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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法律培训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09:59:4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销售法律培训,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销售法律培训

篇1

基金项目:本文是2014年山东省企业培训与职工教育重点课题“企业职工法律培训体系的建立与模式研究”(2014-083)成果论文。摘要:企业经营就是经营包括市场层面和法律层面的各种风险。企业经营管理风险大多来自企业员工行为。加强员工法律培训有助于增强员工法律意识,提高员工业务能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企业应当着眼于建立以业务需求为导向的员工法律培训体系,因岗而异,提高员工法律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企业岗位培训计划应当由岗位范围、培训必要性、培训内容、职业法律风险、所涉法律法规等部分组成。涉密岗位、市场营销岗位、生产管理岗位、人力资源岗位等是企业员工法律培训的主要岗位。

关键词 :企业经营 员工教育 法律培训 风险防范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行为越来越严格地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法律已经全面渗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企业经营就是经营包括市场层面和法律层面的各种风险。企业经营管理风险来自于企业自身的行为,而企业行为是通过各个层面的员工行为表现出来的。因此,加强企业员工的法律素质培训,提高企业员工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对规范企业经营管理,防范化解企业法律风险非常重要。

一、员工法律培训的意义

第一,员工法律培训有助于增强员工法律意识,形成企业内部良好的法制文化,建立公司内部治理的良好秩序,确保公司自我协调运转,避免企业运转、生命维系于法人代表个人。

第二,员工法律培训有助于提高员工业务能力。某些业务如营销合同的签订实际上绝大部分是对法律知识的运用。如果员工不懂相关的法律知识,则难免会给企业带来风险和隐患,重大的合同风险甚至可能会给企业生存带来威胁。

第三,员工法律培训是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重要手段,员工法律培训有助于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企业经营很大程度上是经营风险。风险的防范和抵御需要企业上下员工的同心协力。员工法律培训能够提高员工的风险辨识能力和预防能力,从而提高企业整体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第四,员工法律培训是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管理的需要。通过对员工进行较为系统的针对性法律培训,能够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员工整体素质,实现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管理目标。

二、目前员工法律培训存在的问题

第一,一些企业对员工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员工法律培训更是缺乏正确的认识,甚至对员工法律知识培训讳莫如深。很多企业没有意识到员工培训的意义,对内没有建立起系统的培训体系。许多企业员工法律培训存在空白。经常做一般法律培训的企业只有两成多,做专业法律培训的企业不到两成,六成企业从未做专业法律培训。企业主把员工法律意识的提高看做是自己的敌人,担心员工法律意识增强后会给企业管理带来困难和不便,对员工法律培训的内容、意义存在误解。

第二,企业员工培训多偏重于业务培训,而忽视法律培训。多数企业往往将提高业务能力作为员工培训的唯一目的,没有认识到员工法律培训对业务培训的促进作用。法治社会下,企业业务关系离不开法律的规范与引导。在具体的业务领域中,都有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和法律问题。法律意识能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如销售岗位的员工,具备和了解合同法的相关知识是其开展业务的必要基础。如果员工仅了解具体业务内容,而忽视了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久而久之,迟早会演变成企业的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损失。

第三,目前的员工法律培训表现为随意性强、体系性与业务针对性差。目前一些有意识的企业在对员工开展法律培训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培训随意性强。往往是人力资源部门根据需要临时安排,有时甚至是为了完成某些培训任务。在培训安排上没有考虑前后法律培训的连贯性和一致性。一些企业进行的培训是一种盲目的救火式、应急式培训。二是体系性差。没有从宏观上把握本单位业务领域所涉及的主要法律体系。三是针对性差。法律培训脱离业务培训,与业务培训缺乏紧密的结合,实效性差。

三、建立以业务需求为导向的员工法律培训体系

企业根据内部分工往往划分不同的部门,每个部门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和性质不同,所对应的法律风险也不同,员工所需要掌握和了解的法律知识也不同。但有时不同的工作岗位也可能会面临相同的法律风险,如研发部门和市场销售部门都面临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因此,为了提高员工法律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必须建立因岗而异,以业务需求的导向的法律培训体系。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设定不同的培训内容。据此,我们将主要以企业岗位分工为基础,制定不同岗位员工的法律培训计划。每个岗位的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岗位范围、培训必要性、培训内容和职业法律风险。岗位范围主要确定本企业内部符合该岗位特点的部门和人员,以确定培训对象。培训必要性是要让培训主体和培训对象了解本次培训的必要性和意义。培训内容是确定本岗位培训的主要内容,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职业法律风险是岗位员工在具体业务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和自身的法律风险。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员工法律意识,自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范企业和员工自身法律风险。企业员工法律培训可以参照下列形式制定培训计划:

四、分岗位的员工法律培训体系内容

1.涉密岗位员工法律培训

(1)培训的必要性。涉密岗位是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岗位,有时甚至决定着企业的生存。一方面企业要依法研发技术,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技术,另一方面要做好本企业的专利申请和商业秘密保护。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往往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掌握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涉密岗位人员必须具备保密意识,掌握本企业涉密事项的管理流程。

(2)岗位范围。涉密岗位的确定是确定培训对象的前提。不同类型的企业涉密岗位是不同的。很多企业对自己的涉密岗位并不清楚。这是对企业商业秘密范围不了解导致的。通常情况下,高新技术型企业的研发部门、销售型企业的市场销售部门、生产型企业的采购部门、各类企业的财务部门等均属于企业涉密岗位。产品研发、生产、管理的骨干人员和关键技术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涉及企业客户信息、进货渠道及价格的市场营销人员和采购人员;掌握企业核心财务信息的财务人;能够涉及经营决策、经营信息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这些岗位人员均属于涉密岗位范围。总之,要按照以岗定人的原则确定涉密人员的范围和涉密法律培训对象。

(3)培训重点。涉密岗位最主要是确保员工不会泄露本企业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因侵害竞争对手商业秘密而带来的诉讼纠纷。因此,涉密岗位最重要的是建立员工的保密意识、完善企业保密措施等。重点培训内容是:商业秘密的含义、特点、范围;商业秘密的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确定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集中学习本企业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规则。企业应当建立自己的《企业涉密人员管理规定》,确定本企业涉密岗位和人员范围、涉密人员职责、涉密人员管理、密级规定、保密措施、脱密程序和脱密期等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特点、种类,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构成和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

(4)职业风险。涉密岗位员工的职业风险主要表现为擅自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和在工作中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责任。主要是:一是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可能对本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可能对其他企业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责任;三是依照《刑法》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5)涉及的法律法规。涉密岗位法律培训涉及的法律法规有:《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刑法》中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规定。

2.市场营销岗位员工法律培训

(1)培训必要性。市场营销岗位是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的主要岗位,企业风险也多发生在这个环节中。因此,加强市场营销岗位员工法律培训,对增强员工业务能力,预防企业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2)岗位范围。市场营销岗位主要是对外代表企业从事营销活动,签订营销合同的岗位,主要是销售部、采购部等部门。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可能涉及合同的签订,如后勤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因此,凡是对外发生合同关系的岗位都可以纳入本类岗位培训。

(3)培训重点。与市场营销岗位相关的法律技能主要是《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主体审查、合同条款拟定、签订程序、合同履行、合同变更、违约责任的设定、诉讼时效、争议管辖权的约定、合同审查、合同履行中的监控、合同诈骗防范等。其他如营销商业秘密保护、营销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担保法、公司法、招投标法等知识。实践中,除了要重视合同文书的签订、保管,还要对履行中双方对合同的变更记录及时登记保留,如口头变更的及时签订《补充/变更协议书》;通过电话变更的可以做好电话录音;采用数据电文的及时保存聊天记录等信息。建议企业建立自己的《合同管理流程》,从签订审批、法律审查、履行监督、变更审查、争议解决等几个环节制定。对市场营销岗位员工及时进行合同管理流程培训。

(4)职业法律风险。市场营销岗位员工的职业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签订合同过程中遭遇合同诈骗;如果是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可能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同时,在采购、销售款项的回收管理中,可能涉及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在市场竞争中,也可能因商业贿赂而引发犯罪。

(5)涉及的法律法规。市场营销岗位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合同法》、《担保法》、《招投标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职务侵占或贪污罪、挪用资金或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或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

3.生产管理岗位员工法律培训

(1)培训必要性。对生产型企业而言,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存的根基。企业的中心活动是有关生产。生产环节中的安全、卫生、环保、产品质量是企业面临的重要风险。如果生产管理环节出现问题,对企业来说可能是致命的,如因毒奶粉而导致的三鹿倒闭事件。因此,生产管理岗位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非常重要。

(2)岗位范围。生产管理岗位并不仅仅是直接从事生产的员工,而是指所有与企业产品生产相关的部门管理人员。一般是直接参与企业生产的原材料供应、生产组织、生产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的人员,如负责组织生产的高层管理人员,原材料的采购部门,生产车间主任,存贮部门管理人员,质检部门的工作人员等。

(3)培训重点。生产管理岗位员工培训主要是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内容。本岗位员工法律培训的重点是产品质量要求以及产品质量不合格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可能带来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企业应该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把这种产品质量标准的实现进行流程化操作。建议企业制定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实现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包装、检验、运输等各个环节的标准化、流程化管理,并把对这一标准的学习作为生产管理岗位培训的重点。

(4)职业风险。生产管理岗位的职业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产品质量不合格给企业造成对外合同上的违约责任、对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企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事故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员工个人对企业的赔偿责任。因生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故还可能承担刑法上各种重大事故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三鹿毒奶粉事件中有关的采购、生产管理人员被依法追求刑事责任即是此类风险的典型表现。

(5)涉及的法律法规。本岗位法律培训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有:生产安全卫生方面的:《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环保方面的:《环保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刑法》上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

4.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员工法律培训

(1)培训必要性。人力资源管理岗位是任何一个企业都要设置的岗位,该岗位负责企业员工的招聘、培训、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劳动纠纷处理等,是夯实企业发展基础的重要部门。

(2)岗位范围。本岗位的培训对象主要是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同时,企业其他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分公司、分店的负责人也是本类培训的对象。

(3)培训重点。人力资源岗位的培训重点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制定有效的公司规章制度,工会法律制度,工伤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养老、医疗、生育、失业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办事流程,劳动争议的处理,包括掌握劳动仲裁程序、劳动诉讼程序,一审诉讼、二审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

(4)职业风险。人力资源岗位职业风险主要表现为企业招聘中招聘公告拟定涉嫌就业歧视、对求职者审查不严导致的欺诈、劳动合同范本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公司规章制定程序违法导致无效、社保缴纳不及时导致的罚款、为他人开具虚假劳动关系、收入证明等。

(5)涉及的法律法规。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培训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有:有关劳动关系订立、履行方面法律法规如《劳动合同法》等;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如五险一金的相关规定;有关女员工和童工保护的相关规定;有关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5.其他岗位员工法律培训

除了上述岗位外,企业的财务管理岗位、行政管理岗位等岗位工作人员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法律培训。其中财务岗位人员主要是涉及财务制度、财经法规的培训。在职业风险方面,财务管理人员应注意预防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犯罪行为,法律培训应注意加强此方面的警示教育。行政管理岗位人员则需加强公司治理培训,掌握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程序,为公司依法运作提供保障。

总之,员工法律培训对企业而言是一种长效投入,成功的关键是要与员工业务能力、岗位职责相结合。法律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是判断员工法律培训体系良莠的标准。

参考文献

[1]蒋吉成.探讨企业员工培训[J].企业导报,2009(10):163-165

[2]文新贵.浅谈企业员工培训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 .企业导报,2012(4):158-159

[3]杨悦.关于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法律适用,2012(4):120-121

