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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法的变化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18 16:38:2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印花税法的变化,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印花税法的变化

篇1

关键词:零水印;3D轮廓波变换;视觉密码技术;几何攻击;离散余弦变换

动画零水印算法,其核心就是对动画零水印的构造及检测,来实现图像抵抗攻击的性能的提高。

1.零水印算法设计

1.1动画零水印构造算法

Step1:读入原始动画视频,选取关键帧,并对这些关键帧进行分组

Step2:对每一组每一帧进行2D DCT变换并提取低频系数

Step3:对每一组每一帧低频系数进行3D Contourlet变换[1],并得到分解后的低频系数CE 。Contourlet变换有多尺度多方向的分解特性,可以更好地多方向多分辨率地解析动画视频,利用边缘清晰的特征来完成零水印的构造。

Step4:将低频系数进行2×2分块分解,最大奇异值矩阵二值化为T 保存。

Step5:读入原始水印图像进行混沌置乱处理[2],利用视觉密码技术[3]对水印图像进行处理得到加密后的预处理图像W。

Step6:二值序列T与预处理图像W进行逻辑运算,得到最终的零水印密钥。

Step7:将得到的密钥图像重建视频序列得到最终零水印视频。

1.2动画零水印检测算法

Step1:动画视频的处理与动画零水印算法中的对视频的处理方法相同,得到二值序列T'并保存。

Step2:二值序列T'已保存的二值序列T进行逻辑运算,得到新的特征序列X。

Step3:利用视觉密码中的密钥以及Arnold变换的逆变换恢复出原始水印图像

Step4:对视频进行攻击实验

2.实验结果及分析

实验环境:在MATLAB R2012a中运行,原始视频100帧1280×640,水印图像大小为64×64,对于本文提出的动画零水印算法进行了多种攻击实验,高斯噪声攻击、剪切攻击以及压缩攻击等来验证其鲁棒性,运用NC的数据来进行算法性能的判断。在无攻击的情况下提取出的水印图像准确无误,NC值(与原始水印图形相似度)为1。而在高斯噪声攻击参数为0.1时,NC值为0.9834;剪切攻击参数为200×200时,NC值为0.8752;压缩攻击参数为6:1时,NC值为0.8975。

通过以上攻击实验,可以验证该零水印算法在抵抗一些常见攻击上具有较强的鲁棒性。

3.结论

通过对动画零水印算法的概述,利用轮廓波变换的特性,使得动画零水印算法鲁棒性与不可见性较好。通过攻击实验的结果分析可以得出,基于边缘特征的动画零水印算法抵抗攻击的性能较好。

参考文献:

[1] Do M N, Vetterli M. Contourlets: a new directional multiresolution image representation[J]. 2002, 1(1):497 - 501.

篇2

[关键词]会计准则;印花税;计税依据

当前我国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为《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各类经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由于目前税法中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总和,而在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过程中,企业的“资本公积”科目所反映的内容与以前相比有了较大变化,从而对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带来了较大的争议。

一、研究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关键

1988年我国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营业账簿为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并在税目税率表中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与其配套的《印花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1992年11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为了适应“两则”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一般而言,除了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和增加投资外,企业的实收资本通常不会发生变化。并且,由于增加投资导致的实收资本增加本就属于印花税的计税范围,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在账面反映的是“资本公积”科目和“实收资本”科目之间的等额此增彼减,不会引起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变化,因而该种情形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于是,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研究关键就落在了“资本公积”自身的变化上。

二、新会计准则下资本公积核算内容分析

(一)资本公积核算内容的变化

与旧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下“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变化很大,取消了五个明细科目,只保留了“资本(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两个明细科目。进一步看,原在“资本公积”科目中核算的非经常性损益,如捐赠收入、债务重组收益、政府专项拨款、关联交易差价、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均不再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而改在“营业外收入”中处理;原在“资本公积”中核算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也因新会计准则规定外币资本按即期汇率折算,不会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因而不复存在。

