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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宣传方式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09:34:4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广告公司宣传方式,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广告公司宣传方式

篇1

全面协助中广协的各项工作,学习中广协关于中国广告业的“十二五规划”发展纲要,加强行业自律。围绕中广协提出的做大做强中国本土广告公司的精神认真开展工作。

中国广告协会公司分会成员积极参与《广告法》的修订工作。积极动员分会成员参与中广协举办的各种大型活动。落实中广协精神,积极推动本土广告企业走向资本市场,向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

在国家工商总局和中广协的倡导下,公司分会的会员单位积极参与公益广告活动,特别是在民族团结的主题下,公司分会带头扛起民族团结的大旗。近期,在新疆举办民族团结专题公益广告大赛评比颁奖活动,获奖单位都是公司分会会员单位。

围绕国家倡导加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自主品牌建设”的政策,在中广协的支持下,根据自身特点创新经营,并且承接和完成了许多国家重点形象工程和政府形象宣传,一方面为国家创造民族品牌,另一方面也树立了我们广告公司自身的品牌。

国安广告和国安DDB联合创意制作的“中国制造”形象宣传片,在欧美国家投放后,中国的国际形象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同时公司分会成员负责人高峻先生、吴晓波先生积极参与了受国家发改委的委托、国家工商总局与中国广告协会制定的广告业十二五规划。

公司分会在中广协的领导下,积极为分会成员做好服务工作。宣传公司分会会员单位,树立广告公司和广告人的形象。

为了更好、更多的宣传会员单位,经分会常委会同意,公司分会于2005年8月主办了《21世纪广告》杂志,并于2008年7月改版为双周刊。越来越多的会员单位要求《21世纪广告》刊登自己公司的信息,成为宣传他们的平台。广告公司分会、《21世纪广告》共同举办了“21世纪广告国际峰会”。峰会已经发展成为分会成员年底的一次聚会,为会员单位提供了一个高端的交流平台。

2010-2011年度,公司分会将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在中广协的领导下,积极贯彻执行中广协2010-2011年度的整体工作部署。积极加强会员单位的交流和沟通;组织本土公司与合资公司的交流会;从客户的需求和中国广告行业的发展趋势出发,研究探讨组建大型民族广告集团和媒体购买公司的工作。

继续举办“21世纪广告国际峰会”和“中国创意传播国际论坛”使之成为广告业品牌会议;充分利用《现代广告》和《21世纪广告》的媒体优势,宣传中国一级广告企业,树立本土广告公司品牌,更多更好的为会员单位服务。

篇2

专访叶茂中营销策划机构董事长叶茂中

作为国内最知名的本土广告公司之一的叶茂中营销策划机构,和其他众多“低调”、“含蓄”的广告公司相比,可以算是个异类。北京东直门地铁站内的巨幅广告让普通百姓都对其耳熟能详。关于“广告公司如何进行自身品牌建设”这一话题,叶茂中董事长有很多心得和我们分享。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人们各方面的意识都还比较保守和封闭,广告公司只有“扫街”和‘‘守株待兔”两种方式来经营和拓展业务,所谓“扫街”就是广告公司让员工沿着大街挨家挨户去敲门,看有没有想做广告的客户。“守株待兔”则是在黄页上刊登公司电话,等待企业主动打进电话联系。因为那时每人只有505元/月的薪水,在大城市生存都很困难,所以业务提成就成了众人争夺的肥肉,加之做广告的企业又很少,就造成了“狼多肉少”的局面。导致每次只要广告公司电话一响,大家就都冲上去抢电话,因为这很可能是难得的一单“自投罗网”的生意。这些现在我们看来近乎幼稚搞笑的方式,却是当年广告人心目中理所当然和唯一的经营途径。

