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09:59:1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司法考试法律培训,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公安职业院校法律教育课程的设置应当突出实训设计
(一)以职业岗位群所需要的法律运用能力为导向构建课程模块公安执法主要是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两大模块、两条主线,因此,公安法律教育也应围绕这两条主线展开。公安职业院校法律教育应构建以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为基础,以公安刑事司法和公安行政执法领域涉及的法律规范及其实践活动为补充,以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为执法理念的课程体系。该体系应当包括三大类基础课程模块,即刑事法律基础、行政法律基础、职业伦理教育。通过上述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有良好的法理素养和法律修养,增强依法办案的自觉性。(二)以岗位工作过程分析为依据构建教学内容公安法律教育理论教学内容的组织和安排应以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业能力为核心,打破现行教材和传统的教学内容组织结构模式,以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的真实工作任务和工作过程为依据,整合、序化和重构理论教学内容和实训教学内容,科学设计学习性工作任务,教、学、练、战一体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一是分析岗位能力,梳理法律课程内容。例如,对于刑事诉讼法的教学内容,通过对公安刑事办案岗位工作能力的分解,厘清公安刑事办案岗位的实际工作能力主要体现在对审前程序的掌握上,要求学生能够掌握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的条件、程序,具备依照法定程序去发现犯罪嫌疑人,依法收集、固定、保全证据,把握各类刑事案件的证据规格,把握法官认定案件的证据规则、证据标准,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有效的各种侦查措施,进行侦查终结、提出意见等方面的能力。因此在教学中,以立案程序、侦查程序等为主线,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回避、辩护、诉讼当事人等有关内容联系起来,并将此期间内涉及的法律文书的制作融入其中,按照公安机关内部实际办案的任务流程来确立教学内容及相关学习情境。二是优化整合课程内容。在教学上不必片面追求法律理论的“大而全”,要以“必需”为原则“,够用”为准则,如在犯罪认定基本原理的教学中,可以设置一些公共教学模块。公安民警的警种有很多,不同警种岗位要求是不一样的。但不管哪一类民警,对犯罪行为的基本构成,不同警种中涉及的常见犯罪必须能够判断和初步处置,如犯罪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故意犯罪的阶段的认定,排除社会危害以及刑罚裁量中的累犯、立功自首和公安机关常见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典型个罪。同时,根据警种不同,开设相关专题,如对于社区警察而言,必须增加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具体适用等的教学;对于交通警察而言,必须讲清交通肇事罪等。通过公共模块和选择模块的有机结合,能够满足每个警种的基本要求。三是强化职业伦理教育,树立执法为民思想。通过公安法律教育对学生产生理念上的影响,使他们树立人权意识和法律至上理念,摒弃执法活动中的陋习和违法现象,将爱国爱民、严格执法、廉洁奉公等优良政治品质和职业道德内化为自身的一种信念,形成一种较为稳定的品格和作风。首先,将人权观念融入法律教育中,加强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意识以及执法为民的法理分析。通过对宪法、人民警察法相关内容的整合,将执法为民和权力来自于人民等观念贯穿于法律教育中,透彻分析为什么要执法为民,使学生在学习初期就牢固树立此意识,在其他法律课程及相关专业课程的教学中对学生进行法治观念和依法办案观念的教育,把思想教育融入法律教育过程之中。其次,加强民法相关内容的教育。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人权,绝大多数是靠民法来具体化和落实的。因此,学好了民法,对于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人权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这既可使学生知道自己作为一个公民享有哪些权利并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又可以使他们知道作为一个执法者应该如何在执法时尊重和维护其他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真正体现执法为民的根本要求。为此,应重点讲授民法所保护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契约自由,所规定的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财产权利。(三)以警学结合为手段构建实践性教学模式传统法律教学以课堂理论讲解为主,忽视教学实践,学生毕业后缺乏从事法律实际工作所需要的基本技能,不能达到职业的要求,往往只是一个“半成品”。因此,在公安法律教育中应以警学结合为手段构建实践性教学模式,可以采用“单项训练+综合训练”的校内实践教学模式以及“认知实训+顶岗实训”校外实践教学模式,实现理论教学与实战操作一体化,教学过程与执法过程一体化,实训项目与实战执法一体化。所谓的单项训练就是在每一个(章节)重要知识和技能内容讲授结束后,将公安刑事执法中最基本、最重要、最普遍的内容单独列出来,对学生进行重点的强调性操作训练。综合训练主要是集中各专业岗位群所需要的各种核心能力于一体的综合性训练,通过与公安工作零距离接触的仿真模拟训练将法律精神予以贯通。例如,在刑事办案程序中,以学生独立完成公安刑事办案所涉及的所有法律程序和法律基本要求为载体,具备基本办案能力。单项训练可以进行单项执法程序模拟、文书制作、证据组证及辩论对抗等活动。在综合训练中,将刑事犯罪认定、刑事办案程序、证据运用三者结合在一起,通过对常见案件的立案侦查、运用证据定性的综合判定,使学生初步具备处理刑事案件的能力。综合训练可以进行模拟审判等活动。
公安法学课程实训教学方法及评价体系
(一)根据课程的特点和要求,笔者在实践中探索总结和创立并采用了多种有效的体现公安教学的独具特色的实战实训教学方法和手段,除案例教学法、观摩教学法、仿真实训教学法、阅卷与法律文书样本教学法、专题讲座教学法以外,还尝试了角色扮演教学法和录像视频教学评析法,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一是角色扮演教学法。角色扮演环节的核心是将课堂当做社会,以真实发生的案例作为教材,以学生参与的方式开展实案模拟教学。在同一实案模拟教学中,将学生分为不同的组,分组进行不同的角色扮演。学生互相交替扮演模拟案件中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律师、证人、鉴定人等不同角色,让学生做到操作过程中的身份换位、心理换位、角色换位、权利义务换位、态度换位、思考换位,以增强学生的责任感,同时使学生更加清晰、真实地熟悉和掌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及法律手续。角色扮演者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立场尤其是控辩双方的立场进行证据设计,用模拟的方式制作出完全合乎证据规格的个案证据体系,明确法官认定案件的规则、标准,从而使模拟者形成一种心理定式,使其将来在实际操作中,能够自觉地按证据规格规范自己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活动,保障办案质量。