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09:59:5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法律思维与生活,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问题出在哪里呢?为什么明明各不相同的材料,写来写去却总是那几句话呢?原因很简单,那就是,我们始终不明白:作文就是生活,素材的累积就是生命记忆的绵延,材料的分析就是生命与生活的认识与理解,笔墨的流淌就是情感与思想的激荡。一个真正严肃生活着的人,一个深刻理解生命的人,根本就没有什么积累素材、分析材料这种说法,他提笔就写,他的喜怒哀乐,他的思考忧虑,他的性情气质……尽在笔底奔流,这样的文字是有灵魂、有生命的文字,因为他本来写的就是生活与生命。而我们的学生何曾有过对生命与生活的深刻认识呢?又何曾真正明确地为自己生活过呢?可怜他们过着别人为他们安排好的生活,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自己想要的生活,对生命的理解别说是深刻,就是正常亦不可得,又怎么可能指望他们写出真正的生命文字呢?
我们的学生从小就过着一种意识形态化的生活,对生命的认识完全被爱国主义、民族主义、道德至上主义等意识形态所左右,导致思维单一,再加上家庭和学校教育对他们的个体生命完全施行一种集中营式的管理,他们与复杂变幻的外部世界是脱节的,所以根本无法从那个外部世界里感受到自己所受的教育,这是一种非生活、非生命的教育。
所以,要想真正写出好的文字,首先就得有对生命与生活的正常认识,再次得有基于这种正常认识的对自己生命状态的价值判断与剖析,另外,还有对自己平时所写作文材料的基于生命热度的反思。
中学生的写作素材一般是给定的,即使不给定,无论写什么题目,教师总是对主题予以道德化引导,所以是一回事。也就是说,中学生的作文基本上是写道德八股文,无论是写什么道德价值,最后都会得出一个结论:这种道德价值无所不能,能成全人,成全国家,成全民族。今天写心灵的选择,要选择诚信,诚信能解决一切问题,举几个正面的例子,再举几个反面的例子,正反一对照,诚信就是好,比智慧、财富、能力等等都要好,没它不行,没别的没关系;明天写淡泊,也是这样一个写法;后天写责任,自然还得这么写,其实换个词就行了。这样写来写去,能不老是那么几句国人都知道的正确的废话吗?这是多么荒唐啊!这是写作文吗?这是作贱生命。长期这样写,学生还能有真正的道德感吗?他们不成为道德虚无主义才是怪事。长期这样写,学生还能有正常的、深层次的思维能力吗?他们的思维不平面化而成为思想,那才是怪事。长期这样写,他们还能有基本的情感感受与倾诉能力吗?他们不粗野迟钝,成为空心人,那才是怪事。
我想,学生要想写出真正的文章,就得认识生命与生活。其实,认识生命与生活并不难,尊重常识就行。关键是我们被长期的高蹈的意识形态教育弄得不懂常识了。什么是常识,常识就是关于生命的最基本的正常认识。人渴了要喝水,饿了要吃饭,冷了要加衣,脏了要洗澡,要有住房,要受教育,要说话……所有这一切都是自然而然的,是自然法则,是天赋人权,人要争取、捍卫、发展,这就是基本的生活。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来,物质很重要,绝不是光有诚信之类的精神或道德糖衣就行了的。有时候,精神一个钱不值,而一个钱可能就能救我们的命。从这里更可以看出来,所谓尊重生命,就是尊重人的吃饭权、住房权、就业权、受教育权、言论自由权等。说到底,所谓常识其实就是关于生命权利的理解与认识,这些认识是一个系统,分为几个层次,最基本的层次,就是上面所说的生命的基本权利。但是这些权利我们经常会失去,所以还要有另外的权利作保证。什么权利呢?言论自由权、参政议政权、选举权、监督罢免权。这些关于生命权利的常识,起源于一个更为基本的常识性思想:人活着,其实就是一个权利有无与多少的问题。那么,法律高于一切,就当成为每个公民深刻认同的常识公理。当然,法律高于一切,并不意味着就能管住天生趋于腐败的权力,法律高于一切必须首先确保一切公民权,也就是上述一切关于生命权利的常识要成为法律认定的公理,其次,还要有限制权力的制度安排。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来,道德虽然重要,但并不能解决生命的根本问题,能够解决的,是法律。
总之,常识是无比丰富的,有关于生命基本权利的,是所有常识的基石;有关于生命与政府权力关系的,是所有常识的内核;有关于制度设计的,把权力关进法律与制度的笼子,这是人类思想史文明史上最伟大的发明,使人的生命尊严有了永久的力量性保证,使人的生命伦理不断趋向更为合理的存在;有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这些思考使人类关于生命的认识更加丰富、深入,使人类的生命伦理日益周密精细……一言以蔽之,只有把握这些常识,人类才能趋于合理的生活。关于生命基本权利的常识在思想层面的把握总是逻辑地导向其他常识在思维层面的生成,而思维层面的常识生成又会逻辑地导致其在制度与法律层面的物质化力量的生成,也就意味着一种人性化的、合理的生命伦理的生成。这就是说,所有这些常识真正地支配了我们的生命伦理,那么,我们就有福了。
所以,这些基本的生命常识必须要成为我们的生命伦理。说穿了,要想真正地好好活着,就必须是一个拥有一切正常生命权利的公民。只有公民才能有人的正常生命形态与生活方式,才能有正常的思维能力与思维方式。我们把个体生命对生命的正常认识称为人的理性能力,人拥有了理性能力,就明白人的权利是生命的内核,没有了这些权利,生命就是一具空壳。当然,人的理性能力不是天生的,他来自于教育,所以,人性化的教育、尊重生命常识的教育是人的理性能力成长完善的保证。人若在人性化的教育下有了理性能力,能够明确并守卫自己的神圣权利,才能明白,只有在一切权利都有法律保障的社会,道德才具有强大的伦理力量,否则,道德会变成伪道德,甚至非道德。只有这样才会明白,一个人活着,其实是一种自我成全,并在自我成全的基础上成全他人与社会。
如果所有的常识真的深入我们的骨髓,成为我们的生命伦理,我们将顺理成章地发现,他人的存在正是对我们生命伦理合理与否的最好检验。因为我们自身的生命伦理与他人的生命伦理,或者说,我们自身对常识的认识、践行、守卫形成了我们的生命形态与生活方式,这种生命形态与生活方式与他人的生命形态与生活方式互为镜像,将使我们更为深入地理解认识生命常识,促进我们进一步完善自己的生命与生活。事实上,我们的写作素材其实就是他人的生命与生活,是他人生命伦理的文字载体,我们对这些材料的理解认识与分析判断其实就是基于我们所持守的生命常识对他人生命与生活的观照与审视,这种观照与审视本身就是我们的生命经验与他人生命经验的交流互渗,是不同生命伦理的碰撞融合。观照与审视他人,也就是观照与审视我们自己,我们将因此而丰富对生命的认识。
关键词:法治文化;法律与生活;法律启蒙
中图分类号:G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3)36-0039-02
当前,我国在中小学阶段对学生的法治文化教育上存在明显不足。初中的法律常识只能算是守法教育,并不能让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念,更遑论法治精神。当然,在高中阶段的政治课程体系中,《法律与生活》校本选修课程的开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中学法治教育上的不足。下面,笔者将结合自身在开设本课程中的经验谈一点看法。
笔者把法治文化教育的内容限定为《法律与生活》,虽然不可能做到彻底的系统性,但也不是照本宣科,照搬教材内容。因为法是包罗万象的,而市面教材也完全按照大学学科要求设置,因而没有特别适合高中学生的。于是,根据生活中的热点、学生遇到的问题,笔者通过法律视野对这些问题做出了具体的、客观的回答。以下是笔者其中一个学期的教学设计:
为更好地说明笔者的设计意图,下面选其中部分内容再进行详细介绍:
第1课时主要是想让学生知道法的价值。中国人非常喜欢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我们的媒体对此有大量报道,而老百姓似乎也习惯了“搞大”的做法,只要存在侵权、违约等行为,受害者往往先想到的是闹事、静坐、跳楼、烧公车等手段,至于正确维权,按程序一步一步走,似乎大家都没有这个耐性。《红潮风暴》这部电影告诉了我们有时候程序比实体更重要,实体正义必须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
第3、4、10课时主要是用视频的冲击力影响学生,使他们明白一些违法行为会带来家破人亡、不可逆转的人生后果。
针对深圳学生家庭离婚率较高,如一个50人的班级一般会有3~5个离婚家庭,笔者特意设置了第12课时――《财产千万亲情几何》,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及继承的法律问题,目的是想告诉学生父母有选择婚姻、追求幸福的权利,孩子也有选择自己认可的监护人的权利。在家庭中,孩子是三角形的一角,具有稳定的作用,因此,要学会做一个善解人意的好孩子,做家庭关系的协调剂。
……
在学生的“学”上,孩子们积极性相当高。当然,这个积极性是呈增函数形态逐渐递增的,因为刚开始笔者采取大学教授模式,发现学生状态不佳。于是,才逐渐用案例、视频导入情境,以点带面,逐渐深入,学生也终于渐入佳境,以至于最后经常互动,如模拟法庭等的开展,使法治文化的普及变得非常成功。下面是笔者的学生,罗宇豪同学对校本选修课程――《法律与生活》的学后感言:
通过这个学段《法律与生活》的学习,我觉得我对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这对我将来毕业后与社会接触,融入社会,并在社会生活中学会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将带来极大的帮助。我颇为欣赏老师认真、严谨的教学气氛,上课时不仅详细生动地为我们讲解生活中可能不能意识到的法律问题与漏洞,同时也为我们播放相关论法视频及某个法律问题上的电影。这样不仅让课堂变得活跃,同时也让我们能更加强烈地领悟到生活中法律的形式。而我对法律也越来越感兴趣,有空时,我会上网查询相关法律条文,或者在一些论坛里找寻围绕在我们身边的事物中所包含的法律因素,进一步了解更多被保护者或群体与法律权限的关系或者立法的流程,例如,如果你被虚假广告骗了,应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忍气吞声,任由他人受骗让不法分子更加猖狂;假如你“拾金而昧”,数额较大而拒绝归还,会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校没有权力开除在校的学
生……所有的一些细节也许都与法律紧密相连,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在中学开设法律常识课程,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普法宣传,更是一种系统的法律启蒙教育。常规的法律教学和政治课教学一样过于抽象,因此,教师在讲授法律课程时,需要在课程设计上考虑受众的接受能力,尽量把课程设计得贴近生活实际,添加大量的互动元素,增强内容的趣味性。通过多个学期的教学实践,笔者明显感觉到学习过上述课程与没有学习上述课程的学生之间在法律认知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大部分学生参加学习后,看待社会问题更加理性,并开始从法律角度来思考和分析各种社会现象。他们在家庭或者生活中遇到纠纷矛盾时会主动寻求法律途径,甚至给父母提供比较全面、成熟的法律建议。种种迹象表明,通过系统的法律启蒙,能够较早的提升学生的整体法律素质,为社会输送更具纪律性和法律意识的合格公民,同时也使学生具备了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
参考文献:
一、案例教学法在大学法学教育中的应用意义
作为重要的教学方法之一,案例教学法注重对案例的研讨和分析,以提高学生的法学思维和知识应用技能为目的,在教学中的应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其重要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1.推动课堂师生有效互动。案例教学中,任课老师往往需要提供丰富的案例材料,让学生掌握充足的学习资料。同时,为妥善解决案例中的问题,师生之间需要有效开展交流互动,深化对案例的认识,把握每个学习要点,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也让整个课堂教学充满活力。2.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法学教育教学中,案例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并且每个案例往往有着曲折的情节,丰富的人物形象,能调动学生思考和学习兴趣。同时,很多案例还与学生日常生活紧密联系,有利于学生积极主动融入学习和讨论当中,满怀热情学习案例内容,推动教学活动顺利进行。3.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大学法学教育中,通过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能让学生将理论和知识应用结合起来。有利于学生深化对理论知识的认识,加深印象。同时还可以利用所学知识解决案例中的具体问题,提高知识分析和应用技能。这对提高学生法律素养,让他们利用法律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促进课堂教学效果提升也具有积极作用。
