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法律有关的知识范文

法律有关的知识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09:59:4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法律有关的知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法律有关的知识

篇1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育 知识产权 创新 法律服务平台 公益 

    法律诊所教育,对于大多数中国法律工作者而言是一个新鲜名词,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更是闻所未闻。所谓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新型课程,又称“临床法学教育”。顾名思义,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人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另外,此项教育还非常注重培养学生热爱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水准。

一、法律诊所教育的价值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法律诊所教育无疑是一种创新,对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是一种促进。它将实体法以及法学理论、实践、技巧、信念、态度和价值联系起来,引导学生从律师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在法律诊所课内,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亲身无偿法律援助案件。学生通过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帮助,能获得职业成就感,同时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这也是目前我国大力倡导的素质教育的目标。

    法律诊所教育作为一种实践教育,它的特殊性不仅在于其与传统的法律教育方法不同,更在于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学教育的模式。从单纯的理论去指导实践的演绎式模式到通过实践获得更加全面的知识和技能的归纳式模式,让学生学会从实际的个案着手探索法律的基本精神并能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通过法律诊所教学使法律院校的学生开始从一个全新的视角认识法律、了解社会、体味人生。

    目前,拉丁美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南亚的尼泊尔、印度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已经广泛而成功地应用了这种教育方式。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法律诊所教育已经成为东欧、南非等国家和地区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顺应世界法学改革潮流,我国部分高校教师经过充分的探索、研究与论证后,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于 2000年9月相继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尝试运用比较模式进行教学。2001年起,又有中山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四川大学、云南大学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2002年7月28日,经中国法学会批准,由上述11所院校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到2010年6月1日已发展了130位单位委员。经过10年的推广,法律诊所教育已在中国高校扎根、发展并完善,日常运作管理有条不紊,法律服务活动对社会产生了积极影响。与此同时,参加法律诊所活动的学生在分析法律问题、提高法律实践能力、认识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观等方面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目前,各具特色的专门性法律诊所正在逐步形成,如劳动者权益保护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诊所、环境法律诊所、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公益法诊所、社区法律诊所等。

二、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创立及意义

    引人法律诊所教育是高校在新形势下改进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强化法律实践教育的重要举措。

  (一)知识产权法律诊所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创设于2005年9月,是目前为止全国高校唯一以“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命名的法律诊所。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由一支具有较强实力的教师队伍组成,均具有高级职称、律师资格证书,具有教学和律师执业经验,并经过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专门培训,能够规范、专业地指导学生完成课堂学习和基地实践任务。

    知识产权法律诊所教学分为课堂讲授和基地实践两大部分。课堂讲授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诊所教育简介,律师职业道德,知识产权法实务,系统技巧训练,接待当事人,参与咨询与调查,仲裁、诉讼和非诉案件的专业技能等。基地实践的主要内容包括在教学基地值班;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起草法律文书初

稿;在指导老师参与下修改法律文书;与对方当事人或律师谈判;接待来访;阅读、整理案卷;配合执业律师开展业务、参与办案全过程等。

  (二)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性质及意义

    法律诊所教育通过学校和社会两个场所的实践和共同作用,增加学生接触社会的机会,促使学生将在课堂上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在活生生的具体案件中加以运用,也能通过和当事人接触得到社会经验等多方面的积累。概言之,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对学生是法律课程的实践训练平台,对社会是知识产权事业的公益法律服务平台。

    1.实质上是法律课程的实践训练平台

    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优势在于该法律课程是在律师事务所真实环境中进行的,并由老师负责指导。这一实践训练平台还具有强调职业道德、注重实践操作和人际关系协调、要求学生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等特点,有助于克服传统法学教育过于理论化、学生动手能力较弱的缺陷,让学生保持和社会实际、法律实务接触的机会,从而使学生在深入理论探讨的同时,学习如何像法律从业者一样工作和思考,培养全面的法律素养、优良的职业道德及社会责任感。这一教学模式深受学生的欢迎。

  2.客观上是知识产权公益事业的法律服务平台

    法律诊所教育要求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办案,既是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法律资源的有益补充,将对我国的教育传统、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育方法带来冲击和变革,也为我们培养高素质、综合能力的法律通才提供了可操作的平台。如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活动经费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及其民商经济法学院和社会公益性组织(如美国福特基金)、律师事务所的支持,其对外开展的任何法律服务活动均不收取报酬。目前,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服务项目主要有诊所法律教育研究与培训,疑难案件会诊,接受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非诉法律服务或者担任诉讼人,接受商标、专利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原告和申请人的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或者诉讼,普法宣传,法制状况调研,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以及其他公益法律服务。

