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00:0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安全法律教育,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教育 网络 犯罪
1、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现实意义
虽然提出要大力普及网络课程教学的迫切性和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但目前高校的网络课程教学更多强调教学策略的研究和教学过程的质量控制,忽视了网络的负面作用。高校教学中无论是公共课《法律基础》还是专业课《计算机网络》的教学大纲都没有把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教育正式纳入,更没有制订相关的课程标准,绝大部分大学生没有接受系统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对网络违法犯罪产生的途径和后果缺乏清晰的认识。长期沉迷网络的大学生,有的精神失常,有的引发命案,有的离家出走、被拐被骗,,因此,有的人甚至把网络称为“电子海洛因”,足见其负面影响对大学生的危害。对大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是新形势下高校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紧迫任务。加强大学生系统化、正规化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全面提高大学生网络安全的素质,是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只有树立“网络安全人人有责”的思想观念,加大对大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对网络的负面影响加以防范,未雨绸缪,才能培养祖国和人民需要的优秀人才。
2、互联网给大学生带来的安全隐患
2.1长期沉迷形成网络成瘾现象
互联网交流主要是以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的。长期沉迷网络之中,易造成人际关系的淡薄,现实生活的麻木。经常上网的部分学生中,有的出现厌学焦虑、心情压抑及交际冷淡等不良行为,有的患有“上网综合症”,严重影响他们正常学习和生活,更有甚者,沉迷网络游戏和网聊网恋,最终付出沉重代价,造成严重心理负担。据统计高校每年退学的学生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沉迷网络导致成绩不良,这不仅给社会造成了巨大损失,而且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2.2呈现道德缺失现象
由于网络属于虚拟社区,上网查阅信息、发表言论或与别人交流时,基本上是在匿名状态下进行,具有高度隐蔽性的特点。网络的匿名性和隐蔽性使得很多大学生在网络社会中实行的道德标准,远远低于他们在实际现实社会生活的道德要求。那些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启齿的庸俗、下流的脏话,在网络上则口无遮拦,全力宣泄;那些在现实生活中“当面不说”的言论,在网络上则心无顾忌,肆意发表。尤其是有些过于放纵的网络行为,如滥用信息技术制造、传播信息垃圾,编造虚假信息对他人进行诽谤或制造社会混乱,利用网络进行欺诈等等,对社会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
2.3导致犯罪行为
当代大学生正处于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他们对于网络上并存的多元文化以及多种信息不能很好地进行辨别,并极易受到外界刺激,从而产生一定的犯罪动机。又由于大学生群体是一群拥有较高知识水平的高智商群体,喜好在网络上展现自己在现实生活中所不能拥有的成就。在网络上,他们可以无节制地放纵自己,可以宣泄对现实的不满,甚至自以为可以寻回迷失的自我,近年来在校大学生制造计算机病毒,进行网络入侵等不良甚至是犯罪的行为屡见报道。有的甚至对聊天对象进行、抢劫等犯罪活动,最终导致大学生沦为阶下囚。
3、加强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策略
3.1做好大学生网络法及文明上网的强化教育
加大对大学生网络法制安全教育力度。凡上网者都必须以自觉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前提。因此,高校可以通过网络法制安全教育,使大学生充分认识到哪些行为在网上是非法的或是不道德的,必须令行禁止的或坚决摈弃的。网络道德文明是信息时展的产物,人类面临新的道德文明要求和选择,于是网络道德文明也就应运而生。网络道德文明是网络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它是一定社会背景下人们的行为规范要约,赋予人们在其动机或行为上的是非善恶判断标准。网络道德文明教育也是大学生素质教育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高校应大力弘扬网络道德文明,树立良好的网络风气,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要做到对他人的尊重。
3.2加强大学生自律性教育
