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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09:34:4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农业生产经营体系

篇1

【关键词】家庭农场 法律主体 家庭合伙 职业农民 资本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家庭农场,作为一个从欧美借鉴过来的概念,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的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主体之一,家庭农场与原有 “细碎化”家庭经营模式相比,在经营规模、生产方式、市场适应性、抗风险能力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势,鼓励和扶持家庭农场的发展就成为我国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政策选项之一。文章结合一些地方关于家庭农场的规章制度,来探讨家庭农场主体的相关法律问题。

家庭农场法律主体的性质之辩

我国现有地方法规对家庭农场主体性质的定位。从现有的一些地方法规的规定看,可以把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归为两类:一是法人类主体。这类主体主要包括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种形式。二是非法人类主体。这类主体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

家庭农场法律主体性质辨析。同样是家庭农场,却允许农户家庭在不同性质的民事主体之间自由选择组织形式,严重背离了法律对不同性质的民事主体的内在要求。应当说,我国现有的地方法规对家庭农场主体性质的定位是混乱不清、定性不准的。家庭农场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律主体,在理论上必须予以明确。正确定性,是保障家庭农场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事关家庭农场在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承担这一根本问题,影响着家庭农场债权人债权的切身利益。

我国一些地方之所以对家庭农场主体性质的定位混乱、不准确,究其根源,在于没有认真区分农场与家庭农场两个概念之间的本质区别。在欧美,根据法律属性的不同,农场分为公司类农场、合伙类和家庭经营类农场三种组织形式。农场是一个上位概念,家庭农场是一个下位概念。农场仅仅是经营范围的体现,公司、合伙与家庭经营才真正代表着主体的法律属性。我们如果忽视公司、合伙与家庭经营在治理机构、经营决策、出资、债务承担等方面的差异,想当然地、人为地允许家庭农场可以选择性地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同性质的主体,不仅有失科学,也会在实践中产生诸多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将危及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可谓“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家庭农场定性为家庭合伙类主体。

作为最古老的合伙形式,家庭合伙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生产力不甚发达的年代,家庭往往是重要的生产单位,承载着物质资料的再生产重任。家庭成员基于共同的目的,相互协作,通过对家庭共有财产的使用,共同生产,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具备典型的合伙特征。即使在社会生产高度发达的今天,家庭合伙依然发挥着拾遗补缺的重要功能。与其他形态的合伙不同,对家庭合伙进行调整,往往需要把合伙法、婚姻家庭法、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尤其需要把关于家庭共有财产的相关规定和物权制度中关于共有财产的规定结合起来。而家庭农场,就具备了家庭合伙的基本特征。

第一,家庭农场内部成员之间有着共同的生活目的,他们之间虽然没有签署合伙协议,但他们之间却基于紧密的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和共同生活的目的,彼此之间具有强烈的信赖感,能够以相互默契的方式参加共同经营,又得以以同样的方式分派盈利和亏损,起到“不是协议,胜似协议”的作用。

第二,家庭农场用于经营的财产,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财产。在共有财产的支配、利用和归属上,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如果发生纠纷,就需要以家庭财产制度中的共同财产制度和物权制度中关于共有财产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家庭成员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家庭农场营业执照上的家庭农场事务执行人,往往是这个家庭中被登记为户主的家庭成员或这个家庭中被公认为能力最强的家庭成员。因此,家庭农场具有明显的“家族式”管理特征。

第四,在家庭农场的债务承担上,由于家庭农场是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收益也由家庭成员共同分享。同理,在家庭农场的债务承担上,就需要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这实质上是要求家庭农场成员对家庭农场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市场准入: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资格问题

家庭农场是新型的农业生产主体。什么样的“人”可以创办家庭农场,实质上是一个市场准入问题。许多地方如重庆、山东、襄阳等地实行了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把家庭农场经营者限定为农村居民。这种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资格要求,不管其出发点如何,已经极大地限制了非农村居民的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却是不争的事实,其合理性有待商榷。

农村居民的资格要求具有极强的“身份”色彩,不利于我国职业农民群体的培育与形成。“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后, 市场竞争加剧, 小农式的农业生产带来的经营风险进一步放大, 农业生产难以给农民带来稳定的收入保障”①。现代农业需要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许多地方对家庭农场主身份上的资格要求,与现代农业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带有传统二元制户籍制度的消极烙印。

应当看到,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未来农业生产经营者向职业农民演进是大势所趋。从职业农民的身份属性和流动性看,职业农民的职业与身份之间没有的必然的联系。劳动力是否愿意进入农业领域,不是取决身份,而是取决于市场,是劳动力在社会化大生产内在动力的驱动下,依据社会分工自然流动的结果。因此,我国未来职业农民群体,一部分是由现有传统农民转化而成,另一部分就是从现有的拥有“城里人”身份的城镇居民转化而来。进出自由应当是未来职业农民的根本性特征。现有的地方法规在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上的限定,不利于其他产业部门的劳动者向农业部门的流转,不利于农业生产经营者向“职业农民”转化,妨碍着我国职业农民群体的培育与形成。

放宽对家庭农场主身份资格要求对于我国职业农民群体的培育、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国家。城镇化的发展,必然需要把大量的原有农村人口从第一产业转移到第二、三产业。但怎么转移,但依然需要一定数量的劳动力留在第一产业。但从市场规律的角度看,进入第一产业的劳动力不一定非要是原有的农村人口,原有的城镇居民也可自愿进入第一产业从事农业生产成为职业农民。因此,未来我国职业农民群体的形成路径应当是多样的。具体路径见我国职业农民群体培育与形成路径图(图一所示)。

图1:我国职业农民群体培育与形成路径

就现阶段而言,在发展家庭农场的过程中,如果放宽对家庭农场主身份资格要求,允许有能力、有意愿、懂经营、会管理的城镇人口进入第一产业创办家庭农场,从事农业生产,成为职业农民,对于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具有积极意义和推动作用。例如,由以色列工贸部及Maagad企业和福建省农科院共同合作的“中以示范农场”国际合作项目中,“农场总投资8000万元,是中国首个成套引进以色列现代农业生产技术的国际合作项目。”②

鼓励和允许城镇人口进入第一产业创办家庭农场,实质是引入社会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对于缓解农业生产资金紧缺、提升农业结构和集约话水平有着重要作用。唯一需要管控的,是防止商业资本的逐利性对农业的潜在威胁,保证社会资本真正用于农业生产而不是变相圈地。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打着“招商引资”旗号鼓励资本下乡,迫使农民流转土地的跟风趋势。

家庭农场的资产

家庭农场的资产,是家庭农场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家庭农场的资产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农场主的出资,即家庭农场的注册资本;二是家庭农场成立后所借债务,即借入资本。二者之和构成家庭农场的投资总额。

家庭农场的注册资本。从商法的角度,家庭农场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技术等。但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家庭农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只能是出资人自己通过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不能以通过租赁等其他方式流转过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因为注册资本属于出资人的自有资本。而通过租赁等方式流转过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人仅仅有使用权和经营权而没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承包权,不符合自有资本的含义。

依照一般法理,商事主体的出资一般需要量化为具体的金额,这就涉及到对家庭农场出资人出资的资产评估问题。目前,从各地的相关规定看,对资产是否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规定不一,大都采取模糊方式处理的方法。如《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规定:“家庭农场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举办的,其出资采用自行申报制;其他组织形式举办的,应符合其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衢州市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家庭农场申请工商登记的,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交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申请材料”。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注册登记职能做好家庭农场登记工作的意见》则规定:“家庭农场申请工商登记,除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其选择的市场主体类型工商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这其中虽未明示说明要求农场主进行资产评估,但结合其他商事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不难理解,实质上还是有此要求的。

各地之所以这样含糊处理,原因有二:第一,对家庭农场主体性质定位错误所致;第二,目前,还缺乏一套有效的对涉农资产进行评估的机制和体制。而这一点,恰恰是我们的政府部门今后应当着力解决的问题。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家庭农场成立后的融资担保问题。

家庭农场的借入资本。家庭农场借入的资本,主要是通过租赁等方式流转过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农场主对这类资本,只能享有使用、经营和收益的权能而无处分的能力,包括把这类通过抵押的方式用来融资。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和风险性,需要在实践中充分保护农场主的利益,让其能够安心经营。

其一,应当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收回投资的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本。这些资本,通常以新建附属设施或为改良地力而投入的有益费用的形态存在。保证投资人收回投资,实质上是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在土地上放心投资。因此,我们应当借鉴日本民法典关于地上权制度的相关内容,完善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笔者建议,对于为改良地力而投入的有益费用,立法应当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以有益费用偿还请求权。对于新建附属设施,能够取回的,应当在赋予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以取回权的同时,适当照顾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让方的利益,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让方以时价购买权,以避免重复建设。对于不能够取回的,应当在赋予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以买取请求权,强制性地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让方以时价购买,以避免因为拆除带来的财富浪费。

其二,应当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以优先权来稳定土地流转产生的土体利用关系。在各地出台的关于家庭农场的注册管理办法中,大都要求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如《襄阳市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试行)》、《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等要求家庭农场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有些地方规定要求的时间更长。但不管法定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是多长,总有期限届满之时。家庭农场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届满后,如何保证家庭农场经营的稳定性,就成为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

因此,从稳定土地利用关系的现实需要出发,笔者建议赋予家庭农场主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续租或承包的权利。优先权,是指农场主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当合同规定的流转期限届满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方优先签订流转合同的权利。把优先权纳入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中来,而不是简单地交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双方通过流转协议加以约定,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把优先权纳入其中,使其具有物权的特性。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般法理,将会对农场主提供更有效的保护,更有利于在土地上形成稳定的利用关系,解决农场主们普遍担心的土地流转期限过短的担忧。

结语

家庭农场是适应现代农业生产要求的重要经营主体,大力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迫切需要。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将会极大地限制约束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作者均为廊坊师范学院社会科学教学部副教授;本文系2014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河北省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发展家庭农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HB14FX013)

【注释】

①周艳华,彭玉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异质性:问题与对策”,《人民论坛》,2013年第11期,第94页。

篇2

    县、乡政府及产业化业务主管部门,要扎实地做好宣传工作。不能让中心村“承包”宣传工作,要根据大盘棋、造大船乃至建舰母的理念来合理布局与安排,绝非随心所欲地定位主导产业,既缺乏理论依据,又缺乏市场基础。引导本区域内农业走上产业化的道路,不同的中心村适应农业产业化链条中哪些环节,应认真加以剖析,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每一个中心村就是一个“器官”,在健康发展的过程中,强调协调一致。发展的根基要放在农业上,“非粮化”及“非农化”的农村产业现象,会逐步让农民损失最基本的利益保障。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根本要领是让农民走上强身健体之路,走上现代农业的发展之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农民宣传“什么是产业”、“什么是农业产业化”、“什么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是什么”等内容,如农村俗话中“千棵棕,万棵桐,子子孙孙永不穷”、“大田去小坝,农业实行机械化”等,能有效地让农民理解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

    2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规划好、部署好

    规划是先导,投入是基础,操作是关健,体制机制是保障。因地制宜地做好中心村规划是美好乡村建设的重点工作,是理清思路、设计发展路径的基础工作。因此,要从有利于农业新技术推广与应用,有利于农业规模化、效益化、产业化的形成,有利于农产品深加工的发展,有利于土地的综合利用,最终有利于在一定区域内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有效提升产品品质,完善品牌建设,带领农民走向市场,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出发,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及水利建设条件,科学制定中心村产业发展方案。

    3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示范好、管理好

    加强中心村产业化经营,必须建立标准化的示范基地,从基础设施建设到田间作物管理,积累数据,科学种植,推广有序。绝不能贪大求洋,过分地标新立异,一定要立足根本,挖掘传统产业的发展基础,在农民乐于接收,易于操作的生产方式上加以转变。特别是已经定位“一村一品”的中心村,在经营项目上要更上一层楼,努力建立完整产业链,并适度延伸,生产规模化、市场化、营养化和品牌化的安全农产品,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在起步的示范基地,要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监测与控制,确保在源头上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1-3]。