    3.为法律援助开辟了一条重要途径

    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具有创新意义,突破了学界认为“法律援助是穷人的专利,拥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都是富人,无需法律援助”的普遍观点。学生通过模拟场景和实践操作,以律师助理身份办案,既能学习律师的各种执业技能,又能为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知识产权人,以及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或案件的知识产权人提供法律援助开辟了一条重要途径。从实际情况看,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学生都能把为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看作学习的机会、社会的责任和神圣的使命。与专职律师相比,学生没有繁忙的工作,不期待任何物质上的回报,专心于此;与社会团体相比,学生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又能得到富有经验的教师的指点。所以说,法律诊所教育的设立必定会为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注人新鲜血液,带来崭新面貌,对促进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深人开展有着现实的意义。

三、知识产权法律诊所模式创新的对策建议

    综合各高校开设法律诊所及法律课程的情况,基本上都是依托学校成立法律诊所,采用“校内真实当事人诊所”的模式,但其内容、目的和运作方法也各有特色。如北京大学的教学目的是让学生了解中国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规则,熟悉律师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了解律师办案程序、诉讼程序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规程,学习和掌握处理案件的技巧;中国人民大学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法律实务的技能增强学生的辨别能力、合作精神和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既注重诊所的课堂教学,又鼓励学生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要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来培养和锻炼学生。其它大学开设了以法律援助为特色的法律诊所,也都旨在提高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法律实践的能力。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通过与律师事务所合作设立校外实践基地,指导教师除了进行每周一次的理论讲授外,几乎每天都要到实践基地对学生进行单独指导。法律诊所的教学过程包括“三步”。即对上述环节进行计划、行动、评估,通过讨论、模拟、反馈及单独指导等方法,从而构成一个实践环节的完整的学习过程,思考贯穿其中。法律诊所需采取双循环的学习方法,要求学生在不断提高熟练程度的同时,能跳出原来的思维模式,从全新的角度、有预见性地思考问题。以实现法律诊所教育的日标,即“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的能力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

   (一)

明确性质定位

    由于知识产权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而且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广泛的权利范围,因此,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实践场所应当是开放的,其服务对象亦应是开放的。为进一步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贯彻落实,参照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发挥各方资源优势,将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定位于产、学、研合作促进组织,使其成为开放发展的公益法律服务平台,为产、学、研合作组织自身及相关科技创新机构、企业维权等提供专业的公益服务。

   (二)创新服务功能

    对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实行产、学、官、研合作模式,拓展与产、学、官、研各界的合作,推动法律诊所承担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及知识产权发展与促进方面的工作,其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y)接受企业、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的法律实务研究课题,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分析、预警以及保护策略研究、品牌战略研究;(2)接受企业、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的知识产权促进工作,进行统计、调研、评估、规范管理及其它相关工作;(3)向企业、社区及相关机构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4)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研究,以及面向企业、行业的知识产权策略实施研究、咨询;(5)为企业、社区及相关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策划和预警服务;(6)为企业、社区及相关机构投资融资、贸易发展以及海外市场开拓提供法律服务;(7)面向社会提供法律保护调查、相关信息检索;(8)提供其它服务,如维权援助等公益服务。

(三)突出法律援助

    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政府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内设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种社会团体。法律援助主要是国家的义务,理应由政府出资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财政压力很大,不可能为法律援助机构支出大量费用;另外,我国地广人多,法律援助机构在现阶段还较难能深人基层农村;更关键的一点在于,能够胜任法律援助的专业人士数量太少。为此,我国应寻求多方位、多渠道、多层次的方法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显而易见,开展法律诊所教育,发挥法律院校师生的专长,为弱者提供法律服务,不失为一条完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行之有效的途径,且与其他法律援助模式相比又有其优越性。

    2007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定位为政府公益性公共服务机构,承担政府知识产权部门的工作职责,不仅为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提供援助服务,同时也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其它服务。基于此,知识产权法律诊所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具有契合性,可以承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任务,以突出法律援助服务特点,扩大法律援助队伍。

篇2

20 世纪初期,真正意义上的旅游产业发展起来。经过近百年的发展,现在旅游产业在全球的发展势头仍然十分强劲。在这个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旅游产业一方面满足人们对精神生活的需求,另一方面国民经济得到了快速的提高,旅游业目前为止已经成为服务业中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

一、我国旅游产业的现状

在当代社会中,旅游已经不再是一个孤立个体的存在,改革开放以后,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旅游产业的经济功能。旅游产业的发展同时带动了餐饮、住宿、客运交通、工艺品及其他销售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诸多就业岗位,拉动经济发展,旅游的功能在于促进经济的发展,旅游管理也以发展经济为导向。旅游活动在产

