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00:4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教师法律素养,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2019年4月开始,教育部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持续曝光,严厉查处教师违规违纪行为,深化教师队伍建设[1]。其中,教师违规惩戒问题成为了“常见”典型。值得反思的是,一方面,在国家的严查厉处下,中小学教育惩戒活动中仍存在教师“以身试法”的情况;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教育惩戒问题的“过度关注”,也使得部分教师怯于行使惩戒权。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2]。教育惩戒步入法治化轨道,必然对教师的法律素养,特别是依法执教、依法施惩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厘清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的作用,充分运用之,也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教师法律素养的内涵与构成
法律素养是人的综合素养的一部分,教师的法律素养是指一个人为了从事教师职业,经过一定的学习和培养所获得的关于教师职业法规知识、能力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相应思想观念、意识、态度等。可以说教师的法律素养是由正确的法律认知、丰富的法律情感、坚定的法律信仰和良好的法律能力构成的。其中,法律认知主要由公民基本法律常识和职业法律知识组成,本文对法律认知的研究主要关注教师职业法律知识,其中又以权利义务知识为核心。学界也有将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统称法律意识的,法律情感是初级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则表现为对法律权威的敬畏和对法律价值要素的认同,是较高级的法律意识。法律能力是教师在执教活动中可以合理地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处理问题,维护自身和学生法律权益不受侵犯,监督权利与义务运行的能力。教师的法律能力是教师法律素养的外在体现,也是判定其法律素养的根本标准,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将依法执教落实到各个环节,要求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良好的法律素养是支撑教师依法执教、履职的基础。教育惩戒作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具体体现,将其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要求教师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以便有效地规范自身的教育惩戒行为。
二、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具有规范作用
教育惩戒是通过对偏差行为施与否定性制裁,避免偏差行为的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手段[3]。学生作为发展的个体,其知识结构、心理素质、价值观念等各方面还不够成熟,学生的外在行为很难完全合理与正确,而在实践中,学生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往往与违规行为的发生频率成反比,学生那些破坏程度较低的违规违纪行为恰恰是发生频率较高的行为。《规则》中指出,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教师可以当场实施必要的惩戒。教师成为了教育惩戒活动的主要承担者,教师所具备的法律素养将直接影响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正当化、合法化。1.教师法律素养不足妨碍教育惩戒行为的正当性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是指教师实施惩戒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社会伦理规范,得到了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4]。一方面,伴随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权利意识的提升,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学生权利开始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强调维护学生的权利与尊严。部分教师因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认知不足,对法律框架下师生间的权利义务不够清晰,对教育惩戒的法律限度了解不够等,没有意识或能力明确区分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随之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和挑战。另一方面,个别媒体舆论的片面报道,放大了学生的权利,压制了教师惩戒权,部分教师因不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律能力,在外部压力裹挟下,不敢、不愿行使惩戒权,以此来规避冲突。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后,教育部了《规则》,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以便指导和规范教师的惩戒行为,更好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2.教师基本法律素养是教育惩戒的底线法律素养良好的教师拥有相对完备的教育法律知识,能够有意识地用教育法律知识处理身边的问题,将法律精神贯彻到教育管理活动中,应用到教育惩戒实践中。首先,正确的法律知识可以让教师明确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教育惩戒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教师惩戒权作为教师依法对违规学生进行惩戒的管理权,是伴随教师职业的产生而存在并得到了法律的授权,放弃行使惩戒权最终会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效果,不利于学生规则意识、法治意识的养成。其次,正确的权利义务观有利于教师恰当地保护和约束学生的权利。学生拥有国家公民和受教育者的双重身份,享受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作为受教育者的各项权利。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应尊重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但要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超越法律的边界。再者,拥有法律信仰的教师更倾向于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坚持程序正当。最后,教师良好的法律能力意味着教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将教育惩戒的主体、客体、内容、依据、限度等各要素约束在法律边界内。因此,教师良好的法律素养是促使教师惩戒行为正当性回归的关键因素。同时,教师法律素养的高低不仅影响教师的惩戒行为,对学生行为的养成也同样重要。
三、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具有示范作用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学生是在教师的言传身教中发展起来的,教师劳动的示范性特点决定了他们对待学生的态度和言行,对学生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5]。教育惩戒出于教育改善的动机,通过积极管教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学生出现偏差行为的时候,内心会产生不安、愧疚、恐惧等心理状态,此时对其展开的教育更能影响学生的心理。教师教育惩戒中表现出的法律素养对学生行为的养成具有“示范”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示范”,既有具有积极影响的正示范,也具有消极影响的负示范。1.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是以身作则的法治教育(1)教师法律知识的运用促进学生法律知识的掌握。教育惩戒的实施过程是关乎师生合法权益的活动过程,《规则》中也指出“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通过对教育惩戒规则的学习,学生可以清晰地了解教育惩戒是有目的、有依据、有程序的教育管理活动,教师依法实施惩戒的行为会加深学生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认识。(2)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促进学生规则意识的养成。教师依法实施惩戒也会增强学生的法治信任感,当一个人认为通过法律的遵守可以获得公正的对待时,他才会自愿地遵守社会的规则。青少年对学校和教师的信任对于规范行为的纪律非常重要,这种信任可以作为一种心理框架,影响学生对制度规则和惩戒的反应。一般来说,信任老师的青少年在学校表现出更多的合作行为,学生对学校和教师的信任与遵守规则的行为呈正相关。教师秉持“有权必有责、用权需担责”的基本法理实施教育惩戒,可以加强和深化学生的纪律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3)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影响学生的问题处理方式。“法”只有从存在的制度形式转化为实践的行为状态,才能真正成为约束人的行为规则。作为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关键他者,教师的行为会得到学生的关注和有意无意的模仿。一方面,教师对教育惩戒中师生权义的准确区分会促进学生法律知识与实践的结合,对学生处理日常生活问题提供直接的指引。另一方面,教师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与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明确权利维护和救济的具体路径,会为学生合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提供示范,对学生处理问题的思想和方式产生直接的影响,成为学生行为模仿的对象。除此之外,在教育惩戒实践中,最让教师和学校“头疼”的莫过于因教育惩戒而产生的纠纷事件。纠纷事件不但会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影响涉事教师或学校的形象,严重时会给教师和学生带来长久的消极影响,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纠纷的产生固然不是师生双方所期望的,纠纷背后的深层因素更应该引起重视。教师依法实施惩戒的行为会影响学生和家长对待教育惩戒的态度和做法。2.教师违规惩戒的行为对学生产生负面侵权“示范”(1)学生会对教师侵权行为进行效仿。教师作为依法实施惩戒的主体,其法律素养如何是影响教育惩戒效果优劣的一个重要因素。教师的惩戒行为不但会对学生产生积极的影响,还可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有些教师由于法律素养不强,在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存在着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包括对学生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的侵犯,前者主要包括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后者主要包括知情权、陈述权、参与权、申诉权等。班杜拉在其社会学习理论中指出,在现实生活别是在行为习得上,大多数人是通过观察和模仿实现的,尤其是对榜样“示范”的模仿。对于教师的违规惩戒行为学生通常也会认为是合理的,进而运用到日常同学关系的处理中。(2)教师的体罚行为容易助长学生的暴力倾向。被体罚者及经常旁观体罚的学生会认为,“动手”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加之一些不良媒体肆意传播充斥暴力的不良信息,青少年接触不良信息的风险大大提升,使得青少年在面对同学间、人际间的摩擦时,极易将暴力意识付诸现实来处理矛盾,这也成为了一部分校园欺凌的滥觞。体罚不但不利于教育惩戒效果的实现,而且会给学生带来直接的身心伤害,侵害学生人身权。我国多部教育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在司法上,体罚适用于故意伤害罪[6]。过度惩戒行为极易给当事人内心带来严重创伤,使学生发生认知偏移,严重时可能产生人格偏执的倾向,逐步产生具有攻击倾向的行为。教师作为学生的行为学习对象,当其行为使学生产生了委屈或不服气的情绪时,学生也极易在情绪失控的状态下,以冲动的非理性状态做出不恰当的行为。因此,有必要深入考虑教师应如何通过教育惩戒实现对学生的积极影响。
四、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的体现
