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09:35:2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政出多门、管理分散是我国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在以往的社会保险管理过程中,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管理部门都按照自己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不同性质的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也是纷繁复杂,没有一个较为统一的管理体制,个管理主体间相互掣肘的实际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没有对有关的社会保险政策和社会保险项目进行必要的、仔细的梳理,仍处于混乱状态中,不便于进行统一管理。
2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在以往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中,没有对其关键作用的监督机制进行建设,及时有少部分的监督系统存在,但也没能真正的起到监督作用。监督是管理的重要构成部分,监督机制的缺乏,就会导致管理人员不能及时准确的掌握社会保险的实施现状,影响管理部门及时的采取管理措施,从而导致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得不到明显的成效,很难帮助人民解决实际问题。
3.对社会会保险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建设的建议
3.1加强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方面的法制建设
法律的明文规定往往是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一种最有效的强制性保障,加强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法制化建设,尽快商讨和成立一些与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款,使其成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共同约束,提高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有效性。当然,相关法律在对社会保险管理体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以后,有关法律部门和管理部门还应该做好一些后续工作,即做好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这是法制化建设的关键步骤。只有做好了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法制宣传工作,让参与保险的所有人都明确了解法律对社会保险的管理规定,在发展社会保险的过程中才能严格遵守,实现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法律意义。
3.2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体系,进行集中管理
改变以往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混乱状态,组织相关人员对社会保险管理体制进行调查和梳理,将社会保险的管理权实行相对的统一,以免出现人人可管的现象。此外,有必要对社会保险的种类以及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科学合理的统一和规划,建立内容和形式都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保证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可以顺利有序的进行。只有进行集中管理,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社会成效才能更加明显。
3.3完善社会保险的监督机制,实行有效管理
明确监督机制在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切实实现民主管理。在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中建立起一整套的、严密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如司法监督、政府监督和人民监督等。司法监督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作用,对社会保险参与人的行为进行约束;政府监督也有其必要性;其中最重要的是人民监督的实现,人民监督体现了民利,也是监督范围最广的一种监督形式,可以起到比司法监督和政府监督更好的监督效果。只有监督机制得到了补充和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才能发挥其管理作用,对社会保险进行有效管理,才能切实帮助人民解决问题。
4.总结
【关键词】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是在人们面临社会风险时,比如生病、死亡、失业等,为其提供基本的健康保障,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需要,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个人、企业和国家共同承担。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对生活品质和生活保障要求越来越高,这对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保险制度要加强管理和改革,满足现实社会发展需要。对于小微企业来说,社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是国家的基本制度;另一方面它影响到小微企业的长期发展。小微企业具有特殊的情况,企业员工面临的风险几率更大,有些小微企业员工还受到职业病等非预测风险的困扰。所以,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制定一定要切合小微企业的客观实际,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全体员工,进而推动小微企业向前发展。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我国小微企业已经建立一套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但在不断的实践中,它还有不够完善,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
一、完善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小微企业成了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解决了大批城镇人口灵活、就近就业问题。在这种形势下,为了使小微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的变化,能留住就业人口,社会在进行广泛改革,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也是改革的主要内容。对小微企业来说,完善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可以增强小微企业的凝聚力,让员工更有归属感,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留住人才甚至吸引人才,使小微企业的竞争力得到提高。国家层面上,在社会稳定方面,完善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有助于提升社会保险的全员覆盖率,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安全感,促进社会公平;在国家金融方面,此举有助于提升国家社会保险金总量,也可以有效提供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对于员工个人来说,此举可维护小微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解除小微企业员工个人发展的后顾之忧。
二、现阶段小微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小微企业社会保险意识不强
在全社会越来越重视社会保险机制的大背景下,却存在部分小微企业从上到下,包括职工和领导,社会保险意识还比较淡薄,没有全面、准确地认识社会保险。如有的员工觉得现在身体很好,参加医疗保险没有必要;如有的企业在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候,非常不积极,总是一拖再拖,能少交就少交;如对于社保工作中出现问题,小微企业管理者能忽视就忽视,态度非常不端正;如受传统思想影响,养儿防老观念严重,参保不积极。以上种种行为都阻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小微企业社会保险意识有待提高。
