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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培训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09:59:3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公司法律培训,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公司法律培训

篇1

一、培训内容、对象、时间:

培训内容

 

培训对象

 

培训日期

 

培训时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全体员工

三月份

4课时

婚姻法

全体员工

四月份

4课时

企业经营相关法律知 识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五月份

6课时

法律援助知识

全体员工

九月份

4课时

相邻关系法律知识

全体员工

十月份

4课时

公 司 法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十一月份

6课时

劳动合同法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十二月份

6课时

二、培训要求

所有员工必须参加,上课时进行人员记录。如有外出、紧急重大工作等情况须请假。若发生旷课行为,须书面向副总说明。

三、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培训时间另行提前通知,如遇特殊情况,则另行调整时间。

篇2

公安职业院校法律教育课程的设置应当突出实训设计

(一)以职业岗位群所需要的法律运用能力为导向构建课程模块公安执法主要是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两大模块、两条主线,因此,公安法律教育也应围绕这两条主线展开。公安职业院校法律教育应构建以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为基础,以公安刑事司法和公安行政执法领域涉及的法律规范及其实践活动为补充,以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为执法理念的课程体系。该体系应当包括三大类基础课程模块,即刑事法律基础、行政法律基础、职业伦理教育。通过上述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有良好的法理素养和法律修养,增强依法办案的自觉性。(二)以岗位工作过程分析为依据构建教学内容公安法律教育理论教学内容的组织和安排应以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业能力为核心,打破现行教材和传统的教学内容组织结构模式,以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的真实工作任务和工作过程为依据,整合、序化和重构理论教学内容和实训教学内容,科学设计学习性工作任务,教、学、练、战一体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一是分析岗位能力,梳理法律课程内容。例如,对于刑事诉讼法的教学内容,通过对公安刑事办案岗位工作能力的分解,厘清公安刑事办案岗位的实际工作能力主要体现在对审前程序的掌握上,要求学生能够掌握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的条件、程序,具备依照法定程序去发现犯罪嫌疑人,依法收集、固定、保全证据,把握各类刑事案件的证据规格,把握法官认定案件的证据规则、证据标准,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有效的各种侦查措施,进行侦查终结、提出意见等方面的能力。因此在教学中,以立案程序、侦查程序等为主线,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回避、辩护、诉讼当事人等有关内容联系起来,并将此期间内涉及的法律文书的制作融入其中,按照公安机关内部实际办案的任务流程来确立教学内容及相关学习情境。二是优化整合课程内容。在教学上不必片面追求法律理论的“大而全”,要以“必需”为原则“,够用”为准则,如在犯罪认定基本原理的教学中,可以设置一些公共教学模块。公安民警的警种有很多,不同警种岗位要求是不一样的。但不管哪一类民警,对犯罪行为的基本构成,不同警种中涉及的常见犯罪必须能够判断和初步处置,如犯罪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故意犯罪的阶段的认定,排除社会危害以及刑罚裁量中的累犯、立功自首和公安机关常见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典型个罪。同时,根据警种不同,开设相关专题,如对于社区警察而言,必须增加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具体适用等的教学;对于交通警察而言,必须讲清交通肇事罪等。通过公共模块和选择模块的有机结合,能够满足每个警种的基本要求。三是强化职业伦理教育,树立执法为民思想。通过公安法律教育对学生产生理念上的影响,使他们树立人权意识和法律至上理念,摒弃执法活动中的陋习和违法现象,将爱国爱民、严格执法、廉洁奉公等优良政治品质和职业道德内化为自身的一种信念,形成一种较为稳定的品格和作风。首先,将人权观念融入法律教育中,加强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意识以及执法为民的法理分析。通过对宪法、人民警察法相关内容的整合,将执法为民和权力来自于人民等观念贯穿于法律教育中,透彻分析为什么要执法为民,使学生在学习初期就牢固树立此意识,在其他法律课程及相关专业课程的教学中对学生进行法治观念和依法办案观念的教育,把思想教育融入法律教育过程之中。其次,加强民法相关内容的教育。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人权,绝大多数是靠民法来具体化和落实的。因此,学好了民法,对于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人权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这既可使学生知道自己作为一个公民享有哪些权利并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又可以使他们知道作为一个执法者应该如何在执法时尊重和维护其他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真正体现执法为民的根本要求。为此,应重点讲授民法所保护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契约自由,所规定的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财产权利。(三)以警学结合为手段构建实践性教学模式传统法律教学以课堂理论讲解为主,忽视教学实践,学生毕业后缺乏从事法律实际工作所需要的基本技能,不能达到职业的要求,往往只是一个“半成品”。因此,在公安法律教育中应以警学结合为手段构建实践性教学模式,可以采用“单项训练+综合训练”的校内实践教学模式以及“认知实训+顶岗实训”校外实践教学模式,实现理论教学与实战操作一体化,教学过程与执法过程一体化,实训项目与实战执法一体化。所谓的单项训练就是在每一个(章节)重要知识和技能内容讲授结束后,将公安刑事执法中最基本、最重要、最普遍的内容单独列出来,对学生进行重点的强调性操作训练。综合训练主要是集中各专业岗位群所需要的各种核心能力于一体的综合性训练,通过与公安工作零距离接触的仿真模拟训练将法律精神予以贯通。例如,在刑事办案程序中,以学生独立完成公安刑事办案所涉及的所有法律程序和法律基本要求为载体,具备基本办案能力。单项训练可以进行单项执法程序模拟、文书制作、证据组证及辩论对抗等活动。在综合训练中,将刑事犯罪认定、刑事办案程序、证据运用三者结合在一起,通过对常见案件的立案侦查、运用证据定性的综合判定,使学生初步具备处理刑事案件的能力。综合训练可以进行模拟审判等活动。

