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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培训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09:59:5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法律常识培训,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法律常识培训

篇1

(一)思想观念保守

大部分农民工来自较落后的农村,有些甚至是偏远的贫困山村,那里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农民对外界信息了解较少,思想观念保守。随着近几年农民外出务工热的悄然兴起,农民的思想观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大部分农民工依然用惯常思维思考问题。部分农民工在外按部就班,畏首畏尾,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该怎样说话甚至是不敢说话,害怕惹出更多的事端,通常以自己吃亏的方式息事宁人。此外,许多农民工抱着得过且过的思想,对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积极争取自己的相关利益等持漠然态度,对别人已经发生的事持观望态度,及至事情发生后无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时,又后悔莫及。

(二)受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较低

导致农民工在对法律的理解、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上存在较大欠缺,这同样也体现在农民工对权利义务的认知以及处理事情的行为方式上有所欠缺。文化知识水平不高甚至是偏向低层次,导致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在寻求法律帮助时,首先想到的是托关系、“走后门”,而不是寻求法律上的援助。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同其法律意识程度高低相互联系。调查显示,收入高的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相对较高。收入高的农民工,由于自己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更多的机会在更大范围内接触到法律事务,其在法律知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都相对较强。而收入低的农民工,由于生产经营单一,缺乏接触法律事务的机会,其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则相对较弱。从农民工整体来说,大部分农民工的收入水平都不高甚至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他们法律意识淡薄。

(三)无法坚持长期深入的学习

当前针对农民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要依靠乡镇司法所进行,人员与经费的严重不足,导致普法工作职能薄弱,不能从根本上满足农民工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同时,村干部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不高,在对村民的纠纷调解中,往往不以法律处理,而更多地是依情理决断,从而也造成了农民工对法律的误解。另外,针对农民工的普法教育目前只停留在短时间的春节及节假日农民工返乡之时,时间短促,学习只停留在了表面。大多数农民工并未认真研读有关的法律知识条文,在外务工忙于工作挣钱,返乡之际忙于休息应酬,并未真正领会相关法律知识的精髓。

二、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的作用

(一)有助于农民工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使农民工自觉遵守法律,学会运用法律,按照法律的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就必须使他们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法律意识,对法律有信任感和敬仰感。由于农村相对落后的文化教育水平,农民工大多文化素质低,再加上边远山区的农村收入水平较低,外出务工成为许多农民的唯一选择。他们为了保住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宁愿牺牲法定的休息时间,双休日加班加点,甚至宁愿忍受恶劣的劳动环境和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大多数农民工缺乏依法维权的意识和习惯,不敢抗争或不懂得如何抗争。有的农民工由于不知法而犯法,不懂法而违法,甚至用犯罪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但没有起到维权的目的,而且使自己的处境更为艰难。因此,大力开展农民工普法教育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使农民工了解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不仅有助于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还有助于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能力。

(二)有助于农民工对基本权利的正确认识,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当前我国劳动集约型的地区,就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较容易遭受侵害的地方。一些企业尤其是小型的私营企业为了缩短成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甚至克扣、拖欠工资,减少投入或者不投入安全卫生资金,不顾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因此,组织农民工学习法律常识,使他们正确认识法律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从而有效避免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有助于创建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深入开展法律常识宣传教育,不仅可以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同时也可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因此,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深入开展法律常识宣传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提高社会成员整体法律意识,形成一个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的策略

(一)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渗透法制教育

凭祥市农民工的职业技术培训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据该市就业服务中心2009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已经有61.20%的农民工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培训的学员有50%以上获得了上岗证书(获得电工、电焊上岗证书者居多)或者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过程当中,特别注重法制教育,例如,在电工电焊、水电工、装潢设计的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使技术可行性和法律可行性结合起来,让农民工既掌握技术又懂法律,确保劳动力的转移更加健康和稳定。同时每位参训学员都要求掌握《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益保障法》等。此外,学校普法教育多样化,选择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注意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诸如板报宣传、法制讲座、知识竞赛、主题文艺汇演、播放电影等,让农民工在轻松的环境下接受法制教育。组织引导农民工观看《法律讲堂》、《今日说法》等电视节目,邀请在外务工多年的成功人士现身说法,让广大农民工深刻领会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从而提高他们知法、懂法、学法、用法的热情。

(二)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农民工对基本权利的认识

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来自边远山区,受教育程度较低,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存在较大的欠缺,因此,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应让农民工认识《劳动者权益保障法》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一是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即劳动者在就业时,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不同而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选择职业时,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才能、爱好、兴趣的职业。二是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应当有权利取得劳动报酬。三是休息休假的权利。四是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五是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六是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七是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八是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指导农民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在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举办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绝大部分农民工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属于弱势群体。他们远离家乡外出务工,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不知如何处理,有的听之任之,逆来顺受。要解决这一根本问题,应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法律常识教育,使农民工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可从如下方面入手:一是引导农民工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发生劳动争议或劳动纠纷的,鼓励他们走法律程序,提请法律仲裁。二是要求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合同的条款与用人单位进行仔细协商,不签订带有霸王条款的合同。三是告知农民工用人单位不能扣押农民工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不能收取任何押金,如有违反,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四)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安全常识教育

农民工来自农村,交通不便,少出远门,不懂得安全常识,容易发生意外事故。在职业技能培训中须要求农民工掌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注意的问题:一是为了自身安全,不坐“三无”车、农用车和报废车,遵守交通规则,掌握城市生活常识。二是外出农民工如果需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达务工地点的,从购票后进入乘运人指定的候车地点开始,乘客和承运人之间就存在着旅客运输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证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与乘运人之间存在着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外出务工人员一定要保存好自己乘坐交通工具的凭据(车票船票)。三是外出务工人员在乘车过程当中,不能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如果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还将被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结语

篇2

关键词: 小学法律常识教育 发展模式 北京市现状调查研究

一、项目研究背景

自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各教育部门、司法部门、青少年发展指导中心逐渐重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尤其是小学生的启蒙法律教育,从理论指导方面弥补了青少年法制工作的空白。但普及小学生法律常识教育工作并没有如设想般开展得如火如荼,而仅停留在文字宣传工作上,并没有真正开展长期性、基础性、实用性的法律常识课程,相关小学生法律常识教育教材资源相当匮乏,青少年普法工作完全处于理论层面,缺乏广泛的实践。

经过本科研团队充分的图书馆资源检索、市场和学校图书资源调查后发现:在现在的小学课程教育中,涉及法律知识普及方面内容的课本仅有《品德与社会》。其中,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小学《品德与生活》(又名《品德与社会》)课程一至六年级共12册课本,12册课本包含有154节课内容,其中仅有6节课程与法律有关(含生活中的规则、安全等内容)。在这6节课程中,有3节内容是关于规则的讲解,规则主要涉及:家庭生活规则、学校生活规则、社会生活规则。其中的社会生活规则,包括“红灯停绿灯行”、“保护山林”等与法律相关,但是内容点到即止,表现方式不够活泼,方法单一。此外,还有1节内容关于交通安全、1节关于危险自救、1节关于生活中的民主。由此可见,小学现有课程涉及法律的内容非常少。

以上实证研究表明,学校不够重视,或是授课方式单一,针对性不强,教学效果不明显。小学生在法律运用、维护权益和遵纪情况方面实践性不强,运用程度不高,这体现了加大小学生法律常识教育程度的必要性、针对性与紧迫性。

