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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教育的内容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0:2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关于法律教育的内容,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于法律教育的内容

篇1

[关键词]礼仪 教学方法 考核 改革

一、研究现状

(一)旅游交际礼仪的课堂教学方法单一

在郑科院以往旅游礼仪的教学方式中,作为教学主体的教师没有足够重视旅游交际礼仪课程教学的特殊性,和其它专业课程教授方法一样,多采用“我教你学”的纯理论的授课方式,课堂气氛沉闷,忽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并没有根据学生真正需要或是欠缺的内容加以传授和实践。如在服饰礼仪部分,学生学习领带打法的时候,老师就不能局限于纯动嘴的授课方式,应该让学生穿上西服,拿上领带现场学习,同学之间领带互打,这样既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热情,也能真正掌握西服的穿法和领带的打法。

(二)教学手段不够丰富

目前老师上课多采用多媒体设备,但是没有充分利用多媒体设备,只不过是把以往的写在黑板上的板书搬到投影布上而已,缺少图文声形、实际动手操作、练习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又如,态势语言礼仪中的如何与人握手,互递名片,此内容的学习就既要用理论来介绍与人握手的顺序,递名片的方法,也要老师示范握手动作和互递名片的动作要点,更要让学生分小组设定场景的反复练习才能正真掌握。现在郑科院旅游交际礼仪旅游管理专科班学生主要采用合班多媒体上课方式。这种固定的合班多媒体的授课模式对旅游交际礼仪课程来说,不够灵活。比如,体态礼仪中的坐姿部分和商务谈判签字仪式部分,需要能够自由摆放的桌椅板凳,郑科院的合班教室多位固定桌椅,无法满足此内容的需要。

(三)课程考核形式没有体现课程特殊性

在课程考核形式方面,目前我院的旅游交际礼仪课程采用试卷答题的考核方法和平时成绩相结合的考核方法,其中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出勤和课堂表现占20%。旅游交际礼仪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若采用传统的考评方式,势必造成学生不重视实践操作,因此,有必要改革学生成绩考核方式和评定方法。

二 改革的意义

(一)有利于本专业的教学创新

传统的教学模式重教有余,重学不足;灌输有余,启发不足。旅游交际礼仪课程在教学观念、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课程考核体系等方面没有与本课程的理论与实践并重的特殊性相结合,束缚了学生的创新意识、动手实践能力,不利于学生个性的发展和能力的提高。通过本项目,只在探索一条更适用于旅游交际礼仪课程的授课模式和考核体系,为旅游管理专业的教学创新注入新的活力。

(二)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旅游业的竞争焦点已经从硬环境转变到软环境,与游客直接打交道的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形象设计(面部化妆、服装选择、饰物搭配)、服务礼貌语言(问候礼仪、称呼礼仪、介绍礼仪、电话礼仪等)、客我关系处理(导游服务礼仪、旅行社服务礼仪、酒店服务礼仪和餐厅服务礼仪等)、职业道德规范等礼仪修养,被认为是旅游业形象之灵魂。对于旅游专业而言,礼仪课程是旅游职业道德教育的起点和催化剂,是提升学生自身形象、提高学生交际能力的重要途径,更是其他服务技能得以顺利施展的有力保障。本项目旨在对旅游专业学生塑造整体形象、提高整体素质、强化职业道德,提高郑科院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整体素养,增强郑科院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就业时的对外竞争力,对进一步提升郑科院毕业学生的对外形象也大有益处。

(三)为其他理论和实践并重的课程的授课模式提供了借鉴

由于旅游交际礼仪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并重的课程,理论讲授是学好本课程的前提,实践应用是此课程的学习目标,本项目尝试通过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考核方式的变更达到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教学目标,让学生有更大获益,也渴望为其他类似课程的授课模式和考核方法提供一些借鉴。

(四)进一步突出了我院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办学特色

郑科院定位于培养应用型人才,把“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重实践”作为人才培养的目标。本研究以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考核形式的变革为手段,旨在把学生培养为以理论为指导,以实践应用为目标的能力和素质兼备的实用型旅游人才。

三 解决方法探讨

(一)教学内容的组织与安排

根据该课程易懂、易会、难养成的特点,根据课程培养目标,将教学内容分解为个人礼仪与职业礼仪上、下两篇。教学中,以完成学习情境中主题单元任务和课外实践教学活动为目标来组织教学,实现课堂教学、实训室教学、课外活动教学、礼仪社会实践教学,通过学、做、训一体化的开放式教学,形成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习惯,培养学生综合性职业能力。

1.教学内容的组织

(1)在学生入学之初,侧重于对学生基本礼仪素质和习惯养成的培养,将教学内容定位在个人礼仪学习上;

(2)在学生即将走向工作岗位的铺垫阶段,侧重于对学生职业礼仪素质的培养,强调职业意识树立和职业规范要求,将教学内容定位在职业礼仪的学习上;

(3)安排组织学生参加礼仪服务项目、文明礼仪班级评比、第二课堂活动等多元途径,使礼仪熏陶延续学生整个大学学习过程。

2.实践教学

礼仪训练作为旅游礼仪课程的重要支撑点,在学生职业素质培养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本课程教学实施过程中,为了更好地实现旅游礼仪课程教学目标,具有可操作性,课程组搭建了“三位一体”实践教学平台,第一平台为校内实训平台,主要用于实训教学;第二平台为教学顶岗实习主体平台,主要用于实践教学、教学过程顶岗实习;第三平台为毕业顶岗实习补充平台,主要用于毕业顶岗实习。三个平台的建设与利用,互为补充,在教学内容和教学环境两个方面逐渐实现与企业真实工作的对接,全方位培养学生的综合性职业能力。

(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

1.教学模式的设计与创新

长期以来,通过不断改革与实践,形成了符合课程特点和有利于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立体化课堂组合”教学模式。在学习的延续性上贯穿于学生整个学习时代;在课堂的组织形式和地点上,涵盖教室授课、实训室授课、第二课堂活动授课、社会实践活动授课、企业实习课堂授课;在教学方法上,综合运用讲授法、任务驱动法、小组独立工作法、四阶段教学法、活动赛事法、校外指导法。通过此种教学模式完成教学任务和目标。

2.多种教学方法的运用

在教学组织与实施的过程中,本课程依据不同的学习阶段与教学内容,有针对性地采用了不同的教学方法。个人礼仪篇以课堂教学为主,在教学中大量采用教师示范、学生展示、任务驱动、角色扮演、案例分析等多种行动导向教学法,把教师讲授与指导学生自学结合起来。针对主要知识点,注重启发引导学生思考,通过设疑解答、分组进行课堂讨论等教学手段,帮助学生全面理解教学内容,让学生的思想、身体和行动都动起来,使学生的自身修养、个人气质、综合素质都得到提高,在学习与引导中,培养学生从业的职业能力,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能力,锻炼角色转变的社会能力

(三) 考核方式的改革

在课程考核形式方面,目前郑科院的旅游交际礼仪课程采用试卷答题的考核方法。旅游交际礼仪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若采用传统的考评方式,势必造成学生不重视实践操作,因此,有必要改革学生成绩考核方式和评定方法。为更好地全面考察学生对交际礼仪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效果,将成绩考评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平时成绩(30%),二是期末卷面成绩(30%),三是面试考核(40%)。

篇2

一、法学教育目标和教育理念

(一)法学教育目标

关于法学教育的目标,与会代表通过交流、研讨,形成了三种鲜明的观点。

第一,精英说。即将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如有学者提出,我国学院式法学教育应当突破非职业化模式,而转向重视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同时还应借鉴国外的法学教育模式(如日本的“法律职业精英”模式),在法学教育上侧重精英教育。原因在于,一方面精英教育是作为高度经验理性的法治的需要;另一方面,法律职业者作为“产品”要有众多的知识,更需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

第二,职业教育说。有学者则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应当定位在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因此,法学教育的使命在于进行职业教育或者说在于进行职业训练。

第三,通识说。有学者指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平等、公正、正义的民主思想应当是法律人才职业道德品质的应有内容。有学者指出,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应当是一种通识教育。

(二)法学教育理念

对于法学教育理念,北京大学法学院苏力教授指出,现在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当侧重于学生能力的培养,而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但是,我们在思考这一问题时却往往会只是强调学生能力的培养,而忽视了知识的传授。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我国近代法学是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因此并不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了法学职业的转化。但是现在教师的知识格局是在此之前形成的,加上现在中国即将加入WTO,因此法学教育改革就必须从这批人开始,实现知识的转型。由此,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在教育理念上不能忽视法学知识的重要性。

二、法学教育体制和内容

法学教育体制的科学与否会直接影响到法学教育质量的好坏和高低。因此,与会代表都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体制和内容方面的改革给予了极高的热情和关注。

(一)关于法学教育体制

1.关于法律院校(系)的设立。有学者尖锐地指出,目前我国高等法律院校(系)在设立上存在着很大的盲目性。到目前为止,全国除了原有的法律院校(系)、科研院(所)外,最近几年内其它各类财经、理工、民族、师范、农林等院校也纷纷设立法律系专业,此外还有法律函授、夜大学、全脱产的成人学历教育,以及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政法干校、广播电大、业大、职大、自学考试等。可见,我国高等法律教育一时间呈现出了遍地开花的局面。从而导致了高等院校的法律教育在教学、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相脱节的问题。对此,有学者提出,应当从改革传统办学体制、制定严格的法律教育准入标准、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和独立的、非官方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制度等方面入手进行改革。

2.关于法学院的管理。苏力教授提出,作为高等院校的法学院院长,必须要具备相应的管理才能,而不能仅仅凭借学术声望。固然名教授对于提高法学院的声誉是相当重要的,但是作为院长不懂管理是不能带出好的法学院的。法学院的院长需要具备的是学术鉴赏力,而不一定必须具备学术创造力,院长应当具有长远的视野和把握人才流动的能力,院长管理应当职业化,从学术研究中脱离出来。同时,法学院的管理人员也应当职业化,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人员流动,从而形成行政管理的职业化。此外,还要通过法学院的协调实现教授知识的互补。有学者提出,我国高等法律院校的行政化色彩相当浓厚,由此产生了不利于法学教育现代化、国际化,不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需要等问题。为此,要取消行政的管制和压抑,使高等法律院校独立并自治;并通过简政放权,实现高校自治;通过校际合作,加强行业自律;通过裁并高校,实现高校资源整合等。

3.关于法律专业的设置和学制。有代表提出,在法律专业大学本科阶段不宜将其划分得过细,因为我国的本科教育应当着眼于通才教育培养,而非专才教育。另外,有代表指出,不能因为法律是现代社会中的热门专业就一哄而上,有条件的办,没条件的也办。国家对高校中法律专业的设置应当严格控制。关于法律专业学制时间,与会代表提出,应当吸收西方国家法学教育的成功作法,适当延长现行的高等法律院校的学制年限,将现在的4年制本科教育延长至5-6年。这样有利于学生能够除了认真学习法律专业课程外有时间学习其它与法律职业教育关系密切的学科(如经济学、历史学、逻辑学、社会学等等)。