与其他人不同,此时的叶茂中心里就有了广告公司应该打响自身品牌的想法。他自嘲由于自己自尊心很强,个性又“腼腆”,既不太愿意出门“扫街”,又不好意思在公司和同事抢电话,所以只有另辟蹊径。但他的品牌意识在当年太超前,所以不但没有被公司领导采纳,反而还获得了一些同行的嘲笑。无奈之下,叶茂中决定“写成名”,先把自己这块招牌打响。费时三年的《广告人手记》一出版就被迅速抢购一空,他写成名的目的也达到了。谈到这点,叶茂中谦虚地表示:当年广告圈中的能人不屑于写,什么都不会的人又写不出东西来。所以他得了先机,很快就在广告界脱颖而出了。

自立门户的叶茂中一开始就非常注重广告公司自身品牌的建设,因为他认为虽然建立品牌需要很长时间、大量资金的投入,但却是非常有意义的事情。在公司创建初期,叶茂中笑称自己本着“不要面子、只要成长”的原则,几乎所有能想到的媒体,能够打广告的地方,他都为自己的公司做过广告。从最早的航空杂志《中国民航》到铁路期刊《旅伴》,甚至是中央电视台,都可以见到他们公司的身影。有了知名度后的好处自然不言而喻。从经营上讲,由于品牌效应,即使他们从来不参加“比稿”,客户还需要提前预付一年的策划费用,但公司的业务量还是大增。从广告宣传上来讲也获益不浅,现在很多媒体愿意以1/10的价格来为他们提供版面广告。

在多年品牌宣传和建设的摸索中,他告诉《广告主》记者一个愿意和广告界朋友们分享的新发现,一个新的广告投入能带来不错收益的地方――各大拍卖会的拍品图录。几乎从来没有人想到过在这上面为企业做宣传,但广告效果却相当不错,目前他有三个客户就是看到拍卖会图录上的广告找到他们的。因为参加拍卖会的很多人都是各领域的高端人士,是广告公司的潜在客户。

现在许多广告公司集中精力让业务人员拉关系、搞客户拓展而忽略自身品牌建设,叶茂中认为也可以理解,毕竟自身品牌建设需要的周期太长,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专注于客户拓展也是一种生存之道。对于有意识进行自身品牌建设和包装的公司,叶茂中建议道:广告宣传只是品牌建设的一方面,要多管齐下才能起到好效果。积累优秀的案例――创造良好的口碑―再加上长期的广告宣传。这中间一定要有案例做支撑,要相信案例的力量。同样,这个模式是可以交互的,广告宣传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从而积累更多的案例,创造好口碑,口碑也是一种品牌建设。

广告公司在做自身品牌建设时,关键是一定要找到属于自己的方式,譬如一些公司现在做的会议营销也是一种模式。总之不要人云亦云,千万不要去复制谁。面对庞大的中国市场,如果公司资金方面不是特别充裕,首先要集中区域和行业为自己做精准广告,要使得公司品牌差异化,这样才能被人们识别并记住。

叶茂中认为广告公司的品牌建设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做的策略。他很遗憾地看到一些公司打了一阵子广告就销声匿迹了,这样既浪费了金钱,又不能起到预期的效果。即便是早已被业内认可,但他们仍旧会坚持品牌建设这块儿。继续做广告宣传为的是给公众一个“提醒”的作用。但是对于一些只想在广告界“圈点钱”就走的生意人,做品牌建设没有意义。面对国际广告公司和本土广告公司的竞争,叶茂中表示没有必要担心。虽然一些国际广告公司有自身的招牌优势,但是他引用了一位企业家的比喻:洋鸡蛋和土鸡蛋。洋鸡蛋也许样式新颖,但论起味道来,却往往是土鸡蛋更胜一筹。

“人走我不走,杀出新血路”。作为充满灵性的广告人,和专为客户打造品牌的广告公司,如何建设好自身品牌,岂不是一个向客户说明自身能力的最佳案例?