篇2

【关键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店安全经营;安全用药

【中图分类号】R9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3-0039-01

药品在有着治疗作用的同时,同时也必然存在着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英文简称ADR,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其发生主要是由于当前医疗技术水平不足所致的难以避免的客观现象,具有很难预测的特点,药品不良反应因人而异,其诱发因素有很多,譬如用药者的年龄、性别、基础疾病以及药品的毒副作用、相互作用等,不同的人对药品的反应也不尽相同,同时不合理用药也成为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的主要因素,近年来关于药品不良反应的报道和讨论比较多,据相关资料统计,全球死于不合理用药的患者所占的比例接近于1/7,而在我国不合理用药的人数比例约为20%,每年因药品不良反应而失去生命的人数就有20万,这其中约有2/5死于抗生素滥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估计。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和药店的不断增多,其药品的不良反应就愈来愈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所以建立健全药店药品销售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做好其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保证患者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就成为了人们的共同目标。现在就结合药店安全经营药品的相关内容,对药品的不良反应以及安全用药做以总结。

1 我国药店所存在的药品经营安全问题

1.1药店经营监管制度不完善

我国目前药店数量逐年上升,药店经营监管工作的难度因此加大,其相关的监管制度很不完善,存在着很多管理方面的漏洞,许多药店甚至没有获得相关营业许可就开始营业,对外销售药品,给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大危害。所以我们应加大这方面的投入,不断努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药店经营监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坚决取缔不法药店,同时保护符合标准的药店,这样确保人们的安全用药。

1.2药店不合格药品存在的现象

在我们调查中发现,许多药店都存在药品不合格的现象,譬如过期药品仍在销售,或者药品本身质量不过关,甚至出现个别假药现象,严重危害了人们的用药安全,所以药品质量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的检查,把好质量关,从源头上消除不合格药品的发生,防止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同时对药店的药品进行检查,对已过期的药品予以销毁,杜绝上述现象的发生。

1.3药店销售人员的自身问题

在我们对药店的相关销售人员的考核工作中,我们发现绝大多数药店销售人员对药品的相关专业知识掌握薄弱,许多药品的用量用法以及有可能带来的不良反应也不甚清楚,很难对患者或用药者做出正确的用药指导以及向他们阐述药品可能所带来的不良反应,所以我们应对药店的销售人员进行严格筛选,对销售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并采取非常严格的审核制度,只有通过这些审核,销售人员才能获得上岗证,这样就使得药店销售人员能够把好药品质量关,熟悉药品的使用以及不良反应,正确指导患者用药,保证了人们的用药安全。

2 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

2.1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现状以及所存在的问题

2.1.1相关法律体系和制度不甚健全

我国有关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的机构不完善,其相关法律法规均为原则性的规定,相应细节没有把握,操作性不强,许多因药物不良反应造成损害的赔偿制度都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用药者的有关权益因此得不到法律保护,人们对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也没有一定认识,其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各界人士对不良反应监测缺乏正确认识,甚至有的药店也没有自觉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任意识,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开展和执行。同时我国相关专业检测机构在各个地方存在着较大差距,发展不均衡,这也是主要由于相关法律体系和制度不甚健全所致。

2.1.2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投入较少以及报告质量不高

由于缺乏经费支持,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药品不良反应工作的监管不力,这在基层表现的尤为明显,相关工作人员得不到系统化培训,对这项工作要求不了解,极大影响了该项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同时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药品不良反应隐瞒不报的情况较为严重,或者报告的多是药品说明书上已提及到的,出现新的不良反应的报告较少,其报告质量不高,没有特别重大的意义一一。

2.2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几点看法

2.2.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测机构,制定相应的完整细则

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的法律体系是重中之重。完善从省级到基层的监测机构,加强其网络建设,制定相关细则,使得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得以稳步开展和顺利进行。

2.2.2加强宣传和专业素质培训

加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宣传,提升社会各界对其的正确认识,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素质培训,明确其手段和方法,提高其报告数量和质量,从而有利于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2.3加大经费投入

上述措施的采取离不开经费的支持,所以政府部门应将其的投入列入重点预算,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经济保障,从而确保广大民众的安全用药。

篇3

[关键词] 大学生创业;SYB培训课程;创办企业

[中图分类号] G64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893X(2013)02?0068?03

SYB(意为“创办你的企业”)是由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针对创办小型企业的培训而开发的项目。作为高校的SYB创业培训课程,专门培训潜在的和现有的创办企业的老板,使他们具备创办企业的能力,掌握创办企业技能,在短时间内成为成功的创办企业的老板。

一、SYB课程教授先谋后定创办你的企业

1. 从创办企业的角度分析你自己

创办企业是一种挑战,任何一个企业的成功取决于老板的综合素质、技术水平和经济实力,我们来分析你自己是否有这种条件。

一是认识企业。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的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一个组织以赢利为目的所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它包含六种活动即:技术、商业、财务、安全、会计和管理活动。比较公认的管理本身由计划、组织、指挥、人员配备、指导与领导、控制等六大职能组成。在制造、服务、贸易、农林四种类型企业中,你适合创办哪一类企业?

二是面对挑战分析自己。创办企业对你自身内部有挑战。你是在校的学生,必然短缺资金和资源;你还没做企业,缺乏管理知识;你未做过企业项目,缺乏专业技能;你没向走向社会,缺乏相关经验;你的经历简单,缺乏社会人脉。面对企业有可能失败或倒闭的风险;不适应市场的千变万化导致顾客缺失;企业团队合作不够导致没有凝聚力;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向你强烈挑战与你激烈竞争;意外的灾害使你企业受到很大的损失。在你创业之前,还要从创办企业的动机、经验、能力以及资源等关键要素来分析自己,看能否成为创办企业的老板。创业必须具备强烈的企业愿望和坚定的创业动机。什么是创业动机,创业动机就是我为什么要去创办一家企业,我的企业未来的发展目标是什么。创业动机越强烈,目标越明确,创业的成功率就越高,强烈的创业动机是创业者面对困难和失败保持信心和毅力的关键,你的成功与否更多的地取决于自己的努力程度。要想成功创办一家企业,你还要具备相关的经验和能力,如专业技术和行业的经验、创业者的企业决策能力、管理企业能力、协调家庭和企业的能力、沟通与谈到能力、适应企业需要的能力、对企业风险承担能力、应对危机的处理能力等等。创办企业,你还要有充足的资源,如资金资源、人脉资源。

三是提升你的创业能力。短板理论告诉我们,要正视自己的不足和短缺,积极向上,努力奋进,有针对性地迅速提升你的创业能力。如果你的技能是弱项,你就要决定为创办自己的企业获得技能,并找一位技术合作伙伴,如果你的管理能力是弱项,你要通过培训与学习管理知识来增强管理能力。如果你的行业知识是弱项,你就要结识一些有经验的人作为合作伙伴。如果你短缺资金,你就要着力从国家政策性扶持、银行、亲朋好友那里贷借,为你创办的企业获取最基本的启动资金。

2. 产生一个好的企业构思

一家成功的企业始于正确的理念和好的构思。合理又切实的企业构思,可以规避企业的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如果你的企业构思不切实际,你的企业很可能会失败,科学的方法能够帮助你寻找到一个可行的企业构思。

一是了解产生好的企业构思要素。企业构思是对打算创办的企业的基本业务所做的描述,成功的企业既要满足顾客的需要,又要赢利;既要向人们提供想要的产品,又要为企业带来利润。企业构思要素包括你的企业将销售什么样的产品或服务。基于你了解产品或擅长的服务,而且是人们愿意付钱购买的产品或服务。你的企业将向谁销售什么样的产品或服务;顾客是每个企业不可少的部分,你是向某一类特定的顾客或者某一地区销售,都必须有足够的人能够并愿意花钱购买你的产品或服务,使你的企业有利可图。你的企业将如何销售?销售什么样的产品或服务?产品销售有很多方法,企业可以直接向顾客销售,也可以向零售商销售。你的企业将满足顾客哪些需要,你的企业应该始终想到顾客以及顾客的需要。

二是把握好的企业构思的方法。尽力打开你的思路,进一步激活你的构思。头脑风暴法是打开你的思路和帮助你产生很多不同构思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从一个词语或一个题目开始,产生与销售产品相关的企业,与制造产品相关的企业,与产品间接相关的企业和产品服务,现有许多大型企业都采用这种有价值方法。对你的地区和所在的环境作出调查,到实地走走看看,找到你要创办的企业的市场空间,分析你周围的环境土地、农业、森林、矿产、沙漠、水产,利用自己的别人的经验发挥自己的创造力。

三是分析验证你的企业构思。有了创办企业的构思,需要验证企业构思。测试企业构思的一种方式是进行SWOT分析。优势是你创办企业积极方面,与同类企业竞争对手比较,这些积极的方面将有利于你的企业。劣势是你的企业不擅长的方面,可能你的企业远离供货商、运输费增多、成本过高。机会是周围对企业有利的潜在发展因素,使你的产品需求量不断增加。威胁是可能发生的对你的企业产生负面影响。他人可能在同类地区开办同类企业从而减少了你的产品市场。

二、SYB课程教授如何创办你的企业

1. 认真评估你的市场

一是了解你的顾客和竞争对手。就先要了解市场和市场营销。市场就是大家去买卖产品或服务的地方。你的市场就是你现有的顾客,你希望今后争取到潜在的顾客,了解清楚谁是你的市场,你的市场有多大,你要问自己。你打算向哪类顾客销售产品,他们要哪些产品或服务,为什么他们想要这些产品或服务,他们愿意接受多高的价格,这些顾客在哪里。只了解你的顾客是不够的,必须要了解和研究你的竞争对手的情况。他们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提品或服务的质量、生产设备、员工队伍、经营运作方式、优势与劣势等。这些情况对你有很大的帮助。通过做调查,你可以得到这些因素的可靠信息。收集、了解顾客和竞争对手的方法有问卷调查、行业信息、抽样访问等。

二是让你的顾客满意。你需要了解你的顾客需要什么样产品或服务,你的顾客愿意接受什么样的价格,你的企业应该设在什么样的地点,你能够利用什么样的促销方法来让你的顾客了解并吸引他们购买你的产品或服务。以上关于产品、价格、地点、促销就是市场营销组合的四个要素,它们就像过河用的四块踏脚石。这四个要素缺一不可,必须充分运用好每一个要素,如果忽略任何一个要素都会使你在市场中遇到风险,使你的企业陷入困境,甚至可能会倒闭。

三是预测你的销售。你要学习做销售预测,这也是最重要和最困难的部分。没有好的销售就不可能有利润。记住,在研究一家现有的企业时,如果你想要达到与其相同的销售和利润水平,需要研究一家现有的同类企业,如果在本地区没有竞争者,也要到其他地方看看那里的企业是如何运作的。这样会促使你创办企业的起步规模小、计算精,增加你的企业的知名度,慢慢将企业做大做强。

2. 组建好你的企业团队

团队是你创办企业成功的基石。创办企业的团队人员包括老板或经理即你自己、合伙人、员工、企业顾问等。这个团队的所有人都直接影响你的企业的成败等。你作为创办企业的老板,必须思考和面对如何选人、用人、育人,建立有效的企业组织结构形式,打造好企业团队的整体。

一是企业老板的职责。开发创新,制定目标和行动计划;组织和调动团队人员实施行动计划;确保计划的执行,使企业达到预期的目标。

二是企业合伙人。合伙人之间的意见不一致往往会导致企业的失败,要书面明确各自的职责。合伙人或股东的的身份与你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之间的合作、交流一定要透明、诚恳。

三是企业员工岗位职责。根据岗位职责来聘用员工,员工岗位,让所有员工知道自己必须做什么以及完成工作和任务所需的技能和要求。为全体职员建立详细的岗位职责规范,你的企业员工会有效地管理你的企业。

四是你的企业顾问。如企业协会会员、会计师、银行行员、司法律师、咨询顾问、政府机构专家,认准那些对你有过帮助而且今后还可能扶持你的行业专家。

3. 选择你的的企业法律形态与承担法律责任

一是企业的法律形态及特点。企业的法律形态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在法律环境中存在的合法资格。民营小企业的法律形态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企业的法律形态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企业的类型和法律形态决定企业的形式和性质,这些不同的企业法律形态有不同的要求。落脚在业主数量和注册资本、成立条件、经营特征、利润分配和债务责任四个方面。

