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09:59:0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高校法律服务方案,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学内容;教学程序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1015502
法律诊所教学是将法学理论、法律条文及职业技巧有机的联系起来的一种教学手段,引导学生从法律实务者角度去思考问题,为学生搭建从抽象理论到实务操作的平台,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正如梅隆所言“要想更有意义地研究和学习法律,不能与社会隔绝,而仅仅满足于对法律理论或法哲学的探讨”。法律诊所教学打破了传统的法学教育中授课与实践之间的屏障,搭建了法律教育与社会现实之间桥梁。
1 法律诊所教学产生背景与相关概念界定
法律诊所教学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是为了弥补当时美国法学判例式教学法的某些不足,2000年我国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引入该模式,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十余所高校开设“法律诊所学”课程,以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诊所式教学法是借鉴医学院利用临床医疗来培养医生的模式,由学校单独或与其他组织合作设立某种形式的法律诊所,一般而言,法律诊所是兼具法律援助功能的法律教育场所,如法律服务中心等,使学生能够接触真实的案件,面对面与当事人交谈,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处理法律问题,促使学生深入理解法律条文与原理,缩小理论传授与实务能力的距离,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
2 法律诊所教学的特点
2.1 教学背景的真实性
法律诊所教学与传统教学法最大的不同是使用真实新鲜的背景材料,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和当事人的背景之上。学生通过接待当事人、搜集证据等程序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训练理论应用于实际的技巧和方法,培养学生的案件分析能力及职业操守素养,并且可以更加深入的理解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体会律师的社会角色定位。
2.2 教学模式的实践性
实践性是法律诊所教学的另一显著特征。印度学者弗兰克·S·布洛克对法律诊所教学的评价是:诊所教学方法被简称为“通过实践学习”,即在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学生积极地参与法律程序的多个方面来进行教学。法律诊所教学的方法灵活多样,其中也包括一部分的理论传授,但其本质是要求学生从实践中、在实务操作中充实自己。法律诊所教学主要是通过指导学生真实案件,熟悉法律职业的实践环境及相应技能,从而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
2.3 教学方式的灵活性
法律诊所教学与传统教学方法最大的区别就是教学手段具有灵活多样的特点,在传统教学的课堂上,教师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只是单纯的理解与吸收。而法律诊所教学学生是整个教学活动的主角,要求学生必须参与进教学的每一个环节,而且教学方法也丰富灵活,常用的教学手段包括分组讨论、角色扮演、案件模拟以及真实案件的等,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学习潜能。
3 法律诊所的教学内容与教学程序
3.1 法律诊所的教学内容
在我国,大多数高校的法律诊所兼具法律援助功能,一般以法律服务中心或其他法律援机构为依托,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亲身参加与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工作,如按照课程值班要求,到诊所对外法律服务办公室值班,接待来访,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并接受案件,向需要获得法律服务的人群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法律诊所要对案件统筹安排,进行有组织的研究。将学生组成办案小组,由诊所教师辅导,对常见法律纠纷问题进行学习,并针对具体案件分析讨论。所有的诊所活动的最初计划,都首先应由学生独立完成,只有等到学生已经形成一项行动计划后教师才能参与进来,对办案计划进行审阅和辅导。法律诊所课程最主要的内容是帮助当事人拟定解决方案,包括对案情和法律关系的分析,对诉讼或仲裁或调解等方式的选择,对证据、证明方法及搜集证据的手段的选择,对进程中具体步骤的设计等等。其应当是一个完整的诉讼或仲裁或调解方案,该方案由诊所教师指导完成,并根据该方案组成由具有律师资格的诊所教师带队的或辩护小组,对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或辩护,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3.2 法律诊所教学程序的规范
法律诊所教学近年来在我国高校逐步得到重视,许多高校纷纷开设此课程,因此,为保证高质量的教学效果,必须进行规范化管理。笔者认为,对于诊所课程中真实案件的办理,必须按照以下四个程序进行,并对每一程序进行书面记录与评估:第一,接待当事人。学生办案接待当事人应以小组(以3-5人为宜)的形式进行,会见前需制定会见计划,接待当事人中应有详细记录,接待后对会见计划和实施情况做出评估。第二,立案和审批。学生接待当事人后,应对案件事实有较全面、准确的了解,对是否立案提出自己的意见,将会见计划、会见记录、评估与意见提交指导教师,由诊所老师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说明理由,可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并做好记录;批准立案的,可以与当事人联系签订合同。第三,办案。办案小组成员之间应有明确的分工,相互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能力和水平,帮助当事人拟定案件解决方案,如果当事人需要或辩护,法律诊所将组成具有律师资格的诊所教师带队的或辩护小组,对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第四,结案与归档。结案时学生向法律诊所提供案卷、办案总结等相关材料,法律诊所要对所办案件进行存档。
4 我国法律诊所教学存在的困难及解决途径
4.1 我国法律诊所教学存在的困难
4.1.1 诊所教学资金缺乏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法律诊所课程经费来源于学校自身,相对短缺的资金使得许多诊所活动无法进行,甚至由于资金原因,许多高校的诊所课程仅限于法律咨询等简单的法律援助工作,诉讼等活动无法开展。诊所法律教育都是一种高成本的教育模式,这种高成本是相当需要资金的支持的,怎样才能让我们的法律诊所顺利获得本土其他组织或者机构的资金支持应该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4.1.2 诊所学生身份定位不利于诉讼活动的开展
目前,我国高校学生进行诊所实践活动只能以公民人的身份出庭,而公民人与律师是存在权利差异的。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公民人在查阅卷宗、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时,都要事先经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和搜集证据时,不如职业律师那样便利。同样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公民人也存在相似的情况。
4.2 法律诊所教学困难的解决途径
4.2.1 拓宽法律诊所资金来源
法律诊所仅靠学校资金支持毕竟力量薄弱,因此要想谋求更好的发展,必须扩张资金来源,比如与政府的法律援助机构合作,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或者与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建立合作教育平台,这样既能为诊所教学提供大量的案件素材,又能获得相关单位的资金援助,保证法律诊所课程的正常开展。
4.2.2 赋予诊所学生“准律师”身份
法律诊所学生身份问题为活动的开展带来了巨大的障碍,也不利于学生对律师职业进行准确的认识。因此,我们可借鉴美国相关做法,赋予诊所学生以“准律师”的身份,在具有律师资格的诊所教师的指导下,享有法律规定的律师在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以保障其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且可以使学生充分了解法律职业,积极参与实践活动,掌握法律职业基本技能,培养法律人的职业素养。
参考文献
[1]马海发·梅隆.彭锡华等译.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育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0.
论文关键词:职业教育;法律;诊所教育;社区
姜大源教授在研究了世界职业教育课程的改革与发展趋势之后认为,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应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职业教育的课程应该从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出发;第二、职业教育要强调能力本位;第三、职业教育要求企业与学校合作;第四,职业教育中的工作过程很可能是一条路径、一个手段、一个结构。…对于高职法律专业来讲,我们培养的人才应定位在:面向基层、面向法律服务一线。培养合格的应用性人才,需要我们不断地深化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其中,以就业为导向的课程体系设置和突出岗位技能的教学内容改革成为教学改革的重点。本文结合我校法律文秘专业实践教学经验,提出了从诊所教育到社区服务实践教学改革的新思路。
一、高职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改革刻不容缓
进人21世纪以来,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势头良好,为社会培养和输送了大量的实用性人才,高职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呈现良好态势。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一些专业的毕业生转向改行,主要是由于课程设置与就业岗位群不太对口,过于强调理论教学,重视理论知识的讲授和灌输,忽视学生专业操作技能的提高,法律专业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这种现象。这使得实践教学改革变得十分迫切。
1.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不适应高职教育特点
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重视法学理论的讲授和诠释,其具体方式是:教授在课堂上照本宣科,诠释律令,讲案说例,然后学生自己读书看法,读的主要是律令和注释等。这种教育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单向灌输,或称“灌输式”教育,即教师在讲台上对所要讲授的知识逐一宣讲,引经据典,说文解字,并且根据其他部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对知识进行深化和扩展,使学生在教师的理论“轰炸”下记住所学的内容和知识点,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师生之间缺少对话和交流,考试只是侧重于对记忆力的考查而不是对知识的真正融会贯通。另一种则是通过案例进行教学,但所选案例大多是任课教师根据自身的偏好从教科书或网络上选取,且基本上已有结论,对于这样的案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理解相关知识,但学生不能从案例中学到实务操作的技巧,因而效果有时也会打折扣。
2.客观条件也制约了高职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变化和发展
首先是承担高职法律课程教学的教师自身的条件的制约。一是这些老师基本上都是传统法律教育的产品,他们本身都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理论知识丰富,专业功底深厚,但重理论、轻实践,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传统教育模式也严重制约了他们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思维。因此,在教学过程中,他们也会自觉不自觉地沿习了导师的做法,再一次成为传统教育模式的传播者;二是高职法律教师还有一些尚未取得律师资格,繁重的教学任务也使得那些取得律师资格教师放弃了一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自身条件的局限影响了教师进行实践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其次是一些高职院校由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课程改革的硬件投入不足,有的院校没有建立模拟法庭、法律实训室、法律服务工作室等,有的虽然建立了模拟法庭或法律实训室,但设置不够规范,或者是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是随意性强,使用效率不高。第三,高职法律课程设置尚未形成规范的体系与国外先进的法学教育理论相比,我们的法学教育在课程设置等方面差距明显。以美国为例,美国法学教育对于从业者基本技能有十项基本要求,规定的非常具体而细致,这使其法学教育具有非常明确的目标,可以大大减少法学教育内容、方式等方面的盲目性。而我国的法学教育在课程设置上盲目性较大,特别是高职法律专业在课程设置上论证不够充分,相关部门强调理论教学以“必需”、“够用”为标准来设置课程,但“必需”、“够用”的标准却很含糊,有限的学时也影响了实践环节教学改革的进行。
3.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教学改革潮流对法律
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高职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不能照搬普通高校法律本科的课程,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教学改革潮流要求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与市场需要“贴”在一起,实践教学改革也应以就业为导向,学究式的理论研究方法、砖头般的学术专著、理论法学的比较研究等只能通过学术讲座的方式介绍给学生,法律专业学生的动手能力具体体现在对一个一个具体法律纠纷的解决上,而这种能力的提升仅靠课堂灌输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探索新的实践教学改革思路已迫在眉睫。
4.诊所教育理念对培养实用性法律人才起到了积极影响
法律诊所教育的形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在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疾病。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法学院引用了“诊所”的称号,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领域特有的名称。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即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用一句话来概括诊所式法律育,就是“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种教育模式起源于美国,现已在中国的一些名牌学法律院系展开,如中山大学法学院即成立了法诊所、武汉大学的“诊所法学教育”,是在“武汉大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综性的法律诊所,这种诊所教育方式有效地提高了律专业学生的专业能力,受到了法律专业学生和社会的欢迎。但这种新型的教育模式目前仅限于条件较好的普通高校,在高职院校,至今尚未开展诊所教育。从诊所教育培养法律人才的效果来看,这种模式值得在高职院校推广。
5.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为开展社区法律服务提供了契机
与上个世纪中后期相比,新时期的公民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在发生纠纷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首要选择。公民的维权领域涉及到婚姻继承、房屋地产、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侵权赔偿甚至环境污染等公益诉讼,但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许多公民在纠纷发生后往往会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这为法律专业学生开展社区法律服务提供了良好契机。
二、社区服务实施背景及方案
教育部16号文件和广东省教育厅102号文件是开展社区服务的理论基础,模拟法庭和诊所教育实践是开展社区服务的现实依据。
1.现行的模拟法庭和诊所教育存在固有的缺陷
法学教育经历了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教育的阶段,案例教学是将现实生活中已经发生的真实案例通过教师宣讲、学生讨论、观看视频等方式进行;模拟法庭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教师或学生选择根据教学需要选择案例,由学生扮演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等角色,在相对固定的场所(有的学校也是在教室)进行;诊所法律教育以提问、讨论式教学为主,以面向社会的法律诊所为依托,在理论学习过程中通过虚拟的案例进行仿真训练,同时,适度地开展法律实践活动。这三种方式有共同的缺陷,即理论色彩浓厚,虚拟案例多,实战性不高,学生处理真实案例的能力难以得到提高。
2.我校开展的法律教学实践改革深度不够
法律教研室主要承担了法律文秘专业课程及其他专业法律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师工作量大,繁重的教学任务影响了课程教学改革的进行,案例教学是教师实施教学改革的主要方式,模拟法庭虽然正常使用,但仍未达到满意的效果。至于诊所教育,则尚未开展,社区服务理念尚未形成。客观条件的限制制约了教学改革向纵深发展,从模拟法庭到社区服务,摆在我们面前的实际上是一个“三级跳”:模拟法庭一诊所教育一社区服务,任务确实非常艰巨,按照作者的思路开展法律教学实践向深度改革,尚需一段较长的路要走。
3.跨校区教学影响了教学改革深度方案的实施
目前,我校法律专业一年级学生在东校区,主要学习公共课,专业课只安排了《法理学》和《民法》,东校区没有模拟法庭,教学改革多停留在案例教学层面,到法院旁听成本较高。虽然二、三年级学生全部在校本部,但在校学习时问只有三个学期,且开展社区服务需要在先学习《民法》、《刑法》、《经济法》、《商法》等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以及《司法文书写作》、《演讲与口才》等基础上才能进行,跨校区教学影响了教学改革方案的连贯性。其实,法律服务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活动,单靠学习几门课、背一些法律条文远不能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学生在专业学习方面不仅要精、深、准,而且还需要社会知识,有些内容是学生在课堂中无法获知的。
任何改革都是向困难挑战,法律实践教学改革也不例外。改革成功的关键是要有科学的目标、明确的实施方案和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本文认为,开展社区服务可采取如下步骤:
第一,选拔学生。法律艰深难学,条文枯燥,需要学生静心钻研,从事社区服务不仅需要有热情,还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这就需要学生在自愿的基础上报名,然后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选拔。
第二,组建辅导教师团队,明确责任制。选拔思想正、身体好、法律服务经验丰富、有奉献精神的教师形成专门的辅导团队,制订辅导计划,明确分工,确定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同时根据辅导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实行分组辅导。将选拔的学生在个人志愿的基础上分成“房地产法组”、“公司法组”、“刑法组”、“行政法组”、“知识产权法组”、“婚姻家庭法组”、“民事侵权组”和其他组,为确保辅导效果,各小组人数应严格限定在10人以内。明确各小组需要学习和掌握的法律知识,实行自学与辅导相结合,各小组另需学习法学基本理论和律师办案技巧,对教师可以按照研究兴趣和特长分别担任相关小组的指导老师,不定期地对学生进行辅导释疑。
第四,科学设置课时。社区法律服务专业课程一般安排54学时,由课堂教学和实务操作两部分组成。课堂教学方式灵活,对于实务操作可安排在法律诊所或社区法律服务中心进行。其基本方法是:教师筛选案件,分配给每一个小组的学生;学生接受案件后,独立与当事人洽谈,调查案情,分析法律,制作处理方案后交老师审查、修订;学生以自己的名义出庭调解或诉讼,教师协助学生出庭;办完案件后,在一段时间内集中进行反馈。
第五,分阶段考查。考查是检测学生学习法律效果的重要手段,组织者要在活动初期将学生需要掌握的知识以及考查的时问、方式明确告知学生,考查要讲究效果,应具备可操作性和可检测性,对考查结果要公布并及时进行总结。
第六,结合其他教学改革方式巩固学习效果。“诊所”法律教育中,指导教师在教学上主要采用的教学方法多样,如课堂内角色模拟、互动式、分组式、提问式和讨论式等。在课堂外把学生置于“律师”的角色,办理真实的案件。结合我校实际,在活动进行阶段,可适当辅以法律实践活动,使学生们在实际办案、模拟法庭等教学内容中,对法学理论、社会状况、司法运用等有生动而具体的理解,让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在本阶段,教师应采取开放的态度对学生进行指导和开展讨论。对于学生接待当事人所提出的意见或所承办案件的意见,教师不轻易否定,要给予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空间,与学生一起共同探讨实际问题的解决方案。
第七,落实服务基地,建立稳固的社区服务网络。在模拟法庭和诊所教育的基础上,将实践范围延伸到学校以外的司法机构、律师事务所、社区街道、基层司法所、民间纠纷调解中心等,还可以通过送法下乡的方式对农村村民开展普法教育和法律服务工作。在本阶段,法科学生在老师的引导下,可以充分发挥法律院校师生的知识优势,为那些需要依照法律程序实现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又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社会弱者提供了法律服务,学生在服务社会的同时也能实现自身的价值。
三、实施诊所教育和社区服务改革的难点及对策
目前,在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开展诊所教育和社区服务面临许多实际困难。主要有:
1.师资力量不够。教师是诊所教育和社区服务的总导演,诊所教育和社区服务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需要有教师对学生有针对性的指导,有时一个具体的案件可能需要花费一、二个月甚至半年或一年才能了结,因而开展诊所教育和社区服务首先必须有充足、合格的教师,而这已成为许多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短期内难以克服的困难。
2.服务模式尚未定型。诊所教育作为泊来品,目前尚未成熟,许多工作尚在摸索探讨之中,服务方式、流程、技术规范、服务标准、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尚缺乏权威的、有说服力的指标体系,一些高校开展诊所教育也处于时断时续的状态。
3.实习实训基地不规范。社区服务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一些基层单位(街道办、居委会、司法所)等开展活动时需要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免费服务,但在平时,由于基层工作繁忙、人员少、场地有限等原因,使双方的合作呈现不确定状态,即使建立了基地也没有确定专人负责,服务效果有时会受影响。
4.社区服务难以形成制度。社区服务繁琐,工作量大,且基本上是无偿服务,加上社会上对学生法律服务的信任度低,直接影响了学生的工作积极性,时间一长,学生的受到冷遇,服务热情会明显降低。
根据我们对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思考,我们认为,需要从以下方面努力,建立适应高职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特点的长效机制。
第一,落实专人负责,实行专任教师负责制。开展诊所教育和社区服务,不仅需要教师有能力、有热情,而且需要教师有奉献精神。对于承担该项工作的教师,应在教学工作量、酬金等方面适当倾斜。
第二,吸纳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组成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依靠教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经验和技巧,制订诊所教育和社区服务大纲,编写相关教案,在每学期开学初,共同商定诊所教育和社区服务计划,使学生早做准备。
[关键词]大学生 社区法律服务 设置 运行机制
[作者简介]王曦(1972- ),女,湖北武汉人,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经济与法政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法学。(江苏 南京 210013)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3年度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原江苏教育学院)教学改革研究课题“创新型人才培养目标下,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及运行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Jssyjg2013yb01)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2-0168-03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十二五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推进素质教育,坚持能力为重。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是法律本科教育的目标主旨。不断强化法学教育的实践、实训环节,全面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是普通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必由之路。
