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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主要表现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09:59:5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法治思维主要表现,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法治思维主要表现

篇1

1 临床资料

患者女,48岁,主因进行性四肢无力10余年入院。患者于10年前开始出现四肢无力,不能远距离行走,偶有大小便失禁,饮水呛咳,当时就诊于长春某医院,诊断“多发性硬化”,激素治疗(具体不详)后未再出现大小便失禁,无饮水呛咳。四肢无力进行性加重,左侧为著,易劳累,易跌倒,伴有周身肌肉疼痛,近几年发现手部肌肉萎缩,左侧明显,双手持物费力,伴有双手麻木感,周身肌肉僵硬。既往体健。查体:神志清,语利,颅神经(),手部大小鱼际、指间肌、骨间肌、双上肢前臂肌肉、肱三头肌萎缩,双侧肩胛带肌、双侧腓肠肌肌肉萎缩,双手握力3级,四肢肌力4级,感觉对称,肌张力正常,共济运动正常,双下肢腱反射亢进,双侧Babinski征阳性。头颈核磁示:双侧脑室周围多发片状异常信号影,T2WI及FLAIR上高信号,T1WI上低信号,DWI呈等或稍低异常信号;灰白质界限清晰。颈短脊髓形态正常,颈2水平脊髓内片状T2WI高信号影,考虑多发性硬化。肌电图示:左侧拇短展肌静息时可见肌强直电位、束颤电位、纤颤电位、正锐波、轻用力时正常,重用力时呈单纯相;左小指展肌、左第一骨间肌静息时可见纤颤电位及正锐波、轻用力时不能配合;左侧腓肠肌内侧头、右第一骨间肌静息时可见纤颤电位及正锐波,轻用力时正常,重用力时呈单纯相;右三角肌、右股四头肌外侧头静息及轻用力时正常,重用力时呈单纯混合相;右胫前肌静息及轻用力时正常,重用力时单纯相。神经传导速度示右侧正中神经、右尺神经传导速度减慢,潜伏期延长,双腓总神经、双胫神经、传导速度减慢,潜伏期延长,F波检查未见异常,BEAP、SEP、VEP未见异常,提示四肢广泛神经源性损害。确诊为多发性硬化(MS),予甲基强的松龙1000 mg冲击治疗后周身肌肉酸痛、麻木、四肢无力减轻,肌肉萎缩无变化。

2 讨论

MS是中枢神经系统白质脱髓鞘病变为特征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因不明,多在成年早期发病,女性多于男性,反复发作神经系统功能障碍,间歇期症状可部分缓解,最常累及的部位为脑室周围白质、视神经、脊髓和脑干,影像学可见脱髓鞘斑块。临床上分为五型[1]:复发缓解型:疾病早期有多次复发和缓解,两次复发间病情稳定;继发进展型:症状进行性恶化,伴或不伴急性复发;原发进展型:进行性发病且仅有短暂、不明显的症状改善;进展复发型:发病后病情逐渐进展,并间有复发,两次复发间持续进展;良性型。该患临床上无明显缓解复发特点,应属于原发进展型。但头、颈核磁有多发脱髓鞘改变,存在空间上多发,脱髓鞘病灶有新旧之分提示存在时间上多发,影像学还是符合时间及空间上多发的特点。

MS可合并周围神经损害,但肌肉萎缩明显者少见,MS周围神经损害的发病机制目前有两种说法[2,3],一、由于中枢神经系统髓鞘脱失严重、范围过广而引起髓内神经根脱髓鞘及轴索损害,随着时间的延长,损害逐渐加重,发生华勒变形,而继发周围神经脱髓鞘或轴索变性。且累及脊髓者多伴有周围神经损伤。该患病史较长,一直未系统治疗,颈髓有一较大病灶,长期的周围神经损害一直未予控制可导致肌肉萎缩较重。二、从免疫学角度看,脱髓鞘疾病是针对髓鞘成分的免疫攻击,当靶器官局限于中枢神经系统髓鞘时表现为MS,靶器官局限于周围神经时表现为GuilainBarre综合征。若靶器官为CNS和周围神经髓鞘的共同成分时,则中枢与周围神经同时受损。该患也可用此观点解释。治疗上考虑患者症状有加重,核磁显示有新发病灶故予激素冲击治疗,但该患因广泛神经源性损害,肌肉萎缩较重,已为不可逆损害,故治疗效果不佳。

参 考 文 献

[1] 胡维铭,王维治.神经内科主治医生1000问.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11:619.

篇2

关键词:人治思维;权力;权利;制度;暗箱

中图分类号:D0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30-0010-02

当前,依法治国、构建法治社会已经成为时代的最强音。要依法治国、构建法治社会,首先必须走出人治思维的误区。人治思维是指崇尚一个人或少数人依靠个人素质治理国家与社会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这种人治思维在我国历史上根深蒂固,在现实中仍然有相当突出的表现。人治思维存在着膜拜权力、蔑视权利、拒斥制度和暗箱操作四大误区,它与政治文明发展的大趋势水火不容。要构建法治社会,必须走出人治思维的误区。

误区一:膜拜权力

膜拜权力是人治思维的显著特征。在人治思维中,权力是至高无上的东西,是应当膜拜的圣物而非必须受到制约的对象。人治思维对权力的膜拜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法律是权力的婢女。美国思想家潘恩说过:“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成为国王”[1]。在人治思维中,永远是权大于法,权力是最高价值,法律始终处于依附权力的次要地位。人治思维中的法律体现的是当权者个人的意志,当权者的个人权威始终凌驾于法律的权威之上。法律只是权力的婢女,是管控民众的工具。当权者可以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可以因一时的需要,随意立新法、废旧法,也可以对现有的法律随意解释。

在法治思维中,“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2],法律的基本作用是制约权力,限制政府官员滥用权力。英国哲学家洛克说过:“政府所有的一切权力,既然只是为社会谋幸福,因而不应该是专断的和凭一时高兴的,而是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3]。无论是权力设置还是权力运行,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缺乏法律依据的权力任何人都可以抵制。而在人治思维中,人们不相信法律,只相信权力,有权好办事是普遍被接受的信条。当遇到冤情或无法处理的纷争时,老百姓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而是清官。浓厚的清官意识是人治社会许多底层民众心中永存的慰藉,似乎只要遇到了清官,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第二,权力是评判人的价值的根本尺度。在人治思维中,权力是衡量人的价值的根本尺度。一个人只要拥有了权力,立刻就会身价倍增。无权者千方百计要与当权者拉上关系,有权者绞尽脑汁渴望得到更大的权力。民众对当权者、权小者对权大者都处于仰视状态。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指出,“显示法治时代的特点的占有支配地位的独特事实,是身份平等。在法治时代鼓励人们前进的主要激情,是对这种平等的热爱”[4]。然而,在人治思维的词典中,没有“平等”二字。每一个人都被按照有权无权、权大权小分为三六九等。权力被神秘化,当权者也被神秘化。只要得到权力灵光的照耀,当权者的缺点可以变成闪光点,丑行可以美化为壮举。

人们膜拜权力,实际上是渴望得到伴随权力而来的巨大利益。在人治思维中,权力被视为利益分配的核心标准。一个人拥有的权力越大,得到的利益也越大,他不但能很容易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而且能很容易得到自己不应当得到的东西。反之,一个人距离权力中心越远,得到的利益也越少;他不但难以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而且当自己的正当利益遭到侵犯时,他的维权之路将会布满坎坷和艰辛。

误区二:蔑视权利

德国学者格哈德・鲁别尔兹说过:“法治实质因素中首要的和最重要的是确保基本权利。”[5]与法治珍视公民的权利保障相反,人治思维的典型表现是蔑视公众的基本权利。在人治思维中,权利是伪概念,真诚地谈论权利是可笑的、幼稚的。人治思维对权利的蔑视主要表现在:

第一,宣扬无权利的义务。人治思维惯于割裂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当权者拥有大量的特权却不必承担什么义务,而普通民众没有什么权利却需要担负多如牛毛的义务。当权者随时可以把一些无中生有的义务强加给民众,民众不堪其苦却也无可奈何。人治思维对当权者享受的众多特权视而不见,却对普通民众抛开权利大讲特讲义务的神圣性、崇高性,要求民众必须把义务摆在头等重要的位置,毫无怨言地承担自己的义务,甚至牺牲个人的所有利益甚至生命也在所不惜。

第二,权利缺乏法律保障。在人治思维中,法律只是当权者管控民众、实现自己特殊利益的手段,难以保障民众的基本权利。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做坚实后盾,普通民众的正当权利经常受到有权有势者的随意践踏和侵犯。当自己的正当利益和权利惨遭蹂躏时,普通民众难以找到有效的维权路径。在人治社会中,无论是维权的法律路径,还是寻找清官的维权方式,对普通民众而言都不断地被事实证明是代价昂贵、成功希望渺茫。于是,普通民众面对侵权只能忍气吞声,把忍耐当作利益、权利被侵犯的惯常应对方式。然而,普通民众的忍耐阻止不了有权有势者的侵权,反而使他们更加嚣张,更加蔑视民众的正当权利并肆无忌惮地加以践踏。这样,普通民众越是忍耐,他们的利益和权利就越是遭到蔑视和蹂躏。天长日久,一些民众的心态就会失衡,心理出现压抑、异化,神经也会变得异常脆弱。一旦遇到导火索,这些人就可能铤而走险,以非理性的极端行为制造事端,对社会稳定极其不利。

误区三:拒斥制度

人治思维过分夸大个人素质的重要性,轻视制度的重要作用,不知道用科学的制度有效遏制当权者、当事人的主观任性。人治思维对制度的拒斥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忽视从制度层面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与法治思维习惯于从制度层面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不同,人治思维拒斥制度,处理事情时常常视野狭窄、就事论事,把制度抛在一边,不从根本上考虑问题。制度是规范人的行为的规则系统,是人类对长期实践经验教训的总结与升华。公平合理的制度能够提高人类实践活动的水平,在激励好人善举的同时有效遏制坏人恶事,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如果制度缺乏公平性、合理性,就会诱发社会风气败坏、道德沦丧、腐败猖獗等严重的社会问题。反复出现的问题,必须从制度层面分析才能认清其形成的深刻原因;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必须从优化制度、创新制度的角度发力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从人治思维忽视制度到法治思维重视制度,从就事论事处理问题到以制度范式处理问题,是人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水平提高的重要标志,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

