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09:35:1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背景,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基本走向和主要特点
(一)基本走向
中国社会转型的基本走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从经济体制方面可以看出中国社会已经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目前社会中以市场经济为发展方向,市场经济体制引导中国经济的发展。其二,推进城市化发展进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发展速度较快,不仅如此国家下发了一系列政策推动乡村向城镇化转变。其三,中国社会已经进入了信息社会,互联网的兴起以及推广为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较强的助力。信息化在当前社会中的位置尤为重要。其四,法治化社会治理方式愈发规范,此前中国社会的法制化相对薄弱,如今依法治国成为主要发展战略。
(二)主要特点
中国社会的转型相对其他国家而言难度更大,主要是因为中国基本国情较为复杂,在人口方面、社会资源以及经济背景等方面都有着特殊性。社会转型需要兼顾上述这些因素,社会转型才具有意义。
中国社会转型表现出来的第一个特点为:社会转型是在政府以及市场的共同推动下才得以实现的。中国社会转型与其他社会转型的主要差距体现在,国际上的国家社会转型动力来自于市场,随着市场的发展日渐成熟,社会转型也由此实现。但是中国社会的转型单单依靠市场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中国政府出面进行宏观调控。社会转型过程中涉及到的因素较多,如人口基数、生态环境以及社会秩序等方面是市场无法独立主导的,因此需要中国政府进行干预。
中国社会转型中呈现出来的另一特点转型存在不均衡性。社会转型需要一定的基础和过程,并不是在短时间内就能够完成的举措。根据当前中国社会的实际发展情况,各个地区在同一时间进行转型存在较大的困难,只能以经济形势发展较好的地区作为示范,逐步带动其他地区实现转型。因而中国社会转型具有不均衡性。
二、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现状
(一)综合治理的领导体系基本形成
90年代之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由各个地方政府来实施,治理的力度不足,因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效果并不明显。尽管如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却是不容忽视的。90年代之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发展的高度,国务院为此建立的专门的指导小组,并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体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仅仅是地方政府的责任,同时是整个国家的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体系主要有三层,第一层是地方政府以及政府以下所设立的治安管理部门,该领导体系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键,是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阵地[1]。第二层领导体系是由社会团体所发起的领导小组,这层领导体系仍然是在政府的领导下落实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第三层领导体系则是以中央政府为首建立的领导体系,该领导体系的作用是统筹社会治安治理方针,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方式。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地位不断提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地位随着领导体系的确定,其地位也在不断的提升。此前国家将发展重心放在发展经济上,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较为忽略,因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作用难以体现出来[2]。随着中国社会转型,社会失范现象日益严重,此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被中央政府所关注,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放在较为重要的位置,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依法治国都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前提。该工作的落实可以解决社会当中的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为经济的发展以及依法治国创造有利的条件。不仅如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效果已经成为考核地方政府执行力以及地方政府管理层的绩效考核当中。该工作的落实效果直接影响地区的发展以及地方政府管理人员的升迁。此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权威性也在逐步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具有检查监督权以及考核评标权。也就是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可以对地方政府社会治安治理效果做出评定,该评定结果直接影响地方政府或者地方政府人员的发展前途。由此可见,当今时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地位不断提升。
(三)社会综合治理的作用日益明显
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有序地进行着,解决了转型时期社会当中存在的违法事件,保证社会转型不被社会中不利因素所影响。中国社会在转型时期,虽然出现了一些不和谐事件,但是从不和谐事件的数量上来看,相对国外其他国家而言,数量相对较少。从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分析,中国社会所发生的不和谐案件对社会的稳定影响较低。如,爆炸、杀人等类似事件在中国社会当中出现的较少。由此可见,中国社会综合治理起到的作用日益明显。
三、转型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面临的困境
(一)社会治安管理的难度增大
社会治安管理难度增大主要体现在以下?赘龇矫妫浩湟唬?社会治安管理的范围相对初期不断扩大,管理的内容、事项也逐渐增多。尤其在国家政府对该工作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强的情况下,国家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对社会治安的治理效果要求也随之提升[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仅需要在治理的效率方面满足政府的要求,同时治理的效果也需要满足国家的要求。社会转型时期,必然有较多的社会居民面临工作调整,流动人口以及社会失业人口的增多,社会中不法案件有会随之增多。此外中国社会向信息化社会的转型,高科技犯罪增多,部分社会民众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实施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需要对此类的案件的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不然无法高效的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二)社会示失范现象日益突出
社会转型时期经济体制发生了转变,经济体制的转变势必会影响到部分民众的基本权益,并且存在部分社会民众对经济体制改革不认可,导致社会当中失范现象日益严重。部分社会居民不受规范约束,凭个人的己见处事事情,导致社会制度日益混乱。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一系列变化对居民的思想以及行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导致民众的思想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不仅如此社会当中的消极因素也会对这部分居民产生影响。其后果是部分居民的观念扭曲,以利益为先,忽视道德规范,由此导致社会当中的不法现象日益增多。
四、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的建议
(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社会治安管理部门若想提升综合治理效果,需要在管理理念以及方法方面进行创新,改变以往社会治安治理观念。为此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应对近年来发生的违法案例类型进行分析,了解目前违法案件的方向,应以此为基础,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除此之外,在现有的治理方法方面进行创新,采取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治理方法[6]。不仅需要对违法人员进行严厉的惩罚,同时也需要根据违法人员的特点,对其实施教育,使其能够在思想上加以转变,如此可以降低社会中不法事件的发生几率。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还需要提升治理人员的治理能力。
(二)构建立体的治安防控体系
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需要从防控体系方面进行加强,从巡防、联防、群防等方面逐项加强。在巡防方面加强巡防的频率以及巡防的人数,不仅如此还应24小时不间断的开展巡防工作,力求在任何时间都能够看到巡防的人员,同时巡防的地点范围应需要扩大,明确巡防的路线,将巡防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巡防人员身上。在联防方面,应确保治安信息的联通、治安情况的联通,提升监控技术联网。在群防方面,应着重发展社会民众的力量,依靠社会民众提供的信息提升治理效率。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搞好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关系到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改革发展的大事,随着企业改革和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各地“大区域谋划、大产业构建、大集团引领、大项目推进”的经济发展特征日益显著,建筑施工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形势更加严峻,工作更为重要。
一、新时期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
新时期,建筑施工企业除了固有的点多、线长、面广的特征外,还呈现出施工范围广泛,施工环境复杂,人员情况复杂,不确定因素增多等特点。
外部环境特点:在大区域谋化的前提条件下,施工的区域更加广泛,跨地区施工建设日益频繁,施工作业面更广、更分散,单位之间、班组之间间距越来越大,少则数百米多则数十公里。
时间特点:工期短则三月五月,长则二年三年,一年四季施工不停,加班加点、昼夜轮班成为普遍现象。
人员成份特点:由于工作量大、工期紧、协作企业多,按工作性质来分,临时工、协议工、合同工多;按身份来分,农民工、实习学生多;按文化程度分,高中以下人员多、技校生多、非正规院校的人员多。
按治安案件的性质分:偷盗现象增多、打架斗殴现象增多、吃喝赌现象增多、扰乱公共秩序现象增多,等等。
治安案件形成的原因、背景:外出打工者多为家庭贫困的无业人员,文化程度低,道德修养差,伺机发不义之才;由于人员密集,施工环境条件受限,加之工期紧、工作量大,因交叉作业相互干扰引发群争群欧现象;由于工资发放不及时引发的上访、围堵、聚众闹事现象;由于吃饭住宿拥挤、待遇不公引发的争执闹事现象;由于个人问题、家庭困难得不到解决,使思想压力增大,引发的情绪冲动、酗酒、等现象。
二、搞好新时期建筑施工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重大
职工的利益无小事。期盼平安的工作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建筑施工企业广大职工的基本愿望;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责任重大、责无旁贷。
要搞好建筑施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企业就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企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建设平安企业、和谐企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大力推进;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的优势,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运行机制,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不断增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手段、方法的整体优势,把打击与防范、惩治与教育,管理与服务、当前与长远、治标与治本更好地结合起来,形成上下一体、群防群治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企业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夯实企业长治久安的基础,为搞好施工生产和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
就建筑施工的外部环境而言,一个地方社会治安状态的好与坏,直接影响到施工建设的顺利进行与否,与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要高度重视抓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与施工单位、当地司法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三位一体的群防群治体系,切实为建筑施工企业创造良好稳定的施工生产环境,保障职工安居乐业。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坚持走“群防群治”路线
马克思指出:“违法行为通常是由不以立法者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因素造成的”。违法犯罪是一种“社会综合症”,因此,“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也必往采取综合症综合治理”的方法。
一是走“群众路线”,这是建筑施工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必由之路。根据近年来的工作经验,我认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深厚基础在职工群众中,力量之源在职工群众之中,获得成功的秘诀也在职工群众之中。因此,企业的专项综合治理工作必须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在进行维护施工生产和员工正常生活秩序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依法行驶职权,又要放手发动群众,在基层各施工地点设立专职保卫干事、在施工项目部成立治安联防巡逻队、在施工班组设立安全员,形成系统的群众防御体系,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二是人防与技防相结合,随着建筑施工企业向PC总承包和EPC承包的经营方式的转变,施工范围不断扩大,现场的物资数量增多、金额增大,安保工作的责任进一步增大;同时,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广泛应用,借助现代通讯技术、现代机具作案的比例日益增多,靠单一的人防举措已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随着工程建设项目逐渐展开,在现场各关键部位或施工范围内各要点安装电子摄像头进行监控很有必要,不仅能加大监控的范围,还能有效填补人防力量的不足,增强社会治安工作的防范力度。
三是与当地派出所、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和保持经常性的联系,除定期邀请当地派出所对施工人员进行当前的治安形势教育、对治安人员进行治安防范技巧指导外,共同开展有针对性的治安防范活动,同时对综合治安人员进行军事化管理,不断加强队伍建设,保障队伍旺盛的战斗力,切实做到防得住、控得牢、拉得出、打得赢,筑牢坚固稳定平安防线,为施工建设服好务。
治安承包就是将其整体治安或某项治安或某个要害部位、重点项目的巡逻看护、安全管理,以每年一定价格的方式承包给一个人或几个人,并签订合同,明确责权利,严格奖惩兑现,从而达到维护治安和安全的目的。可以说,治安承包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极大地促进了城乡生产力的发展,随着各项改革政策的出台,经济结构的调整变化,不可避免地给社会治安带来一定影响:广大工人、农民、个体业主获得了独立的经济地位和生产经营自后,人、财、物的流动更加频繁,对组织、单位的人身依附关系开始松散,原有的社会管理机制和行政强制手段逐步弱化。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以及价值观念转变带来的影响,原来实行的干部带班巡逻、义务巡逻、联户联防等治安防范措施已经显得力不从心。社会治安防控机制与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严重脱节,基层社会治安防范工作需要寻求新的出路,这时,治安承包制度应势而生。