大学生社会实践是针对在校大学生实施的深入社会、完善知识结构和提高应用能力、实现理论学习和实践有机结合的教育活动。通过实践,大学生及时发现自身不足,不断完善,积累工作经验,提高综合素质。通过实践,让大学生认识、了解社会与职业,明晰自身定位,尽早合理规划职业生涯,有效安排大学学习和生活。
作为法学专业大学生,社会实践一方面能够帮助他们理论联系实际,将抽象理论知识灵活运用于实践,形成理论与实践学习的良性循环,提升法律从业能力。另一方面,他们可以为普通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增强正义感、社会责任感,提升自身守法、维护法律的意识,养成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
一、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现状分析
目前,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形式主要有学校社会实践基地的实践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两种类型。综合分析两种实践活动,笔者发现普遍存在一些问题,使社会实践目标难以达成。
1.制度机制不完善,制约实践功效发挥。目前,高校社会实践主要由校团委负责。通常表现为在暑假前两三周时间,校团委召开分团委书记会议,由各院系上报实践项目,学校据此印发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文件来完成组织工作。这种不深入了解学生意愿,也未区分学科专业的简单化、过场式组织形式,很难激发学生的潜能与积极性,学生参与往往只为完成任务,效果可想而知。显然,只由校团委作为实践活动的组织力量远远不够,应将大学生社会实践纳入高校教学计划,作为教学内容,由教学主管部门主抓,并形成完整的运行机制,使之有章可循,更好推进。
2.专业特色不明确,收效不佳。社会实践想要真正使大学生获益,必须考虑社会实际需求,活动内容必须结合学生专业特点、层次高低。高校都是分专业设置的,但目前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在内容上,学生在校学习内容与社会实践内容无直接关联,大学生无法凭借其专业优势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不能学以致用。在形式上,因为缺乏专业目标性的内在灵魂,致使实践注重表面,追求短期效应。每到暑假,校团委象征性组织几支社会实践服务团队,声势浩大地搞几天参观、走访,然后收场。绝大多数学生则返乡自由实践。内容空泛、远离社会需要,形式缺乏深度等问题严重制约大学生社会实践向纵深发展,实践收效不佳。
3.缺乏有效考核机制,实践质量不好。因为没有对实践过程和结果提出明确的要求,目前的社会实践缺乏客观、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实践过程也缺乏全程跟踪,实践工作指导不力,考核测评标准不明确等,致使学校事实上无法对大学生实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缺少计划指导、过程监督,实践最终流于形式,学生只需提交社会调查报告即可交差,实践质量难以保证。能够激励大学生积极参与,启发引导其对实践中经历的人和事深度思考、挖掘和分析的考核机制才真正有益于大学生。
二、设置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的重要意义
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是指在法律专业大学生放寒暑假期间,回到家乡所在地,参与当地的法律服务。其最显著特点在于“接地气”,真正让课堂理论知识深入现实百姓事务,帮助学生尽早树立社会责任感。这种实践以学生法学专业优势为基础,使实践活动具有鲜明的专业目标性,并且区别于一般的社会实践,作为高校课程体系内实践教学环节存在,要对学生计算学分,就必然要对其进行系统、严格的考核,有效解决实践活动学生不重视等问题。作为社会实践的一种形式,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有其特有的社会功能与教育价值。
1.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具有良好的社会服务功能。文章所称的法律服务即广义的法律援助,源于英国,意为“法律帮助”,是指对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人提供免费或低价的法律服务。在我国,以“法律援助”为统一称谓。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制度。我国建立这项制度时间短,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据司法部统计,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1/4,主要是经费严重短缺。伴随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和实施的深入,社会民众法律意识增强,法律援助需求日益增大,这种状况会不断加剧。而目前,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援助工作者已不堪重负,疲于奔命下的援助质量难以保证。中国的法律援助迫切需要覆盖面广、数量大且愿意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力量。法律援助主要是人力成本,要降低成本,则应对不同案件或事务配置不同人力资源。对于诉讼等专业案件应安排专业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在社区和村镇则可大力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大学生通过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活动参与其中,因为学生来自于全国各地区、各层级,能有效缓解国家法律服务资源不足且分布不均衡问题,且有明显的专业优势,能减轻律师等专业援助人员的压力,有利于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和社会援助整体水平。
2.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有机链接课堂教学与毕业实习环节,完善法律实践教学体系。传统教育模式因缺乏必备的操练环节,致使培养的学生所学无以致用,而单位对学生无法致用。鉴于此,我国高校应努力尝试法学教育从理论走向实践。其中,诊所式教学最具实践性。但因案源不足这一突出问题一直未能解决,有些法学院时常“无米下锅”,致使法律诊所教育流于形式,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环节发生断裂。要解决这些问题,确立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让大学生参与法律事务常态化十分必要。大学生放假实地参与家乡法务工作,为大学生学以致用提供广阔空间,且无须担忧案源不足。这一过程跨越多个学期,每次都会让学生切实感受自身的成长与不足,明确努力方向。这种设置既实现法律诊所的目标,又回避了法律诊所之痛,且能有机连接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上下(课堂实践教学内容与毕业实习)环节,保障体系完整且有效运行,促进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目标实现。
三、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的运行机制
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作为课程体系内的设置,要求学生必须参与完成,它能有效避免因参与不足而虚设的问题,无疑是好的实践教学设置。但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才是环节顺利实施与实现的坚实保障。
1.大学生家乡所在地是环节运行的基础环境。不能为接收单位和社会作出贡献的实践活动不具有生命力。大学生社会实践要为实践单位、社会作出贡献,必须以己所长服务对方,发挥专业特色、学科优势,有针对性地满足其需要。基地建设是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深化的保证,保障了实践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可以说,大学生家乡所在地是环节运行的最佳基地。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良性循环,有效保障环节运行。家乡、社区是大学生的成长环境,乡里乡亲的大学生有感情,来自于他们求助,成为无法推卸的责任;而乡亲们对学生也熟悉,一般会说是“看着长大的”。情感的亲近增强了学生的使命感,也使求助者相较陌生人,更愿意向大学生求助。而环节跨越多学期,只有回乡才能保障实践的持续稳定。这种持续稳定,加之大学生自身的不断提高,更强化了学生与群众间的信赖,为实践设置赢得良好口碑和不竭案源。另一方面,覆盖到位,综合效益佳。我国人多地广,社会法律援助需求量大,但国力有限且分布不均衡。伴随社会不断发展,新矛盾层出不穷,而群众日常性矛盾最为突出,社区基层是矛盾集中地。大学生社区法律服务,因学生本就来自于各地各级,可使服务覆盖到位,能为我国法律援助资源最匮乏,但最迫切需要的地区补充有生力量,加之专业优势、无偿性特点,使环节设置具有极好的社会效益。
2.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的内容设置。从内容看,必须突破原有实践限于参观考察、暑期“三下乡”的狭隘认识,应遵循“双向受益、互惠互利”原则,形成真正适应于社会现实需求的实践运行机制。因此,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应该以参与基层社区的法治化管理,举办当地法律宣传活动,进行法律咨询工作,简单案件(一般案件交由专业法律从业人员)为主要内容。如此设置是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受身份受限,制约大学生案件办理,不利于实践环节有效进行。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这就是说大学生独立办案没有相应法律支持,使之在案件时因缺乏身份保障而面临从业压力。在司法实践中,因地方司法机关提出异议,致使大学生受理案件、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和出庭等活动因为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导致办案困难,法律帮扶效果不佳,且极大影响大学生参与热情,严重者会致使环节设置虚化。因此,大学生独立承办一般法律案件不宜作为环节内容。
第二,大学生进行社会法律帮扶应该循序渐进。当事人因为大学生缺乏职业经验而对其不信任很正常,但这会给大学生带来挫败感。此外,任何法律活动都是有成本支出,而大学生法律服务是无偿进行且没有资金支持的,即使花费不大,却也“钱出无门”。这些现实问题都制约大学生法律活动持续进行。而如果只是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则完全是大学生能力所及的,既不存在身份限制,求助者也不会置疑其能力,有利于大学生树立信心与保持参与热情。此外,伴随咨询接待量增大,理论知识日益充实,大学生处理事务的能力会逐步增强,求助者对其信赖感会自然加深,在此基础上,大学生做一些简单案件的就水到渠成。这种循序渐进既保障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本身持续稳定,也能更好地实现与毕业实习环节的有机链接。
第三,大学生参与社区法治化管理及进行法律宣传活动,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我国正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观念的确立与全社会对法律的尊重与维护是其实现的重要前提与基础。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社区(乡)作为基层政权机关,所管理事务与群众利益紧密相连,其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社会管理的整体质量和效率。近年来,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开展普法活动,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公民法律素质与信仰。但受国情制约,进展不快,效果不佳。因此,分散于各地各级的大学生是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的生力军。一者,在国家大力推进社区管理法治化下,法律专业大学生正可凭借专业优势实际参与到基层制度建设、法律知识培训中,提高社区工作者依法决策、管理的意识。二者,大学生社区法律服务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向社区群众宣传法律知识。伴随大学生假期回家,是真正将法律深入、广泛地带到群众中去,实现“送法下乡”。加之大学生以无偿提供法律帮扶的身份帮助社区依法管理,宣传法律知识,更能增强法律的示范作用,赢得群众信赖,管理与普法效果都会大为提升。
3.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的评价考核机制。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的考核机制不仅在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更在于促进这一实践环节实现在法律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方面的功效。首先,国家必须予以充分重视,明确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应纳入高校教学计划,统筹安排。高校据此结合其所在地区实际情况环节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组织领导、形式内容、操作流程、成绩评定、学分计算等作出明确规定,以利于操作。其次,确立切实可行的评价机制,保障环节有效运行。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有益于大学生深度参与实践,确保环节顺利实施。第一,建立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专项档案(可以参照毕业实习建档)。对实践时间、服务对象、社会反响等方面的内容予以量化、明确,制订出可操作的方案,将实践效果与学分挂钩。第二,综合评价大学生“实践效果”,确定等次。一者,从学生实践参与程度看,在实践保障方面,要求大学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结合自己所在社区特点形成有针对性的、详细的实践活动可行性计划;在实践过程中,与接收单位协作保障实践环节顺利进行。在实践成果方面,要求大学生在假期结束返校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个体化实践报告,同时提供照片、视频、音频、记载活动过程的文件等反映实践活动的证明材料。二者,从多方评价角度看,大学生实践评价应让与实践相关群体尽可能地参与其中,综合多方面评价得出客观公正的认识。其中,包括由学校教学主管职能部门及院系组织答辩,突出对大学生通过实践,对其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的考评。也包括大学生自我评价,即由大学生综合自身的实践收获对实践效果进行评定,还应该包括接收单位和当地群众根据大学生在实践中所提供的服务与贡献对实践效果进行的评定。
构建以提升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核心的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的设置与运行机制,真正做到社会实践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相结合,使大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切实成长为学会知识技能,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事做人,主动适应社会的国家建设者。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地方经济
中图分类号:G52文献标识码:A
高等院校以人才培养、科研创新、服务社会作为主要任务。高校法学教育、研究作为高校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要承担服务社会的职能,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肩负服务当地经济发展的重任。
一、高校法学教育要为地方经济建设输送“适合”的人才
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各方面的人才,法学专业的人才在法制社会的今天必不可少。高校法学专业在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上要适应经济发展的规律,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同时,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要考虑到学生就业方向,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及特色产业情况,培养更多、更适合、更为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
(一)结合现实,明确“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现实法学教育对法学人才的培养上是分层次的,既有应用型的、也有研究型的。研究型即学术型,以培养法律教学和法学研究人才为目标;应用型即以培养实务型人才为目标。近年来随着法学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并且法学教育已建立了完整的学术型硕士、博士、博士后研究生培养梯队,因此本科、专科法学教育应当将培养应用型人才作为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
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既懂法律又有其他技能的应用型人才,即“一专多能”,单一的学术型法律人才很难适应社会需要。传统学术型法学教育培养模式下,法学教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实践脱节,使毕业生一时难以适应社会;也表现在学生对新领域的知识如商业谈判、证券金融、国际贸易等了解不够。
(二)根据社会需要,合理设计课程。课程设计关系学生获得知识的途径,合理的课程设置不仅表现在课程科目数量和科目上合理,还表现在应按照学习规律设置课程。关于课程数量,应该既让学生有一定自由支配时间,又让其有一定学习压力。关于学习科目,应设置法学基础课、应用基础课、选修课及专题讲座。法学基础课主要为法学入门科目,应强调民商事法律的学习;应用基础课应强调法律实践应用型科目,如证据学、法律心理学、法律诊所课等;选修课应包括法学边缘应用型科目,如物流法、房地产法、法律经济学等;专题讲座应安排前沿性理论的报告。课程安排的顺序应由具体到抽象,符合学习认知规律。
(三)加强实践,完善教学方法。法律课程的教学方法并非一成不变,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应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教学方法关系到课程质量,讲授的内容既要突出重点、难点,又要让学生容易吸收。
1、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将抽象法律具体化,加深了对成文法的理解和运用,还可以弥补成文法教科书的不足,易于学生吸收,更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和推理能力。
2、诊所式教学法。诊所式法学教育是指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让学生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职业技能。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可使学生们面对的问题和在现实过程中遇到的情景相类似,学生们通过进入的角色来解决问题,在努力判断和解决问题过程中,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处理事务和应对各种困难的能力,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
(四)重视社会实习,提高学生职业能力。法学作为应用性学科要重视社会实习,通过让学生走出校园,到社会上切实锻炼来培养学生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近年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法学专业学生系统的社会实习不容易落实,有的学校没有能力为学生找到对口的部门进行长期实习,有的学校迫于就业压力,将实习期放任学生自由实习兼顾求职。为了改善社会实习的质量,将社会实习的意义落到实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政府应加大干预力度,协助高校实现学生实习工作。由于社会实践涉及到很多部门,缺乏权威部门的介入肯定不行。地方政府应协助高校做好学生实习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要求对口单位有义务及时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
2、明确实习的业务领域和时间。法学专业学生实习应当放宽领域的限制,学生可以到公、检、法等单位实习,也可以到各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顾问性质的实习。社会实习期间至少一学期,并且应至少在两个不同业务领域进行轮换实习。
3、重视实习成效。社会实习结束后,应统一检测学生实习结果,可以考虑采用统一考试的形式,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实习业务领域选择作答。
二、高校法学研究要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一)树立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观念。高校法学研究要坚持“立足地方、服务地方”的观念,这既是法学研究的职责,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高校法学研究要强化服务地方社会的功能,牢固树立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思想,从地方经济社会与法制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入手,将地方法制发展中的问题视为学校法学研究的主攻方向。这一方面有利于地方经济建设,促进地方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使高校自身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改善外部环境和办学条件,加快学校的发展。
(二)引导法学研究内容向经济建设倾斜。高校法学研究机构要在政策上加以引导,引导教师把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作为自身法学研究的着力点和立足点。引导教师等科研人员对地方性法律问题的研究,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作为重点研究课题和主攻方向,尤其应侧重于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把高校法学研究办成当地法制建设的“智囊团”。
现阶段高校法学研究成果呈现“相对”的丰富:一方面高校大量法学研究成果闲置;另一方面现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又急需法学研究提供理论指导和制度建议。主要是因为现有的法学研究缺乏实践性和应用性。高校法学研究要紧密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实际需求,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行研究,为政府决策和执行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和服务。
(三)加强科研与地方的现实联系。高校要引导教师走出校门,加强理论部门与实务部门的交流联系,从实务中找课题,使课题成果转化为实务。加强学术交流可以活跃科研人员的学术思维、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有利于开阔视野,增长见识,有利于新思想、新理论的产生。所以,高校法学研究要积极推动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尤其是要加强司法实务部门与学校法学研究人员的学术交流。1、组织、选派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从事具体操作性工作,开展法制培训和法制讲座,通过司法实务,发现和分析司法实务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而拓宽研究领域,找准研究对象,提高研究能力;2、学校联合司法实务部门召开专题学术理论研讨会或专题论坛,就地方司法、执法理论与实务热点问题、疑难问题开展研讨,发挥各自优势,使二者合作共赢;3、建设完善法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反馈系统,畅通学校与立法部门、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联系渠道,通过各种形式推介高校法学研究成果,使更多的成果从理论形式上升到制度操作。
三、高校法律援助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现实保障
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扶助,是国家对经济困难和某些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的免费法律服务。我国目前各地均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由律师专职从事法律援助。随着社会对法律援助需求的日益扩大,仅由专职律师援助不能满足社会需要,需要社会力量作为补充。为弥补政府法律援助资源的不足,同时也为学生提供一个免费的实践教学基地,高校应当建立自己的法律援助机构。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有利于高校与地方双方的发展,一方面高校为地方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为地方解决大量的法律问题,有利于地方稳定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另一方面也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免费的实践教学基地,及早培养学生实践能力、职业素质,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目标。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还要从以下方面完善:
(一)修改教学计划,将法律援助纳入实践教学的必修环节。为提高学生和教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应将法律援助写进教学计划,对学生计算学分,对教师计算工作量。学生必须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才能毕业。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打造一支“双师型”的指导教师队伍。法律援助能否发挥其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中的独特作用,关键在于是否有一支合格的指导教师队伍。法律援助案件的指导要求教师既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较强的办案能力。指导教师应该是“双师型”的,既是教师,又是律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
(三)整合现有教学手段,发挥法律援助效能。由于经费和时间的限制,学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有限,因此单靠法律援助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是不可取的。应将现有实践教学手段进行整合,挑选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进行援助,同时充分利用模拟法庭的教学设施,动员法院到学校现场开庭,变“模拟”法庭为真实法庭。
(四)保障经费投入,为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高校法律援助普遍存在经费不足问题,使这一活动难以有效开展。一方面高校应重视法律援助基地的建设,保证其经费投入,使法律援助基地能够正常运转;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服务于地方,地方政府应支持援助工作,适当向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提供资金支持。
近年来,高校法学专业办学中均遇到一定困难,法学专业只有改革创新,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符合经济发展要求,服务于地方经济,才能给自身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才能获得生存的基础和进一步发展的动力。
(作者单位:河北金融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结合的必要性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性美国自1830年起,律师在法学院的集中训练开始逐步取代了学徒模式,其后案例分析教学法正式确立,并成为美国法律学校占主导地位的教学方法。但自20世纪60年代起,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学者对案例教学法提出了质疑[2],而诊所教育能使学生真切地感受到现实问题的复杂性和生活的多变性,使学生真正在实践中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另一方面,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民权运动促使教师和法学院学生意识到将法律规则运用于实践,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来培养自身法律实践能力的重要性。然而,由于学生在知识结构上的不完整、经验上的不足,缺乏教师的指导和其他机构的帮助,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就会显得力不从心,以致不能能为当事人提供最有利的法律帮助。在这些矛盾凸显之后,美国的法学家开始意识到,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借助法学院师生的力量。同时,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前身———判例教学法已随着法学教育的发展呈现出越来越多的局限性。人们开始怀念学徒制,诊所式法律教育在这种背景之下逐步形成[3]。从上述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起源及发展可见,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工作密不可分,诊所教育目标本身即带有公益性。
(二)弥补课堂教学不足的需要如前所述,尽管与早期的法学教育传统方法“讲义教学法”相比,案例分析教学法具有明显的优势,能够突出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并获得良好的逻辑推理能力,但是它也有着明显的缺陷:忽略了法律实践中许多基本技能的训练,例如会见当事人、事实调查、法律咨询、调解、谈判等,而且也忽略了在判断力、职业责任心以及理解法律和不同的法律职业人的社会角色等方面对学生们的培养。另一方面,即使是专门面向实践技能训练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其有针对性的课堂教学也同样无法提供真实案件的效果。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可以有效弥补这一欠缺。从会见当事人开始,咨询,到正式接受委托,事实调查,乃至参与谈判、诉讼,都由诊所学生担当主要的角色;更重要的是,这一切都是真实发生的,一个具体处理方案的失策乃至一个细节决定的失当,都可能会产生极其不利的后果,在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所加诸的压力下,学生的积极性和投入程度是毋庸置疑的。
(三)法律援助的庞大需求与资源匮乏的矛盾法律援助是一项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的“民心工程”。但目前我国法律援助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缺口很大。据统计,2010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的平均工作人员只有3.75人,法律援助机构平均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222件,按照最低审批所需工作日计算,仅这一项工作所牵涉的人力之大就无需多述[4]。以广东为例,广东是一个人口大省,常住人口达9194万人,同时也是全国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最多的省份,约2000多万,占全国的1/4。但政府能够投入的经费有限,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至2006年10年中,全省各级政府投入经费共1.985亿元[5]。按照这一数据,平均每万人的法律援助经费只有约2000元/年。上述数据充分显示,无论从投入的人力还是财力来看,法律援助工作仅依靠政府投入是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的。因此,作为政府提供法律援助的有益补充,利用高校师生资源,诊所式法律教育过程中所提供的法律援助能够起到一定填补缺口、缓解矛盾的作用。
(四)诊所式法律教育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利条件一是诊所学生普遍珍惜实践机会,工作热情很高。从实践经验来看,诊所学生非常珍惜接触、真实个案的机会。学生还没有直接面对生活的经济压力,赤子之心使他们更能同情当事人的际遇,尽管没有经济收益,但他们投入法律援助工作的热情高涨。二是诊所法律援助的机制相对灵活,能填补政府法律援助之不足。从法律援助的可获得性要求上来说,主要体现在经济困难标准和范围的规定上。但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证明的要求较高,尤其对于外来务工人员,要回到户籍所在地开具经济困难证明,不仅手续繁琐,经济成本(主要来回的交通费)和时间成本都较高。三是诊所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一种保护下的独立,工作的风险大大降低。诊所学生毕竟涉世未深,欠缺实务经验,如果完全放手让其独自面对社会矛盾尖锐激化的局面———诉讼纠纷,很可能出师未捷即已折戟沉戈,搞不好还可能要承担失职的法律责任,这不仅可能会使遭受挫折的学生心理上产生阴影,也会给诊所法律援助工作带来负面影响。而诊所教师能够以其丰富的实务经验与社会经验,给予学生必要的指导与支持,使诊所学生获得“保护下的独立”,降低风险。诊所学生在羽翼未丰之时,未具备独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能力,诊所教师的帮助是不可或缺的。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案源稳定性问题在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实践中,案源不稳定是很多法律诊所开设的法律援助中心面临的困境之一。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当事人的角度上,由于学生无论在理论知识还是实际执业经验上都有明显的欠缺,即使有教师的指导,部分当事人还是会对案件胜诉率的把握上心存忧虑,因此,他们不放心将案件交给学生。其次,从学生方面来说,现实中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适合学生办理,对接收到的咨询个案必须要加以选择。最后,由于我国诊所法律教育总体上还在起步阶段,社会宣传力度还不够,很多人对学校诊所教育以及所提供的法律援助还不是很了解。如果一直缺乏真实案源,学生就无法通过真实的案件、真实的当事人真切地在办理过程中掌握基本实践操作技能和了解司法制度体系,更别提法律职业道德以及社会公益心的培养,诊所教育的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甚至失去存在的意义。故此,案源不足是诊所式法律教育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二)纠纷类型的单一性问题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普遍面对的另一个问题是受案类型的单一性。一方面,由于法律援助资源不能冲击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只能针对于特定人群与特定类型案件提供援助,而这些人一般面对的法律纠纷往往集中于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离婚、刑事案件等,案情一般也较为简单,而复杂的案件类型如房地产纠纷、公司有关的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则不会涉及到。这就使得诊所学生办理案件的类型偏向单一,无法获得全面的锻炼。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刑事案件,但由于诊所学生并非执业律师,不能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使得他们的受案范围进一步收窄。
(三)经费保障问题与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相比,高校开设的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更经常面对经费不足的问题。据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站的资料显示,高校的法律诊所援助经费来源主要有三:一是从学校的行政开支中列支;二是来自校内师生的捐款;三是来自社会的捐助。例如,复旦大学的法律援助中心建设初始的经费来源包括:中心成员捐献了自己的奖学金、生活费近1000元,复旦律师事务所捐赠500元及法律系一些开支的报销。但是都存在经费不足、不稳定的问题。经费缺乏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诊所的发展。
(四)诊所学生开展法律援助的法律保障问题法律诊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主体是学生,但在校学生走出校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会经常遭遇各种制约。一是调查取证权利受限。由于学生并不具有律师身份,到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的权利就受到限制。这使得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的效果受到一定影响。二是出庭权利受限。由于社会上有部分不具有律师资格的人非法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许多地区的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都订立了对公民的限制规则,例如,有的法院规定公民必须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有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公民要当庭提供免费的协议。三是学生人身份没有得到尊重。个别法院或者仲裁员不了解诊所学生法律援助的情况,对出庭的诊所学生不信任,对其人身份也不认可,在调解过程中绕开学生,容易使当事人对学生人产生误解或不信任,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五)人员流动性问题考虑到法律援助工作对学生专业知识结构完备性的要求,学生参加法律诊所课程和参与法律援助一般已经是大三,而学生大四大多已要找工作、考研等,参与办案的时间很难得到保障,毕业后去向就更难确定。而许多案件,从一审到二审再到执行,起码是半年至一年,如果涉及发回重审则时间更长,走完全部程序可能会持续两年以上。随着参与办案的学生毕业离校,案件跟进可能会出现衔接上的问题。此外,很多法学院有关法律诊所的课程一般只安排一学期,当课程结束后,学生就会将精力重新投入到新的课程学习上,并从相关的实践工作中退出。这样,高校法律援助中心里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就很难得到保证,中心的主要精力就不得不用于培养新的学生上,那么法律援助中心的办案质量、成员能力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就会受到限制[6]。
三、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法律援助环节的路径
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环节是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实践中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诊所教育的效果。为此,需要有切实的方案解决或至少是缓解这些问题。
(一)建立多元化案源渠道没有足够的案源,大多数学生没有参与实践的机会,诊所工作只有单纯的值班等待咨询,诊所课堂教学中的实践技能没有应用的机会,容易使学生产生“无用武之地”的倦怠心理,大大影响了教学效果。走出校门,多方面开拓案源是必要的。笔者所在高校的诊所学生自发组织,通过与社区办事处有效沟通,定期到社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了有效吸引更多群众的关注,他们还与本地的社工组织联系,一同组织活动。通过与社区建立长期联系与合作,加大宣传力度,打开局面,是开拓案源的有效途径。另外,法律诊所还可以与当地司法局的法援处联系,定期组织诊所学生参与法援处的值班,在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值班咨询。由于诊所的机制相对灵活,部分不符合法援处受理条件的案件可以转交诊所处理。
(二)开源节流,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法律援助既然是着眼于社会服务,就不能因为经费问题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法律援助经费问题可以从两方面着手解决:一方面,法学院可以合理配置现有教学资源,整合部分实践课程,适当调拨资源给法律诊所用于法律援助工作。另一方面,高校法律诊所应当积极争取各方面社会资源的支持。法学院应当借助其教师与学生良好的专业素养在其所辐射的地域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形成较好的声誉并获得所在地域公众的认可。法律诊所对社会的贡献越大,得到各项社会资助的可能性就越大。但目前我国高校的法律诊所普遍未形成足够的社会影响,社会资助渠道并不畅通。故此,提高诊所自身专业服务能力,是获得社会资助的条件之一。
(三)各方面协调,保障诊所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诊所学生人身份问题需要诊所的法律援助中心与其他部门协调解决。以劳动争议为例,对于公民,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原则上只要求不能收费,但各地往往另有特别规定。例如,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公民资格要求就比较严格,其的《劳动仲裁委托人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确定了可以作为人的范围;而根据第十条的规定,学生人一般也不属于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所以,只能以“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的身份担任劳动仲裁案件的人。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做法,笔者指导诊所学生担任人时一般按照以下规程:由政法学院与当事人签订免费的《委托合同》,政法学院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上述合同,并出具关于指派学生担任人的信函。另一方面,学生人并非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受到很大的限制。解决的办法暂时只能是申请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或者让当事人自行取证。如果上述方案都无法实现,案件处理效果可能会受到影响。首先直接的影响是当事人可能会因此对学生人产生不信任感,觉得诊所无法有效帮助自己解决问题。但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这一诉讼权利得到程序上的保障,学生人取证难的消极影响会减弱。
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是新时期高等教育的重要目标。实践教学是理论教学的继续和补充,对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实践教学的独特价值在于,使学生们能够直接参与真实的法律实务操作过程。学生们通过参与法律实务操作,直接切入生活,掌握了法律运行的规律,生动地学习了法律知识,学会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待社会和问题。这有利于激发他们独立思考和独立解决问题的积极性,培养创新意识,形成锐意进取、坚韧不拔的品质。而且,实践教学为学生们提供了一个自主学习的空间,有利于提高他们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他们的问题意识、探索精神,提高他们探索法律问题的敏锐性。
二、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
法学教育应当面向社会、面向实践,致力于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适应法学教育目标和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不再是单一、固定的模式,而是多元、立体和动态的模式。具体来说,包括下面几项内容。
(一)多元多元是指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是多样的,而不是单一的。法学实践教学的每一种形式都有不足,比如到法院旁听受时间、地点、法院的合作等因素的限制,而且时间较短。模拟法庭适用的阶段有限,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基础,而程序法大多数是在三年级才学到。因此,法学实践教学的方式应当是多元的,其模式应当根据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学生的不同情况等,设计不同的实践环节和形式,把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学生自主学习等有机衔接起来,使法学院校全面地与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建立普遍合作关系,创造多样化的实践教学场所。法学实践教学的途径也应当多样化,而不仅局限于模拟法庭、旁听审判、案例讨论、毕业实习等常规形式,应当不断开拓实践教学的外延,探索新的实践教学形式。就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来看,既要在教学计划内安排学生必须参加的实践教学环节,又要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自由进行必要的课外实践教学活动。
(二)立体立体是指法学实践教学形式要具有层次性和阶段性。这种立体化的实践教学模式是由纵向实践教学体系和横向实践教学体系结合而成,其核心是依据法学教育的特点和目标,考虑到法学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的不同情况,设计出具有一定层次性和阶段性的实践教学环节和形式。对于法学专业不同年级的学生,相应安排不同的实践教学环节和形式。这主要是考虑到不同年级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随着学生们知识积累的增多,其知识结构更加丰富,实践教学的强度和难度应相应加强,形式也要不断丰富,呈现出不同的层次性。具体来说,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在低年级学生中,以法学理论知识为基础,以案例教学为主要手段,结合法院旁听等方式,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感性认识。第二层次,在中高年级,依托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进行专业实验教学,训练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三层次,在高年级学生中,通过假期法律实务实习、参加法律诊所活动、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活动,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通过上面三个层次的实践教学,把校内与校外、法律实务工作与模拟演练等结合起来,为学生搭建起在实践中学习法律知识的平台。同时,这种立体化的实践教学模式还实现了法院旁听、模拟法庭、假期法律实务实习、法律诊所、课堂案例讨论等实践教学形式的有效衔接,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实践教学体系。
(三)动态动态是指实践教学模式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进行调整。这种动态化的实践教学模式应当适应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进程,按照教学目的和教学特点,在教学设计、教学环境的创设、教学资源的建设与应用、教学过程实施、教学活动的组织、学生的学习支持服务等方面,结合法学教学自身特点和社会发展的现实,不断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探索。在法学教学中,应当树立实践教学贯彻法学教育全过程的理念。实践教学不应当拘泥于人才培养方案,而应当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不仅要实施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中的刚性规定,而且要根据实际情况或者结合个案有所创新,不断拓宽实践教学的外延,探索一些新的实践教学形式。
三、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实施手段
实践证明,多元、立体、动态的实践教学模式是实现法学人才培养目标、提高法学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有效途径。为了使这种实践教学模式发挥应有的作用,取得良好的效果,有必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和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科学设置实践教学课程科学设置实践教学课程是实施多元、立体、动态实践教学模式的一个重要手段。从实践中来看,大多数法学院校在教学计划中设置的实践教学课程不合理,故需要修改法学专业培养方案,科学设置实践教学课程。
1.提高实践课程在整个法学课程体系中的地位。虽然大多数法学院校都认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在培养方案中设置了一些实践课程,但是设置的实践课程比较单一,只有毕业实习、法律实务认知实习等。有些实践课程是以选修课的形式开设的,学生们往往对实践课程不够重视,经常应付了事。导致实践课程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建议在培养方案中增加一些实践课程,把大部分实践课程设为必修课。
2.实践课程的设置要与理论课程结合起来。法学实践课程的设置只有和理论课程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二者合力的作用。传统的法学实践课程的设置,多是和理论课程相分离,并没有和理论课程很好地结合起来。由于实践课程和理论课程的设置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导致实践课程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严重影响了实践教学效果和实践教学质量。建议在培养方案中设置法学课程实践课程时,要把它与理论课程紧密结合起来。
3.对不同年级设置不同的实践课程。在设置法学实践课程时,应当体现出年级的差异性,对不同年级的学生设置不同的实践课程。对于一年级的学生,由于他们不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对法学学科基本上处于感性认识阶段,故实践课程主要结合观摩审判、法律讲座等形式来进行。对于二年级的学生,可以结合法学理论课程来设置实践课程,采取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形式进行。对于三年级的学生,其实践课程的设置,可以采取法律诊所、法律咨询等一些能够接触真实案例的方式,培养他们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于四年级的学生来说,考虑到他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学专业知识基础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应当培养他们的沟通、协调能力,根据他们的兴趣,设计专业实习课程,指导他们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进行专业实习,为他们成为法律人作好准备。
(二)建立学与自主实践相结合的实践教学机制
