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09:59:1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水平,以利城市的整洁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设市城市。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可参照执行。独立工矿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可参照执行,但其建设标准宜适当提高。
第1.0.3条按本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卫生、建筑、劳动保护等法律、法令、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1.0.4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本标准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2.0.1条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建筑垃圾、其它垃圾和粪便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设置。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确定。
第2.0.2条在居住区域内、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街心花园等附近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处,均应设置公共厕所、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2.0.3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计划。所需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由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
第2.0.4条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同时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一节公共厕所第3.1.1条选择建造公共厕所的地点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厕所间距和数量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
一、按城镇道路人流量确定设置间距: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间距为300~500m。一般街道间距不大于800m。
二、按地区面积确定设置数量:旧区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
第3.1.2条公共厕所建筑面积应根据人口流动量因地制宜,统筹考虑。一般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如下:
一、居住小区内6~10m2/千人;
二、车站、码头、体育场(馆):15~25m2/千人;
三、广场、街道:2~4m2/千人;
四、商业大街、购物中心:10~20m2/千人;
五、城镇公共厕所一般按常住人口2500~3000人设置一座。其建筑面积一般为30~50m2。
第3.1.3条房产及其他单位经环境卫生部门核准在街巷内建造供没有卫生设施住宅的居住使用的厕所,一般按服务半径70~100m设置一座。厕所建筑面积按所服务的人口数量确定。
第3.1.4条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现行《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设计和建造,并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
二、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造。
三、公共厕所周围应绿化。厕所的附近和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统一标志。
四、公共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并应有防臭、防蛆、防蝇、防鼠等技术措施。
五、公共厕所应设置冲洗设备、洗手盆和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
六、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应光滑、耐腐蚀。
七、公共厕所应按不同的等级标准和使用性质进行装饰和配备设备。公共厕所上面不宜搭建住宅。
八、公共厕所应注意防冻和排水。附建式公共厕所的采暖宜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施工。
第3.1.5条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排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化粪池等排放系统。
在采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后方可排入下水道。
第3.1.6条单独设置的小便池应隐蔽、文明、卫生。
第二节化粪池
第3.2.1条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的粪便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管道系统。在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粪便污水和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分流系统。
第3.2.2条化粪池的构造、容积根据现行《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中的规定进行设计。应防止化粪池渗漏。一、化粪池的进口要做污水窨井。设计单位应周密估算建筑物的沉降量,并采取措施保证室内外管道正常连接和使用,不得泛水。
二、化粪池的清粪孔盖应于地面相平,与吸粪车停车作业点的距离不得大于2m。
第3.2.3条其它特殊规格的化粪池的设计与建造,必须征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节垃圾管道
第3.3.1条多层及高层建筑中排放、收集生活垃圾的垃圾管道包括:倒口、管道、垃圾容器、垃圾间。垃圾管道应满足机械装车的需要。
第3.3.2条垃圾管道应垂直。内壁应光滑无死角。内径应按楼房不同的层数和居住人数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建筑管道内径600~800mm;
二、高层建筑(二十层以内,含二十层)管道内径800~1000mm;
三、超高层建筑管道内径不小于1200mm。
管道上方出口须高出屋面1m以上。管道通风口要设置挡灰帽。
第3.3.3条垃圾管道应采取防火措施,其设计和建造应符合有关防火规定。
第3.3.4条垃圾管道在楼房每层应设置倒口间,但不得设置在生活用房内。倒口间应封闭,并便于使用、维修和清理管道。
第3.3.5条垃圾管道底层必须设有专用垃圾间。高层垃圾管道的垃圾间内应安装照明灯、水嘴、排水沟、通风窗等。北方地区应考虑防冻措施。第3.3.6条气力输送垃圾管道系统,宜应用于高级住宅、办公楼及商贸中心等。
第四节垃圾容器和垃圾容器间
第3.4.1条供居民使用的生活垃圾容器,以及袋装垃圾收集堆放点的位置要固定,既应符合方便居民和不影响市容观瞻等要求,又要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清除。
第3.4.2条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应超过70m。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管道的多层住宅一般每四幢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生活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生活垃圾容器间内应设通向污水窨井的排水沟。
第3.4.3条医疗废弃物和其它特种垃圾必须单独存放。垃圾容器要密闭并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
第3.4.4条各类垃圾容器的容量按使用人口、垃圾日排出量计算。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避免垃圾溢出而影响环境。
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见附录一。
第五节废物箱
第3.5.1条废物箱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两旁和路口。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阻燃。
第3.5.2条废物箱的设置间隔规定如下:
一、商业大街设置间隔25~50m;
二、交通干道设置间隔50~80m;
三、一般道路设置间隔80~100m;
第四章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第一节垃圾转运站
第4.1.1条垃圾转运站一般在居住区或城市的工业、市政用地中设置。
垃圾转运站的设置数量和规模取决于收集车的类型、收集范围和垃圾转运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小型转运站每0.7~1km2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m2,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m。
二、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km2设置一座,其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详见表4.1.1)。
(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表4.1.1
转运量(t/d)用地面积(m2)附属建筑面积(m2)
1501000~1500100
150~3001500~3000100~200
300~4503000~4500200~300
>450>4500>300
注:表中"转运量"按每日工作一班制计算
第4.1.2条供居民直接倾倒垃圾的小型垃圾收集、转运站,其收集服务半径不大于200m、占地面积不小于40m2。
第4.1.3条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操作应封闭,设备力求先进。其飘尘、噪音、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环境监测标准,其中绿化面积为10~30%。
第4.1.4条当垃圾处置基地距离市区路程大于50km时,可设置铁路运输转运站。转运站内必须设置装卸垃圾的专用站台以及与铁路系统衔接的调度、通讯、信号等系统。
第4.1.5条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没有完善以前,在垃圾高峰和自然气候变异情况下,应设置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第4.1.6条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可设置在近郊,并按专业工作区域和垃圾流向设置。其用地面积计算公式见附录二。
第4.1.7条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应有围墙、道路、绿化和管理用房,应有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节垃圾、粪便码头
第4.2.1条垃圾、粪便码头设置要有供卸料、停泊、调档等使用的岸线,还应有陆上空地作为作业区。陆上面积用以安排车道、大型装卸机械、仓储、管理等项目的用地。
