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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高管法律培训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09:59:4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银行高管法律培训,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银行高管法律培训

篇1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金融创新的能力和步伐不断加快,金融风险不断聚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监管的力度也越来越大。我国加入WT0后,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日趋明显,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成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对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无论是内容、手段、体制,还是法律法规的完善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如何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综合效能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本文旨在进一步探求提高银行监管综合效能的途径。

一、监管当局的执法水平和力度是有效监管的基础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也越来越快,而金融风险聚集的速度也越来越快,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因此,各国监管当局都把加强金融监管放在了重要位置,不断完善监管的内容,提出新的监管要求,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落实。近几年我国一直将加强金融监管作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力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监管的目标要求来看,仍有较大差距,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违规经营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就是监管当局的执法力度不够,处罚不到位。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逐步兑现,在华的外资银行将陆续开办人民币业务,对监管当局提出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就是监管的公平性。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当局的监管尺度如何把握是无法回避的。因此,监管当局要提高监管效能,首要的是监管力度的加强和执法水平的提高,对内外银行一视同仁。

二、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是有效监管的保证

由于金融企业的特点和本质决定了金融是风险最大的行业,没有金融的安全,就没有经济的安全和国家的安全。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核心。而实现金融的安全靠的是什么呢?我们认为,要保证我国金融安全运行,在相当程度上需要金融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我国成为WT0成员国后,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因此,加快我国银行业金融法律法规建设,形成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是至关重要的。随着世界金融体系国际化的不断发展,具有全球影响的金融监管合作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所出台的有关银行监管的文件,在国际社会形成了重大的影响,其中许多原则和监管规则得到了很多国家的立法和监管当局的认可及采纳。接纳具有国际影响的监管制度,是我国监管制度发展的必然。

三、加快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有效监管的先决条件

由于银行国有股东缺位,国有股东的决策权和监督权无法充分行使,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形成了人风险。因此,我国要真正解决银行国有股东缺位问题,必须加快银行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对国有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吸收民间资本注入国有银行,并逐步降低国有股份比例,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增强自我约束能力。

四、促进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合规经营理念的树立是有效监管的前提

银行监管当局对每一家商业银行机构的监管,实际上是对人的监管。如果商业银行每一位从业人员都能够做到依法合规办每一笔业务,那么除去天灾和战乱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外,金融风险就能够有效控制。这是监管当局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能的根本愿望所在。

我们认为,必须对商业银行高管人员实行有效的管理。一是试行高管人员资格证管理制度,以不断提高高管人员从业水平。随着我国加入WT0后时间的推移,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将在众多业务领域展开激烈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中资银行要生存和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管人员的从业能力和水平。试行高管人员从业资格证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高管人员的业务水平、能力和依法经营的理念,减少因自身失误而造成的金融风险。高管人员资格证应通过相关考试取得,期限根据所负责任不同而不同。一般可定为2—3年。凡是经监管当局核准的高管人员都应参加考试。考试内容也应根据所负责任不同而不同,但法律法规应是必考的。这样既可以不断更新高管人员知识,提高其从业水平,又能够把所有高管人员的管理置于监管当局的监管视线之内,防止出现监管真空。二是在机构准入管理上坚持高级管理人员先行准人的原则。高级管理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如何,始终是商业银行能否稳健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在商业银行准人时(包括机构增设和升格),首要原则就是必须要有监管当局认为合格的高管人员。这种合格的高管人员除监管当局规定的硬条件外,更重要的是要考察其在所经办的业务过程中有无违规记录,而这种记录靠的是监管当局日常的检查记录的积累。三是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寓监管于服务之中。由我国银行发展的历史所决定,要求所有的从业人员在短时间内达到从业所要求具备的金融知识、法律知识是有难度的。因此监管当局在坚持依法监管的同时,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服务,要重视对高管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的各种培训,培训的重点是有关法律法规、新业务、金融风险限制及防范方法等等,通过培训,促进商业银行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经过不懈努力,商业银行就能够保持健康发展,金融风险就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监管当局对银行业的有效监管将达到理想的境界。

五、提高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透明度是加强银行监管的有效途径市场约束是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手段。随着全民金融意识的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金融运行结果越来越重视,对金融风险的程度越来越关注。结果是这种市场约束的效果要比监管者的作用有效的多,与监管当局监管相比具有更强的主动性。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银行经营的透明度,为此,中央银行于2002年向全社会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原则、标准、内容和方式。但目前看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除上市公司按法定程序向社会公众披露外,就是几家国有商业银行按时对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众多的中小银行机构的信息仍游离于社会公众监督之外。这种情况应尽快加以改正,凡是法人金融机构都应按规定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有关信息。这样做可以最大限度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这也是提高银行监管效能的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

六、充分发挥银行同业的自律作用是提高银行有效监管的重要补充随着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日益加强,商业银行要生存和发展,必然会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以规避监管当局的监管。而监管当局不可能将所有的业务都纳入自己的监管视线,因为只有新的业务出现并发展了,监管当局才能发现其风险点在什么地方。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同业公会的自律作用发挥的如何就显得十分重要了。这也是国际银行业务所采用的惯例。在对我国银行业监管过程中,应充分发挥银行同业公会这一自律组织的作用,对一些监管当局暂时涉及不到的金融新业务或一些涉及行业利益而监管当局无法进行统一规定的(如利率浮动的幅度、某些中间业务的收费标准等),由银行同业公会组织会员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来制定有关办法,大家统一遵守。如有银行机构不遵守协议,由银行同业公会在行业内予以谴责。这样既能够保证同业的利益,又能够消除因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使监管当局的监管目的得到落实。

篇2

关键词: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7-0111-04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银监会2006年初颁布了《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行政许可方面的监管法规,为银行监管部门实施高管人员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提供法规依据;使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但是,比较国际上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的先进做法,目前我们对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和履职监管方面还不尽完善,监管有效性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一、国际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方面的经验

在美国,注册新银行机构时推荐拟任高管人员必须考虑其银行从业经验、其他商务经历及财务来源状况等方面;同时,为人正直、诚信和有责任感等良好品行是非常重要的条件。金融监管当局对拟任人进行背景调查的工作相当细致,包括过去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以及是否具备稳健经营银行的经历或经验。

在新加坡,银行高管人员的产生须经过两名社会名望很高的业内知名人士的推荐,还须经过商业银行董事会的同意。高管人员的稽核工作由审计部门完成,审计部门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具备很高的独立性。董事会内部通常还设立一个提名委员会,负责讨论和确定银行主要管理人员的提名及相关事宜。高管人员在得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上任。

在香港地区,香港金管局对银行董事、高管人员除在学历、从业经验等方面严格审查外,还非常重视对其道德操守的审查,主要审查其是否存在不良记录,包括是否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公开谴责等。如果存在不良记录,金管局一般不会同意其担任高管人员。

二、我国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对比国际上的做法,我国在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方面还存在着与新的监管理念和要求不适应之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有效性。

(一)高管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

目前,银监会虽然已在监管部门推广应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管人员监督管理系统”,但从使用情况看,系统采集的高管信息仅限于金融机构申报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时的高管基本信息,日常监管中发现高管人员以及银行从业人员的不良记录无法及时采集导入系统中;同时,由于该系统用户权限的限制,不同用户通过该系统所能掌握的高管人员信息是有限的。从商业银行角度看,由于银行间信息交流共享机制未建立,金融机构对有不良记录的高管人员的约束未形成合力,一些有“污点”的高管人员在商业银行未做出准确结论前离职,而另一些银行未经严格审查就聘任其为高管并向监管部门申报。因此,在任职资格监管环节上容易出现盲点,给有不良记录的人提供逃避处罚的机会。

(二)任职资格审核缺乏统一、量化的标准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颁布对高管任职资格所应具备的学历和从业年限等方面“硬条件”制定了明确的标准,但对品行、知识、经验、能力等方面“软条件”未制定可执行、可量化的标准,给监管部门较大自由裁量权,审核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目前,各地监管部门进行高管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对商业银行高管人员知识、经验和能力的考核采取不同的方式,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考核尺度均由各地监管部门自行选择,对于考核方式是否科学、考核内容是否合适、考核标准是否合理、考察结果是否准确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不同银监局、银监局不同监管处室对商业银行高管人员“软条件”的准入标准把握都不一致,有的监管机构对拟任高管采取考试形式核准,有的采取监管谈话形式核准,有些则通过考试、谈话综合方式核准,有的甚至只要“硬条件”具备即可通过审核。高管准入标准把握各异,难以保证客观反映拟任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真实水平,难以保证准人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审核的主动性、全面性存在不足

现有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监管,是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监管部门再开展资格审查的“坐门等客”的做法。审查人员在现有制度条件下难以对拟任高管人员品行等方面“软条件”有充分的了解,对其真实的情况知之甚少。同时,商业银行常常以工作需要人事安排尽快到位为由,要求监管部门加快审核的节奏,甚至以临时负责人的形式让高管人员提前到岗,实际履行高管职责后才向监管部门申报任职资格审核。这种倒逼做法实际上使监管部门在任职资格监管上处于被动位置。

在任职资格审核中,监管部门重视自身考核了解的情况,审点大多停留在对从业年限、学历、申报材料要件齐全等面上“硬条件”合规性审查,而对拟任职的高管人员“软条件”等了解不充分、不全面,难以避免那些硬条件完全具备的庸才或存在道德风险的人混入高管队伍。

(四)金融机构申报材料的客观性需改进

多数商业银行出于让拟任高管人员尽快、顺利地通过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人事安排尽快到位以便开展工作等方面考虑,向监管部门申报拟任人的综合鉴定材料中对拟任人的评价通常是多肯定工作成绩,对存在的不足之处反映较少甚至未提及,无法客观、全面地评价拟任人的品行、能力、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不足。同时,商业银行在离任审计独立性方面尚不充分,离任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受此影响。主要原因:一方面,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主要来自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而审计部门虽然在机构形式上基本做到独立设置,但难以真正做到独立履职。一些机构对离任审计主观认识不到位,对高管人员任期的经营情况缺乏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离任审计程序化、走过场。另一方面,各银行对拟任高管人员的人事安排在先,离任审计在后,审计报告通常只起到对人事安排的辅助说明作用。客观性不足的综合鉴定和离任审计报告作为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一定程度上造成监管部门的判断不准确。

(五)高管人员履职监管的有效性薄弱、退出机制尚不健全

当前,银行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日常监管主要停留在高管人员市场准入工作方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不足,退出机制尚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没有统一的、可操作性的评价指标和量化标准;对金融机构违规问题处理上,普遍存在处罚机构的多,处罚高管人员的少;经济处罚的多,取消任职资格的少。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监管

的有效性不足,退出机制不健全,高管人员违法违规成本较低,无法起到警示作用。

三、加强高管人员监管有效性的对策措施

针对高管任职资格监管存在的问题,福建银监局经过不断探索,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做到高管市场准入工作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一)建立“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系统”,为任职资格审核提供查询平台

为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诚信、合规意识,加强对银行从业人员的监管,科学有效地实施案件专项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同时,也为监管部门查询银行业从业人员诚信记录提供信息查询平台,福建银监局2007年基于银监会内网信息平台开发了“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系统”。系统根据不同的用户需求设置不同的用户权限,银监局监管处室和银监分局的用户均可通过内网以各自的用户身份访问不良信息登记系统,在各自用户权限范围内进行数据导入、手工录入、信息查询、信息修改等操作。监管部门在非现场监管或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可及时收集并导入系统;同时,监管部门按季向被监管机构收集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统计报表并导入系统。系统采集的每条信息至少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任职机构、职务、不良信息类型(包括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处罚或处分简要原因、不良信息具体内容、撤销或变更情况等要素。

系统正式推广应用以来,已采集福建省银行业从业人员各类不良信息记录近500条,为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提供了重要手段。通过系统全省联网查询,信息共享,基本上解决了当前商业银行高管人员变动频繁、异地交流力度加大情况下,高管人员监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避免个别高管人员在当地违规,再异地任职及“带病”任职等情况。

