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09:35:2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固定资产税收筹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 固定资产 税收 筹划
1. 固定资产取得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确定计税基础分以下几种情况:外购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改建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的余额为计税基础;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试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在固定资产的取得环节中,企业更多是采用多种筹资方式来购买固定资产,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筹资方式不同,税收负担是不同的。税收负担由重到轻依次为: 内部积累、增发股票、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贷款、发行债券和内部筹资。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也可通过对其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选择进行税收筹划。税法规定,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国内购入的,还是进口的或是接受捐赠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2008年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另外提出把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因此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购买时可考虑通过对其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来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2.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筹划
固定资产按照规定需要计提折旧,以确定企业所实际发生的成本。在严格遵守现行税法的前提下,企业合理选择折旧方法。企业可选的折旧方法有、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由于存在多种折旧方法可供选择,这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在年限平均法下,计入各期的折旧额相同,从而对各年损益的影响均等;而在加速折旧法下,前期折旧多而后期折旧少,从而使企业前期的利润减少而后期的利润增加。在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折旧影响纳税金额总额相同,但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加速折旧法滞后了纳税期,企业将因此获得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实际税负水平。因而,从税收筹划角度讲,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相比,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初始年份内获得了政府提供的一笔无息贷款,而且加速折旧法的抵税作用在当前通货膨胀环境下显得更为突出。但是,如果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特别是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时,则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
3. 折旧年限的筹划
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税收筹划时,还必须考虑折旧年限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这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新增4年与3年两档,这为企业利用折旧年限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通过适当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费用,从而获取“节税”的税收利益。但对一般企业而言,缩短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的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此外,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筹划时,企业还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预计净残值,又称估计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忆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新企业所得税法考虑到所有固定资产均适用同一个净残值率下限,并不是一个精确的做法,事实上每一项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的确定需要考虑很多因素,而企业无疑是最有发言权的;且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是一个持续经营的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残值在经营期内均可税前扣除,不规定残值率的下限,这也给纳税人增加了利用残值比例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
4.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筹划
会计上,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这里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而对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由此可见,新企业所得税法界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在后续支出过程中有很多税收筹划机会,如果纳税人能够在盈利年度,及时安排好固定资产的修理,而不是等到其不能使用时再彻底更换零部件,从而将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尽可能转化为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或分解为几个年度的几次修理,便能获得税收筹划收益。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现行税制的条件下,在应税事实发生前,通过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合理安排自己的投资、融资及经营管理、企业清算等环节的经营管理活动,在合法的前提下来达到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目标的涉税行为。因此,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使税后利润最大化。一项有效的税收筹划可以减少筹划期间的税额。
税收筹划方案之所以能够带来税收负担的减少,其内容不外乎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技术面的因素,即从理财理论出发,对应税所得和费用扣除进行时机选择,从而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二是政策面的因素,即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税收的减免政策,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一)技术方法
从理财角度来看,税收筹划在选择所得和费用的确认时机时有四种常规的方法,从基于货币时间价值的角度来看,一是推迟确认所得,二是提前确认费用扣除;从基于边际税率的考虑来讲,一是将所得转至预计边际税率最低的年度,二是将费用扣除转至预计边际税率最高的年度。
(二)政策因素
税收政策因素,主要指税收的减免税等条款,比如所得税的“减二免三”优惠、福利企业的增值税优惠等等,纳税人如果能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也是一个税收筹划的过程。
在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税收筹划的突破口时,人们往往注意到的是一些比较明显的或显性的优惠措施,因此税收筹划方案也比较注重在显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上进行筹划技术的选择。但是,税收筹划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规划方案时如果只注意显性优惠,由此而得到的方案是不全面。比如,通过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所得税筹划。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税盾效应
固定资产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价值计量,传统上都是以历史成本或原始价值为基础,在使用期间逐步转移到产品中去,是企业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固定资产价值的一经确定,改变的弹性很小,因此,纳税人想通过加大固定资产价值来增加产品成本就很难实现。而固定资产逐步转移到产品中的价值即折旧,就成为纳税人进行固定资产税收筹划首先考虑的问题。
折旧作为固定资产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的价值转移,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因此它有着“税收挡板”或“税盾”(TaxationShield)的作用,因为每个纳税期的折旧额的大小,会影响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选择权。对于折旧年限,除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一般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纳税人希望通过缩短折旧年限的方式,来加快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在实际操作中就有相当的难度。那么纳税人就只能着眼于由于折旧方法的不同,而带来的折旧额分摊在不同生产期间的成本数量上的不一致,进而使各期的成本和利润出现差异,利用这一差异进行税收筹划。
(二)折旧方法的选择
对折旧方法的选择,实际上也就是对企业费用确认时间的技术选择问题。
虽然,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因此折旧总额对成本和企业利润的影响,在整个固定资产使用期间是相同。但是,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就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
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由于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各期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对应期间生产成本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会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各期生产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各期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
这样一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此外,边际税率的变化,也会对成本费用及利润的确定带来影响。所以,对于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而言,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时,不只要考虑折旧方法不同所带来的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同时还要考虑优惠期间及期满后的所得税税率变化所带来的所得税税负影响。
一般认为,选择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初始年份内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而且加速折旧法的这种抵税作用在通货膨胀环境下的作用更加显著。因为,按现行制度规定,我国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以历史成本记账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收回的实际购买力已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既可以便企业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并在抑制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同时,持补偿的折旧基金投入企业再增值过程,以创造更多的财富;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获得更多的税收挡避额,从而取得延迟纳税的效应,为企业增加投资效益(延续纳税额与延缓期间企业投资收益率的乘积)。
