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09:59:1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法治思维的核心,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 民法属性 私法自治 权利本位 市民社会
一、民法的核心是意思自治
民法私法属性是民法性质的主要体现,并由此决定了民法私法自治、权利本位的理念和功能。因为私法是指调整市民社会的法,它必须保障市民的自由、平等以及市场经济中的权利和义务。自治是最能体现这一精神且是最有效的调整方式。所以私法自治就成了市民社会的必然要求。而私法的价值是限制公权力对私权的非法介入,确保平等的维护每个人的权利。即达到孟德斯鸠所言的“对民法而言个人即是国家”的目的。 私法自治包含了私权神圣、意思自治等内容。坚持私权神圣是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以权利作为其调整的出发和归宿点。由于社会中的利益冲突总是无法避免的,而这种冲突的实质一般是法律对权利义务的分配不公、不当导致的。市民社会的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人们之间所发生的财产、人身关系均是为了获得积极的经济与人格利益,而将这种利益法律化之后便是法律权利。民法就要确定市民社会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权利预期通过对权利的设置与保护来达到维护市民社会的和谐与有序的目的。这体现了民法的私法属性因而必须坚持私权神圣。只有坚持私权神圣,市民社会中的权利才会得到法律的充分的保障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限制或剥夺,只有这样,社会中的各种利益才能被民法以权利的方式进行合理的分配,这种分配将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建立和民法意识的觉醒,同时由于利益得到合理分配将使得社会的冲突减少,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
坚持私权神圣就是要坚持人格权和所有权的神圣。因为以人格利益为宗旨的人格权和财产利益为宗旨的所有权是全部私权的基础和核心,其他权利皆是缘于这两项权利而生的,人格尊严和所有权神圣是民法对人的生存和发展所做出的重要保证。人格权是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名誉权等权利,其中尤以体现人的尊严价值的名誉权和体现自由意志价值的自由权为重,他们是人的社会价值属性大法律要求。而所有权是最基本的财产权利,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是人得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对物的处分是人得以同他人发生经济交往的法律前提。只有坚持了人格权和所有权才能真正的体现私权神圣的价值追求,体现民法的价值追求。
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的灵魂。这一原则是在古罗马时期被孕育而在16世纪的法国法学家查理.杜摩林提出,其主旨是当事人意志决定论,即当事人有权依其自我意志做出的选择负责;其法律价值在于:1.有利于当事人形成权利义务的预期,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选择的准据法而预见到法律行为的后果,以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2.有利于契约争论的迅速解决以节约成本。从其法律价值就可以看出这个原则在我国现阶段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必须在我国的私法理论中建立以其为基石的私法理论体系。因为在我国长期的以义务本位为特征的法律系统中缺乏私法传统,长期以国家、集体为核心的传统使得国家集体拥有极其强大的意志,而个人意志极为薄弱。这样我们国家的各人的自我表达就显得薄弱。只有坚 持意思自治才能慢慢的培养起我们的自我表达。由此可见私法自治中的私权神圣、意思自治、以及权利本位对于体现民法的私法属性是极为重要的。他们共同体现了私法的价值追求和民法对市民社会和市民意识的重大作用。
二、民法的基础是权利本位
权利本位即是民法以充分的创设权利和保障权利为己任。权利和义务总是同时存在相伴而生的,无无权利的义务也无无义务的权利。但是必须明确权利才是一切法律活动的追求,义务则是因权利而存在,是权利实现的手段和途径,权利是一切法律活动的中心和灵魂。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中都是以义务本位为特征的法律中,人们只尽大量的义务而很少享受权利,使得人们对自身的权利意识极为淡薄,同时自身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而以义务为本位则导致了政府权利的过于强大,这会对市民社会的权利和利益进行挤压,所以人们的权利通常会受到来自政府极其官员有意无意的侵犯,同时政府权力的强大和个人权利意识的淡薄导致了整个社会对权力的狂热,使得人们对权力有一种盲目的信任和追求。过分强大的政府通常都是一个全能的政府,政府越全能、越强大对其社会成员的自主意识的不信任就越强烈;因为市民的自主意识被极端的压抑。结果就是在我们的《民法通则》中这种不信任被完全的体现出来了。政府也是有自己的缺陷,政府的过分强大就可能滥用自己的权力,正如孟德斯鸠所言“权力的拥有者总是想把自己手中的权力运用到极至”、“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政府的过分强大,市民社会的过分弱小,使得政府缺少有效的监督,政府权力运用的极至,将导致政府在社会中无处不在,经常出现与民争利的情形。而这正是对民法的最大破坏。
由此可见民法的权利本位对民法而言是极为重要的。但是在近代出现社会本位说。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制度上国家干预主义的实行,社会利益、公共利益日益成为法律关注的焦点,法律为此需要加重私法主体的各项义务。这表现在对所有权效力的限制,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或表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等。这些限制均是为了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计算所做的,所以有社会本位的说法。但是,上述的这些现象均是在新的社会条件和政治条件下对人民如何实现权利而作出的调整,并非要动摇或怀疑民法的权利本位。这种调整仅是对权利赋予新的内涵和解释,其目标是为了在更大、更深的层面上对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而非对权利有任何的轻慢和否 定。当今世界上各国的法律都以权利、平等、自由作为自己的核心,而其在民法上均以权利神圣,人格平等、契约自由、过错责任作为其基本原则和内容。而各种各 样的社会立法,不过是权利分配与实现规则的修正,是上述原则的新的表现形式。基于上述理由,在学界有学者提出我国的民法应当体现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的结合,以权利本位为主,社会本位为辅的立法思想。笔者认为这种提法在现阶段而言是不恰当的。因为,我国的法律长期是以义务本位为特征的,在这种义务本位的法律体制下市民社会并未形成,而社会的意志也不完整,这从大部分的社会组织或多或少同政府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就可以看出,这使得实现社会所需要的社会自治无法真正的实现。因而在这种情形下提出在民法上体现社会本位,其意图虽好,但在现阶段却无法实现其应起到的作用。同时,由于我国以权利本位的法律体系刚建立不久,还显得不完善和脆弱,因此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培育私法观念,加强权利本位,并通过这些方式来唤醒我国的市民意识。若在此时辅之以社会本位,1.会导致人们对权利本位的误解和怀疑,将使这种权利本位在我国法律体系的确立变得困难重重;2.这亦给了政府推行义务本位,限制和剥夺私法主体的权利提供堂而皇之的理由。所以,我国在现阶段民法应以权利本位作为自己的理念和原则。由此可见私法自治中的私权神圣、意思自治、以及权利本位对于体现民法的私法属性是极为重要的。他们共同体现了私法的价值追求和民法对市民社会和市民意识的重大作用。
注释:
①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商务印书馆2003版15页
②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4.412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商务印书馆2003版105页
参考文献:
建构以司法权为核心的权利救济制度
在当今的中国,利益多元化及其冲突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邻里之间的相邻权纠纷、学生与学校对簿公堂、职工与单位的纠纷、球队与协会的管理权争执、动迁户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对抗、公民与政府之间的行政诉讼、医患关系的紧张等等,这些现象直接地反映出了中国社会利益之争的白炽化程度。如何有效地抑制社会矛盾,解决权利纠纷,尤其是遏制暴力性的利益冲突的出现,要求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我国公民的救济权利的重要地位,重新审视我国现有的权利救济体系设置的合理性以及权利救济观念的文化缺失。大体说来,我国权利救济制度应该有三个方向:
第一,将救济权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类型。通俗地讲,权利救济是指私人权利受到私权力或者公权力侵害发生纠纷后,所形成的权利矫正、利益恢复的方式方法。西方法律谚语形象地说:“没有救济就没有法律”。按照世界人权公约的逻辑,救济权在人权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1948年发表的《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申明:“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1966年通过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3款要求缔约国承诺:保证任何人之权利或自由遭受侵害后获得有效救济,公务员职务侵害亦不例外;权利保护由主管司法、行政或立法机关裁定;权利救济由主管机关执行。
简而言之,在世界范围内,救济权在人权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庭成为解决权利冲突、利益纠纷的最有效、最重要和终极性场所和机制。
第二,反思权利救济文化缺失。在法理层次上,法律界似乎并没有重视到救济权与人权的逻辑关系。正是救济权与人权关系的模糊性认识,才导致了中国司法改革和法院现代化在制度设计上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支点,中国的司法改革没有被置于公民权利救济这个宏大叙事背景和语境之下。中国权利救济文化的缺失,集中于正式制度的缺失。虽然,中国权利救济文化并不缺少救济意识,但是,保证受害权利有效矫正或者恢复的机制恰恰是松散的、非正式的,因而往往缺乏实效。权利救济制度建构的不完备,根子在于权利救济文化模式有不健全性,长期以来,一些传统的思维和作法阻碍着权利救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在今天,中国权利救济文化模式正在展现出一种新的变迁趋势:权利侵害矛盾消解转向外部化,即从私了到打官司;转向和平化,即从暴力复仇转向正当程序;转向制度救济,即从清官救济转向规则救济、从领导重视转向平民主义立场;转向常规救济,即从运动战、攻坚战转向日常治理和疏浚。
第三,建构司法中心主义下的权利救济制度。受权利救济文化模式的影响,中国权利救济制度还保留着两个特征:一是注重所谓的具有东方特色的调解制度,这种调解制度包含了民间调解、单位调解和政府调解三种主要模式。二是注重非正式制度。在现代社会,被人类经验认可的主流权利救济制度是司法中心主义下的诉权模式,但是,我国更看重调解和制度。也就是说,我国虽然有多种权利的救济制度,但是没有形成核心制度,没有形成司法权为中心的权利救济制度体系,而是形成了司法审判、行政裁决、民间调解、政府、单位调解、当事人私了并驾齐驱的权利救济制度框架。