第二,制度执行效果极差。在人治思维主导的环境中,也存在着大量的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往往形同虚设,其执行效果极差。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两个:一是由于人治思维忽视制度、拒斥制度,人们普遍不把制度当回事,经常出于一时喜好或当下利益的考量而随意抛弃现有的制度。二是因为人治思维主导形成的制度常常缺乏严密的程序,制度漏洞随处可见,很容易让当事人钻空子,无法有效遏制当权者、当事人的主观随意性。与人治思维忽视制度的程序支撑相反,法治思维特别强调运用严密的程序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美国法学家庞德指出,“程序是法治的核心,是法治从法律形态到现实形态的必不可少的环节”[6]。美国哲学家罗尔斯也指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7]因此,为了提高制度的执行效果,必须摒弃人治思维,倡导法治思维,认认真真地对待制度,不断完善制度的程序支撑,提升制度执行的规范化水平。

误区四:暗箱操作

法治思维强调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相反,人治思维对暗箱操作情有独钟,千方百计阻挠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法治思维的视野中,权力来自民众并服务于民众,当权者代表民众行使权力,权力运作公开化、透明化天经地义。只有权力运作公开透明,民众才能及时了解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是否滥用了权力,是否真正代表了民众的利益。如果权力运行流于暗箱操作,民众无法及时了解权力运作的真实情况,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就很容易滥用权力,导致法治思维限制权力的理想变成空想。因此,法治思维坚决反对暗箱操作,极力倡导权力运作公开透明。

在人治思维的视域中,暗箱操作是约定俗成的权力运作模式,人们对暗箱操作习以为常。由于暗箱操作的常规化,民众对权力运作过程缺乏最基本的了解,无法形成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一些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滥用权力易如反掌,腐败现象必然普遍存在。在人治社会里,当英明的统治者执政时,通常会强势反腐,实现一段时期的政治清明。但是,只要暗箱操作的权力运作模式存在,腐败现象必定反复出现,政治清明难以持续。

在暗箱操作的状态下,少数当权者控制着大量与民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资源公开不公开、何时公开、怎样公开不是根据民众的需要,而是取决于少数当权者的利益和喜好。民众渴望得到的重要信息由于当权者的信息封锁而不能及时得到,民众只能凭空猜测,一些迎合民众心理的传言、谣言也会不胫而走。因此,在人治思维主导的环境中,各种传言、谣言往往大肆泛滥,成为不可消除的痼疾。

总之,必须走出人治思维的误区,才能更好地构建法治社会、实现政治清明。

参考文献:

[1][美]潘恩.潘恩选集[M].马清槐,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35-36.

[2][美]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M].潘大松,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184.

[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瞿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86.

[4][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72.

[5][德]约瑟夫・夏辛,等.法治[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3.

篇3

关键词:法治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4)02-0335-01

党的十报告强调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重申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都对领导干部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领导干部学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职用权是当务之急。

一、法治是领导干部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法治是法律发展历史上一个激动人心的概念,承载着千百年来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在我国,尽管依法治国早已写入基本国策,但大多数人仍不能准确理解法治的真正含义。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即“法的统治”,是指根据法律治理国家,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首先,法治的基本特征是“法律至上”。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在观念上,它意味着法律的权威、地位高于一切,是神圣不可侵犯;在实践上,法律在最高的、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制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次,法治的核心价值是“保障权利”和“制约权力”。法治的精髓就在于限制权力、保护权利。对于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第一,法治保障个人的财产权、生命权、自由言论权、信仰权等基本权利。第二,法治制约公权力。法治就是要制约国家、制约政府、制约掌握权力机关的人。所以,法治不是治民,而是治权、治官。第三,法治需要独立的司法。司法权必须是中立的,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扰。

法治是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统一体。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是法治价值在人们头脑的思维形态中形成思维定势,并由此产生指导人们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理论;而法治方式是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的行为表现,是法治思维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是在执行层面提出的明确要求,是方法论和行为准则。法治思维支配法治方式。一个人如果有了法治思维,就会在遇到问题时自觉地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决策,运用法治方式进行工作。反之,就会下意识地运用人治的方式去决策、去行事。法治方式表现法治思维。一个人的法治思维只有外化为法治方式等才能发挥法治的积极作用。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共识,运用法治方式治国理政也是我们党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在现实条件下,法治对于深化改革、推进发展、维护稳定、构建和谐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目前部分领导干部法治素质不容乐观,法治观念错位,法治意识淡薄,缺乏法治思维和法治头脑,更有甚者缺乏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不但影响了领导工作的成效,而且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国家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可以说,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素质是当务之急。

二、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履职用权

一要知法尊法敬法,努力培养法治修为。法治修为是指一个人的法治意识和法治修养。领导干部要培养法治修为,就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首先要加强学习,夯实法律知识基础。学法是守法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学法才能懂法,方知事有可为、有不可为。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宪法、经济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专业法律知识,在履职用权的过程中,从脑海中“搜索”到相关的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其次要树立法治精神,自觉尊法敬法。领导干部大都手握实权,如果能力有限,可能只是无所作为,但如果不尊法敬法,就会乱作为,所带来的危害将更甚。因此尊法敬法是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和起码的执政修养。领导干部必须尊重法律的神圣,敬畏法律的威严,主动自觉“在笼子里跳舞”。再次要学会用法治思维想事,用法治方式做事。领导工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因此,领导干部在处理各项工作时,必须首先自问: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这样做合不合法?怎样做才合法?学会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以法治方式定分止争,断事评案,把法治方式作为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基本途径。最后还要多说“法治话语”。现实中,部分领导干部缺乏法治观念,说出话来明显与公众利益相悖。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领导干部要自觉抵制那些官僚习气、独断专行、不负责任的“人治话语”,多说文明、理性、有责任感的“法治话语”,使“法治话语”成为领导干部的“普通话”。

篇4

 

一、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意义概论

 

在环境保护上,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永远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情。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的核心在决策上,这是目的。如何实现决策,就是要科学,民主和依法,这是决策的与过程,其意义主要表现在:科学决策是政府环境保护与执法的合理之规。要求政府在环境保护决策上,要尊重客观规律、实事求是,符合中国环境现实,重调查研究、察民情、听民意、聚民智,全方位权衡决策的利弊得失,以过去、现在与未来环境发展的高度,科学评估决策的成本与效益。科学决策本身要求要尊重客观规律,减少和避免人为因素。地方政府决策的核心和内在要求是民主决策。其决策的核心和内在要求是建立在最大的民意之上,在内容上要反映人民的最大利益,在程序上真正广泛地征求意见,真正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决策理念。地方政府决策的前提和保障机制是法律规范。依法行政的前提是依法决策。依法决策要求地方政府的目标、程序、手段、后果都应纳入法律的规范之内,使决策人与决策集体都意识到决策必须依法规范的程序和机制进行。依法决策应符合公共权力的本性,应当保护私人权利。

 

二、我国现行地方政府决策与环境问题

 

(一)缺少科学、民主与依法决策的主体

 

在地方决策体制中,决策主体不明确,哪一类决策由哪个主体负责,是集体负责还是决策首长负责?在集体决策中的行政首长是否在集体决策之中,集体决策中,单个主体应当承当何责任,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首先,集体决策与首长决策的主体范围不清、职责不明,缺少法律、制度的规制,由于集体决策体制长期影响,导致目前在中国地方政府决策程序中缺少明确的责任主体确定,决策权力与决策责任严重分离,决策失误后往往无人承担责任。决策一旦失误了,通常也不会对决策个体产生影响,决策者并不需要对自己的决策行为承担风险,违法决策、随意决策和不当决策不断产生。

 

(二)地方政府的决策程序存在问题

 

根据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程序要求看,地方政府决策程序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信息工作不到位。由于信息的不全面,不准确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在一些重大决策上失误。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的主要领导对信息工作不重视,对获取信息的方法不科学,专业信息机构不足职能错位等问题。同时,关于决策的论证制度不健全、民主参与中听证制和公示制落实不到位、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

 

三、完善地方政府决策机制的路径

 

(一)明确科学、民主与易发的决策主体,以决策责任终身制推动地方政府决策现代化

 

(1)把公共投资领域的投资决策责任终身制作为突破口。决策责任终身制从当前决策领域中最薄弱环节抓起,从群众最关注的环节和治理现代化最关键的环节抓起,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动。国家在立法层面用法律形式刚性规定决策责任终身制,明确决策者的责任,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决策追责范围,明确责任失误追责标准启动机制和追责程序以及责任承担方式。

 

(2)地方政府决策主体要勇于担当,不断提升决策能力。在勇于担当上,需要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不断增强机遇意识,处理好集体领导和敢于负责的关系;在提升决策能力上,要先“策”后“决”,多“策”少“决”,“决”的工作由应当“决”下级、社会、市场去决。

 

(二)完善地方政府决策程序

 

(1)强化地方政府决策过程的信息工作。加强地方政府信息机构建设,增加信息工作投入,改革信息收集和信息处理方法,强化决策者的信息意识。

 

(2)重视先进决策方法在拟定方案中的运用。拟定方案必须具备多样性、可行性、独立性,广开思维、精心设计、严密分析,对方案的后果进行对比评价,得出科学结论。

 

(3)建立健全论证工作配套制度。首先建立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强化政府决策过程的咨询工作。其次,地方政府应当健全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充分保障民主参与。第三,实行重大决策审批制度,预防实施决策的“先斩后奏”现象。第四,严格落实监督和责任机制,包括决策问责制度、完善政府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侵权救济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检查评估制度、建立决策评估奖惩激励机制。

