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09:58:5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企业合规法律培训,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1.1种子经营单位素质有待提高
除本部设有规范的种子经营点外,还有很多临时的代销经营点。而网点销售多半是小贩小商。商贩们只是在相关季节才进行代销,对种子没有特定的要求,所以很难对农户购进进行科学指导,更不可能进行优质服务。
1.2农户购种的盲从性与盲目性
从现行的农业经营状况来看:大部分农业都没有专业的知识,仅有的知识是从广告商与种植经验中得到的,在选购种子时盲目,从而也给农业安全造成了很多隐患。认识错误具体表现在:购买新种子,潜意识认为新品种才是好品种,从众心理让看见别人买什么自家就买什么。
1.3种子经营骨干稀缺
从当下的种子经营与管理过程来看:种子市场的管理经费稀缺为其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由于种子管理人员没能时常深入市场进行指导与监管,造成很多不达标的种子上市;由于部分地区没有专业的质量仪器,从而对检验种子质量造成了很多不便,尤其是检验仪器不足,让质量检验人员根本不能及时检查出种子质量好坏,更谈不上杜绝不达标种子流入市场销售。另外,经营单位的人事调整与改革,在压缩编制的同时,让基层人力资源管理严重不足,加上个别管理人员素质不够,缺乏对法规法律的全面了解,所以在具体工作中很难做到妥善处理问题,这样很容易造成商贩不法行径,对市场管理带来困扰。
2增强农业种子市场管理的对策
2.1加大队伍建设,增强业务培训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促进农业发展,种子管理人员必须主动承担起种子管理相关工作。受种子管理的政策性、专业性影响,在保障种子管理的稳定性的同时,必须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专业技能与执法培训工作。这样才能让种子执法锻炼、培训人员成为既懂业务、又精通法律;既能准确执法,又能讲原则的人员。目前,大多数种子经营者都经过了培训,并且拥有种子经营证与上岗证,但是大部分人员的业务水平与法律意识明显不够。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对经营人员进行有效培训;例如:在种子销售前,对其进行集中培训,具体内容由农技基本技能、守法经营,并且要求种子经营人员必须严格根据法规法律要求进行种子经营。对于不满足《种子法》规定的种子,除了不予销售外,根据管理要求做好记录工作,还应该向农业购种用户提供保单,通过健全种子销售档案,对种子经营内容以及标签负责,这样才能逐步扭转种子经营中存在的不良现象。最后,经营者还应该给每位购种用户提供一定的跟踪与售后服务。
2.2做好宣传工作,提升使用者素质
近几年,很多地方都开展了各种宣传方式进行农业宣传,尤其是“走进三农”等活动,对普及法律与种子意识,提升使用者法律与质量意识发挥了很强的作用,同时它也让广大用户领会应该怎样使用法律意识保护自己,辨别种子真假,怎样做到合法经营,熟悉种子栽培技术与种子特性,科学购买种子,在选购种子时,查看种子经营者的相关证件等。在种子选定好后,通过查看信誉卡、包装袋、发票等依据,逐步提升农民的自我保护理念与维权意识,这样才能让假冒伪劣的种子经营者没有经营市场。
2.3加强委托与品种管理
为了避免多个企业家共同委托造成的混乱,在种子经营中,除了要增强事前监控,还应该尽量避免多个企业家共同委托的现象,一般情况下同一经营者只能接受1到2个种子公司委托,同时两家种业单位的每批种子都必须分开堆放,这样才能做到档案与经营的有效管理。对于没有经过审核的品种,我们应该做到坚决抵制推广与销售工作。
2.4增强设备建设,做好质量监管工作
从农业生产过程来看:不合格的种子对农业发展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县级单位必须主动承担起本县种子检验监督与栽培工作。受检验经费以及检验仪器的影响,对种子质量检测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针对这种情况,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除了购置仪器设施外,还应该适应当地发展,做好加工、生产、检验、贮藏、检疫等相关工作。通过加大对种子市场的抽查工作,从源头上避免不合格种子进入市场。
3结语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非政府组织在当今中国社会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和研究,阐述了非政府组织在当今中国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相关建议,希望给予政府以借鉴,促进我国非政府组织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中国社会发展现状分析建议
非政府组织是英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的意译,英文缩写NGO。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在各种场合越来越多地提及非政府组织(NGO)与非营利组织(NPO),把非政府组织与非营利组织看作在公共管理领域作用日益重要的新兴组织形式。
其称谓国外有的称为“第三部门”(指除政府组织即所谓“第一部门”或“政治部门”以及营利组织即所谓“第二部门”或“经济部门”之外的社会组织), 在这样的意义上非政府组织往往被认为是与政府组织和营利性经济组织在概念上相对立 的,处于国家机关与企业之间或者政府与市场之间的那些社会组织;其组织形式和活动范围非常宽泛,但又须受到相关法律和规章的制约。
如果一定要给非政府组织作一个界定的话,那么可以认为它是指那些非政府的、非赢利的、自愿组成的致力于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是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互动的产物。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非政府组织在也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当前,我国拥有大量的非政府组织,在协助下岗人员、职业培训、提高环保意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儿童妇女权益、捐资助学、扶贫助残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很多非政府组织处于刚起步的阶段,还不能充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同国外很多非政府组织相比,不仅数量较少,而且缺乏活力、动力不足,不能表现出令人鼓舞和勃勃生机的发展前景。因此,本文针对当前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提出相关建议。
一、非政府组织在当今中国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不健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逐步深入,各种类型的非政府组织得到迅速发展,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都没有出台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对其权益、结构、作用、地位以及性质进行准确定位。现有的一些条例也只是侧重对非政府组织的登记,没有涉及其财务制度、活动规则、组织结构以及地位作用,对非政府组织发挥自身作用造成一定的阻碍。
(二)缺乏自主性、自愿性以及自治性
当前,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在社会管理中所扮演的角色并没有充分明确,对非政府组织转变职能造成影响。从我国当前现状来看,非政府组织的弱势同政府的强势形成鲜明的对比。当前,我国一些非政府组织都是政府组织建立的具有半官方形式的非政府组织,对政府依赖比较严重,在这种依赖的关系下,非政府组织的操作性以及内部事务很容易受到政府的干预和影响,使其容易演变成一种政府组织,失去自治性、独立性、民间性以及活力性,在社会管理中失去优势。
(三)公益事业发展存在一定不足
第一,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规模较小、数量较小,特别是公益组织的数量更少,而且类型单一,主要还是以半官办和官办形式存在。第二,在当前社团管理条文中,对非盈利组织和公益组织没有进行区分,造成其税收政策不能享受免税待遇。第三,公益组织募款机制单一,募款的用途不明确,除了个别公益团体在年末进行公开之外,大部分组织或机构都不予公开,也没有相关的政策和制度进行约束和规范,影响了非政府组织的公益性和公信度。同时,我国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基础比较薄弱,其经费来源主要通过:服务收入、会费收入、民间捐赠、政府补助以及其他收入。
(四)政府同非政府组织之间没有形成合作互动的关系
当前,我国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地位以及性质缺乏足够的支持和认识,没有合作意识,不愿意将手中的职能交给非政府组织。同时,非政府组织同政府缺乏业务来往,而且非政府组织的观点也要求不能与政府政策背道而驰,否则会招致政府的制约和不满,甚至民营机构的学者不能成为社会公众人物。 因此,在当前中国社会环境下,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之间缺乏良性的合作以及互动关系。
二、针对非政府组织在当今中国社会中发展的合理化建议
(一)制定以及完善相关法规法律
针对当前非政府组织法规法律不健全的现状,建议中央以及各个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非政府组织的相关法规法律。要适当放宽其登记的门槛,简化登记流程,让一些非政府组织顺利登记,便于对非政府组织加强管理,明确发展方向。对一些已经注册的非政府组织要强化管理,对其会计制度和年报制度进行严格审核,要求公益机构公开每年的运作情况和财务情况,提高其公益性和公信度。
(二)强化非政府组织的民间性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中介、代表以及自律等功能,认识到非政府组织不是官办机构,是具有法人代表的民间组织。第一,要充分明确行业协会和政府的具体职责,政府要借助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法律进行宏观调控,对行业协会进行管理,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承担管理的职能,为其提供服务等;第二,要强化非政府组织自愿性、自主性、独立性以及民间性,非政府组织的负责人不能由政府安排和委任,要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要完善其选举机制;第三,政府要适当的放权,例如企业质量监督、产品技术、职称评定以及审核工作下放给相关的行业协会;第四,政府要根据相关法规法律对非政府组织的运作方式和活动范围进行监督和规范,使其健康发展;第五,要充分发挥商会的功能,商会要突破传统观念,其功能要覆盖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更好的发挥其协调以及沟通功能。