业化的进程中,由于其独特的社会属性及经济发展的需要,所承担的角色在不停转变着,价值取向也随着社会进步而改变,在不同的阶段,旅游管理的价值导向先后从创取外汇向拉动内需、提供就业发展,在总体上遵循着经济管理的导向,旅游产业也在这种导向下充分发挥自己的功能,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1]目前旅游产业在我国现在已成为许多省市的支柱产业,最具有代表性的城市为云南、四川等。在部分城市中,旅游产业已经成为最主要的经济收入之一,城市与旅游产业也在双向发展,因为城市的特色产生了旅游产业,同时,因为旅游业也带动了一个城市的经济。作为一种新型服务业,在全世界各地迅速的开展起来。

二、存在问题

旅游产业的发展势头迅猛,很多地方的旅游管理呈现出经营机制单一、发展模式落后等现象,地区保护主义盛行,政府及旅游企业普遍存在重视经济效益而轻视社会效益的现象,在以经济管理为导向的发展模式下,旅游管理呈现出一种粗放和短视的形态。例如,在商业发展诉求情况下的古城,已然不是我们旅游者想看到的东西,那种原生态的东西早就已经因为经济需求消失不见了,我们看到的多半都是后来仿造的。忽视旅游者、当地居民的精神诉求,对自然资源及文物古迹保护不善,很多文物遭到损坏,造成很多问题亟需解决。旅游业是一种特殊的服务业,人们对陌生环境的猎奇心态,这个行业对人们提供一种人们平时自己看不到、感受不到、听不到的东西,旅游中间往往会出现很尴尬的状况,在出去看风景的同时也会让你购物,商店的回扣很高,让人们很不满意,总的来说,旅游业呈现出一种低消费、大众化、低水平的状况,旅游基础设施虽然在不停的完善中,但是仍然不能适应旅游发展速度的要求。

三、晚上旅游管理的策略

(一)政府方面

旅游产业可以是一个综合性十分强的重要产业,必须得到许多相关部门以及产业的积极配合,同时所提供的产品又应当最终体现出无形服务的特殊行业之一。首要因素就是不能离开政府部门的全面管理与协调:第一,国家在税收方面,对实施旅游福利的企业进行税收减免,鼓励企业对员工以旅游的方式发放福利;对个人所得税旅游进行扣减,降低旅游成本。避免因为税收问题阻碍了旅游业的发展。第二,由政府承担具有公共设施的建设的旅游服务设施如城市公园、博物馆等的建设,实现旅游景点免费开放,保证低收入群体的旅游以及获取知识的权力。第三,由政府向旅游景点进行补贴,使部分旅游项目由经营性质变为福利性质,从而降低公民的旅游成本,保证旅游福利的实现。[4]例如云南每年政府拨款促进旅游业。

(二)旅游景点方面

首先,在定价问题上,应当以福利管理引导定价策略,主要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既要保证经济利润又要保证剩余价值,在这两者之间寻求平衡点。其次,系统考虑旅游业发展对环境的各种影响,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贯彻到旅游管理中,大力发展绿色旅游、生态旅游,等新型环保旅游,倡导绿色生产、绿色服务、绿色消费,实现旅游业与自然和谐发展。最后,应当关注景区居民生活质量,加强景区基础设施的建设,突出以人为本的思想,强调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引导游客注意保护景区环境,对各种文化遗产能自发地爱护尊重。

四、总结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闲暇时间增加,大众旅游逐渐普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自然人们对旅游的要求也会随着提高和增加,在社会福利理念深入发展下,旅游的福利性特征被人们日渐重视。人们不仅追求旅游的经济效益,更强调旅游作为国民福利重要组成部分给社会福利带来的积极影响。对于旅游管理的价值导向,也逐渐从经济管理转变为福利管理,这体现了在当代社会,人们越来越关注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公民福利的公平获取。今后的发展中,政府、旅游机构和游客应当共同努力,提高旅游管理的建设,争取将旅游管理给社会总体福利带来的增值达到最大化。不断的满足大家对旅游产业的要求,不仅可以不断增加城市的经济收入,也更加吸引了人们。

参考文献:

[1]韩雪.基于福利经济学的旅游循环经济发展研究[d].云南师范大学,2008

篇3

关键词: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

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0)05-0081-04

一、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的必要性

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是金融监管机关在金融监管法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合理地选择法律结果的权力。它是一种较为灵活的权力,稍有不慎就会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况,因此,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进行法律控制是规范金融监管行为的需要。

