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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离婚的法律常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09:59:4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有关离婚的法律常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有关离婚的法律常识

篇1

本文介绍协议离婚后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协议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另一方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原协议内容。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后,原告可向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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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有着严格的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以下几类: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凡不在此范围内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都无权强制执行。

[案例咨询]

颜某的丈夫罗某,因为有了第三者且已经怀孕临产,所以罗某最近向颜某提出离婚,为了尽快离婚,罗某答应将家中的大部分财产留给颜某,双方于2006年8月17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对涉及的财产问题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是,在颜某与罗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后,罗某却拒绝将协议中分割的财产移交给颜某,现在颜某咨询,可否依据离婚协议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解答]

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能够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根据有明确的规定,既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等。民政部门支持下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颜某想实现与罗某的财产分割协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法院将会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在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状况后,予以合情合理地解决。

篇2

新华网北京5月27日电 北京市妇女法律援助分中心主任赵淑华在此间向记者透露,从这家分中心开通的咨询热线来看,咨询者对修改中、修改后的《婚姻法》特别关注,希望自己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受到的侵害能通过修改后的《婚姻法》的实施得到有效解决。

赵淑华介绍说,北京市妇女法律援助分中心于去年10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开通热线电话3部,截止2001年5月20日,共接听咨询电话1484件;同时,中心还接待来访投诉672件。这些电话及来访咨询的内容中,婚姻家庭类咨询有1811件,占咨询总数的84%。

据统计,在婚姻家庭类咨询中,咨询者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第三者插足或非法同居、家庭暴力及离婚咨询三个方面。其中涉及第三者插足或非法同居的咨询246件。多数是反映丈夫与他人非法同居;极少数是咨询者本人(女性)未办理结婚登记与他人非法同居的。从这类咨询内容反映出一部分妇女对修改后的《婚姻法》还不了解,也有部分妇女在遇到上述问题时,不知所措;家庭暴力是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伤害案件。在咨询中,有125件涉及家庭暴力。这类咨询反映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有些妇女在生活中遇到的家庭暴力问题还比较严重,另一方面是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危害的认识存在差异,普遍认为夫妻矛盾是民事纠纷,对有些伤害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不予处理或处理不积极;离婚咨询则有796件。主要涉及离婚损害赔偿、财产分割及妇女的人身权、名誉权等问题。

赵淑华分析说,从这些咨询中反映出许多妇女还缺乏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及应对现实婚姻生活中出现不测情况的能力。她说,咨询者对法律知识,特别是《婚姻法》的了解,存在两个极端。一方面,有些咨询者咨询的内容已涉及到家庭财产分割、损害赔偿、人身权、名誉权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说明这些咨询者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一些法律基本常识有所了解;另一方面,有些咨询者对于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一无所知,根本没有能力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这种情况在咨询者中所占比例还比较高。另外,还有少部分咨询者对待自己的婚姻危机存在“等、靠”思想,不能够正确看待自己的婚姻状况,缺乏正确处理婚姻危机的能力。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赵淑华从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角度建议:今后一方面应进一步加强对修改后的《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和妇女“自尊、自立、自信、自强”精神的宣传力度,正确看待婚姻家庭关系,正确处理婚姻纠纷,让广大妇女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需要社会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特别是执法机关要转化观念,加强执法,确保修改后的《婚姻法》中有关家庭暴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共同财产追偿权、抚养费支付、探视权等救助措施的实现,共同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

篇3

《婚姻法》有关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措施的不足

(一)缺乏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权实现的法律救助措施如前所述,我国婚姻法第2条、第3条、第30条都明文规定了保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但是没有明文规定老年人婚姻涉的法律救助措施,致使老年人婚姻自由权的实现没有法律保障,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干涉父母婚姻问题的案件层出不穷,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有的子女认为年老的父或母再婚有损他们的声誉,有的则是担心父或母再婚后自己的财产权益会受到损害,于是当父或母再婚时,有的子女采取辱骂和威胁的手段阻挠、干涉、歧视老年人再婚的行为,最终很多单身老年人不能如愿成为眷属,或者以失去亲情为代价而再婚,从而给渴求再婚或已婚的老年人带来极大的精神折磨和压力,有的老人甚至以死解脱。因此,现行婚姻法除了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再婚自由权还应明确规定权利实现的法律保护措施,从法律上保证婚姻自由权的实现。(二)受赡养权的内涵狭窄,没有规定精神赡养精神赡养是指在现代经济生活发展,物质赡养问题已经基本解决的基础上,对老年人生活中心理、尊严和情感等精神需求的关注,现代长寿理论明确指出:在对人的一切不利影响中,最使人短命的就是不良的情绪和恶劣的心境。[3]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Maslow'shierarchyofneeds),亦称“基本需求层次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于1943年在《人类激励理论》论文中所提出。该理论将需求分为五种,像阶梯一样从低到高,按层次逐级递升,分别为:生理上的需求,安全上的需求,情感和归属的需求,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因此,作为一个正常的自然人除了基本的生理需求外,还需要更高层次的需求,作为老年人而言最重要的需求理应是情感和归属的要求、尊重的需求以及自我实现的需求,而从我国婚姻法第21条及第21条第3款的规定的内容来看,老年人受赡养权的法律保护措施,仅仅局限于低层次的生理需求的赡养,对于精神赡养的规定处于立法空白,这样的规定不利于老年人安享晚年,也使老年人有关精神赡养层面的诉求因为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被驳回。

《婚姻法》有关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措施的完善

(一)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法律保护措施1、明文规定老年人婚姻自由实现的法律救助措施。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老年人在自己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自由权利,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姻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我国婚姻法第2条、第30条也规定了相应的内容,但是我们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都没有明确规定老年人婚姻自由实现的救助措施。在现行婚姻法律保护老年人婚姻自由及离婚、再婚后仍然享有子女赡养的前提下,建议明文规定:“暴力(包括热暴力和冷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受害方有权提出请求,受害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的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于严重干涉老年人再婚自由且不尽赡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可以予以行政处罚或剥夺其继承受害人财产的权利”。2、采取各种形式加强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法律宣传。法律知识的匮乏也是老年人婚姻自由遭遇尴尬的原因。老年人的子女或者近亲属由于不懂法,出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或出于财产的自我保护而强烈地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因此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地进行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法律宣传有着重要的作用。老年人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制作宣传栏、发放普法宣传单、定期举办法律常识讲座、或者将法律知识融入社区文化活动中,使相关的法律知识深入人心、使人人学法、人人懂法、人人用法,从而使老年人再婚权利能够切实的实现。(二)明文规定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1、明文规定精神赡养的义务主体和权利内容精神赡养人的主体,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特定的人身关系来具体明确赡养的资格条件,赡养人应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或近亲属。精神赡养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自尊的需求,自尊的需求就是要求子女给老人以人格尊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2)期待需求,就是要满足老年人期待子女事业有成、生活幸福的心理需求,儿女的平安、健康、幸福对老年父母的精神世界构成巨大的安慰。(3)亲情需求,就是要求子女对老年父母以情感慰藉、满足老年人对亲情、天伦之乐的情感需求,即苦闷时的慰藉、孤独时的交流、精神上的寄托。2、明确精神赡养的义务履行方式(1)明文规定子女有定期探视父母的义务。我们现行婚姻法第38条明文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作者:龙正凤 单位:凯里学院

篇4

家务分配各司其职

“大家都是独生子女,都不喜欢做家务,可这家务又不能不做,那就只能婚前定好协议,各司其职。”张薇薇1984年出生于广西南宁,是个典型的80后都市女,她的丈夫比她大三岁,也是个南宁人。两人都是80后,独生子女,家里的“小公主”和“小皇帝”。“结婚后原本想请个保姆或者钟点工来帮帮忙。”可这个主意刚一出,婆婆的脸上就挂不住了。为了维护好婆媳关系,张薇薇只能作罢。可是,家务不能不做,张薇薇想来想去,便打起了婚前协议这个主意。

“分配好各自的工作,我星期一,三,五做饭洗碗,他二、四、六做饭洗碗,星期天进行家庭大扫除,―人负责做饭另―人负责洗碗。”虽说是有了协议,甚至把协议打印出来贴在家里,但是,刚开始还能勉勉强强按协议执行,可日子一久问题来了。“真的执行起来,才发现订协议容易,执行起来难。”

“例如,有时候轮到对方做饭,他宁可找理由出去吃饭,也不愿意在家做饭,总之就是想着法子推脱家务事。”于是,这个协议也成了一纸空文。

婚恋专家点评:“婚前协议家务事是不应该出现在婚姻里的,两性关系是最亲密的,这与真爱相违背。”婚恋专家吴龙江指出,出现这样的协议签订人群,不仅与生长环境有关,也与社会大环境有关。80后90后多为独生子女,他们承担责任感的能力较弱,导致责任感缺乏。而在信息时代,人们受电影、电视和大众传播媒介的影响,传统家庭观念的意识越来越淡薄。现在的人应该重新认识家庭,回归到传统的家庭观念。

孩子跟谁姓

当”男女平等”的观念如春风吹拂大地一般让越来越多的女性有了女权意识以后,她们在婚姻中寻求平等的心态也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小孩跟谁姓?”这个原本不是问题的问题,如今也成了问题。

“孩子跟爸爸姓不是按传统么!”张先生和陈小姐打算年内结婚,本应春风得意的他,此时却为了孩子跟谁姓这个问题与准新娘闹了别扭。“她非要孩子跟她姓,还要订个婚前协议。我是爱她,想和她一起生活,可孩子跟谁姓是个大问题,我又不想让步。”为此,张先生很是“纠结”。

“我家就我一个女儿,老爸和老妈很希望我将来生的孩子能和我姓,我也觉得,孩子是我怀胎十月生下来的,凭什么不能跟妈妈姓呢!所以我想跟他在婚前签订这个协议,保证孩子出生以后能跟我姓。”相对于张先生的“纠结”,陈小姐就觉得有些委屈了:“你既然爱我,就应该在孩子的姓氏上让个步和我签个婚前协议!”

婚恋专家点评:“孩子跟谁姓,姓甚名谁的问题在表面上看不重要,从深层次来说,这是一个决定家里谁做主的问题,背后是女性想在家中掌权做主。”在婚恋专家看来,男性在家里做主对婚姻是比较牢固的,男人应该是被尊重的。也许某一个男人是比较懦弱的,但在外人面前还是要相应地做出让步,让男人有面子。

我的财产我做主

不管是分配做家务还是小孩该和谁姓,这样的婚前协议相较于财产的分属协议来说只是少数!当离婚率越来越高,现代人婚前置业的意识越来越强时,婚前拟定一个财产归属协议的情况不可避免的越来越多了。

“结婚的时候我的嫁妆是一套100的房子和一辆车,这些都是我和我父母的积蓄,如果我和他婚后感情好自然这些两人公用,可是万一我们离婚了,这些肯定不能分给他。”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刘小姐结婚半年了,她在婚前就和丈夫签了一份婚前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是财产的归属,大到房子车子,小到存折里的数字,夫妻双方把各自的钱都捏在了手里。

“虽然谈钱是有些伤感情,可是不谈钱将来可能自己伤得更深。”刘小姐说:“而且在婚前把财产分清楚了,即使最后离婚了,也不会为了财产两个人再闹得不可开交。”

婚恋专家点评:“婚前财产协议是人们对婚姻的认识出现了问题,他们认为婚姻不可靠,不具稳定性,对婚姻产生了怀疑。”婚恋专家认为,太过现实的协议其实最易伤感情。

“他”说婚前协议

正方:夫妻俩,明算账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我觉得这句话套用在夫妻身上也是合适的。”网友“在水一方”很赞同婚前签个协议,他认为,现在的人婚前置业观念重,在婚前夫妻双方可能就已经各自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这些财产本身是属于各自的,但如果没有协议,结婚后就成了共同的啦。

“我们现在和老一代的不一样,父母那辈,结婚的时候双方几乎都是一穷二白,没什么财产好分,而且当初那代人的观点保守,大部分人认为结婚是一辈子的事。而如今的婚姻不稳定因素增多了,大家在婚前还是把账算得清楚些,眼光放长远些,这样日后就算分手了,也避免为了财产分配闹得要打官司。”

“说难听点,这些财产本来就是我的,凭什么离婚了我就要分你一半!”梁小姐在一家公司上班,她的收入不低,她觉得对于女人来说经济基础非常重要,“不去算计对方的钱,但也不能让对方算计自己的钱,所以订个协议是最好的,对双方都公平。”

反方:协议是纸,婚姻是情

“结婚是因为相爱才走到一起,如果是因为钱,那还是不要结婚了,也就不用去签什么协议了。”李先生是公务员,对于婚前协议,他的态度是反感的:“就像一根刺吧,虽然不会真的影响夫妻双方的感情,可总是如鲠在喉,谁也不好受。”

“我也反对婚前签协议。”除了李先生以外,自己做生意的周女士也对这个婚前协议有些不屑,“协议能维持什么?它毕竟只是一张纸,而婚姻是两个有情人的归属,如果夫妻双方要靠协议来约束彼此,那么,还不如不要走到一起。”

婚前协议“大家”谈

现在有不少青年男女为避免婚后的一些纠纷,婚前喜欢签订协议,婚前协议可以包括哪些内容呢?专门从事婚姻咨询的侯仲基律师谈道:“婚前协议签订的内容随意,目前来看协议的约定主要是财产和婚后收入的归属问题。”婚前协议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常识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结婚男女要签订婚前协议,为了日后鉴定的方便,协议一般要盖上手印,否则有字据涂改的嫌疑。婚前协议也可以拿去公证,但程序会相对繁琐,“没有必要去公证,手续很麻烦”,侯律师补充道。

现在的夫妻会签订婚前协议,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呢?婚恋专家吴龙江认为。签订婚前协议的双方主要是婚前财产收入不一样,“两人对婚姻的认识不够,两个人的结合犹如两个公司的合并,他们想保持经济的独立性以免婚后产生纠纷。”

篇5

关键词 中小学生 校园欺侮 原因 预防

近些年来,中小学生校园欺侮事件的报道频繁出现在新闻媒体上。青少年研究中心针对10个省市5864名中小学生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有32.5%的中小学生表示偶尔被欺负,甚至有6.1%的学生表示经常被高年级同学欺负。据不完全统计,仅2015年上半年,新闻媒体报道的校园欺侮事件就有42起,其中包括33起初中生参与的欺侮事件,占总数的69%,此外还包括5起小学生校园欺侮事件,其严重性足以引起我们重视。

校园欺侮一般是指发生在校园这一大环境内(包括校园内,同时也包括其周边环境)的欺侮行为,主要包括师生之间、学生之间以及学校师生与校外人员之间的欺侮行为。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中小学生欺侮事件发生的频率一直都是呈上升的趋势。校园欺侮事件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一、中小学生校园欺侮的特点

1.突发性

中小学生之间发生的欺侮事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突发性。青少年在校园里是一个高度集中的群体,而他们又是有着强烈的正义感、爱打抱不平、争强好胜、情绪波动起伏大的一个群体。当碰到某件事有问题时,青少年是特别容易被煽动的一群人,这样便很容易形成校园欺侮。校园欺侮事件目标选择比较随意,事前没有明显要发生的征兆,发生得比较突然,让人A料不及。

2.演进性

每一件欺侮事件都有一个从量变逐渐演变成质变的过程,这个变化的过程,是一个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很多欺侮事件都是由小事件积累起来发展成大事件的。

3.严重性

欺侮事件一发生就会给受害者及其周围的人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主要体现在欺侮事件会对受害者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经济上的损失以及社会上的不良影响。

二、造成中小学生校园欺侮的原因

校园欺侮可以分为行为欺侮、语言欺侮以及心理欺侮,其产生的原因也跟这三种欺侮类型相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因素。

1.自身因素

(1)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及价值观的引导

一个人的人生观、世界观及价值观会直接影响到其生活状态以及为人处世的原则。中小学生年龄较小,没有坚定的立场,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中小学生的行为出现一些偏颇。

