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09:35:0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金融机构研究,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金融监管;安全与效率;退出机制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3-0045-05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金融监管关系到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效率,也对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2007年初,伦敦市了《全球最具竞争力的46个金融城市排名榜》并将伦敦列为榜首,随即纽约市也了《机会之都:21世纪商业竞争的指标》,虽然两份报告的排名并不一致,但二者都指出过于严格的监管是纽约竞争力受损的重要因素,与此同时,美国也开始修改《萨奥法》,以其通过更宽松的监管吸引境外公司到纽约上市。新闻的背后无疑传递了,监管在促进金融业发展方面的重要性及金融监管的新一轮调整趋势。
一、金融监管的两难选择:安全与效率
虽然金融业是众多产业门类的一种,但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却较少和一般产业管制理论相融合,而体现为较强的独立性,大多情况下其首先体现为金融危机之后的应激反应。如最早的证券监管源自18世纪的南海泡沫。虽然不能排除金块论战的影响,但在数次金融危机后,中央银行普遍形成了。虽然对于弗里德曼等主流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反对政府干预经济生活是其理论学说的一般假定,但他们恰恰认为货币体系是一个例外”。任何现在被归诸于市场失灵的监管动因都没有借用。美国双头多元的基本监管体制也形成于大萧条所造成的冲击。巴塞尔协议的形成和调整则分别和1974年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以及1982年意大利阿布巴斯诺银行的倒闭联系在一起。金融监管的发展是和金融危机的爆发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虽然在分析监管的原因时也会归之于信息不对称、自然垄断、外部性等市场失灵因素(杨爱文等,2002;齐洁,2003),但显然金融体系的安全是监管的中心目标。
对金融安全的最大冲击来自于金融机构倒闭所具有的传染性和大规模的信用收缩,而信用收缩将对宏观经济构成巨大冲击。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方面通过存款等大量汇集资金,另一方面通过贷款等投资活动释放资金,是经济体系信用关系的主要结点。当一家银行因某种风险而出现经营危机,其所具有的广泛债权债务关系就面临终止的可能。由于其债权债务关系的范围极其广泛,而可能导致恐慌或者使具有业务往来的其他金融机构随之出现经营危机,并随之爆发挤提,使危机出现传染。而一旦出现危机传染则使得货币创造机制受损并导致流动性不足,使宏观经济进入紧缩。当然,在危机过程中传染链条是多维化的,上述仅是非常简单的描述方式,但从上述机制的描述可以看出,单个金融机构危机以及传染机制显然成为整体金融危机的两个紧密的链条。
应当意识到,并非只有金融机构的经营危机可能诱发经济紧缩,任何一个行业的厂商出现经营危机都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紧缩。
将一般产业管制与金融监管进行简单的对比,将有助于认识金融监管过程中所面临的两难选择问题。产业管制理论中的哈佛学派,其目标本身就是防止垄断的出现,甚至提出国家限制企业并购及对垄断企业进行拆分的建议,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是受到鼓励的;而在金融监管的领域内,避免企业因承担过多风险而出现经营失败得到更多关注,优胜劣汰在提升效率方面的作用并不受到重视,这意味着对安全的重视很有可能是以效率的损失为代价获得的。当然,以斯蒂格勒为首的芝加哥产业管制学派对金融监管产生了重要影响,考虑到监管所具有的成本,对银行监管的最优边界的探讨日益增加(李兵,2005;董红蕾,2003),但这种探讨是监管的成本和收益之间的权衡,而并非在安全和效率之间的权衡。出于监管成本和收益的权衡,监管边界将收缩,效率问题将变得突出。
如果说金融监管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金融安全在监管中的重要性,效率问题则体现了从严密到宽松的调整方向。虽然美国20世纪70年代后出现的大范围金融创新部分体现为需求响应的结果,旨在设计出更符合客户需要的风险、收益率、期限结构组合的金融工具,但仍有相当部分体现为对过严的金融管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式的规避,如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这些迫使监管当局一方面针对各种金融创新提出各种新的应对举措,另一方面则在80年代适度放松了监管的程度。虽然90年代的亚洲金融危机等的发生使得监管重新向谨慎过渡,但面对世界各国金融中心之间的激烈竞争,如何使本国金融业发展更具效率而不仅仅是安全,将获得更多的关注。
二、退出机制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
(一)金融监管的基本内容
在这一部分将简要分析基本金融监管方式在维护金融业安全和效率中所发挥的作用,并以此所形成的比照关系说明退出机制在实现上述目标方面所具有的地位。概括地看,金融监管可以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1、进入监管
进入监管可以分为主体资格、业务限制、地域限制三个基本方面。主体资格指进入金融业必须具有一定规模的资本金、管理人员队伍、内部组织和控制机构等,对于银行业而言,在经营过程中保证资本充足率在8%以上的巴塞尔协议也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存续性资本金限制。以资本金要求为主的主体资格限制目标在于确保进入主体的风险承担能力,确保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避免金融机构因自身资质不充分而可能的倒闭。
业务限制较大范围指是否可以经营金融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也可以指是否允许在银行、证券、保险行业之间选择兼营,小范围内的业务限制指是否允许采取某种具体类型的金融工具,如是否允许吸纳储蓄存款、是否允许经营外汇交易、是否允许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等。对金融机构的业务限制可能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如避免垄断等,但更重要的侧面则在于避免金融危机中出现的交叉感染,使风险免于从一个行业迅速向另一行业蔓延,从而避免出现大范围的经济紧缩,即便是小范围的业务限制也有利于避免金融机构承担过多风险。