网络信息的开放、快捷、隐秘、广泛、虚拟等特征,使网络信息污染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严重问题,这些信息是迅速扩散的污染源。会不断毒害青年学生的心灵。高校既要提高教师的网络信息综合素质,发挥教师的引导作用,增强教师对学生网上生活和网络道德的指导作用,也要注重加强对大学生的自律教育,提高大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高校还要通过各种方式,规范网上秩序,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和目标,培养有益的爱好和活动,形成健康的人际关系,在现实世界中寻找社会支持;引导学生建立起一道网络安全的自身“防火墙”,培养分辨是非、善恶、好坏的能力,加强人格的自我修养,提高自我免疫力,从而彻底抵制网络的不良的影响。
3.3充分利用校园网络功能性教育
高校要引导大学生正确使用网络,使他们成为网络的驾驭者。可以运用丰富的网络载体形式,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网络世界与现实生活的关系,促其自觉践行《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弘扬蓬勃向上的时代气息;还可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使大学生在交流讨论中,能厘清网络道德和网络行为的是与否,促其正确的人生观与道德观的形成。
总之,树立网络安全意识,完善学生的信息素养教育内容,已经成为摆在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要引导大学生正确上网,重视他们的业余生活,使网络成为他们合理利用交流的工具。
参考文献:
关键词: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
中图分类号:G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99 (2013) 01-0296-02
发展信息安全技术和产业,人才是关键。人才培养,教育是根本。到目前为止,我国设立信息安全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70多所。江西警察学院的信息安全本科专业2010年批准建立,2011年开始招生。在本院信息安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指出:信息安全人才不但要精通计算机及信息安全技术,而且应掌握我国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执法能力。《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是信息安全专业的专业必修课,与其他专业课程相比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如何有效地、整体地提高我国高校学生的信息安全意识,提高他们对计算机网络环境和信息安全新形势下涌现的法律领域新问题的分析能力,已经成为我国每一所普通高校不得不面对和必须解决的问题。
1 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1.1 课程不受学生重视。本门课程属于信息安全管理类课程,学生刚接触这类课程的时候往往理解为死记硬背的法律法规课程,和技术培养毫无关系。从而把兴趣都放在信息安全技术类课程(如网络安全理论与技术、入侵检测技术、计算机病毒原理与防范技术等)的学习上。因此,先入为主的观念使得本门课程容易被学生们轻视,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更谈不上达到学生自主学习的目的。
1.2 过于强调理论教学,导致学生理论和实践技能脱节。本门课程主要介绍国内外信息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背景知识、发展状况,并对较有影响力的标准和法律法规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由于涉及的条文都比较抽象,教师如果就条文讲条文,就制度讲制度则很难提起学生的兴趣。完全按照大纲照本宣科显然不是与时俱进的教学方法,通过实践教学可以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同时在备课与课堂教学的过程中,真正做到教学相长。
1.3 课程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更新频繁,教师备课压力大。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法律体系初步构建,但体系化与有效性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从形式上看,有法律、相关的决定、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及相关文件多个层次。我们作为信息安全专业的教师,对于信息安全技术的掌握是强项,但是相关的法律专业的知识,不仅仅是现有的法律条文,也包括随时更新的法律法规,这方面的学习几乎是随着每个案例的出现来进行的。所以,教师的法学知识需要随时的更新。如果教师不能及时跟上时代的发展,易让学生感觉正在学习陈旧过时的知识。
2 课程教学的改革