但是,对于加速折旧法的使用,普遍的税收筹划观点认为,如果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特别是在享受所得税的“免二减三”优惠时,就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其理由是:采用加速折旧法,会使企业在营利前期享受所得税减免时,固定资产折旧速度快,使企业可作为利润的部分作为了费用,而没能使这部分利润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加重了所得税税负。并且,该筹划思路对折旧的抵税额折现总值进行比较分析,也由于在优惠期内没有加速折旧额没有完全享受高边际税率的抵税效益,从而使得整个经营期间,加速折旧法的抵税额现值低于直线法的抵税额现值,从而得出加速折旧法不适于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企业的结论。
实际上,这个筹划方案就不是一个全面的筹划方案,它没有全面考虑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特别是一个隐性的优惠政策:弥补亏损的政策规定。
(三)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时,企业折旧方法选择实例分析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考虑此项政策规定,结合从企业的开始盈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的政策,此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加速折旧法,会大大优于直线法的。
例如某企业生产经营期10年,预计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其使用年限为10年,折旧年限为5年。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0%,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其优惠年度计算从开始盈利年度起。预计该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不考虑固定资产折旧的利润额为:
单位:万元
经营年份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第七年第八年第九年第十年
利润额-1030507080120150601010
企业分别采取直线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对企业利润及所得税带来的影响如下表(为计算方便,不考虑净残值的影响):
单位:万元
年份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年折旧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
120-300-3040-500-50
220-200024-440-44
3201001014.4-8.40-8.4
4205005010.850.8050.8
5206095110.869.2069.2
61201810212018102
715022.5127.515022.5127.5
860184260951
910371037
1010371037
合计10073.5396.510055.5406.1
由上表可以看出,采用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在企业整个生产经营期内,所缴纳的所得税绝对值比在直线法下减少18万元,税后利润增加9.6万元。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内,在加速折旧法下少缴所得税9万元,税后利润增加9万元。
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假定折现率为6%,那么上述不同折旧方法所带来的所得税及税后利润影响:
单位:万元
年份折现系数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
10.9430000
20.8990000
30.8408.400
40.792039.6040.2336
50.7476.72338.097051.6924
60.70512.6971.9112.6971.91
70.66514.962584.787514.962584.7875
80.62711.28626.3345.64331.977
90.5921.7764.1441.7764.144
100.5581.6743.9061.6743.906
合计49.1115277.17936.7455288.6505
可见,在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条件下,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相比,在十年生产经营期内,少缴纳所得税12.366万元,税后利润增加11.4715万元。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国际化参与程度的不断提升,国家的税收筹划工作,也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和转型,以便能够推动相关工作的高效开展。本文主要在增值税转型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对企业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的细节进行分析,希望能够推动企业的高效发展。
关键词:
增值税转型;固定资产;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工作作为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实现选择利润最大化的纳税方案的一种企业规划行为。增值税作为商品流通过程中位计算增值额度而征收的税种,在推行过程中,增值税坚持以扣除项目建设或者采购过程中的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作为主要标准进行征收。增值税可以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以及收入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当增值税由生产环节转化为消费环节之后,一般就进入了纳税环节。在此基础之上,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过程通过税收筹划,现实有效降低税负,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一、增值税转型的主要目的
增值税的转型工作主要是实现生产环节向消费环节增值税的直接转变工作。为了提升我国增值税管理制度的完善工作,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国推行了新的增值税管理条例,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工作。整个转型改革的重点环节,集中于消除生产型增值税征收过程中的重复征税因素,通过有效手段降低企业在设备采购和投资过程中的税收负担,有利于推动国内投资,扩大内需的发展,有利于提升企业的技术能力,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提升我国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以及抗风险能力有着重要的作用,改善了金融危机之后不利的国际竞争环境的影响,实现了国家税收体系的科学合理化改革的目标。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具体内容
(1)从2009年1月1日之后,全国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或者采购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当存在进项税额时,可以进行相关的税款抵扣政策,主要的规定有:一是除了规定的非应税项目不得进行税款抵扣之外,包括混用机器设备在内的大多数设备,可以进行相关的抵扣工作;二是在建工程的不动产不能计入抵扣进项税款的工作;三是在购进小汽车、摩托车以及游艇等不动产时,如果是应征消费税的环节,则不能抵扣进项税。但是如果是外购后进行销售,则属于普通商品,可以进行进项税款的抵扣工作;四是对于企业新购置的设备而言,所包含的进项税款采用规范的直接扣除方法进行实施,即就是通过纳税人当年采购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款为基础,可以对应缴纳的增值税进行抵扣,当出现抵扣不完的情况时,可以转账给以后年度使用;五是对于固定资产的定义,是指在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以上的机械、运输工具、机器以及其他生产环节所必须的设备、仪器等。同时,也取消了单价超过2000元的限制条件。(2)对于中小型纳税人,不再分设工业和商业两种征收税率,而采用统一的3%新税率。(3)取消在进口设备方面的增值税补贴政策,以及外资企业的进口设备增值退税政策,实行统一的增值税管理政策。
三、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细节
在上述的国家规定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款具有直接抵扣性的特点,在固定资产购置中,购进的专用型和混用型设备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同时,由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标准呈现差异性,因此,从客观上为固定资产采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可能性。(1)选择合适方式进项税款抵扣的筹划。当选择进项税额抵扣之后,企业的进项税额能够纳入到固定资产之中,在计算企业的所得税时,可以实现多提折旧的效果,但是这不意味着只要放弃抵扣,就能实现少交税款的目的。例如,某公司2014年的设备采用投入为400万元,进项税额为68万元,1月份销项税额为135万元,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采购进项税额为53万元。购进的设备折旧时间为5年,采用直接折旧法金算,净残值为0。企业的年盈利为134万元,所得税征收率为25%,具体的筹划分析有:方案一:不放弃进项税抵扣政策。第一年增值税=1356853=14(万元)(不考虑当年112月之间以及第2到5年的增值税变化情况)15年企业应交的所得税=13525%5=168.75(万元)15年总税负=14+168.75=182.75(万元)方案二:放弃进项税税额抵扣政策。在放弃进项税款抵扣权利之后,将68万的进项税款纳入到企业的固定资产之中,根据直线法每年可多提折旧=685=13.6(万元),每年企业利润=13513.6=121.4(万元)15年企业的所得税总额=121.425%5=151.75(万元)五年总税为151.75+82=233.75(万元)可见放弃进项税款抵扣工作比不放弃进项税款抵扣工作,需要多缴纳233.75182.75=51(万元),显然不放弃进项税抵扣政策更为划算,所以企业少交的所得税好处远低于抵扣增值税的好处。因此,在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过程时,尽量使用增值税发票,不放弃抵扣进项税款。(2)对采购对象的筹划。在现行的增值税管理中,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的征收方面,税率分别为17%和3%。因此,企业在向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过程中,由于税率不同,进项抵扣的金额和比例也随之不同。在采购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显然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要比向一般纳税人采购的进项税抵扣要少得多。但是,由于通过一般纳税人进行采购,增值税发票为17%,因此价格相对而言也会更高。因此,对于两者的分析就不能通过简单的抵扣情况进行分析,有必要通过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流量进行分析。例如,某企业准备采购一台新设备,向一般纳税人采购时,不含税价格为30万元,增值税率为17%;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时,不含税价格为24万元,增值税率为3%。具体的筹划分析如下:向一般纳税人进行采购时,进项税抵扣=3017%=5.1(万元);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时,可抵扣243%=0.72(万元)。一般的观点认为,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要比小规模纳税人多缴5.10.72=4.38(万元)。在一次性付款提货的过程中,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要便宜6万元,因此,现金流量节约1.62万元,所以,从现金流出量分析,应该采用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总之,在新增税条例推行之后,能够为纳税人的增值税筹划提供控制了措施。纳税人应该认真阅读相关政策,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选取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案,实现利益最大化。但是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坚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分析,避免出现偷税漏税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吴亚德.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购建的税收筹划.会计之友,2010(15).
2.曾靖.增值税转型后企业税收筹划研究.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10.
