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09:35:2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政出多门、管理分散是我国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在以往的社会保险管理过程中,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管理部门都按照自己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不同性质的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也是纷繁复杂,没有一个较为统一的管理体制,个管理主体间相互掣肘的实际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没有对有关的社会保险政策和社会保险项目进行必要的、仔细的梳理,仍处于混乱状态中,不便于进行统一管理。
2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在以往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中,没有对其关键作用的监督机制进行建设,及时有少部分的监督系统存在,但也没能真正的起到监督作用。监督是管理的重要构成部分,监督机制的缺乏,就会导致管理人员不能及时准确的掌握社会保险的实施现状,影响管理部门及时的采取管理措施,从而导致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得不到明显的成效,很难帮助人民解决实际问题。
3.对社会会保险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建设的建议
3.1加强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方面的法制建设
法律的明文规定往往是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一种最有效的强制性保障,加强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法制化建设,尽快商讨和成立一些与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款,使其成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共同约束,提高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有效性。当然,相关法律在对社会保险管理体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以后,有关法律部门和管理部门还应该做好一些后续工作,即做好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这是法制化建设的关键步骤。只有做好了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法制宣传工作,让参与保险的所有人都明确了解法律对社会保险的管理规定,在发展社会保险的过程中才能严格遵守,实现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法律意义。
3.2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体系,进行集中管理
改变以往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混乱状态,组织相关人员对社会保险管理体制进行调查和梳理,将社会保险的管理权实行相对的统一,以免出现人人可管的现象。此外,有必要对社会保险的种类以及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科学合理的统一和规划,建立内容和形式都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保证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可以顺利有序的进行。只有进行集中管理,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社会成效才能更加明显。
3.3完善社会保险的监督机制,实行有效管理
明确监督机制在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切实实现民主管理。在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中建立起一整套的、严密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如司法监督、政府监督和人民监督等。司法监督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作用,对社会保险参与人的行为进行约束;政府监督也有其必要性;其中最重要的是人民监督的实现,人民监督体现了民利,也是监督范围最广的一种监督形式,可以起到比司法监督和政府监督更好的监督效果。只有监督机制得到了补充和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才能发挥其管理作用,对社会保险进行有效管理,才能切实帮助人民解决问题。
4.总结
【关键词】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是在人们面临社会风险时,比如生病、死亡、失业等,为其提供基本的健康保障,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需要,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个人、企业和国家共同承担。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对生活品质和生活保障要求越来越高,这对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保险制度要加强管理和改革,满足现实社会发展需要。对于小微企业来说,社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是国家的基本制度;另一方面它影响到小微企业的长期发展。小微企业具有特殊的情况,企业员工面临的风险几率更大,有些小微企业员工还受到职业病等非预测风险的困扰。所以,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制定一定要切合小微企业的客观实际,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全体员工,进而推动小微企业向前发展。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我国小微企业已经建立一套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但在不断的实践中,它还有不够完善,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
一、完善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小微企业成了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解决了大批城镇人口灵活、就近就业问题。在这种形势下,为了使小微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的变化,能留住就业人口,社会在进行广泛改革,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也是改革的主要内容。对小微企业来说,完善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可以增强小微企业的凝聚力,让员工更有归属感,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留住人才甚至吸引人才,使小微企业的竞争力得到提高。国家层面上,在社会稳定方面,完善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有助于提升社会保险的全员覆盖率,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安全感,促进社会公平;在国家金融方面,此举有助于提升国家社会保险金总量,也可以有效提供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对于员工个人来说,此举可维护小微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解除小微企业员工个人发展的后顾之忧。
二、现阶段小微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小微企业社会保险意识不强
在全社会越来越重视社会保险机制的大背景下,却存在部分小微企业从上到下,包括职工和领导,社会保险意识还比较淡薄,没有全面、准确地认识社会保险。如有的员工觉得现在身体很好,参加医疗保险没有必要;如有的企业在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候,非常不积极,总是一拖再拖,能少交就少交;如对于社保工作中出现问题,小微企业管理者能忽视就忽视,态度非常不端正;如受传统思想影响,养儿防老观念严重,参保不积极。以上种种行为都阻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小微企业社会保险意识有待提高。
(二)小微企业职工社保待遇得不到保证
医疗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热点问题,而一些小微企业存在拖欠职工医疗费的行为,导致患病职工生活陷入困境;有的企业也拖欠职工的工伤保险,使得伤残人员的基本生活缺乏保障;有的企业会拖欠员工的生育保险,女性员工医药费得不到及时的报销等。企业种种拖欠保险金的行为,使得职工基本的社保待遇得不到保障,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给企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
(三)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方法滞后
信息化时代迅猛发展,大数据和“互联网+”时代已经来临,国家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在社会各种公共服务中都建立了信息化系统,信息化服务已经成为公共服务的主流。但一些小微企业不重视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得社会保险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相对比较落后。就社会保险管理来说,没有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小微企业个人账户信息化建设不够完善,查询手段不够全面,不少员工根本无法知晓个人的各种保险基数和缴纳数额。
三、完善小微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措施
(一)增强小微企业人员的社保意识
为增强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一方面要加大对职工进行社会保险的宣传,让职工意识到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安排一些社会保险的讲座,让职工了解一些社会保险的知识,令其了解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性和益处,增强其入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加强小微企业管理者的社保教育工作,让管理者充分认识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有百利而无一害,保障了员工的切身利益既是保障了小微企业的切身利益,也提升了小微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
(二)要加强小微企业社会保险服务信息化建设
建议小微企业立足于自身社会保险工作建立一个数据信息系统。系统包括两个大数据库:一个是在职职工数据库;另一个是离退休人员数据库。企业要及时采集员工的社会保险各方面的数据,包括缴费情况等,然后把这些数据录入到数据库;再制作一个数据库ERP接口,方便小微企业员工实时进行保费核算、医疗费用结算、账户查询等服务,方便企业和员工时时了解社保信息。
(三)要加强小微企业社保服务队伍建设
小微企业要立足自身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地做好社保管理工作,离不开一支优秀的社会保险管理队伍。加强社保队伍建,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加强制度建设,社保服务人员要负责职工各种社会保险的缴费申报以及个人账户的具体业务,包括变更、查询等;小微企业管理者要负责对社会保险业务进行分析和管理,分析了解切合本企业实际社会保险工作的动态,管理社会保险的各种服务工作,保证国家政策能够落实到位;建议安排独立的企业社保监督人,主要负责对社会保险的审计和核查,监督企业对社保金基金的征缴,监督企业对社保待遇的支付,发现了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切实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加强社保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对于社保工作人员,需要有一套合理科学的评价体系,对员工业务操作的流程进行规范,对员工的岗位职责进行明确,从而借社保服务之东风,推进小微企业的规范化、长远化发展。
参考文献
[1]杨云松.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若干思考[J].政策瞭望,2007,(3).
