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09:59:3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志愿者法律培训,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目前,在我国举办的各种大型活动中,我们不难看到志愿者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志愿者能力的高低影响着活动的效果,因此,及时看到我国大型活动中志愿者管理存在的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方式,对于今后大型活动志愿者的管理有着深刻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大型活动;志愿者管理
近几年来,我国的志愿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参与志愿服务的个人和集体越来越多,在各类大型活动中更是涌现出不少优秀的志愿者。从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到2010年的上海世博会,再到各类国家级、亚洲级、世界级体育赛事、商贸活动等大型活动的成功举办,都离不开志愿者的辛勤劳动。纵观我国大型活动的志愿者管理,有进步的同时依旧存在不少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让志愿工作有更进一步的发展,是本篇文章研究的重点。
1大型活动志愿者管理存在的问题
1.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在我国,志愿者事业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我国基本没有志愿者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一般也只是各个志愿者组织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则。这在一定的程度上给志愿者的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第二点就是,法律在保障志愿者相关的权益方面也是空白,这一点直接影响到志愿者在志愿工作中的合法权益甚至生命安全得不到合理的保护。志愿者的积极性也会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受到极大的影响。在园博会中,组委会为每一位志愿者购买了商业保险,以此来保证志愿者的安全问题,但是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将此事合法化,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还是没有办法得到保证,志愿者的管理也始终存在问题。
1.2招募机制落后,志愿者过于集中首先,在我国大型活动的志愿者招募过程中,一般的招募过程比较烦琐,占用志愿者较多的时间和精力,由此只能让很多非举办地之外的志愿者望而却步。其次,过于志愿者的招募,基本集中在举办地的高校之中,以当地大学生为主力军。学校的组织和推荐也占据很大的名额,给很多其他行业的志愿者一种很难竞选的感觉,而当地大学生被选上的概率则很大。这些就造成了选拔过程不够公平、公开和透明。很多活动招募的志愿者比较单一,一些专业岗位志愿者招募明显不足,严重影响志愿工作的效果。武汉园博会志愿者的招募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方式就是高校推荐,武汉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将招聘要求、条件和名额下发给各个高校,高校团委和志愿者协会进行招募,最后推荐成为武汉园博会的志愿者。对于一些园林专业的志愿者,组委会则面向全社会进行招募,但是招募效果不如高校志愿者好。
1.3对志愿者的培训不足大多数的志愿者在经过选拔以后都会进行一定的培训才能上岗,但是大多数的培训没有针对性,只是进行一些简单的介绍,志愿者并不能从中得到实质性的知识。另外,志愿者在正式的工作中分属不同的部门,志愿者除了接受通常培训之外,还要接受本岗位的专业培训,这方面没有专业的人员,一般都是部门负责人随意交代一些注意事项就算培训。同时,各个部门之间对接出现问题,导致培训脱节。在一些大型活动,比如北京奥运会,对志愿者的要求相对较高,要接受的培训也相对增加,甚至比志愿者的服务时常还要长,这让不少的志愿者也感到心力交瘁,在服务之前就将热情消耗殆尽。武汉园博会在初期招募一批骨干志愿者以及负责教师,并对其进行了初步的培训。第一批志愿者在上岗前也进行了誓师大会和岗前培训,但是由于园博会持续时间长,需要的几批志愿者在不同时期上岗,给培训工作也带来一定的难度。
1.4志愿者激励措施不足志愿者和其他的工作岗位不一样,由于它的公益性,决定了管理的特殊性。志愿者的激励制度不健全,严重影响到志愿者的积极性。我国对于志愿者的激励比较单一,而国外很看重志愿服务工作,如果没有足够多的志愿服务时长,将影响到将来的上学和就业。在我国,志愿者的激励通常是以精神鼓励为主,集中在口头的表扬。虽然早就出台根据志愿服务时长来评选星级志愿者,但是实施中大多并没有兑现。武汉园博会的志愿者可以得到统一的志愿者服装、帽子、水壶等,服务结束后会参与评选一定数量的优秀志愿者。但是对于志愿者的激励仅此如此,如果志愿者在工作过程中有好的表现,遇到不少的委屈,除了志愿者自身的调整以外,也应该给予一定的激励,以免志愿者心理变化,影响志愿者的积极性。
2大型活动志愿者管理问题的解决方式
2.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志愿者管理始终存在问题的根源还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因此,解决志愿者管理问题的首要就是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志愿者招募机制、志愿者相关权利和义务,到志愿者人身安全再到志愿者的激励都应该法律化和规范化,让志愿者的参与零风险,也让更多的非志愿者愿意成为志愿者。相关志愿者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否是大型活动志愿者管理问题解决的关键,因此要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放在首位。
2.2完善大型活动志愿者的招募体系首先,招募渠道需要拓宽。在遇到大型活动的时候,组委会一般都会选择高校来招募志愿者,这就造成志愿者来源单一,专业性不强等问题的出现。因此,在今后大型活动志愿者招募的过程中,组委会应当加大志愿者招募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媒体资源,让更多的人看到消息,吸引多行业的志愿者加入进来。其次,招募过程保证公平公正。在我国,其实愿意参与志愿者活动的年轻人很多,但是在一些活动志愿者招募中,高校推荐占据大部分名额,让很多想做志愿者的人无法入选,打击了其积极性,不利于志愿者队伍的扩大和国家志愿者事业的发展。再次,一些岗位的志愿者需要专业的能力,所以要严格选拔过程,让真正有技术的人在专业岗位上发挥应有的力量。
2.3建立志愿者储备队伍纵观我国大型活动志愿者的招募,不难发现,大多具有突击性。我们举办地没有足够优秀的志愿者后备力量,每次大型活动都要突击招募,这样招募的志愿者良莠不齐,很多志愿者的专业素质不够,严重影响到志愿服务的效率。因此,在平常,各省市、高校志愿者协会都要建立志愿者储备队伍,参与常规志愿服务,并定期进行培训。这样,在举办地拥有大型活动的时候,可以拿出一支能力出众的队伍在大型活动志愿军中担任主力。志愿者的储备也有利于提高志愿服务工作的质量。
2.4完善志愿者激励制度志愿者都是义务的劳动,因此,能否建立有效的志愿者激励制度对于安抚志愿者的心理有良好的作用。首先,组委会不应把志愿者看作“免费劳动力”,而要把他们看作整个活动的贡献者,为志愿者准备相应的纪念品、吉祥物等有代表性的东西来感谢他们的辛勤付出。其次,组委会应该给予志愿者足够的精神鼓励,并且保证公正、公平,看到真正努力的志愿者,并且给予相应的荣誉证书,加大对志愿者的宣传力度,看到每位志愿者的辛勤劳动。再次,组委会应有相应的人员对于志愿者的工作进行考核,如果有优秀的志愿者,要提供锻炼的机会,比如参与赛事的组织,志愿者的管理,媒体的宣传等工作,让志愿者看到自身的价值。
2.5加强志愿者的培训大型活动一般分工复杂,对志愿者有较高的专业要求,志愿者能力的好坏直接影响活动的效果。因此,加强志愿者的培训有着重要的作用。首先,志愿者能力有差别,组委会对于骨干志愿者、专业志愿者和一般志愿者的培训应该有差别性。其次,志愿者岗位不同,在培训中,不同岗位的志愿者也要接受不同的培训。再次,志愿者的通识培训,每名志愿者都不可少。培训后还应该对志愿者进行考核,对于业务能力不达标的志愿者进行再次培训,最终促使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志愿者在我国的发展越来越快,我们任何一个大型的活动都离不开志愿者的辛苦付出。近几年来,我国志愿者在大型活动中的作用逐渐突出,但是,我们依然要看到我国大型活动志愿者管理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全社会要齐心协力,共同解决这些问题,使得我国志愿者事业有新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闫锋,黄旭聪,何丽静.第16届亚运会城市志愿者管理的难点、对策和实践研究——以广州市海珠区为例[J].青年探索.2010(03)
[2]党秀云,蒋欢.我国志愿者权益保障:困境、问题与对策[J].新视野.2010(03)
【关键词】大型赛事;志愿者管理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日益增强,举办大型赛事愈加频繁。志愿者是大型赛事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志愿者管理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整个赛事的成败。
一、大型赛事志愿者的特点
大型赛会往往时间集中、参赛人数多、规模宏大、波及范围广泛,具体到某一大型赛会,还会有其赛事属性的特殊性。这就要求招募合适的志愿者,并能够有效管理志愿者队伍。大型赛事中的志愿者既有普通志愿者自愿性、公益性、组织性等一般特征,还具备以下几点特征:
(一)志愿者服务时间相对集中。由于大型赛事的举办时间大多固定为某一时间段,因此志愿者的服务也只在该时间段内实施。比赛一旦结束,志愿服务即终止。在这期间,志愿者的工作强度大,工作节奏快,对志愿者管理培训提出了挑战。
(二)志愿者参与人员同质性。由于赛事多在某一城市举行,志愿者招募的主要群体基本集中于该城市,且以在校学生为主,年龄层次较低,社会阅历少,同质性较强。
(三)志愿者参与动机异质性。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动机复杂,大多数志愿者参与是志愿帮助他人的,但也不排除参加志愿的利己性和其他需求。
(四)志愿者群体具有临时性、动态性。志愿者不仅是自愿加入大型赛事从事服务工作,而且可以自愿退出,志愿群体规范的非强制性,常导致志愿者的半途“逃逸”,造成这一群体的动态性。
二、中西比照下我国大型赛事志愿者管理现状
国外志愿者管理起步早,发展相对成熟。而我国的志愿者服务才刚刚起步,发展相对滞后,和西方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一)本土化的志愿精神缺乏,参与动机伦理色彩浓厚。西方的志愿精神是以人人平等为基础对人的一种关怀,对志愿活动参与者的满足既考虑经济因素,也考虑了社会因素。中国的志愿精神主要是以传统道德为基础,强调对他人的利他奉献,是被道德化的精神,不是自然而然形成的。对于志愿的宣传偏向于“利他”,忽视了“利己”,对个体正当利益的压抑,不利于志愿事业的发展。
(二)志愿服务的管理主体行政色彩浓厚。在西方国家,各种民间非营利组织往往是志愿者们自发成立的,主要从事政府和市场不能做和做不好的事情。专业化的组织使其在从事志愿事业时就具有先天优势。而我国公共领域发育不成熟,严格地按志愿性、公益性、非营利性、自治性来衡量,中国几乎不存在真正的非营利组织。政府凌驾于社会之上,是志愿事业管理的核心。政府管理的优点是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但过多的行政干预只会导致志愿服务工作僵化。
(三)志愿者社会参与度低,专业性不强。在国外,志愿者既有退休老人、学生、司机,也有市长、大学教授、医生,志愿者活动普遍且参与社会化程度高。许多志愿者终身在做志愿服务,且志愿服务水平高。而目前我国志愿者仅有8000多万,与志愿服务发达国家比较,不仅占全国总人口比例低,而且多为青年和在校学生。这种结构尽管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受年龄、经验、专业的限制,服务难免有局限性。加之招募志愿人员多为临时招募的,缺乏专业知识,影响了志愿服务的顺利展开。
(四)法律法规保障不完善。完善的志愿服务法律法规体系,是志愿服务活动有序运行的重要保证。从世界范围看,关于志愿服务立法较为普遍,将志愿服务活动法制化已经成为常态。我国目前对志愿者组织实施管理的依据主要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以及《公益事业捐赠法》。这些法律主要是针对志愿组织的建立及其日常的管理活动,法律规定笼统简单。例如,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某些规定仅仅是套用过去社团登记原则,与当前志愿者组织实际发展状况不相适应。对志愿组织双重管理的规定限制了志愿服务的发展。而志愿者的权利义务、志愿服务的法律地位、志愿者与组织关系、志愿者与服务对象关系等问题在法律层面都没有确切的规定。
(五)志愿者管理缺乏战略眼光。西方志愿者活动起步早,形成了包括志愿者选拔、培训、激励等一整套的志愿者管理体系,。而我国志愿者服务起步晚,与西方还存在很大差距。具体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缺乏科学的志愿者招募制度。志愿者招募就是以赛会需求为导向招聘和筛选志愿人员的过程。招募事前缺乏统一的人员需求规划,招募单位常常与实际的志愿者用人单位不一致,缺乏针对性,导致招募后无法满足用人单位对志愿者实际需求。由于缺乏科学统一的招募制度,常常在招募过程中出现人员数量不足、人员岗位不匹配、甚至人员富余。
第二,专业化培训不足。志愿者的培训工作,直接关系志愿者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虽然志愿者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很高,但多数志愿者是初次参加志愿工作,志愿服务能力不足,单凭一腔热情很难把工作做好。由于我国志愿者管理工作是政府主导的,缺乏专业化管理机构,也就没有专业的培训方式、手段和相应的培训机制,培训宏观性强、实用性差,直接削弱了志愿者的服务水平。加之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地点选择的不科学,导致了培训的不足。
第三,志愿者激励机制不健全。激励是志愿者努力工作的推动力,要通过满足志愿者各方面需要激发志愿者工作积极性,从而实现整体目标。激励应贯穿大型赛事的全过程,以吸引和留住志愿者,避免因激励不足造成人员流失。但当前志愿者的激励存在某些问题:激励不足:忽视志愿者内心需求;缺乏必要的物质保障等。归根结底是缺乏一个良性的激励机制。
第四,志愿者分配过于随意。我国多数城市大型赛事志愿服务活动以随机分配工作岗位为主,即对志愿者分组集中指定服务任务,不考虑志愿者个体意愿和特长。导致在服务中女生去搬箱子,男生去搞接待,不仅浪费了志愿者资源,而且打击了志愿者的服务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第五,志愿者循环利用不足。大多数赛事都是临时招募志愿者,赛事结束,志愿者回到原先岗位。没有志愿者相关信息的登记和日常维护与联系,导致下一次赛事需要重新选拔、招募、培训志愿者,造成资源浪费和人才的流失。
三、重大赛事志愿者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培养公民志愿精神。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大力宣传志愿服务益处。树立志愿服务模范典型,帮助公民认同志愿事业。倡导社会主义新型道德规范,融入“奉献、友爱”的志愿精神,使志愿精神深入公民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之中。
(二)健全志愿者管理法律法规。法律健全,志愿者行动才会有所皈依。志愿服务立法要明确志愿者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制定相应的志愿者管理措施办法,明确具体保障机制,严格志愿者准入退出。同时应以法律形式规范志愿者与服务组织的关系,志愿者与服务对象的关系,以及其他各方的配套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证志愿者服务有法可依。
(三)建立完备的招募程序。招募前,充分了解本次赛事所需人员状况,并做相应人力需求规划。对所需志愿者岗位进行分析,包括志愿者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所需培训、志愿者将获得的经验补助等,以确保对工作岗位的充分认识。做好招募信息的和宣传,保证应聘者和招募者充分了解岗位信息,做出正确选择。特别需注意的是,志愿人员信息的收集与管理。在招募后应建立志愿者信息档案,搜集和整理志愿者相关信息,增强与志愿者经常性联系,培养一批志愿者骨干和“精英”。
(四)制定完整的培训策略。完善培训内容,并根据大型赛事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既要有对赛事知识、志愿者知识、应对突发事件知识的常识培训,也要有对志愿者专业(下转第119页)(上接第116页)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赛场竞赛相关知识培训以及岗位培训。通过培训,志愿者应熟悉岗位工作职责,熟练应对各种事件。在培训方式上,要将理论和实践活动相结合,多种方式并行。
(五)做好志愿者的激励工作。志愿者激励工作要坚持外在激励和内在激励相结合,坚持多层次全方位的激励,形成科学激励机制。首先,重视志愿者内在激励。多数志愿者参与志愿活动是为了满足自我实现的价值要求。应帮助志愿者认识大型赛事志愿工作的意义,增强志愿服务者的自豪感,及时满足志愿者精神需求,促使志愿者享受工作的乐趣,激发志愿者工作积极性。其次,不忽视外在激励。例如给予适当物质激励,发放纪念品,组织娱乐活动;提供津贴,弥补参加志愿服务的成本等。
综上,赛事的开展依托于大批志愿者,某种程度上志愿者就是赛事的核心,因此,对大型赛事志愿者管理现存的问题反思和总结是必要的,在此提出一些具体的办法措施,试图能够完善志愿者管理,为日后大型赛事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周向红.祝健敏.城市重大体育赛事志愿服务管理机制中的问题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9(4).