税收筹划是指采取税法允许的某种方法或者计划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的安排,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它既区别于偷税、漏税、抗税、骗税、欠税等这些不合法的减少税收的手段,也不同于避税这种钻法律的空子以少交税款的行为。
下面我们从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角度谈谈税收筹划的方法。
税法规定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才准予扣除。同时,税法也规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备案。所以固定资产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由企业决定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而固定资产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税收负担的影响不同,不同时期选择适合的折旧方法是税收筹划的方法之一。
【具体案例】A公司有一台设备,原值为1 000 000元,预计残值为20 000元,使用年限为10年。10年内企业未扣除折旧的利润如表1所示。
下面将采用不同的方法来分析应纳所得税的情况。
使用年限法(直线法):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估计残值)/估计使用年限=(1 000 000-20000)/10 =98 000(元)
估计使用年限5年。
第一年利润额为:600 000-98 000=502 000(元)应纳所得税为502 000?5%=125 500(元)第二年利润额为:580 000-98 000=482 000(元)应纳所得税为482 000?5%=120 500(元)
第三年利润额为:620 000-98 000=522 000(元)应纳所得税为522 000?5%=130500(元)
第四年利润额为:560 000-98 000=462 000(元)应纳所得税为462 000?5%=115 500(元)
第五年利润额为:520 000-98 000=422 000(元)应纳所得税为422 000?5%=105 500(元)
5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125 500+120 500+130 500+115 500+105 500=597 500(元)
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法):
年折旧额=可使用年数/使用年数总和?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本例中,使用年数总和为:1+2+3+4+5=15第一年折旧额为: 5/15?1 000 000-20 000)≈326 666.67(元);利润额为:600 000-326 666.67≈273 333.33(元);应纳所得税:273 333.33?5%≈68 333.33(元)第二年折旧额为:4/15?1 000 000-20 000)≈261 333.33(元);利润额为:580 000-261333.33≈318 666.67(元);应纳所得税:318 666.67?5%≈79 666.67(元)第三年折旧额为:3/15?1 000 000-20 000)=196 000(元);利润额为:620 000-196 000=424 000(元);应纳所得税:424 000?5%=106 000(元)
第四年折旧额为:2/15?1 000 000-20 000)≈130 666.67(元);利润额为:560 000-130 666.67=429 333.33(元) ;应纳所得税:429333.33?5%≈107 333.33(元)
第五年折旧额为:1/15?1 000 000-20 000)≈65 333.33(元);利润额为:520 000-65 333.33=454 666.67(元);应纳所得税:454 666.67?5%≈113 666.67(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68 333.33+79 666.67+106 000+107 333.33+113 666.67=475 000(元)
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直线折旧率=2?/估计使用年限;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姿ㄏ伦?01页)(上接第37页)倍直线折旧率
第一年折旧额为:1 000 000?0%=400 000(元);利润额为:600 000-400 000=200 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200 000?5%=50 000(元)]
第二年折旧额为:(1 000 000-400 000)?0%=240 000(元);利润额为:580 000-240 000=340 000(元);应纳所得税为340 000?5%=85 000(元)
第三年折旧额为:(1 000 000-400 000-240 000)?0%=144 000(元);利润额为:620 000-144 000=476 000(元);应纳所得税为:476 000?5%=119 000(元)
第四年后,使用直线法计算折旧额:
第四、第五年的折旧额=(1 000 000-400 000-240 000-144 000-20 000)/2=98 000(元)
第四年利润额为:560 000-98 000=462 000(元);应纳所得税为:462 000?5%=115 500(元)
第五年折旧额为:520 000-98 000=422 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422 000?5%=105 500(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50 000+85 000+119 000+115 500+105 500=475 000(元)
税收筹划分析:
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这两种加速折旧法相比较基于预计可使用年限的直线折旧法相比,使企业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递延交纳,相当企业在最后的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1.1折旧方法的选用须以不与税法相冲突为前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有很多种: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选择哪种折旧方法合理,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固定资产实现利益的方式,合理地选择适合企业的折旧方法。这四种可选方法与税法中的规定相同。企业在选用折旧方法时受到税收法规上的严格限制,而符合条件具备加速折旧资格的,也必须严格遵守税收法规规定,按程序进行申请和报批。
1.2必须考虑税制因素对折旧政策的影响
一方面,在比例税率一定的情况下,应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延缓交税时间来获取时间的时间价值。加速折旧法前期折旧额增加,缩短了折旧年限,缩短成本收回时间,从而使成本费用前移,前期会计利润后移,推迟了税款缴纳时间。通过比较可得出:增量收益最大的折旧方法依次是: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直线法。另一方面,在比利税率上升的情况下,企业需要计算分析不同的折旧政策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一般情况下,由于延缓税负多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往往小于延缓税负所增加的税收额,此时,应选择直线折旧法。如果后期增加的税负小于延缓纳税所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那么应选择加速折旧法来缩短折旧年限。
1.3折旧方法的使用必须考虑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影响
对一些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企业来说,折旧费用后移可以最大化企业的期间利润,使企业合理地避税。因此,在企业可享受减、免税时,使用直线折旧法比使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有利。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如果企业在开办前期发生亏损,那么可以在之后的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加速折旧法是在折旧前移的同时,也使得利润后移,这就意味着企业的正常纳税年度将进一步推迟,那么有可能企业就享受不到5年内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成立初期一般不使用加速折旧法,应采取直线折旧法尽可能延长折旧年限。
2固定资产处置的税收筹划
2.1出售已使用过的一般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此处一般固定资产是指具有实物形态,单位价值较大,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资产。根据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具有实物形态的固定资产(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外),暂免征收增值税。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按固定资产管理,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企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次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不符合这些条件的,一律按4%征收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已符合前两个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针对第三个条件“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进行筹划,在享受免税待遇和不享受免税待遇中做出选择。
2.2出售已使用过的特殊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29号)文件规定,机动车、摩托车、游艇,这些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使用过的上述固定资产再出售,如果销售价格未超过原值,那么免征增值税,如果销售价格超过原值的,应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然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3结语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税收筹划;年限平均法;加速折旧法
固定资产折旧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在企业成本费用中进行的系统分摊,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转移,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因此它起着“税收挡板”的作用。因为每个纳税期折旧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由于折旧的计提数额一般较大,因此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税收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空间
企业每个纳税期折旧额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折旧计提年限以及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以历史成本记账原则,其价值一经确定。改变的弹性很小。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因此如何调整各纳税期折旧额可考虑折旧计提年限及折旧计提方法。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由此可见,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权,这就提供了纳税人通过折旧费用计提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然而对于折旧年限除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一般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通过折旧年限的变更。转移各期的会计利润,达到延期纳税目的,在实际操作中有相当的难度。那么纳税人就只能通过折旧计提方法的不同来影响企业成本费用的计算。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及税法规定,企业可选择的折旧方法主要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及加速折旧法。
(一)年限平均法
又称直线法,其特点是将折旧均衡分配于使用期内的各个期间。因此,用这种方法所计算的折旧额,在各个使用年份或月份中折旧额都是相等的。然而该种方法并未考虑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经济效益是不同的,也未考虑固定资产在不同的使用年限发生的维修费用也不一样,致使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后期需承担更多的折旧和维修费,从而影响企业应纳税额。
(二)工作量法
这种方法是假定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会随使用程度而减退,因此,将年限平均法中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改为使用这项资产所能生产的劳务时数。工作量法可以比较客观的反映出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折旧和费用的配比情况。
(三)加速折旧法
又称递减折旧法,在这种方法下,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费是不等的。在其早期提得较多,使用的后期提得较少,从而使固定资产的价值在使用期内尽快得到补偿。加速折旧法主要包括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下面通过实例分析,就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来讨论企业如何筹划纳税,以期取得“节税”的效益。
例1:某企业有一固定资产,原值为180万元,预计残值率为5%,使用年限为5年。5年内该企业未扣除折旧的利润和产量见表1,假设该企业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
从表2可以看出,在固定资产价值既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哪种折旧方法,其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五年累计应纳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都是相同。但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第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最少,其次是年数总和法,年限平均法次之,工作量法最多。这说明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在最初的年度提取的折旧较多,开始的年份可以少纳税,把较多的税负延迟到以后年份缴纳。相当于企业在最初的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对企业来说可达到合法避税的功效。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应注意的问墨
(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要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在进行折旧方法选择时必须充分了解现行法律规定,企业超出法律规定选择的折旧方法不仅不能给企业带来节税收益,相反还可能因其行为违背法律规定而使企业遭受诸如罚款等损失。应当注意的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应采取年限平均法。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才可采用加速折旧法。并且由