    4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对接好、服务好

    国家鼓励培育多种形式的经营主体,但就中心村而言,不可能所有类型的经营主体都要培育,无论是培育种养大户、家庭农场还是发展合作社、建立龙头企业生产基地等,都必须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产业发展阶段、土地集中规模、产业形成基础等方面来明确中心村对接的方向与培育的经营主体。同时为经营主体开展实质,为他们提供更加良好的发展空间和生存环境。对难以培育经营主体的中心村,要加强农业招商工作,与各大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发展基地农业。还可适度引导投资农业的工商企业进入中心村的产业经营中,带动农户以多种形式的合作方式,加强连接,从而带动中心村的农业产业化经营[4-6]。

    5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流转好、流通好

    农户承包地的细碎化是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加强明晰产权、规范合同的土地流转,是中心村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工作,是采取合同租赁、土地托管、土地入股、利润返还等经营方式,还是以自然村为基础或以中心村为基础开展土地流转,认真分析土地结构,劳动力结构,居民居住现状与土地可整合的结构,要与中心村产业发展方向相结合,特别是利用现行的三农政策,有效地破解农村一户多宅的现象,使农户的老宅基地、现有空白地,在产业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这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前置性工作。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过程中,农产品流通是一个系统工程,县、乡政府必须统筹安排,加强县域农产品专业市场的规划与建设,从根本上完善农产品流通环节的建设。中心村要与县域规划保持高度一致,无缝对接,通过各经营主体的联结机制,加入或组建农产品物流协会,确保农产品安全有序流通。

篇3

掌上“可种地、可营销、可追溯”小手机上有大农业

了解发现,第十二届农交会信息化味道浓厚:会场不仅专设智慧农业展区,还同期举行农业信息化高峰论坛、农业电子商务、农业云计算与大数据、农业物联网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农业信息化相关论坛。

记者走访了40个参展团的几十家参展企业发现,摊主在给观众介绍产品之后,一般会同时塞给一份企业宣传单:“请扫码关注我们的微信号。”

用手机上网就可登录这些企业网站,他们的业务可谓应有尽有、五花八门:托普智慧农业提供农业整体解决方案,上海左岸芯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左岸芯慧)发展农业物联网,北京信城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搭建从田间到餐桌的“放心菜”追溯系统……“江浙一带的铁皮石斛种植大户给我们的反馈说,应用农业物联网能实时调控作物生长环境,亩均能增效20%左右。”左岸芯慧销售经理吴昊说。

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说,今年6月份,我国共筛选出310项农业物联网成果。在农业生产过程的精细管理方面,应用于大田种植、设施农业、果园生产、畜禽水产养殖作业,有效实现了生产过程的智能化控制和科学化管理,提高了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

“登录我们网站就能了解我们的有机茶在各阶段的监测、抽查情况,茶的质量有保障、可追溯。”广西昭平县故乡茶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梁铭殷说,公司还开设了淘宝店和微信营销,其产品已经从南国一隅远销上海等华东地区大超市。

农业部的统计显示,2013年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额已超过500亿元。另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农产品电商平台已逾3000家,农产品网上交易量增长快速,销售成本降低、便利便捷。

信息化“借脑开眼”提升农业统筹管理水平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在农交会上提出,对农业而言,信息化技术手段和数据收集、分析、共享,正日益有效指导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切实减少决策失误,避免市场失灵,提升农业核心竞争力。

陈晓华说,目前,覆盖部、省、地、县的四级农业门户网站群已经基本建成,涉农网站已达4万多个。以12316三农服务热线为纽带,集语音、视频、短彩信、网站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于一体的12316三农信息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已经成为农民和专家的直通线、农民和市场的中继线、农民和政府的连心线。”

同时,依托金农工程一期项目,国家农业电子政务支撑平台、国家农业数据中心已经初步建成,40余条部省协同信息采集渠道先后开通,一大批农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陆续上线运行,初步形成了互联互通、共建共享、业务协同的农业信息资源采集体系和监测预警体系,农业行政管理水平和信息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此外,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巡视员广福德等专家介绍,通过农业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应用,我国利用卫星搭载高精度感知设备,获取土壤、墒情、水文等精细农业资源信息,配合农业资源调度专家系统,提升了科学决策水平。利用传感器感知技术、信息融合传输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正逐步扩大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生态环境自动监测,以及对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过程的全程信息感知、传输、融合和处理,对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追溯范围和力度不断提升。

北京市农业局信息中心主任王大山说,近年来,北京市建立了基于北斗卫星的农机智能调度平台,农机精准作业水平大幅提高,有效增加了机手收入,加快了农作物抢收进度,促进了粮食“颗粒归仓”。

信息化已成现代农业制高点

“信息化已成为现代农业的制高点。”陈晓华说,到2020年,农业信息化工作将实现信息化基础设施基本完备、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取得突破、信息技术广泛应用,更好地满足现代农业发展需要。

篇4

关键词:农业 集体经营 合作经营 企业经营 创新

中图分类号: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2(c)-0094-01

提出农业家庭联产承包制,改变了时期的农业生产集体生产经营模式,这是我国对农村土地生产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这项改革激发了农业生产的活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的改善了改善了农村生产面貌,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35年过去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村经营方式创新,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项改革同样是为了激发农业生产的活力,为农业生产经营输入新鲜血液,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1 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改革创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近年随着年轻一代农民走向城市,农村的种田人员愈发老龄化,农业生产经营早已经不是农村家庭生活收入的主要来源,种田成了老人、闲人的工作,农业生产严重缺乏活力。只有通过创新生产经营方式,通过政策引导吸引家庭农场经营户,龙头企业等有知识技术,有资金支持,懂生产经营农业生产生力军才能给农业生产带来活力,加快农业生产现代化进程。

(2)随着农村青壮劳动力外出,很多家庭农田无人耕种,土地闲置在有些地区很严重,在我国耕地严重不足的现状下,耕地这样闲置实在让人痛心,只有通过创新生产经营方式,规范耕地流转途径和流转方式,才能让这些稀缺的耕地在种田大户、种田能手手中发挥更大的生产效率。

(3)零星分散的家庭承包种植模式,对于科学种植、高效管理、机械化操作,资金投入、信息化应用等现代农业生产不相适应,并严重阻碍了我国现代农业的进程。只有发展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才能提高农业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4)新型城镇化给了农业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一强有力的助推力。城镇化解决了农民进城的居住保障,就业保障,从而就解决了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这就解决了农业生产经营改革创新后农民的后顾之忧问题,降低了改革创新的风险。

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就是适应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客观需要。

2 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改革创新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发展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需要解决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2.1 土地集中连片问题

发展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必须要有大规模耕地作为基础,如何规范家庭承包地自由流转,保障农民土地使用权,保障农民获取土地收益红利,保障农业大户,土地经营企业获取大片土地经营权,这是发展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的先决条件。《决定》指出:“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有关土地流转政策给农村土地流转指明了方向,也给农村基层组织提出了任务,即指导土地流转工作,协调农民个体与经营大户的合作联系,确保土地流转工作有序稳定进行,维护农民合法利益。浙江,江苏等地建立的农村耕地流转服务中心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在服务中心需要出租耕地的农民及需要承租耕地的用户都可以在此进行公平公正的交易,服务中心可提供耕地位置,等级、面积、价钱等多种服务内容,他是农民个体和农业大户和企业等进行耕地交易联系纽带,值得借鉴。

2.2 谁来种地,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

发展农业合作社需要当地的农业生产经营龙头企业的带动,像四川新希望集团公司组织发展的农业合作社就极大的促进当地的农业发展,农民企业共赢。联想集团也进军农产品生产经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果,浙江一对年轻夫妇辞去年薪20多万的上海工作回家乡发展葡萄种植业,这都与当地农业土地政策支持,农业补助资金支持,当地政府基层组织协调保护有很大关系。河北正定县辛丰种植专业合作社,藁城市绿生蔬菜专业合作社发展都离不开一个有知识技能,懂生产经营,有组织领导能力的带头人。而这些有活力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需要国家农业优惠政策的扶持,需要良好的农业生产经营市场的培育。

2.3 资金问题

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经营,企业经营需要强有的资金支持,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缓慢与资金短缺有极大关系,多少年来我国的金融行业很不看好农业市场,农业信用合作社融资困难,农业发展资金匮乏,企业向农业融资更是少见。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给出了明确方向:即“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鼓励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村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这些政策将有助于农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问题的解决,同时《决定》还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这些政策都将吸引金融资本进入农业。

3 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创新风险防控

有关农村我国一直有多种不同的论点,有土地私有化的,允许土地自由买卖,也有将农民土地生产经营权收归集体统一经营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我国的农地制度可以归结为三个阶段,即改革前的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改革后是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经营权归农民个人所有,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并行分置,即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承包权归农民个体所有,但经营权可出让给农业经营大户,集体、企业。这与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深入发展相适应,工业化和城镇化使大量农民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就业,虽然土地承包权归农民个体,这对既扶持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又最大限度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篇5

关键词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作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14-0277-02

近年来,商水县积极推进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引导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种植、规模化养殖、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让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逐渐取代农民传统产销模式。以种、养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把分散弱小的农户结为利益共同体,有效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增强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促进了农民持续增收。为了进一步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充分激发农业生产的生机与潜力,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座谈,对商水县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发展状况进行了调研。

1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基本情况

1.1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

商水县辖21个乡镇,3个办事处,耕地8.13万hm2,2012年小麦种植面积8.00万hm2。通过调查,目前全县承包6.67 hm2以上土地的种粮大户395户,其中,6.67~19.93 hm2的种粮大户316户,20.00~33.27 hm2的种粮大户72户,33.33~66.60 hm2的种粮大户4户,66.67~133.27 hm2的种粮大户2户,133.33~333.27 hm2的种粮大户1户。最大的户种植面积733.33 hm2。规模养殖大户4 000户,其中:出栏50~499头(只)的生猪养殖大户2 083户;肉牛养殖大户30户;奶牛养殖大户1户;鸡养殖大户1 212户;羊养殖大户185户。出栏500头(只)以上的生猪养殖场318个;肉牛养殖场1个;鸡养殖场157个;养羊场11个。最大的生猪养殖场养殖生猪12 000头。

种、养专业大户多以转包和租赁的形式流转土地,流转面积3 066.67 hm2,占全县土地流转总面积的20%。经营情况以种植专业大户为例,魏集镇某农户种植面积733.33 hm2,夏、秋2季种植小麦、大豆。种植成本:投入种子、农药、肥料及生产服务性支出、土地流转费用共计19 050元/hm2,总投入1 254万元。经营收入:小麦平均产量7 500 kg/hm2,大豆平均产量2 250 kg/hm2,总产达7 150 t,按当年粮价计算,总收入1 980万元,净收益726万元。

在养殖业方面,据2012年调查统计,每出栏1头生猪(出栏体重按100 kg计)其饲料成本约1 200元,药物及防疫费用约60元,人工费用50元,其他成本费用约50元,出售价平均按16元/kg计算,每头猪纯利润为240元左右。每出栏1头平均500 kg的育肥肉牛纯利润3 000元左右。每只蛋鸡年纯利润为50元左右。每出栏1只育肥肉羊纯利润在300元左右。养殖业用地土地租赁费平均在1.8万元/hm2左右。

1.2 农民专业合作社

截至2012年底,全县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405个,其中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4个,市级示范社36个。社员总数41 890户,社均122.8户,辐射带动农户5万余户。注册资金11.89亿元,社均85万元。从事粮食、蔬菜等种植业的专业合作社189家,占51.9%;从事养殖业的174家,占35.7%;从事农机等服务业的25家,占6.7%;从事渔业的4家,从事林业及其他行业13家。

