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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培训的意见和建议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0:1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对法律培训的意见和建议,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对法律培训的意见和建议

篇1

    一、当前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具体做法

    自2009年10月开展量刑建议试点工作以来,该院注重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努力在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性、针对性、有效性和采纳率上下功夫,取得初步成效。二年来,共向肃北县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32件(次)34人,以量刑建议书的方式书面提出量刑建议22件(次)23人,法院采纳20件21人,采纳率为90%,量刑建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该院量刑建议的具体做法是:

    一是思想重视,认识到位。院领导高度重视量刑建议试点工作,组织公诉干警学习、传达有关精神,使干警们充分认识到量刑建议权是检察公诉权的一部分,推行量刑建议制度,不仅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公诉权的充分行使,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审判程序结构的进一步科学、合理,实现司法公正。   二是完善制度,熟悉规程。院里制订了《量刑建议操作规程》,对量刑建议工作予以规范,力求形成科学合理的量刑建议管理体系;在制订、完善制度、规程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公诉干警进行学习、讨论,使全体干警对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和量刑辩论的庭审程序等熟记于心。  三是积极探索,稳步推进。首先,选择简单案件先行尝试,然后扩大到复杂案件。试点前期,多选择交通肇事、盗窃、故意伤害(轻伤)等常见罪种,且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的案件进行量刑建议尝试。因这类案件刑期跨度小,量刑建议准确度比较容易把握。在此基础上,边实践边总结,然后逐渐扩大到其他复杂、法定刑期跨度大的案件。其次,采用相对性量刑建议为主,绝对性量刑建议为辅的方式。一般案件提出相对具体的量刑幅度,提出判处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一般不超出两年,对法定刑幅度较大的案件,可以分别采用提出量刑最低限、最高限的方法。对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得到刑事和解的轻伤害案件,我们都提出具体的轻刑建议,再次,适时将量刑辩论纳入庭审程序,拉开“量刑公开化”的序幕。在法庭辩论阶段,由审判长主持,控辩双方在对事实、证据和定性辩论后,转入量刑辩论阶段,先由公诉人发表量刑建议,然后控辩双方就量刑进行辩论,最后,法院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四是强化措施,确保成效。第一,明确范围,提高量刑建议的可操作性。根据实施办法,检察机关公诉的案件(除被告人不认罪或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外),一般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和适用量刑辩论。在实践中,我们的一般做法是对法定刑幅度较大案件、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和重要酌定情节的案件一般提出量刑建议,对法律适用有分歧的案件、对事实与证据存较大争议的案件、可能造成对工作被动的案件一般不提出量刑建议。第二,细化量刑建议,严格办案程序,提高量刑建议准确性。在案件承办人提出量刑建议后,对一般案件,由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决定;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经主管检察长审查后,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所有建议均以书面发出,统一规范格式,一式多份,与起诉书一并送法院,一份附卷,一份存档;对结果实行跟踪监督,公诉人在收到判决书时必须进行全面审查,发现量刑建议与判决不符时,必须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如果是量刑不当的,及时提出是否抗诉、发检察建议等审查和处理意见。第三,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提高量刑建议有效性。在审查起诉时,要求案件承办人要熟悉案情,在全面了解掌握犯罪嫌疑人表现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征询被害人及其诉讼人意见。同时,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使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第四,加强沟通,提高量刑建议的采纳率。通过召开联席会、座谈会等形式,进一步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共同研讨有关法律法规问题,统一思想,增进共识,排除干扰,有效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在庭审中引入了量刑建议答辩说理程序,将法庭辩论分为定罪和量刑两个阶段进行,控辩双方对被告人应适用的量刑幅度、量刑情节进行充分答辩,以确定合理的量刑界限。当法院对案件认定与检察机关指控不一致或拟作出的判决与检察机关的建议幅度差别较大时,及时与法院交换意见,使法院能重新审视案件,进一步全面综合各方意见,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所取得的成效  实行量刑建议,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职能,规范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了量刑程序公正公开。  一是促进了刑事审判的公开透明,强化了量刑程序的公平公正。以往公诉案件,对被告人判处何种刑罚、多长刑期由法官自由裁量,极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实现了检察机关对法院量刑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对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起到事前监督和预防作用。量刑建议将量刑辩论纳入刑事审判程序,使量刑程序转变为控辩审三方的公开抗辩和裁量,法官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作出裁判,从而确保实现量刑的公开、公平、公正,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二是增强了案件承办人责任感,促进了办案水平和能力的提高。量刑建议作为探索中的一种法律监督方式,量刑建议的准确率也是对公诉人的另一种业务考核,这就对公诉人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案件承办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和理由,被告人及辩护人必然要进行答辩和反驳,纠正公诉方量刑建议的不合理之处,量刑建议能否被法院采纳的风险增加。量刑建议以“准”为标尺,这种责任感也必然会激发案件承办人的庭审应对意识,而这种意识会促使案件承办人不仅要考虑对案件的定罪和定性,而且要全面搜集关于被告人罪轻、罪重的相关证据,要更全面地熟悉法律条文、相关司法解释,深刻把握案件的具体的量刑情节,较准确地提出量刑建议。  三是节约了司法资源,有效地促使了被告人认罪服判。量刑建议制度实施后,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量刑上的监督作用,也进一步增强法院依法接受监督的意识。同时,量刑程序公开化、透明化,使被告人了解量刑裁判形成的前因后果,增加被告人对量刑裁判的信任度,减少上诉情况的发生,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促进了司法和谐。自开展量刑建议试点工作以来,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作出判决的只有1件1人提出上诉,但经上级法院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 三、当前开展量刑建议工作遇到的困难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推行量刑建议制度的时间不长,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在实践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和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裁判文书未按规定阐明对量刑建议的采纳情况。《实施办法》规定,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对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和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或者辩护意见,并在裁判文书中阐述采纳与否的理由及依据。但在试行中,法院出于自身的考虑或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裁判文书中未阐述对量刑建议的采纳与否的理由和依据,以致检察机关无法掌握量刑建议采纳的有关情况,不能有效实施监督,不利于量刑建议工作的继续开展。  二是变更量刑建议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在庭审中,出现影响原量刑建议的情节,《操作规程》中规定:发现案件事实与审查起诉时不一致而影响到具体的量刑幅度,导致与量刑建议书中的量刑建议不一致的,承办人可以在发表量刑建议时根据庭审情况做相应修改,庭审结束后将修改情况录入《对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发现新情况,可能对被告人的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但在实践中,由于受公诉人个人因素的影响较大,出现上述情况后,要全凭公诉人的个人能力、水平和经验作出判断,现阶段公诉人的水平、能力参差不齐,容易导致建议不当的现象发生。  三是量刑建议质量不够高,采纳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量刑建议权的实施者是公诉人,这就要求公诉人不仅要准确认定被告人犯何罪,而且必须对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作出合理、准确的推算,就是说公诉人不仅要具有胜任主控官的能力,还要具备胜任主审法官的能力,而现阶段的情况,公诉人的整体素质还达不到这个要求,加之当前缺乏指导科学量刑的文件,仅凭公诉人的办案实践经验,量刑建议经验缺乏,量刑建议质量不高也就不可避免。另外,对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情形缺乏有力制约。实践中有一部分案件法院并未采纳量刑建议,但又不符合抗诉条件。因法律未赋予检察机关对这一方面的制约权,因此会出现量刑建议的盲点。存在的问题

