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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律培训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09:59:3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房地产法律培训,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房地产法律培训

篇1

关键词:广西;房地产法律业务;律师服务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4-0101-02

一、广西蓬勃发展的房地产业为律师提供了历史性机遇

进入21世纪,广西迎来了房地产快速发展的时期,房地产投资2003年突破100亿大关,2004年150多亿,2005年190多亿,2006年287亿,而2007年仅上半年就达到了211亿,这个增长速度是比较快的,平均涨了30%,远远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远远高于固定资产的投资平均,房地产业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可谓是一路高歌。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催生了一个庞大的法律服务市场,给广西律师行业提供了一个绝好的机会和施展才华的舞台,事实上,房地产业也越来越成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方面,其服务领域也在不断拓展。但据我们考察,就律师服务的深度和广度,我区律师与香港,甚至与区外其他省市也有着相当大的差距,还有很大的市场潜力,因此,对从事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的广西律师来说,是一次难得的历史性机遇,当然也是一次挑战,是对房地产律师服务行业的一次全面检验。

二、广西房地产法律领域律师服务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目前律师主要是事后诉讼多。在国外,律师主要是在经济活动中提供法律咨询,尤其是在合同签订中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这样,可避免很多纠纷。律师应更多地开拓在房地产经营活动中的事前业务,在这方面律师有广阔的活动领域。要鼓励一些较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在工作中树立全方位的专业服务观念。

(二)“万金油”式律师多,专业性律师少,复合型专业律师更少。随着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对法律和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与此同时,房地产业的行业特色涵盖了许多更为具体的专业,对律师有了进一步细化专业的要求。另外,房地产权态的流动性使得房地产的作用可以渗透到经济活动的诸多领域并与之交融,如房地产的证券化、房地产的金融化和房地产的国际化等。这种房地产与其他经济领域的交融化,向律师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唯有高层次规模化和专业门类齐全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才能适应房地产业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的需要。而我们现有律师队伍的结构并不能完全适应这一发展需要,虽然大多由受过良好法律教育的人员组成,但这些人往往专业口径过窄,掌握的是法律专业知识纵向系统,横向专一,仅为法律。然而,适合做房地产法律业务的律师应该是同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以及应该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广博的与房地产领域有交融关系的各类知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三)律师业介入房地产业不充分,与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不协调。从律师参与房地产法律的角度看,我国的房地产法律制度还不尽完善,如政策出台和法律出台的时间差间题?鸦基本法及其与实施细则的配套问题?鸦相关房地产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等等。因此,律师作为一个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群体,更有责任促进我国房地产法治的建设。以香港为例,香港已成为全世界发展房地产市场最成功的地区。香港发展房地产市场的成功经验就是香港律师业务始终贯穿于香港房地产经营的全过程。港府通过律师实现了对香港房地产市场的法制化管理,使香港房地产交易的各个主要环节都在法律的规范下。香港律师凭借其较高的业务索养和对职业的负责精神,成为香港社会中的精英分子,广泛地参与香港政治生活。无论是房地产立法,还是其他立法活动,香港律师都注意把本团体的意志上升为法律。这是香港律师之所以能全面拓展律师业务的根本原因。

(四)目前律师和中介组织没有严格界限,职责不清,造成了一些混乱。有的中介组织在做法律文书,而有的律师则直接参与了代买、代卖等经营性中介活动。

(五)过分强调经济利益,有的律师甚至曲解法律。律师为了经济利益,不仅不能主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站在正义立场上,甚至曲解法律,造成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混乱,伙同一些不法开发商坑害消费者。

三、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房地产法津事务中的功能,拓展房地产法律服务市场

(一)提供更专业更细致的服务,满足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

作为中国律师,如何抓住难得的机遇、适应市场变化、为房地产提供专业服务,是摆在广西律师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但从广西律师整体的业务素质看,还远不能适应广西房地产业发展所需的法律服务,高端法律市场还基本被北京等一些区外律师所垄断。广西律师要想抓住这次机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必须走向专业化,给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细致的法律服务;必须加强律师继续教育,律师的非诉讼业务的培训,律师服务的竞争尤其像房地产法律服务,将主要集中在非诉讼法律服务市场方面的竞争。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成为律师业与房地产业协调发展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

(二)全方位立体性介入,积极开拓房地产法律服务市场

房地产业律师服务空间大、利润高,对广西整个律师行业的发展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都会是律师收入的增长点。因此,律师如何服务好房地产业的哪些领域,其各项业务应如何操作等问题,则是律师应当侧重研究和探索的首要问题。笔者以为,当前律师为房地产业提供法律服务的领域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为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服务

在担任房地产企业的法律顾问或受企业委托从事单项业务活动中,律师可以提供有关事项的咨询、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具体来说:

(1)审查待开发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明确,开发单位是否享有合法使用权。帮助开发单位核查、补办有关审批手续,以防止借地开发、炒地开发和无证开发,避免盲目开发给经营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2)审查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在确定项目、选址之前要征求规划部门的意见,在前期开发前就要帮助开发单位准备有关申报资料,报城建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建筑许可证。

(3)确定所开发房地产的使用用途。根据我国目前有关房地产法律和政策,国家划拨土地投资开发国民住宅,其房产属于限制流通物,只能按特定用途在特定范围内流通,其价格只计造价,不计地价。如投资开发商业、旅游业等其他用途的房产,流通范围、价格则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因此,在项目谈判前就了解国家各项产业政策,对测算企业经济效益,确定开发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2.为前期开发服务

项目谈判完成以后,就进入了前期开发阶段。在这一阶段律师的工作重点有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签订《拆迁协议》,落实安置、补偿措施,并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范双方的行为,敦促双方严格履约,如有违约行为,则可以居间调解,或提起民事诉讼,以保障顺利进入前期工程阶段。

其次,参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开始之前的准备活动。建筑工程正式开始之前的准备阶段要完成的工作包括:土地平整、地下调查、基础设施建设三个方面,其中,律师对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之前的“地下调查”工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地下调查是要确定地下是否有文物、管道、电缆等可清除的和不可清除的地下物。律师可以向档案、文物管理、城建规划部门以及供电、通信等部门调查了解有关资料,协调相关部门的关系,以避免施工中受到与上述部门有关因素的干扰,确保房地产建筑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3.律师在房地产工程建设中的作用

房地产工程进入建设阶段时,必须考虑开发单位采用何种形式发包其建设工程以及如何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问题,比较各种承包、发包方案和施工监管制度,为房地产开发业主选择最佳的方案,并开展一系列非诉讼法律业务。

总之,蓬勃发展的房地产业对律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律师开辟了新的业务领域。尽管目前律师参与房地产业务尚缺少具体、配套的法律、法规依据,但随着律师房地产业务若干法律、法规的出台,律师在房地产业务中必将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律师的这项新业务也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广西房地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在拓展和规范之下,全区律师的业务总量与业务创收将会持续稳步增长,明天会更好。

参考文献:

[1] 邵鹏.律师拓展房地产业法律服务领域探析[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4).

[2] 王晓.应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房地产法律事务中的作用[J].中国房地产,1997,(10).

[3] 陈文卿.房地产法制的新时代[J].中国房地产,2004,(12).

[4] 李富洪.律师参与房地产开发的法律适用与操作[J].律师世界,1994,(5).

篇2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用地,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实施房地产管理,物业管理应当遵守《城市房地产法》和本条例。

第四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土地、工商、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实施。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定期信息,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协调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九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城市房地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

(二)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和复审;

(三)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批,领取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四)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办理纳税登记;

(六)到所在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各地不得再要求办理其他市场准入的证照。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每年核定一次。对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或不参加资质核定的企业,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给予降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省外企业到我省进行房地产开发,须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并在一个月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项目竣工后,应当按规定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三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屋和基础设施连同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租赁、抵押等行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  房地产交易市场是房地产交易当事人进行交易活动的场所。

设立房地产交易市场,需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市场登记,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交易人必须持有效证件,办理登记、验证、评估等有关手续,并签定书面合同,按规定缴纳税、费。

房地产交易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先取得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进行。

房地产交易应在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

第二十二条  国有房地产交易时必须进行价格评估。

其它房地产交易,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评估或交易当事人委托评估的,应按规定进行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由依本条例规定成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交易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成交价格是缴纳税费的依据,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对交易价格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申报。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它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它合法方式指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已出租的房屋进行转让前,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权优先购买;若受让方为非承租人,原租赁期继续有效,但承租人应与新的房屋所有权人重新签定合同。

第二十六条  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改变原规定土地用途和规划建设要求的,按《城市房地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及其再转让按《城市房地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人凭有效证件,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抵押合同生效。

第三十条  抵押人对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终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支付处分该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二)支付房地产抵押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按抵押合同和抵押顺序偿还债务;

(四)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设定抵押,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所得价款应在先缴纳应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三十五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按《城市房地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执行。

房屋出租人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属于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按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租赁期满,继续出租的房屋,应重新办理租赁手续;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属于危险房屋的;

(七)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

第四章  中介服务管理

第四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指在房地产交易中,以营利为目的为当事人提供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有偿服务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城市房地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十二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当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发给资质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

设立土地中介服务机构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专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发给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四十四条  省外入黔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和资格审查,并到经营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四十五条  进行房地产中介服务可以收取经营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省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四十七条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城市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按《城市房地产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发放房屋产权证件和土地使用权证件。

第四十八条  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应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变更,应按《城市房地产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未按规定缴纳税、费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房改中出售的公有住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确认产权属性和比例后,由出售单位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当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五十条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六章  物业管理

第五十一条  物业管理,指以经营方式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成片住宅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环境容貌、安全保卫等进行维护、修缮和管理的行为。

城市人民政府应倡导和推进物业管理。

第五十二条  设立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本条例第十、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或其人签订书面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有偿提供与物业管理相关的配套服务。

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的收费,属事业性的按《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属服务性的由双方商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未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进行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条规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合同,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质量无保证的;

(二)私搭乱建,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三)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有关规定义务的。

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一条  阻碍房地产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敲诈勒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实施处罚时应出具处罚决定书;罚款应使用按国家规定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罚没收据。

罚没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办法。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国家法律有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执照后的一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四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它租赁条款。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篇3

论文摘要:加入WTO后,我国将孕育出“现代不动产”行业,社会对房地产专业人才的常求,也发生了巨化。我国房地产专业教育砚状,已不能适应祈形势下的社会常要。文章分析如何以“砚代不动产”理念规范和发展我国的房地产类专业教育,对办好我国房地产专业教育捉出了前性的看法。

新华社入2003年1月5日电文“房地产业‘三外’现象预警风险”指出,在房地产领域,外行业插手、外来人涉足、外来钱染指的现象很严重,众多业务和房地产毫不相干的上市公司也加人这一潮流。这一状况,不但导致我国房地产业出现泡沫,也会导致金融业的高风险,甚至危及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与房地产业的“三外”现象相对应,在我国高等教育中,也存在把“房地产”分别归属于工程管理、公共管理、工商管理“三专业”的现象,共同的原因是深受计划经济时代的理念约束。加人WTO后,无论是房地产行业,还是房地产业专业教育都必须“现代化”。

一、房地产专业教育现代化的内容和墓础

从行业实践看,现代不动产管理是综合性管理活动,专业内容涉及经济、管理、法律、金融、投资及少量的工程知识。这一学科产生的基础和存在的原因,在于这一行业中市场规律和管理规律的特殊性,以及开发过程和交易过程的复杂性、专业性,专业内容涉及范围广泛。其中,不动产市场规律的特殊性,表现在没有统一的市场、产品的非标准化(区位特性不同)、交易时产品不可移动交割等方面。房地产行业工作实践中,有估价、经纪、、法律服务、资产管理,也包括征地拆迁、报建、报批、项目筹资、风险管理、投资决策、资本运营、预结算、工程管理等各个方面,这些工作所需要的大部分都是“法商管理”专业知识。