法学院校除了统一安排实践教学环节和活动外,应当大力鼓励和引导学生自主进行实践活动,促使他们养成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活动、勤于运用法学专业知识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习惯。可以引导学生依托法学社、法律服务中心等学生社团组织,在“3.15”“6.15”“12.4”等特定日期,开展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法律辩论赛、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以案说法、法律讲堂等活动。鼓励学生在假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如假期社会实践活动团、假期社会调查、假期自主实践活动等。为了鼓励学生从事自主实践活动,可以将自主实践活动记入学生的第二课堂学分,与总学分挂钩,并在综合测评、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这样做,既有利于调动学生参与法律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又有利于使有限的教学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
(三)不断拓宽实践教学的外延
法学实践教学的外延是非常丰富的,不仅包括模拟法庭、旁听案件审判、法律咨询、案例讨论和专业实习等传统的实践教学活动,而且包括其他一些实践活动,如法律社会实践、法律诊所等。由于法律并不是枯燥的文本,其价值在于解决实际问题,故可以引导学生自主从事一些法律实践活动,让他们运用所学法律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笔者认为,下面几种实践教学活动不可缺少。第一,法律诊所实践。法律诊所教育是近年来从国外引进的一种新的法学教学方式,是效仿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指导法学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它是训练学生解决法律实际问题能力最有效的一种手段。在法律诊所教学中,学生是主要角色,要以“律师”的身份全程参与真实案件的处理,而教师处于次要地位,只是引导和帮助学生办理案件。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不仅提高了职业责任感和事业心,而且在实践中获得了知识,掌握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提高了法律运用能力。第二,开展法律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是通过让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来训练其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教学方式,其形式主要有法律咨询与服务、法律社会调查等。通过法律社会实践活动,不仅提高了学生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激发了他们投身于社会实践的积极性,有利于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第三,科研活动训练。法学实践教学并不局限于运用法律解决纠纷,还包括从事一些科研和创新活动。让学生参与科研和创新活动本身是实践教学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训练学生思维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可以设立大学生科创项目,对有科研兴趣和能力的学生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指导他们独立开展一些科研活动。也可以鼓励学生们参与老师的科研项目,协助老师开展一些社会调查、收集资料、撰写调研报告等科研活动。
(四)完善相关的配套性机制
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相关的配套措施予以配合。为了使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很好地发挥作用,取得较好的效果,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1.提高实践教学教师的素质。提高教师自身的素质对于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学实践教学要求教师自身应当有一定的法律实践阅历和法律实践经验。但许多法学专业教师大学毕业后直接来学校从事教学工作,普遍缺乏专业实践阅历。因此,需要提高法学教师的实践能力。第一,要增强法学院校与法律实务部门的互动。可以聘请法律实务部门优秀的专业人士到学校进行法律实务讲座、担任兼职教师。也可以派遣法学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锻炼。第二,建立高校教师法律实务培训机制。规定高校法学教师,每人每年参加不少于1个月的法律实务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法律实务技能。第三,鼓励法学教师担任社会职务。法学教师到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企业等单位担任兼职律师、仲裁员、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是法学教师成长和提高自身实践技能的重要途径。应鼓励法学教师从事上述社会兼职活动。在教学安排上,尽量为法学教师提供合理的兼职时间。
[关键词]法学教育 非诉法律人才 课程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5-0041-06
[作者简介]李政辉,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浙江杭州310018)
一、法学教育的困境
我国法学教育无疑处在困境之中,最直观的反映是毕业生就业率的低下。2011年底,教育部出台政策,对就业率连续两年低于60%的专业要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这被解读为“亮红牌”。随后在由麦可恩研究院撰写、中国社科院的《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中将法学认定为“就业率最低”的专业。2012年就业“红牌”专业出炉,法学、英语等专业上榜。2013年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更是直接表示:“本科中法学、英语等专业就业率低,被评为红牌警告专业。”针对法学教育的此种现状,可以设想的合理辩解是:专业设置的必要性不能依赖于就业率,就如同哲学、天文等纯理论专业的命运不能维系于市场选择一样。这种辩解虽具一定合理性,但也只能减轻法学专业面对低就业率的“罪责感”,却无法解释法学专业本身的问题:一方面我国法学教育已发展至较大的规模,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数量近700家,并且仍有不少高校欲加入到培养法学专业人才的队伍之中,有学者不无忧患地称当下的现状为“全民办高等法学教育”,法学教育涉及的绝非是小众的高雅话题。另一方面,法学通常是一门经世济用之学,并非纯粹的理论研究。我国市场经济的转型之路被定性为依法治国,面对经济的蓬勃发展,扮演治理角色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却如此不争气,形成了鲜明反差。总之,用就业率反映法学教育的问题有不完整、存在偏差之处,但它足以从总体上反映法学教育的困境。事实上,法学专业就业率已成为法学教育从业者及高校不可忽视的衡量指标,压力不仅来自于行政体系与社会评价,更重要的是来自于每一位正在接受或将要接受法学教育的学生。
就业率低下只是法学教育困境的一种结果显示,而法学教育的困境实际从其设立之初就已经存在,笔者认为如下几点能从不同侧面反映出这种困境。一是学生就业方向的多元性。相对于美国法学教育培养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的清晰目标,我国法学教育对所培养的学生从事何种职业并无明确界定,这直接涉及到培养的学生到底应具有怎样的知识结构与能力体系问题。法学教育培养的“成品”应为法律人,但理念上的法律人在现实中如何安身立命,则去向繁多、缺乏重点――一国家机关、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还包括自主创业。这种就业的不确定状态会影响到教学计划的制定,使课程设置在种类与权重上不能有效体现差别。同时,它也深刻影响到学生学习的心态与行为模式,无所适从与逃避会成为部分学生的无奈选择。二是课程设置的大一统。我国法学教育的核心课程实行全国统一设置办法。1998年教育部高教司编写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确定了14门核心课程,在法学教育培养中统一了必修科目。2007年,经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决定新增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两门课程,形成了16门核心课程的结构。2007年的修订使核心课程科目增多,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在课程总量相对固定的情况下,各校在课程设置上自由裁量空间的缩小。如此,法学专业毕业生所具有的知识结构相当接近,从任何一所学校接受法学教育的毕业生都具有同质化特征。三是教学方法改革困难。在课程设置高度固化的前提下,教学方法的改革成了制度改革的出口,案例教学、诊所式教育、习明纳等西方当代采用的教学方法纷纷进入我国高校课堂。但教学方法的改革要嵌入由核心课程所塑造的法学教育整体之中则有相当难度。前述法学核心课程涉及到法学专业的各个方面,具有包容一切的理想化色彩,并且平行展开的各个二级学科教学所侧重的必然是知识传授而不是能力培养,所以在赶进度式的核心课程教学中采用耗时的新教学方法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也就决定了我们的教学方法改革更多地体现在选修课程及单独开设的课程之中。如此一来,教学方法改革与传统讲授制的授课之间更像是“两张皮”。学者蒋志如对此的判断更为悲观:“中国法学教育制度,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学教育制度在根本上被虚置。”将上述三点与法学毕业生就业难联系在一起,可以较为清晰地展现当前法学教育困境的全貌。
二、法学教育困境的成因
我国法学教育困境的成因可从多方面做出归纳,如法学教育历史基础欠缺、社会整体法治环境不够成熟、用行政管制的思维办教育、法学师资不足等等。对此,本文不再一一展开,而是从一个较容易被忽视的角度,即人才培养目标的角度进行分析。
与实体法律中两大法系的对峙一样,在法学教育上,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国家与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德国法学教育模式的特点:一是接受法学教育的学生为高中毕业生。二是法学教育目标是培养所有法律领域的从业人员,称为“统一化法律人”培养模式。三是法学教育的课程具有统一性。事实上,德国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由法律作出专门规定,德国《法官法》第5条a第2款规定,大学学习的必修课包括民法、刑法、公法和诉讼法的核心内容,还包括欧洲法、法学方法论、哲学、历史和社会基础知识。四是教学方式的有机组合。德国大学法学院的常见课程主要分为三类:讲座课、案例分析课和研讨课。讲座课与我国法学院通行的讲授制接近,而案例分析与研讨课都采用小组形式,对已有的案例进行分析,甚至需要学生完成专业论文,这三种课程方式形成了有机的组合。五是教学与实习的双轨制。所谓制就是进入法律职业群体需要经过大学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实习两个阶段的学习,并经过相应的考试才能完成。法律对实习机关也有明确规定,德国《法官法》第5条b第1款规定了四种强制实习机关:普通民事法院、刑事法院或者检察院、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德国的法学教育具有强烈的国家色彩,突出表现在必修课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但通观德国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可以看出其培养目标是力求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之间的兼顾与平衡,如案例分析课程以及极具特色的实习阶段的设置。但即便如此,德国法学教育也一直处在激烈争论的漩涡之中,争议的焦点是德国法学教育过于倾向理论与知识体系的完备性,忽视了学生的实践能力。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早在1996年,德国律师界就曾对‘大而全’的‘通才型’法学教育表示不满――它呼吁,法律教育应当取道‘术业有专攻’的、重在实践训练的改革方向”。不难看出,隐藏在德国法学教育改革争议之后的命题是:德国法学教育以法官作为培养对象。虽然德国的法学教育以培养“统一化的法律人”为目标,但这个目标最好的现实载体是法官。这不但体现在《法官法》对法学教育所作出的具体规定,也不仅仅体现为实习场所与法院直接相连,而在于教学所用的案例、分析的角度都是从法官的立场展开,并以裁判作为依归,“德国法学教育具有针对司法职位的强烈倾向,而对商业中的法律职位却很少鼓励”。从法律人才发展的全面性上看,德国的做法存有缺憾。
与德国不同,美国的法学教育设置于研究生阶段,接受法学教育的人员都已获得学士学位,这使得美国法学院的教学具有更好的知识基础。美国法学院的课程设计并无全国统一的法律作出规定,但其法学教育模式也有高度统一的地方:一是人才培养目标。律师、法官、法学院教员构成了法律人的从业共同体,合格的律师成为了法学教育的共同目标。二是培养方式高度一致。正因为以律师为目标,摒弃了过多的理论追求而偏重于实践能力,从哈佛开始的案例教学法才一直统治着美国法学院的教学,至今未衰。三是课程中必修课比例低,选修课比例高。以哈佛大学为例,其必修课集中在第一学年,2006年之前包括民事诉讼程序、合同、侵权行为、刑法、所有权及法律推理和辩论等,2006年经哈佛法学院教授会议投票决定增加三门必修课:国际法与比较法、立法和法规、问题与理论。而体现哈佛教育特别之处的则在于其分门别类却数量庞大的选修课程。即便如此,美国法学院仍因教学效果与实践有较大距离而不断受到质疑,“法律实务界对精英法学院象牙塔化的趋势深表不安,这意味着法学院的毕业生只是半成品,到律师事务所后一切都得重新学起。律师界建议法学院开设重要的实务技巧课程”。
我国法律制度移植自大陆法系,教学模式也与德国一脉相承,甚至德国法学教育中的一些缺点在我国也有所体现,特别突出的就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学理化、重诉讼、实践能力培养不足等。我国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已为定论,而重诉讼却鲜见提及,笔者在此作专门的论证。
虽然难见如同德国一般的立法表述,但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预设为法官,这是导致我国法学教育重视诉讼的重要原因。这师承自德国法学教育,并糅合了近年来我国法学译介领域对美国法官(主要是最高法院法官)的神化描述,进而塑造出相对坚固的培养体系。下面以法学专业培养方案来论证我国法学教育重诉讼之特征。培养方案包含了学生在法学本科四年学习中所要完成的必修课与选修课。各高校法学必修课基本为教育部规定的16门核心课程,这些课程本身就偏重诉讼,与民法、刑法、行政法对应的三部诉讼法都属于必修课程,而与诉讼、非诉讼都相关的文书写作、谈判、调解则不含在内。更能体现我国法学教育诉讼色彩的是各校开设的选修课程。以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为例。中国政法大学的选修课分为基础理论课程、宪法行政法课程、民商经济法课程、国际课程四大组别,包含了司法口才与司法实践、诉讼逻辑、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仲裁制度、外国民诉、美国法庭技巧和辩论、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空间法模拟法庭等课程。而刑事法课程组则围绕诉讼展开。吉林大学法学专业开设的选修课分为基础法学、刑事法学,民事法学、国家法学四大模块,共有约90门,不可谓不多,其中包含与诉讼有关的课程为司法学、行政诉讼实务、证据学、外国刑事诉讼法、犯罪学、民事证据法、仲裁法、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等,明显特征是每一模块的培养目标都以诉讼为目的。
另外一个角度可以体现我国法学教育偏重诉讼特点的是实践类课程的设计,如武汉大学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包括与实践相关的选修课是法律诊所课组、法庭科学实验、模拟法庭、涉外法律实训课程、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与实训课程、模拟国际商事仲裁庭。武汉大学的培养方案非常具有代表性,我国法学专业的实践课程通常都是以诉讼为假想对象的模拟法庭。
综上,我国法学教育的知识结构主要包括三部分:法学基础知识(如法理、法史)、部门法律知识(如刑法、民法、行政法)和诉讼应对的准备(包括各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所培养的法律人才是围绕法庭而存在的。作为人才培养目标,现有法学教育较好地体现了培养法官的理念,但也由此造成了与现实的脱节。
三、非诉法律人才的独立性
德、美两国法学教育虽然预定的人才培养目标不同,但现实中都受到了批判。德国以法官为培养目标的法学教育体系受到律师界的批评,处于竞争中的法律服务业所面临的压力是原因之一。在欧盟一体化与市场开放的背景下,英美的律师事务所对大陆法系国家越来越构成威胁。仅以德国为例,“在德国,从事公司并购法律业务的20个顶尖律师事务所中,只有5个本国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资本市场法律业务的10个顶尖律师事务所中,只有1个是本国律师事务所”。毫不奇怪,德国的问题被归结为“目前的法律教育过于偏向‘法官型’而忽视了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等‘律师型’素质”。而美国法学教育被诟病则缘于对律师实际技能的培训不够,尤其在学理化程度加深的顶级法学院更是如此。哈佛大学2006年对必修课的修改可视为对此呼声的一种反应。
从上述国际背景来看,以诉讼为培训方向、却又缺乏有效培训手段的我国法学教育承受就业率不高的结果并不奇怪。对于如何走出我国法学教育的困境,法学教育界的反思与讨论早已开始,为此设计出的改革路径一般表述为:我国法学教育应当以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专家型法律职业人才为培养目标,加强法学素质教育,提高法学教育质量。这里的关键词是“职业人才”,法学教育界对此具有共识,如霍宪丹认为“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脱节”,解决之道在于“培养具备法律职业基本资质的合格法律人才,是法学教育的基本任务”。对于法学教育的职业化改革,薛刚凌认为“法学职业定位的教育改革,首先要有一个系统性设计,有高端的目标和强力推行的手段”,包括国家评价体系、思想观念、教师等方面的转型,也包括管理体制、课程、考试方式等方面的转型。笔者认为,我国法学教育在职业化取向改革上达成相对一致已经是非常大的进步,不足之处在于目前对此开出的对策仍较为笼统、不易实施,目前所设计方案的最大不足在于职业人才、实践化仍是以诉讼人才与诉讼能力为基本前提。基于世界与我国法律职业界的发展现状与趋势,法律人才的职业化应包含非诉人才及相应的技能为培养目标。相应的,我国未来法律教育可从传统的以诉讼法律人才培养为中心的体制中分离出一个方向,即以非诉法律人才作为培养目标。
“非诉”是一个否定词,这类词语所概括对象的共同特点是难以准确界定。从字面上来说,非诉可包含所有与诉讼无关的法律事务,“这类业务,可以小到给自然人出具口头法律建议,也可以大到将一家企业运作上市”。但这种定义只不过是循环论证,并无核心内涵。对非诉作出界定更合理的方式是从其产生的语境出发,即法律领域的非诉是指运用法律来规划与协助经济活动,其目的在于保障相应经济活动的合法有效。这类法律运作的鲜明特征是不以通过诉讼(包含仲裁)解决纠纷为目的,其内在的理念恰恰是防范纠纷的发生。如典型的非诉业务――公司法务,“公司律师的工作目标就是,通过合法的行为,协助公司规避经营过程中的所有法律风险”。
将非诉法律人才从传统法学教育中独立出来是对于诉讼人才培养模式的一种改革,其理由则是非诉法律人才的独立性。首先,非诉法律人才的独立性奠基于国家、社会与法律的转型运动。传统国家中,统治者对臣民具有生杀予夺的权力,法律更多表征的是垂直的上下级关系,中国古代民法的不彰可以为证。在威权法律结构下,诉讼发生之地的官府浓缩了法律要义,从而使百姓畏惧法律、避之不及。近代以来,法治成为国家治理方式的合理选择,而法治首先倡导的是主体之间的平等,这意味着对国家、统治者权力的约束,要平衡国家(政府)、市场与民众之间的利益,由此发展出国家、市场、社会三分的总体结构。国家在这种结构中不再具有为所欲为的能力,它的征税权换来的是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市场更是平等主体纵横捭阖的领域,无数商业人士与巨型企业就此崛起;社会则是每一个主体生存的场所,理想的场景是结社慈善、人人幸福。在这种粗线条的勾勒之下,法律的功能与地位发生了显著转变:从法条主义眼中的国家意志变成了各方协商达成的一种规则;从通过责任与惩罚来显示力量转变为融入现代社会的有机组成;从以刑法为主转变为以民商事法律为主。基于国家、社会转型的大背景,法律人的舞台从以诉讼为主转变为预防性的法律治理。其次,非诉法律人才的独立性源自于法律服务对象的转变。非诉讼业务在整个法律领域所占比例逐渐提高,而且其独立于诉讼的色彩也越来越明显。非诉业务主要由商事律师承担,商事律师当前已成为全球律师界的新宠,在依照律师事务所收入所作的排名中,从事公司并购、金融交易等以非诉业务为主的商事律师事务所牢牢占据榜单的大部分位置,以致于偶有以诉讼为主的律师事务所能够在排名上有所上升都成为新闻。非诉业务的增多缘于法律服务对象的转变,即企业成为法律服务的主要买家。传统法律服务以自然人为对象,故而以诉讼为主。而在现代经济体系中,企业为市场主体,这带来两方面的改变:一是企业购买法律服务的复杂程度非单个自然人可比,相应的法律收费金额就高。这也解释了在律师收入排位榜顶端的为何是从事公司并购业务的律师。二是企业的法律事务兼有诉讼与非诉讼事务,但发展趋势是从侧重处理应急性的诉讼事务向预防性的非诉讼事务转化,规模越大的企业这种趋势越为明显。企业为此在内部设置法律岗位,大型企业更是设置法律部门以满足对内部业务流程的法律保障,并聘请外部律师以加强其对外业务的法律保障。为此,律师事务所要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范围内进行开拓,以满足企业的业务需求。非诉法律事务与企业相伴随产生、成长,并借助金融市场急剧放大,这一模式已在世界不同地区得到证实,我国当前律师行业的分化只是普适经验的再一次具体化。再次,非诉法律人才的独立性源自专业化。专业化是工业化以来的社会基本格局。传统社会的知识被不断创新、细化,以人文关怀为基调的知识分子转变为以学科分割为特色的专业人才,且这种细化的趋势在不断递进。‘法学从政治学、宗教中分离出来可视为一次重大胜利,但这种分离在今日看来已远不能满足职业化需求。公法、私法的两分被塞入社会法,用刑法、民法、行政法已难以涵盖所有法律部门,税法、劳动法、金融法等新兴法律部门越来越独立。法律体系变得更加庞大、分支众多,这当然是社会复杂化的反应,但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则意味着精通所有的法律已变得不可能,分工、专业化势必在法律职业内部进行。在这些分类中,非诉法律职业的独立趋势相当明显,也势所必然。律师分化出商事律师、税务律师、劳动律师等繁多的专业方向,各公司内部也逐渐开始增设专门的法律岗位。
法律部门与法律知识的细化直接赋予非诉法律人才以独立地位,并进一步对该类型人才的知识结构与培养历程设定了要求。
四、非诉法律人才培养的设想
非诉法律人才以律师作为基本模型,是律师类型之一大类,主要包括三大职业领域。一是非诉法律服务领域。其业务多以专项服务的形式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投融资、企业上市、企业并购、工程建设、涉外投资等,这些事务多与金融有关,持续时间长,环节多。其中有些必要的环节在现行以诉讼为主导的法学教育中基本没有涉及,如尽职调查等。二是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一般承担起草企业所需法律文件、审查企业业务过程中的法律文件、参与谈判、设计公司的组织架构与劳动用工的各项制度等工作,有相当一部分的技能是现行法律教育所不涉及的,如谈判能力、非诉文书制作等。三是公司法务。公司法务是职业律师内部化的举措,工作职责与企业法律顾问有重合之处,但作为公司内部人员,公司法务更贴近法律事务的第一线,更需要从业者具有发现与解决问题的主动性。目前我国已有专门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但并没有引起法学教育界的足够重视。
上述分类与列举只是大概归纳,实际情况是非诉法律活动已经融合入经济活动之中,“因为法律建议和商业建议之间的界限已经变得模糊不清,律师逐渐被认为是现代经济中既能帮助客户徜徉于法律系统之中,同时又能通过对人、工作环境、问题和挑战的理解来达成目的的不可替代的人”。。从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而言,这种不可替代性一定是非常理想的状态。
单看上述对非诉法律业务领域的三种分类就可知非诉业务在律师业务中所占据的地位,可以预测它对法学毕业生的吸纳能力。但非诉法律人才的独立性是建立在其能力体系与诉讼人才的差异性之上的,“非诉业务需要的,不仅仅是,至少不完全是法律专业知识的精湛,还有企业管理、财税、人力资源等专业知识的融会贯通,更有智慧谋略与经验经历的相得益彰,还有对国家政策、市场经济规律的准确把握和理解”。除去经验需要积累以及个人天生禀赋外,法学教育可以进行非诉法律人才的培养,笔者对其课程结构进行的设计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基础法律课程。非诉法律人才亦属于法律人才,应具有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这决定了非诉法律人才的培养需夯实法律基础知识。值得探讨的问题是,我国现行的16门法学核心课程不能完全适用于非诉法律人才的培养。现实情况是,我国大学中开设有相当数量的一般必修课,使得专业必修课的课时受到挤压。基于非诉法律人才培养所必须的财经类必修课的设置,合理的选择就是压缩法学核心课程。从与非诉法律业务的亲疏关系考量,可考虑将中国法制史、刑事诉讼法、国际法放入选修课之中。即使是保留的法学专业课程,在教学内容的重点上也应向非诉法律的目标靠拢,如经济法教学应突出税法、金融法,而不是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的内容,刑法则应侧重经济刑法内容。第二部分是财经类课程。非诉业务主要服务于经济活动,保障其合法性,所以初步的财经知识是非诉法律人才知识结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相应课程可安排为会计学、金融学、国际贸易等。第三部分是技能类课程。对法律技能培训的忽视几乎是当前所有国家法学教育的通病,本文要触及的根本问题是学术化的大学体制与职业导向的培养需求之间的矛盾。必须明确的是,法律教育主要是一种职业化培训,“我们大学法学院的本科教育是基础教育,不是技能教育;而一个合格的法律工作者必须熟悉与掌握专业技能”。从发展方向上来说,法学教育应向职业化训练靠拢,而不是渐行渐远。一名称职律师所需要的技能至少有四种:会见、咨询服务、谈判、有说服力的事实分析,法学教育应承担起初步的培养责任。在这方面,非诉法律人才培养更应重视能力的养成而不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如开设法律事实分析与论证课程以锻炼分析能力,开设语言类课程以训练表达能力,开设礼仪类课程以锻炼基本社交礼仪。在技能培训上,现有法学教育在师资与培训方式上也需开拓,一方面应尽量将实践中的优秀导师引入到教学中,如经验丰富的非诉律师、大型公司的法务经理等;另一方面,应将实习实践的安排确实有效地与非诉人才培养目标相关联。
法律顾问的邀请函范文一尊敬的XX商会领导:
您好!
