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09:34:5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金融市场监管的原则,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较差
经济全球化带来较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使得我国金融机构面临着极为严峻的挑战。为了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我国金融机构纷纷采取措施,不同金融部门之间的业务合作类型越来越多,如平安集团投资了保险、证券、银行业等。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均负有金融监管职责,这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但“一行三会”的监督体系极易造成各监管部门面对问题时相互推卸责任,不仅会延误对策的制定与实施,甚至会对整个金融体系与经济体系造成影响。
(二)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大
量涌现的地方性股份制银行在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同时也对我国金融监管带来了较大的风险和难度。针对此现状,各级地方政府均给予了本区域银行一定的政策保护,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受到严重影响,地方政府的过度干预使得监管部门无法真正履行监管职责,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动用公共资金对出现问题银行进行注资。
(三)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近些年,我国金融创新进程不断加快,金融市场持续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较为复杂的金融风险,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根本无法及时应对金融市场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律制度中较为模糊或没有详细说明的地方为金融市场参与者“钻空子”、“打球”等行为提供了便利,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受到严重影响,我国金融业的长远发展被扼制。
(四)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严重缺乏
经过政府行政监管、金融监管的有益探索,我国分业监管已渐趋规范化与专业化,金融监管的体系框架已初步具备,但由于激励机制的缺乏,不少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并不高,有些甚至脱离了监管行业,监管部门人才流失现象严重,内部竞争氛围与监管效率也较差。有效约束机制的缺乏则造成和监管缺失现象层出不穷。在现行监管约束机制中,因个人过失而造成我国金融市场损失的监管人员仅仅会受到监管机构内部的行政处罚,并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有效的金融市场监管自然难以得到实现。
(五)监管技术落后
近些年,我国对金融市场监管愈加重视,金融监管正由重视合规性转向合规性、风险性并重,金融市场监管方式正由市场准入监管转向市场准入、运营及市场退出全程监管,由现场检查转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管理。在此背景下,我国非现场管理的现代化监管网络系统逐步建立起来。然而仍处于起步阶段的运营监管和非现场管理无法承担起金融市场监管的重任,使用最多的监管强制措施———罚款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较为落后的金融市场监管机构监管技术难以跟上金融市场的飞速发展,监管不力情况时有发生。
二、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转变金融市场监管模式,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
次贷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理念逐步从分业、分机构监管转向跨业、跨机构监管,这为我国转变金融市场监管模式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我们可通过建立单独的机构来增强“一行三会”之间的协调性,一旦金融市场出现突发事件,“一行三会”管理阶层需迅速进行协调,在统一思想和目标的基础上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解决措施。此外,各监管机构之间需加强交流与沟通,对此可定期选调本机构的监管人员前往其他监管机构学习交流,对其他监管机构日常的工作流程、监管目标加以了解。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金融市场监管工作离不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我们需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出具有较强可操作性行政法规、规章,尤其需填补出在城乡信用合作社、农村基金会、邮政储蓄和企业债券等领域的法律空白,市场退出和风险监管在法律中的地位需得到突出。
(三)加快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
针对目前监管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监管机构内部人才流失、监管缺失等现象,政府部门需督促监管机构及时改变单一的晋升激励机制,对能力突出、表现优异的监管人员实施物质和精神并重的奖励方式,同时还需建立健全有效的惩罚制度,依法对监管不力甚或的人员实施惩罚,推动监管效率与质量的提升。
(四)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
解决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存在问题、完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关键在于提升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即其专业素养与思想道德素养。对此,我们需严格筛选监管人员,定期组织监管人员学习监管理论、基础技能、风险分析和创新业务等,为监管机构培养出一批高素质、高能力的监管骨干。此外,我们还需选调本机构监管人员至其他监管机构进行学习与交流,以进一步丰富监管人员的知识面和实践经验。对于监管人员的思想道德素养,监管机构可定期组织思想道德讲堂,并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和道德模范的示范作用。监管机构还需定期开展监管人员综合素质考核,依据考核成绩提拔奖励能力突出的监管人员,并严格要求考核不合格的监管人员继续加强学习,仍不能合格的则给予恰当的处分。
三、结束语
2016年是我国经济转型的关键一年,金融市场环境正发生着巨大变化,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我国目前在金融市场监管过程还存在着较多问题亟待我们解决,监管机构除需加强自身管理外,还需加强同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性,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监管模式的转变。
参考文献:
[1]刘迎霜.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历程———基于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监管视角的叙述[J].南京社会科学,2011,04:16-22.
[2]黄韬.我国金融市场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的法律路径———以金融理财产品监管规则的改进为中心[J].法学,2011,07:105-119.