[2]吴鹏.非政府组织志愿者管理机制完善途径探索[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3]方俊等.2010年广州亚运会志愿者管理探索[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4]阚军常.中外大型赛会志愿服务对比研究[J].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2005(3).
[关键词]志愿者管理 必要性 问题 优化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7-0026-02
一、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管理的必要性
很多非营利组织在物质资源和资金资源的处理上下了很大心思,而忽略了对组织中人的管理尤其是志愿者的管理。这种重心的偏移长期以来给非营利组织带来了不少问题,如高员工流动率、低组织效率等。由此,组织管理者们认识到,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在组织内部引入人力资源管理。其中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志愿者管理。志愿者是非营利组织的一项重要的资源。若不能进行良好的管理,不仅是组织人力资源的浪费,更是社会资源的浪费。因而,进行有效的志愿者管理是极其必要的。
二、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制度层面
我国在保障志愿者权益方面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这不仅会挫伤人们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也会影响志愿服务的顺利开展。立法缺位主要存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1.志愿服务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除有非营利组织登记注册的相关规定外,尚无具体细则规定,也无活动运作方面的规定。
2.缺少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文件。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的过程中,自身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其人身生命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无疑会挫伤其参与服务的积极性。
(二)组织管理层面
在志愿服务过程中使志愿者既实现自我价值又顺利开展工作,提高组织绩效,是非营利组织管理者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我国国情特殊,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人员大多是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年龄结构较大,专业素质较低,并不具备专门的管理技能、知识去管理不同个性、不同能力水平的志愿者,低效的管理降低了志愿者的服务热情。
(三)人员自身层面
1.志愿者资源不足。我国现有非营利组织的志愿者大约为两千五百多万人,较之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该比例是相当低的。而许多西方国家,志愿者通常占本国人口的40%以上。
2.志愿者流动性较大。由于志愿者群体不固定,参与活动的随意性较大,流动性也较大。志愿者们通常因某个事件而临时组织起来,一般选择在工作和学习之余参加志愿活动,这样会因组织安排的活动时间与志愿者时间相冲突,致使志愿者不能及时参与并完成志愿服务;另外志愿者会因情绪或其他主观原因退出组织,而影响组织活动的顺利开展。
3.志愿者素质参差不齐,服务质量很难保证。由于志愿服务的业余性质以及志愿者自身知识储备不够,加之缺少专门的培训,志愿者在组织的日常活动中表现得热心有余而专业素质不足,他们中的大多数人缺乏从事服务工作所需要的技术和知识。志愿者专业化程度如何直接关系着志愿服务质量的高低。由于志愿者缺乏从事志愿服务所需的专业技术和知识,导致他们的服务质量较差。加之一些非营利组织并未给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这样就很难保证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致使志愿服务工作成效欠佳。
(四)服务保障层面
1.物质依托不足,活动资金匮乏。志愿者不追求报酬不等于不应该得到报酬,组织为志愿者报销车费、通讯费、基本食宿乃至最低生活费等活动相关费用,以及办理保险等,是尊重志愿者劳动的体现。然而,这些都需要活动资金来保障。物质资源与经济资源的匮乏使志愿者服务活动受到较大限制。
2.专业性培训不到位。对于志愿者而言,除拥有热情待人的服务态度外,还需具备与服务活动相关的专业技能。一些非营利组织未把组织技能、沟通技能、专业技能、募捐技能等纳入培训范围,未能根据活动性质、特点,因人而异地提供培训,因而弱化了志愿服务的成效。
3.对志愿者激励不足。非营利组织运作的不成熟使之对志愿者激励不足。较低的志愿服务参与率和社会认同度,使志愿者很难从身边的环境中感受足够的精神支持,加之动摇志愿者信念的个别负面因素存在,导致志愿者的工作积极性和自我满足感下降。
三、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管理问题优化
针对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条优化策略: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非营利组织和志愿者的社会地位应从法律的高度予以确立,志愿服务需要法律的支持。相关法律规范应该涉及如下内容: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志愿服务工作的招募、培训等相关管理程序的规定;志愿者的激励措施;志愿者人身安全的保障措施等。
(二)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
志愿者的“无偿”特性使人们忽视了他们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这一事实。所以,应该转变观念,重新理解志愿服务的社会意义和志愿者的自身价值。真正做到挑好人、用好人、管好人、关心人、重视人,这样才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有计划地招募志愿者
合理评估组织的宗旨、目标以及对志愿者的需求,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志愿者招聘体制,广泛招募志愿者,以扩大志愿者资源库。
(四)增强志愿者凝聚力,减少流动
非营利组织的工作目标是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推动力。组织管理者应适时地向志愿者阐明组织目标,为其指明工作努力的方向。志愿者依此明确分工,互相协作,提高工作绩效,充分发挥团队精神,增强凝聚力,减少流动。
(五)提供技能培训
此处培训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对管理人员进行的管理素养培训,使其具备专门的管理知识和管理技能,以较高的管理水平有效地管理志愿者,保障志愿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部分是对志愿者进行的专业知识培训,使其获得必要的知识、技能和工作能力,提升自身综合素质。这样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整个组织的工作绩效。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利用网络提供培训课程(包括组织技能、沟通技能、专业技能、募捐技能等各个方面的知识),让各类志愿者依据自己的时间安排自行下载学习。
(六)完善志愿者激励
志愿者激励应从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来加以完善。内在激励即自我激励,是激发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内因。自我实现的满足感愈大,志愿者参加服务的积极性就愈大。因此,在设计志愿服务的活动项目时,要把志愿者的需要与社会需要结合起来,在服务社会的同时满足志愿者需要。对志愿者的外在激励应以精神激励为主,辅以适当的物质激励。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优秀志愿者事迹,在公开场合表扬、表彰志愿者,或联合政府、团委、妇联等部门及时给予志愿者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组织应时刻关注志愿者的思想动态,尤其是在志愿者遇到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时,给予关心和帮助,使其感受到组织大家庭的温暖。
总之,非营利组织应该特别重视志愿者,把他们当做重要的人力资源来进行管理,为其提供良好的环境,进行有效的管理,使他们能够积极主动热情地投入到志愿服务中来,这将从根本上发展和壮大非营利组织。
【参考文献】
[1]王名.非营利组织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所谓志愿者,是指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和精力,在没有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服务、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各种服务的人,具有志愿性、无偿性、公益性、组织性四大特点。所谓社区教育志愿者,是志愿者的一个分支,概念、特点与普通志愿者并无本质区别,但其服务的对象特指社区教育教学工作,自身综合素质一般高于普通志愿者。所谓社区教育志愿者队伍,就是这样一群有志愿精神、有高尚情操的人的组合。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区教育志愿者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能极大地充实社区教育的人才资源,提高社区教育的社会影响力,深化、细化社区教育教学目标,丰富社区居民的生活、学习所需,和谐社区现实环境和精神世界。但由于它仍是新生事物,仍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所以难免出现一些问题。下面笔者试从社区教育管理者的视角,对社区教育志愿者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做一些思考和探讨。
一、社区教育志愿者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志愿者队伍法律缺位
在国际上,通常对志愿者、志愿者队伍及志愿者活动有非常完善的法律保护,如在英美发达国家,对于公民参加低偿和无偿的社会服务活动,是有明确的《公民服务法》或《劳动法》来作为法律保障的。但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基本缺失,这对志愿事业的发展极其不利,使得社区教育志愿者队伍建设先天不足。
(二)志愿者队伍结构单一
目前社区教育志愿者队伍以退休老人居多、中青年较少,普通人员较多、专业技术人员有限。许多志愿者由于各种原因,有些并非自愿参加志愿者队伍,有些不了解社区教育的范畴和意义,有些由于能力所限无法满足社区居民多种多样的学习需求。单一的结构只能带来单一的服务对象、单一的服务项目。
(三)志愿者队伍素质不高
目前,社区教育志愿者大多缺乏专业知识和实用知识,没有专门的技术职称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没有接受过相应的培训和业务提升指导。有些志愿者在社区教育教学活动中心有余而力不足,难以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教学服务。有些志愿者自身服务意识不强,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工作的方式方法也有待改变。
(四)志愿者队伍地位不高
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志愿者队伍发展时间短、底子薄、地位低。这一方面是由于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许多时候志愿者队伍名不正言不顺。另一方面是由于社区教育管理者的宣传力度不足,导致社区居民对志愿者的认知度低、互动性差。这直接导致许多志愿工作和活动雷声大、雨点小,一阵风、难长久,反过来使志愿者队伍的社会地位不高。
(五)志愿者队伍服务面窄
目前,我国志愿者队伍的建立,大多围绕政府工作或某一项目被动设立,往往把志愿活动当成了政治活动,非政府组织变成了变相的政府组织。社区教育志愿者队伍也同样存在这一痼疾,结果使志愿者队伍和志愿者活动形式化、表面化,缺乏自主性、灵活性,服务面窄,难以真正提供社区居民喜闻乐见的教育教学项目。
(六)志愿者队伍管理不善
目前我国各种志愿者队伍一般自成系统、条块分割。由于彼此缺乏默契、缺乏协调,所以活动中往往出现重复服务或服务盲区。许多志愿者队伍管理方式松散,导致有些志愿者对教学服务活动缺少责任心。也有一些志愿者队伍实行政府行政式管理,导致有些志愿者只当作任务来完成,应付了事、缺乏热情,教学效果差。
二、解决方法
(一)建立和完善法律机制
志愿者队伍要成熟规范,志愿服务事业要深入持久发展,都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志愿者投身志愿服务,如果得不到相关法律对其合法权益的保障,会直接挫伤志愿者的热情,阻碍志愿者队伍的壮大。虽然我国不少地区已经出台了志愿服务的一些地方性法规,但由于各地的法规存在较大的差异,各有自身的局限性;而且这些地方性法规在地位上低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无法满足蓬勃发展的志愿服务事业所需。因此,迫切需要国家和政府出台一个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领导机制
