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法律思维的重要性范文

法律思维的重要性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09:59:5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法律思维的重要性,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法律思维的重要性

篇1

关键词:法律思维;现代企业管理;应用

一、引言

法律思维是我国现代化发展所应进一步重视的关键内容,知法懂法不仅是我国国民应具备的,更重要的是我国现代化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将法律思维与管理工作进行合理有效的结合,使管理工作的原则与基本方法以法律为主要依据,这种法律思维的现代企业管理更加符合我国发展现状,进而促进现代企业拥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将法律思维与现代企业管理相结合,是推动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实现现代企业管理对法律思维的有效应用,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管理工作的效率,还能保证企业的发展稳定性,是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完成的重要前提。

二、法律思维对于现代企业管理具有重大意义

1.降低现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诸多风险。在我国现代企业管理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法律思维的应用具有重大的影响意义,首先能够降低现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诸多风险。企业运行与发展的过程中会面临许多选择与挑战,想要使企业规模在激烈的竞争中得到扩大就要开展一系列的项目投资,这是现代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风险较多的内容。只有选择合适的项目才能保证企业的发展的安全性,想要有降低免现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就要善于将管理工作与法律思维进行融合,使管理工作的原则与方法更加合理有效。法律思维的应用可以帮助现代企业对各项投资项目进行更为准确的判断,分析其在开展过程中可能带来的潜在危机,对于不符合法律规范的投资项目不予考虑,这样会使现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得到有效降低,从而对企业的规模发展以及经济效益的加强具有积极的推动性作用,从而利于我国现代化经济的稳定发展与建设。

2.显著降低企业运营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强法律思维的应用还能显著降低企业运营风险,进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这是现代企业进行完善与发展中十分重视的内容。经济效益是企业发展过程中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只有提高经济效益才能保证企业的运营与扩大发展,所以想要使我国现代企业在未来能够得到更为可观的经济效益,就要将法律思维有效应用于管理工作中。法律思维的存在使得现代企业管理对企业运行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得到更加严格的管理,从而有效的避免了一部分运营风险的发生。企业运营风险会导致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这对于企业的经济效益来说具有重要影响,想要提高现代企业经济效益就要降低经济损失,所以加强对企业运营风险的管理至关重要。对于现有的企业管理条例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对于缺少法律规范的条例内容进行改进与完善,这样能够显著提高企业管理的有效性,使管理工作在我国法律的支持下积极进行。

3.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和风控手段。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和风控手段也是法律思维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应用的重要意义,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进行管理工作的前提,现阶段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的现象,这使得管理工作质量不能达到相关的要求与标准,对于现代企业的发展起到较为严重的限制作用。法律思维的应用使得我国现代企业对于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的完善与加强,在现有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国家提出的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应用,完善管理制度中的主要内容,使其具有更强的实用性与有效性,在进行管理工作时能够提高相应的制约与控制作用,使不符合管理制度的工作内容得到及时的改进。风控手段是我国现代企业发展中较为重要的内容,现代企业面临的风险来自于各个方面,所以全方位的风控手段对于减少企业运营风险至关重要,法律思维的应用将更为全面的完善风控手段,使其在面对企业运营风险过程中能够发挥更为积极有效的作用,从而避免企业陷入较为严重的风险挑战中,对于现代企业稳定化发展与建设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三、法律思维在现代也业管理中的应用举措

1.强调规范化管理,营造企业法治化文化氛围。目前我国现代企业管理工作中正在对法律思维进行积极的应用,其中主要表现在加强规范化管理,营造企业法治文化氛围。企业管理部门将法律思维与以往的管理方法与原则进行合理的融合,对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思维教育与开展法律思维交流活动,积极鼓励管理人员进行现代化法律思维管理的学习,将法律作为管理过程中首要遵循的原则。强调规范化管理就需要对以往的管理措施进行合理的改进,统一企业管理标准,督促管理部门严格遵守管理相关规范进行管理工作,对于企业中存在问题的工作环节进行及时有效的发现并督促改正,同时以法律为基础处理相关违反管理规定的相关事件。营造企业法治文化氛围需要企业对法律思维加以重视,企业管理部门要定期对管理人员开展必要的学习工作,传达国家最新的法律内容,使企业管理与国家法律进行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工作的高效性与有效性,这对于企业的未来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作用。

2.提升员工的法治思维,加强管理规范化建设。提升员工的法治思维,加强管理规范化建设也是我国现代企业所应重视的内容,员工的法治思维对于企业各项工作的进行起到直接的影响作用,只有员工的法治思维的加强才能保证企业各项工作在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下进行。想要提升员工的法治思维就要从实际工作中对其进行积极的鼓励,使其接受相关的法律思维教育,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与其自身工作相结合,使其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与严格性,这种法治思维就能再其进行工作中起到重要的监督作用,防止不符合企业管理做法的出现。加强管理规范化建设首先就要对以往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根据相应管理措施存在的不完善之处进行必要的改进,使现代企业管理更为规范化,在管理工作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从而提高企业的发展速度与稳定性,这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3.推动企业管理改革,保证企业竞争激励制度有效性。推动企业管理改革,保证企业竞争激励制度有效性也是我国现代企业未来发展中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内容。改革是发展的必经之路,只有推动企业管理改革才能使管理方法更加符合我国的发展现状,从而在面临各方风险与压力的过程中发挥出更为有效的作用。企业竞争激励制度是保证企业内部积极进步的重要措施,竞争激励制度要在相应的法律规定之内才能体现出其有效性,所以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与改进企业竞争激励制度,使这种良性竞争带动企业的自身发展与进步,进而提高其与其他企业的竞争能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下还能取得相应的发展。

四、结语

法律思维对于现代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至关重要,只有将法律思维合理融合到企业管理方法中才能推动管理的可行性与有效性,现阶段我国现代企业在对法律思维进行应用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方面,相信经过我国企业在未来的不断努力下,能够更好的将法律思维进行应用,提高企业管理的积极性与有效性,使现代企业管理水平得到显著提升,进而推动企业在未来的有利发展。

参考文献:

[1]冉令军.法制思维与法制方式管理企业探讨[J].科教导刊(下旬),2016,05:136-137.

篇2

[论文关键词]法律逻辑 司法实践 现代逻辑

一、何为法律逻辑

目前,法律逻辑学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学术体系,提到法律逻辑学,仍被视为一个怪异且冷门的研究,许多个人学术观点大量存在。由于法学家们不愿意把精力放在一种方法论上,而那些熟通方法论的人,又未必对法律有兴趣,所以法律逻辑学的困难使其裹足不前。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逻辑就是普通逻辑在法学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其理论基础就是形式逻辑所阐述的原理。”同意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逻辑并不具备什么特定的研究对象,其只是在形式上,运用逻辑原理在法的理论、法的规范和法的实践中的应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 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就是法律中的逻辑问题,法律逻辑就是形式逻辑在法律规范或法律活动中的应用。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法律逻辑作为一门学科,应有其独立的研究对象。现在很多学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这些学者认为法律逻辑作为一门学科,是应该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的,而其作为逻辑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法律逻辑的研究应是与一般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相对应、相关联的。

由支持后一种观点的学者们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简单地将法律逻辑定义为:法律逻辑是一门主要研究法律思维形式及其逻辑方法的科学。

法律逻辑的历史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是建立以传统逻辑或一阶逻辑内容为框架的法律逻辑体系,并将这些理论广泛地运用于法律思维领域之中;

第二阶段主要是从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扩展到了法律发现或获取问题的研究;

第三阶段主要是对事实发现、法律获取、诉讼主张与裁决证成的规律、规则与方法进行系统的研究,逐渐地建立以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判决推理与法律论证理论为主要内容的不同于传统逻辑与一阶逻辑框架的法律逻辑体系,并将这些理论应用于事实的发现、法律的获取、诉讼主张与裁决的证立之中。

二、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遭到质疑

美国的大法官霍姆斯断然指出了“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的结论后,各种批判法律与逻辑关系的理论,在法律和教学实践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对于许多有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形式逻辑的作用在下降,而本应独立性非常强的法律,却因其外在客观环境,诸如正义、人情、情势等因素的作用在强化。

于是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遭到质疑,其对法律工作的影响并无法量化,甚至能感受其在法律适用当中的作用微乎其微,面对这种实践和种种批判理论对法律逻辑的影响很大,其权威地位实际上已经有了很大的动摇。而且一度,在法学院的理论课堂上,逻辑与法律的密切关系被撕裂了,二者似乎变成了并不相关的两个概念。

一些法学类的高校专业课中并没有“法律逻辑”课程,即便学校设置了这样的课程,那么也是课时量、人员配备相对薄弱的。更多的是被作为选修课而开设,教学管理者、教师和学生们都对法律逻辑学不重视。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我们对于法律逻辑学研究十分欠缺,还没有研究出适应我国法学教育的法律逻辑学体系。

