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09:34:4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家庭农场 法律主体 家庭合伙 职业农民 资本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家庭农场,作为一个从欧美借鉴过来的概念,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的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主体之一,家庭农场与原有 “细碎化”家庭经营模式相比,在经营规模、生产方式、市场适应性、抗风险能力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势,鼓励和扶持家庭农场的发展就成为我国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政策选项之一。文章结合一些地方关于家庭农场的规章制度,来探讨家庭农场主体的相关法律问题。
家庭农场法律主体的性质之辩
我国现有地方法规对家庭农场主体性质的定位。从现有的一些地方法规的规定看,可以把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归为两类:一是法人类主体。这类主体主要包括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种形式。二是非法人类主体。这类主体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
家庭农场法律主体性质辨析。同样是家庭农场,却允许农户家庭在不同性质的民事主体之间自由选择组织形式,严重背离了法律对不同性质的民事主体的内在要求。应当说,我国现有的地方法规对家庭农场主体性质的定位是混乱不清、定性不准的。家庭农场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律主体,在理论上必须予以明确。正确定性,是保障家庭农场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事关家庭农场在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承担这一根本问题,影响着家庭农场债权人债权的切身利益。
我国一些地方之所以对家庭农场主体性质的定位混乱、不准确,究其根源,在于没有认真区分农场与家庭农场两个概念之间的本质区别。在欧美,根据法律属性的不同,农场分为公司类农场、合伙类和家庭经营类农场三种组织形式。农场是一个上位概念,家庭农场是一个下位概念。农场仅仅是经营范围的体现,公司、合伙与家庭经营才真正代表着主体的法律属性。我们如果忽视公司、合伙与家庭经营在治理机构、经营决策、出资、债务承担等方面的差异,想当然地、人为地允许家庭农场可以选择性地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同性质的主体,不仅有失科学,也会在实践中产生诸多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将危及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可谓“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家庭农场定性为家庭合伙类主体。
作为最古老的合伙形式,家庭合伙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生产力不甚发达的年代,家庭往往是重要的生产单位,承载着物质资料的再生产重任。家庭成员基于共同的目的,相互协作,通过对家庭共有财产的使用,共同生产,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具备典型的合伙特征。即使在社会生产高度发达的今天,家庭合伙依然发挥着拾遗补缺的重要功能。与其他形态的合伙不同,对家庭合伙进行调整,往往需要把合伙法、婚姻家庭法、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尤其需要把关于家庭共有财产的相关规定和物权制度中关于共有财产的规定结合起来。而家庭农场,就具备了家庭合伙的基本特征。
第一,家庭农场内部成员之间有着共同的生活目的,他们之间虽然没有签署合伙协议,但他们之间却基于紧密的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和共同生活的目的,彼此之间具有强烈的信赖感,能够以相互默契的方式参加共同经营,又得以以同样的方式分派盈利和亏损,起到“不是协议,胜似协议”的作用。
第二,家庭农场用于经营的财产,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财产。在共有财产的支配、利用和归属上,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如果发生纠纷,就需要以家庭财产制度中的共同财产制度和物权制度中关于共有财产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家庭成员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家庭农场营业执照上的家庭农场事务执行人,往往是这个家庭中被登记为户主的家庭成员或这个家庭中被公认为能力最强的家庭成员。因此,家庭农场具有明显的“家族式”管理特征。
第四,在家庭农场的债务承担上,由于家庭农场是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收益也由家庭成员共同分享。同理,在家庭农场的债务承担上,就需要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这实质上是要求家庭农场成员对家庭农场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市场准入: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资格问题
家庭农场是新型的农业生产主体。什么样的“人”可以创办家庭农场,实质上是一个市场准入问题。许多地方如重庆、山东、襄阳等地实行了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把家庭农场经营者限定为农村居民。这种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资格要求,不管其出发点如何,已经极大地限制了非农村居民的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却是不争的事实,其合理性有待商榷。
农村居民的资格要求具有极强的“身份”色彩,不利于我国职业农民群体的培育与形成。“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后, 市场竞争加剧, 小农式的农业生产带来的经营风险进一步放大, 农业生产难以给农民带来稳定的收入保障”①。现代农业需要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许多地方对家庭农场主身份上的资格要求,与现代农业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带有传统二元制户籍制度的消极烙印。
应当看到,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未来农业生产经营者向职业农民演进是大势所趋。从职业农民的身份属性和流动性看,职业农民的职业与身份之间没有的必然的联系。劳动力是否愿意进入农业领域,不是取决身份,而是取决于市场,是劳动力在社会化大生产内在动力的驱动下,依据社会分工自然流动的结果。因此,我国未来职业农民群体,一部分是由现有传统农民转化而成,另一部分就是从现有的拥有“城里人”身份的城镇居民转化而来。进出自由应当是未来职业农民的根本性特征。现有的地方法规在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上的限定,不利于其他产业部门的劳动者向农业部门的流转,不利于农业生产经营者向“职业农民”转化,妨碍着我国职业农民群体的培育与形成。
