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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09:35:0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

篇1

1、按劳分配为主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是由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有其客观必然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决定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多种经营方式也是决定多种分配方式的重要条件。

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社会资源的配置起着基础性作用,就需要确立生产要素按其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按生产要素分配,是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在各种生产要素,如资本、技术、劳动、信息、房地产以及其他生产要素属于不同个人所有的情况下,它们在生产经营中的投入,其所有者必然要取得相应的收入,从而存在按生产要素获得个人收入的分配方式。生产要素是商品生产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这就需要按要素分配,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3、各种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数量是按它们在生产经营中的贡献为依据。这就是指生产要素在生产财富即使用价值中的贡献,而不是指它们在创造价值中的贡献。它们贡献的大小以及获得相应收入的多少需要通过市场来评定。

4、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种生产要素的作用,并调动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体现科技、管理等复杂劳动的价值和作用,激发了广大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创业精神和创新活力;有利于体现土地、资本、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的贡献,调动了生产要素主体提供各类生产要素参与财富创造的积极性;有利于形成“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氛围”,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进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的积累,以造福人民,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来源:文章屋网 )

篇2

首先,慈善是一种人道主义观念。慈善的人道主义理念具体表现为尊重人、爱护人、同情人、关心人、帮助人和善待人,等等。

其次,慈善是一种扶弱济困行为。慈善是自愿帮助弱势群体的无私行为,没慈善行为就无慈善的存在。慈善还是一种资源分配方式。众所周知,社会资源主要有三种分配方式:一是以效率原则为基础的市场分配方式;二是以公平原则为基础的政府分配方式;三是以自愿原则为基础的社会分配方式。慈善属于第三种分配方式,本质上是一种非市场和非政府的分配模式。

慈善含义的丰富性要求人们全面理解慈善,摒弃狭隘的慈善观。慈善行为的鲜明特征在于:一是自愿性,慈善行为不应是强制或半强制的勉强行为,而是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或志愿行为。二是伦理性,慈善行为具有浓厚的道德寓意,要么以世俗伦理为精神动力,要么以宗教伦理为终极关怀。三是选择性,慈善行为的对象不是全体社会成员,而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援助的行为,强调的是“雪中送炭”而非“锦上添花”。四是无偿性,慈善行为是一种无偿的非营利行为,慈善接受方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成本。五是多样性,包括无偿捐款、无偿捐物和无偿服务等。

衡量一种社会行为是否属于慈善行为,必须综合考虑上述五个特征。就此而言,捐钱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慈善行为。一方面,捐钱的动机和目的五花八门。有的为“名”,有的为“利”,有的为“权”……只有以无私助人为宗旨的捐钱行为才是真慈善。另一方面,捐钱的心态各式各样。有的主动,有的被动;有的自愿,有的被迫;有的勉强而为,有的心甘情愿。其中,“劝捐”、“诱捐”和“逼捐”等行为都不是真慈善,只有自觉自愿地捐钱才是慈善行为。

进一步讲,捐钱是慈善的一种形式,但慈善不仅仅只有捐钱这一条路,亦不能以捐款多少来衡量。同时,慈行善举也非仅限于富人群体。很多时候,普通人或邻里问的互助行为,并不亚于捐赠大笔财产,二者都值得赞赏。此外,慈善事业的发展,绝不能只盯着少数人的钱袋子,更需倚靠慈善文化的建设。只有让行善者快乐地行善,受赠者有尊严地接受,慈善行为和事业才能生生不息、世代延续。

客观来说,我国慈善仍处于落后的局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慈善捐赠水平较低,占GDP的比重不到1%;慈善组织和机构刚刚起步,组织数量少,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弱,社会公信力不高;公民慈善观念落后,个人主动性慈善捐赠参与率较低;发展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健全等等。

有鉴于此,新形势下大力发展我国的慈善事业,一要健全慈善法律制度,加快慈善捐赠、慈善组织监管和慈善信托法律制度的建设;二要完善慈善财税政策,进一步修改、调整和完善慈善组织和慈善捐赠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优惠范围,提高优惠比例;三要推进慈善组织的专业化,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帮助慈善组织提高公信力和能力;四要推进慈善财务透明化,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督,确保慈善资金使用的合理化和公开化;五要加快慈善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链接:

1.壹基金

篇3

关键词:市场经济;个人收入分配问题

中图分类号:F1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01

收入分配问题是一个牵涉面广,甚至可以说是民生的根本问题,搞好收入分配问题,实际上解决了许多民生问题,缓解了许多社会矛盾。近年来,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各级政府积极推进的一个目标,这表明,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如何让全民分享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果,成为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必须重视,而且还要解决好的问题。

目前,我国收入分配中存在以下问题:

(1)从宏观角度来看,个人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扩大,国家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下降;

(2)中国1%的家庭掌握全国41.1%的财富;

(3)少数人的个人银行储蓄额已达到相当的程度;

(4)职工工资外收入在个人收入中比重扩大;

(5)城乡收入差距扩大;

(6)地区之间居民收入差距扩大。

近些年来,在我国主要是通过基尼系数来衡量收入整体上的差距。我国的基尼系数一直呈上升趋势。国际一般标准是:基尼系数

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市场制度和收入政策

在我国,市场制度及收入分配不仅仅是简单的、局部的利益分配和政策问题,而是具有全局性的、根本性的社会问题,这就需要不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制度的同时不断调整分配机制,保证低收入社会群体更多的享受到分配政策的优惠措施。政府在制定收入分配政策的过程中,要注重有效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用,确保社会各个阶层及群体都能够参与到政府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实现政府政策对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最大程度上确保收入分配整体合理性,建立健全全社会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

二、兼顾社会公平,缩小个人差距和地区差距

在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主要特点是整体上相对落后和各地区的相对不平衡性。因而导致人和人之间、地区及地区之间在收入分配上的不平衡。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不但要鼓励部分地区和部分人经过合法经营和诚实劳动先富起来,而且要尽可能地缩小差距,倡导先富帮扶后富,逐渐实现共同富裕,同时居民收入增加了,消费就必然会增加,而这恰恰也是拉动内需的关键所在,也能使广大人民共享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让老百姓的幸福指数节节攀升。

三、完善税收制度,增强税收对收入的调节作用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还需加强,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同时加大高收入者的税负,尤其重视高收入群体个税严重流失的现象。在增强公民纳税观念的同时,要积极施行公民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比如:针对像经纪人、个体经营者等非工薪阶层的从业人员的高收入要通过施行特殊税种进行调节,并且要加强税收征管,增强税务人员的职责,不断改进税收征管方法及手段,对各种偷、漏、逃、抗税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针对流通领域的公司、各种垄断性行业、商业性金融机构及证券、房地产等行业,设置特别税费,把其大部分超额利润收归国家所有,逐步缩小个人收入差距。近年来,最低工资水平连续上调,个税起征点的调整等等,都让普通百姓确实尝到了政策的甜头。

四、规范收入分配方式,整顿不合理收入

不合理收入的范畴指的是通过不正常渠道获得的额外收入。它与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和根本目的背道而驰。在我国,虽然是极少数人取得非法收入的,但是这些人影响极坏,危害甚烈。对正常的市场秩序及消费者的心理都有一定程度的扰乱,而且还会影响到商品市场的正常发展,对调动大多数劳动者的积极性、社会的安定团结、改革开放的深入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必须予以整顿并依法惩处。

五、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篇4

目前中国收入分配不公的症结何在?是中国经济市场化之罪,还是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过低?还是一般人所说的行业垄断、等原因?

由于个人禀赋、先天条件与环境的不同,每一个人都天然处于不平等状态中,身处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必然导致个人收入出现差异。

但是,由于市场竞争造成的收入不平等仅是个人竞争力分化的结果,有其存在的理由:它不仅提高了具有竞争力的个人的经济福利水平,而且对于少数低收入者,可以通过二次分配进行调节。

目前中国出现严重的个人收入不平等,并非是市场化的结果,而是中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现有制度缺陷导致不公平交易盛行所出现的结果,也是钱权交易市场化的结果。在计划经济中,整个社会资源基本上由行政权力支配,行政权力决定了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权力大小决定了社会资源分配的大小。但由于没有市场,权力也就没有合适的方式转化为货币、转化为个人财富,其权力的滥用与寻租方式主要表现为某种实物交易,从而不会对个人收入差异产生多少影响,收入不平等的问题也就不显著。

但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一方面个别掌权者在千方百计地控制、扩张、攫取国家资源分配的权力,另方面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与法治未能跟上等原因,为权力转化为货币提供了种种便利条件。在市场交易货币化、期权化、国际化、金融资本化等条件下,钱权交易在时间与空间上都得到了巨大的释放与扩张,社会财富通过种种钱权交易(无论是非法还是“合法”的)轻松流入权力者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收入分配岂能公平?收入分配差距岂能不成倍增长?

