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09:35:0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金融危机概述,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 理论综述
本文通过对都当前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局对金融监管的改革性文件进行研究,在写作的过程中,针对目前金融危机发生的现状进行分析,揭示出对金融监管的改革仍要继续,特别是对此国内外的文献研究较少,监管当局还没有完全认识到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性,由于各国利益立场的不一致,目前一些正在实施的比较激进的金融改革方案已经被搁置,要想提出一个被各国都接受的折中的方案,就必须就改革方案的设计言之有理,并且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本文从六部分来讨论金融危机后有关金融监管的改革,进一步强调了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改革的必要性。
一、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中的宏观审慎监管
宏观审慎监管在国内仅有李妍与李文泓两个人研究过,它与微观审慎监管相对应,现如今对于单个金融主体的稳健与安全的监管并不足以完全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主要包括两方面因素:一是从微观审慎监管的层面来看,在金融机构的一致行为之下,微观审慎监管更能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但是相比之下,宏观审慎监管则影响着金融系统的稳定,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有两种即分业经营模式与混业经营模式,其中分业经营模式是把各金融机构按照某一特定的行业与领域进行业务经营,而混业经营就是把各金融机构监管不同的地域、不同的行业进行分散金融风险,第一种模式的系统风险性较大,且相互之间的关联性非常的小,第二种模式可以理性的分散金融的风险,但是很多金融机构同时采用这种经营模式,则会导致整个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二是对于整个金融系统来说,其内部的关联性在不断的加强,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使风险进一步加大。针对宏观审慎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第一是整个金融系统对实体经济的信贷定价以及信贷供给,这使借贷双方都承担着一定的风险;二是期限产生以及转化的形式的流行性风险较大,比如银行对批发型融资越来越依赖;三是信用证与股票等在市场上的资金价格与长期均衡水平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四是金融系统中杠杆率的水平变动;五是对于并未进行审慎的金融监管局的系统性风险具有一定的影响,这些因素在金融监管的宏观层面上对货币以及财政政策都有一定的影响。
二、金融系统中顺周期性的主要内容、表现及改革的方向
金融系统的顺周期性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即顺周期性的资本充足率、顺周期性的贷款损失拨备以及顺周期性的公允价值会计这三个方面,其中顺周期的资本充足率主要体现为对资本在经济上是否充足的要求,在经济滑落时要收紧,由于此时银行并不能获取股权融资,所以不得不收紧资产,进而减少信贷造成的信用萎缩,在经济上升时,资产的风险不高,波动的不是很明显,从而对资本的要求并不高。对于顺周期的贷款损失拨备来说主要表现为会计在确认贷款计时拨备是应该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综合性的判断,在经济上升时,贷款的信用风险并未完全体现,所以产生的拨备计提就少,在经济滑落时,贷款的信用风险就成分表现出来,这时拨备的计提就多,对银行的资本要求就高,银行需要为提高拨备留出更多的空间。对于顺周期性的公允价值来说,主要表现为在进行金融的公平交易的过程中,要求交易双方对交易的规模与过程中的数量进行清算,如果交易双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并没有缩减经营的规模,则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公允交易的顺周期性主要体现在当资产上升时,公允价值有助于资产的上涨,当公允价值下跌时,导致公允价值资产的减少。对于金融资产的顺周期性的改革方向主要为:第一,建立逆周期性的资本机制。第二,建立具有前瞻性的贷款损失拨备。第三,不断改革公允价值的会计使用。
三、金融系统中的激励机制
在金融危机之前,主要的观点认为,薪酬激励机制应该属于微观主体的行为,并且应该由市场进行决择,监管部门不应进行干涉,因为过度的干涉可能会对市场造成扭曲。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大家才认识到,如果激励机制设计的不恰当,会增加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造成金融动荡。因此现在薪酬问题已经成为金融监管讨论的主要问题。通过金融危机的经验,我们必须对薪酬激励机制进行改革,理由有以下三点。第一,薪酬机制如果对短期财务业绩过度重视,会导致高管过度投机。第二、激励机制与股价挂钩,容易导致金融机构更注重市值最大化,对金融体系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第三,目前的激励机制由于金融机构利润的滞后性,不能做到收益与风险相互匹配。解决薪酬激励机制问题,可能出现以下几点。第一,市场的流动性导致人才流失。第二如果各个机构在限制薪酬的行动上步调不一致,,先进行改革的机构可能会处于劣势。第三,人才的能力是很难评估的,所以确定最佳的薪酬方案也很难。因此,薪酬激励机制要改革的方向主要有两个,一是薪酬决定机制,二是薪酬结构。薪酬决定机制方面,对于高管的薪酬应增加股东大会的发言权,一般职工的薪酬由薪酬委员会制定,委员会应有其独立性。薪酬结构方面应该在三个方面进行改革。第一,对于职工的业绩评估应该分为财务和非财务两个指标。第二,监狱金融行业的管理风险可能会经过较长时间才能体现,所以奖金应合理的延迟发放,并制定追回机制。第三,业绩奖金可以采取股票或者和股票挂钩的形式发放。
