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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法治思维的前提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0:2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培养法治思维的前提,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培养法治思维的前提

篇1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培养

国家的未来是掌握在青年一代的手中的。大学生就是国家未来的希望,是社会发展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大学生也是我国法治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力量。大学生的群体素质(包括法律素质)如何对社会的影响很大。近年来,由于一些大学生法律素养方面的缺失,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是屡有发生。例如2010年发生在河北大学的李启铭交通肇事案和令人发指的西安音乐学院的药家鑫驾车撞人后捅死伤者的案件,都反映出了大学生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的缺陷。因此,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是十分必要的。

一、法律思维方式的内涵

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对于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来说,作为未来的法律事务从业者。他们需要培养的是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方式。这包含掌握运用法律术语,对事物用法律人的角度观察、思考和判断;保持溯及既往的习惯,中正稳重;逻辑严密,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对事物的探求过程多做事实判断,尽量少做价值判断;追求程序正义,在程序正义前提下追寻事物本质;判断结论总有单一性,是或者非有明确界限并要求作出判断。而对于广大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来讲培养一般性的法律思维方式即可。这种一般性的法律思维方式包含:以法律为准绳;以证据为根据;以程序为中心;以理由为支撑。

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问题往往还包含着政治、经济或道德问题,可以从道德的、经济的、政治的角度来思考和处理,但一旦这些问题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来思考与处理。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与按照道德思维、经济思维或政治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会得出相同或相似的结论,但在某些情况下,则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例如,一位好心的司机为了送一位情况危急的病人去医院闯了红灯,而受到了交通部门的处罚。如果从道德的角度来看,这个司机做了一件值得人称道的高尚行为。但我们如果用法律思维的方式去思考,他闯红灯是违反了交通法规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受到处罚。这就是从法律思维方式来分析问题与从其他角度分析问题的不同。

二、大学生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必要性

1.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是建设法治社会的迫切要求

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其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意味着国家的一切活动都要纳入法制的轨道。我国能否步入法治社会,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要看法律思维方式能否深入人心。由于几千年来我国传统文化积淀出来的泛伦理化的思维方式,习惯用伦理道德的思维方式来分析解决问题,阻碍了法律思维方式的深入。即使国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人们也了解国家法律规定,但如果人们不按照法律思维方式来分析和解决问题,建设法治社会就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理想。只有用法律的思维方式来思考和解决问题,才能真正推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在建设法治社会的时代背景要求之下,当代大学生也应培养法律思维方式。

2.法律思维方式是现代社会公民必备的素质

现代社会是一个依法治理的社会,是一个高度法律化的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现代社会中,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掌握相关法律,遵守法律、法规,并能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要成功适应高度法律化的现代社会的生活方式,理智和深刻的理解现代社会生活。在现代社会中必然也必须具有法律思维方式。没有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没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在现代社会就会寸步难行。大学生只有学法、懂法,运用法律思维,让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办事,才能在现代社会做好工作,成就事业,规避风险。

3.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是大学生自身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

大学生由于社会经验不足,加上年少轻狂,如果缺乏法律思维,盲目地做些凭感觉而冲动的事,后果会非常严重,影响自己也会波及他人。尤其是所谓的“80后”,受成长环境的影响,不同程度存在的政治上幼稚、道德上清高、思维上鲁莽等弱点,这些都在影响着他自身的健康成长,加之大学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在大学校园内各种社会关系、利益关系更趋复杂,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努力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使他们对违法犯罪现象树立正确的认识、更深入的思考,做到自觉守法、自觉用法,预防和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维护校园的安全与稳定,促进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大学阶段是培养学生良好思维方式的最佳时期。作为社会准劳动者的大学生,他们遇到问题时能否采用法律思维方式来思考和处理,则直接体现着他们的法律素质乃至综合素质。因此,无论是从社会角度还是个人角度,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大学生即将成为社会的中流砥柱,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必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发展。提高大学生发展观念,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绝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办到的,这是需要整个社会、高校、大学生自我的长期的共同努力。

1.大学生自身的努力

大学生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等途径,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养成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习惯。

①学习法律知识。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一个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的人,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知识通常包括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识,这两部分法律知识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都很重要。只有既了解法律、法规在某个问题上的具体规定,又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并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

②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人们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法律方法构成法律思维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我们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必须掌握法律方法。应当指出,法律工作者使用的法律方法相当复杂,有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认定事实的方法等。每一种基本方法又包括一系列的具体方法。大学生有必要了解和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方法。

③参与法律实践。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方式。脱离具体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法律思维方式。只有通过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才能养成一种自觉的法律思维习惯。由于大学生年龄、经验、心理等因素的制约,一些大学生对社会法德现象的认识往往局限于书本的教条、内心的感受和社会的评价,而忽视了法律思维方式的应用。因此,大学生应积极参与法律实践活动,从而培养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判断是非和依法办事的能力。通过法律实践,大学生会运用法律知识评价社会现象,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现实问题

2.学校的教育培养

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除了个人的努力外,也离不开学校的培养。因此,学校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

①开设法律课程,传播法律知识,指导大学生法律观念的形成。观念不是与生俱来的,一个人的法制观念需要在一定的社会环境、文化氛围中逐渐形成,高校教育应当把提高大学生的法制观念作为对大学生的素质培养的组成部分,重视并积极提高大学生的法制观念。

②丰富法制教育活动的形式。突破课堂,将法制法律渗透到大学生的校园活动中,如举行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法律知识趣味问答、模拟法庭、组织学生观看诸如《今日说法》这类的法制节目等等。

③展开心理健康教育来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当前由于经历过高考压力,面临着学习压力、生活压力、就业压力,一般的大学生都存在着一些心理问题。很多案例表明,大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与大学生不健康的心理有关,所以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是非常必要的。

④以法制的观念来管理学校,重制度,重程序,重平等,重自由。一个良好的制度氛围对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概念是至关重要的。言传不如身教。高校以法律概念来管理学校,实行制度管理、依法治校,在提高大学生法律观念的同时,也使得校园文化更为清明,给学生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学术氛围,有利于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3.社会方面的积极配合

大学生要想形成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除了个人和学校的积极努力外,更离不开社会这一大环境。我们在进行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树立法律权威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法律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

从国家角度来说,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损害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因素。例如,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改善法律实施的状况,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对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充分利用案件处理的法律影响和效果,利用案件的预防、教育功能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从而树立起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营造良好的法治社会氛围,才能避免出现权大于法的情况,才能让对法律的信仰根植于大学生的心中,才会有利于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

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绝非一朝一夕即可达到,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社会和学校形成尊重法律的良好氛围,大学生个人自觉努力学习法律。三者相互配合,才能从根本上使大学生形成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从而使他们成为学法自觉、知法完整、懂法透彻、用法正确、守法坚定和护法顽强的现代公民。

参考文献:

[1]黄文艺.论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之培养[J].思想理论导刊,2006(16).

[2]黄邦道.当代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

篇2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法治校;法制宣传

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治教,必须加强法治教育。加强法治教育,全社会有责,而学校教育具有最直接、最集中,最系统、最有效的作用,在加强法治教育中扮演着无可比拟的重要角色。

学校在教育工作中如何加强法治教育?

一方面是要对学校管理者加强法治教育,做到依法治校,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综合改革,推动内涵发展。依法治校是在学校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各个行业、领域都要实现依法治理。学校作为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需要按照法律至上、保障权利、制约权力的原则,实行依法治校。依法治校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新型政校关系的根本保证。建设现代学校制度要求实现政府与学校之间、学校与社会之间,以及学校内部的依法治理。切实转变办学和管理的理念、思路、方式与手段,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奠定坚实基础。依法治校是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与效益,办人民满意教育的迫切需要。当前,学校管理活动的自主性、复杂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多样性显著增强,法律问题、管理漏洞与矛盾纠纷日渐突出,给学校管理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学校必须通过依法治校,实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必须在管理中重视对自身法定义务的遵守,依法实现与公民、社会其他组织的对话与合作,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与支持。依法治校是学校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保障。加强青少年的公民意识教育,培养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各级各类学校把培养具有现代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作为教育的重要任务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目标。依法治校是构建符合法治理念的育人环境,培养学生学法明理、树立公民意识的重要保障。

另一方面是对教育工作者和学习者的法治教育,培养现代法治人才。教育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到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校在学校教育中的具体体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全面加强依法执教,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校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教师,落实依法执教,最根本的就是学法、守法、用法,注重师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实行依法执教的前提是学法、懂法。不懂法律知识,没有掌握教育法规,就不可能有运用法规的能力,也就谈不上做到依法执教。作为教师,既是社会公民,又是教育工作者,因此既要学习宪法、民法、刑法等国家层面的法律,也要学习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业法规,还要学习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学习,知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执教,把教育办成公平正义的教育。

教师要自觉学习《宪法》《刑法》《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知识,要具备起码的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的基本知识。教师尤其要注意学习有关教育工作的各种法律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对教育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的学习来系统掌握教育法的本质特征、法律规范、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实施教育法规。还要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地方性教育政策、文件,能够从总体上把握它的基本精神和主要条款的要求。在法律法规的学习过程中,要注意法条注释与法理分析相结合,通过案例释法、学法,储备知识,规范行动,不断提高依法执教的能力与水平。这样才能肩负起培养合格法治人才的重任。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和模式,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让法治成为人民的信仰、国家的信仰,是法治教育的核心。要实现从法治意识到法治思维、再到法治信仰的法治教育目标,全面提高全体人民的法治素质,必须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在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中纳入法治教育的内容,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形成以学校教育为主体,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法治机构共同参与的全面的法治教育体系。

进行法治教育,要从培养法治意识开始。法治意识是对法律法规和法治制度等的理性认识和把握,是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动力。培养法治意识,一方面靠学习,一方面靠行动锻炼,做到知行结合。为此,认真落实教育普法规划的要求,开展好法律进课堂活动,做到学生法制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中小学校要将学生法治意识、法律素养,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考核。要深入开展学生法制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不断丰富法制教育的形式与内容,让学生通过课堂教学、主题活动、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了解法律知识,培养法治理念。要把法治文化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各种校园宣传媒体与形式,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讲法律原则和知识,将平等自由意识、权利义务观念、规则意识、契约精神等理念,渗透到学生行为规则、日常教学要求当中,凝练到学校校训或者办学传统、教育理念当中,营造体现法治精神的校园文化氛围。