放宽对家庭农场主身份资格要求对于我国职业农民群体的培育、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国家。城镇化的发展,必然需要把大量的原有农村人口从第一产业转移到第二、三产业。但怎么转移,但依然需要一定数量的劳动力留在第一产业。但从市场规律的角度看,进入第一产业的劳动力不一定非要是原有的农村人口,原有的城镇居民也可自愿进入第一产业从事农业生产成为职业农民。因此,未来我国职业农民群体的形成路径应当是多样的。具体路径见我国职业农民群体培育与形成路径图(图一所示)。
图1:我国职业农民群体培育与形成路径
就现阶段而言,在发展家庭农场的过程中,如果放宽对家庭农场主身份资格要求,允许有能力、有意愿、懂经营、会管理的城镇人口进入第一产业创办家庭农场,从事农业生产,成为职业农民,对于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具有积极意义和推动作用。例如,由以色列工贸部及Maagad企业和福建省农科院共同合作的“中以示范农场”国际合作项目中,“农场总投资8000万元,是中国首个成套引进以色列现代农业生产技术的国际合作项目。”②
鼓励和允许城镇人口进入第一产业创办家庭农场,实质是引入社会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对于缓解农业生产资金紧缺、提升农业结构和集约话水平有着重要作用。唯一需要管控的,是防止商业资本的逐利性对农业的潜在威胁,保证社会资本真正用于农业生产而不是变相圈地。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打着“招商引资”旗号鼓励资本下乡,迫使农民流转土地的跟风趋势。
家庭农场的资产
家庭农场的资产,是家庭农场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家庭农场的资产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农场主的出资,即家庭农场的注册资本;二是家庭农场成立后所借债务,即借入资本。二者之和构成家庭农场的投资总额。
家庭农场的注册资本。从商法的角度,家庭农场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技术等。但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家庭农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只能是出资人自己通过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不能以通过租赁等其他方式流转过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因为注册资本属于出资人的自有资本。而通过租赁等方式流转过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人仅仅有使用权和经营权而没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承包权,不符合自有资本的含义。
依照一般法理,商事主体的出资一般需要量化为具体的金额,这就涉及到对家庭农场出资人出资的资产评估问题。目前,从各地的相关规定看,对资产是否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规定不一,大都采取模糊方式处理的方法。如《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规定:“家庭农场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举办的,其出资采用自行申报制;其他组织形式举办的,应符合其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衢州市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家庭农场申请工商登记的,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交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申请材料”。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注册登记职能做好家庭农场登记工作的意见》则规定:“家庭农场申请工商登记,除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其选择的市场主体类型工商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这其中虽未明示说明要求农场主进行资产评估,但结合其他商事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不难理解,实质上还是有此要求的。
各地之所以这样含糊处理,原因有二:第一,对家庭农场主体性质定位错误所致;第二,目前,还缺乏一套有效的对涉农资产进行评估的机制和体制。而这一点,恰恰是我们的政府部门今后应当着力解决的问题。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家庭农场成立后的融资担保问题。
家庭农场的借入资本。家庭农场借入的资本,主要是通过租赁等方式流转过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农场主对这类资本,只能享有使用、经营和收益的权能而无处分的能力,包括把这类通过抵押的方式用来融资。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和风险性,需要在实践中充分保护农场主的利益,让其能够安心经营。
其一,应当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收回投资的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本。这些资本,通常以新建附属设施或为改良地力而投入的有益费用的形态存在。保证投资人收回投资,实质上是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在土地上放心投资。因此,我们应当借鉴日本民法典关于地上权制度的相关内容,完善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笔者建议,对于为改良地力而投入的有益费用,立法应当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以有益费用偿还请求权。对于新建附属设施,能够取回的,应当在赋予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以取回权的同时,适当照顾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让方的利益,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让方以时价购买权,以避免重复建设。对于不能够取回的,应当在赋予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以买取请求权,强制性地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让方以时价购买,以避免因为拆除带来的财富浪费。
