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09:59:4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法律思维;法学家;法律人;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05-01
对于法律思维,学界至今没有一个定论,我们经常形象得将法律思维描述为“像法官和律师那样思考”,但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将法律思维描述为“像法官和律师那样思考”是不妥当的。这句经典的总结出自美国,即判例法系国家,在英美的判例法教学中,训练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就是其教学目的。而我国的大学教授更加注重对法学概念与原理的教授,而很少较学生如何做好律师或者法官怎样思考,甚至说,教授自己也未必知道法官和律师是怎么思考的。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像法官和律师那样思考”的说法,那么我国培养出的法科学生根本就不具有法律思维,而这些法科学生将是未来法治的主体。为了让这句话在我国国情下的存在具有合理性,有必要将其进行解释和限定。至于如何解释和限定,有必要对“法学家”和“法律人”的界定。
什么是法学家?这是个很模糊的概念,法学家首先是搞法学理论研究并以之为职业的人,比如有名望的大学教授、法律研究所的研究人员等,无论是哪种具体职业的人,都是不经常接触实务的人。接下来看看什么是法律人,法律人应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人应当包括从事法律研究、法律实务以及接受法律教育的人;狭义的法律人可以界定为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人,比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由此,我国的法学家思维与法律人思维是存在不同之处的,因而法律思维有必要分成法学家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人的法律思维。
法学家和法律人之所以有不同的法律思维是因为基于不同的逻辑,而逻辑用来约束人们的思维。法学家更多是思辨的、批判的、哲学的,其更多的是从宏观上研究法律是怎么样或者应该是怎么样的,因而其法律思维更多是纯理性的,可描述为“关于法律的思考”;而法律人是实践的、执行的、应用的,法律人是法律制度的实现者和实践者,法律实务是一种操作技术,涉及经验的积累,因此其法律思维在理论性的基础上还有经验性的特点,可描述为“根据法律的思考”。对于这一点,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卫平教授也认为“根据案件的各种具体情形加以判断考量,这是法律实务家的作业,不是法学家的行为。另外,法律实务家,尤其是司法机关的法律实务家必须要考虑当时、当地的司法环境,其中包括政治的、经济的、伦理的,以及其他社会因素,并基于这些因素进行司法政策方面的调整,而法学家通常是不会顾及于此的,也无法顾及。”
综上所述,法律思维可以界定为“以法学家关于法律的思考和法律人根据法律的思考为思考方式,以实现法治为目的的能动性意识活动。”
二、法学家的思维和法律人的思维的异同点比较
无论法学家的思维还是法律人的思维,其总体方向是一致的――以实现法治为目标。法学家和法律人是两大类法律职业,这本身就是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其思维方式和发展方向必然要围绕着如何更好得实现法治来进行。
对于两者的不同点其实在前文对于法学家和法律人的界定中已经有所体现,这里把它更加条理化、清晰化:首先,从外在特征上说,法学家的思维是抽象的、概括的,法律人的思维是具体的、细化的;其次,从内在原因上看,法学家的思维是关于法律的思维,即研究法律是什么、为什么是这样,法律人的思维是根据法律的思维,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应该如何适用法律;再次,从行为目的上看,法学家思维是思辨的、批判的、哲学的,法律人的思维是实践的、执行的、应用的。
三、法学家的思维和法律人的思维的对中国法治影响
法学家法律思维的逻辑基础是推理性的,而法律人法律思维的逻辑模式是演绎性的,二者从不同方面共同构成了法律思维,用的观点,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从辩证法的角度看,这种意义可归纳为两种:一是技术性的,即法律思维以观念和方法形态为法治开辟道路,指明发展方向;另一是教育性的,通过人们学习了解法律思维方式,由其直接作用于人的理智和心灵,从而对法律生活发生影响。我国的而法治建设历时短,但速度却极为可观,在执政党决策搞法治建设以后,我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西方国家几百年走过的立法历程,我们在三十年搞了很大一部分。这是很大程度是法学家思维产生的作用。从法治与现实的关系看,法治是一种评价性命题,主要表现为思维决策时的姿态,而不完全是一种描述性命题。法治是比喻性的说法,在法与人的关系中,法律能约束的只是人的思维,通过人的思维才转变为对人行为的规范。法律思维在法治的进程中起了不可小觑的作用。从法学家的角度讲,法学家通过其“关于法律的思维”,运用逻辑推理逐步确立了我们的国家需要什么样的法的根本性问题,为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了基本的理论支持;而法律人通过其“根据法律的思维”,对我国的法律运行状况进行不断检验,发现法律适用的漏洞,并未司法解释和新法的出台提供必要性和可行性依据。
参考文献:
[1]周建勋.论美国的判例教学法及其启示[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 2001(6).
[2]陈金钊,熊明辉.法律逻辑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30.
[3]张卫平.法学家是什么[N].检查日报,2008-1-4.