(二)建立任职资格考试题库,促进考核公平、公正

为了全面、规范审核拟任高管人员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公平、公正地实施对拟任人“软条件”的考核,福建银监局从2006年开始建立任职资格考试题库。考试范围统一确定为与银行业相关的法律、银监会颁布的法规指引以及作为银行业高管人员应知应会的金融业务知识,重点考察拟任高管人员掌握金融法规、业务理论知识的情况,并向商业银行公开。通过细分题型,组成相对独立的主观题库和客观题库,在考前由分管局领导随机指定主观题和客观题各一份,组成一套“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试卷”,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对考试不合格者,采取补考、建议金融机构调整拟任人等方式,促进拟任高管人员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对于个别拟任人虽然通过考试尚不能全面考核评价其真实的从业经验和能力,约见其进行任前监管谈话,并访谈相关部门,摸清情况,努力做到真实反映拟任高管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水平。

(三)注重监管工作联动,加强依法、合规监管

为掌握任职资格审核工作的主动性和全面性,在对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严格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地进行审慎监管,对商业银行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起到促进作用。

同时,建立福建银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内部工作流程,在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注重加强与非现场监管处室、现场检查处室以及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对于在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或发生案件的金融机构,暂停受理其高管任职资格审核申请,待落实整改、实施问责后再做受理。所有高管任职资格审核事项,负责高管市场准入的处室均要向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征求监管评价意见;拟任人曾在多个金融机构或岗位任职的,向其最近一次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对于最近一次任职时间在一年内的,还要向再前一职位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通过征求监管部门的监管评价意见,多渠道了解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法规所规定不得担任高管人员的情形。

(四)加强问责制,提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为了确保商业银行申报任职资格审核材料的客观、真实,福建银监局要求金融机构加强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审核中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情形,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强调综合鉴定、审计报告等材料必须根据拟任人实际从业表现、业务经历做出明确的、实事求是的描述和结论;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审计独立性,促使审计制度化、规范化。在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对商业银行申报材料存在疑问,采取质询申请人、约见拟任人谈话、要求拟任人或曾任职机构做出书面解释、重新申报客观真实材料等方式,把好材料真实性关口。

(五)加强对高管人员培训工作,加大履职监管力度

为了提高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政策法规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福建银监局从2007年开始定期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紧密联系经济、金融形势和银行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涉及金融法律法规、银行监管理论、业务风险管理、财富管理、业务创新等多方面。每期高管培训班都精心挑选商业银行的业务专家和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对高管人员授课,并结合福建银监局举办的“金融创新大讲堂”进行,让高管人员有机会聆听来自经济金融界的专家、学者的精彩交流,开阔视野。目前,共已举办16期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培训班,对福建省辖内2077名高管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有效地提高辖内银行业高管人员政策法规水平和业务技能;同时,也增进了同业间的经验交流与沟通协作。

四、相关建议

(一)改进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进一步完善银监会《金融机构董事、高管人员监督管理系统》功能,增加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模块和高管履职监管评价等日常监管信息,避免不宜担任银行业高管的人员走上高管岗位。在条件成熟时,可建立银行、证券、保险业间共享的金融业高管人员监管信息系统,形成金融业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平台,解决跨部门的高管信息不对称、沟通共享不充分的问题,从而有效提高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效率。

(二)试行公示制度,规范任职资格监管

完善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法规可确保对高管人员日常性、持续性监管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维护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由于现有的《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无法完全适应现实工作,银监会应尽快出台新的《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任职资格审核操作细则,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管范围、任职条件、日常管理、资格终止等监管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对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标准应更具体化,将审核重点从静态监管转向静态与动态监管相结合,即除审核其“硬条件”外还需深入调查了解拟任人的品行、业务经历、管理经验、对将从事工作的熟悉程度等方面,并对这些审核内容有明确的

工作要求。

实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公示制度,把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准入审核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在审查之初,针对拟任人所在机构设立举报箱、电话、电子邮件等渠道,让群众能够及时反映拟任人存在的问题,借助群众的监督帮助监管部门把好准入关。

(三)建立统一题库,确保审核公平、公正

实践证明,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能够有效促进各银行业高管人员学法自觉性,能相对公平地对拟任高管人员进行知识、经验、能力等方面的审核。建议银监会建立任职资格准入考试制度,做到“凡任必考”;同时,依靠各级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的力量,征集试题,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考试题库和考试大纲,明确具体的考核标准。各级监管部门在进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时,通过网络随机抽取试卷进行考试,确保审核的公平、公正,有效避免考试走过场现象,规范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管理。

建立高管后备干部人才库,将高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作为常规性、持续性工作来抓。凡具备从业经验,符合学历、从业年限等基本条件的高管后备人选,商业银行可有计划地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审。经审核通过的人选纳入高管后备干部人才库,以备商业银行根据工作需要从人才库中筛选符合条件的拟任人进行申报。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纳入人才库的拟任人进行持续跟踪考察,以达到主动监管、提早介入的目的。

(四)完善履职监管,督促高管勤勉尽职

银监会应建立对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制,统一制定对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办法,按期对高管人员进行履职情况考核。对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可灵活运用各种考核手段,突出考核重点,把防范风险、案件治理、不良资产下降、经营成果真实性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高管人员的工作业绩、经营绩效、是非功过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与实事求是的结论。对于在履职评价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高管人员,监管部门可区别情况对其采取考试、告诫、建议调整岗位、取消任职资格等形式,促进高管人员注重日常履职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大对高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建立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行为规范准则,按照准则要求对高管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严格的教育、培训和约束;督促高管人员诚信守法,勤勉尽职,稳健经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重点加强三个方面培训:一是政策法规培训。通过组织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学习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其政策法律水平和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自觉性。二是经营管理能力培训。通过组织参观学习、经验交流、专项培训等形式进行经营管理能力培训。三是风险防范能力培训。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分析各类金融风险的类型和成因,举一反三,使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能够清楚每项业务的风险度,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管法规汇编[z],法律出版社,2008,

[2]白钦先,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篇3

关键词 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互动循环体系

一、引言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融资难问题长期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经过短短十几年的发展,担保行业快速成长。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在政府扶持和市场拉动的双重作用下,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迅速发展壮大,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截至2011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402家,在保余额总计19120亿元,其中融资性担保16547亿元。然而担保业是国际上公认的高风险行业,存在着较强的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同时兼具公共服务功能。近几年来,部分担保公司铤而走险,违规操作,致使出现资金链断裂,影响到市场的健康运行。

二、我国担保业监管现状

从我国的担保业监管现状来看,担保公司具有金融性,担保产品又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我国现有的法律难以对它做出一个明确的定位,也给其有效监管带来了不便。

2009年2月3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了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的监管主体,将对金融担保公司的监管权力交给了地方政府。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担保业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多头监管、权责不明的状况,有的省市指定金融局负责监管融资担保机构,有的省市指定工信委,有的指定发改委。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对担保公司已颁布了不少规范性文件。然而,第一,我国现有的监管法律法规过于分散,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目前我国担保公司监管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基本来自于国务院各部委,制定主体多样,其他的监管规则或标准通常是分散在不同文件当中,没有制定专门的、系统化的监管规则。第二,现有的监管法律法规内容不全面、不具体,无法对担保公司的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有关金融担保公司的准入标准、日常风险管理以及市场退出等内容都缺乏具体明确且统一的规定。

基于此,有必要提高我国担保业监管有效性,防范担保风险,帮助担保业健康发展,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体制。

三、提高融资性担保业监管有效性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的担保监管有效系统包括监管主体、监管客体、监管目标、监管效果、监管法规。

(一)监管主体

在目前担保业监管主体缺位的情况下,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效能,能促进担保业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对政府监管人员进行融资性担保专题监管培训、统计制度培训等、指导监管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另一方面,组织对大型融资性担保机构高管人员培训,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监管水平。地方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管组织机制,加强人员、经费的有效配置,加快推进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建立日常持续有效的监管模式,完善监管手段,利用评级系统对不同经营状况的担保机构区别监管,促进优胜劣汰,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和强制力。

(二)监管客体

在融资担保的市场中,担保机构不是孤立的个体,作为监管者也应考虑到其他参与人的利益和担保公司利益的平衡,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系统看作一个整体,尽可能地考虑各项因素。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中心企业服务,担保公司作为一个经济实体,追求利润最大化,如果自身收益得不到保证,就无法扶持中小企业了。担保费是担保公司主要的利润来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担保行业的担保额只能按照注册资金放大10倍,1亿元注册资金可以有10亿元的担保额,但是现在大型担保公司大都是放大8倍左右,小型担保公司在5倍左右。大型担保公司放大8倍担保,收费3.5%,1亿元每年顶多有28%的毛利,再扣除员工等成本、风险代偿和坏账损失,利润不到10%。仅靠担保服务收入是不足以支撑一个民营担保机构的良性运作。为了生存,就有了挪用客户保证金、占用客户贷款资金和自营高利贷等“灰色地带”的存在。一部分合规经营的担保公司为减少代偿的损失,利用反担保措施分散风险,过多的反担保要求使得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增大。在担保公司、中小企业、银行三者之中,银行的实力最强,处于主动地位。担保公司介入银企信贷后,一旦企业不能还款,银行损失减轻了。由于两者地位的差异,银行往往对担保公司提出苛刻的条件,担保机构要承担100%的贷款损失风险,进一步加剧了担保公司风险与收益的不平衡,增加了违规的诱惑。

(三)监管目标体系

目标是评价担保业监管是否有效的前提。确立证券市场监管目标,也是提高担保监管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担保监管作为政府规制的手段,帮助担保公司更好的服务中小企业、支持“三农”,维护信用担保系统的稳健运行,保护消费者利益等都是监管的目标,这些目标应该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担保监管的终极目标是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推动中小企业成长,促进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的进步,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担保监管的中间目标是维持一个健康的担保业环境,主要包括稳定性、效率性、公平性。融资性担保行业基础薄弱,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监管,存在机构规模小、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一些担保机构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活动,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担保业的监管应以稳定作为基础,防范担保业的风险,只有保证稳定的担保市场,才能实现上述终极目标和提高担保业的效率。担保业作为服务性行业,监管机构要促进担保机构的竞争和活力,满足多层次、多领域、差别化的融资担保需求。公平性包含很多方面,比如,处理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银行之间的利益冲突。担保监管的具体目标,是在不同情况下的侧重和实现路径,是监管者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的差异化监管。

(四)监管法律法规

增强担保监管有效性,需要有完整的担保机构监管法律法规作为支撑。一部完善的法律是监管强制力重要体现。提高监管有效性,最大化各方参与人的利益,实现监管者与参与者的共赢。监管是指运用法律手段来实现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行为,因而担保监管体制和法律制度是监管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因此,应把制定专门的担保法律作为法律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融资担保机构创造公平合理的制度环境,保障整个行业健康发展。

(五)监管措施

对担保业的监管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严格审查审批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监督检查手段跟踪担保公司经营状况,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电子系统,实现监管的信息化,对于潜在风险及时预警。监管部门与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如会计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一起来提高监管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基于上述分析,在措施的实施上需要加大规制的强制力,对违规者必须严厉的惩罚,阻止违规者在巨大的诱惑面前违规的企图。

(六)监管效果

对于担保业监管的效果的评价,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评价体系。对担保业监管收益的评价,主要是根据具体的指标来进行比较分析,主要衡量监管效果的标准主要有:融资性担保代偿率,损失率,融资性担保贷款不良率,准备金余额,担保责任拨备覆盖率,担保责任拨备率和案件发生比例等。对担保业监管成本的评价中,包括监管者承担的直接成本,包括监管人员的工资、机构建设等行政预算支出、执行成本。监管还会带来间接成本,监管导致的效率损失和道德风险。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担保监管是一个系统。担保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监管也要在动态中跟进。监管主体制定担保监管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执行贯彻整个监管流程。监管主体确定监管的目标,担保监管的起点是明确目标,根据监管效果评价体系来对当前担保市场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准确的判断,做出决策,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具体措施。担保市场的活动再反馈回监管效果评价体系,传达给监管主体。由此,监管双方互动,不断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薛菁,侯敬雯.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参与主体利益冲突与均衡分析[J].商业研究,2012(6).