二是选择合适的企业法律形态。主要考虑企业的规模,行业的类型和发展前景、老板或投资者的数量、创办企业的资金等为主要因素。

三是法律责任。作为创办你的企业的老板,你将负有法律责任。你的企业的法律责任,必须依法获得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遵守有关劳务用工的法律法规,尊重职工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所在地区的环境,依法纳税,保护和规避商业保险。只要你切实履行老板的企业法律责任,你创办的企业将更加成功。

4. 预测你的企业的启动资金

当你计划创办企业时,你要计算好你所需要的启动资金。这些资金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要考虑企业用地与建筑,所投入生产的设备。流动资金包括购买原材料和成品储存,产品促销,员工工资,商业保险,其他开支等费用。

5. 制定你的企业的利润计划

如何让你的企业赚钱的问题,这对企业的成功至关重要,你要针对产品的销售价格、预测销售收入、销售和成本计划、现金流量计划这几个问题做好决策。

一是确定你的企业产品的销售价格。制定产品价格就得要考虑你为顾客提品所产生的直接的间接的全部的成本构成,详细计算好产品的成本。制定价格从两种方法进行。先从成本加价法思考。将产品的全部成本加上利润得出就是你的产品的销售价格。另一个方法是竞争比较法。除考虑全部的成本构成外,你还要参照当地你的竞争对手同类产品的价格,以保持你的产品价格有竞争力。

二是预测销售收入。销售量决定销售收入,事先计划称作销售收入预测。你可以列出你的企业推出的所有的产品,来预测你一年中每一个月的期望销售的产品数量,用销售价格乘以月销售来计算月销售收入和年度销售额收入。

三是制定销售和成本计划。仅仅预测自己的销售收入还远远不够。为了掌握你的企业的实际运转情况,你一定要计算你的企业的销售和成本计划,才能掌握你的企业的利润。销售成本计划反映企业经营是否有利润。在制定销售与成本计划时,一定要贴近实际,从而帮你准确地判断你创办的企业是否可以生存。

四是制定现金流量计划。现金流量显示每月会有多少现金流入和流出企业,现金就像是企业这架机器运转发动机的燃料,现金流量计划帮助你的企业保持充足的资金的动力,使你企业在任何时候都不会出现资金短缺的危机。你作为老板,若缺乏管理现金流量的能力,必然导致企业经营抛锚。

6. 制定你的创业计划书

经历SYB创业培训步骤,你要对所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完成并充实创业计划,做出切实可行的创业计划书。

一是准备编制你的创业计划书。创业计划书是做出来的,不是写出来的,只要你在做好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做出的创业计划书,应当说是有说服的。计划书中的文字、数据表述要准确无误,同时,要注意保守好你的创业计划书的秘密。

二是认真完成你的创业计划书。你的创业计划书应包括10个方面的内容及指标系列。如企业概况、创业计划作者的个人情况、市场评估、市场营销计划、企业组织机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销售收入计划、销售和成本计划、现金流量计划。

参考文献:

[1] 常建坤,李时春.创业教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2] 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创办你的企业[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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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第五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六条 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

(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

(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

(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

(一)资格证书被吊销的;

(二)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换发或者补发: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损毁影响使用的;

(三)遗失的。

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辖区内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有关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降低学历要求取得资格证书的,从业地域不得超出该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辖区。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可以对县级以下农村基层地区的报考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实行资格考试特殊政策。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执业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编号;

(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照片;

(三)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四)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机构名称;

(五)业务范围和执业地域;

(六)发证日期;

(七)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机构投诉电话;

(八)执业证书信息查询电话和网址。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机构不得向下列人员发放执业证书:

(一)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未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三)已经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第十七条 执业证书持有人的执业地域不得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四)保险公司、保险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

第十九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在保险公司、保险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出示执业证书,保险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还应当告知客户所的保险公司名称。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机构应当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执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机构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对保险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本公司保险产品的相关知识。

保险公司、保险机构可以委托行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机构不得有关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误导性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发放执业证书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机构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机构提供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发现保险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其保险产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保险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拒不改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终止与保险机构的委托关系,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任何机构、个人不得扣留或者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依法撤销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报名材料,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xx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xx〕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保险销售工作内容保险销售员提供相关的资讯服务 。一般来讲,保险公司通过媒体主要宣传企业形象等信息,而具体的险种方面的信息需要借助于保险营销员等具体人员来完成。顾客无法完全了解保险性质,更难以理解保险的有关术语,顾客需要一对一的说明保险条款内容。应该说,个人提供的资讯服务比保险公司提供的资讯服务更为直接、详尽和有效。 风险规划与管理服务 :

1)帮助顾客识别风险

A、帮助顾客识别家庭风险。

B、帮助企业识别风险。

2)帮助顾客选择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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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某些计量器具经销商受利益的驱动,销售三无(无产品合格证,无计量检定合格证,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下称“三证”)计量产品的现象屡有出现,其主要表现在:1.有的计量产品只有制造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或计量检定合格证;2.有的产品有产品合格证,而无制造许可证或计量检定合格证;3.有的计量器具商对质监部门的检查,采取软磨的方法,你要什么证件,我就去搞什么证件,如原制造许可证附件上无所销售的器具型号,为了应付检查在原制造许可证附件型号末尾添加所售器具的型号,蒙骗过关。总之,在销售领域中的计量器具,仍存在“三证”不全现象。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生产企业不重视“三证”。一些生产厂家,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制造、销售计量器具需要“三证”齐全认识不够,有的只注重其中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对产品合格证,尤其对计量检定合格证,不够重视,或只重视其是否经过检定,对检定后发没发证就无所谓了,导致“三证”不全。

2.经销商不懂计量法律法规或违规操作。少数经销商缺乏计量法律知识,对“三证”中的产品合格证或计量检定合格证无所谓,导致在运输或拆装中将其丢失,还有的经销商认为“三证”与自己无关,遇到检查推说厂方未给。

3.监管不力,认识不够。目前,由于质监部门对生产销售中的计量器具疏于管理,且对查获的违法经销行为未给予有力打击。有人认为,如果某计量器具获得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而销售之前也通过了厂方检验与当地质监部门的检定,至于销售现场,有没有产品合格证或计量检定合格证,就不重要了。因此,某些经销商销售的计量器具“三证”不全也就不奇怪了。

综上所述,为了从根本上消除销售中的计量器具“三证”不全现象,笔者认为,除了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外,还要对生产者、商、经销商进行必要的计量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笔者参加工作以来始终工作在县级计量检定单位,下面是总结多年来具体工作中处理这类问题的几点拙见。

1.堵源头。加强对生产领域的监督管理,帮助企业完善计量基础工作,建立计量、质量保证体系,督促企业加强对职工的计量知识培训和法律知识宣传,使企业的计量管理工作规范化。

2.截流向。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工作,定期向计量器具经销商进行计量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对国家颁布的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应及时向经销商进行宣传,或印成小册子发到有关经销商手里,使销售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形成自觉遵守计量法律法规的良好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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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员工合同范文1甲方因业务需要聘用乙方为店面销售人员,经协商,就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下:

1,乙方的工作为店面销售。

2,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培训。

2,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 个月,试用期间工资 ,期满后的工资待遇为底薪500+提成(销售额的10%)+每月50元全勤奖。合同到期后双方均同意续签的另行签订合同。

3,因销售人员流动性较强,为保持人员的稳定,保障甲方的正常营业不受影响,每月销售提成推迟一个月发放,合同到期时的一个月与底薪一起发放,如在合同期内乙方违约提前解除合同则上月销售提成做为违约金不再发放。

4,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乙方需严格遵守,如乙方违反甲方管理制度或因为乙方自身情况的变化不适宜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5,如双方欲提前解除合同,应至少提前一月通知对方。

6,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7,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销售员工合同范文2甲方(聘用单位):

性 质:私 营

地 址:

法定代表:

乙方(受聘者):姓名:

性 别: 男 女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聘用合同,并形成协议条款如下:

1、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乙方即为甲方职工,甲、乙双方正式建立劳动关系。

2、本合同期为1年期限聘用劳动合同,合同期自01月01日起,20xx 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自愿方可续签。

3、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条件,安排乙方在本单位 岗位从事

4、乙方每日工作时间,按甲方规定作息时间上班下班。

5、甲方企业属于服务行业,在顾客需要的情况下,乙方应延长工作时间。

6、甲方为贯彻执行全天候服务理念,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值班制度。

7、乙方按甲方规定每周休息1天,平时有事请假。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2天。超 出部分按旷工规定50元/天递增计算法执行。(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8、甲方遵循按劳分配、能力贡献分配原则,工资实行:基础工资、销售提成、利 润提成、保险提成、装饰提成等相结合的分配原则。甲方以法定人民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销售人员基础工资已经包括:(延时费、加班费、调车补助费)等。

9、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障用品。

10、社会保险:双方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形式购买社会保险:

⑴、甲方为乙方购买社保:乙方承担20%甲方在乙方工资中每月代扣200元;

⑵、乙方自愿自己购买社会保险,甲方每月给予社保补助500元;

⑶、甲方为乙方全资购买意外伤害险。

11、乙方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非工作场所等发生的一切不符合社会稳定因素, 以及自身伤亡和他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一切后果自负,与甲方无关。

1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执行甲方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各项经营 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排,忠于职守,搞好本职工作,认真完成任务。

13、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本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由甲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⑴、乙方在合同期内被证明身有疾病,传染病等;

⑵、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定的各项制度、各项纪律、各项安全操作措施的;

⑶、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⑷、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⑸、乙方故意造成安全事故和其它事故的;

⑹、乙方不思进取,长期工作效率低下或技能低下的;

⑺、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

⑻、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完全无法履行的。

14、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现,甲方可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或口头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 同,10日后由甲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⑴、乙方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由甲方另外安排工作的; ⑵、乙方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⑷、甲方若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了严重困难,确需裁员或停业的;

⑸、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15、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现,乙方可随时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解 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

⑴、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⑵、甲方未按照本合同之约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16、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重要岗位必须提 前30日〉,违者按相关规定承担不低于1000元的经济责任赔偿,并按工作时间分摊甲方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等。

17、乙方必须按甲方需求无条件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企业竞争对手提 供服务。信息。资料等,违者除了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不低于20xx元的经济责任赔偿。

18、本合同终止后,所有属甲方但由乙方保管和使用的物品、文件及相关资料等应交 还甲方。人为造成泄秘、泄漏、损失、损坏等视情况作出相应赔偿,情节严重者直将追究法律责任。

19、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条款,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外,还应支付履行合同工资的30%违约金。

20、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有效,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补充 条款执行。

2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销售员工合同范文3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 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为止。其中试用期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工作性质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__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劳动工具。

四、劳动报酬

乙方在聘用期间的基本工资为月________________元,奖金见员工的激励制度。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1.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

2.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十五天通知的限制:

(1)在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工作责任制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在试用期内连续2次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6)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乙方受聘期间,因违法、违纪或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甲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创造有利于职工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企业环境。

2.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企业管理知识、遵纪守法和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

3.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2)乙方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期间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的权利。

2.有权享受本企业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3.因疾病治疗需要,有申请延长医疗期的权利。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3)甲方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二) 乙方的义务

1.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或工作指标,并接受甲方的考核。

2.自觉保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实施有损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3.必须以甲方工作人员名义开展业务,并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4.乙方因其它事由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在本合同范围外另行约定。

八、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如遇违约时,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给对方违约金不超过工资额度的50%;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及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2.乙方在职期间,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或乙方属甲方有偿引进的人才,当乙方未满约定服务年限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或有偿引进费计收赔偿金,其标准为每服务一年递减支付的培训费或引进费总额的20%。

3.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

4.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双方协商一致,认为下述程序是公正而合理的。

1.提出书面通知;

2.填写《员工离职通知书》。

归还乙方持有的甲方的各种文件、资料、通信设备、劳动工具、住房、交通工具等甲方财产。如有遗失、损坏应予赔偿。

3.交接工作;

