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09:59:1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教育法律事实,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如果说法律教育课程的缺失是因,那么师范生走上工作岗位后法律素养的缺失则是果。在对湖南各县市1000多名一线小学教师的法律意识的调查后,我们可以清晰地得出以下分析结论,有50%以上的小学老师对于法律的态度是敬而远之,甚至有厌法、恶法等抵触情绪。他们认为法律在教育中只是摆设。有高达80%的老师有惧法、畏法的心理,他们坦言不会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教学中的问题,这部分教师大多对于自身的教育权益的理解也是模糊的。只有20%的老师能够基本掌握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认为依法执教是今后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一千多名小学教师中,有100多名老师是小学校长,他们作为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领路人,是学校管理的核心和师生的主心骨,其法律素质状况直接影响着学校的现实工作及发展走向。但据调查显示,他们中有50%以上的人对于法律持观望的态度,既不肯定也不否定;还有10%的人对于法律很失望,他们在依法治校的过程中碰到了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因而丧失了对法律的信任。只有10%的校长有着良好的法律素养,能自觉运用法律的视角去透视和观察事物,很好地保障了依法治校在学校层面的开展。由此可见,小学教师法律意识淡薄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绝大多数的教师都不清楚什么样的行为可能引发诉讼,他们对法的认识是模糊的,他们无法确定他们的教育教学活动是否合法,用法律来考量教学行为更是鲜见的事情。一些教师甚至认为,正义的天平是倾斜的、是不利于教育和学校。当前小学教师乃至小学校长们对于法律的狭隘理解,对于法文化的无知和诉讼的错误观念应该让我们有一种现实的警醒,高等师范院校法律课程的建设已远远不能适应培养小学教师的能力需要。
二、师范院校法律教育的深层反思
(一)不断强化的法治观念与传统文化的博弈
随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依法治教和依法执教理念深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二十章指出“推进依法治教”,“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害受教育者权益、扰乱教育秩序等行为”,可见,教师作为教育活动的一个主体,在当今教育法制化的时代,从某种意义上说,已经成为教育活动的一个重要的执法者,法律素养也成为了一名合格教师所所必须具备的重要素质之一。现实的需求与现实的缺失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虽然这种缺失是许多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在这其中,最让人不自觉但却最顽固的一个因素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中国古代社会是以血缘为纽带结成的错综复杂的宗法社会,形成了家族本位为主的根深蒂固的中国伦理思想。讲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及“三纲五常”,“在中国这样一个“层系组织之社会中,没有‘个人’观念。”中国传统文化中就缺乏个人及权利意识的观念。“天、地、君、亲、师”及“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等级观念,将教师置于高高在上,顶礼膜拜的位置,这种伦理价值观深深地植根在我们的民族文化当中,并无意识地影响着一代又一代人的观念。这种文化和价值观的影响是不自觉的,这种文化的不自觉性“润物细无声”般地潜入人的思维之中,被理所当然地接受、认同并实践。教师与儿童的关系中,服从与被服从仍是最主要、最直接的关系。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在依法治校如火如荼进行的今天,教师对于法律的态度才会一如既往地漠然,在教育教学中体罚、变相体罚、殴打等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才会无法杜绝。也正是由于这种观念的影响,家长对于老师的期待才会超越了老师所能承载的程度,尤其是农村小学,家长都会满怀信任地把小孩交付给老师,并嘱咐:“孩子要是不听话、该打就打,该骂就骂。”而这种信任实则是对老师违法教育行为的一种纵容。因此,要改变这样的局面,就是要不断强化法治的观念,逐渐在与传统文化的博弈中占据上峰。
(二)构建综合性大学与坚守师范院校办学特色的取舍
综合性大学的号角一响,许多学校进行了合并重组,在合并的大潮中,师范学校面临了巨大的挑战,一是如何在综合院校中开展教师教育,保留师范性;二是留存下来的独立的师范大学和师范院校如何发挥这种师范特性。2005年袁贵仁在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师范组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三点:师范院校“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师范性”,师范院校“必须坚定不移地面向社会”,师范院校“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师范性和综合性有机结合”。这三点明确指出坚持师范性是转型师范院校特色优势,立校之本。因此,对于师范院校如何保持住师范的论争是众多的。然而,在坚守师范性的同时,如何吸收综合性大学所倡导的多样、灵活、开放的价值属性往往被忽视了。要不剥夺,要不照单全收,这两种极端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十报告提出要“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衡量高校办学质量和水平,不是比规模、比大楼、比论文,更重要的是比内涵、比特色、比贡献。因此,正确地拿捏尺度,在巩固师范办学特色的同时,不断吸收综合性大学的积极元素,不断扩充师范院校的价值内涵,才是明智之举。一直以来,在学校教育中总是发生教师违反法律规定、践踏学生权利的事件,比如无视学生尊严,辱骂、伤害学生,偷看学生信件,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等等。究其根源,就是师范教育一直以知识、技能培养为本体而忽视了人文科学精神等价值内涵教育,而法律教育正是这种人文科学教育不可或缺且至关重要的一环。师范院校是教育工作的母机,其培养的学生是未来中小学主要的教育工作者,他们能否适应时代的变化,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提高依法教育教学的自觉性,直接决定了我国教育事业改革的成败。所谓“师者,传道、授业、解惑”,师者本身具有必有较高的人文素质和法律综合素养,才有可能培养出优秀的、具有较高法律意识的小学生,才能从根本上发扬和深化依法治国的理念。因此,在师范院校中构建法律教育体系是一项不可忽视的任务。
(三)法律教育的模糊属性与师范教育的融合
谈及法律教育,人们自然而然地想到的是律师、法官、诉讼等等。诚然,从渊源上说,法律教育具有专业属性,多代表法律职业教育,主要的目的是培养律师,属于一种精英式的教育模式,而在我国,法律教育的价值意义是完全不同的。我国缺乏法治的历史传统,普法教育是我国法律教育的基础,加之我国特殊的国情,法律教育除了法律精英教育之外,更大范围所需要辐射的是法律基础教育。正因为如此,曾经一度《法律基础》被作为非法律专业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然而,这门课程从开设之初就被定性为思想品德课,随着“两课”的合并,这种属性得到了巩固和扩大。虽然法律基础教育作为政治教育下的法律课程,有着不同于法律精英教育功能上的差异性,但从本质上而言,只要是法律教育就不能忽视法律本身的专业属性,这种专业属性包含了其自身独特的价值观、思维方式及精神内涵。在法律基础教育的过程中,既不能忘却了法律基础教育的政治属性和道德价值,也不能忽视对法律本身价值体系和价值内涵的解读。从深层次而言,法律基础教育较之于法律专业教育要更难,它需要通过对法律知识这一载体的讲授,把法律教育的思想性、政治性、法律性完美地结合。因此,我们首先要梳理清楚法律教育的属性,明确我们所谈论的法律教育是区别与法律专业教育或称精英教育的法律基础教育,这种法律基础教育的属性是多重的,既要体现法律性、又要体现思想性和政治性。而当这种法律教育与师范教育相融合的时候,又应当有所不同。最关键的就是要在法律教育的内容上根据师范教育的专业特点,对师范生进行系统的教育法制教育,弱化法律教育的思想教化的属性,而强化法律的针对性和应用性。使得师范生能够在法律教育的体系中获得法律的认知,培养用法律处理实际生活和工作问题的能力。
三、师范院校实施法律教育的途径
(一)更新教学内容,突出针对性
法律教育课程的改革必须突出它的针对性,改变目前法律教育“大一统”的模式,现在的法律基础教学,通常都是把所有的法律门类都一应俱全地在一名课程中予以介绍,几乎覆盖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全部内容。想要让学生通过短时间掌握这么多内容显然只能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学生也无法通过对各个法律门类皮毛似的了解,树立起法律观念,因此,师范院校的法律教育亟待突出它的针对性。针对师范生的职业的属性,开设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的课程,比如教育法学、行政法学、儿童权益、依法治校等相关课程。
(二)改革课堂教学模式,突出实用性
法律本身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它并非是一门单纯的知识性课程,它的价值是能够被应用来解决实际碰到的问题。因此,在课堂的教学中,就必须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比如教育法学课程所涉及的法律条款就较多,如果单就这些条款逐个分析,一一细致讲解,学生的专注力和兴趣度会大大降低。这种教学方法的改革应用最多的就是案例教学法。在法律教育中也不例外。然而对于师范生的法律教育在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时候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明确教学对对象是师范生,因此在案例的选择上要尽量选择与他们的未来的工作息息相关的例子,这样更能够引起他们的关注和共鸣。二是应用案例教学法的目的不是单纯地解决案例,而是要将案例教学法与启发性的教学相结合。比如,提出一个案例,要让学生充分的讨论,教师通过分析思路的提示来启发学生如何用法律的思维来看待现实工作中的问题,让学生在反复的案例教学法中不自觉地形成法律的思维方式。这个过程比案例分析本身更重要。
(三)形成法治的校园文化氛围,实现环境育人的强化作用
关键词:教师法律素养;教育惩戒;规范作用;示范作用
2019年4月开始,教育部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持续曝光,严厉查处教师违规违纪行为,深化教师队伍建设[1]。其中,教师违规惩戒问题成为了“常见”典型。值得反思的是,一方面,在国家的严查厉处下,中小学教育惩戒活动中仍存在教师“以身试法”的情况;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教育惩戒问题的“过度关注”,也使得部分教师怯于行使惩戒权。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2]。教育惩戒步入法治化轨道,必然对教师的法律素养,特别是依法执教、依法施惩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厘清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的作用,充分运用之,也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教师法律素养的内涵与构成
法律素养是人的综合素养的一部分,教师的法律素养是指一个人为了从事教师职业,经过一定的学习和培养所获得的关于教师职业法规知识、能力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相应思想观念、意识、态度等。可以说教师的法律素养是由正确的法律认知、丰富的法律情感、坚定的法律信仰和良好的法律能力构成的。其中,法律认知主要由公民基本法律常识和职业法律知识组成,本文对法律认知的研究主要关注教师职业法律知识,其中又以权利义务知识为核心。学界也有将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统称法律意识的,法律情感是初级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则表现为对法律权威的敬畏和对法律价值要素的认同,是较高级的法律意识。法律能力是教师在执教活动中可以合理地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处理问题,维护自身和学生法律权益不受侵犯,监督权利与义务运行的能力。教师的法律能力是教师法律素养的外在体现,也是判定其法律素养的根本标准,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将依法执教落实到各个环节,要求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良好的法律素养是支撑教师依法执教、履职的基础。教育惩戒作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具体体现,将其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要求教师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以便有效地规范自身的教育惩戒行为。
二、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具有规范作用
教育惩戒是通过对偏差行为施与否定性制裁,避免偏差行为的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手段[3]。学生作为发展的个体,其知识结构、心理素质、价值观念等各方面还不够成熟,学生的外在行为很难完全合理与正确,而在实践中,学生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往往与违规行为的发生频率成反比,学生那些破坏程度较低的违规违纪行为恰恰是发生频率较高的行为。《规则》中指出,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教师可以当场实施必要的惩戒。教师成为了教育惩戒活动的主要承担者,教师所具备的法律素养将直接影响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正当化、合法化。1.教师法律素养不足妨碍教育惩戒行为的正当性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是指教师实施惩戒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社会伦理规范,得到了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4]。一方面,伴随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权利意识的提升,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学生权利开始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强调维护学生的权利与尊严。部分教师因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认知不足,对法律框架下师生间的权利义务不够清晰,对教育惩戒的法律限度了解不够等,没有意识或能力明确区分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随之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和挑战。另一方面,个别媒体舆论的片面报道,放大了学生的权利,压制了教师惩戒权,部分教师因不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律能力,在外部压力裹挟下,不敢、不愿行使惩戒权,以此来规避冲突。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后,教育部了《规则》,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以便指导和规范教师的惩戒行为,更好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2.教师基本法律素养是教育惩戒的底线法律素养良好的教师拥有相对完备的教育法律知识,能够有意识地用教育法律知识处理身边的问题,将法律精神贯彻到教育管理活动中,应用到教育惩戒实践中。首先,正确的法律知识可以让教师明确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教育惩戒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教师惩戒权作为教师依法对违规学生进行惩戒的管理权,是伴随教师职业的产生而存在并得到了法律的授权,放弃行使惩戒权最终会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效果,不利于学生规则意识、法治意识的养成。其次,正确的权利义务观有利于教师恰当地保护和约束学生的权利。学生拥有国家公民和受教育者的双重身份,享受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作为受教育者的各项权利。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应尊重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但要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超越法律的边界。再者,拥有法律信仰的教师更倾向于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坚持程序正当。最后,教师良好的法律能力意味着教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将教育惩戒的主体、客体、内容、依据、限度等各要素约束在法律边界内。因此,教师良好的法律素养是促使教师惩戒行为正当性回归的关键因素。同时,教师法律素养的高低不仅影响教师的惩戒行为,对学生行为的养成也同样重要。