四、金融安全机构的处理措施
政府对金融机构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的手段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金融机构在处理金融危机时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资产方采取分担金融机构资产损失的措施、负债方采取对存款保险金及金融机构的发债进行担保、股本权益方面对优先股和认股权证以及普通股等进行国有的转化,国有化的过程是政府求助大型银行的杀手锏,国有化的过程不仅仅具有产权的意义,同时还具有重要的金融监管手段,在此次危机中,发达国家的安全网措施发挥的淋漓尽致,措施也具有一定的创意,但是政府在进行使用安全措施时,并没有统一的救助对象,在这次危机中政府所产生的问题尤为突出,由于政府的监管机制与处理机制不完善,造成监管当局在不清楚资本有多大缺口的情况下,就对资本进行补充,这是美国进行测试的主要目的,又由于跨国公司的处理机制不足,导致了对母国以外存款者的保护力度不够,所以应对跨国机构的处理机制上加以完善和改革,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改革,一是完善各国之间的金融监管局的合作,二是接受本国的金融监管。对于完善金融监管机构的处理机制主要有以下三点好处,一是可以缓解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的信息不对称,二是可以缓解金融机构与存款人的信息不对称,三是可以缓解金融机构中政府的动态的不一致。完善此处理机制不仅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破产率,也可以降低处置的成本与难度,有助于缓解金融机构之间的动态不一致等问题。但是如果政府不去救助这些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在破产之后则对政府的监管与社会经济的稳定产生很大的危害,所以政府应该对这些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拆,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降低金融风险。
五、金融系统中的信用评级机构
在这次金融危机发生之后,评级机构起到的作用被广为之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利益上的冲突。评级机构在对信用评级时,会收取被评级单位的费用,有的还会想被评级单位提供咨询,告知其如何提高其本身的评级。第二,信用评级对证券化的产品评级有缺陷,容易形成误导。例如,有些产品在刚刚发行的时候具有AAA评级,但是在金融危机后,该信用证券产品被降级到了不建议投资级,而这种下调的评级情况对公司或者国家为信用主体的时候却很少出现。第三,当有些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对于信用评级过于依赖,当评级机构对某个信用主体或者某债券评级进行下调时,容易造成其参与者的统一行动,这样就会造成某些系统性风险。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评级机构亟待进行改革,其需要改革的方向有以下四个。第一,需要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管理,就是加强其监管力度,保证评级机构具有安全的政策和措施用来管理和披露这些利益冲突。第二,要把信用证券产品同其他以国家为信用主体或以公司为信用主体的评级分离开来。第三,要加强对评级方法、对评级模型和评级涉及的基本假设等相关事项的披露要求。第四,对于某些监管机构以及某些金融机构来说,需要对这类信用评级减少依赖。针对评级机构还有两个问题是需要我们思考的。第一,该类信用评级做出后,在其使用方法上就会出现排他性还有非竞争性,从而使其具有公共产品的一些特征和特性。通常来说的公共产品,例如国防、公共交通、治安等,其生产成本由消费者共同承担,但是信用评级的成本却不能由信用评级的对象来负担。所以,信用评级虽然是公共产品,但是却有其特殊性,这就使评级机构有了自己特殊的商业运营模式。第二,虽然信用评级的及时性还有准确性一直受到外界的一些质疑,但是评级机构在市场上还是有其非常特殊的地位。特别是标普等大牌机构,其意见还是有相当的权威性,对评级的上调或者下调都会对市场的运行产生快速的影响。有时候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监管部门和投资部门很难自己对信用主题进行评估其信用状况,而不得已把一些评估工作交给评级机构来委托其进行,但是在同样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即股票市场上,把经济分析师和股票分析师等职业却达不到评级机构的地位。
六、金融监管的理论综述
此次金融危机之前讨论监管理念的主流理论是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其核心假设是“经济人假设”,经济人要做的选择是效用最大化。经济人有其偏好,首先是公理化体系,其具备传递性和完全性;其次,选择还有不确定性,核心是期望效应函数。把假设具体化到市场上极为有效市场假说。即资本市场反应了证券的价格和相关的信息。该假说对金融监管的意义在于,市场的参与者是具有理性,并且所在市场是有效的,监管的目标是排除掉市场的非有效的因素,让市场的机制得以发挥作用,少监管或者不监管。通过对金融危机的观察,有几点新古典经济学中的假设和其理论并不相符。第一,个体经济人的行为有可能不是理性的。第二,就算个体理性,集体不一定理性,例如混业经营的例子。第三,市场纪律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控制风险的承担行为。第四,有些又大又混业的金融问题不能通过市场的而放心的进行解决。第五,金融的创新不仅能创造价值,也会存在缺陷。第六,金融消费中会存在欺诈行为和非理,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可能自己根本就不了解。要解决以上问题,需要借助行为金融学的相关理论,论证即个体行为有时并不满足经济人,有效市场的假说也不一定能够成立。行为金融学给监管带来的启示是,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当被改正。具体体现为一下几方面:第一、抑制过度投机。第二、限制市场准入制度。第三、对金融创新应加强监管。第四、增强对消费者的保护。第五,对投资人进行适应性监管。
