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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教育的内容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0:2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关于法律教育的内容,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于法律教育的内容

篇1

[关键词]礼仪 教学方法 考核 改革

一、研究现状

(一)旅游交际礼仪的课堂教学方法单一

在郑科院以往旅游礼仪的教学方式中,作为教学主体的教师没有足够重视旅游交际礼仪课程教学的特殊性,和其它专业课程教授方法一样,多采用“我教你学”的纯理论的授课方式,课堂气氛沉闷,忽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并没有根据学生真正需要或是欠缺的内容加以传授和实践。如在服饰礼仪部分,学生学习领带打法的时候,老师就不能局限于纯动嘴的授课方式,应该让学生穿上西服,拿上领带现场学习,同学之间领带互打,这样既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热情,也能真正掌握西服的穿法和领带的打法。

(二)教学手段不够丰富

目前老师上课多采用多媒体设备,但是没有充分利用多媒体设备,只不过是把以往的写在黑板上的板书搬到投影布上而已,缺少图文声形、实际动手操作、练习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又如,态势语言礼仪中的如何与人握手,互递名片,此内容的学习就既要用理论来介绍与人握手的顺序,递名片的方法,也要老师示范握手动作和互递名片的动作要点,更要让学生分小组设定场景的反复练习才能正真掌握。现在郑科院旅游交际礼仪旅游管理专科班学生主要采用合班多媒体上课方式。这种固定的合班多媒体的授课模式对旅游交际礼仪课程来说,不够灵活。比如,体态礼仪中的坐姿部分和商务谈判签字仪式部分,需要能够自由摆放的桌椅板凳,郑科院的合班教室多位固定桌椅,无法满足此内容的需要。

(三)课程考核形式没有体现课程特殊性

在课程考核形式方面,目前我院的旅游交际礼仪课程采用试卷答题的考核方法和平时成绩相结合的考核方法,其中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出勤和课堂表现占20%。旅游交际礼仪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若采用传统的考评方式,势必造成学生不重视实践操作,因此,有必要改革学生成绩考核方式和评定方法。

二 改革的意义

(一)有利于本专业的教学创新

传统的教学模式重教有余,重学不足;灌输有余,启发不足。旅游交际礼仪课程在教学观念、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课程考核体系等方面没有与本课程的理论与实践并重的特殊性相结合,束缚了学生的创新意识、动手实践能力,不利于学生个性的发展和能力的提高。通过本项目,只在探索一条更适用于旅游交际礼仪课程的授课模式和考核体系,为旅游管理专业的教学创新注入新的活力。

(二)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旅游业的竞争焦点已经从硬环境转变到软环境,与游客直接打交道的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形象设计(面部化妆、服装选择、饰物搭配)、服务礼貌语言(问候礼仪、称呼礼仪、介绍礼仪、电话礼仪等)、客我关系处理(导游服务礼仪、旅行社服务礼仪、酒店服务礼仪和餐厅服务礼仪等)、职业道德规范等礼仪修养,被认为是旅游业形象之灵魂。对于旅游专业而言,礼仪课程是旅游职业道德教育的起点和催化剂,是提升学生自身形象、提高学生交际能力的重要途径,更是其他服务技能得以顺利施展的有力保障。本项目旨在对旅游专业学生塑造整体形象、提高整体素质、强化职业道德,提高郑科院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整体素养,增强郑科院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就业时的对外竞争力,对进一步提升郑科院毕业学生的对外形象也大有益处。

(三)为其他理论和实践并重的课程的授课模式提供了借鉴

由于旅游交际礼仪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并重的课程,理论讲授是学好本课程的前提,实践应用是此课程的学习目标,本项目尝试通过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考核方式的变更达到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教学目标,让学生有更大获益,也渴望为其他类似课程的授课模式和考核方法提供一些借鉴。

(四)进一步突出了我院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办学特色

郑科院定位于培养应用型人才,把“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重实践”作为人才培养的目标。本研究以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考核形式的变革为手段,旨在把学生培养为以理论为指导,以实践应用为目标的能力和素质兼备的实用型旅游人才。

