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城乡治理一体化范文

城乡治理一体化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0:4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城乡治理一体化,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城乡治理一体化

篇1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农村环境污染;治理

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的核心是统筹城市农村的发展,改革土地制度、健全农村经营制度,让城市帮助农村、工业辅助农业并实现农村现代化发展,让城乡公共设施和服务更加均衡化,进而推动城乡间的发展。目前城乡一体化进程逐步加快,而城乡间存在的差距和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和人民的重视,其中城市整洁的环境与农村脏乱的环境形成鲜明对比,必须强化对农村环境的治理,以避免污染的进一步扩大。分析当前农村环境污染出现的问题、原因,以便具有针对性的提出治理环境污染的策略。

一、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出现的问题

(一)农村生活污水造成的污染。

我国农村旱厕居多,人们没有养成淋浴的生活习惯,洗涤、厨房用水大部分是直接排放,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污水流入湖泊、河流中,污染水体质量。例如辽宁省大伙房水源保护范围内,就包括恒仁镇、永陵镇、新宾镇、南杂木镇等乡镇,人口总数超过49万,每天产生50000吨生活污水,并直接排放到苏子河和浑河中,每年排放931吨氨氮,7898吨COD。

(二)农村生活垃圾造成的污染。

近些年农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购买能力逐步增加,生活垃圾的数量快速提高,但应该有的基础性公共服务体系却不完善,经常看见很多垃圾堆占用土地,导致疾病的传播。另外农村建设很多城市填埋垃圾设施,当这些垃圾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时,其中有害物质就会因雨水的浸泡及冲刷而进入地下水体系,既污染环境、威胁农民身体健康,也通过肉类、蔬菜、粮食等农产品再度回归城市,造成更大程度的危害。对污染农村环境的因素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其一是有害、有毒、难降解的垃圾危及人们身体健康。目前农村垃圾的各类也具有城镇化趋势,一次性用品、电子垃圾的数量逐步增加,电池、泡沫、塑料瓶、塑料袋、卫生用品、尿不湿等,还有农村企业垃圾、残留化肥和农药的容器等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其二乱倒、乱堆垃圾的情况比较普遍。因为农村缺乏基础设施,没有完善的处置、运输、收集、堆放垃圾的治理体系,所以在路埂、河塘、桥下等地方随处可以见到垃圾,甚至出现垃圾阻塞河道、占用农田的情况。

(三)农村畜禽养殖造成的污染。

我国农村大力发展畜禽养殖业,动物排泄物对环境造成污染。虽然动物的尿液和粪便能够成为有机肥料进行再利用,但因为市场波动、农村经济水平、养殖产业分布等关键性因素,大部分粪便难以得到妥善的处理,进入环境体系中变成了有害的污染物。例如辽宁省每年禽畜养殖中有4.5万吨的氨氮、120万吨COD等污染物质进入环境中。畜禽养殖污染通常包括畜禽尸体、粪便、养殖废水等几种污染。

(四)农村种植农产品造成的污染。

很多农村每年使用化肥的数量都高于国家规定的生态区建设标准。化肥施用方式以措施和条施为主,存在很明显的不规范施肥情况,在淋溶的作用下造成残留化肥的大量流失,进而污染环境,这是导致水体污染的重要原因。农村农作物秸秆,直接当作柴燃烧的占70%,用于喂养牲畜的占18%,其余大部分随意丢弃或在地里焚烧,造成空气和土壤的污染。农村大量使用地膜,而残留地膜率高达22%,既影响耕作、污染环境,也改变了土壤的原有结构,破坏土壤通透性,影响水肥的正常输导,进而威胁到农业种植。

二、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原因

(一)二元经济结构造成农村环境污染。

我国长时间运行二元经济结构,造成城乡间明显的差异,国家在资金、政策等方面对农民、农业的扶持力度较小。大城市的飞跃式发展,使其周边农村具有城镇化特征,只能以消耗资源为代价进行发展。农村为城市供应服务及产品的同时,也造成了损害生物多样性、破坏森林、土地退化等多种环境问题。在二元结构框架下,农村产业单一、小规模生产加重环境污染。而城市将重污染企业迁到农村,加剧农村的环境污染程度。