1.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是保证金融监管目标得以实现的条件

金融监管有着明确的目标。《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虽然此规定只涉及银行业的监管目标,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整个金融业的监管目标,即促进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因此,这就要求金融监管机关树立适度监管的理念,从传统的以行政管理为依托的监管向依据适度监管原则确立的现代金融监管转变。适度监管要求金融监管机关应当遵循金融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其监管行为不能干涉金融活动各方当事人的权利,要通过制度和规则使金融活动各方当事人积极、合法参与,让金融业获得良性的发展。这无疑有利于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从实质意义上看,适度监管避免了监管的专横与金融监管自由裁量的丧失。因为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过度限制等于取消自由裁量,而没有限制则易形成监管专横。因此,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必须是适当的。总之,规范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有效地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实现监管目标,正确发挥监管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2.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是实现依法监管的关键

依法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必须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金融监管机关地位的确立和监管权力的取得源于法律。金融监管法需要对金融监管机关的地位和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在法律中赋予金融监管机关以支配性的地位和权力主体资格,确保金融监管机关的监管行为具有正当和合理的双重根据,充分维护和保障金融监管的权威。第二,金融监管机关应依法行使监管权。金融监管机关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其金融监管行为不仅要符合金融监管实体法的规定,而且要符合金融监管程序法的规定,不得逾越权限,损害监管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三,金融监管机关的监管权行使应受到法律限制。迈内克指出: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线的诱惑。“不受限制的权力乃是世界上最有力的、最肆无忌惮的力量之一,而且滥用这种权力的危险也是始终存在的”[1]。为了防止金融监管机关或越权行为的可能性,必须使其监管权的行使受到相应制约和监督。依法监管是金融监管的核心,直接关系着金融监管的水平和力度。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主要发生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因此,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和制约,使监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符合立法的精神和意图,这是实现依法监管的关键。

二、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的反思

从我国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运行现状来看,无论是在金融监管立法上,还是在执法上,都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的控制。究其原因,在于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在制度上的缺失,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金融监管法规中缺少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控制法律原则的规定。由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价值观以及金融监管制度的长期影响,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缺少个人本位理念的文化积淀和对相对人权利的充分尊重,表现为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控制的制度体系中缺少基本的、公理性的法律原则。众所周知,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它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其一,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取向;其二,使法律规则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和协同一致性,同时,还是后继立法的出发点;其三,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其四,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其五,能把国家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法定的和合理的范围内。[2]反观西方国家,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控制的法律原则已十分发达,并且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英国的合理性原则和德国的比例原则。

第二,在金融监管机关内部缺乏规定裁量基准规则。由于金融监管活动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复杂性等因素,立法机关赋予金融监管机关较为广泛的监管自由裁量权,而金融监管机关有大量的监管实践经验,有可能进一步“提炼”出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更细致深入、明确的标准,这样,金融监管机关为了执行金融监管法规中的规定而制定规则都可能对其拥有的监管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进行限制,因此,“为了对行政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限制,应当鼓励行政机关通过连续的行政立法,将行政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理性和智慧规则化”[3]。裁量基准的建立在科层制管理下有利于抑制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恣意和专横,保证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一致性、可预测性;有利于加强对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层级监督,制约其腐败。但是,目前各级金融监管机关均没有建立此类规则,金融监管执法的统一性和公平性得不到保证,也使对金融监管机关内部的监管执法权的监督成为空中楼阁。

第三,金融监管行为说明合理性理由制度的缺失。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不断扩张,客观上提出了加强对监管权的制约,防止其滥用的要求,但是,事后的司法审查制度难以对滥用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进行预防性控制,人们开始在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过程中寻找法律控制的基点,这个基点就是理性的金融监管程序制度。因此,“现代行政法强化了程序的作用,主要是为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4]186。而在所有的金融监管程序制度中,对控制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起着核心作用的程序制度就是监管行为说明合理性理由制度,该制度要求金融监管机关在作出影响监管相对人权益的监管行为时,除金融监管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告知监管相对人监管决定的内容,并说明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以及行使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时所考虑到的相关因素等。从当代金融监管法的发展趋势来看,金融监管机关必须对监管行为尤其是监管自由裁量行为说明理由渐成一般原则,特别是当金融监管机关作出不利于监管相对人的监管决定或对一般原则作出例外规定时尤为显得重要。而遗憾的是,在我国金融监管程序制度中,并未明示这一制度。