2.1 使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是教师根据课堂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需要,通过设计教学案例,组织学生开展讨论,形成反复的互动与交流,进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法。在《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中应用案例教学法是贯彻公安教学紧贴公安实战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实施“战学研”相结合的教学模式。教师把公安一线实践作为学校教学的生动课堂和不竭源泉,在基层公安实践中收集典型信息网络安全违法犯罪案例,用案例讲解法理,将枯燥的法律条文融入到鲜活的案例情景之中,使学生能够从真实的案例中感受法理,学习法理。如在讲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一节内容时,选用“哈尔滨某大学学生用黑客入侵学校网站修改成绩案例”进行讲解,发生在校园内的案件更贴近学生,容易引起学生的兴趣。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拿到案例后,先要进行消化,然后查阅各种他认为必要的理论知识,这无形中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而且是主动进行的。同时他的答案随时要求教师给予引导,这也促使教师加深思考,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理解补充新的教学内容。
2.2 使用模拟法庭教学。模拟法庭的设置对成功举办模拟审判活动而言非常重要。学校应当设置专门的模拟法庭实验室,配备必要的器材和物品。首先通过新闻、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选择有典型性的最新案例;然后将学生分为若干个小组,各个小组自由选择案例。小组内自由安排法官、控方和辩方,由小组组长担任审判长,具体安排小组内各方工作;第三是庭前准备。各小组人员讨论案情,拟定审判方案。正式开庭前,学生要准备好诉讼文书和证据资料。从开庭公告、进行开庭准备到作出判决,均要做到有法可依;第四是开庭辩论。陈述案情,控、辩双方激烈辩论,审判组给出判决结果。这一部分体现出学生提前所做的工作,是给出课后评价的主体;最后是案件答疑和提交结案报告。关于法律知识以及相关的技术知识,教师和其它同学可以自由提出问题和见解。鼓励大家进行自由讨论。小组以案例为核心,将法律知识以及技术知识写成书面报告形式。
2.3 削减部分理论课时,加大实践学时。加强实训教学,是培养技能型人才的必由之路。从理论中来,到实践中去,进而提升技能,真正做到“知行合一”。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安全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起草的《普通高等学校信息安全本科指导性专业规范》中建议了四种实践教学环节:实验课,课间实验,课程设计,课外实习。比如我们在讲解“有害数据及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这一节内容时,可以通过实验首先让学生观察计算机病毒感染后计算机显现的特点,然后选用“熊猫烧香病毒案件”进行讲解,最后在取证机房让学生完成案件的司法鉴定流程。实际上,实践教学环节远不止以上四种,各学校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计出更多的实践教学环节,达到锻炼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目的。
2.4 注重立体化建设。第一是传统教学和多媒体教学有机的结合。多媒体课件信息量大,能够优化教学过程。但多媒体不恰当的使用会分散学生的注意力,也不利于发挥学生的想象力。所以利用文字表达困难或者难以理解的内容可采用多媒体教学,如播放案件的相关视频文件,对于案例分析则发挥传统的教学优势,进行课堂讨论、板书讲解、结合提问将问题层层剖析、层层深入;第二是创建丰富的网络资源环境,方便学生的学习和交流。另外,教师还可以通过微博和微信等新兴手段反映对社会上一些信息安全事件的认识,引导学生发表自己的看法,拉近师生的距离;第三是课程的案例库建设。案例教学法以案例库建设为基础。案例库是学校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的成果表现形式之一,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础设施。《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案例库建成后,教师应当将该成果应用到教学中,在教学实践中不断修订和补充案例。
2.5 考核方式的改革。传统的考核方式下学生为被动的学习状态,应付考试的心理,课程的学多集中在期末考试的突击阶段。本门课程的考核由平时成绩(出勤率、课堂表现成绩、实训报告成绩等)和期末笔试成绩综合评定,使学生重视平时的学习,提高教学效果。在期末的笔试试卷中,重点考核对案例进行分析的能力,鼓励学生学会用所掌握的法理去分析和解决问题。
3 结束语
总之,只要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别具匠心的钻研教材,重组教学内容,根据学生们的兴趣及爱好精心设计各种不同的案例,努力营造与人合作探究、合作交流的学习氛围,调动学生学习的情感,激活学生的思维,促进学生萌生强烈的探究欲望,就一定能大幅度提高该课程的教学效果,以培养出更多合格的信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参考文献:
[1]王隆娟.探讨《信息安全标准与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方法[J].信息安全与技术,2010,10.