只要看一看改革开放以来钱权交易方式的几次转换,就能够知晓交易的扩张程度。20世纪80年代,钱权交易的主要方式是倒卖批文、倒卖大宗商品,其赢利以百万元计。90年代主要方式是证券市场的审批权,其赢利以千万元计。为什么股改之前,凡是通过政府管制的方式进入市场的都赢利,而以市场方式进入的都亏损?问题就在于钱权交易。

从20世纪末到27世纪初,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钱权交易主要围绕以土地交易为核心的房地产市场来进行,其赢利以亿元计。为什么房地产一进入市场,以往不显现价值的土地资源立即能“点石成金”?关键在于,在这样的交易中,一些有权者有压缩成本提高价格的刺激:如以极端的行政主导方式来进行土地市场交易就可以使所付成本降至最低;当房地产进入出售阶段时,就以极端市场化的方式进行买卖,隐瞒信息、哄抬售价,实现收益最大化。

篇5

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表示,“十二五”期间,是新闻出版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和产业格局调整与升级的关键时期,概括起来六个字:改革,发展,创新。

改革。报刊改革数量大,任务重;产业发展基础工程还需夯实;数字出版、数字传播所必需的一些国家级平台和版权保护技术手段需要继续加强。此外,中国虽然在新闻出版总量上居于世界前列,但影响力仍然需要加强。

发展。“十二五”规划重点在于发展,未来的五年,对建设新闻出版强国具有决定性意义,基础产业、技术装备、生产能力、传播能力等都要达到发展目标要求。

创新。无论是改革和发展都需要自主创新,国际传播能力的提升更是要创新,要把创新作为整个新闻出版业的主要问题来抓,从政策、机制、体制等各方面突出创新,全力以赴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调整产业结构,重视科学技术创新

(摘自《中国新闻网》)

整合力:新技术背景下传媒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中国的传媒业仍处在一个历史发展的“拐点”上,一方面,新技术背景下传播渠道七横八纵,传播方式五花八门;但是,另一方面,新媒体所造成的“圈子化”、“部落化”改变了人与世界的关联方式。因此,新技术背景下,传媒发展必须整合,整合力已经成为新技术背景下传媒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一、与他媒介之间的整合。我们要在自身资源和渠道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多平台、多介质的整合,借助内容与广告的多重“落地”,实现内容资源和广告资源的多重价值实现。

二、与传播的“全民生产”能力的整合。专业媒体在第一时间新闻、表达新闻这方面已经不占绝对优势,它的市场份额逐渐被公民新闻运动的浪潮所挤压。记者和编辑在这种传播生产的布局中,更大程度是扮演着“信息节点”的角色。这种“全民生产”的蓝海资源的模式势必极大地提升新闻的丰富性并降低新闻采集成本。

三、与社会、商业资源的整合。媒介不仅是内容汇聚的平台,也应该成为便利各种社会资源和商业资源汇聚组合链接的平台。在促成商业资源和社会资源汇聚整合的前提下,传媒可以找到自身为社会、为他产业提供更加丰富价值的新增长点。媒介可以利用自己的公信力平台,来形成社会资源事业资源更多机会、更加有效的整合。同时,媒介自身也可以收获更多的回报。

(喻国明/《新闻前哨》)

解决期刊网络传播权争议的四种途径

2010年5月发生的龙源期刊网著作权纠纷案件,引发了出版行业对数字产业版权问题的高度关注,给网络出版这个新兴行业带来巨大挑战。

在解决期刊信息网络传播权争议时,可以尝试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在从事网络期刊出版时依法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网络出版运营商在取得传统期刊的出版授权时,一定要在授权合同中明确其是否取得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这是解决网络出版纠纷的关键所在。

二是制订网络出版运营商分类制度。根据分类,在网络出版过程中找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利益分配方式;如何科学合理地分配网络出版运营商、期刊社、著权人的经济收益,平衡数字出版过程中各方的利益,是推动国家数字出版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是大力推进行业自律工作。成立网络出版行业自律组织,由行业自律组织拟定网络出版自律规范。

四是加强技术手段建设。可根据网络出版运营商的出版模式、点击率收费模式、广告促销收费等,由第三方开发建设出专业的统计系统,对网络出版运营商的点击率及广告收费等基础数据进行统计,作为各方利益分配的参考数据,保证利益分配过程中的透明度,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有效促进网络出版行业的健康发展。(黄澄清、石现升/《传媒》)

影响力、决策力和执行力构筑传播力

一份报纸的传播力,应建构在影响力、决策力和执行力“三力”之上。

篇6

经济学着眼于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也就是对包括社会的个体效益和整体效益的投入与产出的效益进行衡量。在个体与整体之间,经济法一般通过社会整体效益作为决定其价值取向的主要依据。在个人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产生矛盾,尤其是个体利益相对较高时,即使要对个人有利仅需要一种资源配置,而对社会整体效益贡献量是零甚至负值,经济法就将对有关的配置方式做出干预,达到实现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目的。这意味着,经济法的目标取向其实可以视作为社会的整体效益最大化。而社会整体效益作为经济法精神价值目标的唯一体现以及本质特征,也是经济法的核心与实际价值能够存在的前提。然而由于经济法的”效益”是社会效益中的一种,它与经济效益相比,有更加深刻和广泛的内涵。在经济法中所体现的社会效益主旨,是对社会经济行为与个人经济行为相结合时提出的具体要求,并不只是单纯结果的最大化,它微观的成果作为社会效益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还要实现人身自由、社会福利、人文环境、长远的经济利益、宏观的经济成果等其他多种因素的发展和优化。

2经济法的范围价值

经济法的范围价值目标主要是建立经济公平、秩序以及事实自由,从而表现出法律中的普适价值,其中包括了公平,效率以及安全等特征,进一步表现了经济法的独特取向价值。

2.1公平性

经济公平性是指符合经济规律以及历史条件的制度安排行为。其中包括竞争公平,交易公平和分配公平三个方面。

2.1.1竞争中的公平

经济法里的经济公平的价值,主要体浅谈经济法价值曹宇七台河职业学院154600现为对参与竞争的竞争者行为作出了规范,从而达到竞争公平的目标。具体在市场中的经济主体间为以下两点:首先是规则的公平,意思就是市场主体要在相同的条件下进入市场,然后通过一样的规则彼此竞争,不能依据不同个体的经济实力和所有制性质产生规则上的差异,或者部分主体得到特殊待遇和优惠政策。规则公平主旨就是要最大限度将竞争者由于性质及实力造成的差异,而后引起实质中的不平等现象杜绝;其次为机会公平,就是要求使用及占有市场主体资源上,享有同等的机会,其资源包括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社会资源指的是竞争者,以获得市场信息与交易机会的公平待遇显得最为重要。

2.1.2交易公平

交易公平,是指市场主体必须在进行交易的时侯讲求诚信,从而保证在交易中处于弱势的一方能够得到特殊的保护,它主要用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所产生的交易关系。经营者通常具备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但是消费者作为个体消费,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因此,消费者交易中发现有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个人损失等情况下,由于个人力量较弱,不能与强大的经营者平等对抗,致使消费者的某些自身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维护,不能体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公平。经济法一般采取这些方法对于这种不公平的市场交易行为进行处理:(1)对费者的权利给予充分重视,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标;(2)广泛地定义经营者应尽的义务,进一步规范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表面的角度分析,似乎违背了平等原则,实际上由于经营者与消费者间存在着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法律只能尽可能保护弱势的消费者,进而实现相对的公平,其实也是实现经济法中经济公平价值的必然要求。

2.1.3分配公平

分配公平主要针对并解决社会现实生活中因不同原因造成个体贫富悬殊、产业畸形发展、地区行业发展不均衡等分配不均的现象,从而导致的再分配需求。分配方式中的平均主义实质上是以解决分配公平的问题的选择手段之一,但历史已证明了其手段会严重地影响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降低生产效率,反而造成社会发生普遍性的贫困及窘迫,因此,在目前的条件下,应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并采取其它的分配方式作为补充,充分结合并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以政策的倾斜作用,调整产业的结构,以完善社会保障等方式来解决目前个人、行业及地区间的贫富悬殊,从根本上实现分配公平。需要注意的是分配公平是相对的概念,实际中是无法做到绝对的分配公平。

2.2秩序性

秩序在经济法中,是维持整个社会的经济进行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经济法秩序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社会的总体经济发展中保持的不矛盾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具体内容为:(1)经济法通过排除由于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垄断等造成的市场障碍,维持市场竞争有序,从根本上保障不同市场主体自身的合法权益。(2)不仅能通过发挥出经济调节的作用,还可以根据国民经济的整体情况出发,引导市场的主体主动选择作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行为。总的来说,经济秩序在经济法中所发挥的作用对比其他的价值带来的利益要高得多,作为一个社会运作的系统,经济秩序是必不可少也是行之有效的,能有力地保障经济法的秩序理念的存在,将无数的个人行为与之有机结合,维持个人秩序与国家利益能处于动态平衡及有效运作的良好状态,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2.3事实自由

自由,分为事实上自由与法律自由。法律自由是主要为自由给出基本设定和保障,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能够依照各自的意愿活动。经济法的主体是社会,所以它的主要职能是保证市场经济自由、健康地发展成长。尽管经济法中的很多手段是用来限制一些特定个体的行为自由的,但是它的根本出发点也是使整体的社会市场主体能够在经济活动里保持自由。举个例子:如果垄断作为自由竞争所必然导致的后果得到发展,那么它的坏处就能够渐渐被我们看到,这时候就需要借助反垄断法来对其进行调整。自由作为经济法整改的出发点,也是调整的最终目的,经济法对这种不平等,不自由的经济行为现象具有矫正作用,由此可以在实际中实现平等和自由。所以,经济法所体现的对自由的维护指的是大部分人的事实自由。

3结语

篇7

论文关键词: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 劳动价值论 按劳分配

论文摘要:目前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势必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科学地阐明了分配的性质,系统地论述了收入分配的对象。本文通过总结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的主要内容,运用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的观点分析了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原因,并且提出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难题的对策措施。

一、引言

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认为,分配制度要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分配的方式是由资源配置的方式决定的,分配的性质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在分配中,既要重视分配中公平的问题,也应重视效率问题。收入分配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反映,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都会直接或间接的在收入分配中体现出来。目前东中西三大地区的收入差距以及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趋势得不到有效控制,势必会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副作用。

二、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的主要内容

(一)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理论

马克思认为工资的本质是劳动力商品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利息的本质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级差地租来源于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绝对地租来源于农产品的价值高于生产价格的余额。在《资本论》的最后部分里,马克思明确指出,生产资料所有制并不直接决定分配的具体实现方式即分配方式,分配方式是由资源配置方式决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基础,决定了生产的性质,进而决定了分配的性质。分配的性质是由生产的性质决定的,归根到底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

