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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知识培训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0:4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卫生法律知识培训,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卫生法律知识培训

篇1

抓好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对广大餐饮、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化妆品、医疗机构、有毒有害生产企业等行业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非常重要,通过培训可使他们学法、懂法,从而达到守法的目的。针对目前卫生法律、法规众多,靠广大被监督单位人员自学已不能满足卫生监督部门的管理需要和社会效益的需求。对被监督管理单位负责人和全体从业人员由卫生监督部门每年进行集中培训其社会效果反响良好。通过培训,依法经营、守法经营、文明经营意识大大增强,违法经营案件逐步减少,案件查处自动履行办结率明显提高,经营活动进一步得到规范,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 改进观念,增强信心,提高对学习培训重要性的认识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是卫生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途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加强卫生监督管理的要求,所有相关从业人员都必须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这是从事有关行业工作的必备条件之一。通过培训对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进行讲解,使经营单位和经营者了解到,进行在岗人员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既是卫生部门的责任,更是企业和服务单位的管理人员的责任。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卫生监督部门主要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督促检查的责能,各单位有责任而且是必须做好的一项卫生管理工作。所以对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卫生知识开展集中培训主要对象为各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为做好本单位卫生管理提供必备的知识储备。培训的目的要把管理人员、负责人所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具体日常管理中去,同时用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去指导和培训本单位下属的从业人员。根据行业实际,有的集中培训到单位负责人,有的培训到班组长,还有的培训到全体从业人员。其次,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卫生知识,使单位的卫生管理水平提高了,服务的卫生质量档次也上去了,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和消费趋势都是非常必要的。所以我们通过联系实际,结合卫生知识的讲解,使经营者认识到贯彻卫生法律法规与提高服务档次、水平,提高企业效益是相一致的,引导他们把贯彻卫生法律法规融入日常的自身管理中去,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参加学习培训,不仅是知识的传递和交流,同时也是监督部门与各行业、各单位之间,行业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情感交流,更是行业单位与单位之间信息和经营交流。

2 服从工作大局,树立四种意识

当前我县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大开发大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各方面协调发展、健康发展是县政府提出的一个奋斗目标,也是当前我县的工作大局。服务行业也要自觉服务,服从整个工作大局,为优化投资环境作贡献。为服务于大局,引导广大经营者自觉树立四种意识。(1)大局意识。服务行业是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服务经营不仅要着眼于自身内部经营管理活动搞活,而且要有大局观念,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搞好经济建设大环境。(2)服务意识。服务行业服务为先,提高服务质量是搞好经营基本保证,在这方面,每个单位的经理、负责人都有深切地体会,但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既要注重经济效益,更要考虑社会方面的效益。(3)法制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的经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保护合法经营,反对和取缔违法经营,所以,一定要守法经营,文明服务。要守法经营,首先要通过学法、知法、懂法,才能做到守法。消费者要明白消费,经营者也应该明白赚钱。(4)卫生意识。餐饮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目前主要体现大众消费,与群众的健康关系密切,所以一定要有卫生意识。要加强卫生管理并建立落实卫生规章制度,这样才能有效防止疾病的传播,特别是防止食物中毒和职业性中毒的发生。

3 学以致用,落实到行动中去

组织一次集中培训学习,卫生监督所的有关人员要认真查看有关资料,认真备课,各单位的经理、负责人也要从繁忙的工作中抽出时间来听课,所以要求一定要认真听讲,认真参与交流,这样才能使花费的时间、精力有价值,有所收获,有所促进。培训以后,首先要求各经营单位要对照学习的内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一次卫生管理方面的自查;其次,有的行业单位学习以后还要加强对下属员工、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的卫生规章、制度不能只挂在墙上,应该让员工了解和掌握。加强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是上级对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也是法律赋予卫生部门的神圣职责。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各方面特别是各经营单位自觉做好协作和配合工作。因此要求各单位要自觉、主动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做好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行业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和卫生管理水平。

篇2

【关键词】医学生;法律意识;建议

医学是一门集科学性、服务性、实践性于一身的学科。在我国,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发展进步,医疗事故纠纷、侵权案件也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医患关系的紧张状况。因此,应当加强医学院校相关专业学生的法律素质的培养,使之成为不但具有高超医术和高尚医德,而且还拥有全面法律知识的优秀医护工作者,构建和谐健康的医患关系。

一、提升医学院学生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1.有利于法治社会发展。自党的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以来,国家大力开展普法工作,成效显著,法治思想、法律意识深入民心。加强医学院学生法制教育,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关系到医疗卫生队伍的建设和卫生事业的依法管理,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卫生事业领域的落实的关键。因此,医学生必须学习卫生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和较强的法律意识,明确自己在医药卫生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坚持依法行医。

2.有利于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部分医药卫生关系需要法律来调整,如商业贿赂、医疗事故、乱收费等。当代医学科学的发展也向卫生立法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如:安乐死、人工授精、克隆技术、艾滋病等病种的诊断治疗准则等问题都需要法律做出明文规定。为了卫生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必须健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不仅卫生机构的设置、各类医务人员的执业要进行法制管理,医务人员的行医行为、病人的求医行为和遵医行为也要进行法制化管理[1]。

3.有利于医学生的自身发展。医学专业技术性强,并且直接涉及人民的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知情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国家在卫生事业方面制定了《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执业药师法》、《护士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执业护士进入医疗机构工作必须首先通过相关卫生法律方面考试。

二、提升医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探析

1.国家层面

一是不断提高立法水平,完善医疗卫生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二是组织力量编写医学院校通用的医疗卫生法律教材,改变目前医疗卫生法教材种类多、质量内容参差不齐的现状。三是有关部门应将卫生法学列入规划教材,组织编写适应不同专业的教学大纲,并与国家执业医师考试、执业药师、护士资格考试等资格考试相衔接[2],为学生学法指引方向。

2.学校方面

一是在课程设置上,要完善法律基础课程和扩大教育渠道。要重视基础法律知识的学习,更要重视专业卫生法律知识的学习,以适应就业实践需求。除此之外,高校可以增开法学相关第二学位课程,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课堂上应当大胆引进医学领域的新问题、热点问题,如安乐死、克隆人、堕胎等,正确引导,让同学们加深对上述问题的认识。二是教学方法上,要改变“重法律知识传授,轻法律意识培养”的教学思维与模式,要将教学重点转移到对医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上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围绕社会上发生的最新热点事件,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充分发挥学生学习法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掌握与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三是师资力量上,要组建一支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在课堂上,要将法的价值和精神传播给学生,要通过授课,通过教师的一言一行,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在生活中,可以利用他们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和解决学生遇到的任何法律问题,用身边的事去影响学生树立法律思维方式,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

3.实习单位方面

实习单位是医学生学习的另一重要基地,在临床实习教学过程中,使实习生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增强学生卫生意识的根本[3]。医护人员有相当强的侵权责任意识以及一定的民事法律知识,在日常的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和正规医疗步骤、操作流程进行,做到每一步都有据可依,切实减少法律纠纷发生的几率。

4.医学生自身方面

要树立“宪法至上”的法律思想,明白自己肩负着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神圣使命,代表着社会的进步和形象。这不仅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更是法律要求的义务。要从内心深处真正的信仰法律,主动、自觉地学好法律知识,并将法律思想融入职业道德,运用到以后的工作中。总之,医学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对其个人成长、社会价值的实现、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以及国家的法制化进程具有重大意义,也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教育工程,需要医学生、学校、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参考文献:

[1]吴崇其,达庆东.卫生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14.