一、侵犯品种权行为的概念。
侵犯品种权,是指品种权人享有的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有效的品种权遭到某种违法行为的侵害。侵犯品种权的行为,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指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繁殖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使用授权品种的亲本通过杂交的方法配制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如使用普通小麦授权品种金铎1号自交生产其种子,使用甘薯授权品种济薯18的根、茎、苗、芽无性繁殖济薯18的繁殖材料,使用玉米授权品种农大80的母本HT8与父本P131B杂交生产农大80的种子。
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指转移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行为。
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指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作亲本与其他亲本杂交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如使用玉米授权品种黄C与玉米自交系A杂交生产玉米杂交种B的种子。又如将玉米授权品种黄C与含目标性状的玉米品种D杂交产生玉米植物群体N,再重复使用黄C作母本与从N中选择含有目标性状的植株作父本多次回交,获得含有黄C的性状和D的目标性状的“转性状”玉米品种H)。
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与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不同。前者生产出的繁殖材料是具备使用性的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即大田用种,能为使用人直接带来经济效益;后者生产出的是育种材料和科研材料,不是能够直接用于大田生产的品种,不能为利用人直接带来经济效益。
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指《农业部分》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六种行为和《林业部分》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五种行为。
侵犯品种权的构成要件是:(1)具有侵害行为。是指实施了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2)具有违法性。侵害行为除了客观存在外,还必须是违法的,即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或者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以及经审批机关强制许可实施授权品种的行为,虽然也损害了品种权人的利益,因其是法律允许的,所以不属于侵权行为。(3)具有过错。侵害人是故意或过失地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4)具有损害后果。是指品种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了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将要遭受的预期的可得利益损失)。
二、侵犯品种权行为的种类
根据侵犯品种权的目的、方法不同,大体上可以将侵犯品种权的行为分为如下两类四种:
(一)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1、以商业目的,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理规定》和《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属于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2、以商业目的,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条例》第六条和《审理解释》第四条、《处理规定》和《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属于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3、不以商业目的,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除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上述两种侵犯品种权的行为外,不以商业目的,擅自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也应属于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例如,玉米自交系品种黄C是一授权品种,其品种权人是中国农业大学。甲农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繁殖黄C的种子(属于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再以繁殖的黄C作为亲本与自交系B杂制玉米杂交种K(属于将黄C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K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又将生产的杂交种K的种子(属于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甲农场大田生产,并将生产的杂交种K的种子赠与乙农场和丙农场使用。
作者认为,甲农场虽未以商业目的生产黄C或者将黄C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K的繁殖材料,但其擅自生产黄C的繁殖材料并将黄C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K的繁殖材料,还将另一品种K的繁殖材料增与他人使用的行为,不仅造成了黄C的繁殖材料销售数量的减少,侵害了品种权人的财产权益,而且甲农场也因此获得了减少支出购种价款的利益和获得受赠人友谊的好处(减少支出购种价款和获得友谊,是甲农场擅自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并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目的;其不同于以获得利润为直接目标的商业目的)。甲农场的行为显然侵犯了品种权人对授权品种享有的独占权。所以,不以商业目的生产、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也属于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二)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
以是否侵犯品种权,可以将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分为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和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
1、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印制或者使用虚假的品种权标记、生产或者销售标记虚假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农业部分》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一)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授权品种证书、品种权申请号、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品种权标记;(二)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视为撤回或者撤回的品种权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三)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标记;(四)生产或者销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标记的品种的,即属于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
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的法律特征是,被假冒的品种不是授权品种,没有具体的品种权可以侵犯,不可能侵害具体的品种权人的品种权。标记的品种权是虚假的,生产或者销售的繁殖材料是真实的。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是我国种子标签真实制度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侵害的是广大种子使用者(不特定人)的公众利益;不侵害品种权人的利益。这种违法行为,不属于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2、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非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假冒某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农业部分》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冒充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和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品种权品种误认为品种权品种的行为,即属于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农业部分》第七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为,虽然没有假冒授权品种,但将授权品种以其他品种的名义销售,是一种隐蔽的侵犯品种权的行为。该种行为较擅自以授权品种的名义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对品种权的侵害更加严重。因为,前者不仅侵犯了品种权人的品种权(品种权人自己“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为除外),而且侵犯了授权品种的商品信誉;后者只是侵犯了品种权人的品种权,并不侵犯授权品种的商品信誉。