(2)缺乏相应的法制观念

现在的中小学生及其家长大多数是把精力放在学习上,很少把精力和时间放在法律及其他知识的学习上。所以法律常识比较欠缺,对校园欺侮产生的法律效应缺乏了解,法制观念欠缺。

(3)自身性格缺陷

中小学生自身的性格问题使中小学生对欺侮观念认识偏颇。有的学生性格严重内向,与人交流有障碍。人与人之间只有通过相互交流才能向外界展露自身的情绪,而性格内向的人不喜欢与他人进行交流,当有压力或者问题时,得不到别人帮助,自己就会走人死胡同导致思维扭曲,从而造成其性格比较偏激,容易发生争斗事件。

2.家庭因素

家庭生活是孩子成长必备的环境,对孩子影响很大。造成学生有欺侮倾向的家庭环境不良影响,主要包括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欺侮以及家庭的教育方式等。

(1)家庭结构变化的影响

家庭结构的变化一般指父母离婚或者父母长期不在孩子身旁的现象。现代社会的离婚率一直呈上升趋势,导致单亲孩子逐渐增多,而儿童在单亲家庭的环境生活很容易失去安全感,从而逐渐养成叛逆性格。

(2)家庭欺侮的影响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导师,有观点认为家庭欺侮是校园欺侮产生的根本原因。父母之间打架会直接影响孩子的是非观以及他们对欺侮的认识。有的父母甚至对孩子直接进行欺侮行为,在这种家庭中生活的孩子性格方面会出现一定的问题,而且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方式会直接影响孩子的性格和行为。

3.学校因素

由于各种升学率及就业率的压力,很多学校只重视学生的智力发展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发展。目前大多数中小学校没有开设专门的法制教育课程,而且也很少开设心理方面的课程,或者说就算是开了也没有很重视。中小学生在学校内没有得到很好的法制教育以致他们缺乏对于欺侮事件的法律认识,而青少年处于叛逆期,情绪波动较大,容易冲动,存在较多的心理问题,如果没有较好的心理辅导,容易走上歧路。

4.社会因素

现代社会发展迅速,学校外面的游戏场所越来越多,网吧、游戏机室、酒吧等都吸引着青少年,更有甚者逃课去玩,严重影响着青少年的学习生活。另外,现在流行的带有暴力欺侮倾向的游戏、影视作品、网络作品等都会对青少年造成不良的影响。

三、校园欺侮事件的预防措施

1.个人措施

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对个人遇到的心理问题进行开解,帮助他们解决难题,使之保持健康乐观的心态。要对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进行正确的引导,教育学生掌握自我调适的心理方法,能够良好控制自己的不良情绪,找到正确的方法疏减自己的压力。

2.家庭措施

一方面,家长必须对自己的孩子予以高度的关注,不要让孩子觉得缺少关爱。家长要经常同孩子交流,了解孩子在学习和生活上的困扰并进行开导。另一方面,要坚决杜绝家庭欺侮。父母如果在孩子面前进行欺侮行为,不管是父母双方之间的争吵打架还是虐待孩子,都会给孩子带来不良影响,青少年本来就处于一个特殊时期,容易受外界的影响,所以家庭欺侮必须要杜绝。

3.学校措施

(1)学校应该加强校园内的安保工作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尽可能地减少校外人员的出入,防止社会上的一些欺侮行为进入学校里。

(2)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管理

学校周边有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学校应该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对这些场所进行清理、整顿,营造良好的校园周边环境。

(3)加强教师队伍的心理和法制观念的建设

老师是学生的学习榜样。有的学校还存在着老师对学生打骂、体罚等现象,这也算是校园欺侮的一种。对于这类现象必须禁止,应该提升教师的综合素养,使他们在学习和生活上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4.社会措施

篇6

不辱使命有决心

春,市决定将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延伸到村(居),在村(居)成立司法站。村党支部在全村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准备推荐担任村司法站长,老段却很担心,怕完不成任务不好交待。自己虽然在村里当了20多年民调主任,调处民间纠纷是轻车熟路,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其它业务却不熟悉,再说自己只有小学文化,从头学起谈何容易。镇、村领导了解到老段的思想顾虑后,多次找老段谈心,鼓励他丢掉包袱,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贡献。老段考虑再三,觉得不能辜负领导的信任和村民们的支持,应该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出把力,遂走马上任。要干就要干好,干出点名堂来。为了尽快熟悉业务,他经常到镇司法所讨教司法站的主要职责、主要任务及注意事项,还征订了《人民调解》、《江苏法治》等十多种报刊杂志,把空闲时间都用来自学,扑克不打、麻将不摸。通过学习,提高了自己。秋,镇里决定对村境内一条4公里多长的圩堤加固,需拆除27户多平方的民房,160多户180多亩耕地要调整,还有坟墓280座需要迁移,砍伐树木万余株,工作难度相当大,其中有村组与村民土地承包方面的矛盾,有村民之间的界址争议方面的矛盾,有村民家庭成员之间分割补偿款的矛盾,当时村支书、主任都因故不在工作岗位,老段和其他村干部不推不等,不分白天黑夜,挨家逐户做工作,真可谓磨破了嘴,跑断了腿,终使300多件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保证了工程顺利实施。老段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突出的成绩得到了人们的赞许。,镇党委明确老段兼任村党支部副书记,享受正村级干部待遇。

化解纠纷有耐心

老段虽然以前一直担任村民调主任,但近几年还是根据农村变化了的形势,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努力把民间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化解在基层。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经营以后,农民自行安排农事,人员流动频繁,加之合村并组后,全村有十多平方公里,民间纠纷信息难以捕捉。春,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支持下,老段以村司法站的名义,在全村聘请了20多名矛盾纠纷义务信息员,使全村的民间矛盾纠纷能及早发现,及早调处,有效地避免事态扩大。初冬,一组信息员老郑给老段打电话,说本组黄、关两家为了一点琐事发生纠纷,黄某把大粪泼到关某家中,关某已经打电话通知在外打工的孩子回家,这个纠纷可能激化。得到这个信息,老段飞快赶到现场介入调处,很快控制了事态,经过老段反复教育,黄某向对方赔了不是,并清理了污物。由于信息报送及时,一场即将激化的纠纷很快平息。

有些矛盾纠纷当事人,在调解协议达成以后,还会出现反复。因此,老段每隔一段时间都要通过多种方法,对调处过的纠纷进行回访,对爽约的当事人督促履约。四组段奶奶的四儿子以入赘杨家为借口,不肯赡养母亲,经老段调处,小段愿每年供养母亲粮200斤、钱200元。此后,老段经常向段奶奶了解她的子女们赡养情况,使老人的晚年生活有了保障。

还善于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总结,力求从中找出一些规律,不断提高自己的理性知识。引发农村民间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到底有哪些?老段经过总结,主要是农忙时心情急躁易上火、玩耍时争强好胜常反脸、分居时移情别恋伤感情、闲扯时搬弄是非惹麻烦、酗酒时神志失控会动粗。他就利用各种机会,提醒村民农活再忙务要安排有序,日子再闲不要参与赌博,分居再久定要坚守,闲话再多不能议论他非,美酒再好务必不能贪杯,有效地遏制了矛盾纠纷的发生。近年来,全村矛盾纠纷发生数较三年前减少了一半以上。对于发生的纠纷,老段也坚持“以法教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以德感人”的调解方法加以调处,成功率达100%。

,他撰写的《农村非正常死亡闹丧现象成因和对策》在市法学会论坛被评为二等奖,《中国国土资源报》发表了他《因势利导、以理服人》的文章,《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矛盾的形成、成因及对策》被中国法学会法治论坛评为三等奖。

重点帮教有诚心

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教育、管理、帮扶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是村司法站一项全新的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老段确实费了心血。

他建立了重点人口台账,掌握全村5名特殊人员的基本情况及现实表现,又发动村里15名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组成志愿者 队伍,实行三对一的帮扶。秋,五组村民邢某在弥留之际,请人找来,提出想见分别已经七年的儿子一面,务必要段站长帮助。原来小邢在因犯罪被判刑9年,目前仍在监狱服刑。老段通过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介绍,亲自到监狱联系,得到了监狱领导的支持,狱方派警察押解小邢回家陪父亲住了一宿。小邢对于老段给他的关怀十分感激,在剩余的刑期内,认真改造,获得减刑一年的奖励。获释后,老段又和村里的另外两位老同志组成帮教小组,经常督促小邢。目前小邢在山东打工,还定期向老段汇报情况。

帮扶过程中,老段特别注重心理疏导,用真情实意感染对方。秋,小刘刑满释放回家,自己感到惭愧,整天呆在家中,妻子觉得这个家庭没有希望,带着孩子回了娘家,并提出了与小刘离婚,妻离子散使小刘万念俱灰,遂服毒自杀,老段闻讯后,立即赶到刘家,组织人员送小刘去医院抢救,当小刘脱险后,老段又多次与他谈心,反复讲“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的常识,讲“知错即改”、“浪子回头金不换”的道理,终使小刘解开了心中的疙瘩,认识到过去走错的路已经无可挽回,今后的每一步都要迈得端端正正,老段又陪小刘接回妻子。现在,小刘思想开朗,小夫妻种几亩责任田,农闲时还帮人家干一些泥瓦匠劳务,小日子红红火火。

老段认为,帮助特殊人员解决生活困难,就是为社会安定、农村和谐出一份力。因此,老段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特殊人员,还想方设法帮助解决。春,村民小王在外地犯罪,因罪行较轻,成了村里的矫正对象,老段发现小王家庭经济比较拮据,便帮助他在集镇上租门铺开了个人力车修理门市,小王缺少资金,老段还借给他元。目前,小王有了稳定的生活来源,逢人就说,全亏段站长的帮助。

普法宣传有恒心

老段知道,普法宣传是是提高村民法制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的治本之策,而且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持之以恒,下滴水穿石的功夫。因此,他除了结合各种工作,利用各种机会,向村民们宣传法律常识外,还坚持办好三件事。

一是坚持办好村民法制学校。定期把村组干部、党团员和村民代表集中到村部会议室,一起学习法律知识。三年多时间已办班50多次,300多人(次)参加,学习内容包括宪法、村委会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与农村联系紧密的法律法规,授课人员主要是从镇有关部门请来的工作人员,有时老段也亲自上阵。特别是宣传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赡养纠纷已基本绝迹。

二是坚持办好村法制宣传专栏。老段在村部设立了一块8平方米的法制宣传专栏,请学校老师帮忙,每月一期。在国庆、元旦、春节等节日及征兵、选举、农忙等时段,还另出专栏。形式以问答、摘录、漫画、案例为主,通俗易懂,驻足观看的村民有人点头称好,有人凝神深思,有人议论纷纷,都从中受到了启发和教育。

三是坚持办好广播讲座。利用村里村民集中居住地架设了高音喇叭的条件,经常通过喇叭向村民宣传,短则十句八句,长则三、五分钟,或者讲一个小案例,或者讲一个法律条文,通俗易懂,入耳入脑。

法律援助有爱心

老段天生有一副菩萨心肠,平时就乐善好施。自从担任村司法站长以后,十分关心法律援助工作,自觉当好法律援助信息员,主动为三名经济困难的人员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了法律援助。

篇7

关键词: 政治教学 渗透 法制教育

政治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是进行法制教育的一条主要途径,也是实施法制教育的必由之路,因而应该在政治课堂教学中唱响法制教育的主旋律。课堂教学是实施法制教育的主渠道,教师在向学生传授知识的同时,应当充分挖掘学科的教育因素,把握时机,适时适度地渗透法制教育。经过近些年的探索和实践,在如何加强对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方面,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教师要把教材内容与法制教育有机结合

结合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等必修课程的教学,了解法律知识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运用,感受法律的作用和权威,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理解依法治国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如通过高中选修5《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学习,让学生掌握如何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未来的社会中可能面临的民事纠纷,以及信守合同与违约、就业与创业、婚姻与家庭、法律救助等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知识,从而在生活中不断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教师要遵循政治学科教学的规律,根据其特点,充分挖掘教材中的法制因素,对学生因势利导、潜移默化地进行法制教育渗透,使政治学科教学与法制教育相互渗透、融会贯通。如:我在教学“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时,就对学生进行了法律理论知识与社会生活案例有机结合渗透法制教育,使学生不但了解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打击违法犯罪中的作用和意义,而且知道法律制定和实施的途径,使学生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社会生活中做知法、守法、护法的合格公民。在教学实践中,我还利用“神圣的宪法”这一章节中的有关内容,教育学生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了解我国的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国家的重大问题。通过法制渗透教学,学生们增强了宪法意识,树立了宪法观念,能够自觉地维护宪法的权威,懂得维护自身的各种权利。在接下来的教学中,我充分利用教材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让学生充分了解和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使他们树立自觉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力争做成熟的消费者。利用“尊重别人隐私维护合法权益”的教学知识点使学生明白个人隐私权所包含的内容,懂得在现代社会中维护隐私权不仅保护了公民的人格权利,而且是衡量社会进步及个人地位和尊严的重要标志。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到,政治教材中有着得天独厚的法制教育的素材,教师不能浪费这些重要的法制教育资源。因此,只有将学科教学内容与法制教育有机结合,恰当地把握尺寸,才会收到相得益彰的效果。

二、结合教材案例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结合学生的思想品德修养,我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将法制教育作为重要的教学内容。了解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了解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了解我国法律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了解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能够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了解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增强依法办事意识,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

“法制源于生活,寓于生活,用于生活”。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善于列举生活中学生熟悉的事例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可引导学生观察了解身边事物,从学生的生活经验和知识背景出发,润物细无声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如:我在教学“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时,列举了生活中的事例:小陈芳8岁时,父母离婚,小陈芳被判给了爸爸。可不负责任的爸爸将她推给了奶奶,对她不闻不问,也不给抚养费;妈妈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三年后,妈妈下岗了,没有生活来源。小陈芳只好和奶奶相依为命……几年后,小陈芳以优秀的成绩考上了高一级学校,可没有钱交书学费,无奈之下,小陈芳将父亲告上法庭,追索抚养费和教育费……经法院调解,小陈芳终于如愿以偿地走进向往已久的高一级学校。这正是依据了《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课外活动也是学生学习法律、践行法律的重要途径。要充分利用班团队活动、学生社团活动、节日纪念日活动、礼仪教育、社会实践活动等多种载体,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活动,增强学生依法律己、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做法律的宣传者。如让学生收集和做些社会调查,这样就能把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政治学科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

三、在创设课堂教学情境中渗透法律知识

创设优美的教学环境和艺术氛围,使学生在上课初就沉浸在法制教育的气氛中,使学生产生学习的欲望。如:我在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情境导入时播放了一个录像片段:一个三周岁的小女孩,生病去医院打针,被注射了过量的庆大霉素,导致药物性耳聋……看完录像,问同学们有什么感受?在“法律就在我们身边”的课堂教学中,这样进行课堂情境导入:小红家楼上住着一对舞迷夫妇,近来每天晚上都邀请同伴跳舞到深夜。音乐声扰得周围邻居不得安宁,也妨碍了一些学生学习。居民多次和这对夫妇交涉,他们都不听……邻居可以将这对夫妇告上法庭吗?今天我们探讨这个问题,小明玩网游已经两年了,两个月前,他终于升到了32级道士,这意味着他的角色有了较高的战斗力,小明为此高兴了几天,但没过多久,小明就发现32级道士的“道袍”不见了,因此战斗力大打折扣。而让小明心痛的是练成这个32级道士不但耗费了他的许多时间,还花了不少钱。算上购买上网游戏点卡的费用和上网费,升到32级道士需要1000多元。小明找到游戏运营商要求追查,得到的答复是先到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部门却以找不到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受理。通过引导学生讨论:小明的“道袍”是不是合法财产?他该不该受保护?针对公安机关的困惑,请你提出建设性的建议。通过这些情境的创设可以将学生的思想和情绪快速转移到课堂教学浓郁的氛围之中,提高课堂教学效率。采用必要的专题教育形式,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认为要从学生的认知水平、学习兴趣、思想认识、行为表现和社会实际出发,开展灵活多样、富有成效的专题教育活动,倡导自主探究、合作交流、实践体验的学习方式。

