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09:59:4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土地管理体制,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字:土地 资本化 体制改革 市场
土地资源是有限资源,而人类对土地资源的需求是无止境的,面对有限与无限的对立;只有采取合理、科学的利用方式,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才有可能化解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资源的供需较为尖锐的矛盾。这个矛盾如果不采取科学而有效的方法去舒缓和解决,必将影响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也必将对我国的现代化发展进程产生严重影响,正是基于这样一种使命感,大家有必要为寻求正确解决问题的路子去尝试、努力和研究。
一、土地资本: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的重要属性
广义的土地资本包含了二元性,即它兼具土地的物质形态和价值形态。当土地进人市场流转,在运动过程中实现增值,给所有者带来预期收益的时候,就成为土地资本。本文所阐述的是广义土地资本概念。
土地的资本属性是历史形成的。土地最早是以资源的形态存在的。土地资源成为土地资产需要两个条件:土地能够带来收益是其成为资产的必要条件,而稀缺性又使其具备了成为资产的充分条件。当土地能够带来收益,而且具有稀缺性,从而被人们当作财产占有的时候,土地就由资源转化为资产。从这个意义上说,土地资产是指具有明确的权属关系和排他性,并具有经济价值的土地资源。当土地市场出现(公开或隐性)后,土地资产的各种财产权利在市场中进行交易,并且能够给所有者带来预期收益,产生增值,这时土地资产就转化为土地资本。
土地资本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土地价值形态,其只有在运动之中土地资本才有存在的空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资产实际上是存量化的土地资本。在土地资源经过土地市场交易,实现了土地资本化的过程。而在交易结束之后,土地资本就以存量形式存在,并且以固定资产的形态成为推动经济增长重要要素。而在运动完成之后,土地资本就以存量也就是土地资产的形式存在。
二、土地资本化:土地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
土地资本化过程与土地市场的发展和发育息息相关。土地资本化过程也就是土地资源通过土地市场转变为土地资产的过程。与土地资源和资产不同,土地资本的突出特点是运动性和增值性。也就是土地资本在运动中(即生产并进入市场交易、转让、流动等)并不断改变形态,同时在运动中不断增值。那么,这种土地的改变形态和运动增值的过程,就是土地的资本化过程。土地市场的建立也为土地资源转变为土地资本提供了必要的场所,而土地市场的发展也推动了土地资源的资本化过程。
三、土地资本化是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理论工具
所谓资本化,是指任何把资产凭其收益转换成资产的现期市场交换价值的过程。也就是说,当一项能够带来收益的权利能够进入市场流通并进行自由交易的时候,这种权利就被资本化了。土地资本化实际上是地租的资本化,本质上是土地所有权资本化。土地所有权资本化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私有制是不可能的。尽管我国土地的国家所有是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土地归属制度,但是,它仍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基本的土地制度。这是因为土地是天生具有社会性的资源,需要与其相适应的社会所有制。古今中外的经济发展表明,土地的完全私有化,容易导致社会矛盾,引发社会的不稳定。而公有制的基本目的是保障社会平衡、稳定、持续发展,确保人们的基本生存权,尤其在我们这样一个多地少的、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国度,生存权首先要保障人们有机会获得土地。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基础地位决定了我国将长期实行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从理论上讲,出让土地使用权类似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上权,而且我国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出让土地使用权具有更强的独立性。在中国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土地所有权人通常所具有的一切权利,所不同的是这种权利存在着期限。从物权的角度看,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直接支配土地的物权,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是直接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来源于国家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具有较强独立性的他物权。在出让合同有效期间,国家不得任意收回土地使用权和非法干预使用权人的使用,只有基于公益需要才允许国家提前收回土地。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几乎具有与所有权相当的权能。土地使用权人不仅可以占有、使用土地,而且可以转让、抵押、出租土地使用权,并具有继承的权能。在我国经济转型期,土地使用权不仅可以随建筑物所有权的转让、抵押、出租而处分,而且可以独立处分,因此,土地使用权成为权利人的一种财产。既然土地所有权资本化是土地所有权主体收益的工具,那么,土地使用权资本化同样也是土地使用权主体收益的工具。
四、基于土地资本属性的土地管理体制改革思路
(一)必须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体系。这是吸引资本进入农村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符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具有现实可能性和可操作性。
(二)统一核算土地资产价值量,并将土地资本化收益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以价值量存在的土地资产。是土地资本化的基础和结果。也是土地要素与宏观经济联系的纽带。通过核算价值量的土地资产,不仅可以掌握土地资产自身的变动情况,还可以分析土地资产与国民经济运行的协调程度,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提供决策支持
(三)加强对土地金融市场的调控与监管。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
(四),规范划拨供地方式,满足保障性住房用地需求。由于土地资源公共性,需要在通过市场供应方式提高土地配置效率的同时,兼顾平等,满足民众平等占有和享受土地资源的要求
参考文献:
土地登记在主动监管用地行为上具有明显的特点和优势:
其一,时效性强。土地权利的取得和变更是否能及时得到法律保障,要以是否登记为标志。用地主体必须通过土地登记才能拥有合法的土地产权。只有及时进行土地登记,其土地权益和投资收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土地登记可以借此对用地行为进行现势性监控,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违法用地行为“生米煮成熟饭”。
其二,针对性强。土地登记直接针对每一宗地的用地行为,较其他管理手段更为直接、具体。每一宗地权利的取得和变更情况是否合法,在土地登记环节可以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准确的判断,从而克服依靠巡查、举报手段随机发现违法行为的不足。
其三,自我约束性强。权利实体合法和程序行为依法是土地登记的准则,实际操作中有严格规范的权属证明材料和登记程序要求,从根本上限制了土地登记的自由裁量权,保证了土地登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物权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登记赔偿责任的规定,从法律上强化了登记机构的自我约束。土地登记必须依法公平地对待用地行为涉及的各方主体,并对自身作出的登记行为负责。
其四,公开性强。通过土地登记结果的公开查询,可以发挥土地登记的物权公示作用,充分激发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特别是广大农民的维权意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发生未批先用或“以租代征”等违法用地行为时,土地权利人的自觉抵制和法律保障力可以有效克服“批地闸门堵住了,用地闸门没堵住”的问题。
发挥土地登记在防范土地违法行为中的关口作用,必须改革现行土地登记管理体制,横向上实行“管登分离”,即土地管理和土地登记相分离;纵向上保持土地登记的独立性,实行登记的“垂直管理”,消除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同出一门的弊端,排除地方政府的影响,确保登记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从而更好地制约和监督土地审批机关的审批行为,有效预防土地违法行为。
实行“管登分离”和土地登记的“垂直管理”,需要对现行土地管理体制进行调整。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但我国土地管理的实际配置格局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市县政府掌管,土地出让、征收等实际供应由地方政府一手操办。将除土地登记之外的其他国土资源管理职权还归地方政府,改变目前机构和人员管理上的“两张皮”现象,符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有利于充分调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同时,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现有的土地登记机构为基础,对机构和人员进行重组,实行省以下土地登记机构的垂直管理,省级设立土地登记中心,在市县设立分支机构,其人财物权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在确保土地登记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同时,显化土地登记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效应。如此改革后,土地登记机构可以直接受理权利人的投诉,避免了过去经常出现的权利人向审批机关投诉其自身审批行为的现象,为权利人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救济渠道,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有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第一章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第一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包括水旱田、坡园地等耕地,热带经济作物、果树、茶园等用地和林地、草地、荒地、水面、滩涂、自留地、自留山和宅基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经营和管理。集体土地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村经济合作社是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方。社员、专业户和联合体是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承包方,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人民公社时期已明确划归大队所有的土地或者联产承包后已办理合法手续归管理区及其直属厂场使用的土地,应当归管理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在人民公社时已划归公社(即现在的乡、镇)的水利工程用地,农业生产基地和近年来乡、镇已办理合法手续的农业和工业用地,属乡、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二条 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所使用的土地、国家设置在农村的国营企事业单位所征用土地,其土地权属归国家所有。
第三条 凡是农村拥有集体土地权属的单位,经过核实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貌准确并设置了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地方,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给土地所有权单位颁发所有权证书,以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
集体土地承包后,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给承包者颁发土地使用证,乡、镇人民政府主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卡片,加强土地档案的管理。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土地占有方不得占有地下矿藏,不得擅自开采;土地经营使用方要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不得擅自进行土地买卖。国家因公共事业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第五条 农村集体土地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凡利用集体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经营的,应当由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单位进行发包,使用者必须签订承包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承包土地必须贯彻有偿使用的原则,并通过合同有关条款加以确定。