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以转包、租赁的土地流转形式,共流转土地逾3 066.67 hm2,占全县土地流转总面积的20%。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章程制度、财务管理、利益分配等机制逐步完善,内部运行不断规范。通过组织农户,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产生品牌效应,经营效果明显,示范带动能力日趋增强。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总值6.29亿元,社员人均总收入比其他农户人均收入高20%以上。

1.3 龙头企业

商水县有重点县级龙头企业40家,国家级龙头企业1家,省级龙头企业1家,市级龙头企业12家,辐射带动农户逾12万户,吸纳就业人员近万人,现已形成8.13万hm2优质小麦生产基地,6万hm2优质饲用玉米生产基地,形成年存栏3万头牛、80万头猪、2 400万只鸡的畜禽产品养殖基地,按照“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地+农户”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集群培育取得很大进展,商水县已初步形成了两大产业化集群:商水县普爱饲料业集群,产值达25亿元。商水县金裕面业产业化集群,产值达12.65亿元。

2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挥的作用

2.1 加快劳动力转移,提高土地利用率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发展,农民逐步流转出土地经营权,使农民从土地里解放出来从事第二、三产业,加快了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了农村土地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不仅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同时也有效减少土地撂荒,提高土地利用率。

2.2 促进了农业生产标准化和农产品品牌化建设,提升农产品和食品安全水平

全县目前有18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14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农民的品牌意识、市场竞争意识不断增强,基本实现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种植、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

2.3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实现规模化种植,有效地解决了保护农民利益与土地适度集中的矛盾,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种植效益,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1]。

2.4 加快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进程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充分发挥带领一家一户进入市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它对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价格,规范成员行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等发挥了强大的组织支撑效能。

2.5 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提高农业经营效益

通过调查,加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户,人均总收入高出其他农户人均收入20%以上。未加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户,通过土地流转,农民每年一般可得到1.5万元/hm2左右的租金收入,和自己种植传统作物的收入基本持平或稍高。同时,农民有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依靠打工增加收入。

3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3.1 土地流转方面

大多数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农业生产要素获得方面仍然受到约束,在土地方面,千家万户的分散生产与新型农业生产主体规模化生产依然存在矛盾,相当一部分农民根深蒂固的恋土情结,使他们还抱着“宁可抛荒不可失业”的思想,宁可粗放经营,也不愿意把土地流转给他人耕种。流转渠道、流转程序、流转档案管理等机制不健全。县、乡土地流转大厅还没有完整的土地流转信息库,缺少连结土地流转市场的纽带和桥梁。县、乡、村3级土地流转服务与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地流转信息的搜集、整理、渠道不畅。使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难以和土地的转出者有效对接[2]。

3.2 经营方面

农业生产周期较长,比较效益低,回报见效慢,缺乏有效抵押物,大部分专业大户、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想发展扩大规模,贷款融资也比较困难。虽然国家出台了要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金融贷款扶持的政策,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绝大多数银行都不愿意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贷款业务,影响了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的积极性。在技术上,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业主多是土生土长的农民,文化程度相对不高,他们掌握的知识和应用新技术不多,品牌意识、抗风险意识不强,扩大再生产资金能力有限。在营销问题上,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不规范,发展活力不强,产品缺乏竞争力、吸引力、带动力,销售渠道窄。龙头企业规模较小,实力较弱,创新能力不足,产品档次低,附加值不高,同质化现象严重,市场竞争力不强[3]。

3.3 政策方面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发展缺乏相关政策扶持,难以做大做强。目前,我国的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农业补贴都是直接发放给农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基本上拿不到或者只能拿到很少一部分。国家在土地、资金、项目、税费等方面有一些扶持政策,具体操作中很多政策难以落实。就项目而言,国家和省里的文件都要求涉农项目向农民合作组织倾斜,但事实上很多项目根本不以合作组织为申报主体。

4 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政策措施

4.1 支持土地流转

2010年5月,商水县出台了《商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提出了要加强流转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流转程序明确要求。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作为农村土地流转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为迅速推进该县土地流转工作注入了强劲动力。由于起步较晚,目前县、乡、村3级流转服务体系尚不健全,2010年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已经建立,各乡镇依托便民服务大厅相继设立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级基本没有土地流转服务站。

4.2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农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33.33 hm2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流转土地用于建立农业生产基地的,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奖励标准:种植大宗农产品的以33.33 hm2为起点,每增加6.67 hm2,财政奖励资金增加10 000元,发展高效农业的以13.33 hm2为起点,每增加6.67 hm2,财政奖励资金增加10 000元。该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农业补贴,具体补贴给谁,大多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户自行合同约定。

4.3 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接支农项目

近些年来,商水县相关部门积极地推动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发展,把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作为支农项目的主体,把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等支农项目,优先让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与申报和实施。

4.4 支持提高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人员经营管理

每年利用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各类培训资源,不断加大对专业大户、合作组织经营者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2012年,仅通过“阳光工程”,培训种、养专业大户、合作组织经营者等各类人才3 000多人。

5 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

各级财政应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组织兴建生产服务设施、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升级、建立科技研发机构等。对获得驰名商标、名牌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的给予奖励。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发展等支农项目资金,优先扶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让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组织参与申报和实施。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组织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和风险保障机制[4-5]。要继续加大对农业基础性、平台性设施等的公共投入和财政扶持的力度。

6 参考文献

[1] 巫寅婷,钟日强,方勇.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蓬勃发展[N].韶关日报,2013-04-03(A9).

[2] 裴一雅.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发展方向与创新路径[J].经济师,2007(11):18,101.

[3] 朱启臻,赵杨昕.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构建的基础[J].中国农业信息,2013(3):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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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欧盟农业生态补贴政策

WTO规则把农业补贴政策划分为三种类型:绿色补贴政策、蓝色补贴政策和黄色补贴政策。绿色补贴政策是指农业补贴对农产品贸易价格不产生扭曲作用,包括对农业科技、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生态环境的补贴。蓝色补贴政策是指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给予的不与其生产经营相挂钩的直接补贴,这种补贴对农产品贸易价格产生扭曲作用不大。黄色补贴政策是指农业补贴,对农产品贸易价格产生较大的扭曲作用,它包括价格支持和农产品出口补贴。由于绿色补贴政策对农产品贸易价格不产生扭曲作用可享受豁免权,蓝色补贴和黄色补贴政策对农产品贸易价格产生扭曲作用需逐步削减甚至取消。欧盟原农产品价格支持补贴政策属黄色补贴,需要削减和禁止,为了既适应 WTO规则的要求又不削弱对农业的支持,欧盟对原农产品价格支持补贴政策进行制度创新,抛弃过去价格支持体系,而把环境保护作为农业补贴政策的核心内容,从而实现了从价格补贴转向环保补贴。2003年6月,欧盟确定农业补贴与环境保护完全相挂钩,形成了以环境保护为核心的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农业补贴的环境保护功能改造最终完成。欧盟的农业生态补贴政策包括:

1.1 制订农业生态环境标准指标体系

2003年,欧盟出台了农业生态环境的最低标准指标体系,并以此作为指导欧盟成员国进行农业生态环境补贴的纲领性文件。欧盟各成员国依据农业生态环境的最低标准指标体系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制订出符合本国国情的农业生态环境的最低标准指标体系。

1.2 构建激励监督机制

首先,设置奖励机制。补贴标准是以农民为农业生态建设的投入额度为参照系,农民为农业生态建设投入越多,其获得的补贴也就越多。其次,设立惩罚措施。农业生产经营者申请农业生态补贴项目时必须承诺预期成果和保证措施,若不能达到最低标准要求则不能获得全额的农业补贴甚至不能获得农业补贴。最后,设置评估监督机制。成员国每年对本国农业生态建设进行绩效评价并向欧盟监测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欧盟监测委员会综合各成员国的评估报告形成欧盟农业生态建设绩效评估报告,通过农业生态建设绩效评估报告对欧盟农业生态建设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2 政策产生的效应

2.1 培育了农民的环保意识和农产品质量意识

由于农民获得农业生态补贴的量与其对环境保护投入呈正相关,在利益驱动下农民自觉地把环保理念牢记在心,并贯穿于农业生产中,力图做到环保生产和清洁经营,力争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农产品质量。

2.2 保护了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质量

在环保生产和清洁经营理念的指导下,农民减少化肥、农药和除草剂的使用量,转而更多地使用有机肥料、生物农药和机械除草,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化肥、农药和除草剂对环境污染和在农产品的残留;在畜牧养殖业上,养殖户只有对禽畜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规定标准后才能获得足额补贴,从而消除禽畜粪便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

2.3 增强了农业发展潜力

农民进行环保生产和清洁经营使过去遭受破坏的生态系统逐步恢复起来,增加生态系统对气候的调节能力,食物链得到延伸,食物网密集化,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提高,农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得到优化。另外,以有机肥料替代无机化肥、用生物农药和机械除草替代化学农药和化学除草,增加土壤的有机质成分,土地肥力增加,农业生产能力提高。

3 对我国的启示

1998年以前,农产品供给不足是当时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矛盾,增加农产品供给是农业补贴的主要目标,1998年我国出现农产品卖难现象,这使农业补贴政策增产功能的迫切程度有所下降,另一方面,1998年我国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暴露出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的严重程度,它显示出我国农业补贴政策增加环境保护功能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随后,政府出台政策加大对大江大河的治理投入力度,并启动了退耕还林、退耕还湖和退耕还草工程,农业补贴政策的生态功能开始显现。

3.1 我国农业生态补贴政策存在的不足

农资补贴与农业补贴政策环境保护功能相背离。一方面,国家对化肥、农药、除草剂等重要农资实行价格(低价)管制,降低农民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等重要农资的使用成本,对生产农资的厂商进行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另一方面,政府对种田农民给予农资补贴,提高农民购买化肥、农药、除草剂等重要农资的能力。这大大提高农民对化肥、农药、除草剂等重要农资的可获得性,同时,也给农业生产造成生态破坏埋下祸根。第二,为鼓励开荒种田,政府对农民开荒田免收三年农业税,这在征收农业税时代相当于给予农民开荒补贴,造成生态系统破坏,水土流失严重。专家按2000年的数据分析认为,水土流失给国家带来的经济损失至少在2000亿元以上,相当于当年全国GDP的2.25%。

3.2 优化我国农业生态补贴政策

第一 建立健全农业生态补贴政策法律法规体系,加快中国农业生态补贴政策法制化进程,确保农业生态补贴政策的持续性。

第二 依据我国实际情况制订出与国情相吻合的农业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最低标准指标体系,提高农业生态补贴政策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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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农业产业体系是一、二、三产业相互交织和融合的有机系统,具有横向和纵向的发展维度。