社区教育志愿者就其性质而言,属非政府组织,采用非官方管理模式,但这绝不意味着政府对其无能为力,更不能放任自流。从我国国情来看,社区居民对政府的信任度、依赖度较高,政府对社区教育志愿者队伍应该恰当引导和适度介入:相关部门要宣传树立社区教育志愿者的正面形象,大力倡导社区教育志愿行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志愿者队伍的指导、协助和服务工作;相关部门要保障和监督有关资金的运行,对一些必须投入和运作的资金给予充分的保证。
(三)建立和完善招募机制
社区教育管理者首先要做好顶层设计,这相当于事前控制,主要规划包括社区教育志愿者招募的目的、需求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注册和管理、考核和评价等方面。其次招募要公开透明,明确选拔标准,严格操作流程,把握德才兼备原则,同等程度可以优先招募“五老”人员(老干部、老军人、老教师、老模范、老艺人)、教师、行政事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第三还要完善志愿者人才库的注册、日常维护和管理;队伍建立只是初级阶段,关键还要靠后续的精心维护和管理。
(四)建立和完善培训机制
社区教育管理者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社区教育志愿者进行各种知识培训,如专业知识、教学知识、社交知识、心理知识等,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还要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意识培训,弘扬志愿精神、培育志愿文化,提高志愿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这些培训活动,一方面可以为志愿者提供交流的平台,让他们分享经验成果,有效地融入队伍整体;另一方面也能使他们获得更多的人生体验,完善自身的人格,实现更高的精神追求。
(五)建立和完善支援机制
志愿者是社区居民的服务者,而社区教育管理者则是志愿者的服务者,所以要有更加积极的服务意识、更先进的服务理念。一方面应确保志愿者在规范的轨道上开展志愿活动,避免出现一些不正常问题,如法律问题、安全问题等。另一方面也要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提供好后勤保障,成为他们的后盾和支撑。只有解决志愿者的后顾之忧,才能更好地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加入志愿者队伍,才能让他们更义无反顾地提供优质志愿服务。
(六)建立和完善保护机制
志愿者活动是基于人性向善的一面,但现实活动过程中,志愿者常常要面对人性中不完美的一面,如少数部门、少数社区居民嘲笑、冷遇、不理解和不配合等,这会对志愿者的工作积极性造成挫伤;同时,志愿者也是普通人,会有劳累、病痛,会有不良情绪,这些都会给志愿服务工作带来消极影响。所以社区教育管理者应建立和完善一种保护机制,尽己所能让志愿者解除疲劳、排解不良情绪,正确处理少数社区居民的不配合问题,有效保护志愿者的生理和心理健康。
(七)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
志愿者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几乎没有经济利益方面的诉求,他们更加看重自身人格的完善、人生的体验、精神层面的追求,他们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更加高尚的人。所以社区教育管理者应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志愿者考核评价体系,并让这种体系成为志愿者参加活动的主要动力,适时适当地给予精神层面的表彰奖励,这将大大激发志愿者的荣誉感和使命感,提升志愿服务的效能和质量。
(八)建立和完善反馈机制
志愿者活动的效果可以通过反馈机制来获得客观的评价和反映。反馈目的是让社区教育管理者及时了解志愿者活动的进度、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活动的效果,以便及时做出有效的调整,改进志愿者活动的方式方法,提高志愿者活动的效果。这种反馈机制应该与志愿者的考核评价相结合,方式上可以灵活多样,如开展各种调查、活动回访、成果展示、项目跟踪、案例发现等。这既是对上一阶段志愿者活动的事后控制,同时也是对下一阶段活动的事前控制。
(九)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
关键词:博物馆;志愿者;服务管理
志愿者也叫义工,英文为Volunteer,都是指基于社会责任及义务,自愿贡献自己的时间、精力、技能,为促进社会的改善和发展,无偿参与社会服务的人员[1]。笔者认为,博物馆志愿者是文化领域的志愿者,除了广义上的志愿者外,还要具有一定的知识水平,并以传播文化遗产知识为己任。目前,越来越多的博物馆已经把招募志愿者工作列上日程,并希望通过志愿者管理,更好地发挥志愿者效用。但由于各方面原因,使博物馆志愿者服务管理工作仍有许多不足。
一、博物馆志愿者服务管理现状
(一)博物馆志愿者来源
1.高校学生。高校学生由于有相对充裕的时间,较专业的知识水平,且自主社会实践意识较强,已经成为博物馆志愿者的主要来源。
2.中、小学生。目前,有一部分对博物馆志愿服务感兴趣的中、小学生,在家长的鼓励下,逐渐成为博物馆志愿者的重要补充。
3.社会志愿者。主要包括大学教授及博物馆研究专家、退休文化工作者、对博物馆及文物感兴趣者等,该群体共同特征是对博物馆及文物研究工作兴趣很浓,甚至有些是专业爱好,该群体主要是在工作之余从事志愿者服务。
(二)博物馆志愿者服务内容
目前,博物馆志愿者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服务台咨询、观众接待引导、志愿讲解、展厅维护等。
二、博物馆志愿者重要性
2008年2月5日,国家文物局出台了《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该标准明确提出了将博物馆志愿者服务作为评估博物馆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规定一级博物馆的志愿者服务应是:“有稳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博物馆志愿者队伍,并结合本馆特点和社会服务需求(要求)对志愿者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的志愿者每年应为博物馆或观众服务4次以上”[2]。博物馆志愿者的引入无论是对博物馆还是对志愿者本身都具有积极作用,这是一项“双赢”举措。
1.目前,我国博物馆基本上都是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编制有限,随着博物馆的免费开放,激增的参观者对博物馆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情况下,引进志愿者服务可有效改善博物馆人员短缺状况。
2.由于博物馆志愿者来源于社会的各个领域,有着不同的社会阅历,可以更好地为不同的参观人群服务,满足参观者的不同需求,提升博物馆服务能力和质量。
3.博物馆的职能不单只有收藏、研究、展示,更具有宣传和教育的社会功能。志愿者在参观者和博物馆之间发挥了很好的纽带作用,他们来自广大市民,对于参观者来说更具亲和力,宣传更有针对性,从而使博物馆社会教育基地的功能得到更好地发挥。
4.对于志愿者本身而言,通过志愿服务不仅服务大众,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而且可以满足个人内心和精神需求,消除个人消极情绪和不自信,锻炼自身能力,尤其对于在校学生,可以获得一个社会实践机会,丰富生活阅历。
三、博物馆志愿者服务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一)志愿者相关法律不健全
目前,我国志愿者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虽然一些地方已经出台志愿者服务条例,比如《南京市志愿者服务条例》等,但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涉及志愿者服务方面的法规,因此,使得志愿服务缺乏法制保障和规范性,开展起来也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而且志愿者权益在法律上得不到保障,也影响志愿者工作顺利开展。
(二)博物馆志愿者服务管理制度缺失
目前,大多博物馆缺乏科学、系统的志愿者服务管理制度,导致志愿者管理松散、服务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三)博物馆志愿者学历及素质参差不齐,专业性不强,培训难度较大
由于博物馆志愿者是面向社会统一招募,其学历及素质参差不齐,而且由于志愿者大多是非专业人员,增加了培训难度。博物馆延用传统的统一、简单的培训方式,显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也无法最大效益地发挥志愿者的作用。
(四)博物馆志愿者服务单一
大多数博物馆志愿者从事的志愿服务还仅局限于观众服务及志愿讲解上,没有参与到更深一层的服务及管理工作,使得志愿者服务比较单一。其实有很多人愿意来博物馆担任志愿者,但由于语言表达能力欠缺而无法胜任。因此,服务内容的单一性无法充分发挥志愿者的效用。
(五)博物馆志愿者流失率较高
据笔者调研,博物馆志愿者流失率较高一方面是由于其本身的原因,如高校学生毕业、工作调整等都导致其无法继续参加志愿服务。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博物馆客观原因,如没有合理利用志愿者的时间、博物馆未给志愿者搭建更好的志愿服务平台、博物馆未正确认识和志愿者之间的关系,甚至把志愿者当成免费劳动力等。当前,博物馆志愿者流失率较高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四、博物馆志愿者服务管理对策
(一)国家应尽快出台志愿者相关管理法规,规范志愿者服务
美国制定了专门的志愿服务法,并在其他法律中设置有关支持志愿服务的条文,以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和支持志愿服务的发展[3]。我国应尽快制定志愿者服务管理相关法规,使志愿者服务也有法律保障。
(二)加强博物馆志愿者服务管理制度建设
1.制定管理制度
(1)博物馆需设立志愿者服务部,由专门的部门及人员来负责志愿者管理工作,包括前期的招募、建档,到后期的培训、考核、激励等,每一个环节都是相互关联的,需要进行统筹安排。
(2)制定适合博物馆实际情况的志愿者服务条例。明确志愿者应尽义务和权利,进一步规范志愿者服务工作,保障志愿者的权益。
(3)了解志愿者的日常工作学习及闲暇时间,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制定博物馆志愿者工作时间表,合理安排志愿者的服务时间,避免与其工作学习时间相冲突。
2.建立有效的培训机制
为了使博物馆更好地发展,博物馆工作人员有必要定期对志愿者进行培训。培训内容除了让志愿者了解博物馆基本情况外,还要集中传授讲解技巧,可以在展厅直接言传身教,提高志愿者讲解水平。博物馆也可以由馆内专业人员或者是外聘的专家学者以讲座的形式对志愿者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不仅局限文物知识方面,还可增加服务礼仪、历史文化、讲解技巧和心理素质等。此外,有能力的博物馆也可组织志愿者外出参观学习,激发志愿者服务和工作的热情。培训要落实到实处,根据博物馆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及课程,循序渐进。
3.完善志愿者考核、激励制度
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建议每半年统一考核一次,根据志愿者平时的出勤率、服务时间、讲解次数、服务质量等评定是否为合格志愿者,对于考核成绩优异的志愿者,可通过授予“志愿者之星”等荣誉称号,或奖励外出参观学习及参与其他活动的机会,给予激励。
(三)针对博物馆志愿者不同层次进行不同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由于博物馆志愿者多元化的特性,需要进行差异化培训,比如高校学生和小学生应采取不同的培训方式,根据他们的年龄、性格特点制定不同的培训教材及计划,在他们没有负担的基础上充分调动主观能动性,提高服务质量。
(四)针对博物馆志愿者个性及特长实现志愿者服务多元化
目前,大多数博物馆志愿者参与博物馆的工作还仅限于咨询引导、讲解服务、展厅维护等传统的服务项目,这种长期、单一的服务会使得志愿者的特长得不到发挥,容易产生枯燥情绪,不利于调动志愿者的工作积极性。博物馆应逐渐让志愿者参与更专业、更高层次的服务及管理工作,如教育推广、资料的整理建档、各种活动的支援,以及参与策划博物馆各种宣传、布展活动等。博物馆还可根据志愿者的特长为志愿者增加多元化的服务项目。如精通外语、手语的志愿者,可以让他们为特殊群体提供针对性讲解服务,以避免沟通障碍;擅长计算机的志愿者,可以增加博物馆网站维护方面的志愿服务;优秀的志愿者可以成为志愿者服务部中的一员,为志愿者工作出谋划策,协助开展博物馆培训等。通过志愿服务多元化,志愿者可以更好地锻炼自己能力,发挥自身的价值,同时,博物馆也可以充分利用志愿者各自的特长更好地为受众服务。
(五)减少博物馆志愿者流失
博物馆志愿者流失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志愿者管理的难点,除了定期招募新的志愿者外,还要在其他各个方面下功夫。首先,博物馆要认清和志愿者的关系,不能把志愿者当成免费劳动力,呼之即来,挥之即去,要对他们的服务工作表示尊重、肯定和感谢。其次,要完善管理机制,合理安排志愿者服务时间和工作内容,使志愿者在正常的工作学习之余提供志愿服务,避免时间冲突。最后,对于志愿者的激励方式应该多样化。志愿者服务大多不求物质上的回报,更希望精神层面上得到满足,除了对优秀志愿者进行精神奖励外,还可以通过学习激励、工作激励、培训激励等激励方式,使志愿者可以通过志愿服务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激励志愿者长期坚持志愿服务。
志愿者服务已成为博物馆服务工作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志愿者服务有效地缓解了人们日益增长的社会文化需求与博物馆人力不足的矛盾。探索并构建更适合博物馆发展的志愿者服务管理体系和机制才能使博物馆志愿者发挥最大的优势和效用,才能使博物馆更好地服务大众、服务社会。
参考文献:
[1] 洪文梅.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管理的探讨[J].图书馆论坛,2010,(2):164.