为了在教育惩戒中有效地规范自身行为,实现对学生“善”的积极引导,教师要将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能力的运用贯穿于教育惩戒活动的始终,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法治原则,坚守公平和正义,依法行使惩戒权。1.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树立正确的权义观权义观也叫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权利意识是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心理反应[7]。教师正确的权利观是指教师认知和理解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其价值,掌握如何自觉地在法律法规的规范内行使权利,避免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相应地,义务意识是指人们对于依法应履行以及如何履行的义务的认知和态度。教师正确的义务观是指教师理解其应履行的义务及其必要性,明确履行义务的方式及未履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并能理解权利与义务相互统一的关系。与传统的师尊生轻的师生关系不同,现代社会中的师生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师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也是民主平等的关系,权利与义务也被赋予了更多的道德与法律内涵。因此在日常的教育管理活动中教师要正确地看待自身与他人的权利与义务。2.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惩戒行为于法有据教师要保证其教育惩戒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实质合法和形式合法,即教师惩戒行为不但应该在教育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进行,还要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设定理念相符合。具体而言,首先,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依据包含两个基本要素:其一是惩戒权行使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惩戒规则以及已经公布的得到大多数人认可的校规校纪、班规班纪等规章制度;其二是惩戒权行使的明确客体,即学生所缺失的特定义务[8]。教育惩戒有合法依据是其形式合法的必要前提。其次,教师惩戒权是教师职业自主性保障的权利和职责,不可以放弃,并且要对教师惩戒权的确立和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9]。《规则》中列举了教师可以采取的惩戒方式,同时也为教师惩戒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明确了教师违规惩戒应承担的后果。教师实施惩戒时,对惩戒措施和惩戒力度的选择拥有相应的自由裁量权,要求教师保障教育惩戒的实质合法,把教育法律法规作为科学育人的有效抓手。3.依法施惩要求教师保障惩戒程序正当教育惩戒是个动态的过程,除了保证依据合法,还应保障程序正当。程序是法治的保障,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必须用程序加以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约权力行使的随意性,有利于保障公平正义。规范教育惩戒的设定和实施主体正当行使职权,保护受教育者的权利是将正当程序原则引入教育惩戒制度的核心价值体现[10]。正当程序将实体价值与程序价值相连接,具体表现在,教育惩戒中教师践行“正当程序”并推动“程序正当”。在教育惩戒实践中,教师作为主要实施主体,正当行使职权,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模式受教师法律素养的直接指引。当学生出现偏差行为需要实施惩戒时,从违规事实的认定、情节的判定、学生的申辩,到具体惩戒方式、惩戒时限和场合的选择、对学生及家长的告知义务都需要教师秉持程序正当。尤其是随着我国教育惩戒制度的不断完善,教师良好的法律素养将是保证教育惩戒程序正当,规范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保障。4.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把握惩戒权的法律边界权利与权利的约束总是相伴而生,作为教师职业权利的惩戒权也不例外。权利都有特定的边界,划分并把握权利边界是避免权利冲突的必要手段。教师惩戒权的法理支撑、法律规制共同勾勒了其法律边界并表征在惩戒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惩戒方式的选择以及惩戒与体罚、惩戒与侵权的界限上[11]。只有把握住教师惩戒权行使的法律边界,才能保障教育惩戒价值与效用。教师首先要能够准确区分教育惩戒与侵权行为,特别是教育管理实践中常见的对惩戒与体罚、留置与侵害学生人身自由权、没收与侵害学生财产权、停课与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等的界分。《规则》中指出禁止“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以及“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等间接带来身心伤害的变相体罚。为教育惩戒和体罚的界分提供了参考,指出了课后教导、暂扣学生违规物品等方面的规定。但惩戒规则作为指导性、规范性文件,是无法囊括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的。故实施教育惩戒还需要把握教育法律法规背后所蕴含的法律精神,主要指道德人文精神[12]。教育具有强烈的道德伦理性,而教育的独特性决定了教育法律法规相对于社会法律更具张力。教师对教育法律规范的运用在其职业道德调节下更具活力,促使教育惩戒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正向作用,始终围绕“育人”而展开。综上所述,教师的法律素养对自身惩戒行为具有规范作用,对学生行为养成具有“示范”作用,教师必须不断地学习教育法律知识,增强对现实中法律现象的敏感度,在实践中提升自身法律能力。通过依法实施教育惩戒,实现对学生违规行为的改善和积极行为的引导,充分展现依法施惩背后所蕴含的法治、正义、育人精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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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学前教育师范生;法律素养;培养
中图分类号:D91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6-0047-03
一、重视学前教育师范生现代法律
素养培养的必要性 幼儿园活动的科学性、规范性要求幼儿教师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学前教育教师自身的法律素养影响着其教学、保育行为的合法性。幼儿园中教师侵犯幼儿权益的侵权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其不懂法、不守法造成,严重影响其教学工作的合法性、保育工作的科学性,甚至于影响其自身的职业形象。因此,必须重视学前教育师范生法律素养的培养,有效规范教学行为和保育行为。
二、学前教育师范生现代法律
素养培养的主要内容 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幼儿权利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根本法为依据,在学前教育这一领域,国家于1989年颁布了《幼儿园管理条例》、1996年颁布《幼儿园工作规程》,对幼儿享有的权利以及合法权益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2001年,在对幼儿主体性认识提到一个新的高度的情况下,又出台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进一步对幼儿的发展提出详细的规定,对尊重幼儿、保护幼儿健康成长提供了政策上的指导和法律上的保证。
(一)平等对待幼儿的法律意识
我国《宪法》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中,公民的平等权成为最首要的一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幼儿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独立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的权利,《宪法》保障每一个幼儿享有平等的教育资源,有一个依法治园的和谐环境,享有受到公平待遇的权利,受到成人的公平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9条明确指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因此,平等法律意识的形成,是学前教育师范生最基本的法律素养的体现。
(二)尊重幼儿人格的法律意识
法国思想家卢梭在其《爱弥尔——论教育》一书中提到,儿童虽然不是成人,但也不是成人的宠物和。他首先是一个“人”,是一个有自己的意识和情感的人。我国法律规定,人生来就享有人格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幼儿其主体性的特点体现着其自身存在的价值,他同样拥有法律上的基本人权。幼儿的身份具有双重意义,其既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又是一个正在发展中的人;其既是一个社会公民,又是一个未成年的公民,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实现全面发展与充分发展,是每个儿童的权利。现代教育理论充分强调学习者的学习主体的角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中也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因此,对于学前教育师范生的培养,必须培养其尊重幼儿人格的法律意识,以幼儿的需要出发设计教学活动,充分考虑其年龄特征安排教育教学游戏和保育工作,使其发挥主动性、积极性,体现其主体性角色,不能把成人的不合理观点及方法强加于他们,同时也不能放任幼儿自然、自由发展,需要加强对其的引导,平等地与他们进行沟通,从而促进幼儿健康人格的形成。
(三)保护幼儿人身自由权的法律意识
幼儿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是其具体人格权的体现,也是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内容。人身自由权,是《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内容之一,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自由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作为与幼儿相处的教师而言,建立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意识,是其爱护幼儿的根本体现,也是职业素养的最基本要求。
(四)保护幼儿主动学习、接受教育的法律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儿童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拥有学习和发展的基本权利,保障幼儿生存、学习和发展的基本权利,这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作为独立主体的幼儿也不例外。现代心理学研究认为,幼儿对世界的探究,更多地体现为“游戏”活动,在活动中自我完成知识建构,这就是幼儿的“学习”,是一种本能需要,也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儿童认知发展水平的特点决定了这一学习过程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因此,从维护幼儿权利的法律角度,树立创造幼儿主动学习的环境和活动的观念,这就需要幼儿园的教师在这方面的法律素养得到提高。
三、学前教育师范生现代法律
【关键词】初中思想品德课;法治素养;法律知识;教学策略
素养是指通过自学和接受教育后形成的解决问题的素质与能力,其中最关键、最必要、居于核心地位的素养被称为“核心素养”,它是知识、能力、态度或价值观等方面的融合。法治素养,顾名思义,是指一个人形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素质与能力,具体包含有三方面因素:一是法律知识;二是法律意识;三是法律信仰。《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年版)》(以下简称《课标(2011年版)》)在前言部分明确指出,为适应初中学生的成长需要,思想品德课程要融合法律等相关内容,旨在促进初中学生道德品质、健康心理、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的进一步发展,形成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2016年9月,人教版七年级教材《思想品德》教材更改为《道德与法治》,从中可见,培养学生的法治素养是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的一项根本任务和重要目标。
法治素养根植于法律知识,没有了法律知识,所谓的法治素养将荡然无存。而在整个初中教育阶段,培养学生的法律知识,主阵地在课堂,关键靠教师,主体是学生。在教学中只有让学生掌握了法律知识,知道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可以做,才能引导学生自身的行为,并经过理解、认同、内化成为自身法律素养。基于上述的认识,笔者认为,基于法治素养的初中法律知识教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关注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习得,梳理知识脉络
初中学生处于从幼稚到成熟的过渡期,而初中《思想品德》教科书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比较零散。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关注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习得,注意结合学情对教材内容加以整合和优化。内容的选择要与初中生这一阶段的成长认知规律相适应,坚持规则教育、习惯养成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充分注意学生的兴趣、情感、需要和能力,不仅使他们“好学”,而且使他们“乐学”,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教育效果。为了让学生牢固地掌握法律的相关知识,无论教师还是学生都需要细致地对每一册的法律知识进行归纳整理,清晰法律知识的脉络。关注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习得,帮助学生梳理知识脉络,有利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有利于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
二、关注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精选教学策略
思想品德课堂的主体是学生,教师在课堂中扮演的角色是组织者、引导者和促进者,教师应该积极倡导和践行“为学而教”的教学策略。因此,关注学生法律知识的理解,需要在课堂中积极探索“为学而教”的路径与方法。
例如学习人教版七年级下册《法不可违》的内容,教学时可采用案例教学法和对比研究法,通过呈现不同的教学案例,让学生在讨论、交流和对比中,分析犯罪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犯罪和一般违法的区别,加深学生理解犯罪的特征,进而更好地理解法律关于犯罪和一般违法方面的知识。展示的案例如下:
材料一:2014年3月歌手李代沫因容留他人吸食,被法院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材料二:2016年5月,广州警方抓获一名男子吸食,被处罚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问:为什么同样是吸食,处罚却不一样?两者有什么区别?
三、关注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运用,巧设课堂习题
法律知识的运用是对法律知识掌握的深化和延续。《课标(2011年版)》在教学建议第一条明确指出,教学应准确把握课程的综合性,以学生健康成长需要处理的主要关系为线索,应准确把握思想品德课程的德育性,避免概念化、孤立化地传授和记诵知识,努力使知识的学习服务于学生思想道德发展的需要。因此,在课堂巩固环节,设计的练习题组要有针对性、有高价值,并具备生活化的特点。
例如在巩固犯罪的含义及基本特征的法律知识教学中,可以设计这样的材料题:丁某中学时无心学习,沉迷于上网,经常旷课逃学,屡教不改。为了去网吧上网,花完了零用钱就偷家里的钱,后来发展到偷别人的手机和学校的电脑零部件去卖。他结识了一些网上损友,在他们的影响下抽烟喝酒,还染上了毒瘾。后因缺钱持刀抢劫,造成受害人重伤,丁某被判刑入狱。问:丁某的哪些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判断依据是什么?