(二)农村治理环境污染缺少完善的法律体系。

我国农村治理环境污染没有操作性、针对性强的法律,只是将其体现在地方法规及单行法中。专家学者认为《环境保护法》比较重视对城市与工业污染的治理,而忽视对农业、农村治理污染进行规范。在农膜污染方面还有一些法律漏洞。部分法律条款过于抽象化与条款化,没有制定相关的保障程序,所以缺少操作性。

(三)农村经济较差,政府忽视环境治理。

政府对于城市和工业污染的重视程度较高,投入的资金较多,没有实现城乡一体化。城市改善、提高环境通常会损害农村环境,使其受到严重的破坏,而农村也没有获得应有的生态补偿。我国农村地方政府重视经济发展而轻视环境保护,很多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时,没有妥善协调好保护农村环境与发展城乡经济的关系,没有将保护农村环境提升到议事日程中,同时政府各个部门间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协作、分工机制。城镇化建设与新农村发展进程中,没有重视对环境保护的规划,环境基础设施较少,农村乡村、村镇的规模小、布局不集中、服务功能差,大部分村镇没有垃圾收集箱、公厕等设施,处理设施更是无从谈起。

(四)农村人口众多,保护环境意识薄弱。

农村人口数量快速增加,农民还没有建立起较强的合理运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也没有维护自身权利的思想理念。随着农村与农业逐步改变传统生产与生活方式,为了运用最少的劳动得到最大的经济效益,增加农药、化肥的使用量,进而导致环境污染程度的不断加深。农村重视开发却忽视对环境的保护,让环境体系变得更加脆弱。只重视经济效益而破坏环境效益,没有在农村社会中形成“绿色消费”的氛围。另外对于农村治理农村环境污染的理论研究较少,出现理念体系不健全,研究尺度不标准,轻视限制因素,没有建立起多领域、多学科、多层次的研究体系,对我国治理农村污染的成效有巨大影响。

三、城乡一体化导向下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策略

(一)以城乡一体化趋势为治理农村环境污染的前提。

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制定并实施一系列建设新农村、城乡统筹发展政策,各个地区的政府更加重视城乡一体化建设,并获得巨大的成就。但我国长时间运行的城乡二元结构,导致政府在政策与法规方面明显向城市倾斜,农业和农村逐步成为发展工业及城市的牺牲品,农村环境保护方面存在显著的“三重欠帐”问题。现在,农村对环境进行防控与治理要以“城市帮助农村”、“工业支持农业”为理念,城市应该在政策、人才、技术、资金等环节上对农村进行支持与投入,运用国民相同待遇、城乡产业相互促进等措施,让农民获得和城镇居民一致的文明与环境,让城乡实现持续、协调、稳定、全面发展。

(二)健全保护农村环境的立法。

《环境保护法》要根据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进行修定,如规定各级政府要大力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的研发与使用,重视检测农业污染源情况;在使用化肥农药时要降低或防止重金属对土壤、水体的污染;防治水产、禽畜养殖带来的污染。此修订方案应尽管提高保护农村环境的力度,但保护农村环境方面的立法仍迫切的需要健全与完善。首先要细化《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则,明确此法律中和农村环保相关的、比较抽象的规则与原则,提高法律法规的操作性与实施性。其次以单行法律的形式,对农村塑料薄膜污染、噪声污染、农业和生活污染、养殖业污染、保护饮用水等方面进行规范。再次在行政程序法基础上制定出环保程序法,提高实用性并对职权行为予以规范。最后对不同部门和层次间不规范、不协调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提高立法的统一性,建立起系统、全面的农村环保法律系统。