三 解决方法探讨

(一)教学内容的组织与安排

根据该课程易懂、易会、难养成的特点,根据课程培养目标,将教学内容分解为个人礼仪与职业礼仪上、下两篇。教学中,以完成学习情境中主题单元任务和课外实践教学活动为目标来组织教学,实现课堂教学、实训室教学、课外活动教学、礼仪社会实践教学,通过学、做、训一体化的开放式教学,形成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习惯,培养学生综合性职业能力。

1.教学内容的组织

(1)在学生入学之初,侧重于对学生基本礼仪素质和习惯养成的培养,将教学内容定位在个人礼仪学习上;

(2)在学生即将走向工作岗位的铺垫阶段,侧重于对学生职业礼仪素质的培养,强调职业意识树立和职业规范要求,将教学内容定位在职业礼仪的学习上;

(3)安排组织学生参加礼仪服务项目、文明礼仪班级评比、第二课堂活动等多元途径,使礼仪熏陶延续学生整个大学学习过程。

2.实践教学

礼仪训练作为旅游礼仪课程的重要支撑点,在学生职业素质培养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本课程教学实施过程中,为了更好地实现旅游礼仪课程教学目标,具有可操作性,课程组搭建了“三位一体”实践教学平台,第一平台为校内实训平台,主要用于实训教学;第二平台为教学顶岗实习主体平台,主要用于实践教学、教学过程顶岗实习;第三平台为毕业顶岗实习补充平台,主要用于毕业顶岗实习。三个平台的建设与利用,互为补充,在教学内容和教学环境两个方面逐渐实现与企业真实工作的对接,全方位培养学生的综合性职业能力。

(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

1.教学模式的设计与创新

长期以来,通过不断改革与实践,形成了符合课程特点和有利于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立体化课堂组合”教学模式。在学习的延续性上贯穿于学生整个学习时代;在课堂的组织形式和地点上,涵盖教室授课、实训室授课、第二课堂活动授课、社会实践活动授课、企业实习课堂授课;在教学方法上,综合运用讲授法、任务驱动法、小组独立工作法、四阶段教学法、活动赛事法、校外指导法。通过此种教学模式完成教学任务和目标。

2.多种教学方法的运用

在教学组织与实施的过程中,本课程依据不同的学习阶段与教学内容,有针对性地采用了不同的教学方法。个人礼仪篇以课堂教学为主,在教学中大量采用教师示范、学生展示、任务驱动、角色扮演、案例分析等多种行动导向教学法,把教师讲授与指导学生自学结合起来。针对主要知识点,注重启发引导学生思考,通过设疑解答、分组进行课堂讨论等教学手段,帮助学生全面理解教学内容,让学生的思想、身体和行动都动起来,使学生的自身修养、个人气质、综合素质都得到提高,在学习与引导中,培养学生从业的职业能力,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能力,锻炼角色转变的社会能力

(三) 考核方式的改革

在课程考核形式方面,目前郑科院的旅游交际礼仪课程采用试卷答题的考核方法。旅游交际礼仪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若采用传统的考评方式,势必造成学生不重视实践操作,因此,有必要改革学生成绩考核方式和评定方法。为更好地全面考察学生对交际礼仪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效果,将成绩考评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平时成绩(30%),二是期末卷面成绩(30%),三是面试考核(40%)。

篇2

一、法学教育目标和教育理念

(一)法学教育目标

关于法学教育的目标,与会代表通过交流、研讨,形成了三种鲜明的观点。

第一,精英说。即将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如有学者提出,我国学院式法学教育应当突破非职业化模式,而转向重视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同时还应借鉴国外的法学教育模式(如日本的“法律职业精英”模式),在法学教育上侧重精英教育。原因在于,一方面精英教育是作为高度经验理性的法治的需要;另一方面,法律职业者作为“产品”要有众多的知识,更需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

第二,职业教育说。有学者则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应当定位在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因此,法学教育的使命在于进行职业教育或者说在于进行职业训练。

第三,通识说。有学者指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平等、公正、正义的民主思想应当是法律人才职业道德品质的应有内容。有学者指出,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应当是一种通识教育。

(二)法学教育理念

对于法学教育理念,北京大学法学院苏力教授指出,现在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当侧重于学生能力的培养,而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但是,我们在思考这一问题时却往往会只是强调学生能力的培养,而忽视了知识的传授。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我国近代法学是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因此并不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了法学职业的转化。但是现在教师的知识格局是在此之前形成的,加上现在中国即将加入WTO,因此法学教育改革就必须从这批人开始,实现知识的转型。由此,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在教育理念上不能忽视法学知识的重要性。