在学术界,许多法律人总会提出:“现代逻辑对法律到底有什么重要意义?”似乎并不显著的作用也正是许多法学家并不愿意将精力投身于这一学科的原因之一。

现代逻辑提供了具有内在一致性的表达和分析思维的全新原则和方法,而这种思维是正确、有效地完成法律工作所必不可少的。这可以作为一种简单回答上述问题的答案,但是也许这并不能彻底消除对现代逻辑在法律中应用的困惑。那么,如果希望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就必须深入到一些相关分析之中,它们从多个方面证明了现代逻辑对法律思维的重要作用。

三、法律逻辑应当受到重视的原因

通过深入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借助于法律逻辑,法律思维的合理性得到增强,其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人的思维借助法律逻辑思维实现

法律思维不能违背最基本的逻辑规律,按法制模式的设计要求,法律人的主要思维形式应该是借助逻辑思维规律来完成的。在形式逻辑中,有许多对思维规律构成了一般的思维模式,指导着人们的思维,而这一点在法律思维中也不例外。

通过法律语言表达和法律思维是一个法律人存在的主要方式。那么如何认定上述定义中的两个条件呢?法律语言表达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不违背逻辑思维的基本要求,即条理清楚。而法律思维则强调依据法律规范进行思维,其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强调程序优先、普遍性优于特殊性、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等。

此外,法律思维不能与人们的日常逻辑思维明显违背,对法律判决的结论必须是依据推理的方式逻辑地得出,否则判决就缺少了说服力。

(二)法律解释依赖于法律逻辑

现代法学法律解释的方法论,必须以法律逻辑的方式来进行研究。在解释法律的时候需要运用逻辑规则。法律解释学是通过彻底的理性本质与那些直觉的解释形式加以区别的,其是逻辑的解释。

近代成文法主义非常推崇法律逻辑,但是他们研究的是司法格式,而不是具体的法律技术。这一点最明确的体现就是三段论在法律条文中的应用。以司法中的三段论为例,通过在许多简单的案件中直接运用,便可以推出判决结论。部分学者认为80%的案件都可以通过三段论推理加以解决。而在法律解释中其明晰性原则也是靠三段论来支撑的,即对明确的法律就必须坚决执行,不需要解释的就不能随意添加意义,这是法律解释的重要原则。而三段论的推理是法律解释的基本方式之一。

(三)法律逻辑巩固法律发展

法律逻辑可以巩固法律的发展,其可以在法律适用的如下几个方面得到印证:

在法庭辩论中,双方辩论的逻辑是一种出自法律的论证和反驳,该内容并不关心立法者想什么,而通过这个案件我们能够从法律条文中援引什么。通过法律逻辑的指引是法制能够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

在诉讼事实的论证问题中,人们期望通过了解法律上的论证的性质,继而推断出证明的可能性是什么样的,并且证明的技术和手段是什么,要得出上述结论,就需要通过逻辑规则甚至反逻辑规则来证明证据的相关性,而这种结论的得出依赖于法律逻辑的运用。

在刑事案件侦查中,案件的正确侦查既需要侦查人员认真勘查现场、确定侦查范围、否定嫌疑对象,而案件的定论需要在掌握既有案件事实材料的基础上,追溯案情发生的真实时间、地点、作案动机等,再通过正确运用逻辑推理,对案件的性质、作案的手段等进行合理推测和断定。要从上诉案件线索中作出正确的侦查判断,就必须通过借助于一定的逻辑推理形式来完成。这样可以得出,逻辑推理是分析案情、案件侦查的重要工具。

四、如何加强法律逻辑的适用

法律逻辑作为法律学者、工作者需要拥有的一项重要的基本要素,其有着无法取代的重要作用。那么在法律逻辑的适用问题上,我们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加强呢?

(一)在态度上正视法律逻辑的重要地位

法律逻辑作为一个基本要素,在人们适用法律时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它的作用并不直接外在地表现出来,所以法律逻辑的重要地位被忽视。

如果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比作一座摩天大楼的话,那么法律逻辑就是这个法律体系的内部设计,只有当内部设计合理且得到执行的时候,这座大楼才会在时间和客观环境的变化下,稳固地保持其体态。基础是每一个专业在达到巅峰的前提条件,我们只有正视法律逻辑的重要性,在态度上将其视为法学中一个重要的、不可分割的总体后,才会给予其应有的重要地位,而不能因为法律逻辑在表现出来的外在重要性不够明显时,将其忽略。只有真正地端正对待法律逻辑的态度,才能在接下来的法律逻辑教育及应用中使其得到发展,也为今后法律逻辑的适用提供了保证。

(二)在法律教学中注重法律逻辑的教育

在现在的法律教学中,对法律学者的法律逻辑教育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很多学校在教学设计中,并没有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科目,这使得法律逻辑学渐渐淡出了法律学习者和爱好者们的视线,然而如果想要真正掌握法律知识,在现实的社会问题中很好地应用法律,拥有一个正确的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是必不可少的。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逻辑是法治社会中法律评价的逻辑起点。在呼吁端正对法律逻辑的态度后,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普及法律逻辑的教育,使更多的人认识到它的重要性,积极地学习,以使得法律逻辑学在法律应用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在教学中重视对法律逻辑的教育和研究,这也是提高法律逻辑地位的一个重要措施,同时给法律逻辑在法律适用中提供了理论基础。

(三)在实践中应用法律逻辑

条理性和逻辑性是决定一件事情完成效率和效果的有效保证,在态度上端正了对法律逻辑的认识,在接受了深入的法律逻辑教育之后,我们就要将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应用法律逻辑。

其实每一个法律工作者在实践中多会应用法律逻辑,只是其表象并不明显而被忽略,然而拥有一个正确的法律逻辑会提高法律工作的工作效率、保证法律工作的质量。所以定期对法律工作者的法律逻辑进行培训也是提高法律逻辑地位的一个重要措施。

后续的教育和学习,会使得在接触实务后的法律工作者们更好地了解以前所学习的知识,也为接下来的工作带来了更好的改善。更多地在实际工作中认识到法律逻辑的适用价值,在更加有效地提高法律逻辑的同时,也会为法律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可靠基础。

五、总结

篇3

 

1问题的提出

 

社会科学的方法论,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论题,其辐射范围可及于所有人文社会学科的领域。而作为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法学学科也需要相应的研究范式。我们在研究中也应该看到:法学方法论的出现,自始就涉及整个社会科学的方法论问题,乃至从整个哲学社会科学中寻找有益的借鉴,这在当代尤其如是。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支,在方法论上的相同之处。确实,社会科学方法论对于法学研究也可以提供很多有益的借鉴。法律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也应该是社会有机体的功能之一,这样就可以在社会学视野下研究法律的更多面向。然而,主流的法学理论研究方法常常是以规范实证研究为主导,侧重对文本概念的分析,而轻视法的内在价值和社会功能。本文的目的就在于揭示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下以研究实证法律规范为前提的“法学方法”的缺陷。

 

2实证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性

 

笔者认为,以研究实证法律规范为前提的“法学方法”(法律方法)的缺陷:从哲学意义上说,在于习惯以构成思想之内容的概念语词为标准作为评判客观世界的依据,而忽视了法学作为一门批判性学科所应有的以思想之本身为对象的前提批判的重要性,亦即反思的重要性;从方法论意义上讲,在于实证法学过于强调技术操作层面上的重要性,而忽视价值分析所体现的理论关怀。

 

思维依据不同层次,可以划分为表象思维、形式思维以及思辨思维。反思即是对表象思维所指向的客观生活世界及形式思维所指向的概念语词世界之再思考。法学意义上的思想同样包括两个思想维度,如果以实证法律规范作为法学研究之构成思想,那么,实证法律规范之基本范式以及基本逻辑应该成为法学研究之批判的前提,并以此塑造法学学科的品位和价值。

 

然而,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学研究背离了这一研究范式,不注重反思性研究而注重从实证角度出发,追求形式逻辑的同一性。尽管这只是一种较低层次的思维方式,但是毋庸讳言,传统法学理论在历史演进过程中,曾一度由分析实证法学所主导。而更为极端的是所谓的概念法学。从法理学角度讲,作为法律体系的一切规则所具有的确定性之属性,要求受法律约束的人能够可靠地预测什么法律规则将被发现或者创制来管制他们的行为,这些规则将如何解释和适用。这种观念给概念法学的产生提供了成长的土壤,其基本要旨就是在于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和构造法律的结构体系,从而追求逻辑上的一致性和精密性。例如,三段论则是自亚里士多德以降至今在对法律规范的注释与运用中屡试不爽的演绎方式。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单纯的感知或经验判断,将案件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之下,得出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果。但是,随着法律不确定性命题以及法律现实主义的浪潮出现后,对形式逻辑的质疑也开始出现。不可否认,形式逻辑基于其实践理性的价值固然有它存在的必要性,但这是否能作为我们法学研究的唯一前提呢?以一例分析之。