(三)政府支持公益事业
非政府公益组织吸引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新道路。慈善事业的主体是公益组织,政府不能袖手旁观,要给予最大的支持,第一,要借鉴国外的运作方式,将福利彩票作为公益支出的重要收入;第二,要重新制定非政府公益组织的相关税收政策,对于公益组织,在税收方面要推行优惠政策,鼓励其开展社会募捐活动,扩大资金来源;第三,志愿者队伍要日常化和制度化,成立招募志愿者的组织,鼓励志愿者参与各种公益活动;第四,向国外多样化、专业化的劝募机制学习,推行多样化的劝募机制,进而提高募捐的动员力和效率;第五,要根据国外成功经验,发展公益基金会,例如社区基金会、公司基金会、私人基金会以及公募基金会等,拓展公益资金来源,同时还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基金会,推行相关税收政策,使基金会得到有序而良性的发展。
(四)为非政府组织培养人才,加强监管力度
各级政府要对非政府组织有一个全面而正确的认识,与其加大合作力度,在人才培训以及资金方面给予帮助。当前,非政府组织的人才缺乏是影响其稳定以及长期发展的重要问题。政府要利用相关法规法律对志愿者进行鼓励,提高志愿者团队的综合素质,为非政府组织输送更好、更多的人才。同时,政府还可以同高校进行合作,利用培训班的模式,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提高志愿者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法律意识以及理论水平,让信息和知识成为其发展的原动力,促进非政府组织稳定以及长期的发展。
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力度,并且将其作为重要监管对象,对一些危害社会的非政府组织要严厉打击取缔,正确引导社会捐赠和政府拨款。强化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一定要依法办事,依法实施,确保各种类型的非政府组织健康良好的发展。
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合规风险管理机制是指,银行有效识别合规风险,主动避免违规事件发生,主动采取各项纠正措施和适当的惩戒措施,持续修订相关制度及详尽描述具体做法的岗位手册,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的周而复始的循环过程。合规风险管理的任务正是及时发现并制止风险产生以及由此造成的破坏。随着监管环境的变化,银行内部合规经营与合规性监督检查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合规风险管理对于银行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
一、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氛围,推行诚信和正直的道德观念。
(一)合规从高层做起,树立“合规人人有责”的观念。
合规应从高层做起,通过不断完善治理强化合规风险管理,高层的言行应与银行的宗旨和价值观念相一致。由于合规文化体现在每一个银行职员对合规理念的认识及其日常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之中,这不但需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全行推行诚实与正直和“合规创造价值”观念,还需要制定和执行清晰的员工行为准则和规范。只有当银行的员工恪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规范,人人都能有效履行自身合规职责,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才会有效。
强化合规理念、意识和行为准则,合规是银行提高资产质量的基本保障,是减少案件的必要前提,是银行企业合规文化的核心要素,合规并不仅仅是合规部门或合规员的职责,更是银行所有员工的责任,树立“合规人人有责”、“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理念,只有合规成为银行每一员工的行为准则,成为各级各岗位员工每日的自觉行动,全行员工欣然接受全面的合规培训,主动寻求合规部门的建议,才能共同保证有关法律、规则和标准及相关管理部门精神得到遵循和贯彻落实。
(二)倡导“主动合规”的文化氛围。
加强对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规范员工的职业道德行为,增强员工合规意识、法制观念和自觉遵守制度能力,增强主动合规和对风险识别能力的意识,能将合规理念贯穿到每一业务操作环节和所办理每笔业务中,加强合规文化教育,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需要,是建立长效发展机制的需要,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使其能从“要我合规”向“我要合规”转变。在全行内倡导主动发现和主动暴露合规风险隐患或问题,主动改进相应的业务政策、行为手册和操作程序,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主动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营造“主动合规”的企业合规文化氛围。
二、成立专门的合规管理部门,构建合规风险管理机制
(一)建立合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层的合规工作职责。
建立健全合规责任体系,明确合规部门是专门协助银行高管层实施合规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董事会和高管层对银行合规经营负最终责任,业务部门对合规风险负直接责任,每位员工对其业务活动的合规性负责,合规部门承担合规管理责任。对于合规风险及违规问题,要迅速作出处理。明确合规部门的职能定位,合规风险监控的介入时机,落实合规管理职能;业务部门应支持合规部门实施合规风险监测与评估,合规部门应促进业务部门防控合规风险,业务部门应主动地进行动态合规自我评估,建立合规部门与其他部门在合规管理中的沟通与合作机制。
(二)设置合理的合规部门。
根据自身经营特点,组建一个与自身风险管理战略和组织结构相一致的合规部门,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在支行及以下机构可设立合规岗位。还应配备足够的、素质较高的合规人员,负责合规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制定科学、合理的各级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等。
合规部门应履行岗位职责,就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向高级管理层提出建议;协助高级管理层就合规问题对员工进行教育,并成为员工咨询有关合规问题的内部联络部门;通过政策、内部行为准则和各项操作指引等其他文件,为员工恰当执行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提供书面指引;有效识别、量化、评估内部合规风险。
(三)创建科学的合规管理机制。
许多案件的形成,大多是制约机制失控和监管不严的结果。如何确保一个“规”在建立好后能够被大家持续地遵守,并且保证这个“规”自身还能够被及时加以修改和完善,必须有一套机制作保证。
首先,要切实建立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就必须从涉及银行整体的企业文化、组织构扁平化、流程管理、岗责体系、绩效管理等方面入手,梳理、整合和优化银行的规章制度,建立专业化的合规风险管理队伍,确立清晰的报告路线和问责制、举报制等,真正在银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体现合规风险管理在风险管理乃至整个银行管理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
其次,要通过设立合规部门或专职合规岗位,界定其功能和职责,独立于银行的经营活动,对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则和标准的操作行为,银行管理层能够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确保从业人员的行为自觉服从既定的“规”。
再次,要通过一定方式对所有新上任的部门和各级负责人进行上任前的合规培训,通过培训使其充分系统地了解和掌握各项主要规章制度和其所在部门的全部规章制度,达到对工作中可能涉及到的“规”了如指掌。而对那些经过培训不合格的,则不能让其上岗作业。
三、梳理合规风险点,提出控制风险的有效措施。
密切跟踪银行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认真领会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意见,对照合规风险点,本单位的合规机制建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清理现有的规章制度,梳理各项业务流程和风险点,提出如何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措施和办法。
(一)清理现行规章制度。
对银行现行的规章制度全面进行清理,清理工作必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从上至下,各级管理层负责对各自修订的制度进行清理,对每项制度、每条规定是否适应当前业务发展的需要逐一进行清理,对不适应当前业务发展和监管要求的制度,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而且对没制度监督的业务要及时进行补充完善,确保不留真空。
(二)梳理业务流程风险点。
梳理各项业务流程,排查各项业务操作环节,对可能会导致发生操作风险的业务流程、环节,或存在的风险点一一记录在案,组织一线业务人员进行讨论,以业务环节和操作流程风险为主题进行讨论,收集和掌握一线业务人员对各业务环节操作风险了解的程度,管理层能更清晰地知道各业务流程所存在的风险点,并能促使员工熟悉相关业务操作流程,同时知道相关业务操作环节存在的风险,使其在业务操作过程中能加以防范,只有查找出各项业务操作环节的风险点并制定防范措施,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银行内部风险。
(三)制定完善适应当前业务的规章制度。
一、加强法制宣传力度,营造“七五”普法良好氛围。经常邀请法律专家对村组干部及广大群众针对农村实用法律法规法治培训,结合新农村建设开展普法讲座,发放法制宣传资料,有效促进了农村普法工作的开展。建立固定的法制宣传栏1块,刷写各类法制宣传及平安创建标语12条,发放各种普法资料万余份。建立了文艺宣传队伍并经常看展法制宣传文艺演出,极大地丰富和拓展了“七五”普法工作的内涵。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大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好公婆”、“好儿媳”、“好妯娌”等好人评选活动,把“以和为贵”、“和气生财”、“家和万事兴”之类的古训,讲到会上、挂到嘴上、记在心上,让浅显易懂的做人处世之道,融入弘扬人间美德、倡导文明新风之中,从而大大增强基层普法的效果,形成“家庭和睦、邻里团结、敬老爱幼、遵纪守法”的社会主义新风尚。通过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宣传手段,强化宣传效果,在群众中形成了浓厚的法制氛围,有力地促进了普法工作的知晓率和群众安全感、满意度的提升。