二、法学教育体制和内容

法学教育体制的科学与否会直接影响到法学教育质量的好坏和高低。因此,与会代表都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体制和内容方面的改革给予了极高的热情和关注。

(一)关于法学教育体制

1.关于法律院校(系)的设立。有学者尖锐地指出,目前我国高等法律院校(系)在设立上存在着很大的盲目性。到目前为止,全国除了原有的法律院校(系)、科研院(所)外,最近几年内其它各类财经、理工、民族、师范、农林等院校也纷纷设立法律系专业,此外还有法律函授、夜大学、全脱产的成人学历教育,以及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政法干校、广播电大、业大、职大、自学考试等。可见,我国高等法律教育一时间呈现出了遍地开花的局面。从而导致了高等院校的法律教育在教学、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相脱节的问题。对此,有学者提出,应当从改革传统办学体制、制定严格的法律教育准入标准、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和独立的、非官方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制度等方面入手进行改革。

2.关于法学院的管理。苏力教授提出,作为高等院校的法学院院长,必须要具备相应的管理才能,而不能仅仅凭借学术声望。固然名教授对于提高法学院的声誉是相当重要的,但是作为院长不懂管理是不能带出好的法学院的。法学院的院长需要具备的是学术鉴赏力,而不一定必须具备学术创造力,院长应当具有长远的视野和把握人才流动的能力,院长管理应当职业化,从学术研究中脱离出来。同时,法学院的管理人员也应当职业化,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人员流动,从而形成行政管理的职业化。此外,还要通过法学院的协调实现教授知识的互补。有学者提出,我国高等法律院校的行政化色彩相当浓厚,由此产生了不利于法学教育现代化、国际化,不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需要等问题。为此,要取消行政的管制和压抑,使高等法律院校独立并自治;并通过简政放权,实现高校自治;通过校际合作,加强行业自律;通过裁并高校,实现高校资源整合等。

3.关于法律专业的设置和学制。有代表提出,在法律专业大学本科阶段不宜将其划分得过细,因为我国的本科教育应当着眼于通才教育培养,而非专才教育。另外,有代表指出,不能因为法律是现代社会中的热门专业就一哄而上,有条件的办,没条件的也办。国家对高校中法律专业的设置应当严格控制。关于法律专业学制时间,与会代表提出,应当吸收西方国家法学教育的成功作法,适当延长现行的高等法律院校的学制年限,将现在的4年制本科教育延长至5-6年。这样有利于学生能够除了认真学习法律专业课程外有时间学习其它与法律职业教育关系密切的学科(如经济学、历史学、逻辑学、社会学等等)。

4.关于高等法律院校的师资。要想改善现行的教育体制,在高校教师的选任上要彻底进行改革,年轻的助教应当花更多的时间去搞科研,只有有了自己的科研成果后才能够上讲台,同时将竞争机制引入到教师的教学实践当中来,从而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标准。当让高校名师都走进课堂,上大课。

(二)法学教育内容

关于法学教育内容方面的讨论,与会代表主要集中对现行的专业设置、课程设置、法律教材的编撰、课程的考试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讨。与会的很多学者提出,我们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除了开设法律专业基本课程外,还要增开像经济学、法哲学、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伦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课程。这样有利于培养学生从不同的学科背景下去认真思考现实生活中所产生的各种问题,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品质。与此相对应地便是法律教材的编撰和应用体制问题。有学者指出,应当为学生指定两到三本参考教材,以便于学生能够自己进行比较学习、研究;另有学者指出,应当将市场机制导入法律教材的编撰和应用体制中来,以取得更大的效益。

有学者提出,在法学教育当中要充分重视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把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律思维品质放在法学教育的重中之重。因为良好的法律思维品质是法律职业训练和法律职业综合能力的基本要素之一。为此要在教育观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包括课堂教学、案例教学、论文写作、考试方式、社会实践等方面)、法学教材等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