综上所述,由于金融危机发生后不管是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来说,不仅仅是挑战,也是促使本国与跨国机构的监管机制不断发展与进步推动力量,本文主要从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中的宏观审慎监管、金融系统中顺周期性的主要内容、表现及改革的方向、金融系统中的激励机制、金融安全机构的处理措施、金融系统中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对金融监管进行的理论综述这几个方面来探讨有关金融监管的改革,从而进一步揭示出对金融监管机制改革的必要性,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后,我们不难发现金融监管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所以为了防止下一次金融危机造成更大的损坏,进行对金融监管机制的改革与完善成为当前迫在眉睫的根本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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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德国;金融监管改革;监管合作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3-0023-05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较之美国,德国以及整个欧洲国家的资产证券化程度并不高。此次危机对德国等欧洲国家造成巨大影响并非欧洲本土金融问题,而是由于美国次贷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欧洲主要投资对象之一,包括德国在内的欧洲大型跨国银行集团对美国次投资级别企业的贷款比重很高,因此欧洲在此次危机中蒙受巨大损失。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为了救助日益陷入困境的德国银行业,提升金融市场信心。德国政府在2008年10月颁布了稳定金融市场的一揽子救助计划,其核心是通过一项总额4700亿欧元的金融救援方案,设立一个金融市场稳定基金,其中4000亿欧元用于银行间借贷担保,其余部分用于为银行直接贷款。在采取危机应对措施之后,德国开始反思金融监管漏洞,修正有关监管要求,加强监管力度。
一、危机后德国金融监管改革与发展方向
长期以来,德国一直坚持混业经营模式,全能银行在德国金融体系占据主导地位。银行贷款一直是非金融企业外源融资的最主要途径,股票市场规模相对较小,居民家庭资产主要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存在。自2002年以来,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一直作为德国最主要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全面负责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监管。此外,德国央行――德国联邦银行(Bundesbank)和联邦金融监管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共同负责银行监管职责。对于整个监管体系而言,德国金融监管采取内部监管(即自我监管)与外部监管(即社会监管与联邦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监管)相结合的模式。此外,德国联邦审计院、社会审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也按照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定对金融业实行社会监管职能。
具体而言,此次金融危机之后,德国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的主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修改风险管理的最低要求,提高金融机构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
德国在加强对金融机构风险监管主要基于危机后由德国、法国、美国等七个发达国家组成的高级监管小组向金融稳定董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的总结。该报告通过对多家银行机构的调查而归纳了此次危机中对于公司在公司治理、公司管理以及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种种不足,主要包括:第一,在流动性风险方面,金融机构的运行模式过多依赖具有高杠杆作用的担保金融市场的资金支持,这种模式暴露了对集中头寸流动性风险评估的不切实际性和对在压力条件下从担保市场获得融资的发生意外减少的不可预测性;第二,高层管理者在建立、衡量和维持本机构对于风险的可接受程度水平方面的缺乏;第三,奖励计划与金融机构的控制目标之间存在冲突;第四,技术基础设施的不充分和不完整阻碍了风险识别和衡量;第五,对风险承担者施加影响的制度安排使机构缺乏独立风险管理者和控制人员。
尽管2005年德国全面引入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的最低要求(MaRisk),但是金融危机对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金融稳定董事会的有关机构风险管理的有关建议,目前德国由来自金融机构、审计机关、行业协会和监管当局等的专家和代表组成的风险管理小组积极制定有关风险管理的最低要求的修改计划,2009年联邦金融监管局公布了风险管理最低要求的修改草案开始征询意见。2009年12月31日德国的金融机构将开始执行新的风险管理最低要求。在风险管理的最低要求的修改中,德国更加重视对于集中风险(Con-centration Risk)的关注程度,特别强调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对于巴塞尔委员会由于流动性风险的各项建议,以及欧盟关于《资本金要求指令》的修改内容都将纳入考虑中。此外,建立良好的支付体系以及在外部评级基础上信誉评级等内容也是风险管理最低要求的考虑内容。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强调金融机构的风险压力测试要求。