然而需要意识到,金融业是以信用为载体,并以信息发现、风险和收益组合为专长的行业,从而竞争优势是互补的。无论是发放贷款,还是提供上市发行服务,其基础都在于对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的发掘和处理能力,其在经营过程中能够得以发展壮大都依赖于是否能够提供更符合需求的金融产品,而金融产品则体现为不同的收益率一风险一流动性组合。事实上,任何资金运用都体现为三性的组合,金融业的特征在于其能够提供不同类型的组合并因之分散自身所承担的风险水平。对业务范围的限制,无疑会
缩小金融机构的竞争力空间,因此,虽然能够维持基本的分业经营格局,但银行、证券、保险则仍出现小范围的互相渗透,甚至也与非金融行业形成一定关联,如财务公司、信托公司、汽车贷款公司等。
相对而言,一国范围内的地域限制较业务限制要微弱的多,除了美国曾经对跨州设立分支银行进行限制之外,一般比较少见,所以这里不再进行讨论。
2、业务经营监管
业务经营监管可以分为价格监管和业务操作监管两个方面。在一般产业管制理论中,价格管制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但在金融监管中通常并不包括价格管制。事实上由于利率、汇率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的巨大作用,其本身就构成一个复杂的研究对象,但任一价格都是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虽然价格波动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市场风险的存在,但其整体的趋势仍然体现为渐进式的宽松和有管理的浮动。
业务操作监管一方面强调经营行为的合法性,防止以其所拥有的信息优势等进行关联交易、限制竞争、操纵市场等损害相关交易方的行为,减少金融犯罪的出现;另一方面是要求金融机构的资产结构体现审慎经营的特征,如要求商业银行保持充足的流动性比率、对贷款进行信用风险评级并计提坏账准备金、保证贷款的适度分散等;又如在信托机构的监管中要求计提赔偿准备金,自有资金和兼营资金要符合特定的比例要求,授权运用资金的方式要满足特定指标等。前者更多体现为公平贸易、避免金融欺诈的要求,是经济活动的普遍要求,而后者则体现为要求金融机构资产保持足够程度的分散性,避免风险过于集中。
对于金融机构的存续发展而言,其经营陷入停顿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各类风险聚集的程度超过金融机构的承受能力,风险管控同样体现为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管理的重要方面,从而包括价格监管和资产分散化的要求和金融机构内在管理是一致的。对业务经营的监管是迫使金融机构更审慎做好自身风险监控的补充,但其同时也成为对金融机构自身风险管控的替代和介入。在通常情况下,以避免企业倒闭而要求企业采取特定经营方式并不被认为是恰当的,也被视为是国家直接干预的一种情形。而且。如果更安全的风险控制和获得更大收益不存在冲突,则金融机构自身显然会选择更安全的风险控制,而现实中对企业资产分散的监控则从反面表明,更安全的风险控制是以一定程度上妨碍金融机构获得更高收益。
3、退出监管
金融机构一旦出现问题就会涉及退出的问题,历史上多次金融危机的存在使得对金融机构退出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二者共同的特征是通过中央银行或存款保险机构给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避免债权债务关系的大范围受损,以切断危机从问题金融机构向其他金融机构的蔓延,维持社会整体信用体系的稳定。在此基础上,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接管,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机构及管理体制下的整改,强化风险防范体制,在能够纠正的情况下停止接管或在不能纠正的情况下进入破产清算。但整体来看,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维持危机扩散所最需要的安全网,在问题银行的退出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但也成为“大而不倒”等道德风险的来源,而因安全网的存在所造成的松懈可能成为风险产生的新来源。
事实上,还存在局部退出的举措。如在发现风险聚集的初期就实施接管,并在限定期限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整改,以避免触发最终的安全网。此外,还可以采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制度,对金融机构的坏账进行剥离以消除其潜在风险。但需要意识到的是,如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非政策性的,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获得问题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的动机,在于其在通过获得控制权方式重新将其转化成良好资产方面具有优势,或者来自于其对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出售方面更具优势,而且金融机构在出让不良资产中将预先蒙受风险失控的损失;如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有政策性,则剥离过程可能体现为防止金融危机,而对金融机构风险失控的非效率行为进行补贴,虽然可以缓解金融机构面临的危机,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善金融机构的风险聚集趋势。
(二)退出机制的定位
从金融监管的基本方式上看,金融监管更多采取的是预防封堵的方式而非控制疏散的方式。无论是从进入要求,还是从业务监管,一直到问题金融机构的接管,金融监管的重心更多关注于如何避免金融机构风险失控,以确保金融机构处于安全的状态,这对于风险防范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此外,金融监管还体现出,以不具有盈利动机的监管机构来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修正,因金融监管机构不具有盈利动机,其可以更注重安全而在一定程度上纠正金融机构因偏重收益而承担更多风险。