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是,被假冒的品种是授权品种,有具体的品种权人和品种权被侵害;标记的品种权是真实的,生产、销售的繁殖材料是假的。行为人生产、销售“冒充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和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品种权品种误认为品种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属于《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假种子。行为人违反了我国种子质量管理制度、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种子标签真实制度,在侵害广大种子使用者公众利益的同时,也侵害了被假冒的授权品种的品种信誉及其品种权人的商业信誉,应属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作者认为,《条例》第六条规定了侵犯品种权的两种情形:一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二是不得以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假冒授权品种的法律责任。除上述三种情形属于侵权行为外,不以商业目的擅自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也应属于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三、侵犯品种权的法律责任。
《种子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种子法》、《处理规定》和《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虽都对侵犯品种权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但规定得不全面。作者认为,侵犯品种权的,根据侵权行为的种类、性质、情节不同,行为人应当分别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无论是否以商业目的,只要侵犯品种权的,都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审理规定》第六条,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民事责任,作了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侵犯品种权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损失,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或者按照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依照前述规定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可以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的数额,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被侵权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作者认为,无论是否以商业目的,只要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都属侵权行为。所以,不以商业目的,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也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建议增加假冒授权品种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不仅侵占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市场份额,造成品种权人销售收入减少的损失,而且还将造成被假冒授权品种及其品种权人的社会评价的降低,损害被假冒的授权品种的商品信誉及其品种权人的商业信誉。因为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属于假种子,在损害广大种子使用者的利益(知情权和财产权)的同时,还将造成种子使用者对授权品种失去信任,导致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销售数额的减少甚至丧失市场;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种子使用者还有可能向品种权人索赔;所以,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对品种权人和被假冒的授权品种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作者认为,对于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侵权人不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用以弥补品种权人已受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而且还应承担消除影响等用以避免品种权人可得利益损失的民事责任。
《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只能弥补被侵权人因侵权已经受到的损失,不能避免被侵权人和被假冒授权品种因侵权而造成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降低所受到的长期损失,不能弥补被侵权人因授权品种被假冒而失去的商业市场及预期的可得利益损失。唯有侵权人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才能避免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降低而遭受可得利益损失;所以,建议增加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由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被侵权人消除影响。
(二)行政责任。
1、侵犯品种权的行政责任。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处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和追究行政责任:(一)侵权人生产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或者直接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销毁生产中的植物材料;已获得繁殖材料的,责令其不得销售;(二)侵权人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或者销售直接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三)没收违法所得;(四)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五)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2、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行为人生产、经营“冒充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和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品种权品种误认为品种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属于“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假种子。依据《种子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行为人实施《农业部分》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依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1、建议增设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条例》第六条规定了侵犯品种权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但是没有规定刑事责任。鉴于新品种的培育是一项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的科研工作,一旦培育成功又极易为他人擅自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或者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有必要对严重侵犯品种权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所以,建议增设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
所谓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是品种权人的品种权。该罪中的“情节严重”,主要从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规模、给品种权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掌握。该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商业目的。
品种权如同著作权一样容易被侵犯。新品种的选育、审定、DUS测试、生产等均在完全开放的田间条件下进行,难以采取保密措施。新品种的繁殖材料是生物体,极易生产、繁殖、复制。品种权的保护类似于著作权的保护。品种权的刑法保护问题也应与著作权基本相当。该罪的法定刑种类和幅度可以参照修订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和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之规定。即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明知是侵权繁殖材料,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社会效果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在一些英美及欧洲国家被广泛适用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目前,此项制度虽然在我国一些地区有所实行,但欠缺普遍性、规范性和长久性,有“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况,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否适用及如何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等问题,学界目前尚存争议。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涵义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其具体涵义是指被害人与加害人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通过加害人向被害人认罪悔过,请求被害人谅解,赔偿或弥补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带来的损失,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再由司法机关作出撤案释放、相对不、免以刑事处罚或在量刑时作出从轻减轻处理。这样,既体现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理念,又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制度,对于保护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其深刻的现实意义。同时,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意义和作用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是相对于成年人犯罪而言的,从适用的对象上看,是在现行刑法框架内对一些轻微伤害案件的折衷处理,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防止未成年人再犯罪,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确实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改善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对被害人的心理治疗有良好的效果