(二)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的按劳分配理论

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首先指出了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具体形式,这就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马克思在分析生产和分配的关系时,曾经深刻论述: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生产工具的分配;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实行按劳分配是因为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的水平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要实行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从总体上说,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主义分配形式的具体设想,是社会主义生产力水平的必然产物。对此应当根据具体国情和实践要求进行创新发展,确立符合生产力水平和发展要求的社会主义分配的具体形式。

三、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原因分析

首先,是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不公平。以市场为导向的济体制改革,使得那些能够应市场需求的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鱼得水,而那些受到种种束缚和限制的经济主体则步入了缓慢发展的行列之中,市场机制作用导致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两极分化,拉大了收入的差距。

其次,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分配制度客观上也会扩大收入差距。按劳分配使得劳动能力较强、效率较高的劳动者能够获得较多的收入;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由于财产在代际之间转移的数量不同,工作经历的不同,以及人们对市场机遇的驾驭能力不同,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必然会逐渐拉大。

最后,过高收入未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再分配体制不完善,对收入差距的扩大产生了严重影响,致使再分配更加不公平。在地区收入差距中,东部地区由于拥有良好的地域条件,能够吸引到较多的资金、技术和高素质的人才,在收入上必然要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

四、缩小收入差距,完善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对策措施

第一,采取措施使社会资源和各种生产要素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公平化。在按劳分配中,个人的教育水平、所处社会环境和劳动能力水平各不相同,所获得的收入就会产生差异,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教育。当前,我们应当保证人们拥有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机会,只有给低收入者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机会,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更多地参与市场竞争,才能真正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第二,生产要素要在成员之间公平分配。要素所有者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数量及质量是要素所有者获得收入的基础,其直接决定了所能获得收入的多少,因此,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分配制度要体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采取各种措施,公平社会成员的劳动能力获取和生产要素拥有,是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必然要求。

第三,要较好地解决公平分配问题,没有较高的经济效率的协调发展是不行的。应当注重公平和效率的相结合,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上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收入水平。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政府要规范和完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机制,要通过各种手段,理顺收入关系,保证收入分配公平化。

第四,加强规范收入分配的制度化建设,避免收入差距过大。减少行业的垄断因素,对垄断行业的高收入进行调节,并对其实行价格管制,减少和降低收入两极分化的程度,降低高收入者的水平,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使中等收入者所占比重逐渐上升,做好收入的再分配工作,才能够真正地完善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2004.

[2]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2004.

篇8

某种程度上,金融危机的爆发与财富观念的变革有着深层关联。因此,有必要在时代语境下对财富观念予以重新定位与思考。

从词源学的角度来看,中文和英文的词典中对于“财富”(wealth)概念的日常语言的理解符合当今主流经济学中对于财富的一般解释,基本锁定在有价值的物质资料上。但是还要看到,在词源学上,财富(wealth)由单词weal(康乐)和th(情形)两个词组合而成,表示“康乐的情形”或“幸福和繁荣的情形”。而在希腊文中,财富这个词是euporeo,可以被拆成两部分:eu(美好的、幸福的)和poros(通路)。也就是说,财富是通往幸福的工具或道路。词源学的解释,对当今财富的精神现象学有很好的启示意义:不要倒置在财富问题上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不要忽视对于财富增长的终极目标和价值诉求的思考。

在弄清楚财富本源意义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厘清财富的社会内蕴。其实,财富作为社会分工所积累,是剩余产品积累形式的两极分化而导致的社会不公和财产稀缺性的认定,也是人类由无意识的交换行为向自觉的交换行为过渡的结果。由此可以看出,财富的积累过程其实就是财富及其财富观念形成的过程。在私有制社会,剥夺与被剥夺、占有与被占有、平等与不平等乃是其间过程的历史特征。正是基于对“剩余产品”的产权化、私有化的确认,“剩余产品”才获得社会制度框架内所能定义的“财富”概念的内涵。因此,在私有制社会,财富的社会本质是“不平等”。正是不平等地对待剩余产品,才会使得具有私有产权性质和社会属性的财富得以诞生;也正是因为这种不平等,才使得财富的意识形态变成等级社会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重要证明;更是因为这种不平等,财富才成为少数人持有的“财富幻象”、社会两极分化的直接原因。

二、财富体系的三次变革

迄今,人类已经实现了三次财富体系的变革:第一次发生在大约一万年前,人类发明了农业,这是“创造财富的一种具有革命意义的新方法”。人类不再靠大自然恩赐,而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让自然界按照我们的意愿去做了。在这次财富浪潮中,大多数农业社会里以数代同堂的大家庭为生产单位创造了我们所称谓的农业文明。第性财富体系和社会(即工业主义)出现于17世纪的晚期,在地球的许多地区掀起了第二次改革和剧变的浪潮,这次财富浪潮是基于标准化生产流水线的制造技术,按照标准化、专业化、同步化、集中化、集权化和最大化的普遍原理建设起来的,所带来的是工业一体化。第三次浪潮大概肇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因为在这一年,美国的白领和服务行业的就业人员人数首次超过了蓝领工人的人数。这种劳动力结构上的巨大变化说明以体力劳动为基础的工业经济开始过渡到了以知识或者脑力劳动为基础的产业经济。

其实,财富体系的建立不是神秘秩序的显现,也不是某个天才人物的伟大杰作,而是“大自然的隐秘过程”的必然。透过历史我们发现,财富体系的建立需要三个因素:其一,信仰动力论向财富动力论的坐标转换。随着货币向资本的转换,货币配置社会资源的意义被发现,在利益支配世界的意志驱动下,西方进入了财富体系扩张的时代,西方政治谱系由信仰动力论向财富动力论的坐标转换,神性的人逐渐向俗性的人转换,使以资本为轴心的社会制度得以发育。其二,财富体系的政治制度设计与说明。从财富扩张的哲学教条与政治谱系的同构来说,通过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设计,使资本主义财富扩张的哲学教条与政治谱系获得同构,从而为财富的扩张提供制度设计与支持。在制度设计中,国家的本性与人的贪婪性两极相通,“恶的人性”被假设为国家政治由抽象走向具体、由僵死转为活力的重要视点。其三,财富心理的培养和财富精神的张扬。财富扩张的哲学教条与政治谱系的同构,既是财富精神的历史积淀,也是财富精神张扬的内在需求。因为,该设计契合了三个重要理念:首先,贪欲作为人性之本,在金钱的法则下,驱动人类社会发生了一种“原子化的裂变”,并使人的社会性转换为一种市场的物性。其次,追求财富的欲望是人性的基础,它具有普遍性和永久性。政治的治理应更加权重追逐财富的原则。追逐私利与合理性地混合应成为一切行为的典范。最后,政治被市场经济加以通约的价值取向应当是:用欲望来驯服和制衡欲望。这三种财富扩张的哲学理念与政治谱系的同构,乃是西方资本制度发育的重要“理论基因”。

三、财富扩张及分配逻辑与金融危机的内在关联

财富逻辑是一个包括财富繁荣、危机、萧条、复苏等多环节的完整链条。扩张与繁荣,危机与萧条,都是财富逻辑过程性展开的表现形式。在金融资本主义社会,金融危机的爆发是财富扩张及分配逻辑的必然。历史上,社会财富分配经历了三个阶段,有三种类型。

第一个阶段直接分配使用价值,也就是用伦理的概念,或者等级制的制度直接分配,也就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使用的分配方式。以帝王为代表的官僚阶层占有了社会的全部剩余财富,使生活系统维持在紧张的状态,所以这种使社会发展很慢。

第二个阶段分配方式是资本的分配方式。不再直接的分配作为物资资料的财富本身,而是分配一种瓜分财富的权益――价值。价值是分配财富的一种市场权利,本身不是财富,但是用来分配财富。这个价值能扩张人的欲望――占用全社会财富份额的欲望。

第三个阶段分配方式是资产证券化这一特殊的财富分配方式。就是把一切预期能够生产出社会权益的资产,统统进行证券化。证券化后产生的虚拟经济体,使实体经济的生产关系延伸为虚拟经济中“社会金融关系”,而具有杠杆效应的金融衍生工具,则将这个金融关系网络的触角深入于全社会各个角落,形成了无孔不入的控制力量。实体经济的财富逻辑也由此延伸到虚拟经济领域而不断积累,并且最终被倍数地放大而表现出来,最后爆发为金融危机。由此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使资本变异为虚拟资本,财富变异为虚拟财富,在增进社会财富的同时又在不断地转移和积累财富扩张风险,这就是金融危机的深层根源所在。

四、财富观的变革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

爆发于西方的金融危机给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如何运用工具化、智能化的手段,创新财富新源泉,增加社会财富,这是一个时代的难题,也是一个关乎民族和国家命运的重要问题。在构建我国的财富观念和财富体系的时候,理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自觉把握世界财富革命进程,创新财富新源泉。(2)深刻把握财富原理,促进财富创造。(3)完善财富体系,增进人民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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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在我国的分配制度构建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同时必须健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制度,这在我国具有客观必然性。健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制度必须深化理论认识,实现按劳分配与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机结合。

******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经验的精确总结,是对分配理论的创新和发展。研究中国特色的分配制度,对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客观必然性

1.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制度是确立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制度的根本原因。所谓按要素分配实际上指的是不同利益主体根据自己所拥有的要素产权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权利安排,其实质,反映的是拥有不同要素产权的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社会生产的正常运行是离不开生产要素的,这些生产要素在传统的比较落后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主要包括具备物质存在形态的劳动力、土地等自然资源、生产工具,在近代资本主义工业社会,特别是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这些生产要素迅速扩大,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力、土地等自然资源、生产工具,而且包括资本、知识、技术、管理、信息等。只有这些生产要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社会生产才能正常而有效开展。这些生产要素为不同的利益主体所拥有,因而必然产生不同的利益诉求,只有有效满足这些利益诉求,各种生产要素才能有机结合在一起。因此,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问题,既是一个分配问题,又是一个所有制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生产问题。

