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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的法律知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0:3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关于保险的法律知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于保险的法律知识

篇1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范围内对《产品质量法》及相关的《计量法》、《标准化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部署,县人大常委会结合xx实际,认真制订执法检查的具体方案,部署各阶段工作,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自查自纠,组织执法检查组对三个法律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这次执法检查工作的特点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之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时研究部署《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以“三讲”教育为动力,妥善安排执法检查和各项日常工作,提出了执法检查要“有声势、有重点、有成效”的总体要求。4月20日县人大办发出执法检查的通知,法律实施主体单位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其他相关单位主动投入自查工作,在自查的基础上,县人大组织执法检查组进行抽查。这次检查有如下特点:

    一是把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与学习宣传法律相结合。首先是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部份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三个法律及有关法规;接着于4月27日召开了县经委、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局、县商业行业办、供销社、烟草专卖局、粮食局、工商局、医药管理局等单位的干部学习法律和进行座谈。提高了我县生产和流通部门干部的产品质量意识、法制意识和对这次全省统一部署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宣传上,除了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三个法律外,烟草专卖局、商业行业办、粮食局等单位还结合自身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宣传。粮食局结合国家今年新公布的《稻谷规格品种收购质量标准和计价办法》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举办培训班。医药管理局将三个法律打印成册。农业局对农药、化肥经营者组织学习培训31人次。

    二是检点明确。根据xx实际,在检查行政部门对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时,确定了三个重点行业,一是关系我县主导产业的食用菌生产原辅材料、塑料筒袋、竹制品生产销售行业;二是对关系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安全的行业如药品、食品、建筑材料行业;三是专营专卖如香烟、食盐、化肥农药经营行业。通过自查、检查以考察我县产品质量工作的情况。

    三是以执法检查为动力,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根据群众对市场牛肉注水的反映,质量技术监督局明查暗访,5月10日当场查获了一经营户在屠宰黄牛时注水的不法行为。商业行业办加大了生猪集中屠宰的宣传力度和工作力度,从4月26日开始对生猪屠宰市场进行一个月的集中整治。工商部门从5月20日起开展“工商百日执法大行动”,加大打击生产、流通领域假冒伪劣违法行为,查扣价值3万元的冒牌排气扇107台。

    四是自查工作做得较细,面较广。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经委等10多个重点部门、重点行业向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汇报了自查情况,其他相关单位报送自查书面材料。

    二、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成效

    我县在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以增强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质量意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力度,加大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的工作力度,为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主要的成效有:

    一是加强宣传工作,提高了全社会的产品质量意识。近三年来,每年的“3. 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和九月份的质量月都举行大型现场宣传活动,开展产品、商品的质量咨询,受理消费者投诉,展示假冒伪劣商品。还通过印发宣传资料5000多册(份),举办各类培训班12期400余人次,组织法律知识竞赛等宣传教育方式,提高全社会产品质量意识和标准化生产重要性的认识。为企业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标准体系建设、计量检测工作打下了基础。

    二是强化企业生产标准工作,促进企业产品质量提高。在工业领域,针对我县生产企业规模小、基础差、无标生产严重的实际,加大产品标准工作。全县133家(类)产品,有60%,计72家(类)产品无标生产。通过逐个企业、逐个产品制订完善产品标准体系,使工业企业执行标准从不足40%提高到96%,基本达到“消灭无标生产”的要求。在农产品领域,制订了第一个地方农业标准。《高架栽培花(厚)菇生产技术规程》,完成了受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委托对《香菇》行业标准的修订工作。

    三是支持和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浙南铅笔厂、丰园公司两个企业分别生产的铅笔、刨花板产品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标准。今年我县双枪竹木有限公司开展IS09002 国际标准质量认证,目前已正式通过认证。在县人民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大力支持下,于6月底正式申请认证。通过抓典型,有力地推动了企业产品质量工作。

    四是开展群众性的产品(商品)质量活动,提高全社会产品质量意识。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通过评选“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和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区”活动,提高全社会产品质量意识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质量工作。全县有14家企业被评为“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产品质量有较大提高。2000年抽签六个(类)产品122个批次,合格率100%的有水泥5个批次,化肥33个批次,竹筷2个批次;合格率90%以上的有香菇筒袋62个批次;麦麸18个批次合格率78%;不合格的有蛋糕2个批次。

    五是认真执行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三年多以来,严格执行计量检定的法律规定,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及时检定,共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9718台件。今年5月份开始,对液化气计量实行计量监证制度,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六是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违法行为,富有成效。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开展集中打击食用菌原料渗杂使假,去年查获渗假麦麸240多吨,端掉制假窝点5个。三年来共查处违法案件474件。工商部门去年共查处劣质食用菌原料麦麸370吨,石膏30吨,红糖2160公斤,酒精1280瓶,福尔马林1300瓶。烟草专卖局对卷烟市场管理以路上查处走私贩假为主,通过烟草专卖经营者户籍化管理,逐步走上了规范经营者进货渠道管理为主的市场管理,净化了卷烟市场。

    七是加强了执法队伍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局从1996年10月份成立以来,工作条件、执法水平、技术装备不断改善。实行垂直领导管理以后,为改善技监局工作条件,县人民政府安排了条件较好的办公用房。成立了食用菌检测中心,配备了20多万元的设备。16名干部职工,经过省级培训,均取得执法资格证书。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了执法行为。

    三、存在问题和建议

    1、认识有待提高,宣传贯彻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从检查汇报情况和抽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领导干部,产品质量和法律意识不强,在对生产经营的指导工作中忽视产品质量工作。如有的主管部门产品质量管理知识、产品标准知识匮乏,存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标准工作是技术监督部门之事的思想,内部设置无人专管该项工作。必须加强宣传力度,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没有质量就没有效益,认识到产品质量管理是全面加强管理的必然要求,既是企业日常管理的基本内容,也是各级政府服务企业、服务经济的重要手段和基础性的管理工作。要通过宣传,形成大家都来关心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

    2、要加快检测机构申报通过计量认证的步伐。检查中发现,全县所有检测机构均未通过计量认证。由于财力不足和思想认识上的原因,目前多数单位申请认证积极性不高,工作难度较大。检测数据关系到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计量认证可有效地规范检测行为,提高检测水平。特别是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的机构,未通过计量认证,检测数据不具法律效力。建议县政府要统筹安排,加大经费投入,改善硬件,相关部门要加强技术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为加快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步伐打好基础。

    3、流通领域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城乡之间、不同商品之间质量差距较大。如粮油食品市场,存在着使用他人包装物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大米包装物,xx大米使用浦城等产地名称或包装,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建议要加强部门之间协调和执法工作的配合,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提高管理水平。对流通领域的假冒伪劣的不法行为,工商技术监督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对去年工业企业生产标准进行的完善修订工作,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使之真落到实处。

    4、要加强技术资料的储备工作。产品生产标准是保护质量的最基本条件。从检查情况看,我县还没有一个单位有较齐全的产品质量生产标准资料。特别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产品生产国家标准资料不全,给开展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带来困难。建议县技术监督局要把该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基础工作来抓。

篇2

所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86年我国开始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开始选择部分县市进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提出了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共同付费,由社会统筹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思路。1992年1月,民政部正式下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明确资金筹集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开创了先河。其中,国家给予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方式体现。199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中强凋“在农村群众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基础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但由于这一时期推行的农村保险制度是以个人缴费为主、财政没有补贴,保险待遇低,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不高,自1998年以来实践中并没有实现大的突破,其参保规模和基金筹资远远不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自2003年,我国开始积极推动各地开展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为筹资机制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09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2010年10月20日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在第20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2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筹资方式增加了政府补贴。2009年《指导意见》提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社会保险法》将这一筹资方式写入法律条文,在第20条中明确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具体包括:

(1)关于个人缴费。《指导意见》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关于集体补助。《指导意见》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关于政府补贴。《指导意见》规定,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社会保险法》第21条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1)关于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以适当增加发放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2)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国家为每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3)关于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指导意见》的规定,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离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意义

“三农问题”作为我国社会的主要问题之一,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养老问题的解决,无疑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而有利于整个社会与经济的和谐发展。为此,国务院于2009年在全国10%的农村进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并于2020年实现农村的全面覆盖,它成为取消农业税、实施农业补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一重大举措,使“老有所养”的目标得以进一步实现。“新农保”的积极意义是多方面的,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首先,有利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新农保”按照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原则,实施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缴费方法,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贴,并按照渐进原则,逐步提高其待遇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子女的经济负担,使农民养老无后顾之忧,增加其消费能力,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为其老年生活提供了保障。

篇3

  随着技能型人才的走俏,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形势一年好过一年。根据教育部职成司向社会公布的数据,2010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平均就业率为96.56%,而重庆市中职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达到了97%。但在这一片大好的就业形势下也凸显出一些问题,例如,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问题的提出

从近年不少案例中可以发现,中职生在就业过程中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主要体现在不清楚实习及用工期间的劳动保障,不知道劳动合同的签订、“五险一金”的签订,不懂得工伤事故的认定、不懂得职业防护,不懂得如何讨薪维权等方面。

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还有待完善。虽然国家关于劳动及社会保障法方面的制订工作进展相当快,这可以从近年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可以看出,这为中职生就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相关环节的法律实施仍不完备,如其中关于劳动合同签订就存在学生就业时跟用工企业之间仍有没有签订书面就业劳动合同的现象;学生就业以后签订“五险一金”的情况也不完全,现在合同当中能够确定有“五险”的只占到70%,而“一金”——住房公积金由于没有法律来要求,从签订的情况来看只能达到36%。

另一方面,这些问题的出现是由于中职生就业过程中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缺乏,学校的教育宣传跟不上。从我校的抽样调查情况来看,大部分学生法律基础知识相当薄弱,入学之前很少进行过劳动法律法规的了解学习,许多学生对劳动者年龄的法律规定尚未知晓,更不论作为劳动者有哪些合法权益了。而中职学习期间也有误区,不少学生认为专业课程学好就行了,其他的不重要。这就造成了现实中,中职学生在整个就业过程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按法律办事,也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我认为,中职三年期间,学校应加强劳动及社会保障法方面宣传教育,在课程设置上可根据年级特点分层次让学生多了解认识劳动及社会保障法律知识的重要性,让他们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中职生劳动法规知识的教学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在中职教学过程中,应从劳动和社会保障两方面着手,加强法律制度的宣传,切实保护他们作为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㈠、掌握劳动法律制度相应知识

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社会关系的基本法。近几年来,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国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劳动关系,缓和劳动矛盾,劳动法也作了适时修改,并且相应地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全面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因此,中职生在学习劳动法规方面在基本法当中至少应掌握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就业制度

