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09:59:2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培育法治思维的前提,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领导干部 法治思维 有效途径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2-0328-01
培育法治思维,就是执政者在执政治理的过程中,站在法律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判断问题并且解决问题的方式,并且使之更加规范、更具原则性、更能综合分析得出结果,在这里就要特别强调提高党政领导法治思维能力对于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推进深化改革、解决社会矛盾以及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需要以法治理念和倡导精神为依据,在面对日常纠纷和矛盾的时候用法治思维方法理性的去处理,自主的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去维护相应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一、明确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培育是新时期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的必然结果
首先,我国目前处在法治国家的建设时期,在一个法治国家当中,相关的权力领导部门以及执政党的行为就应该时刻受到法律的制约。新形势就需要与新的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制定出新的治理方案,就需要给领导干部做出新的规定和要求,由于我国传统教育方式都是以按部就班为主的,所以在处理事情的过程中大部分领导干部都惯用以往的思维模式来解决问题,导致解决矛盾不给力,资源浪费严重,造成群众与干部间关系紧张。
其次,建设全面法治化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长久目标,法治社会同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是必然的统一体,是法治走向发展的革新体现。有了法治的思维才能建设法治的国家,所以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能就是强化法治思维,让法治思维的发展融合到现实需要和时代要求中去,实现全面法治化。
第三,党的十以后,逐步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这一显著要求是对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一次深刻注解;也是新形势下党政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培育以及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的必然结果。
二、新形势下培育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第一,确定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思维合法性。在执行任务、决策判断还有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领导干部要行使公权力,保证其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中要求行为内容要合法,行为手段要合法,行为目的要合法。合法性思维既包括制度合法也包括规则合法,要按制度办事,用规则制约。
第二,保证法治思维过程的公正公平性。法治思维反映了公正公平原t,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在做决策时,不是像慈禧太后垂帘听政一样自作主张,而是要让公众也能参与到决策中去,这样就可以起到集合各方意见,体现决策的公平和公正。
第三,遵循法治思维内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受法律制约,同时法律也维护权利义务,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都应该受到权利的保护并且履行相应的义务,党政干部在行事过程中,绝对遵循法治思维内容的应有之义,确保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公平性。
第四,承担法律行为中必然的后果和责任。法治不仅是行为之治,同样也是后果之治,就像是不管谁犯了罪,触犯到法律,就必须为其所作所为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但是对于不正当手段和违法行为所侵犯到的合法权利,就应该采取法治的保护措施,对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违法犯罪的,依法给予惩处。
三、培育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有效途径
首先,要不断丰富法律知识,把握法律技术,训练规则意识。要让领导干部自身懂法,加强他们对法律制度的学习,制度是前提也是基础,只有正确的认识法律制度,才能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才能确保法治思维的先进性。
其次,要从规范入手,从行为着眼展开法治思维,时刻倡导法治理念。一种理念代表的是一种思想、一种信仰,听起来显得虚无缥缈,虽它只存在于人们的潜意识里面,但要将其升华理念,将它作为一种指导思想,一种行为能力,一种处事原则,就是要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领悟它的核心作用和丰富内涵,从规范入手,从行为着眼,将理性化的观念转化为时刻铭记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
再者,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要起模范带头作用,树立正面形象,运用法治方式来处理日常工作,养成习惯。做到严格守法执法,一部法律是否有效不仅取决它的人性化,关键还在于执法人的执行力度,只有严格遵守法律,做到遵法实施,如果不能实现严格执法,那么任何的法治都只是纸上谈兵,唯独只有切实的执行法治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硬道理。作为领导干部都有使命履行执法任务,执法是执法人的职责和义务所在。各级部门的领导和干部应坚守各自岗位,明确各自执法责任,从严执法。只有把握好源头,才能树立起法律威信,才能建成良好的法治社会。
最后,要从正义的角度思考问题,坚守法治思维的逻辑底线,要以弘扬法治精神为己任。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必须将法治精神深入到内心中去,这样才能保证在实际行动中不忘践行法治。只有做到心里所想和手头所做的统一结合,才是领导干部符合法治思维的最基本要求,如果心口不一,必将带来严重的后果。小则危害个人的利益,大则危害国家的利益,甚至严重影响法治社会的发展。
总之,培育和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对国家全面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和重要的意义。把培育法治思维作为培训党政干部的重中之重,结合现代科学发展成果,深入研究法治思维对于新时期社会发展的贡献,以此探索出符合法治教育的可行之道,从而提高法治教育的完整性、系统性、科学性和时效性。根据时展特点和新要求及时改良学习方法,从而优化知识结构,培育锻炼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推动依法治国的全面建设。
参考文献
[1]姜明安.法治是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的良性互动[N].北京日报,2012-10-15.