从表3看出,企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计提折旧,不但没有让企业少交税,相反使企业5年累计应纳税所得税额增加。因此,企业在税收减免期应采用年限平均法,这样有利于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应视企业状况而定
1 盈利企业应采用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可以加速固定资产价值的回收,使计入各期成本费用的折旧费用前移,应纳税额尽量后移,由此增加纳税人前期的现金流量。同时,由于较大地降低税基后,有可能使企业享受两档照顾性税率,从而可相对或绝对地降低税负。
2 亏损企业不应采用加速折旧法。因为企业所得税规定亏损的最长弥补期限为五年,即企业亏损额只可以用今后五个连续纳税年度的税前利润来弥补。采用加速折旧使企业利润后移,相对加大了前期亏损年度每年亏损额,这样很有可能就导致以前年度的亏损不能全部弥补或最大限度的弥补,从而产生最终税负加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选择年限平均法可使亏损最大限度的弥补,减少企业税负。
3 企业处于减免税优惠期间,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一般来说,当企业处于减免税优惠期间时,也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如上例,若该企业前2年免税,则企业在5年间共纳税额见表3。把税收优惠政策对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的抵消作用降到最低限度。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应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
从会计账面上看,无论企业采用什么折旧方法,计提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资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企业应该采用动态的方法来进行税务筹划,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计算出的各种折旧方法在规定折旧年
由表4可知,如果将货币时间价值考虑进来,将应纳税额折算成现值,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工作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原因在于,加速折旧法在最初的年份内提取了更多的折旧,因而冲减的税基较多。使应纳税额减少,相当于企业在初始的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这样,其应纳税额的现值便较低。比较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折旧时,由于年限平均法将折旧均匀地分摊于各年度。而工作量法根据年产量来分摊折旧额,该企业产量在初始的几年内较低,因而所分摊的折旧额较少,从而对初始几年的税基冲减较少。因此,年限平均法较产量法的节税效果更显著。
(四)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应考虑通货膨胀因素
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加速折旧法的抵税作用显得更为突出。因为,按现行制度规定,我国对企业的资产实行以历史成本记账原则。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企业按历史成本收回的实际购买力已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既可以加快投资的回收限内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进行比较,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最大折旧抵税的折旧方法。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税收筹划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阶段的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同时第三十八条又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 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这为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政策依据。
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会考虑各种筹资方案的资金使用成本,选择资金成本低的筹资方案。一般情况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筹资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因为股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进行分配。通过企业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这两种融资行为由于涉及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寻求到较低的融资成本,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借款筹资时,根据借款利息对所得税的影响考虑将借款利息资本化或费用化。以使企业获得税收收益。企业采取缩短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期,加大利息支出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部分,以抵减当期利润,从而达到少缴纳所得税的目的,实现税收筹划。
二、固定资产的使用阶段的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等。上述税收政策为企业在对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政策依据。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固定资产折旧主要涉及到:选定折旧方法、确定折旧年限和对净残值的估计。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主要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仅指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不同的折旧方法表现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计入各纳税期的折旧额会有差异,进而影响到各期营业成本、利润,这一差异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在直线法下,计入各期折旧额相同,从而使各期之间的损益相对均衡。加速折旧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下,前期折旧多而后少,从而使企业前期利润减少而后期利润增加,造成各纳税期利润波动较大。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相比,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初始年份内获得了政府提供的一笔无息贷款,而且加速折旧法的抵税作用在目前通货膨胀环境下显得更为突出。加速折旧法滞后了纳税期限,可收到延缓纳税的好处。
1.对折旧年限进行合理确定进行税务筹划
由于税法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有最低年限规定且有一定弹性。在税收筹划时企业应当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尽量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从而使企业前期折旧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同样价值的设备,折旧年限越短,折旧抵税额的金额越大。在较短的折旧期限内收回投资,这样有利于税收策划目标的实现。
2.对合理确定估计预计净残值时进行税务筹划。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取消了原来内资企业5%,外资企业10%残值率的限定。因此,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估计净残值时,应尽量估计的低一点,以便企业的折旧总额相对多一些,各期的折旧额也就相对多了,从而使企业在折旧期间少缴纳所得税。
三、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当对其所处的经济环境、经营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不能一味的强调采用加速折旧法、缩短折旧年限等方法进行税务筹划,而使企业无法获取税收筹划带来的效果。如:⑴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采用加速折旧法,会使企业在享受所得税减免时,固定资产折旧速度快,使企业可作为利润的部分作为了费用,而无法使这部分利润享受减免税的优惠,不仅不能少缴纳税款,反而加重了所得税税负。⑵考虑5年补亏期。由于税法对补亏期作了严格的限定,企业在亏损弥补期内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作出合理的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利润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
总之,税收筹划是服务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的,表面上看税收负担应尽可能少,企业经营活动追求的目标相当复杂,投资报酬率、投资风险、投资回收速度、资本结构等都应当是其考虑的因素。因此,利用固定资产进行税收筹划应符合企业经营目标为最终方向,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而并非只考虑税款负担最低。
参考文献:
关键词: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税收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实施会影响企业的应税所得,进而影响应纳所得税额。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税收筹划的影响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在成本中分摊,以调节每年应纳税额,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至Ⅱ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税负。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这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法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要符合法律规定。企业减轻税负必须以不违背法律和不损害国家利益为前提。因此,在进行折旧方法选择时必须充分了解现行法律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中的那部分价值。;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同时第32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可在实行新税法的当年,对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损耗较大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增加税前扣除,以减少所得税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6条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因此企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企业的折旧方法做出抉择。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按现行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历史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成本收回的实际购买力无疑已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既可以使企业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获得更多的税收挡避额,而且对企业来说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可为企业服务,却没有占用资金,这项秘密资金的存在给企业未来的经营亏损提供了避难所,也给经营者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财务环境。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从表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固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什么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使不同时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不等值。所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必须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提的折旧按当时的资本市场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减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折旧税收挡抵减额现值总和,并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减额现值的折旧方法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折旧年限的影响。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给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了生产用房的折旧年限为30―40年:受腐蚀生产用房的折旧年限为20―25年等等。这样,企业便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取“节税”的税收收益。但对处于正常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但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时,最长的折旧年限通常不得超过财务制度规定的最长折旧年限。最短的折旧年限则在考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同时,还必须考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因此,企业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税收筹划时,也要考虑这些相关的限制因素,在法律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企业所得税直接影响企业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综上所述,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有效选择,能给企业带来一笔较大的税收收益。但税收筹划是企业一种长期行为和事前筹划活动,需要企业管理者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要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有时还要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结合起来,选择能使企业总体收益最大、最优的方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节税增收”。