(二)新会计准则下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

1 “资本(股本)溢价”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

(1)准资本或附属资本形成的资本公积。无论是归全体股东所有的资本公积,还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国家独享资本公积,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一种准资本或者附属资本,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资本公积要求在“资本(股本)溢价”明细科目反映。其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旧准则中就已经界定的资本(股本)溢价,包括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部分;二是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和将债务转为资本等产生的股本溢价等;三是新准则中新界定的资本(股本)溢价,如期权激励形成的准资本和股本溢价,但是在授权日并不形成“资本(股本)溢价”,只有在行权日才能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冲销“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确认为股本和股本溢价。

(2)其他在“资本(股本)溢价”明细科目反映的资本公积。这里所指的其他在“资本(股本)溢价”明细科目反映的资本公积包括如下几种情况:一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形成的资本公积。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股本)溢价”,但是,与前述准资本或附属资本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同的是,该项溢价有可能是减少资本公积,也有可能是增加资本公积。二是股份公司以回购股票方式减资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即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与所注销的库存股的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增加或减少股本溢价。

2 “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

按照谨慎性原则作为持有损益计入资本公积部分。在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部分利得和损失,由于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尚未发生,若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会导致净利润、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失真,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国际惯例上一般按照谨慎性原则将该项利得和损失计人所有者权益,在处置的时候再转化为当期的损益。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资本公积一般在“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反映。其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方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产生的资本公积,在性质上属于投资企业的利得或损失,但只有在实际处置该项投资的时候才成为实际收益。二是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按照谨慎性原则,公允价值变动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只有在实际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才转为当期损益。三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四是有效套期形成的资本公积。即在资产负债表日,满足运用套期会计处理条件的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属于有效套期的,借记或贷记该科目。五是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税率变动而需要对原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重新计量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在该种情况下,需要对原确认时产生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调整资本公积,这种调整可能是增加资本公积,也可能是减少资本公积。

三、新会计准则实施后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的规定,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金额的总和,也就是说,当“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金额的总和比前期增加就要交纳印花税。但在旧准则下,“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一般只保持增长,而不会出现减少的情况。当然,在企业分立等特殊情况下,还是可能出现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减少,而国家又对此做了特殊规定,即对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因此,现行印花税法规与旧准则之间没有矛盾。但是,执行新准则以后,“资本公积”科目出现了许多旧准则中没有的新情况,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新旧准则转换的追溯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被投资公司资本公积的变动等多种情况均可能造成“资本公积”科目金额的增加与减少。一旦企业由于上述情况出现资本公积科目金额减少,企业在印花税的处理上将出现如下问题:

(一)在资本公积科目金额比前期减少时会造成企业多交印花税

当本期企业资本公积科目金额比前期减少时,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缴纳的印花税应采用本期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金额的总和交纳,而企业在前期已按前期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金额的总和交纳了印花税,这样就会在本期这一短时间内出现已交印花税大于实际缴纳的印花税的情况。但是税法并没有规定本期“资本公积”的减少可以退还前期多交的印花税,从而导致企业出现多交印花税的现象。

(二)由于资本公积的变动,企业多交的印花税可能永远无法退还

当企业本期“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比前期减少时,如果以后各期“资本公积”科目在金额上能得到恢复,那么从长期来看,企业不会出现多交印花税的情况。但如果企业“资本公积”科目金额一直未能得到恢复,或者虽然有恢复但没有恢复到以前的水平,则在税法尚未规定对减少的资本公积部分可以退还已交印花税的前提下,企业因资本公积减少之前多交的印花税将部分或全部永远无法退还。

(三)即使国家对此出台退税政策也会给实际操作带来很大不便

在“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比前期减少时,即便今后国家出台税收政策对本期减少的资本公积已交印花税予以退税,那么在再远的今后又出现资本公积的频繁增减变化时,企业也将出现频繁的退税情况,从而给税企双方带来很大的不便。况且,当前企业不是采用税收缴款书,而是采用印花税票贴花纳税的情况下,由于贴花时印花税票已经画押注销,根本就无法退回印花税。