法制专题教育要与道德教育、心理教育、青春期教育、生命教育紧密结合,与安全、禁毒、预防艾滋病、环境、国防、交通安全、知识产权等专项教育有机整合,使之融为一体。

四、在政治课堂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不能简单化,也不能生搬硬套

要找准“渗透点”,法制教育在政治学科中的渗透必须依托教材,离开了教材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要把握“渗透时机”。教师只有从教材出发,捕捉到渗透点后,才能引出源远流长的“活水”。同时要掌握“渗透度”。把握渗透时机是为解决什么时间、怎么切入的问题。而在政治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时,这种渗透如果“透”得不够、不到位,则会功亏一篑,效果不佳。

总之,在政治课堂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是每个教育者的职责,需要我们长期探索和研究。以上只是我的浅薄认识,不够成熟。中小学生法制教育要以有机渗透在学校教育的各门学科、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为主,同时,利用课内课外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教育和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要重视整合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法制教育资源,发挥整体合力,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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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情况和问题,山东省高院非常重视,号召全省法院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法院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并取得了成功经验:首先,从法制宣传教育入手,通过开展“双聘”活动,举办“离婚学校”,通过电视直播等活动,向广大妇女宣传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通过强化庭前和庭审指导,提高女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辩论能力;再次,积极推行证人作证制度,防止伪证行为;同时,认真执行法律援助制度,为保证妇女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补救措施;并注意纠正审判人员在审判方式改革中的偏差,坚持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妇女合法权益的实现。

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庭审功能得到了全面加强,改变了过去法官包揽取证、庭审走形式、证据不质证、审理案件采取暗箱操作的做法,增强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了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基本达到了及时平息纠纷和化解矛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当事人的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广大妇女由于受传统的社会分工影响,文化层次、法律意识相对较低,对审判方式改革的承受能力较弱。加之少数审判人员在审判方式改革的某些方面走入误区,在诉讼活动中,一些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的情况还是存在的。针对这些情况,山东省法院及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并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

一、审判方式改革中保障妇女权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女当事人举证能力较差,影响其合法权利的实现

在当事人中,普遍存在女当事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她们中的一部分人习惯于将纠纷提交给法院,由法官去查明案情、分清是非、作出裁决,不懂得就自己的诉讼主张进行举证。即使有举证愿望也由于自身素质的限制而无法做到。有些人即使提供了证据,其所提供的证据质量也不高,或者盲目举证,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或者举证内容不完全,缺少关于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场合等必备要素或遗漏某些重要情节;或者所举证据形式不规范,缺少举证时间、取证人等要素,影响其证据的证明力,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实现。

(二)由于女当事人自身以外的原因,使一些涉及妇女权益案件的女当事人举证困难

1、离婚案件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数额问题,女当事人往往无证可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财产的表现形式日趋庞杂,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许多家庭在过去生活消费单一职能的基础上,都增加了生产投资职能,家庭财产无论在形式上还是数量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加之银行尚未实行存款实名制等原因,致使产生了大量个人隐形收入和财产名义权利人与事实权利人发生错位的现象。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往往男性较之女性更多更深地参与到了经济生活中,因而女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并不完全掌握,特别是男性为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者。在离婚时,女方很难提供由男方一手掌握的财产情况的证据,在法院对此不作调查的情况下,对案件的处理,往往使女方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

2、在男方有过错的离婚案件中,女方对男方的过错行为举证困难,法院对男方的过错情况亦不作深入的调查,不能在财产方面有效地保护无过错的女方的合法权益

党的富民政策使一些厂长、经理或个体户、工头及供销人员富了起来,他们中的一些人饱暖思欲,在外面找情人或女秘书陪伴,渐渐喜新厌旧,最后要求与妻子离婚。而女方对此虽有觉察,但往往没有真凭实据。法院对此一般以无证据证实为由不予认定。致使女方在分割财产时得不到照顾。

3、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女性的合法权益往往因无伤情凭据及证人不愿作证而得不到有力保护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行为被视为社会的伦理道德,许多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成为男人的附属品,得不到应有的地位和尊重。而今,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党和政府为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然而,传统势力和世俗恶习仍然根深蒂固,加之社会某种程度上对夫权的认同,使丈夫殴打妻子成为祖祖辈辈司空见惯、无人质疑的恶习,暴力行为长期“合理”地存在于某些家庭。随着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备和普法宣传的不断深入,广大妇女反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断提高,因受虐待而要求赔偿及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已不鲜见。然而,从审判实践来看,许多家庭暴力案件由于伤情的特殊性,侵害行为的连续性以及致伤部位的隐蔽性,常使受害妇女缺乏伤情的原始凭证,特别是因侵权人与受害人生活在一个家庭中,往往没有第三者目击侵权过程,有的案件即使有目击者,其亦认为是受害人的家事,不愿为受害女性作证,致使受害人举证困难。有的案件虽有证人证言,但因无其他证据证实该证言的真实性,法院亦无法认定侵权事实,因而,常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受害人的诉讼请求。

(三)女当事人的质证、诉辩能力较差

质证即当事人通过对各种证据进行直接地辨认、质疑,揭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效力,进而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活动。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利对相对方的证据进行质疑,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从总体上讲,由于女当事人的文化层次普遍较低、法律意识较薄弱,不懂得在诉讼前收集、保管证据,在诉讼中不知如何反驳对方,发言往往偏离中心问题而纠缠于细枝末节,有理表达不清。多数人因经济条件所限又无力委托律师诉讼。这样,在对方当事人质证,诉辩能力相对较强的情况下,往往发生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现象。

(四)证人出庭作证难,伪证现象较严重,致使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的保护

长期以来,我们的审判机关实行的是纠问式的审判方式,忽视证人出庭作证。审判方式改革提出要变纠问式的审判方式为诉辩式的审判方式。这一新的审判方式强调的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审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了要严格执行当庭举证、质证、宣判等一整套规范化的审判制度。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这些制度的关键所在。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相当突出,尤其是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证人不愿为女当事人出庭作证,使这些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缺乏证据或证据不足而得不到保护。这些案件的证人不愿出庭作证除了立法不完善方面的因素外,其原因主要有:1、证人的法律观念淡薄,认为诉讼与己无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知道出庭作证是公民的义务。2、知情人多为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街坊邻居,担心作证后遭亲朋好友的“白眼”和“嘲笑”,背靠背提供证言尚可,与当事人面对面作证感到心理压力太大。3、知情人惧怕男方家族势力,特别惧怕刑事被告人出狱后打击报复而不敢作证。4、有的证人由于贪图私利,接受男方当事人或其亲友的好处,以不作证作为交易。5、知情人所在单位因证人出庭作证影响出勤,不支持证人出庭作证。6、一些证人的心理素质和表达能力差,担心在法庭上语无伦次,当众出丑而拒绝作证。7、一些担任领导职务的证人担心出庭作证有失身份、丢面子,只同意提供证言而不愿出庭作证。8、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与其因作证而支出的费用及减少的收入得不到补偿也有关系。

证人不出庭作证,使一些证据特别是证人证言的来源、取得方式、形成原因及过程、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等均难以质证,加之有的证人受文化水平所限,证言辞不达意,不能准确、客观地反映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人所调取的书证往往根据需要有所取舍,而证人不出庭作证,这些问题很难发现,导致伪证现象较严重。

伪证行为形成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为追求额外的诉讼效益或逃避法律责任自己伪造证据;证人法律意识不强,经不起金钱诱惑、亲情感化、恐吓威逼,为当事人提供假证伪证;有的法官综合素质不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较低,使伪证行为有了可乘之机;对伪证行为制裁不力,没有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客观上纵容了伪证行为。

(五)强调当事人举证,忽视了法院调查取证,致使有的女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护

传统的审判方式体现了国家干预主义和法官职权主义,法官几乎包揽了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忽视了当事人的参与作用和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淡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庭审时,法官往往角色错位,在刑事审判中控审不分,代替公诉人询问被告人,行使控诉职能。在民事审判中,往往直接与当事人进行辩论,违反了“法官中立”的原则,损害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不偏不倚、公正公平的形象。所以,认真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切实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适当限制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对于摆正诉(控)辩审的角色和位置,架构诉(控)辩审的合理格局,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强调当事人举证的同时也出现了忽视法院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的思想倾向,认为既然要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为了保持中立,做到不偏不倚,法官就只管“坐堂听审”,哪方当事人证据充分就判哪方赢,没有必要搞庭外调查。致使一些文化素质较低,法律知识缺乏,举证能力较差和其他非主观原因如受伤、患病等,以致举证不能的当事人的请求,一律认定为证据不足,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使这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没有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当事人举证和法院依职权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的关系,在审判方式改革中,从法官职权主义极端走向了当事人主义的极端。而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民诉法的规定。

二、针对审判方式改革以来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省高院重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

面对新情况、新问题,省高院号召全省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高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结合审判方式改革中保护妇女权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订出相应的措施,通过审理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财产权益、残害妇女犯罪等案件,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全省各级法院,均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和增强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特别加强其对举证责任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其举证能力和举证的自觉性

自97年以来,各级法院都开展了“双聘”活动,即法院聘请驻区妇联干部为特邀人民陪审员,专门审理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目前,全省已聘请1200余名妇联干部为特邀陪审员。社区妇联聘请法官为其法律顾问,负责有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并定期给社区妇女讲授有关的法律常识特别是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打官司,并鼓励广大妇女反对家庭暴力,在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到法医门诊进行鉴定,以保存证据。使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在诉讼中的举证、质证能力普遍有所提高。

-定期开办“离婚学校”,向离婚当事人讲述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知识,鼓励女当事人尽可能提供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各级法院均结合日常审判工作,通过庭审,以案释法,并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法律,宣传法院正在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包括妇女在内的广大公众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对新的审判方式的适应能力。如青岛市各级法院与电视合举办“庭审直播”栏目,济南市各级法院与电视合举办“现在开庭”栏目,将典型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电视直播或实况转播,使广大观众了解怎样胜任当事人的角色,以提高其参与诉讼的能力。

利用集中排期开庭等形式,鼓励当事人旁听其他案件的审理,并组织一些诉讼能力较低的当事人到庭旁听,使其通过亲自旁听,从中受到启发,而提高其自身的诉讼能力。

2、强化庭前指导,提高女当事人的举证能力

在立案阶段,由立案庭向当事人发送《当事人举证须知》和《提示举证通知》,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告知其举证责任及举证范围,使其了解“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举不出证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明确列举出该类型案件的举证范围。如离婚案件的举证范围大致为:à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据;á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婚后感情情况的证据;?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财产方面的证据;?债权债务方面的证据;?子女抚养能力方面的证据;?其他有关证据。并特别告知当事人可委托他人诉讼。

3、强化庭审指导,提高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能力

主审法官根据当事人、答辩的内容,理出双方争议的焦点,指导当事人出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指挥双方当事人对所举证据互相质证。对于诉辩能力较差的女当事人在进行举证指导时,除不失时机地主动询问外,还引导其向对方发问或交叉询问,以便暴露对方证据的矛盾、错误或不实之处,从而降低对方证据的证明力,使对方承认某些有利于女当事人的事实。同时还就女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证据向对方说明,对方不否认的,就认定女当事人的主张是真实的。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法官均适时加以引导,使整个举证过程有条不紊。需指出的是,法官的作用,只是按照庭审程序适时地指导、引导,是居中引导,而不是直接参与,帮助一方对抗另一方。对于当事人自己不能提供的证据,只要其提供证据线索,即认为已举证,具体证据由法院依职权调取,然后再由双方进行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允许当事人运用相关的证据、事实依据、逻辑推理来对抗对方的证据,允许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辩解,把道理、情理、法理讲清、辩明。在辩论阶段,引导双方当事人紧紧围绕案件的实质性问题,即争议焦点、是非责任、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辩论,及时制止一方当事人打断另一方的发言及向另一方进行人身攻击等不正当行为,为认证打好坚实的基础。

4、积极推行证人作证制度,防范和杜绝伪证行为

在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中,有一大部分是知情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出庭为女方作证,使其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针对这一情况,各级法院均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à订立制度,规定案件的证人除民诉法和刑诉法规定的例外情况外,一律通知其出庭作证。在立案阶段,即向当事人了解有无证人及证人的基本情况,如当事人能带证人出庭,则由当事人自行通知,否则由法院在开庭前三日书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á对于证人因病、残等健康原因不能到庭的,证人路途遥远,出庭作证确有困难的或工作性质决定不能离岗的,以及法院认为证人到庭确有困难的其他情形,经许可,可提供书面证言; ?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意识。在送达出庭作证通知书的同时,附上证人权利义务的有关法律规定,说明保障证人及其亲属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规定和措施,针对证人不愿作证的不同情况,分析证人的基本心态,作必要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除其思想顾虑;?落实证人作证的补偿措施。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问题,目前法律无明确规定。我省法院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别不同情况加以处理。证人因出庭而发生的交通、误工等费用一般由当事人承担。对于出于社会责任感而出庭作证,自愿承担经济损失的,予以提倡;对于证人要求法院出具证明,回单位报销有关费用的,给予支持;对于证人要求法院开具出庭作证证明,以免影响其所在单位考勤、考评和评奖的,给予提供;?切实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在庭审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及旁听人员证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告诫其对证人不得打击报复,否则,法院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一经发现,立即处理;?对于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作证的证人,在诉讼法对此作出规定之前,为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我们采取了几种措施:第一、对于涉及案件主要事实的主要证人,法院通知或当事人邀请均不到庭的,由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证人处质证;第二、为防止证人庭审作证质证的时间过长或个别证人不到庭而影响整个庭审活动,对于证人较多且较集中的,即在开庭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到证人处对证人证言进行当面质证。

证人出庭作证,既要面对法官,又要面对当事人,有效地防止了一些证人作虚假陈述和当事人伪造证据行为的发生。同时,对已经发生的伪证行为按照民诉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制裁。另外,注意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特别是当庭认证的能力,引导审判人员特别注意伪证现象,对每一证据在认证时要查明其来源、取得方式、形成原因、证据形式、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等。及时戳穿伪证,切实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认真执行法律援助制度,为保障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补救措施

要实现公民权利的司法保障,就必须为每一位公民提供平等的、公正的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客观条件。只有使每位公民把写在法律条文的权利都实实在在地在现实生活中享有了,才可以说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对于经济条件较差,无能力聘请律师诉讼,而其自身的诉讼能力又不高的女当事人,其权利的司法保障离不开法律援助制度。所以各级法院对于这些诉讼能力差,又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女当事人,在减免其诉讼费的同时,主动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提供补救措施。几年来,经法院联系而为女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全省已达数百人。这一措施有效地保障了这些案件中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篇9

2012年5月13日清晨,一位名叫赵心岚的中年妇女神情忧郁地走进梅州市维权站的大厅,想反映自己侄女赵红遭遇家暴后患病又遭抛弃的事。维权站的工作人员陈新兰和曾永平一起接待了赵心岚。

“侄女如今已经精神恍惚……”赵心岚顿了顿,然后说起赵红的婚姻状况。这个性格内向的女孩,因为平日很少与人交流,一直到二十七八岁了,还没找到自己的幸福。赵红的家人十分着急,毕竟这样的年龄在当地已经算是大龄青年。街坊邻里也替赵红着急,有好心人为她牵线,介绍她认识了现在的丈夫吴汉东。

见面那天,赵心岚也去了。对于17岁就失去母亲的赵红来说,姑姑赵心岚算是她比较贴心的女性长辈。第一次见吴汉东,赵心岚在心里直摇头,这个男人不仅一身痞子气,还时不时地爆出粗话,这让她看不过眼。吴汉东走后,赵心岚问起侄女的想法,赵红吞吞吐吐也说不清楚。但吴汉东那边却传来了消息,他向媒人表示,自己对外表温婉的赵红很有意,想向她求婚。

那一晚,赵心岚和哥哥赵德胜(赵红的父亲)谈到很晚。虽然对吴汉东的第一印象并不好,但媒人也说了,吴汉东的言谈举止是随便了点,但人还是挺好的;再加上,他对赵红有意,赵心岚想,只要能对赵红好,这往后的日子就好说了。想想赵红越拖越大的年龄,赵心岚和哥哥最终同意了吴汉东的求婚。

很快,赵红就嫁到了吴汉东家。还别说,刚开始两个人真过了一段让外人羡慕的日子。吴汉东带着赵红做点生意,赚了些钱,日子越过越好。那段时间,赵心岚常跟哥哥说,要是当初用老眼光来对待吴汉东,哪会有赵红如今这段好姻缘。

长期对家惧,她精神恍惚了

可这乐呵劲儿没过多久,让赵心岚和赵德胜意想不到的事情就发生了。

致富之后的吴汉东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两个人因此争吵不断。吵着吵着,吴汉东就开始拳打脚踢起来。遭遇家暴的赵红最初并没有跟家人说,她想,说了有什么用,家里只有一个70多岁高龄的老父亲,还有一个哥哥锒铛入狱很多年,说了又有谁能为她主持公道?赵红默默承受着,以为吴汉东打打就会不打了。但打惯了的吴汉东哪肯停手,赵红常常是身上受着痛、精神上受着折磨。有一次,她实在是忍不住了,就给父亲打电话,一边说一边哭,说真怕自己哪天会被吴汉东打死。赵德胜在电话这边叹了口气,心疼得直掉泪,可自己都这把年龄了,还体弱多病,又能为女儿做些什么?

