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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九年义务教育的法律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09:59:1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关于九年义务教育的法律,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于九年义务教育的法律

篇1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控制中小学流失的文件精神为指导,以巩固提高“两基”成果,落实“两全”目标为重点,全面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九年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意见》和《区人民政府关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实施细则》,加强“控辍”工作,进一步巩固“两基”成果,促进我镇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政府行为,加大依法治教力度。

1、建章立制,责任到位。

⑴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意见精神,成立笏石镇政府控辍保学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笏石镇政府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镇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⑵落实“三线三包”,制定镇政府包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包家长,家长包学生。签订控辍保学目标责任书,一级对一级负责,把控制学生流失、辍学工作目标分解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⑶村(居)委会制订乡规民约,对不送子女和被监护人上学或辍学经说服教育仍不让学生复学的家长和监护人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直至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复学为止。

2、营造依法控辍的社会氛围,利用新闻媒体向全镇广大家长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使他们认识到作为家长和监护人,在保证子女和被监护人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适龄儿童、少年不按规定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不是家庭个人的私事,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

3、进一步完善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除政府每年划拨一定的资金外,通过社会捐资,设立教育基金,落实好助学资金。

4、建立政府和各部门、各企业支教助学制度,实施“爱心工程”,全社会助学控辍,开展“爱心希望工程活动”,开展“手拉手”活动,“一帮一”、“多助一”、“春蕾计划”等活动,号召全社会献爱心,解决贫困学生实际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5、建立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它监护人的监管制度,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6、建立控辍保学奖惩制度。总结、宣传、推广单位控辍保学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把控辍保学工作纳入各单位、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对控辍保学工作不到位,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取消各类评优资格,实行一票否决,辍学情况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二)明确学校职责,建立全员控辍保学工作机制

1、教育好每一个学生。学校要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方法改革,以课堂教学为切入点,在教学中因材施教,进行分类指导,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对厌学的学生和学习困难的学生,要采取措施,组织教师给予补课、辅导。要坚持从小学抓起,从每一个教学环节抓起,使每一个学生在校都学有所获,体验到进步和成功的喜悦,增强学习自信心,增强学校生活的吸引力。

2、加强师德建设,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营造尊重学生、关爱学生的良好氛围。对学生的错误,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防止简单粗暴的教育方法,严禁教师羞辱、排斥、歧视、厌弃学生等不良教育行为的发生。对师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撤销教师资格,清理出教师队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时接纳适龄儿童入学,不得开除、清退或变相清退学生,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劝说或强迫学生转学、留级或动员学生提前离校。

4、学校要对学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流动、流失、辍学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少年管理档案,做到底数清楚,为控辍提供准确的情况,每学期向教育局统计上报学生流失和辍学情况。

5、建立控辍保学“三包一挂”制度,校长包全校,主任包年级,教师包学生,与考核、评聘、晋级、评优挂钩,学校要将控辍保学目标分解量化到各班,并与教师签订控辍保学责任状。对重点学生(学困生、行为偏差生、贫困生)要建立档案,及时家访和谈心,开学前要对重点生进行普遍家访,对未及时返校的学生,要重点访,弄清学生辍学原因,及时做好劝返工作。学校要定期召开控辍碰头会,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6、学校要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订完成义务教育责任书。对学生无故不到校上课,班主任要及时家访,3天内不到校上课的,要向校长汇报,由学校再次家访动员,校长动员无效时,要向镇人民政府递交书面报告,并协助对辍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发出《辍学生返校通知书》。

7、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执行省、市规定的“一费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超标准收费;不准代收费,不准强迫或暗示学生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教辅资料、学具及其他用品。

8、学校要办好家长学校,提高家长素质,指导家长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子女,以使家长主动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1、劳动、工商部门要定期对企业、个体经营户等用工单位进行检查,对非法招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违法责任,杜绝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务工、经商等现象发生。

2、对扰乱学校秩序,殴打、侮辱学生造成学生失学的校外人员,公安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3、文化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对网吧进行清理整顿,对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要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取缔。并追究经营者责任。

