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09:59:5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环境卫生要求及标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标本兼治、长效管理”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广大干群,集中对全镇19个行政村、1个渔业社的环境卫生进行全面综合整治,确保在较短时间内使村容村貌、镇容镇貌发生明显变化,努力营造清新、整洁、舒适的农村人居环境。
二、整治内容
1、市场保洁区环境卫生整治。集中清理大街小巷垃圾,落实临街门店“三包”责任制,大力整治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停乱放现象,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整治标准:达到《区五乡镇环卫保洁市场化项目承包合同》的养护保洁要求,具体作业标准详见《区五乡镇道路保洁作业质量标准及考核扣分标准》;动态保洁时间内,保洁责任道路(区域)内无垃圾废弃物,各种明显杂物路面废弃物停留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街道两侧无出店经营、无乱搭乱建、乱停乱放等现象;临街建筑立面整洁美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无乱写乱画和牛皮癣广告。
2、村庄环境卫生整治。
(1)房前屋后环境卫生整治。按标准配足配好各类环卫基础设施,全面清理村庄内外垃圾,清除村(居住小区)及居民庭院内外零乱堆放、乱搭乱建、乱挂衣物等现象,拆除影响村容村貌的违章建筑,实施绿化、亮化工程。
整治标准:达到8小时保洁标准;村内垃圾中转站、垃圾桶、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齐全,管理规范;村内无卫生死角,无乱扔乱吐现象,可视范围内无垃圾和白色污染,无收运不及时的垃圾;无残垣断壁、无私搭乱建、乱摆乱放、乱停乱靠现象;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绿化和居民庭院绿化。
(2)街巷路弄环境卫生整治。整修街巷路弄路面,集中清理村内道路两旁垃圾和杂物,整治村内主要道路两侧私摆乱设、乱停乱放现象,实施绿化、美化工程。整治标准:达到8小时保洁标准;路面整洁,无破损,无积水、无积泥、窨井沟槽畅通干净;街巷路弄及两侧无垃圾、无卫生死角;主要道路两旁有绿化苗木,绿化带内无果皮、烟头、塑料袋等杂物。
(3)公厕环境卫生整治。全面做好对村内现有公厕设施的检查、维修,开展公厕除臭、除污垢、除四害“三除”行动,落实公厕保洁员公示制。整治标准:达到一日三洗保洁标准;现有公厕设施完备,指示标识醒目清晰;专人管理,保洁员上墙公示;内外环境整洁,无臭、无蝇、无溢渗、无污渍、定期消毒。
3、镇村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整治。抓好镇区重点市场(五乡集贸市场、宝幢菜场)、村级菜场及市场周边的环境整顿工作,加强市场内外秩序和环境卫生的动态管理。整治标准: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活禽销售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理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市场及周边环境无乱停放、乱张贴、乱搭建、乱设摊、乱堆放、乱倾倒等不文明现象。
4、河道环境卫生整治。通过市场化运作,全面清理镇区河道内外的垃圾,拆除沿岸乱搭乱建的建筑,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整治标准:镇区河道水面清洁、岸坡整洁,做到水面无漂浮物(杂草)、河中无障碍物、沿岸无垃圾。
三、方案实施
(一)组织准备、宣传发动(3月1日—3月15日)。制定五乡镇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各项工作;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整治活动的积极性,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形成全民参与的活动热潮。
(二)调研部署、组织实施(3月16日—3月22日)。各行政村(社)做好辖区内环境卫生的调查摸底工作,集中对村庄内外环境卫生突出问题汇总梳理,逐一制定整治方案和工作进度;落实各村(社)环境卫生责任包干相关事宜,做到区域划分明确、人员职责明确、奖罚机制明确(具体要求见附件四);召开村级动员会议,对各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统一思想,明确要求。
(三)集中力量、综合整治(3月23日—4月22日)。根据镇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实施意见和日程安排,利用一个月时间,集中力量对镇区内环境卫生进行专项整治,确保环境“脏、乱、差”现象得到有效消除,村容村貌、镇容镇貌得到明显改善。
(四)整改落实、完善提高(4月23日-4月30日)。镇环境卫生督导组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办法,通过各行政村(社)的“自查”、提前通知的“明查”、不定期的“暗查”的“三查”形式对各村进行督查考核,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真正做到环境卫生无盲点、无死角。
(五)考核巩固、长效管理(5月1日-12月30日)
镇政府组织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活动的检查考核评比工作,对各行政村(社)进行考核、评分和排队,对本次整治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此后,按照《五乡镇各行政村(社)环境卫生检查标准》,镇政府每月组织1-2次明查暗访,年底汇总后确定村级目标考核中环境卫生最终得分。同时,规范管理,落实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建立镇村两级联动的长效管理机制。
各行政村(社)、农村工作指导员根据《五乡镇各行政村(社)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日程安排表》(见附表一),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各项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强化领导。各行政村(社)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出发,把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行政村(社)支部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制定方案,亲自安排部署工作,亲自协调解决各类问题;农村工作指导员要深入工作一线,督促所联村和村干部开展工作,确保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村干部要切实担负起环境卫生主体责任,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确保环境卫生整治取得实效。
全镇32个村(居)委会、6个镇属农场、镇属学校、村(居)委会管辖的农贸市场及车站。每月评选出环境卫生先进村委会3个、环境卫生先进社区2个、环境卫生先进农场1个、环境卫生先进学校1个,其中先进村小组、连队、优秀卫生管护员在先进单位中产生,星级文明卫生户由村委会按10%评定。
二、考评标准
检查考评内容以评定环境卫生先进村委会、环境卫生先进社区、环境卫生先进农场、环境卫生先进学校的考评标准进行,详细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环境卫生检查考评的组织领导,特成立镇环境卫生综合检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镇党委书记)
副组长:(镇党委委员)
成员:由市创卫办,镇各包点工作组组长及爱卫办工作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爱卫办(504室),负责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具体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同志兼任。
四、考评分为:月检、季检、上半年及年终交叉评比检查等方式进行。
1、环境卫生检查考核采取平时督查与检查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检查考评方式为“看、查、问”三个方式相结合考评。“看”是看整体环境卫生情况;“查”是查阅有没有相关的制度、措施、村规民约;“问”是随机抽问村(居)民对本单位环境卫生满意度;
3、月检查考评总分为暗访得分乘以60%﹢月检得分乘以40%;
4、季检查考评总分为月份检查平均得分乘以60%﹢季检查评比得分乘以40%;
5、上半年交叉检查考评总分为月份检查平均得分﹢季检查评比得分的平均分乘以60%﹢上半年检查得分乘以40%;
6、年终交叉检查考评总分为月份检查平均得分﹢季检查评比得分﹢上半年检查评比得分的平均分乘以60%﹢年终检查得分乘以40%。
7、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计分等次。90分(含)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达标,69分以下为不达标,考核名额从考核结果中筛选;
五、考评奖罚措施
考评实行奖罚制。
(一)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到位、日常保洁效果好的,月检查考评综合得分排序前三名的村(居)委会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卫生工作经费5000、3000、2000元,先进农场奖励卫生工作经费2000元,镇属学校奖励卫生工作经费1000元。村组(连队)奖励卫生工作经费300元、管护员奖励卫生工作经费200元,文明卫生户每户100元(生活用品),奖励经费从获得市当月的奖励资金中支付。镇政府排在市当月第四名后,对倒数后三名单位及被检落后村庄、村(居)委会以及卫生管护员进行处罚,并对爱卫办通报批评。当月被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检查的被检单位,获得第一名的镇政府给予被检的各单位奖励卫生工作经费20000元,第二名的奖励10000元,第三名的奖励8000元。
(二)季评比、上半年评比及年终交叉检查评比的奖励经费从获得市的奖金中按70%的比例分别给予各单位奖励。
本工作方案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告知书发放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区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文件制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1、街道成立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副组长:城管监察大队北太平庄分队常务副队长
街道办事处城市综合管理科科长
组员:街道办事处城市综合管理科副科长
城管监察大队北太平庄分队副队长
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和科技创安分中心主任
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2、积极发挥社区居委会的积极作用,在社区中广泛开展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街道组织走访辖区内的社会单位,宣传政策,征求意见,达成共识。
二、认真组织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确认、责任人确定工作
1、街道抽调城市综合管理科、监察分队、城市管理和科技创安分中心及社区服务中心各一人,组成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市综合管理科和地区爱卫会。
2、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组织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确认、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和通知书的发放工作。
3、办公室主要承担:
(1)配合区市政管委对专业作业区的划定工作;
(2)本街道保洁中心责任区的划定;
(3)辖区内社会单位责任区的划定。
(4)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资料的汇编、上报和抄送。
3、工作小组自5月中旬开始对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进行调查、划分、确认,并于6月底前完成。并将有关资料上报区市政管委,抄送城管监察分队、城市管理和科技创分分中心。
4、7月份工作小组完成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告知书的发放工作。
三、责任确定的标准要求
严格执行《区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管理办法》中第二章《责任确定》和第三章《责任书告知》的要求,把工作落到实处。并按照要求定期向市政管委报送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责任区范围变更信息,协助区市政管委做好信息更新工作。
四、认真贯彻执行卫生标准
按照《区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管理办法》中第四章《卫生标准》的要求,积极向地区社会单位进行宣传,并加强检查监督。
五、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加强对卫生责任的监管
街道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将长期对地区卫生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察和监督,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1、街道城市综合管理科负责统筹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制监督检查工作,与地区社会单位加强联系沟通,加大宣传力度,构建社会单位互动机制,对于市容环境卫生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协调相关单位处理发现的问题。
2、城市管理和科技创安分中心负责加强对辖区网格的巡查,加强对社会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城管监察分队负责督促社会单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执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解决,对不履行责任或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奋斗300天,同时结合五个专项治理战役,实现市容环境面貌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指示精神,按照2010年2月20日(南容)发5号文件,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整体安排,结合我局实际工作,提出如下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一、工作目标
以市容环境整治为契机,结合我区创国家卫生城,整合各方力量,集中解决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突出问题,全面清理垃圾死角、工程渣土、整治单位门前垃圾乱倒,“门前三包”不落实,及公园内和园林部门所管辖的广场等整治果皮箱,垃圾箱桶少,环卫设施不完善等问题。要建立长效环境卫生管理机制,实现环境卫生无死角、无缝隙、无盲区、全覆盖、精细化管理。达到时时干净,处处干净的标准。
二、责任及标准
1、各单位要在整治活动中,整治所管辖的道路和居民区花坛、绿地、绿化隔离带,无枯树残枝,折枝,无工程弃土,达到可视范围内无垃圾死角。修剪下来的树枝,折枝需随时清运干净。
2、整治施工工地,所有施工工地,拆迁工地要实施围挡,工程土无外漏,工地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落实单位扫保责任。实行工程土,垃圾定时定点密闭收集,运输,防止运输洒漏。
通过300天的环境卫生专项整治,使长期以来群众反应强烈的环境卫生为题得到治理,环卫设施得到完善,环境卫生得到改观,市容环境面貌得到整体提升。
三、时间与安排
按照市、区文件要求整体分为四个阶段:
1、前期准备阶段(从2月底开始)各单位制定方案,调查摸底,排查垃圾点位,登记注册,3月20日前将方案和排查点位上报。
2、集中整治阶段(从3月底至6月底)集中清理长期堆积的垃圾,工程弃土和卫生死角。每月月末最后一周周六为全区开展“同在一方热土、共建美好家园”社会清整活动日。
3、完善卫生设施阶段(从6月1日至9月底),各单位要对车辆、垃圾存放点、进行修复,严禁洒漏。公园、广场、凡各单位自购设置的果皮箱、垃圾箱,要配置齐,破损的要更换。
4、检查验收阶段(从10月1日至10月底),市、区市容园林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所有环境卫生专项整治项目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
四、措施要求
各单位领导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按责任区分工和整治标准做好组织协调工作,高标准完成好整治任务。
一、划分范围,明确事权
(一)城区环境卫生作业范围
1、清扫保洁作业范围及作业量
(1)市环卫所作业范围:城区53条主次干道。合计作业量92.34万m2。其中:一级道路19条,作业量:49.2万m2,二级道路15条,作业量:25.4万m2,三级道路19条,作业量:18.1万m2。
(2)城区办事处作业范围:城区53条主次干道之外、本辖区内背街小巷、公共小区等,合计作业量109.4663万㎡。其中:均州路办事处31.8万㎡,大坝办事处22.8万㎡,丹赵路办事处24.3万㎡,新港经济开发管理处10.9万㎡,三官殿办事处19.7万㎡。
(3)市交通局作业范围:——公路城区段。合计作业量11.34万m2。
(4)市水务局作业范围:河及汉江河道城区段。合计作业量41.67万m2。
(5)汉江集团作业范围:集团辖区。
(6)市直机关工委所属各单位作业范围:市直各单位工作区、生活区。
2、垃圾清运、中转和处置作业量
城区年收集、清运、中转垃圾量约6.2万吨。
(二)城区环境卫生作业标准
1、城区53条主次干道环境卫生作业标准:
按照《国家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标准》划分为一、二、三级。
作业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保洁等级果皮(片/1000m2)纸屑、塑膜(/1000m2)烟蒂(个/1000m2)
一级路面≤4≤4≤4
二级路面≤6≤6≤8
三级路面≤8≤8≤10
清扫频率:全天两普扫;
保洁要求:五条延时保洁道路(人民路、丹江大道、均州一路,车站路、沙陀营路)全天巡回保洁至22时,其它道路上午保洁7时至12时,下午保洁13:30分至18时;
水车冲洗、洒水作业要求:五条延时保洁道路全天两冲洗两洒水;其它一级道路冲洗每天不少于1次,二、三级道路冲洗每周不少于1次。
2、城区办事处环境卫生作业标准:
(1)作业责任区内达到“五无”:无人畜粪便,无散露垃圾,无乱贴乱画小广告,无浮土积水,无树枝杂草;
(2)作业责任区内达到“四净”:路面净,绿地净,环卫设施净,边沟便道净;
(3)作业责任区内达到“三根清”:墙根清,树根清,灯杆根清。
二、以钱养事,费随事走
(一)环卫所资金需求量
加大环卫清扫保洁公司化运作力度,具体测算和资金实际需求量均以招投标的测算和中标额为准。
(二)办事处资金需求量
按照“核定作业基数、费用定额包干”的原则,以以奖代补方式,对城区办事处环境卫生工作经费实行定额包干。定额包干总额为120万元。其中:均州路办事处40万元,大坝办事处38万元,路办事处16万元,三官殿办事处14万元,新港经济开发管理处12万元。
三、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1、市建设局(环卫所)管理职责
