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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重要性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0:0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法治思维重要性,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法治思维重要性

篇1

【关键词】语文教学 思维品质 培养 方式方法

有一位教育评论家说过这么的一段话:劣等的教师向人奉送真理,优等的教师教人发现真理;发现真理比奉送真理的人更聪明,更受人崇敬。但愿我们的教育工作者都能做一个教会学生发现真理的好教师。要想发现真理,就要具有正确而科学的思维方法。所以教学中,教师必须教给学生正确的思维方法,培养他们的思维品质。什么是思维品质呢?思维品质是人类思维活动的一种表现,内涵十分丰富:包括人的思维广度、深度和灵敏度,对事物具有科学的批判性。那么,如何在语文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思维品质呢?笔者在实践中的见解有如下几点。

一、在阅读语段中培养思维品质

教学中,教师应多设计一些针对性强、训练目的明确的语段,对学生进行训练,要求学生快速阅读、认真领会、总结出语段的中心内容。与此同时,还要教给学生如何进行快速阅读,如何过滤筛选、如何总结和确定语段的中心思想等方法。如阅读时,不要被语段的一些细节所干扰,不要来回反复地读,而要从众多信息中迅速选择出语段的中心信息。这种语段训练,要经常化,持之以恒,不能虎头蛇尾,走走过场,摆摆样子就了事。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分析综合能力和总结概括等思维能力。

二、在提问学生中培养思维品质

心理学理论告诉我们:人类的思维是从疑问开始的。教学中,教师应结合课文重点、难点,巧妙设置一些能拓宽学生思维深度和广度的问题给学生思考,激发学生求知欲,发挥学生想象力,从中寻求多种解答问题的方法,培养和提升学生的思维品质。如有位教师教学《青海湖,梦幻般的湖》时,他曾提出这样的问题:1.作者笔下的青海湖,有如稀世的珍宝一样,长期以来,它都未被世人发现,这实在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事。所以,十分希望青海湖美丽的风景能让更多的人所了解、所热爱、所享受,但又担心人多利用它了,它的生态环境就会遭到破坏,因此内心充满矛盾。请问:作者的这种心理正常吗?为什么?2.实际上,现在的青海湖,人为性的污染已十分严重,因而,面积逐渐缩小,水质也日趋下降。如果再加大利用力度,必将给青海湖带来更严重的污染。请大家想想:如何才能使美丽的青海湖既要得到更好的开发和利用,又要使它的环境得到保护,不受污染,让它越来越美?3.请大家把老师提出的这些问题,写好发言提纲,下一节语文课时,互相交换,共同提高。教师所提出的这些问题,大大地促进和开发了学生思维,结果,学生提出了许多富有创意的想法,迸出了许多创造性的智慧火花。

三、在联想对比中培养思维品质

教学中,老师可有针对性地设置一些问题,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大胆质疑,提出自己的见解和主张,培养学生良好的思维品质。如教学《卖火柴的女孩》一课时,我便向学生提出这样的三个问题:1.我们现在的生活环境与当年卖火柴的女孩相比,有什么不同?你心里有什么感受?2.请你分析思考一下:造成两种不同生活的原因是什么?3.如果你是当年那个卖火柴的女孩,你会怎样面对当时那种悲惨的生活呢?4.,你觉得作者在课文中所表现出的是一种什么样态度?反映出他对穷苦人民的一种什么思想?

四、在分析语言中培养思维品质

要促使学生的思维深化,老师在教学中应根据教学目标、教学重点和难点,设计一些具有开放性和探索性的问题,把学生的思维引向深处。如引导学生通过分析文章的语言特点,揭示作品的深层含义,体会作者的独具匠心,感悟作者遣词造句之奥妙等。值得注意的是,所设计的问题,其切入点要适合学生的知识水平,不宜偏深或太浅。如教学《湖心亭看雪》一文时,我向学生提出这样的几个问题引导学生探索、思考。1.你怎样理解课文中的这样几个语句:①“长堤一痕,湖心亭一点,人两三粒而已。” ②其中的“痕”“点”“ 粒”三个量词的用法与现代汉语的用法有什么区别?③如果把上面的语句改成“长堤一座,湖心亭一座,人两三个而已”。这与原来的语句相比,你认为哪一种更为确切?更为动人?为什么?④从上述的遣词造句中,可体现出作者在观察和用词炼字方面有什么独到之处?

五、在人生观的对比中培养思维品质

篇2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能力;程序性思维;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4-00-01

一、法治能力的重要性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一)法治能力是领导改变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的法律保障

我们党在改革发展进程中,始终并愈加重视法治建设。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党的十报告阐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思想;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重要战略目标提出。改革开放的过程也是政府法治精神和法治方式的深化过程,是我党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对执政使命的勇于担当,对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自觉,这也意味着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领导干部要做到依法行政。目前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深水区。改革越深化,矛盾越复杂,要想顺利有序推进,就需要法治做保障。在这一大背景下,领导干部具备法治能力已然成为全党上下的共同要求。

(二)法治能力是领导干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社会实践

我国过去政府治理社会的人治色彩较浓,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单纯的行政手段无法协调各方利益,在面对各种突发事件时,全靠领导干部个人素养。新形势下,随着组织形式、分配方式的多样化,社会利益主体逐步走向多元化,社会利益关系趋向复杂化,如何有效地协调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体的利益,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是对领导干部工作的现实考验,更是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法治能力是领导干部完成使命、提升能力的现实考验

指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干部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可操作性的新举措:第一,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第二,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第三,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些举措对于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意识,保证依法办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从这些新的考核、监督机制都是对领导干部的一把戒尺,对此,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注重自身法治能力的培养和提高,自觉做好依法行政。

二、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之间的关系

法治思维,本文作者认为就是领导干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保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思维方式。法治能力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行为方式。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依法办事”,而作为国家权力的行使着,领导干部除了要“依法办事”还要在工作中“依法执政”,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领导干部头脑中树立了法治思维,会在解决问题的时候养成靠法、找法的好习惯,使得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十以来,各级领导干部响应中央对法治精神的要求,加强法制学习,树立了法治思维。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领导干部要将已经树立的法治思维巩固、强化,成为法治信仰,从而实现法治能力的提升。

三、强化法治思维、提升法治能力的途径

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直接决定着依法治国的进程,法治国家的建立,决定着我们党能否依法执政、政府能否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能否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一)加强法治学习,树立合法性思维

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培训、学习的重点不是要掌握多少法律条文、法律知识,而是了解一些国家的法治思想、法律的价值及工作相关的法律常识,以合法性为出发点,养成合法性的思维定势。但凡遇到决策问题都应先问一下“这合法吗?”或者“这有法律依据吗?”问谁?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设立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讨论、提过法律意见。”所以作为领导干部碰到自己拿不准的事情先咨询单位公职律师,如果“合法”不做那就是不作为;如果“不合法”却做了,那就是滥作为。所以领导干部一定要边工作边学习法治理念,看清自己的工作权力和职责,树立合法性思维,带头依法行事。

(二)遵守法治程序, 养成程序性思维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个方式就是相关的程序。可在我国的实践中,经常听到领导干部讲“我只看结果”。这种观念需要改变。《决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就是在强调程序的重要性。程序性思维不仅要求有程序、尊重程序,更要求程序要正当。试想官不守法、民怎能信法?老百姓看到工作在法定程序下完成的,也能打消质疑。双方在法治思维的基础上协调矛盾,处理问题,增强信任。所以,政府公职人员在具体的程序中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办事,我们的人民才会相信法律的权威。

(三)接受法治监督,形成权责性思维

篇3

关键词:领导干部 法治思维 有效途径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2-0328-01

培育法治思维,就是执政者在执政治理的过程中,站在法律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判断问题并且解决问题的方式,并且使之更加规范、更具原则性、更能综合分析得出结果,在这里就要特别强调提高党政领导法治思维能力对于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推进深化改革、解决社会矛盾以及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需要以法治理念和倡导精神为依据,在面对日常纠纷和矛盾的时候用法治思维方法理性的去处理,自主的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去维护相应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一、明确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培育是新时期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的必然结果

首先,我国目前处在法治国家的建设时期,在一个法治国家当中,相关的权力领导部门以及执政党的行为就应该时刻受到法律的制约。新形势就需要与新的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制定出新的治理方案,就需要给领导干部做出新的规定和要求,由于我国传统教育方式都是以按部就班为主的,所以在处理事情的过程中大部分领导干部都惯用以往的思维模式来解决问题,导致解决矛盾不给力,资源浪费严重,造成群众与干部间关系紧张。

其次,建设全面法治化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长久目标,法治社会同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是必然的统一体,是法治走向发展的革新体现。有了法治的思维才能建设法治的国家,所以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能就是强化法治思维,让法治思维的发展融合到现实需要和时代要求中去,实现全面法治化。

第三,党的十以后,逐步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这一显著要求是对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一次深刻注解;也是新形势下党政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培育以及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的必然结果。

二、新形势下培育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第一,确定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思维合法性。在执行任务、决策判断还有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领导干部要行使公权力,保证其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中要求行为内容要合法,行为手段要合法,行为目的要合法。合法性思维既包括制度合法也包括规则合法,要按制度办事,用规则制约。

第二,保证法治思维过程的公正公平性。法治思维反映了公正公平原t,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在做决策时,不是像慈禧太后垂帘听政一样自作主张,而是要让公众也能参与到决策中去,这样就可以起到集合各方意见,体现决策的公平和公正。

第三,遵循法治思维内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受法律制约,同时法律也维护权利义务,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都应该受到权利的保护并且履行相应的义务,党政干部在行事过程中,绝对遵循法治思维内容的应有之义,确保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公平性。

第四,承担法律行为中必然的后果和责任。法治不仅是行为之治,同样也是后果之治,就像是不管谁犯了罪,触犯到法律,就必须为其所作所为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但是对于不正当手段和违法行为所侵犯到的合法权利,就应该采取法治的保护措施,对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违法犯罪的,依法给予惩处。

三、培育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有效途径

首先,要不断丰富法律知识,把握法律技术,训练规则意识。要让领导干部自身懂法,加强他们对法律制度的学习,制度是前提也是基础,只有正确的认识法律制度,才能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才能确保法治思维的先进性。

其次,要从规范入手,从行为着眼展开法治思维,时刻倡导法治理念。一种理念代表的是一种思想、一种信仰,听起来显得虚无缥缈,虽它只存在于人们的潜意识里面,但要将其升华理念,将它作为一种指导思想,一种行为能力,一种处事原则,就是要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领悟它的核心作用和丰富内涵,从规范入手,从行为着眼,将理性化的观念转化为时刻铭记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

再者,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要起模范带头作用,树立正面形象,运用法治方式来处理日常工作,养成习惯。做到严格守法执法,一部法律是否有效不仅取决它的人性化,关键还在于执法人的执行力度,只有严格遵守法律,做到遵法实施,如果不能实现严格执法,那么任何的法治都只是纸上谈兵,唯独只有切实的执行法治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硬道理。作为领导干部都有使命履行执法任务,执法是执法人的职责和义务所在。各级部门的领导和干部应坚守各自岗位,明确各自执法责任,从严执法。只有把握好源头,才能树立起法律威信,才能建成良好的法治社会。

最后,要从正义的角度思考问题,坚守法治思维的逻辑底线,要以弘扬法治精神为己任。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必须将法治精神深入到内心中去,这样才能保证在实际行动中不忘践行法治。只有做到心里所想和手头所做的统一结合,才是领导干部符合法治思维的最基本要求,如果心口不一,必将带来严重的后果。小则危害个人的利益,大则危害国家的利益,甚至严重影响法治社会的发展。

总之,培育和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对国家全面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和重要的意义。把培育法治思维作为培训党政干部的重中之重,结合现代科学发展成果,深入研究法治思维对于新时期社会发展的贡献,以此探索出符合法治教育的可行之道,从而提高法治教育的完整性、系统性、科学性和时效性。根据时展特点和新要求及时改良学习方法,从而优化知识结构,培育锻炼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推动依法治国的全面建设。

参考文献

[1]姜明安.法治是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的良性互动[N].北京日报,2012-10-15.