二、把普法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确定普法工作重点。围绕“七五”普法工作,我们把普法教育与不同阶段社会热点问题相结合,有效解决各类突出矛盾。围绕不同阶段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针对征地拆迁、安全生产、校园安全、食品安全、反等社会热点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校园”、“诚信守法企业”、“法律进村组”等活动。把关系民生的法律法规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深入基层使广大群众提高了“法在身边”、“与法同行”的意识,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把普法与抓好“民主法治创建”相结合,实行民主管理。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村务、财务定期公开,严格财务监督和管理,确保了村级工作正常开展。依托村级调解室,合理的整合现有资源,一是进一步加三务公开栏的实际作用,做到定期公开村务、财务;二是在村图书室建立法治一角方便广大村民自行参阅和学习法律知识;三是每年组织对农村干部进行法制培训,同时,要求村干部率先垂范,争当本村的法律明白人。四是将组以上干部组成各组的普法中心户长,宣传和引导广大群众学习、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注重基层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等职能,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为村民和村委会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强化了法律服务工作。通过全面的推进依法治理工作,使广大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得到提高。
关键词 :市场经济 劳动关系 规范
劳动关系是指由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由于劳动者是一个数量庞大的社会群体,劳动关系是否规范,不仅关系到数亿人的利益,更牵涉到社会稳定与和谐,关乎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就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现存的几方面有待规范的劳动关系问题进行分析。
一、现存的劳动关系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劳动合同的签订比率低、期限短,合同内容不规范、不平等,违约的现象时有发生。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超过20%,其中大部分的企业只愿意签订短期合同,还存在随意延长试用期的现象,不让劳动者及时转正,造成劳动关系紧张,企业内部不稳定的局面。
2.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规范,造成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是薪酬都不能兑现。近年来,由于很多中小企业或者私营企业的工资分配机制没有得到完善,存在任意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尤其是农民工讨薪难的现象突出,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这种现象的成因有四点:①薪酬标准不统一,部分私营企业是老板说了为准,随意性空间很大;②分配机制不合理,存在着重视资本、管理、技术,轻视人工劳动的趋势,企业的劳动者与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技术人员相比,收入悬殊;③工资发放的形式不透明,劳动者之间的收入不公开,造成了人际关系的不和谐;④不同的行业之间收入差距大,某些垄断行业的工资过高,造成了非垄断行业的劳动者心理不平衡。
3.企业的劳动环境和条件较差,容易对劳动者身心造成严重危害,劳动者基本的安全权益得不到保障。比如有的煤炭、矿石等开采行业,设备陈旧,工作条件非常艰苦和落后,而且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防护用品发放不及时,极易形成安全隐患。
4.在劳资关系的协调方面,仲裁和调解机构缺乏权威性和威慑力,调解机制不完善或不健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处理以及监察力度不够等,致使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和机构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导致群体性的事件时有发生,劳资矛盾和冲突加剧,因为劳动关系处理不妥造成的纠纷容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分析造成劳动关系出现问题的成因
现在劳动关系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由很多原因造成,包括历史社会的原因,企业经营者缺乏法律意识,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劳动保障部门在监察上疏于管理,执法力度不足等,具体分析如下:
1.从历史社会的原因来看,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变过程、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伴随着公有制企业改制和非公有制企业的飞速发展,劳动者的流动速度加快,各领域在范围上加宽,在层次上加深,就业形式灵活多变,带来了劳动关系多样化的同时,也形成了劳动关系的不规范和不统一。
2.从企业的原因来看,党的十报告提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着力解决收人分配差距较大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实际却是各种要素的参与者的权益是经常不公平、不对等的,掌握着资本以及管理要素的企业在地位上处于强势,而最重要的劳动者要素却因为劳动力过剩,在分配上处于弱势。一些企业延续着陈旧的经营管理观念,既不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又不增强劳动者的素质,只是一味的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工资、福利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投入不足,甚至法制观念淡薄,不遵守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强迫劳动者牺牲自己的合法利益,来维持与企业的关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劳动关系的不和谐。
3.从劳动者自身来看,很多劳动者的素质和新型的劳动关系的要求不适应,也影响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构造。比较明显的是农民工,在从农业向非农业,从农村向城市转变的过程中,因为文化、观念、思想、习惯等各方面的原因,还没有完全融入到现代城市文明和工业文明中;加之农民工所接受的文化教育少,普遍缺乏工业上的劳动技能,多处于次级的劳动力市场,所以很难与企业在利益上形成对等的关系;同时因为缺乏法律知识,一旦在利益上与资方发生矛盾冲突,不是寻求合法的维权途径,而是采用非法或过激的方式与用人单位进行对抗,导致劳动关系的紧张。
三、解决劳动关系不规范的途径
1.用人单位树立法制观念、完善是市场行为是规范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目前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形成趋势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少数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之下,不顾及国家相关的政策规定与法律法规,做出了一系列违背劳动保障法规或者相关政策的行为。有些企业明明知道自己的做法是错误的,却以身试法,为了利益触动法律;有的企业是因为缺乏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劳动保障的法规法律以及有关的政策规定一知半解造成违法行为的发生。所以需要对雇人单位的有关负责人进行一些和劳动保障法规法律相关宣传和教育。
2.劳动者自身素质的提高就是解决劳动关系不规范的重中之重。劳动者本身应该要形成一种利益共同体的观念,企业所得的利益就是本身的利益,要强化员工责任感,要和企业荣辱与共。与此同时更要加强自己的学习,要多多参加各类培训,学习先进的技术、掌握最新的技能,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干一行爱一行。员工还应该要学习法律、懂得法律并且必须遵守法律,善于用劳动法保护自己的利益。
3.相关劳动法的健全作为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依据。我国劳动关系的矛盾一直存在。劳资双方都各自地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利益双方之间通过一定法律制度来规范企业之间的竞争和抗衡,才能够实现双方利益之间的调协和劳动关系之间的和谐。所以要充分应用法律,建立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制度,帮助它们实现自己合法应得的利益。还应该要逐步地健全工资支付、欠薪保障和工作人员五险一金等方面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用来保障劳动者基本的生活,维护劳动者合法的权益。
4.执法机关的监察是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保证。完善联席会议的制度,互相沟通,使部门之间在工作时可以增加了解,相互之间可以更好地配合,充分发挥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采用社保机构和监察机构、就业机构、培训机构之间互相检查等等的形式,上下联系结合,积极地开展会议,确保执法机关的工作可以取得实际效果。
总之,使劳动关系规范化的过程,就是需要劳动者、用人单位、执法部门等等要素之间的互动协调的过程。为了使劳动者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我国应该尽善尽美地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使劳动者的利益得到更好地保障。
参考文献:
[1]程庆琳.浅谈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规范问题[J].中国集体经济,2010(27).