如果金融机构缺乏盈利动机,一方面意味着其将缺乏创新而更加满足于现有金融产品,不寻求扩大自身收益,这意味着金融机构缺乏效率,难以发挥有效配置资金的功能;另一方面也意味着金融机构将放松对风险及成本的控制。因为风险产生的情况下其并不需要以退出的方式承担相应的成本,从而在发放贷款等经营活动中将“漫不经心”,其结果是整体风险没有降低,反而增加了。我国金融体系的呆坏账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金融机构不利用内部控制体系,从而导致操作风险增加所造成的,但通过外力来确保其增加风险防范、提升效率将是困难的。原因是,任何资金运作都可能具有一定风险,而作为资金融通机构,对金融机构的每个环节都进行严密的风险监控是不可能的,因为完全监控将意味着由监控机构直接经营金融机构,而且为了保持组织运行,阿尔钦式的最后监管者问题一定会出现,这就意味着监控必然是存在缝隙的,完全来自外力的监控不仅具有成本,而且监控内容或监控强度上将留下空白。缺乏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金融体系要么需要更高成本及强度的外部监控,要么将持续不断累积更高的风险。
如果金融机构具有较强盈利动机,则其会寻求更高的盈利,并试图在高收益和高风险之间进行权衡,并确实存在为谋求更高收益而承担更高风险的冒险式经营,从而需要更加谨慎的金融监控以预防可能诱发的危机。但由于更安全的资产结构与高收益资产结构的矛盾,金融机构可能发展出更新的金融工具以规避金融监管,也可能采取更多寻求监管中的空隙,并采用非规范措施,这不仅意味着监管成本将上升,使得监管丧失固有的吸引力,也意味着监管将难以是充分的。盈利动机的存在将使得竞争不可避免,而在竞争的情况下完全避免金融机构因承担高风险而退出是不可能的,金融监管更适宜的目标是让问题金融机构退出过程中造成的外部冲击足够小,不危及整体金融体系及经济运行,而非过于专注于避免金融机构的退出,并因之对金融机构的经营采用重重限制,通畅而缺乏波及效应的退出机制作为金融业发展的疏导机制应在金融监管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三、退出机制设计的初步构想
(一)市场方式下的金融机构退出
市场本身也为金融机构退出提供了途径,主要体现为金融机构之间的并购,如1995年巴林银行在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后被荷兰ING银行并购,日本绿十字银行对巨额坏账破产的日本兵库银行。在并购的情况下,随着问题金融机构控制权转移给其他金融机构,其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转让,从而避免了债权债务关系断裂所带来的危机扩散,维护了金融体系的稳定。并购方式在金融机构退出中应受到更多重视的原因在于,竞争压力下金融机构对竞争对手的关注程度可能超过金融监管机构的关注程度,从而更容易意识到竞争对手服务效率低下或承担风险过高的问题,为了消化并购对象转移过来的不良债权,并购主体必须具有更加有效的不良资产处置能力及风险控制措施,否则无疑会因并购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并购并不需要发生在金融机构出现严重问题的时候,而可以发生在竞争对手呈现效率低下或风险失控的初期,从而避免风险失控的滋生和发展。为了避免被并购的威胁,金融机构也必须提升自身效率和增强风险控制,即便仍然被并购,其仍可因为较优的资产状况获得更好的受让价格。所有这些方面都有助于更好实现金融体系的稳健和效率。
但行政主导的并购可能是危险的,现实中不乏因为并购对象所带来的不良债权关系拖累并购主体并使之经营出现困顿的现象,在自发并购下并购主体会更好考虑自身的承担能力,而行政主导则可能因偏重于问题金融机构的解决而忽视并购主体的承担能力。此外,并购并不适应于出现系统风险的情形,因为在系统风险的情况下,并购主体的风险控制能力也随之下降,而并不体现为效率和风险控制方面对比能力的增强。
并购的概念也可延伸到对分支机构的并购或部分金融资产的出让方面,对于后一个方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了剥离四大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我国于2000年设立了信达、长城、东方、华融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处理做出了有利的尝试。但目前金融资产公司的发展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需要进一步朝具有投资银行功能的专业化资产处置机构的方向发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积累起在资产催收、重组、出售、证券化、接管等方面的优势,以增加资产的流动性,使其向具有更有效处置能力的机构流动。
虽然我国金融机构并购的实践较少,金融资产的处理转让也主要停留在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方面,但也为市场方式下的金融机构退出提供了一定的基础。主要体现在:以改善金融机构内部经营效率为基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日渐清晰;以引进战略投资者,公开募集扩充资本金为导向,部分金融机构已经形成了更加多样化的股权结构,并在国内及海外证券市场上市;我国金融业对外资也进行了更大范围的放开;国家对金融业的监管日渐完善和制度化,对利率和汇率等资产价格的管理开始允许较大程度的浮动等。其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专门针对金融机构并购的法规尚不完备;缺乏对陷入危机中的问题金融机构并购进行适当财政辅助的规则及内容;对并购可能出现的融资需求缺乏安排;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目标阶段化;资产证券化发展处于刚起步阶段;资本市场的层次性不够充分,信贷资产市场缺乏等。但随着我国金融机构改革和金融行业竞争加剧,市场化退出机制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相应制度环境也将不断成熟完善。
(二)金融监管下的金融机构退出
在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或者金融机构具有较大影响的情况下,金融监管体系下的退出机制无疑具有重要影响。金融监管下退出机制的重心是避免危机的扩散和急救,其主要包括最后贷款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和接管、破产四个方面。