劳动法中规定了国家采取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规定了实行就业平等的原则。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与之配套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首先就关注了平等就业问题,规定反就业歧视条款。就业平等不只限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的规定,还包括除了一些特殊行业或职位根据工作需要必须对就业条件作出规定外,如果用人单位把一些与工作无关的因素作为人员录用条件,从而使劳动者不能平等就业就是就业歧视,典型的是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另外,法规还规定保障残疾人、农村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在教学过程中,应教会学生如何面对用人单位的招工限制,保障自己合法权益。其次,让学生在教学中清楚政府在促进劳动就业方面的主导作用和职责问题,劳动力市场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专项设立,政府部门应对各种岗位进行按需培训并杜绝非法用工现象。再有就是明确劳动者获得救济的主要途径,知道就业援助制度,知道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和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

2、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中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95年劳动法确立的,十几年来,我国劳动关系逐步市场化,劳动关系从直接由国家管理、规范变为主要由市场调节和法律规范。但是,由于法律规范不完善以及执行得不好,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越来越多。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细则的颁布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矛盾。因此在教学中,应给学生强调以下问题:

关于合同主体认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可以成为与劳动者签约的用人单位,不允许个人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另一方的劳动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是指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这期间就涉及一个劳动者实际身份的认定问题,即目前中职生就业实际上有两个阶段,一是顶岗实习阶段,二是正式就业阶段。在顶岗实习的一年期间,他们的身份仍是学生,不能算作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那么在此期间如果出现权益受损事件,只能借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及签订的实习协议来处理。所以在教学中应强调学生对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劳动合同三分协议书的重视。

关于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条款问题。应注意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让学生明确合同期限不同、工种不同试用期有相应长短的规定。另外,学生应明确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辞退员工的,否则应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3、工资制度

关于工资制度方面,其一应让学生掌握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及调整机制,明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清楚目前国家关于休息休假及期间加工工资的给付问题。其二应让学生知晓国家对用人单位故意拖欠、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维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

4、劳动保护制度

目前我国关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等,在教学中应让学生明确国家制定的生产和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卫生标准,以及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明确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职能。

5、劳动争议解决制度

应强调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让学生掌握解决劳动纠纷的合法方式:当事人可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来解决劳动纠纷。其中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纠纷可按照法律规定“或裁或审”,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则应“一裁终局”,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力的保障。

㈡、掌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相应知识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对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劳动者的保护主要是社会保险制度,但除此之外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制度也可以从一方面给予劳动者一定程度的帮助,以确保其劳动权利和生存发展权利的实现。目前在社会保险制度方面比较重要的是201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它综合性地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教学中除让学生明确此项制度的重要内涵,即它能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维系社会保障制度在整体上的正常运行外,还应着重强调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五险”的签订。

篇4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开发区保税区地处天津开放前沿,外资企业云集。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地位明显、双方契约关系明确、劳动力资源市场调配、劳动力价格市场调节,是典型的市场化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多元化和复杂化对工会组织推动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开发区保税区工会联合会提出,要切实履行职工合法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职责,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和谐的社会,普法是关键。2001—2005年,工会联合会通过讲座、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普法超过5万人次,其中接待职工来电来访5180人次。

一、统一“两个认识”,提高普法工作的自觉性

长期以来,我们通过普法来维权,通过维权来促进社会和谐,把普法工作与履行工会基本职能相结合,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普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普法是履行工会职责的基本要求上来。

工会联合会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通过搭建普法平台,创新普法载体,以向职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职工法律意识,引导职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为己任,“四五”普法期间实现了在普法中维权,在维权中普法的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目标。

二、发挥优势,形成普法工作的坚实平台

工会组织具有独特的组织优势,拥有深厚的群众基础,与职工群众有着最直接的联系,为做好普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确立并逐步完善了工会普法组织网络。

工会联合会在全国工会各级组织系统率先提出并实施了在基层工会设立劳动关系委员制度,实现了普法工作从组织上向基层延伸。目前136家大中型企业工会全部设立了劳动关系委员。工会劳动关系委员的基本职责是监督、宣传、协调、沟通,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熟悉用人单位情况的优势,向职工宣传劳动法律知识。为此,工会联合会还建立了劳动关系委员定期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专题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劳动关系委员的法律素质。

(二)建立并完善了一线职工的普法平台。

工会联合会在职工集中的公寓建立了法律服务站,坚持每周定期深入基层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建立了职工法律服务志愿者组织,由志愿者为身边的职工宣传法律,了解职工需求。几年以来,工会联合会还50余次到职工中开展现场法律咨询。

三、创新普法载体,增强普法工作的实效性。

普法载体的创新,使面向职工的普法突破了“瓶颈”。

(一)自编普法手册,无偿向职工发放。工会联合会编写并免费发放了《职工法律知识读本》、《职工安全知识读本》等普法书籍4万余册,深受职工的欢迎。

(二)寓教于乐,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演出。工会联合会职工艺术团每年在基层演出超过12次,我们坚持文艺演出到哪里,普法宣传到哪里,通过文艺演出、现场法律咨询、有奖问答等方式向广大职工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广大职工知法、懂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推出了“职工维权信息卡”,方便职工。工会联合会向职工发放了“职工维权信息卡”,在职工遇到劳动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通过信息卡方便地与工会、政府劳动部门取得联系,通过信息卡职工还可以了解到在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方面的基本权益。

(四)利用现代手段,建立普法宣传的快速通道。工会联合会职工维权热线电话25203939实现了24小时人工服务;通过039390职工维权短信平台,两区职工可以随时就劳动关系状况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进行反映、投诉或咨询;工会联合会网站上开设了留言板、律师信箱等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工会联合会在两区外地工比较集中的公寓全部安装了劳动法律知识查询触摸屏,我们通过自编的程序软件,把职工关心的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等以直接、简明的方式介绍给职工,被职工称为“电子律师”

篇5

关键词:高职生 法律意识 现状 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2)12-0089-04

一、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内涵

法律意识是对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从法律意识的具体内容看,法律意识既包括人们的法律知识、法律感情、法律意志、法律态度、法律信仰、法律思维方式,还包括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形态和法律心理等多方面的因素和内容。

高职生法律意识,是高职生群体对法律、法规、法律关系的反映形式,表现为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和外在行为,包括法律心理、法律知识、法律态度和法律信仰四个基本要素。高职生的法律意识是我国大学生法律意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高职生的特殊性,使他们法律意识除了具有我国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共性外,还应具有相应特色法律知识体系,所学法律知识应该更贴近他们的职业领域和劳动维权领域。

二、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性

高职生要想成为对社会有贡献的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水平。培育和增强高职生的法律意识迫在眉睫,它有利于提升高职生的综合素质、提高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构建和谐校园。

1.有利于提升高职生综合素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人才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高职生要成为社会的主力军,适应时代的要求,必须要有很强的综合素质。法律素质是高职生综合素质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生不仅要具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技能,还要具备比一般人高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法律意识应该是高职教育目标必要的内容之一。

2.有利于提高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

增强高职生的法律意识,成为高职院校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首要任务。只有提高高职生的法律意识,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才能有效减少高职生违规违法现象,营造健康、文明、向上的校园气氛,在环境的熏陶下提高高职生的人文素养,培养优秀的高端技能型人才,不断提高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

3.有利于构建和谐校园

构建和谐校园是时展的要求,高职生是高职院校构建和谐校园的主体之一。和谐校园的构建中关键的一点就是构建法制与法治的和谐。全面提高高职生的法律意识,使他们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规范他们自己的行为,维护学校秩序,形成良好学校文化氛围,理顺学生与学校、教师关系,促进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综上所述,高职院校必须加强对高职生进行法律意识的教育,帮助他们懂法、知法、守法。研究台州市高职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增强高职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法律精神真正融入高职生生活的每个细节,让每个学生体悟法律设置背后更高层次的自觉理念,完善大学法律教学,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

三、高职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本次调查是在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和台州科技职业学院抽样了文科类和理工类共15个专业进行信息采集,参与对象是大一、大二和大三的学生。发放1000份问卷,两个学校各500份,收回963份,回收率达到96.3%。通过调查,我们认为台州市高职生法律意识现状如下:

1.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维权意识,但是总体上法律维权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在“如果您在商店买了一件伪劣品,您会怎么做?”的回答上,48%的学生选择“通过合法渠道解决”,而34%的学生选择“只能怨自己倒霉”, 18%的学生选择“到商店与售货员打架也要退货”。 在“您上当受骗时您会选择怎么做?”的回答上,45.3%的同学选择“找消费者协会”,而41.4%的同学选择“私了”, 13.3%的同学选择“忍气吞声”。在“在平时的生活中,您是否注意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的回答上,68.3%的学生选择“很少”,而21%的学生选择“没有”, 而仅有10.7%的学生选择“经常”。 在“甲乙是亲密无间的朋友,甲向乙借600元生活费,答应3个月后还,你认为甲应当写借条给乙吗?”的回答上,60.6%的学生选择“应当写”,而27.6%的学生选择“不用写”, 另外,18%的学生则选择“说不清”。由此可见,高职生对如何利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2.对中国的法治状况不很满意,部分学生对于法律的权威性表示怀疑。在“您认为我国的法律对所有人都平等吗?”的回答上,仅有19.7%的学生选择“对所有公民是平等的”,5.4%的学生选择“不知道”, 而65%的学生选择“略有不平等,没有充分保护低层劳动人民的利益”,9.9%的同学选择“非常不平等,没有保护到劳动人民”。在“您认为法律在你的生活中的作用怎么样?”的回答上,仅有23.3%的学生选择“非常重要,我有麻烦首先想到法律途径解决”,39.3%的学生选择“比较重要,我有时会尝试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31%的学生选择“一般吧,我基本不主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遇到的问题,除非没其他办法”,而4.3%的同学选择“没觉得有作用”,2.1%的同学选择“法律根本就没用”。 在“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执法机关,你的态度是(单选)”的回答上,仅有5.3%的学生选择“充分信任”,40.6%的学生选择“比较信任”, 而11.1%的学生选择“不信任”,43%的同学选择“除非不得已,不和他们打交道”。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高职生虽然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但在日常生活中,往往又缺乏对法律的必要的信仰。

3.有增强法律素养的愿望,但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很多学生表现出了对学习法律知识的较高的热情,乐于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法律知识,增强自身的法律素养。在问卷调查中,当问及“如果学院系统开设法制教育课程,你的学习态度会是什么?”,23.8%的学生选择“很认真地学习”,66.8%的学生选择“和其他课程一样”, 9.4%的学生选择“不想学”。 当问及“你认为现在开设的《法律基础课》要如何上?”32.8%的学生选择“尽可能介绍社会生活的法律法规”,51.5%的学生选择“从案例说明相关法律理论,类似于《今日说法》”, 9.8%的学生选择“按照教材的内容和顺序进行教学”,5.9%的同学选择“最好取消,影响专业课程的学习”。 在“你更乐意接受哪一种方式学习法律:(可选两项)”的回答上,18.1%的学生选择“课堂学习”,36.8%的学生选择“参加法制讲座,收看法制节目”, 12.9%的学生选择“自主学习”,24.9%的学生选择“参加法律旁听、法制宣传等活动”,7.3%的学生选择“其他”。 在“你生活中的法律知识从何而来?(可多选)”的回答上,31.3%的学生选择“电视、网络上”,20.6%的学生选择“书本、杂志上”, 27.4%的学生选择“学校教材与老师讲授”,10.8%的学生选择“家庭的影响”,9.9%的学生选择“其他”。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高职生有增强法律素养的愿望,但由于其自身未形成良好学习习惯,自觉性不足,一旦无教师引导,则不能主动学习法律知识。