二是录像视频教学评析法。首先,选取今日说法、法治天地、律师视点等典型视频,设计问题,由学生讨论评析,然后由教师予以点评,如观看杜培武案件、佘祥林案等错案,让学生分析发生错案的原因,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程序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选用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录像,引导学生对庭审程序有一个直观的感受,同时对庭审时证据运用的规则和认定标准加深认识,提高其审查、判断、固定证据的能力。其次,通过直观的“真人实景”的录像短片方式再现公安刑事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程序操作问题,设计问题,由学生讨论评析,然后再以“真人实景”的短片方式演示民警对相关程序的规范操作,并附加文字字幕,以强化学生对相关程序的把握。(二)综合运用多种评价体系,提高法学教学质量公安法学课程实训教学的评价体系应当由三部分组成,即评制体系、评教体系和评学体系,与理论教学评价体系实行分离。评制体系。评制体系主要针对学校实训教学的管理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它属于宏观领域的评价体系,是评教体系和评学体系的基础。其评价主体是教师和学生,评价点主要涉及在实训教学过程中,实训教学保障机制(如实习见习基地的建设、实训师资力量的培养等)是否完善,实训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设置专门的实训教学管理机构以及与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能力是否具备等方面。评教体系。评教体系主要针对实训教师对于实训教学的准备、教学内容的设计、实训项目的设置、课时的分配、教学过程的组织能力以及实训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它属于实训教学评价体系的核心之一。其评价主体是学生、同行教师、学校实训教学管理机构,评价点主要涉及实训课程的设置是否合理,教师的实训教学大纲、实训教学教案等教学文件是否齐备、符合教学要求、具有可行性,实训内容与专业课程或公安实务需要结合是否紧密,实训项目的设置是否合理、能否突出公安专业特色和课程重点难点,实训课时的分配能否满足正常的教学需要,实训考核的内容和标准是否全面和合理等方面。评学体系。评学体系主要针对学生通过一系列实训活动对于专业知识巩固、实践技能训练、职业道德培养等实训教学质量和综合效果进行评价,它也属于实训教学评价体系的核心之一,是反映实训教学效果高低最直接、最重要的评价方式。其评价主体是教师和相关实践部门,评价点涉及学生在实训教学过程中是否具有主动获取法学知识的能力,是否具有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法律思维创新能力,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是否有所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否得到培养等方面。具体可以按照实训内容、教学方式、实训项目的不同,明确不同的考核标准,采用学分、等级等方式综合评定学生的实训教学成绩。公安法学课程建设应当以发展现代信息技术的教学组织方式为依托,构建网络实训平台,完善考核评价机制。课程团队可以研发实训教学软件,建立网络实训教学平台,既可以节约实训成本,又可以保证人人自主参与,提高效率。从教学效果来看,进一步加强网络上的教学活动,不仅能够增加师生之间的交流与研讨,还能在最大程度上满足学生的学习与研究要求,摆脱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总之,有效的公安法律教育理应回应公安职业的要求,并将其作为整个公安法律教育的出发点和终点,重视法律实证教学,切实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使今天的学生能够成为胜任明天法律实践要求的合格职业者。
作者:崔丽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3.070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之广泛,具体包括法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的本质和作用、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创制、法的价值等。法理学在整个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与其重要性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学生对法理学的兴趣并不大。究其主要原因,无外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因为从教学内容上来看法理学主要涉及法学的基本理论,课程内容与其他部门相比较更偏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这就使得学生对法理学的教学兴趣不大;另一方面,法理学不能有效的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这就会使学生对法理学产生一定的误解,认为法理学不能解决实务问题,因此学习的意义不大。
为了深入了解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法理学这一课程学习的情况,笔者选取了我院人文系法学专业2014级、2015级、2016级学生共计117名学生作为此次调查的对象,采用的调查方式为问卷调查。此次调查共计发放117份调查问卷,回收117份,回收率100%。
1问卷调查的内容
1.1对法理学课程的认同度
对法理学课程认同度是学生对这一课程在认知上的了解,情感上的接受和认可,这直接影响着学生对课程学习兴趣和态度。在此次调查中80%以上的学生都意识到法理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必修课,是学习其他部门法的基础。这一结果表明学生对法理学的重要性的认识较为正确。但也有部分学生表示虽然法理学从理论上讲是非常的重要,但通过法理学的学习并不能解决实际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因此其重要性只是在理论上的。
1.2对法理学课程的掌握程度
在此次被调查的学生中,2016级学生有62.6%的学生表示通过课程教学和期末考试,对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有一定的掌握;2015级学生54.3%的学生表示经过一学期以后对法理学中的基本知识只能记住个大改;2014级学生33.2%的学生表示对法理学的基础知识还有印象。调查结果显示,在教学期间,学生迫于考试的压力,会强行去记忆课程教学中的一些内容,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部分强行记忆的内容会逐渐淡出学生的记忆。这就表明,事实上学生对该课程中的基础知识的掌握并不理想。
1.3对教学模式的满意度
在此次调查中,有55%以上的学生表示可以接受现行的教学模式;20%的学生的学生表示现行的教学模式下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较少,课堂教学主要以教师传授为主,学生参与的程度较低,这就使得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容易形成思想的不集中,学习主动性不强;22%左右的学生对现有的教学模式表示不满意,认为理论教学占整个教学过程的比重较大,而理论教学枯燥乏味,学生的学习的积极性不高。根据调查显示,在现行的教学模式之下,虽然绝大多数的学生可以接受现行的教学模式,但部分学生也指出了在现行教学模式下的弊端,因此有必要对法理学的教学进行改革。
1.4对司法考试的关注程度
在此次调查的对象中,90%以上的学生表示都有对司法就考试进行关注。这一调查结果显示对于我院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司法考试是其在整个大学期间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