(一)休闲农业产业体系横向扩展分析

休闲农业产业体系的横向扩展,是休闲农业产业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而市场需求和休闲农业生产力水平是推动休闲农业产业体系横向扩展的重要因素。1.休闲农业产业的多元化发展促进了休闲农业产业体系的横向扩展从横向上看,休闲农业产业体系的发展是伴随着休闲农业产业的多元化发展。产业的多元化发展使休闲农业产品向多品种、多功能的方向发展,围绕这些产品和项目的专业化生产经营形成了休闲农业产业体系内部新的产业内容。休闲农业产业的多元化发展更能满足消费者对农产品和休闲旅游服务的多样化需求,为企业的成长注入活力。同时,企业多种业务的开展促使企业不断向高新技术产业、文化产业、信息通讯业、金融等领域扩展,从而增加休闲农业产业幅度。2.休闲农业的产业融合、分工推动了休闲农业产业体系横向扩展休闲农业产业体系的横向扩展,是在休闲农业产业分工的基础上进行产业融合的结果,是休闲农业企业与外部关联产业在产品、功能、技术、市场等诸多方面渗透、融合发展而形成新的产业分工的过程。首先,在休闲农业产品产出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对休闲农业的渗透融合促进了休闲农业农产品种类的丰富和休闲旅游服务功能的扩展。休闲农业生产的有机、绿色、健康、优质的农产品,科技含量、附加价值高,通过新品种培育和采用高新农业技术如农业生物技术、设施技术、先进的栽培技术等进行生产,产品种类多样,并在产品生产的基础上结合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进行科研、教育、示范等多种服务功能的扩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融合渗透提高了休闲农业产业的生产效率,有助于企业增加产品和服务种类,拓展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范围,推动休闲农业产业体系横向扩展。其次,休闲农业与文化产业的渗透、融合,实现业务创新,是对休闲农业产业体系非物质生产领域的横向扩展。休闲农业将农业生产与农村民俗文化、节庆习俗、文艺表演和会展服务等结合起来,使休闲农业具有文化产业的属性。这既是休闲农业产业体系的扩展过程,也是实现休闲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和高级化的过程,综合体现了休闲农业产业体系产业渗透、融合的业务创新和市场创新效应。3.休闲农业与外部相关产业交叉、延伸、融合催生出新的产业形态,是休闲农业产业体系横向扩展的重要内容(1)休闲农业与高新技术产业融合,形成高科技休闲农业产业。高科技休闲农业产业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引进先进的农业种植模式和栽培技术,以设施栽培、生态养殖、立体种养和有机农业等为主要生产方式。高科技休闲农业产业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为主体,集农业高新技术展示、高效农业典型示范、现代农业观光旅游为一体,通过农业高新技术展馆技术辐射,成果示范推广,能有效促进当地农业和农村科技的发展、农业结构的调整。主要的产业类型包括高科技农业示范园、高新技术馆、科技教育农业基地等。(2)休闲农业与教育产业融合,形成科普教育型休闲农业产业。科普教育型休闲农业产业是休闲农业发展的较为高级阶段,主要是为广大旅游消费者提供能够了解农耕文化、学习农业历史、体验农业技术、增长农业知识的活动和经历,使消费者在休闲放松的时候,获取农业知识、开阔眼界。主要的产业类型包括农耕文化馆、农业博物馆或博览园、农产品特色展览馆、农业科技生态园等,其中出现在我国各地的亲子农场,是科普教育型休闲农业产业的典型产业类型。

(二)产业体系纵向深化分析

休闲农业产业体系纵向深化是指休闲农业产业在休闲农业产品或休闲农业项目价值创造和实现的过程中不断向前延伸和向后深化产业链的扩展过程,是休闲农业产业内部产品生产经营和休闲服务提供过程中纵向分工深化和协作整合的过程。休闲农业产业体系的纵向深化过程,是市场化条件下,围绕休闲农业产品价值创造和实现全过程的第一、二、三产业之间的融合渗透而形成的宏观、中观和微观意义上的休闲农业产业链的构建、整合和延伸过程。1.从产业融合的角度看,休闲农业产业体系的纵向深化表现为在宏观层面上产品价值创造和实现过程中第一、二、三产业之间的融合渗透而形成的休闲农业产业链的构建、整合和延伸从投入产出的产业关联角度看,休闲农业产业体系的纵向深化在宏观层面上是第一产业与第二、三产业在宏观层面上融合发展的过程。休闲农业产业体系纵向深化使休闲农业在价值创造和实现过程中,不同环节、不同层级,一、二、三产不同产业领域的专业化经营主体之间市场化组织结构和连接方式不断完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在休闲农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中,越来越离不开外部关联产业的物质、金融、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支撑,成为离开现代工业和现代服务业就无法独立生存的产业部门。同时,随着休闲农业社会化进程的加快,休闲农业部门也越来越成为现代加工业和现代服务业扩展的重要领域,也成为其劳动力就业的重要阵地。休闲农业不同产业领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相互渗透融合,使休闲农业产业链不断地向上下游拓展延伸,向上游延伸使得休闲农业产业链进入到基础产业环节和技术研发环节,中间进入到产品加工环节,向下游拓展则进入到市场拓展环节。休闲农业与第二、第三产业的渗透融合,在产品或休闲农业项目价值创造和实现的过程中不断向前延伸和向后深化产业链,使休闲农业产业体系不断向纵深发展。2.从分工和专业化的角度看,休闲农业产业体系的纵向扩展表现为在中观层面上农业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不同产业之间的协作和整合随着休闲农业市场的扩大,使产业分工和专业化成为必然,产业分工和专业化基础上的报酬递增能促进社会经济进步。休闲农业产业体系从中观的产业层面上看,休闲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质是第一、二、三产业分工在休闲农业内部延伸融合的过程。现代休闲农业产业体系是一个在高度产业分工的基础上,整合不同产业环节和产业组织使其相互协调和合作的价值系统。休闲农业产品价值的最终实现,需要跨越多个产业、多个经济单元,需要这些产业、经济单元之间的整合、合作和协调,以此形成一条具有价值追加性的休闲农业产业链。休闲农业产业体系围绕农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和休闲旅游服务提供过程的跨产业的产业链条,构成了休闲农业产业体系的不同层次。3.从生产经营管理角度看,不同产业领域的生产经营主体在微观层面上围绕特定农业产品或服务的价值创造和实现而展开的休闲农业产业链的构建,推进了现代休闲农业产业体系的纵向深化从微观的生产经营管理角度看,表现为休闲农业的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围绕具体产品和服务,对具体的农业产业链的构建。休闲农业产业链在构建过程中的延伸是基于休闲农业产业与外部关联产业的协作、融合。休闲农业产业与加工业的融合,将休闲农业产业链从生产、销售两个环节扩展到生产、加工和销售三个环节,增加了产业链的中间环节,很大程度延长了休闲农业产业链;与现代服务业的的融合,如技术、咨询服务业和科学研究使休闲农业产业链前向前延伸到技术和品种研发环节,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向后延伸到市场开发,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其中北京爱斐堡葡萄酒庄就是典型的融合现代加工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休闲农业产业类型。休闲农业产业体系跨产业的微观、中观和宏观产业链条,构成了农业产业体系的不同层次,在产业分工、融合、协作模式下,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产业链进行构建和整合,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推进了休闲农业产业体系的纵向深化。

二、结论

(一)发展休闲农业产业体系对推进

我国休闲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虽然国内外学者对于休闲农业产业体系的研究还较少,但北京休闲农业已经发展到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发展和完善北京休闲农业产业体系是其下一步发展的关键和核心内容。休闲农业产业体系所强调的“体系”概念,强调内部关联企业实现产业协作、产业融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对北京休闲农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强调延伸和拓展产业链,构建科学完善的产业体系,是北京休闲农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对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对休闲农业产业体系的研究为北京休闲农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战略视角和推进路径。

(二)休闲农业是具有高度产业协作、融合性质的现代农业

现代科学、信息、通讯技术和金融、信贷、中介、政府等服务部门对休闲农业的广泛渗透融合使休闲农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已成为休闲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体系。休闲农业产业与外部关联产业的分工协作实现了休闲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相关产业的一体化生产经营,休闲农业成为融合第一、二、三产业为一体的综合产业。

(三)休闲农业产业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推进了多功能、多层次、综合性、一体化的休闲农业产业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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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业信息化;新型职业农民;内涵;培训途径

中图分类号 G7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7)01-0043-06

一、引言

农业信息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制高点,不断推进信息技术与农业农村的深度融合,发展智慧农业,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繁荣农村经济和推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实现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是我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内容。2005年以来的中央1号文件都对农业信息化建设提出了工作要求,2016年中央1号文件也明确提出,大力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农业全产业链改造升级,目的就是为了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与农业的深度融合,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农业信息化包括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信息化、市场流通管理信息化、资源环境管理信息化以及农业服务体系信息化,见图1。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信息化主要是农作物栽培或畜禽饲养过程的数字化管理、精准作业,以及与农业经营相关的固定资产、资金等的信息化管理,目的是通过信息采集、自动化控制等提高农产品生产效率,降低劳动成本,扩大农业生产效益。农业资源环境管理信息化为生产经营过程信息化提供各种资源服务,通过物联网、大数据技术实时监测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资源和环境信息,实现风险管理和灾害预警。农业市场流通管理信息化主要是农业生产资料购买以及农产品销售过程的网络化,通过二维码、电子商务和移动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提高物流效率、降低流通成本。农业服务体系信息化包括新型农民的培育培训、科学技术、政策机制、专项资金、信息以及行政办公等所有农业服务的信息化,能够利用信息技术随时随地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保障服务。农业服务体系信息化为农业信息化的其他组成部分服务。

农业信息化能够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农产品生产质量和生产效益、降低劳动成本、提升流通效率、保护生态环境,符合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但是农业和工业不同,农业虽然是立国之本,同时又是弱质产业,一方面,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需要在一个广阔的地域空间分散作业,很难通过精细化分工提高生产效率[1],因而农业信息化对农民的要求比工业信息化对工人的要求高很多;另一方面,农产品是自然再生产和资源再生产的结合体,受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双重影响,很容易出现丰产不丰收的现象[2],造成对农业信息化投入意愿低、短期回报难等问题,信息技术对农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并没有得到很好体现。政府、企业以及社会资本对农业信息化的长期投入严重不足,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农业信息化的发展还需要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人是农业现代化的第一要素,是信息技术系统建设和应用的主体,农业信息化的关键是要有信息化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而当前最大的问题是不断发展的农业信息化要求与传统职业农民信息技术素养缺乏之间的矛盾长期存在,而且有扩大趋势。农业信息化发展不仅对农民个人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培育培训的内容和方式也提出了新的挑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培育培训途径与策略,积极培育培训大批新型职业农民是推动农业信息化、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根本保证。

二、农业信息化背景下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

(一)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

2012年中央1文件首次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013年农业部专门下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指导意见》,2014年和2015年中央1号文件都强调通过“积极发展现代农业职业教育,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2016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提出:“将职业农民培育纳入国家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基本形成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把职业农民培养成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导力量”。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已经成为国家农业发展顶层设计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核心和基础。

新型职业农民和传统农民的内涵有本质的区别,见图2,总的来说包括个人基本素质属性、职业价值属性以及生产经营模式选择属性等三方面差别[3]。

个人基本素质属性。传统的农民主要是简单重复体力劳动的从事者,而新型职业农民则具有相应的学历,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同时又有经营管理能力、金融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综合素质高,善于接受新事物和新技术,有一定的创新创业意识。

职业价值属性。传统的“农民”是一种身份的界定,而新型职业农民是现代农业产业化进程中产生的新职业类型,有自己稳定的职业特征和职业技能,突出强调职业性属性,社会认同度高;自身认可职业农民身份,长期以农业生产、经营或者服务作为职业;希望通过新型职业农民的身份获得较高的经济收入,实现自我价值;具备职业道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

生产经营模式选择属性。新型职业农民符合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和效益化发展趋势,具备一定的农业生产技能,有利用新技术替代传统的、落后的生产工艺的能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化意识和风险管理意识强,能够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农业生产经营利益最大化。

(二)信息化背景下新型职业农民的新要求

随着农业信息化的不断推进,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有了新的要求,主要是在原有的个人基本素质属性、职业价值属性以及生产经营模式选择属性中融入相关的信息素养要求。在个人基本素质属性上,必须要有获取、评价和使用信息资源的能力,拥有信息化意识、信息化知识与能力和信息化手段等三方面的信息化素质[4]。基本素质要求善于接受各种信息产品和信息技术,并愿意主动了解和运用,包括能使用电脑或者智能手机等智能终端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职业价值属性方面表现为能够利用信息技术宣传自身的新型职业农民身份,并获取社会认同感,同时能够通过信息系统与平台的应用提升职业价值。生产经营模式选择属性方面能够利用信息技术以及自动控制技术等降低劳动成本,提高劳动效率和农产品质量,能够利用电子商务平台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实现市场化运作,并追求利益最大化。