[关键词]英语学科;核心素养;思维品质;培养;发展
[中图分类号]G623.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068(2017)18000103
2014年3月,教育部了《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提出了核心素养这一重要概念。2016年9月13日上午,北师大举行了“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研究”的成果会,研究认为,核心素养主要是指学生应具备的、能够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必备品格与关键能力。英语学科作为实现学生核心素养培养的重要学科,应以发展学生的思维品质为课堂教学的重要目标。
一、什么是思维品质
通过大量阅读前沿专家关于英语核心素养的讨论和解读,了解到思维品质是人的思维个性特征,反映其在思维的逻辑性、批判性、创造性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水平和特点。它既不同于一般意义的思维能力,又不同于语言能力核心素养中的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而是与英语学习紧密相关的一些思维品质。例如,理解英语概念性词语的内涵和外延,把英语概念性词语与生活联系起来,根据所给信息提炼事物的共同特征,形成新的概念,加深对世界的认识。学生要根据所学概念性的英语词语和表达句式,学会从不同角度思考和解决问题。用英语进行理解和表达的过程,不仅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 (如识别、理解、推断等能力),而且有利于学生逐步形成英语使用者(不一定是英语本族语者)独有或擅长的思维方式和思维能力。
二、为什么要发展思维品质
《英语课程标准》(2011版)指出:“英语课程承担着培养学生基本英语素养和发展学生思维能力的任务。语言既是交流的工具,又是思维的工具。”杜威也f过:“学习就是要学会思维,学校为学生所能做的或需要做的一切,就是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从人的认知规律和神经系统发展来说:第一,人类认知有天然的缺陷,如果仅仅依靠天生的认知能力是无法形成准确认知的,且难以快速找到需要解决问题的方案,而人类需要准确认知现象,也需要快速解决问题。第二,每个人的神经系统发展过程不同,思维能力的发展程度也不同,导致每个个体对现象的认知准确度、速度存在差异,即有人看问题看得比别人更准确,找出问题的解决方案也更快。思维品质决定每个个体思维的成果质量,有助于我们更为准确地认知现象,更快速地形成问题解决的方案。所以,人类需要发展思维品质。
三、英语学科发展学生思维品质存在的困难
在日常教学中,部分教师只关注自己的教学过程是否流畅、与学生的互动是否配合到位以及课堂氛围是否活跃,而忽视了对学生思维品质的培养,不利于学生的终身发展。基于此,英语学科发展学生思维品质存在的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缺乏培养学生思维品质的意识
传统的应试教育让有的教师习惯将每堂课的教学目标主要定位在语言知识和语言技能上,没有考虑对学生进行思维品质的培养。还有的教师简单地认为,英语学习主要是培养学生对英语的学习兴趣,尤其是低年级的英语教学。所以,教师在课堂上设计了一些学生感兴趣的教学活动,让学生的注意力在整节课中都处于高度集中的状态,但对每个教学活动是否能够发展学生的认知能力、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并没有给予重视。
2.思维品质的教学活动难以落实
部分教师虽有意培养学生的思维品质,但在课堂上却不知如何有效落实,也不太清楚学生在小学阶段到底应发展哪些方面的思维能力,或者简单地认为open-ended questions越多越好,而close-ended questions越少越好,这样就是发展了学生的思维能力,导致教师对思维品质的培养难以落实。
3.设计学生语言运用能力的活动要求较高
语言运用是发展学生思维品质的基础,所以教师在设计课堂教学活动时要针对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心理特征,设计出既符合学生语言水平,又能发展他们思维品质的活动。这对于大部分一线教师而言要求较高。
针对教师无意识或有意识但却不知如何落实思维品质培养的问题,我认为,首先教师要加强自身的教育理论学习,提升自身的英语核心素养,确立大教育观,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学科层面上理解当今的教育教学;其次,教师在教学实践过程中要不断反思与总结,以兴趣为引导,促进学生思维品质的形成,并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适当增加课外阅读,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思维习惯。
四、如何在英语课堂教学中发展学生的思维品质
英语课堂是发展学生英语核心素养的主阵地,作为一名一线教育工作者,我不断尝试、不断探寻,以优化英语课堂教学,并有意识地创造各种方式和途径,努力发展学生的英语学科核心素养这一思维品质。 现结合自己执教PEP英语三年级上册Unit 3 Part A 《Let’s talk》中的部分教学实录,围绕《英语课程标准》和《英语核心素养》的基本理念,谈谈如何在课堂教学中发展学生的思维品质。
1.课堂追问,发展思维的深刻性
追问是紧接着前一次提问展开的后续提问,有随机性、临时性的特征,它指向学生思维的过程,能引起学生针对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并锻炼和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在本课的文本呈现环节,我首先将Let’s talk的图片展示给学生,让学生通过看一看、说一说、猜一猜的活动,在实际情景中运用已有的语言储备,以图片为载体,最大限度地进行语言输出。
实录a:
(呈现第一幅图片)
T: What do you see?
S1: I can see Mike and Chen Jie.
T: What are they doing? (追问一,深入话题,继续思考)
S1: They are talking.
T: What are they talking about? Can you guess?(追问二,发散思维,激活已有的语言储备)
S1: Good morning.
S2: How are you?
S3: Nice to meet you.
S4: Hello.
...
实录b:
(呈现第二幅图片)
T: What do you see?
S1: I see two birds.
T: What color are they? (追问一,围绕主题追问)
S1: They are orange and blue.
T: Do you like orange or blue? (追问二,结合主题表达自己的想法)
S1: Orange.
T: Me too. Do you like orange bird? (追问三,结合生活体验进行讨论)
S1: Yes, I do.
T: What is the orange bird doing? (追问四,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
S1: Talking.
T: What is she talking about? (追问五,引导学生思考,发散学生思维)
S1: Good morning.
S2: How are you?
S3: Hello.
...
由于以上两个活动的内容与学生的生活息息相关,活动形式符合三年级学生的年龄特点,所以学生都积极主动参与,急于用英语表达自己的个人观点。这样教学既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又发散了学生的思维。
2.自主学习,发展思维的主动性
课堂教学中,很多教师总是按照自己的预设,按部就班地进行教学,学生跟着教师被动地学习和思考。在这样的课堂上,学生学到的仅是知识,思维能力没有得到培养,久而久之,学生就会产生思维的惰性。在本课呈现新单词 “school”后,我首先让学生根据“phonics”的拼读规则自由试读,然后在小组内进行“语音碰撞”的活动,看学生的发音是否和他人一致,最后请学生进行展示。
实录c:
T: Now,Who can try to pronounce the word?
(学生纷纷举手)
T: Wonderful. School is a new word. How do you learn it?
S: s sounds/s/,ch/k/,oo/u:/,l /l/,school/sku:l/.
T: You are right. You can learn the new word by yourself.
...
(再通过拼读单词food,too,zoo,cool巩固“oo”的发音)...
在学生展示拼读单词school时,也是其他学生学习和自主思考的过程。因此,我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真诚地给予学生肯定,鼓励学生尝试自主学习,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在学生熟悉了流程和方法后,我让学生两人合作,根据图片情境自主学习文本内容,并出示了以下自学提示。
(1)自主阅读所要学习的内容;
(2)画出关键词句,相互问答;
(3)相互合作,交流探讨,共同分享。
有了前面的规则和示范,学生在自主学习过程中秩序井然,能够根据自己的学习风格和已有的知识基础进行自学与互学。在这样的学习过程中,学生必须自主思考才能完成学习任务,这样不仅培养了学生思维的主动性,而且学生自主习得语言的能力也得到了发展。
3.编创文本,发展思维的创造性
我国著名数学家华罗庚先生说过:“人之可贵在于能创造性地发展思维。”因此,教师要时刻关注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在学生掌握了文本内容和一定的语言支架后,我接着呈现“爸爸去哪儿”中五个孩子的生活图片,让学生通过小组合作自编一段新的对话。
实录d:
(课堂上学生自编对话片段)
S1: Good morning.
S2: Good morning.
S1: I’m Lucy,What’s your name?
S2: My name is Lily.
S1: Nice to meet you ,Lily.
S2: Nice to meet you ,too.
S1: How are you?
S2: I’m fine , thank you .How are you ?
S1: I’m fine too,thanks.
S2: Let’s go to school!
S1: OK!
...
这是其中一组学生呈现的自编对话内容。编创对话活动打开了学生的思路,学生的思维结果呈现多样化,不仅在篇幅上长于文本,甚至在内容上更复杂、更丰富于文本。通过编创的形式,学生可以结合自己的体悟,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进行思考,基于自己的新知掌握情况来创造性地组织语言,表_自己的想法,这样课堂上才会不断迸发出学生创造性思维的灿烂火花。
本课的巩固延伸环节,我设计了让学生运用所学语言邀请身边的好朋友一起上学的活动。
实录e:
(部分学生邀请时使用的语言)
S1: Good morning.
S2: Good morning.
S1: How are you?
S2: I’m fine, thank you.
S1: Let’s go to school.
S2: OK!
(学生相互击掌,两人再分别去邀请他们更多的朋友)
...
学生一个个都兴奋不已,主动地举着自己的手并坐得非常端正地等待其他同学向他们发出邀请,不一会儿,课堂就热闹了起来。此项活动既培养了学生的语言运用能力,又为学生创造性地使用语言提供了时间和空间,有效培养了学生思维的创造性。
总之,英语学科的核心素养不仅只有思维品质,还包括语言能力、文化品格和学习能力。作为一名已从教多年的一线英语教师,我认为要更好地把英语学科的四大素养在教学过程中进行渗透和落实,还需要认真思考基于核心素养的整体单元设计,否则四大素养的落实就失去了全局性和衔接性。同时,教师还要注重自身实力、思维品质和文化意识的提高,对如何在课堂教学中更好地落实英语核心素养的目标,我们仍行走在路上,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柳夕浪.从“素质”到“核心素养”――关于“培养什么样的人”的进一步追问[J].教育科学研究,2014(3).
[2]顾明远.核心素养:课程改革的原动力[J].人民教育,2015(13).
[3]杭燕楠.核心素养下的小学英语思辨能力的培养[J].知识文库,第8期.
[4]徐亚萍.培养小学英语学科核心素养探析[J].基础教育研究,2016(12).