    四、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篇2

一、制定实施意见,精心布置各阶段工作

为深入领会文件精神,我局组织法律援助工作者和法律服务人员学习讨论省厅市局活动文件,充分理解领会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反复讨论,制定了“百千万”法律援助下基层活动的实施意见。意见合理安排了各阶段活动任务、活动内容、实施步骤。局领导精心布置任务,周密组织实施,确保了活动有条不紊的按计划开展,达到了预期效果。

二、邀请多单位参加启动仪式,营造活动氛围

今年9月1日是《法律援助实施条例》颁布实施8周年,我局以此为契机,结合实际情况,在县城中心广场召开了“百千万”法律援助下基层活动启动仪式。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局长,县政府副县长、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及及其他单位相关领导出席了活动启动仪式。启动仪式由陈瑛局长主持,副县长作了重要讲话。启动仪式结束后,我局又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咨询宣传互动,向来往群众发放宣传单、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为活动的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三、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大回访活动,促进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开展

为更深入了解社会各界,尤其是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的意见,进一步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我局于9月5日组织召开法律援助工作座谈会,各司法所所长、各工作站援助人员、部分受援人等人员参加了会议。会上,县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倾听了受援人、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县法律援助中心还组织人员深入基层、群众,上门回访受援人,向群众发放了法律援助调查问卷200余份,广泛了解和听取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扩大了法律援助知晓度,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四、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宣传到位

篇3

关键词:量刑建议;未采纳;原因分析

量刑建议权又称求刑权,是公诉人依照法律所享有的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力,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通过对近三年来办案案件量刑建议的采纳情况的梳理与分析,深入探究量刑建议能否最终未采纳的主要原因,探索进一步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的有效路径。

一、量刑建议采纳总体情况

2009-2011年,某院共刑事案件354件562人,量刑建议采纳469人,采纳率83.5%。其中,危害公共安全案件32件32人,量刑建议采纳32人,采纳率为100%。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案件16件21人,量刑建议采纳20人,采纳率95%。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案件51件74人,量刑建议采纳70人,采纳率94.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58件153人,量刑建议采纳129人,采纳率84.3%。侵犯财产罪189件260人,量刑建议采纳204人,采纳率78.5%。职务犯罪案件18件23人,量刑建议采纳13人,采纳率56.5%。

二、量刑建议不被采纳的原因分析

量刑建议不被采纳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有目前量刑轻缓化普遍趋势的影响,也有检法两家对案件定性意见不一引起的,更有当前不同司法机关考核机制不同的因素。

1.量刑轻缓化趋势导致普遍量刑偏轻

近年来研究发现,在重刑主义思想下,面对犯罪率上升、社会治安不佳的状况,人们会本能地归结为惩罚不够、打击不力,从而主张继续加重惩处,陷入恶性循环,为此在部分犯罪中试行轻刑化成为一种新的选择。就盗窃罪而言,数额巨大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那么量刑的基准刑为6年半,在此基础上结合从轻、从重、减轻的各种情节加以适用,决定最终的刑期,但翻阅三年来的卷宗可以发现,除非从数额特别巨大减轻一档刑期的案件,极少数盗窃案判决的刑期能在六年至十年之间判刑。如果量刑建议在此区间,显然不能被法院所采纳。典型的还有职务犯罪案件,10万至30万元期间,有自首、退赃等情节的往往判决刑期不超过七年。

2.不同考核机制的影响

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各自建立起完整、细化的考核体系。两个考核体系的评价目的不一,也是导致量刑建议不被采纳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法院要考核刑事案件上诉率,承办法院在对具体案件判决前,除了考虑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还对被告人是否会上诉高度关注,检察院在时须同时递交量刑建议书,这份建议书也会随书一起送达到被告人手中,被告人对刑期的预期也从原因较大幅度落实到量刑建议书之上,而法院为追求较低上诉率往往就低认定,即在检察院所提量刑建议范围以下量刑,被告人两害相权取其轻,往往能成为不再上诉的一个重要因素。

3.同一档中有多种刑期可以选择时往往量刑建议不被采纳。检察院制定的量刑建议指导意见规定,在提量刑建议时不能跨越刑种。于是,就出现这样的情况,在刑法同时规定可以在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或者管制之间选择时,因不能跨越刑种,检察机关只能选定其中一种,但当检察机关选择了有期徒刑、法院往往判决拘役,反之亦然,这种现象在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书提出抗诉并被中院改判表现得更为明显。

4.因被告人自身原因使得案件诉到法院后量刑情节发生变化。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案件在侦查、审查阶段被告人均为零口供,拒不供述犯罪事实,案件到法院后被告人见顽抗无益,便低头认罪,由此便容易产生量刑建议不被采纳的情形。同样的情形还有被告人先自首后翻供,案件到法院后又认罪的,因自首是法院可以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特别在涉及到从上一档刑期减到下一档刑期时,被告人认罪态度的变化导致了量刑建议不被采纳。

5.法律规定量刑幅度较大,又缺乏细化量刑意见,法检两家认识不一的案件。如放火罪。查遍所有司法解释均未对该罪有过明确的量刑细化意见。我院第一次办理该类案件时,参考了市内其它兄弟院的案件,也征询了市院公诉部门的意见,并对比侵犯同一客体的类似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说理论证,但遗憾的因与法院的认识不统一,法院未能采纳我院的量刑建议。

三.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的对策建议

量刑建议书是检察机关正式对外送达的法律文书,无论从制作主体还是行文格式都是有着严格要求的,其体现是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处理的意见。作为正式的法律文书有权威性、严肃性的特点,一经送达,便产生效力。因此量刑建议采纳率过低影响的不仅是个案的处理效果,还有检察机关的形象。建议从以下几方面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的采纳率。

1.正确对待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与检察院的求刑权

在很多案件中,对于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情况,审判机关往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依据。事实上检察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属于求刑权的一部分,是指公诉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代表检察机关就被告人的定罪问题提出明确请求的同时,就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向审判机关提出具体建议。既然是建议就没有强制约束力,就不存在干扰法官独立审判的情况 。事实上量刑建议在很大程度起到一个提醒、引发注意、启动监督的作用,能防止法官因为偏听偏信,陷入思维惯性而发生判决错误。处理得好,求刑权可以是法官不断提高审判质量的有力武器。

2.加强联系协调,建立工作会商和协作机制。

加强联系和协调永远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法检两家应通过建议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适用和证据采纳等问题,充分阐释各自意见,寻求理解和认同,同时在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固定下来,以指导今后类似案件的算是。同时对于有着普遍共识的方面,可以由省市法检两家出台会签意见,以便全省全市推行,节约司法资源。另外,可以尝试建立法检两家短期的交流锻炼,到对方的工作角色中体会不易和困难,换位思考,理解对方工作,为双方今后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支持。

