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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与人性的思考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0:4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关于法律与人性的思考,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于法律与人性的思考

篇1

关键词:植物人;生育权;女性权益;胎儿利益

中图分类号:R-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199-02

作者简介:陈倩倩,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非法学)。

一、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以来,由于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的植物人数量逐渐增多,植物人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引起了社会上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也许我们都知道,植物人主要是因为脑部受到伤害从而丧失了意识活动,但是仍然有呼吸和心跳的患者[1],在医学上是一种特殊的生命存在形式。如果婚姻中女方成为了植物人,而其又怀有身孕,腹中的胎儿应该怎么处理?应该由谁决定应该怎么做?考虑到植物人自身的特殊性,目前理论上对于植物人胎儿以不出生为原则,但是在实践中的做法却各有不同。如何解决植物人生育权的问题,更好的保护植物人切身利益,尤其是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植物人,成为本文的研究目的。对于植物人生育问题,我认为应当赋予女性植物人生育优先决定权,给予女性更多的尊重。

二、生育权的内涵及原则

(一)生育权的含义

对于生育权,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婚姻法》中有所表述。本文采用了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郑卫东的观点:生育权是指自然人与生俱来的一项基本权利,依法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一种资格或自由。[2]生育权概念的表述可能各有不同,但是就目前来看基本上对生育权的内涵达成一致看法,即所有自然人都平等的享有的生育子女的权利和自由。

(二)生育权的性质[3]

以往谈到生育问题,想到的就是生育是为了传宗接代。到了今天而言,生育行为不仅仅是为了传宗接代,而是具有了个人利益性。

生育权是基本人权,是人得以为人的基本人权,是一种自主决定权,是人类生命的延续。生育权是一种自由权,每个人都享有生育子女的自由以及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及个数或者是决定在某个年龄阶段生育子女的自由。生育权是人格权,正如德国学者拉伦次所说“人格权是一种受尊重权,通过人格权所保护的东西就是人本身的生存。”[4]生育权是我们与生俱来的权利,就生育的自然特征来说,生育和婚姻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任何人都享有生育权,不论性别亦不论婚否。把生育权界定为基本人格权,能够更好的保障生育权权益的实现。

(三)女性生育权优先原则

女性生育权优先原则是指在女性怀孕后,就生育或是堕胎的最终决定权应该优先由女性享有。[5]女性在整个生育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既是生育行为的主要承担者,又是身体痛苦的主要承受者,其对生育的付出远远超过男性,由此我认为女性应该优先享有生育的决定权。另外女性的繁衍生育是社会繁荣进步的延续,所以更应该通过给予女性优先的生育权从而达到保障女性权利的目的。怀孕的植物人女性承担着比正常女性更大的痛苦,腹中的胎儿是她最大的期盼,理应给予植物人女性优先的生育决定权,这是对植物人特殊的人情关怀,也能够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照顾。

三、植物人的生育权利

(一)植物人生育的伦理争议

对于植物人生育问题,我是持肯定态度。如果植物人的身体状况能够保证腹中的胎儿存活及出生不受太大的影响,个人还是支持植物人生育。国内外都有这样的病例,在植物人母亲完全失去知觉和意识的情况下,生出来的宝宝依然正常健康。例如美国的苏珊案件[6]。这样的行为引发了人们的热议,一种观点认为:女性不是生育机器,让植物人母亲生育子女,这是一种不负责任又很残忍的做法,可以说丈夫是自私的,虽然孩子出生了,但是并不能保证在没有母爱的环境下孩子能健康成长。因此,很多人持反对意见。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孩子是母亲生命的延续,作为母亲不管自己变成了什么样子,总是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顺利出生。[7]我个人比较支持后一种观点,孩子是母亲的希望,母亲期待自己孩子的出生成长,对于有意识的植物人母亲来说,孩子的出生是对她最大的安慰。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现在的独生子女家庭很多,一方成为植物人,受到伤害的是两方的家庭。如果怀孕女性成为植物人,可能会面临生育甚至离婚的问题,而此时最痛苦的可能是女方父母,如果选择生育孩子,是对植物人父母最好的安慰。另外,从胎儿利益保护角度来看。涉及胎儿利益的,应当将胎儿视为法律上的民事主体,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植物人母亲是由于外力作用下受到了伤害,此时胎儿在母体中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此时胎儿出生后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提出侵害赔偿。从这个角度看,也应当支持植物人女子出生。胎儿具有生命权,我们也应当尊重,不能轻易选择堕胎等方式结束胎儿的生命。