在农村地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的增多,治安任务也变得更为繁杂艰巨,迫切需要加大治保工作力度。而且,农村原有的治保组织和工作制度,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农村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另外,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农村大量的青壮年劳力外出打工,只有老人、妇女和儿童留守,致使农村群防能力减弱,治安形势恶化。而治安承包制度的出现则满足了农村治安的需求。治安承包制度将治安防范以合同的形式承包出去,不仅弥补了农村警力的不足,也维护了农村地区的安全稳定。
实行治安承包制度也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实行治安承包的一些地区,社会治安形势明显好转。例如河南方城县在实行治安承包后,治安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据该县政法委副书记吕长春介绍,自1998年以来,全县治安案件发案率急剧上升。最严重的小史店镇,1999年发生盗窃、抢劫案件上百起,杀人案件8起,死20人。治安形势的恶化促使该县的领导决定在小史店镇试行治安承包责任制。在试点的2000年,小史店镇仅发生刑事案件11起,比上年下降60%,一跃成为该县同类乡镇中治安状况最好的乡镇。
二、对治安承包责任制的评析
(一)治安承包存在的正当性
任何新事物的出现,都会有人提出质疑,主要质疑的是治安承包的正当性。理由是治安管理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只能由国家机关行使。治安管理的承包是政府对其公共职责的放弃,容易引发大量的非法行为,甚至还会加剧社会的混乱。从新公共管理理论、社区警务理论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角度来讲,治安承包有其存在的正当性。
1.治安承包符合新公共管理理论的理念。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开启了以“新公共管理”为导向的行政改革新时代。新公共管理理论要求用市场的方法再造政府,提出了“多元共治”的理念,强调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反对政府包办一切。在公共治安中引入竞争机制、市场机制,可以改变公共治安低效率的状况,提高公共治安生产者的积极性。虽然公共治安应该由政府提供,但是引入了竞争机制,把部分公共治安的生产以契约的方式委托给行政机关中的个人,甚至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生产,其目的就是要提高公共治安的供给效率,以更小的成本提供更好的公共治安服务。治安承包就是这么一种改变公共治安生产的新尝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加剧,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加之社会控制机制尚不完善,社会治安形势日益复杂,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公共治安服务越来越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因此,要善于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把蕴含在人民群众中的巨大热情发挥出来,实现公共治安的社会化、市场化。
2.治安承包社区警务理论的核心。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盛行“社区警务”理论。社区警务是一种依托社区、立足社区、依靠社区、服务社区的新型警务体制,同时也是在社区内实行治安管理和防范的一种新的警务理念。社区警务理论提倡社区群众以多种形式参与治安防控工作,共同研究、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社区警务的核心是改善和密切警民关系,通过警民合作,共同预防控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就目前的治安承包而言,既不是单纯的政府行为,也不是纯粹的民间活动,而是警察职务行为与居民自治的有机结合,是政府主导下的各种社区治安资源和社区治安力量的有效结合。
3.治安承包符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把各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充分运用政治、经济、思想、教育、文化等手段,打击犯罪,积极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治安承包利用经济利益杠杆,充分调动了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发挥了“群防群治”的优势,并且采用契约的形式,使权责利明确,将治安防范落到实处。治安承包不但符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从效果上看,也达到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的,可以说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形式,它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二)治安承包中遇到问题及解决办法
1.承包事务内容需明确界定。社会治安涉及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原本应当由专门性的行政机关进行治理。如果要承包出去,到底哪些治安事务可以由私人力量进行承包?治安事务的承包是否存在?明确承包事务的范围应是完善治安承包制度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
治安防范事务:治安防范的承包内容包括私权范畴的事项,如纠纷调节、对违法犯罪人员的举报权和制止权、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正当防卫权、检举权和扭送权、治安巡逻等,但其中的治安巡逻却具有双重属性:既属于公安机关的公权力,又属于私权的范畴。治安巡逻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而依法组织实施的一种巡查警戒活动。在我国进行治安巡逻工作的既有专门的巡警队伍,又有由各种民警、武警等组成相对固定的警察队伍,还包括由民警和居民组成的群众性治安联防组织。
部分非强制性治安管理事务:治安承包不能承包那些具有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行政强制措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及处罚等事务。只能承包治安管理权中的一些具有业务性的管理权,如户籍管理、暂住人口的登记和发证、房屋出租管理以及治安调解等,这些管理权虽属公权力,但不属于国家强制管理权。
2.严格选定治安承包人。承包人的选定一定要慎重,因为承包人承包的内容是治安防范工作,要履行巡逻防范、维护地方平安的职责,承包人的素质不仅关系到治安承包制度的成败,更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谐。承包人的选定,应通过招标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志愿从事治安保卫工作,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人。同时,公安机关要发挥监督审查的作用,对承包人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进行必要的审查,确保其能够胜任工作。选定承包人后,公安机关要对其进行培训,使其具备行使治安防范工作的能力。
3.要签订治安承包合同。治安承包是以合同的形式明晰承包人的责权利,可以说承包合同是治安承包责任制的中心环节。承包合同不是一般的合同,而是带有一定的管理职能,对治安防范承包人职责权限的界定,必须严格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严防越权、越规行为发生。
4.要对治安承包人进行考核。考核是检验治安防范承包人履行协议情况的有效形式。考核标准是整个考核机制最关键的问题。考核标准可坚持硬性指标和软性指标相结合的原则。硬性指标主要是指发案量、抓获违法嫌疑人数量等。单纯地以发案量等硬性指标来衡量治安承包的绩效并不是合理的,相反地,应该以软性指标――即公民的满意度作为绩效评估的主要标准。因为案件发生与不同季节、不同时段有密切关系,以确定的数量指标来衡量不确定的事实无疑欠缺科学性。这些内容都要在治安承包合同中加以明确。对于全年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的治安承包人要予以奖励,对平时不负责而出现问题的治安承包人,要与其解除承包合同。
5.筹措治安承包经费的途径。承包经费的来源必须合法,不能搞硬性集资、摊派增加群众的负担。目前,各地都在积极探索解决承包经费的办法。例如河南方城县公安局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探索出了四种途径:一是直接兑现货币,有能力出资的采取这种形式;二是实行实物折价,把承包费换算成树木、粮食等;三是用集体机动地、荒山、荒滩承包权抵换承包费;四是以工代费。这种灵活变通的办法照顾了不同层次不同条件的发包人、承包人。
另外,山东聊城市还实行了“治安保险”的新办法。一是面向城区居民的“社区治安保险”,由居民与社区、社区与人保公司分别签订治安承包责任协议和保险协议,每户居民每年缴纳36元费用,分出4.4元办理社区治安保险,保险金额为3000元,并免费为每位社保队员提供总额为1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二是面向农村的“契约式联防保险”,由每户村民每年缴纳治安联防费30元,分出10元作为保费,由保险公司承保家财险,保险金额1万元。上述办法较好地解决了试点社区和村庄群防群治的经费问题,调动了当地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治安保险的做法不仅解决了治安承包费用,而且也解除了承包人的后顾之忧。需要注意的是,治安承包一定要遵循“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承包费用的筹集一定要建立在人民群众自愿的基础之上。
一、警务的概念
警务,英文为“Policing”,一般指警察行为。“警务”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事务。”英文中“Police”可以作为名词或动词使用。在它作动词时,意为警察行为,如警察控制、维护等。“Policing”则指全部警察行为的总和,译为警察工作。中国台湾地区常译为“警政”,而大陆则习惯译为“警务”。我们把有关中外警察履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职能之全部职务活动,也就是中国俗称的“警察(公安)业务工作”,称为“警务”。【1】
(一)传统意义上的警务概念及其局限性
英国警学专家约翰?安德逊在《自由警务论》中对“警务”概念做了狭义与广义之分。他认为:“狭义警务即指警察队伍所干的事情;而广义警务则指由社会各个部门所实施的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行为。”国内学者认为:狭义的警务指警察实施的行为,广义的警务指全社会实施的维护治安、打击犯罪的行为。 【2】
传统意义上的警务即为狭义上的警务,认为警务即为警察行为的总和。这种观点单纯从行为的主体出发去定义“警务”的概念,即一行为是否为警务仅仅只是看其是否为警察的行为。显然,这种观念有明显的局限性。当人们为了寻求安全的社会环境而组成国家授予政府权力后,政府所实施的一切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都是现代意义上的“警务”。而警察则产生于人类进入工业时代以后,所以,现代意义上“警务”的产生先于现代意义上的警察。
传统意义上的狭义警务的定义仅仅从主体出发,尤其明显的局限性。传统意义上广义警务的定义虽然突出了警务的目的功能,但也没有完全脱离以主体为标准。从警务产生的渊源不难看出,警务是维护社会秩序、满足人类安全需求这一功能性目的产物。所以,对警务的定义应以其功能性目的为标准。在《美国警务热点问题研究》一书中,警务概念被解释为一系列的功能和服务,既包括传统的执法反应,如刑事调查、逮捕,也包括旨在改善社区整体生活质量的预防犯罪活动。【3】
(二)多元警务兴起背景下的警务概念
多元警务是指多种主体共同参与的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工作。多元警务的兴起是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进步的产物,是现代社会警务工作进化的趋势。多元警务的兴起有其时代必然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社会联系日益紧密,科技的发展和文化的交融使得世界范围内地理上的界限不再是难以逾越的鸿沟。而信息时代的来临使得社会分工也日趋精细科学,社会各部门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协作、协同日益成为整个社会前进的推动力。在这样的背景下,多元化的社会对于安全的需求也不再有单一的标准。
多元警务兴起背景下警务概念该如何定义,国内学者郭太生教授对国外有关警务的概念进行了归纳,指出,警务是广义的、分层次的:第一是作为法律规范过程的警务;第二是作为警察工作的警务;第三是作为以提供安全、维护秩序、控制社会、维护和平、预防犯罪为核心的警务;第四是作为提供安全的警务;第五是作为治理的警务。【4】可以看出,多元警务下警务应该是一个综合体的概念。它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从主体层面界定的警务概念,而是为全社会提供安全服务、供给秩序产品的一切行为的综合体。
与传统的警务概念不同呢,多元警务兴起背景下警务概念,更多的着眼于对社会安全需求的供给上。它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某一特定主体的行为,而是为了满足社会多元化安全需求这一目的,多个主体所实施的行为的总和。简而言之,在多元化警务兴起的背景下,我们应从提供安全和秩序服务这一功能性目的出发去定义警务的概念。即多元化警务兴起背景下警务的概念是一个功能导向性的概念,它所具有的新的要素即为新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对于多元化警务的需求。
二、多元警务兴起背景下社会治安治理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多元警务的兴起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甚至于普通人通过各种信息传播渠道都可以了解到社区警务、微博警务等相对专业化的名词。多元警务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产物,警务发展的趋势和潮流。历史大的发展方向是不可逆的,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分析研究在多元化警务兴起的背景下社会治安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一)多元警务兴起的社会环境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爆炸性发展,信息时代的魅力愈加彰显无遗。上世纪末我们还沉浸于互联网科技所带来的信息交流的便利中,感叹于科技对生活的改变、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短短十年之后,移动互联网已然快要取代传统互联网生态,全方位的渗透和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在这样一个变革迅速的时代,人们对于安全的需求是亘古不变的,只是在形式上有了新的要求,多元警务便在新的社会环境下应时而生。
1.社会组织结构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组织结构总的变化趋势是一元化转向多元化、由集中型变为松散型。改革开放以前,个人食物的供给、住房教育资源的分配、医疗服务的提供等等,都依赖于个人所依附集体的提供。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开始有能力拜托集体的束缚,创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少数人的成功范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尝试脱离集体,投入市场经济的大潮之中,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社会组织结构的变革。在此过程中,市场作为资源分配的基础起到了主要作用,但是政府在宏观调控上的作用也不容忽视。譬如九十年代的国企改革,很多巨无霸量级的国企进行了破产重组或者是私有化改革,很多人脱离了原集体组成了市场经济下的新的细胞。社会组织结构也日益呈多元化发展。
2.人口组成分布的变化。人口组成上的主要特点是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增加,人口分布上的主要特点是人口流动性极大。长期坚持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使中国在过去三十年少出生四亿人,也使中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年来,中华大地上出现了历史上任何一次人口大迁徙都不能与之相比的巨大的人口流动。东南沿海的率先开放吸引了很多劳动密集型产业入驻,随之而来的是大批的中西部务工人群。这些远道而来的务工者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也改善了自己家庭的生活,直到现在我们依然要感谢他们对中国经济起飞所做出的贡献。务工潮的出现是的现阶段中国人口的特点之一就是流动性极大,过去政府对于人口流动强大的控制力已不复存在。