(三)关于成人法学教育

有学者提出成人法学教育已由过去的补偿教育转变为继续教育,成人法学高等学历教育的历史使命尚未终结。在成人的法学教育的改革方面,有必要引入市场机制,使教育市场在成人法学教育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同时,成人法学教育要转变观念,强化改革和服务意识,并加强对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的研究,做好相应的准备。另有部分代表认为,在法学教育日趋精英化的背景下,成人法学教育应当逐渐取消,更不能运用所谓的市场机制来调节它。

三、国外法学教育对我们的启示

与会的很多代表对国外的法学教育进行了考察,并提出了很多具有借鉴意义的启示性建议。近些年来,我国学者针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呼吁改革我国的法学教育,彻底改变我国的学院式教学机制。国内已经有相当的法律院校(如北大、清华、人民大学等)开始在法律教学实践中引入英美法的案例教学法。有学者认为,针对我国司法体制在不同领域的不同需要,以及针对不同的学科、不同的教育对象在法学教育的选择上应当采取多元化的原则。

(一)国外法学教育动态

1.意大利法学教育。有学者通过对意大利高等法学教育(包括课程设置、教材、课堂教学法、考试)的介绍,提出我们不能完全以英美法上的案例教学法取代我们国家长期沿用的大陆法系国家学院式教学法,而应当以演讲式教学法为主,同时吸收案例教学法的优点。

2.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是将医学院诊所式教育的模式引入了法律教育中的一种新型的教育模式。有学者指出,我国在法学教育改革中应当吸收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有学者明确提出,在我国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应采用“法律诊所课程”,并且目前在我国开展法律诊所课程的许多条件已经具备,只是在学生从事法律实践的过程身份合法化仍然存在问题。还有学者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运作模式及在中国的现状作了介绍。

3.德国的法学教育。邵建东教授通过考察德国的法学教育,指出我们应当从德国双轨制法学教育模式中借鉴有益的作法,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适当延长学生实习时间,加强学生法律实践(法律职业)训练等是很有必要的。

4.英国的法学教育。周世中教授向我们全面介绍了英国大学的法律教育模式。英国大学的法律教育在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育评估以及素质能力培养等方面都保持着自己的特色。由此,周教授指出了英国大学法律教育对我们的启示:(1)法律理论的学习与法律实践的培训相结合;(2)知识的传授与能力的培养相结合;(3)专才教育与通才教育相结合;(4)法律教学与科研直接结合;(5)大学的法律教育必须开放且富有创造性。

(二)网络法学教育

信息时代、知识经济的到来,使得通过互连网络进行远程高等教育不再是梦想。有的与会代表对此也给予了关注。有学者以知识产权教学为例,分析了信息化背景下的三种法律教学模式,提出了教学改革的技术方案,改革教学内容,转变教育观念。有学者指出,网络法学教育具有很多传统法学教育所不具备的优势,但目前我国网络法学教育也存在着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应当在严格控制试点高校的设立、建立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和严格的质量评估体系等前提下,稳步地发展我国的网络法学教育。

四、法律职业教育

法律职业(LegalProfession)是指直接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各种工作的总称,通常又指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其中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公证人和法学教师等。但主要指法官和检察官,特别是律师。法律职业教育就是针对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

1、法律教育与职业教育:有学者回顾了我国法律教育大发展的20年,指出我国法律教育中存在法律教育与职业教育脱节的突出问题,并对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建议我国法律教育要改革传统办学体制,引入市场部分机制,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独立的非官方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制度。有学者认为应将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技能训练或培训,将本科阶段以上的法学教育阶段定位于学术培养。一些学者从我国现行高等专科法律职业教育的模式出发,对法学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内容方式与目标、引入市场机制、办学层次与规模及教育机构设置等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篇3

由于法治教育的增强,德育课程发生一些变化是必然的。但我认为德育课程不会法律化,更不会变成法律课程。第一,法律教育固然重要,道德教育则更为根本。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角度看,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对基本道德的保护,而不是相反。第二,道德教育可以脱离法律教育而单独存在,但义务教育阶段的法律教育必须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否则就会因为没有道德基础而流于知识概念。也就是说,即使单独从法律教育的立场出发,也需要道德教育的存在。第三,德育课程的传统已经形成,尤其是新课程改革所取得的成绩,值得珍惜,不是说改就能改掉的。第四,从国家的角度看,现阶段对法治教育的强调,与前一阶段对道德教育、思想教育、国情教育的强调是一个逻辑,都是国家与社会发展在特定阶段特殊需要的反映,不是用一个教育去否定、替换另一个教育。第五,也是最重要的,是学生成长的需要。道德教育、心理教育、法律教育都是学生成长所必须的,离开哪一方面的教育都成问题。法律意识能力的提高对学生成长的意义不言而喻,但如果只就学生个体健康成长而言,道德意识、心理健康显然更为根本。从这个意义上看,无论法律教育有多重要,都无法替代道德教育、心理教育。