二、案例教学法在大学法学教育中的应用策略
作为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满足大学法学教育的需要,将其应用到教学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作为任课老师,应该认识其重要作用,把握每个要点,合理选择教学材料,促进案例教学法更为有效的发挥作用。1.科学合理选择教学案例。案例选择是关键的内容,任课老师要注重案例筛选,考虑学生基本情况,结合法学教育教学目标,注重案例与生活联系,与社会热点问题联系,确保案例真实性与开放性,这对提高教学效果产生重要影响。例如,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学习时,可以引入以下真实的生活案例:小明花2600元购得一件皮衣,回家后发现皮衬下面的皮革腐烂,要求商场退货。试分析商场的做法违背了哪项原则?小明应该采取哪种措施维护权益?这种案例短小精悍,与学生的生活紧密相联,有利于学生积极思考和讨论,巩固所学内容,提高学习效率,促进知识应用技能提升。2.注重对案例进行讨论和学习。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中,讨论是非常关键的环节,不仅可以激发课堂活力,还能巩固知识,促进知识应用技能提升。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时,可以引入以下案例:小明花了8000元购得一部单反相机,回家后怀疑是假冒伪劣产品而向商场索赔。商家却拒绝索赔,给出的理由是,小明是无业人员,购买相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索赔。请思考和讨论以下问题:小明购买单反相机的过程中拥有哪些权益?商家能否拒绝索赔?小明可以得到赔偿吗?通过这样的案例引入,能够帮助学生打破思维僵局,拓展学生思维空间,让他们自由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和看法,并利用所学知识解答问题。不仅可以活跃课堂氛围,还能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3.增进案例与学生日常生活的联系。大学法学教育与学生的生活密切相联,因而案例教学中应该注重与生活的联系,引发学生思考,提高知识应用技能。例如,公民基本权益学习时,可引入侵害公民通信自由案、侵害公民受教育权案等案例,让学生知道公民的基本权益,受到侵害时的应对措施。这样既有利于学生深化对课文内容的认识,还能调动学习主动性,掌握正当的维权途径,有利于促进学生知识应用技能提高。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整个大学法学教育中,采用案例教学法,不仅能推动课堂教学顺利进行,还能激发课堂活力,调动学生的主动性,让他们有效开展交流互动,促进教学效果提升。作为任课老师,应该合理选择案例,科学安排教学流程,激发学生的兴趣和热情。并注重课堂互动和讨论,让学生利用所学知识认真分析案例,进而把握要点,掌握综合技能,实现提高教学效果和学生法律素养的目的。
作者:代寒芳 单位:九江职业大学
参考文献:
[1]吴凡.论视频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J].云南农业大学学报,2010(2),53-55,67.
(一)缺乏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我相信很多同学都听过这个词,但是却没有深入去理解这个词。所谓法律信仰,即对法律的信任从而产生的一种尊重、崇拜之情,这是理性认识与感性认识结合而来的。从我们平常学习与生活的环境来看,当我们出了学校,我相信一些同学也会接触到社会的阴暗面,了解到一些违法犯罪的事件,而这些内容或许没有渗透到学校内部,但是往往却充斥在学校周围,由于自身法律意识不足或者法律知识了解甚少,就无法深入分析这些事件,导致一些同学会认为一些违法行为是“对”的,甚至会去崇拜一些行为,而且还会认为自身的一些合法权益无法通过法律来进行保护,渐渐的失去了法律意识,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任。例如,一些学校暴力事件,很多同学略有耳闻,很多同学在这方面的选择并没有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护的自己的权益,或者逃避或者选择违法方式对抗,但这些行为必然会影响到我们对法律的信任。当然这只是一个方面,也是需要我们所重视的一个方面,而且只有我们主动去提升法律意识,才能真正减少这些事件的发生率。
(二)法律意识淡薄
通过各方面的途径,我了解到目前大家的法律意识淡薄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第一,我们对于法律的理解与实践还存在一定的矛盾,例如,当我们得知某一件违法事件之后,大部分同学都会非常愤怒的去指责违法者,而且希望通过法律予以制裁。然而,一旦事件发生在自身或者身边时,则显得不知所措。第二,还有很多同学认为法律的作用是制裁与约束,但是缺乏没有认识到法律还赋予了我们很多权力,所以未能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而且很多时候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力已经被侵害。
(三)法律心理偏失
据我所了解,大部分高中学生都有非常强烈的自我意识,非常渴望得到社会与其他人的认可,就我自己来讲,都会有情绪波动很大的情况,而且在这样的情绪之下,则会用会怀疑、批判的思维与眼光去看待周围的事物。随着年龄的增长,其自主意识不断增强,关于外界的干扰与约束,很容易产生的逆反心理。另外,我们还没有具备成熟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所以在分析问题、观察问题、解决问题容易片面、极端的处理,缺乏动态的视角,从而产生一些过激的行为。
二、高中生法律意识培养策略
(一)自律意识的增强
身为高中学生,自律意识我们必备的能力,自律意识越强能够让我们更好的适应现代化社会发展。通过平常的学习与生活,我们逐渐知道了每一种事物都有一定分解,而且这种界限意识随着年龄的增长会越来越明显,其实这种界限我们可以理解为“规则”,其规则包括了有形规则与无形规则,而我们只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则才能更好的生活与学习。另外,基于这种界限意识与规则的存在,我们还应该坚守为人的底线,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比如人们无视交通规则,那么必然给大家带来很多的威胁;倘若我们无视学校规则,那么整个学校必将成为一盘散沙;倘若国家没有规则,那么社会将不会不再和谐。正是因为我们社会各个领域都有其规则,所以我们的生活才会存在自律,整个社会才如此和谐、稳定。所以,我们必须要提升自身的自律意识,坚持自律,要成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学生。
(二)借助课堂学习增强法律意识
借助课堂学习增强法律意识,首先,学校开设的有关法律知识的课堂,我们要积极参加并且认真听讲,这是获得更多的法制知识的主要途径,并且在教师的引导下,将道德与法制两者充分结合起来,形成一种责任与意识,并且在日常学习与生活中不断强化这种法律意识。其次,身为高中学生,我们还应该多留意日常生活中的一些有关法律的案例,致力于将日常生活与法律知识结合起来,有利于充实自身的法律知识。比如,在一些社会新闻中能够看到一些高中生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律案例,这些案例为我们高中生敲响了警钟,我们应该深入认识,避免以后在类似的情况中受到侵害,并且要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感受到法律的价值,加强对法律的信任,要做一个法律意识较强的学生。
(三)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
基于我们的生活实践经验,当我们面对生活挫折时,往往会产生一些慌乱,因为没有准备,所以在处理这些问题上往往没有采取科学方的进行应对,尤其是在处理一些意外事件时,还会丧失思考的方向,甚至做出伤害自己或者伤害别人身体的行为。当我们进入高三阶段之后,面对升学、面对今后的人生,很多同学的学习压力越来越大,尤其是在考试成绩与自身所预期的目标存在很大差距时,很多同学心理上的失落感则更强,甚至还有一些轻生念头,从最近几年的新闻中,我们也略有耳闻。这种思想是非常不可取的,因为所造成的伤害太大了。因此,我认为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进而培养自己的生命意识,要明白生命的重要性,要学会尊重自己的生命以及他人的生命,生命属于法律赋予给我们每个人的权力,身为高中学生我们一定要尊重生命,并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
关键词:新课改;初中思想品德;课堂教学;生活化
思想品德课堂教学生活化是指教师在思想品德课堂教学过程中,以学生的生活背景与生活经验为前提,与生活互相结合进行思想品德课堂教学的一种做法。教师可以通过这种教学方式来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可以通过利用思想品德教学的内容去分析、观察社会发展,处理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亲身去经历,通过心灵感悟世界,从而有效提高思想品德课堂教学的效果并充分激励学生奋发有为。新课改的教学理念是推动课堂教学往生活化发展。因此,作为一名初中思想品德学科的教师,要想使教学往生活化发展,就要为学生建立一个生活化的思想品德教学课堂,让学生在课堂教学中能够学有所获。笔者在此结合实践谈谈自己在初中思想品德课堂教学生活化方面的一些探索。
1.思想品德课堂教学思维生活化
让思想品德课堂教学往生活化发展,首先要构建全新的教学思维,丢掉传统的以规范化、抽象化、灌输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构建思想品德生活化的教学思想,教学内容要以学生为中心,全面重视学生的发展,找到学生内在潜能,积极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将学生当做培养的目标,推动学生提高自身人格以及发展学科知识;其次,教师要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教学,在课堂教学中要与实践互相结合,了解学生的日常生活,让思想品德教学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最后还要构建使学生全方面发展的教学思维,与现代化社会发展的需求互相适应,学生全方面的发展不单单只是需要知识方面的知识,还要包含心理、人格等全方面的发展。
2.思想品德课堂教学手段与方法生活化
课堂教学要有方法,但没有固定的方法。在以前的思想品德课堂教学中学生通常是固定在教室的位置上进行教学,上课过程中不能乱说乱动,导致学生在固定的学习环境中没有足够自由的交往空间与生活空间,不能进行积极的想象与适当的思维。为了解决这种弊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引导学生往生活化发展,让学生对所处的生活环境进行模拟,将学生放在熟悉的环境中进行思想品德课堂教学活动,抛弃传统的讲台与固定的座位安排,使学生以往在思想品德课堂教学上的约束得到全面的释放,给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氛围。在思想品德的教学方法上,教师可以通过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到的生活片段、舞蹈与音乐来体现思想品德生活化方面。比如:采用多媒体播放相关的思想品德新闻,促进学生对思想品德新闻的吸收,能够全面的了解思想品德的内容。教师在进行思想品德的课堂教学时,还可以通过让学生体验角色、与学生进行交流以及在课堂上构建生活化情境的问题等方法,让学生可以在教学中贴近生活,也比较容易接受新的教学知识。