学校教育要与社会法治机构协同合作,共同做好法治教育与宣传。进行法治教育,要把培养法治思维作为重点。法治思维是一种运用法治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思维方式和能力。如果说法治意识使人有观念、有动机,自觉想到用法治来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话,那么法治思维使人有方法、有能力做到用法治解Q和处理问题。

篇3

随着人类文明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的要求越来越高,加之现代化媒体的日益发达,时刻挑战着政府机关的公关能力和执政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培养法治理念,加快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诚然,法治理念的养成绝非一日之功,需要长期不断的外化和内化。作为一名政法学校的毕业生,我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也是从学校开始。即使经过四年的学习,我对法律的认识也只是停留在法律的条文和书本的案例,“法治理念”对于我来说,也只是书本上的一个概念而已。

真正开始建立起法律思维和法治理念还是到进入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之后。无论民事、刑事还是行政案件,讲究的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侧,法院的一纸判决代表的是绝对的权威。久而久之,潜移默化中我开始用法律的思维去思考,习惯以法律的角度去评判。或许正是这样一种“职业病”让我在进入政府机关工作时,能够更快的以法治的思维和理念去执行手中的权力和责任。

由于传统人本思想的根深蒂固,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甚至领导未能较好地完成执政理念的转变,对法律一知半解,缺乏良好的法治意识,从而使得行政机关无法真正实现依法行政。就亲身经历来说,个人认为法治理念的养成还是需要一步一步的探索、积累和实践。

一是法律知识的不断积累。系统的法律知识储备,是树立法治理念的基础和前提。这不仅包括法律条文的学习,还包括法理的认识和研究。这其中,我认为法的理解的学习是十分重要而且必要的,它是准确理解、把握和运用法律规定的基础和前提。必要的法学者的传道授业解惑缺之不可。

篇4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检察干警;运用能力

法治建设是检察工作的内在要求,更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的坚实保障。检察机关应紧紧围绕法治建设目标,以构建公正、为民、高效、权威的检察体系为重点,将加强法治建设贯穿检察工作的全过程。法治的基本内涵可总结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当前,检察事业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面临着诸多困难、风险和挑战。这就要求检察干警要准确辨析判断时代形势,认识面临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与预见性。新刑诉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出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对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方式、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此背景下,法治思维、方式的出世为检察干警提升执法理念、改良执法方式、提高执法能力提供了思想认识上的精神指引。检察干警是检察权的执行主体,整体法治素养的提升将更好的促进检察权的运用。在此,引发思考,何为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当前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状况怎样?如何提高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能力?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论述。

一、法治思维、方式的概念

就检察司法领域而言,法治思维是指检察权执行主体在认真学习法治理念的基础上,灵活运用法律精神、原理、逻辑和规范对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思考、辨析、整合、从中总结规律,得出结论的主观思想认识的活动过程。

主要内容有:

第一,以法治理念、法治精神为指导。具体是公权力的行使,无论是决策阶段,还是在执行过程中,都应以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为准则来审视其行为的合法性。法治思维是一种以法治理念、法治精神为指导,以宪法至上、法律至上为基础的思维模式。

第二、以权利与义务为分析线索。法律的主要内容是规定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法律关系即使是权利义务关系。有关公权力决策和实施措施的主要针对对象大多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他们是法律上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而绝非是可任人随意侵犯的客体。法治思维就是对他们权利的绝对尊重、坚决维护和确实保护,而典型的人治思维恰恰是对他们的权利进行漠视、忽视、任意剥夺侵犯。

第三、体现公平正义精神与原则。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价值追求和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法治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精神和原则,自然法治思维要反映此内在要求。公平正义的主要含义包括合理合法、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四个方面。自古以来,公平正义就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与不懈追求,是人类社会普遍的价值取向。

法治思维方式的意义:一是从党的执政历史的全过程来看,体现了治国理念。二是凝聚了深化改革的法治意识,改革的成效是衡量运用法治思维深化改革能力的标尺。三是符合了当下社会管理的需要,用法治思维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备的首要能力。

二、现阶段检察干警法治思维状况

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治实质具有双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

司法实践中,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状况总体上来说还是比较薄弱,突出表现在于:

第一,有些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没有树立牢固。认为人治思维更符合中国的社情、国情,办关系案、人情案,觉得法治思维呆板滞缓不现实,迷信“政策办事”,仍受“权大于法”的人治思维的影响。

第二,有些检察干警没有养成从法律角度思考处理问题。沉迷于上级领导的“独断立行”,觉得法治思维人人之平等的价值追求打破等级和权威,减弱自身的执行力,降低自身办事效率。

第三,有些干警将发展放在工作首位,担心当发展与稳定冲突时,运用以强调追求公平正义的法治思维会吃亏。更有甚者置国家法律法规、干警纪律于不顾,以身试法,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从一个执法者堕落成一个违法者。典型的就有发生在平南的“10.28”案。

值得肯定的地方是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能力有所提升,原因在于:首先,自身从事着法律职业,有一点的法律知识基础,有一丝丝的法律文化底蕴。能很快的进行理论思想学习的吸收。其次,从建国至今的历史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的总结活动过程中,对培养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较清楚的认识。最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与健全的形势背景下,在不断遇到办案工作新情况、新因素和新挑战下,运用法律思维分析、判断、处理问题和指导工作的自觉性有所提高。

三、提高检察干警法治思维能力的措施

提高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能力是全面建设依法治国战略、推动检察事业发展的关键环节。提高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能力的措施主要有:

(一)培养法治思维理念

法治理念是法治思维的基础,坚定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以宪法为最高的法律规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学会从正义角度出发思考问题,坚守法治思维的逻辑底线。学会从规范入手,从行为着眼展开法治思维。

(二)学会运用法治方式来处理日常工作

法治方式是指遵循法治思维,充分运用法律精神、原则、规则、逻辑对所遇到的客观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推理,从而形成结论,作出决定、加以执行的方法。法治思维决定和支配法治方式,法治方式体现和强化法治思维,法治思维需要通过法治方式来体现。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成为检察干警“依法办案“和开展检务工作的基本功。在工作中多思考,多调研,深入群众当中去创新工作方法,面对面倾听群众的意愿和心声。从而改变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思路。

(三)推广正反典型经验

多渠道了解有关的典型经验,正面的经验起到激励自身作用,反面的经验教训起到震慑警戒自己作用。从法治教育、法治事件中吸取法治思维,如从王立军案中我们可以吸取的法治思维可以概括为:不讲法治平等原则,重国有轻民营;没有权利尊重意识,重权力轻权利;没有程序正义观念,重实体轻程序;无人权保障理念,重打击轻保护。

四、结语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党的十为中华民族开启了追逐中国梦之法治梦的新的征途。法治思维体现的是宪法、法律至上,民权为重,民主为本。维护司法的公正、独立和权威,以司法力量保障法治思维。检察干警作为一支强有力的司法队伍,其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能力的提升,将强有力的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步伐。我们为此努力的目标,就是让法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注释: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参考文献:

[1]张穹:当代检察官的职权(N).检察日报。:1999―06―02(3)。

[2]韩大元,刘松山:论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J),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3]余辉胜:我国检察权属性应然定位之探讨,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4期。

[4]郝银钟:检察权质疑(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3):71―76。

篇5

关键词:法治教育;案例教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法治教育是培养大学生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的重要内容。这就需要我们“基础”课教育者正确把握法治教育的教学目标,积极探索教学方法,使“基础”课中的法治理念内修于心,外显于行,切实实现培养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教学效果。

一、“基础”课法治教育中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意义

案例教学法又称个案教学法,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采用案例组织学生进行学习、研究、锻炼的方法。案例教学法最早在 20 世纪初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管理课程的教学中采用,我国于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引入并运用于经济、管理等实践性和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教学。在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历来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教学方法之一。所谓案例,就是现实生活中某个真实发生的典型事件的实际情境的描述,在这个情境中,包含有一个或多个疑难问题, 同时也可能包含有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只有当案例所蕴含的理论问题与教学目标相关联或相一致时, 才能称之为教学案例[1]。

“基础”课注重理论知识和现实生活的紧密联系,有较强的实践性。在“基础”课法治教育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具有很好的现实意义。

第一,“基础”课法治教育中运用案例教学法,能激发学生对法治知识点的学习兴趣,启发学生深入思考法治精神。

案例把“基础”课程中法治知识点的抽象内容具体化,把真实、典型问题形象生动地展现在学生面前。因此,通过案例教学,能增进学生对法治知识点的学习兴趣和动力,去思考和分析案例背后的法律问题,从而培养学生运用法治理念提升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而启发学生深入思考法治精神。

第二,“基础”课法治教育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容易使学生将法治的理论知识与现实社会的法治生活密切联系起来,从而实现培养法治理念的教学效果。

“基础”课法治教育的教学目标,一方面强调学生在法治方面理论知识的提升和知识结构的完善,另一方面更强调学生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培养,让法治思维成为学生的一种生活习惯。而案例教学法,正是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与现实实际紧密结合的有效教学方法。案例教学的过程就是学生主动运用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中的现实问题密切联系的过程。在“基础”课案例教学中,学生能设身处地地感受一种教学实践情景。这种实践情景能使学生清楚地认识法治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学生运用所掌握的理论知识解决了现实实际问题,也培养了自身的法治理念。

二、“基础”课法治教育案例的递进式教学组织

以典型的案例为导入,展开“基础”课法治教育案例的递进式教学组织,能实现案例教学法在“基础”课法治教育的有效运用。具体来说,就是用典型的案例中基本案情反映的法律事件,为学生提供一种虚拟的教学情境,将案例情境带入课堂,让学生通过自己对案件的欣赏、解读和分析,在小组讨论中充分展开论证和思辨,在模拟法庭中扮演特定的法律角色,通过训练学生的法治思维,培养其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递进式教学组织中,展开“基础”课法治教育的案例教学,应合理设计案例教学的具体环节。

