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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09:59:2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篇1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管理原则)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监督、公共服务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机关)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以下简称监察队伍)根据本条例的授权,负责处理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实施相关的监督检查。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权利和义务)

任何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下同)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六条(科学技术)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开展市容环境卫生领域的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技术水平。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责任,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八条(发展计划和事业经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并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第九条(专业规划)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宣传教育)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的制作、者,应当在其媒体或者设施上公益性市容环境卫生宣传内容。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业主委员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居民委员会;

(二)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包括水域,下同)的责任人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使用者、管理者或者所有者;

(三)其他公共场所的责任人为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的责任人应当保持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对其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者要求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处理。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以及责任内容,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三条(投诉受理)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受理制度。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现象,有权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投诉。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7日内答复投诉人。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容貌要求)

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本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

第十五条(景观灯光管理)

本市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照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牌管理)

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设置技术标准,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中户外广告的设置还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在防汛、防台或者暴雨期间,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对上述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到期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七条(透景围墙)

本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本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予以改建。

第十八条(门面装修)

本市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筑物开设门窗、破墙开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饰装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九条(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二十条(乱贴、乱画、乱涂管理)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禁止在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或者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除前款规定外,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张贴或者张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实施,并及时清除。

第二十一条(占路经营和堆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二条(吊挂晾晒和堆放)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树木、电线杆等设施吊挂、晾晒物品。

在重大节庆、文化、体育、外事等活动期间,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禁止或者限制在本市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等处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前款规定作出禁止或者限制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决定的,应当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的时间,并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车船容貌管理)

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物品时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运输生活垃圾、粪便的车辆和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清扫)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按照作业规范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进行,垃圾应当立即清除。

国家或者本市规定采用机械化方式清扫、保洁的区域,应当采用机械化方式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水域保洁)

各类码头、船舶应当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设置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使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或者垃圾、粪便污染水域。

水面漂浮物、船舶垃圾和粪便应当及时清除,防止污染水域。

第二十六条(居住区保洁)

居住区的清扫、保洁,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落实,所需费用由居民承担。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内的整洁。

第二十七条(集贸市场保洁)

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集贸市场内整洁,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集贸市场内的摊贩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二十八条(公共绿地保洁)

公共绿地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公共绿地的整洁、美观,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因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作业产生枝叶、泥土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九条(施工场地保洁)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封闭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第三十条(清洗、受纳场所管理)

机动车辆清洗站(场)、废品收购场所和废弃物受纳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一条(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保洁)

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因举办活动而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饲养家禽家畜和信鸽)

居民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居民饲养信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市容环境卫生,并应当征得相邻方同意和体育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占用道路、广场清洗机动车辆;

(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四条(废弃物治理原则)

本市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废弃物进行处置,鼓励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

第三十五条(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

单位产生的废弃物,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承担收集、运输的费用。

废弃物的处置,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废弃物申报)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或者自行收集、运输下列废弃物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一)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

(二)船舶的生活垃圾、扫舱垃圾和粪便。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取得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证。

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

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在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地区,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并予以公告;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八条(特殊废弃物管理)

居民产生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在居住区定时、定点投放,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定时收集。

下列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或者责任:

(一)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

(二)废电池;

(三)塑料废弃物;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九条(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

本市征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生活垃圾处置)

生活垃圾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处置。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

第四十一条(粪便处理)

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第四十二条(居民装饰装修垃圾管理)

居民产生装饰装修垃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安排的地点暂时堆放,并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至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场所处置。

第四十三条(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置)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运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并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应当在规定的受纳场所集中堆放、处置;建设或者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处置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交受纳场所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

第四十四条(工业及医疗卫生垃圾处理)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十五条(回收利用)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组织、指导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辖区内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六条(便民要求)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规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时,应当以方便居民为原则。

粪便满溢时,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先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并由责任者承担清除、疏通费用。

第六章作业服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服务市场化)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逐步实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

第四十八条(作业服务的发包)

下列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二)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的收集、运输;

(三)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项目。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不得转包。

第四十九条(作业服务规范)

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作业服务质量)

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自行约定高于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作业服务标准。

第五十一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二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设施配套建设)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核。

第五十四条(设施设置)

本市交通集散点和大型商业、文化、体育设施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五十五条(审核管理)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有关设计方案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

第五十六条(竣工验收)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验收。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七条(使用管理)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负责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

公共厕所应当对外开放,设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第五十八条(设施及设施用地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还应当提出补建方案。

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法律责任)

未保持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对单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维修或者粉刷的;

(二)未保持景观灯光设施正常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开启景观灯光设施,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擅自设置或者违反设置技术标准设置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的;

(四)未保持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安全、整洁、完好的;

(五)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

(六)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的;

(七)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的;

(九)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未保持车容整洁的;

(十)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运输物品时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十一)运输生活垃圾、粪便,未按规定对车辆和船舶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的。

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可以并处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并可以暂扣当事人其他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

(二)擅自设置、超期设置或者违反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可以责令设置者限期拆除设施;拒不拆除的,可以。

第六十一条(违反选用透景围墙规定的法律责任)

在本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未按规定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作为分界,擅自新建实体围墙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监察队伍会同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组织。

第六十二条(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处以警告或者每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中公布通讯工具号码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其通讯工具通知其于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理;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中止其通讯工具的使用,有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对单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各类码头、船舶未按规定设置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设置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保持其正常使用的;

(二)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造成货物或者垃圾、粪便污染水域的;

(三)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的;

(四)因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作业产生枝叶、泥土,未及时清除的;

(五)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建设工地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的;

(六)施工单位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污染公共环境的;

(七)机动车辆清洗站(场)、废品收购场所和废弃物受纳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

(八)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或者未及时清除因举办活动而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

(九)居民饲养家禽、家畜或者违反规定饲养信鸽的;

(十)实施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者擅自在建设工地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材料的;

(二)施工单位在竣工后未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废弃物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对单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本条例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方案的;

(二)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未按规定对厨余垃圾、废电池、塑料废弃物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废弃物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的;

(四)居民产生装饰装修垃圾,未按规定堆放、处置的;

(五)运输未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

(六)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未随车船携带处置证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

(八)将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居民装饰装修垃圾以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数量较大的,按每吨200元处以罚款。

运输未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或者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居民装饰装修垃圾以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可以暂扣其运输工具,并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六十五条(违反作业服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或者质量标准从事作业服务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转包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本市交通集散点和大型商业、文化、体育设施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

(二)未按规定将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的;

(三)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未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公共厕所无明显标志或者不对外开放的。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设施设置规定和设施设置标准建设公共厕所或者其他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的;

(二)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

第六十七条(责令改正和代为改正)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可以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六十八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九条(妨碍职务处理)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另行规定)

篇2

(一)认真实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今年是新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实施的第一年,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实施,有计划地组织各类人员的培训,深入社区、学校和家庭搞好宣传,提高公众对新法规的知晓率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自觉性。同时要按新规定要求,尽快实施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许可制度,发放生活垃圾处理许可证,规范环卫作业市场。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监督检查制度、行政管理与处罚协调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健全市容环卫监管网络,使全市市容环境卫生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努力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一是突出抓好内街内巷、居民小区、集贸市场和餐饮店市容环境卫生,督促临街单位、店铺、住户落实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全面清理卫生死角。二是大力整治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农村环境卫生,加大环卫设施投入,更新垃圾收运工具,建立和优化垃圾收运系统,落实日常保洁人员,推行标准化作业,逐步缩小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与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的差距。10月份,在*区召开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现场会。三是提高水域保洁水平。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城中村河涌水面脏、乱问题,消除水域卫生死角。四是严格落实生活垃圾收运作业规范。加大车辆防污水滴漏装置的改造,推进生活垃圾车载桶装收运方式,消除垃圾压缩站、垃圾装运点、垃圾收集容器周边和垃圾运输作业过程中污染环境等问题。五是建立和完善市、区、街、村四级环卫监管网络。

(三)加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余泥渣土排放和受纳的行政许可工作,从源头严把余泥渣土排放的准入关。要修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入条件和标准,落实公司对车、车对人、人对证和证对公司的管理要求。新组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的区和县级市要抓紧展开工作,改变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混乱无序的状况。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合执法,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建筑垃圾排放和运输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四)加快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今年,李坑垃圾焚烧发电二厂要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设计,争取6月30日开工建设。第三座垃圾焚烧发电厂完成立项、环评和厂址规划及开展征地工作。*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扩容项目完成工程建设。*垃圾运输备用道路完成项目立项、可研报批和开展工程施工等工作。李坑垃圾渗滤液处理扩容年底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居住新城真空管道垃圾收集系统工程完成1-4号系统的土建安装,并开始3号系统的试运行。加快推进李坑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建筑余泥渣土处置场建设。抓紧水上综合码头和*环卫停车场建设;完成环卫作业车辆智能监控系统建设。完成新建改建公厕94座、新建改造压缩站11座,启动2座大中型垃圾中转压缩站建设。以*区为重点,进一步完成农村环卫设施的更新和配置。*和*区要加快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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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规划、建设、房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卫生、公安、交通、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单位或者个人开办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逐步实现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

第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卫生、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需要,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城市道路、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广告标志、夜景灯饰、公共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供水、排水、环境卫生、交通、照明、燃气、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明确责任,经常维护,保持其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堆放和搭建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的,责令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超过批准期限或者停止使用时,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破旧、污损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清洗、粉刷或者修饰。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清洗、粉刷或者修饰,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五条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内建筑物的窗外、屋顶、平台、阳台外,不得悬挂、晾晒、摆放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各类招贴物应当在公共揭示栏上招贴。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公共揭示栏,为信息者提供方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按每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公布通讯工具号码的,可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查证属实后通知通信管理部门,由通信管理部门中止该通讯工具号码的使用。