4.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5.甲方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自乙方提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的第十六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但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及时按程序办妥手续的,则办理时间可以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但如这种延误系甲方原因,则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手续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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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商法律意识薄弱。兽药经营渠道不断放宽,兽药经营单位和人员组成越来越复杂。近几年虽然加大了对兽药市场的宣传管理力度,但许多经营者对兽药经营的相关要求了解甚少,甚至根本不了解,对经营兽药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知之甚少。

2.从业人员缺乏相关业务知识和管理水平。一是按照国家对兽药经营有关规定,经营者必须有一定的畜牧兽医业务知识,在经营过程中有义务对养殖场户进行用药及用药注意事项等指导。现实中经营者因缺乏相关业务知识,无法帮助养殖场户诊断疫病及准确用药,只管销售,基本不进行技术指导。养殖场户用错药或用药不当导致经济损失的事件时有发生。二是经营中不能按规定建立健全规范性进货、销售台账,缺乏产品质量可追溯性。

3.兽药经营场所设施条件简陋,脏、乱、差现象严重。兽药产品的稳定性受贮藏条件影响,贮藏不当兽药效价将降低。有的兽药经营场所由于设施条件简陋,不能按要求保存药品,造成过期失效产品增加,出售过期失效兽药的事件经常发生。

4.部分经营者存在违规销售人用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有的经营者为迎合部分养殖场户,置国家法律不顾,销售人用药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

5.部分企业产品质量不稳定。兽药企业准入门槛越来越高,中、小兽药企业生存空间被压缩,很多只能靠低廉的价格来竞争市场,产品质量自然受到影响。

6.养殖场户受损后不知道如何维权。工作中发现很多养殖场户法律保护和产品质量意识淡薄,对于用药错误或使用假冒伪劣兽药导致畜禽死亡的经济损失,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不多,这不仅使坑害养殖场户的事件屡屡发生,也不利于兽药经营者自身利益的保护。

7.兽药宣传执法力度不够。新《兽药管理条例》颁布后,对兽药经营、使用等宣传还不到位。对销售假劣和违禁药物查处力度不够。

二、建议与对策

1.切实加强兽药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建设。兽药管理者要加强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2.依法办事,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兽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把关,建立行政许可追溯制度,实行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发谁负责责任制。对已发证但不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和个人强制整改甚至淘汰出局。

3.广泛宣传,建立舆论监督机制。广开宣传渠道,加大对经营户和广大养殖场户的宣传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全社会自觉抵制打击制假销假和销售禁用药的行为。鼓励养殖场户和全社会对兽药产品质量、兽药经营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有效净化兽药市场。

4.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机制。对从事兽药经营人员进行不定期培训,重点学习兽药行业政策法律,畜牧兽医和药理知识,了解行业信息。

5.加强兽药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重点对产品进销货记录进行督查,建立产品可追溯体系,建立兽药销售跟踪服务信息和不良销售信息,为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提供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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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江苏中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变更为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过程,配合外聘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尽责调查,适时提供法律建议和服务。

2、参与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对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两个组件公司并购,审查并购文件。

3、参与股份公司营销政策的制定,审查制度合法性;评估、修订变压器销售合同文本,审查修改于制度配套使用的《商协议》等合同文本。

4、参与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成立南京南站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合作协议审查、修改,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5、参与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对通化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和业务开展情况的前期考察、调研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6、参与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中电电气有限公司的工作,对合作协议、公司章程进行草拟、审查,办理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事务。

(二)、根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重大法律风险提交评估报告,供管理层参考。

1、1月向相关部门提交《企业劳动管理法律指引》,对企业常见的《劳动合同法》相关的适用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与指导。

2、2月向集团领导提交《关于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对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收购的法律意见书》。

3、6月向集团领导和人力资源部提交《2011年上半年劳动争议案件评估报告》,对因公司不规范行为引发的多起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剖析,总结原因、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为子公司、职能部门提供有效法律服务,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检查异地子公司法律工作开展情况。

1、为江苏中电输配电有限公司与福建建德三师水泥有限公司的变压器质量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拟定和解方案。

2、调查、处理江苏中电输配电有限公司与大唐漳州风电有限公司的变压器质量纠纷,提出了可行的处理方案、建议。

3、协助企管部处理临时用工陶纪明的工伤补偿事宜,与对方协商达成协议。

4、对合同履行中的争议,草拟书面函件与客户协商;对客户违约,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合同,指导销售员从客户处取得违约证据,如kunye c0,limited公司推迟交货,指导销售员取得对方书面认可手续。全年共为子公司、职能部门提供各类法务服务60余次。

通过上述工作,化解纠纷,弱化矛盾,避免了诉讼案件的发生,维护了公司形象。

(四)、检查、监督江西景新公司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1、监督江西景德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务工作开展:保持与外聘驻公司律师的密切联系,定期检查工作日志,及时协调处理重大问题。

2、 要求江西法务对全部涉外采购合同进行梳理,对未履行完毕的每份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给予说明并给出法律意见。

3、 监督合同履行,及时处理纠纷:对因付款延迟导致大量供应商不满引起的合同履行问题进行协调,提供解决方案;对于供气公司要求涨价引起的重大纠纷,适时指导、草拟函件,提出法律建议等。

4、与其它部门合作,参与公司项目的决算工作。

(五)、积极维护和拓展外部司法关系,为解决集团法律风险创造良好的外部司法环境。维护与扬中公检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关系;拓展与省高院、镇江中院、江宁法院、江宁公安的联系沟通,与两地司法机关保持良好的工作联系。

二、基础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一)、清收应收账款,维护资金安全。

1、工作业绩:

⑴ 超期货款:全年共处理超期货款4253.6万元,其中2011年遗留2088.8余万元,2011年新移交2164.4万元。截至2011年11月底,共回笼超期货款2370万元,清户169户。

⑵ 离职销售员欠款清理:经过一年时间的诉讼,第一批诉讼的25件离职销售员欠款案件一审已全部结案,回笼欠款15万元。

2、工作措施:

⑴ 超期货款方面加强诉讼力度。为加快超期货款清收速度,重点通过诉讼方式清收。积极协调各方,充分利用司法资源,共诉讼案件29起,结案23起,结案率80%,另有2起案件已冻结金额73万余元。全年通过诉讼而回笼货款621万元。

⑵ 坚持出差,深入每个客户实地了解货款逾期支付情况,对客户提出质量等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回笼货款。

(二)、严格执行合同评审制度,评审全集团对外经济合同。

1、审查、草拟重大合同:参与谈判、审查与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与人民电器厂、华达物资公司、正泰公司的战略合作协议,与德国海德里希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的重大合同,提出法律意见;起草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地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专利许可、技术合作开发协议等重要合同。

2、严格按责任状要求做好日常合同评审工作:今年面对人员减少、工作量增加的问题,法务部发扬团队精神,精诚团结,加强合作,克服困难,保障合同评审日常工作按时完成。

⑴ 截止至11月底,评审变压器销售合同2800余份,重点审查客户资信,识别安装公司、皮包公司等履行能力不能保障的客户,预防法律风险。

⑵ 对非标产品库存,逐份审查合同,向运营计划中心核实履行情况,分析法律风险,对每台产品给出处理意见。

⑶ 对在评审中发现的未签订合同先发货、预付款(全款)未到先发货引起的法律风险予以汇报,指出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3、评审集团及股份公司采购合同2900余份;基建及其他合同193份。对此类合同,重点审查合同是否与招标结论一致;对采购特殊产品如危险品、劳保用品等国家规定必须取得特殊生产许可的,严把资质关,审查供应商相关证照;对生产、质检用设备要求留质保金;根据运输公司人员协助卸货受伤事故,提示完善采购合同文本,预防将来再发生卸货人身损害风险。

4、评审光伏产业子公司各类别合同合计698份(国内销售220份,国内采购478份),着重审查对方单位资信,对合同提出了修改意见。

5、根据新公司的建设及集团各子公司发展情况,适时制定、修订标准合同范本。

⑴ 根据江西景德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建设进度,及时制定销售合同文本。

⑵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经验,重新修订劳动合同文本,使之更加完善。

(三)、 规范商标与工商登记管理事务,维护公司知识产权。

1、为建立商标管理体系,在集团内实施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定《集团商标管理制度》并公布实施。

2、打击商标侵权和对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江苏宝亨新电气有限公司、扬中市中电电工设备厂、国际中电集团、中电变压器股分有限公司等使用与我集团近似商标,利用字号相近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集团已对以上公司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和不正当竞争诉讼,共3起案件。其中不正当竞争诉讼一审胜诉,判决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判对方赔偿30万元(对方提起上诉,二审中);其余两案仍在审理中。

3、为策应变压器、组件两大产品的海外销售,保护公司知识产权,按注册方案推进海外商标注册,上半年共取得国内外17件商标权证。

4、及时办理工商年检及日常工商行政事务,确保集团及子公司各项工商登记合法、有效:办理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登记;办理中电电气(镇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成立工商登记;办理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因被收购而引起的工商变更、外资注销等各项事务;办理江西景德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办理集团、各子公司各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等事宜。

(四)、多形式多渠道灵活开展法律培训与宣传,努力提高集团管理层和员工的法律素质。

1、按年度培训计划,本年度共对新上岗的营销员进行合同法培训4次,培训人次120人,课时16课时。

2、为了提高集团及子公司人事管理者的法律基础知识,安排外聘顾问杨惠弟进行劳动法相关知识培训2次,重点讲解了规章制度的制定、应用,劳动关系建立、解除等法律知识和实践要求。

3、针对近年职务犯罪多发,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为教育销售员,提高法律意识,减少职务犯罪发生,在半年度营销会议上对全体与会销售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培训。

4、在《中电人》法律专栏发稿,进行法律教育宣传。共刊载《安全案例宣传之资信调查》等 篇法律宣传教育文章,为员工工作、生活中常遇法律问题给予法律指导与宣传教育。

三、运用专业技能,一方面以法律手段维护集团利益;一方面群策群力,充分发挥法律智慧,避免集团卷入重大诉讼,减少案件索赔额,维护集团形象。本年度通过妥善办理诉外、外诉经济案件共为集团挽回损失60万元;减少索赔839余万元。

1、诉外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情况:

⑴ 中电电气(南京)太阳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高邮海光照明器材厂仲裁案:因研究院定作的太阳能草坪灯灯具和太阳能路灯灯杆质量与客户天津镇洋公司的合同要求不符,导致天津镇洋对我公司提起质量纠纷诉讼,在妥善处理天津镇洋案件后,少支付天津镇洋公司货款20万元;对高邮海光申请仲裁,根据案件需要及时联系到行业协会专家出具鉴定结论,争取到胜诉机会;4月双方达成调解:高邮海光退还货款、支付赔偿共计40万元,自行拉回有质量问题的灯具。该事件引发的两个案件通过努力共为公司挽回损失60万元。

⑵ 中电电气(南京)太阳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南京康中科技有限公司货款返还仲裁案。1月份对康中公司提起仲裁,要求按协议返还货款130多万元,在仲裁过程中发现对方有到期债权,及时向玄武区法院申请保全,6月该案也达成调解:对方同意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应损失共计150余万元,目前该案正在申请执行。

2、外诉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情况:

今年外诉经济纠纷案件发生较多,全年共处理5起案件,涉案金额达1700万元。自2011年以来金融危机造成外部市场环境恶化,同时因公司各层面员工缺乏风险意识,尤其是业务经办人缺乏足够的工作责任心,未尽谨慎义务,使本可避免的纠纷因处理不当引发了重大诉讼。法务部积极应对,精心准备,力争公司利益不受侵害。具体情况如下:

⑴ 芜湖天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案:对方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609594元,经协调达成调解,仅支付本金和诉讼费,对方放弃利息4万元。该案暴露公司管理上两个问题:一是在建基建项目未依法报建,设计方案修改未及时报批,造成工程无法竣工验收;二是公司项目负责人不尽责,人员交接后互相推诿。