(二)植物人生育的立法缺失

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对植物人的生育权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是我们对于植物人生育问题在立法上的缺失。现实情况下,植物人的生育纠纷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婚后怀孕,二是未婚先孕,一方成为植物人后关于胎儿出生问题的争议,这个问题相对来说更为复杂。植物人生育权与胎儿生命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应该参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将植物人生育问题纳入立法层面。

(三)植物人生育的原则

对于生育问题通常会涉及三方利益,胎儿的利益,胎儿父亲的利益以及胎儿母亲的利益。一句传宗接代涉及的不仅仅是出生的问题,还关系到抚养、继承等关系问题。如果有充分的医学保证同时胎儿父母双方同意胎儿出生,这是最好的结局。考虑到植物人的自身及家庭,对于生育问题一般不会那么容易解决。前面已经谈到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当夫妻双方对于生育权问题不能达成共识时,法律也不能要求甚至强迫任何一方生育或不生育。我认为,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合意,我们应从保护弱势方女性的权益出发,遵从女性生育权優先原则,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以妻子意愿优先为原则。因此,赋予植物人女性生育权优先决定权,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法律公平公正。

四、总结

西蒙·波伏娃说:“妇女只有在工作中才能最大程度地缩小与男性的差距,也只有工作才能让她们真正地自由。”[8]中国对女性的要求是要与男性共同支撑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女性的生育繁衍后代是社会繁荣进步的重要延续。一个文明进步的社会,应该对女性的生育权赋予更多的尊重与体贴,当然这对于植物人女性同样适用。基于植物人特殊的生命状态,法律应立足于保护当事人最大利益,维护植物人自主决定权。对于女性植物人生育问题上,我们应该给予女性更好的保护,赋予其生育决定权。

[参考文献]

[1]邢坤,申雨.论植物人的法律人格及补正[J].法制与社会,2015.6(下).

[2]郑卫东.生育权冲突,妻子意愿优先[J].当代工人,2014.

[3]王丽娟.生育权的权利属性及其侵权认定[J].2016.1(下).

[4][德]卡尔·拉伦次.德国民法通论[M].王晓晔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82.

[5]赵娜.关于生育权的法律思考[J].法制园地,2016.09(上).

[6]苏珊案件.

篇2

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迅猛发展,社会对旅游从业人员的需求量大幅度增加,同时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也明显提高,尤其是越来越重视旅行社一线人员的工作能力。这就要求高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在教学中进一步加强对本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把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作为教学的重点,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就能体验工作时的真切感受,能够运用所学到的知识和方法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从而掌握其专业技能,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因此,本人认为在高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教学工作中开展并广泛应用任务式教学法,可以在提高教学质量的同时,为社会、为国家培养出更多旅游企业欢迎的人才。

一、任务式教学法的基本理论

任务式教学法是指教师跟据教学内容的需要,结合学生学习的实际情况,给每节课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教学任务,让学生通过学习和实践,来完成教师预定的教学任务。任务式教学法是一种学科性比较强的教学方法。此教学法多用于强调实际操作方面内容的教学,其核心在于任务的确定和学生在完成任务过程中的实际表现,这种方法体现了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的教学指导思想,有利于建立教师与学生交互式的教学关系和师生间的情感共鸣。

二、任务式教学法对提升旅行社经营与管理课程教学效果的重要意义

2010年开始实施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阐述有这样一段话:“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营造独立思考、自由探索、勇于创新的良好环境。”任务式教学法就是以这样的思想为指导,以启发和培养学生的独立学习能力为目标来开展教学,其对于提高学生旅行社经营与管理课程的学习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任务式教学法主张学生以积极的心态和高涨的热情参与到旅行社经营与管理课程的教学过程中,以设定任务的方式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使学生为完成相应的任务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去询问、去探索、去发现,去研究任务带来的乐趣和内容,在这个完整的学习过程中获得创造性的体会和感受。