公安法学课程实训教学方法及评价体系

(一)根据课程的特点和要求,笔者在实践中探索总结和创立并采用了多种有效的体现公安教学的独具特色的实战实训教学方法和手段,除案例教学法、观摩教学法、仿真实训教学法、阅卷与法律文书样本教学法、专题讲座教学法以外,还尝试了角色扮演教学法和录像视频教学评析法,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一是角色扮演教学法。角色扮演环节的核心是将课堂当做社会,以真实发生的案例作为教材,以学生参与的方式开展实案模拟教学。在同一实案模拟教学中,将学生分为不同的组,分组进行不同的角色扮演。学生互相交替扮演模拟案件中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律师、证人、鉴定人等不同角色,让学生做到操作过程中的身份换位、心理换位、角色换位、权利义务换位、态度换位、思考换位,以增强学生的责任感,同时使学生更加清晰、真实地熟悉和掌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及法律手续。角色扮演者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立场尤其是控辩双方的立场进行证据设计,用模拟的方式制作出完全合乎证据规格的个案证据体系,明确法官认定案件的规则、标准,从而使模拟者形成一种心理定式,使其将来在实际操作中,能够自觉地按证据规格规范自己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活动,保障办案质量。二是录像视频教学评析法。首先,选取今日说法、法治天地、律师视点等典型视频,设计问题,由学生讨论评析,然后由教师予以点评,如观看杜培武案件、佘祥林案等错案,让学生分析发生错案的原因,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程序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选用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录像,引导学生对庭审程序有一个直观的感受,同时对庭审时证据运用的规则和认定标准加深认识,提高其审查、判断、固定证据的能力。其次,通过直观的“真人实景”的录像短片方式再现公安刑事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程序操作问题,设计问题,由学生讨论评析,然后再以“真人实景”的短片方式演示民警对相关程序的规范操作,并附加文字字幕,以强化学生对相关程序的把握。(二)综合运用多种评价体系,提高法学教学质量公安法学课程实训教学的评价体系应当由三部分组成,即评制体系、评教体系和评学体系,与理论教学评价体系实行分离。评制体系。评制体系主要针对学校实训教学的管理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它属于宏观领域的评价体系,是评教体系和评学体系的基础。其评价主体是教师和学生,评价点主要涉及在实训教学过程中,实训教学保障机制(如实习见习基地的建设、实训师资力量的培养等)是否完善,实训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设置专门的实训教学管理机构以及与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能力是否具备等方面。评教体系。评教体系主要针对实训教师对于实训教学的准备、教学内容的设计、实训项目的设置、课时的分配、教学过程的组织能力以及实训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它属于实训教学评价体系的核心之一。其评价主体是学生、同行教师、学校实训教学管理机构,评价点主要涉及实训课程的设置是否合理,教师的实训教学大纲、实训教学教案等教学文件是否齐备、符合教学要求、具有可行性,实训内容与专业课程或公安实务需要结合是否紧密,实训项目的设置是否合理、能否突出公安专业特色和课程重点难点,实训课时的分配能否满足正常的教学需要,实训考核的内容和标准是否全面和合理等方面。评学体系。