(1)负责编制市环境卫生管理专业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2)负责城区主次干道清扫保洁的监管考核;
(3)负责城区生活垃圾清运及处理;
(4)负责制定环境卫生质量考核标准及日常考核,监督执行行业标准及规范;
(5)负责城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机械装备配套建设及管理;
(6)负责城区环境卫生工作执法管理及市民投诉事项的受理、解决;
(7)负责城区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的集中收取;
(8)负责对城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检查;
(9)负责城区重要活动的环境卫生保障协调工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2、城区办事处管理职责
(1)负责辖区清扫保洁、监管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
(2)负责辖区环卫作业的实施和日常巡查考核管理工作;
(3)负责辖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管理;
(4)负责对本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环境卫生进行日常考核;
(5)协助查处环境卫生违法违规行为;
(6)负责辖区重要活动环境卫生保障工作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3、社区居委会管理职责
(1)负责辖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管理;
(2)负责垃圾初级集并,协助完成垃圾清运、处理工作;
(3)负责辖区重要活动环卫保障工作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4、市交通局职责:负责——公路城区段环境卫生工作。
5、市水务局职责:负责河、河道城区段等范围环境卫生工作。
6、清扫保洁人员管理职责
(1)负责责任路段(区)清扫保洁工作,(城区办事处保洁员每天清扫一次,巡回保洁不少于三次,全天在岗时间均州办,大坝办不少于八小时,三官殿、丹赵路和新港不少于六小时);
(2)负责清扫垃圾的收集和集并;
(3)负责内小广告的清理工作;
(4)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工作。
7、环卫监察员工作职责
(1)负责责任区内环卫人员考勤,每天巡查不少于3次;
(2)负责责任区内作业质量的巡查考核,做到考核到人到区到路段;
(3)建立巡查考核工作台帐,为环卫人员工作质量奖惩考核兑现提供准确、公正的考核依据。
四、严格考核,绩效挂钩
(一)对环卫保洁公司环卫管理工作的的考核
市建设局全面负责环卫保洁公司的考核工作。并按照1:6的要求配备环卫监督管理人员,建立环卫监督管理队伍。环卫监督管理人员考核方式以日常巡查考核为主,根据《市环境卫生管理质检考核标准》,开展考核作业,严格建立环卫考核台帐。
考核实行扣除现金的办法,一月一考核,一季一汇总。每季度考核结果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据实拔付。
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1、城区道路按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各级道路分别达到建设部颁布的环卫作业质量标准中清扫、保洁道路废弃物控制指标,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物总数的50%,各级路面废弃物超标每项每次扣5元。
2、作业时确保安全作业,坚持穿安全服,清扫保洁车整洁卫生,坚持文明礼貌作业,上班时间不准串岗、离岗,迟到早退、坐岗、闲谈、拾捡废物。否则,以上每项每次(人)扣10元。
3、普扫作业规程:
(1)每日的清扫作业应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凌晨6点以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普扫的每次扣50元;
(2)普扫不力,废弃物超标,有漏扫的每处扣20元;
(3)漏铲垃圾每处(堆)扣10元;
(4)未普扫的每次扣150元。
4、白天道路保洁未见保洁人员或保洁人员坐岗、闲谈等情况,地面较脏时,按控制指标超标情况累计处罚。
5、果皮箱内废物及时清理,确保整体观感良好,保障周围地面无抛散、存留垃圾,并定时清洗箱体。否则,每只果皮箱扣5元。
6、清扫、保洁的垃圾及时收运到指定的中转站、集装箱、垃圾桶内。如桶、箱内已满,运到另一处桶箱内不得堆倒在桶箱外边。否则,每次扣20元,并责令整改(门面垃圾必须收运,不得存在堆放在马路边情况发生,否则,每次扣10元,并责令整改)。
7、垃圾桶摆放整齐,设置点及周围2—3m内无散落、存留垃圾及污水,并定时清洗垃圾桶。否则,每处设置点每次扣20元。
8、保障零散垃圾中转站四周卫生,无垃圾堆积。否则,每处(次)扣30元,并责令整改。
9、对车行道、人行道、树穴内的石块、砖头及建筑垃圾未超过一板车的,应及时清运,否则,每处扣10元。
10、必须确保城区道路排水道畅通(自然损坏堵死除外)雨(雪)后及时清扫积(雪)水(两小时完成)冰冻天气除外。否则,每项每处扣5元。
11、延时保洁街7:00—9:00、12:00—14:30实行全面保洁结束,其它时间实行分段保洁,非延时保洁道路7:00—9:00、13:30—15:30实行全面保洁,其它时段实行分段保洁;未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工作的,每人(次)扣10元。
12、延时保洁路实行全天巡回分段保洁(7:00—22:00),路面见本色,无痰迹、污物、白色垃圾,死角垃圾存留(10分钟内处理);否则每平方米扣5元;交接班不得出现空档,否则,每人扣10元。
13、遇天气原因造成大面积污染如落叶、降雪、大风等恶劣天气视同突发事件做应急预案处理,如无应急预案处理将双倍处罚。
14、对菜场路段做到定时打扫,菜场内基本整洁。否则,每1000m2,扣20元。在规定时间内未清扫保洁扣150元。
15、对临时性突击任务未完成的,每次从当月总分中扣300元。
16、对出现的问题,处罚后责令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未落实的,按标准十倍处罚。
(二)对城区办事处环卫管理工作的考核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市文明办、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环卫所等单位对城区办事处环卫工作质量进行考核。每周进行检查、每月进行通报,主要考核城区办事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环境卫生质量和保洁员、监管员上岗履职情况。
城区办事处环卫作业定额包干经费与考核结果直接挂钩,实行当月考核,次月兑现。当月考核结果由考核专班汇总,呈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拔付至城区各办事处。
考核采取百分制,按月计算平均分值,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1、对办事处履职情况的考核(20分)
(1)组织领导机构不健全的,扣5分;未建立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的,扣5分;
(2)未建立监管考核台帐或台帐不完整的,扣5分;
(3)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每周巡查不少于3次,少一次扣1分;
(4)对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各类属实问题,处理不及时、拖延解决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5)组织本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展环境卫生义务劳动一周一次,未开展的,扣2分。
2、对清扫保洁工作的考核(60分)
(1)清扫保洁员不在岗,一人次扣0.5分,未按要求穿着工装上岗,视为不在岗。
(2)清扫保洁未按要求完成普扫(以各办事处规定的普扫完成时间为准,含普扫集中的垃圾未清理完毕),每次扣1分。
(3)巡回保洁时间仍使用大扫帚的,每人次扣0.1分。
(4)按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标准》,路面垃圾超标,每处扣0.2分,街巷路面油污严重,不见地面本色,每处扣0.5分。
(5)街巷道路两侧杂物堆放,每处扣0.5分。发现暴露垃圾,每处扣0.5分。垃圾过夜,集中存放不及时,每处扣0.5分。
(6)背街小巷野广告治理,每发现一处,扣0.1分。
3、对监管工作的考核(20分)
(1)检查中监管员不在岗,每人次扣1分;未着监管标识上岗,每人次扣0.5分;
按照会议安排,我就做好今年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讲四点意见。
一、明确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的工作原则,总体目标、工作重点
今年,区委二届三次会议把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列为九件大事,区人大二届一次会议做出了相应决议。区委、区政府要求按照“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镇(街)村为主,各方参与”的原则,通过五年持续不断地努力,在我区实现卫生镇村、卫生单位全覆盖,城乡环境卫生面貌大为改观,居民文明行为素质大幅提升,跨越发展的环境吸引力显著增强的目标。按照这一要求,2012年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在城区以健全和落实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为重点,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打造市魅力新城区,在农村以“五化”(硬化、绿化、净化、美化、亮化)为目标,以卫生镇村创建活动为抓手,以清理“三堆”,治理“三乱”,美化“三口”为切入点,开展综合整治,探索建立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打造田园风光,建设秀美。全区各镇(街道)、各部门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明确任务,坚定信心,增强做好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突出重点,奋力实干,全力做好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关于今年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区城管委、区爱卫会依据《区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精神,春节后多次组织开展调研,区城管委、爱卫会分别召开成员单位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对今年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进行了明确。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一定要按照区政府关于今年综合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要求,找准薄弱环节,集中力量攻坚,解决好影响城乡环境面貌、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今年重点做好以下两个方面工作:
(一)制定出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配套政策措施。建立一套与我区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实际相适应的配套政策措施,是实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的重要保障。区城管办要依据国务院、省、市市容环境管理政策法规和区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精神,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为目标,加快制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容环境卫生考核评价办法》等配套政策措施,明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主体,切实做到市容环境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考核奖惩到位,逐步解决城市管理执法智能交叉、管理空挡等突出问题,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集中开展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活动。由区城管办牵头,区城管委有关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配合参与,以“治脏”、“治乱”为重点,精心筹划,周密组织,集中开展环卫清扫保洁、车辆乱停乱放、集中市场管理、出店占道经营四大集中整治活动,迅速掀起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热潮。
一是开展“我当一天环卫工人”清扫保洁活动。由园林环卫处负责,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在3月份利用一周时间,组织开展“我当一天环卫工人”全民清扫保洁活动,由各单位主要领导带队,每天早上上班前按规定时间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城区北大街、人民街、东西大街等主干道路开展清扫垃圾、清理杂草、擦洗果皮箱等清扫保洁活动,亲身体验环卫工作,感受环卫工人的艰辛,引导市民群众增强环卫保洁意识,支持配合园林环卫工作。
二是开展城区交通秩序集中整治活动。由交警大队负责,区城管委有关成员单位配合,在4月份集中一周时间,以查处城区主干道车辆乱停乱放、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驾驶、压线驾驶、出租、公交等客运车辆违规运营、完善规范交通标志标示整治为重点,组织开展文明乘驾活动,规范机动车辆停车管理,完善主干道标志标线,依规从严打击城区交通违法违章行为。
三是开展集贸市场集中整治活动。由区工商分局负责,区卫生局、药监局参与,在5月份组织开展为期一周的“方便市民、诚信服务”集贸市场集中整治活动,集中对城区7个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集贸市场硬件设施,健全环卫管理制度,教育引导经营户诚信经营,进一步提升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水平。
四是开展以出店占道经营为重点的市容秩序整治活动。由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区卫生局、药监局配合,以流动摊点、地摊、早市、施工占道、开挖占道和店外洗车、修车为重点,集中开展占道经营执法检查;以城区主干道为重点,全面查处出店经营行为;对城区便民摊群点实现划行规市,全面整治查处乱贴乱画、乱挂条幅等违章行为,使城区市容秩序得到有效改善。
2012年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规范垃圾处置。要逐步建立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区处理的垃圾管理模式,及时清运农村垃圾。以行政村为单位,原则上按照每村民小组不少于1名保洁人员的标准足额配备保洁人员,负责对本村环境卫生清扫和村民生活垃圾收集及处理;各镇(街道)所在地要按照5000平方米1人的标准足额配备保洁人员,负责对镇(街道)所在地进行清扫保洁;主要道路要按照每2公里配备1名保洁员的标准配备保洁人员,负责对道路及两侧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各村按照每户设置一个垃圾收集桶,每村设置1-2个村内垃圾收集屋或密闭的垃圾收集台标准定时定点收集垃圾。各镇(街道)根据本地区垃圾产生量配备适量的垃圾转运车辆。垃圾转运车辆采取由镇(街道)统一管理或市场化的方式运作。各镇(街道)、各村要确保垃圾在指定地点进行填埋处理,不得随意倾倒。西山暂不具备垃圾运送和处置条件的镇、村,必须确定垃圾填埋场地,在不造成二次污染的前提下,以村或组为单位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理技术进行处置。
(二)整治环境卫生。一是清运原有垃圾。各镇(街道)要组织各村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全面清理村内、村外、村庄连接处的积存垃圾,清除主干道路两侧、坑塘内积聚的垃圾渣土。二是治理乱堆乱放。清除街道两侧的私搭乱建,整理主街道、小胡同内乱堆乱放的柴草、杂物,清理房前屋后的堆物堆料,腾退绿化用地。打扫庭院内的卫生,院内做到物料堆放有序。同时开展以绿治脏、以绿治乱活动,选择生长快、易管护、适宜当地的植物进行绿化,逐步提高村庄绿化美化水平。三是改造农村厕所。加快农村改厕步伐,推行无害化卫生厕所,提高农村厕所的净化水平,消灭蚊蝇虫蛆,逐步改善入厕环境,消除卫生隐患,各镇(街道)辖区内的公共厕所,要做到有专人负责,及时保洁。
(三)落实保洁责任。一是划分区域。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具体为村庄内道路、街道及村庄周围按土地所属由各村民小组保洁员负责,村道及两边由村委会安排保洁员负责,各镇(街道)所在地由各镇(街道)负责。穿境的国道、省道、县乡道及高速公路两侧由沿线各镇(街道)牵头,区交通局配合,组织所在地进行打扫整治。二是明确责任。全区各镇(街道)要结合村规民约的制定、完善和宣传,建立健全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和维护制度,明确卫生清扫、垃圾消纳、绿化管护、街道养护、公厕保洁的范围和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和经常性维护,确保能扫得净、看得住、管得好。三是强化监督。建立健全群众参与的监督机制,调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村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要聘请有一定代表性的村民为环境卫生监督员,确保环境卫生整治有成效、不反弹。
(四)突出重点部位。一是做好重点路段沿线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西宝高速,宝汉高速、310国道、虢风路、虢蔡路、宝平路沿线各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重点公路沿线违法构建筑物进行拆除,对视线内暴露垃圾进行彻底清理,对沿线建筑物墙体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粉刷美化,清理规范沿线各类广告牌,标语,使区境内重点公路两侧干净、美观。区国土分局、住建局、环保分局要加大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力度。二是做好各镇(街)所在地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对镇(街道)所在地公共场所内的围墙、花坛、草坪进行美化;对城镇内各单位、各商业门店牌匾设置进行规范,要确保城镇内各类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实物造型完好无损,美观大方;要杜绝占道经营行为,规范城镇内停车点位;按照创建标准修建公厕、垃圾屋,放置垃圾箱。三是做好晋级国家、省、市级卫生村的行政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区爱卫办要指导督促卫生村细化整治方案,落实整治措施,区交通局要加大对卫生村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投入;区农工部、区扶贫办要在项目支持上向晋星村、卫生村倾斜,推动晋星村、卫生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出亮点,上水平。区林业局要加强对区内重点路段、重点村组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特别是城区、镇街所在地村组绿化绿地的规划和建设力度,不断提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水平。