[2]孙抒春.如何促进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改革[J].民营科技,2011,(1).
1999年,国务院出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保费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征收。这样,就出现了两个征费主体的选择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不断有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者提出开征社会保障税或实行社会保险“费改税”以及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移交税务部门的呼声。另一方面,学术理论界对两部门征收社保费谁优谁劣也一直争论不休,实践中两部门共同征收的格局也引发了诸多矛盾和问题。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权宜之争的焦点
主要观点如下:
(一)理论上,以郑功成、郑秉文等社会保障领域的专家为代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两条线”原则、社会保险“费改税”问题、征收效率和成本进行澄清和驳斥
1、社保经办机构征收不仅符合“收支两条线”原则,且更符合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自身特点。赞成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的,主张建立如广东等省实行的“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社保部门发放、审计部门审计”科学管理制约机制。郑功成认为,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其实是对“收支两条线”原则的误解。社会保险制度中“收支两条线”的本意,不是说社会保险制度的管理及运行要由两个甚至三个部门来分割,而在于将社保费的收缴与社保待遇的支付明确分开,它与强调社保缴费与待遇相结合、相对应并不存在任何矛盾。征收强调的是义务主体必须承担法定的缴费义务,支出实现的是通过依法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来确保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收支两条线”的真正目的是明晰社会保险中责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而不应当被机械地理解成分割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性与完整性。由社保系统中的不同机构分别承担征缴与待遇发放的职责,不仅同样符合“收支两条线”原则,而且更能够发挥及时保持信息沟通,确保缴费与待遇的密切对应关系。他认为,税务部门不仅应该退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政府财政也应该与社会保险基金保持距离,以尽可能地让社会保险制度自成系统,自我发展。
2、社会保险“费改税”不是当今世界潮流,也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方向。社会保险“费改税”的呼声由来已久。其主要依据有:一是有利于增强筹资的强制性,强化征收力度,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二是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同一征税率,为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提供物质保障;三是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因为社会保障税是世界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但以郑功成、郑秉文等为代表的反对者认为,从国际惯例和实践经验来看,凡是在选择社会保险制度并引入个人账户的国家,都是由社保经办机构来筹集社保基金的,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正是这种与劳动者缴费密切关联的部分积累制模式。个人账户是私有属性,它强调权力和义务的对等性,应采用有偿、对称的收费方式筹资,而不宜采取纳税方式。郑秉文等学者在深入研究当前世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趋势基础上认为,从最近十几年来全世界主流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来看,世界性的改革潮流不是费改税,而是税改费。
3、认为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可以加强征缴力度,提高征收效率是有违法治精神的错误认识。赞成税务部门征收的认为,税务部门权威性较高,工作网络较密,因而其征缴力度较强,能够提高征收效率,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很明显,这是有违法治精神的。社保征费力度与效率的关键,在于社保制度的合理性、吸引力及法律规范的权威性,而不应该成为税务部门独具的权威。如果税务征收一定比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力度强、效率高,那么恰恰说明我们法治管理有问题,说明我们的制度设计与建设还不完善,这正是我们政府机构改革应该努力克服和消除的。
4、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未必能节约成本。从整体成本来看,由社保、税务等部门分割管理的格局不符合“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增加了税务与社保部门之间需要紧密协调的工作环节,在处理对账、记录个人账户、衔接待遇、关系转移等方面难以协调,增加了整个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成本,同时也不利于服务参保单位和职工,不利于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其次,从社保制度的长期建设成本来看,多部门共管的结果很可能因责任不清、主体不明、界限混淆而导致忽略对社保制度长期建设的综合考量。再次,从实际来看,税务部门不可能像一些研究人员提出的那样,仅充分利用现成体系和人力、物力资源,就可以完成当前社保经办机构的征收工作量。
(二)实践中,税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的征收的实际,也证伪了税务征收的赞成者们提出的体现效益原则和节约成本之说
实践中,实行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出现了诸多难以解决和调和的矛盾:一是容易出现“重税轻费、先税后费”以及税务部门容易出现只看重任务,不严肃制定征缴计划的情况,有些地方税务部门的征缴率反而下降。二是与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不相适应,割裂了社保经办事务的统一性。尤其是无法有效解决个人账户衔接管理问题,在记录个人账户时,个人缴费和单位划入部分难以及时匹配,给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待遇计发及社保关系转移等后续工作带来隐患。三是工作成本较高。实际工作成本远高于社保经办机构。四是增大了部门之间协调管理成本。地税部门征收流程涉及社保定额、地税征收、企业向银行缴纳、国库结转等环节,存在多部门之间数据不一致问题。五是难以承受大量非公经济从业人员尤其是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巨大压力。这部分人就业形势灵活多样,难以实现税务部门征收,在实行税务征收的地区,基本上还是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如辽宁、江苏、浙江、重庆等省份。正因为这些问题,有些地方出现了征费主体选择的两次反复,如贵阳、长沙两市原先试行过税务征收的都改由社保经办征收。
三、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权衡
1.可以有效利用现有的税务机构和人力资源
我国的城乡机关都有税务机构,在每个机构内部都有较为完备的工作团队,涵盖了各方面的人才,尤其是会计部门的会计人员能够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每个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的缴费金额都能用标准的会计核算方法计算精准。而且税务机构用现有的人力资源就能够很好的完成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只需要政府很少的投入,这不仅实现了税务机构人力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同时还减轻了政府部门的负担。
2.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
国家规定所有企业每个月都要交税,包括企业的营业税、消费税、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等等,这是国家的强制性要求,需要每个企业严格执行。在企业交税时要提供企业的财务报表,员工的工资水平等等文件资料作为交税依据,所以税务机构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比较了解。由税务机构代收社会保险费,一旦企业没有按时缴纳或者是缴纳的保费额度不够,税务机构可以借助税收的手段进行强制征收,这加强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3.有利于监督制约,促进社会保险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税务机构在收到社会保险费后,将资金直接划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保管和使用。当社会保险机构需要支付社会保险金时需要上报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实情况后将资金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并由其进行保险金的发放。同时,财政部门要对社会保险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督,确保保险金能够按时、足量发放,避免社会保险机构从中谋利。这种收支方式,加强了对社会保险金的管理和控制,社会保险金交由财政部门,能够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而且使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更加的规范化。
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存在的问题
1.权责不明,税务机构没有社会保险费的管理权
虽然法律规定税务机构有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权利,可是税务机构不能为投保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参保人需要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去办理保险登记,并且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保费与收入是否相符等等。这就要求参保人分别到税务机构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然后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到税务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管理方式不仅浪费了参保人时间,还给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有关部门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2.征管工作流程缺乏统一规范
社会保险费的经手部门有税务机构、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三个部门各自为政,没有达成共识,使得在社会保险费的管理上存在很多漏洞。比如说税务机构征收到的保险金应该直接进入财政部门的账户,不经过税务机构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现实情况却是税务机构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都有专门账户,保险金往往由该账户转入财政账户中,这加大了资金的风险。而且税务机构会计部门的核算标准与国家下达的指令不一致,参保企业和个人在不同险种的编号也不一样,这些都是由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管工作流程缺乏统一规范而造成的。
3.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过低,影响征缴工作