关键词:“DGCI”;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新方法
【中国分类法】:G71
随着社会竞争日趋激烈,职业生涯规划在许多高校中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将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的具体案例与理论相结合并加以总结提升,是非常必要的。经过多年的实践,笔者在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工作中总结提炼了一种新方法――“DGCI”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新方法,它是基于整合思维理论,采用“确定(Define)-收集(Gather)-创造(Create)-执行(Implement)”模式来综合解决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过程的所有问题的方法。
一、新方法的理论依据
整合思维理论由多伦多大学罗特曼管理学院院长罗杰•马丁教授最先提出,它是指“面对相互冲突甚至对立的模式时不是简单地进行选择,而是能够进行建设性的思考,创造性地解决它们之间的冲突,形成一个既包含已有模式的某些成分但又优于已有模式的新模式”。1马丁教授把思维和决策的过程分为表征、因果关系、架构和决策,并对传统思维决策和整合思维决策过程模式进行了比较,如图1所示:
图1.整合思维和传统思维决策过程模式的比较
由上图可见,同样是四个决策过程,传统思维把复杂问题简单化。因此,传统思维从开始就尽可能勾画出最简单的决策图并规避一切干扰因素。与传统思维者不同,整合思维者愿意接受复杂。首先,整合思维者善于扩大表征因素的选择范围,并相信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蕴藏在复杂中。其次,整合思维者不是将问题拆分为若干独立的个体来逐一解决,而是在始终保持问题整体性的同时着手处理各个部分。该观点与职业生涯规划的发展性原则相契合:“职业生涯设计要评量核心和本质的因素,从个体长期发展的角度设计职业生涯规划”。2
二、新方法的基本内容介绍
“DGCI”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新方法分为(Define)-收集(Gather)-创造(Create)-执行(Implement)四个步骤,下文介绍新方法的基本内容。
图2. “DGCI”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流程图
(一)Define(确定):自我和环境认知
首先,自我认知包括了解个人的兴趣、优劣势、价值观等,以及采用辅助工具进行职业测评。职业生涯规划指导的前提就是指导学生全面客观地认识自己,这样才能更好地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职业选择。其次,个体不能脱离社会独立存在,教师在这个阶段要帮助学生从宏观上了解社会、经济、行业发展动态等,以及明确机会因素,比如家庭的社会经济地位、家庭长辈的影响等,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
(二)Gather(收集):提供教育和职业资料
职业指导人员在这个阶段需要为学生提供各类教育和职业资料, 帮助学生了解具体职业的能力、素质要求,以及社会需求情况。如果职业指导者没有提供足够的教育与职业资料的支持,导致学生对职业了解不够深入,那么,往往会导致学生在选择职业时容易脱离现实,不能做出合理的职业规划。
(三)Create(创造):设定目标、制定路线
这个阶段职业指导人员要指导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兴趣、优势等明确就业意向,最终进行职业目标选择,并拟定一个达成目标的完整的生涯路线。事实证明每个人都是适合自己的发展路线,职业生涯必须靠个体不断地尝试和探索,而这个过程中,指导老师的作用就是提供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引导个体进行探索,以缩短探索时间。
(四)Implement(执行):积极实施、评估反馈
职业指导人员指导学生制定具体措施,按计划实施生涯规划,并及时修正和调整规划。这是指导过程中关键的部分,要引导学生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职业生涯规划各个阶段的措施,包括职业培训、继续深造、提升学历等。另外,指导老师在这个阶段要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利用各种资源及人脉,为学生提供实习、就业的机会。
然而,“计划赶不上变化”,计划有时会因为社会环境因素的复杂性和一些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使原先制定的规划与实际有差距,所以在指导学生执行计划的时候,要根据实际情况帮助学生对已制定的职业生涯规划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评估和反馈,从而让学生在其职业生涯上有长久稳定的发展。
“DGCI”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新方法采用的是多样化的教学组织形式和方法,其教学克服了单一的以讲授为主的班级形式,走向多元化方法嵌入其中的个别形式、小组形式和班级形式,注重自主式和讨论式教学。借鉴整合思维的教学思路,“DGCI”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新方法寓职业指导于真实有效的训练之中,把指导从课堂内延伸到课堂外,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生涯规划活动,引导大学生对自己今后的职业发展做出合理恰当的规划。“DGCI”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法符合教学规律,契合学生实际,具有一定推广应用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古人之词章、考据、名物,今日的文史和科学,均为具体学科,然则这些皆为小学,不足居以自傲,这些背后之道理,实则一“大学”既已囊括之。故古人称其他学问为小学,而称这种天人之学为“大学”(古之“大”,读“泰”,极之意)。
《大学》与《中庸》每书的第一句皆为核心的思想,在我看来,大学的第一句“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与《中庸》里的“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皆为两书的核心思想,其后文皆围绕第一句展开论述,故当深入探讨。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新民,在止于至善。”朱熹解释“明德”说“明德者,人之所得乎天,而虚灵不昧,以具众理而应万事者也。但为气禀所拘,人欲所蔽则有时而昏,然其本体之明,则未尝息者。故学者当因其所以发而遂明之,以复其初也。”对于“新民”解释道:“新者,革其旧之谓也,言既明其明德,又当推以及人,使之亦有以去其旧染之污也。”对于“止于至善”解释说:“止者,必至于是而不迁之意。至善,则事理当然之极也。言明明德、新民,皆当至于至善之地而不迁。”朱熹认为“明明德”“新民”“止于至善”“此三者,大学之纲领也。”朱熹注释的意思大致如下:大学的道理,在于要明白那种所谓的明德,明德的意思是人之最初那种与天地万物相通之灵性,人的这种灵性本来就得于天地,但因人后天之气禀和私欲所遮蔽而昏暗不可见,但是这种灵性一直存在着,没有增多,也没有减少,因此学习的人要除去遮蔽,达到这种灵性(明明德)。人在认识到这种人本来的灵性之后,还要帮助其他人返回这种人本有的灵性,并在达到这种灵性之后不再迁移,再次继续为人欲等物遮蔽。
《大学》接下来的各章围绕如何明明德,从具体的方面着手,归纳出“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顺序,正心、诚意均为返回人之明德的关键,但要正心诚意则需先格物致知,照此理解,格物当最为重要,然而格物部分的古代文字遗失,其大意,朱熹引录程子之意补录为:“所谓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未穷,故其知有不尽也。是以大学始教,必使学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至于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此谓物格,此谓知之至也。”在此逻辑中,格物当成为明明德一个唯一先决性的条件。
《中庸》第一句“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朱熹解释说:“天以阴阳五行化生万物,气以成形,而理亦赋焉,犹命令也。于是人物之生,因各得其所赋之理,以为健顺五常之德,所谓性也。……人物各循其性之自然,则其日用事物之间,莫不各有其当行之路,是则所谓道也。”朱熹解释大意是:天化生万物,将不同的性赋予不同的人物,因此每一人物皆有其独特的天命之性,遵循这种天所赋予之性走下去就是一种道路。而这种每个人物的天命之性是完备的,是每个人或物能与天地万物相通的契合点,学者“于此返求诸身而自得之,以去夫外诱之私,而充其本然之善。”至于如何能回归天命之性,《中庸》提出了两条路径:“自诚明,谓之性;自明诚,谓之教。诚则明矣,明则诚矣”,《中庸》承认除了《大学》中所说的格物致知之路径而外,也承认直接体悟天命之性的路径,而《大学》则只承认格物致知的路径,这是《中庸》与《大学》的一个区别。
当然,《中庸》中“天命之性”与《大学》中的“明德”当是一个意思,只是在不同文本中名称不一样而已。为进一步理解“明德”和天命之性,我们可以试图以海德格尔的关于“whole being”论述以及《赫拉克利特残篇》logos的思想进一步阐发。
海德格尔认为,人之整体whole being本是完满的,但人很难触及这个整体whole being,因为人的理解往往都是在whole being基础上向特定向度的展开,因此这个whole being很容易被遮蔽,而人类之历史即为whole being被遮蔽的历史。③
赫拉克利特认为,万物皆自logos而来,最终又复归于logos,当然在赫拉克利特心中logos是“ever-living fire”(永恒的活火),人之内心最深处实则与万物相通,都来源于logos,然这这种内心深处是一种幽暗之存在,常人很难体悟,其著述涉论这个问题时因常人不能理解,故而认为此种描述极为晦暗难解,称其为幽暗的哲学家。海德格尔在解释赫拉克利特的logos时,用了dunkheit(德文,意为“幽暗”)一词。④
西方哲学中的logos,本有两个路径,其一是聚合、涌现,这条路径即为physis,中文翻译为“弗西斯”,赫拉克利特之路就为弗西斯之路,另一条路径则是分散和运动,研究物质运动及其背后的动因等,这就是后来亚里士多德所确定的metaphysics之路,即形而上学之路。在古希腊的时候这两条路径本来同时共存,但到亚里士多德之后physis路径断绝,就只有了metaphysics之路,今日西方学术之格局正是此在此路径上确立下来的。今日的学者因受metaphysics思维影响,形成固化思维,反而会对physis之路陌生甚至反感,在思想还没起步时,就已被metaphysics固化,因此人们已经很久没接触physis,也很难理解physis。实际上,physis在古希腊人那里,是“自然而然”、“本性”的意思,后来罗马人把physis翻译成nature一词,就成了与人对立的“自然”,人与物分开,如今的自然研究,实则是罗马之后高度人化、纳入人之大科学梦中的自然,已经没有古希腊那种原初的人与物交融为一体的自然(physis)了。中国古人对于physis的思维自然熟悉,然而晚清民国以降之中国人感受欧风美雨之后,整个知识体系被西方之形而上学替换,今日之中国学者实则已经从本质上西化,而且这种西化多是学习近代西方,对西方之古典源头并无深入研究,因此在思想上同样被固化在metaphysics框架内,却没有觉察到自己的思想出发点,因此很难理解古人思想之真正奥义。此当然不是在单纯批评中国目前之学术思想,而是经过这种自我反思,才可进入思想之真正源头,我想《大学》中说“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即是此番道理。中西源头的思想家们所关注的问题其实是类似,或者说是相通的,从文化层次看中西当然各有自己的文化传统,然思想则是超越于具体之文化的,我们可以说因中西思想也皆自本有而来,当然可通,而且也正因此,不能随意评价中西思想谁低谁高,中西学术思想之汇通,不可以中解西,也不可以西解中,两者当在“自本有而来”(Eerignis)的地方相互汇通。(作者单位:兰州大学哲学社会学院)
注解:
① 本文因行文试图采用古人之方式,故不加现代学术论文中的“摘要”、“关键词”等部分,唯引文当有确切出处,故引文在适当地方加注释,标明原文出处及版本。
②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12年。本文所引《大学》《中庸》原句均出自这个版本,故后文不在赘注。
[关键词]未成年人;司法解释;重大突破
[中田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一项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举措和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它是在总结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吸收法学理论界研究未成年人犯罪丰硕成果的基础之上制定的。因此,在这一部最新司法解释之中,对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些问题的规定更为明确和具体,更便于司法实践和具体操作。其最大的特点是把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区别开来,无论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还是量刑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从轻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加大保护力度,将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更进一步具体化和法制化,明确了对于未成年人行为的定罪和犯罪后从轻处理的细化标准,作出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法种类的特别规定。最新司法解释的问世,能够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促进他们身心的健康成长。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实体法建设上迈出了关键一步,从而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下具有里程碑意义。
最新司法解释公布后,既不乏赞许之声,也引起了一些批评和指责。读了这些批评和指责之后,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未超出相关法律的规定,相反地,最新司法解释却是实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维护了法制的统一。
一、在一个法治社会之中,法制需要有一个完整的。系统的法律体系为支撑,才能够兼顾到对一些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和法律实施中的社会公正
任何一部法律在一个法制社会,都不应当孤立地实施,而应该是彼此相互衔接、相辅相成的。在我国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专门设立了“司法保护”一章,这一章明文规定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专门设立了“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一章,这一章明文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显而易见,司法机关应当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去。因此,对未成年人案件在犯罪认定日寸,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特点以及他(她)们正处在成良之中的实际状况,这样才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兼顾到《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实施,以达到《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予以司法保护的立法目的和《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明文规定的刑罚从轻减轻的精神。因此,最新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其认定犯罪时予以特殊的关怀和照顾,无疑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最新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所作的明确规定,便于统一适用法律,维护刑法的严肃性
(一)无法查明未成年人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最新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这是一个新的规定条款。过去在司法实践中,查证和核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农村普遍是以孩子出生的农历日期作为孩子生日,并以农历日期向公安机关申请上户登记,所以反映在户籍登记表上的日期多是农历,造成户籍登记表上的出生日期与真实出生日期不一致。二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一些父母特别是农村的父母往往将超生孩子的出生日期提前,有的提前一二年甚至更多时间,以减少缴纳超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三是由于经济条件所限,一些父母在生孩子时不到正规的妇产医院,而是找“接生婆”到家里接生,没有留下出生医学证明等文字方面的依据来确认真实的出生日期;有的虽是在正规医院出生,但医院对十多年前的出生资料没有妥善保存,难以查找。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查不清被告人年龄的情况非常多,特别是对于一些外来人员。无计划生育的子女长期不上户口,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上户口的大有人在。还有些人为了早结婚、早工作故意虚报年龄。一旦未成年人被指控犯罪就容易使未成年人受到与其年龄不符的处罚,有了最新司法解释这一条规定,显然今后在这方面的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就非常强了。例如,《检察日报》2006年4月24日以《7小时之差改变少年命运》报道了日前,福建省长泰县检察院避免了一起刑期计算错误案件的发生,办案人员最终以7小时之差改变了少年张某的命运。