“法商管理”是房地产专业教育现代化的主要内容。法商管理是以财经、政法类专业知识为主的法商综合应用管理,内容涉及经济、管理、营销、金融、投资、保险、会计、财经、政法等方面。由于其专业细分程度高,学科设置齐全,内容实用性强,能较好适应现代不动产行业发展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特点和要求。现代不动产行业管理中,还包含少量工程、规划知识。以法商综合管理为基础,经过专业资源整合,可以办起“现代不动产”管理这一新兴专业。美国著名不动产学者查尔斯·H"温茨巴奇等人所编写的《现代不动产》一书,为我们展示了美国现代不动产管理专业内容的全貌,主要内容也是法商管理的综合知识。从国外高等院校不动产教育的先进经验来看,不动产类专业作为一门应用管理专业,综合性强,专业性内容含量高,并非哪类专业基础都能办好。即使是有土木建筑专业的工科院校,也不一定在办房地产类专业方面具有优势,这与一般人头脑中的印象相反。在国际上,法商院校兴办的“不动产管理”专业教育,是最具发展潜力的。

国外高等教育的先进经验表明,现代房地产管理教育应以法商管理的综合知识为基础。

二、房地产专业教育现代化的规范和引导

办好不动产专业教育,重视专业人才培养,规范和引导我国房地产专业教育现代化,可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搞好学科管理和指导

建议由国家教育部组织,联合国家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国家司法部门、国家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各大高等院校不动产相关专业的学者,成立“现代不动产管理”学科和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规范和发展我国高校现有的房地产类专业教育。 目前各个高校的房地产专业教育,分属于“公共管理、工商管理、工程管理”三个不同专业,这是计划经济观念的产物,必须加以规范和统一协调,才能有利于房地产专业教育的发展。

(二)主要由具有法商专业资源的院校来兴办

从专业特点和内容看,兴办现代不动产专业教育,具有法商专业资源的院校更有优势和潜力。以广东商学院为例,房地产专业教育归属于工商管理学院,在房地产营销、投资、资本运营、估价、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师资,已有一定的基础。此外,广东商学院金融学院的房地产金融、法学院的房地产法也有相应的师资。再加上正在筹建的行政与公共管理专业,若能进行资源整合,做好专业发展规划,可以发挥出巨大的潜力,在广东高校群同类教育竞争中有鲜明特点和相对优势。

(三)做好专业发展的规划定位

第一,“房地产经营管理”是个大专业,学历层次以研究生和本科教育为主,还可考虑设置“房地产金融投资”、“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方向。若仅以其中的“物业管理”作为专业,则可发展专科教育。因为房地产是应用学科,综合性强,涉及面广,不是专科两年所能学透的,否则学生毕业后,将难于胜任相关工作。

第二,专业内容规划可包括不动产营销咨询、不动产开发、不动产金融投资、不动产法律服务、不动产估价经纪、不动产公共管理。培养目标面向国土房管、税务等行政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律师所、估价所、经纪所、行、咨询公司等)。

第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一方面整合现有的房地产专业师资,另一方面吸纳相关基础学科的人才。房地产是新兴学科,目前国内房地产类专业方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仅有人民大学、清华等少数几家高校。部分高校若引进房地产类的博士、教授有困难,但是,如果有选择地吸纳房地产相关的基础学科、传统学科的专家、教授,如经济学、经济地理、城市规划、建筑理论、建筑历史、区域经济、民法学等学科的人才,这些领域有很多高层次人才,也有兴趣从事不动产这一专业,吸纳这些方面的人才并不困难。

(三)做好相关学科的分工协调

不动产管理的学科有“不动产开发”、“不动产金融”、“不动产法律”、“不动产估价”、“不动产投资”、“物业管理,’(本质是资产管理与服务)等,而“城市规划”、“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只是不动产管理的相关基础。

篇4

房地产法律服务合同范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房地产项目经营开发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其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的所有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合法权益,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法律服务组成人员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小组,负责处理甲方的相关房地产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项目结束时自行失效。项目结束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二、工作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具体包括:

(一)房地产投资开发法律事务

1.创设房地产项目公司

(1)为开发商提供政策法律可行性分析,协助开发商设立、组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房地产开发权;

(2)起草设立公司的各类法律文件;

(3)协助申办公司设立的法律手续;

(4)起草公司各类规章制度。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开发商提供审慎调查,确认土地的法律属性及用途;

(2)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征用土地,起草征用土地的文件;

(3)参与征用费、青苗补偿费及付款期限的

谈判,制作谈判的法律文件;

(4)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认土地用途,并起草有关法律文件;

(5)帮助协调开发商与土地管理部门、原土地使用人的各种关系;

(6)协调与土地管理部门的关系,起草用地申请书,参与土地出让金额的谈判,帮助开发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领《土地使用证》;

(7)协调与规划部门的关系,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通过行政裁决、诉讼等方式解决土地开发中的纠纷。

3.拆迁安置补偿

(1)协助确定委托拆迁单位,草拟、审核委托拆迁协议等文件;

(2)协助制定拆迁政策,草拟拆迁工作中需要的法律文件,包括拆迁安置文告,拆迁安置协议等;

(3)协助处理拆迁人与被拆迁户之间的纠纷;

(4)起草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各类法律文件,协调开发商与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协助开发商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5)参与拆迁补偿与安置的谈判,起草审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委托人进行仲裁、诉讼、行政裁决及协助强制拆迁;

(6)起草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法律文件,申领《预售许可证》。

4.工程建设施工

(1)起草开工报告,整理申请开工的所有文件,并向建设管理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为项目尽早开工准备好全部法律手续;

(2)出具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至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整体框架的法律意见书,其主要内容为:

①提出有利于工程质量的意见;

②降低成本的建议;

③分析该阶段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④提出规避风险的具体方案;

⑤工程履约管理;

(3)参与勘察、设计、施工、招标工作小组,对可能中标的企业进行资格、资信审查,为此进行必要的调查;

(4)起草、审核招投标文件,监督招标工作程序;

(5)起草、参与签订建筑承发包合同,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监督合同的按时履行;

(6)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确保工程进度;

(7)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起草各类法律文件,协助开发商协调好与供电、自来水、电话、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的关系;

(8)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5.房地产项目融资

(1)向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法律建议,说明以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或房地产实物抵押融资的法律可行性;

(2)与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谈判、草拟或审核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3)代办抵押

登记手续、代办抵押权解除手续;

(4)办理抵押权实现时的抵押物处置手续,草拟、审核处置抵押物所需的法律文件。

6.物业管理

(1)协助设立或选聘与小区服务相符的物业管理公司,起草、审查与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管理合同;

(2)起草、审核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委托管理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3)起草、制订物业管理办法;

(4)协助开发商行使对公寓、小区的命名权、外墙和楼宇台的广告权,公共场地的改造权;

(5)协助物业管理公司组织业主大会,建立业主委员会,构建、理顺物业公司与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法律关系;

(6)协助物业公司与各市政工程公司及各专业公司确定物业服务中的各项协作、管理、维护、保养、专项服务合同、协议关系。

(二)房地产交易法律事务

1.房地产预售、销售

(1)协助开发商获取预售、销售批准;

(2)参与按揭事宜的谈判,起草按揭协议及附件;

(3)参与委托销售事宜的谈判,起草委托销售合同,并调查、审核销售公司的资质、资信等情况;

(4)对销售人员进行房地产销售的法律知识培训,指导销售人员签订销售合同;

(5)起草审查租赁、抵押等法律文件,协助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6)审查房地产广告内容的合法性;

(7)审查商品房预售合同和销售合同;

(8)购房签约及见证、办理预售登记。

2.房地产抵押

(1)提供房地产抵押的相关法律政策信息;

(2)解答办理房地产抵押的各项法律咨询,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3)代为起草、审查和修改房地产抵押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4)审查抵押房地产的状况,协助设定抵押权,并协助进行房地产评估;

(5)协助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6)办理其他约定的法律事务。

3.房地产权属登记

(1)提供有关房屋过户相关的法律政策咨询,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2)协助准备房地产交易过户的文件资料;

(3)协助办理申请过户、申报应缴契税、费用、代领房地产买卖契证。

4.房地产调查

(1)提供有关房地产抵押、查封等相关法律政策咨询,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2)到有关行政机关对房地产的权属、抵押情况以及是否查封进行调查;

(3)办理其他约定的法律事务。

(三)其他房地产相关律师事项

1.进行房地产开发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

2.及时向开发企业介绍新颁布的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结合开发企业实际管理状况,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3.为开发企业提供《劳动法》、《公司法》等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综合性法律意见;

4.为开发企业及时解答和解决有关法律咨询和法律事务;

5.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厂规、厂纪、合同管理、税收、劳动保险、专利和专有技术管理、商标和广告管理、资金信贷等管理制度;

6.参加合同和重大经济活动的谈判,承办其它法律事务,如公证、商标注册、调查资信等;

7.参加调解、仲裁及其它非诉讼法律事务和诉讼活动。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用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剩余_________%,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于乙方事项完成之日起_________支付。

甲方按乙方要求将费用划至乙方指定帐户:帐户名:_________, 帐户号: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依据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_________。

四、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办案费用等;

2._________(地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上述有关费用。

五、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与乙方合作真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资料及文件;

2.甲方指定_________为法律服务小组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3.乙方律师到甲方处办公时,甲方应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及生活条件;

4.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5.甲方应随时告之乙方其房地产项目进展情况,并告知乙方其联系地址、电话号码和处所等;

6.甲方应当对乙方律师办理的相关法律事务提出明确的要求,但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7.甲方不得向乙方律师隐瞒任何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

8.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所提交资料及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于甲方提供虚假信息而导致其遭受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9.甲方根据乙方

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策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10.甲方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11.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监督乙方律师的工作服务内容,但不得影响乙方律师的正常工作秩序;

12.甲方有证据认为乙方律师没有尽勤勉义务为其进行法律服务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律师;

13.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服务事项没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

14.甲方委托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律师执业规范。

六、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指派熟知房地产行业又熟知工程建设行业的专业知识及专业法律规定的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2.乙方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乙方律师有权查阅甲方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4.乙方律师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5.乙方律师应根据甲方的安排,列席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6.乙方律师有权获得所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7.乙方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甲方办理之事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律师不担责;

8.乙方律师应及时承办甲方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并对所经办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9.乙方律师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现甲方有不当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劝阻;

10.乙方律师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的授权委托进行工作,不得超越权限;

11.乙方律师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甲方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人;

12.乙方律师在同时受聘担任甲方和另一公司法律顾问期间,遇到两公司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得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13.乙方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14.乙方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15.因乙方律师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16.乙方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甲方与另一方争议的权益;

1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指派的律师。

七、合同的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乙方及律师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5.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6.甲方有意向乙方提供虚假情况、捏造事实,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7.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八、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九、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一、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十二、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十四、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十五、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法律服务合同范文2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应甲方的聘请,乙方指派律师组成法律顾问组,为甲方开发的_________ 房地产项目(下称本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法律顾问组成员及聘期

乙方指派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律师组成法律顾问组,_________ 律师担任组长。法律顾问组的聘期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起至本项目结束止。本项目预计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结束。

二、法律顾问组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责范围

法律顾问组向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起草、修改本项目前期拆迁合同;