[2]达庆东,曹文妹.加强医学生专业法律知识教育问题的探讨[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1999,5:7-8.

篇3

【中图分类号】 G 479 R 194.4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8)11-1034-01

【关键词】 食品处理和加工;知识;组织和管理;学生保健服务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法律及卫生知识掌握情况,直接关系到学校食品卫生质量和安全。为了解该人群的食品卫生法律及食品卫生知识现状,笔者于2007年5月对重庆市部分中学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选取重庆市城市中学7所,农村中学10所,食堂从业人员共306名。其中男性139名,女性167名;城市165名,农村141名;文化程度为大专及以上的4名,高中61名,初中173名,小学68名。

1.2 方法 采用自行设计的问卷,以学校为单位集中答卷。内容包括食品卫生法律常识、食品卫生知识两大部分共20题。问卷以单选不记名的方式自行填写,现场发放,现场回收。共发放问卷310份,回收310份,剔除无效问卷后,有效问卷共306份,有效率为98.71%。

1.3 统计分析 使用EXCEL建立数据库,对调查数据整理核对后录入,统计分析用χ2检验和精确概率值法比较。

2 结果

2.1 食品卫生法律常识和卫生知识正答情况 由表1可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总正答率为60.13%,其中城市为73.94%,农村为43.97%,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28.48,P<0.05);男性为63.31%,女性为57.49%,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1.07,P>0.05)。城乡同性别正答率城女为71.59%,乡女为41.77%,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5.15,P<0.05);城男为76.62%,乡男为46.77%(χ2=13.17,P<0.05)。不同文化程度从业人员的正答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1.64,P>0.05)。食堂从业人员正答率最高的前5位依次是:“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应1年1次”(92.81%),“餐具清洗程序”(81.37%),“食物中毒报告程序”(79.08%),“防止四季豆中毒在烹调过程中应做到”(76.14%),“煮沸消毒餐具的时间”(74.84%);正答率最低的前5位依次是:“学校食堂与垃圾堆,厕所,粪池的距离”(25.82%),“烧焦了的鱼肉所含的致癌物质”(26.14%),“使用电子消毒柜消毒时,要求温度时间”(32.3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时间”(42.81%),“食品卫生的‘三防’”(46.73%)。

3 讨论

调查显示,接受调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法律知识、卫生知识掌握程度较低。造成此现状的主要原因估计与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多为临时招聘,流动性强,且大多数来自农村,文化程度偏低,个人卫生习惯较差等有关[1-2]。城市学校从业人员正答率高于农村学校,可能与卫生、教育部门对城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力度比农村学校管理力度大以及城市学校与农村学校自身意识存在差别等有关。

针对此次调查结果,建议教育和卫生部门除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管理外,还要加强培训,并将培训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培训中要加强内容的针对性,如餐具消毒的时间、温度要求等;针对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要加强对食堂的日常性检查,对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强化岗前食品卫生法律知识以及卫生知识培训及考核,达不到要求的人员绝不允许从事该工作,尤其要加大对农村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

4 参考文献

[1] 刘淑红,王俊红,胡役兰,等.某军校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与行为干预效果评价.中国学校卫生,2007,28(8):736.

篇4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调查对象为上海市闵行区全部10家营利性综合性医疗机构,共106名医护人员,其中医生61名,护理人员45名。

1.2 方法

自行设计的问卷分为护理、内科、外科、妇科、儿科5个科别。问卷内容涉及法律知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3大类。法律知识为与医护人员执业行为密切相关的最基本的卫生法律知识;基础知识主要包括病历书写、健康教育、临床基础知识。调查当日,随机抽查当班医生和护士。医生问卷内容以历年医师资格考试题目为题库,由区卫生局临床方面的质控专家从中选择最基本、最常见的题目,课题组按照法律知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各占1/3的比例组成问卷;护士问卷从闵行区2006年护士”三基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审核确定后组成问卷。

1.3 统计分析

当场核对试卷填写的完整性,根据标准答案打分。将每人的分值录入Excel软件,并进行相应的百分制转换,然后进行求和、平均分等计算。

2 结果

2.1 总体得分

我们将医护人员的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以及专业知识合称为执业相关知识。调查结果显示,营利性综合性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执业相关知识整体得分普遍较低,基础知识掌握情况很不理想。内科、外科、妇科、儿科4个专业的平均得分均低于60分,故判定为不及格。其中,妇科医生的平均得分最低,仅为51.88分。医生中,最低得分仅为25.00分(表1)。被调查的45名护理人员平均得分为60.98分,略好于医生,护理人员中,最低分得为32分,最高得分为84分。

为了进一步了解不同专业的医护人员执业相关知识得分分布情况,我们把得分情况按照好(>80分)、较好(70~79分)、一般(60~69分)、较差(50~59分)、差(<50分)分为5个层次进行评价。结果显示,106名被调查的医护人员中,83%的得分集中在“一般、较差、差”3个层次,其中“较差”和“差”的比例占51%。结果还显示,执业相关知识的得分评价在“不同专业”中的分布情况也不相同,护理专业得分相对较好,得分高于70分的比例占31%。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的医生的得分评价相对较差,得分高于70分的比例低于13%(表2)。

2.2 分类得分情况

为进一步了解各科医生对不同知识点的掌握情况,我们对不同专业医生的分类知识得分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法律知识类,内科医生掌握相对最好,儿科最差。基础知识各科医生掌握情况整体较好,平均得分68.37分。专业知识外科医生掌握相对最好,内科最差。对于各科医生而言,基础知识掌握整体相对较好,专业知识次之,法律知识相对最差(表3)。

3 讨论

医学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卫生法律知识是医务工作者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是卫生技能和执业能力的基础。基本知识掌握不好,执业能力就不容乐观。本次调查结果显示,我区营利性综合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执业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很不理想。内科、外科、妇科、儿科4个专业的平均得分均低于60分,医生、护理人员的最低得分居然是25分和22分; 特别是妇科医生,3类知识的得分均低于其他科室的医生。69%的妇科医生知识得分集中在“较差”和“差”两挡。例如: 96%的护理人员不能正确回答如何护理留有长发的卧床女性患者;89%的护理人员不知道如何搬动劲椎骨折患者;100%的儿科医生不知道新生儿每日平均尿量;100%的妇科医生不知道过去病史应包括哪些项目;89%的内科医生不知道一氧化碳中毒患者频繁抽搐,应首先如何处置;79%的内科医生不知道丙类传染病包括的内容;100%的妇科医生不知道青春期开始的重要标志; 88%的妇科医生不知道产褥感染中,哪种细菌最易引起菌血症。