生产决定分配。任何社会的生产都离不开生产资料,离不开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构成社会生产的必要条件、必要前提,因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社会剩余产品分配的形式。关于所有制对分配关系的决定作用,马克思论述得非常透彻。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分析说:“照最浅薄的理解,分配表现为产品的分配,因此它离开生产很远,似乎对生产是独立的。但是,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一是生产工具的分配,二是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如果在考察生产时把包含在其中的这种分配撇开,生产显然是一个空洞的抽象;相反,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这种生产工具的分配显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同,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不同,也就决定了人们不同的分配关系和形式。马克思还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则表现为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

这里所说的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包括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等,体现作为生产关系基础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关系。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分配的结构完全取决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把土地放在生产上来说,把地租放在分配上说,把剩余价值的不同分配形式单纯看做分配形式,这完全是幻觉。依据的分配原理,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最根本的原因只有从生产资料所有制中去寻找。既然我国还必须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制度,既然生产要素会被不同的利益主体所拥有,那么,要充分有效地利用各种生产要素,就必须给生产要素所有者一定的补偿和回报,就必须满足不同要素所有者一定的利益诉求,就必须实行按要素分配。按要素分配,是多种所有制或者说是私有制的实现形式。没有按要素分配,非公有制经济就不可能存在和发展。很显然,要素参与分配的必然性、合理性首先必须从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合理性中去寻找。时下,有些学者为了给按要素分配寻找理论依据,重新拾起了要素价值论、效用价值论,既不科学也没必要。除劳动力以外的生产要素虽不创造价值,但为生产所必须。要允许和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就必然要实行按要素分配。

2.按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是市场经济通行的分配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多种所有制存在、多元产权主体存在,由于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和要素市场的必然存在,不仅按劳分配的方式会发生极大变化,而且不可避免地要存在多种分配方式,如利润收入、股息收人、红利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风险收入等。多种分配形式的集中表现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市场经济中,经济的发展是由人、财、物等生产要素共同发挥作用来推动的。尽管只有人的劳动才能创造价值,劳动者应依此获得收益,但基于财和物作为生产要素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其所有者必须要依赖所有的财和物获得收益,不然就会影响要素所有者的投入积极性,就会影响经济发展。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市场经济有效运作,就必须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社会化生产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内在要求,是市场机制在分配领域发挥作用的具体表现。没有按要素分配,市场就不可能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因而也就没有市场经济本身。

生产要素是指进行社会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和条件,包括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主要是通过一套完善的价格体系在利益机制、价格机制、供需机制、竞争机制交互作用下来完成的。市场中生产要素价格的高低,反映着各种生产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各种生产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不同,它们的价格就不同,这一方面会刺激较稀缺的生产要素的供给,另一方面又会迫使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决定是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某种生产要素时,精打细算,以寻求最优的生产要素组合,获取最大效益,从而有利于把生产要素投入到最有效的生产部门中去,有利于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所有的生产要素都是有价格的,对其使用都要支付一定量的货币来购买,因而保证了对资源的合理使用和有效配置,从根本上杜绝了不计成本、不讲效益的资源浪费现象,提高了全社会的资源使用效率。市场竞争又会淘汰掉不能有效使用生产要素的厂商,避免资源的进一步浪费。生产要素的价格,就是向生产要素所有者支付的单位生产要素报酬,也就是单位生产要素获得的收益分配。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相对稀缺程度,即它们在市场上表现出来的价格高低,决定了某一时期、在某一国家或地区的生产过程中,这些生产要素的不同组合情况,以及劳动密集型产业、资本密集型产业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发展状况。可以说,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和技术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决定了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决定了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作用的发挥程度,决定了经济制度的效率高低。因此,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把生产要素分配作为收益分配制度的组成部分。市场经济,多种所有制,按要素分配,也可称作是三位一体、相辅相成的有机组成部分。否认按生产要素分配,市场这种资源配置方式就失去了相应的利益机制作支撑,就不会有真正的市场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就难以建立起来。因此,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了要“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党的十六大报告更加明确地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并明确提出了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从现有文献来看,这是我党第一次公开表示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非劳动收入,顾名思义,是指通过劳动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的收入。通过投资取得的收益就是一种典型的非劳动收入。传统观点中,“非劳动收入”等同于“剥削”和“不劳而获”。而今提出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意味着我国将从体制改革乃至法律上保护按要素分配方式。

二、健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制度需要深化认识的三个理论问题

1.“生产要素”是一个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演进的因素。在传统的政治经济学视野中,除劳动力之外的“生产要素”等同于货币资本、机器设备、土地、厂房等。然而随着生产发展,科学技术越来越成为第一生产力,生产的社会化程度、复杂程度越来越高,知识、技术、信息、科技创新、经营管理在生产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由此,它们越来越独立出来成为与传统生产要素并列的生产要素,进而导致这些生产要素的拥有者拥有越来越多的剩余索取权。比如,拥有一项重大科技发明的人可以通过技术市场转让自己的发明获得一次性要素收入,也可以把科技发明作为股份入股企业变成股东获得持续的股利;拥有科技创新能力的科技工作者在获得工资报酬的同时,根据对企业的贡献,也可以获得企业的股份,成为股东;拥有经营管理特殊才能的企业高管,在获得工资报酬的同时,根据对企业的贡献,也可以获得企业的股份,成为股东,享有股利。很显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产权还会进一步细化细分,构成“生产要素”的因素还会进一步增多,更多的人会成为不同生产要素、不同产权的拥有者,甚至一个人同时成为多种生产要素的拥有者。

2.有些按生产要素分配中会包含一定的劳动收入。部分“要素”收入中包含着“要素”拥有者自身的劳动收入,只不过采取了按要素分配的形式。比如:普通劳动者获得的工资肯定是劳动者的部分劳动收入;企业主的利润收入中有可能包含着自己一定的经营管理劳动收入;一个科技发明的转让所得事实上是科技工作者的劳动收入;一个有用信息的转让所得可能包含着信息拥有者的劳动收入;一个企业高管获得的股利中事实上也包含着企业高管的部分管理劳动收入。

很显然,我们不可能把“要素”收入和“劳动”收入截然区分开来,更不能完全对立起来。“劳动力”作为要素所获得的收入本身就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一部分,同时,在其他要素收人中如知识、技术、信息、管理等要素收入中,也包含着这些要素拥有者同时也是特殊劳动者的部分劳动收入。认清这一点,我们就会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存在着一定兼容性。在一定条件下,坚持和完善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而且有利于保持和实现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比如,大力发展知识产权市场、科学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劳动力市场、职业经理人市场,有利于这些要素作用的充分发挥,有利于多种内容多种形式劳动价值的实现,有利于科技工作者、信息工作者、职业经理、普通劳动者等各种各样的劳动者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创造更多劳动成果,获得更多的劳动收入。

3.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一定局限性。尽管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通行的分配原则,确立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对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然而,按制度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毕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以“劳动”为唯一尺度进行的个人消费品分配,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多元化和产权多元化基础上以“要素拥有权”为依据进行的分配。尽管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中,劳动也作为一种要素,但劳动者是以“要素”拥有者的身份通过市场竞争获得了劳动力价格或者说事实上只获得了部分劳动收入。“在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中,劳动者得到的则是按效率原则计算的劳动力价值,各要素的分配体现的是效率优先的原则,反映的是生产资料归私人占有的关系。”按要素分配本质二就是按要素所有权获取收入,这种分配尽管有利于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有利于生产要素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但却会由于“要素”占有上的差别,以及“要素”占有上的“马太效应”,造成分配上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和巨大不公。因此,就整个社会而言,我们还必须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来统领具体经济运行中的按要素分配,使按要素分配方式服从服务于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必须把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有机结合起来;必须对按要素分配加以必要的规制。

三、实现按劳分配与生产要素分配的有机结合

1.按劳分配与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可能性。毫无疑问,按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分配制度,一个以劳动为依据,一个以所有权为依据,二者之间存在对立性。这种对立性的实质表现在:其一,生产要素占有上的客观不平等性导致分配上的不平等性,削弱了劳动在剩余价值分配中的作用。由于不同商品生产经营者所处地理位置不同、交通条件不同、技术条件不同等,造成生产要素占有上的客观不平等,进而导致要素收益中明显存在着级差收益、垄断收益等分配不公现象,即使是靠自身劳动经营积累起来的生产要素,也会由于要素收益所占比重过大而超出其边际效益,反而不利于生产力发展。如完全脱离劳动的食利阶层的增多。其二,导致分配不公、两极分化,贫富悬殊,这是按要素分配固有的特征。然而,按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也存在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按要素分配本身包含着一定的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必须按各要素的贡献确定其收入份额,这恰好与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原则相一致。在生产过程中,贡献最大的生产要素是劳动力,这是因为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劳动,而劳动一方面,通过劳动者运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生产了物质财富——产品;另一方面,又创造出高于劳动力价值的新的价值。因此,按生产要素的贡献确定各种收入分配中的份额,必然要求劳动在分配结构中占据主体地位,其他要素的收入分配处于从属地位。按要素分配并不完全排斥劳动的作用,而是把劳动作为一个重要的生产要素。虽然按要素分配并不等于按劳分配,但它毕竟强调着劳动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除劳动力要素之外的生产要素所有者,为使要素发挥作用、谋取利润,必须使资本、土地、技术等要素同劳动力要素相结合,从而在收益分配中必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劳动参与分配,如经营管理者、高级工程师、工程师、普通职工等的收入都与劳动贡献挂钩。二是按要素分配获得的收人中可能包含着要素所有者一定的劳动收入。三是按要素分配为按劳分配的“劳动”提供了一个高效的社会必要劳动标准。按劳分配的“劳”只有在按要素分配中才能获得最佳状态,因为只有在按要素分配中,生产要素才能达到最优配置,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才能发生最有机的结合,劳动才能转变为最有效的社会必要劳动。这种一致性,奠定了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可能性。