1.5对《法理学》教学改革的意见
此次调查对于《法理学》教学改革意见主要是将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部分重点及试题引入《法理学》课堂教学。调查显示83.4%的学生表示非常有必要将司法考试中法理学的重点及部分试题引入课堂教学,一方面可以使学生对司法考试法理?W部分历年的考点有所了解,为今后准备司法考试服务;另一方面通过历年司法考试试题的练习可以加深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但也有部分学生担心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增加司法考试法理学内容介绍会使得原有的教学目标发生变化,教学沦为应试教育,这对学生今后也是非常不利的。
2调查结论
笔者通过此次调查,研究得出在我院法学专业法理学教学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具体来说,首先,就专业教师而言,在走上教学岗位前,大多数的教师并为接受过专门的教育学教育,也没有学校或者其他的团体组织进行专门的培训,大多数的高校教师包括法理学教师都缺乏教育知识背景、教学经验和技能,因此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往往教学组织形式单一,教学行为也缺少专门的技能。如在法理学的课堂中,教师往往滔滔不绝地向学生介绍基础理论知识,而忽视学生对这些抽象、概括的理论知识的接受能力,另外长时间的讲授理论知识,缺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必然会使得学生在听课的过程中出现走神。此外,在辅助教学行为和课堂管理行为上,作为高校教师也是缺乏经验和专门技能,对整个课堂教学的实施难以根据课堂教学的实际情形加以控制,营造学习氛围。
其次对于学生而言,一方面在纯粹的理论讲授下,学生对于相关知识的学习乃是机械式的学习,对知识的理解大都靠死记硬背,学习效率不高,并且对所学知识容易遗忘;另一方面作为独立学院的学生,其对学习的要求与重点院校的学生不一样,独立学院的学生相较于重点院校的学生,往往更加重视实务,将通过司法考试视为四年本科学习的终极目标。而现实的状况,就我院而言,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通过仅为10%,这不得不说这是我院法学教育的一大困境。
最后,通过此次调查,笔者了解到在我院学生都希望法理学教学能突破现有的模式。一方面为应对司法考试,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可以结合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进行讲授,重点对司法考试中法理学的重难点知识点进行讲解,同时还可以运用司法考试中法理学的历年真题来考查学生对基本理论的掌握;另一方面在司法考试内容的激励下,提升学生学习法理学的兴趣,同时通过相关的练习和案例,让学生了解到作为基础性课程的法理学不仅教授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同时也能去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将司法考试与法理学教学结合,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
调查结果显示,要破解独立学院法理学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学生学习难,老师教学难”的两难困境,必须要深化法理学教学改革,在教学过程中适度引入司法考试相关内容,从而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觉主动地去学习,营造师生共同学习、进步的新氛围。
3教学改革的路径
笔者通过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发现造成我院法学专业法理学课堂教学效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学生对法理学理论性较强的专业课缺乏兴趣,而对司法考试兴趣浓厚;二是在现行的教学体制下法理学教学方法单一。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性较强的课程,为了能使学生更好的学习这一门基础理论课程,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势必要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促使学生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
3.1适当调整教学计划
法理学的教学计划课时为64学时。在现行的教学模式下,这64学时的安排除去节假日和2学时的复习课以外,每学期大概有60学时的授课,而这60?W时主要是由教师对课程内容进行讲解,因此在课程的教学设计上方式单一,教学效果并不理想。改革以后,安排50学时进行授课,剩下的学时的授课将大大改变现有的教学模式,采用“反客为主”的方式,课堂教学由学生为主,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扮演答疑者的角色。
3.2将授课内容与司法考试考试大纲进行结合
我院法学专业学生在专业定位上与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有差异。我院法学专业的学生往往更偏重于司法实务,因此对司法非常之重视。而在教学环节,教师往往忽视了学生的这一兴趣点。为了提高教学质量,特别是向法理学这类理论性较强的课程,在教学的过程中必须适当引入司法考试中的相关内容,“投其所爱”从而提升学生对课程的兴趣。具体而言,首先作为教师应当认真专研至少近三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的大纲;其次将司法考试法理学考试大纲与课程内容进行比对,明确司法考试法理学的重点考查内容;再次,在教学过程中,将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纲中重点考查的内容进行重点讲解;最后,在教学过程中,将历年的司法考试真题给学生进行练习,并对这些真题进行讲解,使学生对这部分知识进行巩固。
3.3开展小组合作学习
小组合作学习是以学生为中心,以小组为形式,为了完成共同的任务,有明确的责任分工的互学习。在其改善教育教学环境,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增加学生之间的友谊,增强对他人、对集体的积极情感等方面显得尤为突出。在法理学教学中可以采用这一教学模式,对班级学生进行分组,在分组时要注意小组成员水平要均衡,同时为了避免小组成员间的“搭便车”现象,应当采用组长轮流制,制定相关的奖惩措施,建立组内成员相互监督的机制。
近年来,随着卫生改革的深化及卫生法制的健全,卫生类考试特别是卫生类资格考试的项目逐步增多且考生也逐年增加。在考试种类日益增加与考试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考试工作也面临着严峻的安全隐患,考风考纪的问题日益突出,考场作弊现象越演越烈,作弊形式多样,作弊手段日益先进,违纪作弊行为防范、认定和处理的难度增加。一些有关文件和法规的出台,给考试管理部门对考生违规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提供了依据,但从当前的状况来看,仍存在一些问题。
1 卫生类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依靠部门规章处理考试违规力度不够
