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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主要表现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09:59:5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法治思维主要表现,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法治思维主要表现

篇1

1 临床资料

患者女,48岁,主因进行性四肢无力10余年入院。患者于10年前开始出现四肢无力,不能远距离行走,偶有大小便失禁,饮水呛咳,当时就诊于长春某医院,诊断“多发性硬化”,激素治疗(具体不详)后未再出现大小便失禁,无饮水呛咳。四肢无力进行性加重,左侧为著,易劳累,易跌倒,伴有周身肌肉疼痛,近几年发现手部肌肉萎缩,左侧明显,双手持物费力,伴有双手麻木感,周身肌肉僵硬。既往体健。查体:神志清,语利,颅神经(),手部大小鱼际、指间肌、骨间肌、双上肢前臂肌肉、肱三头肌萎缩,双侧肩胛带肌、双侧腓肠肌肌肉萎缩,双手握力3级,四肢肌力4级,感觉对称,肌张力正常,共济运动正常,双下肢腱反射亢进,双侧Babinski征阳性。头颈核磁示:双侧脑室周围多发片状异常信号影,T2WI及FLAIR上高信号,T1WI上低信号,DWI呈等或稍低异常信号;灰白质界限清晰。颈短脊髓形态正常,颈2水平脊髓内片状T2WI高信号影,考虑多发性硬化。肌电图示:左侧拇短展肌静息时可见肌强直电位、束颤电位、纤颤电位、正锐波、轻用力时正常,重用力时呈单纯相;左小指展肌、左第一骨间肌静息时可见纤颤电位及正锐波、轻用力时不能配合;左侧腓肠肌内侧头、右第一骨间肌静息时可见纤颤电位及正锐波,轻用力时正常,重用力时呈单纯相;右三角肌、右股四头肌外侧头静息及轻用力时正常,重用力时呈单纯混合相;右胫前肌静息及轻用力时正常,重用力时单纯相。神经传导速度示右侧正中神经、右尺神经传导速度减慢,潜伏期延长,双腓总神经、双胫神经、传导速度减慢,潜伏期延长,F波检查未见异常,BEAP、SEP、VEP未见异常,提示四肢广泛神经源性损害。确诊为多发性硬化(MS),予甲基强的松龙1000 mg冲击治疗后周身肌肉酸痛、麻木、四肢无力减轻,肌肉萎缩无变化。

2 讨论

MS是中枢神经系统白质脱髓鞘病变为特征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因不明,多在成年早期发病,女性多于男性,反复发作神经系统功能障碍,间歇期症状可部分缓解,最常累及的部位为脑室周围白质、视神经、脊髓和脑干,影像学可见脱髓鞘斑块。临床上分为五型[1]:复发缓解型:疾病早期有多次复发和缓解,两次复发间病情稳定;继发进展型:症状进行性恶化,伴或不伴急性复发;原发进展型:进行性发病且仅有短暂、不明显的症状改善;进展复发型:发病后病情逐渐进展,并间有复发,两次复发间持续进展;良性型。该患临床上无明显缓解复发特点,应属于原发进展型。但头、颈核磁有多发脱髓鞘改变,存在空间上多发,脱髓鞘病灶有新旧之分提示存在时间上多发,影像学还是符合时间及空间上多发的特点。

MS可合并周围神经损害,但肌肉萎缩明显者少见,MS周围神经损害的发病机制目前有两种说法[2,3],一、由于中枢神经系统髓鞘脱失严重、范围过广而引起髓内神经根脱髓鞘及轴索损害,随着时间的延长,损害逐渐加重,发生华勒变形,而继发周围神经脱髓鞘或轴索变性。且累及脊髓者多伴有周围神经损伤。该患病史较长,一直未系统治疗,颈髓有一较大病灶,长期的周围神经损害一直未予控制可导致肌肉萎缩较重。二、从免疫学角度看,脱髓鞘疾病是针对髓鞘成分的免疫攻击,当靶器官局限于中枢神经系统髓鞘时表现为MS,靶器官局限于周围神经时表现为GuilainBarre综合征。若靶器官为CNS和周围神经髓鞘的共同成分时,则中枢与周围神经同时受损。该患也可用此观点解释。治疗上考虑患者症状有加重,核磁显示有新发病灶故予激素冲击治疗,但该患因广泛神经源性损害,肌肉萎缩较重,已为不可逆损害,故治疗效果不佳。