(一)合同签的不规范
国家工商局与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编制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以供参考,但是范本性质是推荐性的,好多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不采用给定的标准的合同文本,而是自己拟的一些不够规范的文本有的甚至仍签订合同;或者用口头方式下任务,等工程完工之后再补签合同,这样先干活再签合同,让承包方的权利得不到良好的保障。
(二)合同内容不对等
(1)发包方把带资、垫资承包工程作为合同的条款。(2)发包方把材料价格增涨的风险和因发包方的原因造成的各项窝工损失等都转嫁给承包方。(3)发包方经常根据需要盲目压缩工期。如前期资金不够、设计图纸不到位、甲供材不及时供给等因素影响,造成本就不是很宽松的合同工期更加紧;而且工期拖延按照天数罚款,而不是按照国际惯例设置最高限额延期损害赔偿金,导致施工单位的利润得不到保障;(4)合同履约担保不平等,大多数合同都是以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供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作为履约押保,而对承包人工程款的支付却无足够保证。
(三)合同文本有缺陷
从现有施工合同文本看,有好多建筑企业签署的合同文本存在问题,有的合同责任划分不明确、对合同事件各参与方相应权责未写明、违约后果及处理方法的描述不到位不准确。此外,还有一部分施工合同文件对甲乙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等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四)合同管理专业人才有待培训
目前,我国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还缺乏专职技术人员,即使有合同管理专职人员也没有系统的合同建筑法律知识、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更有涉及到合同方面工作的直接交由其他人员代办。所以如果出现合同纠纷,常常会缺少法律援助。我国建筑业将面临国际竞争,就需要按国际惯例规定办事,这就要求合同管理人员不仅要知道国内的相关法律,还得懂得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法规法规、建筑项目运营原则等。
二、合同管理中的问题处理
(一)完善、健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及法规
完善和健全建设合同法律法规是确保建筑市场正常运营的先决条件,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根本参照。我们必须编制设定从项目可行性研究开机到工程竣工验收全过程的法律一套法规,把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法制列入程序进行规范管理。这对规范建筑行业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增强每方主体的法制观念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建筑市场中不讲诚信、不按合同履约率等需及时研究并探索法律制度创新,制定出更规范更健全的法律法规,从而纠正市场运行中的多种问题,坚决抵制违规因素,规范各方的行为。对新出现的问题要制定对应具有可行性的法律法规,使建筑市场能够规范且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营造良好的大环境。
(二)完善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及制度
关于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方面,我国大、中型施工企业没有单独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通常将法律事务机构作为合同管理机构,同时聘请了专业的合同管理职工;小型施工企业一般指派经营部、业务部或其他部门的人员进行专门管理,结合工作实际需求,酌情增减管理人员。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方面,法律事务机构管理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制定出一套完善系统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其中主要有合同的归档、分类以及授权委托、制度审核等工作。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特殊的合同必须由企业合同管理部门亲自管理,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落实并分清管理人员的权责范围。
(三)建筑施工合同的文本规划化
现阶段,施工合同条款主要约束对象是发包方,明确承包方的各项医务工作内容,但是忽略了对业主的约束,假如业主违约,缺乏明确的赔偿条款以及惩处方式。另一方面,随着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越来越不规范化,导致工程建设队伍与建设规模脱轨严重,建筑工程承包方丧失工程建设中的主导地位,受到发包方各项苛刻条件的约束。因此,为了解决这一行业乱象问题,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文献用来约束双方的义务与责任,分清权利与风险。同时,也要求行业监管部门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力度。
(四)合同管理人员素质需提高
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是强化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核心,主要需做到以下几点:(1)选择满足条件的素质较高的合同管理人员。可以选公开考评与竞争招聘方式选择需要人员,在招聘过程中坚持择优录取原则,让优秀的人才来这个岗位。(2)在职培训需定期组织。可按照企业跟市场实际,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在职期间进行继续教育学习,补充专业知识,关注目前业务热点问题。(3)定期选派专职管理人员到有关院校参加继续教育。企业应加强人员培养力度,建立专项资金用于培育有关技术的管理人员,定期选出能力强有潜能的业务主干去有关院校学习,学习最新前沿知识理论,并与实际工作中的事务联系起来。
三、结语
一、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定位不清。法学教育应当如何定位?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是大众教育还是精英教育?是人文教育还是科学教育或者是二者兼有?现在把法学教育当作通识教育的做法,使法学教育脱离了职业特性。高水平的法学教育理应保证相当比例的高层次的人才培养机制,即法学硕士、法学博士以及博士后的学历教育,这是正规法科院校所应承担的责任。这里的“高层次”主要指的是相关课程的精专,以及培养方案的学术化和专业化,而绝不仅指硕士、博士、博士后这些表面的层次。
(二)独立发展程度不够。中国法制建设中存在大量的本土因素,纯粹的“法律移植”多存在于法律规则领域,却无法与法律规则一同进入人们的交往行为领域,取得大众的心理认同。尽管在这一过程中,人们不可避免地仍然在借用来自西方的法学术语、法学分析工具,但在解决中国问题的过程中寻求着新的法学学术范畴和研究模式。这一事实强烈地刺激着一些法学家开始关注中国问题,研究中国法律,创造有别于从西方引入的“中国法学”。
(三)职业技巧培训不足。中国法学教育还没有系统地对受教育者进行足够的从业技能的训练,在教学中主要采用填鸭式教学方式,而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讨论式教学这些教学模式还在初步尝试阶段;各类考试中的案例题的比例还不高;由于课堂教学的安排和实施,或操作上的不便,实习课普遍不被重视。法学教育目前的低起点与法律职业高素质要求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如何克服这个矛盾还没有找到更好的解决之道。没有很好掌握职业技巧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就难以适应法律职业的相应要求。
二、对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构想
(一)改革现行教学体制。高等法学教育改革不仅要缩短学制,还要改革教学内容。首先,法学院毕业生应该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应当是适合现代职业要求的复合型人才。合格的职业法律工作者与非职业法律工作者的区别并非在于掌握法律条文的多少,而在于是否理解法律原理、原则和把握思想的精髓,并能熟练加以运用。一个现代的高等法学教育系统不仅要造就社会急需的应用型人才,还必须为在科研上有发展前途的学生提供深造和专门培养的可能性,以保证法律基础科学研究后继有人。其次,在法学教育中要引入互动教学模式,并贯彻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原则。核心是所有的课堂活动都可通过利用学生自己带进课堂的信息来完成。先由学生针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然后再通过归纳和总结找出较好的方案,使课堂教学活动的内容与学生建立密切联系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律职业共同体
一、问题的导入
目前,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律人才的重要渠道。自2002年司法部开始推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初任法官、检察官和执业律师、公证员必须通过考试获得司法职业资格。制度的设计使司法考试成为一种职业准入门槛,为建立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搭建平台。司法考试制度施行十年以来,催生了不少司法培训机构,很多人指责司法考试冲击了正常的法学教育秩序,对“博士生考不过硕士生,硕士生考不过本科生,法学本科考不过非法学本科”的现象更是嗤之以鼻。当然,我们会正视这些现象,通过司法考试体制的完善,解决现存问题。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做出探讨。
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必要性
(一)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然选择
通常意义上来说,法律职业共同体主要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院四类构成,当然还包括企业法务、政府法务及其他从事与法律事务有关的职业。“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是以类似的司法考试作为司法官遴选的基本依据的。”同质性的法律人才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关键因素,正如学者吴汉东曾指出,“法律人才应当有三个相同的规格要求:第一,共同的法律精神、法律信仰、法治理念、法律职业伦理;第二,相同的法律知识结构;第三,相通的法律技能。”。
(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是提高法律职业准入门槛的必要准备
自司考设立以来,参考人数井喷式增加,到2012年超40万人报名,近三年的录用率在20%到27%之间。这种高淘汰率,能过滤掉部分不适格的人。同时,由于近年来,司法考试中减少了单纯记忆的客观题比重,增加了对法律时务、案例分析等更能体现法律思维能力的考察,那些不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的人便很难通过考试,而经历了正规法律教育的学生平时所积累和内化了的法律知识、技术乃至信仰往往能帮助他们通过考试。现实生活中,很多法学院校并不具备相应的师资能力,却招收了很多学生,不仅浪费了国家教育资源,还增加了法学专业的就业压力。将司法考试录用率作为一项考核标准,通过良性竞争,淘汰不具备法学教育能力的院校,投入更多的资源培养精英法律人才,避免形成“法律硕士是法学本科‘压缩版’的尴尬局面”。
(三)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是促进法律职业群体合理流动的必经阶段
司法考试历来以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为目标,而这些“法律人”因为种种原因,常会出现职业间的逆向流动。“以法官为例,不像其他国家已是通例的‘法官少、律师多’现象,中国独一无二地出现了‘律师少、法官多’的法律人才结构”。常出现的情况是,法官因为资历、薪酬等原因,转向了律师行业或者其他职业。这种职业流动模式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呈现出“有经验无地位、有地位无经验”的现象,不利于司法公正。反观其他国家,我们会发现大多数国家的职业流动模式与我国相反。例如美国的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法律时务工作者都是从律师之中选出来的,律师是迈入其他法律职业的前提。
(四)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是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连接起来的必然结果
司法考试是法学教育走向法律职业的独木桥,如何通过司法考试帮助学生更顺利地过渡到法律职业阶段必然涉及三者的关系问题。
1、司法考试促使法学教育将理论与实践结合
社会格局的急剧转型,疑难冲突此起彼伏,高端法律人才缺位。单纯的理论教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司法考试中愈加注重对法律运用能力的考察。较之以往,司考更加强调法学教育的实践性,一方面要求更新法学教育观念,另一方面鼓励学生参与法律实践。
2、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准入的最低要求
司法考试除了是法律职业准入的门槛外,还应发挥增强法律职业认同感的作用。法律职业的认同感,是构建同质性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条件。不同法律职业之间相互尊重,才能渐渐消除“部分律师遭受法官和检察官刁难和敌视”的现象。目前我国法律职业者之间知识背景较为多元化,很难达成同质性的认识,司法考试的考试资格是导致这种现象的重要因素。
三、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路径
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考试制度,就难免会出现应试的现象,这也正是遭人诟病的地方。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完善这项制度,降低通过司考的偶然性因素,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考试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作用。因此,本部分将结合国内外司法考试制度,试对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提出几点改革意见。
(一)分段考试――法的确定性要求法律人的确定性
针对司考“一考定终身”的弊端,大家普遍认为一次考试偶然性过大,不足以测试学生的能力,发挥失常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有学生希望能分段考试,降低失误的风险。那么,是否应该增加考试次数?以何种方式增加?增加考试次数究竟能否解决一次考试的弊端呢?