4.对法律现象的价值判断上,大部分同学判断正确,而也有部分同学比较模糊,缺乏理性判断。在“某人捡到一钱包,内有2000元,你觉得应该怎么做?”的回答上,61.4%的学生选择“寻找失主”,21.8%的学生选择“这是违法行为,应交给有关部门”, 而16.8%的学生选择“反正没人看见,自己要了”。 在“如果你和别人发生争吵,那人要动手打你,此时你会”的回答上,68.7%的学生选择“进行正当防卫,并报警”,11.4%的学生选择“向旁人求救,希望能拉开对方”,10.94%的学生选择“试图制止对方,不行就逃跑”,而8.96%的学生则选择“回击,并打到对方无力还手为止”。从调查中,笔者了解到高职生比较关心国家法治的进程,也能比较自觉地学习法律理论知识,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实际生活中,他们具有强烈的权利本位主义.更多地强调享有权利,而忽视义务的承担。现实中,当自己的切身利益与法律正义产生冲突时,他们往往选择前者。

四、增强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对策

高职生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才能更好的胜任未来的工作。提高高职生的法律意识,是引导和保障高职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目前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与社会需求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当务之急是采取有效方式增强高职生法律意识。增强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需要发动学校、社会、家庭多方力量,调动各种积极因素。结合台州市高职生特点,齐抓共管,培育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真正实现高职生法律意识的有效提高。

1.依法治校,为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营造一个和谐的校园环境

高职院校的学生线工作人员除了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外,还要具备强烈的法律意识。实行“依法治校”的有效管理模式,在对高职生的日常管理中,做到“以法办事”,实行校内申诉制度、听证制度、校务公开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和学代会制度等,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使高职生从一开学,就认识到学校规章制度和纪律的约束力,体验到依法办事的氛围,从而自觉遵守法律和校级校规。依法开展学校的各项工作,依法管理,使师生的合法权利都得到保障,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惩处和遏制,被侵犯的权利得到救济。理顺学校内各方面的关系,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利。

做好高职院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调查中发现,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和台州科技职业学院各有二十多个社团。从学生线工作人员和社团负责人的访谈中得知,高校中的学生社团是在校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自愿组织起来的组织,有些社团的工作存在松散的现象。学生线工作人员要加强社团的管理,使社团能够依法自我管理。在学生参与社团活动的过程中,倘若出现侵犯他们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教育他们能够用合理的方式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投诉,增强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从而就会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提高高职生的法律意识。

2.加强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高职院校法律课的教学质量和水平

提高高职院校法律课的教学质量和水平,关键在教师。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掌握高职院校法学教育规律,还要掌握高职生成长规律,并且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和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针对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教师不足的状况,一方面要广泛开展教师培训和进修工作,另一方面要积极组织教师开展集体备课等教学研讨活动,相互帮助,共同进步。各个院校还可根据各自条件,聘请法院、公安等单位的专家来校讲课。通过培训和进修,加强任课教师的法律素质,形成一支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任教师为主体,同时聘请一些长期从事法学教育工作和司法实务的兼职教师为补充,组建高质量的法学教师队伍。

3.完善和创新《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

目前,高职院校的法制课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的法律部分。教学大纲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宪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诉讼法等内容。课题组对台州科技职业学院2011级和台州职业技术学院2011级的法律课开设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发现,台州科技职业学院《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学时数为48节,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学时数为45节。大量的法律知识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留给法律教学部分较短的课时是难以应付的。在有限的时间内,我们不可能把所有的法律知识都教给学生,我们必须在全面介绍法律基本知识的前提下,对教学内容进行优化组合。

要改变传统的教学理念,不要把法律课当作是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的传授课,要从传授法律知识向重点培养高职生法律意识方面转变,要在教学中注重对他们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教师要重视教学方法的研究,在分组讨论式的教学方法的基础上,利用多媒体等先进教学手段增强课程的灵活性,多搜集与课程有关的“今日说法”的视频,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可以根据各个部门法的不同特点选择不同的各具特点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是法律课常用的教学模式,要选取与学生生活学习密切相关的案例。可以把两节课要讲的知识点编成一个综合性案例,在讲课的开始由学生思考,带着问题去学习,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还可以采用模拟教学法,在老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案件的原告、被告、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诉讼参与人。通过此举,可以将单调的法律理论知识形象地展现在学生面前,从而增强他们的学习兴趣,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还可以采用网络热点案例讨论、参加法院审判旁听等方式提高教学效果,培养高职生的法律意识。

4.加强作为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法律课的学习。

课题组对台州职业技术学院2011级和台州科技职业学院2011级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见表1和表2:

表1 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法律课设置一览表

资料来源:2011级人才培养方案

表2 台州科技职业学院法律课设置一览表

资料来源:2011级人才培养方案

从表1和表2中,可以看出两所学校都设置了与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的学习,这就要求教师除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外,还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践行“工学结合”的有效教学模式,使学生“在做中学,在学中做”,这样就能极大地提高教学效果。教师要重点讲授一些与专业紧密联系的法律知识,使课堂教学更贴近高职生的实际情况,为他们将来走入社会奠定基础。教师要坚持把把教书与育人有机结合起来,专业课教学与法律意识培养结合起来,有意识地把专业课知识与法律意识衔接起来,将法律意识的培养渗透到所有专业课教学中去,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意识培养氛围,使学生接受潜移默化的法律教育。

从表1和表2的数据中,笔者认为开设全校范围的法律选修课是很有必要的。虽然两所学校都设置了与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的学习,但有很多专业除了《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之外,没有其他法律课的开设。在“你认为学院有无必要增设《劳动法》作为选修课?”的调查中,18.4%的同学选择“没有必要”,而81.6%的同学选择“有必要”。课题组对台州市许多企业家进行了访谈,从访谈中得知,企业要求学生重点掌握合同法、劳动法以及保险法的相关知识。人才需求和岗位职业能力是人才培养工作的逻辑起点,在学生毕业找工作的时候,签合同应该怎么签?劳动合同中的保险具体指的是哪些?针对这些与毕业生息息相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模块教学法,由法律专业教师认真调研,编成《高职生必备法律知识读本》,内容主要涉及合同法、劳动法、公司法和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然后把“高职生必备法律知识”作为选修课在全校范围内开设。这样就可以极大地提高同学们的学法积极性,从而进一步提高高职生的法律素养。

五、结束语

高职生是我国未来的建设者,其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增强高职生法律意识,可以预防和抑制高职生违法犯罪,使他们在将来的工作和学习中依法办事,从而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笔者从事了十年左右的法学教学工作,在本文中联系自己的教学实际,在借鉴目前国内其他教师关于高职教育经验的基础上,认为高职院校法学教育应更加贴近学生职业领域,进一步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践行“工学结合”的有效教学模式,使学生“在做中学,在学中做”,从而增强法律课的教学效果,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希望能为高职生的素质教育贡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0-51.

[2]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EBOL].(2002-10-21).

[3]黄永明.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刍议[J].河池学院学报,2006,26(4).

[4]冀建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法律知识的教学方法探析[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8(11).

[5]苏建永,樊传明,吴兆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1月第一版

[6]杜冰.增强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路径探讨[硕士学位论文]. 石家庄:北师范大学,2008.

篇6

关键词:法制;教育;高职

1 在高职院校中进行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随着科技发展,学生获取信息的途径也在不断增多,很多外来文化以及网络文化的冲击都会影响学生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由于学生是非辨别能力有限,容易上当,其外在表现便是少数学生有犯罪倾向,学生犯罪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缺乏法治意识,法律观念淡薄,不清楚犯罪可能会引起严重后果。在高职院校中进行法制教育能够使学生全面了解法律知识,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并以此约束自己的日常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学生发生犯罪行为。高职院校的学生毕业之后直接进入社会,其法治意识的高低能够直接体现我国的法制教育水平。加强法制教育,是增强我国民族凝聚力,提高综合国力的重要手段。因此,在高职院校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问题的解决

首先,从宏观角度而言,强化校园整体的法制教育气氛,让学生频繁地接触、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沉浸在法制教育的熏陶下,相信学生的法律意识会潜移默化地逐渐形成,自然其自我保护意识会增强。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法制讲座是营造法制教育氛围的首选。关于法制讲座的细节问题,我们认为法制讲座的主题应该切合高职学生的特点,并且要呈现多元化的特色。为了吸引学生积极参与法制讲座并能真正的获得法律知识,而不是为了应付学校的考勤等,我们认为法制讲座的形式应注重互动性,鼓励学生思考并试图解决身边类似的案例等。同时为了让学生的所学转化为实际的自我保护能力,法制讲座的内容应该源自于学生的实际生活,突出适用性的特点。

第二,重视校园内法律知识的传播与普及。校广播台、宣传栏、校报、学生社团等都是法律知识传播与普及的良好载体,我们应该加以充分地利用。例如,广播台可以设计一档节目,介绍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并请学生参与现场讨论、交流。校报也可以开辟新版块,刊登典型的案例向读者征稿――该案该如何解决。学生社团联合会也可以引导组织成立学生权益保护社团等,旨在为同学们提供专业的帮助与服务。

其次,从微观角度而言,高职院校的领导、专任教师、班主任包括辅导员和学生必须全员动员,参与到校园法制教育活动中。

第一,从领导层面来看,高职学校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学校的法制教育工作,对于已开展的相关活动要给予肯定和支持。同时,具体责任领导必须负责学校全面的法制教育工作,包括制定全年的法制教育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实施方案、具体的责任人等以保证全年的法制教育工作有条不紊。在具体的实施阶段,相关监督措施必不可少。

第二,就法制教育专任教师而言,我们认为首先必须了解学生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只有这样教师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而不是随意地敷衍。例如,对于在求职阶段的学生而言,他们最需要的是什么?他们最担心的是什么?怎么才能最大范围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如何签订用工合同?合同中的哪些条款必须注意?这是应该是我们教师思考的问题。对于在校学习的学生,如何防骗?如何保护自己的财物防止被盗?如何在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后进行投诉和索赔?同学们之间出现了纠纷或摩擦后应该怎么和平解决?相信教师们从学生角度出发,想他们所想,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法制观念、法律意识一定会有所提高。