参 考 文 献

[1] 胡维铭,王维治.神经内科主治医生1000问.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11:619.

篇2

关键词:人治思维;权力;权利;制度;暗箱

中图分类号:D0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30-0010-02

当前,依法治国、构建法治社会已经成为时代的最强音。要依法治国、构建法治社会,首先必须走出人治思维的误区。人治思维是指崇尚一个人或少数人依靠个人素质治理国家与社会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这种人治思维在我国历史上根深蒂固,在现实中仍然有相当突出的表现。人治思维存在着膜拜权力、蔑视权利、拒斥制度和暗箱操作四大误区,它与政治文明发展的大趋势水火不容。要构建法治社会,必须走出人治思维的误区。

误区一:膜拜权力

膜拜权力是人治思维的显著特征。在人治思维中,权力是至高无上的东西,是应当膜拜的圣物而非必须受到制约的对象。人治思维对权力的膜拜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法律是权力的婢女。美国思想家潘恩说过:“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成为国王”[1]。在人治思维中,永远是权大于法,权力是最高价值,法律始终处于依附权力的次要地位。人治思维中的法律体现的是当权者个人的意志,当权者的个人权威始终凌驾于法律的权威之上。法律只是权力的婢女,是管控民众的工具。当权者可以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可以因一时的需要,随意立新法、废旧法,也可以对现有的法律随意解释。

在法治思维中,“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2],法律的基本作用是制约权力,限制政府官员滥用权力。英国哲学家洛克说过:“政府所有的一切权力,既然只是为社会谋幸福,因而不应该是专断的和凭一时高兴的,而是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3]。无论是权力设置还是权力运行,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缺乏法律依据的权力任何人都可以抵制。而在人治思维中,人们不相信法律,只相信权力,有权好办事是普遍被接受的信条。当遇到冤情或无法处理的纷争时,老百姓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而是清官。浓厚的清官意识是人治社会许多底层民众心中永存的慰藉,似乎只要遇到了清官,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第二,权力是评判人的价值的根本尺度。在人治思维中,权力是衡量人的价值的根本尺度。一个人只要拥有了权力,立刻就会身价倍增。无权者千方百计要与当权者拉上关系,有权者绞尽脑汁渴望得到更大的权力。民众对当权者、权小者对权大者都处于仰视状态。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指出,“显示法治时代的特点的占有支配地位的独特事实,是身份平等。在法治时代鼓励人们前进的主要激情,是对这种平等的热爱”[4]。然而,在人治思维的词典中,没有“平等”二字。每一个人都被按照有权无权、权大权小分为三六九等。权力被神秘化,当权者也被神秘化。只要得到权力灵光的照耀,当权者的缺点可以变成闪光点,丑行可以美化为壮举。

人们膜拜权力,实际上是渴望得到伴随权力而来的巨大利益。在人治思维中,权力被视为利益分配的核心标准。一个人拥有的权力越大,得到的利益也越大,他不但能很容易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而且能很容易得到自己不应当得到的东西。反之,一个人距离权力中心越远,得到的利益也越少;他不但难以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而且当自己的正当利益遭到侵犯时,他的维权之路将会布满坎坷和艰辛。