关键词:离岸金融市场;金融监管;监管特点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08)01-0029-03
离岸金融市场相对于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而言是一种全新的资金运作模式,作为国际资本转移的场所,其在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国际金融紧密联系的作用是其他国际金融市场和转移渠道无法相比和无法替代的。本文力图通过对离岸金融市场的特点和其监管内容的分析,探寻到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特点。
一、离岸金融市场的两个特点
离岸金融市场,是不同于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和国内金融市场的一类新型市场?熏它在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定义。按照传统的概念,是指有关货币游离于货币发行国之外而形成的通常在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或资金融通。在美国IBF和东京离岸金融市场创设的背景下,离岸金融市场是指在货币发行国国内金融循环系统或体系之外,采取与国内金融市场隔离的形态,使非居民之间在筹集资金和运用资金方面基本不受市场所在国税收和外汇管制及国内金融法规影响,同时享受一定优惠待遇的独立的可进行自由交易的市场。虽然两者对离岸金融定义的表述不同,但都把握了离岸金融的特点。
首先,离岸金融市场具有“离岸性”。从交易资金运行的方式来看,在传统概念中,指出所交易的货币在货币发行国以外进行各种金融交易,例如:欧洲美元市场、亚洲美元市场和拉美美元市场,它们都是在美国之外所形成的以美元进行交易的场所。在第二个概念中,将“岸”的范围扩展到一国国内金融的循环系统,在这个系统外进行的金融活动为离岸金融。
其次,离岸金融具有“两头在外”的特点。从交易主体来看,在离岸金融市场中,主要是境外债权人与境外债务人的交易,资金的供给者与需求者均为非居民。这一特点揭示了,在离岸金融交易中,资金的来源主要为国外资本,资金的运用也为国外筹资者,可以说是一国金融市场的延伸。
二、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内容
各国根据其离岸金融市场的类型不同,对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侧重点不同,但都体现在三个方面的监管,即市场准入的监管、业务经营的监管和退出市场的监管。前两个方面可以归结为预防性监管,后一个则是事后补救监管。
准入监管是监管的第一道防线,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筛选出合格的机构进入市场进行金融活动。因此,各国政府对于进入离岸金融市场的机构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标准,例如:在新加坡对申请开办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它们的管理水平、信誉状况和资本实力颁发三级银行牌照有着不同的经营范围和服务区域,即普通执照银行、全面执照银行和离岸执照银行。
业务经营的监管是对业务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进行监管。例如:其中一项是对交易货币的监管,即将全球离岸金融市场分为像美国和日本那样本币作为交易货币和其它国家本币不能作为交易货币两类。另外,各国管理当局会在准备金、外汇管制和利率等方面采取相对宽松的政策。例如:在东京离岸金融市场中对法定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没有要求,不交利息预扣税,不受利率管制。
退出监管是在金融机构的潜在风险变为现实风险时采用的监管措施,是监管目的最终实现的手段之一。例如:1933年在美国成立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起到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目的;美国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于1979年建立了统一预警机制制度对金融机构加强监测。
三、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特点
(一)离岸金融市场受到来自多方面的监管
考察和认识离岸金融监管的前提是要搞清楚离岸金融市场是否有监管、监管的程度和特征。在有关论著中,通常可以见到有人认为由于离岸金融市场从事的是非居民的境外货币的借贷,所以是不受任何一国国内金融法规管制的市场。相反,由于离岸金融的特性,它不仅有监管,而且受到多国监管,接受多国法律和有关机构规则的约束。具体体现如下:
1.市场所在国的监管
一是对准入的监管。尽管有关国家对离岸金融市场准入限制较少,但都制定有规则并由有关机构监督实施。例如:美国国会于1991年通过的《加强对外国银行监管法》中规定外国银行在进入IBF或扩大其业务时,须事先征得联邦政府的审查和批准;美联储对经营IBF的外国银行在美国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每年至少要检查一次。因此,外国银行除非经过授权,否则将难以开展在美国的业务。
二是对经营活动的监管。例如:美国对国际银行业务单位的规定十分严格,其规定将国际银行业务单位账户上的美元与国内美元严格分账,单位所能吸收的存款也必须符合美联储D条例的规定,其中主要是向非银行的外国居民提供的大额定期存单,向若干特定对象主要是境外美元的持有人和经营者发行票据,且吸收存款的最低金额不能低于10万美元。对于IBF的贷款,D条例规定由IBF向非银行外国居民提供的贷款,只能用于这类借款人在美国境外开展的业务活动。因此,离岸金融机构要想开展经营活动就要遵守市场所在国的这些管理制度。
2.离岸货币发行国的监管
从目前离岸金融的实际状况来看,离岸货币发行国对离岸金融市场的影响至少有两方面。一是离岸货币发行国通过清算渠道对以其货币进行的离岸金融交易行使有效监管和控制。由于离岸货币的特殊性,即它只是在货币发行国外或货币发行国金融循环系统外的账户做出与货币发行国在岸金融机构的账户相对应记载和反映,是账目,而有形货币并没有离开发行国,因此,离岸支付不得不通过具有能够收取和清算有关货币的货币发行国清算系统进行。二是离岸交易必须遵守货币发行国的货币法令。货币是各国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如果离岸金融交易违反了货币发行国的货币法令当然会招致发行国的干预,从而可能导致交易的无效。有鉴于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8条第2款(b)项规定,任何涉及会员国货币并与该会员国外汇管制相抵触的外汇合同在其他会员国领土内均为不可履行的合同。例如:在离岸银团贷款协议和离岸证券发行的文件中都包含有对违法行为的约束,它们都规定违法或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无效。
3.离岸金融机构母国的监管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离岸金融市场中介是连接资金供给者和资金需求者的桥梁,在离岸金融市场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从巴塞尔委员会的两份文件的规定中,可见离岸金融机构母国对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性。一是巴塞尔委员会推行的跨国监管所遵循的两项基本原则:任何外国银行机构都不能逃脱监管,而监管必须是充分的。这两条分别从监管的广度、责任和监管的深度、标准进行阐释。二是1992年巴塞尔委员会的《国际银行监管最低标准的建议》规定由能够行使并且监管的母国监管当局对国际银行行使并且监管,银行跨境设立机构要经母国监管当局同意,母国当局有权收集跨境设立的银行机构的信息。母国当局有权对其海外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等安全稳健经营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在作为离岸金融机构母国时还加强了对市场中介经营活动范围的控制。1933年美国在银行法的四项条款中规定美国银行在海外离岸金融市场的分支机构能否参加离岸证券的发行、销售、交易等,都取决于美国监管当局。