 

(三)领导干部的法制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不论是首长决策还是集体决策,其单位主体是人,决策的核心问题是人在决策时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问题。地方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最核心的是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法治既是当今人类共同生活的生活方式,更是社会管理的基本方式。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具体表现为,第一是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

 

要切实弄清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内在关系。法治思维就是特定主体按照法治精神,运用法律规范,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一种思维模式。从国家治理层面上讲,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的过程。”

 

要切实区分领导干部依法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四个层次。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均是不可量化的概念,与“危险”、“好人”等俗语一样,具有模糊性。依法办事能力的高低无法通过具体的数值进行判别。不同主体或者同一主体在不同历史阶段所具有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使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里呈现出四个不同层次,即守法、用法、思法、尚法。

篇5

关键词:高校法治教育;法律思维方式;大学生;培养路径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11—02



随着新世纪到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尤其全国性普法工作的不断实践与反思,法治素质的综合性实证指标为我们诠释出仅有知道其重要性是远远不能达致实践图景的如期而至。一般性普法教育的法治启蒙运动为中国社会带来的是,知法与懂法的个体人群数量不断增加,但知法犯法与执法犯法的具体法律事件同样随之激增,其中的主体成员也不乏在校大学生。值得追问的是,法治意识与违法犯法行为之间是否仅仅是一个知行不相一致的问题。我们认为,法律知识的普及与法律思维方式的实践之间存在着较大的背离性关联,单一化的法律知识增加和法律思维方式的实践运行是不能完全划等号的。“如果我们从理解的意义上认识法律解释,那么我们甚至可以说,法律解释乃是法律的生命之所在。因为没有人理解、解释和运用法律,法律便没有任何价值。”1 近年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大量热点案件中,其聚焦的社会身份包括大学生,如马加爵案、付成励案、药家鑫案等已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与社会影响。同时,大学生公然违反校规校纪的热点事件不是见于各类媒体。故而,我们认为,当前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培养的实践情势与时代诉求之间的差距颇为鲜明,需要在高校法治教育中探寻其有效的培养路径。

一、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培养面临的主要问题

“背诵记忆法律条文,不求甚解,易于忘记。而经由深刻思考,亲身体验应用的条文,将成为一个法律人生命的法律细胞,终身难忘。”2 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在高校法治教育的一般性教学安排上,主要依赖于相关法律课程的课堂教学以及延展性法律实践活动,也包括校园文化建设的具体法治内容宣讲与体验。对于现实中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培养中面临的主要问题,需要遵循法治教育的教学规律,具体考察其教学内容安排、教学模式选择以及教学手段运用等三个方面。

(一)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设置普遍缺乏科学性

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设置较为贫乏,主要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相关法律知识讲授。除去综合性院校中法学类专业的辐射功能较强的高校外,大多数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科学性缺乏具有较为突出的普遍性,尤其是理工类院校。高校对公民社会的智力贡献似乎在相关教育者视域中不太重视法治教育是对此种现象较为妥当的解释。在许多学者看来,大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在相关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过程中是完全可以解决其知识贫乏的问题,因为每一个大学生的专业要求并不是法学或者法律类专门人才的培养。但是,如果遵循法治教育的规律,注重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仅仅依赖一门课程来完成如此重大教学目标,显然其科学性值得怀疑。同时,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安排并未得到相关科学性论证,一般仅仅是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进行规划,其专业性不强已经在实践中受到广大教师与学生的质疑。另外,从事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师主要是法学专业背景的学生,他们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过程中往往是在进行法学专业性教育,将自身的学习经验具体化为教学内容选择。3 当然,导致此种现象的主要原因还是法治教育课程内容设置普遍缺乏科学性。高校法治教育的课程体系安排需要在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中得到彰显,以确保其教学目标的实现。

(二)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模式实践性严重不足

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模式选择较为单一,主要是相关法律课程的理论讲授,实践性不强。高校法治教育需要在主体的思维方式培养中得到落实,也才能据此获得较有说服力并得到普遍性认可与支持。由于法律类课程性质的特点,法律知识的一般性输出与继受是需要在直接与间接的实践中为主体所了解、熟悉与认可,才会真正产生体验性效应,因为缺乏实践性的个体感知不可能真正实现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目标。我们实证考察高校大学生的法治素养后发现,在高校的一般性法律知识竞赛中,大学生的理论考试成绩普遍较好,但是,在相关具体案件的实践性趋向把握上则普遍较差。4 造成这种鲜明对比的现象,我们认为,其主要是高校法治教育模式的实践性严重不足导致的必然结果。我们知悉,其实在实际生活中高校教师自身遇到具体法律案件时往往也是束手无策,表现出“理论水平很高,实践能力很差”的尴尬境地。当然,这也是高校其他课程教育中一个较为普遍性的问题,但是对于法治教育而言,教学模式的选择上需要积极关注实践性教学的安排是解决此中问题的必然之道。

(三)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手段简单化倾向突出

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手段运用较为随意,主要是教师的口头讲解,简单化倾向突出。大学生虽然在理论知识的接受方面已经与中小学生有着显著区别,但是,由于学科背景的差异性原因没有得到应有重视,不同学科背景的大学生对于简单的口头讲解是无法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的。教学实践中,高校法治教育的相关课程都是以大班教学形式进行安排的,教师往往需要在有限的教学时段上完成具体繁重的教学任务,故常常采取极为原始的教学手段,“一支粉笔、一块黑板、一张嘴”的教学图景也就成为高校法治教育的基本形态。5 我们认为,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需要运用多元化的教学手段,尤其在新的时代中更显关键,大学生对网络技术的掌握较之于教师并不逊色,教学手段上更多的采用多媒体以及案例教学形式该是必然选项。同时,大多数教师在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上也基本是采用将文字性讲义搬上投影屏幕的极为简单的做法,其实这种与口头讲解的教学形式并无实质意义上的区别,无法真正实现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训练及水平提升目标。

二、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路径

高校法治教育过程中应重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增设法律类课程是提高大学生法治素质的主要渠道,同时需要在教育内容、教育模式和教学手段上进行不断创新教育范式与进路,从而形成多维培养路径以取得理想的教育效果。

(一)确立科学完善的法治素质的教育内容

大学生法治素质是指大学生所具有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以及应用法律的基本能力和技能的综合因素,它不仅包含法治意识,还包括把法治意识转化为自觉地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思维方式。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设置上,应增设法律类课程的体系化建设,不断提高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训练与感知机率,以增强其法治观念的实践性体验,改变单纯的法律知识讲解为全面的法治素质熏陶与教育。为了确保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设置的科学性,在具体法律类课程的开设过程中应以大学生实际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现象为主要选择依据,改变传统法学专业教学内容的简单移植做法,不断创新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体系。

(二)调整法治教育中实践性突出的教育模式

在具体的法治教育中,法治不仅是一种理论观念的描述更是一种实践形态的具体演绎。高校法治教育的内容应变单纯的理论教育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关注和尊重大学生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促成大学生法治观念的渐进性增长与提高,把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教育有机结合在一起。在高校法治教育的实践中,教师通常把法治理论作为主要教学内容,而对实践性教学不够重视,即使是案例教学也往往是法学专业性极强的案例分析,这较为容易导致大学生的一种误判,似乎法律只能是法律专业人士的神秘技艺,与普通人相去甚远。其实,法律不仅仅是法律工作者的技术性智识依赖,更重要的是对现实生活中普通人公正价值追求的具体性描述。我们只有在教育模式上不断强调法治观念的实践性诉求,才能帮助大学生培养法治素质要求的法律思维方式。“所有的社会向题,不论它们来自民间还是官方、不论具体还是抽象、不论是春秋大义还是鸡毛蒜皮,一概可以运用法言法语转化为法律问题,运用法律概念进行分析判断。”6 我们知悉,大学生法治观念的树立与坚守不是理论灌输所能达致的,高校法治教育应以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为目标,并且需要将大学生的现实利益关切与法治教育内容紧密关联,把实践性内容作为法治教育的切入点,从根本上解决法律思维方式的普遍性水准提高的问题。

(三)创新践行多元化法治教育的教学手段

相关法律类课程是高校法治教育中的关键性课程,必须充分利用好相关课程的课堂教学平台,发挥其法治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在课堂教学中,应改变一般性的口头理论讲授,增加案例教学、多媒体教学、模拟法庭教学以及“如果我是法官”主题性辩论教学等教学手段。同时,应开启其他教学手段创新课堂教学的多元化范式,确保实现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法治教育目标。尤其是运用典型案件进行学习交流与研讨。保罗·劳伦斯认为“一个好的案例是一种媒介,通过它某些现实情况或问题被带进教室供班级和教员研究,让大家对一些实际生活中必须面对的棘手的问题进行讨论。它是某些综合的、复杂的情况或问题的记录,在这些情况或问题能被理解之前,它们肯定是完全分散的,而后将其组合在一起,其目的是将表达各种不同态度或方式的思想带进教室。”7 在当下网络高度发达的新时代,随时都会发生大学生感兴趣的典型性热点案件,尤其是与大学生有着切身体会的案件,如马加爵案、药家鑫案,高校应及时邀请有关司法人员或法学教授进行学理分析与司法评判,并与大学生展开互动交流,梳理实践性法治观念的特质表征,从而让大学生不断增强处理自身法律纠纷的能力,准确区分识别正义的现实形态,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达致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法治教育目标。

参考文献:

[1]陈金钊,谢晖.法律方法第2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2]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我们对有关高校从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师专业背景的实证调查发现,各高校的法学专业毕业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占其总数的比例分别是74.23%、86.15%、9.85%.

[4]我们对有关高校从2000—2011年的大学生法律知识竞赛的成绩统计中发现,每年的平均成绩是87.87,11年的平均成绩为85.76;另外,对相关热点案件司法处理判断选择的调查问卷进行分析发现,76.52%的大学生判断案件法律适用趋向出现错误.