三、分步实施,梯次推进,推动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持续开展的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各镇(街道),各村组的共同参与,密切配合,大力支持。为了推动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今年综合整治工作将分四个阶段,分步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机构,安排部署整治工作,通过会议、广播、板报、横幅、新闻媒体等形式,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调动全区上下参与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的积极性。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市容环境整治方面围绕市容卫生、市容环境、市容秩序等开展一系列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提升城市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重点以清理“三堆”(柴堆、粪堆、垃圾堆)、治理“三乱”(杂物乱堆、污水乱流、乱搭乱建)、美化“三口”(村口、路口、家门口)为切入点,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和广大村民平整道路、疏通沟渠,治理乱堆乱放、乱搭乱建,清除集镇、街道、渠道、居民庭院垃圾,建设环卫基础设施,落实清扫保洁人员,建立完善管理制度。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全区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查缺补漏,进一步完善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完善垃圾清扫、运转、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城乡保洁人员聘用、管理、考核制度,加强植绿补绿工作力度,全面提升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效果。
第四阶段:考核验收阶段。各镇(街道)、各部门要组建检查组,按照整治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上报区城管委、区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区上根据考核办法,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的方式进行检查验收,评选出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四、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是以人大决议的形式确定的重点工作,为了做好此项工作,区上成立了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和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区级各部门、各单位,各镇(街道)、各村是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主体单位和责任单位,都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领导机构,靠实领导包片、干部包村的工作责任机制,下决心、花气力,保障这项工作形成合力,扎实有效推进。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全区各镇(街道)、各部门要通过召开动员会进一步宣传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的目的意义、整治重点、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充分利用广播、标语、印发资料和新闻媒体等形式广泛宣传整治活动,及时宣传推广活动中的先进经验,通过大力宣传、深入发动,进一步在全区营造一个正确认识、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打牢坚实的思想基础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应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条例》和《办法》,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职责,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宣传、建设、环卫、规划国土、环保、工商、公安、司法、交通、房产、园林、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及社会各方面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增强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部门应高度重视环境卫生科学研究,加强环境卫生发展预测,改进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手段,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提高环境卫生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八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改革,逐步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十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保持整洁、美观。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设施或封闭阳本文来自转载请保留此标记。台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条幅、板房、电话亭,搭建临时设施或占用公共场地施工,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中,6平方米以上(包括6平方米)的广告设施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电线杆、广告牌等设施及树木上乱写、乱贴、乱刻、乱画,不得沿街和在居民区内乱贴、乱发各类宣传广告。
第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必须内容健康外形美观,主办单位应定期检查,及时维护。经批准在市区设置经营性条幅广告的,悬挂时间不得超过5天,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清除时不得遗留垃圾。
第十四条在城市进行工程施工的,施工现场的物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污水、渣土应当及时清理、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
申请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施工完成后及时恢复原状,市容和环卫部门参与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城市沿街临时摊点和节假日从外地来的经营摊点、货车,由城管部门在委托权限内按照城市市容管理要求进行选址、定点、办证和收费。各类摊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严禁违章占道,乱搬、乱放,销售瓜果、蔬菜的机动车辆必须进入市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和从事其它有碍市容、交通的行为。
第十六条城市内树木、花坛(池)、草坪等应保持整洁美观,定期修剪、刷白和喷药,防风林带的环境卫生要有专人负责清扫、清运,栽培、修整花草和清理泥沙池留下的渣土、树叶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第十七条严禁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抛撒、焚烧各种物品,不得在林带内堆放物料。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架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各类车站、机场、码头、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地。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垃圾清运许可证。开工后产生的建筑、生活垃圾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倾倒。建筑施工单位需自行安排处置场地或需要回填的,应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统一安排,否则按乱倒垃圾论处。改建、装修房屋产生的渣土、装璜垃圾等要按规定的时间自行或委托清理,不得倒入垃圾房和生活垃圾容器内。
第十九条在市区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车容整洁,严禁抛洒、滴、漏、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应符合建设部《城市道路清洁质量评定标准》和《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道路清扫、保洁应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规范作业,保持路面的清洁卫生,清扫的垃圾随扫随收,不得滞留、堆放。垃圾清运应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不得污染路面。
第二十二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沿街店面应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责任区,履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做好本单位办公区、厂区、经营区等地的环境清扫工作。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必须将垃圾袋扎口后投入垃圾房,逐步做到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倒垃圾,不得阻碍垃圾清运,不得在环卫设施内翻拣废品。
医疗卫生、生物化学制品等单位的所有垃圾容器和动物尸体以及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等废弃物,必须按照标准处理,严禁任意弃置或倒入垃圾房内。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厕所应按建设部《公共厕所管理规定》达标。公共厕所应做到随脏随扫,定期喷药、灭蝇、消毒。符合条件的公厕,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按标准收费。商场、饭店、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厕所,由所在单位负责做好保洁工作,并接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从事饮食、理发、洗染、美容、照像等服务行业的经营店铺,必须具备室内排水设施。无排水设施的应限期整改,否则不许营业。夜市(早市)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市夜市(早市)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凡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应逐步实行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各类经营摊点必须配备“五个一”(一把扫把、一个垃圾桶、一个簸箕、一块抹布、一把苍蝇拍),并做到随时打扫,保持摊位周围清洁,不准乱扔乱倒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城市居民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它特殊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冬季扫雪打冰工作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责任划分及监督检查。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沿街店面须按照“冬季扫雪打冰责任书”要求,在雪停24小时内及时清除责任路段或责任区冰雪。居民区内的冰雪清除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
第二十九条从事清扫保洁、冲洗车辆以及施工渣土运输等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服从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环境卫生设施要按照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及大型集贸市场建设等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垃圾房、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点等环境卫生设施,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其经费应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有关环境卫生设施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验收须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项目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得施工,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城市垃圾、渣土、粪便消纳处理场所的建设应符合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并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垃圾,使用垃圾消纳处理场所的应按规定标准交费。
第三十二条按城市规划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不得影响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条多层和高层建筑应修建垃圾贮存设施和清运车通道。管理人员应加强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和通道畅通。
城市居住区或人流集中地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卫设施。存放各类垃圾的环卫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整洁,任何人不得焚烧垃圾和乱倒污水。
第三十四条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垃圾处理场场地和设施,不得妨碍垃圾处理工作,严禁在垃圾场放养牲畜。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本文来自转载请保留此标记。,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收费,谁服务,谁管理”的原则,按照环境卫生工作的分工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一)居委会负责收取辖区内居民个人、暂住人口(含外来人员)的卫生费及居民装璜房屋的垃圾代运费。
(二)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委托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企事业单位、店铺等“门前三包”区卫生费(学校三包区卫生费减半),辖区内各单位、各行业的室内卫生费,以及经批准饲养的家禽、家畜的卫生费。
(三)经营者在申办摊位证时,应按规定向城管部门缴纳卫生费。对拒不缴纳卫生费、有偿服务费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各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并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内个体经营户、企事业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随地便溺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市主要街道(城市主要街道由市人民政府另行下文确定)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意焚烧树叶、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规定完成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和冰雪清除义务的,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护墙、不做遮挡,不按规定清理、清运污水和渣土,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撤,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罚款:
(一)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环卫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环卫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对达不到城市市容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的建筑物或建筑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处以违章建筑物或者设施总造价5%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责令其恢复原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及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除赔偿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管理原则)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监督、公共服务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机关)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以下简称监察队伍)根据本条例的授权,负责处理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实施相关的监督检查。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权利和义务)