营利性综合医疗机构要针对目前的情况,着力在3基本方面加强培训。完善医务人员内部考核制度,特别是医疗质量方面的考核。目前营利性综合医疗机构的培训工作是一个弱项。相关研究结果显示:95%的被调查者认为无论医院管理人员还是医务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都掌握不足,非常希望得到专门的培训,但只有42%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的医疗机构业已或可以联系到培训渠道,超过一半的被调查者认为,无力解决培训问题。可见目前营利性医疗机构法律法规培训需求相当大,目前的培训现状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急需重视这个问题。卫生部门、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发挥“服务”作用。为有培训需求而无培训渠道的医疗机构牵线搭桥,让医疗机构的内部培训工作能更加有效地开展,引导和帮助医疗机构提高医务人员素质,提高医疗机构的执业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卫生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3~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注销注册并收回执业证书。我们认为,对于医务人员的考核工作目前已显得非常必要。从知识、技术、医德等几个方面对医务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可以减少落后医师,同时保护了优秀医师。同时记分制度已在医疗机构层面开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果在医务人员层面也建立这样的制度,一定会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

篇5

关键词: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培养

全球化生物-心理-社会医疗模式的来临及循证医学的发展带来了医疗服务观的改变,医疗行为从传统的“以疾病为中心”向“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服务模式转化,使医患双方传统的“被动式”医疗服务关系逐步发展为“参与式”医疗服务关系;因而在整个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方不再享有绝对的权利,而在类似于疾病诊断、治疗方案的选择上,患者享有一定程度的参与权。这就在客观上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不仅要充分理解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要保证患者对整个医疗过程的充分知情和积极参与;不仅要改变传统的医患双方不对等的权利义务观念,而且要对现行的医疗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着理性的认识,在医患纠纷发生时,自觉地运用多种方式解决纠纷。早在2006年,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医院管理年工作会议上就已经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医疗服务面临的挑战之一,就是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纠纷增加;而造成医患纠纷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当前,面对医患纠纷数量逐年上升的现实背景,客观上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既关系到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问题,也关系到医务人员合法权益能否充分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因此,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任重道远。

一、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现状

“法律意识”主要是指人们对于现行法律及有关法律现象的心理态度、观点及情感的总称。[1]作为社会意识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法律意识主要体现在对现行法律的解释和评价,对现行法律的法理内涵、功能、作用的理解,对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某种社会行为合法与否的评价等。长久以来,受传统“以疾病为中心”医疗观念的影响,医务人员在整个诊疗过程中主要考虑如何更好地解决患者的病痛问题,更多地注重诊疗过程中的知识与技术,而忽视了潜在的法律问题。相对于整个社会中法治氛围的不断浓厚、患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敏感性及法律意识却显得滞后不足,缺乏合理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的意识,对诊疗过程中所可能引发的医患纠纷相关因素缺乏必要的认识,比如,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具有法律证据意义的医疗文书存在不规范书写或不及时完成书写,对病程记录存在记录不全、不使用规范医学术语、虚假记录,对手术风险及患者知情的告知不详尽、敷衍了事及“患者及家属签字即可”存在不规范操作、瞒报、漏报传染病,对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泄露患者隐私,对患者及家属态度冷漠等等问题,这些都已成为医疗卫生行业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2]

二、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思维能力不足

法律思维作为法律工作者的特定行业思维方式,一般指运用法律的逻辑、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当前,医务人员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意识尚未养成,不具备运用法律思维判断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一方面,表现为对纠纷隐患的认识不足,在临床工作中违反诊疗操作规范、病例不规范书写、侵犯患者隐私权等现象普遍存在,直接或间接导致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表现为自身的证据意识不足,在临床工作中面对患者及家属的各种提问,告知病情及提醒重要细节问题时往往没有形成完整的记录,对病历中关键信息书写错误等情况时有发生,在发生纠纷时往往无法证明自己的告知行为,对后续的纠纷解决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医学生法律教育不足

长期以来,高等医学院校“重医轻法”的现象一直存在,当前,大多数医学院校只注重培养医学生的医疗技能,而忽视了医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现有课程也只单一的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且往往作为公共课开设,课时较少,对医学课程任务繁重的医学生来说,也就显得无足轻重了,甚至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过关,没有真正意义上对法律含义及内容进行理解与掌握。因此,造成这些医学生毕业后进入医疗行业从事医疗活动时,缺乏维护自身权益、防范医患纠纷的法律意识。

(三)医务人员法律知识考核及培训不足

面对当前医患纠纷的复杂形势,医疗机构内部在注重临床质量与科研任务之外,未将依法执业所需的相关法律知识实质性地纳入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的范围中,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活动也往往流于形式,缺乏与法院等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知识学习与交流互动,严重阻碍了医疗质量的提升及医患纠纷的风险防控。

三、培养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是现实的必要需求

(一)是防范医患纠纷的需要

200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2009年医改方案”)中明确指出:要切实提高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发展医药卫生事业的能力,加强落实医药卫生领域的法律普及工作,全面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努力营造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法制环境。当前,随着医患纠纷数量逐步增多,医务人员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意识,不能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医疗法律法规,面对医患纠纷时,将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更不能通过自身法律意识的增强来防范医患纠纷的发生。因此,为避免在医患纠纷及处理中出现盲目性,医务人员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树立自身“法律至上”的观念,十分必要。

(二)是培养高素质卫生人才的需要

2009年医改方案提出要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制订和实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完善全科医师任职资格,加强高层次科研、医疗、卫生管理等人才队伍建设,逐步明确规范医疗机构各级管理者的任职条件,逐步形成一支专业化、层级化、职业化的医疗机构管理团队。因此,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是契合新医改方案中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医学作为一门实践性、科学性、服务性很强的学科。医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患者的生命健康,医务人员不仅应具备高超的诊疗水平,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不按照诊疗操作规范进行诊疗活动,将很容易引发医患纠纷。尤其是在当前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现实情况下,医务人员确有必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依法行医,成为技术高超、素质全面的卫生人才,以利于救死扶伤、为患者的生命健康服务。[3]

(三)是加强依法执业、保障医疗安全的需要

党的十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当前,医疗机构经历了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现已经进入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为保障医疗安全,更好地为患者服务,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树立法治观念,认真学习卫生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依法执业意识。

四、培养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几点建议

(一)培养法律思维能力,强化证据意识

法律思维作为法律工作者的特定行业思维方式,一般指运用法律的逻辑、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为有效防范医患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医务人员在整个诊疗活动过程中应当养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按照法律逻辑来分析、解决问题。一方面,强化对纠纷隐患的重点防范意识,严格按临床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规范病历书写,保护患者的隐私,强化与患者的充分沟通,建立可靠的医患信任关系。另一方面,强化自身证据意识,加强对法律中有关证据知识的学习,努力培养自身在临床工作中识别潜在证据的能力,必要时对于患者沟通时的关键信息进行录音,以保证各种记录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为日后发生纠纷时预留证据资料。[4]

(二)加大对医学生法律知识教育的力度

医学院校应当针对现有医患纠纷的特点,增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课时及授课人员,邀请医患纠纷方面的法律专家定期对医学生进行医疗法律法规讲座,努力提高医学生的法律信仰,逐步使医学生认识法律的重要性及实用性,从而丰富医学生的法律知识,强化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其真正理解和掌握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为以后进入医疗行业从事诊疗活动奠定基础。

(三)加强对医务人员法律知识的考核力度

医疗机构应当在医务人员的定期考核测评中加大对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考核,形成级别管理,使不同级别、不同年资的医务人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素养。结合医疗活动实际情况及医患纠纷发生特点,积极开展卫生法律知识培训、竞赛、演讲等多元化的法律知识培训活动,并将培训、竞赛等结果纳入医务人员职业考评、晋升考评的评价范围。同时,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医患纠纷案件的庭审观摩,提高医务人员依法执业、防范医患纠纷的能力。

五、结语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以及人类关于健康要求的不断提高,培养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通过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达到迅速、真实的解决在医疗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与弊端的良好效果,通过加强医学生的法制教育来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医疗卫生人才,达到有效防范医患纠纷发生的良好效果,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切实可行的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降低医患纠纷的发生率,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1]刘博,先德强.从法律意识的层次结构看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培养[J].法制与社会,2008(1):296.