四、新会计准则实施后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构想

(一)原“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在新会计准则实行后有适时修订的必要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虽然1993年的《企业会计准则》是一个基本准则,对“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内容并没有明确界定,但《企业财务通则》在第二章“资金筹集”中规定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人资本公积金。此后,由于新会计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的颁布以及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使“资本公积”科目的内容发生了一些变化,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住房周转金的转入、清产核资的潜盈、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债务重组收益等都在该科目核算。总体而言,在当时的情况下,“资本公积”金额都呈增加态势(资本公积增资转增实收资本对资金账簿印花税不产生影响,不在此考虑),只有无偿调出规定资产等少数情况才会导致“资本公积”科目金额的减少。这和实行新会计准则后资本公积增增减减、减减增增、频繁变化的态势是完全不一样的。因此,适用旧“两则”变化的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在实行新准则后,应该根据新的变化内容进行适时地调整。这样,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适用的前提就不再是旧两则,而是新会计准则,从而更具有执行的理论基础,也做到了税法的与时俱进,适时更新。

(二)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设计原则

1 计税依据稳定或增长的原则。

从目前资金账簿印花税的征纳实践来看,资金账簿印花税在执行中遭遇的最大困惑在于资本公积的增减波动,如能控制这种增减波动,困扰资金账簿印花税在实践中的征收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在旧会计准则下,由于资本公积基本保持稳定或增长,也就不会出现新准则下的因资本公积增减变动造成资金账簿印花税在实践中难于操作的问题。因此,如果能保持计税依据的稳定或增长状态,则能有效地解决税企在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上所共同面临的难题。

2 对资金征收的原则。

顾名思义,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能定位于资金则更合适。当然,这里的资金不单纯指货币资金,也包括可直接转换为货币资金的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就原“两则”的实施来看,当时的资本公积为资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基本符合资金的定义。此后,由于具体会计准则的和会计制度的实行,出现了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住房周转金转入、清产核资潜盈、固定资产无偿划拨、债务重组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这些也基本符合资金的范畴。只有在投资准则颁布后,由于被投资单位权益变动而产生的资本公积不属于资金而与税理相悖。可这只是资本公积变动范畴的一个小因素,从总体上讲,对旧准则下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并不产生大的影响,因此,可以基本认定旧准则下资金账簿是以资金为计税基础的。所以,在新会计准则下,仍宜以上述概念的资金为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基础。

(三)对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构想

目前,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科目金额的总和,在新会计准则下所要做的并非是对该计税依据进行彻底地颠覆,而是进行适时地修订。由于新旧准则下实收资本核算范围并无变化,因此,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修订的重点就在于资本公积部分的处理。

1 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一般处理。

如前分析,在“资本(股本)溢价”明细科目下核算的由于准资本或附属资本形成的资本公积具有稳定或增长的特性,并且在性质上属于资金,因而可以作为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而在“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下反映的按照谨慎性原则作为持有损益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既不具有稳定性,也不属于即期投入的资金,不宜作为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 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特殊处理。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股份回购等方式形成的资本公积,虽不具有稳定性,但其在“资本(股本)溢价”明细科目下核算,对准资本或附属资本具有潜在影响。它的形成又和资金的投入有着重要的关系,对该部分变动可以作为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特殊情况来处理。具体操作上,应对该部分“资本(股本)溢价”在增加时交纳印花税,减少不予退还印花税,但税法上可以对由于减少“资本(股本)溢价”造成的多交印花税予以承认,并在企业未来“资本(股本)溢价”恢复时应交纳的印花税中予以抵交。为了便利税收上的管理,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设立与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类似的管理报表来登记减少的“资本(股本)溢价”多交的印花税、已恢复的“资本(股本)溢价”应交的印花税、“资本(股本)溢价”部分恢复留待后期抵交的印花税等专栏。由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股份回购等方式形成的资本公积增减变动在企业并非经常行为,无论是对企业还是税务机关都不会带来操作上的难度,因而在实践中还是可行的。

3 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总述。

通过上述分析,修订后的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包括的主要内容为:实收资本、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形成的资本公积、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和将债务转为资本等形成的资本公积、期权激励在行权日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股份回购等方式形成的资本公积。而对权益法核算下因被投资方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产生的投资方的资本公积、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形成的资本公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有效套期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原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重新计量而形成的资本公积,不作为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篇3

