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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法律法规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0:1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学校卫生法律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学校卫生法律法规

篇1

一、多媒体在中职卫生法律法规教学中的优势

(1)直观形象、感人,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实践教学过程当中,多媒体教学使中职卫生法律法规课教学实现了文字、声音、图像、视频、动画等多种信息一体化,既解决了传统教学中对法律概念、法律责任等内容枯燥乏味的讲授和板书方式的难题,又使教学内容直观形象,生动、感人、有趣,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求知欲望,调动了学生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的兴趣。

(2)优化课堂结构,提高教学效率。教师可根据中职学生的学习规律和心理特点,精心制作多媒体课件。利用多媒体通过声像等信息传播,明确学习目标,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强化了教学信息,既能节省了大量的板书时间,又能让学生的注意力集中在要求掌握的知识上。同时,通过多媒体技术展示虚拟现实教学,可以快速、高效地完成相关的实践学习,有效解决教学过程在时间、空间等方面的制约,有利于降低教学成本、提高教学效率[1]。

(3)增大教学信息量,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多媒体技术的运用,有利于教师利用网上丰富的教学资源有机地优化组合和编排,建立各种网络学习系统,做到课堂内外一体,让学生根据自己实际自行学习,培养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进取心、自信心等品质,有利于学生潜能的充分开发,让学生掌握更多的课外知识,拓宽了学生的知识面。

(4)师生互动性强,突出学生的主动性。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节省的教学单元时间,结合卫生法律法规课堂教学的特点,依据教学内容、教学目标要求,利用多媒体播放相应经典案例视频,运用讨论、问卷等方式与学生交流商讨,体现了师生的互动性、积极性、主动性。

二、多媒体在中职卫生法律法规教学中的弊端

(1)教师综合素质欠佳,多媒体课件质量不高。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卫生法律法规课教学是由非法律专业或非医学专业的教师承担,他们缺乏具有医学专业和法律专业复合知识结构,加上很多教师缺乏计算机知识,缺乏对多媒体软件制作课件的能力,而盲目追求多媒体教学,虽然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把教学内容整合成多媒体信息,但也很难保证多媒体课件的技术性、科学性。因此, 多媒体课件质量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卫生法律法规多媒体教学的效果[2]。

(2)课件内容华而不实,舍本逐末。教师为了解决卫生法律法规课学生在学习实体法等内容枯燥乏味的困扰,一味追求多媒体课件新奇感,插入过多的图片和动画等耀眼信息,容易分散学生的注意力, 造成授课内容与图片和动画等信息主次颠倒,影响教学效果。这些都是课件内容华而不实,舍本逐末的具体表现。

(3)学习强度太大,学生难以承受。多媒体教学信息量大并且迅速,但如果教师未能针对中职学生的实际,掌握好节奏,节奏过快,势必加大了学生的学习强度,而许多学生因承受不了太大的学习强度,跟不上多媒体教学进度,课堂学习变得被动地接受授课内容。

三、多媒体在中职卫生法律法规教学中使用应注意的方面

(1)加强教师素质培养,提高多媒体课件制作水平。首先,学校应加强对一线卫生法律法规教师专业素质的培养,创造条件让他们参加法律专业或医学专业的专修、短期培训等学习,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其次,加强教师信息技术特别是多媒体技术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多媒体课件制作水平。最后,在制作多媒体课件时, 加强与信息技术专业人员联系,以保证多媒体课件的技术性、科学性。

篇2

一、本办法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内的食堂、餐饮店、商店、医疗服务机构等公共场所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和个人对以上场所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

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被举报行为:

(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

3.生产经营《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4.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

5.向消费者提供不消毒或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

6.违反《食品卫生法》的其他行为。

(二)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2.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

3.顾客用具(理发工具、毛巾、卧具、拖鞋等)和卫生设施(消毒柜、废弃物回收桶、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其他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

(三)违反《**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

1.二次供水机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2.从事二次供、管水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从事该工作;

