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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背景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09:35:1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背景,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背景

篇1

一、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基本走向和主要特点

(一)基本走向

中国社会转型的基本走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从经济体制方面可以看出中国社会已经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目前社会中以市场经济为发展方向,市场经济体制引导中国经济的发展。其二,推进城市化发展进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发展速度较快,不仅如此国家下发了一系列政策推动乡村向城镇化转变。其三,中国社会已经进入了信息社会,互联网的兴起以及推广为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较强的助力。信息化在当前社会中的位置尤为重要。其四,法治化社会治理方式愈发规范,此前中国社会的法制化相对薄弱,如今依法治国成为主要发展战略。

(二)主要特点

中国社会的转型相对其他国家而言难度更大,主要是因为中国基本国情较为复杂,在人口方面、社会资源以及经济背景等方面都有着特殊性。社会转型需要兼顾上述这些因素,社会转型才具有意义。

中国社会转型表现出来的第一个特点为:社会转型是在政府以及市场的共同推动下才得以实现的。中国社会转型与其他社会转型的主要差距体现在,国际上的国家社会转型动力来自于市场,随着市场的发展日渐成熟,社会转型也由此实现。但是中国社会的转型单单依靠市场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中国政府出面进行宏观调控。社会转型过程中涉及到的因素较多,如人口基数、生态环境以及社会秩序等方面是市场无法独立主导的,因此需要中国政府进行干预。

中国社会转型中呈现出来的另一特点转型存在不均衡性。社会转型需要一定的基础和过程,并不是在短时间内就能够完成的举措。根据当前中国社会的实际发展情况,各个地区在同一时间进行转型存在较大的困难,只能以经济形势发展较好的地区作为示范,逐步带动其他地区实现转型。因而中国社会转型具有不均衡性。

二、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现状

(一)综合治理的领导体系基本形成

90年代之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由各个地方政府来实施,治理的力度不足,因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效果并不明显。尽管如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却是不容忽视的。90年代之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发展的高度,国务院为此建立的专门的指导小组,并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体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仅仅是地方政府的责任,同时是整个国家的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体系主要有三层,第一层是地方政府以及政府以下所设立的治安管理部门,该领导体系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键,是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阵地[1]。第二层领导体系是由社会团体所发起的领导小组,这层领导体系仍然是在政府的领导下落实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第三层领导体系则是以中央政府为首建立的领导体系,该领导体系的作用是统筹社会治安治理方针,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方式。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地位不断提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地位随着领导体系的确定,其地位也在不断的提升。此前国家将发展重心放在发展经济上,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较为忽略,因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作用难以体现出来[2]。随着中国社会转型,社会失范现象日益严重,此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被中央政府所关注,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放在较为重要的位置,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依法治国都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前提。该工作的落实可以解决社会当中的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为经济的发展以及依法治国创造有利的条件。不仅如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效果已经成为考核地方政府执行力以及地方政府管理层的绩效考核当中。该工作的落实效果直接影响地区的发展以及地方政府管理人员的升迁。此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权威性也在逐步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具有检查监督权以及考核评标权。也就是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可以对地方政府社会治安治理效果做出评定,该评定结果直接影响地方政府或者地方政府人员的发展前途。由此可见,当今时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地位不断提升。

(三)社会综合治理的作用日益明显

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有序地进行着,解决了转型时期社会当中存在的违法事件,保证社会转型不被社会中不利因素所影响。中国社会在转型时期,虽然出现了一些不和谐事件,但是从不和谐事件的数量上来看,相对国外其他国家而言,数量相对较少。从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分析,中国社会所发生的不和谐案件对社会的稳定影响较低。如,爆炸、杀人等类似事件在中国社会当中出现的较少。由此可见,中国社会综合治理起到的作用日益明显。

三、转型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面临的困境

(一)社会治安管理的难度增大

社会治安管理难度增大主要体现在以下?赘龇矫妫浩湟唬?社会治安管理的范围相对初期不断扩大,管理的内容、事项也逐渐增多。尤其在国家政府对该工作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强的情况下,国家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对社会治安的治理效果要求也随之提升[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仅需要在治理的效率方面满足政府的要求,同时治理的效果也需要满足国家的要求。社会转型时期,必然有较多的社会居民面临工作调整,流动人口以及社会失业人口的增多,社会中不法案件有会随之增多。此外中国社会向信息化社会的转型,高科技犯罪增多,部分社会民众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实施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需要对此类的案件的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不然无法高效的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二)社会示失范现象日益突出

社会转型时期经济体制发生了转变,经济体制的转变势必会影响到部分民众的基本权益,并且存在部分社会民众对经济体制改革不认可,导致社会当中失范现象日益严重。部分社会居民不受规范约束,凭个人的己见处事事情,导致社会制度日益混乱。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一系列变化对居民的思想以及行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导致民众的思想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不仅如此社会当中的消极因素也会对这部分居民产生影响。其后果是部分居民的观念扭曲,以利益为先,忽视道德规范,由此导致社会当中的不法现象日益增多。