参考文献:
1、李计东,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纳税筹划的影响[J],大众科技,2005(4)
固定资产出售的纳税筹划
(一)固定资产出售所涉及的相关税收文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2002)29号文,对纳税人销售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的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固定资产出售案例
某企业有一辆已经使用过的卡车准备出售, 该卡车账面原值为80万元, 预计使用年限为8年, 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率为5%,已经使用1年,账面已提折旧为9.5万元,账面净值为70.5万元。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增值税税率为17%,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4%。
方案一:按高于该卡车固定资产账面原值的价格80.02万元出售该卡车,应缴纳各项税收计算如下:
1.应缴纳增值税 802000/(1+4%)×4%/2=15423.08(元);
2.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5423.08×7%=1079.62(元);
3.应缴纳教育费附加 15423.08×4%=616.92(元);
4.应缴纳所得税 (802000-705000-15423.08-1079.62-616.92)×33%
=79880.38×33%=26360.53(元);
5.以上各项税收支出合计
15423.08+1079.62+616.92+26360.53=43480.15(元)。
方案二:按财税(2002)29号文件进行固定资产出售的纳税筹划,筹划思路为:按低于该卡车固定资产账面原值的价格制定出售价格,享受免征增值税及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待遇,降低企业总体税负支出。卡车出售价格定为79.80万元,出售时只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所得税为(798000-705000)×33%=3069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减少企业总体税负支出12790.15元(43480.15元-30690.00元),为企业固定资产出售应选择的理想方案。
固定资产修理的纳税筹划
(一)固定资产修理所涉及的相关税收文件
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必须资本化,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的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耗用的备件原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固定资产大修理所购进备件原材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二)固定资产修理案例
某企业有一条生产线,2003年1月账面原值为2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已经使用了20年, 已经提足折旧。该生产线有部分设备损坏,导致不能继续正常运行,如进行大修理,可恢复使用, 修理后使用寿命可延长20个月, 继续用于生产原产品。该生产线预计修理费用为450万元,其中,购买修理用材料350万元,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进项税额为59.50万元,发生修理人员工资费用40.50万元。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增值税税率为17%,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4%。
方案一:企业采用一次修理方法,于2003年2月对生产线进行大修理,4月底完工,共发生修理费用450万元。该项修理费用计入待摊费用――固定资产修理费科目归集,按12个月摊销,本年按8个月计算,共计摊入制造费用300万元。该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为450/2000×100%=22.5%>20%,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该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属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因企业已经提足折旧,应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按税法规定允许本年税前摊销的修理费用为450/5/12×8=60万元,本年实际摊销修理费用3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00-60)×33%=79.20万元。修理用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进项税额59.50万元不得抵扣,作为增值税进项税转出,计入固定资产修理成本。以上两项合计税负支出138.70万元。
方案二: 按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进行固定资产修理的纳税筹划,筹划思路为将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由资本化转为费用化,将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分解为若干次进行,将每次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占固定资产原值比例控制在20%以下,从而可享受每次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均可在发生当期直接在税前扣除,并抵扣固定资产大修理所购进备件原材料进项税额的待遇。
根据以上纳税筹划思路,企业将生产线修理支出分解为两次进行,第一次修理更换生产线主要损坏设备,于2003年2月进行,3月底完工,修理完工后生产线基本上可正常运行, 共计发生修理费用380万元,其中购修理用材料300万元, 材料增值税进项税额51万元,发生修理人员工资29万元,。本次修理支出占固定资产原值比例为380/2000×100%=19%
[关键词]税收筹划;财务管理;财务决策;运用
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后税制改革以及税收政策日趋透明化、规范化,企业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和产权制度的革新及企业决策权力的扩大及理财环境的改善,企业税收筹划越来越受到企业的关注,税收筹划正由过去的“暗箱操作”逐渐变为“阳光作业”,正式走上经济的前台,成为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而我国的企业税收筹划仅处于探索、研究阶段,本文试从企业税收筹划的含义、特点等方面和偷税的区别及在现实管理工作中的应用进行探讨。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含义及特点
1.企业税收筹划(taxplanning)的含义,是指企业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事项如组织结构、内部核算、投资、交易、筹资、产权重组等的事先筹划,在众多的纳税方案中,选择纳税支出最小化和资本收益最大化综合方案的纳税优化选择,是对税收负担的低位选择行为。企业税收筹划及其后果与税法的内在要求一致,它不会影响和削弱税收的法律地位及各种职能和功能。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企业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2.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是税收筹划最基本的特点,具体表现在,税收筹划运用的手段是符合现行法律规范,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不冲突,纳税人为规避和减轻税负而置法律于不顾的偷税漏税行为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2)前瞻性原则。前瞻性是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特征。即在纳税前,甚至在经营行为前就进行的规划、设计和安排。
(3)目的性原则。企业税收筹划是一种理财活动。即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为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一是选择税收成本较低的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在税收筹划中,一切都围绕着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进行,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使其合法权利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为中心。
(4)风险防范原则,由于难以充分把握税收政策的整体性和变化,企业在系统性的税收筹划过程中极易形成税收筹划风险,所以税收筹划必须及时预测并密切关注税收动态,及时做好相应调整。
(5)综合性原则。指企业税收筹划应着眼于自身资本总收益的长期稳定,而不是着眼于个别税种税负的轻重。这是因为,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可能多缴,对企业而言整体税负不一定减轻。综合性还指企业税收筹划时,除考虑税收这一主要因素外,还要考虑企业经营管理决策中的其他因素,以达到总体收益最大的目的。
二 、企业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
税收筹划与偷税的本质区别在于企业税收筹划是合法的,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政策法规做文章,以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行为,既不属于违法行为,更不是犯罪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企业正常的一种理财手段,其与偷税漏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漏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构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故意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明显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其行为的后果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非法行为。
1.从法律角度看,偷税是违法的,这种行为本是税法希望加以规范、约束的,但因法律的漏洞和滞后性而使该目的落空;税收筹划则是税法所允许的,甚至鼓励的,是一种合理合法行为。它是对国家征税权利和企业自主选择最佳纳税方案权利的维护。
2.从时间和手段上讲,偷税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后进行的,是对已确立的纳税义务予以隐瞒、造假、遗漏和故意延误,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降低税率适用档次等欺骗隐瞒手段,来减轻应纳税额,具有明显的事后性和欺诈性特征。税收筹划则是在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时进行的,是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前选择、安排实现的,具有事前筹划性特征.。
3.从行为目标上看,偷税的目标是为了少缴税。而税收筹划是以应纳税义务人的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税收利益只是其考虑的一个因素而已。
综上所述,二者有着本质的差别,不能混为一谈。
三、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在仔细研究税法的基础上,按照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选择经营项目和规模,最大限度利用税法中各种优惠政策,无疑有利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
2.避免企业落入税法陷阱。税法陷阱是税法漏洞的对称,税法漏洞的存在,虽然给纳税企业提供了避税的机会,但是又给纳税企业提出了纳税风险。
3.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有资金、成本、利润,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三要素组合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税收筹划的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面对经济全球化趋势、各国经济互动效应、各国复杂的税制,税制改革又在不断进行,税收筹划思想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的应用 ,越来越重要。
企业在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有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义务;在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计缴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行为相对于经营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这在客观上为企业提供了纳税前做出事先筹划的机会。
四、税收筹划在企业经营管理、财务决策中的实际运用
税收筹划在企业经营管理、财务决策中的实际运用有很多方面,如投资的税收筹划、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税收筹划、应税收入的税收筹划、股利分配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等。
1.投资的税收筹划。投资过程中的企业税收筹划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其次要考虑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税负轻重,将对企业投资决策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在投资决策中的企业税收筹划,主要从投资方向、投资地点、投资形式及投资伙伴的选择等方面综合考虑,进行优化选择。本文将从企业投资地点的选择和投资方式两方面对投资的税收筹划进行分析。
(1)投资地点的选择。从国际范围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符合自身的国际避税地进行注册,此地区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特征;从国内范围看,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老、少、边、穷”地区和保税区比其他非开发区享有更多的优惠。应选择税负较轻的地区,以谋求今后的税收利益。
(2)投资方式的选择。企业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间接投资是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税法规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购买企业债券取得的收入需缴纳所得税,购买股票取得的股利为税后收入不交税,但风险较大。这就需要企业进行权衡。直接投资需面临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当企业选择直接投资时,还要在货币资金和非货币资金等投资方式上进行比较,尽可能选择设备和无形资产投资而少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争取分期投资等,原因在于设备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费都在税前扣除,缩小所得税税基,节约现金流出;同时,设备投资计价及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增值,既可节省投资成本,又可缩小税基而节税。