近年来考试主管部门为加强考试工作的管理,陆续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和有关文件,如医师资格考试制定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定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对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作了规定,对考试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仅依靠这些部门规章和文件管理大规模考试,还存在着缺陷。如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考场所在单位、考生单位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规定得不够清楚,法律效力较弱等。对考试违规的处理是一种行政行为,因无专门的考试法规,我们对考生的违规处理是参照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的,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是卫生行政部门,而考试机构往往不是卫生行政部门,所以在考试执法过程中常常造成一些问题处理上的脱节。另在部门规章中虽然规定了可向违规考生所在单位建议对考生做出相应的处分,但法律效力较弱,处理缺乏力度,单位也难以真正将处分落实到位。而对出具假证明的单位及当事人的违规行为,目前尚缺乏一种有力的手段来制约,还有对于一些无业人员的考试作弊行为如替考者、作弊团伙目前没有合适的机构和手段对他们加以处罚。
1.2 缺乏统一的卫生类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全国一些行业的考试,制定有统一的考试违规处理法规,如教育系统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司法系统有《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卫生系统的考试目前尚无统一的考试法规。一些全国级别的考试,虽制定有相关违纪处理规定,如医师资格考试制定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定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但同为国家级医学统一考试,考试的制度也大体相当,但不同部门制定的违规处理规定对违规行为及处理程序、处理结果却不一致,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规定考点即有本考点考生所有违纪行为的处理权,而《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则规定考点只有违纪行为较轻的处理权,较重的违纪行为须报上一级考试机构处理,另两个规定中对考生相同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也不完全一致,而其他一些不是国家级的卫生类考试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助产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因无专门的违规处理规定,故我们工作中均是参照着《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来执行,这些都不利于考试执法的统一。
1.3 对违纪行为界定不清
在卫生行业考试中,考试主管部门虽然也对考试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制定了规定,但规定得不够全面和严谨,对一些违纪行为界定不清,使违纪处理难度加大。例如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的《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应作出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处理。此规定中对如何为“使用通讯设备”界定不清,有个案为考生携带了隐形耳机入考场,在考试过程中被监考人员用仪器监测出来,但考生辩称当时并未使用其接听答案信息,因监测仪器当时确未监测到传输答案信息故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结果本应给予从重处罚的违规行为最终只能按“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给予另外从轻处理,对违规作弊者起不到严惩及警示作用。近期卫生部修订了《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对原《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一些未尽的事宜作了补充,加大了对考试违规作弊行为的处罚力度。《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修订,对严肃医师资格考试考风考纪,维护医师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和广大考生的利益,保障人民的健康和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一些违纪行为仍然存在界定不清,如对“参与有组织作弊”及“在规定时间内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等违规的行为和程度难以界定。
1.4 违规证据取证较难及处理程序不够规范
认定违规行为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必须作好细致的证据收集工作,证据的收集要求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就要尽量地完成,但现实中普遍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如违规人员不承认违规或不愿意书面承认违规,其他应试人员不愿意作证或没有看见,大量违规行为不一定存在书证或物证,一些物证不方便扣留等,因此我们在对违纪人员进行处理时,很多情况下都是单凭监考人员作的考场记录为依据,说服力不够强。另外部门规定及有关文件中对违规的处理程序虽然均有规定,但规定不够完善,程序不够分明,不能很好地指导实际工作。有些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违规处理时未注意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2 对策及建议
2.1 尽快出台《考试法》
卫生类考试中,除了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及母婴保健技术考试制度的制定依据是法律法规外,其他考试的组织实施都是依据部门规章制度或一般规范性文件,效阶较低,导致法律效力有限,打击违纪行为力度不够,所以出台一部国家考试法,规范考试行为,是非常必要的[1]。国家应尽快出台覆盖面广的、更有针对性的专门的考试法,通过立法和司法手段,规范国家各级考试的设计及运作,提高考试的质量,维护考试的公平与公正。只有在考试法的保护下,考试才能更权威、更合法地解决内部和外部的问题,更有力地发挥社会管理作用。
2.2 卫生部门应统一制定卫生类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在国家出台的考试大法的前提下,建议卫生部门针对不同级别的卫生类考试制定统一的违规处理办法,明确各级考试机构的责任、权利、违规行为的界定及处理规定和处理程序等,有利于卫生行政执法的统一及考试的公平公正。
2.3 规范违规处理程序
违规处理程序的制定要步骤分明、内容严谨、依据充分,在执行时要注意考生权利的保护。根据违规处理规定及参照行政处罚程序,经过多年的考试工作实践,我们摸索了一套较为合理的程序:发现违规行为;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在取证方面,监考员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写清违规作弊的事实和依据,并且由两个以上在场的监考员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记录上签字及考生本人签字确认,这是最常用的证据。但注意除了准确地记录考场情况外,也应注意其他如字条、书面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证据的收集,不方便扣留的可采用相机拍摄留查的措施,尽可能不要仅凭考场记录定案;考试管理部门开会研究,对作弊行为进行科学的认定及套用合适的处罚条款;下达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违规人员提出的申辩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必要时开会研究,成立的应予采纳;由考试主管部门下达正式处理决定书,并告知被处理人有向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或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几年来通过认真执行以上程序,规范了考试违规认定处理工作,维护了考生的的权益,保证了执法的公平公正。