第六条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依法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监督双方履行应尽的义务。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都有义务保护耕地不受破坏,维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承包者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培养地力,不得丢荒耕地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地貌,不准在承包地上盖房、葬坟、建砖瓦窑、挖塘、采矿。违者给予经济处罚以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七条 逐步改进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形式。目前我省水旱田、坡园地等耕地采取按人口或人劳比例平均承包的形式可以继续维持,但要注意适当调整连片。原来没有留机动田的村社要注意从因人员“农转非”、去港出国、死亡绝户而余出的田地和丢荒田地收回一部分,适当留足机动田地,以利解决新的人地矛盾和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机动田地一般实行一年一包的专业招标承包。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实行“两田制”,即口粮田按人口平均承包,责任田专业招标承包。集体开发成片的热作地、林地、果园地、水面、滩涂,可采取专业承包。目前尚未开发的荒山荒地和滩涂,应采取统一规划,联合开发经营或者专业招标的形式承包。
第八条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各类型土地和农林牧副渔各业的特点,合理确定各种土地的承包使用期限。承包期满后,重新发包或者进行调整。我省一九八四年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农田耕地的承包期延长至十五年,并规定五年小调整,现在已到调整期,可以在大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进行小调整。
第九条 逐步实行土地达标承包制度,促使承包者处理好用地与养地的关系。达标承包的内容包括:产量或者产值指标,关键生产措施指标,完成种植计划和上交国家、集体任务指标,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保养指标,培养地力指标等。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从简到繁,先易后难,选择部分指标写入承包合同,定期检查督促,并兑现奖罚,达标的奖励资金,可以从集体土地建设基金中提取。罚款应当归入集体土地建设基金。
第十条 逐步促进土地经营使用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土地承包经营者因从事第二、三产业或者缺少劳力而无法耕种原承包土地,经发包方同意,可以转包并办理转包手续。
第三章 完善积累机制,搞好土地建设
第十一条 国家、集体和农户对土地建设都负有责任。市、县、乡、镇政府主要负责本地域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建设和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对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规划、扶持和组织实施;管理区和村社主要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长期的地力培养;承包户负责培养提高地力及与其承包土地相联系的农田水利设施的保养、维修。
第十二条 把土地建设作为国家农业发展基金投放的重点项目之一。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要从土地承包金或者集体提留,以及集体经营的收入和乡、镇企业补农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集体土地建设基金,专门用于土地建设。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集体土地建设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制度,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实行劳动积累工制度。农村劳动力每年每人要完成十至十五个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改善生产条件和开发资源,发展集体经济。乡、镇政府、管理区和村经济合作社对劳动积累工要造册登记,定期公布,总结评比。
第十四条 推广有利于培养地力的轮作制度。鼓励施用绿肥,增施农家肥。
第四章 强化农村集体土地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水土流失,制止荒废、破坏耕地的行为。
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杜绝乱占滥用耕地。
第十六条 防止土地污染,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对已造成污染的土地进行治理;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而造成土地、水源污染者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城乡一体化
Abstract: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China's urban and rural two yuan system defects, combined with China's typical pilot areas of rural land reform practice experience, to adapt to the rural land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of urban and rural integration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direction and measures were discussed.
Keywords: rural land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of urban-rural integration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我国城乡二元体制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计划经济时期,上世纪80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城乡二元体制,尤其是土地的城乡两元化管理已经成为制约三农发展、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
1.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村土地利用中的突出问题
1.1现代农业发展与农地经营规模狭小矛盾的普遍性
农地流转与我国的城镇发展问题、粮食安全问题、社会稳定问题等关系密切。2007年,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2008年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地流转的方向和基本原则又做了进一步明确的阐述,由此使得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更加受到各界关注。但现实中的城乡二元体制影响,致使农村土地流转不畅,我国农地经营规模普遍表现出狭小、破碎的特征。据权威数据统计,当前我国农地流转规模仅10%左右,即便在经济相对发达的江苏省也只有16.1%,而在农业连片经营条件良好、便于规模化集中经营的黑龙江省,更是仅有8%。2007年,全国农户家庭人均经营耕地仅2.16亩。
1.2农民增收与其土地财产性收入不足矛盾的显著性。长期以来,我国消费率一直偏低,多数年份徘徊在60%左右,远低于70%的世界均值。有资料显示,2011年我国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34万元,折合美元2130元,不及美国同时期人均消费规模1.56万美元的1/7。拉动内需尤其是农村内需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从国际经验看农民增收最大的前景还在于财产性收入,主要是依靠承包地、宅基地等财产获得的收入,理论上是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大增长空间。但从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构成看,无论是从总量还是比重,土地财产性收入还远远未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十一五”前四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持续增加,年增幅达18.5%,高于人均纯收入名义增长率。但从绝对量看,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依然偏少,在农民收入中的比重提升缓慢,对农民增收的贡献有限。2009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仅为167元,只占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2%,与1995年比仅提高0.6个百分点。。
1.3节约集约利用与土地资源非市场化配置矛盾的突出性。2005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用地达133平方米,远高于一些发达国家82.4平方米的水平;我国城市的容积率仅为0.33,而国外一些城市达到了2.0;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更是达到2.7亿亩,是城市的5倍。
1.4城乡统筹与城乡二元土地市场矛盾的尖锐性。由于城乡土地分割管理,为谋求土地利益最大化,各种以非正规方式谋求土地财产权益的灰色市场,在诸如城乡结合部等地区迅速发展,如各地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城中村等。
2.城乡一体化对当前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
2.1加强农民权益尤其是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保护。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实现城乡土地“同地、同权、同价”,以此盘活城乡之间要素的市场化流动,促进农业和农村区域非农经济的深入发展。
2.2坚持和完善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确保18亿亩的耕地保护红线,加强农村自然生态的保护和改善。同时,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创新,保障建设用地的合理需要。
2.3制订和完善农村土地利用的管理规范。从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用地标准、规划控制等方面保障农村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和市场化进程的有序推进。
2.4严格农村土地管理。完善农村土地管理体制,提高基层土地管理人员的素质,强化基层土地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创新基层土地管理的模式,提高农村土地管理的效率。
3.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的实践
3.1成都土地“确权赋能”。2009年成都市给农民发放“四证”,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林地使用权证》和“两卡”(耕地保护卡、养老保险卡)对土地确权,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耕地,使农民可享受耕地保护金,以及因为承担耕地保护责任而享受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从而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3.2苏州“三置换”。即通过“集体资产所有权、分配权置换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承包经营权换股权”或“社保”、“农民宅基地换住房或合作社股权”,帮助“农民”顺利变身“市民”,让已经离开农业、离开农村、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自愿进城。
3.3嘉兴“两分两换”。将宅基地和承包地分开,搬迁与土地流转分开;以承包地换股权、换租、换保障,推进集约经营,转换生产方式;以宅基地换钱、换房、换地方,推进集中居住,转换生活方式。一方面,使在城镇已就业且有社会保障的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另一方面,通过宅基地的置换及土地流转,腾出更大的用地空间。
3.4天津“双置换”。2009年3月份起,葛沽镇开始尝试通过“宅基地换房”、“土地换社保和补偿”,先把全镇土地收归镇政府,整合后将农地转为国有再招拍挂出售。葛沽镇25个村庄拆迁后建成容纳25个行政村、5.1万村民的楼房,腾出约3000亩建设用地。
4.应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
4.1改革的基本原则
4.1.1坚持依法管地原则,在《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框架下进行,对于法律没有详细规定的,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原则要求,积极探索。
4.1.2坚持明晰产权原则,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全覆盖。
4.1.3坚持集约高效原则,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土地利用新路子。
4.1.4坚持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原则,把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作为衡量改革成败的重要标准,同时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三方利益,这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4.2改革的基本方向与配套措施
4.2.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法律体系,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首先要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对农民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林地等,进行确权登记,为市场配置土地奠定基础;其次要在农地物权化的基础上,探索农户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置的权利,保证农民土地产权收益的实现;三是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下,允许改变农地用途直接入市,实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同场交易”;四是加快对集体土地流转和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立法工作,从源头解决农村土地流转合法化问题。