比较中外司法考试制度,我们会发现国外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分次或分阶段考试。以德国为例,德国采取了欧陆法系比较常见的“两段式”司法考试模式,中间还夹有一个预备期研修培训,一般只有极少的法科生能最终获取法官资格。德国《法官法》第5条规定:只有在大学完成法学专业学习并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然后完成见习服务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才能取得法官资格。德国的分阶段考试能够实现选拔优秀法官的目标,但是这种高淘汰率不符合当代中国国情。首先,中国正处于法治社会的建设阶段,急需大量的法律人才,只有一个合理的淘汰比率才能实现集约化教育资源利用。其次,德国的培养模式要求投入大量资源在见习服务阶段,这在中国职前培训不系统、不完善的条件下是无法实现的。
我国有学者主张另一种类型的分段考试方式,即把现在的一次性考试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法律分析论述两次考试。第一次考试采用客观题,合格率约为三分之一,合格后取得第二次考试资格;第二次采用案例分析、写作等主观题型,以法律实务中涉及到的实体法、程序法为主,合格率仍为三分之一。将客观题和主观题分开,采用两次考试的方式,与现在的考试方式有2个明显的不同:①淘汰体制。形式上虽然是两次考试,分次淘汰,但通过客观题来衡量,真能起到甄别是否接受过法学专业教育的目的吗?②考察内容。此种分次考试方式给人拼盘花样翻新的印象,仅是在现在的基础上,将主观和客观换了一种组合方式。所以,将客观题与主观题截然分开的方式,笔者无法认同。
笔者认为分段和分次是有结合的余地的,具体来说,我们可以采纳德国二次分段的方式,通过第一次考试者方能参加第二次考试。第一次考试的定位是单科目考核,第二次考试的定位是综合性考核。考过规定门数的单学科就算是通过第一次考试,之后参与一定年限的法律实践,再进行第二次综合性的司法考试,第二次更多的以主观题为主,考察法律思维能力。
(二)报名资格――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性要求法律人的专业性
试想,若任何人都能参与司法考试,如何能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性。因此,对于报名资格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怎样完善报名资格,无外乎扩大和缩小两种选择。
有学者认为,设计分阶段考试后,应该在报考政策上,放宽报名资格要求,放开对包括党校文凭报考资格的限制,并向法学高学历人才倾斜。放开资格要求可以使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推进法律人才多元化。但是,结合我国实际会发现,不管从法学教育渠道,还是从教育层次来说,学习法律的人都很多,却没有形成实际上的法律秩序,反而导致法学教育十分混乱,例如我国既有正规的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又有夜大、自考等非正规的法学教育。
有学者主张,不管考试次数是多少,报名资格上“必须强调参考人员的法学教育背景”,其意即在保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教育背景的同质性。这不仅是大多数国家的经验,也与我国现状相符。大陆法系国家都将法律专业学历文凭当作司法考试的必要条件,原来不要求专业学历文凭的一些国家近年来也转而提出要求,如日本和韩国。面对法科学生被各种司考培训学校所掳获以及资格考试阶段的“弃大学而去”的现象,日本和韩国先后都在吸纳美国经验的基础上,推出了“法科大学院改革”。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将司法考试的报名资格限制为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这不仅是为了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性,也是为了社会的人才结构更优化,毕竟“统一司法考试所赋予的只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那些不具有正规法学教育背景的人可以将精力放在其他方面,构建多元化的社会人才结构。法学院校也可以集中利用法学教育资源,逐步向精英化教学模式前行,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更好地结合在一起。
(三)区域分配――考用制度衔接
司法考试的统一实行,出现了中西部地区部分县、区无人考过的窘境。而合格的司法人才,又不愿到偏远地区参与司法工作。为此,有人建议进一步降低司法考试在部分地区的通过分数线,甚至出现“大司考、小司考”的做法,完全打破了来之不易的司法考试统一性。这样做是否真的能解决难题?对此,笔者持反对态度。
大家之所以相信司法考试,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它的全国统一性。统一参考至少从形式上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大家可以平等参与。我们并不反对司考分数线在一定范围内不同,但大幅减低,甚至新设小司考是不符合逻辑的,直接后果就是使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名存实亡。建立考用平衡制度,除了将司法考试分段化外,笔者主张采用类似注会考核的科目进修,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加入大学考试成绩的比例。如前所述,我们可以将第一、二次司法考试中间的法律实践灵活处理,比如规定参与偏远地区建设的可缩短法律实践的时间、去基层参与固定年限的司法实践可以获得第一次的免考资格等。但是,寻找考用平衡点时,我们的目光不能局限于司法考试本身,还应该从经济待遇、社会保障等角度入手,吸引法律人才向偏远地区流动。
四、结语
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目的归根结底是建立起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最低入门标准,使我们的法律职业人员在较高的起点上从事专业化的司法职业。本文以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作用为切入点,结合完善司考制度的必然性和可能性,进一步对比各方观点后,对司法考试存在的弊端加以回应,从分段考试、报名资格、区域分配三方面做出努力。基于上述分析和判断,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对司法考试制度加以研究,使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成为可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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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创新创业过程中的问题
1.创新创业意识相对薄弱
即使高校大力的推行创新创业教育,不过很多的学生依然保持着较为保守的思想观念,他们普遍认为上学的主要目是能够获得一份较为稳定、高收入的工作。而且,学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时候,依然侧重于将创新创业教育当成是学生就业指导中的一个环节,仅仅就目前所面临的就业形势以及市场环境进行分析,对学生进行就业技巧的教育与培训,却未能从提升学生创新精神以及创业意识方面入手。个别的学生进行创业的过程中,仅仅是停留在开个网店或者经营微商等层面,未能真正的涉及到实质性的创业领域之中。
2.不具备创新创业的配套设施以及氛围
很多的学校进行创新创业教育的课程安排过程中,主要设置职业规划课程,并未构建相应的配套设施以及创新创业条件,导致对学生的一些创新意识以及创业行为不能加以引导,严重的制约了学生创新创业的热情。而教师进行课程教学的时候,还是采用的传统课程教学方式,单纯的讲授理论知识,不能有效的引导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导致学生创新创业的热情不足。
3.缺乏法律法规意识
现阶段,对于大学生创业的相关法规依然不够完善,同时大部分学生自己未能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法规意识。进行创业时,未能重视经济法之中的相关法规,在不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将会导致其创业过程面临极大的风险。
二、创新创业教育和经济法专业课程的融合
1.对课程内容进行精选,更加的突出企业法以及合同法
在市场之中,对各种经济关系加以调节的法律便是经济法。同时经济法也是市场营销、国际商务、会计审计等多个专业的一门基础性课程。经济法课程所涉及的内容非常的繁杂,其中包含了合伙企业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以及票据法等等多种法律法规,包含的内容极为的广泛。所以,在开始对企业法进行讲解的过程中,应当使学生带着创新创业的目标完成学习任务。而学习完课程之后,教师可以让学生以团队的形式进行分组,不同的团队依照所学习的法律知识作为指导,构建属于自己的公司,公司的形式可以采取多样化的形式。接下来,教师便会讲解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并且在学习的过程中,为学生提供了一个更加真实的环境,让学生在前期所建立的企业之中互相的签订合同。不同的企业之间还会出现一定的经济纠纷、劳资纠纷等问题。在这一过程中,不是所有的知识点均在课堂上进行讲解,一些未涉及的知识,学生可以通过主动查询资料、求助老师等各种方式进行学习。而当课程涉及到哪一环节时,便针对这一环节中学生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交流与讨论,让学生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纠纷,处理各种问题。
2.案例化教学贯穿整个过程
通过应用案例教学的方法,能够有效的提升学生的分析能力以及实践能力。由于经济法课程之中包含有非常多的法律法规,所以任何的章节均能找到非常典型的法律问题。在进行相关知识点的讲解过程中,教师应当结合企业经营过程中实际的法律问题案例,通过案例引导学生在进行创业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正确的方式,让学生能够通过建立一种理性的法律思维方式。
3.创业团队化教学