(二)有利于挖掘学生的学习潜能,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创新主体必须具备思维敏捷、反应迅速、富于直觉、较强的应变能力和适应性等特征。任务式教学中的创造性任务不仅需要学生了解任务内容、参与任务活动,而且需要好奇心、求知欲、独立性、批判性、坚韧性等非认知心理因素的投入,需要知、情、意等多种因素共同发挥作用。任务式教学强调发现式学习,强调充分发挥学生自主探究的能动性,使学生在“任务”中学习,在“主动”中发展,在“合作”中增智,在“探究”中创新。因此,培养创新能力的最佳方式是让学生参与到对所学内容的探究、发现和实践过程中。将任务式教学法应用于旅行社经营与管理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可以使学生在提前拟定的情景中摆脱外界束缚,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从而在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同时,不断开阔其视野,增强其联想能力和发散思维的能力,帮助学生形成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造的习惯。

(三)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在第三产业迅猛发展的今天,旅游行业要想进一步发展就需要高素质的综合性人才。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素质的生成不仅需要知识、经验、能力,而且需要情感、态度、志趣乃至信念,需要认知系统的参与和非认知系统的投入。但知识本身并不等同于素质,知识必须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复杂的心理系统才能对人的素质的生成产生影响。任务式教学法重视非认知能力的参与,对知识的学习不只停留在知识的习得、认知能力的发展上,还将蕴涵于知识中的情感、精神纳入自身的内心深处,融合在自身的情感态度之中,使知识成为自身素质的一部分。在旅行社经营与管理课程的教学中运用任务式教学法可以给学生提供运用专业知识的空间,使学生在一定程度上进入到旅行社现实经营与管理和实际问题处理的环境之中,缩短了学校与社会、理论与实践、教学与吸收、学习与运用之间的距离,融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为一体,对提高学生素质和实践能力,培养适应知识经济时代需要的复合型、应用型、开放型的高素质旅游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旅行社经营与管理课程中任务式教学法的实施

首先,启发思维,引导学生通过沟通、交流、协作提出并解决问题。

同其他课程的教学相比,旅行社经营与管理课程的理论教学更加强调系统完整的动态过程。在教学过程中要求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由表层感知逐步向深层的体味感悟以及更深层次的个性创造不断发展,既是一个需要学生智力参与的过程,也是学生的情感态度、合作态度共同参与的有意义的学习过程。学生在教学情境中体验真切的感受,在轻松的氛围里掌握理论知识,实现了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双重效果。但如果教学复归于传统的讲授,则学生刚刚形成的积极体验倾向便会逐渐消失,甚至对教学产生失望情绪。而且,如果在情境体验与感悟之后,不因势利导地引领学生对知识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品味,学生的体验就只能停留在浅层表象上,所得必然有限,甚至有误。因此,应通过启发思维的方式,促进学生互动交往和情感态度的投入,恰当教学方法的运用和合作精神的养成,是任务式教学的中心环节。其次,设定情境现场,使学生在实践中掌握理论知识。

(一)创设情境

使学生的学习能在与现实情况基本一致或相类似的情境中发生。需要创设与当前学习主题相关的、尽可能真实的学习情境,引导学生带着真实的"任务"进入学习情境,使学生的学习效果直观而形象。生动直观的形象能有效地激发学生的联想能力,唤起学生原有认知结构中有关的知识、经验及表象,从而使学生利用有关知识与经验去"同化"或"顺应"所学的新知识,发展新能力。

(二)确定任务

在创设的情境下,选择与当前学习主题密切相关的真实性事件或问题作为学习的中心内容,让学生面临一个需要立即去解决的现实问题,这个问题也就是学生要完成的任务。

任务的完成能够使学生更主动、更广泛地激活原有知识和经验,来理解、分析并解决当前问题,在任务的完成过程中,为学生所学新旧知识的衔接、拓展提供了理想的平台,通过完成任务来建构知识体系,正是任务式教学法追求的理想效果。