2.实行按生产劳动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重要意义。其一,两种分配方式的结合,有利于调动商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同时,实行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不仅可以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而且可以调动要素所有者投入要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比如,劳动力所有者多劳动可以多收入;资本所有者多投入可以获得较多的利润或利息;掌握技术、信息、房地产等诸要素的人,对其所有要素的投入均可获得相应的回报;拥有经营管理才能并善于经营管理的人,可凭此项投入而获得经营风险收入,等等。这一切必将极大地刺激要素所有者的生产和投入积极性,从而使生产要素配置到要素最稀缺和要素使用效率最高的地区、行业和企业中去,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减少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有利于调动生产者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单位经济效益,最终推动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

其二,两种分配方式的结合,将在社会生产和分配领域里实现优势互补,扬长避短。单就按劳分配来看,由于按劳分配是劳动者主导型的分配方式,体现了劳动者的物质利益,实现了按劳取酬的公平性,从而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但却很少能调动要素所有者投入资源的积极性。同时,又由于按劳分配是以资源充分供给为前提的,并且,劳动者所得收入量是与其提供的劳动量成正比的,因此,它虽能促使劳动者注重提高劳动效率,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资源利用效率和资源节约效率,以致在追求劳动量的扩张方面,不计资源消费,造成资源浪费。尽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劳”的计量尺度是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但社会必要劳动时问中也含有物化劳动即生产资源的消耗指标。从按劳分配的实践来看,它在促进资源充分利用、实现资源节约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作用方面确实具有一一定的局限性。再就按生产要素分配来看,由于它是要素所有者主导型的分配方式,体现着要素所有者的物质利益,实现的是要素所有者在剩余价值分配上的公平,因此,它只能调动要素所有者投入资源的积极性,而无法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又由于按要素分配的尺度是要素的投入量,其收入量是与要素投入量成比例的,因此,它只能通过分配机制提高资源投入效率和资源转化效率,并通过要素使用者的理性行为,产生资源选择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及资源节约效率,从而提高收入量。但在追求资源利用效率和节约效率时,却往往以活动的盲目性和浪费为代价,来换得经济的增长。综上可见,两种分配方式各有利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在生产和分配领域实现优势互补,扬长避短,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其三,两种分配方式的结合,有利于在增加居民和家庭收入的同时,有效防止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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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风险;矫正分配;弱势群体;伦理型社会资本;法理型社会资本

【作者简介】徐钝,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安庆师范学院副教授,湖北武汉430072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3)07-0070-06

社会风险的频发与威胁已不容人类忽视,核泄漏、恐怖袭击、突发性公共卫生和公共交通事故、财产征收引发的、国家间冲突甚而战争之祸等等让人感受到现代社会风险之可怖。社会风险需要防范、治理、也需要在不同社群、个人之间进行分配。在社会风险分配中引入社会资本元素进行系统分析。或许是一次理论上的尝试。

一、社会风险:自发分配的逻辑后果

贝克从社会发展的分期阶段意义上将风险划分为前工业社会风险、工业社会风险和风险社会风险,分别对应于前现代性、简单现代性和自反性现代性三种现代性形态。前工业社会风险表现为由自然界不可抗力所导致的灾害意义的自然风险:工业社会风险表现为与保险相对应的社会风险。如与工业生产相联系的安全事故、与生存相关的意外伤害等;风险社会风险表现为在高度现代化状态下由社会发展的副产品、高新技术的负面效应、经济体系运行的紊乱、政治冲突的国际化所导致的生态风险、核风险(战争工业化)、技术风险和金融风险等。吉登斯则从风险致因与人的关系出发,将风险分为非人为的外部风险和人为制造的社会风险,并认为当代风险主要是人为风险。“外部风险就是来自外部的、因为传统或者自然的不变性和固定性所带来的风险。我想把这种风险与被制造出来的风险(manufactured risk)区分开来。所谓被制造出来的风险,指的是由我们不断发展的知识对这个世界的影响所产生的风险,是指我们没有历史经验的情况下所产生的风险”。在此。我们无意于对社会风险加以细分,泛指当代社会给国家、社会、个人带来的不可抗拒的、难以预料的负面因素及其后果,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带来的风险都包括在内。

社会风险分配指风险成本、风险责任、风险损失在主体间的承担。在古典工业社会(简单现代化)及其之前,由于社会资源的短缺。财富分配是社会发展的主导逻辑,风险分配受制于财富分配,而在现代社会,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与社会财富的积累。原先作为“潜在副产品”形式合法化存在的风险达到了一个前所未知的程度,“风险分配逐步取代财富分配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逻辑”。笔者以为,风险分配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逻辑或许有夸大之辞,但风险分配在现代社会愈来愈重要却是不争事实。在现代社会。社会风险分散机制呈现多元化趋势,如自然风险损失可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予以理赔,人为风险损失可由加害方在其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等等,关键问题是不可归责剩余风险如何分配?这里的剩余风险是指相关主体采取了预防、控制风险措施之后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意外风险。

在没有立法规制、政府干预等自发状态下社会风险在不同群体间是如何承担的?社会风险分配在终极意义上具有平等特性,风险扩散中的“飞去来器效应”使富裕和有权势的人也逃脱不掉。贝克认为:“自来水管中的污水不会因为谁是总裁而在他家水龙头前停止流淌。”“贫困是等级制的,化学烟雾是民主的。”从全球恐怖活动到全球经济危机,没有人能规避风险的纠缠,风险击穿了国家、民族、阶级、职业、性别等曾经构筑的边界,形成一种“焦虑的共性”,风险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一定的时空下具体风险的分配却又受到身份、地位、收入、阶层、职业等因素的影响,“风险分配的历史表明,像财富一样,风险总是附着在阶级模式上的,只不过是以颠倒的方式:财富在上层聚集,而风险在下层聚集。”社会财富多、文化水平较高的人群,其风险预防意识相对较强,能够采取一些防范措施避免或减少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甚而可以通过自身所掌握的资源向社会或他人转嫁风险。而贫穷和文化水平较低的人群一般对风险认知不足,不会采取措施预防风险。也无力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如2005年美国的“卡特里娜”飓风来袭之时,新奥尔良州的富人已经全部逃逸,而留下来承担风险的主要是舍不得财产和没有出逃工具的黑人。社会风险分配在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产生了悬殊的不平等,而且这种不平等的风险分配会产生累加效应,造成下一轮风险分配更加不平等,世界上最穷的人将承受最残酷的打击。也就是说,在风险社会中,旧的社会冲突尚未消失,又在穷人和富人之间产生了新的不平等。此外,弱势群体本身就是社会风险的风险源,正如管理学中的“短板理论”,社会风险最容易在承受力最差的弱势群体身上爆发。更值得重视的是,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那些在物质性资源、精神性资源和制度性资源上占优势的群体利用改革与转型机会获得更大、更多利益。而弱势群体更多承担着转型的风险与代价,利益被大量地剥夺。一旦弱势群体不堪忍受,反抗与越轨便是不二选择,报复(甚而残杀无辜乃至更弱对象)和自杀(如自我摧残式的自焚)等行为不断出现,进而导致甚而社会危机。

人类社会在基本自由、人格尊严等基本善的分配方面应当是平等的,在财富、风险的分配方面平等原则也应当坚持,但在不同主体之间严格的形式平等必然导致实质的分配不正义。平等应当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抽象平等与具体平等的统一。由于教育文化程度、身份、财富的差异,风险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化解能力便有所不同,社会风险分配应考虑现实的、具体的、有差异的平等。因此,社会风险分配需要矫正,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是必要的。如汶川地震灾后房屋的重建政策,必须完成新房的地基才能得到第一次补助,由于“三孤人员”和“五保户”根本无力重建住房,重建房屋的贴息贷款极端贫困户很难找到担保人,故而极端贫困户反而没有享受政策优惠,从而形成一种“逆向淘汰”现象:越贫穷的村民越难以充分地享受政策帮扶。所以这样的重建政策在形式平等下没有考虑风险分配的差别原则从而导致效果不好。因此。国务院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19条明确规定了“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二、社会风险:矫正分配的社会资本元素

自20世纪80年代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提出“社会资本”概念以来,“社会资本”概念流行甚广。受到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多学科学者的关注。关于“社会资本”的概念,国内外学界有各种不同的界定,有的将其界定为“关系性资源”,如布迪厄所称的“现实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这些资源是与拥有或多或少制度化的共同熟识和认可的关系网络有关,换言之,与一个群体中的成员身份有关”。有的将其界定为“结构性资源”,如詹姆斯·科尔曼所指称的个人“拥有的社会结构资源”,“与其他形式的资本不同,社会资本存在于人际关系的结构之中,它既不依附于独立的个人,也不存在于物质生产的过程之中”。再如林南将社会资本界定为:“社会资本——作为在市场中期望得到回报的社会关系投资——可以定义为在目的性行动中获取的和/或被动员的、嵌入在社会结构中的资源。”有的将其界定为“社会组织特征”,如罗伯特·D·普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尽管社会资本概念难以达成共识,为行文分析的需要,笔者试图将其界定为:社会资本是指处于一定社会结构中的行为主体通过关系网络、规范和社会信任形成的有助于实现预期目标的潜在或现实的社会资源集合。关于社会资本的类型区分,纳比特(Nahapiet)与戈什尔(Ghoshal)根据结构式嵌入、关系式嵌入、认知性嵌入三个角度将社会资本区分为结构型社会资本、关系型社会资本和认知型社会资本。康奈尔大学教授安妮鲁德·克里希娜将社会资本区分为制度性社会资本(与规则、程序和组织等结构要素有关)和关系性社会资本(与影响行动的价值观、态度、信念等有关)。也有学者从承载主体角度将社会资本区分为个体层次社会资本和集体层次社会资本(包括社区、组织和国家层次),个体层次社会资本直接服务于个人利益,具有私人物品属性,集体层次社会资本服务于公共利益,具有公共物品属性。