四、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的建议

(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社会治安管理部门若想提升综合治理效果,需要在管理理念以及方法方面进行创新,改变以往社会治安治理观念。为此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应对近年来发生的违法案例类型进行分析,了解目前违法案件的方向,应以此为基础,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除此之外,在现有的治理方法方面进行创新,采取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治理方法[6]。不仅需要对违法人员进行严厉的惩罚,同时也需要根据违法人员的特点,对其实施教育,使其能够在思想上加以转变,如此可以降低社会中不法事件的发生几率。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还需要提升治理人员的治理能力。

(二)构建立体的治安防控体系

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需要从防控体系方面进行加强,从巡防、联防、群防等方面逐项加强。在巡防方面加强巡防的频率以及巡防的人数,不仅如此还应24小时不间断的开展巡防工作,力求在任何时间都能够看到巡防的人员,同时巡防的地点范围应需要扩大,明确巡防的路线,将巡防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巡防人员身上。在联防方面,应确保治安信息的联通、治安情况的联通,提升监控技术联网。在群防方面,应着重发展社会民众的力量,依靠社会民众提供的信息提升治理效率。

篇2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搞好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关系到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改革发展的大事,随着企业改革和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各地“大区域谋划、大产业构建、大集团引领、大项目推进”的经济发展特征日益显著,建筑施工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形势更加严峻,工作更为重要。

一、新时期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

新时期,建筑施工企业除了固有的点多、线长、面广的特征外,还呈现出施工范围广泛,施工环境复杂,人员情况复杂,不确定因素增多等特点。

外部环境特点:在大区域谋化的前提条件下,施工的区域更加广泛,跨地区施工建设日益频繁,施工作业面更广、更分散,单位之间、班组之间间距越来越大,少则数百米多则数十公里。

时间特点:工期短则三月五月,长则二年三年,一年四季施工不停,加班加点、昼夜轮班成为普遍现象。

人员成份特点:由于工作量大、工期紧、协作企业多,按工作性质来分,临时工、协议工、合同工多;按身份来分,农民工、实习学生多;按文化程度分,高中以下人员多、技校生多、非正规院校的人员多。

按治安案件的性质分:偷盗现象增多、打架斗殴现象增多、吃喝赌现象增多、扰乱公共秩序现象增多,等等。

治安案件形成的原因、背景:外出打工者多为家庭贫困的无业人员,文化程度低,道德修养差,伺机发不义之才;由于人员密集,施工环境条件受限,加之工期紧、工作量大,因交叉作业相互干扰引发群争群欧现象;由于工资发放不及时引发的上访、围堵、聚众闹事现象;由于吃饭住宿拥挤、待遇不公引发的争执闹事现象;由于个人问题、家庭困难得不到解决,使思想压力增大,引发的情绪冲动、酗酒、等现象。

二、搞好新时期建筑施工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重大

职工的利益无小事。期盼平安的工作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建筑施工企业广大职工的基本愿望;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责任重大、责无旁贷。

要搞好建筑施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企业就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企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建设平安企业、和谐企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大力推进;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的优势,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运行机制,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不断增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手段、方法的整体优势,把打击与防范、惩治与教育,管理与服务、当前与长远、治标与治本更好地结合起来,形成上下一体、群防群治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企业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夯实企业长治久安的基础,为搞好施工生产和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

就建筑施工的外部环境而言,一个地方社会治安状态的好与坏,直接影响到施工建设的顺利进行与否,与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要高度重视抓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与施工单位、当地司法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三位一体的群防群治体系,切实为建筑施工企业创造良好稳定的施工生产环境,保障职工安居乐业。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坚持走“群防群治”路线

马克思指出:“违法行为通常是由不以立法者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因素造成的”。违法犯罪是一种“社会综合症”,因此,“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也必往采取综合症综合治理”的方法。

一是走“群众路线”,这是建筑施工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必由之路。根据近年来的工作经验,我认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深厚基础在职工群众中,力量之源在职工群众之中,获得成功的秘诀也在职工群众之中。因此,企业的专项综合治理工作必须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在进行维护施工生产和员工正常生活秩序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依法行驶职权,又要放手发动群众,在基层各施工地点设立专职保卫干事、在施工项目部成立治安联防巡逻队、在施工班组设立安全员,形成系统的群众防御体系,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二是人防与技防相结合,随着建筑施工企业向PC总承包和EPC承包的经营方式的转变,施工范围不断扩大,现场的物资数量增多、金额增大,安保工作的责任进一步增大;同时,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广泛应用,借助现代通讯技术、现代机具作案的比例日益增多,靠单一的人防举措已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随着工程建设项目逐渐展开,在现场各关键部位或施工范围内各要点安装电子摄像头进行监控很有必要,不仅能加大监控的范围,还能有效填补人防力量的不足,增强社会治安工作的防范力度。