其二,应当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以优先权来稳定土地流转产生的土体利用关系。在各地出台的关于家庭农场的注册管理办法中,大都要求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如《襄阳市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试行)》、《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等要求家庭农场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有些地方规定要求的时间更长。但不管法定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是多长,总有期限届满之时。家庭农场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届满后,如何保证家庭农场经营的稳定性,就成为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
因此,从稳定土地利用关系的现实需要出发,笔者建议赋予家庭农场主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续租或承包的权利。优先权,是指农场主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当合同规定的流转期限届满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方优先签订流转合同的权利。把优先权纳入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中来,而不是简单地交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双方通过流转协议加以约定,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把优先权纳入其中,使其具有物权的特性。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般法理,将会对农场主提供更有效的保护,更有利于在土地上形成稳定的利用关系,解决农场主们普遍担心的土地流转期限过短的担忧。
结语
家庭农场是适应现代农业生产要求的重要经营主体,大力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迫切需要。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将会极大地限制约束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作者均为廊坊师范学院社会科学教学部副教授;本文系2014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河北省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发展家庭农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HB14FX013)
【注释】
①周艳华,彭玉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异质性:问题与对策”,《人民论坛》,2013年第11期,第94页。
县、乡政府及产业化业务主管部门,要扎实地做好宣传工作。不能让中心村“承包”宣传工作,要根据大盘棋、造大船乃至建舰母的理念来合理布局与安排,绝非随心所欲地定位主导产业,既缺乏理论依据,又缺乏市场基础。引导本区域内农业走上产业化的道路,不同的中心村适应农业产业化链条中哪些环节,应认真加以剖析,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每一个中心村就是一个“器官”,在健康发展的过程中,强调协调一致。发展的根基要放在农业上,“非粮化”及“非农化”的农村产业现象,会逐步让农民损失最基本的利益保障。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根本要领是让农民走上强身健体之路,走上现代农业的发展之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农民宣传“什么是产业”、“什么是农业产业化”、“什么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是什么”等内容,如农村俗话中“千棵棕,万棵桐,子子孙孙永不穷”、“大田去小坝,农业实行机械化”等,能有效地让农民理解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
2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规划好、部署好
规划是先导,投入是基础,操作是关健,体制机制是保障。因地制宜地做好中心村规划是美好乡村建设的重点工作,是理清思路、设计发展路径的基础工作。因此,要从有利于农业新技术推广与应用,有利于农业规模化、效益化、产业化的形成,有利于农产品深加工的发展,有利于土地的综合利用,最终有利于在一定区域内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有效提升产品品质,完善品牌建设,带领农民走向市场,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出发,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及水利建设条件,科学制定中心村产业发展方案。
3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示范好、管理好
加强中心村产业化经营,必须建立标准化的示范基地,从基础设施建设到田间作物管理,积累数据,科学种植,推广有序。绝不能贪大求洋,过分地标新立异,一定要立足根本,挖掘传统产业的发展基础,在农民乐于接收,易于操作的生产方式上加以转变。特别是已经定位“一村一品”的中心村,在经营项目上要更上一层楼,努力建立完整产业链,并适度延伸,生产规模化、市场化、营养化和品牌化的安全农产品,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在起步的示范基地,要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监测与控制,确保在源头上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1-3]。
4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对接好、服务好
国家鼓励培育多种形式的经营主体,但就中心村而言,不可能所有类型的经营主体都要培育,无论是培育种养大户、家庭农场还是发展合作社、建立龙头企业生产基地等,都必须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产业发展阶段、土地集中规模、产业形成基础等方面来明确中心村对接的方向与培育的经营主体。同时为经营主体开展实质,为他们提供更加良好的发展空间和生存环境。对难以培育经营主体的中心村,要加强农业招商工作,与各大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发展基地农业。还可适度引导投资农业的工商企业进入中心村的产业经营中,带动农户以多种形式的合作方式,加强连接,从而带动中心村的农业产业化经营[4-6]。
5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流转好、流通好