提起公诉前,检察官发现,张某作案的时间是2005年11月15日凌晨2时,而其户籍证明的出生日期为1987年11月15日。张某是否还属未成年人?我国日历记载分公历和农历两种情况,如果按农历计算,他出生的公历日期应为1988年1月4日;假如登记的是公历时间,他出生的时间是在凌晨2时前还是后呢?为慎重起见,检察人员一方面发函至当地警方协助调查;另一方面,在依法向张某的父亲邮寄送达审查期限告知书的同时,要求其提供医院出生证明。不久,当地警方调取的医院出生证明表明:张某的出生时间为1987年11月15日上午9时10分,与张某父亲提供的一致。据此,检察人员作出决定:被告人张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法院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了未成年人强行“索要财物”不认为是犯罪;“以大欺小”以寻衅滋事罪处罚
最新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害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最新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不满十八周岁做“家贼”可不按犯罪处理,还明确盗窃未遂、中止或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最新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最新司法解释同时明确,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这一条司法解释,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这三种情形:一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二是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三是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四)最新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量刑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捅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五)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了未成年罪犯“应当”宣告缓刑,但需具有三种情形之一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时“可以”宣告缓刑的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应当”宣告缓刑的情形,“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是初次犯罪;二是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是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六)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了未成年罪犯可免予刑罚的六种情形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这六种情形:一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二是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三是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四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五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六是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例如,2005年11月1日凌晨1点多钟,17岁的王某和缪某碰到同样在北京打工的女孩小任。小任自称被赵某,出于“仗义”,王某和缪某等几人手持木棒开始找到赵某,并跟踪至北京市崇文区前门东大街,随后几人拦下赵某,对其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赵某为轻伤。事发后,王某和缪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北京市崇文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和缪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二人均有自首情节,并且犯罪时未满18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王某和缪某属于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据此作出免予刑事处罚、并当庭释放的判决。
(七)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并明确规定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不判无期徒刑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这一条规定主要是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与处理成年人案件有所区别。对于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标准依据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主要是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要考虑犯罪动机、犯罪诱因。就是说未成年人犯罪造成的危害可能重于成年人,但是犯罪动机可能是好奇或者是逞胜,并没有很大的主观恶意。对于这样的犯罪可能处以较轻刑罚就够了。但是如果按照刑法对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则很容易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统计,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仅自2006年1月23日至2月28日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在押未成年犯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等非监禁刑的增长率,比2005年同期增长190%。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无期徒刑。”
(八)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九)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监护人可以垫付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币。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发生,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最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发生,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关于这―条规定,新闻媒体展开热烈讨论,一般地说,在互联网上大多数对这―条规定持强烈反对的态度,认为这一规定将会导致对权利保护不利的后果。
应该说,最新司法解释整体上是建立在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刑事政策基础之上的,充分考
虑了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在不违背刑法规定的前提下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做出了区别于成年人的规定。具体到第六条的规定而言,也体现了这一精神。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我国刑法中是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也就是说,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了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于这一年龄阶段的人对自己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考虑到,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期间,由其生理和心理特点所决定,其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仍然较弱,既有容易被影响、被引诱实施犯罪行为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对这一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适用刑罚往往可能对其将来的人生发展造成严重的消极影响,所以需要慎重。对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与发生的行为予以非罪处理,正是基于以上考虑而做出的规定。危害后果,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要考虑犯罪动机、犯罪诱因。就是说未成年人犯罪造成的危害可能重于成年人,但是犯罪动机可能是好奇或者是逞胜,并没有很大的主观恶意。对于这样的犯罪可能处以较轻刑罚就够了。但是如果按照刑法对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则很容易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统计,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仅自2006年1月23日至2月28日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在押未成年犯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等非监禁刑的增长率,比2005年同期增长190%。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无期徒刑。”
(八)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九)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监护人可以垫付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币。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发生,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最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发生,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关于这―条规定,新闻媒体展开热烈讨论,一般地说,在互联网上大多数对这―条规定持强烈反对的态度,认为这一规定将会导致对权利保护不利的后果。
应该说,最新司法解释整体上是建立在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刑事政策基础之上的,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在不违背刑法规定的前提下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做出了区别于成年人的规定。具体到第六条的规定而言,也体现了这一精神。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我国刑法中是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也就是说,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了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于这一年龄阶段的人对自己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考虑到,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期间,由其生理和心理特点所决定,其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仍然较弱,既有容易被影响、被引诱实施犯罪行为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对这一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适用刑罚往往可能对其将来的人生发展造成严重的消极影响,所以需要慎重。对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与发生的行为予以非罪处理,正是基于以上考虑而做出的规定。
总之,最新司法解释将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具体化。这非常有利于全国各地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统一适用法律,维护刑法的严肃性和全国法制的统一。
三、最新司法解释推动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乡镇卫生院 报销 医疗行为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村居民人数占全国人数的70%左右,所以“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经济稳定、社会稳定的根基。而医疗保障问题更是解决农民后顾之忧的关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产生,是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让广大农民直接受益的一项伟大的民生工程。而乡镇卫生院作为直接面对广大农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且是建立县、乡、村三级医疗服务网络的中间力量,在新农合制度的实施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宝丰县实施新农合制度的基本情况
宝丰县2006年新农合参保人数为240728,参保率58.14%,筹集基金总规模为1335.54万元,2012年参保人数425610,参保率为99.3%,筹集基金总规模12342.69万元。随着筹集资金总规模的迅速大幅度增长,农民的住院补偿费用也得到大幅提高。表1是自新农合实施以来宝丰县乡镇卫生院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的情况。
随着新农合报销比例的逐年提高,基本解决了农民看不起病,不敢生病的现状,而随着住院人次的增加,也盘活了乡镇卫生院。新农合制度的实施无疑让农民、医疗机构和药商都获得了丰厚的收益。表2是宝丰县乡级医院近几年的医疗数据。
二、存在问题
1、随着住院补偿比例的提高,病人向上分流的现象凸显。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随着新农合报销比例的逐年提高,农民住院人次得到大幅提升,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得以有效缓解,但是就医流向比例和基金流向比例却在逐年下降。虽然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报销比例要高于县级及省市医院,病人在乡镇卫生院的住院人次比例却随着报销比例的提高呈下降趋势,病人向县级及以上医院分流的现象在逐年凸显,同时新农合基金也在向县级及县以上医院分流。也就是说住院的人越来越多,却有更多的人愿意到条件比较好的县级医院或省、市级医院就医。从2008年到2011年,在乡级住院的人次变化不是很大,但在县外就医的人数却已由2008年的4206人增加到2011年的7912人,用于县外的基金支出占总支出的40%。
2、报销比例的提高催生过度医疗行为,医患双方互利于此。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病人,五保户居多,因五保户住院可享受费用全部报销,所以难免出现他们以卫生院为家,小病大养的情况。还有些病人,本来门诊治疗就可以治好的小病,却办理住院手续,因为门诊治疗报销比例很低,还不如办理住院个人负担的少。还有些病人,本来5天就可以出院的,却愿意再住上两天,为了“使治疗更彻底”,因为多住几天院对个人来说负担的费用很少,而医院又不能催着病人出院,也不愿催着病人出院。这些现象都属于过度医疗行为,对医疗资源和基金都是一种极大浪费。由上表数据可以看出,随着逐年报销比例的提高,人均住院费用在逐年增加。从2007年的人均1108元增加到2012年的1630元。2010年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所有乡镇卫生院必须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用药,并且全部零差价销售。在这样的背景下人均住院费用的较大幅度增加,不能不说有过度医疗行为引发的因素。县级医院人均费用的提高更是明显,从2007年的人均2170元增加到2012年的人均3150元。
2012年,由于提高政府资助标准,从2011年的人均200元,提高到2012年的人均240元,基金筹资总规模有较大幅度增长,所以河南省把乡镇卫生院的报销比例从80%提高到90%,同时县级及省市医院的报销比例也分别提高20%。2012年第一季度的基金支出大大超出了预算,宝丰全县第一季度住院人次由去年同期的8185人增长到13449人,同比增长64%,住院总费用比去年同期增长78%,基金支出比去年增长135%,其中乡镇卫生院的住院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57%,住院总费用增长54%。可见,补偿比例的提高对农民的住院消费产生了极强的剌激作用,过度医疗现象更为突出。2012年前四个月的基金支出占全年预计总支出的46.5%,全年预计超支3297万元。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医改的初衷是建立县、乡、村三级医疗服务体系,实现“小病不出村,中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以方便农民看病,缓解城市医院的住院压力。而目前的情况却使基金在发挥它本来的效用的同时,也造成基金的极大浪费。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旨在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把以治为主改变为以预防为主。但现在的乡镇卫生院却因各种原因都在忙于住院病人的管理,根本抽不出人力来开展基本公共卫生工作,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难免会越来越表面化,最终流于形式。