名称的更改与内容的变化肯定会引起德育课程的变化。但这种变化不是朝向某一个特定内容的变化,而是更加综合的变化。新课程改革所设置的德育课程,从小学低段、中高年级段,再到初中年级段,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综合。也就是说,德育课程从一开始就定位在综合课上。因此,课程名称的更改,只是突出了法律教育的重要性,但并没有改变德育课程作为综合课的性质定位。法律内容的增加,也并没有改变德育课程作为综合课程整合多维度教育内容的性质。更何况德育课程的综合性不但体现在内容上,还体现在课程与学生生活经验的综合上。应该承认,法律内容的增加,尤其是法治教育专册的设置,对德育课程的综合性有所伤害。新德育课程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儿童成长与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综合设置道德、心理、社会科学知识、法治、国情等教育内容,内容的选择以儿童成长的需要为线索,淡化学科与内容的痕迹。法治教育专册的出现打破了课程标准所设定的逻辑,突出了法律教育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拆散了课程的综合性。从这个角度看,法治教育专册的设置是否是最好的选择,有可议之处。我想,这是落实法治教育的一个权宜之计,从长远看,法治教育还是需要放到德育课程的内在体系与逻辑中进行安排,与整个课程的内容整合成一个有机整体,而不是以现在割裂式的专册面貌出现。

作为综合课程,德育课程应该在稳定性和开放性中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这是德育课程发展的一个趋势。所谓稳定性,是指德育课程的性质、定位、理念和内容的基本稳定;所谓开放性,则是指德育课程在稳定性的基础上,应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学生成长的需要来适当调整内容结构。这次法治教育内容的增加与加强,就是这种开放性的体现。法治教育内容的增加,不是德育课程内容调整的第一次。对此,业内人士应该都记得,在大约30多年以前的德育课程中,心理教育的内容是很少的。心理教育内容的进入,反映的是学生心理问题的突出。记得当时也有很多质疑与担心,包括心理教育不是道德教育、德育课程的心理化等,但如今的发展,已经证明心理教育可以很好地融入德育课程。同样,相信法治教育的增加也不是德育课程内容调整的最后一次,今后还会根据国家、社会、学生发展的需要来调整课程内容。但无论如何调整,道德教育始终应该是德育课程的灵魂。也就是说,德育课程始终应该以道德教育作为精神支柱,无论如何变,都不能失去道德教育,成为一门“缺德”的课程。一方面,无论什么内容,只要进入德育课程,都应该为道德教育、为儿童的道德人格形成服务;另一方面,都应该在道德教育的统领下找到自身在德育课程中的准确定位。以法律教育为例,进入德育课程的法治教育,既是为法律的,也是为道德的,也就是说,德育课程中的法治教育,既要为学生的法律意识与素养的提高努力,也要发挥法律的道德意义,为道德教育而努力。法治教育,正是在与道德教育的互动中去寻找自身在德育课程中的合适位置的。

篇4

(一)立足法治实践

高校应当把我国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作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以社会上的法律热点和典型案件作为法制教育的实践教材。法制教育只有立足于实践,才能避免空洞的法制理论,成为促进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良好途径。

(二)培养法律意识

高校要建立对法律专业有深入研究的师资队伍,传授法律精神和价值。利用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将遵纪守法的观念融入到言行举止,深化为潜意识,促进大学生以后更理智的处理生活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大学生应当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将法律意识转化到行动中,把法律实践引导成训练大学生的法律能力,从而实现大学生依法办事。

(三)解决现实问题

新形势下,当前大学生有较强的自我中心意识,就业压力大,还有在恋爱、考研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都可能造成大学生因为一时冲动而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因此要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来解决现实中的实用性问题。

