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09:59:1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法学教学方法,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抗辨式教学 方法 法律
如今有些法官办案能力较低,令当事人十分不满。但分析原因,一部分问题来自法律人员,还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薄弱。所以要想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不仅仅要提高专业人员自身的素质,同时还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我们可以先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素质入手,将道德教育与法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能够在我国整个社会形成法制的氛围。道德教育可以将学校、社会以及家庭形成一个大网,充分发挥家庭在道德教育中的基础作用。其次,则是要在学校这个大环境中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最后,要加强社会对个人道德建设的影响。
在党校中,要大力推行抗辩式教学方式,将讲授、案例教学以及模拟体验教学方式等综合运用起来,调动各个党员以及领导干部对于法律学习的积极性。这种抗辩式教学的方法能够对党校的干部起到很好的引领作用,且对于提高学员的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所以,如何才能够培养学员的抗辩能力呢?我们发现国外的一些院校在课堂中,教师会和学员们形成一种特殊的身份来讨论问题――双方律师的身份。这样一来,学员的抗辩能力会得到提高。所以,本文通过对这种教学方式进行深入探讨,进一步了解抗辩式教学方法带来的好处,以及如何在法学教学中很好地应用抗辩式教学法。
1P于抗辩式教学法的概述
抗辩式教学法作为法学实践教学法的一种,其特点就是使学员们在抗辩的实践中来完成法学学习。具体来说,是在教学课堂上,由教师和学员们扮演双方律师的身份,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进行谈判,力争为自己的客户争取最大利益。抗辩式教学不同于传统教学,在这种教学模式中,学员变成了一堂课的主角。专业的抗辩技巧课程对于老师和学员而言也有着更高的要求。首先,在课前,学员需要进行自主预习,对模拟的案件以及相关材料都要认真阅读。其次,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设立小组来进行讨论,更好地完善课堂授课过程。
2抗辩式教学法在党校中的应用现状
众所周知,在国外,抗辩式教学法已经取得很好的应用成效,且通过这种方法,已经使得很多学员很好地掌握了抗辩的工作技能。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往往使用灌输式教学法,即使是在教学过程中引入一些案例,有些时候为了说明问题,答案会出现“一边倒”的情况。抗辩式教学不是要旨在寻找出一个特定的答案,重点是要放在培养学员的抗辩技巧。当前,我国很多党校已经设立了一些与抗辩有关的课程,且这些课程也能够起到很大的积极作用。
2.1适用于成人的教育
在党校的法学教育课堂中引用案例能够很好地适应成人的心理特征,由于党校中的很多学员都是领导干部,所以社会阅历都十分丰富,长期的工作经历则会令其形成较强的分析能力,但也滋生了一些负面情绪,这样的负面情绪会阻碍党员干部的继续发展,甚至会滋生腐败等等。而引入抗辩式教学能够为这些党员敲响警钟,但如果一味授课会使得学员产生厌烦抵触情绪,不太能够引起共鸣。
2.2引入抗辩式教学能够提高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这种教学方式应用在党校中,能够有效转变教学任务,并提高学员的认知能力,增强学员的法律意识。学员能够在轻松的氛围中完成相关的学习内容。而引入真实的案例也能够使党校的领导干部在以后的工作中以此为戒。
在我国设立的这些课程,主要包括有案例教学课程、法庭模拟课程或是诊所课程等等。但这种案例教学与抗辩式教学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一般的案例教学模式中,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出学员的主体地位,教师仍旧是一堂课的主角,虽然学员能够参与讨论,但由于很多学员缺乏鲜明的角色意识,讨论过程会缺乏针对性。而在真正的抗辩式课堂中,教师仅起到组织课堂的作用,案例也不是一堂课中的主要环节,而是作为一种载体,来更好地引导学员学习法律,认识法律,使学员们能够根据特定的案件来利用自身具备的法律知识,为自己的客户与对方进行辩论。案例教学课堂采用的案件材料与抗辩式教学中的课堂材料也有所不同。抗辩式教学过程中采取的案件材料与一般的案件材料不一样,会复杂很多。一般的案件材料往往只包含了对案件简单的介绍及分析,而抗辩式教学中的材料包含有更多的证据,且这些证据之中,既存在有利于原告的,也存在有利于被告的,需要学员自己判断分析。
综上所述,在我国,有必要针对上述问题来创建专门的抗辩式课程,形成完善的体系,来使学员们对抗辩的技巧进行较为系统的学习及演练。在这个过程中,引导学员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当然,课堂中用到的材料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够超出学员的承受范围,避免给学员造成负担。
3抗辩式教学法在党校中的具体应用
3.1抗辩式教学法的构建
(1)在抗辩式教学过程中,案例的引入十分重要。且我们知道,抗辩式教学中的案例与传统教学中的案例有很大区别。首先,在课时分配方面,抗辩式教学中的案例应当独立占有课时。其次,在课程设置方面,在案例有课时保障的基础之上,新案例需要按照课堂的主要内容展开。最后,案例设置也需要由授课教师经过编排和巧妙设计,需要有着严格的对抗性,不能使抗辩式教学拘泥于形式。
(2)恰当地进行案例分组。由于如今我国法学专业的学员人数在不断增加,能够恰当地分组十分重要。面对庞大的学员人数,人数过多会造成主题分散,过少又会拉长课时。所以,分组一定要科学合理,需要综合授课人数、案例总数等因素来考虑。
(3)教师的作用需要转变。在抗辩式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作用并没有被削弱,反而是被加强。在传统的法学教育过程中,虽然教师是处于主导地位,但其实也是按照事先布置好的问题来备课,这样一来,教师其实也是被禁锢在了一种固定模式之中。抗辩式教学表面上是让学员处于主体地位,但教师在案例设计、课堂设计等方面都发挥很大的作用,且使教师也参与案例讨论,这样一来教师也完成作用的转变,且教师的思考能力也会有切实提高。
3.2抗辩式教学法在传统法学课中的应用
不仅仅是专门的抗辩课程,在传统的法学课程中也一样可以运用抗辩式教学模式。法律的规则本就不够清晰,很多案件中,其实大部分律师都会有抗辩的余地。所以,在传统的法学课堂中,完全可以引入抗辩式教学法,使得学员能够通过这些案例来提高抗辩技巧。但与专门的抗辩课程不同,在传统的法学教学课堂中,引用抗辩式教学法的同时需要注意一些问题。首先,由于受到授课时间的限制等,在案例材料的选择方面,要一切从简。由于很多案例材料都会过长,所以教师要对这些材料加以简化,方便学员们使用。其次,学员也不用去做特定的准备,而是应当即兴发挥,且教师要及时对学生的演练时间加以控制。
4抗辩式教学法遇到的困难
在我国实施抗q式教学法存在着一些难题。第一,师资力量不够,我国的法学教师人数不多,所以,要想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聘任一些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律工作者到相关地点进行授课。或者对于现有的一些教师进行培训。第二,缺少优质的教材。现有的抗辩式教学教材很少,因为抗辩式教学的教材在编写方面较为困难,所以,要加强法学院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来更好更快地完成相关教材的编撰工作。第三,法学院也可以增派一些人员去参加调研工作。最后,很多法学教师负担过重,与传统的法学教学不同,这种偏向于实践教学的教师数量有限,所以就会造成教师的压力过重。针对此类问题,我国则可以多借鉴国外的教学方式,聘请一些律师来作为兼职指导教师,来分担一部分工作,教师可以组织这些兼职人员与学员来共同完成学习任务,这样可以有效减轻一些教师的负担。
关键词:刑法 教学方法 探索
探索教学方法,对于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培育符合当今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法学教育中教学方式的探索也是有必要的。刑法学是法学科目中的核心课程,是高校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在整个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当电脑和网络技术被引进高等教育中时,教学方法的改革势在必行。改革和探索刑法学教学方法既顺应了教学改革的要求,也是新形势下提高刑法学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
一、刑法学教学方法的现状
我国传统上的法学教学方法主要是“以理解法律含义、传授法律知识为宗旨的教育模式”。不可否认在很大程度上我国的法学教育基本上以此种方式为主,对于理论性较强的法律学科而言,此种方式是可取的,如宪法学、法理学等,而作为刑法,虽然其也具有相当的理论性,但是其更多的是实践应用,因此讲授过程中要注意采用更为合理的教学方法。目前我国刑法的教学方法主要采用的“演讲式教学”,教师口若悬河、滔滔不绝,学生缄默无语、寂静无声。学生总是处于被动状态,教师在教学中较少考虑学生的需求,学生也很难表现出自己的能动性,发现自己的潜在力,只是在记录。刑法作为一门实用性很强的法律学科,尽管也需要进行一些理论把握,但是理论研究主要是在研究生阶段进行的工作,大多数的法律院校在本科教育的过程中还是主要以培养实用型人才为主,所以在刑法的本科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刑法的具体应用。在司法实践中,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是复杂的,它不可能像我们刑事法律规定的那样单一化,如果只是注重知识的基本掌握,而忽视灵活的掌握知识,则会导致学生在实践工作中无所适从的后果。现行的法学教育中,教师是教育的中心,学生是被授教的对象,教育的结果大多情况是以统一到教师的认识上为圆满。学生较少坚持自己的观点,他们害怕因自己的观点和教师的标准答案不同而不能通过考试。久而久之,学生便习惯于服从教师给予的“标准”,而不去考虑现实生活的丰富性和变化性,他们习惯于被动地思考而不是主动地思考,习惯于寻找“标准答案”,而不会想到所谓的“标准”只是教师在自己的法学理论基础上给出的基本论断,这样不利于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发挥,也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当然随着法学教学方法的逐渐改观,在刑法的教学方法上也有了极大的变化,出现了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还有模拟法庭教学法等。然而,由于习惯使然,有部分院校尽管在外在形式的授课方式上发生了变化,但是在实质上依旧没有改变过去的传统教学理念,即:帮助学生了解和理解法律原理和概念,知道法律条款的含义。如在案例教学中,教师是以自己对法律的学理认识去影响学生,一般是依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去选择合适的案例,指导学生进行讨论,然后以达到统一认识为目标。而事实上,在我国现代畅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条文的数量正以惊人的速度在不断增长,其修改和变化的速度也同样令人目不暇接。在刑事法律方面也是如此,如果要把所有这些基于现行法律条文之上的知识都教授给学生,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和不必要的。法学教育的真谛应当是使学生学会学习和使用法律,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所以在教学改革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实质意义上的改进而不是形式意义上的变化。
二、刑法学教学方法的探索与实践
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它是一个理论联系实际的渐进过程。全国各大文科院校多数都在开设法律专业,在具体教学过程中都各自有不同的要求,具体教学方法的改进也根据各学校的教学理念和教改进程呈现了不同的状况。作为基本专业课的刑法学在教学方法改革探索中必定是位于前列,具体在教改中应该如何进行改进,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方面考虑。
(一)结合培养目的改进教学方法
本科《刑法学》的课程教学任务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根据,通过对刑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我国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各种原理、原则和制度,培养学生运用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中的问题的能力。基于此,在刑法学授课过程中应该理论与实践并重。法律都是立法者对过去经验的总结或对将来状况的合理预期,虽然目前的刑事法律规范比较完善,但是既成法律与一直处于绝对变动状态的社会生活相较而言,具有相对滞后性。因此,面对社会生活中不断涌现出来的形形、千差万别的新情况、新问题,更需要提高对刑法规定和精神的理解,以应对解决实际问题的必需。因此,刑法学教学中应注意多种教学方法的灵活运用,除传统的课堂讲授方式外,应提倡学生参与和师生互动型的授课模式,充分有效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的积极思考,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注重对学生知识运用能力的考查。首先,启发式教学。启发式教学是指教师在教学中起主导作用,学生发挥主体的作用,教师通过对刑法基本理论的讲述、解释、提问等方法唤起学生的兴趣,引导学生发现有关的法律规范、事实材料、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引导学生自己开动脑筋思索的教学方式。学生掌握的知识更为牢靠、更加深入,并通过这种思考和分析,学到了法律思维的方法,获取了各种技能,并使其综合素质得到锻炼和提高,从而改变被动接受的“填鸭式”消极灌输模式。其次,案例式教学。案例式教学是指教师在教学中,将刑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的实际运用相结合,引导学生通过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来掌握并运用法律知识的教学方式。对于刚刚接触到法学知识不久的青年学生,在讲解刑法基本理论时要注重案例教学方法的运用,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学习热情,通过案例分析,包括分析和辩论,使学生在案例教学中掌握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再次,模拟式教学。模拟式教学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难易适当案例进行模拟法庭活动,在具体案件中由学生充当法官、检察官、原告、被告及证人等角色,模拟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教学方式。学生通过参与真实的刑事审判的模拟演示,切身了解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对其中的刑法问题有直观的体会。
(二)结合实际状况选择教学方法
1.根据教材内容选择教学方法
教材内容是教学方法的直接对象,选择教学方法,必须根据教材的内容和特点。刑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学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是由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构成,在具体的课程内容上也和其他法学科目存在不同,其总论涉及原理,分论涉及具体应用,所以在教授方法上也应根据其课程特点在教学方法上有所区别。刑法总论是全部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也是比较原则和概括化的内容,是学习刑法分论的基本起点,因此在总论教学中主要以教师讲授为主,但是也要穿插相应的案件实例,以利于学生更好的理解理论,做到深入浅出,使学生把握理论的实质;刑法分论主要是应用刑法总论的理论来分析说明刑法分则规定中的具体罪刑规范的结果,刑法分论是对总论规定内容的具体化,其更为注意的是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适用性更强,因此在分论教学中应以互动式案例教学为主,讲授为辅,这样既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也能够锻炼他们分析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他们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在刑法分论中,因为涉及的具体罪名在客观行为上的表现具有特定的代表性,如:金融诈骗罪,其在具体行为上涉及金融领域的部分问题,其中对于集资、贷款、保险、金融凭证等问题也需要有所掌握,即在刑法分论学习过程中除了案例教学穿插外,还需要对罪名所涉及的经济法规、交通法规等相对应的条例进行相应的讲授,以利于学生对相关罪名的把握。
2.根据学生实际情况选择教学方法
学生是教学方法的实质对象。在教学中应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来安排教学方法,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比较好的教学效果。教师授课的目的是为了使学生获得知识,提高其自身的素质。因此,任何学科和课程的教学方法都必须适合学生的需要。地区不同的学生在主体上存在个体差异,来自不同地区,就必然会存在学习方式、思维模式、知识水平等方面的差异,这样一来势必会存在接受能力的差异,所以应该因材施教,即对同一门课程,因为学生素质不同,在教学方法上应有所差异。对于基础较好、接受能力较强的班级在刑法总论方面加强理论性的挖掘,可以从更深远的角度来分析这种法律理论的来源,并适当补充西方各国法学理论,在分论中则直接采取案例式教学方法;对于基础较差的可以重点以启发式教学、讲解为主,谈论和分析为辅,注重基本知识点的把握,适当加以案例穿插,这样慢慢提高其自身的法学素养,逐步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
3.根据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状况选择教学方法
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是实现教学的基本途径。不同的教学环境所能提供的教学设施和资源也有所不同,则在教学方法上也要受到一定影响。条件相对较差的只有普通教室,无法采用多媒体,图书资源也较匮乏,这样需要教师补充的太多,为节约课时教学方法则会受到影响,学生获取的知识和信息量方面必然会有限。反之,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比较富足的学校,学生的接触范围较为广泛,新知识容易获取,眼界也比较开阔,能够掌握的知识点也会有所增加,能及时了解到法学研究的前沿问题,也会及时接触到热点法律问题,有利于理论联系实际,更好地把握刑法的精神及刑事政策的走向,领会刑事法律的精髓。有多媒体条件的可以按教学需要进行组织,制作符合教学需要的课件,采用多媒体教学中提供的声音、图像等,创造一个关于社会问题的场景,在具体的情境中,学生不仅用自己的理性在分析,也运用自己的感性在感受和体验,这样有利于社会经验和生活经验匮乏的学生提高对刑事法律问题的分析能力。便捷的资源获取为进行模拟教学留下了充裕的时间,也为多媒体教学提供了有利空间。
“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只有法律规则,而没有适用规则的高素质人才,规则之治就仍然是座空中楼阁。因此,从教学方法上来说,刑法学的教学方法是一个不断创新和完善的过程,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是发展的趋势。对于日益变化的社会实际而言,教学方法的改进,不仅会增加学生学习的乐趣、深度和广度,也会让教师有新的体验,同时也可以为社会培养出更为专业化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刘翔雁.刑法学教学方法探析.教育与职业,2004年第23期.