4.2.2完善土地市场体系,促进城乡统一市场体系的形成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将非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面纳入土地有形市场建设,通过招拍挂流转;积极探索农民参与和共享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合理分配机制;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力度,更多地引入招标和拍卖等土地出让方式使农村土地的配置完全遵循市场的供求变化。
4.2.3规范政府管理职能
首先,强化规划管理,真正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也只有在用途管制法律制度下,才能保障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其次,引入市场操作,公开投标定价,杜绝以行政方式从中获取超额利润的“越位”行为。再次,变干预为服务,更多的在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信息、中介、登记、公证等方面做好服务。第四,政府应严格监督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依法维护保障土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土地 整治 改革 背景 现状 建议
土地整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农业发展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现实工作中,土地整治是适应新时期建设高效农业、现代化农业的重要手段。通过土地整治,可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因此,土地整治应该是,也必然是农业发展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从自己的工作实际和本县情况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农村土地整治管理改革的基本背景
1.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客观需要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乡用地格局和人地关系格局均发生了显著变化。城市规模扩展与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增长需求旺盛,保障经济发展与保护耕地红线的“双保”压力持续加大,而农村土地废弃闲置和低效、无序利用问题日益突出,这种矛盾成为构建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的主要障碍。
2.统筹城乡和新农村建设战略任务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国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决策,随着城乡统筹发展格局的深入推进,土地整治与新农村建设结合的研究也成为土地整治研究中的一项新内容。在新的形势下,农村发展和城乡统筹的目标要求也有新的变化,加强与当前开展的户籍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统筹城乡制度改革的衔接,才能更好地发挥各项制度的合力作用,改革农村土地整治的传统管理方式成为题中之义。
二、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现状和改革面临的困难
1.农业基础设施薄弱。
我县投入农业设施的资金严重不足,水利设施的投入只覆盖极少部分耕地,即使原有农田水利设施,缺乏后期管护和资金的再投入,基本不能满足农业灌溉需要,不能保证农业旱涝保收。农业生产道路设施基本未投入,农民耕作仍粗放性,运输基本上靠肩挑背驮,不能利用小型机械种植,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
2.设施农业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不足
农业设施建设是一项高投入,高产出的项目,对收入较低的农民来说,资金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依靠群众自筹建设有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由于认识不足,农民等、靠、要的思想相对严重,多渠道投入的机制还未形成。近两年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虽然财政在资金上给予补助,但金额有限,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设施农业的快速发展。农机补贴的种类和面都很窄,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和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投入也很少。
3.项目缺乏后期管护
项目实施后,县土地整理中心将项目移交给项目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给村社进行管护。由于项目没有后期管护经费,农村劳动力都外出务工,项目移交后基本上未进行管护,工程移交基本上是流于形式。
三、农村土地整治管理体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1.制定政策,规范行为
在市局制定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我县通过开展调研并出台了《丰都县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丰都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丰都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同时与县监察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丰都县土地整治项目联动监督工作的通知》,为规范我县土地开发整理及土地复垦工作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提供了政策依据。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合同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审计制的 “六制”管理。
2.措施有力,强化监督
一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监理单位。要求监理单位认真履行三大职责,严把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理关。二是每2-3个项目派驻1名现场联系人,负责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指导、监督检查及现场监理工作。三是强化群众监督。涉及项目的每个村均聘请了1名基层党员、群众,协助监理单位实施全程监理。四是开展工程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在工程施工前,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组织乡镇政府、监理、设计和派驻的现场相关人员进行了技术培训,并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指导。五是在项目实施期间,每月召开1次监理人员、联系人和乡镇项目技术人员工作会,及时解决工程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六是联系人、监理人员共同在现场不定期,对单项工程进行检查,确保了工程质量。
3.多方结合,提档升级
在农业产业区域化、专业化、市场化、现代化的规划基础上,按照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用土地整治的资金,引导农业企业规模经营,产业化经营,提高机械化水平。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契机,推进我县骨干农业项目提档升级,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同时大力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促进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推进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居住环境。
4.资金整合,拓宽渠道
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加强整合,为农村土地整治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一是加大政府投入。县里加大统筹力度,统筹利用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专项安排农村土地整治资金。二是整合涉农投入。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把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村庄整治、下山扶贫、农民饮用水、万里清水河道、农业综合开发、农村联网公路、农村电气化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整合相关项目资金。三是拓宽筹资渠道。要运用市场机制,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在县域范围内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新增耕地置换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所得收益按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的,所得收益应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建设,保障村庄土地整理复垦、住房改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需要。四是鼓励金融投入。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农发行、农行,要加大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5.群众参与,保障利益。
关键词:土地管理;法制建设;问题探讨
前言
现如今,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城乡一体化建设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对于城乡一体化建设而言,土地管理法制建设是不可或缺的准备工作,它不仅可以对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而且还能对土地的经济价值和土地所有权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因此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在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本文中,我⒍晕夜土地管理法制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解决土地管理法制建设过程中遇到问题的方法,希望可以为有关部门提供帮助。
1 现阶段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1 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
现阶段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在土地管理法制建设过程中,人员的综合素质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低下,那么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将很难进行。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就是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较低。正所谓“态度决定一切”,如果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人员缺乏责任意识,那么他们的工作态度必然会不端正。这样一来就会严重影响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的进行,甚至会在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过程中发生严重错误,这对于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所产生的影响无疑是极为巨大的。甚至会在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过程中产生危害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的严重问题。其次就是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掌握程度较为低下。这种危害体现在,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准确的对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从而使法治建设工作产生误差,使农民土地财产方面产生安全问题。这对于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是极为巨大的。最后就是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人员的执行力较低,执行力也是体现综合素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如果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人员的执行力低下,那么整个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不仅土地管理法治建设工作的工作周期会延长,而且工作的效率也会下降。因此提高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显得尤为重要。
1.2 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过程中的协调与沟通较少