农户承包地的细碎化是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加强明晰产权、规范合同的土地流转,是中心村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工作,是采取合同租赁、土地托管、土地入股、利润返还等经营方式,还是以自然村为基础或以中心村为基础开展土地流转,认真分析土地结构,劳动力结构,居民居住现状与土地可整合的结构,要与中心村产业发展方向相结合,特别是利用现行的三农政策,有效地破解农村一户多宅的现象,使农户的老宅基地、现有空白地,在产业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这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前置性工作。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过程中,农产品流通是一个系统工程,县、乡政府必须统筹安排,加强县域农产品专业市场的规划与建设,从根本上完善农产品流通环节的建设。中心村要与县域规划保持高度一致,无缝对接,通过各经营主体的联结机制,加入或组建农产品物流协会,确保农产品安全有序流通。
掌上“可种地、可营销、可追溯”小手机上有大农业
了解发现,第十二届农交会信息化味道浓厚:会场不仅专设智慧农业展区,还同期举行农业信息化高峰论坛、农业电子商务、农业云计算与大数据、农业物联网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农业信息化相关论坛。
记者走访了40个参展团的几十家参展企业发现,摊主在给观众介绍产品之后,一般会同时塞给一份企业宣传单:“请扫码关注我们的微信号。”
用手机上网就可登录这些企业网站,他们的业务可谓应有尽有、五花八门:托普智慧农业提供农业整体解决方案,上海左岸芯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左岸芯慧)发展农业物联网,北京信城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搭建从田间到餐桌的“放心菜”追溯系统……“江浙一带的铁皮石斛种植大户给我们的反馈说,应用农业物联网能实时调控作物生长环境,亩均能增效20%左右。”左岸芯慧销售经理吴昊说。
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说,今年6月份,我国共筛选出310项农业物联网成果。在农业生产过程的精细管理方面,应用于大田种植、设施农业、果园生产、畜禽水产养殖作业,有效实现了生产过程的智能化控制和科学化管理,提高了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
“登录我们网站就能了解我们的有机茶在各阶段的监测、抽查情况,茶的质量有保障、可追溯。”广西昭平县故乡茶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梁铭殷说,公司还开设了淘宝店和微信营销,其产品已经从南国一隅远销上海等华东地区大超市。
农业部的统计显示,2013年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额已超过500亿元。另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农产品电商平台已逾3000家,农产品网上交易量增长快速,销售成本降低、便利便捷。
信息化“借脑开眼”提升农业统筹管理水平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在农交会上提出,对农业而言,信息化技术手段和数据收集、分析、共享,正日益有效指导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切实减少决策失误,避免市场失灵,提升农业核心竞争力。
陈晓华说,目前,覆盖部、省、地、县的四级农业门户网站群已经基本建成,涉农网站已达4万多个。以12316三农服务热线为纽带,集语音、视频、短彩信、网站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于一体的12316三农信息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已经成为农民和专家的直通线、农民和市场的中继线、农民和政府的连心线。”
同时,依托金农工程一期项目,国家农业电子政务支撑平台、国家农业数据中心已经初步建成,40余条部省协同信息采集渠道先后开通,一大批农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陆续上线运行,初步形成了互联互通、共建共享、业务协同的农业信息资源采集体系和监测预警体系,农业行政管理水平和信息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此外,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巡视员广福德等专家介绍,通过农业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应用,我国利用卫星搭载高精度感知设备,获取土壤、墒情、水文等精细农业资源信息,配合农业资源调度专家系统,提升了科学决策水平。利用传感器感知技术、信息融合传输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正逐步扩大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生态环境自动监测,以及对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过程的全程信息感知、传输、融合和处理,对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追溯范围和力度不断提升。
北京市农业局信息中心主任王大山说,近年来,北京市建立了基于北斗卫星的农机智能调度平台,农机精准作业水平大幅提高,有效增加了机手收入,加快了农作物抢收进度,促进了粮食“颗粒归仓”。
信息化已成现代农业制高点
“信息化已成为现代农业的制高点。”陈晓华说,到2020年,农业信息化工作将实现信息化基础设施基本完备、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取得突破、信息技术广泛应用,更好地满足现代农业发展需要。
关键词:农业 集体经营 合作经营 企业经营 创新
中图分类号: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2(c)-0094-01
提出农业家庭联产承包制,改变了时期的农业生产集体生产经营模式,这是我国对农村土地生产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这项改革激发了农业生产的活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的改善了改善了农村生产面貌,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35年过去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村经营方式创新,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项改革同样是为了激发农业生产的活力,为农业生产经营输入新鲜血液,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1 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改革创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近年随着年轻一代农民走向城市,农村的种田人员愈发老龄化,农业生产经营早已经不是农村家庭生活收入的主要来源,种田成了老人、闲人的工作,农业生产严重缺乏活力。只有通过创新生产经营方式,通过政策引导吸引家庭农场经营户,龙头企业等有知识技术,有资金支持,懂生产经营农业生产生力军才能给农业生产带来活力,加快农业生产现代化进程。
(2)随着农村青壮劳动力外出,很多家庭农田无人耕种,土地闲置在有些地区很严重,在我国耕地严重不足的现状下,耕地这样闲置实在让人痛心,只有通过创新生产经营方式,规范耕地流转途径和流转方式,才能让这些稀缺的耕地在种田大户、种田能手手中发挥更大的生产效率。