第三,从班主任包括辅导员角度而言,我们认为班主任(辅导员)是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主要辅助力量,因为他们最了解学生。因而,为了给学生提供专业的意见及帮助,班主任(辅导员)应该加强自身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积累,使自己成为专业的“法律人”,这样才能在学生出现问题时给予正确的指导。例如有学生曾经咨询,在商场里逛街时摔倒受伤了,商场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有的班主任(辅导员)只会跟学生说,商场肯定要承担责任,但具体的缘由却无法细说。试想一下,如果该班主任了解我国相关的民法方面的规定,一定会从法理角度给学生解释清楚为学生请求商场承担责任增强自信。

3 完善法制教育的方案

就高职院校自身而言,完善法制教育除了要提升专业师资水平之外,还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从目标上看,法制教育的目标应该是培养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而不仅仅作为完成思想道德修养课程的教学任务。应该将法律教学独立出来,成为一门专门的专业基础课。其次,从作用上看,法制教育应该教给学生最基本、最常用的法律知识,告诉学生违反法律后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其人生发展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这是培养学生敬畏法律意识的关键,因此教学应该考虑实用性而非理论性。最后,从教学手段看,法制教育要充分考虑到高职学生的年龄、认知等特点,应该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

3.1 法制课程设计

在教学内容设计方面,高职院校可以考虑独立增加一门《高职学生法律常识教育》作为专业基础课程,由《治安处罚法》《行政处罚法》与《刑法》的基础知识构成,其他法规可以根据学校的专业设置自由增加,如金融专业可以增加《金融法》,保险专业可以增加《保险法》,组织专业教师编写校本教材。之所以选择《治安处罚法》《行政处罚法》与《刑法》基础知识为必修的内容,是因为从学生管理和社会管理的角度来说,这三部法规是高职学生最容易通过生活经验直观理解和记忆掌握的法律知识,也是高职学生最容易触犯的法律。考虑到高职学生的年龄、认知特点,纯粹讲理论是行不通的,也是没必要的。因此,课程具体内容的设计应该以法规结合案例分析为主,案例要选取高职院校发生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真实案例,这样才能触动学生,真正为学生所理解和接受。考虑到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应该将学校的规章制度与法律知识结合起来,强调学校的规章制度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守纪与守法之间的共同性,这样可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督促学生通过守纪来养成守法的良好习惯,提升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质量。

3.2 课外法制实践

法律知识的特点决定了法制教育仅仅进行课堂教学是远远不够的,高职学生的特点也决定了直观教育的触动会更深,对心灵的震撼会更持久。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必须坚持理论教学紧密结合课外实践活动,通过课外实践来深化和巩固理论教学的成果。因此,学校应加强与当地公检法机关的紧密联系,请公检法机关在学校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邀请主要从事少教工作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定期来学校开办讲座,以发生在身边的、直观可信的青少年犯罪的前车之鉴教育学生,帮助学生树立对法律的敬畏信念。学校还可以利用主题班会、团日活动、素质教育课等时机播放法制教育影片,组织案例分析大赛、法律知识辩论赛和模拟法庭等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巩固学生的理论知识学习,确保学生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能熟练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应该组织学生参观少管所,给学生以青少年犯罪方面最真实、最直接的观感,深入触及学生的灵魂,使学生知道不遵纪守法所要承担的严重法律责任,以及对人生的不利影响,从而不敢藐视纪律、法律,不致于违法犯罪。

篇7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活动;法律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7-0125-02

一、新生代农民工的内涵

(一)新生代农民工的特征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王春光教授在2001年首次提出“新生代农民工”这一概念,并于2002年将其修正为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他们是年龄在25岁以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村流动人口,他们与第一代农村流动人口在社会阅历上有着明显的差别;另一层含义就是他们不是第二代农村流动人口,因为他们毕竟不是第一代农村流动人口在外出过程中出生和成长起来的,而是介于第一代与第二代之间过渡性的农村流动人口。这里之所以将他们与第一代农村流动人口进行区别研究,是因为它们有着不同的认同、生活期望和行为。”[1]

新生代农民工的特征表现为:一是年龄较小,大部分在16岁到30岁之间,不同于第一代农民工;二是具有农村户口,不同于城镇居民;三是从事非农职业,以自己的工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四是大部分受过初高中教育,比第一代农民工受教育水平高。但新生代农民工也有第一代农民工的一些特点,如主要分布的行业是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住宿餐饮业、批发零售业及交通运输业;进城务工的组织性较差,多数由亲友、同乡介绍,有计划有组织有管理的比较少;工资收入水平偏低,在个人技能的学习和提高方面投入极少。

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上述特点决定了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弱势地位,使得他们在职业活动中的权益经常受到侵犯,且无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对职业活动中的法律界定

职业活动中的法律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2]。

这些法律规范实施通过法律手段,通过国家机器的权威,一方面保护从业者在履行本职工作中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限制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伤害他人、伤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范中与职业相关的内容,一部分体现在商法、民法等法律中,另一部分体现为专门的法律,如教师法、劳动法、公务员法等。

对新生代农民工来说,职业活动中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劳动法律关系方面。

二、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活动中权益受损的现状及原因

(一)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活动中权益受损的现状

1.劳动合同制度尚未获落实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通过职业活动实现劳动权益的重要凭证,它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如此重要的权利凭证,在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生活中却是罕见的。

很多新生代农民工对于劳动合同重要性的了解非常模糊,这种情况下,大部分人都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在没有劳动合同的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保障下,劳动者的经济权益将承受巨大的风险,受损时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这种劳动合同签订率比例低的状况在私营企业里尤其严重。即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常常由于签约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使得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中很难真正体现农民工的要求和意愿。鉴于劳动力市场的现状,他们往往只有签约或不签约的自由,很难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表达自己的要求。虽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条款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多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将合同以固定文本的方式制定出来,主要内容制定成格式化、定型化的条款,劳动者在这个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几乎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只有被动地接受用人单位的要求。此外,在用人单位强势主导下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些对劳动者很不利的条款内容并非写在主合同里而是写进合同附件中,使他们在并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承诺。更有甚者,采用欺骗的方式强迫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保护措施不足

新生代农民工较多的集中在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为了节约成本、扩大生产、增加利润,有些企业不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设施,达不到安全生产及卫生标准。农民工在危险环境下工作,休息休假也难以保证,劳动条件、劳动环境恶劣,缺乏必要的劳动生产安全卫生保护设施,存在严重的健康危机,工作风险增大。

3.社会保障缺位

“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已市民化的外来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比例只有4%和2.7%,而尚未市民化的农民工更不可能进入社会保险范围。”[3]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组织编写《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和其他劳动者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障权。但在实际生活中,城市工作多年农民工,始终享受不到城市居民所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这在城市里是职工普遍享有的保障,农民工则完全被排除在这些社会保障之外。

4.维权之路不畅通

由于劳动保护设施差,达不到安全生产的标准,新生代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或者出现职业病,甚至致残的情况时有发生。然而没有工伤保险,就得不到工伤保险赔偿,面对处处受到的权利侵害,他们的维权之路充满艰辛。

(二)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活动中权利受损的原因

1.自身原因

根据社会学家先生观察和概括,“中国传统社会的基层是乡土性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4]。在相对封闭的自给自足的熟人社会里,人们有纠纷时更多的是愿意通过熟人、有威望的人来居中调解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一方面是因为他们成长在缺乏普遍法律观念的大环境中,另一方面是因为他们整体受教育水平偏低,没有接受过较完整的普法教育,法律意识很淡漠,仅有的一点法律常识面对权益受损的现实远远不够,对职业活动中的法律,更是不知道,不了解,不信任。

2.外部原因

新生代农民工在职业活动中权益受损的外部因素,抛开法律体系不完善的因素,最重要的是政府和社会没有为农民工提供相应的法律教育服务,他们缺乏基本的职业法律常识,缺少依法行事、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所以,造成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活动中权益受损的重要原因是法律教育的落后。

三、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活动中的法律教育的对策

(一)设置合理的教育目标和内容

1.培养新生代农民工的权利意识

卢梭曾说过:“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5]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职业法律教育的重点是培养他们自身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职业活动中的法律教育,首先,要转变他们的错误观念,让他们懂得何谓权利,何谓义务。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享有各自的权利,都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让他们懂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让他们清楚地认识到法律赋予自己的这些权利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实现的。其次,要通过法律价值理念教育,培养他们的参与意识,提高他们对职业的归属感、认同感和责任感。

2.培养新生代农民工的程序观念

在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职业活动中的法律教育时,要强化他们对法律程序的了解,培养他们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时效意识”,教会他们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首先,培养新生代农民工的程序意识,让他们知道自己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时候必须按照法定的相关规则来进行,这个规则是法定的,必须遵守。有时候是因为不懂法律的相关规则而导致维权失败,并非是“法律无用”。其次,培养他们的证据意识,不仅要了解我国诉讼程序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还要让他们弄清法律上的事实和现实中的事实的区别,要让他们知道法律最终认定的事实是经过相关证据佐证的事实。再次,培养他们的时效意识,要让他们明白法律保护公民权利是有期限的,不是无期限、无条件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

(二)路径选择

1.自我教育

“自我教育,是指受教育者个体根据思想政治教育主体的要求和自我发展的需求,有目的、有计划、自觉地对自我提出任务,把自己作为认识和改造的对象,通过自我认识、自我选择、自我反省、自我控制等方式,提高和完善自我道德品质和思想政治素质,而进行的一种教育活动”[6]。

为了增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活动中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自我教育是一种有价值的教育方式。由于新生代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普遍较第一代农民工有提高,而且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强,因此可以通过媒体、书报、网络等传播途径,制作专题片、纪录片、专栏等方式对农民工进行持续、反复的影响,让他们能够很方便地获得这方面的知识和资源,帮助他们形成对自我职业发展的认识,对法律知识和理念的了解,对自己的职业活动中权利义务问题的清晰判断,从而提高依法做事依法维权的能力。

2.与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

对新生代农民工来说,各种实用技术培训以及再就业培训对提高竞争力是十分必要的。早在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作出的《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要求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在这种背景下,组织者应当抓住机会,把与职业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适当纳入职业技能培训中。聘请法律专业的老师、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或者处理大量劳动纠纷案件的仲裁员等专业人士,针对新生代农民工在职业活动中的现实需要,为他们讲解签订劳动合同、搜集证据和维权方式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和他们近距离接触,面对面地解答他们困惑的法律问题。

3.与法律服务相结合

据统计:“目前,全国建立法律援助机构3274个,各级工会法律援助组织6 269个,全国有近20万名律师,8万名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及数以万计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了法律援助工作,每年办理的涉及困难职工和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超过22万件,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和困难职工合法权益,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7]借助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活动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职业活动中的法律教育,可以使他们在具体案件中比照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触类旁通,更好地学习法律知识,领会法律精神。

参考文献:

[1]肖瑶,等.基于深圳市外来农民工医疗保险模式的研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0,(5):333.