第十八条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外墙面装修、门窗改建,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并做到工完场清。违反规定,擅自装修、改建不影响城市容貌的,责令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影响城市容貌的,限期恢复原样,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非广告的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充气模型、空中飘浮物等户外设施,应当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小型户外广告和宣传画廊、灯箱、牌匾、旗、幌等户外设施,应当征得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设置其他户外设施的,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禁止在道路及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条幅。重大节日和全市性的重大活动需要临时设置的,应当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设施和条幅,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式样、材料、期限等要求设置,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每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临时设置的宣示物和灯饰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设置,到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责令拆除,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高层建筑和主要道路两侧、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及道路、广场、绿地、花坛,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夜景灯饰设施。

夜景灯饰设施的设置、使用、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供电单位对夜景灯饰设施供电,应当给予优惠。

第二十四条占、挖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维护施工现场的容貌整洁,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对临街围挡的立面进行美化;并及时清运渣土,保持周围环境的整洁;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围挡,平整场地。违反规定,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或者未对临街围挡立面进行美化的,责令改正,并按照围挡长度每延长米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清运渣土不及时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拆除围挡、平整场地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进行硬铺装;施工现场材料、设备、临时设施应当摆放、搭建整齐。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停建工程,应当保持围挡的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在城区运行的机动车、船等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外形完好。

第二十七条室外停车场应当保持场地清洁,车辆停放整齐。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经营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二十九条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及时保洁,减少作业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和对环境的污染。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开挖道路、清疏沟渠、修整绿地等行为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不得乱堆乱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驾驶员不得在道路上自行或者雇佣他人洗车。违反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组织者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运输砂石、泥浆、粪便、渣土等散体、流体物料或者垃圾的车辆应当覆盖、密闭,不得遗撒、泄漏。

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应当清除轮胎上的泥土,不得带泥土在道路上行驶。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并按照污染道路长度每延长米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责任人未清除前,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暂扣运输车辆,清除后,返还运输车辆。

对违反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滞留运输车辆,并通知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城区内,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

(二)随地扔果皮、烟头、纸屑、包装物、冰棍杆等废弃物;

(三)随地倾倒垃圾、残土、冰雪;

(四)在道路等公共场所焚烧冥纸、冥币等冥品;

(五)随地泼污水,焚烧落叶、垃圾或者其他杂物;

(六)随地便溺;

(七)随地屠宰禽畜;

(八)擅自进行污染公共环境卫生的作业;

(九)其他有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六)项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清除,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运输车辆整车倾倒的,每车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个体业户,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处理,并按禽类每只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头(只)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城区内不准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驴、马、牛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必须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予以没收,按家禽、食用鸽每只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家畜每头(只)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其携带者应及时清除。禁止在住宅楼房顶部、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或者拆除,并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禁止在居民区庭院等公共部位堆放杂物、丢弃废弃物。违反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或物业企业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单位和个体业户,应当按照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承担清除道路冰雪责任。违反规定未完成清冰雪任务的,责令改正,按照清冰雪责任区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城市垃圾管理

第三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垃圾,防止垃圾污染环境。

第三十九条居民生活垃圾实行袋装收集管理,逐步推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投放和收集的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按照规定倾倒生活垃圾。

任何人不准从楼上抛撒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运输单位应当及时拉运居民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生活垃圾由符合资质条件的垃圾处理场(厂)按照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处置。

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十三条单位和个体业户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单位和个体业户负责收集、拉运或者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运输单位拉运。

第四十四条单位和个人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及时自行清运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及时清除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由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四十七条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固体废弃物,应当按规定进行收集、运输、处理。

建筑垃圾和渣土排放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粪便收集和处置的统一管理。

粪便的处理,应当达到无害化处理的标准。

化粪池、储粪池的粪便外溢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时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由责任者承担有关费用。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四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主、次干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内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

第五十一条集贸市场、公园、影剧院、商场、饭店、体育场(馆)、长途客运站、火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违反规定,未设置厕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果皮箱的,责令改正,并按每个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新建、改建居民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以及商业、文教、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划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新建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规定和标准,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现有公共厕所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改造。

第五十五条宾馆、饭店、商场等场所的公用厕所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五十六条居民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设置,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人和管护责任人,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工作,做到定期消毒,并保持设施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按每个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果皮箱等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按每个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违反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按照规划要求移地新建,并处以公共厕所本体工程造价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等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设施造价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单位、个体业户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城市卫生费。

城市卫生费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用于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清扫服务。

财政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卫生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六十条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具体划定。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六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依据下列规定划定:

(一)道路、广场,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二)人行过街天桥、过街通道,由管护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绿地、道路两侧绿化带、街心花园,由园林管护部门负责;

(五)集贸市场、摊区,由开办单位负责;

(六)开发区和风景区,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江河水面、江堤、河堤和滩涂,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飞机场、公共电汽车始发站、停车场、港口、影剧院、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和公园,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九)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在本条前款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按照规定扫雪铲冰;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立即向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报告。

第六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标准,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履行。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六十四条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涉及影响城市容貌认定或者缴纳赔偿费、补偿费、限期恢复原状、移地新建的,应当通知市或者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由其做出决定。

第六十五条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清除或者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任人逾期未清除或者未拆除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组织。

第六十六条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六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法定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不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的行政执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六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管理和监督职责或者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三条罚款使用的收据和对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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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成绩

近年来,经过市人民政府不懈努力和相关部门的履职尽责,巴城市容和环境卫生发生了很大变化,城市环境更清洁、秩序更优良、城市品牌形象初步显现,基础设施和功能发挥日趋完善,有效维护和保障了巴城人民的生产生活秩序。

(一)政府高度重视。市区两级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针对巴城实际,依据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实施办法》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并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施行,使巴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更加有章可循。同时,把增强市民的城市意识、市民意识、法治意识作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基础来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纳入“五五”普法内容,采取单位组织学、重大节日集中宣传,组织巡展巡讲等形式,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先后印发《环卫公约》、《城管知识问答》、《规范城市市容秩序的通告》等学习宣传资料。整合运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资源,开设“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题栏目和节目,正反典型报道相结合,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人和事予以公开暴光。大力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活动,开展“城管文明市民”和“城管文明之家”评选活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增强全民参与意识和文明意识,通过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引导,逐步形成了“巴城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良好风尚。

(二)基础建设加快。按照巴城发展的需要,将巴城城区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域、一般限制区域和开放便民区域,建立专业市场、临时市场,规划设置了卤菜、夜啤酒、小吃、小百货、水果、花卉、修配、仓储、娱乐等开放便民区,推进城市功能分区。千方百计开通城市公交,方便市民出行。去年以来,相继完成南坝、滨河堤基础工程和二环路五段建设,打造了钟鼓楼片区和南池北路两个商业步行街,回风大桥前期工程进展顺利。整治了小街小巷、并安装简易路灯,新建了一批公厕、垃圾中转站,启动了北门街、圣水巷整治工程,大力实施雨污管网改造等,使城市发展空间得到进一步拓展,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集聚服务效能大大提高。

(三)管理规范有序。市、区两级职能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紧紧抓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重点领域和关键部位,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认真落实“包绿化、包净化、包美化、包亮化、包秩序”为主要内容的“门前五包”责任制,积极探索生活垃圾袋装,定时巡街清收,封闭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园林绿化管养维护,灯杆广告位特许经营,合理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泊位,座商归店、农贸归市、摊点归区,重点整治城市“牛皮癣”等城市管理的有效举措,初步形成了“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管、人民爱”的良好氛围,多数市民表示满意。

二、主要问题

巴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虽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一)部分人的城市意识不够高。巴城设地、立市的时间不长,农村进城人员多,素质参差不齐,受到一些旧生活习惯的影响和知识水平的限制,不习惯城市生活的方式,不熟悉、不遵守城市行业规则,甚至破坏城市规则,对城市化建设管理认识不足,支持力度不够,城市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例如:乱扔乱倒,乱排乱涂,随地吐痰,一些较偏僻的街巷垃圾、杂物堆积、无人清扫,摆货出街,乱摆乱卖、车辆乱停乱放,损坏公共设施,绿化等现象仍较突出。

(二)功能不尽合理。在经济欠发达与城市规模快速扩张的地方,一般会导致管理向利益让步,规划向开发让路,环境向建设低头等无奈选择,使城市的公益设施、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滞后,一些居民集中区、商业繁华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农贸集市、城市主干道和繁忙街口,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服务功能较差。例如:巴城停车场明显不足,红绿灯设置明显偏少,个别路段行车不畅,事故较多。公厕设置明显偏少和不尽合理等。

(三)管理力度不够。城市管理职责分散,责权分离,主体错位,重复管理,无人管理,交叉管理,表现明显,随着城市发展和法治步伐的加快,巴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体制、机制有些不相适应,特别是城建管理、交通管理、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体制不够顺、制度不够全、工作不够细、管理力度还待进一步加强。

三、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增强城市意识。充分利用现代传媒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手段和形式,进一步强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普及力度,强化法治意识,增强广大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认同感,增强广大市民的城市归宿感,增强广大市民遵守、维护、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觉性,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深入人心、深入民心,形成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全体市民共建、共有、共享的良好城市心态。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功能。将学校、专业性市场和公共活动场所的建设,机动车辆停车场建设和临时停靠车位的划定,红绿灯设置以及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公厕、城市雨污管网等基础设施,与城市建设尤其是商业性开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明确城市功能分区,力争用1-3年时间,完善城区主干道、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的公厕和交通红绿灯设置,加大雨污管网改造力度,实现雨污全部入网分流,年内完成巴人广场公厕建设和回风广场红绿灯设置,整治后河桥、柳津桥头交通秩序。