(三)自主研究、协作学习

在任务式教学过程中,不是由教师直接告诉学生应当如何去解决面临的问题,而是由教师向学生提供完成该任务的指导思想,如需要搜集哪一类资料、从何处获取有关的信息等,强调发挥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团结协作精神。倡导学生之间的讨论和交流,通过不同观点的交换,补充、修正每个学生对当前任务的行动指南,最终实现完善其任务计划的目的。

(四)效果评价

对学习效果的评价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方面是对学生是否完成当前任务的过程和结果的评价,即所学知识的体系建构的评价,而更重要的另一方面是对学生自主研究及协作学习能力的评价。

学生在经过对旅行社经营和管理等课程内容相关情境的亲身体验和分析评价后,对再现场景反应的知识形成自己特有的认识。但是这种认识也许是肤浅的、没有条理的。教师应将这些认识和体会加以归纳总结,或让学生进行进一步自评与互评,然后由教师概括总结出指导实践的一般规律,进而指导学生对知识的整合运用,引导学生完成知识体系的构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四、结论

任务式教学法最根本的特点就是“以任务为主线、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改变了以往“教师讲,学生听”,以教定学的被动教学模式,创造了以学定教、学生主动参与、自主协作、探索创新的新型学习模式。通过实践发现任务式教学法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自主学习及与他人协作的能力。

任务式教学法以灵活的教学方法与手段,促进学生主动思考,激发了学生潜能,提升了教学效果。这正是旅行社经营与管理课程中应用任务式教学法的主要目的。正是基于这种方法的应用,课堂教学才真正成为实施素质教育,全面高效培养复合型、开放型、应用型人才的主渠道。旅行社经营与管理课程可以在任务式教学理论的指导下,结合本课程的特点与要求,对教学环境、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等环节进行调整,在更大的范围内推进教学改革,实现专业人才的培养

篇3

一、 “转变”准则

现代的社会是“职业生存”的社会,除了极少数食利者,每个人成年以后都得辛勤工作几十年,成为以工作为核心的“职业人”。 “职业人”最大的希望是能在一个持续发展盈利的单位不断积累经验、稳定提升收益。但要创造“永续发展”的工作平台,员工就得很快转变为“以执业发展为导向的职业人”。

同其他的经营实体一样,律师事务所的员工来自四面八方,经历各异:有从学校才毕业的,有换过很多工作单位的;有经历辉煌的,也有带着创业伤痕的。学校才毕业的员工要将“学生思路”转化为“工作思路”,积极实践,尽快使自己“社会化”,融入律师事务所;有过工作经历的员工要尽快忘掉旧习惯,形成新加盟的律师事务所需要的新思维和新习惯,这些都叫“转变”。只有消除各种思维和行为习惯方面的差异,律师事务所的每个员工才能同心同德,共同创造全新的律师事务所文化,打造永续发展的品牌。

要完成“转变”,员工就必须把自己的原有的生活重心转化为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工作为中心,在每天的工作中理解和实践本律师事务所的目标准则和执业理念。

“转变”的核心问题是时间管理,理和律师事务所提倡员工每天从工作八小时外挤出一小时,从双休日挤出半天时间用于“转变”:用于适应律师事务所的思路,思考律所的文化,融合同事关系,提升执业能力。任何律所都不欢迎“居家男人(女人)”,这样的人每天都从工作时间内挤出一两个小时考虑居家问题,考虑装修房屋、娱乐休闲和家庭生活问题;一下班就急急忙忙地去实现这些“设计”:投入个人生活的小圈子、转商场、泡吧厅、访朋友。一句话,他们的生活是以“家庭为中心”,而不是以“职业为中心”,他们在“职业社会”不会有所成就。

二、“定位”准则

这一原则可以总结成十六个字:反复调整、发挥所长、找准定位、稳健发展。

1、反复调整

理和律师事务所提倡“轮岗制”,改变了传统用人的“纯静态模式”。因为是一个新创立的律师事务所,所以员工也是优化过的资源新组合。在新经济变动不居的大环境中,理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律所必须发复调整自己的定位,每个员工也得反复调整自己的定位。在调整过程中,律所的领导根据每个人的专长不断调整工作岗位,每个员工也不断自我调整。这是良性发展的矛盾解决过程,员工学会了主动,不再僵化地被动应对。每个人都开始主动适应,在动静组合中尽快寻找最适合自己的工作定位。