3.思想品德课堂教学环境生活化
教师在思想品德课堂教学时要尽量引导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要贴近社会、自然与学生生活。教师通过了解学生具体的生活经历与认知水平,在思想品德课堂教学中适当的进行案例导入,通过采用直观形象的方法实行教学。因此,教师要给学生提供教学生活化的环境,倘若教师能够把学生感兴趣或者相对熟悉的事物当成教学工作的入点,学生便能找到学习的最佳状态,主动去学习,体验思想品德知识的魅力。在日常的生活中有着大量的思想品德内容,将学生比较熟悉的生活环境作为思想品德教学的切入点,能够积极调动学生学习知识的欲望,增加学生的新鲜感,帮助学生摆脱对思想品德内容抽象、烦躁的印象。比如:部分学生没有正确的消费观,日程花销非常大,不珍惜劳动成果。教师可以根据这样的情况给学生提供正确消费的教学环境,让学生自己到商场购物,要求他们为自己制定合理的消费方案,让学生自行解决消费过程中出现不合理的现象,这样的做法不仅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还促进学生在日程的生活中形成良好的消费观念。
4.思想品德课堂教学实践生活化
生活实践是学生学习的开始,因此课堂教学要与日常生活互相结合,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引导学生积极的实践,在行动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指导学生主动的利用思想品德知识去处理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让学生在实践教学中深入理解课堂教学的理论知识。生活实践主要有:学校生活、社区服务、社会调查、家庭生活、公益劳动等,同时还包括学生自行仿真模拟的教学活动,比如:设计壁报、模拟练习、辩论、举办展览、情景练习以及广告设计等,这些都能促进学生挖掘自我潜能,发现自我价值等。虽然并不是让学生真正的体验生活,但是能够有效的提高学生实践、认识事物等方面的能力。因此,教师在日常的生活中指导学生主动去调查、观察,亲自积累资料、收集信息,直接参加以学习为重点的文化建设、思想品德、经济等活动。比如,为了防止在思想品德课堂教学中出现乏味的教学方法,教师可以通过让学生进行法庭的模拟表现,邀请一些专业的法制宣传教育的共组人员,直接指导学生,促进学生学习法律、了解法律、遵守法律的兴趣。在遇到违反犯罪的行为时利用法律知识去解决,使学生领悟到法律的重要性,做社会的良好公民。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还可以让学生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一些简单的投资,让学生整理理财心得,以手抄报或板报的形式展示出来供学生共同参考,使学生从理财方面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
总之,教师在思想品德课堂教学中要引导学生往生活化方面发展,使学生可以在生活化的教学环境中掌握思想品德的理论知识。生活化的思想品德课堂教学可以积极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提高思想品德课堂教学效果,因此,思想品德课堂教学的生活化对学生掌握知识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宏春.高中思想品德课“生活化”大有可为[J].学习月刊
[2]汤艳.关于初中思想品德课生活教学的思考[J].文教资料
[3]关明琴.初中思想品德课教学生活化[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
从课程特征上看,法学既是一门基础性学科,又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行业的综合性学科。[1]在高校法学教育中,教师的授课目标不仅仅在于提高学生的法学基础水平,帮助他们扎实基本技能,同时也在于为社会培养高水平的法学专业型人才,帮助学生将批判性与创新性的法律思维应用到生活当中,以此获得更好的生活水平。简言之,法学学习的关键不仅在于理论也在于实践。学生想获得更好的实践成果,让所学知识不再只是一纸空文,就必须全身心地投入到法律实践中来,学会应用法学。
一、 传统法学授课方式中存在的弊端
受教学经验及外部环境的限制,多数高校的法学教学依然采用板书式授课,这种教学方式虽然有着其自身的优点,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主动学习能力的养成,不利于丰富课堂内容、提高课堂氛围。
(一)授课内容陈旧
法学是一门积累性较强的学科。学生想在法学学习中获得更好的成绩,就必须加强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了解,不断深化自己的法律修养与法律意识,逐步实现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2]
授课过程中,教师会要求学生记录一些法学理论内容,并将这部分内容与所学的知识联系起来进行了解,以此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联系。然而,由于授课内容相对枯燥,课本更新速度偏慢,经常出现法学教学内容与实际相脱节的情况,此时,学生虽然可以学会法律知识并将其应用在日常生活中,但这种知识的应用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也不能用作法律判断的全部依据。事实上,法官和律师在进行案件审理和评判过程中经常会吸收采纳一些更新鲜的案例,并不断更新评判和辩护的依据,以此实现法学原理与生活实际的紧密结合。因而,授课方式与授课内容的陈旧不利于法学使用价值的发挥,也不利于学生今后的就业求职。
(二)理论与实践相脱离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它不仅应用在法律案件的审理方面,同时也出现于社会生活的每个角度。从教学目的上看,高校法律教育就是为了培养实务型的法律人才,让这些基础扎实、能力较强、有丰富经验的学生能在毕业之后投身到法律建设事业中来,为社会主义法律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传统法律教学模式中,教师以课本内容为授课依据,将期末考试与司法考试中可能涉及的内容作为授课重点,强调学生对法律法条的硬性理解和记忆。这种教学模式以考试成绩作为学生能力评判的标准,忽视了对学生能力的综合判断,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不利于他们法律实践能力和水平的提高。此时,学生分析问题理解问题的能力存在不足,对法律法条的应用也较为死板,这使得他们无法将所学知识与问题联系起来分析,也无法用法律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可以说,理论与实践的脱离让法学的实用价值大大下降,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学生的法律学习兴趣,让法律教学更加死板,趣味性也更低。
与此同时,传统的高校法律教学忽视了对学生法学思维的培养,使学生过分关注个别案例,而忽视了对案例之间关联的寻找。[3]这种情况下,学生仅能处理较为单一的案例,对于一些内容复杂或课本上未曾涉及的案例则缺乏处理经验,这使得他们的实践能力被大大局限,综合分析能力不足。换言之,传统教学模式只为法学理论和案例建立了单向性联系,这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学习与生活的脱节、个案与规律的脱节,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三)削弱了学生的课堂主体地位
传统法学教学模式下,以教师口述法律知识为主的授课模式已经为诸多高校所惯用。这种模式下,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很难得到提高,他们也很难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让法学课堂的教学效果进一步被削弱,学生的课堂主体意识逐渐丧失。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传统的法律教学方式只注重学生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而忽视了理论基础与实践应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能力的有机结合。这使法律学习的过程成为了知识的死记硬背过程。另外,由于学生的专项能力无法得到有机整合与全面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与知识体系也很难得到建立,这令高校法律教学难以收获预期的效果,课堂的整体效率也可能出现下降。
(四)经验性色彩浓厚
在教学活动中,一些年龄较大、专业知识丰富、在法学领域较为权威的教师通常是学生学习和敬仰的对象,也通常是学校教学计划的制定者。此时,浓厚的经验性色彩逐渐成为了高校法律教学的明显特点。[4]
二、 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应用的意义
(一)培养学生的课堂主体意识
在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必须明确自己在课堂上的定位,正确处理师生关系,以此获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作为教学活动的引导者,教师必须抛弃课堂主体的地位,为学生提供合理的引导与科学的指挥。在备课环节,教师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整体水平,并选择合理的教学案例,以此为学生创造科学、愉快的学习环境。而作为教学活动的主导者,学生将直接参与到课程设计与安排中来,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与知识掌握能力来设计课程,以此实现教学效果的最优化处理。在案例教学活动中,学生要积极参与讨论,并以小组的形式对案例进行综合分析,从多个角度对案例进行全方位解读,以此加深对所学知识的了解。可以说,案例教学法引导了学生的课堂主体意识,让他们学会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突破个人极限,实现法律综合素养的整体性提高。
(二)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案例教学法将法学原理与生活案例相结合,借助鲜明真实的事件来激发学生的好奇心与探索欲望,让他们在学习的过程中勇于提问、不断挑战自我,最终实现学习兴趣的全面提高。传统教学方法中对案例的分析是较为枯燥的,案例教学法则将案例从课堂中的陪衬转变为教学主体,让事件取论,让学生对那些真实发生的、新近发生的案件进行全方位的理解和把握,并不断领悟其中蕴含的法学理论。可以说,这种教学方式充分考虑了社会发展的速度,让法律教学保持足够的新鲜感,并以此为契机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在探索案例的过程中,学生的兴趣不仅在于对理论的正确应用,同时也在于将自己得出的结论与既定判决相对比,从中发现不足。
三、 案例教学法在高校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从案例的选择上看,教师应尽量选择有代表性的、新近发生的案例作为讨论对象,以此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他们在经典案例的学习过程中加深对所学知识的印象和理解。真实性与典型性是案例选择的基础,主要选择那些有代表性的、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才能保证案件结果的真实性与规律性。
从课前准备环节来看,教师不仅要做好案例的全方位分析,还要明确案例与法律理论的关系,并在重点环节对学生进行引导和教育,以此深化案例教学法的意义和价值。在课前准备环节中,学生应初步了解案例并以小组为单位完成信息搜集工作,发掘案例中可能蕴含的法律原理,并对案件中自己感兴趣的方面进行提问。合理的课前准备能加深学生对案件的印象,让他们明确如何运用法律,如何解决法律中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