篇5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营造生态家园,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济特区范围内。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的行政处罚。

规划、环保、卫生、公安、交通、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

第七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辖区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和群众监督机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的文明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监督。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现象;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无违法饲养禽畜;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采取措施组织灭杀老鼠、蚊子、苍蝇、蟑螂。

第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住宅小区由受委托的物业管理者负责,没有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住宅小区、街巷由居委会负责;

(二)旅游景区、旅游景点、商业网点、仓储区、保税区、科技工业园区、口岸、机场、车站、港口、文化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范围内由本单位负责;

(四)商品市场、个体门店、摊档等经营性单位由经营者负责

(五)建筑工地及未竣工验收的住宅小区、道路、市政公共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各项责任区的界限以用地红线为界(不包括红线内的主次干道)。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区建设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具体责任,由区建设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区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等方式督促责任人履行责任。有关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对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或者清扫保洁质量不符合责任制具体要求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户外广告和招牌等户外设施及公共场所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时,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职责及时组织修复。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并在发现问题的8小时内,更换、正位或者重新安放(在建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未及时更换、正位或者重新安放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临时占用公共场所举办展览、文化、体育、节庆和公益活动的,必须经区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主办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当日产生的废弃物,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违反规定,未能及时清除临时设施和废弃物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扣押堆放的物品和设施,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没收其堆放的物品和设施。

第十八条禁止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经营。违反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扣押其摆卖物品和设施,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其摆卖的物品和设施。

第十九条禁止经营者擅自超出经营地址的门、窗、外墙经营或者超出租赁的经营场地的面积摆卖经营。

大型商业企业在店前举行促销、经营活动的,需经区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业、地段和交通条件规划特色经营街或者特色经营区。经区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者在规定的区域、地段和时间段内可以超出经营地址的门、窗、外墙经营,但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扣押摆卖的物品和设施,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处100元罚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算;拒不改正的,可没收其超出面积所摆卖的物品和设施;一年之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经批准对城市道路进行改建、扩建以及开挖道路进行线杆、电缆、水管、燃气管道或者其他管线管网的埋设和安装、绿化建设等施工作业,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及时清理余泥、污物;作业完毕应当及时修复路面,拆除清理临时设施,打扫清洗路面。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清拆、清洗或者修复。拒不执行的,可代为执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1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外墙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城市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及其附近的护栏、电力电讯输送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或者晾晒衣物等有碍观瞻的物品。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200元罚款,并可没收其吊挂或者晾晒的衣物等物品。

在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空调外机不得向外滴水影响他人。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城市市容管理有关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粉刷或者清洗外墙污迹、铁锈。

第二十三条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做到安全、整洁、美观。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空设置架空管线。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标语、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其他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违反规定设置户外设施,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可以,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设置户外广告的,并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设置其他户外设施的,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陈旧、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以,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未经区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及其附近的护栏、电力电讯输送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处设置临时标语、彩旗、气球等宣传物品;经批准设置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设置,保持整洁,并在期满后及时拆除。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没收其物品,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派发经营性宣传物品。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宣传物品,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街道办、镇政府及居委会应当在社区设立公益广告栏,供社区居民及有关服务单位张贴广告,方便居民生活。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梯、候车亭、候车站牌、电话亭、树木、电杆、路灯杆、栏杆、配电箱、信箱、阅报栏、各种指示标牌、花基、消防栓、消防箱等公共设施和卷闸门上张贴、涂写广告。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洗,对违法行为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张贴、涂写广告中标明的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其物品和工具。逾期不清洗或者不缴纳罚款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书面通知电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广告中标明的电信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执行。暂停电信号码使用期间,违反行为人接受处理的,有关电信企业应当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的通知恢复其电信号码使用。

责任区责任人有义务协助执法部门做好对乱张贴、乱涂画的调查取证工作,并负责清理责任区内的乱张贴、乱涂画。

第二十八条禁止侵占、破坏城市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按每平方米绿地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扣押其堆放的物品、销售的商品或者经营设施,并按占用的绿地每平方米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拒不缴纳罚款的,没收堆放的物品、销售的商品或者经营设施。

禁止在城市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焚烧物料、烧烤。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禁止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禁止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禁止践踏有禁踏标志的城市绿地。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禁止穿行城市道路中间和两侧的绿化带,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处2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禁止任何车辆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行为人按照自行车每辆处20元罚款、摩托车每辆处50元罚款、小型机动车每辆处200元罚款、大型车每辆处5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破坏绿化的,并按破坏面积每平方米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算。

第三十二条城市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在道路中间和两侧的绿化带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道路照明管理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应当确保所管理的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有关规定的标准。

旅游景区、科技工业园区、住宅小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应当按规划设置道路照明设施,并由管理或者经营单位保证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城市主、次干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广场、绿地应当按照城市灯光环境规划的要求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置装饰性灯光设施。

装饰性灯光设施的养护责任人,应当保持装饰性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装饰性灯光设施。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城市道路、立交桥、地下通道、隧道、人行天桥、公共广场、城市公共绿地、河道、水域、城市近岸海域、排洪渠、市政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焚烧场、垃圾填埋场及其它市政公共设施的保洁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六条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达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到文明作业、及时清洁、方便群众。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送和服务的单位应当定时、定点收集、运送城市生活垃圾,并做到当日清除。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禁止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倾倒、排放废水和污水。禁止居民自阳台直接向外排放污水。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对居民处以每次50元罚款,对单位或者经营者处以每次5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饮料瓶罐、甘蔗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乱扔动物尸体。禁止宠物随处便溺影响环境。

禁止从建筑物向外抛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向水域抛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并处20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并处50元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城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食用鸽、兔、猪等家禽和家畜。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一条居民饲养信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居民饲养信鸽影响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劝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污染环境严重、周围居民意见大的,可以责令拆除鸽舍。

第四十二条饲养犬只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犬只在户外产生的粪便应当自行清除。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禁止携带犬只出入下列场所,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一)公共交通工具;

(二)国家机关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歌舞厅、体育场馆、游乐场所等公众文化场所;

(四)餐厅、商店、市场、医院、候车(船)室等公共场所。

犬只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禁止在下列公共场所吸烟:

(一)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会议室;

(二)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的售票室、等候室;

(三)影剧院、商场;

(四)图书馆的阅览室,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五)室内体育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六)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

(七)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儿童乐园等青少年及儿童活动场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等室内场所;

(八)业主单位设有禁烟标志的室内场所;

(九)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禁止吸烟场所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吸烟区,允许吸烟者在指定的场所内吸烟。对违反规定吸烟的,禁止吸烟场所单位应当予以劝阻。

违反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设置必要的环境卫生配套设施,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处理;

(二)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现场进出车辆带泥污染道路;

(三)禁止将未经处理的泥浆、杂物直接排入城市雨水或者污水管道;

(四)施工现场的余泥渣土等固体废弃物,应当运到指定地点排放;

(五)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运送的潲水不得洒漏。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当场清理,并可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四十八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根据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粪便处理厂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举办大型展览、展销等活动的,应当设置临时性垃圾收集容器。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

第五十一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其整洁、完好。

临街经营性单位的厕所应当对外开放;公共厕所应当设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市民使用临街经营性单位的厕所和公共厕所,应当自觉维护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厕所的设备。

第五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环保等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先补建后拆除或者封闭,补建费用由拆除或者封闭单位承担。

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依法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市、工商、文化、卫生、建设、房管、规划、环保、园林、水利、交通、国土、农林、广电、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各部门、各办事处,临港新城各部门、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推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实行执法责任制度、过错追究制度和投诉处理制度,并教育其工作人员文明执法。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活动。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依法确定;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确定并予以告知。

第九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并保持城市市容的整洁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完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以及本办法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十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结构,影响城市容貌。确需改变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报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完好、整洁,对影响城市市容的临街、临河破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改造或者拆除;临街、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外立面出现污染的,应当及时清洗、粉刷。

第十三条城市主要街道和重要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门窗、阳台、空调、遮阳(雨)篷、防盗栏等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城市道路两侧临街阳台、窗户的外侧,不得堆放、吊挂、晾晒影响城市市容的物品。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在指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堆放、搭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楼(房)顶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牌匾、店招、店牌、画廊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不得擅自变更、覆盖和拆除。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标语牌、地名牌、路标、牌匾、店招、店牌、画廊、橱窗应当内容真实合法、用字规范准确、外观整洁美观、技术合格规范、设施节能环保,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闲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公益广告。

第十八条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广告信息栏,供市民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公共广告信息栏内张贴,禁止乱贴、乱涂广告。

第二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督促户外广告的产权单位开展安全检查、维修工作。

第二十一条夜景灯光亮化设施按江阴市夜景照明规划进行设置;产权单位应当保持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并保持功能良好,开闭正常;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督促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残缺、损坏、污染的夜景灯光亮化设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亮化设施。

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城市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或者道路附着物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指定的位置和时间张挂、张贴。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围护,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其色调、造型应当与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院内空地应绿化,并保持场地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或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清理。

第二十四条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渣土、枝叶等杂物,责任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五条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工地应当封闭作业,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周围环境,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污染环境,渣土应当及时清运,毁坏的城市道路应当及时修复;施工工地应当设置临时环卫设施,出入口应当硬化处理;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持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整洁;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卫设施,平整、修复场地。