2.4 加大对考试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国家及考试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考试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利用报纸、电台、网络、公告、版报等形式,广泛宣传严肃考风考纪的有关规定和办法,让广大考试工作人员、用人部门以及社会各界了解考试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对考试作弊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使伺机作弊者望而却步,让全社会树立诚信、守法的观念[2]。考试机构及用人单位还应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应试人员的考风考纪教育,利用报名、资格审查、考前广播、张贴标语、考前培训等环节,向他们宣传考试的有关规则和规定,并签定考试诚信承诺书,形成严肃庄重的考试氛围。考试管理机构还要组织考务人员进行考试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考务人员对政策理解与执行水平,准确、充分地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法制观念,规范管理行为,为考试的客观公正提供坚强的保障。
参考文献
关键词:法律方法;法律方法论;课程;法学教育
在我国,随着法律方法研究的不断深入,《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提出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要“开发法律方法课程”。迄今,法律方法论作为一门课程已获得不少院校的承认,并且开始开设这门课程。如有人主张,在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乃至本科生的课程(包括理论课程)训练中,均应强化解释论训练的比重。可以预见,系统的解释学训练方法将来会遍及本学科的大部分课程领域,甚至包括法学硕士和博士生课程[1]。另外,据笔者的初步调研,国内大多比较有影响力的法学院校均已开设法律方法论课程。不过,这一课程相关的诸多问题,目前其实都还没有弄清楚。比如,法律方法论课程体系应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协调与其他课程的关系?这些问题如果没有搞清楚的话,法律方法论课程如何开设,教材如何编写等问题就无法进一步开展。为此,本文拟对国外两大法系法律方法论课程设置情况,尤其侧重于美国和德国予以介绍,希望国外经验对我国有所启示。
需要说明,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存在关于法律方法的理论学说及课程。但在用语上不很一致,大陆法系多用“法学方法论”,而在英美法系,“法律方法”一语的运用较为普遍。
一、英美法系课程设置:法律方法
英美法系国家以美国最为典型,故在此主要介绍美国的相关情况。在美国法学院,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2]。因此,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是美国法学院课程的重要目标之一。
在美国,法律方法课程设置有如下三点特色:
第一,开设有独立的法律方法课程。在美国,法律方法并不是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专门的学术研究对象,也没有被作为一个学科来看待。从学术研究的角度,学者们更多的是讨论法律实践中的法律推理问题。不过,在法学教育中,法律方法依然是法学院的一门课程,而且一直有这方面的专门教材。当然,此课程名称也有使用“法律推理”。如哈佛大学法学院第一学年全部课程包括六门必修课,其中就有“法律推理和辩论”。法律方法课程设置的目的是,帮助初学法律的学生理解法律家在其各种各样的职业工作中,如何确定或决定法律的各种方法,并培养学生运用这些方法来完成各项职业任务。哈佛法学院设置“法律推理和辩论”这门课程是为了促使学生提高法律技能。可见,法律方法课程在美国是着眼于培养未来的职业法律家,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在开设时间上,一般将法律方法置于法学院课程第一学期。“许多法学院都认同这样的经验事实,即几乎所有的法科学生都必然要在第一年,尤其是在第一年的第一学期经历一定时间的摸索与挫折的阶段,……本课程旨在尽可能缩短那个笨拙阶段的过程,减少那种紧张。”[3]因此,“有必要或者通过花费大量时间用在被称作‘法律方法’课程来培训学生,或者……到此课程结束之际,获得对法律方法的某种最低的理解。……在一开始即关注于此,会更有效”[4]。法律方法由此成为学习当中的一门导论课程。
第二,法律方法课程往往也是学习其他课程所必需。法律方法的课程本身并不是目的,而被认为是提高学生在别的课程方面能力的一种工具[5]。美国法学院一年级的课程,主要是由那些选定的基本法律领域为内容的科目所组成,如合同法、侵权法、财产法、刑法和民事程序等。学生阅读所学课目范围内的法律推理案例(大多表述在判决书中),法律教师则向学生提问,要他们解说和评论这些案例,以揭示法律。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要由学生自己想办法从案件和讨论中抽出有价值的关于法律推理的内容。伯顿那本《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即试图帮助学生,让他们学习美国社会中惯常使用的法律推理,并将法律和法律推理置于一种人们可能更好地加以理解的场合。法律方法作为英美法学习当中的一门导论课程,旨在培养学生运用英美法、判例法与立法等基本规范所必需的技能。法律推理等法律方法技能,也贯穿于法律方法之外其他课程的学习之中。
第三,法律方法往往还跟法律写作、法律研究等课程放在一起。美国各法学院都普遍开设了法律方法、法律写作、法律研究等课程,还有相应教材。传授基本的研究、推理和写作技巧是“法律工作入门”课程的一个暗含的目标,因为学生以这个课程代替了传统课程。这个课程几乎是所有法学院的必修课[6]。该课程有时也被统称为“法律方法”。当然,不同的学校,对于这门课程的安排有所不同。有的学校把法律方法、法律写作与法律研究作为一门课程,有的作为不同的课程,有的则将法律方法与法律写作合为一门课程。大体来看,在美国,法律方法、法律写作、法律研究课程分工如下[7]:法律方法主要是培养学生学习根据案例处理具体案件的推理过程,包括法律的确定、推导适用和证据的确认等,着眼点完全在于个别案件的处理。法律写作课程则主要帮助学生通过书面的形式归纳法律问题,概括法律问题的要点,寻找真正的理由,学习推理的形式等。而法律研究课程则主要是帮助学生学习如何查询各种法律资料。法律研究也是近些年来诊所式教育的一门课程。诊所式法律教育中的“法律研究”,其含义更接近于“法律检索”,指科学、系统地检索法律信息(包括规范、判例等),以及对检索到的法律信息进行分析,并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方法。诊所教学中,法律研究至少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法律检索;其二是法律分析。二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在绝大多数案件中,需要在法律分析基础上进行法律检索,并在法律检索基础上进行法律分析。法律研究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条件。法律研究一般按照这一步骤:事实分析,从结论出发寻找根据;法律分析,从案件事实到法学原理;法律检索,从法学原理到法律规范。美国的法律研究课程,实际上涉及我们一般所讲的法律发现、法律适用等法律方法的运用。在现行中国法学教育体制中,法律文献检索方法教学,还是一个薄弱环节——法学院的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缺乏检索方法和技能的训练[8]。法律检索在中国法学领域中尚未形成概念,专业人士对它的认识也非常有限,远谈不上共识。