1.1一般资料
选择方便取样法通过自设问卷方式,对中山市南部基层医院500位护理人员的法律知识进行调查。
1.2工具
护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及安全教育调查问卷为自制,同时与现行的护理法律及法规相结合,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5《)护士条例》;(6《)护理工作管理规范》等,其中预试验的结果显示为问卷中Cronbach’S的系数是0.752。
1.3问卷及计算方式
调查问卷共拟分为3部分,均为选择题样式;第一部分为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所在医院、科室、年龄、护龄、最后学历、职务和职称等内容;第二部分为6部相关的法律知识,每部法律知识为5道多想选择题(可选项5个),共30到选择题,每题总分为5分,共150分。每部法律调查内容总分为25分,得分在15分以下。表示对该项内容掌握不好;得分为15~18.75分,表示熟悉并了解该内容;得分为18.75~22.5分,表示基本掌握该内容,并能部分运用与工作中;得分为22.5~25分,表示能熟练掌握该内容,并能很好地运用与工作中;第三部分为护理安全教育,也为5道多项选择题,考评原则与法律知识部分的相同。在回收问卷后予以统计处理。
1.4方法
在本文研究中,均采取不记名的问卷调查,并当场填写后收回。视为调查有效。
1.5一般情况调查
包括医院、科室、年龄、护龄、最后学历、职务和职称等内容。
1.5.1针对与护理相关的6部法律法规现况进行调查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侧重的是:护理人员对护士执业考试、执业注册、护士执业行为的掌握程度;护士条例,侧重的是,护理人员对该条例立法的目的,从事护理工作的条件,护士权利,义务的知晓程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侧重的是护理人员对医疗事故的范围鉴定赔偿和处理的详细规定的掌握理解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侧重是,护理人员对该法律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中归责原则、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的知晓程度,病例书写基本规范侧重是,护理人员对该规范中护理文书书写内容及要求的掌握程度和应用情况。
1.5.2护理安全教育调查
该调查侧重的是,护理人员对护理核心制度、护理不良事件的理解与上报、医院感染与职业暴露等的掌握运用情况。最后通过统计各项的分值来显示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寻找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文题,然后对相关的问题进行分析、培训,消除安全隐患。
1.6统计学方法
针对调查有效的问卷进行统一编码后,以SPSS19.0统计软件予统计学处理正态。正态计量资料比较采用t检验,以P<0.05为差异存在统计学意义。
2结果
由于不同的资力,年限,层级的护士掌握的法律知识各有不同,得分也各有不同。护理人员得分15分以下比例为4.23%,15~18.75分比例为23.47%,18.75~22.5分比例为68.08%,22.5~25分比例为4.23%。各院护理人员回答正确率较高,但某些方面回答准确率较低,需要加强学习,各院护理人员得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3讨论
关键词:公司法 安全 效率 折衷资本制
一、公司法修改的背景
为了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我国于2013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将经济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放宽投资准入,更好地处理政府、市场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的适度干预可以保障公平和提高交易的安全,而市场发挥作用能够有效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在安全与效率平衡的效率优先这一理念指导下,我国于2013年12月28日通过了新的公司法修正案,对公司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新法自2014年3月起施行。
二、公司法的修改亮点
(一)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新《公司法》局部取消了“最低法定注册资本”的规定,还取消了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和“分次缴付”期限的规定。新《公司法》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赋予了公司更多的自,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这些规定的出台降低了公司注册登记的门槛。
(二)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
新《公司法》放宽了对股东实缴资本的把控,把注册资本从原先的实缴登记制改变为认缴登记制。营业执照中不再体现已经实际缴纳的出资额,而是要载明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数额。不管是认缴出资额还是出资期限,股东均可以在章程中自主约定。股东出资依照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进行登记,对于分期缴纳的注册资本不再强行设定认缴期间。实行认缴登记制后,对验资的要求明显弱化。
(三)简化了登记事项和对登记文件的要求
本次修改删去了“实收资本”、“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等内容。新公司法实施后,营业执照不再登记实缴出资额即实收资本,股东认缴的出资不必经验资机构验资,进行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供验资证明,公司设立程序大大简化,开办公司的成本有所降低。
三、公司法修改的价值取向
从上述修改亮点可以看出,此次《公司法》修订的重点在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上,而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折衷资本制度的区分正是基于对公司资本制度价值取向即安全和效率的选择。从安全和效率两个视角来看公司法的修改,可以找到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背后隐含的公司法的价值取向是更注重安全还是更注重效率。