按照国家的规定是以省级为单位,全省的养老保险应按照统一标准发放,而目前只在市县统筹,在省级还是小额调剂。这导致了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较少,而经济较为落后地区企业缴纳的金额较多,企业本身的盈利有限,还要支付大笔的养老保险金,这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与管理制度的有效措施
1.健全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明确政府各部门社会保障职责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流程还不规范,需要让各个政府部门明确自身的职责,各自分工,避免参保人重复办理业务。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为投保人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业务,税务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社会保险金,并对保险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各部门协同作业,以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流程,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2.提高社保基金的统筹层次,强化社保基金的集中管理
社保基金统筹层次的高低影响其集中管理的程度,统筹层次越高,越便于对基金的集中管理与监督,分散风险的功能也相应越强。因此,从基金监管的角度来讲,切实提高社保基金的统筹管理层次已经成为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响应国家号召,建设省级统筹可以将社保基金统一管理,将资金进行严格的控制,避免资金流失和滥用等情况的发生。
3.扩大社会保险预算编制范围,实现社保基金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我国现在的社会保险预算编制还不完善,在很多方面存在着不足之处,这为保险金的支付和预算带来了很大的难度。而扩大社会保险预算编制,将医疗、工伤、失业等险种的保险基金纳入编制,不仅能够完善社保基金的预算编制,还能够使政府保持收支平衡。
4.加强社保基金预算法律制度与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配套建设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都是关于保险费的征收,没有对社保基金的预算进行说明,会计人员在工作时缺乏相应的规范作为指导思想。所以我国营建立社保基金预算法律制度,财务部门也要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预算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工作的细则,为会计人员的工作提供有效的依据。
5.建立会计人员激励机制,促进会计管理效率的提高
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核算中会计人员有着重要的作用,应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职能,加强会计人员的核算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要建立科学的会计人员激励机制,奖惩分明,以调动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号),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
二、缴费单位必须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北京市有关政策同时办理几项社会保险登记。
三、新参统的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及时到工商企业执照注册地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所(地址)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参统的缴费单位到目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缴费单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具体补办登记日期按照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的工作在1999年6月底以前完成。
四、新参统的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四)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六)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外经贸委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
已参加本市三项社会保险统筹的缴费单位申请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时,须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样表附后),并出示与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参加养老、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协议书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缴纳证》或有关缴费证明。其他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参加了一项或二项社会保险统筹的缴费单位须出示有关协议和证明。
五、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其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即时受理,1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表》由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备案),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独立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所属的若干非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也须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其登记工作由上级主管单位全权办理。上级主管部门除按照规定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外,还须填报《所属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样表附后),经核审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六、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应及时到目前缴纳养老、大病、失业保险费的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同时提供有关缴费材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缴费单位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样表附后);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款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八、缴费单位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因办公、生产、经营住所(地址)变动及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关闭、合并以及其他情形时,须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样表附后)或其提供的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书面申请由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备案。
九、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社会保险登记证》证号由十二位编码组成,在编码前冠以北京市简称“京”,第一位码至第六位码为北京市行政区划代码,第七位码至第十二位码为缴费单位登记码(编码表附后),独立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所属的若干非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编码,须在其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登记编码的后边加“??”并接排顺序号。凡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使用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一律作废,不得重复使用。
十一、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核验一次,未经核验,证件自行失效。
十二、《社会保险登记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8月下旬,我部基金监督司会同你部劳卫司组成调查组,对群众举报沈阳铁路局挤占挪用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经调查,群众反映沈阳铁路局挤占挪用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问题基本属实。为了维护集体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必须立即纠正挤占挪用、违规运作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行为。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限期收回挤占挪用基金。今年年底前至少收回50%,2000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不能及时收回的基金,由沈阳铁路局垫付资金归还。
二、纠正违规运作基金。立即收回委托保管的国债,退回用基金购买的储蓄性团体寿险。
三、今年年底前,追回辽宁人保公司拖欠的基金,收回各分处的借款。
四、根据挤占挪用基金情节、损失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作出严肃处理。
五、建议将群众反映私设小金库和个人贪污、受贿等问题,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
六、建议对铁路系统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清理,加强管理,避免发生新的挤占挪用问题。
请你部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关于沈阳铁路局挤占挪用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调查报告
(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 铁道部劳卫司调查组 1999年10月11日)
1999年8月下旬,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和铁道部劳卫司联合组成调查组,对群众举报沈阳铁路局集体企业管理处(以下简称路局集体处)挤占挪用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并对所属10个分局上报的挤占挪用基金情况进行了抽查。经调查,沈阳铁路局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严重,群众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现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基金管理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截止1999年6月底,沈阳铁路局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结余54706.9万元(见附表1),其中:挤占挪用18352.7万元(路局10353.8万元,各分局7998.9万元)、违规运作8970万元、辽宁人保公司移交欠款3349.6万元、国债及银行存款等24034.6万元(路局18775.2万元,各分局5259.4万元),应收未收利息7474万元。