第4.2.2条设置码头所需要的岸线长度应根据装卸量、装卸生产率、船只吨位、河道允许船只停泊档数确定。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公式见附录三。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按表4.2.2确定。当日装卸量超过300t时,用表中"岸线折算系数"栏中的系数计算。作业制按每日一班制附加岸线系拖轮的停泊岸线。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表表4.2.2
船只吨位(t)停泊档数停泊岸线(m)附加岸线(m)岸线折算系数(m/t)
30二13020~250.4
30三10520~250.35
30四9020~250.30
50二9020~250.30
50三6020~250.20
50四6020~250.20
注:表中岸线为日装卸量300t时所要的停泊岸线
第4.2.3条设置码头所需陆上面积按岸线规定长度配置,一般规定每米岸线配备不少于40m2的陆上面积。在有条件的码头,应有改造为集装箱专业码头的预留用地。码头应有防尘、防臭、防散落下河(海)设施,要有计量和计数装置。粪码头应建造封闭式贮粪池。
第三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场)
第4.3.1条处理厂(场)应设置在水陆交通方便的地方。并充分采用综合处理技术。处理后应达到有关卫生标准。
第4.3.2条处理厂(场)用地面积根据处理量、处理工艺确定。用地面积按表
第4.3.3条4.3.2规定计算:
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场)用地指标表4.3.2
垃圾处理方式用地指标(m2/t)粪便处理方式用地指标(m2/t)
静态堆肥260~330厌氧(高温)20
动态堆肥180~250厌氧-好氧12
焚烧90~120稀释-好氧25
第4.3.3条对死畜、病畜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特殊废弃物处理厂的规模与用地面积,应根据处理量和处理、利用工艺确定。
第四节垃圾最终处置场
第4.4.1条垃圾最终处置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止污水渗透。
二、防止沼气燃烧。
三、防止病虫害。
四、设置卫生防护区。
五、使用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4.4.2条卫生填埋最终处置场一般应选择在地质情况较好的远郊。并与围海造田,造山置景等综合利用相结合。用地面积的计算公式见附录四。
第五节贮粪池
第4.5.1条贮粪池一般建造在城市郊区。贮粪池的数量、容量及其分布,应根据粪便日储存量、储存周期和粪便利用等因素确定。
第4.5.2条贮粪池应封闭并防止渗漏、防止气爆和沼气燃烧。北方地区应注意防冻。贮粪池周围应视其规模设置围栏和绿化隔离带。
第六节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第4.6.1条洒水车和冲洗马路专用车辆的给水,由设置在街道两旁的供水器供水。供水器可利用现有消火栓或另设环境卫生专用供水器。
第4.6.2条供水器的间隔根据道路宽度和专用车辆吨位确定。一般可采用表4.6.2所列数据。
供水器间隔表4.6.2
道路级别道路宽度(m)供水器间隔(m)
快速干道40~70600~700
主干道30~60700~1000
商业文化大街20~40700~1000
支路16~301200~1500
注:表中"供水器间隔"适用5吨以上车辆。当车辆吨位小于5吨时,间隔应适当缩短。
第4.6.4条供水器使用时要防止损坏,并保持完好状态,出现故障要及时修复。
第七节进城车辆清洗站
第4.7.1条有条件的城市均应在车辆进城的城、郊区接壤处建造进城车辆清洗站。清洗站的规模与用地面积根据每小时车流量与清洗速度确定。
第4.7.2条清洗站内设置自动清洗装置,洗涤水经沉淀、除油处理后,可就近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五章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及工作场所
第一节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
第5.1.1条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管辖范围和居住人口确定。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指标按表5.1.1确定: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用地指标表5.1.1
基层机构设置
(个/万人)万人指标(m/万人)
用地规模建筑面积修理工棚面积
1/1~5310~470160~240120~170
注:表中"万人指标"中的"万人",系指居住地区的人口数量。
第5.1.2条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应设有相应的生活设施。
第二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修造厂
第5.2.1条市、区、镇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环境卫生汽车停车场、修造厂。
第5.2.2条环境卫生汽车停车场和修造厂的规模由服务范围和停放车辆数量等因素确定。
第5.2.3条环境卫生汽车停车场用地可按每辆大型车辆用地面积不少于200m2计算。
第5.2.4条环境卫生的车辆、机具、船舶等修造厂的用地,根据生产规模确定。
第三节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环境卫生专业用品工厂
第5.3.1条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环境卫生专业用品工厂,可根据需要确定建设项目。
第5.3.2条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环境卫生专业用品工厂用地,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
第四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第5.4.1条在露天、流动作业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工作区域内,必须设置工人作息场所,以供工人休息、更衣、淋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
第5.4.2条作息场所的面积和设置数量。一般以作业区域的大小和环境卫生工人的数量计算。计算指标按表5.4.2规定: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设置指标表5.4.2
作息场所设置数(个/万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平均
占有建筑面积(m2/人)每处空地面积(m2/个)
1/0.8~1.23~420~30
注:表中"万人"系指工作地区范围内的人口数量。
第五节水上环境卫生工作场所
第5.5.1条水上环境卫生工作场所按生产、管理需要设置,应有水上岸线和陆上用地。
第5.5.2条水上专用运输应按港道或行政区域设船队,船队规模根据废弃物运输量等因素确定,每队使用岸线为200~250m,陆上用地面积为1200~1500m2,且内设生产和生活用房。
第5.5.3条水上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按航道分段设管理站。环境卫生水上管理站每处应有趸船、浮桥等。使用岸线每处为150~180m,陆上用地面积不少于1200m2。
第六章涉外环境卫生设施
第6.0.1条涉外环境卫生设施应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款设置,并应提高设施建设标准。
第6.0.2条涉外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费用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筹集。设置内容和标准应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
第6.0.3条生活垃圾收集应容器化,并应分类存放。容器应封闭,严禁垃圾。其他垃圾应在指定区域内堆放。
第七章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第7.0.1条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通道,应满足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
第7.0.2条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按现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设计。
第7.0.3条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新建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满足5t载重车通行;
二、旧城区至少应满足2t载重车通行;
三、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通道应满足8~15t载重车通行;
四、目前某些狭窄路段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逐步改造。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吨位范围如表7.0.3所示:
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吨位表表7.0.3
设施名称新建小区(t)旧城区(t)
化粪池>52~5
垃圾容器设置点2~5>2
垃圾管道2~5>2
垃圾转运站8~15>5
粪便转运站无>5
第7.0.4条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的宽度不小于4m。
第7.0.5条环境卫生车辆通往工作点倒车距离不大于20m,作业点必须调头时,应有足够回车余地。至少保证有12m×12m的空地面积。
附录一
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
(一)垃圾容器收集范围内的垃圾日排出重量:
Q=R·C·A1·A2……(公式1)
式中Q-垃圾日排出重量(t/d);
R-收集范围内居住人口数量(人);
C-实测的人均垃圾日排出重量(t/人·d);
A1-垃圾日排出重量不均匀系数A1=1.1~1.15;
A2-居住人口变动系数A2=1.02~1.05。
(二)垃圾容器收集范围内的垃圾日排出体积:
……(公式2)
Vmax=K·Vave……(公式3)
式中Vave-垃圾平均日排出体积(m3/d);
A3-垃圾容重变动系数A3=0.7~0.9;
Dave-垃圾平均容重(t/m3);
K-垃圾高峰时日排出体积的变动系数;
K=1.5~1.8
Vmax-垃圾高峰时日排出最大体积(m3/d)。
(三)收集点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公式4)
……(公式5)
式中Nave-平时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E-单只垃圾容器的容积(m3/只);
B-垃圾容器填充系数B=0.75~0.9;
A4-垃圾清除周期(d/次);
A4当每日清除1次时;A4=1;每日清除2次时,A4=0.5;每二日清除1次时,A4=2,
以此类推;
Nmax-垃圾高峰时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四)垃圾管道内垃圾堆积高度计算:
……(公式6)
……(公式7)
式中Lave-平时垃圾每日在管道内堆积的高度(m/d);
F-垃圾管道的截面积(m2);
Lmax-垃圾高峰时垃圾每日在管道内堆积的高度(m/d)。
附录二
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用地面积计算公式
式中S-堆积转运场地的用地面积(m2);
H-垃圾所需堆积的时间(d);
R-堆积转运场地服务区域内的人口数量;C-实测的人日平均垃圾排出重量(t/人·d);
D-实测的垃圾平均容重(t/m3);
L-堆积转运场地允许的堆积(或填埋)高度(或深度)(m)
K1-堆积(填埋)系数,与作业方式有关;K1=0.35~0.7
K2-堆积转运场地利用系数。K2=0.65~0.8
附录三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公式
L=Q×q+1
式中L-码头岸线计算长度(m);
Q-码头的垃圾(或粪便)日装卸量(t);
q-岸线折算系数,参见表4.2.2(m/t);