农业现代化对传统农民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农业信息化对新型职业农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发展必须符合农业现代化和信息化发展趋势的要求。当前我国农业经营主体还是以传统农民为主,老龄化、兼业化现象严重,整体素质偏低,能够主动获取和利用信息技术资源的比例很少,对信息技术的重要性缺乏认知,信息意识淡薄。“十三五”期间,通过持续的培育培训增加新型职业农民比例,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信息化素质已经迫在眉睫。

三、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培训途径

(一)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途径

培育和培训是两种不同的手段,培育是指把潜在的对象培养教育成信息职业农民,实现劳动力的转移,而培训则注重培养训练,通过培训促进传统农民实现素质和能力的提升,使其能够满足新环境的发展要求。培育讲究目的性和长期性,而培训则注重手段性和短期性,把培育和培训相结合才是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的根本途径。

在培育途径分析之前,必须要明确新型职业农民潜在的培育对象,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潜在的培育对象主要是年龄45岁以下、初中学历以上的农村青年、返乡农民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企业主以及农技推广人员等愿意将农业生产经营作为长期职业,并具有一定的农业产业基础和现代农业经营意识的人群[5]。针对该类人群的相应培育途径包括:

第一,帮助新型职业农民建立职业认可。加强制度和政策建设,打破城乡二元制结构和现有的户籍制度,在子女入学、购房优惠、人才认定、职称评定、养老等多方面提供保障措施[6],让新型职业农民获得社会的认可。加强典型宣传,改变以往落后观念,新型职业农民不是代表贫穷落后、社会地位低下的传统农民身份的延续,而是一种新型的能够充分实现自我价值的职业。

第二,帮助新型职业农民获得收益。通过土地流转、财政支农项目和惠农优惠政策为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给予扶持,同时在税收、金融信贷、农业保险等方面为新型职业农民降低生产经营风险提供保障。让新型职业农民的收益和其他高端职业收入有可比性,同时体现智力劳动的特点。

第三,根据新型职业农民特点创新培育培训模式。根据现代化农业生产经营、农民生活学习特点和教育规律,长期提供相关素质和技术教育培训。一方面,通过教师下乡,就地就近开展教育培训,让农民能够方便快捷接受教育培训;另一方面,通过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素质教育和技能教育相结合,在田间地头、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联合实践基地开展多种形式培训。还可以“半农半读”进入农业中高等院校学习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认定。

第四,提供长期发展平台和载体。注重符合本地特色以及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让每个新型职业农民都有一个成长的平台。加强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与考核,实行职业准入,通过认定的职业农民在相关农业项目立项、成果审定、技术培训等方面可享受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科技人员同等待遇。

(二)信息化背景下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途径

信息化背景下,信息化素质的提升是新型职业农民新的发展要求,同时基于信息系统的在线课堂、远程教育、互动教育等新的培训模式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提供了新的教学途径。培训是短期提升能力的最佳途径,持续多样化、贯穿工作过程的培训形式能够大幅提升培训对象的能力。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对象包括潜在的培育对象以及原有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合作社带头人等。

如图3所示,农业信息化背景下,新型职业农民的能力建设包括个人信息化素质的提升、信息技术与平台的应用建设能力、信息化生产经营能力以及信息化职业技能与发展能力。新型业农民的能力建设需要依托农村信息化建设、基于信息系统的综合素质培训体系建设以及基于信息系统的技能体系与实践培训基地建设。

第一,农村信息化建设是信息化背景下新型职业农民能力建设的基础。农村信息化建设主要是通过信息基础设施以及信息系统平台和资源的建设,实现农村管理的信息化、农村社会服务的信息化、农村农业经济发展的信息化以及农村文化的信息化[7]。农村信息化建设一方面能够通过改善农村的信息化环境和获取信息的途径,提高农民的信息化意识和能力,为信息技术与平台的应用建设、信息化生产经营提供硬件条件。

第二,基于信息系统的综合素质培训体系建设注重于新型职业农民综合素质的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综合素质包括科学文化知识水平、学历水平、道德水平、信息化素质、创新意识、“工匠精神”以及自我管理与发展能力等。基于信息系统的综合素质培训体系建设要求建设培训的信息系统平台以及涵盖各方面的资源体系。资源内容建设必须以本地需求为导向,既能满足新型职业农民综合素质提升的要求,又有本地特色,通俗易懂、寓教于乐,符合本地农民教育学习方式。

第三,基于信息系统的技能体系与实践培训基地建设注重于新型职业农民技能的提高。新型职业农民技能的要求包括生产经营技能、信息技术与平台应用技能以及职业技能与发展能力。基于信息系统的技能体系与实践培训基地建设要求在传统课堂听课、实践基地技能练习、生产企业观摩参观的基础上,能够通过信息系统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随时随地的技能学习与实践环境,并且能够为实际生产经营中的问题提供远程支持。

通过基于信息系统的综合素质培训体系建设以及技能体系与实践培训基地建设,构建基于云计算、大数据、虚拟现实以及移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技术的虚拟网络教学环境,通过基于智能终端的远程课堂、在线课堂、互动课堂以及跟踪服务,促进新型农民随时随地的综合素质提升以及技能培训,实现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移动化、智能化和终身化。

农村信息化建设、基于信息系统的综合素质培训体系建设以及基于信息系统的技能体系与实践培训基地建设都离不开持续的资金和政策保障。各级政府都需要优化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与在职教育和农村基础教育发展相结合,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根据需要持续增加投入,并划拨农业信息化建设所需专项资金,加强农村信息化的建设、用于培训的信息系统平台建设以及特色培训信息资源的开发。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扶持政策,对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以及农民培育培训的应用给予政策支持。

四、信息化背景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中各部分的定位

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作为职业教育的一种,纳入国家教育培训发展整体规划,并重点加以支持,形成职业农民完善的教育培训体系。依托已有的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以及农村基础教育资源,利用农业生产的间隙,鼓励农民通过“半农半读”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

农业信息化背景下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是教育信息化的一种应用场景。各级政府是培训工作开展的主体,通过统一的信息系统建设,整合区域资源,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和集约效益,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与当地农业生产企业、合作社建立联合培训基地,并建设基于信息系统的远程课堂和在线课堂,支持电脑、平板以及智能手机等多终端接入,让农民能够随时随地接受培训,也能够得到专家远程的视频诊断[8]。与高校、农业科研院所、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农业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合作打造一支高质量的农业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同时将本地专业技术人员、农业技术骨干、土专家吸收进师资队伍,鼓励他们积极从自身技能出发,制作培育培训资源并在信息平台共享。

(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所需信息化环境的建设途径与原则

依托农村信息化建设、基于信息系统的综合素质培训体系建设以及基于信息系统的技能体系与实践培训基地建设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都必须以信息系统为中心的信息化环境建设为载体。依靠地方教育局、农业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政府部门通力合作,将农民培训所用的信息系统建设与现有农村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相结合,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共建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信息化环境的建设途径包括准备阶段、基础设施建设阶段、应用与持续改进阶段。

准备阶段。管理者、建设者应充分认识到信息技术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中的重要性,并积极通过调研完成建设规划和顶层设计,通过上级政府部门、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相关人员的能力培训,为信息化环境的建设提供资源保证和思想保障。建设规划方案注重符合本地需求原则,追求资源效益最大化,不片面追求系统的“高大上、大而全”,对应用场景充分认证的基础上再开展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

基础设施建设阶段。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基于信息系统的综合素质培训体系建设以及技能体系与实践培训基地建设,构建基于云计算、大数据、虚拟现实以及移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技术的虚拟网络教学环境。把握从本地新型职业农民实际需求出发的原则,注重本地特色应用和资源建设,并根据农民学习和使用信息终端的特点,开发适用于本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信息系统和虚拟化学习环境。

应用与持续创新阶段。要实现所建设系统在日常培育培训中的应用,形成常规性应用工程,并完成本地培育培训所需的优质特色资源的生成与共享、模式优化与创新之后形成基于信息系统的区域特色以及区域示范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工程建设。通过常规性应用与持续发展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实现信息技术与农民培训不断融合,最终形成一个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全面自由发展的、服务终身教育、突破时空限制的智慧型教育教学环境[9]。

(三)适应农业信息化发展趋势改进培育培训模式

在注重培训的同时必须加强日常农民综合素质的提高,通过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介,促进农民现代科技意识、信息化意识的形成,刺激新型职业农民对信息技术和资源的需求,然后再重点开展包括信息化素质的综合素质培训,最后再进行信息系统和技术建设应用能力培训。新型职业农民有了基本的信息化素质之后,信息技术与平台的应用建设能力以及信息化生产经营能力的培训更容易取得实际效果。同时必须要形成规模化经营主体,能够让基于信息技术的生产经营有更大的应用载体,通过规模化经营主体的示范带动,小型的经营主体模仿跟进,最终发挥信息化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效应。采用“线上线下”“参与―分享”相结合的培训模式,既能够通过培训信息平台在线学习,又有地方性的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或者村一级设置基层学习中心站点作为农民线下集体学习的场所[10]。农民往往更加注重实践技能的学习,本地的特色农业园区、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技能实践基地,形成一个基于虚拟网络和现实的开放性学习环境,保证农民终身学习,促进农民职业能力的持续发展。

篇9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条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八条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

国家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

第十二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

第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第十四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三章农业生产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种植业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

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快发展畜牧业,推广圈养和舍饲,改良畜禽品种,积极发展饲料工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

渔业生产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结构,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八条国家扶持动植物品种的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鼓励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相结合,实施种子工程和畜禽良种工程。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动植物良种的选育和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国家对缺水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农业机械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平。

第二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

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四章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的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

第二十七条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国家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藏、运输、零售和中介活动。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扣押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发展农产品进出口贸易。

国家采取加强国际市场研究、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

为维护农产品产销秩序和公平贸易,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当某些进口农产品已经或者可能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粮食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二条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善粮食收贮及加工设施,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

国家支持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

第三十三条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保护价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

农民按保护价制度出售粮食,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不得拒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及时筹足粮食收购资金,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国务院应当制定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与粮食储备数量指标,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耕地、粮食库存情况的核查。

国家对粮食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建设仓储运输体系。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

第三十六条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并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营养结构。

第六章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在不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相抵触的情况下,国家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健全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农产品市场及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

国家为加快西部开发,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农业资金。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种农业建设和农业科技、教育基金。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农用工业的发展。

国家采取税收、信贷等手段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为农业生产稳定增长提供物质保障。

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使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业机械和农用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

第四十四条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

对跨地区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业、工商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

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

第七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科技、农业教育发展规划,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

国家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举办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第四十九条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国际农业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第五十条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

第五十一条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

第五十二条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对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国家在农村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国家在农村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安排。

第五十五条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定,开展农业行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农业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支持农民举办各种科技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七条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第五十八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

国家在天然林保护区域实行禁伐或者限伐制度,加强造林护林。

第六十一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组织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人工草场、饲草饲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实行以草定畜,控制载畜量,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盐渍化。

第六十二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国家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农(渔)民和农(渔)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殖业或者其他职业,对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农(渔)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四条国家建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审批,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及其他应用,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严格实行各项安全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

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从事畜禽等动物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

第九章农民权益保护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第六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第六十九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应当依法征税,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方法征税。

第七十条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

第七十一条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第七十五条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产品收购单位与农产品销售者因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发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六条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七十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十八条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章农村经济发展

第七十九条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

第八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乡镇企业,支持农业的发展,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

国家完善乡镇企业发展的支持措施,引导乡镇企业优化结构,更新技术,提高素质。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有重点地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相应政策,吸引农民和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开发建设,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

第八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合理有序流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已经设置的应当取消。

第八十三条国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保障农村五保户、贫困残疾农民、贫困老年农民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的基本生活。

第八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第八十五条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第八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国家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章执法监督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

(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

(三)违反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费用:

(一)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在农村进行集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的;

(二)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的。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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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的要旨是将其融入统一的市场经济体系之中,而其前提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整合分散经营的土地,实现与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农产品市场的对接。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从未来的发展趋势上看,通过土地流转的方法实现耕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形式,它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同时还可以实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城镇化进程。但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对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机制有较大的影响,需要创新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运营机制。