3.未按要求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4.其他违反《**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

(四)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活动;

2.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护士资格证或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医护活动的;

3.诊疗行为或过程不符合法规要求;

4.其他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

四、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设立举报信箱。经调查举报内容属实,且行政机关未掌握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奖励金额为50—200元,具体发放数额视举报案件的违法程序、社会影响大小等因素而定。

市、区(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做好举报奖励的登记工作,对举报人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因工作不慎而对举报人造成伤害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篇3

关键词:高职学生 法律意识 理念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3)09(a)-0149-02

沂蒙山区作为在全国范围内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前列的革命老区,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本文通过调查沂蒙山区的唯一一所医学院校医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分析医学生形成法律意识的影响因素,提出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的措施。以此推动医学院校卫生法学的教学,加强学生依法行医的理念。

1 调查基本情况

1.1 调查对象

考虑到研究对象需要具备代表性、综合性和可行性等条件,所以在做研究时选取大一200名学生,大二200名学生,大三100学生,涉及护理学、临床医学、检验、药学四个专业。

1.2 调查方法

文献理论研究法:查阅国内外与高职医学生法律意识相关的书籍和文章,并以此为理论参考,进行对比梳理分析,争取提出自己的理论观点。

问卷调查法:根据高职医学生法律意识的不同特点,自行编制《高职医学生法律意识调查问卷》,问卷调查采取随机抽样。

(1)问卷收况。

本次共下发问卷500份,回收495份,回收率99%,其中无效问卷3份,有效问卷492份,有效率98.3%。回收率和有效率都较高。

(2)问卷对象的分布情况。

本高职医学院学生以护理和临床两个专业学生居多,选取的学生这两个专业占了大部分:大一200名学生中,护理专业100人,临床专业60人,检验20人,药学20人,大二200名学生各专业学生和大一人数相同,大三在外地实习医院进行实习的学生较多,所以选取的数量少些,100人中,护理专业60人,临床20人,检验10人,药学10人。500名学生中,由于护理专业学生中女生较多,所以总数中女生346人,占到69.2%,男生154人,占31.8%。

数据统计方法:问卷回收后工作人员将所有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录入,用Excel等工作软件建立相关数据库,运用相关软件对数据库进行分析。

1.3 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

(1)对法律一般常识的掌握情况,对现有法律体系的认知。(2)法律对自己日常生活的影响程度的认识。(3)对于医事法律法规的认识情况。

2 调查结果

2.1 学生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和对法律权威的认同程度

(1)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

从调查问卷分析,大部分学生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不容乐观。问卷题目“我国的根本法是哪部法律”是最基本的常识问题,回答正确只有率69.1%,在回答“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是哪个机关”这一问题是,答出的只有42.3%,“你能说出我国的政党制度吗”这一问题能够回答出来的只有26.4%,随着问题的稍稍加深,能够回答出来的学生比例大大降低,而问卷中的问题同属于最应该掌握的法律常识。由此可以看出,高职医学生普遍重视专业课的学习,但忽略了基础课,特别是法律基础课的学习。

(2)对法律权威的认可程度。

个体对法律权威的认可程度从侧面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对其实生活的影响程度,一个人只有从内心信仰法律,才能自觉的去学习法律、宣传法律、应用法律。本调查将认可程度分为四个层面:完全认可、基本认可、不予评价、完全不认可,调查情况见表1。

通过调查可以看出,我国大学生对我国现有法律体制的运行总体评价是良好的,但确实也有部分学生认为法律在保障公平方面还需要加强力度,大学生在遇到麻烦时有半数以上的同学认为自己能够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理性解决问题,不会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而知法犯法。体现了难能可贵的对自己做守法公民的信心。

2.2 大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学习法律的兴趣

针对“你认为大学生如何获得法律知识”这一问题调查结果见图1。

从图1可以看出大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还是通过课堂上老师的言传身教,课堂教学在加强学生法律意识方面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绝对不容忽视。网络媒体作为大学生接触多,又比较喜欢的一种传播媒介在习得法律方面显示的作用没有多少优势,也就是大学生上网并没有特别留意自己法律素质的提高。