本文作者:张健王萍工作单位:铜仁学院
美国体育志愿服务激励机制的特点
网络助力志愿服务发展的结果是大大提高了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效能,使得志愿服务参与者能在便捷高效的网络前提下,更快更迅捷地看到自己参与志愿服务的效果,体现出自己参与的价值,这将极大地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其中。尽管美国志愿者组织众多,但无论是全国性还是地方性的志愿服务组织,在志愿服务的组织实施过程中都实现了高程度的信息化。通常在志愿服务组织网站,都有关于如何参与志愿服务的详尽信息,从志愿服务的活动项目介绍、志愿者招募、监督到对志愿服务效果的评估等,都有非常详细的介绍。志愿服务组织之间也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了信息联网,组织之间可以随时互相推介对方所需的志愿服务信息。全国各地的志愿人员还可通过志愿服务网络平台相互交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经验和体会。互联网平台拓展了美国志愿服务活动,超越了范围和领域的局限,极大地提高了志愿服务的效能。例如美国志愿服务组织“国家和社区服务队”为了便于让更多的民众参与志愿服务而特意建立了“服务美国网站”(VolunteeringInAmerica.gov),网站提供了2000年以来美国各个州以及大约200个大中型城市的志愿服务的相关数据,以便于志愿服务参与者获得相关信息。[4]在体育志愿服务组织网站,体育志愿服务通常依据项目划分,并依据体育志愿服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有体育活动指导、咨询、活动组织、体育设施维护以及与体育相关的募捐和体育活动推广等诸多方面内容,为体育志愿服务参与者提供广泛的选择和参与机会。登录志愿服务组织的网站,志愿服务参与者只需输入个人的服务具体条件,如提供州(城市)名,志愿服务的体育领域、体育项目以及服务时间、距离和对象等具体信息,体育志愿服务组织就能够推荐和安排与其条件吻合或接近的志愿服务项目供其选择。积极为志愿者提供参与志愿服务的机会。使每个志愿者能在纷繁复杂的体育服务项目中找到适合于自己兴趣和特长的服务内容。网站甚至还开设了博客专区,为民众讲述志愿服务参与者在全国各地参与志愿服务的故事,独具特色的志愿服务博客赢得了很多民众的关注,吸引了很多潜在的志愿服务参与者从关注变为现实参与。志愿服务具有法律保障美国法律对志愿服务提供了综合性的保障。政府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应是美国志愿服务蓬勃发展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美国政府早在1973年就颁布了《志愿服务法》。随后,一系列与志愿服务相关的法律得以颁布或修订,主要包括1989年颁布的《国内志愿服务修正法》,1990年颁布的《国家和社区服务法案》,1993年颁布的《全美服务信任法案》以及1997年颁布的《志愿者保护法》等,为志愿服务者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如《志愿者保护法》为保护志愿服务参与者的权益,明确表示必须保证志愿者的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2009年3月底,旨在鼓励更多民众参与志愿服务的《服务美国法》(EdwardM.KennedyServeAmericaAct)在美国参众两院顺利通过。该法案是在1990年颁布的《国家和社区服务法案》(TheNationalandCommunityServiceActof1990)的基础上的进一步修订完善,并依据社会发展对志愿服务的涵义、内容和志愿参与者权益所提出的要求而进行新的界定与明确,该法的颁布推动了美国参与志愿服务人数的持续增加。同时,美国在其他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各州等地方性立法上也都显示出了对志愿服务参与者的保障态度。各个联邦与州都设有专门机构,对志愿者绩效进行评估,志愿者参与者在奖学金、升学和就业等方面的权利都可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保护,杰出的志愿者不仅能够得到政府的表彰还可以依法得到物质奖励。表彰肯定志愿服务价值形式多样美国设立有国家“志愿者总统奖”,这一奖项的设置有明确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四类志愿服务奖励标准:对14岁以下(含14岁)每年完成50个小时或以上的志愿服务参加者;15岁以上(含15岁)每年完成志愿服务达到100个小时或以上;社会团体或者家庭每年完成志愿服务达到200个小时或以上;个人参与志愿服务累计超过4000小时以上者。[5]1993年颁布的《国家与社区服务法案》(NationalandunityserviceAct)规定“凡累计参与志愿服务达到1400小时的青少年,可享受政府提供的每年4725美元的奖学金”。[6]2006年美国教育部和校园契约组织等共同发起设立“高校社区服务总统荣誉榜”(President'sHigherEducationCommunityServiceHonorRoll),每年对在志愿服务方面表现杰出者给予奖励,该奖项涵盖全美3000余所高校。为了鼓励高校学生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目前美国国内有一些志愿服务奖项是专门针对高校学生而设立,影响较大的志愿服务奖项有“为美国服务志愿奖”,须参加为期一年的国内志愿服务,志愿服务完成后,学生可以获得两学期共计9450美元的奖学金,且这一奖励还将延续至就业,获得奖项的学生在选择联邦职业时可获得免除考试的资格。另一奖项是“美国民事社区服务队活动奖”,该奖项要求参与者年龄在18岁至24岁之间,参加10个月的志愿服务即可获得6000美元的服务津贴,同时还将获得2362美元的一次性奖学金。[7]除了这些常设的志愿服务奖项以外,美国在学生升学和就业等方面也都将参与志愿服务列入评价范畴。许多大学把是否参与过志愿服务列为学生评价的标准之一,如社区服务是纽约大学社会工作院的学生必修课程,学生一年参与志愿服务达到600个小时是毕业的基本条件。而哈佛大学和耶鲁大学等校,将是否参加过社区志愿服务作为录取学生的参照标准之一。1988年,联邦议会通过议案,明确将志愿服务的经历认定为有效的工作经历,并鼓励地方政府和私人业主在聘用员工方面给予有志愿服务经历者以优先的资格。税收优惠等多政策支持志愿服务利用经济杠杆间接调控支持公益活动是政府采取的鼓励措施之一。从联邦政府到州议会都制定有针对志愿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通常,在非营利组织从事各种类型的志愿服务,都可以享受抵税的优惠。20世纪80年代前后一系列关于鼓励参与志愿服务的法案由联邦和州议会通过,对参与志愿服务人员的返税额度以及减轻法律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等。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受益者还包括企业,在美国,企业支持志愿服务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比较大的企业通常通过创办基金会来支持志愿服务,如洛克菲勒基金会等。更多的中小企业则主要通过捐赠等形式为志愿服务提供多种支持,例如为志愿服务提供设施、提供资金以及人力等。捐助的范围也十分广泛,从青少年体育到环境保护等等。这些捐赠将依法享受抵税或免税等优惠政策。通常,企业在对志愿服务实施捐赠时都会明确其捐赠的意向和条件,而社区体育是许多企业的主要捐赠意愿之一,例如沃尔玛基金会对其捐赠有明确的条件限制,捐赠主要用于教育、环境保护和健康促进。[8]重视第三部门的志愿服务作用美国的社会管理和服务主要包括政府部门、营利部门(企业公司)、非营利部门(Non-profitOrganization,即非营利性组织),有别于政府和营利部门,非营利部门又被称为第三部门。美国的第三部门较为发达,定期或不定期为第三部门工作的人数约占美国人口的1/5。一些事务政府难以作为,但第三部门却能够更好的完成,在功能上弥补了政府的管理效能不足。在当前美国社会中,许多社会需要都是通过第三部门来协调实施的,美国目前拥有各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200多万个,非营利性组织在参与社会建设等公共事务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非营利组织在体育志愿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高校非常重视与NPO的合作与联系。例如在体育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等方面,非营利组织承担了重要的角色。美国把志愿者划分为“赛会志愿者”和“社区体育志愿者”两大类别。“赛会志愿者”具体又分为“专业志愿者”和“非专业志愿者”,非营利组织在志愿者资格认证、招募培训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2002年盐湖城冬奥会所有志愿者都必须参加为期15个月的培训,包括服务培训、工种专业培训和赛场专业培训三大部分。培训内容涉及到冬奥会更加专业、细节的知识,各国的风俗习惯以及文化差异、赛场服务、运动员异地参赛服务、医疗服务、交通情况、住宿、赛事售票等,这些培训内容是分别根据志愿者的不同工作岗位而进行的专门分类培训。“社区体育志愿者”又细化为各种具体志愿服务的岗位,如残疾人体育志愿服务中又分为A、B、C三个级别,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代表不同内容的志愿服务,A级志愿服务承担教练员助理、看护员、运送员等。B级志愿服务者通常与残疾人体育参加者有更多的接触机会,主要负责残疾人在运动前后以及运动过程中提出的具体要求。C级志愿服务者须负责残疾人参加比赛期间的后勤服务工作。通过第三部门的参与,使美国体育志愿服务的效率得到显著性提高,各部门协调性、机动性得到进一步完善。第三部门与政府、企业一起构成了现代社会,同时也为体育志愿服务者提供了较宽松的选择空间,使体育志愿服务者可以通过第三部门提供的多种方式满足自身多样性和多层次的服务志愿,进而体验服务社会、体现自我价值这一健全人生观与高尚价值观。
美国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对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建设的启示
应对体育志愿服务加强法律保障当前,我国尚缺乏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的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得志愿服务难以得到有针对性、且有效的法律保障。思考如何加强对体育志愿服务在法律层面的保障,为体育志愿服务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是当前我国体育志愿服务急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之后,体育志愿服务的理念已经逐步为更多民众所认同,而体育志愿服务实践中遗憾地出现了许多让志愿者流汗又流泪的事例。导致体育志愿服务实践中难免产生纠纷、出现突发、意外等事件,如果有了完善的法律保护,可使体育志愿者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可以有效地为志愿者减免参与志愿服务的后顾之忧。[9]为此,为体育志愿服务立法的呼声一直不断。北京市志愿者协会和北京共青团市委就曾经在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期间联合向北京市人大提交为体育志愿者立法的议案。此外,我国其他地区如上海市、深圳市和山东省都先后出台过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但这些地方性法规与迅速发展的志愿服务需求相比已经显得十分滞后,即不适应时代对体育志愿服务提出的要求。从激励的角度看,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于志愿服务的参与者来说无疑是莫大的肯定和鼓励。从立法的角度而言,建立具有普适性的完善法律体系以保障志愿者的权益,将有利于志愿者全身心的投入到志愿服务之中。通过针对体育志愿服务进行立法不仅可以明确体育志愿者的权利义务,保障体育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提高体育志愿服务的社会认可程度,从而激发更多的人参与到志愿服务之中都具有重要意义。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使得体育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的同时享有与之相对应的各种法律保障,这是法律应当赋予体育志愿者的基本权利。此外,应从团体章程、部门政策和条例等多个途径入手,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这对进一步推动我国体育志愿服务事业的开展具有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充分发挥NPO在体育志愿服务中的作用非营利性组织(Non-profitOrganization,以下简称NPO)在社会发展中的价值体现在弥补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和市场调控中的不足,并在社会事务自治中有着明显的不可替代性,志愿服务是NPO运作的一大特色,它为民众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特殊的途径与重要保障。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逐步推进,NPO也将受到更多人的关注,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Non-profitSportsOrganization,以下简称NPSO)数量的持续增长便是有力证明。NPO自身的宗旨和特点决定了这些组织能够吸引更多的志愿者参与其中,为社会的良性发展奉献出自己的微薄之力,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不具备这样的优势。NPSO形式多样、运作灵活,活动的政策空间更大,因此在体育志愿服务中可以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无论是赛会志愿者为大型体育赛事提供系统的服务还是社区体育志愿者为社区体育提供的志愿服务,NPSO在对志愿者进行有计划的招募、培训,使志愿服务过程中以更高质量的服务达成服务目标等方面都有着很大的作用。通过NPO实施的岗位培训可有效提高志愿者的专业知识技能以及相关法律政策水平,帮助他们解决志愿服务实践中的疑难问题,NPO还可对志愿服务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充分发挥NPSO在体育志愿服务中的这些作用,对于促进志愿者不断提高体育服务效能和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巨大功效。完善体育志愿服务表彰奖励机制完善表彰奖励机制是可持续开展体育志愿服务活动的重要保证。从大型赛事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证书,到为志愿者发送服装、鞋帽和纪念品。即便是简单的表彰和奖励,但对志愿服务参与者来说,却意味着自身的服务得到了政府、赛事主办方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和认可,是自身服务价值的一种体现,同时也是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对其志愿服务予以肯定的一种体现。所以,应建立从国家到地方多个层次和类型的表彰奖励机制,通过政府、体育主管部门、高校、共青团等多个途径共同进行实施,如设立“优秀体育志愿服务奖”、“高校优秀体育志愿者”、“社区体育志愿服务奖”、“体育志愿服务奉献奖”、“大型赛事的专项志愿服务奖”等多种奖项用于表彰参与大型赛事志愿服务和社区体育志愿服务的优秀者。同时,政府与民间组织也应协同设立多种奖项来表彰奖励、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体育赛事志愿服务和社区体育志愿服务中来。在体育志愿服务奖励中除了给予志愿者以必要的精神奖励外,建立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物质奖励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如对达到一定志愿服务表彰标准的志愿者给予相应的津贴补偿或一定数额的奖学金补偿。同时,对于有体育志愿服务参与经历的,在奖学金评定、评优、评奖以及就业等诸多环节给予一定的优先权利,通过这一表彰奖励对体育志愿者及社会中的潜在志愿者发挥积极的导向和鼓励作用。充分发挥高校在体育志愿服务中的作用高校是志愿服务体系的重要参与对象和载体之一,高校应充分发挥其在校园网络、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充分发挥其在体育志愿服务中的作用。如高校可依托校园网络系统,为大学生在体育志愿服务组织注册、与社区体育建立联系纽带,加强与政府、体育主管部门、NPSO协作联系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学生参与体育志愿服务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和实践机会。大学生因长期接受体育教育,在体育知识、技能等方面有自身的优势,也具有为社会奉献他们的时间、精力和体育技能的意愿。参与体育志愿服务能使大学生在为别人提供所需服务的同时,有效地培养自身的社会实践能力以及合作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同样,我国高校应相应地在评奖评优、奖学金、社会实践经历以及就业等方面积极与体育志愿服务相结合,如社区体育志愿服务应被视为有效的社会实践经历,从而不断激励与引导我国高校体育志愿者以及体育志愿服务的良性发展。高校在协调学生参与体育志愿服务过程中具有其自身的独特组织体系优势,不仅可以依托学生体育社团、学生会、共青团等组织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保障,发挥其在体育志愿者招募、培养、志愿服务信息等多方面的组织和培养优势,使其成为体育志愿服务提供信息与培养体育志愿者的主要渠道之一。随着体育发展以及社会对志愿服务重视和认可程度的提高,高校学生参与体育志愿服务将会得到更加广泛的普及,且数量庞大并具有较高社会责任感的大学生无疑是最具体育志愿服务参与者开发潜力的群体。因此,今后将有越来越多的大学生不断走向社会,深人社区,用自身体育知识、技能服务他人、服务社会,不断为大学生体育志愿者这只生力军注入新鲜的血液。