要求所有机构在识别风险的基础上必须进行风险压力测试,对于贷款集中风险的压力测试需要给予特别关照。风险管理的最低要求的修改还包括风险压力测试内容,要求压力测试不仅要有助于金融机构评估在未明确的非正常事件中遭受冲击的可能性,更要成为数量风险模型中补偿赤字的重要手段。银行必须积极管理和监控流动性风险以保证在早期识别流动性短缺带来的风险,必须对针对风险集中而发生损失的情形制定风险管理策略,监管当局提高银行集团范围的风险管理要求,要求金融机构在整个银行集团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风险管理策略,而不能简单地在每个分支机构的基础上表明自身具备充分的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赋予机构监管董事会更多的风险监管权力。新的风险管理的最低要求强调机构风险管理与监管董事会的互动关系,监管董事会将具有直接从机构内部审计部门获得有关信息的权力,并更好行使监管职能。
第三,明确银行薪酬制度的规定。德国认为此次危机的部分原因来自银行过于强调短期利润的薪酬制度。在新的银行薪酬制度中规定银行的短期利润将不再成为银行高风险部门职员薪酬的主要考虑因素。这些职员的薪酬应当建立在机构单元的利润率和整个集团的利润率的基础上,薪酬体系要避免奖金与所承担的风险不匹配的情况。如果某项业务被证明风险过大,原来发放的奖金将被部分或全部收回。
(二)改革金融市场监管工具,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和监管有效性
除了在上述关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最低要求的修改中明确表明要赋予监管当局更多的监管权力,德国财政部在2008年4月提出了加强金融监管的草案,认为金融危机表明现存的金融市场监管工具在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是不充分的,因此需要修改《银行法》和《保险法》,改革金融市场监管工具,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在新方案中,联邦金融监管局被赋予了更加充分的监管权限,具体措施包括:
第一,建立灵活资本充足比率要求,形成逆周期性资金缓冲机制。如果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能得到保证,或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确定时,联邦金融监管局有权要求其提高自有资金比率;此外,如果金融机构业务组织混乱,且无法提供改善措施的情况下,监管当局可以提高其自有资金比率。通过这样的方式把机构周期性发展的自有资金比率纳入考虑中,预
先建立资金缓冲,以应对经营不善时对资本金的需求。监管当局更加重视流动性风险,对于不能保证流动性充足性的机构,监管当局同样可以提高对其流动性比率要求。
第二,监控金融机构杠杆比率,建立相应的报告机制。对于金融机构的杠杆率,监管当局要求机构每年汇报一次,并在杠杆比率发生改变的时候,立刻汇报监管当局。
第三,干预信贷与利润分配,加强早期预防性监管力度。德国认为此次危机的蔓延暴露出监管当局在问题发生的早期,没有干预金融机构的相关监管措施。因此,德国将赋予监管当局在发现金融机构存在无法执行相关监管要求的威胁时,可以干预其信贷和利润分配行为。此外,在必要时监管当局还具有干预股权工具(equity instruments)支付权力。
第三,干预银行集团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行为,防止歧视性资金撤离。目前德国对《银行法》进行修改,正在考虑在出现金融危机的情形下,金融监管当局有权禁止或者限制银行集团出于歧视出现问题的银行而进行支付转移。
(三)加强金融市场监管力度,强调对投资者和存款者的保护
在2008年9月,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对德国金融市场的冲击,联邦金融监管局首次禁止对11家金融机构股票的卖空行为以及卖出期权等,这项限制措施一直延续到2009年5月31日,在金融危机的非常时期有力地稳定了金融市场,防止相关证券的市场操纵行为,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公平定价。
2009年初,德国内阁提出修改《存款担保和投资人补偿法案》(Deposit Guarantee and Investor Compensation Act,EAEG),主要是关于提高存款保护标准以及缩短偿还期限的规定。对于存款担保上限由过去的最高为2万欧元提高到5万欧元,到2010年12月31日开始,存款担保上限还将提高到10万欧元。此外,存款者将承担10%的损失将被废止,偿还期限缩短到30天。此外,此次修改还试图加强有关补偿资金的早期风险识别和预防损失的监管措施,补偿资金将要接受机构更严格的审计,审计的频率和强度将取决机构所承受的违约风险。
2009年2月,德国内阁还通过了关于债券立法的修改,强调对投资人的保护。主要内容包括,目前监管内容已经包括通过证券机构对顾客投资建议的记录要求来掌握是否存在随意建议的行为。在今后的改革中,如果存在这样的行为,顾客通常具有三年,最长可至10年的追诉时效,这一时效的始点从顾客意识到存在投资建议的随意性开始。
(四)反思现行会计制度缺陷,探索前沿金融工具定价模型
危机的爆发使德国意识到现行会计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已经开始组织金融机构以及审计专家探讨有关金融工具的定价的各种方法,其结论是认为对未来预期扣除后的支付流量基础上的金融工具定价表现出富有信息含量;利用专门的现金价值导向的模型可以调整在危机中表现出的各种影响,例如,增加流动性风险溢价的波动性等。尽管由于危机引起的市场数据的过度反应没有全部纳入金融工具定值中,但是市场定价的重要性已经得到各方的一致赞同,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主观预测无法替代客观市场数据。现金价值导向的模型的另一重要优点是其建立在可以转化为纯市场定值的市场相关数据基础上。2008年12月,德国已经将讨论的有关定价程序提交欧盟。
(五)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促成国际监管与国内监管改革的相结合