(三)完善农民参与机制,重视对污染的监督。

面对我国目前环保机构存在明显的先天性不足,我国要建立起包括地方、中央在内的,系统、完整保护农村环境的规划与工作体系,以便体现出其重要的作用。根据农村环境污染所呈现的不确定性、随机性、隐蔽性、分散性等特点,环保部门要适当提高监督力度,在物力、人力方面增加监管投入。要逐步健全目前拥有的管理部门,建立起环境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环保问题的机制。农村环保协管是农村地区可以使用的新型监管手段。环保部门要按照农村具体情况,和政府部门进行积极协调,设立数量不同的农村环保协管员,以协助县级、区级环保部门进行农村污染调查,并实施取证和采样的工作为主。因为协管员对农村环境比较熟悉,可以准确掌握环境动态并将其上报给相关部门。另外也能够协助、指导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接待环保的与投诉,并做好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

(四)运用激励策略治理农村环境污染

现在全球各国降低环境污染通常采取四种模式,分别是环境补贴、排污许可证、征收环境税、环境者付费。按照我国实际情况,可以运用环境补贴的模式来处理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现在我国是世贸组织成员,与组织体系制度、农村环境补贴关系最密切的协定是《补贴与反补贴方案》、《农业协定》。我国必须以上述协定为框架来制定的环境补贴的相关制度。《农业协定》中明确规定,WTO成员国可以实施农业环境补贴,既要健全农业污染补贴,可以在建设沼气池、低残留化肥农药、可降解农膜、增强土壤机制等方面进行补贴;也要对建设新能源、生产绿色产品的行为进行补贴。第一,要严格根据发放条件进行补贴,并量化相关指标。第二,要制定出操作性、科学性强的补贴监督制度,以保证每笔补贴金都应用在环境保护上。最后,仅仅单纯的补贴难以全面促进我国农业稳定发展,必要时可以采取一些调控措施。如以产业政策对有机农业进行扶持,构建起种子、化肥、农药的标准等。总而言之,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需要大力推动城乡一体化的建设。但目前城乡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性,农村面临着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养殖、种植农产品等造成的污染。究其原因,是在治理过程中还存在政府投入较少、相关法律不健全、农村经济较差、农村人口环保意识弱等问题。为此,需要以城乡一体化趋势为治理农村环境污染的前提,健全立法、完善农民参与机制,运用激励措施等策略来治理农村环境污染,以推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促进城乡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世健.农村地区水污染现状与对策[J].佛山陶瓷,2015,(04).

[2]喻靓.农村环境污染的原因及治理对策分析[J].民营科技,2015,(04).

[3]魏佳容.城乡一体化导向的生活垃圾统筹治理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04).

[4]刘景龙.基于城乡一体化的环境保护政策问题研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5,(04).

篇2

国际经验表明,工业化中期阶段,在消费结构快速升级的带动下,产业快速升级,传统农业加速向现代农业转化,农民阶层快速分工分业分化,是工农关系、城乡关系快速变迁的时期。既面临着实现工农关系、城乡关系的协调、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历史机遇,也面临着工农差距、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解决“三农”问题难度加大的严峻挑战。统筹城乡发展的改革需要新思路、新突破。

环境治理和保护方面的城乡差距,既是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表现,也是城乡二元体制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的发展,环境保护资源不合理配置,“大树进城、污染下乡”。一方面,有限的环保资源主要被配置在对城市、工业污染的控制上。工业污染源的控制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进一步完善,公共绿地面积增加,城市植被覆盖率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另一方面,由于长期的投入不足和重视不够,农村环境治理和保护大大滞后,环境治理和保护的城乡差距继续拉大。全国4万多个乡镇,绝大多数没有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60多万个行政村绝大多数污染治理尚处于空白状态。农村环境保护技术滞后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落后的农村经济制约了对环境保护的需求。加之城市污染物向农村转移,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更加突出。“城市污染农村的气和地、农村污染城市的菜和水”的恶性循环为表征的环境保护上的城乡二元结构呈现出扩大和蔓延的趋势,成为统筹城乡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城乡环境治理保护的“二元结构”,既抑制了农业、农村的发展,反过来又使城市发展缺乏环境容量,城乡的发展都受到制约。“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战略。农业的基础性、弱质性决定了工业和城市必须对其补贴、支持。但是,农业和农村不只是单向地、被动地接受补贴,以工补农、以城带乡与工农互促、城乡共荣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相互推移的良性循环过程。环境保护的外部性和外溢性决定了城乡统筹才能实现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农村的环境治理和保护不仅关系到农村的发展,也直接关系到城市和全社会的发展。不保护好农村生态环境,最终受伤害的不仅是农民,更是全社会所有成员。农村环境治理与保护必须要城乡“一盘棋”,用统筹城乡的思路和办法来治理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加快改变农村包括环境治理和保护事业发展滞后状况,缩小城乡在环境治理和保护等方面的差距。