[2]陈革章,季建奎.构建以再担保为核心的担保监管体系.金融理论与实践[J].2006(8).

[3]李毅,向党.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信用担保缺失研究.金融研究[J].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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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国微贷模式的发展及现状

德国合作银行模式、储蓄银行模式、IPC微贷技术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很大的借鉴作用。德国合作银行在会员制的基础上成立,将一部分会员的存款作为闲置资金贷放给另一部分有资金需求的会员,业务重点是支持农业和手工业。上世纪70年代后开始向非会员发放贷款,有利于自身的发展。德国合作银行的机构呈三角结构,最上一层是中央合作银行,中间的是三家区域性质的合作银行,最下一层是地方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这三级都是独立的法人经济实体,没有隶属关系,实行自下而上入股、自上而下的服务形式,形成稳固而强大的银行体系。德国储蓄银行的业务服务于当地居民,从他们那里吸收存款并发放贷款,来促进居民的资产增长。其经营宗旨从对中产阶级和经济薄弱群体的贷款发放,转变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德国的IPC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微贷技术上对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还贷能力等方面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办法,使IPC技术更加成熟和完善。

(二)德国微贷模式的成功经验

1.明确自我定位,深入理解客户需求

储蓄银行的分散结构,使它在最大程度上接近了广大的客户,保持其与所在地区的亲密性。 储蓄银行也被私人家庭和中小企业所信任,是他们的首选伙伴。今天德国储蓄银行依然遵循着自己的成立使命、鼓励储蓄和为所有人服务的经营政策。他们使公民的收入和财产得到充足的保障并且可以为其创造财富。所以,储蓄银行是德国家喻户晓的并且受人们欢迎的品牌。

2.地区运作化模式,覆盖范围广

德国储蓄银行能够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是其经营模式。它设有两万两千四百个营业网点为客户提供服务,成为欧洲最密集的银行分支网络;受到地域原则的制约,这些区域可以是一个乡镇、一个区县、一个城市,但是德国储蓄银行的分行只能在自己所属的区域里经营业务、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这意味着他们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来挑选市场,使其获得维持经营的利润,而且一家储蓄银行只能通过与邻近分行合并来扩大经营区域。

3.采取保障措施,明确相关监管部门

首先,董事会成员具备一定的信贷资质,监事会和董事会权限划分严格,董事会负责经营管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的工作进行监督。其次为了限制政界对银行的经营产生影响,监事会的人员由城市、乡镇或地区的各党派代表组成,其中有反对派及储蓄银行的员工代表。

4.严格的审计制度,有力的风险防范机制

德国全国合作社联合会和11个区域性审计协会有一支强大的审计队伍,他们的任务是对各类合作社进行审计和培训,主要精力是对合作银行进行独立审计。虽然联合会和审计协会不是政府部门,但其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进行审计。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

(一)自身性质模糊,融资受限

我国小贷公司由于受政策法规的限制,身份地位不明确。在法律上,小贷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但可以从事金融贷款业务。小贷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难、成本高,不能进行同业拆借,只能采用贷款方式。它所从事的业务使其没有足够的抵押和质押资产,限制了其信贷的发放,制约了资金的融入。政策引导不明确,银行向小贷公司批发贷款需要借助政府,增加了小贷公司后续融资来源的难度。

(二)监管体系不完善,缺少专业监管机构

1.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小贷公司不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适用的法律规范不适用小贷公司。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制定的政策法规只是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小贷公司起规范和指导作用,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只能通过简单的形式对其进行规范,各地的监管标准不同不利其发展。

2.存在多头监管

小贷公司的主管部门是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多没有金融业监管经验,缺乏专业管理人才和技术手段,没有做到规范监管,导致监管主体不明确。

3.利率监管变成利率限制

贷款利率不能超过规定的基准利率的比例,超出部分不受保护。意味着其不能自由拟定利率,使得成本无法用收入弥补,出现亏损,影响其可持续发展。

(三)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人员素质不高

1.内部管理制度粗放。业务扩张现象严重,不重视内部管理。

2.员工专业化欠缺、信贷知识有限、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较低没有符合自己特点的客户评级系统,客户的信用记录没有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客户的了解主要靠走访、调查,只能凭经验、人缘、地缘等判断客户的风险状况,主观随意性较大。对不了解的客户通过提高利率、增加抵押品等方式发放贷款,风险较大。

(四)“小额、分散”不够,服务覆盖面窄

小贷公司的经营宗旨一是“小额、分散”原则,努力扩大客户的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向小企业提供服务;二是服务“三农”原则,支持三农的发展。目前的客户大多是和公司发起人有业务往来的客户,或是公司高管人员以前的客户及关系好的朋友。其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有一定局限性。公司对“三农”发放的贷款大部分占贷款总额的20%左右,大于贷款总额50%的较少,低于国家标准。贷款发放数额在100万元到200万元占的比例高,100万元或50万元以下的比例低,服务“三农”和“小额、分散”的原则没有根本落实。

(五)跨区域发放贷款,超限额发放贷款

小贷公司必须是内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属地登记的管理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由县级工商部门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由市级工商部门登记,日常监管由县级工商部门负责;小贷公司只允许在本县、市范围内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和小企业管理、发展、财务等咨询业务,不能跨区域经营;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也不能对外投资。就其经营来看,小贷公司急于拓展市场开展业务,会出现跨区域经营和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超过小贷公司资本净额的5%,最高贷款额度上限为200万元的情况。还有些小贷公司跨区域发放贷款、超限额发放贷款的占比高于贷款总额50%以上。

三、德国微贷模式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启示

(一)明确自身性质,准确定位

我国小贷公司急需解决自身性质及定位问题。就性质而言,小贷公司主要为贫困人员服务,贫穷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现存的金融体系不能为穷苦的人们提供资本。小贷公司要向真正的低收入群体提供资金支持,使其通过劳动获得的收入偿还贷款。其次是定位问题。小贷公司定位的业务范围是提供贷款,实际上是一种银行信用,因此,与一般的公司有很大区别。因此,小贷公司不完全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小贷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实际上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银行。因此,要明确小贷公司的金融机构地位,加快对小贷公司立法问题的研究,提高立法层次。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法、监管法、风险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二)加强相关部门的扶持,创造良好的发展机会

小贷公司应作为独立的金融机构运行,放宽经营情况好、内部控制水平高的小贷公司从银行融入资金的比例,从银行获得优惠利率,向银行进行融资。利用国家政策性银行的批发性贷款,尝试与其它金融机构共同建立小额贷款信贷基金,将资金批发给小贷公司,满足资金需求。

其次,监管部门应逐步放开贷款的利率限制,给予利率优惠,允许吸收公众存款。

最后,给予税收优惠。国家可参照农村信用合作社现行的征税政策给予小贷公司税收优惠。调整小贷公司支农业务相关税收,扩大支农贷款投放的数量和质量,促进农业发展和新农村的建设。

(三)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1.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

从放贷程序到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都要严格规范。加强内部风险管理,按风险类别分别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由该部门牵头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关联会议,讨论风险分析与控制。对放贷资产管理,在降低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确保一定的收益率,实现小额贷款与小额保险的结合。拓展小额信贷的保险市场,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创新和拓展,降低小贷公司承担道德风险或意外因素引起的损失。

2.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通过大力吸收具有专业素质的人员对公司的业务进行指导与管理解决公司专业人才缺乏的情况;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既注重理论水平的提高,也注重积累实践经验,同时加强对员工职业操守的培养。

3.采取多样化形式,扩大公司业务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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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持续监管 高管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是“管法人”的重要环节,是银行业监管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管好银行业机构必须管好高管。从上世纪90年代

抓好高管“软件”管理,一是要将高管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高管人员是否称职、是否留任或升迁的重要依据。二是要细化年度考核内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标,将一些难以把握和准确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从考核指标体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确的、易于把握的指标。如高管是否有违规经营行为,违规经营是一次、两次还是多次,是一般性违规还是重大违规行为。三是可以引入黄牌警告制度。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一般性违规高管人员实行黄牌警告,辅之以戒免谈话,指出其违规性质,责其整改,并将黄牌警告载入高管档案。四是考核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与被监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对持续性“软件”管理中表现优异的,要及时提拔,对表现差的要及时调整。

三、高管管理应坚持考察历史记录与考察现实表现相结合,重在考察现实表现

高管人员管理从时间顺序上讲分为历史记录和现实表现两个方面的考察,历史记录表明高管人员过去从业的情况,现实表现则代表当前高管人员履职的状态。做好高管管理必须要考察历史记录,是否有重大违规、是否在履职中有重大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同时,高管管理还须着重在高管的现实表现中去考察是否履职到位、是否对过去的违规情况有所纠正。我国干部管理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时,高管管理的历史记录应分清什么是原则性的问题,什么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以笔者之见,未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的历史记录应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即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属于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只因一时疏忽导致工作失误而被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应给一定机会让这些高管能够重新证明自己,而不应“一棍子打死”。

在参考历史记录基础上,高管现实表现考察至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员肩负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的管理重任,其现实表现关系到银行业的荣辱兴衰。监管当局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培训。经常性地组织高管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知识;二是要强化监管。对高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告诫提醒,从而引起重视,不犯低级错误,少犯错误。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程序及时做出任职资格处理;三是要把监管当局现实考察情况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察情况结合起来,建立监管当局与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沟通协调机制。监管当局要及时向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通报高管考察情况,同时,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也应将高管中重大变动情况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从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现实表现应结合其业绩和群众评议结果全面评价,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业绩主要通过其经营管理所取得的效果来展现,而群众评议结果则是本单位职工对高管工作的满意度。一般来说,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背离。监管当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正、公平地结合多方面情况全面评价高管。

四、高管管理应坚持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侧重于非现场监管

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是高管管理的两种方式,现场监管是年度中间对高管人员的动态考核、约见谈话、任职资格处理等监管行为的总称;而非现场监管是监管者通过收集分析各种信息对高管人员是否认真履职作出的判断。这两种监管方式对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现场监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方式,而非现场监管则是日常性的监管,在当前有限监管资源条件下,非现场监管更为严重。

作为高管非现场监管,应逐步建立一套成熟的体系和机制,一是要建立较为全面的高管人员档案资料,包括(1)个人情况:即家庭现有财产状况、子女就业就读情况、是否有出国护照、住房变化情况、个人负债情况等等。(2)履职情况:即经营业绩、风险状况、案件情况、合规性经营情况等等。(3)历年评价:即任期内监管当局考核情况、群众评议情况、上级评议情况等等。(4)任职资格处理情况。二是完善高管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上述高管人员个人情况中若有重大事项变动,要及时向高管所在单位上级和当地监管部门报告,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来。三是监管当局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即发现个人重大事项中的疑点问题,有权责成高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监管当局;发现在履职过程中出现合规性问题、经营风险问题和案件隐患,要及时约见该高管人员谈话;对监管当局动态考核和群众民主测评意见也应及时与当事人交换意见。四是探索对高管人员履职等级评定制度。可以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差的标准,根据高管人员履职中的合规性、案件治理、业务发展、经营业绩等方面的情况,对高管人员进行评价,并将评级情况反馈到高管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或董(理)事会。规定对评定为“一般”及以下的高管人员限制提拔,对评定为“差”的限期调整。

综上所述,高管人员管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管“法人”的重要环节,抓好此项工作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无疑是一项的费省效弘的工程。持续有效地监管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高管人员,对于保持银行业稳健经营,防范与化解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促进经济、金融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抓好高管“软件”管理,一是要将高管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高管人员是否称职、是否留任或升迁的重要依据。二是要细化年度考核内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标,将一些难以把握和准确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从考核指标体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确的、易于把握的指标。如高管是否有违规经营行为,违规经营是一次、两次还是多次,是一般性违规还是重大违规行为。三是可以引入黄牌警告制度。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一般性违规高管人员实行黄牌警告,辅之以戒免谈话,指出其违规性质,责其整改,并将黄牌警告载入高管档案。四是考核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与被监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对持续性“软件”管理中表现优异的,要及时提拔,对表现差的要及时调整。