(一)挤占挪用基金。1987年7月以来,沈阳铁路局挪用基金18352.7万元(见附表2),其中:挪用本金17669.5万元,包括基建投资11716.6万元,企业借款5913.9万元,购买股票39万元;挪用利息683.2万元。
(二)违规运作基金。路局集体处违反国家规定,违规运作基金8970万元,其中:7000万元国债委托辽宁人保公司证券部、南方证券公司保管,1970万元购买储蓄性团体寿险。
(三)应收移交欠款。1998年7月,辽宁人保公司向沈阳铁路局移交保险业务,拖欠基金3349.6万元。
(四)应收基金利息。应收基金利息7474万元,其中:集体处挤占挪用基金和各分处借款应收未收利息7089万元,辽宁人保公司欠款应收未收利息385万元。
二、重点问题的核查
1994年以前,路局集体处挪用基金投资北海大厦、东铁公司、中山服装公司、长白公司、铁韩公司、铁营公司等生产经营和房地产项目,借款给租赁公司、内部银行、物资供应站、集兴公司等企业从事经营活动。1995年以后,基金实行路局与分局两级管理,路局集体处继续挪用基金投入直属单位未竣工项目,对分局放松管理和监督,造成各分局大量违规动用基金。目前,挪用基金投资项目和借款企业,绝大多数经营亏损,还本无望,有的已经停产歇业,这些项目连年亏损,造成基金很大损失。
(一)路局集体处挪用基金项目。
1.北海大厦。该大厦是路局集体处直属宾馆。1992年4月立项,当年6月经路局领导同意列入年度基建计划,1995年7月竣工开业。该项目先后挪用基金5025万元,目前累计经营亏损766万元。
2.东铁公司。该公司是路局集体处直属公司。1992年8月,路局集体处购买大连市开发区一块地产,组建东铁公司招商引资,先后挪用基金1685万元。1995年5月,因长期不能引进项目,路局集体处将此地产划给大连分处管理。1998年8月,为减少亏损,大连分处又将此房地产以1450万元的价格卖给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海利发展公司,款项分4年付清。现已收到第一期款362.5万元,第二期付款期限已到,债务人无力偿还,大连分处准备诉诸法律。按出售价格计算,该项目已损失235万元。
3.中山服装公司。1992年5月立项,当年7月经路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批准,先后挪用基金1668.7万元,购买中外合资珠海香州龙华服装厂厂房设备,组建中山服装公司,并支付生产流动资金,1996年投产并于当年停产。目前,该公司由路局外经处管理,1999年2月路局委托审计事务所审计,固定资产净值仅剩1110万元,累计经营亏损360多万元。
4.长白实业公司。该公司是路局集体处直属贸易公司。1992年7月路局集体处购买地处沈阳市东陵区长白乡的一幢楼房,用于举办职工培训学校,1993年因没有生源改办长白实业公司,从事仓储等物资经营。该项目先后挪用基金348万元,累计经营亏损19万元。
5.铁韩公司。路局集体处所属长白实业公司与韩国亚细亚自动化汽车修造中心合资,成立沈阳铁韩进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1994年4月路局提出立项申请,当年6月沈阳市计经委批准,1995年竣工并投产。韩方投入50万美元设备,路局集体处挪用基金411.3万元,目前累计经营亏损382万元。
6.铁营公司。该公司是路局集体处直属公司。1992年9月路局集体处购买营口市鲅鱼圈开发区几处房产,组建铁营公司,公司做了两笔地产交易后关闭。该项目挪用基金285.6万元,目前尚有三处房产。
7.企业借款。1991年至1994年,路局集体处挪用基金借给直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至今还有208万元未归还,其中:租赁公司96.5万元、内部银行50万元、物资供应站30万元、集兴公司26.5万元、沈阳工务段商店5万元。
(二)分处主要挪用基金项目。
1.锦州分局2000万元。1997年3月18日,由锦州分局担保,路局集体处借给锦州分处基金2000万元。当日锦州分处又借给其下属单位沈阳铁路局锦州工程处,该处将此款用于垫付中辰南美国际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注册资金,至今未还。
2.吉林分局2100万元。1995年7月至1998年7月,由吉林分局担保,路局集体处陆续借给吉林分处基金2430万元,吉林分局将其中2100万元借给分局多种经营处,用于修建国际大酒店,至今未还。
三、处理意见
路局集体处直接挤占挪用、违规运作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数额巨大,有关投资已经形成一定损失,造成严重影响。为了严肃纪律,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立即纠正挤占挪用、违规运作的行为。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和建议。
(一)建议铁道部责成沈阳铁路局成立专门清理小组,制定整改措施,全面整顿集体职工养老保险,确保工作有序、基金管理规范、档案资料完整。
(二)抓紧回收被挤占挪用基金。沈阳铁路局要制定清理回收计划,今年年底前至少收回50%,2000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不能及时收回的基金,由沈阳铁路局垫付资金归还。劳动保障部、铁道部监督检查。
(三)纠正违规运作基金。立即收回委托保管的国债,退回用基金购买的储蓄性团体寿险。
(四)今年年底前,要追回辽宁人保公司拖欠的基金,收回各分处的借款。
(五)根据挤占挪用基金情节、损失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作出严肃处理。
(六)建议将群众反映私设小金库和个人贪污、受贿等问题,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
(七)建议铁道部对铁路系统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清理,加强管理,避免发生新的挤占挪用问题。
附表1
沈阳铁路局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表
(1987年7月1999年6月)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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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金额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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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 |655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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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费收入 |548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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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息收入 |10666.8 |含内部银行利息收入14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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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出 |10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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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金支出 |9302.4 |含买断工龄退保4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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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费支出 |15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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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余 |547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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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局集体处 |414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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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挤占挪用基金 |103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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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挪用基金本金 |96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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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挪用基金利息 |6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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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规运作基金 |8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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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库券代保管 |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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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储蓄性团体人寿保险 |1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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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辽宁人保公司移交欠款 |3349.6 |
-----------------|--------|----------------
4.银行存款等 |187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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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局集体分处 |132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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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挤占挪用 |79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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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债、银行存款等 |525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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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收利息 |7474 |含应收辽宁人保公司3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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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了健全的社会保险体系,但是管理不完善。大部分铁路企业都为自已的员工缴纳五险一金,设立有社保处或社保中心等管理部门,部分险种还有自己的经办中心,配备有专兼职管理人员。效益好的企业还设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为本企业全体在册人员参保。但是有些企业只有最基本的管理制度,没有实施细则和考核措施,导致部分单位存在不及时缴纳社保基金的情况。也有漏交和少交现象。有些基层单位多险种合并由一人管理,或者兼职兼岗来管理,这些人员往往岗位不固定,又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险管理专业知识,工作任务繁多,管理不细致,基础工作不扎实。从而导致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水平不高、社会保险作用发挥不明显。