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治理,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城乡环境保护规划一体化。尽快改变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尚是空白的状态,制定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并与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相连接。建立农村环境保护与产业、行业、区域发展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机制。在制定和推进产业、行业和区域发展规划时,尤其在上新的建设项目时,严格执行农村环境保护规划。

建设农村环境保护新的投融资体制。从改革城乡环境保护投入二元体制着手,改变农村环境保护和管理无投入、污染防治无经费、社会参与无政策的状况。在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政策投入的同时,加大农村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列支,设立专项资金保障;通过建立农村环境保护基金等社会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等途径和形式,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积极参与、农村力所能及参与”的城乡环境保护投融资一体化的新机制。

环境保护机构城乡一体化。我国环境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制,机构只下设到县一级,广大农村没有环境保护机构。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城市的工业由城市向农村扩散、延伸,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和职能也应当向下延伸、匹配。探索建立乡镇、村、组三级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并明确乡镇环境管理机构的工作重点主要是对原有的小工业园区、未进入集中发展区的中小企业、农村生产型加工企业、畜禽养殖业,以及自备饮用水源的环境管理。

环境监测城乡满覆盖。在农村乡镇、流域主要点位和断面,都应当设立大气质量监测站、水环境监测断面、生态环境网格监测点、集中式饮用水监测点,地下水网格监测点,形成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监控网络,及时反映农村环境质量及变化。

篇3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

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关键是解决好“三农”问题,而土地问题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为了真正实现“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协调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充分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和资产,使农村土地由潜在的社会财富升华为统筹城乡发展。

一、农村土地问题的原因及寻求解决的途径

当前,与中国将近一半人口的农民利益息息相关的农村土地制度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农民的土地和宅基地资产无法变成可以流动的资本,这既使继续务农的农村居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也给转向务工、务商的新城市居民安家立业增加了困难。

(一)农村单户经营规模小,经营所得少。虽然一些农民成为城市居民,但他们让出的土地再次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分,土地规模经营依然小,土地零碎,流转价值低。可寻求的解决途径:通过稳定土地产权关系,消除产权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积极促进土地流转,使土地资源适当集中在具有生产优势的农民手中。

(二)土地经营模式呈现较强的封闭性。农民、土地、经济福利和政治权利被紧紧捆绑一起,集体外部人很难进入其中,土地资源配置效益低。可寻求的解决途径:开放土地经营模式,减轻甚至解除特殊福利、政治权利和身份对土地的依附,使土地作为生产资源进行市场最优配置并作为生活保障。

(三)农业技术水平低,农产品质低价低。青壮年农民普遍外出打工,留守的劳动力难以承担生产技术的任务。可寻求的解决途径:培养现代农业经营人才,加强农业技术服务,对农业生产者设立技术准入“门槛”。

(四)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投入不足,农民人均产值低、拥有城市居民所没有的土地和宅基地作为生活保障。可寻求的解决途径:加大政府投入,完善小城镇基础设施,鼓励农民集中居住在小城镇,加快发展二、三产业。