[2]人民日报评论员.让法治思维更加深入人心[N].人民日报,2013-02-28.
关键词:人文精神;法学教育;法治法学
关注人的生命、尊严和权利,法学传递秩序、自由、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具有鲜明的人文特质,所以,法学属于人文科学。人文科学以人的存在为研究对象,人文科学,不仅仅进行真理性探索,其代表的价值观点和社会利益占据更重要的位置,其他科学如自然科学、思维科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则更注重事实和逻辑。所以,科学教育以求真为主题,人文教育应以求善为根本。当然,这只是相对而言。“法学归根结底是人学,是以人性为根基、自由为基础、权利为核心、正义为统领、发展为目的,集中体现人文关怀和人文精神的学问体系。法学教育所培养的法学专业人才不能仅仅满足于依靠法律来谋生,还必须形成法治思维,树立牢固的法律信仰,具备深厚广博的人文素养、尊崇人性的人文精神和维护公平正义的道德良心。”[1]以人文为科学导向,法学教育才有灵魂和生命。社会才能得到全面进步和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二十世纪中叶以来,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对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由此造成了科技能解决一切的认识误区,由此产生“唯科学主义”,在教育领域,表现为对自然科学的培育过分倚重,专注于科学技术知识的传授和习得,人文精神的培育被淡化。现行法学教育在人才培养方面,市场取向、功利思想日趋严重,法学教育被异化为一个机械地传授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和司法技能的过程。对人文素养及人文精神的关注不够,即使有所关注,也缺乏行之有效的培养方式及塑造手段。爱因斯坦曾说过:我们切莫忘记,仅凭知识和技能并不能给人类的生活带来幸福和尊严。
1人文精神之涵义
人文,首先是一种思想,一种观念,同时,也是一种制度,一种法律。人文思想是人文制度的理论基础,而人文制度又是人文思想的实现,是人文思想的制度化,法律化。人文精神,是一种主张以人为本,重视人的价值,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关怀人的现实生活,追求人的自由、平等和解放的思想行为。[2]西方的人文主义或者是人文精神是从近代开始提出来的,是针对西方中世纪的以神为本提出来的,在西方的中世纪,神权超过世俗的王权,一切都要以神的意志为根本。凡是不符合上帝的思想的文化都要受到宗教裁判所的裁判,甚至于被处死。所以西方在向近代社会迈进的时候,在思想文化上面也进行了一次革命。人文主义,是文艺复兴时期形成的思想体系、也是这一时期进步文学的中心思想。它主张一切以人为本,反对神的权威,把人从中世纪的神学枷锁下解放出来。宣扬个性解放,追求现实人生幸福:追求自由平等,反对等级观念:崇尚理性,反对蒙昧。人文精神的核心是什么?简单地说就是以人为本,强调对人的尊重。以人为本就是对神本位和君(王)本位的反对,是对现实生活幸福而非来世幸福的追求,也是对专制统治说不。对人的尊重即尊重个人,就是尊重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等权利和利益。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是一个人生存、体面地生活、追求幸福的基础。首先,作为个人,要尊人尊己。要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等权利和利益。每一个人只有尊重自己,才能尊重他人,也只有尊重他人,才能尊重自己。正如孔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爱惜自己的生命,同情他人的生命”,“保护自己,不损害他人”就形成了社会的力量,社会的道德基础。在中国的哲学家里,最强调同情心的是孟子,用他的话说叫恻隐之心。以人为本,它是道德的源泉。诚实守信的基础是自我尊重,人之所以信任他人的前提和基础就是相信他人亦是自我尊重,可见诚实守信是以双方共有的对于人的尊重之意识为基础的。正因为尊重个人,所以,任何人都应理直气壮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有权阻止任何他人的侵犯;同样,任何他人也有其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所以,要尊重他人,决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其次,尊重个人指的是有权力的政府及其机构,要尊重和保护每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等权利和利益。强者尊重弱者,这是人文思想的基点,由此,人文精神开创了依法治理社会的新理念。总之,人文精神尊重人,不止于生命的存在,更在于人之精神。精神生活是人之为人的价值所在。精神生活可相对区分为智力生活和心灵生活,前者面向世界,探寻世界的奥秘,体现了人的理性,后者面向人生,探寻人生的意义,体现了人的超越性。人文精神表现为三个尊重,就是尊重生命的价值,尊重头脑的价值,尊重灵魂的价值[3]
2人文精神是法治精神的源泉
法治精神就是民主社会中普遍尊崇的法律(良法)至上、保障人权、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社会和谐等价值追求的综合,其内涵丰富。法治精神是法治的前提。法治以民主自由为基础,需要民众内心自觉地尊重法律、维护法治。民众不能处在旁观者的地位,并因此对法治表现出“被动”和“冷漠”,民众应有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将法律转化为内心的自觉,依法治国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精神源于人文精神,人文精神是法治精神的源泉。人文精神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强调尊重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等权利和合法利益。