十分感谢您于百忙之中阅读本函件。几分钟宝贵时间的耗费,不平凡经营理念的诞生,我相信您一定会物有所值的!
当前,我国许多单位对于聘用律师的认识还基本停留在有麻烦、打官司找律师,即诉讼律师的层面上。然而事实上,律师在投资、融资、改制、提供见证、认证等方面,也可以起到十分积极、甚至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聘请律师很重要的一个作用是防患于未然,企业有许多经营活动,如果事先有律师参与,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则完全可以避免事后不必要的诉讼和纷争,从经济效益角度讲,前期花一些律师顾问费,要比出现问题后再聘请律师效益更高。
因为,在各类复杂的法律事务面前,非专业人士处理起来往往力不从心,事倍功半,有时甚至误入歧途。对于法律的漠视与无知更有可能招致无法挽回的败局。当深陷危局之时,才想起律师,殊不知,此时已经冰冻三尺了。这时不管聘请多么高明的律师,都难以在短期内化解危机,付出的代价将可想而知。
聪明的企业决策者可能已经意识到,为成功地避免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致命性风险,聘请专职执业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在做出重大决策之前听取律师的建议,可以成功地避免后患,其睿智程度无异于以极小的代价购买多份兰德公司的报告结论。
因此, 我所愿竭诚为贵商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为了能让贵商会感受到我们的诚意,我们拟定为贵商会提供一次免费的法律服务。服务的形式可以是讲座、培训、法律咨询或是其他形式,具体方案会在于贵商会沟通后及时提出。
若贵商会对我们的这次免费法律服务感到满意,愿意聘请我们做为贵商会法律顾问的话,我们将会为贵商会及会员提供如下服务项目:
一、专业诉讼服务
民事、商事、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劳动仲裁、普通经济仲裁等仲裁案件。
二、非诉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法律咨询、各类合同审查、律师函、参与重大项目合同谈判、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法律风险尽职调查等非诉法律服务。
顺颂
商祺!
XXXX律师事务所
20xx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律顾问的邀请函范文二尊敬的 黄耀和 律师(老师):
为了提升律师办理企业并购与重组业务的技能,提高企业并购与重组律师服务的品质,我们决定开办一期并购与重组律师专业技能高级研修班。该班拟聘请国内资深并购与重组律师、高校知名并购重组学者、政府主管部门专家以及并购重组纠纷审判专家联袂授课。
鉴于您在业界的学术地位、成就和影响,我们真诚地聘请您为点睛网高级培训师,并邀请您在百忙之中拨冗前来为本班授课。现就本班的有关情况向您报告如下:
一、本班名称
本班名称:并购与重组律师专业技能高级研修班。 二、时间安排
1、20xx年3月26至20xx年 月 日之间,共授课8-10天。 2、授课时间为上午9.00时-12.00时,下午1.30时-4.30时,晚上(如有)6.30时-9.30时。
3、每天面授上课共6个小时,即8节课(45分钟/课)。 三、授课方式
1、本课程开设面授班和远程班,采取面授、网络、光盘等立体覆盖教学模式。即北京学员在现场听课(同时录制网络课件);外地学员在网上听课;不能或不愿上网的学员,通过课件光盘、讲课录音和教材讲义等方式学习。
2、特别敬请各位老师理解本班的立体教学模式,并许可我们在面授的同时以网络视频、光盘课件或讲义教材等方式使用本课程内容进行教学使用,并取得相应回报与收益。
3、如无特殊约定,每位老师每次授课安排半天(即3小时,4节课),每次详细讲授1-2个实务技能专题。
四、听课对象
1、面授班即在现场听课的对象为北京市及周边地区执业在二年以上的律师,计划招收70人。
2、远程班即在网上听课的对象为全国各地的执业在二年以上的律师,每班计划招收学员100人。
五、授课内容
1、详见附件一(课程单元表)。
2、我们建议您的授课方向为《并购与重组律师业务概论》。具体内容请老师确定大纲,填入回执表反馈我们。我们收到您的反馈意见后进行统一协调平衡,最终确定您的讲课内容。
3、重要建议:选题尽量考虑律师业务的实用性、不宜太大,小题大作为好;以案例教学;课后可留15-20分钟互动;尽量每20分钟左右讲完一个章节,以方便网络课件的分集制作。
六、授课时间
我们希望您20xx年 月 日上午(或在此后至20xx年 月 日间的周六或周日,预选一个半天)前来授课,并填写回执告诉我们,或者电话商量具体授课时间。 七、课酬回报
1、课酬:授课老师每小时课酬标准为1000元,讲课半天为3小时计3000元整。如果您认为以上课酬太低,请将您所期待的数额反馈我们再行商定。
2、杂费:授课老师的交通费、住宿费由我们安排报销,中午工作餐或晚餐我们负责招待。
八、确认邀请
授课老师如果同意接受我们的聘请,可以下列方式反馈意见: 1、填写以下回执(见附件),通过email或传真发回我们。 2、直接在电话中确定讲课时间和讲课内容。 邀请函回执
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XX(教务)XXXX
XX(主编)XXXXXXXX
邀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法律顾问的邀请函范文三尊敬的各位同仁:
20xx年是国家xx规划的开局之年,我们盈科律师事务所亦将紧随国家经济发展的宏观布局,调整思路,开拓进取。近几年矿产行业和矿业企业成为了国民经济中的重中之重,越来越稀缺的矿产资源势必掀起更高的投资热潮。而基于矿产能源行业的飞速发展,对专业的矿业法律服务的需求也将随之迅猛增长。
在刚刚过去的 20xx年,盈科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已与国内外各矿业投资机构、各矿业协会、tcm矿业总裁班等诸多矿业精英群体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达成共识,同时结合盈科律师的专业优势及人脉资源,一个集矿业投融资和法律服务为一体的全国性矿业服务平台已初具规模。为了更进一步的发展,盈科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决定,邀请有意于矿业发展方向的律师同仁加盟本部,共同打造盈科矿业服务体系,以总所矿业部为纽带,在各分所联合设立分所矿业部,组建一支不少于四十人的矿业服务团队,形成一个全国性的矿业投融资平台和专业的矿业法律服务平台。
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分所矿业部(或专职矿业律师)设立及人员要求。
1、分所矿业部(或专职矿业律师)设立要求:根据分所实际情况可选择设立分所矿业部或专职矿业律师,并设固定联系人一名,专人一对一地与总所矿业部联系。每个分所以个人名义加盟的专职矿业律师原则上不超过2名。
2、人员要求:由于矿业服务的专业性与特殊性,申请加盟盈科矿业
的律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分所矿业部负责人或专职矿业律师;【法律顾问邀请函】
. 拥有矿产资源类企业 3年以上工作经历;
. 拥有为矿产资源类企业提供过 3年以上的法律、会计、金融或相关服务的工作经历; . 拥有 10位以上矿产资源行业的客户或者有意投资矿业的投资类客户。
加盟律师须能够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能够完成总所矿业部的工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承担矿业部期刊相关专题的撰稿工作等。
3、具体流程:
(1)加盟律师,须填写申请表(附件1),并请同时附上个人简历(附件2)、相关业绩及近期个人照片,由当地分所主任签署同意,于20xx年3月20日前发送至邮箱:。
(2)加盟律师须做出声明,同意总部可将其信息用于宣传推广和业务投标;
(3)总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将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价,审核通过的律师,须与本部签订《盈科矿业律师合作框架协议》,方可成为本联盟的正式成员律师。
二、总所矿业部的优势及支持。
1、总所矿业部的优势:
(1)资源优势
在十几年的酝酿期中,我们与诸多矿业投资机构、矿业协会、勘察机构等已建立了广泛而密切的联系,拥有充足的客户群,掌握了大批的矿业投融资项目。
(2)人脉优势
经过多年的经营,矿业部亦与各地相关政府机构保持了良好的沟通,其中包括国土资源部、各省国土厅等司局级单位。同时也与多家教育及培训机构、勘察机构、矿交所等建立了紧密
的战略合作关系,平台广阔,人脉资源丰富。
(3)见解独到
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国内一流法学院,团队核心成员兼具矿业从业背景,对矿业产业的现状和前景无论在整体把握还是局部分析上均具独到见解,认识深刻、视野开阔,并具实际可操作性。
(4)信息共享
受矿业本身专业性强的影响,矿业法律服务受众面相对较窄,因此如何对外推广是各个分所矿业(或专职矿业律师)加盟后第一个要面临的问题。总所计划通过定期举办矿业法务讲座、召开全国性或地域性矿业行业会议、发行矿业部专业期刊等方式有针对性的向客户进行推广,在维系既有客户群的基础上挖掘潜在客户群。同时,这部分信息也将免费提供给各加盟律师。需要提醒的是,各分所加盟律师签约后应积极掌握矿业行业动态,增加矿业相关知识储备,紧跟总所推广步伐。
2、总所矿业部支持:为了把盈科矿业打造成全国性的行业平台,提升盈科矿业服务的影响力,更为了律师个人在矿业领域内的快速发展,打造有竞争力的专业矿业律师团队,矿业部将居中协调,为资源的整合保证畅通的沟通渠道。矿业部将通过以下方式对加盟律师给予有力支持,帮助加盟律师树立专业形象,使相应客户群体能以最直接的方式看到并了解团队律师在矿业法务、投融资领域的优势。. 总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将对成员律师进行具体、实时的业务指导;
. 成员律师可以成为中国矿业交易网的正式会员,可以利用该网络平台免费、获取、交流矿业信息;
. 定期举办矿业律师专业研讨会;
. 定期出版专业期刊《盈科矿业法律专刊》;成员律师可以担任期刊的编委、撰稿人,可将该期刊作为专业资料寄送客户;该期刊将对成员律师进行包装、推荐。
. 合作开展各项矿业法律服务,如交易信息及投融资渠道的共享、合作开展矿业并购项目等;
三、收益分配
矿业律师的收益来源主要是两方面:一是来自专业的矿业法律服务,二是来自项目居间信息服务。矿业法律服务项目包括矿产能源投资项目的收购与重组,矿产能源企业的反向收购、私募、海内外上市与融资,矿产能源企业矿权法律事务等多个方面;项目居间信息服务主要是矿业律师通过各种方式帮助项目转让方和受让方对接,最终促成交易完成。
收益分配原则,按所里规定办理,具体项目可特殊处理。
四、结束语
随着xx各项规划的展开,矿业行业面临更为深化的全面洗牌,各矿业企业间的横向联合和纵向整合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而近几年各地方政府对推进矿业企业的改革的关注也持续升温。这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盈科律师事务所矿产能源法律事务部本着快速发展,
合作共赢的理念,诚邀所内有识有志之士加入矿业团队,互助互利,共同打造金牌矿业法律服务团队,共创美好未来!