2.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基础薄弱。社会保险档案在社会保险各项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参保职工今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的有效依据,直接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可是对社会保险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提高的过程。前期的管理中考虑不周,没有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管理的内容、格式、标准、年限及交接均没有明确规定,只是通过实践摸索,不断总结积累,边做边改,造成档案材料管理良莠不齐,流于形式,基本由管理者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决定。这给职工查询和了解自己社会保险缴费、变更、待遇支付信息带来极大的不便,引起部分职工思想上有情绪,影响铁路的安全生产,完全不适应铁路社会保险事业日益发展的需要。
3.社保政策宣传渠道少。社保政策均通过企业内部文件形式公布,文件的传阅范围很小。又由于铁路企业点多线长,班制繁多,居住分散,工作流动性大,所以不具备集中学习文件的条件,有些重要的文件,会采取记名传达的方式,但是铁路企业上班时间有严格的工作规范,下班时间要求你回家休息,班组多利用班前会议传达文件,时间有限,匆匆而过,职工多半记不住,没印象,好政策用不上。
二、加强铁路社保管理的几项措施
1.重视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体制。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对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加大对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投入,本着对职工负责、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规范。设立独立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经办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定完整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要求各单位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义务,按规定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基金。管好用好职工的“养老钱”、“救命钱”,使他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保,伤有所疗,保证劳动者在年老、失业、工伤、患病时的基本生活没有太大的影响,同时也降低企业自身的风险。
2.加强社保系统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经办能力。社保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事关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如职工买房,子女就学等均需社保证明,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直接享受待遇。应配备一支全面掌握社保管理知识,具有良好的专业工作经验,精通信息化管理手段,实施人性化服务管理的高素质专业人员。每年定期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和学习,逐步更新知识,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研究和探讨,及时发现并解决好问题,做到爱心献职工、热心讲政策,关心在细处,服务有诚心。
3.重视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根据铁路社会保险工作的特点和管理机制,制定适合铁路职工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特点的业务规范和管理办法。特别是社会保险档案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的划分和整理要详细规定,严格统一。由于社会保险档案的价值特征是以凭证价值,维护个人权益为主,其保管期限宜划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积极探索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实现电子档案管理。于每年年底将本年度参保单位、参保个人、缴费、支付、变更、清算等业务数据文件,刻录到光盘上,形成本年度电子档案,进行归档。职工调转及主管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变更时,应借鉴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进行职工个人社会保险档案的登记转递工作,单位社会保险档案的移交工作。彻底改变社会保险档案资料遗失,管理无序状态。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强和规范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退休金的发放,现就我省社会保险征缴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率,努力完成社会保险费征缴率90%以上,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的目标任务,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二、建立各级目标管理责任制,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签订扩面征缴和两个确保责任。对没有完成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任务造成收不抵支的,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对不按规定上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由省财政通过年终决算予以扣回。
三、各级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工作。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规定办理。
五、事业单位从1999年1月起,依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列支,所需的经费按工资开支渠道,由单位负责缴纳。
六、由省社保局直接经办的中央属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由省里统一征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失业保险基金划转各地市。
七、对破产、关闭、撤销的企业凡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按已离退休人员支付10年养老金所需的资金,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其离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八、《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与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一并贯彻执行。
九、各地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予以处罚,并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
关键词:企业管理;保险制度;医疗保险;改革创新
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是激发员工工作热情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对社会保险的重视程度的提高,医疗保险改革受到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当前越来越多城市开始对传统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且大胆提出了医疗保险的改革方式,为城镇职工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这也是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首要任务。虽然当前我国的医疗保险改革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依旧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一、企业员工医疗保险制度现状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开始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过几十年发展,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医疗服务领域,其供给能力提高,医疗服务机构数量增长,而且各种医疗设备的配备也更加全面,医务人员的水平和专业素养有了很大的提升,同时还建立了合理的医疗保险基金和管理制度,为企业员工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障。另外,在城镇还建立了统筹医疗保险的基本框架,并且在农村地区不断试行,通过结构的变动和调整,提高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即使如此,在企业员工医疗保险制度中,依旧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在医疗改革过程中很重视经济增长。改革开放之后,传统的医疗卫生体制得到了快速发展,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没有形成明确的体制,而且一直在调整医疗事业的发展思路,被动地修补,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逐渐提上日程之后,在改革目标的设定上还是存在一些偏差,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更多时候是滞后于其他体制改革的,导致职工的利益被忽视。第二,对医疗服务的认知不够明确。为人们提供医疗服务是医疗机构的重要职责,在这个过程中,医疗机构的性质始终是属于事业性、公益性的,政府应该要给予引导和支持,在医疗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很多企业开始加强创收,想要实行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这就偏离了医疗卫生服务于社会的大目标。医疗服务机构过度追求经济目标,则在治疗方面的投入可能会不足,因此导致临床治疗存在的风险增大,无论是对于企业职工还是社会人员,其损害都是较大的。第三,医疗费用中自费部分占比例较大。企业员工的医疗保险虽然可以对员工日常的医疗服务进行一部分的支付,但是支付的比例较低,很多诊治重大疾病新医疗技术、新药物等看病的时候还是要自己支付,而且药费和治疗费用较贵重,如果所患疾病较重,需要进行大手术以及长时间治疗,很多员工都没有能力支付高昂的治疗费用。
二、企业员工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改革措施