[2]王瑾.加强卫生法制教育[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0,16(5):313-315.

[3]徐玉梅,刘宪亮.加强医务人员法制教育的思考[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2,22(8):47-48.

篇6

卫生监督及其学科的再认识

1卫生监督的性质

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前,卫生监督工作更多地体现在业务技术服务和指导,技术性是其主要属性。卫生监督的概念为: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卫生法律规范的规定,对社会各部门、单位和个人遵守与执行卫生法律规范的状况进行监察和督导,对违反卫生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鉴于此,首先,卫生监督本身就是卫生执法活动,卫生监督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卫生法律为准绳,符合且遵循法律程序,因而,学科的法律属性居主导地位[3]。其次,卫生监督又是国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具备很强的行政性。同时,卫生监督需要以大量的医学专业知识和卫生学技术为手段,必须遵循医学科学规律,这就体现了卫生监督的医学技术性。

2卫生监督学的学科渊源

卫生监督学是一门年轻的学科,以卫生监督为研究对象,是研究卫生监督制度和卫生监督实践,揭示卫生监督工作一般规律的综合性边缘学科。从专业来讲,是法学专业向卫生领域拓展形成的应用型分支学科;从知识结构来讲,是法学和医学、行政学等学科不断延伸、相互交叉、渗透和融合形成的一门跨界综合学科。

现行预防医学人才培养模式

依据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要维护人群健康,卫生部门除了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外,还需对全社会的活动进行管理。但我国预防医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依然体现出生物学模式的色彩。

1课程设置

我国现行预防医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以卫生学类课程为主干,公共卫生事业所需专业与课程开设不足。多数高校虽然开设36学时的卫生法学,但也是普及学生的法律知识,明确其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为日后更好地开展医疗卫生活动而服务。仅有的短学时的法学类课程教学,尚不能让学生掌握足够的卫生法律知识。

2教学内容

注重专业化或学术理论性研究和探讨,忽视或不重视社会公共卫生问题的研究,只注重实验室科研能力的培养,而忽视现场工作能力的训练。这种模式培养的人才很难体现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群体工作的性质,显然不利于卫生监督人才的培养。

改革现行卫生监督人才培养模式

广东药学院是一所具有悠久的预防医学专业办学历史的院校,学校结合本地的社会发展状况和办学经验,针对性提出了“人才培养三对接”的理念,即人才培养理念与学校发展定位相对接、人才培养目标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接、人才培养模式与现代教育理念相对接,并以社会需求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灵活设置预防医学特色方向。具体措施:(1)改革课程设置,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2)改革教学手段,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3)增强教学实践环节,加强学生基本执法操作技能训练。

1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

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是决定课程设置的关键。从卫生监督学学科内涵和新形势下依法行政的实际需要中可以看出,卫生监督人才必须是具有深厚的法学和医学基础知识,具有较强的卫生行政管理技能和卫生监督执法技能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故其知识构架,应该主要包括法学、医学和行政管理学。在课程设置上,应改变医学类课程门类、学时过多的现状,合并部分临床课程,必修课保持卫生事业管理学、卫生法学、社会医学等,增设特色模块,包含若干卫生监督执法技能的课程,如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学、卫生法律文书与公文写作、卫生监督实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针对日后工作需要,传授学生有关法律法规运用、执法程序、文书写作、专业知识、现场监督等方面的知识。

2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是人们运用法律概念、法律判断、法律推理去思考问题,表达和阐释法律现象的复杂的心理过程[4]。法律思维能力主要体现在:观察、发现和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收集、分析、判断和采信证据的能力,归纳、概括案件争执焦点的能力,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案件性质的能力,正确阐释法理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严谨的法律推理和论证能力等。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职业能力结构中的决定性因素,是一个法律人才其他所有能力的基础,集中反映了个人的综合业务素质。但法律思维能力并不能自发形成,必须由教师有意识地培养。在教学方法上,采用情境式教学法,使学生“身临其境”,在教学中创设具体、生动的场景,使其自主自动地强化自己的法律职业者角色,调动他们的思维,引导其从整体上理解和运用法律思考、解决问题。这就要求教师以设计情境为中心,对学生进行法学知识传授及技巧等的训练,而非根据教科书的体系作按部就班、彼此孤立的规范解释[5]。围绕着“如何像一个法律职业人那样思考”“如何做事”,致力于训练学生在解决具体问题中学会阅读、观察、分析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而非停留于静态的法学原理或是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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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卫生监督员管理,依据《食品卫生法(试行)》、《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学校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卫生监督员是指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聘任的在法定监督范围内进行卫生监督的食品卫生监督员、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药品监督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放射防护监督员、学校卫生监督员等不同类别监督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县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卫生监督员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各类卫生监督员由聘任机关发给全国统一的证件、证章。

第二章资格

第五条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方可受聘为卫生监督员。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参加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

(一)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监督管理实践经验:

(1)从事卫生防疫或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具有科员以上职务的卫生行政人员;

(2)从事卫生防疫或药检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或已取得医(技)士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经省辖市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合格。

第七条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经法律、法规授权机关聘任方可成为相应专业的卫生监督员。

第三章任免

第八条卫生监督员在下列机构中聘任:

(一)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

(三)各级各类卫生防疫、防治和药检机构,必要时也可从乡镇(街道)一级卫生机构中聘任。

第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为完成特定的卫生监督任务可从全国聘任国家特派的卫生监督员。

第十条为辅助卫生监督员执行监督职责,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聘任助理监督员或检查员。

第十一条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被聘任为卫生监督员:

(一)非在职人员;

(二)专职实验室的检验人员;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卫生监督任务的人员;

(四)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从事担任卫生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药品监督员的聘任,不受本条所列(一)(二)项所限。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所聘卫生监督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执法情况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依法直接撤免或建议原聘任机关撤免:

(一)不符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聘任的人员;

(二)经资格考试、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三)不接受指定的业务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四)在卫生监督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并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人员。

第十三条各类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和工作考核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离、退休或调离卫生监督岗位的卫生监督员,由原聘任机关办理解聘手续。

被撤免和解聘的卫生监督员由原聘任机关收回其卫生监督员证件、证章、帽徽、标志等,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职责

第十五条各类卫生监督员在法定范围内,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

(二)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及经营药品的个体工商户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抽验;

(三)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

(四)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

(五)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六)参加对有害人体健康事故、假药案和疫情的调查处理;