课程进行中,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对案例进行二次分析,并对讨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信息交换。在班级讨论过程中,每个小组都应选派一名代表对分组讨论的结果进行表述,并对其他小组的讨论结果进行点评。在意见的交换过程中,学生可以吸收他人的优点,实现个人法律能力的提升。
如果《经济法》课程的所有授课任务由一位授课教师来承担的话,对授课教师来说就是个严重的挑战。当然,如果师资力量充足,也可以由若干名教师分别承担相应的授课任务。但是,这种授课方式也存在问题,因为对于经济管理类专业来说,《经济法》课程的授课课时不多。因此,很可能造成的局面是一位教师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可能讲授课时量不多,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根本就无法充分发挥,讲课只能是“蜻蜓点水”,达不到应有的理想效果;第二,从课程教学内容上看,这种课程设置强调的是知识本位而不是能力本位,与非法学专业开设法学课程的目的不符。在知识分工已经极为发达的今天,非法学专业开设法学课程的首要目的并不是向学生传授法学知识,而是要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让学生在面对需要利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时能够带上“法律”这一“蓝色眼镜”,[1]学会用法律的眼光看世界。既然经济管理类专业开设法学课程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并不是传授法律知识,那么,就应当选择最能够到达这一目标的课程,笔者认为,在所有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最能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课程应当非合同法课程莫属。为什么合同法课程最能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呢?这是由合同法的课程性质所决定的:第一,从合同法课程的授课内容来看,合同法最适合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著名法学家史尚宽先生有言,私法(民法)乃众法之基,学习法学亦从民法开设。在民法学课程体系中,合同法又是最适宜于最先学习的课程。“就民法财产法而言,最具体可征的,反倒是大三的债法各论,纵然从未接触民法,从字义也粗知买卖、赠与、租赁等法律概念;其次是大二物权,再其次是债编总论。大一新生如果不事先准备,课堂上就能听懂并充分掌握民法总则的规定,如果不是老师特别杰出,就是学生聪慧过人。对大多数的学生,真正进入民法的堂奥,最快还是二年级以后的事”;[2]第二,从法律思维的精神实质来看,合同法课程最能培养学生的契约精神。法律精神的实质是什么?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笔者认为,法律思维的精神实质应当是契约精神,具体体现为平等、公平(正义)原则。也就是说,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最为重要的是培养学生养成契约精神,让学生形成平等、公平(正义)观念。在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中,合同法课程无疑是最能培养学生契约精神的课程。因此,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契约精神,最为有效的课程应当是合同法;第三,从民法理论体系的构成来看,合同法理论最能体现(民)法学思维的核心问题。(民)法理论的基本假设是主体A拥有客体α,主体B拥有客体β,A拥有支配α,B拥有支配β的权利。在这一假设模式下,A若想获得β,要通过正当途径则只能将自己所拥有的α进行交换。这便产生了(民)法学的基本问题:什么人的什么行为适用什么法律规范,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2、合同法课程教学内容编排的内在逻辑
对于合同法课程的授课教师而言,向经管类非法学专业学生讲授合同法的首要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这就要求合同法课程教学内容的编排体现出合同法理论的内在逻辑。因为谈思维就离不开逻辑,或者说思维和逻辑两者之间没有密切的联系。对于合同法课程教学内容的编排,显然需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合同法教材体系和合同法课程授课内容编排的关系;二是合同法课程授课内容与生活常识的关系。就合同法教材体系和合同法课程授课内容编排的关系问题而言,据笔者了解,现在大多数授课教师都是按照合同法的教材体系进行课程授课内容的编排,即授课内容编排与教材体系一致。而合同法教材体系的编排,基本上是按照合同法的立法体系进行安排,先将最为抽象的内容,即合同的概念、分类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等问题,接下来讲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等问题,再接下来讲债的保全、合同的变更转让等问题;最后讲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等问题。这种体例安排,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是一种学习难度最大的编排体例。从教育学的角度来讲,违反了学习内容安排应当遵循“先具体后抽象,先感性后理性”的原则。学生一开始接触合同法,就碰到合同法理论中最为抽象的问题:合同是什么或者说什么是合同?特别是,这种体例安排,根本就无法准确反映合同法理论体系的内在逻辑,难以使学生对于合同法的理论体系有简明扼要的“鸟瞰”式把握。基于这一认识,笔者认为,经管类非法学专业的合同法课程授课内容的编排,应当进行创新,即应当遵循教育教学“先易后难、先具体再抽象、先感性后理性、先宏观再微观”的原则,依据合同从成立到履行的逻辑进程进行编排。在总体上将合同法总论的授课内容编排为三大部分: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履行。这样编排的好处在于让学生一接触合同法,就能够鸟瞰式的了解到合同法课程就是讲授三个问题,或者说合同法理论就包含三个基本问题,每个问题都可以从正反两面进行思考。“合同的成立”问题从正面思考便是:合同是如何成立的?从反面思考便是:在什么情况下合同不能成立?不能成立的合同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合同的效力”问题从正面思考便是:合同如何生效,生效的合同将产生怎样的效力?从反面思考便是:在什么情况下合同不能生效,不生效的合同将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合同的履行”问题从正面思考便是:合同如何履行,合同履行后将产生什么样的效果?从反面思考便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将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显然,这种体系编排的“问题”意识非常明显,能够让学生在很短的时间内轻松地把握合同法理论的全貌。在三大部分内部,授课内容的编排也应形成内在逻辑体系。例如,“合同履行”部分的授课内容编排,可以设计为三大部分:首先,合同的正常履行为一部分;其次,合同具有正当理由的不履行为一部分;最后,合同欠缺正当理由的不履行为第三部分。同样,在每一小部分内部,授课内容的编排还应当形成内在的逻辑体系。就合同法授课内容与生活常识关系问题而言,笔者认为应当先讲授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问题的理论,或者说先讲授学生有较多感性认识的内容,后讲授学生日常生活中不太常见,或者说感性认识不多的问题。以合同法分则为例,显然对非法学专业学生来说,买卖合同是最为常见,也是感性认识最多的合同类型。因此,应当先讲。换言之,对于合同法分则授课内容的编排,不一定要按照合同法立法规定的顺序进行讲授,而是需要向学生讲授清楚合同法分则中各种有名合同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A有名合同为什么在逻辑上先于B有名合同出现,A有名合同和B有名合同两者之间的逻辑以及历史关系。总之,必须按照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要求,将合同法的授课内容整合形成内在逻辑体系,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在最短的时间内达到最理想的学习效果。
3、合同法课程教学方法宜以理论讲授法为主
关键词:初中思想品德;课堂教学;法律知识;举例
中图分类号:G6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3)11-0020
课堂举例在思想品德课教学中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尤其又是法律知识部分的教学,典型、针对性案例的使用是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的最基本、最常用的方法。法律知识教学中许多深奥、抽象的专有名词及法律法规,需要借助于教师在课堂上通过具体例子进行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地引导学生由此及彼、旁类触通地将知识内化。一个恰当的例子,可以使学生对专业理论知识豁然了悟,甚至会使学生刻骨铭心难以忘怀。因此,探索法律知识课堂教学过程中举例的规范性,对于激发学生对思想品德学科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举一反三的演绎能力,进而提高他们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例子要具有典型性
法律知识课堂所运用的例子应该注意典型性,这是举例的基本要求,鉴于中学生生活阅历浅、抽象思维能力尚未成熟,对于许多法律基本概念与专有名词普遍都感到陌生和不甚了解,再加上课时紧、内容多,课堂教学中的典型例子便是提高法律知识课堂效益的关键。一个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例子往往令棘手的法律专业知识迎刃而解。例如,讲述到正当防卫必备的四条件时,笔者使用这样的案例: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小巷子时,从黑暗处窜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身上的钱物。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巷子死角,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华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然后引导学生分析认识田华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在这一案例中,全面涉及到了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正当防卫适用于合法权益被侵犯、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中及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在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里,运用一个典型案例,帮助学生掌握课标要求的一个知识多个方面,一举多得。
二、案例要具有针对性