(一)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各地不一,经济发展不平衡,有的地区经济发展较快,有的地区发展较慢,不可能在全国建立一个统一的医疗保障模式,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同,因此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情,分别建立适合当地的医疗保障模式和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在我国要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主要有三个层次:第一,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员工所获得的基本医疗保障;第二,补充医疗保险,指的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附加的一些医疗保险制度;第三,商业医疗保险,除社会医疗保险范畴之外,由其他的保险单位制定的医疗保险方案和制度。企业职工在参与工作过程中所获得的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要为员工提供多元化的医疗保险体制,使得员工可以有多种选择。在社会保险和政府保险模式下,政府应该要有严格的监管标准,包括保险覆盖的人群、保险的待遇、基金管理机构的准入机制等,都要进行严格地制定,对于一些非强制保险,比如商业医疗保险,政府以及企业部门不能强制干预,但是可以给予积极的引导,并且要对其进行监管,确保各类保险的顺利运行。
(二)建立新的管理机制
在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是资金投入不足,对此,在保证医疗卫生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加强对医疗保险投资方式的拓展,使得医疗保险资金的来源渠道更加丰富、也可以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医疗领域,为医疗领域的改革奠定坚实基础。在引导其他资金进入医疗领域的时候,需要对资金来源进行控制,将资金用到该用的地方,比如在一些地区加强对社区医院的建设,加强对药品费用的控制,从而使得员工可以接受更多的医疗服务。
(三)恢复医院的公益性
企业员工在接受医疗服务的时候经常感觉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太高,这与医疗保险体制的实施情况有很大关系,医院是一个公益性质的场所,其目的是为人们提供更多的医疗救助和服务,因此医院的定位是非盈利机构,对于医院而言,应该要恢复其公益性,从而使得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可以得到满足,在费用上,政府应该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在医院建设以及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一部分由政府支付,其余部分由医院自行运营产生,对于这两者的比例要进行合理控制和把握,从而使得医院的公益性质可以得到保障,强化医院的公共服务职能,使得更多的员工在基础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也能获得良好的救助。比如针对当前有的医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情况,可以实行“政事分开”和“管办分开”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改变医院的现状,政府给医院适当增加一部分财政补贴,也是切断药品收入与医院的经济联系的一个措施。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根据国务院条例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职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由于部分单位法制观念不强,拖欠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社会保险费的筹集,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现就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理收回欠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领导,确保所属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要建立目标责任制,签订清欠责任书,督促和帮助欠费单位制定还欠计划。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还欠计划的落实,欠费企业要在今年年底前基本补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力度,对拒缴、瞒报、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直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前述“三部委”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单位欠费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争取各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宣传部门要组织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的宣传工作,提高单位和职工依法缴费意识;各商业银行要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及时扣缴、划转欠费;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单位欠费情况,对欠费单位不予核准独资、参股设立新企业或设立分支机构以及扩大经营范围;各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和人事部门,不得批准欠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晋级、评选先进和实行年薪制。对于有缴费能力但拒绝或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各级工会组织对其法定代表人不得评定模范或先进,市社控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小汽车或其他社控商品。
请人民法院加大对欠费单位的执法力度,对涉及社会保险费的行政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依法从速处理。
关键词:铁路行业;养老保险;社会保障;管理
中图分类号:F530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宏观管理的制度安排, 是各级政府主管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能部门及所属的养老保险事业机构为实现法律赋予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而对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事务实行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它大致由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管四个体系构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到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其管理体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决定着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运行效率和整个社会的稳定。
一 铁路基本养老保险体质改革历程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与养老保险基本制度呈现大体相同的发展趋势和脉络, 1951年―1966年初步建立和发展, “”时期到 20 世纪 80年代中期遭到破坏并逐步恢复, 随后进入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改革阶段。
1984 年, 中国政府开始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制进行改革探索, 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开始由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转变。二是实行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制度, 使养老金由企业完全负担向多方负担转变。1991 年, 国务院在总结部分省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颁发了《国务院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提出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到 1992 年底, 全国 2300 个县市 (约占县市总数的95%)实行了企业养老保险统筹。1993 年, 国务院又批准了交通、民航等 6 个部门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 使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部门增加到 11 个。至此, 全国城镇基本上实现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目标。
铁路职工从1986年开始实行合同制,全民固定工并存,双轨制。只有合同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1993年开始实行全员合同制,全部缴纳养老保险,1998年建立个人账户,1998年9月份,铁路社会保险局撤销,全部归属地方统筹。
铁路行业中的养老保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了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城市养老保险制度面临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等诸多变化,也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近些年来,为了实现“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目标,我国城市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相关的深入改革。而对于铁路行业养老保险管理问题,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比如铁路养老保险由企业保险改为行业保险,但是这只是实现了“量”的改变,仍旧是把职工的养老费用“包”起来,并没实现“质”的突破。同时对于铁路行业的养老保险是一个社会保险问题,除了自我保险,还具有调剂互助的作用,而行业统筹则限制了这种作用,使调剂作用只在行业内存在,而对整个社会则削弱了这种作用。这些局限性限制了铁路养老保险发展,使铁路行业管理为寻找发展的空间,最终要纳入到社会保险体系中去。下面就主要养老保险管理在铁路行业的问题进行分析。
1、承担的比例失衡和标准制定的不合理的问题
通过分析得知,目前的缴费体系在落实的时候面对着很多的不利现象,比如个体支付的比例非常少,员工自身难度保险思想和权责意识较低,单位承受的太多,此时就无法开展正常的运作活动了。加上,过去的时候存在欠债现象,铁路单位开展的是多累积,少消费,工资不高的体系,工人的退休费用一般是放在运输费用中,不能够动用保险,单位不存在结余现象。此时这些保险费用从总的统筹一直发展到单位的时候,只可以勉强的支付,别的所有的功效都无法实现了。当开展财会革新活动之后,将其放入到管控资金之中,管控资金就由单位结合利润的高低来分配,如果退休的人非常多的话,单位的利润如果不好,此时单位就无法有序的运作了。除此之外,在不涵盖单位和个体两项费用之外,就没有别的资金补给,这就表示着别的保险都没有与之有效的协调,此时单位面对的压力很高,不能够进行分流活动了。
单位压力非常大和管控体系的不合理问题
首先目前的铁路机构是结合“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征集、调剂和拨付养老保险金的。具体来说是铁路企业按单位工资总额的19%缴纳,职工个人交费比例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的4%,基金采取现付式,即:已离退休职工需要多少,养老金就向企业和在职职工收多少,收多少就付多少,只留下部分积累;另外是管控体系的不合理,其中就包括人员和组织不合理、财产的管控活动没做好及收入登记体系混乱的问题。尤其是收入登记体系混乱。当前的养老保险缴费措施是结合工作者的前一年的费用来支付的,其具体的收入数字并不明确。很多的基层组织只能结合均数来支付,并非是结合具体的数额来支付的。此时就导致收缴率较低,使得该项费用被浪费。