[5]我们对有关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师的课堂教学手段运用进行实证调查发现,71.85%的教师没有运用多媒体,运用多媒体的教师中有86.13%的电子教案中没有图表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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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至今,任何一个国度的法治都是具有双重属性的,一为国内属性,一为国际属性。国内属性旨在规制国家范围内的各类法律关系,国际属性旨在调和和解决主权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和矛盾。这两者相互协调有机的构成了一国的法治体系。从党的十五大召开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之后,法治中国的建设正一步步走向成熟,而在此过程中起引领作用的就是法治思维的运用,可以说法治思维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灵魂。然而,我国的法治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目前,我国法治建设的着力点主要在国内法治建设上,对于国际法治建设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这导致我国的法治思维理论缺乏国际化视野,在推动我国树立国家形象,维护国家利益方面发挥的作用仍很微弱,这与经济社会的全球化发展趋势是不相符的。

二、国际法治思维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必要性

( 一) 理论上,国际法治思维是对法治思维理论的有益补充

在法治的框架下,无论国内法抑或国际法都是为了摒弃人治,将公权力置于制度的笼子里,以实现国内以及国家在国际中的秩序、公平、正义、自由,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国际法治思维实质上就是将国内法治思维的基本要素和运用规则通过国内立法或者签订、认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方式置于国际社会背景之下,以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利益。可以说,国际法思维其实就是国内法思维在国际社会中的延伸。然而,尽管国内法治思维与国际法治思维具有一致性,但两者之间仍存在巨大差别,这些差别正是由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制定、执行以及适用的不同所决定的。

( 二) 实践中,国际法治思维是文明变革的必然结果

在各国关系中,文明的进展可以被认为是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律的运动。重大的制度变革是文明转型的必然结果,而从国内法治思维到国际法治思维的发展以及两者之间的有机结合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选择。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需要国际法治思维保驾护航。近些年,经济的高速发展一方面给国人带来了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的双重提升,但另一方面也将我国置于国际舆论的风口浪尖,人权问题、大国威胁的言论给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发展带来困扰。因此,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是我们破除一切不利因素、巩固即已取得的国际地位的重要课题。在国家学说史中,国家形象与国家法治形象两者相伴而行。是否实行法治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先进和诚信的重要标志,实践证明,通过法治的方式塑造的国家形象更容易被国际社会接受和认可,所以,健全法治、运用好国际法治思维,是完成这一课题的首要前提。

三、国际法治思维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运用

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统一性上来讲,法治思维作为规则性思维要求不仅要重视国内法建设,还应重视国际法体系建设; 社会主体尤其是权力的行使者不仅要以国内法为行为依据,还要遵守签订或认可的国际条例、国际惯例; 在预防和解决国际纷争尤其是与国外经济往来中形成的争端应尽可能用法治手段代替行政手段、政治手段。

( 一) 国际法治思维的运用应以软法理论为支撑

软法理论产生于国际组织之间的交往实践中,旨在通过国际组织之间的协商、谈判,形成约束双方或者多方行为的规则,该规则不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是基于当事方的自觉遵守和彼此间的信任。软法在处理国际组织间法律关系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其不是国内法的法律渊源。然而,目前学界对法治思维的研究仅强调硬法的至上性,但因硬法的确定性而衍生出的滞后性,使得法治的形象略为僵硬,无疑也缩小了法治思维运用的范围。因此,将软法纳入到法治思维所能触及到的规则的范畴,既丰富了法治思维的外延,也软化了法治建设的刚性形象,为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打好坚实基础。

( 二) 国际法治思维的运用应以国内法体系为基础

完善国内法制建设,这主要是指立足国情实际,顺应国际社会发展趋势,克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滞后性之间的冲突,当国内法的相关规定不够完善或存在漏洞时,在国际环境中签订的条约以及国际惯例必须经过国内立法机关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或者认可方可作为约束我国国际行为的依据。这样一来,既有利于弥补国内法漏洞,又表明了我国对国际法重视的态度,有利于提升国家形象。

( 三) 国际法治思维的运用应以国际法治环境为依托

法治中国的建设是要从法律大国向法治强国转变。而法治强国不仅仅是实现国内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还要将我国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经验拓展到国际社会当中。

一方面,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法治行为,从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目标出发,既维护国家主权的独立又敢于表明态度,尊重遵守国际公约、惯例,并坚决抵制违反国际公约、惯例的行为。关销毁各类共1. 65 吨。通过这些可以看出宁夏全区犯罪案件、立案同比升幅度较大。

非法宗教活动屡禁不止,虽然我区并未出现类似事件,但是非法传教活动依然形势严峻,尽管这几年加大了打击取缔力度,但非法宗教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少数地方仍有发展之势,呈现种类派另类增多,组织趋于紧密,活动转入地下等特点。加上境外宗教势力通过各种渠道,扶植境内非法宗教势力,与爱国教会争夺领导权,对宁夏非法宗教活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2014 年以来,不法分子散发非法宣传品活动又有所抬头。

这些都成为影响宁夏社会政治稳定的一大隐患。对于非法宗教活动假如我们不坚决遏制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传播,占领不了意识形态领域主阵地,那么会有更多群众被蛊惑、被蒙骗、被煽动,因而引发宁夏社会新的安全隐患,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

农村人口、无业人员、青少年犯罪突出,盗窃、抢劫案件占的比重大。2014 年1 月至6 月,自治区抓获刑事案件涉案成员4737 人,其中农民2402 人,占50. 2%; 25 岁以下青少年2592 人,占54. 7%; 无业人员l655 人,占34. 9%。在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 l4 至l7 岁的上升13. 9%,无业人员上升16. 2%, 18 - 25 岁的上升1. 72%,其他成员都属于下降的态势,下降最多的是有违法经历的人员,下降77. 2%。1 月至6 月,共立盗窃案件9182 起,占73. 3%,抢劫案件立案1006起,占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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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研习法律的学生,或者说一名法律实践者对属于我们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的探讨一直在继续,但是对于法律思维方式真正的内涵的研究却仍然处于一种被忽视和落后的状态。在我国当前所提倡的法治社会的大的背景之下,法律思维方式更突显其重要性。学生通过相关资料的收集现拟从法律思维方式的具体的模式形态、法律思维方式的内在的独特性、法律思维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现实意义等方面进行浅析,以期望能引起与老师和同学们的共鸣,进而达到大家对法律思维方式重视的目的。

关键词法律思维方式独特性法治意义

一、法律思维方式具体模式形态的分析

有关思维和思维科学的研究,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便在我国蓬勃展开。而对于思维问题的重视,则可推溯于自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以前的整个西方哲学传统。以这样的背景而论,中国法学界目前对“法律思维”问题的关注似乎显得姗姗来迟。法律思维可从思维方式的视角来理解,它注重的是人们站在法律的立场,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和惯性;它更强调法律的固有特性、法律自身运作的文化积习和性格。法律思维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在现代法制国家中,法律思维方式的根本问题是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社会自治等核心观念来思考和评判一切涉及法的社会争议问题。

法律思维方式的具体形态表述如下:

(一)以权利和义务为分析线索

法律思维方式应表示为追问权利和义务的合理性、理由及来源,从而定纷止争。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法律现象,法学思维始终以权利和义务的分析与探索为核心,这是区别法学研究与非法学研究的根本所在,也是学习和研究法学问题须臾不可离开的指南,是法学研究者与法律工作者同为法律人的共同标志。

(二)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与日常生活的思维方式不同,法律思维方式强调合法性优于客观性。这意味:

1、面对未查明的客观事实,也必须做出一个明确的法律结论。

2、已查明的事实,也可以被法律证据规则排斥,而不会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

3、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以虚拟事实做裁判根据,而且不允许以客观事实来对抗虚拟事实。

(三)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法律规则必须具有普遍性,因为法律从根本上说体现了普遍的规律性,是一门规范性的法律科学,它强调普遍性的优先地位。

(四)程序优于实体

法律对利益和行为的调整是在程序当中实现的,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因此,现代法治从根本上要求人们通过合法程序来处理具体法律条件。违反程序的行为和主张即使符合实体法规范,也将被否定,不能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总之,程序正义是制度正义的最关键部分,程序优于实体。

(五)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对于社会正义而言,普遍的规则正义或制度正义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离开了规则、制度正义,就不可能实现最大化社会正义。因此,现代法治理论普遍要求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六)理由优于结论

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更重要的是提供一个能支持结论的理由。尤其是当一个法律问题有两个以上理由和结论时,应优先选择最好的理由得出最终的结论,同时,这种理由必须是公开的、有法律依据的和有法律上说服力的,它应当使法律游戏的参加者和观众理解:法律结论是来自于法律逻辑的结果。

(七)人文关怀优于物质工具主义

法律因人而生,为人类的进步文明的社会生活服务,必须坚持以人为中心的人文关怀的培育,而不仅仅是物质工具主义的实利科学,因此,所有的法律都必须符合人性。

总之,学生认为:法律思维方式是不同于以利与弊为判断中心的政治思维方式和以成本和效益为分析中心的经济思维方式以及以善与恶为评价中心的道德思维方式的。

二、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独特性的内在观察

以内在构成要素的独特性而区别于其他思维方式。其独特性表现在法律思维要素、致思趋向、运思方法、思维视野、思维架构等方面。明确法律思维方式诸种构成要素的特征,对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法治社会的推进有着特殊的意义。

(一)法律思维要素的独特性

法律思维由多种因素组成,其中法律思维主体和法律思维对象是最主要的两个方面。法律思维方式的独特性首先就在这两个方面反映出来。

第一,法律思维主体的专门性、共同性。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法律家)和法学研究、传播者(法学家)共有的智慧资源,是伴随法律专门化而形成的维系共同体的内在精神力量。所谓法律专门化,即出现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和专门的法律机构,表现为相对独立的法律机构的运作。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和法律职业的专门化,人们之间的专业屏障日益加大。社会已经从大多数人能够对案件的理解和判断发展到对职业外的世界茫然和无知,他们垄断了法律的理性认识活动,法律思维成了这个共同体共有的意义世界。