危机使各国充分认识到大型金融集团的出现扩大了危机的蔓延范围,从而提高了出现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因此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成为危机后发达国家金融协调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全球第三大经济强国,德国是欧盟成员国中最有影响力的国家,也是世界重要国际组织的主要成员,因此必然成为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倡导者,与此同时德国也将国际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与本国监管改革相结合。在欧盟监管改革过程中,虽然德法主张的改革方案获得欧盟理事会的最终通过,但作为非欧元国家的英国,在初期曾强烈反对该方案,其原因在于不愿德法等国家通过欧盟机构过多干预其金融市场及监管。危机后在关于国际监管改革的讨论中,作为主张加强风险防范的主要代表国之一,德国通过金融稳定董事会、G20国以及在欧盟的影响力,不断将本国对于监管理念、会计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意见上升为国际层面,借以提升其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影响力。
1.加强欧盟国家的监管合作,消除泛欧集团的监管套利
随着欧洲一体化的逐渐加深,泛欧银行集团已成为欧元区银行业的主要发展模式,对于跨境银行监管,欧盟国家认为由于没有完全一致的监管方法,各国监管的差异存在明显漏洞。对于这样的跨境监管,欧洲国家监管当局通常与欧洲东道国建立标准支持要求(Standing Request of Assistance)或达成共同监督计划(common Oversight Programm)来实现对跨境分支机构的共同监管,其中前者给予东道国一定比例的监管权,而后者则通过对两国监管措施的协同和对监管职责的合理划分而实现东道国和母国对分支机构实行共同监管2008年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与英国金融服务局(FSA)达成了共同监督计划。根据该协议,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可以根据充分地对在英国资本市场发挥重要作用的德国信贷机构在伦敦的分支机构进行监管,从而消除了这类机构利用两国之间较为有利的监管条例而进行监管套利的行为。目前德国与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欧洲主要国家的共同监督计划的协议正在商谈之中。
2.作为金融稳定论坛主要成员,参与机构风险管理调查报告
危机发生后,在2008年3月和2009年的10月,德国、美国、英国、日本等七国的监管当局共同关于危机的核心――融资与流动性风险问题,以提高金融服务业的风险管理问题的报告,报告对危机中金融机构面临的融资和流动性风险作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并归纳了调查企业对风险管理操作的建议,供金融稳定董事会作进一步的讨论。该报告也是德国对于加强金融机构风险监管的主要依据之一。
3.作为G20国集团的主要成员,积极促进国际金融监管改革
在G20国的峰会上,德国作为欧洲国家的重要代言人,一直是金融监管改革的积极支持者,积极主张加强审慎监管、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市场透明度以及促进市场公正性、改革金融机构薪酬制度以及消除顺周期等等方面的监管改革。这些监管改革的主张也可以从其国内加强监管的内容中得以体现。
(六)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力度,酝酿金融监管当局职能的重新分配
欧盟国家在过去的监管安排中仅仅强调微观审慎监管,对于宏观审慎监管的关注较少;危机后欧盟认识到宏观审慎监管不仅要涉及所有金融部门,更要放在整个宏观经济的大背景下加强考虑;不仅每
个成员国应当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在欧盟层面同样需要重视。因此,欧盟在危机后推出的金融监管改革强调了宏观审慎监管在监管体系的重要性,并单独设立了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监控和评估整个金融体系中威胁金融稳定的风险。2009年9月的欧盟委员会正式提出了《关于赋予欧洲中央银行在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中的特定任务》的提案,正式明确了欧洲中央银行的特殊地位。
在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中,德国联邦银行在货币政策、支付清算以及流动性的提供等方面具有的特殊作用决定了联邦银行在银行监管以及审慎监管方面的重要作用。具体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第一,有关银行总规则和监管制度制定方面;第二,对银行的日常监管方面;第三,审慎性审计方面;第四,关于审慎监管领域的国际合作方面。
目前为了响应欧盟对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视以及央行在其中的特殊作用,德国在加强微观审慎监管的力度的同时,开始强调央行在宏观审视监管方面的作用。2009年10月2日,德国央行建议改革金融监管体系,有央行全面负责银行业监管,金融监管局应融入央行的监管中,并尊重央行的独立性。10月8日德国新执政联盟向外界宣布,联盟党和自由已经同意由央行全权负责德国的银行监管,以保护消费者和防止金融危机重演为重点。在监管职能划分上,德国央行将负责机构监管,联邦金融监管局将负责市场监管,由此,联邦金融监管局的权限将被大大削弱。目前这一改革方案尚未最终确定。
二、对德国金融监管改革的评价
(一)加大金融监管力度,重申以风险防范为主导的监管目标
德国一向非常重视对金融风险的监管。首先,在联邦金融管理的监管目标中,把“确保德国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稳定和完善”作为监管目标的首要位置,也暗含对于风险监管的重视。其次,在银行监管的内容涉及各种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对金融机构的准人要求以及对银行的“风险管理的最低要求”也反映出监管当局对于风险监管的重视。再次,德国银行监管对大银行分支机构实行“并账管理”,德国中央银行和联邦金融监管局在对大银行的监管中,除要求各大银行必须建立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监控体系以防范风险外,还要求各大银行将国内外各分支机构及银行集团的资本、资产及负债进行汇总,从整体上对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抵御风险的能力、债务清偿能力、资产的流动性等进行定期的分析评价,从而加强对银行风险的控制。最后,德国银行监管两大支柱一是资本金要求,二是全面的监管过程,涉及了从许可证制度到银行披露的全部环节,其核心也是对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视,而对于银行经营业务的限制、投资组合,存款利率上限以及银行分支结构的限制等在监管中并不占主要作用。