4、总额预付制度带来新的难题。2012年5月,按照全省统一布署,河南省的新农合支付制度又进行了一次质变性的改革。即实行总额预付制,即结合当年新农合统筹基金总量,测算年度统筹基金预付总额,以收定支。实行“每月预拨、年终结算”,即每月按预付额的90%预拨给医疗机构。若实际发生费用超支,超支部分的70%由医院自行负担。总额预付制度可以对医保基金在总额上实行控制,使基金的透支风险得到控制。并且给所有的医疗机构戴上了一个枷锁,医院要时刻关注自己的医疗总费用情况,从而达到对患者过度用药、过度检查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大大约束各种过度医疗行为。尤其在乡镇卫生院,为了有效使用医保机构给自己定的总额医疗费,对过去因为报销比例高而小病大养的病人,得到了医院的主动性控制,规范了乡镇卫生院的管理行为。但同时带来了新的问题:各级医院都担心超支自负,不敢随便接收病人,市里往县里推,乡里也往县里推,县级医院超支现象严重,叫苦不迭。
医疗体制改革作为世界性难题,每一步的改革本就如履薄冰,而我国新农合制度的推行因涉及人员之广,涉及范围之广前所未有,所以出现种种不尽人意,在所难免。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1、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是解决就医分流的关键所在。虽然乡镇卫生院的报销比例远高于县外,但病人分流现象仍如此严重的根本原因在于城乡巨大的医疗服务能力差异。早在2008年,国务院就提出提高乡村卫生队伍水平的意见,并提出三年规划方案,由市级到县里,从县里到乡里,实行下派专业医生进行帮扶,但效果不一。有的医院派出的是技术骨干,对基层医疗机构可以起到很大的支持,并可带动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的显著提高,有的医院派出的是医院比较清闲的人员,自然医务能力不佳,不能起到相应的效果。建议让县级医院的所有专科医生实行轮岗制,每月定期到乡里上班一周,并举办培训讲座,对基层医务人员言传身教,并将这种形式予以体制化,最终达到县乡人才一体化。并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待遇水平,使基层医疗机构可以留往人才,切实提升乡村医疗服务能力。让农民愿意在基层就诊,解决农民看病难之根本,缓解大医院的就医压力。
2、新农合补偿比例的适度与医院垫付医保补偿资金相结合,对农民来说更为实惠。笔者认为,一度地提高报销比例并不是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唯一途径。诚然,提高报销比例,减轻农民个人负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农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现象。但农民因病返贫大都因患大病或疑难杂病,被高昂的医疗费拖累,这些医疗费大都产生于大医院。因此在乡镇卫生院实行全额报销对农民来说并不是雪中送炭之举,90%的补偿比例与100%的补偿比例相差无几。而因患大病需要垫付的大额资金也是农民看不起病的一个主要原因。在农村,有些人就是因为不能够一次性拿出几万甚至数十万的医疗费用而得不到有效治疗。如果农民到医院只交付自己应该负担的一部分,无疑会让农民的负担大大减轻,从而使疾病可以得到及时地治疗。在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实行医院垫付补偿资金的做法,得到病人的充分认可。所以,报销比例的适度加上医院垫付医保补偿资金,对农民来说应该来得更为实惠。
3、政府加强监管,引导乡镇卫生院的工作重心。随着医改的深入,政府投入也在逐年加大,卫生主管部门每年对乡镇卫生院的考核监督至关重要,通过行政干预手段指引乡镇卫生院的工作重心,监督乡镇卫生院的工作重心,通过考核医药比、门诊转住院的比例、住院人次、住院天数、日均住院费用、人均住院费用等指标可以约束医院的“小病大养”。通过每年两次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对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健康档案的更新率、百姓对医疗知识的认知度等指标可以督促乡镇卫生院认真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通过不断宣传医改政策,提高健康教育水平,让老百姓逐渐理解政府购买服务的真正目的,使医改逐步进入正常轨道。乡镇卫生院做为直接面对广大农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且是建立县、乡、村三级医疗服务网络的中间力量,所肩负的职能非常重要,在提高医疗服务能力的同时积极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做到双管齐下,充分发挥承接县级带动村级的中枢作用,为广大农民的切身健康保驾护航。
4、提高基础管理,积极应对制度改革。新农合实施总额预付制度,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医保基金不浪费,发挥其最大的效益。所以如何使基金得到最有效的使用,不但是政府部门要考虑的问题,也是医疗机构在日常做好总额控制首先要考虑的前提,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要求医院不能靠推诿病人来控制医疗费用。这对医院的内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要对医疗费用由事后监管变为事前控制,变被动管理为自我约束,在内容控制方面下功夫,把医院的压力分解到内部各部门,细化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考核指标。在保障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把人均统筹费用作为首要考核指标,而不能片面地用住院人次进行考核。其次要对病种结构进行及时、有效地把握,规范诊疗措施,满足病人合理的治疗需求,挤掉一切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强化核算,加强分析和控制,减少医院的财务风险。
【参考文献】
[1] 李永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下乡镇卫生院的发展思路[J]. 中国医院管理,2004(7).
关键词:管理体制;事业单位;改革思路
一、事业单位会计管理体系及其目标
在事业单位的发展过程中,其会计管理主要是以货币作为基本的计量单位,通过全方面的计算和统计等,准确有效地反映出事业单位的资金和财务收支情况,对推动事业单位的日常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事业单位在发展过程中应用的会计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层次:会计法律、会计法规、会计规章制度、会计控制机制。
《会计法》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基础作用,对事业单位会计工作具有较强的指示性意义。然而,会计法规则是在不断发展的社会环境下,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要求,由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科学合理的会计法规,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会计准则》,它是对所制定的《会计法》的细化,较为具体地描述了相关会计工作。会计规章制度主要是指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科学合理的会计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了事业单位发展过程中的岗位设置、人员流动情况、业务发展现状。我国事业单位在不断发展的社会环境中,由于涉及的内容较多,业务内容不断变化,直接导致了会计管理制度出现了一定的差异,在无形中增加了事业单位会计管理的难度。会计控制机制主要是指事业单位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为了确保各项会计活动能够顺利开展而采取的管理行为。事业单位会计规章制度与会计体系之间存在着非常紧密的关系。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通过科学合理的控制机制来加强管理。然而,控制机制体系又必须凭借科学化的规章制度才能够更好地向前发展。因此,作为事业单位,在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应该坚持将发展的重点放在如何完善事业单位的会计法规条例上来。
在事业单位的发展过程中,强化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就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下,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措施来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因此,在事业单位的管理过程中,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完善会计管理工作。一是确保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工作在开展过程中的合法性。从细节方面来阐述主要是为了确保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开展各项活动。从宏观方面来讲,就是为了促使整个事业单位在发展过程中所开展的各项管理活动都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让单位的会计制定能够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二是不断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系统应用的效率。在事业单位会计的管理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系统,为其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依据。只有这样才能够为事业单位的发展提出正确的信息,确保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二、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在事业单位的发展过程中,为了确保会计管理能够真正发挥出作用,首先应该保证单位的会计信息科学准确,各类项目数据清晰明确;其次是为了能够最大范围的避免国有资产出现流失的现象;最后是能够从根本上改变当前会计体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断推进事业单位会计体制的完善。因此,只有充分了解了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制度的变化方向,逐步形成自身改革的新观点,采取积极的措施,发现新的方法,才能够有效解决当前事业单位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促使事业单位发展过程中不断改进会计管理模式,确保国民经济能够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得到有效提高。
三、会计管理体制改革思路与方法
在事业单位不断向前发展的条件下,只有实行会计管理体制改革才能够解决当前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确保事业单位会计管理体制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这样便需要事业单位会计管理体制在改革的过程中顺应当前的形式,从实际情况出发,从维护国家的利益入手。
(一)健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信息真实可靠
在事业单位之前应用的会计制度主要是以经济集中作为中心的会计模式。这种模式能够有效监督单位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支票,以及是否采用一些不正规的行为来进行报账,但是这种模式会导致单位会计相关账目出现混乱的现象,无法准确清晰地说明每一笔资金所使用的具体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在事业单位的发展过程中实行会计管理制度改革,甚至将其改革的内容深入到单位的内部监督中。除此之外,在健全事业单位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应该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私吞资产的现象。所谓健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主要是通过单位的内部监督来实现会计统一审核和提高相关票据的真实度,确保各项数据信息清晰准确。
(二)坚持实行单位委派制,对会计工作进行直接管理
这里所提到的委派制主要是指国家以所有者的身份,同时凭借自身的管理职能,对各个单位的会计人员实行统一委派的一种会计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在应用的过程中主要是通过成立独特的会计管理机构,然后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为事业单位做服务。通过这种制度来形成统一独立的发展主体,然后从根本上改变当前事业单位将集中核算作为财政会计管理的一个专门的内设机构,有效避免事业单位发展过程中主体不明确的问题。会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都是单独设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展开会计行为。同时,单位领导应该尽量不干涉会计人员的工作,避免将一些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财务支出也列入到财务统一核算的行为,进而实现对单位财务的直接管理。
(三)强化单位会计预算控制,不断提高会计预算管理的效率
以往所使用的集中核算的模式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国家财务支出的现状,只是简单地将以往单位的财政资金转换到核算中心,从而导致单位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被沉淀在核算中心处。因此,要不断强化单位会计预算控制,确保各项财政数据准确可靠,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会计管理体制的重要作用。一是应该对事业单位各个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经费认真进行整理,然后从中得出科学合理的应用报告;二是应该充分掌握单位当前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然后对其展开合理的预算管理,确保各项资金的利用效率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提高;三是应该坚持将会计预算与会计绩效考核有效联系起来。
(四)强化单位会计人员素质培训,切实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事业单位的发展过程中实施会计集中核算之后,通常情况下只安排了报账员。同时,单位领导简单地认为报账员的工作内容简单,并不需要较高的综合素质,无法提高单位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因此,在事业单位的发展过程中,应该积极组织会计工作人员参加专业技能培训,满足现代对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要求。其中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单位领导者为会计人员提供重要的培训时机,并且鼓励会计工作人员主动参与,让其在不断学习的过程中有效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能力。二是不断加强会计工作人员思想教育工作。从事会计工作,每天都需要与单位各项经费接触,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如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思想观念不正确,便很容易导致国家的财产出现流失的现象,给国家造成较大的损失。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思想和技能培训能够有效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更好地应对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结论
在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也不断深入,大部分事业单位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与政府机构出现了脱离的现象,从而形成了独立与半独立的主体。为了促使事业单位更好地发展,需要加强单位的财务管理,不断加强单位会计管理体制改革,以便更好地应对新形式下发展环境中出现的问题。在对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改进的同时,还需要开发和设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相关应用软件,配套建立或修改相关立法和财政预算会计制度,以保障事业单位高质量会计信息的报送、资金利用率的提高及日常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欧德芳.论事业单位加强会计管理的策略[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07).
[2]刘惠丽.我国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研究――以《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实施为例[J].工业技术经济,2011(12).
[3]徐畅.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J].现代企业文化,2011(27).
[4]刘玲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研究[J].中国科技纵横,2014(03).
[5]孙剑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向企业化会计管理制度过渡的必要性[J].现代商业,2014(05).