[2]吕新建.法学教学方法探析.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8月.
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在教学内容及体系上具有其特有的属性,故此,在运用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和审判教学法三种基本教学方法时具有特殊的要求。
首先,讲授法在经济法教学中具有重要地位。理论知识是一种形而上的东西,它与生活实践有一定的距离。理论体系的复杂性使学习者在短期内搞清它们显得很困难,尤其当学生在一学期学习很多门课程,并且课时有限的情况下更难。经济法教材编排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理论性偏强,因此学生在学习时要有一定的背景知识和概括能力。经济法编排理论性强的原因,第一是因为它是一门新兴学科。经济法的发展从19世纪末期开始,历史很短。经济法在中国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经济法长期以来受到其他部门法学者的质疑,不被认为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顶多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所以,在编写经济法教材时需花大气力在理论上说清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在教学安排上使经济法理论部分占有三分之一的分量。
二是由于经济法分则所包含的子部门法数量较多受教材所限,不可能给每一子部门法较多的章节和字数,对各分支法的编写也主要是宏观概括,概括出它们的理论和制度框架,不可能对具体条文进行细述。为了让学生认清经济法存在的客观性,认清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并对经济法的体系有一个完整的认识,就必须在有限的课时里,从理论上进行讲授,才能达到经济法的教学目的。故此,理论性所占比重较大,因此经济法教学必然要把讲授法放在首位。
其次,案例分析法在经济法教学中也具有重要地位。案例分析可以以事说法,将法律规定与现实结合起来,直观生动。经济法教学中的很多内容是可以采用案例分析法的。比如,在反垄断法一章中,如果只是用讲解的方式来教学,可能就变成对条文的简单注释,效果不好。反垄断法的案例很多,比如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司法部诉微软”案。笔者在教学时就下载了一些典型案例让学生研读。学生在阅读这些案例的过程中,将我国的反垄断法律和这些典型案例的审判过程进行了对比,从法律适用到反垄断的诉讼进行了消化吸收。不仅是反垄断法,其他分则部分的部门法都可以用案例教学法来丰富教学内容。网络时代也使案例教学法成为一种经济实用的方法,很多的案例都可以在网上收集到。不过,教师在课前要对使用的案例要进行筛选,使其能够与教学内容相契合。还有,很多案例只有审判的结果和大致依据,没有审判法理的分析,所以还需要教师从理论上对案件审判的法理进行分析。如果问题设计得好,案例教学能够启发学生的思维和探索精神;如果问题设计得不好,那么学生就不能将案例的分析上升到理论高度,就需要教师在教学中多讲,唱主角。
再次,审判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也有较好的效果。带学生到法院旁听,可以使他们能够切身感受经济案件的审判,将法律与经济活动联系起来。比如,笔者曾带领学生到法院旁听了一场美容消费者权利被侵害诉讼案件的审判过程。在该案中,消费者在一家美容公司办理了“贵宾卡”,享受终身免费美容服务,后来,该美容公司转让给了他人。收购人,对终身美容服务做出了不同的理解,要求消费者另外对美容化妆用品缴费。这个案例虽然很小,但是却具有代表性,因为它涉及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等权利。通过观摩审判过程,学生受到了一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教育,不再认为该部法律是简单的,从而培养了学生对经济法学习的兴趣。除了外出旁听,模拟法庭也可用于日常教学中。经济法的模拟法庭不同于民法的模拟审判,经济法的案件审判结果牵涉的因素较多。比如,外商投资的案例,它不仅要依据外商投资法律规范,考察是不是属于国家允许投资的领域,还要考虑市场并购、国家安全、产业政策和市场融资等问题。这种案例就无法采取庭审的方式,而必须采取问题辩论的方式,让大家从各个角度来考虑政府会做出什么样的决定。经济法教学中的很多内容,由于体现的是政府对市场监管和调控的内容,由此相关的法律决定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做出的,而不是法院,所以这种模拟审判就变成模拟政府决策,必须通过问题辩论的方式进行。这是经济法审判教学的独有特点。此种模拟决策要求学生不仅要懂得相关的现行经济法律规定,还必须联系国家的现行经济政策,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得出案例最终的结论。这些都对学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不能仅仅只懂得法律的条文规定,还必须了解并掌握国家当前的经济政策。
二、经济法教学方法的完善
通过分析我们看到,不同的教学方法在经济法教学中具有不同的作用,讲授法虽然传统,但它适合理论教学,案例分析法和模拟审判法比较适合法律制度方面的教学内容,可谓各有千秋。在当前很多高校法律专业的教学改革中,从课程设置上可以看出已经形成以三大教学法为表象的不同课程。比如开设的新课程有:合同法案例、民法案例、商法案例等,这些都是以案例为名目的课程。还有以诉讼法、民法、商法、刑法模拟审判为名目的实践课程等。而原来的刑法、民法、商法等课程不变,只不过削减了课时,将减去的课时分配给以上以新名字出现的课程。从这种分类看,这种改革明显以教学手段的区分作为课改的核心,与教学内容的实质变迁无关。改革者认为原来以讲授法为主的经济法、商法等课程不变,严守了大陆法系的教学传统,新设立的案例课和模拟审判课又引进了英美法系的讲课风格,一举两得。但通过前文对三大教学法利弊得失的分析可以看出,它们不存在谁好谁坏的问题,只存在是否与教学内容适合与否的问题。在法学课程的教学中针对不同内容,要灵活运用这些教学方法。在一堂课中,根据教学内容,可能需要同时用到讲授、案例、模拟三种教学法,而没有必要将这些教学方法割裂开来,硬搬到不同的教学内容中去。
一个教师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应该是综合性的,根据教学内容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教学方法。不能说讲授法教学就是不好,案例法教学就代表了与英美的接轨。我们要的是“实”,而不是“形”。我们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教学上以讲授法为主是符合大陆法系学者立法传统的,英美法系的教学以案例分析为主是符合其不成文法和判例法传统的。从辩证的角度看,无论对经济法教学还是其他部门法的教学来说,方法的运用应该是因地制宜。能教好学生就是好方法,而不存在新旧之分。从历史来看,讲授、案例、模拟审判这些方法没有一个是新出现的,都是老方法,只不过是在不同课程教学中用得多还是少的问题。如果只从方法论的角度,确实可以将教学手段划分为不同的方法,可是,又有哪些课程是单纯使用讲授法、案例法,或者是模拟审判法。中医治病讲究“望”“闻”“问”“切”,能治好病就是好办法,且不可墨守成规。我们的法律教学方法为何还要搞什么先进和落后之分呢?正确的经济法教学方法应该是各种方法的综合运用,具体到每一个老师身上,每人所擅长的方法各不相同。有的老师擅长讲解,有的擅长案例,实在无法给出一个统一的教学模式。一种教学方法的形成和运用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任何一种方法都可能有效地解决一些问题,但不能解决所有问题,那种包罗万象、适用一切、一成不变的教学方法是不存在的。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法学理论素养和法律应用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在课程设置上是法律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和法律职业的特定技巧、道德和思维的二重性。对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来说,既需要具备法学理论探索的能力,还应当具有在工作中不断吸取新知识的自我学习能力,同时,还应当具有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和素养。传统的课堂教学无法对学生的实践能力提供有效帮助,需要案例和模拟审判教学法的帮助,而法律工作者的职业思维方式,也无法通过学徒式的教育来获得。法无定法,法随社会在不断发展。
关键词:法学;教学方法;思考
教学方法,是教师和学生为实现教学目的、完成教学任务所采取的工作方式。教学方法是联系教师与学生的重要纽带,是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必要条件,也是是提高教学质量和提高教学效率的重要保证。对于法学教学而言,正如哈佛大学校长Charles Eliot曾指出的:法律教育需实际解决的问题并非是教什么,而是如何教[1]。不断革新教学方法,是法学教育的持久的目标之一。
一、法学专业教学方法概述
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两种法学专业教育模式: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2]。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以演绎教学法为主,遵循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的思维形式和规律,以讲授法为主;理论扎实,分析严密,条理清楚;但条文罗列,内容枯燥,易脱离实际。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以归纳法教学方法为主,法律推理遵循从特殊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的规律;结合实际,具体灵活,但缺乏理论体系的严密性。目前,两种教育模式出现了融合的发展趋势。
我国受传统文化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思维模式的影响,法律法学教育模式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教学方法以演绎教学法为主。随教学方法的融合,法学专业上也出现了综合性的趋势。在保留传统的讲授法的同时、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科研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等都不断引入,反映了法学专业高等教育的不断探索和创新,利于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
二、影响法学专业教学方法选取的要素分析在教学中,使用恰当而高效的教学方法,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也是\"教学过程最优化\"的核心要求[3]。教学方法多种多样,具体又如何选择恰当的方法呢?选择教学方法应系统论原则和多元化原则。引进和采纳任何新的教学方法都不能脱离实际。选择法学专业教学方法应与教学目标、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学生心理状况、教师个人综合素质、教学环境等结合后,综合考虑。因而须坚持系统论原则。它要求在选取专业教学方法时,要注意法学教育的整体性,注意内部不同要素间的有机联系,遵循一定内部结构和规律,注意其动态变化。
另外,本质上而言,教学方法是辨证的、具体的。一种教学方法能有效地解决一些问题,但没有适用一切的教学方法。在选择教学方法时,还应坚持多元化原则,它要求专业教法方法的类型与特性上应体现多样性的特点。
影响法学专业教学方法选择的主要因素如下:1.我国法学专业的教学培养目标我国法学专业教学的培养目标决定了教学的内容、方法等。我国法学教育的总目标是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学人才,这一特殊目标决定了法学专业教育必须\"宽口径、厚基础\"[4]。一个不具有宽厚的人文和法学理论基础的人,很难具备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良知和素质,更谈不上具备法律思维或准确地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冲突。所选用法学专业教学方法应是达到培养目标的有效途径。
2.法学专业教学的内容教学内容是教学最根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完成培养目标的主要载体和重要保证。教学内容是具体化的教学目标。根据不同的学科、不同章节的内容可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如内容以抽象的系统理论为主时,可以讲授法为主,辅之适合的案例分析和讨论。应用性较强的内容,可以案例法为主,由学生事先阅读案例材料,组织学生讨论,强化学生的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表达能力。因此,不同的理论学科和应用学科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等具体可选择不同的教学方法。包括采用小组讨论、班级讨论、布置作业、学生自学、练习法、举办模拟法庭及多媒体辅助教学、远程教学法等等。 3.学生的主体地位法学专业学习是提升的法学整体素质的认识活动,需要感知和记忆、思维和想象的参与及非智力因素的促进。选择法学专业教学方法时,应与大学生的年龄特征、所处年级、知识储备水平、技能等状况相适应,利于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人的个性是一种由体力、智力、思想、情感、意志、性格、情绪等熔成的最复杂的合金,不了解这一切,就谈不上教育。\"通过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听、看、想、说、做等,培养学生主动探索专业知识的精神。爱因斯坦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可用板书提示、创设情境、知识迁移、实验观察等方法,促进知识内化,发展学生的能力。正如孔子所言\"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
4.法学专业教师的主导地位作为一名教师,应具备两种素质:丰富的学识和良好的教学方法。要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教师亦需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每个教师的专业知识储备、教学特长、思维能力与学生的交流能力等综合业务素质各有差异,并非人人能擅长使用任一教学方法。作为法学教学工作的具体实施者,每个教师应根据自身的条件、教学内容和学生的状况,创造性地选用恰当的教学方法,有序地组织教学活动,才有利于实现教学目标。选用教学方法时,教师应扬长避短。口头语言能力较强者,可选用讲授法;口头语言能力较弱者,可选择演示法、讨论法等。因而,教师的教学特长和运用某种方法的实际可能性,也是选择教学方法的重要依据之一。