4.投资者母国的监管
投资者母国的监管对离岸金融市场影响是很大的。例如: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9年《信托契据法》以及美国SEC根据联邦证券立法的授权制定的大量规则,将离岸证券包括在证券的定义中且美国证券法一直被美国法院和SEC认为是域外适用,因此,美国证券法对离岸证券市场的潜在影响是很大的。此外,投资者母国有权规定本国投资者是否能够投资于离岸金融产品以及投资的类型、品种。
5.筹资者母国的监管
筹资者母国的监管对离岸金融市场的影响也是十分巨大的,同时也是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外汇管制、对外债规模管理、借贷期限及利率的管理。离岸金融交易的各方若想使交易在合法下进行,就必须遵守上述管理的规定。为此,筹资者在签订离岸银团贷款协议和离岸证券发行协议时都要先取得有关授权、许可、批准等,以免违反这类规定,从而造成不应发生的风险。
6.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
在离岸金融市场特别是离岸证券市场上,最为重要的自律组织是国际证券市场协会(ISMA)。IS-MA于1969年成立,约有成员800个,主要是规范离岸二级市场。1988年ISMA获得了在英国投资交易所的豁免地位,为解决ISMA规则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规定的关系问题铺平了道路。由于其规则被广泛认可,在离岸二级市场上的交易,无论是ISMA成员之间的交易还是非ISMA成员的交易,几乎都在遵守着ISMA制定的规则。
7.国际组织机构的监管
在国际上,对离岸市场统一监管的机构是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该机构于1980年成立,较为广泛的覆盖了世界上主要离岸中心,其宗旨是提高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标准,增进对跨国银行的有效监管,一直致力于在离岸市场上实施巴塞尔委员会所确定的标准。该机构对离岸银行业市场进行监管的积极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离岸金融市场是监管宽松且不受单方面完全控制的市场
上面提到离岸金融市场是一个受到来自七方面监管的市场,可以说是从离岸金融市场是否有监管的定性角度进行的分析。下面则从离岸金融市场受监管程度的定量的角度进行阐释。从表面上看,离岸金融市场受到多方面监管会造成监管交织、重叠,这样可以更好的规范离岸金融市场。但是,离岸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正好利用各国管理体制的套利从而达到降低成本、监管宽松和高效率运作的目的。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宽松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离岸金融市场受到来自于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地国将原本适用的一些监管标准、办法免除适用的优待。例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对D条例和Q条例作了若干次重要修改,最终取消了对IBF存款利率上限的制约并将存款准备金率降为零,IBF还可不受美国政府适用于其他金融领域的税收政策的限制。在日本离岸金融市场不提交存款准备金、不缴纳利息、预提税、法人税、进行存贷款交易不受利率管制和存款保险制度的约束。在巴林离岸金融市场也受到在类似方面的优惠。
第二,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宽松得益于其他有关国家法令中的豁免性或例外性规定。虽然这些规定适用范围广、执行严格,但是在复杂多变的形势下又具有一些灵活性和例外性的变通。例如:美国在信贷方面于1963年通过的条例规定了存款利息的最高限额,但这项措施不适用于境外银行,境外银行的离岸美元存款利率完全由市场供求规律决定,不受任何法规监管。另外还有M条例,其规定了美国银行对国外银行的负债必须缴存存款准备金,但国外机构离岸美元存款则可以不用缴存任何存款准备金。正是由于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地国将原本适用于国内金融的规则免除适用于离岸金融市场,使得金融机构在离岸金融交易的设计运作上利用这些优待,从而达到在宽松的经营环境下经营的目的。
第三,有关国家在监管上的冲突和矛盾在客观上也使得离岸金融市场难以实现完全、有效监管和控制的原因之一。一方面,离岸金融市场具有国际性,与离岸金融交易有关各国都在此交易中有着重大的利益,它们都有行使监管的权利和合理根据,但是对由哪个国家对离岸金融市场行使完全管辖并承担责任就很难达成共识。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之间、跨国公司之间、其他市场参与者之间以及它们相互间进行金融交易的作用,使得离岸金融市场变为一个具有复杂的国际间连锁关系的市场,因此,要想在其中分清责任,实行严格监管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
因此,通过上述分析和论证,可以得到以下结论,离岸金融市场具有“离岸性”和“两头在外”两个基本特征;离岸金融市场是一个虽然受到多头监管但经营环境依然宽松、自由且不受单方完全控制的市场。
参考文献:
[1]张忠军,1998:《金融监管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
城镇化对我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具有重大意义。传统的城镇化发展模式不可持续,必须探索新型的城镇化发展模式。新型城镇化相比旧型城镇化对资金有更大的需求,但目前农村金融市场的非均衡态势又无法满足这种需求,导致新型城镇化发展受阻。因此以新型城镇化为导向,分析了当前农村金融市场存在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农村金融市场;新型城镇化
中图分类号:
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8-0114-02
1 新型城镇化内涵与进程
1.1 新型城镇化内涵
农村城镇化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及资源重新配置的过程,主要表现在农村人口的转移、非农产业的集聚、农业农动力的职业转换及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化。新型城镇化可理解为城镇化由初级阶段向更高层次的城镇化转化的过程。目前对于新型城镇化尚没有标准的定义,总的来说新型城镇化是更注重质量和内涵的城镇化。新型城镇化的内涵和主要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新型城镇化的真谛是人的无差别发展,这是新型城镇化最本质、最核心、最关键的东西。新型城镇化以人为发展中心,强调人的全面发展,这样能有效防止为了城镇化而城镇化,避免城镇化偏离它的本质。
(2)新型城镇化与工业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工业化以城镇化为依托,信息化服务于城镇化的发展,农业现代化以城镇化为支撑,实现四者有机融合、协调发展将更大程度上促进城镇化的发展。