【关键词】高校档案馆 志愿者服务
一、志愿者和高校档案管理
志愿者(Volunteer)一词源于拉丁文“voluntas”,也叫义工、义务工作者或志工,是在自身条件许可,不谋求物质、金钱等相关利益回报的前提下,合理运用社会现有资源,志愿奉献个人的时间和行动,自愿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人。
高校档案馆作为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服务单位。引入大学生志愿者可以提高档案馆服务质量,节省人力资源,增进与师生沟通;同时也可以提升志愿者自身素养,拓展视野,学以致用。
二、高校档案管理志愿者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策法规不够健全。目前我国对于大学生志愿者服务尚且没有一个全国性的法规,只有部分省市出台了地方性规定,立法条款不够统一规范,并没有将志愿服务纳入高校教育。因此目前主要是靠大学生的主观意愿来参加志愿活动,这也是造成参加志愿服务大学生数量不多的主要原因之一。
(2)组织管理方式不成熟。由于很多高校档案馆的志愿者服务还处于起步阶段或发展初期,大学生志愿者的规模不是很大,工作内容也不够丰富,组织管理程序相对简单,缺乏明确合理的管理制度。注浴⒄心肌⑴嘌怠⒎务等规则很多是参考其它高校做法,或办公室人员简要拟定的,不同学校的特点和工作细节方面往往容易忽视。档案馆在招募过程中往往容易忽视志愿者的特长、专业等条件,认为只要愿意来工作就可以了,并没有加以严格区分,并为一谈,这样很可能导致部分志愿者从事自己不理想或兴趣不够浓厚的服务内容,致使志愿者难以坚持,造成人员流失。
(3)评估激励机制不够完善。切实的评估,可以使志愿者了解服务的目标和自身存在的问题,从而不断的进步;适当激发鼓励,可以持续激发志愿者工作热情,保持积极向上的乐观心态,是维持长期工作一种动力。而这种评估激励机制的制定目前不够明确具体,对于志愿服务中表现优秀的大学生没有表彰,对于敷衍了事的大学生也没有批评。长此以往,容易使表现好的大学生失去热情和动力。另外,相关规章制度对于一般性的志愿服务激励和支持力度不大。学校层面和档案馆的激励机制是否完善、具体,对于志愿者活动的长期稳定的开展具有强有力的保障作用。
三、解决思路
(1)完善政策法规保障。放眼世界,英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都已制定了促进和保障志愿服务的法律法规,可见,制定完备的法律制度已经是一种合理的趋势和良性发展的道路。因此,我国可以参考国家和地区的法规政策,借鉴成功案例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召开相关立法研究会,整合我国专家学者提出的意见建议,制定一套合理完备,符合国情的政策法规。
(2)规范组织管理制度。完善的管理制度,合理的组织流程是志愿服务顺利开展的保障。大学生志愿者的管理机构主要是学校团委。档案馆志愿者的管理制度一般应该具有注册、招募、培训、服务这几个方面。
(3)注册。大学生志愿者每次参加档案馆志愿活动后,都可以由工作人员核对好个人信息,填写好志愿服务信息,签字盖章,表示认证。《志愿者服务手册》不光是以后获得奖励的凭证,也是每个志愿者参加活动的记录和历程。
(4)招募。档案馆在招募志愿者时,首先应制定招募章程和报名表。随后可以通过网站、海报、微博、微信等多渠道方式招募信息,通过面试的方式对志愿者进行选拔。最后对通过面试的志愿者进行录用。
(5)培训。档案馆对志愿者的培训可以分为技能培训和素质培训两方面。技能培训主要是对不同岗位的志愿者进行基础技能培训,如日常咨询、信息检索、数据库使用、档案归档等,最后将志愿者带到实地进行训练,指导志愿者独立完成服务。素质培训主要包括道德素养、心理健康、团队协作、学习能力、沟通表达等。
(6)服务。档案管理志愿服务可以分为常规服务和特色服务两类。常规服务主要包括咨询、查询、借还等。这些服务内容相对简单,适合新招募的志愿者。档案馆应该将大学生志愿服务定位在特色服务上。特色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检索、参考咨询、校史介绍等。档案馆可根据志愿者的专业和特长,有效发挥能力、学以致用。
四、完善评估规则和激励机制
(一)评估规则
评估应该以保障服务质量和促进志愿者发展为宗旨,以公开公平、客观公正为原则,以工作态度、工作时间、工作质量、工作成效等为依据,制定规范合理、切实有效的评估规则。评估的形式可以采取馆评估、志愿者自我评估、志愿者互评、服务对象评估等多方面、多角度进行评估,使评估结果更加客观有效。
(二)激励机制
档案馆要多关心志愿者的精神状态和心理健康,通过关心、信任、支持、理解等方式提高志愿者的情绪控制力和心理调节力,满足志愿者情感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实现渠道可以包括:颁发馆优秀志愿者证书;推荐志愿者参加学校优秀志愿者评选;推荐志愿者参加高校馆志愿者评选;通过网站、海报、会议等方式进行表彰等。
档案馆可以在每年的经费预算中,将对志愿者的物质奖励也规划进去。实现的渠道可以包括:设置馆优秀志愿者奖金;设置馆比赛或活动中的奖品;设置餐饮和交通补贴;赠送纪念品等。
特权激励可以包括馆本身和学校其它相关部门提供的优先或特殊的奖励。实现的渠道可以包括:享受打印、复印优惠、优先参观等政策;在申请助学贷款和奖学金、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大学生等方面享有一定优惠政策、在社会实践活动中适当增加分值;优先参加其它大型志愿者活动;推荐校外参加学习和实践机会等。
参考文献:
[1]缪仲妮.论我国志愿服务法律制度的完善[J].法学研究,2006.
[关键词]志愿服务 保障 司法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4-0018-02
一、明确规定志愿者权利义务
志愿服务立法首先要确保志愿者这一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应当作为该法的立法基础,进而科学地规划涉及的一系列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和有关救济规定。正如美国知名法律研究专家沃金曾指出的那样,保障合法权益是法律之所以为法律的根本。因此,确保志愿者主体正当权益应当作为志愿服务立法的指导思想贯穿立法始终。
分析不同国家关于志愿服务立法以及我国志愿服务的发展状况,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必须涵盖如下几方面权益:1.享有自主决定加入或退出志愿者队伍的自主选择权。自主决定加入或退出志愿者队伍的含义是志愿者加入或退出志愿者队伍不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强迫和约束,志愿者本人享有加入志愿者队伍参与其活动,同时也享有退出志愿者队伍的绝对选择权。2.享有接受专业素质教育学习机会的权利。当前的志愿者服务对象涵盖社会的各个领域,涉及各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其中部分服务带有不同程度的危险性,例如:从事安全检查的志愿服务就属于高危志愿服务项目。因此,志愿者享有接受相关单位安排针对服务内容的培训教育,由此可确保志愿者自身安全以及提升志愿服务的整体水平。3.享有取得物质补助的权利。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的过程中,有权取得一定的物质补助,如果志愿者本人有某种困难,相关组织单位需要对志愿者提供相应的帮助。4.享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属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志愿服务的相关组织部门必须为志愿者协调安排合理的服务时间,决不允许将服务时间和劳动强度超出志愿者自身承受能力。5.享有人身保障的权利。人身保障权同样作为我国《宪法》明确指出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时有权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不被侵害,志愿服务的相关组织单位有义务协助保障志愿者的人身安全。
与此同时,志愿者具有如下几方面义务:1.服从志愿者团体的管理章程,接受组织单位分配的工作内容,遵守登记注册时与组织者形成的书面协议,尽职尽责做好志愿服务的各项具体工作。2.参加业务素质教育学习的义务。参与业务素质教育学习不仅属于志愿者享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志愿服务的组织单位旨在提升志愿者本人的业务素质水平,以及增强志愿者队伍的整体服务水平,为志愿者组织与服务项目有针对性的教育学习机会,志愿者必须认真进行相应的培训学习,由此来更好地协助自己实现志愿服务的最终目标。3.严格遵循保密制度的义务。在进行志愿服务的环节接触到服务单位的业务资料或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必须服从严格的保密制度。如果由于志愿者本人原因将服务对象的资料或信息泄露导致其健康安全受损害或物质受到损失的,志愿者需要负责给予对方适当的赔偿。4.遵循监督管理的义务。志愿者是整个服务队伍的组成部分,必须遵循组织方的工作安排,并服从组织方的业务监督,必须努力维护志愿者队伍的良好形象,必须严格遵循志愿的服务宗旨。从事志愿服务时,需要面对政府机关、志愿者队伍、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社会群体和个人的监督。
二、明确和保障志愿组织法律地位及相关权益
《宪法》规定了结社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志愿者组织的性质属于个体正当进行结社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个体通过到志愿者组织单位签订相应书面服务协议,注册成为志愿者,从而进行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有利于推动全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和谐社会氛围的发展。国外的志愿者组织的成立通常是依据法律规范,并以非政府组织的身份从事志愿者服务,有些志愿者组织成立的法律依据就是非政府组织有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当前有许多志愿者群体,然而通过民政部审查合格的只占到极少的比例。根据有关部门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后对志愿者队伍发展现状的调研结果,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通过民政部审查合格成立的志愿者团体的比例仅占到2%,通过民政局审查合格成立的团体比例仅占到7%,通过工商局审查合格成立的比例仅为5%,没有经过审查而成立的比例则占到81%。由此数据不难看出,当前我国现存的大部分志愿者队伍尚未接受到法律法规的保障。诸如吉林省通榆县的“环保志愿者协会”的草根志愿者团体在我国大量存在,我们亟待借助志愿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为志愿者服务赋予应有的法律地位,确保志愿者服务事业稳步向前发展,保障志愿者队伍及志愿者个人的正当权益。
三、完善司法救济途径和手段
近年来,经常出现因为志愿者在从事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例如:因为志愿者泄露服务对象的业务资料或个人信息,导致对方经济利益受到损失或生命健康受到损害;因为志愿者专业素质欠缺,对被服务单位或个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志愿者组织单位不尊重志愿者个体;志愿者被服务单位或个人安排超过其服务能力的工作,或安排超过正常工作时间可完成的劳动量,等等。然而上述情形理应借助法律法规予以改善或予以规范,但是基本上都因缺少相应较为细化的法律条文和完备的司法处理环节而私下处理了。基于志愿服务具有无偿性,因此在志愿者自身原因给服务对象带来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服务对象可能考虑志愿无偿性和公益性质而不去追究应有的补偿。志愿者通常碰见组织单位不尊重的情形,或被服务对象安排过量的工作量或工作时间时,本应考虑维护个人的正当权益,但是常常由于担心影响以后从事志愿服务而放弃维权。
当前的很多志愿服务细则里都包含了志愿者的多种权益,但是并未指出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应当采取何种方式来维权。所以说,如果能将志愿服务中常见法律问题的解决措施或补救方式细化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并关注志愿服务公益性无偿服务的工作性质,采取自愿商量、协调以及采取正常诉讼等多种途径解决问题。上述做法不仅有助于志愿者自身合法权利的保障,而且有助于服务对象损害赔偿的获取,让受害者明晰在合法权益受侵害后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和获取相应赔偿的途径,进而推动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进程。
除司法救济的途径之外,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完善志愿服务的激励政策,在完成志愿服务后给予相应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在志愿者服务期间出现困难的及时予以支持,推动他们更好地实现服务社会的宗旨。国外这方面成功的做法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如美国通过联邦政府制定政策,规定参与志愿服务超过特定工作时间的可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等物质奖励。新加坡政府通过“公共服务奖”“志愿服务荣誉机构”等称号鼓励志愿服务的组织机构。针对组织志愿服务贡献突出的组织机构,采取了相应的鼓励政策,包括荣誉奖励、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等激励措施。政府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但政府部门不是直接供给公共产品,而是借助扶持志愿者队伍进行社会服务、扶持的重要途径是给予财政和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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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无偿献血;志愿者;管理;问题;对策
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是由无数位热心于无偿献血及宣传工作的志愿者所组成,队伍主要任务是无偿献血,积极推广无偿献血理念,为保障临床用血安全,缓解供血紧张。随着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建设也逐渐走向成熟,但队伍同时也受当前法制环境、管理体制、传统观念等多方面因素制约,导致无偿献血志愿服务与管理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影响了其更好、更快的发展[1]。基于此,我们应该采取有效对策积极处理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以推动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向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的发展与转型。
1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的概述
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是指为促进无偿献血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所建立起来的具有"非营利性、志愿性、利他性、群众性"特点的志愿服务队伍。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为宗旨,结合当前日趋增长的临床供血需求,开展一系列与无偿献血有关的服务及宣传工作[2]。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的组织与建立,不仅是代表城市风格面貌的显著标志,也是衡量地区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量化尺度,更是促进自愿无偿献血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社会指标[3]。
2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纵观现状来看,虽然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建立对保障临床用血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其也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导致队伍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点:
2.1志愿者服务质量欠佳 无偿献血志愿者绝大多数都是由固定献血人群中转化而来,综合资料来看,这些固定献血人群主要为中低收入者,且整体年龄偏大,认知度较差,整体服务质量欠佳。再有一方面因素是,一些城市单纯为了获得荣誉或经济利益或提高工时,而组织起来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这些志愿者良莠不齐,没有受过有关无偿献血知识的培训与学习,在实际开展无偿献血服务时便会出现诸多问题。
2.2志愿服务的积极性不高 我国虽有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但队伍建立不稳定,服务体制不健全,还未能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此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大多数是配合社会或上级要求而展开,以志愿服务为本的服务活动较少,志愿服务组织定性不明确。这诸多影响因素,自然会导致志愿者的归属感不强,影响志愿服务的积极性。