这样设计习题,不仅有助于学生在分析材料过程中,运用法律知识解答问题,进一步理解和掌握犯罪的概念,^分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而且还可以通过案例告诫学生要珍惜学习,遵守法纪,较好地起到知识学习服务于学生思想道德发展的作用。
综上所述,以法治素养为价值追求的初中法律知识的教学,需要遵循教与学的规律,方能事半功倍,富有成效。一方面要遵循教育教学的一般性原则,围绕初中思想品德课的学科特点,以“三维目标”导向高效课堂,引领学生在课堂学习与生活实践中,知识、能力及情感态度价值观均得到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要遵循学生知识习得的规律,围绕学生知识形成的过程,从知识的理解、知识的巩固和知识的运用三个层面开展有效的学习活动,让学生感受法律知识、生成法律知识,并不断内化成积极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参考文献】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民事诉讼;改良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9-0268-02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及基地建设
鉴于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2011 年 12 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要以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为目标,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积极推进国家法治建设。
其中,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培养三种类型的法律人才,即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涉外法律人才以及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人才的培养必将依托培养基地作为载体,因而教育部、中央政法委拟将建设80个左右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20个左右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20个左右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求下的课程设计及教学改革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设计了若干目标,这样的目标是宏观的,但具体落实到培养二字上,还应回归具体教学之上。卓越法律人才,不仅要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法条和诉讼程序,而且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和法律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1]。
(一)教学理念上的要求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总体课程设计及教学改革的总体理念,无论是通识培养、核心课程教学以及职业实践环节,都应当以培养和增强学生贯彻和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目标,增强学生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使命感。
(二)课程设计及教学要求
具体为,探索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探索国内外联合培养机制。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融入培养全过程。
此外,在实践教学方面,要加大实践教学比重,注重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法律诊所教学等等。要和实务部门进行联动培养,利用实务部门的资源,建立教学实践基地,全面提高学生的实务能力,并将理论和实务进行有机融合。
(三)师资建设的要求
良好的人才培养基地和计划的实施离不开强大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因而师资队伍建设也成为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任务、目标和要求之一,具体为,实现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人才交流,交换岗位实现资源互补,努力建设复合型的法学师资队伍。
三、民事诉讼法学课程设计、教学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传统核心课程及改良
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核心课程之一,而且直接和实践对接,实践性相当强,对于构建卓越法律人才的知识体系及实践能力的提升,意义重大。一般而言,在法学课程体系设计中,民事诉讼法学作为程序法,要以实体法的学习以及积淀为基础,因而民事诉讼法的教学一般安排在完成实体法的相关课程学习后才开设。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的相关课程,一般安排在民商事法律的相关学习完成后。
为了打破传统灌输式教育,不少院校进行了课程改革,比如,加大平时成绩比重,一般从20%提高至50%,试图将传统的期末考试一统天下的模式加以改良;比如,将72课时的民事诉讼法总课时划分为62+10模式,即62课时用于专门的讲授,余下的10课时用于民事诉讼模拟法庭、法律援助等实践性教学。
但这样的传统教学模式改良版依然存在很多问题。首先,课程本身的改革有被“闲置”的现象。比如,虽然加大了平时成绩比重,但一些教师并没有根据相应的改良而做大的教学计分模式的调整。改革前,平时成绩仅交一次平时作业就可打出,而改革之后,依然延续这样的呆板模式,这就将加大平时成绩比重,以实现活跃课堂气氛的课程改良初衷形同虚设。还比如,虽然给予了民事诉讼法学课程内学时进行实践教学,但短小的一次模拟法庭,无法做到全体同学参与,而就算参与的同学,也有“重点角色”之分,各自负责各自试验田,一些稍微次要的角色,比如证人、法警等,就无法真正体会法庭的流程设计,甚至只是在最后“表演”才真正“出庭”。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
诊所式法律教育发端于美国,又称“临床法律教育”。系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如今,不少法学院校都开设了诊所式法律教育,甚至成为一些法学院校、院系的特色课程。比如,有些学校将法律诊所课程设置为每学期36课时、2学分、30名学生、3名教师,其中,保证必须有刑、民法学的相关专任教师,甚至配备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双教师“双师同堂”进行法律诊所教学。
但同时,法律诊所教育也面临以下几个严重问题:第一,经费无法保障,法律诊所是一门特殊课程,是一门“走出”课堂的课程,因而必定需要相关经费支持。在一些理工科学校或者法学相对投入较少的院校,学校给予的经费可谓捉襟见肘,甚至不少院校开始求助于校外甚至国外的基金会的基金给予支持;而一旦失去基金会支持,诊所就得“下课” [2]。第二,时间不够灵活。法学教学课程较多,而相关案件的发生并非能够由教学来决定,而是突发的,老师无法根据案件的需要灵活安排时间。第三,案源不充分。表现在案源较为单一,可选择面较窄,不少院校和法律援助中心合作进行法律诊所教学,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本身较少,而且学生大抵也只是停留在咨询和会见当事人层面,无法全程参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第四,法律诊所教育有可能打回原形。不少院校错误理解法律诊所教育本质,将该教学模式和传统教学模式等同,演变成了案例教学,且不重视学生的参与,使得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四、契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民事诉讼法课程及教学改革
很明显,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设计及教学模式已经和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任务和要求有一定距离,因而,在卓越法律人才基地建设的相关契机下,应当进行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及教学改革,以契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真正为国家输送“卓越”的法律精英。
(一)注重理念教育
首先,必须融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相关教育,不至于使得在平时的法学培养中让学生“跑偏”,法学教育不是培养不理智“愤青”的教育。其次,必须融入正确纠纷解决观的教学,纠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表现形态是多样的,即不仅表现为公开的暴力冲突,还包括紧张、敌意、竞争及在目标和价值上的分歧[3]。因而,对于不同纠纷,在合理看待他而不是惧怕它的同时,应当采取多元化的纠纷解决,而不是一切都纳入司法体系。
(二)课程教学改良并落到实处
相关教材的制定以及任课老师的选择应当和实务部门进行有序衔接,邀请相关实务人才参与,比如,吸纳相关实务人才参与到民事诉讼案例库的制定活动中,聘请实务硕士生导师开展实务教学,鼓励相关任课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实习,夯实任课教师的实务经验。当然,理论和实务还是存在一定距离,要合理地引导学生对比理论和实务的不同样态,并对学生进行积极的引导,合理看待这一现象。
对于上述好的课程改良模式,应当贯彻落实,保证改革成果得以施行,比如,相关教研室可以结合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实际,加大平时案例教学,分组讨论,角色扮演等教学模式进行教学,另外,一定保证有充足时间的任课教师来负责全部课程。将模拟法庭模式进行改革,做到从排练到参与要求全员到齐。
对于诊所式教育,首先得保证资金的支持,向学校、学院积极申请资金的同时,积极通过兄弟或者帮扶院校获得其他甚至海外基金的支持。在加大资金投入的同时,大力推行现在流行的教师带学生办案的模式,比如由一名甚至多名教师带领学生全程或者半全程参与某一民商事案件,体会民事诉讼的程序设计。此外,对于课程的课时以及时间安排应当进行改良,比如计案而非计课时,由老师决定时间而非固定于某一节课进行教学。
(三)注重招考模式的改良
招考模式的改良无疑将能契合课程教学,比如,在民事诉讼法研究生招考中,可以加入无领导面试以及情景模拟面试等,无领导面试这一模式是公务员面试极为推崇的选拔人才的科学面试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而情景模拟面试则是如今律师事务所招聘人才面试中极为推崇的模式,相比单一的案例分析、案例讨论更容易彰显考生的素质。在这样的招考模式中,可以真正实现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选拔。
参考文献:
[1] 刘仁山.全球化背景下法律人才的培养的问题[J].法律科学,2011,(2):195-200.