第四,金融监管的事后救济制度缺乏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实际控制。金融监管复议制度与司法审查制度相比较,在控制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方面有其自身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一是金融监管复议程序具有简易、迅速的特点,可以避免将监管争议诉诸法院,启动费时、费力和不经济的司法程序,同时可以减轻法院的案件负担,达到救济目的,充分体现了公正和效率的统一;二是金融监管复议机关作为上一级金融监管机关,具有监管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知识,且熟悉金融监管立法的目的、监管规则、大量的有关监管纠纷处理的先例以及裁量的基准、政策和着眼点,能有效地对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并予以纠正和补救;三是有利于金融监管机关加强自我控制,通过金融监管复议可以使金融监管机关再一次审视监管行为的合理性,可以保证监管裁量行为的统一性和公平性。为了解决金融监管纠纷,减少法院的案件负担,世界许多国家在存在大量裁量行为的金融监管领域设立复议前置制度。但我国至今没有建立金融监管复议制度,不利于金融监管良好秩序的建立。此外,对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面临诸多的障碍:一是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使司法部门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实际上很少能奏效。从专业的角度看,金融监管需要具备金融监管和法律等诸多方面的知识,要求法官都掌握,确实是苛求;二是法院对司法自由裁量取代监管自由裁量的做法一直持一种谨慎的态度;三是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面对巨额的诉讼费用和严格的诉讼程序,当金融监管裁量行为涉及到的利益是“小额”时,当事人一般不愿诉诸法院。

三、完善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的构想

针对我国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在制度上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完善:

1.在金融监管立法上移植西方国家的一些控制原则

虽然金融监管法规中规定了大量的、广泛的针对相对人的监管自由裁量权,但在总则中并未揭示这些权力的运行和控制原则。要真正实行依法治理金融监管,有必要在金融监管立法上移植西方国家经多年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控权原则,如英国的合理性原则和德国的比例原则。合理性原则是判断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或是否被滥用的标准。比例原则要求作为实现某种目的(或结果)的手段的措施,必须具有适当性、必要性和相称性。虽然英国和德国在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和法治环境等方面与我国存在诸多差异,但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法律的全球化要求必须建立稳定的、可预期的、透明的法律制度包括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以扫清法律原则移植的障碍。

2.在金融监管机关内部建立裁量基准规则

由于金融监管机关有大量的监管实践经验,金融监管机关有可能进一步“提炼”出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更细致深入、更明确的裁量标准。经过层层的细化和明确,裁量标准有可能涵盖金融监管实践中的大多数事实情形和法律后果,进而对金融监管执法中的监管裁量行为进行实质性的层级控制,避免监管决定考虑不相关因素,不考虑相关因素和相同情形不同对待,不同的情形相同对待等问题,确保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统一性和平等性。同时为对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复议和司法审查提供参照并进行自我约束。作为一种内部规则,裁量基准规则不应设定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般不具有直接的外部法律效果。但在德国法中,一般认为这种内部行政规则具有间接的外部法律效果,无正当理由,行政机关偏离稳定的、为行政规则确立的行政惯例,构成违反平等原则,相对人可据此提出行政诉讼。[5]另外一种可行的做法是,金融监管机关在实践中发现并制作、公布一些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典型案例来指导和规范监管裁量行为。

3.建立以金融监管行为说明合理性理由为核心的理性金融监管程序制度

程序理性亦即程序的合理性。它不仅是指通过法律程序所产生的结果从实体角度看仍是合理的,符合实体正义,而且主要指一个法律程序产生该结果的过程是一个通过事实、证据以及程序参与者之间平等对话与理性说服的过程。因此,可以认为,程序理性是程序正义的一项基本要求。就行政程序而言,程序理性的中心问题是通过一系列的程序机制(包括程序原则和程序制度)限制自由裁量权,尽可能地保证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理性化。[6]金融监管程序对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是通过一系列的公正、理性的程序制度实现的。这些制度包括监管听证制度、监管回避制度、职能分离制度、监管告知制度和监管行为说明理由制度。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起着核心作用的是金融监管行为说明理由制度中的说明合理性理由制度。金融监管裁量决定的运作过程是一系列的理性推论过程,理性的决定者在作出决定前必须仔细考量一系列的事实和法律因素,根据理性的原则和规则对行为进行理性的选择,这个考量的、选择的过程和这一系列的因素构成了金融监管行为的正当性理由的内容,形诸于外,则构成了金融监管决定的重要部分。金融监管行为说明合理性理由的作用主要在于促使金融监管机关在作出监管行为时,能就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认真考虑,慎重做出决定,以避免草率。在西方国家,按照“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和程序理性观念,金融监管裁量行为如果未说明理由或说明理由错误被视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监管行为。因此,我国必须建立以金融监管行为说明合理性理由为核心的理性金融监管程序制度。