三、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具有示范作用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学生是在教师的言传身教中发展起来的,教师劳动的示范性特点决定了他们对待学生的态度和言行,对学生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5]。教育惩戒出于教育改善的动机,通过积极管教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学生出现偏差行为的时候,内心会产生不安、愧疚、恐惧等心理状态,此时对其展开的教育更能影响学生的心理。教师教育惩戒中表现出的法律素养对学生行为的养成具有“示范”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示范”,既有具有积极影响的正示范,也具有消极影响的负示范。1.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是以身作则的法治教育(1)教师法律知识的运用促进学生法律知识的掌握。教育惩戒的实施过程是关乎师生合法权益的活动过程,《规则》中也指出“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通过对教育惩戒规则的学习,学生可以清晰地了解教育惩戒是有目的、有依据、有程序的教育管理活动,教师依法实施惩戒的行为会加深学生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认识。(2)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促进学生规则意识的养成。教师依法实施惩戒也会增强学生的法治信任感,当一个人认为通过法律的遵守可以获得公正的对待时,他才会自愿地遵守社会的规则。青少年对学校和教师的信任对于规范行为的纪律非常重要,这种信任可以作为一种心理框架,影响学生对制度规则和惩戒的反应。一般来说,信任老师的青少年在学校表现出更多的合作行为,学生对学校和教师的信任与遵守规则的行为呈正相关。教师秉持“有权必有责、用权需担责”的基本法理实施教育惩戒,可以加强和深化学生的纪律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3)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影响学生的问题处理方式。“法”只有从存在的制度形式转化为实践的行为状态,才能真正成为约束人的行为规则。作为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关键他者,教师的行为会得到学生的关注和有意无意的模仿。一方面,教师对教育惩戒中师生权义的准确区分会促进学生法律知识与实践的结合,对学生处理日常生活问题提供直接的指引。另一方面,教师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与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明确权利维护和救济的具体路径,会为学生合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提供示范,对学生处理问题的思想和方式产生直接的影响,成为学生行为模仿的对象。除此之外,在教育惩戒实践中,最让教师和学校“头疼”的莫过于因教育惩戒而产生的纠纷事件。纠纷事件不但会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影响涉事教师或学校的形象,严重时会给教师和学生带来长久的消极影响,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纠纷的产生固然不是师生双方所期望的,纠纷背后的深层因素更应该引起重视。教师依法实施惩戒的行为会影响学生和家长对待教育惩戒的态度和做法。2.教师违规惩戒的行为对学生产生负面侵权“示范”(1)学生会对教师侵权行为进行效仿。教师作为依法实施惩戒的主体,其法律素养如何是影响教育惩戒效果优劣的一个重要因素。教师的惩戒行为不但会对学生产生积极的影响,还可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有些教师由于法律素养不强,在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存在着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包括对学生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的侵犯,前者主要包括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后者主要包括知情权、陈述权、参与权、申诉权等。班杜拉在其社会学习理论中指出,在现实生活别是在行为习得上,大多数人是通过观察和模仿实现的,尤其是对榜样“示范”的模仿。对于教师的违规惩戒行为学生通常也会认为是合理的,进而运用到日常同学关系的处理中。(2)教师的体罚行为容易助长学生的暴力倾向。被体罚者及经常旁观体罚的学生会认为,“动手”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加之一些不良媒体肆意传播充斥暴力的不良信息,青少年接触不良信息的风险大大提升,使得青少年在面对同学间、人际间的摩擦时,极易将暴力意识付诸现实来处理矛盾,这也成为了一部分校园欺凌的滥觞。体罚不但不利于教育惩戒效果的实现,而且会给学生带来直接的身心伤害,侵害学生人身权。我国多部教育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在司法上,体罚适用于故意伤害罪[6]。过度惩戒行为极易给当事人内心带来严重创伤,使学生发生认知偏移,严重时可能产生人格偏执的倾向,逐步产生具有攻击倾向的行为。教师作为学生的行为学习对象,当其行为使学生产生了委屈或不服气的情绪时,学生也极易在情绪失控的状态下,以冲动的非理性状态做出不恰当的行为。因此,有必要深入考虑教师应如何通过教育惩戒实现对学生的积极影响。
四、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的体现
为了在教育惩戒中有效地规范自身行为,实现对学生“善”的积极引导,教师要将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能力的运用贯穿于教育惩戒活动的始终,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法治原则,坚守公平和正义,依法行使惩戒权。1.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树立正确的权义观权义观也叫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权利意识是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心理反应[7]。教师正确的权利观是指教师认知和理解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其价值,掌握如何自觉地在法律法规的规范内行使权利,避免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相应地,义务意识是指人们对于依法应履行以及如何履行的义务的认知和态度。教师正确的义务观是指教师理解其应履行的义务及其必要性,明确履行义务的方式及未履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并能理解权利与义务相互统一的关系。与传统的师尊生轻的师生关系不同,现代社会中的师生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师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也是民主平等的关系,权利与义务也被赋予了更多的道德与法律内涵。因此在日常的教育管理活动中教师要正确地看待自身与他人的权利与义务。2.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惩戒行为于法有据教师要保证其教育惩戒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实质合法和形式合法,即教师惩戒行为不但应该在教育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进行,还要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设定理念相符合。具体而言,首先,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依据包含两个基本要素:其一是惩戒权行使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惩戒规则以及已经公布的得到大多数人认可的校规校纪、班规班纪等规章制度;其二是惩戒权行使的明确客体,即学生所缺失的特定义务[8]。教育惩戒有合法依据是其形式合法的必要前提。其次,教师惩戒权是教师职业自主性保障的权利和职责,不可以放弃,并且要对教师惩戒权的确立和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9]。《规则》中列举了教师可以采取的惩戒方式,同时也为教师惩戒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明确了教师违规惩戒应承担的后果。教师实施惩戒时,对惩戒措施和惩戒力度的选择拥有相应的自由裁量权,要求教师保障教育惩戒的实质合法,把教育法律法规作为科学育人的有效抓手。3.依法施惩要求教师保障惩戒程序正当教育惩戒是个动态的过程,除了保证依据合法,还应保障程序正当。程序是法治的保障,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必须用程序加以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约权力行使的随意性,有利于保障公平正义。规范教育惩戒的设定和实施主体正当行使职权,保护受教育者的权利是将正当程序原则引入教育惩戒制度的核心价值体现[10]。正当程序将实体价值与程序价值相连接,具体表现在,教育惩戒中教师践行“正当程序”并推动“程序正当”。在教育惩戒实践中,教师作为主要实施主体,正当行使职权,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模式受教师法律素养的直接指引。当学生出现偏差行为需要实施惩戒时,从违规事实的认定、情节的判定、学生的申辩,到具体惩戒方式、惩戒时限和场合的选择、对学生及家长的告知义务都需要教师秉持程序正当。尤其是随着我国教育惩戒制度的不断完善,教师良好的法律素养将是保证教育惩戒程序正当,规范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保障。4.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把握惩戒权的法律边界权利与权利的约束总是相伴而生,作为教师职业权利的惩戒权也不例外。权利都有特定的边界,划分并把握权利边界是避免权利冲突的必要手段。教师惩戒权的法理支撑、法律规制共同勾勒了其法律边界并表征在惩戒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惩戒方式的选择以及惩戒与体罚、惩戒与侵权的界限上[11]。只有把握住教师惩戒权行使的法律边界,才能保障教育惩戒价值与效用。教师首先要能够准确区分教育惩戒与侵权行为,特别是教育管理实践中常见的对惩戒与体罚、留置与侵害学生人身自由权、没收与侵害学生财产权、停课与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等的界分。《规则》中指出禁止“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以及“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等间接带来身心伤害的变相体罚。为教育惩戒和体罚的界分提供了参考,指出了课后教导、暂扣学生违规物品等方面的规定。但惩戒规则作为指导性、规范性文件,是无法囊括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的。故实施教育惩戒还需要把握教育法律法规背后所蕴含的法律精神,主要指道德人文精神[12]。教育具有强烈的道德伦理性,而教育的独特性决定了教育法律法规相对于社会法律更具张力。教师对教育法律规范的运用在其职业道德调节下更具活力,促使教育惩戒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正向作用,始终围绕“育人”而展开。综上所述,教师的法律素养对自身惩戒行为具有规范作用,对学生行为养成具有“示范”作用,教师必须不断地学习教育法律知识,增强对现实中法律现象的敏感度,在实践中提升自身法律能力。通过依法实施教育惩戒,实现对学生违规行为的改善和积极行为的引导,充分展现依法施惩背后所蕴含的法治、正义、育人精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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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法》总则第6条规定,国家对受教育者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同时第43条又规定,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及学校的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第五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中小学生中进行法律意识教育是在全体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意识的起点,也是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常识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
2进行法律意识培养的内容
小学法制教育主要是使小学生初步了解一些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防拐骗、防猥亵法律知识,对他们进行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逐步培养其分辩是非、防侵害的能力,使其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观念,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及能力。相对于中学已长大些的孩子要告诉一些防诈骗、防讹诈的知识;再大些的孩子要告诉他学会克制自己、避免冲动、被别人利用诱发恶性事件等方面的问题,让孩子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能为。当然,告诉孩子这些时,最好以平常说话或讲故事的方式,循循诱导,绝不要夸大事实,危言耸听。中小学法制教育主要是对中小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教育,使其了解法的作用和我国法治的原则,树立宪法权威和观念,树立依法享有公民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的观念。同时使他们懂得民主既受法律的保障,又受法律的制约,行使民利不可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要享受法律许可的自由。公民应依法办事,违法必须受到追究、制裁,从而提高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社会责任感。
3进行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
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培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需要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三个方面构成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相互配合,协调进行。这里仅从学校、家庭、社会和学生个人的角度探讨一下具体途径。学校是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最重要场所。学校应根据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将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结合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生活实际,通过开设专门的法制教育课程,组织和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法制教育讲座等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基本常识和基础理论知识,使其掌握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内容: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自觉地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从而成为一名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家庭和社会环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和学习都有非常大的影响,尤其是家长对孩子的影响更大,言传身教,耳濡目染,家长的言行举止都起到示范作用。所以,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更应依法履行对子女的教育和监护职责,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德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子女,引导子女进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子女不良行为的发生。同时,应经常主动与学校取得联系,不断沟通交流,配合学校共同加强对子女的法制教育工作。社会各界应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为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安全、洁净的氛围和空间,教育、文化、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门应切实依法履行各自的管理、检查、监督和教育保护的职能,对于侵犯中小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和有害他们健康成长的社会现象,应依法坚决予以打击。中小学生应从我做起,自尊自爱,自强不息,不断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并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首先,从日常行为规范入手从点滴小事做起,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重视自身良好思想品德的培养和高尚情操的陶冶。其次,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在《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文中已对教师申诉的法律性质作了基本阐述,在这里再作进一步讨论。
1、教师申诉的法律依据:
教师申诉法律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教师法》第39条所规定。1995年10月6日国家教委的教人[1995]8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八教师申诉对教师申诉案件的管辖、受理条件、以及处理程序、法律救济措施等方面作出了简要的具体规定。此后,依据该实施意见的「十、各地可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教师法》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地对教师申诉作了相应的规定,如,《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及《关于办理教师申诉工作若干规定》(1998年11月2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西政发[1998]22号文件印发根据2000年7月27日西政发[2000]30号文件修改)、《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自2004年1月15日起施行)》、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人大颁布《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成都市教育委员会1998年9月3日颁布并施行《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而后(注:具体日期不详)成都市教育局制定了《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师申诉指南》等等。