最后贷款人制度是在历史上多次金融危机的基础上形成的,也是避免金融危机发生的最重要防护网。最后贷款人制度仅限于最后性的紧急手段,通过自由放贷的保障来缓解存款人的恐惧,甚至也包括通过公开市场业务避免经济体系内流动性的减少。但在具体操作方面,担负最后贷款人的中央银行仍然面临着对进入最后贷款程序的对象选择、标准设定、最后贷款的提供方式、提供最后贷款的利率和担保条件等设计问题,这些问题对于危机前和渡过金融危机的金融机构的行为将产生重要影响,对于最后贷款人制度的滥用也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的最后贷款人制度仍存在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的问题,而国有商业银行背后的国家信用也一定程度上掩盖了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方面的不足之处。
存款保险制度在政策目标上同样具有稳定储户信心、防止危机扩散的作用,但其目标更侧重于对储户的利益保护而不是避免金融机构的救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与最后贷款人制度相区别。存款保险制度一直受到诱发银行和储户道德风险的批评,而且在存款信贷机构与监管体系的关系、存款保险对象的强制性、参保方式选择、保费率的设定和收缴、基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各国的经验也不尽一致,从而仍面临较多探讨。我国目前并不具有存款保险制度,但是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有较多探讨。在所有保险行为中都可以看到道德风险的因素,但保险业仍然通过制度设计较好避免了道德风险的泛滥。存款保险制度固然不能完全应对中国金融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但对于减少金融机构一旦破产后所具有的冲击作用仍具有一定价值,可以成为最后贷款人制度的重要辅助措施。
接管是金融监管在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出现严重恶化后的直接介入行为。接管过程中,金融监管机构对经营状况不善的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强化经营管理权限的限制、重塑风险控制体系、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等,试图重新确定建立金融机构谨慎经营的框架体制,以使金融机构重新回到正常经营的轨道上来。但大多情况下,由于被接管金融机构已经处于比较严重的经营危机中,接管并不能够完全使处于危机中的金融机构恢复过来。只是通过理清问题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关系,查明风险失控的根源。协调危机中有关利益方的关系,为下一步寻求并购或者破产清算进行准备。但总体而言,接管仍然体现为对问题金融机构的最后纠正,是问题金融机构退出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但对于接管的条件、接管的存续期限、接管期间能够采取的措施仍然有待更深入的探讨。
随着我国经济对世界经济影响力不断上升和金融改革开放进程不断加快,顺应世界新一轮产业大转移趋势,国际金融机构近年来加速将业务重心转移到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发展中国家,并外迁或新设全球(地区)总部、办事机构或代表处。北京、深圳、天津、广州等兄弟城市纷纷出台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各类优惠政策,积极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总部落户发展。因此,加快总部型、功能性金融机构集聚,是上海顺应国内外发展趋势和竞争形势的必然选择,有利于增强上海金融资源全球配置能力和争夺国际金融话语权,并巩固上海在国内的金融中心地位。
二、上海集聚总部型功能性金融机构的现状和问题
1.主要成效。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深入推进和上海金融全球影响力不断提升,国内外金融机构在上海设立总部或功能性机构的进程明显加快。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方面,在金融方面,截至2012年末,在沪银行类功能性总部持牌专营机构总计七大类12家,非持牌专营机构达到34家。其中,大型商业银行第二总部持续推进,继中国银行率先在上海设立人民币交易总部之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中心揭牌成立。外资银行机构数量也占全国一半以上。在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方面,上海积聚了海通证券、国泰君安、财富里昂、海际大和、东方花旗等证券公司,以及光大、国投中谷、新湖等期货公司总部。全国161家期货公司中28家期货公司在上海设立总部,占总数的17.4%。在保险业金融机构方面,太平洋保险、中国大地财险、海尔纽约人寿保险、劳合社再保险(中国)、丘博保险(中国)等保险公司总部,以及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落户上海。在新型金融机构方面,集聚了中银消费金融、农银金融租赁、交银金融租赁、上汽通用汽车金融、纽银梅隆西部基金、弘毅跨境投资基金、方源资本等新型金融机构总部或业务总部。在金融监管和市场功能机构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银联等金融机构落户上海。
2.基本特点。一是外资或合资金融机构总部集聚特征明显。截至2011年末,累计有25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来沪设立机构,机构数量占全国一半以上,资产规模占全国48.8%,从业人员占全国逾40%。二是金融机构总部能级不断提高。众多国内外金融机构将中国、大中华乃至亚太总部设在上海,并不断升级总部管理权限和扩大业务范围。如花旗银行除了将中国总部设在上海,在亚洲新设的首个亚洲拉美贸易服务处也落户上海。三是金融机构总部辐射带动效应较强。如中国银联总部落户上海,充分发挥组织枢纽作用,推动了支付产业资源和大批的金融、芯片技术和IT人才向上海集聚。四是各类新型金融机构集聚速度加快。近年来,金融租赁、消费金融、科技银行、基金管理、股权投资、资信评级、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融资担保、村镇银行、企业财务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加快向上海集聚。五是金融机构主要集中于中心城区并逐步向扩散。金融机构总部目前主要集中在陆家嘴金融城、外滩金融集聚带等中心城区。随着中心城区商务成本不断提升,新型金融机构和传统大型金融机构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向城区集聚。
