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09:59:4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土地管理体制,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字:土地 资本化 体制改革 市场
土地资源是有限资源,而人类对土地资源的需求是无止境的,面对有限与无限的对立;只有采取合理、科学的利用方式,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才有可能化解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资源的供需较为尖锐的矛盾。这个矛盾如果不采取科学而有效的方法去舒缓和解决,必将影响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也必将对我国的现代化发展进程产生严重影响,正是基于这样一种使命感,大家有必要为寻求正确解决问题的路子去尝试、努力和研究。
一、土地资本: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的重要属性
广义的土地资本包含了二元性,即它兼具土地的物质形态和价值形态。当土地进人市场流转,在运动过程中实现增值,给所有者带来预期收益的时候,就成为土地资本。本文所阐述的是广义土地资本概念。
土地的资本属性是历史形成的。土地最早是以资源的形态存在的。土地资源成为土地资产需要两个条件:土地能够带来收益是其成为资产的必要条件,而稀缺性又使其具备了成为资产的充分条件。当土地能够带来收益,而且具有稀缺性,从而被人们当作财产占有的时候,土地就由资源转化为资产。从这个意义上说,土地资产是指具有明确的权属关系和排他性,并具有经济价值的土地资源。当土地市场出现(公开或隐性)后,土地资产的各种财产权利在市场中进行交易,并且能够给所有者带来预期收益,产生增值,这时土地资产就转化为土地资本。
土地资本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土地价值形态,其只有在运动之中土地资本才有存在的空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资产实际上是存量化的土地资本。在土地资源经过土地市场交易,实现了土地资本化的过程。而在交易结束之后,土地资本就以存量形式存在,并且以固定资产的形态成为推动经济增长重要要素。而在运动完成之后,土地资本就以存量也就是土地资产的形式存在。
二、土地资本化:土地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
土地资本化过程与土地市场的发展和发育息息相关。土地资本化过程也就是土地资源通过土地市场转变为土地资产的过程。与土地资源和资产不同,土地资本的突出特点是运动性和增值性。也就是土地资本在运动中(即生产并进入市场交易、转让、流动等)并不断改变形态,同时在运动中不断增值。那么,这种土地的改变形态和运动增值的过程,就是土地的资本化过程。土地市场的建立也为土地资源转变为土地资本提供了必要的场所,而土地市场的发展也推动了土地资源的资本化过程。
三、土地资本化是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理论工具
所谓资本化,是指任何把资产凭其收益转换成资产的现期市场交换价值的过程。也就是说,当一项能够带来收益的权利能够进入市场流通并进行自由交易的时候,这种权利就被资本化了。土地资本化实际上是地租的资本化,本质上是土地所有权资本化。土地所有权资本化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私有制是不可能的。尽管我国土地的国家所有是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土地归属制度,但是,它仍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基本的土地制度。这是因为土地是天生具有社会性的资源,需要与其相适应的社会所有制。古今中外的经济发展表明,土地的完全私有化,容易导致社会矛盾,引发社会的不稳定。而公有制的基本目的是保障社会平衡、稳定、持续发展,确保人们的基本生存权,尤其在我们这样一个多地少的、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国度,生存权首先要保障人们有机会获得土地。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基础地位决定了我国将长期实行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从理论上讲,出让土地使用权类似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上权,而且我国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出让土地使用权具有更强的独立性。在中国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土地所有权人通常所具有的一切权利,所不同的是这种权利存在着期限。从物权的角度看,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直接支配土地的物权,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是直接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来源于国家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具有较强独立性的他物权。在出让合同有效期间,国家不得任意收回土地使用权和非法干预使用权人的使用,只有基于公益需要才允许国家提前收回土地。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几乎具有与所有权相当的权能。土地使用权人不仅可以占有、使用土地,而且可以转让、抵押、出租土地使用权,并具有继承的权能。在我国经济转型期,土地使用权不仅可以随建筑物所有权的转让、抵押、出租而处分,而且可以独立处分,因此,土地使用权成为权利人的一种财产。既然土地所有权资本化是土地所有权主体收益的工具,那么,土地使用权资本化同样也是土地使用权主体收益的工具。
四、基于土地资本属性的土地管理体制改革思路
(一)必须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体系。这是吸引资本进入农村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符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具有现实可能性和可操作性。
(二)统一核算土地资产价值量,并将土地资本化收益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以价值量存在的土地资产。是土地资本化的基础和结果。也是土地要素与宏观经济联系的纽带。通过核算价值量的土地资产,不仅可以掌握土地资产自身的变动情况,还可以分析土地资产与国民经济运行的协调程度,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提供决策支持
(三)加强对土地金融市场的调控与监管。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