(一)从安全的视角看公司法修改
新公司法废除了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这个变化仅仅降低了股东(发起人)出资的最低数额限制,并不能表明注册资本制度不复存在,也绝不意味着免除与公司资本相关的出资人的出资义务,此项改革只是赋予了股东(发起人)更多的自利,让他们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注册资本金额以及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等内容。自主设定认缴的注册资本一经注册登记,对认缴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股东的出资义务也就明确下来了。
新公司法将原来的有首次出资比例、缴纳期限等限制的不完全的认缴制调整为完全的认缴制。调整之后,出资义务依然存在,只是履行出资的时间更加灵活,突破了即时给付财产的限制,出资数额仍旧是确定的。在认缴制下,注册资本的大小同样决定了公司的资金实力以及对外承担有限责任的能力,新公司法下公司资本仍然是真实可靠的。
没有了法定最低资本,资本显著不足的问题被掩藏,又如何保证交易安全?为了防止股东借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保留了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如果因为资本不足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定,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清偿就是要承担连带责任。在取消法定最低资本额的条件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将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此次公司法对资本制度的改革中对股东的出资义务与责任并没有弱化,只不过是通过改革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对注册资本制度强化了公司自治,赋予公司更多自主约定的权利,对公司的监管由严进宽出转变为宽进严出。在公司资本制度的安全价值取向方面从强调静态安全向更多的强调动态安全转变,体现了公司信用基础的转变,从强调资本信用转变为更加注重净资产的信用,让净资产在维护交易安全以及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保障作用。
(二)从效率的视角看公司法的修改
公司法的修订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体现,能够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此次公司法的修订进一步肯定了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市场化导向,增加了企业自,弱化了对公司注册资本的限制,将公司注册资本的资金安排和调度交由市场主体来自行灵活决定,这是对市场的尊重,同时也是对效率的追求。新公司法下,公司设立更加方便,登记手续更加简化,方便了投资主体投资,能在一定程度上激活民间资本。
新公司法突破了最低注册资本金以及出资期限等方面的限制,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民间资本投资的积极性,激发民间资本的活力,促进社会经济的更好更快发展。设立公司的门槛降低,公司数量就会增长,市场竞争就会更加充分,资源配置效率也将会越发合理,市场经济体制也会趋于更加完善。取消公司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无疑会带动创业,这有助于形成万众创业、全民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能够推动小微企业的发展,带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同时也会增加就业机会。
四、结束语
安全和效率是公司资本制度的两大价值取向,法定资本制度更偏向安全,授权资本制度更强调效率,折衷资本制度兼顾了效率和安全。相比于旧公司法,新公司法取消了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相关规定,对安全有所弱化,对效率的强调更加突出。过分强调交易安全会影响效率,过分强调效率功能的发挥也会影响交易安全,在何者优先的问题上我国公司法在找到两者平衡点的基础上更强调效率功能的发挥。我国公司法的修改从法定资本制逐步向折衷资本制过渡,体现了安全与效率平衡的效率优先。
参考文献:
关键词:学校体育学体育教案作品著作权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一种权利。目前,教育界知识产权意识不强,未进行有效保护,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比较普遍,而受害方未得到知识产权法律救济。2002年重庆市语文教师高丽娅与自己所从教的小学之间的教案纠纷是我国首例教案著作权纠纷。原告诉称自己的44本教案本已被被告销毁或卖给废品站。原告认为,教案是个人智力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学校检查之后应该退还原告,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教师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44本教案,并赔偿损失8800元以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此案的审理可谓一波三折,最后原告变更案由,以被告侵犯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为诉讼理由才使本案最终审结并获胜。本案涉及到教案是否属于作品?教案是否是职务作品?教案本所有权与教案著作权之问的关系?等等。体育教案属于教案中的一种,同样属于著作权客体。笔者企图通过本文来唤起教育行政管理机部门、学校领导、体育教师的知识产权意识,切实保护体育教师的智力成果,激发体育教师的创新精神,进行创造性工作,以实现教学目标,提高教学质量。
二、体育教案的含义
体育教案(也称体育课时计划)是体育教师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对象、教学条件等实际情况设计出的教学基本结构和过程的书面表达形式。教案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体育教师所具有的体育课程教学理念,体现了体育教师对学习领域的有关学习水平目标及其内容标准的认识和理解,凝聚着体育教师对学习对象、教学条件、组织形式和方法等钻研的成果,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教师的教学风格。体育教案包括纸质教案或电子版教案、多媒体课件等形式。体育教案包含了教案格式、课时安排、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方法、板书设计、场地利用、教学组织、教学进程、运动负荷、课的密度、学习评价、体育绘图、录音资料、录像资料、摄影资料、学习资源、参考书目、体育作业等具体内容。