4.关于高等法律院校的师资。要想改善现行的教育体制,在高校教师的选任上要彻底进行改革,年轻的助教应当花更多的时间去搞科研,只有有了自己的科研成果后才能够上讲台,同时将竞争机制引入到教师的教学实践当中来,从而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标准。当让高校名师都走进课堂,上大课。

(二)法学教育内容

关于法学教育内容方面的讨论,与会代表主要集中对现行的专业设置、课程设置、法律教材的编撰、课程的考试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讨。与会的很多学者提出,我们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除了开设法律专业基本课程外,还要增开像经济学、法哲学、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伦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课程。这样有利于培养学生从不同的学科背景下去认真思考现实生活中所产生的各种问题,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品质。与此相对应地便是法律教材的编撰和应用体制问题。有学者指出,应当为学生指定两到三本参考教材,以便于学生能够自己进行比较学习、研究;另有学者指出,应当将市场机制导入法律教材的编撰和应用体制中来,以取得更大的效益。

有学者提出,在法学教育当中要充分重视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把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律思维品质放在法学教育的重中之重。因为良好的法律思维品质是法律职业训练和法律职业综合能力的基本要素之一。为此要在教育观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包括课堂教学、案例教学、论文写作、考试方式、社会实践等方面)、法学教材等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

(三)关于成人法学教育

有学者提出成人法学教育已由过去的补偿教育转变为继续教育,成人法学高等学历教育的历史使命尚未终结。在成人的法学教育的改革方面,有必要引入市场机制,使教育市场在成人法学教育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同时,成人法学教育要转变观念,强化改革和服务意识,并加强对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的研究,做好相应的准备。另有部分代表认为,在法学教育日趋精英化的背景下,成人法学教育应当逐渐取消,更不能运用所谓的市场机制来调节它。

三、国外法学教育对我们的启示

与会的很多代表对国外的法学教育进行了考察,并提出了很多具有借鉴意义的启示性建议。近些年来,我国学者针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呼吁改革我国的法学教育,彻底改变我国的学院式教学机制。国内已经有相当的法律院校(如北大、清华、人民大学等)开始在法律教学实践中引入英美法的案例教学法。有学者认为,针对我国司法体制在不同领域的不同需要,以及针对不同的学科、不同的教育对象在法学教育的选择上应当采取多元化的原则。

(一)国外法学教育动态

1.意大利法学教育。有学者通过对意大利高等法学教育(包括课程设置、教材、课堂教学法、考试)的介绍,提出我们不能完全以英美法上的案例教学法取代我们国家长期沿用的大陆法系国家学院式教学法,而应当以演讲式教学法为主,同时吸收案例教学法的优点。

2.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是将医学院诊所式教育的模式引入了法律教育中的一种新型的教育模式。有学者指出,我国在法学教育改革中应当吸收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有学者明确提出,在我国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应采用“法律诊所课程”,并且目前在我国开展法律诊所课程的许多条件已经具备,只是在学生从事法律实践的过程身份合法化仍然存在问题。还有学者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运作模式及在中国的现状作了介绍。

3.德国的法学教育。邵建东教授通过考察德国的法学教育,指出我们应当从德国双轨制法学教育模式中借鉴有益的作法,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适当延长学生实习时间,加强学生法律实践(法律职业)训练等是很有必要的。

4.英国的法学教育。周世中教授向我们全面介绍了英国大学的法律教育模式。英国大学的法律教育在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育评估以及素质能力培养等方面都保持着自己的特色。由此,周教授指出了英国大学法律教育对我们的启示:(1)法律理论的学习与法律实践的培训相结合;(2)知识的传授与能力的培养相结合;(3)专才教育与通才教育相结合;(4)法律教学与科研直接结合;(5)大学的法律教育必须开放且富有创造性。

(二)网络法学教育

信息时代、知识经济的到来,使得通过互连网络进行远程高等教育不再是梦想。有的与会代表对此也给予了关注。有学者以知识产权教学为例,分析了信息化背景下的三种法律教学模式,提出了教学改革的技术方案,改革教学内容,转变教育观念。有学者指出,网络法学教育具有很多传统法学教育所不具备的优势,但目前我国网络法学教育也存在着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应当在严格控制试点高校的设立、建立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和严格的质量评估体系等前提下,稳步地发展我国的网络法学教育。

四、法律职业教育

法律职业(LegalProfession)是指直接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各种工作的总称,通常又指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其中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公证人和法学教师等。但主要指法官和检察官,特别是律师。法律职业教育就是针对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

1、法律教育与职业教育:有学者回顾了我国法律教育大发展的20年,指出我国法律教育中存在法律教育与职业教育脱节的突出问题,并对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建议我国法律教育要改革传统办学体制,引入市场部分机制,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独立的非官方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制度。有学者认为应将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技能训练或培训,将本科阶段以上的法学教育阶段定位于学术培养。一些学者从我国现行高等专科法律职业教育的模式出发,对法学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内容方式与目标、引入市场机制、办学层次与规模及教育机构设置等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篇3

由于法治教育的增强,德育课程发生一些变化是必然的。但我认为德育课程不会法律化,更不会变成法律课程。第一,法律教育固然重要,道德教育则更为根本。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角度看,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对基本道德的保护,而不是相反。第二,道德教育可以脱离法律教育而单独存在,但义务教育阶段的法律教育必须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否则就会因为没有道德基础而流于知识概念。也就是说,即使单独从法律教育的立场出发,也需要道德教育的存在。第三,德育课程的传统已经形成,尤其是新课程改革所取得的成绩,值得珍惜,不是说改就能改掉的。第四,从国家的角度看,现阶段对法治教育的强调,与前一阶段对道德教育、思想教育、国情教育的强调是一个逻辑,都是国家与社会发展在特定阶段特殊需要的反映,不是用一个教育去否定、替换另一个教育。第五,也是最重要的,是学生成长的需要。道德教育、心理教育、法律教育都是学生成长所必须的,离开哪一方面的教育都成问题。法律意识能力的提高对学生成长的意义不言而喻,但如果只就学生个体健康成长而言,道德意识、心理健康显然更为根本。从这个意义上看,无论法律教育有多重要,都无法替代道德教育、心理教育。

名称的更改与内容的变化肯定会引起德育课程的变化。但这种变化不是朝向某一个特定内容的变化,而是更加综合的变化。新课程改革所设置的德育课程,从小学低段、中高年级段,再到初中年级段,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综合。也就是说,德育课程从一开始就定位在综合课上。因此,课程名称的更改,只是突出了法律教育的重要性,但并没有改变德育课程作为综合课的性质定位。法律内容的增加,也并没有改变德育课程作为综合课程整合多维度教育内容的性质。更何况德育课程的综合性不但体现在内容上,还体现在课程与学生生活经验的综合上。应该承认,法律内容的增加,尤其是法治教育专册的设置,对德育课程的综合性有所伤害。新德育课程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儿童成长与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综合设置道德、心理、社会科学知识、法治、国情等教育内容,内容的选择以儿童成长的需要为线索,淡化学科与内容的痕迹。法治教育专册的出现打破了课程标准所设定的逻辑,突出了法律教育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拆散了课程的综合性。从这个角度看,法治教育专册的设置是否是最好的选择,有可议之处。我想,这是落实法治教育的一个权宜之计,从长远看,法治教育还是需要放到德育课程的内在体系与逻辑中进行安排,与整个课程的内容整合成一个有机整体,而不是以现在割裂式的专册面貌出现。

作为综合课程,德育课程应该在稳定性和开放性中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这是德育课程发展的一个趋势。所谓稳定性,是指德育课程的性质、定位、理念和内容的基本稳定;所谓开放性,则是指德育课程在稳定性的基础上,应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学生成长的需要来适当调整内容结构。这次法治教育内容的增加与加强,就是这种开放性的体现。法治教育内容的增加,不是德育课程内容调整的第一次。对此,业内人士应该都记得,在大约30多年以前的德育课程中,心理教育的内容是很少的。心理教育内容的进入,反映的是学生心理问题的突出。记得当时也有很多质疑与担心,包括心理教育不是道德教育、德育课程的心理化等,但如今的发展,已经证明心理教育可以很好地融入德育课程。同样,相信法治教育的增加也不是德育课程内容调整的最后一次,今后还会根据国家、社会、学生发展的需要来调整课程内容。但无论如何调整,道德教育始终应该是德育课程的灵魂。也就是说,德育课程始终应该以道德教育作为精神支柱,无论如何变,都不能失去道德教育,成为一门“缺德”的课程。一方面,无论什么内容,只要进入德育课程,都应该为道德教育、为儿童的道德人格形成服务;另一方面,都应该在道德教育的统领下找到自身在德育课程中的准确定位。以法律教育为例,进入德育课程的法治教育,既是为法律的,也是为道德的,也就是说,德育课程中的法治教育,既要为学生的法律意识与素养的提高努力,也要发挥法律的道德意义,为道德教育而努力。法治教育,正是在与道德教育的互动中去寻找自身在德育课程中的合适位置的。

篇4

(一)立足法治实践

高校应当把我国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作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以社会上的法律热点和典型案件作为法制教育的实践教材。法制教育只有立足于实践,才能避免空洞的法制理论,成为促进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良好途径。

(二)培养法律意识

高校要建立对法律专业有深入研究的师资队伍,传授法律精神和价值。利用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将遵纪守法的观念融入到言行举止,深化为潜意识,促进大学生以后更理智的处理生活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大学生应当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将法律意识转化到行动中,把法律实践引导成训练大学生的法律能力,从而实现大学生依法办事。

(三)解决现实问题

新形势下,当前大学生有较强的自我中心意识,就业压力大,还有在恋爱、考研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都可能造成大学生因为一时冲动而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因此要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来解决现实中的实用性问题。

二、新形势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创新的方向

针对当前高校法制教育环节落后、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的问题,对大学生法制教育进行创新就成了一项重要的改革。主要改进方向有以下三点:

(一)找准法制教育的定位

在新形势下的大学生法制教育,要找准定位,摆正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位置关系,注重通过法制教育带动思想品德培养的工作。法律强调不能做恶,而道德则要求行善,所以法律的要求更容易达到。在法治社会中,对大学生开展法制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法律意识,把法律意识转化到行动中。

(二)更新法制教育的内容

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归根结底是素质教育,是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现代法治公民的教育。高校要改变当前不合理的教学内容和改进教学方式,加强在法律基础和法律体系的教学,增设关于法律应用的技能教育。另外,还要加强法律文化和国际法等方面对大学生的教育工作。相关教育部门应当修改学校关于法制教育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建立完善系统的教育课程体系,在法制教育的课时分配和教材编写等方面都设立明确的规定。