在调查中,当问及你认为在学校里掌握法律知识对你将来的就业生活有帮助吗?有65%以上的同学选择非常有帮助,只有2%的同学认为意义不大,在回答“你希望学校多安排一些法律课程吗”?有52%的同学选择非常希望。当问到“你最想学习哪些法律方面的课程?”有23.6%的同学选择劳动法等跟就业相关的法律,有62.8%的同学选择医事法律,有11%的同学选择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民事刑事法律,只有2.6%同学选择不清楚。由此可以看出医学高职生对于学习法律表现出来浓厚的学习兴趣,特别是对于专业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就业相关的劳动法律表现出更为强烈的学习要求。调查数据还显示,男、女生在对法律学习兴趣方面无明显差异,但大一学生对法律的学习兴趣明显高于大二和大三学生。

2.3 对卫生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

为了对高职医学生掌握卫生法律法规的程度有一个大概的了解,我们设计了6道和医学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学生作答,结果见表2。

由表2可以看到,6道题目都是要求将来作为医务工作者必须要掌握的法规,有些甚至关系到作为医生对自己权利的保护,但除了一道题答对率超过50%,其他的均未超过半数,由此可以得出高职医学生对卫生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不深,有待进一步提高。

2.4 对和医事法律相关的社会热点、伦理难点问题的把握

能够站在专业角度结合所掌握的医事法律法规,对社会热点事件和热门问题表达中肯的观点,这体现了高职医学生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法律修养,在回答“你认为当前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有15.7%的同学认为是“患方的无理取闹”,有21.2%的人认为“医务人员医德不高,责任心不强”,44.2%的同学认为是“媒体报道不实过度渲染,激化医患矛盾”,有18.9%的人认为是“医事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对于“安乐死”的讨论在民间和学术界一直持续不断,高职医学生也比较关注这一重大现实问题。在被问及“你认为阻止‘安乐死’实施的最大障碍是什么?”时,有44.6%人选择“安乐死尚未立法”,有20.4%的同学选择“安乐死中的自愿动机值得怀疑”,有24.1%的同学选择“实施安乐死有可能给社会带来难以预料的消极后果”,有10.9%的人选择“违背了传统的血缘亲情观念”。

1997年克隆绵羊Dolly诞生,这标志着高等生命所遵循的有性生殖被打破,生命可以通过无性生殖繁殖和“复制”。在被问及“人类能否克隆人?”这一问题时76.2%的同学持反对观点。当问及“你反对允许克隆人主要理由是什么?”有46%的人选择“克隆人会引起家庭伦理关系的混乱”,21.5%的人选择“有可能导致人口性别比例失调”,有6.74%的人选择“技术发展还不够成熟”,25.76%的人选择“会造成在法律认定上自然人和克隆人难以区分”。

3 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3.1 高职医学生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1)法律基础知识储备不足。

尽管学生掌握的法律常识大部分都是来自学校,但由于中学阶段对法律的学习是分散的,不像语文、数学、历史等这些课程学习非常系统化,法律没有在一个时期进行集中系统的训练,学生掌握的知识也是零散的、不成系统的,学习的知识少、记忆不深容易忘记。和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接触的机会更少,在这方面的知识储备几近于空白。进入大学阶段的学习,70%以上的学生表现出对法律的学习兴趣,但从讲授卫生法学老师的座谈中了解,大部分学生仅限于关注现实生活中发生案例的来龙去脉,比如,2007年轰动一时的“北京孕妇李丽云死亡事件”,教师在讲这个案例时学生对案件的细节极为关注,但在对事件背后的深层次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时,学生的兴趣锐减。对卫生法律事件只止于现象,未触及事件的本质,这和学生对相关的知识背景一无所知有很大关系。