(七)宣传卫生法规和业务知识,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卫生和药品知识培训;

(八)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其它监督任务。

第十六条各类卫生监督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

第十七条各类卫生监督员必须做到: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忠于职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风纪严谨,证件齐全,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

(四)遵守监督执法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

(五)取证及时、完善,方法科学、手段合法;

(六)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八)不与被监督者建立经济关系,不担任被监督者的顾问或在被监督单位兼职;

(九)遇有与被监督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各类卫生监督员的职权和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和侵犯。

第五章奖惩

第十九条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各类卫生防疫及药品监督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监督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法违纪的卫生监督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聘任的各类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聘任卫生监督员的情况报所在地的省辖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依法设置的助理监督员、检查员以及各地依据地方性卫生法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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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学教育面临的难题

对中国的医科学生来说,卫生法往往是作为公共课开设的,或者举办专门的卫生法学专业,所以很少有混班教学或者开设联合课程。美国的卫生法学教育之所以强调混班教学与联合开课,正是为了加强两个行业之间的沟通,这当然也是中国卫生法学界的理想,但中国卫生法学教育却走上了不同的道路,它的思路是让学生同时学习法学与医学,通过这种途径来建立两个学科之间的“了解之同情”。这两种不同的思路促使教育者们思考,卫生法学这种交叉学科是由哪些学科交叉组成的。对交叉学科性质的认识偏差美国的卫生法项目本身不设医学课,对医学感兴趣的学生可以选择双学位或者专门攻读医学学位。美国人也讲交叉学科,却不是医学和法学相结合的交叉学科,实际上这里交叉的,乃是法学与医学伦理学、医学科学哲学、卫生经济学等。由此可知,美国卫生法学教育不开设医学课,却开设生物伦理学、卫生政策、医疗信息这样的课程。在广义上,“法,就其性质而言,一定是跨学科的”[7],考虑到大多数法律课程讲授的都是某种法律(Law“of”Something),因此它们也是跨学科的[8]。比如,对商法来说,制定商业法令的人至少应当懂一点商业交易常识;专利法律师,也该掌握一些工科知识。但商法不是法学与商学、专利法也不是法学与理工科的交叉学科。所以,这种意义上的跨学科或交叉学科的提法流于浮泛,它揭示不出卫生法学的特质。法经济学、法社会学都属于交叉学科,这是因为它将其他学科的方法论引入了法学,但法学研究与教育是否引进医学的方法论,却不得而知。因此,真正与法学交叉的应该是医学伦理学、卫生经济学等学科。例如,强行剖腹产之所以引发各界热议,就是因为这里涉及剧烈的伦理观念冲突;例如,医疗侵权法总是讲信息不对称,将它作为设置特殊证明责任规则的理由,而信息不对称正是卫生经济学的出发点。对从事医疗过失诉讼这样的实际业务来说,应多涉猎医学知识。在处理涉及专业知识的法律业务时,通常认为法律人应该掌握这些知识。例如,英国伍尔夫勋爵(LordWoolf)在他的民事诉讼改革建议中就提出,“医疗过失案件应由专家法官或者专设法院中心处理”,“应为法官提供医疗事务的特殊培训”[9]。就一般教学目标的设定来说,培养医学和法学两方面的通才太难了,于是应该更强调的是两个学科、两个行业之间的合作。比如在医疗过失诉讼中,律师的医学知识无论如何丰富,法官也只会采纳专家证人的意见,所以更重要的是律师与专家证人的配合以及与对方律师与专家的沟通。

课程结构设计上存在不足中国卫生法学界以为卫生法学的特质就在于它是法学与医学的交叉,而对这一学科本身而言,又错误地以为它是内部高度同一的部门法,于是在课程设计上存在偏差。中国的卫生法学课程体系往往会安排课时量非常庞大的如卫生法概论、医事法概论这样的“专业特色课程模块”,以证明自身的合法性[10]。但这种课程设计妨碍了卫生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理由有如下几点:①由于专业特色课程模块的大肆扩张,法学专业基础课的课时被严重挤压,而基础打不牢,卫生法教学也难以取得好的效果。原因在于卫生法并不是自成一体的部门法,离开了宪法、民法等各部门法,卫生法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正如卫生法学的老前辈沃德林顿所说,法科学生虽是为了卫生法学厉兵秣马,却也不可忽视如行政法、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这样一些课程的重要性。所以,虽然如今在医事主题下提供了大量课程,但从来不敢数典忘祖,将坚实法律基础的重要性抛在脑后[11]。②从美国的经验看,它的卫生法学教育分工越来越细密化。“卫生法现在涵盖的法律问题正变得越来越多,涉及到行政法、反垄断法、宪法、契约法、公司法、刑法、环境法、食品与药品法、知识产权法、保险法、国际法、劳动法/雇佣法、财产法、税法以及侵权法等诸多侧面”,面对卫生法的浩瀚无涯,一个办法就是只钻研卫生法的某一侧面[12]。正因为卫生法横贯了几乎所有部门法,所以卫生法或者医事法概论课由2、3位教师合作,也不能够有效胜任,由此必然影响教学质量。而医疗过失法、医疗社会保障法等突显卫生法学专业学生特色与长处的课程来说,由于被淹没于概论课程中,已经无法为学生加分了。③这些专业特色课不但占用大量课时,而且多安排在高年级,学生正面临司法考试、就业等严峻压力,这种无关直接利害的卫生法教学的效果可想而知。

中国卫生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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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护理;法学课程;高等护理教育

进入新世纪的高等护理教育,要求培养具有综合素质的高级护理人才。尤其在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各类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逐步深入人心,护理人员理所应当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而护理人员缺乏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不仅如此,由于现行我国各层次的护理教育对卫生法律特别是护理相关的法律没有足够的重视,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临床护士法律知识比较贫乏,法律意识相对淡漠,处理护患纠纷的经验与能力不足等问题,这种现状显然跟不上时展和对高级护理人才培养的要求。因此,高等护理教育开设与专业相关的法学课程显得尤为重要。

1 开设相关法学课程的意义

1.1 顺应时展的需要 美国多数护理学院的课程设置不仅包括传统的学科课程,还包括伦理学,传授患者的权利等,护生的专业行为技能目标包括维护患者的权利等。第三军医大学也对原来的医学本科教育模式进行了较系统的改革,构建了一个新的医学本科教育人才培养课程新体系。其中人文社会科学类课程包括医学伦理学、医疗法规。随着人民生活、文化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健康意识、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经济意识亦不断提高,为顺应时代的发展,与国外护理教育接轨,建议增设护理专业相关法学课程,以增强护理人员的卫生法律意识。

1.2 满足专业实践的需要 相关法学课程的设置,有利于护士自觉执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意识,依法从事护理服务,正确履行职责,保证了护理工作的稳定性与连续性,防止了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保证了护理工作的安全及护理质量的提高。

1.3 明确护士的基本权益 通过护理立法,护理人员的地位、作用和职责范围有了法律依据,神圣的法律效应赋予一个合格的护士从事护理工作的权利,履行法定的护理职责,可最大限度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的支持、人民的尊重,任何人都不可随意侵犯和剥夺。通过学习《护理法》,学生可增强对护理职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安全感,使他们能发挥自己的最佳才能,尽心尽职的为公众服务。