第一,学生查询资料环节。

学生查询资料环节是案例教学是否成功展开的前提。教师通过以多媒体或网络平台等形式给出案例的基本案情后,应注重引导学生关注案情的积极性,并结合法治的基本知识点,给出几个大方向的问题启发引导,如案例背后的法治思维问题,要求每位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查询案例中的法律知识点,探知案例中的法律问题,找出相关法律知识点,如人权保障和正当程序等,记录疑惑之处,为下一个环节的讨论和庭审做好应对的准备。这种做法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兴趣,让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和分析问题。

第二,课堂案例讨论环节。

课堂案例讨论环节能充分调动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活动,并提高学生法律表达能力、论证能力和法律推理能力。在这个环节,教师要先根据学生自主学习中总结的法律问题的相似性,将学生进行分组,一般以8-10人为一个小组,采用小组研讨的教学方式,让学生们畅所欲言,在充分讨论交流中发现和解决法律问题。如针对案例中的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人权保障和正当程序等知识点进行思考的同学,分别组合成小组。学生要利用自己查询搜集到的有关案情和法律知识材料来进行论证问题,说服其他同学,并提出自己的法律观点。这个环节教师主要起到组织者的作用,在分组后教师要巡视各个小组,鼓励学生结合案情进行推理与提问,引导学生在合理的课堂时间内给出一定的交流讨论结果,并最终听取各个分组代表的案例讨论汇报。

第三,模拟法庭审理环节。

在小组案例讨论的基础上,由各组选出代表,扮演模拟法庭中的各个法律角色,如法官、公诉人、被告、证人等,展开模拟法庭的调查、辩论和裁决等审理实践环节。这个环节对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学生自主学习法庭审理中的程序规则,准备法庭审理中的诉讼文书、辩护词等法律文书,并展开课余的模拟法庭审理演练,在课堂模拟法庭中充分展示其法律表达能力、临场应变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和法律论证能力。尤其在法庭辩论阶段,能激发学生的创造性灵感,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结合案例的播放过程,教师可以情景假设某一庭审过程,引导学生代表围绕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展开模拟法庭审理的设计和演练,运用“公平正义” “正当程序”等法治理念进行法律推理,最终实现在课堂上展现一场精彩的模拟法庭。

第四,教师总结点评环节。

通过课堂案例讨论环节和模拟法庭审理环节,同学们基本上对案例中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这时就需要教师及时进行总结和点评,这也是案例教学的关键环节。教师要指出学生在资料搜集、案例讨论和模拟法庭审理等环节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值得表扬的地方,做好对学生培养法治思维的讲解,引导学生积极掌握“基础”课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同时,针对社会舆情的各种正负面的信息,教师应从正能量的效果加以正确积极的引导。

三、“基础”课法治教育案例教学组织中的注意要点

选用典型的案例,展开“基础”课法治教育的案例教学,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在教学培养目标方面,“基础”课法治教育的案例教学应实现培养学生知识、情感和行为“三位一体”的法治理念。

一切教学法包括案例教学法在内,都是实现教学目标所采取的手段和途径。方法服务于内容,案例是为了揭示理论,它是提升课堂效果的手段而不是目的,不能舍本逐末,以手段代目的,为了方法而方法[2]。因此,在“基础”课法治教育的案例教学中,不能为了案例而讲案例,而要实现培养学生法治理念的知识、情感和行为三位一体的教学目标。

从知识层面上看,教师在案例教学中要进行对法治知识点的法理解析。如2015年修订版“基础”教材从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人权保障和正当程序五个方面来概括法治思维的基本特征,其学理基础是将法律、权力、价值、权利和程序视为治国理政的五个基本要素。因此,“基础”课教师要在案例教学中积极引导学生充分挖掘案例中有关法律、权力、价值、权利和程序等五个要素上的法治知识点问题。

从情感层面上看,教师在案例教学中要激发学生在案例交流、辩论和分析法律问题的兴趣,培养学生“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情感,坚定学生深层次的“认同法治、尊重法治”的法治态度,最终实现以法治信仰作为培养学生法治理念的高境界要求。

从行为层面上看,教师在案例教学中要着重培养学生发现法律问题能力、进行法律辩论和推理能力、表达和沟通能力以及解决案例中法律问题的能力等,并在法治实践能力的培养中,真正使“基础”课法治教育中的法治理念知识内修于心,外显于行。

第二,在教学原则方面,“基础”课法治教育的案例教学组织中应坚持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原则。

教师在 “基础”课法治教育的整个案例教学过程中,主要是组织、引导学生围绕教学目的开展案例分析、讨论活动。而学生在这个过程中要自主学习,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搜集并整理有关材料,针对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设计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充分论证其合理合法性和操作可行性。这将加深学生对相关法治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并有助于学生法治理念的培养。

第三,在教学导向方面,“基础”课法治教育的案例教学中老师应正确解读案例,实现正能量价值观的教学导向。

如果说,在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中,典型案例的正确选择是前提,那么,案例的正面解读则是关键。案例中或多或少都存在着正面或负面的信息,只有正确地进行价值观的解读,才真正实现案例教学的教育效果。“基础”课法治教育中,教师应结合案例案情因素和社会舆情,给学生进行正能量的说理和引导,及时消除负面信息带给学生的负能量感受,从而引导学生以积极、正确的态度看待司法公正和培育法治理念。

总之,以典型案例导入,通过查询资料、案例讨论和模拟法庭审理等递进式教学组织活动,激发学生的自主学习兴趣,在灵活生动的案例教学中实现“基础”课法治教育的教学目标,使典型案例与法治课程的基本知识点融为一体,使案例相关人员与学生的法治情感融为一体,使案例解析与学生法治理念融为一体,从知识、情感和行为三个层面实现“基础”课法治教育的知识理解、法治情感的体验和法治理念的培养。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基础”课法治教育也要与时俱进,积极培育学生学会用法治思维来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把法治理念融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而提升其自身的法律修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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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学生;法治教育;改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D 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11-0000-02

一、当前大学生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法治教育的定位不正确

大学开展法治教育是教育大学生知法守法,减少犯罪的最有效的途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学生犯罪呈逐渐上升的趋势,它已然成为了目前大学教育中的严重问题。2003年震惊全国的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凶杀公务员案;2004年发生在云南大学校园里的“马加爵杀人案”;2008年中国地质大学校园杀人案;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弑师案”,诸如此类的案件不胜枚举。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件使我们对当今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心生疑虑。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与当今的社会剧烈变革有一定程度的关系,但最主要的还是当今大学教育忽视甚至放弃了大学法治教育。大学对法治教育的定位处在观念灌输普及的初级阶段。大学的法治教育在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中只是单纯开展一门法律基础的必修课程,其他并无过多体现。即使是法科的学生也是单纯的追求学习成绩。在这种形式的教育体制下,学校、老师、学生只是注重分数,注重就业。没有分数成绩就没有好的就业率,这样的教育忽视了教育的最本质的目的。法治观念的灌输一开始就在这样的土壤中孕育,照这种事态继续发展下去,定不会结出教育范本的丰硕果实。

(二)学校法治教育宣传方式不当

1. 学校普及法律的力度不够

正如我们所知道的一样,大学校园的法治教育除了单纯的课堂学习之外并无其他。学校的课堂教育只是单纯就书本论书本,照本宣科,这种教学模式偏离了大学教育的宗旨。如果学校仅就将这种课堂的普及法律的方式作为最主要方式的话,那么会出现上述的案件也不为奇了。

2. 老师的课堂宣传教育方式落后

作为宣传的窗口,老师的言传身教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在现实的课堂中,非法课专业的学生的法律基础课程学时少,内容杂乱。老师如果要在极短的时间里将极其大容量的知识传授给学生,还外加案例分析,那是不可能的。所以,这种情形下就会造成老师为了赶进度就会忽视对学生具体接收知识能力的忽视。照本宣科,成了完成进度的一种主要方法。法科学生虽不及非法学的那种教育方式,但基本上也是沿袭的填鸭式的教学模式。落后的教育方式,无法在学生具体的法律素质能力的提升上有任何益处。

(三)大学生自身的法治观念淡薄

基于学校的法治普及力度和老师教育方式的落后,大学生自身的法治观念在这样的环境当中当然不会有多深厚。我们曾在大学校园里就大学生的法制观念问题做过题为《在校大学生法治观念的调查》问卷及报告分析。从问卷及分析可以看出,87%的同学不认为自己的法律知识很丰富,有55%的人感到很贫乏。我们认为,法律知识的多与少左右着法律观念的强弱。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目前,在大学生中,基本法律意识得不到普及,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些法律知识确实比较乏味,与一些新鲜事物相比显然不具吸引力;另外,学校的教育也必须负一定责任。在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到学校在宣传法治观念所起的作用方面所占比例并不大,为12%。这强有力的证明了学校里的教育对于大学生而言只不过是学分上的需要,并没起到应有的作用。

在调查中我们得出大学生法治观念淡薄的三个结论:第一,当代大学生对什麽是法治了解得不透彻;第二,“法”被注入了太多的实用主义的色彩,大学生对于主动培养法治意识的积极性不高。第三,大学生对“法”的认识在潜意识中仍停留在“遥不可及”而不是“关系自身”的层面。

二、加强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具体举措

(一) 纠正对法治教育的定位

在大学生中有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任务实施状况令人堪忧,其推行的困难在于学生本身对此的误解和客观形势对树立法治观念的要求定位不准所产生的矛盾。误解使得学生们提不起学习的兴趣,而学校的客观形势又不得能让他们得到更好的法治教育,法治观念教育的失败结果又加深误解。

我们的建议是学校在此的教育上要注意培养学生的兴趣,寓教于乐。把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观念的培养作为一种“培养健全人才”的任务来抓,只有各方重视起来,这种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态势才能真正延续下来。

(二)加大学校的法治宣传教育力度

学校在面对大学校园里发生的一幕幕惨剧的同时,更应该警醒到现实的校园环境安全存在着隐患。加强学校的法治宣传教育力度,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这种犯罪案件的发生。

学校要整合社会资源,寻求法治宣传的各种方式途径。大学生教育在这种社会机制的参与下,能够积极地从自身出发找问题、找解决方法。在这样的情形下,学校也可以借助各种普法宣传节日,以电视、报纸、校园网络、校园广播等媒介形式进行法治宣传。学校也可以借助“今日说法”、“法治在线”、“中国法治报道”、“拍案说法”等栏目组织同学们学习,评述,总结。充分运用宣传媒体的正确理论向导作用, 为学生的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提供所需要的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精神食粮。