1-附加岸线长度,参见表4.2.2(m)。
附录四
垃圾最终处置场用地面积计算公式
式中S-最终处置场的用地面积(m2)365-年的天数;
y-处置场使用期限(y);
Q1-日处置垃圾重量(t/d);
D1-垃圾平均容重(t/m3);
Q2-日覆土重量(t/d);
D2-覆盖土的平均容重(t/m3);
L-处置场允许堆积(填埋)高度(m)
c-垃圾压实(自缩)系数,c=1.25~1.8;
K1-堆积(填埋)系数,与作业方式有关,
K1=0.35~0.7;
K2-处置场的利用系数K2=0.75~0.9
附录五
本标准有关术语解释
一、境卫生设施
凡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生活废弃物影响范围功能的容器、构筑物和建筑物等统称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可分为以下几类:
1.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2.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3.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和工作场所等。
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凡供人们在公共场所使用并具有收集和临时存贮生活废弃物功能的容器、构筑物和建筑物统称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可分为以下几类:
1.公共厕所;
2.化粪池;
3.垃圾管道;
4.垃圾容器、垃圾容器间;
5.废物箱等。
三、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凡是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在收集、运输、转运、处理、综合利用和最终处置生活废弃物所需的构筑物、建筑物和基地统称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可分以下几类:
1.垃圾转运站;
2.垃圾、粪便码头;
3.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场);
4.垃圾最终处置场;
5.贮粪池;
6.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7.进城车辆清洗站等。
四、环境卫生基层机构和工作场所凡是在城市或其某一区域内负责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和环境卫生专业业务管理的组织称为环境卫生机构。环境卫生基层机构一般是指按街道设置的环境卫生机构。
环境卫生基层机构为完成其所承担的管理和业务职责所需的各种场所称为环境卫生基层机构的工作场所。
五、气力输送垃圾管道系统利用空气压力(正压和负压),把居民的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口沿封闭的管道网络输送到垃圾收集存放设施并具有动力源的管道系统,称为气力输送垃圾管道系统。
六、垃圾间多层或高层民用建筑中用于收集存放垃圾、垃圾容器的专用构筑间,称为垃圾间。
七、垃圾容器间单独建造或依附于主体建筑建造的用于放置可移动式垃圾容器的构筑间称为垃圾容器间。
八、小型垃圾收集、转运站把城市居住区一定范围内的垃圾收集、存放并转装到垃圾收集运输车上的构筑物称为小型垃圾收集、转运站。
九、垃圾转运站把用中、小型垃圾收集运输车分散收集到的垃圾集中起来并借助于机械设备转装到大型垃圾运输车的,由建筑物、构筑物群组成的环境卫生工作场所称垃圾转运站。
十、垃圾和粪便码头凡具有垃圾和粪便的收集、贮存和水、陆两种运输方式相互转换功能的环境卫生工作场所和设施称为垃圾和粪便码头。
十一、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为适应垃圾产量的变化和自然气候变化给垃圾日产日清业务造成的影响所建造的生活垃圾固定应急收集、贮存、堆放、转运场所称为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
十二、垃圾最终处置场为最终处置经综合利用后的垃圾残体或直接采用(卫生)填埋法处置垃圾所建造的场地称为垃圾最终处置场。
十三、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业用地为综合利用废弃物所建设的工业加工工厂所需要的场地,称为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业用地。
十四、涉外环境卫生设施凡涉及外国驻华机构和外籍人使用的环境卫生设施称为涉外环境卫生设施。
十五、进城车辆清洗站为维护城市市区的环境卫生,在城、郊区结合部建造的供清洗各种进城机动车辆用的清洗设施称为进城车辆清洗站。
[关键词]城市环卫 设施规划 问题 措施 建设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5-0223-01
最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与城镇化的速度不断加快,造成了较多的环境污染。然而,与之相适应的城市环卫设施建设却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导致城市中垃圾箱、垃圾中转站以及公厕等相关设施数量不够,分布不够合理,相关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技术也比较落后。这些都给城市环境增加了较大的压力。针对这种情况,采取相关措施有力地促进城市环卫设施相关规划和建设成为促进城市化进程加快的有效环节。
1.城市环卫设施规划的起源和发展
1.1城市环卫规划的具体概念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社会的不断进步,人类社会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也日益加重。人们逐渐认识到当前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资源短缺等一系列问题的始作俑者是人类自身,由于自身无限制的、盲目的开发建设与社会经济活动,导致以上问题的出现。针对这一状况,一些国家已经开始采取一系列的行动来有效地扭转这一局面。因此,关于城市环卫设施的相关规划与建设理论也逐渐得到重视与推广。
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统一发展是当前城市环卫规划的重要指导思想与最终目标。具体而言,是将社会、经济以及环境当做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在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律以及生态规律与地理学相关原理的条件下,对其发展变化进行有效的研究,从而科学合理地安排人类经济活动与环境之间的时间与空间。
所谓规划,是指科学合理的安排时间与空间的环境决策,使其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实现环境保护的具体目标与措施,这也是城市环卫规划的中心内容。
1.2城市环卫设施规划的主要内容
对于环境规划而言,城市环卫规划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城市环卫规划可以包含环境卫生设施相关规划、环境卫生相关法律制定、环境管理体制、机构建设以及相关资源的投入与分配。而城市环卫设施的建设与规划是其主要内容,其中包含环卫公共设施与环卫工程设施,主要工作是合理地规划以及设计城市环卫设施的具体数量、分布的地区以及规模等。
2.当前国内城市环卫设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一些大城市比较重视城市环卫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投入了大量的人力与物力,从而获得了较快的发展。然而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小城市,依然存在以下比较严重的问题。
2.1陈旧的垃圾收集方式,比较差的市容景观。小城市主要采取垃圾废物箱混合收集的方法,从而不利于将生活垃圾进行有效分类。同时,垃圾容器以及废物箱也对整个城市的市容景观造成比较大的影响,需要进行不断改造与调整。
2.2当前城市规模在不断地扩大,而垃圾中转站数量却在不断地减少。同时占地比较小,没有足够的转运量,分布也不够科学。一些小城市在城郊结合部地区因为缺少相应的垃圾中转站而导致垃圾进行收集的距离比较远。更有甚者,出现露天堆放垃圾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市容景观。
2.3很多中、小城市,公厕数量比较少,大多数分布在老城区。同时,公厕占地面积较少,无法合理地布置化粪池,档次也比较低,应该对其进行重新规划与改造。
2.4应用在城市环卫的专用车辆数量不足,在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理运行过程中无法达到日产日清。而少部分车辆的运载量比较小,使用年限较长,应该进行更换。与此同时,一些相配套的设施,比如停车场以及车辆修理厂、冲洗站等也较为短缺,无法满足需要。
3.城市环卫设施的具体规划与建设
3.1城市清扫和保洁
首先,规定城市道路应该做到全日制清扫,其主要道路一般是每日清扫两次,进行保洁两次,每次作业时间不少于6小时。同时,要逐步实现市区主要道路采用机械化清扫方式,以机械化清扫与冲洗为主,以人工清扫为辅助。一级道路每周至少冲洗三次,洒水五次。相关垃圾收集容器以及垃圾收集站的清洁都应该满足建设部所颁布的相关规定。
3.2垃圾的收集以及清运规划设计
首先要依据城市人群密集程度来合理设置垃圾箱。一般而言,对于繁华的街道,其垃圾箱应该每隔35~50m设置一个。而城市交通的主要干道则每隔50~70m没置一个垃圾箱。对于一些垃圾袋固定收集与堆放的地区,则服务半径不得超过70m;对于一些住宅小区,则每4幢住宅楼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
3.3垃圾运转站的具体规划与设计
首先要结合一个垃圾运转站所服务的具体范围进行有效的分区,确定出具体的转运站数目,其相关规模要依照垃圾总体运转量来确定。
3.4垃圾的处理与处置
当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主要处理方式为掩埋,或者可以因地制宜,选用堆肥的方式来进行处理。一些乡镇的工业固定废弃物则要结合其不同的特点来参考处理的相关方法,最大限度地综合利用。对于一些有害的废物,可以选用较为安全的土地进行掩埋,不能够使其进入垃圾的掩埋场地。对于一些危险的废弃物,则要结合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使用焚烧以及深埋等较为特殊的处理方式。应该尽量从单一的掩埋方式逐渐发展到多元化、资源化的综合处理方式,最终实现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以及无害化”的处理。
4.结束语
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环节之一,环卫规划已经成为一个城市或者一个地区进行科学合理、协调发展与建设的主要物质基础。因此,在对城市进行建设与发展的过程中,需要高度关注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规划,依据城市发展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的、合理的具有切实可行性的城市环卫设施规划,进而不断地促进环境卫生保护事业的长远发展,为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为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建做出重要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李元宁,王敏,靳俊平,曲伟国,闵海华,刘淑玲.关于我国环卫行业发展总体趋势及主要特征的思考――以中新天津生态城环卫规划系统设计为例.环境卫生工程,2008,27(9):66-67.
[2]孙增峰,袁少军,石炼.城市总体规划视角下我国城镇环境卫生之路――以中新天津生态城环卫规划为例.城市发展研究,2011,12(8):25-26.
[3]王胜本,高志敏庙校新校区建设中的规划工作的思考.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45--46.
[4]郑树景,姚连芳.务实―务虚―再务实:园林设计学习三步曲.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职业教育版),2011,12(8):25―26.