二、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影响

(一)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意愿与能力提高

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本质上是发展适度规模的农业生产,它是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将细碎的土地耕作模式转变为具有适度规模的生产模式,形成农业生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创新可以形成农业生产的规模效应,从而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农田水利设施是不可或缺的基础性资源,为确保农业生产经济效益,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意愿就会加强。此外,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能够促进农业产业的强大,使经营者积累更多的资本;组织的创新还可以将社会资本引入农业生产,与分散经营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相比,经营主体拥有更多的资金保障和人力支持,可以建立与农田水利的战略合作关系,衍生出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单位与产业,增强其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能力。

(二)减少了农业经营者与水利单位的交易费用

以农业生产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为代表的生产经营主体成立以后,可以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将细碎的土地整合起来,通过组织的扩张,借助于组织对市场的替代,变市场交易为组织内的交易,减少了交易费用,避免了农田灌溉利益的纠纷。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创新还能够培育一批具有市场运作能力的经营者,在农田灌溉中,经营者可以利用规模效应,建立与供水单位的直接交易渠道,减少政府和其他中介组织的参与,实现交易成本的下降。

(三)降低了农田灌溉成本

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形成土地的适度集中。规模化的农业生产经营可以实现与农田水利灌溉的对接,有利于选择适合自然特点和农业种植的农田灌溉方式。农业生产经营者如果自建农田水利设施,如建设水井、池塘,则可以通过集中灌溉,提高水源的使用效率,降低单位灌溉成本;如果选择使用社会供水系统,如向水库等供水单位购买水,由于土地的适度集中,经营者为了节约用水,会修建和维护灌溉系统的终端沟渠,可以避免水资源的流失,而且减少了灌溉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农田灌溉的经济外部性,这些都将降低农田灌溉成本。

三、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机制的创新

(一)加快农田水利交易的市场化改造

伴随着市场机制下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创新,传统的政府主导下农田水利建设模式也必将发生转变,取而代之的将是建立在市场机制下的农田水利建设模式。在该模式下,需要培育具有市场经营能力的农田水利设施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形成合理的市场定价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为此,需要将一些具有商业价值的水库、塘堰和湖泊等设施通过经营改制,利用承包等经营方式,将其培育成为农田水利市场供给方,组建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灌溉公司,开发适合农田灌溉的交易渠道和平台,并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进行农田灌溉。鉴于农田水利设施具有形成垄断的条件,而且因为自然环境、农业种植因素,其价格机制极为脆弱,为确保农业生产,需要建立确保粮食安全和体现水资源价值的政府主导型定价机制。而作为水利主管部门,不再从事具体的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责任,只须负责大型水利设施、水网、渠道等设施的建设管理,而且在相对农田灌溉中还可以发挥市场监管作用,制订农田灌溉指导价格,维护市场公平交易。

(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在新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下,以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为代表的经营者通过土地的适度集中,利用土地、人力和机械等资源的规模利用优势,可以提高农业经济效率,由于经营者参与农田水利设施的能力增强,也有意愿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为确保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还需要引导社会资源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弥补政府投资的不足和效率的低下。针对农业生产和自然环境特点,对于水库和大中型湖、塘、堰等设施,可以吸引具有建设能力和经营能力的单位参与承包建设;对于水资源相对缺乏的地区,可以建立专业的打井引水公司、农田灌溉公司等,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农田灌溉服务;为形成有效的农田水利市场,还可以组建专业的农田灌溉中介组织,建立供水单位与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联系,活跃农田灌溉市场,提高灌溉效率。

(三)建设适合规模农业生产的农田水利设施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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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经济;现代化转型;问题;对策

1农业经济现代化转型中存在的问题

1.1农业经济缺乏品牌竞争力

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我国农业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传统农业经营体系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的市场环境,制约了我国农业经济竞争力的提升,阻碍了我国农业经济现代化转型发展。随着农业生产成本的不断增加,以及农产品质量难以保障,使得我国农业经济难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链的转型升级,难以创造良好的品牌形象,难以提升购买力。农业经济在品牌形象、沟通协作等因素的影响下,农业出口过程中农产品通常容易被视为廉价商品进行出口,进而导致我国农业出口受到制约,降低了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农业经济由于缺乏品牌竞争力,农业经济竞争力的提升、农业出口品牌形象的建立等都受到制约,未来我国农业需通过增强品牌竞争力来培养竞争优势。

1.2农业经营机制不健全

“扶农重粮”政策力度不断强化,农产品价格呈上涨态势,土地流转成本亦有所增长,土地流转成本的上涨加大了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难度。农业生产经营机制呈现“小而分散、产加销环节多”的特征,加大了对农业经营机制的监管难度,阻碍了农业生产规模化、标准化的形成。另外,大型农业生产企业、农业经营机构等之间的协作性、对农民生产农业的推动作用不强,未能建立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和谐模式,难以形成农业生产经营销售一体化的利益共同体。农业经营机制的不健全在于我国农业经营监管力度不够、农业经济主体之间的协作性不强、农业生产成本不断增加,并导致我国农业生产难以形成标准化、规模化、一体化的体系,制约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1.3资源环境影响因素加大制约农业经济发展

制约我国农业经济现代化转型的另一重要因素是资源环境影响因素的加大,资源环境因素对农业现代化转型的影响机制主要源自三个方面:第一,土地要素资源的制约,我国国土面积虽然庞大,但总人口数较多,人均土地面积有限,并且我国人口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趋势,使得土地资源的局限性成为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第二,能源因素的制约,随着经济的发展,能源使用量与日俱增,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电力资源、水资源、农业生产油资源等的需求较大,且国际油价使得我国的农业生产油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制约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第三,宏观经济环境因素的影响,随着近几年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资源要素开始由传统行业流向第三产业中的新兴产业,农业发展受到限制,加之美国次贷危机加速了全球金融危机的蔓延,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亦受到一定影响。

2农业经济现代化转型对策

2.1提高农业非价格竞争力培育农产品品牌

针对我国农业经济缺乏品牌竞争力的问题,我国应该加强对农业经济品牌建设的重视程度,形成非价格要素的核心竞争力。农业经济发展品牌化是农业经济现代化转型的必然趋势,形成具备竞争力的品牌优势,方能在农产品出口、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我国农业经济品牌化的建立应通过“品牌带动”战略予以实现,形成“绿色、高品质、安全、友好、原产地”等农业特色,提供高质量、优品牌的农产品,提升对粮食安全建设的重视,建立高效绿色的农业经济品牌体系,提升我国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品牌竞争力、国际竞争力以及购买力,不断扩大我国农产品的市场份额,取得可持续发展。

2.2建农业合理的经营体系及经营制度

农业经营体系的建立和农业经营制度的形成是农业经济现代化转型发展的核心内容,规范化、科学化的经营制度对指导我国农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建农业合理的经营体系及经营制度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1)形成现代化农业经营组织体系。农业经济发展主体是农业经济发展的核心,通过配需具备高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的农业经营主体,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服务化转型,进而构建基于优势主体的现代化农业经营组织体系,增强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技术能力和经营能力,实现农业经济的现代化转型发展。(2)完善现代农业经济价格体系。实现农产品价格市场化,根据市场中农产品供给和需求情况调节农产品价格,提升农产品价格竞争力,避免“价格倒挂”现象的出现,实现土地承包权、农业生产经营权、所有权的分置,建立科学的农产品市场价格体系。(3)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机制。粮食质量安全是农业经济现代化转型的重要内容,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机制是保障我国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通过建立有效的农业监管机制、保护制度等来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促进现代农业经济的健康、绿色发展。

2.3坚持资源友好型农业现代化道路

坚持资源友好型是我国现代农业经济发展和转型的重要路径,一个国家的资源与环境优势是维持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农业属于资源密集型产业,农业经济转型过程中,应基于现代科学技术加强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产业链的绿色发展、通过节约资源和提升资源使用效率,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性和长远性,为农业经济转型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陈文胜.资源环境约束下中国农业发展的多目标转型[J].农村经济,2014(12).

[2]高巧依.浙江省渔业产业发展转型升级路径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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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农业清洁生产是2l世纪农业发展的新模式,吸取了传统农业和现代农业的精华,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有效途径。在梳理我国农业清洁生产法律制度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对我国农业清洁生产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具体建议。

清洁生产概念从一提出,就已经涉及农业领域,考虑到化学肥料的清洁施用。但从总体上看,农业环境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与关注,清洁生产的重点还是放在T商业领域。事实上,无论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还是污染程度,农业都不亚于工业,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过了工业。因此,将清洁生产的概念引入农业,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1我国农业清洁生产法律制度的现状

2002年通过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使我国清洁生产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在这之前,我国在农业法律制度建设上没有直接提到“清洁生产”.也没有专门的农业清洁生产法规.农业清洁生产的思想只是分散在一些法律法规中。

1.1相关法律规定

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对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便、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作了一般性的要求。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第l1条规定:“……环境保护、农业、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有关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实施清洁生产”:第22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农业清洁生产作出明确规范。

1.2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2000年农业部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第l3条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2001年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第27条对安全使用农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作了规定,同时第38条对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农副产品作了禁止性规定。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目的就是防止畜禽养殖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2002年农业部和国家质监总局联合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1993年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专门对农产品质量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1.3相关地方性法规

2002年福建省颁布《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对农药、化肥、薄膜合理使用、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均有所涉及,还涉及农产品质量建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此外,该条例第19条还规定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堆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利用生物和工程技术对农村生产、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

2我国农业清洁生产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对有关农业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的梳理.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在农业清洁生产立法上已有一定进展,但还难以真正将清洁生产的要求贯彻到农业生产之中,清洁生产还难以成为农业生产的一项基本制度。

2,1农业清洁生产理念未得到完整体现

农业清洁生产的一些要求只在部分农业法律条文中有所体现,不够完整全面,清洁生产的思想理念也未能全面反映到立法当中.导致思想认识、工作重点及管理体制上存在不足。首先,农业清洁生产不是单纯的环保措施,而是融环境保护于生产建设之中,兼顾了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生产模式,追求的是经济效益最大化和对人类与环境危害最小化;其次.农业清洁生产不是仅仅指清洁的产出,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和有机食品,只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且还须解决农业自身产生的污染及资源的浪费,即清洁的投入和清洁的生产过程;最后,实践中对清洁生产的领导力度不够,由于立法方面存在不足,《清洁生产促进法》出台至今,全国还没有建立起强有力的包括农业、服务业在内的协调清洁生产的组织管理体系,使清洁生产仍游离于主要经济活动之外。基本没有改变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分离的局面[21。

2.2有关农业清洁生产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农业清洁生产的要求,在现有立法中仅仅只是附带性的规定,多只根据需要,在立法中增加一些条文。同样的内容在相同或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中多次出现,创新的内容不多,可操作性的措施很少。而且,从整个农业立法内容和政府的工作重点来看.清洁的投入、清洁的生产过程还没有引起普遍重视。现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对生产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却关注不多。实际上。许多地方尤其是工业不发达地区农产品受污染的罪魁祸首不是工业“三废”。而恰恰是生产中使用的农用化学品。不重视清洁的投入、清洁的生产过程,很难保证有清洁的产出,生产出优质安全的农产品。

其次.实行农业清洁生产会导致生产经营者成本增加,只有通过采取措施,将其转化为生产经营者的自觉行动,清洁生产目标才能得以顺利实现。从农业现行立法情况看.与清洁生产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则性较强,主要以引导、鼓励和支持性的法律规范为主要内容,直接行政控制和制裁性规范条文很少。《清洁生产促进法》也是一部鼓励性特征极为明显的法律,强制性、处罚性规范的缺失,使得生产经营者很难自觉将清洁生产的技术措施主动应用到生产过程之中。