本土化战略、国际化视野

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赵和平

对于广告公司这样的服务类企业来讲,品牌是一种无形资产,它的内核就是服务和团队。服务内容与服务的水平、团队的素质等决定着一个公司的品牌内涵。其中非常关键的两点是:一方面加强团队建设,另一方面注意提升服务的水平。

电通在服务客户的同时,非常注重公司自身的品牌建设,特别是品牌与服务的创新性、创造性。譬如北京电通能够提供从品牌战略开始、制定周密详尽的广告计划、媒介方案、到提供优秀的广告创意直至实现媒介购买与营销策略的具体实施的“一站式”服务,这在目前国内的广告公司来讲,还是少数。这就是服务的创新性。

此外还有理论的创新,如电通针对传统的AIDMA理论,根据互联网的普及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影响和改变,提出新的购买行为模型一AISAS(Attention注意,Inrest关心,Seach检索,Acfion购买行动,Share反馈共享),用AISAS的流程来说明在互联网非常普及的现代生活中发生的购物行为流程。北京电通在AISAS理论指导下设计了联想2008奥运火炬传递的全程传播活动,取得了非常好的宣传效果。

此外,电通还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多项自主软件的研究和开发。在每一个策略环节,电通都有独自的分析工具帮助客户做更有效率、更有针对性、更节约成本的媒介投放。这些都可以理解为电通公司品牌的建设,依据这些,提升公司的服务,树立一个企业的口碑。在北京电通,服务十年以上的客户不在少数,数年的磨合与交流使得广告公司与客户之间达到了一种默契,这使得相互之间的配合协作达到了一种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般而言,国际广告公司在全球的布局使得其对市场的掌握上更为全面、信息的沟通更为便利。但本土广告公司的优势也相当明显,比如说对于本土消费者了解以及广告资源的熟悉掌握等方面。所以,即便是国际广告公司,在一个区域市场上,也要做到本土化经营,执行本土化战略,从国际化的

视野出发,来做本土化的内容。北京电通就是一直强调本土化战略,在其发展过程中,特别强调本土化。从1996年开始,北京电通就开始注重争取本土客户。现在在北京电通,本土客户已占相当大的比重。联想就是北京电通最初的一个本土客户。通过超过十年的合作,联想已经由一个国内品牌逐渐走向了国际。这是一个能充分展现北京电通国际化背景和本土化战略相融合的例子。

无论是什么规模的广告公司,都应找好自己的定位,从做足内功下手,然后再实现品牌提升。本土广告公司本土做好了,照样可以走向世界,没有一个品牌生来就是国际大品牌,它都是一步一步地走出去的。广告公司同样如此。

做品牌不能光说不练

上海前景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沈群

2009年度,中国最大的购买公司-――群邑媒体的营业额超过22亿美金,排名第二的博睿媒体也超过了20亿美金,与本土广告公司的差距在进一步拉大。所以本土广告公司的品牌建设迫在眉睫。

品牌是一种不由自主的信任,它需要长期积累,但毁灭速度却很快。为了更好地树立品牌形象,我们有时会带着媒体一起去谈客户,充分运用三方的智慧获得三赢。我们还在公司内部出版了两本刊物,分别侧重于介绍省级卫视的最新动态和对专项主题的研究与讨论。

未来的中国一定是品牌竞争的时代,所以从现在开始,不能再光说不练,一定要把品牌建设的理论用在广告公司的自身品牌建设上。

传承历史,打造“广告徽商”新概念

安徽龙禧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吴育怀

品牌就是你的产品、服务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你的品牌力越强,你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就越铁,消费者在你这消费的频次和量就越大,忠诚度也就越高。以安徽为中心的省份经济发展非常活跃,是客户开发的重中之重。所以当初龙禧就定位于在泛区域市场里协助客户赢得市场的360度推广伙伴。在品牌形象的塑造上,借助“教商”这一具有悠久历史又极具时代精神的资源,打造“广告徽商”的品牌概念,以“帮助省外企业走进安徽,帮助安徽企业走向全国”为己任。龙禧这几年业务的快速发展就得益于重视公司的品牌建设和宣传。具体来说,在2010年提出“大客户、大品牌开发战略”,今年已经陆续和TCL、创维、海信、比亚迪等各自行业内顶尖的客户建立比较深的合作关系。