 

在“洞穴奇案”中,依据法律规范,无疑地,该四名探险者确实杀了人,按照三段论的模式,应当作有罪判决,判处死刑。但是,在我们看到的法官的各种陈词中,尽管结论持平,但是无论是绝大多数民众,还是那些坚持有罪判决的法官,其内心的良知并不倾向于有罪判决。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实证法律规范的机械适用遮蔽了立法的价值取向,否定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剩下的只是一堆僵死的条文。因此,从实证法律规范的角度出发,未必能得出合理的法律结果。要实现该案正义,有必要对其进行价值分析,从而证立无罪判决的正当性。事实上,无论从紧急避险的法理论,抑或是期待可能性降低等角度,也许都可以成为证成无罪的理由。当然,举这一案例的意义并非要证立无罪或是有罪判决,而在于通过剖析这一案例所体现的法理,揭示出法律的“社会维度”,以及价值分析对于实现个案正义的重要性,甚至是法官的主观价值判断有无客观化标准等面向。

 

3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对于“法学方法”而言,除了以构成意义上的概念语词为研究对象,更应该关注概念范畴背后的价值理念,思考法律规范本身的正当性,以及法治社会中在特定情况下如何理性地行动,并通过对思想本身的反思达至整体的自由性与环节的必然性的统一。

 

总之,在社会科学研究之中,我们要认真对待价值判断,具体而言,就是一方面要认识到追求价值判断的绝对客观性是行不通的,但另一方面也不能放任价值判断的主观恣意性,而要追求价值判断的正当化;但追求价值判断的正当性,又需要一定可靠的方法和技术。

 

最后,参照社会科学方法,笔者认为,法学研究方法应当以规范注释为理论基础,以社会实证为理论视野,以价值分析为理论追求。

篇4

一、法律逻辑学课程的重要性

法律逻辑学作为研究人的思维形式之逻辑结构与逻辑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法律领域有逻辑现象和逻辑问题的一门科学,乃逻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法律逻辑学课程的性质与特点,决定了这门课程的教学内容不同于部门法学或理论法学,其教学方法也有别于法学一般课程教学。探讨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既有助于学生对课程教学内容的掌握和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也能够为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工作提供充分的逻辑学知识和逻辑思维方法。

(一)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在培养法学学生时,法律思本文由收集整理维能力的培养相当重要。“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和规律,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1]。法律逻辑学这一注重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教学的学科能够为学生更好地学习法学,理解更深层次的法学内涵,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强大的后盾。

(二)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学生表达和思维的严密性

法律工作者离不开说话和写文章,包括法律文书、学术论文、著作等。如检察人员要提起公诉,写起诉书,参与现场法庭辩论;审判员要参与审判活动,理解辩论双方的陈词和话语要义,制作判决书等;律师要撰写辩护书、当庭辩驳、询问证人等。将来需要从事法律工作的学生,在口头表达和论证过程中必须做到严密、准确,以维护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论辩、识别谬论和驳斥诡辩的能力[2]

合乎逻辑的推理与论证乃是法律思维方式正当性与有效性的前提与保证。“理性法律论证概念的说明是要通过对一系列规则和形式加以阐述来进行的,论证必须遵循这些规则并且必须采用这些形式,以使其所提出的要求得到满足”[3]。法律工作者在开展法律活动时,通常要通过论证自己的观点以及驳斥别人的观点来进行。法律逻辑学的知识,一方面能够通过事实性的根据和充分的理由来证明自己在立法主张、法律规范、法律解释或法律学说理解中的正确性;另一方面能够发现别人语言中或者论证过程中的错误,甚至能够拆穿别人的诡辩,有效地进行反驳。

(四)法律逻辑学能为学生提供实用的逻辑知识和逻辑方法,用以解决现实法律问题

法律逻辑学提供的不是具体的科学知识,而是方法和手段,其中之一就是能够提高人们的推理能力,由已知探求未知,这对法律工作的开展有着独特的作用。例如,在侦查工作中,犯罪分子为了使自己逃脱法律的制裁,往往采用非常隐蔽的方式,有时候甚至故意制造假象、销毁犯罪证据,说谎等,因此,侦破工作就比较困难。我们必须在占有事实材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的侦查假设、逻辑推理和事实证明等来实现。在此过程中,法律逻辑学的知识能够为这些工作提供武器,帮助侦查人员理清思路,步步推演,最大程度准确地完成侦破工作。

二、法律逻辑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的技能性得不到发挥

一般高校法律逻辑学课程的学分为2学分,课时量在32课时左右。法律逻辑学的内容较为抽象,许多知识都是抽象化的符号和公式,在讲解过程中需要耗费较多时间让学生的思维实现由实质到形式的转化。所以,受课时的限制,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主要集中精力讲解逻辑学的基础理论知识,课堂练习的时间较少,许多学生课堂上理解了基础理论知识,但印象很浅,时隔一星期就忘记,案例教学无法得以展开。逻辑学课程是传授方法的学科,学是为了用,而现实中因受课时的限制、练习的缺乏,学生往往无法实现学以致用,理论的掌握不能成为技能用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知行脱节。

(二)轻视其涉法领域的特质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它首先是一门逻辑学,另外它还是一门具有特殊性的逻辑学应用学科。目前,逻辑学教材大多偏重一般逻辑学的知识,而轻视它与法学的结合,应用于司法活动过程的知识。法律逻辑的教学模式一般是先讲解形式逻辑的基础知识,而后在此基础上与法学知识相结合,阐述涉法思维活动中的特殊思维形式和规则。然而由于前一部分形式逻辑的教学已经耗费了较多课时,导致后半部分涉法思维的讲解只能草率一些,如侦查逻辑、法律规范逻辑等。“法律逻辑学科体系,应围绕法律思维方式有的放矢,选取与法律人实际思维密切相关的逻辑内容,结合办案思维与大陆法系法律推理模式,汇集法律逻辑内容”[4]。但现有情况是教师在讲解基础逻辑知识时,没有突出其在涉法思维领域中的运用。从整体来看,该课程丧失了其涉法思维的特色。

(三)有脱离经验生活的取向

法律逻辑学更多地关注形式上的、符号化的知识无可厚非,这是本学科存在和推演的基础。但是过于强调形而上学的思辨也难以实现法学教学和法学应用的目标。人们之所以走法律程序的途径,一般而言是为了解决双方或多方无法解决的问题,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单纯形式上的思辨无法达到相应目的,解决现实纠纷。在法律逻辑学教学中,比较重视知识的灌输、形式的推演和论证辩驳,却较少地与司法实践中的素材和需要相结合。

三、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思路

(一)让学生认识到法律逻辑学的重要作用,培养并保持学生对法律逻辑的学习兴趣

法律逻辑学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它所教授的知识在法学专业学习和实践的全过程都具有重要价值。词项逻辑和命题逻辑等,对具有最强规范性和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归纳推理和侦查逻辑等对侦查人员办案的法律思维有重要的引领作用;法律规范命题和法律论辩逻辑等对庭审中双方辩论的进行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从最具现实性的角度出发,在学生就业时,我国许多地方在公务员考试时,各用人单位的初次能力测试中都有许多需要运用法律逻辑学知识的考题。凡此种种,目的都是为了让学生明确这门学科的重要性,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在课堂教学中,教师除了深入浅出地讲授理论知识外,还要广泛搜集与法律逻辑学相关的案例,运用到教学当中,加强课堂知识性和趣味性的结合。无论是课堂的导入还是案例的使用都要讲究一定的技巧和艺术,防止枯燥无味的符号化信息降低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重视一般原理的同时,注重涉法思维的训练

首先,要完成逻辑学一般原理的教学,思维形式、思维规律以及简单的逻辑方法都是人们在实践过程中总结概括出来的,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在讲解逻辑学一般原理时,既要将知识讲解透彻,也要有相应的配套练习,使学生学会举一反三。其次,要特别重视法律逻辑学有思维的训练。“一方面,法律逻辑将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应用于法律与司法活动过程,从而探讨涉法思维活动的一般逻辑形式与逻辑规律;另一方面,法律逻辑要结合法律与司法活动思维的特殊性,研究涉法思维活动的特殊思维形式及其合理性规则”[5]。简言之,既要学习逻辑学的一般知识,也要学习其在法律领域的特殊形式和规律的逻辑理论,使逻辑学知识与法律能够完美结合,为法律实务提供科学方法。