现阶段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过程中的协调与沟通较少。在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土地管理法制建立和土地管理法制实施两个方面。土地管理法制建立是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的重要前提保障,而土地管理法制的实施是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的最重要的环节,只有将土地法制管理投入实际的管理过程中,才能更好地进行土地管理工作。因此,这两个过程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如果在这两个过程中缺少协调与沟通,那么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将会受到严重的影响。例如,会出现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效率低下,脱离实际的情况;会出现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偏离最初的意愿,造成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不能真正为农民服务的问题。这些都是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过程中缺少协调和沟通所造成的后果[1]。
1.3 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过程中不能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现阶段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第三个问题,就是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过程中不能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在这个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先进科学技术涌现出来,这些先进技术为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我国的一部分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过程中缺少先进的技术支撑,这就导致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效率严重降低,不利于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的进一步进行。
2 解决现阶段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方法
2.1 提高现阶段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现如今,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对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极为重视。那么在这一过程中,提高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就显的尤为重要,这不仅关系到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要想提高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首先就要从每一个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人员入手,土地管理法制建设管理部门可以针对那些土地管理法制建设专业知识掌握程度较差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通过这些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得到提升,使这些工作人员在应对复杂情况下的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工作时,能够快速地找到问题所在,并且有效地解决问题。其次,针对这些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人员,可以通过谈话、加薪等方式提高他们的责任感,改变他们对工作的消极态度,从而使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最后,土地管理法制建设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学习小组,交流小组的方法促进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人员之间的交流和相互学习,从而有效提高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2.2 加强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过程中的沟通与协调
解决现阶段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第二个方法,就是要加强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过程中的沟通与协调。只有进行正确有效地协调与沟通,才能使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正常地进行,才能使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符合广大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土地管理法制建设管理部门可以在进行相关工作的同时建立交流沟通意见反馈小组,从而使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与此同时,土地管理法制建设管理部门还可以建立土地管理法制建设进展评审小组,从而促进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2.3 将信息技术与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相结合
解决现阶段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第三个方法,就是将信息技术与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相结合。随着计算机硬件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已经得到普及。信息技术成为人们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那么,我们将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相结合,就可以极大的提高法制建设工作效率,减少法治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纰漏,提高工作精度。与此同时,在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过程中,我们还可以应用信息技术对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进行建模,从而找到最适合实际情况、最有效的土地管理法制条款。从而使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更加高效地进行[2]。
结束语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正在稳步进行中,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在本文中,我对现阶段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几点解决现阶段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方法。希望这些能够促进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建设事业的发展,使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工作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更好地服务农民,为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
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关键是解决好“三农”问题,而土地问题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为了真正实现“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协调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充分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和资产,使农村土地由潜在的社会财富升华为统筹城乡发展。
一、农村土地问题的原因及寻求解决的途径
当前,与中国将近一半人口的农民利益息息相关的农村土地制度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农民的土地和宅基地资产无法变成可以流动的资本,这既使继续务农的农村居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也给转向务工、务商的新城市居民安家立业增加了困难。
(一)农村单户经营规模小,经营所得少。虽然一些农民成为城市居民,但他们让出的土地再次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分,土地规模经营依然小,土地零碎,流转价值低。可寻求的解决途径:通过稳定土地产权关系,消除产权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积极促进土地流转,使土地资源适当集中在具有生产优势的农民手中。
(二)土地经营模式呈现较强的封闭性。农民、土地、经济福利和政治权利被紧紧捆绑一起,集体外部人很难进入其中,土地资源配置效益低。可寻求的解决途径:开放土地经营模式,减轻甚至解除特殊福利、政治权利和身份对土地的依附,使土地作为生产资源进行市场最优配置并作为生活保障。
(三)农业技术水平低,农产品质低价低。青壮年农民普遍外出打工,留守的劳动力难以承担生产技术的任务。可寻求的解决途径:培养现代农业经营人才,加强农业技术服务,对农业生产者设立技术准入“门槛”。
(四)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投入不足,农民人均产值低、拥有城市居民所没有的土地和宅基地作为生活保障。可寻求的解决途径:加大政府投入,完善小城镇基础设施,鼓励农民集中居住在小城镇,加快发展二、三产业。
二、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土地管理问题分析
(一)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质量低,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占补平衡”。《土地管理法》在确立占补平衡制度时,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占补平衡必须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但是,不少开发整理项目为了使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充,以满足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审批的需要,对补充耕地的质量往往只停留在几个简单的数字上,项目质量不符合要求,开发出的耕地质量较差,很难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甚至一边开发整理一边抛荒。这不仅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耕地占补平衡”,而且造成了资源的破坏和开发资金的浪费。
(二)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土地管理过程中以牺牲长远的整体利益来换取近期的局部利益。土地开发整理投资周期长、投资金额大,一些地方急功近利,追求当年开荒、当年收益而不顾被开发区域的小气候环境、土壤环境和土质水文环境,对后备资源的开发没有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适应性。这边退耕还林,那边毁林开荒;这里退耕种草,那里毁果园开发的怪现象,或者在土地整理项目中只重视田块的方整,而忽视对河流、丘陵地等生态景观的规划,其结果是短期得益,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区域环境的恶化将逐步显现,致使所开发的土地再一次荒芜。
(三)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土地管理专业队伍素质不高。土地开发与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诸如: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环境工程、机械土方工程、建筑工程、农田水利工程、道路桥梁工程、农业设施工程等众多分项工程,具有跨行业、多学科和多技术的特点。
(四)开发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土地管理的投资主体较为单一。对于土地开发整理,应当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目前,政府的投资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导向作用,发挥了主渠道作用。政府的投资主要来源于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地开垦费、农业重点发展基金等等。但是,单靠政府的力量,难以包揽土地开发整理所需的资金。
三、加强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土地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土地开发管理要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切实增加农民的收入为前提。土地开发整理要与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结合起来,与发展高效农业、生态农业、特色农业结合起来,与增加农民的收入结合起来,成为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的增长点。土地开发整理的指导思想、管理政策与规划设计上,要从增加和建造高质量耕地与农用地出发,立足干服务现代农业,服务农业规模经营,服务提高农业质量和综合经济效益,只有这样,土地开发整理才真正具有生命力。
(二)土地开发规划应充分考虑保护生态环境。土地开发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水利工程规划、林业规划、小流域治理规划结合起来。实行生态型土地开发整理,搞好必须的农田基本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适应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使其融合于现有农地与社区景观中,构成和谐的统一整体,做到既增加耕地,又不破坏环境。实现经济效益、资源、环境三者有机地统一。
