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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离婚的法律常识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09:59:4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有关离婚的法律常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有关离婚的法律常识

篇1

本文介绍协议离婚后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协议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另一方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原协议内容。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后,原告可向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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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有着严格的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以下几类: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凡不在此范围内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都无权强制执行。

[案例咨询]

颜某的丈夫罗某,因为有了第三者且已经怀孕临产,所以罗某最近向颜某提出离婚,为了尽快离婚,罗某答应将家中的大部分财产留给颜某,双方于2006年8月17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对涉及的财产问题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是,在颜某与罗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后,罗某却拒绝将协议中分割的财产移交给颜某,现在颜某咨询,可否依据离婚协议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解答]

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能够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根据有明确的规定,既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等。民政部门支持下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颜某想实现与罗某的财产分割协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法院将会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在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状况后,予以合情合理地解决。

篇2

新华网北京5月27日电 北京市妇女法律援助分中心主任赵淑华在此间向记者透露,从这家分中心开通的咨询热线来看,咨询者对修改中、修改后的《婚姻法》特别关注,希望自己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受到的侵害能通过修改后的《婚姻法》的实施得到有效解决。

赵淑华介绍说,北京市妇女法律援助分中心于去年10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开通热线电话3部,截止2001年5月20日,共接听咨询电话1484件;同时,中心还接待来访投诉672件。这些电话及来访咨询的内容中,婚姻家庭类咨询有1811件,占咨询总数的84%。

据统计,在婚姻家庭类咨询中,咨询者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第三者插足或非法同居、家庭暴力及离婚咨询三个方面。其中涉及第三者插足或非法同居的咨询246件。多数是反映丈夫与他人非法同居;极少数是咨询者本人(女性)未办理结婚登记与他人非法同居的。从这类咨询内容反映出一部分妇女对修改后的《婚姻法》还不了解,也有部分妇女在遇到上述问题时,不知所措;家庭暴力是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伤害案件。在咨询中,有125件涉及家庭暴力。这类咨询反映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有些妇女在生活中遇到的家庭暴力问题还比较严重,另一方面是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危害的认识存在差异,普遍认为夫妻矛盾是民事纠纷,对有些伤害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不予处理或处理不积极;离婚咨询则有796件。主要涉及离婚损害赔偿、财产分割及妇女的人身权、名誉权等问题。

赵淑华分析说,从这些咨询中反映出许多妇女还缺乏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及应对现实婚姻生活中出现不测情况的能力。她说,咨询者对法律知识,特别是《婚姻法》的了解,存在两个极端。一方面,有些咨询者咨询的内容已涉及到家庭财产分割、损害赔偿、人身权、名誉权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说明这些咨询者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一些法律基本常识有所了解;另一方面,有些咨询者对于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一无所知,根本没有能力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这种情况在咨询者中所占比例还比较高。另外,还有少部分咨询者对待自己的婚姻危机存在“等、靠”思想,不能够正确看待自己的婚姻状况,缺乏正确处理婚姻危机的能力。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赵淑华从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角度建议:今后一方面应进一步加强对修改后的《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和妇女“自尊、自立、自信、自强”精神的宣传力度,正确看待婚姻家庭关系,正确处理婚姻纠纷,让广大妇女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需要社会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特别是执法机关要转化观念,加强执法,确保修改后的《婚姻法》中有关家庭暴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共同财产追偿权、抚养费支付、探视权等救助措施的实现,共同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