⑵ 安徽众安实业有限公司诉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质量纠纷案:对方要求我公司承担质量赔偿的连带责任,支付500万元。该案发生后,及时调查取证,向公安报案,因调查及时、手段得当,使对方在11月份撤诉,避免了公司卷入一场高额索赔纠纷。该案发生的原因一方面是他人为谋取不法利益私刻我公司印章伪造合同,另一方面是公司的报价、标示制作、领用等方面缺乏登记管理措施,无人进行跟踪,使他人得以利用漏洞达到不法目的,使公司卷入无谓的讼争。

⑶ 上海永续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中电电气(南京)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要求我公司支付货款67万余元,法院一审驳回该单位对半导体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方败诉。该案的胜诉体现出使用公司标准合同文本的意义,合同条款的完备使公司取得诉讼先机。

⑷ 常州益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对方要求我公司支付违约金900余万元,并对公司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该案发生是因经办人对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等重大环节无法律意识和常识,对已解除的合同无书面手续,导致引起重大诉讼,经两次开庭,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⑸ 洛阳市坤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中电电气(南京)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反映合同经办人缺乏基本的商业交易业务技能,对收货、验货、退货、发货等重要环节的处理不规范,存在重大风险漏洞。案件经两次开庭后与对方达成调解,为公司减损二百余万元。

3、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情况:今年共发生劳动争议案件7起,数量比往年大幅降低,仲裁请求277859.4元,给付金额58348.1元,减少索赔219511.3元。具体情况如下: 四、严厉打击职务犯罪,追究犯罪人责任,挽回公司损失120万元。

1、石志斌侵占公司财产案件:该案已结案,石志斌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其在乐山的房产等分别进行变卖和出租,挽回损失30余万元;

2、宋如峰挪用资金案:被挪用的90万元已追回。

3、魏灿龙挪用案:已初查立案,对其已网上追捕;祝建飞、严明武挪用案作为共同犯罪已经立案,并已经网上追逃。

5、陈必林挪用案:因其金额较小,直接江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已经判决确认应给付款挪用金额8280元,因对方地址无法查实,公告判决,目前正在申请执行。

五、工作中的不足

1、对子公司的监控还不到位,除合同评审监督流程外,在其他方面的监督力度较弱,风险防控子流程未建立。

2、当年移交欠款的清欠率不高,与责任状要求有差距。主要在于:第一,工作创新不够,按老思想老套路进行工作多,对清收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研究少,创新少,办法少。第二,与内部、外部的协调不到位,对质量问题的解决拖拉等,司法机关部配合出差办案等都对货款回笼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未及时解决这些问题。第三,招标的合同无管辖权,移交的无管辖权的案件越来越多,清欠带来难度。

3、离职销售员欠款清欠工作进展幅度不大,有待加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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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是求职者应聘活动的起点,也是招聘者招聘工作的开端。对求职或招聘的任一方而言,简历都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个人简历非表格模板,以供大家参考。

个人简历非表格模板一:姓名: 杨花花

性别: 女

民族: 汉族

专业: 电子商务

毕业学校: 武汉商业服务学院

学历: 大专

户籍: 湖北武汉

工作年限: 应届生

现所在地: 湖北武汉

希望地区: 湖北武汉 江苏江苏 浙江浙江

希望岗位: 电子商务/客户服务/咨询/电子商务师

待遇要求: ¥800-1500元/月

最快到岗: 随时到岗

教育/培训

2006-09 ~2009-06 武汉商业服务学院 电子商务 大专

2008-09 ~2010-06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工商企业管理 本科

2007-05 ~2007-06 阿里巴巴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培训点 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初级 获证书:阿里巴巴初级认证

2008-01 ~2008-03 自学 教育学、心理学 获证书:中学教师资格证

主修课程

电子商务概论、电子商务物流、电子商务网站建设与维护、电子商务法规网络营销、网络经济、多媒体技术与运用、电子商务实验实训、网业设计与制作网上支付与结算、会计学、管理学、c语言等

获得奖励

1.在2006——2007学年被评为“优秀三好学生”的称号;

2.在2006——2007学年获得学校奖学金;

3.在2007--2008学年被评为“优秀团员”的称号;

4.在2007——2008学年被评为“邓研会积极份子”;

5.在学期间参加“六城会”开幕式集体演出中,表现出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风貌;

社会实践

.2006年10月 嘉音公司做促销员;

.2007年5月 新动态英语市场调查;

.2008年暑假 话务员、新生接待员;

.2008年9月 白金公馆发单员; 在校期间做过雅芳产品的直销,有一定的销售经验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英语 4

计算机能力: 高校非计算机专业二级

计算机详细技能: 能熟练掌握办公软件的应用,对图片处理软件photoshop比较熟悉,对authorware,premiere,网业三剑客有一定的了解

其它技能: 1、普通话标准,表达逻辑流利通畅,善于与各类客户交流;

2、有两年的销售工作经验(在校期间做雅芳产品的直销);

3、暑假期间做过话务员,对电话营销有一定的经验和技巧;

自我评价

1、普通话标准,表达逻辑流利通畅,善于与各类客户交流;

2、有一定的销售工作经验(在校期间做过雅芳产品的直销);

3、对电子商务、网络营销非常感兴趣,并能掌握电子商务及网络发展的各种理念

4、熟悉网络、网络营销和办公软件

5、学习能力强,能承受工作压力,上进心强

6、环境适应能力强,具备良好的抗压性和处理问题的应变性;

7、服务意识强,做事认真塌实

个人简历非表格模板二:姓名:

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男| 25岁(1986年1月1日)

居住地:上海

电 话:138********(手机)

E-mail:

最近工作

公 司:XX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行 业:汽车及零配件

职 位:销售顾问最高学历

学 历:本科

专 业:市场营销

学 校:武汉大学

自我评价

热爱销售工作,具备娴熟的销售技能以及谈判技巧,熟悉各汽车品牌旗下的车款特性,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介绍和服务。能够与同事和客户进行良好的沟通,做事讲究团队合作。秉承着诚信,自信的人生态度,相信自己一定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新工作并且创造高价值!

求职意向

到岗时间: 一周以内

工作性质: 全职

希望行业: 汽车及零配件

目标地点: 上海

期望月薪: 面议/月

目标职能: 销售顾问

工作经验

20xx /2—至今:XX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1年4个月]

所属行业:汽车及零配件

销售部 销售顾问

1、负责完成公司的销售任务,配合实施市场推广计划;

2、负责为客户讲解汽车型号、性能、发动机优势等,并组织客户进行试驾;

3、负责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提高二次合作的机会;

4、负责跟踪和回访客户,提升公司服务品质;

5、负责培训新人,提高公司整体销售业绩。

2009 /5--2011 /1:XX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1年9个月]

所属行业:计算机硬件

销售部 销售顾问

1、主要负责销售品牌笔记本,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选择合适的款式;

2、负责协助店长处理店面中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3、负责为客户进行机器的安装和调试;

4、负责为顾客进行详细解答;

5、负责解决客户投诉,为客户解决售后问题。

2008 /7--2009 /4:XX批发有限公司 [ 10个月]

所属行业:批发/零售

营销部 销售顾问

1、负责根据顾客的需求,为客户提供合适的电子产品以及相关介绍;

2、负责维护店面形象,完成每日销售任务;

3、负责为来店顾客提供与所购产品相关的介绍和服务;

4、负责为购买的顾客提供售后服务相关的帮助;

5、负责每月做好销售报告,总结每月销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教育经历

20xx /9--20xx/7武汉大学市场营销本科

语言能力

英语(良好)听说(良好),读写(良好)

个人简历非表格模板三:姓名:

性别:男

年龄:28岁

E-mail: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

地址:中山市XXXX区XXXX街XXX号

邮编:XXXXXX

工作经验

1997年10月——现在

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职责:

独立处理诉讼业、非诉讼业法律事务,二十多起合同纠纷,金融纠纷和劳动纠纷案件;

负责五家公司日常法律事务工作;

精通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熟知整个法律诉讼的动作程序,并具有相当强的庭辩能力和经验;

法律理论功底深厚,精通谈判技巧;

教育背景

1993年9月——1997年7月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法学本科

职业特长和技能

具有律师资格证书;

悟性高,文字功底强,作风严谨,头脑冷静,思维缜密,应变能力灵活,敬业;

专业知识深厚,尤其精通民商法,合同法(担保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保险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熟悉按揭原理及程序;

能够独立起草各种法律文书;

能熟练使用计算机;

具有良好的英语口语及书面表达能力;

自我评价

多年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知识面广,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业务全面,实际应用能力很强,实践经验丰富,有较多的成功案例。

职业目标

篇10

「关键词美国,保险,评述,启示

美国的保险体系相当成熟和发达。在美国,保险人是推销保险的主要力量,人数量相当多,而且他们的业务无所不包,遍及各行各业,既给保险公司提供源源不断的保险业务,又给被保险人提供了人身、经济安全服务。研究美国保险制度,对建立完善我国保险制度有很大参考和借鉴意义。

一、美国保险制度概况

(一)保险人的种类

美国保险人类型多样。根据他们所的业务不同,分为人寿保险人、财产责任险人、事故及健康险人。

按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和地位不同,分为独立保险人和专业保险人。独立保险人独立于保险公司,可按照自己意愿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业务,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专业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或某一保险集团业务,依附于保险公司。

按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模式和机构设置不同,分为总人、分人和个人人。总人是独立的经营者,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和区域内销售保险,其组织形式一般是公司。分人是直接由保险公司设立的业务机构,其经理是保险公司的雇员,其全部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在个人中,个体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独立开展业务,承担费用开支,从保险公司提取手续费。

(二)保险人的执业资格及培训制度

美国没有统一的保险立法,联邦和各州都有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美国《NAIC人和经纪人的执照签发示范法》和一些州的保险中介法,保险人若想从业,必须通过相应考试取得执业资格。

美国《人再教育示范法规》规定人必须完成相关的培训。如必须完成监督官批准的课程或教学计划,教育量必须达到规定课时,而且保险人必须向向监督官提供他完成的课程、教学计划或报告会的书面结业证明,若不遵守教育要求,执业资格将被中止。

教育培训是确保保险人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保证。在美国,形成了多层次的保险业务培训体系。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学院培训,即学校可以提供给保险人相关的保险知识培训;专业机构培训,即由专业机构提供专业化较强的培训,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培训;保险公司自己也要给员工提供相应的保险课程或保险知识的培训,主要涉及公司文化、经营理念、营销技巧、营销商品状况等。

(三)美国保险市场营销制度

美国保险营销体系是以人营销制度为核心的,保险市场上活跃着庞大的人营销队伍。

1.人寿保险人营销制度

从保险机构的设置来看,寿险有三种营销方式:

(1)总人营销。总人是独立的经营单位,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和区域内独立开展活动,设立自己的分处,自主招收业务人员,对其进行保险培训和监管。保险公司根据总人完成的业务量支付给一定的手续费,总人再依据其业务人员的业绩来确定和支付员工工资。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既节省费用,也减少了对业务员的监管责任。

(2) 分人营销。这种形式的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直接附属关系,严格来说,它是保险公司机构的拓展。分处招收人可以采用雇佣制,人是保险公司的正式职员。也可以采用合同授权的办法,其人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职员。

(3) 个人人营销。个人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独立开展业务。个人可以招募员工,为自己的营销网络拓展业务,独立承担自己及由自己招募来的人员费用。

2. 财产险和责任险人营销制度

财产险和责任险险种单一,业务相对简单,在此领域中独立保险人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

(1)独立保险人营销制度。独立人通常同时几家财产保险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他有权将招揽的业务在其的公司间进行分配,按照业务量从不同的保险公司获取手续费。他除了有签发保单、收取保费等基本权利外,还拥有保单续保的权利,即当投保人在保单到期后选择续保时,独立人有权建议投保人在原保险公司续保,或放弃原来的保险公司而转投他所的其他保险公司。这一规定保护了保险人的利益,使得保险公司损害他利益时,他能够迅速得到补偿。但同时也埋下了隐患,保险人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