任何人自己都有个人自己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等权利和合法利益,每个个人都应理直气壮的保护自己的个人利益,不容他人侵犯;同样,他人和自己一样也有自己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等权利和合法利益,所以,任何时候,决不违法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如何判断是否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最好的方法那就是制定规则。制定以保护人为宗旨的规则和制度。这就是现代法制的基本观念,规则和制度以保护人为宗旨。作为个人,违背规则和制度也就是损害了他人,需要付出代价,受到惩罚。作为个人,遵守规则和制度就是尊重他人,也是尊重自己。于是,规则意识,制度意识就成为国民的基本素养。[4]每个人都应养成规则意识,养成法律至上和守法的意识。作为有权的政府及其各机关,其职责就是尊重和保护每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权利和利益。政府作为有权的机构如何做到不强制、不侵害无权的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政府应奉行法律至上的原则,政府应遵守法律,依法行政,政府非依法律不得强制或剥夺任何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权利和利益。强者尊重弱者,这就是人文思想的基点。人文精神开创了依法治理社会的新理念:治理社会应该依靠规则,依靠制度,依靠法制而不是依靠口号和清官。法制是一种相互制约的制度,是一种人民能真正制约政府的制度。只有法律(良法)至上、保障人权、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社会和谐,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所以,人文精神是法治精神的源泉,两者一脉相承。
3我国法学教育应以培育人文精神为先导
我国自清末引入西方法学教育百余年以来,至今还没完全走出法律文化转型的阵痛期。因为移植了西方法律文化,如何实现与本土化法律文化的融合,成为社会真正认可和接受的法律文化,可说是作为继受法国家普遍存在的挑战。西方法律文化的法治理念、始终无法在我国本土茁壮成长,这种现象,自然源于本土传统法律文化的强烈影响,深植于民众心中的儒家文化自然成为影响法律文化的首要因素。儒家思想强调伦理、秩序与责任本位,注重个人对社会应承担的义务,等级观念明显,与自由或正义等法治观念相差甚远。[5]作为继受法国家的中国,法律文化和法治传统不如西方深厚。现代法治建设仍会受到传统法律文化的牵引,结果依旧无法形塑现代公民应有的法治精神。制度的移植不能缺乏本土法律文化的支撑,而我们传统礼治文化的大量残存阻挠着现代法律文化在我国的生根。我们国家传统上是个“伦理型社会”,法治文化比较淡薄,德治文化比较浓厚,长期以来重人情重人际关系,信人信权不信法,所以,在法学教育中要补上我们的短板,首先要培育法律人的人文精神,培育法治精神,培育浓厚的法治文化。所以,重视法学教育,形塑法治国家内涵的法律文化,培养具备社会形态的公民意识,培育法律至上与基本权利保障的精神,法学教育扮演着更为积极的角色。法学教育应主动应对新时期的现代法律文化的挑战,在教学理念、方法和目标、教学内容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法学教育既要着力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素养,培育学生的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和司法技能。更要注重提高他们的人文素养和品德修养。法律教育之宗旨及计划是要以严格之方法,培养具有健全人格,富有创造精神,善于适应时代需要之法律人才[6]。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现代法律文化发生变迁,法治国家建设和公民法律意识增强,各方面都需要法律人才,法学教育不只以培养法官和律师为目的。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建构一个健全运作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他们的职责是传递秩序和自由、维护正义、主持公道。因此,法学教育除传授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宽厚基础知识,培养独特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娴熟的法律运用能力以及法律问题的研究能力外,还应特别注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素质的培养。法学教育是实现依法治国理想的前提,法学教育尤其是大学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建立公正合理的法律制度,尊重人的生命。自由、尊严、财产等等权利和利益。最终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总之,在今后的法学教育中,应倡导以人文精神的培养为先导,并提倡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相融合,唯此,才能培养出全面发展的法律人才。法学教育只有以人文精神为先导,我们国家的法学教育才有灵魂和生命,依法治国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1]周叶中.法学归根结底是人学[N].北京日报,2015-11-23.
[2]人文思想,2017-08-02.[3]周国平.人文精神的哲学思考[M].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04:44.
[4]周国平.人文精神的哲学思考[M].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04:65.
[5]陈军.从法律文化视角审视法学教育模式的定位[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75.