另外一方面,就要为同学创造实地参与的机会。学校要主动与社会合作。学校要充分利用有利的社会环境和条件开展学生法治教育工作,可以让学生到监狱、法庭去观摩、调查,使他们真正能够感受到法治力量的强大。

(三)提高老师法律素养,改进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

“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亘古不变的古训警示着老师作用的定位。老师的教育作用毋庸置疑。在当今的教育体制下,如何使老师在这场教育过程中发挥出巨大的能量,这就必须要改进老师的法治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

1、加强素质教育

老师应该在心理上重视法治教育,把法律素质作为重要的素质教育内容。在各方只是重视教学成绩的情况下,应该加强素质教育。素质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培养学生各方面的各种素质,使他们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当代的学校教育应在提倡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同时,注重“法律素养”和“心理素养”的培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大学培养出的人才是健全和合格的。

2、加强法治实践教育

在老师的教学方法上,要在保证教学进度的情况下,努力探索适合学生发展的途径和方法。法治的教育应该是丰富多彩的,法治教育能够拓展同学的思路和思维方式,能够从各方面锻炼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让同学们从课堂上“走出去”,是参与社会实践的第一步。老师可以选一个案例,让同学们去分析调研,写报告。

老师也可以让同学自己选择案件,开展班级“模拟法庭”。这种教育模式,使同学们积极将自身与社会实践相结合,能够从社会现实的角度挖掘出法治教育的精髓。

3、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

大学阶段是人生很重要的一个关键时期,同学们这个阶段处在性格和人格健全的时期,很多品质都还没有成型。他们自以为已经成人,什么都已懂得,不再需要管束。遇事缺乏冷静的思考和判断,只凭感情用事。他们犯罪往往是一时的冲动酿成的,等悔过后一切都已经无法挽回。面对屡次出现的这种犯罪案件,我们觉得很有必要完善大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心理咨询和辅导。

首先,明晰他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定位,树立远大的理想,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健全的心理。其次,要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引导他们真确对待每一次的受挫和困难境遇,不断提高完善自己。积极引导他们摆脱抑郁、自卑、嫉妒等心理问题,加强心理健康。

(四)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意识

从大学生自身来讲要认识到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必要性,努力消除对于法治教育的偏见和误解,正确认识到法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各方力量的汇集推动也应使大学生认识到法治观念也是一种健康的成长心态,是人生的旅途上必不可少的法律基石。

三、结语

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实行依法治国,是新时期党和国家的重要任务。作为新时期的大学教育,应以党的十七大的号召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人才。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任重道远,当今的大学教育应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校园法治教育发展。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栋梁,他们法律素质的高低是影响国家能否实现法治的关键所在,必须把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摆在当前教育工作的重要位置, 认真予以贯彻落实。

参考文献:

[1]吴建明.浅谈青少年法制教育[ J] .陕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报,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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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思维的含义

 

关于法律思维,法学界学者们有各种各样的界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郑成良教授的定义,他认为,法律思维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其中法律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该定义准确地反映了法律思维的主要特征。

 

二、培养法律思维的重要性

 

高晋康指出:“在各法律素养中,法律思维方式最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有它才使得法律人具有非法律人不具备的独特性。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方式运行的硬件系统;解决争议等法律职业技能是法律思维方式的外化和实际运用……。总之,一切其他法律职业素养对一个人是否是法律人都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只有法律思维方式才是法律人不可或缺的素养。”如此看来,培养和帮助学生养成法律的思维方式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法学教育应该追求的。

 

(一)法律思维的缺失会导致“理论与实践脱钩”现象的出现。

 

在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实践中,学校和教师都是比较注重法律知识、法学理论的传授和灌输,其主要方式在于对法学基本概念进行解释、对法学基本理论进行阐述以及对各类法条进行理解,而未将法律思维融入教学中。考试时也是围绕法律知识的记忆、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法律知识的运用而展开,考试只不过是对学生知识记忆程度的检测。这样就造成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处于接受知识的被动方,他们以记住老师所讲授的法律知识为学习目标,老师课堂教学成为单方面灌输法律知识的过程。可见,法学教育忽略了对学生法律思维的自觉培养。其结果就是大多数学生走出校门后,面对实际法律问题和具体案件却不知道如何着手。比如他们在面对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同类的案件分别有怎样不同的处理程序,何时能查阅卷宗、如何进行调查取证、怎样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等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可见,只注重知识传授的法学教育会造成学生法律思维的缺失,直接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相脱钩的现象。

 

(二)法律思维的缺失会制约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如今,在法学教育层面虽然有实践教学环节,但是其真实性临场发挥性有待商榷。比如模拟法庭通常是使用虚拟或既存的案件材料作为分析基础,学生很难得到法律思维的充分训练。因为学生以己知的或虚拟的案件材料为基础,撰写模拟法庭脚本,事实或证据均事先确定,甚至在“开庭”时各方每讲的一句话都是事先写好,彩排好的。这样,模拟法庭就不可能遇到真实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出现的许多未知因素。现有的模拟法庭更多的具有“表演”的性质,这就达不到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目的,无法真正提升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当学生面对真实案例的时候,由于法律思维的缺失,他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时就会无从下手,茫然无措。

 

三、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

 

(一)学习法律知识。

 

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得以发生的基础,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一个人如果对法律知识、法律立法精神、法律基本价值准则一无所知,那么他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知识通常包括两部分内容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识,这对于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很重要。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才能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哪些是法律允许的;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才能理解法律为什么禁止某种行为,为什么允许某种行为,才能理解这些行为的意义和法律后果,这样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并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

 

(二)掌握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指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知识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法律方法是法律思维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由此可见,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紧密关联。我们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必须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有很多种,有法律发现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价值衡量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法律论证的方法等。每一种基本方法又包括一系列的具体方法。我们掌握了法律方法以后,就知道自己在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先做什么、后做什么以及怎样做,就能了解、把握和遵循各种法定程序。

 

(三)参与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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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观点指出,法律规则体系的存在形式是独立的,若能正确理解和运用,即可解决复杂社会问题。于是,中国法学教育较多地遵循“法条+法律解释+案例分析”的教学方式。经济法教学亦多数如此。教师对于经济法的教授,重视传达“法律规范”本身,忽视挖掘“法律规范”产生及变动的原因、忽视锻炼“规范”的思维意识,更不会涉及寻找“规范”不足的深度。美国法学家庞德提出,法学教育目的不在于教授法学知识,而应在于涵养法律思维,因为无论教授了多少实定法知识,总也无法赶上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等的变化。所以传达“规范”本身,是经济法教学的第一层目标;挖掘“规范”产生及变动原因是经济法教学的第二层目标;强化“规范”思维意识是第三层目标,寻找“规范”的真空地带是第四层目标。第一层目标层次最低,教授最为普遍,也最为容易达到。这在法学专业和非法学专业区别不大,但鉴于学时及培养目标的差异,二者学习范围存在差异。第四层目标是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但不限定于法学专业。第二、三层目标在经济法教学中应该合理设置,并且能够通过教师适度引导和学生的积极探索,予以实现。针对第一层目标,由于经济法课程涉及法律、法规众多,教学中不能全部覆盖。因此必须立足涉农专业特点,思索其对经济法律知识的个性需求,有选择地设置教学内容。这种限定性来自以下三方面:

第一,涉农专业知识结构及专业培养目标导向;

第二,涉农专业人才培育可以简单直观地理解为服务农村;

第三,涉农专业要求掌握农村发展理论。因此,在经济法教学中应适当引入国际经济法的内容,让学生了解经济法的国别性(区域性);适当引入经济发展水平与经济法发展的关系,让学生认知经济法随经济发展程度的变动性。第一层目标解决了传达“法律规范”是什么的问题,但若停留在“规范是什么”的层面,教学效果不会理想。因为知识学习与知识本身具有异质性,前者是将知识本身整合入已有的知识结构中,建构新知识,生成新价值与意义的过程,而非知识的简单记忆和机械训练。[1]换言之,学习在于寻求“获取什么”、“怎样获取”及“获取后要怎样”,而非知识本身。因此,需要适时修正与拓展子教学目标。

2经济法教学目标的修正与拓展

翁史烈认为存在一部分很难用公式、图标和文字方式表达,甚至不能言传的知识。它们可以通过实践和参与学习来意会或者领会,并对学习者产生较强的激发力和启示力。[2]这类知识就是隐性知识,蕴含着大量的个人经验和见解,但并未包含在教学内容的文字表述中,如何获取这部分有价值的、更高境界的知识是教学中应该积极予以探讨的。笔者以部分经济法内容的第二、三层次目标设置及达成为例,探索通过第二、三层次目标,使涉农专业学生在获取显性知识的同时,能够获取隐性知识的可行性。

2.1第二层目标———“法律规范”产生及变动的原因

第一,结合法源。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霍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意味着法律根源于生活经验,每套法律规则都有与之对应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感性的;法律规则重新塑造着社会生活,以规范社会关系为目的,自然也只能以社会为依归。一旦偏离社会生活的常规和经验,势必导致自身定位的高远。学生体会、掌握二者间的辩证关系,明白“法定为何如此”,能够有效地消除神秘感和陌生感,激发其主动思考热情,开启探索式学习模式。

第二,结合法律精神。发掘法律规范背后的法律精神,有助于引导学生积极思考现实法律问题,这是形成法律思维,锻炼法律操作能力的必要条件。

第三,明确不同法系的功能。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法官权限、诉讼程序及法律分类和术语等方面存在差异。中国经济法师从德国、日本、苏联、其概念范畴、理论体系深具大陆法系色彩。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需要有“大视野”,因此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就不同法系的不同功能向学生作介绍,使其能够更深刻地理解“规范”产生的相对性和地域性特点。

2.2第三层目标———“规范”发生效力的条件

第一,提升法律信仰和意识。法治意识反映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以及对法律效用和功能的信任和依赖程度,能够体现出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的文明、民主、进步程度。法治是社会各阶层、各行业的共同事业,而不仅仅是法律人的工作。[3]作为公民主体之一的学生群体,其法治意识和法律信仰的状况直接关系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和实现程度。经济法作为本科学生重点学习的法律部门,其课程教学主要使学生形成国家干预经济权力法定、社会公共利益本位、弱势群体利益倾斜保护、实质公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法律意识;使学生形成通过经济法律来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利、自主营业权利、公平分配权利、社会保障权利等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