任何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下同)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六条(科学技术)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开展市容环境卫生领域的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技术水平。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责任,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八条(发展计划和事业经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并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第九条(专业规划)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宣传教育)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的制作、者,应当在其媒体或者设施上公益性市容环境卫生宣传内容。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业主委员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居民委员会;
(二)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包括水域,下同)的责任人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使用者、管理者或者所有者;
(三)其他公共场所的责任人为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的责任人应当保持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对其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者要求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处理。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以及责任内容,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三条(投诉受理)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受理制度。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现象,有权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投诉。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7日内答复投诉人。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容貌要求)
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本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
第十五条(景观灯光管理)
本市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照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牌管理)
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设置技术标准,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中户外广告的设置还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在防汛、防台或者暴雨期间,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对上述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到期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七条(透景围墙)
本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本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予以改建。
第十八条(门面装修)
本市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筑物开设门窗、破墙开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饰装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九条(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二十条(乱贴、乱画、乱涂管理)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禁止在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或者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除前款规定外,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张贴或者张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实施,并及时清除。
第二十一条(占路经营和堆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二条(吊挂晾晒和堆放)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树木、电线杆等设施吊挂、晾晒物品。
在重大节庆、文化、体育、外事等活动期间,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禁止或者限制在本市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等处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前款规定作出禁止或者限制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决定的,应当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的时间,并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车船容貌管理)
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物品时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运输生活垃圾、粪便的车辆和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清扫)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按照作业规范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进行,垃圾应当立即清除。
国家或者本市规定采用机械化方式清扫、保洁的区域,应当采用机械化方式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水域保洁)
各类码头、船舶应当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设置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使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或者垃圾、粪便污染水域。
水面漂浮物、船舶垃圾和粪便应当及时清除,防止污染水域。
第二十六条(居住区保洁)
居住区的清扫、保洁,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落实,所需费用由居民承担。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内的整洁。
第二十七条(集贸市场保洁)
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集贸市场内整洁,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集贸市场内的摊贩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二十八条(公共绿地保洁)
公共绿地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公共绿地的整洁、美观,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因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作业产生枝叶、泥土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九条(施工场地保洁)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封闭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第三十条(清洗、受纳场所管理)
机动车辆清洗站(场)、废品收购场所和废弃物受纳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一条(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保洁)
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因举办活动而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饲养家禽家畜和信鸽)
居民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居民饲养信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市容环境卫生,并应当征得相邻方同意和体育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占用道路、广场清洗机动车辆;
(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四条(废弃物治理原则)
本市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废弃物进行处置,鼓励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
第三十五条(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
单位产生的废弃物,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承担收集、运输的费用。
废弃物的处置,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废弃物申报)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或者自行收集、运输下列废弃物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一)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
(二)船舶的生活垃圾、扫舱垃圾和粪便。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取得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证。
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
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在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地区,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并予以公告;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八条(特殊废弃物管理)
居民产生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在居住区定时、定点投放,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定时收集。
下列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或者责任:
(一)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
(二)废电池;
(三)塑料废弃物;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九条(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
本市征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生活垃圾处置)
生活垃圾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处置。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
第四十一条(粪便处理)
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第四十二条(居民装饰装修垃圾管理)
居民产生装饰装修垃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安排的地点暂时堆放,并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至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场所处置。
第四十三条(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置)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运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并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应当在规定的受纳场所集中堆放、处置;建设或者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处置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交受纳场所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
第四十四条(工业及医疗卫生垃圾处理)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十五条(回收利用)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组织、指导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辖区内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六条(便民要求)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规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时,应当以方便居民为原则。
粪便满溢时,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先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并由责任者承担清除、疏通费用。
第六章作业服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服务市场化)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逐步实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
第四十八条(作业服务的发包)
下列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二)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的收集、运输;
(三)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项目。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不得转包。
第四十九条(作业服务规范)
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作业服务质量)
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自行约定高于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作业服务标准。
第五十一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二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设施配套建设)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核。
第五十四条(设施设置)
本市交通集散点和大型商业、文化、体育设施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五十五条(审核管理)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有关设计方案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
第五十六条(竣工验收)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验收。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七条(使用管理)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负责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
公共厕所应当对外开放,设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第五十八条(设施及设施用地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还应当提出补建方案。
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法律责任)
未保持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对单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维修或者粉刷的;
(二)未保持景观灯光设施正常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开启景观灯光设施,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擅自设置或者违反设置技术标准设置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的;
(四)未保持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安全、整洁、完好的;
(五)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
(六)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的;
(七)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的;
(九)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未保持车容整洁的;