学生接触社会生活较少,看似与法律打交道的机会不多,其实法律却渗透在未成年人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这就要求教师在法律知识课堂上举例要有针对性地结合教材实际和学生生活实际,运用学生喜闻乐见、可感可触的事件作为课堂例子,避免牵强附会,生搬硬套。如关于受教育权利与义务的问题,很多学生在没有认真深入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时,大都会认为读书是个人的私事,读好读坏,爱学不学均与别人无关,谁也无权干涉。但在我国的《宪法》中明确规定,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受教育具有双重性。而《义务教育法》对受教者――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做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课堂上对于此知识点的事例探讨,最贴切的做法不外乎教师从学生平时的学习生活中寻找话题。如学生上课迟到、课堂上讲小话、没有按要求完成作业等等在学生身上常见的现象都不失为教师引导学生对自己履行受教育义务的有效反思。同时,还可以在案例分析过程中抓住契机对学生进行有理有据的思想教育,使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同行。
知识来源于生活,又服务于生活。思想品德课长期以来给人的感觉就是说教、空洞、脱离实际,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新课程改革后,从教材内容的设置与课堂教学评价已经可以彻底以往的陈见。当然,这也就要求教师在课堂教学设计中要充分利用学生所熟悉的社会现象与生活实际开展教学,针对学生实际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例如,学生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过期商品,遭遇坏人强行索取钱物,被他人偷看日记、被同学叫不中听的绰号,遇到险情时怎样报警等等均是学生常见的情境,这需要教师在法律知识课堂教学中,以这些生活实际为依据有效创设情境帮助学生了解法律知识和掌握维权技能,使学生真切地感受到知识是从生活中构建而来的,法律知识可以有效地为生活服务,帮助自己或他人解决生活中的麻烦,从而让学生享受到学习思想品德法律知识学而有用的乐趣。
三、案例要具有启发性
思想品德学科教学要坚持对学生的思想与品德具有深刻的启发性,课堂教学举例应该引导学生从实例中有所悟有所思有所得,要让学生听课后回味无穷,积极开动脑筋,参与学习活动,寻求科学的结论或答案,法律知识课堂教学举例也应该遵循和践行这一出发点。
课堂教学举例的启发性具体应为:一方面“设置悬念”、“引而不发”,吸引广大学生的注意力。例如,在讲到正当防卫时,笔者利用了一组动画大意是A同学在放学回家路上遭遇不良青年拦路抢劫,在这一过程中发生了争斗,A不经意拾起一块砖头将对方砸死。在播放这组动画时笔者并不是一开始就全部展示给学生,而是采用悬念,为学生创造思维发散更多的思考空间,在动画最后一个画面设置暂停,由教师去启发学生“请同学们们猜猜A的行为后果如何?为什么?”此时的学生们的兴趣盎然,思维活跃,积极思考并大胆而快乐地猜想与续写接下来的故事结果。而对于学生们的见解我都报以微笑,不作评定任他们天马行空地猜想,待到学生们的议论结束后,笔者便揭谜了,同时展示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此时真可谓是“柳暗花明又一村”,学生们有恍然大悟的、有微笑的。这一细微、巧妙的处理可以说是达到了极致,既激发了学生的兴趣又能使学生愉快、心悦诚服地接受知识,也让教师的课堂环节连接顺畅如行云流水,呼之即出。
四、举例要具有时效性
新课程改革强调课堂教学要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能够激发学生的探究热情和认知欲望。这就要求教师在课堂教学设计中选取与学生生活实际及社会生活实际紧密相关的事例,有的放矢,与时俱进地开展课堂教学。法律知识教学(下转第35页)(上接第20页)举例也必遵循这一要求。教师课堂教学所运用事例,必须是最新发生的与实际生活紧密相关的事例才能吸引学生的眼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如在学习关于消费者权利的相关内容的课堂教学案例的运用中,2010年的课堂上可以使用“残留农药严重超标的毒豇豆”、“三聚氰胺超标毒奶粉”、“荧光增白的漂白蘑菇”等事件作为课堂教学案例,2011年的课堂得使用双汇“瘦肉精”、“染色馒头”、“牛肉膏”等事件,2012年的课堂则要用“毒胶囊”、“药膳‘速成鸡’”、“‘皮鞋’老酸奶”等事件,相同的知识内容必须与时俱进地使用不同的事例,才能使学生对教师的课堂有新鲜感,激发他们的好奇心与探知欲。作为思想品德教师,如果在你课堂举例中不关注社会实化而使用一成不变的事例,用学生的话说就是“你OUT了”,这种一劳永逸的做法最终结果必将导致学生对你的课堂感觉有如鸡肋,听之无味,弃之无所谓,无味故无趣,无趣无味,则课堂教学效益甚微或归零。
五、案例展现应多样化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寓教于乐,不仅可以活跃课堂的教学气氛,激发学生浓厚的学习兴趣,而且也易于在愉快的教学情境中使学生受到教育,提升认识,获得最佳的课堂教学效果。法律知识的教学案例一贯以来最常用的是文字材料展示,但这已经不符合新课程理念和现代化教学设备多媒体及白板的普遍使用形势的要求,法律知识课堂教学仅用文字材料不仅未能充分发挥现代化教学设备功能更好地帮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有效地获得更多信息,而且会致使课堂形式单一会导致学生对学习失去兴趣从而影响课堂教学效果。因此,教师在教学中的课堂举例除了文字材料外,视频、漫画、动画或教师课前指导学生对于取材于生活实际事件的小品表演更能有效地实现教学目标,促使学生主动参与到教学实践活动中。如在学习到关于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内容时,笔者利用了家喻户晓的篮球明星姚明被侵权的案件,首先用多媒体展示了漫画(见图)然后再通过视频讲述姚明之所以维权的事由。使得学生在生动有趣、形式多样的教学情境中把握法律知识,适应了初中阶段学生的好奇心强的心理特点与喜欢明星的兴趣爱好及此阶段以形象思维为主思维特点。漫画与视频图文声像兼并,有效地刺激学生的多种感官,调动学生的视觉与听觉参与课堂教学,促使学生对法律知识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总之,思想品德法律知识课堂举例的应用,所凝结的是教师的创造性劳动,需要教师认真钻研教材、关注学生,本着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教学原则,选择恰当的案例与有效形式。这样就一定能使生硬、抽象的法律知识成为形式活泼、内容通俗易懂、学生乐于接受的知识,从而增强思想品德课堂的教育教学效益。
参考文献:
[1] 彭阳,林光耀.品德与生活教学实施指南[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中职法律教学;讨论;学习;法律思维
一、引言
中职学生课堂教学中,除了让学生掌握基本理论知识外,还要做好法律知识的教学工作,让学生增强法律素养,提高思维能力,为以后更好融入学习活动和日常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但目前在教学中,一些任课教师的课堂组织能力有待提升,教学技能不足,制约教学质量提升,也不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为转变这种情况,可以尝试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而激发学生的主动性,让学生积极参与案例教学活动当中,深化对案例的认识和理解。并提高知识应用技能,促进中职法律教学取得更好的效果。
二、案例教学法在中职法律教学中的应用意义
中职法律教学中,为激发学生兴趣,提高教学效果,任课教师应该创新思维,灵活采用多种教学方法。而案例教学法是其中之一,这对推动教学活动顺利进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促进课堂师生互动。通过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为了更好地分析案例,提高知识应用技能,师生之间应该有效开展交流互动,激发学生思考和讨论的热情。而传统教学法局限于对案例进行讲解和分析,不注重激发学生兴趣,影响课堂互动。因此,合理利用案例教学法开展教学活动,对推动师生互动具有重要作用。第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案例的内容丰富,资料充足,情节曲折。尤其是法律类的案例,与学生日常生活联系紧密,更能激发学生的兴趣和热情,调动他们参与讨论和思考的主动性,推动中职法律课堂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第三,提高学生法律素养。采用案例教学法,能将法学理论学习和知识应用结合起来,有利于激发学生的讨论热情,让他们主动参与学习活动,调动学生的兴趣。进而深化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在具体案例中分析和讨论问题,激发学生主动性。并利用所学内容解决案例中的具体问题,有利于增强学生的法律素养,为以后学习和工作奠定基础。
三、案例教学法在中职法律教学中的应用策略
为推动教学活动顺利进行,提高学生法律素养,让案例教学法得到更为有效的利用,任课教师可以采取以下策略开展教学活动。第一,合理选择教学案例。案例选择是最为关键的环节,关系到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效果。案例选择应该与学生日常生活和教学内容紧密相联,特别应该注重与当前社会热点问题紧密结合,提高案例的时代性、针对性、开放性和真实性。事实上,密切案例与教学内容的联系,有利于促进教学效果提升。例如,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学习时,可以结合教学内容和学生日常生活,引入以下教学案例:甲花了2000元从商店购买了一件皮衣,但回家后发现皮衬下面多处皮革已经腐烂,甲随即要求商店退货。从民法理论的角度入手,商店违反了什么原则?甲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通过引入这样的案例,既能激发学生思考兴趣,还能巩固所学内容,让学生迅速进行学习状态。第二,重视对案例的讨论和学习。讨论是案例教学法的关键环节,这样既能巩固基础知识,还能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时,可以设计以下案例:小明花了6500元购买一部单反相机,回家后怀疑为假冒产品而向商家提出索赔。商场认为:小明为无业人员,购买单反相机并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向商家索赔,因而拒绝赔偿。然后提出以下讨论问题:小明作为消费者有哪些权利?商场能否拒绝赔偿?小明能得到赔偿吗?通过这样的案例导入,能帮学生打开思路,让他们以小组合作形式讨论和交流,分享自己的观点,充分发表见解,并应用所学的法学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这样不仅深化对案例和法学理论知识的认识,还能提高学生的知识应用技能,让中职学生有效利用法学理论知识解答案例中的问题,促进教学效果提升。第三,密切案例与日常生活的联系。法律教学与中职学生的生活联系紧密,因而在案例引入时,应该注重与生活的联系。例如,在公民基本权益学习时,可以引入侵害公民通信自由案、侵害公民受教育权案等真实案例,让学生了解侵害公民权益所带来的危害,并了解当公民权益受侵害时,学生应该通过哪些渠道和途径维护正当权益。进而对相关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深化学习和理解,增进对案例的认识,促进学习效率提升。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整个中职法律教学中,为提高学生法律素养,促进教学效果提升,注重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是必要的。作为任课教师,应该创新思维,提高课堂组织能力,合理选择案例,科学安排教学内容。从而调动学生的热情,让他们有效融入学习活动。进而促进案例教学法得到更为有效的利用,实现提高中职法律教学效果、学生综合素养和人才培养质量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家福.浅谈案例教学法在中职法律课教学中的运用[J].职业教育,2015(4):160-161.