(3)零星分散的家庭承包种植模式,对于科学种植、高效管理、机械化操作,资金投入、信息化应用等现代农业生产不相适应,并严重阻碍了我国现代农业的进程。只有发展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才能提高农业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4)新型城镇化给了农业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一强有力的助推力。城镇化解决了农民进城的居住保障,就业保障,从而就解决了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这就解决了农业生产经营改革创新后农民的后顾之忧问题,降低了改革创新的风险。
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就是适应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客观需要。
2 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改革创新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发展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需要解决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2.1 土地集中连片问题
发展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必须要有大规模耕地作为基础,如何规范家庭承包地自由流转,保障农民土地使用权,保障农民获取土地收益红利,保障农业大户,土地经营企业获取大片土地经营权,这是发展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的先决条件。《决定》指出:“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有关土地流转政策给农村土地流转指明了方向,也给农村基层组织提出了任务,即指导土地流转工作,协调农民个体与经营大户的合作联系,确保土地流转工作有序稳定进行,维护农民合法利益。浙江,江苏等地建立的农村耕地流转服务中心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在服务中心需要出租耕地的农民及需要承租耕地的用户都可以在此进行公平公正的交易,服务中心可提供耕地位置,等级、面积、价钱等多种服务内容,他是农民个体和农业大户和企业等进行耕地交易联系纽带,值得借鉴。
2.2 谁来种地,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
发展农业合作社需要当地的农业生产经营龙头企业的带动,像四川新希望集团公司组织发展的农业合作社就极大的促进当地的农业发展,农民企业共赢。联想集团也进军农产品生产经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果,浙江一对年轻夫妇辞去年薪20多万的上海工作回家乡发展葡萄种植业,这都与当地农业土地政策支持,农业补助资金支持,当地政府基层组织协调保护有很大关系。河北正定县辛丰种植专业合作社,藁城市绿生蔬菜专业合作社发展都离不开一个有知识技能,懂生产经营,有组织领导能力的带头人。而这些有活力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需要国家农业优惠政策的扶持,需要良好的农业生产经营市场的培育。
2.3 资金问题
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经营,企业经营需要强有的资金支持,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缓慢与资金短缺有极大关系,多少年来我国的金融行业很不看好农业市场,农业信用合作社融资困难,农业发展资金匮乏,企业向农业融资更是少见。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给出了明确方向:即“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鼓励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村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这些政策将有助于农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问题的解决,同时《决定》还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这些政策都将吸引金融资本进入农业。
3 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创新风险防控
有关农村我国一直有多种不同的论点,有土地私有化的,允许土地自由买卖,也有将农民土地生产经营权收归集体统一经营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我国的农地制度可以归结为三个阶段,即改革前的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改革后是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经营权归农民个人所有,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并行分置,即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承包权归农民个体所有,但经营权可出让给农业经营大户,集体、企业。这与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深入发展相适应,工业化和城镇化使大量农民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就业,虽然土地承包权归农民个体,这对既扶持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又最大限度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关键词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作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14-0277-02
近年来,商水县积极推进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引导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种植、规模化养殖、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让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逐渐取代农民传统产销模式。以种、养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把分散弱小的农户结为利益共同体,有效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增强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促进了农民持续增收。为了进一步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充分激发农业生产的生机与潜力,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座谈,对商水县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发展状况进行了调研。