三是与当地派出所、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和保持经常性的联系,除定期邀请当地派出所对施工人员进行当前的治安形势教育、对治安人员进行治安防范技巧指导外,共同开展有针对性的治安防范活动,同时对综合治安人员进行军事化管理,不断加强队伍建设,保障队伍旺盛的战斗力,切实做到防得住、控得牢、拉得出、打得赢,筑牢坚固稳定平安防线,为施工建设服好务。

篇3

治安承包就是将其整体治安或某项治安或某个要害部位、重点项目的巡逻看护、安全管理,以每年一定价格的方式承包给一个人或几个人,并签订合同,明确责权利,严格奖惩兑现,从而达到维护治安和安全的目的。可以说,治安承包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极大地促进了城乡生产力的发展,随着各项改革政策的出台,经济结构的调整变化,不可避免地给社会治安带来一定影响:广大工人、农民、个体业主获得了独立的经济地位和生产经营自后,人、财、物的流动更加频繁,对组织、单位的人身依附关系开始松散,原有的社会管理机制和行政强制手段逐步弱化。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以及价值观念转变带来的影响,原来实行的干部带班巡逻、义务巡逻、联户联防等治安防范措施已经显得力不从心。社会治安防控机制与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严重脱节,基层社会治安防范工作需要寻求新的出路,这时,治安承包制度应势而生。

在农村地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的增多,治安任务也变得更为繁杂艰巨,迫切需要加大治保工作力度。而且,农村原有的治保组织和工作制度,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农村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另外,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农村大量的青壮年劳力外出打工,只有老人、妇女和儿童留守,致使农村群防能力减弱,治安形势恶化。而治安承包制度的出现则满足了农村治安的需求。治安承包制度将治安防范以合同的形式承包出去,不仅弥补了农村警力的不足,也维护了农村地区的安全稳定。

实行治安承包制度也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实行治安承包的一些地区,社会治安形势明显好转。例如河南方城县在实行治安承包后,治安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据该县政法委副书记吕长春介绍,自1998年以来,全县治安案件发案率急剧上升。最严重的小史店镇,1999年发生盗窃、抢劫案件上百起,杀人案件8起,死20人。治安形势的恶化促使该县的领导决定在小史店镇试行治安承包责任制。在试点的2000年,小史店镇仅发生刑事案件11起,比上年下降60%,一跃成为该县同类乡镇中治安状况最好的乡镇。

二、对治安承包责任制的评析

(一)治安承包存在的正当性

任何新事物的出现,都会有人提出质疑,主要质疑的是治安承包的正当性。理由是治安管理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只能由国家机关行使。治安管理的承包是政府对其公共职责的放弃,容易引发大量的非法行为,甚至还会加剧社会的混乱。从新公共管理理论、社区警务理论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角度来讲,治安承包有其存在的正当性。

1.治安承包符合新公共管理理论的理念。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开启了以“新公共管理”为导向的行政改革新时代。新公共管理理论要求用市场的方法再造政府,提出了“多元共治”的理念,强调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反对政府包办一切。在公共治安中引入竞争机制、市场机制,可以改变公共治安低效率的状况,提高公共治安生产者的积极性。虽然公共治安应该由政府提供,但是引入了竞争机制,把部分公共治安的生产以契约的方式委托给行政机关中的个人,甚至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生产,其目的就是要提高公共治安的供给效率,以更小的成本提供更好的公共治安服务。治安承包就是这么一种改变公共治安生产的新尝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加剧,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加之社会控制机制尚不完善,社会治安形势日益复杂,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公共治安服务越来越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因此,要善于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把蕴含在人民群众中的巨大热情发挥出来,实现公共治安的社会化、市场化。

2.治安承包社区警务理论的核心。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盛行“社区警务”理论。社区警务是一种依托社区、立足社区、依靠社区、服务社区的新型警务体制,同时也是在社区内实行治安管理和防范的一种新的警务理念。社区警务理论提倡社区群众以多种形式参与治安防控工作,共同研究、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社区警务的核心是改善和密切警民关系,通过警民合作,共同预防控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就目前的治安承包而言,既不是单纯的政府行为,也不是纯粹的民间活动,而是警察职务行为与居民自治的有机结合,是政府主导下的各种社区治安资源和社区治安力量的有效结合。