一、对我国现行证券征税的评价我国现行税法中涉及到证券税制方面重要是股息、盈余的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验细则》划定,企业得到的股息和盈余应并入企业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在证券交易中除资本之外所获净收益也作为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股票交易中的净亏损,也作为投资丧失,在纳税时用企业的主营及其他业务利润加以补充。我国的《小我私家所得税法》也将利息、盈余作为小我私家收入总额,采用20%的比例税率,实验源泉扣除,次序缴纳。现行税法除了对股息、盈余征税外,对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双方征收印花税,其所实用的税率为0.4%.在上海、深圳两地对股票征收印花税,从目的看,现实是交易税。现在的税制中,由于国家股不准在股票市场上流通,故没有对国有股得到股息、盈余作征税的划定。

字串1

显然,这些税收政策对质券市场的生长,增长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肯定的作用。就拿证券交易印花税来看,1991年至1997年深沪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就达454亿元,此中1997年一年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就达237亿元,该年证券交易税划归中心的部门就达202亿元,占整个中心税收入比重的4.7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造的纵深生长,证券市场迅速而有用的扩张,证券税制将在控制交易资本,调治资金流向和维护社会公正等方面发挥越发有用的推行动用。但是,由于证券出发点高,生长快,对它的运作及调治作用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因此有关的税收政策不范例,不太顺应证券市场生长的须要,其弊端也日益表现出来:

字串5

(1)没有针对股市交易举动设置相应的税种。现行税收政策是只对股票交易征收单一的印花税,虽然曾起到代偿性作用,但未免有与股市税源散布和股市运作不相顺应之嫌,终究是职权之计,非长远之策,其范畴日益袒露:其一,印花税的征收客体是凭证,而随着科技的生长,证券交易实现无纸化和电子化,每笔交易应缴纳的税收均由证券交易所的整理体系自动扣划,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又无印花税票,因此再相沿这一税种是有悖法理,名不正言不顺的。其二,对股市交易双方各征0.4%的印花税,投资者不管赢利多少均依此比率征税。这虽对控制股票交易双方有可取之处,但由于不克不及采取免税额度给小投资者以优惠,难以实现相对公正,对换治收入起不到什么作用,使得“马太效应”在证券市场表现得分外显着,这也有悖于印花税的筹划初衷。字串4

(2)征税面过窄,国家税收流失紧张。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仅将与股息有关的股息、盈余及股票转让举动纳入所得税和印花税的课税范畴,而对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举动没有相应的征税划定,在一级市场、场外交易、承袭、转赠等方面的税收划定险些处于空缺状态。这种状态不光使国家流失了大量的财政收入,而且违背了税收公正原则,妨碍了税收作用的发挥。字串7

(3)公司与股东小我私家之间对股息的重复课税违背了税收的公正与屈从原则。众所周知,股份公司派发给股东小我私家的盈余股息是从其税后利润中付出的,但我国《小我私家所得税法》划定,小我私家取得股息盈余应按20%的税率交纳小我私家所得税,不作任何扣除。这种作法现实上是对股份公司作为股息盈余的税后利润重复课税。这不光违背了税收公正原则,形成了对股息盈余收入的税收鄙视,而且会妨碍股东将分得股息收入投资到更有用的公司中去,同时也诱使股份公司议决少分红而拉升股价的要领资助股东避税。字串2

(4)上市公司之间及上市公司内部各股东之间税收权利不屈等。无论从公司同等竞争,照旧从税法严正性来看,对股份制企业都要统一税制。但各上市公司实验的所得税率可谓五花八门,不光差异行业的上市公司实验差异的税率,纵然处于类似行业的公司,税率实验情况也不尽类似。同是汽车行业,北旅汽车实验的税率为33%,而松辽汽车为10%;同是玻璃行业,洛阳玻璃为33%,福耀玻璃和耀皮玻璃却反为10%,等等。同时,股份制企业的国家股、法人股和小我私家股的要求不尽同等,对国家股、法人股的股利所得不征税,这种只对小我私家股征税的做法既违背了公正负税的原则,也不切合“同股同利”的原则,并倒霉于国有股权的实现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字串1

二、我国证券市场课税的政策取向及提倡如前所述,现在我国证券市场税收体系很不健全,这种证券市场税收规则滞后的征象已与飞速生长的证券市场业很不顺应。警惕国际通行做法,团结我国证券市场生长的分外性,尽快创建健全我国证券市场税收体系,无疑对促进证券市场的康健生长和加快股份制改造具有积极的作用。公正筹划我国证券市场的税收体系,必须思量以下几个标题:

(1)税制的筹划调解应驻足于社会经济的生长须要,引导证券市场向着有助于国有企业改造的方向生长。国有企业改造的乐成与否,干系着我国百姓经济未来的生长,是整个经济生存中的要害之地点。而资本市场的完满,不光可以促进企业资本形成要领的深刻变革,进而有用地变化国有企业运行机制,而且,它可以为企业全部权的转让提供市场载体,促进国有企业的休业吞并等产权转换机制的形成。

(2)证券税制筹划目的的公正定位。首先,经济目的。一种税制的计同等般思量经济目的(促进经济生长)和财政目的(布局财政收入)两个方面。就现在而言,我国的资本市场不光生永劫间短,范畴小,而且干系的制度和端正也未健全,因此,应侧重其顺应经济生长以及对差异纳税人的税负公正,经济目的应放在重要位置。其次,对质券市场筹划课税制度应开心寻求弹性目的。弹性税制的长处在于能越发机动的发挥其经济调治成果,便于税收征管和税收资本最省原则的实现,同时能够越发表现税收的有用公正性,使税制对全部纳税人都能自觉的等量齐观,利于促进社会收入公正分配的实现。

篇4

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

中图分类号:F83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631(2010)01-0040-01

自1624年世界上第一次在荷兰出现印花税后,由于印花税的“取微用宏、简便易行”,欧美各国竞相效法。丹麦、法国、美国、奥地利先后在不长的时间内也开征了印花税,因而印花税成为世界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在国际上盛行。我国在1990年6月28日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至此已有19年历史。本文分析了我国为何开征印花税,以及开征以来印花税历次调整的背景、原因及影响。从而能更好的分析目前我国印花税调整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探讨当前印花税调整所存在的不足。

一、印花税开征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影响因素

1.有利于提高合同的兑现率和企业的经济效率

我国税法规定,对证券市场上买卖、继承、赠予、所确立的股权转让依据,都要按确立时实际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来确定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以股票的票面价值为计税依据,采取比例税率,税负较轻,而且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约、借贷凭证之类的单据很多。一旦征税,税源将很大;更重要的是,人们一般认为凭证单据上有政府盖的印,就成为合法凭证,拥有法律保障,因而对交纳印花税也乐于接受。同时也可以约束合同双方。提高合同兑现率,从而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有利于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调控

开征印花税增加了投资者的成本,这使印花税自然而然地成为政府调控市场的工具。国家可以单向征收,也可双向征收。市场低迷时,适当降低税率可以活跃市场交易。而当市场的非理骤增时,适度提高税率又可以抑止过度投机。这样,证券市场的非正常波动受到抑制,可使政府能够更好地控制证券市场。

3.有利于企业提高诚信经商、自觉纳税的义务

税收是国家为维持其存在、实现其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也是国家参予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国家财政通过税收总量和结构的变化,可以调节证券投资和实际投资规模,抑制社会投资总需求膨胀或者补偿有效投资需求的不足。

4.有利于增加我国财政收入、与世界税制接轨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征收印花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可使我国的税收制度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财政收入是衡量一国政府财力的重要指标,同时财政收入的好坏直接影响若一国经济发展的脚步。而印花税的开征有利于增加我国的财政收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因此印花税对我国财政收入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二、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历次调整的原因、背景及影响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交纳。同年11月23日,深圳市对股票买方也开征6‰的印花税。1991年10月为了刺激低迷的股市,深市将印花税率调整到3‰。大牛市行情从这里启动,半年后上证指数(行情论坛)从180点飙升至1 992年5月的1429点,升幅高达694%。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文件,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双方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1997年5月12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3‰提高到5%。。国家税务总局和原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明确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更是在当天就形成大牛市的顶峰,此后股指下跌500点,跌幅达到30%多。随后指数在盘整一个月后即掉头向下,一路从1100多点跌到300多点,跌幅超过了70%。1998年6月12日,一国家税务总局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5‰下调至4‰。1999年6月1日,为了活跃B股市场,B股交易印花税降低为3%。1999年6月1日为了活跃B股市场,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将B股交易税率降低为3%。,上证B指一个月内从38点拉升至62.5点,涨幅高达50%多。B股至此步入牛市行情中。2001年11月16日,财政部决定再度将交易印花税率从4‰调整为2‰,股市产生一波100多点的波段行情。2005年1月23B,财政部决定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2%。调整为1‰。2008年9月1 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