(三)逻辑与经验相结合,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法学学科与现实联系十分紧密,从立法到司法再到执法,每一步都要面对和解决社会上纷繁复杂的纠纷,这些既需要法律从业者具有丰富的逻辑学知识和超强的思辨能力,同时也需要法律从业者积累丰富的社会经验,具备解决现实中复杂问题的能力。因此,在法律逻辑的课堂教学中,要着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从多方面、多角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还有法律论辩能力等。这些能力的培养,一方面倚仗逻辑学的思维形式、规律和逻辑方法,另一方面需要社会经验作为支撑。因此,教师可以带领学生搞社会调查,参与侦破工作的分析过程,旁听法院庭审等,让学生在获取间接经验的同时尽可能多地获取直接经验。

篇5

法理学的学科特色及本科教学环境与要求解决上述问题,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效率、目标、乐趣法理学本科教学应当注重效率。学时紧张几乎是国内各个法学院的共同问题,教改可以做些微调,但论证耗时、协调关系复杂,远水不解近渴;更重要的是,即使增加学时,以法理学对时间消耗的大胃口,可能也只是缓解。效率是本科法理学教学必须重视的。这决定了:在课堂教学中,取舍比覆盖重要;启发比包办重要;慢比快重要。

1.效率要求课堂讲授有重点有取舍。

(1)教学体系安排中的取舍。法理学教材内容繁多,以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法理学》为例,全书分为六编:导论、本体篇、发展篇、运行篇、价值篇、法与社会篇。全部讲授的话,教学时间不足难以展开,初学者也无法完全接受。教师上课并不需要对教材内容一一覆盖,可根据经验形成教学侧重点。以笔者的经验,对大一新生而言,从体系上讲,基础内容是应当保留的,如本体篇、运行篇等:抽象、思辨性内容则可适当舍弃,如价值篇、社会篇。当然,这种取舍弃并不是说思辨性内容不重要,那恰恰是法理学的精髓。舍弃是因为面对从未接触法学又毫无社会经验阅历的初入门者,担心欲速则不达。当然,如果法理学可以分为两个学期上的话,思辨性的内容自然可以在第二学期系统讲述。

(2)课堂讲授中的取舍。与体系上的取舍正相反。课堂讲授重点应围绕思辨性内容。基础知识在教学框架上是重点,但讲授的时间应当多花在思辨上。可将价值篇、社会篇的内容零散运用于课堂讲授中,使初学者不用面对复杂的抽象体系,也能管窥其中奥妙。同时,也能使课堂更具备“法理”气息。

2.效率要求课堂教学重启发。具体知识性内容课堂上点到即可,学生们课前必须做功课,预习知识性内容。教师在课堂上更需要做的是把知识性内容有选择地展开,注意介绍相关学术成果;并注重与学生的互动,启发学生积极思考。

3.效率要求课堂讲授“慢”。从效率上讲,课堂教学应当“慢”,而不是“快”。效率并非要求教师快马加鞭甚至语调加速,那必定影响教学效果,没有效果也就没有效率。唯有“慢”才能将宏大、抽象的问题讲清楚;才能把看似“无用”的知识讲“有用”;才能气定神闲、工笔细描,传达思辨之妙。“慢”要求将一个具体问题讲透彻,可以不厌其烦地将抽象问题具体化、再将具体问题抽象化。在有所取舍、以启发为目的的前提下,“慢”与有限的学时也并不冲突。

(二)目标

好的教学首先要有明确、适当的培养目标。结合法理学学科特色,培养目标应包括:

1.要求学生掌握课程中的知识性内容,这是法理学教学的基础。法理学教程里的知识性内容,如基本概念、原则是法学入门的基础,应要求学生掌握。

2.进行思想启蒙,这是法理学教学必不可少的目标。“大学教育的目的,不应当是简单地解读教科书,而应当是在法治理念和法学原理上多下功夫”。这至少包括:

(1)哲学思想的启蒙。在教学中,可适当介绍一些东西方经典哲学思想,这对学生深刻把握法律思想和原理有很大助益;也有利于引导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

(2)法律思想的启蒙。溯源法律思想史是必要的,这是法理学入门的必经之路。如果没有这种启蒙,无论告诉学生那种法律理念或原理,都可能成为纯粹的思想灌输,而难以培养有思维能力的法律人。深厚的内功是思维的基础,也是法理学的基础。

(3)法治思想的启蒙。“我们培养的高校毕业生,包括已经从事法律实务的毕业生,常常表现出法治理念的缺失和对一些发法学基本原理的曲解,与大学的教育方式不无联系。法学教育应当重视法治思想的启蒙,而不仅仅注重作为技术的法律。

3.思维方式的培养,是法理学教学最重要的目标。教育最重要的目的应当是方法的传授,而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播。特别是在信息时代的今天,单纯的知识不再稀缺,知识的神秘性被打破,创造性、思维能力更凸显价值,传统教育正面临着新的挑战。思维方式的培养对法理学教学来说尤为重要。首先,要培养学生思考的能力。鉴于目前中小学的应试教育模式,本科生的思考能力着实堪忧,作为法学入门向导,本科法理学教学不得不加强这方面的引导:这包括:

(1)必须强调独立思考的重要性,不盲信偏听;

(2)必须强调客观思考的重要性,思考者本身所具有主观性可能会影响结论的真实,只有尽可能摒除主观性,才可能获得可靠结论;

(3)必须强调学术的诚意;

(4)必须强调逻辑的重要性;

(5)必须强调“体验”的重要性。知识来源于传承,也来源于体验,否则难以摆脱盲目的窠臼。其次,要培养学生专业思维方式。法学方法论的介绍在专业思维培养方面极为重要。方法论可能繁复深奥,本科教学中,可以去繁就简,对其做简略、通俗介绍。应尝试引导学生多做这方面的阅读。没有广泛阅读,不可能学好法理学,特别是阅读经典著作,必不可少。阅读面不限法学,可以非常广泛,哲学、历史、社会学、经济学等均可涉猎。

(三)兴趣

要消除初学者对抽象、枯燥理论的恐惧感和茫然,必须提升学生兴趣。这需要:

1.深入浅出,将复杂道理讲得简单明了。深入浅出更需要教师有深厚的学术底蕴,也要求教师对教学对象的知识结构、理解能力、兴趣爱好有恰当评估。

2.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将抽象理论具体化。教学中应多关注社会现实问题,增加对社会现实问题或案例的分析。可选择有针对性、启发性、代表性的案例或社会热点问题,运用专业理论进行分析,使抽象理论在对现实问题的分析中变得容易触摸和接近,对学生也更有吸引力。

篇6

通过此次培训,我深刻意识到企业管理渗透到法律服务中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首先,了解是沟通的开始,每一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行业特性,受到影响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的,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是多样化的,如何通过在日常的企业管理过程中,通过寻找企业管理与法律防范相结合的契合点,才能真正满足顾问单位的实际需要,解决其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从微观的角度出发,按不同的分类标准,企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风险类别:(1)按照企业所需生产要素,可以分为人力资源风险、资本风险、设备运行和工艺风险、材料风险、产品风险、技术风险、信息风险、知识产权风险等;(2)按企业的主要活动或主要经营环节,可分为材料采购风险、筹资风险、投资风险、制造风险、市场营销风险、收账风险、会计工作风险、安全风险、企业技术活动风险、人事活动风险、信息系统风险、企业组织变革风险;(3)按照供应链的顺序,可以分为来自供应商的风险、采购风险、生产风险、市场营销风险、来自客户的风险。每一个企业风险类型都隐含着法律风险,作为法律顾问如果能主动的参与到其中为企业在这些环节中提供法律服务,这样才能让顾问单位看到法律顾问在其中的价值。

从宏观的角度考虑,我们也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运营模式,判断企业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比如有的企业是采取连锁加盟经营模式,那么其可能存在品牌抢注、品牌延伸、与加盟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等特有的法律风险;或者我们从顾问单位企业规模的大小去判断,规模大的企业通常具有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在人力资源这一块可能存在更多的法律风险,规模小的企业为了企业发展可能会在企业融资这一块存在更多的融资风险,此时我们可以根据其经营模式固有的法律风险制定一套有针对性适用于企业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其次,做好企业法律顾问也要从企业的发展角度出发为企业提前做好商标注册、看好财务报表、做好行业分析报告、查询关联企业工商档案信息、企业管理隐含的刑事犯罪法律风险防范培训讲座等工作,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为企业提供法律增值服务。

篇7

关于法律思维,法学界学者们有各种各样的界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郑成良教授的定义,他认为,法律思维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其中法律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1】。该定义准确地反映了法律思维的主要特征。