4、民政部门要在社区开辟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组织学生开展活动,与学校密切联系沟通,对重点学生进行帮扶。

5、共青团、妇联等群体组织要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协助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6、其他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都要负起责任,共同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篇2

一、明确工作责任,健全工作制度

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后,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控制学生流失,保证所有学生受完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要经常性地向广大群众和家长进行法制宣传,使他们充分了解作为家长和监护人,在保证子女和被监护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采取教育、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等方面的措施,切实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全部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学校与教师之间签订的控辍目标责任制度,把控制流失工作的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班主任,并建立相应的检查和奖惩制度。

二、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就学制度

教导处必须按照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要求,建立完整规范的义务教育管理档案,域内所有学龄前儿童情况,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流动、流失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登记造册,并定期进行检查核实,做到底数清楚明了,情况准确及时,为控制辍学提供客观准确及时的资料。对于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子女,入学以流入地公办学校就读为主,但须经户籍所在地乡(镇)有关部门核准,并建立具体流向登记,掌握其去向及就学情况;流入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公安部门主动联系,切实保证流入本地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每学年末对学生流动流失情况进行登记核实,确保不因为管理上的漏洞使一个学生失学。

三、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

必须严格执行省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准过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超标准收费,也不准代收费。要实行学年初一次性公布收费项目、标准,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各级政府要加大义务教育投入,切实保证按时发放教师工资,保证学校正常运行所需的公用经费。

四、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不让一个学生因贫困而失学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中提出的要求,各级政府都要设立中小学助学金,采取多方面措施资助农村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从20*年起,建立贫困家庭学生情况档案,根据不同家庭学生的具体情况,分别实行免杂费、免书费和给予生活补助等具体资助措施。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五、积极推进教育改革,提高对学生的吸引力

要把面向全体学生,增强学校生活对学生的吸引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的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作为办学的主要目标,坚决纠正一些学校存在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错误倾向。在推进课程改革工作中,要重视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开发,重视教师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重视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使每一个学生在学校都学有所获,体验到进步和成功,增强自信心,增强学校生活的吸引力。

办学要密切联系当地实际,突出特色,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要大胆创新,

六、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

调查表明,教师批评、讽刺、体罚、歧视甚至驱赶学生是造成学生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必须大力加强师德建设,把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营造尊重、关爱学生的良好氛围作为教育改革的重要方面和学校建设的重要目标,把教师的师德表现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评比各方面先进的主要依据。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能履行教师岗位职责的教师,在聘任、考核和评模奖励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师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撤销教师资格,清理出教师队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3

要经常性地向广大群众和家长进行法制宣传,使他们充分了解作为家长和监护人,在保证子女和被监护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后,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控制学生流失,保证所有学生受完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采取教育、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等方面的措施,切实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全部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学校与教师之间签订的控辍目标责任制度,把控制流失工作的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班主任,并建立相应的检查和奖惩制度。

二、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就学制度

教导处必须按照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要求,建立完整规范的义务教育管理档案,域内所有学龄前儿童情况,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流动、流失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登记造册,并定期进行检查核实,做到底数清楚明了,情况准确及时,为控制辍学提供客观准确及时的资料。对于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子女,入学以流入地公办学校就读为主,但须经户籍所在地乡(镇)有关部门核准,并建立具体流向登记,掌握其去向及就学情况;流入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公安部门主动联系,切实保证流入本地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每学年末对学生流动流失情况进行登记核实,确保不因为管理上的漏洞使一个学生失学。

三、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

必须严格执行省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准过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超标准收费,也不准代收费。要实行学年初一次性公布收费项目、标准,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各级政府要加大义务教育投入,切实保证按时发放教师工资,保证学校正常运行所需的公用经费。

四、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不让一个学生因贫困而失学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中提出的要求,各级政府都要设立中小学助学金,采取多方面措施资助农村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从年起,建立贫困家庭学生情况档案,根据不同家庭学生的具体情况,分别实行免杂费、免书费和给予生活补助等具体资助措施。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五、积极推进教育改革,提高对学生的吸引力