[2]本书编写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147.

[3]王全兴,汪敏.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立法初探[J].律师世界,20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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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1.

篇8

年初以来,我局在开展“五五”普法和“三五”依法治县期间,以“十七大”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线,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大力开展法规条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简称“六进”)的学习宣传活动,充分认识到开展普法依法治县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结合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实际,我局重点围绕“法律进单位、法律进企业、法律进社区”等内容进行,以现场宣传咨询、网上宣传相结合,认真开展了普法依法治县工作任务,加强了劳动执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年初以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

至今,我局已成立了由局领导和股室负责人组成的工作小组,分片包干,明确任务,落实措施。经费上给予落实,人员上给予安排,工作中给予支持,为普法依法治县提供强有力的人力和物力保障。以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以加强劳动执法、促进就业为重点;以劳动保障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为载体;以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为平台;以法律“三进”为手段。强化落实、注重效果,紧紧围绕全县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任务,积极开展了普法依法治县工作。

二、积极开展“法规条例四进”活动,成效显著

(一)开展“法规条例进单位”活动,逐步提高法制化管理水平

结合我局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已组织相关人员在20__年1月汇编了《__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文件选编》,到至今我局积极开展“五五普法”、“三五依法治县”法制学习宣传教育工作,真正做到“四个有”:有组织、有计划、有教材、有考核。主要以发放教材自学为主,以集中老师讲解学习为辅。进一步提高单位干部职工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定期组织职工参加法规条例知识培训、轮训,增强干部职工依法维权、依法履行义务、依法承担责任的意识。

(二)开展“法规条例进企业”大力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实经营

结合着年初以来我局开展的《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工作,共发放相关的法规条例书籍、宣传单等资料近20__余份,以企业支持,职工参与的相关法规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培训,在企业中建立健全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规条例的学习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正确处理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关系。同时我局还利用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法规条例知识,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截至目前,参加企业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为539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91人,已收工伤保险费6万元;参加企业生育保险的职工人数为556人,已收生育保险费3万元;办理退休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资514人,月人均增资129.34元,合计月增加发放额6.8万元,发放社会养老保险金164万元。

开展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共6件,办结6件,涉及农民工人数143人,支付拖欠农民工资206.24万元;签订劳动合同296人,解除劳动合同14人;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1次,供检查用人单位13户,涉及劳动者1712人,赔付金额5.6万元;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参加报名190户,审查完成用人单位书面材料90户,涉及劳动者4451人。

(三)开展“法规条例进社区”,提高城镇居民参保意识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劳动 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五大保险条例和县委七届七次全会、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有效促进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及基本医疗五大保险扩面工作。于20__年4月3日,我局组织干部职工,积极配合第十八个税收宣传月活动,在县城文化广场,开展劳动保障法规宣传活动,共制作横幅2条,印发宣传单2700余份,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行了全方位宣传,现场接待群众1000余人次,营造了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舆论氛围,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并受到群众好评。

截至目前,开发公益岗位安排77人,事业单位补员招聘105人,扩大招商引资、大力发展我县企业吸收安置1201人,开发保安岗位实施就业234人,实行对零就业家庭援助100人。全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已达9424人,在职人数7584人,退休人数1840人。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664万元;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人数为9424人,收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4.06万元; 20__年一季度统筹基金专项检查全县18家定点医疗机构和6家定点药店,共计3次235人次的检查。城镇失业保险参保已经审批了8家527人,收缴个人缴纳失业保险基金3.7万元。发放失业保险生活补助4人8个月,共计3256元。

三、政务公开形式多样,涉及面广

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县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把政务公开工作当作一件大事、要事来抓,强化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我局主要围绕政策和决策抓公开。首先是对上级政策,只要是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必须公开;只要是需要社会监督的,必须公开;对凡是没有明文“秘密”要求的一律公开。在全面落实各项政务公开工作的同时,还突出狠抓了群众关注较多、反映较强、疑虑较多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公开,如涉及到民生问题的就业再就业、养老保险、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相关的政策法规条例做到必须公开。

今年,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形成了一些政务公开的有效形式,如政务公开栏、政务公开墙、政务公开窗和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等。编制了办事指南、相关业务办理程序等便民材料,构筑了我局政务公开的立体网络,使政务公开基本做到了家喻户晓。

四、开展普法依法治县活动中存在的困难

(一)普法依法治县工作面大,点多,线长,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着“小马拉大车”和顾此失彼的问题,普法依法治县工作不深入。

篇9

车险客服岗位负责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的理赔工作,主要包括接报案电话专线岗、查勘定损岗、报价岗、核赔岗、医疗跟踪岗、理算岗等岗位。

车辆发生事故报案后,由接报案电话专线岗进行查勘调度并跟踪处理过程和结果,同时,负责客户的电话回访工作;查勘定损岗负责保险车辆出险后的现场查勘和定损工作,核实出险标的,判断事故的真实性,查明出险原因,判定事故责任和保险责任,告知客户索赔流程和所需单证;报价岗指导和管理车辆零配件报价工作,收集价格信息,建立价格库,审核查勘定损岗位人员确定的损失,负责联系疑难案件或疑难配件的供货;核赔岗负责保险责任审定、损失确认、报价审核、损失金额的理算等工作,对展业人员进行风险控制和核赔实务的指导、培训,依据理赔情况,对承保政策提出建议;医疗跟踪岗负责查勘人伤案件,了解伤情,预估医疗费用,指导客户进行人伤事故处理和索赔,审核、管理人伤案件索赔材料,确定合理的人伤赔偿费用,建立和维护与医院、法院、伤残鉴定部门等的合作关系;理算岗负责理赔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送审、赔案缮制、理算和归档工作,审核客户的索赔手续,及时通知客户领取赔款,解答各方对赔案处理进展的查询。

车险客服部门依据保险合同对客户提出的索赔申请进行理赔。客户发生的经济损失有的属于保险责任,有的属于除外责任,即使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因多种因素和条件的制约,客户的损失也不一定等于保险公司的赔偿额,所以说,车险客服工作涉及到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是保险经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车险客服工作的质量,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与信誉,也关系到客户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配备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车险客服队伍,保质保量地开展车险理赔工作。

2车险客服队伍现状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各家产险公司都十分注重培养和建设自己的车险客服队伍,总体来看,目前的车险客服队伍素质偏低,成分复杂,学历虽基本在大专以上,但专业五花八门。这些人员到保险公司从事车险客服工作,一般是在老员工的带领下逐渐培养,还有保险公司通过短期培训快速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以适应车险客服岗位的需要。但由于这些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保险和汽车专业教育,导致在工作中起点低、成长慢,需要不断补充和完善知识结构。

3车险客服岗位人员合理的知识构成

随着车险理赔工作难度的增加和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对车险客服岗位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必须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

3.1职业道德与礼仪沟通知识

职业道德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随着车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车险客服岗位人员的职业道德也越来越被重视。客服工作作为车险业务的重要环节,客服岗位人员的职业道德尤为重要,这直接决定了客服工作能否干好,能否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提供车险理赔服务。

车险客服工作需要岗位人员同相关各方人员打交道,如客户、修理厂、服务站、医院、同行、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和司法部门等,这就要求客服岗位人员必须具备社交礼仪和谈判沟通的知识,以顺利地进行人际交往,顺畅地交流和表达自己的思想,也可促进保险公司同其他部门的交流、开展业务及宣传公司形象。

3.2保险知识

从事车险客服工作,保险知识是基础。保险知识包括保险原则、保险合同、保险条款、车辆保险特征、理赔流程、相关单证、保险核赔、赔付指标及风险控制等内容,这些知识是车险客服人员顺利开展工作的有利保证。

3.3车辆知识和车辆事故分析知识

车险客服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事故损失确定。损失包括车辆损失、人员伤亡损失和财产损失等。车辆知识是确定车辆损失的基础,主要包括车辆构造、车辆电器、车辆维修、诊断检测等知识。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定损时,首先要确定事故导致了车辆哪些构件损坏及损坏的程度,然后根据损坏程度判定零部件是修复还是更换,修复要考虑采用哪些修复方法及其工时费用,更换要考虑零配件的市场报价,最后对修复好的车辆进行检测。通过确定损坏构件、维修费用、零配件价格等最终确定车辆损失。

由于车辆设计和制造技术的发展完善,加之电子技术在汽车上的普遍应用,现代车辆的结构性能日趋合理,车辆本身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逐渐减少,而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交通事故则在迅速增加。掌握事故分析的知识有利于客服岗位人员确定事故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准确识别故意事故和意外事故,以有效遏制保险诈骗、降低赔付率。

3.4人伤鉴定与赔偿知识

车辆事故损失除车辆损失外,往往造成人员伤亡损失。交强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的理赔都需要考虑人员伤亡费用的赔偿。人员伤亡费用一般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必要的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丧葬费等。对人伤鉴定与赔偿一般需要掌握人体结构、医疗救治、药品分类、伤残鉴定及赔偿标准等知识。

3.5法律知识

从法律角度讲,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保险人同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需要用法律来维护。车险客服岗位人员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包括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3.6其他知识

车辆客服岗位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还应掌握摄影、绘图、驾驶及计算机等相关知识。现场查勘时对现场状况、证据、相互位置及损失部位等的拍摄需要摄影知识,摄影知识包括拍摄方法、拍摄角度、拍摄距离、拍摄技巧和接片技术等内容。对现场各元素相互位置的确定有时也需要绘制草图,虽然对草图不要求必须工整,但内容必须完整,尺寸数字要准确,物体的位置、形状、尺寸、距离的大小应基本成比例,这就要求客服岗位人员具备一定的绘图知识。除此之外,客服岗位人员还应具备车辆驾驶、计算机应用等能力。

国务院23号文件以来,保险业在国家经济社会整体布局中的定位更加清晰,社会各界对商业保险在现代经济社会中重要作用的认识逐步提高,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逐步改善。各产险公司应坚持“保户至上,信誉第一”的经营理念,遵循“重合同、守信用”的车险理赔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提供车险理赔服务,防止“拖赔、惜赔、无理拒赔”和“错赔、乱赔、滥赔”等失信行为,扭转部分群众对保险业“投保易、索赔难、收费快、赔款慢”的负面印象。车险客服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产险公司应在加强车险客服制度建设和落实工作的基础上,全力打造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知识构成合理的客服队伍,提高车险客服工作质量,促进车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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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对重庆医科大学临床专业一系、二系、三系现有各年级学生,采取整体抽样调查方式,抽取600人发放问卷,回收有效问卷554份,有效回收率为92.3%。