(三)拓宽法制教育途径

篇5

【关键词】高校教师;法律救济;申诉;仲裁

高校教师作为当今社会重要的职业群体,其权利的保护与救济对于高等院校的发展和教育行业的法治进程而言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然而随着教师合同聘用制的广泛施行,高校教师的权利保护越来越处于困境之中,其有效的救济途径已成为广大教师工作者极力思索和探讨的话题。因此,探求高校教师的法律救济问题无论是对于教师本身而言,还是对于高等教育的发展而言,其意义都是非常深远和广泛的。

一、高校教师法律救济的现状

作为一名普通的社会劳动者来讲,高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一系列公民的基本权利。

而作为一名高等院校的教育工作者来讲,高校教师则拥有教育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目前我国关于教师权益救济的立法规定主要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关于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不难看出,关于高校教师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固然不少,然而能真正有效落到实处,达到保护效果的却寥寥无几。

目前,我国关于高校教师的法律救济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或大或小的问题,给广大的高校教育工作者带来了不少的麻烦与不便。具体而言,包括救济范围模糊化、救济途径单一化、救济程序空泛化和救济效果浅显化,这些问题困扰着广大需要迫切法律救济的高校工作者们,同时也给高等教育的法治进程带来了不少的阻碍。

二、高等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

(一)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对学校处理不服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权利救济制度。”①我国于1993年颁布《教师法》其第39条就教师申诉权利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②随后,原国家教委于1995年印发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8条也专门就教师申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此项制度,虽然《教师法》和一些部门规章对教师申诉制度进行了具体化和细致化的规定,然而从实践效果来看,我国的教师申诉制度本身仍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1)申诉机构模糊化。该法并没有规定专门负责教师申诉的机构和人员,从而对申诉的处理容易造成相互推诿的现象,使得教师的权利得不到合理及时的保护。(2)程序规范随意化。申诉机构在处理教师申诉时适用的程序缺乏合理的法律规范,对于教师主体的申诉得不到迅速有效的处理,有碍纠纷的解决。(3)申诉执行空泛化。该法对于申诉决定的执行期限、被申诉人不执行时能否申请强制执行以及被申诉人如不执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法律后果并未有明确的规定,使得申诉制度难以发挥它应有的功能。

那么,我们该如何完善此项制度,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几点:

1.规范教师申诉的专门机构

应在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内设立专门的受理机构,例如申诉委员会,由其来独立负责处理高校教师的教育行政申诉案件。此外,还可在校内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校内申诉制度通过学校内部的部门对纠纷进行解决,能够及时纠正学校的错误行为和对教师不公正的处理,把学校与教师的纠纷化解在内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减轻了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压力,将学校与教师双方的损失降到最低。③

2.明确教师申诉的具体内容

教师申诉的内容规范模糊,对广大教师提请申诉带来了诸多不便。为此,应明确厘清教师的申诉内容,将教师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区分开来,以确保申诉内容的针对性,实现教师申诉的有效救济。

3.加强教师申诉的合法监督

对教师申诉过程中的合法监督,给教师充分行使申诉权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有利于纠纷的客观处理。可确立教师申诉的公开制度,建立教师申诉的处理检查制度,也可指派专门人员对申诉机构的申诉处理行为进行合法性的专项调查。④

教师申诉制度作为我国高校教师进行法律救济的主要途径,对高校教师的权益保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应大力加强此项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确保高校教师的申诉权利落到实处,使其纠纷得到有效的救济。

(二)教育仲裁制度

“教育仲裁是指学校、教师、学生将其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基于教育权利与义务关系所发生的法律纠纷提交给依法专门设置的教育仲裁机构,由其对双方的纠纷进行处理,并作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教育纠纷的活动和制度。”⑤“根据1995年原国家教委《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教育仲裁制度和人事部2000年《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中的相应规定,国家可以授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教育仲裁委员会,负责解决教育纠纷。”⑥

教育仲裁制度作为解决教育纠纷的一种机制,具有与调解、诉讼不同的特点。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1)准司法性。“由于教育仲裁委员会实行一次裁决制,当事人如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而对学术纠纷等特殊教育法律纠纷实行一裁终局,裁决立即生效,当事人如不服不得再向法院。”“当事人在裁决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进行干预。”⑦(2)专业性。“教育仲裁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应该包括精通教育法的法律专家、教育专家和教育管理专家”,“其人员构成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解决教育纠纷时更具有权威性,做出的裁决更容易得到纠纷双方的认可,也能更快、更有效地解决专业性较强的问题。”⑧(3)公正性。教育行政仲裁具有一般仲裁的特性,仲裁员是处于中立的裁判者,能够不偏不倚地作出裁决。同时,教育行政仲裁机构虽是由政府设立的一个官方的仲裁机构,但与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不具有隶属关系,保证了“主持者的超脱”。在审理程序上大量汲取司法程序的要素,在审理方式采用对抗式,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辩权和其他正当权利,以此来保证其独立性与公正性。

虽然教育仲裁制度是解决教师法律纠纷的良好措施,但由于其在我们国内尚未发展到十分发达的程度,因而还存在一些局限。故而,应采取一些改善的措施予以发展和完善。具体说来,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教育仲裁的范围

“从充分保护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教育仲裁不但要解决因教师、学生法定权益受侵害而引发的纠纷,还要解决尚未在法定范围内的教师、学生的正当权益受侵害而引起的纠纷,仅要考虑民事、行政纠纷,还要考虑到学术纠纷。”⑨因此,应对教育仲裁的范围予以充分和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得教育仲裁得以充分发挥其在解决纠纷上的独有优势。

2.设立教育仲裁的立法保障

对于高校仲裁的特殊性,我国相关部门应制定一些特定的法律法规来予以规范和保护。比如,“可制定一套教育系统内部的教育仲裁法,并在已有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补充包括教育仲裁在内的救济体制;在《高等教育法》中明确高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内容和性质以及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法理依据。”⑩

对于高校教师的法律救济问题而言,无论是教师申诉制度还是教育仲裁制度都有着其各自的优势与劣势,我们应遵循具体个案的特点予以调整和适用,从而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有效地救济。

高校教师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法律纠纷的有效救济不仅关乎高校教师的个人工作,还关乎到教师队伍的发展和高校法制的建设。因此,应大力加强高校教师的法律救济建设工作,寻求合理便捷的法律救济途径,以充分有效地对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和救济,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与完善,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注释:

①陆波:《高校教师权利法律救济机制的现状及对策》,《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8月,第30卷第4期,第136页。

②前引1,陆波文。

③参见孙德元,刘珍:《论我国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的完善》,《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3月,第63卷第2期。

④参见宗志翔,潘恬:《我国教师申诉制度的立法完善》,《理论导报》,2010年11期。

⑤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法制所实习研究员:《论我国教育仲裁制度的构建》省略.cn/newslist.php?mid=6&aid=138。

⑥陆波:《构建新型的高校教师权利救济机制――教育仲裁》,《常熟理工学院学报(教育科学)》,2010年6月第6期。

⑦前引6,陆波文。

⑧万金店:《高校教育仲裁制度研究》,《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年11月第21卷第11期。

⑨前引8,万金店文。

⑩前引6,陆波文。

参考文献:

[1]景国强:《论完善我国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的程序性构建》,《科教导刊(中旬刊)》,2011年07期.

[2]张勇敏:《从缺位到归位:聘任制下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的法律保障》,《教育发展研究》2011年第04期.

[3]陆波:《高校教师权利法律救济机制的现状及对策》,《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8月,第30卷第4期.

篇6

2013年6月,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强调“法律素质是现代社会公民健康成长、参与社会、幸福生活的核心素质之一”。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升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水平”[1]。教师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要承载者,教师自身的法学素养直接关系到法制教育的成效,所以,作为未来教师的教师教育专业的学生仅仅了解教育法律部门的相关法律条文是不够的,需要获得法理学的支撑。同时,教师教育专业学生当下的身份是“高等学校学生”,依据《意见》对提高高等学校学生法律意识的规定,他们也需要“了解现代法学的基本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及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规范,提高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2]。双重身份要求在教育法学课程中贯穿法理学的内容,而高教版《法理学》“用实践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实践”的主旨正与这一需求契合。提高教师教育专业的学生教育法学课上对法理学的学习是不可或缺的。高教版《法理学》对教学的影响还反映在一定程度上补足实习、实训的不足,给学生一个想象的空间,通过现实的教育法律案件接触教育实践,在模拟学校的环境中体验为师的感觉,使教学具有针对性。

二、用教育实践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教育实践

《法理学》揭示了日常生活与法学理论之间的关系,“善于从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或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用生活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生活”[3]。教育实践中的法律问题也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现实源泉,也需要法理的提升。

(一)教育是一种秩序

教育领域的一些违法行为,与教师的法律素养缺乏、法律意识淡漠直接相关。当教师把体罚当作“正当管理”、把侮辱性斥责当作“忠言逆耳”时,他已经毁坏了教育秩序。卢梭说,有人把自己看成是别人的主人,但他比别人更是奴隶。即使他并非总是果真如此,他也毕竟确实具有奴隶的灵魂,并且在遇到奴役他的强者面前,他会奴颜婢膝[4]。对学生权利忽视的教师,也会在教育管理中轻视自己的正当权利,陷入“在自己的权利上缺位,而在学生权利上越位”的怪圈。为此,在教育法学教学伊始,我们选择把“法的价值”补充到教学内容中。《法理学》第二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中强调了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和对自由确认保护作用。“秩序是指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5]。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抽象地说,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依据《法理学》教材,我们从“历史上的几种主要秩序观”入手,分析当下在教育领域特别是在中小学中,学校领导与教师之间、教师之间以及教师与学生和学生家长之间的秩序关系。

(二)以教材自身的学术性提升学生学习兴趣

教育法学的教学目的在于促进教师教育专业学生法制精神的养成,使未来的教师能够知法、懂法、守法、依法执教。现有的教育法学教材,对法律规定“是什么”解释的比较多,但对于“为什么”和“怎么办”讲解的比较少,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科的悠久历史和具有挑战性的研究内容可以有效地提升学生对该课堂的学习兴趣。《法理学》教材关于三种形式划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的学理分析,使学生可以把教育法律部门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规定进行分类。如:我们以把《教师法》中关于教师的六项权利和义务归为一类,即“由法律直接设定权利义务,并赋予以明确的内容”;我们可以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和参与权的规定及未成年人工作原则的规定归为第二类,即“法律只提供依据或规定某种标准,由当事人自行设定权利义务确定具体内容”;另外一些偶发性事件的权利与义务模糊之处,可以归为第三类,即“法律设定了权威解释制度”。法学专业以及教师教育专业的学生“不仅要知道有关的法律规范,而且必须知道它们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律规范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要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的技术,而且必须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时应当坚持的价值标准”[6]。学习法理学,掌握适当的法律方法、培养法律理论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比仅仅习得具体的法律知识重要得多。

(三)以法律思维分析教育法律条文

通过教育法学课程教学,不仅要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教育法律知识,而且要锻炼学生运用法律思维分析教育法律条文的能力,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学校、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教师教育,无论是教学方法、教学内容还是课程设置,都是以教育学理论体系构建为核心,正是基于这一点,学科交叉解决教育领域的实际问题就难以实现。教师教育专业学生是未来的教师,他们在学习期间所接受的课程内容将直接影响他们未来的研究思路和审视问题的视角。为此,借助教育法学课程平台,把《法理学》的思想贯穿其中,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学思维能力,为日后依法从教奠定坚实的基础。高教版《法理学》特别关注法律的执行环境,弥补了当下教育法学教材偏重于法律条文解释说明,而缺少现实操作性的不足。在第六编“法与社会”中强调了法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之间的关系,明确了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不仅仅是法律系统本身的事务,任何法律规定的落实都离不开环境的影响,正如教育法律问题不能仅仅从学校、学生、教师、家长的微观层面来看一样。“法的生命在法的实施”,《法理学》在第四编“法的运行”中突显“法的实施”的重要性,详尽分析了守法的影响与制约因素,为分析教育法律条文提供了社会环境依据。“社会认同”走进教师教育学生视野,在没有补充法理学理论之前,针对《教师法》规定的六项基本权利,学生们通常从“带薪休假”等显性权利着眼,而没有认识到“专业人员”在身份认定中的重要意义;没有考虑到只有确定了教师的专业人员地位,才能使其他权利的实现成为可能。通过学习“法的实施”,学生不再把权利相对方固化,开始从更大的体统中寻找解决教育中主体利益受损问题的办法。(本文来自于《黑龙江教育》杂志。《黑龙江教育》杂志简介详见.)