[2]人民日报评论员.让法治思维更加深入人心[N].人民日报,2013-02-28.

篇4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就业服务局河北承德068450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稳步深入,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在我国已经有了极大的发展,对此,我们需要严格依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然而,在各级机关使用法律武器的现实情况中,依法办事和执法的执行能力仍然有很大的不足,对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维护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加强执法人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适应社会法治化的要求。

关键词 :党员干部;法治思维;依法办事

1 培养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性

1.1 培养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期的到来,社会中也出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发展问题,在面临重要的决策和难题时,各个机关的党员干部需要承担起决策者和决定者的角色,所以他们政治素养视角的敏锐性对整个社会的发展走向甚至有可能产生关键的决定作用。因此,在社会转型的这个关键时期,必须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的培养,提高他们对于问题的理性分析能力,提高他们的决策水平,促进社会健康发展和转型。

1.2 培养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实现党员干部提高自身工作水平的内在要求

在当前各机关的党员干部工作机制中,党员干部工作需要面临调和社会利益矛盾,调整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等重要工作的任务,而党员干部的工作水平和能力同样也受到了各方面的考验,需要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自身工作水平。法治思维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它以客观、理性的角度透视社会发展中各方的利益关系和发展情况,对党员干部工作大有裨益。同时,法治思维也能够很好地制约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界限,防止个人集权情况的出现,帮助党员干部走出人权束缚的“牢笼”。

2 当前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人治思维影响严重,法治观念淡薄

在中华文明五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封建时代占有其二分之一,传统的“个人集权”、人治思想和人治观念在我国的国家和社会管理中产生了根深蒂固的影响,这种思想更表现在我国执法机关的个别党员干部的行政处理上,某些人由于过度迷恋个人权威而将宪法和法律抛诸脑后,将整个部门的权力都集中在自己的身上,个人集权、个人专断的风气影响到整个部门,造成了普通群众的一些基本权利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2.2 社会法治环境有待优化

在我国行政、司法等部门的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小部分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突破法治,造成国家权力的滥用,对我国的法治环境产生了一些极其不利的影响。此外,由于公权的滥用而造成现今社会中出现了一批“仇富”、“仇官”的人或团体组织,他们一味将部分官员的不法行径加诸到所有公务人员身上,造成了社会法治的混乱,对于我国的长期发展极为不利。

2.3 党员干部选用机制不够健全

现阶段,我国的党员干部选用机制主要包括了对党员干部的考核、选拔和任用,在各个环节中,党员干部的考核、选拔机制是党员干部选用机制最基础的环节,这主要是因为考核环节是否能够体现出科学和公正,直接关系到干部的成长和党的事业发展,然而,我国的党员干部考核机制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工作实践中,对党员干部的政绩考核更多的是看经济指标、社会稳定的维护等要素,从而造成不同地方、不同时期、不同程度存在重经济、重稳定、轻法治的现象,一些党员干部对改革、发展、稳定与法治的关系没摆正,对各方的长期发展也没有产生科学、系统的处理机制,造成考核机制不完善、不健全。

3 培养党员干部法治思维的具体方式

3.1 加强党员干部对宪法和法律的学习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各项法律制定和执行所必须遵守的母法,机关的党员干部要想加强自身的政治素养的法律道德意识,就首先必须要加强对宪法和相关法律的学习。党员干部在学习法律时,要注重拓宽法律的学习思路,积极用法治思维思考律法中所体现出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思想,从而加强对宪法的领悟和理解,以促进自身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的提高。其次,还要加大学习力度,深化对律法学习模式的创新和改革,鉴于此,可以采用培训、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法律观念的学习和培养,以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学习效率和学习质量,从而深化法治思维在党员干部工作时的影响力,提高其对法律运用的能力。再次,还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要把对党员干部的法治信仰教育放在法治思维培养的最前位,加强对广大干部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念等多方面的教育,坚持依法执政、宪法法律至上,加强党员干部班子的建设。

3.2 优化党员干部的法治环境

环境会对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为了促进党员干部班子内的法治化,就需要净化法治环境,促进和带动党员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和持续。

首先,要加强内部程序建设,实现各个程序的规范化,做好政府的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创新、政务公开、行政监督和问责等项工作,避免出现部门或党员干部权力集中的现象。

其次,还要加大新闻、媒体对社会法治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促进社会法治环境的良好发展。

3.3 健全党员干部选用机制

要通过创新途径、创新机制等手段深化党员干部法治实践,实现党员干部学法用法的常态化,并将这一过程扩展至党员干部选拔考察、初任培训、升职转任等各个环节。要通过鼓励、奖励、晋职、晋级等激励机制,引导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重视提拔使用法治思维意识强、善于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维护稳定、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篇5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体现了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时代要求

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起点,以公平正义为中心的一个逻辑推理过程。法治思维强调思想转变,突出党对法治的理念和态度。而法治方式作为方法论,是一种行为准则,是法治思维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思想和行动两个方面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指明了具体路径,体现了加强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的时代性和必要性。

从党的执政历程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加体现了党的治国理念。我们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始终并愈加重视法治建设。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到党的十报告,不仅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日益受到重视的进程,体现着我们党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对执政使命的勇于担当,对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自觉。

从推进发展的要求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加凝聚着深化改革的法治共识。十报告强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改革设计了法治的最优路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则是凝聚法治共识的根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使得有法可依成为当今时代的鲜明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成就,使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项建设都基本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这一层面讲,改革的成效将更加体现在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上,以切实保障改革沿着法治化的道路加快前进。

从维护稳定的大局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加顺应社会管理的需要。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根本。要真正做到人民利益至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将利益诉求、纠纷解决纳入法治轨道,为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法治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是领导干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必须具备的首要能力,更是实现十提出的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基础保障,强化这方面的能力建设,显得更加紧迫和必要。

法制宣传教育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中的积极作用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一全新论述的提出,将对领导干部的执政理念、执政方式和行为准则等诸多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并使其发生深刻变化。而法治宣传教育作为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性、先导性工程,将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一)法制宣传教育是推动领导干部进一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平台。理念是思维形成的基础,并对思维方式起着直接的、决定性作用。“法律形式可以在短期内进行移植,而法律思想却很难移植,它是在反复的反思中发展变化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是一个长期“反思”、长期实践的过程。法制宣传教育是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平台,通过宣传教育,真正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植根于领导干部心中,并在长期积淀中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认同。

(二)法制宣传教育是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法律素养的必由之路。认知因素,即一定的知识积累,是形成法治思维、提升运用法治方式能力的必要条件。领导干部在认知基础上形成的法律信仰、自愿守法和自觉用法,是法律实现其自身价值最广泛的途径。目前,我国80%的法律、所有行政法规和90%的地方行政法规都是由政府机关执行的,这必然要求领导干部了解和掌握大量的法律法规。同时,作为法律知识的传播,还包括传授法的机制、法理知识和法律史观等内容;不仅告知着法律的既定规制,还阐述着“为何如此而非彼”的法理精神,从而在知识普及中增强领导干部对法的认知,形成法的意识,提升法律修养。

(三)法制宣传教育是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形成法治信仰的有效手段。“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从过去的学法守法用法到党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尊法”,这是从党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强调了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从内心深处对法律的认同,使法律成为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第一准则。法制宣传教育担负着法律规制的传播职责,能为领导干部的行为提供标准,促进领导干部形成法治思维、自觉运用法治方式,培养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信念。特别是法制宣传教育中法治文化的传播,以文化特有的引领和约束功能,影响着领导干部的世界观、价值观,传播着法治观念和对法治的价值判断,培植着领导干部的法治信仰,从而促使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

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自1986年以来,通过27年持之以恒的普法工作,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养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升。同时,和时展的要求相比,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因此,法制宣传教育必须进一步拓展其内涵和外延,扩展其广度和深度。

(一)更新工作理念。一是创新性理念。创新是法制宣传教育体现时代价值的根本所在。通过创新途径、创新机制等手段,提高法治教育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推动领导干部在全民中带头做到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二是制度化的理念。要形成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制度体系,实现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长期性和常态化。三是求实效的理念。切实把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纳入法治建设先导区等目标的考核体系中,作为检验普法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二)创新工作方法。当前应着力构建三种类型的法治教育模式。一是导向型的法治教育模式。通过大力宣传用法治推进科学发展、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问题的典型事迹,切实在领导干部中形成良好氛围,促进领导干部对法治价值的认同。二是参与型的法治教育模式。多组织参与行政复议、旁听案件审理等实践教学,提高法治教育活动的思辩性、互动性。三是渗透型的法治教育模式。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建立机关内的法治文化阵地,使领导干部切实体会到法治就在身边,从而形成推进法治的自觉和自信。

(三)培育工作品牌。品牌具有积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涵盖内容多,可以探索以试点运行、项目化运作的方式推进。通过项目化设计和整体化的推进,逐步在不同领域、不同层面形成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品牌,以点带面地推动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的创新发展。

(四)优化工作体系。一是提升法治教育内容的时代性。要以宣传宪法为核心,切实增强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同时,注重推介当前法学前沿领域发展的新趋势和新成果,启迪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二是注重法治教育领域的广泛性。不断拓展法治教育工作领域。三是强化工作机制的协作性。运用纪律和组织等手段督促领导干部“真学、善用、坚守”。