第二,法律思维对象的规范性、实证性。法律是法律思维的对象之一,而规范性和实证性是当代法律的基本特征。规范性、实证性的法律发展史亦是法律思维形成的历史。法律演进的历程是由非规范性到规范性、由非理性到理性、由非实证性到实证性的过程。昂格尔曾把法律规范化和实证化的历程概括为三个阶段:即习惯法、官僚法或规则性法律、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他说:“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律仅仅是反复出现的、个人和群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模式,同时,这些个人和群体或多或少地明确承认这种模式产生了应当得到满足的相互的行为期待。我称其为习惯法或相互作用的法律。”他认为习惯法不具有公共性、实在性和准确性,因此这个阶段的法律思维还缺乏确定性的对象因素。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和社会共同体的解体产生了官僚法,它“由一个具有政府特征的组织所确立和强制的公开规则组成”国家法的准确性与实证性,使得法律成为被思考的问题和以法律作为思考社会问题的尺度越来越具有可能性。法律发展到第三个阶段即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阶段,它不仅具备公共性和实在性,而且具备普遍性和自治性。法律规范化和实证化的过程的完结,为法律思维提供了对象性的因素。法律思维对象的实证性和规范性,是法律思维方式区别于哲学、艺术等思维方式的标志之一。哲学思维对象是一种应然状态的真理或本质。

(二)法律思维方法的多重性

思维方法是人们在思维活动中所运用的工具和手段,是思维主体与思维对象相互作用的联系和中介。关于思维方法的层次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是三层次说,即思维方法分为个别的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哲学思维方法;另一种观点是四层次说,即思维方法分为个别的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逻辑思维方法和哲学思维方法。无论是三层次说还是四层次说,都是按照思维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抽象程度来区分的,亦即它们之间是一般、特殊和个别的关系。如果按照这一标准,法律思维方法应当属于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但思维方法作为人类精神生产工具是一个由多层次方法相互作用和联系所构成的系统,各层次的方法之间不是截然分离而是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的。在法律思维领域不可能形成一种完全不同于其他思维方法、或与其他方法毫无联系而只适合法律思维的方法。法律思维方法从体系上看,显示出多重性的特征。演绎、归纳等逻辑的方法,经济分析、社会心理分析方法等科学方法,辩证逻辑和因果关系等哲学方法在法律思维领域(法学研究领域和法律实践领域)都被广泛地应用。

(三)法律思维时间视野的回溯性和空间视野的有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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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思维;法学家;法律人;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05-01

一、法学家的思维和法律人的思维

对于法律思维,学界至今没有一个定论,我们经常形象得将法律思维描述为“像法官和律师那样思考”,但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将法律思维描述为“像法官和律师那样思考”是不妥当的。这句经典的总结出自美国,即判例法系国家,在英美的判例法教学中,训练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就是其教学目的。而我国的大学教授更加注重对法学概念与原理的教授,而很少较学生如何做好律师或者法官怎样思考,甚至说,教授自己也未必知道法官和律师是怎么思考的。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像法官和律师那样思考”的说法,那么我国培养出的法科学生根本就不具有法律思维,而这些法科学生将是未来法治的主体。为了让这句话在我国国情下的存在具有合理性,有必要将其进行解释和限定。至于如何解释和限定,有必要对“法学家”和“法律人”的界定。

什么是法学家?这是个很模糊的概念,法学家首先是搞法学理论研究并以之为职业的人,比如有名望的大学教授、法律研究所的研究人员等,无论是哪种具体职业的人,都是不经常接触实务的人。接下来看看什么是法律人,法律人应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人应当包括从事法律研究、法律实务以及接受法律教育的人;狭义的法律人可以界定为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人,比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由此,我国的法学家思维与法律人思维是存在不同之处的,因而法律思维有必要分成法学家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人的法律思维。

法学家和法律人之所以有不同的法律思维是因为基于不同的逻辑,而逻辑用来约束人们的思维。法学家更多是思辨的、批判的、哲学的,其更多的是从宏观上研究法律是怎么样或者应该是怎么样的,因而其法律思维更多是纯理性的,可描述为“关于法律的思考”;而法律人是实践的、执行的、应用的,法律人是法律制度的实现者和实践者,法律实务是一种操作技术,涉及经验的积累,因此其法律思维在理论性的基础上还有经验性的特点,可描述为“根据法律的思考”。对于这一点,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卫平教授也认为“根据案件的各种具体情形加以判断考量,这是法律实务家的作业,不是法学家的行为。另外,法律实务家,尤其是司法机关的法律实务家必须要考虑当时、当地的司法环境,其中包括政治的、经济的、伦理的,以及其他社会因素,并基于这些因素进行司法政策方面的调整,而法学家通常是不会顾及于此的,也无法顾及。”

综上所述,法律思维可以界定为“以法学家关于法律的思考和法律人根据法律的思考为思考方式,以实现法治为目的的能动性意识活动。”

二、法学家的思维和法律人的思维的异同点比较

无论法学家的思维还是法律人的思维,其总体方向是一致的――以实现法治为目标。法学家和法律人是两大类法律职业,这本身就是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其思维方式和发展方向必然要围绕着如何更好得实现法治来进行。

对于两者的不同点其实在前文对于法学家和法律人的界定中已经有所体现,这里把它更加条理化、清晰化:首先,从外在特征上说,法学家的思维是抽象的、概括的,法律人的思维是具体的、细化的;其次,从内在原因上看,法学家的思维是关于法律的思维,即研究法律是什么、为什么是这样,法律人的思维是根据法律的思维,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应该如何适用法律;再次,从行为目的上看,法学家思维是思辨的、批判的、哲学的,法律人的思维是实践的、执行的、应用的。

三、法学家的思维和法律人的思维的对中国法治影响

法学家法律思维的逻辑基础是推理性的,而法律人法律思维的逻辑模式是演绎性的,二者从不同方面共同构成了法律思维,用的观点,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从辩证法的角度看,这种意义可归纳为两种:一是技术性的,即法律思维以观念和方法形态为法治开辟道路,指明发展方向;另一是教育性的,通过人们学习了解法律思维方式,由其直接作用于人的理智和心灵,从而对法律生活发生影响。我国的而法治建设历时短,但速度却极为可观,在执政党决策搞法治建设以后,我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西方国家几百年走过的立法历程,我们在三十年搞了很大一部分。这是很大程度是法学家思维产生的作用。从法治与现实的关系看,法治是一种评价性命题,主要表现为思维决策时的姿态,而不完全是一种描述性命题。法治是比喻性的说法,在法与人的关系中,法律能约束的只是人的思维,通过人的思维才转变为对人行为的规范。法律思维在法治的进程中起了不可小觑的作用。从法学家的角度讲,法学家通过其“关于法律的思维”,运用逻辑推理逐步确立了我们的国家需要什么样的法的根本性问题,为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了基本的理论支持;而法律人通过其“根据法律的思维”,对我国的法律运行状况进行不断检验,发现法律适用的漏洞,并未司法解释和新法的出台提供必要性和可行性依据。

参考文献:

[1]周建勋.论美国的判例教学法及其启示[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 2001(6).

[2]陈金钊,熊明辉.法律逻辑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30.

[3]张卫平.法学家是什么[N].检查日报,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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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苏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经验

以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为坚实基础。法治政府建设无法脱离经济社会发展而孤立进行,它是建设新江苏、再上新台阶的系统性工程之一。江苏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证明,经济与社会的率先发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基础,而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则为江苏经济增L、社会进步不断提供法治引领、制度规范和保障作用。数据显示,江苏GDP突破7万亿,在全国占比达1/10,与法治政府建设和经济社会形成的良性互动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

化能力提升与文化建设为精神动力。据观察,法治政府的制度建设必须与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提升以及整个社会的法治文化建设有机结合,方能取得成效。江苏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在于提高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其中,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律素养、法治能力至为重要,这就需要注重法治文化建设,使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机结合,共同推进。

把法治惠民和人民满意作为价值追求。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江苏始终坚持把法治惠民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实施法治惠民实事工程,推进法治实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省各地通过实施法治实事工程,推动解决了一大批涉及环境保护、教育经费、医疗卫生、劳动争议、公正规范执法、社会保障、食品安全以及征地拆迁等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努力维护群众利益,从而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据统计,全省公众安全感达到95%,群众法治建设满意率达到92%以上。

把制度完善与机制优化作为重要保障。江苏法治政府建设将制度构建和体制机制保障放在前提、基础位置。依照中央部署,遵循建设规律,结合省情实际,不断总结全省各地在法治政府建设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政社互动的“太仓模式”、公职律师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海安样本”等在全国范围内均有很大影响力和示范效应。

用法治创建与实效考评做有力杠杆。法治创建和实效考评是推动江苏全省各地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工作载体,也是检验、衡量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尺。在江苏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开发创建了考评方面的量化指标体系并付诸应用,大大提升了省内各级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意识和能力。

二、江苏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法治思维与办事能力尚需提升。据观察,部分领导干部在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与法治的关系上,在作出决策、处置重大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方面,法治意识不强,法律知识不足,法治能力欠缺。因此“关键少数”的法治思维与法治能力的提升,乃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

公众参与和社会沟通尚待深化。据调研,江苏重大决策的公众参与程度不高,有时流于形式。相关部门在组织、引导普通社会公众介入日常性的参与活动方面的工作成效不显著,对公众意见尊重吸纳程度较差,公众参与的动力减弱,导致公众对政府作出的部分决策存在不理解、不支持,甚至产生抵触情绪。

制度建设与政策实施仍待强化。一是江苏部分涉及经济发展、民生建设的建章立制工作轻重缓急把握有时不到位,部分重点领域的政府立法未能及时有效组织开展。二是部分制度建设存在应付上级要求、追求政绩色彩,在实际中难以有效实施或发挥应有作用。三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评估清理不及时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多元互动与良法善治有待提高。在社会治理领域,多元主体互动参与,良法善治的社会治理局面尚未普遍形成。调研显示,现有社会治理的过程中,重管理轻服务,重控制轻商谈,重秩序轻权利,重结果、轻程序,重经济效率、轻社会公平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

