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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09:35:07

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

篇1

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殊规律的要义

把握和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认识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更要认识它的特殊规律。对于怎样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规律,邓小平提供了重要思路。他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越性在哪里?就在四个坚持。”(《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363页)四个坚持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指导、坚持党的领导。总体上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就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市场经济结合,其中坚持党的领导是个核心问题。“党的领导是个优越性。”(同上)

历史和现实表明,市场经济总是依附于并服务于一定的社会制度,它同资本主义制度相结合,曾推动生产力巨大发展,但也加剧了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带来了不可克服的弊端。它同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将会带来生产力更高的发展,并能克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性缺陷。之所以会有这个优势,最根本的就是因为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不仅是社会主义最坚强的领导核心,而且是掌握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有坚强组织系统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就没有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巩固、完善,就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完善及其优越性的发挥。

完整地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规律,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框架内运行的市场经济机制。这一机制能够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克服市场经济的弊端,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和实现共同富裕服务。其中坚持党的领导是一个要义。

总结历史,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就没有改革开放,当然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我们必须紧紧抓住这一决定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的特殊要素。

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定受政治方向的规导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整体,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乃至生态等各个方面,有其特有的经济基础。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也有适应经济基础并为之服务的上层建筑。邓小平说:“四个坚持是‘成套设备’。”“我们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提出‘四个坚持’,没有这‘四个坚持’,特别是党的领导,什么事情也搞不好,会出问题。出问题就不是小问题。”(同上)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社会主义事业的整体发展和巩固,也就没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四个坚持”包括党的领导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它属于经济基础的一部分,属于交换方式和资源配置方式,必须服从、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整体要求,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市场经济的结合,服务于以先富带共富的宗旨。若是离开了整体要求,离开了党的领导,离开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就必然改变自身的性质,就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了。

有人说,市场经济是纯经济问题,怎么与政治扯在一起?有的学者称市场经济就是市场经济,没有什么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区别。这是违背常理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过,商品经济都依附于一定的社会制度。列宁在20世纪初就指出,商品经济的领导者……是资产阶级。市场经济也是有领导者的,属于阶级利益的政治是决定其性质的重要因素。美国参议员伯尔・桑德斯说过:“有人认为国会控制着华尔街,然而真相是华尔街控制着国会。”(引自《人民日报》2015年7月26日)大金融资本家及其政治代表控制着美国的市场。而且凡是实行“纯”市场经济的都是资本主义国家,一旦发达国家陷入经济危机特别是金融危机,发展中国家也会受到很大牵连,有的陷入所谓“中等收入陷阱”,有的一年到头陷入竞选争票的循环圈中,动乱不休,冲击了国家的经济发展。

事实上,资本主义市场有固有的政治性和阶级性,对内保护大垄断资本的利益,形成两极分化;对外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和技术垄断,同时动辄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实行经济制裁(可谓经济领域中的政治战争),很多发展中国家深受其害。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研究“中国模式”,却不得“坚持共产党领导”这个要领。只感悟种种现象,很难有经济与政治相统一的整体自觉。

我们搞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并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这样做符合社会主义制度不可能自发产生和完善的客观规律,必须依靠理论自觉、制度自觉、党的领导来完成这一伟大进程。而运用好市场这一“手段”,正是为实现人民共同富裕服务的。所以,坚持党的领导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个重要特征,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整体性规律所决定的。

三、 “两只手”协同必须坚持党的正确领导

市场经济并非只有市场机制一只“无形的手”自发调节。它必须与“有形的手”即政府作用相配合。这就是“两只手”的协同。而只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能使之协同得好,这就要靠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新自由主义鼓吹市场万能论(市场原教旨主义),只要一只“无形的手”,认为它具有解决经济发展、资源配置中一切问题的“自组织”功能,其结果造成一次又一次周期性经济波动,甚至造成震撼世界的经济危机。上世纪30年代中期,有了罗斯福新政的经验和凯恩斯的“经济学革命”,产生了宏观经济学,主要是利用财政、金融改革,增加有效需求,熨平经济波动,就是利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调节。但因不能解决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矛盾(特别是金融垄断资本扭曲市场),在实践中有碍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结果上世纪70年代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又出现了滞胀并发症(即经济停滞与通货膨胀同时发生、互相作用)。于是新自由主义粉墨登场,并成为统治世界的政治性“意识形态”。上世纪90年代的“华盛顿共识”,使得一系列发展中国家形成经济灾难,直到新自由主义始作俑者的美英等国发生国际金融风暴。这表明,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转必须用好“两只手”,但金融垄断资本主义国家不可能真正使“两只手”协同。

在一段历史时期内,社会主义国家苏联曾走向另一个极端,取消、削弱市场配置资源的积极作用,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一举措虽然在特定的时期产生了很大的激发功能,但由于体制的僵化,使得经济关系不协调,甚至畸形化,缺少活力,阻碍了经济可持续发展。其虽然有共产党的领导,却由于还不能够驾驭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违背了生产社会化运行的要求。中国共产党总结了以往的经验教训,借鉴了资本主义国家有益的做法,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了市场和政府“两只手”协同运用的有效机制。经过30多年的探索,使之日臻完善,将社会主义中国的经济带到世界经济第二的位置。这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的功效。可见,没有党的正确领导,社会主义就会走上僵化的老路。

那么,市场经济体制在运行中如何才能坚持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同志指出:“在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问题上,要讲辩证法、两点论,‘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要用好,努力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格局,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在我国,党的坚强有力领导是政府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谈治国理政》,第116、118页)党能够统揽全局、协调各方面力量。这些论述进一步发挥和深化了邓小平“关于党的领导是个优越性”的重要观点。

党的领导的优越性在哪里?就在于它的先进性和统一性,集政治、思想、组织等一系列优势于一身。在领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主要是通过政府发挥指导、协同功能。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既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又能矫正、弥补它的缺陷。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政府的宏观调控,对市场依法管理,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实现共同富裕,都是政府职能。即使是微观层次,有些方面的资源配置也不能主要依靠市场,如生态文明建设、农业生产力的提升,最重要的也得靠政府职能。市场中的风险,也必须运用政府的力量来规避和弥补。前一段时间,政府采用得当措施,有效化解了股市的风险,就是明显的例证。

四、 惟有坚持党的领导方可深化改革、不断进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进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可能一劳永逸,而是一个不断深化、逐步完善的进程。在中国,整个改革进程,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离开了党的领导,深化改革这一历史性系统工程便会停滞,或者走上邪路。这里可以举出以下几个方面的例子。

1.实现市场、政府职能及其运行的法制化。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制的完善是其日臻成熟的标志。党的领导则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加强党的领导。这是治理现代化的需要。

2.深化市场主体的改革。简政放权,何度为宜,要探索。国有企业和其他公有制形式的企业,都面临着通过深化改革、增强活力的任务,它们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主体,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基础。如何通过内部的改革和外部环境的创造,增强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如何加强和改善党的正确领导需要继续探索。而新自由主义也是在此事上大做文章,以深化改革为名把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同市场经济对立起来,鼓吹私有化,借发展混合所有制为名,企图吞食、削弱、取消公有经济,这也从反面说明了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性。对大量的民营企业,怎样把支持与规导有机结合起来,在许多方面可以说是刚刚破题,实际上这也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需要在党的正确而坚强的领导下积极探索。

3.完善宏观调控和资源配置方式。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总结历史经验,从实际出发,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论断,丰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正在实践中加以贯彻并继续深化。事实表明,这个结合释放了巨大活力,尤其进入新常态“三叠加”时期,使国民经济保持稳定增长,也遇到新的挑战,需要党运用马克思主义从实际出发创新领导方式。

4.完善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机制。市场经济的一个特点是开放性,因为市场与国际市场互相沟通、彼此影响交易和竞争领域十分广阔。国际市场仍然是西方垄断资本主义主导的。一方面国际市场变数很多,另一方面垄断资本有意作祟,有很多风险和陷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想保持稳定发展、竞争制胜,就必须在扩大开放中有防风险、化冲击的机制和能力,把握开放的限度和方式,适应国际交易规则。面对复杂的国际市场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必须加强和提高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驾驭能力,进一步引导改革的深化。

5.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思想道德建设。辩证地看待市场经济,它存在鲜明的两重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突出地表现在思想道德领域,它一方面激发了人们参与竞争、敢于进取的积极因素,另一方面也必然使一些不良的思想和行为有所泛滥。因为市场经济是逐利的经济,个人主义必然肆行,财富占有欲的驱使、“一切向钱看”、“一夜暴富”的念头和功利意识日益强盛;奉献、牺牲精神受到极大的冲击和压抑,一些违背道德的不良风气趁机流行,乃至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以致多年被消灭的东西死灰复燃。邓小平同志早就警示,开放之后蚊子苍蝇也会趁机进来,必须解决“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党中央一直强调加强意识形态建设。现在看来,这项工作任重道远,尤其要警惕西方国家向我国推行的“街头政治”、“”。这个领域尤其要加强党的领导,以更大的力度和更新的形式发挥好我国的政治优势,而教育青年人树立正确价值观则更为重要。

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构建从严治党和加强领导的互动机制

中国共产党的活力之一,在于它本身有一种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机制。这是我们党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在长期艰苦磨砺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免疫系统,是其他政党所不具备的,也是我们党的一大优势。能否超越兴亡更替的“历史周期率”,如何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我们党是一大考验。从现实分析,市场经济中的趋利冲动,资本势力对权力的诉求,西方国家意识形态的渗透,加上执政党许多新成员缺乏战争、劳动和艰苦环境的锻炼(很多人从校门到校门),为人民服务意识薄弱,就很容易在执政过程中被潜移默化俘获从而悄然变质,乃至形成某些利益集团。面对新的执政任务,全面从严治党与加强党的领导就显得尤为重要。对自身建设的强化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职能,也是加强和改善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体领导的必备前提。所以,二者是辩证的统一。从这一辩证关系出发,理解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也就成为合乎逻辑、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篇2

论文摘 要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对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产生了巨大影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主政治建设也不断向前发展。我们要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同时,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建设的协调发展。

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及发展

(一)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和主要手段的经济,它是一切商品生产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开放性的特征。从市场经济作为经济手段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姓“社”姓“资”的制度属性的区别。由于人类物质资料的生产总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下进行的,社会资源的配置与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实现提,因而市场经济体制又不能脱离一定的社会条件而独立存在,它总是存在于一定社会制度之下并同该社会基础制度结合在一起。实践证明,市场经济可以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存在,它可以为资本主义所利用,也要以为社会主义所利用。

(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及发展。

早在1979年邓小平就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1985年,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1992年春,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进一步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邓小平这些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从根本上解决了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思想束缚,对我国经济改革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成为我们党制定改革方向和目标的基本理论依据.

三十多年前邓小平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设想以及后来的实践,是重要的历史性尝试。在这之前,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都是单一的计划经济,资本主义国家基本上都是单一的市场经济。虽然列宁很早就提出过搞混合经济的设想,但没有来的及实施。而邓小平不仅提出了在社会主义国家搞市场经济的设想,还在我国进行了长期全面的实践,这不仅给我国带来了多年经济高速增长和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还为认识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宝贵经验。同大多数新生事物一样,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设想是不完善的,有些实践也是盲目的。用他自己的话讲,是摸着石头过河。许多问题,如怎样将国企推向市场,国企要不要搞股份制、要不要搞破产、三农问题如何解决、金融体制如何改革,等等都没有现成的答案。

(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它本身没有姓“社”姓“资”之分。但是,市场经济又总是与各国特有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因而又具有自身固有的特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紧密相联系的,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形态有根本的不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使市场在资本配置方面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或经济运行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它不仅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定和特征,同时又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法制性、竞争性和开放性等一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具有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其特殊性,即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根本区别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之点在于所有制基础不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基础上。以公有制为主体经济,与之并存的必然是非公有经济的各种形式,它们将与公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上也提出了改革传统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任务。目前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国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及不同公有制形式共同出资的股份制等。传统的国有制形式与市场经济尚不完全适应,经过改革,在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和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后,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结构,特别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国家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将会具有更强的活力和更高的效益,在保证国民经济的合理布局、节约资源和市场有序运行方面发挥出特有的优势。

篇3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这种体制尚未完全确立和不尽完善的情况下,经济犯罪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本文着重从四个方面论述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一、经济犯罪及其特征。1、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经济犯罪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让利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特征:(1)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2)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3)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4)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二、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特征。特征:(1)是权利经济。(2)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3)是契约经济。(4)是竞争经济。(5)是法制经济。三、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1、侵犯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2、扰乱市场竞争的有序、正常运行。3、妨碍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4、破坏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四、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途径。1、严格执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根本保证。2、完善刑事立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基本前提。3、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养活经济犯罪,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经济犯罪、市场经济、法制、刑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健全,使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空前活跃。但与此同时,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各种原因,也由于商品经济本身的各种负面效应,经济领域的犯罪现象也不断出现,这极大的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直接或间接的引发了很多经济犯罪,严重的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经济犯罪也因此成为当前的突出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这种经济体制尚未完全确立或不完善的情况下,经济犯罪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思考探索经济犯罪,市场经济二者之间的关系,作为一名法学本科生,对于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刑法的有关规定,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经济犯罪及其特征和特点 

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归根到底都与经济有关,但是人们通常并不把这些犯罪都称之为经济犯罪。一般情况下,人们只是把某些与经济活动有关联和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行为称之为经济犯罪。从严格意义上讲,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是在犯罪这一整体范畴中从经济这一角度或者层面对犯罪中部分范围的界定。而犯罪一般被认为是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中的“经济”一词本身是一个多义词,在这里应该理解为,经济活动或者财产。因此经济犯罪就应该定义为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可见看出经济犯罪的这一定义,3、具有以下四个层面的涵义: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行为。只有这样的行为才可能是经济犯罪,没有这一特征的犯罪,只能是其它犯罪;二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经济犯罪直接危害着社会经济秩序和其它秩序,并且这种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程度,否则不是经济犯罪;三是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这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了的,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为犯罪,只有被规定为犯罪的才可能是经济犯罪;四是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犯罪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当然要受到刑罚的处罚。这四层涵义密切相联,共成一体,构成经济犯罪的一般特征。经济犯罪与其它犯罪的最大的区别是经济犯罪的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这一区别也是经济犯罪的独有特征。另外,我们从经济犯罪的这一特征入手,可以将经济犯罪分为两个类别,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经济犯罪,它直接破坏着经济秩序,可称之为经济活动犯罪;另一类是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它破坏着经济秩序,同时也破坏着其它秩序,比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可称之为财产犯罪。

经济犯罪严重的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经济犯罪浮动呈现上升趋势,有其以下特点:1、经济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犯罪金额越来越大。近年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案要案不断出现,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以上,甚至数百、上千万元的大案时有发生。2、职务经济犯罪以及非职务人员与经济领域工作人员相勾结的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分子利用从事政府的公务或在经济领域工作的职务之便实施经济犯罪,其犯罪手段具有相当隐藏性,社会危害也较其他犯罪更为严重。3、单位犯罪已成为当前经济犯罪的显著特征。这类犯罪后果严重,查处十分困难,经济犯法案范围的加大,犯罪主体身份的复杂化,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隐藏性等特点,导致了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查处阻碍重重,十分艰难。

篇4

论文摘要:在考察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演变的基础上,分析转型时期的农地征用过程,剖析农地征用矛盾的内在机理,探索农地征用矛盾的解决思路和具体方案,揭示农村市场交易机制的重要性。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央政府日益重视各种社会经济矛盾,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目标。2006年3月,致公党中央常委牛文元提出建立“五大基本国家补偿制度”,希望通过二次分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其中,“国家土地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尤为突出,近年来发生的重大社会冲突事件中,65%都涉及农地补偿和房屋拆迁问题,由征地矛盾导致的农地补偿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因此,考察农地征用矛盾的历史根源和现实状况,完善农地征用制度,探索农村社会的市场交易机制,势在必行。

一、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演变

农地征用矛盾实质上是社会主体围绕农地问题展开的博弈活动,它取决于中国农村社会的现实约束条件。中国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源是农地产权制度随着中国社会制度的不断演进,农地产权制度呈现出阶段性特征。

1.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演变阶段

(1)第一阶段:“运动”之前(~1948)。1948年以前,中国的基本农地制度是私有制,土地所有权通过大量民间交易逐渐集中于地主阶层,土地使用则普遍实行租佃制由于租佃制导致的农地利益冲突,地主阶层和农民阶层之间的利益争夺成为中国农村社会的矛盾焦点。