二、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土地管理问题分析

(一)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质量低,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占补平衡”。《土地管理法》在确立占补平衡制度时,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占补平衡必须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但是,不少开发整理项目为了使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充,以满足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审批的需要,对补充耕地的质量往往只停留在几个简单的数字上,项目质量不符合要求,开发出的耕地质量较差,很难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甚至一边开发整理一边抛荒。这不仅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耕地占补平衡”,而且造成了资源的破坏和开发资金的浪费。

(二)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土地管理过程中以牺牲长远的整体利益来换取近期的局部利益。土地开发整理投资周期长、投资金额大,一些地方急功近利,追求当年开荒、当年收益而不顾被开发区域的小气候环境、土壤环境和土质水文环境,对后备资源的开发没有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适应性。这边退耕还林,那边毁林开荒;这里退耕种草,那里毁果园开发的怪现象,或者在土地整理项目中只重视田块的方整,而忽视对河流、丘陵地等生态景观的规划,其结果是短期得益,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区域环境的恶化将逐步显现,致使所开发的土地再一次荒芜。

(三)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土地管理专业队伍素质不高。土地开发与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诸如: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环境工程、机械土方工程、建筑工程、农田水利工程、道路桥梁工程、农业设施工程等众多分项工程,具有跨行业、多学科和多技术的特点。

(四)开发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土地管理的投资主体较为单一。对于土地开发整理,应当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目前,政府的投资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导向作用,发挥了主渠道作用。政府的投资主要来源于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地开垦费、农业重点发展基金等等。但是,单靠政府的力量,难以包揽土地开发整理所需的资金。

三、加强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土地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土地开发管理要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切实增加农民的收入为前提。土地开发整理要与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结合起来,与发展高效农业、生态农业、特色农业结合起来,与增加农民的收入结合起来,成为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的增长点。土地开发整理的指导思想、管理政策与规划设计上,要从增加和建造高质量耕地与农用地出发,立足干服务现代农业,服务农业规模经营,服务提高农业质量和综合经济效益,只有这样,土地开发整理才真正具有生命力。

(二)土地开发规划应充分考虑保护生态环境。土地开发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水利工程规划、林业规划、小流域治理规划结合起来。实行生态型土地开发整理,搞好必须的农田基本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适应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使其融合于现有农地与社区景观中,构成和谐的统一整体,做到既增加耕地,又不破坏环境。实现经济效益、资源、环境三者有机地统一。

(三)土地开发投资主体多元化,要体现公益性和有偿性。土地开发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除政府投资外,必须拓宽渠道。从社会各方面筹集资金,建立高效的、市场化的筹资机制。从投资主体多元化看,筹资机制的核心问题就是效益问题。各种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参与土地整理,其根本原因就是土地整理的后续产业有非常好的效益和非常高的回报,因此,土地开发整理中社会性投资必须体现自愿和有偿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整理体现政府行为的性质,兼顾市场选择,要从中找到政府行为和市场选择的结合点。政府的目的是增地,企业的目的是增效,个人的目的是增收,尽管角度不同,出发点不一样,但都以土地为对象,这就是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的结合点。要围绕这个结合点,建立良性机制,政府投资体现公益性,企业、个人投资体现有偿性。

(四)尽快建立土地管理专业技术队伍的资质准入制度。土地开发与管理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业务工作,要求从业者具备较高的综合业务素质。当前土地开发整理专业技术队伍多为新手,素质不高,而一支高素质的队伍是保证高质量、高效益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必要条件。加强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队伍建设,通过业务培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通过新技术应用培训,提高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与管理的科学性与先进性。建立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和考评制度,对其从业人员也需进行执业资格认定。只有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和个人才能承接项目。另外,还需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的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施工和管理队伍,以保障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科学有序地发展。

(五)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提供发展的基础性保障

一是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和宅基地有偿收归国家所有,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于个人,有效期不受时间限制,可依法自由交易。农民仅代表一种职业,与户口不再有直接关系。二是政府给予放弃土地的农民和集体以高出一般水平的经济补偿,并为农民提供就业、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的优厚待遇。三是政府出面调整农业用地,使每一块待出售土地都具有一定规模。四是对新的农业生产者设立技术准入“门槛”,加强农业科技服务。五是积极支持公共事业发展,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水平。六是完善小城镇规划建设制度,提高小城镇建设水平。七是加快发展二、三产业,提高农业对二、三产业的带动力。八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型小城镇行政管理机制。