2.参与本项目工程招投标事务,审查招投标文件;

3.审查、修改本项目工程设计合同;

4.参与本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的洽谈、起草、修改;

5.审查、修改本项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6.参与审查本项目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起草、修改工程分包合同;

7.审查、修改甲方采购设备和材料的合同;

8.协助甲方控制工程造价、审查工程量增减的支付依据;

9.协助甲方处理因工程造价引起的争议;

10. 参加甲方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协助甲方确定工程最终造价;

11. 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人,参加本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12. 代办本项目开发过程中的公证事务,办理律师见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13. 接受甲方委托,办理本项目其他专项法律事务。

三、法律顾问组的工作方式

1.甲、乙双方建立联系人制度,遇有需法律顾问办理的事务,由甲方填写《法律顾问组需办事项》,提前通知法律顾问到甲方处办理;法律顾问因故不能到甲方处办理时,乙方可临时指派其他律师代为办理。

2.在遇有需法律顾问集中办理的法律事务时,乙方指派专人到甲方处办公。甲方指定_________ 为法律顾问组的联系人,乙方指定_________ 为联系人。

四、甲方为法律顾问组提供的工作条件

在法律顾问到甲方处办公时,甲方应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五、法律顾问费的收取办法和结算方式

1.依据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7)286 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人民币_________ 元,本协议签订时支付_________ 元,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支付_________ 元。

2.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第1-10项服务时,不另行收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本合同第二条第11项服务时,乙方在国家计委、司法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下浮_________ %另行收取费。

3.法律顾问为办理甲方事务在_________ 市内所需的资料费、交通费、误餐补助费等项费用由乙方自理;赴_________ 以外的地区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补助费等项费用,由甲方负担。

六、双方责任

1.法律顾问组应勤勉尽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职务,并对所经办事务的合法性负责。因法律顾问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2.甲方应如实向法律顾问组叙述情况,提供有关材料。法律顾问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甲方办理之事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本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

2.甲方在下述情况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或要求更换法律顾问:

(1 )法律顾问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2 )因法律顾问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乙方在下述情况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甲方有意向法律顾问提供虚假情况、捏造事实的;

(2 )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工作条件的;

(3 )甲方累计3 个月未按时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的。

八、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违反本合同时,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_________ 元。

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项目结束时自行失效。本项目结束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十、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法律服务合同范文3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因房地产项目经营开发需要,特聘请乙方为其整个项目经营开发提供全过程的专业法律服务,要求指派熟知房地产行业又熟知工程建设行业的专业知识及专业法律规定的律师担任甲方的经济、法律顾问,以维护甲方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的所有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合法权益。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要求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的特邀经济、法律顾问。乙方同意甲方的要求,指派该律师担任甲方的特邀经济、法律顾问,并配之以其他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二、双方约定:受聘律师须为甲方提供如下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

1.根据项目开发进展,完善甲方参与的三方合资合同、章程;

2.参与本工程建设的前期动迁及市政配套合同的完善、修改;

3.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招标标书的制定,参加甲方审查投标文件并为评标、决标提供法律意见;

4.代表甲方与工程承包方洽谈,草拟、修改工程承包合同,使之达到可正式签约条件;

5.如甲方需要,为甲方代办工程承包合同公证或见证;

6.代表甲方审查承包方提出的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信誉及队伍素质和履约能力,审查、确定工程分包合同;

7.如甲方需要,为甲方代办工程分包合同公证或见证;

8.督促、检查甲方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及履约资料的积累、保管工作;

9.协助甲方审查工程分部分项质量验收资料,协助处理因工程质量引起的争议,协调甲方与_________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联系;

10.协助甲方控制工程造价,审查工程量增减的支付依据,协助处理因工程造价引起的争议,协调甲方与上海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联系;

11.参加甲方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协助甲方确定工程最终造价;

12.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部分或全部楼宇出售、出租(境内外)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协调甲方与市土地批租管理部门的联系,以便在甲方需要并符合条件时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签订补地价合同;

(2)协助甲方办理楼宇外销批准手续;

(3)协助甲方起草《购房须知》、《楼字预订合同》、《楼宇预售合同》、(楼字出售合同》、《房屋管理、使用、维修公约》、《楼宇出租合同》等楼宇预、销售或出租法律文件;

(4)协助甲方办理境内外购房银行按揭手续,起草与此有关的法律文件;

(5)甲方向购房业主出具工程进度、质量等符合预收楼款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6)如甲方需要,代为监管预售楼宇价款,使购房业主增强信心,减少风险;

(7)如甲方需要,代办购房业主的楼宇预、销售公证;

(8)如甲方需要,购房业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9)协助甲方组织预、销售展示、交易活动,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三、法律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1.双方商定,甲方对上述律师服务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

2.支付方式;律师服务报酬以人民币支付,支付期限为:

(1)第一次:本合同签约后10天内,支付20%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2)第二次: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10天内,支付30%,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3)第三次:工程施工结构封顶后工0天内,支付30%,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4)第四次: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10天内,支付剩余的20%,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四、上述由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构成的各法律关系如遇有争议并引起纠纷,乙方须甲方全权处理,其费用另行计算。

五、乙方及受聘律师可根据法律服务工作项目及有关要求,安排有关律师或工作人员办理具体事务,具体工作人员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应确保服务质量,确保所有合同和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确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甲方要求、乙方承诺的期限内完成。

七、如因乙方的工作疏忽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额不超过律师服务收费的10倍即人民币________元。具体赔偿办法按乙方提供的《律师承办非诉讼专项法律事务过错责任有限赔偿试行办法》执行。该试行办法为本合同的附件。

八、甲方须按期支付律师报酬,如支付逾期,以应付款千分之一/每天支付逾期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停止工作直至中止合同。

九、甲方应按规定提供各种有关书面材料,如实向律师阐明情况,如因甲方提供材料虚假不实或有重大错误,乙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十、甲方承诺如乙方在提供上述法律服务中认真负责、确保服务质量,甲方在本合同确定的报酬外,另给以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的奖励。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所有法律服务时失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篇5

论文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法律风险 防范

房地产企业面临的最大挑战来自于自身,最大的敌人不是别人,正是自己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不强。许多房地产企业往往把法律风险与法律纠纷混为一谈,轻视事前及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只重事后法律纠纷解决,而事前防范往往比事后处理更重要。

一、房地产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

(一) 房地产企业在内部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房地产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指由于房地产企业内部管理不当而引发的法律风险。首先,房地产企业管理者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风险。许多房地产企业负责人及管理者没有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往往要等到发生法律纠纷之后才想到找律师诉讼。有的房地产企业即使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但是很大程度上只是把顾问律师当作“花瓶”角色,重大决策及管理过程并不让律师参与,没有让顾问律师产生其管理和防控法律风险应有的效用。其次,房地产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企业公章管理不规范,乱盖公章可能给房地产企业带来麻烦;合同签订与管理不严格,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重要法律文件散落于角落或者没有存档而丢失,发生法律纠纷时无据可查,最终因证据缺失承担败诉风险;人力资源管理上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面临违法用工赔偿的法律风险,还有用人不当导致管理失误的风险等。

(二) 房地产企业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最重要的是签订和履行好各种合同。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较多。首先,合同签订中对方预埋对房地产企业不利的内容的法律风险。合同中的每一个字,每一个词,每一句话,都意味着潜在的利益或者损失,因此,草拟合同时双方均会小心谨慎和深思熟虑。但是由谁草拟合同谁就占据主导地位,律师提醒房地产企业千万不要为了节省律师费而简单参照各类格式文本或者简单按照对方的范本订立合同,因为任何一方在草拟合同时均尽可能写清楚自己有利的条款,而尽可能给对方增加不利的条款,有时为了在合同谈判中对自己有利,草拟合同的一方往往还尽可能采取比较隐蔽的表述规范和限制对方的权利,增加其义务。虽然在谈判时可以提出来修改,但是增加谈判的难度,有的内容认为是小问题而忽略;有的内容因为碍于情面羞于启齿;有的内容大而化之麻痹大意;有的内容可能因为疏忽而没有发现风险,又是再精明的高手也很难将对方预埋的地雷完全排除,即使排除也无法掌握主动。

其次,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风险。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作为房地产开发一方要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办理相关手续,对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房地产项目应当是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如果项目不合法可能导致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合同的相对方也应当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比如作为建筑施工企业要具备相应建筑资质及独立法人资格,避免挂靠或借用资质承包施工情况,尤其是一些个人假冒建筑公司,私自雕刻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的公章从事承包活动,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而引起纠纷或者诉讼的法律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核实,否则出现工程质量或者施工纠纷时无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再次,合同内容不完整及表述不规范的法律风险。实践中许多房地产企业往往简单使用有关部门制定的或者从网络上下载的格式合同文本,不认真理解和审查合同内容而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风险。这些格式合同无法将房地产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囊括进去的,一般都过于笼统,很难切合实际,不易操作;还有对合同内填写不完整,实践中常出现应填写内容的横线处空白、日期空白等情况,因合同一式几份,空白处很容易自行添加内容,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对违约条款约定过于笼统,违约金具体数额或者计算方法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一旦发生争议,没有违约赔偿的标准。

(三)房地产企业面临行政上的法律风险

由于房地产法律体系建设不完善、房地产立法相对滞后,政府对房地产行业开发的行政干预较大,从土地价格、银行信贷利率等主要环节都由政府来把控,由此给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运营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有的地方领导的指令常常比政策、法律规定更具效力,而且朝令夕改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就给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带来了无法估量的风险。比如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应在政府部门征为国有土地并已对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安置后才能出让,而且该笔补偿费用依法应由政府支付,但是政府往往会在出让土地时附条件转嫁给房地产开发企业,附着物拆除补偿问题也往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想办法处理;还有受让土地四至界限不明确或者重叠的风险,虽然法律法规规定国土部门出让土地必须是“净地”,禁止“毛地”出让,但是实践中所出让的土地基本上都是无法干干净净的,总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存在,尤其是由于土地四至界限是用坐标定位,实际丈量中差距较大,四至界限重叠及面积不足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产生的纠纷及法律风险较大;还有政府城镇规划变化也可能给房地产企业带来法律风险,政府出让土地的时候承诺的土地容积率、周边交通环境、公共设施等可能因领导变化或者领导意志的变化而变化,一旦满足不了房地产事先规划,则直接给房地产开发造成较大影响。还有政府不断升级的楼市调控风险,你不知道政府下一步会出台什么限制性政策,我国房地产行业没有什么市场规律可循,政府的把控力度直接影响房地产市场走势,房地产企业只有提心吊胆的被政府宏观调控牵着走,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不确定性的风险。

(四)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的法律风险

我国实行严格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随心所欲的销售商品房。近些年,国务院及建设主管部门连续出台商品房销售限制政策与措施,如果违规销售,逾越红线,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受到严厉的处罚,如果违反法律销售,企业可能承担经济处罚责任,负责人甚至面临刑事法律责任的严重后果。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广告宣传时,公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即使为了吸引购房者关注,也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其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面临被确认无效的法律风险。实践中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均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吸收资金,以收取定金或预订款的名义预售商品房,与买受人签订《认购协议书》,此时收取费用法律风险巨大,房地产开发商及其负责人可能面临行政、经济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危险。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如果未完善相关手续而预售收取预售款,根据2011年1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中如果未完善相关手续而预售收取预售款,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 房地产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房地产开发风险无处不在是正常的,关键要正确把握和掌控风险,不出现系统性偏差和原则性风险,这需要必要的风险防范手段和措施。