联系方式:XXXXXXX
>> 法律诊所与法律赋能的有机结合: 法律赋能诊所 法律诊所教育的探索与思考 论诊所法律教育中的诊所教师 法律诊所教学研究 浅析“诊所式”法律教育 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拓展 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的反思 诊所法律教育与职业化法律教育 高校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探索与思考 独立学院法律诊所教育的问题与应对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探索与实践 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模拟法庭教育的融合 论高校诊所法律援助的生存与发展 尊重的赋能 让法律赋权与行政赋权并行 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与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培养 诊所法律教育和传统法律教育的分与合 刍议诊所法律教育方法论 西方诊所式法律教育研究 高校法律诊所教学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2014年3月1日。。但法律赋能诊所被引入中国则是最近数年的事情,且方兴未艾。中国最早探索、开展这一法律诊所模式的当属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大学公益法中心”)。2007年前后武汉大学法学院在其原来的“非诉法律诊所”基础上,引入法律赋能概念,设立了“社区法律赋能诊所”,组织学生进入乡村和城市社区,针对农村居民、妇女、老人、农民工、身心障碍者以及基层法律工作者,结合参与式方法(participatory methods)开展法律宣传、法律培训、法律实证研究等活动。从2011年开始,在武汉大学公益法中心的支持与合作下,华中科技大学、东南大学、湖北民族学院、三峡大学、黄冈师范学院亦先后设立法律赋能诊所,并且相继召开了“授人以渔:作为接近司法正义新途径的法律赋能”和“创造未来:社区法律赋能诊所建设”等专题研讨会,探索法律赋能诊所这一新型诊所形式在中国移植与发展的可能。
经过上述中外法律院校的实践,法律赋能诊所这一新型诊所形式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尤其是在中国语境下,这一诊所究竟是否具有发展空间,应该如何定位、如何建设、如何发展,相关的研究与总结还比较缺乏。接下来,本文将结合法律赋能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相关理论、笔者对这一领域相关实践的具体观察,以及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研究的最新成果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 法律赋能与法律诊所的关系
笔者认为,法律赋能诊所这一形式之所以得以出现,并且成为富有生命力、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推广的诊所模式,除了上述法律诊所和法律赋能两种理念共同发展、“里应外合”的历史背景之外,其重要原因还包括法律诊所与法律赋能在目的上相互接近,在气质上彼此契合,在项目内容和特点上有颇多共通之处。
首先,作为一种法律教育模式,法律诊所的初衷是给予法学院学生实践机会,在实践中深入理解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执业能力、了解法律实际运行、培养法律人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而“赋能”理念本身很早就在教育领域得到使用,意为改变学生在教育模式中的被动地位,增强学生的信心和能力,使学生获得更好的发展。法律诊所中师生关系更加民主和平等,教学中没有标准答案和绝对权威[4]。可以说,法律诊所也是对法学院学生的一种赋能,尤其是法律诊所中常常使用的小组讨论、案例教学、角色扮演、场景模拟等具有参与式特点的教学方法也都是赋能的常用方法。
其次,法律诊所设立的另一个目的是以法学院师生的力量为得不到或很难得到律师服务的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10],促进“正义获致”(access to justice),保护弱势群体权利。尤其是在风起云涌的美国民权运动的影响下,法律诊所不仅单纯地提供专业服务,还开始注重社会变革、法律变革的议题,以人权、环保、女性权利等特色诊所的形式参与更广泛地推动社会正义的事业中去[11]。而法律赋能提出的一个背景则是,人们注意到要使弱势群体摆脱贫困,必须改变他们在法律实践中的不利地位,使他们能够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改善他们的权利状况,使他们能够获得经济上可负担、质量上有保障的法律服务[2]。因此,法律诊所和法律赋能都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权利、促进司法正义、改善弱势群体生活状况、实现普遍的社会正义的尝试。
具体到中国的语境,法律诊所和法律赋能相结合亦有其特定需求。第一,中国法治社会尚处于建设阶段,“无讼”、“息讼”、“耻讼”的传统观念仍影响着普通民众在纠纷解决时的路径选择,使得很多人在主张个人权利时不会选择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12]。第二,中国高校一般将法律诊所设置在校园之中,在必要宣传不足的情况下,部分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民众也会因信息缺乏而无法寻求到法律诊所的帮助,从而加重法律诊所案源不足的问题[13]。第三,法律服务具有极高的专业门槛,对于从业人员有严格的要求[13]。但是,由于学制的差异,高中毕业即进入法学院学习的中国学生在学习能力、社会阅历等方面相比进入法学院之前就已至少获得学士学位的美国学生要薄弱;中国的法律诊所教师也多在诊所授课之外兼上其他课程,而非像美国法律诊所教师那样专职授课,因而中国学生获得的教师支持和辅导不够充分。这些限制了中国法律诊所在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是诉讼方面的有效性。上述原因都导致传统的立足高校、以诉讼为基础的法律诊所在中国的发展遭遇困境,而立足于社区、不囿于诉讼活动的法律赋能诊所就尤其值得在中国法律院校中推广。
综上,法律诊所和法律赋能的结合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是一种对诊所式法律教育和法律赋能项目均有裨益的创新。这种相互促进的益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法律赋能为法律诊所提供了新的思路与主题。自法律诊所为美国法学院创设以来,其主要活动一般为法律咨询、谈判、调解以及作为当事人的人出庭诉讼。法律诊所注意到弱势群体缺乏足够的法律资源,难以享受律师的法律服务,因此,通过法学院学生对弱势群体当事人提供个案的法律援助。法律赋能的理论进一步关注到弱势群体法律知识、法律能力的缺乏,试图通过提升弱势群体的法律知识和能力,改变其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使其获得自己争取权利的力量。引入法律赋能的概念之后,法律诊所可不局限于个案援助,还可以提供法律宣传、教育、培训和社会发展项目等形式的服务。
另一方面,法律诊所又为法律赋能提供了新的路径与资源。无论是联合国、世界银行还是其他的国际组织均有多种多样的法律赋能路径,比如发展商业权关于商业权的解释可以参见程骞《新兴的联合国法律赋能框架》,载《法制日报》2012年5月29日,第10版。、保护非正规经济中工人权利、开展社区法工即基于社区的、向社区成员提供法律服务,但未受正规法律教育、不具有正式法律执业资格的法律工作人员。项目等。而依赖于法学院学生的法律诊所既可以为这些项目尤其是社区法工项目提供支持,还可以成为社区法工项目的一部分或一种形式。法律诊所还能为法律赋能项目提供丰富的资源。比如,诊所教师的专业指导和监督,诊所学生提供的普法、培训、文书写作、翻译、项目设计与执行以及纠纷解决的法律服务,诊所提供的办公场地、器材以及在法律界的社会资源都对法律赋能项目至关重要[3]25。
三、 法律赋能诊所的特点
法律赋能诊所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诊所,具有一些与传统法律诊所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产生于法律赋能理念对传统的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形式上,法律赋能诊所多以社区诊所、街道法律诊所等校外诊所的形式存在,但两者之间并是天然的对等关系,不能简单地将社区法律诊所、街道法律诊所和法律赋能诊所混同起来。事实上,构成法律赋能诊所最重要的因素是法律赋能理念的贯穿,也即法律赋能诊所是依照法律赋能理论而建立和运行的诊所:它在价值上重视当事人法律权能的提高;在功能上强调在为当事人维护权利的同时唤醒当事人的权利和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能力;在服务理念上反对传统的“为当事人服务”(lawyering for)的救世主情结,而主张“和当事人一起工作”(lawyering with)的平等精神。这些因素才是使法律赋能诊所成为一种新型诊所而与传统的校内和校外诊所区分开来的根本所在。而至于形式,并不是区分法律赋能诊所和传统诊所的唯一标准。之所以法律赋能诊所常常以社区法律诊所、街道法律诊所的形式存在,是因为这两种诊所在很大程度上符合法律赋能诊所根植社区、亲近民众和注重公民社会力量的需要。我们并不能因此就简单地认为所有的社区法律诊所和街道法律诊所都是法律赋能诊所。反过来,只要符合法律赋能的理念,校内法律诊所也同样可以成为法律赋能诊所的形式。为了更好地理解法律赋能诊所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诊所形式的特殊性,下文将重点介绍法律赋能诊所所呈现的几个主要特点。
第一,强调采用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和实现正义的多种方式。传统的法律诊所以诉讼型诊所为主,而法律赋能诊所虽不排斥诉讼活动,却注意到诉讼程序成本高、耗时长等对弱势群体当事人不利的因素,注重采用谈判、调解、仲裁等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同时法律赋能诊所不局限于个案法律援助,还注重通过社区法律教育、社区组织、意识唤醒、政策倡导等多种方式解决弱势群体的法律问题,改善他们的权利状况。总之,法律赋能诊所坚信“条条大路通正义”,强调以多种不同的方法促进弱势群体的权利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第二,强调以社区为基础。法律赋能诊所的另一个特点在于以社区为基础。所谓社区,是指享有共同习俗、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或居住于共同地域的社会群体。法律赋能诊所扎根或关注的社区主要是弱势和边缘化的社区,包括农村居民、城市贫民、农民工、身心障碍者、妇女、老人、儿童、少数民族等。法律赋能诊所之所以强调以社区为基础是因为社区成员往往面临着共同的法律问题。根植社区,有助于发现和一揽子解决社区的普遍性法律问题。同时法律赋能是一个长期的、持续的过程。唯有长期扎根社区,才能实现对社区的动员和组织,培养社区成员对诊所成员的信任,使社区成员有足够的时间获取足够的知识、技能、信心,形成组织力量,为自己的利益发出声音、争取救济。此外,从诊所的教育需求上讲,“社区环境具有立体性,纵向的历史沉淀和现存的法治运作都比较完整,这种情境创设更为科学,而且社区诊所可以共享社区和大学的各种资源” [14]170。以社区为基础的法律赋能诊所可以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诉讼、法律宣传与培训等多种服务,其内容可以涵盖婚姻家庭、合同、侵权等多种议题[13],在为社区提供最大化便利的同时,丰富诊所学生的实践机会。
第三,强调当事人的参与,注重对当事人的赋能。法律赋能诊所尤其强调让当事人参与到诊所活动与服务当中,使他们对自己案件的处理享有更大的自主性和影响力。诊所学生不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和”当事人一起寻找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诊所学生不仅要给当事人一个妥善的解决结果,还要向当事人解释解决方案选择的原因,使当事人能够对案件的办理过程有足够的了解,并能发表自己的观点。诊所学生在办理案件、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还要向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法律信息、传授相关的法律知识、培养当事人相应的法律技能,使当事人在经历过案件办理之后,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得到提升,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得到增强,在以后的生活中愿意、敢于且有更强的能力和资源运用法律维护权利。比如他们在遭遇小的法律纠纷时能够自己查找法律、运用法律为自己的权利进行声辩;而遇到大的法律问题,也能够知道如何固定证据、寻找律师。一个直观的比喻是,当事人和法律诊所学生的关系就如遭受伤病的患者与提供第一时间救援的医护人员的关系。诊所学生也许不足以“救死”但可以“扶伤”,并且使当事人在日后遇到小伤小病时可以自我包扎、自我医治,遇到大病重伤时也有一些急救常识,不至于加重病情、耽误救治这一比喻是武汉大学法学院张万洪副教授在2013年3月19日于汕头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促进农村司法正义:规则、制度和文化变迁”研讨会上所做的发言“从赤脚医生到赤脚律师:从中国农村医疗服务看农村法律服务的未来”中提出的。。
四、 法律赋能诊所的主体内容(一) 价值目标
法律赋能诊所的价值目标可以概括为“两个中心、一个基本点”。具体而言,“两个中心”是指以诊所学生和诊所当事人(社区)为中心。作为一种法律教育模式,法律赋能诊所要以培养法学院学生为目标,使学生通过在诊所的实践学习法律知识、增长法律技能、锻炼法律人的思维、树立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和社会责任感[15]。在议题、案件、活动和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要围绕学生的教育需求,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比如,案件、活动(法律赋能项目)的选择应考虑其难易程度是否适当、时间周期是否适应教学、风险因素能否妥善控制、办理(执行)成本能否承担、经费是否充足、道德立场与议题是否有助于让学生解决道德困境、养成职业伦理等[16]。作为一种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形式,法律赋能诊所要以保护和促进弱势群体尤其是诊所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为目标,力求以最好的师生力量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并且实现对弱势群体的法律赋能。在议题、案件和活动的选择上要以弱势群体的利益、需求、特点为导向,考虑案件、活动(法律赋能项目)能否解决弱势群体最亟须解决的法律困境、能否产生结构性的影响、是否由诊所学生即可妥善办理或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赋能诊所包括其他诊所经常面临的一个困境是,学生和当事人的利益有时会出现冲突。在法律赋能诊所组织的过程中究竟是以保障教学需求为首要目标还是以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为首要目标?笔者的观点是,在案件和活动的选择时应以教学需求为主,但是当案件已经受理、活动已经开展后则应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因为这本身也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法律赋能诊所常常以社区法律诊所的形式存在,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中国一般校外诊所常常面临的教师督导不够、社会活动意义多过法律教育意义等问题。笔者认为,解决教师辅导不足的问题可通过发展校外导师和联合导师的制度来加以解决。在校外法律赋能诊所中聘请当地社区的资深法律人,比如律师、法官、检察官、民间法律服务组织的负责人作为校外导师,对诊所学生在驻扎社区期间的法律服务提供指导、进行监督,以补充校内导师对学生的指导。并且可以通过定期的导师联席会议,沟通、商议对诊所学生的教学计划及指导、评估等事宜。对于“社会活动意义多过法律教育意义”这一担忧,笔者认为,从法律诊所的历史发展过程可以看出,法律教育从来都不是法律诊所的唯一价值和功能。法律诊所的最初设立就是源自法学院师生对贫困人群难以获得法律服务这一社会问题的回应和担当。虽然法律诊所在兴盛和扩展时期主要是以一种实践法律教育的形式而为法学院所接受,但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其“社会正义”的功能逐渐被重视。因此,即使说社会活动的意义超过了法律教育的意义,法律赋能诊所仍不失为一种值得接受和推广的模式。因为它不应仅被视为法科学生进行实践学习的一种模式,更应是法科学生回报社会、创造价值的一种平台。另外,正如前文所说,诊所学生和社区当事人构成了法律赋能诊所的“两个中心”,这两个中心是可以达到一种相互促进的平衡的。法律赋能诊所的实践性决定了其社会功能越大,对诊所学生的教育意义也越大。诊所学生为社区当事人提供的服务越多,在法律赋能活动中的参与程度越深,他们在技能和伦理上获得的教育也就越多。因此,我们不应仅考虑社会活动意义和法律教育意义之间的对立关系,而应更多地看到两者统一和平衡之处。
“一个基本点”是指以法律赋能为基本点。法律赋能诊所的组织开展应以法律赋能为基础,这包括:(1)议题选择、项目设计要引入权能的视角,注意分析当事人如何被去权,其无权的地位又如何影响他们个人和社区的权利状况;(2)案件的办理和项目的执行要增加当事人个人和社区的权能,提升他们的权能、权利和法律意识,增加他们的法律知识与技能,引导他们参加改变的过程,提高他们的自主性和对自己生活的掌控力[17];(3)促使政策和环境的改变,改变当事人社区在权力结构中的不利地位,使他们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拥有同等的接近司法正义的机会与资源。
(二) 主要活动
如前所述,法律赋能的路径是多种多样的,法律赋能诊所可以开展的活动同样不一而足。因各地、各校的情况不同,随着对法律赋能诊所实践探索的深入,法律赋能诊所的活动形式难以尽述。根据笔者的经验,赋能法律诊所的主要活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个案法律援助。虽然法律赋能诊所不局限于个案法律援助,但个案法律援助仍将是法律赋能诊所一种重要的活动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赋能诊所的个案援助可能呈现这样几个特点:首先,强调选择具有影响力、代表性的案件,进行“结构性法律援助”、“影响性公益诉讼”,以个案推动政策和制度的变革或者公众态度的转变,从根本上消除当事人社区整体的法律困境。其次,强调以谈判、调解等替代性冲突解决方式解决法律问题,不局限于诉讼这一种途径。最后,强调当事人的参与,通过案件办理对当事人传授法律知识和技能,对当事人进行后续的跟踪、回访,提供持续的支持。
(2)社区法律教育。法律赋能诊所的一项重要活动是对目标社区开展法律教育。与传统的“普法”不同,社区法律教育扎根于社区,注重在特定地域和人群中持续、连贯、逐步递进地进行法律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及法律意识的培养。它应采用参与式的培训方法,使社区成员更平等、主动地参与法律知识与技能的学习,通过培养社区成员的自主性提高他们的信心和自我效能。
(3)社区法工培训。法律赋能诊所能够提供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教育相对有限,应调动更多的力量,通过“帮助帮助他人的人”发挥更大的辐射作用来使更多的人获益。对特定社区而言,法律诊所往往并非唯一的支持力量。社区往往还有一些民间组织、准官方组织、官方组织的法律支持性力量,比如司法所的法律工作者、妇联和残联的工作人员、草根NGO的工作人员等。他们在很大程度上都发挥着社区法工的作用。法律赋能诊所开展对这些法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有利于他们向社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在解决纠纷时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最终使社区成员获益。
(4)社区法律调研。法律赋能诊所还可以通过对社区的法律问题、权利状况等开展实证研究,来为法律赋能策略提供指导。法律赋能诊所可以通过问卷、访谈、入户调查、小组座谈、案例研究等量性和质性研究方法开展调研活动。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赋能诊所的调研也应尽量采用参与式研究、行动研究,重视研究过程的协同合作、研究结果的即时运用,使社区成员也能得到一定的成长。
(5)法律政策倡导。法律赋能诊所在个案援助、社区调研的基础上,还可以利用这些实践和研究积累的素材与结论单独或和社区一起进行政策倡导,从法律制度和社区态度层面上改变社区的境遇。尤其是诊所支持社区组织或社区成员自主地参与政策倡导和民主程序,是对社区进行法律赋能的一种高级形式。
无论是在开展上述活动还是其他活动的过程中,法律赋能诊所都可以采用、贯彻下列几项原则,以增进法律赋能的效果。
其一,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具体的支持。法律赋能的重要特点是将赋能对象作为赋能过程的主体,赋能的议题、路径、方式等都应引入赋能对象一起参与,共同商讨决定。这和身心障碍者权利领域所提倡的“没有我们的参与,就不要做出与我们相关的决定”(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道理相同。法律赋能诊所开展的活动、提供的服务是要给当事人提供支持,帮助他们做出自主的决定,增强他们对自己生活的掌控力和对支配自己生活的政策、制度的影响力。
其二,向当事人分享有效、简明的信息。法律赋能诊所向当事人提供的支持、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在本质上有相当部分都是信息。在现代社会,信息本身就构成了一大权力,拥有信息的过程也是赋能培力的过程。在开展诊所活动的过程中,将对当事人有用的法律信息(比如法律规定、权利清单、有关部门的联系方式等等),以及如何查找、搜集这些信息的信息以简单明了的方式分享给当事人,使当事人知道他们有什么权利,如何行使和保障他们的权利,找谁来帮助他们、保护他们的权利,也是对他们进行法律赋能的重要方式。
其三,帮当事人组织持久、紧密的网络。无论是对社区成员,还是社区法工,建立同辈网络都是进行法律赋能的有效手段。因为这种境遇相同、经验类似的同辈群体通过集体意识的唤醒与资源的分享可以有效地降低他们的无权感[17]。其中社区法工培训中同辈教育的效果尤为明显。以武汉大学公益法中心开展的法律赋能项目为例,其通过对湖北地区关注农民工权利的法律工作者进行持续培训、建立网络在线(如qq组群)、线下(如手机、工作坊)联系网络,成功帮助他们组成了一个同辈群体。在项目开展的数年间,参与项目的法律工作者定期会面、共同培训、持续沟通,相互支持,共同成长,形成了良好的互动相关信息可参见武汉大学公益法中心网站相关报道,http://。。
五、 法律赋能诊所的评估
对法律赋能诊所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诊所组织管理、教学质量和赋能效果的评估。评估对法律赋能诊所的意义不仅在于总结法律诊所内部组织的经验和教训、保障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质量,还在于总结、展示法律赋能服务和项目的效果,为未来的法律赋能诊所活动设计、开发提供思路,争取资金。
对法律赋能诊所的组织管理和教学质量而言,评估既针对学生也针对老师。学生方面可通过考察学生上课出勤率、诊所值班(服务)出勤率、提供服务(参与项目)数量等进行量性评估[16],通过考察学生法律赋能项目设计、法律赋能项目执行、法律赋能服务提供、法律赋能理论知识获取、法律赋能技能(如参与式方法)习得、团队合作能力养成[18]等质量和情况进行质性评估。对老师而言,可通过考察老师上课课时、辅导时间、指导案件、活动数量等进行量性评估,通过考察老师教学大纲、教学方法、教学材料、指导意见等情况进行质性评估。评估方法上,可以首先撰写诊所服务指导手册和评估手册,设立评估标准和方法守则,为诊所师生提供参考指引,以确立评估指标和流程;然后建立档案,追溯、监管诊所办理的案件和组织的活动的情况;每学期进行期末内部评估,包括学生自评和教师评估等;最后还可每隔数年以问卷、访谈、对照组等方法对诊所的教学情况成果的评估进行反思和整理,如考察诊所学生是否在之后更加愿意参与公益法活动、诊所学生法律知识和技能是否得到提升等。
对法律赋能效果而言,法律赋能诊所可以通过考察当事人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技能、法律地位、态度、行为、资源等评估诊所对当事人个人和社区群体的影响[19];可通过考察与社区相关的政策变化、政策和法律制定、法律执行等评估诊所对制度和政府的影响。评估方法上,可以通过对诊所服务对象进行前测/后测问卷、控制组/实验组比照、诊所档案记录审议等方法进行量性评估;也可通过对诊所服务对象/师生进行访谈、小组座谈、活动观察、案例研究等方式进行质性评估[19]。
关键词 临床法律教育 学生律师 案件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0. 5 文献标识码:A
一、法律诊所面临的困境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问题。
经费是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也是我国诊所教育面临的核心问题。首先,诊所法律教育需要具体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如办公室、接待室、教室等;其次,法律诊所的日常运行需要经费支持,如法律诊所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费用支出;最后,指导教师的报酬。要把诊所教育持续发展下去,必须要有一种机制吸引教师参与,参与时指导老师必须获得公正的回报,即必须获得应有的报酬。
(二)法律诊所学生的身份问题。
诊所学生要像律师一样办理真实案件。然而,我国现行三部诉讼法和律师法都赋予了律师特有的诉讼权利和地位,没有其他的法律规定诊所学生的诉讼权利和地位得问题,但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诊所学生承担的是与律师是完全一样的,都是依法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没有健全的法律规定非常不利于诊所学生案件的开展,许多职业技能得不到训练,影响到法律诊所的训练目标的实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和打击诊所学生参加法律援助案件的热情和积极性。
(三)法律诊所的案源问题。
学生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体没有执业经验,虽然提供的是无偿法律服务,但能否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同是个问题。当事人若不愿意将案件交给学生,意味着法律诊所将没有真实的案件,学生在真实案件中学习法律知识和执业技巧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而且法律诊所在社会的影响程度不够,说人们知道法律诊所的很少,这也影响了案件的来源。
(四)法律诊所项目的成本问题。