3.主要问题。一是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和统一的统计口径。全市层面目前还没有制定专门关于金融机构总部认定的明确标准,导致目前没有统一规范的金融机构总部统计口径和准确的金融机构总部数据。二是金融机构总部数量和能级与国内外金融中心城市差距较大。与纽约、伦敦等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相比,上海集聚的金融机构无论是数量还是能级都相差甚远。与国内其他城市相比上海也不占有明显优势,国家级的金融监管决策机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金融集团企业总部大多集聚北京,且面临着深圳、天津等的激烈竞争。三是政策扶持和配套体系还不完善。调研中普遍反映比较突出的是与人才引进相关的户籍、住房、医疗、子女教育、出入境等问题。目前的人才政策针对企业高管居多,核心专业人才和一般金融人才难以享受。由于供给能力有限,引进人才在享受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实际效果也不甚理想。四是政府服务意识和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调研发现,政府在政策宣传和主动对接企业上做的不够,很多被访企业都反映对可以享受哪些政策、如何享受这些政策、应该找谁办理等方面都不太清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的落地和惠及面。五是金融制度环境对引进金融机构总部形成一定制约。在金融国际化程度、金融会计准则体系、金融人才数量、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税收制度、信用体系建设等软环境方面的不足制约了外资金融机构总部落户。六是上海商务生活成本不断攀升给企业经营带来较大压力。随着上海城市建设不断加快,写字楼租金、人力资源和生活成本不断上涨,给企业带来较大压力并导致很多企业向外转移。
三、加快上海集聚总部型功能性金融机构的对策建议
1.明确金融机构总部认定标准。(1)明确总部型功能性金融机构的范围。建议将银行(含商业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股权投资机构(含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货币经纪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集团财务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支付公司、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各类中外资营利性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市场功能机构、国内外金融组织和金融研究机构等非营利性金融机构都纳入本市总部认定范围。(2)明确总部型功能性金融机构的认定条件。由于金融机构类型复杂多样,在资产规模、业务性质、组织架构、税收贡献、企业人数等方面差别较大,不宜采取统一的总部认定条件。对于营利性的金融机构,建议针对金融细分行业(如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信托类、基金管理公司类、股权投资机构类等)的特点选择不同的认定条件,如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管理基金规模、市外下属企业或机构数量、纳税额等指标。对于非营利性的金融机构,可综合考虑功能属性、管理级别、社会影响力、行业地位等,由有关部门进行专门认定。(3)针对不同总部级别制定差异化政策。明确各类金融机构不同总部级别(全球性总部、亚太区或亚洲区总部、中国区或大中华区总部、地区性总部)的认定条件,并给予差别化的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总部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升格总部级别和扩大管理权限,并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资助。(4)合理界定现有金融机构总部和新设立金融机构总部。在加大对新注册和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扶持的同时,要继续保持和完善对现有金融机构总部特别是本地金融机构总部的扶持,保持政策的衔接性、长期性和有效性,特别是要根据企业生命周期不同发展阶段的特殊需求进行针对性的扶持,防止现有金融机构总部外迁。妥善设定现有金融机构总部和新设立金融机构总部划分的时间节点。(5)明确金融机构总部的认定机构和程序。金融机构总部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企业自愿、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管理。建议在全市层面成立金融机构总部联合认定小组,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金融机构总部的认定和受理工作,定期召开总部认定工作会议。建立健全申报、受理、审查、复核、公示、颁证、考核、统计等制度,明确办事流程,确定最长申报审批时限。(6)加强金融机构总部统计工作。要建立健全金融机构总部统计体系,建立金融机构总部企业统计报表制度,构建属性指标(如登记注册所在地、登记注册类型、行业类别、总部类型等)和数量指标(如机构数量、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计、增加值、利润总额、上缴税金等)等分类统计指标,建立金融机构总部数据库,经认定的金融机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破产、解散、撤销、迁移等重大调整的,要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和上报。本文来自于《经济师》杂志。经济师杂志简介详见
[摘要]从1995年我国金融机构首次出现存差开始,存差就一直备受关注,不少学者把存差大小作为储蓄增长相对过快,信贷增长相对不足,资金闲置和使用效率低的反映。今年4月,我国的存差历史性的突破了10万亿元的大关,不少学者更进一步把存差的激增归纳成为金融对地区经济增长支持不足。本文从宏观角度入手,力争找出近年来我国存差不断增大的主要原因,为提出解决存差增长过快提供依据。
[关键词]存差准备金资产多元化
存(贷)差是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与各项贷款的差额,存款大于贷款是存差,贷款大于存款是贷差。存款余额的增加、贷款余额的减少,以及两者的同时变动都有可能导致存差的出现。下面我们从宏观的角度对存差的出现进行分析。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占用