三、提升教师教育专业学生的“身份荣誉意识”

篇7

【论文关键词】高校教师;法律救济;申诉;仲裁 

 

高校教师作为当今社会重要的职业群体,其权利的保护与救济对于高等院校的发展和教育行业的法治进程而言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然而随着教师合同聘用制的广泛施行,高校教师的权利保护越来越处于困境之中,其有效的救济途径已成为广大教师工作者极力思索和探讨的话题。因此,探求高校教师的法律救济问题无论是对于教师本身而言,还是对于高等教育的发展而言,其意义都是非常深远和广泛的。 

一、高校教师法律救济的现状 

作为一名普通的社会劳动者来讲,高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一系列公民的基本权利。 

而作为一名高等院校的教育工作者来讲,高校教师则拥有教育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目前我国关于教师权益救济的立法规定主要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不难看出,关于高校教师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固然不少,然而能真正有效落到实处,达到保护效果的却寥寥无几。 

目前,我国关于高校教师的法律救济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或大或小的问题,给广大的高校教育工作者带来了不少的麻烦与不便。具体而言,包括救济范围模糊化、救济途径单一化、救济程序空泛化和救济效果浅显化,这些问题困扰着广大需要迫切法律救济的高校工作者们,同时也给高等教育的法治进程带来了不少的阻碍。 

二、高等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 

(一)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对学校处理不服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权利救济制度。”我国于1993年颁布《教师法》其第39条就教师申诉权利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随后,原国家教委于1995年印发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8条也专门就教师申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此项制度,虽然《教师法》和一些部门规章对教师申诉制度进行了具体化和细致化的规定,然而从实践效果来看,我国的教师申诉制度本身仍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1)申诉机构模糊化。该法并没有规定专门负责教师申诉的机构和人员,从而对申诉的处理容易造成相互推诿的现象,使得教师的权利得不到合理及时的保护。(2)程序规范随意化。申诉机构在处理教师申诉时适用的程序缺乏合理的法律规范,对于教师主体的申诉得不到迅速有效的处理,有碍纠纷的解决。(3)申诉执行空泛化。该法对于申诉决定的执行期限、被申诉人不执行时能否申请强制执行以及被申诉人如不执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法律后果并未有明确的规定,使得申诉制度难以发挥它应有的功能。 

那么,我们该如何完善此项制度,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几点: 

1.规范教师申诉的专门机构 

应在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内设立专门的受理机构,例如申诉委员会,由其来独立负责处理高校教师的教育行政申诉案件。此外,还可在校内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校内申诉制度通过学校内部的部门对纠纷进行解决,能够及时纠正学校的错误行为和对教师不公正的处理,把学校与教师的纠纷化解在内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减轻了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压力,将学校与教师双方的损失降到最低。 

2.明确教师申诉的具体内容 

教师申诉的内容规范模糊,对广大教师提请申诉带来了诸多不便。为此,应明确厘清教师的申诉内容,将教师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区分开来,以确保申诉内容的针对性,实现教师申诉的有效救济。 

3.加强教师申诉的合法监督 

对教师申诉过程中的合法监督,给教师充分行使申诉权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有利于纠纷的客观处理。可确立教师申诉的公开制度,建立教师申诉的处理检查制度,也可指派专门人员对申诉机构的申诉处理行为进行合法性的专项调查。 

教师申诉制度作为我国高校教师进行法律救济的主要途径,对高校教师的权益保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应大力加强此项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确保高校教师的申诉权利落到实处,使其纠纷得到有效的救济。 

(二)教育仲裁制度 

“教育仲裁是指学校、教师、学生将其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基于教育权利与义务关系所发生的法律纠纷提交给依法专门设置的教育仲裁机构,由其对双方的纠纷进行处理,并作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教育纠纷的活动和制度。”“根据1995年原国家教委《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教育仲裁制度和人事部2000年《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中的相应规定,国家可以授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教育仲裁委员会,负责解决教育纠纷。” 

教育仲裁制度作为解决教育纠纷的一种机制,具有与调解、诉讼不同的特点。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1)准司法性。“由于教育仲裁委员会实行一次裁决制,当事人如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学术纠纷等特殊教育法律纠纷实行一裁终局,裁决立即生效,当事人如不服不得再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裁决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进行干预。”(2)专业性。“教育仲裁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应该包括精通教育法的法律专家、教育专家和教育管理专家”,“其人员构成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解决教育纠纷时更具有权威性,做出的裁决更容易得到纠纷双方的认可,也能更快、更有效地解决专业性较强的问题。”(3)公正性。教育行政仲裁具有一般仲裁的特性,仲裁员是处于中立的裁判者,能够不偏不倚地作出裁决。同时,教育行政仲裁机构虽是由政府设立的一个官方的仲裁机构,但与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不具有隶属关系,保证了“主持者的超脱”。在审理程序上大量汲取司法程序的要素,在审理方式采用对抗式,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辩权和其他正当权利,以此来保证其独立性与公正性。 

虽然教育仲裁制度是解决教师法律纠纷的良好措施,但由于其在我们国内尚未发展到十分发达的程度,因而还存在一些局限。故而,应采取一些改善的措施予以发展和完善。具体说来,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教育仲裁的范围 

“从充分保护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教育仲裁不但要解决因教师、学生法定权益受侵害而引发的纠纷,还要解决尚未在法定范围内的教师、学生的正当权益受侵害而引起的纠纷,仅要考虑民事、行政纠纷,还要考虑到学术纠纷。”因此,应对教育仲裁的范围予以充分和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得教育仲裁得以充分发挥其在解决纠纷上的独有优势。 

2.设立教育仲裁的立法保障 

对于高校仲裁的特殊性,我国相关部门应制定一些特定的法律法规来予以规范和保护。比如,“可制定一套教育系统内部的教育仲裁法,并在已有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补充包括教育仲裁在内的救济体制;在《高等教育法》中明确高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内容和性质以及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法理依据。” 

篇8

关键词:法理学;教材;教育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4107(2014)04-0005-02

教育法学是高等院校教师教育专业的基础课之一,其教学目标是向初涉教师教育专业的学习者传播“依法治教”、“依法从教”的理念,进而规范其未来的教育教学行为。由于教育法学教材建设还处于初始阶段,编写人员的教育学背景更为深厚,所以目前教师教育专业使用的教育法学教材,多半是从教育法律法规的文本分析入手,解释教育领域各主体的法律关系。由于教材对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制素养提升的内容不足,因而学生对案例的分析仍旧停留在文字表面和浅层次的道德分析,缺乏法律的规范性和严谨性,使案例分析流于形式。黑龙江大学教师教育专业“教育法学”课选用高教版《法理学》作为参考教材,在教学中和《教育法学》教材共同作为课程内容,效果很好。

一、双重身份要求加大教师教育专业学生法学素养

2013年6月,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强调“法律素质是现代社会公民健康成长、参与社会、幸福生活的核心素质之一”。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升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水平”[1]。教师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要承载者,教师自身的法学素养直接关系到法制教育的成效,所以,作为未来教师的教师教育专业的学生仅仅了解教育法律部门的相关法律条文是不够的,需要获得法理学的支撑。同时,教师教育专业学生当下的身份是“高等学校学生”,依据《意见》对提高高等学校学生法律意识的规定,他们也需要“了解现代法学的基本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及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规范,提高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2]。双重身份要求在教育法学课程中贯穿法理学的内容,而高教版《法理学》“用实践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实践”的主旨正与这一需求契合。提高教师教育专业的学生教育法学课上对法理学的学习是不可或缺的。高教版《法理学》对教学的影响还反映在一定程度上补足实习、实训的不足,给学生一个想象的空间,通过现实的教育法律案件接触教育实践,在模拟学校的环境中体验为师的感觉,使教学具有针对性。

二、用教育实践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教育实践

《法理学》揭示了日常生活与法学理论之间的关系,“善于从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或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用生活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生活”[3]。教育实践中的法律问题也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现实源泉,也需要法理的提升。

(一)教育是一种秩序

教育领域的一些违法行为,与教师的法律素养缺乏、法律意识淡漠直接相关。当教师把体罚当作“正当管理”、把侮辱性斥责当作“忠言逆耳”时,他已经毁坏了教育秩序。卢梭说,有人把自己看成是别人的主人,但他比别人更是奴隶。即使他并非总是果真如此,他也毕竟确实具有奴隶的灵魂,并且在遇到奴役他的强者面前,他会奴颜婢膝[4]。对学生权利忽视的教师,也会在教育管理中轻视自己的正当权利,陷入“在自己的权利上缺位,而在学生权利上越位”的怪圈。为此,在教育法学教学伊始,我们选择把“法的价值”补充到教学内容中。《法理学》第二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中强调了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和对自由确认保护作用。“秩序是指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5]。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抽象地说,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依据《法理学》教材,我们从“历史上的几种主要秩序观”入手,分析当下在教育领域特别是在中小学中,学校领导与教师之间、教师之间以及教师与学生和学生家长之间的秩序关系。