2、发挥所长

人有所长,也各有所短。理和律师所的原则是“舍短用长”。“长”的定义是特殊技能,是能迅速应用在工作中的特长,不能与本职工作结合的只能是“爱好”,不是“长”。“长”的幅度是“一丁点”,只要能比竞争者强一丁点,那就是自己的“长”。“理和”要积累员工的 “众长”,“积小胜为大胜”,最后在律所之间的竞争中高出对手“一大截”(head and shouders above)。这就要求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发现自己的“长”,并在工作中积极应用和发展自己的“长”。

3、找准定位

理和律师事务所实行一定范围内的“轮岗制”,目的就是提高每个员工个人的全方位的工作技能,使律所的岗位职责制更加扎实和丰满。律所会在轮岗中发现每个员工的长项;每个员工也要积极配合,主动发现和表现自己的长项,并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创新,逐步定位。

4、稳健进步

“定位”后的下一步就是在既定的岗位上稳定发展。 “稳健发展”是律所向国际大型律师事务所进军的指导原则,“稳健进步”则是律所对员工的相应要求。每个律师都要有长远目标,在定位清楚后逐步提高自己的执业能力,实现稳定基础上的“稳健进步”。

三、“发展”准则

律所要发展壮大,每个员工也要发展成长。员工的“发展”原则总结为:立志发展、学习创新、目标明确、协同进步。

1、立志发展

“人无志不立”,每个律师事务所成员要积极有为、奋发向上。律所都不欢迎“享乐主义者”,也不希望自己的员工发展成只会被动评价和消极选择却没有创新能力的经典“小资”。

2、“学习创新”

对个人而言,发展的准确含义是“学习创新”。在这里,“学习”的内容是“技能”,而不是“知识”。律师事务所不是法学院,律师也不是研究生,所以每个员工都应该积极工作,在工作中锻炼执业技能,在每个细节上追求完美和卓越。

“创新”指的是“业务创新”,以“能够赢得经济利益”为目标,只有为律所和个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创新才是“发展原则”指导下的创新,此外不叫创新,叫“流行”。

创新的基础是“岗位创新”,在每个业务环节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以案卷整理工作为例,它是律师创新业务的一个重要的工作平台,每个律所都有自己的经验,国内和国际也大异其趣,到底什么样的案卷整理方法才能既符合律师工作的职业特色又能满足中国当事人的需求呢?经过多年实践,理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出了“四分法”,将每个案卷分成四大部分:相关法律汇编、涉案事实、律师工作记录、律师工作结果,这就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和创新。

律师的学习创新首先体现在执业能力方面,其次是人生态度。每个律师都要不断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人生态度,产生新的世界观和行为规则,再不断重复新的行为规则,形成新习惯,然后用新习惯创造新命运。学习创新的具体方法是就近取则,向身边优秀的律师学习,向行业内的精英人物学习。

3、目标明确

定位明确才能目标明确,只有近期工作“定位”清楚,成为“大律师”的目标才不是空中楼阁。在美国,“大律师”的成长包括五个阶段:实习生(trainee,指没有拿到律师资格证书的员工)、实习律师(paralegal)、执业律师(associate)、合伙人(partner)、大律师。在每个阶段,员工都会受到不同的职业定位培训,所以美国的律师都能认清发展目标,快速成长。律所的每个成员目标清楚,工作效率才能转化为利润率,个人和单位才能同步发展。

4、协同进步

个人发展要与律所的发展同步,不能跟上队伍的员工只能被淘汰。在失败的企业中,个人与单位发展不同步的情形大量存在;成功企业的领导与员工则都能“与时俱进”,跟上企业的发展步伐。

中国的律师行业是一个业务非常集中的“准垄断”行业,巨额标的法律业务越来越集中在少数巨型律师事务所手里。律所只有快速发展,才能找到适合自己成长的空间,同时为优秀人才提供理想的发展平台。律所的每一个员工都要快速成长,在“只有偏执狂才能生存”的环境中跟上律所发展的步伐。