法定存款准备金是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是指中央银行强制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存款的一定比率保留流动性。它最初的功能是保证商业银行应对意外的支付需求,而现在已经演变为中央银行管理银行体系流动性的辅制度安排或工具。而超额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而保留的准备金,从形态上看,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具有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存款准备金的出现既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从另一角度来说,也是变相的减少了可以发放贷款的总量,有助于存差的形成。
在我国的货币政策实践过程中,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中的公开市场操作、再贴现政策对我国经济的宏观调控效果并不明显。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经济“过热”,从2003年以来,人民银行已经先后5次调整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特别是2006年7、8月中旬先后两次调高法定存款准备金各0.5%,调整后比1999年高出了2.5%,达8.5%。另外,各大银行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大约在3%左右,两者合计达到了11.5%左右。按照这一标准,2006年8月末的银行存款中约有3.7万亿元准备金不能用于发放贷款。
二、外汇储备的激增,导致投放的基础货币增加,进而影响存款余额
从1994年开始,我国实行了外汇体制改革,实行了银行结售汇制度,对中资企业实行强制结汇,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除少数非贸易非经营性收入外,都必须卖给指定的银行。近年来,我国的贸易顺差增加迅速,特别是2005年,全年外汇储备增加达到了2089亿美元。截止到今年第二季度,我国的外汇储备达9411亿美元,比1999年底增加了7864.2亿美元,增幅达608.4%。由于大量的外汇涌入,为了稳定汇率,中央银行投放了大量的基础货币来干预外汇市场。按照我国美元对人民币1∶8的汇价计算,从1999年底到今年第二季度,我国由于外汇储备的增加大约多投放了约6.3万亿元人民币基础货币。虽然投放的基础货币不一定都转化成为存款,但是基础货币投放量的增加必然会增加货币存款余额,从而加大了存差扩大的趋势。
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剥离与核销
从银行的资金来源看,情况一般比较稳定,特别是在我国存款是非常有保证的,一般不会出现存款损失。然而银行贷款却受到了诸多因素的影响。近年来。为了促进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使其轻装上阵,从而增强其竞争力,我国在先后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的贷款业务中产生的不良贷款进行剥离,通过挂牌出售、核销等方式处置这些不良资产,累计总额达到了数万亿元。另外,还有一部分不良资产不通过资产管理公司,而直接核销。这些剥离与核销的不良贷款直接从商业银行的贷款中除去,使得贷款余额减少,存差相应增大。
四、银行业在提高资产多元化的过程中,促进了存差的进一步扩大
目前,我国银行业严格执行分业经营,主要的业务还是传统的存贷款及其相关业务,不允许商业银行从事证券经营、保险等业务。我国的商业银行的盈利主要还是依靠的“吃利息差”。据统计,我国银行69%左右的利润来源于存贷利差。
与国际大银行相比,我国的商业银行面临着净利差小和中间业务不发达的特点。在净利差方面,随着多轮的利率调整,存贷款间的净利率差越来越小,而且我国在利率方面实行的“贷款上限放开,存款下限放开”政策隐含着贷款利率的重心将向下移,存款利率的重心将向上移的趋势,必将会导致净利差进一步缩小。与香港市场上的几家国际性银行比较,汇丰银行、渣打银行等国际性商业银行的净利差仍分别高达3.22、2.80。而在内地银行中,中国银行的净利差仅在1.7左右,中国工商银行为2.01,即使是定价能力表现最强的浦发银行和招商银行也只有2.44和2.36。在中间业务方面,我国银行更是显示出了不足。作为国外银行的主要盈利手段,中间业务所占的比重都达到了30%以上,而我国仅有中国银行接近这一数字,达到了25.4%,其他的三大国有商业银行都只有15%左右,招商、民生和浦发仅仅只有5.1%、1.5%和3.8%。
关键词农村金融信用社鹤壁市
1鹤壁市农村金融现状调查
鹤壁市地处河南省西北部,临近太行山区,辖浚县和淇县两县,地区面积不大,人口约40万,其中主要为农业人口。工业不发达,农业也较薄弱,是河南省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一个市。其金融业的发展也很缓慢,尤其是农村金融,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
据调查,鹤壁市有许多落后山区的农业还处于原始耕作状态,从播种到收割一切工作都是使用原始农具,耗时耗力,工作效率低,单产不高,农业抗灾能力差,受天气影响较为严重,是名副其实的靠天吃饭的小农经济,在这里农业仍是一个投资多、回报少、高风险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而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三类组成:第一类是中国农业银行,它是从农村发展起来的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网点延伸至县及乡镇,属商业银行性质。主要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小城镇的建设、农村的信贷扶贫;第二类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它是政策性的金融服务机构,它不吸收存款,其信贷业务只是界定为对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成封闭式运行;第三类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及中国信合以此为基础而组建的农业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这两类金融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近年来,由于各种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向越来越倾向于商业化经营,信贷重心逐步转向城市,如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一样,采取信贷管理权限上收、组织资金逐级上存的经营方略,除了个别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外,县域乡镇营业所的主要任务则是组织存款、清收贷款本息。