(一) 加强内部管理,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强化房地产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树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理念,加强房地产企业风险防范制度流程建设。古人有言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预防风险比处理风险所花代价要小得多。房地产企业管理人员树立法律风险防范理念是企业风险管理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要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构筑房地产企业内法律风险的内控防火墙。加强对企业员工的房地产法律风险知识培训,教育企业员工自觉学法、模范守法,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熟悉掌握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观念,不断提高依法管理的水平;加强规范化开发过程的监管,从土地的取得直至房地产销售、租赁、工程管理、客户服务、物业管理等方面逐一实行严格的风险管理,最大限度的发挥法律风险防范的效用,为企业的盈利避免额外的损失。

(二) 高度重视合同的签订与管理,避免房地产企业合同纠纷

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要以合同管理为中心,建立合同管理及履约责任制;建立完备的合同签订、交底、履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签约与履行质量。起草合同时要学会从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的角度研究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对合同可能遇到的风险因素有全面深刻的了解。合同是比较严谨的法律文书,应当注意用词严谨,不要在合同中用模棱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完善的合同可以防止或减少争议,从而减少费用,如果在合同中没有严密的表达,很可能给合同履行或者索赔留下隐患。尤其要认真审查和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直接关系到房屋买卖的顺利进行,有的开发商不经过律师审查随意起草合同,或者简单使用主管部门提供的格式合同,或为迅速成交将一些不切实际的承诺作为合同条款,还约定一些极易产生歧义的条款,导致开发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极为被动,也为以后产生纠纷埋下了很大的隐患。要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对重要法律文件统一归档管理,合同最好多备份,必须由专人负责登记、保管,不要发生合同遗失或者找不着最后上对方牵着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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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的实施方向是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批量评税,这就对我国房地产评税人才培养和高校房地产评税专业(方向)建设提出了挑战。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有助于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房地产评税人才培养模式,满足房地产税改革实施的需要。

从国际经验看,房地产评税工作需要较多高素质的专业评税人才。如加拿大BC省评估局(BC Assessment)负责该省财产税的征收和管理,该组织有650个专职人员,评估房地产数量超过188万宗(BC Assessment 2010年度服务计划报告);在中国香港特区,专职负责房地产税评估征收工作的是差饷物业估价署,截至2011年4月总职工数达819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共466人,占总人数的56.4%,评估各类物业236.92万余宗(香港差饷物业估价署年报2010—2011);美国马里兰州财产税评估局有全职岗位4481个,其中职业估价师、制图员和IT人员数量占到56.26%,评估不动产类的税基7313.57万宗(Maryland Department of Assessment and Taxation 2011)。可见,房地产评税工作对于专业人员的需求量很大。

一、部分国家和地区房地产评税人才的培养经验分析

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是财产税制的核心,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重要来源。由于财产税的直接税性质,评税结果必须公平、一致和准确可信,否则将引起税负不公,进而引发纳税人的反对。实施财产税制的国家和地区均极为重视评税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执业水平,有较为完善的评税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包括本科和研究生层次的学位课程、执业资格认证和考试、执业继续教育在内的一整套体系。本文借鉴了加拿大、美国和中国香港特区的评税人才培养经验,总结出有共性的内容可作为建立我国评税人才培养模式的参考。

(一)政府部门的评税法律和制度建设是根本

政府部门既是评税活动的执行者,也是评税法律和制度规则的设计者,而制度建设是评税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根本条件。总的来说,美、加以及中国香港特区的政府都倾向于从具体的行政管理事物中抽身,依靠法律和行政许可来规范评税人才培养的行为,放手发展行业中间组织,鼓励各类评税专业学术团体之间的相互交流和有序竞争,依靠高校、行业中间组织等市场力量实施评税人才的培养。

(二)高校的专业课程设置和实践教学模式是基础

房地产评税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艺,既要遵循评估基本理论和原理,又要在实践中有所创新,解决具体问题。在人才培养中,高校起到了主导作用。

1.高校的多层次教育模式

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UBC)在加拿大的评税人才乃至该国房地产业人才培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该校的Sauder商学院下设房地产系,开设与房地产评税有关的专业核心课程。在教育层次上,不仅有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同时开设成人职业教育系列课程计划,提供评税行业认证课程和房地产评估学会注册课程,满足房地产评税从业者从入职到晋升的继续教育需求。针对成人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地域局限性,还推出了远程教育形式,完善的导师制和发达的通讯手段保证了教学质量。

香港理工大学的建筑及房地产学系提供“物业估价”专业知识,在本科生培养方面,除全日制学位课程外,还提供在职学位课程系列,并颁发测量专业本科(荣誉)学位,满足社会实践与高等教育结合的需求。

2.课程系列体现专业性和实用性

UBC房地产系的城市土地经济学学位课程系列提供高水平的房地产专业教育,并在全加拿大得到普遍承认。该学位课程系列包括房地产评估、房地产评税、房地产管理和房地产开发四个专业方向。其中,房地产评税方向的核心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的设置情况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到,课程设置前后衔接恰当、针对性强。核心课程介绍房地产的基本性质、价格形成机制、影响因素及分析工具,同时介绍房地产法律基础和职业伦理;专业方向课强调对CAMA应用的掌握,要求在课程中熟练操作计算机软件,熟悉批量评税的技术原理和方法,并实际应用。

3.工学结合和实践教学是重要形式

房地产评税工作不仅要求评税人员熟悉批量评税的理论和技术路线,还能够学以致用,对现实中复杂多样的房地产做出准确的价值评估,熟练操作CAMA系统。因此,高校在评税人才培养时,更加注重对分析实际问题和动手操作的能力培养。

工学结合(Work-integrated Education,简称WIE)是指将学习和工作相结合的教育方式,即学生在校期间不仅学习而且工作,并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使学生真正融入到社会中得以锻炼专业能力和交流沟通能力。香港理工大学用教学计划和学分制等手段保障学生参与社会实践,自2005年开始设置WIE环节,要求学生在校内导师和雇主导师的联合指导下获取专业知识和技能,实习期不少于4周,并根据学生实习表现、提交作业或论文以及雇主评价等,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计算学分。WIE开拓了学生视野,有助于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建立清晰的职业发展规划;有利于高校和行业的密切联系,使得教育机构知识更新能紧跟行业发展;同时,雇主得以物色新员工、补充人力资本,最终实现多方共赢。

实践教学则更多地体现为校园内的教学活动,以实验教学、案例教学为主要形式。如UBC的房地产系有完善的评税实验室和软硬件,能够模拟CAMA系统的真实操作环境,有效提高了评税技能训练水平。在课堂教学中,案例分析被广泛采用,教师不是单纯的知识灌输者,而是引导学员学以致用,提升学生的应用能力。

(三)行业学会等中间组织的专业指导和学术交流是主导

中间组织在房地产评税人才培养中具有重要地位,包括房地产评税行业协会、学会以及部分类政府职能的公共组织,如国际估价官协会(IAAO)、国际财产税学会(IPTI)等均是评税领域内著名的学术组织,其中IAAO在北美地区有极大的影响力。以美国加州为例,该州的州均等化委员会(the State Board of Equalization,简称BOE)由选举产生, 可看作是类政府的中间组织。BOE主要负责监督和规范州下辖各县的房地产评税工作,其中重要的职责之一是评税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证。在香港,作为独立学会的皇家测量师学会(CIOB)和香港测量师学会(HKIS)对评税人员的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都有一定的影响力。

1.制定评税专业教育标准

评税行业中间组织对房地产评税人才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 教材选用、执业准则等具有较高的权威,对评税机构的人员选用条件和继续教育安排有很大的影响力。这来源于中间组织的专业威信、学术水平以及与政府部门间的良好关系。如IAAO的评税资格认证课程分为强制性、激励性和自愿性三种类型,其中强制性认证课程是由IAAO根据美国和加拿大的政府部门要求设计的;激励性认证课程提供的各种资质也得到美国、加拿大等国的评税机构认可。

2.进行广泛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评税行业中间组织充分利用行业影响力和会员人脉关系,积极投身到国内和国际的学术交流活动中,不断扩大其专业技术标准和执业认证资格的推广范围。一方面,各中间组织在相互交流中得以分享经验、深化理解,有助于提升评税人才的培养质量;另一方面,中间组织与高校、其他学术团体以及从事批量评估的商业机构有更多的合作机会,促进了新理念、新技术在评税人才培养中的应用。中间组织往往和开设评税专业的高校联合制定专业培养计划和执业认证课程计划,如IAAO和UBC房地产系及建设成本数据服务提供商Marshall & Swift公司等机构在认证课程方面的合作。在美国加州,BOE制定评税人员的认证标准,设置专业培训课程,与社区学院合作实施人员培训。

二、对我国房地产评税人才培养模式的建议

总的来看,房地产评税人才培养模式包含3个主要环节,即专业知识传授、执业资格认定和继续教育。目前,我国房地产税改革尚处于税改总体框架尚未明确、评税技术试点逐步推进、CAMA系统试运行不断完善的阶段,虽然税收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组织了若干次培训,但系统性的评税人才培养问题尚未触及。如何借鉴国际经验,发挥房地产评估行业学会等中间组织的力量,依托高校开展系统性的房地产评税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问题,需要未雨绸缪、统筹考虑。鉴于上述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目前房地产评估行业发展和专业教育的现状,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制度建设,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责边界

房地产评税活动是法定行为,对评税人员的职业教育、执业资格认定和后续教育计划也应具有严肃性。在我国目前的政府架构下,评税人才培养涉及教育、人事、财税、建设等多个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边界,如评税专业建设需要定期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评估,评税执业资格认证需要人事、建设和财税部门的行政许可,等等。

(二)更新知识结构,发挥高校教育的基础性作用

1.目前高校的专业设置基础

由于教育投入水平、教育资源和历史传统等原因,我国高等教育的主要承担者是占高校数量绝对优势的公立高等院校。根据1998年教育部的我国高校专业设置与房地产评税有关的主要有土地资源管理、 地理信息系统、经济学、房地产经营管理等专业(或方向),这些专业构成了我国普通高等教育中房地产评税人才培养的基础。

2.课程体系和专业设置调整

房地产评税活动应该掌握的核心课程主要有城市和房地产经济学、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法律、房地产估价、地理信息系统(GIS)应用、计量经济学等。以房地产经营管理专业(或方向)为例,为适应评税人才培养的需要,要在课程体系和专业设置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在近期,可以有针对性地增加房地产估价课程的深度,介绍房地产批量评估中使用的多元回归方法和特征价格模型,以及参数求取和统计检验方法等。增加GIS理论和应用方面的课程,使学生掌握利用ArcGIS等工具进行缓冲区分析、叠置分析、空间插值等空间分析技术。增加计量经济学方面的课程,使学生熟悉计量经济模型在房地产经济领域的应用。从长远看,为满足房地产评税工作对高水平应用人才的需求,可设置新的房地产评税专业(或方向),调整本科及研究生专业培养计划,开设独立的专业平台课程,提高专业学习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3.教学方式和方法的创新

教学方法对授课效果的影响很大,在课程设计上应突出评税专业培养的应用性,多运用案例分析、研究小组、工学结合教育等方式,提高学生应用理论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强化实验室建设,使其能够满足模拟房地产批量评税的实验环境,促进高校教师与国内外行业中间组织、学术团体和评税机构的交流,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