(二)以教材自身的学术性提升学生学习兴趣

教育法学的教学目的在于促进教师教育专业学生法制精神的养成,使未来的教师能够知法、懂法、守法、依法执教。现有的教育法学教材,对法律规定“是什么”解释的比较多,但对于“为什么”和“怎么办”讲解的比较少,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科的悠久历史和具有挑战性的研究内容可以有效地提升学生对该课堂的学习兴趣。《法理学》教材关于三种形式划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的学理分析,使学生可以把教育法律部门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规定进行分类。如:我们以把《教师法》中关于教师的六项权利和义务归为一类,即“由法律直接设定权利义务,并赋予以明确的内容”;我们可以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和参与权的规定及未成年人工作原则的规定归为第二类,即“法律只提供依据或规定某种标准,由当事人自行设定权利义务确定具体内容”;另外一些偶发性事件的权利与义务模糊之处,可以归为第三类,即“法律设定了权威解释制度”。法学专业以及教师教育专业的学生“不仅要知道有关的法律规范,而且必须知道它们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律规范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要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的技术,而且必须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时应当坚持的价值标准”[6]。学习法理学,掌握适当的法律方法、培养法律理论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比仅仅习得具体的法律知识重要得多。

(三)以法律思维分析教育法律条文

通过教育法学课程教学,不仅要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教育法律知识,而且要锻炼学生运用法律思维分析教育法律条文的能力,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学校、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教师教育,无论是教学方法、教学内容还是课程设置,都是以教育学理论体系构建为核心,正是基于这一点,学科交叉解决教育领域的实际问题就难以实现。教师教育专业学生是未来的教师,他们在学习期间所接受的课程内容将直接影响他们未来的研究思路和审视问题的视角。为此,借助教育法学课程平台,把《法理学》的思想贯穿其中,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学思维能力,为日后依法从教奠定坚实的基础。高教版《法理学》特别关注法律的执行环境,弥补了当下教育法学教材偏重于法律条文解释说明,而缺少现实操作性的不足。在第六编“法与社会”中强调了法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之间的关系,明确了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不仅仅是法律系统本身的事务,任何法律规定的落实都离不开环境的影响,正如教育法律问题不能仅仅从学校、学生、教师、家长的微观层面来看一样。“法的生命在法的实施”,《法理学》在第四编“法的运行”中突显“法的实施”的重要性,详尽分析了守法的影响与制约因素,为分析教育法律条文提供了社会环境依据。“社会认同”走进教师教育学生视野,在没有补充法理学理论之前,针对《教师法》规定的六项基本权利,学生们通常从“带薪休假”等显性权利着眼,而没有认识到“专业人员”在身份认定中的重要意义;没有考虑到只有确定了教师的专业人员地位,才能使其他权利的实现成为可能。通过学习“法的实施”,学生不再把权利相对方固化,开始从更大的体统中寻找解决教育中主体利益受损问题的办法。

三、提升教师教育专业学生的“身份荣誉意识”

德国思想家雅斯贝尔斯在论及“什么是教育”时说:“教育须有信仰,没有信仰就不成其为教育,而只是教学的技术而已。”如何在教育法学课上,通过学习《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教育的部门法提升教师教育专业学生的荣誉感?《法理学》关于“法律职业伦理”的论述为我们提供了有效的路径。“在法律活动促进法律职业形成之前,其内部就已经开始酝酿着一种‘身份荣誉意识’,进而发展为一种传承后世的法律职业伦理,它从集团内部维系着这个共同体的成员并保证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7]。教育职业共同体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一样不是行业,而是职业。它不仅需要有专业学识与资质资格,而且需要践行特殊的职业伦理,成为这个社会中最崇高的人群。这一人群的特征是什么?《法理学》教材弥补了已有《教育法学》教材的不足,明确了现代公民应具备的基本素质。首先是主体意识,即明确认识到自己是一名教师,职业平凡而又不平凡,肩负着教书育人的使命,为此自己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主体,而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要有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其二是权利意识,即清晰地懂得权利的正当性、可行性、界限性,在法定范围内主张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同时对一切合法的权利给予同等的尊重和维护。其三是参与意识,教师和法律人一样应对社会更具责任力,并且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公共事业管理。其四是平等意识和宽容态度,只有具有宽容品质的教师才能营造一个民主的学习生活氛围,只有讲民主的教师才能培养出具有宽容胸怀的学生。

高教版《法理学》教材鲜明的理论引领特色,使教育法学教学突破对教育法条文的解释和讨论局限,使教育法律实践与法学理论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实现了为教师教育专业学生“依法执教”奠基的课程目标,也为今后教育法学教材建设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参考文献:

[1][2]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全国普法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

2013年6月13日.

[3][5][6][7]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17,260,22,224.

[4][德]费希特;梁志学、沈真译.论学者的使命、人的使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21.

收稿日期:2013-10-20

篇9

【摘要】由于大学生劳动法律意识的现状和大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以及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各级各类院校都应开展对大学生的劳动法律教育,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大学生毕业以后向社会人转换打下坚实的基础。

大学生就业后,普遍存在劳动权益保护的问题,但是很多大学生普遍表现为劳动法律意识不高,劳动法律知识缺乏,造成了大学生就业后劳动权益被侵犯,因此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应作为大学思想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大学生在小学、初中、高中阶段也进行过一定的法律教育,但是由于在大学以前阶段,学生一般都是未成年人,因此学校法律教育的内容一般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交通安全法、宪法、刑法和民法的相关内容,基本不涉及劳动法的任何内容,所以大学生在大学以前阶段的劳动法制意识是一个空白。虽然大学阶段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但对于劳动法的内容只在教材的第六章(职业道德与法律)中用很少的篇幅谈及了劳动法的原则、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和处理劳动纠纷的途径。就教材而言,涉及的内容很少,而且只是介绍了劳动法一些基本原则,只论述了很少的表面内容,学生很难系统了解劳动法的基本内容。虽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2010年做了修订,但没有增加新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因此还是很难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达到对学生进行系统的劳动法律教育的目的。所以无论从大学生以前的法制教育和大学期间的法制教育,都缺失劳动法制教育。现实中很多大学生缺乏劳动法律的知识,主要表现为学生知道有劳动法,但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内容知道的很少,如签订劳动合同注意的问题,在合同履行中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争议发生后如何处理等等问题,根本一无所知,表现了劳动法律意识的缺乏。在法律实践中涉及大学新毕业学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主要表现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很多条款对自己不利,而毕业生根本没有通过补充条款加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知道如何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仲裁请求;对劳动仲裁程序几乎一无所知,造成了自己的劳动权益不能得到仲裁的支持。从大学生劳动法制意识现状、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大学毕业生的劳动维权水平来看,各类高校都应开展劳动法律教育,这样可以保证大学生毕业后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同时也可以使大学生在兼职时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开展

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关键是如何开展的问题,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一)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其主要内容应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二)、(三)为主要内容,重点是《劳动合同法》基本内容,因为《劳动合同法》基本包括了劳动法的内容,且是最新颁布的劳动法律,其实用性和针对性较强,更便于学生的理解和掌握,同时也是为了学生毕业以后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二)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具体内容1.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主要介绍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是如何规定的,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力的要求,使学生明确哪些情形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哪些情形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使学生知道提供劳动在什么时候学会用劳动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要说明学生兼职权益受到伤害时如何保护自己权益的问题,要向学生介绍雇佣合同、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介绍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的注意事项和个人权益保护问题。2.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规定。在这一部分中,要详细介绍设计劳动合同订立的所有内容,使学生知道如何签订劳动合同,避免以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主要包括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劳动关系双方的知情权、不得收取抵押金及扣押证件、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劳动合同的期限类型、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及约定内容、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无效与撤消问题。这一部分是最为重要的部分,对于上述每一个问题都必须结合具体法律规定进行讲述,对其中重要的问题要辅助案例加以分析,以加深学生的理解,使学生以后能够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为以后发生劳动争议埋下隐患。3.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在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内容中,主要介绍用人单位全面合法履行劳动合同、加班工资支付、非法强迫劳动、同工同酬以及劳动合同的变更等问题。在这一部分要重点强调加班工资的支付问题,关于加班证据的保留应作为重点强调的内容,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三)的要求,对于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应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再有同工同酬在实际劳动争议纠纷中如何解决的问题等。4.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后涉及到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问题,因此这一部分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受迫性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告知义务、合同终止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情形和经济补偿等问题。在这一部分中要重点强调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特别强调劳动者受迫性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和劳动者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问题,避免劳动权益受到损害。5.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属于劳动权益保护的司法救济程序,这一部分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样重要,在该部分中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应向学生讲明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技巧,同时要强调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问题,避免因为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要向学生介绍仲裁过程中如何主张权利和举证质证问题。(三)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安排对于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有两种途径。第一,是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上对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针对教材的不足,任课教师可以拓展劳动法律知识的讲解来提高学生的劳动法律意识,但由于课时的限制,在该课程中不可能深入讲解。第二,是在大学三年级的第二学期通过各种形式对学生开展劳动法律教育,因为学生在大学四年级就要开始社会实践和实习活动,已经开始为就业做准备了,所以在三年级的第二学期对学生开展劳动法律教育具有针对性,学生也急需劳动法律的知识。(四)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方法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不同于其他的人文教育,应有针对性采用多种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专题讲座法。就是针对劳动法律知识的某一方面以专题的形式进行讲座,以便加深学生对劳动法律知识的理解,使学生能对劳动法律知识有结构性的理解。对于劳动法律知识可以分解为多个专题进行,这样使学生对劳动法律有系统结构性的理解和掌握。2.法条释义法。就是对劳动法律中的具体法条进行分析讲解,因为一般大学生都是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不可能对劳动法律中的法条有深刻的理解,同时有的劳动法条也确实存在着难以理解的问题,这就需要对劳动法律中的复杂容易引起歧义的法条加以讲解和分析,使学生深刻理解法条的意义,并学会在以后的实际生活中运用法条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3.案例分析法。就是通过案例的分析加深学生对劳动法律知识的理解,同时通过案例也使学生能够得到启示,懂得在自己以后的职业生涯中遇到劳动争议如何处理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和本人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案例分析法还可以调动学生学习劳动法律知识的兴趣,提高学习劳动法律知识的积极性。4.热点问题讨论法。就是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中普遍性和疑难性的问题进行讨论,因为我国劳动立法的时间还很短,劳动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热点问题和疑难问题进行讨论,这样加深学生对劳动法律的理解,提高学生的劳动法律意识。

三、完善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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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学教育 法律职业道德 养成教育