在美国为主导的放松管制的潮流影响下,为了加快金融市场发展,确保德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德国在近年来也出台过有关放松监管的法律条例。此次危机后,德国开始反复重申加强风险防范的金融监管理念,推行了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的最低要求、改革金融监管工具、加强市场监管力度等措施,使德国金融监管继续以往的重视风险管理的监管模式,并加强监管力度。
(二)继续推进德国与欧盟监管要求趋于一致,促进欧盟监管一体化
自1991年之后的德国对其最重要的监管依据――《银行法》的几次修改都是基于欧盟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欧元计划的启动,欧盟层面的金融监管一体化进程也在逐步加强,因此德国开始修改本国金融立法,使其符合欧盟法律的要求。随着欧元的成立、欧盟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而增强,一方面德国通过欧盟的协调机制把本国的金融监管理念和要求上升为欧盟层面的金融监管要求,另一方面欧盟金融监管一体化改革的深入也将欧盟一体化监管要求传达到德国层面,从而使德国的金融监管与欧盟监管要求日趋一致。例如,欧盟《2000年银行指令》要求成员国银行监管当局在向申请人发放银行许可证之前必须审查申请人的经营资格,审查内容主要包括资本金最低要求、金融机构的章程、管理人员资格等,而这些监管要求与德国《银行法》对银行的准人要求基本一致。其他诸如银行业务范围、对金融市场透明度的要求等都基本一致。
此次危机之后德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并非如欧盟那样推出一系列的金融改革措施,而是通过结合本国法规,以贯彻欧盟监管改革的方式来实现对监管体制的完善,例如,《存款担保和投资人补偿法案》的修改是为了响应欧盟2008年10月对《欧盟存款担保计划指令》(EU Deposit Guarantee Schemes Direc-tive)的修改;对金融机构最低风险管理要求的修改也参照了欧盟危机后关于《资本金要求指令》的修改内容;加强欧盟国家的监管合作同样也可以在欧盟监管改革中找到相应内容。因此,就监管而言,危机的来临在很大程度将会加速欧盟的一体化进程。
三、对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启示
(一)加强对机构风险监管,实现市场与监管的平衡
虽然我国重视监管的理念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使中国并不健全的金融体系在亚洲金融危机和本次金融危机中都经受住了历史的考验。但在实际的监管操作中,我国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虽然在金融机构的准人许可、资本充足等方面实行了相应的监管,但是较为忽视对金融机构日常的业务运营、资产质量和财务盈亏状况、薪酬制度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更没有像德国那样系统全面制定金融机构的“最低风险管理要求”的规定。德国重申机构风险管理的主张说明了对金融机构风险监管的重要性,如何在发挥金融创新作用的同时加强对机构有效的风险监管,是我国和其他国家共同需要妥善解决的问题。此外,混业经营目前在我国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边界日趋模糊,如何在对机构市场经营的合规性监管的同时,依照德国加强风险监管,也是我们可以借鉴的方面。
(二)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重视对跨国金融集团的监管
此次金融危机在欧洲的蔓延,与欧洲国家监管者由于利益冲突未能坦诚沟通,共同寻找解决办法,监管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远未能达到最优有着紧密联系。因此,德国在危机后进一步加强了与欧盟国家的监管合作力度,形成了较为紧密的监管合作方式。虽然我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由于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金融关联度并不十分紧密,此次危机我国在金融业方面几乎没有受到影响,但是全球化经济下的中国金融发展必然最终实现资本项目的对外开放和全面开放的金融业。在日趋紧密的国际金融联系中,如何加强监管合作,消除由于监管差异而造成的监管套利、防范金融关联度加大而增加了系统性风险积累与扩散,仅靠一个监管当局无法实现的。因此,借鉴德国与他国的监管合作行动,充分汲取消除监管漏洞的经验,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重视对跨国金融集团的监管,有助于贯彻我国“走出去”战略和实现我国在对外开放条件下的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
(三)积极探索监管前沿理论,提升国际地位与影响力
关键词:金融危机;船舶企业;财务风险;对策
一、金融危机下船舶企业的财务风险
(一)金融危机概述
金融危机其实就是指金融资产、机构和市场上出现了难以应对的困难,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催化中,风险不断的扩大,辐射范围不断扩张,从而引起各国企业出现不同程度的问题,如倒闭、股价暴跌、债市暴跌等情况。金融危机的导火线可能来自于一个金融产品,或者是一个金融机构,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导火线多微小,其引发的危害都非常严重。
(二)船舶企业概述