3.国退民进,政府控制力的下降。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企业基本都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其中全民所有制占绝对主导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国有经济实行战略性调整,国有经济比重显著降低。所以说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国退民进是大趋势。国进民退所带来的影响之一就是政府的控制力的下降。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直接控制着全社会的生产生活的安排,通过各种供给制度严格限制着个人的活动范围。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应该回归于它的角色,而不是过度参与到经济活动之中,以及对于公民活动的控制。
(二)社会治安治理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多元化警务是适应新的社会环境产生的,产生的因素包括社会环境的复杂化、人们对于安全需求的多元化等等。社会的大变革预示着政府提供的单一化警务服务已不能满足社会的全部需求,社会治安治理的主体不能再仅限于警察等公务人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到水治安维护的时机已经到来。多元化警务兴起的背景下,社会治安治理面临着与以往不同的局面。总的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
1.社会参与度增加,综合管理的难度加大。多元警务背景下突出的特点是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治安治理的广度和深度都大幅度提高。社会力量的参与,在维护社会治安之一大的功能性目的导向下有很多益处。但我们不能忽视一个问题:如果社会力量在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过程中侵犯了其他公民或法人的合法利益,该怎么处理?当然,在民法通则和刑法上,可以援引诸如“紧急避险”等理论进行解决。但在预防为主的理念下,我们该如何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呢?只有规范对相关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治安治理的管理。譬如近几年社会上兴起的私家侦探。不可否认,在诉讼爆炸的今天,私家侦探在帮助公民搜集证据、赢得诉讼上相对于公权力部门有很大的便利。但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又会发生侵犯公民隐私权等违法问题。规范对相关社会力量的管理,引导其依法参与到社会治安治理,才能最大程度避免其负面的影响。
2.多元警务下社会参与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在多元警务背景下,社会参与度增加,维护社会治安的主体随之多元化,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就产生了。在公职人员作为单一主体维护社会治安时,其具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相关职权,主体的合法性问题无需探讨。但是在多元警务背景下,参与维护社会治安治理的主体不再是单一的警察等公职人员,那么其他主体在行使相关权利时的合法性就使人产生质疑了。
以保安服务行业为例。保安服务业在当下发展十分迅猛,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或多或少的与保安有接触。但是我国当前并没有专门的保安法,只有国务院颁布的作为行政法规的额《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保安法律定位的缺失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但同样是上述条例带三十条规定: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也就是说,保安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他在法律上并没有特殊的主体地位,他是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在从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在发生纠纷时,他不能援引法律条文中适用于特殊主体的相关条文维护自身的权益。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解决这个问题只有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合理的规章制度,保障参与到社会治安治理中的相关社会力量的权益。
三、现有警务模式及社会治安治理路径的创新
(一)现有警务模式
1.国内关于警务模式的提法很多,但主要以警察为核心,围绕“警察到底是什么”“警察该干什么”“警察该怎么干”等问题进行研究,即以警察工作为导向来定义警务模式。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说法:以警务活动的领域为标准分为社区警务模式、微博警务模式、单位警务模式;以警务手段定义为标准分为情报主导警务模式、电子警务模式、信息警务模式;以警务理念界定为标准分为民生警务模式、合作警务模式、赞同式警务模式。近年来也有学者提出,警务模式是具体的行为方式与内在附着的警务理念与目标动机的统一体。
2.国外关于警务模式这一概念,都以“policing”所囊括。国外学者的研究中,按照主体划分的警务模式包括:
(1)公共警务,即“public policing”。公共警务以警察为主体,以法律为依据行使权力,其工作范围是维护公共安全与公共秩序,具有较强的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它主要通过解决争端、管制交通、打击犯罪以及承担一系列其他任务发挥作用,参与社会管理的方式主要体现为控制。
(2)私人警务,即“private policing”。一般认为,私人警务以除警察之外的警务机构为主体,如保安、社区援助官,以法规或警察的授权为行使权力的依据,以参与社会管理的方式提供安全服务及进行安全防范,其工作范围是特定安全与秩序的维护,主要通过巡逻监视、报警和监控来发挥作用。鲍登认为,“在英国,私人警务形成了公共警务本身的最初核心”。莱斯?约翰斯顿则认为,现代警务从来就没有被公共部门所垄断,并且在结构剧烈转变的时候,公共警务与私人警务之间的平衡也许要重新考虑。所以,“任何对于当代警务工作的严谨分析研究都应该集中在整体的多样性之上”。
(3)混合警务,即“hybrid policing”。胡根布姆认为,混合警务包括刑事司法系统之外的不同社会控制机构之间各种形式的合作(1991)。莱斯?约翰斯顿认为,混合警务“由部门身份不清的组织承担”,如保卫市政安全或单方街头巡逻的不宣誓、穿制服的人员团体。其中有两种形式尤其重要:一是在公共和私人两大领域均有立足点的某些组织机构,比如提供调查服务的公共机构(如邮政调查处);二是有些公共警务组织的“公共性”可以不受它们在“公共场所”进行常规部署的影响(如原子能机构警察局是法定的公共警察机构,然而它们对之负责的公众是狭义的)。【5】
(4)自我警务,即“self policing”。莱斯?约翰斯顿认为,自我警务是个人和团体在政府没有认可和支持的情况下参与的治安维持活动,是一种“公民自治”的体现。虽然难以提供具体数字证明,但还是有理由相信居民自己组织的维持治安活动日渐重要。这种警务容易走向极端,有可能危及普通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但如果加以合理引导也可以承担一些基础性的治安维持工作。
(二)社会治安治理路径的创新
建国以来,我国社会治安治理经过几十年的摸索和经验的积累,逐渐形成了自己富有特色的工作方针和指导原则。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广泛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多种手段,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人员,逐步限制、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建立良好的稳定的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保护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是: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6】
我国现有的社会治安治理的指导方针和原则是经过长时间经验教训的积累总结出来的,无疑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的理论。但是信息时代下社会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我们不能一成不变的简单重复已有的理论,我们仍然要继续完善现有的警务模式,创新社会治安治理的路径。恶性案件、群体性事件甚至恐怖袭击事件的接连发生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创新社会治安治理路径已经刻不容缓。
1.社区警务。社区警务是在政府倡导和警方积极参与及指导下,充分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以调查、发现和解决社区治安问题为导向,以预防减少社区犯罪为根本目标,不断增强公众安全感,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的治安战略思想及战术方法。社区警务为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到社区奠定了理论基础,提供了基层平台和可操作的基本单位,是社会治安资源和力量整合的基础工程。社区警务既是一种新型的警务理念,又是一种新型的警务战略,同时还包括一系列新型的可操作的警务工作方法等。【7】
社区警务是六七十年代兴起于欧美发达国家的警务理念,如今是流星于世界各国的一种主流的警务研究历年和警务改革探讨的方向。社区警务以其先进的理念获得了众多的支持者,他们认为社区警务能够深度发掘社区力量参与到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中来,有着以往各种警务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第一,社区警务可以深入到公众日常生活之中,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并传送违法犯罪的信息线索,对于违法犯罪的控制力度空前加强。第二,社区警务在控制假释缓刑人员及有犯罪记录人员方面的效果强于以往警务模式,对于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也颇具威慑。
2.危机警务。危机是一种严重威胁社会生态系统基本结构和基本价值规范的突发性紧急事态。在这种事态中,决策者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在极不确定的情况下作出关键性决策,才能防止事态继续严重恶化。危机管理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建立危机应对机制,制定危机应急预案,并在危机发生时依法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防范、化解危机,恢复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一种特殊状态下的的公共安全管理活动。危机警务则是政府在危机管理中正确运用警察力量、发挥警察治安职能的工作。包括依法确定警察部门参与危机处理的职责、任务和权限,明确警察部门在政府危机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制定和实施警察部门参与危机管理的战略原则及战术方法等。与警察部门履行维护社会治安和预防控制刑事犯罪职能的常规警务相对而言,危机警务是警察部门在危机状态下履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职能的非常规警务,是政府危机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强力措施。【8】
在全球化、信息化趋势加快和国内“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新时期,由于自然因素、人为事故及各种社会矛盾所引发的危机事件频繁发生,已经成为影响当代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秩序的重要社会现象。例如各地频繁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以及严重威胁国家安全的恐怖组织所实施的恐怖事件。有效实施危机管理已经成为政府公共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其中,以在危机应对中正确运用警察力量、发挥警察治安职能为核心的危机警务,对于政府有效实施危机管理则发挥着至关重要的职能作用。无论是自然灾害危机,还是社会性危机,其危机状态下国家安全的保护和治安秩序的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紧急救助与保护,以及对那些趁火打劫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者的严厉打击等,都既是政府危机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强力措施,更是警察部门的法定职责。
这次调整至少说明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综治委系统的工作重心正在发生改变,需要重新定位这个中央机构;另一方面,在中央层面建立专门的社会管理机构,表明中央非常重视社会管理工作,同时也表明,当前中国的社会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来健全和完善。
从打击犯罪到化解“内部矛盾”
就综治委系统本身来说,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综治委处于酝酿和初创阶段时,其职责主要是以改善社会治安状况为目标,以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为主导力量,充分运用手段,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
这之后,综治委的指导方针虽然有所调整,采用的治理手段也逐渐多样化,也十分强调打击和预防相结合、专门机关工作同群众路线相结合,但综治委的工作还是以严打整治为主,也就是综治文件中经常提到的“打击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
可以说,在综治委成立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其工作重点都是打击各种不同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完善各种治安管理措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但是,随着改革的日益推进,以严打整治为核心的综治工作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综治委的工作重心也在悄悄发生改变。
这次中央综治委借改名之机,调整部分职责权限和组织领导,是适应新时期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也就是说,今后综治委系统的工作重心可能将不仅是作为准敌我矛盾范畴的打击犯罪,而更多的是作为人民内部矛盾范畴的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
管控性社会管理的与时俱进
就社会管理这个范畴被提出的社会政治背景来说,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思想观念都在发生深刻变化,各种社会利益阶层和利益群体不断涌现,以维权为特征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也在不断增多。
为了更好地满足各群体和阶层的利益表达诉求,减少利益矛盾和冲突,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需要,健全和改善旧有的社会管理格局,探索全新的社会管理体制就显得非常迫切和必要。
虽然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但更多的时候强调的是加强党委领导和政府负责,对于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关注得不够。
这次中央综治委更名并被赋予指导社会管理的职能,一方面表明中央非常重视社会管理工作,毕竟综治委作为中央直属机构已经发展很多年,有一整套组织规则和运作体制,比起建立新的中央层面的专门负责社会管理机构更容易开展工作。
另一方面也表明,中央已经意识到我国当前的社会管理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尤其是在公民社会培育方面更是存在不少限制,这样就造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社会公共领域需要退出的诸多社会、经济职能社会自治力量因自身发育不足而不能承担起来,结果造成很多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非常低,不能满足社会的多元化需求。
再三强调,“社会管理要搞好,必须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我想提出这样的论断肯定不是偶然的,而是对当前的社会管理现状进行科学分析基础上得出来的。
一般来说,有效的社会管控及其带来的相对稳定的社会政治秩序,是每一个现代民族国家保持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因此,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保持社会稳定。
但加强社会管理要达到的稳定绝不是要退回到一元社会结构下采用政治或行政手段,压制社会力量发育,禁止社会组织发展,最后造成社会缺乏活力甚至“死水一潭”。 虽然那样的社会也相对稳定,但却是僵化的、停滞的。
稳定仰赖于“社会”的充分发育
加强社会管理要达到的稳定应该是在多元社会结构下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充分发育,社会组织有序发展,公民积极参与,形成一种多中心治理的社会管理格局,从而达成一种社会内部自律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社会成本较小,但维系广泛、持久的稳定状态。