(三)转变观念,促进行业学术团体与国际同行的接轨

目前,国内不论是资产评估行业,还是房地产估价行业,单宗评估仍然是主流业务。而房地产批量评估业务需耗费极高的成本,技术复杂,商业应用前景不明确,商业评估机构极少涉及。国内现有的各类评估行业学术团体,对房地产批量评估的认识尚处于引进、介绍和初步探索阶段。国内的评估业中间组织想要达到国际同行在房地产批量评税领域中的地位,发挥评税行业人才培养的主导作用,需要不断更新观念和专业知识,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引领整个评估行业更新观念,尽快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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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房地产交易规定事项由交易双方定制房地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合法的房地产交易才受法律的保护等。房地产交易的特点还有很多,需要寻求房地产交易中的风险以及做好风险防范。必须从房地产交易特点出发,为风险的防范做铺垫。

关键词 :房地产交易 风险防范

普通老百姓购房者来说,购房是他们人生中的大事,要花费多年甚至几十年的积蓄,一旦被骗,很有可能陷于绝境中,严重甚至转变成社会问题,因此分析房地产交易中存在的风险且指出规避的方法对于广大购房者具有关键积极意义。

1、房地产交易中的相关风险

1.1 房地产开发商引起的相关风险

我国城市规划可利用土地资源较为紧缺,房地产企业在对土地进行拍卖工作时往往出现物非所值的现象,而房地产企业出于经济利益方面的考量,在当前市场行情的压力下,通过与地方官员进行暗箱操作,把城市的规划进行更改,在本来规划为绿地、公共设施以及缓冲地带等地方进行建筑项目,导致楼房整体开发不合理,给人住居民在生活、健身与其他活动上带来诸多的不便。而部分房地产开发商甚至把触角伸到房屋建设的项目建设上,通过偷工减料,没有将房屋的环保规格降低在消防要求、水电配套工作上,进而导致建筑频频出现相关质量问题。另一方面,部分开发商在进行房屋销售时,利用虚假广告夸大信息,导致有时业主在付款后出现货不对板与不能入住等情况出现,有时即使是入住后由于相关手续问题迟迟不能拿到房屋产权。

1.2 不良中介组织方面引起相关风险

国内房地产中介组织大多数会在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与经纪等方面向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利用本身知识体系与对市场的把握能力为业主提供最全面的信息,以便于业主在房地产的购买上做出合理抉择。但是,在目前的市场上却存在着部分的不良中介,通过业主在房地产知识上与政策上认识的缺乏,在进行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加入部分对中介有利的服务条款,从而减少部分交易业主的权利,使交易方出现经济与服务等方面的损失。还有部分从事房地产中介的工作人员,出于自身利益上的考虑,在提供相关服务工作时以包销为名义,没有将房屋委托人委托的价格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在即获得佣金的情况下,还拿房屋部分的溢价;当然,由于市场经济的弊端,往往还会出现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以及非法经营等问题的出现。

2、房地产交易中买方对风险的防范

2.1 在进行房屋选购前,买方可以通过网络与传媒信息、其他买家评价与我国相关房地产部门等方式进行房地产信息与政策的了解工作,而对于房地产的市场信息,买家要通过本身对实际情况的调查来掌握,避免出现盲目购买的现象,在进行购买前,一定要亲身到所在楼盘进行核查。而对于房屋质量,国家未来政策与未来市场等自身无法把握的方面,可以采纳相关职业人员的意见。

2.2 买方在进行购买的过程中,切忌出现定金先交的现象,一般要在熟读合同条文的前提下,通过对房地产的信息进行全盘的了解,降低受置业顾问的诱导,而对于合同不了解的部分要向开发商企业详细询问,如果涉及国家政策方面的有必要向我国相关房地产部门进行咨询(如产权产籍管理所等),在合同签订后,再根据相关条文规定提交定金。

2.3 在所签的合同中,一定要把交楼时间、办理房地产证书以及违约责任等事宜交代清楚,有必要的地方还要通过详细的条文列举,例如在房物的质量保期上,一般要将房屋的整套设施与其他配套设施进行一一列举,避免出现认为麻烦而一眼签合同的现象。

3、防范房地产交易风险的相关方法

3.1 建立健全房地产法制制度

目前,我国房地产业与其他产业相比还较为年轻,在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工作上还相对落后。因此,我国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提高与市场、企业等方面的合作力度,在根据市场实际需要与相关问题的前提下,通过听证会、网络建言与传媒监督等各种形式建立健全我国房地产的相关法制制度,而在制度的执行工作上,一定要要求我国相关部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与违法必究”等,对于出现违规现象的事业单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还要加大惩罚力度,力争相关制度在实际工作上发挥最大的作用。

3.2 树立诚信观念体系

我国政府与相关部门,在对房地产企业进行“批复入市”的工作中可以提高相关审核力度,对于在道德方面有前科的企业一定要做好把关工作。而在实际的工作上,可以对相关房地产机构进行道德讲座与培训工作,加强从事人员的职业素质与道德理念。在另一方面,还要提高舆论监督力度,利用社交传媒与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来促使相关人员树立诚信观念。

3.3 加强我国房地产市场信息体系的建设工作

目前,从房地产市场的层面出发,一定要加强我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对我国房地产在市场上实际运行的监测力度。例如,我国房地产相关监管的部门要提高对信息沟通与整合工作,定时对土地供应、商品住房市场供求情况以及土地与住房价格变动等信息的公布工作,通过必要的手段引导舆论方向,在相关的政策实施上要提高透明度与宣传力度,从而做到稳定我国房地产市场,促进市场朝理性的方向发展。

4、结束语

房地产交易风险是多因素导致的,房地产交易风险防范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绝大多数房产交易者都是诚信者,也不排除别有用心的交易人。事先如果能有效防范可能会出现的风险问题,得以交易圆满完成,对双方来讲都是好事。一旦把交易圆满完成寄托在交易双方及中介都诚信的侥幸心理上,即使是万一的概率,也会有不幸者,而这个不幸者要挽回损失所要付出的时问、精力都远远大于事先签定一个没有风险的合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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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中介服务;问题;对策

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总称。近年来,随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颁布实施,乐清的房地产经纪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房地产经济制度也相应建立,经纪人队伍不断扩大。他们对乐清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由于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展太快、数量太多,而且企业规模小,大部分房地产中介机构只有2个人,于是他们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形不成规模效应。对此,本文就乐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点浅见。

一、乐清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业人员素质差,加剧房地产市场的混乱。

1.房地产中介人员的专业素质低下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需具备一定学历,懂专业知识,经过考试合格,并通过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但我市房地产中介人员的素质差,文化水平几乎没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结构偏高,既没有房地产专业及其相关的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又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可以说是无固定资产的个人“电话公司”,相当比例的从业人员是没有受教育的自由职业者,而且只是单一从事房屋中介,他们仅从亲戚、朋友处得到一些信息或者从报纸广告中寻觅房屋信息,通过打电话拉生意,靠介绍双方见面看房、撮合促成交易,收取佣金,严重影响了整个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

2.房地产中介管理体制滞后

房地产中介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交易额巨大,对交易双方来说,都是一件大事,能不能做到公平交易,切实保障双方利益,房地产管理制机是否健全,至关重要,但是从乐清的房地产中介管理体制的情况来看,最大的弊端是没有明确的管理分工和管理方法,房管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力度有限,工商等其它部门有些地方也力所不及,管理力度严重不足,使致房地产交易市场混乱。无照、无上岗证开业的情况屡见不鲜,不少中介机构单纯追求高报酬而违背职业道德,严重损害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3.法制条例太笼统

94年以前我国房地产经纪方面的法律法规几乎是空白。1994年7月国家颁布《城市房地产法》,才开始为构建房地产经纪业的法律框架打下基础。其后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即50号令),国家计委下发《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即36号令),我省颁布了《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上述法律及规章为房地产经纪业的起步和运行奠定了基础。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些法律和法规太过于笼统、抽象,不能细化,可操作性差。可见,为房地产经纪业创设适宜的法制环境,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4.信息不畅通

在国外房地产经纪人靠信息运作,信息的集中储存与分别使用都有固定渠道。据报道,在美国,人们约定俗成,要卖房一般先找经纪人,各种信息都通过经纪人源源不断地传送给经纪人协会,协会汇总后每两个星期出一本信息供经纪人使用。如果一个经纪人将信息垄断,一旦查出就会被开除出协会,所以经纪人不敢垄断信息。在2000年乐清成立了房地产交易中心,对房地产经纪行业进行划行归市,房地产经纪人进驻交易中心市场,实施统一管理,为了更好地掌握信息,由交易中心发给每一个经纪人若干卡片,通过经纪人填写、集中后,分门归类,防止重复信息和一些非法信息的泛滥,便于管理。但一些经纪人出于自身利益,不愿填报房源信息,这样既没有形成统一的大容量的信息储存,又无法实施统一管理,对整个乐清的房地产经纪业发展明显不利。

5.管理机制不完善

管理部门职责不清,管理力度薄弱,阻碍着房地产经纪业的发展。工商局的《经纪人管理办法》,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而建设部的《城市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两者管理职能交叉。按理两个部门应该密切配合,但由于执法依据不同,导致各行其政,管理不善。

二、规范乐清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几点对策

1.清理整顿中介机构,加强中介资格资质审查

按照建设部50号令的要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联合工商等相互部门对中介机构的设立、营业的资质经纪人的条件等进行经常性清理整顿,对那些无证经营的“地下中介”机构坚决予以取缔,对那些不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限期停业整顿,使现有中介机构进入良性运行状态。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审批制度,严防无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入中介市场。在一些城市里,对中介机构的管理,房产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特别是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将房地产部门核发的资质和咨询证书作为前置条件,没有经过房产管理部门同意批准的不发给营业执照。我们乐清应该根据实际的情况,比照上述做法,严把中介资质资格关。

2.鼓励正当竞争,优胜劣汰

竞争是经济发展的动力,通过竞争使有限的资源得以最佳配置,中介市场也应鼓励正当竞争。目前我市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林林总总,良莠不齐,极大地阻碍了三级市场的发展。房管局和其他部门应采取措施,鼓励正当竞争,让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扶强扶优,使缺乏竞争力的中介机构自然淘汰。

3.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1)首先必须提高房地产中介人员的素质,通过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中介人员执业考试制度,从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房管局和工商局对房地产中介人员实施严格的资格认证与管理。通过资质审查,具备了从业资格的人员才允许进入市场进行营业,否则就不允许其进行房地产中介活动。另外,还要加强对中介人员的培训,特别是专业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佣金,应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收取佣金必须用税务部门制定的统一票据;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委托方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写明服务事项、内容、拥金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签订合同后,双方应共同遵守,认真履行;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对已核准营业的中介机构,分布监督电话,便予社会监督,对无照从业,赚取差价,虚假和不实信息,不履行告义务及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建设部50号令要求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实行年检制度,通过年检,对上一年表现不好或有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不予年检,以规范整个房地产中介市场。

4.加强房地产管理与理顺房地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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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会计核算 会计内控

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是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居民生活稳定的重要因素,这是由房地产企业的性质和发展状况决定的。近几年来,中国房地产行业发展迅速,在企业各行中遥遥领先,成为企业龙头。但是由于房地产企业的过快的发展,引发了房地产市场泡沫,发展机制不稳定,尤其突出表现在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为了顺利领导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既要运用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措施,还要依靠企业本身的力量来解决企业会计中存在的问题。加快解决房地产的会计核算问题,有利于促进国家的繁荣稳定,减轻居民居住问题所带来的压力,让国家国民经济健康增长。

一、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所存在的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会计收入难以确定