第二十六条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不得在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兜售物品。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撤除设置的设施。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室内车辆清洗以及制作、加工、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不得占道经营或变相占道经营,物品不得乱堆乱放。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达到《**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在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配建环境卫生设施,并征求市城市管理局的意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代为建设,建设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提出迁建方案,经市城市管理局批准并按规定标准重建或者补偿后,方可拆除。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垃圾转运站、垃圾房(桶)、废物箱等垃圾收集、中转设施以及公共厕所等。

垃圾转运站、垃圾房(桶)、废物箱等垃圾收集、中转设施应布局合理,数量满足要求,并保持整洁、完好;公共厕所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建立管理制度,确定专人管理。

第三十二条下列地方必须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一)单位、商店和居民区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应及时清运,保持场内整洁卫生。

(二)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应统筹规划,定点经营,并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

(三)经批准的(早)夜市、便民摊点(亭)及流动售货车、修理摊、疏导性临时占道的瓜果、蔬菜销售网点等,应当合理布局,并备有专用垃圾收集容器,随时收集废弃物,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四)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五)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地和各类船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

(六)其他必须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场所。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运输、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批准的时间、路线、方式、地点密闭运输和倾倒。运输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船舶,应当保持外形完好,容貌整洁,不得沿途抛撒滴漏;车辆不得带泥行驶。

第三十四条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城市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自行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报处置方案,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收集、管理;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垃圾袋装化要求将垃圾收集房纳入住宅配套设计,建设单位在住宅建设时必须同时建造垃圾收集房。

第三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数额、方式等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三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逐步减少城市垃圾。

城市主要干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不得设置收购废旧物品经营场所。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

第三十八条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应当定时清扫、保洁;城市绿化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

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栽培、修剪草坪、树木、花卉,打捞河道漂浮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

清运垃圾、粪便,接收船舶垃圾、粪便,以及进行水上航行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第三十九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

车辆清洗站点的污水应当集中排放沉淀池,污水经沉淀、除油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污泥应当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得乱堆乱放。

第四十条城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育、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饲养犬类和其他宠物、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四十一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渣、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工商、文化、卫生、建设、房管、规划、环保、水利、交通、国土、农林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以及江阴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四十四条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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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用解放思想的智慧破解难题,促进环卫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党的十七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与贯彻省、市委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继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促进环卫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结合起来。要广泛开展“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努力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活动。要从战略高度和世界眼光谋划未来,进一步解决好影响环卫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当前我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存在着突出问题:一是生活垃圾终处理设施虽然起点很高,但容量不足,特别垃圾焚烧能力严重滞后,给今后我市的生活垃圾处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要从改革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入手,鼓励我市国有企业参与垃圾焚烧设施的建设。二是我市餐厨垃圾每日高达1000吨,未能集中收集,统一处理,对环境影响很大,也落后国内一些城市。要尽快研究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立项和收运体系的问题,加快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三是我市市政主干道的保洁水平很高,但“城中村”、内街内巷的保洁由于经费不落实,保洁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要在各区保洁作业逐步市场化的基础上,研究街道的环卫体制和环卫作业市场化后的监管问题,保持环卫队伍的稳定,保证保洁作业质量不下降。

二、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打好基础

针对国家爱卫办技术评估组在穗期间指出的问题,加强对存在问题的整改,为考核验收打好基础。要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内街内巷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防止环境卫生问题的反弹和出现新的卫生死角。要加快南沙、番禺和花都区垃圾处理设施的整治,使生活垃圾尽快达到无害化处理标准。要加强公厕免费开放后的管理,确保公厕卫生洁净。垃圾中转站要进一步完善除臭设施,疏通排污渠道。要抓好垃圾的收运工作,尽量缩短生活垃圾的滞留时间,对垃圾装运点和废物箱周围要加强清洗。要加强农贸市场周边环境卫生的管理。

三、建立和完善环卫长效管理机制,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一是重新修订《*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完善市容环卫质量标准,全面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二是完善全市重点区域卫生保洁责任监管体系。要以城市地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坚持属地、业主和区域保洁队伍三结合,确保对重点区域卫生保洁监管到位。三是认真总结海珠区的改革经验,加快推进环卫作业市场化改革,推进清扫保洁作业公开招投标,实现管理层与作业层分离。要解决好环卫作业市场化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保持环卫队伍稳定。四是探索改进环卫收费方式,落实环卫保障经费。五是深入开展“双竞赛”活动,充分发挥“市容环卫网”、局领导接访日等,及时处理群众对环境卫生的投诉和意见。六是进一步整合宣传资源,加大环卫法规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增强市民保护环境意识。

四、以大型环卫设施建设为重点,加快环卫基础设施建设

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厂要早日开工建设。要加快兴丰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厂扩容工程的建设速度。*市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建设项目是我局今年的1号工程,要全力推进前期工作。兴丰生活垃圾卫生填埋二场,要完成立项、可研和环评的审批,完成用地总体规划审批和征地审批工作。金沙洲生活垃圾真空管道收集系统工程,要完成1号系统的设备采购、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并根据征地进度进行2号系统管线施工。今年计划新建公厕50座,改建大修80座,并更新环卫公厕指示牌。新建垃圾中转站9座,改造5座。加快推进荔湾环卫停车场、*第二环卫停车场和水上综合码头等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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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是指独立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和风景名胜区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环保、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公共财政支出为基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积极推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 城市的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 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应当保持平整,路牙及无障碍设施完好,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应当保持整洁,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防护、隔音、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整洁有效。窨井盖等设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并及时维修。

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

第十一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面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和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设摊经营。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 禁止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或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标语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城市设置的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出现污损、破旧的,应当及时清洗和修饰。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六条 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并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经规划部门批准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和阻碍。

第十八条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实际需要,配建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程概算。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前的各项环境卫生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以及旅游景点和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城乡接合部的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及时尊运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前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或者补建。

第二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完好洁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逐步推行机械化作业,定时清扫,及时保洁。城区主干道、广场和繁华地区应定期进行水洗除尘,清扫作业和垃圾清运应在夜间进行。

第二十三条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产生的垃圾、废弃物不得扫入排水管道、沟渠。

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第二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应当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六条 对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

废电池、废电器等特殊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回收和处置义务。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遗撒、飞扬。

对在道路上泄漏、抛撒物品的,当事人应当负责及时清除,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环卫作业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收集、运输。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日产日清。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下水道。

车站、码头、船舶应当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化粪池。对化粪池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疏通,对清掏的粪便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粪便外溢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先及时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并由责任者承担清除、疏通费用。

第三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

(五)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

第三十二条 居民饲养宠物和家禽家畜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养信鸽应当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环境卫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实施;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粗暴执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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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环卫意识;环卫设施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是一项得益于全社会的工作,经济与环境共同发展已经成为目前城市发展的主要方向。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就目前而言,大部分城市在执行相关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后,市容环境卫生与以往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与经济发展和市民对环境卫生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影响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1.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的问题

在城市管理和建设中城市市容卫生管理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其管理水平直接与城市素质和政府形象挂钩,集中体现了城市的文明程度和文化水平。加强城市市容卫生管理不仅为市民提供了较高的生活环境,而且能创造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目前大部分城市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做出了较大的努力,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环卫工作还存在较多的薄弱点,解决这些薄弱点成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必须解决的问题。

1.1环卫意识较差

社会各界的环卫意识较差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最大的障碍,不仅导致自然环境的恶化,而且对市民身体健康产生较为严重的影响。部分城市中市民的环卫意识差主要表现在乱扔垃圾、随地吐痰 、街头贴小广告等。从现实情况来看,大城市的环卫意识要强于小城市,城市市民的环卫意识要强于小城镇居民。环卫意识差延伸到行动上主要体现在对环卫设施的破坏和对环卫工人的歧视上,部分市民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不尊重环卫工人的劳动成果。另外,随着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其中部分人环卫意识较差,成为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主要力量。

1.2市容环卫建设资金投入不足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资金不足是影响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提高的主要原因,在目前我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属于垄断经营状态,发挥主要作用的是政府,建设中需要的所有资金也是政府承担,政府财政划拨的资金并未产生任何的经济效益,而是直接转化成为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对于企业来说,垃圾处理是一个高投资、低产出的工作,单靠政府的财政补贴,利润较低,企业不愿意参与,社会资金很少投入到城市环卫设施建设中。而仅仅靠政府财政投资已经不能满足城市市容环卫设施的建设需要,资金问题成为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提高的障碍。

1.3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不合理

城市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需要的环卫设施和环卫工人也会逐渐增多,虽然各个城市在扩大规模的同时也在不断增加环卫设施的,但是目前大部分城市的环卫设施与城市发展不协调,究其原因主要与城市整体规划有关。在城市规划中没有考虑城市人员密集度,城市商业网点周围公厕、垃圾箱等设施不够,出现如厕难、丢垃圾难的局面。

1.4法律法规落实不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保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重要法规,其中不仅明确了政府机关的职责,而且对市民的行为也做了一定的约束。但是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该管理制度的作用越来越小。作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部分人不懂法、不守法,而政府职能部门在管理中并未按照条例要求进行管理,对本身职责不清楚,各部门角色混乱,出现管理任务不清、职责不明的情况。而对于城市市民个人而言,法律意识较差,不遵法守法,影响执法部门工作情况较多。

2.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制构建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面对的问题较多,要提高管理水平必须要对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清楚了解,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实践经验,对目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2.1加强宣传,提高全体人员的环卫意识