误区二:蔑视权利

德国学者格哈德・鲁别尔兹说过:“法治实质因素中首要的和最重要的是确保基本权利。”[5]与法治珍视公民的权利保障相反,人治思维的典型表现是蔑视公众的基本权利。在人治思维中,权利是伪概念,真诚地谈论权利是可笑的、幼稚的。人治思维对权利的蔑视主要表现在:

第一,宣扬无权利的义务。人治思维惯于割裂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当权者拥有大量的特权却不必承担什么义务,而普通民众没有什么权利却需要担负多如牛毛的义务。当权者随时可以把一些无中生有的义务强加给民众,民众不堪其苦却也无可奈何。人治思维对当权者享受的众多特权视而不见,却对普通民众抛开权利大讲特讲义务的神圣性、崇高性,要求民众必须把义务摆在头等重要的位置,毫无怨言地承担自己的义务,甚至牺牲个人的所有利益甚至生命也在所不惜。

第二,权利缺乏法律保障。在人治思维中,法律只是当权者管控民众、实现自己特殊利益的手段,难以保障民众的基本权利。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做坚实后盾,普通民众的正当权利经常受到有权有势者的随意践踏和侵犯。当自己的正当利益和权利惨遭蹂躏时,普通民众难以找到有效的维权路径。在人治社会中,无论是维权的法律路径,还是寻找清官的维权方式,对普通民众而言都不断地被事实证明是代价昂贵、成功希望渺茫。于是,普通民众面对侵权只能忍气吞声,把忍耐当作利益、权利被侵犯的惯常应对方式。然而,普通民众的忍耐阻止不了有权有势者的侵权,反而使他们更加嚣张,更加蔑视民众的正当权利并肆无忌惮地加以践踏。这样,普通民众越是忍耐,他们的利益和权利就越是遭到蔑视和蹂躏。天长日久,一些民众的心态就会失衡,心理出现压抑、异化,神经也会变得异常脆弱。一旦遇到导火索,这些人就可能铤而走险,以非理性的极端行为制造事端,对社会稳定极其不利。

误区三:拒斥制度

人治思维过分夸大个人素质的重要性,轻视制度的重要作用,不知道用科学的制度有效遏制当权者、当事人的主观任性。人治思维对制度的拒斥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忽视从制度层面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与法治思维习惯于从制度层面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不同,人治思维拒斥制度,处理事情时常常视野狭窄、就事论事,把制度抛在一边,不从根本上考虑问题。制度是规范人的行为的规则系统,是人类对长期实践经验教训的总结与升华。公平合理的制度能够提高人类实践活动的水平,在激励好人善举的同时有效遏制坏人恶事,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如果制度缺乏公平性、合理性,就会诱发社会风气败坏、道德沦丧、腐败猖獗等严重的社会问题。反复出现的问题,必须从制度层面分析才能认清其形成的深刻原因;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必须从优化制度、创新制度的角度发力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从人治思维忽视制度到法治思维重视制度,从就事论事处理问题到以制度范式处理问题,是人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水平提高的重要标志,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

第二,制度执行效果极差。在人治思维主导的环境中,也存在着大量的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往往形同虚设,其执行效果极差。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两个:一是由于人治思维忽视制度、拒斥制度,人们普遍不把制度当回事,经常出于一时喜好或当下利益的考量而随意抛弃现有的制度。二是因为人治思维主导形成的制度常常缺乏严密的程序,制度漏洞随处可见,很容易让当事人钻空子,无法有效遏制当权者、当事人的主观随意性。与人治思维忽视制度的程序支撑相反,法治思维特别强调运用严密的程序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美国法学家庞德指出,“程序是法治的核心,是法治从法律形态到现实形态的必不可少的环节”[6]。美国哲学家罗尔斯也指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7]因此,为了提高制度的执行效果,必须摒弃人治思维,倡导法治思维,认认真真地对待制度,不断完善制度的程序支撑,提升制度执行的规范化水平。