3.治安承包符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把各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充分运用政治、经济、思想、教育、文化等手段,打击犯罪,积极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治安承包利用经济利益杠杆,充分调动了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发挥了“群防群治”的优势,并且采用契约的形式,使权责利明确,将治安防范落到实处。治安承包不但符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从效果上看,也达到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的,可以说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形式,它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二)治安承包中遇到问题及解决办法

1.承包事务内容需明确界定。社会治安涉及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原本应当由专门性的行政机关进行治理。如果要承包出去,到底哪些治安事务可以由私人力量进行承包?治安事务的承包是否存在?明确承包事务的范围应是完善治安承包制度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

治安防范事务:治安防范的承包内容包括私权范畴的事项,如纠纷调节、对违法犯罪人员的举报权和制止权、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正当防卫权、检举权和扭送权、治安巡逻等,但其中的治安巡逻却具有双重属性:既属于公安机关的公权力,又属于私权的范畴。治安巡逻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而依法组织实施的一种巡查警戒活动。在我国进行治安巡逻工作的既有专门的巡警队伍,又有由各种民警、武警等组成相对固定的警察队伍,还包括由民警和居民组成的群众性治安联防组织。

部分非强制性治安管理事务:治安承包不能承包那些具有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行政强制措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及处罚等事务。只能承包治安管理权中的一些具有业务性的管理权,如户籍管理、暂住人口的登记和发证、房屋出租管理以及治安调解等,这些管理权虽属公权力,但不属于国家强制管理权。

2.严格选定治安承包人。承包人的选定一定要慎重,因为承包人承包的内容是治安防范工作,要履行巡逻防范、维护地方平安的职责,承包人的素质不仅关系到治安承包制度的成败,更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谐。承包人的选定,应通过招标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志愿从事治安保卫工作,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人。同时,公安机关要发挥监督审查的作用,对承包人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进行必要的审查,确保其能够胜任工作。选定承包人后,公安机关要对其进行培训,使其具备行使治安防范工作的能力。

3.要签订治安承包合同。治安承包是以合同的形式明晰承包人的责权利,可以说承包合同是治安承包责任制的中心环节。承包合同不是一般的合同,而是带有一定的管理职能,对治安防范承包人职责权限的界定,必须严格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严防越权、越规行为发生。

4.要对治安承包人进行考核。考核是检验治安防范承包人履行协议情况的有效形式。考核标准是整个考核机制最关键的问题。考核标准可坚持硬性指标和软性指标相结合的原则。硬性指标主要是指发案量、抓获违法嫌疑人数量等。单纯地以发案量等硬性指标来衡量治安承包的绩效并不是合理的,相反地,应该以软性指标――即公民的满意度作为绩效评估的主要标准。因为案件发生与不同季节、不同时段有密切关系,以确定的数量指标来衡量不确定的事实无疑欠缺科学性。这些内容都要在治安承包合同中加以明确。对于全年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的治安承包人要予以奖励,对平时不负责而出现问题的治安承包人,要与其解除承包合同。

5.筹措治安承包经费的途径。承包经费的来源必须合法,不能搞硬性集资、摊派增加群众的负担。目前,各地都在积极探索解决承包经费的办法。例如河南方城县公安局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探索出了四种途径:一是直接兑现货币,有能力出资的采取这种形式;二是实行实物折价,把承包费换算成树木、粮食等;三是用集体机动地、荒山、荒滩承包权抵换承包费;四是以工代费。这种灵活变通的办法照顾了不同层次不同条件的发包人、承包人。

另外,山东聊城市还实行了“治安保险”的新办法。一是面向城区居民的“社区治安保险”,由居民与社区、社区与人保公司分别签订治安承包责任协议和保险协议,每户居民每年缴纳36元费用,分出4.4元办理社区治安保险,保险金额为3000元,并免费为每位社保队员提供总额为1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二是面向农村的“契约式联防保险”,由每户村民每年缴纳治安联防费30元,分出10元作为保费,由保险公司承保家财险,保险金额1万元。上述办法较好地解决了试点社区和村庄群防群治的经费问题,调动了当地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治安保险的做法不仅解决了治安承包费用,而且也解除了承包人的后顾之忧。需要注意的是,治安承包一定要遵循“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承包费用的筹集一定要建立在人民群众自愿的基础之上。

篇4

一、警务的概念

警务,英文为“Policing”,一般指警察行为。“警务”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事务。”英文中“Police”可以作为名词或动词使用。在它作动词时,意为警察行为,如警察控制、维护等。“Policing”则指全部警察行为的总和,译为警察工作。中国台湾地区常译为“警政”,而大陆则习惯译为“警务”。我们把有关中外警察履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职能之全部职务活动,也就是中国俗称的“警察(公安)业务工作”,称为“警务”。【1】

