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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实施条例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09:34:4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行政拘留实施条例,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根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海关行政处罚有以下几种:

    一、警告

    海关警告,是海关向海关行政违法的当事人提出谴责和告诫,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以后不再重犯的处罚。警告属于申诫罚,是国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正式作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警告的影响主要是给当事人形成一定的心里压力,造成名誉的损失,面对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警告是所有行政处罚种类种最轻的一种,适用于那些违法行为较轻、危害程度不大的违法行为。在许多违法行为责任的阶梯性设定中,警告是作为最低的一个处罚阶梯。警告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相配合适用。

    警告属于一种无裁量幅度的处罚种类。

    二、罚款

    海关罚款是指海关强迫违法的当事人缴纳一定的金额,通过使其在经济上受到损失,警示其今后不再发生违法行为。

    罚款是海关行政处罚适用中比较普遍,适用频率较高的处罚种类。这也是和海关行政违法行为多涉及经济利益有关,例如,走私一般都是一种牟利行为,剥夺当事人一定的财产权利,正是击中其要害的一种处罚手段,以警士其今后不犯。

    罚款属于一种带有自由裁量的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在设定或规定处罚的同时,一般作出了处罚幅度的规定。对处罚幅度的规定有两种方式:(1)直接规定具体限额范围,例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出100万元以下罚款。”此处,就直接设定了100万元的最高处罚限额。(二)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相关联,例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这里罚款的数额与走私分子偷逃的税款相关联,一般偷逃税款越多处罚越重。这种处罚设定较好地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

    另外,从罚款处罚本身来讲,它往往也是可以选择的。从海关目前的罚款条款规定来看,一般是作“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所以,罚款经常和其他处罚种类配合使用,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处罚决定或者不处罚决定。

    三、没收

    没收处罚是海关依法将违法当事人的非法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以及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收归公有的处罚。没收包括两部分:一是没收走私货物等非法财产;二是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属于一种无自由裁量的处罚种类。凡是查证的非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应当全部没收。确实无法实现没收的,也要追缴相当于没收财产的等价价款。

    海关应予没收的非法财产主要有: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环节查获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当事人非法持有的“红油”、“三无船舶”、“无进口证明的汽车”等。

    “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实施走私行为、违规行为,以及其他应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益。它属于违法行为的不当得利。违法者不应当通过违法行为获利,这既是人们的普遍价值观念,也是法律的一种原则。所以,海关对任何违法行为只要有违法所得的,都应当没收。

    没收和罚款都属于财产罚的种类,有时他们的客观表现形式是相同的。例如,当海关没收违法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时,在执行中可能和罚款的执行并无区别,都是要求当事人交付一定的货币。但它们在法律上存在两点本质的区别:(1)罚款处罚的对象事人:而没收更针对非法货物和非法财产本身。也就是说,罚款肯定是非法当事人的财产,而没收就不一定。例如,没收走私货物,在很多案件中,走私分子走私他人的财产,这些财产便作为走私货物被没收,而不论此前是否为走私分子所有;再如,没收多次走私的运输工具,有的走私分子多次利用他人的船只进行走私,那么海关有人不论船只的所有人是否为走私分子而对船只予以没收。(2)罚款一般需要由违法分子在其合法财产中进行支付,使剥夺当事人对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没收的财产带有“非法”性质,所以,一般认为剥夺的是当事人对非法财产的占有。

    四、暂停给当事人某项权利

    暂停给当事人某项权利,是指企业或者自然人经海关允许从事有关业务后,由于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而由海关作出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从业或者执业权利的处罚。根据《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可以暂停报关企业的报关业务,暂停报关人员的报告执业和暂停经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存储、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期限一般是6个月以下。

    暂时停止给当事人某项权利,是在保留当事人从业或执业资格前提下,暂时停止其一段时间的从业或执业,使其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促使其进行整改或者反省,以达到惩罚目的。这种处罚属于行为罚的一种,处罚力度往往要大于罚款和没收等财产罚,当事人所承受的经济损失往往更为严重。因为罚款和没收使违法当事人损失的财产价值是一定的,违法当事人可以通过以后的生产、经营来继续积累;而行为法中的责令停产停业使违法当事人在一定时期丧失经营、从业的权利,其业务开展将受到极大的冲击。

    五、终止当事人的某项权利

    该项处罚是指海关依法剥夺当事人从事某项经营活动的权利或者执业资格,也是行为罚的一种。海关一般是撤销海关注册,取消报关从业资格。针对主体也是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和经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存储、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终止当事人的某项权利时海关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惩罚,甚至可能直接导致企业的破产,报关员失业。所以,只能针对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主要对以下违法行为采取这种措施:

    (1)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存储、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2)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的;

    (3)被海关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执业,恢复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后1年内再次发生《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4)报关企业、报关人员非法他人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进行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或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六、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自然人实施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处罚。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在法律、行政法规等的授权范围内,其既可以行使公安机关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实施海关的部分职权。

    2004年11月1日新实施的《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即赋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治安处罚权。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处罚条例》第六条规定:“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国家授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该项权利,主要是由于在现实执法中缉私警察遇到抗拒、阻碍执法的情事后,限于过去职权所限,不能对违法人员及时给予制裁,必须请求地方公安机关协助,可能造成执法被动和错失良机。同时,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属于公安机构的序列,所以,在执行治安处罚权上不存在执法主体资格的障碍,只是尚未有职权授予。

    缉私警察实施行政拘留和海关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虽然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两者有所不同。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对确定的违法行为给予制裁的措施,目的是现实惩罚教育功能;海关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时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处于不确定状态,目的是排除和防止海关调查可能出现的执法妨碍或者社会危害,例如嫌疑人潜逃、销毁证据,甚至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使保障调查顺利进行的手段。

    七、收缴

    国家授权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行使收缴的权利。收缴类似于没收,但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往往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存在障碍,但有关财务又必须收归国有的情况下采取的。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收缴适用以下情况:

    (1)不满14周岁或者不予处罚的精神病人,携带、邮寄国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这些当事人由于生理的原因,国家法律规定不得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海关又不能允许违禁品过关,所以就适用收缴。

    (2)走私违法事实基本清楚,但无法查清当事人的,海关可以收缴走私货物。此类案件多发生在水上偷运环节,有的走私分子为了逃避惩罚,在海关缉私艇上船检查前就跳船逃跑,海关无法查清走私当事人,但走私事实基本清楚。因为当事人不清,所以难以作出行政处罚。但走私货物必须及时处理,所以,国家授权海关予以收缴。

篇2

1、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车”要被拘留。如“超标电动车”驾驶人无任何驾驶证,将被认作无证驾驶机动车处理。交警部门将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对违法行为人罚款1000元,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2款,对驾驶人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如驾驶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交警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车辆进行公告后依法强制报废处理。

2、持非E牌驾驶证驾驶“超标电动车”扣12分。如“超标电动车”驾驶人持有E牌以外的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驾驶“超标”电动车的,将被认作“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拖移车辆”,交警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4款,第99条第1款,经调查核实后,可对驾驶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其驾驶证记12分。

(来源:文章屋网 )

篇3

魏 鸿

“三类车”因其经济性和方便性、适用性,迅速进入百姓家庭。“三类车”是指:时速高于20公里、整车重量高于40公斤的燃油助力车、电动车为超标车。

从2007年10月8日起,云南大理市、祥云、弥渡等县市工商局、公安局、质监局开始清理整治“三类车”销售市场。通过整治,杜绝新的“三类车”流向社会。同时对已销售在用的“三类车”,交警部门将按无牌无证机动车纳入管理。

2007年11月1日,州交警支队车管所在大理市交警开设了服务窗口,开始对“三类车”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车主只要考取轻便摩托车驾驶证、购买交强险,就可以上路行驶了。截至11月7日,160多辆“三类车”已办理了上牌登记手续。

交警部门通过将“三类车”纳入机动车管理,给电动自行车上牌,既有利于道路交通管理,减少交通安全隐患,也有利于打击盗抢“三类车”,保护车辆所有人的利益。

夏邑:车主司机互签“安全协议”

周学峰 李 旭

河南省夏邑县交警大队在开展预防冬季交通事故“百日会战”活动中,针对客运车主(客运企业)与司机责任权利不明确,易发生车主强迫司机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不利情况,与车主(客运企业)、司机共同签订“安全协议”,力保冬季行车安全。

“安全协议”包括车主(客运企业)、司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相关义务。车主(客运企业)的权利义务包括:有权要求司机在行车过程中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驾驶相关操作规程,并对车辆能够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问题能够及时向车主(客运企业)汇报。不能为了经济利益强迫司机违法驾驶,对司机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长途客车必须配备两名以上司机,对司机发现的车辆故障能够及时维修排除,确保车况良好。

司机的权利义务包括:有权拒绝车主发出的交通违法指令。享有向交管部门举报车主强迫司机违法的权利。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操作规程,做好日常车辆保养和维护工作,发现故障及时向车主(客运企业)汇报,坚决拒开“病车”和违法机动车。