在和解的过程中,通过与加害人的深入接触,得到来自加害人真诚的道歉和安抚,在精神和物质方面得到了补偿,被害人能够充分渲泻情感,积累的恐惧感和焦虑感会明显减轻,有助于因受犯罪侵害受伤的心灵得到康复,过分压抑精神得到缓和。
(二)有利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在现实的司法活动中,尽管法律规定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但多数情况下被害人得到的却是法院以判决书形式打的“欠条”,被告人由于种种原因,被判决后多数均不履行“欠条”的内容,其监护人亦会因被告人被判刑而心怀恨意,不再替被告人去履行“欠条”,使被害人无法挽回因犯罪造成的损失。如果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中适用“刑事和解”,有利于促使被告人积极悔过赔偿,增加因和解后嫌疑人得到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机会,其监护人亦会乐意去履行赔偿义务,从而达到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和关系,有效改造未成年人的目的。
(三)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而刑事和解,是作为解决刑事犯罪的有效方式之一,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份。刑事犯罪往往对和谐幸福的社会关系造成不同程度的威胁与破坏,如何使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单凭刑事惩罚来制约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其效果远远不及刑事和解产生的社会效果好。这种良好的社会效果是对被侵害客体的一种积极、全面的恢复,对被害人亦是精神和物质损害的修复。刑事和解不诉方式办理的案件,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都比较好。被害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而加害人受到教育及付出代价,双方矛盾得到化解,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四)有利于矫正犯罪,实现未成年人的改造
刑事和解,旨在保证法律在合法的前提下,更为正确、合理的实施。对于心智还未完全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说,一时的犯罪行为,可能来自一时的冲动或为了一点的金钱物质诱惑,其本质的内在优点可能只是一时被掩盖而已。如果加上适当的教训和引导,使其重新踏上正确的道路,远比使用严酷的刑罚所收到的效果好得多。对于矫正未成年犯的心理,使其健康成长更为有利,更有利于其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其再犯率远比施行刑罚后低得多。
(五)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先进的司法活动,既要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同时亦应讲求诉讼效率。实践证明,对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不诉制度,是不制度的深化,使特定的案件在不需要交付审判而终结,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诉讼资源,为社会积累财富,优化社会财富的配置。为了提高司法活动的诉讼效益,应当将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经济资源的耗费,尽力缩小诉讼成本,而达到最大化收益。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实施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实施,应当包括实施的前提条件、实施阶段、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和程序等等。
(一)实施的前提条件
1.确认未成年人的行为确实“有罪”。这只是法律层面上的意义,将嫌疑的身份转化为确实的罪名而已。对于各方面均无争议先行认定“有罪”,只是和解程序上及形式上的表现方式。事先认定“有罪”,有利于司法机关对和解的审核、认可和实施;有利于加害的未成年人认识到其行为的性质,增强悔罪表现,对积极实施和解收到良好效果;有利于被害人确信和解的公正性,精神上更能得到安抚和治疗,收到和谐地解决存在问题及矛盾的预期效果。
2.自愿原则。和解,就是和谐地解决问题,必须是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出于内心的自愿。如果当事人出于胁迫或为达到某种目的,片面地在形式上实行和解,这种“和解”并不能和谐地解决问题,收到的社会效果也不是最理想的,司法机关应当不提倡。
(二)实施阶段
和解于何时提出,于什么阶段实施才合理、合法。笔者认为,案件从移送至判决之前的阶段,是实施和解的最佳时间。因为案件未移送前,属于侦查阶段,案件本身仍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行侦查取证,也不利于确认未成年人是否“有罪”,如有其他成年同案人,有对成年人定案进行干扰的“嫌疑”,因而不宜此时提出。如在案件从移送至判决之前的阶段实施和解,一方面案件证据基本收集并固定,具备翻供的“免疫力”,另一方面更有利于未成年人“认罪”和积极寻求“和解”。另外,因加害人积极“和解”而付出的努力,包括精神和物质上已补偿了被害人,并取得对方谅解及达成协议,有利于司法机关对未成年的加害人实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体现公平、公正和合理性。如在判决之后提出和解,其可行性不强,收到的效果也不佳,除非当事人双方真心自愿和解。
(三)实施范围
1.对人的实施范围。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宜。在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欠缺犯罪的“深谋远虑”,其主观恶性也比成年人要小得多,犯罪意念和仇视社会的心态也不强,其心智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对未成年人施行教育性比惩罚性收到的社会效果要好得多,而被害人更容易宽恕未成年的犯罪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能性也会增加。
2.对案件的实施范围。笔者认为,并非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均适用和解。近年社会上未成年人犯罪有上升的趋势,对于杀人、抢劫、、贩毒等严重暴力性、恶性犯罪,应该打击的仍要打击,才能有效震慑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对于刑事自诉案件、情节轻微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轻罪案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应当逐步推广和完善。
(四)实施的内容和程序
1.提出与受理。法官、检察官、辩方人及被害人人等,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观点与需要向主持和解的司法机关(最好设立专门的机构受理)提出和解的建议,并征求加害人、被害人双方是否有和解的意向,如有就将提案按照要求进入和解预审程序,从刑事和解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和解过程的有效性出发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实施和解。由中立的主持人根据加害人、被害人双方提出的和解方案,召集双方在一起座谈,使他们能够谈论犯罪行为对各自生活的影响及交换看法,以及对和解方案进行协商,加害人通过承认过错、表达歉意等方式与被害人沟通,对如何赔偿、如何处理加害人等方面达成协议,最终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书面赔偿协议及履行协议内容。
四、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
刑事和解,是一个非常敏感的司法和社会话题,很容易被群众误解为花钱买刑、有钱就不用坐牢,从而对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产生怀疑。因此,推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虽然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亦可能会遭到社会多方的诘难。
(一)逐步转变社会大众的观念
对犯罪未成年人适用刑事和解,让社会大众接受是一项长久性的工作,加大对犯罪刑事和解的宣传和探讨,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加强预防工作,积极推行保护未成年人措施,最大化挽救失足青少年,避免刑事追诉所形成的负面效应,减轻其回归社会适应的困难。
(二)完善刑事和解制度
尽量在制度上体现出公平性、公正性、合法性、合理性、公允性,尽量避免出现人为干扰性、利益冲突性、司法腐败性,多些推广和解前举行社会听证活动,加强和解的事前和事后的监督性,防止加害人通过种种途径、采取不当甚至违法措施影响受害人,迫使其“自愿”和解的现象发生。
(三)避免闯入刑事和解等同经济赔偿的误区
不容质疑,经济赔偿是刑事和解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经济赔偿亦是刑事和解的通常手段。经济赔偿责任履行后,确实较容易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从而使刑事和解的比率提高。因此,我们应当不避嫌经济赔偿,这对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帮助。同时,我们也不能过分依赖经济赔偿,经济赔偿只是和解内容的其中一部分,也不是和解的唯一出路,只要做好双方的沟通,未成年犯罪人真诚忏悔,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尽管被害人最终得不到经济上的赔偿,而在精神上得到了安抚,亦能达到和解的显著效果,这一制度也不会被虚置化。
参考文献:
[1]汤火箭.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论证.