(2)第二阶段:“运动”后到农业合作化运动前(1948~1953)。自1948年开始,中国共产党全面开展“运动”,将解放区的经验推广到广大农村地区,没收地主的土地产权,直接分配给无地农民,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

(3)第三阶段:农业合作化运动后到解体(1953~1978)。自1953年起,中央政府积极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和运动,逐渐形成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1962年,中央政府为巩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地产权制度,实质上将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都集中在生产队。

(4)第四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1978~1978)年中国农村社会逐渐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要求分离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在保证农地集体所有制的条件下,允许农民拥有农地承包权和使用权。l982年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之后,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体系成为集体土地的共同所有者,逐渐形成目前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和农民承包使用的产权格局。

2.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特征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分析表明,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一致。

(1)所有权方面.农地集体所有制明确了“集体”的所有地位,但“集体”概念具体化为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体系,它们的“共同所有”模糊了所有者权利。这就可能产生两种后果:①当所有者权利的经济利益较高时,三级体系中的各种主体争夺土地收益;②当所有者权利的经济成本较高时,三级体系中各种主体相互推诿而导致“所有者缺位”。事实上,随着农村社会的经济利益和组织独立性不断增强,三级主体的“趋利避害”行为特征将愈加显著。

(2)使用权方面,农民以“家庭联产承包”方式拥有了农地使用权,但他们的农地使用权是不完整的。①农民行使土地使用权具有使用方式和使用程度的限制: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和经营,禁止闲置耕地。②农民私人不得出租和转让农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以农地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为前提。⑧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有一定期限,尽管目前的承包期限可以长达30年,但承包期限风险仍然埋藏着农地经营的不稳定因素。

值得重视的是,目前的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是特定历史条件的结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因素的前提下,农地产权制度安排实际上承担着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农地产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也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正因此,农地产权制度是农地征用矛盾的现实根源,它涉及到农村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城乡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

二、转型时期的农地征用过程

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地征用问题始终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根据2004年的中国《宪法修正案》,国家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可以征收或征用农村土地并给予适当补偿。①农地征用的性质和过程构成了农地补偿命题的实践背景,也是解决农地补偿问题的事实基础。

1.农地征用的性质和过程

“征收”或“征用”是两个不同概念。土地征收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国家通过征收活动剥夺原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土地征用的对象则是土地使用权,中央政府征用农地之后,必须对农民丧失农地使用权进行适当补偿。然而,根据现行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规定,农地征用前提是农地所有权的转变,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因此,中国的农地征用实践造成了“征收”的效果。

农地征用的过程中.农民丧失了农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组织丧失了农地所有权。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征地实践,完整的征地过程一般包括三部分:①地方政府与农民集体组织协商,征用农村土地,转变农地的所有制属性和使用权主体;②地方政府对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进行适当补偿;③地方政府与土地开发者协商,将农用土地转变为非农用土地,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上述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意味着农地权利的转移和农地利益的重新分配。

2.征地过程中的矛盾

农地征用过程的利益冲突使农地补偿问题日益突出:

(1)农地征用的补偿标准较低。根据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地征用后按照原用途进行补偿,以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作为计算基数,农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能超过该基数的30倍。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补偿标准的前提条件是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在农地征用实践中,作为农地集体所有者的乡、村、村小组也要求获得相应利益补偿,结果使农地补偿费被层层提留,农民最终通常只能得到征地补偿标准的5%~10%。

(2)地方政府以“公益用地”名义进行征地后,按照农用地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然后以非农用地名义出售给经营性组织,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获得回报。在较低的征地补偿标准和较高的土地市场价格之间,存在着巨额租金,它被地方政府以行政强制手段占有。这必然导致农地征用矛盾:①高额租金对政府行为产生误导,使地方政府怀有扩大征地范围的非理性冲动;地方政府获得的高额租金与农民得到的较低补偿形成鲜明对比。激化了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3)地方政府对农地“一次性买断”之后,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就随之消失了,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日益突出。丧失了基本生产资料的失地农民必须重新寻找工作。但城乡教育差异、就业渠道残缺、就业宏观形势等因素使失地农民很难重新“就业”,大量失地农民难以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和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三、农地征用矛盾的内在机理

1.农地征用矛盾的直接原因

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表明·现行征地制度具有内在缺陷,它直接导致了目前的征地矛盾。

(1)农地征用的前提是所有权由集体转让给国家。①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下,现行农地征用制度对农地转让进行一定的产权限制,起到了适当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也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残缺的必要补充。②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地方政府具有经济利益独立性,农地转让的产权限制使地方政府成为农地交易中的双边垄断者,利用行政权力谋取经济利益。这种体制缺陷必然误导地方政府行为,影响它对土地交易的成本收益判断,扭曲农地转让的市场交易机制。

(2)农地征用的范围界定缺乏理论依据。根据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农地征用的主要理由是“公共利益”。但关于“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土地管理部门在法律条文和实践过程中都未进行明确界定。按照经济学基本理论’“公共利益”的经济内涵是“公共物品”,经济学者对此存在不同解释。在征地实践活动中,部分地方政府更是出于各种目的任意解释“公共利益”,以此作为农地征用和低补偿标准的政策依据,从而以较低经济成本取得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3)现行农地补偿标准未能反映农地产权转移的真实状况。现行的农地征用补偿标准以“农地使用权转让”为理论依据·但在征地过程中,乡、村、村民小组三级管理体系确实失去了农地集体所有权,他们必然对农地补偿提出分配要求。根据产权经济学的观点,农村三级管理体系作为农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应当要求地方政府对农地所有权转让给予补偿;但行政管理体制的上下级关系限制了农村三级管理主体的权利诉求,结果导致农地集体所有权的无偿转让。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相对于农民而言,乡、村、村民小组处于强势地位。它们是农地转让和农地补偿的具体操作者,有机会从农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中“分一杯羹”。

简而言之,目前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源是:农地征用的经济成本较低,土地市场信息被扭曲;地方政府以独立经济利益和机会主义动机为出发点,利用扭曲的市场信号进行成本收益判断,从而具有扩大征地范围和直接干预征地过程的非理性冲动。

2.农地征用制度的改革思路

针对现行农地征用制度的内在缺陷,政府主管部门和农村问题专家进行了广泛探讨,逐渐形成了改革农地征用制度的两种主要思路。

(1)第一种思路是渐进改良式,核心问题是重新制定征地补偿标准。自2001年起,中央财经办公室和国土资源部展开针对“征地制度”的调研活动。根据调研结果,提出了完善现行征地制度的一系列建议:①严格行使土地征用权,规范征地范围;②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合理制定征地补偿费用标准;③以社会保障为核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拓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④坚持政府统一征地,实行征地与供地分离;⑤建立征地仲裁制度,保证征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

(2)第二种思路强调农地的集体所有制属性,主张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以独立经济主体身份进入土地市场,推动农地产权转让的市场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刘守英认为,征地行为实质上是以行政权侵犯财产权,以“公权”侵犯“私权”,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强制占有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如果不能根本改变征地制度的基本性质和方式,地方政府侵犯农民权利和权力寻租的现象就无法得到有效遏止。

上述两种思路对中国农地征用状况的认识基本一致,但他们提出的改革方案存在明显分歧:第一种思路代表着决策部门的主流看法,第二种思路代表着学者的主要意见。①从目前征地制度的现实需求来看,第一种思路具有相对优势,它是征地制度改革方向的现实选择。②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致性要求来看,第二种思路是彻底解决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本途径,它是农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未来目标。

四、化解农地征用矛盾的直接对策

根据农地征用矛盾的现实状况和直接原因,应当设计一种合理的农地交易制度来化解农地征用矛盾。这种农地交易制度应当满足两个要求:一是能够迅速缓解目前的农地征用矛盾,改善农地征用过程中的不公平状况;二是改善农地交易环境,提供彻底解决农地征用矛盾的制度条件。基于这种认识,本文提出“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以拓展农地征用命题的分析视野。

1.“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包含四项要点:

(1)地方政府不直接介入农地交易过程,它只是土地购买者与农村集体组织进行土地交易的监督者,交易双方以独立经济身份参与交易,协商农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转让价格。

(2)农村集体组织必须将协商结果对农民公开,接受相关质询,经过农民集体决议之后的转让价格才具有真实有效性。

(3)土地转让费的分配方面,农民直接获得农地使用权价格。农村三级管理体系中的村组织以农地所有权的代管者身份获得农地所有权价格,但它是作为农民集体产权的代表而取得这项权利的,因此应当将农地所有权价格作为集体产权划分成股份,进行农民集体产业投资,以解决农民失地后的继续生产问题,这实际上是农民失地的间接补偿。

(4)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土地交易价格,按照适当比例征收交易税;部分上缴国库作为中央政府财政收入,部分交付地方政府作为公共事务开支。

2.征地过程中的地方政府职能

征地过程中的地方政府具有两大职能:①作为地方事务的管理机构,监督农地征用过程;②作为国有产权的地方代表,直接参与农地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的过程。这种双重身份特征提供了大量寻租机会,地方政府可能利用行政权力和制度缺陷谋取经济利益,扭曲农地产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机制。

直接的解决办法就是尽量限制地方政府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权利:一是对于经营性土地的产权转让,地方政府职能仅限于提供交易渠道和监督交易过程,交易价格应当由农民集体组织和购买者直接协商决定;二是对于公益性土地的产权转让,地方政府也只能以独立经济主体身份参与土地交易,平等地与农民集体组织进行市场交易,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决定农地转让价格。在农地征用的实践活动中,人们很难准确界定公益性土地和地方政府职能,因此应当将公益性土地交易和经营性土地交易都纳入市场化框架。

这两种土地交易类型的区别在于:一是对于公益性土地,地方政府在按照市场价格征用土地之后,地方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应当进行适当补偿,以提供地方性公共物品;二是对于经营性土地,农村集体组织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土地交易之后,依据集体产权要求对交易收益进行分割。近年来,江浙地区正在试行“同地同价”,这种政策措施已经体现对公益性土地和经营性土地的“一视同仁”,客观上起到了缓解农地征用矛盾的效果。

3.农地征用补偿的权利归属

根据农地产权的特征,农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都应当获得合理补偿。①农民转让农地使用权,获得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应当遵循现行《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取消具有计划经济“父爱主义”色彩的安置费。②村民自治组织是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直接代表者,它应当代表村民集体意愿对农村集体产权进行管理,索取农地所有权转让的适当补偿;通过对集体财产和集体收益的合理分配,给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和分红权利,以替代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在农地征用的实践过程中,补偿形式是多样化的:农地使用权补偿最好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付;农地所有权补偿可以采取土地人股等方式参与地方经济发展。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体现了“公正补偿”的司法理念,它要求对农地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进行合理补偿,以维护农民的正当权利。同时,它也充分重视到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明确了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强调对农地集体产权进行适当补偿,以维持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和继续生产能力。

五、培育农村市场交易机制

“直接型土地交易”方案着眼于缓解目前农地征用的各种矛盾,但彻底解决征地矛盾问题,必须依赖于农村市场交易机制的不断完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社会应当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限制,从市场主体、市场规则、市场环境等诸方面着手,努力改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缩小城乡差距,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化。

1.农村集体组织的话语权

社会经济组织的话语权是市场交易机制运行的前提条件。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民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取得了部分话语权,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中国农村的主要产权形式是集体产权,它包括农地所有权在内的各种集体权利,应当体现农民的集体意志。这种集体产权安排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但它恰恰符合中国农村社会的经济基础特征,避免出现由于分散产权导致的“搭便车”和“公地悲剧”。问题的关键在于:由谁来代表农村集体产权?它如何保证农民集体利益的实现?

根据市场交易制度的要求,农村集体产权的代表者必须具备两项条件:①独立的经济利益它能够真正代表本地农民的集体利益,其自身利益与农民集体利益基本保持一致。②独立的经济权利表达能力。它能够在现行制度框架找到适当的权利表达方式,准确表达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能够尽量阻止外部力量的不当干涉。从现行的农村行政管理体系来看,乡级机构与农民集体产权的“距离”较远,并且受地方政府行政影响较大;村民小组的组织建设较落后,缺乏权利表达的有效手段;惟有村级行政单位,恰恰能够较好地体现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

目前,随着中国农村社会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许多地方正在推广“村民直选”和“村民自治”制度。村组织逐渐摆脱原有的行政管理角色,日益强化了集体产权代表的特征。因此,如果村组织能够有效利用较为完整的组织结构,切实表达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积极参与农民集体事务,就能够使包括农地集体产权在内的农民集体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事实证明,在农地征用的实践活动中,如果村组织能够较好地进行权利主张,那么征地矛盾就会较少,也能够较好地维护农民集体利益。

2.土地交易的监督机制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条例》,地方政府是农地征用过程的主要监督者。实践证明,单纯的行政监督具有局限性,完善的市场交易机制要求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并重。两种监督方式各具特点:地方政府的行政监督是常规性的;相对独立的司法监督则是维护交易主体权利的最终保障。目前,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关于农地征用等内容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但关键在于通过司法体系来具体体现立法精神。

基于这一理念,目前交易监督机制应当重点关注两个方面:①司法独立性。借鉴西方法治社会的三权分立制衡机制,以司法力量来抗衡行政力量,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增强地方司法系统的独立意志表达能力,减少地方政府对司法活动的干预,进而维护市场交易主体的经济利益。②申诉和仲裁渠道。由于法律诉讼的成本较高,申诉和仲裁将是维护农民经济利益的经常性补救措施。如果申诉和仲裁渠道畅通,将缓解农地征用过程中的矛盾;如果农民的正当利益受到侵犯,又难以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抗议,那么社会经济矛盾将会逐渐积累,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

3.社会经济环境

根据中国农业社会的历史演进规律,经济发展战略和历史文化背景是目前中国农村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根本原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社会的制度一致性要求日益强烈,完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不断改善中国农村的社会经济环境:

(1)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由于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残缺,农地产权实际上发挥着社会保障功能。虽然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征地补偿来部分替代社会保障功能,但这毕竟是暂时性的;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民经济体系的整体性来看,必须重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特别是在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时刻,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城乡差别待遇问题,就无法推动农村资源和城市资源的合理流动,也无法形成有效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事实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功能不止于此,它是解决农村发展问题的关键,也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篇5

关键词:农地征用;市场交易制度;土地补偿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央政府日益重视各种社会经济矛盾,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目标。2006年3月,致公党中央常委牛文元提出建立“五大基本国家补偿制度”,希望通过二次分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其中,“国家土地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尤为突出,近年来发生的重大社会冲突事件中,65%都涉及农地补偿和房屋拆迁问题,由征地矛盾导致的农地补偿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因此,考察农地征用矛盾的历史根源和现实状况,完善农地征用制度,探索农村社会的市场交易机制,势在必行。

一、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演变

农地征用矛盾实质上是社会主体围绕农地问题展开的博弈活动,它取决于中国农村社会的现实约束条件。中国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源是农地产权制度随着中国社会制度的不断演进,农地产权制度呈现出阶段性特征。

1.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演变阶段

(1)第一阶段:“土地改革运动”之前(~1948)。1948年以前,中国的基本农地制度是私有制,土地所有权通过大量民间交易逐渐集中于地主阶层,土地使用则普遍实行租佃制由于租佃制导致的农地利益冲突,地主阶层和农民阶层之间的利益争夺成为中国农村社会的矛盾焦点。

(2)第二阶段:“土地改革运动”后到农业合作化运动前(1948~1953)。自1948年开始,中国共产党全面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将解放区的土地改革经验推广到广大农村地区,没收地主的土地产权,直接分配给无地农民,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

(3)第三阶段:农业合作化运动后到人民公社解体(1953~1978)。自1953年起,中央政府积极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运动,逐渐形成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1962年,中央政府为巩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地产权制度,实质上将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都集中在生产队。

(4)第四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1978~1978)年中国农村社会逐渐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要求分离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在保证农地集体所有制的条件下,允许农民拥有农地承包权和使用权。l982年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之后,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体系成为集体土地的共同所有者,逐渐形成目前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和农民承包使用的产权格局。

2.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特征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分析表明,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一致。