1.4 提高护生处理护理纠纷的能力 通过学习,学生可明确护生的法律身份及法定职责范围,有利于在实习中严格按照护理规程工作,遵法守法,并学会正确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护理纠纷,在维护患者权利的同时,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

2 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知识缺乏 护理专业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是长期以来护理教育中对法律重要性认识不够的结果,主要与课程设置单一、学时少有很大的关系,而当今护士普遍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特别缺乏与护理相关的法律知识。虽然很多学生在初中、高中或基础教学中已获得了部分的基础法律知识,但由于缺乏相关护理的法律知识,容易使学生在实际工作中碰到问题时仍束手无策。据报道,护生在实习中后期出现差错占实差错的93%[1],说明学生在实习中后期,觉得自己有能力而擅自执行医嘱或操作,又不知道自己的法律身份,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则容易导致差错的发生。

2.2 专业教师缺乏 虽然研究发现,本科、大专学历者的法律知识掌握较好,但是与中专生一样,理论知识与实际相脱离始终是护理法律领域突出的问题。由于在医学卫生院校上法律课的教师多半是法学院的专业教师,缺乏熟知护理法律的专业教师,不能把相关的法律法规传授给学生,学生往往只能学到些纯粹的基础法律理论知识,如消毒管理办法、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临床使用管理通知、药品管理实施办法等,连教师也不知或对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2.3 教学形式单一 李金义[2]认为,法学课程的教学还存在教学方式单调的问题,难以发挥和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参与精神,同时缺乏生动活泼的课堂气氛,教学效果不甚理想。正因为受教材与学时的限制,造成法学知识的教学形式基本局限于课堂内,而法学是社会实践性及现实性很强的专业学科,仅限于课堂内,很难将理论联系实际,不能达到对知识的灵活掌握。

3 构想与对策

3.1 关于专业师资的培养 对学生进行法学知识的灌输与普及,主要依靠教师进行。要达到法律课教学的良好效果,教师必须具备强大的感召力、儒雅的风度、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社会经验,以及掌握一定的高新技术手段[3]。因此,可选派护理教师参加为期3个月以上的法学专业知识培训;鼓励教师通过自学或自考等途径获取相关法学知识;同时,加强教师的临床护理实践能力,提高其对临床不断新出现的护患关系和常见法律问题的敏感性,从而培养既懂临床护理常见问题,又熟知相关法律知识的具有综合能力的专业教师。

3.2 完善法律课程设置 针对不同层次的护理法律教育,适当的增加相应的课程和课时数。需要学校讲授和学生掌握的法律知识主要有:基本法律知识,如民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护理相关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责任保险法、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其他国家法律知识介绍,如美国护士职业保险、注册护士管理法等[4]。

3.3 改进教学方法 除课堂有限的教学外,可激发学生对医疗护理行业法学问题的关注,鼓励学生借助各种媒体和渠道,广泛涉猎与专业相关的法学知识。宇文[5]建议,法律课的教学方法应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启发学生思考,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如可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实践教学法、论辩式教学法、指导自学法。通过讨论、辩论、社会调查等形式,使知识活学活用。总之,通过不断加强和完善高等护理专业中的相关法学课程的设置,将有力地促进广大护士、护校学生增长相关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护理质量,适应现代社会的护理事业的发展,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及护士自身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刘义兰,王桂兰,任小英,等.法律法规教育对减少护生实习差错的研究[J].中华护理杂志,2002,37(3):171?173.

[2] 李金义.对医学院法律课教学改革的建议[J].医学教育,1994(10):39?41.

[3] 梁军.浅议法律课教学手段与方法的改进[J]. 广西社会科学,2001,4:16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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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卫生监督员管理,依据《食品卫生法(试行)》、《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卫生监督员是指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聘任的在法定监督范围内进行卫生监督的食品卫生监督员、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药品监督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放射防护监督员、学校卫生监督员等不同类别监督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县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卫生监督员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由聘任机关发给全国统一的证件、证章。

第二章 资 格

第五条 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方可受聘为卫生监督员。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参加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

(一)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监督管理实践经验:

1.从事卫生防疫或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具有科员以上职务的卫生行政人员;

2.从事卫生防疫或药检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或已取得医(技)士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经省辖市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合格。

第七条 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经法律、法规授权机关聘任方可成为相应专业的卫生监督员。

第三章 任 免

第八条 卫生监督员在下列机构中聘任:

(一)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

(三)各级各类卫生防疫、防治和药检机构,必要时也可从乡镇(街道)一级卫生机构中聘任。

第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为完成特定的卫生监督任务可从全国聘任国家特派的卫生监督员。

第十条 为辅助卫生监督员执行监督职责,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聘任助理监督员或检查员。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被聘任为卫生监督员:

(一)非在职人员;

(二)专职实验室的检验人员;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卫生监督任务的人员;

(四)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从事担任卫生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药品监督员的聘任,不受本条所列(一)、(二)项所限。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所聘卫生监督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执法情况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依法直接撤免或建议原聘任机关撤免:

(一)不符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聘任的人员;

(二)经资格考试、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三)不接受指定的业务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四)在卫生监督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并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人员。

第十三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和工作考核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离、退休或调离卫生监督岗位的卫生监督员,由原聘任机关办理解聘手续。

被撤免和解聘的卫生监督员由原聘任机关收回其卫生监督员证件、证章、帽徽、标志等,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五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在法定范围内,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

(二)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及经营药品的个体工商户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抽验;

(三)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

(四)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

(五)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六)参加对有害人体健康事故、假药案和疫情的调查处理;

(七)宣传卫生法规和业务知识,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卫生和药品知识培训;

(八)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其它监督任务。

第十六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

第十七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必须做到: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忠于职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风纪严谨,证件齐全,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

(四)遵守监督执法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

(五)取证及时、完善,方法科学、手段合法;

(六)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八)不与被监督者建立经济关系,不担任被监督者的顾问或在被监督单位兼职;

(九)遇有与被监督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的职权和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和侵犯。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各类卫生防疫及药品监督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监督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法违纪的卫生监督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聘任的各类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聘任卫生监督员的情况报所在地的省辖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依法设置的助理监督员、检查员以及各地依据地方性卫生法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级。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过去颁布的有关各类卫生监督员管理的规章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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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和区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在重点法律法规宣传、医务人员学法用法、法治文化建设和基层民主法治实践上下功夫,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实现全区“两年争先、四年领先、六年率先”的发展目标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从卫生行政人员、广大医务工作者和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出发,结合卫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社会普遍关注的医疗卫生服务中的热点焦点问题,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全民的卫生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广大医务工作者依法行医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三、工作任务

1.突出十精神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教育。广泛开展党的十精神宣讲,引导广大卫生工作者深刻领会十关于依法治国、法制宣传等重要论述的内容和精神实质,深刻把握新时期医疗卫生事业的本质特征。以“开展法律六进,推进依法治国”等主题活动为抓手,大力宣传宪法确立的国体政体、领导核心、指导思想、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权利义务等内容,不断增强广大卫生工作者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进一步突出服务保障民生、社会管理、生态文明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同时抓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新颁布的各类法律法规的宣传。