也就是,虽然加强社会管理的首要目的是稳定,但在加强管控的同时如何给社会自我管理留下一定空间确实是一个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在我看来,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首先是下大力气培育社会组织。
在现代社会,政府不可能再主导一切,有很多事情必须要分离出来,交给市场或社会组织来做。这是中国在社会转型期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政府机构改革的方向。
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组织是与政府、市场相对应的独立的“第三部门”,它在公共治理中发挥着非常大的作用。在中国,1949年之后,政党和政府机构取代或废弃了所有的传统组织,把各种社会资源和社会生活都垄断和控制起来,在城市的组织形式是单位制,在农村的组织形式是体制。在这个阶段其它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基本处于被控制、被消灭的非法状态中。
改革初期,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农村的体制逐渐瓦解。90年代之后,随着国企改制等一系列改革的实行,单位制也面临着逐渐解体的命运。在这种情况下,一系列社会组织悄然出现,从小到大逐渐发展起来。
不过,作为科层组织的政党和政府机构仍占有社会的主要资源,决定着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和方向,这就使得中国的社会组织发展状况不容乐观,与政府和市场联系较为紧密的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要稍微好一些,一些草根的非政府组织发展严重受阻,很多不得不过早地解散。
因此,注重培育社会组织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也是解决“如何既能加强管控,又能给社会自我管理留下一定空间”这个重大问题的第一把钥匙。
其次是推行以社区为起点的社会建设,利用现代科技加强社会管理。
推行以社区为起点的社会建设有利于增加民众的集体认同感和社区“共同体”意识,进一步提升社会管理效率和民众支持率。不过,要完成社会建设这一重要任务,还需要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能力建设,这时候运用现代科技就成为不可或缺的工具和手段。
近年来,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现代科技手段的兴起和发展,正在改变中国的社会政治生态。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一方面,网络信息技术等现代科技的广泛运用可以提高政府管理的效能和公共服务的品质,更好地满足广大民众的需求;另一方面,运用网络信息技术等现代科技可以增加政府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尽量做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随着时代的发展,当前我国的社会结构、社会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发生了深刻的改变,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极不平衡,社会问题与矛盾凸显,不稳定因素增加,现有的社会管理模式已无法满足当今社会的管理需求,社会管理创新迫在眉睫。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广义的社会管理者,面对着越来越难以满足的各种利益诉求和法律服务体系,必须加大创新力度,寻求司法理念转变和执法监督手段的创新。
2009年中央政法委做出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这三项重点工作的重大部署;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的要求,由此上海检察机关将设立社区检察室作为社会管理创新、探索检力下沉的一项具体措施进行落实。
本文主要就设立社区检察室,探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寻找与社区建设和基层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监督途径和方法作如下思考:
一、社区检察室设立的意义所在
1.设立社区检察室是检察机关执法理念创新的体现。
社会转型时期,活跃的社会生产、开放的社会生活和多元思维方式,对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社区检察室的设立正是为了实现检力下沉、职能延伸,使检察工作扎根于基层,践行检察机关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理念。基层和社区是当前社会矛盾集聚最前沿的地方,社区检察可以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方便群众、强化法律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设立社区检察室是检察机关职能延伸的体现。
社会管理手段、方式以及技术等载体的创新,是启动检察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良好契机。检察职能的延伸和下沉,是对法律监督内涵的深化和外延的拓展,它要求向矛盾源头延伸,向社区、乡镇、企业、学校等基层部门延伸。执法载体创新,是检察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条件,社区检察室正是由此孕育而生。
3.设立社区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工作机制创新的体现。
积极推进社区检察室建设,包括承担起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对监外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法制宣传、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等等工作。从而建立起一系列与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办、社区矫正机构等组织的工作联系机制,整合社区各方面的资源,强化法律监督实效,扩大监督影响力。
二、社区检察室设立的现实背景
1.社区检察室设立是贯彻落实中政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
200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要改革和完善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进一步建立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看守所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社区检察室的设立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探索检力下沉、法律监督职能延伸的重要创新举措。通过在基层社区设立检察室,有利于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办、社区矫正组织等基层组织的立案、侦查、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综合治理等活动的监督,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能,扩大检察效果及其影响力。
2.设立社区检察室是贯彻落实中政委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
2009年底,中央政法委做出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大部署。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要完善和推行在农村、社区设立乡镇检察室、检察工作站、聘请检察联络员等措施,使检察工作更好地深入基层、贴近群众、服务社会,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积极推进社区检察室建设是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探索社会管理创新,延伸检察工作职能、拓宽监管领域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在街镇(社区)设立百姓身边的检察室,使检察工作更好地服务基层、贴近群众,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
3.设立社区检察室是贯彻落实高检院加强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要求。2010年10月,高检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规范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作出明确规定:“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基层检察院基础、条件各异。因此,向基层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必须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要充分考虑基层检察机关现有人力、物力、财力和基层当前的执法环境、群众认可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实事求是,逐步推进。”
三、当前社区检察室的职能定位和功能
探索检力重心下沉、检察工作延伸、社会管理创新,切不可脱离检察机关自身的职能。根据本市检察机关派驻(社区)检察室工作职责(试行)的规定,当前派驻(社区)检察室主要职能定位和功能如下:
1.业务范围。派驻(社区)检察室主要承担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非监禁刑罚执行(社区矫正)活动监督、受理社区群众来信来访、接受违法犯罪人员的自首、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开展法制宣传和其他适宜在社区(街镇)开展的相关检察工作。
2.工作职责及相关建议。
⑴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
对公安派出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立而不侦、久侦未结等情况的监督;刑事侦查活动中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收集证据手段,以及违法使用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违法使用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性侦查等措施实施监督。
一要明确监督定位。根据市院文件精神,当前社区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定位于工作监督、场所监督,区别于以往传统的个案监督。二要确立监督范围。社区检察室监督范围限定在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活动,主要是对刑事立案活动、侦查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三要明确监督方式。主要通过入所巡查、信息通报、适时介入、工作例会、专项检查等形式开展。四要增强监督的实效。社区检察室在监督工作中,对公安派出所执法中的违法不当行为,虽然可以通过口头纠正、书面通报、检察建议等方式纠正,但法律未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者拒不执行检察机关所作的决定的法律后果,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缺乏刚性。所以,监督措施实施以后,一定要做好跟踪督促的工作。五要加强与院内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内部信息共享机制,对公安派出所的刑案受理、立案、强制措施适用等实现信息共享。
⑵对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
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司法行政机关在罪犯交付、变更监外执行活动实施等环节的监督;对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社区矫正组织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日常管理、矫正与监管情况的监督;受理监外执行人员及其家属的控告申诉,维护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等。
一要加强工作联系、排摸掌握重控对象。社区检察室会同当地派出所、司法所、社区矫正机构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协同机制,对所在的社区监外服刑人员进行排摸,做到底数清,重点明,通过参与宣告、谈话、教育等方式,预防其重新犯罪。二要搭建信息平台。社区检察室应当与当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社区矫正机构这些职能部门搭建起信息平台机制,实现监管信息的畅通和交换。三要明确社区检察室和派出院监所部门之间的工作职责、分工,相互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四要强化执行的监督。对不服管教、脱管、漏管、违法相关法律规定、重新违法犯罪的,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意见。
⑶接待及法律咨询。
受理社区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对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对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部门干部的违法行为的控告;对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等。
一要明确受理的范围。限定在“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线索;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反映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事项等”。二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统一受理社区群众的举报、报案、控告、申诉,对发现、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等举报件,不得自行办理,一律移送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分流。三要注重与院控申部门的联动,做好涉检,扩大检察宣传,通过参与所辖地政府接待日活动、召开群众座谈、分发宣传资料、公布联系方式等,宣传检察职能和法律法规,充分发挥“联系群众桥梁”的作用。
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法制宣传、犯罪预防工作。
了解社区基本情况,掌握当地社会治安状况,发现不利于稳定的违法犯罪苗头性问题,及时配合解决;建立沟通渠道,积极收集各类犯罪线索,拓宽案件线索的来源;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加强法制宣传,拓宽社区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的渠道。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笔者建议要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要努力寻找案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社会问题和矛盾,运用检察建议预防违法犯罪、化解矛盾纠纷、监督执法活动。
四、当前探索社区检察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1.准确定位,认真履职
社区检察室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的一种延伸,是实现检察监督的关口前移,其职能承担应与人员配置、经费保障和所辖区域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相适应。要结合检察工作特性,突出法律监督作用,体现服务民生、执法为民的理念。通过合理设置社区检察室的工作职责,并予以积极履行。比如,对当地执法部门司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开展职务犯罪案件预防;受理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开展法制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活动。对社区检察室的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明确任务、分解责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开展日常社区检察职能过程中需要地方党委和政法委的支持和协调,在重大问题上,应该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使镇街(社区)政权真正能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理顺关系、形成合力
社区检察室是本院派驻社区检察工作的窗口,要真正搞好社区检察室工作,发挥其作用,就必须赋予其一定的职责,检察室的职能虽然不会与院内部业务部门产生冲突,但是一定会发生部分业务重叠,所以一定要理顺检察室与检察机关内部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两者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和衔接,才能形成工作合力。