2.3相关法律法规缺乏 我国关于无偿献血志愿者自身权益保障以及队伍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处理空白阶段。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会使无偿献血志愿者的服务工作受到制肘,打击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的工作积极性,从而影响队伍的管理效果,制约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管理问题的处理对策
3.1建立健全志愿者准入制度 首先,严格筛选无偿献血志愿者,优先将热爱志愿活动、积极参加志愿活动、理解能力强、文化水平较高、综合素质佳、定期献血的人选拔到无偿献血队伍中。其次,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定期组织志愿者培训,培训内容应覆盖到与无偿献血服务有关的多个方面,如无偿献血要求培训、采供血知识培训、文明礼仪培训以及社会学、心理学、营销学等方面培训,提高志愿者综合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志愿服务质量[4]。再次,合理规划和设置志愿者队伍,将队伍划分为管理部、宣传部、服务部,明确各部职责,同时完善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办法,制定详细的工时记录制度、值日制度、培训制度、奖励制度等,实现组织管理制度化,促进服务质量。
3.2健全志愿队伍服务制度与激励制度 ①细化志愿服务工作。根据各城市与临床的实际需求,设立合理的志愿服务岗位,明确每位志愿者的服务内容,使每位志愿者均能认真投入到志愿服务工作中,不至于服务混乱。②不断拓展新服务项目。在有效完成上级或社会要求的志愿工作的同时,还应该根据当前社会发展形势,努力拓展新的志愿服务项目,不断丰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内容。③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的激励机制。采取多样化、多层次的激励制度,表彰无偿献血志愿者所做贡献,例如可通过奖状、奖品、证书、表扬信、先进评选、优先享有服务等多种合理、有效的激励形式,对志愿者做出的贡献给予充分的认可与表彰,使志愿者感受到自己所做努力的被肯定,调动志愿服务的积极性,保持志愿服务的内在动力,使更多有志人士能够积极参与到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当中[5,6]。
3.3完善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与无偿献血较为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几类,无偿献血志愿者应该严格遵循如上述法规制度进行志愿服务。在此基础上,应该建立一些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有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如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法》,以规范志愿者的服务方式方法;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条例》,条例中明确志愿者服务的法律性质,保障志愿者个体及团队的合法权益,以提高志愿服务质量。
5结论
当前我国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管理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我们应该及时认清管理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制定合理、有效、针对性的改善对策,以优化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项目,提升志愿服务整体质量,为促进我国无偿献血志愿工作的开展,保障临床供血安全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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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等欧洲国家针对突发应急事件管理和应急志愿服务的研究起步较早,在实践和理论研究方面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我国在经历过SARS、汶川地震、雪灾冰冻、玉树地震等公共突发事件后,对应急志愿服务的研究也引起了政府和学界的重视。借鉴发达国家在应急志愿服务方面的成功之处,建立我国应急志愿者响应机制,破解应急志愿者体系面临的管理难题,充分发挥其在突发事件处理中的优势,有序、有效参与应急管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英国应急志愿服务的经验
英国应急志愿服务的有序开展依赖于科学、健全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志愿组织的响应、行动和人员保障均以应急管理机制为基础。在应急体系建设方面,由国内紧急事务秘书处(CCS)负责总协调,提高全社会的综合应急能力;在法律保障方面,建立以《国内应急法》为总纲,以《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和恢复》两个法制文件为具体指导,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相结合的法律保障体系。在此基础和平台上,英国积累了丰富的应急志愿者参与应急服务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应急志愿服务的响应机制
对应英国应急响应机制,一般应急服务由地方政府组织或应急志愿者牵头响应;特殊的应急服务则由中央推动,地方政府协调参与。
当地区性公共危机发生时,一般由当地应急论坛(RRF)联合地区应急小组(RRT)协调当地政府和应急志愿组织来应对公共危机。RRF一般由地区相关的关键机构组成,如当地政府、军队、应急志愿组织、公用事业和交通管理机构等。以伦敦抗灾小组(LRT)为例,该小组由一名高级公务员领导,核心部门设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借调伦敦抗灾伙伴组织,包括急救服务、地方当局、运输运营商、保健部门和应急志愿组织等。
当有大范围的公共危机发生时,一般由国内紧急事务秘书处(CCS)确定应急级别及响应方案;随后CCS联系各个应急志愿组织,分配需要的应急志愿者的数量和种类;应急志愿组织在接到信息后,通过日常已成立的各应急小组领导层层向下通知,召集各处自愿参加此次救援的应急志愿者参与服务。如英国红十字会,它是最可靠的全国性的紧急应对组织,每处都有地方性应急小组,可和其它各处小组联络,相互调动资源。
在应急志愿组织内,设有多个应急小组,由组长负责电话联系组内志愿者。本着“respond if you can”的自愿原则,接到信息的应急志愿者可选择是否参与,并反馈给组长。确定参加的应急志愿者仍以小组为单位进行管理,在救援现场服从地方政府的指挥。
应急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及作用
英国应急志愿服务的日常工作主要是应急计划制定、响应演练、面向公众的宣传、应急志愿者的招募和培训等。其中,由RRF和RRT牵头制定的许多针对关键区域开展应急救援时遵循的协议和计划,目前已经包括指挥和控制协议、后果和恢复管理协议等。响应演练主要由应急志愿组织通过联系政府和应急部门(如警察局、消防队等)借用场地,定期展开,一方面作为日常培训的内容,一方面检验应急方案是否能在真实场景内正常运转。面向公众的宣传是防患未然的重要手段,针对火灾、爆炸、流感等突发事件都有分化详细并针对民众的指导手册可以在网站、公共场所查询。
当危机爆发后,应急小组先对危机进行简单评估,如果认定风险比较大如高危活动(登山救援等),则不召集应急志愿者。随后确定需求指标,如地域、专业、人数等,分派给各个应急志愿组织。应急志愿者在现场的工作主要是参与救援和疏散群众,危险及专业工作由消防、警方等专业人员负责。对于应急志愿者,事先由应急志愿组织对其投保来保障其在参加应急项目受伤后的权益。危机过后,一般应急志愿组织即可参与到灾区民众心理疏导、灾后经济重建等工作中。
英国的主要应急志愿服务组织
英国公民参与志愿服务的意识强烈,每年都有接近50%的成年人参与到各类志愿服务中。在英国已登记注册的近20万个民间公益组织中,以社区为基础的小型组织占绝大多数,组织规模较大的约1万个,属于大型组织的有400个。各类志愿组织的总资产额达700亿英镑。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或个体名流捐款以及商业活动,如给医院、幼儿园等提供专业的救护培训。英国慈善委员会对这些公益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英国主要的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包括英国红十字会、皇家英国妇女志愿者协会、圣约瀚急救编队、皇家国民救生艇协会、国际营救队和英国医生紧急救护协会等。为使之具有法律效力,这些应急志愿组织均被编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计划”中,由各地政府的“突发事件计划官”负责掌握当地的志愿者资源并在应急过程中指挥协调。为保证应急志愿者训练有素,可以随时参与到公共紧急危机的救援中,会有计划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及实战演练,以及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技能培训。
应急志愿服务呈现的特点
首先,英国应急志愿资源雄厚。不仅数量大、资源丰富,英国公民自身的抗险救助能力也较强。这有赖于非政府组织在英国的规范发展,应急志愿组织多次参与公众事件处理和社会建设服务的经验。当突发事件发生时,本地居民在专业应急服务人员到达前成为第一反应人,主动参与救援。
其次,英国政府与志愿服务组织之间有着良好的合作互动关系,相互独立且共同发展。针对应急志愿服务,英国在1998年建立了《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合作框架协议》,来规范政府与行为,这是二者建立合作关系的开端,也是双方在各个领域展开合作的基本制度保障与平台。在此规范下,英国政府一直坚持应急志愿组织的独立性,弱化政府对其干预和控制程度,保持伙伴式的框架合作。
最后,英国的应急志愿服务组织有充分的法律保障。由于应急事件的特殊属性,应急志愿者面临着特殊风险及其权利和义务等相关立法问题。英国政府、应急机构和应急志愿组织三方不断强化应急志愿者的法律背景,成为应急志愿者参与救援的重要保障。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各种传统的和非传统的、自然的和社会的风险、矛盾交织并存,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例如,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经四川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授权,各级共青团组织负责组织抗震救灾志愿服务工作,在省、市、县三级迅速建立了志愿服务指挥中心,及时应急志愿者招募公告,构建立体化、多层次的志愿服务体系,在抢险救援、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物资转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累计接受应急志愿者报名118万余人,有组织派遣应急志愿者18万余人,开展志愿服务达到178万余人次。
由于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我国应急志愿服务管理体系问题在突发事件响应过程中凸显,急需解决和调整。借鉴英国在应急管理机制和应急志愿服务方面的经验,我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应急志愿服务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如四川、北京、重庆、江苏等地建立了应急志愿者总队,2008年公安部与团中央等部门推出的“中国消防志愿者行动”,各地消防部门与团组织紧密协作,建立了省、市、县三级消防应急志愿组织。但由于建立时间短、专业化水平还有待提高,各个部门间的合作和运行,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一个集中、统一、高效的应急志愿服务多级响应联动机制。一方面,明确领导协调机制,加强政府应急部门与共青团、红十字会等部门的协调、协作,提升应急领导力;另一方面,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突发事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在演习过程中不断完善。
在专业应急人员未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时,若附近公民中有应急志愿者或者接受过应急培训,则他们可以成为“第一反应人”,疏散民众并提供初级帮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突发事件的破坏程度。英国应急志愿服务参与程度很高,在突发事件中本地居民通常可以互相帮助,并在处置和救援中发挥作用。在我国,按照《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进行规范注册的志愿者数量虽然已达3392万人,但在应急志愿者的数量、公民参与认知程度等方面与英国等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不小差距。因此,我国应该在组建多支专业应急志愿队伍的基础上,培训大量具有基本应急常识的应急志愿者,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加快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提高公民对应急志愿服务的认识以号召更多民众参与到应急志愿服务之中。
非应急状态下,灾前的预防和灾后的恢复重建等工作可以由应急志愿者为实施主体,承担起大量科普宣传、信息传递、物资储备等工作。我国应适时建立起体系管理的长效机制,把应急志愿服务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社区、个人志愿者的应急志愿服务作用,明确招募、培训、组织、响应、管理、解散等多个阶段政府和应急志愿组织的角色和作用,发挥志愿者的独特作用,提高全社会的综合应急能力,注重公民应急素质的培训。在应急志愿者管理方面,成立地方性应急志愿服务队,通过队、组等形式对应急志愿者进行日常管理。
我县现有巾帼志愿者队伍52支,总人数1048人,分布于我县10个乡镇、__街道办、工业园区及各村(社区)和县直各单位,主要由乡镇和村(社区)妇女工作者、县直单位女干部组成。志愿者队伍类型有医疗卫生、科技环保、法律维权、爱心帮扶、文化宣传等方面。主要开展了以下四个方面的活动:
一是围绕提高广大妇女科技、文化和健康知识,开展巾帼科技文化卫生宣传活动。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组织她们深入城乡基层,为群众传播农业、文化、健康知识,通过开展技术咨询、下乡授课、专业培训等形式为广大妇女提供服务和帮助。组织县农牧局巾帼科技志愿者为__镇__蔬菜基地、__乡__村蔬菜基地的蔬菜种植户传授大棚蔬菜种植技术,先后培训妇女6期300多人次。县妇联每年与县卫生部门联合,举办关爱女性健康知识讲座,组织志愿者深入农村、企业、社区,为广大女性朋友送去日常保健知识,开展健康义诊;县卫生系统巾帼志愿者,每年通过医疗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健康检查、妇科病的普查和义诊,不断服务儿童、服务家庭、服务孤寡老人,用真情传递温暖,用行动奉献爱心;__街道办文化街社区组建的巾帼文艺宣传队积极参与庆“三八”文艺汇演、全县健排舞大赛、广场文化月系列演赛活动,特别是深入“双联”村送文化下乡10次,极大地丰富了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每天早晚,活跃在县人民广场的3支巾帼文明队伍,构成了我县妇女群众自娱自乐、全民健身的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二是围绕扶贫助困,开展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活动。组织100名巾帼志愿者参加全县“学雷锋,做好事,志愿者在行动”活动启动仪式,拉开了今年志愿者活动的序幕。发动全县各级妇女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献爱心活动,“六一”期间,组织爱心妈妈、家长、志愿者等社会资源,为贫困家庭、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家庭的子女及孤残儿童提供家庭教育、爱心资助、亲情关爱等志愿服务,结成帮扶对子158对。举办了巾帼创业明星“爱心助残扶弱”活动启动仪式,万通公司经理__、__幼儿园园长__、__美容会所创办人__等巾帼创业明星慷慨解囊,捐款5000元和价值2000元的学习用品,资助了30名贫困女童。__镇、工业园区妇联组织巾帼志愿者,到各自所属乡镇的敬老院开展“尊老敬老,共铸和谐”献爱心活动,为老人清洁房间、打扫卫生、义务健康体检等,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__街道办__街社区妇代会组建的巾帼志愿服务队,她们以社区的空巢老人、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提供居家养老等志愿服务,深受社会各界好评。
三是围绕环境保护,开展绿化美化巾帼志愿服务活动。每年,全县广大巾帼志愿者通过开展新家园建设行动,整治卫生,栽花植绿,用勤劳和智慧净化、绿化、美化家居环境。3月12日植树节,各乡镇、__街道办妇联都要组织巾帼志愿服务队开展“植树护绿、美化家园”活动;县园林绿化管理所巾帼志愿者发动全县广大妇女当好植绿、护绿的宣传员,争当播种绿色的使者、保护绿化的卫士;县保洁公司巾帼志愿者,对县内重要路段的卫生死角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美化了城市环境。
四是围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开展巾帼维权志愿服务活动。利用“三八”维权周和“12.4”法律宣传日,通过设立法律咨询台、展出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政策、心理咨询服务。在今年的“三八”妇女维权周期间,组织各级妇女组织开展了“亿万家庭学法律,户户平安促和谐——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广大巾帼维权志愿者走上街头,为广大妇女群众发放宣传材料2000余份,提供法律咨询16人,受到广大妇女的欢迎。