市容环卫事业是全社会共同承担的事业,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市民的积极参与是有效的保障。因此,市容环卫部门应该以市民需求为核心,征求市民对市容卫生服务的意见。加强宣传,以舆论推力提高各单位和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等媒体宣传市容环境的法规知识,街道办事处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社会公德,抵制不文明行为。尤其在学生群体中,要从小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2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制构建中政府必须要发挥主导作用,首先要改革行政管理机构。在城市中要设立市、区、街道三级市容卫生管理机构,明确责任,精简层级,配置适应岗位需要的人员,将决策权和执行权分离,形成服务型体系。其次,要推动环境卫生产业化进程,打破垄断地位,建立开放性的环卫服务市场,通过建立科学的准入标准,吸收符合要求的企业和个人进入环卫市场,形成竞争机制,开展公平竞争,竞争机制的形成能促进环卫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最后,政府主导改变传统的作业方式,在环卫作业中普及机械设备,不断提高机械化水平,提高工作速度和质量。

2.3加大市容环卫设施投资

政府财政是市容环卫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该种模式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为了进一步促进环卫管理市场的开放性,就要鼓励各种企业进驻环卫市场,鼓励社会资金的投入,形成多种所有制的环卫实体和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一方面要促进环卫事业单位自身的转变,其次要大力扶植一些私营企业、个体等实体,与政府共同进行市容环卫管理。市容环卫设施投资主要集中在两部分,一是要增加垃圾中转站的建设,方便市民生活。二是要利用投资实现环卫设施的经营,发放环卫设施的管理权,吸纳社会资金。

2.4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还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政府部门根据卫生管理的薄弱点,补充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市容环卫管理纳入到法制轨道上。同时要形成收费价格管理制度,(下转第30页)(上接第26页)规范收费管理,降低成本。在市容环卫管理中要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体系,对优秀单位给予奖励。另外要建立新闻通报制度,定期对本市市容环卫管理情况向市民通报,形成较好的舆论监督氛围。

2.5加强协管力度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点多面广,在管理中要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实现齐抓共管:首先,采用堵疏结合的方式,对违章建筑一律拆除,对不文明行为及时遏制。其次,采用建管合并的策略,对各种市场进行规范,将街头市场、马路市场等整顿,以“便民”为原则指定地点进行交易,禁止随便摆摊设点。最后,采取封闭管理机制,对施工场地进行整顿,实现封闭作业,在工地不得乱堆乱放。

3.结语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在不断扩大,环境问题上升为城市发展的首要问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既有制度方面的因素,也有人的因素,要构建有效的城市市容卫生管理机制必须要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环境卫生意识,加大环境卫生设施投资,以政府为主导,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形成市容环境卫生齐抓共管,不断提高城市卫生管理水平。 [科]

【参考文献】

[1]吴利平.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J].活力,2013(6).

[2]侯端海.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制的研究[J].科技风,2010(12).

[3]李冬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政策研究[J].科技风,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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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伴随我国城市建设的不断深入,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人口也越来越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城市环境的破坏也就越来越严重,同时更给市容环境的卫生管理工作带来更大的挑战。当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与发展,但与城市的发展速度相比,依然还存在着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卫生管理相关部门能够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与监控,更好的做好对市容环境卫生的整治,以更有效的保障城市环境整洁、有序,为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做出努力。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问题分析

1、政府主观重视,客观上投入不足,严重制约环卫建设

县域经济的发展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面临的形势和困难比较多,特别是处于不发达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起步较晚,市场经济发育迟缓,体系不健全,缺少大型骨干企业,农业产业唱主角,人们的思想观念滞后,导致经济效益低,使地方财政增长慢,后劲不足,客观上受自然因素的制约,或者说受经济因素的制约,政府主观上重视,但财政负担过重,无力拿出更多的资金改善市容 和环卫建设事业的发展状况,导致其先天发育不足,后天营养不良,处于恶性循环发展的态势。

2、环卫装备有待进一步提高

更新困难,不仅增加运行成本,影响工作效率,而且存在着安全生产隐患。县级的环卫部门专用机械和设备与城市环卫部门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一是机械化作业程度低;二是更新周期长。大部分的机械车辆和设备均处于陈旧老化状况, 严重超过使用年限,车况较差,安全系数小。

3、市政设施破坏严重

查处困难,建设速度跟不上破坏速度。由于居民的责任意识、法制观念、道德约束力普遍不强。公用设施,被破坏、被盗的情况经常发生,影响了人们对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 严重破坏了市容管理和城市整体形象。

4、城市居民卫生意识有待强化

不仅恶化了自然环境, 而且影响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县城居民由于受传统生活习惯和城市发展空间的限制,均分布在主街两侧栖居,且农民市民混居,城中村、村中城构成了城镇格局,传统的生活习惯并没有摆脱“大农村”那种落后的卫生意识和卫生观念,导致了环境卫生的“脏、乱、差”。

5、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加强市容管理和建设的一项重要法规, 不仅规范了政府机关、普通居民的行为和义务。而且规范了各级依法管理城市、建设城市必须遵循的原则。但是在具体的落实中,存在着专业人员不专,不懂法 , 不依法的普遍现象,职能单位、职能部门在管理和建设城市中的角色混乱,管理 混乱,任务不清, 职责不明, 管理跟不上, 法规约束不到位。

6、环卫职工待遇有待提高

劳动保护及工资、福利政策难兑现,不仅使工作在一线的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而且影响着他们的工作干劲和热情。劳动保护及工资、福利待遇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事关一线职工队伍稳定的权益性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勒紧腰带过紧日子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

把有限资金用在了低水平的日常维持上, 该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意外伤害险、医疗保险等一拖再 拖,有的已经拖了数年,使到了退休年龄的职工,不能按时办理有关手续。工资福利待遇、加班费等没有执行新的政策标准,不仅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挫伤了一线职工“情献市容, 爱洒环卫”的积极性。

7、卫生服务费征收困难

不仅严重损害了环卫部门的经济利益,而且障碍着环卫事业的发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都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因没有有效的制约机制,不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既不委托环卫专业单位 , 自己也没有具体的处理措施,事实上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出于职能所系,无偿承担了本该由社会和公民自行解决或有偿进行的服务。

8、垃圾处理不够科学

采取传统的填埋处理不仅浪费了可再生资源,而且污染了大气、土壤和水体。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质的极大丰富。同时居民所产生的废弃物数量也在逐渐增多,对废弃物的处理问题就成了各级环卫部门难于破解的一道难题。采取简易的处理技术不仅浪费了可再生资源,达不到无害化处理的要求。

二、解决的对策

1、发挥本级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市容和环卫事业是一项公益性的事业,各级政府应大力扶持,加大投入,提高市容环卫部门履行职能的能力。

首先是财力支持,在城市的建设和管理中,没有雄厚的物质基础,是难以有效运行的,市容和环卫部门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主要的管理力量,担负着重要的管理职能,政府部门应该重视并发挥好他们在城市管理中的骨干作用,给予相当的财力支持,不断强化其作用。

其次是强势的政策支持。现代化的城市管理,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法律制度。管理好一个城市是政府行政职能和权力的有效配置,它不仅促进城市的经济、政治、文化的繁荣和发展。而且优化了人们的生存环境,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城市管理是一个较为系统的社会工程,做好这项工作,没有严格、科学的现代法律、政策的保障是很难建立起规范的城市管理秩序和管理体系。要部门联动,多措并举,以主管部门牵头主抓,其他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依法整体推进城市的综合治理。

2、加大环卫设施建设投入力度

环卫设施是环卫管理的基础,成龙配套的环卫设施是搞好城市环境卫生的必备条件。一是要加强垃圾中转站的建设力度,方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倾倒生活垃圾。二是用市场手段经营环卫设施。按照经营城市的方式, 向社会公开拍卖环卫设施管理权, 吸引社会资金按规划统一建设公厕、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 形成政府投资引导、社会投资主导, 既有政府行为、更有市场手段的多元化投资新格局。

3、强化对于环境卫生的协调管理力度

对于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单单依靠一个部门、一个科室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 在环卫管理中,要注重加大协调力度,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一是建立疏堵结合机制,整顿市容市貌。对违规违章临时建设物要一律拆除;对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要及时遏制;对店前 名称广告和户外广告要规范,统一制订标准。

二是建立建管并用机制,整顿流动市场。对街头市场、马路市场进行全面彻底的整顿,有店的必须坐商归店,无店的个体经营户和个体摊贩必须进入市场,或按指定的地点进行交易,严禁出店经营、乱摆摊点、游散经营,彻底解决“有场无市、有市无场”问题。

三是建立封闭管理机制, 整顿施工场地。所有临街的建筑工地都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实行封闭作业,所有的建筑材料不准堆放在临街面, 更不准在马路上堆放物料和搅拌作业。各施工单位在办理建设手续前, 必须签订建筑垃圾卫生的清运管理合同,并缴纳保证金。

四是建立齐抓共管机制, 整顿环境卫生。狠抓文明创建活动,搞好各单位机关卫生、家庭卫生的管理工作;开展 每周六“爱国卫生义务劳动日”活动,进一步发动群众, 调动积极因素,形成全员上阵、全民动手、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强大社会声势。

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于当前我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相关部门已经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为更好的改善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进一步美化城市,推进我国的城市现代化建设,环境卫生治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发挥政府在城市管理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树立管理典范,进一步加大环卫设施的投入力度和协管力度,同时进一步树立全面的环境卫生治理意识,以更加切实有效的强化环境卫生管理,为建设和谐美好的现代化城市提供重要的卫生保障。

参考文献

[1] 于冰,陈晓梅.在平凡岗位 做非凡事业――记顺义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局长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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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振国.打好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硬仗 加快环境卫生现代化建设的步伐[J].