篇4

根据社会契约论,为了组建政治共同体的人们,或者如霍布斯说的为了走出“自然状态”的人们———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人性之间的冲突太过强烈,自愿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力有条件的让渡———即同意抑制一部分的人性,交给一个可以称之为“国家”的机构,而国家拥有这些权力之后就是要设计一定的制度,让共同体里的成员们合理的人性得以保护和发展,避免过分的人性冲突而导致的恶性竞争。所以说法对人性有双重作用,法对人性的主要作用是抑制过度的竞争实现人性的和谐和协同,从而维系政治共同体的存在,促进其发展。

1.法对人性的意义。①解放人性。现代社会之前,人性总是被束缚和压抑的,而正是法治社会的建立,才使得人被发现,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所以法对人性的第一要义在于解放人性。宪法保障了基本人权,民法实现了个体的意思自治,权利的意识不断增强。②遏制人性的过分扩张。法也对人性的扩张设定了界线,对个体人性的进行适当抑制。这些抑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人在一定界限内发挥自己的人性,行使权利;二是要已合乎法律与道德的方式行使权利;三是行使权利时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若违反了,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③协调人性的法治。以人性为基石和价值指引着法治的发展与进步。人性是本源,法治的生成依赖人性的支撑,法治的目的之一就是协调人性的发展。以法治的方式协调人们间的各种关系和纠纷,协调群体内部人性竞争引发的冲突。

2.设置法律制度适当制约人性。①公法上。一方面,在宪法层面对基本人权予以保护,保障人之为人的自由和平等,民主政治也是尊重人性的理念与制度安排;另一方面,通过刑法等严厉惩治犯罪,对人性的过分张扬予以抑制,保护了人的安全与社会的秩序。在行政法上,一方面,政府依照公权力管理社会,协调人性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人民也要警惕政治中的人性主要体现在人性的强、群、乐过分扩张。②私法上。以民法为代表的私法是以个人本位为主的法律,所以民法的第一要义就是解放和尊重人性。几乎每一项民法制度的确立都有人性痕迹,民法让每一个人真正成了独立、平等、自由和自主的;也为人性的持续存在提供了充分的物质保障;还规定了“群”的基本形式及其内外部关系;并对人性之延续作了周密的制度安排。③第三法域上。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补救民法在解放人性中的不足,克服民法失灵、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经济法,特别是人性经济法既使得人性精神得到传承与彰显,更是将人性解放之路引向了深入。

二、人性与经济法

1.人性经济法之价值。根据胡光志教授的观点,人性经济法之价值有六方面内容。其一,人性经济法以实质公平为价值取向,弥补民法注重形式公平的不足;其二,人性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避免个人本位的危害;其三,人性经济法以市场安全为目标,减轻个人安全目标之负效应;其四,人性经济法以人类共同发展观为依归,克服个性发展观的局限;其五,人性经济法以国家权力干预为手段,补救私法自治之不及;其六,人性经济法以制约政府失灵为己任,开拓国家体系内人性制衡的新领域。

2.人性经济法下经济法体系之重构。认真分析了经济法与人性的联系后,胡光志教授对经济法的结构进行了重构,他认为经济法应该包括:生存保障法、人性平衡法、人性发展法和控制国家干预法四大部分。①生存保障法。从上文对人性分析可知,“生”是人性之本,没有人性则其他一切都没有存在意义了。市场经济下,必然会出现优胜劣汰,贫富分化。而且当市场有其固有缺陷,比如竞争不充分,信息不对称等的时,有些弱者是因为先天的不平等的存在,而导致其出生于并一直处在弱势的地位。所以在人性经济法之下,必然要保证这政治共同体内的成员享有基本温饱的权利。按照胡教授的观点,生存保障法大体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贫困防范与救济法;二是减灾、防灾和灾难救助法。②人性平衡法。生存保障这只是人之为人的最低层次,这远远是不够的,人性经济法的要求当然也不仅仅止步于此。所以为了促进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就需要人性平衡法来保障。人性平衡法包括两方面内容贫富调节法和强弱平衡法。③人性发展法。生存与发展的权利都是人的基本权利,人性经济法在保障人的生存权的同时,当然也不能忽略对人发展的保护,而且为了政治共同体成员的经济、社会等其他更高权利而努力,也是人民组建国家的应有之义。所以人性经济法当然也注重人性的总体发展,这方面内容具体包括经济自由保障法、经济发展促进法、经济安全保障法和可持续发展法。④控制国家干预法。国家的干预权有着天然的扩张倾向,所以对政府的限制不单单是国家的要求,也是人性经济法的要求。而且由于干预者与预者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为了避免面临“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风险,人性经济法要有控制国家干预的内容。对干预者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对干预者坚持权力制约原则和赋予预者救济和监督权来实现,这些规范分散于上述各子部门法中。