2.强化重点对象法治思维培育。一要培育领导干部、公务员的法治思维。以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和依法决策能力为目标,继续坚持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每周一卡学法等制度,组织领导干部学法讲座,引导领导干部群体形成法治思维。通过公务邮箱普法、举办法制讲座等形式,确保全年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促进公职人员依法行政。二要培育广大医务员工和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思维。积极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医改政策的学习。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日常工作,重点宣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医疗及卫生监督工作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升广大医务员工和卫生执法队伍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三要培育广大群众依法维权的法治思维。积极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在社会广泛宣传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增进广大群众对卫生工作的理解和认知,预防和减少各类矛盾和纠纷的发生。

3.因地制宜开展法治文化建设。一要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切实抓好医疗卫生单位法治橱窗、板报、厅室、电子显示屏等建设,形成一批特色明显、氛围浓烈的法治文化阵地。二要依托有效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站,广泛宣传卫生政策和法律法规、卫生法治建设取得的成效、医务工作者中的先进典型以及卫生惠民服务重要举措。三要扎实推进法治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以“法治医院”、“长安医院”为重点的系列创建活动,进一步丰富拓展工作内涵,提升文化品位,彰显行业特色。

4.做好“六五”普法中期考核迎查工作。一要建立工作机构,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迎查方案,落实专门人员和必要经费。二要对照标准查缺补漏。严格按照检查验收标准,逐项逐条对照检查,精心准备工作资料,确保得高分、不失分、多加分。认真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彰显部门工作特色和亮点。三要加强督促指导。结合考核,对“六五”普法工作进行认真回顾,查找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同时加大对相关责任单位迎查工作的督导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四、工作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积极发动和组织好宣传工作。区卫生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和督查全区卫生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周密部署,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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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内科护理 安全 隐患 防范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3)10-0484-02

护理安全是病人在接受护理的全过程中,不发生法律和法定的规章制度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护理安全是反映护理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志,是保护患者得到良好护理和优质服务的基础,对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如何保证护理安全,有效地回避护理风险,是护理管理者的首要任务。

1 常见的护理安全隐患及原因

1.1 病人因素。

1.1.1 病人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增强。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医疗案例的增多,病人的法律意识增强,加上各种媒体对于医疗案例的大肆炒作,使得护患关系紧张,病人与医护人员之间缺乏信任。

1.1.2 病人对医疗期望过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自身健康的要求及护理服务的需要日趋增高,并已趋向多样化。若病人心理承受能力差,对疾病缺乏正确认识,易产生焦虑、恐惧、心烦意乱等心理现象,不信任医务人员,怀疑诊断、治疗错误,出现不遵医嘱行为,拒绝配合治疗,导致病人人为的护理不安全因素。

1.2 护理人员因素。

1.2.1 技术因素。护士业务知识缺乏,技术水平低下或不熟练。护理人员不重视学习和业务技术培训,经验不足或协作能力不高,有的护理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有的护理人员在进行放胃管、导尿、静脉留置针、动脉穿刺等的操作中不能很好的顺利的完成,造成患者疼痛、损伤,甚至操作失误或操作错误而发生护理缺陷和事故。

1.2.2 责任心不强。由于内科人多,治疗繁杂,加上医务人员所开医嘱没有规律,时时都在出临时医嘱,随时都可改动长期医嘱,护士长期超负荷工作,加上社会地位低,使护士身心疲惫、不安心本职工作、缺乏责任心等,就可能出现言语、护理行为的不当或过失,做事不认真,马马虎虎、草草了事,给患者带来了不安全感或造成不安全后果。

1.2.3 法律意识淡化。护士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长期以来,医疗传统习惯使护士工作处于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护士只重视病人的健康问题,而忽视潜在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的病人开始意识到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希望并要求参与到诊疗过程中来。

1.2.4 护理文件未及时书写或书写不规范。执行医嘱后未及时签名及记录执行时间,或执行时间不准确;抢救病人过程未及时记录或没有客观、动态、连续反映病人情况,常常是记一些主观的内容,未详细记录观察内容、采取的护理措施及效果评价,不按规定书写或有涂改现象等。都使护理记录失去真实性、完整性,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势必造成举证困难甚至举证失败。

1.3 其他因素。护患间缺乏有效沟通。在进行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护士缺乏与患者沟通交流的技巧,面对患者及家属的提问,回答简单、生硬,引起病人反感;另外,由于护理工作繁忙,护士无法与患者进行更多交流,也无暇顾及病人及家属的情绪与心理,使病人及家属不满而可能导致病人投诉。

2 防范对策

2.1 提高内科护理人员的综合理论知识和操作技术。护理人员应具有风险防范意识,要不断更新观念,把握各种学习和进修的机会,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护理技术和知识,才能在护理患者时自然应对各种突况,游刃有余地完成护理工作。同时护理人员应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知识的水平,自学心理学、人文科学及社会科学等知识,从而开阔视野,使专业技术更加娴熟,实现护理质量显著提高。护理记录是病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患纠纷发生时的重要证据之一,法律上有不可忽视的严肃性,因此,护理人员应重视护理记录的真实性、规范性、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按照《护理文书规范》的要求认真书写护理记录。应杜绝代签,随意编造、篡改护理记录等行为。

2.2 提高内科护理的管理水平。内科护理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安全隐患的发生数量。医院管理者首先应提高风险隐患意识,卫生法律意识以及规范管理意识。护理管理人员应有计划地对护理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培训,法律法规教育。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和学习目标,针对不同层级的护理人员进行培训。重视并定期进行“三基理论”知识与专业操作技能的考核,并将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挂钩,每个月至少组织两次护理理论或业务技术学习,每周进行护理查房1次,以督促和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除此以外,针对护理人员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管理人员应注意加强《卫生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学习和教育,以提高护理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卫生法律知识,从而提高护理安全隐患的预见性,工作中注意尊重患者的权利,形成良好护患关系,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在护理工作规章制度方面,应努力健全护理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查对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及各项操作规范等制度进行护理工作的全面监控和管理。使内科护士各种护理行为都处于制度的监控之下。要通过教育和管理提高护理人员的责任感,形成从护士长到助理护士自觉完成岗位责任,各司其职,协调互动,以身作则的工作风气。

2.3 建立良好护患关系,加强患者及家属的教育指导。只有建立其良好的护患沟通关系才能有效避免安全隐患。护理人员首先转变护理理念,树立以患者为本的服务意识,尊重患者及家属的健康权、知情权、隐私权等权利。将护理职业当成神圣的工作来做,注意规范护理服务言行,从思想到行动均体现高度的医德风范和人道主义精神。尽量满足患者的需求,给予他们家人般的温暖,以积极、乐观、认真的工作态度影响患者及家属。在融洽的护患关系下降低护理安全隐患,使患者早日康复出院。

总之,作为内科护士,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医疗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对许多护理环节进一步调整、补充、完善,尽最大努力为内科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安全的护理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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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学生 法律素质 培养

法律素质是指个体通过法制环境影响和法制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并按照法律要求自觉地规范自己行为的内在稳定的特征和倾向。它是一个内涵丰富的综合性概念,涉及人的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律行为等各个方面。