2.3缺乏推动农业清洁生产的经济激励机制

首先.现阶段我国对清洁生产的建设、改造项目的资金保证.以法规性的规定、政策性的鼓励和原则性的文件为多.清洁生产保证资金来源匮乏、渠道不畅、优惠不明显.农业生产经营者自身难以解决。因此,需要政府出台相关资金支持的政策和法规。

其次,现行的自然资源、水电、农药、化肥等定价过低.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业生产过程中废物最少化的动力。而且,由于受到现有的经济技术的限制,推行清洁生产可能会增加生产成本、减少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就会降低。其根本原因是缺乏对农业生产经营推行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加之很多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实施清洁生产的意义缺乏深刻的认识,获取清洁生产信息的渠道不畅.缺乏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致使农业清洁生产推行不力。

2.4缺乏推动农业清洁生产的社会合力机制

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农业清洁生产的实行,离不开政府、社会和公众多层次、全方位的推动。这其中,既有政府部门的法律措施,也有公众的积极参与。然而,由于教育、宣传、环境意识、环保组织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限制了从社会角度推进清洁生产的能力建设,多阶层、多行业推动清洁生产的机制在我国尚未形成,主要表现为环境教育培训不足,宣传力度不够,群众环境意识不高,有关环境的社会团体发展不足等。

3完善农业清洁生产法律制度的建议

3-1切实落实农业清洁生产的理念

农业清洁生产是指既可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又可合理利用资源并保护环境的实用农业生产技术和措施。其实质是在农业生产的全过程中,通过生产和使用对环境友好的“绿色”农用品(如绿色化肥、绿色农药、绿色地膜等),改善农业生产技术。减少农业污染物的产生,减少农业生产和产品使用、服务过程对环境和人类的风险。

3.1.1明晰理念农业清洁生产贯穿两个全过程控制:(1)农业生产的全过程控制,即从整地、播种、育苗、抚育、收获的全过程,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污染的发生;(2)农产品的生命周期全过程控制,即从种子、幼苗、壮苗、果实、农产品的食用与加工各环节采取必要措施,实现污染预防和控制。

农业清洁生产包括三方面内容:(1)清洁的投入,指清洁的原料、农用设备和能源的投入,特别是清洁的能源(包括能源的清洁利用、节能技术和能源利用效率):(2)清洁的产出,主要指清洁的农产品,在食用和加工过程中不致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3)清洁的生产过程。采用清洁的生产程序、技术与管理,尽量少用(或不用)化学农用品,确保农产品具有科学的营养价值及无毒、无害。

农业清洁生产追求的两个目标:(1)通过资源的综合利用、短缺资源的代用、二次能源利用、资源的循环利用等节能降耗和节流开源措施,实现农用资源的合理利用,延缓资源的枯竭,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2)减少农业污染的产生、迁移、转化与排放,提高农产品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与环境的相容程度,降低整个农业生产活动给人类和环境带来的风险。

3.1.2落实理念首先.要丰富和提升农业清洁生产这种创新性思想,从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高度,将农业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计划之中,从源头推动农业清洁生产。其次,应将立法作为推行农业清洁生产的基础和重要手段.将农业清洁生产的理念切实落实到农业立法当中.使我国农业法律体系同时也是一套反映清洁生产的法律体系,使农业清洁生产的实施真正纳入法制轨道。再者,要把清洁生产作为提高农业整体形象、增强农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措施来对待.从而把污染预防及治理贯穿于农业生产全过程嘲

3.2完善农业清洁生产法律法规

首先,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着手制定农业清洁生产的专项法律法规。必须尽快完善以农业清洁生产为核心的相关的产业鼓励政策、风险分担政策、财政扶持政策、金融扶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将政策法规作为推行农业清洁生产的基础和重要手段,并尽快建立相关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为农业清浩生产的快速发展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撑此外,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还应从农业生产的特点出发.根据各自的职责,严格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积极主动地开展清洁生产推行计划和促进工作。通过各项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完善.为清洁生产在农业生产领域的更好应用提供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

其次,应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颁布有关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清洁生产工作颁布有关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以此增强农业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清洁生产立法对农业生产经营者要求分为一般性要求、自愿性规定和强制性要求等3种类型。一般性要求是指导性的.不附带法律责任,要求农业生产经营者优先考虑采用清洁生产措施.主动采用与国际接轨的生产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自愿性的规定主要是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自愿采取行动实施清洁生产强制性的要求规定农业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不得使刚对环境有害的高毒、高残留投入品,不得生产加对人畜有危害的农产品,不得焚烧农作物秸秆,必须及时对养殖场畜禽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生产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必须符合卫生标准等

3.3建立农业清洁生产经济激励机制

推行和实施农业清洁生产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为有效促进其推行和实施,应当给予多方面的鼓励。首先。建立清沽生产专项资金。基金的收入来自国家财政拨款、环境税费及社会捐赠,用于对实施清洁生产的农业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工艺生产、销售无毒、无害农业生产资料的工商企业.采取奖励、补助或税收优惠等鼓励支持措施;对进行农业清洁生产科学研究、技术引进、技术示范与推广、技术培训等的单位,采取项目、资金资助。其次,实施财政补贴与政府采购。推行农业清沽生产不能仅仅依靠市场,政府在财政等方面采取相应的限制与鼓励措施也是非常必要的。由于受到现有的环境无害化技术的限制。推行清洁生产可能会增加生产成本、减少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因此很多生产经营者不愿意投资。出于总的社会环境效益的考虑,国家应该采用财政补贴等手段实现这些产业的正常运转.或者要求某些部门进行政府采购,以解农业生产经营者后顾之忧。

篇13

论文关键词:农业清洁生产法律制度完善

清洁生产概念从一提出,就已经涉及农业领域,考虑到化学肥料的清洁施用。但从总体上看,农业环境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与关注,清洁生产的重点还是放在T商业领域。事实上,无论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还是污染程度,农业都不亚于工业,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过了工业。因此,将清洁生产的概念引入农业,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1我国农业清洁生产法律制度的现状

2002年通过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使我国清洁生产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在这之前,我国在农业法律制度建设上没有直接提到“清洁生产”.也没有专门的农业清洁生产法规.农业清洁生产的思想只是分散在一些法律法规中。

1.1相关法律规定

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对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便、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作了一般性的要求。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第l1条规定:“……环境保护、农业、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有关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实施清洁生产”:第22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农业清洁生产作出明确规范。

1.2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2000年农业部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第l3条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2001年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第27条对安全使用农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作了规定,同时第38条对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农副产品作了禁止性规定。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目的就是防止畜禽养殖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2002年农业部和国家质监总局联合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1993年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专门对农产品质量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1.3相关地方性法规

2002年福建省颁布《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对农药、化肥、薄膜合理使用、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均有所涉及,还涉及农产品质量建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此外,该条例第19条还规定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堆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利用生物和工程技术对农村生产、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

2我国农业清洁生产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对有关农业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的梳理.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在农业清洁生产立法上已有一定进展,但还难以真正将清洁生产的要求贯彻到农业生产之中,清洁生产还难以成为农业生产的一项基本制度。

2,1农业清洁生产理念未得到完整体现

农业清洁生产的一些要求只在部分农业法律条文中有所体现,不够完整全面,清洁生产的思想理念也未能全面反映到立法当中.导致思想认识、工作重点及管理体制上存在不足。首先,农业清洁生产不是单纯的环保措施,而是融环境保护于生产建设之中,兼顾了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生产模式,追求的是经济效益最大化和对人类与环境危害最小化;其次.农业清洁生产不是仅仅指清洁的产出,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和有机食品,只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且还须解决农业自身产生的污染及资源的浪费,即清洁的投入和清洁的生产过程;最后,实践中对清洁生产的领导力度不够,由于立法方面存在不足,《清洁生产促进法》出台至今,全国还没有建立起强有力的包括农业、服务业在内的协调清洁生产的组织管理体系,使清洁生产仍游离于主要经济活动之外。基本没有改变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分离的局面[21。

2.2有关农业清洁生产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农业清洁生产的要求,在现有立法中仅仅只是附带性的规定,多只根据需要,在立法中增加一些条文。同样的内容在相同或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中多次出现,创新的内容不多,可操作性的措施很少。而且,从整个农业立法内容和政府的工作重点来看.清洁的投入、清洁的生产过程还没有引起普遍重视。现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对生产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却关注不多。实际上。许多地方尤其是工业不发达地区农产品受污染的罪魁祸首不是工业“三废”。而恰恰是生产中使用的农用化学品。不重视清洁的投入、清洁的生产过程,很难保证有清洁的产出,生产出优质安全的农产品。

其次.实行农业清洁生产会导致生产经营者成本增加,只有通过采取措施,将其转化为生产经营者的自觉行动,清洁生产目标才能得以顺利实现。从农业现行立法情况看.与清洁生产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则性较强,主要以引导、鼓励和支持性的法律规范为主要内容,直接行政控制和制裁性规范条文很少。《清洁生产促进法》也是一部鼓励性特征极为明显的法律,强制性、处罚性规范的缺失,使得生产经营者很难自觉将清洁生产的技术措施主动应用到生产过程之中。

2.3缺乏推动农业清洁生产的经济激励机制

首先.现阶段我国对清洁生产的建设、改造项目的资金保证.以法规性的规定、政策性的鼓励和原则性的文件为多.清洁生产保证资金来源匮乏、渠道不畅、优惠不明显.农业生产经营者自身难以解决。因此,需要政府出台相关资金支持的政策和法规。

其次,现行的自然资源、水电、农药、化肥等定价过低.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业生产过程中废物最少化的动力。而且,由于受到现有的经济技术的限制,推行清洁生产可能会增加生产成本、减少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就会降低。其根本原因是缺乏对农业生产经营推行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加之很多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实施清洁生产的意义缺乏深刻的认识,获取清洁生产信息的渠道不畅.缺乏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致使农业清洁生产推行不力。

2.4缺乏推动农业清洁生产的社会合力机制

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农业清洁生产的实行,离不开政府、社会和公众多层次、全方位的推动。这其中,既有政府部门的法律措施,也有公众的积极参与。然而,由于教育、宣传、环境意识、环保组织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限制了从社会角度推进清洁生产的能力建设,多阶层、多行业推动清洁生产的机制在我国尚未形成,主要表现为环境教育培训不足,宣传力度不够,群众环境意识不高,有关环境的社会团体发展不足等。

3完善农业清洁生产法律制度的建议

3-1切实落实农业清洁生产的理念

农业清洁生产是指既可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又可合理利用资源并保护环境的实用农业生产技术和措施。其实质是在农业生产的全过程中,通过生产和使用对环境友好的“绿色”农用品(如绿色化肥、绿色农药、绿色地膜等),改善农业生产技术。减少农业污染物的产生,减少农业生产和产品使用、服务过程对环境和人类的风险。

3.1.1明晰理念农业清洁生产贯穿两个全过程控制:(1)农业生产的全过程控制,即从整地、播种、育苗、抚育、收获的全过程,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污染的发生;(2)农产品的生命周期全过程控制,即从种子、幼苗、壮苗、果实、农产品的食用与加工各环节采取必要措施,实现污染预防和控制。

农业清洁生产包括三方面内容:(1)清洁的投入,指清洁的原料、农用设备和能源的投入,特别是清洁的能源(包括能源的清洁利用、节能技术和能源利用效率):(2)清洁的产出,主要指清洁的农产品,在食用和加工过程中不致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3)清洁的生产过程。采用清洁的生产程序、技术与管理,尽量少用(或不用)化学农用品,确保农产品具有科学的营养价值及无毒、无害。

农业清洁生产追求的两个目标:(1)通过资源的综合利用、短缺资源的代用、二次能源利用、资源的循环利用等节能降耗和节流开源措施,实现农用资源的合理利用,延缓资源的枯竭,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2)减少农业污染的产生、迁移、转化与排放,提高农产品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与环境的相容程度,降低整个农业生产活动给人类和环境带来的风险。