要把面向全体学生,增强学校生活对学生的吸引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的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作为办学的主要目标,坚决纠正一些学校存在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错误倾向。在推进课程改革工作中,要重视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开发,重视教师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重视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使每一个学生在学,全国文秘工作者的!校都学有所获,体验到进步和成功,增强自信心,增强学校生活的吸引力。

办学要密切联系当地实际,突出特色,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要大胆创新,

六、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

调查表明,教师批评、讽刺、体罚、歧视甚至驱赶学生是造成学生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必须大力加强师德建设,把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营造尊重、关爱学生的良好氛围作为教育改革的重要方面和学校建设的重要目标,把教师的师德表现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评比各方面先进的主要依据。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能履行教师岗位职责的教师,在聘任、考核和评模奖励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师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撤销教师资格,清理出教师队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4

关键词:高职艺术设计 基础课程 创新

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教育公平是重要的社会公平。随着教育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所起的作用的日益显现,教育公平问题越来越成为各国政府和人民关注和探讨实现的问题,它是研究教育民主化的一个热点问题,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必要手段,也是以德治国的根本所在。

一、确立公平教育理念,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教育公平观

研究表明,教育的价值具有滞后性,优先发展教育,是科学合理的教育发展观念,而教育的进步又要以先进的理念为指导,教育理念是教育实践活动的动力,目前,只有确立了公平教育理念,在正确的理念指导下,才能逐步走向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起点和基础,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和经济体制决定了中国的教育必须是公平公正的。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的发展状况还不能满足全面实现教育公平的需求,教育公平的实现又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受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具体政策制度的制约,必须一切从现有国情和社会实际出发,建立与目前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教育公平观,逐步实现教育公平。

二、大力发展经济,为教育公平提供支撑

教育公平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密不可分,只能通过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加以解决,经济发展是教育公平实现的有力支撑。只有大力发展经济,社会文明到达一定高度,物质条件极大丰富,才有可能为教育公平的实现提供物质保障。国家才有可能提供更多的物质促进教育的发展。

三、构建完善的教育监督机制,确保教育制度的公平正义

目前我国教育现状中的很多不公平的现象,不是教育自身能够决定的,而是社会法规政策的不完善、不健全造成的。要实现教育公平,就要积极构建完善的教育监督机制,加强政府对于教育腐败现象的管理,创新教育体制,真正执行依法执教的理念,政府应该在宏观和微观上促进教育机制改革,完善法律法规,积极推进教育公平的发展完善。我国政府可以从几个方面入手来健全完善教育监督机制,一是开展外部监督,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的参与到教育监督中来,明明白白的接受教育。二是强化内部监督职能,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三是建立财政资金的监督制度和责任明确制度,保障国家教育资金和补助资金的科学管理。加强政府对于教育腐败现象的管理,根本上消除教育腐败带来的危害,依靠法律和相关制度来确保教育政策的公正性。

当今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只有加强和完善教育立法,修订和健全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坚持依法执教,才能为教育公平的实现提供法律支撑。要坚持不懈的打击教育中的违法行为,纠正教育部门的不良现象,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维护教育公平。

另一方面,政府还应该建立完善国家对于困难群体的资金补助制度,建立相应的经济补偿体制,比如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助学贷款制度、勤工俭学政策等,解决困难学生在求学期间的经济困难;建立相应的政策制度保障少数民族学生和残疾学生入学受教育的权利,不断提高教育公平的水平。

四、强化政府职能,加大教育财政投入,合理分配教育资源

教育财政投入是教育改革的前提,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础。目前,我国的教育财政投入严重不足,教育资源还十分有限,并且存在大量的闲置浪费现象,中西部落后地区的教育还很落后,特殊教育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