5.法学专业教学环境院校的教学设施、设备,人文环境等也应是选择法学专业教学方法考虑的主要因素。设置法学专业即证明院校有能满足法学专业培养的基本条件,但各院校的法学图书资料、教室、模拟法庭、专业活动中心、多体设备等硬件设施和专业师资、学习、科研研氛围等人文环境均有差异。如综合类院校、专业院校和独立法学院所具备这些法学专业教学环境各不相同。具体选用教学方法时,也应这些实际出发,考虑学生的知识面、专业水平等才具有针对性。
三、法学专业教学方法的有效实施法学专业教学是有目标、有计划的整体。
不同的教学方法,也会影响到整体教学效率的高低。实际中,每种教学方法实施,应依据其自身的特性、必备的条件和适用场合选择,这样才能在教学过程中发挥不同的作用,以达到最佳组合。因此,确定法学教学方法,并非是非此即彼的简单选择,而是多元化的结果。在专业教学过程中,法学专业的教学内容在不断发展、相对无限,而时间上又有限制;同时,始终存在教师与学生、效率与平等、规模与质量、知识与能力、统一与个性等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必须全面考虑,甚至应具有应变性。应尽量根据法学专业教学的具体情况灵活选选择高效的方法来完成教学任务。
参考文献
关键词 法学 教学方法 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加快了民主法治的建设,对法学人才的培养也越来越重视实践教学。各个高等院校都对法学教育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和总结,深入研究实践教学。然而,我国的法学教学模式依然存在许多弊端和不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进行革新和完善。
1 我国现行法学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
1.1 培养目标不正确
目前,我国法学本科、研究生以及博士等教育的规模与日俱增,甚至出现了市场饱和的状态,投入过剩。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要想从事法律职业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同时由于社会各个阶层对法律人才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法学本科毕业生只会机械地背诵法律知识,而不能处理复杂法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乃至解决法律问题,他们早已不是法学高级专门人才,法学培养目标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缺乏时代性。另一方面,由于司法考试制度成为衡量法学学生的标尺,很多高校过分重视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忽视了对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导致学生毕业走向工作岗位以后实践能力差。
1.2 教学内容偏重规范知识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都是以传授规范知识为核心,教学内容侧重法律理论,教师授课也局限于对法条含义的解释。法学教材通常比较固定,而法律法规却是不停地制定修改更新,教学内容经常滞后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也不能及时地反映最新的法学研究成果,教学内容轻实务、重理论,导致学生缺乏法律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学校没有重视人文知识的重要性,大多数学生把主要精力放在国家司法考试上面,而其他知识的学习比较少,难以培养具有人文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由于我国法学教育以事实知识为主导地位,很少关注法律价值教育和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导致学生缺乏法律职业者的人格修养。
1.3 教学形式拘泥于课堂灌输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学主要是讲授式的班级教学方式,研究式、讨论式的教学方法还比较少。课堂教授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的始终,虽然有利于学生快速掌握法律理论知识,但严重制约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单一的教学方法造成学习资源、学习方式等方面的片面化,不仅导致学生在法学学习过程中的枯燥无味,而且无法适应个性化的学习和多样化的培养目标的实现。而且现代的法学教学模式都是以教师为中心,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忽视了学生的主动性,师生之间缺乏互动和交流,学生很难与教师之间产生共鸣,教师也不可能满足每个学生的需求。
2 法学教学方法的革新
2.1 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是现代高校普遍采用的法学教学方法,而且也是比较流行的实践教学方法。学校可以在第四或者第五学期开设模拟法庭课程,要求学生必须参加,修够学分。学生要将自己所学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充分运用到模拟法庭中,了解法庭庭审的程序和基本要求,熟悉庭审规则,及时发现问题,思考问题,互相讨论和学习。通过自身的实际演练,培养学生的组织能力、应变能力以及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一方面,学校要加强对模拟法庭实验室的投入和建设,为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营造法庭氛围,进行真实演练,让学生切身体验到庭审过程。另一方面,教师应该引导学生根据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三大类型来选择案件,让学生掌握不同类型的诉讼程序。
学生在模拟法庭准备阶段,应该根据自己的特长选择角色,合理分组;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认真设计案件过程,法庭辩论等环节,在正式的模拟庭审时中,指导老师不能打断学生的模拟程序,让学生独立完成演练,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模拟法庭庭审结束之后,在场旁听的学生可以对学生团队的表现进行评价,最后由指导老师对各个团队以及学生的表现进行点评、打分和总结。参加模拟的学生也应该根据老师的点评和自己的感受进行总结,理论分析,写出心得体会,巩固所学知识。模拟法庭的考核就应该是学生代表和评判教师的综合评定,对模拟案是否专业性、模拟者是否思路清晰、组织工作是否恰当、模拟者的衣着、语言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评定。
2.2 假期实习
假期实习是学生深入法律部门,接触现实法律问题,将所学知识运用到法律实践,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重要环节。通过实习,学生有机会接触到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机构,了解和熟悉基本的法律案件流程,了解司法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深化对实体法的理解和掌握,加深法学理论的学习。由于我国大多数高校安排的实习都是毕业实习,不仅造成学生毕业时的就业压力大,无心参加实习,有的甚至不参加实习,忙于找工作;也与实习单位的工作安排发生冲突,实习单位在短时间内不能接受大量的学生参加实习,严重打击了实习单位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学校也无法提供充足的实习岗位,很多实习单位没有发挥监管和培养责任,影响了学生的实习效果。因此,学校应该充分利用社会各种力量和资源,建立实践教学基地,联合校外各单位共同建立教学基地,让学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中去学习和锻炼。同时,学校应该改变传统的集中实习的做法,按照不同的阶段和计划提供实习岗位,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实习时间,分阶段实习。实践教学不能间断,连续安排在每年之中,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最后,还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测评体系,对分散实习加强管理,定期考核学生的实习态度、实习表现、实习日志等方面,将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完美地结合起来。
2.3 法庭旁听
法庭旁听也是开放式的实践教学方式之一,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庭审程序,旁听结束后,学生与法官、指导教师以及同学之间进行交流,写出个人心得体会,并提交法庭旁听报告。法庭旁听可以为学生提供真实的、全面的法律训练,学生在旁听过程中,可以领略到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法官、公诉人等各个角色的表现,加深对庭审程序的了解,增强学生对司法审判的感性认识,提高对法律学习的兴趣。学校可以在当地的法院建立实践基地,加强与实践基地的沟通和联系,根据学生的学习需要和课程需要,与法院保持密切联系,选择适当的案件,组织学生参加旁听。学校要及时公告案件开庭审理的信息,这样一来学生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来选择旁听案件,避免枯燥乏味。当然,法庭旁听也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指导教师应该将旁听规则提前告知每一名学生,遵守庭审纪律,认真旁听,分析案件争议的焦点以及法庭审判程序上的优缺点,撰写旁听报告,并将旁听纳入到期末考试的考核范围之内。
2.4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为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旨在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及时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必不可少的法律制度。我国的法律制度建立得比较晚,法律援助工作仍然面临着很多困难。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援助事业的重要支撑,应该鼓励学生积极投身到法律援助的事业中去,为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不仅有助于法科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而且有助于他们锻炼社会实践能力,培养职业道德。高等学校设置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招聘志愿者,深入社区,定期进行法制宣传,服务社区居民,锻炼志愿者的社会实践能力。同时,法律援助可以与“三下乡”活动相结合,在乡下开展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服务,了解农业、农村、农民。此外,校园开设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适当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案件,不仅可以锻炼学生的诉讼能力,还可以为弱者提供法律服务。学校可以在校内建立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实现无偿公益服务,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列入教学计划,学校也要提供经费支持,保障法律援助基地正常运转,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参加法律援助的学生应该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按时完成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的任务,热情对待当事人,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并对学生的法律援助活动进行考核。
2.5 法律诊所
法律诊所是20世纪50年代由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法学教学方法。法律诊所的理念就是把法学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教学相结合,以真实的案件和真实的当事人为基础,让学生在真实的案件中,亲身经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由于各方面的因素限制,我国的法律诊所教育还处于萌芽状态,高校没有足够的经费来开展法律诊所教育,师资投入也十分不够。笔者认为,法律诊所教育可以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它应该包括角色模拟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等。学校首先应该建立校内真实诊所,接待真实的当事人,学生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对具体案件进行处理,教师承担最终的责任。其次,学校可以建立校外真实诊所,依托一定的法律机构,学生在法律机构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帮助下进行法律服务,解决法律问题。法律诊所课程可以安排在第五或者第六学期,学生可以将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具体的法律案件中去,深化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培养自己的法律操作能力。
3 结语
法学专业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非常强的学科,我国的法学教育通常侧重于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对学生法律实务方面的培养,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的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发展,我们应该注重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满足社会生活的发展需要。革新法学教学方法,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是我国法学教学的发展方向,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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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徐晓玉.法学教学方法初探[J].三江学院学报,2010.6(3).