房地产是以房屋、土地为商品进行买卖的特殊行业,投资、买卖金额比较大,资金回收时间长。作为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手段即促进销售和相控销售,企业大多数都是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后,要求客户支付首付,获得一部分的资金,其他资金在分期支付;而且房地产销售队伍庞大,难以确定,比较复杂,导致无法计算会计收入。在政府法律中,房地产法律法规并不完善,让企业有更多的漏洞可钻,增加了房地产企业会计收入的复杂性。

(二)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不完善

企业对于公司运作过程的监督力度不够,管理模式落后。房地产企业财务部对于企业的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与其他产品的会计核算相分离,使企业内部控制花费较高且不合理,让基础设施资金的监测制度不完善。

(三)市场环境比较差,不利于房地产企业会计内控

金融环境的优越对于房地产企业发展有重大的影响,但是随着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的经济也受到了一定的波动。中国现在大多数房地产企业没有明确的会计控制目标;控制水平低,无法协调企业会计内部控制;会计核算程序复杂,这一系列的问题导致环境差。

(四)缺少内控机制,不利于房地产企业会计内控

大多数房地产企业对于会计内控机制的不重视,也不加以完善,使企业会计制度出现漏洞,核算准确性不高,缺乏制度保证,使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下降,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增大了企业的风险性。

(五)内控措施不强,不利于房地产企业会计内控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发展市场是不太稳定的,而且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也是在近几年才得到快速发展的,相关经验不足,企业管理措施不强,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行,资源配置不合理并导致资源浪费,利用率低。企业在对财务信息进行统计的措施不合理,导致公司内部财务资金膨胀或紧缩,不利于企业发展。而且企业无法适应市场变动,也就无法对于市场进行预测,使企业的市场预算出现偏差,降低抗风险能力。

二、解决房地产企业会计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房地产企业在对财务进行核算时,可以采取分工核算,让一位会计单独负责一部分,这样既可以提高核算效率。还可以提高核算的准确率。这种核算方式对于会计的知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要求都比较高,因此企业在招聘人员时,要选择综合实力比较高的员工,还要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使企业会计能够进行正确的收入确认。

(二)加强会计核算基础

企业实行权责发生制,让会计人员在日常工作时,将每天的收入和支出都要进行上报,包括产品交易的时间和金额等相关事项。不论是大额的收入还是消耗的商品和服务的数量,只要是在会计计算时期内的支出和收入都要记录下来,并进行核算上报。

(三)加强增设基建报表

房地产企业为了日后更方便的进行会计核算,应该将所要核算的项目都列入到报表中,包括递延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贷款的单子,形成完整的会计信息,真实的反映出企业资金收入和费用的收支情况,让客户更加直接明了的了解企业情况,增加企业业务。

(四)对房地产企业会计内控环境进行优化

对房地产企业会计内控环境进行优化,有利于降低企业的发展风险,实施正确的问题解决措施,进行企业改革,优化企业结构,提高员工的创新意识,使企业的工作效率提高,促进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

(五)加强对房地产企业会计内控流程的控制

房地产企业应该根据企业发展的现状,实施有效的措施,加强对企业会计各个环节的控制,优化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让房地产行业会计核算的问题得以解决,使企业能够更好更快的发展。

(六)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效益进行权衡

成本效益的高低是衡量房地产企业发展的重要指标,企业对房地产投资方面的产品进行成本权衡,即对企业管理和发展过程中所运营的房地产相关产品进行权衡,使市场不稳定性对于房地产企业发展的影响减少,让企业可以对市场进行预测,减少市场风险,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结束语

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是社会的需求,房地产企业的产品即房屋,可以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减轻国家因住房问题而带来的压力,而且作为国家企业的发展龙头,房地产企业所纳的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房地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是关系到房地产企业可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要解决房地产会计中所存在的问题,使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小梅.关于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探讨[J].中外企业家,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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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屋产权;档案管理

一、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缺乏统一的规范性文件

1.现行文件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随着房地产业和住房商品化的迅猛发展,房地产权属档案变得越来越重要,档案数量也越来越多,单靠传统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已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利用现代化技术设备、服务手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现代化已是必然趋势。而标准化是现代化的基础,在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中推行标准化,是房地产权属档案实现现代化管理的首要前提,也是做好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必要条件。目前,在实际工作中,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依据仍然是2001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利用等几个方面对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但只限于宏观层面,缺乏对具体工作的指导。目前的实际工作情况是,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业务时收什么材料,档案室就存什么材料,对于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规范、是否准确,还缺少统一的标准。

2.保管期限不明确,致使档案库房紧张。《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权属档案应以丘为单元建档,以房地产权利人为全宗立卷。但在实际工作中是以房号为单元建档,将权利人的所有权登记档案、所有权转移登记档案、他项权登记档案、他项权注销登记档案都集中在一起,合并组成一卷。由于房地产权属档案保管期限的不明确,无法开展鉴定、销毁工作。如他项权注销登记、拆迁房屋注销登记、房改房注销登记等利用率不高的注销档案材料也会占用一定的空间。因此,房地产权属档案出现了有增无减的现象,必将导致档案库房空间的资源短缺。

(三)对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人员业务培训不到位

由于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是流程式服务,按规定一般的流程是“受理-初审-缴纳税费-审批-发证-归档”。每个环节都有各自的职责、相应的业务规范。因此,每一宗不同类型的业务所形成的文件材料也各有不同。所以,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内容和管理方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档案工作的专业性。这就使得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人员既要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又要了解一些测绘、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还要懂得每一类权属登记流程中要形成的文件材料。因此,针对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但现实情况却是这方面培训工作不到位。

二、现阶段怎样好房屋产权档案管理

(一)充分认识房屋产权档案的特点

第一,政策性。目前,我国房屋产权类别众多,包括全民所有、集体所有、个人私有、共有房产以及军产、外产、中外合资产、股份制房产等。在这些房产中,产权来源、实用性质、使用人、管理方式等各不一样,使用的政策也各不相同,不仅涉及到所有权、适用权政策,涉及到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还涉及到侨务、统战、对外关系、宗教、民族等各方面的政策。因此,房产档案具有鲜明的政策性。第二,法制性。房产档案管理是一项法制性很强的工作,要求遵循《宪法》、《房地产法》、《土地管理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企业法》、《合同法》、《城市规划法》、《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房屋产权档案在利用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严格遵从以法制指导工作实践的工作要求。第三,动态性。房屋及房屋所有权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房屋的改扩建、拆迁、房屋的继承、赠予、买卖等在不断地变化,尤其是住房制度改革后,房屋已由福利性分配逐步转向社会化、商品化,房屋和房屋产权的变化日趋频繁。房屋产权档案作为房屋变化中的原始记录,必须随着房屋及房屋所有权的变化而变化,全面真实地反映房屋变化的全貌,保证其利用价值的实现。这就决定了房产档案的动态管理,档案利用的动态性。第四,时效性。房屋产权档案中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取得房产的时间、房屋转移时间、房屋权属证件载名的确权日期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属确立日期;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和产权转移及房屋变更登记时的时间是法律效力时间,这些都即为划分权益归属的法定时效依据。

(二)拓宽房屋产权档案的收集渠道

绥化市房产管理处档案室是具有科技事业档案管理国家二级资质的综合性档案室,馆藏房屋产权档案15万卷,包括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档案、房屋仲载档案、房产接管档案、经营租赁档案、房屋拆迁档案、房屋登记发证记录薄册等。多年来,绥化市房屋产权管理处加大收集力度,拓宽收集渠道,将分散在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手中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房屋产权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主要通过房产登记,全面收集产权档案资料;通过办理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收集产权移动与变更材料;通过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收集产权资料;通过房地产开发和拆迁城市规划部门,收集房屋拆迁、安置及房屋增籍和注销登记资料;通过司法、仲裁等部门,收集具有法律凭证的房屋产权档案资料。

(三)以开展房屋产权档案公开查询为切入点,促进房地产档案事业的全面发展

随着计算机技术在房屋产权档案工作中的普及应用,建立房屋产权档案信息网络,开展房屋产权档案公开查询,构建开发房屋权档案信息资源的社会性形式,是提高房屋产权档案管理、促进房地产档案事业发展的必然结果。

首先,房屋产权档案的利用工作对整个房地产档案工作有着带动和检验的作用。开展房屋产权档案公开查询工作,必然向其他房屋产权业务工作提出相应的要求,只有提高房屋产权档案整理、鉴定、保管工作的质量,才能满足社会各方面利用房屋产权档案的需要。通过利用工作反馈的要求,发现档案工作的薄弱环节与不足之处。其次,开展房屋产权档案公开查询是对档案工作最有效、最实际的宣传。利用工作是档案工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密切群众的纽带,通过开展房屋产权档案公开查询,可以提高人们对房屋产权档案的价值和房屋产权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扩大社会影响,为争取各方面的重视和支持,给档案工作的发展创造了客观条件。再次,房屋产权档案的公开查询,有利于反映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的实际工作水平和工作成果。房屋产权档案作为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直接反映了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在进行房地产管理活动中的工作水平,是房地产部门的“脸面”工程。利用者通过对档案的利用,可以了解到该单位实际工作的情况,反映出该单位的工作作风与工作水平。

(四)提高房屋产权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一,房屋产权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要具有马列主义理论知识,了解掌握党和政府在房屋管理方面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全心全意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爱岗敬业,扎实工作。第二,房屋产权档案管理人员既要熟悉档案专业知识和技能,又要有法律、测绘等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密切与产权部门、交易部门、测绘部门等业务科室的联系,做到嘴勤、多问,眼勤、多看,脑勤、多思考。第三,房屋产权档案管理人员要有相关的房地产管理基础知识,熟悉和掌握本单位管理工作的任务。既要熟悉家底,做到心中有数;又要介绍家底,了解利用者的需求,抓住利用者的心理,根据利用者的需求,不断改变服务方式,迅速而准确地为利用者提供利用线索,提高查全率和查准率,促进档案利用工作。第四,房屋产权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知识更新,强化自身素质,用现代科技知识来武装自己,学习掌握现代化管理知识和应用技术,改变过去的经验型管理方式,实现向科技型管理方式转变。

参考文献:

[1]尹振芳.强化房屋产权档案管理意识之我见[J].兰台内外.2013(06)

[2]姚桂杰.小议房屋产权档案建设[J].兰台内外.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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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狠抓学习教育,提高服务意识

濮阳县房管局局长张志勇说:“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是我们永恒的追求。”为此,该局紧密结合房产管理实际,着眼服务民生,抓学习、强素质,积极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不断完善学习制度,严格学习纪律,采取自学、集中学、股室长轮流讲课等学习方式,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房地产法律法规等知识,同时鼓励业务骨干积极报考与业务相关的职称,并为其提供宽松的学习环境。积极组织员工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房地产业务知识培训班,着力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二、完善管理机制,增强责任意识

为提高员工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服务质量,该局重新修订了学习、工作、人事、考勤等63项规章制度,鼓励员工提出意见或建议,经局领导班子研究,采纳其中科学合理的部分,并充实完善,汇编成册,做到人手一份,以便日后工作有章可循。同时,按照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科学设置岗位和人员职数,实行网上审批,形成了分工合理、权责一致、监督有力的规范化管理效果,激发了全局员工的工作热情,增强了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推行人事改革,激发职工活力

为全面提高广大员工的工作热情,濮阳县房管局全力实施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人员组合,实行竞争上岗,根据民主选举结果,将人员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队,择优录用。对胜出的正、副股长职位人选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量才使用,合理配置。一般工作人员上岗,主管领导和新任正、副股长依其工作表现和个人特点挑选,对落选的人员,充实到后勤队伍中去。真正实现全员挑中层,中层挑职工的用人方式,体现了“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把一些德才兼备、有朝气的优秀人才选拔到中层领导岗位,激励广大员工爱岗敬业、树立为民服务意识,员工工作热情空前高涨,面貌焕然一新。机关作风向以人为本、便民高效、程序规范、公正透明的方式转变。