[2]张玩娟.案例教学法在中职法律课堂的应用[J].科教导刊,2015(4):124-125.
关于法律适用,特别是司法适用理论,传统法学的观点是将形式逻辑三段论运用于法律适用中,即形成了确定法效果的三段论法。法条是大前提,特定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当小前提符合大前提的构成要件时,可以推出结论:对于特定案件事实应赋予该法条所规定的法律效果。由于法律三段论中判断特定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大前提(法条)的构成要件时不可能像形式逻辑一样完全取决于逻辑推理关系,难以避免地要涉及价值判断等问题,因此,法学界对传统的法律三段论不断提出质疑。影响较大的质疑学说是1952年德国学者威尔威格(Viehweg)提出的彻底放弃法律三段论,用类观点学取而代之。但是德国主流学者还是主张适度改造完善传统的法律三段论。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即属于对传统法律三段论进行改造的集大成者。该书以完整的体系、精深的知识为法律的司法适用提供了一个详细精准、逻辑严密、可供遵循的思维路径和思维方式。首先,作为大前提的法条不会都是理想的完整法条,法条会存在不完全的问题,会存在矛盾之处,甚至有漏洞。从语言学的角度看,任何语言文字都需要解释才能适用。因此,在适用法条时,拉伦茨提出要进行法律解释,并在解释方法中提出了文意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等5种方法。
合理界定了这5种方法在适用上的逻辑关系和顺序。如果依上述解释仍然不能实现法律适用,或者法律本身存在漏洞,则需要在限制条件下进行法官造法活动。这种造法活动又细分为法律内的法的续造和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其次,拉伦茨认为,确定小前提的过程就是确定案件事实并通过判断进行涵摄的过程。确定案件事实是一个陈述生活事实与评价其是否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双向交流、同步进行的过程,而不是一个单纯的生活事实陈述过程。法官需要在生活事实与相关法律条文之间进行循环往复的比照核对。这个循环过程是逐步递进的思考过程,它从案件事实开始启动,提出初步法条解释,再到对案件事实定事实与法条构成要件的核对,直至对案件得出法律答案为止。这个过程,拉伦茨称为理解的“循环结构”,海德格尔称为“诠释学上的循环”,法学家恩吉斯称为“在大前提与生活事实间之眼光的往返流转”。在这个确定适用法条的过程中,也即将案件事实涵摄于法条的过程中,法官除了逻辑思维外,还要涉及个人判断问题,其中包括价值判断,这就给了法官一个活动空间。拉伦茨认为,法学的任务之一就是尽量减小法官的这种活动空间。最后,在法律推论中,拉伦茨提出,对特定案件事实赋予法律效果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具体过程。特别是当法条中的法律效果规定得不十分确切时,在推断结论中,就需要法官结合技术知识及社会经验进行进一步的判断,从而才能得出具体的法律效果。
关于在民法中如何客观化“在大前提与生活事实间之眼光的往返流转”过程,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提出,对于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的案件,适宜采用请求权方法并将该方法作为法律思维方式,从而在民法的大部分案件中具体应用了拉伦茨提出的“理解的循环结构”。同样,读书的过程也是一个结合个人所学及经历的体认过程,其中既有客观性成分,也有主观性因素。不同学识及经历的人,对于同一本书可能有完全不同的所得。当然,作为法学方法论大家,拉伦茨书中所列内容十分庞杂深奥,需要我们认真体味其中的每一句话,并进行整体认知,才能全面掌握全书的真谛,掌握法学方法论的真谛。如果说该书还有需要质疑的地方,笔者认为是该书称为“法学”方法论是否范围过大。拉伦茨本身为民法学家,书中绝大多数例证也是以民法内容为例,书中的一些内容难以适用于刑法等公法领域。如在刑法领域由于“罪刑法定原则”而严禁类推适用和法官造法。在私法领域中存在即使法无规定法官也必须对纠纷进行裁判的压力;但在刑法领域,不存在这种压力。从这个角度看,该书称为民法或者私法方法论更为适宜。建构一种法学统一的方法论是一件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二、理解《法学方法论》的钥匙
由于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是我国台湾学者所译,译者使用的一些专业术语及书中的深奥内容给读者带来了一些困难。理清下面三个问题,将有助于更加透彻地理解该书。
(一)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该书书名“法学方法论”对于我们极易引起误会。我们通常将其误解为学习、研究法学的方法。但实际上,德国所谓的法学方法论具有特定的含义。这就需要我们首先明晰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区别。目前,我国法学界对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的认识主要有3种观点:一是认为法学方法包括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生成、适用的方法。法学方法旨在探究法律的意义,追求法学的真理,而法律方法是成文法向判决的转换的方法。二是认为法律方法从广义上包括法学方法和狭义的法律方法。即法律方法包括立法、司法、从事法律研究与教育的方法。而从事法律研究与教育的方法称为法学方法。三是将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作为两个独立领域严格区分。法学方法是有关学术研究和探讨的方法,法律方法是有关应用法律的方法。概念的明晰是学术研究的基础。因此,笔者较为认同根据传统习惯来将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严格区分为不同内涵的概念,并且互不统属。法学方法是如何研究法律的方法,涵摄的是主体如何认识法律的问题领域;法律方法是如何适用法律的方法,涵摄的是主体如何将法从规范变为现实的问题。在运用不同的法学方法研究中形成了不同的法哲学流派,在运用不同的法律方法中形成了不同的判决或法律问题的答案。前者包括实证分析方法、社会学方法、经济学方法等,后者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补充等。由此可见,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实际上是我们所说的法律如何在司法中予以适用的问题,即法律方法论。
(二)法教义学概念的含义在该书中,法教义学的概念多次出现。法教义学是德国法学中的一个本土特色概念,体现了欧陆法、尤其是德国法文化的重要特征并且成为其必要组成部分。但“法教义学”概念在国内法学界并不多见。法教义学将法律文本当作神圣、权威的文本来解释其中的“意义”,包括三个方面:(1)法律概念的逻辑分析;(2)将这种分析概括成为一个体系;(3)将这种分析的结果用于司法裁判的证立。法教义学通过对复杂的规范进行类型化,建构统一的知识体系和思考框架,并设定分析案件的典范论证步骤,为法规范的适用提供统一的、标准的概念和结构,从而为实践问题的解决提供确定性的指引。法教义学的逻辑前提可以概括为一句话:法律永远是正确的。法教义学的方法是以现有的法律规范作为逻辑推理的起点,经过司法的推理活动,使法律更加周延、明确,从而满足司法对规则的需求。即便是对法律规范进行批判性审视,也是在系统内部论证,并不触及现存的体制。她强调“现实问题的有解性”,不论一个案件是多么疑难或新颖,只要它是“法律的”,法教义学就必须给出一个“适当的”解答。
(三)人文科学的方法论与法学方法论拉伦茨在书中运用了许多诠释学和哲学的术语并引用了这些领域中一些名家名言。这是其书显得晦涩难懂的原因之一。但是,如果我们站在更高层级学科的位置上以更开阔的视野来看待这些内容并进行研读,则会有一个清晰的理解并对法学方法论这门知识有更加透彻的了解。法学归根到底属于人文社会科学。人文社会科学是以人和人类社会为研究对象的科学,与自然科学相比,它具有典型的人文特质和社会品性: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既具有事实性又具有价值性。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很多涉及解释学。解释是人文社会科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和方法论。西方解释学的发展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古希腊时期。它的文献解释体现在语文学中的发展,校、勘、学融为一体。第二阶段是文艺复兴时期,形成了关于世俗文本解释的系统方法和神学解释学。第三阶段是近代,通过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将解释学上升为哲学层次。第四阶段即是现代,由海德格尔开创,直至伽达默尔将其形成了系统的哲学解释学。解释学变为本体论意义上的解释哲学。由此,西方解释学经历了从方法到方法论再到本体论的转变,从而成为人文社会学科的哲学基础。同样,解释哲学也是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的哲学基础。
再者,要读懂拉伦茨的书,必须对西方法学史特别是德国法学史有清晰的了解。罗马法传统和宗教对西方法律演进具有重要作用,阅读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和《法律和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会对阅读其他西方经典法学著作有所助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深刻体会萨维尼所说的:“法学是彻底的历史及彻底的哲学性之学”。同样,也可以体认我国法学方法论研究薄弱的原因之一是缺乏相应的哲学和历史支撑,缺乏对其他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借鉴与交流。
三、围绕法律思维对一些法学基本问题的思考
《法学方法论》的重要价值不仅在于它在法律司法适用上为法官提供了一整套思维方式和路径,借此实现了法的安定性和妥当性,进而实现了法的公平正义理念;还在于其对法学中的基础问题如法学中的价值导向思考、法学在知识上的贡献等进行了探讨,从而会引起读者对法学自身一些基本问题的反思。
(一)法学的概念我国法理学中法学概念在通说上采取了广义法学的概念。如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凡属于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而拉伦茨在其书引论中即将法学定义为:“以特定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可见,拉伦茨采用的是狭义法学的概念,仅指现行法律规范。不同的法学定义将引发不同的法学方法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前,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在立法,在有法可依。因此,法学主要关注的也是立法,为立法提供理论和制度准备。但是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法学的主要任务应从注重立法论的研究转向注重解释论的研究,从注重为立法服务转变为注重为司法服务,需要我们研究如何在法律多元继受背景下,实现法律的体系化。因此,法学概念也应当从广义概念向狭义概念转变,从对现行法律规范的体系外批判性转向对现行法律规范的体系内建设性批判,并注重以法教义学为己任。
(二)法学是一门科学吗关于法学是否是一门科学的问题,德国法学界发生过长期争论。针对1847年基尔希曼“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演讲中的名言“立法者的三个更正词就可以使所有的文献成为废纸”,拉伦茨在1966年做了“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的演讲,提及了法学的科学属性。他说:“科学是任何可以用理性加以检验的过程,这种过程借助于特定的、为其对象而发展出的思考方法,以求获得系统的知识。在这种意义上———请允许我做这样的设定,法学也是一门科学。”笔者以为,所谓“科学”的标准是强调其学科的客观独立、无涉价值评判,但这只是针对自然科学而说的。其实,用的话说,科学只是一种方法。拉伦茨就是通过《法学方法论》提出在主观领域并且价值判断占主导地位的法律适用中如何将主观的价值判断的东西客观化和可评判化,从而对法律适用提出了一种科学的方法和思路。这样,法学或者法教义学才真正称得上是一门科学,而不是艺术。这是拉伦茨对于法学的重大理论贡献。