(六)着力推进土地利用及耕地保护制度改革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资源为目标,统筹城乡土地利用,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田保护面积达到国家规定指标,探索、建立和完善既有利于保护耕地,又有利于切实保障高效服务、保障科学发展的新机制。

首先,探索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一是严格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加快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统筹安排建设用地的数量、空间和开发利用时序,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二是创新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年度用地计划,按照土地用途管制要求,探索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非建设用地只征不转的适用范围。积极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工作。三是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强化监督管理,改革完善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监管制度和非公益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融资模式,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多种方式依法合规流转,切实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杖益。四是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逐步细化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措施,严格执行供地标准,强化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科学制定完善不同地区工业用地地价标准。引导农民集中居住,优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布局,创新农民进城后宅基地及其住房管理方式。五是编制国土规划。以此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建设规划以及各项规划在国土资源利用和国土空间布局等方面的基本依据。严格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等,建立土地利用规划许可制度和重点地区土地利用规划滚动修改机制。

篇4

改革开放以来,江苏城乡关系演进大体分为三个阶段:①城乡联系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起,经济资源突破旧的城乡隔离状况,双向流动频繁且密切。②城乡融合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开发区和开放型经济大发展,乡镇企业大提升,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③城乡一体化发展阶段。新世纪以来,省委省政府密集出台、落实了一系列统筹城乡发展、破除二元结构的政策措施。

对照发达国家,仅从人均GDP等指标考虑,江苏已出现城乡发展一体化阶段性特征,但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突出表现在:(1)城市内均衡发展尚未完成。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与大规模进城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不协调,半城市化、伪城市化现象普遍存在。(2)城乡间均衡发展城市准备不够。城市支持农村能力不够,农村难以大幅度、制度化、可持续分享城市发展成果。(3)城乡间均衡发展农村准备不足。传统农民尚未完成职业化塑造,各类农民合作组织没有发展起来。

当前,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实施城乡发展一体化战略,必须深化改革,大胆创新,积极探索符合江苏实际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1、体制创新注重政府与市场协同,农民就业分化与职业演化衔接。行政体制创新要形成更加综合性、权威性的“大部门制”,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创新要因地制宜,合理安排优先次序,构建政府、社区、私人部门和非营利机构四位一体的多元供给新体制。农民(农民工)市民化推进体制创新,要着眼于引导传统农民向高素质产业工人和职业农民有序演化,使他们成为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主体力量。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体制创新,要公平分配农地用途的绝对地租和农地非农化用途的级差地租,这是化解农民就业分化、职业演化长期风险的核心所在。

2、机制创新注重效率与公平并重,“补救”与“补偿”并举。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既要补旧课(城市内均衡发展),又要上新课(城乡间均衡发展),要在“补救”中“补偿”。建立这一有效机制,要创造一个前提,就是城市化和工业化在融合发展中具备可持续的内生发展能力;开拓一条道路,就是农村人力资本储备、组织架构设计能够具有接受城市支持、工业反哺并转化为内生发展能力的条件;实现一个目标,就是城乡居民生存和发展权利逐步走向均等化。

篇5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农村;土地管理;创新性;探索

1城乡一体化对农村土地管理的作用

1.1提升农产品的供给保障力

民以食为天,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解决好粮食问题,保证粮食安全,是治国安邦,实现国家稳定、长久发展的前提,同时这也是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基础。随着城乡一体化进度的不断推进,中国的经济和人民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升,城镇化的脚步加快了,社会的农产品的需求也增长了。当下我国的耕地资源存在的问题在于人均耕地占有量较低,且耕地的后备资源不足。所以,要想切实有效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粮食需求,我们不能从耕地数量的增加入手,也不能单纯地依靠化肥物质去提高产出,我们需要钻研出一条适合现代农业发展的,高科技、现代化道路。