而设立分支机构是企业另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企业在设立初期一般需要大量投入,处于亏损状态。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企业可以扭亏为盈,因此在设立分支机构初期宜采用分公司形式,分公司不是独立的纳税人,一般流转税在注册地交,所得税同总公司汇总缴纳,而在分支机构赢利以后宜采用子公司的形式。这样就能享受独立公司的许多优惠,在优惠期内减轻税负,从而实现整体经济利益的最佳。
2.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纳税筹划。降低税负是现代企业治理的重要内容,而固定资产在企业经营资产中占有相当比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税负,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出现不同的利润结果,因而应纳税额会有差异。而折旧作为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选择好折旧方法和掌握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就显得尤其重要。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企业可以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选择,以达到节税或缓缴税款的目的。一般情况下,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初期企业生产折旧成本较高,降低了应纳税所得额,起到了缓缴税的作用。但由于税法对补亏期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做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收益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高科技企业更要合理筹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均衡地计提折旧、均衡地计提应纳税所得额。
(2)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残值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其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尤为重要,由于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一定要确保企业税收筹划的合法化,要掌握企业税收筹划的内在规律和要求,坚持学习税法及相关法律,弄清节税与偷税的界限,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制定具体方案,力求在法律上站得住,操作上行得通,用发展的眼光权衡得失,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尽可能地使企业利润最大化。不能只盯住单个税种、单个项目或单个环节,因为有时一种税少缴,另一种税可能要多缴。因此决策时要系统筹划,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和成本,要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从中税收优惠方案中选择最优的方案。
税收筹划(taxplanning),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等事项的事先精心安排和筹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理财行为。它是企业独立自利的体现,也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税收筹划具有以下特点:
1.1行为的合法性。企业税收筹划本质是一种法律行为,由税收政策指导筹划活动。即税收筹划是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内,以税法为依据,深刻理解税法精神,在有多种应税方案可供选择时,做出承担税负最低、合理又合法的抉择,是有别于避税、偷税、骗税、逃税的行为。
1.2时间的超前性。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相对于企业纳税行为而言。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如果经济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款已确定,就必须严格依法纳税,再进行税收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
1.3现实的目的性。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取得节税利益。企业的节税利益可从两方面获取:一是选择低税负或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但税收筹划不能为节税而节税,必须与企业财务管理的根本目标保持一致,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服务。
1.4择优性。企业在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中面临几种方案时,税收筹划就是在两种或更多的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最佳的一种方案,以实现企业的最终经营目的。对纳税方案的择优标准不是税负的最小化而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1.5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人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1.6时效性。国家税收政策是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随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适时地做出相应的变化,注重税收政策的时效性。
2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策略
投资通常是指投入财力,以期望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获得收益的行为。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其次要考虑所获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收是投资收益的减项,应缴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最终收益。因此,有必要进行企业投资中的税收筹划。
2.1投资决策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2.1.1投资地点的选择。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间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对整体相对较低的地点进行投资,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税法对投资者在不同的地区进行投资时,也给予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西部地区等的税收政策比较优惠。这对于投资规模较大,投资期限较长,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影响较大。因此,投资者要根据需要,向这些地区进行投资,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2.1.2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在我国,国家为了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对其投资经营采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停征企业所得税。公司制企业要双重纳税,公司的营业利润一般课征25%的所得税,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的税后利润,投资者还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当企业规模扩大后,是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的差别。一般来讲,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较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优惠税收政策。如组建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则组建分公司更为有利,可用亏损冲减总公司的盈利,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因此,在组建企业时,采用何种形式必须认真筹划。
2.1.3投资行业的选择。在我国,税法对不同的行业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如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及基础设施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所以,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要予以充分的考虑,结合实际情况,精心筹划投资行业。
2.2固定资产投资的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投资具有耗资多、时间长、风险大等特点,其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投资于固定资产可以享受折旧抵税的优惠待遇,减轻所得税税负。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产生不同的影响。如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法,可使得在资产使用前期提取的折旧较多,使得企业少纳所得税,起到推迟纳税时间和隐性减税的作用。延缓纳税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残值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由于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样企业便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②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不仅要考虑现行税制的影响,还要考虑到税制改革趋势对投资的影响。按照对购入固定资产的不同处置方法,可把各国的增值税分为三大类型,即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以及消费型增值税。其中生产型增值税是对购入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其折旧额仍作为增值额的一部分课税。因为这种增值额的法定计算办法是以国民生产总值的口径为基础的,故而称之为生产型增值税。我国现行增值税便属于此种类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加大调控力度而采用这种类型的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是对购入固定资产允许按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分期扣除,即从生产型法定增值额中减去当期折旧额。因为这种增值额是以国民收入的口径为标准计算出来的,所以称之为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对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允许从当期增值额中一次扣除。这相当于只对消费品部分进行课税,故而又称之为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的增值税,依据其法定增值额(即增值税税基)的大小区分依次为:消费型最小,收入型较消费型大,生产型最大。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再加上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所以以后税制改革的趋势便是建立消费型增值税。在进行固定投资筹划时,如能准确预测到税制改革的时间和方向,采取主动的态度适应税制改革的动态趋势,那么会使固定资产的法定增值额最小化,其直接效果便是:即使增值税率不变,增值税额却会因为税基的变窄而减少。③在固定资产投资时,充分筹划再投资项目。这种再投资优惠办法主要是针对外国投资者而设的,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类结合筹划方式有较为现实的意义。
2.3通过缩小所得税税基,实现纳税筹划。其主要方法有:①在投资中尽可能延长投资期限,选择分期投资方式,未到位的资金通过向银行或其他机构贷款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税前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样就可以缩小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同时,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还可实现少投入资本、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的目的。②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提高债务资本的比例。增加贷款所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列入被投资企业的期间费用,而节省所得税支出,同时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③在投资方式中,应选择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而不应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设备投资其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减小所得税税基。用设备投资,在投资资产计价中,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提高设备价值。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由于计价方法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将随之不同。在对外投资中,通过选择评估方法,高估资产价值,不仅可以节省投资资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缩小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
3企业投资的税收筹划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进行税收筹划不能盲目,否则,将事与愿违。要有效地进行投资的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标,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论文摘要:税收筹划是企业用足用好税务政策的新课题,企业只要税收筹划得当,用足用好国家各种税收政策,是可以合理合法地节税,从中得益的。本文依据现行税法,探讨了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如何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的问题。
0引言