3.修正考核指标,不断完善案件质量考核体系

目前法检两家的考核体系都日臻完善,但离科学有效地发挥激励作用还很远,还存在着不少可以改进的地方。首先法院的考核应自上而下从保持统一,取消案件上诉率的考核,转而在上诉改判率方面的考核指标加以细化。上诉权是被告人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剥夺,为防止不而轻判被告人的做法其实质即为变相剥夺被告人上诉权。法律从来不能谈条件,更何况在关乎自由的问题上。从这个角度出发,取消法院系统的上诉率考核势在必行。其次检察机关也应正确对待量刑建议采纳率。不应为了追求采纳率而枉顾发生变化的证据,一味要求对被告人重判,这不仅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者的角色不符,也丧失了其一贯的公正公平立场。

4.培训总结两结合,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篇4

一、目的意义

开展“送法律、调矛盾、办实事、解民困”主题教育活动是贯彻落实区委“三问三解”活动的有效载体,是强化司法行政系统党员干部思想作风教育,提高工作效能的有效举措。这项活动的开展对改进司法行政干部作风,增强为民办实事的意识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主要任务

一是送法律。围绕基层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要,结合司法行政工作职能,针对农村两委会换届选举,在9个街道开展基层干部法制培训会。把人民调解、职务犯罪等与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送到基层干部手中。开展“送法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在社区、学校、市场等场所,集中开展“法律进社区、进农村”活动,搞好法律知识的宣传咨询活动,向人民群众发放有关书籍和宣传资料,把民法、妇女儿童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条文印制成册送到群众手中。

二是调矛盾。结合司法行政工作特点和基层工作实际,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在全区33个社区,226个行政村集中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针对摸牌出来的突出矛盾、重点纠纷,指导基层调委会开展集中调处,切实为群众着想,化解群众矛盾纠纷。

三是办实事。深入群众开展司法行政工作调查,了解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走访调研,征求意见。深入社区矫正对象人员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了解服刑人员的家庭情况和困难,了解其现实需要,力所能及的帮助其解决有关问题。对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帮扶活动,为学习掌握一门技术、重新就业提供帮扶活动,使其尽快融入社会。

四是解民困。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切实发挥部门职能,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深入社区(村),通过进行咨询和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法律援助有关政策,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知晓率,督办法律援助案件,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三、方法步骤

按照区委统一安排,局主题教育活动从2012年3月9日开始,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3月9日-3月15日)

主要任务是抓好思想动员和实施方案制定。召开动员会,组织干部学习区委“三问三解”活动文件精神,明确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目的意义、工作任务、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并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司法局《实施方案》、详实的活动安排。

第二阶段:排查梳理阶段(3月16日-3月31日)

主要任务是集中查找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组织干部深入农村、学校、企业,采取“听、问、谈、查”等多种方式,了解基层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广泛听取群众对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律师公证、社区矫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各种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背景,将排查出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类。建立工作台账,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阶段:解决问题阶段(4月1日-12月31日)

主要任务是围绕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在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定解决方案,建立整改台账,分解任务,明确整改落实的项目、时限要求、具体措施和责任人,下大力气进行整改,做到逐件落实解决。建立解决问题落实跟踪机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跟踪问效,在规定时限内未解决的问题,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定期检查,并对重点整改内容,组织群众进行监督,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主题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司法局“送法律、调矛盾、办实事、解民困”主题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单位对这次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一定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主要领导亲自抓,亲自动员部署、亲自督促检查、亲自解决问题,确保活动开展扎实有序,真正取得实效。

篇5

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是法律赋于乡镇人大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我们在镇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积极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为推进全镇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是围绕提高素质开展活动。提高代表素质,是做好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基础。我们从本镇实际出发,制定完善学习制度和计划,利用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采取领导讲话、专家辅导、集中授课等办法,每年普遍对代表进行2次以上培训,组织代表学习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人大工作基础知识等。镇人大为每位代表购买了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等有关法律读本,订阅了《人民权利报》、《山东人大工作》等。凡是需要代表重点学习的文件,我们都及时组织学习。如今年七一期间,我们组织代表认真学习了同志的重要讲话。使代表们加深了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认识,提高了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的自觉性。镇人大每年还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评议等活动,让代表通过参加活动,在学中干,在干中学,努力提>,!

二是贴紧中心开展活动。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作为首要任务,把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作为代表活动的重要内容,通过组织视察、调查、召开议政会等形式,监督支持镇政府抓好经济工作,促进了全镇经济的快速发展。瓦店镇有大棚草莓3000多亩,党委政府多次号召要做大做强这一产业,但是大棚草莓生产一直没有统一的组织和销售渠道,效益没有完全发挥出来。为促进全镇种植业结构调整,今年春天,我们组织代表对畅通草莓销售渠道,促进农民增收开展了调查。代表们针对上述问题,向政府提出建立统一组织和专业批发市场等建议。镇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代表建议,在本镇大岳峙村建设草莓批发市场一处,成立了管委会,具体负责全镇草莓生产的管理和销售工作,群众对这一做法十分满意。围绕促进为农服务工作,今年6月份,我们组织部分代表对镇供电所的工作情况进行了2天的调查,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使供电所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三是针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开展活动。近年来,我们先后组织代表对《森林法》、《土地管理法》、《义务教育法》、《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视察活动。活动前,先组织代表对法律法规进行学习,掌握主要内容,便于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意见。代表们根据平时和在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督促政府加以解决。如今年上半年,我们针对减轻农民负担的问题,组织代表开展了视察活动。视察中,发现有极个别村在农业税征收过程中,存在搭车收费现象。代表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了建议意见。镇政府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及时查处,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在土地管理法执法检查活动中,我们协同土地、经管等部门,对有关村的非法占地、违章建设等问题进行检查,有关部门依法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促其认真整改,赢得了群众好评。

篇6

论文关键词 量刑建议权 检察机关 公诉权

一、量刑建议权的概念

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是国际司法界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都存在检察官行使量刑建议权的事实。量刑建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或出庭支持公诉时,就被告人应当适用的具体刑罚包括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向法院提出意见的诉讼活动,因此量刑建议权是指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或出庭支持公诉时,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反映等就被告人应当适用的具体刑罚向法院提出具体意见的检察权,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属于司法请求权中的刑罚请求权。

二、量刑建议的现实价值

(一)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提高案件质量

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后,应当对判决、裁定是否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及量刑理由、依据进行审查,如果法院判决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出入较大,法院说明的理由不能成立,量刑确有错误时,符合抗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依此作为抗诉理由,有效地启动二审程序,提高了抗诉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办案质量。WwW.133229.Com

(二)有利于强化量刑透明度,提高诉讼效率

由法官在控辩双方就量刑意见辩论后形成内心确信,作出量刑裁判,在判决书中对是否采纳各方意见的依据和理由进行说明和阐述,使被告人明了法院的量刑,减少滥用上诉、申诉权,也使检察机关对法院量刑畸轻畸重行使抗诉权更具针对性,提高诉讼效益。

(三)有助提高司法机关执法水平,进一步落实三项重点工作

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实质上是在现行刑事审判程序中明确了一个相对独立的量刑环节,是我国重要的司法改革成果,通过规范的量刑程序,将对量刑事实的调查和对具体量刑的论证更加突出地置于诉讼程序中,这是公诉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任务,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诉人要牢固树立定罪与量刑并重、实体与程序公正相统一、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的执法理念,进一步提升公诉队伍素质;通过严格的程序设置,同时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通过清晰明了的制度设计和落实,是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完善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更有助于公众对法院判决的认可度,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三、量刑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权威的量刑建议制度规定和统一具体的实施细则