文化锻造品牌核心竞争力

中航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刘文勇

篇3

“六一”国际儿童节,某小学组织学生游园,摄影记者刘某在征得老师的同意后,给一年级的小丽等人照相。后来,文具用品厂委托广告公司设计文具广告,广告公司的李经理找到刘某请他帮助提供照片。刘某把小丽的照片提供给了广告公司,广告公司在文具用品广告上选用了该照片,并付给刘某稿酬。文具用品厂印刷了上万份广告宣传资料,随产品出售赠送给消费者。小丽的家长发现女儿的照片上了广告,认为未经监护人同意,厂家擅自将未成年的照片印在广告上宣传是侵权行为。文具厂负责人表示厂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理由是:该广告是委托广告公司设计的,由他们决定是否选用该幅照片,并且文具厂已经付给他们广告设计费。小丽的家长又去找广告公司,李经理回答说,该照片由摄影记者刘某提供,公司已付稿酬,刘某是否征得小丽监护人同意,本公司并未知晓,如果涉及法律责任,应由刘某承担。而刘某则认为,当时拍摄时已征得老师的同意,原打算在儿童节期间在报纸上刊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再说小丽的照片在广告上并没有损害她的形象。

为了维护女儿的肖像权,小丽的家长向人民法院提讼,请求禁止商家赠送印有小丽照片的广告宣传品,停止对小丽肖像权的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

【评析】

篇4

[关键词]互联网广告 会计 定价 模式

互联网广告就是利用网络广告平台在互联网上投放广告,通过网站上的文本链接、广告横幅、多媒体的方法,在互联网上或者刊登广告,随着网络传递到用户的一种高科技的广告运作方式,是现代营销媒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媒广告业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相关法规制度制定的速度并没有跟上互联网广告的发展速度,互联网传媒广告公司的会计实务处理没有统一的规定,在财务层次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本文从互联网广告定价模式入手,根据不同的定价模式结合实例分别进行账务处理,希望能为将来互联网投放的会计工作者提供一些参考。

一、互联网广告定价模式

互联网广告投放定价模式种类多样,本文简单介绍最常用、最主流的四种模式。

1. 点击成本(CPC),即Cost-per-click,每点击成本。这种定价模式要求互联网传媒广告公司按照广告的点击量收费,1994年出现的第一个互联网广告就使用这种计费模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计算方便,这种计费模式已经演进为Cost-per thousand-Click,即以每一千次点击作为其计价单位。如:一个互联网广告的单价是1元/CPC,也就是说必须1000次点击这个广告才可以收费1元,即便浏览量更多,只要点击量没有超过1000次,也不能对这个广告进行收费。现在,百度竞价和GOOGLE竞价等都是采用这种计费模式。

2.按天付费(CPD),即Cost per day。这种定价模式完全参考了电视广告的宣传方式,将宣传的重点放在展现上,追求产品或者品牌曝光的深度和广度,同样用iGRP等在内的电视广告宣传指标来衡量广告效果。这种计费模式较为简单,如一个互联网广告单价为100元/CPD,也就意味着一个广告宣传一天的费用是100元。

3.每行动成本(CPA),即Cost per action。指的是由该互联网广告带来的用户产生的实际行动产生费用放入定价模式。这种模式伴随着电子商务、网络游戏的兴起而产生,直指这两类业务最核心需求-注册及订单产生,同时也更符合广告投放者的利益要求。其中,A的形式有很多种,包括注册、消费或者提交问卷等,它需要在广告投放前由双方协商制定而成,并且在投放过程中,效果数据可以得到检测。例如:一个互联网平台的广告单价为10元/CPA,也就是说,客户浏览了这个广告并做出了相应的行动,这个平台可以从投放者那边获得10元的广告收入。

4.千人成本(CPM),即Cost per Thousand Impressions,投放者为广告显示1000次所支付的广告费用。而CPM中的M按照广告形式区分,M有时指的是特定页面PV量,有时指广告的展现量。这种计费模式核算起来也很简单,只需要计量显示的量,不需要将浏览该广告的用户量纳入考虑范围。例如:一个互联网广告的计价标准是10元/CPM,也就是说每1000人看到这个广告,互联网传媒广告公司就可以从投放者处收费10元。