(二)小微企业职工社保待遇得不到保证
医疗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热点问题,而一些小微企业存在拖欠职工医疗费的行为,导致患病职工生活陷入困境;有的企业也拖欠职工的工伤保险,使得伤残人员的基本生活缺乏保障;有的企业会拖欠员工的生育保险,女性员工医药费得不到及时的报销等。企业种种拖欠保险金的行为,使得职工基本的社保待遇得不到保障,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给企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
(三)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方法滞后
信息化时代迅猛发展,大数据和“互联网+”时代已经来临,国家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在社会各种公共服务中都建立了信息化系统,信息化服务已经成为公共服务的主流。但一些小微企业不重视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得社会保险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相对比较落后。就社会保险管理来说,没有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小微企业个人账户信息化建设不够完善,查询手段不够全面,不少员工根本无法知晓个人的各种保险基数和缴纳数额。
三、完善小微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措施
(一)增强小微企业人员的社保意识
为增强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一方面要加大对职工进行社会保险的宣传,让职工意识到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安排一些社会保险的讲座,让职工了解一些社会保险的知识,令其了解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性和益处,增强其入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加强小微企业管理者的社保教育工作,让管理者充分认识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有百利而无一害,保障了员工的切身利益既是保障了小微企业的切身利益,也提升了小微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
(二)要加强小微企业社会保险服务信息化建设
建议小微企业立足于自身社会保险工作建立一个数据信息系统。系统包括两个大数据库:一个是在职职工数据库;另一个是离退休人员数据库。企业要及时采集员工的社会保险各方面的数据,包括缴费情况等,然后把这些数据录入到数据库;再制作一个数据库ERP接口,方便小微企业员工实时进行保费核算、医疗费用结算、账户查询等服务,方便企业和员工时时了解社保信息。
(三)要加强小微企业社保服务队伍建设
小微企业要立足自身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地做好社保管理工作,离不开一支优秀的社会保险管理队伍。加强社保队伍建,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加强制度建设,社保服务人员要负责职工各种社会保险的缴费申报以及个人账户的具体业务,包括变更、查询等;小微企业管理者要负责对社会保险业务进行分析和管理,分析了解切合本企业实际社会保险工作的动态,管理社会保险的各种服务工作,保证国家政策能够落实到位;建议安排独立的企业社保监督人,主要负责对社会保险的审计和核查,监督企业对社保金基金的征缴,监督企业对社保待遇的支付,发现了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切实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加强社保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对于社保工作人员,需要有一套合理科学的评价体系,对员工业务操作的流程进行规范,对员工的岗位职责进行明确,从而借社保服务之东风,推进小微企业的规范化、长远化发展。
参考文献
[1]杨云松.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若干思考[J].政策瞭望,2007,(3).
[2]孙抒春.如何促进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改革[J].民营科技,2011,(1).
1999年,国务院出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保费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征收。这样,就出现了两个征费主体的选择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不断有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者提出开征社会保障税或实行社会保险“费改税”以及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移交税务部门的呼声。另一方面,学术理论界对两部门征收社保费谁优谁劣也一直争论不休,实践中两部门共同征收的格局也引发了诸多矛盾和问题。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权宜之争的焦点
主要观点如下:
(一)理论上,以郑功成、郑秉文等社会保障领域的专家为代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两条线”原则、社会保险“费改税”问题、征收效率和成本进行澄清和驳斥
1、社保经办机构征收不仅符合“收支两条线”原则,且更符合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自身特点。赞成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的,主张建立如广东等省实行的“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社保部门发放、审计部门审计”科学管理制约机制。郑功成认为,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其实是对“收支两条线”原则的误解。社会保险制度中“收支两条线”的本意,不是说社会保险制度的管理及运行要由两个甚至三个部门来分割,而在于将社保费的收缴与社保待遇的支付明确分开,它与强调社保缴费与待遇相结合、相对应并不存在任何矛盾。征收强调的是义务主体必须承担法定的缴费义务,支出实现的是通过依法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来确保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收支两条线”的真正目的是明晰社会保险中责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而不应当被机械地理解成分割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性与完整性。由社保系统中的不同机构分别承担征缴与待遇发放的职责,不仅同样符合“收支两条线”原则,而且更能够发挥及时保持信息沟通,确保缴费与待遇的密切对应关系。他认为,税务部门不仅应该退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政府财政也应该与社会保险基金保持距离,以尽可能地让社会保险制度自成系统,自我发展。
2、社会保险“费改税”不是当今世界潮流,也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方向。社会保险“费改税”的呼声由来已久。其主要依据有:一是有利于增强筹资的强制性,强化征收力度,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二是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同一征税率,为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提供物质保障;三是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因为社会保障税是世界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但以郑功成、郑秉文等为代表的反对者认为,从国际惯例和实践经验来看,凡是在选择社会保险制度并引入个人账户的国家,都是由社保经办机构来筹集社保基金的,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正是这种与劳动者缴费密切关联的部分积累制模式。个人账户是私有属性,它强调权力和义务的对等性,应采用有偿、对称的收费方式筹资,而不宜采取纳税方式。郑秉文等学者在深入研究当前世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趋势基础上认为,从最近十几年来全世界主流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来看,世界性的改革潮流不是费改税,而是税改费。