四、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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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档案管理;对策。

作为专业档案之一的房地产档案,是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的真实记载,具有重要的保存价值和利用价值。房地产档案是其生产经营的必备基础资料,更是其长远发展、掌握市场主动不可缺少的参考依据,因此越来越受到开发企业的重视。

一、房地产档案的基本特点

房地产档案有其一般档案的共性,也有其特殊性【1】。一是综合性强,范围与内容广。从归档范围看,有前期准备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包括可行性论证、勘察设计、征地动迁等;有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包括施工建设、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有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包括销售、售后等。从档案内容看,涵盖了文书档案内容、工程技术内容、经济核算内容、科技档案内容等。二是关联性强,归档时间跨度大。房地产档案的归档时间较长,时间跨度较大。一个普通的单体项目,从立项、定点、决策等前期工作到施工建设、竣工验收、销售及售后服务,要经过两年左右时间,分期分批开发的综合项目时间则更长。每个项目的资料,不论是哪一年形成的,都必须归到该项目的房产档案中,不受时间限制。三是资料来源广,归档涉及部门与人员多。房地产产品是房屋【2】,既涉及生产领域,又涉及流通领域。从涉及部门看,涉及发改、土地、规划、房管、市政、管网配套等多个部门。从涉及人员看,购房者在获得房屋后,对房屋的结构、产权关系、水电气暖、宽带等配套设施的基本信息都要掌握,以便日后维修。从开发企业内部看,涉及各个科室或相关的下属企业、合作单位等。四是利用率高,价值性大。房地产属于不动产,价值高,在单位或个人财产构成中都占有重要地位。因此,房地产档案的有无,记载是否准确全面,保管的好坏,都将对产权人产生一定的甚至是巨大的影响,因一纸档案而免受损失几百元甚至是几十万的实例,就是房地产档案价值性的最好例证。

二、档案管理在开发经营中的作用

“档案的价值在于利用”。房地产档案具有多重作用,这是该档案本身属性所决定的【3】。一是有助于化解纠纷。房地产档案是产权产籍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权证、契约、文件、图表、账册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记录,其内容具有客观的证据作用,具有法律效力。这些档案资料可为日后的纠纷处理提供具有法律作用的重要证据,这也是房地产档案最重要的作用。二是有助于规范管理。房地产档案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对内对外两个方面,对外涉及政府部门和有经济往来的合作单位,对内是企业内部和员工。在日常管理中,加强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能够准确掌握基本数据、理清各方面关系、高效解决存在问题。三是有助于开发决策。房地产市场作为一个周期性强的市场,其发展呈阶段性,开发企业只有充分掌握市场周期和阶段规律,才能有预见性作出科学决策。一份年代较长、整理规范的房地产档案,反映了市场的真实情况及变化规律,可以帮助企业理清发展规律。四是有助于市场定位。房地产产品具有明显的地域特点,区域内的经济状况、消费水平和生活习惯对房地产品类的需求起重要作用。开发企业如果长期坚持做好市场信息的档案管理工作,就会从中发现产品变化的特点,开发出受市场欢迎的产品。五是有助于楼盘定价。价格通常是影响房地产交易成败的关键因素,也是营销组合中最难以确定的因素。只要开发企业注重档案管理,就可从历年的比较定价法中,总结出最理想的区位差、层次差、户型差,定出科学价位,保证企业的良性循环。

三、强化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的措施

目前,开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大多认识不到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对档案材料疏于管理,出现了无档可查、资料不全或档案断层的现象。开发企业必须要正视存在问题,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实现档案的“五化管理”:

(一)重视组织领导,实现档案管理的全员化。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门管理科学,开发企业领导要进一步转变观念,高度重视档案管理的重要性,牢固树立起“抓档案管理,就是抓经营促发展”的理念,把档案管理作为一项基础性、常态化工作,纳入到单位工作的重要日程。要进一步加大档案管理的资金投入力度,改善房地产档案的保管条件,为档案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要通过组织学习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档案管理知识,树立起全员参与管理、全员重视档案的观念,在房地产开发的各个部门、各个环节强化档案意识,形成良好的管理氛围。

(二)加强制度建设,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俗话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开发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对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使之能够适应经营管理的需要,在档案管理上实行三级管理制度。建立档案管理领导小组,由其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和管理档案工作。中层科室应有分管档案工作的责任人,并配备专职(兼职)档案员,由其负责所在科室的档案搜集、整理、编目、立卷、移交等。要建立起综合档案室,作为档案工作的专业管理部门,实现其输入(搜集、接交)和输出(利用)的双重功能。同时,要制定出台《档案管理责任制》、《档案资料收集、保管制度》等规章制度,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工作有章可循。

(三)注重工作质量,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档案实用价值的大小,在某种意义上讲,取决于档案质量的高低。在工作中,要把抓档案质量贯穿于档案形成的每个阶段、每个环节。一是要建立立卷审核制。各部门应汇集立卷的材料须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经综合档案室审核后再办理入档移交。二是要符合案卷质量标准。如案卷要求、卷内文件材料的质量要求、文件材料的排列要求、案卷编目要求及装订要求等,都要一层一层检查,环环把关。三是加强信息管理。开发企业在搜集施工技术档案时,要求施工单位把资料完整齐全交给开发企业,可在合同条款中,增加移交档案一项,规定档案移交的质量、时间和套数。四是搞好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围绕开发企业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档案资料编研工作,把零散的“死”档案加工成系统的活信息,不断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四)加大资金投入,实现管理手段的现代化。要强化硬件设施,如库房温度、湿度以及防尘、防潮、防虫、防光、防火、防污染等设备必须配备齐全,使其共同作用于案卷载体。对声像档案,还必须采取特别措施加以特别保管。要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化手段,对档案实体管理逐步转向符合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的信息化管理,实现档案信息采集现代化、存储现代化和网络管理的现代化。要建立档案信息数据库,将开发项目的策划、立项、开发建设、销售等各种信息集为一体,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形成计算机检索与手工互补的信息检索体系,提高查询与管理的效率和准确度。

(五)强化培训提高,实现管理人员素质的过硬化。房地产档案管理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档案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档案工作的优劣及档案潜在价值的有效转变【4】,要从以下三方面提高管理人员素质:一是提高文化素质。要通过岗前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其逻辑思维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使得能够从大量档案中提炼有用信息。同时,还要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知识,具有较强的现代化运用能力,可以用计算机对各种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二是提高专业素质。加强业务培训,使档案管理人员能够熟悉房地产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开发经营的运作流程,明确信息开发利用的方向,熟悉档案管理业务,掌握档案开发利用的基本方法。三是提高职业道德。要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给予相关的保障,引导其树立起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具备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和无私奉献的工作作风。

参考文献:

【1】孙振辉,浅谈房地产档案的特点及管理中必须注意的问题,中国房地产,2002

【2】赵玉杰、刘学才,谈房地产档案的特点及管理,城建档案,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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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经纪人;诚信

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房地产的暴力诱发了房地产经纪人行业的发展与繁荣。房地产经纪人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然而由于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经纪人素质和专业水平不高、参差不齐都等原因,导致的部分房地产经纪人欺骗消费者、违规操作的行为屡见不鲜。至今房地产经纪人这个职业还不被广大消费者所认同。有些房屋信息中甚至出现了“中介免谈”的字样。人们一时间在认可房地产经纪人为客户提供服务和信息的同时,仍要对其可靠性、真实性和价格性等心存疑虑。

1 房地产经纪人诚信缺失表现

1.1 房地产经纪人对客户诚信缺失表现

房地产经纪人对客户诚信缺失的表现主要有:欺诈消费者、设置合同陷阱、隐瞒真实信息和对消费者“放鸽子”。这些诚信缺失行为一方面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损害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本身的利益。

① 欺诈消费者

欺诈行为是房地产经纪人诚信缺失的表现之一。在房地产经纪活动者,部分房地产经纪人常常与“房托”串通共同欺诈消费者;房地产经纪人在代收佣金时,对委托人谎称需要收取额外费用,而把收取的费用挪为自己使用,还有的房地产经纪人擅自截留或侵吞佣金。

② 设置合同陷阱

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很多消费者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相关规定不甚了解。而房地产经纪人常常利用消费者的这个盲点,故意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设置一些陷阱条款,诱使消费者违约,从而获得非法利益。如:房地产经纪人常常在合同中规定禁止租房者与房主私下联系,而又将房主的信息故意泄露给消费者,暗示消费者与房东可以进行联系。当消费者不满意房子,想要退房时,房地产经纪人就会以消费者违约与房主进行联系为由,骗取消费者的押金。

③ 隐瞒真实信息

在房地产经济活动中,消费者进行的所有活动都是与房地产经纪人息息相关的,消费者关于房子的信息绝大部分也是来源于房地产经纪人。因此,房地产经济活动中房地产经纪人提供的交易信息对消费者做出的交易决定至关重要。然而,在实际交易活动中,由于利益的趋势,房地产经纪人往往隐瞒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交易行为。

④ 对消费者“放鸽子”

这种一种最不道德的房地产经纪人诚信缺失行为。一些小房地产中介公司在面临房地产经纪市场不景气或者在交易活动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往往采用这种行为来逃避法律的责任。先按照正规途径获取消费者的佣金,等到正式交易时房地产经纪人早已逃之夭夭。

1.2 房地产经纪人对公司诚信缺失表现

房地产经纪人对公司诚信缺失表现主要体现在房地产经纪人无资质和在交易中大肆赚取交易差价两个方面。

① 房地产经纪人无资质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第8条和11条明文规定了从事房地产经纪行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实际上,房地产经纪行业很多从业人员并无相关的从业资质要求,有些房地产经纪人为了获得这个职位而向他人借取经纪人资格证书,甚至制作假的经纪人资格证书。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发展水平和行业信誉。

② 赚取交易差价

在房地产经纪活动者,房地产经纪人常常采用这种手段为自己“额外创收”。比如房地产经纪人在交易过程中利用自己的工作之便欺上瞒下,外向消费者收取高额的手续费,而又将手续费中的一小部分上交给公司,私自扣留大半部分手续费。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利用公司资源暗地里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在损害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前提下,一套房屋经过“操作”,消费者和房地产经纪人都能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2 房地产经纪人诚信缺失成因分析

2.1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由于我国房地产经济行业起步晚,发展时间短,且发展速度又十分迅速,因此在短时间内积累了发达国家数十年间出现的几乎所有问题。短时间内并不能制定应对所有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房地产经济行业的诚信经营理念也还没有深入人心。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了一些关于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相关法规,如《城市房地产法》、《证券法》、《仲裁法》、《拍卖法》《认证认可条例》、《公证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经纪人管理办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仍不完善,相对也比较滞后,往往原来出现的问题刚刚制定出解决办法,又出现了新的诚信问题。同时房地产经纪人许多方面在法律上尚属于空白,为一些不诚信的房地产经纪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2.2 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

对于消费者来讲,房地产经纪活动往往是一次性的。消费者进行本次房地产经纪活动后不再选择下次交易,因此导致了房地产经纪人可以大胆的欺诈消费者而不担心受到消费者的报复。而且由于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不强,往往在受到欺诈后采取忍气吞声,自认倒霉的方式,而也不愿通过法律等手段惩罚房地产经纪人。这也助长了房地产经纪人不诚信行为。