[关键词]创新能力培养 网络平台式教学 计算机模拟仿真 模型
引言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如何进行改革,加强多种教学模式的整合,以及在各种教学方法中如何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及创造力,培养经济建设急需的复合型、智能型和创新型的人才,是全日制硕士专业研究生教学老师面临的首要课题,也为正在进行的该项教学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全日制硕士专业研究生教学中从传统教学方法延伸到新的教学方式,由被动的接收到以自主实践为主,以解决应用问题为目标,激发学生的创造性和自主能力是一项挑战性的课题。其形式主要有:仿真模拟、动画制作、网络平台和数学模型等。本文结合全日制硕士专业研究生教学与科研工作,从网络平台式教学、计算机模拟数学和模型在全日制硕士专业研究生教学中的应用三个方面进行了学生综合能力提高及创新能力培养教学模式的探索。
一、网络平台式教学
网上平台式教学需要具有很高的专业性,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网上教学不仅仅是针对在校学生的教学,对在职人员的培训也有一定的帮助。在网上使用传统的教学材料,将授课老师的课件、视频、音像资料等教学资料放到网上供学生下载。
例如,德国马格德堡大学建立了物流专业网上教学平台Moodel网站,它是一种面向对象的动态学习环境,可以免费使用,其宗旨是使学生可以交流与互动。学生可以通过网上的讲义、决策树、图片、物流过程演示、动画、物流公司提高的生产过程短片、网上测试和理论与实践方面的资料进行学习。有利于学生的自学、复习与资料查询,有利于培养学生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践[1]。
二、计算机模拟数学
(一)计算机模拟的含义
计算机模拟的前提是必须有一个确定的系统,即必须首先规定系统的外部环境、内部构成、以及它的输入输出内容,以便组织数据结构,编制系统的流程。因此计算机模拟不能代替系统设计,而是必须先有系统设计,然后再进行模拟。另一方面,通过计算机模拟确实可以求得较佳的设计,原因是可以迅速地对各种不同的系统方案及各种不同的系数算出各自的运行结果,然后通过比较找到较佳的方案[2]。
(二)计算机模拟技术要点
(1)系统状态的数学表示;
(2)系统运行的事件模拟法;
(3)模拟程序的模块化;
(4)随机数的模拟;
(5)模拟结果的统计分析。①求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和样本偏差;②频谱分析;③累计时间分析。
(三)应用计算机模拟要注意的问题
计算机模拟是用数学模型代表现实系统的研究方法,计算机在运算时,是严格按照所规定的流程进行的,为得到可靠的输出,必须有准确的输入验证计算机模拟结果的正确性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
三、模型在全日制硕士专业研究生教学中的应用
(一)模型在全日制硕士专业研究生教学中的意义
模型是对系统的特征及其变化规律的一种表示或抽象。模型可以表现实际系统的各组成元素及其相互间的因果关系,反映实际系统的特征而又高于实际系统。模型化有助于解决对被抽象的实际系统分析问题[3]。通过使用成熟模型演示,使学生了解系统是如何运行的,有助于学生准确的理解概念并加深记忆。
(二)生产、服务以及物流系统模型化
生产、服务以及物流系统模型化就是把系统中各个组成部分的特征变化规律定量化,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方程式化。按表达方式不同,模型可以分为实物模型、图式模型、模拟模型和数学模型[4]。
(三)生产、服务以及物流系统的建模
1.建模思路
建立模型一般可遵循以下几种思路:
(1)直接分析法。系统较简单,问题明确,可按问题的性质直接建立模型。
(2)数据分析法。当系统结构的性质尚不够清楚,但通过分析系统功能的已有数据或新做的试验所获取的数据可以建立系统的模型。生产中的产品质量问题,影响因素很多,其中有的可控,也有不可控(或难于控制),这些因素作用的大小以及它们与质量指标之间的关系,可能还不够清楚。
(3)实验分析法。对于某些问题,现有的数据分析尚不能确定个别变量对整个系统工作指标的影响,又不可能做大量试验时,也可以在系统上作局部试验,确定关键的本质变量,弄清楚其本质特性及其对所关心指标的影响。逐步分析发现矛盾,建立试验模型,直到取得满意的效果为止。
(4)主观想象法。当系统结构性质不明确,又无足够的数据,系统上又无法做实验,此时似乎无法建立模型,但事实上也是可以利用“主观想象”来人为地实现一个模型的。
(5)人工实现法。当系统结构复杂,性质不明白,没有足够的数据,又没
法在系统上做实验,或者不允许做实验时,可以人为地逐步建立模型
2.建模步骤
建立模型的步骤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步:
(1)弄清问题、掌握真实情况。要清晰准确地了解系统的规模、目的和范围以及判断准则,确定输出输入变量及其表达形式[5]。
(2)搜集资料。搜集真实可靠的资料,全面掌握资料,对资料进行分类,概括出本质内涵,分清主次变量,把已研究过或成熟的经验知识或实例,进行挑选作为基本资料,供新模型选择和借鉴。将本质因素的数量关系,尽可能用数学语言来表达。
(3)确定因素之间的关系。确定本质因素之间的互相关系,列出必要的表格,绘制图形和曲线等。
(4)构建模型。在充分掌握资料的基础上,根据系统的特征和服务对象,构造一个能代表所研究系统的数量变换数学模型。这个模型可能是初步的、简单的,如初等函数模型。
(5)模型求解。用解析法或数值法求解模型最优解。对于较复杂的模型,有时需编出框图和计算机程序来求解。
(6)数值分析与仿真。数值分析(numerical analysis)是计算数学的一个主要部分。它研究用计算机求解数学问题的数值计算方法及其软件实现。
四、结论
本文针对全日制硕士专业研究生的特点,从网络平台式教学、计算机模拟仿真和模型在教学中的应用三个方面对如何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创新能力进行了深入研究,尤其对模型在教学中的应用,提出了生产、服务以及物流系统分析的步骤、系统模型分类和系统的建模思路与方法。本文提出的教学模式的适时结合在全日制硕士专业研究生教学实践中定会取得较好的实效。
基金项目:东北大学2009-2010年度研究生教育科研计划立项课题
[参考文献]
[1]丁以中.浅析马格德堡大学本-硕物流专业教学法][J]物流教育与培训,2008.7(1):15-17
[2]刘晓君. 工程经济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3]龚六堂.经济学中的优化方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4]David R.Anderson,Dennis J.Sweeney著,于森译.数据、模型与决策[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5]John Adams,Linda Juleff著,王德章,赵艳丽等译.管理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5月-2016年3月就诊于笔者所在医院的坏死性小肠结肠炎的新生儿患者33例作为试验组,同时将同期住院的黄疸新生儿33例作为对照组。对于两组研究对象进行粪便与血清的采集,比较患儿血清与粪便中血清肠脂肪酸结合蛋白的含量,并分析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的发病危险因素。结果:试验组血清肠脂肪酸结合蛋白含量明显高于对照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关键词】 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 血清肠脂肪酸结合蛋白; 早期诊断
中图分类号 R722.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6805(2016)19-0113-02
doi:10.14033/ki.cfmr.2016.19.060
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neonatal necrotizing enterocalitis,NEC)是一种常见于早产儿与低体重儿的获得性肠道炎症疾病,严重时常常导致多器官甚至多系统发生剧烈的炎症反应,病死率最高可达到五成[1]。因此对于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的及时诊断具有格外重要的临床意义,现发现血清肠脂肪酸结合蛋白对于该种疾病的早期诊断具有更外重要的意义。肠脂肪结合蛋白(I-FABP)主要分布在小肠黏膜绒毛的顶端细胞中,具有较好的器官特异性,而临床研究表明血清I-FABP对早期诊断肠道缺血及坏死有着重要的临床价值,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5年5月-2016年3月就诊于笔者所在医院的坏死性小肠结肠炎新生儿患者33例作为试验组,同时将同期住院的黄疸新生儿作为对照组。试验组:33例,其中男16例,女17例,年龄6~33 d,平均12.22 d,体重2.90~4.33 kg,平均3.65 kg。对照组:33例,其中男16例,女17例,年龄6~34 d,平均11.22 d,体重2.90~4.36 kg,平均3.60 kg。两组患者的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试验组患儿均符合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的诊断标准。
1.2 方法
两组患儿入组时均采集粪便5~10 g、血清2 ml。利用相关试剂盒检测其血清肠脂肪酸结合蛋白在试验组确认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时的含量。并调查两组研究对象相关影响因素。
1.3 判定标准
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发病危险因素可能包括NEC发病前合并肺炎、NEC发病前合并新生儿肺透明膜病、NEC发病前合并呼吸衰竭,通过检测两组患儿以上疾病的发生情况来进行危险因素的探究。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8.0对相关数据资料进行统计学分析,计量资料以( x±s)表示,比较采取t检验,计数资料比较采用字2检验,P
2 结果
在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患儿中血清肠脂肪酸结合蛋白的含量(8.100±6.335)ng/ml高于对照组患儿的(7.325±1.150)ng/ml,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是一种常见于早产儿与低体重儿的获得性肠道炎症疾病,严重时常常导致多器官甚至多系统发生剧烈的炎症反应,病死率最高可达到五成[2]。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是由多种致病因素引起肠黏膜损伤导致小肠结肠发生局部或弥漫性坏死的一种疾病。临床上往往表现为全身非特异性败血症以及腹胀、呕吐、腹泻或便血三联征。本次探究主要研究血清肠脂肪酸结合蛋白对于该种疾病的早期诊断。
肠脂肪结合蛋白(I-FABP)主要分布在小肠黏膜绒毛的顶端细胞中,具有较好的器官特异性,而临床研究表明血清I-FABP对早期诊断肠道缺血及坏死有着重要的临床价值[3]。本研究中,一方面检测了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患儿血清与粪便I-FABP的表达变化,评价了I-FABP蛋白检测作为一种非侵入性的检查方法的临床应用价值,另一方面探究了影响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发病的危险因素,以提高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的诊断准确率,指导临床治疗。结果显示在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患儿中,血清肠脂肪酸结合蛋白的含量(8.100±6.335)ng/ml高于对照组患儿的(7.325±1.150)ng/ml,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对于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的诊断传统的实验室检查项目包括:WBC、PLT,CRP,OBT。文献[4]研究显示,WBC是预测NEC患儿死亡和肠穿孔的指标;PLT减少是NEC发生的重要标志;CRP是一项急性反应时相蛋白,高水平的CRP预示可能出现并发症。但传统的实验室检查并不能准确地诊断早期的于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因此对于治疗并没有重要的临床意义。血清肠脂肪酸结合蛋白检测作为一种非侵入性的检查方法具有良好的临床应用价值,可提高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的诊断准确率,指导临床治疗[5-9]。临床观察显示,针对新生儿坏死性结肠炎的发生除了文中提及的影响因素外,早期的新生儿坏死性结肠炎的发生还与肠壁的缺血缺氧以及饮食营养有关,肠壁缺氧缺血、机体缺氧时血液重新分配,以保证心、脑等重要脏器的供应。此时,肠系膜血管收缩、肠道血流量减少至正常的35%~50%,如缺血持续存在或缺血后再灌注发生,则可引起肠黏膜损伤。如新生儿窒息、肺透明膜病、脐动脉插管、红细胞增多症、低血压、休克等,晚期的新生儿坏死性结肠炎与细菌感染有极大的关系。
综上所述,高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的相关危险因素主要包括NEC发病前合并肺炎、NEC发病前合并新生儿肺透明膜病、NEC发病前合并呼吸衰竭等。同时在新生儿坏死小肠结肠炎的初期,血清肠脂肪酸结合蛋白异常的增高,说明该检测作为一种非侵入性的检查方法具有确切的的临床应用价值,可提高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的诊断准确率,以指导临床治疗。
参考文献
[1]皇甫春荣,李平,田云粉.肠型脂肪酸结合蛋白检测在足月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炎中的临床意义[J].中国当代儿科杂志,2014,16(11):1125-1128.