政府是九年义务教育的首要责任者和最终保障者,也是幼儿教育与高中教育的主要责任者。政府在教育领域的主要职能表现在提供教育服务,统筹安排教育资源。教育经费投入的不足,特别是农村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九年义务教育是目前我国实施的一项教育制度,现阶段,政府应将九年义务教育的资金投入和资源配置作为优先考虑的对象,要优先保障九年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对相应的入学制度作出调整,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力度,缩小不同学校之间的资源区别,积极帮助偏僻地区的教育发展情况,对特殊人群和地位进行特殊照顾和资金支持,多方面确保九年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增加政府对于教育资金的投入力度,缩小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之间的教育差距,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关键。另外,还应该积极发展特殊教育,保障障盲、聋、哑及弱智儿童的特殊补偿教育机会。

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公平性,也是影响教育公平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我国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的基本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应该遵循平等补差的原则,努力做到两个确保,确保任何时候国家对于九年义务教育的资金投入都要高于对非义务教育的资金投入,确保任何时候国家对于义务教育的投入都要高于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强调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积极支持薄弱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加强监管资金投入较多的学校,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鼓励私人投资教育,多举措解决教育资源紧张的问题。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要求政府应该分析目前我国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进行资源的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改变教育资源紧缺的现状,并加大对于农村义务教育的倾斜力度,帮助和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教育发展,促迸教育资源的合理均衡,保障所有受教育对象享受到相同的教育资源。

五、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积极推行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可持续发展

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的全面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的应试教育体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对教育的要求,严重阻碍学生的正常发展,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积极推行素质教育,势在必行。积极推进教育制度的创新,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是促进教育过程公平的重要手段。

首先,要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改变现有应试教育背景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注重对学生进行创新教育和实践教育,尊重学生的个性特征,鼓励学生在道德、知识、体质、心理、情操、能力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的教育形式,具有鲜明的时代特性,要求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鼓励学生的个性化发展,保护学生的探索精神,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尊重个性、因材施教,发扬民主、教学相长,全面发展学生多方面的素质,不仅仅是文化素质,还包括心理素质、生理素质等等,并且强调学生的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行素质教育,是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保障。

其次,要加快教育体制改革和创新的步伐,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管理、教育方法与手段等方面的创新,大力改革现行现有不合理的教育制度,从制度层面保障教育公平的实现。比如改革高考招生制度,改革学历制度,完善学校评价体系,建立教师流动制度,努力构建一个灵活多样开放式的教育体系,为学生的全面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第三,要加强高考的公正公平。目前我国的大学招生考试制度正在进行积极的改革,多所高校的招生自被扩大,考试内容和考试形式也在不断改革,这些都是我国在推进教育公平方面做出了努力和探索。但是,加强高考的公正公平依旧是不容忽视的问题,高考的公正公平要求录取过程的公正公平、入学机会和入学名额的公正公平,以及录取结果和学习结果的公正公平。

六、提高教师素质,强化学校和教师的公平意识

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要执行者,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在教学过程中不公平地对待教育对象的现象时有发生,并且是制约教育公平实现的主要因素,教育过程中的不公平行为,严重不在。

在对教师进行专业能力培养的同时,还要求对教师进行现代教育价值观、教育质量观、教育法制观和教育管理观、科学的教育教学理论和方法的传授,提高教师素质,加强师德教育。一名合格的教师,不仅要具有踏实的专业技能,优良的职业道德,因材施教的能力,还应该具有民主公平的现代教育公平理念,公平的对待每一个学生,可以发现每个学生的个性和差别,以学生为中心,因材施教,保证让每一个学生都站在同一起跑线,树立公平的评价观,重视所有的学生。学校应具备公平科学的管理意识,转变教育观念,加强对教师教学行为的监督,杜绝歧视现象发生,促进每一个学生在学校和课堂都获得公平发展的机会。

同时,还应该建立教师流动机制,鼓励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到农村基层学校任教,在各重点师范院校扩大免费师范生的招生规模和培训力度,鼓励更多高学历高水平的年轻教师投身于义务教育中去,加强对农村在职教师的学历培训力度,提高农村教师收入水平。