(一)传统意义上的警务概念及其局限性

英国警学专家约翰?安德逊在《自由警务论》中对“警务”概念做了狭义与广义之分。他认为:“狭义警务即指警察队伍所干的事情;而广义警务则指由社会各个部门所实施的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行为。”国内学者认为:狭义的警务指警察实施的行为,广义的警务指全社会实施的维护治安、打击犯罪的行为。 【2】

传统意义上的警务即为狭义上的警务,认为警务即为警察行为的总和。这种观点单纯从行为的主体出发去定义“警务”的概念,即一行为是否为警务仅仅只是看其是否为警察的行为。显然,这种观念有明显的局限性。当人们为了寻求安全的社会环境而组成国家授予政府权力后,政府所实施的一切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都是现代意义上的“警务”。而警察则产生于人类进入工业时代以后,所以,现代意义上“警务”的产生先于现代意义上的警察。

传统意义上的狭义警务的定义仅仅从主体出发,尤其明显的局限性。传统意义上广义警务的定义虽然突出了警务的目的功能,但也没有完全脱离以主体为标准。从警务产生的渊源不难看出,警务是维护社会秩序、满足人类安全需求这一功能性目的产物。所以,对警务的定义应以其功能性目的为标准。在《美国警务热点问题研究》一书中,警务概念被解释为一系列的功能和服务,既包括传统的执法反应,如刑事调查、逮捕,也包括旨在改善社区整体生活质量的预防犯罪活动。【3】

(二)多元警务兴起背景下的警务概念

多元警务是指多种主体共同参与的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工作。多元警务的兴起是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进步的产物,是现代社会警务工作进化的趋势。多元警务的兴起有其时代必然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社会联系日益紧密,科技的发展和文化的交融使得世界范围内地理上的界限不再是难以逾越的鸿沟。而信息时代的来临使得社会分工也日趋精细科学,社会各部门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协作、协同日益成为整个社会前进的推动力。在这样的背景下,多元化的社会对于安全的需求也不再有单一的标准。

多元警务兴起背景下警务概念该如何定义,国内学者郭太生教授对国外有关警务的概念进行了归纳,指出,警务是广义的、分层次的:第一是作为法律规范过程的警务;第二是作为警察工作的警务;第三是作为以提供安全、维护秩序、控制社会、维护和平、预防犯罪为核心的警务;第四是作为提供安全的警务;第五是作为治理的警务。【4】可以看出,多元警务下警务应该是一个综合体的概念。它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从主体层面界定的警务概念,而是为全社会提供安全服务、供给秩序产品的一切行为的综合体。

与传统的警务概念不同呢,多元警务兴起背景下警务概念,更多的着眼于对社会安全需求的供给上。它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某一特定主体的行为,而是为了满足社会多元化安全需求这一目的,多个主体所实施的行为的总和。简而言之,在多元化警务兴起的背景下,我们应从提供安全和秩序服务这一功能性目的出发去定义警务的概念。即多元化警务兴起背景下警务的概念是一个功能导向性的概念,它所具有的新的要素即为新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对于多元化警务的需求。

二、多元警务兴起背景下社会治安治理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多元警务的兴起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甚至于普通人通过各种信息传播渠道都可以了解到社区警务、微博警务等相对专业化的名词。多元警务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产物,警务发展的趋势和潮流。历史大的发展方向是不可逆的,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分析研究在多元化警务兴起的背景下社会治安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一)多元警务兴起的社会环境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爆炸性发展,信息时代的魅力愈加彰显无遗。上世纪末我们还沉浸于互联网科技所带来的信息交流的便利中,感叹于科技对生活的改变、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短短十年之后,移动互联网已然快要取代传统互联网生态,全方位的渗透和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在这样一个变革迅速的时代,人们对于安全的需求是亘古不变的,只是在形式上有了新的要求,多元警务便在新的社会环境下应时而生。

1.社会组织结构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组织结构总的变化趋势是一元化转向多元化、由集中型变为松散型。改革开放以前,个人食物的供给、住房教育资源的分配、医疗服务的提供等等,都依赖于个人所依附集体的提供。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开始有能力拜托集体的束缚,创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少数人的成功范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尝试脱离集体,投入市场经济的大潮之中,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社会组织结构的变革。在此过程中,市场作为资源分配的基础起到了主要作用,但是政府在宏观调控上的作用也不容忽视。譬如九十年代的国企改革,很多巨无霸量级的国企进行了破产重组或者是私有化改革,很多人脱离了原集体组成了市场经济下的新的细胞。社会组织结构也日益呈多元化发展。

2.人口组成分布的变化。人口组成上的主要特点是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增加,人口分布上的主要特点是人口流动性极大。长期坚持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使中国在过去三十年少出生四亿人,也使中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年来,中华大地上出现了历史上任何一次人口大迁徙都不能与之相比的巨大的人口流动。东南沿海的率先开放吸引了很多劳动密集型产业入驻,随之而来的是大批的中西部务工人群。这些远道而来的务工者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也改善了自己家庭的生活,直到现在我们依然要感谢他们对中国经济起飞所做出的贡献。务工潮的出现是的现阶段中国人口的特点之一就是流动性极大,过去政府对于人口流动强大的控制力已不复存在。