大兴镇现辖3个居民委员会,14个行政村,总人口5.6万人,镇域面积59平方公里。镇区总体规划面积3.6平方公里,镇区人口达1.8万人。目前,镇区已建成三横(即宿泗路、振兴路、富民路)六纵(即东方大道、兴张路、便民巷、繁荣路、利民巷、幸福路)九条街,建成区面积近2平方公里。20__年全镇国内生产总值32785万元,其中第一产业10165万元,第二产业15335万元,第三产业7285万元,财政收入722.18万元。
二、小城镇建设基本情况
90年代以来,历届镇党委政府在上级党委政府正确领导和主管部门指导下,牢固确立“抓小城镇建设就是抓经济建设,就是构造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平台”的指导思想,以深化认识为前提,以加强领导为保证,以科学规划为基础;以优化服务为宗旨,以强化管理为手段,负重拼搏,克服困难,志在必成。
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统一思想,强化领导
近年来,我们坚持利用各种不同形式广泛宣传,加快小城镇建设是发展市场济的需要,是改善投资环境的需要,是富裕大兴人民的需要,也是抢抓经济快速发展的战略机遇。通过宣传教育,统一了全镇干群思想,使全镇上下形成了“一定要把大兴镇建设成为全国一流重点中心镇”的共识。
在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的同时,我们还把强化领导作为加快小城镇建设工作的关键着子,采取领导负责制,成立“小城镇建设指挥部”,镇长任总指挥,党委书记任政委,相关部门和居委会主要领导参加,各负其职,各尽其责,为搞好小城镇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科学规划,反复论证
博采众长,科学论证,合理规划是建好小城镇的基础工作。1990年、1995年镇区前后虽然做了二次规划,但是由于受一些客观因素影响,特别是近几年的经济快速发展,原规划还缺乏一定的长远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远远满足不了群众日益提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20__年,我们又邀请了江苏省建设厅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做了第二次镇区总体规划,面积由原先1-2.5平方公里规划为3.6平方公里,并经过了省建设厅的批准。
(三)小城镇建设资金投入多元化
在小城镇建设上,镇党委政府始终把不增加农民负责作为一项原则,采取房地产开发收一点、受益单位出一点,向上级争取一点的办法。同时,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外地客商和本地个体大户到镇区建房办厂搞二产、三产业。面对资金紧缺的严峻现实,镇党委政府最深的体会是“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
(四)负重拼搏,加快实施
科学合理的规划只有靠加快实施才能变成美好的现实。回顾近几年我们在实施规划过程中,每走一步都充满阻力和困难,但是,阻力再大也没有使我们反悔退缩过;困难再多更没有使我们畏惧、松懈过。在小城镇建设上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市政工程
(1)拆迁民房300多户,垫起大汪塘四处,铺起三横六纵九条街的水泥和沥青路面,总长计万米,总面积达76000平方米,路两侧全部建起排水沟;新建起形态各异的二层以上办公楼、商住楼600多幢,建筑面积达30多万平方米,总投资1.3亿元。
(2)公共社会公益事业
镇区先后建起了夜化站、汽车站、自来水厂、文化活动中心,医院、初中、高中、中心小学进行了改扩建,安装了有线电视转播塔、移动电话、小灵通发射塔,开通了程控电话,总投资近亿元。
(3)园林绿化工程
镇区先后建起公园一处,公共绿地广场三处,所有街道两侧全部栽植了乔、灌木结合的高档花草树木,使镇区人均绿化面积达5.2平方米。
三、规划小城镇市政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维护情况
(一)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现状
由于宿迁是全省最欠发达地区,经济基础薄弱,乡镇财政十分困难,原先建设的一些市政工程不是标准低,就是年久失修,破损严重。如街道沥青和水泥路面破损严重、坑坑洼洼,积存雨水,影响行人行车;街道排水沟全部是明沟,雨污混流,堵塞严重,夏季部分路段污水横流,影响环境。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基本 是空白,只是部分街道设置了简易垃圾桶,街道卫生全是人力打扫,垃圾全部用人力平板车拖运,垃圾采取填埋方式,不卫生,更不科学。所有这些情况严重滞后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影响了广大居民、经营户的工作和生活,更加影响大兴这个全国重点中心镇的对外整体形象,制约了大兴镇经济快速发展。
(二)已实施的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维护规划情况
为了扭转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这种落后局面,彻底改变大兴对外整体形象,20__年新一届党委成立后,第一个提出的任务就是要聚全镇之力,全力打造大兴这个江苏省、全国重点中心镇的名片,重塑大兴对外整体形象,计划2-5年,彻底改变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落后局面,5-10年建成全面一流重点中心镇。20__年、20__年相继实施了街道路面改造工程,即振兴路中段,繁荣南段,振兴路铺装了沥青路面,振兴路东段铺装了水泥路面,面积达17800平方米,投资达56万元;实施了街道人行道铺设彩色地面砖工程,即振兴路东段、农贸市场西路、兴张路、宿泗路中段,面积达1.1万平方米,投资达44万元;实施了街道排水沟明改暗工程,即振兴路东段排水沟由原来又窄又小的明沟,改造为直径80公分水泥管的地下暗沟,总长达1000米,投资35万元;实施了镇区亮化工程,即宿泗路全线、振兴路中、东段,振兴路全线安装了152盏高标准路灯,长度达3200米,投资近70万元。
(三)下步计划实施的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情况
1、街道路面改造工程
(1)振兴路西段:长500米,宽8米,面积400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2)东方大道:长740米,宽18米,面积1332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3)繁荣路:长360米,宽8米,面积288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4)富民路:长1000米,宽8米,面积800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5)便民巷:长360米,宽4米,面积144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6)利民巷:长500米,宽8米,面积400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7)幸福路:长500米,宽8米,面积400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8)宿泗路两侧人行道:长1000米,宽5米,面积5000平方米,15公分厚。
以上工程造价约为252.37万元。
2、下水道明改暗工程
(1)利民巷两侧:长1000米,管径60公分;
(2)东方大道两侧:长1480米,管径60分分;
(3)繁荣路两侧:长720米,管径60公分;
(4)富民路两侧:长20__米,管径60公分;
(5)便民巷两侧:长720米,管径60公分;;
(6)幸福路两侧:长1000米,管径60公分;
(7)宿泗路:长1000米,管径60公分;
(8)振兴路:长1000米,管径80分分;
以上工程造价约为131.76万元。
3、街道两侧人行道铺装彩砖工程
振兴路两侧人行道铺装彩色地面砖,长1000米,宽10米,面积10000平方米,造价约为66万元。
4、镇区街道安装路灯亮化工程
(1)东方大道两侧:长740米,计32盏;
(2)振兴路西段两侧:长500米,计22盏;
(3)富民路两则:长1000米,计42盏;
(4)繁荣路两侧:长500米,计22盏;
(5)利民巷:长500米,计11盏;
(6)幸福路:长500米,计11盏;
(7)便民巷:长350米,计7盏;
以上工程造价约为109.27万元。
5、购置一辆洒水车,约需16万元;
6、购置一辆垃圾自卸拖运车,约需12万元;
7、购置环保型垃圾桶350只,约需18万元;
以上7项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共计约需资金605.4万元,我们自筹80万元,贷款40万元,向区财政申请补助30万元,资金缺口455.4万元。根据《江苏省省级城市维护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特申请省级城市维护费补助资金455.4万元。
我国是一个城市人口密集程度非常高的国家,城市建设了高楼大厦,绿色的空间稀少,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噪音污染、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并且由于我国的城市绿化工作水平仍比较低,环境卫生停留在滞后保洁环节,整体生态环境不容乐观。经过多年的努力,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工作仍有很多不足,绿化和环境卫生的衔接、协同上存在问题,导致了城市生态建设的落后。一方面绿化美化了城市,一方面低层次的绿化成为环境卫生水平提升的瓶颈,绿化修剪物、浇灌水、雨水冲击泥土污染道路,绿篱(主要是灌木丛)下垃圾藏匿,成为绿化-环卫的一对矛盾,亟待解决。
一、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
生态建设是城市绿化工作的核心。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高速发展,城市规模越来越大,人口越来越集中,而对这一情况,进行城市绿化工作已经使我们当前工作中的重点以及难点。由于城市的绿地具有着自净功能,对于缓解城市中噪音污染、大气污染以及光污染等具有着非常有效地作用,所以我们一定要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通过进行绿化工作来达到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生活质量以及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存在于城市绿化和环境卫生的矛盾
不根据实际情况的进行草皮铺设和种植绿篱。进行城市绿化并不仅仅是铺草皮和种植绿篱的工作,绿化标准也不是草皮和绿篱面积的比例。我国现在绝大多数的城市都是在盲目的进行草皮铺设和种植绿篱,认为这样就起到了城市的绿化作用,草皮、绿篱生产、发育周期短,绿化时效也短。实际中绿篱的苗木更换频繁,养护、投入的资金、人力量大,又是环境卫生死角(绿篱隐藏垃圾很难保洁),从经济角度看其效益不高。如果草皮和绿篱不适应当地的气候条件,那么就会逐渐死亡。养护中会消费大量的化学药物,占用大量人工维护以及消耗大量的水资源,这些不仅没有起到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改善的目的反而浪费了城市大量的人力以及物力,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只重视观赏价值,忽略了对生态环境的改善作用。虽然进行城市绿化的工作有一部分是因为它改善了城市的而貌,起到了美化城市的作用,但是这绝对不是进行城市绿化工作的唯一目的。例如我们在国外的许多城市看到的草地就分为给人类活动以及动物活动的两种,但是这些都是自然生长的杂草,只是人类活动的那个部分才是修剪的比较整齐,而给动物们用的则是任意其自然生长并用围栏阻挡人类的进入,两种草地互不干扰,却达到了使城市回归自然的目的。现阶段我国绝大多数的绿地都是用来看的,却不能使用,这就是我们对绿化工作的一种片而理解,失去了建设绿地的最根本原因―使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以名贵、绿期长选择植物。现在我国北方城市中绿化大都用松树和柏树类树种,南方城市则热衷于名贵树种。针叶林树种虽然能在冬季保持绿色,却在夏季缺乏遮荫的优势,对城市环境的调节功能远远小及阔叶类树种;名贵树种投入成本高、成活率低、养护费用高企。上述两种做法并不利于城市环境和生态的保护。
绿地中的景观灯。近年来,我国许多城市出现了在马路边和社区的绿地安装景观灯现象,这些灯安装过密,对绿地的害处主要有三:一是干扰植物的生理周期,因为植物在黑暗的夜晚会发生一种自然的生理反应,叫“暗反应”,灯光照射会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二是绿地草丛中的昆虫和树上的鸟会因灯光的照射而不能稳定栖息;三是射灯会使水分大量蒸发,产生水资源的浪费。
忽视了本土物种的作用。目前我国在进行城市绿化工作有一种畸形的理念,那就是只有外来物种才能够起到更好的绿化作用才能使城市的外观更具有欧美范,使得我国原有的文化遗产逐渐流失,殊不知本土物种对于我们改善本地生态环境的重要作用。
三、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协同发展策略
保护乡土植物,维护生物多样性。现阶段生态建设的主题是保护本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包括原有生物生息环境的保护和新的生物生息环境的创造。要
保护乡土树种及区域性稳定植物群落的组成,有节制地引种易于栽培的新品种,驯化观赏价值较高的野生物种,丰富园林植物品种,形成色彩丰富、多种多样的景观。
构建具地方特色的城市绿化,协调城市各项功能统筹发展。生态绿化强调城市绿地系统的连续性、整体性,城乡一体发展的大绿化。绿地在城市中的布局、结构要合理,绿地形式类型多样,植物丰富。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外的院落、广场、公园、导向岛增加绿地面积,乔、灌、草、地被植物合理配置,形成稳定的植物群落,发挥绿地生态功能的最大效益。原则上在道路两侧不种植绿篱、草皮,消除绿化和环境卫生的矛盾,保障环境卫生水平;以生命力强、省水、省人工的高大乔木为绿化主体,快慢车道隔离带种植高杆小树冠树木(例如大王椰、假槟榔、窜天杨等),在人行道1-2排种植大树冠乔木。这样即可以保证交通安全,又可以建立良好的人行道路树荫带。绿篱的品种要细究,特别是种植在马路沿石边缘的灌木要选择类似于福建茶状的密集、常绿、耐修剪的树种,以期形成“树墙”阻止水土流失污染道路
绿地建设和环境卫生,都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城市绿地建设应解放思想,改变过去“见缝插绿”、“三小绿地”的观念。应把重点放在建设大型生态绿地、环城绿地、大型交通绿上,强调城市绿地景观与生态的共融性。居民区绿化也要从经济、环境卫生、居民物业承受能力考虑,不提倡大面积种植灌木、草皮,而以矮种乔木、棕榈科等为首选,使其绿地长久,养活的起,保持得住。在生态绿地的建设上强化科学性,在科学性的基础上追求艺术性。
拓展城市屋顶绿化,科学立体增加绿化面积。屋顶绿化作为拓展城市绿化空间的手段之一,应在我国城市生态建设中积极推广。生态型屋顶花园已经成为防止大气变暖、节省能源、改善城市自然生态的一种综合性手段。从未来城市建设的发展来看,这种手段是我们在城市生态建设中应该学习和发展的。
大兴镇位于宿迁市东南方向20公里处,宿泗公路穿腹而过,历来是宿迁市东南部经济、文化、贸易中心,1999年被确定为江苏省222个重点中心镇和30个联系点之一;20__年被批准为江苏省新型示范小城,20__年被建设部等六部委确定为全国重点中心镇。大兴镇现辖3个居民委员会,14个行政村,总人口5.6万人,镇域面积59平方公里。镇区总体规划面积3.6平方公里,镇区人口达1.8万人。目前,镇区已建成三横(即宿泗路、振兴路、富民路)六纵(即东方大道、兴张路、便民巷、繁荣路、利民巷、幸福路)九条街,建成区面积近2平方公里。20__年全镇国内生产总值32785万元,其中第一产业10165万元,第二产业15335万元,第三产业7285万元,财政收入722.18万元。
二、小城镇建设主要情况
90年代以来,历届镇党委政府在上级党委政府正确领导和主管部门指导下,牢固确立“抓小城镇建设就是抓经济建设,就是构造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平台”的指导思想,以深化认识为前提,以加强领导为保证,以科学规划为基础;以优化服务为宗旨,以强化管理为手段,负重拼搏,克服困难,志在必成。
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统一思想,强化领导
近年来,我们坚持利用各种不同形式广泛宣传,加快小城镇建设是发展市场济的需要,是改善投资环境的需要,是富裕大兴人民的需要,也是抢抓经济快速发展的战略机遇。通过宣传教育,统一了全镇干群思想,使全镇上下形成了“一定要把大兴镇建设成为全国一流重点中心镇”的共识。
在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的同时,我们还把强化领导作为加快小城镇建设工作的关键着子,采取领导负责制,成立“小城镇建设指挥部”,镇长任总指挥,党委书记任政委,相关部门和居委会主要领导参加,各负其职,各尽其责,为搞好小城镇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科学规划,反复论证
博采众长,科学论证,合理规划是建好小城镇的基础工作。1990年、1995年镇区前后虽然做了二次规划,但是由于受一些客观因素影响,特别是近几年的经济快速发展,原规划还缺乏一定的长远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远远满足不了群众日益提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20__年,我们又邀请了江苏省建设厅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做了第二次镇区总体规划,面积由原先1-2.5平方公里规划为3.6平方公里,并经过了省建设厅的批准。
(三)小城镇建设资金投入多元化
在小城镇建设上,镇党委政府始终把不增加农民负责作为一项原则,采取房地产开发收一点、受益单位出一点,向上级争取一点的办法。同时,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外地客商和本地个体大户到镇区建房办厂搞二产、三产业。面对资金紧缺的严峻现实,镇党委政府最深的体会是“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
(四)负重拼搏,加快实施
科学合理的规划只有靠加快实施才能变成美好的现实。回顾近几年我们在实施规划过程中,每走一步都充满阻力和困难,但是,阻力再大也没有使我们反悔退缩过;困难再多更没有使我们畏惧、松懈过。在小城镇建设上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市政工程
(1)拆迁民房300多户,垫起大汪塘四处,铺起三横六纵九条街的水泥和沥青路面,总长计万米,总面积达76000平方米,路两侧全部建起排水沟;新建起形态各异的二层以上办公楼、商住楼600多幢,建筑面积达30多万平方米,总投资1.3亿元。
(2)公共社会公益事业
镇区先后建起了夜化站、汽车站、自来水厂、文化活动中心,医院、初中、高中、中心小学进行了改扩建,安装了有线电视转播塔、移动电话、小灵通发射塔,开通了程控电话,总投资近亿元。
(3)园林绿化工程
镇区先后建起公园一处,公共绿地广场三处,所有街道两侧全部栽植了乔、灌木结合的高档花草树木,使镇区人均绿化面积达5.2平方米。
三、规划的小城镇市政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维护项目建设方案
(一)项目建设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重点中心镇”标准化要求,全面提高小城镇建设档次,吸引生产要素向中心镇区聚集,强化大兴镇的多功能作用,通过亮化、美化,进一步促进人口和产业城镇化,在一定时间内,把大兴镇建设江苏省苏北地区和全国知名的规模()度,特色鲜明的具有较强辐射和带动能力的农村区域性经济、文化 中心。