“安全协议”还规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司机发生两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车主(企业)有权对司机解聘。而车主在一年内两次被司机举报有强迫司机违法行车行为的,交管部门在对其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还可以并处停运整改。

“安全协议”的签订,明确了车主(客运企业)、司机之间的权利义务,使他们能在行车中互相监督制约,为冬季安全行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商丘:校车有了“身份证”

白项林

截至2007年12月1日,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完成了对近400辆校车的检验,校车达到检验专用标准后,给校车贴上了河南统一的校车标识。没有统一标志的校车,将不许上路。

几辆合格的校车,车身后方贴有蓝色“河南校车”字样及带有英文和中文“出入平安”的圆形和三角形黄色校车专用标志;车身前方贴有蓝色的“校车”字样。校车实行统一标志后,既便于统一管理,又让大家容易辨认,知道里面乘坐的都是学生,增加了安全系数。同时在交通高峰期,校车有优先通行权。为使新校车标准迅速落实,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列辖区每一辆校车学校名称、教育行政部门名称、车辆所有人、车型、车号、校车类型、乘员数、驾驶人、运行时间、行驶路线和驾驶人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制作台账,纳入源头管理。

据悉,自2007年12月1日起,对没有喷涂统一外观标识、放置校车标牌而用于运送学生的车辆,或虽已喷涂统一外观标识、放置校车标牌,但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换领行驶证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拘留所里的法制课

陈敬明

2007年12月5日,十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带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资料到行政拘留所为关押在这里的5名交通安全违法人上了一课深动的交通安全课。

2007年11月26日、30日,交警三大队民警查获两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进城贩运土特产的两名交通安全违法人员,该队依法对违法人――丹江口市均县镇农民张某、郧县柳陂镇农民叶某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当民警送违法人到行政拘留所时,受罚人员对民警说:“违法了应该受到惩罚,但我们都居住在偏僻的农村,信息闭塞,交警同志能否在我们拘留期满后,帮忙联系一所驾校或直接参加考驾驶证……”。

民警胡伟回队向大队领导做了汇报,12月5日上午,三大队的民警购买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手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来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在拘留所民警的协助下,将关押在这里的4名无证驾驶和一名交通肇事的交通安全违法人员集中起来,上了一堂交通安全法制课。讲解了机动车驾驶证怎么办、车辆怎样办牌入户、车辆如何年检等内容。

最后,民警给听课人员留下联系方式,表示可以帮忙介绍师资力量雄厚的驾校,并可随时接受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咨询。他们一再叮嘱受到拘留处罚的人员,要吸取教训,在拘留期司认真学法,做一个自觉守法的好公民拘留所拘留所。

2007年12月3日上午10时,一辆崭新商品车行驶至车城路东风公司车架厂路段经过座人行天桥时,突然车厢高举,重重地撞在了人行天桥,导致桥、车受损。

交警陈警官在事发现场看到,大卡车车头高高翘起,天桥被卡车撞击变形。肇事大卡车的车厢被撞坏,车厢举升器也被撞弯变形。司机被当时这意外事故吓得不知所措,跃身从车头高高翘起的驾驶室跳到地面,导致司机右脚脚部受伤。驾驶该车的河南邓州籍司机薛某说,事发时他驾驶该车到车城南路去检修,在行驶过程中不知车厢举升器何时打开了,所以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撞上了人行天桥。

事发后,十堰市公安交警赶赴现场维护交通秩序,疏散围观人群。并在受损的人行天桥,张贴了“禁止通行”告示牌,以提醒过往行人确保安全。

随后,交警又先后调来两辆10至20吨的吊车,但都无济于事。有关单位只好临时去雇50吨的大吊车,前来帮助清理现场。至当天下午15时许,肇事的大卡车仍被卡在桥下。

2007年11月14日13时35分,在宁夏汝箕沟口20721KM处,一辆牌照为宁B23650的农用车刹车失效,驾驶员措手不及,一头撞在崎岖山路转弯处的护栏上,造成车辆侧翻,车辆幸好被护栏挡住,人员没有受伤。

篇4

曲宇辉

《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3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因此在制定的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规定,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标准等事项公开。笔者认为,应该以“违法责任”公开代替“行政处罚”公开。

一、行政处罚仅仅是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中的一种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是:(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而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则很多,除行政处罚外,还有承担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强制措施、责令纠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回或无效、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罚等法律责任。因此,行政处罚仅仅是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中的一种责任,或者说是一部分责任,而不是全部法律责任。