[2]郭海强.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语文课堂;小组合作;效率;激发思维
中图分类号:G63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1578(2013)02-0085-02
郭思乐教授的实验表明:学生不仅是教育对象,更是重要的教育资源,是动力之源,能量之库。依靠学生的内部自然发展学生的学习天性,释放学生的能量可以作为教学改革的一项有效的策略思考。在生本教学中如何去体现这一点呢?小组合作学习就是最好的载体、最有效的途径。郭思乐教授说:生不生本,一看学生是否有备而来,二看学生是否在小组合作下学习。无疑,小组合作学习是生本课堂的核心。小组合作学习是在班级授课制背景上的一种教学方式,即在承认课堂教学为基本教学组织形式的前提下,教师以学生学习小组为重要的教学组织手段,通过指导小组成员展开合作,发挥群体的积极功能,提高个体的学习动力和能力,达到完成特定的教学任务的目的。
小组合作学习改变了在传统集体教学师生单维交流中,教师垄断了整体课堂的信息源而学生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也因此得以充分的发挥。小组合作学习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正确率,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可以肯定,小组合作学习无疑是一种极佳的教学方式,它能使学生互相启发、互相帮助,对不同智力水平、思维方式、认知风格的学生实现"互补",达到共同提高。所以,目前大多数的课堂,特别是公开课,都可以看到小组合作学习。我们教师从讲台上走了下来,不再"居高临下",师生之间的距离接近了,学生的确是"动"起来了。但稍作注意,我们会发现有些合作学习存在的问题很多,合作学习的有效性很低。如有的把合作学习作为一种形式,一种点缀,只用两三分钟时间,学生还没有真正进入学习状态,就草草收场;有的看似全员参与,实际上是好学生一统"天下",学困生"袖手旁观";有的小组合作学习,学生不会倾听,不会合作,课堂几乎处于失控状态,教师缺少组织教学的策略;有的课堂气氛似乎很活跃,其实思维含金量很低;有的重视对合作结果的评价,忽视如何提高合作有效性的指导。
在课堂小组合作学习出现低效率的情况下,领会小组合作学习的精髓,正确运用小组合作学习的方法,应当成为我们广大教师关注的重点。我本人结合自己以生为本的语文课堂教学实践,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教学,从而很好地提高小组合作学习有效性,激发学生语文学习的思维。
1.精心设计小组合作学习的内容,激发学生的思维
郭思乐教授说"你直接对学生说3×5=15不是教学,你问学生3×5=?有点教学的味道,而你大胆地提出3×5=14这才是教学。"用《人民教育》副总编的话来说,"教学不是教了学生什么,而是发展了学生什么。"生本课堂讲究高度尊重学生,全面依靠学生,先学后教,以学实教,无为而教。看似无师的课堂只任由学生思绪的飘远,不知一节课要学生重点掌握了或突破了什么知识点,这样下来,学生怎样考试呀?!细想,这就是生本教学的高明之处,他解放了老师,激发了学生,老师的"懒散",成全了学生的好学。用《人民教育》副总编的话来说就是:"生本教学发展了学生的思维能力。"就生本语文教学而言,我们教师要为培养、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生、激发学生思维而整合课文、设计小组合作学习的内容。整个课堂小组合作学习的设计,我们教师要引导学生有方向、有目的地合作交流探究,碰撞出思维的智慧火花,很好地贯彻三大原则"以读引读,以读引说,以读引写"。
设计小组合作学习的内容离不开学习问题的设计。现在,我们经常听到老师们在课堂上这样问学生:"你读懂了什么?""读了这一段话你体会到了什么?"学生思维活跃,各抒己见,充分体现了阅读是一种个性化的行为,每个学生有不同的体验,老师们不再追求答案的唯一。但稍作观察、分析和归纳后,你又会发现不少教师把"读懂了什么""体会到什么""你想说什么"之类的问题当作"万能钥匙",不根据课文的特点,不分时间场合,不顾班级的实际,一味地使用。结果,学生所思所见十分肤浅,教师又缺乏进一步的指导,教学效果不甚理想。早在2500多年前,孔子就提出了启发式教育的基本原则:"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也就是说只有当学生进入积极思维状态时教师的适时启发,才能帮助学生打开思维的门扉。作为教师,我们每一节课都应该考虑:这一节课中哪些提问是有效的,哪些提问是多余的,哪些提问需进一步改进。八年级第二学期,我设计、教学了《组歌(节选)》,当时,我本以为自己为学生的学习设计了一个非常好的主问"说说文章美的地方",从而以一牵动全文的学习赏析。我很是开心,以为很好地整合了课文(原先的设计都是问得比较多、比较细),但是,课堂的最大不足就是在此。