4.建立金融监管复议制度

无救济即无权利。金融监管复议制度对于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运行的监督意义在于它是金融监管机关内部的一种层级监督机制,是一种内部纠错机制。在构建我国金融监管复议制度时,必须做到:第一,金融监管复议应由政府比较超脱的部门来承担,这样可以保证公正、合理地处理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复议,实现公平保护,节约社会资源;第二,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监管咨询事务所在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复议中的作用,改变金融监管相对人在信息和保护等方面的弱势地位。第三,对金融监管复议的资格和条件作出合理的规定,这样有利于金融监管相对人的救济权利的实现,避免大量的金融监管裁量行为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从根本上解决金融监管纠纷。

5.创新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审查始终处于要求加强合理性控制和要求“监管自治”的一对矛盾和悖论之中。因此,人们试图在这一对矛盾中寻找两者的契合。大家普遍认识到:司法审查的目标是制约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而不是代行监管自由裁量权,应从监管和司法各自的职能出发来找寻司法审查的目标和标准,“司法审查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不是因为法院可以代替行政机关做最理想的事,而是因为法院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尽可能不做不理想的事”[4]256。一方面,对于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的着力点在于通过案件审理,明确滥用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和“显失公正”的司法审查标准,给金融监管机关以外部强制和压力,迫使金融监管机关进一步细化裁量标准,完善监管裁量行为的运行程序,改进对监管裁量行为的复议。保证金融监管裁量结果的合法性、统一性和公平性,促使大量的金融监管裁量纠纷在金融监管机关内部得以公正解决。另一方面,由于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要对大量、复杂的金融监管裁量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因此,应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和德国的经验,在行政法领域引进判例法制度的做法。判例法具有具体性、可比较性和可区别性的特点,可以增强对金融监管裁量行为司法审查的准确性、一致性和效率,同时可以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运行提供指导。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46-347.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72-74.

[3]王锡锌.自由裁量与行政正义―阅读戴维斯《自由裁量的正义》[J].中外法学,2002(1):27-35.

[4]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篇4

【关键词】园林绿化;施工;质量管理;有效方法

伴随着城市化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生活环境要求相应提高,同时对园林绿化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因此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在工作当中应该增强自己的责任意识,不断创新质量管理的方法与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全过程的管理,以保证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目的的实现,提高项目建设的社会综合效益。

一、城市园林绿化的重要作用

1、 城市园林绿化能提高城市生态水平和人民居住环境质量

城市的园林绿化能够大量吸收城市的废气和有毒气体,杀死空气中的细菌达到净化空气的作用。在调节城市小气候方面能够起到保持水土、防止噪声等作用,这样能够大大提升居民居住的生活质量。大量植被的地下根系能够减少水分的流失,高大树木的树冠以及枝干能够阻挡部分噪音对居民的干扰。这些都为人们创造出了更加舒适的生活环境。

2、 改善城市容貌

绿植被添加到城市的园林绿化之中,这样能够改变城市中建筑物的单调性,让城市变得有层次感,逐渐让城市慢慢变得更加多彩生动,从而充满生机和活力,城市容貌更加美丽,人们生活更加舒适。

二、园林绿化施工质量管理的有效方法

1、提高项目规划及施工的前瞻性

施工单位在进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时,要认真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分析,发现设计方案中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后,要及时与设计单位、业主等进行沟通,避免出现因设计问题造成施工质量不合格的现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制定施工方案,并制定完善的施工管理方案,同时要对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咨询城市的发展规划,从而保证园林施工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

2、 做好施工工序质量管理

在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何做好施工工序质量管理工作,是施工单位必须思考的问题。施工工序质量管理包括:土壤处理工作、定点放线处理、植物种植穴与槽的挖掘深度、植物的质量等几个方面。在具体的施工环节,施工技术人员必须结合整个施工方案,重视土壤处理工作。在进行植物种植与布局设计时,注意检查栽植前各种苗木的根系、树冠剪修得是否符合施工设计理念。对于其中的浇定根水苗木,必须要在24h内浇透根部,尽量提高植物的成活率。同时,处理好定点放线与植物种植穴挖掘深度的问题,对施工现场的植物进行精心选择,确保植物的高度、根系发达程度、种植效果符合施工方案的设计理念。

3、严格控制园林绿化材料的质量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是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而工程施工材料质量也会对工程质量管理带来很大的影响,这就要求在质量管理当中应该做好园林绿化材料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中所用到的土方、苗木、管线、材料、亮化设施控制设备达到施工质量要求。首先,在采购环节项目部采购专员应该对绿化材料,从订货到采购等环节加以控制,要求所有材料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其次,材料采购以后还必须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取样和实验等工作,层层把关、强化控住、明确责任,做到从源头到使用整个过程当中质量控制,保证园林绿化材料的质量,从而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在储存及使用之前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应该及时同供货商及生产厂家联系,更换材料产品,提出赔偿,从现有的材料中挑选合格的材料使用,避免影响到工程施工进度。