误区四:暗箱操作

法治思维强调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相反,人治思维对暗箱操作情有独钟,千方百计阻挠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法治思维的视野中,权力来自民众并服务于民众,当权者代表民众行使权力,权力运作公开化、透明化天经地义。只有权力运作公开透明,民众才能及时了解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是否滥用了权力,是否真正代表了民众的利益。如果权力运行流于暗箱操作,民众无法及时了解权力运作的真实情况,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就很容易滥用权力,导致法治思维限制权力的理想变成空想。因此,法治思维坚决反对暗箱操作,极力倡导权力运作公开透明。

在人治思维的视域中,暗箱操作是约定俗成的权力运作模式,人们对暗箱操作习以为常。由于暗箱操作的常规化,民众对权力运作过程缺乏最基本的了解,无法形成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一些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滥用权力易如反掌,腐败现象必然普遍存在。在人治社会里,当英明的统治者执政时,通常会强势反腐,实现一段时期的政治清明。但是,只要暗箱操作的权力运作模式存在,腐败现象必定反复出现,政治清明难以持续。

在暗箱操作的状态下,少数当权者控制着大量与民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资源公开不公开、何时公开、怎样公开不是根据民众的需要,而是取决于少数当权者的利益和喜好。民众渴望得到的重要信息由于当权者的信息封锁而不能及时得到,民众只能凭空猜测,一些迎合民众心理的传言、谣言也会不胫而走。因此,在人治思维主导的环境中,各种传言、谣言往往大肆泛滥,成为不可消除的痼疾。

总之,必须走出人治思维的误区,才能更好地构建法治社会、实现政治清明。

参考文献:

[1][美]潘恩.潘恩选集[M].马清槐,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35-36.

[2][美]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M].潘大松,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184.

[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瞿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86.

[4][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72.

[5][德]约瑟夫・夏辛,等.法治[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3.

篇3

关键词:法治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4)02-0335-01

党的十报告强调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重申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都对领导干部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领导干部学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职用权是当务之急。

一、法治是领导干部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法治是法律发展历史上一个激动人心的概念,承载着千百年来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在我国,尽管依法治国早已写入基本国策,但大多数人仍不能准确理解法治的真正含义。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即“法的统治”,是指根据法律治理国家,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首先,法治的基本特征是“法律至上”。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在观念上,它意味着法律的权威、地位高于一切,是神圣不可侵犯;在实践上,法律在最高的、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制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次,法治的核心价值是“保障权利”和“制约权力”。法治的精髓就在于限制权力、保护权利。对于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第一,法治保障个人的财产权、生命权、自由言论权、信仰权等基本权利。第二,法治制约公权力。法治就是要制约国家、制约政府、制约掌握权力机关的人。所以,法治不是治民,而是治权、治官。第三,法治需要独立的司法。司法权必须是中立的,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扰。

法治是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统一体。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是法治价值在人们头脑的思维形态中形成思维定势,并由此产生指导人们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理论;而法治方式是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的行为表现,是法治思维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是在执行层面提出的明确要求,是方法论和行为准则。法治思维支配法治方式。一个人如果有了法治思维,就会在遇到问题时自觉地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决策,运用法治方式进行工作。反之,就会下意识地运用人治的方式去决策、去行事。法治方式表现法治思维。一个人的法治思维只有外化为法治方式等才能发挥法治的积极作用。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共识,运用法治方式治国理政也是我们党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在现实条件下,法治对于深化改革、推进发展、维护稳定、构建和谐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目前部分领导干部法治素质不容乐观,法治观念错位,法治意识淡薄,缺乏法治思维和法治头脑,更有甚者缺乏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不但影响了领导工作的成效,而且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国家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可以说,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素质是当务之急。