(2)重理轻文,忽视人文知识的学习。

医学即人学,医学和伦理学、法学密不可分,大医精诚说的就是作为苍生大医需要医生有精湛的医疗技术,又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成为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医生在人文修养方面除了加强道德修养,必须同时关注法律素质的提高,惟其如此才能为病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一些学生,甚至是实习医院的带教老师,认为只要自己不主动违法犯罪,学法律没什么用,一个好医生给病人看好病是主要的,这就使得我们的一些法律课程形同虚设,大部分是应付考试“临阵磨枪不快也光”,考完了也就丢到一边去了。

(3)课程体系设置不合理,未能适应学生就业要求。

我们无法按照法律专业人才的标准来要求医学生研修法律,但从教育规律来讲,每一门课程的学校都是由浅入深,大学一年级开始接触《法律基础》掌握基本法理,在大二以后可以陆续开设《卫生法学》《医患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处理》等课程。再针对不同专业学生侧重一两个部门法律的学习,比如,临床医学的学生可以重点学习《执业医师法》,药学专业的学生侧重于药事相关法律的学习,这样可以帮助学生构建比较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但是我们现在高职医学院校大部分只在大一阶段讲授《法律基础》,这还是国家教育部门安排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的一部分,没有安排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现在的公务员考试、医院、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试卷内容有一部分就是考的医事法律法规,学生对这部分内容根本没有接触过,无所适从。

3.2 建议

(1)发挥课堂主阵地作用,系统开设医学相关医事法律法规课。

法律意识的培养不能是空中楼阁,必须有所依附,高职医学院校让这些课程进入课本走进学生的课堂,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领会法的基本精神,再从深层次上学习和自己专业密切相关的医事法律法规,逐步学会运用专业法律指导工作、保护自己的权利。高职医学院校往往缺乏教授法律的师资,笔者建议可以从当地的综合性大学特别是法学院聘请理论素质较高的老师讲授,更好的选择是由当地的律师协会推荐,聘请名气较大的从事医疗卫生诉讼的专业律师,这些人专门从事法律实践,接触的案例多,讲起课来既有理论又有生动活泼的案例,效果会更好。

(2)创造一切条件让学生在医学实践当中提升法律素质。

法律知识仅仅进课本、进课堂还远远不够,医学科学说到底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医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提升。开设模拟法庭、到法院旁听审判过程等都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法。

医学教育有个最大不同,学生实习时间长,高职医学三年有一年在医院实习,学校可以在学生进入实习医院前由实习医院定期派人进行指导,使其明确作为实习医生的权利和义务,实习期间学生更要深刻领会课堂上学到的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程序,学习从法律角度如何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维护患者的利益。学习如何在工作当中注意证据的留存比如病例的书写规范。真正深刻领会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加重医生责任的含义。

(3)大胆引进医学前沿法律问题,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拓宽学生知识面。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有些医学科技成果不断被引入到法律法规当中比如《婚姻法》对近亲结婚的规定,《食品卫生法》第七条“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等。一些医疗技术不仅在伦理学层面引起广泛讨论,也为法学的研究带来新的研究课题,比如,堕胎、母亲、克隆技术、器官移植、安乐死,有些在国外已有立法,但国内立法条件尚不成熟。

教学过程中将这些前沿问题介绍给学生,让学生理解医学发展面临的许多法律问题迫切需要卫生法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更好的引导、促进医学发展。对于一些学生感兴趣的热点问题可以展开讨论,比如脑死亡和器官移植的立法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已有30多个国家接受脑死亡标准,我国为什么至今没能通过立法?脑死亡立法能不能一蹴而就?脑死亡立法的意义何在?究竟具备什么条件才能采取这一标准?你支持脑死亡立法吗?理由是什么?随着深入讨论这些问题学生会对医学和卫生法学的关系有更为深刻的理解,也会对继续深入学习卫生法律法规产生更大兴趣。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是个体对法律的性质、功能、作用、实现路径等方面的系统化的认识,学习和掌握医事法律知识,增强自己从业的法律意识,绝不能靠一日之功,应做到细水长流逐步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这既是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的义务,也需要学校、社会的关注和大力支持。

参考文献

[1] 李喜.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21-23.