1.建立制度,规范管理。建立了巾帼志愿者招募制度、活动管理制度、评选表彰等制度,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管理,保证了巾帼志愿者活动的顺利开展。
2、发挥优势,壮大队伍。充分发挥妇联网络健全,密切联系群众等优势,按照“志愿参加,无偿服务,志在奉献”的原则,采取组织招募的办法,动员女党员、女干部、女知识分子、女私营业主加入巾帼志愿者队伍,形成了资源共享、载体共用、优势互补、工作互动的共赢态势,
惠及广大妇女和弱势群体。3.注重特色,打造品牌。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妇联的重点工作、社会公益事业、服务基层群众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的特色服务,积极打造巾帼志愿者服务品牌。一是送文化。利用广播、远程教育平台、板报、公示栏、标语、宣传彩页等媒介宣传,宣传环保、法律、卫生、家教等知识。各乡镇巾帼志愿者利用农闲时节,借助“妇女之家”这个平台,开展科普文明宣传活动、乡村文化活动,帮助农村妇女树立新观念,建设新家园。二是送技术。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会议、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组织妇女学习,让妇女群众从中受益。通过组织女科技工作者与农村致富女能手牵手,为农村妇女提供更加有效的服务。三是送温暖。利用“三八”、“六一”、“母亲节”等节日,开展巾帼志愿者与贫困母亲、留守流动儿童“手拉手”结对帮扶活动,为贫困弱势妇女儿童解决生活困难。四是送信息。发挥“巾帼示范岗”作用,加强妇女组织与妇女群众的联系,联系巾帼科技志愿者向农村妇女送科技;联系巾帼教育志愿者向留守家庭送温暖;联系巾帼文艺宣传队向农村妇女送文化;联系巾帼卫生志愿者向农村妇女送健康;联系巾帼法律维权志愿者向农村妇女送法律。通过城乡妇女共建,实现城乡妇女互动、互联、互建,促进城乡妇女统筹发展。
一是巾帼志愿者人员结构不够平衡。在整个队伍中,具有专业知识的巾帼志愿者比较欠缺,针对一些目前社会需求较大的维权、家教、科普、卫生保健等项目的巾帼志愿者人数相对较少。
二是专业服务水平不高。除了医疗、科技等少数几个系统的巾帼志愿者因为职业关系具备一定的专业服务技能外,大多数巾帼志愿者还是从事比较简单的、缺乏一定专业技术含量的“大众性”志愿服务工作。长期下来,部分巾帼志愿者感到比较枯燥,参与活动的热情受到了一定影响。
三是开展活动的参与意识还需进一步加强。目前巾帼志愿者服务队开展活动主要是依托妇联组织、各单位、各部门组织的专题活动进行,没有形成统一的工作计划和安排,志愿者服务人员主动参与服务的意识不够强。
四是巾帼志愿服务组织管理比较困难。自愿性、公益性、民间性、无偿性是巾帼志愿服务组织最重要的属性,这给管理带来了困难:在管理方式上,志愿服务组织对于巾帼志愿者的管理是一种柔性的、相对松散的管理模式,不可能有刚性的纪律要求,行动缺乏约束力;在活动参与上,参与志愿服务的人员都有自己的工作,有比较固定的作息时间,一部分巾帼志愿者工作属于“倒班”性质,她们中很多人有时候就不能参加巾帼志愿服务,导致了活动的不稳定性。
五是缺乏必要的经费支持和物质保障。资金支持和物质保障是志愿服务事业深入发展的重要基础,由于志愿服务属于社会公益事业,自身不产生经济效益,无经济保障其运行成本。目前,我县巾帼志愿者行动的资金主要是靠各单位支持,数量十分有限,因此,大规模的巾帼志愿者行动以及巾帼志愿者工作的未来发展因资金限制而受到影响。
通过近年来的巾帼志愿者活动情况来看,要把巾帼志愿服务工作持续深入地开展下去,必须用创新的思维和办法来解决前进中出现的问题。我们认为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按照“项目化推进、品牌化建设、事业化发展”的要求和“规范管理、拓展服务、特色建设”的工作思路,努力建立一个“党政支持、妇女组织牵头、上下联动、项目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工作格局。
1.扩大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巾帼志愿者服务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推动文明进步,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有利于提高妇女群众的精神境界,不断扩大生活视野,磨练意志,提高能力,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强化宣传,使巾帼志愿者服务理念深入人心,并注重日常渗透,让人们在长期的熏陶感染中增强志愿服务意识,大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浙江省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志愿者注册工作,加强注册志愿者管理,全面推进我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和《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注册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利用自身知识、技能、体能、时间等,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
第三条 本省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开展注册志愿者管理工作。
第四条 志愿者精神: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第五条 志愿者标识:注册志愿者标识(通称心手标)的整体构图为心的造型,又是英文Volunteer的第一个字母V,红色,图案中央是手的造型,也是鸽子的造型,白色。标志寓意为志愿者向社会上所有需要帮助的人们奉献一片爱心,伸出友爱之手,表达爱心献社会,真情暖人心和团结互助、共创和谐的主题。(图案见附件1)
第六条 每年3月5日是浙江省志愿者日,12月5日是
国际志愿者日。
第二章 注 册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奉献精神,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注册机构
(一)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
(二)省、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的团体会员或分支机构。
(三)乡(镇、街道)以及大中专院校成立的,并在(一)、(二)款注册机构备案的志愿服务组织。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经上述注册机构同意后,可以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第九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直接到注册机构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参考式样见附件2),保证本人有关资料的真实性。注册机构
应当以适当形式公告向本机构申请注册登记的方式。
(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开展有关培训。
(三)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由注册机构颁发浙江省注册志愿者证(参考式样见附件3),注册证上标注全省统一的注册号,注册号为注册志愿者的身份证号码。同时,注册机构在注册证上标注全省统一的注册序号。(参见附件4)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权利
(一)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
(二)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自身需要他人帮助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六)志愿者的个人信息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八)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活动的管理规定;
(二)每名注册志愿者根据个人意愿至少选择参加一个
志愿服务项目或活动,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参加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志愿服务标识;
(六)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七)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报酬;
(八)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隐私、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
(一)注册志愿者根据志愿服务组织的服务信息,
在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与志愿服务对象约定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二)提倡注册志愿者在扶贫济困、助老助残、社区服务、生态建设、大型活动、网络文明、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文化建设等领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倡注册志愿者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三)注册志愿者开展高风险或者涉外的志愿服务以及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时,应当与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签订志愿服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各级志愿服务组织要推进志愿服务平台建设,形成实体型、网络型、复合型平台。鼓励依托网络新媒体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同时应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
(一)省、市、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及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二)省、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号码的分配和注册志愿者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日常管理
(一)注册机构应统一规范使用浙江省志愿服务网络平台志愿浙江,实现志愿者网上注册和管理,做好注册志愿者数据统计和年度上报工作。
(二)注册机构应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
培训、考核评价、嘉许回馈、激励表彰、个人信息保密等制度,做好注册志愿者的管理服务。
(三)注册机构应通过建立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创建志愿者服务站、发展志愿者服务队和服务团队等形式,广泛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四)注册机构应根据志愿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注册志愿者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
(五)注册机构应开展注册志愿者培训工作,对注册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注册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注册志愿者可在注册机构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成为管理型志愿者。
(六)注册机构应组织新登记注册的志愿者进行宣誓。誓词为: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社会进步奉献力量。
(七)注册志愿者使用统一的标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注册志愿者应佩戴以统一标识为主体图案的标志。志愿者旗帜和服装以红、蓝、白为基本色调。
(八)注册机构应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建立志愿服务时间登记制度。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志愿服务对象或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注册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注册机构应当予以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
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九)注册志愿者因升学、就业等原因需要志愿服务证明时,注册机构应当为其出具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
(十)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应逐步建立志愿者权益保障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维护志愿者正当权益,推动建立志愿者保险和应急基金,做好相关救助和慰问工作。
(十一)注册志愿者出现以下情形,注册机构可以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志愿服务组织工作安排的;
2、不遵守纪律造成志愿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志愿服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利用志愿者名义、志愿服务标识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性活动的。
(十二)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表彰和激励
第十五条 星级认证制度
注册机构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累计时间,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星级志愿者认定并核准后,须在
其注册证上进行标注,并配发相应的标识。
(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二)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三)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四)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五)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五星志愿者工作突出、成效显著、影响力大的,省级将授予功勋志愿者徽章。
第十六条 荣誉授予制度
省、市、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志愿者协会依据注册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业绩,根据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荣誉获得者名单应及时上报上级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志愿者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注册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整合社会资源,探索建立志愿者优待制度,为志愿者在升学、就业、使用社会公共设施、接受他人和组织提供的服务等方面制定优惠政
策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本行政区域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归省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解释权归省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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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志愿服务立法保障政策建议
一、问题提出
志愿服务是一项全球性的、高尚的社会公益事业,是人类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志愿服务活动是个人全面发展和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载体。志愿服务是公众参与社会生活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是志愿精神的具体体现。志愿服务有一个最基本的中心思想,即个人或团体通过参加社会活动以促进社会和公共福利。它表现为个人或团体,为追求社会利益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在志愿精神的感召下,自愿献出自己的时间、精力和体力,通过志愿服务为他人乃至整个社会提供服务。