另外,立足于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视角,目前其就业出路大都局限于法律部门的职位,而没有填补社会对法律教育专职人员稀缺的空白,没有发现法律教育这块工作领域。法学专业毕业生长期的低就业率反映出了法学职业教育的片面性,没有实现探索新就业方向的目标。所以,研究小学生法律常识教育的同时拓展了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的出路,更能发挥高校毕业生的专业特长。

因此,在极度缺乏法律常识教育实践与指导的情形下,探索小学生法律常识的教育模式具有重要意义,并且迫在眉睫。

二、项目研究内容

本项目旨在针对北京市小学开展法律常识课程的现状进行研究,颇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改进建议与落实方案,通过编撰《法律在身边――小学法律常识课》系列教材与教案,深入北京市小学开展课程试讲活动,深刻总结小学法制教育新模式探求试点工作,提出有实际借鉴意义的意见书,提交至教育部或北京市教育局听取其意见,同时将教案推广出去为各小学开展法制教育课程提供参考,为国家推广青少年法制教育规划提供一种可行性的模式,并对社会关注小学生初级法制教育起到推动作用。具体内容如下:

“对小学开展法律常识课程的调研报告”,通过前期的调研,制作详细、专业的调研报告,包括数据统计、数据分析、问题归纳、资料总结、改革建议等,主要针对北京市已经开展的小学法制教育课程中的不足进行分析,为后期团队创新法制教育课程模式提供理论指导。

“《法律在身边――小学法律常识课》系列教材”,建立在团队具有师范专业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落实与实践在小学开展法律常识课程项目,团队将自行编写四套针对小学四、五年级学生的法律常识教材,通过有趣的故事、通俗的讲解、启发性的问题、深刻的总结来全面展示小学生的法制初级教育模式,为后期团队进入小学试讲提供可参考的材料。

“《法律在身边――小学法律常识课》系列教案”,在开发设计《法律在身边――小学法律常识课》系列教材的基础上,配套设计了每一本教材的教案,为推广小学法律常识教育提供参考性的文件,让该法制教育模式易被借鉴,并得到更为广泛的传播。

“深入小学开展法律常识教育试讲活动”,该活动是帮助团队实践前期的工作设想,试点落实调研报告中解决我国小学法制教育现状中的问题,通过试讲的方式深入校园、深入班级、贴近学生,进一步了解小学生对法制教育模式的需求。并让学生学习团队设计的教材与教案,通过定期的培训,总结团队的法制教育新模式的成果,探求新模式的运用前景。

“对小学法律常识教育的建议书”,通过前期调研,后期社会实践,团队可深刻总结对于北京市小学法律常识教育的现实问题与新模式探求意义,从而向国家教育部或北京市教育局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小学法制教育深入推广模式,切实将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通过实践的方法落到实处,而不是一纸空文,真切希望对全国开展小学法律常识教育课程规划提供可借鉴之处。

三、本项目的开展情况

首先,我们通过前期调查及理论分析,了解了北京市小学的法律常识教育现状。

其次,通过了解、分析小学4-5年级学生的学习能力。结合当前社会需要,我们已经研究、编写出一本适合小学教学的法律常识教材,即《法律在身边――小学法律常识课》。教材内容以法律及安全知识为主,内容涉及:交通法律及安全(如乘车需系安全带、禁止酒后驾车、禁止闯红灯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问题处理(如购买货物需开收据发票、遇到假冒伪劣产品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宪法权力义务(如肖像权、纳税义务)等。教材形式将大量结合实际生活,以贴近学生的经历为主旨,在课本中设计了一个主人公“小律”,以漫画讲故事的形式,传达法律常识教育,避免了繁杂冗长的传统法条教学、理论教学。

篇3

【关键词】高职学生;法律素养;有效方法

1引言

目前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比较少,大多数高职学生仍然处于理解水平,法律知识跟行为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有一些高职学生都不知道法律知识是什么,与普通大学生相比,高职学生的职业水平相对比较差。在大学期间,他们更注重学习专业课程而不注重学习公共课程,高职学生的专业能力不仅取决于他们的专业知识还取决于他们的社会意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建立法治国家策略的实施,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目前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进程,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已经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之一。

2法律素养在高职学生中的一些问题

2.1高职院校缺少对学生的法治教育

由于高职学生的文化背景比较差,了解法律常识的比较少,除了目前的社会转型期和更多的社会和人文环境的影响,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还并不成熟,同时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气氛和不好行为的影响,一些大学生缺乏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意识,高职学生毕业上班之后超时加班单位不给加班费,单位也不给交保险而高职学生也不知道拿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事情反映出来的是高职教育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是社会的悲哀,在了解法律的情况下形成比较好的法律维权意识,高职院校在传统教育模式中并没有重视法治教育,高职课程中存在很多不合理的课程安排,这样就很难提高高职学生的学习兴趣,缺少实际教学环节使得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实践相脱离,这样就不利于高职学生在内心中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

2.2社会环境对高职学生不好的影响

目前我国社会由于受市场经济的不利影响,人们有着不正确的价值观,比如个人主义,有些人对法律法规失去了信心,这样就会使高职学生在学校里形成不良的学校风气,出现的这些问题反映了我国法制教育的缺失,特别是那些接受过高职院校培训的学生,无论是专业知识还是法律常识都知道的比较少。

2.3高职学生自己的原因

一般高职院校的学生年龄大约在18-20岁之间,他们对生活和价值观的看法还不够成熟,没有崇高理想的同时也没有生活目标,目前我国的一些高职教育主要是以农村学生为主,这是因为这些农村学生的整体法律意识仍然比较低以及对法律常识知道的比较少,他们觉得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跟他们没有关系的同时也不感兴趣,由于高职学生自身对法律常识不了解而付出代价也是正常的。

3培养高职学生法律素养的办法

3.1正确理解高职院校的法治教育

在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下,法律是一种普遍和明确责任的社会规范,法律知识在处理市场经济下的各种复杂关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样才能改善高职学生步入社会之后的生存能力,目前我国所有高校的法治教育都依赖于课外教育,这样法治教育就没有自己独立地位的同时也不符合时展的需求,特别是高职院校要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高职院校要注重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法律课程应设置为独立的基础课程或专业课程。

3.2提高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

提高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有效性,就需要以“法律素养”教育为核心,高职学校的学生自己的基础比较差,接受能力和理解能力比较低。所以老师需要在课堂上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学生要积极主动地参与案例研究过程,这样才能鼓励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和理论来指导自己的实际活动,自觉运用法律知识来分析和解决问题,同时还能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

3.3要多宣传法律知识

高职院校要适应社会岗位不断变化的需求来促进高职院校的发展,安排好高职院校的专业课程,高职院校要建立和完善校园内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各种形式的公共法律实践活动,比如组织法律知识讲座和法律知识竞赛以及设立专门的法律网站来上传案例和典型视频来宣传法律常识,培养高职学生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能促进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普及,高职院校要贴近教育和贴近学生生活来宣传法律知识。

篇4

在本学期拟定了以下几项工作重点:

(一)随着学期的开始,一年一度的“3· 15”消费者保护日马上就要到来。为此我们将举办一次在校大学生的消费者保护活动。我们将宣传相关的法律常识,并开展现场咨询活动,帮助同学们解决遇到的消费问题