上海建设论苑,199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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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难留,时易损,匆匆中,2019年已经进入尾声。回望2019年,和顺县城乡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考评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和顺县考评办)在市考评办的带领下,结合提升创建国家卫生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把城乡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考评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紧紧抓在手上,强化领导、精心组织,齐抓共管、全面整治,各方联动、全面推进。

一、紧抓环卫工作不放松

环境卫生工作的常态化,是搞好市容工作的基础。2019年,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工作契机,狠抓质量,为提升城市形象提供有力的保障。

首先,树立城市形象。从城市“牛皮癣”、“乱贴乱画”、“乱堆乱放”等细小处着手,涂刷小广告、整治外立面约26.8万平方米;其次,整治垃圾乱倾倒。以垃圾治理为重点,清理主城区垃圾1250吨、城中村垃圾2400余吨、月平均清理生活垃圾34500余吨;再次,抓好道路扬尘治理。逐步将机扫代替人工,机扫面积全覆盖,4至10月份加大洒水降尘频次,11至次年3月份加大吸扫频次,有效的降低了道路扬尘。

通过一系列的措施,真正做到了路面净、路牙净、雨水井口净、垃圾载体净、隔离带净。

二、狠抓市容工作创提升

市容环卫工作,不仅仅是环境卫生工作,还包含市容工作。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环境卫生搞好,市容工作添砖加瓦;市容工作搞好,环卫工作轻松提质。和顺县考评办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深入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首先,利用执法宣传车,在城区主次干道、农贸市场周边,不定期的进行宣传,发放《城市提档升级和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公告》600余份,不断扩大“创卫”宣传的影响力和覆盖面。营造了全民参与、携手共建的深厚氛围。

其次,整治城市管理“顽疾",维护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采取疏堵结合的办法对流动经营、占道经营等违规违章行为进行规范治理。共清除贴纸贴花及乱悬乱挂1600余处,占道经营及游商小贩1200余处。加班加点清理露天烧烤50余处,拆除占用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锁60余处,取缔禁停标志100余个,取缔马路市场30个,拆除私搭乱建20余处,目前店外经营、门前摆放、游商游贩等城市管理“顽疾”得到了有效治理。

再次,规范治理户外广告牌匾,打造靓丽街景。对不符合设置标准的楼顶广告、户外广告和门楣牌匾进行取缔。动用大型机具30台次,人员50人次,共整治门楣牌匾1900余户9500余平米,楼顶广告拆除76处8000余平米,拆除大型立面广告拆除大型立面广告共计40余处900余平米,进一步提升了城市的整体形象。

三、大力实施农村环境整治

2019年,大力开展农村环境集中整治行动,组织清洁人员860余人,开展清扫保洁活动75次,清除生活、建筑及各种垃圾31828吨,残垣断壁492处,“四堆”2325处。同时,结合创建卫生县城契机,深入实施“五洁净六要六有”,对全县范围内国、省道,县、乡道,城区主、次干道,各小区、各乡镇、沿途村庄、境内流域等进行了综合治理,形成了比较整洁的城乡环境。

(一)集中整治“四堆”问题。对农村柴堆、煤堆、粪堆、料堆进行集中清理,属于农民自有的,由农户自行清理;集体所有的,由村委会组织清理。柴堆、煤堆要进院;粪堆要全部清理到田间地头;料堆要堆放整齐,并采取围挡等措施,彻底解决“四堆”乱放现象;

(二)对河道两侧积存的垃圾,由水利局牵头,各乡镇配合进行集中清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健全“河长制”,彻底解决水源“脏、乱、差”现象;

(三)对国道、省道、县道和乡村公路两侧垃圾,由公路段、交通局牵头,各乡镇配合进行集中清理,并建立长效机制。

(四)开展村容村貌整饰,继续实施“拆违治乱提质”集中大整治行动,推行成片整治的模式,各乡镇重点要对影响乡村容貌的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写乱画、乱贴乱挂等突出问题进行整治。同时,对残垣断壁进行修补或拆除,对墙体立面进行整修、粉刷、美化。

通过推进“城乡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考评”工作,我县城乡市容环境有了明显提升,但对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2020年,我们将继续砥砺前行。

一是“督查”向纵深推进。坚持督查力度不减、信心不减,以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决心,抓住国道、省道、县道和县城重点区域,下大力气攻坚克难,打好组合拳,啃下“硬骨头”,彻底根除顽疾。

二是“考评”向一流迈进。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融入地域特色、文化元素、现念,强化考评标准,全面提升城乡市容环境管理水平,以新机制推进实现城乡环境绿化、亮化、美化目标,切实提升城乡品位。

城乡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考评工作是一项长久、持久的工作,开展好此项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和顺县考评办将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以饱满的工作热情,积极进取,抢抓机遇,扎实工作,进一步美化城乡环境,规范城乡秩序,全面推进全县城乡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考评工作长效化、精细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为改善全县人居环境,努力开创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新局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和顺县城乡市容市貌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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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区党代会精神和10月17日区政府召开的全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环卫工作标准,改善市容市貌,促进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夯实工作责任。各街办要按照“三位一体”管理机制要求,切实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抓好清扫保洁人员“定人、定岗”工作。要按照“两人一组、一人一岗、共同普扫、分头保洁、对手交接”的原则,对每位清扫员编号造册,一一对应,在道沿上划出保洁工作区域,明确清扫保洁区域、时间和质量标准,全力提升清扫保洁水平。二是要抓好清扫管理人员配备工作。各街办要根据辖区实际,从公益性岗位或清扫人员当中挑选出3-5名责任心强、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同志,专职从事清扫人员的管理工作,随时巡查,抓好清扫员日常管理考核工作,督促清扫保洁人员按照标准和要求完成清扫保洁任务。三是要抓好路段管理人员配备工作。要将环卫所市容环卫管理人员配备在责任路段,对清扫员、清扫管理员和“门前三包”等责任路段市容环境卫生实施有效监管,解决路段环境卫生问题。

二、改进清扫工具。各镇办负责在全部扫帚前面加尼龙丝绳,清扫人员作业变抡扫为推扫,避免扬尘产生。

三、切实提高清扫保洁质量。为了进一步提升清扫保洁工作标准,改善环境卫生面貌,促进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如期达到国卫标准,严格按照市上要求第一次普扫时间早上5时至7时、第二次普扫时间14:30前、第三次普扫时间19时前清扫完毕,坚持一把扫帚扫到边,同时延长保洁时间晚上10时。清扫保洁人员上岗时必须身着工装、佩带工作牌。

四、切实抓好“门前三包”工作。不断强化“门前三包”工作。再添措施,加大三包宣传力度,引导和教育沿街各门店,夜间不得将生活垃圾随意在店外、人行道、绿篱、树坑、市政设施、果皮箱周围堆放,统一放在自备密闭废弃物容器或单位收集容器内,确保门前、边角地带干净整洁。动员镇办干部,分片包干,佩戴标志,督促沿街单位、门店对门头牌匾、卷闸门、门窗等立面设施和人行道进行彻底檫洗。组织精干力量,彻底取缔辖区内出店和占道经营。对出现的“钉子户”和“难缠户”,要主动联合综合执法局大队重点打击。严禁在街道两侧、市场出入口设置摊点,坚决杜绝乱批摊位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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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监督;机制

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城市建设的目标也在不断变化,随着人们素质与审美的提高,相关部门对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发展城市经济的同时,一定要与加强对环境的保护与美化,使城市发展与生态环境共同发展。加强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需要制定出有效的监督机制,还要加大监督力度,营造出干净、整洁、美丽的市容环境与卫生环境。本文从多个方面提出了对城市环境管理监督机制的优化措施,希望相关部门可以采纳并执行,从而为市民营造出更加健康的居住环境。

1.市容管理方面

1.1加强监督与管理

为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必须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还要制定出合理的考评机制与管理制度,可以进行日查、周评与月排序,对卫生环境较好的街区也进行奖励,对卫生环境较差的街区要进行通报,实行评比制,这样可以激发市民参与的积极性,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效率。

1.2突击与长效相结合

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要标本兼治,对城市中一些管理难度较大的街区,要循序渐进的进行管理,降低违章行为的发生的概率。对一些违章现象较为频繁的街区,要加大监管力度,还要根据街道的实际情况,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定岗监督,做到严防死守。还要调整执法的时间,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范围更加广泛,缝隙更少。在违章行为出现的高峰期,比如早晚上下班以及中午等时间,可以多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围堵查询,对违章者进行教育与处罚,降低事故出现的概率。

1.3管理灵活,做到以人为本

市容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并不是以处罚为目的,其主要是为违章者进行教育,使其认识到违规的严重性,并提高其环境意识与素质。针对不同的违章者,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城市管理是为了提升城市的形象,其属于公益事业。在执法的过程中,要以群众的利益为中心,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使违规者认识到行为的错误性,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执法人员还要做到以理服人,提高管理的效率。

1.4强化道路清扫保洁工作

环境卫生清理工作主要是由市政卫生保洁部门担任的,在固定的时间段,市政保洁员会对道路进行清扫,管理人员一定要提高保洁员的素质,强化其保洁工作,避免出现卫生死角。

1.5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为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水平,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卫生管理项目进行抽查与考核,还要安排专门的监督检查小组,不定期对城市街区进行检查,还要进行评选与奖惩。

1.6开展专项创建活动

以创建“环卫杯”、“卫生示范街道”等活动为抓手,加强监督考核评比工作,为城区环卫工作搭建一个联责、联利、联创的平台,以激发环卫人员的集体荣誉感,从而推动城区整体环卫质量的迅速提高。市、区城管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新闻媒体通报城市管理工作情况。营造良好的城市管理工作社会舆论氛围。

1.7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各市区要落实属地管理,由街道加强与沿街商户联系,与沿街商户签定责任状,明确规定他们的责任,充分发挥他们第一时间管理的作用。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严堵乱张贴的源头,同时,积极与电信部门联系做好违章户电话的上报、停机处理。

1.8做好分工工作

区执法局成立检查小组,每天组织人员强化对乱张贴的巡查、督导工作,及时通报存在的问题,敦促整改到位,同时,及时协调和上报电话停机处理工作;各街道、各社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人员做好日常巡查、清洗辖区内构筑物立面、墙体、卷帘门等乱张贴、乱涂写工作。

1.9湖泊管理方面

强化湖泊管理“一湖一策”措施。实行了定岗、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间、定奖惩的“五定”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及街道白检制度,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还要实施“工效挂钩”,严格奖惩机制。强化沿河监管、执法力度,在区执法大队的积极配合下,强化对检查中发现的向内河排污、乱倒等“三乱”行为问题的制止、纠止。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分别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查机制,加强执法督查。要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参与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制度形成内外结合的执法监督机制不断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区执法局做好区管河段的日常保沽管理,检查指导街管河段的保洁工作,定期对护河员进行上岗业务培训;各街道要配足护河员,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街管河段的日常保洁工作。

2.结语

城市的规划与发展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发展城市经济的同时,也要注意对环境的保护,提高城市卫生质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相关单位的管理者要制定出长效、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对城市不同街区的卫生环境进行评比,还要成立监督与管理机构组,对违章行为制止并对违章者也要进行教育,对情节恶劣的人还要进行处罚,使其认识到行为的危险性与危害性,对城市文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徐世斌.城市市容管理必须长效化[J].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02).