三、高管管理应坚持考察历史记录与考察现实表现相结合,重在考察现实表现

高管人员管理从时间顺序上讲分为历史记录和现实表现两个方面的考察,历史记录表明高管人员过去从业的情况,现实表现则代表当前高管人员履职的状态。做好高管管理必须要考察历史记录,是否有重大违规、是否在履职中有重大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同时,高管管理还须着重在高管的现实表现中去考察是否履职到位、是否对过去的违规情况有所纠正。我国干部管理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时,高管管理的历史记录应分清什么是原则性的问题,什么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以笔者之见,未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的历史记录应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即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属于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只因一时疏忽导致工作失误而被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应给一定机会让这些高管能够重新证明自己,而不应“一棍子打死”。

在参考历史记录基础上,高管现实表现考察至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员肩负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的管理重任,其现实表现关系到银行业的荣辱兴衰。监管当局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培训。经常性地组织高管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知识;二是要强化监管。对高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告诫提醒,从而引起重视,不犯低级错误,少犯错误。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程序及时做出任职资格处理;三是要把监管当局现实考察情况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察情况结合起来,建立监管当局与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沟通协调机制。监管当局要及时向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通报高管考察情况,同时,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也应将高管中重大变动情况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从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现实表现应结合其业绩和群众评议结果全面评价,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业绩主要通过其经营管理所取得的效果来展现,而群众评议结果则是本单位职工对高管工作的满意度。一般来说,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背离。监管当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正、公平地结合多方面情况全面评价高管。

四、高管管理应坚持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侧重于非现场监管

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是高管管理的两种方式,现场监管是年度中间对高管人员的动态考核、约见谈话、任职资格处理等监管行为的总称;而非现场监管是监管者通过收集分析各种信息对高管人员是否认真履职作出的判断。这两种监管方式对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现场监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方式,而非现场监管则是日常性的监管,在当前有限监管资源条件下,非现场监管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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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管理 体系 问题 措施

引言

在加入WTO后,我国的经济顺应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逐渐向全球化转变。国际资源实现优化配置,跨国经营规模扩大,消除了我国之前在国际贸易遭到的不平等待遇,同时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满足了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但是我国的经济发展同样面临严峻的挑战,尤其是金融业。金融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在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正面临严峻的挑战。金融财务管理机制与体系的建立及完善,对整个的金融业稳健运行以及社会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有很大的作用。所以在此情况下,正确认识金融发展的趋势,重新地审视我国金融财务管理体制并强化协调机制,从而制定出比较完善的策略,是当前不容忽视的课题。

一、我国金融管理体系当前存在的问题

(1)商业银行体系不完善

由于我国的金融业处在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关键时期,金融的监管还不完善,存在某些问题。首先,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操作性差。近几年来,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不少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为人民银行可以进行有效监管与金融企业能够规范经营提供了依据,但是在不断扩大金融开放、不断引进金融产品以及创新意识不断地需求下,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地适应金融监管与未来金融业的发展的需要,必须予以重新修订。其次,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存在不少问题,例如,银行信贷管理体制不完善,许多银行有这样一个观点:只要能够还利息就是好贷款,潜在很大的危险性,其中一些不良的债权就是因此产生的。不良的债权是困扰我国商业银行企业化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最大障碍,再加上原有的体制导致银行对负债的硬约束与贷款的软约束,造成国有四大银行积攒了大量的不良债权。

(2)上市公司的质量良莠不齐

长期以来,因为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过程和上市机制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导致借壳上市、买壳上市以及包装上市等现象不断出现,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一是企业的风险有可能转嫁给股民,给中小股民造成伤害,二是由于企业并没从根本上转变经营机制,使得上市公司的质量下降,使潜在的问题不断暴露出来。

(3)融资不合理

当前,我国企业融资主要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所占比例哈很小。然而间接融资的过程中企业与政府和银行的关系紧密的,易导致金融失效,进而产生大量不良债权。另外,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其健康快速发展的“瓶颈”。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多种多样,如中小企业由于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基础薄弱,使财务风险较大,再加上信用观念缺乏,资信度不高,信息透明度低,因此金融部门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主要依赖中小企业的“软信息”。此外,中小企业的规模限制了自身符合银行抵押要求的资产不足,造成许多中小企业因无力提供抵押品临界价值而得不到贷款。

(4)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我国金融业的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水平偏低,高素质人才缺乏。主要表现在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投资银行业务、金融产品研究和开发等方面人才的缺乏,同时监管机构的人才也缺乏缺乏。缺乏高素质人才必然会对金融机构自身甚至是我国的整个金融业发展造成巨很大影响。因为金融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其实是人才的竞争。自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将打破地域和与数量限制,占有我国的市场。因此其将需要大批的本土业务人员与管理人员,面对外资银行灵活的分配机制、公平的用人机制、良好的培训机制以及优厚的报酬等,国内的优秀业务开发人员与管理人员必将被吸引过去,是国内的银行更加缺乏高素质人才。

二、构建合理金融管理体系的有效措施

(1)加快银行制度改革,完善金融体制

在金融市场日益开放的形势下,其竞争日趋激烈。国际间金融市场的竞争,不仅是各国的金融机构竞争,更加是各国的金融体制之间竞争。在金融全球化大背景下,由于在客观上,各国的金融体制趋于相同,而且混业经营已经是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发展方向。我国在加入WTO后,必须融入世界经济并适应这一趋势。由于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金融风险较大、融资秩序混乱,分业经营是适应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但是要融入世界经济,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做出新的选择。因此要适当地调整并完善《保险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允许证券、保险、银行经过相互参股等方式来增加沟通了解,便于逐渐建立起综合经营的金融体制,并逐渐实现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

(2)加强综合监管力度,不断提高整体监管的水平与效率

首先,要转变金融监管的理念以及调整监管目标与重点。根据国际化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构建明确目标的银行监管体系是不断加强监管的不二选择。在监管目标的模式上,要完成合规性监管向目标导向型监管的转变。要实现以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为主的商业银行自我控制、自我管理,目标导向型监管的转变是必然选择。其次,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发挥监管的合力作用。完整的金融监管体系应包含三部分:一、内部监管体系,二、外部监管体系,三、社会监管体系。对于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来说,其监管体系十分单一,而真正地发挥作用的只是外部监管体系。虽然自我监管体系也非常庞大复杂,但是金融主体由于缺乏自我约束的机制,所以内部监管与自律性监管都形同虚设,更别说社会监管体系了,因为这一体系仅仅是流于形式。所以要加强金融监管体系,可以从下面几方面着手,第一,加强自律性监管体系。经过加强自律性监管,能够建立三道防线,分别是金融从业人员自律,金融机构自律及协会自律。第二,加强社会监管。首先要加强舆论的监督,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的作用从而让社会公众对金融监管熟悉,并支持金融监管,从而可以使得社会各个领域对金融监管进行支持;其次是应该聘请金融监察的专业人员。第三,培育独立且公正的社会监管机构,其中包含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特别是要加强审计意见对金融监管的作用。

(3)完善金融法律法规,确保我国金融业向混业经营监管过渡

因为严格立法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与必要依据。为了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有法律保证,必须对金融立法严格把关。在金融业全面开放的的主流趋势下,我国必须在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与成功经验的同时,还要依据我国金融监管的实际情况和其未来的发展方向,从而系统地规划我国的科学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因此,有必要制定或是修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境外中资银行管理法》、《商业银行存款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外资银行法》、《信用法》等,并且尽快地出台《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法规》、《金融机构购并条例》与《金融清算条例》等,进而培育及提高金融业风险经营的意识,统一金融市场准入与退出的规则, 规范金融企业的资产重组市场行为,加快金融企业场基础的建设与社会保障体系,来适应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开放步伐。

(4)培养高素质的金融人才,改善用人机制与待遇并提高管理水平

我国的商业银行如果要真正立足于市场并且拥有完全自,就必须彻底地改革用工、劳动与分配制度。首先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意识,充分地发挥人才在经营管理与商业银行竞争中的主导地位,且努力地营造紧张有序、环境舒适、积极向上、合作愉快、齐心协力、员工心情舒畅等工作氛围。其次改革人事干部的管理制度以及工资的分配制度,建立起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来确保持员工的积极上进的态度。再次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留住并且引进与培养复合型的精通新业务、高素质的人才。最后积极借鉴外资银行培训员工的经验,加强员工培训,使他们具有综合业务能力与开拓新业务的能力。

三、结语

虽然我国的金融业面临许多挑战与压力,但这是暂时的,其发展趋势最终有利于金融体系的完善与发展,且有利于其运行与并向国际标准靠拢,使得我国金融业逐渐走向标准化、规范化、国际化。

参考文献:

[1]田勇.论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7;11

[2]黄益群.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现代经济信息,2009;24

[3]张云亭.试论金融业全面开放下的监管[J].金融监管,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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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银行监管成本;执行成本;政策建议

1银行监管成本的含义

银行监管引起的成本可以划分为两大类:(1)静态成本,指监管机构执行过程中所消耗的资源与被监管机构应遵守监管条例而消耗的资源等,包括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两类。固定成本主要是指监管机构的各种设施和设备等不随监管工作频率增加而增加的成本。可变成本是指银行监管机构及被监管机构付出的随着监管工作频率增加而增加的成本,主要包括监管人员工资和监管人员培训费用,以及在监管过程中由于监管人员知识或工作经验不足,造成工作的重复、时间的浪费等引起监管人员“素质成本”;银行监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形成的“实施成本”以及被监管者因执行监管条例而付出的执行成本。(2)动态成本,指由于监管加强而影响银行业长远发展的成本,它不表现在政府与政府预算支出的增加上,也不表现为监管机构直接负担的成本的加大,但是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却由于这种监管的实施而降低了,尤其整个银行体系的运行效率的下降。①监管过严有可能妨碍银行业务的创新。②监管有可能削弱竞争。③监管措施设计不合理,被监管机构会出现道德风险。④监管可能造成对银行业务人员的激励机制作用下降,对业务的发展有所牵制。

2我国银行监管成本的构成及表现

(1)直接成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监管机构的设施、设备配备成本。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有主要监管单位和其他监管单位,而且其机构设置一般是从中央到省市,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更是设到县,对于这么庞大的一个系统,仅从办公场所、监管部门所必备的办公设备就是一笔巨大的成本投入。②监管活动的组织实施及运作,即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成本。我国每年都要进行现场检查,每一次的现场检查尤其是全国性的现场检查,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③监管的人力资源配备及培养成本。金融监管为了能适应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和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不断涌现,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就必须要使金融监管人员的知识层次和业务能力、水平不断提高,尤其是在金融全球化的新形势下,为同国际金融监管接轨,就更需要配备高素质的人才,这必然会加大培训成本。④被监管者的守法成本。被监管者为遵守监管法规需要建立新的制度、提供培训、花费时间和资金等,这也是一笔巨大的成本。据有关资料实证分析,2004~2006年我国银行监管的直接成本在600亿~800亿元人民币左右,并且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而且监管过程中由于一些原因导致出现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这一方面对监管主体产生一定的工作压力,无形中增加了监管主体的工作量,增加了监管的无形成本,而且不良金融道德行为的发生也反映了隐性效率的损失,也是变相的监管成本的一部分。

(2)间接成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我国近几年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不良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这使得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激励机制作用下降。②监管对金融机构业务发展有所牵制。1993年以来,中央银行制定了比以前更为严格的规章制度,并加大了处罚力度,这会使金融业务不能得到有效运营。③我国金融监管信息系统不完善,没有解决监管信息共享的矛盾,增加了各监管部门之间的磨擦成本。④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有所遏制。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行无所不包的金融管制,这严重遏制了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降低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在银行监管的间接成本方面,由于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硬性要求,使得银行过于寻求补充资本金的途径,一方面导致银行的融资成本加大,提高了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也造成银行激励机制下降,贷款发放集中于某些行业,而忽视挖掘中小企业客户。另外,由于中国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大体相同,银行业整体创新能力和水平较低,也是与银行监管分不开的。