量刑建议权虽已作为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部分被学术界和实务界所认可,但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致使实践中遭遇制度障碍;同时因缺乏指导量刑建议运行的统一具体规则,造成适用中的混乱。其中在学术界、实务界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是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性质及适用。有学者认为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不是司法解释,仅是人民法院的内部指导性文件,仅对法院系统内部量刑有约束力,不对外产生约束力,故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不需要参照。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大多囿于法院系统的规范性文件,依照法院系统的量刑指导意见确定量刑情节和量刑幅度,片面追求与法院量刑的一致性,使审判监督权不能充分发挥。若不参照执行,又面临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法院审判有较大偏差时无应对措施的尴尬局面,庭审中更容易出现被动局面,长此下去,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会随之降低,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面临被架空的风险。

(二)量刑建议工作缺乏相关制度措施予以保障

法院是否采纳量刑建议没有保障,缺乏相关的判决说理制度。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不够充分,使得量刑建议的提出经常受到突袭证据的干扰。从而影响了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量刑建议与抗诉之间缺乏应有的制度安排。实践中,法院判决的宣告刑基本上都在法定刑的范围之内,并未超出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围,很难以判决“畸轻畸重”为理由进行抗诉。因为缺乏法定的说理制度,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不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予说明论理;因缺乏量刑建议制度和抗诉制度的衔接机制,在量刑建议不被采纳,法院量刑虽符合法定量刑范围,但量刑确有较大偏差的案件不能得以及时纠正,故检察机关在何种情形下针对量刑行使抗诉权缺少法定的抗诉规格。

(三)量刑情节的检法认定标准不统一

从审查案件的角度看,检察机关更重视主观情节,法院更重视客观情节。如检察机关对与财产犯罪中的犯罪数额以行为时的数额为准,尽量要求行为人对犯罪总额负责,但法院重视退赃数额,可能根据犯罪人的辩解缩减犯罪数额,这也会导致检法量刑的差异;对关键量刑情节的掌控标准看,对于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检察机关把握相对严格,而法院掌握标准则过于宽泛,检法两家对关键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直接导致双方量刑的不统一。检察机关重视量刑建议和量刑平衡,而法院重定罪,轻量刑,有时可能遗漏某些量刑情节,出现量刑失衡;检法两家的量刑就出现差异。需要相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认定的标准更加明晰、统一。

四、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统一干警思想认识,适应新形势下公诉工作的新要求

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正确理解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转变陈旧观念,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定罪与量刑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社会主义刑事执法理念,切实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切实将量刑与定罪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深入调研,不断积累经验,借鉴江苏常州市检察院在量刑建议试点中形成的“回头看”机制。同时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归纳总结量刑建议的指导经验。通过召开对具体案件量刑建议的分析会,主诉检察官会议等不同方式,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公诉办案人员掌握科学量刑建议方法,不断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刑事办案质量。并结合以往的判例,对多发性、常见性的案件分析总结,提高对类罪量刑情节、量刑幅度的整体把握,对特殊量刑情节的分析和研判。

(二)完善量刑建议法律的规范体系

综合学界和实务界的观点,我国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应积极商讨,达成共识,形成规范性意见,对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运行规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详细规定,制定统一的量刑建议工作实施办法,围绕公诉案件量刑建议的试行范围,对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幅度及审批程序等具体问题规范、完善。为防止量刑建议权的滥用,还要建立、健全检察官量刑建议权行使的监督制度,防止量刑建议权的滥用。笔者赞同根据现行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议事制度以及近年来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建立“分级决定”的量刑建议决定程序。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内部审批程序的设置:一是主诉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主诉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享有起诉权,故包含了对其办理案件的提出量刑建议这一内容。二是重大复杂案件,适用减轻、免除处罚的案件以及非主诉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设置相对严格的审批程序;三是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建议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设置更加严格的审批机制。

(三)加强量刑监督机制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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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8日

省人大常委会:

今年,我院共收到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建议6件,主要涉及服务保障经济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林区基层法院管理体制、林区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法律执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等方面内容,已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办理完毕。其中,有5件已落实或正在积极推进;有1件关于组建法律执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基地的建议(省司法厅主办,我院协办),经我院多方研究论证,认为目前还不具备落实条件,已向主办单位书面反馈了协办意见。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党组高度重视。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交办会结束后,我院立即召开党组会议,传达学习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世英同志在代表建议交办会上的讲话精神,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要求各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站在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的高度,站在改进和推动全省法院各项工作的高度,切实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按照第三方专家评估标准,认真分析好、研究好、办理好每一份代表建议,给代表一个满意的答复,增进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认同。

二、分级落实责任。针对代表在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和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建议,我院制发了《省人大交办的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任务分解意见》和《2016年全省“两会”期间代表委员所提建议意见办理工作任务分解意见》,及时分解任务,明确办理责任。确定5位院领导分别作为代表建议办理的责任领导,6个承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代表建议办理的直接责任人,督查联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协调和督促建议办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承办部门分别确定专人负责具体办理工作,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三、规范办理流程。我院继续推行办前分析、集中交办、限时办结、分级负责、跟踪督办等在内的一整套建议办理工作机制,有力推动了各环节工作的顺利开展。严把交办关、办理关、督办关,由督查联络部门分别向承办部门发出《人大代表建议交办通知》,对办理程序、办理方法、办理质量、办理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定期通过电话沟通、情况通报等方式进行跟踪督办,确保办理工作有效落实。

四、严格绩效考评。进一步完善了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考评,将是否按期完成、是否与代表沟通、代表是否满意列为对承办部门的年度考评内容,促进了办理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五、具体办理情况

1.马海涛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建议》。这一建议与我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内容高度契合。在办理此建议过程中,为让代表更深入、更全面、更直观地了解我省人民陪审工作和改革试点情况,我院专门制定了调研方案,明确调研时间、调研方式和调研内容,并在第一时间与代表电话取得联系,简要介绍了我省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和改革试点工作一年来的情况以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效。今年5月,我院邀请关注人民陪审员工作的3位代表,观摩了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大合议庭陪审模式的庭审,参加了大庆市中级法院召开的人民陪审工作新闻会,以及部分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参加的座谈会,并将此次调研活动的内容制作成多媒体文件,分送相关代表。马海涛代表对此表示满意。

2.李景华代表提出的《关于完善工作机制的建议》。我院责成齐齐哈尔市中级法院相关领导带队,专程到代表所在地当面介绍全省及齐齐哈尔市法院系统工作情况,使代表对法院工作有了更深了解。代表在收到书面答复后,亲笔致函我院党组,对我院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3.曹丽代表提出的《充分运用破产重整等法律手段依法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建议》。我院将依法有序处置“僵尸企业”,为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作为全省商事审判的调研重点,于3月中旬组织部分中级法院相关部门干警赴浙江、江苏等地法院学习先进经验,积极做好审理相关案件的司法应对工作,并于5月制发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我省法院破产案件受理审理工作的通知》(黑高法〔2016〕151号),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申请企业破产的案件,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度,由受理法院直接依法审查立案,不再履行报请上级法院审批备案手续。目前,我院正在加快推进全省各中级法院审理公司清算和破产案件审判组织的设立,积极依法审理涉及公司强制清算、破产清算、重整案件,做好执行转破产的衔接工作,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曹丽代表对我院紧紧围绕全省发展大局开展审判工作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