(二)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现状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由于宿迁是全省最欠发达地区,经济基础薄弱,乡镇财政十分困难,原先建设的一些市政工程不是标准低,就是年久失修,破损严重。如街道沥青和水泥路面破损严重、坑坑洼洼,积存雨水,影响行人行车;街道排水沟全部是明沟,雨污混流,堵塞严重,夏季部分路段污水横流,影响环境。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基本是空白,只是部分街道设置了简易垃圾桶,街道卫生全是人力打扫,垃圾全部用人力平板车拖运,垃圾采取填埋方式,不卫生,更不科学。所有这些情况严重滞后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影响了广大居民、经营户的工作和生活,更加影响大兴这个全国重点中心镇的对外整体形象,制约了大兴镇经济快速发展。
(三)已实施的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维护规划情况
为了扭转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这种落后局面,彻底改变大兴对外整体形象,20__年新一届党委成立后,第一个提出的任务就是要聚全镇之力,全力打造大兴这个江苏省、全国重点中心镇的名片,重塑大兴对外整体形象,计划2-5年,彻底改变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落后局面,5-10年建成全面一流重点中心镇。20__年、20__年相继实施了街道路面改造工程,即振兴路中段,繁荣南段,振兴路铺装了沥青路面,振兴路东段铺装了水泥路面,面积达17800平方米,投资达56万元;实施了街道人行道铺设彩色地面砖工程,即振兴路东段、农贸市场西路、兴张路、宿泗路中段,面积达1.1万平方米,投资达44万元;实施了街道排水沟明改暗工程,即振兴路东段排水沟由原来又窄又小的明沟,改造为直径80公分水泥管的地下暗沟,总长达1000米,投资35万元;实施了镇区亮化工程,即宿泗路全线、振兴路中、东段,振兴路全线安装了152盏高标准路灯,长度达3200米,投资近70万元。
(四)下步计划实施的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情况
1、街道路面改造工程
(1)振兴路西段:长500米,宽8米,面积400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2)东方大道:长740米,宽18米,面积1332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3)繁荣路:长360米,宽8米,面积288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4)富民路:长1000米,宽8米,面积800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5)便民巷:长360米,宽4米,面积144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6)利民巷:长500米,宽8米,面积400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7)幸福路:长500米,宽8米,面积400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8)宿泗路两侧人行道:长1000米,宽5米,面积5000平方米,15公分厚。
以上工程造价约为252.37万元。
2、下水道明改暗工程
(1)利民巷两侧:长1000米,管径60公分;
(2)东方大道两侧:长1480米,管径60分分;
(3)繁荣路两侧:长720米,管径60公分;
(4)富民路两侧:长20__米,管径60公分;
(5)便民巷两侧:长720米,管径60公分;;
(6)幸福路两侧:长1000米,管径60公分;
(7)宿泗路:长1000米,管径60公分;
(8)振兴路:长1000米,管径80分分;
以上工程造价约为131.76万元。
3、街道两侧人行道铺装彩砖工程
振兴路两侧人行道铺装彩色地面砖,长1000米,宽10米,面积10000平方米,造价约为66万元。
4、镇区街道安装路灯亮化工程
(1)东方大道两侧:长740米,计32盏;
(2)振兴路西段两侧:长500米,计22盏;
(3)富民路两则:长1000米,计42盏;
(4)繁荣路两侧:长500米,计22盏;
(5)利民巷:长500米,计11盏;
(6)幸福路:长500米,计11盏;
(7)便民巷:长350米,计7盏;
以上工程造价约为109.27万元。
5、购置一辆洒水车,约需16万元;
6、购置一辆垃圾自卸拖运车,约需12万元;
7、购置环保型垃圾桶350只,约需18万元;
四、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来源
上述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项目多,投入大,任务重。共计约需资金605.4万元,我们自筹80万元,贷款40万元,向区财政申请补助30万元,资金缺口455.4万元。根据《江苏省省级城市维护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意申请省级城市维护费补助资金455.4万元。
一旦资金到位,我们将及时组织实施,抢抓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首先是在工程发包上,采取公开招标,让有资质有能力的工程队来施工。二是工程实行分期付款的办法,对进度缓慢或质量有问题及时处罚到位。三是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实行全程监督,确保做成全优工程。计划项目在20__年度全部竣工。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此项目建成后,可大幅度提升大兴小城镇的整体档次,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将进一步彰显。
一是可进一步提高大兴的经济贸易中心镇地位,带动房地产开发,广聚人力,从而实现小城镇建设搭台,经济发展唱戏的目的。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含乡)政府所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及时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宣传。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设区的市、风景旅游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城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加强对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棚;设置安全网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
第十一条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道路改建、扩建的,应当将原有架空管线同时改为地下管道(管廊);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街道地面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规范、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户外广告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式样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安全牢固、整洁完好;
(二)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
(三)霓虹灯、电子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显示完整,显示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招牌和指示牌,应当规范设置。招牌和指示牌不安全、牌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亮功能不完整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城市广场周边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店铺,不得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不得占道摆摊、沿街叫卖。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群众生活需要,在城市的非主要街道规划设置临时的购物、饮食、修理、理发、补鞋、洗车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摊点。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第十八条城市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工地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
(二)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
(三)施工机具和材料应当摆放整齐;
(四)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作业扬尘;
(五)施工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施工废水和泥浆需排入下水道的,必须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排放;
(六)施工造成的路面破损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复,工程竣工时应当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
第二十条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
非机动车应当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因停放车辆损坏人行道路、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第二十一条城市雕塑、雕像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雕塑、雕像的整洁、完好。
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停泊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改善环境卫生作业条件。
第二十四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二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六条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果皮箱、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停车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及其有关附属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符合方便群众、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临时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举办商业、文化及其他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清除临时设施及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规划建设公共厕所:
(一)城市广场、公园;
(二)市区街道;
(三)旅游景点、饭店、旅馆、商场、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馆)、飞机场、港口、车站、停车场、医院、集贸市场;
(四)其他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
第二十九条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造型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内部设施齐全;公共厕所的进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化粪池应当设置在粪车能通行的地方。公共厕所的粪便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雨水管、水沟、江河。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排入污水管;没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建立化粪池排放系统,经过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下水道、水沟、江河。
第三十条公共厕所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由公共厕所所有人、经营管理者进行建设、维修、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应当及时打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设施完好。
第三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经批准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其用途的,必须征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重建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具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各类开发区由其管理机构负责清扫保洁;
(二)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和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待建地块由业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三)城市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区域,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四)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由城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五)跨城区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由设区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居民应当维护居住区的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
临街店铺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
第三十八条除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外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凡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支付服务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中或者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
(三)从楼上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
(四)在城市道路上占道冲洗车辆,向城市道路排放洗车污水;
(五)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六)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七)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八)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活动;
(九)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
(十)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十一)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医用和其他特殊业务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倾倒、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以及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该设施建设费用3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共厕所或者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验收。逾期不申请验收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3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侵占、损坏城市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含乡)政府所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及时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宣传。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设区的市、风景旅游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城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加强对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棚;设置安全网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
第十一条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道路改建、扩建的,应当将原有架空管线同时改为地下管道(管廊);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街道地面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规范、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户外广告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式样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安全牢固、整洁完好;
(二)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