3、认为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可以加强征缴力度,提高征收效率是有违法治精神的错误认识。赞成税务部门征收的认为,税务部门权威性较高,工作网络较密,因而其征缴力度较强,能够提高征收效率,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很明显,这是有违法治精神的。社保征费力度与效率的关键,在于社保制度的合理性、吸引力及法律规范的权威性,而不应该成为税务部门独具的权威。如果税务征收一定比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力度强、效率高,那么恰恰说明我们法治管理有问题,说明我们的制度设计与建设还不完善,这正是我们政府机构改革应该努力克服和消除的。
4、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未必能节约成本。从整体成本来看,由社保、税务等部门分割管理的格局不符合“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增加了税务与社保部门之间需要紧密协调的工作环节,在处理对账、记录个人账户、衔接待遇、关系转移等方面难以协调,增加了整个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成本,同时也不利于服务参保单位和职工,不利于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其次,从社保制度的长期建设成本来看,多部门共管的结果很可能因责任不清、主体不明、界限混淆而导致忽略对社保制度长期建设的综合考量。再次,从实际来看,税务部门不可能像一些研究人员提出的那样,仅充分利用现成体系和人力、物力资源,就可以完成当前社保经办机构的征收工作量。
(二)实践中,税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的征收的实际,也证伪了税务征收的赞成者们提出的体现效益原则和节约成本之说
实践中,实行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出现了诸多难以解决和调和的矛盾:一是容易出现“重税轻费、先税后费”以及税务部门容易出现只看重任务,不严肃制定征缴计划的情况,有些地方税务部门的征缴率反而下降。二是与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不相适应,割裂了社保经办事务的统一性。尤其是无法有效解决个人账户衔接管理问题,在记录个人账户时,个人缴费和单位划入部分难以及时匹配,给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待遇计发及社保关系转移等后续工作带来隐患。三是工作成本较高。实际工作成本远高于社保经办机构。四是增大了部门之间协调管理成本。地税部门征收流程涉及社保定额、地税征收、企业向银行缴纳、国库结转等环节,存在多部门之间数据不一致问题。五是难以承受大量非公经济从业人员尤其是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巨大压力。这部分人就业形势灵活多样,难以实现税务部门征收,在实行税务征收的地区,基本上还是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如辽宁、江苏、浙江、重庆等省份。正因为这些问题,有些地方出现了征费主体选择的两次反复,如贵阳、长沙两市原先试行过税务征收的都改由社保经办征收。
三、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权衡
1.可以有效利用现有的税务机构和人力资源
我国的城乡机关都有税务机构,在每个机构内部都有较为完备的工作团队,涵盖了各方面的人才,尤其是会计部门的会计人员能够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每个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的缴费金额都能用标准的会计核算方法计算精准。而且税务机构用现有的人力资源就能够很好的完成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只需要政府很少的投入,这不仅实现了税务机构人力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同时还减轻了政府部门的负担。
2.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
国家规定所有企业每个月都要交税,包括企业的营业税、消费税、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等等,这是国家的强制性要求,需要每个企业严格执行。在企业交税时要提供企业的财务报表,员工的工资水平等等文件资料作为交税依据,所以税务机构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比较了解。由税务机构代收社会保险费,一旦企业没有按时缴纳或者是缴纳的保费额度不够,税务机构可以借助税收的手段进行强制征收,这加强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3.有利于监督制约,促进社会保险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税务机构在收到社会保险费后,将资金直接划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保管和使用。当社会保险机构需要支付社会保险金时需要上报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实情况后将资金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并由其进行保险金的发放。同时,财政部门要对社会保险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督,确保保险金能够按时、足量发放,避免社会保险机构从中谋利。这种收支方式,加强了对社会保险金的管理和控制,社会保险金交由财政部门,能够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而且使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更加的规范化。
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存在的问题
1.权责不明,税务机构没有社会保险费的管理权
虽然法律规定税务机构有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权利,可是税务机构不能为投保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参保人需要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去办理保险登记,并且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保费与收入是否相符等等。这就要求参保人分别到税务机构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然后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到税务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管理方式不仅浪费了参保人时间,还给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有关部门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2.征管工作流程缺乏统一规范
社会保险费的经手部门有税务机构、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三个部门各自为政,没有达成共识,使得在社会保险费的管理上存在很多漏洞。比如说税务机构征收到的保险金应该直接进入财政部门的账户,不经过税务机构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现实情况却是税务机构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都有专门账户,保险金往往由该账户转入财政账户中,这加大了资金的风险。而且税务机构会计部门的核算标准与国家下达的指令不一致,参保企业和个人在不同险种的编号也不一样,这些都是由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管工作流程缺乏统一规范而造成的。
3.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过低,影响征缴工作
按照国家的规定是以省级为单位,全省的养老保险应按照统一标准发放,而目前只在市县统筹,在省级还是小额调剂。这导致了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较少,而经济较为落后地区企业缴纳的金额较多,企业本身的盈利有限,还要支付大笔的养老保险金,这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与管理制度的有效措施