(三)土地开发投资主体多元化,要体现公益性和有偿性。土地开发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除政府投资外,必须拓宽渠道。从社会各方面筹集资金,建立高效的、市场化的筹资机制。从投资主体多元化看,筹资机制的核心问题就是效益问题。各种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参与土地整理,其根本原因就是土地整理的后续产业有非常好的效益和非常高的回报,因此,土地开发整理中社会性投资必须体现自愿和有偿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整理体现政府行为的性质,兼顾市场选择,要从中找到政府行为和市场选择的结合点。政府的目的是增地,企业的目的是增效,个人的目的是增收,尽管角度不同,出发点不一样,但都以土地为对象,这就是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的结合点。要围绕这个结合点,建立良性机制,政府投资体现公益性,企业、个人投资体现有偿性。
(四)尽快建立土地管理专业技术队伍的资质准入制度。土地开发与管理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业务工作,要求从业者具备较高的综合业务素质。当前土地开发整理专业技术队伍多为新手,素质不高,而一支高素质的队伍是保证高质量、高效益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必要条件。加强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队伍建设,通过业务培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通过新技术应用培训,提高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与管理的科学性与先进性。建立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和考评制度,对其从业人员也需进行执业资格认定。只有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和个人才能承接项目。另外,还需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的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施工和管理队伍,以保障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科学有序地发展。
(五)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提供发展的基础性保障
一是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和宅基地有偿收归国家所有,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于个人,有效期不受时间限制,可依法自由交易。农民仅代表一种职业,与户口不再有直接关系。二是政府给予放弃土地的农民和集体以高出一般水平的经济补偿,并为农民提供就业、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的优厚待遇。三是政府出面调整农业用地,使每一块待出售土地都具有一定规模。四是对新的农业生产者设立技术准入“门槛”,加强农业科技服务。五是积极支持公共事业发展,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水平。六是完善小城镇规划建设制度,提高小城镇建设水平。七是加快发展二、三产业,提高农业对二、三产业的带动力。八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型小城镇行政管理机制。
(六)着力推进土地利用及耕地保护制度改革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资源为目标,统筹城乡土地利用,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田保护面积达到国家规定指标,探索、建立和完善既有利于保护耕地,又有利于切实保障高效服务、保障科学发展的新机制。
首先,探索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一是严格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加快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统筹安排建设用地的数量、空间和开发利用时序,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二是创新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年度用地计划,按照土地用途管制要求,探索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非建设用地只征不转的适用范围。积极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工作。三是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强化监督管理,改革完善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监管制度和非公益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融资模式,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多种方式依法合规流转,切实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杖益。四是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逐步细化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措施,严格执行供地标准,强化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科学制定完善不同地区工业用地地价标准。引导农民集中居住,优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布局,创新农民进城后宅基地及其住房管理方式。五是编制国土规划。以此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建设规划以及各项规划在国土资源利用和国土空间布局等方面的基本依据。严格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等,建立土地利用规划许可制度和重点地区土地利用规划滚动修改机制。
关键词:土地管理制度;矛盾问题;对策
几十年来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伴随着社会经济制度不断地发展变化着,人们对传统意义狭义的土地制度理解上已经改变,注重对土地管理制度广义概念上的理解,特别是我国推行以后,农村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这一制度改变了农村旧的经营管理制度,解放了生产力,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农村经济得到发展,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国家管理制度得到重视的同时,土地也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在这种新形势下产生了新的土地发展关系。一方面土地管理制度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随着社会的变迁另一方面也表现相对不足的地方,其中突出问题就是农民收入增加的减缓,主要原因即是受到制度的制约,所以在土地管理制度上我们还要进行积极地改革,解决现今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促进农民各项收入都能得到快速地增长。
1我国现今土地制度
目前我国土地制度已不是狭义上的概念,不是人们理解的仅仅局限于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所有制度和使用制度,更是一种广义上概念,实际意义上它不仅是一种法权制度,还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反映出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广义上的土地制度囊括了一切土地问题,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及土地利用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
2我国现今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1)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矛盾问题。我国《宪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及《民法通则》都有条例明确表明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土地所有权里的“集体”一词定义较为模糊,没有指定是哪一级别的集体,就会有土地所有者上的缺位,加上土地关系的法律法规不清晰及农民们各自的不同理解,土地权属问题更是形成了混乱的局面,农民对土地使用权上会产生许多疑问,这会直接影响到农民土地经营的热情,可能就会导致土地的荒置,土地盐碱化、沙化、荒漠化等恶劣现象逐渐加重,笔者身处内蒙古,目前草原退化、土地沙化、荒漠化现象已经越来越严重。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矛盾尖锐,亟待政府进行来改变这一现状。2)土地承包经营与土地使用率的矛盾问题。随着科学的进步,时代的不断发展,现代农业较多已经开始采用规模化生产和专业化分工的生产模式,规模化生产加大了农业生产规模,专业化分工则是生产组织内部的资源的优化配置,两者的结合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率,进而使农业经济效益得到大幅度提升。时代变迁而目前我国沿用的《土地制度法》是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制定的,现在已经出现了一些弊端与漏洞,土地承包时在土地使用审批管理方面有所偏重,缺乏与土地经营管理有关的明文条例,土地有偿期限抵押、转让、出让等方面规定也比较含糊,对现在的土地承包经营不能起到统一规范的作用。土地归集体所有为基础的土地制度已经不适合现在市场经济的需要,土地不能通过市场而流动,整体来说土地没有真正流转起来,应运而生了土地承包经营与土地使用率的激烈矛盾。3)农民利益与征地补偿制度之间的矛盾问题。我国《物权法》里确定对农用地进行补偿范畴主要有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农民其他方面的损失不予补偿。征地补偿是按照土地原用途的年产值的倍数来进行补偿的方式,没有体现出土地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从而导致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更没有体现土地市场供需状况,不符合现今市场经济规律,实属不完整的补偿标准,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显得很不科学。
3讨论问题的对策并完善土地管理制度
1)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珍惜国土资源为前提,为了维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更快更好的发展农业经济,我们必须要制定出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土地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核发证书还没得到全面的开展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政府强占土地所有人的地权,国家可设立专门的农村土地管理机构,发给土地所有者地权证,对全国土地进行统一编码的工作,积极全面负责农村用地的分配、经营及管理。同时国家应建立土地调查机构,并派监督人员对土地调查机构人员进行监督,进一步健全且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确保全方位且准确地提高国家对土地资源及其利用的掌控。2)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改变农村用地的抵押权的现状可以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比如农村用地可以抵押的话,即能保证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这样一来其一可以有助于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其二可以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因此面对前面阐述的相关矛盾,能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村土地在集体范围里的自由流转,以“依法、有偿、自愿”为原则,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看准时机实现农村用地在农民间的自由流转与规模经营。3)继续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依据市场原则,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依法给予公平补偿,增加农民收入,其中公平补偿是按照反映出土地真实价值的市场价格标准来进行的,补偿标准制定后,还要全面考虑,即有土地用途补偿,又要有土地用途转化后的补偿差异,着实充分为农民的生产权益和发展权益着想。
4结论
结合上面的阐述,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土地与农民密不可分,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要切实从农民的切身利益出发。文中对我国目前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些许问题做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对应的可行的对策,希望能给有关工作人员一些建议。政府工作人员在改革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时,从农民利益出发的同时还要把各条款落到实处,最后达到促进国家农业经济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
作者:韩飞 单位: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国土资源局
参考文献:
[1]杨春玲.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4,08:45-46.