3我国银行监管成本存在的问题

(1)我国银行监管机构设备尚不完整。我国银监会的机构现设有银行监管五个部门,每个部门分别对不同性质的银行进行监管,如果各部都设立相应所属银行的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机构,那将对银行设备和人员造成很大的浪费。由于我国尚未建立网络化的监管信息系统,没有可供监管人员随时调阅和分析监管数据的监管信息处理平台,从而导致非现场监管信息滞后,按季、半年和年度生成的《非现场监管统计报表》不能满足监管部门对银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监控的需要。同时由于现有的固定格式报表不能完全满足监管分析需要,监管人员需花费大量时间精力重新收集、核对和加工处理数据,加重了商业银行的工作负担。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和网络技术普及,银行业务也从支持简单的网络电子交易发展到网络银行,并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网络银行必然成为一种银行主流业务。这都给我国银行监管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2)执行成本不合理。①现场检查和监管合力不足,造成资源浪费。主要表现在监管机构庞大,人数众多,人力成本较高;监管手段比较落后,大规模的跨地区的现场检查成本高,效果差;现有的现场检查缺乏连续性,大量的现场检查项目是临时性安排的,与非现场监管和以前现场检查结果之间缺乏有机联系。还有,大量的现场检查在检查报告完成后,对被查机构的整改情况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缺乏有效的后续跟踪检查,并且检查结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和深入挖掘,重复检查现象较为突出。②目前监管手段方面非现场监管力度明显不够,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数据的真实性问题。二是数据范围问题,信息还不够全面和完整。三是分析工具问题。从监管人员撰写的银行监管报告看,大量的分析停留在非现场稽核报告书列出指标的增减分析上,非现场分析的深入性不足,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没有得到发挥,难以通过非现场监管体系及早发现银行存在的问题,影响了非现场监管体系功能的发挥。而西方发达国家借助计算机系统,建立对银行信息的历史和分组分析体系,通过对银行指标的纵向和横向分析发现问题,并进一步通过建立模型工具,进行银行损失或倒闭的可能性预测,极大地提高了非现场监管体系的效率。

(3)监管人员素质不高。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及人员素质与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基层监管部门,大部分监管人员没有经过正规高等财经教育,缺乏系统的金融理论基础,对国际金融知识知之甚少,加上缺少高水平的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计算机和外语等相关专业人才,基层监管很难跟上银行发展步伐。我国银行中存在的众多违规违法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与基层监管人员不能敏锐察觉其经营违规性,或察觉后未能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加以制止有关系。尤其是现阶段,外资银行大量涌入的情况下更体现了监管人员能力及素质与监管要求的差距。在监管高层,虽然拥有高学历文凭的各相关专业的监管人员占有较大比重,但是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只熟悉或掌握本专业知识和技能,综合素质高的人才十分匮乏,尤其是既精通监管业务又具有较强监管领导能力的人才更是凤毛麟角。(4)银行监管外部运行环境不容乐观。2003年4月银监会成立,将使中央银行和银监会以更细的分工专司其职,迅速提升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从而加快金融改革与发展的进程。但是,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由于缺乏一套监管协调机制,金融监管支持系统薄弱,存在一些问题。①各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造成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②监管主体和被监管对象之间缺乏协调,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缺乏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这不仅使金融机构在应对监管当局时有机可乘,而且由于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识别严重滞后,可能形成风险的蔓延和滞后;③监管部门内部缺乏横向协调;④银行开放条件下,缺乏与国外银行监管合作与沟通,这不仅形成对监管理念的滞后性,也造成了跨国银行的监管信息损失。

4合理控制我国银行监管成本的政策建议

合理控制和降低银行监管成本不仅能提高监管的效率,而且有利于经济金融的稳定。(1)要加强监管组织体系和银行业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合理设置监管机构,健全完善监管制度,优化配备监管人员是降低监管成本的最直接、最见效的手段。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完善的银行机构自我约束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金融机构的效益和防范风险的发生,而且相应地可以减少银行监管的成本投入。(2)要强化查处力度,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加强对高管人员的道德培训,建立银行监管的激励和惩罚双重机制,确保杜绝金融风险和降低监管成本。再次,要积极转变监管理念、增强成本意识和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队伍综合素质。在金融发展全球化的趋势下,我们必须在转变监管理念的同时,教育监管人员不断增强成本监管意识,吸取国际上先进的监管理念和模式。同时要努力通过多种途径把精通金融、法律、电脑等高水平的人员充实到监管队伍中去,要有针对性地对现有的监管人员进行金融经济理论、法律、计算机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其在评价金融机构经营业绩、操作管理的基础上迅速判断金融机构风险大小的能力。(3)要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应及时、充分地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信息,把握金融经济走向,科学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划。同时要建立监管系统内部的信息交流机制,既要有纵向的信息共享、沟通体系,还要强调相关监管机构之间的横向信息共享沟通,提高监管决策的正确性。(4)要创新监管手段,实施有效监管。①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预警体系,把金融风险消灭在萌芽之中,以达到此时所需花费的监管成本远远低于风险产生以后所需的化解成本的目的。②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有机结合起来。③加快银行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步伐,充分运用现代网路通讯手段来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及时对症下药实施监管,以减少因信息不畅通而耗费监管成本。

参考文献

[1]张强,汪东山.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成本收益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4).

篇8

关键词:银行监管成本;执行成本;政策建议

1银行监管成本的含义

银行监管引起的成本可以划分为两大类:(1)静态成本,指监管机构执行过程中所消耗的资源与被监管机构应遵守监管条例而消耗的资源等,包括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两类。固定成本主要是指监管机构的各种设施和设备等不随监管工作频率增加而增加的成本。可变成本是指银行监管机构及被监管机构付出的随着监管工作频率增加而增加的成本,主要包括监管人员工资和监管人员培训费用,以及在监管过程中由于监管人员知识或工作经验不足,造成工作的重复、时间的浪费等引起监管人员“素质成本”;银行监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形成的“实施成本”以及被监管者因执行监管条例而付出的执行成本。(2)动态成本,指由于监管加强而影响银行业长远发展的成本,它不表现在政府与政府预算支出的增加上,也不表现为监管机构直接负担的成本的加大,但是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却由于这种监管的实施而降低了,尤其整个银行体系的运行效率的下降。①监管过严有可能妨碍银行业务的创新。②监管有可能削弱竞争。③监管措施设计不合理,被监管机构会出现道德风险。④监管可能造成对银行业务人员的激励机制作用下降,对业务的发展有所牵制。

2我国银行监管成本的构成及表现

(1)直接成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监管机构的设施、设备配备成本。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有主要监管单位和其他监管单位,而且其机构设置一般是从中央到省市,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更是设到县,对于这么庞大的一个系统,仅从办公场所、监管部门所必备的办公设备就是一笔巨大的成本投入。②监管活动的组织实施及运作,即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成本。我国每年都要进行现场检查,每一次的现场检查尤其是全国性的现场检查,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③监管的人力资源配备及培养成本。金融监管为了能适应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和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不断涌现,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就必须要使金融监管人员的知识层次和业务能力、水平不断提高,尤其是在金融全球化的新形势下,为同国际金融监管接轨,就更需要配备高素质的人才,这必然会加大培训成本。④被监管者的守法成本。被监管者为遵守监管法规需要建立新的制度、提供培训、花费时间和资金等,这也是一笔巨大的成本。据有关资料实证分析,2004~2006年我国银行监管的直接成本在600亿~800亿元人民币左右,并且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而且监管过程中由于一些原因导致出现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这一方面对监管主体产生一定的工作压力,无形中增加了监管主体的工作量,增加了监管的无形成本,而且不良金融道德行为的发生也反映了隐性效率的损失,也是变相的监管成本的一部分。

(2)间接成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我国近几年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不良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这使得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激励机制作用下降。②监管对金融机构业务发展有所牵制。1993年以来,中央银行制定了比以前更为严格的规章制度,并加大了处罚力度,这会使金融业务不能得到有效运营。③我国金融监管信息系统不完善,没有解决监管信息共享的矛盾,增加了各监管部门之间的磨擦成本。④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有所遏制。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行无所不包的金融管制,这严重遏制了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降低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在银行监管的间接成本方面,由于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硬性要求,使得银行过于寻求补充资本金的途径,一方面导致银行的融资成本加大,提高了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也造成银行激励机制下降,贷款发放集中于某些行业,而忽视挖掘中小企业客户。另外,由于中国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大体相同,银行业整体创新能力和水平较低,也是与银行监管分不开的。

3我国银行监管成本存在的问题

(1)我国银行监管机构设备尚不完整。我国银监会的机构现设有银行监管五个部门,每个部门分别对不同性质的银行进行监管,如果各部都设立相应所属银行的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机构,那将对银行设备和人员造成很大的浪费。由于我国尚未建立网络化的监管信息系统,没有可供监管人员随时调阅和分析监管数据的监管信息处理平台,从而导致非现场监管信息滞后,按季、半年和年度生成的《非现场监管统计报表》不能满足监管部门对银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监控的需要。同时由于现有的固定格式报表不能完全满足监管分析需要,监管人员需花费大量时间精力重新收集、核对和加工处理数据,加重了商业银行的工作负担。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和网络技术普及,银行业务也从支持简单的网络电子交易发展到网络银行,并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网络银行必然成为一种银行主流业务。这都给我国银行监管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2)执行成本不合理。①现场检查和监管合力不足,造成资源浪费。主要表现在监管机构庞大,人数众多,人力成本较高;监管手段比较落后,大规模的跨地区的现场检查成本高,效果差;现有的现场检查缺乏连续性,大量的现场检查项目是临时性安排的,与非现场监管和以前现场检查结果之间缺乏有机联系。还有,大量的现场检查在检查报告完成后,对被查机构的整改情况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缺乏有效的后续跟踪检查,并且检查结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和深入挖掘,重复检查现象较为突出。②目前监管手段方面非现场监管力度明显不够,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数据的真实性问题。二是数据范围问题,信息还不够全面和完整。三是分析工具问题。从监管人员撰写的银行监管报告看,大量的分析停留在非现场稽核报告书列出指标的增减分析上,非现场分析的深入性不足,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没有得到发挥,难以通过非现场监管体系及早发现银行存在的问题,影响了非现场监管体系功能的发挥。而西方发达国家借助计算机系统,建立对银行信息的历史和分组分析体系,通过对银行指标的纵向和横向分析发现问题,并进一步通过建立模型工具,进行银行损失或倒闭的可能性预测,极大地提高了非现场监管体系的效率。

(3)监管人员素质不高。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及人员素质与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基层监管部门,大部分监管人员没有经过正规高等财经教育,缺乏系统的金融理论基础,对国际金融知识知之甚少,加上缺少高水平的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计算机和外语等相关专业人才,基层监管很难跟上银行发展步伐。我国银行中存在的众多违规违法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与基层监管人员不能敏锐察觉其经营违规性,或察觉后未能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加以制止有关系。尤其是现阶段,外资银行大量涌入的情况下更体现了监管人员能力及素质与监管要求的差距。在监管高层,虽然拥有高学历文凭的各相关专业的监管人员占有较大比重,但是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只熟悉或掌握本专业知识和技能,综合素质高的人才十分匮乏,尤其是既精通监管业务又具有较强监管领导能力的人才更是凤毛麟角。

(4)银行监管外部运行环境不容乐观。2003年4月银监会成立,将使中央银行和银监会以更细的分工专司其职,迅速提升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从而加快金融改革与发展的进程。但是,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由于缺乏一套监管协调机制,金融监管支持系统薄弱,存在一些问题。①各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造成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②监管主体和被监管对象之间缺乏协调,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缺乏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这不仅使金融机构在应对监管当局时有机可乘,而且由于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识别严重滞后,可能形成风险的蔓延和滞后;③监管部门内部缺乏横向协调;④银行开放条件下,缺乏与国外银行监管合作与沟通,这不仅形成对监管理念的滞后性,也造成了跨国银行的监管信息损失。

4合理控制我国银行监管成本的政策建议

合理控制和降低银行监管成本不仅能提高监管的效率,而且有利于经济金融的稳定。(1)要加强监管组织体系和银行业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合理设置监管机构,健全完善监管制度,优化配备监管人员是降低监管成本的最直接、最见效的手段。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完善的银行机构自我约束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金融机构的效益和防范风险的发生,而且相应地可以减少银行监管的成本投入。(2)要强化查处力度,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加强对高管人员的道德培训,建立银行监管的激励和惩罚双重机制,确保杜绝金融风险和降低监管成本。再次,要积极转变监管理念、增强成本意识和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队伍综合素质。在金融发展全球化的趋势下,我们必须在转变监管理念的同时,教育监管人员不断增强成本监管意识,吸取国际上先进的监管理念和模式。同时要努力通过多种途径把精通金融、法律、电脑等高水平的人员充实到监管队伍中去,要有针对性地对现有的监管人员进行金融经济理论、法律、计算机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其在评价金融机构经营业绩、操作管理的基础上迅速判断金融机构风险大小的能力。(3)要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应及时、充分地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信息,把握金融经济走向,科学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划。同时要建立监管系统内部的信息交流机制,既要有纵向的信息共享、沟通体系,还要强调相关监管机构之间的横向信息共享沟通,提高监管决策的正确性。(4)要创新监管手段,实施有效监管。①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预警体系,把金融风险消灭在萌芽之中,以达到此时所需花费的监管成本远远低于风险产生以后所需的化解成本的目的。②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有机结合起来。③加快银行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步伐,充分运用现代网路通讯手段来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及时对症下药实施监管,以减少因信息不畅通而耗费监管成本。

参考文献

[1]张强,汪东山.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成本收益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4).