那天,赵德胜跟妹妹赵心岚聊起这事,一边聊一边抹眼泪。赵心岚决定去看看赵红,劝劝吴汉东。赵心岚去了吴汉东的家,发现赵红憔悴了很多。见姑姑来了,赵红的眼圈一下子红了……那天,赵红哭诉了自己这段时间以来所遭受的暴力,还说自己每天都生活在紧张和恐惧中,不知道吴汉东什么时候就会打人;赵红还说,因为性格内向的原因,她一直不太讨婆婆的欢心,所以吴汉东家暴的事,公婆俩并没有进行太多干涉。看赵红讲述时无助和心酸的样子,赵心岚也掉了眼泪。那天,赵心岚见到吴汉东,说了几句“语重心长”的话,但吴汉东却一副毫不在意的样子,这让赵心岚感到很无奈。回去的路上,赵心岚边走边想,大概只能盼着吴汉东自己改好了。

但这样的期待只是幻想。

大概两三个月之后的一天,赵心岚听哥哥说,赵红突然变得疯疯癫癫了,还被吴汉东赶出了家门,并将衣物扔到了门外。赵心岚的第一个反应就是,赵红是精神太紧张,被吓病的。

赵心岚赶忙去了哥哥家,眼前的一幕让她心酸不已:屋里散乱扔着赵红用过的卫生用品,她甚至还了衣服到处乱跑……赵心岚赶忙给赵红披上一件衣服,却又被她撕扯下来。卧病在床的赵德胜一边咳嗽一边叹着气,他说,为了防止意外发生,只能把赵红锁在屋里。

吴汉东就这样把妻子赶出家门,不管不问怎么能行?赵心岚去找吴汉东说理。可吴汉东扔来一句话:“我都准备离婚了,还关我什么事?”赵心岚被噎得说不出话来。“可要离婚,你也得先把她的病治好啊!”赵心岚继续质问。“我没钱!”吴汉东扔下这句话扭头就走了。

那天晚上,赵心岚翻来覆去睡不着:一个体弱多病,一个疯疯癫癫,赵红父女俩的日子该怎么过?想来想去,赵心岚想到了妇联。就这样,她来到了梅州市维权站的大厅。

绝境中,姑姑帮她找妇联维权

听完赵心岚的讲述之后,曾永平立刻打电话联系了吴汉东,以便了解更多的情况。谁知,吴汉东张口就骂,还气势汹汹地说:“我都要跟赵红离婚了,你们还来掺和什么?”说完,他就把电话挂了。第一次沟通未果,维权站的另一位工作人员陈新兰又拨通了吴汉东的电话,依然遭到吴汉东破口大骂。后来陈新兰打给了吴汉东所在的当地镇妇联,请他们出面协调,让吴汉东将赵红接回去照顾。当地镇妇联答应,第二天就去吴汉东的家里做协调工作。听到这样的答复,赵心岚微笑着离开维权站,回去等消息了。

第二天,当地镇妇联去了吴汉东的家,但吴汉东依然态度蛮横,并且口口声声说自己要离婚了,谁也别想再插手这件事。于是,当天的协调也没有任何结果。

跟吴汉东的沟通无法进行,工作人员只好考虑先给赵红治病,她们跟赵心岚联系,询问是否可以将赵红送往当地康复中心进行就诊。赵心岚经过认真考虑,决定采纳工作人员的建议。

然而几天后,赵心岚却打来电话,说赵红的身份证、户口本、医保卡都在吴汉东的手里,她去要过,甚至恳求过他,但他怎么都不给。维权站的工作人员猜测,吴汉东可能是怕出钱给赵红治病,所以才迟迟不肯交出这些证件。之后,工作人员曾永平再次联系镇妇联,希望他们能做做吴汉东的思想工作,以便赵红能够顺利接受治疗。

镇妇联的工作人员去了吴汉东的家,但他却根本不愿意沟通,甚至摆出一副天不怕地不怕的姿态。考虑到沟通无法进行,镇妇联便找到村支书,通过对方的沟通和劝解,最终从吴汉东的手里拿到赵红的证件。随后,镇妇联主席亲自将证件送到赵红家,这让赵德胜和赵心岚十分感动。

赵红终于可以办理住院手续了,可昂贵的治疗费又让赵心岚发了愁,她再次打电话给曾永平,希望能跟吴汉东沟通,让他出一些治疗费。

曾永平给吴汉东打了好几次,他都不接;最后,曾永平用自己的手机打给吴汉东,他才终于接了。但当他听说是让自己给赵红出医疗费时,撂下一句“我没钱”就把电话给挂了。

曾永平并没有放弃,而是了解到,吴汉东如今正在一个砖厂上班,于是,她和同事决定从砖厂领导那儿找突破口。他们提前跟砖厂的领导进行了沟通,把吴汉东和赵红之间所发生的一切都告诉了对方,希望能得到帮助。

这天,妇联的同志来到了砖厂,而吴汉东也被厂长叫到了办公室。厂长开始做吴汉东的工作,可说了半天的好话,他也不愿意给赵红出一分钱。后来,厂长急了,拍着桌子对吴汉东说:“你这样不行的!作为丈夫,你应该关心自己的妻子,这是你的责任……”最终,吴汉东答应每个月支付给赵红一部分费用,直接从他的工资里扣,然后转入赵红的账户里。

赵红终于被送进医院接受治疗了,这让赵心岚很欣慰。她几次都在电话里跟曾永平说,很感谢妇联所做的一切。

2013年1月初,陈新兰打电话给赵心岚,想做一个回访。赵心岚高兴地说,当地妇联已经帮赵红争取到了低保。不仅如此,经过当地妇联多次做工作,吴汉东没有再向赵红提离婚的事,他还会经常去医院看看赵红,等待她病情好起来。

此前,梅州市妇联还通过当地镇妇联、村民委员会,多次跟吴汉东进行谈心,希望他能够明白,家庭暴力并不是“家务事”,如果他以后继续对赵红实施暴力构成伤害的话,赵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也可以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诉。妇联工作人员还告诉吴汉东,“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了解到这些法律常识后,吴汉东表现出对之前所作所为的忏悔,并向妇联表示,以后一定不再粗暴对待赵红了,他愿意努力做一个好丈夫。

篇10

大家好!

我叫__,今年44岁,在基层法庭干了26年。我们段集法庭就坐落于大别山在固始县南部山区的余脉——亮山的对面。

在法庭的日子里,当晨曦从山那边悄悄地爬上来,我已经穿上了运动服,健步如风向大山进发了。我喜欢山,喜欢看山的万千气象,喜欢跑向大山的怀抱,接受她的洗礼。喜欢听歌手祖海放声唱《山花》:“我是山里娃,我是山中花,那高高的大山里,就是我的家。……密密的山林教我深深地扎根,青青的山峰催我崖畔上开花。……我把芳香留给青山哎,我把灿烂献中华。……”

我喜欢听这首歌,是因为它唱出了我的心声,唱出了我的梦想!伴我度过那激情燃烧的岁月。

有山的陪伴,水的相依,在偏远的山区法庭,我一点也不孤单!

26年里,我审理的两千多起案件,调解率达70%以上,无一。

26年里,我用三分之二的时间为法庭守夜,为百姓“站岗”。

26年里,我靠着省吃俭用,资助了多名寒门少年上了大学;两个打算辍学的穷娃重返学堂。我十年如一日给予一个单亲女孩山岳般的父爱,带着她从绝境中奋起、茁壮,即将成为一名心仪的幼师。

我先后“送走”了四任老庭长,两名年轻人相继考入外地;只有我依然如故,淡定着也幸福着,从青春韶华到青丝间白发……

我们段集法庭位于固始县南部山区,辖段集、武庙、祖师、方集四个乡镇,面积300多平方公里,境内90%以上为山岭和丘陵,山道弯弯,交通极为不便。从18岁那年考入固始法院开始,我多年在老法庭的两间砖混房子里办公和住宿,在老庭长家里和乡政府老食堂“蹭饭”,骑上父亲送给我的那辆永久牌自行车七拐八弯到村村寨寨下乡办案。

在这样艰苦的环境下,我没有向组织伸手、提要求、讲条件。当年和我一同被分配到法庭的同事早已调到县城,只有我一个人留在法庭。

真的不想回院机关吗?实事求是地说,想过,但还是决定留下来。这里面有两个原因,一是日久生情,在这里工作时间越长越舍不得离开这些朴实的山区群众,离不开结下深厚友谊的乡村干部;二来呢,时间长了,老百姓认可你,遇到纠纷首先想到找你处理,辖区那么大,老的纠纷解决了,新的纠纷还会有,你一走了之,怎么对得起老百姓平常看你的信赖目光啊?

我深知,山区群众打官司不容易,往往要走几十里甚至上百里的山路,只有诚心实意、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才能不辜负这些厚道山民的期望。”

举一个例子。段集镇柳林村年过八旬的贾德敏老太太因为赡养纠纷把几个孩子告上法庭。为了不让老人跑路,也为了以案讲法,我带领书记员多次赶赴老人家里劝慰她,并把开庭地点设在当地村委会。旁听庭审的有镇领导、村干部和村里群众。开庭一直持续到下午15时许,终于促使双方达成协议。时值隆冬,我顾不上吃饭,赶紧将老太太送到其二儿子家中,又返回院机关制作好调解书。回到段集,天近黄昏,漫天雪花飞舞。我把调解书送达双方。看到老人被褥不够,我又买来棉被,送到老太太家中。

一天的“连轴转”,老人的儿子、儿媳们都看在眼里。他们羞愧难当,一个劲地说:“不能再让周庭长操心了,俺们保证好好养护老人。”

这就是我们的山区百姓,他们还不富裕,还有这样那样的困难和烦心事。只有把他们当亲人看待,设身处地地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才能把法庭工作搞好,不辜负老百姓的期待。

在段集法庭,有一个“电话故事”,由此展开了一场辩论会,又因此立下了一条“铁律”。

几年前,我接到庭里一位法官办理的一起案件的当事人打给我的“诉苦”电话,说该法官不愿接听他的电话。经了解,原来是这位当事人打起电话喋喋不休,不依不饶,甚至把手机打得没电。

当事人的电话该不该接?什么时候该接或不该接?接到什么时候为止?我觉得这正好是一次教育干警的机会,就把全庭同志集中起来,展开讨论。我推心置腹地说:“诉讼群众是抱着对法律的信仰和法官的信赖才给你打电话的,接电话看似小事,实际上反映了一名法官对民生民情的冷暖感知,传递的是法律的温度,影响着案件的进展和效果。”经过讨论,大家统一了认识:全庭干警24小时手机畅通,随时、不间断接听当事人电话,让每一位当事人把话说完。

我本人就遇到一位“打电话专家”。他叫邓正发,年近七旬,家住本县汪棚乡老胡集村,因为琐事挨了打,将打人的本乡一位老汉告上郭陆滩法庭。开庭时,邓老汉申请承办法官回避,案子转到段集法庭。从接手时起,邓老汉就不时给我打电话,而且不分时间,即使是深更半夜,一想起案子的事就跟我“煲电话粥”,我从未拒接,总是耐心地解释。就在电话的一次次接打中,案子得到圆满调解。后来,老邓骑着电瓶车专程来到段集法庭,抱歉地说:“周庭长,我一辈子都是个犟脾气,一想起案子那事就控制不住,就想给你打电话,没想到你从来不嫌烦。听到你的话,俺心里好受多了。”

说实话,听了老邓的话,我心里也舒服多了,那些委屈、烦恼一扫而光。

山区林业资源丰富,山林承包纠纷多,可是法庭的人手少。怎样才能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经过调查和走访,我确定了开展巡回审判、提高民调人员素质、指导社会法庭处理纠纷三措并举的思路。对于有代表性的山林纠纷,法庭尽量在纠纷地开庭,并邀请陪审员参审、附近群众旁听,既彰显了司法公开公正,又方便群众诉讼,发挥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为完善民调体系,2009年以来,段集法庭从提高民调人员法律素质和业务技能入手,分批对辖区70

多个行政村的民调主任和人民陪审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我还自费购买法律书籍赠送人民陪审员。 在固始法院,段集法庭的案件调解率、服判息诉率、人民陪审员率都是比较高的。我想,这与我们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常言道:男儿有泪不轻弹。可这句话用在我身上却不合适。我喜欢诗人艾青的那句名言:“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

2010年7月,黎集镇少年周鹏飞无力支付上大学的费用,我联系“周氏宗亲会”的几位会员共同捐赠5000元,助其圆梦。

__年2月,洪埠乡迎水村10岁男孩周志森遭遇父亡母病,打算辍学。我得知后与另一位干警共同捐赠1000元,又促成“周氏宗亲会”把小志森作为重点资助对象,负担其小学到大学的所有教育费用。

张老埠乡牛老家村的单亲女孩小文是我亲眼看着长大的,我给予她10年的呵护帮扶。

2004年,8岁的小文遭遇一场可怕的家庭变故:在家庭极端贫困、父亲长年卧病在床的当口,小文的妈妈因忍受不了重压而与丈夫离婚。案子经过多次调解无效,法庭最终判决两人离婚。后来,小文的妈妈又重新组建了家庭。

2004年底,我带领干警前往小文妈妈家里执行抚养费,发现小文妈妈的新家也很贫寒。好说歹说,小文妈妈给了一千块钱。当我冒雪将执行来的抚养费交到小文奶奶手中,祖孙俩哭成了泪人。

那一刻,我的眼睛湿润了,我拉紧小文的小手,心情久久不能平静。我想:尽管我的家也不富裕,也有一个孩子、父母要养育,但是节约一些,手头放紧一些,难道省不下小文的口粮、省不下小文的学费吗?我跟小文奶奶交代:“决不能亏待孩子,有我一口吃的,就有她一口吃的;我儿子能上得起学,她也能!”

从此,我多了一个“女儿”。2005年以来,我负担了小文从小学到中学、再到潢川师范学校的所有教育和生活费用。我还专门从书店买来励志书籍,鼓励小一个自强、自立、乐观的人。

如今,当年那个沉默寡言、动辄流泪的小文已经出落成开朗活泼、青春洋溢的18岁少女。她目前在江苏盛泽的一家大型幼儿园实习,每月能领到1000多元的实习工资。今年7月,她即将毕业走上心仪的工作岗位。

10年付出,终成“正果”。懂事的小文逢人便说:我能有今天,靠的是“法官爸爸”的一路护佑。“法官爸爸”这四个字,小文在心里呼唤了10年!在小文最可怜、最孤苦无依的10年,我伸出了援手。为此,我深感欣慰。

同志们,我们法官的待遇不高,我们的工作很清苦,但是良知和同情心必不可少。雨果说过:良心是存在于我们心中的,生来就有的那么一点知识。所以,我要说,我的泪为可怜的人而流,为法官的良知而流,为大山的风骨而流!