这种“只存不贷”的经营方式,偏离了其“服务农业”的基本宗旨,使农业金融在基层服务上出现断层。中国农业银行相对于其他商业银行来讲,贷款利息稍低,但对于高风险的农业,农行要求必须有抵押。而在农村,农民唯一的房产却不在抵押范围之内,即便是当地的私营企业也只能按照“消费信贷”来办理。现在县级商业银行的工作就是接受储蓄,基本没有放贷权,地级市商业银行有些地方还可以放贷,有一些流动资金放贷权,但大部分没有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权限。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需要贷款,就得层层上报,一直报到总行,总行审贷委员会开会,然后层层研究。从金融机构上看,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非常简单,他们无法进行股权融资,现在只有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中小企业够不上门槛,创业办市场还在讨论之中,并且规划中只上高科技、高成长企业。而中国从资源禀赋上将最适合大批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这些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就很难觅得股本投入,他们不可能发行债券,只有通过一条途径——贷款。但由于没有抵押物,农民想要从商业银行得到贷款的可能性微乎其微。2国有商业银行网点的撤并带来的问题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的平均存贷比仅50%左右。而农村信用社差不多70%~80%都放贷了,这样农村信用社就在无形中成了鹤壁市农村唯一的金融支柱。但农信社规模太小,吸收到的资金很有限,且农村信用社在几次大的调整中,积聚了大量的呆账坏账,无疑加重了信用社经营的困难程度,导致农村信用社资金力不从心。
由于历史原因,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大多是按照行政区域随政府的设置而设立的,而不是依据金融资源的多寡而设立的。因此,在一些金融资源很不丰裕的地区比如鹤壁市就有大量网点机构仅仅是政府机关的配套设施。他们的经济效益差,入不抵出,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目前都在亏损经营。根据2002年3月9日《经济观察报》报道,从1998~2001年间,中国银行机构总数从1997年底的15251家降到2001年末的12529家,减少了2722家,下降了17.8%;1998年以来中国银行还采取撤销降格等方式共撤并县支行246家,县支行总数比1997年末减少了22%,中国建设银行共减少县支行3601个,1998~1999年建行累计净减少营业网点4000多个,经营向大中城市转移的战略初步完成;中国工商银行2000年撤并各类机构和网点4000多家,撤销了13家二级行、242家县支行,2001年继续进行了大幅度的机构撤并工作,中国农业银行的某些省级分行从1997年初就开始了机构撤并工作,到2000年底,农业银行撤并网点5759个,县支行级机构降格为办事处89个。在鹤壁市也可以明显感觉到这种现象,像中国银行在山城区、淇滨区两个城市内有网点,县域及乡镇本来就没有中行的网点。建行本在鹤壁集镇有一个网点,上年年底也给撤销了。目前集镇上仅有两家工行、一家农行及三四个信用社机构。据全国资料统计,2002年第一季度,仅邮政储蓄存款余额就达6100亿元,中国人民银行合作金融司一位官员估计,其中有2/3的资金也即4000亿元来自农村地区,县级各类商业银行在农村吸收存款6000多亿,放贷3000多亿,转出3000多亿。一位专家的测算是,每年倒流的资金应该在6000亿元左右,平均每个县流出的资金为3亿元。
3农村金融面临的严峻问题及其对策
如上所述,一方面,农村资金多渠道被分流,另一方面,农村社会化金融服务缺位和资金供给不足,致使“三农”经济严重“贫血”。现实把一个广阔的农村金融市场连同沉重的社会责任让给了农村唯一的合法金融主体——农村信用社,而他们的存贷比已经超过了70%。对于广阔的农村来说,农村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基于对农村金融的现实审视,针对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解决思路:
(1)“堵漏”、“清淤”,减少资金分流,有效增加农村金融资源。根据农村金融实际需要,国有商业银行(农行除外)要适度改革和调整在县域业务的运作结构,要适度调低系统内上存资金的比例和利率,以减少和解决农村资金流向城市、农业资金流向非农业、经济落后地区资金流向经济发达地区这个资金盈缺布局不均衡、两极分化越拉越大的问题。要适度“放权”,给予或扩大对基层行的资金授权授信额度和新增贷款的审批权限,为基层行扩大对县域经济的信贷投入营造一个宽松的经营和发展氛围。同时建立信贷投放的激励机制,促进信贷资金的有效投入。
(2)“开源”、“引水”,对农村信用社应加强管理,调整结构,强化支农职能,真正肩负起“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深化体制改革,要取消乡镇农村信用社一级法人资格,建立以县联社为法人主体的管理体制。多渠道地组织存款,养精蓄锐,增加资金实力。县乡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存款,壮大其资金力量。制订切实可行的清贷收息措施,加大到期贷款本息的清收力度。同时,努力盘活不良资产,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3)“内帮”、“外助”,创造宽松环境,壮大支农资金实力。在目前农村金融体系下仅靠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实力和运作是难以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的,必须附之于必要的政策外援,建议国家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农村金融的历史包袱实行分摊消化、政策补偿、免征营业税等。地方政府要积极引导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大局意识,视农村发展为己任,切实为农村金融“减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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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碳金融;碳交易;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 2)05-0095-03