二、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履职用权

一要知法尊法敬法,努力培养法治修为。法治修为是指一个人的法治意识和法治修养。领导干部要培养法治修为,就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首先要加强学习,夯实法律知识基础。学法是守法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学法才能懂法,方知事有可为、有不可为。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宪法、经济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专业法律知识,在履职用权的过程中,从脑海中“搜索”到相关的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其次要树立法治精神,自觉尊法敬法。领导干部大都手握实权,如果能力有限,可能只是无所作为,但如果不尊法敬法,就会乱作为,所带来的危害将更甚。因此尊法敬法是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和起码的执政修养。领导干部必须尊重法律的神圣,敬畏法律的威严,主动自觉“在笼子里跳舞”。再次要学会用法治思维想事,用法治方式做事。领导工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因此,领导干部在处理各项工作时,必须首先自问: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这样做合不合法?怎样做才合法?学会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以法治方式定分止争,断事评案,把法治方式作为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基本途径。最后还要多说“法治话语”。现实中,部分领导干部缺乏法治观念,说出话来明显与公众利益相悖。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领导干部要自觉抵制那些官僚习气、独断专行、不负责任的“人治话语”,多说文明、理性、有责任感的“法治话语”,使“法治话语”成为领导干部的“普通话”。

篇4

 

一、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意义概论

 

在环境保护上,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永远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情。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的核心在决策上,这是目的。如何实现决策,就是要科学,民主和依法,这是决策的与过程,其意义主要表现在:科学决策是政府环境保护与执法的合理之规。

 

要求政府在环境保护决策上,要尊重客观规律、实事求是,符合中国环境现实,重调查研究、察民情、听民意、聚民智,全方位权衡决策的利弊得失,以过去、现在与未来环境发展的高度,科学评估决策的成本与效益。科学决策本身要求要尊重客观规律,减少和避免人为因素。地方政府决策的核心和内在要求是民主决策。

 

其决策的核心和内在要求是建立在最大的民意之上,在内容上要反映人民的最大利益,在程序上真正广泛地征求意见,真正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决策理念。地方政府决策的前提和保障机制是法律规范。依法行政的前提是依法决策。依法决策要求地方政府的目标、程序、手段、后果都应纳入法律的规范之内,使决策人与决策集体都意识到决策必须依法规范的程序和机制进行。依法决策应符合公共权力的本性,应当保护私人权利。

 

二、我国现行地方政府决策与环境问题

 

(一)缺少科学、民主与依法决策的主体

 

在地方决策体制中,决策主体不明确,哪一类决策由哪个主体负责,是集体负责还是决策首长负责?在集体决策中的行政首长是否在集体决策之中,集体决策中,单个主体应当承当何责任,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

 

首先,集体决策与首长决策的主体范围不清、职责不明,缺少法律、制度的规制,由于集体决策体制长期影响,导致目前在中国地方政府决策程序中缺少明确的责任主体确定,决策权力与决策责任严重分离,决策失误后往往无人承担责任。决策一旦失误了,通常也不会对决策个体产生影响,决策者并不需要对自己的决策行为承担风险,违法决策、随意决策和不当决策不断产生。

 

(二)地方政府的决策程序存在问题

 

根据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程序要求看,地方政府决策程序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信息工作不到位。由于信息的不全面,不准确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在一些重大决策上失误。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的主要领导对信息工作不重视,对获取信息的方法不科学,专业信息机构不足职能错位等问题。同时,关于决策的论证制度不健全、民主参与中听证制和公示制落实不到位、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

 

三、完善地方政府决策机制的路径

 

(一)明确科学、民主与易发的决策主体,以决策责任终身制推动地方政府决策现代化

 

(1)把公共投资领域的投资决策责任终身制作为突破口。决策责任终身制从当前决策领域中最薄弱环节抓起,从群众最关注的环节和治理现代化最关键的环节抓起,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动。国家在立法层面用法律形式刚性规定决策责任终身制,明确决策者的责任,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决策追责范围,明确责任失误追责标准启动机制和追责程序以及责任承担方式。

 