二、新形势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创新的方向

针对当前高校法制教育环节落后、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的问题,对大学生法制教育进行创新就成了一项重要的改革。主要改进方向有以下三点:

(一)找准法制教育的定位

在新形势下的大学生法制教育,要找准定位,摆正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位置关系,注重通过法制教育带动思想品德培养的工作。法律强调不能做恶,而道德则要求行善,所以法律的要求更容易达到。在法治社会中,对大学生开展法制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法律意识,把法律意识转化到行动中。

(二)更新法制教育的内容

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归根结底是素质教育,是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现代法治公民的教育。高校要改变当前不合理的教学内容和改进教学方式,加强在法律基础和法律体系的教学,增设关于法律应用的技能教育。另外,还要加强法律文化和国际法等方面对大学生的教育工作。相关教育部门应当修改学校关于法制教育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建立完善系统的教育课程体系,在法制教育的课时分配和教材编写等方面都设立明确的规定。

(三)拓宽法制教育途径

篇5

【关键词】高校教师;法律救济;申诉;仲裁

高校教师作为当今社会重要的职业群体,其权利的保护与救济对于高等院校的发展和教育行业的法治进程而言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然而随着教师合同聘用制的广泛施行,高校教师的权利保护越来越处于困境之中,其有效的救济途径已成为广大教师工作者极力思索和探讨的话题。因此,探求高校教师的法律救济问题无论是对于教师本身而言,还是对于高等教育的发展而言,其意义都是非常深远和广泛的。

一、高校教师法律救济的现状

作为一名普通的社会劳动者来讲,高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一系列公民的基本权利。

而作为一名高等院校的教育工作者来讲,高校教师则拥有教育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目前我国关于教师权益救济的立法规定主要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关于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不难看出,关于高校教师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固然不少,然而能真正有效落到实处,达到保护效果的却寥寥无几。

目前,我国关于高校教师的法律救济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或大或小的问题,给广大的高校教育工作者带来了不少的麻烦与不便。具体而言,包括救济范围模糊化、救济途径单一化、救济程序空泛化和救济效果浅显化,这些问题困扰着广大需要迫切法律救济的高校工作者们,同时也给高等教育的法治进程带来了不少的阻碍。

二、高等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

(一)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对学校处理不服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权利救济制度。”①我国于1993年颁布《教师法》其第39条就教师申诉权利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②随后,原国家教委于1995年印发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8条也专门就教师申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此项制度,虽然《教师法》和一些部门规章对教师申诉制度进行了具体化和细致化的规定,然而从实践效果来看,我国的教师申诉制度本身仍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1)申诉机构模糊化。该法并没有规定专门负责教师申诉的机构和人员,从而对申诉的处理容易造成相互推诿的现象,使得教师的权利得不到合理及时的保护。(2)程序规范随意化。申诉机构在处理教师申诉时适用的程序缺乏合理的法律规范,对于教师主体的申诉得不到迅速有效的处理,有碍纠纷的解决。(3)申诉执行空泛化。该法对于申诉决定的执行期限、被申诉人不执行时能否申请强制执行以及被申诉人如不执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法律后果并未有明确的规定,使得申诉制度难以发挥它应有的功能。

那么,我们该如何完善此项制度,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几点:

1.规范教师申诉的专门机构

应在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内设立专门的受理机构,例如申诉委员会,由其来独立负责处理高校教师的教育行政申诉案件。此外,还可在校内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校内申诉制度通过学校内部的部门对纠纷进行解决,能够及时纠正学校的错误行为和对教师不公正的处理,把学校与教师的纠纷化解在内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减轻了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压力,将学校与教师双方的损失降到最低。③

2.明确教师申诉的具体内容

教师申诉的内容规范模糊,对广大教师提请申诉带来了诸多不便。为此,应明确厘清教师的申诉内容,将教师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区分开来,以确保申诉内容的针对性,实现教师申诉的有效救济。

3.加强教师申诉的合法监督

对教师申诉过程中的合法监督,给教师充分行使申诉权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有利于纠纷的客观处理。可确立教师申诉的公开制度,建立教师申诉的处理检查制度,也可指派专门人员对申诉机构的申诉处理行为进行合法性的专项调查。④

教师申诉制度作为我国高校教师进行法律救济的主要途径,对高校教师的权益保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应大力加强此项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确保高校教师的申诉权利落到实处,使其纠纷得到有效的救济。