3.1.2落实理念首先.要丰富和提升农业清洁生产这种创新性思想,从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高度,将农业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计划之中,从源头推动农业清洁生产。其次,应将立法作为推行农业清洁生产的基础和重要手段.将农业清洁生产的理念切实落实到农业立法当中.使我国农业法律体系同时也是一套反映清洁生产的法律体系,使农业清洁生产的实施真正纳入法制轨道。再者,要把清洁生产作为提高农业整体形象、增强农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措施来对待.从而把污染预防及治理贯穿于农业生产全过程嘲

3.2完善农业清洁生产法律法规

首先,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着手制定农业清洁生产的专项法律法规。必须尽快完善以农业清洁生产为核心的相关的产业鼓励政策、风险分担政策、财政扶持政策、金融扶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将政策法规作为推行农业清洁生产的基础和重要手段,并尽快建立相关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为农业清浩生产的快速发展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撑此外,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还应从农业生产的特点出发.根据各自的职责,严格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积极主动地开展清洁生产推行计划和促进工作。通过各项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完善.为清洁生产在农业生产领域的更好应用提供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

其次,应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颁布有关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清洁生产工作颁布有关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以此增强农业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清洁生产立法对农业生产经营者要求分为一般性要求、自愿性规定和强制性要求等3种类型。一般性要求是指导性的.不附带法律责任,要求农业生产经营者优先考虑采用清洁生产措施.主动采用与国际接轨的生产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自愿性的规定主要是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自愿采取行动实施清洁生产强制性的要求规定农业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不得使刚对环境有害的高毒、高残留投入品,不得生产加对人畜有危害的农产品,不得焚烧农作物秸秆,必须及时对养殖场畜禽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生产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必须符合卫生标准等

3.3建立农业清洁生产经济激励机制

推行和实施农业清洁生产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为有效促进其推行和实施,应当给予多方面的鼓励。首先。建立清沽生产专项资金。基金的收入来自国家财政拨款、环境税费及社会捐赠,用于对实施清洁生产的农业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工艺生产、销售无毒、无害农业生产资料的工商企业.采取奖励、补助或税收优惠等鼓励支持措施;对进行农业清洁生产科学研究、技术引进、技术示范与推广、技术培训等的单位,采取项目、资金资助。其次,实施财政补贴与政府采购。推行农业清沽生产不能仅仅依靠市场,政府在财政等方面采取相应的限制与鼓励措施也是非常必要的。由于受到现有的环境无害化技术的限制。推行清洁生产可能会增加生产成本、减少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因此很多生产经营者不愿意投资。出于总的社会环境效益的考虑,国家应该采用财政补贴等手段实现这些产业的正常运转.或者要求某些部门进行政府采购,以解农业生产经营者后顾之忧。

篇14

关键词:家庭农场 涵义 特征 管理方式

自中央提出“家庭农场”的概念,家庭农场的政策指导、制度建设等成为研究的重点领域。在现实中,国外很早就有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和发展路径,在我国许多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早在21世纪初就存在家庭农场的形式,比如:上海松江、吉林延边、安徽郎溪、湖北武汉等。从目前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来看,还处于起步阶段,在这个领域还有很多需要研究的课题,比如:家庭农场的性质和登记制度,家庭农场的制度建设,家庭农场的经营方针及管理模式等。目前,国内对家庭农场的研究较多集中在外部环境和政策制定上,比如:补贴扶持、体制创新、创造良好法律环境等等,这些主要是从宏观方面培育和引导家庭农场的成长。本文从家庭农场的微观视角出发,辨析家庭农场的涵义和特征,在此基础上,本文着重探索了我国家庭农场的管理方式。家庭农场丰富了我国农业经营体系,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新路径,本文通过探索家庭农场的管理方式,期望可以启发家庭农场主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使农场主和家庭农场更好地发展。

一、家庭农场的涵义

农业部对家庭农场的涵义阐述为: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的成员为主要劳动力,达到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和商品化生产经营,同时以农业收益为家庭主要收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凌永建(2012)在进行家庭农场调研是对其涵义阐述为: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家庭经营组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单位,以市场为导向,以利润为目标,专业从事规模适中的农业生产、加工及销售,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农业经营主体。

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家庭农场的定义有所不同,但对家庭农场这样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对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能够清晰地理解家庭农场的实质,下文辨析了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等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区别,以便进一步析出家庭农场的特征。

二、家庭农场的特征辨析

(一)农业经营主体类型

要清楚地理解家庭农场这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涵义,需要首先理清我国目前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种类型,再对这些类型进行辨析,从中析出家庭农场的主要特征。

目前,我国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有(见图1):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传统农户)、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

图1: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类型

以下就传统农户、专业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与家庭农场的区别阐述本文观点:

1、传统农户与家庭农场的区别

传统农户的土地规模非常小,对农民只能起到最基础的保障作用,但对于现代农业的发展有一定局限性。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农民为了更好地生存和发展,进入城市工作,其对土地的经营也逐渐变成半工半农的兼业化和副业化生产状态,有的甚至成为完全不从事农业生产的非农农户。

家庭农场相比传统农户而言,其土地规模适度,对农户家庭起到保障和发展作用,职业农民的人力资源方式,是一种组织形式。

2、专业大户与家庭农场的区别

专业大户租用土地时,主要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专业大户主要强调在土地规模适度的情况下,拥有专业化的种养殖技术,提高生产效率。

家庭农场相比专业大户而言,其租用土地时,主要以家庭组织名称签订合同,租地期限较长,农业机械化达到一定水平;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合理分工,灵活协调,由于存在组织形式的专业化分工,因此职业化程度和劳动效率进一步提高,经营能力有所提高,土地经营的适度规模主要取决于家庭成员的数量和劳动效率水平;家庭农场的收入能够对家庭经济产生支撑作用,同时能够逐步满足农业投入和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求。

3、农民合作社与家庭农场的区别

农业合作社是指同类型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其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社的生产模式是松散的,采购、销售、物流、技术和市场等服务是集约型、共享型的。农民合作社通过登记,具有法人地位,主要从事与农产品有关的服务和经济活动。农业合作社收入分配按照成员与其交易量比例计算。农民合作社可以为专业大户解决众多后顾之忧,可以在市场活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保护农民的收益。但是农民合作社对于单个农户生产规模的扩大并不起直接推动作用。简单地说,农民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或服务的大中型商务平台。

家庭农场相比农民合作社而言,其是一种生产经营兼顾的中小型组织,也可以具有法人地位,只是目前我国家庭农场还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可循。家庭成员关系稳定,没有特殊原因不会产生太大的变化,因此,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相对更加稳定,土地规模在稳定发展的基础上适度扩张。同时,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模式,改变了农户单一生产的枯燥工作模式,工作的多元化和丰富化可以稳定职业农民的队伍,造就职业成就感。

4、农业企业与家庭农场的区别

本文认为广义的农业企业包括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经营范围包括多种农场品、农业服务等。这里所指的农业企业是指具有较大规模,具有现代化科学企业管理模式的农业企业。

目前,我国家庭农场之所以单独提出以促进其发展,是因为我国家庭农场刚刚起步,各种科学化的组织管理方式有待探索和逐步建立,因此,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最大的区别,第一,是土地生产经营规模的区别;第二,是人力和财力的区别;第三,是科学管理程度的区别。

(二)家庭农场的特征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主要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适度,土地租期较长。本文认为,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主要取决于家庭成员的劳动效率、合作协调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不同的家庭农场情况不尽相同,因此最优土地规模也不一样。为了保障家庭农场长期稳定发展,激发家庭农场经营者的积极性,首先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是:土地在适度集中的基础上,保证土地经营者的相对稳定性,也就是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应考虑土地承租期、经营周期以及投资回收期的问题,这就要求土地租期较长。

2、家庭农场农业机械化达到一定水平。本文认为,机械化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经济。原始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农业的发展,机械化水平的提升也是现代农业的特征之一,只有通过机械化实现经济效益提升,农业收入才能代替其他产业收入,成为农村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

3、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家庭农场是一种灵活的农业经营主体,没有过多的劳动力付酬负担,主要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可以减少利益分配的一些矛盾,同时可以同心协力地促使家庭农场朝着更好目标发展。

4、家庭成员成为职业化农民。本文认为,正如众多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优秀的产业工人,家庭农场的发展也离不开具有生产经营技能的职业农民。这些农民将运营家庭农场当作职业,会促使其主动学习农业生产技术,不断提高农场经营管理能力,不断提高农场收入,这样有利于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将中青年吸引到农业发展中。

三、我国家庭农场的管理方式探索 (一)市场导向的营销管理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同时也是一种新型经济组织,要让家庭农场组织持续生存和发展,必须以利润创造为核心,让农场主清晰地明白市场需求,以市场带动生产。首先,结合土地适应种植种类和供需缺口较大的农产品,确定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种类。第二,熟悉并掌握家庭农场农产品的主要销售市场分布,比如:大型批发市场、中转地以及运输情况。第三,及时掌握各大农场品批发市场的价格波动情况,以做出适当调整。虽然农产品不像工业生产那样便于生产调控,但是了解市场价格反馈出的供需情况,掌握市场动向,按照市场规则生产经营对于家庭农场的发展十分重要。第四,通过市场导向作用,加强品牌建设,逐步打响家庭农场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加家庭农场品牌价值,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普通农产品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增加市场议价能力。我国目前已经出现了多个注册登记品牌的家庭农场,但消费者耳熟能详的知名品牌基本还没树立,品牌推广是家庭农场下一步重要工作。第五,家庭农场在农产品营销上关注绿色农产品营销、体验式农场营销和整合营销等多种方式,让家庭农场特色鲜明,提高家庭农产的市场竞争力。

(二)技术进步的生产管理

家庭农场产生规模效益的前提是生产效率的提高,相对于小农经济而言,生产效率的提高主要依赖于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比如:农业机械化水平,种养殖技术的先进性等。因此,家庭农场必须不断学习先进的农业技术,不断提升技术水平,进行科学生产管理。家庭农场在进行生产管理时应当注意:第一,生产前进行任务分析,以及种养殖技术分析;第二,生产过程中加大机械化应用程度,同时,注重全过程管理,降低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技术人员学习、解决,逐步积累生产技术经验。第三,以信息技术的发展带动家庭农场的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可追溯性。这种可追溯性对农场品生产过程和产成品质量严格要求,促使生产管理以质量为核心,为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打造良好的质量基础。第四,家庭农场经营者在技术学习的积累上,从生产实践出发,主动研发生产技术、注重绿色生产和生态生产,探索引入新品种、病虫害防治技术经验总结等,真正用技术提高效率和实现更高的效益。

(三)融入社会服务体系

家庭农场主要以家庭成员为劳动力,从管理幅度来讲,家庭成员不可能把农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管理职能都完全实现自我服务,完全不用依赖社会服务体系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科学的。目前,我国存在多种社会服务体系能够帮助家庭农场实现更好的管理,比如:第一方面,以政府为主导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场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防疫机构、农业信息机构以及农业行政执法部门等;第二方面,公益性农业服务组织;第三方面;一些大型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公司也承担着部分农业服务的功能。这些都可以为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因此,家庭农场应当积极利用外部资源,主动了解和融入社会服务体系中去,集中力量于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优势,不断创造家庭农场的核心资源,不断提升竞争能力,使家庭农场长期良好地发展。

(四)培训升级的人力资源管理

要建设现代化的家庭农场,首先需要培养具有综合胜任力的农场主,农场主不是传统意义的农民都可以胜任的,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管理技能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培训其综合素质。其次,对职业农民的职业性进行培训升级,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农业发展都面临农无传人的情况,职业能力较强的农民大都去从事非农产业或到城市就业,因此,培训一批职业农民,提高其职业性非常重要。职业性培训可以采取职业教育的形式,社会服务机构指导的形式,甚至是职业农民出于自身的需求主动寻求培训机会。总之,现代化的家庭农场,需要有体系的人力资源管理培训,以促进家庭农场的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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