另外,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从2008年9月19日起,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1%。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这是继2008年4月24B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后,中国又一次对该税率进行大的调整。这也是自1 991年以来中国股市首次单边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三、当前经济条件下印花税征收所存在的问题

在目前经济全球化和增强本国证券市场竞争力的压力下,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其实是证券市场的一种资金净流出,因此过高税率会在证券市场中产生一个巨大的资金漏斗,影响市场的良性发展:其次,征税提高了证券市场资金的交易成本,导致资金回报率下降,抑制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而影响一级市场的发行,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与证券市场的发展。

1.印花税征收的法律依据尚显不足

虽然目前的汇贴纳税不须粘贴印花,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但应税凭证是真实存在的。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机技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普遍运用,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股权转让书据只是电脑中的一笔记录,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征收印花税已经失去了本来的含义,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依据不充分,在法律上也不够严谨。

2.印花税作用有限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在收的一种税,它的意义在于加强凭证管理,促进经济行为规范化,了解其他税种的税源和缴纳情况,加强监督控制,同时可以积累资金,增加财政收入。由此可见,印花税的征收对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不大。

3.证券交易印花税纳税人的范围制定不合理,对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不大

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问题不仅仅在税率上,在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上也存在缺陷。从世界范围来看,多数国家只对交易的一方征税,一般为卖方,以通过控制交易成本来抑制短期频繁的炒作行为,同时也利于吸引更多资金入市,扩大证券市场规模。而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是立据双方当事人,达不到只对卖方征收的效果。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整仅仅局限于税率,而不调整其它税法要素。因此,随着一个因素调节空间的逐渐缩小,影响力的逐渐下降,政策效果自然逐渐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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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关键词】 资本利得; 开征; 可行性; 趋势

引言

当股市持续高涨,连续突破5 000点和6 000点大关时,市场上出现了不少对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声音,对其进行的学术讨论也是层出不穷。但是结论总是无法统一,而资本利得税的征收也迟迟没有通过。在当前大盘持续低迷时,已经没有人再去谈论资本利得税了,本文的写作目的正是希望在这个特殊的时期,能够真正静下心来讨论资本利得税开征的意义,为资本市场未来的成熟稳定提供更好的税收法制制度。

一、资本利得与资本利得税的概念

资本利得是资本所得的一种,它是指纳税人通过出售诸如房屋、机器设备、股票、债券、商誉、商标和专利权等资本项目所获取的毛收入,减去购入价格以后的余额。而资本利得税是对资本利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税种。

对于资本利得税,目前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被广泛接受的概念。观点一:资本利得税是对资本利得(低买高卖资产所获收益)的征税。常见的资本利得主要有:买卖股票、债券、贵金属和房地产等所获得的收益。观点二:资本利得税是指对出售或转让有价证券、房地产等动产和不动产而产生的资产增值所征的税。观点三:资本利得税,是指对个人或公司企业因出售或交换资本项目所得到并实现了的收益所征收的税。

二、资本利得与资本所得的异同分析

就内涵来看,所得是纳税人作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全部或部分净利润的税收术语或税法术语,介于利润与计税依据之间。而利得是来自资本的收益,它虽然也是税收术语或税法术语,但同所得相比,它既是全部资本收益的指证物,也是纳税人作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全部或部分净收益。

就外延来看,二者存在包容关系,利得属于所得的组成部分,所得额包括利得额。许多经济学家出于他们的一般分析目的而不是专门出于税收目的,将所得定义为或多或少的可预测和经常性的收入,而且许多资本利得是虚幻的,仅仅反映价格水平和利息率的变化,而投资者的实际所得并没有发生变化,两者在定义上、征税对象上及税收优惠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不该将其和真正意义上的所得放在一起。

但笔者认为从所得增值观的角度分析,资本利得与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的性质是相同的,资本利得应该作为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的一种进行征缴。

所谓所得增值观指应税所得从本质上而言是用以衡量个体(企业)支付税收的相对能力,这体现为他们的经济行为带来的年度财富净增并加上他们的消费支出。而资本利得就像其他的个人(企业)所得一样增加了投资者购买消费性商品或投资的能力。两者本质上是一致的。