评学体系主要针对学生通过一系列实训活动对于专业知识巩固、实践技能训练、职业道德培养等实训教学质量和综合效果进行评价,它也属于实训教学评价体系的核心之一,是反映实训教学效果高低最直接、最重要的评价方式。其评价主体是教师和相关实践部门,评价点涉及学生在实训教学过程中是否具有主动获取法学知识的能力,是否具有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法律思维创新能力,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是否有所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否得到培养等方面。具体可以按照实训内容、教学方式、实训项目的不同,明确不同的考核标准,采用学分、等级等方式综合评定学生的实训教学成绩。公安法学课程建设应当以发展现代信息技术的教学组织方式为依托,构建网络实训平台,完善考核评价机制。课程团队可以研发实训教学软件,建立网络实训教学平台,既可以节约实训成本,又可以保证人人自主参与,提高效率。从教学效果来看,进一步加强网络上的教学活动,不仅能够增加师生之间的交流与研讨,还能在最大程度上满足学生的学习与研究要求,摆脱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总之,有效的公安法律教育理应回应公安职业的要求,并将其作为整个公安法律教育的出发点和终点,重视法律实证教学,切实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使今天的学生能够成为胜任明天法律实践要求的合格职业者。

作者:崔丽

篇3

本年度,公司法律事务部认真贯彻落实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关于法律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自身实际,以服务生产经营为中心,以提升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为重点,以加强法律队伍建设为支撑,以推进法律管理信息化为手段,为公司又快又好的发展提供全面有力的法律支持。现将公司本年度度法律事务工作总结如下:

1、进一步加强法律机构建设和规章制度法律审核

今年,我们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法律事务部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各部员分工合作、各司其职。按照股份公司的要求不断收集、汇总适用公司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及时更新,同时要求各项目部按时上报施工地的规章细则,从而及时规避法律风险。同时,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法律联络员制度,在公司机关各部门及所属项目部确定1-2名法律联络员,为了保证沟通的顺畅建立了网络QQ群沟通平台以便于公司与各分公司及项目部及时有效的开展法律事务的沟通。

2、分析案件,探索案件规律,指导项目部开展工作

今年以来,公司法律事务部对项目上发生的纠纷案件进行调查、分析,督促及时解决,摸清了项目部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债务纠纷等案件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针对这些不足督促及时改正,认真落实,同时各类法律纠纷案件案卷材料均已立卷归档,录入法律合规系统。到目前为止,民事纠纷案件1起,债务纠纷案件2起,现已全部处理完毕,尚无新的纠纷案件发生。

3、努力完成公司的合同评审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公司法律事务部根据集团公司合同评审的相关要求,在指责范围内将合同评审工作进一步做细做实,认真细致的发觉每一份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有效规避了法律风险。本年度截止目前,全公司合同审核数量(包括施工合同与劳务合同)为79份 ,审核率达到100%。