一、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重要意义

培养法律素质是当前医疗市场的需要, 医疗行业是一项服务于患者的高风险职业,疾病种类多,情况复杂,转归又难以预测。医护人员需要应对竞争激烈的医疗市场,满足患者不断提升的健康需要。所以必须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既维护患者的权益不受侵犯,也维护医护人员自身的权利,只有时刻将法律意识贯穿整个医疗过程,才能确保医疗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患矛盾、纠纷。

1、培养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是构建和谐医疗关系的需要。和谐医疗关系的构建是和谐社会、和谐文化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医患纠纷上升幅度十分明显,令人担忧和警惕的是,在目前的医疗纠纷中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的不多,许多纠纷演变成了冲突事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中国医师协会的调查显示,90%的受访医生对自己的职业环境不满意。医学生是未来的医务工作者,培养医学生的法律素质,采取医学与法学相结合的方法,是医学生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构建和谐医疗关系的良策。

2、培养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是完善和优化医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文化素质的需要。医学生是我国未来的医疗卫生事业建设的骨干力量,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下,对人的素质有更高的要求。医学生应当具备更高层次、全方位的知识能力,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要具备相应的其他学科的知识;不仅要有良好的文化素质,而且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等。法律素质是现代人才素质的重要内容。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必须学习法律基础课,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努力完善和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才能成长为不致被淘汰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专门人才。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本领。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革和各项建设事业、对外交往,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学法、不懂法,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将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

3、培养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是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需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也是全党和全国人民需要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完成的艰巨任务。医学生学习法律基础课,懂得基本的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法律知识,有助于了解并充分认识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必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了解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特色及其规律,进一步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自觉地积极投身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中。

二、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方略

1、注重学习和掌握法律修养的基本知识

法律修养的主要内容是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法律修养的学习重点,在法学基础理论部分,掌握法的本质特征和涵义,了解法律的形成和发展的简要过程,了解法治的本质、特征和作用等。在宪法部分,了解宪法的本质及其产生和发展历史,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在部门法部分,掌握我国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结合医学院校的特点,侧重培训《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法》等,由最基本的“民法”入手,到与医疗行为息息相关的“医法”,使医学生对其有相当层次的了解和熟悉,加强自我修养、培养法律素质。

2、安排典型案例分析

在教学过程中,适当安排与医疗纠纷有关的案例分析。在学生掌握了有关基本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教师精心策划,对临床上曾发生过的具有代表性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针对问题,进行详细解析,将学生带入特定事件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学生的独立思考或集体协作,提高其识别、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能力。正如美国法学院的一句名言所说的那样,案例教学的目的是“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学生从司法审判和法庭辩论的角度去阅读案例,寻找依据,进行推理,得出结论,学习过程带有很强的“务实”色彩,通过案例学习,学生能够得到相当数量的法律运用和能力的训练。

3、注重理论结合临床再教育

在临床实习中,要求学生在进行各项临床实践时都能从法律角度去分析、理解、体会。防范在医疗过程中如执行医嘱、护理操作、医学检验、配药发药、文件书写、与患者接触沟通可能会出现的潜在性问题,使学生对医疗行为中常见的可能的法律问题有较为感性的认识,也就是将法律知识渗透到医疗实践中,更牢固地培养法律意识。

4、注重知行统一,在践履中学习

前人说过:“修以求其粹美,养以期其充足,修犹切磋琢磨,养犹涵育熏陶也。”知行统一,强调践履,这是由法律修养的特性所决定的。学生通过学习讨论掌握了法律知识,这谓 “知”。但“知”并不是法律修养的最终目的,“知”的目的是为了“行”,是为了“践履”。中国古代思想家早就指出,“不行不为真知”。因此加强法律修养是知、情、意、行辩证统一的过程,只有通过个人的主观努力和亲身实践,在学中做,在做中学,不断增强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能力,慎独自守,防微杜渐,才能实现提高自己法律修养素质的学习目的。

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对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都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冯玉芝.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途径与措施[J].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12-14

[2]古津贤.高等医学院校医事法律专业教学模式探讨[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7(3)

[3]王雁菊,李江,孙明媚.医学人才法律素质的培养[J].理论界,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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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与方法

资料来源于2004年南通市卫生监督所承办的237起一般程序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卷。案由、案件来源等按照《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2001年版)的方法分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结果与分析

2.1案件来源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占62.9%;监督抽检发现的占22.4%;社会举报投诉的占14.3%。可见大部分违法案件的发现还要靠卫生监督机构主动出击。随着群众食品卫生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有关食品卫生方面的举报投诉也将成为违法案件的重要来源(表1)。

2.2违法主体分类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餐饮业发展势头越来越快,数量不断增加。一些经营者片面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在卫生管理和卫生设施上的投资是能省则省,造成食品卫生隐患。某些食品批发零售业、食品摊贩、食品生产加工点的经营者由于食品卫生知识的缺乏、法律知识的淡薄,导致无证经营、未及时核换证、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经营劣质奶粉。一些职工食堂、学校食堂由个人承包经营,导致食品卫生管理水平下滑。本所承办的237起食品违法案件违法主体分类见表2。

2.3案由分类

在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中,有无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环境(场所)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有无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是易查出问题的环节,违法事实容易认定,调查取证相对简单,能及时得到立案查处。2004年,我所在开展水产品、豆制品、卤菜、奶粉的专项整治活动中查出了一批大案、串案。其中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卫生要求)食品案占22.36%;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婴幼儿食品案占5.06%(表3)。

2.4罚种分类

罚款是运用最多的处罚种类。2004年承办的237起处罚案件中,234起采用了罚款。罚款金额最低500元,最高40 000元,共计525 100元,平均2 244元。我们在执法中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罚款金额主要根据违法情节、后果,并适当考虑被处罚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避免以罚代管、滥施处罚(表4、表5)。

2004年承办的237起处罚案件中,仅1起实施了没收违法所得。原因是实践中,由于卫生监督执法取证手段、工具等多方面原因,对无证经营、生产经营禁止食品的取证工作不易到位,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非法所得的认定困难。

在237起食品卫生处罚案件中,229起自动履行,占96.6%;强制执行案1起,占0.4%;无法执行7起,占3.0%。无法执行的案件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处罚人逃逸,使行政处罚案件难以执行。

对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单位或个人,我们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其拟予以取缔,而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再根据具体情况,不是一刀切。对一些有能力、有条件整改、态度配合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对其进行食品卫生法宣传教育和相应的处罚后,使其合法生产经营。

3讨论

总结2004年食品卫生处罚案件,我们认识到:① 进一步加大卫生执法力度,从快、从严处理群众反映大、危害严重、影响大的大案要案串案,并加大处罚幅度,以警示不法惯犯,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② 严格按照国家创建卫生城市标准,制订合理的培训目标,提高相对行业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对食品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增强其遵纪守法意识,促其提高自律和诚信水平。

③ 在加强卫生监督检查的同时,不断加大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宣传的深度和广度,树立卫生监督执法的威信,使食品生产经营者能够遵法守法,自觉履行义务,达到卫生监督事半功倍的效果。

④ 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严格准入要求,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食品卫生管理水平。

⑤ 善于从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检查发现的表象中发掘线索,加大源头打击力度,增强追根溯源能力,重处一批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应强烈的大案、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