1.2方法

问卷抽查法。问卷共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客观选择题,共10题,旨在了解被调查者法律基础知识水平;第二部分为认知程度调查,共3题,分别是“医患关系中医务人员权利及义务了解程度”、“执业过程中涉及法律问题认知情况”和“对医疗纠纷中合法行为了解程度”。根据1~10题检测结果将学生分为A、B两组,正确率高于60%分为A组(答对6题及以上),该组呈现“医学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较强”;正确率低于40%的分为B组(答对4题以下),该组呈现“医学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较弱”。1~10题内容摘自“执业医师法律法规考试”相关题目,内容涉及“医疗事故处理”、“执业医师行为”、“追究医疗刑事责任机关”、“《母婴保护法》知识”、“献血法立法目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报告时间”、“违犯《医师法》承担责任”、“《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内容”、“患者权利”和“确立脑死亡意义”。

1.3统计学处理

采用SAS9.1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用率表示,两组间比较采用kruskal-Wallis法,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医学生的法律知识掌握情况

在554份调查问卷中,关于医学法律理论检测题目中正确率超过60%的可视为“医学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较强”,共计205人(37.0%),该类问卷分为A组;正确率低于60%的为“医学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较弱”类,有349人(63.0%),该类问卷归为B组。

2.2对医患关系中医务人员权利及义务了解程度

在554份收回的调查问卷中,对医患关系中医务人员权利及义务见表1。kruskal-Wallis检验,A、B两组医学生医患关系中医务人员权利及义务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75.8271,P<0.01)。被调查医学生“医学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较强”组较“医学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较弱”组对医患关系中医务人员权利及义务更明确。

2.3对执业过程中涉及法律问题认知情况

医学生对执业过程中所涉及法律问题的认知情况调查结果见表2。kruskal-Wallis检验,A、B两组医学生职业过程中涉及法律问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281.4868,P<0.01)。“医学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较强”组较“医学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较弱”组的医学生对执业过程中涉及法律问题更清楚。

2.4对医疗纠纷中合法行为了解程度

关于医疗纠纷中合法性为了解情况。kruskal-Wallis检验,A、B两组医学生“医疗纠纷中合法行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72.7097,P<0.01)。“医学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较强”组较“医学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较弱”组对医疗纠纷中合法行为认识更为清楚。

3讨论

3.1强化临床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必要性

首先,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有利于应对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素养偏低的状况。当前临床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情况堪忧,本课题问卷结果呈现,在554份返回的有效问卷中,有205人(37.0%)属于“医学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较强”,349人(63.0%)医学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薄弱,如此情况不加以调整,可以预见,后者在未来的医疗卫生事业工作中将会面临巨大法律困扰。无独有偶,一项关于2014年某医科院校《医学生法律素养的调查报告》显示,68.7%被调查者属于“法律知识薄弱”,24.2%被调查者呈现“对法律知识初步掌握”,只有7.1%的医学生对法律知识达到掌握程度,这一结果较欧美发达国家相去甚远。伴随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法律素养必成为当代社会人的必备素质之一,医疗从业者的法律素养也将是其开展工作的必备素质之一,必须强化临床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其次,强化法律意识教育,是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临床医学专业的学生绝大多数毕业后将投身医疗卫生事业,执业过程中不免会遇到涉法问题,良好的法律意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是其日后开展工作的必要能力。本课题调查结果显示,医学法律基础知识较好的同学在关于“医患关系中医务人员权利及义务”、“执业过程中涉及法律的问题”和“医疗纠纷中合法行为”等问题的认知程度上都显著好于另一组学生,在全面提高学生临床综合能力基础上增强其法律意识,有利于医学生今后的职业发展。

3.2临床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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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务院“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实施和推进,我国将迎来新一轮的大学生创业浪潮。然而,相对于基数庞大的大学毕业生,我国大学生的创业率并不高。麦可思的《2014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13届大学毕业生创业率为2.3%,比2012届和2011届分别高出0.3%和0.7%。同时,我国大学生创业的成功率也极低。中国就业促进会副会长陈宇表示“应届大学生创业成功率仅千分之五”。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大学生创业中的“双低”现象,除了众所周知的资金和经验问题,通过梳理创业者的成功和失败经验,笔者发现法律风险的存在及防范机制的欠缺也是比较重要的问题。因此,识别创业中的法律风险,构建合理的风险防范机制,无疑是提高大学生创业积极性和成功率的重要途径。

 

一、大学生创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创业法律风险是指“创业者在创业活动开展过程中,由于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者由于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不能做出有效应对,或者因为外部法律事件的出现,而使创业活动遭受损失、承担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①。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但在市场竞争中,创业的法律风险却不会因为创业者是大学生而“一路绿灯”。笔者所在的课题组通过对收集到的大学生创业失败和纠纷案例的分析发现,大学生创业过程中遭遇到的法律风险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创业组织内部的法律风险,这类法律风险包括大学生选择不同创业组织形式所面临的风险。我国法律规定了公司、合伙、个体户等多种形式,每一种形式在设立程序、债务承担、税款缴纳等方面的规定不同,创业者所承担的风险也不同,如创业者选择个体户形式,在债务上将面临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法律风险,包括与内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企业发展过程中因融资可能引发的担保风险,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经营和管理中可能遭遇的风险,以及作为一个法律“拟制人”因违法行为可能承担的行政法、刑法上的法律责任风险。二是创业组织外部的法律风险,这类法律风险主要是外部合同风险和侵权风险。外部合同风险是与外部其他组织发生合同关系时可能导致的违约风险,侵权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未经允许在自己的产品上标注他人注册商标等行为;侵犯消费者权益,如作为生产者的创业者向消费者出售伪劣产品致使其身体受害等行为;侵犯他人的肖像权、荣誉权等,如创业实体为了在竞争中获胜故意捏造谣言损害对手形象。

 

二、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大学生创业者的自身原因

 

笔者自编了《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调研问卷》,问卷共18题,主要考查受访者对创业问题的一般认知程度、所在学校的创业法律教育实施情况、对创业法律和政策的了解情况及创业法律的应用情况。课题组向宁波5所高校发放了问卷,共发放300份,回收276份,其中有效问卷248份。笔者注意到,87.94%的学生“不太清楚”或“完全不清楚”创办企业的相关程序,83%的学生不清楚企业创设形式的区别,56%的学生不知道国家关于在校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在创业最担心的风险当中,法律风险远远落后于融资、市场等风险。这表明,实践中创业者基本法律知识欠缺问题非常突出。在我国市场经济日益强调法治化的背景下,大学生创业的全过程都必须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创业者如果不知法懂法,不按法律合法经营,不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必将使企业陷入困境。然而,当前创业者更关注资金和市场,缺少对法律和法律风险的认识和关注。“这一点充分体现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费用的支付水平上。据统计,美国企业支出的法律风险防范费用平均占企业总收入的l%,中国企业为0.02%。如此低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必然导致法律风险的频繁爆发,且直接缩短企业的平均寿命。”②

 

(二)创业环境的法律保护因素

 

自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第一次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创业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为引导大学生创业,接连颁布有关法律法规,出台大学生创业的各种优惠政策,极大地促进了大学生创业。笔者以浙江省关于大学生创业法律的相关规定为例进行分析,发现该省关于大学生创业的相关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第一,积极推进创业教育,鼓励大学生参与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班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发放补贴。例如,宁波市规定,在甬高校如有条件可挂牌成立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同时试点创业教育学分制,开设“创业人才孵化班”,以完善创业教育体系。对参加创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的补贴1300元/人,成功开设企业的再补贴1000元/人,参加创业实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补贴2500元/人。第二,有效整合资源,搭建“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大学生创业园”等创业扶持平台,通过平台的聚焦效应给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各项便利和优惠。例如,杭州市对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等方面“一站式”服务,并规定新成立的大学生企业进驻园区2年内可免费使用50平方米的经营场地。宁波市也搭建了21个创业平台,让入驻创业孵化平台的企业享受各种政策。第三,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主要集中在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经营场地租赁补贴、自主创业税收减免、创办企业相关费用减免等方面。例如,杭州市规定对创业者的贷款利息给予50%的补贴,宁波市给予100%的补贴。第四,鼓励大学生利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介灵活创业,对于网络创业者,杭州市和宁波市均规定可享受5000元补贴。与其他省份相比,浙江省关于大学生创业的法律内容较广,政策扶持力度也比较大,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如下缺陷。

 

1.有关大学生创业的法律不完善,法律保障不到位。一是创业法律规定散见于各个文件,立法层次偏低。以杭州市为例,涉及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有《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免除大学生在杭资助创办企业相关费用的通知》《杭州市大学生创办企业费用免除办理流程》《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无偿资助资金操作办法(试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在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等。二是在融资税收等关键问题上,法律的扶持力度受限。例如,在创业阶段,大学生急需资金扶持,尽管目前各地政府都提高了贷款额度,但还是设置了一定的门槛。宁波市大学生创业虽然最高贷款额度达30万元和50万元,但做了企业担保和企业类型及贷款年限上的严格限定。

 

2.缺乏专业法律运行资源支持,法律应用上不给力。大学生创业过程中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如何运用法律,保障自身权利,规避额外法律责任,是摆在创业大学生面前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所谓法律应用,“就是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以独特的法律思维方法,分析和解决现实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种实际问题”③。法律应用是一个人所具备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实践的综合体现,是日积月累系统化、专业化训练的养成成果,最终得以用法律思维和法律知识解决问题。可见,即便是法学专业毕业的大学生,他们所具备的法律应用能力也需要在法律实践中不断得到提升,更不用说非法律专业的创业大学生了。大学生创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对大学生各项能力的极大考验。创业过程中,创业者对内要进行企业管理,对外要进行市场开拓,虽然说整个创业过程都应该在法律的轨道中运行,但有一些法律问题是非常专业的,如涉及诉讼或者非诉讼的法律纠纷等,如果由创业者本人来完成,往往既耗时又耗力,事倍功半。

 

三、完善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一)内部免疫系统的建构和完善

 

1.强化创业法律教育。创业法律教育是创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学中必须重视教育目标、课程体系和教育方法。第一,设置教育目标。创业法律教育目标是构建创业法律课程的前提,它决定了施教者选取什么样的内容和项目、采用何种方法和手段对创业者开展创业法律教育。创业法律教育应包含两个目标:一是共性目标,即将创业法律教育作为创业基本素质教育的一部分,普及全体学生,旨在强化全体学生的创业法律意识,培养创业法律思维,并在全社会形成合法创业、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二是个性目标,即以有创业意愿的少数学生为重点,对他们实施有针对性的创业法律应用教育,主要培养他们的法律实战能力。第二,构建课程体系。创业法律课程体系是培养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的基础,其主要内容应涉及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能力,可在“两课”授课(如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有关法律的讲授中,可以有意识地突出与创业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传授)的基础上,积极开发关于创业法律的慕课,利用慕课灵活不受限的特点供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在线学习。第三,选取教育方法和手段。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不应局限于理论教育,必须突出其实践性,因此除了传统的课堂授课之外,还可通过设立创业法律咨询工作室或者创业法律沙龙的形式,帮助解决大学生创业中具体的法律问题,提高教育实效性。