当学生一味地按自己的意愿滔滔不绝地说,但又没有切合到我的问题上时,我心里顿时打了个问号"我是为学生的好学、易学而设计吗?"其实是对学生的限制。以其硬是让学生按我们老师的意向去学、去思考。还不如让学生自由地去学、去发现、去感悟、去赏析,他们的思维会碰撞出智慧的火花。正如听课老师所评的"不要问美。问细读课文后说说自己所体会到的和喜欢的地方。"反观,在九年级上册《唐雎不辱使命》的小组合作学习的设计中,我设计了"结合课文内容谈谈秦王只有反面形象而一无是处吗?"问题一抛出,学生就沸腾了,小组人人有看法,且个个见解独特,学生的思维真的给激发了。由此可见,教师创设的问题要有针对性,扣住教材的重难点;要有启发性,"一石"能激起"千层浪";要有挑战性,让学生"跳起来"能"摘到果子";要有趣味性,设法让学生"欲罢不能"。
2.把握小组合作学习的规则,优化小组合作学习的方式、程序,以生生互动牵引学生思维
在课堂教学中,我们应根据学习任务的性质采用相应的策略:或先明确分工再合作,使每个成员都可以发挥自己的特长,既快又好地完成任务;或先独立思考,再分别说出自己的想法,最后形成集体的意见。正如广州市第四中学的周伟锋认为"当学生对所学内容感兴趣并能自由地参与探讨和讨论时,学生学得最投入,也学得最好。因此,生生互动是教学系统中宝贵的人力资源,是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的重要因素!"
八年级第二学期,我设计、教学了《组歌(节选)》。课前我布置了学生预习:①查找纪伯伦《组歌》的另外三首,并选自己喜欢的一首作感悟赏析;②找自己喜欢的散文诗在班上分享。课堂上,我设计了"阅读拓展:①交流分享《组歌》的课外三首(小组内每人读、赏一首,然后小组展示。)②分享自己喜欢的散文诗(小组内每人读、赏一首,然后推选读赏最好的一位在班上展示。)"整个过程都是学生小组有序地进行合作学习,我喜悦于每位学生能对课外文章有美妙的感悟和赏析。这不正推进了学生的大阅读吗?这不正是学生思维生发的体现吗?在本学期的中考基础专题复习"标点符号运用和语言运用:简明、连贯、得体"的教学中,我先让学生用5分钟快速读划《备考精选训练》和《中考指导书》的相关知识内容;然后交流讨论前置作业的中考题;接着小组展示分析,其他同学补充、评价;紧跟着是学生独立完成巩固练习题,小组交流讨论,提出疑难,班上同学解答;最后是让学生在小组内说说本节课的收获(总结标点符号运用的知识、方法规律)。整节课设计安排非常合理,小组合作学习任务清晰、分工明确、程序合理,学生动起来了,思维发散了,达到了很好的课堂效果。
3.加强对小组合作学习的指导,培养学生"三会",让思维碰撞生发智慧之花
小组合作学习强调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强调学生自主探究,并不是不要教师指导,也不是说教师可以撒手不管,更不能认为教师可以推卸教育学生的责任。课堂上,教师要真正关注学生。小组合作学习时,教师不能袖手旁观,而要深入到小组中去,学生讨论时,教师应该以听、看为主,把注意力集中在了解上,解他们合作的效果、讨论的焦点、思考的疑难点。在此基础上,迅速地加以思考,下一步的教学应该做哪些调整,哪些问题值得全班讨论,哪些问题需要教师讲解,教师要做出最恰当的选择,灵活地组织安排下一个活动。
在小组合作学习的过程中,我们要培养学生"三会":一是学会倾听,不随便打断别人的发言,努力掌握别人发言的要点,对别人的发言作出评价;二是学会质疑,听不懂时,请求对方作进一步的解释;三是学会组织、主持小组学习,能根据他人的观点,做总结性发言。使学生在交流中不断完善自己的认识,不断产生新的想法,同时也在交流和碰撞中,一次又一次地学会理解他人,尊重他人,共享他人的思维方法和思维成果,形成自己的智慧思维之花。
总之,正如郭思乐教授的精辟感悟"我们认识到了真正的教育:教不过是唤醒生命、启迪生命、激扬生命,把社会人生的既有的领域和发展方向以及智慧的端绪介绍给生命,而由它自处之,如此而已。"在生本教学中,我们只有以生为本,坚决走小组合作学习的道路,并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地提高小组合作学习的效率,把教最大限度地转变为学,通过语文学科的内在魅力打动学生,使之形成积极进取的学习态度,并让他们拥有足够的思考时间和空间进行探索,那么学生在语文课堂才会体味到语文的无限魅力,思维的智慧之花才会生发得美妙,素质必将全面提高,语文成绩的提高也必将水到渠成。这正是: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参考文献
[1] 教育走向生本/郭思乐著.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
[2] 教育激扬生命:再论教育走向生本/郭思乐著.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
【摘要】
目的研究HG颗粒对(四氯化碳)CCl4 致肝纤维化大鼠肝脏胶原纤维及羟脯氨酸(Hyb)含量的影响。方法70只SD大鼠,除空白对照组10只外,其余各组大鼠皮下注射CCl4,同时予高脂饲料和20%乙醇喂养6周建立肝纤维化大鼠模型,存活大鼠随机分为5组,加上空白对照组,动物共计6组,分别给予药物或蒸馏水。空白对照组:蒸馏水0.1 ml/kg;模型对照组:蒸馏水0.1 ml/kg;HG颗粒高,中,低3种剂量组:6,3,1.5 g生药/kg;复方鳖甲软肝片组:1 g/kg,灌胃治疗,1次/d,连续4周。观察大鼠肝胶原纤维及Hyb含量的变化。结果模型大鼠肝胶原纤维及Hyb含量均明显增高。HG颗粒3剂量组治疗后均能降低大鼠肝胶原纤维组织及Hyb含量,复方鳖甲软肝片亦可降低胶原纤维及Hyb含量。结论 HG颗粒对CCl4复合法致肝纤维化模型大鼠具有显著的治疗作用。