小文只是万千弱势群体的个例,有一种缺失比亲情缺失更普遍,也更需要广大法官的关注。这就是留守子女的心理健康和法制教育问题。

2006年,段集镇发生一起在校学生行凶伤人事件。这件事让我深深地揪心。

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人民法庭处在处理矛盾纠纷的前沿,除了办案还应做些什么?怎样才能让孩子们健健康康地茁壮成长?经过对周边中学的走访调查,我了解到,固始县作为农业大县、劳务输出大县,留守孩子很多,而农村的留守子女更多。他们不同程度地缺少家庭温暖和监护,缺少法制教育。

于是,从当年开始,我自愿请缨就任段集中学法制副校长,每逢开学初期,为同学们上法制课成为段集法庭一条雷打不动的“铁律”。我们结合各自审判过的典型案例,以案讲法、融情于法,教育莘莘学子遵纪守法,珍视生命,培养健康向上情趣,防止、戒除网瘾、早恋等不良习惯,做合格的小公民。后来,附近的学校闻讯,纷纷邀请我到他们学校讲课,我总是一一满足。

多年的普法实践,我认识到,“维护校园安全,打造一方净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延展司法职能的具体体现,也是不可或缺的职责。于是,在我的倡议下,县人民法院建立了以刑事审判少年审判合议庭和七个人民法庭为主体的校园普法专门机构,常年为城区和农村的中小学生上法制课。

为了让法制教育入脑入心,我和少审庭合作,创新教育形式,由单一的普法授受式向互动式、模拟法庭、青少年心理健康和法律常识问卷调查等复合式教育方法转化,在讲课之外分组深入各班级,与孩子们实行现场互动,即时解答他们有关法律、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进行有关未成年学生家庭状况、心理需求等方面的社情调查。

2007年以来,固始县法院共举办各类校园普法教育70余场次,我本人基本上都要参加。不少家长对我说:周庭长,你讲课不搞花架子,孩子很喜欢听。有什么能比得上群众的口碑?听了这些话,我觉得肩上的担子更重了。

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但是只要我能做得到,就要情不自禁地拉人家一把。

有一次开车下乡办案,回来时遇见一个老奶奶扛着锄头回家。时值盛夏,我把车停下来,让老人上车,一直送到她的家里。

2012年农历除夕前夜,我在执行一起相邻纠纷案件返回途中,发现339省道段集与武庙交界处路段有两辆摩托车相撞,两个孩子和两名妇女均受伤。当时车来车往,现场一片漆黑,气温零下5、6度。我二话没说,将车停下,打开警灯,一边报警,一边维持现场秩序,一边与附近的段集卫生院院长陈传伟取得联系,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直至

公安民警到达现场,我才悄然离去。 说来也巧。__年3月,段集法庭受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两方当事人分别是武庙乡中楼村的汪先霞、刘先成。他们料想不到,我就是在事故现场参与救助的那位法官。有感于那一次“渊源”,两方遂自行和解。

段集法庭有四任老庭长,我对待他们向对待父辈和兄长。

刘学江,原段集法庭庭长,2004年去世。许礼宽,原段集法庭庭长,2000年去世。王永礼,原段集法庭副庭长,__年去世。方俊裔,原段集法庭副庭长并主持工作,__年因公牺牲。

他们来自山区,退休后又回到了家乡。在他们身上,那种甘于清贫、乐于奉献的达观深深感染了我,也促使我把敬重他们。十几年来,每逢节日,在院里派员慰问之外,我都要以法庭和个人名义送去组织的关怀,给孤寂的心以慰藉。在四位老庭长去世期间,我都要像亲人一样为他们守灵!

__年8月23日,与我共事多年的老法官方俊裔在调解一起工伤事故案件返回途中遇山洪爆发不幸遇难。惊闻噩耗,我悲痛难抑。出殡那天,我和庭里的干警走在送行队伍的最前列,眼含热泪。

我想:“谁没有老去的那一天呢?”我们为他们做点什么,也是对清贫法官的敬意吧。

这些年已经习惯了山区生活,淡然而充实。如果说有什么愧疚,那就是对不住我的爱人。

我爱人是一位教师,2003年以前在张老埠乡中学任教。那时候家庭很困难,我们一家在学校分配的一间不足20平米的老房子里将就了8年。

由于法庭工作繁忙,我和爱人聚少离多,妻子只得一边忙于教学,一边操持家务。也是在那一年,积劳成疾的妻子患上了肝病和甲亢,治疗持续了一年多方才好转。不久,6岁的儿子又不幸得了儿童多动症,是妻子一人先后多次辗转外地给孩子治的病。

2003年,我爱人考入县城一所学校任教,家庭状况才逐渐有了好转。但是我俩依然节俭,因为我们又添了小文这个“女儿”。

经历了这些年的风风雨雨,我们的感情更深了。我特别感激她对我帮扶小文的理解和支持。

篇11

继而,她恢复了能言善辩的律师状态,非常认真地在微信上写道:“律师像个体户一样松散,难以管理,很多荣誉需要自己去争取,很多宣传需要自己去扩大,十余年来,我一直致力于用心做好每一个案件,靠专业吃饭,以技生存,其他的随缘了,感谢司法局将这份荣誉颁发给我这么一个不争不抢的人,唯有更好地做人做事才不负帮助我成长的所有人。”

这段话语,道出了郑长红“靠专业吃饭,以技生存”的真实状态。

其实,年纪轻轻的郑长红曾经获得过多种荣誉,她的办公室里摆着好多奖牌。

但你知道吗?十几年前,郑长红还是规划设计院里的一名设计人员。

越过奖牌,我们会看到郑长红的奋力一跳:她由瓦房店市跳到了大连,同时跳出了原单位――安稳的设计院,开始学习律师专业。

这是没人支持的惊险一跳。单位领导对她的家人说:她是不是脑子进水了?为了阻止她这一跳,母亲恨不得给她跪下。

但她执拗地跳了,从零点起步,是执拗让她有了今天咄咄的业绩。

走进郑长红创办的辽宁新正源律师事务所,映入眼帘的除了她获得的各种奖牌,还有两样东西特别打眼:她业余练习芭蕾舞的把杆,和一摞半米高的一宗案卷。郑长红喜欢把齐肩的卷曲短发拢到耳后,这让她显得干练洒脱。一个飒爽英姿业绩满满的女律师,读着半米高的案卷,跳着柔美的芭蕾舞――这感觉怎样?非比寻常。

最初那奋力一跳

《中国青年》:很多人佩服你最初那奋力一跳,你说当你要跳槽离开瓦房店时,你妈妈恨不得给你跪下,真有此事?

郑长红:是的。因为我学校毕业后到瓦房店规划设计院工作,为了给我找这份工作,家人付出很多,我上面有四个哥,我在家挺娇生惯养的,我妈认为我一定适应不了大连的生活。我当时去是住在我同学的一个员工宿舍,我同学那宿舍还在公安局里面,白天公安局上班,晚上偷偷摸摸进去,其实一开始确实挺苦的,但那时候不知道怎么了,就觉得迷上了,就是得做律师,也坚定信心说做律师必须到大城市做,所以就一定要来大连。

现在我们全家都觉得我这条路百分之百走对了,特别是我妈常说:“你还真是做到了。”

《中国青年》:是什么让你萌生了做律师的念头?

郑长红:一个原因受我同学影响,因为我有个同学他姐姐是法官,可能他姐姐告诉他律师收入挺高的、又自由,所以他就一门心思考律师。他也给我建议,他觉得我挺擅长演讲的,口才也不错;另外一个原因就是出于对原来专业的厌恶,我就是不爱画图,因为在我毕业的那个时候建筑制图基本还是要靠手工完成,整个人趴在图板上,非常辛苦。这两个原因吧,促使我报名业余参加了律师辅导班。辅导班就一个月的时间,一个月后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自己就差两分,就觉得离目标特别特别近,所以干脆就把那个设计院的工作辞了,就彻底来大连了。

《中国青年》:你真的不愿意在桌上画图?

郑长红:对,不爱画建筑制图。后来我分到了规划科室有所改观,那时候楼没有高层,画五层就在一个小长方块里点五个点就行了。因为搞规划设计都是给开发商设计的,待遇也挺高。挺好的工作,可我就是不喜欢这个工作,就像杨澜说的,热爱是最大的动力,还是得热爱。昨天给YBC培训班的毕业生讲话,我还跟他们讲:你一定要做一件你喜欢的事情,可能你一辈子没做好,你也不会觉得闹心,因为你毕竟喜欢它。现在我就是因为喜欢,我没事基本都在办公室,礼拜六礼拜天有时候也在。对这个工作从来没觉厌烦,你看那一摞案卷,那都是一个案子的,你说我看完它需要多少时间?平常所里总有人,电话也总不断,所以我只有等周末静下心来,从头到尾好好看几遍。现在我已经看了两个礼拜了。

《中国青年》:这得有半米多高吧?真不容易。

郑长红:律师这个工作挺伤神挺上火的,因为当事人的期望都挺高的,把一切希望都寄托给你了,这给律师的压力挺大的,胜和败就决定这个企业的生死存亡,真是这样,我们这个案子涉及到数千万元,如果败诉了,这家公司就将面临破产的境地。

因为有了这么多年的从业经验,有的案子把材料拿来我看一下,就大概会知道有可能出现的胜败结果了,如果知道案件本身还有可以争取的空间,我才会去给他们争取。有的案子一看就是难以胜诉,我也会如实地告诉人家,不希望出现劳民伤财的后果。

《中国青年》:那你怎样释放压力?

郑长红:业余我挺喜欢跳芭蕾舞的。本来一周正常需上三次课,但我一般最多只能坚持跳一次。就是因为忙,老耽误课,和我一起学的人,人家都已经跳进高级班了,我还在初级班。你看我办公室有个练功的把杆,有空我就练几下。跳舞会给人带来自信和优雅,特别是芭蕾很练你的气质,我已经练了三年了,目前还是在反复练习基本功,我还是希望有朝一日也能跳到高级班,高级班的动作就是像专业芭蕾舞演员一样能旋转腾跃。在我,这是一种梦想,一种热爱,也是一种释压良方。

从打杂到开办事务所

《中国青年》:我们知道,你于2007年开始自己创办了律师事务所,在此之前,你一直在做什么?

郑长红:最早我是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做助理,之后又到另一个所做了一段时间执业律师,到第三个所的时候开始有了点成效。第三个所和大连电视台《法制天地》栏目有合作,所以就需要有人上镜讲一些法律常识和经典案例,因为我的表达能力还可以,普通话讲得也还行,所以就被选上去上电视。这样一讲,结果有很多人认识了我,就有人来找我。但是通过看电视找上门来的都是老百姓的案子,非常小,尽管小但是不断地去做好它,就会和不同的客户、部门及法院增加接触,在丰富自己开庭经验的同时,也开拓了自己的案源,这方面的人脉什么的就慢慢都积累起来了,客户也变得越来越多。

《中国青年》:等于刚开始你是在律师事务所打工,你打工的时候想到过自己会办所吗?

郑长红:没有想到过,当时觉得在大连能吃饱饭就不错了。因为我不是法律系科班出身,当时大连街上有名的规模大的律师事务所都不会聘用我,找到的第一份工作是在一家规模不太大的律师事务所,给所里不会用电脑的老律师打打字、查查资料、跑腿调查、收拾所里卫生之类的零活做了很多,那时候一个月只拿少得可怜的工资,每天都在做琐碎的小事,却从来没有想过放弃。只是认真地做着所有小事,一做就是两年,后来所里年纪大一些的律师也会带我去开庭、也会让我帮助准备庭审资料,再后来慢慢也会把不爱做的离婚、无大额财产纠纷的、劳动争议之类的小案件交给我去做,接到任务我就认真仔细地去做,不放过任何一个案件的锻炼机会,一定要让当事人感觉到和资历老的律师的服务品质没有差异,甚至更细致才可以。

《中国青年》:是什么支撑着你坚持做律师的信念?

郑长红:因为我热爱这份职业,我觉得我适合干这个,也因为我从那么好的单位辞职出来,我要对得起自己的这份勇气。更主要的原因,我觉得律师这个职业是最公平的职业,不需要像一些单位,领导说你行你才行,你对法律的掌握程度,你的观点阐述,你的综合素质的展现,所有人一下子就能看出你的水平。是不需要依据外人来决定你的命运的。这是一个对个人成长相对公平的职业,为了在业务上有更进一步的提高,后来我又读了大连海事大学国际经济法的研究生。

《中国青年》:你是在什么情况下决定自己要办一个律师事务所的?

郑长红:当时的律所因为种种原因,在2007年面临解散,我就必须要重新选一个所,也选了一家所想过去,结果几个朋支都对我说,你为什么不自己办一个所,你没有必要总跟人干,我说我还没有这个能力,办所是一个挺麻烦的事情,又要租房子又要养一批人。我就想我在一个所带两个助理慢慢干得了。后来在朋友们的鼓励下,我开始自己办所,那时候办所注册资金就十万块钱,门槛不高。自己办所以后,一开始是五个合伙人一起干,后来逐渐又有新的人加入,发展到今天也有二十几个人了。

《中国青年》:你靠什么赢得客户?

郑长红:“小胜靠智、大胜在德”,我们依靠的是服务的性价比,也就是说收费的价格比较适中,服务态度又好,水平又比较专业。因为我们没有那么大的名气,没有什么背景,我们必须赢得当事人的认可。主要是我还奋斗在一线,人家那些大牌律师已经不需要这么累了,都转型只做“高大上”的非诉讼业务,或者是团队建设已形成规模,退居幕后了。不在一线有时分析案件的敏锐度会降低,很难剖析得头头是道,像我属于还在一线带着年轻的团队成员低头苦干的,所以经验方面似乎会强一点。再就是受整个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影响,很多人都意识到光靠讲关系是打不赢官司的。我始终认为诉讼业务是基础,基础不牢固,非诉讼业务就无法提供完美的服务,所以我们所是两者兼顾着、并行着。我们所每周五下午雷打不动是业务学习时间,每个人都轮流当讲师,分享经验、激烈争论。没办法,想当一名好律师,需要靠经验和广泛的知识,要终身学习来不断地充实自己才可以。

《中国青年》:请讲一个典型案例。

郑长红:大连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为是从一个中标公司手里又转包来的工程,我的当事人是实际的施工方,他手里的证据特别不好,我相当于给一群农民工打官司。原来他的请求是要求中标公司付他工程款700多万元,但开庭的时候中标公司提出不仅不给你700多万,你还要倒找我400来万。

在施工方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我们到工程造价的审计部门去调查取证,又为他找到施工中有关联的相关证据去补充证据,最后我们给他赢回了近200万元。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因为要不然他还要倒找400万给人家。

《中国青年》:那你们靠的方法是什么?

郑长红:我们依据的方法,就是一份汗水有一份收获。这个案件办起来就要依靠你的认真程度。因为当事人他不是法律专业的,有时候他想不起来应该举哪方面的证据,需要我们去跟他多了解多探讨,让他联想到一些可能和案件有关的细节。他也不知道哪些细节有关哪些细节无关,反正都需要我们和当事人多沟通。这个案例主要体现了律师严谨和负责任的态度。

走在向着理想的路上

《中国青年》:你所里齐刷刷多是年轻的小伙子呀。

郑长红:这些小伙子,好几个是踢球踢来的。参加律协足球联赛,我负责赞助沙河口区的球队,就叫“沙河口区新正源足球队”,我们已经连续四年夺冠了。我们所的这些小伙子有的原来在别的区队踢球,年年在比赛时见面,慢慢也就都认识我了,可能是因为我挺舍得拿钱,也不多,一年就两三万吧,还有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的一些赞助,结果这些小伙子就觉得跟这么个“大气”的主任干挺好的,所以有些事真的就是无心插柳。我总是做一些自己没想到有回报的事,其实它一定就有回报。

《中国青年》:你的同事说你特别敬业,也特别一心一意。

郑长红:我做律师是凭认真干出来的。大连这个地方不大,通过自己的认真态度和专业水平为客户解决好问题,他才会向他的朋友、他的亲戚或者周围人推荐你,不仅如此,还应当在这个过程中为自己赢得对手的尊敬,赢得司法相关办案人员的尊敬,这样才会在这个圈子里良性循环地生存下去。作为职业律师,你的一举一动都要经得起考量,如果因为不认真带来失误或者品行不端而牺牲律师职业操守,都是不值得的和不应当的。

《中国青年》:你觉得你是你理想中的律师吗?