关键词:职业素养;课程设计;措施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7-0063-02
职业素养是指社会人完成和发展职业活动所必需的基本意识、能力和知识的集合,反映了从业者在从业过程中的精神状态和能力水平。职业素养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职业道德、职业思想(意识)、职业行为习惯、职业技能。前三项是职业素养中最根基的部分,又称为隐性职业素养。而职业技能(又称为显性职业素养)是支撑职业人生的表象内容。
现代社会对高校毕业生的职业素养具有客观要求,近年来用人单位也非常重视毕业生的职业素养。智联招聘副总裁赵鹏所言:“现在大学生就业面临的最大困难不是成绩、知识和经验的欠缺,而是职业规范和职业意识等职业素质的缺乏。”高等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主要面向地方或区域经济,服务于一线生产、管理部门,要求大学生具备过硬的实践动手能力、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具有较好的职业素养和较强的职业岗位适应能力。因此,高职院校在加强学生职业技能的同时,更应重视学生隐性职业素养的培养。良好的职业素养有利于提高毕业生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职业变化的适应能力和立业创业的创造能力。否则,不但就业理想不能实现,可能还会面临就业困扰。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作为高职德育的主渠道,主阵地,主要任务是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教师应该把教育工作融人到学生的整个学业的指导中,贯穿于整个培养过程,让学生树立高度的责任心、事业心、严谨的学习态度、科学的求索精神。基于职业素养教育存在的问题和现状,对我们基础课的教学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就是在教学过程中应该贯穿职业素养教育,让学生毕业后更好地企业、社会接轨。因此,笔者挑选了文秘、会计两个专业进行专业调研,希望以此为契机,寻找基础课增强职业素养方面能发挥更好的作用。
一、高职文秘专业需要具备的职业素养调查
11月5日至11月20之间,本人针对高职文秘专业需具备的职业素养进行了综合调查,调查对象主要有文秘专业的老师、公司企业的负责人、已经毕业了的文秘专业学生。调查的地点分别是学校、校外一些公共场所及网络。
文秘专业教师在谈到培养学生具备怎样的职业素养时强调:我们培养的文秘学生既要具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又具有爱岗敬业、踏实肯干、谦虚好学和与人合作的职业素养,安心在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工作,让企业单位放心。在制定专业培养方向和课程教学目的的时候都是以这个为指导思想。
在和企业人员进行了解的过程中,企业认为高职文秘专业学生需要具备的个性特质包括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如自信、细心、热诚、稳重、诚信、宽容、乐观、严谨,诚实守信、严谨踏实、朴实大方、思维敏捷、应变能力强;责任意识、保密意识、服务意识、团队意识强,主动的沟通协调、处理与解决问题的意识;亲和力、能与人和睦相处、合作共事。但是,他们认为最需要培养的个性特质主要是服务意识、保密意识以及灵活性。一位医药公司老总说正准备辞掉他公司的一位文员,笔者追问其原因,他的回答是:“这个文员的工作态度太不认真了,经常迟到,工作时间如果没有太多事情做的时候,没有认真的学习了解业务,而是在上淘宝网,经常会听到她接快递的电话声音,这样的员工要尽快地炒掉。”由此可知,企业需要的人员并不是说要求有多高深的知识技能,更加重要的是要有基本的职业道德。
对已经毕业了的文秘专业的10位同学做了调查,几乎100%的学生在回答“你认为在你的工作中,什么品质是最重要的?”这个问题时,答案是“勤奋、认真”放第一位,可见,职业道德的第一条“爱岗敬业”的重要性,75%的毕业生认为职业道德中第二重要的是“诚实守信”。50%的毕业生认为在工作中需要有良好的人际关系,要想在工作中升职必须和领导同事搞好关系。一位同学回答问题的时候说出一定要有责任感。
二、高职会计专业需要具备的职业素养调查
11月5日至11月20之间,在开展文秘专业调研的同时,进行会计专业的调研工作。调查对象主要有会计专业的老师、公司企业的负责人、已经毕业了的文会计专业学生。调查的地点分别是学校、校外一些公共场所及网络。
会计专业教师谈到他们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主要是向社会输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毕业生,能胜任基本会计工作岗位和会计电算化岗位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在教学过程中,重点强调作为会计工作从业人员基本的诚信和需要认真仔细的从业态度。
在和一些相关企业的人员调研的过程中发现企业对于会计人才的职业素养有:诚信意识、职业技能和职业判断力、协调能力、敬业精神和对工作的责任心创新能力、团队精神、合作意识、持续学习能力等。尤其是内外协调能力,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社会化程度提高,对会计人员的对外协调能力方面的要求也较高。从一定角度讲,企业与工商、税务、银行以
及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与供应商、经销商之间的关系,主要是财务、会计方面与他们的关系。如果会计工作者不具备这些环节的协调能力和技巧,就会影响企业发展。一个企业的老总说他公司不招应届毕业生,问其原因,他说:“应届毕业生傻乎乎的,不会和其他部门之间进行沟通交流。”由此可见,我们在培养会计专业的过程中一定要走出误区,认为会计人员就是老老实实算好几个帐就可以了。
在对会计专业毕业生的调查结果发现,学生们的意见100%认为作为会计从业人员诚信放在了第一位,绝大部分同学认为勤奋、认真也是必须的。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会计专业的学生普遍有一种非常强烈的追求继续深造学习的渴望,也就是持续学习,这是和会计本专业的特点决定的,很多的同学都想拿更高一级的证书,会有更好的工作待遇,这样提醒我们在培养会计专业职业素养的时候需要有意识的引导培养学生的可持续学习的能力,这样更有益于学生职业发展。
通过开展以上两个专业的调研工作,笔者对于如何更好地把职业素养教育融入到课程教学中来也有了更深的体会,结合课程第四章的内容: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谈谈我自己的看法:
(一)在课前充分了解所教学生的专业背景,学生毕业后将从事工作所需要的职业素养,如文秘和会计虽然是比较接近的专业,同属于管理类,但是在具体的工作中也有一些区别,搞清楚其中的异同,对我们的教学更有针对性,学生上课更受益。
(二)具体课程设计
导入:以两个与学生专业相关的职业素养的案例入手,案例可以是从正反面反应出不同的职业素养会有不同的结果。引导学生思考职业道德,由此扩大到道德的含义。
1、结合课前的案例讲解道德的主要功能和社会作用。
2、例举出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经典的案例,讲述从古至今在职场上都需要过硬的职业素养,中华民族优良的道德传统始终不能放弃,到今天对同学们修身、齐家、治天下依然非常有用,如“倡导言行一致,强调恪守诚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显得尤为重要。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就更能结合学生的职业目标来讲述,每个同学毕业之后都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从事一份工作。可以让学生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专业特点来谈谈大学生从现在开始应该怎么培养自身的职业素养以适应未来的发展,可以引导学生从诚信等当今社会比较敏感的话题入手进行讨论。
通过以上课程设计,紧紧围绕职业素养进行道德品质的讲解、讨论,相信同学们在了解了道德的起源、含义、功能及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道德的同时,对自己本身对职业道德方面的修养的认知也有了更深和更切身的体会,这样能把自己所学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追求明天更加美好的生活。
参考文献:
[1]莉.提升文秘专业学生综合素质势在必行[J].职业教育.
关键词 教师 法治观念 法律意识 研究综述
作者简介:董云,华中师范大学学院。
教师法治观念,即教师对法治的认知、评价和情感体验。在中国知网中输入“教师法治(制)观念或教师法律意识(素养)”,针对该主题的文献共计85篇。统计得出,96.7%的于21世纪,发表在近五年的论文占54.1%。由此可见,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关于教师法治观念方面的研究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在近几年达到顶峰。但所得文献总计十分有限,这也说明关于教师法治观念方面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广泛的重视。笔者通过认真研读以上文献后,做出综述如下:
一、教师法治观念研究的重要意义
(一)教师法治观念是教师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教师法治观念是培养法治观念公民的需要
(三)教师法治观念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
二、教师法治观念基本现状及问题研究
由于不同等级的教师的法治观念也存在着很大差别,因此,为了确保分析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笔者将从农村教师或中小学教师和高校教师两个方面,分别进行论述。
(一)农村教师或中小学教师法治观念基本现状及问题研究
(二)高校教师法治观念基本现状及问题研究
三、教师法治观念缺失的原因研究
(一)社会因素
2.法律法规不完善和宣传不力。王虹(2009)等认为,我国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不完善、不系统,在法律责任方面划分模糊,导致难以切实执行。另外,相关部门对教育法律的宣传不力,从而导致广大教师出现认识问题。
3.经济利益的驱使。董爱玲(2008),张玉格(2008)等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部分教师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把金钱、名誉和地位看成了自己工作的出发点,没有切实履行教师义务,产生了拜金主义思想。
(二)自身因素
2.世界观、价值观偏差。朱红丽(2009)等认为一些教师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功利观出现了偏差,滋生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己主义,急功近利思想,忘记了自身的良好形象,放松了对自己的监督。
四、增强教师法治观念解决的对策研究
(一)从国家角度来看,要加强教育立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学校角度,要加强学习教育,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四)从教师自身角度来看,要更新观念,树立现代教育思想
五、研究评述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目前对教师法治观念的研究基本是从意义、现状、原因及对策这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的。其中,教师法治观念研究的意义是从学生、社会和自身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的;教师法治观念的现状主要从农村中小学教师和高校教师两部分分开进行说明的,并对导致问题的原因作了进一步的分析;最后提出了各自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即从国家、社会、学校、自身四个方面寻找解决途径。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以上研究也存在着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研究文献总数偏少,对问题重视不够
相对于对其他社会群体法治观念的研究,如农民、大学生等,教师法治观念方面的研究文献总数偏少篇。这也说明目前教师法治观念这一专题还没有引起社会各界学者的广泛关注,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二)研究方法单一,结论的适用性不强
大多数学者在研究教师法治观念这一专题时,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是问卷调查法。问卷调查法虽然可以对调查结果进行定量研究,同时也节省了人力、时间和财力。但是,该方法也存在很大的不足,它只能获取书面的社会信息,而不能了解到生动、具体的社会情况,很难作深入的定性研究。
教师体罚学生案例令人发指
据1990年8月7日《法制日报》报道,山东省青州市小学五年级学生张猛在期末考试时做错了5道数学题。老师在放寒假时规定,考试每错一道数学题,假期中每天罚做100遍。因此,他每天要被罚做500遍,21天的假期,要被罚做1.05万遍,还要完成寒假作业。张猛没有完成作业,心中害怕,开学第一天便跳山崖自杀身亡了。无独有偶,相继发生的湖北教师刘某罚学生吃牛粪、四川教师蔡某罚学生吃塑料片、陕西教师崔某用锥针在学生脸部刺上“贼”字并涂上红墨水、新疆某子弟小学教师罚学生抄课文导致学生在家中用红领巾自杀、贵州教师罗某罚学生吃大便以及云南教师潘某罚学生吞下1000只活苍蝇等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恶性事件。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因教师体罚学生而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呈急剧上升的趋势,约占整个人身伤害事故的40%。一个个老师体罚学生的案例令人发指,但是只有那些给学生造成了重大伤害的案例才会被媒体关注,大量的案例因为没有造成明显的伤害而隐藏在冰川底下,我们应该尽快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
教师体罚学生行为的原因
(一)体罚是教师心理学知识欠缺或者心理素质不佳的表现
首先,中小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具有明显的顺序性、阶段性、差异性和可变性的特点:一方面,他们精力充沛,求新求异,渴望自强自立。另一方面,他们又常常自以为是,固执狭隘,逞强好胜,缺乏必要的自我克制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教师本应充分正视中小学生的这一心理现象,不应对违纪的学生动辄大动干戈加以训斥,或“上纲上线’把心理问题与思想品德问题混为一谈。这是教师不懂学生心理发展规律的表现。教师应该认真冷静地从心理学的角度给予学生的心理问题以相应的疏导或矫正。
其次,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富有慈爱之心这不仅是教师所应具有的职业道德,也是教师良好心理素质的标志。对学生冷漠无情且缺乏人性的关怀和心理的沟通,不利于学生个性心理的自由发展,极易形成师生双方心理上的隔阂与对立,容易导致教师产生体罚学生的畸形心态。
(二)体罚是教师法制观念淡薄的反映
由于体罚会对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多重侵害,不利于学生健康、全面发展,我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教育法律、法规都明令禁止体罚学生。但是一些教师由于平时不注意学习教育法律知识,在执教过程中常常淡化或漠视对学生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违法行使或,加上应试教育的压力,在“恨铁不成钢”的心理作用下,往往以过激的言行对学生进行体罚。这些教师还认为,他们体罚学生并非出于恶意,而是出于管理和爱护的需要,即使伤害了学生,充其量也只是“好心办坏事”。由此看来,教师体罚学生在教育实践中更多地被视为道德和纪律问题,甚至被视为教师的“小节”,不是侵权和违法的行为,这不能不说与教师的法制观念淡薄有关。
(三)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监督管理力度不够