在社会风险面前,弱势群体愈加处于不利地位,除了其物质资本不足导致的贫穷状态、人力资本不足导致的落后状态等因素外,社会资本的贫乏是至关重要的社会因素。一般来说,弱势群体人际关系网络规模小,交往对象同质性高(多是弱势者与弱势者间的交往),人际交流和职业流动一般也局限在底层社会,缺乏引导和控制社会舆论的资源。对关系其权益的社会政策也缺乏话语权,再加上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之间的隔阂、误解和偏见等文化原因。造成不同群体之间信任、合作和互惠关系难以建立。这些因素单独或叠加造成弱势群体社会资本的贫乏甚而呈现“减量”的趋势,在社会风险面前往往无力调动自身缺乏的社会资源来抗御。更值得重视的是,在我国社会风险易发的广大农村地区,社会转型的未完成和社会流动性的增强带来社会资本的一系列变化:社会网络松散、社会组织程度低;村民间的互惠规范逐渐递减;人与人之间情感逐渐变得淡漠,人们对社会资本常常采取短期的、功利性的投资,人与人之间信任危机可能发生。这样造成传统农村社会资本逐渐萎缩,而新型农村社会资本尚未有效建立,社会资本的断裂与真空使得乡村社会在社会风险发生时难以抗阻,弱势群体更加显得无奈与无助。在忍耐中任由财产损失乃至生命殒灭。

社会资本在社会风险矫正分配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对于社会风险的矫正分配,在社会常态下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扶贫措施等给予弱势群体以物质资本上的倾斜性配给,在紧急状态下启动救助措施展开救援行动、安置受灾人员、调拨和提供物资等,都是直接而有效的。当然,促进弱势群体抗御风险人力资本投资具有长效性。如通过增加弱势群体再教育、技能培训的机会。提高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的资源分配投向教育和卫生的比重等等,提升其以健康和劳动能力、谋生的知识和技能等人力资本。但是,物质资本或者数量有限或者后续性不足,也易产生地方政府滥用相关资源甚而滋长腐败行为,而且往往也只能“治标”难以“治本”;人力资本投资有一个周期问题,在既定期限内未必能奏效;而且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在弱势群体精神上的、心理上受到的伤害救治方面都有局限性,如汶川地震灾后的心理援助更多依赖的是社会资本。在社会风险抗阻过程中,人员、技术、资金等硬件必不可少,社会结构、社会心理、社会规范等软件也不可或缺。而且社会资本还可以转化为更加充裕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一旦社会资本不足。如抗震救灾中人们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不信任,也会影响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发挥的效度。

因此。在社会风险面前弱势群体更加依赖社会资本,而相关社会资本的衰微与嬗变显然加剧了风险,社会风险的矫正分配需要社会资本的培育。

三、社会风险矫正分配:以法理型社会资本培育为中心

笔者试从法哲学角度将社会资本区分为伦理型社会资本和法理型社会资本。伦理型社会资本是指基于亲缘、血缘和地缘等传统关系而形成的社会资源:法理型社会资本是指以法治国家建立为背景、以权利保护为旨归、以理性化制度的安排以及法律价值的弘扬带来社会普遍信任和合作而形成的社会资源集合。伦理型社会资本取决于非正式的社会关系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以人际信任、特殊信任为社会信任形态;法理型社会资本取决于正式制度的安排和主流法律价值的转化。以制度信任、普遍信任为社会信任形态。

伦理型社会资本在传统社会十分强大,当代中国依然存在。20世纪40年代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以“差序格局”来概括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其社会结构是以“己”为中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织成的严格等差秩序的私人关系网络,“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经过60余年的社会变迁。中国的社会结构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在以血缘为基础的差序格局逐步式微的同时。姻亲、拟血缘关系、地缘、学缘和业缘关系却得到了开发。同学圈、战友圈、同事圈、老乡圈等“文化界圈”得以形成。伦理型社会资本整体上并未削弱,一旦遇到困境或危难,圈内人可能是最先通过资助财物、帮忙照顾等伸出援助之手的,对于弱势的圈内人化解或减弱风险很多时候是奏效的。但是,伦理型社会资本中的社会关系网络具有封闭性、排外性,“它为关系网络内成员带来强大利益的同时,也限制了网络外成员进入这种关系网络进而获得相应社会资本的机会”,从而导致小圈子文化、家族主义、特殊主义等不良社会现象,圈内圈外人受到不平等对待,对圈内人或许法律规则都可突破,对圈外人或许即便符合规则也要“刁难”,导致中国人情愿或不情愿花费大量资源在经营社会关系网络。伦理型社会资本在一定范围内已异化为个人牟取私利的工具,导致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发生。伦理型社会资本的封闭性、排他性和“特殊主义价值观”影响了社会普遍信任的形成,削弱了对突发风险应急管理力量的整合,甚至构成突发风险应急管理的破坏力量。而通过正式制度构建形成的法理型社会资本,为人们提供明确的行为预期,降低了人们行为的不确定性,也扭转了突发事件中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如2003年SARS事件中,中国政府及时通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打击利用危机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等机会主义行为,减少了人们对危机的恐惧心理,也增强了人们对政府和社会在治理危机能力方面的信任,有利于当时社会秩序的稳定。正式制度的介入与主流法律价值的弘扬可改变社会资本分布不均衡状况。改善弱势群体社会资本贫乏状况,提升弱势群体抗社会风险能力,法理型社会资本的培育符合法治国家整体和长远利益的需要。

首先,法理型社会资本培育需要基础性制度建构。物质资本、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的正相关性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扶贫制度等需要进一步加强,各种制度底线需要进一步提高。这是弱势群体抗风险的基本前提。在政治环境与制度上,政府要塑造民主、公正、公开的政治环境,建立各群体之间良好的社会流动机制,避免阶层固化,当前尤其要重视推进反歧视立法。我国反歧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缺乏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条款,对弱势群体歧视事件不断发生,需要推进反歧视立法进程,完善和细化相应立法,建立相应的反歧视监督机构,使得人们不因户籍、性别、身体、种族、年龄、地域等不同在升学、就业中受到不平等待遇,使得弱势群体的人格尊严和平等公民权利得以尊重和保护。改革户籍制度,消除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身份歧视。使得其享有城市文化娱乐设施及子女受教育等方面具有平等权,使其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可以与城市居民进行社会交往,扩大其社会网络,提升其社会资本。

其次,法理型社会资本培育需要加强弱势群体自组织建设。非政府组织建立在平等互惠基础上,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和组织性,其作为社会资本的重要载体,在雪灾、震灾等风险场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非政府组织必须加强建设,通过完善慈善立法调整其与政府关系,通过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发挥社会监督和组织自律等措施提高其公信力。而以弱势群体为主体、多方参与的自组织通过自我管理与协作,通过组织的力量和“集体行动权”克服了社会个体的相对脆弱性。有利于弱势群体利益诉求得到表达和满足,也拓展了弱势群体的社会关系网络,满足了其作为社会成员的一种组织归属需求。当前,农民合作组织、老年人协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等自组织建设应当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引导和规范,同时也应当加强自组织与其他组织的互动与沟通以拓展弱势群体的社会资本。“重视自组织与市场、政府、各种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组织的衔接互动,扩大贫困人群的社会关系网络,拓展信息网络,使得贫困人群从社会边缘不断向社会主流回归。”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于政府对危机反应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减少风险损失的最佳时刻或许最需要弱势群体自组织的自救和互救,也能及时争取其他社会组织的外援,从而减弱社会风险的消极后果。

再次。法理型社会资本培育需要加强正当程序对相关决策的影响力。国家在制定有关弱势群体切身利益的决策时,常常缺乏弱势群体代表的参与。听不到弱势群体的真实声音。如我国的多数扶贫项目一般是由地方政府请专家论证、调研,制定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实施细则,项目结束后扶贫效果的评估则由扶贫办或其他承担扶贫职能的机构自行组织评估。与项目利益攸关的贫困农民却没有参与权、选择权和话语权,导致扶贫资源的分配不能满足弱势群体的利益和要求。因此。政府在相关社会政策制定尤其是与弱势群体利益相关的决策时,必须大幅度提高弱势群体的参与率,通过社会政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倾听弱势群体的要求、建议乃至批评。主体间性的引入使得弱势群体释放被社会排斥所带来的负面能量。减少社会风险发生的几率。制度化、常规化的政策参与程序使得弱势群体参政、议政能力得到增强,综合素质得到提高,也能得到更多理解、信任和社会认同,从而提升自己的社会资本。弱势群体对社会决策的程序参与符合法治的本义,正当程序本是法治的重要价值,而且“法治本身就意味着矛盾的制度宣泄,意味着一定利益平衡与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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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会转型;社会收入;分配;失衡

中国人民大学的郑杭生教授认为:社会转型是整个社会系统由一种结构状态向另一种结构状态的过渡,它不是社会某个部分或层面的局部发展,而是社会系统的全面的、结构性的变化。社会转型以结构转换为核心,同时带动社会体制的转换、利益的调整和观念的变化等诸多方面的发展。这一解释不仅强调社会结构的转换,对于由社会结构转换所带来的其他社会层面的转换。

社会转型是指一个国家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秩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社会关系体系、社会组织结构、社会行为模式和与之相适应的价值观念由一种形态向另一种形态的转换过程中呈现的“渐进性”表现形态。社会转型的实质是社会整合方式,是人们的生存方式从一种形态向另一种形态的整体性的社会变迁过程。在这一社会变迁的过程中,人们的生活内容与活动方式,人们的社会关系与交往方式,整个社会秩序与利益关系都将重新调配。社会转型就包括结构转换、机制转轨、利益调整、观念转变等一系列整体的、全面的变化;社会转型是包括物质层面、制度层面、思想文化层面的全方位变革,其基础是经济领域的变革,核心是人的生存模式的变更。从转型的顺序来看,首先是物质层面的转型,其次是制度层面的转型,最后是价值观念与社会心理的转型。