4、遵循植物生长规律,把握苗木栽植时间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与苗木的成活率有紧密的关系。苗木材料是有生命的绿化植物,这与建筑材料等有明显的不同,不同的绿化苗木因其生长规律、栽种季节、栽种时间、栽种条件等有较大的差异,选择最佳的栽种时间是保证苗木成活率的关键。这就要求施工管理人员在质量管理当中应该详细了解每一种苗木的生长特性、栽种季节及时间的要求,确定其最佳的栽种时间,同时栽种时间能够满足工程绿化施工的工期需要,只有这样才能在保证苗木成活率的基础上,做好工程质量管理,同时保证施工工期。

5、 实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监理制

为了更好地发展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应实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监理制,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提供坚实的保障。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发展的日趋完善,使实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监理制成为现实。实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监理制,可以从科学的发展准则出发,促使园林绿化监理工程师能够兼顾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利益,做到科学、公正地验收绿化工程施工各个阶段的成果,针对个别施工质量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有效措施。此外,实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监理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合理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中仍存在的问题,有效解决施工质量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从而促进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6、 加强安全施工管理

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加强安全施工管理,是确保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顺利完工的重要工作之一。在进行施工工作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将安全管理工作放在施工工作的第一位,才能有效确保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进度目标的实现,进一步确保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符合相关建筑施工的各项标准。

7、协调施工现场,加强技术控制管理

土建工程和绿化工程是园林施工中的2 大部分,合理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交叉式施工是最为科学的技术管理方法。比如在进行植物栽植前要将护框内的碎石清除掉,并且植物护框通常具有50cm 的高度,为了保证植物的种植深度不会过深,要严格按照先做护框后植树的顺序进行栽植。在施工现场合理安排工作,是保证工程各个环节有序开展的基础。比如在安排种植植物时,要提前安排好人员,并明确职责,这些具体的人员调配工作都需要事先考虑好,这样能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8、减少人为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人为因素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为,在园林绿化工程当中,常见的施工质量问题一般是因为违反操作程序、操作规程,土方治疗苗木质量、规格不达标等导致的,而这些问题只要能够强化施工人员的质量管理观念、增强工作的责任心,完全是可以预防、控制和避免的。这些都是施工过程中必须解决的人为因素,对此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应该对施工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包括园林绿化单位施工人员以及临时聘用的施工人员进行系统的全面的质量管理教育,使他们能够充分认识到质量管理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并将质量管理与薪酬管理结合起来,明确质量管理对其自身利益的影响,从根本上增强他们的质量管理意识,从而避免人为因素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不利影响。

总之,园林绿化工程是国家、政府关注民生的表现,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仅可以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还能满足居民的精神上的追求,所以,园林绿化企业要着重提升自身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我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园林绿化可以充分发挥其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参考文献

[1] 李培仙,沈嘉钬,张福军. 园林工程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现代农业科技. 2014(22)

[2] 李孝济. 园林工程施工要点及措施[J]. 北京农业. 2014(36)

[3] 谢国红. 园林绿化管理对城市生态建设的重要性研究[J]. 北京农业. 2014(36)

篇5

Fan Kun; Liang Jing

(Xianyang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Xianyang 712000,China)

摘要: 旅游管理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是高职院校实施职业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的基础条件,是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的根本保障。本文首先提出高职院校旅游专业加强实训基地建设的重要性;针对高职旅游专业实训基地建设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建设高职旅游管理专业实训基地的创新举措,以期对高职旅游实训基地的建设起到借鉴作用。

Abstract: The training base construction for tourism management major is the basic condition to implementing vocational skills training and vocational quality training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and the fundamental guarantee to improve the overall quality and professional skills of students. This paper first proposed the importance of enhancing training bases in vocational tourism major, and based on the problems described the innovative measures of building vocational training base for tourism management major, with a view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vocational tourism training base.