社会保险意识不到位
社会保险对于铁路这个特殊行业来说,虽然实行个人缴费从1992年开始的,职工个人参保时间相对其他行业来说是比较早的,但是在个别职工思想上仍然有认识上的误区,如社会保障与己无关的思想,退休后继续由企业发放工资简单又省事的思想,养儿养女防老,不需要社会供养的传统思想。有些年轻职工,认为自己退休还早,几十年后政策上还不知道有什么变化。另外,由于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容易引起职工在认识上的误区,产生一些不安定因素,激化矛盾,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因此,在个人缴费上显得不积极主动。还有一部分企业领导主要抓安全生产和经营效益,对社会保险关心、支持不到位,工作推进的力度较为迟缓。这些现象和认识都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险工作推进和实施。
养老保险保值增值难
国务院有关规定中明确提出:确保基金的安全并努力实现保值增值。当前养老金节余额的80%左右用于购买社会特种债券,20%存入银行留作支付2个月的费用。如何求“保值增值”最大化?这是现行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所没有解决的问题。将基金购买债券和存入银行当然安全,但利息不高,如出现高通涨,实难保值增值。
用创新的理念推进铁路养老保险工作的发展
铁路系统的社会保险事业经历多年努力,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健康发展轨道,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铁路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滞后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因此,对于铁路养老保险管理的问题,首先是要重点解决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问题;其次是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是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第四是多渠道多层次使养老金保值增值等一系列的措施,这样才能使得铁路行业的养老保险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从而促进铁路行业的健康、快速的发展。下面就基于创新的理念推进铁路养老保险工作的发展进行探析。
3.1、企业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步骤,重点解决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问题
从目前养老保险工作过程看,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主要有五个步骤:第一是建立基础数据;第二是离退休人员居住地调查;第三是确定养老金银行;第四是离退休人员居住地银行网点的调查;第五是确定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具体方式。并重点从四个方面实行解决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问题:一是社会化发放资金的保障问题,省统筹金保障统筹内资金,企业保障统筹外资金。二是严格申报制度。三是建立适应社会化发放的资金流向机制。四是协调解决企业代扣款问题。
3.2、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即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同时不断的完善模式还要将费用交付相关的管控机构。此举对于资金的运作等有很多的益处。要有序的布局工作者和组织。如果人数大于五百的话就要设置专门的管控人员。对于机构的布局来讲,要确保管控和运作是单独的,这样的话便于监管活动的开展。为了方便运作管控活动的开展,应尽快让离退休人员统一归口,统归保险机构负责。只有责、权、利到位,才能建立起管理和服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3.3、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
首先要加强政策法规的宣传。社会保障体系就是由现有政策构建的,其中包括国家、省、部和企业的政策规定,能够使广大干部职工明确政策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规定,为职工解惑释疑,消除不安定因素。其次社会保险政策究竟给职工带来哪些好处,也要通过宣传让职工明白自己的权力、义务。及时将社会保险改革发展的趋势、社会保险的特征等向职工讲清,及时通报一些工作动态、信息。第三要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工作,解答职工提出的热点、难点问题,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稳定职工队伍思想情绪,为实现铁路跨越式发展创造一个安定祥和的环境。总之,社保基层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把党、国家和上级社保部门关于社会保障的方针和政策落实到基层所有职工中,确保所有职工群众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3.4、应多渠道多层次使养老金保值增值
首先国家把对基金的保值,作为对社会保险事业资助的方式。对存入银行的基金作为特殊的个人储蓄存款对待,给予同样的保值贴补率;对购买国家债券、规定特殊的优惠利率;对购买特种定向的债券、可规定“浮动利率”,使其实际利率永不为负值。其次是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对目前仍属财务部门代管的专项基金应允许购买除特种债券外的其它较高利息的债券。铁路部门可以把基金集中起来用于新线建设或旧线运营改造,以期获得较高收益并降低风险;还可以参与资金同业拆借市场和信贷市场等领域的投资,使保险基金获得较佳投资回报。对用基金进行实业开发要给予一定的优待,以助其发展。
四、结束语
社保体系是当前时代非常关键的一个体系。目前将养老保险当成是关键点的社保体系,因为很多种不利现象的存在,所以使它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实行过渡性的行业统筹办法,搞好行业保险是非常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吴永求.中国养老保险扩面问题及对策研究[D].重庆大学,2012.
关键词:发电公司 社会保险管理 缺陷 对策
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有助于发展我国多层系的保险体系,能够提高企业员工的生活水平,为员工的正常生活提供保障,很好地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从而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能力。发电公司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要紧跟时代的步伐,不断完善与优化,要积极引进优秀的管理办法,更好地为公司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一、发电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 发电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落后。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重视,它为企业的平稳发展保驾护航,保障企业员工的利益,有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发电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涉及到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滞后会导致很多社会保障问题难以得到解决,甚至导致突发性的事故,如员工联合上访等。公司多个部门的管理制度存在弊端,会造成重复性劳动、增加了工作成本、也浪费了企业资源,一旦出现问题,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很难责任到人。
2 发电公司员工社会保险意识缺失。我国已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的社会保险改革不断深入,步伐不断加快,政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但是很多发电公司的领导以及员工的社会保险意识却相当淡薄,没有一个全面而理性的认识,这就导致公司的一些社会保险管理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最终造成矛盾的激化。一些员工还抱着“养儿防老”的落后思想,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一种浪费,有的人认为自身素质很好,没有必要参加所谓的医疗保险,这些落后的和不正确的思想都大大增加了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难度。
3 发电公司内部社保待遇得不到保障。有报道显示,我国的养老金数额呈现不断缩水的态势,而我国退休的职工人数却在连年攀升,人多饭少的矛盾在不断加剧,这极大地考验着我国的养老机制,发电公司同样也深陷社会保险的漩涡,不得不面对日益激化的矛盾。目前,很多发电公司的员工都得不到正常的医疗保证,看不起病,买不起药,女职员生育后的医药费也不能及时报销,此外,还存在着有些人冒领养老金和报销医药费的情况。这些大大威胁着公司员工的正常生活,也极大地打击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损害了职工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发电企业长期的稳定发展,也给社会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二、加强企业社会保险管理的措施
1 完善发电公司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助于实现劳动力的优化配置,提高员工的生产积极性,有助于企业员工的结构调整。发电公司要扩大养老保险金的覆盖面,采用多种收缴方式提高收缴率,不拖欠员工一分钱。养老保险金是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保障,也是发电公司对员工工作的认可。因此,发电公司要不断完善企业的养老保险体制,及时为员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保障员工退休后的正常生活。企业在进行养老体制改革的同时,要结合发电公司的特点,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对保障制度进行合理改革,将员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公司领导要重视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给予充分的支持,使发电企业的保险工作上一个大的台阶。
2 创新思路,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发电公司的保障体系。我国社会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极大地保障了社会的平稳发展。发电公司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大胆创新,与时俱进,积极引进优秀的管理办法,大胆应用新型科技优化管理模式,同时增加领导的重视,为社保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历时周期长,操作难度大,对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很高,因此,发电公司首先要明确自身的责任,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保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实行责任制,完善监督管理办法。发电公司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分析我国的实际情况,大胆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思路与管理办法,在学习与借鉴中创新思路,创造出符合我国的社会保险规章制度,还要强化领导的组织能力与领导能力,强化责任,实行责任制,保证责任到人。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管理工作需要不断完善与改进,做好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要解决社会保险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以借鉴其他企业的优秀管理经验,引进优秀的管理办法,还要紧跟时展的步伐,做到公司社会保险管理的现代化与信息化,此外,还要结合发电公司自身的特点,不断改进管理办法,在实践中应用与检验。
