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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作用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0:3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法律教育作用,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法律教育作用

篇1

法律理性与法律教育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性与历史传承性,法律教育起源于法律教育机构,而法律教育机构的发展则来源于文化价值理性。传统的法律及法律理性起源于古罗马,近代以来,学徒制逐渐成为欧美国家法律教育的重要形式,这种教育模式更多的是对社会规范、案件程序及辩论技巧等进行讲解与传授,但因缺乏一定的衡量毕业生是否合格的标准,导致其缺乏体系化的理论内容与知识,不能很好的表现、维护并实现法律的形式理性。之后随着近代文艺复兴的发展,学院式的法律教育模式开始出现并不断占据主导地位,法学开始作为一种知识学科体系进行传播,教师将这种理论化的法律知识不断传授给学生以培养学生的文化素质。

这种职业教育性质的法律知识传授模式不可避免的会受到近代以来工具理性与科技理性的影响而使其具备一定的理性规定。从法律理性与法律教育的内在关系分析,学院式的教育模式更多的受制于法律理性传统的影响,单方面满足了法律理性尤其是法律的形式理性要求,但缺乏对法律人理性的关照,因此弊端相对明显。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更多的是一种文化与科学的教育,因此大部分毕业生在完成其教育后都加入到社会中进行社会服务,这种教育属性决定了其教学方法更多的采用课堂讲授的方式,与欧美一些职业性法律理性教育相比,其对法律人的理性培养机制更加缺乏。

近些年以来,欧美法系的国家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开始更加注重法律实践的教学环节,突出法律的工具理性价值,而且随着法律的多元化与复杂化发展,传统的案例教学方式及案例教学课程已经不能有效满足学生对基本法律技能的需求,因此诊所法律教育形式开始出现。这种教育教学模式的形成推动了案例教学在实践教学环节中的应用,同时也有效推动了法律人理性的培养及法律教育的充分改革。由此可以发现,法律理性最终会构成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法律教育也会成为法律理性的孵化巢。在传统法律理性相对抽象的时期,法律教育也不发达,近代以来,随着法律形式理性的发展,学院式法律教育方式的出现使法律形式理性得到了充分的完善。现阶段,通过法律人自身的理性来克服法律理性本身的局限,最终使法律人的理性教育成为法律理性及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因此需要充分重视法律教育的实践环节,推动法律教育理性与法律理性的发展。

二、多重教育方法在法律教育中的作用

法律理性体现在法律教育中主要涉及到法律教育的性质、内容、目标及方法等。

1.课堂讲授法

课堂讲授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教育中的重要方法,其与大陆法系的法律理性具有内在一致性。课堂讲授法能够将概念与体系充分传授给学生,使得课堂效率提高,另外法律理性也是社会科学理性的一部分,因此采用课堂讲授的方法进行法律教育教学也就成为法律教学的重要途径。另外,在大陆法系中,法律理性呈现出一种建构性体系,从而很好的方便了课堂授课。通过课堂讲授的方法,学生能够较好的领会法律理性的内容,因此如何现代法律理性依然存在且法学作为一项社会科学其知识体系不发生改变的话,则课堂讲授的方法也会一直延续。课堂讲授的方法能够有效推动法律理性的传播,但其忽视了学生作为课堂主体的地位,将学生认作被动的授课对象,导致课堂气氛相对沉闷,教学效果不理想。

2.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即运用一些典型的案例进行教学的课堂知识讲授方法,教师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讲解案例的发展脉络与解决思路方法,使学生进一步了解这些典型案例的基本思路,进而解决一些类似的普遍性或者特殊性问题。案例教学法通过对法学理论进行实践性的阐述来辅助课堂讲授,能够有效提高课堂效率。中国的案例教学所采用的教材基本上是按照理论教材的顺序与内容进行编写的,每个案例都能很好的说明一个法则,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进行知识的灌输,有效缓解了课堂讲授法的呆板。案例教学法与课堂讲授法具有相同的属性,即法学理论知识的讲授,虽然案例教学法能够有效活跃课堂氛围,但并不能充分提高学生作为法律人的理性能力,因此不能过分推崇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应有计划的合理安排不同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