三、我国目前所得税征收情况

近三年来,我国的税收收入年年上涨,2007年更是达到了494万亿,比2006年同期增长了近120万亿。其中主要是由两大部分的税种构成,一部分是流转税,占了49%;另一部分是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企业所得税(2008年新税法中被取消)和个人所得税,占了26%。从表1中可以看出,流转税所占的比例有所下降,而所得税的比例有所上升。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尤其是印花税这一项,由于2007年牛市的情况,导致交易量大幅提高,而且印花税率于去年5月从0.1%提高到0.3%,使得印花税的税额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增加了近6倍。

以上数据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印花税率的过重,为征收资本利得税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如果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并将资本利得税纳入所得税征收范畴,那么企业的所得税额将在此基础上会有进一步的提高,而印花税将大幅的下降,这样的纳税比例更加符合成熟市场的标志,对我国与国际市场接轨更有利。表2是国际上部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征税情况,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四、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趋势分析

自1996年以来,证券市场的发展,无论是就其总规模,还是就其市值的总水平,都已达到了相当的程度,因而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介入。通过证券投资,获得较为丰厚的资本利得收益,已不是十分罕见的现象。这样一个经济增长的热点,长期与政府的税收相脱离是不可想象的。从规范市场行为,调节投资者收入等各方面考虑,税收要介入资本利得收益的分配是必然趋势。

(一)印花税制不合理,资本利得税更符合市场规律

作为国家调控资本市场的一项基本的经济制度,证券税法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1.目前对证券纳税种类

(1)对证券交易行为征税――印花税

这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投资者不论盈亏,只要发生了证券交易行为就要征税,其特点是税率低、税负轻。

(2)对证券交易所得额征税――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

即证券投资有收益的投资者要按照一定税率纳税。这是一种所得税,只有当证券投资产生了收益时才征收,没有则免。

但是我国由于税收征管体系还不健全,为了避免税收流失,降低征税成本,同时为了发展证券市场,培养投资者的信心,税务部门把行为税和所得税合二为一,统一为印花税。

2.我国将行为税和所得税合二为一征税的行为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

(1)证券交易成本过高,影响投资者交易的频度,牺牲了证券的流动性

流动性是指资产能够以一个合理的价格顺利变现的能力,它是一种所投资的时间尺度(卖出它所需多长时间)和价格尺度(与公平市场价格相比的折扣)之间的关系。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的生命线,是证券市场是否成熟的标志之一。对证券市场比较敏感的经济政策主要有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其中,财政政策可以通过增减政府收支规模、调整税率等手段来调节经济发展速度,当政府通过降低税率刺激经济发展时,企业的利润就会上升,社会就业增加,公众收入也增加,会使证券市场行情上升,投资者交易频率加强,证券流动性随之加大。反之,税率上调,造成投资者交易成本上升,会降低投资者对证券的交易频度,证券流动性的降低,就意味着证券市场效率的损失,证券交易流动性风险凸现。

(2)不符合税法的公平原则

税法体系中强调公平原则,要求体现合理负担原则。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参加市场竞争的各个主体需要有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而税收的公平是实现平等竞争的重要条件。其主要体现在:一是从税收负担能力上公平,负担能力大的应多纳税,负担能力小的应少纳税,没有负担能力的不纳税。二是从纳税人所处的生产和经营环境看,由于客观环境优越而取得超额收入或级差收益者应多纳税,反之少纳税。但由于我国以印花税负担起资本利得税的功能,导致了行为税与所得税两种性质毫不相关的税种混在一起,对于投资者无论盈亏都要缴纳税款,有悖于税收负担能力上的公平原则,是对税法本身的一种破坏。

另外,对于差异化的征税范围也有失公平,只对可流通股交易征收交易印花税,而对法人股交易、期货交易以及基金交易不征收交易印花税,使不同类型的证券面临税收歧视。这种做法一方面有失税收的公平;另一方面也妨碍了税收杠杆作用的发挥,使得税收不能全面调节证券市场。

在证券所得税方面,对个人所得股息、红利等均课以20%的税,提高了低收入者的边际税率,不能发挥公平分配的作用。证券交易印花税指向交易双方,对利息、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征收所得税,都有重复征税问题,不仅增加了征税成本,也有悖于公平原则。