篇6

中国从1986年开始,连续实施了5个五年普法规划,现在正是第六个5年普法规划(2011~2015)的实施阶段。近30年的普法教育,使公众对法律的内容和作用有了广泛的了解,但是这种了解是远远不够的,要想真正实现法治,公众在了解法律内容和相关知识基础上对法治理念的信仰更为重要。大众传媒具有构建、引导社会意识的功能,作为媒体从业者的记者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记者本身的法治思维更是发挥着直接的影响作用。

记者因职业的关系比一般公众更早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并且自觉地以宣传法律知识与培养社会的法治意识为己任。不能不说的是记者在进行法治宣传的过程中,一方面是布道者,另一方面也是接受者,记者自身的法律水平会随着各种类型的与法治相关的报道得到普遍提高,而记者法律水平的提高对他们对法治的理解将起到积极的作用。随着各政法院校法制新闻专业的毕业生逐渐进入新闻媒体,参与到法治新闻的采访制作环节,法治新闻在法律知识和规范的传播方面越来越准确,作为社会法治意识基础的法律知识普及的工作已基本进入良性传播的阶段。关于法律的常识和基本规范的认识是形成法治思维的基础,这部分工作也是构建社会法治意识的前提。对此,无论是记者还是公众,在意识上都是自觉和统一的。

但是公众法治理念的形成远比通过普法教育让其了解法律规范要困难得多,这不是某一个个体的认识水平的表现,而是一种社会意识的形成。社会意识是相对于社会存在的社会精神生活的总的概括,是由各种不同的情感、思想方式和价值观念等构成的复杂的系统整体。社会意识是一个集合的概念,社会的法治意识是一个社会的公民总体关于法治的认识水平的体现。一种社会共识的形成是一个文化心理的塑造过程。这种文化心理的塑造有各种渠道,学校教育、人际交流、大众传播等都可以对其产生影响。大众传播对社会意识的影响也是通过多种形式进行的,可以是文学作品、影视作品,也可以是新闻传播。作为一种有一定专业色彩和政治意味的社会意识,法治意识的形成与新闻传播的联系尤为密切,在某种意义上新闻传播甚至可以说是起决定作用的。

篇7

“社会国理论”源自于德国,大体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国”是“市民社会的”或是“与市民社会有关的”一种国家状态。在这一语境中,“社会国”意味着国家对于社会管理负有相当的责任,而社会也不是封闭隔绝的自治领域。第二种观点认为,现代国家中的个体是在社会群体中生活的,与共同体存在强烈关联,因而“社会国”强调个人对于社会以及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社会国”意味着国家应扶助弱者,致力于每个人人格尊严的生存保障,并根据正义原则分配经济资源。笔者认为,很难说这三种观点哪个更加合理,因为它们都只是从不同角度彰显了社会管理的职责所在。第一种观点凸显了国家对于社会事务的管理职责,第二种观点凸显了公民对于社会事务的公共责任,第三种观点则凸显了国家对公民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的法律义务。因此,“社会国理论”贡献给常态化社会管理的基本理念就在于:公权力有义务为公民提供服务和帮助,促进其有尊严地生活。

自20世纪后半叶开始,“社会国”理念开始因其法治化而逐步渗透到常态化社会管理的各个层面。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民主的、社会的联邦国家。”该法第28条第1款又进一步规定:“各州的宪法秩序必须符合基本法的共和、民主及社会的法治国原则。”自此,“社会国”与法治国相融合成为德国宪法中的“国家目标条款”,也逐步贯彻到公权力的各个层面,渗透到社会事务的各个领域。“社会国家原则是所有行政部门在所有层面都需遵守的。对所有行政而言,不论如何,都存在着一个社会国家的授权,依此允许行政在其权限范围内,在法律规范之外发展和促进符合社会国家的活动。这一点尤其适用于地方自治团体,诸如增添附属的工作,以及将例如幼儿园的收费,根据社会收入标准划分为不同等级。”在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教育权、休息权、劳动权等社会权利,也展示出走向“社会国”阶段的历史必然。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更是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国家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写入宪法。这一修正更加充实了社会国家的时代色彩。而我国政府一直强调的“民生”,其实也是社会国家职能扩张的最好注脚。

二、常态化社会管理的法治需求

毫无疑问,“社会国理论”包含了比传统的“形式主义法治国”更加强烈的法治需求。它意味着公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不再满足于形式主义的“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且要求它必须符合实质法治精神,体现民主性和科学性。具体到社会管理而言,社会管理的目标不再是简单的“依法管理”,而是“优质治理”。其中,“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也是“优质治理”的应有之义。比如: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界定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时明确提出:“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该规定表达了将依法行政、民主行政、科学行政进行整合的期待:行政不仅要具备形式合法性,而且需要包含民主性和科学性的实质合法性。这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公权力进行常态化社会管理合法性的实现逻辑。为了体现公权力行使的合法性,西方国家一般遵循五个基本法律原则:一是参与民主原则,二是法律优先原则,三是比例原则,四是权责统一原则,五是正当程序原则。其中,参与民主原则是确保社会管理的决策能够被有效实施,公权力的行使具备可接受性的基本前提;法律优先原则既是社会管理行为合法性的基本要求,又是调动行政机关社会管理积极性、主动性的法律空间;比例原则是社会管理行为合法性的较高要求,是追求优质性社会管理的法律驱动;权责统一原则是社会管理主体维持长期性、有效性、常态性社会管理的社会心理基础;正当程序原则是社会管理行为实施程序可接受性的基本保障,也是社会管理行为实质内容可接受性的重要方面。这些原则都是西方国家在常态化社会管理过程中,处理社会管理主体与公民之间这一“权力/权利”关系的基本法律原则,也是其常态化社会管理中运用法治思维的法理依据和思想源头。

⒈参与民主原则。所谓参与民主原则,是指在社会治理领域,任何社会管理决策的形成和社会管理行为的作出,都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参与其中并充分表达意见、阐述诉求和主张权利,以提高社会管理决策的效率和行为的民主性,使得这些决定和行为更容易被社会管理的相对方所接受。“参与民主”是相对“代议民主”而言的,是20世纪民主理论的新发展。在传统的“代议民主”制中,通过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制定法律,可能导致法律中所包含的民主性并不充足,这是“代议民主”的天然局限。而且,在传统的“依据法律进行社会管理”的法治模式中,社会管理主体的合法性来源于其所执行的“法律”。但这种“合法性”在输入的过程中很可能由于法律适用者的理解导致法律本身包含的“民主性”进一步被丢失。因此,在这种“合法性”危机的形式下,“参与民主”应运而生,即通过社会管理过程中的参与来补充管理决策和措施的“合法性不足”。参与民主的制度功能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具有教育功能。即对于社会管理的相对人和一般公众都有法制教育、政策辅导和公共责任培育的作用。二是具有整合功能。即使得社会管理主体和社会管理相对人对于社会管理的决策形成共识,有助于他们接受这样的集体决策,形成社会治理的整合性力量。三是具有理。即在社会管理过程中,通过与利益团体、行业组织和专业人士的协商和沟通,形成“最大公约数”的治理共识,从而包含了最大程度的“公共理性”。公众参与之所以有如此功用,在于社会管理本来就是一种“公共事业”,理所当然应由“公众决定”。此时,对于社会管理者而言,最为重要的一种法治思维是:决策的开放性思维。

⒉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强调,当社会管理中出现法律缺位的情形时,应当鼓励社会管理主体积极采取行动予以治理,即“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优先原则的关键点在于,其产生的背景为社会国家,这意味着公权力主体承担了对于公民的“生存照顾”等社会服务的法律义务。既然行使公权力的目的是“服务”,那么社会管理主体与相对方之间自然应当构建一种“服务———合作”的公法关系,而非传统的“命令———服从”的公法关系。鉴于此,我们可以从中直接推导出常态化社会管理的一种法治思维:执法的合作性思维。

⒊比例原则。所谓比例原则,是指在社会管理过程中,社会管理主体实施管理行为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社会管理行为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就应该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适度的比例。该原则的要旨在于防止社会管理主体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具体包括必要性、适当性和狭义的比例性三个子原则。其中,“必要性”强调“目的/手段”之间的考量,要求采取的社会管理手段必须能够实现社会管理的预定目的;“适当性”强调“手段/手段”之间的考量,要求在可供选择的多种同等有效的管理手段中,应当选择成本更低廉的手段;狭义的“比例性”则强调“手段/结果”之间的考量,如果社会管理手段的成本大于实施该行为的结果,则这一管理手段不可取。因此,德国学者将该原则形象地比喻为“不得以大炮轰蚊子”。比例原则的关注点在于,社会管理主体是否“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而这种“合理”与否的判断标准需要进行目的、手段和结果之间的多重权衡和考量。从中我们可以直接看到常态化社会管理中应当遵循的一种法治思维:执法的合理性思维。

⒋权责统一原则。所谓权责统一原则,是指公权力具有权力与责任的双重属性,公权力的行使者必须为其公权力行使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逃避责任、豁免责任或者由其他主体替代承担责任。具体包含两个层次的要求:其一,权责主体相一致,即有权力就有责任;其二,权责程度相适应,即行使了多大权力就承担多大责任。其最核心的理念是:国家自己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即“国家自己责任”。西方法治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公权力主体一般都可以作为违宪审查、司法审查的对象,也都可能成为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而且其公法责任制度全面、细致地贯彻法律惩戒与违法行为相当的基本理念。权责统一原则的要义在于,在现代法治国家,责任是权力的生命。如果无责任,则权力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这就意味着权力主体不得逃避责任,也不容替代责任。因为“逃避”、“替代”都是对于公众的“欺骗”,有损于公权力主体的公信度。而且,权力的责任可能来自于公权力行为本身的“违法”或者“不当”,也可能来自于公权力行使中的“寻租”或者“逐利”。因此,除了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思维之外,权责统一原则还衍生出两种对我国当今社会管理非常重要的法治思维:执法的诚信度思维和执法的廉洁性思维。

⒌正当程序原则。所谓正当程序原则,是指在公权力行使的过程中,没有法定的事由并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和限制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权利,这一原则又被称为“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这是英美法系非常重要的公法原则,包括“任何人不得做自己行为的法官”和“在作出任何不利处分之前必须听取相对人的意见”两个子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的落脚点在于,常态化社会管理行为的实施程序是否“正当”。而由于“正当”的判断标准多样化,就使得社会管理主体会倾向于不论何种情形都设置一种尽可能繁杂充分的程序,即“程序的过度化”。其实这同样是一种公共资源的浪费。因此,从个案正义的角度出发,不同重要性的案件应当适用不同标准的程序,程序的复杂性应当与事项的重要性、影响权益的关联性相适应。在西方,刑事拘捕程序明显严于行政强制程序,行政强制程序一般严于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一般严于行政命令程序,行政命令程序一般严于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程序一般严于行政帮助程序,其理据就在于前者往往比后者更加直接地、重大地而且不可恢复地影响到公民的基本权利。此时,社会管理主体应当遵循的一种法治思维就是:程序的适当性思维。