(1)所有权方面.农地集体所有制明确了“集体”的所有地位,但“集体”概念具体化为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体系,它们的“共同所有”模糊了所有者权利。这就可能产生两种后果:①当所有者权利的经济利益较高时,三级体系中的各种主体争夺土地收益;②当所有者权利的经济成本较高时,三级体系中各种主体相互推诿而导致“所有者缺位”。事实上,随着农村社会的经济利益和组织独立性不断增强,三级主体的“趋利避害”行为特征将愈加显著。

(2)使用权方面,农民以“家庭联产承包”方式拥有了农地使用权,但他们的农地使用权是不完整的。①农民行使土地使用权具有使用方式和使用程度的限制: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和经营,禁止闲置耕地。②农民私人不得出租和转让农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以农地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为前提。⑧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有一定期限,尽管目前的承包期限可以长达30年,但承包期限风险仍然埋藏着农地经营的不稳定因素。

值得重视的是,目前的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是特定历史条件的结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因素的前提下,农地产权制度安排实际上承担着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农地产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也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正因此,农地产权制度是农地征用矛盾的现实根源,它涉及到农村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城乡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

二、转型时期的农地征用过程

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地征用问题始终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根据2004年的中国《宪法修正案》,国家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可以征收或征用农村土地并给予适当补偿。①农地征用的性质和过程构成了农地补偿命题的实践背景,也是解决农地补偿问题的事实基础。

1.农地征用的性质和过程

“征收”或“征用”是两个不同概念。土地征收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国家通过征收活动剥夺原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土地征用的对象则是土地使用权,中央政府征用农地之后,必须对农民丧失农地使用权进行适当补偿。然而,根据现行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规定,农地征用前提是农地所有权的转变,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因此,中国的农地征用实践造成了“征收”的效果。

农地征用的过程中.农民丧失了农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组织丧失了农地所有权。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征地实践,完整的征地过程一般包括三部分:①地方政府与农民集体组织协商,征用农村土地,转变农地的所有制属性和使用权主体;②地方政府对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进行适当补偿;③地方政府与土地开发者协商,将农用土地转变为非农用土地,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上述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意味着农地权利的转移和农地利益的重新分配。

2.征地过程中的矛盾

农地征用过程的利益冲突使农地补偿问题日益突出:

(1)农地征用的补偿标准较低。根据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地征用后按照原用途进行补偿,以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作为计算基数,农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能超过该基数的30倍。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补偿标准的前提条件是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在农地征用实践中,作为农地集体所有者的乡、村、村小组也要求获得相应利益补偿,结果使农地补偿费被层层提留,农民最终通常只能得到征地补偿标准的5%~10%。

(2)地方政府以“公益用地”名义进行征地后,按照农用地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然后以非农用地名义出售给经营性组织,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获得回报。在较低的征地补偿标准和较高的土地市场价格之间,存在着巨额租金,它被地方政府以行政强制手段占有。这必然导致农地征用矛盾:①高额租金对政府行为产生误导,使地方政府怀有扩大征地范围的非理性冲动;地方政府获得的高额租金与农民得到的较低补偿形成鲜明对比。激化了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3)地方政府对农地“一次性买断”之后,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就随之消失了,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日益突出。丧失了基本生产资料的失地农民必须重新寻找工作。但城乡教育差异、就业渠道残缺、就业宏观形势等因素使失地农民很难重新“就业”,大量失地农民难以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和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三、农地征用矛盾的内在机理

1.农地征用矛盾的直接原因

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表明·现行征地制度具有内在缺陷,它直接导致了目前的征地矛盾。

(1)农地征用的前提是所有权由集体转让给国家。①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下,现行农地征用制度对农地转让进行一定的产权限制,起到了适当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也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残缺的必要补充。②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地方政府具有经济利益独立性,农地转让的产权限制使地方政府成为农地交易中的双边垄断者,利用行政权力谋取经济利益。这种体制缺陷必然误导地方政府行为,影响它对土地交易的成本收益判断,扭曲农地转让的市场交易机制。

(2)农地征用的范围界定缺乏理论依据。根据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农地征用的主要理由是“公共利益”。但关于“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土地管理部门在法律条文和实践过程中都未进行明确界定。按照经济学基本理论’“公共利益”的经济内涵是“公共物品”,经济学者对此存在不同解释。在征地实践活动中,部分地方政府更是出于各种目的任意解释“公共利益”,以此作为农地征用和低补偿标准的政策依据,从而以较低经济成本取得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3)现行农地补偿标准未能反映农地产权转移的真实状况。现行的农地征用补偿标准以“农地使用权转让”为理论依据·但在征地过程中,乡、村、村民小组三级管理体系确实失去了农地集体所有权,他们必然对农地补偿提出分配要求。根据产权经济学的观点,农村三级管理体系作为农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应当要求地方政府对农地所有权转让给予补偿;但行政管理体制的上下级关系限制了农村三级管理主体的权利诉求,结果导致农地集体所有权的无偿转让。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相对于农民而言,乡、村、村民小组处于强势地位。它们是农地转让和农地补偿的具体操作者,有机会从农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中“分一杯羹”。

简而言之,目前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源是:农地征用的经济成本较低,土地市场信息被扭曲;地方政府以独立经济利益和机会主义动机为出发点,利用扭曲的市场信号进行成本收益判断,从而具有扩大征地范围和直接干预征地过程的非理性冲动。

2.农地征用制度的改革思路

针对现行农地征用制度的内在缺陷,政府主管部门和农村问题专家进行了广泛探讨,逐渐形成了改革农地征用制度的两种主要思路。

(1)第一种思路是渐进改良式,核心问题是重新制定征地补偿标准。自2001年起,中央财经办公室和国土资源部展开针对“征地制度”的调研活动。根据调研结果,提出了完善现行征地制度的一系列建议:①严格行使土地征用权,规范征地范围;②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合理制定征地补偿费用标准;③以社会保障为核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拓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④坚持政府统一征地,实行征地与供地分离;⑤建立征地仲裁制度,保证征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

(2)第二种思路强调农地的集体所有制属性,主张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以独立经济主体身份进入土地市场,推动农地产权转让的市场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刘守英认为,征地行为实质上是以行政权侵犯财产权,以“公权”侵犯“私权”,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强制占有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如果不能根本改变征地制度的基本性质和方式,地方政府侵犯农民权利和权力寻租的现象就无法得到有效遏止。

上述两种思路对中国农地征用状况的认识基本一致,但他们提出的改革方案存在明显分歧:第一种思路代表着决策部门的主流看法,第二种思路代表着学者的主要意见。①从目前征地制度的现实需求来看,第一种思路具有相对优势,它是征地制度改革方向的现实选择。②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致性要求来看,第二种思路是彻底解决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本途径,它是农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未来目标。

四、化解农地征用矛盾的直接对策

根据农地征用矛盾的现实状况和直接原因,应当设计一种合理的农地交易制度来化解农地征用矛盾。这种农地交易制度应当满足两个要求:一是能够迅速缓解目前的农地征用矛盾,改善农地征用过程中的不公平状况;二是改善农地交易环境,提供彻底解决农地征用矛盾的制度条件。基于这种认识,本文提出“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以拓展农地征用命题的分析视野。

1.“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包含四项要点:

(1)地方政府不直接介入农地交易过程,它只是土地购买者与农村集体组织进行土地交易的监督者,交易双方以独立经济身份参与交易,协商农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转让价格。

(2)农村集体组织必须将协商结果对农民公开,接受相关质询,经过农民集体决议之后的转让价格才具有真实有效性。

(3)土地转让费的分配方面,农民直接获得农地使用权价格。农村三级管理体系中的村组织以农地所有权的代管者身份获得农地所有权价格,但它是作为农民集体产权的代表而取得这项权利的,因此应当将农地所有权价格作为集体产权划分成股份,进行农民集体产业投资,以解决农民失地后的继续生产问题,这实际上是农民失地的间接补偿。

(4)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土地交易价格,按照适当比例征收交易税;部分上缴国库作为中央政府财政收入,部分交付地方政府作为公共事务开支。

2.征地过程中的地方政府职能

征地过程中的地方政府具有两大职能:①作为地方事务的管理机构,监督农地征用过程;②作为国有产权的地方代表,直接参与农地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的过程。这种双重身份特征提供了大量寻租机会,地方政府可能利用行政权力和制度缺陷谋取经济利益,扭曲农地产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机制。

直接的解决办法就是尽量限制地方政府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权利:一是对于经营性土地的产权转让,地方政府职能仅限于提供交易渠道和监督交易过程,交易价格应当由农民集体组织和购买者直接协商决定;二是对于公益性土地的产权转让,地方政府也只能以独立经济主体身份参与土地交易,平等地与农民集体组织进行市场交易,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决定农地转让价格。在农地征用的实践活动中,人们很难准确界定公益性土地和地方政府职能,因此应当将公益性土地交易和经营性土地交易都纳入市场化框架。

这两种土地交易类型的区别在于:一是对于公益性土地,地方政府在按照市场价格征用土地之后,地方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应当进行适当补偿,以提供地方性公共物品;二是对于经营性土地,农村集体组织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土地交易之后,依据集体产权要求对交易收益进行分割。近年来,江浙地区正在试行“同地同价”,这种政策措施已经体现对公益性土地和经营性土地的“一视同仁”,客观上起到了缓解农地征用矛盾的效果。

3.农地征用补偿的权利归属

根据农地产权的特征,农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都应当获得合理补偿。①农民转让农地使用权,获得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应当遵循现行《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取消具有计划经济“父爱主义”色彩的安置费。②村民自治组织是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直接代表者,它应当代表村民集体意愿对农村集体产权进行管理,索取农地所有权转让的适当补偿;通过对集体财产和集体收

益的合理分配,给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和分红权利,以替代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在农地征用的实践过程中,补偿形式是多样化的:农地使用权补偿最好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付;农地所有权补偿可以采取土地人股等方式参与地方经济发展。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体现了“公正补偿”的司法理念,它要求对农地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进行合理补偿,以维护农民的正当权利。同时,它也充分重视到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明确了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强调对农地集体产权进行适当补偿,以维持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和继续生产能力。

五、培育农村市场交易机制

“直接型土地交易”方案着眼于缓解目前农地征用的各种矛盾,但彻底解决征地矛盾问题,必须依赖于农村市场交易机制的不断完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社会应当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限制,从市场主体、市场规则、市场环境等诸方面着手,努力改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缩小城乡差距,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化。

1.农村集体组织的话语权

社会经济组织的话语权是市场交易机制运行的前提条件。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民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取得了部分话语权,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中国农村的主要产权形式是集体产权,它包括农地所有权在内的各种集体权利,应当体现农民的集体意志。这种集体产权安排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但它恰恰符合中国农村社会的经济基础特征,避免出现由于分散产权导致的“搭便车”和“公地悲剧”。问题的关键在于:由谁来代表农村集体产权?它如何保证农民集体利益的实现?

根据市场交易制度的要求,农村集体产权的代表者必须具备两项条件:①独立的经济利益它能够真正代表本地农民的集体利益,其自身利益与农民集体利益基本保持一致。②独立的经济权利表达能力。它能够在现行制度框架找到适当的权利表达方式,准确表达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能够尽量阻止外部力量的不当干涉。从现行的农村行政管理体系来看,乡级机构与农民集体产权的“距离”较远,并且受地方政府行政影响较大;村民小组的组织建设较落后,缺乏权利表达的有效手段;惟有村级行政单位,恰恰能够较好地体现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

目前,随着中国农村社会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许多地方正在推广“村民直选”和“村民自治”制度。村组织逐渐摆脱原有的行政管理角色,日益强化了集体产权代表的特征。因此,如果村组织能够有效利用较为完整的组织结构,切实表达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积极参与农民集体事务,就能够使包括农地集体产权在内的农民集体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事实证明,在农地征用的实践活动中,如果村组织能够较好地进行权利主张,那么征地矛盾就会较少,也能够较好地维护农民集体利益。

2.土地交易的监督机制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条例》,地方政府是农地征用过程的主要监督者。实践证明,单纯的行政监督具有局限性,完善的市场交易机制要求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并重。两种监督方式各具特点:地方政府的行政监督是常规性的;相对独立的司法监督则是维护交易主体权利的最终保障。目前,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关于农地征用等内容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但关键在于通过司法体系来具体体现立法精神。

基于这一理念,目前交易监督机制应当重点关注两个方面:①司法独立性。借鉴西方法治社会的三权分立制衡机制,以司法力量来抗衡行政力量,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增强地方司法系统的独立意志表达能力,减少地方政府对司法活动的干预,进而维护市场交易主体的经济利益。②申诉和仲裁渠道。由于法律诉讼的成本较高,申诉和仲裁将是维护农民经济利益的经常性补救措施。如果申诉和仲裁渠道畅通,将缓解农地征用过程中的矛盾;如果农民的正当利益受到侵犯,又难以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抗议,那么社会经济矛盾将会逐渐积累,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

3.社会经济环境

根据中国农业社会的历史演进规律,经济发展战略和历史文化背景是目前中国农村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根本原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社会的制度一致性要求日益强烈,完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不断改善中国农村的社会经济环境:

(1)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由于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残缺,农地产权实际上发挥着社会保障功能。虽然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征地补偿来部分替代社会保障功能,但这毕竟是暂时性的;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民经济体系的整体性来看,必须重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特别是在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时刻,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城乡差别待遇问题,就无法推动农村资源和城市资源的合理流动,也无法形成有效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事实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功能不止于此,它是解决农村发展问题的关键,也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篇6

 

关键词:农地征用;市场交易制度;土地补偿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央政府日益重视各种社会经济矛盾,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目标。2006年3月,致公党中央常委牛文元提出建立“五大基本国家补偿制度”,希望通过二次分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其中,“国家土地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尤为突出,近年来发生的重大社会冲突事件中,65%都涉及农地补偿和房屋拆迁问题,由征地矛盾导致的农地补偿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因此,考察农地征用矛盾的历史根源和现实状况,完善农地征用制度,探索农村社会的市场交易机制,势在必行。

一、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演变

农地征用矛盾实质上是社会主体围绕农地问题展开的博弈活动,它取决于中国农村社会的现实约束条件。中国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源是农地产权制度随着中国社会制度的不断演进,农地产权制度呈现出阶段性特征。

1.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演变阶段

(1)第一阶段:“土地改革运动”之前(~1948)。1948年以前,中国的基本农地制度是私有制,土地所有权通过大量民间交易逐渐集中于地主阶层,土地使用则普遍实行租佃制由于租佃制导致的农地利益冲突,地主阶层和农民阶层之间的利益争夺成为中国农村社会的矛盾焦点。

(2)第二阶段:“土地改革运动”后到农业合作化运动前(1948~1953)。自1948年开始,中国共产党全面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将解放区的土地改革经验推广到广大农村地区,没收地主的土地产权,直接分配给无地农民,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

(3)第三阶段:农业合作化运动后到人民公社解体(1953~1978)。自1953年起,中央政府积极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运动,逐渐形成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1962年,中央政府为巩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地产权制度,实质上将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都集中在生产队。

(4)第四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1978~1978)年中国农村社会逐渐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要求分离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在保证农地集体所有制的条件下,允许农民拥有农地承包权和使用权。l982年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之后,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体系成为集体土地的共同所有者,逐渐形成目前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和农民承包使用的产权格局。

2.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特征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分析表明,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一致。

(1)所有权方面.农地集体所有制明确了“集体”的所有地位,但“集体”概念具体化为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体系,它们的“共同所有”模糊了所有者权利。这就可能产生两种后果:①当所有者权利的经济利益较高时,三级体系中的各种主体争夺土地收益;②当所有者权利的经济成本较高时,三级体系中各种主体相互推诿而导致“所有者缺位”。事实上,随着农村社会的经济利益和组织独立性不断增强,三级主体的“趋利避害”行为特征将愈加显著。

(2)使用权方面,农民以“家庭联产承包”方式拥有了农地使用权,但他们的农地使用权是不完整的。①农民行使土地使用权具有使用方式和使用程度的限制: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和经营,禁止闲置耕地。②农民私人不得出租和转让农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以农地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为前提。⑧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有一定期限,尽管目前的承包期限可以长达30年,但承包期限风险仍然埋藏着农地经营的不稳定因素。

值得重视的是,目前的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是特定历史条件的结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因素的前提下,农地产权制度安排实际上承担着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农地产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也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正因此,农地产权制度是农地征用矛盾的现实根源,它涉及到农村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城乡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