各地所制定的办法、意见、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均以《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地方行政法规作为制定的法律依据。以此为据,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认为:1、教师申诉制度是教育行政机关依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所建立的、一项“特殊”的为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2、教师申诉法律有着较为严格的主体、受理范围、特定的处理行政机关、以及处理的程序与期限。3、对教师申诉案件作出处理是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教育系统内部的纠纷调解行为,更不是教育系统的内部事务。4、教育行政机关予以受理的教师申诉案件处理作出的文书《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是行政法律文书。5、提起申诉的教师对于教育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个案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2、相关法律问题
(1)、关于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
依据《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应当是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如政府法制局等。
(2)、关于教师申诉后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八教师申诉规定“(四)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其申诉内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不少人认为,根据教育部实施意见对于教师申诉“凡申诉内容不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教师申诉必然是涉及教师合法权益,而此时的合法权益往往直接或间接的包含着教师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如果申诉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与保障,必然损害其人身权或财产权。其次,2000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司法解释规定得非常明确,即只要是“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即可提起行政诉讼。教育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只能是行政行为,也只能是教育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部门方可有权作出这样的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无此职权。第
三、教育部的实施意见将教师申诉内容人为分为两类是不合适的,这点各地方所制定实施教师申诉制度具体的办法、意见与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均已舍弃这种分类方式。《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第16条规定“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申诉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未舍弃了“申诉内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3)、关于教育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文书形式:
根据《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决定予以受理的教师申诉案件处理作出的文书形式是唯一的、即只能是《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
(4)、关于教师申诉后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二、成都市教育行政机关“教师申诉”处理存在的问题:
1、《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存在的问题
该暂行意见系当时的市教委,现在的市教育局依据《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所作的规范性文件。该暂行意见存在的主要问题:1、没有规定教师申诉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书》与《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的任何救济措施;2、未明确《不予受理决定书》与《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效力性质,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教师申诉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均未作出规定。3、承担义务的一方若不执行教育行政机关作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如何处理也未规定。这样的暂行意见如何执行,其《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往往也是如同空纸一张,这样情形即使教育行政机关作出了正确的处理决定,也不能切实有效的保护申诉教师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是不可置疑的,并且在成都市也有现实的教师申诉案例(老兵网-转业干部配偶为何被成都大学除名)证明这一事实。
2、《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师申诉指南》存在的问题
该指南为成都市教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所制定。文中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即成都市教育局下属的不具有国家机关法人资格的一个行政处(室)。该指南存在的主要问题:1、没有对处理文书的要求作出规定;2、在正文条款中使用了《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这一错误作法的性质非常严重,其
一、直接违法了法律与地方行政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规定;其
二、“意见书”与《决定书》在法律性质上、法律效力上、国家公文的类别上均是两类截然不同的文书,使用“意见书”无疑将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人为地变成了内部意见或建议,这样的做法无疑将侵害教师申诉当事人的申诉合法权益、残酷地、无情地剥夺申诉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手段与途径。3、使用“意见书”无疑推卸了教育行政机关保护教师与申诉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与义务、同时也逃避了承担以行政方式要求过错方(责任方)执行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与义务,充其量是个“督促执行”;4、在办事流程图的中送达与执行的办事流程中,又载明为《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而无前面文字表述中的《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此时给教育行政机关的下属具体经办机构与人员有了使用文书的自由选择权,即给有某些个人以权谋“……”或推卸责任的足够空间。
结束语:
对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专业人员的教师,教育行政机关正是通过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来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而教师申诉就是最能体现教育行政机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具体措施之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是在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教师在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无法达到维权目的的情况下,我国法律上设置最后一道司法救济途径。如果对于教师申诉不能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那么教师申诉就是空话,没有行政诉讼的法律救济手段,教师申诉制度也就是空中楼阁,没有任何意义。
关键字:教师申诉,行政行为,处理决定书
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对所受理的教师申诉案件作出处理的唯一法定法律文书是《处理意见书》。
前面的话
近日按教师朋友提供的信息,通过Google搜索引擎查在互联网(/asp/dzzw/TopMenu/banshizhinan/dudaoshi/01.doc)上查到《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师申诉指南》,从网址看该文件应挂在成都教育信息网上,但无法查到。而在成都教育信息网(/)上只查到:1998年9月3日《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这两个文件在处理教师申诉的程序上适用法律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本文试作简要评述。
一、再述教师申诉的法律性质
在《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文中已对教师申诉的法律性质作了基本阐述,在这里再作进一步讨论。
1、教师申诉的法律依据:
教师申诉法律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教师法》第39条所规定。1995年10月6日国家教委的教人[1995]8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八教师申诉对教师申诉案件的管辖、受理条件、以及处理程序、法律救济措施等方面作出了简要的具体规定。此后,依据该实施意见的「十、各地可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教师法》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地对教师申诉作了相应的规定,如,《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及《关于办理教师申诉工作若干规定》(1998年11月2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西政发[1998]22号文件印发根据2000年7月27日西政发[2000]30号文件修改)、《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自2004年1月15日起施行)》、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人大颁布《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成都市教育委员会1998年9月3日颁布并施行《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而后(注:具体日期不详)成都市教育局制定了《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师申诉指南》等等。
各地所制定的办法、意见、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均以《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地方行政法规作为制定的法律依据。以此为据,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认为:1、教师申诉制度是教育行政机关依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所建立的、一项“特殊”的为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2、教师申诉法律有着较为严格的主体、受理范围、特定的处理行政机关、以及处理的程序与期限。3、对教师申诉案件作出处理是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教育系统内部的纠纷调解行为,更不是教育系统的内部事务。4、教育行政机关予以受理的教师申诉案件处理作出的文书《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是行政法律文书。5、提起申诉的教师对于教育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个案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2、相关法律问题
(1)、关于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
依据《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应当是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如政府法制局等。
(2)、关于教师申诉后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八教师申诉规定“(四)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其申诉内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不少人认为,根据教育部实施意见对于教师申诉“凡申诉内容不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教师申诉必然是涉及教师合法权益,而此时的合法权益往往直接或间接的包含着教师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如果申诉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与保障,必然损害其人身权或财产权。其次,2000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司法解释规定得非常明确,即只要是“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即可提起行政诉讼。教育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只能是行政行为,也只能是教育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部门方可有权作出这样的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无此职权。第三、教育部的实施意见将教师申诉内容人为分为两类是不合适的,这点各地方所制定实施教师申诉制度具体的办法、意见与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均已舍弃这种分类方式。《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第16条规定“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申诉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未舍弃了“申诉内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3)、关于教育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文书形式:
根据《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决定予以受理的教师申诉案件处理作出的文书形式是唯一的、即只能是《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
(4)、关于教师申诉后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二、成都市教育行政机关“教师申诉”处理存在的问题:
1、《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存在的问题
该暂行意见系当时的市教委,现在的市教育局依据《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所作的规范性文件。该暂行意见存在的主要问题:1、没有规定教师申诉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书》与《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的任何救济措施;2、未明确《不予受理决定书》与《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效力性质,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教师申诉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均未作出规定。3、承担义务的一方若不执行教育行政机关作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如何处理也未规定。这样的暂行意见如何执行,其《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往往也是如同空纸一张,这样情形即使教育行政机关作出了正确的处理决定,也不能切实有效的保护申诉教师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是不可置疑的,并且在成都市也有现实的教师申诉案例(老兵网-转业干部配偶为何被成都大学除名)证明这一事实。