 

2.实行创业法律知识准入门槛制度。督促创业大学生自觉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促使其合法创业、合法经营,不仅有利于增强大学生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提高创业成功率,还有利于培养大学生新兴公民群体的法律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因此,可以率先在大学生创业群体中实行创业法律知识准入门槛制度。正如我国在驾照考试中要求申领者必须参加关于驾车理论、道路安全法规等的最低课时学习及理论考试一般,要求大学生创业者在申领营业执照前也必须达到一定课时量的与创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习,并通过考试或者考核的方式进行效果评估。

 

(二)外部支撑系统的构建和完善

 

1.完善大学生创业法律,规避大学生创业“立法”上的风险。首先,制定一部促进大学生创业的基本法。当前有关大学生创业的法律保护层次低,大多是政策性的规则,缺少系统性和完整性,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基本法律保障大学生创业,笔者在此姑且称之为“大学生创业促进法”。“大学生创业促进法”应以保障大学生创业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强调大学生创业自由、国家支持及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至少应包含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创业管理与服务、创业教育与培训、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其次,完善大学生创业相关法律。重新梳理现行法律,对不利于大学生创业的法律制度进行修订或者删除,在法律效力上与当前国家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业的要求保持一致,消除大学生创业中的法律障碍。目前亟待修订的主要涉及担保法和财税法等法律制度、创业教育和培训法律制度、创业激励法律制度等。

 

2.建立创业法律援助制度,规避大学生创业“用法”上的风险。懂法守法是现代创业者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但检验创业者是否懂法守法的最终落脚点体现在“用法”上,即创业者能否依法经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如前所述,法律应用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活动,一旦陷入具体的法律事务,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创业活动还涉及企业管理、市场开拓、资金安全等诸多专业问题,对创业者的能力和精力提出了挑战,再让其从事专业性较强的法律实践,难免分身乏术。故而,在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专业法律问题,可以参考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该制度的一个关键特征是由专业的律师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受援人不需要支付费用。大学生创业群体从某种角度上来说也是弱势群体,尽管他们自身具备一些优势,成功创业的可能性比较大,但也面临着创业失败的危险,失败意味着自身无保障甚至负债。因此,将创业大学生纳入受援人范围,不违背法律援助制度的精神。此外,从鼓励大学生创业的角度,引入法律援助或者借鉴法律援助的某些方面也是可行的,具体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尝试:第一,关于法律援助的时间和收费问题。法律援助可以应用于创业的全程,但在收费上应该有所区别。创业者在设立创业组织阶段,主要涉及的法律业务是对拟将经营企业的合法性评估及注册登记等,不仅不可能产生盈利,反而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所以对这一阶段的法律服务不应收取费用。创业组织设立完成后,意味着创业者正式进入了创业轨道,但要让其成功运作,还面临各种挑战,为了提高新企业的成活率,可以考虑在其成立的一定时间内(如一年)给予法律援助。比较可行的援助方式是以企业法律顾问的形式介入,但在收费上给予优惠,如可以由企业承担一半。对于企业终止阶段的法律援助,应根据企业终止原因的不同在收费上予以区别。因企业客观原因且无法律上的过错(如经营不善倒闭)导致企业终止的,应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但因企业自身原因(如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导致企业终止的,可以提供收费的法律帮助。第二,关于法律援助的范围。主要包括法律咨询,企业日常经营、交易合同的审查,法律纠纷处理,协助企业建立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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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

一、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常见问题

1.就业平等权得不到保障,歧视现象严重

众所周知,劳资双方地位上的不平等,使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就劳动关系自身特点而言,其具有从属性。劳动关系虽然是依据平等的关系建立起来的,但一旦建立,劳动者即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形成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这种从属性的关系使劳动关系脱离民事关系。因此,无论在劳动力市场整体还是在微观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处于不平等的状态。特别是女大学生就业因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歧视问题,就更是困难重重。

导致就业歧视现象在我国大学生就业市场中泛滥,使大学生就业平等权受到严重侵害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近年来高校扩招而导致大学生就业市场的供大于求、地方政府和部门就业政策的缺失、用人单位的效益至上观念和不理性的用人理念,大学人才培养存在问题等等,但是,从根本上讲,其主要根源是法律规制的不足。

2.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签订,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的核心,事关劳动合同者权益保护。因此,《劳动法》第16条、19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用人单位受降低用工成本的利益驱动,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解雇成本的法律责任,规避劳动合同的签订。由于缺少书面劳动合同,在争议处理时,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此外,有用人单位以就业协议签订代替劳动合同签订,规避自身责任。事实上,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性质截然不同,就业协议仅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达成的用人单位同意接收毕业生的承诺,并不涉及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其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显然,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才是真正就业的法律体现。否则,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就容易受到侵害。

3.大学生实习期间工伤难于认定

在大学生实习期间,一旦出现工伤,如何进行事后救济,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对大学生合法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已成为专家学者们关注的热点。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意外伤害,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我国法律对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还没有专门的规定。在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严格意义上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能适用《劳动法》,不能通过工伤赔偿获得救济。实习生也不具有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二、大学生就业权利法律保障及完善

1.完善《就业促进法》,保障平等就业权

《中华人们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应该说是就业受歧视的劳动者的福音。它采取多项措施促进劳动者平等就业,无疑是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新的权利保障书。然而,由于《就业促进法》不是专门的反就业歧视立法,故对就业歧视的一些专门性问题未作规定或规定不足。例如,未对就业歧视进行明确的界定,对就业歧视的列举,虽然之后加了“等”字,但列举范围仍未涵盖常见的就业歧视,尤其是常见的乙肝病毒携带者遭受歧视等问题。另外,行政执法不足,《就业促进法》出台之后,该法虽然规定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但是似乎仍未明确这种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处理就业歧视的职责,也未明确在这种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中建立处理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更未规定监督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在《就业促进法》出台之后,虽然规定了受歧视者可向法院提讼,但对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等都未作专门具体的规定。这些仍然会给处理就业歧视的司法实践带来不便。

2.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法律,尤其是《劳动合同法》,为防止企业滥用,对企业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权的行为,对其单方解除权的行使,作了种种限制性的规定:(1)限制了试用期的约定次数,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不得重复约定。(2)规定了试用期的劳动报酬,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此外,由于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3)规定了试用期的具体期限。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4)《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试用期内劳动合同解除条件。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

3.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安全

实习生与企业之间应该是一种劳务关系,应适用民事法律,按一般民事侵权来处理。但鉴于目前毕业生实习的情况增多,要更加有效的保护大学生利益,我国应该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把实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事故纳入工伤保险体制。这样,既维护了学生的权益,也为学校和实习单位分担了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有利于消除企业的顾虑,调动他们接受实习学生的积极性,为深入进行的高等教育改革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为人才培养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

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法律对大学生就业的保障作用,不仅仅体现为事后的救济,更多的是要事前预防。因此,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尽快完善法律条款,尽可能为大学生就业创造宽松的环境;同时,高校要加大对劳动保障法律知识的宣讲力度,督促大学生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及对大学生利益的损害,更加有效地保护大学生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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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在大学生就业制度改革走向社会化、市场化、法制化的今天,面向大学生开展就业法律素质培养,使其提高法律意识和增强法制观念,是防范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被侵权和引导大学生遵纪守法的有效途径。文章通过分析在大学生就业指导中构建法律素质培养体系的重要性及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提出从树立正确观念,重视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制订科学的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计划,丰富就业法律素质培养的方式及内容;建立大学生就业法律咨询援助机构等方面来构建大学生就业指导法律素质培养的体系。

[论文关键词]法律素质;职业发展;培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竞争日益加剧,就业形势日趋严重,已经为大学生就业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然而在大学生就业发生改变,人才培养模式走向市场化,当就业率成为衡量一所高校办学效果和专业未来发展的重要依据时,全国各大高校在对大学生开展就业指导时,基本上强调就业观念和就业技巧的培养,时常忽视了法律素质的培养。一方面,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法制安全意识淡薄的特点,设置收费陷阱、扣证陷阱、试用期陷阱、培训陷阱等,侵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很容易被卷入劳动纠纷中。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大学生不懂法、不知法,心存侥幸,不能做到诚实守信,而走上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因此,在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加强法律素质培养是大学生学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是高校提高就业指导效果和完善就业指导职能的需要,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在大学生就业指导中构建法律素质培养体系的重要性

(一)构建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体系是帮助大学生学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大学生就业逐步走向“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市场模式,各种招聘活动和形式不断涌现,用人单位参差不齐,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匮乏、维权意识淡薄等弱点,屡侵大学生合法权益。因此,在大学生就业指导中构建法律教育体系,帮助大学生了解法规、政策、树立法律意识;学会辨别就业过程中出现的虚假现象,以免上当受骗;用法律的理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二)构建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体系是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就业价值观的需要

在近几年的毕业季里,一些大学生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工作职位,增加自己的求职“资本”,铤而走险,私刻公章伪造荣誉证书、等级证书或是职业资格证书,而这种行为一旦被用人单位发现,不但会失去这份工作,而且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大学生不能诚信就业,一方面是由于就业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是由于就业法律知识匮乏所致。

(三)构建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体系是高校提高就业指导效果和完善就业指导职能的需要

2011年我国高校毕业生总数达到660万人,2012年更是达到了680万人,呈明显上升趋势。大学生本人、高校及社会的压力不断增加,就业率也成为评价一所高校的重要指标。为了提高就业率,帮助毕业生就业,许多高校都将大学生就业指导内容偏向就业观念和就业技巧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教育。在法制化、市场化经济下,在机遇与挑战并有的形势下,要让大学生顺利地、正确地、满意地就业,高校在对学生开展就业指导时应当顺应时展的需求,加大法律教育,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教育体系,指导学生依法就业和学会自我保护,从而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为社会培养合格的人才,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的建设。

(四)构建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

当依法治国方略确定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各行各业都已纳入法制化的轨道。目前,高校毕业生人数不断增加,他们已成为社会就业和经济建设的重要主力军之一,大学生就业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大学生初次就业经验不足,与用人单位相比应属弱势群体,也常常因法律缺乏而被侵权。然而,大学生就业事关一个人,一个家庭、甚至一个地区,如果处理不好或是不及时,也是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问题。因此,在大学生就业指导中构建法律教育体系在当前的就业形式下具有现实意义,尤为重要。

二、大学生就业指导中法律素质培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生就业指导中有关就业法律的课堂教育投入不足,形式单一

目前,许多高校在教学计划中给予法律知识教授的比例极少,学生得到的法律知识渠道非常有效,多数学生仅仅是在《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上对法律有所涉及性的学习,而且该门课程大一就开设,课时少,学生都不重视。在就业指导课中,关于就业法律教育也往往只有一两节课时,其中还包括就业安全教育和社会保险知识教育,就业法律知识的讲解往往一带而过。其实,教育大学毕业生依法就业、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是一两天或一两节课所能做到的。