监督问责与考核量化仍需加强。主要表现一是问责制度虽已普遍建立,但难以严格实施。二是立体化监督体系虽然形成,但及时监督乏力。三是政府内部监督不到位与规避外部监督时有存在。四是考评机制已经运行,但评价体系及具体标准的科学化程度尚需继续提升。五是考评结果运用尚不够规范,考核指引效应尚不明显。

三、推进江苏法治政府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深化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建设。建议:一是应加强对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方面的培训,重点培养领导干部的规则思维、权利思维与程序思维。二是可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要求谙熟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工作实践中,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中逐步形成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逐步强化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

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和实施效果。建议一是在建章立制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建议项目,根据轻重缓急程度合理编制政府立法规划,制度建设兼顾前瞻性与可行性。二是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避免政府立法中部门利益的干扰。三是开展制度实施的成本收益分析等活动,注重制度实效的发挥。四是开展立法后评估等活动,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制度内容,提升制度建设质量。五是推进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常态化。

规范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建议:一是应拓宽参与渠道,丰富参与形式,提升参与效果。如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政府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等方面的信息可充分公开,为公众有效参与提供前提条件。二是需积极引导和规范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确保各类公众参与都能在制度渠道内妥当地进行。三是防止公众参与的表面化、形式化,完善对公众参与意见的处理反馈机制,强化对未采纳公众意见说明理由方面的程序建设。四是将说理贯穿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加强公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载体建设。

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建议:一是应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研判,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二是需积极培育基层群众自我管理的意愿与能力,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三是灵活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和方式履行社会治理职能,提升行政机关在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强化监督问责和考核制度落实。建议:一是抓住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少数”,加强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基层依法行政的监督,更加重视舆论监督,对群众和新闻媒体投诉反映的问题,应认真及时地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公布。二是完善并严格落实相关的问责制度。注重对地方建设法治政府实际效果的考核和对领导干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绩效的考核,并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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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治实践活动的心得感想有哪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法制建设目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最新法治实践活动感想心得体会范文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治实践活动心得体会范文1法制,这是一个并不陌生的字眼,它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几千年来,人类不断追求的也就是这两个字。法制必须先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做起。法制教育不仅要宣传遵纪守法的重要意义,更重要的是认识到:法律不仅是对自制行为的约束,更是捍卫尊严、权利的有力武器。

不少同学会认为,安全只是指身体的安全甚至是肢体的健壮和不受杀害。认为只要自己的肢体健全、行动自如那就叫安全。诚然,这确实叫安全,但这决不是安全的全部。我认为,即便是一个具有健全的体格的人,如果他的思想道德水平低下、明辨是非能力不强,糊里糊涂攀兄弟、结姐妹,既有拉帮结派之嫌,又有醉翁喝酒之意;如果他不明不白逞义气、惹事端,不但喜好随波逐流,而且希望出点乱子;这表现出来的就是思想上的安全问题。

有了这样不安全的思想,要平平安安地一辈子做好人,那是很难的。即便是一个具有健全体格的人,如果他沉溺于不良书刊和网络游戏的精神鸦片,天天吸、处处吸,甚至课堂上忍不住要走神思之想之;深夜里忍不住要越墙泡吧熬个通宵;如果他过早地迷失于少男少女的缠绵悱恻,无端寻愁觅恨、疯疯傻傻、痴痴狂狂,甚至争风吃醋结恩怨,冲冠一怒为红颜。这表现出来的就是行为上的安全问题。有了这样不安全的行为,要踏踏实实地读好书,一帆风顺地读到头,那也是很难的。

无论是人身安全还是思想安全,亦或是行为安全,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结果的残酷性。交通事故,游泳溺水事故、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事故,课间游戏追逐打闹偶发事故轻者可以伤及体格,重者能够危及生命;它们造成的后果是残酷的。可是思想道德的残缺、行为方式的越轨比体格不健全更可怕,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我想,那些失去健康的精神追求、迷失正确的人生方向、空有一架活着的躯体行尸走肉的人不就是思想残缺的产物吗?这种“产物”充其量只能是没完没了地吸取消化父母亲血汗的机器,只能成为社会发展长河中的废物,甚至成为危害社会发展的危险物。生命如此,何其残酷。

大学生,已经是一个基本成熟的一类人群,有自己的想法,有各种获取信息的途径。学会做人是的学问,也是做人处事的基础,提高思想到德修养关系到自己成长为怎样的人。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关键还是要靠自己的下意识地努力。多涉猎一些名人传记等优秀书籍,学习别人的优良品德。每日三省吾身,总结反思自己在处理事情或者与人交往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每天都这样强化,定能够改变自己的不良习惯,而建立优秀的道德品质。

法治实践活动心得体会范文2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仅仅靠具有某一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已无法解决,而是大量需要具有综合性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学技术的不懂法律,就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更好地利用现有的政策法规来促进科技产业的发展。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它日益受到高等院校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重视。对大学生加强法制教育,一方面是因为法律已渗透到社会生活、人的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已把法律素质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来要求自己。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法规﹑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法。新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应原则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法。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民事活动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如买卖、运输、借贷、租赁等。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

在学生中开展法制教育,是时展的必然要求,任重而道远。我们应该相信学校有决心进一步集思广益,积极探索,常抓不懈,培养新世纪合格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而我们当代的大学生在学习了这些法制知识后,更应该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做一个符合时代要求的大学生。在这样一个充满人文教育和关怀的校园里,是多的幸福和畅快啊!

衷心希望我们学校发展的越来越好,我们学校的法制教育可以进行下去,让我们学校的每一个学生都是一名合格的优秀的当代大学生!

法治实践活动心得体会范文3我们是最基层普法工作者,应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深入宣传;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理念、目的和方式等进行必要的审视与思考,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现在就六五普法学习内容,体会如下:

一、学以致用,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在学习过程中,我认识到此次普法活动的开展,是培养和树立诚信守法、依法办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在学习了《教师法》、《食品安全法》《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后,我更加明白,作为一名教师,我应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要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行为,全心全意做好自己分内工作;要不断加强理论知识学习,提高政治思想认识,用理论指导自己的工作实际,做到学以致用,学有所成;要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在实践中不断磨练自己的本领,加强和同事间的协调沟通,做到胜不骄、败不馁,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熟知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章办事、规矩做人,不断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

二、树立正确的普法观念。

普法工作是一项功在千秋,利在当代的伟大事业,其长期性、艰巨性和渐进性是不言面喻的,尤其是我们这样长期浸透在封建历史长河中的国家,更是如此。作为教师我们要牢固树立长期作战、吃苦耐劳、默默无闻、坚忍不拔的思想,克服一切可能的急功近利和悲观情绪,把功夫下在对广大学生的潜移默化和润物细无声上。

三、树立科学的普法理念。

对学生的普法知识我们应从侧重普及法律知识,转到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应从侧重履行法律义务方面教育,转到增强学生积极的法律意识上来;应从侧重法制教育的普及率,转到强化学生自觉自愿参加法治实践活动上来。

四、应定期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

教师是学校宣传法律知识的主要力量,教师学法非常关键,承前启后,影响深远。学校通过组织教师集中学习以及让教师自学的形式完成普法学习,使教师们及时了解国家的立法动态,增强对依法治国的信心,并运用到依法执教的实践中,收到明显成效。

总之,这次普法学习不仅使我学到了法律的相关知识,还让我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因此,只有学好法律,才能更加明确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保证我们享有的权利。

法治实践活动心得体会范文4“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党的十八提出以后,俨然已成为我国新形势下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真言。每个国家都崇尚法治,都期待形成全面系统的法制国家。从古至今,各个朝代关于规范性的法律条文都是以当时的具体形势而提出并成文。立法为执法,为政府的行政行为或是人民群众的权益利益作保障,出不得差错,更少不得关注度。

立法的科学化是防止不切合发展实际从而造成法制产生的执行标准,怎么样的立法程序是科学的,形成的法律法规是契合发展需要的?反腐力度的逐渐加强,对法律执行的要求就更加严格,对于反腐倡廉及党内法规中制度的建设更提出了新层次的要求,必须要确保对反腐行为的预防和控制力度。

执法的严格性更是对法律实施过程的保障。任何法令的形成都必须要扎实可行的予以实施,并且确保执法的过程无偏差,不给群众造成生活和生产上的难题,这是其一;执法过程必须要公正严格,秉持公正,不凸显个人主义和官僚主义,这是其二。

司法的公正性是每一个涉及司法案件的人民迫切需求的,这需要司法机关必须要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最基本的行动准则,将犯罪治理法律化,公正化,容不得一丝错漏。要禁止司法行为中出现权钱交易现象,这一现象的产生无疑是给我国法制的执行平添败笔,更影响群众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其首要的行为准则当是知法懂法守法,以法律约束行为,以法律认知行为,以法律辨别是非。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少不了全民的参与,需要全民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重要性,提高社会和谐健康水平。

法治实践活动心得体会范文5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方式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法治思维是一种规则思维、程序思维,它以严守规则为基本要求,强调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不能触碰,凡事必须在既定的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法治思维的核心是权利义务观念,对于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而言,除了具有公民应有的权利义务观念,还要有法治的权力观,即权力的有限性与程序性,以及守护法律、维护宪法与法律的职责意识。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就是要求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指引下,增强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带头尊崇和遵守宪法法律,自觉在法治轨道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由党员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决定的。一国的法治总是由一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的。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担负重要责任,对其他社会群体起着形象塑造和榜样引领作用。只有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具有坚守法治定力,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以上率下,才能形成良好的法治风尚,影响和带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这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深远意义。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对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出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的展开和人民法治意识的提高,法治作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只有适应新形势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节经济社会关系、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实现改革于法有据,才能更好地规范发展行为、凝聚改革共识、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因此,必须把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意识和能力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切入点、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鲜明地提到全党面前。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是否具有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直接决定着能否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直接决定着领导工作的有效性,也直接决定着能否建成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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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书记的讲话深刻阐释了教育事业和教师工作的重要性,为广大教师健康成长指明了方向,更是是新时期教师教育工作的纲领性文献。通过学习和领悟,本人认为:做一名好老师,在关爱学生、爱岗敬业、专业学习、精心备课、认真上课、积极反思、深入教研等方面认真高效之外,还必须要具备辩证、系统、法治、创新和精准五种思维能力,并能引导、培养学生增强这些思维能力。