二、培养法律思维的重要性

高晋康指出:“在各法律素养中,法律思维方式最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有它才使得法律人具有非法律人不具备的独特性。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方式运行的硬件系统;解决争议等法律职业技能是法律思维方式的外化和实际运用……。总之,一切其他法律职业素养对一个人是否是法律人都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只有法律思维方式才是法律人不可或缺的素养。”【2】如此看来,培养和帮助学生养成法律的思维方式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法学教育应该追求的。

(一)法律思维的缺失会导致“理论与实践脱钩”现象的出现。

在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实践中,学校和教师都是比较注重法律知识、法学理论的传授和灌输,其主要方式在于对法学基本概念进行解释、对法学基本理论进行阐述以及对各类法条进行理解,而未将法律思维融入教学中。考试时也是围绕法律知识的记忆、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法律知识的运用而展开,考试只不过是对学生知识记忆程度的检测。这样就造成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处于接受知识的被动方,他们以记住老师所讲授的法律知识为学习目标,老师课堂教学成为单方面灌输法律知识的过程。可见,法学教育忽略了对学生法律思维的自觉培养。其结果就是大多数学生走出校门后,面对实际法律问题和具体案件却不知道如何着手。比如他们在面对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同类的案件分别有怎样不同的处理程序,何时能查阅卷宗、如何进行调查取证、怎样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等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可见,只注重知识传授的法学教育会造成学生法律思维的缺失,直接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相脱钩的现象。

(二)法律思维的缺失会制约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如今,在法学教育层面虽然有实践教学环节,但是其真实性临场发挥性有待商榷。比如模拟法庭通常是使用虚拟或既存的案件材料作为分析基础,学生很难得到法律思维的充分训练。因为学生以己知的或虚拟的案件材料为基础,撰写模拟法庭脚本,事实或证据均事先确定,甚至在“开庭”时各方每讲的一句话都是事先写好,彩排好的【3】。这样,模拟法庭就不可能遇到真实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出现的许多未知因素。现有的模拟法庭更多的具有“表演”的性质,这就达不到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目的,无法真正提升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当学生面对真实案例的时候,由于法律思维的缺失,他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时就会无从下手,茫然无措。

三、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

(一)学习法律知识。

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得以发生的基础,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一个人如果对法律知识、法律立法精神、法律基本价值准则一无所知,那么他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知识通常包括两部分内容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识,这对于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很重要。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才能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哪些是法律允许的;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才能理解法律为什么禁止某种行为,为什么允许某种行为,才能理解这些行为的意义和法律后果,这样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并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

(二)掌握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指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知识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4】。法律方法是法律思维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由此可见,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紧密关联。我们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必须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有很多种,有法律发现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价值衡量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法律论证的方法等。每一种基本方法又包括一系列的具体方法。我们掌握了法律方法以后,就知道自己在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先做什么、后做什么以及怎样做,就能了解、把握和遵循各种法定程序。

篇8

关键词:法律解释;司法裁判;思维方法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2-0215-01

1 法律解释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法律解释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既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又是保障法律活力和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方法。法律解释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法律是抽象概括的,而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只有对法律做出理解和解释,才能将法律适用到具体案件当中;

(2)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中有对法律进行解释,才能使法律适应社会不断变化的需要;

(3)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决定了任何制定法都是有局限性的,只有通过解释,法律才能趋于完善。

总之,法律非解释不能适用。这种结论不仅得到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证明,而且在法学界已成为不可争辩的事实。法学家德沃金认为:“法律是一种阐释性概念”;政治家汉密尔顿等人认为:“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明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哲学家伽德尔认为:“法律不是摆在这儿供历史性的理解,而是要通过被解释变得具体有效”;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也认为:“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事实上,法律解释活动是法官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作为法官应该掌握的一门基本方法和技巧。法律解释不仅直接决定了被告人的命运,还直接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因此,无论是对于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还是公诉人,法律解释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而如何使法律解释体现公平、公正与正义,其运用的解释方法就非常重要。

2 法律解释的思维方法

关于法律解释的方法,在理论上依据不同的标准可有多种分类方法。比较常见的有,将法律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大类,其中又可细分若干小类,例如文义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等十几种方法。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解释有四个基本要素,即语法要素、逻辑要素、历史要素和体系化要素。萨维尼认为:“不能根据自己品位和喜好来选择四种不同的类型的解释;必须将这些不同的行为统一起来,解释才能奏效。不过,有时是这种解释的地位突出,有时则是另一种解释,只有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这个方向不能变。”萨维尼所说的法律解释四个基本要素,实际上是指法律解释的四种方法。结合萨维尼的观点,我们认为,法官解释法律的思维方法可以有如下几种:

(1)语言学方法。“语言直接构成人类的存在方式。人类生活在自已的语言之中,人类的世界将从语言开始。”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离不开语言学的基本知识,需要运用语言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理解和解释法律。运用语言方法解释法律,采用的具体方法主要有:(1)语义分析方法。语义分析,就是采用语言的构成要素来分析来理解语言真实含义的一种方法。(2)语法分析方法。语法分析,就是根据语法逻辑、标点符号的运用规则、单句和复句的类型以及各分句之间间逻辑关系,来分析法律条文的应有含义和意义。(3)语境分析方法。语境分析,是指在使用语言中确定语言的含义和意义离不开对语言具体交际环境的分析,亦即语言分析归根结底是一个如何分析语境的问题。由此表明,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只有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掌握语言知识,学习和了解语言学的基本理论和原理,熟练掌握和运用语言技巧与方法,来表达和理解法律和法律问题,以满足司法裁判工作的实际需要。

(2)社会学方法。法律是以社会为调整对象的,并以为整个社会服务作为基本宗旨,故任何法律解释不能脱离社会实际,使法律与社会之间造成隔阂。由此,法律解释离不开社会学方法的应用与支持。社会学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是社会法学对法学的重要贡献。应用社会学方法对法律进行解释,大致分为如下步骤:先是对每一种解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预测;再确定社会统制目的,并以此目的来衡量各种解释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看何种解释更符合社会目的;然后将更为符合社会目的的法律解释作为裁判依据。运用社会学方法对法律进行解释,偏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和社会目的的考量,因而能使司法裁判贴近社会生活,并取得比较好的社会效果。

(3)历史学方法。历史学方法在法学中的运用,是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做出的一项重要贡献,对德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影响巨大。利用历史学方法对法律进行解释,其目的在于力图从法律规定产生时的历史背景中确定规范要求的内容和规范目的,亦即重建立法者赋予法律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因此该解释方法可以作为限制解释和法律续造的工具。历史学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意味着将历史、社会和法律这些要素联系起来,无疑有利于对法律文本的全面理解和正确解读,因而是法律解释的一项重要方法。“人类用不同的方式创造历史和社会,也可以用不同的方法来解释它,其中法律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创造力量和解释方式这一。”反过来讲,利用历史社会学的方法来解读法律亦是同样道理。

(4)系统论方法。系统论是从系统的着眼点或角度去研究整个客观世界的,它强调看问题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作为一种科学方法,它在自然科学、数学科学和社会科学等领域都有应用。系统科学方法的应用,是指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整个法律制度或整个法律体系联系起来,从该法律条文与它们的关系、在所属法律体系以及有关法律规范和该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入手,系统全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和意义 ,以防断章取义,孤立、片面地理解法律条文。正如萨维尼所言,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是一个统一体,亦即是一个法律系统。故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离不开系统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将法律文本置于整个法律系统进行理解和把握,从而能够得出正确的认识和结论。

(5)目的论方法。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在他的《法的目的》一书中指出,目的是整个法律的创造者,法律乃是人类意志的产物,有一定的目的,受目的的支配,与自然法则以因果关系为基础,有其必然的因果关系截然不同。故解释法律应先了解法律意欲实现何种目的,然后以此为出发点来解释法律,从而方能得其要领。人类是有意识的产物,故人类的任何活动都具有一定的目的性。立地活动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司法裁判活动亦具有一定的目的性。为使两种活动的目的性相一致,需要法官尽量探求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并根据该目的来解释和适用法律,从而保证法律秩序的稳定。因此,目的论方法亦是法官解释法律的重要思维方法。但是,法官对法律的探求是一种有思考的服从,而不是盲从依据立法目的来解读法律,因为随着条件的变化,法律的含义和目的也会发生变化。法官的职责不仅仅在于适用法律,而且在于通过解释法律的含义来发展法律,使其适应时展的需要。

篇9

关键词 90后职工 法律意识 现状 提升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人们对于法律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与人们的世界观、伦理道德观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具有强烈的阶级性,不同的阶级的法律意识各有不同。它主要表现为对现行法律的评价与解释,人们对自己的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法律制度的了解、运用以及掌握程度,还有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方面。