二、转型时期的农地征用过程

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地征用问题始终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根据2004年的中国《宪法修正案》,国家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可以征收或征用农村土地并给予适当补偿。①农地征用的性质和过程构成了农地补偿命题的实践背景,也是解决农地补偿问题的事实基础。

1.农地征用的性质和过程

“征收”或“征用”是两个不同概念。土地征收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国家通过征收活动剥夺原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土地征用的对象则是土地使用权,中央政府征用农地之后,必须对农民丧失农地使用权进行适当补偿。然而,根据现行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规定,农地征用前提是农地所有权的转变,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因此,中国的农地征用实践造成了“征收”的效果。

农地征用的过程中.农民丧失了农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组织丧失了农地所有权。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征地实践,完整的征地过程一般包括三部分:①地方政府与农民集体组织协商,征用农村土地,转变农地的所有制属性和使用权主体;②地方政府对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进行适当补偿;③地方政府与土地开发者协商,将农用土地转变为非农用土地,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上述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意味着农地权利的转移和农地利益的重新分配。

2.征地过程中的矛盾

农地征用过程的利益冲突使农地补偿问题日益突出:

(1)农地征用的补偿标准较低。根据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地征用后按照原用途进行补偿,以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作为计算基数,农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能超过该基数的30倍。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补偿标准的前提条件是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在农地征用实践中,作为农地集体所有者的乡、村、村小组也要求获得相应利益补偿,结果使农地补偿费被层层提留,农民最终通常只能得到征地补偿标准的5%~10%。

(2)地方政府以“公益用地”名义进行征地后,按照农用地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然后以非农用地名义出售给经营性组织,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获得回报。在较低的征地补偿标准和较高的土地市场价格之间,存在着巨额租金,它被地方政府以行政强制手段占有。这必然导致农地征用矛盾:①高额租金对政府行为产生误导,使地方政府怀有扩大征地范围的非理性冲动;地方政府获得的高额租金与农民得到的较低补偿形成鲜明对比。激化了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3)地方政府对农地“一次性买断”之后,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就随之消失了,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日益突出。丧失了基本生产资料的失地农民必须重新寻找工作。但城乡教育差异、就业渠道残缺、就业宏观形势等因素使失地农民很难重新“就业”,大量失地农民难以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和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三、农地征用矛盾的内在机理

1.农地征用矛盾的直接原因

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表明·现行征地制度具有内在缺陷,它直接导致了目前的征地矛盾。

(1)农地征用的前提是所有权由集体转让给国家。①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下,现行农地征用制度对农地转让进行一定的产权限制,起到了适当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也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残缺的必要补充。②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地方政府具有经济利益独立性,农地转让的产权限制使地方政府成为农地交易中的双边垄断者,利用行政权力谋取经济利益。这种体制缺陷必然误导地方政府行为,影响它对土地交易的成本收益判断,扭曲农地转让的市场交易机制。

(2)农地征用的范围界定缺乏理论依据。根据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农地征用的主要理由是“公共利益”。但关于“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土地管理部门在法律条文和实践过程中都未进行明确界定。按照经济学基本理论’“公共利益”的经济内涵是“公共物品”,经济学者对此存在不同解释。在征地实践活动中,部分地方政府更是出于各种目的任意解释“公共利益”,以此作为农地征用和低补偿标准的政策依据,从而以较低经济成本取得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3)现行农地补偿标准未能反映农地产权转移的真实状况。现行的农地征用补偿标准以“农地使用权转让”为理论依据·但在征地过程中,乡、村、村民小组三级管理体系确实失去了农地集体所有权,他们必然对农地补偿提出分配要求。根据产权经济学的观点,农村三级管理体系作为农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应当要求地方政府对农地所有权转让给予补偿;但行政管理体制的上下级关系限制了农村三级管理主体的权利诉求,结果导致农地集体所有权的无偿转让。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相对于农民而言,乡、村、村民小组处于强势地位。它们是农地转让和农地补偿的具体操作者,有机会从农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中“分一杯羹”。

简而言之,目前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源是:农地征用的经济成本较低,土地市场信息被扭曲;地方政府以独立经济利益和机会主义动机为出发点,利用扭曲的市场信号进行成本收益判断,从而具有扩大征地范围和直接干预征地过程的非理性冲动。

2.农地征用制度的改革思路

针对现行农地征用制度的内在缺陷,政府主管部门和农村问题专家进行了广泛探讨,逐渐形成了改革农地征用制度的两种主要思路。

(1)第一种思路是渐进改良式,核心问题是重新制定征地补偿标准。自2001年起,中央财经办公室和国土资源部展开针对“征地制度”的调研活动。根据调研结果,提出了完善现行征地制度的一系列建议:①严格行使土地征用权,规范征地范围;②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合理制定征地补偿费用标准;③以社会保障为核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拓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④坚持政府统一征地,实行征地与供地分离;⑤建立征地仲裁制度,保证征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

(2)第二种思路强调农地的集体所有制属性,主张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以独立经济主体身份进入土地市场,推动农地产权转让的市场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刘守英认为,征地行为实质上是以行政权侵犯财产权,以“公权”侵犯“私权”,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强制占有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如果不能根本改变征地制度的基本性质和方式,地方政府侵犯农民权利和权力寻租的现象就无法得到有效遏止。

上述两种思路对中国农地征用状况的认识基本一致,但他们提出的改革方案存在明显分歧:第一种思路代表着决策部门的主流看法,第二种思路代表着学者的主要意见。①从目前征地制度的现实需求来看,第一种思路具有相对优势,它是征地制度改革方向的现实选择。②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致性要求来看,第二种思路是彻底解决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本途径,它是农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未来目标。

四、化解农地征用矛盾的直接对策

根据农地征用矛盾的现实状况和直接原因,应当设计一种合理的农地交易制度来化解农地征用矛盾。这种农地交易制度应当满足两个要求:一是能够迅速缓解目前的农地征用矛盾,改善农地征用过程中的不公平状况;二是改善农地交易环境,提供彻底解决农地征用矛盾的制度条件。基于这种认识,本文提出“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以拓展农地征用命题的分析视野。

1.“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包含四项要点:

(1)地方政府不直接介入农地交易过程,它只是土地购买者与农村集体组织进行土地交易的监督者,交易双方以独立经济身份参与交易,协商农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转让价格。

(2)农村集体组织必须将协商结果对农民公开,接受相关质询,经过农民集体决议之后的转让价格才具有真实有效性。

(3)土地转让费的分配方面,农民直接获得农地使用权价格。农村三级管理体系中的村组织以农地所有权的代管者身份获得农地所有权价格,但它是作为农民集体产权的代表而取得这项权利的,因此应当将农地所有权价格作为集体产权划分成股份,进行农民集体产业投资,以解决农民失地后的继续生产问题,这实际上是农民失地的间接补偿。

(4)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土地交易价格,按照适当比例征收交易税;部分上缴国库作为中央政府财政收入,部分交付地方政府作为公共事务开支。

2.征地过程中的地方政府职能

征地过程中的地方政府具有两大职能:①作为地方事务的管理机构,监督农地征用过程;②作为国有产权的地方代表,直接参与农地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的过程。这种双重身份特征提供了大量寻租机会,地方政府可能利用行政权力和制度缺陷谋取经济利益,扭曲农地产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机制。

直接的解决办法就是尽量限制地方政府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权利:一是对于经营性土地的产权转让,地方政府职能仅限于提供交易渠道和监督交易过程,交易价格应当由农民集体组织和购买者直接协商决定;二是对于公益性土地的产权转让,地方政府也只能以独立经济主体身份参与土地交易,平等地与农民集体组织进行市场交易,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决定农地转让价格。在农地征用的实践活动中,人们很难准确界定公益性土地和地方政府职能,因此应当将公益性土地交易和经营性土地交易都纳入市场化框架。

这两种土地交易类型的区别在于:一是对于公益性土地,地方政府在按照市场价格征用土地之后,地方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应当进行适当补偿,以提供地方性公共物品;二是对于经营性土地,农村集体组织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土地交易之后,依据集体产权要求对交易收益进行分割。近年来,江浙地区正在试行“同地同价”,这种政策措施已经体现对公益性土地和经营性土地的“一视同仁”,客观上起到了缓解农地征用矛盾的效果。

3.农地征用补偿的权利归属

根据农地产权的特征,农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都应当获得合理补偿。①农民转让农地使用权,获得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应当遵循现行《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取消具有计划经济“父爱主义”色彩的安置费。②村民自治组织是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直接代表者,它应当代表村民集体意愿对农村集体产权进行管理,索取农地所有权转让的适当补偿;通过对集体财产和集体收

益的合理分配,给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和分红权利,以替代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在农地征用的实践过程中,补偿形式是多样化的:农地使用权补偿最好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付;农地所有权补偿可以采取土地人股等方式参与地方经济发展。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体现了“公正补偿”的司法理念,它要求对农地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进行合理补偿,以维护农民的正当权利。同时,它也充分重视到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明确了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强调对农地集体产权进行适当补偿,以维持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和继续生产能力。

五、培育农村市场交易机制

“直接型土地交易”方案着眼于缓解目前农地征用的各种矛盾,但彻底解决征地矛盾问题,必须依赖于农村市场交易机制的不断完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社会应当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限制,从市场主体、市场规则、市场环境等诸方面着手,努力改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缩小城乡差距,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化。

1.农村集体组织的话语权

社会经济组织的话语权是市场交易机制运行的前提条件。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民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取得了部分话语权,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中国农村的主要产权形式是集体产权,它包括农地所有权在内的各种集体权利,应当体现农民的集体意志。这种集体产权安排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但它恰恰符合中国农村社会的经济基础特征,避免出现由于分散产权导致的“搭便车”和“公地悲剧”。问题的关键在于:由谁来代表农村集体产权?它如何保证农民集体利益的实现?

根据市场交易制度的要求,农村集体产权的代表者必须具备两项条件:①独立的经济利益它能够真正代表本地农民的集体利益,其自身利益与农民集体利益基本保持一致。②独立的经济权利表达能力。它能够在现行制度框架找到适当的权利表达方式,准确表达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能够尽量阻止外部力量的不当干涉。从现行的农村行政管理体系来看,乡级机构与农民集体产权的“距离”较远,并且受地方政府行政影响较大;村民小组的组织建设较落后,缺乏权利表达的有效手段;惟有村级行政单位,恰恰能够较好地体现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

目前,随着中国农村社会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许多地方正在推广“村民直选”和“村民自治”制度。村组织逐渐摆脱原有的行政管理角色,日益强化了集体产权代表的特征。因此,如果村组织能够有效利用较为完整的组织结构,切实表达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积极参与农民集体事务,就能够使包括农地集体产权在内的农民集体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事实证明,在农地征用的实践活动中,如果村组织能够较好地进行权利主张,那么征地矛盾就会较少,也能够较好地维护农民集体利益。

2.土地交易的监督机制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条例》,地方政府是农地征用过程的主要监督者。实践证明,单纯的行政监督具有局限性,完善的市场交易机制要求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并重。两种监督方式各具特点:地方政府的行政监督是常规性的;相对独立的司法监督则是维护交易主体权利的最终保障。目前,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关于农地征用等内容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但关键在于通过司法体系来具体体现立法精神。

基于这一理念,目前交易监督机制应当重点关注两个方面:①司法独立性。借鉴西方法治社会的三权分立制衡机制,以司法力量来抗衡行政力量,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增强地方司法系统的独立意志表达能力,减少地方政府对司法活动的干预,进而维护市场交易主体的经济利益。②申诉和仲裁渠道。由于法律诉讼的成本较高,申诉和仲裁将是维护农民经济利益的经常性补救措施。如果申诉和仲裁渠道畅通,将缓解农地征用过程中的矛盾;如果农民的正当利益受到侵犯,又难以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抗议,那么社会经济矛盾将会逐渐积累,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

3.社会经济环境

根据中国农业社会的历史演进规律,经济发展战略和历史文化背景是目前中国农村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根本原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社会的制度一致性要求日益强烈,完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不断改善中国农村的社会经济环境:

(1)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由于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残缺,农地产权实际上发挥着社会保障功能。虽然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征地补偿来部分替代社会保障功能,但这毕竟是暂时性的;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民经济体系的整体性来看,必须重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特别是在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时刻,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城乡差别待遇问题,就无法推动农村资源和城市资源的合理流动,也无法形成有效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事实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功能不止于此,它是解决农村发展问题的关键,也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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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演变

农地征用矛盾实质上是社会主体围绕农地问题展开的博弈活动,它取决于中国农村社会的现实约束条件。中国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源是农地产权制度随着中国社会制度的不断演进,农地产权制度呈现出阶段性特征。

1.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演变阶段

(1)第一阶段:“运动”之前(~1948)。1948年以前,中国的基本农地制度是私有制,土地所有权通过大量民间交易逐渐集中于地主阶层,土地使用则普遍实行租佃制由于租佃制导致的农地利益冲突,地主阶层和农民阶层之间的利益争夺成为中国农村社会的矛盾焦点。

(2)第二阶段:“运动”后到农业合作化运动前(1948~1953)。自1948年开始,中国共产党全面开展“运动”,将解放区的经验推广到广大农村地区,没收地主的土地产权,直接分配给无地农民,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

(3)第三阶段:农业合作化运动后到解体(1953~1978)。自1953年起,中央政府积极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和运动,逐渐形成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1962年,中央政府为巩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地产权制度,实质上将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都集中在生产队。

(4)第四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1978~1978)年中国农村社会逐渐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要求分离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在保证农地集体所有制的条件下,允许农民拥有农地承包权和使用权。l982年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之后,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体系成为集体土地的共同所有者,逐渐形成目前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和农民承包使用的产权格局。

2.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特征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分析表明,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一致。

(1)所有权方面.农地集体所有制明确了“集体”的所有地位,但“集体”概念具体化为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体系,它们的“共同所有”模糊了所有者权利。这就可能产生两种后果:①当所有者权利的经济利益较高时,三级体系中的各种主体争夺土地收益;②当所有者权利的经济成本较高时,三级体系中各种主体相互推诿而导致“所有者缺位”。事实上,随着农村社会的经济利益和组织独立性不断增强,三级主体的“趋利避害”行为特征将愈加显著。

(2)使用权方面,农民以“家庭联产承包”方式拥有了农地使用权,但他们的农地使用权是不完整的。①农民行使土地使用权具有使用方式和使用程度的限制: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和经营,禁止闲置耕地。②农民私人不得出租和转让农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以农地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为前提。⑧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有一定期限,尽管目前的承包期限可以长达30年,但承包期限风险仍然埋藏着农地经营的不稳定因素。

值得重视的是,目前的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是特定历史条件的结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因素的前提下,农地产权制度安排实际上承担着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农地产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也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正因此,农地产权制度是农地征用矛盾的现实根源,它涉及到农村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城乡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

二、转型时期的农地征用过程

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地征用问题始终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根据2004年的中国《宪法修正案》,国家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可以征收或征用农村土地并给予适当补偿。①农地征用的性质和过程构成了农地补偿命题的实践背景,也是解决农地补偿问题的事实基础。

1.农地征用的性质和过程

“征收”或“征用”是两个不同概念。土地征收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国家通过征收活动剥夺原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土地征用的对象则是土地使用权,中央政府征用农地之后,必须对农民丧失农地使用权进行适当补偿。然而,根据现行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规定,农地征用前提是农地所有权的转变,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因此,中国的农地征用实践造成了“征收”的效果。

农地征用的过程中.农民丧失了农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组织丧失了农地所有权。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征地实践,完整的征地过程一般包括三部分:①地方政府与农民集体组织协商,征用农村土地,转变农地的所有制属性和使用权主体;②地方政府对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进行适当补偿;③地方政府与土地开发者协商,将农用土地转变为非农用土地,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上述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意味着农地权利的转移和农地利益的重新分配。

2.征地过程中的矛盾

农地征用过程的利益冲突使农地补偿问题日益突出:

(1)农地征用的补偿标准较低。根据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地征用后按照原用途进行补偿,以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作为计算基数,农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能超过该基数的30倍。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补偿标准的前提条件是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在农地征用实践中,作为农地集体所有者的乡、村、村小组也要求获得相应利益补偿,结果使农地补偿费被层层提留,农民最终通常只能得到征地补偿标准的5%~10%。