(2)地方政府决策主体要勇于担当,不断提升决策能力。在勇于担当上,需要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不断增强机遇意识,处理好集体领导和敢于负责的关系;在提升决策能力上,要先“策”后“决”,多“策”少“决”,“决”的工作由应当“决”下级、社会、市场去决。

 

(二)完善地方政府决策程序

 

(1)强化地方政府决策过程的信息工作。加强地方政府信息机构建设,增加信息工作投入,改革信息收集和信息处理方法,强化决策者的信息意识。

 

(2)重视先进决策方法在拟定方案中的运用。拟定方案必须具备多样性、可行性、独立性,广开思维、精心设计、严密分析,对方案的后果进行对比评价,得出科学结论。

 

(3)建立健全论证工作配套制度。首先建立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强化政府决策过程的咨询工作。其次,地方政府应当健全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充分保障民主参与。

 

第三,实行重大决策审批制度,预防实施决策的“先斩后奏”现象。第四,严格落实监督和责任机制,包括决策问责制度、完善政府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侵权救济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检查评估制度、建立决策评估奖惩激励机制。

 

(三)领导干部的法制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不论是首长决策还是集体决策,其单位主体是人,决策的核心问题是人在决策时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问题。地方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最核心的是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法治既是当今人类共同生活的生活方式,更是社会管理的基本方式。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具体表现为,第一是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

 

要切实弄清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内在关系。法治思维就是特定主体按照法治精神,运用法律规范,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一种思维模式。从国家治理层面上讲,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的过程。”

 

要切实区分领导干部依法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四个层次。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均是不可量化的概念,与“危险”、“好人”等俗语一样,具有模糊性。依法办事能力的高低无法通过具体的数值进行判别。不同主体或者同一主体在不同历史阶段所具有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使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里呈现出四个不同层次,即守法、用法、思法、尚法。

 

要不断落实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具体要求。这里必须处理好五个问题:一是按照法律的正当性要求运用法律方式处理各种问题。二是按照法律的冲突规则运用法律方式处理各种问题。 三是按照立法意图适用法律处理各种问题。四是按照法律的程序性要求适用法律处理各种问题。五是按照法律的社会性要求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各种问题。

篇5

关键词:高校法治教育;法律思维方式;大学生;培养路径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11—02



随着新世纪到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尤其全国性普法工作的不断实践与反思,法治素质的综合性实证指标为我们诠释出仅有知道其重要性是远远不能达致实践图景的如期而至。一般性普法教育的法治启蒙运动为中国社会带来的是,知法与懂法的个体人群数量不断增加,但知法犯法与执法犯法的具体法律事件同样随之激增,其中的主体成员也不乏在校大学生。值得追问的是,法治意识与违法犯法行为之间是否仅仅是一个知行不相一致的问题。我们认为,法律知识的普及与法律思维方式的实践之间存在着较大的背离性关联,单一化的法律知识增加和法律思维方式的实践运行是不能完全划等号的。“如果我们从理解的意义上认识法律解释,那么我们甚至可以说,法律解释乃是法律的生命之所在。因为没有人理解、解释和运用法律,法律便没有任何价值。”1 近年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大量热点案件中,其聚焦的社会身份包括大学生,如马加爵案、付成励案、药家鑫案等已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与社会影响。同时,大学生公然违反校规校纪的热点事件不是见于各类媒体。故而,我们认为,当前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培养的实践情势与时代诉求之间的差距颇为鲜明,需要在高校法治教育中探寻其有效的培养路径。

一、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培养面临的主要问题

“背诵记忆法律条文,不求甚解,易于忘记。而经由深刻思考,亲身体验应用的条文,将成为一个法律人生命的法律细胞,终身难忘。”2 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在高校法治教育的一般性教学安排上,主要依赖于相关法律课程的课堂教学以及延展性法律实践活动,也包括校园文化建设的具体法治内容宣讲与体验。对于现实中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培养中面临的主要问题,需要遵循法治教育的教学规律,具体考察其教学内容安排、教学模式选择以及教学手段运用等三个方面。