第二,形成经济法律思维。著名法学家E.博登海默曾提出,法律知识的教授,除了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还必须教导学生像法律人一样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4]换言之,法学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培养法律思维能力。该思维的核心是“规范性”。经济法律思维是法律思维在经济法领域中的实现,本身蕴含较强的政策取向,具有多变性及不确定性。经济法律思维主要包括国家干预市场法治化、宏观调控规范化、市场竞争规范化、社会保障运行规范化等方式。

第三,锻炼法律操作技艺。如果说信仰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规范”产生效用的潜在前提,那么法律操作技艺则是工具条件,是使“潜在”变现的一种综合素质能力。这种能力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和关键,但是经济法课程作为法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有责任提出“培养法律操作能力”的命题,并且可以通过企业、公司、合同、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案件处理来践行该命题。

3经济法课程多元考核模式设计

经济法课程分层教学目标的实现还须依赖科学的考核模式。乔纳森提出对学生的评价应该关注其如何解决问题,而不仅仅看其能不能为程序化的任务提供一个已知答案。教师应注重考核分析能力及过程,而非标准答案。[5]所以,经济法课程考试的内容和方式应以测试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核心。具体地可选用以下方式:

第一,仿真模拟。比如仿真模拟企业设立。可以让学生在同学中自由寻找合伙人或发起人组成团队,每个团队成立一家企业或者公司,形成《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从而能够使学生感性体会企业创建应遵循的法律规范。涉农专业以服务农村为主要就业方向,可适当设置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中的经济法律行为作为分析素材。

第二,视频题目。通过向学生展示一些经济行为题材的视频资料,让学生综合体会经济法律运用的奥妙。观后能就具体案例清晰地分析法律的运用手段及运用效果。比如,评论“互联网+”模式下农村居民网络购物权益保障问题等。农村市场较城市市场弱势,假冒伪劣等产品进入成本很低,是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的主要对象。

第三,农村社会实践及观摩。观摩教学是经济法教学中应该予以大量引入的。具体到课程考查环节,可以分两部分设置:一是自身参与农村市场活动,包括主要以消费者身份和以生产者身份,思考合同法、企业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二是对国家相关机关的经济管理行为进行观摩、思考,评价其法律性。

参考文献:

[1]潘洪建.当代知识转型及其对教学改革的启示[J].教育科学论坛,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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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文精神;法学教育;法治法学

关注人的生命、尊严和权利,法学传递秩序、自由、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具有鲜明的人文特质,所以,法学属于人文科学。人文科学以人的存在为研究对象,人文科学,不仅仅进行真理性探索,其代表的价值观点和社会利益占据更重要的位置,其他科学如自然科学、思维科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则更注重事实和逻辑。所以,科学教育以求真为主题,人文教育应以求善为根本。当然,这只是相对而言。“法学归根结底是人学,是以人性为根基、自由为基础、权利为核心、正义为统领、发展为目的,集中体现人文关怀和人文精神的学问体系。法学教育所培养的法学专业人才不能仅仅满足于依靠法律来谋生,还必须形成法治思维,树立牢固的法律信仰,具备深厚广博的人文素养、尊崇人性的人文精神和维护公平正义的道德良心。”[1]以人文为科学导向,法学教育才有灵魂和生命。社会才能得到全面进步和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二十世纪中叶以来,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对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由此造成了科技能解决一切的认识误区,由此产生“唯科学主义”,在教育领域,表现为对自然科学的培育过分倚重,专注于科学技术知识的传授和习得,人文精神的培育被淡化。现行法学教育在人才培养方面,市场取向、功利思想日趋严重,法学教育被异化为一个机械地传授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和司法技能的过程。对人文素养及人文精神的关注不够,即使有所关注,也缺乏行之有效的培养方式及塑造手段。爱因斯坦曾说过:我们切莫忘记,仅凭知识和技能并不能给人类的生活带来幸福和尊严。

1人文精神之涵义

人文,首先是一种思想,一种观念,同时,也是一种制度,一种法律。人文思想是人文制度的理论基础,而人文制度又是人文思想的实现,是人文思想的制度化,法律化。人文精神,是一种主张以人为本,重视人的价值,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关怀人的现实生活,追求人的自由、平等和解放的思想行为。[2]西方的人文主义或者是人文精神是从近代开始提出来的,是针对西方中世纪的以神为本提出来的,在西方的中世纪,神权超过世俗的王权,一切都要以神的意志为根本。凡是不符合上帝的思想的文化都要受到宗教裁判所的裁判,甚至于被处死。所以西方在向近代社会迈进的时候,在思想文化上面也进行了一次革命。人文主义,是文艺复兴时期形成的思想体系、也是这一时期进步文学的中心思想。它主张一切以人为本,反对神的权威,把人从中世纪的神学枷锁下解放出来。宣扬个性解放,追求现实人生幸福:追求自由平等,反对等级观念:崇尚理性,反对蒙昧。人文精神的核心是什么?简单地说就是以人为本,强调对人的尊重。以人为本就是对神本位和君(王)本位的反对,是对现实生活幸福而非来世幸福的追求,也是对专制统治说不。对人的尊重即尊重个人,就是尊重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等权利和利益。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是一个人生存、体面地生活、追求幸福的基础。首先,作为个人,要尊人尊己。要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等权利和利益。每一个人只有尊重自己,才能尊重他人,也只有尊重他人,才能尊重自己。正如孔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爱惜自己的生命,同情他人的生命”,“保护自己,不损害他人”就形成了社会的力量,社会的道德基础。在中国的哲学家里,最强调同情心的是孟子,用他的话说叫恻隐之心。以人为本,它是道德的源泉。诚实守信的基础是自我尊重,人之所以信任他人的前提和基础就是相信他人亦是自我尊重,可见诚实守信是以双方共有的对于人的尊重之意识为基础的。正因为尊重个人,所以,任何人都应理直气壮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有权阻止任何他人的侵犯;同样,任何他人也有其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所以,要尊重他人,决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其次,尊重个人指的是有权力的政府及其机构,要尊重和保护每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等权利和利益。强者尊重弱者,这是人文思想的基点,由此,人文精神开创了依法治理社会的新理念。总之,人文精神尊重人,不止于生命的存在,更在于人之精神。精神生活是人之为人的价值所在。精神生活可相对区分为智力生活和心灵生活,前者面向世界,探寻世界的奥秘,体现了人的理性,后者面向人生,探寻人生的意义,体现了人的超越性。人文精神表现为三个尊重,就是尊重生命的价值,尊重头脑的价值,尊重灵魂的价值[3]

2人文精神是法治精神的源泉

法治精神就是民主社会中普遍尊崇的法律(良法)至上、保障人权、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社会和谐等价值追求的综合,其内涵丰富。法治精神是法治的前提。法治以民主自由为基础,需要民众内心自觉地尊重法律、维护法治。民众不能处在旁观者的地位,并因此对法治表现出“被动”和“冷漠”,民众应有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将法律转化为内心的自觉,依法治国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精神源于人文精神,人文精神是法治精神的源泉。人文精神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强调尊重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等权利和合法利益。任何人自己都有个人自己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等权利和合法利益,每个个人都应理直气壮的保护自己的个人利益,不容他人侵犯;同样,他人和自己一样也有自己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等权利和合法利益,所以,任何时候,决不违法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如何判断是否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最好的方法那就是制定规则。制定以保护人为宗旨的规则和制度。这就是现代法制的基本观念,规则和制度以保护人为宗旨。作为个人,违背规则和制度也就是损害了他人,需要付出代价,受到惩罚。作为个人,遵守规则和制度就是尊重他人,也是尊重自己。于是,规则意识,制度意识就成为国民的基本素养。[4]每个人都应养成规则意识,养成法律至上和守法的意识。作为有权的政府及其各机关,其职责就是尊重和保护每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权利和利益。政府作为有权的机构如何做到不强制、不侵害无权的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政府应奉行法律至上的原则,政府应遵守法律,依法行政,政府非依法律不得强制或剥夺任何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权利和利益。强者尊重弱者,这就是人文思想的基点。人文精神开创了依法治理社会的新理念:治理社会应该依靠规则,依靠制度,依靠法制而不是依靠口号和清官。法制是一种相互制约的制度,是一种人民能真正制约政府的制度。只有法律(良法)至上、保障人权、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社会和谐,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所以,人文精神是法治精神的源泉,两者一脉相承。

3我国法学教育应以培育人文精神为先导

我国自清末引入西方法学教育百余年以来,至今还没完全走出法律文化转型的阵痛期。因为移植了西方法律文化,如何实现与本土化法律文化的融合,成为社会真正认可和接受的法律文化,可说是作为继受法国家普遍存在的挑战。西方法律文化的法治理念、始终无法在我国本土茁壮成长,这种现象,自然源于本土传统法律文化的强烈影响,深植于民众心中的儒家文化自然成为影响法律文化的首要因素。儒家思想强调伦理、秩序与责任本位,注重个人对社会应承担的义务,等级观念明显,与自由或正义等法治观念相差甚远。[5]作为继受法国家的中国,法律文化和法治传统不如西方深厚。现代法治建设仍会受到传统法律文化的牵引,结果依旧无法形塑现代公民应有的法治精神。制度的移植不能缺乏本土法律文化的支撑,而我们传统礼治文化的大量残存阻挠着现代法律文化在我国的生根。我们国家传统上是个“伦理型社会”,法治文化比较淡薄,德治文化比较浓厚,长期以来重人情重人际关系,信人信权不信法,所以,在法学教育中要补上我们的短板,首先要培育法律人的人文精神,培育法治精神,培育浓厚的法治文化。所以,重视法学教育,形塑法治国家内涵的法律文化,培养具备社会形态的公民意识,培育法律至上与基本权利保障的精神,法学教育扮演着更为积极的角色。法学教育应主动应对新时期的现代法律文化的挑战,在教学理念、方法和目标、教学内容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法学教育既要着力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素养,培育学生的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和司法技能。更要注重提高他们的人文素养和品德修养。法律教育之宗旨及计划是要以严格之方法,培养具有健全人格,富有创造精神,善于适应时代需要之法律人才[6]。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现代法律文化发生变迁,法治国家建设和公民法律意识增强,各方面都需要法律人才,法学教育不只以培养法官和律师为目的。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建构一个健全运作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他们的职责是传递秩序和自由、维护正义、主持公道。因此,法学教育除传授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宽厚基础知识,培养独特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娴熟的法律运用能力以及法律问题的研究能力外,还应特别注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素质的培养。法学教育是实现依法治国理想的前提,法学教育尤其是大学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建立公正合理的法律制度,尊重人的生命。自由、尊严、财产等等权利和利益。最终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总之,在今后的法学教育中,应倡导以人文精神的培养为先导,并提倡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相融合,唯此,才能培养出全面发展的法律人才。法学教育只有以人文精神为先导,我们国家的法学教育才有灵魂和生命,依法治国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1]周叶中.法学归根结底是人学[N].北京日报,2015-11-23.