2、《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师申诉指南》存在的问题
该指南为成都市教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所制定。文中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即成都市教育局下属的不具有国家机关法人资格的一个行政处(室)。该指南存在的主要问题:1、没有对处理文书的要求作出规定;2、在正文条款中使用了《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这一错误作法的性质非常严重,其一、直接违法了法律与地方行政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规定;其二、“意见书”与《决定书》在法律性质上、法律效力上、国家公文的类别上均是两类截然不同的文书,使用“意见书”无疑将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人为地变成了内部意见或建议,这样的做法无疑将侵害教师申诉当事人的申诉合法权益、残酷地、无情地剥夺申诉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手段与途径。3、使用“意见书”无疑推卸了教育行政机关保护教师与申诉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与义务、同时也逃避了承担以行政方式要求过错方(责任方)执行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与义务,充其量是个“督促执行”;4、在办事流程图的中送达与执行的办事流程中,又载明为《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而无前面文字表述中的《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此时给教育行政机关的下属具体经办机构与人员有了使用文书的自由选择权,即给有某些个人以权谋“……”或推卸责任的足够空间。
结束语:
对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专业人员的教师,教育行政机关正是通过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来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而教师申诉就是最能体现教育行政机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具体措施之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是在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教师在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无法达到维权目的的情况下,我国法律上设置最后一道司法救济途径。如果对于教师申诉不能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那么教师申诉就是空话,没有行政诉讼的法律救济手段,教师申诉制度也就是空中楼阁,没有任何意义。
教师申诉是我国法律针对教师这一具体主体的合法权益所特设的各项法律保护中的教师权益行政保护。也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行政法律救济主要是通过相关的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赋予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权利和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陈述、辩解和获得救济的权利。《教师法》中的对于教师权益保护的行政法律救济程序就完全体现在教师申诉制度上。应该强调指出,教师申诉制度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申诉制度,它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具有行政法上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教师权益急需依法予以规制和保护,这是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盛衰成败的大事,教师权益的正确、有效、合法地维护与行政、司法救济途径的设置与选择是极其重要的,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已有了相应法律制度框架,但尚需要明确的、具体的、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的法规加确定,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废止、重置,若国家能以行政法规的方式作出统一规定将是全国广大教师的佳音,也是正处于教师申诉期间当事人的福音。
参考文献:
1、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
2、何宁湘《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3、劳凯声教授《教育政策与法律分析研究》。
1.忽视对关联学科的学习和教学
现代法治需要的法律人才不再是只会法条的人才,它需要具有高深法学理论基础上的,具有卓越法律素养、法律智慧和人文精神的优秀法律工作者。要求法律人才能从法律的独特视角,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本身的运用能力,解决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问题和纠纷。但是随着法学学科体系的不断完备和细化,法学学科科目繁多,司法考试通过率的严要求,很多学校将司法考试视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法学教育被变相为应试教育。导致很多高校会加大法学学科的教学,而忽视其他学科的学习。虽然我国法学本科学生在初级阶段也学习部分素质科目课程,但课程设置与实践脱轨,收效甚微。法学学科是一门包罗万象的学科,除了法学本身以外,相应的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有关知产的部分理工学科,甚至文学类学科、语言交流类学科都应有所涉及。
2.偏重理论教学,实践性教学严重匮乏
在司法考试通过率要求的重压下,我国法学教育往往缺乏实践性教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而法学教育是进入法律领域的基础,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所以法律教育不用只注重理论的教学,教学应为社会服务、为科学服务。单一的理论的教学,会令学生如在雾中,一时找不准出口。而实践性教育则可以为此拨开迷雾。
二、关于对司法考试与法律教育改革的设想
1.关于对司法考试的改革设想
(1)提高司法考试报考条件
我国目前司考考试的报考条件是: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所以从规定上可以看到,只要具有本科学历就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而无论是否有过法学的学习。从一定意义上讲,一旦通过司法考试,无论以前是学什么专业的都可以踏入法律门槛,可以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而成为名符其实的法律工作者。这导致办案人员专业水平、法律思维、法律素养差别较大。而法律的学习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它需要一个系统地不断强化和吸收过程,如果通过一次司法考试就进入法律职业,不利于我国法律系统的整体水平的提高。纵观世界各国,把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的人排除在法律职业之外是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所以提高司法考试门槛是一种切实可行的道路。
(2)建立对通过司法考试者进行法律职业培训制度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但是此项规定已经名存实亡,形同虚设。为此,建议设立司法考试统一法律职业培训制度,由地方司法局或者律师协会组织进行法律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职业培训的师资,应以外聘为主,聘请有多年执业经验的杰出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传授司法实务性知识,还可邀请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前来讲学,讲解前沿法律问题,这样既能保障教师不脱离司法实践,与时俱进,又能节约成本,减少投入。
2.关于对法律教育的改革的设想
(1)加强法律渗透学科和实践课程的教学工作
法律教育是不仅是一种专业理论教育,也是一种素质教育。法学教育不仅要培养法律人才,更重要的是通过培养法律人才,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传播法治文化,推动法治发展,旨在培养适应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需要的法律人才。所以学生除了对法学理论知识和体系全面掌握外,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思维、法律素质及其他相关学科应用法律的能力。司法考试只是考察应试者的法律基础知识、司法实务技能和职业道德,并非能学到全部法律人才应具备的才能。为此法律教育在教授基础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增设法律实践课程,增设法律相关学科的学习,培养具有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2)整合法学教育层次
我国的法学教育有法学本科、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博士三个基本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而且还有法学大专、中专教育、法学成人教育,等等。我国法学教育处于一定程度的盲目和混乱阶段。各种类型的教育学校不断扩招法学学生,各种形式的法学培训,造成法律人到处都是,法学文凭含金量高低不齐。因此,应精简整合法学教育的层次。首先取消本科以下学历的法学教育,将法学学习的门槛提高到本科阶段,禁止各种夜大、函授、大中专设置法学课程。对法学法律硕士的入学要求提高,提高入学分数,减少录取人数。对在职法学类的教育加强管理。改善师资力量和教学资源,提高法学学生的质量。司法考试作为选拔合适的法律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有利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提高学生的专业理论水平。
三、结语
从对学生的调查问卷结果来看,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分离
晋中职业技术学院在大一年级就开设了国家规定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从这门课程上来看,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好像是结合在了一起,但这只是表面现象,从这门课程的具体内容来看,虽然既包含思想道德修养的内容,也包含法律基础的内容,但其中的法律基础内容仅仅是一些法律常识,没有与道德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结合起来。而且,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形式仅为课堂讲授,缺乏多样与生动的形式。这就使得作为道德最低要求的法律不能深入学生心中,影响了法制教育的效果。除此以外,法制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的关系也大抵如此,相互脱离的状况比较严重,例如马加爵案,当然是高校法制教育的不足,但如果事前加强了心理健康方面的教育和疏导,案件应该不会发生。
(二)部分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日趋激烈,在大众教育的趋势下,学生就业问题也在不知不觉中影响着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为了更顺利地从事自己喜欢的工作,很多学生就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了专业课的学习上,投入到了相关证书的取得和培训上,而对于不能短期见到成效的高校“两课”来说,同学们往往都抱着“别挂科”的态度来应对,学生学习的目的只是应付考试,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对于学习这门课的积极性。而对于大多数学生来说,法律基础知识也并非完全没有,但比较严重的问题是没有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意识,用意识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从而做出正确的抉择。
(三)法制教育方法简单,手段单一
随着我国近些年对法律的重视,通过电视和广播开展的法制宣传形式越来越多样,但高职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吃住都在学校,很少有机会或者说很少自觉收看或收听法制类节目,使得全社会比较认同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对他们来说收益甚小。当前我院的法制教育,受课时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教师往往以某些法律知识的讲解和传授作为重点,例如什么叫法律,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有哪些,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哪些内容等等,使学生觉得法律离自己很遥远,看到的、听到的也都是别人的事情,跟自己没有什么关系,也不会从他人的角度来思考这类问题,借鉴别人的经验,吸取别人的教训。课堂简单的理论堆积却没有更深入的、更贴近学生实际的法律内容的讲解,把法制教育简单地理解为法律知识的教授,忽视了其更加重要的法律意识培养的内容。
(四)教师水平参差不齐
从我国目前的现状和课程设置的状况来看,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一般是由思想政治课教师承担的,我院也是这样。而思想政治课教师很少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对现行中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上的一些法律事件,很难给予正确的法律分析,从而在教学过程中具有一定难度。而我国的综合类大学当中,有一批水平比较高的专业法律教师队伍,他们不仅从事多年法律教学工作,而且开展比较深入的专业法律知识研究,绝大多数的法律教师还从事律师工作,具有相当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在教给学生更多法律知识的同时,也指导大家对当下社会上的一些现象给予更多的法律思考,做出正确的认识。但现实中这类专业法律教师很少愿意从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这就形成了实践中的一种矛盾,专业的老师不愿代,非专业的老师又代不好,使学生成为了最终的受影响者。
二、提升法制教育效果的相应对策
(一)建立独立的法制教育体系
从近些年来高校大学生犯罪案件频发的现象可以看出,当前的法制教育掺杂在道德教育当中的“观念教育”并没有达到让学生真正“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目的,虽然我院近些年的校园环境氛围已经比较友好和谐,但不稳定因素仍然存在,所以笔者认为,学院法制教育要切实发挥作用,需要构建一套独立的、完整的法制教育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法制教育的作用,为树立法律意识和社会进步起到积极作用。
(二)重视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
全社会都应该重视法律知识。对于我院来说,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重视,如毕业法律课分数限制,对用人单位来说,也应加强对应聘人员法律基础知识的考核。除了增长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意识。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学院可以广泛利用学院报刊和广播等媒介,加强法律宣传,并结合学生实际和社会的热点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辩论赛、演讲赛、展览会、报告会等活动,更多地将教育从“进耳”向“进脑”“进心”转化,从思想层面增强大学生的法制意识。
(三)改革大学生法制教育方法作为学院的教师
应该注重教学方法的改革,更多地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也可将课堂教学延伸到校园中、法庭内,选择较为贴近学生实际的案件,组织学生进行旁听,引导学生思考身边的法律问题,分析社会现象。另外,还可以由学生自己选取较为感兴趣的话题,在每次课前安排一名学生上讲台与大家分享这个案例,这不仅锻炼了大家的组织和表达能力,更丰富了知识,在学生心中留下更深刻的印象。
(四)提高法制教育师资水平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情境;情趣;教育教学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是高校各专业学生必修的公共基础理论课,一般安排在新生人学的第一学期,目的是教育引导学生更快更好适应和安排大学生活并加强自身思想道德和法律修养。但当前学生对该课程普遍缺乏兴趣,学习积极性得不到调动,老师的费心讲解得不到回应,教学过程进行得相当艰难,教学效果几乎淡化为无形。整个教学处于“学生学得痛苦,老师教得辛苦”的状态。在教学改革日益深化的今天,个人认为要改变这种窘境,从教师角度来说,就要追求教学方法的艺术化。在这门课中运用情境教学法激发学生情趣是一种很好的选择,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情境教学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有目的地引入或创设具有一定情绪色彩的、以生动具体的场景引起学生一定的情感体验,从而帮助学生理解教材,并使学生的相关技能得到培养的教学方法。其核心在于激发学生的情趣,寓教于具体形象的情境之中,使课程教学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情趣,就是既有情又有趣。于教师,情,就是感情,深沉浓厚的感情;趣,就是趣味、乐趣,饶有风趣或妙处横生。于学生就是感情和兴趣。教学的情趣,正是调动学生感情和兴趣的重要因素和催化剂。苏霍姆林斯基说:“上课要有趣。课上得有趣,学生就可以带着一种高涨的、激动的情绪从事学习和思考,对面前展示的真理感到惊奇甚至震惊……”
那么, 我们到底该如何通过教学情趣激发学生的学习情趣呢?