进行课后作业的布置过程中,应当全面的考虑学生具体的学习情况以及学生所拥有的精力大小,并且还要和开展创业活动的具体需求更加的契合。进行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初始阶段,便依照自愿的方式将学生划分成不同的创业团队,今后的学习均是围绕着不同的团队进行。每一个团队要求均成立自己的企业,不同的人在所建立的企业之中担任各自的角色。例如,在进行企业的章程拟定过程中,依据建立企业的正规法律程序,团队需要准备所需的工商注册资料。在依照不同创业团队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教师加以审核,若是发现问题,向学生提出异议,让学生进行修改。而且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内部以及不同的企业之间无法避免的要出现各种的争端,要让学生能够采用法律的方式来处理纠纷。
三、结语
综上,通过创业化的教学实践活动,可以让学生更加的了解不同专业的需求以及市场的需求,增强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让学生拥有更强的学习热情,同时还提升了学生的沟通能力以及协作能力。让学生对创业项目进行全面的探究,培养了学生的创业梦想,强化了自身的创业能力。
【关键词】校企合作;职业教育;高职院校
0 引言
在以知识和创新为主的智能经济社会,职业教育显得尤为重要。截至2015年全国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的在校生达到了1048万,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规模堪称世界第一,同时高等职业教育也面临着新压力、新问题和新挑战,如何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提高职业教育对我国经济的贡献率成为当前重要课题。世界职业教育正朝着深度校企合作的方向发展,我国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经过多年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也遇到一系列问题,如校企合作政府职能缺位、缺乏深度长效机制、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缺少利益驱动等。
1 我国校企合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1.1 政府职能缺位
新型的校企合作机制需要政府、行业协会、企业、院校以及其他社会团体通力合作,在课程体系构建、培训基地建设、双师素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提高等方面各负其责。在合作过程中,政府起到组织推动作用,虽然职业教育一直受到政府的重视,但是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具体的法律对校企合作进行规范、鼓励与保障。我国《职业教育法》从颁布至今已经有20年历史,其他如《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决定(国发2014.19号)》等规划或文件缺乏针对性与强制性,使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1]。实际情况是政府基本上游离于校企合作之外,缺乏强制的法律机制和有效的管理制度,使得高职院校和企业难以深度合作,高职院校和企业有很多共同的利益点,当各自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又缺乏畅通的法律解决途径。
1.2 观点与思想禁锢
“学而优则仕”传统的儒家观念仍然禁锢着人们,造成我国高考的学生一心想考名牌大学,只有那些考不上本科的学生才会勉强选择高职院校。在教育工作中“轻职教,重普教”的思想根源来源于“重知识,轻技能”的陈旧观念,导致W校、学生都没有高度重视提高技能的重要性,在校企合作中变现为消极应对,缺乏主动性[2]。校企合作培养方案缺乏针对性,甚至有些高职院校不调研相关企业,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不符合市场需求,出现“瞎子摸象”现象。校企合作中高职院校“校本位”思想严重,高职院校和企业这两大主体的地位不平等。
1.3 计划与市场的冲突
一般高职院校习惯按照传统的既定教学模式进行教学,容易忽视知识的时效性与实践性,陷入注重理论而轻视实践的教学模式中。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参与校企合作也是源于企业与学校有共同利益点。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制定的发展规划与市场定位,不一定与学校固有的教学模式找到共同利益,从而造成校企合作流于形式,高职院校安排学生一批一批地参观企业,简单的实习锻炼不但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还会增加企业的风险成本,如产生实习事故费用等问题。
高职院校的日常教学计划没有企业的参与,学生临近毕业时突然安排到企业实习,企业从自身利益考虑通常不愿意接收。企业主动参与校企合作动力不足,首先学生到企业实习生活成本由谁承担没有明确规定,其次简单的岗位实习很难保证企业产品的质量要求,甚至会影响到企业声誉。企业如果在校企合作中“无利可图”,就不会把培养高职人才纳入企业价值链中。
2 破解“校企合作”困境,构建新型“校企合作”模式
我国的校企合作遇到的问题错综复杂,涉及面十分广泛,短期解决所有问题不太可能,需要分阶段有计划地解决。解决问题顺序不宜先易后难,要抓住问题根本所在,结合我国特点解决最突出最关键问题。
构建新型校企合作模式,关系到我国数以亿计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关系到我国能否建立起现代化职业教育体系,关系到推进“中国制造2025” 的战略。纵观当今世界职业教育发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职业教育当前遇到的困难,构建如下校企合作模式:
2.1 校企合作,政府主导,法律保驾护航
校企合作面广,涉及的高职院校和企业众多,现行的相关规章、制度等不适应当前的智能经济时代,如何到2020年建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需要中央政府出台相关法律规法加以解决。
一是,重新修订《职业教育法》,进一步明确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业教育中的职责,明确校企合作政府的主导功能。从法律层面保障校企合作中企业的主动性,利益驱动,寻求高职院校和企业校企合作更多利益点。
二是,国务院尽早颁布《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法》,有针对性解决校企合作遇到的问题,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从制度上保障职业院校学生能够到相关企业或单位进行专业对口实习,减少不必要的人才浪费[3]。
三是,修订《工商保险条例》等法规,实习生即是学生也是员工,定岗实习时受到伤害应得到应有的赔偿。
2.2 打开思想囚笼,校企合作天地宽
高职院校的学生思想上要从“学而优则仕”转变到“学而优则商”上,注重知识的学习,更要注重技能的提高。加大宣传力度,让学生包括家长意识到相比学历,个人实际动手能力更重要。
[关键词] 林业产业发展现状 措施
[中图分类号] S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2016)10-0117-01
铜川市耀州区山川塬相间,区域林业产业发展前景广阔,是发展林牧业和农业多种经营的理想地域,中部梁峁丘陵区,适宜农林牧副渔业发展,铜川市利用有利的地理环境优势,以林业产业为龙头,以林副产品深加工和延伸产业链为支撑,推进林业产业特色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拓宽了林业发展道路,增加了人们收入。本文针对林业产业建设做了系统全面分析。
1 林业产业发展现状
1.1 农村生态脆弱问题仍然存在。
尽管我市的林业发展规模在不断地扩大,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森林资源结构不尽合理,使得部分地区的水土流失及土壤沙化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控制,严重制约力我市林业产业的规划建设,
1.2 林业改革的设备实施无法完善匹配。随着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开展,明晰了林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充分调动了农民经营林业的积极性。林权制度改革后,现有的管理体制不适应林地、林木合理经营和流转的需要,缺少森林资源评估、林权登记管理、林业科技法律信息咨询等机构,不利于对林业资源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1.3 林业产业发展相对滞后。资源基础薄弱,林业产业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主导产业的优势不明显,名牌产品少,市场竞争力不强。林业产业现在仍以粗放式分散经营为主,缺少带动能力强的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力水平较低,深加工能力不足,产品附加值低,对农民增收贡献不大。
2 实现林业产业化发展措施
各级政府把林业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科学谋划,努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维护农民利益,为农民谋福祉,推进我市林业产业建设迈上新台阶。
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共建合力。
2.1 提高人们的思想意识
传统林业的种植和发展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当今林业产业现代化建设发展的要求,为了促进林业综合利用,提高林产品的价值,各相关负责人要做好带头人,促进我市林业产业集中化发展。首先应加大新思路和新理念的宣传力度,通过案例分析、互联网、杂志报刊、电台广播、印发知识手册等方式向人们具体、生动的讲解,普及相关的知识,宣传林业副产品巨大作用和价值,让人们认识到林业产业化发展是大势所趋,是农民实现林业致富的最佳途径。明白实施过后所产生的巨大效益,从而改变人们传统植树造林思想,增强综合利用意识,增加林业附加值,使人们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自觉进行林业产业发展,为林业产业建设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2.2 健全法规法规,实现制度保障
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林业产业发展有法律做支持和保障,尽量的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还要将砍伐林木行为的处罚相应的写入法案之中,尽最大肯减少对森林的滥砍滥伐,加大对该行为处罚力度,一经发现采取罚款、拘留等手段进行惩处,杜绝毁坏林场的行为。相应的还要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度,明确各负责人的责任义务,这样可以从法律角度实现对林场的保护。还要建立监督和举报制度,进行不定点和不定时的检查,并且鼓励人们举报,经过证实后进行实质性的奖励。这样就可以引起人们对林场重视,增加林木综合利用意识,促进林业产业健康发展。