关键词:青少年;法治教育;有效融通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28-0059-02
一、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基本内涵
法治教育是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艰巨的任务,它是指通过对公民进行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的法治思想教育和宣传,使公民树立依法治国,并以法律的规定来规范并用法治思想来指导自己行为的一种教育活动。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在法治教育,法治教育的基础性工作在青少年法治教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旗帜鲜明地把青少年法治教育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主要目的就在于通过法治宣传教育,使青少年理解自己所处的公民社会,并积极投身于其中,能够敏锐地意识到法律与自身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成为一个具有法治意识的公民,实现法律社会化的目标。可以说,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成效关系依法治国的深度性、有效性和持久性。
二、青少年法治精神培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联性
党的十以来,就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多次做出重要论述,明确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法规”,通过法治建设来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虽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青少年法治精神的培育在作用范围上有所差异,但二者在思想来源、主要内容、功能目的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内在一致性。
(一)从思想来源来看,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其共同基础
青少年法治精神的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二者的目的均在于为青少年构建统一的精神家园,使青少年群体有共同的价值追求和精神导向,树立起共同的精神信仰。青少年精神家园的建设,与其所处社会的特定传统文化是紧密相联的。在此过程中,中华民族几千年累积沉淀的优秀文化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形成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培育和践行青少年法治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支点。
任何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都是以其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立足点和出发点的。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中华优秀文化是所有炎黄子孙共有的精神家园,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逐渐演化、渗透成为普通民众的生产生活方式、文化思维方式,为青少年精神家园的建设提供厚实的文化土壤。
同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我们也逐渐形成了以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具有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土壤,也是青少年法治精神培育的文化资源。
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能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他们有着共同的思想渊源和精神目标。
(二)从主要内容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在蕴含了法治精神,二者存在整体与部分、包含与被包含的紧密关系
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都是青少年在特定人生阶段创造、发展、认同的社会价值,其作用均在于引导青少年保持崇德重法的精神状态和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是塑造青少年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行为准则。二者各有侧重,法治精神侧重于从法治的社会功能、精神动力等方面为青少年提供相应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次出发,总体阐明全体社会成员赖以生存发展的共同价值准则。其中,社会层面的法治价值是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搭建了整体框架。从主要内容上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培育宗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在社会层面的价值追求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充分说明法治精神蕴含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中。
(三)从功能目的上看,两者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方面有利于提高青少年的价值判断力,通过对青少年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的培育,强化规则意识,树立契约精神,砥励蓬勃向上的个人品格;另一方面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青少年的法治意识。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共同倡导的价值追求,满足了青少年对精神信仰的追求,指引青少年的生活实践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三、青少年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融通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蕴藏着内在的法治精神,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契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价值力量的重要支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缺一不可,共同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中。一直以来,我国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工作成绩斐然,但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法治意识的不断深入,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也出现了一系列不和谐的问题,弱化了法治教育工作的实际效用,阻碍了青少年群体法治意识的进一步加强和法律修养的进一步提高。因此,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充分解析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并探索提出行之有效的化解方式,实现青少年法治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对接融通,在现阶段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和现实意义。当前,我们既要抓好青少年法治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理论教育,又要落实好青少年法治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实践教育。从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实现二者的有效融通,促使二者相互转化,有效提高青少年群体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解和把握。
1.充分融入学校教育体系,加强教师理论宣讲与学生实践养成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与践行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其中理论知识的教育与学习是青少年学习法治知识的基础阶段,也是提高青少年法治水平,培育法治价值与法治精神的重要方式。在此阶段,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应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核心价值观充分有效地融入到各教学环节中,不断创新教学方法,提升教学效果,以青少年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来表达、宣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赋予其生动活泼的表现形式和入耳入脑的传播效果,使其内化为广大青少年的价值追求、外化为青少年的行为自觉。最后,要鼓励青少年群体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自身的实际行动去体会、感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精神。进而提升青少年群体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的价值认同,遵从生活实践的逻辑,在日常生活及其社会活动中寻找支持和证明。