船舶企业是从事制造船舶等业务的船舶公司,其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经济活动来满足船舶客运、货运或军用船舶的企业。中国船舶制造技术历史悠久,具有各种优势。尤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船舶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引导下,中国船舶企业在体系上不断的完善、结构上不断进行调整、在产能上不断提升,已经具备了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
(三)财务风险概述
金融危机下船舶企业的财务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投资风险,从中国船舶企业的投资报表中不难发现,船舶企业在进行投资时,一般注重的是投资项目的短期利益。对于收益较高的投资项目,船舶企业往往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在投资过程中,风险和收益往往呈正比,收益越高,其风险就越大。在金融危机下,各种企业中许多看中短期盈利而忽视长期发展的企业都受到了重创,经济泡沫势必引发财务风险。二是财务结构风险,金融危机下,船舶企业出现了负债双倍增加、所有者权益减少、应收账款坏账等问题,这属于财务结构上出现了问题。船舶企业在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出现应收账款难以收到,支出又必须继续支出的情况,诸如此类的问题产生,势必影响船舶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活动的进行。三是汇率波动风险,世界经济一体化,势必导致一个问题出现,即汇率将会出现波动。目前,在国际贸易的结算体系中是通过美元来进行结算的。当美元汇率受到影响时,相应的,我国汇率就会出现波动。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贸易进出口就会出现影响。因此,在外汇波动下,我国船舶企业相应的就会出现财务危机。当然,金融危机下,我过船舶企业的财务风险主要还表现在投资难度增加、收益减少、市场对企业的限制因素增加、企业财务弹性降低等情况,这些问题不仅会对企业财务造成影响,甚至会影响企业的未来发展。通过对近期受金融危机影响倒下企业的分析,我们发现金融危机仅是引发危机的导火索,企业倒下的原因除了受经济环境冲击以外,其自身的财务风险控制能力、管理能力是真正隐藏的炸弹。
二、应对金融危机下船舶企业财务风险的对策
(一)树立风险意识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中,船舶企业应当明白,经济发展还是一个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过程。因此,船舶企业的财务部门应当树立起正确的财务风险意识,加强企业对外汇的管理,做好货币评价,分析外汇走势等工作。在一些结算方式上,通过灵活结算的方式来规避风险。
(二)企业财务结构调整
由于企业财务结构的限制性,调整企业财务结构能够提升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因此,在企业的财务结构上,我们应当发展稳健性的财务结构,即要确保财务的风险小,应对风险的能力高。中国船舶企业应当改革保守型财务结构,在发展稳健性财务结构的同时,考虑到企业的流动负债能力、负债的成本、长期资本和流动资产等,确保企业在财务结构上能够确保企业进行长期稳定发展。
(三)把握宏观政策、财税政策和产业政策
应对金融危机,我国出台了多项指导政策和激励政策。例如,通过四万亿的财政刺激来刺激中国经济。基于此,船舶企业应当抓住这个有利因素,在中国的宏观政策引导下,通过调整企业和企业发展目标实现产业的创新、结构的更新等工作。当然,应对金融危机,船舶企业的财务部门还应当为其他管理部门提供专业意见,帮助企业对抗风险,实现创新改革。其次,财务部门还应当提升财务的弹性,对于新的投资进行综合评定,并做好现金储备工作。
前言
随着我国综合国际的不断增强,众多国家都相继与我国建立良好关系,并加强了经济贸易往来。虽然我国目前在国际金融危机下所受到的影响并不大,但是也不萌忽视其破坏力,必须加强对国际金融危机传导机制的研究,时刻防范危机的爆发,以保证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一、国际金融危机传导机制概述
在经济全球化的作用下,各国经济相互促进相互影响,一旦发生金融危机,便会立即迅速传导至另一个国家,并产生一些列的连锁反应,造成多国多行业的经济损失,这便是国际金融危机。这一金融危机主要由多种因素所导致,其爆发具有难以避免的特征。
国际金融危机传导机制主要分为四种形式。第一种是季风效应传导,就是指一些具有相似因素的国家,在金融危机发生时,相继受到投机性冲击,从而引发了金融危机传导。这一传导机制的典型代表为2007年的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1]。第二种是净传染效应传导,这一传导方式的引发主要是由于金融危机无法被宏观基本面数据解释[2]。其中主要涉及了自我实现和多重均衡理论,一旦一个国家发生金融危机,就会使另一个国家的经济出现货币贬值、资本外流等情况,形成“环的均衡”。第三种是羊群效应传导,主要是由于小投资者相关信息缺乏,更愿意跟随大投资者作出决策,从而产生的国际金融危机传导。第四种是溢出效应传导,由于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往往依靠金融和贸易,因而,金融及贸易溢出也成为了国际金融危机传导的途径。
二、国际金融危机的具体传导方式
国际金融危机的具体传导形式主要包括贸易交易、金融渠道等的传导。贸易交易中的金融传导,主要是在某一国家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出现了货币贬值、消费者消费欲望和消费能力降低,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减少,从而使其他国家也受其影响的传导形式。在这种形势下,金融危机十分容易扩散,一国货币不断贬值,其他国家的货币却在不断的升值,与其有贸易往来的国家出口贸易额会大大降低,而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资金流动量也随之减少,双方都会出现经济受损的情况。例如美国在金融危机后,进口国外产品的数量不断减少,与其有经济联系的国家出口额降低,获取的经济利益不断减少,美国内部很多资产价值缩水,金融机构开始缩紧信贷,而对于具有超前消费意识的美国人民来说,这一措施对其正常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在经济受损的同时,也引发了民众的恐慌,并通过贸易交易的方式将金融危机传导向全世界。