三、体育教案的著作权与教案本的所有权
1.体育教案具有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所保护的不是作品的思想内容,而是表达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或者说,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来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作品的著作权伴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1)体育教案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对体育教案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做出明文规定,但是,通过对相关法律的解读,可以判断体育教案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文学作品;讲课、演讲、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作品;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实用艺术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插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一章“一般规定”中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依据以上法律条文,体育教案以文字(包含图形、图画、影像资料等)形式存在,可以复制、保存、出版。因此,体育教案无疑属于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范畴。同时,体育教案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u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了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范围,包括3类:(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很显然,体育教案不在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之内,可以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体育教案是一个完整的作品,其中的每个部分如体育绘图、摄影资料、板书设计等可分别作为一个独立的作品来看待,都有著作权。体育教案的任何组成要素如图形、文字、照片、录音、动画、录像等都是作品,对其利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会造成著作权纠纷。
体育教案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判断体育教案是不是作品,首先要看体育教案是不是具有独创性,其次要看体育教案内容能不能以有形形式进行保存、复制。
第一、体育教案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完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
目前许多国家对于私人之间的通信、日记、律师的辩护词、法官的判决词等进行保护,其立法着眼于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而不强调作品的文学性、艺术性和科学性。在我国的著作权实务中,将节目预告表、火车时刻表等列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也不是保护预告表、时刻表的内容,而在于这些作品的独创性编排形式。体育教师教案是体育教师对所教授的动作要领理解与表达,对教学时间、课的密度、运动负荷等合理的安排,是体育教师个性化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独创性。
新的体育教学改革更加强调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激发学生的创造精神,促使体育教师进行体育教学的创新,体育教师由传统的“由传统的‘经验辛苦型’向‘研究创新型’转变”。“年年重复旧教案”、“陈陈相袭老一套”的做法已经没有出路了,体育教案的编写必须兼顾诸多要素:教学对象——学生在性别、体育基础、兴趣爱好等方面的差异;《课程标准》实施后,国家不再制订、编写统一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师不可能“按部就班”、“照本宣科”地进行教学,必须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进行选择、取舍、比较、综合;教学空间和形式开放,必须采取有效的教学组织形式;各地地理境气候的不同、教学器材设施条件的不足等客观现实需要体育教师开动脑筋,因地制宜等利用好体育教学资源;在“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之下,许多体育项目需要经过改造后才能进入课堂,成为学生的体育锻炼项目;等等。这些因素决定了体育教师必须进行创造性地工作,教案设计要切合实际,实事求是。体育教案很个性化,它凝结着体育教师对体育课的教学经验和对某些问题的独特见解,优秀教案不仅具有独创性,而且可能具有很高的创造性。总之,体育教案是体育教师独创性的无形智力成果。
第二、体育教案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教案分纸质教案和电子版教案。体育教案以文字、图形、图画、照片、录音、录像等形式存在,具有知识产权的容易被复制的特点,可以以抄写、印刷、拓印、复印、录音、录像、翻拍、翻录等形式进行复制、保存、出版。电子版教案的复制甚至无需成本,只需在电脑上点击“复制”和“粘贴”按钮就完成复制。非法复制的成本及其低廉,但给体育教案的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