关键词:以学生为中心;刑法学;教学设计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8-0096-02
一、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理念
(一)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
人在社会中的学习方式多种多样,但不管在哪一种学习方式中,学习的主体都是学生,教师只是学生学习的帮助者。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首先要求在教学设计的基本理念方面突出来。在考虑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理念时要毫不犹疑地将以学生为中心作为一种重要的教学理念,并将其贯彻到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各个环节。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在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依据的分析中也应该体现出来。应该在这一教学理念下分析授课学生的情况、分析所使用的教材的特点及分析教师自身的情况。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在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内容的分析中也应该体现出来。应该在这一教学理念下分析刑法学课程的基本教学目标、分析刑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及分析刑法学课程的教学环节。
(二)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理念
所谓以法律职业为导向就是在刑法学的教学中按照法律职业的特点来设计教学,让学生以虚拟的职业身份掌握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应该掌握的刑法学知识。有必要指出的是,对于法律职业者,有广义论者、中义论者和狭义论者之分。本论文中的法律职业指最狭义的法律职业,即仅仅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刑法学学科的实践性本身决定了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理念的合理性。在刑法学的知识形态中,无论是法条也好,理论也罢,最终都要指向刑事法治实践。而在刑事法治实践中运用法条与理论的主体就是律师、法官和检察官。故,刑法学课程的设计与教学必须贯彻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理念。
(三)以事实为进路的教学理念
所谓以事实为进路的教学理念就是在刑法学教学中让法律规范回归生活事实,让活生生的生活事实激活抽象静态的法律规范。以事实为进路的教学理念有下列几方面依据。
一是法律规范生成逻辑方面的依据。法律规范的生成逻辑是从变化万千的社会现象中进行概括归类,最后抽象为法律规范。所以,法律规范来源于生活事实。那么,法学教学要不要遵循这一逻辑呢?笔者认为,法学教学要遵循这一逻辑,因为找到了法律规范产生的根源才能真正理解法律规范。
二是人的认知逻辑方面的依据。人的认知逻辑是从社会生活现象中去认识事物。作为以抽象性为特征的法律规范来说,要认识它更应该符合人的认知逻辑。只有让法律规范还原于生活,人们才能真正认识它。
三是法律解释的理念方面的依据。霍姆斯大法官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张明楷教授则认为,“法律的生命力不仅在于逻辑,而且在于生活。”不管是经验也好,生活也罢,都强调了法律的事实方面。解释者应当正视法律文本的开放性,懂得生活事实会不断地填充法律的含义,从而使法律具有生命力。解释者不能大脑一片空白,目光不断往返于法条文字与汉语词典之间,而应当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
二、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依据
在以学生为中心和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视阈下,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授课学生情况分析;二是教材特点分析;三是教师自身情况分析。
(一)学生情况分析
初中思想品德课程的主要教学任务是引领学生了解社会、参与公共生活、热爱生命、感悟人生,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基本的善恶、是非观念,做合格的公民。传统的思想品德课因课程结构、教学内容、教学形式与手段的单一,不能满足学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从而影响教学目标的达到。思想品德课教师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利用各种课程资源,创设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教学情境,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引导学生进行自主、合作、探究式学习,培养学生合作与交流能力、独立思考能力、综合运用能力、口头表达能力,进而促进学生人格健康发展,提高学生人文素养,以强化思想品德课有效教学。
二、初中思想品德课教学中的情境创设策略
1.精心创设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的课堂教学情境,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生活化的课堂教学活动
教师应把握思想品德课教学特点,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以体现思想品德课时代性特征,精心创设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的课堂教学情境,使生活融入教学,让教学走进生活,使学生学会生活。这就需要教师在教学中围绕教学目标,创设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的教学情境,并针对学生思维的疑点、难点设计问题。可以发动学生充分挖掘、讲述或表演生活中平常感人的故事,体会学习乐趣,引导学生主动探究,体验知识的形成过程,进而指导学生行为实践,促进知识内化,做到知行统一。
2.创设问题情境,激发学生思维,引导学生积极思考探究
教学中,教师应根据学生的知识水平、心理特点和思想认识与生活经验,采用多种方式,创设问题学习情境,设计挑战性的问题,激发学生积极思维,吸引学生注意力,激发学习兴趣,引导学生主动思考探究,以达到教学目标,培养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如,教学正确认识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特征时,引导学生进行探究讨论,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使学生认识到借助现代科学技术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资本主义暂时不会灭亡。
3.创设多种形式的故事、名诗佳句、漫画、影视、歌曲等艺术活动情境,在艺术氛围中以情动人,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加深学生对课本内容的理解
教学中根据教学内容恰当地穿插一些趣味性较强且寓意深刻的小故事,可以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加深学生对课本内容的理解,以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比如,讲解发扬集体主义精神时,可插入“群牛遇虎,齐心护犊,一牛带二犊独奔,为虎所食”的故事。学生听起来津津有味,注意力高度集中,有助于学生理解发扬团体协作精神的重要性。政治教材内容相对抽象、枯燥,政治教学中,恰当地引用名诗佳句、漫画、影视、歌曲等艺术形式,在艺术氛围中以情动人,可引人入胜,化抽象为直观,变枯燥为生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其观察力与思维能力与理解能力以及对集体、对人生、对自然、对社会的美好情感,实现情感教学
目标。
4.利用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教学手段创设符合学生认知的虚拟教学情境,引导学生贴近生活实际,感受具体情境,帮助学生提高认识水平
根据教学实际,适当利用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和教学手段创设符合学生认知学习规律的虚拟教学情境,引导学生贴近生活实际,感受具体情境,帮助学生提高认识水平,启迪学生创造性思维,有效地培养学生综合分析与解决政治问题的能力。如,教学“依法打击犯罪”时,利用多媒体播放相关视频,再现“”“”等历史情境,引导学生对加以认识,培养其分析问题的能力。又如,讲解“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内容时,可播放“大舜”号滚装船海上失事视频资料,使学生明确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培养其解决问题的能力。
思想政治教学中,合理、适时设置教学情境,注重学生的情感体验,以情育情,以情激情,以情导行,可避免说教,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活跃课堂气氛,培养学生关注政治时事的意识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应根据具体教学内容、情况和条件创设教学情境,引导学生主动探究,以提高学生知识的再生能力和实践能力,使学生道德和情感得到巩固和发展,道德熟悉不断内化成道德行为,再由道德行为的实践,养成道德习惯,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思想品德教育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关键词:语文教学;法制教育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人们保护自己的主要武器便是法律。因此,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就成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目前我国的中小学法制教育普遍存在方法呆板枯燥、内容脱离中小学生生活和学习实际、缺乏实效性等问题,导致学生被动地接受法制教育,这样不但未能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甚至还造成了学生以消极方式抵触,从而背离了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的初衷。开发新的学校法制教育资源势在必行。
“能不能在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让学生在课堂上获得学科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双丰收?”一个大胆而富于创意的课题摆在了我们面前。因为,在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不仅能在巩固学科知识的基础上拓展学生的视野和思维深度,又可以体现法律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紧密性,能帮助学生多方面多角度了解法律对我们实际生活的积极作用。
语文教学担负着人文教育的功能,然而教师在语文课堂教学中有意识的对学生进行的法制教育几乎呈空白状态。在当前社会法制的重要性日益显著的背景下,面对目前学生法律素养薄弱、行为自律意识欠缺、自我保护能力匮乏以及语文学科教育中法制教育滞后的现状,我们应当如何应对?