参考文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国发〔199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将原由各级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承办的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统一移交给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社保)负责经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往按照省政府闽政〔1989〕24号文件规定,由人保公司经办的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人保继续办理至1995年12月底,从1996年1月1日起由社保负责办理。原由人保承办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部分,根据自愿的原则,由企业和职工个人自行选择以下办法:
一是随同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移交社保,社保机构同步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继续留在人保机构,并相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二、鉴于原办法是县(市)级统筹,且各地办法不一,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移交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本着“维护信誉、保障权益、简便手续、平稳衔接”的原则,由各地人保与同级社保共同协商后移交。交接工作务必于明年1月底结束。
三、进一步规范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和待遇支付办法。移交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办法和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支付办法原则上按现行国有、三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执行(但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逐步与现行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和基金财务制度接轨。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筹、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基金核算实行“核定基数、定额缴拨、超收分成、超支共担”的财务管理体制。社保与用人单位实行“全额缴拨”的结算办法。
四、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老办法的衔接实行逐步并轨,平稳过渡。对按闽政〔1989〕24号文件规定在人保投保的职工,1989年至1995年的保龄应予以承认。凡按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其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补足10年后,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企业和职工要求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补交养老保险费,可按实际补交年限计算保龄。对个别确实无力补足10年、参加人保满6年、现已退休的人员,也可继续按月发给养老金
(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社会性养老金,按各地(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
第二部分是缴费性养老金,个人及企业缴费每满1年,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3%计发)。
已完成“四并三”移交工作的地(市),其养老保险待遇高于本通知规定的,仍按原规定办法执行,待今后调整待遇时统一衔接。
五、各级政府应委托同级审计部门,对人保历年经办养老保险业务的基金收入、支出、运营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以维护人保的信誉和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人保承办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含预交1个月周转金),以省为单位统一结算,各县(市)结余和亏损汇总互抵后仍不足的部分,由人保系统自行消化,经审计后,如有结余,应移交社保。
六、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要加强社保机构的组织建设,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强化基金管理,充实社保干部队伍。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把社会保险工作抓到实处。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不抵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1-0084-02
一、肥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状
肥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启动于1994年4月,是山东省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较早的县级市之一。截至2012年底,肥城市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共有235个,参保人员18 879人,参保率100%,离退休人员7 907人,社会发放率为100%。基金的征缴实行单基数征缴,统缴统拨的方式进行。目前在职人员缴费比例为39%,其中单位承担37%,个人承担2%,缴费基数为人社局审批的工资标准(不含住房补贴),在职参保人员与供养退休人员比例2.39∶1。2012年征缴养老保险基金25 006万元,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27 964万元,当年超支2 958万元,超支部分财政兜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收不抵支及其原因分析
近几年来,肥城市已数次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综合分析出现收不抵支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职参保人员与供养退休人员比例逐年降低。通过对2005―2012年八年间的在职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进行详细的统计分析,从统计数据可以明显看出,在职参保人员与供养退休人员比例由2005年的3.75∶1降低到2012年的2.39∶1,逐年降低的趋势十分明显(见表1)。
2.在职人员缴费比例无法再提高。以前解决收不抵支都是依靠提高在职人员征缴比例填补支付差额,从2002年23%一直提高到2012年的39%,再加上医疗保险10%、工伤保险1%、失业保险3%,这几险的缴费比例已达53%,尤其对于部分效益差的自收自支和差额事业单位,已经无法承担,再提高比例的空间已基本没有(见下页表2)。
3.离退休人员待遇逐年提高。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方针,严格落实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为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自2000年实行了社会化发放,确保“一天不拖,一分不欠”,切实维护了广大离退休人员的权益。离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待遇由2005年的14 118元提高到2012年的35 366元。
4.扩面资源已经枯竭,缴费基数无浮动空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覆盖率已是100%,已经没有扩面资源。新增人员主要是按计划招考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由于受编制约束,人员十分有限。同时,征缴基数以人社局审批的档案工资为准,无浮动空间。
(二)缺乏统一政策和法规
当前,虽然国家出台了《社会保险法》,但是在贯彻落实上不到位。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还只是各级地方政府出台的试行办法,真正由国家、省出台的专门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强制性法律、文件仍是空白,这就导致了各地出现了政策上的多样性、随意性、不配套性,使工作中遇到问题无所适从,从泰安市看,基本上一县一政策,一地一规定,工作处于被动状态,与事业发展要求差距较大。
(三)管理体制不统一,业务管理机制不健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能、资源整合等改革目标至今尚未实现。泰安市和有的县市区机关保险机构单列,而肥城市未曾单列,经办机构尚未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机制不健全,特别是控制机制、反馈机制、导向机制不够完善,管理基础不牢,管理手段不新。
(四)网络程序不适应
2010年4月,肥城机关养老保险从单独开发的网络应用程序并入“金保工程”核心平台二版程序后,实现了基金征缴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在网络程序上办结。但由于核心平台二版主要是针对企业养老保险设计的,有很多与机关保险业务不适应不配套的地方,影响了业务的办理。2012年4月份虽然升级核心平台三版程序,但运行中发现新程序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很多功能无法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工作的开展。
三、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组成。由此可见,应尽快以建立个人账户为核心,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度增加个人、财政负担比例。同时提高统筹层次,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或全国统筹,增强养老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二)创新管理机制,优化管理模式
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是管理主体,表现在社会保险管理上,主要是通过单位管理 “单位人”;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险管理的是“社会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从而减轻参保单位的事务性负担。在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如果不创新管理体制,管理就会遇到体制,而且难以提升。要遵循“机构职责明确、权限分配适度、制约配合平衡、控制调度及时”的原则。形成 “服务、管理、监督”三级管理模式框架,将纵向分工的管理体制调整为横向分工的管理体制。原来纵向分工的管理体制,明显存在工作协调难和业务经办权限过于集中两个弊端,这对提高服务质量和职工综合素质不利。而横向分工的管理体制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也能提高办事效率。
(三)完善相关政策
中国人口老龄化已经提前到来,养老保险正面临严峻挑战,应尽早统一规划相关政策。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经济的发展,从目前日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来看,有部分条款已不符合工作实际,有的问题文件中未有相应规定,建议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规定,应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完善相关政策,避免一地一策,有利于管理和人才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