(二)鉴于我校同学就餐以后乱放餐具的情况,在四月份我们将开展一项“自觉文明卫生用餐,共建和谐美丽校园”的倡议活动。一方面通过广播、版面等宣传提高同学们文明卫生用餐的意识。另一方面争取与后勤集团取得联系,制作相应的标语粘贴与餐厅内,并建立恰当的监督机制督促同学们文明卫生用餐。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会有一个良好的就餐环境。

(三)坚持完成内部成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计划。上一学年由于在培训教师的聘请方面出现了些问题,导致我们的计划未能完成。在本学年我们将努力克服各种困难坚决完成培训计划,为以后各项工作的开展打下基础。

(四)六月份是各院系开展二手市场的时间,在此阶段我们准备与各个院系取得联系,对它们开展二手市场活动的体制以及商品价格等方面进行监管。积极努力保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篇5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学生;法学教育

时有发生的医疗纠纷给即将走上医疗岗位的医学生带来了许多不利影响。因此,要加强医学生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识和能力,就必须从医学生法律教育抓起。作为医学生对医疗纠纷的认识究竟到什么程度、需要怎样的与之相应的教学方式,目前国内还没有公认的模式。因此,引入循证医学思想,通过问卷调查得到医学生对医疗纠纷认知情况的客观结果,并以此为依据来制定相应的教学措施应该是比较符合实际的。

一、医疗纠纷现状及原因分析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公民自身和家人健康的期望与医学科学之间越来越多地存在各种矛盾,这就使医疗纠纷在医疗机构及社会生活中大量出现,医疗纠纷成为公众生活中关注的热点。正确处理医疗纠纷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它既关系到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又关系到医疗机构的生存与发展以及临床医学的进步,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大量医疗纠纷发生原因进行分析后发现,其本质还是医务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欠缺,造成医生没有恰当履行诊疗义务、说明告知义务、医院的安全保护义务,或没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等而引起的相关纠纷。因此,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素养,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合法履行救死扶伤的职责显得尤为重要。

二、调查问卷及结果分析

本次问卷调查采取整群抽样法,抽取河南中医学院2009级在校医学生为研究对象。问卷调查包括六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学生基本情况统计,第二部分为对待医疗法律的认识,第三部分为执业医师法知识的考核,第四部分为医生权利和义务知识的考核,第五部分为医疗纠纷处理知识的考核,第六部分为对医疗法律知识教学的意见。

1.对医疗法律认识的统计

这部分包括学生对医疗纠纷发生原因的认识、对医学与法律之间联系的认识以及对获取相关法律知识途径的认识等。对医疗纠纷发生原因的认识,认为患者抵触情绪强烈的占33.5%,认为患者法律意识增强的占34.7%,认为医务人员业务不熟练的占18.1%,认为医生缺乏相应法律知识的占13.7%。这表明,学生将医疗纠纷的发生更多地归于患者,而对自身原因的认识并不深刻。对希望从哪些途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认为电视和网络的占35.6%,认为报刊的占22%,认为参加普法活动的占42.4%。这表明,很多学生愿意通过参加普法活动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2.医疗法律相关知识的统计

这部分包括对执业医师法、医生的权利和义务、医疗纠纷处理等知识的考核。从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医学生的整体法律基础薄弱,对相关法律知识掌握不够,但经过法律培训的学生相对其他学生有更大的优势。

3.对医疗法律教学意见的统计

这部分包括学生对医学相关法律课程及培训方式的意见。对开设医疗纠纷课程的必要性调查结果表明,绝大多数医学生希望学校开设与医疗纠纷相关的课程。调查结果显示,赞同开设必修课的占18.5%、选修课的占32.8%、讲座的占32.2%,其他的占16.5%。这表明,医学生希望以更加灵活开放的形式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对开设医疗纠纷课程教学形式的意见调查结果显示,41.8%的学生要求采用“以案例为基础、以问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29.8%的学生希望用多媒体展示真实处理医疗纠纷的场景,26.6%的学生希望参与案例分析,其他的占1.8%。这表明,大多数医学生希望学校实行“以案例为基础,以问题为中心”的模式开展教学。

通过调查我们得知,医学生对医疗纠纷了解程度普遍偏低,这对他们未来走上工作岗位极为不利。因此,学校有必要开设相关课程,使医学生对医疗纠纷有更深层次的认识,提高医学生防范医疗纠纷的能力。但作为医学生,面对医学专业五年制繁重的课程和临床实习的要求,将法学教育作为一门专业课无疑加重了其课业负担。那么,学校以什么样的形式开展医学相关法律知识的教学,既能够满足学生从医的需要,又不影响本专业的学习是非常重要的。

三、医学法律知识培训方式探讨

以调查结果为依据,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七种方式开展医学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一是自学法规。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医学生法律基础薄弱,对医学相关法律知识更是知之甚少,如果直接开展讲座、案例讨论等活动就无法达到较好的学习效果。因此,在学习之初,首先要向学生发放相关的法律法规材料,并配以法条释义,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自学,对法学的框架、门类、基本概念等理论知识有初步的了解,汇总疑点、难点,在案例沙龙中由指导老师统一解答。

二是通过飞信发送法律常识。为进一步扩大法律知识普及的范围,我们利用飞信这一现代化的通讯方式,将琐碎的、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常识以每天一条飞信的形式发送给学生。学生阅读一条短信即获得一个法律常识,最大限度地减少普法教育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三是专家讲座。通过自学法规和发送法律常识,学生已经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对法学框架有了初步认识,但相对零散不成体系。此时,由法学专业教师、法官、临床医生结合医疗纠纷实践,以讲座的形式分析本质和精髓,从理论上进一步归纳升华,就能够结合法学理论和社会现状为学生提供系统的医疗法律知识。

四是案例沙龙。医学生缺乏法律学习的环境和氛围,为加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沟通和交流,可定期组织案例沙龙活动。提前选择合适的医疗纠纷案例下发,由学生自己通过翻阅书籍、查询法律条文得出纠纷处理的结论。在沙龙中展开探讨,阐述对医疗纠纷的认识,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及法律条文选择应用。最后由指导教师进行总结分析,给出实践中的通行做法。案例沙龙活动能很好地调动起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学会运用法律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在分析案例的同时对实践中容易出现纠纷的环节有所了解,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够更加警醒,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

五是视频观摩。法律知识的学习是比较枯燥的,对课业已经非常繁重的医学专业学生而言无疑又增加了一项负担。适当播放法律方面的视频,如《今日说法》医疗纠纷案例等,可使学生在相对放松的状态下学习,同时对法庭场景再现、医疗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有了更深的体会,潜移默化中让每一个学生学习法学知识。

六是模拟法庭。在学生掌握了较多的医学与法律相关知识后,可自行举办模拟法庭。由指导教师挑选具有典型性的医疗纠纷案例,学生根据案例提示的基本情况讨论相关医学、法学知识点,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制作对应的证据。根据司法实践设计安排审判长、原告与被告、双方律师等角色,布置审判庭,真实还原庭审全程,演绎完整的法庭审判。在筹备及表演的过程中,学生对整个司法诉讼的流程、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都有了更加深刻、直观的感受。

七是法院参观。为使学生对医疗纠纷的司法实践有更直观的了解,可利用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机会,组织学生听审医疗纠纷案例,让学生真正从思想上重视法律法规的学习,时常以法律警醒自己在工作中合法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以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医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对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怎样在不影响专业学习的基础上完善医学生法律教育体系,以提高医学生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养,明晰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合法履行救死扶伤的职责成为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以上方法是对医学生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的初探,怎样有效地开展活动,并使之持续、延伸,成为能够借鉴推广的教育模式,最终获得更好的效果,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高祥阳,陈宇.医患纠纷医疗事故赔偿患者维权[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

[2]刘国祥,赵万一.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辩证思考[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5,(7).