如上列美国法律方法课程的开设,当然体现了法学院整体课程设置的培养目标。总体上讲,美国法学院所设置的课程,是职业领域所需技能培训的重要来源,提供了17种技能中的7种法律实践技能:法律图书馆利用、实体法知识、程序法知识、法律分析和法律推理、专业的敏感性的伦理问题、计算机法律研究利用、书面沟通、对法律问题的诊断和计划能力、法律实践管理能力、电脑和交流技巧培训[9]。美国法律方法课程体现出很强的实用性特征,与欧洲国家相关课程展现出较为不同的特色。比如,“美国人并不认同‘法官的任务就是将法律应用于现实案件’这种德国式的观点。在美国法律职业者看来,法律体系本身只是用来解决具体争端的工具。在美国法律系统中,法官通过主持相互对立的利益冲突和澄清什么是法律,从而主导争端的解决。”出于培养未来职业法律家的实际目的,美国法学院要给学生提供法律分析、法律研究技能、法律写作、研讨、论辩等职业技能及职业道德、法律诊所等方面的训练,旨在发展学生的会谈、咨询、起草文书、策划、辩护等职业技能。可见,从整体上看,美国法学教育的目的非常实用,注重培养学生的各种实际技能。法律方法作为法学院一门课程,侧重对具体案件的处理等实用技能的培养。
英国一些法学院也开设法律方法课程。该课程同样侧重于培养学生对法律的具体运用能力,跟美国类似。如英国汉森编写的《法律方法与法律推理》教材的目的,在于理解法律规则的解释、获得论证构建、分析和批评的技能,辨识文本间和文本内的关联,运用这些知识解决实践性和理论性法律问题、辅助法律推理。“本书的写作目的是提供一本有用的手册:勾勒一幅地图,让学生能达于理解之境地,使他们能够忆起心里牢记的相关知识,然后运用规则、论证和语言之间相互关系的清晰理解,满怀信心地应用或者解释这些知识,为那些真实或假象的问题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该书把法科学习所需要技能分为:一般学习技能;语言技能;法律方法技能;实体法律知识的技能。其中法律方法技能关注的是理解与分析涉法议题的正式方法,包括:处理、应用和解释判例汇编;处理、应用和解释英国立法和委托立法;处理、应用和解释欧洲共同体立法、一般性的条约和欧洲人权法;论证的构建和分解;解答法律问题,包括难题型问题和论文型问题;法律阅读与法律写作的技能;口头论辩技能[10]。
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等高校法学院则开设有法律推理课程。近年来,澳大利亚法学院日益将重心放在所谓的“技术”课程上。目前,多强调法律职业技术的培养。现在所教的技术最普遍的是口头论说(如出席或在其他环境下辩护)的能力,其他技术像如何说服人、如何在谈判和协商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询问的技术(如何从客户取得信息)、调解与协商的技巧等。可见,在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同样开设法律方法课程。
二、大陆法系课程设置:法学方法论
这里以德国的课程设置情况为主予以介绍。法学方法论在德国法学院的教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如《德国法官法》以及很多州的“法律人培训法”、或“法律人培训和考试条例”等在大学教育的内容中,都规定了法学方法或者法学方法论作为必修科目或者基础科目[11]。法学方法论是德国所有法律系一年级学生入门的必修课。德国“法学方法论”有其特定的含义与范围。一般来说,今日德国法学家所理解的法律方法乃是一种关于如何形成司法裁判的方法论(legal method as a methodical decision)。凡是关于一起法律案件的正确解决方案,关于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关于论辩的理论,关于利益的衡估,关于司法裁判,均可在题为“法律方法”的书中找到关于这一切的指导。而关注的核心则是司法裁判。拉伦茨在其《法学方法论》一书的“引论”中一开始就提出:每一种学问都必须采用一定的方法,或者遵循特定的方式来回答其提出的问题。而法学为一种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即界限,藉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拉伦茨的意思是,法学是以特定时期特定国家的实在法为研究对象的学问。因此,法学方法论也是以尊崇这种实在法为前提的。可见,德国法学家所理解的法学方法论是以国家现行有效的实在法为依据,藉以探求法律案件之正确结论的学科,因而法学方法论在德国有其特定的学科及课程含义。这也是德国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方法论课程。
除了这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方法论课程外,德国还开设有我国所理解的其他法律方法论课程。比如基尔大学法律系开设“法律逻辑与论证理论”(2课时/周)课程,类似也有开设“法律逻辑和方法”。另外,还有法学院开设“法律修辞学”课程,以提高学生的表达技能、交流和谈话能力。但是从整体上看,法律修辞学依然还是个新兴研究领域。有德国学者认为,直至今日,法律修辞学还未获得一个统一的科学范式。它也没能消除对其科学用处的质疑。法律修辞学只是不久前才被准官方地称为法律的重要技能,但长期以来就已经存在着法律人修辞学培训的众多项目。如学者哈夫特把修辞学和论证联系到训练谈判技术。加斯特写就了对法律修辞学最重要的德国教科书之一。因此,如上列各种课程可见,德国法学教育中,是将“法学方法论”与法律修辞学、法律论证理论区别开的。而这跟我国学界的一般理解不同:我们往往将法律修辞学、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方法论的范围。也就是说,德国“法学方法论”如上文所论有特定的狭义理解,而我国近年来研究的法律方法论内容往往更为广泛,整合了国外法律解释学、法律逻辑学、法律修辞学、法律语言学等内容。我国在开设法律方法论课程时,跟国外相关课程的这种区别,不可不察。
不仅如此,德国在如上各种法律方法论课程之外,还有案例分析课程,也非常有助于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德国法学院在入学之初,便开设专门课程讲授案例分析方法,以便学生对统一的法律适用方法有一个大致的掌握;同时,在主要课程(例如私法、刑法课程)的安排上,不仅有以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为目标的讲授课,而且还配有旨在训练案例分析方法的练习课。在德国,理论性教学和练习课是同时开展的,练习课与部门法密切相关,基本上上课都是要求带上相关案例汇编,而且在德国学习一个部门法最重要的莫过于那些案例书而并非理论书。但是这两者并非是彼此脱离互不相关。因为德国的教学中首先强调的是找到理论基础或哲学基础,这涉及用什么样的理论视角去分析材料。德国的法科学生在大学阶段学习法律的基本内容。“在本科学业完成后,是实习阶段,主要学习‘技术关系’,即学习如何关联事实与法律,并制作和完善判决。”这显示出,在德国从法学院学习到职业前的培训,都有法律方法论方面的课程安排。
本文侧重以德国为例进行介绍。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也开设法律方法论课程。如法国最近几年实现了基础理论课程的多样性。目前,这类课程包括了法学方法论、法制史、法哲学等综合性课程。日本则较为特别,没有开设专门的法律方法论课程,但此方面的教学一般是放在部门法学当中来进行。
总之,西方国家一般将“法律方法”或“法学方法论”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设置。同时,无论是在英美还是在欧陆,在独立设置的法律方法论课程之外,均有其他与之相关课程的设置。而且,两个法系国家的法律方法论课程也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特色:一个突出实践性,另一个注重理论性。这种区别跟两个法系法学家对法律方法的理解有关,也跟他们对该学科的认识有关。德国法学家往往“将法律方法论奠定在对整个法学与法哲学的认识的基础之上,得以使我们思考法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论的基本问题”。而这就使得其教材体系带有较多抽象的理论铺陈。而英美法律方法教材体系往往是实用性较强的制定法解释、法律推理方法等司法裁判技术。这跟英美法学家一般倾向于把法律方法看作法律职业者必须掌握的一门技能或技巧有关。在判例法传统的英美国家,人们对法律方法的定位,往往是跟司法职业与实务运作密切关联在一起的。近年来,法律方法论课程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此课程还不成熟,因此应当借鉴西方较为成熟的经验,从而促进我国法律方法论教学。