孔子云 “不愤不启,不悱不发。”意思是说,老师的教学要讲究艺术,要得法:不到学生因愤悱而决心努力的时候,不去开导他;不到学生想不出的时候,不去启发他。这样的教学,是一个教师与学生共同学习的过程,又是以学生为主体、以内因起决定作用的教学过程。教学实践中,我们要使学生取得成果,关键之处在于开启学生思维门扉。而思维门扉的开启,主要还是在学生主观境地时候。教师这时去启发、引导、点拨,就能激起学生思维的波澜,使思维、兴趣处于最积极的活动状态。如此就要求我们创设愤悱情境激发学生情趣。结合多年的思政教学经验,本人认为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应该做到:
一、创设激奋情境激趣
激奋情境,也可称之为激情,用教学的语言来讲,就是教师要内心充满激情的激发学生感情,唤起学生的激情。从教学心理学上来讲,学生一旦有了学习上的激情,他们就会把繁重的学习任务,当作一种乐趣,内心感到由衷的高兴,并产生一种巨大的内部推动力,以对待学习,从事脑力劳动。可以这样说,激情是一个强大的学习原动力。如果教师上课冷漠,那么学生听课也必然冷漠;教师无激情讲课,学生必然无激情听课;教师无真情讲课,学生必然无真情听课。没有激情,课堂教学就像一潭死水;没有真情,师生即使面对面,也犹如背对背。只有激情和真情才会在师生间产生一种互相感染的效应,从而不断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唤起学生的求知欲,诱发学生进入教材的欲望。情感激发的目的在于为课堂教学提供一个良好的情绪背景,学生兴致勃勃、兴趣浓厚,甚至兴高采烈,这是教学的最佳精神状态。在给学生做本课程的“入学教育”时,为了让学生明确学习本课的重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我从国外课程的开设、课程对个人和国家的作用两个大方面做了详尽的带感情的阐述,选择美日思政课开设情况及成果与我国现状进行对比,让学生产生该学的心理;再结合名人名言、生活实际的集体讨论分析,使学生具备要学的感情;最后针对国际竞争的软硬实力,逐一分析我国当前令人担忧的实力现状,自然引导学生达到不开不行、必须学的这种激情。从传统的外在灌输转化为学生内在的自觉。从而调动和强化了学生积极的情绪体验,为整学期的学习打下良好的情感基调。
二、设置悬念情境激趣
悬念,就是给人们的心理上造成一种强烈的想念与挂念,造成一种期待的情境。给学生创设悬念的情境,主要是抓住学生内心,让学生的内心充满喜悦,使他们产生一种锲而不舍的学习愿望,产生一种对事物急于追下去的悬念心理,带着一种心理上的期待去从事学习。力求学生亲自去发现兴趣的源泉,使他们在这种发现中,感到自己付出了劳动,得到了进步。从而保持一种高昂的学习情绪。在讲授理想信念章时,我引入了一位大学生描写的他的大学生活,然后在学生的发言中与他们的生活现状进行类比,并由此设疑:高中生活如此充实,为什么考上大学反而觉得成天没劲?学生的自嘲、窃笑在这时形成了共鸣:是啊,是什么原因呢?当疑问出现,学生迫切想知道答案,在大家的讨论声中,师生共同得出缺乏理想信念的事实;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质疑:理想信念的力量真有这么大吗?到底什么是理想信念?我们该树立什么样的理想信念呢?对于进入大学依然茫然的新生来说,这一切都是他们迫切了解的。在这样一个层层设疑的氛围中,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达到完美阐释,教学效果自然绝佳。
参考文献:
[1]孔子.论语 [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
[2]高长梅.教育方法与艺术全书[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
[3]劳凯声.高等教育法规概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4]刘业风.浅谈思想政治课情境教学[J].山东:山东教育,2005.
作者简介:
[1]徐灿辉,湖南岳阳人,益阳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教育教学艺术研究。
【关键词】高校;法律教育;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人们对于法律知识或者是观念了解的程度就是法律意识,如果从广义的角度理解,法律意识还包含了人们对法律要求和作用等相关情况的了解程度。大学生正处于人生观形成的重要阶段,他们具有很大的可塑性,但是由于心理还不够成熟,也很容易受到社会上一些不良思想的影响。因此高校需要通过法律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可以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一、当前我国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现状分析
近几年来,我国高校频频出现刑事案件,这不禁引起了社会和高校的重视。人们开始担忧当前大学生的思想状况和法律意识。根据相关的调查数据显示,高校学生的犯罪已经占到了全部刑事案件中的17%,并且还有持续上升的趋势。对我国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一项调查数据中显示:只有2.8%的学生对我国的法律体系比较了解,但是他们通常情况下只关注自己的切身利益,而承受挫折的能力却比较缺乏。当前高校中的学生基本都是九零后,他们在和同学的相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但是在处理矛盾的过程中又缺乏冷静思考和解决矛盾的能力,十分容易出现仇恨和易怒的情绪,最后导致悲剧的出现。当然除了学生的因素之外,学校的法律教育不到位也是主要的原因,尽管有的高校会开设法律课程,但绝大多数都是作为选修课程。这无形中就让学生不再重视这门课程,只希望考试过关,并不在乎自己的法律意识是否真的得到了提高,更不可能在现实的生活中去灵活运用法律知识。
二、高校法律教育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意义
大学生需要具备的基本素质也包含法律意识,我国在推行依法治国,因此法律体系也在逐渐完善,而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也是他们更好融入社会的基础。1、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是由高校的性质决定的当前世界已经进入到人才竞争激烈的时代,而高校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基地和摇篮,它所遵循的教育思想,实施的教育内容都会对人才的培养效果直接产生作用。在法律普及的过程中,高校的作用自然是不可忽视的,它不但可以为我国的发展和建设培养专业化的人才,而且也可以把学生培养成复合型人才,让学生以更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而衡量他们综合素质的一项标准就是法律素质。2、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和谐社会的构建,主要就是要为人们的生活营造良好的氛围,而高校作为大学生生活和学习的地方,也需要为他们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把法律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不管是管理者还是参与者都需要具备很好的法律素养,而且市场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体系,大学生即将迈入社会,他们会在以后的生活中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甚至和我国未来的发展直接相关,所以高校必须要用法律教育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使他们的法律观念不断提高。3、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可以提高他们适应社会的能力大学生接受高等知识教育,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学习知识,让自己的社会属性得到进一步提高,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高校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更清楚的了解自己的义务和权力,这样他们在以后进入到社会时,就可以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生力军和接班人。
三、加强高校法律教育,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
1、重视法律教育对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性高校想要充分发挥法律教育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作用,需要从思想上重视法律教育的重要性,不管是学校的领导还是任课教师都要充分认识到法律教育在提高学生道德素质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我国实现法治建设最主要的途径就是法律教育,当然也是学校健全法治教育的基本工作。我国的高校可以充分发挥校领导的带头作用和各院系教师的主力作用,构建起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培养体系,让法律教育成为高校思想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也需要加强自身的自检力度,使法律教育工作可以更好的开展。2、丰富法律教育的内容我国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所包含的内容也很多,但是对于大学生而言不可能将所有的法律知识都掌握牢固。所以高校在进行法律教育的时候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本校的法律教育内容进行丰富。高校也可以积极培养具有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律教育教师,将法律高校毕业的优秀毕业生积极的吸纳到本校的教师队伍中。在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中,还需要重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只有学生学习法律课程的积极性得到了提高,他们才会有学习的积极性。与此同时,高校要积极的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将第二课堂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当然还可以举办一些与法律知识相关的模拟法庭或者是法律知识竞赛活动、法律咨询活动等,这样学生就可以通过具体的实践过程,把所学到的知识进行进一步的实践和巩固,在不断的实际应用中提高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灵活应变能力。3、使学生的守法和用法意识得到提升由于高校大学生刑事案件频发,社会对高校的关注度也不断提高,大学生一旦触碰了法律对自身造成的损害是不可估量的。高校在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时应该把学生的成长放在首要位置,这样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就可以灵活的运用法律意识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高校不可以空讲法律知识,而是要让学生在实际的生活中理解法律,运用法律。4、全面优化法律教育师资队伍从根本上说,法律教育本身就是一项具有较强实践性、政治性、知识性以及理论性的综合性教育,一方面应该有规范内容、明确目标以及平稳的教育教学渠道,另一方面还应该接受正规法律知识培训,存在一定实践经验与理论水平的法律教师队伍。当前很多高校的法律专业教师都不是法律专业人才,还有些教师没有接受过有关法律专业的培训,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教育队伍建设依旧任重而道远。比方说,“硫酸伤熊”案件的法律当事主体刘海洋就表示:“在大一的时候,我们学习《法律基础》专业课程,接触有刑法与民法。然而,通过试剂烧伤动物是否触犯法律并不清楚。”该情况并不存在普遍性,然而,却留给法律界以无限思考。高校法律专业教师有必要树立客观正确教学观念,而且在法律课程教学过程中,法律教师必须树立以下教学观念,其中一种为树立教学过程中教师扮演主导角色,学生处于主体地位观念,确保学生能够转化被动接受法律知识为主动求学的学习理念;第二种为法律教师应该意识到法律教学目的主要是保证学生能够养成独立思考习惯,不只是相关法律知识的单纯传授,也就是说,是对高校生法律意识进行培养的一种教育;最后一种为教学期间,必须密切结合育人与教书,两者应该相辅相成,防止出现育人、教书割裂情况。
四、总结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升可以帮助他们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有利于构建和谐的校园环境和社会环境。因此高校必须要重视法律教育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作用。
【参考文献】
[1]庄洲鸿,邓丽宾.浅析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J].经济师,2013,10:162+165.