2.3 推进林业产业配套设施建设,健全政策保障机制
进一步推进林地流转、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等配套改革,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优化配置。整合各类林业资源,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扶持,进一步增强林业发展活力。要加大投入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造林绿化、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加快林业产业建设。
2.4 加强各政府机关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成效
为推进林业产业建设工程的顺利开展,各级领导积极加入,组建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林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各项任务层层分解并抓好落实。领导小组人员要明确分工,实现林业产业建设工程透明化,积极鼓励人们全范围的监督。同时要组建信息监督平台,不断更新林业产业建设的进度和相关信息,便于全市人民的监督,组织有经验有文化的林户进行现场考察,将林业产业建设放在阳光下,放在人们面前。从增加人们对林业产业建设的信心,增强人们的信任,获得人们支持,最终实现我市林业产业的全面建设,开展林业向产业化方向发展的新局面。
2.5 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实现科技创新
加大林业科技普及力度,为我县林业产业发展创造高质量服务环境。在推进我市林业产业发展中,要注重汲取已有的经验教训,既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又要大胆放手多试多闯。加强技术培训,利用一切手段努力加强林业产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广大林农科技意识和技术水平,打造一支懂技术、会操作、靠得住的农村适用技术骨干队伍。在推进林业产业发展过程中,为确保林业产业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效益,要大力开展林业科学技术培训工作,特别是加强对林业科技人员和林农的培训力度。积极与省内外的林业高等院校合作,引导林业高等院校的涉林科技人员积极参与耀州区的林业产业科学技术培训工作。同时加大与各院校合作,组织各类技术人员进行林产品深加工系列产品的研发,延伸产业链条,增加林业副产品,增加附加值,实现综合开发利用。鼓励创办科技企业,加大对科技企业支持力度,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提高产业效率。
2.6 树立抢抓机遇意识,为推进我市林业产业发展争取广阔空间
要紧紧抓住综合开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牢固树立抢抓发展机遇的意识,为我市加快推进林业产业发展争取更多的政策保障和项目支持,以解决好目前我市面临的各种突出问题。正确引导广大群众的发展意识和林产业开发方向,为林农提供多渠道、多形式的支持服务,稳步推进全市林产业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宏. 林业产业结构综述[J]世界林业研究2000年第一期
目前,中间业务是各商业银行机构极为重视的业务,也是金融创新的主要领域。中间业务是指银行通过为客户办理支付结算,以及其他委托事项从中收取手续费的各项业务,包括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代客外汇交易、代客理财、汇兑等业务。由于无法对日新越异的银行中间业务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管理,业内逐渐出现了一种无奈:律师服务未能在中间业务领域发挥应有的保驾护航作用,银行开始从风险经营型企业,演变成风险厌恶型企业,其中律师服务缺位成为重要的原因。如果说传统存贷款尚有固定的法律服务模式可循,更多的中间业务和金融创新业务,正在成为没有法律服务规范可循、具有巨大需要的领域。进入银行中间业务领域,需要重新定位银行相关部门的职能,与律师服务协同发挥防范控制和化解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由于银行中间业务法律规定很少,限制相对宽泛。律师应当积极建议银行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风险控制机制,以专业知识对合同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让律师服务提前介入中间业务产品设计和交易,论证中间业务新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客观、公正、合理地安排中间业务法律框架,开展法律专题调研,研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预防,建立法律风险评价制度,研究总结法律咨询疑难问题,逐步形成中间业务法律指引。对中间业务合同及文件进行法律审查,商业银行总行或分行对多数传统业务已经制定了规范缜密的制式合同,但在中间业务方面,由于种类繁多、产品差异较大,客户需求差异化,出于业务竞争的需要,需要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因此较多业务没有制定制式合同,在此情况下银行相关部门与律师在开展中间业务过程中,应当根据客户实际需求拟订合同。目前,中间业务立法仍有不少空白,对联系广、影响大的业务侧重于监管限制,忽视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间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有效规范。基于上述实际,律师可以通过中间业务合同文本的审查、修订、使用、管理,进行合同履行及跟踪监督,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挥合同文本的事前防范功能,进而增强中间业务可预期性和确定性,规范银行和客户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防范减少纠纷。
2.开展有效性审查———控制消费贷款法律风险
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即银行的零售业务)业务领域,蕴含着律师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广阔空间。以个人住房贷款为例,律师介入银行按揭业务,运用法律知识和经验,对开发商、购房者的主体资格和文件进行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查,通过服务银行、开发商和购房者三方,既能有效地防止虚假现象出现,尽可能控制信贷资金出现呆账、坏账;又能对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有效、及时地回收起到保障作用。通过对三方当事人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从而保障消费贷款的安全、便捷、合法、规范。具体来说律师的法律服务应包括:协助银行对房产开发商及楼盘开展调查确认,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银行做好对购房者的调查核实,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银行、开发商、借款人三方拟订个人住房按揭法律事务所需一切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对三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提供律师见证。协助各方办理按揭贷款房屋的各项登记备案。根据借款人的还款日期,及时提醒借款人履行合同按时还款,对借款人迟延还款的,发出催款函督促购房者按时归还本息,发现购房者无力归还本息,尽早采取措施,要求开发商履行回购义务,或拍卖所抵押房产。
3.运用法律文书工具———优化律师服务
银行对开发贷款项目、技改贷款项目的项目评估是贷款前的必经程序,项目评估报告是商业银行审贷会决定是否贷款的重要决策依据。项目评估报告通常包括:借款人评价、项目建设条件评价、市场评估、投资估算和筹资评估、偿债能力评估、贷款风险评价等内容。其中对于借款人资信状况,经过律师调查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项目建设条件评价当中的项目合法性审查,也可以通过律师调查、审查后出具法律文书。对于贷款风险评价当中的担保风险分析,律师可以对借款人拟提供抵押的抵押物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该抵押物权属调查之后出具法律意见书。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中的律师法律服务,主要是由律师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及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进行调查,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另外律师还应该参与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介入对借款人借款投入的项目的合法性审查,以及对借款投入项目的联建合同的审查、联建方的资信调查等等。
4.提高律师综合素质———胜任法律服务
要求随着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逐步深化,商业银行新业务、新品种和新经营体制次第推出,经营理念与业务范围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其间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前所未有,要求律师不仅精通法律还要掌握金融业务知识,不仅精通本土金融法律事务运作,还要掌握国际市场金融法律事务运作方法。从国有的现状看,我国商业银行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投资银行业务等方面缺乏人才,商业银行为弥补缺陷,除了引进人才之外,带有明显倾向性的选择就是引进高端法律人士。从律师业务与国际接轨的结果来看,就是商业银行尝试成立类似国外银行的法务部门,实现法律事务自行处理。我国沿海地区外资银行已经试点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参与其间律师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专业素质方面。律师从业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素养,选择更高的定位,直接为银行提供法律专业服务。
