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09:59:4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法律的学习心得,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是我国公民应当提高的一项新的学习项目,我们大学生也是应当参与学习的一员。对我们大学生而言,既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该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观念。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是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基本内容。只有认真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加强法律修养,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建设中做一个知法守法懂法的合格公民。
对我们现在的在校大学生而言,法律意识正式我们思想很薄弱的一个环节。不仅如此,这个问题也是我们在校大学生最容易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而我们在思修课上对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则有效的缓解了这个问题。对于我们十几年养成的法律意识薄弱这一问题,我个人认为并不可能在几节短短的思修课上可以得到解决,更多的可能还是需要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断的学习和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并不断从别人的经验中和自身的不断思考与实践来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虽然我们多年造成的法律意识薄弱无法在几节短短的思修课上解决,但这并不是说我们上思修课学习法律基础知识是没有意义的。正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们不能一口吃成个大胖子,我们必须从点点滴滴开始学习,从最基本的做起。首先我们必须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齐村中心小学:张书霞 2011、12
最近,我们全校教职工一起学习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等。通过学习,使学校教师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师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我在学习中也收益非浅、感触颇多,下面就个人学习所得谈几点体会:
一、教师要爱国守法,我们教师是教育过程中的主导力量,更应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依法执教的意识,并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贯彻到自己的实际生活与教育教学工作中。
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是师德师风建设的重点内容。古人对教师的职责概括为:传道、授业、解惑。这其实只指出了老师“教书育人”的职责中教书的一面,而“为人师表”则对老师提出了更高的人格上的要求。
教师职业最大的特点是培养塑造下一代,因此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教师应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重视教师职业的特质修养和个性魅力,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以德服人,以身立教,在平凡的工作中要安贫乐教,甘于奉献,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
三、教师要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师德师风规范要求,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坚持做到关心尊重每一个学生,用教师的爱心去化解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趣,最大限度的发现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在平时的教育教学中,教师要自觉关爱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不歧视学生,更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使学生在尉犁一校这个大家庭中健康、快乐地成长。
依法行政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化,依法行政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公务员是依法行使政府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们能否运用法律手段来开展工作,将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新时期要求公务员必须增强自身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真正实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才能潜移默化地为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制引导和示范,做到研究问题先学法,决策问题遵循法,解决问题依据法,言论行动符合法,依法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推进扶贫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扶贫人员的法律水平,促进"六五"普法规划的全面实施。现将我在学法用法的体会如下:首先,积极学习各类法律知识,增强了我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提高了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在工作中,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其次,学用结合,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学法的最终目的在于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表现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各个方面。
作为一名基层干部,直接面对基层群众的工作者,我们要带头学好法律知识,努力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提升为人民服务本领。下面我结合自己本职工作,谈谈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一、要进一步提升学法用法思想理念。首先,自觉学习、贯彻和宣传法律,关键在于提高思想认识。其次,学法、守法是自身建设的需求,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首先应该是国家法律带头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成效,关系到工作的形象。同时,基层工作队伍积极地学法用法对村民守法的引领作用也显而易见,依法办事是一切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对巩固执政基础、规范社会秩序、培育公民品格、促进文化建设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要进一步加强学法用法教育。学法是用法的前提,我们部分基层干部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还稍显淡薄,还存在弄不懂、学不深现象。要加大学法培训力度,健全考核机制,提高村干部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学法的实际效果。同时将学法带入工作,充实内容,培养基层干部用法的能力。