参考文献:
[1] 蒋大兴. 商法:如何面对实践[J]. 法学家,2010(4).
[2] [美]E·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 邓正来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07.
[3][5]Harry W. Jones, John M. Kernochan, Arthur W. Murphy, Legal Method, Cases and Text Materials, Foundation Press, 1980, p. 2.
[4] Materials for legal method, by Noel T. Dowling, Edwin W. Patterson, and Richard R. Powell, Chicago: Foundation Press, Inc., 1946, Preface.
[6] 李傲,Pamela N. Phan.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经验[J].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74.
[7]葛洪义. 法律方法与几个相关概念的比较[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3).
[8] 于丽英,罗伟. 法律文献检索教程[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9] 郭志远,程强. 美国法学院案例教学法研究[A]//王瀚. 法学教育研究(第3卷)[C].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57.
[10] [英]沙龙·汉森. 法律方法与法律推理[M]. 李桂林译.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6-7.
论文关键词:教育系统 国家秘密 泄露
一、教育系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现状
从总体上看,我国国家考试的公信力是较高的。以高考、自学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等为代表的国家考试,考试科学化程度不断提高,考风端正、考纪严明,考试机构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也不断提高,国家考试的公信力不断得到提升。但是,近几年,在我国社会面临巨大转型、市场经济建设尚不完善的社会背景下,国家考试也开始出现失信现象,并且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一)考试安全受到威胁
近年来,我国连续出现了考试失密案件,如2003年四川省南部县高考试卷失窃案,近几年四六级英语考试泄密案等,国家动用大量人力物力才保证了失密范围没有进一步扩大。国家考试安全如果无从保证,国家考试的公信力亦是无根之木。
(二)考试管理水平受到质疑
国家考试应在全国统一范围内,实行统一的管理标准和规范,但是,由于考试法制和管理标准建设的滞后,各地办考力量的水平客观差异等因素,使各地国家考试管理水平出现较大的差异,如我们常听到说某地考试“管得严”而另地“管得松’,即是一种反映。又如连续出现四六级英语试题泄密,引起民众对政府管理考试能力的质疑。
二、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侦破泄露试题系列大案的表现形式
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一举侦破了在天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泄露考试题的系列大案。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了自学考试系列泄题案件的几种表现形式。
(一)涉案人员涵盖面广
以受委托履行公务的人员和一般身份为主,犯罪嫌疑人均为与考试有关的命题教师、辅导授课教师、助学点负责人和教务、考务人员。立查的18人中,有大学命题教师7人、辅导授课教师2人、“高自考”助学点负责人3人和各助学点负责教务、考务人员6人。
(二)通过垄断高自考报名考试资格,控制考生范围,收取高额学费,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封闭运行,以掩盖泄露考题的犯罪行为
犯罪嫌疑人周某利用控制“现代企业管理专业”自学考试集体报考和助学活动的业务管理职能,垄断该专业报名考试途径,非经其授权的助学点,考生无法报名考试,每名想要参加“现代企业管理专业”高自考考试的考生,必须缴纳9000元学费,该专业的助学培训费用远远高于社会上其他专业同类高自考培训费用。这样,认为控制了考题泄露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泄密行为败露的可能性并攫取最大限度的非法利润。
(三)以提供考题为诱饵,大肆招揽生源
涉案的几个“现代企业管理专业”助学点,在报纸、网站等媒体刊登宣传该专业是专科起点,属国民教育体系中由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参加助学培训就“保通过”内容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在招生咨询时还向考生或其家长做考前有试题范围的暗示,用这种提供考题的诱饵,涉案的几个助学点共招收了上千名考生缴费参加助学培训。
(四)使用各种存储载体,从命题教师—助学点教务人—辅导教师—考生,形成泄露考题的传输链条
如犯罪嫌疑人杨某使用电子存储介质(u盘)从7名命题教师的计算机中拷贝试题的电子文档,再通过中小企业协会赵某以发电子邮件或使用u盘拷贝的形式,将考试内容传给下属助学点的教务人员,各助学点获取试题内容后,或通过编纂“考试指南”直接印发给考生,或由辅导教师直接将试题内容在上课时面授给考生,考生据此复习或带入考场作弊传抄。
(五)各涉案人员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泄露国家秘密,在泄题情况被发现考试院调查期间,仍胆大妄为继续泄题
一是依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17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20条;国家教委第22号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其中第5章第26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属国家级绝密材料。”这些文件均对社会公开,涉案人员对上述规定都明确了解和掌握。二是命题教师在命题前与天津考试院签订的“保密责任书”中明确规定,其命制的试题在启用前属于国家绝密材料。三是考生夹带进考场的作弊资料被监考人员发现抓获后,涉案的各助学点教务人员和辅导教师共同订立攻守同盟,隐匿、销毁涉案资料以应对考试院追查泄题责任的同时,在下次考试前变换作案手段,将直接传输试题电子文档改为人工抄写,用毕销毁继续泄露试题。
三、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侦破泄露试题系列大案的启示
(一)把握时机,强化举措,确保办理泄密案件的质量