三、常态化社会管理的法治思维

承上所论,笔者认为,我国常态化社会管理应当遵循如下六种法治思维:即决策的开放性思维、执法的合作性思维、执法的合理性思维、执法的诚信度思维、执法的廉洁性思维和程序的适当性思维。

⒈决策的开放性思维。所谓决策的开放性思维,是指在常态化社会管理决策过程中,社会管理主体应当采取一种对社会各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管理相对方)意见开放性吸收和采纳的决策机制,使得社会管理决策本身具有较高的民主性、科学性、实践性和可接受性。这一思维的法治基础是参与民主原则,它既适用于抽象的社会管理方案的决策,又适用于具体的社会管理行为的决策,是保障各类社会管理行为合法性的前提。它不仅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也适用于社会组织的社会决策。具体来说,这一思维主要有三个要求:一是对于社会管理决策的利害关系人开放。但凡其合法权益可能受某一决策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该有权参与决策过程,充分表达其意见和主张。二是对于与社会管理决策相关的专业人士开放。但凡与该决策事项相关的专业人士表达的意见和观点,决策主体都要认真考虑、仔细斟酌,反复验证其合理性,在决策中予以吸收消化。三是对与社会管理决策的实施执行相关联的部门机构开放。但凡与该决策事项的实施和执行相关的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有权表达其意见和观点,决策主体要认真考虑、多方协调、消弭障碍,增强社会管理决策的可操作性。第一个要求在于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第二个要求在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第三个要求在于提高决策的实践性,它们共同提高了决策质量,保障了决策在执行过程中的可接受性。在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已经非常鲜明地体现了“立法的开放性思维”,而且已经成为一种普遍性的做法。但是,在我国常态化的社会管理中,“决策的开放性思维”还没有非常鲜明的立法体现,实践中也还处于一种探索前进的阶段。

⒉执法的合作性思维。所谓执法的合作性思维,是指在常态化社会管理执法过程中,社会管理主体应当遵循与社会管理相对方合作的思维,既要避免采取“控制———服从”的刚性措施,更要避免陷入“命令———反抗”的对峙困局,应该促成两者之间形成一种“服务———合作”的和谐关系,更好地实现社会管理的预定目标,保障和促进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一思维的法治基础是法律优先原则,它主要适用于具体的社会管理执法行为,是充分调动各类社会管理主体积极性、主动性的法治驱动力。在我国,尽管尚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这一法治思维,但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及其他一些行政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执法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都在一定意义上暗含着执法的合作性思维。在实践中,最为典型地体现合作性思维的社会管理方式应属“社区矫正”工作。对于触犯刑事法律的责任人采取“不抛弃、不放弃”的态度,通过给予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方式进行帮助,让他们尽快地回归到社会之中。这相对于传统的徒刑等包含“敌对性思维”的刑罚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进步。当然,我国文明执法方式的实践探索过程也开始展示出一些执法的合作性思维。

⒊执法的合理性思维。所谓执法的合理性思维,是指在常态化社会管理执法过程中,社会管理主体不仅应当采取一种合法化的方式,符合形式合法性的要求;而且要对社会管理行为进行利益分析、权利排序和价值平衡,谋求最佳合理性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以达到实质合法性的要求。这一思维的法治基础是比例原则,它主要适用于存在较大裁量空间的社会管理执法行为,是促使社会管理主体努力追求“优质化管理”、而非仅仅“合法化管理”的法治引导力。这一法治思维包括三种具体思维:一是“成本———收益”分析思维;二是“权利位阶”思维;三是“价值平衡”思维。其中,第一种具体思维是对社会管理行为进行经济利益上的投入产出分析,如果社会管理行为效益低于成本,则没有社会管理的必要;第二种具体思维是对社会管理行为所保障的公民权利和可能侵犯的公民权利进行位阶排序,如果为了保护非基本权利而侵犯了基本权利甚至是宪法权利,则没有社会管理的必要;第三种具体思维是对社会管理行为导致的社会价值的冲突进行分析,在社会可接受的范围内进行适度的平衡,形成具体的解决方案。我国有些法律明确规定了“成本———收益”分析的要求,但没有明确规定“权利位阶”和“价值平衡”。尽管如此,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权利的位阶性也比较清晰,包含了一些“价值平衡”的法治理念。比如《立法法》规定了“基本法律”、“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层级区分,再加上处于最高位置的宪法,形成了一定的位阶性。再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也要求在特定情形下司法审判应当进行一定的“价值平衡”。

⒋执法的诚信度思维。所谓执法的诚信度思维,是指在常态化社会管理执法过程中,社会管理主体不得“隐瞒真实身份”执法,不得“采取欺骗的方式”执法,不得“以反复无常的方式”执法,不得“以逃避法律责任的方式”违法,不得违背社会诚信义务实施社会管理。这一思维的法治基础是权责统一原则,它适用于所有社会管理执法行为,是提高社会管理主体的公信力、权威性和有效性的根源,是社会管理相对人对社会管理主体信赖、合作和服从的心理基础。这一思维包括四个基本要求:一是表明身份执法,二是不使用诈术执法,三是禁止反言,四是承担相应责任。在我国,诚信思维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文化传统,它被视为权力行使是否公正的“源头”。但直到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才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许可权行使主体的诚信义务。当然,在其他的一些法律中也规定了社会管理主体“表明身份”的义务,其实也是在贯彻执法的诚信度思维。相对而言,尽管各部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社会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但在实践中这些法律责任往往被“虚置”,执法的诚信度思维贯彻得仍然不够彻底。

⒌执法的廉洁性思维。所谓执法的廉洁性思维,是指在常态化社会管理执法过程中,社会管理主体行使权力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特别是不得与社会管理的相对人有利益的关联。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社会管理主体以其职权本应执行的事项作为讨价还价的对象。也就是说,禁止社会管理主体利用其优势地位,将职权行使作商业化的使用。这一思维的法治基础也是权责统一原则。因为不廉洁的执法主体必定是不负责任的法律主体,必定会逃避其违法行为所引发的法律责任。这一思维主要包括两个基本要求:一是回避制度,二是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在我国,执法的廉洁性思维已经有了非常具体的立法体现。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63条非常具体地规定了公务员的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就是避免其职权行为与其一般的社会关系产生不当的关联性;第102条则进一步规定公务员不得在商业性部门兼职,避免其将职权作商业化运用。而2011年颁布的《行政强制法》第7条则在总则中将“强制的廉洁性”规定为该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这是执法的廉洁性思维最清晰、最简洁、最核心的体现。

⒍程序的适当性思维。所谓程序的适当性思维,是指常态化社会管理的程序应当符合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而且具体的社会管理程序要与管理事项的重要性、管理决定所影响权益的位阶性、管理决定所作用群体的广泛性相适应,既要避免程序正义不充分,又要防止程序过度,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这一思维的法治基础是正当程序原则,它包含两个层次的要求:一是社会管理的程序要“充分”,必须满足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步骤和要求。比如回避、表明身份、听取意见、说明理由等。二是社会管理的程序要“适度”,程序的繁杂度和参与度应当与管理的事项、决定的性质和影响的范围基本“相当”。比如涉及权益较小管理事项的可以采取简易听证方式,涉及权益较大的管理事项则必须采取正式听证方式。

四、总结

篇8

【关键词】法治 政府 制度 创新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我国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我国通过官方阐释表达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性。随后,在江苏镇江视察的过程中又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思想,这为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提供了强大的政治文化支撑。中国正在逐渐探索中走出自己一条独特的法治之路。

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

我国在十上规划了到2020年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作为法治中国内容之一的法治政府也成为我国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逐步凸显,冲突加剧,依法治国建设也进入关键时期,建设法治政府的任务也更加迫切。

首先,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建设法治政府,因此要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加快政府建设的步伐。在法治建设方面,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适应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实现了有法可依,但在具体实践上依然存在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等问题,由此可见我国在法律执行和实施体系建设上还有所不足。政府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构,它有维护法律尊严的义务,也是遵循和实施法律的主体,因此法治政府的建设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依法治国的水平,政府机构的执法质量不仅关切着社会大众的利益,也与政府公信力密切相关。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应高牢记依法行政的要求,带头守法、严格执法,提升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从而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

其次,我国实现小康社会、进行全面改革,需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我国目前的改革是深层次的持续改革,同志曾在讲话中指出,任何改革都应在法治框架下进行,要在改革中运用法治思维,以法治促进改革。社会的改革实质是利益关系的改革,这必然会引发社会矛盾,为此应该加强立法工作来协调利益关系,为改革的开展提供法律支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一便是全面深化改革,而改革所带来的风险也是前所未有。在此背景下,法治的力量更为凸显,应以法治的视角来审视我国的改革问题,并运用法治思维在社会上达成改革共识,通过法治方式来为改革营造稳定环境,最终还要通过法治规范来保护改革的成果。由此可见,法治在我国深化改革和小康社会建设中地位之关键,建设法治政府也迫在眉睫。

最后,建设法治政府有利于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进行法治建设的目标之一便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完善的法律体系为我国公民享有自由和权利提供了保障。但几千年的封建体制使得我国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在政府与群众的关系上,往往政府处于优势地位,而群众处于弱势,政府为了自己的目标追求无视甚至是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这破坏了社会公平,违背了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因此必须进行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和监督政府权力,使之依法行政,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政府制度创新的困境剖析

在确立了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后,我国政府便积极进行制度改革,如改革领导体制,强化政府责任人制度,完善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政府权力,促使我国政府向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转变。但在具体的法治政府实践中,我国依然存在政府过度干预市场、创新活动超出制度边界、寻租腐败等问题,这也反映出我国政府在制度创新上还存在诸多困境。

实践中的困境。首先,政府制度创新动因的非法治化。任何事物进行改革的动力都在于能够从改革中获取自身利益。政府尽管是一个公共组织,但政府组织本身由政府工作人员等单个个体组成,因此它包含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两种形态,个体的逐利性驱使其利用权力来维护自身利益。但政府法治化改革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因此必须消除双轨制带来的负面影响,防止政府为了自身利益而与民争利,但法治政府的制度创新必然会触动政府人员的个人利益,这使得政府进行制度创新的内在动力不足。

其次,制度创新行动的非法治化。一些地方政府在具体的法治化建设中,其往往利用制度创新的幌子而进行人治,以人治制度创新代替法治制度创新。一些政府在具体的行动上依然没有改变“官大于民”的思维,常常在政府治理中采取暴力手段来实现目的,这无疑是违背法治精神的。