篇6

1985年2月,浙江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省委、省政府于同年12月印发了《浙江省基本普及法律常识教育的五年规划》,确定了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兵役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简称“十法一条例”)为“一五”普法的重点内容。

“一五”普法期间,全省共有2588万名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渔)民及个体从业人员参加了普法学习,占应普对象总数的92.34%。共有依法治理试点单位140个。

通过“一五”普法和依法治理试点工作,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有了明显增强,为各行各业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初步奠定了基础,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社会稳定和“两个文明”建设。

“二五”普法: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

1991年至1995年,我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的“二五”普法教育。

“二五”普法期间,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切实加强领导,着重抓了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青少年的学法用法,推动了普法工作的开展;注重实效,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紧密结合,大力推进了行业和地方依法治理;运用多种形式、多种手段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5年内,全省共有2752万人次接受了普法教育,占应普对象总数的91.43%,开展依法治理的单位数从1990年的140个发展到17835个。

“二五”普法教育是“一五”普法教育的深化和发展。经过“二五”普法,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显著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大为增强,各行各业的依法治理工作顺利推进,有力地推动了我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

“三五”普法:突出学用结合,普治并举。

1996年至2000年的“三五”普法教育,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理论水平和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为重点,突出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广泛宣传宪法知识以及与公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切实抓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普法教育。

“三五”普法期间,全省共培训普法师资骨干27.23万人,建立市、县级法制教育培训中心(基地)303个,成立普法讲师团4g1个,有各类法制宣传员、联络员、信息员共53309人。全省共有3190万人次接受了“三五”普法教育,占应普对象总数的89.79%。

领导干部学法成为制度。各地建立了党委中心组定期学法、干部学法培训或轮训、任职前考试考核等制度,共举办干部法制讲座5844次,参加人员89.29万人次,参加普法考试的干部达146.5万人次。

全省各地、各部门坚持普治并举,基层依法治理单位总数已超过20万个,逐步形成了以基层依法治理为基础、行业依法治理为支柱、地方依法治理为主体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依法治理格局。

“四五”普法:全面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篇7

一、公证服务“三农”的现状

(一)农村中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的淡漠

由于历史的原因,加之各方面的因素,使得国家对乡村基层的管理控制力度达到了史无前例的规模和深度。政府的权力和政策在乡村基层管理取得的成效很好,这就造就了政治权力在国家社会管理中的威信力,这在农村又具有不一样的权威,具体来说,就是政治权威。与此同时,由于文化领域中的各种因素,在农村形成了以传统、习俗以及活动等为特性的“社区文化”。由于人们一直生活在这个“社区”中,其发展和改变已经成为一种生活常态,同时这也是生活在其中的人们进行交流、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从而使得人们淡漠了法律权威。出现矛盾、冲突时,绝大多数人愿意利用“托关系”“私了”等非法律措施去解决问题。

(二)政府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公证在“三农”发展中的作用

现阶段,国家与农村相关的各个部门在对“三农”进行管理时,其关键还是依赖于行政权力,没有认识到法律的效力和法律服务的作用与影响力,没能认识到发挥公证服务在“三农”方面的重要性。除此之外,在政府政策颁布时,没能把公证服务设定为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流程。

(三)公证行业自身的原因

公证服务自身存在的问题,导致其在“三农”发展中存在不足。具体体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公证服务人员的意识不强,认为公证服务在“三农”方面的市场发展空间是有限的,其中涉及到的问题难度大且繁多,产生的经济效益不理想,使得公证服务人员产生了消极应对想法,在开展农村公证市场的过程中没有全身心地投入,缺乏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

第二,当前县级公证机构整体实力不强,基于地区性角度来说,公证服务“三农”实际上是涉及到乡村基层,甚至更加偏远的地区,由于公证服务需要的各项投入非常大,而县级公C机构通常经济实力有限,且公证服务收费又比较低,导致各方都不愿介入。

二、探索公证服务“三农”的新途径

(一)顺应大局,增强公证服务“三农”的责任感

要正确认识到服务“三农”的重要性和影响力。近年来,国家不断增强对农村工作的关注度,并出台了很多支农、惠农政策,为解决“三农”问题注入了强大动力。此外,还要充分认识到法律措施的重要性,运用其缓解和处理在农村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摩擦以及利益关系。而这些矛盾大都直接关系到处在基层的农民群众的利益,同时还伴随着诸多法律问题。公证服务具有诸多优势,譬如:防范能力、贴近乡村基层以及费用低等,这些都可以预防和解决农村基层冲突、矛盾,从而维护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的和谐。

(二)创新公证宣传模式

健全和完善公证信息联络员体制。开办公证机构能够培养一些具有一定法律常识、文化修养以及有威望的基层群众,可以向村民讲解公证法律知识、常识,开展相关知识培训,让其成为“公证明白人”,再让他们在与其他群众日常接触过程中宣传相关的公证法律常识。除此之外,还可以将发展起来的“公证明白人”培养成为公证服务方面传达信息的联络员,将收集到的信息及时反馈到公证机构,公证机构根据此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便提供更有效的服务。

(三)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开展公证服务“三农”工作

真正地理解和掌握基层农民公证服务方面的诉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公证服务。这就需要公证人员深入基层调研农村情况,在实际调研过程中对相关的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发现问题的根源,采取针对性的应对措施,进而真正掌握基层农民在公证方面的诉求,根据现阶段新农村建设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公证服务工作。譬如:在开展农业技术、项目改造期间,其牵扯到相关的项目在资金贷款方面的公证等。这些工作都需要公证机构有效的介入,才能够提高公证服务“三农”的针对性。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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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初中政治 法制教育 教学渗透

1999年3月15日,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诚然,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武器,在每个人生活中都扮演着重要作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仅要遵纪守法,还要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初中阶段教学中,思想是对学生实施法制教育的重要途径,需要教师在教学中重视法律知识的渗透,发挥思想政治法制教育功能。但是在实际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法制教育缺乏、法律知识教学不健全成为当前初中思想政治教学面临的难题。本文结合这些问题探讨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对策。

一、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法制教育渗透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法制教育缺乏是一个比较普遍和常见的问题。究其原因,教师在教学中对法制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应试化教育现象严重,影响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的渗透。总结下来,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法制教育渗透存在的问题如下:

1.教师法律知识体系不健全。

对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的渗透,笔者认为需要教师在教学中有健全的法律知识,尤其对《法律基础知识》有系统的了解。但是,实际教学情况却是这样的:对于很多初中思想政治教师而言,他们并没有经过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学习,很多教师的法律基础薄弱,连教师都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甚了解,何谈在教学中渗透法律知识呢?教师法律知识的空白,影响了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的渗透,从而影响了初中思想政治教学全面发展。

2.应试教育理念影响法制教育渗透。

当前,对于绝大部分学校而言,“升学率”依然是衡量学校教学效果好坏的重要标准。对于升学率的重视,不仅是学校,还有来自上级主管部门、社会和家长的关注。因此,为了迎合当前社会的需要,很多学校在教学中将升学率作为评价教师教学效果的标准。这就使得很多教师在教学中面对日益激昂的素质教育呼声置若罔闻,教师只能将教学核心和重点放在提升学生考试成绩上,而对于所谓的全面发展,所谓的素质教育则一般视而不见。教师这种教学理念影响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的渗透,并影响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