90后职工是今后进入企业的主力军,且90后职工较之于其他老员工有比较鲜明的个性特点,接触的信息多样化、固有思维方式突出、个体价值实现方式多样化等,90后学生也是学校教育的主体,我们从企业的角度、90后职工的角度两个因素对佛山市某些企业进行调查。其中企业的角度分为企业对法律意识的关注度、企业的行动力表现。职工的角度分为90后职工对法律意识的关注度、90后职工活动的参与度、90后职工的行动力表现对问题进行调查分析。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以下问题:(1)企业对90后职工法律意识培养工作缺乏常态化。企业90后职工法律意识的高低正是有效反映企业问题的重要表现。然而企业如何展示其对该方面的重视程度,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就是组织相关的活动或比赛,因为其中包含着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让企业90后职工在活动中了解到知识。虽说某企业有限公司也举办相关的活动,但是从调查中发现,企业仅是偶尔性举行,并不是经常性举办。

(2)企业较为注重生产性基础管理。企业在举办活动之前会在公告栏上、部门会议中对90后职工进行宣传通知,并且较为规范的向90后职工传达相关知识,例如职业病防治。在管理上,企业对90后职工岗位上的安全生产及安全保护措施做得十分到位,并定期地、规范地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检查和更新,其他方面的宣传普及则较少。

(3)90后职工法律意识观念强。法律是对自身权益的一种维权保障,然而法律意识的高低决定着我们维权是否会在适当的时候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在调查中发现,员工对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法都是90后职工所关注的,其中的一些基本的相关规定也有所了解。由此看来,90后职工的法律意识观念较强。

(4)90后职工积极参与活动,但法律相关活动较少。参与相关活动不仅能从中获取到所需知识,更能提高90后职工的团队意识,企业的凝聚力,这是双赢的局面。对于企业举办的活动,绝大多数的90后职工都是积极参与其中,并且90后职工认为参加企业举办的活动有助于明确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提高法律素养。90后职工参与活动的前提是时间空余期间,不少90后职工因为工作繁忙而不能参与,仍会在空暇期间对活动进行关注,但法律相关的活动较少。

各个企业的文化、管理理念有所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很少突出法律文化的构建。针对90后职工法律意识的现状,我们建议从企业和学校两方面进行改进和引导。

1 从企业本身而言

1.1 企业制度建设本身

企业普法,可以有效地让90后职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也可以提高90后职工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90后职工在实践中可以规范地按照相关规定安全、高效地生产;企业也可以让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当然,在生活中也加强了90后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增强企业90后职工法律知识,必须坚持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扭转出现了风险才引起重视的传统思维,避免发生了损失才赶紧进行补救的被动做法,切实把防范法律风险由习惯于事后补救转到事前预防上来,努力从源头上控制风险。

企业学法用法要取得实效,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规范严谨、操作性强的各类制度是重要保障。企业要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实现对90后职工法治教育工作的有效指导、严格管理和监督,保障学法用法工作真正落实。要实行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法治讲座制度、法律培训制度和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

企业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分配制度等方面的调整中维护90后职工的经济利益,加强工资、用工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等制度的建设,从制度上保证90后职工经济利益的维护。其次,加强对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从细处、实处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

强化企业90后职工法律风险意识,各级领导是关键,管理人员是重点。企业必须要站在企业发展战略、实现企业持续发展、建设和谐企业的高度,以对企业负责、对90后职工负责的精神,重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时刻用法律来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

1.2 企业主动联动学校资源

企业无论从缩减人才培养成本、提高人才素质、以及实现自身的社会责任与社会影响力的角度出发,可选择主动联动整合学校的资源,深入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并完善校企合作方式。

2 从学校教育而言

2.1 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我国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不高。大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甚至有的院校不开设或讲授法律类课程,只是临考应付,缺乏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易产生错误的观点,法制观念淡薄。因此,要强化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教育,为作为合格的职业人打下坚实的基础。

2.2 主动与企业接洽

院校必须主动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把企业需求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参考,突出自身教育的特色,切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实现与企业人才需求无缝对接,而法律素养就是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需要的是复合型的综合性人才,不仅需要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还要具有优良的素质。对于企业而言,拥有良好的素质的人才往往是企业最注重的经营理念之一。因而,法律意识对于我们而言十分重要。那么,我们在校的高校学生需要如何做呢?作为新世纪的高校学生,在校所学的第一门课程就是要学习如何做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我们进入大学后的第一门必修课,也体现了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的重要性。当然,现今是法制社会,作为大学生,我们自身更应懂得法律在我们生活、工作的重要性,学会自觉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意识就成为了必然。

篇10

关键词:中学生;法律意识;提高策略

法律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的表现,法律意识是表现在公民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也是对法律的了解掌握,从本质的角度出发,法律意识是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这种法律意识是作为行为模式的观念性要素。在当代的法律法规中,法律的可行性和使用程度都有着严峻的考验,公民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是否符合当代法治建设国家,对法律法规是否有着系统的认识都十分重要。在生活中我们要具备一定的基本法律知识的,要将法律知识融入到日常生活中,将法律意识从最外在的条件逐渐转化成规范模式,正确树立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可成为指导人们我们行为的支配要素。

一、中学生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每一位公民都需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高中生处于青春期,思想行为上表现得更加自我,法律问题逐渐显露,高中生违法犯罪的行为也比较突出,我国刑事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达到70%,处于高中年龄段的占到其中的70%以上。由此可见,高中生法律意识的提升势在必行。中学阶段是处于人生阶段与教育阶段中一个最为重要的引导阶段,决定了中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趋向问题,中学生法律意识程度的好坏是可以直接影响国家和整个法治国家的法律水平的,也会直接到影响国家法律体系,而且也关系着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否能够顺利完成。在中学阶段,中学生能认识到自身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是对价值观的有力塑造,这对提升法律意识水平也是有利的。在事物发生变化时,人的主观能动性是最为重要的,也是中学生发自内心深处对法律意识的认识,所以中学生有必要重视法律意识带来的重要性。

二、提高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具体途径

结合现代中学生的法律意识来看,要强调对法律的深入和学习,将结合现实生活中的价值观适当的运用法律意识来引导自己,法律知识的普及可以更好的让我们从情感上建起对法律意识的认同,构建起理性的法律意识。

(一)提高善良意识

在现代的中学生中,很多都视“与人为善”为儿戏的大有人在,在他们眼中“言而无信”只是个人承诺兑现问题,是一种不讲诚信的行为,跟法律知识毫无关系,这一点是与我国弘扬的善良意识是相违背背离的,对于这种认识,大有人在,说明了这种法律意识上的盲点,这也会导致学生的行为失去规范,从而引起事端。在我国民法中,善良意识是体现人性的前提条件,在法律条文规定中“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是两个不可分离的内容,简单来说,作为一名中学生要学会诚实守信,不要肆意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这也是基本遵守了法律法规理念的。当然,这种人性法则的理念根植在中国人的思维中,不属于西方国家的舶来品,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人需要良知,良知中蕴含着善良意识,这也是一种基本的法律常识。

(二)提高程序意识

有相关研究专家学者指出,法治的主要核心就是程序,程序一旦不能规范化,就会导致程序崩溃,当然,法治水平的高低是在于程序化的规范程度,如何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首要步骤就是规范程序化,提升程序意识,然而这种程序意识也是要从青少年抓起,我们不能将思维控制在政治课堂上,在学习的同时,还要时刻引导自己做事都需要按照过程行事。例如,在进办公室之前应先喊报告,在学校有情况有事先请假,不能先斩后奏,往往是这种不规范的程序意识会导致法律意识的下降,同时这种程序意识还关系到人与人之间的尊重问题,作为中学生要更深刻的了解和理解程序意识的重要性,这是关乎到法律意识的提升问题,结合以上所述,还需要根据我们的实际生活情况来抓住意识重点。

三、结语

目前,我国全面构建法治社会,青少年是构建法治社会的新生力量,中学阶段是关系到整个国民教育的一大重点基地,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法治国家的建设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中学生要结合自身的实际生活情况,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并将其融入生活中时刻规范自己的行为,也为构建我国法治国家事业贡献一份贡献。

[参考文献]

[1]张瀚樱.浅论中学生法律权利意识的培养[J].法制与社会,2016(36):189-190.

[2]张计彪.论思想政治课教学对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品牌,2015(2):252.