4.于兴桃代表提出的《关于林区基层法检两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应因地而异的建议》。我院承办部门将“人来人往”与“文来文往”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以“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代表共同调研,面对面沟通,共商解决办法。为使代表全面了解林区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情况,我院邀请于兴桃代表到铁力市法院进行现场调研,视察铁力市法院信息化建设情况,听取双丰、桃山、朗乡、铁力4个林区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情况的汇报,并就代表关心的因地而异确定林区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标准问题进行了座谈交流,共同分析林区基层法院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现状和所面R的困难,研究改进措施。于兴桃代表对此表示满意。

5.于兴桃代表提出的《关于理顺林区基层法检两院管理体制的建议》。于兴桃代表的建议与我院正在积极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是一致的。为进一步理顺我省林区法院的管理体制,优化整合审判资源,科学确定案件管辖,更加充分地发挥司法效能,我院成立了林区法院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上半年就全省林区法院管理体制的改革进行了深入调研,初步形成了改革方案。总的想法是: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部署要求,对我省林区法院进行整合,从体制上解决布局不合理、配置不科学的问题,促进全省法院审判能力和审判体系现代化,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具体改革措施正在向最高法院、省委汇报和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之中。于兴桃代表对此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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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供电公司按照“横向融合、纵向互通、内外联动、重点覆盖”的原则,以稳固经营为前提,以业法融合为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根据不同业务实际情况,创新推出“管家式”“抢先式”“拉网式”三式服务。为经营决策提供“管家式”服务,解决“管不住”的问题;为生产建设提供“抢先式”服务,解决“防不住”的问题;为营销服务提供“拉网式”服务,解决“保不全”的问题,实现法治与经营决策、生产建设、营销服务等主营业务深度融合、互促互进,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以法治助力公司发展高质高效、行稳致远。

“三式”服务的实施

“管家式”服务突出一个“管”字。将依法合规作为经营决策的前置条件,从优化外部法治环境、重塑内部管理流程、强化“人、财、物”管理三个方面着手,提升经营决策依法合规水平。“政、企”联动。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将涉电民生、触电压降纳入镇街政府工作考核体系,作为衡量其综合管理成效的重要标准;联合行政部门制定多项政策,简化业务流程、理清投资界面,构建良好的供用电秩序;组织员工参与普法学习,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以提升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业务、流程”重构建,夯实内部法治基础。分类归总,以供电服务等12类决策事项为基础构建基本业务单元,明确利益会签部门,实行模块化管理;一链全含,以12个业务单元为基础,固化专业提出—部门初审—利益会签—法律审核—领导审批—上会表决的“一链式”决策流程,提高决策效率。“人、财、物”全管控,扩大法律覆盖范围。坚持“人、才”两手抓。针对员工关注的高风险事项,定期定点集中办公,响应职工诉求;分级分类培训,大力培养、挖掘法律专业人才;资金“查、控”两不误。设立资金风险排查、控制“两个兼职员”,及时提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并落实执行;物资“采、用”全监督。采购阶段,根据采购金额设定法律审核阈值,避免违规操作。使用阶段,全流程核对物资台账,实现闭环监督。“抢先式”服务抓住一个“抢”字。紧盯生产建设领域法律风险,按照“事前预防为主、事后处置为辅”的工作思路,将更多的法律力量向前端引导,从嵌入岗位职责、创新隐患查治、降低项目风险、提升管控能力4个方面着手,在“不出事”上下功夫。责任导向,在明责履职中融入法治精神。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25个关键岗位安全职责清单,压实依法履职责任。将不违法、不违规纳入无违章班组、无违章个人评价标准,实现违法违规与个人切身利益的关联。靠前服务,在项目管理中提供法治方案。加强前期管理,对招标采购计划进行法律审核,杜绝违规拆解、寻租设租行为;加强过程管控,建立重大项目法律跟踪档案,为重点项目配备“法务经理”,提供“法治+”定制服务。加强后期评价,从自身风险、履约能力、工艺质量、社会评价4个维度对施工单位建模画像,建立关注、负面“两个清单”。合力攻坚,在管控能力上彰显法治力量。点对点专项联合执法,针对工作中遇到的违建拆除、线路防护、有序用电等阻力,政企联合一事一策解决问题。诺成式定期联合执法,与重点工作任务相结合,政企联合定时定向查治问题,每季度、每半年、每年度,联合行政部门开展固定执法行动,提升管控治理能力。“拉网式”服务盯紧一个“网”字,对营销服务涉及的所有业务逐一过筛,对存在的法律风险业务实现“一网打尽”,既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又避免侵害客户权益,构建与实施风清气正的内外部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建立信用评价机制,为电费回收出谋划策。开展客户背景调查,将不同客户划分为高、中、低风险,实行差异化合同签订政策和管控措施。同时,每年对客户履约能力进行重新评估,动态调整信用评级,同步将存量客户纳入评价管控范围。思想行动双向发力,为降损提效聚力赋能。思想上,按照普法警示、举报激励“两步走”的工作思路,注重定向发力、靶向攻坚。行动上,按照督促整改、行政处罚、诉讼维权“三步走”的工作思路,注重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关键领域刀刃向内,为客户权益保驾护航。加强扶贫监督,编制流程指南、投诉事项清单,以二维码的形式张贴到业扩现场,以“透明服务”打造“阳光业扩”。优化营商环境,为扶贫项目建立专项法律档案,从资金来源、资金流向、资金效用三个维度着手,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确保扶贫资金使用依法合规。

“三式”服务的措施

闭环评测。建立“评估—完善—试行—实施—评估”的闭环管理体系,提出了“四个必须评估”“三个必须完善”“一个必须试行”的工作要求,实现“法治+业务”的循环提升、互促互进。四个必须评估:机构改革调整后,必须评估;新兴业务拓展后必须评估;业务重新整合后,必须评估;每年度必须定期评估。三个必须完善:根据评估结果,发现重大缺陷的,必须完善;发现更高效工作方式的,必须完善;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必须完善。一个必须试行:完善后的措施必须试行,试行时间根据不同业务一般为3~6个月。试行后具备条件的正式实施,不具备条件的继续优化。双向考核。通过建立法律、业务双向考核机制,设立加分项和减分项,实现了两者的相互制约、共同进步。加分项:法律助力原有业务取得重大突破或助力新型业务顺利开展的,由业务部门对法律部门提出加分建议。业务部门未出现依法合规问题或对法律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由法律部门对业务部门提出加分建议。减分项:业务部门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在案件审理等日常工作中不配合的,由法律部门对业务部门提出减分建议;法律部门合法合规性审核不严导致决策失误或保障力度不够导致重点工作延误的,由业务部门对法律部门提出减分建议。

“三式”服务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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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查目的