(3)新型城镇化倡导人口、经济、资源和环境相协调,同时坚持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发展方式。
(4)新型城镇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方针,提倡可持续发展。传统的城镇化以摊大饼、高消耗、要素供给不可持续为特征。新型城镇化是以新型工业为发展方式,同时加大城镇生态环境建设的力度,提高城镇生态环境的承载力,以良好的城镇生态环境支撑新型城镇化发展,以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方式发展城镇化。
1.2 新型城镇化进程
历史表明,发达国家成为强国的过程就是其城镇化率逐步提高的过程。城镇化对我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城市地理学家诺瑟姆把城镇化分为初级阶段、加速阶段和后期阶段三个阶段。城镇化发展前期由于经济落后,城镇化发展速度比较缓慢,当经济规模达到一定高度后,城镇化发展开始加速,当城镇化发展到较高水平之后,城镇化开始减速。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发展迅速,当前我国城镇化率以突破50%,正处于城镇化发展进程的加速时期。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和后发优势,稳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为建设经济强国打下基础。目前,大部分地区城镇化进程受阻,农村金融市场组织体系不完善,民间融资不规范,经营模式单一,创新力度不够,监管缺失,法律体系、信用体系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使得农村金融市场供给远远满足不了新型城镇化建设需求,延缓了新型城镇化的进程。
2 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
2.1 农村金融市场组织体系不完善
从表面上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覆盖达到了90%,农村金融市场已形成包括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非正规金融机构在内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但受农村金融市场环境、经济规模的影响,商业银行出于成本与利润的考量,正在有序撤出农村金融市场,支农地位正在趋于弱化。同时,政策性银行金融业务规模不足,农村信用社受自身局限,都无法达到很好的支农作用,进一步加剧了农村金融市场供需矛盾。
2.2 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缺陷,不能有效监控农村金融市场风险
虽然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监管体制已初步建立,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正在不断提高,但现行监管体制还存在若干缺陷,尚不能有效监控农村金融市场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控制主体缺位,各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协作,使监管难以全面有效。在市场约束条件下的银行、保险、证券风险监控系统,被监督金融机构自身监控系统,社会监督体系构成了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体系,但目前这三个体系均存在问题,不能良好的发挥其监管作用。同时各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机制尚不健全、信息难以共享,使得该风险控制体系效率不高。
(2)农村金融市场监管方式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需求。目前合规性监管与统一监管是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主要的监管手段。但合规性监管是一种静态、消极和硬性的监管方式,它立足于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无法有效地动态监控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已不能适应当前新型城镇化发展需求。同时,由于农村金融机构所处地域、类型、管理水平等的差异,统一监管不能保证这些不同的金融机构健康稳定发展。
(3)监管相关立法滞后。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农村金融市场颁布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忽略了农村金融市场和城市金融市场的迥异和近些年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带来的变化,导致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指导性,甚至有时候发生冲突,其权威性得到很大减损,减小了其监控风险的作用。
(4)民间金融游离于监管之外。民间金融相比正规金融机构具有收集信息等优势,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广泛存在。但同时高利率增加了借款人的成本,影响了借款主体发展后劲,民间金融市场大量资金不在监控范围内,干扰了央行信贷调控,加大了农村金融市场风险。民间金融引发了大量纠纷和暴力事件,造成了很严重的社会问题。
2.3 金融机构经营模式单一,创新滞后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金融机构出现了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主体,不同的主体及不同的地区金融需求存在明显差异。由于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竞争,金融机构创新动力不足,导致金融机构经营模式单一,多数地区仅有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农村金融服务和金融工具创新滞后,理财、、咨询等金融服务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股票、债券、基金等农村经济发展及城镇化建设所需的各种金融工具严重不足,农村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
2.4 信用体系不完善,抵押贷款难
信用体系不完善直接导致农村信用制度缺失,恶化了农村金融市场信用环境。信用制度的缺失导致农村诚信教育和宣传工作任然滞后,农户和企业守信意识淡薄,虽农户近年守信意识总体上有所提高,但企业信用机制仍严重缺失。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不健全、不规范,失信惩罚机制不够严格,信用观念淡薄,企业逃债时有发生,法律体系不完善,导致金融机构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
由于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抵押贷款本可以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补充。虽然我国正在加速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但目前确权程度依然不高,同时土地流通性较差,土地及以依附土地的附属物不能有效作为贷款抵押物,严重阻碍了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