以《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部分法律责任为例。

1、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土地管理法》第73条、第81条);“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管理法》第73条)、“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1款)、“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1款);“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1款)、“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1款);“罚款”(《土地管理法》第73条、第74条、第75条、第76条第1款、第80条、第81条);“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37第1款、第65条第1款第2项[1])。

2、承担民事责任:“恢复土地原状”(《土地管理法》第73条、第76条第1款);“责令限期治理”(《土地管理法》第74条);“承担赔偿责任”(《土地管理法》第78条第2款)。

3、行政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土地管理法》第73条、第74条、第76条第1款、第78条第1款)。

4、承担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73条、第76条第1款、第78条第1款)。

5、其他法律责任[2]:“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第1款第4项);“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第1款第5项);“责令限期改正[3]”(《土地管理法》第74条、第75条、第81条);“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1款、第77条第1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5]”(《土地管理法》第67条第1款第4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第1款第3项);“责令限期办理[6]”(《土地管理法》第82条);“批准文件无效”(《土地管理法》第78条第1款);“缴纳闲置费”(《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缴纳土地复垦费[7]”(《土地管理法》第42条、第75条)。

二、以“违法责任”公开代替“行政处罚”公开更为符合我国立法和执法工作实际

如“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1款中,共涉及追究五种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一是行政处罚(拆除、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二是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三是承担民事责任(恢复土地原状),四是行政处分(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是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情况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普遍存在,即对某种具体违法行为应追究的各种法律责任,写在同一个条款中,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责任。这种表述,不仅方便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各种法律责任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也有利于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由此,我们也看到了只公开“行政处罚”而不公开“违法责任”所带来的弊端:如果只公开其中“行政处罚”的内容,有关法律条款就会支离破碎、不完整,同时还会造成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认识不全,不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利于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如果整个法律条款公开,又似乎超出了“行政处罚”的公开范围。

此外,由于我国的《行政处罚法》本身对“行政处罚”并未作出定义,在法学界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究竟包括哪些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措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撤回等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广义”的行政处罚仍在争论的情况下,只公开“行政处罚”的难度和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三、建议

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打造“透明政府”的具体措施,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总要求,也应当以“违法责任”公开代替“行政处罚”公开,不能仅因《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而只公开“行政处罚”事项。事实上,一些行政机关在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往往标题是“行政处罚”公开,而实际公开的内容则是“违法责任”。

因此,笔者建议,政府和行政机关在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将“行政处罚”公开更改为“违法责任”公开。

[1] 在《土地管理法》第65条第1款中规定了三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只有第2项属于行政处罚。

另:《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等规定了多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其中既有作为“土地违法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收回”,也有作为其他法律责任的“收回”和依法定事由(如为社会公共利益、依合同约定)的“收回”。

[2] 其他法律责任是指行政处罚、民事责任、行政处分、刑事责任以外的法律责任,而不是《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1款第7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4][5][6]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出这四种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追究土地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但不属于行政处罚。

篇5

下面一些比较常见的重要的关于年龄的规定,可以让我们了解不同的年龄那个阶段在法律上有何意义。

一、胎儿

《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相关:1.《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监外执行)、《刑诉解释》第342条(停止执行死刑)

二、出生

《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说明:法律对孕妇和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有特别保护,可参考相关条文。

三、6、7岁

《义务教育法》第11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四、10岁

《民法通则》第12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动。

相关:1.《合同法》第47条(效力待定,纯获利益的除外)2.《民通意见》第6条

五、12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相关:上述条例第73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六、14岁

刑法》第17条第二、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236条第二款:奸不满十四周岁的的,以论,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262条第一款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构成拐骗儿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该条之一(修正案六第1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构成组织未成年人乞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该条之二(修正案七第8条)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二款,殴打、伤害不满14周岁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16岁

《民法通则》第11条第二款: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劳动法》第15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刑法》第17条第一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四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第一项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二款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第三款: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八、18岁

《民法通则》第11条第一款: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根据《劳动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该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第二款规定,询问未满十八周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场。

相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九、20岁、22岁

《婚姻法》第6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十、23岁、25岁

《法官法》第9条,《检察官法》第10条规定,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最低年龄为23周岁

《公证法》第18条规定,担任公证员的最低年龄为25周岁,最高为65周岁

十一、45岁

《宪法》第79条第二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十二、50、55、60岁

目前我国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似乎比较乱,需另外梳理。常见的三个分别是女工人50岁,女干部55岁,男60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二款规定,殴打、伤害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类似规定还有该司法解释第28条第一款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第29条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十三、70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七十周岁以上的人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十四、75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