2009年12月全球瞩目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未如人们所愿达成共识,但是低碳经济为全球各国愈加重视,使国内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的空间日益扩增。作为环境金融的一个分支,碳金融是指与碳排放交易有关的一切金融活动,如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等,是对碳排放进行规制社会中的一种新型金融运作模型。
历史很短的碳金融,被认为是近年来国际金融领域出现的一项重要金融创新。近几年国际碳金融市场呈现出迅速发展的态势,从2006年10月巴克莱银行率先推出标准化的场外交易核证减排期货合同,到2008年荷兰银行与德国德雷斯登银行开发追踪欧盟排碳配额期货的零售产品,紧接着投资银行开始以更加直接的方式参与碳金融市场,涉足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减排项目,随后,韩国光州银行作为新兴市场机构也推出了“碳银行”计划。对于我国来讲,碳减排资源极其丰富,碳减排市场极具潜力,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目前我国提供的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居全球第二,这预示着巨大的金融需求和盈利商机,碳金融市场具有可持续发展空间。
一、我国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创新的必要性
发展中国碳金融体系,对我国意义重大。一方面,对我国经济转型意义重大,有助于我国实体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有利于经济结构加快调整;另一方面,低碳经济的巨大前景对金融业而言,同样意味着历史性机遇的到来。碳金融作为金融体系创新的载体,有利于我国优化金融体系结构,提高我国与其他国家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水平。随着碳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对碳金融这一新的金融模式进行了积极尝试,在金融层面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创新。2007年,我国推出了首个中国绿色碳基金,之后,碳基金在北京、山西、大连、温州等地相继启动,规模不断扩大。商业银行也纷纷开展碳金融有关业务,推出了CDM项目融资和挂钩碳交易的结构性产品等业务和产品,如兴业银行进行的绿色信贷业务创新。不过,尽管国内与低碳经济相关的金融创新已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但其发展仍处于相对初级的阶段,业务类型比较单一,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此时,研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碳金融市场上如何进行产品设计、制度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由兹维·博迪(zvi Bodie)和罗伯特·莫顿(RobertMer-ton)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提出的审视金融机构的“功能观点”,对应到我国的碳金融市场,这一理论的要求便细化为紧跟这一交易市场的现状与前景,在提高碳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推动金融体系的完善。以商业银行为例,CDM项目中蕴含着对金融中介服务的巨大需求,商业银行通过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可以拓宽中间业务收入来源,优化收入结构。碳金融作为一项全新的业务,需要商业银行创新业务运作模式,客观上可以促进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而且,CDM往往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商业银行可以借此提高国际业务的议价技巧,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积累国际化经营的经验。另外,碳交易的兴起和新能源的巨大市场正成为助推货币多元化的绝好契机,构建碳金融体系将有助于我国在人民币国际化中掌握更多筹码。
二、我国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创新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处于初级阶段,缺乏全国性的碳交易所。目前全球碳交易所全为发达国家所主导。2008年成立的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是我国最早的三家环境权益交易机构。2009年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和武汉、杭州、昆明等交易所相继成立,我国碳交易体系雏型初现。但目前国内碳交易主要是针对欧洲市场制定的规则而进行的一些买卖行为,真正的国内碳交易市场尚未出现,全国范围内的碳交易所尚未建立。
其次,目前我国相关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CDM机制项下的碳减排额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合同期限很长,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国外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由中介机构完成,而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另外,目前我国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
最后,国内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对碳金融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成熟,一系列的风险与困难成为阻碍碳金融业务创新步伐的因素,目前关注碳金融的金融机构只有兴业银行等少数几家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