3.教学内容狭隘,难以实施有效的法制教育。

近年来,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运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但同时,网络暴力及各种消极信息盛行,影响了很多青少年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教师在教学中更加应当强化法制教育,提升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和情感。但是,在实际教学中,很多教师的教学重点都是放在课本内容上,教师根本不结合信息技术手段创新和丰富初中思想政治教学,难以实施有效的法制教育,从而影响初中思想政治教学全面发展。

二、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的渗透对策

针对当前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渗透存在的问题,以及青少年犯罪率逐年上升的趋势,笔者认为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初中思想政治教师应当自觉承担起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重任。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法制教育渗透,全面增长学生的法律知识,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懂得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结下来,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教师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渗透法制教育:

1.加强学习,夯实教师的法律基础知识。

对于初中生而言,他们需要了解的不过是法律一些常识和基础知识,教师不可能给学生讲解多么深奥的法律知识。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加强学习,通过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水平。此外,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学校还应当强化对教师的培训,而法律知识培训应当是思想政治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教师法律基础知识的夯实有利于促进教师在教学中结合教学内容进行相应的法律知识教育,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2.培养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的好习惯。

好的习惯可以让人受益终身。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教师应当培养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的好习惯。因为对于在校学生而言,最能约束他们日常行为习惯的,无非就是学校的校规校纪。如果学生连最基本的校规校纪都遵守不了,何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因此,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教师要培养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的习惯,为法制教育的渗透奠定基础。

3.结合时事热点渗透法制教育。

时事热点是思想政治教学的重点,也是难点。相比较快速发展的社会而言,任何一门教材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尤其对于思想政治这种需要关注时事热点的课程,需要教师在教学中紧密结合时事热点渗透法制教育。例如,教师在教学中要紧密结合当前国内外发生的大事,尤其一些颇有争议的话题,教师要结合法律常识在给学生讲解时事热点的过程中灌输法律知识,让学生用全面眼光看待问题,提升学生的法律修养。

4.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制观。

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教师要结合课堂教学内容和课本教材,在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制观。在课堂中创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让学生自觉遵守课堂教学纪律,遵守班规班纪,提升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

总而言之,法制教育是初中思想政治教学的重中之重。初中思想政治教师要认识到法制教育的重要性,认识到当前初中思想政治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善于结合当前最新教学理念,结合新课程改革要求,重视法制教育渗透,全面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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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普法活动;普法方式;普法规划

中图分类号:DF-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8-0243-02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法制体系的建设和不断发展,普法工作大大提高了民众的法律意识。但是普法工作并没有达到它应该取得最理想的成效,许多地区甚至出现对普法工作在人力、物力和时间上投入不少,得到的效果却微乎其微。对于这些普法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及时发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最好的解决。因此,我们应该对现在的普法工作进行深思与探讨,促使我国的普法工作更加完善,使普法工作取得它应有的效果和成绩。

一、普法的内容

目前,在全国各地的法制宣传教育中,内容的选择主要是“一五”普法中的“九法一条例”。“九法一条例”即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尤其是婚姻法、继承法等部门法。在普法过程中,也经常涉及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合同法、房地产法等法律知识的咨询,可见这些法律越来越受到民众的重视。而每一次的普法规划也都要求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职业的不同要求进行不同法律内容的宣传教育。但是,在实际的普法中许多地方的普法队伍并没有根据这些情况进行普法,而是笼统地进行基本法律常识的普及,有些则是按照上级要求或特殊时间进行法律普及,比如“3・15”的消费者维权日。对于普法的内容,未来的普法工作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着力重视针对不同人群进行

首先,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普及方式。(1)领导干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薄弱将影响当地整个法律普及活动的内容、方向等方面的工作,会出现贪污、腐败和滥用权力、暴力执法等情况,因而对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势在必行。在每一次普法也将领导干部作为普法重点对象的首位,但实际情况却不尽然,实际普法中频繁出现领导干部不参加学法、走过场等现象。对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级党委、政府要给予重视,应比普通民众要求更严、质量更高。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由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专家组成的专业团队对下级部门的领导干部进行专业的法律知识的讲解和传授,最后再进行结业的考核,不合格者继续参加下一期的培训班。(2)小学、中学学生等青少年。青少年同样也是每次普法的重点对象。青少年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对于国家未来的法制建设,建成法治国家必然有重大意义,对未来国家的社会发展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对青少年和中小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政府可以联合行政、司法、教育等各部门,注重落实,时常检查情况,不能只做表面功夫。(3)党员、教师等知识分子。党员队伍不断壮大,素质不断提高,呈现出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如果党员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的带头作用,那么对于普法工作而言,将起到巨大的推动力,大大提高普法的进程和质量,其他知识分子的影响也同样如此。党员的培训由各地党委负责,农村党员则参加村镇委的学习;教师的培训由教育部门组织进行,如教育局、进修学校等。因为这类人群本身就具备良好的文化素质,所以培训一定要具备针对性,可以在进行某方面的培训时,顺带组织法律知识的培训和学习,培训的主讲人邀请当地律师事务所、法院或检察院的专业人士担当。

其次,不同人群普及不同的法律知识。比如,根据农村居民的文化程度,农村社会环境等特征,普及比较实用的法律常识,例如婚姻法、继承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而对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个体经营户,除普及基本法律常识的普及外,还应注重商事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

2.提高普及的法律的适用性和实用性

公民不需要清楚掌握所有的法律内容,也没必要全部都需要学会,一方面他们没有时间,另一方面在生活中也用不到。这就涉及到普及法律过程的适用性和实用性的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就要做好根据不同人群、不同职业的需求进行法律的宣传教育,从而使普及的法律更加实用,更加适用于日常生活和工作。

二、普法的方法

当代中国的普法中,政府的付出和努力与得到的成效并不成正比,许多地区往往是收效甚微。之所以会这样,很大一方面是因为普法方式存在弊端与不足,那么在接下来的普法工作中就必须注意到这些问题。

1.要从独语到对话,进行中国法制宣传教育的转型[1]。独语,是指普法由政府(官方)主导,缺乏与民众进行有效的交流和互动。目前,普法往往兼具内容强硬、刑事震慑等特点,导致无法提高民众参与普法活动的积极性。所以,政府应当摆正自己在普法中所处的位置,普法的主体和对象应为民众,而不是政府。当前,因为社会发展不平衡及我国国情所限,政府只不过是暂时承担普法工作主导地位,在条件成熟和允许的时候,应转由民众主导,及时进行角色的转换。政府要和民众进行有效地交流和互动,从之前的独语逐步转变为对话,做好中国法制宣传的转型。我们可以从四方面着手:(1)法制宣传的目的:从治世济民到依法治国;(2)法制宣传的主体:从“主体-客体”型到“主体-主体”型;(3)法制宣传的内容: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4)法制宣传的方式:从独语、生硬、简单到对话、沟通、丰富[1]。