(十)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运输物品时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十一)运输生活垃圾、粪便,未按规定对车辆和船舶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的。
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可以并处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并可以暂扣当事人其他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
(二)擅自设置、超期设置或者违反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可以责令设置者限期拆除设施;拒不拆除的,可以。
第六十一条(违反选用透景围墙规定的法律责任)
在本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未按规定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作为分界,擅自新建实体围墙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监察队伍会同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组织。
第六十二条(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处以警告或者每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中公布通讯工具号码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其通讯工具通知其于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理;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中止其通讯工具的使用,有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对单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各类码头、船舶未按规定设置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设置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保持其正常使用的;
(二)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造成货物或者垃圾、粪便污染水域的;
(三)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的;
(四)因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作业产生枝叶、泥土,未及时清除的;
(五)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建设工地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的;
(六)施工单位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污染公共环境的;
(七)机动车辆清洗站(场)、废品收购场所和废弃物受纳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
(八)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或者未及时清除因举办活动而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
(九)居民饲养家禽、家畜或者违反规定饲养信鸽的;
(十)实施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者擅自在建设工地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材料的;
(二)施工单位在竣工后未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废弃物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对单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本条例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方案的;
(二)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未按规定对厨余垃圾、废电池、塑料废弃物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废弃物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的;
(四)居民产生装饰装修垃圾,未按规定堆放、处置的;
(五)运输未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
(六)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未随车船携带处置证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
(八)将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居民装饰装修垃圾以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数量较大的,按每吨200元处以罚款。
运输未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或者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居民装饰装修垃圾以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可以暂扣其运输工具,并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六十五条(违反作业服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或者质量标准从事作业服务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转包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本市交通集散点和大型商业、文化、体育设施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
(二)未按规定将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的;
(三)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未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公共厕所无明显标志或者不对外开放的。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设施设置规定和设施设置标准建设公共厕所或者其他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的;
(二)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
第六十七条(责令改正和代为改正)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可以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六十八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九条(妨碍职务处理)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另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清洁、环保、绿色”为目标,以建立“户清扫、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为重点,以提升农民文明素质为根本,以构建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为保障,切实解决农村环境卫生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农村环境质量,努力实现全市农村清洁、美丽、和谐,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同步推进、城市与乡村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根据市总体安排和要求,我市计划利用两年时间。按照。科学规划,建管并重,标本兼治,分步实施”的原则和“先净后美再提升”的要求,确保全市农村环境卫生面貌一年内有明显改观,两年内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两年后转入常态化管理。阶段目标任务是:
1、2011年,以集中整治“脏乱差”、建设环卫基础设施为重点,以“三川、四线、五点”为突破口,有效遏制农村面源污染,农村环境卫生面貌得到明显改善。镇村基本建立起以“五有”为标准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即有一批布局合理的环卫设施,有一定数量的垃圾清运车辆,有一支认真负责的环境卫生管理和专业清洁队伍,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有一个切实可行的经费保障机制。乡镇机关驻地率先达到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标准,乡镇机关和乡镇驻地街道各建成一个水冲式公厕,龙亭、芝川,西庄、昝村、龙门10月底达到镇区整治标准。各镇(办)50%的行政村达到村庄整治标准,108国道、旅游线路、304省道、高速公路沿线村庄在10月底前率先达标.新创建省市级卫生镇3个,省市级卫生村10个。镇村生活垃圾收运覆盖率达到4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40%以上。国、省道达到国家养护标准。国、省道沿线加油站各建成一个高标准的水冲式公厕。初步形成河道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所有出土工地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工地进出口道路硬化达标率达到90%以上,车辆冲洗率达到60%以上。
2、2012年,以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为重点,农村环境卫生面貌发生根本性变化。镇、村全面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乡镇驻地街道再建一个水冲式公厕。所有行政村基本达到村庄整治标准。新创建省市级卫生镇4个,新创建省市级卫生村20个。乡镇驻地基本实现“净化、绿化、硬化、亮化、美化”目标,镇村生活垃圾收运覆盖率达到8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市乡道路、通村道路清扫保洁率达到100%。市乡道路沿线加油站各建成一个符合卫生标准的水冲式公厕。河道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较为完善。
三、整治标准
1、镇区:镇区街道住户门前无私厕、无煤房、无路障;垃圾箱、收集点等设施设置合理,垃圾日产日清;街道路面平整,路牙以上普遍硬化,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散放禽畜和暴露垃圾;车辆划线停放,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无乱搭乱建、占道经营现象;基建剩余的砖、瓦、石子、沙子等及时清理;广告,牌匾整齐美观,无乱贴乱画;农贸市场经营摊点摆放整洁有序,无影响交通的马路市场。
2、村庄: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完善;建有村民卫生制度或公约;建有垃圾池,垃圾及时清运;主要道路平整干净,排水沟渠畅通;巷道无暴露垃圾、无禽畜粪便,无柴草乱放,无污水乱泼,无禽畜乱跑,无乱搭乱建,无秸秆焚烧;基建剩余的砖、瓦、石子,沙子等及时清理;村(居)民饮用水达到安全卫生标准;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村内基本做到净化、硬化、绿化、美化。国省道沿线村庄商店、餐馆、修理厂等各类经营场所门前路面硬化。
3、道路:落实道路管理、养护责任制,保持国道、省道、县乡道、村道等路面平整、完好、整洁,排水沟通畅。垃圾及时清扫、收集和运输,不得遗漏,不得堆放在路边。无擅自挖掘或占用道路的现象,道路红线范围内无新的违章建筑物,无毁坏路产、阻塞交通的加水洗车点。
4、河道(沟渠):落实河道(沟渠)管理、保洁责任制,保持河道(沟渠)水清、景美,河道(沟渠)岸边无垃圾堆积物,无水面漂浮物,无擅自占河填渠现象,河道(沟渠)管理范围内无新的违章建筑物。
5、加油站:国省道沿线加油站建有高标准水冲式公厕,配备洗手、烘干,梳妆、机械通风等设施,内外墙壁贴瓷砖美化,并有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及时清洁公厕内外卫生,经常进行卫生消毒,地面无积水、无纸屑、烟头、痰迹和杂物,墙面无乱涂乱画。市乡道路沿线加油站建有符合卫生标准的水冲式公厕,达到无蝇、无蛆、无臭、粪便无害化处理等“四无”要求。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市指导、镇(办)主抓、村主体的环境卫生管理机制
市上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市委副书记、市政府有关副市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农村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全市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和指导.各镇(办)负责人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月向市农村环境卫生领导小组汇报一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市农村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情况,针对问题,安排工作。
各镇(办)及相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镇(办)成立环境卫生管理所,行政村成立环境卫生管理站,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负责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负责对涉及农村环境卫生的有关项目和资金进行整合。
(二)建立健全“户清扫、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运行机制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一规划,逐步到位”的原则,研究制订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实施方案。
城区范围内实行“户清扫、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镇区实行“户清扫、村收集、镇转运、区域性填埋”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偏远地区行政村,实行“户清扫、村收集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可一村或几村联合建设简易垃圾填埋场或焚烧炉(窑),进行填埋或焚烧,降低山村生活垃圾收集拉运成本。按照每年收集运输三分之一行政村生活垃圾的目标,三年内实现全覆盖,五年后基本纳入市垃圾处理系统。
组建镇(办)保洁专业队、垃圾转运专业队和行政村保洁专业队三支专业队伍。镇(办)驻地保洁专业队不少于5人,保洁员工资不低于上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镇(办)垃圾转运专业队根据车辆配置情况确定,工资按每人每月1000元落实;行政村保洁专业队至少2人,保洁员工资由行政村自行确定。在国家公益性岗位分配中,向镇(办)和行政村保洁员岗位倾斜。
每月的第一周,全市普遍开展“农村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周”活动。
(三)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和群众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财政局每年为每个镇(办)补助20万元环境卫生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补助经费逐年提高。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镇(办)垃圾填埋场建设和拉运、填埋各行政村生活垃圾等。为每个镇(办)配备2—3辆垃圾转运车,所配置车辆由镇(办)统一使用和管理。每个区域性垃圾填埋场补助20万元。
市财政设立“以奖促治”专项资金200万元。其中90%的资金用于对镇(办)的以奖代补;10%的资金用于市农村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2011年起,市上对当年评选的市级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先进村(获得省、市级卫生村命名的除外),次年给予每村一次性2万元奖励,由市农村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对当年创建成国家、省、市级卫生镇,次年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创建成省级、市级卫生村,次年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奖励,由市爱卫办组织实施。在对地质灾害、沉陷区、水源地、边远地区贫困群众移民搬迁、建设新村时,要统筹解决环境卫生设施投入。
发挥镇(办)和行政村在农村环境整治投入中的主体地位。各镇(办)对居民,驻地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建筑工地等,可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垃圾处理费,筹集费用用于镇(办)保洁员工资,具体征收标准参照城区标准。行政村环境卫生整治费用以自筹解决为主。根据“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解决,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1元,筹集费用专项用于村级环境卫生管理。筹集费用使用情况每季度向村民公布一次,由镇(办)和全体村民共同监督。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镇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经营。乡镇可将垃圾处理费收取权、垃圾填埋场复耕后土地使用权、垃圾清运服务进行招投标等方式,交由社会投资主体或社会保洁公司统一承包、统一转运、统一处理,避免乡镇环卫设施及设备重复投资,减轻财政负担。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补偿机制。
4、建立健全督查考评机制
实行目标责任考评制度。将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市对各镇(办)目标责任考评范围,采取随机抽查方式,每年进行一次考评。
实行督查通报制度。市上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督查活动;每半年组织一次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视察评议活动;每年组织一次“镇办交叉检查”活动。并对每次督查结果在全市通报,并与年终考评挂钩。对督查通报中一年内被两次通报点名批评的单位,由市文明办、市爱卫会取消文明乡镇、文明村和卫生单位等方面的荣誉称号或申报资格.