5.从规范贷款程序入手———开展法制业务培训
鉴于人民法院受理商业银行为原告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加,执行难度逐步加大不断蔓延的趋势。律师服务需要以《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为教材,针对银行客户经理工作经验不足,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开展银行信贷法律事务全程培训:贷前阶段培训重点放在掌握借款人的借款条件、借款用途、还款来源、担保人及抵押物状况、变现能力的调查方法。学会收集真实有效的客户资料。贷中阶段培训重点放在学习分析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数据、信用状况,考察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抵押物的权属变化。贷款需求量的测算,适当授信额度确定的计算方式。贷款发放合规性考核标准掌握,法律合同的签订标准,抵押物登记的程序确认。贷后阶段培训重点放在加强贷后管理要领掌握,走访客户、现场检查的必备要素,贷后检查报告格式文本,发现问题的上报程序,进行风险预警的项目库进入等等。在培训的基础上,协助银行开展信贷合规法律审查,把防范银行信贷风险落到实处。
6.根据商业银行需求———丰富法律服务内涵与形式
稽查大队2001年7月重新组建以来,以抓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基础,以有力地打击窃气行为维护企业利益为目的,狠抓了队伍建设,强化了稽查管理,在稽查工作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我们的主要做法如下:
一、加强职工教育,提高队伍素质
随着稽查队伍的重新组建,稽查人员由过去二十几人增至现在的七十七人,增加人员绝大多数是转业兵和各管理处调入的人员,执法专业素质参差不齐。为适应新形势下对燃气稽查队伍的知识化、专业化的客观要求,我单位坚持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培训教育活动。一是,聘请有行政执法办案经验的专业人士,开办行政执法专业知识培训班。首先,我们对全体稽查队员进行了行政执法专业知识、预审与笔录技巧的培训,此次培训我们聘请了哈尔滨市建设局、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道里区法院行政厅的领导为我们讲课,对全体队员开展标准办案、严格执法、廉洁办案的教育培训。随后我们结合案例着重对《黑龙江省燃气管道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等法规法条加强学习,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稽查人员在办案中能够严格按法规执法办案。接着我一改以往的“说教式”的培训方法,采取先辅导后考核的方式,对全体稽查队员进行了一次行政执法卷宗考核,通过考核使全体职工达到了对行政执法卷宗程序的全面掌握。此次参加考试的人员全部通过考核,其中优秀者15人,占考核比例的20%以上。通过上述培训,使我单位全体队员的执法意识、执法水平、业务能力等方面都有了显著的提高。二是,为建设一支军事化管理稽查队伍,我们到老虎团进行了军事化训练,通过几天的军事化训练不仅增强了职工队伍爱岗敬业和工作纪律建设,而且使我们逐步成了一支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稽查队伍。三是,在稽查工作中强化服务意识,开展了文明执法、微笑服务和“三不”、“三转变”的工作,“三不”即:不说人情话,不办人情案,不办野蛮案。“三转变”即:1、转变思想观念,就是转变过去那种“只有稽查不存在服务”的错误观念,要求稽查队员在为65万户加封工作之机,开展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常识,帮助用户排忧解难活动;2、转变工作作风,就是转变过去那种“查案办案去基层,各单位困难我不管”的工作作风,主动经常的深入各单位调查了解用户窃气的案情,主动帮助各单位解决刁蛮用户造成的工程、收费等各种困难。用真诚的服务增强联合打击窃气和违章用气的力度;3、转变办案态度,就是从过去那种猛、横、硬的工作态度转变为重证据、讲策略、依法律的规范办案。增强了稽查员们的服务意识、规范了执法行为、端正了稽查作风,树立了稽查人的新形象,使服务于基层、“重证据、讲政策、依法律”好的工作作风,在稽查大队已处处体现。近年来,我们共为基层单位解决疑难问题二十几次(占压、清零、殴打等事件),为用户排忧解难十余次,其中为用户排除漏气事故四起,扶贫一户,接到表扬信五封,锦旗四面。由于我们“稽查不忘服务”的作风深入人心,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二、抓好制度建设,强化稽查管理
一、做好安全教育的基础工作。
1、树立安全教育为先的思想。企业主要领导要把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首要任务来抓,树立“安全工作,教育为先”的思想。企业的安全教育工作要有制度、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基层安全教育力度。
2、建立健全职工全员安全教育制度,严格按制度进行教育对象的登记、培训、考核、发证的资料存档工作。坚决做到:不经培训者或考(试)核不合格者、没有持安全教育合格证者(特殊作业岗位),不准上岗工作。
3、结合全员实际情况,编制企业年度安全教育计划,每个季度应当有教育的重点,每个月要有明确的教育内容,计划要有针对性,并随着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适时修改、变更或补充。
4、安全教育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和培训师资要相对稳定、确保教学质量和教育时间。
二、抓好新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
安全生产贯穿整个生产劳动过程始终,而“三级”安全教育是安全教育的开端。必须对新入厂人员按程序进行严格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者要进行再教育,直至合格为止。
“三级”安全教育的程序是:新职工入厂向劳动人事部门报到,领取三级安全教育卡,接受安全技术部门组织的厂级安全教育;考试(核)合格后,携带教育卡到车间,接受车间主任或安全员组织的车间一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携带教育卡到班组,班组长及安全员继续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把“三级”教育卡交厂安全技术部门存档,由安全技术部门发给安全操作合格证,并领取劳动防护用品后持证上岗。
“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厂一级安全教育。(1)组织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律及有关行业安全规程规定,讲解劳动保护的意义、任务、内容及基本要求。(2)了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如企业生产特点,设备分布、性能和注意事项、主要危险源及其发生事故的危害;企业相关安全生产防护知识和安全常识;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企业安全生产的经验和教训,结合同行业常见事故案例进行剖析讲解,阐明伤亡事故的原因即事故处理程序等。(3)提出安全生产要求。要求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努力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常参加安全生产经验交流和事故分析以及安全检查活动,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彻底杜绝违章作业行为,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等。
2、车间一级安全教育。车间一级的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或安监人员负责。各车间根据生产特点和设备运行状态,重点防范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本级安全生产教育。(1)介绍车间生产特点、性质。如:车间人员组成,安全生产组织及活动情况;车间主要工种及作业安全要求;危险区域、特种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岗位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用品穿戴要求及注意事项;事故多发部位、原因及相应的特殊规定和安全要求;车间常见事故并对典型事故案例进行剖析;车间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经验、问题及对策等等。(2)根据车间岗位特点介绍安全技术基础知识。(3)学习车间各项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制度。
3、班组一级安全教育。班组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沿“阵地”,操作人员的日常活动和设备都在班组,班组安全生产教育的重点是岗位安全基础教育、安全操作方法和岗位生产技能。主要由班组长、安全员负责或请师傅传授。(1)介绍本班组生产概括、特点、范围、作业环境、设备状况和消防设施等,结合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可能发生伤害事故的各种危险因素和隐患部位。(2)讲解本岗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器具的性能,防护装置的作用和使用方法、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学习班组安全活动内容及作业场所的安全检查和交接班制度;教育员工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有关人员,并掌握一定的处理险情能力。(3)讲解正确使用劳动用品及其保管方法和文明生产的要求。(4)安全生产操作示范。重点讲解安全操作要领,结合实际,告诉员工哪些操作是危险的、违反操作规程的以及将导致的严重后果。
三、积极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