2.涵于具体法律制度,筑牢青少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依托,是实现青少年法治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通建构的重要保障。首先,完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立法。完善的立法是法治的前提与基础,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立法,榈赖滦形提供法律上的行为标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得以实施的有力保障。当前我国宪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大倡导的内容有所体现,但是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仍呈现立法空白的状态,对具体行为规范的解释过于抽象,让人无所适从,所以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完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其次,严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执法。法律的生命力体现在执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立法予以完善后,各级政府从内容到程序都必须在法治框架内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执法程序,严格执法。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在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唯有严格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强道德执法,才能从根本上净化社会法治环境。再次,公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司法。全体社会成员对法治的信赖始于司法公正,公正司法是培育法治精神的保障机制。只有筑牢公正司法防线,才能使24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落到实处,才能唤醒民众践行社会核心价值观的热情,收获民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信心。
关键词: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功能;法学专业
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孙晓楼先生在《法律教育》一书中认为,法律人应当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道德,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然而,迄今为止,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还没有给予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以足够的重视,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并没有在法学院普遍开设。对于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群体来说,其职业道德的水平会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法治的状况。因此,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即以其特有的育人功能和社会功能,彰显了其在法律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
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育人功能
(一)塑造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
有关现代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定位在理论界有三种观点:第一,精英说。将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认为精英教育是作为高度经验理性的法治的需要;同时,法律职业者作为“产品”要有众多的知识,更需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第二,职业教育说。认为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法学教育的使命在于进行职业教育或者说在于进行职业训练。第三,通识说。认为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应当是一种通识教育。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平等、公正、正义的民主思想应当是法律人才职业道德品质的应有内容。①虽然对于法学专业学生培养目标的定位还存在争论,但是,无论把法学专业学生培养目标定在哪一个层次,法律职业伦理素养都是法学专业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人才比社会一般公民具有更高的道德水平,而且还要达到其特有的职业伦理标准。
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作的规划中指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上的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所以,在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中,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学专业学生未来所从事的职业是在公平正义理念指导下职业,法律职业者在其职业活动中肩负着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解决纷争、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有法谚云“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沉默的法官。”在法律职业活动中,对从业者的道德水准的要求是高于普通人的。在法学教育中,通过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培养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法治精神的追求、对法律的崇尚与信仰,逐渐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
(二)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技能
法律职业是一个具有高度技术性的职业。英国亨利六世时的大法官福蒂斯丘曾经阐述过法律职业神秘性的思想,即法律乃法官与律师界的特殊科学。他说道:“我很清楚,您的理解力飞快如电,您的才华超群绝伦,但是,要在法律方面成为专家,一个法官需要花二十年的时光来研究,才能勉强胜任。”②詹姆士一世时期,法官柯克与英王詹姆士一世就国王可否亲自坐堂问案发生分歧,柯克有一段精彩的阐述:的确,上帝赋予陛下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是陛下对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并不是依自然理性来决断的,而是技术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来决断的;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法律是解决臣民诉讼的金质魔杖和尺度,它保障陛下永享安康太平。③法律职业的技术性表现为法律推理技能、法律解释技能、法律程序技能等方面,而这些技能的形成都是在法律理念的统领之下的。法律理念塑造了法律职业者特有的思维方式,在法律思维方式下,形成了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技能。所以,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要从法律理念教育做起,法律理念是法律职业伦理基本规范的组成部分。进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训练法学专业学生职业技能的基础,只有塑造了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水平,才能够不断提高法学职业学生的职业技能。
(三)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发展能力
“法律是一门每天面临着新问题的学科。”④法律是以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的,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所以,法律制度也是处在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即使在法律制度相对稳定的时期,法律职业者也是每天要面对不断新出现的法律适用的情境。所以,法学专业的教育不但要实现对现有知识的传授,还要培养学生自我发展的能力。美国联邦资深法官万斯庭认为:“任何一种制度下,法官教育――无论是通过正规的、系统的课程学习还是自学,或同时采取两种方式――都是一个永不终止的过程”⑤面对日益发展变化的世界,培养法学专业人才的自我发展的能力,为其日后的发展打下基础是十分必要的。从辨证的角度看,动与静是相对的,相对于变化的法律制度来说,法学理念是稳定的,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说:“具体的法律制度会改变,但闪光的法学理念将会永存。”法律理念的教育是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融为一体的,通过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使法律理念与精神与个人的价值观整合,从而使我们培养的法学人才能够在变化的世界中独立地做出法律职业者的价值判断。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还可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认同感,较高的专业兴趣和职业热情也会推动他们在未来的工作中不断完善与提高,以适应社会与法律的发展变化。