(三)霓虹灯、电子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显示完整,显示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招牌和指示牌,应当规范设置。招牌和指示牌不安全、牌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亮功能不完整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城市广场周边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店铺,不得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不得占道摆摊、沿街叫卖。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群众生活需要,在城市的非主要街道规划设置临时的购物、饮食、修理、理发、补鞋、洗车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摊点。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第十八条城市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工地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
(二)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
(三)施工机具和材料应当摆放整齐;
(四)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作业扬尘;
(五)施工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施工废水和泥浆需排入下水道的,必须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排放;
(六)施工造成的路面破损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复,工程竣工时应当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
第二十条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
非机动车应当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因停放车辆损坏人行道路、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第二十一条城市雕塑、雕像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雕塑、雕像的整洁、完好。
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停泊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改善环境卫生作业条件。
第二十四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二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六条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果皮箱、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停车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及其有关附属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符合方便群众、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临时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举办商业、文化及其他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清除临时设施及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规划建设公共厕所:
(一)城市广场、公园;
(二)市区街道;
(三)旅游景点、饭店、旅馆、商场、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馆)、飞机场、港口、车站、停车场、医院、集贸市场;
(四)其他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
第二十九条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造型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内部设施齐全;公共厕所的进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化粪池应当设置在粪车能通行的地方。公共厕所的粪便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雨水管、水沟、江河。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排入污水管;没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建立化粪池排放系统,经过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下水道、水沟、江河。
第三十条公共厕所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由公共厕所所有人、经营管理者进行建设、维修、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应当及时打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设施完好。
第三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经批准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其用途的,必须征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重建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具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各类开发区由其管理机构负责清扫保洁;
(二)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和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待建地块由业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三)城市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区域,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四)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由城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五)跨城区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由设区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居民应当维护居住区的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
临街店铺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
第三十八条除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外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凡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支付服务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中或者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
(三)从楼上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
(四)在城市道路上占道冲洗车辆,向城市道路排放洗车污水;
(五)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六)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七)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八)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活动;
(九)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
(十)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十一)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医用和其他特殊业务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倾倒、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以及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该设施建设费用3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共厕所或者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验收。逾期不申请验收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3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侵占、损坏城市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关键词:环卫“十二五” 、现状调查分析、设计发展规划
中图分类号:F110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 “十二五”发展规划》的设计研究,将保证在“十二五”期间沈阳市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配置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面貌变化、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水平相协调,可进一步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实现沈阳市环境清洁、文明优美的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的目标。《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 “十二五”发展规划》主要用于指导沈阳市环卫事业的发展方向,加快环卫发展速度,提高环卫水平,为市民提供干净、整洁、便利的生活环境,保证达到市政府在“十二五”期间对城市环境卫生要求的标准和达到建设国家生态市的相关指标,为沈阳市环卫事业提供详细的发展方向、目标和内容,为建设生态市贡献力量。
本文主要研究沈阳市公厕的现状数据、提出公厕指标、预测发展情况、制定预期目标及设计规划达到目标等设计规划内容。
1 沈阳市公厕现状调查
2010年末沈阳市市区内共设有独立式公共厕所927座,市内五区的公厕密度为3.68座/平方公里,三环内公厕密度为2.75座/平方公里具体情况见表1-1,二类及以上公厕比例为32%。
2 公共厕所规划指标
2.1 公共厕所规划指标定义
(1)公厕密度
是用来描述城市内每平方公里内公共厕所数量的一种指标。
(2)二类及以上公厕指标
是用来描述城市二类及以上公厕数量占城市公厕总数百分比的一种指标。
2.2 公共厕所规划指标公式
(1)公厕密度=
(2)二类以上公厕比率=×100%
3 公共厕所数据预测
公共厕所的分布绝大多数均在三环以内,故三环路内建成区的面积基本不会有太大的变动,2010年为337平方公里,因此根据环卫设施设置标准,设计公厕设置密度为5座/平方公里的取值,则2015年底预测公厕数量为1685座。
4 设计规划研究
4.1 设计原则
本规划公共厕所设置密度为5座/平方公里,是考虑因为沈阳市近些年新建了很大面积的住宅区,根据标准应采用居住用地公厕设置密度的下限3座/平方公里即可,而采用设置标准居住用地公厕设置密度3~5座/平方公里上限,是因为考虑到具体公厕设置时可偏重靠近公共设施用地,可使公共设施用地公厕设置密度达到标准中限5座/平方公里,所以根据以上综合考虑本规划公共厕所设置密度采用5座/平方公里。
4.2 公共厕所规划指标预期目标
(1)公厕密度达到5座/平方公里。
(2)二类以上公厕比率达到95%。
4.3 公厕规划
到2015年公厕数量为1685座,公厕密度为5座/平方公里,二类及以上公厕比率为95%,共新建公共厕所758座,改厕546座,具体规划见表4-1。
表4-1 沈阳市三环内公厕规划表
5 规划指标可达性分析
5.1 二类及以上厕所比率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居民对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旱厕和三类水冲公厕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问题也日益突出,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沈阳市始终在进行的旱厕改水厕的改造工程,每年都有一部分不合格的公厕改造成二类及以上的水冲公厕,不但减小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且公厕位置也更加合理,便于市民使用。
本次研究中到2015年二类及以上公厕比率为95%,改厕546座,平均每年改厕数量在100左右,即可达到规划目标。
5.2 公共厕所密度
根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J406-2005)中规定,居住用地公厕设置密度3~5座/平方公里、公共用地公厕设置密度4~11座/平方公里、工业用地公厕设置密度1~2座/平方公里。考虑到沈阳市三环内绝大多数为居住和公共用地,而两种用地类型的面积又很难具体划清面积,所以规划沈阳市公共厕所设置密度选为5座/平方公里,而沈阳市三环内面积为337平方公里,所以2015年公共厕所的数量应该达到1685座,平均每年新建150座,而近几年沈阳市市区的公厕修建平均增长数量在200座左右,所以经分析后认为该公厕设置密度可以达到。
总结结论
公共厕所在城市建设中虽然用地很少,不少老式的公厕甚至影响城市市容,但是公厕是城市基础设施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在某一方面它代表着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城市的建设理念和城市的发展阶段,环境卫生总体规划的逐步实施将使有关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从而对居民健康、居民福利、环境资源等产生有利的影响。以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长效管理为重点,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创新机制,加强监管,确保设施稳定运行,改善环境,提高城市生活质量,实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可持续发展,所以城市的发展离不开环境卫生的发展。
参考文献
《沈阳市环境卫生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研究》
20xx年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市的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工商、卫生、广播电视、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必要的经费,加强综合治理,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实行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 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鼓励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或者进行装饰美化。禁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露台、阳台、外走廊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保证行人安全。
第十三条 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四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零星张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第十六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应逐步予以改造,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铺设行道砖。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广场等)、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
第十八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
(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七)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八)工地的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所属公共绿地,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四)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五)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等,由经营者负责;
(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者责成作业者负责;
(八)穿越城市的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区域以及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保证有关场所室内空气卫生质量。
第二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不得焚烧垃圾和冥纸;
(二)不得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不得沿街道鸣放鞭炮、抛撒冥纸;
(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