七、小结

追求教育公平是人类社会古老而又永恒的理想,教育公平要求国家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时合理、规范,满足每一个社会成员个体的发展需要,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接受教育的权利。

参考文献:

[1] 邵丽珍; 关于教育公平的思考 [J]. 新校园(当代教育研究)2008年

篇5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我国198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第五条规定,凡满6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即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199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根据上述规定,就九年制义务教育而言,是未成年人享有的一项权利,也是国家赋予未成年人的一项国家义务。因为一个国家要发展,一个民族要生存,必须确保其公民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才能与社会和历史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因此,国家规定了未成年人应接受义务教育,就“义务”二字而言,即是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义务,又是国家的义务。从法理上讲,监护人的义务在于让其未成年人就学而不能阻止;国家的义务在于确保教育是完全在义务状态下进行,而非是向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收取学费或教育费而进行,即教育的经费应由国家财政予以全额保障。国家对公办高等教育,应以财政拨款为主,其它渠道为辅,“辅”中就包括了可以向接受高等教育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收取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适当的学费。如果不缴纳高等教育的学费,就不能接受高等教育。从民法角度而言,交不起学费而上不了大学,并不意味着受教育权受到了剥夺,要获得上大学的权利,必须履行缴纳学费的义务,这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的对等原则,考上了大学,并不就意味着就获得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就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而言,目前社会上相应地出现了两种不正常(或者说严重一点是违法)的现象,一是由于教育经费的严重不足,对中小学生出现了日益严重的收费现象,使得义务教育很大程度上变成了非义务教育,背离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而给广大农村和下岗职工家庭造成了沉重的学费负担。在生活压力下,很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监护人已无力送未成年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就这一点而言,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父母或其监护人不构成民事意义上的违法,因为义务教育是一种国家责任而非民事责任,只有在父母或其监护人在无需缴纳学费的情况下而不让子女或被监护人上学才构成违法。对于公办中高等教育而言,也由于国家财政投入不够,则变成了办学经费以收取学费为主,收费连年攀高,家庭无力承担子女学费的情况越来越多,考上大学而因为没有经济能力而上不了大学的比例越来越大。

笔者之所以以“送”子女上学为题,是基于目前我国实际上是实行的收费教育。送就是意味着父母或其监护人必须出钱,子女或被监护人才能享受到受教育的权利。而对大多数家庭而言,生存权与受教育权是相冲突的。目前出现的一种现象是由于生活所迫,父母或其监护人不得不让未成年人辍学,这在贫困农村相当普遍,不得不引起国家重视。长此以往,国民素质不升反降,事关国运和民族的兴衰。另一种现象是子女考上大学以后,父母及其监护人无力支付高昂的学费。目前,就成年子女向父母索要高等教育费用的民事诉讼越来越多,已引发了社会对法律和传统道德观念的深层次思考。笔者认为,子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进入大学一、两年后,绝大多数已年满18周岁,已成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父母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其父母可以拒绝为子女提供生活和教育等其他费用。而国家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应加大对公办高校的财政投入力度,尽量降低高校学费收费标准,以保障大部分的成年人能通过勤工俭学、助学金等方式完成高等教育。笔者不同意有的经济学家提出让高等教育市场化,通过高校自主收费,促使家庭加大对子女的教育投入来拉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说法。实际上,对绝大多数家庭而言,随着学费的不断攀高,已使得很多人丧失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而极少数富裕家庭则将子女送往国外念书,反而促使了国内资金外流。在知识经济年代,对于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国运的昌盛、民族的振兴,有百害而无一利。

至于未成年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到考上大学,即其成年之前这段时间,其教育费用是否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则要从民法理论上进行全面分析才能得出结论。关于父母或其监护人在子女或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根据我国民法规定,父母或其监护人对子女或被监护人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或被监护人在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有赡养的义务。父母或监护人对子女或被监护人教育的义务,与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的教育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义务是针对于父母对子女应该加强管教而言,如果父母对子女管教不当,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使得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而造成了民事责任,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于送子女或被监护人上学,在民法上并没有确立父母或监护人有这一项民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