二、三种主流定价模式简要分析及选择

首先是CPC模式。在该模式下广告投放者只需要为这个广告的点击量买单,往往比较受广告主欢迎。访客能自主点击这个网络广告,说明广告和目标受众是比较匹配的,可以直接衡量互联网广告的成效。然而对于传媒广告公司而言,投放广告前必须采取手段提高网站的点击率,对广告自身创意及质量提出了挑战。这种模式导向下,传媒广告公司会从点击率的角度出发将广告的放置更加具备定向性,同时还可节约广告位。

但是不少传媒广告公司表示这种模式对他们来说并不公平。据调查目前互联网广告的点击率甚至不超过1%,99%的浏览者看到了广告但是并没有选择点击,而这99%的受众可能广告效果更好。这样会导致广告看到了却没有点击量,广告公司徒劳无功,从这一层面看确实不大公平。

其次是CPA模式。在该模式下广告投放者仅需为实际发生的销售行为等买单,完全掌握了广告付费的主动权。对于传媒广告公司而言,需要放弃独自经营而需要整合所有的资源,扬长避短,真正发挥自身的特色,完全根据自身网站的内容自主选择并投放与自身特色融洽的互联网广告。传媒广告公司和广告投放者都希望宣传的商品销路佳,为双方各自获取更多利益。CPA模式无疑是双方双向共同选择的结果,充分结合了传媒广告公司的广告投放资源以及投放者的无风险性,为双方带来共赢。

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一定的缺点。它可以清晰衡量出互联网广告促进销售的成效,却无法体现对产品甚至是企I的品牌建设作用。CPA模式适用面较窄,大多只适合促销型广告,对形象广告并不适用。

最后是CPM模式。这种模式对传媒广告公司和广告投放者来说操作较为便捷,符合双方的惯性思维。CPM模式使费用和浏览人数直接挂钩,与访问量无关,可以刺激广告公司尽力优化自己的页面提高浏览人数。此外对传媒广告公司而言,只需考虑广告的显示次数,不需要关注点击率。对于广告投放者来说,不需要了解太多网络广告的知识就可以直接了解到广告的受众面。这种模式只需要关注浏览人数,显然对广告公司更为有利,对投放者而言难以确定带来的实际成效。而且CPM的统计过程容易发生作弊,难以保证投放者的真正利益,也容易影响双方的关系。

以上三种定价模式各有其特点,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缺陷。因此,要兼顾传媒广告公司和广告投放者双方的利益需求,根据不同类型的广告选择双方都能接受的计价模式。比如一些促销类型的互联网广告需要带来实际销量,促进产品销售,适用于CPA的模式;如一些形象展示的互联网广告带来的成效短期内无法衡量,又希望促进企业或者产品的品牌建设,可以在加强双方诚信合作的基础上使用CPM模式。

三、当前互联网广告投放账务处理中的难题及解决方案

目前,互联网广告的收费确认方式往往是建立在收付实现制的基础上,与会计准则明确要求的企业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即权责发生制)相悖。这就决定了互联网广告投放存在以下几个缺点:一是收付实现制基础上收入和费用不能得到全面配比,权利与责任基本不能对等;二是在投放广告之前,互联网公司一般会提前从投放者处收取部分广告费,对互联网公司来说这部分收入在收付实现制中则不能正确地与其产生的费用配比,且再投资产生的收益无法体现。

针对宣传媒介的收费,当前实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了企业应该要在相关广告或者商业行为开始出现在公众面前时确认。但是这个规定对于互联网广告投放实际是不适用的,特别是以上除CPD的三种主流的定价模式,大多按“次”计价,应该在每个期末按照该广告的进度确认收入,应该要参考提供劳务的方式确认收入,以完工百分比法进行会计处理,从而达到收入费用相配比的目的。