篇11

关键词 高等教育改革 政工工作 法律素质 提升的必要性

高校教育阶段是大学生人生发展的重要转折点,只有不断提高大学生个人素质、专业技能以及引导大学生拥有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人生观,才能促进大学生在未来社会发展中有更好发展能力。而在高校教育中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值得高校的重视。法律法规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自我保护能力提高的重要途径,其法律教育应该被融入到教学中,政工工作者更应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采用科学、合法、有效的教育方式,进而加以引导与教育。

1提升高校思想政工工作法律素质的必要性

1.1满足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本要求

社会文化发展脚步逐渐加快,高等教育改革势在必然,大众化的发展形式是高校改革的第一步,是提升社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的关键。此时,高等教育的改革也使得一些矛盾与问题涌出,如:大众化的教育需要足够的师资团队,而师资力量的匮乏使之教育水平直线下降;招生群体面向社会,生源的生长环境差异性较大,素质水平参差不齐,使之原有的课程体系、考核制度与生源所能接受的程度存在不匹配的情况;实施缴费上学制度,使之原有的利益性质出现变化,利益与教育之间的关系有了明显分歧等。众多矛盾与问题的发生给高校思想政工工作施压了一定的压力,但同时也是迎接挑战,迎接新机遇的开始。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和谐,完善人与利益之间关系的主要工具,在高校改革与发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高校思想政工工作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以此为准绳,采用正确的方式、方法进行大学生思想政治引导与教育工作。而在政工工作中,更要以不断提升自身法律素质为基本,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依法办事,在保护自己法律权益的同时,也使大学生的法律利益得到保障。

1.2是尊重W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需要

社会发展,高等教育改革,大中学生成为直接受教人。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大学生已经拥有受教育权、人身自由权、获得公正评价权以及申诉权等多种维护自我利益的法律权利,这些权利是需要高校给予尊重与维护的责任。而由于很多大学生社会经验少、法律知识掌握不足,没有学会正确的利用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甚至受到外界因素的各种诱惑与影响,在行为、思想、道德等方面存在偏激的想法,以至于行为脱离法律底线,这对大学生的未来发展无疑是种严重的影响。在高校政工工作中应该意识到法律权益对大学生来说有一定的重要性,是人生发展方向的助推力。因此,思想政治工作首先要从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开始,让大学生知道,相互尊重的重要性,懂得利用法律保护自己。而这些认知都需要政工工作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用法律的规则去引导学生的行为与思想。

1.3是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公信力的需要

在高等教育改革中,政工工作是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出现,是趋势大学生附有思想观、价值观、观的引领者。而作为一名思想政治的教育者,自身的公信力成为带动大学生信服与尊重的关键。政工工作者展开教育工作的同时,应该从加强自身教育水平以及专业素质做起,更应该注重法律素质方面的提升,综合能力强的政工工作者才能够在高校改革过程中以适应法制社会发展来适应高效发展。特别是在新时期发展中,网络信息已经深入到大学生的生活与学习中,新的事物给大学生的判断力带来新的挑战,正确的判断能力是保证大学生不被恶劣事物诱惑所误导的必备基本能力。这使得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变得尤为重要,政工工作者在尊重大学生的思想与人格的同时,还更应该正确引导大学生利用法律途径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并规范自身行为,包括生活、学习中的点点滴滴都应将法律法规视为行为的基本原则,能够学会尊重法律、理解法律、维护法律、应用法律。

2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工作中的法律特征

2.1行为上的规范

在法律法规的影响下,能够正确的规范人的行为与道德。高校政工工作者作为教书育人的载体,作为引导大学生具备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思想观的教育者,处于法律与教育共同发展的背景下,必须要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法律教育的影响力。

2.2本质上的强制性

法律对组织和个人具有最强的约束力。思政工作者既然以法律规范自己的教育活动,那么在本质上讲必然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表现为思政工作者始终保持对自己的强制约束,以追求自身工作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把自己的角色定位为大学生的人生指导者和法制辅导员,通过各种针对性较强的有效举措,提高大学生参与法律活动的能力。

2.3价值上的利导性

思政工作者在法律上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往往在教育的开始就有了明确的目标和价值归属感。权利和义务的双向利导机制无不在影响着人们的意识并调节他们的活动。思政工作者只有承认其利益的存在,才不会侵犯大学生的自我决定权,也才有可能把大学生的个体智慧转化到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并变为调整大学生群体行为的动力。

3结语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不仅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有着重要的作用,还为法治社会的发展打造更多尊法、懂法的青年群体。提高政工工作者法律素质有一定的必要性,通过增强政工工作者的法制意识,强化政工工作者法治理念、培育政工工作者法治思维、注重法理研究,促使政工工作者成为遵纪守法的表率、依法管理的良师、法制教育的创新者、成果转化的促进者。

篇12

当前,我国中职法律教学主要是以教师讲述课本上面的知识为主,教师常用的法律教学手法是教师按照课本上知识点进行灌输式讲解,然后让学生进行大量的练习。但是,这种中职法律教学方式并未达到启迪学生思维的效果,更不用说激发学生更深层次的思维活动了。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教师并没有采用更加形象生动的方式进行教学,甚至会导致中职学生对法律的学习失去兴趣。因此,在中职法律教学过程中,必须要采用更加明确、形象、生动的教学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在中职法律教学的过程中更好地提高学生的兴趣,进而提高教学的质量。当然,基于信息技术下的多样化教学手段对于改变现存的中职法律教学现状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2中职法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2.1教师的主导作用并没有改变在当前的中职法律教学中,以教师为主导作用的教学方式并没有改变。即使在中职法律教学中会出现部分的引导,也由于过于形式化而未能结合中职学生的特点进行指导,也不能达到启发和鼓励学生的效果。这样的教学方式从根本上不利于中职法律教学中高新技术的实施。因此,在中职法律教学中一定要改变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方式,真正实现以学生为主。

2.2法律教学思维的肤浅性目前,我国中职法律教学的过程中,由于中职法律教学方式比较单一,造成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后果:第一,中职学生在解决实际法律案例时,学生只会根据法律题目和问题思考案例,造成学生缺乏探索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中职学生缺乏足够的抽象思维能力,学生大多只会处理一些比较直观的法律问题,而对那些抽象的法律问题,学生往往不能抓住其本质。

2.3法律教学思维的差异性由于中职学生的法律基础不一样,进而就使得中职学生的法律思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学生思维方式的特点也不同。因此,这样就使得学生对同一个法律案例的认识和理解不同,从而使得学生的法律思维不同。然而,中职学生在分析中职法律案例问题时,一般不注意法律思维的差异性问题,进而影响对法律案例的分析。

3信息技术在中职法律教学中应用的优势

3.1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在传统的中职法律教学中,一般都是由教师进行单调的讲课,因而这种授课方法忽视了学生的感受,使得大部分学生对中职法律失去了兴趣。同时,这种授课方式的效率比较低。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并且人们逐渐认识到信息技术下中职法律教学的重要性,因而信息技术在中职法律教学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当然,信息技术在中职法律中的应用很好地解决了课堂效率低的问题。因此,信息技术的应用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

3.2有利于优化法律教学课堂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应用到中职法律教学中,很好地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兴趣,进而提高了中职法律教学的效率。合理地将信息技术应用到中职法律教学之中,有利于提高中职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从而促进学生能够主动地对中职法律知识进行探索,进一步带动中职法律的教学氛围。信息技术在中职法律教学中的应用还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使每个学生都能参与到中职法律教学过程中,这样不仅能优化中职法律教学的课堂,还能促进形成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

3.3有效利用信息技术进行中职法律教学随着信息技术在中职法律教学中的不断应用,信息技术很好地实现了中职法律教学模式的改革和创新。对于传统的中职法律教学方式而言,由于教学设备的有限性。在中职法律教学的过程中很少能够应用到多媒体等高科技设备,教师只能到黑板上进行讲解,这样不仅浪费了大量的课堂时间,也不利于提高中职法律教学的效率。然而,多媒体技术的应用很好地解决了这方面的问题,由于多媒体是以课件的形式进行中职法律知识的讲解的,因而教师可以提前做好课件,这样就能够充分利用课堂教学的时间,进一步扩大课堂容量,提供更加丰富的教学资源。

4总结

篇13

关键词:法学专业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 工作体会

在我的工作中,遇到许多法学专业学生。我感受到法学专业学生身上所具备的与专业学习相关的一些独特性格。他们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整体表现出具备法律人思维方式这样一个特点,在他们的思想中有强烈的权利、自由、公平等观念。在有的情况下,法学专业学生还会给我提出建议,指出在某个工作方面以另外一种方式进行或许更民主。这反映出的积极意义在于学生能够将所学的专业知识与实际生活相结合,提高了自身的实际运用能力、观察能力、分析能力等。但是,作为一名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我在看到学生具有法律人思维方式优点的同时,还看到其中的一些问题,并从中引起了我对如何做好法学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一些思考。