关键词: 高职 旅游专业 实训基地

Key words: higher vocational; tourism major; training base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1-0283-01

0引言

我国旅游业的迅速发展,需要大量有知识、有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旅游实训基地是高等职业教育旅游类学生实施职业技能训练和培养职业素质的必备条件。学生通过实训,能够受到良好的技能训练,掌握当前一线所需要的关键技术和职业技能,提升自身的就业竞争力。因此,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旅游业对人才的需求,旅游管理专业必须加强实训基地建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1实训基地建设的重要性

加强高职旅游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是对旅游专业学生实施职业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的重要保障,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校期间的实训基地实习,对学生以后的就业有很大的帮助。

1.1 校内实训基地是培养学生职业技能的重要场所通过校内实训室的实训来完成基本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的专业职业技能。通过模拟仿真训练,培养学生处理问题的能力。条件好的校内实训基地还具有职业资格技能培训与鉴定功能。学生在校内通过技能鉴定取得职业技能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毕业时获得“双证”,大大促进了学生的就业。

1.2 校外实训基地是学生实习和转变为“职业人”的重要场所 校外实训基地不仅为学生创造了真实的实践环境和氛围,提升了其专业知识和技能。而且校外实习,面对的是客人,学生的身份也转变为“职业人”,可以真正的了解企业文化和需求,学习一些管理理念和经验,了解旅游企业运营情况,培养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积累工作经验,为就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3 实训基地又是培养“双师型”教师的平台很多高职学院的教师一般都是从学校毕业就直接走向讲台,因此会缺乏一定实际操作能力和相关的专业技能。而实训基地的建设可以使其在掌握较高的理论教学水平上,同时也具备了实践操作的能力,为将其培养成“双师型”教师奠定了基础。

2高职旅游专业实训基地建设存在的问题

2.1 校内旅游实训基地建设水平低主要表现在实训基地数量少,导致很多专业实训课程不能够开设,严重制约了实训教学质量。而且校内实训场所普遍存在条件差、功能有限、设施陈旧,缺乏针对性,不能很好地与专业技能训练有效对接等问题。其次是实训设施设备陈旧、落后、功能单一,使得实训教学的不规范和不完整,从而严重影响实训教学效果。

2.2 校外旅游实践基地建设滞后主要表现在:一是校外实践基地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从而导致学生缺少轮岗实习的机会,并且有些实习岗位与专业不对口。二是校企合作形式单一、合作层次低、合作内容少,合作不紧密,严重影响实习效果。

2.3 实训师资力量薄弱,影响实训效果师资队伍是实践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师资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决定实践教学质量的高低,也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各高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授课教师不少,但实践经验丰富、眼界开阔、高质量的专业师资却极端缺乏。师资队伍薄弱已经成为制约旅游高校实践基地建设的重大障碍。

3高职旅游专业实训基地建设的创新举措

3.1 提高思想认识,加大资金投入充分认识到旅游专业实训基地建设的重要性。实训可以将学生课堂上的理论知识转变为实际操作能力,也可以检验和巩固理论教学质量。为学生日后的就业提供了有力的帮助。因此对于一些实训硬环境差,实训教学设施、设备及相关视听资料严重匮乏的学校,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建设。

3.2 校内实训基地建设的思考根据旅游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求,建立一个设备齐全、功能先进,能够满足技能模拟训练的需要,为学生创造仿真模拟特征的实训室。给学生提供一个直观形象的多功能现场教学与扩大专业视野的场所。校内实训基地要有利于学生在较短时间内全面、系统地了解实训设备,有利于学生学习专业课程,提高动手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今后能尽快适应岗位打下良好基础。

3.3 建立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校外实训基地是对学生直接参加生产和实际工作进行现场培训。考虑到学生毕业后的就业方向,校外实训基地应该是多样的,至少在旅行社、旅游景区及三星级以上的酒店各具一个。为做到对学生高起点、严要求,在选择时要求实训基地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学生通过进入企业顶岗实习,亲身体验、处理、解决服务与管理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从而提高将所学理论运用于实践的能力。

3.4 加强实训教材建设,编写实训大纲,制定实训规章没有合适的实训教材,实训教学内容很难规范,教学质量很难保证。编写出版旅游管理专业实训教材,使实训更加正规和系统。组织教师编写实训教学大纲。规定实训的基本目标和要求、实训的组织与实施办法、实训的过程管理和实训教师上岗制度及职责。

3.5 加强实训师资队伍建设高职院校要采取措施大力加强实训师资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双师型”、专兼结合的实训师资队伍。实训基地是高职教育质量、特色的保证。实训是培养技术型或应用型人才的有效手段,实训基地是培养学生实际能力的一个重要场所,是高职学生走向社会的起点。高职旅游管理专业实训基地是培养学生职业技能和职业素质必不可少的条件支撑。加强高职高专旅游类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是对旅游类专业学生实施职业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的重要保障。学生只有通过在校内、外实训基地实训、实习,才能形成良好的职业技能,形成高职生的就业优势,使旅游专业毕业生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伏六明.高职高专旅游类专业实训基地建设与实习监控管理模式的创新[J].中国高教研究,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