3 对策建议
3.1 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组织体系,增加其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金融供给
(1)健全农村金融市场组织体系,增加其供给主体。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标准,在现有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的金融组织体系下,积极引导非正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利于各类金融机构发挥各自的平台优势,满足新型城镇化发展中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
(2)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支农作用。政策性银行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主要的政策性银行之一,应努力拓宽其业务范围,不仅仅局限于粮棉油的收购,引导资金向农村地区流动,积极扶持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迫切需要发展的产业,发挥其政策性银行的重要作用,满足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资金需求,弥补商业银行资金供给的不足。
(3)加大农村信用社改革力度,发挥其农村金融市场主力军作用。一方面,对目前农村信用社产权结构进行相应调整,使法人结构趋于合理,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向自我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发展。另一方面,国家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力度,鼓励其满足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农业、农村、农民的资金需求,从整体上提高农村金融市场服务水平。
(4)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农村金融市场信贷总额。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城镇化进程中基础设施已具备良好的盈利性,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农村信贷需求日益增加,同时一大批优秀乡镇民营企业和中小股份制企业都为商业银行提供了大量优质的信贷市场。国家应该用政策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网点、完善服务、加大产品创新,发挥其在健全城镇功能和完善城镇社会服务方面的作用。
3.2 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监管制度
(1)健全农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加强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的同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和社会自律组织的外部监督作用,加强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协作和沟通,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监管效率。
(2)改进农村金融市场监管方式。首先,把以合规性监管为主的农村金融市场监管方式转变为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风险性监管是动态、积极的,把防范风险放在首要位置的监管方式,是在合规性监管基础上的审慎性监管。针对农村金融市场制定合理的风险权重系数,结合现场监控和非现场监控,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农村金融市场风险预警制度,是目前农村金融监管机构应主要完成的任务。
其次,构建以统一监管为基本原则的分类监管机制,对经济发展水平、机构性质、管理水平和风险状况不同的地区和机构实行分类监管,有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监管效率的提高。
(3)建立健全农村金融市场法律法规。首先应尽快制定引导和规范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市场准入与退出、财务指标、高管任职资格等的法律法规,保证农村信用社快速稳定发展,发挥其农村金融市场主力军作用。同时应对目前较为成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村金融市场日新月异,如不及时动态地调整相应法律法规,其作用将大打折扣。我国应根据农村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审慎地调整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新型城镇化的建设需求。
(4)加强民间金融监管,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予以合法化。中国农民从民间金融机构得到的贷款大约是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的贷款的4倍,农村金融机构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风险进行监控,同时合理界定正规民间金融机构与非法金融机构的界限,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予以合法化,拓宽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融资渠道。
3.3 加大创新力度,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体系
针对新型城镇化建设所需的多样化、个性化金融需求,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满足新型城镇化建设各方面的融资需求。打破以不动产抵押贷款为核心的贷款机制,积极探索各种资产及无形资产的质押、联保、互保、担保等贷款方式,进行农地抵押、按揭贷款等金融试点,拓宽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是农民获得贷款途径多样化。
3.4 完善信用体系,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规范信用评估和推广制度;建立协调共享数据库;完善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信用中介组织体系建设,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广泛开展信用宣传和教育活动,强化信用观念和意识;加大失信惩罚机制,加大失信者成本;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为农村金融机构降低信用风险。
参考文献
[1]范立夫.金融支持农村城镇化问题的思考[J].城市发展研究,2010,(7):63-66.