2.注重树立法治理念。在以往的普法中,政府部门只是注重普及法律知识,却往往忽视了法治理念的树立,法律意识的培养。“六五”普法规划中有一项任务――“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则能够有利于普法工作更有利,更有效地进行。卓泽渊教授认为,中国普法的前瞻就应该是要树立现代法治理念[2]。他提出了必须树立人民民主、法律权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权利保护、人权保障、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程序公正、法治状态中的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等共13种理念。而对于民众而言,更是应该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从而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这样才能促使他们在知法、守法之后,有了用法的维权意识,而不是“学而不用”[3]。学而不用:不用,一是学了却不会用,二是学了却不知道怎么去使用。

3.执法工作的改进。首先,要加强执法的工作,提高法律运行的成效,就能够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其次,依法行政中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这十六个字方针,就能确保执政的合法性,从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说明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这样也能达到普法的效果。最后,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机制。这就要建立具备高素质,尤其是具备较高法律素养的执法队伍,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执法公正,为普法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提升民众对执法的信任,增加执法的公信力,便能促进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从而自觉地接受和学习法律知识。执法工作的改善,重要的还是提高执法工作的合法性,使普法朝着法制化前行。“普及法律运动的形式是法制化,实质则往往接近非法化”;“普法的指向,不应该朝着非法化。”[3]所以,我们应及时出台《普法法》,规范普法行动,促进普法的合法性,使普法活动更具法制化,改变普法非法化的歧向。

4.充分利用本土资源。“五五”普法的有这么一条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每个地区都有不同的法治状况,所以普法工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普法规划,利用当地本土的有利资源推动普法的开展。(1)高校资源。目前全国开设法学院系的高校多达702所高校,具有30余万本科生,22万多的专科生,这是一大笔的法学资源,各地普法部门应该充分发挥其作用,采用“地校合作”等形式,服务当地的普法工作。(2)大学生志愿者。第一种是高校组成大学生法律志愿者参与学校所在城市的普法、法律援助等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寒暑假期间大学生“三下乡”实践活动。第二种是各县、乡镇,利用大学生假期返乡之际,组织大学生参加当地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对群众、学生等,进行科学、文化、法律、卫生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

三、结论

虽然目前我国的普法工作还存在许多的缺陷与不足,但是我们也看见20余年的普法运动所取得的巨大成效,所以我们应继续有效地使用现行的普法方式。目前采取的诸多普法方式,尤其是普法规划中提倡的方式,基本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实际操作性,符合当前社会的需求,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有效地实施,并不断地进行改进。如加强法制类节目的质量和管理,创办更好、更受民众喜欢、更贴近生活的法制类电视、网络和广播节目等。另外,如“五五”普法中提出的“法律六进”的主题活动,应该继续有效地组织开展;要利用好一些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等特殊时期,办好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创办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活动,开展更多民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将法制宣传教育和群众文化活动相结合。在现有的普法方式和内容的基础上,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现有的实际经验,更加全面地、科学地认识、改进普法工作,这样,才能促使我国的普法工作更加完善,取得更大的成效。

参考文献:

[1] 王永杰.从“独语”到“对话”――论当代中国法制宣传的转型[J].复旦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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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关键问题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近几年来,我国高校在各方面得到迅速发展。伴随高校扩招,我国在校大学生人数日益增长。学生规模扩大,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多,大学生就业问题也随之越发凸显出来。毕业生就业工作已发展成为高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做好大学生就业工作,以下六个方面是关键所在。

一、就业心态

大学生的就业心态是影响大学生择业就业的重要因素之一。大学生就业心态的状况直接影响着大学生择业就业的的质量和趋势,是保障毕业生顺利毕业的重要条件。基于现阶段大学生择业就业多倾向于靠近父母、离家近;自我预期过高,不找到高薪职位不罢休;或是目标模糊,盲目从众等心态,学校应当重视为毕业生提供及时的心理指导,引导学生正确的认识和客观的评价自己,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心态。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求职场上,好的心态能不仅能促进毕业生“好择业,择好业”,同时还能使他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正确认识自己所面临的竞争和压力,增强承受挫折和压力的能力,学会总结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吸取失败教训,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很好的适应工作环境,实现自己内心的不断成长和事业的长足发展。

二、职业生涯规划

我国高校已经开展了一段时期的大学生职业生涯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大学生在校期间都接受了不同程度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从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成效来看,仅有一部分学生是自己主动接受教育并参加咨询,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也只是得到学生一定程度的认可。同时,部分学生认为现在的职业生涯规划还不能满足大学生择业和发展的需要。在对高校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跟踪调查结果显示,职业生涯规划对大学生择业就业有着积极的推进作用,一般来说,毕业生质量的高低是和职业生涯指导工作效果成正比关系。目前,部分高校对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还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一些学校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对负责教师缺乏必要的培训等,导致了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教师队伍不稳定、业务知识不完备。因此,各大高校仍然需要进一步重视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从人力、物力上加大对此项工作的投入,要配套完善职业生涯教育的相关条件,加强职业生涯教育培训教师的队伍建设,以期建立高质量、专业化、全方位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体系。

三、文明礼仪教育

礼仪是在人际交往中,以一定的、约定俗成的程序方式来表现的律己敬人的过程,涉及穿着、交往、沟通、情商等内容。从个人修养的角度来看,礼仪可以说是一个人内在修养和素质的外在表现。在求职应聘过程中,用人单位也越来越重视大学生在文明礼仪方面的表现。相关调查表明,现今的大学生在规范礼仪和工作职业礼仪方面,几乎是一无所知。这是高校在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建设和谐校园过程中的一大缺陷,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各种不良的仪态,也将严重地影响其所在学校的社会形象和声誉。加强大学生的文明礼仪教育,首先要从教师做起。教师是各门知识的传播者,任课教师的外在形象和言行举止都会对学生产生重要影响。所以,教师应该首先加强对文明礼仪的学习,在学生面前做好文明礼仪言行的表率。加强大学生的文明礼仪教育,还需要积极开设文明礼仪的相关课程,使文明礼仪只是更规范、更系统的为学生所熟知。此外,还要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让学生体会到文明礼仪在真实社会中的运用。

四、提升就业能力

大学生是否具有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灵活应变能力和综合处理事务的能力是企业在聘用工作人员过程中最为关注的要素。但由于多种方面的原因,我们大部分高校毕业生并不具备有效的综合就业能力。要提升毕业生的就业能力,高校需要加强对大学生的相关培训,要通过培训增加学生对社会、企业的了解和接触,要通过培训让毕业生更为准确的把握自己的特点和位置,要通过培训让企业增加对学生的了解,更好的接纳学生。此外,学校还可以尝试选择与社会培训机构或相关企业合作,实现对学生更为有效的提升就业能力的培训。社会培训机构因为身处市场经济大环境中,能更为及时和准确的把握用人单位的各项需求信息,很好的把企业需求内化为培训内容,使培训更接近真实情境,更具针对性、灵活性和操作性。

五、增强法律意识

当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涌入市场,形成求职大军的时候,学校和老师有必要指导每一位学生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就大学毕业生而言,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主动学习法律常识,将对自己以后的工作生活带来积极的影响。在高校的就业工作中,我们应该加强相关门课程的设计,让法律基础课程更加贴近学生,更加贴近社会实际,从而一步步的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同时,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工作情况的复杂多变,导致每一位学生在求职、工作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和问题。这时候,为了让自己能更好的在社会上立足、更好的实现自我的生存和发展,毕业生必须主动的了解和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识,提高自己辨别真假信息的能力,遇到问题时积极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社会需求为导向