某些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这些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时,往往从保护教师的角度考虑较多,没有充分意识到在现实的教育过程中,教师与学生的地位并不平等,学生是弱者,其合法权益更需要得到保障,所以,对有关教师的处理偏轻、过轻,甚至个别犯有此类严重错误的教师在事后仍被评为先进分子,这样的处理不足以真正起到让犯了错误的老师深刻反省、悔过,使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一再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部分教师只注重自身教学业务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却忽视了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加强。
根除教师体罚学生行为的对策
(一)在师范院校开设《教育法学》课
《教育法学》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懂得从事教育工作所应当掌握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规章,提高教育法律意识,树立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观念。将师范院校中作为公共课开设的法学概论课与教师职业道德的内容结合起来,强化师范生的基本法律意识。为了真正加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师范院校必须对现行的法律公共课的教学内容进行必要的改革,应充分考虑师范院校培养教育人才的特点,法律公共课的教学内容应在使学生对法律体系的基本知识有基本了解的基础上结合教育工作的职业特点和职业道德要求,重点对师范生进行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违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的教育,在教学方式上,可通过结合目前教师法律意识的讨论,旁听教育纠纷案件的开庭等方式,真正使师范生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知道在今后的教育工作中应该如何做。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教师教育法律素养
将法制教育作为教师继续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对教师素质的要求的提高,现在各地对教师的继续教育普遍比较重视,但继续教育的内容安排往往注重教学业务,而没有把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作为继续教育的内容“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和对教育事业的日益重视,有关教育、教师以及对青少年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出台,需要教师及时学习、领会法律的精神并化为工作中的自觉行动,而教师由于平时工作繁忙或所学专业局限等因素,自己往往不能自觉进行法制学习,深刻领会法律精神,在继续教育学习中安排法制教育的内容,正可以弥补教师的这一缺憾,达到不断加强教师法律意识的目的”。
(三)综合院校学生或其他中国公民要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学习教育法律知识
无论是综合院校的学生还是其他中国公民,在教育法律知识方面都知之甚少,因此,综合院校的学生或有心从事教育事业的中国公民在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之前一定要学习教育法律知识,增强教育法律意识。
(四)加强教育执法和监督,确保教师教育法律素养提高
在完善教育立法、提高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的同时,更要加强对教育执法的监督,也就是要加强教育法的实施。而我国目前在中小学教师中出现的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有一些不是因为不懂法,而主要是教育法规的实施不力,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很普遍。健全对教育法规实施的监督制度、惩罚制度因此应加强各级人大对教育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充分发挥教育督导活动对教育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评价、指导的作用。教育督导是教育行政过程的主要部分,也是教育行政的重要功能,它关系到整个教育行政系统的效能,它能加强提高教育行政领导与管理,保证教育方针政策的有效贯彻,推动教育工作的改进,提高教育工作的质量,促进教育的健康发展。因此教育督导在现代各国的教育行政中受到相当的重视并占有重要地位,一些教育发达国家都建立了系统、健全的教育督导组织机构,这些组织机构在推动各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中起重要作用。而我国尚无独立的教育监督系统,教育决策、执行、监督混合在一起,决策执行系统自己评价自己,常常报喜不报忧,最终导致决策与执行缺乏科学依据。所以根据我国的现状与国外经验,建立起与决策执行系统并行的相对独立的检查监督系统,这是提高教育管理效率与效益,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方面,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教育法律落到实处。目前,在基础教育领域内,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现状还存在一些问题,还有待于我们共同去努力解决。只有解决这些问题,加强和改善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素养,我国的教育事业才会蓬勃、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褚晓冬.浅析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的缺失及补救措施[J].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05(3).
[2] 白雪琴.教师法律素质的培养[J].胜利油田职工大学学报,2003(3).
【关键词】高中政治;法治素养;法律意识
培B高中生的法制道德观念 《新课标高中政治课程教育标准》中提出的主要教学目标,也是高中教师身负的重要责任。高中政治教材中涉及大量的法律道德知识以及法律案例,是进行学生法制素养培养的良好的资源,于是高中政治课堂教学也就成为了培养学生法制素养培养的重要途径,政治教师应当在政治课堂中渗透法律的相关知识,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一、逐步树立学生正确的法律意识
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是培养高中生法制道德素养的基础。法律意识是指一个人心中对关于法律制度的了解,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以及其心中的法律心理。横向看来,法律意识包括法律的心理,法律的观念,法律的相关思想等,而纵向看来,法律意识包括一个人对于法律的认知,关于法律的信仰以及进行的法律实践。所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要根据学生心理发展的客观规律,以现代教育课堂的现实为基础,一步步的实现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引导与培养。在现代化的整治课堂中,教师要关注法律的使用价值到底是什么,而不是按照传统教学课堂的教学模式,一味的传授知识而忽略了学生的法律能力培养,把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仅仅当做“法律知识”进行传授。
在现代化的政治课堂中,教师首先要重视的就是培养学生的“法治话语”。在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个场所,每一个交谈,都可能面临着法律问题,出现法律现象,人们在不经意间的言谈举止,可能就会引起严重的法律后果,所以,教师要引导学生规范在日常生活中的话语,使学生的话语能够法治化、严谨化。接着就是在政治教学课堂中渗透法律知识,培养学生养成法律意识。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普法教育也已经逐渐成为教学的重点内容,政治教师应当在充分利用政治课堂,实现对学生法律思想的渗透,为学生进行法制启蒙,奠定学生养成法律观念的基础,使学生能够通过政治教学课堂知法、守法、用法,成为一个有素养的良好公民。
二、努力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素养
要想实现政治课堂中对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首先教师自身要能够有良好的法律观念,懂得法治知识,能够在课堂教育中成为学生的榜样和优秀的引导者。传统的政治教育课堂中,学校往往更重视教师对于学生成绩提高的影响,而大大忽视了教师的法制素养,导致大部分教师的法制素养并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的教材解读。所以,在现代化的政治教育课堂中,教师自身的专业法律素养也是培养学生养成法治素养的重要方面。其中,教师应当掌握的最基础的法律――《宪法》,在提高宪法素养的基础上,教师才能够高屋建瓴,才能够提高教师在政治课堂中对课堂的把控能力,实现在政治课堂中对学生的正确引导。
对于教师法治素养的提升,教师要掌握的法律除了《宪法》外,至少还应当包括《行政法》,《国际法》,《经济法》,只有教师掌握的法律知识足够全面,法律素养能力足够高深,教师才能够正确的解决学生在课堂中的问题, 给学生正确的法律指引方向。对于教师法律素养的提升,学校的相关方面应当提起高度的重视,按照学校的具体情况,学校应当定期给教师进行专业的法律素养培训, 定期进行教师的法律知识考核,提高教师对于法律的重视,只有这样,教师才能主动的去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 同时在潜移默化中增加对学生的影响,使学生能够以教师为榜样,能够向教师学习,积极的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三、精心渗透课堂教学的法制教育
课堂教学是帮助学生渗透法律知识, 了解法律案例的重要地点,所以教师应当抓住政治课堂,使课本中的法律案例能够服务政治课堂的法律教学,对于课本中的法律案例,教师不能够当做一个故事来讲, 而应当带领学生对教学案例进行认真的分析,通过案例使原本抽象的法律原理能够变得具体化,形象化,简单化,易于学生理解。教师甚至可以根据课本中的案例,设置“案例再现”的教学活动,让学生能够亲身经历“案例”,能够置身于“案例”中进行案例的分析与理解,从而加深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理解与掌握,使学生能够在教学案例中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
教师法治心得体会【1】
随着我国法律的逐步健全,国家逐步走上了“依法治国”、高度民主的法制轨道。在教育领域,主要体现在学校“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对教师的必然要求,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保障,也是树立高尚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众所周知,‘依法执教’,就是教师要依据法律法规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其含义有二,一是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要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二是教师要善于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那怎样才能做到“依法执教,以德育人”呢?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学好教育法规是前提。
教育法律、法规,是规范教师行为的准则,是指导教师育人的纲领,是依法治教的前提和依据。《教师法》第八条明文规定,“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是每个教师应履行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也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我经常学习各种教育法律、法规,经常收看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等相关栏目,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和职业道德意识,增强依法执教的观念和能力。
二、知法守法,为人师表是关键。
学生是未成年人,是受教育者,就难免有这样那样的缺点或问题。尤其是我们在面对所谓的“问题学生”时,更应当选择积极的角色进入学生的心灵中去,帮助他们分析原因,找准症结,制订措施,并建立平等、民主、融洽的师生关系,同时还要有耐心,做好“学生的问题会反复、反弹”的心理预备,再次帮助他改正缺点。叶圣陶先生说过:“教育工作的核心就是为人师表”。这在另一个层面上要求我们要依法执教,给学生树立良好的形象。也就是教师以身示范,为人师表,以模范行为影响社会,教育学生。
三、爱岗敬业、有爱心是基础。
爱岗敬业是教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是育人的基础。我们要树立“学校是我家,繁荣靠大家”的观念,只有把学校当作自己的家并为为这个家而奋斗,才能真正把“爱岗敬业”这一观念落到实处。
要做一名合格的教师,还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家长把孩子交给我们,我们就必须像爱自己的孩子一样爱他们。因为,爱是做好学生教育工作的基础,是教师的天职。一个鼓励的眼神,一个亲切的抚摸和问候,为学生整好领子,扣好扣子,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小节,却会给学生的心灵极大的震撼,使他们从中感受到老师给他们的温暖,从而也喜欢接受老师的教育,努力把学习搞好,特别是对后进生的转变,作用就更大。
作为新世纪的人民教师,我们要对自己的事业有足够的认识,把
自己的才华和青春献给教育事业。在学生面前,我们教师应是道德的权威,每时每刻都在用我们的品格感染学生。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使自己真正成为学生道德的楷模。
在经济和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作为教育者不仅自己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高尚的道德情操,更要教育好我们的下一代,让他们能在法律的保护下茁壮而健康的成长。
教师法治心得体会【2】
通过对《教师法治教育读本》的学习以及陈志良校长开展的讲座,使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教师首先自身需要学习法律方面的理论知识,其次要注意在学校的实际教学过程中,不断的运用法律知识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做到防微杜渐,正确处理一些以外事故。使学生在老师的榜样作用下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让学生度过快乐的校园时光 作为新时代的教师,我们要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来补充自己的大脑,让自己的法律意识更强。如:教师法、教育法等一些基本的法规,这不仅有助于教师专业化队伍的形成,同时也有助于教师维护自己的权益,履行自己的义务。认识到学生的人生观、世界观都不稳定,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学生作为未来社会建设者的一支重要生力军,影响学生人生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因素必然是多方面的。作为一名教师,我们不仅需要树立正确的、科学的法律意识,以法律意识正确的理论为指导,更要勇于实践,在具体的学习生活实践中培养、形成和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在和学生接触的过程中,不断的完善自己的人格,提升自己的法律修养。