[2]人文思想,2017-08-02.[3]周国平.人文精神的哲学思考[M].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04:44.

[4]周国平.人文精神的哲学思考[M].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04:65.

[5]陈军.从法律文化视角审视法学教育模式的定位[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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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高职学生;法律思维方式;职业道德;培养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认识到培养学生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并积极探索培养学生职业道德的有效途径。高职学生毕业后要完全胜任工作和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就要不仅具有基本的专业技能,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行业的职业道德。高职院校要积极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只有这样,学生的职业化水平才能得到充分提高,学生才有可能成为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劳动者。笔者基于对法律思维方式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的认识,试图探讨法律思维方式在高职学生职业道德培养方面的作用。

法律思维方式之辨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观察、分析和解决涉法性问题的思维方式。作为法律实践活动方式的观念形态,法律思维方式是伴随法律职业化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独特性思维定势和思维模式的固化和凝结。不同于经济思维方式偏重于成本与收益的比较、政治思维方式偏重于不同利弊的权衡和道德思维方式偏重于善与恶的评价,法律思维方式则偏重于合法性的分析。作为法律思维方式的本质特征,合法性强调要以法律为准绳来思考与处理涉法性问题,面对任何涉法性社会矛盾和纠纷,基本任务在于做出合法与非法的判断,并依照法律,以权利与义务分析为线索,最终做出权利安排和义务界定。合法性是对法律思维方式特征的最高抽象,把握了合法性,也就从根本上把法律思维方式与其他非法律思维方式区分开来。

现代社会的发展,使“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这一判断日益成为社会的共识。法治的实现离不开一系列复杂的条件,如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完善、法律体系的健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等,也离不开全民法治观念的确立。“只有当人们能够自觉地而不是被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尔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为方式”,鉴于此,“法治本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成为人们处理涉法性问题的基本思维方式,是法治得以真正实现的必要条件。

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思维方式基础,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基本资质的内在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思维方式仅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所独占。从思维主体的角度来说,法律思维方式大致可以分为狭义、中义和广义三个层次。狭义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官的思维方式;中义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广义的法律思维方式则是社会大众的思维方式。作为广义法律思维方式的思维主体,社会大众是遵从法律行为规范的一般社会成员,他们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未经专门职业训练而逐渐养成的一种法律价值观和法律判断力,是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和一个国家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可见,法律思维方式既是专业的,又是大众的。法治的实现需要经专门职业化训练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也离不开未经专门职业化训练而具有一定法律思维能力的普通社会大众。高职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重要使命。高等职业教育当前已占我国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应自觉培养高职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这既是培养学生健全人格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职业道德与法律之互助共生

在现代社会,法律和道德共同构成两大基本的行为规范,两者共同为社会的有序运行保驾护航。在人心目中至高无上的法律,既是人们思考和认识法律问题的前提,又是人们思考和认识的对象。没有法律,也就无所谓法律思维方式。什么是法律?按照法学理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由经济关系最终决定、按照善恶标准来评价并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职业领域的具体体现,它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职业道德内容丰富,具体包括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义务、职业良心、职业纪律、职业荣誉、职业作风等基本构成要素。职业化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由于任何职业活动都包含着复杂的社会关系,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其发展也必然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这样,职业道德规范也就应运而生。职业道德是职业活动发展的产物,它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必须自觉承担相应的职业责任,履行职业义务,遵守职业纪律,展现职业作风。随着经济全球化、知识化、信息化的不断发展,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的道德要求越来越高,职业道德素质已经成为各行各业录用人才的必要条件之一。按职业道德标准行事,是各行业从业者应具备的一种最重要的职业素养。  作为职业生活的两种基本行为控制方式,法律和职业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互助共生。一方面,遵纪守法常常构成社会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道德是法律的灵魂,法律规范中的一些条文也是道德规范所要求的内容,从业者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促进法治建设的发展。另一方面,法律是职业道德的重要载体,职业道德所提倡的内容会在一些法律规范中出现,同时,法律制裁的威力也有助于职业道德观念的形成和发展。当某一行为冲破了职业道德的底线,做出了严重危害他人、用人单位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时,为了维护用人单位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就要动用法律手段对这一行为进行强制制裁和惩罚。

法律思维方式是培养高职学生职业道德的重要保障

尽管人们对职业道德的具体规范理解可能各有不同,但在基本范围内也存在着深刻的共识,敬业、诚信、公道、纪律等方面成为各行业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高职院校要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必须在敬业、诚信、公道、纪律等方面加大教育力度,积极探索提升高职学生职业道德的有效途径,努力促使学生形成契合职业化要求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行为。

按照一般德育理论,道德的培养是一个知、情、信、意、行相互作用的过程,“知”是基础,“行”是关键。这样,帮助高职学生深刻理解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含义,是培养其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由于职业道德与法律互助共生,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强制制裁和惩罚。因此,努力挖掘敬业、诚信、公道、纪律等的法律意义,必将为高职学生职业道德的培养提供法律思维方式的保障。

敬业是一切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基础,也是做好本职工作的重要前提。敬业就是要尊重、尊崇自己的职业岗位,以负责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做到尽职尽责,要有强烈的职业责任感和职业义务感。职业与责任如影随形,一个敬业的从业者,必须强化自身的责任意识,其中包括道义责任,也包括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一方面,从业者要做好分内的事情,如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等;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做好自己的工作,则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履行职责,是敬业的具体体现,也是职业责任的本质要求。如果遇事临阵退逃,不仅谈不上敬业,还可能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甚至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

诚信是一种人人必备的优良品格,是职场从业者的道德底线。诚信的本质内涵是尊重实情、有约必履、有诺必践、言行一致、赢得信任。在职业生活中,诚信要求从业者尊重事实、真诚不欺、讲求信用。其实,诚信也是我国现行法律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其适用范围广,对其他法律原则具有指导和统领的作用,因此又被称为“帝王规则”。显然,在诚信成为法律规范的时候,违反它所承受的将是一种法律上的责任或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可以是财产性的,也可以是人身性的;可以是民事的、行政的,甚至可以是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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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法治建设;意义

一、法律方法在我国的形成与发展

研究法律方法,首先是讨论法律方法论和法学方法论之间的关系,首先这体现出学界在学习和接受国外一些法学理念和法学知识过程中的具体理解出现差异,其次,从一个法制欠发达的国家来进行法学方法的谈论,主要是由于缺少一种理性的建设法治,谈论法治的思想难免会出现一些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问题。国外很多着作在我国传播之后,引起了学者讨论法学方法论和法律方法论之间的用词问题,主要的争论的焦点在于我国部分学者从德国法律文化背景方面研究整套理论,他们发现法学方法主要是对法律知识进行研究的方法,所以我们应该称其为法学方法论。但是法律方法主要是法律人在进行案件裁决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一些法律手段,这时候法律人不单单需要查找正确的适用的法律,还需要将法律背后的一些理念和方法寻找出来,在研究的过程中我们称其为法律方法论。

伴随当前法治研究和法治建设进一步的深入,法治理念逐步朝法治新常态进行研究,在此条件下,我国在法律方法论方面的研究也逐步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前期的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之间的争论出现了一定的延续,法学方法在研究的过程中逐步向法理方面进行演进,逐步转变为部门法学。部门法学在进一步研究法律方法论的过程中提出了很多的贡献,新常态是现在一种比较热门的叫法。法学理念在司法研究的过程中,主要是在法治新常态的条件下,进行法律方法论的研究,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和公正司法,让国家处于快速法治化的阶段,让良法善治得以实现。

二、法律思维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思维主要指的是通过法律逻辑的运用,观察、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思维手段。思维手段不同,思考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权衡利弊的重点也会不同,一般人们关注的重点主要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比较,然而法律的重点在于对事物合法性的分析和判断,也就是围绕着是否合法来对相关问题进行合理的判断和思考。只有形成独立的法律规范体系,才可以确保人们趋利避害的正常思维在法律的规范下,对某一事件进行理解和判断。法律规范一般情况下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为了达到某一目的的手段,依照法律思维进行思考,从法律的角度把问题解决掉,确保合理的推理技术和手段得到正确的使用,如果脱离了法律规范,那么法律思维就会变得非常空洞。法律思维是很专业的东西,相关法律术语是一些基本的要素,通过法律语言把问题法律化,然后来作出合理的判断和分析,最简单的问题需要使用最纯粹的法律问题来进行解决,处理社会政治经济问题也是如此。

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之间的相互作用

尽管法律思维在法律领域中得到了很大的应用,主要是从主观上进行法律分析思维,在信息方面进行加工取得一些认知,并且能够通过这种认知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指导,所以法律思维主要重点在于法律人通过对法律思维的应用来处理问题,并且得到相应的结论。目前来看,法律思维在研究的过程中,主要侧重于法律思维的特征,而没有很好的研究和分析法律思维在运用过程中的方法。另外我国学者在研究法律思维的过程中,没有像法官、律师等专业法律人研究的那么深入。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法官是最主要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结合的运用者,他们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都会使用到法律思维,在运用法律思维的过程中,一定要结合其他方面的思维,比如说法律方法的思维进行结合。通过法律思维,配合一些其他的法律解释和法律理论更好的解决问题,从法律思维的研究方面来说,就是需要如何通过法律思维、法律理论来解决相应的法律问题。