[2]Ray M.Northam,Urban Geography[M].New York:John Wiley&Sons,1975.
关键词:社会保障;黄金市场;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6-0043-03
本文主要讨论我国黄金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借鉴在我国相对成熟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探讨黄金市场监管体系的构建及建议。
一、对我国黄金市场监管的理性认识
黄金兼具商品属性和货币属性,它不但能满足工业、装饰等消费需要,而且也是价值储藏、保值避险和国际储备的手段,同时还可以作为国际支付的工具。黄金市场在国家宏观经济中起到了国家避险工具、货币调控工具、投融资工具的作用,是金融市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正是由于黄金的特殊属性,决定了黄金市场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地位。作为一个完整金融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黄金市场与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等金融子市场相辅相成,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我国是世界最大的黄金生产国、第二大黄金消费国,在世界黄金产销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以2002年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成立运作为标志,我国黄金市场逐步取消“统销统购”、开放发展,目前我国的黄金市场已形成了黄金现货、现货延期、黄金期货、商业银行OTC产品等多层次、多品种的投资交易市场,市场功能逐步完善,黄金行业的从业人员已逾200万,我国黄金市场的发展框架已初具规模。
相较于黄金市场的快速蓬勃发展,我国黄金市场监管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则相对不足:
首先,黄金市场统一的监管条例缺失。目前我国黄金市场的监管条例使用的还是1983年6月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当时国内黄金市场尚未开放,该法规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
其次,《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国内黄金市场的权力,却没有相应地赋予人民银行行政许可的权力,这直接造成了目前人民银行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手段,国内黄金市场主要监管者缺失的局面。
第三,由于我国黄金市场的多层次导致监管资源的分散,进而造成黄金市场多头监管的局面。目前,我国黄金现货交易、延期交收交易和中远期交易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黄金期货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由中国证监会监管;对黄金交易影响甚大的税收政策由税收部门制定和监管;交易所的会员则分别由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局等部门监管审批。分散监管与集中监管,在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对行权人来说,由于各自所处的角度不一致,很自然地就有可能会出现行权的效果差异。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里,法律环境并不健全,相关的市场规则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门之中,非常容易使权力部门站在各自的权力角度,去考虑自己的风险或利益,而忽略全局利益。同时又容易导致被监管的黄金市场中存在一些监管“真空”,成为破坏黄金市场稳定、制约黄金市场可持续发展的隐患。比如,目前我国在交易所场外不规范的OTC炒金现象非常多。这些不规范OTC炒金现象,一方面极易引发投资纠纷或卷款事件,带来社会稳定和金融稳定的隐患;另一方面由于黄金价值高,而这些市场又缺乏监管,容易给不法分子提供洗钱渠道,滋生洗钱现象。
第四,由于我国黄金市场存在多个交易场所、多层次共存的特点,不同交易场所间的相互融合、黄金实物认定标准等方面目前存在不甚畅通的局面(如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目前的交割环节没有打通,交易交割规则制定也存在差异),不仅为国内投资者参与两个市场交易带来不便,而且使得某些同时是两个交易所会员的机构投资者较其他投资者具有即时跨市套利的便利;同时,目前黄金期货交易规则对于个人投资者不允许交割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保护个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黄金市场投资者不平等待遇。违背了市场监管的公平性原则,对黄金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也极为不利。
第五,我国黄金市场存在的另一个监管矛盾在于:《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国内黄金市场的权力,然而黄金期货却被当作一般的商品期货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挂牌上市,归口中国证监会监管。从国外黄金期货的定价机制来看,黄金确实不同于一般商品,其期货价格的形成机制严格遵循着金融商品的定价原理。在对黄金期货的监管中,要重视黄金的特殊属性,并重视与黄金现货市场的监管配合。
二、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保障看黄金市场的监管体系
如前所述,完善的监管规则、合理的监管层次、先进的监管制度不仅能够保障黄金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还能够增强金融市场透明度、最大程度降低金融市场各参与者信息不对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进而促进整个被监管金融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如何完善国家黄金市场监管规则、建立合理的监管制度对于促进我国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资本市场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建立的时间相对较早,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完善,其监管法规以及监管机制相对完善,促进了资本市场的跨越式发展。
(一)监管法律