一、案例教学法
20世纪初,哈佛大学创造了案例教学法。即围绕一定的培训目的把实际中真实的情景加以典型化处理,形成供学员思考分析和决断的案例(通常为书面形式),通过独立研究和相互讨论的方式,来提高学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依照法律工作中的立案办法,把教学内容编成案例形式来进行教学。案例教学法在法学课程的教学中举足轻重,是法学教学的传统方法。即使是法律基础这样的公共基础课,也必须通过案例来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他们掌握重要知识点。而案例数量繁多,如何挑选、应用直接影响到教学效果。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案例用途不用,笔者将案例分为三种:第一,在讲授新知识点时所用的教学模型案例。为了帮助学生掌握新知识,应运用最具有典型意义的模型案例,并且案情尽量简洁,能说明要讲解的知识点即可。这样,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帮助学生理解、掌握新知识点。有些老师主张全实例教学,即教学中所用案例全为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此类案例生动具体,但往往案情并非三言两语可介绍清楚,并且涉及的法律条文与知识点有多个,笔者认为这样的实际案例在讲授新知识点时反而由于其复杂性,削弱了其典型性,不如采用简短的案例模型,只需直接说明该新授知识点即可。第二,作为作业或课堂讨论的案例。此类案例主要是培养学生运用基本知识,分析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应选用具有一定综合性和灵活性的案例,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培养其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笔者认为此类案例宜挑选合适的现实案例,特别是用作课堂讨论的案例,如能选择社会热点实案,则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其将课堂理论知识用于解决分析实际案例。与此同时,现实案例的综合性,相对于教学模型案例的复杂性,更能锻炼学生抽丝剥茧,深入分析问题的法律逻辑性与思辨性。第三,试卷选用的案例。考试作为考察学生学习水平的通用方式,试卷命题必须具有科学性,才能全面反映学生的学习水平与不同学生之间的差距。法学类课程考试,案例分析是必考题型,因此考试用案例的选择很重要,其难易程度与涉及的知识点都必须认真考量,力求既能反映不同学生的分析问题的能力,也能突出重点与难点。笔者一般选用难度相对适中的案例,其覆盖的知识点一般在三个左右,同时避免采用有争议的案例,以保证答案的唯一性。随着教学手段与方式的更新,多媒体教学被越来越多的学校作为主流教学方式,案例教学也从传统的单一的书面文字案例,发展为视频案例。与传统的文字案例相比,视频案例更加真实生动,能更好地激发学生思考与讨论的兴趣。但是,与传统文字案例相比,视频案例的收集、挑选、应用,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虽然现在多个电视台都有法制类节目,视频案例数量繁多,但如何从中选择适合教学用的视频,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视频案例资料的选择往往存在以下几个困难:其一,视频时间过长。一般视频案例资料多来自于各个电视台的法制类专题节目,时长一般在20至30分钟左右,而作为课堂教学使用的案例资料,时长控制在10分钟之内播放效果较好,又以时长5分钟左右的案例更佳,否则过于拖沓,占用的课堂教学时间也过多,降低了课堂教学时间的利用效率。其二,案例类型相对单一,不能满足法学多门课程的教学需求。各个法制节目为了吸引观众注意,一般选择的案例大多是三类:一是充满悬念的刑事案件,主要是案件情景重现,特别是案件侦破过程;二是婚姻家庭类,主要是感情纠纷引发的案例,多为情景剧类型或是当事人现身倾诉,此类案例比较琐碎;三是其他类型案例,包括侵权纠纷、劳动权益纠纷等等。其三,案例的集中性较高。视频案例经常会表现出高度的集中性,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视频案例数量不少,但基本集中在消费欺诈问题上;再比如婚姻家庭类的案例,一般集中在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争夺上。基于以上几点,选择合适的视频案例资料对有些法学课程来说就比较困难,比如笔者所教授的《国际经济法》课程与《国际贸易法》课程,案例视频资料数量较少,要选择与教学内容契合的就更难。收集视频案例资料,也要注重技巧,一是选择知名的视频网站,比如土豆网、优酷网等;二是选择适当的搜索关键词,太宽泛缺乏针对性,要在海量的搜索结果中挑选合适的视频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三是对时长过长的视频案例进行选择性播放,能说明案件来龙去脉即可,其余琐碎或铺垫部分舍去。视频案例作为案例教学的新形式,还有很多地方值得探讨,例如,对现有的视频案例进行剪辑与拼接;以动画模式演示某些文字案例;利用DV自行拍摄视频案例资料……科技的日新月益,也将为我们的课堂教学带来无限的创造与想象空间。当然,这也对任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掌握对视频资料进行剪辑与拼接的技术手段,如何建造动画人物模型、配乐、台词等。因此,教师除了对所任教课程具有较好的理论知识水平之外,掌握教学所需的现代技术手段,也是提高教学水平必备的技能。同时,学校应为此提供培训与学习的机会,使普通教师能更好地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服务于教学。
二、模拟法庭与课堂辩论
模拟法庭也是法学教学中常用的教学方法,这种角色扮演的教学方法,可以使学生以不同的身份参与法庭审理,从法官到双方当事人,从诉讼人到证人,从书记员到法警。模拟法庭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使得学生提前体验不同的法律职业角色,熟悉庭审程序。但是,模拟法庭作为一种典型的法学教学方法,在教学实践中往往将其作为学生熟悉庭审程序,主要是了解民事审判程序与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演练。这种对模拟法庭的片面理解与运用,使得学生一般参加模拟法庭两次之后,就兴趣索然,因为程序熟悉之后,这样的模拟对他们再没有吸引力。因此,模拟法庭不应只沦为程序演练,更应有实质内容,也就是模拟法庭不应只停留在程序演练上,应该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中真正体现双方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对案件的判断,不仅是掌握程序,更是培养对具体案件的分析与把握能力。模拟法庭的法庭辩论阶段应该是最能培养学生法学逻辑思维能力和对法律的理解运用的环节,也应该是最出彩的环节。故此,模拟法庭开庭案例的选择很重要,必须是原告与被告均有充分的施展空间,而不是毫无悬念的一边倒。课堂辩论也是法学教学中常用的方式,辩论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反应速度与思辨才能,为以后的法律职业生涯培养基本的表达能力与应变能力。课堂辩论与专门组织的辩论赛不同,课堂辩论短小精悍,讲究一语中的,用简练的语言表达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观点,对于快速思维方式与应变能力的培养大有裨益。课堂辩论的效果如何,取决于辩论主题的选择和辩论的组织。在辩论主题的选择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量,一是与课程教学内容的关联性,二是主题的思辨性,三是主题的时事性与新颖性。只有把握好这三个标准,才能有的放矢,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陈旧的主题会让人兴趣索然,并且有太多前人观点可供借鉴,反而限制了思维的发散性,也不利于调动学生自主思考的积极性。在辩论的组织上,可采用团队式的辩论方式,即学生自由组合成4到5人的辩论小组,选出组长,共同准备辩论资料;课堂辩论举行时,多组交叉辩论,每组多名学生发言;公布评分标准,每个学生都作为评委,给其他小组的辩论表现打分,再由组长汇总得分,并计算平均分,最后由教师汇总每组的得分,计算平均分,作为课堂辩论得分,计入该组学生的平时成绩。通过这种全体参与的方式,使所有的学生都能积极思考,参与到辩论的全过程,而全体参与评分的方式,也是为了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避免单独由教师评分带来的主观性与随意性。
三、社会调查的方法
在给05级学生上《宪法学》课程的过程中,笔者为了让学生有更多的机会接触社会,组织他们以宿舍为单位开展公民宪法意识的社会调查活动。指导学生自行设计调查问卷,有针对性地发放问卷,并对问卷进行数据统计与分析,在此基础上,撰写调查报告。这次活动,共发放问卷800多份,提交数据统计分析材料以及调查报告100多份,学生参与积极性较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这次活动,培养了他们团队合作的精神以及调查分析的能力,使他们真实了解了我国当前公民的宪法意识状况,加深了对宪法的认识和理解。这一方法在法学教学过程中的运用值得进一步探讨。社会调查作为一种实践性教学活动,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全面参与。从调查问卷的设计,到调查对象的选择,对问卷的回收和数据统计分析,最终调查报告的撰写,这一过程显然不是一个学生单独能完成的,必须是一个团队通力合作,分工协调,群策群力才能实现。因此,这一教学方法的意义不仅在于对课堂知识的深入理解与实践,更在于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与能力,学会如何分工合作,协同完成一项综合任务。
一、建立有自身特色的法学教学方法
(一)在当前高职法学教学中,需要提供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将课堂式教学与其他教学方法有效的融合在一起,通过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法学专业教育通过对教学方法的创新,也能够更好的完成法学教学的任务。
(二)在法学教育教学中,对于教学方式的选择,需要根据自身学校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具有特色的教学方式,在教学方式选择上,可以借鉴好的教学方法,但在借鉴过程中需要打造具有自身的特色,根据其现有的土壤和条件来做好移值工作。即高职院校法学教育教学方法需要重视自身的特色,不能完全的照抄照搬。
(三)在高职法学教育工作中,需要形成一套较为完善和实用的法学教育体系,确保教学方法体系的严密性、科学性和特色性,众多教学方法并没有主次之分,需要根据自身的具体实际情况来分别对待和选择,并使各种方法能够巧妙的结合在一起。各高职法学教育工作者需要加强沟通、交流和配合,做到资源的共享,这样才能进一步对法学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进和完善。
二、实行交互式教学
(一)在高职法学教育教学中为了能够更好的提高学生的学习的主动性,可以采用启发式教学,教师可以根据课程的特点,通过一些小的法律轶事和法律案件片断来对讲解所学内容,引起学生的兴趣,教师在整个教学中充分的发挥指引作用,引导学生对所学问题的深入思考,从而激发其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
(二)为了能够有效的提高高职法学教育教学的质量,则在具体教学中需要充分的利用各种教学媒体和教学手段。特别是现丰各中先进的教学工具已在高职学校中普遍应用,这对于法学教学方法的改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法学教学方法多样化的实现奠定了良好的条件。在法学理论教学中,教师要授课过程中可以能完这对现代化教学工具的运用,从而带给学生听觉和社觉上的震撼,以生动和逼真的形象和画面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进一步对法学的深奥性进行深入研究。
(三)在交互式教学中,教师和学生要处于平等的地位。这就需要高职院校需要创造一个良好的、和谐的法学教学和学习的氛围,这样师生才能共同学习和共同进步,同时还要打造交互式教学的平台,为师生提供自由交流和沟能宾机会,从而将交互式教学的优势更好的体现出来,有利于提高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培养其良好的法学逻辑思维能力。
(四)在交互式教学中,能够更好的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树立良好的学习心态。使学生认识到高职法学教育对专业性和实践性的高要求,其自身具有其他普遍高等教育学生所无法具有的优势,这样才能在学习中树立明确的目标,燃起希望,使其成为学好法律知识的动力,从而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专业型法律人才。
三、重视实际与理论的结合,实行案例式教学法
(一)组织相关教育者编写相应的案例题库作为知识储备,与课堂教学配套使用。教育者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来进行,如可以先讲授有关法学内容,然后再下发一些相关案例来督促学生的进一步深入,也可以先下发相关案例,然后启发学生从中寻找问题,解决问题。无论是哪种形式,都应该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二)目前电视节目占各类法律节目较多,节目的案例不仅通俗易懂且具代表性,通过专家学者对其中法理的分析点评和诠释,将法律生动地展示给了观众,社会效益极大。因此在高职法学教育教学中可以组织学生观看以上类似法治节目的案例分析,进一步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三)法学教育者可以就相关案例组织学生展开讨论和辩论,以提高学生的应变能力,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在讨论和辩论之后,法学教育者应该就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向学生做相应的讲解和引导,并可要求学生就案例分析情况写出相应的法律文书或法律解决意见。四、学以致用,实行实践式教学方法这里提到的实践式教学方法,类似于很多法学教育工作者口中的“诊所式教学”。法学专业的学生需要从教师指导下的实践中学习运用法律的技能。该教育方式的特殊性在于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学教育模式。但笔者认为这种“诊所式”教学方法应该是广义上的,包括一切实践性质的教学方法,如模拟法庭、司法机关实习、法律志愿者活动以及法律辩论赛等等形式。高职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有必要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熟悉常用法律法规并能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各种纠纷,能够撰写各种法律文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所以,实践式教学方法是实现高职法学教育目标,培养合格高职法律人才的必由之路。
结束语
【关键词】法学本科 经济法学 教学方法 讲授法
目前经济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专业基础理论课,也是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作为研究经济法现象及其规律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学的内容广泛而丰富,并具有极强的开放性,因而,长期以来学界对该学科内容的认识并不完全相同。不过,经济法包括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而经济法分论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监管法则已经形成共识。
其中,经济法总论研究的是经济法分论各部分的共性原理,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体系、价值、基本原则、理论基础、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以及经济法律关系等问题,基本上并不直接涉及具体的法律制度;而经济法分论则恰恰相反,其主要研究的是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领域中具体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这使得经济法总论与分论存在极为显著的差异:经济法总论的理论性极强,实践性很弱;经济法分论的实践性极强,理论性则相对较弱。由于这种差异的存在,教师在经济法学教学过程中,理当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法学本科教学仍然沿袭成文法国家传统的讲授法教学模式。囿于讲授法教学模式的固有特点和经济法学的学科特色,笔者认为,在经济法学教学过程当中,应当区分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对传统的讲授法教学模式进行扬弃。
一、讲授法教学方法的特点