我在语文教学的实践过程中发现,在语文课堂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充分、合理、科学地挖掘语文课程中的法制教育资源是一种现实、可操作而有实效的途径。这种运用现代眼光来重新审视文本的“法眼”解读,以及运用艺术眼光对法律文本、法律事件的“文学”欣赏,不仅有助于加深学生对课文内容的理解,也必将使得法制的神圣光芒照进语文课堂,照进学生的心灵。
一、利用教材中的篇目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
课文,是学生学习语文的主阵地。利用课文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自然是最直接、快捷而有效的途径。例如人教版实验教材九年级下册第四单元选录的《威尼斯商人》便是一个最佳范例。课文节选自莎士比亚原作的第四幕第一场,这是一场完整的法庭审判。选文形象逼真地再现了原、被告双方激烈的法庭辩论的全过程,紧张激烈的冲突、波澜起伏的情节、出乎意料的结局让学生在感受作品惩恶扬善的深刻主题、领略莎翁高超的艺术表现手法的同时,更了解了西方法律的基本概貌:以法官为行使法制权力的中心、以法律条文为裁决的依据和准绳、以诉讼双方的法庭申诉和辩论为审判的主体,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打击剥削、欺诈、陷害等罪恶。总之,这篇闪烁着西方现代文明初期法制的耀眼光辉的文章,用最直接明了的手段,以学生最感兴趣的方式,在他们的脑海里构建了一个完整、明晰、坚固而严密的法律框架,勾勒了现代文明社会即法制社会的思维雏形。这对于中学生走上社会后法律意识的养成不能不说起到难以估量的作用。因此,我在教学这一课时,除了带领学生们了解作者、分析形象、理解主题、品味语言之外,还给他们简单地介绍了西方法制史、经济法、民法等法律常识,又要求学生课外阅读有关法律书籍、撰写法律文书、写出心得体会等,从而把从课文中得到的法律理念深深植根于他们的思维意识的深处。
不过,初中语文教材中像《威尼斯商人》这样直接表现法律事件的课文并不多。但只要深入挖掘、刻意引领,我们便可以随时抓住课文中的点滴细节向学生灌输法律意识。如《变色龙》一课,我引导学生质疑:“奥楚蔑洛夫的做法符合法律程序吗?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怎样的法制进程呢?”学习《孔乙己》一文,我又启发学生思考:“丁举人对待孔乙己的方式合法吗?如果把他的行为放到当今社会,他犯了什么罪?将受到怎样的惩处?”教学先生的《我的母亲》时,我设计了这样的问题:“‘我’的母亲被五叔恶语中伤后,气得大哭,然后选择当面质问的方式来捍卫自己的尊严。在如今的法制社会,你能为她指出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吗?”
作为一名语文教师,我常常想,倘使我们的学生在阅读文本时能不仅带着一颗文学之心,同时还能揣有一颗法制之心,那该是现代法制文明的幸事吧!
二、挖掘课程资源,让“法制”服务于“语文”
教材中的课文能帮助学生树立法制观念,那么,课本以外的“法制”能否反过来服务于学生的“语文”学习呢?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只要教师善于从生活和法律文书中挖掘课程资源,就能找出对学生学习语文大有裨益的“营养”来。
1、利用法律条文的语言特点,引领学生品味事理说明文的写作方法,体会准确使用词语的重要性。说明文是初中阶段文体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说明文的教学、尤其是事理性说明文的教学则因其枯燥、乏味而让大多数语文教师头痛不已。其实,法律条文便可以成为我们教学事理说明文的最佳助手。
2、利用法律文书,指导学生学习记叙的表达方式在议论文、应用文中的合理运用。由于学生长期写作记叙文,养成了在叙述中大量运用渲染、铺排、夸张、加工、虚构等细节刻划手法的写作习惯,而这些在议论文和调查报告等应用文的写作中是不妥当的。为了帮助学生完成这个写作思维的转变,我从法院的朋友处找来了一些诉状、辩词、判决书之类的法律文书,让学生在阅读中懂得,在特定文体中的叙事要做到客观、准确、清楚、明了、简洁、平实。由于有了最为形象、直观而典型的范例,学生们便能很清楚地区分叙述在不同文体中的不同用法了。
1. 变“备课”为“备学” 传统的教学观重视教师的“教”,忽视学生的“学”,备课时多从“本(课本)情”、“师情”出发,“备”中无人,无的放矢,致使政治课教学缺乏针对性、主动性和趣味性,学生则处于被支配地位,学习方式机械、呆板,生吞活剥。所谓“备学”即备学生、备学情,指从不同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认识能力、行为习惯、思维特点等来设计课堂教学,选择教学方法。要把学生看成活生生人,首先就是要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做到目中有人,即“备教”,更要“备学”,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独立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学生的主体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出来。
2. 变“讲堂”为“学堂” 由于受应试教育思想的影响,政治课教学中注入式、满堂灌、一言堂的现象还比较普篇,课堂成了“讲堂”,教师成了“讲师”,学生则成为看客、听客。这样传统的说教,否定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弱化了学生的思维能力。正如苏霍姆林斯基所说:“当学生用自己的头脑思考问题的时候,教师用巧妙的方法让他们的头脑摆脱思考,事实上,这样做是学生的头脑日益迟钝起来。”因此,要变“讲堂”为“学堂”,变“讲师”为“导师”。首先,要坚持以启发式为教学指导思想,注重发挥学生的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的作用,做到教师当“导演”,学生当“演员”。其次,进行学法指导,把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放在突出的位置,即因材施“教”,又因材施“学”,使之学会学习。再次,根据“本情”、“师情”、“学情”,采取不讲、少讲、精讲策略,让学生有足够的时间、空间去自学、思考、活动,达到“跳一跳,够得着”的目的。只有这样,学生才能成为真正学习的主人,课堂才会真正成为“学堂”。
3. 变“学答”为“学问” 在传统教育中,教师不仅是课堂教学的组织者和控制者,而且是绝对权威,学生只是被动的服从者,教师讲,学生听,教师问,学生答;只重视知识的传授和积累,轻视知识的创造和运用,学生很难改变配角的地位。在政治课教学中则表现为教师讲答案、超答案,学生学答案,背答案。这种“学答案教学把学生变成了盛装知识的“容器”,扼杀了学生的想象力和思维能力,泯灭了学生的创造力。正如苏霍姆林斯基所说:“在学生的脑力劳动中,摆在第一位的并不是背书,不是记住别人的思想,而是让学生进行思考,也就是说,进行生动地创造。”所以,在教学中要用“学问”来代替“学答”。首先,要提高“问”的质量,教师不仅要向学生质疑,更主要的是设法诱导学生向教师发难,学生之间互问。其次,培养学生敢于向真理挑战的精神,不迷信权威,敢于发表自己不同的思想观点。最后,提高学生的参与意识,鼓励标新立异,独具匠心,别出“新”裁,另辟蹊径,不仅发展学生的辩证思想、形象思维能力,更重要的是发展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和创新精神。
4. 变“封闭”为“开放” 在教育观变革中,强调理论联系实际使教学的一项基本原则;让学生参与教学过程,引导学生主动地去感知、观察和思考问题;运用一切有效手段和方法,启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给学生以更多的独立思考与自我发展的机会,因地、因时制宜,运用多种方式着力培养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如在讨论课上,我设置了一些与学生生活紧密相联的思考题:“爸妈离婚了不理我,怎么办?”“我可以外出打工吗?”“'拔刀相助'为什么会承担法律责任?”“110电话可以随便拔打吗?”“妈妈可以随便拆我的信看吗?”“未完成作业老师能扇耳光吗?”……学生在不同的“自我”情境中将法律知识和生活实际进行了有效的链接,在轻松愉快中体味了法律的内涵,接受了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开放”式教学首先要求教师营造一种民主气氛和宽松环境,使师生关系成为一种民主、平等、和谐式的伙伴关系、朋友关系;其次,知识传递应由封闭的单向传递转变为多向传递,使教学过程成为师与生、生与师、生与生至今的多边信息“贸易”;最后,教师应提供让学生参与生活、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条件、空间、环境,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