关键词:调解;效能;改革
一、综治维稳背景下调解机制的价值分析
综治维稳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两项工作的简称,①是我国一项与社会治理相关的重要的工作。从历史上看,在社会的有效治理与维护稳定团结上,调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在我国主要存在三种调解方式,分别是人民调解、法院调解与行政调解。对于一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来讲,调解的作用不容小觑。
(一)调解能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与政治管理,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调解主要是解决纠纷,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调解对于当事人选用的调解依据是非常关键的。很多纠纷的发生,表面是利益之争,实际上背后多为依据之争、准则之争或者是文化之争。也就是俗话说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当事人双方的争执主要是在理,而非表现的利益。虽然选择的“理”都是最有利于自己的依据。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社会转型期,形成了多元的社会准则同时出现。民族之间的,地区之间的,城乡之间的,传统与现代的,宗教之间的。国家施政的一个目标就是将主流的价值准则或者是观念尽量同一,以消除社会上各种因为准则、价值标准不一致,导致各种不稳定因素。只有实施有效的同一的准则才有可能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这种准则多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当然法律制定出来只是纸面上的法律,只有有效地推行才能够使得法律真正走入社会。
在推行法制的过程中,调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甚至可以超越司法审判。最主要的原因是,在我国,大量的民间纠纷只有一小部分通过法院解决,但是绝大部分都在民间自行处理。调解者在调解纠纷时,往往有个辩理、辩论是非的过程。通过向双方讲授法律来支持一方的“理”或者否定一方的“理”。也就是支持符合国家法治理念的“理”而否定了不一致的准则。就是在调解中,调解员不断地将法律渗透于纠纷中,将国家推行的政治理念、法律准则推向于社会中。从宏观角度来看,调解员不断推广法律解决纠纷的过程,就是实现了很好的国家政治管理与社会治理的过程。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二)调解解决纠纷,能够降低社会维稳投入
调解在解决纠纷上的作用不容小觑。很多调解往往主动启动,没有复杂的程序,双方在调解时直奔主题,省事,省力。甚至在香港这样法制非常发达的地区,也在积极发展“促进式”调解。其在推广宣传调解时也特别强调了,调解保密、及时、省时、省力等优点。希望民众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可见调解投入低,不论是对政府还是对个人来讲,都是减轻诉讼负担的好方法。在其他国家也是这样。例如,挪威制定了《纠纷解决法》,规定诉讼外调解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可强制执行。瑞典95%的民事纠纷都依靠调解(含诉讼外调解和诉讼内调解)来解决。日本颁布了《民事调解法》,规定调解协议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近年来,美国也很重视推行调解制度,认为调解能防止矛盾激化,降低司法成本,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美国制定了《解决纠纷法》,鼓励各地成立民间调解组织、实行民间调解制度。英国把调解制度称为“纠纷解决替代措施”,推行的效果也是明显的。②
目前,我国在综治维稳上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与财力,法院在纠纷解决上也筋疲力尽。如果我们能够有效发挥调解的作用,会以极小的投入实现更好的社会治理。
(三)调解及时发现纠纷,主动解决纠纷,能增强纠纷的可控性,防止纠纷扩大
我国最近几年出现了很多,重大的恶性刑事案件,或者由一般较小的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事例。这些纠纷的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实际上,很多纠纷从纠纷的起因上来看都是一些小事件引起的,只不过没有有效的解决导致纠纷步步扩大,不可收拾。有些纠纷在初期单纯靠国家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是很难发现的。但是调解人员都是生活在群众之间,对当地的群众非常了解,一般也受当地群众的信任与尊重。有了纠纷往往能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往往在纠纷没有扩大时将纠纷解决掉,或者控制纠纷的扩大。这种及时雨般的纠纷解决方法。非常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每年我国人民调解的纠纷数量达到几百万件,如果都去法院诉讼,后果必然是法院案件拥堵,无法处理。很多纠纷得不到控制,后果严重。
二、我国调解机制效能发挥的不足及原因
从我国目前来看,我国调解机制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调解机制还是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国调解制度整体呈现出衰微的态势。我国人民调解在城市中很多已经名存实亡,农村中的调解逐渐衰退。法院调解与判决的侧重点也本然地转向裁判。行政调解力度有限。原因如下:
(一)中国的熟人社会发生了变化
中国延续两千年的熟人社会,在改革开放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也因此动摇了传统调解制度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调解很大程度上依赖熟人,才有信任。目前社会发展太快,城市人口流动量大增,变成了陌生人的社会。很多传统调解已经没有用武之地。
(二)调解人员的流失
调解工作存在问题的另一个因素是优秀调解人员的流失。从城市中来看,市场经济建设,很多单位从向职工提供大而全的服务转向为集中精力经营,职工的其他服务由社会提供保障。单位的精英不再为职工提供调解这样的服务。从农村中来看,传统的农村稳定的人员已经不复存在,农村中的精英已经离开农村。保留在农村中的农民也不热衷于调解,因为调解不会给自己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反而有可能使得自己的人际关系受损。
(三)调解制度未能及时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我国目前的调解制度还比较陈旧。目前,法律上主要认可是的主要是三种调解形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其他的有关社会上的调解都没有规定。另外还有很多制度上的障碍。例如,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很难调动调解人员的积极性,或者留住高级的调解人员。行政调解方面又没有立法。各种调解之间很难衔接。种种问题阻碍了调解效能的发挥。在世界各国均已重视到调解的价值时,我国的传统纠纷解决优势却在整体下滑。
三、综治维稳背景下调解机制的改革
(一)社会化调解机制的引入
目前,我国的调解机制最大的问题是缺乏活(下转第页)(上接第页)力,影响了调解效能的发挥。我们应该参照香港等地,建立起社会化的调解机制。也就是允许社会上具有一定法律资质的人开设调解工作室,来负责调解。允许收费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国家只要对其资质、收费标准、质量进行监管即可。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判断用什么方式来解决纠纷。民法上有句法谚“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着”,当事人自然会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引入社会化的调解机制最大的好处是能够实现城市中纠纷的多元化解决。目前城市之中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机构就是法院。在调研时笔者发现,很多城市当事人遇到纠纷不是不想调解,而是没有办法选择调解。社会化调解的设置完全能够满足当事人的需要。如此来减轻政府维稳的压力与投入。
(二)人民调解的常态化发展
人民调解是传统的纠纷解决方法,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在我国农村特别是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农村人民调解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要促进人民调解的常态化发展,鼓励农村中人民调解效能的发挥。
(三)法院调解的“调”“审”分离
对于法院调解,我们要注重调解的调解与审判的分离。法院最重要的工作还是审判。调解与审判不分离会导法院的裁判工作受到影响。对此如果上文所说的社会化调解引入,可以分流大部分民事案件,很多案件当事人如果愿意调解,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将纠纷当事人引入社会化的调解机构中去解决。如果法院还要承担调解职能,也要将调解与审判分离,成立专门的调解机关。
(四)行政调解的规范化引入
关于行政调解我国立法还为成形。但是行政调解似乎又不可或缺。特别是涉及当事人一方人数较多,或者涉及宗教事务、村与村之间的矛盾,以及特别的案件如交通肇事,专利纠纷、商标纠纷等纠纷,行政机关的调解具有独特的优势。但是由于各地差异较大,目前制定全国通用的“行政调解法”还比较困难。最好的方法是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对行政调解单独制定地方性法规,发挥好行政调解的作用。
注释:①虽然两者具有不同的侧重点,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但从实际工作来讲,两者密不可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是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稳定需要依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关键词:“一票否决”制;基层治理;科层制;压力型政府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5-0263-02
“一票否决”制,最早出现于1991年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一票否决”制形成之初被运用于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行政领域,其后为各级政府所效仿,成为督促下级政府完成上级任务的普遍方式,广泛存在于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机制中。“一票否决”制成为一种广泛的制度现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一、压力型体制的制度惯性
经典科层制理论认为:组织遵循“理性主义”的逻辑,严格按照既有程序和非人格化规则运作,从而使得组织的行为与角色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理性科层制组织以一种形式主义的精神行事,通过由法规和明确规定的层级制来协调专门化的权限和行动,以强调非人格化和理智上可加分析的规则来确保组织运作的公正与理性。而在中国基层政治的压力型体制下,一级政治组织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而采取的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党委集权、党政合一,利用垂直权力、以责任制为网络,并以政治或物质奖惩为动力杠杆将压力层层向下渗透、扩散的政策决策和执行模式。“一票否决”制适应了这种行为习惯,并将之推向极致。
二、层级指标评价体系的弊端: “一票否决”制过度使用的影响
压力型体制的激励机制,使得一级政府需要向上负责的而不是向下负责。随着考核指标的不断增加,逐渐转变为主要生产“考评性 ”产品 ,而非服务型公共产品。乡镇政府对上要接受上级考核 ,对内要考核工作人员 ,对下也要考核村庄干部 ,从而建立了一个自上而下的以检查考核为核心的问责体系。检查考核几乎全部是定量化和分数制的。这种问责体系运行的结果是为考核而工作 ,以致乡镇政府的工作只与考核相关 ,而与乡村发展的实质进程无关。
“考评性生产”导致基层政府供给服务型产品的意愿下降。这与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的财力紧张一起,加剧了基层制度供给能力不足的问题。首先,基层制度缺乏健全的利益补偿和有效的调控机制,难以纠正社会利益分配的不均衡,增加社会不满,造成社会成员的政治冷漠。第二,基层社会政治民主化建设缓慢,透明行政、依法行政和政治参与度不够,使得民众表达和维护自身权益的体制内途径不畅,随着矛盾积聚,出现体制外的“自力救济”。第三,公共行政主要靠政策推动。政策推动型治理曾在很长一段时期内起到了较好的治理效果,然而却存在着难以持久、缺乏应变性和“人在政举”的困境,缺乏长效的制度建设。
三、基层政府组织的行为逻辑
(一)基层政府的角色界定
农业税取消后,乡镇政府面临着以下的矛盾:控制型政府现状与服务型政府要求之间的矛盾;所承担任务的复杂性与自身财力物力不足,工作手段匮乏之间的矛盾;以及执行上级意志与吸收顺应基层百姓意愿之间的矛(下转283页)(上接263页)盾。在这样的形势下,基层治理呈现了如下特点:
(二)“相安无事”的治理原则
税费改革后,乡村组织在现实条件的约束下,无法立即转型成为服务型组织,处在一个比较消极的位置,这导致了乡村治理逻辑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转变。因为维护农民利益成了一种新的“政治正确 ”,而为了不与农民发生正面的冲突,就要少做事,甚至不做事。
(三)“策略主义”的行为逻辑
有学者发现,与科层制的“理性主义”逻辑不同的是,乡镇政权组织自身的权力运作存在着浓重的“策略主义”倾向,具有随意性、变通性、短期性,“似乎任何有助于目标实现的技术、策略、手段和方式,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正当的还是非正当的,均可被乡镇借用,并且,其中的一些运作方式具有“不计成本、不惜代价”的非理性特点”,目标替代现象十分普遍。这往往带来为完成“一票否决”等上级指标性任务而不择手段,工作方法偏激或简单粗暴的问题。
(四)政府自利性与选择性治理
公共选择理论和寻租理论认为 ,政府同时也是“经济人 ”,具有自身的利益以及逐利动机。 人治色彩越浓,政府的逐利动机越强烈,经济人特征也越明显。部分基层组织逐渐蜕变为一个既超越乡村社会又相对脱离国家政权的独立利益实体,“选择性治理”的问题随之出现。基层政府有选择性地展开行政作为,在某些符合自身利益的工作上表现出超强的行动能力,同时对自己不利的工作放任不管。在税费改革,基层政府财力紧张的大背景下,这种现象更为普遍。
四、“一票否决”制的效能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票否决”制正是上级政府基于对下级政府自利性和“策略主义”行为逻辑的判断而做出的矫正性安排,这种安排在实践中也的确收到了显著的效果。但是,随着“一票否决”制项目的增多所带来的工作形势和干部心态的变化,这项制度本身的效用呈现边际递减的趋势。在一个激励的峰值后,基层政府的工作态度重新转向怠惰。工作风险的提升和考评的无限制增加还助长了寻租行为和请托瞒报的风气。
然而对于“是‘一票否决’制造成了干部怠惰腐化以及极端行为”这样一种结论。因为在前文中已经论证了基层政府的选择性作为等一系列问题的根源自于其自身的特性。 “一票否决”制的推行,是这种特性的结果,而非它的原因。以治理的禁令为例,在大部分地区,关于群众的“一票否决”禁令的确使得基层政府在处理居民利益诉求的初始阶段“束手束脚”,避免了简单粗暴地侵害居民利益的行为。“一票否决”制作为一种单一手段,其效用短时间内难以取代。实践仅仅证明,仅靠一种技术性手段,无法真正从根本上扭转当下的基层治理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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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吴理财.应注意农村基层的选择性治理[N].学习时报,2009-01-12.
关键词:Web 2.0 AJAX SuperMap
中图分类号:TP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2(c)-0018-02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带来许多不安定因素,社会治安形式严峻,刑事案件、抢劫案件、盗窃案件居高不下。针对这一日益突出的社会安全问题,中央提出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并把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创建平安企业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社会治安监控系统作为监控中心平台,涉及的工作对象包罗万象,而且众多的工作对象均具有与地理位置密切相关的属性,传统的信息系统中没有地理位置信息的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带来许多不便。这时候需要一个视频监控综合应用管理平台,集成了统一管理、集中监控、流媒体转发、存储点播、报警联动、远程指挥、视频会议、目标识别、GIS应用、GPS定位等多种功能于一身,可以满足各系统对图像资源统一调度、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区域统一集中实时监控、区域日常巡查、图像资源相互协作共享等各种应用。
1 视频监控系统简介
视频监控系统采用基于嵌入式技术的网络监控系统,选用H3C硬件系统,该系统以网络集中管理和网络传输为核心,完成信息采集、传输、控制、管理和储存的全过程,能够架构在局域网/城域网/广域网之上,并与现有网络设备实现无缝连接。GIS模块部分为我中心进行开发并与H3C平台进行对接。其中系统最终用户预计是55个,最终可能扩展为100多个,为了充分利用资源,减少系统维护的投入,采用B/S架构,这样即减少地理信息数据维护的工作量,又把对客户端的设备及软件需求降到最低。