4、开展六五普法教育

公司法律事务部按照集团公司第六个五年普法规划的要求,成立了以董事长、总经理为组长;总法律顾问为副组长;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六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部。主要负责公司普法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负责普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对外联系等日常工作。在六五普法期间,组织公司领导及机关全体员工进行了二次法律视频讲座学习,掌握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在公司范围内举行了一次法律知识竞赛,增强了全体人员的法律意识。

5、授权经营工作的严格把控

根据公司下发的《关于规范法人授权委托经营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公司授权委托书法律审核工作一直都遵循着归口管理、程序规范、责权明确、依法合规的原则。各分公司及项目部的授权审批程序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本年度截止目前,法律事务部总共审查出具了5份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审核率达到100%。

6、公司法律事务人员的素质进一步提高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法律人员的选拔和培养,不断加强法律人员从业水平,全年我们积极组织了8人次参加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举办的各类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培训。尤其是今年7月至10月,我们派人参加了股份公司组织的为期3个月的北京外经贸大学涉外法律与英语培训班,极大的增强了法律从业人员各项素质的提升。

在本年度截止目前的工作中,针对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相关部门、项目部对于合规性评价工作、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收集、识别工作,重视程度仍显不够,还需继续加强;各项法律事务工作深入基层的力度还不够,法律服务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不够紧密,有待继续加强。另外,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公司内在的法律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发现不足,持续改进,是我们法律工作的职责所在。

 

二一四年工作计划:

1、加快人才培养,提高执业水平

在今后的工作中,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加强学习培训,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同时以讲座的形式组织公司法律联络员进行学习,加快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后备人才队伍的培养,努力实现持证上岗率的大幅度提升。

    2、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提高全员的法律意识风险

进一步加强研究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关于开展法律工作的有关精神以及开展与企业安全稳定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主要做到深入基层项目开展法律宣传教育,不断规范公司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使法律观念尽快融入到企业文化中来,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3、加强沟通联系,保障法律事务顺利开展

篇4

关键词: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问题建议

一、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的含义

随着我国证券行业近20年的发展,证券公司对内部法律合规开始逐步重视起来,作为金融机构面临的核心风险之一的合规风险,证券公司内部纷纷建立了法律合规部门专门负责合规风险,合规管理也因此已经成为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中的核心部门,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施行规定》的第二条对合规管理的定义为:“证券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因此,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是确保证券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我国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好方法,并对我国证券公司合规监管的制度转变具有很大的影响。

二、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

2008年8月1日自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以来,我国证券公司的法律合规管理体系逐步建立,但是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管理仍然出现不少问题,法律合规的职能经常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主要面临的以下困境:

1.法律合规管理的独立性不足

我国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部门由于其特殊性必需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可见合规管理的独立性是有效实现合规的前提条件,但当前我国证券公司普遍都存在合规管理独立性不足的问题,最主要表现在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管理上,公司的内部制约机制很多情况下流于形式。虽然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施行规定》中明确了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的规定,但是由于合规管理部门甚至合规总监其自身就受到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约束,特别在薪酬福利和绩效考评上都会受到公司管理层的影响,因此法律合规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障。

2.法律合规管理部门职责主次不分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组织架构体系一般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组成。组织体系下的各部门都要负责对本部门的业务进行合规监管,而法律合规部门要对各部门的合规情况进行复核,但法律合规部门更重要的职责是识别证券公司管理层的合规风险,保证证券公司规避可能因此出现合规风险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介于目前证券公司的高管层是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爆发的重要诱因,因此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必须将重点放在合规经营管理层的各项行为上。但实践中法律合规部门却极少合规经营管理层的业务,更多的是审核业务部门的业务是否合规,而业务部门也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审核法律合规的任务完全交给法律合规部门来审核,就出现法律合规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日常的常规性合规业务上,忽略了最重要的对管理层的合规工作。

3.法律合规部门沦为应付外部监管的专职机构

由于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不是证券公司的经济业务部门,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很多中小型证券公司对法律合规部门的建设相比较经济业务部门比较滞后,存在人员配备少、管理层也不太重视等情况。甚至个别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对内流于形式,把设立法律合规部门的目的定性为应付对外部监管机构的监察上,把所有的工作职责放在与外部监管机构的“公关”上,只要做到外部监管能应对自如,证券公司的法律合规就算完成了。