【关键词】 HG颗粒;胶原纤维;羟脯氨酸
Abstract:ObjectiveTo explore the effects of HG Granule on collagen and Hyp in the liver of HF model rats. MethodsSeventy SD rats excluding ten rats in blank control group were injected carbon tetrar-chloride(CCl4) hypodermicly,at the same, fed with the high fat and 20% ethyl alcohol for six weeks to established HF model rats. Existing rats were pided into five groups randomly acconding to sex and weight. All rats were given drugs or distilled water.Blank control group: distilled water 0.1ml/kg;model control group: distilled water 0.1 ml/kg;HG granule to high,middle,low groups:6,3,1.5 g crude drug/kg;FFgBJRGP group:1 g/kg. Through tube feeding once a day for four weeks.The contents of collagen and Hyp in the liver were assayed.Results Contents of collagen and Hyp in the model rats were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at in blank group. After treatment of HG granule with high,middle,low dosages,collagen fibrosis and Hyp in rats decreased respectivly,FFBJRGP also decreased collagen fibrosis and Hyp in the liver. ConclusionHG granule has therapeutic action on HF model rats induced by carbon tetrar-chloride compounded with other factors.
Key words:HG granule;Collagen Fibrosis;Hyp
肝纤维化(hepatic fibrosis)是各种慢性肝病进展中由于肝内纤维生成与降解失衡,导致过多的胶原在肝内沉积所致,常伴有炎症并可发展为肝硬化[1]。肝纤维化是慢性肝病重要的病理特征,也是肝硬化发生的前奏和必经中间环节,其中25%~40%最终发展为肝硬化乃至肝癌[2]。阻断肝纤维化的发生和发展,对防治肝硬化和慢性肝病具有重要意义[3]。HG颗粒是由丹参、桃仁等中药组成的复方制剂,临床治疗肝纤维化有良好的疗效。本试验旨在观察HG颗粒对CCl4加高脂饲料、乙醇造成的肝纤维化大鼠肝脏纤维化指标的影响,为其临床用药提供试验依据。
1 器材与方法
1.1 药物、动物、仪器及试剂
HG颗粒10 g生药/袋, 成都中医药大学中药制剂学教研室提供,批号041014。复方鳖甲软肝片0.5g/片,内蒙古福瑞中蒙药科技有限公司出品,批号20030710。以上两药在临用时以蒸馏水配成相应浓度的溶液备用。
健康SD大鼠70只,普通级,雌雄各半,190~230 g,成都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中心提供,动物质量合格证号:川实动管质第11号。
7530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Agilent公司产品。TG16-WS高速离心机,湖南赛特仪器厂产品。HANGPING FA1104电子天平,上海良平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产品。MIAS-2000型图像分析系统,四川大学图形图像研究所产品。BX61型光学显微镜,日本OLYMPUS公司产品。
CCl4分析纯,购自徐州试剂厂,批号0210201。橄榄油溶液,购自北京芳草医药公司,批号030303。羟脯氨酸(Hyp),购自上海伯奥生物科技公司,批号20040417。
1.2 模型建立及分组