(四),规范划拨供地方式,满足保障性住房用地需求。由于土地资源公共性,需要在通过市场供应方式提高土地配置效率的同时,兼顾平等,满足民众平等占有和享受土地资源的要求
参考文献:
土地登记在主动监管用地行为上具有明显的特点和优势:
其一,时效性强。土地权利的取得和变更是否能及时得到法律保障,要以是否登记为标志。用地主体必须通过土地登记才能拥有合法的土地产权。只有及时进行土地登记,其土地权益和投资收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土地登记可以借此对用地行为进行现势性监控,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违法用地行为“生米煮成熟饭”。
其二,针对性强。土地登记直接针对每一宗地的用地行为,较其他管理手段更为直接、具体。每一宗地权利的取得和变更情况是否合法,在土地登记环节可以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准确的判断,从而克服依靠巡查、举报手段随机发现违法行为的不足。
其三,自我约束性强。权利实体合法和程序行为依法是土地登记的准则,实际操作中有严格规范的权属证明材料和登记程序要求,从根本上限制了土地登记的自由裁量权,保证了土地登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物权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登记赔偿责任的规定,从法律上强化了登记机构的自我约束。土地登记必须依法公平地对待用地行为涉及的各方主体,并对自身作出的登记行为负责。
其四,公开性强。通过土地登记结果的公开查询,可以发挥土地登记的物权公示作用,充分激发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特别是广大农民的维权意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发生未批先用或“以租代征”等违法用地行为时,土地权利人的自觉抵制和法律保障力可以有效克服“批地闸门堵住了,用地闸门没堵住”的问题。
发挥土地登记在防范土地违法行为中的关口作用,必须改革现行土地登记管理体制,横向上实行“管登分离”,即土地管理和土地登记相分离;纵向上保持土地登记的独立性,实行登记的“垂直管理”,消除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同出一门的弊端,排除地方政府的影响,确保登记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从而更好地制约和监督土地审批机关的审批行为,有效预防土地违法行为。
实行“管登分离”和土地登记的“垂直管理”,需要对现行土地管理体制进行调整。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但我国土地管理的实际配置格局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市县政府掌管,土地出让、征收等实际供应由地方政府一手操办。将除土地登记之外的其他国土资源管理职权还归地方政府,改变目前机构和人员管理上的“两张皮”现象,符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有利于充分调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同时,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现有的土地登记机构为基础,对机构和人员进行重组,实行省以下土地登记机构的垂直管理,省级设立土地登记中心,在市县设立分支机构,其人财物权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在确保土地登记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同时,显化土地登记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效应。如此改革后,土地登记机构可以直接受理权利人的投诉,避免了过去经常出现的权利人向审批机关投诉其自身审批行为的现象,为权利人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救济渠道,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有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第一章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第一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包括水旱田、坡园地等耕地,热带经济作物、果树、茶园等用地和林地、草地、荒地、水面、滩涂、自留地、自留山和宅基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经营和管理。集体土地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村经济合作社是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方。社员、专业户和联合体是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承包方,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人民公社时期已明确划归大队所有的土地或者联产承包后已办理合法手续归管理区及其直属厂场使用的土地,应当归管理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在人民公社时已划归公社(即现在的乡、镇)的水利工程用地,农业生产基地和近年来乡、镇已办理合法手续的农业和工业用地,属乡、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二条 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所使用的土地、国家设置在农村的国营企事业单位所征用土地,其土地权属归国家所有。
第三条 凡是农村拥有集体土地权属的单位,经过核实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貌准确并设置了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地方,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给土地所有权单位颁发所有权证书,以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