(2)专业保险人营销制度。专业保险人仅一家保险公司,对招揽的业务只能交给保险公司处理。他无权建议投保人在保单到期续保时选择其他保险公司。所以专业人要以发展新客户为工作目标,他的收入主要是发展新客户得到的手续费。

(四)保险人监管制度

美国保险监管是分散式的,联邦设立了保险监督委员会,各州设立了保险监督局。前者主要指导、协调各州保险工作,后者则实际监管保险机构和保险人的行为。各州也制定了保险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对保险人执业资格和营业许可的监管和对保险人营销活动的监管。

此外,行业自律协会也是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自律组织通过制定行业自律条例及守则对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销售职业道德、日常行为规范等加以约束,负责对保险人从业资格的审查、考试的组织、佣金的管理及日常行为的监督。除此之外,还通过建立保险中介人信息档案库、对保险中介人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并接受社会公众对保险中介人的查询和投诉。

二、美国保险制度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美国保险制度有鲜明的特点:

(一)完备的保险法律制度。美国保险立法是分散的,联邦政府同各州都制定了行之有效的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了详细的执业申请程序、完善的保险人培训制度、完备的保险营销体制和监管制度。从保险人的执业申请到资格审查、资格取得再到资格延续,从保险人执业前的培训到执业中的学习和定期考察都有严格的规定。法律还严格规定了保险人的业务拓展,业务范围,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保险人的责任,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人的监管等。

(二)多层次、多种类的保险人结构在业务市场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它们各有自己的领域。如在人寿保险领域主要依赖专业保险人,其他领域则主要依赖独立保险人。依保险机构的规模和举办者决定了保险分为总人、分人和个人人。各种人的销售方式各异,充分发挥他们的灵活性和优势,为美国保险业务开拓了多种渠道,使得保险业务和保险事业蓬勃发展。

(三)完善的、可供不同人选择的保险教育培训体系。美国的保险培训从不同角度和方面给需要的人提供了各式各样的培训机会,人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会主动参加各种培训,保险公司也会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量和声誉也会鼓励员工参加培训,或保险公司举办类似的培训。培训体系非常严密,适合不同层次的人选择。培训制度设置比较合理,对课程设置、学时、学期都规定得很明确。这样从整体上提高了保险人的业务素质,为全社会对保险人的认同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四)专业保险人极大推动了保险业发展。专业保险公司是独立的经营单位,自主决策、自主核算,自负盈亏。保险公司不需要支付业务人员各种费用,仅仅按照他们完成得业务量给公司支付手续费。这样不仅为保险公司节约了成本,使他们可以投入更多的资金开发保险产品,而且减少了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的监管责任。这种形式使保险易于形成产业化、专业化,降低成本,推动保险业务的发展。

(五)严格的保险监管体制。美国采取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并行的监管方式。联邦保险监督委员会主要指导、协调各州保险局的工作。各州保险监督局下设不同的保险办公室,各办公室职责不同,主要是对保险产品及税率的质疑、对违规保险机构的调查和取缔、制定和实施保险监管政策、对营业许可证进行管理等。但近年来,保险业务跨州发展,各州的保险立法又各不相同,因此,要求统一保险立法的呼声越来越大,保险监督委员会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另外美国的保险行业协会非常发达,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自律守则加强了对保险人的监管,补充和完善了政府监管体系。

随着经济发展,美国保险制度正在逐渐发生变化,原来专业人在保险市场发挥主要作用,现在独立保险人销售的保单份额正在大幅增加,专业保险人的销售额则日渐萎缩。究其原因在于,独立保险人在发展业务上方式灵活,能让客户在对比不同的保险产品后做出选择;另外近年美国经济疲软,保险公司大肆削减开支,而独立保险人可以减少保险公司的费用开支,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无疑具有诱惑力。使雇佣专业人的保险公司竞争力受到极大挑战。从专业保险人制度来看,它僵化的体制也限制了自身发展。

以前,分处的经理人没有提成,但近年来,分处的经理人可以在人的销售额基础上按一定比例获得额外的提成。这样可以促进经理人克尽职守,增强服务意识。

三、美国保险制度评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以保险为核心的保险中介制度适应了美国经济的发展。美国保险中介制度采取以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共存的制度,并确立了以保险人为主体的中介制度体系。这与美国的环境相适应:市场经济高度发达;保险市场完善、健全;保险公司数量众多,提供的保险商品种类繁多;保险法律体系完备;保险监管体制严格以及美国国民对保险人的认同度高。这些都为保险制在美国发展壮大提供了肥沃土壤。

而我国市场经济建立时间不长,保险业发展时间很短,国民对保险业的接受程度有限,对保险的信任度不高;保险机构运作不成熟;保险人的素质普遍不高,这需要国家和社会以及个人的支持,国家要完善保险方面的立法,创造一个积极研究保险业的学术气氛,保险公司要转变经营理念,寻找适合自己的经营方式,注意保险行业的发展和保险制度的创新、保险技术的更新,实现保险产品开发和营销体系分离,把精力放在新产品的开发上。要注意的是,美国联邦和各州分别立法的模式并不适合我国保险立法,我国应该在全国统一立法的前提下,各省市按照地方特色贯彻执行或变通实行,立法者也要积极研究国外保险立法,注意保险业的新动态,把完善国内保险立法和国际保险发展趋势结合起来,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法律。

(二)多层次、多种类的保险人结构适用范围广泛,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多种销售方式选择。保险公司可根据自己的需要与不同的保险人签订协议。不同人在业务市场职责分明,利用自己灵活的优势,为保险公司拓展保险市场、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及维护投保人的利益都做出了巨大贡献,创造了一个规范有序的保险市场。

而我国的保险人种类不多,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以保险公司为主,其发展也不完备,中介市场非常混乱。如法律规定保险营销员是个人,但实践中并非如此,寿险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他们依附于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承担他们的行为责任。在美国,保险机构十分发达。它们地位独立,熟悉保险业务,国民大多通过保险中介购买保险产品。而我国保险公司仍然固守传统的经营模式,追求大而全,自身承揽了大部分保险业务,多数保险公司形成了以保险销售为主的部门,保险公司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保险公司应该迎合世界保险发展趋向,将精力放在保险业务的创新、保险产品的开发上,把销售业务交给保险公司,双方相互合作,共同发展。

(三)美国的保险培训体系也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它完备的、不同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使保险业务员可以随时随地学习到保险知识。而且保险人要经过严格的考试才能获得相应的资格。我国保险培训体系发展极不完善,虽然我国实行了人资格考试制度,建立了中介培训机构,但这远远不能满足保险业发展要求。对保险资格考试制度的规定也有很多问题,受到很多人的质疑。另外保险公司还停留在初级发展阶段:为了增加自己的业务量,实行粗放经营,一味增加人员,忽视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很多保险人的业务素质不高,出现了保险人为抢占保险市场,超出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和授权区域开展保险业务,这不仅加大了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监管的难度,还破坏了保险市场的信誉,造成了保险业的恶性竞争,极大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因此,要实现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保险人的教育培训应该放在首位。

(四)美国保险既强调政府监管,又重视行业自律。美国不仅各州有自己的保险监管机构,联邦也有监管机构,它们分层次管理,各司其职。行业协会虽是民间组织,但它与政府监管部门共同监管,相得益彰。

而我国对保险的监管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监管机构设置不尽合理,中央设立了保监会,实施保险监管,但其职能不完善,而且管理手段不太合理;保险监管部门缺乏专业管理人才,掌握丰富的监管知识的人员极度缺乏;保险行业自律协会尚处于发展初期,2002年才通过了《保险中介机构自律公约》,其中许多规定有待完善。我们应该研究借鉴美国保险行业自律守则,完善我国的行业自律规定。

美国的保险制度并不是没有缺陷,它未将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严格区分,以致引起一定混乱。如在寿险业务中,保险人本身就是保险经纪人,因为他们可以将业务分给多家保险公司,而且寿险既可以是专门的保险人,也可以是独立人。阻碍了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的独立发展,与保险人和经纪人独立发展的趋势违背。

还有对独立保险人的规定,即独立保险人有权对需要续保的客户劝说其他的其他的保险公司,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独立保险人的利益,但不能避免保险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和保险公司合谋,共同损害客户利益,从而使客户的投保行为形式合理而实质不公平,使客户处于弱者的地位。

参考文献

1. 邓成明等著:《中外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11月。

2. 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3月。

3. 廖瑛:《保险人行为规范及管理模式》,见顾功耘主编《金融市场运行与法律监管》,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4月。

4. 盛亚峰、赵勃、唐勇编著:《世界各国保险制度》,见顾海良、姚开建、胡晓林主编《世界市场制度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10月。

5. 朱华琳 张润晖:《美国保险人制度介绍》,见《上海保险》2003年第5期。

6. 张辉:《保险中介人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启示》,见《上海保险》1998年12月。

7. 粟榆:《对保险人基本资格培训工作的思考》,《上海保险》2004年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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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美国,保险,评述,启示

美国的保险体系相当成熟和发达。在美国,保险人是推销保险的主要力量,人数量相当多,而且他们的业务无所不包,遍及各行各业,既给保险公司提供源源不断的保险业务,又给被保险人提供了人身、经济安全服务。研究美国保险制度,对建立完善我国保险制度有很大参考和借鉴意义。

一、美国保险制度概况

(一)保险人的种类

美国保险人类型多样。根据他们所的业务不同,分为人寿保险人、财产责任险人、事故及健康险人。

按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和地位不同,分为独立保险人和专业保险人。独立保险人独立于保险公司,可按照自己意愿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业务,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专业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或某一保险集团业务,依附于保险公司。

按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模式和机构设置不同,分为总人、分人和个人人。总人是独立的经营者,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和区域内销售保险,其组织形式一般是公司。分人是直接由保险公司设立的业务机构,其经理是保险公司的雇员,其全部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在个人中,个体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独立开展业务,承担费用开支,从保险公司提取手续费。

(二)保险人的执业资格及培训制度

美国没有统一的保险立法,联邦和各州都有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美国《NAIC人和经纪人的执照签发示范法》和一些州的保险中介法,保险人若想从业,必须通过相应考试取得执业资格。

美国《人再教育示范法规》规定人必须完成相关的培训。如必须完成监督官批准的课程或教学计划,教育量必须达到规定课时,而且保险人必须向向监督官提供他完成的课程、教学计划或报告会的书面结业证明,若不遵守教育要求,执业资格将被中止。

教育培训是确保保险人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保证。在美国,形成了多层次的保险业务培训体系。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学院培训,即学校可以提供给保险人相关的保险知识培训;专业机构培训,即由专业机构提供专业化较强的培训,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培训;保险公司自己也要给员工提供相应的保险课程或保险知识的培训,主要涉及公司文化、经营理念、营销技巧、营销商品状况等。

(三)美国保险市场营销制度

美国保险营销体系是以人营销制度为核心的,保险市场上活跃着庞大的人营销队伍。

1.人寿保险人营销制度

从保险机构的设置来看,寿险有三种营销方式:

(1)总人营销。总人是独立的经营单位,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和区域内独立开展活动,设立自己的分处,自主招收业务人员,对其进行保险培训和监管。保险公司根据总人完成的业务量支付给一定的手续费,总人再依据其业务人员的业绩来确定和支付员工工资。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既节省费用,也减少了对业务员的监管责任。

(2)分人营销。这种形式的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直接附属关系,严格来说,它是保险公司机构的拓展。分处招收人可以采用雇佣制,人是保险公司的正式职员。也可以采用合同授权的办法,其人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职员。

(3)个人人营销。个人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独立开展业务。个人可以招募员工,为自己的营销网络拓展业务,独立承担自己及由自己招募来的人员费用。

2.财产险和责任险人营销制度

财产险和责任险险种单一,业务相对简单,在此领域中独立保险人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