在毕业生求职应聘过程中,往往遇到就业岗位和所学专业不相匹配的现象。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除部分毕业生对就业情况预期不足外,部分高校的专业、课程设置与社会发展脱节,滞后于市场需求也是重要原因。因此,高校应该重视市场需求,在保证各学科正常发展的基础上,主动适应市场需求,准确定位培养目标,在相关课程的设置上注重适应社会要求,增加课程资源,提高学生的综合竞争能力,让培养出来的学生得到社会的接纳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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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工 综合生存能力 培训课程

资助金项目:四川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普(职)教重点资助金项目。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庞大而特殊群体。他们户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亦工亦农,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推进城乡一体化作出了重大贡献。农民工群体的命运如何,预示着中国究竟能够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市场经济国家。同样,这个群体的素质如何,也影响着中国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培训与转移,各级政府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培训与转移工作,但仍然存在着培训目标低、培训内容单一、培训方式呆板和培训效度不高等问题,致使培训后的农民工虽然技能水平有所提高,初步具备了上岗技能,可是在文化素质、道德观念与生活习俗以及法律知识等方面仍然存在着缺陷。文化素质低制约了他们可持续发展;城乡差别导致日常生活和社会关系上的不和谐;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犯罪以及正当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技能匮乏使农民工在城市生存困难。这些问题所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失去了人力资源转化成为人力资本的优势,微观上使农民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相对下降,宏观上削弱了社会经济增长质量。

农民工的个体发展要融入现代社会的宏观发展之中,必须具备适应现代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流动出行技能、城市生活技能、就业技能等基本生存能力,以及不断开发自身潜能和不断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劳动力市场变化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我们称之为“综合生存能力”。现有的农民工培训缺乏科学的课程体系,致使农民工“综合生存能力”难以提高。面对目前农民工教育培训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只有改革原有的培训内容和方式,探索出“社会满意,农民工乐意参与”的以“综合生存能力”为导向的农民工培训课程体系,才能有效地实施农民工职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一、构建以“综合生存能力”为导向的农民工培训课程体系

针对目前我国农民工教育培训课程设置中存在的问题,依据教育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中“要改革专业设置、课程结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及管理模式”,“强化产学结合,组织开发‘模块式’课程”的要求,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借鉴“整合能力本位教育观”的课程思想,以农民工融入城市所需“综合生存能力”为导向,以提升城市生存技能和发展能力为目标,遵循基础性、实用性、 综合性、多样性和发展性原则,按照培训内容和时间列出不同的培训工种菜单;再根据农民工在城市生存与发展所需要的基本生存技能和发展能力设计课程菜单,构成动态化的模块式课程体系,见下表。

二、农民工培训课程体系的内涵与特点

1.农民工培训课程体系的内涵

以“综合生存能力”为导向的农民工培训课程体系采用“横向三模块、纵向两系列”的矩阵结构。该课程体系分为公共基础、通用技能和职业技能三个模块,以模块形式,将农民工在城市生存与发展所需要学习的知识与技能有机地整合在一起。公共基础模块开设法律常识、职业道德等课程,教会学员做人的基本准则;通用技能模块开设城市生活常识、普通话、择业教育等课程,教会学员谋生的基本技巧;职业技能选修模块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开列不同的课程菜单,让学员自主选择自己爱好的专业和工种,教会学员就业的基本技能。

2.农民工培训课程体系的特点

(1)工种动态化:培训学校可确定几个相关学习工种,根据劳动力市场调查分析,以提高农民工综合生存能力为目标,灵活变化学习工种。

(2)层次动态化:根据农民工的文化基础、能力差异和培训目标的不同,实施分层教学。模块层次可分为单项技能与多项技能;高层次多证,低层次少证。

(3)主体动态化:“动态化模块”为农民工提供了自主选择学习模块的权利,可促进农民工个性的发展。学员可根据本人兴趣爱好、个性特点及求职意向等选择学习

模块。

三、农民工培训课程体系实施的相关因素

1.课程体系的主要指标

培训时间30~60天,240~480学时;职业技能教学216~432学时;基本素质教育学时与职业技能教学学时之比为1~2∶8~9。

2.课程模块设计与选择

课程模块是将农民工在城市生存与发展所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课程内容)划分成若干个独立模块,再根据不同需要选择其中若干个模块组成各种教学计划。

(1)公共基础课程模块和通用技能课程模块的设计与选择。公共基础和通用技能模块以人的和谐、全面、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遵循浅显性、广泛性、生活性等原则,根据农民工和社会的需要,公共基础模块主要包括法律常识、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等,通用技能模块主要包括择业、签订劳动合同与维权、文明生活方式、安全生产、普通话等。通过两个模块的设置,为提高农民工城市生存技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构建一个学习平台,为农民工有效转移奠定基础。

(2)职业技能选修课程模块的设计与选择。职业技能选修课程模块的设计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开列不同的课程菜单,让学员选择自己爱好的专业和工种,满足就业和考取上岗证、职业资格证,获取劳动准入资格的需要。包括工种、单项岗位职业能力与考证课程模块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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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员培训旨在使没有家政服务知识的人通过培训,初步掌握家政服务基本理论知识和服务本领,较快胜任一般家庭的服务工作。

二、培训对象

女性年龄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准备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中国公民,可参加家政服务员培训。

三、培训方式与时数

采用集中培训与自学、统一考试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集中培训与自学时数比例。

备注:“理论知识培训”主要完成理论知识部分培训的任务;“专项技能培训”主要完成专项职业技术培训的任务。

四、考核要求

(一)考核标准

1.家政服务员培训合格考核标准

(1)基础理论考核标准(根据试卷的答题标准给予评分):

掌握家政服务的定义和主要内容;家政服务员的职业操守;了解家政服务相关法律常识;掌握相关安全和卫生常识。

(2)专业技能考核标准:

会使用日常礼貌用语;

会制作两种以上主食、五种以上的家常菜;

懂得家庭居室清洁卫生的基本要求和工作步骤,能使居室整齐清洁、厨房卫生间整洁无异味;

会鉴别服装面料,并科学合理地予以分类洗涤(按照衣物特性用洗衣机或手工洗涤)、晾晒、收藏。

会使用一般的家用电器(电视机、电冰箱、电风扇、电饭锅、吸尘器、电热水器)及燃气具(燃气热水器、煤气灶);

懂得常见花卉养护、一般家庭宠物的饲养;

掌握有害生物防治的基本常识(如灭蟑螂、苍蝇、老鼠);

掌握基本的护理产妇、新生儿的技能;

掌握婴幼儿生理心理特点,能安全看护婴幼儿;

能对老年人进行饮食起居护理。

能对病人进行简单的生活护理。

五、培训工作的原则与要求

(一)培训工作的基本原则

1、实用性原则。根据各级家政服务员的实际需要,解决学员应知应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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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维权意识;城乡二元结构体制

一、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1.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不强

笔者调查发现一个情况,尽管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不高,甚至其收入大多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但是他们对自己的“工作、收入、生活满意度”还是比较认可的(依据我国2009年国家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相关调查资料统计:约12%左右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表示满意,80%左右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认为还可以,仅有8%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表示不满意)。结合这份调查报告笔者个人判断认为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这种满意度的主要依据是相对于农村收入水平太低来决定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出来打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自身的经济收入,并且外来务工人员“平均年龄小、文化程度低”,这两个条件就限制了他们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了解,加之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份是城市边缘化的身份,并且其收入及自身思想观念让他们常常因为“怕花钱、嫌麻烦”等原因,而对雇主“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金”等一系列行为往往听之任之、忍耐克制。这就是导致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十分淡薄且参保意愿不强的主要原因。