三、要进一步提高依法办事,服务为民的能力。现今,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迅速,农村村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如果我们不严格依法办事,就有可能引发矛盾,给接下来的工作增加阻力,从而阻碍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我们要时刻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原则行使村民赋予的权力。尤其要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处理群众纠纷。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做到学法用法的和谐统一。
一、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教师应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重视教师职业的特质修养和个性魅力,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以德服人,以身立教,在平凡的工作中要安贫乐教,甘于奉献,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进入教学改革的新阶段,我国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任务是从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素质教育的根本目标是使受教育者个体在身心各方面都得到充分、自由的发展。而 要做到这一点,作为素质教育的主体——教师的素质,特别是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是至关重要的。就上述两点讲,为培养一支师魂崇高,师能过硬,师德优良的教师 队伍,加强中小学教育的职业道德修养是十分必要的。 要想使自己的思想适应社会需要,就要有知识,这就要学习。同样,人们的观念需要更新,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也更要学习。加强理论学习,是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必要方法。首先,教师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不学习理论,就不可能科学地、全面地、深刻地认识社会,认识人与人之间的正确关系,因而就不可能形成正确科学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不能矢志教育,义无反顾,以坚毅不拔的精神,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困难,为人民教育事业而努力奋斗。其次,教师要学习教育科学理论,丰富科学文化知识,掌握教书育人的本领。教师学习教育理论,掌握教育规律,按教育规律办事,才能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职责,这本身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一个要求。同 时,通过学习教育理论,教师能进一步明确自己在教育教学中的主导地位,对学生的身心发展起重要作用,这就更能使我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加强职业道德修 养。我还应学习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只有广泛地学习有关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才能使自己从各种关系和联系中来认识社会和人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在教书过程中育人。
二、教师要爱岗敬业,关爱学生。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师德师风规范要求,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坚持做到关心尊重每一个学生,用教师的爱心去化解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趣。在平时的教育教学中,教师要自觉关爱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不歧视学生,更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使学生在京口实小这个大家庭中健康、快乐地成长。
现代教育是开放性教育。学校的法制安全教育工作必须要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课内外、校内外多种方法结合,调动学生主体参与意识,发挥各自的功能,相互合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这样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三、教师要时刻用法律法规警醒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四、教师要以德为先,率先垂范。
一、问题的缘起――教师心罚学生导致的悲剧
案例一:记得3年前的一次同学聚会:那是我们初中同学毕业7年后的相聚。看着昔日的学生都长大了,在场的班主任十分高兴也很激动。他脸上一直洋溢着满意的笑,虽然我们不是什么桃李,但是显然他是很知足的。席间,大家都在聊各自的境况,梅军(化名)站了起来,举起了自己的酒杯,向班主任敬酒,同时也问了让在场所有的人都很惊讶的一个问题:你还记得你曾经让所有同学都不要和我玩吗?
班主任曾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让大家都别和他玩,梅军因为这句话,很久都没有走出心理的阴影。班主任呆了,但是还是立刻举起了酒杯,向梅军道歉。
我想,谁也不会料到:班主任不经意说出的一句话,却成了一根刺长在了学生的心里,而且再也拔不出来了。对于班主任呢?我想这也成了他个人专业成长的硬伤。
案例二:这是我参加工作不久发生的一件事情。一节自习课,我有事晚去了一会儿,匆匆走进教室时,发现几个同学在搞小动作,其中窦光涛乱得最厉害。年轻气盛的我大为光火,把他狠批了一顿,最后余怒未消,说:“你别叫窦光涛了,干脆叫‘窦光乱’吧。”有的学生忍不住笑出了声。他的脸涨得通红。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很快淡忘了这件事。升入初三后,由于班级的调整,我也不再教这个学生了。大约半年后的一个晚上,天飘着蒙蒙细雨。我偶然走过男生宿舍,里面闹哄哄的――这样的天气,学生照例要疯一阵的,突然,一个学生怪腔怪调地喊“窦光乱,窦光乱……”接着是一阵哄笑。我立时怔住了,如电光石火般,半年前的一幕浮现在眼前,我泥塑雕石般在宿舍前站了许久,雨水打湿了衣服也浑然不觉。没有想到,自己气头上的一句话,竟给学生造成了如此长久,也许是终身的伤害。好几次,我想推开那扇门,给窦光涛道个歉。(这时我才无比深切地感觉到,“窦光涛”,这原本是一个多么响亮的名字呀!)但我没有这份勇气。
尽管两个案例中教师教育管理学生的方式有所不同,但都属于教师心罚学生,影响了学生的一生。体罚伤肌肤,心罚伤心灵,心罚对一个学生来说往往是致命的一击,而且终身难以愈合。因此,如果教师没有充分认识到心罚学生的违法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必然会导致两个案例中悲剧的重演。
二、教师心罚学生的含义及方式
教师心罚学生是指教师通过对学生心灵的打击与摧残而实施的一种违法教育管理学生的行为。与体罚不同,心罚的对象是学生的心灵,是一种精神损害,具有隐蔽性,而且危害性更大,使遭受心罚的学生,欢乐被践踏,自尊被摧毁,自信被打碎,智慧被扼杀,人格被扭曲。教师心罚学生事件中绝大多数是无意的,少数是故意实施的违法教育管理行为。绝大多数被心罚的学生是违纪生和学习成绩落后生。