另一反面,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完善,消费者在受到房地产经纪人欺诈行为后,即使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也缺少必备的诉讼途径。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房地产经纪人的惩罚力度也不够,这样就会导致房地产经纪人已较小的惩罚风险去获得更大的收益。

2.3 政府部门监控力度弱

由于房地产经纪行业是一个新兴的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时间较短,政府尚未对其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监控机制。目前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政府监控力度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 政府的监管起步晚。中国房地产经纪业的发展不是一开始就受到了政府部门的直接监管得,因为早期的房地产经纪业可以说完全是自发而生的,其行业准入制度要求低,行业管理制度不完善,行业进入非常容易,这也是得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经验要求较低。

② 市场管理的多元化。房地产经纪业的管理部门涉及都规划、价格、国土等多个部门,也因此产生了多元管理体制,这就造成了实际市场管理的政出多门,职能不清。

③ 放任不管。由于很多中介服务机构没有达到规定的执业标准,他们甚至无场地、无资金、无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仅仅是一张桌子、一部电话、一间小棚子就开张营业。因此,工商、税务等部门也不值得管,而城管、街道不知道如何管,导致出现了众多的黑中介,也就谈不上有序管理了。

2.4 房地产经纪信息不对称

由于房地产经纪活动是一次性的交易活动,几乎不存在重复博弈现象。因此,房地产经纪人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博弈,完全可以以损害部分消费者的利益为前提来获取自身的更大利益。在此过程中,房地产经纪人往往是通过对消费者虚假信息来进行的。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房地产经纪人处于交易信息的绝对优势地位,其掌握的与这宗交易有关的信息比消费者和委托人多得多,哪些是“虚假信息”、“欺骗行为”,他们最清楚,买方或卖方事前并不清楚,“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能被及时观察到”的条件显然不具备。许多房地产经纪人就不愿在信用这一块长期投资,而是选择另一条捷径,靠诚信缺失的道路来追求短期的获利。从经济角度看,短期内放弃信用这个机会成本,收益会更高。

3 房地产经纪人诚信建设的主要内容

① 建立房地产经纪人信用信息征集制度

房地产经纪人信用信息征集是房地产经纪人诚信体系运行的基础。在信用征集过程中,经纪行业及从业人员信息征集是房地产经纪人信用信息征集制度的重点。诚信信息的征集制度的重点是消费者对房地产经纪人的信息反馈,政府等各部门得到消费者对房地产经纪人的反馈信息后,通过法律法规等各种手段,对房地产经纪人进行必要的诚信公示,并且还要进行适当的惩罚或奖励。

② 建立房地产经纪人诚信奖惩机制

建立完善的房地产奖惩机制是房地产经纪人诚信建设的主要部分 。房地产经纪人奖励和惩罚的力度不够,是导致经纪人诚信缺失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要建立经纪人守信奖励和失信惩罚的机制,并根据信用等级状况,实行分类监管,依靠对守信房地产经纪人的奖励,带动其他经纪人,让他们看到实惠。对不诚信经纪人实行淘汰制,依法责令关闭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对吊销营业执照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可限制其对外投资、公开违法记录并选择典型予以公示等。

③ 建立房地产经纪人信用评价制度

房地产经纪人的诚信是对公众的诚信,是对社会的诚信,这种信用不光是一种经济信用,而且也是一种社会信用,因此其诚信评价的指标体系不仅要考虑其经济信用状况,而且要更加侧重于对其社会信用状况的考察。对房地产经纪人本身的考察主要看其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三方面的信用指标。

④ 建立房地产经纪人信用公示制度

政府及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是造成社会诚信缺失的重要原因。因此,对房地产经纪人诚信状况评价的结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诚信信息公示一般包括房地产经纪人的身份信息公示和违法行为记录公示。

4 房地产经纪人诚信建设措施

① 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一是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这就要求从事房地产经纪人执业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通过统一考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然后才可以在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这其中还要通过其所受聘的机构注册登记后,才能够以正当房地产经纪人的身份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二是实行严格的年度审验制度。要对房地产经纪人的执业资格每年审验一次,要由其服务机构统一审核上报,并及时的进行公示。三是强化房地产经纪人的日常行为管理。要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的日常行为监控,做到房地产经纪人的实时跟踪备案,来规范房地产经纪人行为。四是加强房地产经纪人信用信息建设,完善房地产经纪人信用档案,为公众监督提供依据,为公众查询房地产经纪人信用信息提供服务,为公众对房地产经纪人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投诉途径。

② 建立房地产经纪人诚信状况的数据库

房地产经纪业领域的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是造成诸多失信现象重要原因。由于具体交易中的信息是很难控制的,但我们可以公开拥有信息主体的房地产经纪人及其经纪机构的以往交易诚信记录,将其诚信状况建立统一数据库,来解决措施信息不对称。从而使房地产经纪人的诚信状况真正成为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并逐步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交易信息的制度化,对房地产经纪人加以约束。依据这样的措施,就可以让社会大众发挥作用,有效规范房地产经纪人失信行为。

③ 房地产经纪公司要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的管理

一是要定期对房地产经纪人进行培训和教育,规范人才的引进机制,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从整体建设房地产经纪人队伍。二要提高管理水平,建全管理制度,建立公司内部的信誉档案;建立有效的员工激励制度,培养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三要建立员工惩戒制度,对房地产经纪人“跑私单”、在多家中介兼职等现象坚决予以打击,并向全社会公布,其他中介公司不得再次聘用。四要抓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管理。房地产经纪人在参与服务时,必须以其所属机构的名义进行服务,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维护机构的形象。

参考文献:

[1] 杨有志.刘建明的.试论房地产经纪人素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7.

[2] 史浩明.中国经纪人立法若干问题研究[J].江苏社会科学.1997(6).

[3] 徐筱非.试论我国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调整[J].中国法学.1990 (2).

篇14

(1)房地产抵押债权证券化的发展现状。随着住房体制改革的不断向前发展,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开始出现并快速发展起来的,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抵押制度和抵押担保保险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等一系列问题,导致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只算是刚启蒙,需要适宜的发展条件和更努力的探索。其现状主要表现为:第一,我国债券市场的规模小,流动性不足以及信息披露失真等现状制约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主要是金融债券,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的规模较小,主要品种是国债,普通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的规模都不大。并且,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缺乏流动性,大多数债券只能以私募的方式发行,不能公开上市交易。第二,住房抵押贷款信贷资产的规模小。作为银行向居民个人发放的贷款中最适合证券化的资产之一的住房抵押贷款,由于目前我国尚无完整意义上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很难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作出准确判断,银行为了减少信贷风险,更愿意把借款贷给信用比较好的个人,这无形中就限制了信贷市场的规模,由于没有相当规模的住房抵押贷款的积累,难以形成有相似条件的抵押贷款组群,体现不出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规模经济效益,由此约束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第三,投资者的结构性缺陷。抵押贷款证券是一种结构非常复杂的证券,大多数个人投资者因难以进行深入的分析和预计而导致其购买热情不高,所以主要依靠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但是,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领域和参与程度都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所以,必须培育机构投资者,扩大市场需求。

(2)房地产投资权益证券化的发展现状。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资本证券市场的不断形成和发育,房地产投资权益证券化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并成为我国当前房地产证券化发展的主体格局。其现状主要表现为:第一,房地产股票市场的发展。我国目前股票市场的上市公司中,大部分企业从股票市场上发行股票筹集来的资金均有一部分流入房地产业。有条件的房地产企业,除了可以在深交所和上交所办理一定的手续上市外,还可以在NET和STAQ两个场外交易所系统上市。这都为房地产融资业务的进一步扩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第二,房地产债券市场的发展。我国目前的债券市场上,为房地产开发而发行的债券已有两种:第一种是房地产投资券。第二种是受益债券。没有债券市场就没有准确的定价,就没有中介机构,就没有真正的金融衍生品。大力发展债券市场,是我国扩充投资品的重中之重,也是发展中国式金融衍生品和必经之路。有了发达的债券市场,房地产作为重要投资品种的作用自然会有所下降。但是目前我国房地产债券的发行规模还是很小,房地产债券基本上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二、我国当前房地产证券化运行存在的一些问题

(1)缺乏专业性人才,在房地产证券化认识上很局限。房地产证券化业务是一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并且专业分工又极其细致的一种业务,其需要专门的证券化组织机构和高精尖的专业人才。但是,我国房地产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对其认识还处于初级阶段,我国现有的这些人才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比较缺乏,目前的金融从业人员整体水平在短期内很难达到要求。

(2)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要以良好的信用基础为前提条件。而目前我国尚无完整意义上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很难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作出准确判断,银行为了减少信贷风险,更愿意把借款贷给信用比较好的个人,这无形中就限制了信贷市场的规模,而萎缩的信贷市场和房地产证券化的推行是背道而行的。

(3)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房地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众多的市场主体,包括原始债权人、证券特设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贷款服务和证券投资者等,并且房地产证券化的过程就是调和他们利益的过程。但是,我国现行的《证券法》相关条款中缺乏对资产证券化在融资业务应用的规定,这势必增加资产证券化的推进难度。同时建立风险隔离机制所需要的相关法律《破产法》和《信托法》出现的时间不长,实施过程中难免存在诸多困难。

(4)配套的金融中介设施不完善。房地产证券化整个实施过程中需要配套的完善的金融中介组织通过会计、审计和税收等方式为之服务,可是我国当前阶段市场主体水平还未达到如此的完善阶段。特别是我国的资信评级机构独立性差,投资者对资信评级机构认识不足,这些问题导致现有的评级机构做出的评级结果在投资者心日中没什么影响力,资信评级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5)房地产金融市场的一级市场不够发达,交易不够活跃。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福利住房制度,金融市场又有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垄断,因此,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形成了以非专业房地产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市场体系,房地产金融市场缺乏为其解决一级市场发展中面临的流动性、资金来源、信贷集中性等主要矛盾的二级市场,从而导致房地产金融市场没有获得真正发展,一级市场交易不够活跃。

三、推进我国房地产证券化的顺利发展的建议

(1)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我国房地产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对其认识还处于初级阶段。一方面,我国国内的相关机构要加强与国际机构的合作,或者设立专门的教育模式,采用多种渠道,针对性的培养有关人才并对人才定期进行相关培训,促进更多人学习国外先进的经济技术,借鉴国外的丰富经验,提高我国经济监管和发展水平,建立一支既懂先进的金融知识,又了解我国国情的专业化队伍,这样才能更好的服务金融业务。另一方面,可以对相关证书进行严格的年审制度,来满足证券化的实践需要。

(2)建立并完善个人信用制度。我们应尽快建立包括个人信用登记、评估、风险预报及规避在内的一系列个人信用制度,对借款人就业和收入变动状况及财产增减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和跟踪调查,以利于银行扩大个人住房消费贷款规模。

(3)完善房地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证券化过程离不开政府的适度管理和法制的保障。政府必须对房地产金融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房地产证券化给予大力支持并加强有效管理。要求对我国现行《证券法》等进行修改,还要对《土地法》、《房地产法》等基础性法规进行完善,而且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等也要对各个法律法规以及资本市场的运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做到最大限度地保护房地产证券发起人、中间人和投资人的权益,以促进房地产证券化在我国健康、有序地发展。

(4)规范和完善金融中介机构。规范房地产证券化涉及到的房地产开发商、银行、担保、保险、信用评级等中介服务机构,严格遵守法规,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帮助广大投资者在受到不断变化的经济大环境、信息源、自身的知识结构、判断能力等因素的制约时,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得到有关信息资料,提高证券化的透明度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