土地增值税的严格征收,对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优化地方财政收入结构具有积极作用。但对开发商大量征收土地增值税,势必会降低地方在房地产开发上的投资引入,进而影响地方的经济增长。根据现有税收体制,土地增值税清算所得只有50%留给地方,使得地方政府不愿“舍大求小”,在清算政策执行上显得动力不足,难以形成好的执法环境。
二是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较为复杂。
清算工作涉及复杂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等。再加上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周期一般较长,投资活动比较复杂,如果是滚动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对其进行查账核算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基层税务部门要按通知要求做到“每项目必清算”确有难度。
三是项目运作制增加了清算的难度。
一些房产项目原属合作开发,房产公司也系临时组建,企业账目较为乱,不少项目建成后公司立即注销,投资者分钱走人,现在回头要求其清算补交税款,不仅征管成本较高,而且因为历时较久,个别投资商的经济状況发生变化,要完全追缴到位也显得困难重重。
四是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规范。
由于中介机构没有经过土地增值税业务相关培训,虽然新《清算管理办法》严格规定了鉴证报告格式,但一次符合要求的却极少,审核鉴证报告需要很大一部分精力。目前,基层税务所日管、纳税评估等工作压力已经很大,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方面确实难以兼顾,这也是清算工作进展不快的一个重要原因。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是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地方积极性。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对地方经济工作产生的实际影响和当前地方政府执行积极性不高的现实问题,提高土地增值税地方留成比例,以此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为基层税务部门迅速打开局面、促进土地增值税征缴工作步入常态提供支持。
二是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开展宣传,使社会各界进一步认识到,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是国家近两年出台一系列金融、税费调控政策之后,围绕房地产行业的调控管理采取的又一重要举措,其落实与否直接影响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经济的稳健运行;把能否做好这项工作作为检验税务干部依法治税能力和评价地方党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标准,为政策的有效落实提供良好的思想基础和舆论环境。
三是加强业务培训。采取集中办班或抽调学习的形式,尽快为基层税务机关培养一批熟悉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和房地产项目开发流程的工作骨干,提高基层税务干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中的执行能力。
关键词:农村; 集体土地; 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但是在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法律与制度的滞后及缺陷,造成土地征用过程中常出现违法乱纪行为,出现征地范围过大、缺乏公告与登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过低等问题,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因此,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立法工作,可适应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促进和谐社会及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落实土地所有权的平等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以我国实际国情为出发点,推行农村土地公有制。也就是分为土地国有制与农村集体制两种方式。但是当前的法律与政策来看,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利用存在不平等待遇。农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占用、处置及权益等方面,都不能真正实现国有土地所有者的地位,无法与国家土地的占用、处置、权益等享受相同权力。因此,在遵循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上,改革当前对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公平的条款,确保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这也是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经济效益的重要保障。
2、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随着我国农业战略的不断调整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农村建设过程中,一些土地逐渐用于非农业建设中。但是我国土地肩负着全国约13亿人口的粮食安全问题,对我国整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途,必将造成可用土地的大面积减少,甚至造成生态失衡、水土资源破坏;因此,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必将促进土地与人口增长、环境资源之间的关系,严格控制用于农业的土地转变成非农业用途,提高农村土地的应用效益与生态效益。
3、合理控制征地范围
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对经营性用地、公益性用地等进行明确划分。因此,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必须合理划分公益用地范围。对于国家投资建设的水利、交通、能源等公共设施、社会福利事业、环境卫生设施等,可以依法征收;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土地,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载体,也可以适当征收;但是对于城区规划之外的土地,则应明确用地性质,不得随意征收。
4、建立健全集体土地所有权相关制度
一直以来,所有制问题制约了我国土地的全面发展。现有的物权制度在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中的应用远远不够。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根本目标在于发挥土地应有的效益,确保应用最大化。而一切改革手段与改革目标都在于不断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与应用过程。这就需要通制度与法律来提供保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在我国,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与土地使用者的利益基本一致,都是为了促进土地利用效率,发挥土地应用价值,而土地价值能否全面发挥,取决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又建立在土地权利是否健全、流转是否合理基础上。在我国,不存在土地所有权流转问题,而承担土地资源的客体主要是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建立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制度,将成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发展方向。
5、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的配套设施
以我国实际国情为出发点,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诸多配套设施的保障,才能顺利实现。其一,建设新型农村集体土地治理体制,例如在我国一些农村地区,已经形成了以村民议事为主的决策机构,将村委会升级为公共事业服务单位,农村集体经济则以自主经营形式发展;其二,完善耕地保护制度,提高土地规划、管理效益,采取分级保护耕地方式,设立保护基金,发挥耕地保护补偿手段;其三,设置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如在农村地区成立土地流转管理中心、教育平台等;其四,加快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改革金融制度,为实现农村土地资本化提供保障;其五,完善农村土地担保体系,降低农村土地产权交易风险;其六,完善相关产权法律、法规建设,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6、规范征地制度与程序
通过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制度、规范征地程序,提出恰当的征地补偿标准。加快创新手段,提出“农用地基准地价”的综合作价方法,完善征地的补偿标准,改善“同地不同价”现象。所有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私自利益,与征地单位或者个人商量补偿价格,避免出现私下交易,造成土地市场混乱。另外,通过预存征地补偿款的方式,完善征地的补偿争议,减少矛盾纠纷,确保各项补偿款及时落实到位。在征地过程中,应确保农民利益,提高农民参与权、知情权,同时保留申诉权,完善听政报告制度,实行两公告、一登记,确保农村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
7、妥善安置渠道
通过渠道的妥善安置,为征地的农民解决后顾之忧,确保生计。国家应考虑到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以多元化渠道安排农民的就业及创业。提高对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实现劳动力优质转移;对于自主创业的农民,国家应该在场地、税收及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从长远生计为农民加强考虑。另外,本着农民自愿的原则,安置补助费用可以直接存到社保部门,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个人社会保险账户,并购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保障农民今后的生活。
8、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牵扯到社会利益的再分配,同时关系到来自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必将产生矛盾与冲突。这就需要国家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敢于创新、敢于尝试,就像提出“土地有偿使用”一样,以国家绝对的政治领导地位,广泛开展舆论宣传,在社会各阶层、各单位、各部门形成全新意识,为制度改革提供思想武器,营造良好的社会支持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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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软土地基;病害;原因分析;预防;处理方法