1.2为城乡一体化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要想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发展,需要切实有效地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实现我国精神文明的整体进步。当下,不仅新农村的建设需要扩建土地,城镇化发展、工业化道路同样需要有用地保障,通过土地征收,将农村地区的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这是一条提供保障的有效道路。城乡一体化发展必然会使得大量的农村土地用地减少,影响到农村土地的使用。这就需要我们在处理城乡一体化建设、主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这几个方面的问题时,做好协调工作,实现用地的合理布局,尽量开发未占用的土地,避免对优质良田破坏。

2农村土地制约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主要问题

2.1现代化农业建设步伐缓慢

为了进一步提升农产品的供给能力,国家做了诸多努力,保护耕地已经成为了国家的基本国策之一,发展现代农业也将成为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建设方向,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形式并不容乐观。改革开放后,中国提出了农田保护制度,在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方面出台相关政策,并对耕地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是由于缺乏切实有效的执行主体,以及社会的普遍认可,耕地管理的效果并不如人意,最终耕地的质量出现了下降的趋势。虽然近些年来国家一直鼓励耕地流转政策,并倡导耕地经营向适度的规模靠拢,但是外出打工的农民数量越来越多,农村耕地缺乏充足的后备军,导致耕地经营的经济效益不高。除此之外,城乡管理一体化部门中没有形成良好的默契,协作机制欠缺,甚至出现了耕地浪费、重复建设等问题,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2.2农村土地利用率较低

从理论上来看,城镇一体化实则是一个土地集约化的过程,城市的人均用地远远低于农村的人均用地。随着城镇一体化的不断推进,中国农村的宅基地总量不断提升。原因在于农民进城务工,然后在城市安居落户,原有的农村地基就被闲置了。虽然国家规定“一户一宅”,但是具体如何实现,却始终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农村的宅基作为一种固定资产,不能随意买卖,如果放弃也得不到任何的补偿,所以很多农村居民宁愿闲置也不愿意转让给别人。这就使得我国农村土地利用进入到了一个十分尴尬的局面。

3城乡一体化中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创新性策略

3.1完善惠农方式

要想切实有效地提升农村对耕地的保护热情,就需要从提升耕地经济效益入手,这和国家的惠农政策是息息相关的。由于耕地为社会提供了生产,所以对耕地的保护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共识。对耕地实行保护也成为了国际惯例。随着国家在粮食、耕种、生产资料等方面给予了大量的补贴,国家的粮食安全生产保障已经初具规模。为了进一步提升惠农力度,国家还要积极改变农业的补贴制度,将资金用于解决农业发展瓶颈上,切实有效得提升耕地的质量和经营规模,优化耕地的环境,提升耕地质量的提升。

3.2提升耕地利用水平

为了促进农村用地的流转向优化的方向发展,将农村的闲置用地盘活,提升节约集约的利用水平是必然的选择。各个地区要制定和完善“一户一宅”的政策,拓展相关细则,为农村用地流转提供驱动力。不仅如此,国家在法律层面也要允许集体用地的流转,并制定流转管理的相关细则,对农村用地的流转权、流转形式进行具体的规范。积极回收农村的闲置用地,具体可以参照城市国有土地储备的有关制度,由集体到个体的方式,建设和完善使用权,放弃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并对此进行一定的补偿,将宅基地分配于农村的公共建设当中。创建新型农村基地使用制度,为新农村社区建设提供保障。

4结语

研究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战略,实现对农村土地管理的革新和创新,是实现国家统筹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需求。它不仅能够为提升粮食产量提供充足的保障,同时也能够为城镇化建设、工业化道路建设提供用地基础,为城镇居民的生活创建良好的物质条件。

参考文献

[1]曾坚.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制度研究[J].东方法学,2013(04):45-59.

[2]盖志毅,史俊宏,张永军.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农村土地制度研究——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为例[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10(02):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