1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基本情况
1.1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
商水县辖21个乡镇,3个办事处,耕地8.13万hm2,2012年小麦种植面积8.00万hm2。通过调查,目前全县承包6.67 hm2以上土地的种粮大户395户,其中,6.67~19.93 hm2的种粮大户316户,20.00~33.27 hm2的种粮大户72户,33.33~66.60 hm2的种粮大户4户,66.67~133.27 hm2的种粮大户2户,133.33~333.27 hm2的种粮大户1户。最大的户种植面积733.33 hm2。规模养殖大户4 000户,其中:出栏50~499头(只)的生猪养殖大户2 083户;肉牛养殖大户30户;奶牛养殖大户1户;鸡养殖大户1 212户;羊养殖大户185户。出栏500头(只)以上的生猪养殖场318个;肉牛养殖场1个;鸡养殖场157个;养羊场11个。最大的生猪养殖场养殖生猪12 000头。
种、养专业大户多以转包和租赁的形式流转土地,流转面积3 066.67 hm2,占全县土地流转总面积的20%。经营情况以种植专业大户为例,魏集镇某农户种植面积733.33 hm2,夏、秋2季种植小麦、大豆。种植成本:投入种子、农药、肥料及生产服务性支出、土地流转费用共计19 050元/hm2,总投入1 254万元。经营收入:小麦平均产量7 500 kg/hm2,大豆平均产量2 250 kg/hm2,总产达7 150 t,按当年粮价计算,总收入1 980万元,净收益726万元。
在养殖业方面,据2012年调查统计,每出栏1头生猪(出栏体重按100 kg计)其饲料成本约1 200元,药物及防疫费用约60元,人工费用50元,其他成本费用约50元,出售价平均按16元/kg计算,每头猪纯利润为240元左右。每出栏1头平均500 kg的育肥肉牛纯利润3 000元左右。每只蛋鸡年纯利润为50元左右。每出栏1只育肥肉羊纯利润在300元左右。养殖业用地土地租赁费平均在1.8万元/hm2左右。
1.2 农民专业合作社
截至2012年底,全县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405个,其中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4个,市级示范社36个。社员总数41 890户,社均122.8户,辐射带动农户5万余户。注册资金11.89亿元,社均85万元。从事粮食、蔬菜等种植业的专业合作社189家,占51.9%;从事养殖业的174家,占35.7%;从事农机等服务业的25家,占6.7%;从事渔业的4家,从事林业及其他行业13家。
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以转包、租赁的土地流转形式,共流转土地逾3 066.67 hm2,占全县土地流转总面积的20%。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章程制度、财务管理、利益分配等机制逐步完善,内部运行不断规范。通过组织农户,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产生品牌效应,经营效果明显,示范带动能力日趋增强。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总值6.29亿元,社员人均总收入比其他农户人均收入高20%以上。
1.3 龙头企业
商水县有重点县级龙头企业40家,国家级龙头企业1家,省级龙头企业1家,市级龙头企业12家,辐射带动农户逾12万户,吸纳就业人员近万人,现已形成8.13万hm2优质小麦生产基地,6万hm2优质饲用玉米生产基地,形成年存栏3万头牛、80万头猪、2 400万只鸡的畜禽产品养殖基地,按照“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地+农户”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集群培育取得很大进展,商水县已初步形成了两大产业化集群:商水县普爱饲料业集群,产值达25亿元。商水县金裕面业产业化集群,产值达12.65亿元。
2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挥的作用
2.1 加快劳动力转移,提高土地利用率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发展,农民逐步流转出土地经营权,使农民从土地里解放出来从事第二、三产业,加快了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了农村土地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不仅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同时也有效减少土地撂荒,提高土地利用率。
2.2 促进了农业生产标准化和农产品品牌化建设,提升农产品和食品安全水平
全县目前有18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14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农民的品牌意识、市场竞争意识不断增强,基本实现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种植、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
2.3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实现规模化种植,有效地解决了保护农民利益与土地适度集中的矛盾,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种植效益,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1]。
2.4 加快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进程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充分发挥带领一家一户进入市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它对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价格,规范成员行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等发挥了强大的组织支撑效能。
2.5 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提高农业经营效益
通过调查,加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户,人均总收入高出其他农户人均收入20%以上。未加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户,通过土地流转,农民每年一般可得到1.5万元/hm2左右的租金收入,和自己种植传统作物的收入基本持平或稍高。同时,农民有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依靠打工增加收入。
3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3.1 土地流转方面