一是查案方向讲求“准”。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河东检察院在全面分析掌握的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及泄密案件具体特点的基础上,精心制定侦查计划,选准突破口。二是侦查过程讲求“快”。在泄密案件中,办案过程越是迅速,证据收集工作越是容易,当事人翻供、串供的可能性越小。河东检察院在找准突破口之后,迅速出击,积极工作,努力缩短办案时间,办案工作高速、高效,以提高效率确保高质量。三是案件证据讲求“实”。通过结合案情、科学预测,制定了缜密的侦查计划,将取证工作量化到人,为避免重复取证和“瑕疵”证据的产生,河东检察院严格规范侦查工作的每个细节,充分运用集体智慧,适时开展案情讨论会,理清取证思路和方向,杜绝了随意取证和无序取证,做到讯问周详、取证到位,并通过供与证、前证与后证、此证与彼证之间的反复比较和甄别,排除矛盾点,达到供证一致,使证据之间环环相扣,形成一条牢固的锁链。四是协调配合讲求“好”。河东检察院坚持侦诉一体办案机制,主动与公诉部门联系沟通,邀请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从公诉角度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完善和固定证据,把好案件质量关。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全力打造惩防一体化格局
河东检察院以“关口前移,源头治理”为方针,对职务犯罪坚持打防结合,确保从初查、立案、预防形成链接,摒弃了机械执法、就案办案思想,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对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预防部门与反渎局大力协作,形成合力,积极与市教卫工委沟通与协调,研究探索在教育系统开展行之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形成规范性操作,制度性约束,纪委与检察协同监督的工作措施,减少和杜绝职务犯罪的发生,得到了发案单位的认可和好评。
(三)服务大局,依法履职,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查办系列高校公职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为了减少社会各界因试题泄露事件对教育公信力产生的怀疑,为了自觉维护我市某些考试的考点资格,为了使广大无辜学生因此事件免受波及,河东检察院居安思危,主动服务,妥善处置。一是紧密依靠市教卫工委、纪委,把握正确的办案政治导向,主动向教卫工委党委、市考试院党委纪委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也得到了上级党委纪委的支持与配合。二是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听取发案院校党委纪检部门意见,及时研究加强改进,适时调整侦查工作节奏、强制措施,保证了发案院校2010年寒假开学后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维护了稳定。三是注重网情舆情的收集、研判和通报,对可能或已经引起社会关注的涉检情况,在及时通报的同时,认真加以评估,理性提出应对措施,避免因办案给发案院校及本市教育系统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深入调研,查找问题,促使校检双方形成合力
河东检察院反渎职侵权检察局与职务犯罪预防科的同志一起深入到多所高校,就近年来我院查办的涉及大学校园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件开展预防调研,并与高校纪检委领导交换了意见。通过深入地交流,校检双方一致认为,当前高校反腐倡廉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某些环节中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反腐倡廉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因此,校检双方应形成合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通过调研,双方初步确定了由各单位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讨论、研究和部署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今后,检校双方进一步加强联系,通过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共同探讨新形势下高校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及防控对策,有针对性地开展高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有效地遏制高校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四、教育系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对策
提高社会对国家考试机构的认可及信任程度,应对日益增多的教育系统泄露国家考试秘密的行为,主要是通过法律约束和自律规范来实现。法律约束,要加快有关国家考试的法律法规建设,使国家考试的设计和实施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自律包括一套约束组织行为的伦理规范、自我评估及诚信意识。当前,应当针对国家考试公信力面临的问题,把提高国家考试公信力作为提高行政能力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国家考试管理创新的紧迫任务,认真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一)必须牢固树立正确办考思想
以人为本,设考为民,为国选才,是提高国家考试公信力的思想基础。从国家考试的设计到实施,都要以维护考生也就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考试工作中,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建设公正、公平的考试环境,提供科学有效的考试服务。各级国家考试管理机构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设考为民的办考思想,依法办考,依法治考,严肃考纪、端正考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正当的考试权及相应的知情权,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推进考试管理科学化和民主化的进程
目前,政府能否提供保证考试安全和考风考纪前提下的考试产品,保障公民应考的公平公正环境,是国家考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而充分保证社会和考生的知情权,扩大考试管理的透明度,将有利于考试公信力不受或少受损害。
建设国家考试公信力应加强两个方面的监督,一方面由政府监督考试是否体现了国家意志,考试机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考生和社会舆论等监督力量将监督考生权利是否得到保障,考试过程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
(三)建立考试机构制度化的自律机制
国家考试依法开考,依靠考生的资金(社会性的资金)支持,并从法律上享有一定的减免税待遇,其工作成果是一种公共产品,这种性质决定了国家和公众对考试机构的工作和服务品质不但要求有监督,还要了解组织的运作是否符合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因此,除外部监督外,考试机构要对所使用资源的效益和效率、社会对考试科学公平的需求的满足程度进行真实的交代和承诺,让公众了解自身的运作、服务和项目、资金使用及行政管理状况。这种借鉴非赢利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制度,可以作为实现考试机构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督和组织自律的重要方法,成为提高国家考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