实行部门包联督导制度。市农村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联督导各镇(办),定期不定期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买行群众评议制度。每年在各镇(办)组织一次“群众性满意率调查”活动,调查结果在媒体上公示。
5、建立健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
市农村环境卫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形成强大合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指导各镇(办)编制垃圾填埋场及村镇规划,同时协助镇(办)积极申报和争取项目,抓好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局要加大生态农业和沼气工程建设力度,做好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和污染防治。林业局要积极推进道路、河渠植树造林和村镇“三化一片林”建设工作。交通局、公路段要抓好国省道及主干线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卫生局(爱卫办)要加快农村改厕步伐,指导各镇(办)卫生院和村卫生所集中处置医疗垃圾,广泛开展“卫生村镇”创建活动。环保局要指导和监督农村生产生活污水的处理工作,严禁人畜粪便直排入河流、水库。水务局要加强农村水质监测,切实解决农村饮用水的安全卫生保障问题,抓好河道及渠道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商务局要抓好辖区内国省县道沿线加油站“卫生公厕”的改造和建设。工商局要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理整顿。农综办每年确定1—2个集中连片扶贫开发示范园区,完成5—10个贫困村的连片开发、整村推进建设任务,落实每个贫困村30万元的环境卫生整治投入。
6、建立健全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引导,充分发挥他们的组织引领作用。通过召开动员培训会、现场观摩会、工作推进会,组织外出考察学习,引导他们掌握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要求和主要内容,调动基层干部抓好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是指独立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和风景名胜区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环保、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公共财政支出为基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积极推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 城市的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 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应当保持平整,路牙及无障碍设施完好,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应当保持整洁,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防护、隔音、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整洁有效。窨井盖等设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并及时维修。
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
第十一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面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和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设摊经营。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 禁止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或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标语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城市设置的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出现污损、破旧的,应当及时清洗和修饰。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六条 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并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经规划部门批准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和阻碍。
第十八条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实际需要,配建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程概算。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前的各项环境卫生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以及旅游景点和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城乡接合部的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及时尊运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前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或者补建。
第二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完好洁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逐步推行机械化作业,定时清扫,及时保洁。城区主干道、广场和繁华地区应定期进行水洗除尘,清扫作业和垃圾清运应在夜间进行。
第二十三条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产生的垃圾、废弃物不得扫入排水管道、沟渠。
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第二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应当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六条 对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
废电池、废电器等特殊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回收和处置义务。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遗撒、飞扬。
对在道路上泄漏、抛撒物品的,当事人应当负责及时清除,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环卫作业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收集、运输。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日产日清。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下水道。
车站、码头、船舶应当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化粪池。对化粪池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疏通,对清掏的粪便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粪便外溢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先及时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并由责任者承担清除、疏通费用。
第三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
(五)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
第三十二条 居民饲养宠物和家禽家畜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养信鸽应当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环境卫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实施;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粗暴执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1 病房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性
1.1医院环境卫生概述 医院环境是患者用于治疗疾病,恢复健康的重要场所,它保证了每天都要进行的医疗性活动的正常进行,如各项常规和专科检查,手术,病情观察,相应症状的治疗和护理,疾病相关知识的健康教育,管道、气道护理,伤口的护理,静脉治疗的护理等等。
医院环境卫生包括卫生空气环境,各场所地面及物体表面卫生,以及医务人员及保洁人员的手及个人装置卫生等,良好的医院环境卫生对于患者而言既是利于康复的重要环境依托,也是预防医院感染的重要保障。
1.2良好的医院环境卫生是患者康复的重要保障 住院患者疾病的痊愈与健康的恢复必须在健康卫生的环境下才能获得。舒莉[1]在《噪声与人的身心健康》研究中认为噪声不仅对听力、血压、睡眠等有不良影响,还会诱发人的烦恼、习得性无助,容易造成儿童的认知障碍等。孙发碧[2]研究表明安静的病房环境给人舒适的感受,有利于疾病的康复,而噪音会给患者带来不良影响。韩静[3]研究表明污浊的空气会干扰人的生理和心理状态,使人出现烦躁、头晕、倦怠、食欲减退等表现,不利于患者的康复。国外文献显示[4],环境污染与某些心肺疾病的入院率有关联。
1.3良好的医院环境卫生是预防医院感染的重要保障 医院感染的传播途径主要有接触传播、空气传播和媒介物传播,这三者都与医院内环境因素密不可分。Eickhoff[4]报道医院感染约有10%是通过空气传播引起的。
2 医院环境卫生管理的国内外发展现状
病房环境是否舒适主要受国家政策制定、医院政策制定、护士管理、后勤部门对清洁人员的培训与督导以及由患者公共卫生意识外化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制约来实现。
2.1国家公共卫生政策的宏观调控 卫生部在总结1996年颁布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施行7年的情况和对全国28个省市206所综合医院的现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经修订,于2004年推出的《综合医院建筑标准》里对病房每床建筑面积及每床净使用面积有着明确的标准,同时对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的要求也有着利于患者病情恢复的标准。
2011年卫生部应医改要求重新制定的《2011版等级医院评审标准》对医院环境建设和医院感染管理均有明确要求。对医院病房物理环境建设和维护均起到了监督管理的作用。
全国医院感染监控网对全国医院进行的感染监控,对于病房环境管理提出了硬性的要求。
2.2医院对国家卫生政策的响应落实
2.2.1医院病房设计对温控系统、通风系统、水暖系统等的考虑。良好的温控系统可使患者保持稳定的基础代谢率,保持良好的住院感受。适度的通风可改善病房空气质量。良好的水暖系统可保证病房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基本清洁工作的展开。汪强[5]在浅议医院空调系统与病房室内环境控制中针对医院病房室内空气质量不佳的问题研究中指出空调系统的使用形成了对室内空气的二次污染,要改善室内空气质量,可从污染源控制、通风和空调净化3个方面着手,从而提出了利用独立新风空调系统提高室内空气质量的设计要点。
项志f[6]在SARS病房空调通风系统设计探讨中认为洁净室空调系统及SARS病房空调系统均应考虑温湿度控制,气流控制,气压控制,节能措施等方面问题。
2.2.2探视制度和家属陪护制度的制定有利于病房物环境卫生的维护。王云波等[7]探视者对医院病房空气污染影响的初步研究认为探视者是探视时间内病房空气污染的主要因素,可通过调整探视时间和控制探视人数降低病房空气污染。
2.2.3医院对新护士的规范化培训内容对基础护理措施内容的凸显对于维护病房物理环境的意义。随着医院改革的不断深入,患者生活自理能力下降的考虑,护士的生活护理内容不断得到细节的填充,护士对于晨晚间护理的工作内容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和落实。
2.2.4医院对保洁人员的管理对于维护病房物理环境的意义。