(二)教育仲裁制度

“教育仲裁是指学校、教师、学生将其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基于教育权利与义务关系所发生的法律纠纷提交给依法专门设置的教育仲裁机构,由其对双方的纠纷进行处理,并作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教育纠纷的活动和制度。”⑤“根据1995年原国家教委《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教育仲裁制度和人事部2000年《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中的相应规定,国家可以授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教育仲裁委员会,负责解决教育纠纷。”⑥

教育仲裁制度作为解决教育纠纷的一种机制,具有与调解、诉讼不同的特点。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1)准司法性。“由于教育仲裁委员会实行一次裁决制,当事人如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而对学术纠纷等特殊教育法律纠纷实行一裁终局,裁决立即生效,当事人如不服不得再向法院。”“当事人在裁决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进行干预。”⑦(2)专业性。“教育仲裁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应该包括精通教育法的法律专家、教育专家和教育管理专家”,“其人员构成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解决教育纠纷时更具有权威性,做出的裁决更容易得到纠纷双方的认可,也能更快、更有效地解决专业性较强的问题。”⑧(3)公正性。教育行政仲裁具有一般仲裁的特性,仲裁员是处于中立的裁判者,能够不偏不倚地作出裁决。同时,教育行政仲裁机构虽是由政府设立的一个官方的仲裁机构,但与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不具有隶属关系,保证了“主持者的超脱”。在审理程序上大量汲取司法程序的要素,在审理方式采用对抗式,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辩权和其他正当权利,以此来保证其独立性与公正性。

虽然教育仲裁制度是解决教师法律纠纷的良好措施,但由于其在我们国内尚未发展到十分发达的程度,因而还存在一些局限。故而,应采取一些改善的措施予以发展和完善。具体说来,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教育仲裁的范围

“从充分保护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教育仲裁不但要解决因教师、学生法定权益受侵害而引发的纠纷,还要解决尚未在法定范围内的教师、学生的正当权益受侵害而引起的纠纷,仅要考虑民事、行政纠纷,还要考虑到学术纠纷。”⑨因此,应对教育仲裁的范围予以充分和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得教育仲裁得以充分发挥其在解决纠纷上的独有优势。

2.设立教育仲裁的立法保障

对于高校仲裁的特殊性,我国相关部门应制定一些特定的法律法规来予以规范和保护。比如,“可制定一套教育系统内部的教育仲裁法,并在已有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补充包括教育仲裁在内的救济体制;在《高等教育法》中明确高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内容和性质以及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法理依据。”⑩

对于高校教师的法律救济问题而言,无论是教师申诉制度还是教育仲裁制度都有着其各自的优势与劣势,我们应遵循具体个案的特点予以调整和适用,从而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有效地救济。

高校教师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法律纠纷的有效救济不仅关乎高校教师的个人工作,还关乎到教师队伍的发展和高校法制的建设。因此,应大力加强高校教师的法律救济建设工作,寻求合理便捷的法律救济途径,以充分有效地对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和救济,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与完善,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注释:

①陆波:《高校教师权利法律救济机制的现状及对策》,《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8月,第30卷第4期,第136页。

②前引1,陆波文。

③参见孙德元,刘珍:《论我国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的完善》,《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3月,第63卷第2期。

④参见宗志翔,潘恬:《我国教师申诉制度的立法完善》,《理论导报》,2010年11期。

⑤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法制所实习研究员:《论我国教育仲裁制度的构建》省略.cn/newslist.php?mid=6&aid=138。

⑥陆波:《构建新型的高校教师权利救济机制――教育仲裁》,《常熟理工学院学报(教育科学)》,2010年6月第6期。

⑦前引6,陆波文。

⑧万金店:《高校教育仲裁制度研究》,《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年11月第21卷第11期。

⑨前引8,万金店文。

⑩前引6,陆波文。

参考文献:

[1]景国强:《论完善我国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的程序性构建》,《科教导刊(中旬刊)》,2011年07期.

[2]张勇敏:《从缺位到归位:聘任制下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的法律保障》,《教育发展研究》2011年第04期.

[3]陆波:《高校教师权利法律救济机制的现状及对策》,《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8月,第30卷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