4.法律合规专业性人才不足,缺乏合规人才的培养机制

由于证券公司法律合规近几年才刚有所起步,对合规人才的需求不是很大,往往证券公司里的法律合规部门的员工不超过五人,法律合规部门的员工也大多由稽核和风险管理部门里的具备法律背景的员工抽调过来,但这与法律合规的岗位要求有一定的差距。随着近些年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等新的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出,对法律合规人才的专业行要求也更为严格,最好是具有复合型人才除了自身要具备法律背景之外还需要掌握一些金融、财务、计算机专业的知识,而且要了解其他业务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可见法律合规的人才的专业性要求比较高,但目前证券公司内部对合规人才的培养却非常不重视,缺乏像经纪业务部门那样的培训机制,导致法律合规人才的专业性明显不足,法律合规人才高素质队伍亟待加强。

三、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的建议

1.完善法律合规管理的内部机制,确保合规管理的内部独立性

合规管理的独立性不足的情况存在已久,这就要理顺法律合规部门和经营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因此笔者建议法律合规部门特别是合规总监的

任免、薪酬、绩效考勤必须独立于经营管理层,合规总监的直属上司应该为董事会,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合规总监的下属部门的考核也应有合规总监独立考核,由监事会或者董事会监督。另外,法律合规部门要加强主动合规,主动合规其他业务部门的履行职责的情况,保证证券公司的合规运营。

2.明确各部门的合规管理职责,推进证券公司全员合规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的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合规的管理不是单靠合规部门就行的,也不是法律合规部门的一家责任,在现实中证券公司的各业务部门将部门内的各类合同或者投资项目、产品业务方案等要求法律合规部门“会签”,法律合规部门承担了业务部门合规职责,这样违背了全员合规的理念。因此笔者建议,证券公司内部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合规审查的主体和职责,合规审查的责任明确到各部门,而法律合规部门可以将主要精力放在审查公司的各项制度上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上,这样既保证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同时也推动了证券公司的全员合规的良好氛围。

3.加强证券公司的合规文化建设

证券公司的合规文化建设有利于将员工的合规理念与日常业务工作相联系,在工作中自觉合规约束自己,有利于降低证券公司的合规风险。因此笔者建议,建设公司的合规文化,首先要做到法律合规部门自身要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的规定。其次法律合规部门要对公司内部员工进行定期的合规培训,并且和员工的绩效工资挂钩,让员工在培训中培养合规意识。第三,要让经营管理层来支持倡导合规文化的建设,建议经营管理层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担任合规文化建设的负责人,合规总监担任副手,有利于合规文化建设在政策执行上的保障。

4.重视培养高素质的专业性法律合规人才

目前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的现状是合规人员需求量小,但专业性要求高的特点,经常出现招不到合适员工的现象,这对证券公司的内部合规管理的发展是不利的,人才得不到很好的补充严重影响合规管理的质量。因此笔者建议,法律合规人才的培养是长期性的工作,可以从每年公司招聘的应届大学生中选有潜质的,这些大学生应当具有复合型的专业背景,然后通过一到两年的各个岗位的轮岗,再安排的法律合规的岗位上,这样做既有利于法律合规人才对各业务部门的流程熟悉便于开展合规工作,而且对合规部门在公司里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四、结语

篇5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聘律师管理,充分发挥外聘律师作用,提升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避免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所属分公司及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外聘律师是指公司通过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公司外聘律师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一年以上合同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处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

第二章 外聘律师的管理

第四条 外聘律师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省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本公司外聘律师管理。

第五条 省公司法律事务部在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二)向公司领导推荐拟聘用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

(三)组织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的选聘和谈判。

(四)审核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

(五)指定专人负责与外聘律师沟通联系,协助、监督外聘律师的工作。

(六)监督所聘用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遵守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利益,按照公司要求提交书面工作报告或结案报告。