70只SD大鼠,除空白对照组10只外,其余60只第1周(首次)用纯CCl4 5 ml/kg对大鼠背部皮下注射,第2~6周用40%CCl4-橄榄油3 ml/kg 对大鼠背部皮下注射,2次/周。同时第1~6周内,以高脂玉米粉饲料(79.5%玉米粉、20%猪油、0.5%胆固醇)饲喂大鼠,并以20%乙醇作为大鼠的唯一饮水。连续6周,复制大鼠肝纤维化模型[4~5]。将复制CCl4肝纤维化模型至第6周而存活的大鼠,按性别及体重随机分成5组,每组10只,加上空白对照组,共计6组。分别为:空白对照组:蒸馏水0.1 ml/kg;模型对照组:蒸馏水0.1 ml/kg; HG颗粒高,中,低3种剂量组:6,3,1.5 g生药/kg;复方鳖甲软肝片组1 g/kg,1次/d,连续4周。
治疗结束后处死动物,在大鼠左叶肝脏固定部位剖取肝组织块,浸泡于4%甲醛中固定48 h以后,梯度乙醇脱水,二甲苯透明,浸蜡,石蜡包埋,常规切片4 μm,Masson染色。首先在低倍(100×)视野下观察全片,胶原纤维染色呈蓝色。然后选择切片上蓝色胶原纤维最丰富区域10个视野,在中倍视野(200×)下采用MIAS-2000病理图象分析系统定量检测肝胶原纤维化的面积、周长、平均光密度、积分光密度和平均灰度。治疗结束后处死动物在大鼠左叶肝脏固定部位剖取肝组织1 g,测定Hyp含量。
1.3 统计学处理
所有数据均采用统计软件SPSS13.0进行统计学处理,多组间比较用单因素方差分析,多组间比两两比较用q检验(SNK法)。各项指标均以均数±标准差(±s)表示。
2 结果
2.1 HG颗粒对CCl4复合法致肝纤维化大鼠肝脏胶原纤维含量的影响
由表1可知,造模6周后,模型组大鼠肝胶原纤维组织的面积、周长、平均光密度、积分光密度、平均灰度较空白组分别增加413.90%(P
2.2 HG颗粒对CCl4复合法致肝纤维化大鼠肝组织Hyp含量的影响
由表2可知,造模6周后,模型组大鼠肝Hyp含量比空白组大鼠显著增高,增高44.94%(P
3 讨论
中医药治疗肝纤维化有悠久的历史,肝纤维化属中医“胁痛”范畴,中药复方治疗是祖国医学的特点所在,复方的疗效往往优于单味药物。中医中药治疗肝纤维化,具有疗效显著,费用相对低廉,且毒副反应少的特点[6]。肝纤维化的病机关键是热毒淤结,肝脾损伤[7]。
HG颗粒由丹参、桃仁、白芍、柴胡、黄芪、汉防己、冬虫夏草药物组成,丹参、桃仁活血养血,化淤止痛为君,白芍、柴胡柔肝养肝为臣,佐以黄芪益气健脾,冬虫夏草益精补肾,汉防己行水消肿,清利湿热。全方配伍,共奏活血化淤,软坚散结,补养正气之效。与复方鳖甲软肝片相比,HG颗粒减少了化积通络的药物如鳖甲、莪术等,减少了补益药物紫河车、黄芪等,增加了柔肝养肝止痛的白芍、柴胡。如此组方,是因为肝纤维化属于肝硬化起始阶段,正气不甚虚弱,淤结不甚顽固。故药味有别于治疗肝硬化疗效良好的复方鳖甲软肝片。
药物性肝纤维化是指具有肝毒性的药物,进入体内使肝细胞变性,坏死,从而启动肝纤维化的发生发展。CCl4诱导的大鼠肝纤维化动物模型在形态学、病理生理学的某些方面与人的肝纤维化十分相似。但单一因素注射CCl4造模虽然操作简单,但制备的周期长,成模比例低,且死亡率较高。因此,我们采用CCl4、高脂食物、酒精复合因素制作肝纤维化模型,此种模型可靠且复制时间短,形成率高,死亡率低,肝纤维化进展稳定,适合于以引起肝细胞损伤为始动机制的肝纤维化发生发展过程的动态研究[8]。本试验结果表明:HG颗粒可以显著降低CCl4复合法致肝纤维化模型大鼠肝脏胶原纤维及Hyp含量。肝脏胶原纤维是反映肝纤维化的客观明确指标,在肝纤维化的诊断中有着根本的意义,而Hyp是衡量机体胶原组织代谢的重要指标,测量Hyp含量可以较好的反映肝组织胶原的合成情况。我们通过对肝脏胶原纤维及Hyp含量的测定,充分表明HG颗粒具有良好的抗肝纤维化作用。
【参考文献】
[1]肝脏病学会肝纤维化学组.肝纤维化诊断及疗效评估共识[J].中华肝脏病杂志,2002,10(5):327.
[2]夏启荣,何峰.肝硬化的诊断与治疗[M].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12:6.
[3]Friedman SL.Hepatic fibrosis.in:Schiff ER,Sorrell MF,Maddrey WC,eds.Schiffs Diseases of Liver[M].8thed.Philadelphia:Lippncott-Raven1999,371:386.
[4]付沛藩.小儿乙肝胶囊对大鼠肝纤维化的防治作用[J].中国中西医结合肝病杂志,1999,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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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汪少林,芦秀琴,汪培玲,等.中医药抗肝纤维化研究概况[J].甘肃中医学院学报,2005,22(2):50.
[7]薛博瑜,顾学兰.肝纤维化的病机认识和辨证论治[J].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0,17(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