郑长红:我觉得我还有差距。在哪呢?我非常遗憾没有受特别系统的法律教育,这个是我无法弥补的,我觉得我缺少法律方面的深厚功底和文采。当然实干这些方面我觉得我还是可以的。我特别羡慕那些大律师,就是那些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的,北大法律系毕业的,他们的思想和他们的文采,还有他们对社会更高责任感的那种追求我们差得还远,我们还是小地区的律师,还忙碌着自己的案件,忙碌着挣钱,忙碌着生存。我们看到很多有思想的大律师,像田文昌、贺卫方、江平等,他们真的是出身于名牌学校,可能他们有那个氛围,他们敢于站起来讲话,几十年来能够代表中国律师,一直积极不倦地追求理想,倡导“律师兴,则国家兴”。他们确实能够把律师做到更高一个层面,能够推动国家法治文明进步、指引司法体制改革方向,而我们这些普通律师的社会参与度还太低。

《中国青年》:你觉得有一天你会成为他们这样的人吗?

篇12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特别申明】:本次出庭辩护,并不意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是为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侦查、到,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我国才过去30来年,殷鉴不远,眼下重来,岂非悲哀。

有人对李庄说,机器很强大,对谁,谁都抗拒不了。机器依法开动,当然强大。但是,如果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最后恐怕,也是要掉到沟里去的。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维护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让民众权利受到保护,齐家而平天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为李庄辩护,既为李庄个人,也是为了这个国家的长治久安。以下是具体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案件时间节点】从本案程序上的关键时间节点,就可以看出本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违法之处:

根据卷宗显示本案程序上的具体时间表如下:

2012年1 月16日,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举报。

根据以上毫无疑问时间节点,辩护人对程序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江北区公安局无权管辖本案,本案从侦查开始程序上就违法。

【先后顺序】从来没有一个案子是因为法院有管辖权,就可以推断公安局有侦查权,因为法院永远在公安局之后,中间还有一个检察院,这等于孙子先出世,再生出爷爷,既违反自然规律,也违反法定程序。任何法院无侦查权,本案也不例外。因此,不能因为法院有管辖权而推定公安机关有管辖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检察刑诉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举报中心对于所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

【公安规则】《公安刑案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根据《刑诉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审判管辖】刑诉法第24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4 条,对于举报,不属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本案犯罪地在上海徐汇区,被告人居住地在北京。重庆江北区检察院应当将本案举报线索移送给徐汇区公安局。

综上,以上是一环扣一环,法律规定是严谨的。无论从那个环节,本案都不应有重庆江北区公安局侦查、江北区检察院、江北区法院审判,江北区公安局对本案无任何管辖的法律依据,检察院也无依据,法院审判也没有依据。

第二,所谓合同诈骗重罪吸收妨害作证的轻罪,以此并案侦查也没有法律依据。

【没有重罪,何来吸收?】从控方提供的材料看,李庄宣判当日,既发送龚刚模表弟举报李庄李庄涉嫌合同诈骗,次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立案侦查。似乎江北区公安局试图以重罪吸收轻罪的方法来行使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案的管辖。然后,所谓的合同诈骗案,江北区检察院都没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案都不成立,根本就无案可并,不能以一个不成立的案件来实际行驶一个对此本无管辖权案件的管辖。要借力也得有力可接,不可能凭空来一个借案管辖。如此玩弄法律,法律岂是失足妇女?如此可以,按照逻辑,全中国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被虚构在重庆有一个重罪,然后把其他地方的案件吸收过来,再撤销重罪,重庆公安局成了全国的公安部,甚至,可以把全世界的人,包括美国总统都管辖进来。这种荒唐的逻辑,如成立,刑诉法的地域管辖的规定还需要吗?

第三,法院以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4条行使原审法院管辖权,前提不成立。

贵院宣称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犯罪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发现犯罪时间】依照前面所列时间表,本案“发现所谓漏罪”在二审宣判前,不存在服刑期间发现的事实,贵院援引的法条前提不成立。

魔鬼藏在细节中。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发现犯罪”定义无相关司法解释,然后,不管以哪种解释,都无法证明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举报时间在宣判前】

如果将“发现漏罪”定义为发现犯罪线索如举报,那么本案发现李庄涉嫌漏罪应当在二审宣判前,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1993年给江西高院的批复(1993)3 号规定,当时的二审法院应当将本案发回重审,将两案合并处理,由于所谓漏罪是同种罪,对李庄不实行数罪并罚[1] ,(详见最高法院的批复)。江北区公安局、检察院,没有理由不知道李庄案当时为二审期间,因此,江北区检察院把案子藏起来,违背现行法律规定,是一种涉嫌渎职行为。即使构成犯罪,李庄也只要受一次审判,检察院凭空把李庄变成两次审判,不也是一种涉嫌违法行为吗?

【合同诈骗不是漏罪】

如果把“发现漏罪定义为龚刚模合同诈骗案,那么该罪实际并不成立,无法依据合同诈骗罪的依据来管辖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这等于张冠李戴,能套得上吗?法律依据何在?

【公安局立案没有证据】

退一步讲,即使依据本条规定,江北法院有管辖权,也不意味着江北公安局有侦查权。不能倒因为果。法院的是审判管辖权,而公安是立案侦查管辖权。两者不同。如果李庄案,江北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能管,那么,徐丽军涉嫌构成伪证罪,谁来管辖?如果徐丽军归上海管辖,上海管辖了吗?重庆公安局移送犯罪线索了吗?

第四,其他程序严重违法的事实

【侦查期限超长违法】

本案侦查期限长达一年多,中间没看到任何合法延长法律文书,江北区公安局严重违反刑诉法的期限规定。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对此没有任何片言只语的监督。法律监督职能何在?

【剥夺侦查期间请律师的权利】

李庄在长达一年多的侦查过程中,没有享受接受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卷宗之中,只有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会见。李庄在本案中,没有受到法律规定侦查阶段请律师的权利。这个违法,检察院有没有进行监督?

【本案变相不公开审理】本案看似100 多号人来旁听,但是,法官对家属要求有派出所证明才能进去,这样的要求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请法官出示法律依据。其他公民申请旁听,也被拒绝,而法庭上,从开庭开始,第一排的座位就只有两个法警坐。这样的审判完全违背了公开审判的规定。

【法庭不接受录像证据违法】辩方提供的李庄和徐丽军的录像,是为了反驳控方提供徐丽军笔录中,涉及所谓李庄教唆其在朱立岩死刑案件中作伪证,录像显示,李庄让其客观,实事求是,在同一份笔录中,徐丽军会诬陷李庄在朱立岩案件作伪证,可想而知,徐丽军指控李庄在孟英案的伪证,是靠不住的。这样的证据是反驳控方证据的,法庭说与本案无关,显然是违法的。

结论:

一个本来就无管辖权的案件,非得强拿到重庆来管辖,所以,才会有拼凑,才有强词夺理,千疮百孔。辩护人不谈有什么目的和动机,我们只是强调,这样的侦查、、审判一点合法性都没有。合议庭做出的任何判决,都将是枉法裁判,为历史所耻笑,同时,也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李庄并没有引诱、教唆的证人改变证言。

实体上,李庄并无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事实,公诉机关证据严重不足。

一:本案的取证程序违法和证人可信度极低

1 ,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侦查主体违法】由于本案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公安分局都没有管辖权,侦查主体全部违法。所作的侦查笔录和取的证据全部系违法无效证据。

【侦查地点】本案证人的侦查地点多在证人家里,侦查人员住的宾馆,茶楼,辩护人奇怪为什么如此强势的侦查机关如此迁就证人,难道是有求于证人?我国《刑事诉讼法》97条明文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机关如此在茶楼,宾馆取证,做个说明是证人提出的要求,那么试问证人要边洗桑拿边做笔录行吗?

【侦查人员】侦查人员李军身份,一会儿是江北分局,一会儿是重庆市公安局。虽然公诉人说本案情况特殊,市局宏观上指导,这已经远远超出宏观,已经在微观上插手了,这是违法的。

2 ,证人可信度极低。

【徐丽军不是证人而是伪证主犯】如果本案对李庄指控成立,徐丽军涉嫌在出庭作证时公开进行伪证行为,触犯刑法305 条,构成伪证罪,且属于主犯。本罪不对其进行逮捕而追究李庄,明显系恶意执法报复性执法。对徐以不换取的证言,明显是胁迫证言,不真实证言,无效证言。

【主要证人系直系亲属】本案指控被告人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的证人,主要是举报人徐丽军及其家人,(儿子苏文龙和母亲),这种一家人本身利害关系明显,其证言证据效力有限。

【证人吸毒、反复无常】本案主要证人和举报人徐丽军,吸毒多年,四次进过戒毒所,在公安、法院、律师处的证言多处反复,在上海表演多次跳楼秀,在上海徐汇检察院表演跳楼秀,其今天的书面证言根本就不可信。

【证人徐丽军说谎】辩方提供的录像证据显示,徐丽军在本案笔录中,说李庄在朱立岩案中让其做为证,完全是虚假的。虽然,法庭违法不让出示,但仍无法掩盖。

二,徐丽军投入金汤城的确实不是投资款,是借款或类似性质款项,其出庭作证所述并不虚假。

本案焦点事实,书指控李庄引诱证人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把投资款说成借款,证据表明,所谓徐丽军投入金汤城在100 万确实不是投资款,是借款。

1 ,首先,请查清楚100 万元到底是谁的?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

公诉机关书指控,徐丽军投入的100 万元是投资款,李庄让其违背事实改变证言,辩护人认为这个事实存在疑问。

首先,上海徐汇区法院的民事判决认定这个款项所有权是王德伟的。

其次,证人笔录显示所谓王德伟和徐丽军是夫妻,并没有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登记材料印证。结婚不是光凭两人说是夫妻就可以的,这一点法律常识无需辩护人多言,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缺乏证据。

2 ,退一步讲,徐丽军(王德伟)投入金汤城的100 万元,也确实不是投资款,是借款或者其他。

【王德伟取回款项17万】李庄在接受孟英案之钱,王德伟从所谓的投资款100 万元已经取回17万元,根据法律常识,投资款是要共担风险的,不能抽回。能抽回的只能是借款。因此,李庄更有理由断定该款是借款。

【孟英供述】孟英在开庭认定该100 万元是私人借款。孟英在公安笔录中也认为,徐丽军和其约定对外该款称为私人借款。

【金汤城否认其为投资】从辩方提供的徐汇法院民事卷宗看,金汤城大部分股东不同意该款为投资款。

【金汤城律师认为是借款】金汤城在民事诉讼中的任律师认为该100 万元可以以借款处理,因为不是投资款,大部分股东不同意徐丽军投资。

【控方提供的周恩奇证言】其中就提到徐丽军的钱,朱立岩认为是借款。

【法院判决驳回其股东请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定,王德伟(所谓徐丽军的丈夫)投入到金汤城的100 万元资金不是股本金。判决驳回王德伟要求确认股东名份及出资份额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请求,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居然还认为这是投资,却无法回答辩护人的问题,投资的回报率多少?风险是什么?是什么类型的投资?辩护人多次问公诉人,你在银行存入了多少钱,这有投资风险吗?公诉人至今不回答。

【借款协议是强力证据】在徐丽军出庭作证前15天,徐丽军和孟英的家属签订还款协议,这个还款协议充分表明了徐丽军和孟玲之间的款项性质。书指控徐丽军违背事实,依据何在?即使此协议是李庄支持下达成,李庄也没有强迫各方的能力。徐丽军也没有去撤销这个协议,反而依据这个协议向孟家要钱,说明她是尊重这个还款协议的。

【100 万的真实性质】按照现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这100 万元,在获得50% 股东同意之前,既可以理解徐丽军和孟英之间的信托关系,之前也有法律人士理解是待转化的借款法律关系。在出庭作证时,金汤城的股东仍未同意,也永不可能同意其为股东。因此,这100 万元的款项,只能是孟英和徐丽军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投资款。后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更是确定了款项的性质为借款。

三,李庄没有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事实。

【李庄的主观判断】李庄在想徐汇法院提供证人出庭时,手头有这些证据材料,律师只能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掌握事实,因此,李庄作为法律人士认为该款是借款,符合其认知的事实。

【指控证据不足】光凭徐丽军、苏文龙等的证言是无法证实李庄明知是投资款,而让徐丽军改变证言。

首先,李庄自己不承认有引诱、教唆行为,其一直说要求徐丽军事实就是,而且,庭前对100 万元的性质进行分析,也完全是依法进行的。

其次,徐丽军吸毒多年,多次进过戒毒所,每次公安询问完毕都要问她,头脑是否清醒,正如问一个醉汉是否喝醉,他肯定说自己没喝醉。这样的问话,岂不是笑话。请侦查人员去精神病院问精神病人,他们肯定也认为自己精神很正常。今天徐丽军不出庭,本身就说明了问题。精神是否正常,是否可以作为证人,应该出庭接受双方质询。正如辩护人在质证阶段回复公诉人,公诉人认为如果徐丽军的精神状态差,为什么李庄还让她作证。李庄是让徐丽军出庭,让大家质证检验其精神状态,李庄做到的,今天的公诉人敢吗?

第三,苏文龙的证言不可信,苏文龙是徐丽军的儿子。几年前的一个饭局,坐哪里的细节居然还记得,不符合常理。而且,苏文龙只在关于李庄的片言只语中,说“我只听到几句,现在能记清楚的就是李庄让我母亲放心,黄说把她投资的钱说成是借给孟英的”。其他都记不清楚了,这样选择性记忆证人,可信度极差。

第四,徐丽军的母亲杨盛梅的证言只是传闻证据,而且,取证地点在其卧室,这样的取证,让辩护人大开眼界。一个70几岁的老太太,动辄说作伪证,法言法语,令人咂舌。

第五,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之后所取证据,完全违反刑诉法规定,这些证据,法院绝对不能采信。

我国刑诉法第129 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首先,本案案卷中没有意见书。意见书不提供,检察院是否应该法律监督?

其次,既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了,你为什么还要继续调查,取证?反过来是否正好证明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三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到了侦查终结后,就没有了,凭什么在阶段,甚至法院审理阶段,还在侦查,这种证据,如果法院能采信,那么,公安机关是否在开庭后,还可以继续取证?