篇9

我行新一届董事会上任伊始,就着手制定公司《五年发展纲要》,描绘未来发展的“线路图”,借此统一思想认识,为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履行职能提供决策导向。新一届董事会认真回顾了本行十年发展历程,研究分析了国际国内金融发展趋势,设立由独立董事牵头的专门工作小组,研究制定了《中国民生银行五年发展纲要》,确定了战略转型阶段的总体目标及其实施策略。在《中国民生银行五年发展纲要》中,把优化公司治理作为未来发展的重要目标,明确指出“尽管目前民生银行公司治理在国内处于相对领先水平,但要想跻身国际合格竞争者行列,实现成功转型,民生银行提升公司治理显得非常必要”,未来要进一步明晰“三会一层”的职责边界,要强化董事会在银行发展和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努力打造高效董事会,并通过做实做强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提高专门委员会的专业水平,真正实现董事会在银行经营发展中的决策权和监督权,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水平和决策效率。

在公司治理实践中,我们注重制度创新,强化制度建设。近两年我行先后制定或修订了30多项公司治理制度,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运作规范和工作流程,为构建高效、透明、和谐的公司治理机制点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比如,重新修订了《董事会议事规则》,进一步明确了董事会议事方式、规范议事程序,并首创“董事会非决策性会议制度”,使董事会非决策性会议成为全体董事信息交流、沟通协调、达成共识的平台。重新修订六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细化了各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授权范围,进一步明确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使各委员会工作更具有可作操作性。

为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我们重新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完善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界定,明确了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关联交易的审批管理程序、关联交易的审计、报告及其披露、法律责任等管理操作规程,使关联交易管理工作透明化、公开化。

为强化董事自律约束,促进董事勤勉尽责,提高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水平,我行在业内率先制定了《中国民生银行董事履职尽责自律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全体董事的义务,规定了基本职责、尽职要求、不当行为及失职问责,并增加了对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与通报等内容。

为强化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我们制定了《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重新修订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设定关键绩效指标和领导力评价指标,明晰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的工作程序,保障了高管人员尽职考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化。

在充分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作用方面,我们制定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特别需要提出的是,我行首创了独立董事上班制度,强化独立董事作用。依据国际经验,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以强化董事会工作的有效性。但是,独立董事一般为兼职董事,多为社会名流或专家,工作繁忙,很难有时间和精力去履行董事义务,因此,独立董事及以独立董事为主席的专门委员会就很难有效地开展工作。为解决这一矛盾,我行实施了独立董事到行内上班制度,规定独立董事每月上班1-2天。我行为独立董事安排专门办公室和办公设备,目前6名独立董事均能够按规定执行上班制度。我行董事会下设6个专门委员会,其中5个专门委员会的主席由独立董事出任,独立董事上班制度将有利于推动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开展。从实施情况看,独立董事上班的主要工作是:研究所属委员会的工作事项;研究并确定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听取管理层或总行部门的工作汇报;讨论制定相关制度等。

要发挥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应有专门的办事机构提供支持与保障。去年,我们专设了董事会办公室,将其与监事会办公室职能分离。董事会办公室下设4个处室,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秘书处、治理考评处、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处和综合管理处,并为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配备了工作秘书。此外,还组建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办公室,专门负责发展战略的研究策划及组织实施。这些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主要工作是负责前期研究、收集信息、起草议案、会议安排、日常联络及相关决议的落实等。

实践表明,影响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履行职能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缺乏足够的信息,信息不及时、不对称,直接影响对议案的讨论和决策,而保障信息传递畅通、信息沟通交流及时充分,有利于构建高效、透明、和谐的公司治理机制。为此我行建立了多层次的信息沟通机制,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信息共享及沟通,比如我们逐步完善了经营管理层向董事会的经营报告制度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了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与总行相关部室工作对接联系制度;定期编辑《董事会工作通讯》、《内部参考》,及时反映董事会重大决策、中心工作及热点问题,从而促进董事会与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沟通;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内部调研与座谈;利用董事会非决策性会议平台沟通交流观点等。

篇10

一、加强税法宣传和执行力度,建立新型税收信息化管理系统

工作实际中,由于存在纳税人信息失真情况,决定了税务机关必须具有对纳税人管理的信息系统。

这样的信息系统应包括税收的预测、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源监控、优惠政策管理、税收资料的收集储藏特别要有纳税人银行信息资料和信用资料的储存。目前,虽然我国在税收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多的进步,金税工程的实施对工作效率的提高起到巨大促进作用,但很多工作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不仅有助于降低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也有助于实现征纳平等和征纳互信。为了避免征纳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税收问题,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法宣传,进行纳税辅导,减少纳税人受处罚的几率,减少纳税成本,进而减少了征管成本,从而提高了征管效率。

二、优化职能分配、均衡职能配置

在机构设置时要考虑征纳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执法权力。特别注意如何避免机构设置和业务活动的繁杂或重叠。在日常检查中要注意减轻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的干扰;近年来我国税收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已经建立了税务系统内部监督、专门监督、纳税人日常监督等各种监督方式,同时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金税工程”的数次提速,使信息化建设取在短短几年中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笔者认为,分税制不是分机构,机构分设固然有助于分税制的贯彻落实,但这绝不是必然条件。当前,我国的政府机构改革仍按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推进,这一工作思路决定了国地税机构重组合并势在必行。

篇11

一、加强税法宣传和执行力度,建立新型税收信息化管理系统

工作实际中,由于存在纳税人信息失真情况,决定了税务机关必须具有对纳税人管理的信息系统。这样的信息系统应包括税收的预测、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源监控、优惠政策管理、税收资料的收集储藏特别要有纳税人银行信息资料和信用资料的储存。目前,虽然我国在税收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多的进步,金税工程的实施对工作效率的提高起到巨大促进作用,但很多工作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不仅有助于降低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也有助于实现征纳平等和征纳互信。为了避免征纳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税收问题,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法宣传,进行纳税辅导,减少纳税人受处罚的几率,减少纳税成本,进而减少了征管成本,从而提高了征管效率。

二、优化职能分配、均衡职能配置

在机构设置时要考虑征纳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执法权力。特别注意如何避免机构设置和业务活动的繁杂或重叠。在日常检查中要注意减轻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的干扰;近年来我国税收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已经建立了税务系统内部监督、专门监督、纳税人日常监督等各种监督方式,同时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金税工程”的数次提速,使信息化建设取在短短几年中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笔者认为,分税制不是分机构,机构分设固然有助于分税制的贯彻落实,但这绝不是必然条件。当前,我国的政府机构改革仍按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推进,这一工作思路决定了国地税机构重组合并势在必行。

三、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执法效率

第一,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要确保其合理使用

税收法律法规赋予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是合理和必要的,但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控制,目的是使自由裁量权能够有效地运作,同时防止其被滥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近年针对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自由裁量权条款制定了更加详细的裁量标准,此举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税务行政效率,实现了自由裁量的公正,自由裁量权得到了控制。

篇12

关键词:汇率 风险管理 VaR

2005年7月21日,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之后又相继出台了扩大即期外汇市场交易主体范围、引入询价交易方式、扩大远期结售汇范围、允许掉期交易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在金融监管方面,以《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为核心,以《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补充,以《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监管手册》为检查工具,一套相对完整的市场风险管理和监管法规体系已基本建立。这样,无论是从市场环境看还是从监管要求看,提高与完善商业银行汇率风险管理水平都迫在眉睫。

汇率改革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本质是将原先完全由中央银行承担的汇率变动风险,通过汇率弹性的扩大,将部分汇率风险转移至企业和个人等经济活动主体承担,从而减少中央银行调节汇率的成本。对于我国的银行业而言,这是一个福音。由于人民币长期以来盯住美元,中央银行吸收了全部汇率变动的风险,以美元计值从事国际经济交易的企业在客观上并无汇率风险。只是以非美元计值从事国际经济交易的企业有管理汇率风险的需求,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银行为企业提供金融工具进行汇率管理的积极性。而在新的汇率制度下,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主体将会面临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银行业就可以不失时机地提供诸如远期合约、外汇期权、货币互换、保理、福弗廷等可以避免汇率风险的金融工具和产品,以满足各经济主体的避险要求。个人外汇理财和人民币理财业务也会因汇率变动剧烈性与经常性而获得新的拓展空间。从国外汇率风险管理的经验看,汇率风险管理主要是通过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种金融工具来实现的。

汇率改革在给商业银行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让商业银行面临严峻的挑战。汇率的波动将直接影响银行的外汇敞口头寸。,新的汇率制度下,商业银行以外币计价的各种资产与负债,会随着汇率的波动而发生变动,从而产生盈亏;银行客户的外汇风险上升会影响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汇率波动的频率提高后,银行客户面临的外汇风险会增加,直接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会因汇率波动而导致盈亏起伏,进而影响企业的偿贷能力,使银行贷款的风险增加。最后,外汇衍生产品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增加。从2005年8月2日开始,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范围扩大,交易期限限制放开,同时允许银行自主报价,并允许银行对客户办理不涉及利率互换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这些措施的出台在促进银行外汇衍生交易发展的同时,也使得银行面临的各种相关风险增加。在提供远期、掉期等衍生产品时,银行能否准确进行定价,能否有效对冲和管理风险,直接决定着银行的竞争力。

商业银行外汇风险管理现状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事实上的固定汇率制度,致使国内商业银行外汇风险管理水平普遍不高。具体表现在:

对外汇风险的认识与管理理念有待加强

一方面,从知识水平来看,目前不少商业银行的高层管理人员缺乏外汇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甚至对外汇风险缺乏起码的了解;另一方面,银行人员,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在思想上对在新的汇率制度下银行的外汇风险重视不够,主观上没有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动力。这样,无论是从客观上的能力来看还是从主观上的意愿来看,管理层均不能对外汇风险管理进行有效的实施与监控,致使银行外汇风险管理难以落到实处。

外汇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还有待完善

很多银行根本没有制订正式的书面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即便制定了相关的政策与程序,从政策和程序覆盖的分支机构和产品条线看,仍然没有完全覆盖商业银行的各个分支机构、产品条线以及银行的表内、表外业务。另一方面,在制度的实施与执行这一环上,一些制度没有有效地贯彻落实,甚至根本无人执行。

外汇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控制能力有待提高

发达国家的同类银行早已能娴熟地运用各种市场风险的计量方式,包括缺口分析、久期分析、外汇敞口分析、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以及VaR方法等。而国内的银行才刚刚开始尝试计算风险敞口,有些银行甚至至今都不能准确算出本行所承担的单一货币的敞口头寸和所有外币的总敞口头寸。一些银行尽管能够计算VaR值,但并没有把它运用到银行日常风险管理中,如设置交易员限额和产品限额等。而对风险的监测、控制能力则更弱。一方面是由于对风险管理的监测与控制是以对风险的准确识别与计量为基础的,在对风险的识别与计量都无法完成时,对风险的监测与控制就无从谈起了;另一方面,对风险的监测与控制还有赖于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与程序。