[2]欧阳忠伟,裴海颖.市容部门吐心声:差距、机遇、动力[J].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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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城迁攻坚与灾后重建的关键时期,市检查组的各位领导们不畏严寒来我县检查指导城市管理工作,体现了对我县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在此,我代表开县人民政府向各位领导表示热烈的欢迎!

开县地处重庆东北边陲,幅员面积3959km2,是人口大县、资源大县、农业大县、移民大县。县城面积7.52km2,其中,旧城区4.52km2,新城区3km2,城市人口13.5万。2004年,在市级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广大市民的支持配合下,通过各职能部门的扎实工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县的城市管理工作克服了种种困难,经受住了“12.23”井喷和“9.4”洪灾两次特大灾害的考验,绩效明显。现将我县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做简要汇报,敬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一、主要工作成效

2004年我县城管工作狠抓交通、市场、卫生、文化、治安、市容六大秩序整治,相关职能部门建委、公安、交警、工商、文广等齐抓共管、整体推进,迅速改善了城市面貌。

(一)交通秩序基本畅通。近年来,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城区交通秩序整治得到整体平稳推进。一是取缔了正三轮摩托车在城区的营运。所有的正三轮摩托车停止了在城区内的营运活动,无明显反弹;二是运行路线逐步规范,实现了城区交通的合理循环。加强了重点路段、路口的交通管制,人力车辆被限制进入城区内街道。对货运车辆从北环路上进行分流,缓解了城区道路通行压力;三是对人力货三轮车实施分班营运制度,取缔了一部分无牌无照人力车辆;四是不断增加运力。连续投放了出租车和公交车,基本保证了市民出行需求;五是坚决打击非法“摩的”客运,公安交警部门集中力量开展打击,查处摩托车在城区非法从事客运行为150多起。摩托车非法从事客运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交通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市民出行的安全感大大增强。

(二)环境卫生秩序保持良好。今年政府增大了环卫投入,充实了环卫队伍,提高了环卫工人待遇,主要街道、重点地段实施了“24小时保洁”,保证了垃圾日产日清,促使城区清洁卫生长期保持了较好水平。一是突击垃圾清理,出动环卫车200余次,治理暴露垃圾点60余处,收运暴露垃圾500余吨;二是改进环卫作业方式,合理确定工作量与保洁时间,从原来早晨3:00至晚上8:00延长至晚上12:00,日清扫保洁面积42万m2;三是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加大了对三包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置乱倒垃圾538起;四是加强水域垃圾治理,建成沿河垃圾池25个,出动车辆80余车次,累计清运450余吨,使城区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五是推行渣土准运制,对施工工地进行规范控制,工程车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定点倾倒,坚决查处带泥上路,严格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同时坚持每天洒水除尘和定期冲洗街道,将新城建设的尘污染降到最低;六是“万人保洁活动”持续深入开展。每周星期五下午,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义务参加城区清扫保洁,使城区环境卫生发生根本性变化;七是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准备就绪。按照重庆市第165号令,我县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已于今年8月初步拟定,后因“9·4”洪灾被搁置。现已通过县财政、物价汇审并报县政府审定,拟于明年1月1日起务必开征。

(三)市容市貌明显改善。一是大力整治乱贴乱画行为,市政管理部门出动800多人次,并3次组织汉丰一、三、五校学生参加义务清理活动,共清除城市“牛皮癣”41000m2、小广告120余处;二是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设置户外广告850处,彩虹门、空飘、气柱60余处,拆除破旧灯箱广告70个、布幅广告350幅,美化了城市容貌;三是严禁违规占道经营和车辆乱停乱放,取缔违规占道经营2543起,纠正乱停乱放车辆2469辆,查处擅自装修门头173户,拆除乱搭乱建雨篷、遮阳伞197个,拆除违章建(构)筑物设施4处120m2。通过强有力的整治,基本做到了座商归店、摊位归区、广告归栏,城区市容市貌焕然一新。

(四)市场秩序整治初见成效。今年以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多次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对场内的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克扣斤两的行为进行专项打击,对游商、菜贩实行农贸归市。同时增设一批市政环卫设施,全面实行垃圾袋装、桶装化。目前,城区各大市场均有专人管理,各类商品摆放整齐,市场内干净整洁,井然有序。

(五)社会治安秩序迅速好转。在县委、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部门加强了城区治安巡逻,加大了对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查禁力度,加快了对一些重特大案件的侦破,重惩了一批违法犯罪人员,特别是对抗拒、阻碍城市行政执法的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同时按照《重庆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进行了查处打击。

二、强化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今年,我县始终将建立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印发了《关于开展2004—2005年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到2005年县城达到重庆市卫生城市标准,建制镇部分达到重庆市卫生城镇标准,着力实施环境清洁、环境规范、环境安全、环境改造、环境美化五大工程,在巩固城管工作成果的同时,不断开创城管工作新局面。

1、完善城管机构。在县级各部门抽调精兵强将扩充县城管督查办,全面负责各职能部门、建制镇督查考评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增添措施,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同时进一步扩充市政监察大队力量,整合内部资源,深化体制改革、成立市容监察、环卫执法、市政园林公用事业三个执法中队,实现专业化执法、规范化管理。

2、推行目标管理。政府将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目标的各项内容与任务,分别与县级各部门、各建制镇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具体目标、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县级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建共创城区优美环境;各建制镇负责辖区内的镇容镇貌、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及“门前三包”;各居委会、小区积极配合,抓好职能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初步建立起“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责任考评体系。

3、实施量化考核。按照我县《城市管理工作考评办法》,县城管督查办公室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委会干部、市民代表对县级各部门、各建制镇的城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照评比打分,并将督查结果每周进行通报。

(二)强化宣传,全民参与

一是3次召开县城管工作专题大会,对我县城镇管理中薄弱环节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部署;二是县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开展2004—2005年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整治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的通告》、《关于抓紧整治库区城镇垃圾污水乱倾倒问题的通知》、《关于贯彻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城市管理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建筑渣土准运的通告》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使城管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三是印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等各种宣传资料10万余份,制作各种宣传展板150块,出动各种宣传车辆300台次上街宣传;四是开辟电视专栏,开展城管热线追踪,使城管工作的目的、内容、意义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五是积极开展“三创”活动。按照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整洁一条街(单位、小区)”创建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县积极开展创建活动。涌现了一大批先进的创建单位,如农业局、粮食局、林业局等。

(三)文明执法,亲情服务

今年以来,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我县相继开展了“2004年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和全县干部作风整顿,要求以突出新城建设攻坚和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为主题,以规范政务管理,优化发展环境和维护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评议标准。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扎实工作,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同时,通过行风评议,解决了市民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300余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1、加强队伍建设,坚持文明执法。一是加强学习。积极开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城建监察规定》、《执法人员执勤规定》、《执法队伍工作文明用语规范》等相关规定学习竞赛活动。特别是加强了对一线城管执法人员政治思想素质和执法形象教育,强化组织纪律观念,努力提高文明执法水平。二是注重培训。制定业务培训计划,组织一线执法人员进行了文书填写、法条运用等内容的业务培训共10次,参会人员520人次。同时积极参加市政委的各种培训活动,取得了执法资格证件25本。三是严格要求。强化执法人员管理,严格执法、公平执法、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依法行政。凡在执法时出现打骂现象,有关责任人一律实行待岗处理;凡出现上班打砣砣、玩牌等损害队伍形象的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绝不姑息。通过以上举措,我县城管执法队伍形象得到改善,赢得了社会的肯定。市政监察大队获“重庆市2003年度市政管理行政执法先进集体”称号,2名同志被评为优秀监察员。

2、狠抓服务工作,为民多办实事。一是按照行评反馈意见,对共和街三角坝、外西街、妇幼保健站到防疫站段的游商、菜贩进行了集中整治,并将西门处区域纳入主城区管理,保障了城市环境的通畅、整治、有序,方便了市民的出行。二是迅速反应,切实解决市民燃眉之急。“市政110”、城管督查办对城管工作投诉、损毁市政设施举报和群众实际困难真正做到“有求必应,有难必帮”。三是疏堵结合,最大限度照顾下岗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对城区占道经营、摊点夜市进行了深入研究。利用背街小巷共规划夜间烘烤刨冰点20处、水果摊位30个,划定占道经营300余m2,发放临时占道证70个,很好地解决了城市管理和就业之间的矛盾,受到群众的好评。