第七,公安机关存在明显的诱供行为

同页:侦查人员问,李庄有没有教唆徐丽军把投资款说成借款,他是怎样教的?这种诱供,非常露骨。

本案如果依法排除了不出庭的主要证人徐丽军、苏文龙之后,并无其他有力证据。据证人王辽的说法:李庄和徐丽军说话,徐丽军提到她投资金汤城的钱的事,李庄就用法律方面的规定告诉徐丽军,什么算借钱,什么算投资款,具体内容我说不出来。然后,李庄就对徐丽军说了些话,意思是要徐丽军把这个钱说成借款。

从这段证言看,李庄实际上是在分析徐丽军投入款项的法律性质,这和徐汇法院的判决是一致的,也和金汤城的律师意见一致,也和徐丽军录音说的一致。如果这是事实,那么这样的法律分析,是完全合法的。以上的证据,充分表明了对于徐丽军(王德伟)投入到金汤城的款项性质,绝对不是简单的投资款,从各项证据来看,是一种待转化的债权,在没有其他股东确认之前,只是一个借款或者类似借款的债权而已。徐丽军在法庭上所作证言符合事实,不管李庄如何说,都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审判长、审判员:

各位坐在法庭上,头戴国徽,身穿法袍,手握法槌,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无一不需要法律上的授权,如果没有程序法上的授权,今天的庭审将寸步难行。同为法律人,辩护人和法官、公诉人都应该如同珍惜自己的职业声誉一样,尊重法定程序,依照程序法来,仔细判断有没有管辖权,侦查取证时间、地点是否符合刑诉法,是否超期,综合的证据是否内心确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只有这样,步步为营,环环相扣,逻辑严密,得出的结论,才会赢得大家的尊重,这也是法治的精髓所在。反其道而行之,得到的判决,只会带来羞辱。

今天的开庭如此引人瞩目,不是因为被告人是李庄,李庄只是一个非常普通的人,只是性格比较倔强而已。本案引人瞩目,只是因为李庄是一个在执业中的律师,这个职业本来是该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律师不是国家机器的对立面,而恰恰是为了保证公民在国家机器面前有人依法保护他,毕竟公检法未必全是对的,否则,也不需要立国家赔偿法了。这种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无辜被入罪。这和殴打,拘禁一个正在看病的医生一样,是一种双重伤害。因为,同时受伤的,是任何公民的律师辩护权。而今天的李庄案,是双重的双重伤害,所以,才更让人同情,也更让人担心中国犯罪嫌疑人能否得到律师真正的帮助。

一个律师在给死刑犯辩护时,第一次被306 条,已经引起国人瞩目,今天,他又一次被同一个罪名,在同一个地方受审,审理的内容却是在上海做的事,单单程序上的不公,已经可以说是,决嘉陵之波,流恶难尽。罄歌乐之竹,难书其罪。之后,恐怕,不管实体如何判,如何文字构陷,罪轻罪重,已难堵天下,悠悠之口。

最后,鹦鹉学舌,学下公诉人的警示教育。对于李庄,最大的教训就是,在中国如此险恶的刑事辩护环境下,居然还敢提交数十份无罪证据,居然还敢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居然还敢对权力机关叫板,你赢得了死刑犯朱立岩及其母亲的尊敬,然后,夜路走多终于见到鬼,自己身陷囹圄,亲人都见不到。这才是最需要接受教训的事情。沉痛的是,李庄最也不可能吸取教训,重做律师,只能让其他刑事辩护律师吸取自己的教训,当事人的罪与非罪是第二位的,律师自身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李庄般傻,一再入罪,值得吗?

从公诉人口中讲到李庄案的特殊,和本案管辖上,程序上的诸多违法之处,辩护人和李庄早就预测到本案的结果,将会是有罪,也不指望有奇迹发生。对于这种既定结果的判决面前,似乎辩护人是无力的,然后,在历史审判面前,谁都无法逃脱。违背法律的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这句话,送给李庄,也送给所有的法律人。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谢谢!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斯伟江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3>3 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篇13

内容提要: 现行结婚登记制度存在诸如管辖规定与当事人需求存在差异;当事人签字声明书的真实性难以把握;审查和认证工作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持,且缺少审查期、公示性不强;婚姻登记员上岗资格门坎过低、培训大多流于形式等缺陷。我国应扩大婚姻登记的管辖范围,内地居民也可以到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应尽快实行全国婚姻登记 网络 化管理;建立结婚公告制度、增设审查期、提高审查技术科技含量;实行婚姻登记员资格全国统一 考试 制度。

      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提供了依据。然而,现行立法尚存诸多不尽合理之处。因此,对我国结婚登记制度立法的弊漏进行理论上的反思与检讨,提出重构建议,无疑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现行结婚登记制度的缺陷

      (一)结婚登记管辖规定与当事人需求存在差异

      《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有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给流动人口的结婚登记带来了诸多不便。在婚姻登记实践中,许多长期在外工作和生活的人员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非常不方便。而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双方均为外国人,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为何双方均为外国人的结婚登记可以由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双方均为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就只能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种政策对内地居民来讲,有失公正,显失公平。

      (二)当事人签字声明书的真实性难以把握

      《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由各单位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代之以当事人在申请结婚登记时,须向婚姻登记机关做出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个人声明。虽然这一变革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尊重和信任,表达了当事人缔结诚信婚姻的愿望,但新确立的婚姻状况证明方式也不可避免地具有道德风险。 法律 对于人性的过于信任和理想化,会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时期内,无法防止违法婚姻的产生。登记实践中并不是每个公民都能本着诚信的态度,如实告知自己的情况。当事人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向登记机关作虚假声明,隐瞒真实情况,虚构事实,欺骗对方当事人、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过去我国长期实行的是人工登记,因有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保证,各登记机关之间基本上不需要互相联系。既存婚姻的档案,不要说不能全国共享,即使是全县共享也很难做到。由于政府监管措施客观条件的不成熟,在一定时期内还不能通过结婚登记,达到有效防范违法婚姻产生的目的,这是立法上的一大疏漏。[1]

      (三)审查和认证工作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持,且缺少审查期,公示性不强

      结婚实质要件的认定是整个结婚登记程序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婚姻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该条规定被形象地称为“即时清结”、“立等可取”。在结婚登记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是:婚姻登记机关以当事人提交的户口本、身份证、合影照片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双方当事人本人是否到场来确定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登记员从接受当事人双方的结婚申请,到经审查后予以登记,最多不过一个小时,少的十几分钟即可办完。2008年8月8日北京奥运会开幕之日,上海每对新人婚姻登记领证过程由平时15分钟“提速”到5分钟,而北京首开结婚登记时间短之最,只需两分钟就可以领到结婚证。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办理完结婚登记存在着以下弊端:一是婚姻登记员只能从表面上、形式上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很难查清。况且目前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手段陈旧落后、缺乏科技含量,是最原始的眼看、手摸,婚姻登记员无法准确认定证件、证明材料的真伪。二是从接受双方当事人申请,到办理完结婚登记,整个结婚登记程序全由婚姻登记员一人操办,缺乏相关人员的协助和监督,纵使婚姻登记员的水平再高,技术再熟炼,也难免有疏漏之时。[2]在我国,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公示方法均是登记。虽然登记能起到一定的公示作用,但公示范围太过狭窄。同时结婚登记只在当事人和婚姻登记机关之间进行,当事人登记结婚后如未告知其他人,那么谁也不知道其已经结婚。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只能查询婚姻档案。根据现有的条件,婚姻登记档案尚不能向公众开放查询,如何获知当事人是否有配偶尚有一定难度。由于现行结婚登记制度缺少审查期、公示性不强,且缺乏应有的群众监督,这就可能使一些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违法婚姻获得结婚登记,这是无法杜绝重婚、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不能有效地预防和及时发现违法婚姻的根本原因,也是与设立结婚登记制度的宗旨相背离的。

      (四)婚姻登记员的上岗资格门坎过低、培训大多流于形式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3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以及《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18条“婚姻登记员由本级民政部门考核、任命。婚姻登记员应当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方可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婚姻登记员的资格条件包括以下两点:一是婚姻登记员的上岗资格。婚姻登记作为政府行为应当由政府公务员来履行职责,《婚姻登记条例》明确了民政部门对本辖区婚姻登记工作的管理职责,婚姻登记员应当是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公务员。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多年来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全国除个别地方外,婚姻登记工作必须的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等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使得很多地方在公务员编制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争取了一些全额、差额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人员,有的甚至招聘了一些临时人员从事婚姻登记工作。这些婚姻登记员的上岗资格实在难以保证。二是婚姻登记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婚姻登记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社会性、服务性都很强的工作,客观上要求登记员应当具有较强的 政治 、业务素质。同时婚姻登记又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结婚登记就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建立人身关系,离婚登记就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上解除人身关系。人身关系的建立和解除涉及财产关系的变更,但又不同于财产关系的变更,比财产关系更加复杂。婚姻登记工作一旦出现失误,处理起来难度往往很大。婚姻登记员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和办理结婚登记,才能保证婚姻登记工作的质量。婚姻登记员进行婚姻登记是依法行政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这就要求婚姻登记人员必须通晓业务,严格执法。无论是公务员还是其他人员,在办理婚姻登记前,都必须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业务培训和考核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进行。

      目前婚姻登记员的培训内容,全国各地极不统一,有的民政部门主要培训有关婚姻登记的法律法规;有的民政部门主要培训以依法行政、规范操作为主旨的婚姻登记规范化实务;有的民政部门主要培训以注重礼仪规范、提高修养为核心的沟通交流技巧;有的民政部门主要组织观看《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辅导》光盘。婚姻登记员的培训时间长短不一,多者三天,少者仅一天,其中还包括半天的考试时间。目前尚无全国婚姻登记员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各地的考试方式,均由各省民政厅或市民政局统一命题、统一组织人员监考,有的闭卷考试,有的开卷考试。考试内容也是大相径庭,且对 参考 人员的专业、学历亦无任何限制。考试成绩及格率达100%,所有参训婚姻登记员都能够取得资格证书。

      二、结婚登记制度之重构

      (一)扩大婚姻登记的管辖范围

      鉴于前述的方便当事人措施还不到位的缺陷,建议把《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改为: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据此,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既可以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也可以共同到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就可以大大降低流动人口结婚的 经济 成本。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工作和生活的内地居民,可以持《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及本人要求在工作地办理婚姻登记的书面说明,到工作和生活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这更符合婚姻登记的便民原则,从而使婚姻登记制度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 发展 的需要。

      对特殊区域居民或者特殊人群,应规定结婚登记上门服务制。特殊区域是指事实婚姻的高发区,如偏远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区等。如前所述,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 农村 可能是乡(镇)人民政府,也可能是县民政部门,在幅员辽阔、 交通 闭塞的广大农村,县民政部门是十分遥远的,甚至有的乡(镇)人民政府也是很遥远的。翻山越岭、长途跋涉、困难重重。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到边远地区巡回登记或者设立派出机构就地审查,就可以方便群众,提高登记率。同时对行动不便或由于其他情况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特殊人群,婚姻登记机关应为其上门登记。[3]

      (二)尽快实行全国婚姻登记的网络化管理

      在目前的结婚登记实践中,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时所持的户口簿、身份证,只是起到证明个人身份的作用,登记程序完成之后,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在户口簿上进行任何的更改,已结婚的当事人户口簿上显示的仍然是未婚,所以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不一定真实。而民政部门与户籍管理部门之间的不沟通、不协调,很容易被别有用心者钻法律空子。随着 电子 政务的完善,应尽快建立个人婚姻状况的网上查询系统,从技术上进行防范,避免重婚、欺骗婚的发生。目前全国涉外以及涉及华侨、香港、澳门和 台湾 居民的婚姻登记将很快实行网络化管理,当事人在任何地方办理登记的信息都将直接进入民政部数据中心库。我国应加快内地居民之间婚姻登记的网络化进程。目前,上海已经开发并试运行了“国内婚姻登记应用系统”,通过这个系统,可以准确掌握每位市民的婚姻状况。民政部门应与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实行联网,开通“婚姻状况查询系统”,建立起婚姻登记机关与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之间、各级婚姻登记机关之间的联网查询系统,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实现即时互通。当事人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后,婚姻登记机关应把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及时告知户籍管理部门,以便户籍管理部门及时更改当事人户籍簿上的婚姻状况。需要了解婚姻状况的单位、个人可通过网络查询到公民的婚姻状况。

      (三)建立结婚公告制度、增设审查期、提高审查技术科技含量

      2001年《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四种情形即重婚、未达法定婚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的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这对贯彻结婚登记制度无疑是有效的措施。但是无效婚姻制度毕竟是一种“事后制裁”。如果在违法登记之前能依靠群众监督防止违法登记婚姻的发生,就会提高登记婚姻的质量。许多国家实行的结婚登记公告制度正是提高结婚登记质量的一种有效办法。

      所谓结婚登记公告制度,是指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后,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初步审查,对形式上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公布,公告期限届满,如无人提出异议,则认可当事人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给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如有人提出异议,则待进一步审查后再做出是否给予结婚登记决定的制度。结婚登记公告制度,早在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中即有规定,而且现在世界上仍有不少国家都采用,如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举行婚姻仪式之前,应由人口动态统计官作出预告。未婚夫妻应向一方住所地之地区人口动态统计官员作出预告申请,并在夫妻居住的地区进行公告。在公告期间,一切熟悉结婚当事人的人都可以对婚姻存在的障碍进行监督,提出异议和告发,这有助于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由于接受了社会监督,并且有充分的时间保证,因此公告结婚登记比婚姻登记员一人独立、即时完成的婚姻登记,更有利于对即将成立的婚姻进行监督,更有利于保证婚姻的真实性和质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违法婚姻的产生。在我国现阶段,建立结婚公告制度、增设审查期将具有如下意义:一是可以在公告期内,敦促当事人对是否应该结婚作认真、充分的考虑,避免草率结婚。二是可以将当事人的结婚意愿及结婚条件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便于及时发现当事人所存在的婚姻障碍。三是有利于婚姻登记机关在充分的时间里,对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作充分的审查和监督,避免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结婚申请的审查流于形式。四是可以认真审核区际婚姻和涉外婚姻的合法性,增强结婚审查的效力。[4]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结婚公告可以作如下设计: (1)结婚公告由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在接受婚姻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和相关证明后,由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依照婚姻法的结婚条件进行初步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向社会公示; (2)结婚公告的方式和内容。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应设立一个专门的婚姻公告栏,或在当地的报纸、有特色的电视台开辟专栏,或设立网站;公告的主要内容是男女双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出生日期及地点、现住所地、身份证号码、户口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各自父母的姓名和现住所地。另外,在公告最后附有 法律 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规定,如什么范围内的近亲属不能结婚,哪些疾病不能结婚等,便于广大群众知晓从哪些方面对当事人能否结婚提出意见。(3)结婚公示的期限。结婚公告如果接受社会监督的时间太短,就不能被更多的人所了解,达不到监督的目的,太长又易于产生松懈麻痹思想,给当事人的结婚之事造成人为的延误。笔者认为结婚公告的期限以15天为宜,从接受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次日起算。(4)公告期限届满,如无人对拟结婚的男女双方提出异议,婚姻登记机关应给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如有人提出异议,婚姻登记机关则对该异议进一步审查,审查属实,则不给予结婚登记并说明理由;如经审查并非属实,则向提出异议的人作出书面答复,异议人未对答复提出复议申请,视为同意审查的结果,然后由婚姻登记机关给予当事人结婚登记;如提出异议的人对婚姻登记机关的答复提出复议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暂缓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给予登记并向其说明理由,直到异议完全查清后,最终做出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登记与否的决定。[5](5)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在一方有生命危险或者有其他重大事由的情况下,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双方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可作出缩短结婚公告期限或者免除结婚公告的决定,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记录在结婚登记档案中。[6](6)对恶意告发造成的损失(包括精神上的损害),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可提出损害赔偿之诉,诉讼时效应为一年。(7)申请人不服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准结婚登记的决定,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7]

      另外,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立身份证、户口本读卡机,提高审查技术的科技含量,以防止有的当事人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向登记机关提供假身份证、假户口本,隐瞒真实情况,欺骗对方当事人及婚姻登记机关情况的发生。

      (四)实行婚姻登记员资格全国统一 考试 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维护法律尊严,提高婚姻登记员法律水平及整体素质,加强婚姻登记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笔者认为应实行婚姻登记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要求考生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如前所述,目前各省组织的婚姻登记员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是相当宽松的。对报名条件不加限制,不利于提高婚姻登记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因此,应当对参加考试人员的报名条件进行适当限制。在恢复高考制度33年后的今天,我国法学 教育 已有较大 发展 ,培养了一大批法律专业人才,能够满足进一步发展婚姻登记员队伍的需要。笔者认为,报考者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具体讲,包括以下两个要求:

      1.对专业知识的要求。报考者必须具有法学专业知识,禁止不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报名。要求考生必须具备法学专业知识是由法律职业特点决定的。婚姻登记员职业的专业性极强,婚姻登记的规范化建设要求未来的婚姻登记员既要懂法律,又要懂社会学、心 理学 、管理学、外语阅读和交流、 计算 机特别是 网络 方面的知识等。婚姻登记员应当具备多门学科知识,是个具有广泛知识的“杂”家,但最重要的应当是懂法律的“专”家。而博大精深的法学基础理论与细致繁琐的诸多法律条文,不通过接受系统、正规、严格的法学教育是很难真正领悟和掌握的。法律专业和其他非法律专业相比,是具有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学科,研究领域的特殊性和所学知识的特定性,决定了其他学科是无法代替的。