金融渠道传导,主要是以汇率和利率作为传导方式,以外汇市场和资本市场作为传导途径[3]。这一传导方式与贸易交易传导相比,具有破坏力更大、传导速度更快的特征。尤其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各国紧密相连,一旦一国发生金融危机,货币贬值,也就会引发持有其国债的其他国家债券缩水,出现经济亏损。该国从其他国家收回海外资金时,也会使相应的国家出现股市、房价波动等情况,导致他国企业经济受损。
三、国际金融危机传导机制抑制措施
为抑制国际金融危机传导机制,提升本国防御能力,应首先对出口市场进行调整,实现多元化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越紧密,尤其是在贸易方面,则所产生的贸易溢出效应也就更加明显。因而,在贸易交易上,不应完全依赖某一国家,而要适当调整出口市场,以多元化发展方式分散风险,有效减轻金融危机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其次,应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虽然金融危机的爆发往往没有征兆,但是在爆发前也会使经济运行中的一些不足显现出来,通过预警机制的建立,能够及时将其中存在的问题找出来,并对金融危机的发生时间、概率等进行预测,并便采取相应应措施,减轻其所造成的危害。
最后,应加强跨国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国际金融危机的传导会影响多个国家,尤其一些跨国金融机构,会出现较大的经济损失,因而,国家应注重对这些机构的监管,并要求各机构间能够形成良好合作关系,在一家机构出现金融危机时,减弱其向其他机构的传导效果,避免金融危机的大规模爆发。
一、金融环境概述
金融环境指的是一个国家在一定的金融体制和制度下,影响经济主体活动的各种要素的集合。金融环境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人们能够很好的进行生产和生活,一旦一个国家发生金融危机,被影响的不仅仅是自己的国家,只要与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之间有经济联系的国家都会受到影响,因此从全世界范围讲,金融危机都是非常不利的。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进步,我国于世界的联系也开始越来越紧密,尤其是与美国之间,因此在2008年,美国发生次贷危机的那一年,我国也受到了严重的影响,由此可见,预防金融危机的出现,或在金融危机出现时,中央政府及时调整政策对其进行解决,对于保持金融环境的稳定性是非常有利的,同时这也非常有利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平稳有序的发展,有利于这个国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二、货币政策概述
货币政策指的是一个国家政府所制定的维护本国金融环境的主要手段,货币政策的主要目的有四种,一是使本国人民能够充分就业。这里的充分就业指的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够就业,而是尽可能的降低国家人民的失业率,使其能够保持在一个社会所能成熟的水平;二是使物价能够保持在平稳的水平,物价水平能够从整体上反应这个国家的金融环境水平,如果一个国家的物价水平过高,那么无疑,这个国家一定是处在通货膨胀之中;三是使经济水平得到增长。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能够大大的巩固其经济基础,同时也就能够使其上层建筑得到保证;四是使国际收支达到平衡。这里说的国际收支平衡并不是指收入与支出两者绝对的平衡,而是指收入大于支出,或支出大于收入,但能够保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由此可见,总结起来说,中央政府制定货币政策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使国家的金融环境能够保持在平稳的状态。
三、金融环境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
金融环境与货币政策两者之间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文章本部分将针对金融环境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展开讨论,希望通过讨论,能够体现出两者的重要性,同时使读者认识到将两者联系到一起综合进行考虑的重要性。
1.金融环境影响着货币政策的调整
这里以美国的次贷金融危机为例,自2008年开始,美国的次贷金融危机开始由美国出发向世界各地蔓延,中国也不可避免的受到了这次金融危机的影响,在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之后,中国政府并没有坐以待毙,而是积极利用了多种手段对这次危机进行了调节,其中,调整货币政策就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通过对货币政策的调节,中国不仅仅成为了受美国次贷金融危机打击最小的国家,同时也大大的提高了本国的国际地位,由此可见,金融环境一旦发生了变化,那么为了使本国经济不受影响,政府就一定要提出相应的货币策略,这样才能保证本国经济稳定的运行。
2.货币政策的调整将对金融环境产生影响
这里以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两种金融危机为例。
在发生通货膨胀时,通常会发生例如纸币贬值、物价上涨等很多现象,使人们手中的现金大大缩水,这将会带来社会经济虚假的繁荣,也就是所谓的“泡沫经济”,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通货膨胀带来的危害便会逐渐显现,这时,国家需要采取的货币政策是提高银行存款利率、上调存款准备金等,这样对解决通货膨胀是非常有利的。
在发生通货紧缩时,通常会发生例如纸币升值,物价下调等现象,这会导致很多生产者无法获得相应的利润,从而放弃急需生产,这样持续下去,对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是非常不利的,这时政府可以通过实施货币政策对这种状况加以解决,例如降低银行存款的利率,以促进货币的流通,从而使通货紧缩的状况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