一、我国的社会转型的概述

就我国而言,关于“社会转型”的含义,主要有三方面的理解:一是指体制转型,即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二是指社会结构变动,是指一种整体的和全面的结构状态过渡,不仅仅是某些单项发展指标的实现,社会转型的具体内容是结构转换、机制转轨、利益调整和观念转变。在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价值体系都会发生明显的变化。三是指社会形态变迁,指中国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社会变迁和发展。

以来,我国逐渐确立市场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使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人民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我国社会转型的时期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转型一直在进行中,我国在十六大明确提出和确定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转型。十六大明确提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着重完成四个战略性的转型: (1)由传统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型; (2)由以农业和工业为主的社会向以信息产业为主导的服务社会转型; (3)由以政府主导的社会向以法制主导的社会转型;(4)由乡村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型。

美国当代结构主义理论大师彼特・布劳的结构变迁理论认为:社会结构的不断分化与整合正是转型期社会发展和现代化的主要内容和根本动力,社会结构愈复杂,社会异质性程度愈高,社会分化与整合就愈频繁。社会转型实际上就是在分化――整合、再分化――再整合的循环往复中不断得以进步和发展的。如果新的整合机制不能很快建立起来,旧的政治整合机制的作用却在不断下降,在该时期就会涌现出大量的无序和失衡现象。我国的社会转型带来了许多的影响深远的问题。社会转型时期所带来的问题表现为:CDP快速增长与就业的失衡;经济快速发展与消费不旺的失衡;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失衡;收入分配失衡;城乡发展失衡;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失街等。

二、我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所出现的收入和分配失衡

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城市内部与乡村内部的居民收入两极分化现象已十分严重。城市居民中,根据1999年三季度多部委的联合调查结果,受调查户按户人均收入由高到低的五等份分组,20%的高收入户收入占到总收入的42.4%,20%的低收入户则仅占6.5%。从人均收入情况看,20%的高收入户人均收入为992元,20%的低收入户为124元,高低之比达8:1。最高10%收人户与最低10%收入户人均收入差距更大,人均收入分别为1717元和82元,收入比高达21:1。农村内部的高低收入分化情况与城镇相似,20%的高收人人口拥有40%以上的全部纯收入。不仅居民即期收入差距极大,居民家庭之间的财富占有状况更为悬殊。

1995~2000年,政府可支配收入比重小幅上升,企业和居民可支配收入比重小幅回落。2000~2004年,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明显下降,企业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进一步上升,政府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大幅度回升,由1995年的16.5%上升到2004年的20.38%,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则由1995年的66.81%下降到2004年的57.83%,企业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则由1995年的16.7%上升到2004年的21.79%。

总之,政府部门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不断上升;企业部门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在波动中上升,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出现了向政府和企业倾斜的现象。收入和分配失衡,暂时拉大了少数富有者与大多数人之间在利益占有方面的差距,导致多数人程度不同的期望受挫,由此产生“相对剥夺感”,这导致了我国人民内部之间的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加大。

社会收入和分配失衡的原因有:

(1)市场经济的内在机制是社会收入和分配失衡的基本原因。我国社会转型的一方面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换,市场经济的优点是有很强的灵活性,能过增强市场的活力,促进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有自身的缺点,市场经济不能解决社会公正问题,竞争会导致资源得到有效的配置,竞争也会产生优胜劣汰,造成失业,收入差距过大。

(2)我国的分配政策,使得国家的宏观调控很难做到面面俱到。我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种分配方式有好的一面,强调多劳多得,只有通过劳动才能获得收入,这种分配方式所提出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其中多种分配方式中的按土地、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分配,使得社会收入和分配出现失衡。

(3)强势利益群体的刚性利益配置机制是深层原因。强势利益群体是一个以权力为中心的精英联盟,包括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知识精英,政治精英由国家高级官员、地方上的中高级官员、国有大型事业单位负责人等组成。首先,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好处正在过多地向政府和企业倾斜,居民的收益在GDP中的比例在下降。位和利益群体的强势影响。其次,腐败成为分配社会资源的一种手段,成为影响社会利益格局的一个因素。最后,垄断行业的利益汲取机制成为影响社会利益格局的又一个重要因素。

从以上分析的社会收入和分配失衡的原因可以看出,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造成社会收入和分配失衡,有许多的内在因素是有深刻的社会根源,如我国在社会分配领域,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我国提出:让一部分人和与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实现共同富裕。这些制度都是作为我国的基本方针政策所贯彻实施的,不可否认,这些基本的制度有其积极的一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有消极的影响,导致了两极分化,贫富差距加大,这些在社会转型时期更加的突出。

从大的方面说,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存在的社会收入和分配失衡的问题,导致了社会上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加剧。现在社会上仇富、仇官现象很严重,以至于许多人打着杀富济贫的口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造成了社会秩序混乱。自从2008年10月份由美国的次贷危机所引发的经济危机席卷全球,我国也受到了经济危机的影响,就业率降低,失业率加大,社会不公正现象突出的显现出来,社会的杀人、抢劫等现象更加猖獗,许多农民工因找不到工作无法生活也选择了去犯罪,许多大学生找不到工作也去犯罪,这些产生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阻碍了国家和社会的发展。

从小的方面说,收入和分配的失衡导致消费率的下降。从上面提到的数据可以看出,从1995~2004年,政府部门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不断上升;企业部门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在波动中上升,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出现了向政府和企业倾斜的现象。政府收入相对于居民收入增长过快,企业利润相对居民收入增长过快,居民收入不平均程度升高,都会直接构成消费率下降的有力因素。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论是从大的方面还是小的方面,收入和分配失衡都给我国带来了很多问题。阻碍了国家和社会的发展。

(1)从总的来说,解决初次分配中的不公正问题完善我国的分配政策。十七大报告对“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提法作了重要修正:初次分配和再分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这一修正给出了一个明确的政策导向,就是在初次分配中就要处理好公平问题,不能把初次分配中的公平问题推到再分配去解决,再分配应该解决它应该解决和能够解决的问题。初次分配是基础性的分配,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中,初次分配的数额要比再分配大得多,涉及的面也广得多,初次分配的大格局一旦确定下来,再分配是无力从根本上改变的,只能在此格局基础之上通过财政收支和转移支付手段在局部或一定环节上作出调整和修正。

(2)针对收入和分配的失衡导致消费率的下降。首先,针对目前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双高的局面,必须增加企业消费和政府消费来缓解收入分配失衡。其次,应加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使政府收回国企收益权,并规范资金使用去向,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再次,为了缓解产能过剩的压力,企业应更多地把它的所得用于“消费”。

三、总结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社会转型虽然给我国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增强了我国经济的活力,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由于由于种种原因,社会转型也给我国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社会分配与收入失衡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我国是很普遍的并且这个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影响了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从对此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就目前的形式来看,也只能缓解这个问题,不能彻底的解决这个问题。我国要在社会转型时期,把握住机遇迎接挑战,分析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尤其是普遍存在的有社会影响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实现国家和社会的更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岩著.《整合・超越 市场经济视域中的集体主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3]罗谟鸿等编著.《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4][美]彼特・布劳.《不平的和异质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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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对社会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的一种手段,那么表达法律的语言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工具。立法者通过语言,确立了社会资源的分配原则,而语言所表征的分配方式本身,证明着规范的正当性。但是,立法者通过语言对社会权力所做的分配不可能终局性地完成,这一任务必须向后延伸到司法过程中。司法者通过对个案中具体权利的决断与平衡,将立法者对社会权力所做的初次分配现实化、具体化、个别化。所以说,法之正义是由立法者和司法者共同缔造的,在立法者和司法者那里,语言本身都是一种权力。

一、引 言

语言表达了法律,而法律是与权力密切相关的事物,这意味着,语言一旦进入法律,它必与权力发生某种关联。正如德国法哲学家h.殷科的观察:“在实在法方面,法的制度与一种现存的、保证它适用的、社会的权力相结合在一起。”并且他认为,对于形式的法律渊源的理论,“的制度或者实际的权力状况是决定性的”。按照的观点,法律人的实践活动,它是建立在一定关系之上的权力关系的反映。实践活动最本质的维度是政治维度,而政治维度的核心则是无所不在的权力。只要我们考察的是人的真实的实践活动,就会发现,这一活动通常是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权力和话语的互动关系中展开的。因此,俞吾金教授认为,马克思以实践为基础的诠释学思想实质上是一种权力诠释学,马克思告诉我们,一切理解和解释活动本质上都是一种实践态度,都从属于一定的政治维度,或者说,一切诠释学都是政治诠释学。如果我们不是抽象地谈论人的理解活动和解释活动,就会发现,它们总是在政治意识(或无意识)和权力磁场的背景下展开的。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因此,人们的理解和解释活动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在一个统治阶级给定的“权力的磁场”中进行的。统治者不仅作为思想的生产者而进行统治,而且以自己的方式调节着自己时代的思想的生产和分配。我们只能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权力和话语的互动关系中来理解一切诠释活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而语言交往行为乃是整个社会实践不可分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离开了语言行为,人类当今绝大部分实践活动是无法进行的。因此,要认识法律这一理性化的人造之物,语言纬度和政治纬度几乎同样重要。