[2]李粹,任雪云,蔡文仙.细胞因子及肠脂肪酸结合蛋白在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早期诊断中的价值探讨[J].山东医药,2013,53(14):50-51.
[3]张妮,朱炜,朱家睿,等.瓜氨酸、肠型脂肪酸结合蛋白、肠三叶因子在儿童危重症急性胃肠损伤诊断中的作用[J].临床儿科杂志,2015,33(7):650-654.
[4]官学.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危险因素与临床分析[J].深圳中西医结合杂志,2015,25(2):26-27.
[5]陈盛,吕勤.53例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相关危险因素的临床分析[J].现代实用医学,2013,25(11):1216-1217+1228.
[6]王瑞芹,郑冬凌,赵晓忠.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危险因素研究[J].中国妇幼保健,2014,29(2):225-227.
[7]胡佳,刘玲,石碧珍.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54例临床危险因素分析[J].贵州医药,2015,39(12):1087-1088.
[8]刘素佳.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发病危险因素及血清肠脂肪酸结合蛋白在其早期诊断的临床价值[D].福州:福建医科大学,2015.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思想政治教育 法治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8(a)-0149-02
1 思想政治教育现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地位
1.1 思想政治教育现状
教育的根本任务是要培养人,培养高素质的人。思想政治教育从其本质讲,就是帮助人培养和提高精神境界,道德水平,科学理性、政治素养等。思想政治教育成功与否直接关系着每一个人的身心健康,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大学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接班人,担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代表着中国的未来。强调,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怎样强?教育是基石,德育是根本。以培养科学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思想政治教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思想政治教育要得到整个社会的足够重视,从而使思想政治教育落实到实处。
当前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年的拼搏精神、创新理念,道德水平,政治信仰有所提高。但是受家庭环境、社会环境、时代环境影响,思想政治教育仍然表现出它不尽人意的地方。一是,功利主义观念强。高校很多学生在学习方面,制定了正确的学习目标,但这个目标限制了获取其他知识,很多考研、考公务员的学生课堂上只学与考试相关的东西,忽视课堂上正在讲授的内容。二是个人意识较强,集体观念薄弱。这是受到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基本是独生子女表现明显。思想政治教育对于这些问题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
1.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地位
指出:“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如果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没有共同的核心价值观,莫衷一是,行无依归,那这个民族、这个国家就无法前进”[1] 。“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2]。讲话指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具有的重要作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观指示着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成什么样的社会、培养什么样的公民,它继承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吸收了世界文明有益成果,体现了时代精神,是全国各族人民价值观的“最大公约数”。
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就是为社会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接班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具有一致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为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提供了新启示。
第一,更新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用日常喜闻乐见的趣事、言语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阐释,使学生在愉快的氛围中感受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内涵和力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大众的,寻常的理念,也使这种理念内化为学生的一种精神,从而是思想政治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落实到一处。
第二,丰富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全国人民价值观的“最大公约数”,牵动着每一个中国人民的心。大学生走在时代的浪潮中,时刻体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意义。在这种形势下,思想政治教育可以变以往教师单独讲教为学生讲。学生对新的理念有他们独有的体会,学生在这个浪潮中有表达自己观念的想法。思想政治教育可以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设立若干板块,将学生分组,各小组围绕其感兴趣的板块合理分工,课下收集材料、集体讨论、形成结论、制作课件、选出代表在课堂上表达该小组同学的观点。
第三,拓宽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24字内容深入到生活的每个角落,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启示,当前网络的普及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条件。思想政治教育可以合理利用QQ、微博、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工具,开发思想政治新领域。建论坛,设讨论组,打造网络课程等,利用这些方式随时讨论,回答学生的各种疑问;交流情感,解决学生生活困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
第四,强化思想政治教育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是为了实现人在精神层面和物质层面的满足状态,是人的精神归宿。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就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理应强化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3 法治思维的培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要求
“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大学生法治精神的培养提出了新要求,要求培养学生的守法意识、用法意识。
“法治”是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国家的契机。法治水平与一个国家的富裕程度、文明程度息息相关,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应致力于法治建设,培育法治政府、法治公民。大学生作为祖国的未来,应以法治思维武装自己的头脑,为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尽一份力量。
“法治”是实现“自由、平等、公正”社会的保障。“自由、平等、公正”是每一个人的向往和追求,这种目标的实现要靠法律来实现并监督。自由不是随心所欲,平等不是唾手可得,都需要法律制度的制约和保障。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思维更有助于他们对“自由、平等、公正”内涵的理解,也有利于唤起学生对和谐有序美好生活的憧憬。
“法治”是实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公民的源泉。只有在处处有法、时时有法,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社会环境中才会创造出一批“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公民。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大学生法治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德法结合,培养高素质人才。
哲学告诉我们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意识形态对社会存在具有指导作用,在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应坚持“两点论、重点论”原则,以法治思维的培养为核心,全面展开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方法、领域、理念的创新。
维度是一个物理学概念,它通常是指事物存在或运行的时间和空间位置和方向。本文的法治维度是指由法治思维本质所决定和形成的关于法治思维的时间、空间范围和不同指向以及对法治思维所具有的基本约束功能。法治通常包括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两个方面,本文主要阐述法治的空间维度。法治的空间维度是指基于法治思维本质而形成的思维的空间范围和指向及其约束功能。法治的空间维度包括外在维度、内在维度和综合维度三个方面。遵循宪法和法律至上,保持法治思维优位是法治思维的外在维度;以形式法治为思维主导和以实质法治为必要补充,构成法治思维的内在维度;坚持以合法性为思维底线,以正当性为思维导向,以合目的性为基本保障,构成法治思维的综合纬度。法治思维空间维度的约束应当以外在维度为刚性约束,以内在维度为柔性约束,以综合维度为完整约束。
(一)法治思维外在维度及其约束功能
法治的外在维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法治思维与非法治思维之间的关系问题。所谓坚持以法治的外在维度为刚性约束就是要以遵循宪法和法律至上,保持法治思维优位作为刚性约束,排斥一切非法治的思维。具体包括三方面内涵:
1. 从思维的方式而言,坚持法治思维至上,即在社会思维系统中坚持法治思维优位,其它的神治思维、人治思维、力治思维、德治思维、权治思维等不得与法治思维相冲突;
2. 从思维的客体而言,坚持法律规范至上,即在社会规范体系中坚持宪法法律规范地位和效力优位,其它的道德、宗教、习惯等社会规范不得与法律规范相冲突;
3.从思维的主体而言,法治思维的主体涵摄所有社会主体,一切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政党必须普遍平等守法,任何人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法律面前不存在等级特权阶层。由此可见,法治的外在维度的功能主要是直接刚性约束功能,具体包括在三方面:一是对思维方式的约束功能,在社会思维方式中保持法治思维方式的优先地位,其他所有的社会思维方式必须与法治思维保持一致,不得发生冲突和违反情形;二是对思维对象或客体的约束功能,在社会规范体系中保持法律规范的优先地位,其他所有的社会规范必须与法律规范保持一致不得发生冲突和违反情形;三是对思维主体的约束功能,一切社会主体都必须守法不得例外。
二、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及其法治困境
(一)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的内涵解析
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内涵存在不同认识,主要包括四种代表性观点:一是改革调整说,即认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就是改变行政管理体制的要素构成、调整要素之间的关系,以期革除其弊端。二是制度创新说, 即认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是推动我国上层建筑更好适应经济基础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与创新。三是目标说,即认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就是按照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的理想目标,建成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四是综合建构说,即认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就是通过行政管理体制的综合改革,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笔者以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是指为了实现社会发展目标变化发展的需求,或为了充分发挥现有行政管理体制的功能,对行政管理主体结构体系的重构和对行政管理权限划分的调整。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包括三方面内涵:
1.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目标变化需求和促进现有行政管理体制功能的充分发挥,对行政体制目标的重新战略定位。按照党的十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是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立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2.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内容主要表现在对现行管理主体结构体系的重构和对现行管理权限的划分的调整。其中行政管理主体结构体系重构核心是实现公共服务供给结构上的多元化,建立政府、非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多元化主体治理结构;行政管理权力结构创新的核心是实现行政权力结构的分权化和自治化,建立行政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对分离,地方自治与基层自治和社区自治相结合的行政权力结构体系。
3.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的性质既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也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政府自身革命和超越。而从外延而言,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主要分为下列类型:1.基于创新动因不同,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包括主动创新与被动创新;2.基于创新的方法不同,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包括内涵式创新与外延式创新。其中行政管理体制内涵创新包括行政管理体制目标创新、行政主体结构体系创新、行政权力配置创新,而外延创新包括行政治理体制创新、行政组织管理体制创新、政府信息控制体制创新、社会矛盾防控与化解体制创新、社会安全维护体制创新等;
(3)基于创新模式不同,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包括反应型创新与强制型创新;或者政府推动型创新、社会促进性创新、社会和政府互动型创新。多年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基本模式主要是主动创新与政府推动型创新。
现阶段国内人权事业发展速度较快,“深化人权司法保障体系”的出台,意味着国内人权从政治性转变为司法。我国的人权事业的发展分为下述几个层次:(1)人权理念的认可(2)人权立法保障促动(3)人权司法保障发展。现阶段,人权司法保障体系的完善一定要依附于法治国情,它的也是现有法治国情的主要构成因子,在和社会一系列因素的互动过程里促进我国法治国情的进程,同时法治国情的进程又从根本深化了人权司法保障体系。
关键词:法治国情;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完善
1.中国法治国情案例分析
2013年的一天,甲某、乙某、丙某三人,为了淹盖丁某的婚姻欺骗行为,博夺A探视权,商量Z划最妙的办法,第一次来探视及给抚养费的A被打成轻伤。当时策划:结尔体史莫老了,乙某怀孕快生了,只能沙马阿支冲前出手打,但沙马阿支是有工作人,为了没有人发现,所以她们选择晚上7点50分,预备在彭友宾馆门口,A的短途客运车后面,等A出来的最佳机会来打。为了保护自己,由懂法律程序的沙马阿支7点钟报警(打招呼),故说A带人来打架。她们在A的车背后直等到9点40分,宾馆老板带A准备出去停车时,把A砍伤晕倒在地上,再拳打脚踢,直到A晕不醒,再把A的短途客运车砸烂。由于A在此无人认识,她们又怕出人命案,沙马阿支又报警,派出所来抢救。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司)(1990)6号”文件评定为轻伤。当时没有人给A交住院费,伤重了回不了老家,第二天清醒能打电话后才找人借点钱来住院,A本人没有钱继续医治,现有后遗症了。因为她们预计得太好了,所司法机关无法破案。
1.1.通过案例对“法律机制”转型为“法治机制”分析。
上述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甲某、乙某、丙某三人,为了淹盖丁某的婚姻欺骗行为,这是违法了国家法律机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机制的发展中,仅仅让法治中国的构建有法可依,法治中国的完善要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机制。从法律机制再到法治机制是现阶段国内法治发展的一个侧重点。而法治机制是一个有着多元化内涵的理念,其中包括很多内容:(1)对执政党的要求,需要执政党按照法律开展工作;(2)对国家立法部门的要求,要做到合理的立法;(3)对国家行政系统的要求;(4)对司法部门的要求,司法要透明要公开;(5)对国民的要求,要做到全民守法。若达到上述要求,那么“法律机制”,才可以被完善,这就要各系统之间的协调合作。
1.2.通过案例对“政治理念”转变为“法治理念”分析。
起初我国对国家治理遵循的是“政治思维”这一理念,人治是国家社会发展的核心管控手段。伴随民主法治发展‘法治思维”被社会所认可,慢慢变成国家治理的核心思维模式‘法治思维”是通过合法性为基点,通过公平为侧重点的一种逻辑推理观念。法治思维制衡的条件包括:(1)合法性思维(2)程序思维(3)权利义务思维(4)公平正义思维。
“政治思维”转型“法治思维”,不同领域、各级别的干部是主导,他们要变成学法、懂法、守法的楷模,要有全面运用法治思维,通过法治手段去解决社会问题,从根本促进社会的发展。
近年国内涉法涉诉改革活动在北京进行。活动中强调各级政法系统要从维护法律尊严以及群众利益的层面,更加主动的通过法治思维予以改革,通过法治手段解决难题。而相关文件的出台,也从侧面印证了政法系统在处理涉法涉诉案件时要依附于“法治思维”。我们从“政治思维”转型到“法治思维”需要社会各层次的帮助,此过程任重而道远。
深化人权司法体系是依法治国理念落实的侧重点,同时亦为有力的保障。而且,法治国情所依之“法”的整体背景也完善了人权司法保障体系,深化了人权司法化的发展。
2. “中国梦”会从根本完善中国的发展
“中国梦”的基本理念是实现国家繁盛、民族富强,而“中国梦”主要涵盖下述几方面:(1)国内综合国力的发展。现阶段,中国经济总量己不可同日而语,若经济长时间良好的发展,那么转变为创新型国家指日可待。(2)社会和谐将不断促进人民幸福指数的提升,这需要和谐社会的构建深入实际。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主要包括下述几方面:(1)法治民主,即民主得到全面贯彻,可以按照相应的法律治治理国家,同时相关的积极因素得到深化。法治民主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要素,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先决条件。(2)正义平等,即社会不同层次的利益可以被妥善处理,社会实现正义及平等这一目标。正义平等则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性内容。完善社会的制衡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要素,同时还是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3)友爱诚信,即社会各层间的互助、守信,人与人之间友爱、和谐、信誉为本。有碍诚信是道德规范,同样还是道德的基本观念。(4)稳定有序,即社会各系统健全,且管理全面,无社会动荡,广大群众生活安定,社会团结有序。我们所说的和谐社会一定是稳定且有序的,同时在政治、经济上要非常稳定。稳定有序,是社会在处理了生存需要后才予以追求的,同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先决条件与基本要素。如果社会可以安定有序,那么在社会的一些方面,都会有明显的体现,若发生偏差,则社会纠编系统可以第一时间起到有效的作用。(5)自然与人之间的和谐,即在社会生活之中人们在生产发展的同时,也注重保护生态平衡。自然与人之间的关系一定是互相联系、互相依附的。自上世纪,一些为人就提出“自然与人的和解与人们自身的和解”这一举措,这一举措也是目前构建自然与人以及社会关系的最高价值目标,人类社会在自然中所处的位置,将物与人的生产进行整合,遵循基本的自然规律,并强调尊重生命与自然界的行为方式,将不同的利益关系进行有效处理,最终构建自然与人之间的和谐。若想达到上述目标并遵循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那么在此过程中司法保障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3)华夏文明独特文化特性的彰显。华夏文明是世界上唯一保持几千年并传承至今的文明,其极具优势及特性。清末年检,华人在内忧外患的情况下,开始对于变或不变进行探究,中国人始终坚信本土文化具有无法替代的优越性,本土的现代化是常规文化的深化。(4)人类发展的共同价值旨向的驱使。在世界大的背景下,国内的现代化脱离不了世界,而“中国梦”则是中国人民的一个共同梦想,中国门以物质文明以及精神文明发展为核心标志,这些都要依附于法治的保障以及推动。
3.核心社会矛盾转变对依法治国提出更高的要求
在市场经济进程伊始,国内社会的核心矛盾是人民群众逐渐提高的物质文化需求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伴随经济的全面进程,国内主要的社会矛盾正在逐渐偏移,社会内部差异化的利益群体己经逐渐成型,一系列利益冲突逐渐显著,社会无法制衡,生态环境急剧恶化,不稳定因素呈几何形逐年递增,党与政府公信力迅速下降,目前一些机制阻止了社会的发展。若不在国家治理上从根本遵循依法治国理念,那么就无法满足人民逐渐增长的政治经济与法治需求。
[参考文献]
[1]屈新儒;落实“三个代表”思想 提升水平[A];陕西省思想研究会纪念诞辰110周年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12,18(04):421-425.
[2]王秀红;事业飞速发展的30年――改革开放以来建设的回顾与思考[A];2013学术前沿论坛・科学发展:社会秩序与价值建构――纪念改革开放30年论文集(上卷)[C];2013,16(01):162-168.
[3]王炳林;思想争鸣与中国化[A];中国道路:理论与实践――第三届北京中青年社科理论人才“百人工程”学者论坛(2012)论文集[C];2012,16(03):311-317.
[4]颜杰峰;党内民主建设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A];中国道路:理论与实践――第三届北京中青年社科理论人才“百人工程”学者论坛(2011)论文集[C];2011,15(06):613-614.
[5]李怀涛;科学发展观是的新发展[A];中国道路:理论与实践――第三届北京中青年社科理论人才“百人工程”学者论坛(2010)论文集[C];2010,18(07):752-753.
教材编写理念:
充分尊重学生,注重能力培养
“学生为本”历来被视为基础教育实践的重要原则,“教为主导,学为主体”也成为很多老师挂在嘴边的“教学真经”。但在当前的德育学科教育实践中,很多时候这一原则并不能得到充分的落实。从教材编写的表现上来说,就是以训导的口吻给学生树立标杆,以所谓“正确的道理”作为结论直接抛给学生,要求学生无条件地成为定论的接受者。尽管这种做法一再宣称“是为学生考虑”,但实际的效果却不敢恭维。很多学生因为教材刻板和生硬的表达,对于德育学科望而却步。学生发展核心素养的提出,为今后学生培养方式的更新提供了根据。“学生为本”的问题,被进一步转化为“以学生的什么为本”和“如何以学生为本”的问题。学生核心素养培育所要面对的“培养什么样的人”和“如何培养人”的问题,正是与前述问题密切关联的。以此为背景的道德与法治教材编写,必然要面对和回答这两个问题。
北师大版初中《道德与法治》教材对这两个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回答,并以此为出发点形成自己的教材特色。对于“以学生的什么为本”的问题,教材突出《课程标准》对于“负责任公民”的界定和要求,明确底线思维、责任意识,从基础理念的层面突出学科教学的根本性质。同时,对于《法治大纲》所要求的法治意识培育,也在教材编写过程中予以科学、充分地落实,在现代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基于公民能力提升的现实需要,将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等方面的学科要求有机融入德育课程体系,以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和学生成长需要。和修订前的版本相比,这一版次的教材,需要落实的教学内容更多,这些内容的指向也更明确。对于“如何以学生为本”的问题,教材突出学生视角、关注学生问题、帮助学生成长,以学生学科能力提升为抓手,切实落实学生核心素养培育的基本方向。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下,教材面对的就不是被动的接受者,而是主动的学习者。在这个理念下,学生不是学科内容的被动学习者,而是具有生命整体性的未知世界探索者。教材面向的是发展中的人和变化着的社会,因此要具备充分的开放性和发展性,要给予学生足够的留白,让学生在变化着的现实中体会成长的美好、感受发现的乐趣。这是北师大版《道德与法治》教材编写的首要法则,也得到了充分落实。从目前呈现的情况来说,还是令人满意的。
教材呈现方式:
体现学生视角,教育寓于生活
有学者曾经提出,一本好的教材应该达到八个字的要求:老师好教,学生爱读。一本好的初中道德与法治教材,除了要遵循《课程标准》和《法治大纲》的要求之外,还必须选择恰当的呈现方式。从核心素养培育的角度来说,“老师好教”要求教材在相关教学点的落实上要明确到位,这样才能在展开教学的过程中落实德育课程的任务要求;“学生爱读”要求教材具有生动性和可读性,只有这样才能便于学生接受,使得德育课程的教材文本变成学生德育学习的生动读本。
北师大版初中《道德与法治》教材在编订过程中致力于在这两个方面有所突破。从“老师好教”的维度来说,我们突出教材内容的思想性与教材呈现的逻辑性的统一,按照思维导图的呈现方式,明确了主要教学内容的布局方案。每一个核心教学内容,在教材中都以黑体字突出显示。将这些核心内容提取出来,就构成了课程教学的内容框架。这样,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准确找到核心教学点,迅速掌握教学需要“落地”哪些教学内容。
从“学生爱读”的维度来说,我们突出德育与中学生扩展社会生活半径所需的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的统一性,将德育寓于学生了解和熟悉的生活场景中,让学生从可感可见的生活场景中,通过有思维张力的问题,进入学习的情境,通过自主思考、实践探究,发展我们要“教给”他们的品格和能力。教材设计了主辅文结合的呈现形式,主文内容准确、精练,辅文内容形象生动、贴近学生生活,是对主文内容的贴切阐释与补充。除了主文和辅文,教材设置的“各抒己见”“知识链接”“社会观察”“活动平台”和“扩展阅读”等栏目,各有侧重,相互补充,对于教学内容的实现,起到了很好的辅助作用。教材案例等教学素材的遴选坚持经典性、思辨性、适切性,注重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世界文明优秀成果中吸收给养,注重思想性、人文性及与学生生活的关联度,注重挖掘教学素材的德育价值,真正做到将“正确价值观的引导与学生独立思考、积极实践相统一”,服务于学生核心素养的提升。“主文内容不断线,辅文栏目相补充”的体例设计、定位准确的栏目设计和恰到好处的图文结合方式,都是致力于提高教材可读性和吸引力的努力和尝试。
教材实施设计:
利用多样方式,实现德育渗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