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社会功能
(一)培育法律职业群体
法律职业群体是以从事法律事务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特殊性职业人群⑥。法律职业群体的形成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前提。正如韦伯所说:我们近代的西方法律理性化是两种相辅相成的力量的产物。一方面,资本主义热衷于严格的形式的、因而――在功能上――尽量像一部机器一样可计量的法,并且特别关心法律程序;另一方面,绝对主义国家权力的官僚理性主义热衷于法典化的系统性和由受过理性训练的、致力于地区平等进取机会的官僚来运用的法的同样性。两种力量中只要缺一,就出现不了近代法律体系。⑦法律职业群体的共同特征可概括为:一是法律职业或法律家的技能以系统的法律学问和专门的思维方式为基础,并不间断地培训、学习和进取。二是法律家共同体内部传承着法律职业伦理,从而维系着这个共同体的成员以及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三是法律职业或法律家专职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或自治性。四是加入这个共同体必将受到认真考查,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如律师资格的取得。⑧法律职业群体应当是经过专门训练的职业化的专业人士,他们的语言、知识、思维、技能以及伦理都与普通人不同。这其中法律职业人共同的法制观念与价值追求是其得以划分为独立的职业群体的伦理基础。“法律职业的最高品格是公平、公正,对法律职业者而言,这既是执法的技术问题,更是一种道德要求。尤其是司法官员所从事的司法活动常常是被视为: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惩恶扬善,抑浊扬清,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他们在个人品行方面必须具有不可动摇的正直品格,能够成为社会公众依赖的楷模。”⑨法律职业群体高尚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声望的重要保障。法律职业群体的道德内化需要经过长期的教育和实践过程而实现,所以,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伦理教育是提高法律人才职业道德标准,培育法律职业群体的基础性工作。
(二)净化社会法治环境
法治社会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更需要具有较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史尚宽先生指出:“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在法治社会中,相对于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律职业群体的职业道德水平是更重要的方面。正如丹宁所言:如果法律因为不道德的法官或道德败坏的律师们而得不到公平的执行,就是拥有正义的法律也是没有用的。(11)在我国建设法制社会的进程中,“中国的法律教育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挑战。法律教育担负的不再仅仅是生产法律知识和传授法律智慧的责任,更主要的是要担负起建构法律共同体、塑造法律的品格并进而塑造法制社会之秩序的重任。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有利于培养一批有良知的法律执业者,客观公正地执行法律,推动社会在法治的轨道上向前发展”。(12)法治社会需要具有较高素养的法律职业者,法学教育必须担负起这一历史使命,培育法制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专业人才。“他们所要承担起的历史使命是对法制社会之建立给以深远的思考和计划,因而在法治的推进过程中所形成的共同体之集团整体性,有着进取的意义并展现着一个不同寻常的意义世界――为了我们想要做的人和我们旨在享有的社会。” (13)
(三)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制度文明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方面,制度文明的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法治文明是制度文明的组成部分,“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意义就在于保障和促进公民的权利,并且要创造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些条件下实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现代法制精神强调法律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这种对国家权力的法律限制,正是为了更充分有效地保护社会主体的自由权利,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积极进步。”(14)法治的进步是与人的主观因素分不开的,“法的形成和适用是一种艺术,这种法的艺术表现为何种样式,取决于谁是‘艺术家’。(15)”“法律家的任务,在拥护天下的正义,惩斥不义,建国家于健全的道德的基础上。”(16)所以。法律职业者的素质,就直接影响到法治的进步与社会文明的发展。法律职业者的道德素质,更是社会道德的先导,“这就要求社会精英阶层应成为社会伦理道德的航标。法律职业者尤其是法官历来被社会尊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因此他们更应成为社会圣人伦理的践履者。”(17)“法律家是宣告正义的神之使者。唯有这神圣的正义,才配普施洗礼于国民。”(18)提高法律职业者的道德素质,就要从法学人才的培养入手,在教育与实践中逐渐习得和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塑造社会文明的楷模,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三、结语: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贯串于法学教育的始终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积极的育人功能和社会功能提示我们:在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当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将法律职业伦理的传承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开设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进行系统地教育;另一方面是在各法学专业课程中渗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两种形式各有千秋,专门的课程比较系统,但容易陷入空洞的说教;在专业课中渗透比较易行且易于接受,但缺乏系统性。最好的途径是二者的结合。开设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再辅之以结合各专业课的教育指导,从而使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贯串于法学教育的始终,并与专业知识紧密结合,在专业知识的增长和职业技能提高的同时,加强学生法律职业伦理的水平,培养学生的伦理自修能力,不断提高法律专业人才的道德素质。
注释:
①郭明瑞,王福华.“现代法学教育论坛”观点实录[N].法制日报,2001.
②③[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M].上海:三联书店,1996.33.35
④(17)齐延平.论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J].法律科学,2002,(5).
⑤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84.
⑥法律职业主题主要包伙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但不同的国家,对法律职业的范围界定各异。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职业主题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官方律师和私人开业律师、法律顾问、公证员以及法学家等。而英国的法律职业则主要包指律师,即出庭律师和诉讼律师;在美国则一般包括法官、私人开业律师、公司法律顾问、政府部门法律官员和法学教师五类。在我国,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广义说,即把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律师视为法律职业外,还把警察、公证员、法律顾问、立法工作者、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等法律工作者也纳入法律职业范围之中。二是狭义说,即法律职业仅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参见范进学:《法律职业:概念、主题及其伦理》,《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本文从当前法学教育的现实出发,认为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为广义的法律职业群体输送人才,但应当指出的是在法律职业伦理方面,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伦理要求应当是较高层次。
⑦[德]韦伯.儒教与道教[M].王容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200.