(五)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生活废弃物实行袋装,并放置在指定地点。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可降解垃圾袋。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以及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城市生活废弃物或者任意堆放、倾倒、焚烧。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发展煤气、液化气、天然气和其他清洁能源,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扶持净菜生产加工企业,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 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市区内限制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得散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其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
(2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
(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及时。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一条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 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拓建、小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
第三十四条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时间完成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的建设。
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
第三十六条 街道两侧、居住区以及城市商店(场)、集贸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
第三十七条 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修改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及各项规定,应当及时公布。
第三十九条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十条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批准、同意事项,应当公开程序,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予批准、同意的事项而未经批准、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一条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行为,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事项应及时进行调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违法批准或者同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财物的;
(五)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的建制镇的城区、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是指独立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和风景名胜区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环保、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公共财政支出为基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积极推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 城市的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 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应当保持平整,路牙及无障碍设施完好,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应当保持整洁,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防护、隔音、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整洁有效。窨井盖等设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并及时维修。
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
第十一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面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和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设摊经营。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 禁止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或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标语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城市设置的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出现污损、破旧的,应当及时清洗和修饰。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六条 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并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经规划部门批准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和阻碍。
第十八条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实际需要,配建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程概算。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前的各项环境卫生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以及旅游景点和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城乡接合部的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及时尊运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前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或者补建。
第二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完好洁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逐步推行机械化作业,定时清扫,及时保洁。城区主干道、广场和繁华地区应定期进行水洗除尘,清扫作业和垃圾清运应在夜间进行。
第二十三条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产生的垃圾、废弃物不得扫入排水管道、沟渠。
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第二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应当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六条 对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
废电池、废电器等特殊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回收和处置义务。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遗撒、飞扬。
对在道路上泄漏、抛撒物品的,当事人应当负责及时清除,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环卫作业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收集、运输。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日产日清。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下水道。
车站、码头、船舶应当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化粪池。对化粪池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疏通,对清掏的粪便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粪便外溢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先及时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并由责任者承担清除、疏通费用。
第三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
(五)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
第三十二条 居民饲养宠物和家禽家畜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养信鸽应当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环境卫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实施;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粗暴执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市容环境卫生的现状
城市环境卫生状况不仅代表着一个城市的品牌和个性,而且更重要的是反映了一个城市的投资和融资环境。近些年来,暴露出来的脏、乱、差问题在一定区域内、一定程度上仍然大量存在,尤其是卫生死角,这方面的问题更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地下脏。有些城乡结合部、河道、市区公路沿线成了天然的垃圾倾倒场和藏污纳垢的场所,与现代化城市环境极不相称。二是地面乱。马路市场、露天烧烤、占道经营、占道施工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反复回潮。城市道路破损严重,给居民出行带来诸多不便,群众很有意见。三是地上差。乱贴乱画、乱设广告、楼前楼后乱搭乱挂、门前乱停乱放、院内烟头遍地、公共场所乱吐乱扔等问题的存在,破坏了城市景观,污染了环境,经过整治有很大好转,但是,城市“牛皮癣”前清后贴的问题不断发生。四是部分市民在环境卫生方面的公德意识差。五是社区环境卫生管理较薄弱。长期以来,城市管理工作一直采用行政手段来达到工作目标,但由于城市是一个人口密集,构成复杂的有机整体,随着人口流动性增大就需要社区加强管理,而目前的状况是社区环境卫生管理机制尚未形成,环境卫生工作管理不力,导致背街小巷“脏、乱、差” 现象较为突出。六是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沟通协调不够。环境卫生执法力度不够,以至于出现互相埋怨推诿扯皮的现象。七是建筑渣土装运车增多,客观造成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难度增大。
二、市容环境卫生存在问题的原因
1.从横向来讲,我市城市管理机构城市管理职责不清楚,任务不明确,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比较多。从纵向来讲,“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城市管理机制不完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没有落实,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主要责任是责任区和责任人,但从实际情况看,责任区和责任人履行职责不好,政府对其不履行职责的行为缺少硬性措施和刚性的手段。齐抓共管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相关机构齐抓共管意识不强,工作起来往往各自为战。没有引入市场机制。
2.宣传教育不到位,市民素质不高。部分居民的城市意识不强,公德意识较差,荣辱观念淡薄,陈规陋习较多,甚至还有随地便溺现象,恶意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也经常出现。
3.思想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高。部分领导干部认为城市环境卫生是城市管理相关机构的事,没有认识到管好城市是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没有处理好城市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4.投入不到位,设施不配套。目前,一些街道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投入数量和质量都满足不了实际需要,一些次要街路没有市容环境卫生设施。
三、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参考一些城市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对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应采取以下途径:
1.城市管理责任要明确。按照管理主体唯一、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明确城市管理责任,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由专门的城市管理机构对城市管理工作牵头拿总,政府向一个机构问责。从城市管理实践和兄弟城市的做法看,鉴于市容管理和执法联系紧密,二者很难分开,应该将市容管理和执法交由一个机构,由一个机构履行市容管理和执法职能。把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主要权限交给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真正体现城市管理的重心在区。
2.落实市容环境管理责任制。按照《黑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切实落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使责任区和责任人真正负起管理责任,对责任区和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问题,政府一定要拿出刚性的规定和硬性的措施,按照“属地管理” 的原则,真正做到“谁的卫生谁管理”。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
第十九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规划建设
1、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卫生适用、方便群众、环境协调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城市公厕规划由环卫局会同规划分局依据《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200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等规章、技术标准,编制和完善环卫专业规划。
2、城市公厕应当按下列标准规划设置:
道路两侧城市公厕设置的间距,主要繁华街道为300-500米,一般街道间距不大于800米。成片开发的新建住宅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
3、城市公厕的设计:执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做到识别性强、内部设施完善、功能实用、充分考虑男女比例和不同人群的需求。
4、城市公厕的建设责任分工:道路两侧的公厕由管委投资建设,新建住宅区和其他成片开发区域的公厕由开发单位负责。新建公共厕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5、新建城市公厕,应当建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鼓励使用“生态、环保、省地、节能、节水”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二、保洁管理
1、城市公厕的保洁和管理,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对厕所设施及时维护维修,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2、管委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厕由环卫局以协议的形式委托专业服务公司代管,纳入城市维护管理核定费用。城市公厕免费对社会开放,专人保洁。公厕的开放时间为春、夏、秋季每日5:00—23:00时,冬季每日6:00—22:00时。
3、鼓励沿街单位、商业服务窗口单位、加油站、宾馆饭店等内部厕所对社会免费开放。
三、管理标准
1、城市公厕标志牌和指向牌设置醒目,标识规范,符合CJ/T13——1999的要求。
2、城市公厕设施完好无损,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
3、地面清洁、无积水。
4、蹲位、小便器整洁,无水锈、尿垢、粪迹、垃圾、沟眼、管道畅通。
5、墙面、天花板、门窗、隔离板整洁,无乱写乱画,无污迹、无积灰、蛛网。
6、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皿、镜子、挂衣钩、冲水设备完好,保持洁净。
7、公厕外环境整洁,工具摆放有序,公厕四周3—5米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
关键词: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备;管理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city changes a course accelerate, all circles of the society pay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work in recent years, and the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 is more and more widely used, it is in this context, this article on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 management research, I hope the related research has a certain reference.