Abstract: For the high compressibility and low strength of sofe soil, the improper processing of the buildings built on soft soil foundation will affect the use and security of the buildings. The prevention and processing of the diseases of sote soil foundation are introduced in this paper. And disease processing methods include expanding area with concrete cover, expanding area with sheet pile and concrete cover, combination method, electric silicification, churning pile reinforcement method and so on.
Key words: soft soil foundation; disease; cause analysis; prevention; processing method
中图分类号: TU47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软土一般是指在静水或缓慢流水环境中沉积的,天然含水量大、压缩性高、承载力低的一种软塑到流塑状态的饱和粘土。按其沉积环境及形成特征,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既:海滨沉积,多在我国沿海一带地区;湖泊沉积,多在湖泊周围边沿地区;河滩沉积,一般是在长江等江河下游;谷地沉积或残积土,常见在西南、南方山区或丘陵地区。
一、病害情况及原因分析
由于软土具有高压缩性、低强度等特点,因此,建造在软土地基上的建筑物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发生过大的沉降,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和安全,现将建造在软土地基上常见的病害分析如下:
1.建筑物过大沉降。这是软土地基上建筑物最常见的病害。据统计:一般三层房屋沉降量约为15至20厘米;四层以上的房屋沉降量约为20至50厘米;五、六层房屋有的大于60厘米。对于有吊车梁的一般工业厂房,沉降量约为20至40厘米。而大型构筑物,一般都大于50厘米,有的甚至超过100厘米。
上述这种沉降一般出现在基底软土层较厚,且比较均匀的土层上,由于受到较大的荷载作用,使地基土受到压缩而形成的,同时其压缩性于含水量成直线关系,且压缩过程是缓慢进行的,这是因为软土的渗透性低。所以软土地基上的建筑物沉降稳定但历时较长,尤其是在深厚的软粘土层上的建筑物,其沉降量可延续十多年,甚至达数十年之久。如果建筑物的整体刚度较好,下沉已逐渐趋于稳定,且不影响安全和使用,地基和基础就不需要采取加固措施。
2.建筑物不均匀下沉,造成建筑物开裂破坏。产生这种破坏的原因很多,如上部结构的荷载差异大、建筑物的体形复杂、土层不均匀等,都会导致建筑物发生不均匀下沉,造成建筑物的破坏。如我市一工业厂房建造在淤泥之上,工程未采取有效措施,使该厂房未交付使用就因地基不均匀下沉而产生大量裂缝,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
3.建筑物发生严重倾斜。这是由于荷载不均匀或附近建筑物附加应力的影响等原因,使地基土向一边挤出,造成建筑物受力不均匀产生过大倾斜。
4.当软土地基上加载过大、过快时,由于软土地基的强度很低,当建筑物的荷载超过了地基的承载能力,就会使建筑物下的软土发生塑流和破坏。
二、预防和处理方法
(一)病害预防
由于软土具有压缩性高、强度低等特点,表现为建筑物的沉降量大而且不均匀、沉降速率大以及沉降稳定历时较长等特点,故在设计、施工方面应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
1.设计方面的措施
(1)对于表层有密实土层(软土硬壳层)时,应充分利用其作为天然地基的持力层。“轻基浅埋”是我国在软土地基上建造房屋的成功经验;
(2)减少建筑物作用在地基上的压力,如采用轻型结构、轻质墙体和构件、设置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等;
(3)铺设砂垫层或采用砂井、砂井预压、电渗法、水泥桩等,促使土层排水固结,提高地基承载能力。
2.施工方面的措施
(1)施工速度和加荷速率不要太快,使地基土有充裕的时间逐渐固结,强度逐渐提高,避免基础发生塑流挤出;
(2)在建筑物地基的四周打板桩围墙,以防止地基软土被挤出,板桩应有足够的刚度和锁口拉应力,以抵抗向外的水平压力;
(3)用反压法防止地基土塑流挤出。可在基础两侧堆土反压,减少作用在基底平面处土体上的压力差,增强地基的稳定性;
(4)施工时要注意对软土基坑的保护,减少扰动。荷载差异较大的房屋,宜先建重、高部分,后建轻、低部分。
(二)处理方法
在处理软土地基上建筑物的病害前,首先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资格的设计、勘探部门及专业人员,对地质资料进行详细分析,必要时要对现场进行实地测试或试验,根据实际变形情况和对安全、使用、经济的要求,确定是否需要处理和制定出具体的施工处理方案,处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要设法提高建筑物的整体刚度,以保证房屋下沉时不发生过大的开裂、变形,确保质量和安全;
其次,要尽量减少作用在软土地基单位面积上的荷载,或减少建筑物的荷载差异;
再次,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在基础周围打板桩、围墙,将地基土包围并固定在建筑物基础以下,防止土被挤出;
最后,要采取措施提高地基承载能力,如采用电硅化、旋喷桩方法等。
具体的处理方法有:
1.混凝土套扩大面积法
条形基础、独立基础,都可采用加混凝土套,以扩大基底面积,减少单位面积上的荷载,从而减轻地基的变形。对于建筑物荷载差异较大的部分,为了保证基础的均匀沉降,可根据土质情况通过充分研究和计算,对荷载较大的部分,可扩大基础地面积,建设单位面积上的荷载,以调整荷载差异,使建筑物能够较均匀的下沉。当采用混凝土套扩大面积法处理软土地基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段进行,必要时应做好临时加固支撑,以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大量下沉或其他意外事故。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农村;土地管理;创新性;探索
1城乡一体化对农村土地管理的作用
1.1提升农产品的供给保障力
民以食为天,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解决好粮食问题,保证粮食安全,是治国安邦,实现国家稳定、长久发展的前提,同时这也是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基础。随着城乡一体化进度的不断推进,中国的经济和人民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升,城镇化的脚步加快了,社会的农产品的需求也增长了。当下我国的耕地资源存在的问题在于人均耕地占有量较低,且耕地的后备资源不足。所以,要想切实有效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粮食需求,我们不能从耕地数量的增加入手,也不能单纯地依靠化肥物质去提高产出,我们需要钻研出一条适合现代农业发展的,高科技、现代化道路。
1.2为城乡一体化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要想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发展,需要切实有效地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实现我国精神文明的整体进步。当下,不仅新农村的建设需要扩建土地,城镇化发展、工业化道路同样需要有用地保障,通过土地征收,将农村地区的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这是一条提供保障的有效道路。城乡一体化发展必然会使得大量的农村土地用地减少,影响到农村土地的使用。这就需要我们在处理城乡一体化建设、主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这几个方面的问题时,做好协调工作,实现用地的合理布局,尽量开发未占用的土地,避免对优质良田破坏。
2农村土地制约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主要问题
2.1现代化农业建设步伐缓慢
为了进一步提升农产品的供给能力,国家做了诸多努力,保护耕地已经成为了国家的基本国策之一,发展现代农业也将成为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建设方向,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形式并不容乐观。改革开放后,中国提出了农田保护制度,在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方面出台相关政策,并对耕地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是由于缺乏切实有效的执行主体,以及社会的普遍认可,耕地管理的效果并不如人意,最终耕地的质量出现了下降的趋势。虽然近些年来国家一直鼓励耕地流转政策,并倡导耕地经营向适度的规模靠拢,但是外出打工的农民数量越来越多,农村耕地缺乏充足的后备军,导致耕地经营的经济效益不高。除此之外,城乡管理一体化部门中没有形成良好的默契,协作机制欠缺,甚至出现了耕地浪费、重复建设等问题,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2.2农村土地利用率较低
从理论上来看,城镇一体化实则是一个土地集约化的过程,城市的人均用地远远低于农村的人均用地。随着城镇一体化的不断推进,中国农村的宅基地总量不断提升。原因在于农民进城务工,然后在城市安居落户,原有的农村地基就被闲置了。虽然国家规定“一户一宅”,但是具体如何实现,却始终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农村的宅基作为一种固定资产,不能随意买卖,如果放弃也得不到任何的补偿,所以很多农村居民宁愿闲置也不愿意转让给别人。这就使得我国农村土地利用进入到了一个十分尴尬的局面。
3城乡一体化中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创新性策略
3.1完善惠农方式
要想切实有效地提升农村对耕地的保护热情,就需要从提升耕地经济效益入手,这和国家的惠农政策是息息相关的。由于耕地为社会提供了生产,所以对耕地的保护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共识。对耕地实行保护也成为了国际惯例。随着国家在粮食、耕种、生产资料等方面给予了大量的补贴,国家的粮食安全生产保障已经初具规模。为了进一步提升惠农力度,国家还要积极改变农业的补贴制度,将资金用于解决农业发展瓶颈上,切实有效得提升耕地的质量和经营规模,优化耕地的环境,提升耕地质量的提升。
3.2提升耕地利用水平
为了促进农村用地的流转向优化的方向发展,将农村的闲置用地盘活,提升节约集约的利用水平是必然的选择。各个地区要制定和完善“一户一宅”的政策,拓展相关细则,为农村用地流转提供驱动力。不仅如此,国家在法律层面也要允许集体用地的流转,并制定流转管理的相关细则,对农村用地的流转权、流转形式进行具体的规范。积极回收农村的闲置用地,具体可以参照城市国有土地储备的有关制度,由集体到个体的方式,建设和完善使用权,放弃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并对此进行一定的补偿,将宅基地分配于农村的公共建设当中。创建新型农村基地使用制度,为新农村社区建设提供保障。
4结语
研究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战略,实现对农村土地管理的革新和创新,是实现国家统筹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需求。它不仅能够为提升粮食产量提供充足的保障,同时也能够为城镇化建设、工业化道路建设提供用地基础,为城镇居民的生活创建良好的物质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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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盖志毅,史俊宏,张永军.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农村土地制度研究——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为例[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10(02):19-24.