诊所式法律教育一堂课通常是由两位或多位教师共同完成的。法律诊所课程除了在要通常上课的教室之外,还需要具体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作为法律诊所课程依托的必要基地,法律诊所也是法学院进行法律援助和扩大社会影响的基地。法律诊所可以说是一个类似律师事务所的实体。在诊所老师的指导下,学生在诊所接待当事人,准备各种法律文件,讨论和准备案件等。在诊所运作中,案件的安排,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同学与老师之间的沟通与联络,财务状况管理,办公设备的维护等,均产生大量的行政管理工作。专职老师无法有足够的时间去管理诊所教育出现的日常问题,这就需要一些固定的人来管理诊所的日常生活,当然这种现象的前提就是法律诊所开展的很好,有很多案源,老师和学生都各司其职。
(五)法律诊所的教师问题。
诊所教师是法律诊所教育最基本的主体要素,没有法律诊所教育教师,法律诊所教育不可能得以展开。美国法律诊所教师队伍的组成,基本上是从法学院原有的教师队伍之外另行聘请有丰富律师实务经验并热爱法学教育工作的人,而且大部分诊所教师是专职的,无须承担法律诊所课程之外的其他法律课程,在职称晋升上也有不同于法学院其他教师晋升职称的评价指标。这些法律诊所教师一方面新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另一方面,则同时兼顾其他的某一门或几门传统法律课程,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教师的精力,因为诊所教师的工作除上课外,还要指导学生有关具体实践案件的指导。
二、法律诊所存在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
首先,加快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建立和完善一套法律援助的社会捐助机制,为民间资金的引入开辟道路。其次,允许法律诊所的教师律师在办理非援助案件时,和律师事务所一样,可以收取费用。再次,高校应该为诊所法律教育做出贡献。因为毕业生的质量是社会对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的评价标准,社会评价好对于学校的招生规模和收费标准都可以因此而适当提高。而诊所教育的最终目的就是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因此,高校应该为诊所法律教育进行资金投入。最后,继续积极申请国外法律基金的资助,特别是福特基金会。
(二)法律赋予诊所学生具有“学生律师”资格。
所谓“学生律师”是指诊所学生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享有与律师相同权利的法学院学生。在这方面,美国关于学生律师在法律上有完善的规定,值得我国借鉴。美国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可以以学生律师的身份参加具体案件的工作,虽然这些诊所学生一般不可以签署正式的法律文件(这些正式的法律文件一般要由诊所的教师来签署,因为诊所教师都有律师执照),但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诉讼活动,法律诊所的学生就能够不受限制地积极参与。根据我国国情,诊所学生成为学生律师应具备的条件有:完成高等法律院校14门法学主干课程的学习;选修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并经法学院院长审核。
(三)提高法律诊所的认可度。
首先,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在各高校的法学院网站上开辟专门的法律诊所栏目,解答来自于社会各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其次,建立专门办公地点和电话热线,来为社会大众面对面、话对话解决各种法律问题。
最后,采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等 多种方式、多角度进行宣传,提升法律诊所的认可度。
(四)在条件允许的大学院校里,单独成立法律诊所的一系列教室编制和职员编制,这样能更好的发展诊所教育。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没有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法律的。在“诊所式法律教育”和“模拟法庭训练”模式下,使学生不得不独立地解决实际问题,他们不能再单纯地依 (下转第258页)(上接第83页)赖教师给予的答案,而注重亲自动手和自我培养。他们会更加注重所承办“案件”对当事人的影响,努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他们的责任感大大增强,独立性也大大增强。另一方面通过角色扮演、模拟案件等多种方式,让更多的学生通过观察、评论、角色转换和辩论等方式,从中学到有用的知识,并使更多的学生参与案件的分析,群策群力,寻求多种方案,从中找出最适当的方案。
三、结论
综上可见,实践性教学模式给学生的主动性更大,使学生通过自身的经历了解法律的运行,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主动地去学习法律,从而学会运用法律。“真正的学习是在社会互动中,在冲突、混乱和惊慌中产生的”,诊所法律教育使学生最大限度地获得学习利益,并在发展中促进我国法律援助的进程,维护社会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程。
(作者: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大学本科三年级,研究方向:民商经济法)
参考文献:
[1]王育红,李慧英.本土化诊所法律教育的问题及对策.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6卷第1期.
[2]常爱芳.法律事务专业诊所式教育模式的构想.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3]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应用.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年第9期.
[4]葛海.论诊所化教育在我国的适用.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学副教授.
[5]王建华.浅析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的建立极其完善.世纪桥,2007年第10期.
[6]沈岚.诊所法律教育刍议,2006第3卷第3期.
一、围绕依法治区,抓好“五五”普法,普法宣传效果明显。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区人民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紧紧围绕“四保”和“推动科学发展,建设和谐”这一主题,通过更换宣传栏、免费发放《市法律知识读本》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体育法、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为迎接全运会,开展了“全民全运·法治同行”主题宣传活动,并联合区委宣传部、区体育局、区司法局下发了《关于在全区开展“全民全运·法治同行”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为办好第十一届全运会、促进全市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也大大提高全区人民的法律意识。
2、突出重点,完善制度,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成效显著。为切实做好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活动,完善了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今年与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人事局、区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通知》,全省统一制作“公务员学法考试考核登记卡”,将公务员每年的学法和考试考核情况登记在册,作为学法检查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3、加研,抓住典型,良好的法制氛围得以形成。半年来,多次组织局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法律工作者深入到农村、机关、单位、企业和市场进行了调研,认真研究了新形势下法制教育新动向、新问题,以指导、总结法制宣传教育活动。2月份,与市普法办公室的领导一起就区“法律进单位”活动举行了座谈会,将泺口服装市场作为区“法律进单位”的突破口和亮点,制定了详细完整的活动实施方案,力争将这一亮点做好、做大、做强。同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入开展了“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将筹集投资3万余元,为我区120个行政村免费发放农村普法系列光盘。
二、围绕社会稳定,突出抓好人民调解、帮教安置和社区矫正,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
1、健全组织、深入排查,人民调解工作成效显著。一是健全组织。继续按照“五有”、“四落实”、“六统一”的标准,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了规范化建设;在建立健全村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市场、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二是注重培训。上半年针对全运会前热点、难点问题众多的特点,采用多种形式,对全区人民调解人员进行培训,调解人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明显提高。三是深入排查。利用“矛盾纠纷排查信息系统”、“社会化管理信息系统”,“人民调解信息平台”三网控制,工作效能明显增强。认真做好棚户区改造、小清河综合治理等重大建设项目及十一届全运会期间的稳定工作,深入基层,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切实将矛盾消灭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维护了全区稳定。今年截至目前,共调处各类纠纷479起,成功462起,调解成功率96%以上。
2、强化措施,加强管理,帮教安置工作取得新突破。动员基层各方面力量,对我区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了一次全面排查,摸清了我区刑释解教人员的底数。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刑释解教人员“一表两书”制度,重点推广分类帮教的措施。据统计,上半年新增47名刑释解教人员,帮教覆盖率达100%,未发现一名重新犯罪人员。
3、健全机制,探索方法,社区矫正工作稳步推进。依照制定的《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和《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意见》,逐步摸索建立了一系列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形成了“一个流程、三项措施、四项基础”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树立“小社区、大社会”的工作理念,积极争取公、检、法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聘请13名同志为区社区矫正检察联络员,以全面提升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矫正和检察工作。充实社区矫正队伍,加强培训,今年年初,举办社区矫正工作培训班对各办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4月份,组织部分司法所工作人员到济宁地区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参观学习,社区矫正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实施分类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截止目前,全区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51人,已成功解除矫正83人,现有社区矫正对象68人,无一人脱管、漏管,无一人重新犯罪。
三、围绕经济建设,突出抓好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
1、规范管理、延伸服务,律师工作再上新水平。积极争取扩大律师队伍,目前,全区共有律师所9家,律师105人;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法律援助献爱心活动”,截至目前,组织献爱心活动2次,法律咨询达1000余人次,发放宣传材料3000余份;加大律师管理力度,在律师所中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检查考评活动,引导律师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2、规范行为,强化服务,公证公信力进一步提升。一是围绕中心工作,提供公证服务。围绕棚户拆迁、小清河综合整治等重点工程建设提供公证服务,今年上半年,共办证2486件,其中民间2348件、经济138件,接待来访人员260余人,减免公证费约计1万余元。二是加强公证质量监管,促进公证质量提升。通过加强审批力度、公证档案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和收费标准等措施,大大促进了公证质量的提升。
3、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目前,全区法律服务所16家,注册法律工作者85人,半年来,坚持以创建“诚信法律服务所”、“规范法律服务所”为宗旨,进一步强化全体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诚信职业教育,严格业务、财务、档案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更加规范;多次组织法律服务所参与法律援助、上街宣传、免费咨询,切实提高了百姓的维权意识和法律素养。
四、围绕民生问题,抓好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工作,人民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1、健全制度,明确责任,法律援助进一步规范化、专业化。为规范和指导法律援助工作实践,我们不断总结完善了规章制度,目前,共制定完善工作制度6项、职责1项、行为规范1项,有效规范了法律援助秩序;为落实责任,我们因地制宜,合理组织本机构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合法的志愿者参与办案,规定每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结合自身专业特点,每年必须办理1件援助案件,促进了法律援助案件向专业化发展。
2、完善网络,整合资源,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措施,完善法律援助网络建设,目前,全区共有15个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触角进一步延伸;充分调动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高校教师以及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中,壮大了法律援助的工作力量;不断出台便民措施,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今年截至目前,接待来访咨询600余人次,受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19件,办结6件,受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6件,办结15件。
3、加强宣传,热情咨询,切实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深入了解,上半年我中心先后三次组织工作人员到金牛公园广场开展宣传工作,解答咨询2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600余份,接待法律援助申请7人次,受理申请1件,法律援助深入民心;充分发挥“12348”法律专线作用,热情咨询,认真答疑,截至目前,共接听咨询电话1428个,接待来访2384人,免费代书218件,有效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高校 环境法律诊所 环境社会组织 合作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08C-0123-03
环境法律诊所是环境保护法课程实践教学的一个新模式,这一教学模式已在我国一些高校的环境法律课程中得以运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教学效果。目前,一些高校开设的环境法律诊所在实践教学环节中往往与环境社会组织进行合作,使环境法的教学与法律实务相结合,这不仅使教学效果在实践中得以提升,更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技能,同时也使得法律教育机构的社会服务功能日益彰显。本文试从国内外高校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现状出发,分析环境法律诊所与环保社会组织的合作的意义,并针对环境法律诊所与环保社会组织的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一、国内外高校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现状
(一)美国高校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现状
环境法律诊所教育起源于美国,这一法学教育模式主要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真实案件,通过参与诉讼与非诉讼活动学习法律实践技能,为环境事务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美国的环境法律诊所主要有校内诊所和校外诊所两种模式,其中,校外诊所一般是法学院与环境社会组织进行合作,并由法学院的教师和外部组织的成员分别指导学生,如美国的耶鲁大学、密西根大学的环境法律诊所即采用这一模式。美国环保社会组织非常发达,这些组织不仅可以是环境法律诊所案件诉讼的共同原告,也可以是案件的委托方,还可以提供某些案件的专业协助(例如提供环境科学检测)等。因此,美国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紧密,并在双方的合作中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二)我国高校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现状
随着我国法治的发展,法律人才的培养走向法律职业化教育是大势所趋,我国法学更注重理论和实践教学并重,法学教学改革得以进一步深化。一些高校在设置环境法律诊所的同时,也开始寻求与环保社会组织进行合作。目前,我国的高校环境法律诊所主要与高校内部的环保社团和民间的环保社会组织合作。
1.环境法律诊所与高校内部的环保社团进行合作。我国的法学院引入诊所法律教育以后,马上就和法律援助结合在一起,诊所法律教育中所需要的案件,大量来自法律援助中心。我国一些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亦是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依托,将环境法律诊所的课堂融入法律援助活动当中,使两者得以很好地结合。其中,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于1999年开办了国内首家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该中心专门为污染受害者提供帮助,为环境污染案件提讼,维护污染受害者的环境权益。中国政法大学的环境法律诊所以该中心为平台,将诊所的学生在该中心进行实习过程作为教学的重要环节,此后,中国人民大学设立的环境法律诊所也将课程的环节融入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开展实践教学。
2.环境法律诊所与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合作模式。目前,我国一些高校环境法律诊所也会与地方的民间环保社会组织进行合作。例如,安徽大学法学院是与安徽省第一家环保民间组织绿满江淮进行合作,并于2013年成立了环境法律诊所通过直接帮助污染受害者进行环境维权,提供法律援助,以此推动民众和相关部门关注环境污染情况,同时为环境法理论研究与教学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深化了环境法学教学改革。环保社会组织能够为学生提供一个传统课堂教学无法提供的真实环境,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作为志愿者在环保社会组织中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在实践中积累了相关经验,提升了实务技能和职业能力,两者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环境法律诊所与环保社会组织的合作的意义
(一)解决了环境法律诊所案源不足的问题
由于社会影响力小、公众认同感低等因素的制约,我国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的案源不足,这也成为制约我国环境法律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而环保组织则是专门致力于维护公众的环境权,能够接触到大量的环境案件和相关当事人,同时,环境社会组织拥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公众也更倾向将环境问题的相关案件委托给环保社会组织,因此,环境法律诊所与环保社会组织建立稳定和有效的合作模式,通过社会组织的社会影响力拓展案源是行之有效的途径之一,这不仅可以保证有充足稳定并适合学生参与的案源,还能使学生真正参与实际案件处理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实践,提高环境法律诊所的教学效果,实现其社会服务功能。
(二)拓展了环境法律诊所的师资力量
我国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普遍存在师资不足的问题,环境问题是高度复杂专业,环境诊所不仅需要法学专家、律师,同时更需要各领域的具有环境相关知识的环境学专家作为指导教师。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高校教师较少兼职环境法律实务,一般以学校教学为主业,因而也缺乏相关的环境法律实践经验。而环境社会组织拥有更多的专业环境人才,可结合该其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意见对学生进行环境实务指导,充分发挥该组织专业人员的优势,以此拓展师资力量。同时,通过与环境社会组织的合作,也能使环境法律诊所的教师在与环保组织合作的过程中实现自我提升,有效解决环境诊所的师资问题。
(三)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环境法律诊所经费不足的问题
目前,我国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多存在经费短缺的问题,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原因限制,环境法律诊所校外实践教学部分难以开展,大多局限于校内,主要集中于校内模拟法庭、环保问题的咨询、环保法律知识宣传等活动。而环保社会组织由于其本质属性,致力于为环境提供无偿服务,其本身的资金来源具有一定的保障,部分环保社会组织可以为一些大学的环境法律诊所提供小额资金资助,缓解诊所经费的困境。此外,高校的学生参与到环境公益活动中,可以与环保社会组织共享场所、环保器材、环境影视资料等相关资源,场所和设备费利用率提高,一定程度上也能解决经费问题。
(四)一定程度解决了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受限的问题
环境法律诊所为环境污染受害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但现阶段相关法律并没有把个人纳入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内,环境法律诊所学生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是受限制的。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社会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资格和基本条件,即依法在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艺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由此可知,符合条件的环境社会组织是合法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主体之一,其接触的法律案件多是属于环境公益案件诉讼范畴,因此,环境法律诊所与符合法律规定的由诉讼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合作,一定程度使学生能够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实务从而掌握环境法律实务技能。
三、环境法律诊所与环保社会组织的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教学目标不够明确
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应培养何种法律人才的教学目的不够明确,现今,我国对环境法律诊所教育的目的更多的是关注法律教育的职业化训练,在经验中巩固环境法律知识,在实践中掌握环境法律技能,但是往往忽视了培养学生的环境法公益价值观。美国的环境法律诊所设立之初,着重培养学生有意识的为处于不利的一方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发扬公益精神。我国的环境法律诊所也为环境委托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但更注重是学生的能利用自身的知识优势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而对于职业道德观念和公益价值观的培养不足,对于维护社会公平相关社会责任感不够,一些学生参加环境法律诊所,有时仅出于兴趣和新鲜感使然,或者有的学生仅仅是为了修足课程所需学分,因此,学生们在环保社会组织中从事公益活动,增强公益价值观尤为重要。