集体土地承包后,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给承包者颁发土地使用证,乡、镇人民政府主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卡片,加强土地档案的管理。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土地占有方不得占有地下矿藏,不得擅自开采;土地经营使用方要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不得擅自进行土地买卖。国家因公共事业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第五条 农村集体土地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凡利用集体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经营的,应当由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单位进行发包,使用者必须签订承包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承包土地必须贯彻有偿使用的原则,并通过合同有关条款加以确定。
第六条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依法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监督双方履行应尽的义务。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都有义务保护耕地不受破坏,维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承包者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培养地力,不得丢荒耕地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地貌,不准在承包地上盖房、葬坟、建砖瓦窑、挖塘、采矿。违者给予经济处罚以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七条 逐步改进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形式。目前我省水旱田、坡园地等耕地采取按人口或人劳比例平均承包的形式可以继续维持,但要注意适当调整连片。原来没有留机动田的村社要注意从因人员“农转非”、去港出国、死亡绝户而余出的田地和丢荒田地收回一部分,适当留足机动田地,以利解决新的人地矛盾和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机动田地一般实行一年一包的专业招标承包。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实行“两田制”,即口粮田按人口平均承包,责任田专业招标承包。集体开发成片的热作地、林地、果园地、水面、滩涂,可采取专业承包。目前尚未开发的荒山荒地和滩涂,应采取统一规划,联合开发经营或者专业招标的形式承包。
第八条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各类型土地和农林牧副渔各业的特点,合理确定各种土地的承包使用期限。承包期满后,重新发包或者进行调整。我省一九八四年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农田耕地的承包期延长至十五年,并规定五年小调整,现在已到调整期,可以在大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进行小调整。
第九条 逐步实行土地达标承包制度,促使承包者处理好用地与养地的关系。达标承包的内容包括:产量或者产值指标,关键生产措施指标,完成种植计划和上交国家、集体任务指标,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保养指标,培养地力指标等。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从简到繁,先易后难,选择部分指标写入承包合同,定期检查督促,并兑现奖罚,达标的奖励资金,可以从集体土地建设基金中提取。罚款应当归入集体土地建设基金。
第十条 逐步促进土地经营使用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土地承包经营者因从事第二、三产业或者缺少劳力而无法耕种原承包土地,经发包方同意,可以转包并办理转包手续。
第三章 完善积累机制,搞好土地建设
第十一条 国家、集体和农户对土地建设都负有责任。市、县、乡、镇政府主要负责本地域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建设和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对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规划、扶持和组织实施;管理区和村社主要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长期的地力培养;承包户负责培养提高地力及与其承包土地相联系的农田水利设施的保养、维修。
第十二条 把土地建设作为国家农业发展基金投放的重点项目之一。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要从土地承包金或者集体提留,以及集体经营的收入和乡、镇企业补农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集体土地建设基金,专门用于土地建设。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集体土地建设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制度,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实行劳动积累工制度。农村劳动力每年每人要完成十至十五个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改善生产条件和开发资源,发展集体经济。乡、镇政府、管理区和村经济合作社对劳动积累工要造册登记,定期公布,总结评比。
第十四条 推广有利于培养地力的轮作制度。鼓励施用绿肥,增施农家肥。
第四章 强化农村集体土地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水土流失,制止荒废、破坏耕地的行为。
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杜绝乱占滥用耕地。
第十六条 防止土地污染,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对已造成污染的土地进行治理;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而造成土地、水源污染者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城乡一体化
Abstract: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China's urban and rural two yuan system defects, combined with China's typical pilot areas of rural land reform practice experience, to adapt to the rural land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of urban and rural integration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direction and measures were discussed.