一、正确认识学习法律的意义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其内容包括八个方面,即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教育部1997年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八个方面要求,第一条就是“依法执教”。 为什么《教育法》、《教师法》、《规范》都把守法作为教师的第一条?一是传播人类文明的需要,二是教书育人工作的需要。三是建设和谐校园的需要。四是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需要。五是规范自身行为的需要。因此作为人民教师明确学习教育法律法规,依法执教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正确认识的权利与义务
(1)正确认识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法》赋予教师“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学生管理权;与学业评价权;获得劳动报酬权;享受福利待遇权;参与民主管理权;参加进修培训权”等八项权利。教师的六项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 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2)从法律的角度认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享有的权利:受教育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肖像权、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独立财产权、荣誉权、拒绝不合理劳动权、民事活动权、平等对待权、隐私权、拒绝不合理校内外活动权、休息娱乐权、生活获得照顾权、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名誉权、拒绝乱收费的权利、著作权、民主自由权、民主监督权。
三、正确认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提要
预防事故必须做好“三件事”: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建立完善安全制度、出现事故及时救助。首先对学生进行防火、防溺水、防触电、防雷击等安全教育;进行物理、化学、生物等课程实验安全教育;进行体育课、实践课等活动安全教育;提出同学之间矛盾纠纷处理、校园生活中站坐行走规范、节假日往返学校交通安全、日常饮食起居卫生基本要求等等。其次要完善制度,建立校园设施设备验收、检查、管理、维修制度;建立校园教室、寝室、食堂、实验室、运动场等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制度;建立校园危险物品物品使用、管理、储藏、销毁制度;建立学校传染病预防、救治、报告制度等等。再次要严格管理,制定各种应急救助方案、组织学生开展火灾、地震、洪水等遇险逃生训练;坚持对学校的使用的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对学生中出现的违纪、违规、危险行为及时制止;严禁体
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对教师进行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保证校医、保安等与安全有关的人员配备;保证校园的逃生、消防等安全通道畅通;禁止校外闲杂人员进入校园等等。最后,及时救助,在发生校园火灾、垮塌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领导和教师必须挺身而出,组织学生撤离疏散;对受伤学生应及时联
系120急救;对学生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疾病流行除及时与120联系外,还应通知上级领导和疾控中心到场,确定是否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病情扩大。
四、正确认识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做好“四项工作”重要性,
及时救助、通知家长、报告上级、善后处理
首先是要积极救治,及时报告 。学校万一发生了学生伤害事故,校长及全体教职工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所有力量并通过120急救电话和紧急联系附近医院等措施对受伤害学生进行全力救助,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至到最低程度;并及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联系受害学生监护人,有必要的要及时联系公安等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要端正态度,不能麻木不仁,更不能回避隐瞒、拖延卸责,也不能一味自责、主动揽过。
其次是要主动处理,科学应对。事故发生后校长及相关责任人要积极、主动、真诚地投入事故处理之中;要熟悉法律法规,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和学校;要坚持底线,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要尽力安抚好家长,不要乱表态和大包大揽;要尽量协调处理,不要使问题复杂化;要注重证据的收集,争取工作主动。
因此,我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法治心得体会【3】
通过对《教师法治教育读本》的学习以及陈志良校长开展的讲座,使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教师首先自身需要学习法律方面的理论知识,其次要注意在学校的实际教学过程中,不断的运用法律知识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做到防微杜渐,正确处理一些以外事故。使学生在老师的榜样作用下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让学生度过快乐的校园时光。 作为新时代的教师,我们要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来补充自己的大脑,让自己的法律意识更强。如:教师法、教育法等一些基本的法规,这不仅有助于教师专业化队伍的形成,同时也有助于教师维护自己的权益,履行自己的义务。
认识到学生的人生观、世界观都不稳定,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学生作为未来社会建设者的一支重要生力军,影响学生人生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因素必然是多方面的。作为一名教师,我们不仅需要树立正确的、科学的法律意识,以法律意识正确的理论为指导,更要勇于实践,在具体的学习生活实践中培养、形成和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在和学生接触的过程中,不断的完善自己的人格,提升自己的法律修养。
一、正确认识学习法律的意义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其内容包括八个方面,即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教育部1997年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八个方面要求,第一条就是“依法执教”。 为什么《教育法》、《教师法》、《规范》都把守法作为教师的第一条?一是传播人类文明的需要,二是教书育人工作的需要。三是建设和谐校园的需要。四是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需要。五是规范自身行为的需要。因此作为人民教师明确学习教育法律法规,依法执教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正确认识的权利与义务
(1)正确认识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法》赋予教师“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学生管理权;与学业评价权;获得劳动报酬权;享受福利待遇权;参与民主管理权;参加进修培训权”等八项权利。教师的六项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
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2)从法律的角度认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享有的权利:受教育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肖像权、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独立财产权、荣誉权、拒绝不合理劳动权、民事活动权、平等对待权、隐私权、拒绝不合理校内外活动权、休息娱乐权、生活获得照顾权、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名誉权、拒绝乱收费的权利、著作权、民主自由权、民主监督权。
三、正确认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提要
预防事故必须做好“三件事”: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建立完善安全制度、出现事故及时救助。首先对学生进行防火、防溺水、防触电、防雷击等安全教育;进行物理、化学、生物等课程实验安全教育;进行体育课、实践课等活动安全教育;提出同学之间矛盾纠纷处理、校园生活中站坐行走规范、节假日往返学校交通安全、日常饮食起居卫生基本要求等等。其次要完善制度,建立校园设施设备验收、检查、管理、维修制度;建立校园教室、寝室、食堂、实验室、运动场等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制度;建立校园危险物品物品使用、管理、储藏、销毁制度;建立学校传染病预防、救治、报告制度等等。再次要严格管理,制定各种应急救助方案、组织学生开展火灾、地震、洪水等遇险逃生训练;坚持对学校的使用的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对学生中出现的违纪、违规、危险行为及时制止;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对教师进行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保证校医、保安等与安全有关的人员配备;保证校园的逃生、消防等安全通道畅通;禁止校外闲杂人员进入校园等等。最后,及时救助,在发生校园火灾、垮塌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领导和教师必须挺身而出,组织学生撤离疏散;对受伤学生应及时联
系120急救;对学生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疾病流行除及时与120联系外,还应通知上级领导和疾控中心到场,确定是否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病情扩大。
四、正确认识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做好“四项工作”重要性
及时救助、通知家长、报告上级、善后处理
首先是要积极救治,及时报告 。学校万一发生了学生伤害事故,校长及全体教职工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所有力量并通过120急救电话和紧急联系附近医院等措施对受伤害学生进行全力救助,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至到最低程度;并及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联系受害学生监护人,有必要的要及时联系公安等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要端正态度,不能麻木不仁,更不能回避隐瞒、拖延卸责,也不能一味自责、主动揽过。
其次是要主动处理,科学应对。事故发生后校长及相关责任人要积极、主动、真诚地投入事故处理之中;要熟悉法律法规,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和学校;要坚持底线,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要尽力安抚好家长,不要乱表态和大包大揽;要尽量协调处理,不要使问题复杂化;要注重证据的收集,争取工作主动。
因此,我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法治心得体会【4】
依法治校对我国当前的教育管理有着重要意义。我认为依法治校的基础是明确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们国家管理的根本方略,教育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部分,国家的法制化离不开教育的法制化。可以说,随着教育教学法律法规的发展完善,依法治教治校显得刻不容缓。如何实施依法治校,我谈一些实践体会如下:
1.实行依法治校,最重要的是加强制度建设。制度,就是校规校纪,包括校长、行政、教师的管理和学生的管理等各种活动,要求规范的东西都叫规章制度,学校的校规校纪等同于制度,不仅相对学生,也对教师、行政人员同样有效。有规章制度才有法可依,学校依法治校,必然有各方面健全的规章制度,所以健全规章制度是依法治校的第一个方面。制定完善的学校应当包括校名、层次、规模、基本制度、重要的财务制度等等。章程,就相当于执照,相当于学校与政府的一份合同,学校依照章程自主管理,政府依照章程老判断学校是否依法办学,双方之间能形成规范的关系。所以首先要强调制定章程。如在制度中,教育教学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如何开展、教师职责如何分配,教师教育教学的组织、管理、监督工作应当如何进行都应当有章可循。章程就是制度,就是校规校纪。
2.实行依法治校,制定规章制度,要了解教育法律法规,做到合法合理,学校的规章制度不能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实行依法治校,在学校规章制度建立后,如何颁布呈现,应该做到公开,使每一个相关对象都知晓,这一个必需的程序。这有两个作用,一是相关对象有这个权利,让其知道,可以提高认同感和执行力;同时,如果缺了这个步骤,这个制度从法律上讲就无效。比如,有的学校发现教师在工作期间多次上网聊天,就给予纪律处分,但事先学校从来没有对教师上网做过类似明确规定。这样教师就会不服,就如俗话说得不知者不罪,也得不到公众支持,一般只能批评教育;如果之前就明确上网聊天属影响教育违纪行为,发现达几次就要给予某个合适的处分的话,就能预防在前,并且对照条款当事人无话可说。所以,平时要注重对师生组织必要的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学习,特别是校长,要更多地了解法律法规,为制定学校制定章程、处理事务进行明智的决策。
目前,教师专业标准框架由基本理念、基本内容与实施建议三大部分构成。基本理念提出教师要以学生为本,师德为先,能力为重,终身学习。基本内容由维度、领域和基本要求组成,分别对幼儿园、小学、中学教师的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提出60余条具体要求。
根据三大标准,无论是幼儿园、小学还是中学教师,都要保护学生生命安全,其中教师要将保护幼儿或小学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另外,三大标准均明确提出,教师要尊重幼儿或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或学生,不对幼儿或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此外,上述三个标准均要求教师有妥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教育部师范司有关负责人指出,教师专业标准颁布后,开展教师教育的院校要据此改革教育教学方式,提高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也要据此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规划,完善教师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制度,健全教师绩效管理机制。