篇3

《婚姻法》有关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措施的不足

(一)缺乏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权实现的法律救助措施如前所述,我国婚姻法第2条、第3条、第30条都明文规定了保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但是没有明文规定老年人婚姻涉的法律救助措施,致使老年人婚姻自由权的实现没有法律保障,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干涉父母婚姻问题的案件层出不穷,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有的子女认为年老的父或母再婚有损他们的声誉,有的则是担心父或母再婚后自己的财产权益会受到损害,于是当父或母再婚时,有的子女采取辱骂和威胁的手段阻挠、干涉、歧视老年人再婚的行为,最终很多单身老年人不能如愿成为眷属,或者以失去亲情为代价而再婚,从而给渴求再婚或已婚的老年人带来极大的精神折磨和压力,有的老人甚至以死解脱。因此,现行婚姻法除了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再婚自由权还应明确规定权利实现的法律保护措施,从法律上保证婚姻自由权的实现。(二)受赡养权的内涵狭窄,没有规定精神赡养精神赡养是指在现代经济生活发展,物质赡养问题已经基本解决的基础上,对老年人生活中心理、尊严和情感等精神需求的关注,现代长寿理论明确指出:在对人的一切不利影响中,最使人短命的就是不良的情绪和恶劣的心境。[3]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Maslow'shierarchyofneeds),亦称“基本需求层次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于1943年在《人类激励理论》论文中所提出。该理论将需求分为五种,像阶梯一样从低到高,按层次逐级递升,分别为:生理上的需求,安全上的需求,情感和归属的需求,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因此,作为一个正常的自然人除了基本的生理需求外,还需要更高层次的需求,作为老年人而言最重要的需求理应是情感和归属的要求、尊重的需求以及自我实现的需求,而从我国婚姻法第21条及第21条第3款的规定的内容来看,老年人受赡养权的法律保护措施,仅仅局限于低层次的生理需求的赡养,对于精神赡养的规定处于立法空白,这样的规定不利于老年人安享晚年,也使老年人有关精神赡养层面的诉求因为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被驳回。

《婚姻法》有关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措施的完善

(一)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法律保护措施1、明文规定老年人婚姻自由实现的法律救助措施。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老年人在自己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自由权利,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姻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我国婚姻法第2条、第30条也规定了相应的内容,但是我们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都没有明确规定老年人婚姻自由实现的救助措施。在现行婚姻法律保护老年人婚姻自由及离婚、再婚后仍然享有子女赡养的前提下,建议明文规定:“暴力(包括热暴力和冷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受害方有权提出请求,受害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的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于严重干涉老年人再婚自由且不尽赡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可以予以行政处罚或剥夺其继承受害人财产的权利”。2、采取各种形式加强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法律宣传。法律知识的匮乏也是老年人婚姻自由遭遇尴尬的原因。老年人的子女或者近亲属由于不懂法,出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或出于财产的自我保护而强烈地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因此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地进行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法律宣传有着重要的作用。老年人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制作宣传栏、发放普法宣传单、定期举办法律常识讲座、或者将法律知识融入社区文化活动中,使相关的法律知识深入人心、使人人学法、人人懂法、人人用法,从而使老年人再婚权利能够切实的实现。(二)明文规定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1、明文规定精神赡养的义务主体和权利内容精神赡养人的主体,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特定的人身关系来具体明确赡养的资格条件,赡养人应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或近亲属。精神赡养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自尊的需求,自尊的需求就是要求子女给老人以人格尊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2)期待需求,就是要满足老年人期待子女事业有成、生活幸福的心理需求,儿女的平安、健康、幸福对老年父母的精神世界构成巨大的安慰。(3)亲情需求,就是要求子女对老年父母以情感慰藉、满足老年人对亲情、天伦之乐的情感需求,即苦闷时的慰藉、孤独时的交流、精神上的寄托。2、明确精神赡养的义务履行方式(1)明文规定子女有定期探视父母的义务。我们现行婚姻法第38条明文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作者:龙正凤 单位:凯里学院

篇4

家务分配各司其职

“大家都是独生子女,都不喜欢做家务,可这家务又不能不做,那就只能婚前定好协议,各司其职。”张薇薇1984年出生于广西南宁,是个典型的80后都市女,她的丈夫比她大三岁,也是个南宁人。两人都是80后,独生子女,家里的“小公主”和“小皇帝”。“结婚后原本想请个保姆或者钟点工来帮帮忙。”可这个主意刚一出,婆婆的脸上就挂不住了。为了维护好婆媳关系,张薇薇只能作罢。可是,家务不能不做,张薇薇想来想去,便打起了婚前协议这个主意。