1.1 系统建设目标
报警与监控系统是在整合公安和社会报警与监控资源的基础上,加强信息在产生、存储、传输、处理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实现公安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对报警与图像信息的共享。
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的目标如下。
(1)制定视音频图像的编码、存储、传输、控制标准,实现视音频信号的互联互通。(2)实时图像和历史图像回放质量符合公安实战的要求,传输网络保证视频传输的及时性和可靠性。(3)优先保证报警信号的传输,为报警信号的传输预留紧急通道。(4)建立完整、严密、可靠的认证体系,为系统的运行和管理提供安全保障。(5)与现有的公安接警指挥系统(110、122、119等)在统一平台上运行,实现报警信息与图像信息有机联动。(6)系统应该具有良好的扩展性,能在规模、监控层次和功能等方面进行扩展。(7)具有良好的设备可维护性,实现设备的自动巡检。(8)充分利用已建成的网络、设备等资源。(9)视音频与报警信息的有效存储与快速检索。
1.2 系统框架
1.3 系统设计
“城市网络城市地理信息系统”是一个以计算机网络、GIS(地理信息系统)、图像处理、自动控制等高新技术为支撑,综合视频监控信息、地理位置信息、文字数据信息于一体的GIS,对柳州市城区报警与电子网络监控系统对应的室外监控点进行查询、分析和管理的信息系统。该系统能够管理数据信息并以地图方式显示结果,将传统的网络视频监控带入到可视化空间中,大大提高管理水平。城市网络地理信息系统采用北京超图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WebGIS 软件SuperMap IS 开发平台。在该系统中,充分发挥了SuperMap IS开发平台技术的先进性。
1.4 图与表
(1)整个系统传输方式非常灵活,可利用已有光,可利用已有专线网络,更可利用公众宽带网,将端监控点的音视频、控制、报警信号以模拟信号、字的方式传输到上级监控中心,非常符合、贴近不城市的复杂环境、特殊需求。(2)监控中心的核心设备为模拟矩阵和数字硬盘像机(DVR),同时具备一套功能强大、集成度很的综合监控平台软件,能够管理、控制模拟(矩)、数字(DVR、网络视频服务器)设备和信号的件平台。(3)矩阵系统对模拟信号进行切换上屏幕墙监,DVR则将传统的模拟视频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过计算机网络来传输,通过智能化的计算机软件处理,这就形成了模数网络结合的监控系统。实现视频/音频的数字化、系统的网络化、应用的多媒化和管理的智能化。
2 系统实现
2.1 地图服务
2.2 监控和地图互动
WebGIS上与监控平台对接采用联动的方式,即根据地图上监控点保存的对应球机的ID组成一个UDP协议数据包由WebGIS服务器向本机指定的端口发送指令(CU监听UDP的10998端口,以接收外部的播放请求),客户端在启用协定端口的监听的前提下,客户端监控平台处理协定端口收到的数据包,根据解析好的UDP消息中所带的参数,进行相应的处理向视频转发服务器请求指定的摄像机视频如图视频监控与WebGIS互动流程图。当请求的摄像机视频已经在某个窗格上播放了,则直接回复OK;播放的视频默认在第一个可用通道播放,如果所有窗格都已经占满了,则在第0个通道播放,覆盖原来窗格播放的视频。播放了视频以后,一分屏显示;当有预置位调用的时候,直接下发预置位调用命令,不考虑云台控制权限;当用户处在非实时监控页面时,自动跳转到实时监控页面。云台的控制权还是在全球眼客户端,WebGIS和全球眼客户端平台是相对独立的。
2.3 查询与分析
本系统于WEB GIS结合,提供多种页面形式供用户浏览,用户可在电子地图上点击视频点获得当前监控路口图像。同时可以进行地图的定位查询,结合各种安保专题数据进行扩展,提供经历分布查询、分区域查询、单位场所的综合关联查询以及监控点查询。监控点区域分布的分析,结合案事件进行分析,迅速挖掘出有用信息。
3 创新与结语
较以往的视频监控平台,本系统主要体现以下几个创新点。
(1) 实现监控点的地理定位,使监控点可视化表现于地图上。
(2) 采用先进的WebGIS技术使得系统易于扩展、升级。
(3) WebGIS平台采集了监控平台告警信息,可以进行告警定位。
但是,由于此次WebGIS与监控平台的对接没有实质的把两个系统综合集成,给用户造成使用两个系统的效果,最好的方式是监控平台把GIS嵌入到本身的系统中作为一个管理综合平台或者监控平台嵌入WebGIS中,基本的业务可以在WebGIS中完成。通过本系统的实践,我们充分体验了SuperMap IS的优势,SuperMap IS完全具备了部署企业型WebGIS项目能力。
参考文献
某某人民法庭
二、项目建设单位:某某人民法院
三、项目负责人:
四、项目投资估算:156.585万元
五、项目建设期限:
第二节市区基本情况
市区是中心城区,总面积169.6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20.4平方公里,辖区一乡两镇、九个街道办事处。全区有蒙、汉、回、满、朝鲜等22个民族,总人口40余万人,其中常住人口30万人,常年暂住人口12万人,流动人口日均2万人。
第三节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基本情况
人民法院位于,全院现有13个内设机构,分别是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立案庭、行政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政工科、办公室、调研室、法警队,有三个派出人民法庭,分别是南新街人民法庭、永巨人民法庭、城郊人民法庭。现有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102人,其中包括院长1人、副院长3人、纪检组长1人、庭长13人、副庭长8人、审判员42人、书记员22人、法警8人、工勤人员4人,负责辖区内所有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及执行工作。从近三年案件审理情况来看,人民法院年均受理各类案件4500余件,受理案件数量年均递增15%左右。
第二章法庭概况
第一节红山区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基本工作职能
人民法院所辖的三个基层人民法庭,承担着全区各类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案件的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艰巨任务.由于基层人民法庭处于审判工作的最基层、最前沿,因而人民法院承担的审判工作任务相当大一部分是由基层人民法庭来完成的。
第二节红山区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基础设施情况
人民法院的“两庭”建设,按照上级的要求,虽然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使部分基层法庭的建设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建设的“五有”标准,但由于法院经费严重不足,历史欠帐较多等因素的影响,造成三个基层人民法庭至今没有自己的办公和审判用房,不得不暂借房屋,作为审判办公用房,随着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和人员的增多,派出人民法庭现有审判用房的面积、布局已不适应审判工作的基本需要,严重影响了人民法庭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人民法庭情况:位于东郊卫星路北侧,管辖昭乌达路以北4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各类民商事案件,辖区面积10.4平方公里,辖区人口15万人。庭内现有干警10人,2004年受理案件582件,年均受理各类案件520件。南新街法庭现租借房屋办公,面积120平方米,有电话2部,汽车1辆。
二、永巨人民法庭情况:永巨法庭位于红山区东郊卫星路北侧,管辖红山区昭乌达路以南5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各类民商事案件,辖区面积10平方公里,辖区人口13万人。庭内现有干警11人,2004年受理案件543件,年均受理各类案件510件。永巨法庭现租借房屋办公,面积120平方米,有电话1部,汽车1辆。
三、城郊人民法庭情况:城郊法庭位于红山区东郊原城郊乡政府北侧,管辖红山区桥北镇、红庙子镇、城郊乡范围内的各类民商事案件,辖区面积150平方公里,辖区人口6万人。庭内现有干警9人,2004年受理案件642件,年均受理各类案件560件。城郊法庭现租借城郊乡政府房屋办公,面积150平方米,有电话2部,汽车1辆。
第三章规划背景
第一节规划背景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审判机关的最基层单位,人民法庭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工作大局,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加强和规范人民法庭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人民法庭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保证.只有良好的审判工作条件,才能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才能使大量的案件得到及时处理,才能使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司法为民的宗旨得到落实。为改善三个派出法庭的审判、办公条件,虽然我院经过多方努力,但由于各种因素制约,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鉴于红山区地方财力状和我院实际情况,目前无法靠自身财力解决现有困难,因此,急需上级财政予以支持。
第二节法庭用房建设的必要性
规范和建设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是保障法庭履行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基层人民法庭承担着辖区内民商事等各类案件的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艰巨任务。由于基层人民法庭处于审判工作的最基层、最前沿,因而人民法院承担的审判工作任务相当大一部分是由基层人民法庭来完成的。为了保证人民法庭依法履行各项工作职能,充分发挥其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必须尽快解决基层法庭房屋建设的问题。
规范和建设人民法庭基层基础建设是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基层人民法庭管辖范围内,有赤峰市制药集团、赤峰市啤酒厂等大型企业,因此,加快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做好辖区范围内的民商事审判工作,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解决纠纷,制裁违法行为,对红山区形成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创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和构建民主和谐的社会秩序将起着积极的作用。
规范和建设人民法庭基层基础建设是严格公正执法的需要。法庭用房竣工后,将实行审判、办公分区管理,不仅避免法关于诉讼参与人不必要的接触,杜绝司法腐败,而且有利于强化庭审功能和公开审理案件,提高审判质量,进行法制宣传,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规范和建设人民法庭基层基础建设是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需要。法庭用房竣工后,除了有办公室、审判庭外,还有了接待室、立案庭、宿舍、食堂等用房,同时配备网络设施,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从根本上解决基层法庭无房的问题,将对新形势下的人民法庭工作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为广大群众参与诉讼,接受法制宣传,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也必将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第四章规划方案版权所有
第一节总体方案
根据上级的统一要求,结合法院实际情况和审判机关职能特点,按照轻重缓急,因地制宜,合理设计的原则来规划,达到“起点高,实用强、投入少”的目的。为此,人民法院规划用两年的时间完成三个人民法庭用房建设项目,整个项目总建筑面积2190平方米,土建工程总投资156.585万元(由于赤峰市属于地震活动较频繁地区,工程造价在平均造价的基础上上浮30%),项目土建工程投资来源全部申请国债资金,项目征地费和相关的建设性收费由当地政府和我院自筹解决。
第二节具体方案
一、2006年规划新建南新街人民法庭用房,总建筑面积为730平方米,土建工程总投资为52.195万元,全部申请国家资金解决,项目征地费和相关的建设性收费由当地政府和我院自筹解决。
二、2007年规划新建永巨人民法庭用房、城郊人民法庭用房,总建筑面积为1460平方米,土建工程总投资为104.39万元,全部申请国家资金解决,项目征地费和相关的建设性收费由当地政府和我院自筹解决。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一节项目建设中的管理
项目在建设中,将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对土建设计、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国债资金运用等环节上,严格按照哟关规范操作,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杜绝浪费和挤占挪用,使项目工程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最终确保国债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第二节项目建成后的管理
项目完成后,及时主动地纳入法院的固定资产,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将成立管理机构,定期检查房屋、及时修缮,清除使用安全的隐患。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一节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了加强对项目的管理,成立法院人民法庭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具体人员由区委分管书记、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区审计局局长、区法院院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法院,主任由分管人民法庭的副院长兼任,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二节做好前期工作
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掌握基层法庭用房的实际情况,了解存在主要问题,对建设方案,多方征求意见,采用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完工。
第三节管好用好资金
在建设资金管理上,按照有关要求,本着“管好用好国债资金,积极投入自筹资金”的方式,实行“两条线”管理,对国债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按基本建设程序采用“三专一封闭”方式运行。即“专项调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按照工程进度申请资金,实行滚动报帐,工程验收后进行决算。
一、项目名称某某人民法庭某某人民法庭某某人民法庭
二、项目建设单位:某某人民法院
三、项目负责人:
四、项目投资估算:156.585万元一、人民法庭情况:位于东郊卫星路北侧,管辖昭乌达路以北4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各类民商事案件,辖区面积10.4平方公里,辖区人口15万人。庭内现有干警10人,2004年受理案件582件,年均受理各类案件520件。南新街法庭现租借房屋办公,面积120平方米,有电话2部,汽车1辆。三、城郊人民法庭情况:城郊法庭位于红山区东郊原城郊乡政府北侧,管辖红山区桥北镇、红庙子镇、城郊乡范围内的各类民商事案件,辖区面积150平方公里,辖区人口6万人。庭内现有干警9人,2004年受理案件642件,年均受理各类案件560件。城郊法庭现租借城郊乡政府房屋办公,面积150平方米,有电话2部,汽车1辆。第三章规划背景第一节规划背景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审判机关的最基层单位,人民法庭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工作大局,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加强和规范人民法庭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人民法庭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保证.只有良好的审判工作条件,才能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才能使大量的案件得到及时处理,才能使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司法为民的宗旨得到落实。为改善三个派出法庭的审判、办公条件,虽然我院经过多方努力,但由于各种因素制约,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鉴于红山区地方财力状和我院实际情况,目前无法靠自身财力解决现有困难,因此,急需上级财政予以支持。第二节法庭用房建设的必要性规范和建设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是保障法庭履行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基层人民法庭承担着辖区内民商事等各类案件的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艰巨任务。由于基层人民法庭处于审判工作的最基层、最前沿,因而人民法院承担的审判工作任务相当大一部分是由基层人民法庭来完成的。为了保证人民法庭依法履行各项工作职能,充分发挥其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必须尽快解决基层法庭房屋建设的问题。规范和建设人民法庭基层基础建设是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基层人民法庭管辖范围内,有赤峰市制药集团、赤峰市啤酒厂等大型企业,因此,加快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做好辖区范围内的民商事审判工作,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解决纠纷,制裁违法行为,对红山区形成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创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和构建民主和谐的社会秩序将起着积极的作用。规范和建设人民法庭基层基础建设是严格公正执法的需要。法庭用房竣工后,将实行审判、办公分区管理,不仅避免法关于诉讼参与人不必要的接触,杜绝司法腐败,而且有利于强化庭审功能和公开审理案件,提高审判质量,进行法制宣传,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规范和建设人民法庭基层基础建设是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需要。法庭用房竣工后,除了有办公室、审判庭外,还有了接待室、立案庭、宿舍、食堂等用房,同时配备网络设施,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从根本上解决基层法庭无房的问题,将对新形势下的人民法庭工作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为广大群众参与诉讼,接受法制宣传,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也必将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第四章规划方案第一节总体方案根据上级的统一要求,结合法院实际情况和审判机关职能特点,按照轻重缓急,因地制宜,合理设计的原则来规划,达到“起点高,实用强、投入少”的目的。为此,人民法院规划用两年的时间完成三个人民法庭用房建设项目,整个项目总建筑面积2190平方米,土建工程总投资156.585万元由于赤峰市属于地震活动较频繁地区,工程造价在平均造价的基础上上浮30%,项目土建工程投资来源全部申请国债资金,项目征地费和相关的建设性收费由当地政府和我院自筹解决。第二节具体方案
一、2009年规划新建南新街人民法庭用房,总建筑面积为730平方米,土建工程总投资为52.195万元,全部申请国家资金解决,项目征地费和相关的建设性收费由当地政府和我院自筹解决。
本文拟从巡回审判实践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引起共鸣。
一、基本情况
西吉县地处六盘山西麓,黄土高原中心带,境内群山连绵,峰峦叠嶂,沟壑纵横,群众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县境东西长67公里,南北长74公里,总面积3144平方公里,全县辖3镇16乡4个居委会306个行政村1912个自然村。全县总人口近50万,其中,农业人口46万,占92%。
西吉县人民法院内设10个职能部门,下设4个基层人民法庭,法庭管辖2镇9乡24万人,法庭现有审判员5人,书记员3人。
巡回审判在西吉县人民法院有着悠久的历史,自1949年12月建院以来我们的法官就秉承着并自觉不自觉地适用着延安时期“马希武式”的乡土化的审判方式。90年代,在与国际司法接轨的思潮影响下,巡回审判曾一度被废弃。近年来,随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方针的提出,巡回审判这种传统的审判方式再度回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之中。法官们带着精心设计的便携式审判桌椅和流动法制宣传栏,翻山越岭,深入山乡村镇、田间地头,开展巡回审判。2009年,西吉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案件350件,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赡养、继承、民间借贷等10多类民事案件,其中,90%的案件都以调解方式结案,且凡是有执行内容的案件,当事人全部自动履行完毕,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辖区老百姓的一致欢迎和称赞。
二、存在的问题
巡回审判作为矛盾纠纷最有效的化解手段和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教育最直接、最有效的司法方式,虽然已被现代司法人所重新认识,使之回归到审判实践之中并被广泛适用,但由于体制、机制及认识等方面的影响,却仍未能从根本上进行发扬光大,并极尽其应有之功用。
(一)、巡回审判的面很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从审判实践看,目前,我院巡回审判仅局限于民事方面,而且,主要集中在基层人民法庭,适用于巡回审判的案件也仅仅限于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宅基地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及赡养抚养、侵权等当事人在同村、组居住且法律关系单一、矛盾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审判程序也主要采用简易程序。新类型、疑难、复杂,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基本都集中到审判庭审理。民事审判一、二庭即使对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宅基地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及赡养抚养、侵权等当事人在同村、组居住且法律关系单一、矛盾争议不大的普通简单民事案件也很少主动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到案发地、田间地头进行巡回审理案件。而刑事、行政案件审判更是无从谈及。
(二)、对巡回审判作用认识不足,缺乏积极性。到案发地巡回审判案件不是为了走形式、做样子,其作用更不仅仅在于利用特定氛围化解纠纷,其真正效果在于采用现场办案的形式,吸引群众,开展法制宣传和法治教育。通过以案释法,收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进而达到长治久安的纵治目的。审判实践中,一部分审判人员缺乏大局观念,目光短浅,不思长远,崇尚“一步到庭,当庭宣判”的国外审判模式,忽视我国的国情和传统风俗习惯,忽视法院定纷止争的终极目的,就案办案,借口案多人少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巡回审判耗时费力运行成本高、装备简单人身安全无保障,不积极主动开展这项工作。甚至有人认为适用六、七十年前这种审判方式,是法治的退步,是法律权威的丧失,是司法资源的浪费。以至于“案结事不了”,造成当事人缠诉、闹访,甚至一定程度上还导致了其他影响稳定的社会问题。
(三)、孤军作战,未能充分调动地方组织优势。到案发地巡回审判解决纠纷,尤其涉及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及赡养等纠纷,由于矛盾本身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加之法官事前对案件的背景及当地风土人情不甚了解,这样,就很难对症下药,打开局面,平息事端。而这些纠纷往往是经过地方乡老、阿訇、人民调解员或村委会、司法所、乡政府等民调组织多次调解不能才起诉人民法院的,如果我们在巡回审判之前能主动联系他们,通过他们掌握更多情况,并能争取到他们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共同开展工作,其效果一定会更好。但从巡回审判实践看,这种联动工作做的并不好,绝大多数案件都是我们法官在唱独角戏,未能发挥整体优势。
(四)、群众工作乏力,巡回审判效果不佳。巡回审判是一项劳神费心、耐心细致的工作,需要一批年富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吃苦耐劳的法官,尤其需要象赵启哲这样长期扎根基层,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模范法官。然而,进些年,由于受进人机制的影响和法官任职条件的提高,法官断层现象比较严重,一些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老法官体力精力跟不上,年轻法官精力充沛,法律知识渊博,但人员匮乏,又缺乏群众工作经验,从而,导致人民法院在巡回审判、化解矛盾中的作用发挥的并不理想,定纷止争的效果凸显不出。
三、原因
对于巡回审判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便民、利民、服务民生的意识不强,部分法官习惯于坐堂问案,对送法下乡、深入田间地头、到案发地解决纠纷的这种老百姓喜欢、社会效果显着的审判方式并不感兴趣,只从表面上看问题,认为巡回审判耗时费力,司法成本高,人身安全无保障。却没有真正认识到巡回审判这种便民、利民、服务民生所具有的重大社会意义和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审判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巨大作用。
(二)、经费、装备、人员保障不力。巡回审判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审判方式,与坐堂判案相比,降低了老百姓的费用支出但却明显增加了人民法院司法成本。在目前人民法院办案经费并不宽裕、物资装备相对落后、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业务庭室经费定补的情况下大范围开展巡回审判,客观方面的确存在一定困难。
(三)、制度不健全,运作不规范。巡回审判作为人民法院贴近群众、宣传法制、服务民生最直接、最有效的纷争解决方式,虽然在审判实践中已被广泛使用,但是,到目前为止,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简单的授权性司法解释外,巡回审判如何运作、程序如何应用、采用何种审判组织、适用于何种案件等等,尚无任何法律、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规范,法院自身也没有巡回审判方面成文性制度和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因无章可循,无强制性规定,审判庭室在巡回审判方面便会随心所欲,根据自己的好恶进行选择,在巡回审判的实际操作中,各庭室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不仅对哪些案件进行巡回审判看法不一,而且在具体案件上采用合议庭还是独任庭、适用普通还是简易程序也是各自为政。至于临时法庭地点的选择、法庭的布置,更是因陋就简,没有统一标准,有着很大的随意性。
(四)、适宜巡回审判的案件少。巡回审判的目的是采用现场说法、化解纠纷的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最适宜而且效果最好的案件是婚姻家庭、相邻纠纷、宅基地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赡养、继承及当事人居住地在同村、组的民间借贷、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及轻伤害等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居住异地的案件、群体性纠纷及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不适用巡回审判。西吉县是一个劳务输出大县,每年10万人在外务工,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案件当事人,以致无法进行巡回审判。
三、对策
(一)、建立健全巡回审判保障机制。巡回审判作为人民法院服务民生的一种重要手段已纳入《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在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未出台之前,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巡回审判实践建立并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保障机制和实施细则,建立起贯穿诉讼全过程、与巡回审判有机衔接的诉讼调解制度,从案件范围、适用程序、庭审地点、法庭布置等方面进行规范,并从经费、装备、人员上给予有力保障,尤其要向基层法庭倾斜,确保巡回审判依法规范均衡有序进行。
对于一个刚刚走出大学校门,踏上工作的我,有太多需要学习的地方。无论是在教育教学还是班级管理中,遇到不明白的问题或者把握不好的事情,身边有经验的教师都会热心的帮助我,对我的工作帮助很大这一学期,忙忙碌碌很充实,还是那句话“累并快乐着”。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继续谦虚的向有经验的教师请教,快些进步,要把微笑和宽容给每个学生,像爱自己一样爱学生。让我们享受与孩子们在一起的快乐,享受工作的快乐!
走到现在,工作单位也有4个了,工作时间也有近8年了。接受了不同的工作内容及流程,也接受了不同的企业文化。对我来说应该有一固定模式了,但所从事的岗位要求我不能固守,要学会适应与变通。于是为了能最大程度的把营销工作做好,我便研究适应所做产品的不同于以前的销售模式,经过近两年的实践也验证了我的想法与做法。我相信我能把产品营销工作做好、抓好,还请领导放心。
述职报告精彩结尾(二)
一年来,我时刻牢记党的宗旨、自觉增强党性观念,自觉实践江总书记“xxxx”重要思想,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自身利益,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做人民的公仆,按照党的廉洁从政的要求,认真落实廉政监督责任制,坚持立党为公、勤政为民,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记得雷锋同志说过这样一句话:如果你是一颗最小得螺丝钉,你是否永远守在你生活得岗位上;如果你要告诉我们什么思想,你是否在日夜宣扬那最美丽得理想。是啊,只有奋斗者得脊梁才能托起生活永远得晴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锲而不舍得追求和永远向上得执着脚踏实地得去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钻研业务,尽职尽责,为乡村医务工作贡献自己全部的力量!
述职报告精彩结尾(三)
我们是一个团结的集体,具有团队精神的集体,变成一支能够打硬仗的队伍。每个部门、每位员工,岗位明确,责任到人,个人奖金与部门效益直接挂钩。这样一来我们应该既有压力又要有信心,没有信心就不会成功,没有压力就不会使人在各个层面进步、提高。
同志们,时间是有限的、尤其是从事我们这个行业的,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一天不学习就会落后,因此现在我们在座的每位职工都应该要有树立时间意识、竞争意识,引用十六大精神里的一句话就是要“与时俱进”。
述职报告范文结尾:今年以来,设备材料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公司党政的正确领导及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坚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为指针,以维护社会和公司的稳定为根本,狠抓基础管理,强化防范措施,努力实现了全年既定的各项目标,确保了政治、治安和员工思想稳定。一年来,我们围绕“预防为主、重在治本” 的综合治理方针,结合开展“三创”活动,从强化“人防、物防、技防”三方面入手,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公司各个部门应互相配合相互协作、按时按量、完成领导交给我们的各项工作任务,努力去实现本次大会制定的121万利润指标。
以上是我的述职报告,我会努力配合各个部门制定的利润指标,请各位领导和在座的每位员工进行监督。
述职报告精彩结尾(四)
总而言之,我能较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各项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感到离高标准距离还远,工作中也存在不少缺点,我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和大家一起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支部发扬艰苦奋斗、求真务实的作风,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面对新的时代背景和发展形势,我决心在上级党组和地方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无论何时何地,都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述职报告精彩结尾(五)
十几年来我一直担任班主任工作,班主任是班级的组织者、领导者,是班集体的领头人。作为一名班主任,我能认真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注意研究学生、观察学生,常和学生谈话、交心,开展有意义的班队活动,坚持正面教育,耐心引导,肯定他们的成绩,爱护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继续努力,尽量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困难,把一腔爱心化作滋滋春雨,浇灌孩子们稚嫩的心田。
一年来,公司领导班子和我本人未出现任何违纪现象,我本人也多次获得集团公司的表彰。
一、本研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概念界定