对于有人指出上述三个标准中缺乏惩戒内容,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高峡则表示,上述三个标准是从教师师德、职业素养方面给出细化的标准,而《教师法》对于教师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所以上述标准未涉及具体法律责任也可以理解。“比如教师法中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可以说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美国:明确教育惩戒范围
在美国,共有19个州立法允许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同时,各地区针对本地所有学生的在校行为规范,校纪管理以此为据。学生在校行为规范对学生在校的所有活动,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对于美国社会屡禁不止的一些社会问题,如酗酒、吸毒、帮派团伙、暴力、性骚扰等,校规严令禁止,多数学校对此采用“零容忍”政策。
首先,法制教育是一项综合性教育。对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材中所涉及的近30个法律文件、100多个重要概念和知识点,如果教师课前没有对授课内容进行精雕细琢的教学设计准备,加之在讲授中缺乏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及法治观念的培养,学生在学习法律过程中的认识就会只停留在知识的表面,而难以培植法律情感和养成法律行为习惯,这样,法制教育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其次,法制教育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应该采用全方位、立体式的模式。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中的法制教育多为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即:以教师为主体的单向教育模式,缺乏老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交流的实践教学环节,使得法制教育缺少针对性。
二、高职院校学生法制教育效果低的原因
1、法制教育的形式错位。具体表现在法律部分的教学上,授课教师要么表现为尽力在有限的课时内给学生讲授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成为堆积法律知识;要么表现为讲授尽可能多的法学专业理论,成为灌输法律理论。无论那种方式,都是把法制教育视为法学教育,这样,严重偏离了法制教育的目标。其原因在于有的学校对学生法制教育的认识还不到位,甚至把法律素质教育排除在素质教育内容之外,而没有将其看做是提高人才综合素质的重要举措,以至于形成学生消极学法、被动守法和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2、法制教育内容不深刻、教育方法单一,模式落后。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制教育,更多的是结合大一学生在第一学期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的法律部分进行,教师所采用的教学方法依旧是传统的填鸭式教学,主要有讲授法,也适当地列举了一些法律案例,但只是为了验证传授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理论的正确,留给学生参与的空间相对较少。由于法律知识具有很强的实务性,而法制教育是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观念教育,教师在运用教学方法时应当充分考虑法制教育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教学。在教学中有的教师往往通过视频给学生大量的法律案例观摩时间,但主要从道德伦理方面对案例进行解释,而缺乏对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的剖析,更没有进行师生之间的互动交流,学生的主动性没有被完全调动起来。因此,削弱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降低了法制教育的效果。3、法制教育的教师法律素养有待提高。近年来,国家倡导大力发展高职教育,高职院校的学生数量日益剧增,而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整体相对滞后,加之,有的高职院校办学历史不长,办学条件较差,因而法制教育的教师队伍明显不足,要么年龄偏小,教学经验不足,要么年龄偏大,学历较低、缺乏法律专业知识,或者存在照本宣科,教师本身对于法制教育的理解不够深刻等原因。因此,法制教育的师资状况无法满足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需求。
三、增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实效性的思考
1、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基础是创新法制教育内容。根据最新修订的2013版的国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涉及法律方面的内容共有三章,高职院校的教师在讲授这门课程中的法律部分教学内容时,应以法治精神的弘扬、法治理念及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信仰的确立等方面为教学重点,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也可结合《形势与政策》课,以讲座、报告等形式,让学生了解和学习最新国际、国内法制动态、当前重大案件分析等,使法制教育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较强的实践性。此外,还可以依据专业的性质和特点,开设相应的法律法规课程,在全校还可开设公共选修课,如:《婚姻法》、《劳动合同法》等涉及自身权益的法律类课程。2、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前提是提升教师自身法律素养。高职院校从事法制教育的教师自身的法律素养直接关系到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因为这些教师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才能在授课过程中更好地发挥言传身教的作用,做大学生的楷模。由于这些教师主要来源于思想政治教师和从事管理学生工作的辅导员,他们在熟悉法制教育规律的同时还要具备较系统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尤其要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积极进修学习和深造,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法制教育的有效性。3、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关键是创新多种有效的教学方法。法制教育必须通过多种形式来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其一,建立稳固的校外社会实践基地。学校应充分整合和利用所在地市的教学资源,保证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比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监狱等;其二,开展各种法律教学实践活动。如:开展演讲赛。进行课前五分钟演讲,既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还会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进行影视感染。在课堂中利用多媒体设备,播放诸如:《焦点访谈》、《今日说法》、《新闻调查》等法制类节目,利用典型案例丰富课程教学内容;组织参观、旁听。可组织学生参观监狱、旁听法庭案件审理等,使学生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其三,丰富法制教育的手段和方法。一是在课堂上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学生可以行政班级为单位进行知识竞赛,其准备过程也会使学生客观理性地认识法律制度,思考法律价值。二是引入体验式教学模式。在课堂上可进行法律辩论,课余时间模拟法庭审判、旁听案件审理,还可结合《形势与政策》课程举办法制教育讲座等。通过实践活动,学生可以切实感受和体验法律的精髓。
一、指导思想
班主任是班级工作的组织者、班集体建设的指导者,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是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骨干,是沟通家长和社区的桥梁,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加强班主任培训是新时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实施班主任培训,建立班主任培训制度,全面提高班主任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从整体上提高我校班主任队伍的素质和班主任工作水平,更好地促进我校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计划。
二、培训组织
成立班主任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丁小命
副组长:程建军
成 员:陈志庆 原海锋 田晋芳
三、培训目标
此次培训为班主任工作作前期准备。以期各培训教师能适应正常班务工作,达到提高学生自律性、自觉性和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德育素质;提高学生集体观念。
四、培训内容
1、专业理论
教育法律法规类:《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班主任工作条例》等。
职业道德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班主任岗位职责》、《中学教师十不准》等。
德育理论类:《现代中小学班主任培训教程》、《班主任工作心理辅导》、《教师法治教育读本》等。
德育管理方法类:《班主任工作案例》、《中小学生安全须知》等。
2、专业素养:
(1)班主任的专业素质修炼
(2)班主任的能力训练
(3)班主任的组织领导艺术
(4)班主任的关系协调能力
(5)班主任的工作方法与技巧
3、专业能力:
班集体的建设、组织能力,班级日常管理工作能力,班队活动的设计、组织能力,主题班会的创意、设计组织能力,弱势群体学生的帮扶教育能力,学生个案的观察教育分析能力,偶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与家长联系的方法和技巧等。
五、培训途径与方法
全体教师,每年为一轮次。采用学习、反思、实践训练、导师引领、专题研讨的培训模式。
1、学习反思:
(1)聘请高级教师或优秀班主任作讲座、经验介绍等。
(2)自主学习、学会反思。在学习的基础上,学会反思自己的教育观念和行为。深化成功经验,形成班主任工作个性风格。
(3)实行培训交流,提高素养。根据学习内容,组织培训对象对培训内容相互交流,进一步推动学习,巩固已学的知识。
2、实践训练:
(1)教室布置
(2)盛大节日黑板报专刊
(3)主题班会
(4)班主任工作案例
(5)弱势群体学生帮扶教育
(6)与家长联系方法与技巧
3、导师引领:
积极开展班主任德育导师制,对班主任工作未满五年的青年班主任聘请德育导师,进行一对一或一对一个小群体的辅导。
4、专题研讨:
定期组织进行专题研讨,如:班级活动的构思与组织、班主任工作案例交流、我与学生共成长研讨、弱势群体学生帮扶工作、偶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法研讨等。
六、培训措施
1、建全班主任专业培训激励机制,实行培训考核制。根据要求对培训任务完成情况、班主任工作进步情况,分别给予“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评定,合格以上(含合格)发给一定的奖金。
2013年6月,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强调“法律素质是现代社会公民健康成长、参与社会、幸福生活的核心素质之一”。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升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水平”[1]。教师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要承载者,教师自身的法学素养直接关系到法制教育的成效,所以,作为未来教师的教师教育专业的学生仅仅了解教育法律部门的相关法律条文是不够的,需要获得法理学的支撑。同时,教师教育专业学生当下的身份是“高等学校学生”,依据《意见》对提高高等学校学生法律意识的规定,他们也需要“了解现代法学的基本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及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规范,提高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2]。双重身份要求在教育法学课程中贯穿法理学的内容,而高教版《法理学》“用实践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实践”的主旨正与这一需求契合。提高教师教育专业的学生教育法学课上对法理学的学习是不可或缺的。高教版《法理学》对教学的影响还反映在一定程度上补足实习、实训的不足,给学生一个想象的空间,通过现实的教育法律案件接触教育实践,在模拟学校的环境中体验为师的感觉,使教学具有针对性。
二、用教育实践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教育实践
《法理学》揭示了日常生活与法学理论之间的关系,“善于从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或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用生活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生活”[3]。教育实践中的法律问题也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现实源泉,也需要法理的提升。
(一)教育是一种秩序
教育领域的一些违法行为,与教师的法律素养缺乏、法律意识淡漠直接相关。当教师把体罚当作“正当管理”、把侮辱性斥责当作“忠言逆耳”时,他已经毁坏了教育秩序。卢梭说,有人把自己看成是别人的主人,但他比别人更是奴隶。即使他并非总是果真如此,他也毕竟确实具有奴隶的灵魂,并且在遇到奴役他的强者面前,他会奴颜婢膝[4]。对学生权利忽视的教师,也会在教育管理中轻视自己的正当权利,陷入“在自己的权利上缺位,而在学生权利上越位”的怪圈。为此,在教育法学教学伊始,我们选择把“法的价值”补充到教学内容中。《法理学》第二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中强调了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和对自由确认保护作用。“秩序是指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5]。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抽象地说,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依据《法理学》教材,我们从“历史上的几种主要秩序观”入手,分析当下在教育领域特别是在中小学中,学校领导与教师之间、教师之间以及教师与学生和学生家长之间的秩序关系。
(二)以教材自身的学术性提升学生学习兴趣