Keywords: rural land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of urban-rural integration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我国城乡二元体制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计划经济时期,上世纪80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城乡二元体制,尤其是土地的城乡两元化管理已经成为制约三农发展、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
1.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村土地利用中的突出问题
1.1现代农业发展与农地经营规模狭小矛盾的普遍性
农地流转与我国的城镇发展问题、粮食安全问题、社会稳定问题等关系密切。2007年,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2008年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地流转的方向和基本原则又做了进一步明确的阐述,由此使得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更加受到各界关注。但现实中的城乡二元体制影响,致使农村土地流转不畅,我国农地经营规模普遍表现出狭小、破碎的特征。据权威数据统计,当前我国农地流转规模仅10%左右,即便在经济相对发达的江苏省也只有16.1%,而在农业连片经营条件良好、便于规模化集中经营的黑龙江省,更是仅有8%。2007年,全国农户家庭人均经营耕地仅2.16亩。
1.2农民增收与其土地财产性收入不足矛盾的显著性。长期以来,我国消费率一直偏低,多数年份徘徊在60%左右,远低于70%的世界均值。有资料显示,2011年我国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34万元,折合美元2130元,不及美国同时期人均消费规模1.56万美元的1/7。拉动内需尤其是农村内需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从国际经验看农民增收最大的前景还在于财产性收入,主要是依靠承包地、宅基地等财产获得的收入,理论上是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大增长空间。但从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构成看,无论是从总量还是比重,土地财产性收入还远远未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十一五”前四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持续增加,年增幅达18.5%,高于人均纯收入名义增长率。但从绝对量看,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依然偏少,在农民收入中的比重提升缓慢,对农民增收的贡献有限。2009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仅为167元,只占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2%,与1995年比仅提高0.6个百分点。。
1.3节约集约利用与土地资源非市场化配置矛盾的突出性。2005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用地达133平方米,远高于一些发达国家82.4平方米的水平;我国城市的容积率仅为0.33,而国外一些城市达到了2.0;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更是达到2.7亿亩,是城市的5倍。
1.4城乡统筹与城乡二元土地市场矛盾的尖锐性。由于城乡土地分割管理,为谋求土地利益最大化,各种以非正规方式谋求土地财产权益的灰色市场,在诸如城乡结合部等地区迅速发展,如各地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城中村等。
2.城乡一体化对当前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
2.1加强农民权益尤其是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保护。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实现城乡土地“同地、同权、同价”,以此盘活城乡之间要素的市场化流动,促进农业和农村区域非农经济的深入发展。
2.2坚持和完善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确保18亿亩的耕地保护红线,加强农村自然生态的保护和改善。同时,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创新,保障建设用地的合理需要。
2.3制订和完善农村土地利用的管理规范。从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用地标准、规划控制等方面保障农村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和市场化进程的有序推进。
2.4严格农村土地管理。完善农村土地管理体制,提高基层土地管理人员的素质,强化基层土地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创新基层土地管理的模式,提高农村土地管理的效率。
3.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的实践
3.1成都土地“确权赋能”。2009年成都市给农民发放“四证”,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林地使用权证》和“两卡”(耕地保护卡、养老保险卡)对土地确权,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耕地,使农民可享受耕地保护金,以及因为承担耕地保护责任而享受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从而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3.2苏州“三置换”。即通过“集体资产所有权、分配权置换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承包经营权换股权”或“社保”、“农民宅基地换住房或合作社股权”,帮助“农民”顺利变身“市民”,让已经离开农业、离开农村、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自愿进城。
3.3嘉兴“两分两换”。将宅基地和承包地分开,搬迁与土地流转分开;以承包地换股权、换租、换保障,推进集约经营,转换生产方式;以宅基地换钱、换房、换地方,推进集中居住,转换生活方式。一方面,使在城镇已就业且有社会保障的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另一方面,通过宅基地的置换及土地流转,腾出更大的用地空间。
3.4天津“双置换”。2009年3月份起,葛沽镇开始尝试通过“宅基地换房”、“土地换社保和补偿”,先把全镇土地收归镇政府,整合后将农地转为国有再招拍挂出售。葛沽镇25个村庄拆迁后建成容纳25个行政村、5.1万村民的楼房,腾出约3000亩建设用地。
4.应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
4.1改革的基本原则
4.1.1坚持依法管地原则,在《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框架下进行,对于法律没有详细规定的,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原则要求,积极探索。
4.1.2坚持明晰产权原则,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全覆盖。
4.1.3坚持集约高效原则,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土地利用新路子。
4.1.4坚持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原则,把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作为衡量改革成败的重要标准,同时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三方利益,这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4.2改革的基本方向与配套措施
4.2.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法律体系,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首先要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对农民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林地等,进行确权登记,为市场配置土地奠定基础;其次要在农地物权化的基础上,探索农户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置的权利,保证农民土地产权收益的实现;三是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下,允许改变农地用途直接入市,实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同场交易”;四是加快对集体土地流转和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立法工作,从源头解决农村土地流转合法化问题。
4.2.2完善土地市场体系,促进城乡统一市场体系的形成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将非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面纳入土地有形市场建设,通过招拍挂流转;积极探索农民参与和共享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合理分配机制;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力度,更多地引入招标和拍卖等土地出让方式使农村土地的配置完全遵循市场的供求变化。