三、关于人性经济法的思考

前文主要就胡光志教授开创的人性经济法进行知识性的梳理,以及从中引发的笔者的思考,接下来笔者将结合胡光志教授的研究以及笔者原有的知识,试提出笔者眼中的人性经济法。

1.中国人特有性格下人性经济法应注重保护的内容。胡光志教授关于人性表征归纳为生、性、群、强、乐和理是全人类的共同特征,但笔者思考,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中文化未曾断裂的中国人,其在人性上有一些独特之处,所以在这之下人性经济法应有注重保护的内容。①中国人与“生”。李隆基先生曾归纳说,中国人是以“身体化”方式的存在,其他心智、感情等的发挥也都以“身体化”为主导。“身体化”的最主要内容就是“搵食”和“安身”。所以中国的食文化博大精深,也十分注重保护身体,这也是中国人还处在“口腔期”的表现。这就要求人性经济法在“生”上面,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由于中国拥有13亿的庞大人口,所以解决温饱问题也是维稳的重点。故人性经济法中生存保障法的构建与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贫困防范与救济法方面,就我国目前现状而言,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第一,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法还没有出台,只有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行政法规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而且还存在城市农村的二元分化。所以接下来,应该分步骤、分阶段构建进行,并逐步统筹城乡二元体制,建立完善的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并且以立法形式确立国家责任理念。第二,最低工资法。我国也未有单独立法,只是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程序和应当参考的因素。这些文件不仅缺乏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科学合理机制,而且具体规定上还有冲突。所以,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应当尽快出台最低工资法。第三,减灾防灾和灾难救助法。对于这方面我国的立法上还是存在很大的空白,汶川地震的发生,为我们敲响警钟,如何应对天灾,并减少其带来的损害,就是减灾、防灾和灾难救助法所要应对的问题。②中国人与“群”。中国传统中的中国人,特别看重“群”公式化的“二人”关系,例如父子、夫妇等。对“群”的看重就容易导致结党营私,而且传统文化下的中国人倾向在自己的“团体”内部信奉相亲相爱这样的处事原则,但是出了团体之后就是无所顾忌地所为。特别在经济自由保障法上,除了鼓励追求自身的自由外,在市场行为中,也应当要注重对一些“团体”对其他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采取不正当竞争或者不合法的垄断行为达到其目的。目前我国虽已经出台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但修法之需要迫在眉睫,特别是反不正当经济法,不仅缺乏一般性条款,而且与反垄断法有冲突之处。而且二者在具体执行上都有执行不力的尴尬,另外,二者在立法技术上也有很大的完善的空间。