现行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主要分四个层次:首先是国家法律,包括《证券法》、《公司法》等;第二层是行政法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条例》等;第三层是部门规章,如《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第四层是其他规范文件及法规解释,如《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办法》等。这些规则给资本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至关重要的保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市场监管层次
资本市场目前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市场监管层次。中国证监会及各派出机构是法定监管者,通过行政许可手段监管整个资本市场。中国证监会及各派出机构根据监管对象不同,在机构内部形成了机构部、期货部、上市公司部等部门,对口监管。还成立了稽查局以及各地方监管局成立稽查处,对市场上违反监管法律、规章的行为进行检查,并形成一系列处罚规章;沪深两地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构成自律性组织,在受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同时,对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在行业自律性规则、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监管层次分明,职责明确。
(三)市场层次建设
我国相继推出了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等新的交易品种,恢复了股权权证交易,公司债券发行工作已正式起动,股指期货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在逐
步落实,创业板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正加快推进。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主板市场、中小板块、股份代办转让系统、债券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正在形成;股票发行上市的市场化约束机制得到加强,市场产品结构、上市公司结构和投资者结构也在不断改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框架正在形成。
(四)保障市场参与者权益
受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影响,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在金融市场上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即使在成熟市场上,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因此,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金融市场发展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投资者教育则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关键举措之一。资本市场在强有力的监管体系下,推动上市公司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法人治理结构、会计准则标准化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以及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切实保障市场参与者公平的权利。同时,通过市场自律性组织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意识以及金融投资知识,保障投资者利益。
三、树立积极正确的监管理念,完善我国黄金市场的监管体系
相较于资本市场,我国黄金市场成立时间才短短的六年多时间,且受长期市场管制、“统购统销”政策影响,市场监管保障体系的规范完善需要走的路还很长。社会保障理论为我国黄金市场提供了科学发展的监管理念,通过借鉴我国相对发展成熟的资本市场监管措施。笔者认为应从几方面人手完善我国黄金市场监管体系:
首先,加强法制建设,尽快推动《黄金交易管理条例》的出台,规范整个黄金市场的运行。
其次,法律赋予人民银行监管黄金市场的权力,就要赋予它相应的监管手段。
第三,由于我国黄金市场多层次的特点,因此应形成与黄金市场现状相匹配的黄金市场监管层次。黄金市场分为资源性开采市场、零售市场和投资市场,相应的监管者包括了发改委、国资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各部委。应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各有关部委参与的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杜绝监管“盲区”与监管重叠。
第四,建立完善黄金投资市场的自律性组织,充分发挥自律性组织在行业自律、投资者教育方面的优势,促进黄金市场健康透明。
第五,梳理黄金市场目前的规章制度,修改完善,并建立完整、严密的黄金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全面、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使投资者最大限度地获取所需信息。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市场透明度,保障市场参与者公平的权利,保障黄金投资者利益。
一、引言
“互联网+”是个新概念,最近这个词特别火,各大企业应用也特别多。这种“互联网+”的模式就是对旧模式的一种创新。新的动力来源于不断的创新,新的时代对于创新的重视程度只会日趋增加。国家正大力提倡创新,不仅新科技需要创新,各行各业都需要创新提供发展的原动力。金融行业也不例外,为了保证金融行业的稳定与发展,金融创新一直是金融行业永恒的话题。
金融创新的目的之一是提高对风险的管理水平,但是金融创新的滥用却又带来了金融风险。本文通过指出金融创新中存在的主要风险,以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为出发点,对参与金融活动过程的各主体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的相关研究
郑联盛(2014)从金融创新的利与弊两个方面出发,指出了金融创新在微观层面与宏观层面上对金融体系的影响。主要从金融创新的发展历史上分析金融创新所导致的金融危机,并指出当下应从金融创新的信息披露层面、投资者的角度以及金融监管当局这三个层面对金融创新风险进行管控。
陈航(2011)从金融市场的环境变化以及金融创新需求的变化对中国银行带来的挑战入手,认为为了保证金融稳定,金融机构应当将金融创新与风险控制相结合,充分提高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以及风险管理能力,而不是单纯的盲目的进行金融创新。卓武扬与张小南(2013)在金融创新、道德风险与法律责任中认为要在法律责任上找到金融创新与风险控制之间的平衡。一方面法律要坚持责任适度追究原则,建立合理的金融创新责任免除机制,以免扼杀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应该明确经济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边界。对于金融创新活动中产生的风险与责任应当用相应的法律条文予以究责。