全面了解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情况,总结推广贯彻实施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改进工作和修改完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应对法的各项规定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二、自查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培训情况。主要包括:利用各种形式对应对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重大意义和主要制度进行宣传的情况;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城乡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学习应对法的情况;各级行政机关在公务员培训中将应对法纳入学习内容的情况;普法主管部门将应对法纳入“五五”普法教育的实施情况。

(二)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贯彻落实应对法要求情况;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并落实相关责任情况;及时制定、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情况;面向基层和群众,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情况;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情况;落实财政投入,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情况;有效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及通信、医疗等各项保障体系建设情况;统筹城乡规划、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避难场所情况;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制度情况;《“十一五”期间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有关配套制度和措施的研究制定情况。主要包括:完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开展应急救援志愿服务情况;建立完善应急财产征用补偿制度情况;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情况;鼓励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的具体措施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自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始自行组织实施。自查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自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形成本地、本部门贯彻实施应对法情况的书面自查报告,连同有关情况自查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演练、应急队伍、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编制与实施、应急管理培训和科普宣教情况自查表)(见表1—5)和修订完善的各种应急预案一并于10月20日之前报县政府办公室。

(二)抽查。年10月22日开始,县政府办公室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实地抽查有关单位应对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乡镇、开发区、街道办及编制了应急预案的县公安局、粮食局、安监局、电信局、卫生局、药监局、外侨办、水利局、农业局、气象局、科技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委、局、工商局、科技局、人劳局、旅游局、文广局、交通局、质监局、商贸局、红十字会、民宗局、体育局、水产局、教育局、建设局、地方海事处、经贸委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刻分析、科学把握应急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意义,及时修订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没有制订应急预案的单位要立即制定完善,高度重视自查和迎检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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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8月份第一次的培训中,方锦烈老师的《最新法律法规》,讲解了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电厂有关法规内容,从法律的角度出发,首先解释了基础概念;其次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解读,根据电厂日常生产情况提出可能触及的法律问题,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最后从个人经验出发谈到对安全生产法的理解。参加本次培训的共有106人。通过此次培训,全热电公司对法律的概念和效力有了一个大概的认识,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特别是一线员工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清楚的认识。

(2)作业许可管理

在结束了第一次培训后,通过收集学员反馈意见,此次刘湘云老师在9月份《作业许可管理》培训的形式上做了调整,对热电公司的班组进行了分组,并在培训中穿插互动环节,加强培训人员对知识点的掌握和学习的积极性,公司从业人员共98人参加,分成了四组。在内容上增加了案例的讲解,首先从案例引出知识点,做到“用事实说话”,让组长带动组员,在发生的事故中挖掘是否存在作业许可缺陷方面的问题,从现场作业人员到班组长再到高层人员每个阶段的许可程序是否完整;然后通过提问方式,对热电公司需要许可的作业一一列出;最后由现场从业人员和作业许可管理员进行对话,进行作业许可的自查。此次培训内容丰富紧凑,形式上也能很好的衔接,一环接一环很流畅,存在的问题针对作业票管理内容和责任追究不够详细,作业管理者听后不知道存在的风险,在意识上也没有足够的重视。

(3)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安全生产法》在8月份进行了修订,增加到了117条,热电集团提出了加入安法解读的题目,根据热电集团提出的要求,中心将课程做了相应的调整,把10月份的课程调整为《新<安全生产法>解读》,中心还邀请了原省安监局法规处副巡视员陈桂成进行讲授,参加培训的有各班组长和集团公司负责人共80人。在授课内容上,陈老师也用到了他个人丰富的工作经验进行了详细的总结,先从安全生产工作的不足出发,归结了“力不足、刀不快、腰不硬”三方面的问题,然后引出了修改新法的三大重点,最后再从修改后的“十亮点”中对新法进行解读,解读的内容环环相扣,使学员在听完后普遍对修改的内容有了大致的了解。

(4)习惯性违章的预防

原计划安排在10月份的“惯性违章”调整到了11月,由刘湘云老师主讲,培训安排了65人参加,分成了四组。内容上比原计划多出了两个月的时间,中心在对培训内容的准备上有了充足的额时间,对违章的资料进行收集,将现场违章的照片加入到了培训过程中来,使学员在培训过程中有了更直观的了解和认识,在图片中找出错误,每一组进行讨论,相互交流总结,身份也从“被监督”转变成“监督者”,多角度的了解到了违章发生的原因,从而能“自觉”的改正过来。在培训结束后,学员在心里上都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但是还是有员工认为,这些照片很多都是外包单位的作业,这些违章行为在他们身上是不会发生的这样的侥幸心里,建议在下次有条件的情况下能有现场操作的过程,在过程中使员工发觉自己的“习惯”。

(5)高温灼伤及机械伤害事故的预防

在最后一个月的培训工作中,将原计划的<高温灼伤>和<机械伤害事故>两个题目进行了合并,主讲刘湘云老师,各班组人员共85人参加,分成了四组。内容上也将两个培训科目压缩为一项,内容上虽有删减,但是培训的质量也得到了保证,在课堂上每一组将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高温方面和机械上的危害进行了总结归纳;在最后中心还在培训中将安全月《机械伤害事故预防》的宣传册发放给各班组,将宣传册变为他们日常的“工作手册”。

(6)培训中问题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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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于下列事项进行沟通、通报:(一)重大行政审判工作部署和重要的政府法制工作部署;(二)上级有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的措施和要求;(三)行政审判一审立案前的有关争议和请求等情况;(四)行政复议、行政审判案件受理、办理情况的年度统计分析;(五)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发现的行政管理中带普遍性或突出性的问题;(六)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建立法律学习、研讨制度。学习行政审判、行政执法的业务知识,定期交流对有关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增加共识。对行政审判、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特别是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加强调研、探讨,统一对法律及其适用的认识。举办有关法律或执法业务培训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可以互邀有关人员参加。

三、建立咨询论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事项,可以先行听取人民法院意见,或邀请人民法院参加咨询论证或研讨,为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事项的合法性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四、建立案件协调制度。对所有行政案件尤其是一些重大、复杂、敏感、影响面广的案件,以及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群体性行政案件,要加大诉前、诉中和判后的协调力度,最大限度地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建立司法建议制度。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两级法院在审理各类行政案件时,对于案件中反映出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以及苗头性、倾向性的,有可能引起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管理问题,应当提出司法建议。市政府法制办要敦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对于人民法院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答复,该司法建议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要敦促有关行政机关及时研究司法建议内容,落实改进措施,并及时书面反馈意见。

六、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行政庭审程序制度。法院和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宣传、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选择适当的行政审判案件亲自出庭应诉,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带头树立法律权威。同时,共同开展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的调研,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应诉能力。涉诉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行政审判案件的庭审旁听,以增进共识和理解;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判,如到涉诉行政机关开庭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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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代表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的同志们提出意见。

一、法院工作

,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下,全市法院深入贯彻市委七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市八届人大会议决议,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扎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加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和队伍建设,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民生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以执法办案为首要任务,努力提高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