(2)地方政府以“公益用地”名义进行征地后,按照农用地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然后以非农用地名义出售给经营性组织,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获得回报。在较低的征地补偿标准和较高的土地市场价格之间,存在着巨额租金,它被地方政府以行政强制手段占有。这必然导致农地征用矛盾:①高额租金对政府行为产生误导,使地方政府怀有扩大征地范围的非理性冲动;地方政府获得的高额租金与农民得到的较低补偿形成鲜明对比。激化了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3)地方政府对农地“一次性买断”之后,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就随之消失了,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日益突出。丧失了基本生产资料的失地农民必须重新寻找工作。但城乡教育差异、就业渠道残缺、就业宏观形势等因素使失地农民很难重新“就业”,大量失地农民难以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和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三、农地征用矛盾的内在机理

1.农地征用矛盾的直接原因

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表明?现行征地制度具有内在缺陷,它直接导致了目前的征地矛盾。

(1)农地征用的前提是所有权由集体转让给国家。①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下,现行农地征用制度对农地转让进行一定的产权限制,起到了适当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也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残缺的必要补充。②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地方政府具有经济利益独立性,农地转让的产权限制使地方政府成为农地交易中的双边垄断者,利用行政权力谋取经济利益。这种体制缺陷必然误导地方政府行为,影响它对土地交易的成本收益判断,扭曲农地转让的市场交易机制。

(2)农地征用的范围界定缺乏理论依据。根据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农地征用的主要理由是“公共利益”。但关于“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土地管理部门在法律条文和实践过程中都未进行明确界定。按照经济学基本理论’“公共利益”的经济内涵是“公共物品”,经济学者对此存在不同解释。在征地实践活动中,部分地方政府更是出于各种目的任意解释“公共利益”,以此作为农地征用和低补偿标准的政策依据,从而以较低经济成本取得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3)现行农地补偿标准未能反映农地产权转移的真实状况。现行的农地征用补偿标准以“农地使用权转让”为理论依据?但在征地过程中,乡、村、村民小组三级管理体系确实失去了农地集体所有权,他们必然对农地补偿提出分配要求。根据产权经济学的观点,农村三级管理体系作为农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应当要求地方政府对农地所有权转让给予补偿;但行政管理体制的上下级关系限制了农村三级管理主体的权利诉求,结果导致农地集体所有权的无偿转让。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相对于农民而言,乡、村、村民小组处于强势地位。它们是农地转让和农地补偿的具体操作者,有机会从农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中“分一杯羹”。

简而言之,目前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源是:农地征用的经济成本较低,土地市场信息被扭曲;地方政府以独立经济利益和机会主义动机为出发点,利用扭曲的市场信号进行成本收益判断,从而具有扩大征地范围和直接干预征地过程的非理性冲动。

2.农地征用制度的改革思路

针对现行农地征用制度的内在缺陷,政府主管部门和农村问题专家进行了广泛探讨,逐渐形成了改革农地征用制度的两种主要思路。

(1)第一种思路是渐进改良式,核心问题是重新制定征地补偿标准。自2001年起,中央财经办公室和国土资源部展开针对“征地制度”的调研活动。根据调研结果,提出了完善现行征地制度的一系列建议:①严格行使土地征用权,规范征地范围;②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合理制定征地补偿费用标准;③以社会保障为核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拓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④坚持政府统一征地,实行征地与供地分离;⑤建立征地仲裁制度,保证征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

(2)第二种思路强调农地的集体所有制属性,主张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以独立经济主体身份进入土地市场,推动农地产权转让的市场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刘守英认为,征地行为实质上是以行政权侵犯财产权,以“公权”侵犯“私权”,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强制占有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如果不能根本改变征地制度的基本性质和方式,地方政府侵犯农民权利和权力寻租的现象就无法得到有效遏止。

上述两种思路对中国农地征用状况的认识基本一致,但他们提出的改革方案存在明显分歧:第一种思路代表着决策部门的主流看法,第二种思路代表着学者的主要意见。①从目前征地制度的现实需求来看,第一种思路具有相对优势,它是征地制度改革方向的现实选择。②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致性要求来看,第二种思路是彻底解决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本途径,它是农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未来目标。

四、化解农地征用矛盾的直接对策

根据农地征用矛盾的现实状况和直接原因,应当设计一种合理的农地交易制度来化解农地征用矛盾。这种农地交易制度应当满足两个要求:一是能够迅速缓解目前的农地征用矛盾,改善农地征用过程中的不公平状况;二是改善农地交易环境,提供彻底解决农地征用矛盾的制度条件。基于这种认识,本文提出“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以拓展农地征用命题的分析视野。

1.“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包含四项要点:

(1)地方政府不直接介入农地交易过程,它只是土地购买者与农村集体组织进行土地交易的监督者,交易双方以独立经济身份参与交易,协商农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转让价格。

(2)农村集体组织必须将协商结果对农民公开,接受相关质询,经过农民集体决议之后的转让价格才具有真实有效性。

(3)土地转让费的分配方面,农民直接获得农地使用权价格。农村三级管理体系中的村组织以农地所有权的代管者身份获得农地所有权价格,但它是作为农民集体产权的代表而取得这项权利的,因此应当将农地所有权价格作为集体产权划分成股份,进行农民集体产业投资,以解决农民失地后的继续生产问题,这实际上是农民失地的间接补偿。

(4)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土地交易价格,按照适当比例征收交易税;部分上缴国库作为中央政府财政收入,部分交付地方政府作为公共事务开支。

2.征地过程中的地方政府职能

征地过程中的地方政府具有两大职能:①作为地方事务的管理机构,监督农地征用过程;②作为国有产权的地方代表,直接参与农地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的过程。这种双重身份特征提供了大量寻租机会,地方政府可能利用行政权力和制度缺陷谋取经济利益,扭曲农地产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机制。

直接的解决办法就是尽量限制地方政府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权利:一是对于经营性土地的产权转让,地方政府职能仅限于提供交易渠道和监督交易过程,交易价格应当由农民集体组织和购买者直接协商决定;二是对于公益性土地的产权转让,地方政府也只能以独立经济主体身份参与土地交易,平等地与农民集体组织进行市场交易,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决定农地转让价格。在农地征用的实践活动中,人们很难准确界定公益性土地和地方政府职能,因此应当将公益性土地交易和经营性土地交易都纳入市场化框架。

这两种土地交易类型的区别在于:一是对于公益性土地,地方政府在按照市场价格征用土地之后,地方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应当进行适当补偿,以提供地方性公共物品;二是对于经营性土地,农村集体组织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土地交易之后,依据集体产权要求对交易收益进行分割。近年来,江浙地区正在试行“同地同价”,这种政策措施已经体现对公益性土地和经营性土地的“一视同仁”,客观上起到了缓解农地征用矛盾的效果。

3.农地征用补偿的权利归属

根据农地产权的特征,农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都应当获得合理补偿。①农民转让农地使用权,获得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应当遵循现行《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取消具有计划经济“父爱主义”色彩的安置费。②村民自治组织是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直接代表者,它应当代表村民集体意愿对农村集体产权进行管理,索取农地所有权转让的适当补偿;通过对集体财产和集体收益的合理分配,给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和分红权利,以替代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在农地征用的实践过程中,补偿形式是多样化的:农地使用权补偿最好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付;农地所有权补偿可以采取土地人股等方式参与地方经济发展。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体现了“公正补偿”的司法理念,它要求对农地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进行合理补偿,以维护农民的正当权利。同时,它也充分重视到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明确了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强调对农地集体产权进行适当补偿,以维持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和继续生产能力。

五、培育农村市场交易机制

“直接型土地交易”方案着眼于缓解目前农地征用的各种矛盾,但彻底解决征地矛盾问题,必须依赖于农村市场交易机制的不断完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社会应当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限制,从市场主体、市场规则、市场环境等诸方面着手,努力改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缩小城乡差距,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化。

1.农村集体组织的话语权

社会经济组织的话语权是市场交易机制运行的前提条件。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民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取得了部分话语权,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中国农村的主要产权形式是集体产权,它包括农地所有权在内的各种集体权利,应当体现农民的集体意志。这种集体产权安排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但它恰恰符合中国农村社会的经济基础特征,避免出现由于分散产权导致的“搭便车”和“公地悲剧”。问题的关键在于:由谁来代表农村集体产权?它如何保证农民集体利益的实现?

根据市场交易制度的要求,农村集体产权的代表者必须具备两项条件:①独立的经济利益它能够真正代表本地农民的集体利益,其自身利益与农民集体利益基本保持一致。②独立的经济权利表达能力。它能够在现行制度框架找到适当的权利表达方式,准确表达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能够尽量阻止外部力量的不当干涉。从现行的农村行政管理体系来看,乡级机构与农民集体产权的“距离”较远,并且受地方政府行政影响较大;村民小组的组织建设较落后,缺乏权利表达的有效手段;惟有村级行政单位,恰恰能够较好地体现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

目前,随着中国农村社会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许多地方正在推广“村民直选”和“村民自治”制度。村组织逐渐摆脱原有的行政管理角色,日益强化了集体产权代表的特征。因此,如果村组织能够有效利用较为完整的组织结构,切实表达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积极参与农民集体事务,就能够使包括农地集体产权在内的农民集体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事实证明,在农地征用的实践活动中,如果村组织能够较好地进行权利主张,那么征地矛盾就会较少,也能够较好地维护农民集体利益。

2.土地交易的监督机制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条例》,地方政府是农地征用过程的主要监督者。实践证明,单纯的行政监督具有局限性,完善的市场交易机制要求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并重。两种监督方式各具特点:地方政府的行政监督是常规性的;相对独立的司法监督则是维护交易主体权利的最终保障。目前,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关于农地征用等内容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但关键在于通过司法体系来具体体现立法精神。

基于这一理念,目前交易监督机制应当重点关注两个方面:①司法独立性。借鉴西方法治社会的三权分立制衡机制,以司法力量来抗衡行政力量,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增强地方司法系统的独立意志表达能力,减少地方政府对司法活动的干预,进而维护市场交易主体的经济利益。②申诉和仲裁渠道。由于法律诉讼的成本较高,申诉和仲裁将是维护农民经济利益的经常性补救措施。如果申诉和仲裁渠道畅通,将缓解农地征用过程中的矛盾;如果农民的正当利益受到侵犯,又难以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抗议,那么社会经济矛盾将会逐渐积累,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

3.社会经济环境

根据中国农业社会的历史演进规律,经济发展战略和历史文化背景是目前中国农村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根本原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社会的制度一致性要求日益强烈,完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不断改善中国农村的社会经济环境:

(1)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由于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残缺,农地产权实际上发挥着社会保障功能。虽然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征地补偿来部分替代社会保障功能,但这毕竟是暂时性的;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民经济体系的整体性来看,必须重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特别是在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时刻,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城乡差别待遇问题,就无法推动农村资源和城市资源的合理流动,也无法形成有效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事实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功能不止于此,它是解决农村发展问题的关键,也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篇8

关键词:市场经济;新闻传播业;跨越式发展

一、市场经济背景下新闻传播业确立新的发展理念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已经进入第40年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在我国确立已久。市场经济体制由最初确立,到不断的发展,现已经成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内涵、精神以及发展规律,已经为人们所认知和掌握。在新的时代和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迎来深入发展的新机遇。在这一时代背景下,新闻传播业如何适应新的形势的要求,实现新闻传播业的跨越式发展应当遵循以下思路:首先明确市场经济背景下新闻传播业实现转变发展理念的必要性,其次明确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及其特点;在此基础之上,新闻传播业应当明确新闻传播业新发展理念的具体路径。

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特征

市场经济是与计划经济相对的一种经济运行体制。所谓市场经济,是指市场运行机制在经济发展中起到决定作用。市场经济体制目前是世界上多数所采纳的一种经济制度。从具体分类来看,市场经济分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在资本主义国家所实施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国家所实施的市场经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实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早起源于我国,是我国对世界市场经济实践和社会主义建设所做出的杰出贡献。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具有以下鲜明的规律和特征:首先,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既具有市场经济体制的普遍规律。从市场经济发展的普遍规律来看,市场经济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市场在生产生活资料的配置中起到决定作用。大多数生产生活资料的交易均是通过市场交换所实现的,因而生产生活资料的生产亦与市场产生紧密联系。生产生活资料的生产者进而获得决定生产产品数量、种类以及产品定价的自主决定权。生产企业的生产自主性受到一定的尊重;二是政府在经济运行及发展过程中仅仅起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等监管者和服务者的作用,其不直接干预经济的具体运行。市场经济的这一特征与计划经济体制截然相反,计划经济体制是以国家计划作为经济运行和发展的基础,国家在经济运行和发展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这一决定性作用表现为国家对于具体具体生产生活资料的生产品种、数量予以实现限定,生产生活资料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这一生产计划,其自身没有决定生产及生活资料的自主决定权。这种情况下,市场在计划机制体制下没有存在的基础和条件,进而难以形成。其次,我国的市场经济又具有我国的自身特点。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根本特征在于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制。这种公有制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公有制的经济运行模式决定了我国采取的市场经济体制具有一定的公有制特征。公有制特征决定了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在遵循市场在经济运行发展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规律同时,政府在经济运行和发展过程中依然扮演的重要角色,即以宏观调控为手段,实现其对经济运行与发展的适当干预与指导,以纠正市场在“失灵”。如此一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具有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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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对企业的基本特征以及现代的新特征做了逻辑分析,纠正了一些错误认识,并基于此提出了我国市场化改革中应坚持企业与非企业的社会分工的观点。

关键词:企业组织

企业基本特征的内在逻辑

企业的基本特征是指企业自产生以来各行各业、各种类型的企业共同的质的规定性,其实也就是企业与非企业的区别所在。笔者认为,企业应具有的这些特征是按一定的内在逻辑层层递进的,包括以下五方面特性:

(一)组织性

企业不同于个人、家庭,它是一种有名称、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的正式组织;而且,它不同于靠血缘、亲缘、地缘或神缘组成的家族宗法组织、同乡组织或宗教组织,而是由企业所有者和员工主要通过契约关系自由地(至少在形式上)组合而成的一种开放的社会组织。

笔者认为,有些教科书说企业是法人组织,那是不正确的,因为从企业产权组织形式来看,企业可分为自然人企业和法人企业两大类。到现在为止,自然人企业数量还相当大,它包括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所谓个人企业并非企业仅由一个人组成,只是指个人独资企业而已。至于目前还大量存在的个体户,当然不算企业,不能与个人企业混为一谈,只有经过制度化的组织改造才能转变为企业。

(二)经济性

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同于行政、军事、政党、社团组织和教育、科研、文艺、体育、医卫、慈善等组织,它首先是、主要是、本质上是经济组织,以经济活动为中心,实行全面的经济核算,追求并致力于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它也不同于政府和国际组织对宏观经济活动进行调控监管的机构,它是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实体,和消费者同属于微观经济单位。

需要指出,虽然各种非企业的社会组织往往也要进行某些经济核算(如收支、财产核算),但由于不是或主要不是从事经济活动,追求的不是或主要不是经济效益,它们的经济核算只是局部的、辅的,无法与企业核算相提并论。

(三)商品性

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又不同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组织,而是商品经济组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市场主体,其经济活动是面向、围绕市场进行的。不仅企业的产出(产品、服务)和投入(资源、要素)是商品——企业是“以商品生产商品”,而且企业自身(企业的有形、无形资产)也是商品,企业产权可以有偿转让——企业是“生产商品的商品”。

这里要说明的是,企业投入的劳动力(除企业主自身以外)毋庸讳言属于商品—这是企业与个体户的一个区别,但企业所使用的劳动者不是商品,他们拥有完全的人身权利,拥有自身劳动力的完全所有权,他们只是通过与企业的双向选择,以契约的形式,把自身劳动力的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让渡给企业经营者而已。另外,如果从广义的投入、产出来讲,也并非一切投入、产出都是商品,比如企业产出的对社会的责任、员工素质的培养提高以及形成的企业文化等,不应视为商品。

(四)营利性

企业作为商品经济组织,却不同于以城乡个体户为典型的小商品经济组织,它是发达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的基本单位、“细胞”,是单个的职能资本的运作实体,是以赢取利润为直接、基本目的,利用生产、经营某种商品的手段,通过资本经营,追求资本增值和利润最大化。