一、好老师应有多元环境下的辩证思维能力

辩证思维是指以变化发展视角认识事物的思维方式,在辩证思维中,事物可以在同一时间里“亦此亦彼”、“亦真亦假”,而无碍思维活动的正常进行。辩证思维是一种世界观。要求观察问题和分析问题时,以动态发展的眼光来看问题。教师的辩证思维能力是教师自觉与不自觉地遵守辩证法规律对教育活动进行思维的能力,即教师能够全面地、发展地看待教育问题和对待学生。所以,对待每一个孩子要记住“每个学生都是潜在的人才,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每一个人都很重要”;对待后进生要记住“当你劝戒学生时,若不顾及孩子的自尊心,那么再好的言语都没有用”;对待合作与竞争要记住“保持平和的心境,都是为了孩子的成长”;对待烦琐的工作要记住“把工作看成乐趣,人生即天堂,把工作看成负担,人生即地狱”;在教学时要记住“正确答案不止一个”,等等,这些人人懂的道理必须成为教师的恪守能力,并以此影响你的学生。

在信息化、全球化、多元化的今天,世界已经成为地球村,各种矛盾相互交织,新问题层出不穷,如果孤立、静止、片面地看学生教育问题,一定会寸步难行。

二、好老师应有整体环境下的系统思维能力

系统思维,简单来说就是对事情全面思考,不只就事论事。是把想要达到的结果、实现该结果的过程、过程优化以及对未来的影响等一系列问题作为一个整体系统进行考量。现代思维方式特别是系统思维方式,主要以整体性、结构性、立体性、动态性、综合性等特点见长。尤其是现代化大经济、大科学发展环境下的系统思维方式,要求人们在考察对象时要从它纵横交错的各个方面的关系和联系出发,从整体上综合地把握对象。所以,有些教师说的“我只要准时上下班、上好课就行了”,就是缺乏系统思维的典型表现。教师是否掌握新课标的系统指标要求,每一节课能否在课标引领下实现纵、横向的连贯与统整思考,任何一个教学内容能否在文本、单元、学科、学科间和社会情境等系统整体环境下去理解和教授等。这都需要教师要具有系统的思维能力。有的教师认为学生行为习惯是班主任的事情,各种事情都由中层部门管,与我何干?这种教师就是缺乏系统思维的消极倦怠。

新课程理念提出的“全员德育”、“以人为本”等也都是基于学校系统教育文化的生成提出的。在学校发展过程中,人与环境、课程体系,教师与家长、学生,德育与教务、后勤,班级之间、学科之间,都存在相互作用和相互反馈,最终积淀成积极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学校文化。

三、好老师应有法制环境下的法治思维能力

法治思维能力就是指人们对法制的看法和态度,其核心是对依法办事的态度和能力。教师的法治思维能力水平的高低,则直接影响着高素质人才后续队伍的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培养。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以学校及教师为被告的侵权诉讼日渐增多,这一严竣的社会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注。本人认为,教师的法治思维是一个关键性的因素。提升教师法治意识,是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造就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法治环境的极其重要抓手。不得不承认,还有一些教师法律意识薄弱,法治思维能力不高,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甚至严重侵害学生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现象还时有发生;有些教师法治观念不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采取不合法的手段和做法,不但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和社会秩序,也有损教师的良好形象。

每位教师都应当明确,教师与学生及其家长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教师在工作中的教育行为,不是行政管理行为,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义务。教师不能以“管人者”自居,要学会平等对待学生及其家长,要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教学关系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表现在对学生的“尊重”上:尊重学生的尊严、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和责任、尊重学生的价值、尊重学生在自己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教师必须要明白哪些行为属于侮辱学生的不当行为;对于学生的危险和不当行为是否要及时制止;在教育教学时不慎造成学生受伤是否要承担责任等问题。一句话,就是把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还给学生。依法“尊重”学生,就是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就是营造民主、平等、和谐、相互促进的适宜学生发展的教育环境。只有教师首先真正依法“尊重”学生了,才能培养学生“尊重”的意识和能力。人的权利和义务最起码的体现就是树立法制观念,遵守法律规则是尊重社会的底线,因为这是法治社会的基准。教师的法治思维应该是构建法治社会不可忽视的源动力。所以一名好教师应该具备法治思维能力。

四、好老师应有教研氛围中的创新思维能力

本人所在学校开展的《初中“内需式”教学策略的研究》省级初中专项课题现已取得阶段性成果。课题组提出“需求”的课堂研究指导方向,每一位教师从学生的实际需求出发,以课题研究为引领,精心设计和改革自己的课堂教学。今年课题组在前两年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课堂观察又提出了“教什么、怎么教、怎么学、学得如何”4个维度28项具体要求,引领教师在这4个维度上多思考,引领教研组和备课组的教研活动的内容和方向。多年的努力,学校教师逐步形成了积极参与式教研氛围,在此氛围中,创新思维便成了提升教师教学品质的关键。

创新思维是相对于常规思维而言的一种思维方式。简而言之,就是在旧的方法和途径不能有效解决问题的情况下,突破惯例,探索新的方法和途径,并由此去观察问题的过程。教育过程本身就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和创新的过程。我们无法左右上面的“指挥棒”,完全可以在我们自己的课堂上和教育行为之中寻求创新和高效。在信息时代,学生获取知识信息的途径已经明显呈现多样化,学生的学习过程不仅是一个接受知识的过程,也是一个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因此,教师帮助学生处理大量信息的能力尤为重要。所以,教师对教育方法就要不断探索和创新,了解学情、尊重需求、因材施教、教学内容的重组和补充、教学措施的更新与机智等,都要求教师应该具有创新思维能力。

五、好老师应有问题环境下的精准思维能力

精准思维是一种非常务实的思维方式,它强调具体和准确,要求动作精准到位、在一个个具体的点上解决问题,排斥大而化之、笼而统之地工作。教育就要从细节着手,养成习惯。教师应敢于剖析自己的课堂,抓住了问题就抓住了具体,我们应在每一个细节处严格标准、严格程序,认认真真把各项教育教学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要有意识地培养和运用精准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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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是保障和维护社会政治秩序的主要途径

从历史经验上来看,无论是春秋战国时期法家的“以法治国”方略,还是西方近代的“法律之治”思想,最终都或多或少遭受到了一定的社会批判。法家所主张的严刑峻法、刻薄寡恩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受到了数千年的指责与批评;而正是因为受到“法律之治”的影响,西方社会才会在后来面临政治和经济过度干涉和渗透公民个人生活的现代化问题。纵观各国历史和社会现实,人类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道德问题并不能直接用法律制度加以解决。“道德源于人心向上的一种积极力量,虽然法律可以通过命令和制裁在一定程度上触动人心,维护基本的社会伦理,但源于人心的积极力量并不能仅仅依靠外在法律的消极强制调动起来。”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断定法治与公民道德生活是毫不相关的,不能因此而否定法治与社会道德之间所具有的紧密联系。事实上,在中国古代的政治智慧中,也或多或少地体现了政治体制与法律制度应该为公民道德生活服务的思想。在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当中,不管是对社会发展、权利保障的提倡,还是对政治清明、法律公正的追求,其目的归根结底都是为人的道德进步与自由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自然正义对人类社会法治原则的确立的确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自然正义,公正的法律也不会存在。这种自然正义强调的是法律秩序产生于人们的自然法观念,这种自然法观念不仅可以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律是否合理的标准,还可以作为限制政府权力的有效手段。然而,对法治原则政治机能的解释,我们应该着眼于“人法”中所蕴含的法治思想。基于“人法”中的法治思想,可以将法治对个人道德生活的重要意义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约束和规范政治权力,通过防止政治权力滥用来为公民道德生活提高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其二,促进社会秩序稳定与经济发展,通过提供外在物质保障为公民道德生活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其三,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通过培育公民责任和个人道德为公民道德生活的提高提供内在动力。现代的法治并不是片面地强调“以刑去刑、以杀去杀”,其立足点与其说是人性恶,不如将其归结为人类对于政治权力属性的科学认知。如果仅将法治立足于人性恶,那么会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公民追求道德生活提高的可能性,从而使得国家的治理经常出现“治标不治本”的怪现象,使社会进入“一治一乱、一离一分”的循环往复。在古代和近代的历史上这一点屡见不鲜。历史和现实也一再证明,只有约束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才能使法治在价值论上具有伦理价值和道德意义,为政治权力和公民道德生活提供一种互为条件而又相辅相成的合理机制。这种相辅相成的合理机制也将为社会政治秩序的良性运行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法治是维系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整合的重要方法

任何社会在走向更高层次的过程中必然会经历不断地分化和整合。一个社会的存在和持久发展离不开对社会基本秩序的维持,社会内部各系统和各要素的稳定、社会成员的团结协作成为维持这种基本社会秩序的关键。而法治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整合机制,在整个社会的整合过程中具有突出的作用,因而借助法治就可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合作的目的。法治整合社会的功能主要表现在:

(一)法治为政治权力提供合法性依据

政治权力获得权威的前提条件,说到底就是政治权力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政治权力得以存续的基础。所谓合法性,即国家政治统治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实际上就是社会成员依据社会主流价值标准判断出当今政权符合法律要求,从而同意和支持政治权力的统治。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评价公民行为和政府行为是否正当的客观标准,法治要求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政治权力也不能脱离法律这一标准而独立存在,即法治要求国家必须依法行使政治权力。人们对政治权力的服从,归根结底是因为政治权力是法理权威的代表,政治权力行使的范围和方式是依据法律程序而设定的。正是出于对法律这一社会权威的忠诚,人们才承认国家行使的政治权力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也就是说,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源正是获得人们普遍服从的良法,而这种良法又是法治存在的根本保障,因而可以得出结论,法治是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依据。