毕雪东(2008)从经济学的角度对金融创新中的风险监管进行了分析与探讨,作者认为包括金融市场失灵在内的种种因素,决定了政府金融监管实施的必要性,以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殷孟波、许坤(2012)认为在监管方面,政府与监管部门应同时作用于金融市场,要加强金融市场的基础性建设,发展并完善金融市场,综合应用市场的自律能力。在此基础上,金融立法要发挥其导向作用,并以市场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方式规范金融市场。石睿(2011)认为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是一种动态的发展过程,金融创新风险防范的落脚点依然是金融创新。在金融监管部门实施了有效监管的情况下,金融创新也满足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投资者就能客观的评价与选择金融产品,那么金融创新就能保证并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前人对于金融风险的管理研究大多集中于某一单一方面,本文从金融市场整体的稳定与发展出发,对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具体风险暴露加以分析,并对金融创新活动中涉及的各经济主体给予相应的建议。
三、金融创新带来的负面效应
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的关系。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不竭动力,前人的研究指出由于金融创新具有转移与分散风险的功能,在金融大动荡以及金融危机时候,通常金融创新是化解危机的重要办法,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同时,金融创新的发展也伴随着金融风险的增加,从金融创新发展历程可以看出,金融创新发展最迅速的时期也正是金融风险暴露最强烈的时候。金融风险的出现与金融创新有着直接的关系。例如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这场金融危机让人们的目光再次投向了金融创新以及金融创新风险的监管。
随着世界格局的全球化、金融业的全面开放以及金融创新的进一步发展,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也趋于复杂化。如果金融创新应用不当,很有可能引发金融危机,造成金融动荡,甚至会对经济造成很大的冲击。
第一,金融创新增加了金融行业的系统性风险。金融创新是具有扩散性的,当某一创新主体在某一金融创新中获得超额利润时,其他金融主体便会模仿该项创新。各金融主体间信息的交流与流动使彼此之间的关联性增加,依赖性也随之增强。这种情况下,一旦某一金融主体出现了问题,很快便会波及到与其相关联的金融主体,进而引起金融动荡,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增加,发生金融危机的几率也增加。
第二,金融创新增加了金融活动的投机性。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涌现出一大批金融产品。这些产品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也为投机者提供了更多的机会。金融市场上不乏出现一些应用金融创新产品进行投机行为,赚取投机行为带来的利润。
第三,金融创新增加了信用风险。金融创新产品从设计到投放市场,投资者会对收益有一个预期的估计。但是,在此过程中又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因素,包括设计的合规性、交易对手、预期的偏差以及相应的法律环境等,都有可能导致金融创新产品的回报达不到投资者的预期利益设定,从而导致信用风险的产生。
第四,金融创新增加了操作风险。金融创新的本质是创造出新的金融要素,因此,对人员与所需的技术都有很高的要求。新技术的引进、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人员的流动与变换都会影响到金融创新的实施。并且,随着金融创新业务的复杂性增加,金融创新的操作风险也在相应增加。
第五,金融创新增加了道德风险。金融创新的实施与监管都是人为在操控的,因此存在着主观因素。不管是出自创新主体的主观故意行为,还是创新主体的过失行为,都会对金融市场带来风险。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者,若其存在故意失职与渎职行为,使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失去了最后一道防线,那么道德风险也便随之增加。
第六,金融风险增加了法律风险。金融创新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在金融创新的设计到投入市场的过程中,创新主体可能会触犯到法律而带来的风险。尤其是在法律约束不是很严格的地区与国家,创新主体在模仿与引入他人的创新时,很有可能侵犯他人的相应权利而造成侵权行为。
四、总结与建议
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但是金融创新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样是不可否定的。金融创新导致金融行业的系统性风险的增加,使得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削弱。为了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性,不仅仅需要金融市场监管者的努力,更需要金融创新主体的配合以及相关法律部门的参与。
第一、金融创新主体应正确认识金融创新。从微观层面讲,金融创新主体应用金融创新可以为自身带来超额收益、规避市场监管等好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创新主体可以忽略金融创新所隐藏着的风险。金融创新主体应该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安全性、盈利性有充分的认识与评估,加强自身的风险识别与风险防范意识。
第二、加强金融创新的信息披露。监管部门应加强创新主体的信息披露,一方面,投资者有充分的信息用于了解创新产品的特征与潜在风险,有助于其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创新主体信息的充分披露有助于监管部门的对创新产品的评估与监察,有利于潜在风险的及时发现与遏制。
第三、完善金融立法。金融创新工具与产品的滥用是造成金融风险的原因之一。法律没有很好的保护很多金融创新品,以至创新品的肆意扩散甚至滥用。国家及相关立法部门应结合监督部门以符合国情和市场要求为标准来完善金融立法,管理并保护金融创新活动,规范金融创新。
总之,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金融创新活动带来的风险,需要所有参与者及其监管者的共同努力。协调利用好金融创新活动中的各个过程,充分发挥出金融创新带来的正效应,规避风险的暴露,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