追求利润是一切资本的天性。社会主义社会里的所有企业,其作为资本实体的实质并没有变,企业所有者就是资本所有者,企业经营者则是资本的经营运作者。一切企业的运营本质上都是资本的运营,所有企业家的根本职能、职责都是用好资本,让它带来更多利润并使自身增值,这是永恒不变的主题,至于在什么范围内生产、经营什么商品,那是可以随时、灵活加以改变的。从这个角度说,企业牟利、逐利是正常的,这是它与各种非营利性组织的社会分工,正常的利润既是企业满足市场、服务社会的结果、回报,也是支持、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财力基础。

(五)独立性

企业还是一种在法律和经济上都具有独立性的组织,它(作为一个整体)对外、在社会上完全独立,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义务、民事责任。它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没有行政级别、行政隶属关系。它不同于民事法律上不独立的非法人单位,也不同于经济(财产、财务)上不能完全独立的其他社会组织,它拥有独立的、边界清晰的产权,具有完全的经济行为能力和独立的经济利益,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能够自决、自治、自律、自立,实行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改造、自我积累、自我发展。

笔者认为,有些教科书说社会主义企业是相对独立的企业,那是既不合逻辑,也不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的。不应认为企业要服从国家的计划管理或宏观调控,就不能完全独立。上世纪80年代,日本经济学家小宫隆太郎称“中国没有企业”,其理由就是当时的中国企业不具备企业的基本特征,主要是没有独立性。它们承担了过多过重的政治、社会任务与责任,“政企不分”,实际上成了各级政府的附属物。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企业改革,是从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开始的,历经利改税、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等模式的探索,逐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最后找到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出路,通过产权重组、多元化、明晰化,使企业与国际接轨,与企业的本质特征相吻合,逐步从非企业向企业转变。只有让企业取得完全独立的经济地位,才可能有理性的企业行为,对各种市场信号作出灵敏的反应,从而让国家通过市场对宏观经济进行的间接调控措施落到实处、产生实效,也使作为整个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的众多企业优存劣汰、生生不息、充满活力。因此,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企业完全独立。

笔者认为,有教科书把企业集团称为企业的一种类型,是不确切的。企业集团并不是一个企业,而是若干个企业的联合体,它们既有各自的独立性,又通过不同程度的资本持有关系或者契约关系联结起来,形成从紧密联系到松散联系的金字塔或同心圆结构。与此类似,企业业务外包、特许加盟连锁、战略联盟等也只是企业的虚拟经营方式,而不是企业的类型。

现代企业的新特征

把上述“五性”加以综合,可以给企业下一般的定义:企业是直接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经济实体、经济单位。

不过,企业从早期发展到现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日益法治化、有序化,企业也越来越成熟、规范化,现代企业表现出不同于早期企业的新特征,或者说人们对现代企业提出了新要求:技术上的先进性——建立在现代先进技术基础上;管理上的科学性——实行现代化科学管理,包括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和社会化、人性化管理;运营上的“社会性”——它不再是“自由放任”的企业,而是“社会企业”,必须立足于和适应社会需要。企业要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服从社会制约和政府正当的干预管理,做合格的“企业公民”,与政府合作,为社会服务,对社会负责任、尽义务,维护、增进社会公益,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可持续发展。

企业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但技术和管理落后的企业在现代只是不易获得生存、发展的较多机会和较大空间,而运营上不符合“社会性”要求的企业,则往往连生存发展的资格、合法地位都没有。因而具备“社会性”特征是现代企业的首要条件。当然,这种“社会性”绝不是要求现代企业像政府或其他公益组织一样以承担社会公共事务为基本、主要职能。企业的社会责任只是“社会性”的一个方面,而且是有限度的、非刚性的。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是把企业做好,这是履行其他社会责任的前提。企业如果承担了与其发展方向、承载能力不协调的、过多的社会责任,企业无法维持,那恰恰是对社会最不负责任的。也就是说,企业的基本特征,企业与非企业的区别在现代并没有改变,而且不应该改变。

企业特征对深化改革的启示

笔者认为,今天分析、总结企业特征,不仅有一定的理论意义,而且还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继续推进市场化改革

我国的改革是从经济领域开始的,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可以概括为市场化的改革。在宏观层面上,主要是政企职责分开,政府不再直接用行政手段管理企业,改为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通过市场机制间接调控、引导企业行为;在微观层面上,主要是通过再造企业制度,亦即企业化的改革,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诚如经济学家张维迎所说,目前“中国经济仍然是一个被高度管制的经济,中国企业家在创业和经营企业方面仍然受到太多不合理的约束。”“在一些重要的产业,企业并没有真正的投资自。”因此,要同步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用法律进一步规范各级党政机关的行为,使政、企职能不再错位,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受到不正当的行政干预,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让所有的企业在自由选择、充分竞争的市场海洋中进退沉浮。也就是说,在经济活动、商品生产流通服务领域里,应实行“小政府、大市场”原则,政府大胆放手,尽量让市场机制和企业自身去解决市场、企业的问题。至于现代社会对现代企业的社会性要求,主要应利用法律手段和社会公众、舆论的约束以及政府宣传教育的引导,通过市场竞争压力下企业家自身素质修炼和自觉的企业文化建设来逐步实现,政府没有必要用简单的行政手段拔苗助长。

(二)防止市场化过度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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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场在配置社会经济资源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来看 ,我国已进入市场经济社会 上 ,但现行宪政民主却基本定型于计划经济社会。因此 ,现行宪政民主对于市场经济社会 ,难免存在不完全适应的情况。所以 ,现行民主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 ,但如何调整呢 ?笔者拟根据经济与政治间的互动关系原理对此作出尝试性回应。

我国市场经济社会有两个方面的特征 :其一是基本经济制度方面的特征 ,主要表现为宪法序言关于社会主义道路的宣告 ,第 6条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 ,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 ,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宪法修正案第 5条关于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宪法第 8条第 2、3款、第 9条第 1款以及第 1 0条第 1款的有关规定等 ,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 ,称为基本经济制度特征 ;其二是经济体制方面的特征 ,主要表现为宪法修正案第 7条关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 ,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非本质性特征 ,称为经济体制特征。市场经济社会的体制性特征的各种具体属性是有关经济体制自身固有的东西 ,不论姓社姓资 ,只要发育水平相等 ,它就有相同的经济属性。但这并非与基本经济制度毫无关系 ,事实上 ,后者虽不能决定其有无 ,但却主导或限制着它们的作用力方向。

马克思主义认为 ,“第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由此而决定产生的社会结构 ,是该时代政治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2 “任何民主 ,和任何政治上层建筑一样 ,归根到底是为生产服务的 ,并且归根到底是由该社会中的生产关系决定的。”3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民主 ,是由该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它可以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 ,也可以阻碍其发展。

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民主 ,是一种协调国家权力所有权 (在实践中表现为公民权利 ,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公民的政治参与 )与国家权力行使权 (在实践中体现为国家权力 ,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国家权力的配置 )的方式 4。根据经济决定政治的原理 ,我们可以将民主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加以区分 :即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相联系的体现国家阶级本质的特定内容和与社会经体制相联系的实现其特定内容的表现形式。民主内容决定民主形式 ,但民主形式可以促进民主内容发展 ,也可以导致这种民主的衰亡。

比较而言 ,现行民主的内容即人民民主与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特征是适应的 ,并且已趋于相对稳定 ,而现行民主的形式即国家权力的配置与公民的政治参与离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经济体制性特征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因此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点应当放到民主形式建设上 ,具体来说 ,就是要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公民的有效政治参与。

在政治现实中 ,国家权力往往表现为相对独立于公民权利之外而存在的集中运用的物质力量 ,具有通常分散存在和运用的公民权利所无法比拟的强度。因此 ,国家权力一旦形成就极易反过来控制公民权利 ,甚至奴役公民本身 ,使公民与国家机关及其官员之间政治上的主仆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换位 ;此外 ,由于国家权力具有强烈的利益属性 ,极易转化为或还原为以金钱为代表的物质财富 ,因此失控的国家权力势必成为腐败之源。

“只有代议制成功地保证了政府的行动确实是按照人民的愿望和需要办事时 ,我们才有理由称之为代议制民主”5,真正的民主 ,必须是少数人的执政受到多数人的有效监控。为了确保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控制 ,除了应当保持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基本比例并加强这种权利的建设外 ,另一个不可或缺的措施就是限制国家权力的强度 ,不仅应适当分散国家权力以减弱其强度 ,同时还应当让国家权力的不同构成部分之间形成一定形式的制约与平衡关系以自我抵销一部分强度。这后一点对于一个公民自治程度不高的国家尤为重要。而要确保国家权力的运作不致于反仆为主 ,不违背国家权力委托人的意志和利益 ,其基本途径就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和加强公民政治参与 ,这正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民主建设的根本途径。

我国现行国家权力配置模式基本形成于计划经济社会 ,国家权力高度集中 ,高度垄断 ,适合于计划经济体制和人治 ,而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 ,改革十余年来 ,针对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进行了一些局部调整 ,但总的看来 ,并未从制度上去解决根本问题 ,现行国家权力结构仍存在诸多弊端 ,具体表现为 :

1 .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关系不明晰 ,党权、党政关系不明晰 ,“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 ,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 ,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6这种关系不明晰造成党不适当地直接干预国家具体事务 ,不仅影响宪政与法治 ,也影响党自身建设。

2 .权力配置不合理 ,表现为权力分工不明 ,自由裁量权过大 ,权力越界行使 ,导致权力运行的失控。从横向权力配置看 ,政 (政府 )权 (权力机关 )关系、政、权与司法机关关系都不明晰 ,各级人大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由于职能虚化 ,长期形同“橡皮图章”,使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受到极大抑制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从纵向权力配置看 ,尽管宪法第 3条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 ,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 ,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但这毕竟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 ,而迄今为止仍未有一部具体的专门法来规范中央与地方关系 ,所以多年来我们总是迷惘于“一放就乱 ,一收就死”的尴尬境地 ,而且由于缺乏法制的界定和保障 ,“权力下放”后地方政府功能急剧膨胀 ,增强了地方利益扩张意识和垄断意识 ,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保护主义”等怪圈 ,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减弱 ,地方政府行为短期化。

3 .监督制约乏力。由于权力配置的不合理 ,权力分工不明 ,故无法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监督制约 ;监督机制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使得监督制约往往不能落到实处。现在看来 ,还是要从根本制度上解决问题 ,依法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 ,构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的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权力结构。

1 .把党与国家机关关系纳入法制轨道。从法理上而言 ,党不是一级国家机关 ,不能行使任何国家权力 ;但党既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 ,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 :要把党权、党政的关系厘清 7 ;可以考虑在适当时候直截了当地制定一部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关系法 ,把所要确认和规范的内容包括进去。

2 .在权力配置问题上 ,主要是确立人民代表大会的应有地位和赋予其实际职权 ,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 ,缩小行政机关的权力 ,保证司法机关完整独立地依法行使权力 ;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自身建设 ,使其担当起应有的责任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适当划分各种国家机关的权力限度。在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上 ,在保证中央权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 ,可制定一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或者通过《立法法》来确认和保障这种关系。

3 .针对现行监督制约弱化的现状 ,除强化各国家机关内部监督外 ,还应加强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来保证宪法实施 ,制定一部专门的《监督法》来协调各种监督机制 ,成立权威性的专门反腐败机构来加强廉政建设等。

总之 ,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民主的实现 ,防止反仆为主 ;但是 ,国家权力不能过分分散 ,必须相对集中而足以防止政府功能的失效和防止公民滥用权利 ,维护必要的社会秩序 ,这对一个缺乏民主经验的国家尤为重要。

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实践公民权利 ,保障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一般认为 ,公民的政治参与有助于政府最大限度地集中公民的意愿 ,防止决策的片面性 ;有助于加强对政府的监督 ,以补权力制约之不足 ;有利于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 ,增强公民的政治责任感。所以 ,公民的政治参与也是保障实现民主的重要途径。

在中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为公民实现政治参与提供了广泛的途径 ,公民的政治参与率也相当高。但是 ,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也存在一些问题 ,呈现出高参与率与低参与质量并存的现象 ,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 8;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 ,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政治冷漠”,这种政治冷漠并非意味着公民政治意识的完全消失 ,而是意味着人们的政治注意力相对和暂时的转移 ,因而可以说是一种政治能量的积累期 ,这种政治冷漠一方面有助于保持社会的相对政治稳定和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 ,但时间长了就会因公民参与政治过程的减弱而导致政府行为合法性与权威性降低和对政治过程的监控程度降低而导致公共权力异化。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归纳起来 ,主要有两点 :(一)政治参与水平不高 ,主要表现为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较低 ,参与的理性化较低等 ; (二)政治参与的机制不健全 ,主要表现为参与的渠道不畅、参与信息有梗塞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能力不断提高 ,如果不及时加强公民的政治参与建设 ,使公民的利益表达能够在合法渠道内得以实现 ,势必影响我国的政治稳定。因此 ,提高政治参与质量和健全政治参与机制已成为公民权利建设的必然要求。

1 .提高政治参与的质量 :(1 )营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文化 ,为政治参与创造良好的政治心理背景 ,大致说来 ,要培养普遍的平等观念、广泛的自主意识、强烈的责任感、和法制精神 ,克服政治急躁和政治冷漠情绪 ; (2 )适当提高政治过程的公开化和透明度 ,使公民的政治参与落到实处 ; (3 )把公民的参与行为与其实际利益联系起来 ,提高参与质量等。

2 .健全政治参与机制 :(1 )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政治参与机制 ,即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 ; (2 )发展直接民主形式 ,如创制、罢免和复决 ,以济代议制民主之穷 ; (3 )建立和健全大众传播媒介的组织结构 ,使新闻传播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网络体系 ,在整个社会中形成广泛的、大量的信息流 ,为广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更多的渠道。

注 :1参见左羽、书生 :《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国家财产所有权》,《中国法学》1 996年第 4期。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 ,第 81页。

3《列宁全集》第四十卷 ,第 2 76页。

4参见拙文《论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民主》,《探索》1 997年第 3期。

5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编译《宪法》第 1 48页 ,知识出版社 1 982年版。

6《邓小平文选》(第二卷 )第 3 2 8-3 2 9页。

7参见郭道晖 :《权威、权力还是权利》,《法学研究》1 994年第 1期。

篇11

从市场在配置社会经济资源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来看 ,我国已进入市场经济社会 上 ,但现行宪政民主却基本定型于计划经济社会。因此 ,现行宪政民主对于市场经济社会 ,难免存在不完全适应的情况。所以 ,现行民主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 ,但如何调整呢 ?笔者拟根据经济与政治间的互动关系原理对此作出尝试性回应。

我国市场经济社会有两个方面的特征 :其一是基本经济制度方面的特征 ,主要表现为宪法序言关于社会主义道路的宣告 ,第 6条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 ,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 ,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宪法修正案第 5条关于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宪法第 8条第 2、3款、第 9条第 1款以及第 1 0条第 1款的有关规定等 ,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 ,称为基本经济制度特征 ;其二是经济体制方面的特征 ,主要表现为宪法修正案第 7条关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 ,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非本质性特征 ,称为经济体制特征。市场经济社会的体制性特征的各种具体属性是有关经济体制自身固有的东西 ,不论姓社姓资 ,只要发育水平相等 ,它就有相同的经济属性。但这并非与基本经济制度毫无关系 ,事实上 ,后者虽不能决定其有无 ,但却主导或限制着它们的作用力方向。

马克思主义认为 ,“第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由此而决定产生的社会结构 ,是该时代政治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2 “任何民主 ,和任何政治上层建筑一样 ,归根到底是为生产服务的 ,并且归根到底是由该社会中的生产关系决定的。”3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民主 ,是由该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它可以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 ,也可以阻碍其发展。

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民主 ,是一种协调国家权力所有权 (在实践中表现为公民权利 ,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公民的政治参与 )与国家权力行使权 (在实践中体现为国家权力 ,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国家权力的配置 )的方式 4。根据经济决定政治的原理 ,我们可以将民主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加以区分 :即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相联系的体现国家阶级本质的特定内容和与社会经体制相联系的实现其特定内容的表现形式。民主内容决定民主形式 ,但民主形式可以促进民主内容发展 ,也可以导致这种民主的衰亡。

比较而言 ,现行民主的内容即人民民主与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特征是适应的 ,并且已趋于相对稳定 ,而现行民主的形式即国家权力的配置与公民的政治参与离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经济体制性特征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因此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点应当放到民主形式建设上 ,具体来说 ,就是要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公民的有效政治参与。