教育法学的教学目的在于促进教师教育专业学生法制精神的养成,使未来的教师能够知法、懂法、守法、依法执教。现有的教育法学教材,对法律规定“是什么”解释的比较多,但对于“为什么”和“怎么办”讲解的比较少,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科的悠久历史和具有挑战性的研究内容可以有效地提升学生对该课堂的学习兴趣。《法理学》教材关于三种形式划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的学理分析,使学生可以把教育法律部门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规定进行分类。如:我们以把《教师法》中关于教师的六项权利和义务归为一类,即“由法律直接设定权利义务,并赋予以明确的内容”;我们可以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和参与权的规定及未成年人工作原则的规定归为第二类,即“法律只提供依据或规定某种标准,由当事人自行设定权利义务确定具体内容”;另外一些偶发性事件的权利与义务模糊之处,可以归为第三类,即“法律设定了权威解释制度”。法学专业以及教师教育专业的学生“不仅要知道有关的法律规范,而且必须知道它们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律规范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要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的技术,而且必须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时应当坚持的价值标准”[6]。学习法理学,掌握适当的法律方法、培养法律理论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比仅仅习得具体的法律知识重要得多。
(三)以法律思维分析教育法律条文
通过教育法学课程教学,不仅要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教育法律知识,而且要锻炼学生运用法律思维分析教育法律条文的能力,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学校、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教师教育,无论是教学方法、教学内容还是课程设置,都是以教育学理论体系构建为核心,正是基于这一点,学科交叉解决教育领域的实际问题就难以实现。教师教育专业学生是未来的教师,他们在学习期间所接受的课程内容将直接影响他们未来的研究思路和审视问题的视角。为此,借助教育法学课程平台,把《法理学》的思想贯穿其中,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学思维能力,为日后依法从教奠定坚实的基础。高教版《法理学》特别关注法律的执行环境,弥补了当下教育法学教材偏重于法律条文解释说明,而缺少现实操作性的不足。在第六编“法与社会”中强调了法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之间的关系,明确了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不仅仅是法律系统本身的事务,任何法律规定的落实都离不开环境的影响,正如教育法律问题不能仅仅从学校、学生、教师、家长的微观层面来看一样。“法的生命在法的实施”,《法理学》在第四编“法的运行”中突显“法的实施”的重要性,详尽分析了守法的影响与制约因素,为分析教育法律条文提供了社会环境依据。“社会认同”走进教师教育学生视野,在没有补充法理学理论之前,针对《教师法》规定的六项基本权利,学生们通常从“带薪休假”等显性权利着眼,而没有认识到“专业人员”在身份认定中的重要意义;没有考虑到只有确定了教师的专业人员地位,才能使其他权利的实现成为可能。通过学习“法的实施”,学生不再把权利相对方固化,开始从更大的体统中寻找解决教育中主体利益受损问题的办法。(本文来自于《黑龙江教育》杂志。《黑龙江教育》杂志简介详见.)
三、提升教师教育专业学生的“身份荣誉意识”
关键词 职技高师院校;法制宣传;法制教育;法律素质
中图分类号 G718.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2)26-0085-03
一、职技高师院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内涵
(一)教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职技高师院校教师是具有一定法律素养的群体,对他们进行的法制宣传教育主要是定期开展法律知识的重申,对国家新出台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对学术自律、行政自律意识的提醒,帮助教师依法施教并运用法律思维解决实际问题,做到学法、守法、用法、护法。
(二)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让学生学习与其生活息息相关的各项法律制度,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法律信仰,塑造法治精神,在日常生活中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帮助他人,成为具有法治精神的能为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合格人才。
二、职技高师院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现状
(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
1.学生处理学业以外问题的频率增加,法律素质亟需提升
当前,能否运用法律思维处理问题成为大学生综合素质中一个重要要素。大学生的维权意识逐渐强烈,在遇到自身利益受损的事件时,往往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但又不真正熟悉依法办事的流程、未真正掌握法律条款,导致他们无法有效运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维护权益,有时甚至会起反作用。
2.法律素质成为教师工作必备素质
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学校教师逐渐习惯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力、解决遇到的问题;二是教师因学术问题、专利问题、知识产权问题等产生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三是管理岗位教师要面对大量的行政事务,在教学、考试、人员管理、用工等各个环节都需要运用法律解决问题。
3.网络成为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关注的重点
部分师生对网络的认识不足,使用网络资源时防范意识不强,导致自身财产、名誉、知识产权受损的事件频发。同时,部分师生网络行为失范,给个人发展、学校声誉带来不利影响。规范师生网络言行,成为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尤其是在当下,师生在网上发表的言论有可能被人利用。因此,关注师生的网络言行,深入开展引导工作成为职技高师院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
(二)职技高师院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定位需进一步明确
目前,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没有独立定位,行政人员、教师、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还不规范,缺乏相对稳定的工作机制。
2.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的广度和深度需要进一步加强
学校在对教师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特定法律宣传教育只对相关工作范围人员进行的情况,如《专利法》的宣传教育只对科研人员进行等。上述情况导致的结果就是只有相关人员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而其他人员则有可能因不了解法律条款而导致利益受损或触犯法律。学生主要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上接受法制教育。学校法制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亟需加强。
3.法制宣传教育信息公开化、透明化不足
学校对涉及法制、安全等方面的问题都比较隐晦,在通报案例时,不能对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进行详细的全过程通报,更加缺乏对事件背景的分析,以及如何避免该类事件发生的深层次探究。信息透明度不足,就会错过利用身边案例进行法制教育的有利契机。
4.法制宣传教育方式有待创新
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时,往往采取专家讲座、普法宣传、闭卷考试的形式,通过组织师生开展签字、誓师大会等活动表示对某项法律实施的理解与支持。这种宣传教育方式的效果有限,为此,要进一步探索更加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方式。
三、加强职技高师院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对策
(一)调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定位
传统意义上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通过组织师生学习法律知识,引导师生树立法制观念,监督法律实施并促进依法治学。现阶段,职技高师院校法制教育宣传工作要结合职技高师教育的实际,了解师生需求,及时提供法制服务和帮助,只有真正考虑广大师生的根本利益并对他们的实际生活有所帮助,才能吸引师生切实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提升师生的法律素质
1.实施教师法律素质提升计划
在教师中进行有计划、系统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要加强《职业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与自身职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时,要结合实例分析、案件回顾等形式帮助教师系统了解各项法律制度,帮助教师增强法律意识,提升法律素质。
2.建立完善的学生法制教育课程体系
严格按照教育部要求,利用《思想品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的教育主阵地,组织好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同时,开设与法律有关的公选课,在低年级着重普及《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与学生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到高年级开设《劳动法》《教师法》《公务员法》《合同法》等与学生未来就业、职业生涯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
3.建立科学规范的法律素质考量体系
建立师生法律素质考量体系,对在岗教师进行法制培训,进行定期考核;对新聘任教师在笔试、面试环节增加法制素质的考核,在入职培训内容中增加法制教育培训内容;在大学生第二课堂的课外活动学分中增加法制类活动的分值;素质教育实践与研究工作要重视学生的法制素质培养。
(三)建立校园法治文化环境
1.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实现制度育人
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园内形成讲求民主、严格按章办事,自觉维护校规校纪的良好氛围,使置身其中的全体师生在潜移默化中养成法制化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
2.组织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实现活动育人
结合学校发生的各种案例,针对校园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学校法律专业教师和校外司法人员的作用,开展法制讲座、组织模拟法庭等活动;组建法制协会或社团,进行有关法制方面问题的学习实践和讨论;拓宽“平安校园”建设内容,在“平安校园”建设月等活动中,增加系列普法活动,开展内容全面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暑期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中切实开展对人民群众的普法宣传,宣讲内容要经过专业教师的提前培训、把关,通过宣讲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并提高学生实际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3.协调各方力量,实现环境育人
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方力量,形成良好的法制化环境。协调好学校内部各种关系,建立起和谐稳定、友爱互助的良好氛围。发挥家庭对学生的支持作用,建立学校与家庭的沟通机制,关心师生的生活,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与学生家长共同探索培养学生的有效方法。发挥社会育人的积极作用,重视社会资源的利用,组织师生旁听案件审理过程,切身感受知法、守法的重要性。开展对社会法制热点问题的追踪,通过实际案例的深刻剖析达到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
4.发挥网络优势,提高工作实效性
开辟法制宣传教育专题网站,整合法律法规资源,方便师生随时随地自主进行法制知识的学习。建立法制学习效果网上测试题库。学习过程和检测结果都要在系统中生成学习报告,上传到网络学习管理系统中,形成评价性报告。通过对网站的管理,可以节约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工作人力、物力,而且方便师生自由安排时间学习。开通法制宣传教育微博,发挥微博信息传递快、受众多的优势。
(四)关注重点人群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法制宣传教育在结合不同教师、学生的特点,开展喜闻乐见的学法用法活动,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和形式的同时,应当关注针对重点人群的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对象包括:领导干部、管理岗位教师、与校外联系密切的教师、特殊问题大学生等。建立健全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考试考核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参考文献:
[1]江海.以大学生犯罪数为视角 反思高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J].法学与实践,2008(2):21-26.
[2]张燕娥.论高校的法制教育[J].法制与社会,2012(13):222-223.
[3]寇玉生,尹中恺.高校法制宣传教育网络化研究[J].东南学术,2011(4):243-248.
Present Situa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of Legal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Work in Teachers’ College for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Education
GAO Li-mei
(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 Tianji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Normal University, Tianjin 300222,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