关键词:应用型人才;实践教学;案例教学;模拟法庭
一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是当前法学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教学存在诸多的问题,最突出问题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一方面,法学教育不是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法律职业也不是法学教育的目的。受历史因素的影响,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是在法律制度长期受到忽视、贬低甚至是被砸烂情形后恢复发展起来的。由于当时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法学教育只强调了法学的学科性和法学教育的学术性,致使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处于分离状态。另一方面,随着法学教育的大众化,法学教育也走上自我办学、自我完善和自成一体的发展道路,使我国法学教育的学科化、知识化和学院化现象成为主流。法律实务界和法学教育界自立门户,很少往来,甚至互不承认,其难以像西方国家那样法律职业界和法学教育界之间联系密切且形成的良性互动。这也使得我国的大学法学教育带有很大的盲目性,不能密切地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在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上,我国的法学教育也没有与法律部门建立起协调机制和共同办学机制。这种脱离司法实践,只管培养不问是否适应需要的关门办学的教育模式已遭到批判和改进。
与上面所述相对应的是,导致法学教育教学只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注重学术性人才培养,而忽视了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及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传统教学模式在法学理论的传授上,课堂理论教学有其优势,它有助于学生系统地掌握法律基础理论,课堂理论教学对法学理论的讲授是必须的。但由于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太浓厚,导致法律教学内容局限于理论讲解、法条注释、疏忽实践能力的培养,技能培养的训练较少,更忽视了法律精神的培养。在教学方法上,教师仍以灌输形式讲授,缺乏对学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及职业技能的培养。如何在传统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中分离出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是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难题。
二 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
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是基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法律教育发展的新趋势等因素提出来的。作为地方本科院校,主要承担着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任务,因此要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求,确立人才培养的目标、规格,并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按照德州学院《德州学院关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实施意见》,德州学校把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确立为法学专业的教学目标。应用型人才的特点主要体现为: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基础和熟练的专业实践能力及技能,在这一前提下适当扩大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适应性、创新性能力。这样的人才培养,主要面向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的农村领域,使学生能够充分发挥“双基”能力强的优势,尽快成长为这些单位和领域的业务骨干,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资源。
在充分认识到法学是一种以职业为导向的学科,法学教育是培养未来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教育的基础上,德州学院还按照法学专业的特点和当地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市场需求,以本科教育为主,把培养应用型人才作为主要教学目标。这种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既体现人才培养的应用型和就业去向,又要体现以人为本和因材施教的人才培养方案,而其关键在于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所谓职业能力,主要是指运用法律概念、原理和规则发现法律事实和法律问题,并运用法律思维方式分析法律关系,处理法律问题的技术和能力。为了培养这种技术和能力,必须实施实践性教学方法,训练学生在具体案件中学习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并经过这种职业技能训练,使学生掌握找到和使用法律的方法,形成其法律职业能力。
三 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一)以案例教学法为主的课堂教学法
因我国的法学学生主要是高中起点的生源,学生学习必须先打下法学理论基础的功底或掌握某一法学专门学科的基本理论。课堂教学是对法的精神和法律理论的总结、学习和研究。课堂教学有助于学生系统地掌握法律原理;有助于培养学生清晰的洞察力,使学生通过广泛的相互联系的概念和原理了解各种假设的法律状态,从而可以较容易地运用逻辑来推定法律;有助于学生提高学习效率,使之在单位时间的教师讲授中快速地吸取法律的思想和精华。所以,课堂讲授式教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目前至少就系统法律知识传授而言,其仍是我们已知的较为有效的方法。但实践已表明,这种教学方式易忽视学生的主动性,使学生成为被动的接受者;易忽视学生创造个性的培养,以法律知识的掌握作为最终的目的;易导致理论与实际相脱节,忽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对于传统法律课程应当通过采用案例教学这一课堂实践教学法,以达到丰富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目的。
“案例教学法”是以法院的实际判例为基本素材,把学生带入特定的事件情景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并形成技能技巧的能力。案例教学法对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学生实际分析问题的能力很有帮助。但由于案例教学法始创于美国判例法国家的法律文化背景,作为一种舶来的教育模式,在运用过程中,我们需要将其本土化和规范化。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应注意与案例分析区别开来。案例教学的本质在于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的能力以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主体是教师,由教师来阐释理论。而案例分析的主体是学生,是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对案例进行实际分析,它与案例教学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反程序的学习方式。案例分析既可以在课堂上进行,也可以在课下进行(以课外作业的形式)。既可适用于实体法教学,也可适用于程序法教学。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以后,通常要求教师对学生的案例分析进行点评,指出学生在分析案例方面的错误和不足之处,阐释案例分析的正确方法,以及分析案例的基本要点。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关注司法实务,收集典型案例,在众多的案例当中精选适合专业课程教学的典型案例,案例要有较强的针对性,案例问题设置妥当。“案例教学法”教给学生的不仅是具体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这种法律推理的技艺。即教给学生的不仅是“know-what”的知识,更是“know-how”的知识。这种“know-how”的知识必须亲身演练,也只有反复研习不同的经典判决才能心领神会法律推理技术。
(二)模拟法庭教学法
[关键词] 法律诊所 职业技能 法律援助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的生命力在于实践性。从国家教育部的学科规范要求直到各法学院校的教学计划,一直都很强调法学教学中实践环节的重要性。但由于缺乏有关这方面的具有实际操作性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模式设计,致使理论与实践处于相对脱节状况。美国法学教育的成功经验表明,与课程相配合的法律诊所教育是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有效模式。
一、理工类高校引进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必要性
目前,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形势窘迫的市场条件下,理工科大学法学专业如果只是在师资、图书设备、教学管理等方面下功夫,将无法和老牌政法学院以及综合性大学法律系相抗衡。所以如何办出自己的特色,这是关系理工类高校法学专业生命力的关键问题。
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法学教育新模式,自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法律诊所教育”后,这种教学模式迅速在世界法律院校广泛开展。这种模式主要借鉴了医学院学生的临床实习手段,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践,以律师身份办案来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在实践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2000年9月,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7所高校的法学院引进开设了诊所式法律课程。2002年7月28日,由11个所院系发起成立了“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隶属于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截至2010年6月18日,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成员单位已达134个,其中82个院校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共计开设不同主题诊所课程130个,内容涉及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消费者保护、弱者权益保护、农民工法律服务、农村法律服务、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各个领域。
实践证明,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无论在教学效果还是社会影响方面度取得了良好的反应。理工类改革法学教育模式,引进法律诊所教育是法学教育改革的必经之路。
二、理工类高校引进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1.法学专业教学计划的修定为“法律诊所”的设立奠定了理论基础
目前,许多高校都在进行法学专业教学计划的修改,并有意识地突出了实践环节,如我校2010版教学计划有目的地增设了《法律诊所教育》、《科技法》等课程,充实了《法庭辩论》、《中国律师学》、《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及三大诉讼法等实践性课程。这就为“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2.法学教师具备的社会资质优势为“法律诊所”的设立提供了前提
目前,法学专业教师大多具有社会兼职资质,很多具有律师执照,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同时,各部门法教师齐全,形成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具备多维的知识结构,这为实施诊所式实践教学提供了条件。另外,法学教师也愿意参与诊所式法律教育,因为这种教育方式可以为他们接触更多的法律实务机会,一方面能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和法律事务能力,另一方面也为他们提出了更多的挑战,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
3.法学专业学生对诊所教育的热情为“法律诊所”的设立提供了条件
法律诊所教育能够极大地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因为诊所活动使学生有机会接触到现实生活中的真实的当事人以及法律在实践中是如何被应用的。实施诊所式实践教学,就要创造条件,让这些学生接受诊所训练,充分发挥其积极性,积极引导,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
4.法学专业校内外实习基地的建立与完善初步为“法律诊所”教学提供了一定的案源保障
目前,许多院校已分别与法院、检察院、企业和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实习合作协议,一些法院还将我们模拟法庭设为实际审判庭,这些初步为“法律诊所”教学提供了案源保障。同时也能较好地促进与协议合作方的合作。
三、设立“法律诊所”的基本思路
1.建立法律诊所
实施诊所式实践教学,首先要建立法律诊所,通过法律诊所接待法律咨询,同时保证法律诊所的日常运作,为开展各种诊所实践活动提供活动场所和基本条件,以此为平台,从而使学生获得传统法学课堂上难以学到的知识和技能。一般来说,法律诊所应该建在学校里,或是学校附近。