一、从法律人思维方式中发现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关的问题

其一是有些学生将权利绝对化,而忽视了他们作为集体一份子所应承担的责任,集体利益观念淡化。权利观念在他们心中根深蒂固,学生动辄会和老师讲法律,讲他们所享有的权利,从而有将权利绝对化的倾向,而实际上绝对的权利是不存在的。例如,在有一次的公寓检查中,公寓办老师发现法学专业学生所在楼层有一个柜子占了楼道一大块地方,存在安全隐患,他们和这宿舍同学说了要搬进去,可学生就是不愿意搬进屋,然后和老师讲起了法律,主张柜子是未在宿舍的另一位同学的东西,不能随便动,否则就是侵犯了那位同学的权利。这件事反映出学生集体意识淡薄,主张权利在有的学生中成为不服从集体利益、甚至是违背校纪校规的理由。社会生活中,利益主体的偏私性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可能会带来违背公共道德、贫富过度分化、破坏生态环境等有损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应对个人权利进行一定限制。在校园中,以一种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处理问题也不能只看到权利,不能认为之因为是权利就可以在行为表现中完全任由自己的意愿,还应考虑集体的利益。

其二是有些学生主张权利呈现自我化状态,只关心自身利益,而不关注身同学的感受,导致同学关系的紧张,容易使小摩擦演化为大冲突。当代大学生自我意识强,极易使学生形成以自我为中心,而法学的专业教育更易使学生形成了一种坚决维护自身权利的思维方式,只从自身权利的角度看待问题,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很难妥协,这种思维方式给他们的人际关系造成影响。如,在宿舍矛盾调解问题上,我经常能看到学生站在自身的角度只说他人的种种不当之处而影响自身的利益,很少能以客观的、全面的立场来谈自己言行的不妥之处,不能意识到自身的行为给同宿舍其他同学带来的影响,在关系的处理上不作让步。

其三是学生接受法学专业教育,应该具有更强的遵纪守法意识,但还有个别学生的意识不强,出现违背校纪校规的行为。从一般的思维模式来看,既然学生以法学为专业,更应懂得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因此理应按照学校的有关纪律要求来规范自身的行为。但是,有时学生往往能够考虑到“用法”的问题,意识到自身权益的维护,而对“守法”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忽视对每一位在校大学生的学习生活都有规范作用的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而没有严格遵守。

二、对如何做好法学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思考

在认识到上述的一些问题并从而感受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面临的困难时,我不仅面临困惑,同时也在思考问题的原因所在。总的来看,有的法学专业学生表现出的知法、守法、用法的一种不和谐状态及权利、自由主张绝对化、自我化等现象,既与对专业知识了解不够深入有关,也与影响所有大学生行为处事的一些因素紧密有关,那么在思考如何做好法学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应对这两方面的因素都应予以考虑。

1.引导学生要在全面理解有关法学知识和法律精神的基础上来看待和分析问题,以确实做到以一个法律人的严谨思维来处理事情。如对于自由的认识问题,自由并不是与社会现实割裂开来的主观任意性,而恰恰是在实践当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自由的社会关系。自由对于人的价值来说,是人的潜在能力的外在化,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因此,追求自由是人的本性。但需要明确的是,在现代社会中所谓的“自由”都是指法律自由,是一定社会中人们受到法律保障或得到法律认可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人的权利。所以,学生不能将西方社会中的自由照搬进来,不同国家法律规定的自由范围不同,超出法定范围来行使所谓的自由就会变成违法行为。

2.加强对学生的道德教育。引导学生继承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文明史中形成的厚重、优良的传统美德,如整体至上、仁爱兼利、自强不息、修身自律等优秀品德,使其在争取个人权利和维护自身利益、崇尚自由时时懂得团结协作、互相谦让,与其他同学之间形成一种和谐的关系,为集体的荣誉贡献一份应有的力量。

篇14

[关键词] 公安专业;学生;法律应用能力

[中图分类号] D523.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17)02-0066-03

引言

法律应用能力主要指的是,应用我们在学习过程中所掌握的法律知识,通过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来对实际生活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如果从内容上对法律应用能力进行解释的话,其应该要包括我们在学习过程中所学习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以及法律实践,所以说,要想提高自身法律应用能力,在公安院校学习过程中,我们就一定要尽可能掌握法律知识,促进法律思维的进步,从而才能具备较为良好的法律应用能力。

一、 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影响因素

(一)学习目的不够明确

公安院校学历班内所存在的学生大多是普通高考所录取的,在实际学习过程中,我们本身就缺乏相应的社会经验,而为什么会选择这个专业,如果具体而言的话很少有同学会知道为什么,所以在实际学习过程中,我们对于这一门专业需要具备的技能以及需要学习什么都是较为模糊的,更不用提对于公安执行重要性的认识,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在实际学习过程中,就经常会出现学习目的不够明确这一现象。而处在这种盲目学习的状态下,对于相关课程的学习就会变得十分的被动,没有积极性,最终就很难掌握较为扎实的法律知识,从而对于法律知识的理解以及应用只能停留在一些较为简单的层面上[1]。

(二)法律基础知识不够扎实

要想真正提高自身法律应用能力,首先就应该要具备较为扎实的法律基A知识,因为法律基础知识是我们法律应用能力得以实现的基础,对于我们法律实践以及法律思维都会有着较为直接的影响。但是,在实际学习过程中,我们却经常会出现法律基础知识不够扎实这一现象,所以经常会听到教师反映:在教刑事侦查课的时候,要求我们利用法律知识对相关问题进行解决的时候,我们找不到解决的方式。此外,还有同学也反映出学习了三年的法学课,遇到具体的法律问题还是不知道要怎样进行处理,而这主要就是因为我们在学习过程中没有打好坚实的法律基础知识,所以在之后面对问题的时候才很难对其进行解决。所以说,除了自身学习目的不够明确这一点之外,法律基础知识不够扎实这一现象也是我们法律应用能力影响因素之一。

二、 公安专业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养成的措施

(一)明确学习目标,掌握法律基础知识

上述分析中我们提到,法律应用能力主要包括了法律知识、法律思维以及法律实践,而我们要想真正养成良好的法律应用能力,首先就一定要对法律应用能力的养成有一个较为具体的认识,意识到这一项能力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我们应该要有计划的进行全方位、系统化的专业技巧以及职业素养训练,掌握系统的法学知识,然后养成法律职业理性思维,从而才能真正养成法律应用能力。针对这一点,在实际学习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对学习目标进行明确,在学习过程中扎实的掌握法律基础知识,比如说17门核心课程法理学、民法、中国法制史、经济法、刑事诉讼法、环境法、宪法等等,而在这其中我们需要认识到公安机关主要就是承担行政执法以及刑事侦查这两大任务,所以在实际学习过程中,对于法理学、宪法、行政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学一定要合理的掌握,以此来确保自身具备较为良好的法律知识能力,为今后法律应用能力的养成奠定基础。

(二)通过课堂学习,培养自身法律思维

要想养成良好的法律应用能力,课堂学习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因为在法学教育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学习到基础的法律知识,还需要注重自身法律思维的培养,这也是法律应用能力必须要具备的能力。对于执法者来说,思维方式有时候比他们专业知识更加的重要,只有具备理性的法律思维,才能真正提高自身法律应用能力。而要想真正提高自身法律思维,就一定要在课堂学习过程中经过不断的训练才能获得,所以说,在实际课堂学习过程中,一定要对法律课程教学起到足够的重视,在学习过程中养成良好的法律良知以及法律判断能力,这样就能形成一种较为稳定并且公平的理性法律心态,最终促进自身法律应用能力的提升。总之,在实际学习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课堂学习的重视,通过课堂学习来培养自身法律思维促进法律应用能力的提升[2]。

(三)做好课外学习,以此来拓宽自身法律知识

在法律应用能力养成过程中,法律实践是较为重要的一个部分,而对于这一部门,我们除了要在课堂上通过教师各种教学方式来进行法律实践之外,还需要在学习过程中做好课外学习,通过这一方式来对自身法律知识进行拓宽,从而也能起到提高自身法律应用能力的目的。针对这一点,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可以按照自身在课堂上所学习的知识提出相关问题,然后对这一问题做出解答,这样就能真正在实践过程中提高自身法律应用能力。例如,对于网络所存在的一些犯罪与刑罚案例,我们在看到之后可以对其进行思考,按照自身所学法律知识对其进行分析,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和其它同学组成辩论小组,采用辩论的方式来提出自身的看法,并且从他人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思考,这样就能真正在实践过程中提高自身法律应用能力,起到良好的法律应用能力养成的效果。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公安院校学习的过程中,要想真正养成较为良好的应用能力,在实际学习过程中,我们一定对学习目标进行明确,在学习过程中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并且通过课堂学习来培养自身法律思维,最后还可以做好课外学习,以此来拓宽自身法律知识,真正提高自身法律应用能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