教师心罚学生可能在众多学生面前或者单独对学生进行,其关键是心罚学生的内容已被学生们或被心罚的学生知道,从而使被心罚学生的人格、名誉受到损害。教师心罚学生的方式有三种:一是行为心罚,即教师对被心罚的学生施以一定的行为而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损害,如冷落、孤立等;二是言辞心罚,即教师对被心罚的学生以一定的语言方式对其人格、名誉进行损害,如讽刺、挖苦、嘲笑、奚落、呵斥、揭短等;三是漫画心罚,即教师对被心罚的学生以漫画,大、小字报等图文形式对其人格、名誉进行损害。教师心罚学生采用的绝大多数方式是言辞心罚。
三、教师心罚学生的法律原因
心罚既伤害了学生,又伤害了教师。如果教师知道因为自己一句话的违法教育行为,而让学生的心灵背负沉重的伤痛,甚至改变了他一生的人生轨迹,他的内心也是不安的。山东省禹城市伦镇中学孙海忠老师在《我教育生涯中的败笔》一文中曾写到:“十年过去了,我始终背负着这个‘十字架’。现在我已不知道这个学生的去向。光涛,你还记得我这个不称职的老师吗?……反省是痛苦的,审视自己的败笔是令人沮丧的。我想通过加强理论修养来弥补,但我很快发现,随着对教育认识的加深,原先的混沌变得澄澈,败笔不是少了,而是多了。正如无知者方能无畏,只有无知才会没有败笔。但我已不可能回到原点……路在何方?一度我竟产生了放弃的念头。”可见,教师心罚学生伤害双方。那么,为什么教师心罚学生行为屡屡发生呢?教师心罚学生行为产生的原因很多,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看,主要有以下原因。
1.缺乏法律意识
受传统师生观影响,教师是绝对的权威,学生处于服从地位,教师的权威不能挑战,当学生违纪或没有达到教师的期望时,教师往往会采用错误甚至违法的教育管理方式――通过心罚来维护自己的所谓“权威”,或者达到自己认为的所谓的“激励效果”。通过教育普法,教师认识到体罚学生是违法行为,但没有或者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对学生心灵的伤害也是违法行为。尤其是至今几乎没有教师因心罚学生而承担法律责任,教师往往不会从法律角度思考自己对学生的心罚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因而也不会担心因心罚学生而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意识的缺乏或淡漠增加了教师心罚学生行为产生的机会。
2.不能依法履行管理学生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履行“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等义务。教师代表学校完成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任务,当学生违纪或出现其他问题时,教师有义务教育和管理学生,但教师教育和管理学生时,常常采用违法方式――心罚来教育和管理学生,而不是在依法履行义务及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的前提下教育和管理学生。
3.没有正确认识师生间的法律地位
教师心罚学生的另一个原因是没有正确认识师生间的法律地位。从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看,一方面,二者之间是管理关系。这基于学校的宗旨和任务,学校为了实现教育目标,必须享有一定的学生管理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规定学校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和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等权利。另一方面,二者之间也是平等的关系。尽管学校对学生具有管理权,但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必须在尊重学生权利的情况下进行。学生除了享有一般公民具有的人格尊严权、名誉权等基本权利外,《教育法》还专门规定学生具有“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等特殊权利。法律规定了学生所享有的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和学生所具有的特殊权利,充分体现了学生与学校和教师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但是长期以来,学校和教师对学生权利观念较为淡薄,对学生的权利尊重和保护不够,同时,学生本人也缺乏相应的权利意识,既不能很好地行使权利,也不能很好地保护权利,因此,导致教师认为师生地位具有不对等性。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来看,依据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法律关系的类型可以分为隶属型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法律关系,前者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地位不对等,是领导和服从关系;后者一般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地位平等。学校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教师代表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因此,教师和学生之间是平权型的法律关系,双方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无论从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还是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类型来看,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但是,由于教师不能从法律角度认识到师生地位的平等性,导致其常常违法教育和管理学生。
四、教师心罚学生的法律责任
当法律主体违法作为,侵犯了相应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时,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英国法学家韦德曾精辟地指出,权利依赖救济。如果说法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人的行为,保障人的权利,那么救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救济在法律上的意义在于救济由于规范的破坏而造成的权益损害,它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得以体现的制度保证。
法律在规定学生享有一般公民权和特殊权利及相应义务人学校和教师有义务尊重和保障学生权利的同时,必须有另外一种保证制度,从而使学生权利受到侵犯时,也能一如既往地保证学生享有相应的权利。我国法律虽没有具体规定教师心罚学生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但学校和教师的违法作为就是使法律规范受到破坏,就是违法行为,可以参照我国有关法律来追究教师的法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第3款规定:“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但是,构成这一违法行为的前提是影响恶劣的,即后果特别严重,在社会上和学生中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据《刑法》追究教师刑事法律责任如侮辱罪,给学生造成损害的,还可依据《民法》,追究教师民事法律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参考文献
[1] 张宏.心罚学生探析.现代商贸工业,2010(1).
[2] 孙海忠.我教育生涯中的败笔.基础教育,2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