篇5

关键词:法;人性;善;恶

中图分类号:B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4-0047-02

一、人性与法的产生

法是人类社会固有的行为规范,是人类为了共同的生存和生产秩序针对人性逐渐制定的行为准则,它随着人们对其本性的认识的不断深化而不断完善,换句话说,法根源于人的本性。

(一)人的自然本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是法孕育的土壤

人性,即人之为人的本质属性,是自然本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首先,人的自然本性是人性的发端,它表现为人的各种本能的感望和需要,人类只有在维持生存的基础上,才可以现实的展开和丰富着人性的要素,而在现实世界中,可以满足人持续生存的资源和发展的机会是相对有限的,而人类对欲望满足的追求是无止境的,马克思就曾断言:“人以其语言的无限性和广泛性区别于其他一切动物。”[1]资源的稀缺,机会的难得加之欲望的无止境使得人们在争夺时难免会发生冲突,打破相对稳定的自然状态,要解决这些冲突就必然要求建立平等公正的秩序,来规范和引导人的行为,以实现并维持生活的安定有序。其次,人的社会属性是人性的核心,具有社会性的人必然归属于某个特定的社会关系集团,而代表一定群体利益的各种社会关系集团之间总是或多或少的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冲突,尤其是在阶级社会里,各集团间的矛盾最为激烈,要解决这种冲突仅仅依靠道德调整的力量是苍白无力的,唯有诉诸强制性的法律,才能维持各集团间利益的相对平衡,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最后,自然本性与社会属性之间也存在着冲突,社会属性制约着人的自然本性,而自然本性又总是试图超越这种限制,从而给合乎人类社会本性的有序的社会生活带来威胁,要消除这种威胁,人们就必须控制不合理的自然欲望,不断地修正自己的行为,逐渐走向约定与合作,伦理秩序和法治秩序便由此产生。可以说,法的产生很大程度上就是以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以及由此产生的冲突为基点进行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节和疏导。

(二)人性善恶两极的并存是法产生的根基

法无疑是人所创造的东西,是人的内在本质的对象化,它实现、确证着人的本质,是人自身的特性的反应。纵观整个人类历史中有关人性善恶的学说,可以归结为以下四种:性善、性恶、有善有恶、本无善恶,这四种观点作为对人性的形上意义的不同判断,并无优劣之分,但是在不同人性善恶观念的影响下所做的制度安排和实践却判然有别。事实上,无论是作为整体的人类还是单独的个人,其人性都是有善有恶的,人性的善恶并不是截然二分,一成不变的,它取决于一定的时空条件和一定的“量”或“度”,处于人性两极的善恶仅仅一线之隔,二者是统一的。哈特就曾说过,“如果人不是恶魔的话,人也并不是天使,他们是处于这个极端之间的中间者,这一事实使得相互克制的制度既有必要又有可能”[2]。法的产生正是基于人性之中善恶的两极并存。人恶的本性,是法产生的前提,为法的产生提供了必要性,“人类之所以建立国家和法律,完全出于人性趋利避害的要求”[3],法的存在源于人性自私自利的恶的方面,是为了防止欲望和利益实现行为的社会侵害性而设置的;人善的本性是法产生的动力,为法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善作为理性的最终价值,是连接人的自然性与社会性的中介,它可以控制、约束人的某些本能的冲动,规制和调控人自身利益平衡能力的失度的缺陷,通过建立并遵守规范实现合作,从而使法的产生成为可能。

二、人性与法的发展

法的发展是遵循一定的规律,趋于不断进步的运动状态和过程,它包含法的创设、实施、监督等诸多环节,法的发展同物质生活条件,物质性生产关系等社会客体方面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同时也同人性、人的本质等社会主体方面密切相关。人性作为法的对象和基础,贯穿其每个发展环节,它既是法的主体,也是法的目的。“我们所适用的全部法律,或是关于人的法律,或是关于物的法律,或是关于诉讼的法律。首先要考察人,因为如果不了解作为法律对象的人,就不可能很好地了解法律”[4]。因此要以一种人的视角去研究法的发展,既要看到人性对于法的发展的诸环节的影响,又要看到法对于人善恶本性的修复和自由本性的回归。一方面,法发展的诸环节应以人自身为出发点,将其与人性结合起来,“只有建立在对人性的科学认知和假设的基础上,法的存在与适用才有本质上的合理性”[5],否则,所立之法就会“不通人性”、“不近人情”,虽可强行,也只能取效于一时,不会有长久的生命力。另一方面,法诸环节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对人性的趋向进行导引,遏制人性趋恶,鼓励人性向善,通过不断地去恶扬善的改良,借以修复人性、完善人性,从而复归人性自由的本质。由此可见,人性既是法的逻辑起点,又是法的最终目的,法的发展与人性密不可分。

三、人性与法的实践

法的实践具体表现在治国的方略或措施上,任何一种治国方略背后都必然隐藏着一定的人性预设,对人性的认识不同,所选择的治国方略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发展类型也就不同。正如罗素所说,“自从人类能够自由思考以来,他们的行动在许多重要方面都有赖于他们对于世界与人生的各种理论,关于什么是善,什么是恶的理论。”[6]中西方基于不同的人性预设,走上了截然不同的治国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