(3)不利于证券市场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未在不同投资主体之间实行差别税负政策。因证券投资本身的特点决定了从事此活动人员需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这样一来,组建大规模的专业投资机构由专业人士进行规范运作,是股票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而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并未体现出将大机构投资者与散户区别对待,这样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专业化、规范化的大机构投资者专业运作、规避风险的优势,更不利于有效促进股票市场有序、稳定地发展。

(4)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基窄,征收范围有限

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局限于股票的交易市场,而证券市场的范围则不以股票市场为限。因此,征收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这种税的开征,并没有摆脱“高税率、窄税基、低税收”的窘境。

(二)资本利得税在证券交易中具有不可代替的优势

与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相比,资本利得税有其无法比拟的长处,它可以克服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局限性。

1.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较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中国加入WTO后,国内的资本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因而实施资本利得税是中国与国际接轨,优化和完善国内股市税制,发展中国市场国际化的必然趋势。

2.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法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资本利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出售或交易有价证券这种特殊商品的所得。近几年来,资本的流动性过剩造成我国股市和房市同时飙升。在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由于证券市场规范程度、信息披露真实性、机构操纵、基金市场发展等方面的差异而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若对证券市场的资本利得征税,无所得甚至亏损不缴税,有所得才缴税,所得多者多缴税,这更能体现其公平原则。

3.对资本利得征税同时也是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一个重要措施。在流动性过剩的前提下,我国的贫富差距正在进一步加大,这种不公不仅在证券市场或非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之间产生,也在证券市场内部的投资者之间产生。保证各种市场和个人之间合理的收益差距是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功能。

4.征收资本利得税可以有效地防止大小非的解禁,比直接叫停更具市场化

现在市场上对于大小非的禁售,讨论得沸沸扬扬。政府更是在市场一度走差的情况下,叫停了大小非的解禁,这样的政府化行为,固然可以起到一定的救市作用,但是其反市场化的运作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大小非的问题。然而资本利得税的征收,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缓解大小非的问题。因为资本利得征收的对象中就包括手中拿着股权改置之前的非流通股,其巨额的增值利润,是其抛向社会套现的巨大动力,这也是导致市场做空的主要因素。如果对其征收资本利得税,可以减小其增值的幅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小其抛售的动机,对于稳定资本市场是一种优良的信号。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税代替证券交易的印花税成为证券市场的核心税种,是必然的趋势。开征资本利得税将有利于财富的公平分配。虽然它在推出伊始会对市场造成不小的打击,但就长期来看,不会改变市场发展的根本趋势。

五、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面对的困境

(一)资本利得税是调节股市过热的有效手段之一,但也是最严厉的调控手段

近期股市已经在扩容和解禁股的压力下步履艰难,如用此手段,无疑是在向股市扔下一枚重磅炸弹。去年5.30上调印花税后,股市出现连续下跌,这足以证明税收政策对股市的重大影响,而且当时的市场环境远比现在要好。目前股市已面临大小非解禁、巨额再融资的巨大压力,这个时候资本利得税再出台,后果可想而知。

国内外的事实也证明了实行资本利得税制,特别在实行初期,对资本市场发展具有抑制作用。我国1994年曾盛传将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在股民中引起轩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荡。而在最近几年因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2008年1月1日起使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而流传的将开征证券交易税的传言又引起了股市的多次大幅震荡,“2・27”暴跌也被怀疑与此相关联。而台湾证券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台湾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

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处于发展期,由于市场根基不够牢固,制度不够完善,缺乏足够的防御风险能力等因素,因而此时并不宜征收资本利得税。

(二)与所得税接轨的技术难题有待解决

虽然“一号提案”中提到了如何解决好资本利得税与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的衔接问题,即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和差价实行“抵免法”征税,对企业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和差价实行“免税法”,实现所得税在最终环节纳税,但实现资本利得税和个税的衔接还是有不小的难度。西方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在计算基本的开销后来确定税收起征点,而国内则以个人为单位征收,没有考虑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因此把资本利得税作为资产性收益,从家庭的角度来考虑,似乎还不具备。同时,我国的征收条件方面也并不具备,其技术上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需要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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