3.诊所法律教育

诊所法律教育是在对案例教学法、判例教学法等进行批判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诊所法律教育主要是在学院设立法律诊所,每个诊所设一名教师,学生需要在教师的指导下本地真实的当事人诉讼案件,其宗旨在于将学生引入到实际的实践活动程序中,比如如何会见当事人、如何与人打交道、如何参与社会制度的谈判等。诊所法律教育的出现向传统的教学方式提出了挑战,其功能主要在于培养学生作为法律人的理性,通过使学生认真的处理真正的案件来巩固其课堂所学知识,同时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作为法律人的职业素质与道德标准。

三、总结

篇2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3)-2-0-02

引言:职业教育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旨在为国家培养具备专业技术或技能、面向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具备“零距离”上岗能力、德才兼备的优秀技能型人才。职业教育是面向社会的,职业院校学生固然也是社会成员。社会成员既需要遵守法律又离不开法律的保护。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和依法治国的需要,加强高职学生法制教育已成为高职院校教育改革的课题。近年来与高职学生相关的违法犯罪现象屡有发生,甚至发生校园喋血事件。由此可见:高职院校在法制教育方面有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学生的法律素养较差、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亟待加强。本文从法律教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出发,研究如何加强高职学生法制教育及加强职业教育学生法律教育的重大意义,从而得出法律教育在职业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高职院校法律教育现状分析

1.高职院校重视专业教育,对法律教育重视度不足。高职院校以为社会培养输送大量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宗旨,往往以专业技能教育为重心,注重对学生讲授相关技术理论知识并组织学生参与各种实际操作训练,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多数高职院校对法律教育重视度不够,在课程设置时仅为学生开设一门法律基础课程,且将法律基础课程纳入思想政治教育范畴。在由于这门课程多以考查课方式进行考核,课时量十分有限,教师能够讲授的内容少而浅。因此,学生在上课时也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没有必要认真听、仔细背、深入理解。故而没有足够的兴趣去深入学习,仅疲于应付考试。此外,高职院校与全日制高校相比缺少浓厚的学术氛围,而且很少组织法律知识讲堂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学校没有学法、懂法、知法、用法的浓厚氛围。这种条件下的法律教育对于学生和教师而言都没有实质性的意义,根本起不到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和培养法律素质的目的。

2.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结构不完整。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一个与法律文化研究有紧密联系的概念,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1 社会上对职业教育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偏见,认为职业教育是“失败者的教育”,是学习成绩最差学生的选择。的确,职业教育院校的学生较之统招本科院校学生确实存在文化素质等方面的差异,比如知识基础薄弱、知识结构不完整、学习力差等。这些方面的欠缺使得高职学生也存在法律知识结构不完整、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比如对于某部法律,虽然知道一些法律条文但不理解法律条文的内涵和外延,不能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缺乏对法条的灵活应用,更别说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高职学生犯罪率的居高不下正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而成为被侵权对象也恰恰证明了他们法律知识结构不完整,缺乏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3.高校法律教育方式、教学内容不符合学生需求。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采取的是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课堂教学过程中缺乏师生互动。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方式对于抽象而枯燥的法律课程学习无疑带来了不少阻力。教师仅仅都是在给学生泛泛罗列灌输一些法律概念、术语等,没有针对性的讲授一些引人思考的案例从而使学生失去学习的兴趣和主动性。同时,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师缺乏对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意识,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也忽视了对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这不仅仅使学生的学习效果大打折扣,也满足不了学生走向就业市场后对法律知识的需求。

二、高职院校法律教育存在问题分析

造成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质偏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需要我们认真加以分析:

1、历史方面的原因。我国流传了多年的人治传统,形成了民众法律意识缺乏的状况。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不够成熟,与法治社会的进程还有很大差距。虽然我们正在开展依法治国建设,但长期形成的源自历史的消极因素和体制环境如“官本位”和“人治”思想深深地影响着人们。高职学生受家庭和社会的影响潜意识里也抹不去这些观念,这便是造成高职学生法律素质偏低的历史原因。

2、高职教育体制的限制。虽然国家在法制教育方面对高等院校和高职院校持同一标准,但高职院校由于未将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纳入教学培养目标体系中, 学校、教师对学生法律教育都没能引起足够重视,使高职学生产生“法律基础课不重要”的错误认识,这种错误的教育体制不能满足培养就业市场全面素质人才的需求。