最后,在创新效果上也出现非法治状态。政府的制度改革往往以权力作为支撑,这造成政府权力在改革中迅速扩张,而政府法治化的出发点是限制规范政府权力,由此可见政府制度创新的初衷与最终结果很可能背道而驰,这使得法治政府的制度创新陷入恶性循环。

体制带来的制度创新困境。在法治政府中,相关主体在制度框架下进行法治治理,而相关制度又是通过主体的执行而发挥效用。因此法治政府必须处理好制度与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主要包括党政关系与央地关系两个方面。

首先,党政体制上存在非法治化。法治强调平等、规范与统一,在法治理念下,党政之间应平等的接受法律的制约,政党也应遵循各项法律法规。但在现实中,我国却不断出现党法与国法矛盾的问题。而且在党政关系的行为中也存在诸多违背法治化的现象,如一些党委人员却兼任诸多行政职务,这给大众造成执政党与政府二者一致的印象,一旦政府出现过错,群众同样会迁怒于政党,这威胁了执政党的合法性地位。

其次,行政体制具有非法治化特征。这里的行政体制主要是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调适。在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有相同的组织架构,当权力不明晰、缺乏约束力时,央地两级政府便能够同时不受法律制约,这显然不符合法治政府中制约政府权力的要求。而且随着我国政治体制、财政体制的改革,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不再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这使得二者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利益博弈,进而带来央地关系、政府行为的混乱,这也违背了法治对秩序的追求。

法治政府制度创新的机制困境。法治政府建设需要一个约束政府权力的机制,但目前我国在机制建设上却存在诸多不足,这导致政府行动和政治生态都出现非法治化。我国政府为实现法治化目标,往往采取一些创新行动,如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集中处理严重的消费者侵权案件,但实际上在日常市场活动中,一些工商部门往往不愿意接受和处理公民个体的消费维权案件,这不仅纵容了消费欺诈行为,侵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还让民众感受到政府部门的不作为。此外在日常事务处理中,由于缺乏有效的工作模式机制和约束机制,政府部门间普遍存在互相推诿、官僚作风等问题,这降低了政府行政效率,也激化了官民矛盾。政府的政治生态主要是指政治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一个法治化政府,权力应受法律约束,法律高于政治,但在现实中却往往是权力高于法律,出现政治干预法律的现象。当然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法律自身具有局限性,需要以制度创新的途径来完善自身,如依法处理的结果过于违背道义人情,往往会需要政府的干预。但多数情况下,权力干预法律将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强化社会的权力意识,这无疑阻碍了法治政府建设。

政府制度创新困境的原因

首先,人治传统的惯性阻碍了政府制度创新。中国的中央集权体制绵延了几千年,它曾给中国带来了数千年的文明,而在这千百年帝制统治中所形成的中国式思维和逻辑一直延续至今。即便在中国的封建时代,国家也有法治治理体系,但长期以来却是权力凌驾于法治之上,人治思想根深蒂固,这成为当前阻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一大因素,也是政府难以进行制度创新的因由之一。在人治思想下,政府往往呈现出权力扩张的特性,而在专制关系中,人与人之间往往是一种依附关系,缺乏真正的信任联系,这导致社会个体难以团结在一起捍卫自己的权利、自由,失去了政治法的根本。在人治背景下,中国形成了人情社会,人们在维护自身权利时,首先想到的不是依赖法治,而是寻求通过各种人际关系来解决,有的甚至利用这种关系来为自己谋取私利,产生大量腐败行为,而目前这种人情思想已经极大的影响了依法行政、司法公正,阻碍法治政府的制度创新。

其次,当前中国的社会文化理念也不利于法治政府建设,阻碍政府的制度创新活动。我国社会依然存在传统宗法思想。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是以血缘、亲缘以及地缘为纽带而形成的交际网络,在这一结构中强调礼治,形成长老政治,并不认可甚至是忽略外部的法治制度,这种社会结构在基层乡村尤为明显。因此政府在试图通过制度创新来进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往往要受到当地社会文化风俗的影响,在宗族社会之中,地方行政机构缺乏政治权威性,而即便地方政府在遵守习俗的基础上进行局部性制度创新,但一旦出现不服从文化习俗的举措,便会被看作是政治鲁莽,如果改革失败,更是要承担政治后果,这使得法治政府的制度创新成了与宗法制度、社会习俗之间的博弈,政府在改革中难以大展手脚。

最后,法治改革存在内部逻辑矛盾。一是过于追求效率而导致改革适得其反,我国在为实现政府法治化而进行的制度改革中,许多创新内容是以提升行政效率为目标的,并因此而实现权力消绑,但一旦改革的主导者离开,这些改革举措往往便被后续政府废置。二是暴力手段阻碍了政府制度创新。我国政府为了快速获取改革效益而往往采取暴力形式推广创新制度,这容易引起大众的不满甚至是敌对情绪,既不利于新制度的顺利施行,也损害了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关系,这就违背了法治政府中政民良性互动的要求。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一些政府的制度创新本身便是伪创新,如强制拆迁制度中充斥着暴力,严重违背民意,更非法治化所需。

法治政府制度创新路径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制度创新,首先是提出具体措施,并由创新活动来落实实践,在这一过程中建设法治政府,之后再在已经建立的法治政府之上进一步推动制度创新工作,最终实现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我国法治政府的制度创新要克服传统的官本位思想、人治的惯性思维,需要理顺党政、中央与地方以及府际之间的关系。

党政体制的法治化。我国法治政府制度创新的阻碍因素之一便是党政不分,出现以党代政的问题,这样无从谈起政党约束政府权力。因此要建设法治政府,深化改革,需要实现党政关系的法治化。所谓党政关系法治化,主要是指在法律指导下,党政各司其职,党应依法领导政府。首先,要政党去行政化,改变入党做官的观念,政党可以更加关注政府监督与社会组织方面的事务,而政府则主要负责行政事务处理。政党的部门设置应根据社会需求,而非针对政府部门。其次,可以将党政关系纳入到监督体系之中,如在宪法中明确党政关系,实现宪法监督,还可充分肯定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使之对党政不分或以党代政现象进行曝光监督。最后,还要提升党务工作人员的法治素质,党务工作人员应该了解基本的法律法规,并自觉遵守,为社会成员的遵法守法起带头模范作用。党政关系可以说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只有理顺党政关系,政府才能够正常发挥职能,制度创新活动也才有所保障。

现代中央集权制度建设。我国在进行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还需要正确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正如有专家所言,中央集权制的理念和制度一直支配着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安排,无疑,在中国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如何继承和改变传统、借鉴和学习西方以对未来的中央集权制进行调整,也将会对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变迁起到决定性的影响。为此,我国应该建立有限度的现代中央集权制度,这可以解决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矛盾,结束博弈关系,推行政府法治化建设。

现代官僚制度改革。阻碍政府法治化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官僚作风,对官僚体制进行限权是我国政府法治化进行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要实现官僚体制的法治化,首先要整肃吏治,除了继续加大反腐力度外,还需要完善官僚制度,注重官员个体的道德素质。其次要进行官制变革,这主要是要变革公务员考核体系,在公务员考试中要强化法律素质考察。官员的升迁考核指标也应该更加多样化,让更多有真才实学的人员参与到官僚体制之中。最后,要注重权力限制。官僚制的核心是理性精神,这与法治建设的要求一致。理性的官僚制是要求公务人员以理性客观态度处理事务,而非以个人的感情好恶来办事,因此可以说官僚制崇尚法治、摒弃人治。我国的官僚制改革应该从关注级别区分转移到关注专业分工,即要根据职务来分配相应责任,这防止因过度关注级别分工而带来官本位问题。当公务人员的权力是来自法定职务时,他必然也受相应的法定责任约束,个体的权力也才能够得到相应限制。此外,在法治化建设过程中,政府工作人员不仅是执法者,而且也是守法者,他们需要有在法治框架内进行制度创新的能力。为此,政府工作人员应提升自身的法治素质,这能够提升政府的执法质量。一方面在公务员录取考核时便要侧重法治素质的考核,另一方面要不断对公务员进行法治素质培训,使之法治素养能够适应时代要求。

利用传统文化资源进行制度创新。西方国家借助文艺复兴来对理性政治进行大讨论,而我国也可以从传统文化资源中寻求法治资源,并借鉴进行制度创新。如我国的古代社会强调礼治,这是我国古代维护社会秩序的规范,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规则体系,因此古代的礼治与现代法治有相通之处。礼治思想在我国依然有深厚的存在土壤,因此我国政府在创新制度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应该客观审视礼治及其规则内容,而非将其全部看作封建糟粕,政府可以适当利用礼治思想来推行法治内容,而不是将所有的礼治制度铲除。此外,我国的法家思想也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法治资源,法家提出了公器、执国命、分封等概念,形成了一套法治话语体系,现今的政府制度创新可以从中汲取营养,也可将这些法治资源现代化,这更符合中国国情,容易被大众所接受,减少政府制度创新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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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际的经营管理中,经济思维、文化思维、法治思维都是必不可少的经营管理思维。从企业管理经验角度来看,企业如果过于注重经济思维而忽视了法治思维,对于企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均有一定负面影响。作为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目标的社会组织,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无可厚非,但如果缺失法治思维则容易造成经营管理失范。总体来看,在企业管理中积极运用法治思维,有利于企业内部规章和制度的优化完善,有助于管理效能的提升。本次研究围绕企业管理中法治思维运用展开,研究针对性较强。

二、法治思维涵义

法治思维从本质来讲,就是思维的一种具体模式或形式,其指在法律制度体系范围内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履行态度及法律角度下,人们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方式。具体而言,对法治思维加以分析应从其涵义入手。本次研究将从四方面展开具体分析和探讨:

第一,法治思维是具体思维体系中的一种。个体在遇到问题或处理事情时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为一种标准,通过法律去衡量、思量行为或相应事物的合理、合法性。

第二,法治思维是从法律、法规等层面出发,通过科学判断和规范思考,利用法律手段作出判断或推理,进而有效解决社会化问题的具体实现方法。

第三,法治思维存在于既有法律框架范围之内,针对相应的法律问题结合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处理的思想保障。

第四,法治思维基于法律基本理念和原则、逻辑规律而存在,其对人的思维产生直接影响,使人形成相应的固化思维模式。

三、法治思维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法治思维在企业管理中具有积极的实际作用与价值。通过落实“法治思维”,企业管理规范性得到提升,管理效能得到强化,管理的成本得到相应地控制。

(一)管理规范性提升

法治思维的核心思想就是要依法办事。法律是普遍存在的社会性规范,企业或职工个体都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企业内部的管理基于相应的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具体经营管理的直接依据。企业的经营管理涉及生产、销售、人事管理等内容,管理的行为或过程都应该基于必要的规则和要求展开。要确保企业的规范有序运行,必须建立内部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运用法治思维,科学构建企业内部管理体系,有助于企业管理水平的全面强化,能提升管理规范性。