3.国退民进,政府控制力的下降。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企业基本都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其中全民所有制占绝对主导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国有经济实行战略性调整,国有经济比重显著降低。所以说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国退民进是大趋势。国进民退所带来的影响之一就是政府的控制力的下降。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直接控制着全社会的生产生活的安排,通过各种供给制度严格限制着个人的活动范围。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应该回归于它的角色,而不是过度参与到经济活动之中,以及对于公民活动的控制。

(二)社会治安治理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多元化警务是适应新的社会环境产生的,产生的因素包括社会环境的复杂化、人们对于安全需求的多元化等等。社会的大变革预示着政府提供的单一化警务服务已不能满足社会的全部需求,社会治安治理的主体不能再仅限于警察等公务人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到水治安维护的时机已经到来。多元化警务兴起的背景下,社会治安治理面临着与以往不同的局面。总的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

1.社会参与度增加,综合管理的难度加大。多元警务背景下突出的特点是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治安治理的广度和深度都大幅度提高。社会力量的参与,在维护社会治安之一大的功能性目的导向下有很多益处。但我们不能忽视一个问题:如果社会力量在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过程中侵犯了其他公民或法人的合法利益,该怎么处理?当然,在民法通则和刑法上,可以援引诸如“紧急避险”等理论进行解决。但在预防为主的理念下,我们该如何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呢?只有规范对相关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治安治理的管理。譬如近几年社会上兴起的私家侦探。不可否认,在诉讼爆炸的今天,私家侦探在帮助公民搜集证据、赢得诉讼上相对于公权力部门有很大的便利。但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又会发生侵犯公民隐私权等违法问题。规范对相关社会力量的管理,引导其依法参与到社会治安治理,才能最大程度避免其负面的影响。

2.多元警务下社会参与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在多元警务背景下,社会参与度增加,维护社会治安的主体随之多元化,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就产生了。在公职人员作为单一主体维护社会治安时,其具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相关职权,主体的合法性问题无需探讨。但是在多元警务背景下,参与维护社会治安治理的主体不再是单一的警察等公职人员,那么其他主体在行使相关权利时的合法性就使人产生质疑了。

以保安服务行业为例。保安服务业在当下发展十分迅猛,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或多或少的与保安有接触。但是我国当前并没有专门的保安法,只有国务院颁布的作为行政法规的额《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保安法律定位的缺失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但同样是上述条例带三十条规定: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也就是说,保安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他在法律上并没有特殊的主体地位,他是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在从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在发生纠纷时,他不能援引法律条文中适用于特殊主体的相关条文维护自身的权益。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解决这个问题只有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合理的规章制度,保障参与到社会治安治理中的相关社会力量的权益。

三、现有警务模式及社会治安治理路径的创新

(一)现有警务模式

1.国内关于警务模式的提法很多,但主要以警察为核心,围绕“警察到底是什么”“警察该干什么”“警察该怎么干”等问题进行研究,即以警察工作为导向来定义警务模式。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说法:以警务活动的领域为标准分为社区警务模式、微博警务模式、单位警务模式;以警务手段定义为标准分为情报主导警务模式、电子警务模式、信息警务模式;以警务理念界定为标准分为民生警务模式、合作警务模式、赞同式警务模式。近年来也有学者提出,警务模式是具体的行为方式与内在附着的警务理念与目标动机的统一体。

2.国外关于警务模式这一概念,都以“policing”所囊括。国外学者的研究中,按照主体划分的警务模式包括:

(1)公共警务,即“public policing”。公共警务以警察为主体,以法律为依据行使权力,其工作范围是维护公共安全与公共秩序,具有较强的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它主要通过解决争端、管制交通、打击犯罪以及承担一系列其他任务发挥作用,参与社会管理的方式主要体现为控制。

(2)私人警务,即“private policing”。一般认为,私人警务以除警察之外的警务机构为主体,如保安、社区援助官,以法规或警察的授权为行使权力的依据,以参与社会管理的方式提供安全服务及进行安全防范,其工作范围是特定安全与秩序的维护,主要通过巡逻监视、报警和监控来发挥作用。鲍登认为,“在英国,私人警务形成了公共警务本身的最初核心”。莱斯?约翰斯顿则认为,现代警务从来就没有被公共部门所垄断,并且在结构剧烈转变的时候,公共警务与私人警务之间的平衡也许要重新考虑。所以,“任何对于当代警务工作的严谨分析研究都应该集中在整体的多样性之上”。