(1)独立保险人营销制度。独立人通常同时几家财产保险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他有权将招揽的业务在其的公司间进行分配,按照业务量从不同的保险公司获取手续费。他除了有签发保单、收取保费等基本权利外,还拥有保单续保的权利,即当投保人在保单到期后选择续保时,独立人有权建议投保人在原保险公司续保,或放弃原来的保险公司而转投他所的其他保险公司。这一规定保护了保险人的利益,使得保险公司损害他利益时,他能够迅速得到补偿。但同时也埋下了隐患,保险人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

(2)专业保险人营销制度。专业保险人仅一家保险公司,对招揽的业务只能交给保险公司处理。他无权建议投保人在保单到期续保时选择其他保险公司。所以专业人要以发展新客户为工作目标,他的收入主要是发展新客户得到的手续费。

(四)保险人监管制度

美国保险监管是分散式的,联邦设立了保险监督委员会,各州设立了保险监督局。前者主要指导、协调各州保险工作,后者则实际监管保险机构和保险人的行为。各州也制定了保险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对保险人执业资格和营业许可的监管和对保险人营销活动的监管。

此外,行业自律协会也是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自律组织通过制定行业自律条例及守则对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销售职业道德、日常行为规范等加以约束,负责对保险人从业资格的审查、考试的组织、佣金的管理及日常行为的监督。除此之外,还通过建立保险中介人信息档案库、对保险中介人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并接受社会公众对保险中介人的查询和投诉。

二、美国保险制度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美国保险制度有鲜明的特点:

(一)完备的保险法律制度。美国保险立法是分散的,联邦政府同各州都制定了行之有效的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了详细的执业申请程序、完善的保险人培训制度、完备的保险营销体制和监管制度。从保险人的执业申请到资格审查、资格取得再到资格延续,从保险人执业前的培训到执业中的学习和定期考察都有严格的规定。法律还严格规定了保险人的业务拓展,业务范围,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保险人的责任,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人的监管等。

(二)多层次、多种类的保险人结构在业务市场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它们各有自己的领域。如在人寿保险领域主要依赖专业保险人,其他领域则主要依赖独立保险人。依保险机构的规模和举办者决定了保险分为总人、分人和个人人。各种人的销售方式各异,充分发挥他们的灵活性和优势,为美国保险业务开拓了多种渠道,使得保险业务和保险事业蓬勃发展。

(三)完善的、可供不同人选择的保险教育培训体系。美国的保险培训从不同角度和方面给需要的人提供了各式各样的培训机会,人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会主动参加各种培训,保险公司也会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量和声誉也会鼓励员工参加培训,或保险公司举办类似的培训。培训体系非常严密,适合不同层次的人选择。培训制度设置比较合理,对课程设置、学时、学期都规定得很明确。这样从整体上提高了保险人的业务素质,为全社会对保险人的认同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四)专业保险人极大推动了保险业发展。专业保险公司是独立的经营单位,自主决策、自主核算,自负盈亏。保险公司不需要支付业务人员各种费用,仅仅按照他们完成得业务量给公司支付手续费。这样不仅为保险公司节约了成本,使他们可以投入更多的资金开发保险产品,而且减少了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的监管责任。这种形式使保险易于形成产业化、专业化,降低成本,推动保险业务的发展。

(五)严格的保险监管体制。美国采取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并行的监管方式。联邦保险监督委员会主要指导、协调各州保险局的工作。各州保险监督局下设不同的保险办公室,各办公室职责不同,主要是对保险产品及税率的质疑、对违规保险机构的调查和取缔、制定和实施保险监管政策、对营业许可证进行管理等。但近年来,保险业务跨州发展,各州的保险立法又各不相同,因此,要求统一保险立法的呼声越来越大,保险监督委员会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另外美国的保险行业协会非常发达,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自律守则加强了对保险人的监管,补充和完善了政府监管体系。

随着经济发展,美国保险制度正在逐渐发生变化,原来专业人在保险市场发挥主要作用,现在独立保险人销售的保单份额正在大幅增加,专业保险人的销售额则日渐萎缩。究其原因在于,独立保险人在发展业务上方式灵活,能让客户在对比不同的保险产品后做出选择;另外近年美国经济疲软,保险公司大肆削减开支,而独立保险人可以减少保险公司的费用开支,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无疑具有诱惑力。使雇佣专业人的保险公司竞争力受到极大挑战。从专业保险人制度来看,它僵化的体制也限制了自身发展。

以前,分处的经理人没有提成,但近年来,分处的经理人可以在人的销售额基础上按一定比例获得额外的提成。这样可以促进经理人克尽职守,增强服务意识。

三、美国保险制度评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以保险为核心的保险中介制度适应了美国经济的发展。美国保险中介制度采取以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共存的制度,并确立了以保险人为主体的中介制度体系。这与美国的环境相适应:市场经济高度发达;保险市场完善、健全;保险公司数量众多,提供的保险商品种类繁多;保险法律体系完备;保险监管体制严格以及美国国民对保险人的认同度高。这些都为保险制在美国发展壮大提供了肥沃土壤。

而我国市场经济建立时间不长,保险业发展时间很短,国民对保险业的接受程度有限,对保险的信任度不高;保险机构运作不成熟;保险人的素质普遍不高,这需要国家和社会以及个人的支持,国家要完善保险方面的立法,创造一个积极研究保险业的学术气氛,保险公司要转变经营理念,寻找适合自己的经营方式,注意保险行业的发展和保险制度的创新、保险技术的更新,实现保险产品开发和营销体系分离,把精力放在新产品的开发上。要注意的是,美国联邦和各州分别立法的模式并不适合我国保险立法,我国应该在全国统一立法的前提下,各省市按照地方特色贯彻执行或变通实行,立法者也要积极研究国外保险立法,注意保险业的新动态,把完善国内保险立法和国际保险发展趋势结合起来,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法律。

(二)多层次、多种类的保险人结构适用范围广泛,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多种销售方式选择。保险公司可根据自己的需要与不同的保险人签订协议。不同人在业务市场职责分明,利用自己灵活的优势,为保险公司拓展保险市场、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及维护投保人的利益都做出了巨大贡献,创造了一个规范有序的保险市场。

而我国的保险人种类不多,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以保险公司为主,其发展也不完备,中介市场非常混乱。如法律规定保险营销员是个人,但实践中并非如此,寿险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他们依附于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承担他们的行为责任。在美国,保险机构十分发达。它们地位独立,熟悉保险业务,国民大多通过保险中介购买保险产品。而我国保险公司仍然固守传统的经营模式,追求大而全,自身承揽了大部分保险业务,多数保险公司形成了以保险销售为主的部门,保险公司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保险公司应该迎合世界保险发展趋向,将精力放在保险业务的创新、保险产品的开发上,把销售业务交给保险公司,双方相互合作,共同发展。

(三)美国的保险培训体系也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它完备的、不同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使保险业务员可以随时随地学习到保险知识。而且保险人要经过严格的考试才能获得相应的资格。我国保险培训体系发展极不完善,虽然我国实行了人资格考试制度,建立了中介培训机构,但这远远不能满足保险业发展要求。对保险资格考试制度的规定也有很多问题,受到很多人的质疑。另外保险公司还停留在初级发展阶段:为了增加自己的业务量,实行粗放经营,一味增加人员,忽视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很多保险人的业务素质不高,出现了保险人为抢占保险市场,超出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和授权区域开展保险业务,这不仅加大了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监管的难度,还破坏了保险市场的信誉,造成了保险业的恶性竞争,极大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因此,要实现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保险人的教育培训应该放在首位。

(四)美国保险既强调政府监管,又重视行业自律。美国不仅各州有自己的保险监管机构,联邦也有监管机构,它们分层次管理,各司其职。行业协会虽是民间组织,但它与政府监管部门共同监管,相得益彰。

而我国对保险的监管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监管机构设置不尽合理,中央设立了保监会,实施保险监管,但其职能不完善,而且管理手段不太合理;保险监管部门缺乏专业管理人才,掌握丰富的监管知识的人员极度缺乏;保险行业自律协会尚处于发展初期,2002年才通过了《保险中介机构自律公约》,其中许多规定有待完善。我们应该研究借鉴美国保险行业自律守则,完善我国的行业自律规定。

美国的保险制度并不是没有缺陷,它未将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严格区分,以致引起一定混乱。如在寿险业务中,保险人本身就是保险经纪人,因为他们可以将业务分给多家保险公司,而且寿险既可以是专门的保险人,也可以是独立人。阻碍了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的独立发展,与保险人和经纪人独立发展的趋势违背。

还有对独立保险人的规定,即独立保险人有权对需要续保的客户劝说其他的其他的保险公司,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独立保险人的利益,但不能避免保险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和保险公司合谋,共同损害客户利益,从而使客户的投保行为形式合理而实质不公平,使客户处于弱者的地位。

参考文献

1.邓成明等著:《中外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11月。

2.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3月。

3.廖瑛:《保险人行为规范及管理模式》,见顾功耘主编《金融市场运行与法律监管》,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4月。

4.盛亚峰、赵勃、唐勇编著:《世界各国保险制度》,见顾海良、姚开建、胡晓林主编《世界市场制度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10月。

5.朱华琳张润晖:《美国保险人制度介绍》,见《上海保险》2003年第5期。

6.张辉:《保险中介人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启示》,见《上海保险》199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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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直播带货;法律规制;直播平台

一、网络直播平台下直播带货行为概述

当下,关于直播带货行为的定义,虽无统一说法,但是主旨意思相同。直播带货行为是指在网络直播平台下,网络主播所实施的对商品性能、质量、款式等进行近距离品展示、咨询回复、导购等的一种新型商品销售模式。直播带货是一种新媒体电商形式,它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它结合了线上线下销售模式的优点,实现了线下销售与顾客实时交谈,线上销售顾客流量大的优势。其次,直播带货销售的商品优惠力度大,与在线销售平台如淘宝、京东相比,直播带货突出的一大特点为商品的优惠力度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商品的价格方面,直播带货销售的商品价格优惠力度会比较大,商家通常会发放大量的优惠券,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第二,直播带货这种模式下,购买商品的同时常常会附带优惠赠品。最后,主播带货节约了消费者的时间成本。在直播平台下,主播会就某一特定商品进行展示,而不同于线上商铺如淘宝店铺等的让消费者在广泛的商品范围中进行选择。主播在直播销售中充当的角色不同,其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通常,直播带货销售模式具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主播是带货主播的同时,又兼具商家的角色。如网铺店主为自家商品进行直播销售,其行为受到《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约束。第二,经营者的员工基于职务行为而实施的直播带货。这种情况在电子商务平台如淘宝、京东等较为常见。带货主播基于职务行为而进行直播销售,此种模式下,通常利用的不是主播的影响力,对于此类主播法律地位的界定为职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所实施的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雇主承担。第三,主播和商家签订委托合同,通过直播讲解推荐商品,采用由商家支付一定的报酬或者是从销售额中抽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报酬的结算方式。这种行为模式是目前最普遍的。在此种行为模式下,商家一般是看重主播的影响力而委托其推销商品,带货主播利用自己已经形成的影响力对商品做出推荐。如李佳琦带货等。