(一)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设置普遍缺乏科学性

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设置较为贫乏,主要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相关法律知识讲授。除去综合性院校中法学类专业的辐射功能较强的高校外,大多数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科学性缺乏具有较为突出的普遍性,尤其是理工类院校。高校对公民社会的智力贡献似乎在相关教育者视域中不太重视法治教育是对此种现象较为妥当的解释。在许多学者看来,大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在相关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过程中是完全可以解决其知识贫乏的问题,因为每一个大学生的专业要求并不是法学或者法律类专门人才的培养。但是,如果遵循法治教育的规律,注重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仅仅依赖一门课程来完成如此重大教学目标,显然其科学性值得怀疑。同时,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安排并未得到相关科学性论证,一般仅仅是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进行规划,其专业性不强已经在实践中受到广大教师与学生的质疑。另外,从事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师主要是法学专业背景的学生,他们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过程中往往是在进行法学专业性教育,将自身的学习经验具体化为教学内容选择。3 当然,导致此种现象的主要原因还是法治教育课程内容设置普遍缺乏科学性。高校法治教育的课程体系安排需要在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中得到彰显,以确保其教学目标的实现。

(二)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模式实践性严重不足

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模式选择较为单一,主要是相关法律课程的理论讲授,实践性不强。高校法治教育需要在主体的思维方式培养中得到落实,也才能据此获得较有说服力并得到普遍性认可与支持。由于法律类课程性质的特点,法律知识的一般性输出与继受是需要在直接与间接的实践中为主体所了解、熟悉与认可,才会真正产生体验性效应,因为缺乏实践性的个体感知不可能真正实现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目标。我们实证考察高校大学生的法治素养后发现,在高校的一般性法律知识竞赛中,大学生的理论考试成绩普遍较好,但是,在相关具体案件的实践性趋向把握上则普遍较差。4 造成这种鲜明对比的现象,我们认为,其主要是高校法治教育模式的实践性严重不足导致的必然结果。我们知悉,其实在实际生活中高校教师自身遇到具体法律案件时往往也是束手无策,表现出“理论水平很高,实践能力很差”的尴尬境地。当然,这也是高校其他课程教育中一个较为普遍性的问题,但是对于法治教育而言,教学模式的选择上需要积极关注实践性教学的安排是解决此中问题的必然之道。

(三)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手段简单化倾向突出

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手段运用较为随意,主要是教师的口头讲解,简单化倾向突出。大学生虽然在理论知识的接受方面已经与中小学生有着显著区别,但是,由于学科背景的差异性原因没有得到应有重视,不同学科背景的大学生对于简单的口头讲解是无法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的。教学实践中,高校法治教育的相关课程都是以大班教学形式进行安排的,教师往往需要在有限的教学时段上完成具体繁重的教学任务,故常常采取极为原始的教学手段,“一支粉笔、一块黑板、一张嘴”的教学图景也就成为高校法治教育的基本形态。5 我们认为,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需要运用多元化的教学手段,尤其在新的时代中更显关键,大学生对网络技术的掌握较之于教师并不逊色,教学手段上更多的采用多媒体以及案例教学形式该是必然选项。同时,大多数教师在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上也基本是采用将文字性讲义搬上投影屏幕的极为简单的做法,其实这种与口头讲解的教学形式并无实质意义上的区别,无法真正实现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训练及水平提升目标。

二、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路径

高校法治教育过程中应重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增设法律类课程是提高大学生法治素质的主要渠道,同时需要在教育内容、教育模式和教学手段上进行不断创新教育范式与进路,从而形成多维培养路径以取得理想的教育效果。