按照对社会安全事件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对公共安全的四个方面的分类,围绕社会治安与犯罪预防等相关事务,应对社会公共安全作相对狭义的理解。本研究认为,社会公共安全是与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信息安全、食品安全、生态安全等相并列的公共安全的一种。社会公共安全是指在一定社会共同体内,基于对犯罪活动的有效预防控制及实现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使社会公众免于遭受生命、健康、人格尊严或财产方面的侵害,并能获得较高程度的安全感和可靠的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涉及在一定社会共同体内,是与公众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财产等与社会治安秩序相关的安全,其实质是对法定的以生命和公私财产为核心的安全利益的维护和保障。
二、西方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研究路径
国外对于社会公共安全的研究总体分布于多个学科领域,且多自成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视角的研究。
(一)基于宏观社会冲突与社会秩序的安全研究社会秩序理论一直是社会学研究的核心问题。西方社会秩序理论中的基本线索之一是:构成社会秩序的各个结构之间的关系如何,是冲突为主还是一致为主?冲突范式是西方社会秩序理论的研究范式之一,主要注重社会结构内部的冲突性,强调社会异质性对于社会秩序的自我调节、整合或者社会秩序的变迁所起的作用。如刘易斯•科塞(LewisCoser)将社会冲突分为现实性冲突和非现实性冲突、亲密关系的冲突、内群体冲突与外群体冲突、意识形态的冲突等,他指出,“许多通常被看作是对社会有破坏作用的过程,如暴力、抗争、越轨和冲突等在特定条件下,同样也可以看作是在加强着社会体系的整合基础,同时也在加强着社会体系对环境的适应能力。”①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Fukuyama)在其著作《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中认为,西方社会在工业化社会向后工业化社会的第三次浪潮中经历了大分裂,这期间西方世界的犯罪率在升高,作为社会合作最基本单位的家庭出现了破裂,而人们对他人、对公共机构、对政府的信任在下降,这打破了原有的社会秩序和社会规范。②社会冲突与社会秩序的研究不直接涉及安全问题,却为安全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宏观背景和思维基础,是对安全研究的思想基础。
(二)国际关系领域的安全研究国际关系领域对安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安全观的研究上,安全观研究分为以下几种视角:一是以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Wilson)为代表的理想主义安全观,主张以集体安全模式取代以往的均势模式来寻求国际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强调规范主义和律法主义。二是以汉斯•摩根索(HansMorgenthau)为代表的现实主义安全观,认为保持权力均衡是国际安全与稳定的基本因素。三是新自由主义安全观,特别是近年来以基欧汉(Keohane,R.O.)和奈(Nye,J.S.)为代表的新自由制度主义安全观提出“复合相互依赖”的安全理论,主张影响国际安全的因素不仅是政治因素,还有经济、社会、生态等多方面因素,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尤其是国际安全只有通过制度下的安全合作才能够得以实现。四是建构主义安全观,把认同作为安全的一个重要变量进行考察,如哥本哈根学派的“语言——行为”(speechact)安全分析认为,如果人们知道谁能够、在涉及什么问题和条件下“制造”安全,就可能调整行为主体间的互动,并抑制“安全困境”;同样,一个行为主体适应其他行为主体对一种“真正”威胁内容构成的认知,也塑造着国际体系内的安全互动。新自由主义安全观和建构主义安全观都强调了安全领域的互动与合作的重要性,是安全协同研究的思想源泉之一。
(三)基于犯罪预防的社会公共安全研究国外学者基于犯罪预防的社会公共安全研究,其代表性的研究路径有零容忍警务政策、安全节点治理模式、多中心治理与第三方警务等。第一种路径:纽约警察通过处理轻违法行为来应对和控制犯罪的零容忍警务政策。这一政策以破窗理论(BrokenWindowTheory)为基础。由美国政治学家威尔逊(JamesQ.Wilson)和犯罪学家凯林(GeorgeL.Kelling)于1982年提出,它主要表达这样一个思想:即一栋建筑物的一扇窗户玻璃破烂后,没有及时维修,就会暗示,这栋建筑物没人关心,与这栋建筑物一起的街道也无人管理,从而纵容更多的人去砸烂这栋建筑物更多的窗户玻璃。破窗理论生动地揭示了社会失序与犯罪行为之间的一种潜在相联关系。这一理论引用到犯罪学上,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某一社会失序的蔓延必然会导致犯罪的滋生和猖獗。根据这一推理,人们又得出这样一个理论:维护社会秩序与解决犯罪问题同样重要,严肃处理小偷小摸等轻微犯罪行为能够预防更多的严重犯罪。从这一理论出发,针对纽约市严重的社会失序与犯罪活动猖獗的现象,美国纽约警察局提出了零容忍警务政策。它的基本含义是:通过对各种轻微犯罪(特别是公共秩序犯罪)和违法犯罪活动决不容忍,坚决打击,即通过在警务工作中加强对日常侵犯行为的控制和管理,有效防范更为严重的犯罪类型的产生。在策略层面上,对轻微犯罪和社会失序行为方面,要有更加灵活的执法手段。英国学者诺曼•丹尼斯(NormanDennis)认为,实践零容忍政策的指导性原则是“防患于未然”,确保这种控制不要有任何程度的侵犯性;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减少轻微犯罪,将有助于预防更严重的犯罪。①第二种路径:英国学者约翰斯通(Johnston,L.)和希林(Shearing,C.)提出了安全节点治理理论。他们认为“社会”的一般性概念,从理性治理(即作为政府干预的对象和机制)的角度看,将逐渐被更为中心消解的概念“社区”所取代。作为这种发展模型的一部分,他们认为政府提供安全的权力减少了,在很多情况下,政府现在只是诸多提供安全角色中的一个。节点治理的核心思想认为,国家在安全治理上所扮演的角色正在发生根本的改变,公共警察机构的功能正逐渐变成收集和分析从其他机构得来的信息并把这种信息到警务网络系统的其他节点上。②这一路径重新审视了国家与社会在安全供给领域的角色和关系,提出了新的安全治理模式。第三种路径:多中心治理与第三方警务研究。较有代表性的包括基于都市警察服务的多中心治理研究。奥斯特罗姆(Ostrom)等将警察服务当作公共经济的产业,从多中心治理的框架对警察绩效进行评估,认为制度安排会对警察服务绩效产生影响,与较大规模的生产者相比,小规模、直接服务的警察服务生产者效率往往更高。③洛林•梅热罗尔(LorraineMazerolle)、珍妮特•兰斯莉(JanetRansley)提出通过改变第三方日常行为的活动方式实现犯罪控制的第三方警务,并认为,“在第三方警务中,许多合作伙伴是人为锻造出来的且主要是用于犯罪控制的目的,这种合作伙伴关系在本质特征上是松散的、偶然性的,紧紧围绕遵守规则和解决当前面临的犯罪问题这个中心展开活动。”④上述主张为社会公共安全协同供给提供了基础性理论设想。以上三种路径都主张,伴随风险社会的出现,基于犯罪控制与预防社会公共安全供给的责任不仅归国家一方,而要由社会多方共同承担,而在社会公共安全供给中的发起者、多方协作的方式、进程、焦点等方面有所差异。
三、中国学者对社会公共安全研究的不同视角
国外对于社会公共安全的研究路径对我国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但由于政治制度、行政体制和警察职能的差异,我国的安全研究还要结合自身的体制和环境特点加以分析,相关理论的运用要注意本土化的适应性问题。我国学者对公共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五种视角:
(一)对维护社会稳定的研究维护社会稳定是社会公共安全供给的重要方面,我国学者对维护社会稳定的研究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一是从政治学视角对社会稳定的类型及地方政府维稳困境的研究。学者们普遍认为,当前中国压力维稳的模式存在成本扩大化、价值预设与行为结果的背离等困境,需要改革当前的维稳方式,“国家的政策取向应当从压力维稳型向改革维稳型解决模式转变,维稳成本向改革成本转移,变被动改革为主动改革。”⑤二是从管理学视角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体系的研究。学者们认为,当前中国需要加强对于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制度建设。虽然全国范围内已经建立起相关制度,但主要是围绕项目或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安全性等内容实施评估,这种做法不够科学严谨。应以风险为核心设置评估指标,将风险与政府风险控制能力分别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实际风险值。①当前从量化视角考虑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是相关研究的发展趋势。
(二)风险社会下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应对研究风险社会下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的应对研究近年来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近年来,对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的研究总体呈现高涨趋势,且对公共安全的关注维持在较高水平。对于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的研究,近年来国内学术界主要从内涵、特点、原因、对策等几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对策措施的研究中包括许多对农村、城市或某一类型的具体对策研究,宏观对策分析中较有代表性的有:有学者认为首先要以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和基层民主为主要手段,加强地方政府的责任性和回应性;其次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换,调整政府与市场、社会及政府与企业、公民的关系;再次要建立利益表达和协商机制。②此外,还有学者从当代的后果出发,对后果性质评估的“肯定论”与“否定论”分别进行综述,认为我国目前后果研究相对稀薄,国内研究迫切需要注重界定抗议行动的后果、拓展抗议行动结果的研究方法、探寻抗议后果的因果机制等问题。③近几年对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的研究呈现以下特征:一是对网络的研究呈现上升趋势,学者们分别从公共管理、公安工作、传媒、信息技术、传播学等不同视角进行研究。二是研究的视角呈现多学科趋势,学者们从风险社会下政策冲突、社会资本、群体行为模式、协商民主等众多领域研究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问题。三是对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的性质评价研究出现了争论,出现了“肯定”与“否定”两种不同立场,特别是将与社会抗争、民主转型、政府政策、社会变迁等问题联系起来,这无疑扩展了对分析的视野。四是出现对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的量化模型研究。以往或社会公共安全事件主要以定性研究为主,近两年有学者尝试进行了实证研究或模型研究。如有学者提出在对社会公共安全事件进行概念界定和突变分析的基础上,构建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的尖点突变模型,指出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发生过程是连续性和突发性的统一,突跳值大小决定了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的危害程度,政府应针对控制变量进行政策研究。④
(三)城市公共安全与危机管理研究近年来,对于公共危机管理综合性研究呈上升趋势,学者们纷纷对危机及与危机管理相关的概念进行界定,对公共危机类型划分、公共危机的诱因、研究领域和范围以及公共危机管理体系(机制)的构建等进行了分析,并形成了“制度论”、“公共关系论”、“经验论”和“全面整合论”等不同分析视角。但从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的危机管理研究主要集中于城市范畴,主要从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视角,对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城市安全管理现状加以评价,并提出城市公共安全资源的整合及公共安全管理机制的完善路径,并尝试构建城市公共安全相关模型。如有学者运用可靠度理论,探讨系统可持续发展指标的量化及其模型建立;以Logistic修正模型为例,提出了系统评价预测研究的方法论,共同构建城市公共安全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基本框。⑤
(四)社区安全问题研究社区安全问题的研究主要涉及社区安全的治理机制、评估体系和安全建设等领域。中国80年代开始社区警务改革,并于2004年在全国大中城市全面实施社区警务。我国学者借鉴西方社区警务的理论与实践,就社区警务的合作、预防、服务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并就社区治理与社区警务、社区警务的模式与工作机制、社区警务与犯罪控制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有学者认为,我国社区安全建设中存在政府唱独角戏的弊端,需要调整府民关系,具体来说,要促使政府从社区安全建设主导者逐步变成引导者,最后成为监督者和评估者;同时整合各类社区安全建设方案,从而减少基层管理者承担的“运动式”的工作任务。①有学者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探索城市社区安全评估模型的建立。通过采用在指标权重赋值基础上的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遵循科学性、标准化、实践性、发展性、可行性原则构建城市社区安全评估模型,对制约社区安全状态负面指标决定的静态安全状况与促进社区安全正面指标决定的动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模型指标(因子)权重采用专家调查法确定,指标(因子)水平采用标准化方法确定,并可在定量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定性等级评估。②有学者以治理机制为分析视角,对台北市内湖社区安全促(协)进组织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描述,着重对其在社区安全治理机制建设上的表现及作为进行了实证分析,提出以内湖社区为代表的台湾社区安全治理机制重视横向维度的建设,这值得大陆地区在开展安全社区建设活动中参考借鉴。③
(五)公共安全管理综合模式研究这类研究从总体上较少。有学者提出了进一步改进中国各级政府综合公共安全管理的对策应重点关注完善安全信息共享体系;公共安全管理的纵向、横向与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发展规划的风险评价制度;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建立社区综合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区域综合风险防范关键技术示范基地等思路。④在社会治安供给领域近期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是聚集于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保持社会稳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着重研究其组织网络,认为在充分吸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兴社会和市场组织资源的基础上,建构起比较有效的组织化调控体系,是中国社会实现平衡转型的关键所在。此外,有学者借鉴西方的相关评价体系,从“脆弱性——能力”的视角构建公共安全评价框架,提出区域公共安全综合评价核心指标体系应包括:脆弱性指标(包含暴露性和敏感性指标、易损性指标)和应对能力指标(包含基础设施、管制能力、社会防御和经济能力四个方面的二级指标)。⑤这些研究对于我国公共安全服务供给模式、社会治安的供给现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政策发展等进行了较好的梳理,关注社会公共安全供给的协同机制,则是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领域。
四、当前公共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研究的主要进展与不足
社会公共安全研究涉及面广,目前这一领域的研究取得了以下进展:一是公共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领域在近年来受到多学科的普遍关注。近年来,以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管理学、公安学为代表等,许多学科为与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相关的基本理论问题,如风险社会理论、协商民主理论、危机管理理论、社会冲突理论、治理理论等提供了较为完整的分析框架和理论体系,这些为社会公共安全研究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前提和基础。二是基于犯罪控制与预防的社会公共安全研究出现多元化视角。基于犯罪控制与预防,社会公共安全理论研究出现了零容忍警务、安全节点治理模式、情报主导警务、多中心治理与第三方警务、问题导向警务、社区警务等多元化研究视角或实践战略,为社会公共安全领域研究向纵深扩展奠定了基础。三是出现了对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量化研究。在社会公共安全评价体系的研究中,一些学者开始运用数学分析模型,尝试设计社会公共安全的评价指标体系,或进行定量评估基础上的城市社会公共安全系统研究。这些量化研究成果为寻找中国社会公共安全供给之路提供了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