⑧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J].法学研究[J].2001,(4).
⑨(12)陈宜.试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J].中国司法,2005,(4)78-81.
⑩史尚宽.宪法论从[M].台北:荣泰印书馆,1973.336.
(11)杨一平.司法正义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48.
(13)张文显,卢学英.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13-23.
(14)公丕祥.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458.
【关键词】民营企业;法治;竞争力;转型
什么是法治?《辞源》的定义是:根据法律治理国家。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党的十以来,同志围绕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战略指引。新时代的民营企业,必须与时俱进,以法治企,在企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中,将法治提升为民营企业重要的竞争力。破除“民营企业只有3-5年寿命”的魔咒。
一、法治是民营企业构建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无论从企业自身发展来看,还是新时期外部环境对民营企业的要求来看,民营企业都应当更重视法治管理的价值,并打造自身的法治竞争力。
1.法治是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首先,以法治企能从根本上规范和确保企业管理的实效。既有利于核心竞争力的保护,又能在经营中规避风险、避免管理漏洞、预防和减少损失,是确保企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法治又是目前许多民营企业的软肋。许多人将民营企业与“管理不规范”挂钩。如果能够加以改善,必然能在民企中形成人无我有的竞争力。其次,以法治企能为民营企业转型升级赢得优势。经济形势日益复杂,企业与各方合作和利益关系也更加多变,民营企业如能积极培育法治竞争力,善用法律法规来表达诉求、维护正当权益,就可能在技术、资本、人才等的竞争中抢占先机,并维持长期稳定的合作,成为企业赢得创新竞争优势的关键,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法治是民营企业服务市场和社会的迫切需要。第一,市场和客户提出的法治化建设要求不断提高。比如,一些国内外知名品牌客户,为保证产品质量及市场信誉,会通过定期与不定期审核,检验其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是否符合环境安全、职业健康等社会责任。一旦发现不符合要求,就会立即取消其供应商资格。这些责任认证规定许多来源于对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第二,行业及社会对民营企业的法治要求不断提高。随着技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各个行业都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执法力度方面也日益严格,比如《食品安全法》《环保法》等都对特定行业的企业经营条件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要求。民营企业只有通过法治管理,不断提升自身的整体管理水平,满足社会进步的需要,并展现出自身竞争力的综合优势。
3.法治是民营企业适应国家法治建设的应有要求。民营企业必须深刻认识到,法治建设有利于民企创业和健康发展,有利于民营企业权益的保护。谁能够尽早顺应这一时代趋势,通过加强以法治企,与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更好地接轨,谁就能培育出除了产品、市场等竞争力之外新的法治竞争力,从而在市场中占据新的优势。例如,法律对拟上市的公司作出了明确规定,必须符合多项基本法律要求,这让不少想要通过上市达到融资目的的民营企业停止了前进的脚步。而符合依法治理要求的民营企业,无疑就拥有了新的发展机遇。
二、法治管理作为民营企业竞争力存在的问题
虽然法治已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但国家法治化建设是个渐进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这里着重分析民营企业自身法治管理现状存在的一些问题:
1.法治思维淡薄。据相关资料统计, 科技型中小企业中90%的最大股东是董事长或董事长兼总经理,85%的企业创办人是企业负责人,法人治理制衡机制缺位,企业对创始人依赖性和受制约性强。事实上,不少民营企业在经营中暴露出法治思维的局限性。第一,守法意识淡薄。通常表现为只顾经济利益,缺乏正确的企业价值观引导、缺乏法律底线思维,或不讲诚信等,这样的企业迟早会偏离正常的发展轨道。第二法律知识缺乏。不注意及时学习、理解相关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导致观念的错误和落后。第三,不善于运用法律。不知在经营中如何运用法律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好自身权益。因此,这些企业无论在设立企业之初,还是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内部管理、直至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都容易产生不利后果。