篇4

[关键词]卫生法学;中职教育;课程设置;医患纠纷;建议

健康是人类的首要福祉,随着社会的发展与人类生命健康权益的提升,一方面,卫生知识及其研究成果的运用促进了许多法律法规的产生;另一方面,卫生科学的发展使得法律思想受到了影响和启迪,卫生法应运而生,逐渐从原有的法律体系中脱颖而出,成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快速和不断加强的全球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主要特征,生态环境、卫生状况等关系到各国人民的生命健康,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独立解决这些问题,只能通过国家间的交流与合作才能让人类的生命健康得到保护,建立一个健全的全球卫生法律制度也就显得尤为迫切。对此,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已开设了这方面的教学课程和学术交流。

一、卫生法与卫生法学

卫生法是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权益并规范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和行为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医疗卫生相关的科学技术发展迅猛,新的医疗技术、药品临床应用、医疗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修改速度都非常快,随着卫生立法的涌现,卫生法学也就在此基础上作为一门新的独立的学科而产生。

二、《卫生法学》课程的地位与现状

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新兴的部门法学,其内容包括法律基础、卫生法基础、公共卫生相关法律制度、卫生从业人员执业法律制度、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制度、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等。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是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资格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为例,考试大纲已将卫生法律法规列入考试内容,考点能力的要求也逐年有所提高,且将卫生法规融入卫生伦理学、医院管理制度等相关专业试题中考察。尽管认识到卫生法学知识的重要性,但实践当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中职医学院校的学生对资格考试中因卫生法规部分所占考查分值比重低而存在轻视现象;法制观念的落后使得许多中职医学院校仍没有开设《卫生法学》课程;部分中职医学院校开设《卫生法学》课程后未聘请专业法律教师深入讲授课程内容;《卫生法学》授课内容多局限于理论,教学方法落后,未深入探究与临床专业课程、法律实践相结合等。整体来看,当前卫生法学的教育远不足以跟紧临床执业法律知识的脚步。

三、《卫生法学》课程在中职医学院校开设的重要性

(一)卫生事业的发展需求

在现代医学的发展中面临着诸如公共卫生、市场经济、新旧知识更替、自然灾害等挑战,人类对于生命健康的需求越来越高,需要法律机制来约束、规范卫生行为,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纳入到法治管理的轨道才能更好地协调卫生社会关系从而构建和谐社会。

(二)课堂教学对医学院校学生“依法行医”观念的养成至关重要

医疗行为具有慎独性,“慎独”出自《礼记•中庸》:“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其意为有道之人在无监督的独立工作环境下,不做利己损人之事。医疗行为者往往有相对独立的工作环境,故而慎独是对医疗服务者的一种较高的道德要求。在校阶段是培养学生法律素养的重要时期,通过《卫生法学》课程的学习,熟悉掌握医疗诊疗规范与常规,有助于增强学生对卫生法律法规的认同,同时对医疗行为有更正确的认识,养成依法行医的观念。

(三)有助于医学院校学生对医疗纠纷的正确认识和处理

2012年3月23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发生一起恶性伤人事件,一名男子因为对医生的治疗建议产生误解,为发泄不满闯入医生办公室,用刀砍向风湿免疫科的医务人员和实习学生,造成一死三伤。这一事件除了直接导致数位医生死伤以外,对广大医务人员和医学院校在校学生的心理上造成了很大的冲击。通过对卫生法的学习使得医学院校的学生能够对医疗纠纷有正确充分的认识,一方面可以改变学生对医疗纠纷的恐惧心理,另一方面有助于事后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四、对《卫生法学》课程开设和教学的建议