依法受理各类案件40584件(含旧存1040件),审结39031件,综合结案率96.2%。二审发改率0.53%,为全省最低。结案标的额为23.1亿元,同比上升8.5个百分点。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877件,做出有罪判决4213人,结案率98.5%。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正确把握宽严的范围和幅度,使刑事案件的量刑更加规范。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423人,占10%。判处拘役、管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及单处罚金刑2376人,占56.4%。宣告无罪2人。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依法审结民商事一审案件25771件,结案率95.8%,解决诉讼标的额近11亿元。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支持监督依法行政。审结行政一审案件182件,结案率100%。办理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案件530件,执结标的额185万余元。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司法权威。审结各类再审案件854件(其中减刑、假释案件693件)。发挥执行工作职能作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入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和“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执结各类案件6822件,执结率97.7%,同比上升3.5个百分点;执结标的额10.6亿元,同比上升39.5个百分点。加强立案工作,保障合法诉求。日常接待当事人上访2013人次,院长接待日接访690人次。办结市人大、政协等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的案件38件,办结率100%。开展了“集中清理涉诉积案”活动,对12月31日前尚未息诉罢访的186起积案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已办结160件,办结率86%。已办结的积案中,息诉率达到81%。

(二)以司法为民为最高追求,努力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水平

把服务大局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贯彻落实市委会议精神,结合会议内容研究谋划法院工作要点,努力使审判工作与市委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工作上同步。制定了《关于为大庆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对全市法院服务大局工作进行了有力的指导和推动。开展了“访企业、提建议、促发展”活动,法官参与走访500余人次,走访企业80余家;向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出司法建议300余项,其中有210余项被相关单位采纳。对涉及我市重点项目、重大在建工程、特殊群体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为大庆市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了优良的司法保障。把人民满意作为检验工作得失成败的根本标准,牢固树立“和谐审判、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对有条件的民商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尽可能地使用调解、协调、和解的方式来处理,民商事一审案件调撤率达到85%,同比上升9.7个百分点;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占84.8%,行政案件以协调方式结案的占45.1%,执行案件和解率达到36.1%。按照市委的要求和部署,不断完善“六调联动”机制,加强人民调解窗口和法律援助窗口建设,使近千件纠纷通过诉讼外渠道得到解决。全面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减、缓、免收诉讼费328.2万元,指定辩护83人次,发放司法救助专项资金145万余元。

(三)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保障,努力提高法官素质和职业形象

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组织法官认真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三个至上”重要思想和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增强了对司法大局观、司法能动性和司法人民性的理解与认同,牢固树立了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理念。制定了多类别、多层次的教育培训规划,组织法官参加续职培训及各类专项培训共计11期421人次;以文书讲评、庭审观摩、岗位培训等方式培训法官900余人次,增强了教育培训的有效性和实用性,两级法院有10人完成了在职研究生的学历教育,有19人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坚持“干净、干事”的用人原则,落实上下级法院法官双向挂职锻炼和专家型、复合型法官重点培养工作,并在市委的领导和市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公务员考试、公开选调法官、引进人才等方式招录工作人员80人,健全完善了选人用人的体制机制。加强纪律作风整顿,把纪律作风建设与治庸、治懒、治散紧密结合起来,注重从具体事情抓起,从典型事例抓起,机关面貌焕然一新,队伍战斗力进一步增强。推进法官廉政建设工程,设立了专职廉政监察员办公室,负责日常的质效监督考评工作;开展了“万件案件大评查”活动,对以来上级法院发回重审、

改判等六类案件进行了严格评查,针对发现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制定了切实的整改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处理违法违纪人员4人。

(四)以规范管理为主要抓手,努力提高管理层次和司法效能

深入开展“司法管理年”活动。在审判管理方面,完善了《审判流程管理期限控制标准》、各类案件审理操作规程等16项制度,加强了审判流程管理;设定了一审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等十余项评价指标,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法官业绩,加强了审判绩效管理;定期开展庭审考评和法律文书评查,建立起常态化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加强了审判质量管理。在队伍管理方面,设计岗位规范121个,开展了岗位工作纪实,实现了对岗位履职情况的全面记录和综合考评;对工作绩效进行季考评季通报,年终按序列排名,考评结果与立功受奖、学习培训、晋职晋级紧密结合,产生了积极的激励约束效应。在政务管理方面,继续开展重点调研课题研究,围绕司法管理改革、适用法律情况和当前社情民意确定重点调研课题14个,充分发挥调查研究服务司法决策、服务科学发展的基础作用;全面提高宣传层次和水平,在省市新闻媒体开辟了“审判传真”等4个专栏,在各级新闻媒体发稿2027篇,树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全省三项重点工作暨司法管理年活动推进大会”在大庆市召开,市法院规范化管理的经验得到了省法院的充分肯定。

(五)以接受监督为基本途径,努力推进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

全市法院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坚决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专项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畅通民意沟通渠道,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及当事人代表座谈会24次,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和跟踪参与执行案件46件。及时全部的办结省、市人大督办案件25件。受理检察机关

抗诉案件59件,审结37件,其中改判、发回和调解21件。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参与度,全市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3725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针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文件形式回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3件,并针对反馈的各类问题,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审判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就两级法院存在的不规范环节和不透明程序进行整改,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全市法院共有16个集体、15名个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市法院被评为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市法院民二庭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青年文明号”称号,让胡路区法院邢海东同志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清积工作先进个人”。上述工作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市委的正确领导和人大、政协的监督,得益于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在此,我代表全体法官及工作人员向各位代表、委员、社会各界和全市人民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两级法院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在服务大局方面,把各项工作放在经济社会的大局中去谋划、去思考的意识还需加强。二是在审判工作方面,上诉率较高以及隐性超审限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三是在人员素质方面,部分法官不适应审判工作新形势的要求,司法观念滞后,工作方法简单,不善于辨法析理、细致耐心地做群众工作,个别案件久审不结、久调不结、久执不结,人情案、关系案仍有发生。同时压力大、法官配置不合理、精英化法官数量严重不足仍然是制约法院自身发展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矛盾。对这些问题,我们一定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2011年工作意见

为卓有成效地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2011年全市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的工作部署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做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高度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高度关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需求,高度关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新问题,以更新的理念、更强的能力、更高的水平、更好的形象做好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实现结案率、执结率、调撤率稳步上升,上诉率、二审发改率、发生率逐步下降的“三升三降”工作目标,为大庆科学和谐跨越发展和城市现代化建设,为实现市委提出的五年翻一番的目标,提供更全面、更有力、更优质的司法保障。重点推进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在能动司法方面取得新突破

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指示。认真负责地向党委、人大报告工作,主动汇报在队伍建设、审判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举措和突出问题,寻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办理党委、人大、政协交办的事项以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切实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按照人民法院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高度统一的要求,坚定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延伸审判职能,积极能动司法,努力做出对党负责、让人民满意的工作业绩。

(二)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在促进发展方面取得新突破

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及时了解经济社会发展方向,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全面把握市委中心工作和重大战略部署,主动学习、认真贯彻、积极落实,使司法审判始终贴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对个案或类案的剖析和对日常审判执行工作态势的研判,了解各种可能危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政策风险,及时向党委、政府和相关企业提出对策建议。坚持司法为民,全面落实各项司法便民措施,切实做好风险告知、诉讼指导、判前释明、判后答疑工作,注重化解矛盾纠纷、理顺群众情绪、促进和谐稳定。