4.2.3规范政府管理职能
首先,强化规划管理,真正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也只有在用途管制法律制度下,才能保障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其次,引入市场操作,公开投标定价,杜绝以行政方式从中获取超额利润的“越位”行为。再次,变干预为服务,更多的在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信息、中介、登记、公证等方面做好服务。第四,政府应严格监督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依法维护保障土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土地 整治 改革 背景 现状 建议
土地整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农业发展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现实工作中,土地整治是适应新时期建设高效农业、现代化农业的重要手段。通过土地整治,可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因此,土地整治应该是,也必然是农业发展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从自己的工作实际和本县情况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农村土地整治管理改革的基本背景
1.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客观需要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乡用地格局和人地关系格局均发生了显著变化。城市规模扩展与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增长需求旺盛,保障经济发展与保护耕地红线的“双保”压力持续加大,而农村土地废弃闲置和低效、无序利用问题日益突出,这种矛盾成为构建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的主要障碍。
2.统筹城乡和新农村建设战略任务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国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决策,随着城乡统筹发展格局的深入推进,土地整治与新农村建设结合的研究也成为土地整治研究中的一项新内容。在新的形势下,农村发展和城乡统筹的目标要求也有新的变化,加强与当前开展的户籍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统筹城乡制度改革的衔接,才能更好地发挥各项制度的合力作用,改革农村土地整治的传统管理方式成为题中之义。
二、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现状和改革面临的困难
1.农业基础设施薄弱。
我县投入农业设施的资金严重不足,水利设施的投入只覆盖极少部分耕地,即使原有农田水利设施,缺乏后期管护和资金的再投入,基本不能满足农业灌溉需要,不能保证农业旱涝保收。农业生产道路设施基本未投入,农民耕作仍粗放性,运输基本上靠肩挑背驮,不能利用小型机械种植,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
2.设施农业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不足
农业设施建设是一项高投入,高产出的项目,对收入较低的农民来说,资金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依靠群众自筹建设有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由于认识不足,农民等、靠、要的思想相对严重,多渠道投入的机制还未形成。近两年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虽然财政在资金上给予补助,但金额有限,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设施农业的快速发展。农机补贴的种类和面都很窄,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和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投入也很少。
3.项目缺乏后期管护
项目实施后,县土地整理中心将项目移交给项目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给村社进行管护。由于项目没有后期管护经费,农村劳动力都外出务工,项目移交后基本上未进行管护,工程移交基本上是流于形式。
三、农村土地整治管理体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1.制定政策,规范行为
在市局制定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我县通过开展调研并出台了《丰都县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丰都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丰都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同时与县监察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丰都县土地整治项目联动监督工作的通知》,为规范我县土地开发整理及土地复垦工作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提供了政策依据。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合同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审计制的 “六制”管理。
2.措施有力,强化监督
一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监理单位。要求监理单位认真履行三大职责,严把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理关。二是每2-3个项目派驻1名现场联系人,负责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指导、监督检查及现场监理工作。三是强化群众监督。涉及项目的每个村均聘请了1名基层党员、群众,协助监理单位实施全程监理。四是开展工程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在工程施工前,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组织乡镇政府、监理、设计和派驻的现场相关人员进行了技术培训,并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指导。五是在项目实施期间,每月召开1次监理人员、联系人和乡镇项目技术人员工作会,及时解决工程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六是联系人、监理人员共同在现场不定期,对单项工程进行检查,确保了工程质量。
3.多方结合,提档升级
在农业产业区域化、专业化、市场化、现代化的规划基础上,按照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用土地整治的资金,引导农业企业规模经营,产业化经营,提高机械化水平。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契机,推进我县骨干农业项目提档升级,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同时大力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促进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推进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居住环境。
4.资金整合,拓宽渠道
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加强整合,为农村土地整治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一是加大政府投入。县里加大统筹力度,统筹利用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专项安排农村土地整治资金。二是整合涉农投入。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把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村庄整治、下山扶贫、农民饮用水、万里清水河道、农业综合开发、农村联网公路、农村电气化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整合相关项目资金。三是拓宽筹资渠道。要运用市场机制,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在县域范围内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新增耕地置换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所得收益按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的,所得收益应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建设,保障村庄土地整理复垦、住房改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需要。四是鼓励金融投入。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农发行、农行,要加大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5.群众参与,保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