在政治现实中 ,国家权力往往表现为相对独立于公民权利之外而存在的集中运用的物质力量 ,具有通常分散存在和运用的公民权利所无法比拟的强度。因此 ,国家权力一旦形成就极易反过来控制公民权利 ,甚至奴役公民本身 ,使公民与国家机关及其官员之间政治上的主仆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换位 ;此外 ,由于国家权力具有强烈的利益属性 ,极易转化为或还原为以金钱为代表的物质财富 ,因此失控的国家权力势必成为腐败之源。

“只有代议制成功地保证了政府的行动确实是按照人民的愿望和需要办事时 ,我们才有理由称之为代议制民主”5,真正的民主 ,必须是少数人的执政受到多数人的有效监控。为了确保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控制 ,除了应当保持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基本比例并加强这种权利的建设外 ,另一个不可或缺的措施就是限制国家权力的强度 ,不仅应适当分散国家权力以减弱其强度 ,同时还应当让国家权力的不同构成部分之间形成一定形式的制约与平衡关系以自我抵销一部分强度。这后一点对于一个公民自治程度不高的国家尤为重要。而要确保国家权力的运作不致于反仆为主 ,不违背国家权力委托人的意志和利益 ,其基本途径就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和加强公民政治参与 ,这正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民主建设的根本途径。

我国现行国家权力配置模式基本形成于计划经济社会 ,国家权力高度集中 ,高度垄断 ,适合于计划经济体制和人治 ,而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 ,改革十余年来 ,针对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进行了一些局部调整 ,但总的看来 ,并未从制度上去解决根本问题 ,现行国家权力结构仍存在诸多弊端 ,具体表现为 :

1 .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关系不明晰 ,党权、党政关系不明晰 ,“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 ,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 ,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6这种关系不明晰造成党不适当地直接干预国家具体事务 ,不仅影响宪政与法治 ,也影响党自身建设。

2 .权力配置不合理 ,表现为权力分工不明 ,自由裁量权过大 ,权力越界行使 ,导致权力运行的失控。从横向权力配置看 ,政 (政府 )权 (权力机关 )关系、政、权与司法机关关系都不明晰 ,各级人大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由于职能虚化 ,长期形同“橡皮图章”,使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受到极大抑制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从纵向权力配置看 ,尽管宪法第 3条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 ,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 ,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但这毕竟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 ,而迄今为止仍未有一部具体的专门法来规范中央与地方关系 ,所以多年来我们总是迷惘于“一放就乱 ,一收就死”的尴尬境地 ,而且由于缺乏法制的界定和保障 ,“权力下放”后地方政府功能急剧膨胀 ,增强了地方利益扩张意识和垄断意识 ,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保护主义”等怪圈 ,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减弱 ,地方政府行为短期化。

3 .监督制约乏力。由于权力配置的不合理 ,权力分工不明 ,故无法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监督制约 ;监督机制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使得监督制约往往不能落到实处。现在看来 ,还是要从根本制度上解决问题 ,依法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 ,构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的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权力结构。

1 .把党与国家机关关系纳入法制轨道。从法理上而言 ,党不是一级国家机关 ,不能行使任何国家权力 ;但党既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 ,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 :要把党权、党政的关系厘清 7 ;可以考虑在适当时候直截了当地制定一部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关系法 ,把所要确认和规范的内容包括进去。

2 .在权力配置问题上 ,主要是确立人民代表大会的应有地位和赋予其实际职权 ,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 ,缩小行政机关的权力 ,保证司法机关完整独立地依法行使权力 ;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自身建设 ,使其担当起应有的责任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适当划分各种国家机关的权力限度。在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上 ,在保证中央权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 ,可制定一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或者通过《立法法》来确认和保障这种关系。

3 .针对现行监督制约弱化的现状 ,除强化各国家机关内部监督外 ,还应加强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来保证宪法实施 ,制定一部专门的《监督法》来协调各种监督机制 ,成立权威性的专门反腐败机构来加强廉政建设等。

总之 ,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民主的实现 ,防止反仆为主 ;但是 ,国家权力不能过分分散 ,必须相对集中而足以防止政府功能的失效和防止公民滥用权利 ,维护必要的社会秩序 ,这对一个缺乏民主经验的国家尤为重要。

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实践公民权利 ,保障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一般认为 ,公民的政治参与有助于政府最大限度地集中公民的意愿 ,防止决策的片面性 ;有助于加强对政府的监督 ,以补权力制约之不足 ;有利于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 ,增强公民的政治责任感。所以 ,公民的政治参与也是保障实现民主的重要途径。

在中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为公民实现政治参与提供了广泛的途径 ,公民的政治参与率也相当高。但是 ,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也存在一些问题 ,呈现出高参与率与低参与质量并存的现象 ,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 8;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 ,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政治冷漠”,这种政治冷漠并非意味着公民政治意识的完全消失 ,而是意味着人们的政治注意力相对和暂时的转移 ,因而可以说是一种政治能量的积累期 ,这种政治冷漠一方面有助于保持社会的相对政治稳定和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 ,但时间长了就会因公民参与政治过程的减弱而导致政府行为合法性与权威性降低和对政治过程的监控程度降低而导致公共权力异化。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归纳起来 ,主要有两点 :(一)政治参与水平不高 ,主要表现为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较低 ,参与的理性化较低等 ; (二)政治参与的机制不健全 ,主要表现为参与的渠道不畅、参与信息有梗塞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能力不断提高 ,如果不及时加强公民的政治参与建设 ,使公民的利益表达能够在合法渠道内得以实现 ,势必影响我国的政治稳定。因此 ,提高政治参与质量和健全政治参与机制已成为公民权利建设的必然要求。

1 .提高政治参与的质量 :(1 )营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文化 ,为政治参与创造良好的政治心理背景 ,大致说来 ,要培养普遍的平等观念、广泛的自主意识、强烈的责任感、和法制精神 ,克服政治急躁和政治冷漠情绪 ; (2 )适当提高政治过程的公开化和透明度 ,使公民的政治参与落到实处 ; (3 )把公民的参与行为与其实际利益联系起来 ,提高参与质量等。

2 .健全政治参与机制 :(1 )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政治参与机制 ,即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 ; (2 )发展直接民主形式 ,如创制、罢免和复决 ,以济代议制民主之穷 ; (3 )建立和健全大众传播媒介的组织结构 ,使新闻传播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网络体系 ,在整个社会中形成广泛的、大量的信息流 ,为广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更多的渠道。

注 :1参见左羽、书生 :《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国家财产所有权》,《中国法学》1 996年第 4期。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 ,第 81页。

3《列宁全集》第四十卷 ,第 2 76页。

4参见拙文《论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民主》,《探索》1 997年第 3期。

5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编译《宪法》第 1 48页 ,知识出版社 1 982年版。

6《邓小平文选》(第二卷 )第 3 2 8-3 2 9页。

篇12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收制度税收中性税收调控公平与效率

一、21世纪中国经济体制的基本格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日臻完善

1.20世纪末市场化程度已明显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已初步建立

到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的双重体制格局还没有彻底改变。不过,即使仍然沿用“双重体制”,也是非国有经济这一新的体制成分以及与之相关的市场机制开始占据优势,国有经济的份额处于不断下降的状态,传统计划经济逐步“过渡”到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这样,当前的体制格局实际上可以概括为:非国有经济迅猛发展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份额越来越大,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已初步形成,新体制已从“边缘”向“中心”靠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体制格局变动基本上是沿着“计划经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迹运行的,这个过程实际上可以概括为市场化进程,因而市场化程度指标可以用来表示体制改革所能达到的水平。

2.21世纪的上半叶,进一步提高市场化程度,构建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是完全可能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经过20年的改革,中国国民经济的市场化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由总体市场化程度近乎零到50%左右,这种变化是相当深刻的,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历史性的。对此,应当给予充分肯定。但同时也应看到,中国经济总体的市场化程度并不理想,距离目标模式尚有不小的空间。特别是要素市场化程度(36.57%)和政府行为适应市场化需要的程度(36.6%)过低,充分暴露了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中的薄弱环节,即使是市场化程度超过50%的产品市场领域(61.71%)和企业改革领域(51%),其内部结构也存在诸多矛盾,离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还有不小的距离。不过,总体来讲,从衡量市场化程度的五个方面(产品市场化程度、要素市场化程度、企业市场化程度、政府行为适应市场化程度以及经济国际化程度)都可以看出,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素已经初步形成。

在20世纪的最后20年中,总体市场化程度从近乎零到50%左右。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新的世纪,尽管我们要更多地触及市场化改革中的“硬骨头”,进入改革的“深水区”,如金融体制改革、国有企业的改制、要素市场的发育和政府职能的转换等,但我们毕竟积累了20多年的改革经验,现在的经济环境也比较宽松,政府驾御复杂的市场经济运行的能力也有了明显提高,因此,只要我们继续深化改革,大胆创新,就一定会加快国民经济市场化的进程。按照20世纪最后20年的改革步伐推算,到2010年我国的市场化水平将有显著的提高,总体市场化水平达到70%是完全可能的。在此基础上,再经过20年,即到2030年使中国国民经济的市场化达到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程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基本实现。

二、促进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建立与完善的税收制度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既要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重视宏观调控对市场缺陷的弥补作用,具体到税制的设计上,就是要处理好税收中性和税收调控的关系

税收是一种分配方式,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国家征税是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在这个转移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于纳税税款的负担以外,还可能对纳税人或社会带来超额负担。所谓超额负担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一方面减少纳税人支出,同时增加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则发生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对纳税人的消费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则发生在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税收的中性就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税收理论认为,税收的超额负担会降低税收的效率,而减少税收的超额负担从而提高税收效率的重要途径,在于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由此,我们可以判断,税收中性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在税制建设上,税收中性的要求是:税制结构应科学、合理,有利于平等的市场竞争,如税制应该统一,税负应当公平,避免重复征税;税制应当简化,方便纳税;扩大税基,合理制定税率;税收征管制度应健全有效率,征纳成本低。

税收中性是相对的。现代经济发展的历史已经证明并且仍将证明,市场是配置资源的有效手段,但市场并非万能,也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市场对某些经济现象亦常常显得无能为力,需要由市场以外的力量加以弥补或矫正。税收调控就是有效的外部力量之一。税收的操作主体是国家,因而税收政策的制定及其运用体现着国家的宏观目标与偏好,从而国家运用税收引导经济发展,调节经济运行时,有着其他各种经济手段所无法比拟的调控力,直接有效,强制规范,成为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一般认为,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调节经济周期,实现经济稳定;二是促进经济增长;三是公平收入分配,缩小个人收入差距。在税制建设上,税收调控的要求是:及时、足额、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掌握必要的财力、物力,在我国当前突出的表现应该是提高整个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调节供求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和防范通货紧缩,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促进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合理化;矫正收入分配不公,防止两极分化,包括缩小地区间差距。

举世瞩目的1994年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制体系。新税制运行两年来,保证了税收收入持续高速增长,促进了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新税制是成功的。如果从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关系分析,94税改正确把握了两者的关系,在税改主要内容上体现了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辩证统一。

从流转税改革来看,取消工商统一税,实行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流转税制: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整个工业生产和流通领域,税率趋向统一,这都体现了税收中性的一面;在普遍开征增值税的同时,对烟酒等11种消费品和石油、天然气等7种矿产品分别开征了消费税和资源税,并实行差别较大的税率,这又体现了税收对特种消费品高额收益和自然资源级差收益的非中性的特殊调节。就增值税本身来说,规定了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以及减免税优惠规定,这又体现了它非中性的一面。再就绝大多数产品适用同一基本税率这一中性特征来看,由于各种产品的供求弹性不同,必然会影响税负转嫁的程度,从而影响产品的相对价格和生产者消费者的抉择,其税制运行结果又会是非中性的。这反过来说明,绝对的中性税收是没有的,税收中性与非中性、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是辩证统一的。从所得税改革来看,通过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税利分流,取消税前还贷,取消国有大中型企业调节税,取消企业税后征集“两金”,取消奖金税等一系列措施,使所得税向中性化方向前进了一大步。但同时仍存在非中性的问题,就企业所得税而言,一是内外资企业仍实行两套税制,税负不平;二是税率上内资企业仍实行33%、28%、17%三档税率;三是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保留了大量的减免税优惠。从所得税改革的整体来看,既通过税收的中性化为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创造了必要条件,又通过税收的非中性措施体现了对小企业、特殊行业企业(如残疾人企业)的照顾,在这里体现了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辩证统一。

与此同时,新税制还通过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理顺分配关系,取消困难性减免,严格控制偷漏税,强化税收征管等方式,在有效地保障了财政收入的同时,也体现了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辩证统一。

在进一步完善新税制的过程中,仍然需要正确处理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关系,例如,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建立统一的法人或公司所得税制,体现税收中性的要求。但即便是实行统一税率,现存的内外资企业的大量减免优惠规定也很难取消或统一,有些规定甚至是很必要的,这在事实上表现为一定的非中性。再如,流转税中的增值税被公认为是具有中性优势的税种,但仍在税率(三档)、进项税额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办法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非中性。即使今后通过改进完善有关规定也难以完全避免。因此,对待税收中性原则,应坚持相对论,防止绝对化。只有这样,,才能把握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辩证关系,也才能建立起既与国际惯例相符、又符合中国国情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2.顺应市场经济体制兼顾公平与效率并优先考虑效率的要求,适时转换税制结构模式

长期以来,我国的税制结构实行的是流转税类为主体的模式,1994年税制改革后,这一状况更趋强化,仅增值税和消费税两个税种,其税收收入就占全部税收的五成左右,如加上营业税、关税等其他流转税种,其比重高达80%左右。可以说,我国税制结构的这一现状,从历史上看,与生产力水平较低有密切关系,同时也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有密切关系。然而,上述两个重要条件在现阶段已有根本性改变。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税制结构符合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社会原则,要求税制结构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收入公平分配、经济稳定增长目标的实现,而所得税制则有利于这些原则和目标的实现。人们通常说积极财税政策下的减税手段,则是在所得税占主导地位条件下才有可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因为,减税即减少所得税收,使厂商的利润和个人的收入增加,由此达到刺激消费和鼓励投资的功效。为此,我国的积极财税政策要想获取更大的效用,必须及早转换税制结构模式,从流转税为主体模式先转向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模式,再转向所得税为主体模式。目前,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已为第一步的模式转换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从国外经验看,一国税制结构从流转税为主体模式转向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模式,其经济条件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700美元左右。如日本转换时的水平为789美元,美国815美元、英国717美元、原西德647美元。我国目前的人均GDP已达700美元左右,这还是根据市场汇率计算出来的,如果根据购买力平价理论,我国的经济实力远超出该水平。所以,我国税制结构模式的转换,不仅具有从根本上解决经济过剩下需求不足这一重大难题的迫切需要,而且也具备模式转换的经济条件。

3.现代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微观基础,因而要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有三种最基本的形式,即: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而从国外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经历和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来看,公司制是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所采取的一种主要企业组织形式,也是产权制度创新的一个有效途径。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共同特点都是公司资产的股份化。这便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也有利于公司产权的转让和流动,促进存量资产的合理重组,实现资产的最佳使用效益。税收作为对微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结果进行课征的一种分配活动,随着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和产权制度的不断创新,其有关政策和制度也必须作进一步完善,以更好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首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实现彻底的政企分开。但是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税制仍以行政隶属关系来划分所得税的归属,把中央企业所得税划归国家税务局,地方企业所得税划归地方税务局,这容易造成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用行政手段干预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出现新的政企不分的局面。因此,为使政府与企业行为彻底分开,分税制对所得税的划分不应以企业行政隶属为依据,而应象增值税那样,以税收收入分割为标准,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所得税收入。