因此,体育教案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体育教师对其教案拥有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便复制和出版,体育教师有权维护自己教案的版权。教育出版机构出版的体育教师教案书籍和名师教案不可以随便盗版复制。
(2)体育教案是职务作品
体育教案虽然可以成为作品,但是该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学校与教师之间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教案著作权的归属取决于该作品的性质。
首先,教案不属于法人作品,法人对其法人作品享有除作品署名权以外的全部的著作权。教案是教师为课堂教学所撰写的一种作品,是教师思想的结晶和人格的体现,它不是在学校的主持下完成的,其教案撰写的好坏一般也不是由学校来承担责任,因此教案不符合法人作品的构成要件,教案不属于法人作品。
其次,教案应属于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应当履行的职责。”教师撰写教案是其本职工作之一,所以教案是职务作品。但是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但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尚没有明确规定教案的著作权归属。一般情况下,学校和教师之间对教案的著作权归属也没有合同约定。
第二种情况: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除了享有署名权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所有。法律之所以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归法人所有,按照当时的立法意图,主要是因为上述条件下产生的上述作品不适宜由公民个人享有著作权,例如,工程设计包括建筑、桥梁、道路、水库等,由具体设计人享有著作权显然是不合适;产品设计图为工业用途,同时受到工业产权法,如专利法、技术秘密法等的规范,由设计人享有著作权也是不合适的。地图是国家正式出版物,与一般图书不同,个人也不能享有著作权;企业投资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也不能由个人拥有著作权。教案显然不能归人上述作品。
第三种情况:其余情况下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都归个人所有。由于教案不能归人本文上述的两种情况,那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教案的著作权只能归教师本人所有。
综上所述,在学校和教师对教案的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教案的著作权应归撰写该教案的教师所有。但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学校依然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教案,比如说学校将其教师撰写的优秀教案作为示范文本供其他教师作为教学的参考,就不能认为是侵犯了教师的著作权。同时,在教案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教师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其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教案。
2.体育教师享有教案本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排除他人,独占其所有物,并依自己之意愿通过占用、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方式利用其所有物,以实现其作为物之所有人之应享利益的权利。空白教案本是一种物品,具有使用价值,其使用价值通过教师撰写教案而不断被消耗,结果产生了一个新的物品——体育教案本,教师成为新物的所有人。一节课要写一份教案,教师凭借教案进行课堂教学,完成教学任务后,这份教案的使命就完成。随着教学任务的完成(通常为一学期或一学年结束),教案本由学校所有的物品就变成了教师所有的物品,其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由学校“公有”变成教师“私有”。此时,教案本的使用价值主要是其所承载的无形智力成果——教案,而由原空白教案经使用转移过来的使用价值显得微不足道,可以忽略不计。从法理上讲,只有将教案本的所有权和教案的著作权相结合由教师享有,才能使教师切实享有著作权。在执行教学任务期间,教师作为教案的著作权人,享有除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完全著作权,学校作为单位只享有有限的管理权和优先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学校对教案的一定期限的掌握和控制,是非所有人的占有行为,不能改变教师对教案的所有权。教学任务完成后(体育教案完成两年后),教师则享有完全的著作权。
另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由于教案是一种无形财产,所以在其受到他人的侵害时,作为教案的著作权人,教师有权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提起财产侵权之诉,可以主张包括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救济。
学校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行使管理的职责,对教案进行检查监督、质量评价、评优评先、优秀教案展示,但不能随意更改、隐匿、毁灭、出卖体育教案。当体育教师教学任务完成后,其职务任务就结束了,教案本也变成了教师的所有物。此时,学校对体育教案的利用要坚持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等价有偿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
四、体育教案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今后在著作权法修改时,要明确毁失著作权的(唯一)物质载体同样构成侵犯著作权,而在诉讼程序法当中则明确证明著作权物质载体非唯一性的举证责任由被诉的侵权人承担。体育教师因教学或科研需要引用他人教案时要注明出处。使用他人体育教案要征求其许可使用,出版物中引用体育教案要取得许可使用权并支付一定数额的稿酬。
学校对体育教案进行评优评先实施奖励,鼓励体育教师认真备课,精编写教案,努力提高教案质量,反对年年重复使用同一个教案的做法。通过体育教师智力劳动成果的肯定激发体育教师进行创造性工作,开创学校体育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