现代法治观念,是建立在西方理性主义和自由民主精神的基础之上的。西方的理性主义,由两种精神相互辩证地缠绕而构成的,这就是自古希腊以来的“逻各斯(logos)精神”和“努斯(nous)精神”,前者发展为西方理性主义中的逻辑精神,后者发展为西方理性主义中的超越精神或自由精神。“逻各斯”在希腊语中本是“话语”的意思,后转化为规律、命运、分寸、公式之意,并发展出“逻辑”一词,这是作为普遍的规范、法则的理性:“努斯”本是“灵魂”的意思,但不是低级的灵魂,而是高级的、完全超越感性和物质性的灵魂,即“理性灵魂”(又直接译作“理性”),这是作为个体精神向上超越的精神能力的理性。邓晓芒教授在其着作中,把这两种精神称之为(以辩证法为代表的)西方理性精神的“语言学起源”和“生存论起源”,并认为:这两种理性看似对立,因为要超越就要打破既定规范的束缚,而要制定规范就不能随时逾越;但它们又是相辅相成的,因为一切普遍规范都是由于。心灵超越了具体事物上升到一个更高的精神层次的结果,而个体精神的一切超越虽然都是为了否定低层次的规范以提升到更高层次的规范,达到更大或更纯粹的普遍性,但它又只有借助于更高层次的规范作为手段、工具和跳板才能实现这种飞跃。因此,西方理性主义传统既承认逻辑法规的神圣性,又鼓吹自由的否定精神的原创性。相应地,西方的法治理念中,也就既包含了对法律外在形式的信仰,又容纳了司法能动主义对实质正义的追求;既有对法律语言之确定性的忠诚,又有对司法行为之灵活性的期待。这两种适相反对的理性精神,与其说是反映了人们对于法律的复杂心态,还

不如说是恰恰反映了现代法治追寻正义的制度设计之精妙。可以肯定地说,正是由于上述两种理性精神的存在,才使得二十世纪的西方法律理论很快冲破了概念法学、严格规则主义的樊篱,并一再地成功抵制了法律虚无主义对理性精神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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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提出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以及“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分配中的比重”的收入分配政策。

中国的经济改革是以改革收入分配机制和调整利益结构,强化对经济主体和个人的物质激励为切入点的,改革开放以来,针对大锅饭平均主义带来的效率低下,这一传统的弊病,旨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用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方法,促进效率提高和经济发展,所以从传统计划经济到完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时期这一指导思想都是适用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初次分配重效率,再分配重公平”的分配体制,调动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的积极性,使生产力得到大发展,然而,同时也出现“矫枉过正”的情况,资本与管理,在分配中比重越来越大,劳动报酬比重越来越小,政策上强调“按劳分配为主体”,实际上“资本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成为分配的主体”,初次分配的不公,收入分配格局的不合理,导致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已成为中国未来发展的潜在威胁,也是我们建构和谐社会的最大挑战之一。

世界各国往往把基尼系数作为衡量收入差距的重要指标之一,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基尼系数低于0.3属于分配比较均等,0.3―0.4分配比较合理,0.4―0.5表明收入差距过大,超过0.5则意味着已经出现了两极分化。由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执笔的一项重大研究成果指出“目前中国收入分配相当不均,反映收入分配差异的基尼系数为0.46”。反映社会公平的基尼系数已达警戒线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城乡、区域个人之间的贫富差距日趋扩大,甚至在某些区域或阶层之间过于悬殊,尤其是最基本生活不能完全保障的城乡贫困群体仍然相当庞大,这些社会相对不公平导致社会矛盾显现和对抗性趋向增强,并在一定条件下以激化形式表现出来。

导致上述收入差距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由于个人的秉赋,能力的差异,合理的收入差距是客观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但合理的收入分配更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目标。平均主义的分配格局和贫富悬殊的利益分配格局都不利于社会和谐。效率与公平这两大社会目标的严重失衡,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初次分配重效率,再分配重公平”的分配体制,实践表明,完全忽视对个人利益的合法保障,只有带来社会财富增长机制的萎缩,最后必然会损害社会的真正和谐。

其次,建立约束公权力的机制和谐社会是通过一定的规章制度和道德约束来实现的,和谐社会的实现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定时期公共治理的实现,影响社会和谐的收入分配不公,深层的原因是相关体制存在严重的积弊,如垄断行业部门,凭其垄断地位,占有并支配优势资源,获得超额利润。这种垄断收入就应由政府来监管限制,再如某些行业应尽快消除市场准入的障碍,最大限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使利润平均化,正是相关制度规则不公,一些公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使某些强势者能以非法或掠夺的方式抢占社会资源,使广大公众无法以竞争的方式,凭个人尽其所能来获得合理的利益回报,从而造成分配不公。既使在一定时期必需保留垄断经营权的行业,其收入分配方案薪酬标准也应纳入国家监管部门的控制,同时,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要想实现分配公平,就必须使社会的各种利益主体能够在制度约束与市场竞争下各得其所,就要加大对公权力的监控,对其职能必须界定清晰,建立约束公权力的机制。

再次,合理调整收入分配,还应建立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目标。社会保障权是人的基本权利,社会保障具有分配属性,其社会属性从属于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经济关系在分配领域中的体现。社会保障制度再分配职能有效公正的发挥有助于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社会保障不仅是经济利益再调节,同时也是不同阶层缓和对抗,沟通情感的要件,有利于人们增强自信心,保持良好的积极向上的心理状态。保障不公必然导致思想意识散乱。社会保障在本质上是一种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共济和社会再分配行为,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虽不能凭主观愿望来决定,但目前的保障体系、运行状况很显然是不能支撑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的。为改革发展而付出代价的广大下岗职工、失业人群,为城市经济发展而付出代价的广大失地农民,这些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的平等待遇,这也是我们所构建的人本理念和谐社会的最基本的体现和保障。

最后,构建和谐社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不能缺少第三次分配。所谓第三次分配就是通过个人收入转移和个人自愿缴纳和捐献等自觉的方式再一次进行分配,包括慈善捐赠、救灾、济困、安老等形式。

在当前,收入差距日趋扩大,社会矛盾有所强化的背景下建立第三次分配机制,不仅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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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场经济;高等教育;财政体制

高等教育财政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我国财政体制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与此相适应,我国高等教育财政体制也发生了一系列深刻变革。探讨高等教育财政体制改革与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联系,对深化高等教育财政体制改革,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高等教育财政体制及其弊端

计划经济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就是按照政府制定的计划进行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配置。由于高等教育担负着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职能,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系统是政府的整个计划体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运行机制大致如下:政府首先制定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然后计划部门据此来确定人才需求计划,制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高等院校的招生计划,财政部门再根据招生计划的定额确定高等教育的拨款计划。高等学校必须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计划要求来确定自己的工作计划、用人计划、课程设置计划和教学计划。经过按计划培养过程,国家再制定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计划接受统一分配的学生。[1]在这种体制下,国家包揽高等教育办学。财政拨款是高等教育经费的唯一来源,这种高等教育财政体制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实行“统一列支、分级管理”的体制。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的财政体制是高度集中的。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被称为“统收统支”,各级地方政府都没有自己的独立核算。中央政府集中全部的财政收入并制定一个包括全部下级政府的统一预算。这种财政安排也将教育部门包括进来。教育经费列入国家预算,由国家财政统一列支,实行统一领导,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分级管理的体制。财政部根据教育部和国家计委提供的教育事业发展计划,按照“定员定额”的核算办法分别给各部门、各地区核定教育经费。中央各部委所属院校的经费由财政部拨到有关部委,然后再经过各部委下达到学校。地方所属院校的经费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部下达的经费指标,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安排管理。

第二,高等教育经费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结余上缴”的原则。财政部在按照“定员定额”法核定高等教育经费的同时,对经费的使用范围实行严格的限制,即“专款专用、结余上缴”。“定员定额”法核算教育经费,包括两个部分:(1)教职工人员经费开支,其中有标准工资、补助工资以及职工福利费三项;(2)学生经费开支,其中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修缮费、助(奖)学金。此外,还设有一些专项拨款。[2]这种拨款方法保证了人员经费的开支,但在制定各项经费开支标准的同时也限制了其使用范围。例如,教学业务费不能用于教学设备购置,行政公务费不能用于教学业务,造成了学校有限资金的分散、割裂。学校对此无统筹安排,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缺乏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的积极性。加上在年终决算后将全部结余款项交回国家财政,高等学校本身缺乏经费使用方面的自主权。许多学校往往是年终决算前“突击花钱”,力求把分到手的钱全部花掉。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经费使用不当,降低了学校的办学效益。

第三,高等教育经费的分配采用“基数加发展”的拨款方式。所谓“基数加发展”的方式,就是以各校前一年度所得的经费份额为基数,考虑当年度各项发展的需要和国家财力的可能,确定当年的经费分配额度。这是一种渐进式的经费分配方式。这种经费分配方式是以以往的支出结果为依据,而不是基于合理的成本分析之上。在制定预算时,决策机构参照的是往年的支出基数,往年支出越多,可能得到的经费就越多,助长了高校花钱不顾效益,形成学校追求成本最大化的现象。同时,这种经费分配方式缺乏公平、透明的竞争机制,基数的确定主观性因素极大。一些高校对决策部门的影响往往起相当大的作用。事实上,在“基数加发展”的经费分配模式下,各高等院校学生人均经费差别较大。

这种高度集中的高等教育财政体制曾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带来一些弊端。

第一,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受到国家财政及指令性计划的严格约束,高等院校的一切活动必须以按计划分配的资源为条件。学校缺乏主动筹集经费的自主权和积极性。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在这种体制下只能为很少的一部分人提供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机会,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所带来的日益增长的对各种专门人才的需求。此外,高度集权的高等教育财政体制不利于发挥地方投资办教育的积极性,影响了地方高等教育的发展。

第二,中央各部委根据行业的发展计划和相应的人才需求计划设置为本行业服务的高等院校,促使各部门所管辖的高等教育机构自成体系,搞小而全,院校和专业重复设置,造成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条块分割”和“部门分割”。高等教育成了部门经济、产品经济的附属物。同时也造成了部门之间、行业之间高级专门人才分布不合理和高等教育科类、专业分布不合理状况。重视人才培养的部门给所属高等院校的投资就多,反之,投资就少。这样逐渐形成的人才拥有和培养状况不平衡,导致人才供求矛盾尖锐化,造成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浪费。

第三,部门投资和部门办学导致专业设置过窄,培养的学生理论基础薄弱,知识面不宽,适应性不强。此外,人才的培养与分配为投资部门所有,不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所带来的人才积压、用非所学、高才低用、近亲繁殖等消极后果也很严重,使国家有限的高等教育投资得到的宏观效益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