(二)高校在开展就业指导时,定位存在一定的偏差

目前许多高校为了提高就业率,帮助学生就业,几乎将所有就业指导工作的重心放在了就业观念和就业技能方面,而没有指导学生如何掌握劳动法律法规,没有教学生怎样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模式下,很多大学生能就业,但不能安全就业,因为他们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或是不懂得自己的一些就业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三)大学生就业指导法律素质培养的师资力量有限

目前,许多高校负责大学生就业指导的教师主要由就业指导中心的教师和辅导员老师组成,这些教师学科背景各种各样,平时也常常忙于日常事务,很难有时间静下心来研究相关法律知识,就更难针对性地为大学生提供法律指导,这完全不符合师资职业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大大制约了就业法律的指导效果。

(四)大学生对学习就业方面的法律知识不重视,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

近年来,为了保障大学生就业工作的有效开展,国家和各地方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完善大学生就业市场。然而许多大学生对这些法规政策知之甚少,从思想上就根本不去关心,不知其重要性,不知这些法律与自己的关系,对自己有哪些帮助,造成许多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不知怎样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甚至合法权益被侵犯都不知道。同时,由于个别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在就业过程中,求职心切,铤而走险,通过造假的方式增加自身就业资本,从而让自己顺利就业。而对这些行为,许多大学生都声称自己只知道这是欺骗,没想到这是违法的,不知道能产生严重的后果。

(五)当在校大学生或是刚走出校门的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时,无法得到高校或母校的帮助

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由于自身原因,当其遇到法律纠纷时,不知道自己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哪些法律救济,应该去找谁帮助自己,因而使其陷入茫然之中。这时,作为大学毕业生坚强后盾的高校应该为毕业生提供任何帮助。在我国各高校中均未建立专门服务于大学生的法律咨询援助机构,认为只要学生顺利就业即可,没有从坚持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出发,没有能意识到只有为毕业生提供法律服务才能实现自身作为高校毕业生坚强后盾的作用。

三、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的思考

(一)从树立正确观念,重视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9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因而高校要充分认识到针对目前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培养应摆在较高的位置。高校就业指导要树立正确的指导观念,充分意识到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律素养和法律观念是当代大学生必备的素质,也是高校教育的重点之一。高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学生为本,转变思想观念,注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只有大力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加大法制观念的教育,使每位大学毕业生知法、守法、懂法、用法,依法办事,才能使大学生顺利进入社会大环境,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才,才能使高校就业指导工作顺利进行和发展。

(二)制订科学的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计划,丰富就业法律素质培养的方式及内容

首先,在大学毕业生中将就业法律教育作为重要的就业指导课内容。目前有的高校在全校范围开展的就业指导课程中也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但由于时间、场地等原因,法律教育的效果不明显。而在以往的课堂讲授过程中学生所提问题能反映出他们对法律知识的渴望。所以,可以将就业法律教育作为就业指导课中的重要内容。当然,在课堂教育中应突出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教育、契约意识教育、合同意识教育、司法救济意识教育、思想道德素质教育,并引导学生自学有关就业的法律知识。

第二,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中法律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逐步建立一支精通就业法规、政策的师资队伍,提高就业指导的实效性。俗话说“要给学生一碗水,老师就得有一桶水”,在教师要教授学生全面、细致的法律知识时,其自身就必须有更多的就业法规、政策知识,学校就要建立一支真正精通就业法规、政策的师资队伍。学校可逐步建立起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律教育教师队伍,通过送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对就业指导教师开展就业法律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

第三,注重培养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让学生学会自我保护。高校在就业指导过程中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学会自觉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同时,要突出维权教育,使大学生知道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可以选择怎样的救济途径,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然,这需要学生充分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由于大学生们基本上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高校还应在就业法律指导过程中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自律意识,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强化大学生对就业协议重要性的认识,慎重选择,认真履约,避免陷入合同陷阱。高校也应当重视培养大学生自我提高法律意识的能力,引导学生认清社会形势和就业现状,培养学生学习就业法律知识的兴趣。

第四,创新宣传形式,充分利用模拟实践教育,让学生更容易接受就业法律知识。(1)大学生就业指导法律教育的形式应当尽可能的丰富,高校不但可以通过就业指导课、就业讲座的方式进行,还可以通过咨询、个别辅导、法律援助、跟踪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不拘一格,达到实效。(2)丰富宣传形式,如发放就业法律指导宣传手册,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关就业法律知识,并将其上传到网络,便于学生自学;设立专门的宣传橱窗进行宣传;利用校园广播、校内刊物等宣传媒介传播就业法律知识。(3)高校可以充分利用模拟实践教育方式,通过组织模拟法庭,参加庭审旁听、开展案例分析讲座、法律知识竞赛、主题班会、模拟招聘会等方式,让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实现寓学于乐,更加容易的接受就业法律知识。

(三)建立大学生就业法律咨询援助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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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了解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状况,进一步提高学生就业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课题小组的研究与探讨,在北方工业大学学生中开展了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状况调研活动。本次调研活动主要采取了问卷调查方式,调查对象为学校在籍学生,涵盖了理、工、文、经、管、法、艺等专业,共计400名学生参加此次调研,回收的有效问卷共400份。 调查结果基本反映了大学生实习期间存在的问题及特点。

大学生实习期概述

本文所指的实习期,既不同于《劳动法》中的试用期,也不同于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中的见习期,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是以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和更好地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为目的。实习属于教学过程的一部分,实习生与学校之间存在教育管理关系,大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也放在学校,接收实习生的单位与实学生并未建立《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大学生实习期法律关系

大学生实习期法律关系主要包括3个主体,即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主要涉及:学生与学校之间,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生与学校之间属于教育管理关系,学生虽然在校外的实习单位参加实习,但其身份仍然是在校大学生,要服从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

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多数学者认为是一种委托关系,用人单位具有的实际工作环境、丰富的工作经验是学校学习所不能提供给学生的,为了使学生能够达到高校教学培养目标,学习理论的同时也学习实践技能,学校需要委托用人单位在实际工作中代为培养学生,两者之间是委托关系。

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这一问题中最复杂的内容,也是实习生权益受侵害的案件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所在。探讨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应当从两者的概念入手。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来源,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而在实习过程中,实习单位主观上并没有招聘新员工的意图;客观上,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也不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工资,仅仅是为了满足实习期内实习生的基本生活需要,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当中规定的工资等劳动报酬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不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工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身份仍然是在校大学生,接受学校的统一管理和教育,在校外的工作单位进行实习只是学校教学环节的一部分,是学校教育的延伸;实习生也不可能在实习期间享受实习单位正式员工的待遇。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也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明确规定也将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排除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

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1.大学生自身原因

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根据调查,81.5%的大学生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大多数学生未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导致在实习期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强度约定不明,对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情况下的解决方式考虑不周。学生缺乏维权意识,实习期内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不能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大学生自身心理弱势也是导致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迫切的就业需求和巨大的就业压力之下,很多学生专注于寻求实习机会,忽视了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调查显示,85.91%的实习生未与实习单位签订任何形式的实习协议,在仅有的14.09%的签订协议的实习生当中,其实习协议约定的内容也不能有力地保障自身的权益,有81.36%的实习协议内容大多局限在实习期间的报酬、食宿、交通、费用等财产性问题,仅有19%的实习协议提及了劳动安全及人身伤害等相关问题。一旦实习期间发生矛盾或纠纷,65.28%的学生会选择“自认倒霉”“忍受下去”的处理方式,有13.18%的学生会采取请学校解决的办法,只有21.54%的学生会采取维权行动。

2.用人单位原因

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式、供过于求的劳动力市场,导致用人单位在选择实习生时有很大的选择权。部分用人单位将实习生作为廉价劳动力,既不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也不提供完善的劳动保障,实习生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调查显示,有50.23%的实习单位拒绝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在同意签订实习协议的49.77%的实习单位中,实习协议的内容也是由用人单位一手掌握,对于实习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生工伤等事故时双方各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则很少写入实习协议之中。

3.法律规范的缺乏

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对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损的案件处理结果不一,有些同类案件甚至出现了截然相反的处理结果。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当前法律规范对实习生的性质没有明确的界定,对其权利义务没有进行系统的阐述,相关法律规范的不健全是导致实习生权益受损最重要的客观原因。由于实习期内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和人身伤害也不能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导致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权益保护缺乏最有力的保障。实习生身份在维权时遭遇的难题,凸显了这一“两栖人群”损害赔偿的法律盲区。

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对策研究

1.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

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使学生了解实习期内自身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是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的基本途径。

高校应当通过各种途径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通过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和就业法律常识专场讲座等形式,将与就业问题相关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与实际案例相结合,帮助学生了解自己在未来的实习和就业当中可能面临的问题,积累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观点和维权意识,为未来争议的处理奠定法律知识基础,避免因为法律知识欠缺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引导学生高度关注劳动保障合同的重要作用,鼓励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保障合同或实习协议,约定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实习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问题,应当约定争议处理方式,避免纠纷发生之后实习生权益受损的情况发生。

2.加强引导与管理

高校应当高度重视学生的实习活动,这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期间理论学习的实践环节。高校加强对实习生的引导和管理,是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的重要途径。

学校应当从两个方面加强对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进行引导和管理。一是成立专门机构,由专人具体负责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问题。由专人负责考核学生实习期间的学习和工作状况,积极与实习单位取得联系,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掌握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思想动态和业务水平。要求学生定期反馈实习情况,并根据学生反映的情况,进行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二是设立专门的权益维护机构,专门处理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问题。在实习阶段,学生刚刚接触实际工作,社会经验和维权意识都十分薄弱,权益受损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成立专门机构维护学生权益非常必要。要有专人负责处理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受损问题,帮助学生与用人单位协商,提供相关法律意见和建议,指导学生在实习纠纷当中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3.引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为实习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近年来实习生权益保护方面的主要呼声。由于实习生身份不同于劳动者,因此导致事故发生后保障措施的欠缺,为了有效保障实习生的人身权益,将实习期间人身伤害的损失降到最低,因此应当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将实习期间的风险纳入保险的范畴。在这一问题上,保险制度自身的优势凸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可以有效平衡学校、实习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的利益。要平衡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不能由某一方主体来承担过多的责任。如果实习期间的风险全由实习单位来承担,必然会损害他们接收实习生的积极性。引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分散实习期间的风险,保障实习生利益和实习单位用人的积极性,保障实习制度的顺利运行。

二是保险可以有力保障实习生的利益,使弱势群体得到保障。保险的基本原则是累积千千万万人的财力,结成一个抵御化解风险的大集体。在实习过程中,意外事故受到伤害的比例虽然不高,但是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损失较为严重,为实习生购买人身保险,用保险金来解决学生发生人身意外事件的赔偿问题,既不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负担,又可以有力保障实习生的权益。

4.健全相关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