法治观念的落实能够不断提升管理阶层和员工个体的法治意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市场规则,企业需重视法治思维观念在企业管理中的实际价值与作用。法治思维的传导使得企业能够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进而提升行为的规范性,运用规范的市场行为和经营策略提升品牌价值,获取理想的经营成果。

(二)管理效能强化

法治思维能够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效能。全面落实法治思维,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更加科学合理,使员工能够对企业有更强的归属感,同时企业会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规范标准,不断巩固管理既有成果,继而提升管理整体水平。

总的来看,企业管理效能的高低取决于企业自身管理体系的科学程度和完善程度。企业具有良好的法治思维,有助于其进一步建立内部管理体系,通过绩效考核等具体方式合理合规地激发员工潜能,深度挖掘企业经营管理效能,进而取得理想的管理成果。

(三)管理成本控制

企业需在管理过程中不断控制成本,通过科学的成本控制,提升企业竞争力。法治思维对于企业管理成本控制有着直接帮助,能避免因人力资源纠纷、合同纠纷等法律层面问题的成本支出,提升成本控制效能和水平,确保企业在理想的成本控制状态下稳定发展。

企业通过运用法治思维强化内部管理,在企业对外经营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中,其标准性和严谨性更强,能够从事后风险控制和事中风险管理的滞后管理模式转为事前控制的前置性管理模式,继而确保管理成本持续下降。企业面临的管理和经营风险得到有序控制,相应的管理成本也将持续降低。

四、法治思维在企业管理中的运用

在企业管理中积极运用法治思维,是企业全面有序发展的必要之举和当务之急。法治思维在企业管理中的运用具体体现在三方面:

(一)利于企业形象的树立

一个有着良好法治思维的企业备受市场的普遍关注和重视,利于企业形象的树立。总体上,法治思维的树立对于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可以使企业的合同谈判、销售洽谈、人事管理等事项更加规范,进而将企业的良好对外形象展示给合作对象或第三方,为企业赢得市场赞誉,树立正面的企业形象。

一家企业必须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立足于市场,以诚实守信的企业形象赢得合作对象的尊重。法治思维是企业立足之本,是企业不断发展必须坚持的基本管理思维,基于依法依规管理,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管理措施才能成为企业品牌形象的加分项,使企业具有更强吸引力,不断取得发展,企业品牌越做越强、品牌号召力越来越大。

(二)有助于企业和员工个体权益的保护

法治思维使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更加规范,也使企业员工个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更加注重于自我权益的保护。通过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持续优化和调整,企业内部的管理秩序更加理想。因员工个体维权而产生的劳动纠纷比比皆是,企业坚持法治思维有助于员工个体权益的保障,避免因劳动纠纷造成负面影响,给企业和员工个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现代化企业通过更为人性化的管理措施和方式,能够建立更加和谐融洽的内部劳资关系,提升管理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三)利于企业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通过运用法治思维,企业管理的制度和机制将越发完善,进而确保企业达到预期发展目标。法治思维的全过程运用,使企业自有制度体系的构建更加科学和高效,企业利用法治措施和办法规范化解决实际问题,在问题化解和解决的过程中,企业整体规范性持续增强。经历了外部和内部的规范和调整后,企业的任何经营管理行为都更加合法化,避免了违法经营产生的法律后果,使企业从法治管理与经营中直接受益。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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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营企业;法治;竞争力;转型

什么是法治?《辞源》的定义是:根据法律治理国家。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党的十以来,同志围绕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战略指引。新时代的民营企业,必须与时俱进,以法治企,在企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中,将法治提升为民营企业重要的竞争力。破除“民营企业只有3-5年寿命”的魔咒。

一、法治是民营企业构建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无论从企业自身发展来看,还是新时期外部环境对民营企业的要求来看,民营企业都应当更重视法治管理的价值,并打造自身的法治竞争力。

1.法治是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首先,以法治企能从根本上规范和确保企业管理的实效。既有利于核心竞争力的保护,又能在经营中规避风险、避免管理漏洞、预防和减少损失,是确保企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法治又是目前许多民营企业的软肋。许多人将民营企业与“管理不规范”挂钩。如果能够加以改善,必然能在民企中形成人无我有的竞争力。其次,以法治企能为民营企业转型升级赢得优势。经济形势日益复杂,企业与各方合作和利益关系也更加多变,民营企业如能积极培育法治竞争力,善用法律法规来表达诉求、维护正当权益,就可能在技术、资本、人才等的竞争中抢占先机,并维持长期稳定的合作,成为企业赢得创新竞争优势的关键,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法治是民营企业服务市场和社会的迫切需要。第一,市场和客户提出的法治化建设要求不断提高。比如,一些国内外知名品牌客户,为保证产品质量及市场信誉,会通过定期与不定期审核,检验其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是否符合环境安全、职业健康等社会责任。一旦发现不符合要求,就会立即取消其供应商资格。这些责任认证规定许多来源于对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第二,行业及社会对民营企业的法治要求不断提高。随着技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各个行业都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执法力度方面也日益严格,比如《食品安全法》《环保法》等都对特定行业的企业经营条件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要求。民营企业只有通过法治管理,不断提升自身的整体管理水平,满足社会进步的需要,并展现出自身竞争力的综合优势。

3.法治是民营企业适应国家法治建设的应有要求。民营企业必须深刻认识到,法治建设有利于民企创业和健康发展,有利于民营企业权益的保护。谁能够尽早顺应这一时代趋势,通过加强以法治企,与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更好地接轨,谁就能培育出除了产品、市场等竞争力之外新的法治竞争力,从而在市场中占据新的优势。例如,法律对拟上市的公司作出了明确规定,必须符合多项基本法律要求,这让不少想要通过上市达到融资目的的民营企业停止了前进的脚步。而符合依法治理要求的民营企业,无疑就拥有了新的发展机遇。

二、法治管理作为民营企业竞争力存在的问题

虽然法治已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但国家法治化建设是个渐进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这里着重分析民营企业自身法治管理现状存在的一些问题:

1.法治思维淡薄。据相关资料统计, 科技型中小企业中90%的最大股东是董事长或董事长兼总经理,85%的企业创办人是企业负责人,法人治理制衡机制缺位,企业对创始人依赖性和受制约性强。事实上,不少民营企业在经营中暴露出法治思维的局限性。第一,守法意识淡薄。通常表现为只顾经济利益,缺乏正确的企业价值观引导、缺乏法律底线思维,或不讲诚信等,这样的企业迟早会偏离正常的发展轨道。第二法律知识缺乏。不注意及时学习、理解相关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导致观念的错误和落后。第三,不善于运用法律。不知在经营中如何运用法律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好自身权益。因此,这些企业无论在设立企业之初,还是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内部管理、直至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都容易产生不利后果。

2.法治资源有限。第一,非讼事务投入普遍较低。在不少企业,因各种竞争压力,无法或不愿再在自身法治资源上作更多投入,比如法律专业部门或人员配备、律师事务所聘请等。这样不利于经营风险的防范,在商务洽谈中也容易忽视应有的权利。例如某企业在与外商洽谈品牌授权经营合同时,外方提供的几十页的合同中只有简单的两条是外方作为授权方的义务,其他均为该民营企业的义务。但由于该企业资源有限,但又急于求成,不愿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导致在执行合约时发生了重大纠纷。第二,诉讼事务维权效果不佳。由于前期投入不足,一旦发生纠纷,在诉讼过程中普遍存在书证、物证、电子证据取证困难,办案成本过高,鉴定困难,执行难等问题,这往往也让民营企业无所适从,即使花费重金也较难维护自己的权益。法治管理的价值更因此而无法体现。

3.法治水平有待提高。法治水平低,不仅不能成为企业的竞争力,还会阻碍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在民营企业的法治水平低主要表现在:第一,内部管理未与法律法规的接轨。比如,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新环保法的出台,对企业在节能环保上的要求越来越高。但部分民营企业却没有按新规定进行积极改善,导致能耗、排污指标等严重超标。受到了主管部门的重罚,损失惨重。第二,没有形成规范有效的内部法治管理流程。一些企业即使设置了法律管理岗位,但有些项目未经过科学论证程序和法律人员的参与,导致岗位形同虚设。第三,法治学习和教育普遍缺乏。法治思维在许多民营企业中还没有形成全员化的成果。许多人认为那是管理层或专业部门的事。事实上,法治管理渗透在企业日常管理的方方面面,只有全员的法治思维能力提升,法治水平才会有整体提升。

三、民营企业构建法治竞争力的途径

民营企业的转型实践,必须从顶层设计、价值创造及日常管理等多方面着手,以更好地实现以法治企。

1.法治观念应融入核心价值观。这是企业法治的最高层次。法治,对企业来说,它既指健全的公司运行体系,良好的公司运行状态,更多意味着整个公司成员对制度发自内心的遵守和由此而形成的良好的公司秩序与状态。因此,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首先,要树立守法合规的核心价值观。这是民营企业持久良好发展的根本保障。这意味着,不论顺境逆境,诱惑或压力,企业都应当基于长远可持续发展,以合法性为基本前提,与国家、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接轨,作出科学决策。其次,要将法治融入企业发展战略。即从企业的战略高度去理解和重视法治的重要性。思考法治与企业的市场定位、产品质量、资本等核心竞争力的内在逻辑关系。制度、流程建立的终极目标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进而为客户创造价值。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清晰地意识到法治对企业的重要意义,才会更自觉地践行,而不是为治理而治理。

2.在企业转型升级中精准发力。国内外经济形势不断变化复杂,民营企业在转型升级应当将法治竞争力发挥最大价值。第一,要注重核心竞争力的法律保护。比如某科技公司通过所在园区的法律协助完成了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登记。这帮助该公司在被一家美国公司指控其侵权的“337调查”中取得胜利,对方最终撤销了针对该公司的所有专利诉讼。这个过程中,企业自身并无法律部门或法务工作人员,但他重视核心竞争力的保护,利用较低的成本高效地解决了国际纠纷,因为它在设立企业时就考虑了具有知识产权等法律服务能力的园区作为办公地点。第二,经营过程中善用法治资源打造核心竞争力。现行的法律、政策是可供利用的宝贵资源,而且是一种人人可运用,无需通过市场“合理配置”的资源。但理解、运用不同,表现出来的价值就截然不同。民营企业大多被认为管理不规范。如果将来自客户、行业、监管部门等的法律规范作为提升法治管理水平的资源,利用政府、行业及客户等对企业的指导、培训和监督,按照法律要求积极完善管理模式,那么企业定会赢得外界的信任和肯定,形成人无我有的法治竞争力。

3.以法治提升现代化治理能力。法人治理结构下的企业,应在坚持“人、事分离,权利制衡,专业管理和创造价值”等原则下,加强以法治为主的制度建设。第一,制定完善企业规章制度。要以符合法律法规的企业章程为最高自治规范,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战略规划、业务流程、投资管理、资金管理、人员管理等内部制度,明确权利义务。比如根据《劳动法》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应当首先完善企业《员工手册》,让员工更好地规范自身行为,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员工,也才能合法解除合同。以此达到规范运营、风险控制的管理效果。第二,加强法律研究,为企业谋取更大的经济效益。企业法律工作者应加强对现行法律政策的研究,并使研究成果被企业尽可能采纳,协助企业决策更好地趋利避害,达到法治的最大效益。第三,全员学法执法。通过微信、网络等新媒体的多种形式和方法,提高企业法治宣传教育的及时性、实效性和普及性,日常管理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努力使员工都成为法律法规的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具有法治思维的民营企业将在市场激烈角逐中展现出新的核心竞争力。当前民营企业转型发展,以及越来越多中小型创业企业新兴发展,必然使企业面临许多复杂情况和新问题, 形成法治竞争力是民营企业的重要竞争力,不容忽视。

参考文献:

[1]李贵连.法治是什么――从贵族法治到民主法治[M]. ,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8):引言.