我国各高校法律诊所建立情况各有不同,有的是以原有的法律援助中心为依托,在原有中心的基础上建立法律诊所,有的是与律师事务所合作,有的是与社区合作,有的是与法院合作,有的高校独立设立……但无论哪种方式都必须有一个专门的办公场所,我院可将“法律诊所”暂时设在模拟法庭会议室。同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如电话、电脑、图书资料等,从而保证诊所活动的正常开展。
2.挑选法律诊所中的“准律师”――学生
诊所式法律教育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学生是法律诊所的主体。
(1)对加入法律诊所的学生人数应该限定
一般来说以一个诊所教师指导3~5名学生为宜,最多不得超过8人;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给诊所教师以足够的时间指导学生办案,以保证案件的质量。
(2)对学生加入法律诊所要制定严格的选拔程序
挑选诊所学生可以采取面试、老师推荐等方法,要使学生加入法律诊所形成制度,以保证诊所式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
(3)要有挑选学生的标准
一般来说,进入法律诊所的学生应该首先要求对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比较熟悉,以便从事具体的法律实践工作,对于我院来说,大三、大四的学生较适宜,因为他们大多数已学完或正在学习实体法和程序法。另外,挑选学生还应考虑到学生个人意志力、交际能力、协调能力、口才等综合素质。
3.选任法律诊所中的指导教师
挑选的诊所教师还应具备以下标准:首先,要对法律诊所教育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其次,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再次,要有高度的工作热情、法律职业责任感和严格的自律性。
挑选法律诊所中的指导教师,主要从自己学校正在从事社会兼职的老师中选拔。这些教师一方面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对自己学生的特点也比较了解,指导起来更加方便、有效;另一方面,他们对法律事务也很了解,能够更好的指导学生办案。另外,可聘请知名律师做兼职指导教师,这些人首先对法律案件纠纷业务技巧非常了解,对学生进行实案指导有明显优势,而且,他们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
4.“法律诊所”教学方式
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中,学生要接受多角度、多方位和多层次的训练,同时诊所教师也要采用多角度、多方位和多层次的教学方法,不断丰富教学内容,贯彻教学意图,使教学产生多种效果。主要教学方法有两种:一是模拟角色训练,一是真实案件。
(1)模拟角色训练
在进行模拟角色训练时,学生并不接触真实的案件,他们在虚拟的场景中扮演律师、法官或检察官,与其他由学生扮演的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或与其他同学扮演的证人、对方律师、政府官员、法官或检察官进行谈判、辩论或模拟审判。
这一过程主要是在校内或课堂上完成的。学生在模拟角色训练中,学会从角色本身以及亲身体验角色后进行反思,从实际经历中学到更多、更好、更深刻的东西。此外,诊所教师要在这一训练中帮助学生准备角色,评价学生的表现,从而帮助学生从其担任的角色中得到更快的提高。
(2)真实案件
让学生直接真实案件是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从而服务社会,使自身得到全面提高的最佳途径。学生分成3~5人的案件小组,在老师的指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接待当事人、受理当事人委托、调查证据和案件事实、分析案情和诉讼标的、检索法律、准备词、出庭参加诉讼等;教师通过组织课堂讨论,引导学生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最终自己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学生在日常工作中要填写工作日志;案件结束后,学生要撰写结案报告,记录办案过程,描述办案心得,还有对案件涉及的法律与社会问题做必要的探讨。
学期结束时,诊所老师将根据学生的表现、自我评估和客户评价,对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核定成绩。
参考文献:
[1]甄贞.一种新的教学方式:诊所式法律教育.北京: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2]陈建民.从法学教育的目标审视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和作用.环球法律评论,2005,(3).
一(略)1(略)2(略)
3.法律诊所。法律诊所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平台,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必要条件。法律诊所既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工作场所之一,又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组织机构。学生讨论案件、接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模拟训练等活动都可以在法律诊所中完成。有些高等院校或法律院系按法律诊所的不同性质,将法律诊所分为民事法律诊所、刑事法律诊所、劳动法律诊所或者消费者法律诊所、妇女法律诊所、农民工法律诊所等,但无论什么性质的法律诊所,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过程、实践活动,包括学生的选拔、教师的选派、课堂训练、实践活动、学生考核等活动,都需要通过其组织来安排。
(二)律师职业的相关要素1.律师。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条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根据《律师法》第5条的规定,律师执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取得律师资格;二是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根据《律师法》第6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的,才能取得律师资格。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而且品行良好,才能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律师职业证。在法律服务业中,律师是从事法律服务的主要主体。2.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按照章程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由于委托人是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因此,律师法律事务,除了当事人的授权外,还要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指派。3.律师协会。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我国将律师协会的性质定性为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协会的设立一般有三个层级,即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会会员按照律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职业相关关系中的主体或要素,都必须接受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构建诊所法律教育与律师职业良性互动关系的客观基础
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把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教学的教育方式。这一教育的价值在于,在校园里就同时把课堂教学与实际办案结合起来,受教育者既是学生又像律师,诊所既是课堂又像律师事务所。由此可见,诊所法律教育本身就将法律诊所、法律诊所教师、法律诊所学生以及律师职业中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这些相关要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当然,二者紧密相连有其共同的客观基础。
(一)职业共同体尽管包括诊所法律教育在内的高校教师主要是从事法学理论教育,而专职律师主要是进行法律实践活动,但从活动的实际内容上看,二者是一个职业共同体。而作为法律诊所的学生与律师的联系就更加紧密了。诊所法律教育不是适用所有的法科学生,而只适用于旨在将来做律师的学生,刑事侦查人员、公务员和法官等的技能培训显然应该有别的途径。诊所法律教育不同于案例教学,也与一般意义上的毕业实习不同。诊所的教学训练需要学生从最初步的案件受理和当事人陈述开始,一步步地理清案件的主要内容,整理和搜集对己方诉讼有利的证据,以庭审为中心,完成千起案件的全部诉讼程序。它远比案例教学更贴近实际,要求学生不是从法官或检察官的角度,而是以律师的眼光审视案件。因此,就诊所法律教育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而言,诊所教育主要培养的是未来的律师,主要是培养学生的律师职业素质,其中包括律师职业道德、律师知识和律师工作能力等。可以说,今日诊所的学生就是明日律师职业的生力军。因此,在时间视域下,诊所学生和律师也是职业共同体。作为职业共同体中的诊所学生、诊所教师以及专职律师自然就具有构筑良好互动关系的客观基础了。
(二)相互需求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高校的法学教师也应当是既熟悉法学理论又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但从总体上看,与专职律师相比,高校法学教师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的指导教师,虽然他们同时也是执业律师,但他们的实践经验仍然不足。而专职律师在法学理论方面与高校教师相比,也有提高的必要。因此,二者在知识和经验方面就形成了互补关系。同时,律师有法律援助的硬性任务,但却精力不够,而法律诊所学生正好缺乏法律援助案源,在这方面就能找到很好的结合点。另外,一般律师事务所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而高校的法律诊所往往缺乏资金。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资助高校的法律诊所,为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培养后备人才,营造人才“蓄水池”。
(三)社会责任在个体和组织的社会责任日益得到强化的情形下,强化律师、法律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社会责任也成为必然。《法律援助条例》第6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法律援助条例》第4条则规定了律师协会对法律援助的协助义务,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因此,作为法律援助主体的律师应当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信守公平和正义,尽职尽责为符合条件的法律受援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法律诊所的主要活动和法律援助制度密切相关,案件的受理和当事人有着特殊性。无论从国外还是从我国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现状看,法律诊所主要是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委托人真实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即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工作辛苦,没有经济回报,需要学生具有吃苦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诊所法律教育的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培养学生的社会正义感和责任感。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相结合,加深了学生对律师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的理解,通过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帮助,增强了其社会责任感。不难看出,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是律师职业和诊所教育的一项共同目标和社会责任。这也正是律师职业与诊所法律教育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粘合剂”。诚然,律师为受援人直接提供法律援助是承担社会责任,如果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通过人才、资金等方式为诊所教育提供帮助,实际上也间接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部分,也是其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表现形式。
三、诊所法律教育与律师职业良性互动关系的实现机制
构建诊所法律教育与律师职业良性互动关系至少应当通过“合作、互助、共享、双赢”机制予以实现。
(一)合作1.共同开展科研。高校法学专业教师除了可以与建立了合作关系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共同进行科研项目的申报、共同完成科研项目外,作为法律诊所指导教师的律师和高校教师还可以就具体案件的办理进行研讨,同时,也可以就诊所法律教育问题、法律援助等问题共同申请和完成相关的科研项目。而在这些共同研讨和研究中,都有必要吸收法律诊所的学生参与,还可以吸收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参与,以求得他们的指导和支持。2.共设教学实践基地。高校法律诊所可以将校内诊所向外延伸,除了可以在法院、公安机关、妇联、残联、消费者协会、劳动仲裁等机构设立教学实践基地外,还可以选择当地条件较好,热心诊所法律教育的律师事务所设立教学实践基地。前一类实践基地主要是解决诊所教育的法律援助案件来源,而后者则既可以在一定程度解决法律援助案件来源,又可以对诊所学生进行直接指导,使诊所学生进行直接的实践。