作者简介:张华,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理论法学研究;何君,甘肃政法学院。

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的教育方式。但是法学教育过程中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更要涵养法律职业精神,注重品格养成教育。法律职业道德主要从大学法学教育进行逐步培养,这样才能培养出具有专业水平的法律职业者,从而使职业道德水准得到一定的升华;只有在大学学习过程中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才能真正认识到未来在法律职业生涯中可能遇到道德挑战,这样可以自信充足的迎接这些挑战。因此,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对我国法律职业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职业道德释义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从事法律工作人员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总和。法律职业道德是从事法律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其中主要包含以下两大部分,一是法律的职业精神,即从事法律职业的工作人员所要追求的价值观;二是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即对于人们行为进行导向调控的道德规范纪律。作为法律的具体实施者、执行者、裁判者的专业法律人员所应该具有的道德品行必然要高于其他职业的道德要求,这是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法律职业道德能够有效协调法律职业者、法律职业者、其他社会成员,特别是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一项行为准则。我们可以从本质上分析,这些所谓的道德信念、原则、规范都是在维护合理的生活秩序,它可以作为一种价值进行肯定,这些原则主要靠原则背后的法治观念来支撑。但是,由于一少部分的法律从业人员他们自身缺乏关于法律与道德方面的理性审视、缺乏关于法律职业的信仰、缺乏道德原则的自觉认识,导致违法乱纪的事件经常发生,直接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使社会法律环境和法治很难实现,致使法律从业者的作出错误的行为。

二、国内外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状况综述

(一)国内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状况

但是长期以来,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一直与法律职业脱离,走着以理论知识传授为主的学科化、学院化的自我发展道路,且只注重知识本身的掌握和考核,导致法学教育的功利化,忽视了法律人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造成当前的法学教育严重与社会需求脱节。

2.课程设置方面。近十几年,虽说法学教育发展迅速,在我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大概600多所,有30多万人的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但是我们研究发现大学的法学课程设置情况来看,在我国统一的法学本科必修课程中没有设置法律职业道德这门课程。近几年,有一些高校的法学院逐步开设了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设立了2个学分的“法律职业行为规则”课程,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通过对单方交流、利益冲突、广告与劝诱、回避、保密、诉讼宣传等法律行为进行教学,帮助本科学生重点掌握正确的职业活动,有效认识法律职业行为的重要性,提高法律学生公正意识,为培养合格的律师、检察官、法官等法律从业人员服务,保证司法和执法的公正严明。”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科专业开设了“法律伦理”这门选修课,共36个课时,2个学分。

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是一个长期以往的道德沉淀问题,而不是课堂讲授职业道德知识的问题。通过如此单薄的课程讲授,根本就是杯水车薪,并非能取得实际效能。

3.教材编写方面。人们一直非常关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这个话题,也有很多学着发表了很多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如李建华、曹刚等主编,《法律伦理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王进喜等主编《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概论》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李本森主编《法律职业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和《法律职业伦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等等诸多教材。这些教材都主要阐述法律职业道德的一般理论和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的法律职业道德的主要基本内容,主要涵盖了法律职业道德学科基本范畴、基本规则、基本原则、学科体系、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法律职业责任等,对法律职业道德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但是,仅仅通过教材内容的讲授,想要实现和提高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素质,使他们树立崇高的法治理想,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追求似乎还不太现实,也不太奏效。

(二)国外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现状

国外法学教育最显著的目标就是,在校期间学校要时刻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修养进行培养,教会学生如何拥有一个法律职业人应该有的思维方式,强化学生法律至上思想。相比较而言,美、英、德等国家非常看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培养。

英国法律职业在各国中形成最早,它具有成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并具有一定特色。爱德华一世在1275年颁布了《威斯敏斯特一号法规》,首次提出了对职业律师的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要求。在规定中指出,“执业于国王法庭的辩护律师若犯欺诈或共谋罪,将受到监禁1年零1天、永久剥夺从业资格的惩罚”。这项规定算是全世界最早的法律伦理规范。英国律师会馆是培养法律人的摇篮,律师会馆推行学徒制与导师制相结合,这种法律教育培养模式主要是通过“言传身教”的教育方式对法律人职业伦理进行教育培养,学徒们可以与作为资深律师的导师在这里共同学习和生活。通过导师与学生之间的直接教育,学生可以在知识上受到导师的启发,学生不断完善自己的人格。英国这样形式的教育培养方式在世界是具有一定的影响性,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地现在仍然存在这种传统培养方式。

美国属于世界上法律职业非常发达和具有影响了的国家,在美国关于法律教育主要是通过他们大学的法学院进行的,他们的法学院被当地人认为是塑造整个国家、社会的重要力量之一。美国法学院早在19世纪90年代就已经开设了关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课程,这些课程主要有著名的法官或律师担任主讲。在1974年美国律师协会强制性要求所有的法学院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律职责和责任的模拟形式教育,各州在律师协会的准入考试中也增加了关于道德考试的这项科目,使没过各法学院设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为必修的主要课程之一。美国还有专门设立了律师职业道德考试科目,美国大部分州在法学院毕业后获得律师资格之前,需要通过律师职业道德专业考试才允许其从事法律工作。

三、法律职业道德品格养成在法学教育中的主要途径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属于态度方面或情感方面的教育模式。传统的教育授课方法主要是对知识方面进行教学,而在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课程之中,由于道德教育偏于伦理方面的教学如果采用传统的教学方式很难进行道德方面传授,情感教学现在很难为学生提供“情感体验场”,因此职业道德教育运用传统的教学方式达不到预想的效果。然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不是死记硬背就能记住的,这些内容需要学生认真深刻的进行理解,从而了解法律职业的真正精神和理念,这样对于培养法律从业人员的道德素养提供帮助。学生可以在今后工作实践中不断充实自己,在工作中出现情况的时候做到以善意理解、准确判断、理性处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本身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教师需要在教学中寻求不同角色让学生扮演的实践教学方法来对学生进行严格的考核,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将道德认知内化成为道德判断和处事能力,并养成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格。

(一)建立法科学生品德不良行为记录淘汰制

法律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有:忠诚、公正、廉洁、保守秘密、遵守司法礼仪等。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充分反应出一个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人必然要求是一个品行良好的人。一个人的品德是在学习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且具有固态化。我们对在校学习的法科学生实行品德不良行为记录淘汰制,有利于对存在不良法律职业道德倾向的人进行初步淘汰,以免道德不良的人进入法律职业队伍。

品德不良行为记录可以采用双模块制,即专业学习记录模块和生活纪律记录模块。专业学习记录模块指在专业课的学习过程中,通过任课教师考核学生的品德行为,并对不良行为做出的记录。如:撒谎,欺瞒老师、长期旷课、对错误行为不思悔改,对学习弄虚作假等等不良行为。生活纪律记录模块指由校方记录的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过程中对校纪校规的违反记录。如:打架、考试作弊、小偷小摸、生活作风不良等。品德表现可以分为A、B、C、D四个等级,A是优秀,B是良好,C是合格,D是不合格。学生的最终综合评价成绩由品德表现分和学习成绩两部分构成,并且品德不良行为记录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将其从法学专业中淘汰,不让其进入法律职业系统。正如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哈罗德・H・柯在一次开学典礼上送给法学院新生的那句谚语――“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 因此,我们的法学教育不但要培养法律精英,而且要淘汰品德狂徒,为法律职业队伍的建设培养德、智双优的法律人才。

(二)设立大学生法庭

大学生法庭是大学生自治组织,其职能定位只限于调节学生之间的人际冲突及纠纷,辅助学校处理学生违纪违规问题。通过这种方式提倡学生自治、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培养和践行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并可辅助学校规章制度的贯彻与执行。至于纠纷的解决途径,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权,即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选择在大学生法庭处理相关纠纷。

首先,大学生法庭能够给法律专业的学生们提供锻炼的舞台,教师通过模拟法庭培养“法庭组成人员”的分析与判断能力、协调与沟通能力,帮助学生在课程中提高综合素质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

其次,在校园中的大学生法庭相当于一个普法阵地,我们可以通过学生违纪违规的一些事件进行审理、判决,在学生中进行法制宣传活动,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向每一位学生宣传法治精神,增强学生在校期间对于法律的忠诚、以及无私奉献精神的传递。

再次,大学生法庭有利于把纸面上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实践中的外化行为,把对法律的信仰与遵从,时时刻刻体现在学生的一言一行,体现在学生从事法庭相关工作的方方面面。

最后,大学生法庭的“准法律人” 在校园的“小社会”中体会了立场的中立性、调解或“裁决”的公平性对纠纷或事件解决的重大影响,从而加强对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化性理解与认同。 (三)改革现有的法律实践教学

当前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主要模拟审判、案例讨论及法律诊所和实习等。模拟审判很容易因缺乏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法律职业者的指导而走向形式,完全成为学生之间的虚拟练习而没有多大实际意义。“诊所式法律教育其实只是一门将传统的课堂教学与真实案件进行科学合理的结合,在教师的指导与监督之下,学生能够亲自参加案件处理的教学课程。”实习几乎是各高校法学本科都会采取的实践教学,但其实际效果也不理想,基本是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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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家庭教育儿童权利协调机制

一、家庭教育中父母与儿童权利冲突的表现

(一)父母教育权与儿童人格权的冲突

由于儿童各方面发育不完善,思想尚不成熟,由父母决定自己子女的生活以及学习等诸多方面的事宜,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然而儿童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自己的人格权,父母在行使对儿童的监护权或者教育权之时,很多时候会无形中与儿童的人格权产生冲突。具体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父母的教育权与儿童的人格尊严产生冲突,另一种是父母的教育权与儿童的人格自由产生冲突。首先是父母的教育权与儿童的人格尊严产生冲突。父母在行使对儿童的教育权之时,有时候会采取打骂等过激的行为,比如当子女没有达到父母的要求时,或者当子女犯某种错时,有的父母会使用带有侮辱性的语言指责自己的子女,这就极易对儿童的人格尊严带来伤害,甚至是给他们幼小的心灵留下阴影。其次是父母的教育权与儿童的人格自由之间的冲突。望子成龙是每一位家长的心愿,因此在孩子小时候很多家长会给自己的孩子报各种各样的特长班,而很多家长在给子女报特长班时却并不听取子女的意见,不在乎孩子是不是真的感兴趣,这就干预了儿童的人格自由,甚至是让孩子厌学、产生逆反心理。

(二)父母教育权与儿童隐私权的冲突

父母作为儿童的监护人,有照顾儿童生活起居、保护儿童生命健康、管理儿童私有财产以及儿童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等职责,这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因此,当父母行使以上权利时,就必然会从某种程度上与儿童的隐私权发生冲突。对于学龄前儿童,家庭生活几乎是他们的全部,家长也大多代替儿童做出涉及到儿童利益的所有决定,在这个过程中,大部分家长不会听取儿童的意愿,就极易造成对儿童隐私权的冲突。比如家长在“抖音”等短视频社交软件上随意自己子女的,就属于侵犯了儿童隐私权。而对于年龄较大的儿童,父母在行使监护权或教育权的时候也会侵犯到儿童的隐私权。比如有些家长以担心儿童早恋影响学习的名义,翻看儿童的日记、聊天记录,甚至是通过在儿童的房间里安装摄像头的方式来密切关注他们的一切,这些行为都属于严重侵犯了儿童的隐私权。