[2] 彭澎.企业法治建设的时代意义与核心内容[J]. 湖南商学院学报,2011(3):107.

[3]原卫平.首席转型官――突破民企转型困局[M]. ,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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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差异

一、问题的引出

我国学界对法律思维重要性的认识起步并不是很早。在对法律思维概念、特征、意义上所持的不同观点也不尽相同。在这种背景下,在对法律思维研究的逐步深入的过程中,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样法治思维就以一种既熟悉又陌生的色彩面世。

在法律思维尚未研究彻底的时候,法治思维的出现似乎更加令人困惑。仅仅一字之差的词组到底有什么样的差别?是不是就是法律与法治的不同定义?本文将以两者的区别为线索以展开。

二、法律思维

思维是什么?辞海对思维的定义有三类:首先是思考;其次是理性认识或者理性认识的过程;最后是相对于存在而言,指意识、精神。法律思维最为社会思维的一种,应取第二种定义,即法律思维中的“思维”是指理性认识或者理性认识的过程,我更愿意把这种“思维”看做是一种过程。

那么法律思维究竟是怎样的一个定义?对此,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解读:谌洪果老师认为法律思维,系指生活与法律制度架构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人民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还包括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所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

刘志斌老师认为:所谓法律思维大体上是指法律人根据现行有效法规范进行思考、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思维定式,一种受法律意识、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所影响的认知与实践法律的理性认识过程。

郑成良老师的观点则更为简洁:所谓法律思维方式,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

不难看出,以上三位老师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定义。与大部分学者把法律思维的主体定义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同,谌老师的定义是从宏观的角度出发,把法律思维的主体扩大到“生活与法律制度架构下的人们”。这是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主体限定的突破。同时这种宏观的角度与法治理念也有所接近。刘志斌老师的定义也是把思维界定为一种过程,其主体为法律人,其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规范”,其对象为从社会问题上升而来的“法律问题”,其影响因素为“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文化”。郑成良老师的观点则更侧重于实践,把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思维方法所等同。站在各位老师的肩膀上,笔者尝试对法律思维做如下定义: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根据现行法律、法律经验、其他法律方法以及法律精神而对社会问题的一种思考过程。

法律思维的主体应限定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思维的取得不仅仅是对规则、条文的学习就能达到,而是要有对法律的崇敬、经过系统的法学知识的学习并有实践经历才能像法律人一样思考,这当然是要经过法学院的长期、系统的教育。甚至有的学者还认为法律思维的养成和保持还在于从事法律职业。一旦离开法律职业后,其法律思维难以维持。故一般人即使运用法律规则来思考社会问题,也难以说其就有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依据是现行法律。我们当然不能把已经失去效力的法律作为解决现时问题的出发点,那么现行法的依据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如果进行深入的探究,或者说进行一种价值上的判断,这种法律应该是良法还是恶法?的确,纽伦堡审判把恶法的存在价值贬的一文不值,但是这种对朴素正义、公正的追求对法律思维有多大意义?如果说法律思维是用来解决问题的过程,当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们运用法律思维来面对社会问题时,让其首先辨认作为依据的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又能有多大意义?即使是恶法,法律职业共同体对其的运用过程也是法律思维,不能否认,即使是在法西斯治下的德国,即使是恶法的存在,其法律思维的运行也是有序甚至是先进的。所以,人们对良法的追求,对恶法的憎恶无法改变法律思维的运行。对良法的追求这不是法律思维的任务而是法治思维的要求。

法律思维要运用法律经验、其他法律方法以及法律精神。美国霍姆斯大法官的那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诚然这句话有经验论的绝对化,但是经验对法律思维的影响却是无可否认的。就像法学院的课堂,老师们常举的例子,一个刚从校园毕业进入法院的法科生,自己都没结婚经验,怎么能判定婚姻是否破裂?我认为,经验分生活经验和职业经验,在这里是指法律实践经验。而无论是生活经验还是职业经验其对法律思维过程的影响都是存在甚至是巨大的。陈金钊老师把法律思维分成三个层面:思维定式;思维的知识结构;法律思维方法和法律思维程序。其中思维定式中就包括经验。而思维的知识结构则体现了法律思维的规则性。其他法律方法则包括逻辑推理,大陆法系奉为经典的三段论式推理就是典型。还有法律的解释,法律修辞等等其都为法律思维过程所运用。

三、法治思维

如果说自然科学是求是,那么人文科学就是求真。进入法学领域,目前求真的最好方式就是法治。郑成良老师认为,法治实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法治固然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条件,然而就其最直接的条件而言,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一种社会思想方式,即只有当人们自觉的而不是被动的、经常的而不是偶然的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为方式。我更倾向于认为,法治是一种治国理政的方式,而法治的实现则必须有法治思维的引领。没有法治思维的养成,法治则是难以企及的乌托邦。

法治思维又是怎样被定义的呢?

陈金钊老师认为:法治思维是法治原则、法律概念、法学原理、法律方法以及一些法律技术性规定等在思维中的有约束力的表现。

蒋传光老师认为:法治思维则是一种整体性的思维,是一种社会思维,是一种国家治理的理念、视角和思路。

姜明安老师认为: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过程和活动。

由上述概念可知,法治思维的主体在于执政者。我同样反对把法治思维的主体扩大到公民,“法治”一词重在“治”,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为,是一种管理行为(当然,是现代意义上的服务行政,而非统治)。必须注意的是,法治是依法而治,绝非用法统治,即必须是rule of law,而反对rule by law。所以与政治国家相对的公民难以具有法治思维,用诉讼法上的话说,一般的公民难以“适格”。再进一步,政治国家中的执政者要有法治思维,法律职业共同体要有法律思维,那么剩下的公民,当他们随着社会的进步、权利意识渐渐觉醒,他们自觉不自觉的用法律来思考问题,甚至像欧美法治发达的国家,凡事“找我的律师”,说出这句话的这种思维我们该用什么样的一个词组来定义?在这里,与本文主体无关,不再论述。

法治思维仍然是一种思维,所以我认为其仍然是一种过程。但是法治思维却又有其特殊性。法治思维的核心是重视和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在维持社会秩序、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解决各种社会纠纷的功能和作用,构建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模式。法治意味着理性统治,而人治难以避免非理性的误区。蒋传光老师也认为:法治思维是一种理性思维。什么是理性呢?理性不仅指人类认识可感知世界的事物及其规律性的能力,而且也包括人类识别道德要求并根据道德要求处世行事的能力。可见,理性是要认识社会发展规律并与道德紧密相连。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所追求的是善,而这种善又是涵盖公平、正义、秩序、自由在内的――这正好与法追求的相吻合。故法治思维中的法是也应该是良法。如江必新老师所说:法治思维强调的是实质合法性,实质合法性指不仅要表面形式上要合法,而且本质上要合法。要有高度正当性、高度民主性和高度和正义性。

法治思维在现阶段主要指限制、约束权力任意形式的思维。这对当下正处转型时期的中国具有重大的意义。中国上千年的专制统治,使人们权利意识淡薄,“是官强如民”的观念根深蒂固,而不幸的是官员们也往往以“父母官”自居。甚为巧合的是,17世纪的英国,英王詹姆斯一世统治期间,英国保王政治理论家菲尔麦也是利用王权与父权的捆绑关系来论证王权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他提出了著名的菲尔麦命题:未成年子女与其父亲的关系是不平等的,这是父权存在的基础,而王权来自父权,如果父权不可避免,则君主制也不可避免。由此可见,无论东西方都存在“权利”屈从与“权力”的历史,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如何使权利得到保护,如何使权力得到限制,制度设计是基石,法治思维是关键。

四、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异同

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同为思维,同为过程,差异巨大却也有殊途同归的地方。首先,两者都以制定法为依据。没有制定法,谈何法律思维,谈何法治思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其次,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均以权利义务为中心。法律思维中的代表――司法思维不正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恢复均衡为最终目标吗?执政者的执政行为,在法治思维的规范下不正是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或者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把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降至最低为目标吗?最后,实质上,法律思维在某种程度上是法治思维的一部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中心――司法机关正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国家机器依照法治思维运转时,必然意味着作为国家机器一部分的司法机关严格司法,法官严格遵循法律思维裁判。而一旦法官严格遵循法律思维裁判,忠诚的把法律作为上级必将带动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法律思维的推崇。

同时,在似乎具有隐约相似的外在下,也有着迥然不同的内在。

(一)两者的适用主体不同

如上所述,法律思维的适用主体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这是一种不经法学院教育、不经法律职业的磨砺所难以获得的。我个人反对对法律思维适用主体扩大化的解释。季卫东老师就认为这是法律人独特的思考方式而区别于其他职业,他说:这个职业法律家团体以其通过法学教育和实践体验所形成的独特的思考方式而区别于其他职业。在与政治家比较的基础上,他将职业法律家思考方式的特征概括为“一切依法办事的卫道精神 ”、“兼听则明的长处 ”和“ 以三段论推理为基础,力图通过缜密的思维把规范与事实、特殊与普遍、过去与未来织补得天衣无缝”三个方面。法治思维的适用主体是执政者,是公权力的行使者,这同样是难以随意获得的资格,因为公权力的授予并不是随便的,行使公权力的人是要经法定程序选拨的。同样,我反对法治思维适用主体范围的扩大,详尽理由上文已述。