大多数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农业生产要素获得方面仍然受到约束,在土地方面,千家万户的分散生产与新型农业生产主体规模化生产依然存在矛盾,相当一部分农民根深蒂固的恋土情结,使他们还抱着“宁可抛荒不可失业”的思想,宁可粗放经营,也不愿意把土地流转给他人耕种。流转渠道、流转程序、流转档案管理等机制不健全。县、乡土地流转大厅还没有完整的土地流转信息库,缺少连结土地流转市场的纽带和桥梁。县、乡、村3级土地流转服务与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地流转信息的搜集、整理、渠道不畅。使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难以和土地的转出者有效对接[2]。
3.2 经营方面
农业生产周期较长,比较效益低,回报见效慢,缺乏有效抵押物,大部分专业大户、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想发展扩大规模,贷款融资也比较困难。虽然国家出台了要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金融贷款扶持的政策,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绝大多数银行都不愿意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贷款业务,影响了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的积极性。在技术上,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业主多是土生土长的农民,文化程度相对不高,他们掌握的知识和应用新技术不多,品牌意识、抗风险意识不强,扩大再生产资金能力有限。在营销问题上,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不规范,发展活力不强,产品缺乏竞争力、吸引力、带动力,销售渠道窄。龙头企业规模较小,实力较弱,创新能力不足,产品档次低,附加值不高,同质化现象严重,市场竞争力不强[3]。
3.3 政策方面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发展缺乏相关政策扶持,难以做大做强。目前,我国的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农业补贴都是直接发放给农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基本上拿不到或者只能拿到很少一部分。国家在土地、资金、项目、税费等方面有一些扶持政策,具体操作中很多政策难以落实。就项目而言,国家和省里的文件都要求涉农项目向农民合作组织倾斜,但事实上很多项目根本不以合作组织为申报主体。
4 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政策措施
4.1 支持土地流转
2010年5月,商水县出台了《商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提出了要加强流转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流转程序明确要求。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作为农村土地流转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为迅速推进该县土地流转工作注入了强劲动力。由于起步较晚,目前县、乡、村3级流转服务体系尚不健全,2010年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已经建立,各乡镇依托便民服务大厅相继设立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级基本没有土地流转服务站。
4.2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农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33.33 hm2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流转土地用于建立农业生产基地的,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奖励标准:种植大宗农产品的以33.33 hm2为起点,每增加6.67 hm2,财政奖励资金增加10 000元,发展高效农业的以13.33 hm2为起点,每增加6.67 hm2,财政奖励资金增加10 000元。该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农业补贴,具体补贴给谁,大多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户自行合同约定。
4.3 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接支农项目
近些年来,商水县相关部门积极地推动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发展,把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作为支农项目的主体,把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等支农项目,优先让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与申报和实施。
4.4 支持提高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人员经营管理
每年利用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各类培训资源,不断加大对专业大户、合作组织经营者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2012年,仅通过“阳光工程”,培训种、养专业大户、合作组织经营者等各类人才3 000多人。
5 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
各级财政应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组织兴建生产服务设施、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升级、建立科技研发机构等。对获得驰名商标、名牌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的给予奖励。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发展等支农项目资金,优先扶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让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组织参与申报和实施。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组织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和风险保障机制[4-5]。要继续加大对农业基础性、平台性设施等的公共投入和财政扶持的力度。
6 参考文献
[1] 巫寅婷,钟日强,方勇.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蓬勃发展[N].韶关日报,2013-04-03(A9).
[2] 裴一雅.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发展方向与创新路径[J].经济师,2007(11):18,101.
[3] 朱启臻,赵杨昕.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构建的基础[J].中国农业信息,2013(3):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