“分配好各自的工作,我星期一,三,五做饭洗碗,他二、四、六做饭洗碗,星期天进行家庭大扫除,―人负责做饭另―人负责洗碗。”虽说是有了协议,甚至把协议打印出来贴在家里,但是,刚开始还能勉勉强强按协议执行,可日子一久问题来了。“真的执行起来,才发现订协议容易,执行起来难。”

“例如,有时候轮到对方做饭,他宁可找理由出去吃饭,也不愿意在家做饭,总之就是想着法子推脱家务事。”于是,这个协议也成了一纸空文。

婚恋专家点评:“婚前协议家务事是不应该出现在婚姻里的,两性关系是最亲密的,这与真爱相违背。”婚恋专家吴龙江指出,出现这样的协议签订人群,不仅与生长环境有关,也与社会大环境有关。80后90后多为独生子女,他们承担责任感的能力较弱,导致责任感缺乏。而在信息时代,人们受电影、电视和大众传播媒介的影响,传统家庭观念的意识越来越淡薄。现在的人应该重新认识家庭,回归到传统的家庭观念。

孩子跟谁姓

当”男女平等”的观念如春风吹拂大地一般让越来越多的女性有了女权意识以后,她们在婚姻中寻求平等的心态也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小孩跟谁姓?”这个原本不是问题的问题,如今也成了问题。

“孩子跟爸爸姓不是按传统么!”张先生和陈小姐打算年内结婚,本应春风得意的他,此时却为了孩子跟谁姓这个问题与准新娘闹了别扭。“她非要孩子跟她姓,还要订个婚前协议。我是爱她,想和她一起生活,可孩子跟谁姓是个大问题,我又不想让步。”为此,张先生很是“纠结”。

“我家就我一个女儿,老爸和老妈很希望我将来生的孩子能和我姓,我也觉得,孩子是我怀胎十月生下来的,凭什么不能跟妈妈姓呢!所以我想跟他在婚前签订这个协议,保证孩子出生以后能跟我姓。”相对于张先生的“纠结”,陈小姐就觉得有些委屈了:“你既然爱我,就应该在孩子的姓氏上让个步和我签个婚前协议!”

婚恋专家点评:“孩子跟谁姓,姓甚名谁的问题在表面上看不重要,从深层次来说,这是一个决定家里谁做主的问题,背后是女性想在家中掌权做主。”在婚恋专家看来,男性在家里做主对婚姻是比较牢固的,男人应该是被尊重的。也许某一个男人是比较懦弱的,但在外人面前还是要相应地做出让步,让男人有面子。

我的财产我做主

不管是分配做家务还是小孩该和谁姓,这样的婚前协议相较于财产的分属协议来说只是少数!当离婚率越来越高,现代人婚前置业的意识越来越强时,婚前拟定一个财产归属协议的情况不可避免的越来越多了。

“结婚的时候我的嫁妆是一套100的房子和一辆车,这些都是我和我父母的积蓄,如果我和他婚后感情好自然这些两人公用,可是万一我们离婚了,这些肯定不能分给他。”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刘小姐结婚半年了,她在婚前就和丈夫签了一份婚前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是财产的归属,大到房子车子,小到存折里的数字,夫妻双方把各自的钱都捏在了手里。

“虽然谈钱是有些伤感情,可是不谈钱将来可能自己伤得更深。”刘小姐说:“而且在婚前把财产分清楚了,即使最后离婚了,也不会为了财产两个人再闹得不可开交。”

婚恋专家点评:“婚前财产协议是人们对婚姻的认识出现了问题,他们认为婚姻不可靠,不具稳定性,对婚姻产生了怀疑。”婚恋专家认为,太过现实的协议其实最易伤感情。

“他”说婚前协议

正方:夫妻俩,明算账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我觉得这句话套用在夫妻身上也是合适的。”网友“在水一方”很赞同婚前签个协议,他认为,现在的人婚前置业观念重,在婚前夫妻双方可能就已经各自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这些财产本身是属于各自的,但如果没有协议,结婚后就成了共同的啦。