(二)两者目标不同

必须承认,这是以社会转型的当下为背景。法律思维的目标更侧重于个案的解决。无论是律师、法官、检察官抑或法学学者若想在现时生活中解决身边的个案,就必须运用法律思维的特征,通过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正当的程序、司法标准的衡量等步骤来进行,其结果可能不是客观但是却合法,这就是法律思维所追求的。而法治思维的运用则以更好的促进经济转型与进步,更好的使行政权力服务于人民,更好的促进社会进步为目标。从这个角度来说,法治思维更加具有宏观性,而法律思维则更加具体。

(三)两者适用方向不同

这是一种过去与将来的方向。法律思维具有过去式的特征。法律思维的启动是因为社会问题的出现,而社会问题一旦出现,一旦进入争端解决机制就说明它是过去的事实,所以法律思维的运用就是用来解决已经出现的问题,所以它具有过去式的特征。而法治思维不同,它更多的是面向现时、面向未来,侧重于实施或即将实施权力时的一种理性的思考、注意和警惕。它要求实施或即将实施权力的目的合法、合理、权力的来源和权限合法以及内容和程序的合法。也就是说,法治思维就是用合法性来对执政者实施或即将实施的权力进行规制的思维过程,它是面向当下和未来的,而不能也不可能面向过去。就像我们不能以当代社会“依法行政”的标准去要求封建社会的行政官员。

(四)两者在是否能渗透感性认识上不同

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根据现行法律、法律经验、其他法律方法以及法律精神而对社会问题的一种思考过程。良好或者说严格的法律思维需要绝对的理性,而拒绝个人情感的渗入。法官需要中立审判,不得先入为主,目光只能在事实与法律规范间来回穿梭,甚至被比为一部机器,放进去案情和规则,拿出裁判结论;检察官同样如此,他不能因为嫌疑人故意或过失、善良或邪恶、位居庙堂抑或身处草野等等法外因素而做任何认识上的改变。他只能严格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法律规定,确定罪名,提起公诉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等。律师也同样如此。由于法治观念的淡薄,人们通常认为对方的人或者辩护人就是对方利益的维护者,而不管这种利益合法与否,只要是对方的,就是我反对的。故而对律师颇多责难,在我国律师的地位也不似欧美法治程度较高的社会那般崇高。诚然,律师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但是这种利益是合法的,是法律所保护的,是值得争取的。律师在对个案进行法律思维过程中,不能渗透入其他感性因素,特别是金钱因素。法律思维中运用的法律经验也是不同于生活经验而高度职业化的方法的一种。

法治思维则不同。从治理这个角度上说,执政者需要充满对弱者的同情。特别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它往往要考虑到各方面因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权力的行使如何合理,如何减轻对弱者的侵害,这需要不断的取舍衡量。特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的行使更需要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尽最大的努力去同情去帮助弱者,例如最低工资标准的设置。只有带着同情弱者帮扶弱者之心,法治思维才能真正完成他的使命,当然这是在行政权行使的角度。同样,在法学界有这样一句格言:法无规定则禁止。诚然,这是对公法而言,毫无疑问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法属于公法范畴,而依上文所述法治是从治理的角度来理解的,那么行政权就是其最大的载体。如此看来,作为法治载体的行政权的行使是不是就必须谨小慎微,严格依照法定事项运行呢?笔者看来并非这样,而是有选择、有区分的适用。“法无规定则禁止”是对行政权的限制,对行政权的限制是担心行政权过度膨胀导致其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从这个角度看,这里说的禁止,是指对行政相对人在管理领域课以不利益行为的禁止,即事关公民合法权益的事项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处罚。反之,在行政权服务领域是应该可以授予行政机关一定自由裁量空间的,即在这个领域行政权的行使需要蕴含深情。例如,对生活极其困难的弱势群体增设福利待遇,这未尝不可。

法治思维在一定的领域可以渗入感性认识,这是其与法律思维的又一个不同之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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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陈金钊.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诠释[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3月,第21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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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和区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在重点法律法规宣传、医务人员学法用法、法治文化建设和基层民主法治实践上下功夫,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实现全区“两年争先、四年领先、六年率先”的发展目标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从卫生行政人员、广大医务工作者和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出发,结合卫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社会普遍关注的医疗卫生服务中的热点焦点问题,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全民的卫生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广大医务工作者依法行医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三、工作任务

1.突出十精神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教育。广泛开展党的十精神宣讲,引导广大卫生工作者深刻领会十关于依法治国、法制宣传等重要论述的内容和精神实质,深刻把握新时期医疗卫生事业的本质特征。以“开展法律六进,推进依法治国”等主题活动为抓手,大力宣传宪法确立的国体政体、领导核心、指导思想、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权利义务等内容,不断增强广大卫生工作者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进一步突出服务保障民生、社会管理、生态文明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同时抓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新颁布的各类法律法规的宣传。

2.强化重点对象法治思维培育。一要培育领导干部、公务员的法治思维。以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和依法决策能力为目标,继续坚持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每周一卡学法等制度,组织领导干部学法讲座,引导领导干部群体形成法治思维。通过公务邮箱普法、举办法制讲座等形式,确保全年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促进公职人员依法行政。二要培育广大医务员工和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思维。积极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医改政策的学习。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日常工作,重点宣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医疗及卫生监督工作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升广大医务员工和卫生执法队伍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三要培育广大群众依法维权的法治思维。积极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在社会广泛宣传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增进广大群众对卫生工作的理解和认知,预防和减少各类矛盾和纠纷的发生。

3.因地制宜开展法治文化建设。一要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切实抓好医疗卫生单位法治橱窗、板报、厅室、电子显示屏等建设,形成一批特色明显、氛围浓烈的法治文化阵地。二要依托有效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站,广泛宣传卫生政策和法律法规、卫生法治建设取得的成效、医务工作者中的先进典型以及卫生惠民服务重要举措。三要扎实推进法治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以“法治医院”、“长安医院”为重点的系列创建活动,进一步丰富拓展工作内涵,提升文化品位,彰显行业特色。

4.做好“六五”普法中期考核迎查工作。一要建立工作机构,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迎查方案,落实专门人员和必要经费。二要对照标准查缺补漏。严格按照检查验收标准,逐项逐条对照检查,精心准备工作资料,确保得高分、不失分、多加分。认真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彰显部门工作特色和亮点。三要加强督促指导。结合考核,对“六五”普法工作进行认真回顾,查找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同时加大对相关责任单位迎查工作的督导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四、工作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积极发动和组织好宣传工作。区卫生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和督查全区卫生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周密部署,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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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等。这是从幼儿园时候妈妈就教了我的基本常识。小时候并不知道那是法律规定,只知道要听妈妈的话,保证安全,必须遵守。长大以后对红绿灯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常识的背后其实就是一种规则。凡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无论是否有人监督都能如一的人,都是有规则意识的人。规则意识是什么?是发自内心的,以规则为自己行动准绳的意识。打个比方来说,排队的次序是法治,每个人都可以排队是民主,那么每个人都愿意排队就是规则意识。规则意识是位于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如果没有了它,民主和法治都将是空。

有不少人认为闯红灯是不拘小节,是小事一桩。然而,“勿以恶小而为之”,多少大错的酿成都是从一点一滴的小事积累起来的。违规、违纪、违法之间可并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不拘小节”将会带来非常严重的苦果。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这句话通俗易懂地阐述了秩序、规则的重要性。规则小到规章、制度、流程,大到法律法规。如果有令不行,有章不循,什么都任性妄为按照个人意愿行事,我们的生活环境将会变得险象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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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示范者、引领者、维护者的“关键少数”,其法治理念的树立尤为关键。领导干部只有树立法治理念,才能维护法律权威,才能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也才能影响带动全社会厉行法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让法治理念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成为领导干部在处理问题时的一个价值选择,以此来提升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既要靠领导干部的自身努力、主观自律,也要靠优化外部环境,严以约束。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1、要牢固树立起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定信仰。法治理念是法治方式的思想根源和理论支撑,法治方式是法治理念的外在表现和行动实践。从行为学的角度讲,一个人其行为模式在一定意义上是由其思想观念影响并控制的。因此,领导干部要树立法治理念,用法治理念指导其实践,首先要破除我们个人在思想层面所存在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之所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目标,就是因为在许多领导干部灵魂与思想深处仍然残存着大量的人治思想,并且这种人治思想日益成为实现中国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阻碍因素。因此,作为领导干部,要努力树立起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定信仰,彻底抛弃过去形成的对人治的习惯和依赖,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带头信法,带头敬畏法律,把法治理念深化为内心信仰,转化为行为模式,从而确立符合法治要求的权力观与职责要求。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是在我国实现全面法治化的关键困难和关键前途所在。

2、要加强法治学习,提升法治素养。

(1)、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加强法治学习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识理解:加强法治学习、提升法治素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要求;是全面推进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是领导干部健康成长的内在需求。

(2)、领导干部要加强法治学习,注重法治精神的养成。一是法治学习的内容上,要注重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对于领导干部而言,不可能要求其熟知所有的法律规范,这对于一个即使是从事法律专业的人,也是很难达到的。因此,对领导干部来讲,培训、学习的重点不是要求其掌握多少法律条文、法律知识,关键是宪法等一些法治的原理、精神及法律的价值要学好吃透。其次要认真学习掌握与自身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对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主要规定要“知”,对分管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要“通”,对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法规要“精”,搞清楚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该为如何为。二是学习方式上,要注重加强多元化和有效性。不断创新法治教育培训方法,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建立健全学法用法长效机制。要通过初任培训、中心组学习、法治讲座、专题交流、学习考试等多种形式外,还需要旁听具体案件的审理,乃至积极亲身参与具体案件的处理,从实践中去学习,使法律知识、法治理念、法治精神融入身心,内化为领导干部的自觉意识和精神修养,外化为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1、要大力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首先,媒体要理性的传播。媒体要引导民众强化规则意识、责任担当意识,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传统美德引领社会风尚,引导社会舆论,培育民众法治文化。

其次,要加大对领导干部违法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媒体要善于通过领导干部共同关心的、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公共政策和公共事件等案例,从法治的角度进行广泛讨论,提高其对法治价值和精神的认同,促使其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第三,要加强作风建设,营造良好的从政环境。从政环境犹如一个生态系统,领导干部作为其中的一分子,必受其影响。没有一个良好的从政环境,没有一个正常的政治生态,好干部就无从谈起,好作风就无从树立。因此,要持之以恒加强和推进作风建设,通过加强作风建设,净化、优化政治生态,营造领导干部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从政环境。

2、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形成强大的约束机制。

一要建立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体系。与黄炎培在延安纵论历史“周期率”时说,“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因此,在促进已建立起来的监督体系、监督制度能够在监督合力和实效上不断增强的基础上,更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评议作用。要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在重大行政决策上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落到实处。

二要加快法治评价体系建设。要将“法治建设成效”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的标准之中。只有将“法治建设成效”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并且占相当大的分值,才能让法治理念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因此,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真正使法治理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成为一种硬指标、硬要求和硬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