(二)互助1.教师兼任。高校的法律诊所可以聘请经验丰富、品格良好、执业水平高的专职律师作为指导教师,一是可以弥补高校法律院系优秀的诊所法律教育指导教师的数量不足;二是可以弥补诊所法律教育指导教师的经验的不足。这些聘请的指导教师一方面要给诊所学生进行课堂实训教学,另一方面又要亲自指导和带领诊所学生办理案件。反过来,律师事务所也可聘请高校教师,尤其是法律诊所的教师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执业律师进行法学理论的培训和提高,或者在一些专业性很强的业务方面予以帮助。2.资金资助。针对高校诊所法律教育资金短缺的现实,高校法律诊所除了要积极从其他途径筹集资金外,还可以动员当地实力雄厚、比较优秀、热心诊所法律教育、注重自身社会责任的律师事务所向高校法律诊所资助。如果有律师个人愿意向诊所法律资助,也可以律师个人的名义设立“诊所法律教育基金”。
(三)共享1.资源共享。高校法律院系与律师事务所可以以诊所法律教育为媒介,扩大资源共享范围。高校法律院系除了有丰富的学术资源,包括丰富的法律图书、期刊、视听资料外,往往还会请一些著名学者到学校授课、作学术报告或讲座,这些资源就可以由与高校诊所法律教育有合作互助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共享。对法律援助案件资源也可实行共享。专职律师在接到法律援助案件后,可以带1—2名诊所学生共同办理,并对学生予以指导。法律诊所从其他途径获得的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请专职律师予以指导,或让学生单独办理,或与学生共同办理。2.成果共享。诊所学生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只要有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指导或参与,都应当属于法律诊所与律师事务所的共同成果。由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与诊所或法律院系教师共同完成的科研项目,共同产生的研究成果,由双方共同申报和享有成果奖励。
“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借鉴了医学中的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倡导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获得法律经验、培养实务能力,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相比之下,诊所式法律教育较传统法学教育更有利于法律人才的培养,有利于理论性研究的理解及提升实践经验。
关键词:
诊所式法律教育;教育改革;实践;本科生
“诊所式法律教育”通常由课堂教学和案件两部分构成,课堂教学表现在学生通过讨论、模拟案件的形式来加深对法律专业知识的认识和能力提升。案件则是在老师的指导下,由学生自主完成案件的任务,当下,“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已然成为全球法学教育改革的一种新趋势,是符合当今社会发展大趋势的新型法律教学模式。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一)弥补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弊端与不足
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侧重于理论知识的教学,导致部分学生毕业后,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将所学知识融入到实践的工作中,在处理和解决相关问题是同样陷入窘境。“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门侧重于法律实践教学的课程,弥补了司法实践的教学空白,让学生在理论知识学习的过程中接触实务案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解决案件过程中,学生可以提升传统法律教育模式以外的技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不足和弊端。
(二)有利于培养多维法学思维,全方位发展
法学毕业生的就业方向不仅仅局限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等,只要是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掌握法律技能的岗位都需要优秀的法律人才来担任,这就要求我们的学生能够适应各种法律工作方位,拥有多方位的法学思维。这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模式将学生置于律师的位置,从而使学生增加实践经验、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此过程中,学生不仅要不断地进行自我分析、自我批判、自我调整,还要对法律制度、社会以及政治范畴做出合理的认知和分析。学生在夯实专业基础的同时,也会逐步适应社会,提高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自觉性。对学生而言,其目标是为当事人谋取利益的最大化,用自己的观点和专业素质说服法官,进而不断培养起“律师思维”。
(三)增强学生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是以真实案例为对象,在办理真实案件过程中,学生接待当事人、查阅资料、自主调查取证、思考个案、和解调解、参与庭审等。这些都是对学生各方面专业素质的锻炼和培养,学生在实践过程中亲身体验正义、感受法律权威的同时,促使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以及综合素质的极大提高。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学生通过接触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例,认识到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从而更能培养社会正义感与责任感、增强学生的使命感。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的配套设施不健全
首先,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网络资源对于新兴行业的发展起推动和促进作用。各高校的法学院网站上,基本没有开设专门的法律诊所栏目,导致高校内对于诊所式法律模式的认知度较低;同时也没有建立专门办公地点和电话热线,导致来自于社会各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的回复和解决。其次,对法律诊所的重视度不高、经费匮乏,导致社会认可度低。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具体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与此同时,法律诊所的日常运行也需要经费支持。因此,配套设施的不健全也间接导致了法律诊所式教育的社会认知度较低。
(二)学生作为诉讼人的身份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三部诉讼法和律师法都赋予了律师特有的诉讼权利和地位,但并没有赋予学生的诉讼权利和地位,没有健全的法律规定极其不利于法律诊所中学生案件的开展,对于当事人来说也具有较大的风险,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三、完善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方法和对策
(一)改善教学方式,完善学科设置
发展新型法律教育模式的重点就是将学习的侧重点从理论转移到实践上来,将学科内容转为“实践为主,理论为辅”,将调查取证、思考个案、和解调解、参与庭审设为学科的必修课。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对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巩固和提高,不断改善传统教学方式,完善学科设置。
(二)加大政府、社会的扶持力度
通过法律诊所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不仅可以更好的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增强专业技能,同时也能为政府法律援助事业注入新生力量。目前中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和体系仍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在提高法学教学质量的过程中,需要各部门的相互配合与协调,同样也需要学生和指导老师的共同努力,并采取可行的措施进行改善和完备,切实的与学校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形成明确的法学教育目标,从而提高法学的教学质量,提升学生在法学领域中的实践能力,并逐步走向法律职业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的道路。
作者:王歆鹭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旅游交际英语应该说是伴随中国改革开放的发展而出现的一门课程,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而逐渐得到成熟完善,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逐步增强,在世界上影响力的扩大,有着悠久深厚文化底蕴和名山大川众多的中国,越来越吸引世人的目光,愈来愈多的外国游客纷至沓来,想一睹这位东方巨人的俊美风采。英语作为和外国游客进行交际的工具之一也越发受到重视。众多的高校设有旅游管理或涉外旅游的专业,当然旅游交际英语是这些专业的必修课之一。旅游管理专业和旅游交际英语这门课程算是发展起来了,但是受师资所学专业的限制,几乎所有从事旅游英语教学的教师都是英语专业出身,尽管在教学过程中旅游方面的知识得到了充实,但是没有探索出一条旅游英语独特的、适合的教学之路,大多在沿袭大学英语传统的授课方法,词汇-课文-语法,学生更没有感觉到自己是在学和自己专业密切相关的旅游英语,实际应用能力更是无从谈起。基于目前许多高职院校从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应用能力出发,提出并着手实施了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改革,使理论教学系统深化,实训教学和理论教学相融相通,有机结合。“以能力培养为中心,知识够用为度”来架构专业教学体系,在教学内容上突出专业技能、综合能力及综合素质的培养。为此对旅游英语的教学进行模块化是响应和实施课程改革的体现。本文就本门课的模块化教学进行了深入的探究。
一、旅游英语模块的划分
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旅游英语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七个模块:①旅游预订和入境(TourReservationandArrival);②宾馆住宿(Accommodation);③饮食文化(FoodCulture);④观光(TouristAttractions);⑤购物(Shopping);⑥中国文化瑰宝(PearlsofChineseCulture);⑦离境(Departure)。
二、根据不同的模块制定不同的教学方法
旅游预订和入境(TourReservationandArrival),本模块和实际生活中的操作联系比较紧密,包括团体游,包价旅游,订票服务,飞机上的相关服务和乘机注意事项,以及海关检查的一些细则等。针对这种和现实联系紧密并且易于操作的模块,我们可以采取现场模拟教学或模拟现场进行教学,有些院校在校内有自己的旅行社,对此我们可以把此旅行社作为我们的教学基地,学生在此通过分角色表演可以体会并掌握旅行社的有关工作程序和相关英语的运用。我们还可以请旅行社里英语水平较高的员工给我们讲授旅游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以及有哪些必须带的物品。没有自己的旅行社的院校应该有自己的作为实训基地的旅行社,我们可以选择时间去现场模拟训练,或者我们可以发动学生在教室里进行现场模拟,只要认真准备也可以收到不错的效果,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是充分发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真正做到理论与实际的紧密结合。
宾馆住宿(Accommodation),该模块是个实践性较强的模块,实训场所便于寻找,实训内容密切联系实际,多数学校有自己的学术交流中心性质的酒店,并且把该酒店作为自己的教学实训基地,比如济南职业学院校内的鸿腾山庄就是该院旅游管理系的教学实训基地之一。并且该酒店是集客房、餐饮、会议、康乐于一体的四星级酒店,实训环境极其优越,该系充分利用实训资源,真正做到了现场教学,预订客房,分配客房,客房的各种服务,以及遇到紧急情况的处理等等都是教授该门课的教师和学生在鸿腾山庄客房部现场互动完成的,更为可喜的是,学生不仅是现场互动授课,而且系部留出合理的时间让学生在客房部工作,这更加增强了学生理论应用于实际的能力。
饮食文化(FoodCulture),这个模块从性质上讲,应该是理论性知识性多于实践性操作性的模块。中国历史悠久,地域众多,在中国传统文化教育中的阴阳五行哲学思想、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中医营养摄生学说,还有文化艺术成就、饮食审美风尚、民族性格特征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创造出彪炳史册的中国烹饪技艺,形成博大精深的中国饮食文化。本模块知识面广,包括餐桌礼仪,各种烹饪技术,中国的名菜、药膳,以及中国的茶文化酒文化。比较适合师生课堂互动式教学,在该教学方法的指引下,教师只是起一个指挥棒的作用,学生通过课下搜集整理书面的或音频视频的多种资料,把每一部分内容呈现出来。教师最后进行归纳总结,学生准备的过程就是学习的过程,因此该教学方法在该模块对激发学生掌握大量的知识点起的作用较大。比如讲到中国的茶文化,学生可以通过查找资料了解中国种植茶树的历史,中国是茶的故乡,可以从网上下载图片或茶艺表演,了解茶的不同分类,掌握不同茶叶的冲泡方法。还可以学会如何进行选择一把质地优良的茶壶。观光(TouristAttractions),此模块主要讲述中国各个省份的主要景点,只看课本上的英文文字介绍难免会枯燥,为此应该准备恰当的音像制品,如从网上下载的话说庐山,走遍中国,丽江古镇等等。教师在该模块的授课中,除了用音像资料让学生加深对景点的介绍外,还要想策略掌握住这些景点,这就要发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把每一个景点变成一个导游词,此时教师是游客,学生是导游,可以通过比赛的方式,从多个方面对学生的讲解进行评比,该方法除了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外,对该专业的学生参加英语的导游资格考试以及各种风采大赛都起到了很好的推波助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