讲授法是成文法国家最为传统的教学方法,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讲授法长期以来也是我国法学本科教学中最传统和最普遍的教学方法。这种方法一般由某门课程的教师在课堂上依据教学大纲、教科书等教学参考资料向学生系统讲授该门课程的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及基本知识。与其他教学方法相比,这种教学方法有下列一些优点:一是高效性。讲授法以教师为中心,学生顺着教师的思维去获取新知识、新观点、新思想,教师能够通过讲授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最大限度的将本学科的基本知识传授给学生。二是系统性。教师依据教材和教学大纲进行授课,能够系统的将经济法学的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学生通过课堂学习就可以全面、系统掌握课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知识。三是成本低廉。教师运用讲授法进行教学简便、易行,成本低廉。
当然,讲授法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固有的缺陷,一是教师往往进行的是“灌输式”的讲授,照本宣科,填鸭式的向学生强行注入理论、原理和学术观点,讲授的内容抽象、笼统、不易理解,缺乏趣味性,学生容易产生厌倦感和压抑感,从而丧失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因教学方式的单向性和学习方式的被动性,学生没有思维和想象力的启发,大部分学生为考试而学,阻碍了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养成;三是讲授法容易培养学生的认同思维,扼杀学生的创造力,学生学习将会走入“抄笔记、背法条、考笔记”的误区,学生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薄弱。四上教师在讲授过程中处于权威地位,极少有学生会挑战其观点,使其丧失进一步提高自己水平的动力。
由于讲授法存在以上一些固有的缺点,使得讲授法并不适应现代社会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需要,因此,很多教师和学者都主张摒弃这种传统的填鸭式的教学方法,但笔者认为,尽管传统的讲授法存在着固有的缺陷,但是也有着其他教学方法难以替代的优点,如全面性、系统性、简便易行性,因而对其不应完全否定。笔者认为,在经济法学的教学过程中,经济法总论理论性极强的特点比较适宜主要采用讲授法的教学方法,但应当进行一定的改进以发挥讲授法的优点,克服其缺陷;而经济法分论的实践性特征则更加适宜将讲授法作为辅助教学方法,而着重采用能够有效提高学生法律运用能力和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实践教学方法。
二、经济法总论的教学应对传统的讲授法进行改进
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交叉学科,经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联系极为紧密,对其的学习,必须要建立在其他学科知识的基础上,其他学科不仅包括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等传统法学学科,还包括经济学、社会学等人文社会科学学科。这对于缺乏系统、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和较高人文社会科学素养的法学本科生而言,学习难度极大,因而,学生对经济法总论的系统、深入把握,绝对离不开讲授法的运用。然而,传统的讲授法所固有的缺陷却容易使学生学习经济法总论时觉得枯燥、乏味,丧失学习的兴趣和动力,因而,教师在运用传统的讲授法进行经济法总论的教学时,必须要进行一定的改进,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第一,改进、创新讲授法的教学形式。一方面,讲授法以教师为中心,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参与性不强;另一方面,经济法总论的内容理论性极强,如果学生没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广泛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学生对所讲授的内容往往难以理解和消化。因而,在经济法总论的授课的过程中,教师应当特别注意授课内容的逻辑性、条理性;语言的抑扬顿挫、生动有趣;适时的对学生进行提问,提高学生对讲授过程的参与性;否则,学生很容易有疲劳感,教学效果也就不理想。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在讲授过程中,教师还应当充分有效的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教学内容的有机结合,应当借助多媒体教学手段,通过文字处理、图片、声音、视频等有机结合,增强授课的生动性、形象性、直观性,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1]
第二,教师必须积极拓展知识面,提高自身的水平。经济性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这意味着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与经济生活联系极为紧密,而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迅猛、可谓日新月异,经济领域中的新现象、新知识、新观点、新理论更是层出不穷,经济法总论作为与经济有密切联系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的理论抽象,当然需要对这些有所反映。因而,教师必须积极拓展知识面,尤其是经济学学科方面的知识,努力做到“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才能避免照本宣科,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针对特定的教学内容,有针对性的采用特定的分析方法予以讲授。经济法总论研究的是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的共性原理,主要涉及到的是经济法学中的基础理论问题,对于这些理论问题,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的不同,运用不同的分析方法进行讲述,以增强讲授的逻辑性、层次性,以便于消化,加深理解。例如,在讲授经济法的历史发展时,就应当着重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对经济法概念、现象及理论的发展进行全面深入的讲述;在诠释经济法学的基本原理时,必须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中外经济法、成文法国家与普通法国家的经济法、发达国家间的经济法、发展中国家间的经济法、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法以及各国之间的经济法进行讲述;在探讨经济法的理论基础时,必须运用经济学等学科的分析方法,对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的分析和介绍。
第四,讲授过程中,必须要结合社会现实,增强经济法总论的实践性。经济法总论是经济法分论的理论抽象,理应对经济法分论具有指导意义,体现出一定的实践性,然而,长期以来,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都存在着“两张皮”问题。所谓“两张皮”是一种形象的比喻,喻指经济法总论与经济法分论联系松散,不能对经济法分论进行有效的指导,缺乏实践意义。“两张皮”问题的出现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经济法总论没有类似于《民法通则》和《刑法》这样的法律渊源,但是更重要的是因为教师在讲述经济法总论过程中,往往注重理论分析和逻辑论证,很少结合社会现实进行讲述。这使得经济法总论教学过程中,除了极少数对理论感兴趣的学生具有学习的积极性之外,大部分学生都会觉得经济法总论与实践脱节,没有应用价值,而缺乏学习的热情。因而,教师在讲述经济法总论过程中,应当注重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案例的互动,既要运用经济法分论案例对经济法总论进行说明,又要用经济法总论去诠释和解决这些案例。
三、经济法分论的教学应着重运用实践性教学方法
无论是经济法分论中的宏观调控法还是市场管理法,基本上都是以我国实践中存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实践基础。因而,传统的讲授法对于经济法分论主要运用的是法律解释学的教学方法,即运用当然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效力解释、法例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阐释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立法体系和有关的经济法律制度。这种法条解释的讲授方法,属于成文法国家最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它对于夯实学生基础,使学生全面系统掌握我国经济法分论的立法体系和相关法律规定具有良好效果。然而,这种教学方法并不能适应经济法分论教学的需要,因为经济法分论与总论不同,其与法律职业实践密切相关。学生对经济法分论立法体系和法律制度的了解和熟悉仅仅是最基本的教学要求,更重要的是,学生应该能够灵活有效的将这些知识运用于法律实践。可是,这种教学方法培养出的学生法律实践应用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普遍有所欠缺,根本不能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
因而,笔者认为,在经济法分论的教学过程中,教师不能仅停留在对传统讲授法的有限改进,而应当着重运用包括案例教学法、辩论教学法、模拟法庭、课程实习及法律诊所教育等实践教学方法,以增强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
(一)案例教学法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在通过引导学生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讨论,达到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2]与传统的讲授法相比,案例教学法运用生动、活泼的典型案例,形象化的阐释相关的理论问题,使学生能更形象、更深刻的理解所讲授的内容,同时,通过学生的参与、讨论,也更好的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运用能力,这无形中也缩短了课堂教学与司法实践的距离。案例教学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特点契合了经济法分论实践性强的特点,与讲授法相比,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因而,笔者认为,无论是讲授知识点时,还是组织课堂讨论以增强学生对特点知识点的灵活运用能力,均应当加强对案例教学法的有效运用。
(二)辩论式教学法
法律职业者不仅要熟悉法律,还要有雄辩的口才和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辩论式教学法作为教师、学生就特定教学内容以问题为纽带而展开分析、讨论、辩驳及总结,从而获得真知的一种教学方法,能够有效的提高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因而,经济法分论教学过程中应当适当的采用这种教学方法。
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准备一些争议较大的理论或者实践问题,对学生进行提问,并引导学生对所提问题展开辩论,学生要开动脑筋对教师所提问题进行分析、辩论并提出新问题,实现师生之间、学生相互之间的互动,最后,由教师对辩论过程进行概括和总结。其所要达到的目的,不仅仅是要得出一个在法律社会中被普遍接受的某一项法学原理、法律原则或法律精神,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去感受、思考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去亲身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践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并在这种感受和体验中锤炼出学生自己的主动探索、主动发现甚至创新的精神。[3]
(三)模拟法庭教学法
与其他的教学方法相比,模拟法庭教学法是一种对学生知识和能力要求较高的综合性的实践教学方法,能够全面锻炼学生实体法、程序法、法律文书写作、表达和法律思维等各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够有效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
一般来说,模拟法庭教学要经过六个程序:确定案例;分派角色;分组讨论;诉讼文书的准备;正式开庭和总结评析。其中,确定案例和总结评析是最重要的两个环节。在确定案例时,教师应当选用经济法分论中典型的具有可辩性的疑难问题,最好是真实的社会热点案例。这样,才能最大限度激活学生的思维;在总结评析阶段,教师应当首先组织学生对模拟审判活动进行全面地总结或讨论,让亲自参加庭审的同学及旁听的同学分别发表对该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材料、法律文书、适用法律及庭审表现等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教师应对庭审过程和庭审表现进行全方位点评,如案件的事实是否调查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庭审程序是否进行完整正确、法庭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准确得当、今后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等等。
(四)课程实习教学法
目前,法学院系的法学本科教育都开设了专门的毕业实习课程,还有些法学院系有假期社会实践的要求,对此,笔者是非常赞成的,因为法学专业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专业,法学本科教学的目的不仅仅是让学生全面的熟悉法学原理和相关立法,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正确的将理论和立法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案例的能力。然而,目前的实习、实践教学的教学效果并不好,往往流于形式,这与院系和教师没有进行有效的组织和考核有密切关系,要想真正发挥实习、实践教学的作用,必须要切实解决这些问题。
在经济法分论的教学过程中,笔者主张适当的增加实习、实践环节,开展专门的课程实习,要求并组织学生利用课余和寒暑假时间去律师事务所、法院等法律机构进行实习。为了保证教学效果,实现教学目的,应当要求学生将经济法分论课程实习的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并对实践中接触到的真实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总结并由实习单位和教师共同给出实习成绩,此外,还应当将实习成绩作为经济法学课程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作为课程考核合格的必要条件,以督促学生积极有效的开展课程实习。
(五)法律诊所教学法
法律诊所教育是一个外来名词,属于法律教育术语,英文名为ClinicalLegalEducation。其借鉴了医学院校诊所教育的模式。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真实的案件,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法律服务,“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教师通过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与其他实践教学方法相比,法律诊所教学法的最大特点,是将将法律条文及其理解和运用放在一种真正的事实环境之中,从而使学生掌握将法律文本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学生得到进行法律分析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机会。[4]
经济法分论实践性极强的内在特点要求必须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因而,教师除了运用前述几种实践教学方法,还应当结合教学内容,将法律诊所教学法与经济法分论有机的结合起来,积极探索适合经济法分论实际需要的法律诊所式教学。为此,法学院系应当要积极与附近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法律机构联系,建立法律实践基地,让学生有机会在真实的法律环境中提高自己经济法分论的实践应用能力。
参考文献
[1]李遐桢.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与教学方法的改进[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0(2):100-104.
[2]苏永利、郭长军.素质教育背景下经济法学教学方法探究[J].现代教育科学,2007(2):142-144.
[3]胡建.法学教学方法在应对法律教育的职业性趋向上的策略[J].高教研究.2009(3):52-56.
[4]牟逍媛.法律援助制度与诊所法律教育[J].法学,2002(8):26-30.