税收筹划是国外税务业和税务咨询业的重要内容。近几年来,税收筹划在我国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这是由于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压力不断增大,促使企业不断寻找降低成本、费用的方法和途径。税收支出是企业成本的一部分,通过税收筹划,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经营利润,不失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本人认为,在实际应用中,企业只要税收筹划得当,用足用好国家各种税收政策,是可以合理合法地节税,从中得益的。
1税收筹划的涵义和特点
税收筹划(taxplanning),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等事项的事先精心安排和筹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理财行为。它是企业独立自利的体现,也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税收筹划具有以下特点:
1.1行为的合法性。企业税收筹划本质是一种法律行为,由税收政策指导筹划活动。即税收筹划是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内,以税法为依据,深刻理解税法精神,在有多种应税方案可供选择时,做出承担税负最低、合理又合法的抉择,是有别于避税、偷税、骗税、逃税的行为。
1.2时间的超前性。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相对于企业纳税行为而言。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如果经济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款已确定,就必须严格依法纳税,再进行税收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
1.3现实的目的性。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取得节税利益。企业的节税利益可从两方面获取:一是选择低税负或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但税收筹划不能为节税而节税,必须与企业财务管理的根本目标保持一致,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服务。
1.4择优性。企业在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中面临几种方案时,税收筹划就是在两种或更多的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最佳的一种方案,以实现企业的最终经营目的。对纳税方案的择优标准不是税负的最小化而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1.5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人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1.6时效性。国家税收政策是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随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适时地做出相应的变化,注重税收政策的时效性。
2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策略
投资通常是指投入财力,以期望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获得收益的行为。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其次要考虑所获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收是投资收益的减项,应缴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最终收益。因此,有必要进行企业投资中的税收筹划。
2.1投资决策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2.1.1投资地点的选择。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间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对整体相对较低的地点进行投资,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税法对投资者在不同的地区进行投资时,也给予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西部地区等的税收政策比较优惠。这对于投资规模较大,投资期限较长,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影响较大。因此,投资者要根据需要,向这些地区进行投资,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2.1.2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在我国,国家为了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对其投资经营采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停征企业所得税。公司制企业要双重纳税,公司的营业利润一般课征25%的所得税,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的税后利润,投资者还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当企业规模扩大后,是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的差别。一般来讲,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较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优惠税收政策。如组建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则组建分公司更为有利,可用亏损冲减总公司的盈利,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因此,在组建企业时,采用何种形式必须认真筹划。
2.1.3投资行业的选择。在我国,税法对不同的行业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如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及基础设施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所以,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要予以充分的考虑,结合实际情况,精心筹划投资行业。
2.2固定资产投资的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投资具有耗资多、时间长、风险大等特点,其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投资于固定资产可以享受折旧抵税的优惠待遇,减轻所得税税负。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产生不同的影响。如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法,可使得在资产使用前期提取的折旧较多,使得企业少纳所得税,起到推迟纳税时间和隐性减税的作用。延缓纳税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残值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由于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样企业便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②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不仅要考虑现行税制的影响,还要考虑到税制改革趋势对投资的影响。按照对购入固定资产的不同处置方法,可把各国的增值税分为三大类型,即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以及消费型增值税。其中生产型增值税是对购入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其折旧额仍作为增值额的一部分课税。因为这种增值额的法定计算办法是以国民生产总值的口径为基础的,故而称之为生产型增值税。我国现行增值税便属于此种类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加大调控力度而采用这种类型的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是对购入固定资产允许按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分期扣除,即从生产型法定增值额中减去当期折旧额。因为这种增值额是以国民收入的口径为标准计算出来的,所以称之为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对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允许从当期增值额中一次扣除。这相当于只对消费品部分进行课税,故而又称之为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的增值税,依据其法定增值额(即增值税税基)的大小区分依次为:消费型最小,收入型较消费型大,生产型最大。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再加上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所以以后税制改革的趋势便是建立消费型增值税。在进行固定投资筹划时,如能准确预测到税制改革的时间和方向,采取主动的态度适应税制改革的动态趋势,那么会使固定资产的法定增值额最小化,其直接效果便是:即使增值税率不变,增值税额却会因为税基的变窄而减少。③在固定资产投资时,充分筹划再投资项目。这种再投资优惠办法主要是针对外国投资者而设的,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类结合筹划方式有较为现实的意义。
2.3通过缩小所得税税基,实现纳税筹划。其主要方法有:①在投资中尽可能延长投资期限,选择分期投资方式,未到位的资金通过向银行或其他机构贷款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税前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样就可以缩小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同时,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还可实现少投入资本、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的目的。②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提高债务资本的比例。增加贷款所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列入被投资企业的期间费用,而节省所得税支出,同时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③在投资方式中,应选择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而不应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设备投资其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减小所得税税基。用设备投资,在投资资产计价中,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提高设备价值。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由于计价方法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将随之不同。在对外投资中,通过选择评估方法,高估资产价值,不仅可以节省投资资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缩小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
3企业投资的税收筹划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进行税收筹划不能盲目,否则,将事与愿违。要有效地进行投资的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标,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新晨
3.1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应该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达到少缴税金,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一效益的原则是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比如说,某企业准备投资一个项目,在税收筹划时,只考虑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在某一个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地区。但该项目所需原材料要从外地购入,使成本加大。该方案的实施可能使税收降低的数额小于其他费用增加的数额。显然,这种方案不是令人满意的筹划方案。
3.2税收筹划活动必须合法及时。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及会计财务制度,充分利用税务政策与会计财务制度的差别,如何将前后者结合起来,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以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防范筹划的风险。原来是税收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所以,目前税收筹划的重点应是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到位,这个空间非常大。许多纳税人对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还不了解,有些政策还没有被完全利用。我们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必须有紧迫感,否则,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过一段时间就取消了。
参考文献:
[1]李大明.税收筹划.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2]刘蓉.《税收筹划》.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
[3]黄凤羽.税收筹划:策略、方法与案例.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4]叶丽君.房地产企业集团的税收筹划.浙江金融,2004(4)
[关键词] 税收筹划 会计政策 固定资产 折旧方法