近年来,沙洋县政府及其财政、国土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号),积极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不断规范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将土地出让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实行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金收入逐年提高,成为非税收入来源的一个主要渠道,为城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积累了资金,促进了我县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2011年出让土地126宗,出让面积127.12万平方米,出让总价款54065万元。2011年土地出让金收入54065万元,土地出让金支出54066万元。
国有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
·供地计划形式化
年度供地计划应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根据上级下达的征地控制指标,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编制,确定供地规模、不同用途的供地结构和城镇供地布局等。这样,为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预算才有相对准确的依据。但实践中,往往把土地作为一个筹资平台和城市建设的工具,具体表现为:一是地方政府不重视年度供地计划的编制,计划编制粗糙,流于形式;二是计划编制以后,变更频繁,严肃性不够,执行性随意;三是由于存量土地的存在,年度实际供地规模要大大超过年度计划。
·土地开发无序化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该在土地开发完成后,方可进入公开出让程序。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在土地征用或收储刚完成,拆迁等工作尚未开始时即进行公开出让,边拆迁、边开发、边交地、边收取出让金。这种无序开发既可能因拆迁不顺利等原因不能如期对开发商交付土地,造成出让金收入无法如期收回,也容易因征地、收储土地、拆迁、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分散在各行政级别相同而又独立运行的不同主体,各主体之间信息不通而导致土地储备中心归集土地出让成本混乱,核算成本不实,由此影响了财政据实分配土地出让金,形成财政风险。
·收益分配短期化
由于县乡财政目前普遍比较困难,城镇化建设主要靠出让土地来解决资金来源,很多乡镇的人员开支、机构运转经费都要靠出让土地来解决。因此,土地出让金到账后,除补偿成本支出外,大多被迅速分配,甚至没有充实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换保障的基金。这意味着,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以后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要靠政府兜底,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财政的支付压力将越来越重。
·收入征管软弱化
目前主要征收的是招、拍、挂出让的出让金,其他类别的出让金征收相对较弱。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法律、法规缺失;二是收益监管不力。
·管理模式僵化
[2006]100号文件规定,国土出让收支应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地方国库中应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要求建立预决算制度,并向政府、人大报告。财政部财综[2006]68号文的实施办法中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直接缴入地方国库,并设置了相应的财政预算收支科目。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预算编制不科学;二是核算基础不完善;三是预算管理有缺失;四是收益基金运作条件不成熟。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建议
针对目前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建议如下:
·统筹规划,着眼长远,兼顾眼前
首先,要调整考核机制;其次,要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最后,要严格供地决策,科学编制年度供地计划。
·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在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下,集体土地不能进入市场,只有国有土地才能将其使用权进行交易,且该市场由国家垄断,这本身是一种法律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归根到底,初始交易的土地出让收入应归农民集体所有。而且土地出让收入的递延属性,应将这部分收入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在使用方向上,一要严格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二要坚持着眼长远,充分发挥土地出让金的长久效益。土地出让金是一种递延的收入,因此它的使用要体现“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思想。
·强化收入征管,防止收入流失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采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建立由规划部门、国土、土地储备机构、建设、房管、财政等部门相互联网、信息共享的管理平台,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相互监管。
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出让金政策执行情况的稽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审计部门应将其列入重点审计内容,加强审计监督。
·加强预算管理,创新管理方式
土地出让金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应切实加强预算管理。
一要实行弹性预算。根据土地出让金收入、成本支出不确定性的特点,根据县政府确定的年度供地计划,编制列收列54支的土地出让金基金预算,并允许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调整。
二要建立预算管理平台。可将财政专户作为一个预算单位,财政专户以每宗地块为核算对象,支出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分宗地核算收入、成本、收益,然后对收入、成本对应的预算收支科目,以基金预算方式,在预算内列收列支,成本部分的土地开发支出,分别具体的开发建设项目,与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对接,由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实施主体。对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部缴库,安排预算支出。对由土地出让收益安排的支出,由财政直接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列入正常的预算管理。
三要理顺归口管理关系。土地储备管理机构作为土地开发管理的主体,应切实担负起土地开发管理的职责,以宗地作为土地开发的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成本归集和核算。对宗地上的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可按建设项目执行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实施核算。每宗地块开发完成推向市场出让后,其成本按审计决算数经批准后,向财政专户结算补偿收回开发成本,由财政专户该地块出让的收入来核销。
【关键词】土地管理制度,关键问题,政策研究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土地制度在国家经济发展中逐渐得到建立以及完善。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对耕地进行了保护,促进用地的节约性,保障了社会注意经济的发展,还对社会公平正义进行了维护,在国家宏观调控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局限性也逐渐显现出来。
1、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关键问题
1.1土地用途管制
其一,在《土地管理法》中,对县以及乡级土地的利用进行了规定,其相关的总体规划要划分为土地的利用区,对每一块土地的使用目的以及用途进行明确掌握。这样看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就得不到相应的发挥,市场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发挥也就成了空谈。
其二,在土地管理制度中,对土地的利用规律没有足够的法律权威,从而发哦之管制规划的失效、相关规划被随意修改、计划指标得不到严格遵守以及相关规划的实施没有足够的监督力度等现象普遍出现。
其三,在土地管理制度中,其在对管制目标实现时对审批的方式过度依赖。在我国土地管理中,依旧存在着审批缓解繁复、审批的内容重复、审批相关权限设置不科学以及审批相关链条过长等问题,其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市场环境的急速变化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不能很好的适应,对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发挥具有一定的不利因素,对政府职能以及社会经济的转型也不相适应。
1.2土地征收制度
在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关于土地征收的制度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其一,在我国土地征收管理制度中,相关于征地的制度中,要求的征地范围过宽。大量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以及许多乡镇企业相关用地以国家建设或是公共利益的名义被征用,使人们比较难接受。其二,土地在征收之后的补偿过低。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政府付给农民或是集体的征地费用太低,与市场上土地的价格差距相对过大,容易引起人们的不满。其三,在土地征收之后,对失去土地的农民的生活以及生产没有妥善安置。在这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中,导致农民的利益得不到足够的保障。
1.3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在我国当前的土地使用制度中,它与土地市场的规范化还存在一定差距。其一,在我国土地市场中,其相关的市场机制还不够完善,其中,协议出让以及划拨用地所占据的比例依旧相当重。其二,在我国土地市场管理中,对于土地调控技术手段以及市场检测的手段相对缺乏,有效性不足。其三,在我国城乡土地收益的分配中,其分配存在严重的失衡。分配过程中,农民的收益受到损害,城乡之间变大的差距可能会使许多新的矛盾出现积累。
2、土地管理制度关键问题的政策探究
2.1加强土地基础制度建设
一是产权制度。在土地建设中,对相对明确的城乡产权进行建立,使现代化土地产权制度更加明确清晰,从而使土地和其他相应的地上附着物的统一记录得以实现。另外,还要注意对农村土地确认权的登记颁证进行加速推进,对土地相关的统一登记试点工作进行展开,促使全国各地的统一编码工作加快。
二是规划制度。在对土地基础制度建设进行加强的过程中,注意对部门分头规划的现状进行改变,使具有功能布局以及空间约束等相关特征的国家空间规划分级体制得以建立。另外,还要注意对土地管理制度的相关法律的立法进行推动,使规划的法定地位得以确定,从而使土地规划利用的权威性得到一定的保证。
三是土地调查制度。在对土地基础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要注意得以国家直属土地相关调查机构进行建立,设置专职人员进行土地的调查,在人、物、财以及相关的体制机制等几个方面对土地调查的正常施行提供保障,从而使国家对土地资源的利用状况的全明星、准确性以及快速性的把握情况进行提高。
2.2完善土地法制
在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在土地相关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应注意对土地的法制进行一定的加强和完善,从而使人们的权利保障、相关执法监察的法律保障以及市场运用等得到相应的提高。这样,不同的权利主体都能够通过国家所制度的法律法规中得到保护,使平等交易等相关制度得以构建以及完善。另外,还要注意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改革以及征地制度的改革等提供一定的法律空间。
3、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土地管理制度在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与人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在新形势下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在我国土地管理中,对相关的土地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耕地进行了保护,促进用地的节约性,保障了社会注意经济的发展,还对社会公平正义进行了维护,在国家宏观调控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在以上的分析中,就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关键问题,从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征收制度以及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几个方面对土地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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