3、客观方面的原因。由于高职院校招生分数线较低,往往是高考中未达到本科线的学生的选择。而这些学生在中学阶段学习成绩较差,对新知识获取的速度较慢。加之社会方面存在的种种偏见,使得高职学生往往产生自卑的心理。他们渐渐失去了学习的自信心,产生得过且过的偷懒思想。这种客观方面的原因也给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造成了消极影响。

三、加强高职学生法制教育的措施

1、提高对法律教育在职业教育中所占地位的认识。教育是为社会培养具备各项综合素质的高水平人才,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建设的需要。法律教育与高职院校开设的专业课程是相辅相成的,它能够培养和锻炼学生缜密的思维能力和严谨的逻辑能力。面对当今这个法律日益健全、人们越发重视法律的社会,单纯具有某项专业技能根本适应不了社会的需要。因为,每个人都不是绝对的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离不开法律的约束和保护。具备熟练而精湛的专业技能又熟谙法律常识的“一专多能”人才才是高职院校教育的最终落脚点。这既满足国家对高职院校办学的要求,又是检验高职院校教学质量好坏的标志。

2、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体制改革。由于目前的职业教育缺乏对法律教育的足够重视,法律教育基本流于形式。高职院校对法律教育缺乏明确的教学目标、所设置的课程和学时不尽合理、教学方式难以满足新形势的需求。为此,对高职院校教育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我们需要解决如下问题:

进一步充实教材内容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目前我们所使用的法律教育教材普遍存在教材内容滞后、系统性差、难易程度与职业教育不匹配等问题和不足,已经满足不了新形势的要求。所以,应选择贴近生产和生活的法律知识作为教材的基本内容,再附之与职业工作相匹配的专门性法律知识,兼顾知识的专业性、针对性、系统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在体现出职业教育特色的同时,提高学生对法律的理解水平、增加理解深度、锻炼学生对法律实用性功能的理解。

调整课程设置 一些高职院校为提高就业率,在课程设置上存在专业课冲击基础课的现象。将法律教育的课时挤到30多学时,这仅能让法律教师紧赶进度保证完成教学任务。为避免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如走马观花一般,应尽量调整延长法律教育的学时。此外,学校的法律教育仅以教材为主,缺乏对课外知识的获取,往往造成学生知识面狭窄。为改变这种状况,学校在设置法律课程时,应在每学期适当增加丰富法律知识的活动课,让学生通过对法律基础理论的掌握,增加活用法律的技巧。

改进教学方式 在高职院校的法律课堂里面,教师仍然是课堂的主角,从事着“传道、授业、解惑”的职能。但基于这种传统思想的影响,教师以讲为主,忽视了和学生进行有效的互动和沟通。学生对法律课程渐渐产生抵触情绪,这对学习效果“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教师需要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将学生变为课堂的主角,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学方式的改变离不开教师对法律教学的重视,更需要在课前进行充分的备课准备。随着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应用,教师可以通过多媒体生动再现某些图片或视频资料与学生分享。为进一步提高高职学生的法律素养,单凭课堂教学是难以实现的。我们还需要拓展课外法律讲堂、采取实施情境教学,采用法庭观摩、模拟法庭等手段,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培养学生分析问题、依法办事的能力,取得理想的效果。2

篇3

【关键词】法律教育 就业和创业 导向作用

一、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在就业和创业中的意义

1. 从学生管理要求来说

高校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努力提高大学生的法制素质,培养和塑造大学生的法制意识,是引导和保障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尤其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作为高校教育培养大学生的重要阵地,是实施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有效载体。

2. 从社会发展趋势来说

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当务之急是加强公民的法制素质,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当代大学生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有针对性地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促进大学生法制素质得到提高,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是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导向作用在大学生就业和创业中的必要性

1. 提升大学毕业生就业和创业竞争力

一方面高校对大学生进行就业和创业法律教育是就业和创业法律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这样可树立就业和创业法律意识,诺守合同的就业和创业者。另外,为大学毕业生提供融资担保法律保障,是各国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根本经验。

2. 为实现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岗位

外国十分重视对促进大学生就业和创业法律制度建设。创业环境是创业成功的土壤,就业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因此,法律保障构成大学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宏观环境的必要因素。