从当前法治实践来看,法律思维是非常重要的,尤其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学者最需要分析法官在实际审理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思维,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官仅仅是使用法条来做出相应的判断,而没有分析作出判断的整个过程,这就造成了判决理由的缺乏。这与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有着重要关系,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不单是在本科阶段,就是在研究生阶段,也没有进行法律思维课程方面的开设,法学教育没有培养法学生的法律思维,造成很多毕业生在这方面的能力缺乏。国家除了要制定法律,并且研究法律的使用以外,还需要进一步普及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但是这方面的培养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经过一个非常长的过程。以前有学者曾经说过,法律制度是能够很好的移植的,但是,法律思想却是很难的。

四、法律方法、法律思维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一)法律方法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在案件判决的时候,法官会通过一些法律方法的使用来将法律结论寻找出来,要想让案件的真实情况和法律规范进行比较,那么法律工作者一定要找出相应的法律规范语句来,在案件判决的时候,我们一定要将小前提的案件事实确立起来,然后根据这些案件事实查找相应的法律,接着是通过这些法律推理来将法律结论得出来,在法律推理的时候,法律人的或许可能会遭到很多法律规范模糊不清的情况,法律解释的手段就需要使用起来,所以我国在法制建设的时候,法律方法一定要得到很好的使用,如果没有很好的运用法律方法,就会产生一些错误的法律适用情况,而对法司法权威产生一定的损害,对我国的法治发展是有阻碍作用的。

法律方法主要指的是法律操作人员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的一种基本技能和操作手段,是对法律进行维护和实现的基本技艺,法律方法在运用的过程中,往往是对一些案件的使用,法律操作者需要依照之前所讲述的一些基本步骤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相应的裁决,所以通过法律方法来对案件进行裁决可以让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进一步加快,在案件判决的过程中,应用法律方法需要进一步的结合法律思维,在法律方法的使用过程中,一定要使用到法律思维。法律思维在法律操作者进行司法裁判的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

(二)法律思维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我国发展法治和谐民主等一系列价值观慢慢的要被体现出来,我国在进行法制理论建设的过程中,通过了多年的研究。我国的法律思维、法律方法逐步在进行深化,法律思维主要是让人们通过一些法律逻辑和法律方法来对问题进行思考和处理,所以法律人员以及普通公民在法律思维层面水平的高低,对法治建设有着非常大的影响。我国是一个熟人社会,很多公民还是希望通过法律手段之外的方法来把日常纠纷解决掉,因此,法律权威的建立、法律的信仰养成还需要很长的时间,这需要相关的法律职业者以及普通公民更好的通过法律思维来对问题进行思考和处理,然而从目前来看,我们很多法律职业者虽然懂得法律知识,但是也不一定能全部使用法律思维处理解决问题,所以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加强对这方面能力的培养。

法律思维在使用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如何让法律人驾驭法律方法,使用法律思维在案件当中进行具体使用,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律人一定要依照法律思维进行各种其他特性的延伸,司法和执法的公正在法治理念建设的过程中是最基本的要求,在办理具体案件的时候,执法和司法都是一种法律思维的体现,不能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逻辑胡乱进行,执法和司法一定要尊重法律、尊重司法的相应流程和规律,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一定要通过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共同解决案件。

五、结语

研究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提升运用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的能力,不单单是法学界的一个问题,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确保执法和司法的公正性,确保法律可以深入人心的重要方法,从而让我国的法治进程进一步的加快。

参考文献:

[1]梁开银.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J].法学评论,2011.

[2]孙光宁,焦宝乾. 迈向法治新常态下的法律方法论研究2015年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报告[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3]杨小丹.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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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迫切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既是一场深刻的观念变革,更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创新。我们要勇于把自己的思想从各种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观念中解放出来,但观念的变革容易受到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影响与束缚,容易停顿、反复甚至逆转,因此,我们要把法治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方式和有效载体,通过制度供给、制度导向、制度创新来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制度空白、制度缺陷和制度冲突,真正把科学发展建立在制度化的基础上,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内。

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迫切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不断扩大人民民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在当代中国,要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就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对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迫切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党的十提出的重要任务。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触点很多、燃点较低、处理不易。一些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意识、能力和责任感不强,容易导致处理失当、矛盾激化,甚至演化成大规模的。法治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重要基础。只有把法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牢固基石,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灵魂,把切实保护每个公民的每一项合法权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任务,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最坚实的基础。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迫切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在党,关键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党的意志和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化、程序化、法律化,落实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是我们党有效应对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以及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必然要求。

二、依法治国是凝聚改革共识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法治是凝聚改革共识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从法治原理来讲,恪守法治与深化改革总体上是统一的、一致的,但在某些方面也会有不统一、不一致的现象,尤其是一些地方和部门搞的“先行先试”的试验性改革,一些敢闯法律和政策“”的探索性改革,一些涉及合法性的改革尝试,必然会挑战既有的法治秩序和法治权威,出现所谓“良性违法”等改革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尤其需要凝聚改革共识。一方面,全社会应当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尽可能达成为什么要改革、改革什么和怎样改革的共识,从而为深化改革、突破改革难关提供充分的民意支持和合理性前提;另一方面,全社会与立法机关以及立法机关内部应当努力达成改革共识,减少改革“个识”和反对意见,及时通过法定程序推进相关法律的立改废,从而为深化改革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与合法性保障。

更加重视发挥法治的引导功能和教化作用。法律作为普遍的社会行为规范,具有不可替代的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功能。法治包含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民主、秩序、人权、尊严、和谐、文明等基本价值,包含人民、宪法法律至上、依法执政、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司法独立、保障人权、制约权力等基本原则,包含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基本要求。融汇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的上述价值、原则和要求,通过依法治国和法治的全面实施,直接或间接地告诉人们中国改革的性质、方向、原则、目标、底线、边界、方式等等,提示人们在改革过程中哪些合法权益应当去依法争取,哪些法定义务和责任应当自觉去承担,哪些非法行为和方式应当避免,进而为凝聚改革共识提供指引、提出要求。尤其是,平等、公正、财产、利益、权利等概念,在法律上大都有明确的含义和具体的内容,在重大利益调整的改革过程中,人们表达或主张这些概念的相关诉求时,可以也应当遵从法治的指引,符合法律的规定,作出法律上的预测和评估,在法治的框架下求大同、存小异,努力达成改革共识,依法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更加注重培养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求我们党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切实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要求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努力培养并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执政能力,努力掌握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的执政本领。尤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努力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培养法治能力,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法治程序去凝聚全社会的改革共识,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然途径

法治精神是中国梦实现的内在动力。

法治中国梦包含善法之治、良法之治。法治中国梦要求立法机关制定的各项法律必须充分表达民意。全面反映社会公众意志,以人民的共同理想及人的尊严和权利作为展示内容的法律,能使人们认识到法律是“自己的法律”,从而产生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

法治中国梦包含法律至上的观念。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营造良好的法治大环境是实现法治中国梦的基础。只有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严格规范和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力,让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贯穿于法治建设的每个环节,才能让法治观念得以确立,提升人民对法的尊敬与信赖。

法治中国梦包含权利意识的唤醒。法律要被人们信仰,从其规则到其本质都必须契合人们的精神需求和人文关怀,科学公正地体现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的平衡。法治中国梦应当把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权利作为一种文化,用权利文化来滋养我们的制度。当规则由外在的影响转化为内心的体验,逐渐形成一种法律意识和法律情感,当法治情怀、权利意识逐渐渗透到人们的血液中,成为人们稳定的生活方式,当人们真正认识到法律赋予的权利,认同法律创设的义务,法治便不再是梦想,而切实成为保障“人民共享人生出彩机会”的基石。

法治原则是中国梦实现的坚实基础。

法治中国梦要求法律限制公共权力。公共权力的出现是个人权利实践关系的必然结果。公共权力的运行方式因其自身局限,又容易出现利益关系上的异化。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公共权力成为一种“宪法权力”,保证国家的一切公共权力都源于法律,并最终受制于法律,是人类政治实践合规律性、合目的性的必然结果,也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法治中国梦要求法律保护公民权利。西方有一句著名的法谚——对待公民自由领域和权利领域,“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法律的真谛在于保障人权。缺乏对私权的保护会导致权力本身的上位,社会等级的划分,以及人们对于能够攫取利益的权力的追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权利,给国家权力划定了明确的界限。让公民的权利在法律的充分保护下避免公权力的侵扰,是法治中国梦的应有之义。

完善法制是中国梦实现的稳固保障。

法治中国梦追求立法统一。立法统一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前提要求。我国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有权机关的成文法律解释。如此复杂的法律系统难免会发生不统一的情况。法治社会的法律应当是一个形式科学、结构严谨、和谐统一、完善且完备的体系。构建这一体系的关键在于切实保障宪法作为根本规范的最高效力,对立法冲突加以制度化地整合,及时进行法律清理工作,切实地发挥宪法在国家法律规范体系内的最高协调作用,从而实现法律在规范层面的统一。

法治中国梦追求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司法权只能由国家专门司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司法权;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独立作出判断,既不受诉讼当事人意见的支配,也不受政府权力和公众舆论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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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师范生 法律素养 缺失 提升措施

中图分类号:G655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新世纪,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是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是大学生顺利就业的必要条件, 也是法治国家对师范生的必然要求,然而法律素养的缺失说明必须提升师范生法律素养。

1师范生法律素养缺失

1.1师范生法律知识缺乏

有学者对杭州师范大学师范专业的本科学生作过调查,调查数据显示,25%的师范生认为教育法律与学习、工作、生活关系关系不大,12%的人不清楚教育法律与自己的生活、学习还有工作是否有关系,还有2%的觉得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在遇到侵权行为时,师范生想到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人只有13%,且在19 个人中,只有一个人想到使用诉讼救济;32%的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知识一点也不了解;在“对教师权利的认知”中,只有14%能正确选出所有选项,58%的回答中包含了错误答案;“对教师义务的认知”中,35%的师范生没有选对;师范生认为学校、教师和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的人数高达50%以上,尤以大三学生为甚,为57%;判断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承担的正确率的只有42%,错误率达45%,还有13%的人不知道该如何选择。调查者随意地挑选了选择“不需要承担责任”(正确答案)的被调查者进行访谈,发现有的同学是凭直觉认为不需要承担责任,有的同学是碰巧猜对。也就是说其实真正清楚这一法律规定,明确这一法律事实的人并不足42%。 可见师范生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缺乏。