教学方法是人才培养的重要手段,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完善是学校教育发展的基本要求。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需对教学方法不断完善,法学教育本身具有很强的实务倾向,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更看重学生职业技能的养成,因此案例教学、实践教学、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成为法学人才培养的重要方法。
案例教学是国内外大学法学院系普遍采用的一种教学方法。20世纪80年代,案例教学法传入中国,国内各大学法学院系纷纷仿效,将案例教学引入法科学生的课堂。虽然案例教学法的使用可以视为法学教学的一种改革,对于培养满足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有积极意义,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法学教育目标并不是以培养职业法律人才为唯一目标,对案例教学的成效没有一个评价体系,导致案例教学的使用并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作为教学方法的尝试,过程及结果不尽如人意可能有很多原因,但以先进的教学理论作指导,结合专业特点,进行教学策划,是教学方法取得成效的前提条件。
一、教学方法在教学活动中的定位
1. 教学方法应该与教学目标相一致
从教学活动的整个过程而言,教学方法是教学活动中的一个环节,是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人类对教学活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古今中外的教育学家对教学活动分别做过不同的解释,一般认为对教学活动本质的本文由收集整理探讨应从两个层面进行,第一是目的论层面,用哲学的方法对教学的目的进行探讨;第二是方法论层面,利用心理学、社会学对教学的手段、方式、方法进行科学的探讨。基于上述两个层面的探讨,教学活动被认为“是一种尊重学生理性思维能力、尊重学生自由意志把学生看作独立思考和行动的主体,在与教师的交往和对话中,发展个体的智慧潜能,陶冶个体的道德性格,使每一个学生都达到自己最佳发展水平的活动”[1]。对教学活动的探讨逐渐形成了一系列教学理论,具有代表性的教学理论包括哲学取向的教学理论、行为主义的教学理论、认知教学理论、情感教学理论、建构主义教学理论等。各种教学理论都有其独特的主张,但各教学理论都认为教学方法是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教学活动中的一项内容,是实现教学目的的一种路径,是使每一个学生都达到自己最佳发展水平的手段,教学方法的使用应该和教学目标相一致,才能体现出教学方法的价值。当我们在中国伟大的教育思想家孔子的启发式教学方法和同样伟大的古希腊教育思想家苏格拉底诘问式教学方法究竟哪个方法好的问题上纠结时,我们就会发现,在教学方法的使用上,没有最好的方法,只用最适合的方法。一个适合的教学方法的使用要和教育的目标一致,才能发挥教学方法应有的作用。案例教学法之所以在美国大学的法学院受到欢迎,并且具有持久的影响力,最重要的原因是其是实现美国法学教育的目标的最佳方式。
美国法学教育的目标清晰明确,具体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1)法学院应当致力于使法科生准备好律师资格考试和职业。(2)法学院应当确立清晰的教育目标,并与法科生分享。(3)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应当是使学生具有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4)法学院应当帮助学生拥有有效的、负责任的律师素质。(5)法学院应当组织有关课程以不断丰富学生的知识、技能及职业价值,将理论原则的讲授与实践相结合,在法科生三年法学院教育中始终灌输职业主义”[2]。上述五方面的目标设计,可以看出美国法学教育的最终目标就是培养执业律师。而案例教学方法的使用,比较有效地达到了预定目标。首先,从教育的有效性上看,案例教学能帮助学生发展一些律师所需要的关键技能,诘问式的教学特点迫使学生主动思考,在辩驳中逐渐学会分析技巧以及养成质疑的习惯;其次,从职业素质的培养方面,案例教学养成的目的与职业标准的要求相一致,案例教学是一种模拟训练,其模拟的内容,对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学会法律推理,提升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有很好的作用;最后,从满足社会的的需要看,案例教学法务实,经过严格训练的学生,走出校门时,已经初步具备服务社会、满足研究机构需要的能力。从美国法学教育的目标来看,案例教学法应该是最适合达到美国法学教育目标的教学方法。
2. 教学方法的采用应当以教学内容为依据
在一个具体的授课环节或者说在一门课程的讲授过程中,教师是否可以不考虑该课程的特点和内容而只关注教学方法的花样翻新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体验式、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究竟哪个更好呢?显然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基于常识,我们都会知道没有更好的教学方法,只有更适合的教学方法。如果不考虑课程的内容和特点,即便是用孔子的启发式教学或苏格拉底的探究式教学又能怎样呢?所以即便是在一个具体的授课环节,教学方法也不能独自生存。美国法律以判例为其主要表现形式,所以美国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就是学习判例,通过对个案的研究,总结一般的法律原则、发现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围绕判例进行的案例教学,即是一种教学方法的创新,也是美国法学教学内容的一种必然要求。
3. 教学方法的选择应该与教学组织形式相匹配
教学组织形式,就是根据一定的教学思想、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以及教学主客观条件组织安排教学活动的方式。教学史上先后出现过众多的教学组织形式,我国宋代以前、欧洲古代和中世纪的教育均采用个别教学,这种教学组织形式办学规模小、速度慢、效率低,但却能较好地照顾个别差异。17世纪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在其《大教学论》中提出了班级授课制,即把一定数量的学生按年龄和知识程度编成固定的班级,根据周课表和作息时间表安排教师有计划地向全班学生集体进行教学的制度。19世纪中期,班级授课制成为西方学校主要的教学组织形式。但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个别教学在欧美各国重新受到重视。教学方法与教学组织形式不匹配,会影响教学方法的使用效果,从案例教学的整个过程来看,该方法在小班授课或个别授课的情况下应该会取得良好的效果,但在大班授课的情况下,案例教学的优势可能就会受到制约。事实上案例教学的效果在美国20世纪50年代后已经开始受到置疑,主要原因就是美国各大学包括哈佛大学的教学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大班授课在大学是普遍的情况,案例教学所采用的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综上,教学活动中,没有一劳永逸的教学方法。依据教学对象、教学内容、教学环境的不同,教学方法也应进行相应的变化。
二、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方法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 借鉴国外法学教学方法比较盲目
2011年以前,我国法学教育在教学目标上没有明确的定位,长期以来都存在着培养法学研究人才还是培养法律实用人才的困惑,以及在法学教育应该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之间摇摆不定,认识上不一致导致法学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存在不同程度的盲目性。另一方面,从1977年我国招收法律本科学生到如今,法学教育经历了30多个春秋,从第一届223个学生发展到如今在校生29万人的规模,应该说取得的成就是显著的,但长期以来并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法学教学理论,在借鉴他国法学教育方法的过程中难免水土不服,表现在案例教学的实施上,我们就是简单的模仿,并没有考虑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是否匹配,也没有考虑我国法律体系和英美法系的差别,更没有考虑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和法律通识人才培养在教学方法上的差别。法学院本身对案例教学要达到的目标没有清楚的认识,也没有告诉学生利用案例教学我们能够达到的目标,所以案例教学就成为讨论课的代名词,更有甚者演变成无主题的漫谈。
目前,案例教学的教学方法在国内各大学的法学院受到普遍的重视,但要面临如何与我国的法学教育进行融合的问题。在法学知识的传授及课程设置方面,我们比较重视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注重知识的体系性和全面性。而案例教学等方法是从个案入手,更注重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对系统性的知识并没有特别的关注。
2. 借鉴国外的教学方法在条件上存在瑕疵
首先,教师面临很大的挑战,无论是案例教学还是实践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对教师的要求都比较高,教师的角色是多重的,既要能言善辩,还要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一个长期习惯课堂讲授又缺少实践经验的法学专业的教师而言,驾驭诸如案例教学这样的教学方法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我国高校的教师绝大部分都毕业于非师范类的专业,没有系统研习过教学方法,缺乏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所具备的教学经验都来自于当学生时的记忆,法学院的教师也毫不例外。教师能力上的不足,导致案例教学的质量无法保证。
其次,由于招生规模扩大,法科学生在校人数也相应增加,受限于师资力量,法学院普遍采取大班授课的方式,让案例教学、实践教学、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的优势很难发挥出来,从而影响到教学的最终效果。
三、法学教学方法完善的途径
1. 应当进一步明确法学教育的目标
明确法学教育目标,才能考虑用何种教学方法来保证目标的实现。目前卓越人才培养方案已经确定了一个总体目标,法学院对目标的实现方法应有具体的阐述,对目标达成的手段应有具体的设计和规划,对教学方法要达到的最终结果应有明确的预期。明确目标是让学生知道自己要做什么,对目标的具体描述和策划使学生能知道自己应该怎么做,对结果的预期可以让学生知道自己毕业后应该具备什么能力,可以做什么。在明确目标的指引下,我们知道如何发挥案例教学的优势,如何策划案例教学的方案,让案例教学始终围绕教学目标来进行。
2. 法学教学方法应该借鉴而不是照搬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学教育起步比较晚,随着对外交流的发展,对国外法学教育方法的借鉴成为必然。与我国法学教育显著不同的是,以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其法学教育的目标都是培养职业法律人才,但各国大学法学教育、法律专业及资格取得考试等与法律人才培养密切相关的制度各有特色。其中英国、美国培养职业法律人才依赖律师公会,由律师公会对本科毕业的学生进行学士后法学教育,其大学法学教育仅对人才培养起辅助作用;而德国、日本以国家司法考试与大学法学教育和法律专业紧密结合,大学四年的法学专业学习是围绕国家司法考试来设置的。同样是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各国选择的培养方式各有特点。我们应该创造适合自己人才培养目标的教学方法,同时兼收众家所长。值得欣喜的是我们已经摸索出一些有特色的教学方法,比如对法律硕士的培养采取双导师制,和法院联合共建人才培养基地等,这些新的教学方法经过不断完善一定会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产生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高职法学 教学方法 法律实践能力 建议
在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的指导下,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我国依法治国的全面实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家对法学教育非常重视,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也得到迅速的发展。目前,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非常庞大,主要包括专门的高等法律院校、综合性高等公、民办院校的法学院(系)、高职院校的法学院(系)、成人教育和广播电视大学等形式的法学教育。不同的法学教育体系决定不同的培养目标,同时法学教学方法的要求也不一致。高职院校作为培养实用性人才的地方,其法学教学方法本应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的目的。但是,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存在诸多问题,造成严重的弊端。本文主要分析当前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的现状,进一步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同时对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改革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的现状
总结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教学方法:第一,讲授法。所谓"讲授法"是指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学生只是作为被教授的对象,课堂上教师负责讲授,学生在台下听讲,师生之间缺少讨论或其他形式的交流。这是目前我国高职院校最主要的法学教学方法。第二,案例教学法。所谓案例教学法是通过法律案例的导入、分析,进而使学生更加理解法律法规内容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在我国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中主要是作为一种辅的教学方法存在,以讲授法为基础,结合采用法律案例进行教学。第三,模拟法庭教学法。所谓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指就某一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以模拟法庭审理为主,让学生参与其中,扮演不同的法律角色,以感受模拟的法庭氛围。模拟法庭教学法在我国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中只是作为学生的一种课外活动,使其简单的了解法庭审判程序的流程。总的来说,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过于僵化和单一。
二、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本身大多数是在普通大专和成人教育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受到办学时间短、经验不足和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等因素的制约,导致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造成严重的弊端,违背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和实现法律实用性人才的初衷。
(一)普教色彩较浓,职业特色缺乏
虽然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和实现法律实用性人才为初衷,其教学培养目标较明确,但是其教学方法却与其教学培养目标不配套。其教学方法普教色彩较浓,过分注重向学生灌输法学理论知识,在实际操作中,又因课时短、学生层次低、法律实践强化不足等因素的制约,而难以完成既定的教学任务,导致培养出来的学生既缺乏较深的理论功底又缺乏法律实践操作能力,从而难以达到高职院校法学教育所要求的培养目标,缺乏职业特色。
(二)教学方法脱节、僵化和单一
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变化与法学教育内容变化脱节。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内容,法律发生变化必然导致法学教学内容发生变化。基于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法律处于不断发展完善之中,法学教育的内容必然不断变化。但是在法学教学内容不断更新的情形下,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变化不大,过于僵化和单一,仍沿用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1]这种教学形式使师生之间缺少讨论或其他形式的交流,导致教师无法顾及到每个学生的学习进度,无法一一体察每个学生的理解情况。在这种教学方法下,学生缺乏学习的积极性,教学效果不佳。虽然也会采取案例教学法,但其只作为一种辅的教学方法存在。模拟法庭教学法甚至只是作为学生的一种课外活动存在,这种模拟法庭并不是真实场景的再现,再加之多数教师未实际参与过案件的审理,因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只能使学生简单的了解法庭审判程序的流程。教学方法脱节、僵化和单一情况非常严重,从而导致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水平较低。
(三)理论脱离实际
在高职院校法学教学过程中,教师偏重法学理论的讲解分析,重原理和条文的论述,而忽视实际操作技巧的训练,实务操作在整个法学课程安排中少之又少。如此偏重导致法学毕业生可能对法条倒背如流,可在实务操作中却不知运用何条何款来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这无疑是法学教学的一个悲哀。[2]同时,在高职院校中由于师资水平的有限性,甚至出现教师自己本身就对所讲的内容缺乏实战经验。讲诉讼法的可能不会立案,讲公司法的可能不清楚公司的具体结构、设立和程序。这种理论脱离实际的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缺乏生气,也难以让学生接受和信服。师生之间互动性的缺乏,学生自有观点的缺乏,导致学生缺乏独立思考和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当遇到具体的司法实践问题时,便会发现原本明确的法律规范存在大量的伸缩余地,面对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而手足无措、无所适从,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违背实现法律实用性人才的初衷。[3]
三、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和实现法律实用性人才为初衷的教学培养目标
教学培养目标的明确性决定教学方法的适宜性。明确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培养目标有利于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的灵活性和适宜性。高职院校与普通的大学院校有着最为明显的区别在于高职院校是专门培养实用性的人才。因此,从高职院校学生培养目标出发,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应该是培养法律实务工作一线需要的初级专门人才。进一步强化高职院校法学教学应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和实现法律实用性人才为初衷的教学培养目标。高职院校法学教育培养的学生,对于法学理念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不必过分追求,其只需掌握法学专业必要的理论基础知识即可,但应强调法学专业技能的实用性、针对性和所学理论基础知识在实际中的适用性。高职院校法学的学生应以"必需、够用"为度来掌握理论基础知识和实践技能,把学习重心放在法律的实际应用上,使其的法律实践能力比本科生强,理论知识基础的功底比成教生扎实, 既不是"本科压缩型",也不是"简单操作型",而是"实用型、应用型"。[4]
(二)实现以案例教学法为主,讲授法为辅的教学方法
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应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中心,即以法律岗位要求的业务能力为基础,有针对性地讲授所需要的理论和司法实务知识,重在使培养出来的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能够迅速适应法律岗位的要求。而目前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以讲授法为主的这种教学方法难以达到这一目标,走出这一困境的方法在于打破讲授法的主导地位,实现以案例教学法为主,讲授法为辅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是在法学教学活动中,以一个个典型案例作为出发点和主线索,从而生动形象地引导学生分析、研究和理解法律内容。案例教学法有着明显的优势:其一,形式生动形象和趣味性较强的特性较易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加强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其二,理论和实际密切结合的特性使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得以锻炼和法律经验得到进一步的丰富;其三,加强学生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综合能力,成为"实用型"人才。基于此,案例教学法高度切合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培养目标,应实现以案例教学法为主的法学教学方法。主要应做好以下相关工作:第一,建立大量的典型案例题库储备,使之与课堂教学配套使用。案例题库储备能为教学提供大量实用的案例参考;第二,经常组织学生观看、分析《今日说法》、《法治纵横》、《法治进行时》、《拍案说法》等通俗易懂且具代表性的案例为对象法治节目,使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得到进一步锻炼,通过接触真实的法律案例能使学生的法律经验得到进一步的丰富。[5]第三,师生之间互动性应高度加强,应就相关案例组织学生展开讨论和辩论,在强化学生法律知识的同时,使学生的口才能够得以锻炼,为从事法律实务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实践教学法与模拟法庭教学法相结合
目前,模拟法庭教学法在我国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中只是作为学生的一种课外活动,只起着使学生简单的了解法庭审判程序的作用,发挥不了其应有的强化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作用。为了实现高职院校法学教学培养"实用的法律人才"的目的,应加强锻炼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使实践教学法与模拟法庭教学法相结合,发挥其应用作用。首先,可以组织同学们到法学旁听案件的审理或者深入到监狱进行帮教;安排学生到各律师事务所实习或定期组织学生参加义务法律咨询等活动。其次,在具有司法实务能力的教师的指导下,使学生在课堂上或者在其他合适的地点分别扮演相关的法律工作者、当事人、证人、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角色,指导学生利用模拟法庭的机会进行相应的咨询、辩论、谈判、调解和审理等相关法律活动。学生通过对法律角色的体验和转换,加强法律的学习和训练,从而锻炼学生的法律技能,激发学生学习法学的热情和做一个合格法律人的决心。[6]总而言之,通过实践教学法与模拟法庭教学法相结合,加强学生的观察、表达、运用知识、处理问题和灵活应变能力的锻炼,使学生耳濡目染法律职业工作者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直面社会的需要,更好地塑造自己成为"法律实用型人才"。
(四)强化高职院校法学教师的法学专业技能
就目前而言,高职院校法学课程效果不理想其中也在于高职院校法学教师与普通的大学院校法学教师相比,其无论学历层次还是科研水平都存在明显的区别。高职院校法学教师学历层次相比较低和科研水平较差,法学专业技能较薄弱。高职院校法学教师这些方面的缺失也无形中导致高职院校法学课程效果不理想。因此,有必要强化高职院校法学教师的法学专业技能。强化高职院校法学教师的法学专业技能主要通过几方面的努力:其一,高职院校法学教师应该不断的提高自身的学历层次,深化自身的知识层面。高职院校也应该多引进法学的高层次人才,不断搞高本学院法学的教师师资队伍水平。其二,要加强与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践部门的合作,不断提高职院校法学教师的法律实务能力,建立大量的"法学双师型人才"。高职院校法学教学培养"实用的法律人才"的目的,因此要求高职院校法学教师本身应该具有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只有加强与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践部门的合作,使高职院校法学教师参与到具体、真实的法律案件中,才能强化法律实务能力和积累法律实务经验,成为有价值的"法学双师型人才"。其三,要与普通的大学院校经常进行法学课程教学经验的交流。与普通的大学院校相比,高职院校法学课程教学经验较为薄弱,与普通的大学院校经常进行法学课程教学经验的交流有利于提高职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水平。强化高职院校法学教师的法学专业技能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只有高职院校法学教师的法学专业技能的不断提高,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水平才有望进一步的提高。
总的来说,高职院校法学教育与一般高校的法学教育存在一定差别,其侧重点在于培养应用型、技能型的法律人才,目前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存在普教色彩较浓,职业特色缺乏、教学方法脱节、僵化和单一和理论脱离实际等诸多问题。因此,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应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努力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教学方法:强化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和实现法律实用性人才为初衷的教学培养目标;实现以案例教学法为主,讲授法为辅的教学方法;实践教学法与模拟法庭教学法相结合和强化高职院校法学教师的法学专业技能,推动高职院校法学教育更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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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雪颖.高职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初探,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J], 2005(01).