3. 保障大学毕业生创业权益

就业权是法定权利,涉及公民的基本人权。劳动法上的经济权是指社会中从事财富生产,进行经济活动的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就业权。创业有利于带动就业,大学毕业生在创业过程中,创业法律可以为大学生特殊创业群体提供稳定化、制度化的法律保障。

三、法律缺失的表现及研究的必要性

当前中国大学生就业与创业的法律缺失主要表现为:

1. 就业与创业法律教育的不足

从大学开设的课程体系看,少有法律类课程设置,法律教育及相关课程设置没有提到应有的地位。

2. 相关国家法律政策的匹配力度不足

《民法》方面对就业与创业学生的年龄的限制可能会影响部分少年天才创业者等等。

3. 大学生就业与创业者存在着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不足的现象

不能有效地化解矛盾;法律政策掌控力尚待加强,不能有效的依法妥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所以为促进大学生就业与创业的顺利开展,对大学生创业中的法律缺失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四、大学生法制教育在就业创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 从国家和社会层面上考察

首先,大学生就业与创业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法规扶持以及社会各界力量的支持。但是,政府针对为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服务的相关职能设置还相对滞后,没有专门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创业法律咨询和服务的机构。

2. 教育形式需要进一步多样化

目前,在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大学生法制教育主要局限在校园之中和课堂之内,并且主要以课堂教学为主。而学生管理部门在指导大学生就业创业过程中,由于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做好与课堂教学的有效衔接,最终造成大学生法制教育手段单调,教育方式缺乏灵活多样。

3. 大学生就业与创业的个人法律知识准备不足

第一、就业和创业者法律政策掌控力不强,不懂得如何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只有了解国家政策,才能走好就业和创业的第一步。但实践中许多就业和创业者根本不知道或知道但不知如何利用这些优惠政策。

第二、就业和创业者利用法律和政策来防范风险、化解风险的能力差。其中也包括各种法律风险,然而很少有大学生在就业和创业前认真了解与创业相关的法律内容,在遭遇风险时束手无策。

第三、就业和创业者在实践中运用法律维权的能力尚待加强。在实践中,对诉讼法、仲裁法等程序法有基本的了解的就业和创业者不多,利用法律解决争议协商和解、调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能力有待加强。

4. 教育实效需要进一步突出

法制教育是一个实践性非常强的教育形式,教育实效非常重要。但是,我们目前的法制教育,由于多方面的限制和制约,法制教育实效不是很突出。所以,在大学生就业创业和社会交往中时常做出损人利己的行为,甚至抱着无知、侥幸等心理以身试法,违法犯罪。

五、大学就业和创业法律保障制度的构建

1. 提升促进大学生就业和创业的立法层次,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促进法》。为此,我国政府应坚持以创业促进就业,实现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良性互动为原则,以保护大学毕业生创业权益、实现扩大就业为目标,制定专门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促进法》,为大学毕业生创业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篇4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思想政治教育;途径

“天之骄子”“栋梁之材”的大学生是民族的希望和国家的未来,也是实现中国梦的中坚力量。然而在这个改革开放全面深化的新阶段,大学生犯罪的现象却日益严重。法律意识的淡薄让那些高材生们断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扼腕叹息之际引发诸多人士对当今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与思想政治教育的深刻反思。加强法律意识培养之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已刻不容缓。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之于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依据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意识包括由法律现象产生的一系列思想、认知和心理状态。

思想政治教育则包括政治思想、哲学思想、道德思想、法制思想等内容。其中思想教育是根本,它能够确保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政治教育是主导,能够培养人们的政治素质。

大学生犯罪频发触及到了法制教育的“痛点”。总体上来说, 我国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比较欠缺。在法制社会的今天,必须大力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以培养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大学生,为全面实现依法治国提供生力军,为让法治护航中国梦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之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必要性

狄更斯说过,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人们享受着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也体会着一系列副作用,例如价值沦落、安全感低等。其中最让人担忧的是近年来大学生实施的犯罪呈现多发并日趋智能化。