外汇风险管理的内控体系有待加强

很多银行还没能建立与外汇业务经营部门相互独立的外汇风险管理、控制和审计部门。内部审计对外汇风险管理体系的审计内容不够全面,没有合理有效的审计方法,并且,审计部门重事后稽核,轻事前防范,也没有日常的稽核监督。同时,由于稽核部门没有垂直管理,在行内与一般的部室平行设置,所以也缺乏权威性、独立性,对同级银行管理层没有约束,更谈不上监督。另外,由于外汇交易、外汇风险有较强的技术性,没有专业的内审人员,很难发现银行外汇业务中的潜在风险点。实际上,当前银行的内审部门几乎无人具备开展针对外汇风险审计的能力。另外,大多数银行都没有进行过针对外汇风险(市场风险)的外部审计。

加强商业银行外汇风险管理的建议

银行高管层要加强外汇风险管理意识

对现有银行高管人员进行相关的知识培训,以增强其风险管理意识与相关的知识;让真正精通风险管理的优秀人才进入高级经理层甚至董事会,这样才能真正为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制订与实施提供保证。

完善外汇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制定自上而下的外汇风险管理的授权政策和自下而上的报告政策与程序,做到组织合理、权限清晰、责任明确。新产品、新业务的内部审批程序应当包括由相关部门,如业务经营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法律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和结算部门等对其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的审核和认可。要尽快培养和建立一支具备专业知识、能够对包括外汇风险在内的市场风险进行审计的队伍,加强内部审计检查,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

大力引进和培养专业人才

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国内银行风险管理人员专业化水平程度不高,即便涌现一些优秀人才,也会因激励不够或是工作环境不理想而大量流失。人才资源是服务业的核心资源。要建立系统的培训制度、有竞争力的薪酬管理制度和升迁制度。要把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和留住人才放在战略的高度。

完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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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实现专业监管

市场准入岗位责任管理。市场准入岗位责任管理是指以岗位尽职为基本要求,明确市场准入岗位的操作内容、方法、程序,落实市场准入业务工作责任,确保增强行政审批质效的管理规定。市场准入是防范银行风险的第一道关口,加强准入管理是保障银行机构稳健运行和银行体系安全的必要前提。依据银监会“建立规范、公正、透明的市场准入管理体系”的要求,市场准入工作应坚持以下指导思想:明确岗位职责,合理划分事权,规范尽职要求,加强内部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做到公开程序、依法许可,实现发展与内控兼顾、效率与质量并重。制订《市场准入监管操作规程》和《市场准入监管岗位责任管理办法》,明确划分监管处长(分管局长)、分管副处长(分局副局长)及监管岗位人员的管理责任,界定各市场准入岗位的尽职要求,包括合规性要求、审慎性要求、程序性要求、时限要求、机构开业后经营管理状况评估要求、新业务风险跟踪识别与后评估要求、高管人员履职评价要求等。设立银监局市场准入专业考评办公室,每半年对各监管处室、各银监分局市场准入工作的合规性开展一次考察并进行市场准人监管岗位尽职调查,对市场准人工作基础薄弱、效率效能较低的处室,提出调整市场准入审批权限的建议。

非现场监管目标责任管理。非现场监管目标责任管理是指以数据指标的监测监控为基本线索,明确非现场监管的内容、方法、程序,突出工作目标考核,确保非现场监管过程和结果对整个监管工作发挥基础和指导作用的管理规定。管理思路是,制订《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和《非现场监管目标责任管理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银行业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和监测分析框架,严格规范监管信息的采集加工、风险分析与评价、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风险评价结论的反馈与使用等程序和要求,进而设定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明确各级非现场监管员的职责,加强对非现场监管工作及任务完成情况的管理和考核,促使非现场监管人员及时、完整地收集监管报表等信息资料,定期进行监测分析、风险评估,及时识别、预警风险,跟进异常情况并向上级报告结果。

为保证非现场监管工作责任的落实,银监局非现场监管专业考评办公室根据《非现场监管目标责任管理办法》,每牛年对各处室非现场监管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评价,年度工作结束后对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重点考评工作质量和效率。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资料收集的及时性和全面性、分析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报告程序的合规性、监管建议或措施的可行性、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和监管信息档案的规范性、完整性。

现场检查项目责任管理。现场检查项目责任管理是指以单个现场检查项目为管理单元,明确现场检查方法、程序及各环节责任,实行项目全过程管理和主查人终身负责制的管理规定。现场检查是银行监管的必要手段,为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的独立性、权威性,应根据项目责任管理的要求修订完善现场检查操作规程,并制定《现场检查项目责任管理办法》,规范现场检查的程序和质量要求。加强现场检查计划和项目立项管理的归口管理,严格对自选项目立项的合理性及可行性进行审查。年度现场检查规划一经审定,即印发各监管处室、分局执行,并提前通知各银行业机构,增强检查透明度和计划性。认真执行现场检查项目主查人(兼任检查组组长)负责制,主查人应自始至终参加检查,对现场检查项目的方案制定、检查实施、证据收集、工作底稿编写、报告撰写、档案整理等实行全过程责任管理。检查前,主查人拟订检查实施方案,报经项目申请部门和局领导审核后组织实施;检查中,认真落实检查方案,严格履行检查程序;检查结束后,按规定撰写检查报告、提出对有关问题的行政处罚建议及监管工作建议;向项目申请部门、办公室及分管领导报告工作完成情况;向项目申请部门移交检查档案。

对项目完成情况、检查组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进行两个层次的评价,一是每季度安排现场检查人员述职,由所在处室每季度对其在现场检查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二是年末由银监局现场检查专业考评办公室参照后续现场检查及日常非现场监管规程对现场检查项目成果的跟踪监管情况进行检查;对全年所有现场检查项目实施方案、检查报告的质量和主查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评选出优秀项目和优秀主查人;对违规、违纪、失职的提出问责建议。

四项制度:规范监管行为,实现科学监管

银行业监管职责的顺利实施和充分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的确立和良好执行。

管检交叉制度。建立该制度旨在强化监管自律约束、提高监管透明度,使监管处室日常监管(市场准入监管、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职能适时适度分开、既独立又协作,现场检查人员与非现场监管人员和市场准入监管人员交叉整合使用,并对重大或特定的现场检查项目,在全局范围内统一调配检查人员、主要由与相关监管处室无日常监管关系的检查组实施。通过一定程度的管检交叉活动,实现日常监管与现场检查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相互监督的有机结合。

查处分离制度。依照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明确查处过程中各有关部门的职权,规范对银行业务问题的查处行为,做到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对日常非现场监管中发现且需立案检查的问题,按规定程序立案后实施检查,查清事实并充分收集相关证据,主查人提出处理建议,监管处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形成完整的卷宗资料,移交政策法规处审查,主查人对检查、取证过程及所移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政策法规处对监管处室、检查组移交的检查、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提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意见,提交有关会议研定后实施,并对处罚意见审核、复议、执行过程及处罚的合法性负责。

跟踪问责制度。依据监管责任制及监管工作尽职要求,对监管过程及结果进行跟踪监督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实施责任追究。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对监管执法及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开展现场检查再监督,及时反映、纠正和防止现场检查中的监管宽容、不作为或乱作为问题,依规查处现场检查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绩效考核制度。该制度是指对照工作职责和目标任

务,按季度分级定性定量考核各监管处室、各银监分局的监管工作及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与季度绩效工资分配、监管人员晋职晋级等挂钩。设立银监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采取全方位考核方式,对工作人员季度或年度监管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每季度末,依据年初与各监管处室、各分局负责人签订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参考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三项专业季度考评情况,对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量考核,分级评定各考核对象每季度考核等次;年末综合汇总四个季度考核结果相应确定全年考核等次,依据考核等次核发季度绩效工资和全年绩效工资,发挥考核和绩效工资激励作用。

五项保障:强化监管基础,实现持续监管

强化监管信息系统支持保障。根据银监会“1104”工程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现代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加快建立银监局系统的监管信息管理体系。一是加强统计信息规范化管理,实现“数入一门,数出一门”。制定《监管统计信息管理办法》,建立监管统计信息的数据处理中心,在数据的采集、加工、上报、共享以及等环节上实行归口管理,减少数据处理层次和环节,提高数据报送、处理的效率和质量。明确要求被监管对象专设统一管理报表、数据报送的专业部门,按规范流程实现监管报表“点对点”集中报送。二是加快网络建设步伐,大力推广办公自动化和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建设由银监局内联网、城市金融网、互联网接人工程组成的多层级、多通道的网络系统,实现“上联银监会,下接分局、办事处,内联被监管机构,外联国际互联网”的建网目标,为办公自动化及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奠定基础。三是加快信息监测和预警体系建设步伐,提高监管信息处理能力。建立以统计信息处为主导、各监管处室参与的银行业信息监测和预警中心,逐步实现统计数据收集校对、加工处理、编制报表的信息化处理。完善银行业机构风险监测指标和风险预警体系,加强对非现场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运用,及时向监管处室通报和提示预警信息,提高非现场监管信息质量。

强化监管人才队伍建设保障。确立银监局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基本思路,即:以岗位培训、岗位成才为主导方式,以岗位细分、明确规范、专业达标、定期考核为基本架构,明确人才培训培养目标,制订实施《监管人才培训培养规划》,建立长远、持续的监管人才培训培养机制。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制定监管人员个人成长规划。力争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在全局系统建立由精通相关专业的100名现场检查主查人和综合分析人员、熟悉相关专业的300名专项检查人员和分析人员、200名保障支持人员构成的监管人才库。按总体目标,对监管人员个人发展目标进行统一规划,通过业余自学、脱产学习、岗位培训等途径,不断提高专业人才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打造职业化监管队伍。二是加强岗位培训工作。按照“立足岗位,选定专业,限期达标,组织评估,奖励兑现”的原则,制定全局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分年度工作目标、计划,采取脱产进修、交流学习、专题讲座、专家辅导、专业培训、集中调研、担任主查等培训措施,分级分类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多层次的、组织安排与自加压力相结合的培训活动。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信息化和教学手段网络化,改进教育培训方法,完善教育培训登记制度,提高培训工作质量。三是强化教育培训激励。设立监管人员培训培养工作专家考评委员会,对各类培训教育项目和监管系列职务资格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制订干部职工教育培训保障和奖励办法,对职工自学成才、参加培训及业余学历学位教育并取得成效的予以奖励。

强化监管资源系统管理保障。建立以省局为中心的省局、分局、监管办事处人员集中调度、资源统一整合的系统管理体制。一是加强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省局负责组织、统筹全省银行业监管工作,部署辖内重大监管活动,统一安排大型现场检查,具体承担对省级及武汉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任务。银监分局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按照“管法人”的要求,重点抓好法人机构监管。监管办事处负责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日常监管工作,重点是农村信用社和邮储机构。二是统一调度监管力量。统一调配、集中使用现有监管力量,从全系统抽调监管人员,集中开展现场检查、高风险机构的风险处置、大型课题研究、金融机构风险评价等重点:工作。三是加强系统资源集约管理。本着集约、高效原则,强化省局的系统综合管理职能,减轻分局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压力。

强化监管文化体系建设保障。监管文化是指监管机构所倡导并在监管过程中逐步培育形成的监管思想和行业精神,是全体监管员工普遍认同的价值观、事业观和监管行为规范的集中体现。成立湖北省银监局监管文化建设领导小组,以“科学监管、秉公执法、积极进取、从严治局”为基本要求构建监管文化体系。一是抓理念确立,增强科学监管意识。引导监管人员和被监管对象学习、贯彻并尽快确立“四四六三”银行监管理念,不断强化监管工作“五种意识”,即宏观意识、产业意识、专业意识、规范意识、责任意识,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敏锐性和有效性。二是抓活动开展,提高职业道德素质。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员工”、“青年文明号”、“优秀青年”等争先创优活动,坚持每月举办一次专题讲座,组织员工每月读一本好书,营造努力学习、积极向上、爱岗敬业、拼搏进取的工作生活氛围。三是抓内部管理,激发团结奉献精神。坚持“一岗双责”,加强正面宣传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事业自豪感和单位归属感。健全职代会和民主管理制度,推行局务公开,提高局务运作透明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法规法纪和反腐倡廉教育,认真落实“约法三章”和“八不准”,建设廉洁敢管、雷厉风行、高效运转的局风局貌,增强银行监管事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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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服务贸易;金融服务离岸外包;贸易自由化