(一)确立科学完善的法治素质的教育内容

大学生法治素质是指大学生所具有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以及应用法律的基本能力和技能的综合因素,它不仅包含法治意识,还包括把法治意识转化为自觉地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思维方式。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设置上,应增设法律类课程的体系化建设,不断提高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训练与感知机率,以增强其法治观念的实践性体验,改变单纯的法律知识讲解为全面的法治素质熏陶与教育。为了确保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设置的科学性,在具体法律类课程的开设过程中应以大学生实际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现象为主要选择依据,改变传统法学专业教学内容的简单移植做法,不断创新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体系。

(二)调整法治教育中实践性突出的教育模式

在具体的法治教育中,法治不仅是一种理论观念的描述更是一种实践形态的具体演绎。高校法治教育的内容应变单纯的理论教育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关注和尊重大学生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促成大学生法治观念的渐进性增长与提高,把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教育有机结合在一起。在高校法治教育的实践中,教师通常把法治理论作为主要教学内容,而对实践性教学不够重视,即使是案例教学也往往是法学专业性极强的案例分析,这较为容易导致大学生的一种误判,似乎法律只能是法律专业人士的神秘技艺,与普通人相去甚远。其实,法律不仅仅是法律工作者的技术性智识依赖,更重要的是对现实生活中普通人公正价值追求的具体性描述。我们只有在教育模式上不断强调法治观念的实践性诉求,才能帮助大学生培养法治素质要求的法律思维方式。“所有的社会向题,不论它们来自民间还是官方、不论具体还是抽象、不论是春秋大义还是鸡毛蒜皮,一概可以运用法言法语转化为法律问题,运用法律概念进行分析判断。”6 我们知悉,大学生法治观念的树立与坚守不是理论灌输所能达致的,高校法治教育应以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为目标,并且需要将大学生的现实利益关切与法治教育内容紧密关联,把实践性内容作为法治教育的切入点,从根本上解决法律思维方式的普遍性水准提高的问题。

(三)创新践行多元化法治教育的教学手段

相关法律类课程是高校法治教育中的关键性课程,必须充分利用好相关课程的课堂教学平台,发挥其法治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在课堂教学中,应改变一般性的口头理论讲授,增加案例教学、多媒体教学、模拟法庭教学以及“如果我是法官”主题性辩论教学等教学手段。同时,应开启其他教学手段创新课堂教学的多元化范式,确保实现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法治教育目标。尤其是运用典型案件进行学习交流与研讨。保罗·劳伦斯认为“一个好的案例是一种媒介,通过它某些现实情况或问题被带进教室供班级和教员研究,让大家对一些实际生活中必须面对的棘手的问题进行讨论。它是某些综合的、复杂的情况或问题的记录,在这些情况或问题能被理解之前,它们肯定是完全分散的,而后将其组合在一起,其目的是将表达各种不同态度或方式的思想带进教室。”7 在当下网络高度发达的新时代,随时都会发生大学生感兴趣的典型性热点案件,尤其是与大学生有着切身体会的案件,如马加爵案、药家鑫案,高校应及时邀请有关司法人员或法学教授进行学理分析与司法评判,并与大学生展开互动交流,梳理实践性法治观念的特质表征,从而让大学生不断增强处理自身法律纠纷的能力,准确区分识别正义的现实形态,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达致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法治教育目标。

参考文献:

[1]陈金钊,谢晖.法律方法第2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2]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我们对有关高校从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师专业背景的实证调查发现,各高校的法学专业毕业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占其总数的比例分别是74.23%、86.15%、9.85%.

[4]我们对有关高校从2000—2011年的大学生法律知识竞赛的成绩统计中发现,每年的平均成绩是87.87,11年的平均成绩为85.76;另外,对相关热点案件司法处理判断选择的调查问卷进行分析发现,76.52%的大学生判断案件法律适用趋向出现错误.

[5]我们对有关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师的课堂教学手段运用进行实证调查发现,71.85%的教师没有运用多媒体,运用多媒体的教师中有86.13%的电子教案中没有图表和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