(四)加快建设,改善环境

1、加强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一是投资150万元,完成驷马河东路、文峰街、德阳街、开州大道路灯基础180余个,建材路、金贸路交通岛高杆灯建设,富厚社区3条消防道路灯建设。二是改造盛山公园灯饰线路2000余米,东街巷道3条,改建体育场、帅乡街、大石梯路灯41套,新增外西街、水东门、八十户路灯195盏,架设线路1万余米,更换路灯350盏,亮灯率达95%以上。三是对自建排水设施违规排污进行整改,下发了《关于开展城区违规排放污水整治工作》的文件,对新城中吉片区自建排水设施的临街店堂、门市、餐饮、娱乐服务业进行了限期整改,设计了二级净化隔油池施工图。四是搞好市政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更换街道下水道雨水篦子61个,清除淤泥400余m3,拆换修复人行道不锈钢护栏210m,恢复被盗雨、污水窨井盖37个,拆换沟盖板670余块,市政设施维护维修率达100%。

2、狠抓环卫设施建设管理。一是加快公厕建设步伐,投资200万元,按照服务半径,新建公厕6个。二是投资12万元,在新城部分街道添置不锈钢果皮箱144个,满足了广大市民的需要。三是投资16万元,新建沿河垃圾池25个,背街小巷临时垃圾池15个,统一制定垃圾存放标示牌,保证了垃圾定点定时倾倒和集中清运。四是投资7万元,维修翻新公厕16座,购置消毒药物700余瓶,对城区各垃圾池、中转站、果皮箱进行药消毒300余次。

3、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一是投入资金300万元,组织实施中源街、文峰街、南环路、开州桥、永安桥绿化工程,完成开州大道二期绿化工程和田园街行道树绿化工程;栽植各类苗木2万余株,绿化荒山野岭50余亩;修建公园切坡护栏500余米。二是投入资金10万余元,生产、购买花草、盆花、鲜切花等各类花卉,圆满完成县人代会、政协会、县大型会议会场布置8次,组织鲜花上街3次,共计摆放盆花5万余盆。三是狠抓抗旱保苗与绿化维护,动用人力3100多人次,取水5万余m3,浇灌面积30万m3;治理滑坡、堡坎垮塌等各类安全隐患13起。补栽各类乔木1020株、花灌木2万余株、地被830m2。四是积极开展城市园林“三创”工作,投资4万元进行绿化整治,金贸路成功创建重庆市最佳园林绿化市街。粮食局等三家单位成功创建县级园林式单位。

4、强化城市公用设施建设。一是完成8公里的安康片区施工用水和6公里移民安置用水管网铺设。目前,正抓紧实施移民安置区给水管网建设。二是完成安康片区18公里给水管网建设任务,灵通路、南山路、明镜路、滨河路的给水管网在年底完成。三是启动一级清水池技改项目建设,已完成锚杆挡墙、基础土石方、基础锚杆池体施工等工序,预计12月底竣工。四是完成日供水量10万吨的新城陈家坪水厂项目立项工作,前期工作已准备就绪。五是完成安康片区污水截流管网2.6公里,剩余13.1公里,计划在年底完成,到时安康片区污水收集率可达98%以上。六是加强水务管理,以新、旧城联网供水为重要手段,实现平稳安全供应放心水,出厂水合格率达98.5%以上。目前已代征污水处理费万元,并及时解缴,超额完成重庆市下达我县污水处理费80万元的任务。今年新安装用户4000余户,改建安装400户。

(五)深入调研,促进发展

1、开展城管工作调研。2004年,县级各部门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形成环卫作业市场化运行、城市公园建设管理、垃圾污水治理、山水园林城市创建、城镇化工作进程、城区摊位规划、建制镇城镇管理工作、水下古树名木抢救、垃圾处置费征收以及如何降低消耗,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部门运行调研等多个材料,有力推动了我县城市管理工作持续高效发展,为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提供大量建设性意见。

2、抓好建制镇城管工作。针对我县27个建制镇城管工作滞后现状,县政府以中心镇为突破口,组织县级各部门多次到临江、长沙等镇现场办公,抓住城镇管理要素,明确城镇管理各方主体,促进了镇容镇貌的显著改善。一是印发《关于抓紧整改库区垃圾污水乱倾倒问题的通知》,狠刹垃圾污水乱倾倒之风,通过宣传发动、自查整改、专项检查,各城镇暴露垃圾、沿河垃圾明显减少,垃圾处置日趋规范,镇容镇貌改善明显。二是加快乡镇水环境项目建设。目前已完成占地220亩、总库容量713吨,日处理生活垃圾114吨的赵家垃圾处理厂可研报告。临江、长沙、温泉、郭家四镇的4座污水处理厂、2座垃圾处理厂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已完成可研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007年,我县的水环境问题将得到根本解决。

(六)创新机制,市场运作

1、组建园林、环卫公司,推行行业经营作业与管理分离。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县政府通过深入调研,于今年7月、10月相继组建“重庆市渝东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和“开县水域生活垃圾清运有限责任公司”,将环卫、园林管理同经营作业相分离,公司具体承担水域垃圾打捞、垃圾清运、清扫、保洁、园林绿化建设,日常维护,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园林处、环卫处受建委委托,履行日常监管职能,这标志着我县城市管理工作全面迈向市场化、目前,各项工作进展有序,绩效明显。

2、推行公开招标与政府采购相结合。对下水道清淤、道路维修工程、市政设施广告位、邮政报刊亭的确定实行公开招标。对旧城路灯改造、新城路灯建设所需材料实施政府采购,加强材料采购透明度,减少城维资金开支20余万元。

3、积极培育市政公用行业市场。一是整治发展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有实力的单位、企业参与城市管理。一大批园林绿化公司、市政工程公司、房地产企业落户开县,为我县的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带来了显著变化。二是组建“社区环境卫生服务公司”,实行有偿服务市场动作,由环卫公司负责辖区内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及卫生服务费的收取工作,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使居住区环境卫生明显改观。

(七)众志成城,抗击洪魔

今年9月4日,我县遭受了200年不遇的特大洪灾,城市市政、环卫、园林绿化、供水供气、垃圾处置等市政公用设施损毁严重,直接经济损失达2750万元。在县委、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县广大干部职工夜以继日,全力以赴,积极开展灾后恢复整治工作,制定了城区垃圾清运、下水道清淤及市政、环卫、园林绿化设施恢复方案。投入资金369万元,清运灾后垃圾3万余吨,清除城区危房及垮塌房屋拆除后建筑弃土2300余m3,清掏公厕1560.86m3,恢复社区厕所14座,粉刷厕所2082.46m2,修复垃圾中转站3座、垃圾池27个、果皮箱23个、垃圾桶30个;清除全城区48条主、次、背街小巷下水道淤泥7250m3,恢复人行道路面307m2,不锈钢护栏83m,护栏广告牌181块,窨井盖、水篦子85个,路灯线路8400m,灯泡220颗,路灯控制箱7台;修复长廊内侧堡坎、治理桃坞山体滑坡,清淤整治龙泉以上的水池及河道,恢复公园路面路基、路灯电缆、行道树、苗木;制定和进行了新城驷马六社山体滑坡抢险排危治理,新建被毁的明镜石公园防旱池,修复中吉水库堡坎;卫生填埋处置“9·4”洪灾各类垃圾。从而在较短的时间内恢复了城市功能,保障市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三、下步工作思路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目标责任制实施以来,我县城市管理工作虽取得较大发展,但与重庆市卫生城镇的创建目标仍有不小差距,主要表现在旧城规划滞后,城市功能先天不足;下岗职工数量多,社会压力较大;市民环境意识淡薄,市政公用设施损毁严重;城管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县将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狠抓建设,强化管理,按照重庆市卫生城镇的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在管理重点上,立足于以管促搬,由主抓旧城向管好新城转移

一是按照“旧城适度疏导、新城强化管理”的总体思路,旧城在保障通畅的前提下,以疏导为主,主要抓好五条文明示范街、主干道的管理。同时按照服务半径,利用次干道、背街小巷、灾后房屋撤迁空坝进行合理摊区摊位规划,最大限度满足菜市、夜市经营活动的需要。二是强化新城管理。新城主次干道一律不设摊区摊位,决不能将旧有陋习带入新城。同时,合理规划新城背街小巷的占道经营、烧烤夜市、摆摊设点,集中经营,统一管理,规范作业。创造一个整洁有序、充满活力的城市空间,以带动旧城搬迁。

(二)在管理体制上,立足于长效监管,由多头管理向综合治理转移

目前,我县城管工作分属建委、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争着管、无人管、多头执法、重复处罚”一定程度上存在,影响了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畅、高效运行。下一步将按照城市管理内在要求,积极探索城管综合执法体制,形成合力,齐抓共管,不断提高我县城市管理工作水平;同时,要进一步落实“城管目标考核”、“门前三包”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县、镇、各部门、社区居委”的四级管理模式,促进城镇面貌的根本好转。

(三)在管理手段上,立足于以人为本,由重罚轻管向管罚结合转移版权所有

本着“精简、高效、精干”的原则,坚持人性化执法,正确处理处罚与管理的关系。处罚是手段,管理是目的。一方面要探索适应新形式下的城市管理机制,对城市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妥善解决,努力为市民办好事,服好务;另一方面,要以罚促管,对屡教不改的单位和个人严处重罚,杜绝“人情风”,敢打硬仗,敢啃骨头,打掉一批钉子户。真正做到管理处罚相结合,实现管理出效益,管理出成绩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