大学生作为一个离开家庭的庇护即将步入社会的群体,是非判断能力弱,不经意间容易走上歧路,非常需要积极的指引和教育,这些都是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之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必要性。在面对严重危害到他人甚至整个社会的行为时,道德可以谴责,但是却只有法律才能制裁。因此,高校要通过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使其思维方式正确并且法律素养合格,能知法守法,在遇事处事时能从法律角度出发,逐步形成理性思维,主动依照法律的要求和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之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应用途径

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因此,一国法律能否被严格地执行和积极地遵守,根本上取决于人们的法律意识。反观中国高校教育模式,考试成绩依旧是评定学生素质的最重要标准。在此观念影响下,学校往往忽视对学生的素质教育。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尤其是针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教育存在缺失。

1.增强高校学工队伍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培养是一项长期、复杂的教育系统工程,而高校是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主要阵地。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打铁还需自身硬”,在学校引进新的学工等工作人员时,要提高法律专业人才的比例。有法律专业背景人员的引入将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现有队伍的法律素质,并能在潜移默化中形成良好的知法守法、传授法律知识的氛围。

2.增设法律法规课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首先,要保留并优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其次,针对不同专业增设与学生专业联系紧密的必修法律法规课程,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再次,面向全校学生开设选修的基础法律课程,让学生尽可能多地了解法律知识。最后,还要改变传统“单人独奏”的教学模式,紧密联系实际,以案讲法,让学生有参与感,激发出学习兴趣。

3.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和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利用校园广播站、校报、宣传栏、校内网络等媒介传播法律信息,尤其要跟踪社会热点,做好事件传法。学校还可以组织法律知识竞赛、法律问题辩论赛等各种活动,寓学于乐。另外,亦可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站等协会,随时定点或通过网络为有需求的同学提供服务。

篇5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专科法律教学;地位;作用

一、案例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的区别

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最主要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最早由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朗得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于十九世纪后期开创并运用于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

案例教学法,主要内容是用案例对学生进行系统的职业训练。这并不是在讲授理论知识的同时附带讲案例这么简单。经过30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案例教学法较为全面的定义为:在法学教学中,通过讨论、分析和研究现有的案例,解释成文法内容并推动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的一种辅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需要认真组织才能完成整个案例教学过程。其优点是能把教师的主导和学生的参与结合起来,教学过程生动活泼,有利于学生掌握抽象的法学原理,启发学生举一反三,灵活运用,达到增强学生分析、解决、处理问题的实际能力的教学效果。

我国是成文法体系国家,法学的传统教学方法主要是单向的理论灌输式的教学法。这种方法主要围绕教师讲授某种专门理论知识而展开。优点是教师对教学进程能给予较好的控制,能有条不紊地组织教学,帮助学生较好地理解法律概念、原理以及现行的法律条文。

案例教学法与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学生法律知识的积累和法律实务水平的提高不是通过教授的灌输和学生的被动接受,而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从而进一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的优势在于更加充分地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对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判断和表达能力。这些能力的培养,对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都有极大的好处。

二、目前我国高校专科法律教学的特点

我国高校专科的法律课程主要是系统传授部门法学知识。传统的专科法律教学,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我国法学教科书采用的编写模式单一:先概念、后特征,然后是概念间的区别,构成条件或要件,相关的法律规定等,案例仅仅作为知识的解释或者拓展在教材中出现。学生学完后谈起理论来头头是道,滚瓜烂熟,但一接触实际案例就茫然不知所措。

第二,法学教师在讲授法学知识时,更加注重法学课程的体系,重强调知识传授的系统性、条理性、逻辑性。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一般采用纯粹文字分析,。在课堂教学中,教师主导课堂教学的全部过程,学生都是被动地接受和记忆制度与理论,整个教学过程就是一种典型的“讲―听―记”模式。这种传统的“填鸭式”课堂教学模式很难调动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学生不能参与进其中,教与学的互动关系很难有效地开展。

第三,法学教师的学术论文都追求理论的“高、精、尖”,与现实社会中出现的具体案例和问题接轨不多。当然也难以把法律理论结合现实案例,生动而实用地传授给学生。

第四,中国目前的法学教师多是理论出身,较少参与法律实践,很难培养出了解法律实务、掌握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

所以,高校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即使系统学习过一门或多门法学课程,但面对实际问题和具体案件时,所学的理论知识显得苍白无力就不知如何着手,缺乏具体案件的综合分析推理能力,缺乏准确的法律表达能力和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