(三)父母教育权与儿童生命健康权的冲突

父母的教育权里边包含着父母对儿童一定程度的处罚权,父母对儿童的处罚权在我国是法律默认合法的,而且从教育儿童的角度也是有一定必要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之中,部分父母却滥用自己对儿童的教育权,体罚甚至是虐待儿童从而导致儿童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传统观念认为,通过一定程度的体罚可以有效控制或者是纠正儿童的行为,而且从心理学角度来看,这属于一种强化方式,也是合理的。然而体罚需要掌握一个度,如果过分体罚就极易对儿童造成心理上或者是身体上的伤害。2018年12月22日晚,深圳市一个八岁女童被殴打的视频在网上并传播,视频中一个成人女性拽着女童的头发殴打女童,很恐怖的把女童甩在地上。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立即核实并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视频中殴打女童者为女童的亲生父母,而且其父母对殴打女童的事实供认不讳。现实生活中不断有这种父母体罚、虐待儿童的新闻曝光出来,不论父母体罚的目的到底是不是真心为了自己的子女,但这种体罚的方式给子女带来的伤害是很大的。

二、家庭教育中父母与儿童权利冲突的原因

(一)父母教育权界定不清

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父母有对子女的教育权,但却并没有详细规定具体应当以何种方式教育,进行何种程度地教育。而纵观我国法律实践,只有父母教育儿童的教育行为达到虐待儿童的程度,法律才会加以干涉,因此在达到虐待程度之前的所有教育行为是否恰当,是否会对儿童造成伤害,仅仅依靠道德去衡量,法律上不会予以否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父母或者是其他监护人应学习家庭教育方面的知识,教育、抚养未成年儿童,正确地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国家相关机关或者是社会组织也应当为未成年儿童的父母或者是其他监护人提供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这一规定对父母的教育权进一步做出解释,然而对于如何才能完成自己的教育、抚养义务,怎么样才算“正确地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因此该条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关于国家相关机关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儿童父母或者是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这一规定更是模糊,现实生活中难以实行。也正是基于我国法律中关于父母“教育权”的模糊性规定,才导致有一部分父母对儿童在行使教育权的时候为所欲为,肆意体罚虐待儿童,给儿童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

(二)儿童权利保护立法不完善

关于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我国在很多法律中都有所涉及,目前大体上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包括《民法》《刑法》《义务教育法》等在内的儿童权利保护法律体系。然而这些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够细化,大多是纲领性的内容,可操作性不强,法条的规定比较模糊。理念决定制度建设和制度模式,纵观我国立法传统和一直以来的立法观念,我国更关注公法的制定与发展,而关于家庭方面的立法特别是儿童保护的相关立法,发展相当不成熟。也正基于此,我国儿童保护方面的立法相当不完善,具体而言有以下两点。首先,我国缺少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专门性法律。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条款只是零散的规定在《民法》《刑法》等法律之中,而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因此弥补这一缺陷,是当前儿童权利保护至为关键的一步。其次,现存儿童权利保护立法的系统性较差。主要表现在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各部法律之间缺乏关联性,从而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立法没有一个统一的指导思想,没有统一的立法原则,也就最终导致不能达到立法的目的。

(三)传统观念中儿童权利保护的弱化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重视孝道文化的国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之中逐渐形成了“父慈子孝”“父为子纲”等孝道传统文化。传统社会观念认为在一个家庭之中父母就是儿童绝对的家长,父母管教孩子甚至是对儿童进行体罚是理所当然的家事。这也就是所谓的父爱主义或者是家长主义,这种理论认为儿童年龄小,心智不成熟,脆弱无知,不知轻重,而家长成熟明智,做什么事情肯定是为自己的孩子考虑,使自己孩子的利益达到最大化。因此父母干预儿童的一些权利甚至是体罚打骂儿童是不违反道德的,是有助于儿童成长的。这种父爱主义或者说是家长主义和儿童权利的家庭保护形成了严重的冲突。而且,在成人的世界里,儿童就一定是因缺乏社会阅历而不够成熟,从而不能为自己做更好的选择或者是形成一些不好的行为习惯,父母的这种质疑儿童能力的观念扼杀了儿童选择自由的权利以及生活当中的自主权。

三、家庭教育中父母与儿童权利冲突的解决

(一)明确界定父母的教育权

家庭教育中,父母与儿童权利冲突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当前法律中对于家庭教育中父母的教育权规定模糊,因此要解决父母与儿童的权利冲突问题,首要环节就是明确界定父母的教育权,将教育与虐待做出一个明确的区分。关于儿童权利保护中教育与虐待的区分问题,美国儿童权利保护领域的研究比较成熟,这也正是由于美国强调个人本位的价值取向。因此,在美国不论是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都没有将儿童看作是家长的附属品,而将他们看成是一个个独立的个体,父母可以适当的为了保护儿童的利益去教育、惩罚儿童,但在教育方式和教育程度上不能过分,也不得强迫儿童去做任何不想做的事情,儿童的人身健康权受到绝对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包括他们的父母。在这一点上,美国的做法非常值得我们借鉴,虽然我国是一个孝道文化传统观念深入人心的国家,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观念也应当适时更新,摒弃儿童是父母的附属品这种陈旧迂腐的思想观念,明确界定父母的教育权,明确界定虐待儿童的标准范围。

(二)完善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立法

我国对儿童权利法律保护的研究起步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研究时间非常短,因此立法相对不够完善。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的包括《民法》《刑法》等在内的一套法律体系,然而前面已经分析到,这一法律体系并不完善,而且内部的逻辑联系不够。目前来看,除了已经制定出来的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应当进一步出台针对家庭教育中儿童权利保护的专门法律,从而限制父母的教育权,避免并严惩父母虐待儿童事件。关于家庭教育中儿童权利保护的专门性法律,实际上我国已经有部分地区进行了立法,而且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比如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学前教育条例》,该条例主要是针对未成年儿童在入学之前所接受的家庭教育的规范。深圳目前也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关于家庭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制度,形成了一系列的指导家庭教育制度基础和运行机制,而且初步建立起来了一支辅导家庭教育的专家队伍。这些做法都是非常值得采用的,应当综合评判各地关于家庭教育中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统一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实施,以完善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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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法规意识 生物学 高中教学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32-0136-01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人们普遍树立了法制的观念以及法律的意识。对于学生而言,了解法律以及法规的相关知识的主要途径是学校,教师应当向学生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教学的过程中渗透法律以及法规的相关知识。在生物的教学过程中,渗透法律法规意识的教育能够使学生在掌握知识的情况下,对法律以及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增强法律意识。

一 对内容进行发掘

在高中生物教学的过程中,教学的内容涉及的法律以及法规非常多,如关于环境的保护、转基因技术以及生物的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以及法规。

为了可持续发展,将环境、人口以及资源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的协调,国务院在退耕还林方面颁布了相关的条例,用法规的形式将退耕还林进行了规定,同时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也存在着关于森林方面的法律,以确保合理地利用森林以及保护森林。

教师在进行生物多样性的教学时,可以通过普及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使学生意识到生物的多样性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我国的生态系统正在遭受外来物种的威胁,因外来物种造成的损失是非常大的,在生态系统中,保持生物的多样性是非常重要的。在教学的过程中渗透法律以及法规,使学生理解生物的多样性不仅仅是从生物学的方面,还可以从法律的方面理解生物的多样性。我国在保护生物的多样性以及防止外来物种方面已经出台了许多的法律法规,通过对法律以及法规的学习,能够使学生在日常的生活中注意保护生物的多样性。

二 利用现实生活中的实例

目前,我国大部分的高中生热衷于追星,对明星的各个方面都非常感兴趣。教师在进行危害的教学时,可以利用现实生活中明星吸毒而被处理的实例对学生进行教育,使学生意识到的危害,同时从法律以及法规的方面对学生进行教育。如我国的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关于的种类以及相关的违法行为,包括贩卖、走私、非法持有、非法买卖等行为,一旦触犯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高中时期是学生人生的重要阶段,他们对新事物非常好奇,同时他们的自制力较差不能抵御外界的诱惑,通过普及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能够使学生真正地意识到的危害,远离。

三 利用社会调查的方式

教师在进行神经系统的教学时,教材中的习题是关于饮酒对神经系统的影响,学生在学习之后能够很快将问题解决。教师在进行讲解时,可以运用现实生活中因为醉酒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实例,将酒驾的危害向学生进行讲解。在法律方面,我国在近几年已经将酒驾列入《刑法》之中,对酒驾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如果学生对于这些讲解印象不深刻,教师可以利用课余的时间带领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到当地的交警部门对酒驾的法律以及法规进行了解,同时对酒驾的案例进行了解,这样能够使学生对酒驾的危害有直接的认识。

通过带领学生进行社会调查能够使学生了解酒驾的相关法律以及法规,使学生充分意识到酒驾的危害,树立酒驾危险的意识。

四 利用解答问题的机会

在计算因为遗传而患病的概率时,学生能够通过学习遗传的原理以及遗传的图谱,总结出患病的概率呈现出的规律,会发现因为近亲结婚而患病的概率要远远高于非近亲结婚的概率。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查阅相关的资料,或生活中的实例,使学生充分认识到近亲结婚的危害性。同时,向学生普及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如我国《婚姻法》将禁止近亲结婚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样能够使学生树立相关的思想。

五 利用视频进行教学

教师在进行胚胎工程应用以及前景的教学活动时,可以通过视频的形式普及关于试管婴儿的相关法规。我国卫生部在这方面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其中对禁止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可以播放关于试管婴儿方面的法律以及法规的专家讲座的视频,使学生充分认识到试管婴儿方面有明确的法律以及法规。

六 总结

总之,法律以及法规意识的教育对学生是非常重要的。高中学生的世界观正在形成,加强法律以及法规意识的教育能够促进学生更好地成长。因此,在生物的教学活动中,要渗透法律以及法规的教育,使学生增强法律以及法规意识,能够知法、懂法以及守法。在教学的活动中,教师可以利用多种方式对学生普及法律以及法规的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这是新时期教师重要的责任与义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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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安全问题是目前发生在我国高校的常见重要问题,实施安全教育对于在校学生尤其重要。国内研究者对此已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根据大量文献资料,从安全教育的定义、内容、存在的问题、对策四方面对已有研究进行了总结,探寻已有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并分析已有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预测高校安全教育研究的发展趋势。 

 

一、关于安全教育定义的研究 

一般说来,关于高校安全教育有着统一规范的定义,所以关于安全教育的定义研究是非常少的。如古月娟、白海琦认为 “大学生的安全教育是指高校管理者和教育者以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与法律为依据,以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目标,以大学生在校期间以及步入社会面临的安全问题为主要内容,以已涉及大学生的安全问题为典型案例,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安全防范知识、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心理健康知识教育,使在校大学生系统地掌握安全知识和防范能力。”这一点黄维平、韦帮得也是认同的。而王能武认为“高校安全教育是指高等学校为维护大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提高大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各种安全教育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大学生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安全规章和纪律、安全知识与防范技能的教育与管理活动。”总的说来,高校安全教育定义研究侧重点不同,但这些研究主要认为高效安全教育是指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为了确保在校大学生生活环境、心理环境等的安全而运用一些教育方法而实行的教育措施。 