(二)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的教学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一些高校设置的环境法律诊所课程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教学中,并没有完善独立的诊所学制度。具体表现在:首先,没有完整的诊所课程大纲,一些高校的环境诊所课程所使用的大纲是和环境法课程大纲一样,没有具体的、明确的诊所课程教学大纲,不能很好地反映课程体系、教学任务、要求以及相应的教学方法。这导致课程教授的内容范围模棱两可,不利于评估相应的教学效果。其次,没有制订相关的环境法律诊所的教学计划,在诊所的课程教学进度、内容安排上欠缺规范,特别是诊所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上随意性较大,没有形成可操作性的教学方案,较难落实诊所课程的执行情况。最后,没有相关的办案指导规范的制度,如诊所教学指引、学生办案守则等相关规范,无法落实学生在环保社会组织的实践环节,特别是规范学生参与真实案例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没有相应的制度进行规范,学生往往无所适从。
(三)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的教学环节设置不合理
环境法律诊所的重要的教学部分是与校外环保社会组织的合作教学,是让学生在参与环境实务中掌握更多的法律职业技能,避免环境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脱节,因此,环境诊所的课程环节设置应更偏向于校外实践的运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大多数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课程多设置校内诊所运作环节,多为培训、模拟法庭、参与组织社区调研和法律宣传以及开展普法讲座等环节,参与真实案件多是局限于接听法律诊所热线,接待污染受害者来电来访咨询的事项,而对于参与真实案例办理和诉讼流程环节安排较少,无法接触到实践教学的核心环节,有专家提出“真实的案件是法律诊所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精化所在”。因此,环境法律诊所在与环保社会组织合作的实践环节设置应当更为重要,通过校外的诊所教学环节的设置,在真实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培养学生实务技能,以提供更好的职业技能训练的平台。
(四)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的教学评估考核制度不全面
教学评估是教学质量保障和教学水平监控之必须,但我国一些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的教学评估考核一般仍是传统的考核方式,因为环境法律诊所一般不作为独立的课程设置,没有独立的学分,因此,环境法律诊所的往往是以学生环保法卷面考试成绩作为教学指标的考核,无法评测学生在环境法律诊所中的实务技能掌握程度,也无法评估环境法律诊所真正的教学效果,这就极大地打击了教师与学生的开展环境法律诊所的积极性。同时,一些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虽然设置了相应的评价体系,如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学生的自我评价、当事人对学生的评价、学生之间的评价体系,但这些主要是侧重对学生评价,无法评测诊所教师在环保社会组织开诊环境诊所教学的教学质量和水平以及其教学工作量,不利于调动诊所教师的授课积极性,因此,应当建立起一套合理的环境法律诊所课程评价体制。
四、环境法律诊所与环保社会组织的合作的问题解决对策
(一)培养卓越环境法律人才,着重培养学生的公益价值观
环境法学教育的目标应主要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的环境法律职业人才,这就需要以提升环境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环境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环境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同时,在培养学生律师职业技能的同时,应当注重公益价值观的培养,使学生成为社会的责任感、有奉献精神的法律实务型人才。而环保社会组织也具有公益性,我国的环保社会组织在公益案件中是不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因此,环境法律诊所与环保社会组织合作,不仅能在实务中学习法律职业技巧,还能培养学生的公益价值观,两者得以较好地结合,共同为环境污染受害的弱势群体提供服务。
(二)完善环境法律诊所和环保社会组织合作的规范教学制度
环境法律诊所在与环保社会组织的合作中应当制定规范的教学制度。首先,应当制定环境法律诊所的课程教学大纲,这样既能根据各校师资力量的具体情况落实课程内容和教学进度,制定相应的学分,也有利于下一步的教学评估工作。其次,制订环境法律诊所的授课计划,课程教学的内容应设定为培养学生的环境法律实务技能和相关职业道德培养,根据教学计划落实环境诊所课程的执行情况。最后,制定环境法律诊所教师指导规范和学生办案守则等相关规范,确保学生在办案过程中在准则的要求内发挥其最大潜力,并在教师的指导下办理案件,不断提升法律服务的水平。
(三)加强环境法律诊所和环保社会组织合作实践课程的设置
在环境法律诊所的教学实践环节的设置上,应强化实践教学中的真实案件办理的教学内容,如和应诉环节的实践环节设置,学习前准备工作,学习案件证据的获取和分析,如何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同时也应熟悉办理环保案件的规则,掌握策略和常用办案技巧,学习如何制定相关的文书,了解如何应诉及抗辩的策略。同时,应注重庭审活动的实践环节的设置,组织环境法律诊所的学生到法院旁听案件,观摩庭审,从而了解案件审判程序,了解审判的各个程序环节,学习立案、庭审前准备以及庭审过程的注意事项,学习庭前调解等相关环节,同时安排学生在学习后进行模拟法庭训练,真正做到教、练、学结合。
(四)建立环境诊所和环保社会组织合作的合理评估制度
建立合理的评估制度能更好地促进环境法律课程的教学改革,环境法律诊所的合理的评估体系应包括学生的评价体系和教师评价体系。就学生的评估而言,主要应是对学生全面素质及综合能力的培养,须以科学、灵活为原则,建立多元评价体系,具体评估主要由指导老师根据学生在环境法律诊所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和能力的具体表现,对照相应教学考核制度中明确的评估指标对学生进行评估,同时可结合学生自评、小组互评、当事人意见等多种方式综合评定,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学生法律诊所课程成绩的依据,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诊所课程的评估指标是事先制定好的可分值化的具体实践操作事项,并在学期伊始即告知诊所的学生。与此同时,对于教师的评估而言,主要评估其在环境法律诊所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同时对其教学管理和对学生的责任心在评估体系也应有所体现,这样才能使评估反映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和相关质量,起到一定的激励效果。
【参考文献】
[1]魏旭,邱新.美国的环境法律诊所教育[J].世界环境,2009(3)
[2]王立民.法律援助与“诊所法律教育[J].政治与法律,2005(1)
[3]甄贞主.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基金项目】2014年度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环境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的研究与实践”(2014JGA293)
【关键词】 法务会计; 人才; 培养
一、前言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中大庆联谊、银广厦、红光实业等重大财务舞弊事件的曝光,来自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民事诉求不断增加。但是,如何认定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的过错,能否确定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的过错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假如存在因果关系,又如何确定损失赔偿额等一系列具有会计属性的法律问题,一度令律师和法官束手无策,也使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由此,法务会计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然而,与国际领域法务会计发展相比,法务会计在我国尚属于新生事物,无论是理论研究、实务开展,还是教育培训方面都较为落后。回顾会计发展史不难发现:创新会计理论促进了会计实务的创新,创新会计实务又会激发理论的进一步创新,二者呈螺旋式上升之势,而理论和实务的创新都需要有创新型人才。可见,人才是理论创新和实务进步的源泉。因而,研究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高等院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现状及其成因分析
(一)学术界对法务会计的学科属性争议较大
法务会计作为为法律服务的会计,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侦查学、鉴定学等多学科理论和方法于一身,属于边缘性学科,其学科属性在法律界和会计界存在很大争议。在我国,法学界较早介入法务会计研究,并已举办了两届法务会计专题研究会。他们认为,司法会计包含法务会计,司法会计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司法会计活动是一种诉讼活动;会计界吸收国外观点认为,法务会计包含司法会计,司法会计是会计的一个分支(李若山、盖地等),司法会计活动实质是会计在司法活动中的应用。激烈的门户之争成为制约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瓶颈。
(二)法务会计专业未被官方认可,教育模式散乱,开设院校少
根据我国现行教育管理体制的要求,高等院校各层次学历教育的专业设置由国家教育部认可,并列入专业目录,法务会计属新生事物,未被正式列入国民教育专业目录,尚处于高校自由开展时期。近来,笔者通过文献搜索、上网搜集等方法得出如下结论:目前我国已有一批致力于法务会计教学的政法院校、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院校在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教育中开展了法务会计教育,博士研究生教育仍属空白,开设方式基本可以分为以下七种类型:
1.在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中开设法务会计课程。如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均将司法会计课程设为本科生教育的必修课。
2.在会计学专业或财务管理专业本科教育中设立“法务(司法)会计专业或方向”。如2000年云南财经大学、2001年云南财贸学院在会计学专业中增设司法会计专业方向,2004年云南财大将其改为法务会计方向;2007年渤海大学开始在财务管理专业下设法务会计方向;2001年9月,河北职业技术学院试办了首届会计学法务会计专业。
3.在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中开设“司法(法务)会计方向”教育。如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渤海大学等。
4.在法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专业硕士学历教育。如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从2003年起招收法务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
5.在法学专业或会计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教育。如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首都经贸大学会计学院、吉林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复旦大学、渤海大学等。
6.在会计专业硕士中开设法务会计专业教育。2005年复旦大学在招收的首批MPAcc(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学员中,在全国高校首次开设了“舞弊审计与法务会计”专业,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也在MPAcc中相继开设了法务会计专业。
7.开展法务会计职业培训。如中国政法大学已开展面向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会计师、审计师、内部审计人员、各类商务调查事务所从业人员、在校的会计与财务管理专业方向的大学生与研究生的法务会计培训。
(三)课程设置五花八门,尚未形成科学、系统、完善的法务会计学科知识体系
由于学科属性未定、专业非正规化,导致法务会计教学理念、教学思路和课程设置的不统一。笔者通过上网搜查,得到了部分院校法务会计方向教学计划信息,表1列示了较具有代表性的云南财经大学、渤海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务会计课程设置情况。
仔细阅读表中资料可以发现,虽然上述三所院校法务会计所属专业有别,课程名称各异,但开设的法务会计课程仍呈现如下共同点:1.涉及学科领域广,几乎涉及到了会计学、审计学、法学三大领域,并主要以会计学课程和法学课程为主,可以体现出法务会计人才知识结构应具有的特点。2.课程门数繁多,学生很难通过本科段或短期培训予以领会和掌握,应用水平值得怀疑。3.法务会计课程几乎是会计学和法学课程的叠加,是一个集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课程的大集合,没有实现交叉学科知识间的整合,更没有实现交叉学科间知识的融合,到头来,可能会导致既没有培养出合格的会计师,也没有培养出合格的律师,更不可能培养出合格的法务会计师的结果。这也正是法务会计学科属性未定、专业设置不规范等因素的突出表现。
(四)合格的专业教师匮乏
合格的教师是培养人才的关键。目前,在开设法务会计课程或专业教育的院校中,承担法务会计教学任务的教师或是会计专业教师,或是法学专业教师,既精通会计学、审计学理论,又精通证据学和法学理论与实务的跨学科复合型教师基本没有。
三、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应当明确的事项
(一)明确界定法务会计的本质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本质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事物的本质是隐蔽的,是通过现象来表达的,不能用简单的直观去认识,必须透过现象掌握本质。我国学者对法务会计的界定呈多元化态势,有运用型学科、会计行为、会计职业、交叉学科等多种观点,总体上呈“层林”状态。笔者认为:法务会计应是接受委托的法务会计师,为帮助委托人解决在经济生活中遇到的法律事件,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以会计理论、审计理论和证据学理论为基础,以会计方法、审计方法和司法鉴定方法为手段,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对涉事会计资料进行调查、取证、论证,并发表专家性意见或提供诉讼支持的一种法律性会计专业技术服务活动,旨在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执法公正、公平提供专业证据,发表专家证词和证言,或进行法庭辩论。
(二)理性认识法务会计的学科属性
法务会计工作可以被看作是将会计语言记录的会计事实翻译成法律语言表述的案件事实,既能够提供诉讼支持服务,也能够提供会计调查服务,或是专家咨询服务,其服务具有法律服务性、法律事项性、调查取证性、价值量化性、报告排他性等特点,是一个会计技术和法律技术并重的服务项目,这正是人们将法务会计列入交叉学科的根本原因。鉴于此,将法务会计界定为双重属性的学科,分别在会计学科和法学学科下设法务会计专业,将有助于专业人才的培养。
(三)理清法务会计与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关系
法务会计应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法律事件而产生,本质属于具有法律性质的会计专业技术服务活动,法务会计信息表现为表达专家意见和鉴定结论的书面报告,无疑使得其工作性质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律师的调查、取证与法庭辩护联系在一起,但是,法务会计并不是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简单相加,而是二者的完全融合。因为从大量的会计信息中查找会计法律事实,不具备律师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是不能胜任的,而证实舞弊、虚假陈述等过错行为是否存在,确认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并计量损失额,又是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律师难以完成的。因此,可以理解为:法务会计师是具有律师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律师。
(四)科学定位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
目标是行为的导向,目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是成功的关键。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型的复合型边缘学科,需要综合素质的人才。美国会计学家贝洛各尼曾这样描述法务会计人,他说一名称职的法务会计人的构成应是1/3的商人、1/3的调查人员和1/3的会计人员。这种描述实际上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因而,借鉴国外经验,综合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笔者认为,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应具有层次性和递进性。大学本科和硕士研究生教育应重点培养应用型复合人才,为实战领域输送人才;博士研究生教育应重点培养研究型复合人才,为教学、科研领域输送人才。
四、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案设计
(一)尽快批办法务会计专业,大力推广法务会计学历教育
在明确了法务会计学科属性的基础上,为推动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教育部应当尽快批准设立法务会计专业。具体方案设计如下:
1.本科学历教育阶段,分别在会计学和法学两大学科下设置独立的法务会计专业,涉及全日制本科和双学位、继续教育和自学考试三种形式。
2.硕士研究生学历教育阶段,分别在会计学和法学两大学科下增设法务会计专业,涉及全日制和同等学历教育两种形式,招收对象必须是会计学专业、审计学专业和法学专业的本科生,高校会计、审计和法律专业教师,以及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会计师和律师。
3.开创法务会计本硕连读制。具体方案为:吸收大学本科二年级成绩优秀,并对法务会计感兴趣的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专业学生,实行六年制的法务会计专业本硕连读制度。
4.积极鼓励在法务会计硕士教育有成功经验的院校,开展法务会计专业博士教育,填补我国法务会计专业博士教育的空白。
(二)构建科学的法务会计学科知识体系
在设计法务会计课程体系时,应当避免会计课程和法学课程的简单叠加,坚持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专业基础理论课程为先导,会、法知识融合课程为主流,按照学历教育层次层层递进的原则进行,可以将专业课分为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两大课程组群,具体设计方案见表2。
(三)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展法务会计双向职业培训
职业培养是专业人才速成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职业法务会计师还是凤毛麟角,接受法务会计委托的人群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他们往往因为知识和技能的单一性而深感力不从心,迫切需要充电,他们的实战经验和感受会对高等学历教育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因而,应当鼓励已有一定法务会计教学经验的院校积极开展面向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在校大学生和硕士研究会的法务会计职业双向培训。即采取高校专业教师和参与培训的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同时授课的培训方式,一方面通过高校专业教师授课,丰富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理论知识;另一方面,通过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对亲身经历的典型案例的介绍和解剖,使专业教师及在校学生感受实战现场和获取临战经验,这是法务会计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的重要通道,更是培养高水平法务会计教师和法务会计师的有效途径。目前,中国政法大学开展的法务会计职业培训已形成一定规模,其经验很值得推广。
五、结语
法务会计作为一个新生事物,需要来自官方和民间的共同呵护和努力;作为一个交叉学科,需要会计学、审计学、法学等各个相关学科的相互吸收、通力合作和共同努力;作为一个服务行业,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相互学习和共同促进。本文仅对我国法务会计高等教育及人才培养进行了粗浅的研究,方案的实施面临一定困难,需要教育界、学术界和实务界认可、努力和支持,笔者将不遗余力对此课题予以高度关注,更希望有更多的会计界和法学界人士致力于法务会计教育和实务的研究,并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
【主要参考文献】
XX区总工会根据区扶贫办《XX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总工会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主要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确保扶贫工作落到实处。紧盯全年目标任务,对标年初扶贫工作计划开展工作,把年度脱贫攻坚工作与工会职责任务结合起来,进一步细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不断提高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开展扶贫对象建档立卡信息数据复核,全面摸清贫困底数,根据贫困人口的实际需求,打出就业扶贫、日常帮扶等“组合拳”。
一、XX年工作开展
(一)日常帮扶和节日帮扶
为做好消费扶贫工作,XX区总工会要求在采购送温暖、困难帮扶等方面慰问品和文体活动奖品时,优先采购扶贫产品和对口帮扶贫困村农产品。在XX年国庆、中秋两节慰问活动中将XX万元资金用于购买扶贫月饼,巩固稳定脱贫成效。对未纳入民政低保范围的低保边缘户和意外致困户,每季度给予一定的生活救助,在疫情期间和春节等重大节日开展帮扶慰问,切实解决生活困境。
(二)金秋助学帮扶
对国家和自治区助学体系暂时没有覆盖,或者已经已覆盖还需要进一步救助的困难职工和困难农民工子女,在子女上大学期间发放助学金。
(三)大病救助帮扶
对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给与一定救助,帮助因病致困职工家庭减轻个人医疗负担,提高保障水平。
(四)就业帮扶
1、以基层工会为主,认真调查摸底,与民政部门协调,将符合低保标准、残疾保障、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及时与民政部门沟通,争取纳入政府保障救助体系。对已纳入低保且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实现充分就业的困难职工,着重帮助其实现就业创业,提高家庭收入实现解困脱困。2、广泛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引导和帮助贫困群众提升技能水平。对有就业意愿和帮扶需要的困难职工家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3、组织开展困难职工家庭就业对象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实名制档案,准确掌握需要帮扶的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人数、就业状况、就业意向、就业能力等信息。积极为各族群众提供免费就业咨询、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创业扶持等服务,通过举办民营企业招聘会,促进职工再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帮助贫困职工提高脱贫能力。4、紧紧围绕精准脱贫目标任务,会同人社局一起扎实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再就业技术培训、努力帮助困难职工群众提高技能素质,增强致富信心。各级工会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零就业”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对一”就业服务。
(五)通过推动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帮助脱贫
1、对因职工工资收入低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加强对困难职工劳动技能培训,协调企业调整困难职工工作岗位,提高工资收入水平,帮助收入低的困难职工家庭逐步摆脱困难状况。2、开展农民工权益维护行动。开展法律援助,组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开展公益法律服务行动,向广大职工群众讲解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维权意识;加大工会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力度,集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依法推动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确保企业职工及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