不同的定价模式确认收入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其中,CPD这种模式最为简单,直接按时间在每个期末进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即可;对于CPA和CPC这两种定价模式,因为互联网传媒公司需要根据“A”或者“C”的效果满足初始约定的数量,才会得到投放者支付的相关费用,而且在投放期内点击率或者相应的注册率、消费率等不同期间难以预测,广告收入不能被均匀递延至各期,所以应当在每个期末,按“A”或者“C”实际发生的数量占约定的总数量的占比来确认相应的收入(即完工百分比法);对于CPM这种模式,由于投放的次数频率是可以预测的,跟被关注或被点击无关,企业可以根据投放的次数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下逐期递延收入,与CPD相似。

四、建 议

(一)相关部门要及时修订相关制度规定,明确互联网广告投放的会计实务办法

当前互联网广告投放由于其自身性质特殊及相关法规制度滞后甚至空白,相关会计实务处理方法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各家传媒广告公司各行其是,给实务处理及后期监管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相关部门要及时相关的制度规定,将互联网广告投放问题及时纳入到会计实务标准中。

(二)按照不同的定价模式及时确认广告收入,并处理会计实务

各互联网公司要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理清将要投放的广告适用于CPA、CPM、CPC、CPD中哪种定价模式,按照不同的模式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在各个会计期间内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并进行后续的处理。

参考文献:

[1]王栋:《互联网企业会计确认与计量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14年学位文

[2]李宇鹏:《网络广告定价影响因素的结构分析》,吉林大学2009年学位论文

[3]曾粤:《企业广告宣传费的税务和会计处理》,《财会月刊》2010年第7期

[4]孟令圣:《门户网站网络广告定价策略及定价模型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学位论文

篇5

但是,不切实际的广告和夸大其词的广告往往会给购房人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有的广告与其说是夸张的宣传,还不如说是虚假广告或是骗人广告。这些虚假的广告会出自不同的渠道:

一、来自发展商。有的发展商售房心切,在制作广告时不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去办事,而是片面追求表面文章,诱导购房人的购买欲望,如把房屋坐落的位置或离某个建筑物的距离描绘得好像近在咫尺,“某某花园距某某地仅15分钟车程”等,实际上也许半个小时也到不了。有的发展商作完广告后并不遵守广告上的承诺,而是随便改变建筑格局或装饰材料等。

二、来自商。应该说,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大总值发发展商在作广告时还是遵守广告内容要真实的原则的。但在商方面,暴露的问题相对就多一些,房地产销售这个行当在我国还属新鲜事物,相应的有关法规政策也不完善,难免某些商为了追求高销售额,去作富有刺激性的广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商的活动可以说是短期的,或者说是一时性的,购房人认购房产并签订了认购书后,商的任务就是基本完成,这种情况使得商比较容易采用夸大其词的广告有的商在报纸上或在介绍材料中还会宣传许多项发展商从来没有打算提供给购房人的条件,例如装修的标准、提供的服务等等。

三、来自广告公司,无论是发展商或者是商,都有可能直接请广告公司作售楼广告,有的广告公司往往从广告的效应出发,不考虑房地产广告的实际后果。广告公司通过电视、报纸、杂志或其他各种宣传媒体,在广告中极有诱惑力地大肆渲染,使许多购房者误入歧途。

作为购房者,特别是期房的购买者。不可能像在商店里买东西一样看到实际商品再买,大都是凭文选的宣传去认购房地产。售房广告的宣传或是承诺,诱导他们作出购买的选择,一旦他们付了楼价款,等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时他们会发现,实际情况与当初的售楼广告或介绍材料相距甚远。出现这种情况时,购房人找发展商询问原因,发展商会将责任推到商身上或广告公司身上。也有的发展商或商会解释说广告只不过是宣传而已。

根据我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虚假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的,应当贪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不管虚假广告来自哪一条渠道,最终发展商都要负法律责任,因为发展商有责任、有义务对所有广告最后把关,所有的受到虚假广告欺骗的购房人最终都可以把责任归到发展商身上

房地产广告策略

一、 广告在房地产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