2.法治资源有限。第一,非讼事务投入普遍较低。在不少企业,因各种竞争压力,无法或不愿再在自身法治资源上作更多投入,比如法律专业部门或人员配备、律师事务所聘请等。这样不利于经营风险的防范,在商务洽谈中也容易忽视应有的权利。例如某企业在与外商洽谈品牌授权经营合同时,外方提供的几十页的合同中只有简单的两条是外方作为授权方的义务,其他均为该民营企业的义务。但由于该企业资源有限,但又急于求成,不愿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导致在执行合约时发生了重大纠纷。第二,诉讼事务维权效果不佳。由于前期投入不足,一旦发生纠纷,在诉讼过程中普遍存在书证、物证、电子证据取证困难,办案成本过高,鉴定困难,执行难等问题,这往往也让民营企业无所适从,即使花费重金也较难维护自己的权益。法治管理的价值更因此而无法体现。
3.法治水平有待提高。法治水平低,不仅不能成为企业的竞争力,还会阻碍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在民营企业的法治水平低主要表现在:第一,内部管理未与法律法规的接轨。比如,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新环保法的出台,对企业在节能环保上的要求越来越高。但部分民营企业却没有按新规定进行积极改善,导致能耗、排污指标等严重超标。受到了主管部门的重罚,损失惨重。第二,没有形成规范有效的内部法治管理流程。一些企业即使设置了法律管理岗位,但有些项目未经过科学论证程序和法律人员的参与,导致岗位形同虚设。第三,法治学习和教育普遍缺乏。法治思维在许多民营企业中还没有形成全员化的成果。许多人认为那是管理层或专业部门的事。事实上,法治管理渗透在企业日常管理的方方面面,只有全员的法治思维能力提升,法治水平才会有整体提升。
三、民营企业构建法治竞争力的途径
民营企业的转型实践,必须从顶层设计、价值创造及日常管理等多方面着手,以更好地实现以法治企。
1.法治观念应融入核心价值观。这是企业法治的最高层次。法治,对企业来说,它既指健全的公司运行体系,良好的公司运行状态,更多意味着整个公司成员对制度发自内心的遵守和由此而形成的良好的公司秩序与状态。因此,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首先,要树立守法合规的核心价值观。这是民营企业持久良好发展的根本保障。这意味着,不论顺境逆境,诱惑或压力,企业都应当基于长远可持续发展,以合法性为基本前提,与国家、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接轨,作出科学决策。其次,要将法治融入企业发展战略。即从企业的战略高度去理解和重视法治的重要性。思考法治与企业的市场定位、产品质量、资本等核心竞争力的内在逻辑关系。制度、流程建立的终极目标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进而为客户创造价值。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清晰地意识到法治对企业的重要意义,才会更自觉地践行,而不是为治理而治理。
2.在企业转型升级中精准发力。国内外经济形势不断变化复杂,民营企业在转型升级应当将法治竞争力发挥最大价值。第一,要注重核心竞争力的法律保护。比如某科技公司通过所在园区的法律协助完成了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登记。这帮助该公司在被一家美国公司指控其侵权的“337调查”中取得胜利,对方最终撤销了针对该公司的所有专利诉讼。这个过程中,企业自身并无法律部门或法务工作人员,但他重视核心竞争力的保护,利用较低的成本高效地解决了国际纠纷,因为它在设立企业时就考虑了具有知识产权等法律服务能力的园区作为办公地点。第二,经营过程中善用法治资源打造核心竞争力。现行的法律、政策是可供利用的宝贵资源,而且是一种人人可运用,无需通过市场“合理配置”的资源。但理解、运用不同,表现出来的价值就截然不同。民营企业大多被认为管理不规范。如果将来自客户、行业、监管部门等的法律规范作为提升法治管理水平的资源,利用政府、行业及客户等对企业的指导、培训和监督,按照法律要求积极完善管理模式,那么企业定会赢得外界的信任和肯定,形成人无我有的法治竞争力。
3.以法治提升现代化治理能力。法人治理结构下的企业,应在坚持“人、事分离,权利制衡,专业管理和创造价值”等原则下,加强以法治为主的制度建设。第一,制定完善企业规章制度。要以符合法律法规的企业章程为最高自治规范,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战略规划、业务流程、投资管理、资金管理、人员管理等内部制度,明确权利义务。比如根据《劳动法》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应当首先完善企业《员工手册》,让员工更好地规范自身行为,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员工,也才能合法解除合同。以此达到规范运营、风险控制的管理效果。第二,加强法律研究,为企业谋取更大的经济效益。企业法律工作者应加强对现行法律政策的研究,并使研究成果被企业尽可能采纳,协助企业决策更好地趋利避害,达到法治的最大效益。第三,全员学法执法。通过微信、网络等新媒体的多种形式和方法,提高企业法治宣传教育的及时性、实效性和普及性,日常管理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努力使员工都成为法律法规的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具有法治思维的民营企业将在市场激烈角逐中展现出新的核心竞争力。当前民营企业转型发展,以及越来越多中小型创业企业新兴发展,必然使企业面临许多复杂情况和新问题, 形成法治竞争力是民营企业的重要竞争力,不容忽视。
参考文献:
[1]李贵连.法治是什么――从贵族法治到民主法治[M]. ,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8):引言.
[2] 彭澎.企业法治建设的时代意义与核心内容[J]. 湖南商学院学报,2011(3):107.
[3]原卫平.首席转型官――突破民企转型困局[M]. ,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