中图分类号:F746.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7-0080-04

一、金融服务贸易出口的内涵

金融服务贸易属于服务贸易的一个部分,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WTO、《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的相关定义,综合来说金融服务贸易出口是指贸易出口方向进口方提供金融服务并获得收入的过程,包括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和通过外国附属机构实现的服务。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内容,金融服务贸易出口可以有以下四种形式:一是跨境供给,这是服务生产者和服务消费者都不移动的金融服务贸易,比如通过电信手段实时向国外消费者提供金融交易服务。二是境外消费,如境内机构组织培训境外金融服务人员。三是商业存在,即金融服务机构出境设立机构。四是自然人员移动,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出境提供服务。[1]

二、当前金融服务贸易发展形势

(一)金融服务是各国产业转移重点之一

放眼世界,随着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继续推进,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在各国经济中的地位还将不断提升,服务贸易发展更加趋于活跃。

目前全球经济总量中,服务业已占60%以上,1990年至2005年,以通讯、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金融、保险、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为代表的其他服务类型占比则从37.5%逐步增长到47.8%。表明金融、保险、旅游和咨询等领域,是产业国际转移重点领域。WTO新一轮谈判、区域性经济合作谈判,金融服务贸易都成为主要议题。加快服务贸易发展,增强服务贸易竞争力,将成为各国长期关注焦点。

(二)我国已把服务贸易发展放在重要位置

1.政府对金融服务贸易出口相当重视。在2007年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强调要深化服务业改革开放。根据国际服务业转移趋势和我国服务业发展需要,我国承接服务业转移的重点首先应是生产性领域服务,这其中就包括金融服务。

地方政府也已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服务贸易发展。比如:2005年《上海市政府关于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对承接国际服务业外包的服务出口企业给予研发资金、优惠政策等扶持。2006年5月在上海举行的金融BPO研讨会上,上海把金融服务出口提高到了一个战略高度,预备建设成国际跨国金融机构的亚太总部和服务全球的后台部门。

2.在入世“后过渡期”,金融服务对外开放成为重点领域。随着外资机构的进驻,服务贸易进口将快速增加。同时,扩大优势服务贸易领域出口,将成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点。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将在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新一轮对外开放中、在政府积极推动中获得更大的动力。可以预见,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将进入“井喷”时期,金融服务贸易的出口也面临新的的发展机遇。

(三)高储蓄率构成了金融服务贸易出口的有力支撑

1.巨大的金融资产是金融服务出口的资源和保障。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质量的改善,对金融服务业有了多层次的市场需求。中国拥有世界最高的储蓄率,2006年1月中国居民储蓄率达到51%,中国居民储蓄率余额突破1万亿人民币,人均储蓄超过1万元人民币。同时,中国外汇储备高居世界榜首,突破9000亿美元。这为金融服务出口提供了丰富的资源。

2.高储蓄有利于提高金融服务出口竞争力。同有形产品相比,服务产品的消费具有其独特性,由于服务一旦被生产出来,如果不能立即消费掉就会形成损失,因此,服务贸易竞争更加依赖于需求方面的因素。居民储蓄增加也对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更多更复杂的要求,这将成为金融机构改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的原动力,从使金融机构逐步提高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增强金融服务出口的实力。

(四)服务外包兴盛推进金融服务业新领域不断开辟

服务外包是近年来兴起的国际分工模式,也是我国扩大服务贸易出口的机遇。

1.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承接金融服务外包业务发展金融服务出口。根据2004年3月20日德勤会计事务所在美联储理事会会议上做的《银行业务离岸及跨境外包情况》报告估计:2004年后的五年内,美国金融服务业将有占成本15%的业务,计3560亿美元,外包到境外,并预测2010年的离岸业务市场产值将达到4000亿美元,占整个行业总产值的20%。与此同时,其他欧美国家的金融离岸外包业务量也不断增长。我国金融机构应该把握这个大好时机,积极承接金融服务外包业务,开拓金融服务出口途径。

2.为服务外包提供相应的金融支持将成为新的金融服务贸易出口增长点。在我国企业承接其他服务外包时,作为服务提供者的国内企业,在各种的交易模式中都需要金融机构相应的支持。在世界最大的1000家公司中,大约70%的企业尚未向低成本国家外包任何商务流程,服务外包市场潜力巨大。[2]为金融机构应该根据不同的业务发展需要、不同的投资主体及投资比例,提供个性化服务。

(五)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使得金融机构得益于技术外溢效应

在全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背景下,2006年12月11日中国入世5年保护期结束,中国金融业全面开放,中国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这标志着中国对WTO承诺的全面兑现,也代表平等国民待遇下的中国后金融时代已经到来。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一种非零和博弈,在让渡本国部分市场的同时也能扩大出口。服务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服务手段与管理方式,当发达国家采用跨国经营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服务业转移时,子公司很大程度上是母公司的复制,所以经营方式与企业文化等先进理念会随着资源和自然人的流动在东道国得到扩展。服务业价值链的弱拆分性使得服务FDI过程中技术外溢效应十分明显,这显然对东道国的服务水平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也对金融服务出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金融服务出口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水平不高

1982至2005年,我国服务贸易出口增长近29倍,年均增长15.9%,为全球平均增长水平的2倍,出口世界排名由1982年的第28位上升到2005年的第8位。我国金融服务出口发展也十分迅速,1997-2005年间年均增长23.5%,2005年出口规模达到1.45亿美元(见表1)。然而,尽管我国的服务贸易出口增长很快,但出口的产业结构不合理,多集中于传统服务业,而金融等技术含量高的现代服务领域,更是出口总量少且占世界市场份额小。2005年金融服务出口额仅1.45亿美元,占所有服务出口额的0.2%。比较美国在2002金融服务出口额就达到了158.6亿美元,2003年的金融服务出口额达175.4亿美元。不过从另一个角度说,这恰好体现了金融服务出口的发展空间广阔。

(二)服务贸易结构日益向知识技术密集型方向转变

全球信息技术革命的不断发展增强了服务活动及其过程的可贸易性,新兴服务行业不断扩张。与近年来出现的大型呼叫中心、数据库服务、远程财务处理等一样,新的金融服务贸易业务也将逐渐衍生出来。世界服务贸易将逐渐由以自然资源或劳动密集型为基础的传统服务贸易转向以知识技术密集型为基础的现代服务贸易。如何跟上现代技术变化的脚步对金融服务贸易来说是个挑战。

(三)我国金融机构创新能力较弱

我国银行创新能力与外资银行相比差距很大。1996年起仅花旗银行就已经在我国申请了19项金融产品的“商业方法类”的发明专利,而中资银行几乎没有金融产品的发明专利。我国银行开发的产品和服务,多数品质还属于低层次、简单模仿外资银行的阶段,同质化也很严重,各家银行的服务基本上差不多,没有个性化的、有特色的产品和服务。外资银行国际服务网络和投资咨询服务的优势、长期积累的经验和雄厚的信用基础都会对我国金融服务出口的市场开拓造成压力。

(四)高素质人才的短缺

根据波特的“钻石理论”,影响服务业竞争力的四大因素之一就是生产要素的禀赋情况,包括基本要素和高等要素,其中高等要素起到关键作用。服务具有不可存储性,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都是在交易时刻短暂存在的,现代服务贸易以人力资本密集型服务为主,人力资本的获得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通过长期的教育、培训和研究开发才能形成。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驻,在高薪、有效的激励机制、先进的管理理念等因素的吸引下,许多高素质的金融人才对外资机构趋之若骛。如何培养人才同时避免高素质人才的流失是金融机构面临的问题。

(五)在外设立的金融机构本土化程度不够

近年来中国银行在海外机构越来越多,但是本土化程度还不够,这主要表现在机构的骨干主要都是国内派出去的,当地银行的工作语言是汉语,招聘的员工主要是华人华裔,而且客户主要也是华裔,外国当地的客户非常非常少。这对业务的发展有制约,需要从策略上进行改变。

四、促进金融服务贸易出口的对策

(一)加强国内外宣传推介

在服务贸易中,产品的产生都是即时的,消费者的因素往往对贸易起着决定作用。由于服务贸易服务本身是抽象的,不具有实体性的,所以服务的消费者很难事先对服务做出评估,服务的提供者的声誉和形象就成了消费者选择的依据,因此,企业形象和知名度在服务贸易中是非常重要的。

自20世纪50年代美洲银行将时常营销观念引入金融领域以来,美国在这方面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美国商务部专门设有项目咨询中心,每年在国内几十个城市和几十个国家开展宣传推介活动。一方面向国内相关公司介绍项目情况,另一方面向国外项目单位推介美国企业。[3]对于金融服务出口,就是要加大对国内金融服务机构的品牌宣传、相关金融产品宣传。

(二)加强政府支持

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政府行为的有效介入是十分必要的。要发展我国的服务贸易,政府必须担负起相应的重要责任。政府对金融服务出口的支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利用政治力量,通过双边和多边市场开放谈判,迫使外国政府消除服务贸易壁垒,开放市场;二是有针对性地制定金融服务业出口市场战略;三是出台相关的财税鼓励政策,促使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服务外包,促进金融服务外包的进一步发展。[4]同时,对现行财税制度进行税率等方面的改革,以便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在提升金融服务业竞争力中的作用;四是建立出口对策支持中心,收集并向企业提供有关外国重大项目信息与对策建议,全力帮助金融机构争取金融服务,协调其他所有政府相关机构,应用各种资源对目标项目提供全力支持。

(三)通过行业协会促进金融服务的出口

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和金融服务的民间组织数量不多,影响力也还不大,不过金融机构一直在进行探索。2006年10月9日,7家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宣布建立全国金融行业协会联席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契机。通过行业协会联合金融服务业,用一个声音说话,共同争取利益将十分有利于金融服务出口的发展。

(四)完善相关法律

一是加强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金融服务外包发展的前提之一。金融服务外包通常采取电子交付的方式,这就使得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受到了网络的挑战。这就需要我国完善服务外包领域知识产权立法,对网络环境下的新型知识产权给予保护。

二是完善个人数据资料保护法。金融服务离岸外包必须伴随着金融机构所独有的非公开的客户或业务信息的转移,因此必将把数据资料保护方面缺乏力度的国家拒之门外。我国应从自己的实情出发,根据国际相关法规,完善相应的资料跨国流通的监管法律,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利益。[5]

(五)注重人才库建设

建设人才库可以从三方面入手:一是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培养国际化的高素质的银行员工,并且从制度上入手,留住人才,建立完善的人才梯队。二是利用海外机构地处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员工培训基地,培养高素质的人才。三是从全球招聘海外机构的高管人员。吸纳有高素质的、国际化的专业人才。

(六)重构海外发展战略方针

为了实现在海外设立的金融机构实现本土化,应当从战略上加以调整。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制定战略计划:一是收购参股海外银行。这样即可以解决机构网点业务员工的本土化,也可以扩大当地业务,同时还可以定期派出员工去进行实习和培训。二是针对性地对跨国公司以及当地的有关企业进行投资参股。这样可以建立海外机构的稳定客户群,有利于把业务做强做大。

参考文献:

[1] WTO Document S/C/W/72.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s: Financial Services: Background Note by the Secretariat.

[2] 黎世奇.《金融服务外包文件》之评析[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0).

[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服务外包[DB/OL]. http://cbrc.省略/chinese/home/jsp/docView.jsp?docID=1495.

[4] 韩龙.世贸组织与金融服务贸易[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5] 龚柏华.从WTO的视角,论中国承接金融服务离岸外包相关法律问题[DB/OL]. http://省略:7001/wto/content.jsp?id=14541.

Strategies of Export in Financial Services in New Circumstances

WANG Jing

(Zhejiang Financial Professional College, Zhejiang 310018,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