1.健全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明确政府各部门社会保障职责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流程还不规范,需要让各个政府部门明确自身的职责,各自分工,避免参保人重复办理业务。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为投保人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业务,税务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社会保险金,并对保险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各部门协同作业,以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流程,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2.提高社保基金的统筹层次,强化社保基金的集中管理
社保基金统筹层次的高低影响其集中管理的程度,统筹层次越高,越便于对基金的集中管理与监督,分散风险的功能也相应越强。因此,从基金监管的角度来讲,切实提高社保基金的统筹管理层次已经成为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响应国家号召,建设省级统筹可以将社保基金统一管理,将资金进行严格的控制,避免资金流失和滥用等情况的发生。
3.扩大社会保险预算编制范围,实现社保基金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我国现在的社会保险预算编制还不完善,在很多方面存在着不足之处,这为保险金的支付和预算带来了很大的难度。而扩大社会保险预算编制,将医疗、工伤、失业等险种的保险基金纳入编制,不仅能够完善社保基金的预算编制,还能够使政府保持收支平衡。
4.加强社保基金预算法律制度与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配套建设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都是关于保险费的征收,没有对社保基金的预算进行说明,会计人员在工作时缺乏相应的规范作为指导思想。所以我国营建立社保基金预算法律制度,财务部门也要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预算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工作的细则,为会计人员的工作提供有效的依据。
5.建立会计人员激励机制,促进会计管理效率的提高
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核算中会计人员有着重要的作用,应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职能,加强会计人员的核算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要建立科学的会计人员激励机制,奖惩分明,以调动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号),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
二、缴费单位必须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北京市有关政策同时办理几项社会保险登记。
三、新参统的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及时到工商企业执照注册地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所(地址)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参统的缴费单位到目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缴费单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具体补办登记日期按照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的工作在1999年6月底以前完成。
四、新参统的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四)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六)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外经贸委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
已参加本市三项社会保险统筹的缴费单位申请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时,须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样表附后),并出示与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参加养老、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协议书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缴纳证》或有关缴费证明。其他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参加了一项或二项社会保险统筹的缴费单位须出示有关协议和证明。
五、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其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即时受理,1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表》由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备案),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独立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所属的若干非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也须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其登记工作由上级主管单位全权办理。上级主管部门除按照规定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外,还须填报《所属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样表附后),经核审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六、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应及时到目前缴纳养老、大病、失业保险费的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同时提供有关缴费材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缴费单位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样表附后);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款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八、缴费单位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因办公、生产、经营住所(地址)变动及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关闭、合并以及其他情形时,须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样表附后)或其提供的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书面申请由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备案。
九、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社会保险登记证》证号由十二位编码组成,在编码前冠以北京市简称“京”,第一位码至第六位码为北京市行政区划代码,第七位码至第十二位码为缴费单位登记码(编码表附后),独立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所属的若干非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编码,须在其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登记编码的后边加“??”并接排顺序号。凡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使用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一律作废,不得重复使用。
十一、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核验一次,未经核验,证件自行失效。
十二、《社会保险登记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