二、网络直播平台下直播带货法律规制的缺陷

(一)法律责任主体辨识困境

对于各方主体法律地位的界定是准确适用法律以及消费者正确维权的前提。但是我国目前对于法律责任主体的确定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上存在“法律适用竞合”等问题,导致司法领域适用法律混乱、消费者难以找到对应责任主体等窘境的产生。首先,在第三种模式中,即主播代销模式,主播的身份和销售者发生分离,主播接受销售者的委托,以其个人名义在直播平台上对商品进行推销售卖。这是直播带货最常见的形式。在此种模式下,存在争议的是主播是否属于广告代言人?持肯定论的学者认为,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二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对商品或者服务做推荐。而带货主播大多都拥有一定范围的影响力,通过和商家签订委托合同从而为商品做出推销售卖服务,对商品进行宣传和介绍,刺激消费者购买欲望。故此应将直播人员的法律地位定义为广告代言人。持否定论的学者认为,广告代言人是以自己的形象扩大商品的宣传效应,目的是提高商品的交易量,其所获得的报酬与商品销售额无关。虽然主播也是以自己的形象扩大商品的宣传效应,但是主播会直接参与到商品的交易之中,其所获得的报酬大多与最终的商品销售额有关。故此,不宜将主播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在常规的直播带货模式中,虽然商品销售者和主播身份分离,但是在适用法律的层面,由于主体的法律属性不明,对于责任主体不知道是适用《广告法》还是《电子商务法》等进行规制。主体责任不明确,这也是当下直播电商销售模式中所暴露出来的法律责任主体辨识困境。其次,在第一种模式中,即商家直播模式。销售者和带货主播属于同一主体。在此种情况下,主体的身份产生了竞合。对于销售者而言,当下我们主要是适用《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等进行规制,承担的责任范围较大。单纯针对主播而言,如将主播界定为广告代言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广告代言人只有在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服务或者主观上存在恶意的情况下才可能同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所承担的责任范围较小。最后,第二种模式中,即员工直播模式。经营者在直播平台注册,委托其员工在平台上宣传推荐商品。此种模式常见于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由于员工通常并非利用自身的人气影响及个人身份推销商品,只是基于职务要求,在直播间对商品展开推销,因此一般应视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主播行为按照其与销售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制即可。这种模式在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不大,因此不做过多阐述。

(二)准入门槛过低,导致大量主体涌入

我国目前直播带货行业的现状是,各大直播平台的主播带货准入门槛过低,导致大量主体涌入,弊端是直播销售的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出现了假货、劣货的售卖现象等。当下我国直播电商领域对于带货主播的准入资格都有所要求,但是在准入资格的限定上都有所宽松。本文分别以淘宝和抖音两大行业巨头为例,展开论述。首先,在淘宝平台上,淘宝店铺入驻直播需符合基础营销规则和综合竞争力的要求,会从店铺的综合数据进行校验,包括不限于店铺品牌影响力、店铺dsr(卖家服务评级系统)动态评分、退款纠纷率、店铺违规等数据。并且对于以上准入标准是系统自动进行校验。其次,对于诸如抖音类短视频平台的直播带货准入资格则更为简单,主要是以流量作为准入标准。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实施直播带货:进行实名认证,缴纳保证金500元,以及个人主页视频数大于等于10条和账号粉丝量大于等于1000。通过以上对直播平台准入条件的列举,我们可以看到各大平台对于主播带货的准入资格都关注于主播本身的条件,粉丝流量作为其准入资格的关键衡量指标,但忽视了对主播进行宣传的商品本身质量的关注。并且,对于各主播而言,达到额定的粉丝数据并不困难。准入门槛过低,导致直播带货行业水平参差不齐,无法提高销售者对于直播售卖商品的信任度,消费者权益侵害率增高,对于该行业的发展无疑造成了阻碍。

(三)消费者维权困难现象突出

首先,通过调查表明,37.3%的消费者在直播购物中遇到过消费问题,其中有23.7%的消费者遇到问题并没有投诉。对未投诉原因进一步调查发现,消费者觉得投诉处理流程复杂或时间成本过大,占比达18.1%。认为“投诉也没有什么用”占比16.8%。可以看出,在直播带货的场景下,消费者的权益并未得到有效保护。其次,直播带货具有传统电子商务的弊端,即无法真实直观地感受商品。不同在于,主播对于购买货物的煽动性更强,消费者产生冲动消费的欲望更加强烈。冲动消费的同时,通常不会考虑到售后问题,缺乏对原始交易数据、交易过程相关信息证据的保留,导致在维权的过程中,产生“举证不能”的窘境。同时,在直播带货中,通过上文的分析,主播的身份具有综合性特征,导致在适用法律规制时消费者无法准确找到有关的责任主体进行维权。这无疑为消费者维权增加了一道门槛。

三、网络直播平台下直播带货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一)规范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界定

在当下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规定直播电商主体的法律地位属性的情况下,我们需要明确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从而保证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根据行为内容不同,对于直播带货主体的行为,我们可以分为广告行为和销售行为,前者主要是适用《广告法》进行规制,后者主要根据《电子商务法》等进行规制。按照行为分类的不同,主体所具备的法律身份也有所不同。第一,在广告行为中。首先,主播接受商家的委托进行产品宣传销售,那么带货主播是否应界定为广告代言人?这需要分情况予以讨论。一是上文所说的第二种模式,即商家和主播之间是职务关系。主播并非是利用个人名义对商品进行推销,而是基于职务行为对商品进行介绍;消费者对于商品进行购买的原因通常是基于对店铺的信任以及对商品的喜爱,主播个人形象或名义在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选择上影响极小,此时主播的法律地位类似于线下的商品导购员。二是主播以个人名义进行直播带货。在直播销售的过程中,主播利用其在网络社群中的影响力和信赖度,为他人推荐宣传商品或服务,在推销商品的过程中,会用个人语言魅力对产品进行美化,消费者通常是基于带货主播对商品或服务的推荐而进行的购买。此时主播的法律地位应属于广告代言人。此外,如果对于商品的整个宣传内容都是由主播设计,那么此时带货主播还身兼广告经营者的地位。其次在商家和带货主播为同一主体的情况下,那么其角色不只是广告代言人,还包括广告主。其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也将有所扩大,还应承担广告主的义务。第二,在销售行为中。争议焦点在于直播平台是否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此问题,我们需要分直播平台的属性进行讨论。首先,当直播平台为专门的电子商务平台时,如淘宝、天猫等,那么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毋庸置疑,直接适用《电子商务法》进行规制。其次,当直播平台为短视频平台时,如抖音、快手等。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专门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是提供服务的主体,而短视频平台大多为娱乐平台,通常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但是,主播的带货行为使得该类平台具有盈利性质,此时对于平台的法律地位界定发生改变。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信息,并不是构成电子商务平台的充分条件。如果直播平台只是主播推荐的商品信息,不具有订单管理等撮合交易的服务功能,用户点击主播的商品信息链接后,跳转到其他电子商务平台才能下单交易,那么直播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不宜界定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界定为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平台提供者与商品销售者产生入驻平台的合作关系,在平台内为交易双方提供订单管理服务,则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此时适用于《电子商务法》中有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规定进行规制。

(二)明确主播准入资格,建立从业考核机制

第一,应提高主播的准入条件。首先,对于主播的准入年龄,应与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相对应,以确保其能够在直播电商领域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义务和享有民事权利。其次,对带货主播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各大直播平台,对于主播带货应制定相应的主播带货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并且明确规定未达到相应等级的主播不允许其实施带货行为。信用等级的考核可以从主播直播间的投诉量、主播在平台的交易情况等方面入手。第三,缴纳保证金。虽然当下的某些直播平台在准入资格中有此条件,但是缴纳的保证金数额过低,不足以对主播起到相应的“威慑”作用。直播平台应根据主播在直播间进行带货的商品价值的评估,对保证金的缴纳进行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类别的商品制定不同标准的保证金缴纳数额。第二,在对主播开放带货功能之前,直播平台应加强对主播的培训,促使其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在法律知识方面,应加强主播对直播电商领域相关法律的了解,使主播明确自己所处的法律地位、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违反相关法律义务后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注重对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隐私权和禁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知识培训等。第三,直播平台应建立主播从业的考核机制。在主播完成准入培训之后,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考核,考核可以采取在线答卷的方式进行。只有通过该考核的主播,才可以在直播间进行商品销售。

(三)建立维权帮扶机制,严格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上文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没有进行维权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维权成本过高。首先,直播平台应建立售后服务平台,消费者可以通过直播平台的售后服务机构进行维权,由直播平台对违规事件进行处理;并且直播平台掌握了更多有关主播和商家的信息,由其进行维权事件处理更加便捷和效率。其次,各大直播平台可以在其相应的公众号中加入直播带货消费者投诉版块,通过公众号的方式受理消费者投诉事件,可以增加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降低消费者对于维权成本过高的担忧。最后,可以要求主播或者商家根据售卖产品等级,缴纳质量保证金或者购买“直播产品质量险”,以保证消费者权益的实现。此外,直播平台还应要求主播和商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播平台应要求主播披露涉及直播带货过程中的有关信息,如其是否所属MCN公司(网红培养机构)等。如果主播为商家,那么还应要求其披露店铺名称、所属平台等等。

总结

直播电商作为一种新兴经济形式,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提高我国居民生活幸福指数中起着重要作用,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空间。但是,在发展的同时,矛盾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来,法律规制的缺乏是其成熟的必经阶段。为实现我国直播电商行业长远平稳发展,应尽快完善直播电商领域法律规制的缺位。目前对该领域的法律规制应致力于准确主播法律地位界定、建立主播准入资格标准、建立消费者维权帮扶机制等。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直播电商领域法律规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直播电商行业一定能够实现健康繁荣、可持续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汪怡.浅议“直播带货”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完善建议[J].全国流通经济,2020(33):9-11.

[2]宋潮.网络直播带货行为的规制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20(32):157-158.

[3]张影.直播带货营销发展模式:现状与潜在风险分析[J].商场现代化,2020(23):4-6.

[4]陈倩.电商时代网红直播带货的法律规制探析[J].北方经贸,2020(08):78-80.

篇13

1.部分经营者存在违规销售人用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

有的经营者为迎合部分养殖场户,置国家法律不顾,销售人用药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

2.部分企业产品质量不稳定。

兽药企业准入门槛越来越高,中、小兽药企业生存空间被压缩,很多只能靠低廉的价格来竞争市场,产品质量自然受到影响。

3.养殖场户受损后不知道如何维权。

工作中发现很多养殖场户法律保护和产品质量意识淡薄,对于用药错误或使用假冒伪劣兽药导致畜禽死亡的经济损失,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不多,这不仅使坑害养殖场户的事件屡屡发生,也不利于兽药经营者自身利益的保护。4.兽药宣传执法力度不够。新《兽药管理条例》颁布后,对兽药经营、使用等宣传还不到位。对销售假劣和违禁药物查处力度不够。

二、建议与对策

1.切实加强兽药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建设。

兽药管理者要加强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2.依法办事,严格市场准入条件。

兽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把关,建立行政许可追溯制度,实行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发谁负责责任制。对已发证但不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和个人强制整改甚至淘汰出局。

3.广泛宣传,建立舆论监督机制。

广开宣传渠道,加大对经营户和广大养殖场户的宣传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全社会自觉抵制打击制假销假和销售禁用药的行为。鼓励养殖场户和全社会对兽药产品质量、兽药经营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有效净化兽药市场。

4.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机制。

对从事兽药经营人员进行不定期培训,重点学习兽药行业政策法律,畜牧兽医和药理知识,了解行业信息。

5.加强兽药销售市场监督管理。

形成长效管理机制,重点对产品进销货记录进行督查,建立产品可追溯体系,建立兽药销售跟踪服务信息和不良销售信息,为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提供可靠的依据。

6.多部门协作联动,加大抽检力度。

篇14

一、烟花爆竹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定点名单由省供销社负责拟定,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发证;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名单由市、县(市、区)供销社负责拟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凭《*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三、公安部门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四、烟花爆竹的销售要充分发挥供销社系统作用,利用其多年来形成的较完善的烟花爆竹购销网络。从省外购入的烟花爆竹由省和设区市供销社统一经营。从省外采购烟花爆竹由省供销社所属土产日杂回收总公司根据各地的订货意向,与省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到省公安厅办理省外《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从省外采购、运输烟花爆竹。

供销社要加强本系统在烟花爆竹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保障烟花爆竹的销售条件和储运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防止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零售网点购销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对于不遵守安全规定,违规采购、运输、储存、销售或经销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的经营网点,由各级供销社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五、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积极开展连锁配送业务,并对所配送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安全经营、销售品种、货源渠道负责,把好质量关、销售关,防止非法生产和劣质产品进入销售市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从所在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的销售条件和储运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阻燃防火苫布。

六、做好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省供销社要积极予以协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供销社共同负责组织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供销社共同负责组织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