三、专科教学实施案例教学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套行之有效的案例教学模式不仅有利于对法学基本理论的深入理解,更重要的是可以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以此来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这些能力的培养和结合正是时代对于应用型法学人才的要求。为了达到此目的,我们需要从以下方面来进行建立和完善。

(一)培养具有一定综合素质的法律教师。

法律知识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渊源于其他各行各业的知识,是它们的“记载”、“表述”和“翻译”。 法律教师除了必须精通本专业、本课程的理论、知识与法律规定外,还要有一定的社会知识和社会经验。例如,讨论涉及婚姻家庭夫妻财产分割方面的案例时,教师不仅要有婚姻家庭法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懂公司、会计、审计、股票等金融方面的知识。

另外,法学教师要有丰富的经验,并具有将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起来的能力。教师既要熟知本专业的知识、能力、技能体系,还要对学生的发展基础及个性化的学习能力有较好的把握。现在很多法学专业强调“双师型”教师,要求老师既具有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又具有法律实践经验。这种类型的老师,在上课的过程中,能更好地将法学理论知识与当前的法学实践联系起来,具有更好的课堂效果。

法学教师在课堂上要有调动学生积极性的能力。一位优秀的法学教师能让害羞、内向的学生也敢于表达自己的想法;能让学生在讨论中互相启发,而不仅仅用自己一个人的知识去满足所有学生的需要。

(二)拥有充裕的案例教学时间。

案例教学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完成。在上课之前,学生必须认真钻研教师发的案例或案例汇编,查阅相关的资料;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学生之间不断提问,一起就某个案例进行讨论,在讨论中引导学生归纳总结出法律的一般原则和规则。

如果时间过短,则容易导致分析、讨论不充分,从而达不到应有的教学效果。因此,单次课程的课时量要比较充裕才能满足案例教学法实施的需要。

(三)控制实施案例教学的班级规模。

我国高校的行政班一般为30-40人左右。但在上课时往往采取多班合并听课的做法。在学生人数过多的情况下案例教学就很难开展,即便勉强采用也取得不了好的效果,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因此,开展案例教学课程时班级规模不宜过大。理想的人数是在20――30 人之间。

四、借鉴国外教学模式,完善专科法学教育的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作为以培养能力为核心、全方位地塑造法律人才的一种教学方法, 目前在我国法学教育中也有适用。

当然在不同层次的法学教育、不同课程的教学中有不同的具体运用。在专科层次的法学教学里,我们的培养目标是应用型法学人才,应用型法学教育的关键在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案例教学正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桥梁,因此,案例教学是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重要途径。

我国高校的法学教学没有案例教学法的传统,案例教学法还需要借鉴国外的教学模式。目前世界上采用判例教学法的国家众多,但美国的判例教学法最有特色,备受推崇。判例教学法是一种归纳式的教学体系,要求学生通过大量特定判例的研究来掌握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规则。

判例教学法的基本方式是苏格拉底式教学法的问答、讨论,教材名字就叫《case book》;教师上课时不讲概念、定义之的理论,而是组织、引导学生分析案例;课堂上教师和学生可以相互提问、辩论,允许学生与老师争论;其目标就是促进学生独立思考,发挥学习的积极性,掌握广泛的法律知识和规则,训练学生的职业技巧和技能。

美国法学教育采用判例教学法,根源在于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这一法系有着判例法传统,使得其法学教育采用了归纳法这种形式。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我国只有案例,没有判例,也没有判例法的传统。判例本身在我国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我们不能照搬美国判例教学法。其次,我国的中华法系本质上类似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形式,注重对制定法进行阐释的演绎法逻辑。对成文法进行解释及解决其运用过程中的问题,不仅是我国司法的主要任务,也是法律教育的主要任务。这就决定了我国法学教学仍要以讲授法学基本原理作为主要的教学方法。

据此,我国的法学教学方法可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经验,采用案例教学法作为讲授法学理论的辅助方法,并将这两种教学方法有机结合,才能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达到我们的人才培养目的。

古语云: 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做诗也会吟。案例教学法运用到一定的阶段,学生的法律思维和相关能力的训练效果就可显现出来。这对于训练专科法学学生的务实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适应社会的应用型法学人才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黄维,案例教学在法律课堂中的运用(J),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