(七)对所聘用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的服务水平和质量进行考核,并报告公司领导。

(八)指导、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在外聘律师管理中的职责:

(一)根据省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及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聘用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并报省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二)根据省公司授权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三)由法务负责人与外聘律师沟通联系,协助、监督外聘律师的工作。

(四)监督所聘用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遵守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利益,要求其积极完成委托事项并反馈工作进展,报告工作结果(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工作报告或结案报告)。

(五)对所聘用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服务水平和质量进行考核,并向分公司领导及省公司法律事务部汇报。

第七条 省公司对各分公司、子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聘用实行备案管理。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将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聘用情况,报省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情况包括如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及所聘律师简历。

(二)服务方案。

(三)收费标准。

(四)成功案例。

(五)所获荣誉。

第三章 外聘律师的聘用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聘用,应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综合衡量律师事务所信誉及实力、指派律师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收费标准,择优聘用。

公司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优先聘用全国、省、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第九条 公司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可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日常综合性法律事务,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特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条 拟聘用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团队专业背景、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社会评价、收费标准在同业具有明显优势。

(二)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强的实力,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高,具有良好的执业形象和执业影响。

(三)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律师事务所及主要合伙人近三年没有遭受过行政处罚。

(四)已在与本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公司或分支机构担任法律顾问者,不得聘用作为法律顾问。

优先入选条件:

(一)近三年曾被评选为全国或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优先入选。

(二)熟悉广电行业特点,并有较为丰富的为国有企业服务的成功经验者优先。

第十一条 聘用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外聘律师应承担如下工作:

(一)解答公司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为公司的管理和业务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为公司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提供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供与公司运营和业务经营有关的各类法律信息。

(四)协助公司对职工进行普法教育,举办与业务相关的法律培训。

(五)对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六)草拟、修改、审查公司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

(七)为公司重大项目建设提供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及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八)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听证等法律程序的人。

(九)对于公司竞争对手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公共传播媒体上的任何诋毁、贬低公司的传播行为,须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制止,必要时通过起诉等方式挽回损失。

(十)每半年应向公司专题汇报一次公司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对策和建议,同时汇报有关诉讼或重大委托事项的情况。

(十一)根据公司要求,法律顾问每周至少一次在公司办公处所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

(十二)办理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选定后,公司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该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执业证号。

(二) 工作范围和主要内容、工作时间、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

(三) 聘期起止时间。

(四) 提供服务或方式。

(五) 收费标准、服务价格及支付方式。

(六) 双方权利、义务。

(七)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期限和责任。

(八) 工作成果的接收和考核。

(九)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十)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一)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费用应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

第十四条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合同实行一年一签的原则。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或终止前,双方如有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法律顾问合同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应及时写出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外聘律师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其保密责任不因法律顾问聘请合同的终止而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外聘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反映并可依法解除法律顾问聘请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一)在法律顾问合同有效期内担任有竞争关系的对方企业的人。

(二) 在公司与其受聘的其他企业之间发生争议时, 对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三)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人。

(四)其他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或违反聘请合同的行为。

第十八条 常年法律顾问聘用期满或专项法律事务完成后,应对外聘法律顾问所提供法律服务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考核情况报公司领导及省公司法务部,评价结果将作为次年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省公司法律事务部逐步建立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将工作业绩优良、执业敬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列入律师数据库。列入备选库的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聘。

省公司法律事务部根据具有公信力的专业法律服务排名及评价意见、各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的业绩、经验和对客户的服务态度及其对本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考核记录等因素,综合考量,制作并随时更新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名单。

第二十条 外聘律师不能胜任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委托工作的,应及时要求外聘律师事务所更换律师。

外聘律师在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或专项法律服务过程中严重失职或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解除外聘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合同直至追究相关律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分公司及子公司在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疏于管理或未按照本办法履行报告、备案,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之前已聘用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可按原约定期限继续聘用。聘用期满后,按本规定重新确定是否续聘。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律师的业务的范围中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担任诉讼人;

(三)担任刑事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