“我们现在和老一代的不一样,父母那辈,结婚的时候双方几乎都是一穷二白,没什么财产好分,而且当初那代人的观点保守,大部分人认为结婚是一辈子的事。而如今的婚姻不稳定因素增多了,大家在婚前还是把账算得清楚些,眼光放长远些,这样日后就算分手了,也避免为了财产分配闹得要打官司。”

“说难听点,这些财产本来就是我的,凭什么离婚了我就要分你一半!”梁小姐在一家公司上班,她的收入不低,她觉得对于女人来说经济基础非常重要,“不去算计对方的钱,但也不能让对方算计自己的钱,所以订个协议是最好的,对双方都公平。”

反方:协议是纸,婚姻是情

“结婚是因为相爱才走到一起,如果是因为钱,那还是不要结婚了,也就不用去签什么协议了。”李先生是公务员,对于婚前协议,他的态度是反感的:“就像一根刺吧,虽然不会真的影响夫妻双方的感情,可总是如鲠在喉,谁也不好受。”

“我也反对婚前签协议。”除了李先生以外,自己做生意的周女士也对这个婚前协议有些不屑,“协议能维持什么?它毕竟只是一张纸,而婚姻是两个有情人的归属,如果夫妻双方要靠协议来约束彼此,那么,还不如不要走到一起。”

婚前协议“大家”谈

现在有不少青年男女为避免婚后的一些纠纷,婚前喜欢签订协议,婚前协议可以包括哪些内容呢?专门从事婚姻咨询的侯仲基律师谈道:“婚前协议签订的内容随意,目前来看协议的约定主要是财产和婚后收入的归属问题。”婚前协议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常识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结婚男女要签订婚前协议,为了日后鉴定的方便,协议一般要盖上手印,否则有字据涂改的嫌疑。婚前协议也可以拿去公证,但程序会相对繁琐,“没有必要去公证,手续很麻烦”,侯律师补充道。

现在的夫妻会签订婚前协议,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呢?婚恋专家吴龙江认为。签订婚前协议的双方主要是婚前财产收入不一样,“两人对婚姻的认识不够,两个人的结合犹如两个公司的合并,他们想保持经济的独立性以免婚后产生纠纷。”

篇5

关键词 中小学生 校园欺侮 原因 预防

近些年来,中小学生校园欺侮事件的报道频繁出现在新闻媒体上。青少年研究中心针对10个省市5864名中小学生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有32.5%的中小学生表示偶尔被欺负,甚至有6.1%的学生表示经常被高年级同学欺负。据不完全统计,仅2015年上半年,新闻媒体报道的校园欺侮事件就有42起,其中包括33起初中生参与的欺侮事件,占总数的69%,此外还包括5起小学生校园欺侮事件,其严重性足以引起我们重视。

校园欺侮一般是指发生在校园这一大环境内(包括校园内,同时也包括其周边环境)的欺侮行为,主要包括师生之间、学生之间以及学校师生与校外人员之间的欺侮行为。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中小学生欺侮事件发生的频率一直都是呈上升的趋势。校园欺侮事件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一、中小学生校园欺侮的特点

1.突发性

中小学生之间发生的欺侮事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突发性。青少年在校园里是一个高度集中的群体,而他们又是有着强烈的正义感、爱打抱不平、争强好胜、情绪波动起伏大的一个群体。当碰到某件事有问题时,青少年是特别容易被煽动的一群人,这样便很容易形成校园欺侮。校园欺侮事件目标选择比较随意,事前没有明显要发生的征兆,发生得比较突然,让人A料不及。

2.演进性

每一件欺侮事件都有一个从量变逐渐演变成质变的过程,这个变化的过程,是一个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很多欺侮事件都是由小事件积累起来发展成大事件的。

3.严重性

欺侮事件一发生就会给受害者及其周围的人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主要体现在欺侮事件会对受害者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经济上的损失以及社会上的不良影响。

二、造成中小学生校园欺侮的原因

校园欺侮可以分为行为欺侮、语言欺侮以及心理欺侮,其产生的原因也跟这三种欺侮类型相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因素。