医院保洁员是为医院创造安全、整洁环境的主要成员之一,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缺乏基本医学知识和自我防护意识,却与医护人员一样接触血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感染物质,张红艳[8]加强医院保洁管理预防医院感染认为对医院保洁人员进行系统有效的培训、监督、检查、管理不仅给医院带来了整洁舒适的医疗环境,还为预防控制医院交叉感染作出了相应的贡献。然而刘喜萍[9]医院保洁人员手卫生情况调查研究表明医务人员手卫生已引起院方足够重视,而保洁人员手卫生仍为薄弱环节。
2.2.5医院院感部门对病房环境消毒效果的监测 陈祖云[10]研究结果表明对从医疗用品的消毒灭菌、医务人员手卫生的依从性、医院感染病例的监测上报、微生物标本的送检以及重要部位的感染控制等质控关键环节进行强化管理在医院感染管理中收到一定的成效。
医院环境卫生学监测主要是针对产房、母婴室、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手术室、重症监护室等重点部门进行监测。医院环境卫生学监测的环境分为四类:I类为层流洁净手术室、层流洁净病房;II类主要为产房、婴儿室、供应室、无菌区、普通手术室、重症监护病房等;Ⅲ类包括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供应室洁净区、急诊室、化验室、儿科病房及各类普通病房;IV类包括传染病科及病房。
2.3护士对病房环境卫生的管理 吴晓敏[11]在“5s”理论在病房环境管理中应用的效果评价中认为应用5s理论,即通过整理(seiri)、存放(seiton)、清洁(seiso)、标准(seikeetsu)、修养(shitsuke)的模式对病房环境进行持续管理,可有效改善护理质量,减少因物品混放造成的医疗差错;增加了工作环境的舒适感和美感,激发了护士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同时,护士的三级质量控制对于病区管理的环境质量标准均有明确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均纳入PDCA循环持续改进。
2.4患者对病房环境的评价对病房环境卫生的维护有着促进作用。韩静[3]在对一次三级甲等医院的患者展开的舒适度抽样调查发现30.5%的住院患者认为病房物理环境不舒适,其中7.6%的患者认为病房的空气质量较差,因而建议医院管理者对病房空气质量差等问题展开整改促进活动。
2.5患者公共卫生意识的外化对于维持病房物理环境卫生的意义重大。
2.5.1公共卫生意识的内涵 公民公共卫生意识状态与其自身的健康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社会资源有限,而人口密度则空前巨大,环境污染日趋严重,这一切都要求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具备公共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
2.5.2公民公共卫生意识的可塑性 文清秀在[1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居民健康和卫生意识影响的分析的调查研究显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开展可使居民健康和卫生意识得到显著提高。而张雪等[13]在公共卫生与全民的健康意识探究中提出SARS、禽流感、炭疽生物恐怖事件等大型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也促进了全民公共卫生意识的提高。
2.5.3公民的公共卫生意识在医院环境的体现 医院环境内患者公共卫生意识的成熟则表现为: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配合护士对病区环境管理进行检查督导,保持“三短九洁”的良好卫生习惯;遵守医院的探视和陪护制度,不喧哗,保持病室环境的安静,减少噪音对其他病友造成的影响;有成熟的健康责任观,对于保洁人员和护士未对患者进行环境管理的时间段,自觉维护病室安静、整洁,即患者公共卫生意识的外化可帮助维持病房环境的安静、整洁。
2.5.4患者在医院的公共卫生意识的培养 患者的公共卫生意识既沿袭于自身的卫生修养和在院外获得的零散的公共卫生知识的塑造,同时也受到医院内公共卫生知识健康宣教的熏陶。医院健康教育较社会而言更为集中,专业性也更强。个人对于健康教育的接受程度不一而足,这与患者的理解认知能力、接受公共卫生教育的经历、自身重视程度等因素均有关系,而影响患者在医院公共卫生意识的因素和机制尚不明确,需收集基本资料进行进一步研究调查。
3 保持病房环境卫生的方法
3.1空气消毒 空气消毒目前比较常用的方法主要有三种:臭氧、紫外线和化学药剂。
3.2物品表面消毒 常规采用含氯消毒剂(健之素牌消毒泡腾片)含有效氯500 mg/L的抹布擦拭。
3.3医院工作人员手消毒 消毒时机:接触患者前,清洁无菌操作前,处理药物或配餐前,接触患者后,接触患者周围环境及物品后,血液、体液污染后,摘手套后。消毒方法:使用流动水或速干手消毒剂进行七步洗手法洗手。
4 病房环境卫生监测手段
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对病房的空气、物体表面消毒后或使用中,病房工作人员手进行采样生物监测。空气采样用平板暴露法,采样过程:清洁后第1、7、l4、21、28 d,启动净化空调,由半循环运行到全循环后15、30、45、60 min。按《医院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用直径9 cm的普通营养琼脂培养皿,对各级LAOR采用“5点法”取样,上述过程重复10次。病房工作人员手和物体表面采样用棉拭子法。
5 病房环境卫生的评价
目前医院及国家感染监测网在病房卫生评价研究中对医院感染的研究较多,有着较全面的医院感染横断面调查资料。医院环境卫生的不合格必然导致院感率的上升。然而病房环境卫生的合格并不意味着院感率的下降,二者之间没有因果联系。
6 结论
综上所述,病房的环境管理需要多方人员的参与,包括医院职能部门的长期监管,也包括护士及保洁人员的长期维护,同时还离不开患者自身公共卫生意识的外化、。医院职能部门对病房环境中容易导致医院感染的监管力度较大,其中对医务人员的相关院感知识的培训和督导比较到位,而对于医疗边缘人群如保洁人员监管和培训力度较弱。患者成熟的公共卫生意识可帮助维护病房环境的安静、整洁,但其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成熟公共卫生意识的影响因素和具体机制仍尚待研究。患者对病房卫生环境的评价研究较为表浅,且缺乏对其评价的影响因素的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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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发碧.浅谈声音在病房中的应用[J].药物与人,2014,27(320):77-78
[3]韩静,李新辉,杨琴.住院患者对病房物理环境舒适感的评价[J].护理杂志,2012,29(21):13-15,19.
[4]A P,Rw S,L T,et al.Associations between outdoor air pollution and hospital admissions in Brisbane,Australia[J].Archives of environmental health,2001,56(1):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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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成果,引深“四城联创”工作,实现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西省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晋中市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县行政规划区域内,所有单位(乡镇)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具体工作目标要做到“七有”(即有组织机构、有经费保障、有环卫队伍、有工作制度、有管理措施、有标准要求、有考核奖惩),着力解决环境卫生清洁谁来管、怎么管和如何管好的问题。
第三条城乡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负责、专人管理和部门协调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对城乡空间环境的卫生管理,管理的主要对象是县城建成区、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各行政村的主次干道、街巷、广场、公共场所、河道、207国道、317省道、入乡公路等区域的环境整洁,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除、运输、中转、处理、处置、综合利用,城乡环卫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县爱委办在县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县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县城环境卫生清洁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乡(镇)长负总责,分管卫生副乡(镇)长为直接负责人。
各行政村的党支部、村委会负责本村(居委会)区域内卫生清洁工作的组织管理,支部书记负总责,村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队伍建设
第七条县环卫部门、城建监察部门、爱卫办的机构建设要按规定配备,确保科室完整,人员充足。
第八条县市政园林环卫所是城区环卫工作的主要单位,内设环卫监督、垃圾清运、街道保洁等班组,总人数按城区常住人口的3-4%配备。
城建监察队伍按城区常住人口的0.2-0.3%配备。
第九条各乡镇设立环卫管理所,负责人由分管副乡长兼任,负责本乡镇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卫人员配备人数不低于乡镇总人口的1‰。
第十条每个行政村设立一个环卫站,负责人由村委主任兼任,负责本村的环境卫生工作,环卫人员与行政村人口的比例要达到1:400以上。
第十一条各乡镇、行政村卫生清洁工作原则上要做到“五统一”(即统一管理、统一装备、统一服装、统一目标要求、统一考评奖罚),条件不具备的要在2年内达到“五统一”要求。
第四章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将城乡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产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县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所收专款用于县城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维修和建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县城乡环境清洁工程建立“县财政补助、乡镇配套、村集体补差”的资金投入长效机制,实行专项管理、专项使用。县财政专项补助总体额度按照上年度全县财政收入的3-5‰标准计提。县财政对乡镇的补助标准按照上年度统计部门提供的在册农业人口每人每年补助3元计算。另外,县财政每年还根据情况安排一定的以奖代补资金,以强化对乡镇的监管力度。
各乡镇在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将一定比例的转移支付资金或乡镇其它收入用于环境卫生管理,落实相应的村级环境卫生配套资金。
各行政村在县财政补助、乡配套的基础上,要拓宽筹资渠道,积极倡导通过社会筹资、群众集资、村民投工投劳等办法解决环境卫生管理缺口资金。
第十四条县财政补助资金按照“比例拔付、绩效挂钩、年终兑现”的原则下拨。拨付比例实行“三三四”制,每年年初拨付各乡镇30%,七月份考核拨付30%,年终总体考核兑现再拨付40%。
第十五条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权属范围内和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费用由各单位负责。
第五章责任分工
第十六条县城规划区的卫生清洁工作,由县建设局和乐平、大寨镇政府分别负责对城区和本乡镇所有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村庄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城区主次干道的路面、人行道、公厕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置,由县环卫所负责。
县城公园、广场、绿化带的清扫保洁由市政园林管理站负责。
县城各居民小区的清扫保洁由各小区管委会(业主委员会)负责。小区生活垃圾由县环卫所统一清运,并按规定收取垃圾处理费。
县城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车站、停车场、经营性门店、摊点等公共场所由各所属单位和经营者负责。
“城中村”中的小街小巷清扫保洁由各村的环卫站负责。
建筑施工现场由施工企业负责,尚未开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各驻乡镇单位、企业和各行政村的环境卫生由各单位、企业和行政村的环卫站负责。乡镇环境管理所监管。
第十八条县207国道、317省道排水渠以里范围内的环境卫生、20米以内通道绿化由公路段负责,排水渠至20米以内的卫生由公路段监管,所属乡村负责。
县乡公路排水渠以里、15米以内通道绿化由交通局负责,排水渠至15米以内的卫生由交通局监管,所属乡村负责。铁路保护区域以内的环境卫生由铁路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四桥”(大寨桥、东风桥、河西桥、赵家沟桥)以里的河道环境卫生由建设局监管,环卫所负责清理;其余地段的河道及岸线由水利局监管,所属乡村负责清理。