1.2师范生法律责任意识淡薄

新世纪的师范生自我意识强,但法律责任意识淡薄。如2015年11月8日《华商报》就有《铜川女大学生考场偷手机居然是突发奇想》的报道:一名21岁铜川籍的西安某高校大三学生,“到教室门口的桌上放包的时候,突然想起自己曾经考试时,包这么放着也被别人偷走过手机,便突发其想,就试着去偷拿别人的了……”,该学生盗窃了两部手机价值上万元,已属盗窃数额较大,其一时兴起的行为结果已构成盗窃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见,该大三学生没有一点法律责任意识。

2提升师范生法律素养的措施

法律素养就是一个人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是一个现代教师必备的基本素质。一个具有法律素养的人,他不仅知道法律规定即具有法律知识;而且他会尊崇、敬畏法律,自觉守法、自觉用法;更为重要的是,他个人内心会将法律尊为其行为的最高规则,形成法律信仰。因此,提升师范生法律素养,理当从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意识,培养法律能力三方面入手。

2.1学习法律知识

师范生提升法律素养,首要措施是学法、知法、懂法。一定的法律知识是提高法律素养的前提,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作保证,提高法律素养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师范生或多或少地具备一些法律基本常识,并不是完全的法盲,但是,这些知识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是远远不够的。各高校必须优化师范生培养方案,开设法制课程,加强法制教育,让师范生在走出校门前深刻体会到自己的职责是“立德树人”,做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表率,培养师范生的法律信仰意识。通过学习, 使未来的教师树立尊重学生权利意识,具备法律至上观念的法学理论知识;懂得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如公民的人格尊严权、 生命权、健康权、通信秘密权、受教育权等权利,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与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及依照法律纳税等义务的宪法知识;严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有可能会触犯刑法, 涉嫌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等刑法知识;明白教师和学生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与法律救济途径的教育法学知识,系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教育法律,使得师范生具备比较丰富的教育法律知识,促使师范生认识到禁止体罚学生是教师的禁止性法律义务, 恶性殴打学生是体罚,超过身体能力极限的跑步、“ 劳动改造” 、罚抄过量作业、放学不让回家、不让吃饭或讽刺挖苦等变相体罚行为也同样是体罚之列;对于经常违纪、顶撞老师、殴打同学的“ 小霸王” 学生, “ 劝退”(逼其退学), 这是变相的开除,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因为师范生的教育法律知识没有得到充实、教育法律意识没有得到形成,以至于教育法律素养得不到提升,所以师范生必须努力学习法律知识。

2.2树立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它是人类在法律方面的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包含着人类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情感、思想和期望。法律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学习和自觉培养的结果,也是法律文化传统潜移默化的影响的结果,它是法律素养的主观方面; 我们常常提及的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这是法律素养的客观方面。师范生只有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掌握教育法律知识,注重教育法律行为,运用教育法律武器,才能驱动他们积极守法,使其守法行为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师范生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因此,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是提升师范生法律素养的重要举措。

2.3培养法律能力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强调,坚持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人才培养水平的根本标准,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这就要求师范生必须培养法律能力,因为“依法治校”、 “依法执教”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学校必须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教师必须依法进行教育教学,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提升学校管理者、教师、学生的法律素质,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纠纷的能力,依法保障学校、举办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学生管理中,学校应当正确认识和处理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重视学生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地位,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督促学生依法履行义务。因此,师范生不仅需要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要培养法律能力即法律实践能力,也就是完成各项具体法律任务的能力,主要表现在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证据操作能力、法律表达和论辩能力、运用法律程序的能力等。可以采取巧用学校规章制度的“渗透功能”、发挥师范生法律社团的“蝴蝶效应”、 敦促师范生在社会实践中感悟法律、弘扬浸润了法治理念的校园文化等方法,以培养师范生的法律能力。

[1] 董爱玲.浅谈中小学教师的法律素养及其培养[J].教育探索,2008(8).

篇14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的重任,体现着国家的威严,法律的权威。监狱人民警察行使着国家赋予的权力,以法和权力象征者的姿态面对被惩罚、改造的罪犯,是执法者、管理者和教育者。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必须重新审视监狱工作,用法治思维思考监狱工作、指导监狱工作、定位监狱工作,完善监狱管理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监。

在依法治国的视野下推进依法治监,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着力建设一支 崇德尚法的监狱民警队伍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监狱人民警察只有崇德、尚法、守法,才能做到公正、严格、廉洁执法。人是决定一切的因素,只有着力建设一支崇德尚法队伍,才能更好实现依法治监。

着力提高民警的思想政治素质。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武装队伍,教育民警,使之拥护我们的党,热爱我们的国家,认同我们的职业,做到四个忠于(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四个在心中(党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人民在心中);要教育民警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培养法治精神,使之发自内心地认同法律、信仰法律、遵守和捍卫法律,把依法办事当成一种习惯。

着力培养依法治监的业务工作能力。要高度重视监狱民警的培训和再教育工作,要通过多种方式引导民警学法、知法、用法,要加大培训经费的财政保障力度,做到每位民警一年一次小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三年一次大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由于监狱封闭管理的特殊原因,要加大对外学习交流的力度,使监狱民警更多地了解社会,更好地改造罪犯。通过培训交流,使一线民警真正成为正确运用法律开展监狱工作的行家里手。同时,要在民警中牢固树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意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严重后果的民警,要及时予以严肃处理,促使其敬畏法律,遵守法律。

着力做好新民警的招录培训工作。招录上,应创新招录方式,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充分体现监狱元素和警察特色。要加大政法定向招录力度,让更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进入监狱警察队伍。要加大法律专业民警的招录比例,不断提高队伍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培训上,借鉴浙江等发达地区省份的成功经验,凡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的公务员(警察),均应送到专门的警官学院进行不低于一年的专业培训,培养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过硬的业务技能。这是培养新民警依法治监素质和能力的关键所在。

着力加强依法治监 所需的法律、制度建设

从依法治国的视野来看,目前,监狱实现依法治监的法律制度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从《监狱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监狱实践看,我国监狱制度的法制化建设严重滞后于国家建设的需要。《监狱法》虽然出台了20年,但定性内容多,难以适应监狱管理的复杂局面。特别是监狱体制改革过后,监狱的管理体制机制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监狱法》仍没有进行及时修订,加上刑事法律形成完整成熟的法律体系尚待时日,刑罚执行的具体实践上难以准确把握和操作。

尽快完善监狱法制体系建设,是依法治监的前提和基础。有关立法部门和监狱主管部门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对监狱工作的要求和监狱工作实际需要,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相关国家的监狱管理经验,尽快出台《监狱法实施细则》,使依法治监工作有法可依。同时,对监狱内部经过实践证明的科学的、符合法治精神的管理经验,符合监狱工作规律的具体做法,应以法律、法规或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真正使监狱工作的每一项执法环节和执法环节中的每一个执法活动都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依规追责。

着力加强监狱保障机制建设。监狱经费保障上,《监狱法》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由于我省经济欠发达,尽管做出了不小的努力,但监狱所需经费仍以较低的标准进行保障,加上物价上涨等因素,监狱经费远远不能满足监狱实际工作需要。经费不足也使监狱干警工作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在我省政法系统中,监狱的行政经费保障是较低的。在监狱布局调整上,与其他经济发达的省市相比,我省监狱硬件建设上较落后。有的重刑犯监狱就连监控设施都远远跟不上实际工作需要和上级的工作要求。监狱布局调整非常迟缓,历经多年仍未完成。

对此,政府应着力加强保障机制建设,一是加大布局调整支持力度,决策确定后,就坚决贯彻执行,不能反复变更。从纯化监狱职能出发,建议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完成修建监狱工作,使监狱的任务职能主要放在依法治监上;二是加大经费保障力度,适当的增加和提高有关经费,保障监狱的正常运行;三是采取适当优惠政策扶持监狱经济发展。如尝试将监狱产品纳入政府采购、利用银行贷款以政府贴息的方式促进监狱企业更新升级等,减轻监狱的压力和负担,使监狱能够集中精力推进依法治监,为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发挥应有的作用。

着力处理好 法、理、情的关系

监狱人民警察既是执法者,又是管理者和教育者。作为执法者,关键要做到有法必依,严格执法。作为管理者,重点在于以理服人。作为教育者,要以情感人。

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要防止两种“情”:一是要防止改造过程中出现“日久生情”。特别是重刑犯监狱,干警工作年限与罪犯的服刑年限差不多,长期的管理和教育极有可能产生较深的感情,就可能对罪犯违反监规纪律视而不见,严重影响执法效果。二是要防止执法过程中的“冷酷无情”。有的干警不深入了解罪犯的情况,对罪犯管理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冷漠无视,只图完成工作任务,而不注重改造质量,从而导致执法效果不佳。

要把法、理、情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正确把握法治意义上的情和理。法律采纳的情和理,应该是正义、人道、善良的情和公正、文明、求真的理,这种情理蕴含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与法治精神是一致的。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把好刑罚执行的标准、尺度和程序,执法的过程中不能出现失之于宽、失之于软、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等问题,决不允许任何一名罪犯享受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建立执法回避和定期交流制度,监狱民警与其直管或分管的罪犯有足以影响其公正执法关系的,应当采取调离罪犯或民警等措施予以回避。同时,要出台交流规定,对民警在同一个监区或部门任职时间较长的进行交流任职。

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要严格执法、严格管理,充分体现法律对罪犯的“惩罚”;要加强教育改造,把作为“负数”的罪犯改造成为“正数”的守法公民;要通过劳动改造促使罪犯转变劳动观念、培养劳动技能、养成劳动习惯;要通过对罪犯情的感化和理的教导,来体现法的威严。

着力用法治思维 思考监狱其他工作

任何决策都应符合法治精神,体现依法治监的要求。

用法治思维决策监狱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行政会议决策程序,对监狱重大事项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依法作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