1.自身因素

(1)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及价值观的引导

一个人的人生观、世界观及价值观会直接影响到其生活状态以及为人处世的原则。中小学生年龄较小,没有坚定的立场,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中小学生的行为出现一些偏颇。

(2)缺乏相应的法制观念

现在的中小学生及其家长大多数是把精力放在学习上,很少把精力和时间放在法律及其他知识的学习上。所以法律常识比较欠缺,对校园欺侮产生的法律效应缺乏了解,法制观念欠缺。

(3)自身性格缺陷

中小学生自身的性格问题使中小学生对欺侮观念认识偏颇。有的学生性格严重内向,与人交流有障碍。人与人之间只有通过相互交流才能向外界展露自身的情绪,而性格内向的人不喜欢与他人进行交流,当有压力或者问题时,得不到别人帮助,自己就会走人死胡同导致思维扭曲,从而造成其性格比较偏激,容易发生争斗事件。

2.家庭因素

家庭生活是孩子成长必备的环境,对孩子影响很大。造成学生有欺侮倾向的家庭环境不良影响,主要包括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欺侮以及家庭的教育方式等。

(1)家庭结构变化的影响

家庭结构的变化一般指父母离婚或者父母长期不在孩子身旁的现象。现代社会的离婚率一直呈上升趋势,导致单亲孩子逐渐增多,而儿童在单亲家庭的环境生活很容易失去安全感,从而逐渐养成叛逆性格。

(2)家庭欺侮的影响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导师,有观点认为家庭欺侮是校园欺侮产生的根本原因。父母之间打架会直接影响孩子的是非观以及他们对欺侮的认识。有的父母甚至对孩子直接进行欺侮行为,在这种家庭中生活的孩子性格方面会出现一定的问题,而且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方式会直接影响孩子的性格和行为。

3.学校因素

由于各种升学率及就业率的压力,很多学校只重视学生的智力发展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发展。目前大多数中小学校没有开设专门的法制教育课程,而且也很少开设心理方面的课程,或者说就算是开了也没有很重视。中小学生在学校内没有得到很好的法制教育以致他们缺乏对于欺侮事件的法律认识,而青少年处于叛逆期,情绪波动较大,容易冲动,存在较多的心理问题,如果没有较好的心理辅导,容易走上歧路。

4.社会因素

现代社会发展迅速,学校外面的游戏场所越来越多,网吧、游戏机室、酒吧等都吸引着青少年,更有甚者逃课去玩,严重影响着青少年的学习生活。另外,现在流行的带有暴力欺侮倾向的游戏、影视作品、网络作品等都会对青少年造成不良的影响。

三、校园欺侮事件的预防措施

1.个人措施

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对个人遇到的心理问题进行开解,帮助他们解决难题,使之保持健康乐观的心态。要对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进行正确的引导,教育学生掌握自我调适的心理方法,能够良好控制自己的不良情绪,找到正确的方法疏减自己的压力。

2.家庭措施

一方面,家长必须对自己的孩子予以高度的关注,不要让孩子觉得缺少关爱。家长要经常同孩子交流,了解孩子在学习和生活上的困扰并进行开导。另一方面,要坚决杜绝家庭欺侮。父母如果在孩子面前进行欺侮行为,不管是父母双方之间的争吵打架还是虐待孩子,都会给孩子带来不良影响,青少年本来就处于一个特殊时期,容易受外界的影响,所以家庭欺侮必须要杜绝。

3.学校措施

(1)学校应该加强校园内的安保工作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尽可能地减少校外人员的出入,防止社会上的一些欺侮行为进入学校里。

(2)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管理

学校周边有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学校应该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对这些场所进行清理、整顿,营造良好的校园周边环境。

(3)加强教师队伍的心理和法制观念的建设

老师是学生的学习榜样。有的学校还存在着老师对学生打骂、体罚等现象,这也算是校园欺侮的一种。对于这类现象必须禁止,应该提升教师的综合素养,使他们在学习和生活上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4.社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