2.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存在严重缺陷

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对此已经可以完全明确“享受社会保险是包括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内的所有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存在严重缺陷,包括“法律法规过于陈旧、立法级别较低、法律化程度低、覆盖面小”等等缺陷,并且由于一些社会保险立法相关工作严重滞后导致当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利益受到侵害时,我国相关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工作状态,总之,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已经不再能够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得实际需要。此外,执法力度弱也是不可忽略的一个方面,在实际工作时,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执行监督机构与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纠缠不清,严重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拖欠保险金行为、非法挪用与挤占保险金行为”等方面的制裁。

二、解决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合理化建议

1.着力提高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

笔者个人认为在社会保险问题中政府无疑是起主导作用的,因此提高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首先就是要依靠政府加大相应的宣传与教育力度来实施培养的,在以往政府实施的“就业技能培训”主要是帮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提高就业能力、自身素质,最终提升其收入,对此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在“就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进行“法律常识讲座”,这是由于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参保意愿低的主要原因是“收入低与缺乏法律意识”,“就业技能培训”能够提升其收入,“法律常识讲座”则是在提升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收入的基础上同时让他们法律意识得到增强,意识到自己的社会保障权益是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他们的义务也是他们的权益,以往大多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政府通过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参与法律知识讲座能够最大层面的去为其普及相关知识,增强他们的劳动保险维权意识。

2.健全政策法规,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

笔者认为要解决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也就是转变我国社会保险立法滞后的现状,真正做到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利益受到侵害时,我国相关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有法可依。对此,笔者个人结合个人工作经验认为我国应该具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法”,对于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应该有着明确且完善的法律条文,包括“从法律上明确阐明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重要性”“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制定统一规范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范围”等等方面,此外,还应该对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各种具体社会保险险种(如工伤、医疗、养老等)进行立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完善的法律法规背景下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能否的道有效地保护。在执行发面需要执法机关不受外部任何因素的干扰而变化且适当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权益的同时让侵犯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超级秘书网

3.深化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改革

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国有着一个专有名词“农民工”,这个尴尬的称谓让这个在特殊历史时期所特有的群体一直徘徊在城市的边缘。笔者认为只有真正让他们在城市里拥有城镇户籍、固定合法的住所、稳定可靠的生活保障,他们才能真正摆脱这一尴尬称谓与感受,他们的身份转变才能真正和职业相一致,他们的社会保险问题才能真正有保障。我国一直在实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改革,只有当改革继续深化下去,当逐步实行统一的居民身份管理办法和户籍制度,我国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才能真正依靠政策争取个人的身份与各种福利待遇与城镇居民一致。此外,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该积极的去关注与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益相关问题纷争,通过加强监督对外来务工人员及相关用工单位的管理来维持规范的就业市场。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加大监察力度,认真规范的监察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社会保险办理情况,最大程度的消除就业歧视现象,尤其是对外来务工人员的行业进行重点监察,例如:建筑、餐饮,畅通劳动监察投诉与举报渠道,真正及时、严格处理投诉问题,对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1]伴随城市振兴而崛起的建设新军——关于沈阳农民工队伍状况的调查与思考[J].中国职工教育,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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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外来务工人员 社会保险 维权意识 城乡二元结构体制

一、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1.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不强

笔者调查发现一个情况,尽管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不高,甚至其收入大多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但是他们对自己的“工作、收入、生活满意度”还是比较认可的(依据我国2009年国家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相关调查资料统计:约12%左右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表示满意,80%左右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认为还可以,仅有8%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表示不满意)。结合这份调查报告笔者个人判断认为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这种满意度的主要依据是相对于农村收入水平太低来决定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出来打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自身的经济收入,并且外来务工人员“平均年龄小、文化程度低”,这两个条件就限制了他们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了解,加之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份是城市边缘化的身份,并且其收入及自身思想观念让他们常常因为“怕花钱、嫌麻烦”等原因,而对雇主“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金”等一系列行为往往听之任之、忍耐克制。这就是导致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十分淡薄且参保意愿不强的主要原因。

2.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存在严重缺陷

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对此已经可以完全明确“享受社会保险是包括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内的所有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存在严重缺陷,包括“法律法规过于陈旧、立法级别较低、法律化程度低、覆盖面小”等等缺陷,并且由于一些社会保险立法相关工作严重滞后导致当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利益受到侵害时,我国相关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工作状态,总之,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已经不再能够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得实际需要。此外,执法力度弱也是不可忽略的一个方面,在实际工作时,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执行监督机构与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纠缠不清,严重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拖欠保险金行为、非法挪用与挤占保险金行为”等方面的制裁。

二、解决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合理化建议

1.着力提高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

笔者个人认为在社会保险问题中政府无疑是起主导作用的,因此提高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首先就是要依靠政府加大相应的宣传与教育力度来实施培养的,在以往政府实施的“就业技能培训”主要是帮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提高就业能力、自身素质,最终提升其收入,对此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在“就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进行“法律常识讲座”,这是由于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参保意愿低的主要原因是“收入低与缺乏法律意识”,“就业技能培训”能够提升其收入,“法律常识讲座”则是在提升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收入的基础上同时让他们法律意识得到增强,意识到自己的社会保障权益是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他们的义务也是他们的权益,以往大多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政府通过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参与法律知识讲座能够最大层面的去为其普及相关知识,增强他们的劳动保险维权意识。

2.健全政策法规,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

笔者认为要解决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也就是转变我国社会保险立法滞后的现状,真正做到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利益受到侵害时,我国相关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有法可依。对此,笔者个人结合个人工作经验认为我国应该具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法”,对于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应该有着明确且完善的法律条文,包括“从法律上明确阐明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重要性”“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制定统一规范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范围”等等方面,此外,还应该对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各种具体社会保险险种(如工伤、医疗、养老等)进行立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完善的法律法规背景下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能否的道有效地保护。在执行发面需要执法机关不受外部任何因素的干扰而变化且适当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权益的同时让侵犯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3.深化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改革

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国有着一个专有名词“农民工”,这个尴尬的称谓让这个在特殊历史时期所特有的群体一直徘徊在城市的边缘。笔者认为只有真正让他们在城市里拥有城镇户籍、固定合法的住所、稳定可靠的生活保障,他们才能真正摆脱这一尴尬称谓与感受,他们的身份转变才能真正和职业相一致,他们的社会保险问题才能真正有保障。我国一直在实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改革,只有当改革继续深化下去,当逐步实行统一的居民身份管理办法和户籍制度,我国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才能真正依靠政策争取个人的身份与各种福利待遇与城镇居民一致。此外,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该积极的去关注与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益相关问题纷争,通过加强监督对外来务工人员及相关用工单位的管理来维持规范的就业市场。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加大监察力度,认真规范的监察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社会保险办理情况,最大程度的消除就业歧视现象,尤其是对外来务工人员的行业进行重点监察,例如:建筑、餐饮,畅通劳动监察投诉与举报渠道,真正及时、严格处理投诉问题,对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1]伴随城市振兴而崛起的建设新军——关于沈阳农民工队伍状况的调查与思考[J].中国职工教育,2008,(09).

[2]钟兴奇.用工单位能否应员工要求不办社会保险[J].农家科技,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