税收筹划也称为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利益。也即是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一切优惠,在诸多可选的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以期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我国的会计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会计政策:如会计期间的划分、记账货币、会计报告的构成和格式、各种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规定,收入确认的原则等。这些是企业必须遵循的,不受税收筹划的影响。另一类是可选择的会计政策:如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坏账准备和财产损失核算方法、长期投资折溢价的摊销方法、长期投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的摊销方法、收入确认和结算方式等。这些可以选择的会计政策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以执行的空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收的相关法规在权衡利弊的前提下,选择能够节税的最优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的选择主要包括某项经济业务初次发生时的选择和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更原会计政策,转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达到递延纳税,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效果;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缩小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少纳税的目的;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不容易受外部的经济、技术条件的约束。筹划成本低,易于操作,一般不改变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方式。在各种税收筹划中,会计政策的影响是最为明显的,可以说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也是一个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
下面我们就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为例来看会计政策选择对税收筹划的影响,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的分摊。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费用的组成部分,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大小的因素有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我们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看其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1.从固定资产的计价看:但固定资产的计价有明确的处理原则,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有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进行调整:(1)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2)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3)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所以说固定资产计价几乎不具有弹性,纳税人很难在这方面做合理避税筹划的文章。
2.从预计净残值看: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当估计残值,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原价的5%。这也就导致利用残值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能性不大。
3.从预计使用年限看: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只规定了一个范围,这使得预计使用年限的确定容纳了一些人为的因素,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对于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一般应延长折旧年限,以使更多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的成本中,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一般应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成本回收,使利润后移,在延期纳税中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4.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看: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 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而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主要对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进而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但我国现行税法对折旧方法做了明确规定,即绝大多数企业只能选用直线折旧法。只有部分企业的部分固定资产才可以选用加速折旧法。
一般说来,采用平均年限法,各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费是均等的,企业各期的应税所得相对均衡;采用工作量法,计入各期的折旧额不同,损益变化没有明显的规律;采用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法,则各期计提的折旧费随着各期折旧率的递减或固定资产每期账面净值的递减而呈递减趋势。即早期折旧费大而后期折旧费小,从而使得企业各期的应纳税所得呈现递增态势。这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获得了递延纳税的好处,有利于企业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如若仅从节税的角度考虑,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是优化纳税的最佳选择方式。当然,折旧提取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企业是否处于减免税期、通货膨胀、盈利亏损状况等。在盈利企业,由于折旧费用都能从当年的所得中税前扣除,应选择折旧年限前期折旧额最大的折旧方法;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于减免税期内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会全部或部分地被抵消,应选择减免税期折旧少,非减免税期折旧多的折旧方法;在亏损企业选择折旧方法应同企业的亏损弥补情况相结合,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税前弥补的亏损年度的折旧额降低。
最后,作为企业在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必须遵守会计法规与会计准则;以企业经营目标和政策为导向;同时还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会计政策,并且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参考文献:
[1]注册会计师辅导教材:《税法》.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论文摘要]效益最大化是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的终极目的。税务筹划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以合法为前提,合理地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对企业的利润带来不同的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税收筹划。本文从会计政策的选择出发,主要论述了会计政策中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税收筹划也称为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利益。也即是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一切优惠,在诸多可选的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以期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我国的会计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会计政策:如会计期间的划分、记账货币、会计报告的构成和格式、各种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规定,收入确认的原则等。这些是企业必须遵循的,不受税收筹划的影响。另一类是可选择的会计政策:如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坏账准备和财产损失核算方法、长期投资折溢价的摊销方法、长期投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的摊销方法、收入确认和结算方式等。这些可以选择的会计政策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以执行的空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收的相关法规在权衡利弊的前提下,选择能够节税的最优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的选择主要包括某项经济业务初次发生时的选择和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更原会计政策,转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达到递延纳税,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效果;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缩小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少纳税的目的;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不容易受外部的经济、技术条件的约束。筹划成本低,易于操作,一般不改变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方式。在各种税收筹划中,会计政策的影响是最为明显的,可以说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也是一个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
下面我们就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为例来看会计政策选择对税收筹划的影响,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的分摊。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费用的组成部分,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大小的因素有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我们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看其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1.从固定资产的计价看:但固定资产的计价有明确的处理原则,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有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进行调整:(1)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2)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3)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所以说固定资产计价几乎不具有弹性,纳税人很难在这方面做合理避税筹划的文章。
2.从预计净残值看: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当估计残值,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原价的5%。这也就导致利用残值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能性不大。
3.从预计使用年限看: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只规定了一个范围,这使得预计使用年限的确定容纳了一些人为的因素,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对于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一般应延长折旧年限,以使更多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的成本中,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一般应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成本回收,使利润后移,在延期纳税中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4.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看: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而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主要对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进而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但我国现行税法对折旧方法做了明确规定,即绝大多数企业只能选用直线折旧法。只有部分企业的部分固定资产才可以选用加速折旧法。
一般说来,采用平均年限法,各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费是均等的,企业各期的应税所得相对均衡;采用工作量法,计入各期的折旧额不同,损益变化没有明显的规律;采用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法,则各期计提的折旧费随着各期折旧率的递减或固定资产每期账面净值的递减而呈递减趋势。即早期折旧费大而后期折旧费小,从而使得企业各期的应纳税所得呈现递增态势。这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获得了递延纳税的好处,有利于企业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如若仅从节税的角度考虑,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是优化纳税的最佳选择方式。当然,折旧提取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企业是否处于减免税期、通货膨胀、盈利亏损状况等。在盈利企业,由于折旧费用都能从当年的所得中税前扣除,应选择折旧年限前期折旧额最大的折旧方法;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于减免税期内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会全部或部分地被抵消,应选择减免税期折旧少,非减免税期折旧多的折旧方法;在亏损企业选择折旧方法应同企业的亏损弥补情况相结合,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税前弥补的亏损年度的折旧额降低。
最后,作为企业在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必须遵守会计法规与会计准则;以企业经营目标和政策为导向;同时还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会计政策,并且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参考文献:
[1]注册会计师辅导教材:《税法》.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