二、关于安全教育内容的研究 

关于安全教育的内容的提法很多,很多研究者将安全教育内容分成不同的点,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一)高校安全教育内容分为三点 

古月娟、白海琦在提出新时期大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主要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大学生文化安全教育。即认为大学生安全教育主要包括网络安全、心理健康安全和文化安全。 

(二)高校安全教育内容分为四点 

张玉华、袁成龙提及高校安全教育的内容主要为:“国家安全教育、网络安全教育、心理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相比狭隘的高校安全教育,张玉华、袁成龙已拓宽了安全教育的内容,也把国家安全教育放在了重要位置,体现了对国家安全的重视,也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爱国意识。另外,孙光辉也将新时期大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分为四点:“社会注意荣辱观教育、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教育、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随着现代社会科技发达,交通事业的进步,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交通安全教育与消防安全教育也越来越重要所以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也是非常必要的。 

(三)高校安全教育内容分为五点 

姬学民认为大学生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为:“基础知识教育即有关安全的基础知识的教育、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的教育、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法纪法规是为规范人们的行为,打击不法分子制定的。教育大学生学法、知法、懂得依法办事。作为一名大学生应该通过法纪法规学习,知道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有利于大学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所以安全教育中应该包含对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教育。 

(四)高校安全教育内容分为六点 

李晓明认为:“自我保护能力的教育、心理安全教育、网络安全和道德教育、消防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规章制度教育。”各高校近几年都非常重视制度建设,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在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的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总有学生违反了这些 规章制度,从而造成了一些安全问题,因此,对学生的规章制度教育是非常重要的。杨绪霞,薛刚认为,高等安全教育包括国家安全教育、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教育、网络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和心理安全教育。二者都将安全教育的内容划分的更细更全面。 

三、关于目前高校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的研究 

袁健认为目前高校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包括:对大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安全教育的内容不够,学生安全教育形式单一且缺乏创新。大学生安全教育运行机制不完善且没有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内容不够全面且教育形式单一,导致了高校安全教育的一系列问题。张玉华、袁成龙也认为,目前大学生安全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大学生安全教育运行机制不完善,大学生安全教育的实施只是走过场,大学生安全教育内容不够完整。谭汝媚认为当前高校对安全教育重视不够,体制不健全,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严重,大学生减灾和避灾自救能力相对匮乏,网络安全问题突出。宋江浩认为当前大学生安全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网络化发展趋势给高校学生安全教育带来问题,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相对薄弱;高校后勤社会化管理给高校学生安全教育带来问题,校园外来人口增多,校园住宿条件等都会影响高校学生安全教育;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给高校学生安全教育带来问题,校外人员参观、访问等也给高校安全教育带来问题;高校扩招给高校学生安全教育带来的问题,在校生人数众多,层次多样,使得校园也更加复杂,安全教育的问题也就更多;交通安全、性安全等也影响校园安全问题。王能武对上述观点也是认同的。 

研究者罗列了很多高校安全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其中目前高校对于安全教育的重视不够是导致一些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高校只有在对安全教育有了足够重视的情况下才能搞好安全教育;另外,研究者也看到了由于社会问题而引发的一些新问题如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安全教育、性安全教育等,有利于高校从新的角度去认识安全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四、关于高校安全教育对策研究 

高菲提出高校安全教育的对策为: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大学生健康的心理;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法制意识;加强大学生的责任意识。袁健认为切实提高对大学生安全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大学生安全教育必须步入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建立健全大学生安全教育运行机制;采用多种途径开展大学生安全教育。张玉华、袁成龙认为提高大学生对安全教育的认识;加强大学生对安全教育的组织领导;建立大学生安全教育运行机制;做好大学生安全教育的“三进”工作即安全教育进宿舍进课堂进校园网络。 

谭汝媚认为高校党政领导应给予足够重视,加大安全投入,努力营造浓厚的校园安全文化氛围;将安全教育纳入高校课程教学计划;加强心理健康档案建设和建立、健全学校心理咨询机构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强网络知识安全教育。宋江浩认为加强对学生的网络完全教育;加强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加强对高校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加强对高校学生防盗窃、防诈骗安全教育;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王能武认为:动员各方面力量,切实提高大学生安全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高校安全教育法律法规,为高校安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安全教育应突出重点,注重教育效果;把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编写安全教育教材,开设系统的安全教育课程。姬学民认为把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以案说法,有针对地教育;突出重点,有区别地教育。陶娟提出:首先要高度重视,齐抓共管。切实提高对大学生安全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其次,精编教材,规范教学。精编安全教育教材,将安全教育纳入正规的教学管理中,利用已有的教学体系,强化安全教育。再次,突出重点,提高实效。抓好安全教育工作队伍的建设如专业保卫队伍,辅导员队伍,学生骨干队伍;转好重点学生、重点时期和重点场所的安全教育。接着,创新形式,寓教于乐;关注心理,爱护学生;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李晓明认为: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平安氛围;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安排学时,开设课程;明确内容,选编教材;设立心理咨询室,加强心理辅导。 

研究者对于高校安全教育建议主要针对安全教育中存在的问题的提出,宏观方面与微观方面都有涉及,但是具体可行性意见却不够。以后的研究可能会针对时展所出现的安全教育的新问题,进行非安全教育定义,而是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安全教育措施的研究,而且这些研究也会越来越重视其实用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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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创业指导;法律教育;就业;大学生

一、加强大学生创业指导体系中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自1970年美国第一个创业教育课程诞生以来,世界上的其他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开展了创业指导,如德国的“模拟公司”、英国的“青年创业计划”、印度的“自我就业教育”等。近几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逐步从精英化教育进入大众化教育阶段,大学生就业形势变得日趋严峻,大学生创业正获得高校和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理解和支持。许多高校都相继开设了创业指导课程,但成效并不理想,大学生创业非常成功的案例也不多见。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则是大学生创业指导中法律教育的缺失,进而导致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

我国高校对大学生进行的创业指导正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针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比较完善和系统的创业指导模式和体系。大部分高校所开展的创业指导课程只是偏重于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精神、创业能力、创业品质以及创业团队、创业计划、财务计划、创业融资、创业管理等方面,而对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涉及甚少,有的也只是简单介绍一下企业法的相关内容。在“依法治国”的重要建设时期,这不能不说是大学生创业指导的一个缺失。其实,在创业指导中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不仅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更是大学生创业成功的重要保证。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也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去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但现实的情况是,很多大学生在创业前很少认真了解和学习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或者虽有所了解,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忽视或者漠视法律。

二、大学生创业指导体系中法律教育模块的内容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针的深入人心,立法体系的不断健全,关系到大学生创业的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多,针对大学生的特点,应将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对企业设立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风险的规避、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等纳入到法律教育模块当中。当然,更重要的是要将相关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的培养贯穿其中。

大学生创业的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创办企业?创办一个什么样的企业?我们可以从《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企业法中看到,创业者可以有如下几种选择:一是个人独资企业;二是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三是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从出资人的责任形式、企业的设立条件、税收负担、筹措资金的能力、出资人对企业的控制程度、企业的目标等方面比较三种企业形式的不同点,便于大学生在创业时能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于自己的企业组织形式。大学生创业初期普遍存在着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承担风险能力较弱等问题,其所创立的企业一般均为中小型企业。因此,《中小企业促进法》也是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该法从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方面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对大学生创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确定了创办企业的形式,注册公司后,企业运行中将遇到形形的法律问题。《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等将是解决问题的法律依据。例如《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活动基本原则、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制度、诉讼时效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等,《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到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及违约责任等,应成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内容。一系列制度构成了合同法教学的主要内容。在企业招用工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主和劳工在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创业者招聘员工,必须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在三险一金上的最低要求,并随时关注地方政府出台的办法、文件,配合实施,以免遭遇员工的抵触。另外,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因借贷或其他原因而向他人提供担保,或他人向自己提供担保。一定要在了解《担保法》关于人保、物保和金钱保等各种担保方式的前提下正确进行担保。

企业追求最大经济利益的特点往往会驱使企业做出一些损人利己的不理性的违法行为。因此,国家通过立法对企业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规制和管理是必要的。我国的《税法》规定正常纳税、依法纳税是每个人(包括企业法人)应尽的义务,合理的节税只能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进行,超过规定,恶意的逃税、漏税,情节严重的,不仅要处罚补缴税款,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我国的《反不正当竟争法》也明确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对于进行科技创业、信息创业的创业者来说《知识产权法》是一定要掌握的,若是自主研发的创新技术一定要申请专利保护,以免被他人盗用造成经济损失;若是非自主研发的技术,在采用前必须先行查阅正确的出处、来源,以免因为误用造成侵权纠纷。诸如此类的体现国家干预性的法律是创业者必须了解和学习的。

上述可以看到,大学生创业者本身并不是独立的法律关系主体,他们是民事主体中一个特殊的群体,与创业相关法律法规很多,但我国并没有独立的专门性法律来调整这一特殊群体,只有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的法律群。因此,详细、完整地讲授全部相关法律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准备创业的大学生来说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大学生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在创业过程中的守法意识和用法能力,时时、处处意识到法律的存在,既不要违法,也要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三、法律教育模块的教学实践

繁杂的创业法律决定了开展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必须依托法学院,由法学专业教师将相关法律内容统筹为一门独立学科,并逐渐形成一套科学体系,从课程设置方面入手,为创业者形成合理科学的知识结构打下基础。明确开展创业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使学生了解与创业相关的法律制度,掌握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法律与政策问题,熟悉各种创业法律规范;在此基础上培养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必需的法律意识,进而能够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合理规避法律风险,提高解决纠纷的能力。

目前,大部分已开设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课程都是以教师对基本知识进行课堂讲授作为主要教学方法和手段。这对于实践性非常强的课程来说,很难真正取得好的教学效果。因而,为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并增强创业法律教育的教学效果,应借助多媒体、网络等工具和资源,在教学中引入多种教学方法:比如案例教学法、启发教学法、诊所教学法、网络教学法等等,这些教学方法和手段最大的特点是理论联系实际,化抽象为具体,化枯燥为生动。通过这些教学方法和手段的运用,可以有力促进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深化。

法律的生命就在于实践,应该充分利用社会实践活动,将创业法律教育与社会实践教育相结合。例如,通过组织学生开展创业大赛、举办创业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举办模拟法庭、案例调查与分析、旁听法庭审判等活动,增强学生对创业法律的感性认识,让学生在面对面的亲临感受和事实分析中自觉获得价值判断,以此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对创业法律的看法,也可以通过与公、检、法、司、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建立创业教育基地,进行案例说法、法律咨询等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培养大学生创业者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参考文献

[1]潘嵩.我国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对策研究[D].河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10.

[2]何庆江,谭志合,雷棋.大学生创业教育中的法律教育初探[J].法制与社会,2008(2):225.

[3]朱文星.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探析[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9(10):143-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