一、传统经济法学教学方法的回顾与局限性经济法学的传统教学方法,就是以法律解释为核心的教学方法。
依照目前法学界的普遍见解,解释的标准主要有以下两种:1.文理解释。按照法律条文用语的字义、文义及语言的通常使用方式和逻辑规律所做的解释。包括文字解释、语法解释、逻辑解释;2.论理解释。斟酌法律理由,依一定的标准进行推理论证来确定和阐明法律本义的解释。它可分为:当然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效力解释、法例解释。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传统方法,例如,价值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等等。在经济法学教学中,传统法律解释的教学方法是最常见的。授课者只要抓住现有经济法律、法规的立法体系进行展开,先做文义解释,然后慢慢展开再进行论理解释,由浅至深,使讲授既有层次性和条理性,又能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这也是整个法学体系之教学方法的共同点。目前经济法教科书内容编排的理念,通常不会跳出经济法总论和具体的经济法律、法规两个大范围的配置,除了总论部分在法学基础理论上对经济法学的基本概念着墨较多之外,第二个范围基本上还是属于条文的法律教义学(Rechtsdogmatik)演示,这些都属于法学教育的传统基本方法。所以,讲授者往往只需讲清楚两个问题:第一,基本法律概念;第二,基本法律规定。但是经济法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法律学科,对经济法知识性的了解和掌握与经济法的实际运用有着一定的差距。这既是很多学习者在学习经济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难题,也暴露出我们在经济法学课程中传统教学方法的局限性
一)理论抽象性强,欠缺实践操作性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抽象性,而现实却具有运动性和具体性,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显得十分重要。传统法律解释的教学方法注重概念的解释,考虑法律以外的社会、经济、政治、道德等因素不全面,它不能缓解法律的抽象与社会生活的具体之间的矛盾,从而使学习者在学习经济法过程中对经济法知识性的了解和掌握与经济法的实际运用存在着一定差距,理论联系实践不够,法律的适用性、操作性不强,导致课堂讲授缺乏说服力。
二)教师讲授的多,学生练习的少由于采取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讲解的多,教师无法有效地在短期间内使学习者进人经济法学的学习情境,往往导致他们学习兴趣低落,处于被动学习的心理状态。尤其是对非法学专业的学习者来说,要求对一门从未学过,且处处遇到法学专有术语之障蔽的学科产生十足兴趣,则更加困难。况且非法学专业的学习者缺乏法学基础课程的训练,不具备或较少具备一般性的法学基础知识,例如经济法法学中关于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这些基础的法学底蕴往往形成了茂密的法学丛林,会使原先就属法律门外汉的非法学专业学习者更加迷惘。另外,经济法学属于法学体系中的交叉学科,其内容涉猎很广,讲授者既需要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又需要熟悉经济学的知识。
经济法教学如果由欠缺法学背景的授课者来担当,由于授课者本身欠缺实际的经济法规训练,往往把经济法学教授成单纯的法律条文解释学也就不足为奇,更谈不上指导学习者结合实际融会贯通了。
三)降低了立法意图与司法目的的协调性如果说立法意图是一种理想状态,那么司法目的则为一种现实状态。一般来说,二者是统一的,但如果讲授者不能很好地做出符合实际的法律解释,就不能排除二者相互不协调的情况。从而出现原本经济法学知识的人门成本过重,学习者心理主动性欠高,久而久之,经济法的学习往往成为法学专业者心目中的“学了不能用”、“学了不会用”、“学了用不好”的老大难学科和非法学专业学习者心目中一件仅属于“不得不修”、“不修则不能毕业”的例行公事。结果就出现要培养他们在经济法方面的法律感情就更加困难的现象。学习者会觉得经济法不过是经济运行过程中某些方面的技术规则,无法体会法律学的精神与精髓所在,对于学习者学习后走向社会正确适用法律的实际能力的培养几无裨益。
二、科际整合教学方法在经济法学教学中的运用科际整合(InterdisciplinaryIntegration)或称交叉学科或称边缘学科。
皮亚杰(JeanPiaget)曾于年提出这一说法。科际整合式的杂交确实培养了不少种类的学问新品种,从而形成了一种孕育新学问的方程式。在法学教育教学领域,科际整合的呼声与趋势并非近日之事,然而目前所谓法律与其他学科的科际整合要求法学工作者,必须以更开阔的视野去关注其他社会科学的议题和成果,其他社会科学也不得不祛除对法学只是法条、判决的整理、记诵)的刻板印象。这样,所谓科际整合,才会产生值得令人期待的可能。
科际整合不窗是一种重要且富有创新性的研究理念。所谓科际整合的教学方法,主要是采取两种或以上的途径并轨或复轨教学模式,即教学方法多方引进来自原属其他学科范畴的知识。科际整合教学方法是一种新颖的、重要的、多元的、开放的经济法学教学方法。在法律学的研究途径之下,科际整合研究方法能够多功能地解决经济法学函需解决与分析的各项问题。
科际整合强调学科之间的整合研究,故其教学研究方法的类型应该是开放的。在法律学的研究途径下,结合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对经济法的研究有一定的贡献,对经济法的教育教学法更有一定的创新。
例如,以经济法学中的税法教学为例,将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研究方法运用在经济法学的研究上,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国民经济运行与社会间各种利益和矛盾的调和或冲突,从而更深刻地理解立法者的原意与司法现实的差距以及有待完善之处。一般来说,在进行以法律解释方法为核心的传统教学方法,包括文义解析与论理解析等方法之后,如果尚无法得出对于税法的具体解释与理解,则应考虑运用来自社会学方面的资源,此举亦可以辅助非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在税法方面的理解,尤其是在法律释义方面的功效理解。常见的传统法律社会学教科书里面,往往比较偏重由各个层面做分析,以领域解说的类别作为章节的分野。近年,出现较多的新著以西方社会学理论为分野,进行法律社会学的论述,提供一种比较全面性的法律社会学视野,也促进了税法学与社会学科际整合的融合。
此外,法律经济分析计算方法也是科际整合研究方法的常见形式。经济学是一门强调选择的社会科学,而经济分析就是对所选择的社会科学进行分析。计算分析有助于在精确的数据前提下做出正确的经济选择,以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经济分析方法是在交易成本概念的基础上,主要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等分析的程序。可见经济法教学中涉及到的经济学基础,对经济法学中税法的研究非常重要,不但经济学教材常有关于税收经济学的介绍,而且目前著名的法律经济学著作对税法亦从经济学的成本一效益分析等程序方面多有探讨,这对于以主修经管类专业为主的非法学专业的学习者来说,透过其熟悉的既有知识体系来辅助税法学的学习,可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当然,科际整合还有很多其他的类型,包括自然科学方法中的数学方法、新三论方法以及横跨多重学科的政策分析方法与博弈理论分析法学等等,这些对经济法的教学都有一定的帮助。总之,我们采取多学科的视角来研究经济法,进而从事经济法教学,就会使经济法的教学方法不致流于呆板。例如从法律经济分析的角度,可以为税的废、改、立提出本意分析;由法律社会学的观点,由法律的政策分析可以得出每种税的开征与废止对社会影响的结果;由法律学与会计学的科际整合研究中,可以得知如何最有效确定收益的实现与费用的发生。经济法教学方法采取了科际整合的思维,对于非法学专业学习者来说,可以适时补足其在法学积淀上的不足,对于讲授法学的教师来说,可以推动教学方法的改进与创新。
关键词:法学 课堂教学 探讨
教学方法是教员为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的所采取的方式或手段。要实现素质教育,就必须抓好课堂教学这个中心。教学中灵活地采取合理的方式,恰当地选用有效的手段,方能使教学产生“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效果,针对法学教学较之其他课程在思维习惯、课堂信息量、可操作性等方面的差异,优化法学课堂教学方法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立足实际,区别对待
在研究教学法时,我们习惯于根据以往的教学经验、教学内容的设置、教学保障能力等因素来进行选择,这与素质教育的精神实质是相悖的。实施素质教育,要求脚踏实地地在教学实践中,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根据现有的条件和环境,试验探索采取什么样的教学策略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学员是学习的主体,我们的教学归根到底是通过各种方法将知识传授给学员并培养其能力,因此,我们在优化教学方法时,必须充分考虑到教学对象的素质,从实际出发进行教学。要求教学必须具有针对性,教员应合理安排课时,根据教材内容作有重点的讲解,对于法的基础知识,不仅要让学员弄懂,还要让其做到会用。对非重点、难点内容,则可采用自学的方式。教员应针对不同学生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施行不同的教育,尽力使学员取得符合自己实际的发展水平。这就要求,教员心里要时刻装着学员,无论是在备课、授课还是在实施各种教学手段时,教员都要考虑学员的心理和需要,注意学员的表情反应,分析学员掌握授课内容的情况,安排和调整自己的教学方法和步骤。
二、以知引趣,活跃气氛
好的教员虽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但一般来说,一个能鼓舞自己的学生学习的老师就是好教师。教育家苏霍姆林斯认为,掌握知识和获得实际技能是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复杂的认识活动,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起其求知欲望,则是推动学生进行这一活动的主要动力。这就要求教员不仅本人应醉心于自己所教的课程,同时还应善于燃起学员对这门课程的求知之火,尽量设法唤起对其所教课目的兴趣,使他们热爱这门学科。
为增强法律教学课程的吸引力,教员应创造良好的课堂气氛,启发学员。比如对枯燥的法律条文,可以通过旁征博引,以清晰的解择和相关学科领域的例子来吸引学员;可以结合教学内容,给学员讲解生活中的案例,以使他们活跃思路、丰富想象;应重视理论联系实际,多选择一些贴近学员生活实际的具有典型性、复杂性、教育性的案例作素材,让学员探索讨论,引导他们探索结论,从而深化对法理和法条的理解;同时,在法学教学中应注意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可采用提问式教学法、,教员在授课中将教学重点及难点讲清后,给学员留下较多的思考空间及时间,学员有疑惑的可在课堂提问,教员应鼓励提问,并对学员的问题进行解答。总之,通过理论灌输、法律条文讲解与案例分析相结合以及课堂教学与课外辅导相结合等措施的交叉实行,就可使整个教学课程变为学员满怀信心、充满热情、带着愉悦欢快的情感基调去积极从事学习活动的高水平的教学指导,从而促进学员身心素质全面发展。
三、多法结合,优化效果
教学方法多种多样,每一种方法的功能都不尽相同,万能的教学方法是不存在的,只有多法结合,配合使用,才能形成合力,提高教学质量。这就要求教员必须了解教学方法的新变化,熟悉各种有效的教学方法,明了它们的效能,并及时充实到教学过程当中。针对法律教学的可操作性,可采用多种形式的教学手段来引发学员的兴趣,调动学员的积极性。教员要尽可能在视、听、讲、写、做等方面创造条件,使学员尽可能地运用各种器官去感知,以便加强记忆。首先,可把课堂搬到社会,组织学员到司法实践中去走一走、看一看,通过旁听案件审理、让劳教和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同时也使学员对课堂所学知识进行实践验证。其次,实践教学的另一环节就是积极开展第二课堂,让学员自己组织并直接参与,教员可给予一定的指导。比如,可以举办模拟法庭、法制讲座,开展学法用法知识竞赛,法律知识演讲,组织学员进行社会调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通过生动活泼、健康文明的第二课堂活动,帮助学员达到学以致用、提高素质的目的。实践证明,这些辅助教育不仅可以极大地增强学员学习法律的兴趣,调动学员的积极性,更能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
四、深入挖掘,掌握方法
【关键词】民法学;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改革
一、民法学教学的目的任务
民法是市场经济法制的基石,是最基本的人权保障法。这决定了民法学在法学教学体系中,是主干性的专业课程。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其主要任务是:研究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在规律,从而总结出民事法律规范在适用中的经验,指导人们正确理解和运用民法,为民事立法提供理论依据。民法学这门课程的教学,就知识层面而言,要向学生系统地讲解民法原理、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以及民事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等方面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原理,为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等其他课程的学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就观念和法律思维方法层面而言,培养学生的民事法律思维能力和维权意识,正确把握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内在关系。就应用层面而言,引导和训练学生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民事法律问题,提高学生的专业工作能力。对于我们三本民办院校来讲,我们的培养目标定位于“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一切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在于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工作能力和成功应对各种社会压力挑战的综合素质。
二、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创新