第六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乡镇要把环境卫生清洁工程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长效管理、监督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宣传、文化、广电、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增强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自觉性。
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监察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扰市容监察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全面落实卫生清洁村前(门前)“六包三不”责任制。
包卫生:所有单位、村镇、门店、居民住户所在地方,要做到室外全天保洁,无积水积雪、无痰迹烟头、无瓜果皮核、无垃圾粪便、无纸屑杂物等其它污物。
包秩序:要做到门前(村前)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摆摊点,牌匾要挂放整齐,各种车辆一律停放在存车场(处)内。
包绿化:要做到门外树木无缺损,花池、绿地整洁完好,无绿化条件的要摆放盆花、花坛。
包亮化:建筑物和广告牌按要求实行亮化。安装有轮廓灯、反射灯,村镇主要街道要安装路灯,确保亮化设施完好,并按要求保证亮化时间和效果。
包整洁:所属的建筑物、构筑物立面要保持干净整洁、无污垢;色彩要与周围建筑相协调。
包广告牌匾规范:店容店貌要整洁美化,做到一店一牌,牌匾要符合招幌文化要求上档次,文字要规范,实现玻璃、橱窗无字画,定期清洗店面、油漆牌匾,始终保持店面新、墙壁新、橱窗新、广告牌新。
三不:不乱倒垃圾、不占道经营、不乱贴广告。
第七章标准要求
第二十三条县城和乡镇要制定和完善环卫设施规划,要做到基础设施数量充足、布局合理。
县城要有3-5处垃圾填埋点;城区原则上每1万平方米至少要有1个封闭式垃圾池,主要路段平均每100米要至少设置1个垃圾箱(筒);每乡镇要有1-3处垃圾填埋场,每村要设立垃圾中转场,选址要远离居民区、主干道、河道和居民饮用水源区。
第二十四条县城旧城改造或村镇建设改造时,责成建设单位设立相应的环卫设施。环卫设施必须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由主体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担。
第二十五条村镇主要街道两侧、居住区和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或垃圾池、果皮箱等设施。农村原则上按每10-15户配置1个垃圾桶或每25户建1座垃圾箱。
第二十六条各环卫所、环卫站要配备数量充足的垃圾清扫和清运工具,包括垃圾清扫器具、清运机动及人力车辆等,提高清运保洁效率。
第二十七条街道保洁。县城区的主次干道要做到二十四小时全天候保洁,保洁标准要达到“五净五无”,即路面净、墙根净、树坑净、绿化带净、下水口净;无垃圾、无泥土、无污水、无杂草、无瓜果皮核。
垃圾清运。生活垃圾日产日清,车走场点净,逐步推行垃圾袋装化,实现垃圾不落地,杜绝二次污染。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池,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定点清运;无力自行清运的,由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有偿代运。
公厕管理。公厕卫生达到无蝇、无蛆、无臭味、粪便无外溢。
垃圾中转场点。场点卫生整洁,达到无蝇、无蛆、无鼠、无积液、无外溢,中转设施应定期维修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乡镇及农村的环境卫生要执行新农村建设、农村创“三优”、“五清五规范”的标准要求。
第二十九条207国道、317省道20米红线范围内、县乡公路15米红线范围内无垃圾死角、无杂草杂物、无白色污染,路面清洁、路沿整齐、树坑整形。
第三十条河道及岸线无垃圾杂物,河床平整、清洁。
第八章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监督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本办法所涉及的六项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三十二条监督考核的方式方法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督查、全面考核和年底总评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十三条级次考核实行百分制,按照六项长效机制打分,考核结果分4个级次。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年底考核总排队与平时检查结果相结合,与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财政补助兑现挂钩,并且考核结果要作为对单位(乡镇)领导班子工作实绩报组织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按照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采取黄、橙、红三级督查问责方式,进行行政责任问责追究。
凡受到黄色通报的单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点名通报批评,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凡受到橙色通报的单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全县通报批评,给予戒免谈话;凡受到红色通报的单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建议免职处理。
第九章附则
一、考核目的
充分调动各村居抓好环卫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理顺环卫工作体制,完善环卫作业机制,切实做好日常环卫保洁工作,推进我镇环卫作业质量的全面提升。
二、考核主体
镇村庄环境整治和垃圾集中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考核办法的实施主体,负责对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三、考核对象
各村(居)
四、考核资金
参照区政府考核要求,从2015年起,镇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作为村居保洁员日常管理、垃圾处理、收集、环境卫生整治考核等资金。各村居分别上交镇财政1.2万元,作为本年度镇环境卫生整治及垃圾处理工作保证金,由镇财政统筹管理,按考核结果每月退还保证金。村居主要领导上交2000元、驻村领导上交2000元、驻村干部上交1000元作为保证金。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对完成任务的单位,镇工作领导小组全额退还保证金并按照1:1比例奖励个人,奖励资金由镇财政支付。请各村居按照要求,2月25日前,将保证金交至镇财政所。
五、考核方式
1、镇环境整治和垃圾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镇环卫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全镇环卫工作进行督查、检查、指导和考核。
2、检查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每月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形式,按照分类、分项、分阶段督查,定期和不定期对各责任单位环境卫生整治和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各村(居)收集的垃圾是否定点存放,每村居要在主要干道确定2—3个堆放点,不准露天堆放,配合镇转运车辆做好垃圾上车及清理工作;村居范围内无白色垃圾;各村居小组整洁有序;各村居每月集中整治两个小组;各村(居)负责所辖范围内环卫保洁及保洁员日常管理情况。在检查过程中,各村居每发现垃圾未及时清理一处扣5分、垃圾池外溢一处扣5分,多次通报未清理一处扣30分。平时检查由镇环境整治和垃圾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
3、督查评分为百分制,最终得分60分以下扣除本月村居全额环境卫生保证金及村居负责人全额工资,60-70分扣除本月村居环境卫生保证金500元及村居负责人工资150元,70-80分扣除本月村居环境卫生保证金300元及村居负责人工资100元,80-90分除本月村居环境卫生保证金100元及村居负责人工资50元,90分以上不扣除相应资金。各村居每月平时检查得分占总分的30%,集中检查占70%,当月考核得分为上述两项分值之和。
4、被区督查组通报一次扣除本月村居环境卫生保证金500元及村居负责人工资150元,市督查组通报一次全额扣除本月村居环境卫生保证金及村居负责人全额工资;群众投诉一次,经查实,扣除本月村居环境卫生保证金200元及村居负责人工资100元;一月被投诉三次以上,经查实,全额扣除村居环境卫生保证金及村居负责人全额工资。
4、每月检查情况和考核结果以通报的形式报送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在镇政府大屏幕上公开曝光。
5、每月镇环境整治和垃圾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出具处罚通知单,分别送达各成员单位,镇财政所根据处罚通知单,将处罚直接从各村居工作保证金中扣除,每月兑现一次,年终村居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考核得分计入镇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六、考核兑现
从镇财政拿出专项资金按月兑现镇环卫工作质量考核,每月考核兑现到位,单独拿出5万元作为年终镇环境卫生和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总结表彰奖励资金,奖励办法另行制定。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工作重点考核各村居保洁员日常管理情况,主次干道沿线环境卫生及各村居村庄整治情况。每月考核排名情况作为年终评先评优重要依据。每月观摩结束后,根据各村居整治程度和观摩效果兑现奖金。
七、考核标准
(一)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
各村居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副职干部具体负责该项工作。建立“户分类、组保洁、村居收集、镇转运”的运行模式,2015年2月开始考核。
(三)加强队伍建设
1、要确保每组一名保洁员,需更换的要提前三天与镇环卫办联系,做好台账;一名垃圾转运人员。
2、保洁人员年龄要求。男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为加强我镇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彻底治理脏、乱、差现象,努力提升村级环境卫生质量,根据我镇实际,特制定年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村成立由村主任任组长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确定一名村委成员具体抓环境卫生和绿化维护工作,每月召开2次例会,分别定为每月的2号、16号召开,汇报工作,部署任务。
设立环境卫生保洁队伍。各村按每200人配备1名保洁员的标准成立保洁队伍,同时设立绿化管理员、建筑垃圾管理员,明确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环境卫生和绿化维护工作。
二、落实区域,明确责任
实行村域负责制,村内大街小巷、村周边500米内,含进村路、连村路、村庄交界处,均实行属地管理。各村要明确管理范围,杜绝漏管现象。
三、环境卫生工作实行镇村两级管理考核制
村级负责对保洁员、建筑垃圾管理员、绿化管理员(以下简称“三员”)具体工作任务的安排、工具的配备及工资待遇的落实。镇负责对“三员”的考核检查,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每月进行一次考核打分。
村保洁员每天8:00前清扫一遍村内所有的道路(含连村路、进村路)及村庄周围的垃圾,500米内无白色污染,并将清扫的生活垃圾收集到村内生活垃圾箱内,日常进行巡回保洁,并负责好垃圾箱的管理维护。绿化管理员负责村内花草树木的日常管护,做好剪修和补植,确保整齐美观。建筑垃圾管理员负责监督、检查建筑垃圾是否乱倒乱放,临时性建筑材料是否乱摆乱堆。
四、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的管理要求
1、各村必须建立建筑垃圾填埋场,并投入使用,抓好日常管理,及时清理填埋建筑垃圾,杜绝建筑垃圾、散乱、超容。对只设不用被动应付的,一律按未设处理,对使用不力的,予以扣分。
2、各村要按照每百人不低于一个垃圾箱的标准配备生活垃圾收集箱,有条件的村要尽量多配,以方便使用。对垃圾箱要加强管护,确保不丢失、不损坏,箱面清洁,布局合理,使用方便,并保持垃圾箱周围无散落垃圾。同时各村要做到定时将生活垃圾投入垃圾箱内,以便清运。
五、农村环境卫生的质量要求
进村路、连村路路面要保持清洁畅通,无三堆(粪堆、土堆、柴草堆);路两侧沟内无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柴草,边坡、路肩要平顺、整齐;有条件的村要搞好沿路绿化,树木涂白。大街两侧视线内无乱搭乱建、乱写乱画、乱涂抹,无三堆、树枝、棍棒,无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脏、乱、差现象,临时性建筑材料不能占用大街路面,大街排水沟内不能有污水及漂浮物,大街两侧要搞好绿化美化,确保整齐美观。小巷内保持干净,无“三堆”等脏、乱、差现象。
六、严格考核,兑现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