(三)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在案件质效方面取得新突破

在确保案件质量和效果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严格落实审判流程管理、审理期限督办和通报制度,形成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新机制。落实全面、全程、全员调解的措施,尤其要加大立案和庭前调解力度,实现调解结案率和服判息诉率的稳步上升。推进“六调联动”机制建设,积极探索多元机制、多元方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深入开展“集中清理涉诉积案”活动和“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创建活动,确保当事人诉讼权益高质高效地得到兑现。

(四)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在队伍建设方面取得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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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完备的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体系,使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增强干警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为实现国家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

第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法制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工作管理部门和处级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场所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工作。

法制工作机构是主管本级机关有关法制建设的职能部门,在本级机关领导和上级机关法制部门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法制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规定权限,组织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综合性规范性文件,拟订起草规划,协调本机关各职能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解释、清理、编篡本级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有关文件具体应用中的问题,起草解释性复函,批复;

(三)参与上级机关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对上级机关拟订和本级立法机关以及其他部门送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草案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四)审核本机关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监督、检查本机关、本系统执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对违法、违章行为,负责向本机关领导或者其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并结合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废、改、立的建议;

(六)组织、指导、管理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七)调查研究司法行政法律政策问题,收集整理司法行政法制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八)指导下级机关的法制工作。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制工作机构的任务,应当为法制工作机构配备有一定马列主义理论和法律政策水平、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有较高写作能力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对法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制工作人员阅读文件和参加有关会议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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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研工作体会

一是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和谐工商建设。一方面,我们工商部门很多工作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要干好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关键靠人,本质在于最大程度地发挥全体干部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才能不断推进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向前发展。实践证明,任何一项工作,越向纵深推进,难度就越大,就越要有强有力的干部队伍作保障。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前者是目的,后者是手段。

二是要坚定不移地围绕第一要务,促进经济科学发展。能不能加快科学发展,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首要任务,我们要牢牢把握服务这个宗旨,着眼点就是要进一步促进工作指导思想的转变、工作思路的调整、工作方法的改进,找准履行职责与服务发展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运用和延伸工商职能,为经济发展办实事、作贡献。

三是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市场监管执法。加强管理,搞好规范,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是推进经济健康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放松管理,不讲规范,必然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最终阻碍经济健康科学发展。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维护市场秩序,根本目的是促进科学发展。我们要充分认识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在营造规范有序、和谐诚信的市场环境中,在强化监管中展现工商风采,树立工商形象。

四是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创新,提高行政效能。创新是我们工商事业发展永葆生机的源泉。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新的时代,面临着很多新的任务,也会出现很多新的问题,这要求我们必须用创新的方法来解决。一定要改变过去封闭的、单向的、固定的思维方式,树立开放的、多向的、辨证的思维理念,统筹兼顾,大胆地试,以创新的理念、创新的手段、创新的方式方法、创新的思路加快科学发展,实现各项工作新突破。

二、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国家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工商部门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工商部门,特别是基层工商部门在法制工作中仍然面临许多问题,给依法行政工作开展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和障碍。比如:某些重要的法律缺位或严重老化,不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利于工商部门市场监管职能的实现;立法层次偏低;某些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法律冲突现象较多等。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严格制定并执行立法计划。使立法工作有目的、有步骤地进行,防止匆忙立法和不必要的立法,全力保证重点立法项目,最大限度的减少立法工作中的盲目性和无序性,使立法做到既有现实性,又有科学性,既统筹兼顾,又突出重点,既注重当前,又顾及长远,从而发挥整体效应。

二是坚持各方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涉及社会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个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努力。因此在立法中要注意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消除部门意识。要体现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对社会各界提出的合理意见,认真研究吸纳。

三是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各地方、各部门从地方和部门利益出发,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往往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这就要求各部门和地方应当从大局出发,具有全局意识,要加强中央和地方、部门立法的协调配合。

四是加强地区之间交流,借鉴了其他部门和地区的成功经验。

五是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通过跟踪评估机制,发现法律法规执行中的种种问题,加以解决和修正。

三、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工商行政执法水平总体上在不断提高,但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很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决策机制不够完善,透明度不够;二是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仍然存在;三是执法监督力量不足;四是不能正确看待复议应诉工作,发生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如临大敌,为了撤销复议或者避免诉讼,不惜损害执法尊严满足相对人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科学决策机制。按照依法行政,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积极采纳建设性、合理化建议作为决策依据,确保重大决策的合法性。此外,要强化对决策的外部监督, 利用各种载体及时重要政策信息,加大工商的透明度,打造阳光政务,提升工商执法的社会公信力。

二是进一步完善内部、外部制约和监督协调机制,维护法纪的严肃性。要实行执法公示,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审核等制度;要建立和完善对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工作的激励机制和权力保障制度,赋予行政执法必要的刚性手段和较为具体的执法依据,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三是对各种涉及行政相对人直接利益的、对工商部门具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如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处罚行为等,要建立严格的事前审核机制。由法制机构对这些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执法结果进行严格审核,以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完善落实执法责任制及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执法文书审核、执法案卷评查、行政处罚听证、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通过分解职责、梳理依据、规范程序、完善制度、考核评议、追究责任,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管理和监督,以促进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五是建立执法监督互动机制和联系机制。加强督查,以上级部门的名义对下级执法进行监督和检查;促进协查,上级部门抽调下级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协助下级和本级部门做好巡查工作。组织交叉检查,由上级部门出面组织下级各级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交叉检查。

四、法制宣传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一直积极参与,为国家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仍然存在着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学法制度不落实,宣传力度不够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如下建议:

一是认真落实“五五”普法规划,科学制定年度法制宣传教育计划,严格执行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检查考核。

二是拓展法制宣传的内容。不仅要加强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还要注重各项惠民政策的宣传,获得社会和百姓的认同,避免法律法规和惠民政策“两张皮”的现象,使法制宣传工作更加充实、丰满。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培训力度。要切实加大领导法制培训、全国性普法活动和法制骨干人才培养工作力度,以确保普法取得实效。在采取培训班、讲座等传统方式开展培训的同时,还要将法制教育充分体现在日常工作的过程中。让干部职工在实践中养成自觉学法用法的习惯。

四是积极探索运用新兴媒体普法,进一步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努力造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五是要巧借外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法制联络员和法律顾问等作用。

五、法制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为加强基层法制队伍建设,我省工商部门在基层工商分局实行法制员制度,并且年年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员业务技能竞赛和培训活动,使得基层法制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制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责任越来越大,法制队伍建设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法制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法制队伍力量薄弱,对法制队伍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制工作专业性不高等。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坚持原则,树立权威。法制机构履行法律工作职责,要从维护工商权威的立场出发,对潜在法律风险早发现、早化解,有效预防法律纠纷的产生。对于发现的法律问题,要明确指出并提出合理化法律建议,特别是对于容易引发复议、诉讼风险的法律问题,在相关处室不理解、有分歧的情况下,一方面要积极协调,另一方面要坚持原则,树立法制机构权威,把防止法律风险作为工作目标。

二是学习创新,提高工作水平。法制机构有效履行工作职责,还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法制工作人员要大力加强法律理论知识学习,更新知识,更新观念,积极思考,务实创新,注意研究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应发展需要,提高法制工作的敏锐性和洞察力,保证法制工作的前瞻性和时代性,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式,创新工作机制,使法制工作不断取得新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