就我国志愿服务而言,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后期才开始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志愿活动和志愿者。20世纪90年代初期,一支志愿者队伍在共青团系统中形成,并产生了全国性志愿者组织。1998年底,经中央编委同意,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正式成立,负责全国青年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我国的志愿服务开始启动。截止到2008年4月,我国已有12个(自治区、直辖市)、8个城市制定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以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深入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决定》。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和谐社会的构建亟需通过志愿精神与志愿服务来融合与发展。
二、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志愿服务在我国已逐步成为一项具有广泛公众基础、蓬勃发展的社会事业,社会对志愿服务的需求和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但是由于我国志愿服务的各种规章制度还很不健全,志愿者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保障,尚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来规范志愿服务活动。
(一)志愿服务行为主体立法残缺
志愿者是志愿服务的直接实施者,由于我国缺少全国统一的志愿服务立法,对志愿者没有标准的定义。目前出台的相关条例在志愿服务行为主体方面的规定都各不相同。而对于志愿者技能的培训,大部分条例都没有相关规定。如果志愿者没有通过专门的培训直接上岗,在很多情况下就会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这不但影响到志愿服务的质量,而且可能危及到志愿者的人身安全,特别是在从事技术性较高危险性较大的志愿服务,这个问题显得更加突出。
而在志愿者的保护规定上,由于缺少专门的、权威的、统一的法律规范,现实中才出现了许多让志愿者寒心、让服务对象不安心的情况出现。目前看来,虽然个别地方有相关的规定“青年志愿者组织要为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志愿者进行人身保险”,但由于经费问题也没有落到实处。
(二)志愿服务行为主体与客体的法律关系模糊
志愿者在参与社会服务中时,其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模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服务对象往往把志愿者作为无偿劳动力而随意使用。第二,部分志愿者把志愿服务作为是对受助者的一种怜悯,服务态度不端正。志愿服务作为社会公共服务,不能被作为无偿劳动力乱用,志愿者服务过程应该受到尊重。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应该是一种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就总体而言,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还不十分明确,志愿服务过程中问题的解决、纠纷的处理、救济的实现等,都需要志愿服务过程中的各种关系予以明确的法律界定。
(三)志愿服务组织缺乏完善的管理体系
首先,在志愿服务的管理工作中,由于没有出台统一的管理体系,造成了各地方性条例各自为政的情况发生,形成一定程度的混乱情况。党政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争相设立志愿者组织,使得政出多门、管理紊乱的弊端,不利于志愿服务的科学管理与规范发展。政社不分的管理体制已经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阻碍了志愿组织内在活力的发挥。其次,志愿服务被行政干预严重。作为社会转型时期的新事物,我国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现有的志愿者组织大多数是借助政府和党团的力量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因此,这些组织在管理体制方面,很自然地沿袭了许多党政的做法。所以,我国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并未摆脱行政干预,在活动领域和活动方式上也未获得足够宽松的制度空间,因此也就失去了最原始的意义。
以上种种现象严重影响了志愿服务的发展,不利于志愿者队伍的发展壮大,要解除志愿者的后顾之忧,要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使志愿服务走上有序的发展道路,立法无疑是最有效的手段。
三、完善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的政策建议
(一)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就我国目前的状况而言,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志愿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很大的互补性,在理论根源和社会功能上具有相当的一致性。首先,志愿服务以扶贫济困为主题,以社会困难群体为主要扶助对象,而社会困难群体主要是社会弱者。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社会弱者,志愿服务在社会功能和服务对象方面与社会保障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为志愿服务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作为社会减压的一支重要力量提供理论前提。其次,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资金不足、内容有限、覆盖面狭窄和服务保障薄弱等问题,志愿服务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为生活苦难的群体提供社会服务,无疑给社会保障注入了新鲜血液,对完善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做出积极的贡献。第三,我国目前的志愿服务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资金不足,这就严重影响了志愿服务的顺利开展。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是单向的,主要由国家和社会来负担,将志愿服务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由国家财政的支持,必将会推动志愿服务的发展。
(二)明确志愿服务主体与客体的关系
首先,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的关系。志愿者组织是社会团体,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成立,它与志愿者不具有行政上的管理关系。志愿者是纯粹的无偿劳动,他不从志愿者组织领取工资和报酬,他与志愿者组织既不是雇佣关系,也不是劳动关系。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其次,志愿者与服务对象的关系。无偿劳动的志愿者与接受服务的一方是一种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善意关系,他不从服务对象收取报酬,不适用于劳动法规。如果出现有关问题,可以比照民法来处理。第三,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当服务对象申请服务时,服务对象与志愿者组织之间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
(三)明确志愿服务的法律地位
目前影响我国志愿者组织存在和发展的最大问题,就是资金严重缺乏,并且来源很不稳定。志愿者组织是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非营利性决定了志愿服务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这是志愿者组织在组织活动时其经费来源缺乏保障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在组织大型的公益活动以及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时更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志愿者组织在开展活动时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社会性质以组织的名义必要的成本费用,但这种费用不能分配给志愿者,以维持志愿者组织的生存和活动的顺利开展。其次,志愿者作为志愿服务真正的参与者,是实际上的行为主体,比如在为大型企业进行活动宣传时志愿者组织可以收取必要的成本费用。第三,由于现阶段我国志愿服务的组织机构十分混乱,不便于统一管理和开展各种活动。因此,应由共青团统一组织和指导,因为共青团有一套强大的服务组织网络,并且志愿者行动最先由共青团组织发起,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四、小结
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志愿服务的实践中存在不少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推动当前中国的志愿服务事业,我们首要的任务就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志愿服务法律体系,只有在这样一个服务网络之下,那些弱势群体才能够在改革中受益。我们可以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有这样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律来规范和推动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使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能够与民间社会的力量相互辉映,成为社会主义法制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邓国胜,中国志愿服务发展的模式[J],社会科学研究,2002(2).
[2]江汛清,关于志愿服务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国青年政治学报,2002(4).
[3]陈东,浅论美国志愿服务经验及其借鉴价值[J],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6(20).
一、问题分析
总体上来说,中国的志愿服务虽然正在积极广泛地开展,但是仍然存在很多困难与问题:
(一)长期有效的外部机制还没有形成
在志愿组织外部,由于中国的志愿服务分属于各种行政部门和行政团体,因此志愿组织的成立受政府活动的制约,受政府政策的引导。但部分活动的最终目的并非根据市场的需求与社会的需要,而是立足于争取更多的物力、资金等资源,从而得到领导部门的重视,反过来这也造成了志愿资源的极大浪费。
(二)志愿组织内部统一和标准化的管理模式还不完善
缺乏完善的统一和标准化的管理模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志愿组织内部的管理模式,二是志愿组织对志愿者的管理模式。中国的志愿组织存在着层次不明、职责不清的现象。,虽然其制定的管理层面的分工详细而明确,然而实际上志愿项目的策划、志愿者的管理等工作基本上由同一部门来承担。组织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也不充分,志愿服务的管理水平仍然在低水平阶段徘徊。
(三)资金短缺已经成为阻碍志愿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志愿组织,资金问题都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国外志愿服务比较完善,社会已经形成了良好的捐赠传统,资金渠道相对宽广。我国志愿组织还处在发展时期,主要依靠政府支持,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社会捐赠尚未形成风气。由于缺少资金,导致很多关于志愿活动的很好的设计流于形式,志愿者的激励、培训等环节也受到了影响。
(四)志愿服务缺乏专门化的法律保障
中国志愿服务的健全、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法律保障并不是法律强制,而是,保障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的社会评价、社会奖励能够实现,保障志愿服务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激励机制还不完善
志愿者提供的是无偿性的志愿服务,他们的自我利益与满足既不同于经济组织的物质因素激励,也不同于政治组织的权力因素激励。志愿者注重的是通过社会评价而强化的激励方式。中国的志愿组织已经积极探索建立多样化的激励机制。目前存在的问题激励制度不够丰富和完善,以奖励为主,物质奖励、政策奖励以及义工的自我激励、社会激励机制都很缺乏,为志愿者争取的政策上的优惠还比较少。
二、对策分析
由于目前我国的志愿服务受到社会成员志愿意识不足的制约以及行政管理的限制,因此,由行政手段推动的志愿服务仍将是我国今后一段时间志愿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了更有效地组织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政府应积极扶植和培育志愿服务组织,完善有利于志愿组织发展的内部和外部制度,使志愿服务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通过发挥志愿组织的功能,沟通志愿者与需要服务人群之间的关系。
(一)建立相对独立的外部运行机制
志愿组织对于社会福利的作用在于,能够弥补政府与市场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缺陷。而日前中国志愿者活动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志愿者组织的成立,大多受到政府活动的影响,受政府政策的导向,志愿服务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政府不可能提供所有的公共服务,如果政府能够把更多的实际操作权力放手给有志于公共服务的志愿组织,为他们提供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与环境,我们的志愿服务就会有长足的发展。
(二)完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谭建光认为,中国的志愿服务组织,应该从初期的层次不明、职责不清向系统分工、层次分明转化(谭建光等,2000)。为此,他提出了由单层结构向三层结构转变的管理转型,即志愿组织应包括策划咨询层、管理协调层以及实施操作层。三个层级形成一个体统,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保证志愿组织的高效、专业化运作。这种管理模式层次分明,适应于中国目前的志愿组织管理,应加以提倡。
(三)拓宽资金筹措制度
公益性的特征决定了志愿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的是无偿服务。但是,志愿服务的开展又需要一定的资金,我国目前尚处在社会主义的发展初期,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用于开展社会服务的资金还不充足,因此,为弥补志愿服务经费的不足,保证志愿服务持续长久的发展下去,在有些地区有些志愿服务的项目可以适当收取一些成本费用。具体来说,要对社会的弱势群体成员和基础的社会服务项目提供免费的社会服务,对意在提高生活品质的项目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同时志愿组织成员要做好解释性工作,以期获得社会的认可与支持。
(四)推进志愿者队伍和能力建设
一是完善培训机制。通过理论培训、实务演习等方式,提高志愿者的专业化水平,强化志愿者对志愿组织的认同,提高组织的效率。加大资金筹措水平,为高水平培训提供资金支持,将各种培训制度落实到位。二是完善评估制度。对于志愿者而言,绩效评估有助于了解自己的优势与不足,有利于改进方法,提高技能。同时评估也可以让志愿者了解组织的期待及应有的工作表现,使他们的行为更符合要求。评估的重点是在引导志愿者修正自己的缺点,以实现组织的目标,因此要以一种恰当的方式来进行。不要因为评估反而使志愿者害怕去做好工作。三是制定多元化的激励制度。志愿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其激励机制的多样性特点。目前我国的志愿组织,都采用单一的激励方式。在新形势下,这种激励机制己经与志愿服务的发展不相适应,需要建立内在激励、外在激励以及社会激励等多样化的激励机制,保持并认同志愿者。具体做法是首先应为志愿者争取相关政策优惠,使其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享受政策保障;其次,志愿组织应推行"时间储蓄"制度,对志愿者的服务经历进行鉴定并记录备案,一方面可以使志愿者在以后的生活中优先享受志愿服务,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志愿者的重要工作经历。
参考文献:
[1]刘俊彦.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机制建设研究报告 .[J],中国青年研究2010(1)6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