(1)改革民法学教学方式方法的基本思路。为主动适应高等教育发展新形势和社会发展对应用型、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民法学教学改革,应坚持以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工作能力、创新意识和综合素质为主要任务,突出活学活用,强化实践教学,以最大限度满足三本学生就业竞岗的实际需要为主旨,为此,必须实现由理论知识灌输型的传统教学方式方法向研讨式、启发式、互动式教学方式方法的彻底转变。(2)民法学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创新。近年来我们着力改变了由教师主宰一切教学活动,大胆地探索采用了研讨式、启发式、互动式的教学方式方法,采用了案例教学法和课堂讨论答疑法。案例教学法,由教师选择典型民法案例,引导学生独立研究思考,集体讨论,判别是非,提出处理方案,最后再由任课教师进行讲解和总结点评的教学方式方法。课堂讨论答疑法,由教师提出本学科相关的现实热点、难点问题,布置学生查找相关资料,独立研究思考,准备发言稿,然后进行课堂讨论交流和辩论,最后由教师做出总结归纳和点评的教学方式方法。(3)改革创新的作用。教学方法的变革不仅激发了学生学习民法的兴趣和钻研思考问题的积极主动性,还培养了学生独立自主学习钻研的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有效地保证了培养应用型优秀法律专业工作人才的目标任务的实现。在开展上述教学活动中,教师在课前与所任课班级的辅导员经常进行沟通,从而也促进了教学管理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的改进。
三、民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创新的成效
首先,在理论课程内容设计方面,促进我们正确处理了民法学理论的经典与现代的关系。不仅要让学生了解、掌握民法学的经典理论,而且要让学生掌握民法学理论的现展。其次,在民法学教学内容的组织与安排方面,我们注重民法学理论紧密联系民事法律实践,使讲解民法学知识、活学活用民法知识的实践工作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为一体。为此,我们主要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努力:第一,引导学生运用民法理论正确解读现实社会中的法律现象。第二,引导学生运用法律分析方法,理清复杂的社会现实中不同的法律关系,使学生学会选择正确的法律方式方法解决不同的法律问题。第三,引导学生运用民法学关于民事立法的应然性和实然性的理论,来分析说明民事立法与民事司法现实之间的差异问题的原因;全面正确社会正义的发展决定了法律正义包括立法中的正义与司法中形成的新的法律正义之间的关系。再次,在民法学实践教学方面,我们主要运用两种方式解决学生的三个主要能力问题。一是通过旁听审判的方式,让学生去学习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二是通过模拟审判方式,让学生运用所学到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这种教学方式的效果对学生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综合能力的提高更好、更显著,这个过程强调的是“用”。
我们的改革探索是初步的。虽然积累了不少经验,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面临着诸多新的挑战。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坚持改革探索,使法学专业的教育质量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 考 文 献
[1]彭万林.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关键词:应用法学;案例教学法;实训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1-0242-02
一、选择和设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依据
第一,首要依据是法学教育的任务和目的。方法作为途径和手段,首先应当服务于其目的。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它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力量,也要面向全社会培养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培养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专业素质的培养是法学教育的中心任务,就法学教育来说,其素质教育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素质。包括法律思维能力,特别是准确掌握法律术语,正确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法律评论和创新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能力;二是文化素质。法学教育要加强外语和计算机技能培养,加强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环境学、生物学等跨学科的知识和理论教育;三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要提高法律人才的道德素养和公共责任心,使法学学生在受教育阶段就牢固树立权利和义务观念、民主和法治观念、公正和效率观念、理性与宽容精神等。
第二,教学内容。方法属于形式,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法学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以及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法律语言、法律方法、法律推理、法律伦理等等。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在方法上应当注重实用性。中国法学教育过去对应用教育重视不够,大部分法学教育资源被用于发展基础教育,这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刚好相反。为此,我们在法学教学内容上应当加强法学的应用性教育,加强法律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所以,就相应的教学方法而言,在教授实体法内容时应注重选用案例法和模拟法,在教授程序法内容时则要注重讲授法和讨论法的使用。不同的内容适用不同的方法。即使在同一门课的教学过程中,也应当依据每一次课教学内容和目的的不同,在教学方法上做必要的调整。
第三,学生状况。在教学过程中,虽然教师是主导,但学生是主体,教师的“导”完全是为了学生的学,教师的“教”只有通过学生的学才能起作用。所以,任何学科和课程的教学方法都必须适合学生的需要,这是共性。无论是法学教育,还是其他教育,都应当确立“学生本位”理念。作为老师应当把教育当做服务行业来看待,都应当确认,教师是服务者,学生是教师的服务对象。而在事实上,我们一些高校教师,包括法学教师往往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主导兼主体”,学生成了被动的、单纯的“受体”。教师没有“学生为本”的观念更新,是很难在教学上渐入佳境的。关于了解学生的途径,教师可以通过座谈会、平时师生交谈、师师交流、听课评课、意见反馈等途径了解学生的学习、思想、生活、志趣以及希望和要求等状况,然后因材施教。
第四,其他微观方面的依据,例如学生人数和教学空间。我们法学专业生源较广、在校生人数较多,上课时可能有一两个班的小班课,也可能是若干个班的大班课和阶梯教室的合班课。教室越大,人数越多,越难于使用模拟法、讨论法等较激趣的方法。对此,教师可以加强讲演法、案例法的使用,着重从教学内容和表达上去吸引学生。再如教学时间。方法随时间、地点而转移。一周或一天内的不同时间会使师生的体力、智力因素,尤其是非智力因素有着不同的状态。一般而言,第一节课,或者上午,或者周一、周二时,师生的状态较积极,而最后一节课,或者下午,或者周五时,师生的状态较倦怠。所以,同一教法在不同教学时间的效果会有所不同,不同的上课时间要求教师在教法上有相应的微调。当学生处于上述积极状态的时间段时,教师可多使用信息容量较大、要求学生听、思、记较多的教法。反之,在学生容易倦怠的教学时间中,多使用一些较生动、活泼、激趣的教法或技巧。
二、应用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和设计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法的主线是教师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讨论来指导学生去理解法律理论和原则。由于课堂教学时间有限,所以在应用该法时,教师应首先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有相应难度的教学案例打印成册,提前发给学生。要求学生在课前对案例资料认真阅读、分析并作出判断。必要时还应要求学生去独自查阅更多的资料,而教师则负责提供参考文献目录和出处。选取案例的途径要拓宽,既可以从“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现在开庭”中选择,也可以从《法制日报》、《文摘报》中选择。案例编写中提出问题这一步非常关键,这关系其利用价值大小的问题。所以,从何种角度评价并提问,必须既要集中抓典型侧面,又要综合考虑,从深层次、多方面挖掘。案例教学法离不开教师的讲解,但是应当精讲多练,教师要精心提炼和设计必须讲授的理论内容,以腾出足够的教学时间给师生研讨案例。另外,还要注重贯穿启发式精神。在案例法教学活动中,教师扮演的是经验丰富的“引导者”角色,教师应当给学生足够的自由发挥的空间,不轻易地就某一问题下结论,而是通过各种巧妙的设问、提问、讨论等去帮助学生培养主动探索的精神和能力。
那么,案例教学如何进行呢?教师在课堂上讲述一定的法学原理根据需要采用虚构或真实的案例,展示了法官根据这些案例所作的各种判决来反映各种法理学流派的特点,让学生们可以了解,法官是如何根据他对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认识以及对法律制度的认识来参与法律程序的。同时,为了做到公正的判决,法官是如何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难题的。根据这些虚构或真实的简要案件事实让学生将扮演律师和法官,根据他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以及他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如民法、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对此作出判断和裁决。教师将根据学生的回答,指出学生在运用法律推理时出现的错误和法律知识上的缺陷,引导学生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二)模拟教学法
“训练学生能力需要教师讲,但主要是在教师指导下靠学生自己去学习。”法学教育要注重应用性教育,要大力培养法科学生的动脑、动手、动口能力,“模拟教学”在这方面大有用武之地。模拟教学方法包括模拟律师办案、模拟法庭审判、模拟检察、模拟公安办案、模拟法律咨询、模拟非讼实务等。该法有很强的综合性,往往同时涉及若干课程内容的应用,从而要求教师必须做好指导工作。以模拟法庭教学为例,首先要精选难度适中,贴近生活,不涉及过多专门知识的案例,事先把尽可能详细的案情资料和有关法规打印出来交给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以使他们事先做准备,同时也要求他们到图书馆和网上去查找更多资料。教师事先应当有针对性地对开庭程序及注意问题做重点讲解,并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庭审,实地观摩。在模拟法庭开庭过程中,除非迫不得已,教师不要打断学生的进程,而是要做好看、听、记的工作,以便在开庭结束后做好总结讲评,帮助学生逐步提高。
(三)读书指导法、课堂讨论法
该法有助于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在自由讨论、激烈争辩的氛围中求得共识,获得新知。它还能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独立思考和求异思维的能力,而这些能力都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其学习和未来工作中非常需要的。讨论内容可以是法理,也可以是案例等。为了保证效果,教师在讨论前应精选讨论题目,并要求学生先行准备,写出发言提纲。在讨论中,教师要做好控制和引导工作,使讨论围绕中心议题展开并逐步深入,使学生积极参与进来。讨论完之后,教师要做好归纳总结,画龙点睛,使学生的认识得以升华。该法的具体应用形式可以是全堂、半堂、十分钟、五分钟讨论;可以全班、分组、前后桌讨论;可以课上、课下讨论:可以课前准备、当堂准备、无准备讨论;可以先讲解后讨论、先讨论后总结;可以适用于旧课或新课。总之,不拘一格,以课堂效果兼教学效果双佳为取舍标准。
(四)师生对话法
指课堂上师生间问答式的口头交流。“学起于思,思源于疑。”该法不同于简单的课堂提问,而是教师就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主动参与,双向交流,教学相长。这也是法学教师必不可少的教法。该法可分为问答式和诱导式。问答式主要适用于复习巩固学过的知识,了解学生学习状况,以温故知新。诱导式是为了启发学生思考,进而理解掌握新知识。所以,诱导提问时应符合学生的知识和认识水平,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另外,备课时对所提问题要有所准备,不能上课时跟着感觉走,随心所欲地问。提问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如以旧带新式提问、案例引发式提问、反面设疑式提问、比较区别式提问等。
(五)实训教学法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必要的实训有助于学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在实训教学法中,可利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为更多的学生提供经常性的实习场所,按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定期固定的各项法律业务的专业实习即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心、法律事务所进行义务法律咨询,在校外实习基地法院、检察院参加具体办案,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就能够有亲自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机会,使学生既增强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又锻炼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以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此外,也要加强对学生口才与写作的培养。因为从事基层法律工作,对口才的要求很高,学生不仅要掌握法律理论和实践知识,还要有雄辩的口才,才能在法庭辩论和日常法律服务工作中取得优势。书面写作能力也是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所以,口才的锻炼和写作的培养是非常重要的。定期安排学生写专业论文,然后课上互相交流,采取一方阐述,一方提问的方式,通过这种论文方式,学生不仅可以加深掌握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还可以提高自己的写作和口才能力。提高写作和交流能力还可通过其他方式,如就某一专题进行讨论交流,或辩论、演讲等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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