其次,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进展,公司的产权主体会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在一个由国有法人股、国家股、外资股、个人股组成的公司制企业里,所有制性质已显得非常淡薄。所以,以单一产权主体的企业为对象所建立的企业所得税制必须向以多元化产权为主体的公司为对象的公司法人所得税制发展。这就要求:第一,尽快统一以所有制性质划分的内外两套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税。第二,规范目前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特别是股份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无论是从公司公平竞争角度还是从税法严肃性角度来看,对股份制企业都要求实行统一的税制。但股份制企业实际执行的所得税却存在很大的不公平性。这表现在:(1)实行新税制后,已批准在香港上市的九家公司继续执行15%的所得税,以后到香港新上市则执行统一的33%法定税率。(2)各省市在沪深两地的上市公司,除了少数执行统一的33%法定税率外,许多省市出于地方本位利益考虑,为增强地方企业在股市的竞争力,经省市政府批推,所得税率有按15%执行的,也有按24%执行的,既不统一,又不公平。(3)特区企业与内地企业在所得税上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内地股份制公司的竞争力。所以,为建立统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税制,必须明确规定所有公司,无论是海外上市公司还是国内上市公司;无论是特区公司还是内地公司;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应执行统一的33%法定公司税率。只有这样才能严肃税法,进而促进股市的正常发展和公司间的公平竞争。第三,制定集团公司的所得税规范。企业公司制改造,必然会产生大量的集团型公司,目前全国已有上百家企业集团正在进行公司制改造的试点。所以,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集团化趋势,对集团公司的所得税必须制定专门的条款予以明确。在国外,税法对集团公司的所得税都有专门的规定,因为集团公司的所得税涉及到股息抵免、纳税方式的选择、公司综合所得的界定、合并纳税报表的编制等比较复杂的事项。而我国对集团公司税收问题只规定股息、红利收入比照联营企业收入处理,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由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等几条比较笼统的规定,缺乏详细的可操作性规定。第四,明确特殊问题所得税处理规范。产权流动有利于盘活国有企业资产存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而收购与兼并是产权流动与重组的重要方式,对收购与兼并过程中产生的所得税问题如何处理,目前我国税法还没有明确规定,对此,统一后的公司所得税法必须尽快予以明确。

4.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而社会保障税制又是健全与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性条件,所以在新的世纪要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

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它是市场经济运行的“稳定器”和“安全网”。但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不仅缺乏强有力的社会保障法,还没有将保障资金列入预算内管理,而且由于保障基金的筹集实行“按地区、分行业、定单位”的办法,各地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障项目多少不一,基金筹集标准高低不同,资金管理分散,筹集成本高,调剂面窄,对资金的使用缺乏有力的监督,普遍存在资金浪费、挪用问题,无法专款专用,难以满足保障支出的需要。较现实的解决办法就是参照国际经验,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制定社会保障法,开征社会保障税。具体实施方案是:(1)在保障项目上,设立退休、失业和医疗三个必缴税目,对工伤和生育等保障项目,暂时仍由企业或家庭自我保障。(2)结合大多数国家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为雇主(公司)、雇员和个体经营者的现实情况和我国国情,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原则上也应该是所有支付工薪的单位、工薪收入者和个体经营者。(3)按照国际惯例,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为雇员的工薪收入(不包括资本利得、利息、股息所得等)、个体经营者的纯收益额或营业利润;在税率上一般按比例税率征收,并且对税基的最高额有限定,当然限征额要根据物价指数适时调整。(4)社会保障税可作为共享税,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在分享比例上,目前可将税款的大部分划归地方收入,少部分划归中央,供中央在全国范围内调剂。(5)社会保障税应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税款入库后再拨付给社会保障部门使用支配,为此必须改变目前多头分散管理的局面,在地方机构改革中成立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5.加大费税改革的力度,为市场经济运行与发展提供宽松环境

篇13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核心制度 现代产权制度原则 现代产权制度内涵

虽然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理论界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性作了许多论述,但对其战略地位、原则和基本内涵还有深入探讨的必要,这将有助于增强改革的自觉性。

一、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

1、所有制的核心是产权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制度基础工作是构建现代产权制度。由于所有制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因此,现实生活中所有制各种实现形态及其发展形态,实际是表现为产权形态。从这个意义上讲,产权可视为所有制的核心,那么,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基础,当然就是现代产权制度。因为,我们要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显然不是古典的市场经济体制,而是建立在现代生产力高度发达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体制,尤其表现为,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制度基础的市场经济。所以,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这一基本原理要求,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理应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

2、按制度经济学理论,产权制度是社会经济制度结构中最核心的制度

林毅夫认为,制度可以区分为制度安排与制度结构。前者是指在特定领域内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组规则;后者则指经济社会中所有制度安排的总和。但制度安排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基本的制度安排和一般的制度安排,因为一个经济社会的制度结构,不是所有制度安排随机的、简单的加总,也就是说,在制度结构中必有一个或几个作为基本制度安排起决定作用,它(们)决定和影响其他一般的制度安排及其性质和功能,从而决定了该制度结构的构成和性质,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现实中的制度变迁问题。从经济的制度结构来说,计划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可以看作两种不同的经济制度结构。而所有制或产权制度,则是制度结构的基本制度安排,它决定并影响着其他一般制度安排。例如,在改革开放后的20多年里,由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制度安排的形成,更精确地说,是产权制度的变迁,决定并影响了其他一般制度安排的变迁和形成,从而导致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制度结构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结构转变。所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就是要改革传统计划体制的产权制度这一基本制度安排,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产权制度。

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1、建立与现代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相适应的产权制度

农业社会的权利制度,是以身份权、土地产权为中心的;工业社会的产权制度,是以机器、设备、材料等物质资本的产权为中心的。虽然我国首先需要完成工业化任务,重视物质资本产权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历史的发展趋势,即一个越来越以人力资本产权为中心的世界经济社会的形成。为此,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就必须充分体现每个人自由的选择权、流动权、就业权、劳动权、创新权,以及享有劳动(包括一切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创造的一切有形和无形成果的权利。

2、建立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基础

既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那么,在此基本制度规定下的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产权制度,就必须体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基础。因此,要建立的现代产权制度,在结构上必须是国有产权、集体产权、社团产权、法人产权、私有产权、个人产权、混合产权等多种不同产权,既相互竞争又相互联系融合的产权结构。所以,我国既要学习发达国家的产权制度,也要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允许和鼓励各种形式的产权制度创新,尤其是各种混合产权制度的创新,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趋势。

3、建立必须符合现代市场经济法治要求的产权制度

所谓的现代市场经济,是一个以高度发达的分工和专业化,密切合作和充分竞争为本质特征的复杂经济体系,也是由高度非人格化的交易活动组成的经济体系。在这种经济体系中,一切分工和交换关系,都必须建立在由国家提供第三方的产权界定和保护的基础上即法治的基础上,而不靠传统的身份权关系,如血缘关系、同乡关系、朋友关系、上下级关系等来维系的。因此,我国的现代产权制度,首先要在宪法的层次对所有的财产即无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无论是有形的财产还是无形的财产等等,都必须给予明确的界定和保护,同时还需要严格划清政府公共权利与公民私人权利的范围边界,以防止公权侵犯私权。其次,由于这种现代高度非人格化交易关系,而使得各种交易纠纷十分复杂,因此必须保持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否则,产权的第三方保护将是不可能的。

三、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内涵和特征

关于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内涵和特征,《决定》已概括为四句话:“归属清楚、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但除了这四条以外,还需要增补很重要的一条,即“选择自由”。另外,“归属清楚”不如改为“界定清楚”似乎更准确些。因此,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可概括为:“界定清楚,权责明确,选择自由,保护严格,流转顺畅。”

1、界定清楚

将归属改为界定主要有两点理由:一是归属在我们的通常理解中,是指财产归谁所有的关系,很容易把它理解为狭义的所有权,从而不利于各种产权关系的把握。二是把它理解为广义的所有权,但这种归属,只涵盖了作为产权的客体与主体的归属关系,难以表达产权的行为边界含义,在现代产权制度中十分重要。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界定清楚的产权,应是具有人格化的产权,也就是说,产权要明确界定在有行为能力的主体上。这不仅是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公有产权来说或许更重要。在现代市场经济里,交易中的产权更多的是表现为法人产权的行为。法人是法律认可或规范的有独立人格的团体组织,因而,它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团体组织。但是,我国的公有产权,虽然归属十分清楚,如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但是,由于它们不具有这种人格化主体的性质,因此在人格主体上即行为主体上却是界定不清楚的,从而导致交易关系混乱,并为个人侵吞公有产权提供了便利条件,这种不具有行为主体的产权特征,也正是我国国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效率不高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而且,只有界定了人格化主体的产权,才能够权责明确。

2、权责明确

完整的产权,显然还包括利益,因此,这里的“权”即权利,涵界了相应的利益,所以,完整的表述应为:权责利的明确。其次,权责明确,只是一个简略的说法。也就是说,现代产权制度,不仅要求在权责利上有明确的、具有人格化的产权主体,而且,权责利还应是对称的,即多大的权力必须与多大的利益,及多大的责任相对应。否则,不对称的权责利将导致权力的滥用,逃避责任,利益分配不对等,从而,产权起不到应有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实际上,产权制度的效率与权责利的对称性是正相关的。所以,权责利最大限度的对称性,是现代产权制度的一个特征。

3、选择自由

为什么要增加这一特征?因为,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分工和专业化的社会,每个人只能掌握极片面的一小部分知识,因此,个人最清楚自己范围所及的事情,从而作出最有利的选择。在每个人自由选择的基础上,市场便把这分散的知识汇集起来形成价格信息。而这样形成的价格机制,才能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所以,有人格化的产权主体,在社会习惯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具有选择做什么、不做什么和怎样做的自由权,这是现代产权制度不同于前现代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在前现代,因各种国家权力和各种封建特权的种种限制,产权主体的选择是不完整、不充分的,因而他们的创造性也相应受到限制。目前我国就存在类似的限制,例如银行等行业,只对国有企业甚至外资开放,而限制民营企业进入。实际上,现代社会,尤其在知识经济时代,如果产权主体充分自由的选择权被抑制了,那么创新的源泉也将同时枯竭。美国硅谷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由于那里的人们限制最少,他们在合作和竞争中都享有充分自由的选择权,从而才可能在无数的“试错”中筛选出具有商业前景的创新技术。所以,我国要建立的产权制度,也应具备这一现代特征。

4、保护严格

产权仅界定清晰还不行,它在各种交易关系中还必须得到严格实施才有意义。马克思也说过,所有权必须实现,否则毫无意义。怎样得到可靠的产权实施,这就必须有严格的保护。虽然传统社会的产权实施可以靠亲缘关系,熟人关系,伦理道德,甚至建立个人武装来维系,但在现代社会,产权的实施主要靠国家的法律来保证,而且,只有在国家法律的保护下,产权的实施才是严格的、可靠的、具有效率的、公正的。所以,保护严格是现代产权制度的一个特征。

5、流转顺畅

流转顺畅是指产权的流动性和交易性特征。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效率往往会高于以往的社会,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该社会能够“地尽其力,物尽其用,人尽其才”,每一资源都能得到最有效的利用,用经济学术语讲,叫资源最优配置。那么,为什么资源能够得到最优配置?这就得益于产权的流动性和交易性。例如,同样一元钱,在自己手中只能购买价值一元的消费品,但在企业家手里,它却能为社会创造出10元,甚至百元的财富来。但是,如果这一元产权不能充分流动和交易,那么就到不了企业家手中。产权的流动性和交易性也是现代社会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而在前现代社会是没有的。因为,不仅产权有种种限制而迈不开步,而且也没有现代这样发达的统一市场。所以,建立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意味着要打破我国目前地方、部门分割和封锁的市场状况,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

[2] 程启智:内部性与外部性及其政府管制的产权分析[J].管理世界,2002(12).

[3] 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中文版)[M].上海三联书店,1991.

篇14

【关键词】经济管理 法律行为 可持续理念 发展 实施

一、相关概念的理论界定

经济管理法律行为是经济管理行为法律层面的范畴。其主要特征是经济管理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并经过了法律的调整。经济管理的范围包含了国家对于经济财产事务的公共管理,同时也包含了对个人、家庭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实物管理。在文中主要论述公共经济管理和因社会化而导致内部关系外部化具有公性质的私的经济管理方面的相关内容。公共经济管理行为可以定义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非营利组织等公共部门对于国民经济实施管理的行为。其显著的特征是在管理过程中突出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作为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内容包含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实施、组织协调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可持续发展是上世纪80年代出现的新的发展观,可持续发展对于世界上各个国家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发展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经济管理中发法律行为制度是为了保证国家对于经济管理行为的实施,是其管理的重要法律保障。因此在管理过程中,相关的法律制度要能够适应经济发展的不断变化,实施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现实主义的观点,法律要能够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要能够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发展的基本理念,作为在经理管理法律行为过程中的行动指南、行为标尺,最终形成经济管理法律行为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二、经济管理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一)持续性特征

经济管理法律行为中的首要基本特征就是经济管理法律行为的可持续发展。在此特种中要求法律管理行为能够兼顾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的结合,避免各种短视行为对于国家经济生活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可续行在经济管理法律行为中坚持以和谐型内涵作为基本的方向,可持续性的核心要求就是要能够保证人类的经济以及社会发展不能够超越资源以及自然环境可承受的能力。经济管理的法律行为持续性特征人类的经济体系与生态体系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特征,生态体系较为稳定、变化较慢,而人类的经济体系则变化较快,呈现动态的基本特征。因此人类的经济发展要能够满足持续性的特征,保证不破坏生命支持系统的多样性,复杂性及其功能,人类活动的影响应该保持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二)和谐型特征

经济管理法律行为要能够体现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统一。在此基本特征下人与自然界之间不是二元对立的关系,不是能够对自然进行随机支配的主人,而应该更为关注自然界的独立意义和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价值。在经济管理法律行为中药能够给予自然充分的尊重,不能够安排超越自然承受能力,经济管理法律行为要能够适应和谐性的要求,要能够超越人类中心主义,不断吸收生态中心主义的合理科学因素。

(三)系统性的特征

经济发展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其发展的特征不是孤立的,在经济管理的法律行为中不能够存在孤立发展的观点,简单的方法也不能够解决经济管理中诸多复杂的问题。局部发展或者某一个方面的发展不能够形成真正意义上社会经济的发展。历史的经验证明,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和微观效益的方案对于经济整体发展都是不利的,是不可持续的发展,也是在管理过程中缺乏整体系统观念的体现。

三、经济管理法律行为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经济发展中的功能

(一)经济管理法律行为可持续发展理念对于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经验表明,市场是实施资源配置最为有效的手段,社会主要市场经济也是最有效率、最为成功的经济制度之一。但是市场不能够有效解决人类经济发展所有重要的问题,因此经济管理的法律行为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对于市场可以实施有效的管理,纠正市场在发展过程中的不正确走向,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其主要实现方案主要有反垄断、消除不正当竞争;采用税收、补贴及法律规制等各种手段,增加外部的收益和负外部的成本,使外部性内在化以及提供公共用品等,通过经济管理法律行为可持续发展理念,有助于纠正市场失灵,实现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经济管理法律行为可持续发展理念有助于整体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管理的法律行为主要体现的持续性、和谐性等方面的特征要求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各个群体之间能够协调运作,健康发展。因此可持续性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各个群体、不同阶层要能够保持一种共赢与和谐竞争的关系。公共利益的存在是个人利益存在的重要保证。个体的理性是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动力,但是缺乏合理的格局,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会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坚持经济管理法律行为可持续发展理念,运用经济管理法律行为来纠正个人理性所导致的偏差,实现个体理性和公共理性和谐相处,达致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共赢。

四、经济管理法律行为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经济发展中的贯彻实施

经济管理法律行为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首先要能够倡导经济的绿色转型,要能够发展绿色战略性新兴产业,保证经济转型以及在此过程中培育发展的战略性产业对于经济整体发展的重要作用。在管理中要能够体现对于产业的地区合理布局、实现经济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发展的协同效果,在进行相关制度的建立的社会要能够进行正确引导,避免避免恶性竞争、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规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

主管部门同时也可以通过财税管理手段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要能够建立稳定的资金对于可持续发展的重点工程进行合理的补助,并采用税收等行政手段对于不同类型的经济主体进行有差别的税率,提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低效率的资源产品和初级产品出口关税税率,使得经济管理法律行为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的引导的作用。最后还可以通过金融手段为循环经济体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在当前阶段,信息与通信技术领域的发展急切需要进行经济管理法律行为进行绿色经济的转型。

五、结论

经济管理法律行为可持续发展理念对于社会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缺乏管理的机制下,市场的竞争以及社会的经济发展都是无序混乱的,对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具有不利的影响。经济管理法律行为可持续发展理念具有可持续性、公平性以及整体性的特征,通过制度的建立实施,以管理的手段以及各种调控方案对经济发展进行正确引导,对于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史际春.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