Keywords: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 sanitation equipmen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G26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巨大发展和科学技术取得突出成就,再加上人们物质文化水平的显著提高,如今人们对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与当前的社会进步有着直接相对应关系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也呈现出规模化和技术化的明显趋势,这就使得管理环境卫生设施设备逐渐成为环卫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今环卫工作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环卫机具越来越先进,使得管理好使好环卫设施设备成为当下环卫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实施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
(一)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是进行各项工作的基本前提和有效保证。
由于当前社会进步的步伐加快,对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倡导呼声越来越高,而环境卫生的设施和设备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各个环节密不可分,一个城市的市容市貌情况则与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完好程度以及这些设施设备的合理配置和合理使用情况有着直接的联系,这也可以从根本上体现出这个城市的文明程度水平高低,对于和城市相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配置和使用,并且使得这些设施和设备的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效用发挥,并且做到对城市当中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有效管理,这对整个城市的外在形象有着很好的体现作用,所以说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管理,这不仅仅体现在这是一门科学,其中的重点是要对其如何进行管理才是重中之重。城市管理者只有用好和管好城市当中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这样才能够对城市的环境卫生情况持续改善和提升提供坚强保障,并且才能为这座城市创建出来一个比较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吸引外资的进入,这样所创造出来的环境才能够给市民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空间。所以说,管理好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不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有着十分的必要性。
(二)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管理是增加收入和节约支出的有效途径。
新世纪以来,各个城市当中所组建起来的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当中,其中最大的固定资产就是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这也是环境卫生经费当中最大的消耗源头,在这些环境卫生经费当中,主要是包括对于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维修费用、年审费用和保险费用等管理费用、燃油费用等等。所以正确进行环境卫生设备设施的管理对于确保合理配置和合理使用环境卫生经费开支有着十分重要的关键性作用,而对于经费开支节约的最主要途径就是实施精细化的管理。
二、对我国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的几点探索研究
长期以来,为了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有效管理,使得管理水平得到有效的提升,环境卫生部门都对管理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长期的积极摸索,从目前所反映的效果来看,目前比较成熟多角度、全方位和多层面的设备设施管理模式是形成了以制度作为准绳,以市场为依托,以经济杠杆作为动力的模式。在该模式下的具体做法主要为以下几点:
首先是将科学作为依据,将具体实践作为基础,立足于合理制度作为保障,把经济作为动力。按照俗语上说的无规矩不成方圆的道理,在对环境卫生设备设施进行管理同样必须遵循这一道理。各地区的环境卫生部门必须对自身的工作特点以及所处的体制特点进行充分结合的基础之上,通过使用科学的数据作为进行管理的依据,再经过长期和不间断的实践和完善之后,使得对于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的一整套一系列的制度建立起来,再加上通过对经济杠杆在其中作用的发挥,积极使用费用承包等形式从而做到和相关人员的经济利益做到挂钩处理,这样不仅仅可以对制度的落实情况起到很好的有效促进作用,而且还能够做到单位和职工两者之间做到良好双赢局面的实现。
其次是通过点的作用带动整个面,在循序渐进当中实现管理的全方位、多角度和多层面。通常来说,进行管理绝对不可能一帆风顺和一蹴而就,在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管理上,最好的做法就是通过点的作用带动整个面,在循序渐进当中实现管理的全方位、多角度和多层面的方式。如具体的在进行管理车辆所耗费的费用方面来说,进行管理的初期可以按照环境卫生车辆所具有的客观工作状况,核算管理车辆的燃油情况,按照所调查的情况对燃油指标进行制定,再加上长期的工作实践经验对燃油指标进行多次的修改和完善,立足于此,根据管理车辆燃油的基本情况作为基础,先后有效管理控制齿轮油、电瓶、机油、防冻液、轮胎等这些车辆的配件,并且做到将这些配件的消耗情况与驾驶员的经济利益进行挂钩,在对这些配件进行管理之后,最后必须将车辆的维修配件费用和维修工时费在内的所有费用进行承包管理作业,使得对于环境卫生车辆的管理做到多角度和全方位。在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相关制度制定的同时,还应该对相关管理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充分考虑,这样就可以通过使用经济杠杆这一手段作为动力,与此同时,还采取了对管理部门进行制定、车辆使用部门进行确定的车辆班组、驾驶员和装卸工等多个层面的立体化管理,这样就使得为了对管理规定的实施进行协助,在各个层面上都采取不同的措施,这样就使得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管理力度得到有效的增强,并且做到对实施管理的效果得到有效的强化。
再次是在进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的时候注重对细节的管理,并且抢抓对设施设备边缘管理。通常来说,实施管理通常可以分为精细化管理和粗放型管理两种类型,在进行管理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时候,必须立足于在大框架下进行粗放型管理,而在大框架下的各个小点都必须进行精细化管理,从而做到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的立体性覆盖,这也就是说在进行管理的过程当中必须对其中的每一个小点、每一个环节进行重点关注,要做到对其中的细节进行重点留意,特别是其中的管理当中的边缘部位进行关注,这样才能够实现管理的最终效果。而在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当中,对于其中的细节管理和边缘管理方面要做到加强,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则是通过对在管理过程当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相关要求进行实施,一是对于所要做的事情必须要有详细的记录,二是对于发现其中的问题必须要做到及时反馈,三是要对于解决的问题做到跟踪落实,使得整个程序能够做到实现闭环处理,这样就会使得所要从事的所以工作都能够做到有始有终,各个部门做到各负其责,这样就将进行管理的触角触及和延伸到各个角落当中,从而做到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的精细化目标的实现。
最后是对于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要做到常抓不懈,从而实现长效管理机制。通过研究表明,对于管理的实施则不能够仅仅依靠一朝一夕就能够得以实现,做好管理工作其中最重要的是做好坚持工作,通过对管理进行常抓不懈的努力,使得进行管理的有效性和延续性得到保证,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进行管理的目的和达到管理的效果。通过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和制度的采用从而来实现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的时效性和长效性,比如在进行环境卫生车辆管理方面,可以通过每个月对于车辆的出勤情况以及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相应的统计核算,如可以制定出《车辆完好率以及维修及时率考核标准》来进行实施,这样的话就可以按照标准要求对车辆的出勤情况、车辆行驶的公里数、所做的工作量、对车辆维修的相关费用按照每个月进行综合核算,根据标准所制定出来的指标进行奖罚兑现,特别是可以在每周指定专门的日期作为车场日活动,以便对环境卫生的车辆卫生状况和机械性能等车辆状况进行综合检查、维修、保养,并且可以按照每月一次的对环境卫生的各个部门的设备进行设备考核,还可以进行红旗车评选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使得被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得到有效的提高,并且对设备的长效管理做到有效的实现,使得进行管理的预期目的能够得以达到。
综上所述,通过在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以上管理举措的实施,从而做到对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得到充分的调动,从而做到将有限的环境卫生经费能够发挥出最大限度的社会效益,在设备设施管理方面探索出一条适合环境卫生部门自己的道路,从而做到对管理目的的实现,使得自己的形象得到有效的树立。
参考文献
[1] 安志民.北京垃圾治理环境管理评估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0(04)
[2] 吴震华.PDCA法在市政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2011(05)
[3] 甘露,沈建新,陈军风.基于WebGIS的城市环卫设施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J].有色冶金设计与研究.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