(二)法治为社会矛盾的化解提供规则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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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法;法学研究;发展趋势

0引言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转型+转轨的特点,这种特点深刻影响着以资本市场法律为研究对象的证券法学研究的发展资本市场的发展在从低级向高级、从无序到有序的前进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再加上政治、文化、经济等现实因素的相互作用,导致我国的证券法学的研究出现了经济转型时期所特有的纠结特征。因此我国需要从整体上对转型时期我国证券法学研究的特点进行分析和探讨,认真研究寻找我国商法与市场经济秩序建立所存在的更为直接的内在关系,证券法学研究应及时把握在我国证券市场的跨越式发展过程中前所未有的历史发展机遇,不仅有利于推动我国证券法学研究的繁荣发展,还能为我国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增添动力。[1]

1我国证券法学研究发展的基本脉络

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由于我国在体系前研究范式下的法学研究同立法活动存在内在的关联互动性,将立法的进程看作法学研究标志性的阶段性并不是仅仅为了主观上能够更加清晰直观,其在客观上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性。虽然我国证券法学领域的研究存在其特殊性,但是其发展的基本过程也会遵循这样的轨迹。我国证券法学的研究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93年至1998年,因为我国有关证券的研究与公司的法律制度存在内容的相互交叠、界限不明的状态,导致证券法学在那个时期的研究很大程度上只是附庸在公司法上的研究,证券法学还未形成独立的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第二个阶段是从1999年至2005年,证券法学的研究理论基本上摆脱了对公司法的依赖,学科分界逐渐清晰,形成了独立的专业学科并且最终在2005年促成了公司法与证券法之间立法矛盾问题的解决[2].第三个阶段是从2005年至今,我国证券法学研究逐渐兴盛繁荣,主要表现为学科建设持续发展、理论研究成果丰硕、法学研究队伍迅速壮大、证券法学界参与的法治实践不断增加等等。

2转型时期我国证券法学研究的主要特征

我国证券法学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断努力,在立法结构的建立、学术理论的研究、司法实践等多方面均取得了前所未有成果,逐渐形成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证券法学部门。据统计,近五年来我国仅在学术研究方面就出版了近百部的证券法学研究专着,不仅如此,我国研究人员每年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证券法学论文更是近百余篇。证券法学的研究大有异军突起的态势,成为了一门能与公司法学比肩的重要的法学研究课程。虽然我国证券法学研究取得了不错的研究成果,但是,从整体上对我国二十余年来在证券法学上的研究成果以及证券法学术界的活动分析来看,我们会发现,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不断从广度、深度的两个方向进行拓展,我国的证券法学的研究又遇到了新的困局,证券法学研究在繁荣的表面之下却是隐忧重重。我国证券法学研究没有足够市场实践的成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实现法治现代化路径存在特殊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始终以经济建设大局为核心进行,目的是为了保障经济建设的健康平稳发展,法学研究也只是紧紧跟随我国法治建设的步调,没有进行突破和创新。法学研究的这种附属性特点,导致法学理论研究落后于法治实践、而法治实践又落后于经济发展实践,最后导致法学研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别更加明显,甚至出现了理论与实践不符、法治建设与经济建设不符的怪异现象[3].可以说,法学研究足够缺乏市场实践是我国经济发展模式与实现法治现代化给证券法学研究带来的最大挑战。

3我国证券法学究研未来的发展趋势

我国资本市场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过程,已经从转型+转轨的市场发展模式逐步向成熟市场迈进,新时期的经济发展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法治化、国际化和市场化的要求越来越高。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从法律上得到一步的回应,证券法学的研究更加强调对市场实践的理论研究以及从中国实际问题出发的比较研究,而体系性的研究思维、自主型的研究进路将成为未来我国证券法学研究的新的增长点。

3.1体系性的研究思维

体系化作为一种研究思维,它的主要任务就是将整体中的各个部分用逻辑思维联系起来,并用整体的方式把它呈现出来。体系思维在法律研究领域具有很重要的理论价值及应用价值。为了协调法律规范、维持法律秩序的统一性,立法者和司法者都应该自觉贯彻实施体系思维,从整体法律秩序出发来思考法律的建构和法律的适用,尽力避免违反法律体系的情形发生。就证券法学研究而言,体系性的研究思维对于提升我国证券法学研究的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

3.2自主型的研究进路

自主型法治进路,是指以根据中国具体国情和中国实际问题为基本研究目标,立足于自我发展和自主创新的自主型法治体系。由于法学研究本质上是受特定社会条件和环境约束的社会实践,因此,法学领域的研究同样需要从模仿型研究进路转型为自主型研究进路。

4结束语

新世纪的中国证券法学研究,正处于市场理念不断深化、法律的构成要素日益复杂的背景中。我国未来证券法学研究的发展方向要向研究内容的扩展、研究对象的多层次以及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发展。因此,我国证券法学研究一定要抓住机遇,内外兼修,在开放中谋发展,在变革中求完善,期待一个厚积薄发的转型,一个继往开来的未来。

参考文献:

[1]陈甦,陈洁.证券法的功效分析与重构思路[J].环球法律评论.2012(05)

篇14

关键词:思维;法律思维;法官思维

一、思维、法律思维与法官思维的内涵

“思维”的含义是什么?从哲学视角来看,思维是人的一种精神实践活动。在我国,《辞海》对思维的解释为:一是理性认识的过程,即思考,是人脑对客观事物间接的和概括的反映。二是相对于存在而言,指意识、精神。”在英语中,thinking(思维)源于拉丁语tongere,它是指运用智能寻求问题答案或寻求达到目的的手段的人脑的活动。

何谓法律思维?从政治学意义上来说,利用公共权力来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大致有四种: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法律思维。政治思维考虑的核心因素是利弊权衡;经济思维考虑的是投入与产出之比;道德思维考虑的道德上的正当化,而法律思维考虑的核心因素是合法性,是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运用法律知识寻求法律真理,解决法律问题,达到法治目的的一项精神活动。

法官思维则是法律思维在司法裁判领域的应用,是两者相互作用的一种职业思考问题的方式,其以中立的思维视角针对具体争诉案件。按照司法认知的规律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对抗。

二、影响法官思维一些因素的分析

1、法官知识结构对法官思维的影响

法官在进行法律思维前必须具有一定量的“前见”。从知识层面上看,法官要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要具有一定的知识理性。从经验层次上看,法官要对法律生活的有一定的体验,如经历的法学教育,参加的审判等。法律思维的结构主要表现为主体借助法律知识和观念建构起来的概念框架。因此,知识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多寡,对法官思维具有直接影响。

2、法治精神对法官思维的影响

对法律竭精忠诚是法官的天职。法官视法律为最高规范,相信法律是各种规范中的最高规范,并用法律规范自已的行为,评判别人的行为。法官要深刻领会法律精神,并在疑难案件中,既尊重法律意义的固定性,又能贯彻法律精神。

三、当前我国法官思维方式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在全国范围内逐渐树立了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审判独立等现代司法理念,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法官思维方式的进步。但是,由于司法传统和现实的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法官职业仍然存在很多问题:1、混淆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片面追客观性。有些法官以发现客观真实为借口,运用手中的权力帮助当事人调查取证。2、轻视形式过程,实质性思维倾向严重。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更多地听凭直觉与经验,对事实和法律任意解释。3、把程序单纯作为工具,忽视其独立性。虽然我国的程序立法已基本完备,完全无视程序、藐视程序的现象已经少见,但中国法律文化中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仍然影响着我们当代法官。

四、塑造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法官职业思维模式

没有思想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有制度上的现代化。作为现代化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审判工作,在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和充满变量的社会生活时必须抛弃那些明显不适应新形势要求,违背司法活动规律的思维方式,建立新型的思维方式。

1、塑造多向维度的法官思维

在法官思维中,主体要按照自己已有的知识来观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但由于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律,已经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就产生了大量的交叉学科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就不能单靠法律知识,还需要所涉及的相关学科知识。此时,建立多向维度的法官思维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法律规定或规则自相矛盾,法律目的或价值取向相互冲突时,法官的多维度思维可促使其根据自身的知识和经验对法律价值进行判断,从而实现法律秩序的和谐,维护法制统一。

2、夯实以司法公正为价值追求的法官思维

法官被喻为正义的化身,追求司法公正是其理应的价值追求。法官思维是抽象的法律思维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所以,法官思维是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按照法官职业的独特视角来观察、分析和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法官虽然与其他法律职业思维有所区别,但在追求公平与正义上却是一致的。就司法公正而言,人们推崇的公正有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之分,相应的公正之间在某种程度上是有冲突的。我们应遵循什么样的选择规则呢?首先,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不仅是实体公正的保障,而且还具有自身的法治价值,那就是能够吸收公众的不满,为司法赢得信赖的基础。其次,形式合理性优于实体合理性。法律是一个高度抽象化的公共理性。为了维护法律的统一性,我们往往要以牺牲实体合理性为代价。尽管有时为了矫正形式法治的一些缺陷出现了含有特殊关照意旨的实质法治,但形式法治仍然是现代法治的主导型式,实质法治只是对前者的矫正和补充,远未达到取代前者的程度。

法院是社会司法救济最后一道防线。法官的法律思维与其他法律人相比,具有全面复杂的思维体系。法官作为法律的实现者,其理性思维不仅是法官职能要求,更是社会理性的需要。因此,塑造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法官职业思维模式,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辞海(下),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4392

[2]王军伟,试论职业法官思维的构成及特性,http://省略.

[3]郑成良,法律思维方式的基本规则,http://tieba.省略/f?Kz=259581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