(3)混合警务,即“hybrid policing”。胡根布姆认为,混合警务包括刑事司法系统之外的不同社会控制机构之间各种形式的合作(1991)。莱斯?约翰斯顿认为,混合警务“由部门身份不清的组织承担”,如保卫市政安全或单方街头巡逻的不宣誓、穿制服的人员团体。其中有两种形式尤其重要:一是在公共和私人两大领域均有立足点的某些组织机构,比如提供调查服务的公共机构(如邮政调查处);二是有些公共警务组织的“公共性”可以不受它们在“公共场所”进行常规部署的影响(如原子能机构警察局是法定的公共警察机构,然而它们对之负责的公众是狭义的)。【5】

(4)自我警务,即“self policing”。莱斯?约翰斯顿认为,自我警务是个人和团体在政府没有认可和支持的情况下参与的治安维持活动,是一种“公民自治”的体现。虽然难以提供具体数字证明,但还是有理由相信居民自己组织的维持治安活动日渐重要。这种警务容易走向极端,有可能危及普通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但如果加以合理引导也可以承担一些基础性的治安维持工作。

(二)社会治安治理路径的创新

建国以来,我国社会治安治理经过几十年的摸索和经验的积累,逐渐形成了自己富有特色的工作方针和指导原则。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广泛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多种手段,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人员,逐步限制、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建立良好的稳定的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保护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是: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6】

我国现有的社会治安治理的指导方针和原则是经过长时间经验教训的积累总结出来的,无疑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的理论。但是信息时代下社会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我们不能一成不变的简单重复已有的理论,我们仍然要继续完善现有的警务模式,创新社会治安治理的路径。恶性案件、群体性事件甚至恐怖袭击事件的接连发生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创新社会治安治理路径已经刻不容缓。

1.社区警务。社区警务是在政府倡导和警方积极参与及指导下,充分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以调查、发现和解决社区治安问题为导向,以预防减少社区犯罪为根本目标,不断增强公众安全感,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的治安战略思想及战术方法。社区警务为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到社区奠定了理论基础,提供了基层平台和可操作的基本单位,是社会治安资源和力量整合的基础工程。社区警务既是一种新型的警务理念,又是一种新型的警务战略,同时还包括一系列新型的可操作的警务工作方法等。【7】

社区警务是六七十年代兴起于欧美发达国家的警务理念,如今是流星于世界各国的一种主流的警务研究历年和警务改革探讨的方向。社区警务以其先进的理念获得了众多的支持者,他们认为社区警务能够深度发掘社区力量参与到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中来,有着以往各种警务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第一,社区警务可以深入到公众日常生活之中,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并传送违法犯罪的信息线索,对于违法犯罪的控制力度空前加强。第二,社区警务在控制假释缓刑人员及有犯罪记录人员方面的效果强于以往警务模式,对于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也颇具威慑。

2.危机警务。危机是一种严重威胁社会生态系统基本结构和基本价值规范的突发性紧急事态。在这种事态中,决策者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在极不确定的情况下作出关键性决策,才能防止事态继续严重恶化。危机管理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建立危机应对机制,制定危机应急预案,并在危机发生时依法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防范、化解危机,恢复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一种特殊状态下的的公共安全管理活动。危机警务则是政府在危机管理中正确运用警察力量、发挥警察治安职能的工作。包括依法确定警察部门参与危机处理的职责、任务和权限,明确警察部门在政府危机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制定和实施警察部门参与危机管理的战略原则及战术方法等。与警察部门履行维护社会治安和预防控制刑事犯罪职能的常规警务相对而言,危机警务是警察部门在危机状态下履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职能的非常规警务,是政府危机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强力措施。【8】

在全球化、信息化趋势加快和国内“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新时期,由于自然因素、人为事故及各种社会矛盾所引发的危机事件频繁发生,已经成为影响当代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秩序的重要社会现象。例如各地频繁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以及严重威胁国家安全的恐怖组织所实施的恐怖事件。有效实施危机管理已经成为政府公共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其中,以在危机应对中正确运用警察力量、发挥警察治安职能为核心的危机警务,对于政府有效实施危机管理则发挥着至关重要的职能作用。无论是自然灾害危机,还是社会性危机,其危机状态下国家安全的保护和治安秩序的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紧急救助与保护,以及对那些趁火打劫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者的严厉打击等,都既是政府危机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强力措施,更是警察部门的法定职责。

篇5

这次调整至少说明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综治委系统的工作重心正在发生改变,需要重新定位这个中央机构;另一方面,在中央层面建立专门的社会管理机构,表明中央非常重视社会管理工作,同时也表明,当前中国的社会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来健全和完善。

从打击犯罪到化解“内部矛盾”

就综治委系统本身来说,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综治委处于酝酿和初创阶段时,其职责主要是以改善社会治安状况为目标,以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为主导力量,充分运用手段,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