(一)开设相关课程

为了巩固《卫生法学》的课程地位,建议未开设《卫生法学》课程的中职医学院校重视其在临床医学教育中的作用,尽早开设相关课程;已开设《卫生法学》课程的中职医学院校在制定人才培养计划时,将《卫生法学》放置于基础专业课程的同等位置,适当增加理论与实践的学时。

(二)改革教学方法

一方面,在课堂教学中尽可能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以理论讲授为主,实践技能分析相结合,将网络、报纸中的新鲜案例引进课堂,采用讨论分析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实习阶段,就实习所在医院所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进行收集剖析,作为实结的一部分,究其原,探其果,充分认识医疗纠纷,进而寻求合理规避医疗纠纷的风险。

(三)改革教学内容

一方面,做好与执业资格考试相衔接、社会实践相衔接,有针对性地构建《卫生法学》授课体系。另一方面,正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适当增加国外卫生法律制度的比较学习。毋庸置疑,我国目前卫生法立法并不完善,卫生法学研究还相对滞后。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医疗卫生法律体系完备发达,卫生法学已成为显学。通过学习其他国家的卫生法律制度,可以丰富我国卫生法学研究的内容,填补我国相关卫生法研究领域的空白,将对我国法学研究起到强有力的推动力。

(四)聘请专业法律教师授课

卫生事业的重要功能之一是社会公共卫生管理,卫生行政执法是政府管理全社会卫生的基本方式,卫生行政执法水平高低,不仅关系到改善社会公共卫生状况,提高社会卫生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问题,而且关系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问题。因此,提高卫生执法水平,必须要有一支既有丰富专业知识,又熟悉自己执法范围的卫生法律法规,乃至了解整个卫生法律体系基本情况的高素质的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因此,专业法律教师对于卫生法学的讲授有助于帮助学生更为深刻地理解行政管理和卫生执法,进而提高卫生行政系统人员卫生执法水平。

参考文献

[1]吴崇其,张静.卫生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8.

[2]吴崇其,张静.卫生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2.

[3]李建光.卫生法律法规[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37.

[4]熊琳,王春雨.哈医大一院血案:患者刀砍医务人员造成1死3伤[EB/OL].(2012-03-25)

[5]LawrenceO.Gostin.全球卫生法[M].翟宏丽、张立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3.

篇5

为深入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卫生监督和传染病防治工作,保护广大师生、幼儿的身体健康,依据省卫生厅、教育厅鲁卫发监字号《关于在全省开展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综合监督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了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落实。

一、综合监督检查的单位

全区城乡的各级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重点是乡镇寄宿制学校。市区学校检查覆盖率到50%、乡镇学校检查覆盖率到80%,托幼机构检查覆盖率到100%。

二、工作内容

(一)传染病防控和医疗机构

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重点做好教室、宿舍等场所的通风;落实晨检,学生因病请假管理及病因追查;认真执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对玩具、门把手、桌椅板凳等公共物品进行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检验合格证;传染报告渠道要通畅;建立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新生入学要查验预防接种证。

(二)饮用水卫生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重点检查饮用水来源及消毒情况;课间饮用水情况;学校、托幼机构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措施。

(三)学习环境卫生

教室人均面积、课桌椅、黑板、教室的采光和照明、微小气候等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宿舍的漱洗设备是否按国家的规定的标准设置;厕所的蹲位数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室外的环境卫生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四)饮食卫生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食品原料的采购、加工过程的卫生;

二是餐具消毒;

三是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

四是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五是卫生管理档案,主要是索证、购货台账、消毒等档案。

三、时间安排及工作部署

(一)动员部署阶段(4-5月)

做好全区学校、托幼机构的宣传发动和工作部署,并要求学校、托幼机构按照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开展工作,自查自纠。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上旬)

区卫生局、教育局成立联合检查小组,对全区的学校、托幼机构的综合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卫生法律法规抓好工作落实,针对检查所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督导整改。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据卫生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总结阶段(8月份)

区卫生局、教育局将对全区开展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综合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工作经验,写出书面材料,填写检查汇总表,报送市卫生局、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