      2.对学历的要求。报考者必须取得本科以上学历。一定的学历是婚姻登记员获得较为丰富的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的前提。婚姻登记员作为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对从业人员的学历要求应当是很高的。而我国目前的婚姻登记员资格考试对 参考 人员的学历无任何要求,这就造成了婚姻登记员在入口处即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不能有效地保证婚姻登记员具有较高的法学综合素质。

      婚姻登记员资格考试科目应涵盖以下内容: (1)基本法律常识; (2)与婚姻登记有关的法律法规,除《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外,还有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收养法、国家赔偿法、计划生育法。(3)相关学科知识,如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外语阅读和交流等。(4)基本工作技能,如计算机特别是网络方面的知识。

      综上,我国结婚登记制度立法的弊漏是显而易见的,我们要对其加以完善,规范结婚登记工作,同时体现以人为本、强化权利及责任意识的民法理念。

注释:

  [1] 刘英明:《我国婚姻程序制度的缺陷及其对策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8期(下)。

  [2]叶英萍:《关于结婚条件的几点立法思考》,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 科学 版)》2003年第4期。

篇14

关键词:富士康;青年农民工;思想道德

一、资料与方法

本次调查于郑州市富士康港区豫康宿舍园区进行,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共发放了“青年农民工思想道德状况调查问卷”700份,收回有效问卷644份。接受调查的644位青年农民工中男性412人,占63.98%,女性232人,占36.02%。年龄方面18至30岁人数最多,为532人,占总人数的82.61%,而18岁以下及30至35岁人数分别为80人、32人,各占12.42%、4.97%。从文化程度看,小学及以下10人,占1.55%,初中250人,占38.82%,中专和高中266人,占41.3%,大专118人,占18.32%。从婚姻状况看,未婚538人,占83.28%,已婚106人,占16.41%,离异一人,占0.31%。结婚的人中有两个孩子和一个孩子的分别为38人和56人,分别占总人数的5.92%和8.72%,没有孩子的548人,占85.36%。其中有孩子的群体中只有2人选择孩子在自己工作的城市,由自己照看,而有72个人选择的是在老家由父母照看,而570个人包括剩余20个有孩子的占总人数88.51%的人选择了其他。

二、青年农民工的思想道德现状

根据问卷的设计,将青年农民工的思想道德现状分为政治观、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人生价值观、法律意识等6个方面。

(一)政治观方面

调查显示:青年农民工对是否爱国做出的选择中,有53.46%的人非常赞同和25.16%的人赞同“热爱祖国是光荣的,背叛祖国是可耻的”这一选项,可见青年农民工大部分还是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的。在对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掌握情况这方面,70%以上的人认为是知道或知道以上的程度。尽管如此,当被问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前景所持的态度时却只有32.59%的人觉得前途光明、充满信心,而持“走一步,看一步、前途渺茫,悲观失望和说不清的人数却高居67.41%。可见,加强对青年农民工的爱国主义教育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与宣传势在必行。

(二)家庭美德方面

尽管青年农民工一般很小时即外出务工常年在外,与家人聚少离多,但是其对家人的责任和情感并没有随着减弱。由于河南是人口输出大省,而调查又是于郑州市进行,所以调查对象90.97%均来自河南。为什么选择郑州而不是去条件待遇更好的东南沿海务工,51.06%的人认为是离家近,方便照顾家人,这表明积极照顾家庭仍是青年农民工的首要责任。青年农民工在赡养老人问题76.66%的人非常赞同这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只有3.16%的人不太赞同和不赞同应赡养父母,这表明青年农民工仍然保持赡养老人的家庭美德。在如何对待父母这个问题上,60.11%的人是经常给父母打电话,在大事上充分尊重父母意见。由于经济条件和时间的限制,他们不能陪在父母身边,只能靠经常打电话和定期给父母钱来表达微薄的孝心。青年农民工大多出生于八、九十年代,受改革开放影响,加上外出务工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在夫妻关系、择偶标准方面的思想发生了显著,86.29%的人觉得夫妻之间应该地位平等,在选择对象时人品、性格、感情三项标准所占比例最大,分别为38.27%、21.46%、19.47%,但不可否认,大多数青年农民工在择偶时会以长相为首要标准,然后会重点考虑以上三项标准。当婚姻面临问题时,40.99%的人认为对家庭应有责任感,离婚是不对的,但更有45.34%的认为合则聚,不合则离,说明大部分青年农民工已敢于突破封建思想的枷锁,依自身所愿做出选择,但我们应同时预防盲目离婚,不承担应有家庭责任的现象出现。调查同时发现,57.5%的人对婚前同居持接受态度,还有30.31%的人认为无所谓,这是社会的大趋势,但也让我们认识到对这一流动性非常大的群体进行性道德教育刻不容缓。

(三)职业道德方面

调查显示:56.66%的青年农民工表明自己在工作时有热情且很积极,这说明大多数的青年农民工对自己现在所从事的职业还比较满意,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得到满意的收入和提升的机会。还有29.1%的人表示对现在的工作没有热情,但由于自身缺少文化、技能而不能找到条件更好的工作,所以他们会尽量完成任务。当被调查到如果现在有一个待遇更好的企业供自己选择时会怎么处理:45.34%的人选择会通知负责人后辞职、27.95%的人领到工资后辞职、4.66%的人选择不要工资直接走,这与青年农民工61.98%的人选择外出务工主要目的是挣很多的钱使个人和家庭的生活水平有明显改善是成正比的。可见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仍是他们外出务工的主要驱动力。

面对在技术能力、道德素质、法律意识、交往能力四方面自己最需要提高哪一个这个问题?39.07%的人选择技术能力,其次分别是交往能力、法律意识,各占34.97%、17.21%,选择道德素质的人数最少,只有8.74%。同时有46.27%的人表示若费用合理,愿自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但有36.96%的人表示不愿自己花钱,而希望企业给与培训机会。这说明青年农民工意识到了自己在就业中所处的劣势地位,并希望通过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和交往能力以达到增加收入和获得提升的目的,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青年农民工在物质基础不丰富的条件下,他们是难以顾及自身的道德素质高低问题并加以改善的。

(四)社会公德方面

调查数据显示,大部分青年农民工认同“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74.84%的人认为对别人做出承诺后,若履行有困难就应向对方解释,求得谅解,并在适当的机会补偿。同时,75%以上的人对见义勇为的行为是每个人应该做的这一观点持赞同及赞同以上观点,这表明大多数青年农民工是富有正义感的。河南所涌现出的李学生、魏青刚等就是典型代表。但他们多数在面对偷盗、抢劫等坏人坏事时首先考虑的是自己的安全,这显示出一定矛盾性,因此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他们进行引导和教育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另一方面,据本人的观察和了解,青年农民工随地吐痰、随手乱扔垃圾及大声喧哗等不文明现象仍随处可见。比如在职工宿舍楼梯上经常有香蕉皮,碎屑等杂物,给大家的出行带来不变;热水器旁尽管贴有“夏日容易滋生细菌勿将剩饭倒入热水器”的提示牌,却每天都可以看到成堆的食品袋,剩饭被丢(倒)在上面。

(五)人生价值观

青年农民工对自己未来的发展有较高期望。调查显示:有45.82%的青年农民工表示愿意定居城市,而不愿意的只有13.93%,而40.25%的人考虑到在城市生存的巨大成本和自己的“卑微的”地位表示不好说。这表明青年农民工在离开校园、进城务工以后,基本上就是在城市世界里生活和工作。城市世界与乡土世界的对比反差,使他们渴望超越其先赋阶层地位的愿望强烈,而对于“落叶归根”的传统意识他们已经非常淡薄;有很多青年农民工(比例为65.02%)都希望政府能在创业方面给予一定支持将来自己有一定继续后能够自主创业,可见由于受到不公正待遇等,青年农民工非常希望能够结束当雇工的日子。但由于受他们自身科学文化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以及资金等的制约,自主创业并非易事。

从超出一半的青年农民工选择外出务工是为了多挣钱使个人和家庭的生活水平有明显改善这一点即可理解为什么44.21%的人认同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过低的收入使他们从对未来的美好憧憬和最初的梦想中觉醒。没有钱只能过人下人的生活观念促成他们的价值观产生偏差。但也有42.99%的人认为金钱是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人应有的回报,这表明部分青年农民工在努力工作以期望多挣钱的同时,也渴望自身的社会价值被认可。

(六)法律意识

调查数据显示,在面临自身权益受到来自他人或社会组织的侵害时怎么处理这个问题上,21.19%人选择找政府主管部门,36.12%的人选择找司法机构。这表明青年农民工已经开始意识到要用合理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他们已经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但实际情况是:只有少数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才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更多的是忍气吞声、自认倒霉或向领导反映,甚至个别会采取一些极端方式如跳楼、暴力手段等来解决。农民工法律意识的缺失相当严重,亟需通过各种途径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在谈及对劳动合同的看法时,虽然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对自己有利的占30.84%,排在第一位,但更多的人认为是对对方有利或者对双方差不多或者不好说,这表明大多数的青年农民工并不清楚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就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据了解,富士康会与每一位职工签订合同,因此在调查他们是否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时,92.85%的人签订了。但据作者的亲身体会,签订合同的条款完全由用工企业制定,他们会要求员工在指定的地方签订他们划定的内容,从而使合同严重偏向于用工单位。由于青年农民工从事的大部分依然是高替代性,重复的简单的机械性劳动,他们并没有什么选择的权利,因此他们往往会按用工单位要求签订合同,这也就造成的合同的“名存实亡”。

认为,世界是普遍联系的,客观世界到处都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普遍联系。青年农民工思想道德存在上述问题也是由一定原因引起的,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青年农民工思想道德教育的缺失。所以认真探求、实施全面的、有效的教育途径就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三、加强青年农民工思想道德教育的途径

加强青年农民工思想道德教育是一项长期且复杂的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单靠哪一方面的力量就能完成的,它需要企业、社会、政府多方合作、多管齐下,更需要青年农民工自身的转变,努力培育健康向上的青年农民工思想道德素质。

(一)企业内部营造环境

首先,企业要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杜绝对职工命令式、非人性化的管理模式,把硬性的厂规变成柔性的关怀。比如在富士康,为了进行安全检查、保障产品安全生产以及公司财产和资讯等安全,公司在各厂房设置了安检门岗,员工出入都需要通过严格的安检。这项为了公司利益着想的规定本身并没有错,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缺少变通常让员工觉得不被尊重,产生抵触思想,与安检人员发生争执的事情时有发生。类似的厂规让青年农民工难以在企业中感受到到人性的温暖、家庭般的温馨。同时,要创新表彰奖励、奖罚对等,让他们有积极工作的动力;多给予提升、晋升的机会,让他们看到未来奋斗的希望与方向,从而对企业使命感、责任感,用心、安心工作。其次,要为青年农民工营造好的文化环境,丰富他们的文化生活。郑州市富士康新郑厂区设有seed网络教育中心,内设有图书馆可供员工阅读,英语多媒体阅读,讲堂供员工学习。宿舍区内也设有图书馆,电视房,乒乓球室,台球室等向农民工开放。但事实上,这些资源并没有得到有效利用,青年农民工大部分没有学习的意识,他们在闲暇时大多以逛街、上网来打发时间,我们要做的是使这些设施发挥应有的作用。最后,企业要多组织适合青年农民工特点的思想教育和文体活动,使他们从多方面得到提升。富士康厂区会在端午节组织员工开展丰富的业余文化生活,满足他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在七夕节举办鹊桥相亲大会为他们组织开展交友联谊活动,为解决婚姻问题创造条件。还设置有员工关爱中心,心理咨询室等为员工解决遇到的困难和心理障碍,帮助他们搞好自我管理、自我调适,缓解心理压力,提高耐挫能力,树立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使青年农民工在参与中逐步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提高。

(二)政府发挥主导作用

青年农民工本质并不坏,他们大多数都能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虽然生活在底层他们仍坚信用自己勤奋的劳动能换来美好的未来。只是青年农民工由于还年轻,思想不成熟,容易受不良文化现象的侵蚀毒害。各级政府要在青年农民工相对集中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加强对他们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为青年农民工创造安全、和谐的城市化的生活环境。要进一步完善青年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障、养老保险等有关社会保障政策。青年农民工这一群体最大的特征就是流动性,但是现实中社保并不能随他们转移到另一工作单位,或者有些单位根本没有为他们提供这些政策,这对以后的“老有所依”提出了挑战。因此,政府应创新工作方法,使青年农民工的各种社保能够连续。同时,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强对青年农民工的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使他们快速融入城市现代生活,并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要求。为此,我们要根据他们文化、技能的需要,大力开展技能培训和思想道德素质教育。利用各级各类学校,与企业签订定岗培训,使青年农民工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岗位,把他们培养成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工作人员。对在岗的农民工也要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认识和觉悟。政府还要加强立法和监督力度,防治出现一些企业总数在农民工培训上“走过场”。不仅不利于青年农民工总体素质的提高,久而久之还会让他们产生抵触心理,而且浪费财力。要注重新生代农民工的勤劳、诚信等传统思想教育,提高其道德修养,使他们能吃苦耐劳,诚实守信,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增强职业责任意识,正确对待“跳槽”问题;开展普法教育,重点普及《民法通则》、《劳动法》、《合同法》等,让他们掌握一些法律常识,明了有关劳动、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知晓自己应当享受的权益,提高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1】

(三)大众媒体导向作用

青年农民工文化程度大多在初中以上,在当今网络时代他们不是固步自封,而是积极努力与时代接轨的,他们平时接触最多的就是互联网。因此,各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媒体,运用开辟专栏、专版栏目、专家访谈等方法,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搞好法纪意识、社会公德、传统美德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2】积极开展多样的创建活动,把近些年涌现出的一批优秀青年农民工代表的先进事例,通过在中国青年农民工网,社区宣传栏等地方进行专栏专项宣传,逐步培养青年农民工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的自觉性。根据的因果关系理论,青年农民工群体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可以有效改善市民对他们的态度,通过公益广告选取一些有代表性的农民工进行正面宣传,而不是只报道那些负面新闻,逐步消除市民对农民工的偏见,使城市接纳他们,青年农民工在城市感受到了温暖进而融入更广泛的社会关系网络,在城市中树立主人翁意识。他们的现代思维和社会公德意识就会逐步增强,形成良性循环,最终真正融入城市社会。

(四)青年农民工自我教育

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外部的教育、措施要产生实效就必须经过青年农民工自我教育这一内因来发挥作用。青年农民工在外界教育的影响下,提高道德认知、培养道德意识和自我教育的能力,而自我教育能力的提高又可以促使其更好地、更自觉地接受道德教育的影响,使其道德素质得以提高,从而进一步增强和巩固道德教育的效果。【3】青年农民工进行自我教育:首先,要提高道德认知,了解和掌握道德是什么,道德包括什么,懂得什么是善,是合法的、什么是恶,是不合法的。有了正确的认知才会正确判断对与错,才能形成正确的意识,从而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其次,青年农民工要坚持学习,一方面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提升自身竞争力,另一方面,要学习关系自身利益的国家法规政策,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后,青年农民工应通过积极参与城市社会活动和加入工会来开展自我教育和提高。《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增强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4】青年农民工只有积极参与社区管理、工会活动,积极参与各种有意义的活动,在参与过程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加强与市民的沟通交流,并在交流中增长见识,提高认识,才能增强对城市的归属感,才能满足青年农民工自身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既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现代化进程的客观需要。现阶段,国家已经具备了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社会主义发展成果的条件,下一步就应该积极改善民生,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成员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尤其是青年农民工,他们已为或正在为城市的建设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所以与“城市人”共享发展成果是理所应当的,也是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规律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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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白玉冬,朱秀茹.和谐社会理念下农民工思想道德问题的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9,37(21):10190—10191,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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