这之后,综治委的指导方针虽然有所调整,采用的治理手段也逐渐多样化,也十分强调打击和预防相结合、专门机关工作同群众路线相结合,但综治委的工作还是以严打整治为主,也就是综治文件中经常提到的“打击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

可以说,在综治委成立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其工作重点都是打击各种不同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完善各种治安管理措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但是,随着改革的日益推进,以严打整治为核心的综治工作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综治委的工作重心也在悄悄发生改变。

这次中央综治委借改名之机,调整部分职责权限和组织领导,是适应新时期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也就是说,今后综治委系统的工作重心可能将不仅是作为准敌我矛盾范畴的打击犯罪,而更多的是作为人民内部矛盾范畴的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

管控性社会管理的与时俱进

就社会管理这个范畴被提出的社会政治背景来说,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思想观念都在发生深刻变化,各种社会利益阶层和利益群体不断涌现,以维权为特征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也在不断增多。

为了更好地满足各群体和阶层的利益表达诉求,减少利益矛盾和冲突,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需要,健全和改善旧有的社会管理格局,探索全新的社会管理体制就显得非常迫切和必要。

虽然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但更多的时候强调的是加强党委领导和政府负责,对于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关注得不够。

这次中央综治委更名并被赋予指导社会管理的职能,一方面表明中央非常重视社会管理工作,毕竟综治委作为中央直属机构已经发展很多年,有一整套组织规则和运作体制,比起建立新的中央层面的专门负责社会管理机构更容易开展工作。

另一方面也表明,中央已经意识到我国当前的社会管理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尤其是在公民社会培育方面更是存在不少限制,这样就造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社会公共领域需要退出的诸多社会、经济职能社会自治力量因自身发育不足而不能承担起来,结果造成很多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非常低,不能满足社会的多元化需求。

再三强调,“社会管理要搞好,必须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我想提出这样的论断肯定不是偶然的,而是对当前的社会管理现状进行科学分析基础上得出来的。

一般来说,有效的社会管控及其带来的相对稳定的社会政治秩序,是每一个现代民族国家保持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因此,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保持社会稳定。

但加强社会管理要达到的稳定绝不是要退回到一元社会结构下采用政治或行政手段,压制社会力量发育,禁止社会组织发展,最后造成社会缺乏活力甚至“死水一潭”。 虽然那样的社会也相对稳定,但却是僵化的、停滞的。

稳定仰赖于“社会”的充分发育

加强社会管理要达到的稳定应该是在多元社会结构下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充分发育,社会组织有序发展,公民积极参与,形成一种多中心治理的社会管理格局,从而达成一种社会内部自律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社会成本较小,但维系广泛、持久的稳定状态。

也就是,虽然加强社会管理的首要目的是稳定,但在加强管控的同时如何给社会自我管理留下一定空间确实是一个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在我看来,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首先是下大力气培育社会组织。

在现代社会,政府不可能再主导一切,有很多事情必须要分离出来,交给市场或社会组织来做。这是中国在社会转型期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政府机构改革的方向。

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组织是与政府、市场相对应的独立的“第三部门”,它在公共治理中发挥着非常大的作用。在中国,1949年之后,政党和政府机构取代或废弃了所有的传统组织,把各种社会资源和社会生活都垄断和控制起来,在城市的组织形式是单位制,在农村的组织形式是体制。在这个阶段其它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基本处于被控制、被消灭的非法状态中。

改革初期,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农村的体制逐渐瓦解。90年代之后,随着国企改制等一系列改革的实行,单位制也面临着逐渐解体的命运。在这种情况下,一系列社会组织悄然出现,从小到大逐渐发展起来。

不过,作为科层组织的政党和政府机构仍占有社会的主要资源,决定着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和方向,这就使得中国的社会组织发展状况不容乐观,与政府和市场联系较为紧密的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要稍微好一些,一些草根的非政府组织发展严重受阻,很多不得不过早地解散。

因此,注重培育社会组织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也是解决“如何既能加强管控,又能给社会自我管理留下一定空间”这个重大问题的第一把钥匙。

其次是推行以社区为起点的社会建设,利用现代科技加强社会管理。

推行以社区为起点的社会建设有利于增加民众的集体认同感和社区“共同体”意识,进一步提升社会管理效率和民众支持率。不过,要完成社会建设这一重要任务,还需要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能力建设,这时候运用现代科技就成为不可或缺的工具和手段。

近年来,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现代科技手段的兴起和发展,正在改变中国的社会政治生态。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一方面,网络信息技术等现代科技的广泛运用可以提高政府管理的效能和公共服务的品质,更好地满足广大民众的需求;另一方面,运用网络信息技术等现代科技可以增加政府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尽量做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