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09:34:4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保险型风险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建筑工程; 风险管理; 工程保险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unceasing improvement, the current, larg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project has already more and more be the focus of world attention, larg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projects including bridge construction,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railway construction, large commercial building, etc. These large building continuously rise, for a flourishing city added luxuriant colour, but, from the project risk and engineering insurance's point of view,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arge construction projects belong to high risk business, each a large construction projects construction need long-term planning, a large amount of fund investment, complex technology link, etc. Therefore, 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safe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and the permanence of completed projects, we need to intensify efforts to large construction project risk and the effective management of the insurance and implementation.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large building project risk management and engineering insurance the close connection between, from every Angle discusses engineering project risk management, and the content of the basis of the risk management content, puts forward that we should take a series of project insurance measures.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Risk management; Engineering insurance
中图分类号:TU76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大型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与工程保险的关系
在大型建筑工程项目中,风险与保险之间存在着紧密相连的关系,二者之间是因与果的关系,其中,工程风险是工程保险的内在原因和需求,而工程保险则是工程风险的有效解决途径。二者在大型建筑工程项目中缺一不可,同时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奠定制度与措施保障。 众所周知,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是工程量极大,施工工艺复杂的高危险作业项目,它的施工过程需要的时间周期长,这对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造成了很多风险,尤其是在我国的东北地区,如果大型工程项目所经历的时间周期需要跨年度,则会在冬季冰天雪地的时期暂时停止项目的施工,而在第二年继续该工程项目的时候,会造成部分工施工遗漏,工序之间衔接困难,施工材料破损及过期等现象。面对这些大型建中工程施工中必不可少的问题,我们应该加强施工风险的防范措施,有效进行风险回避、风险自留、风险转移等手段。其中,风险转移中最为突出的则是工程保险的实施,在我们利用工程保险手段解决施工风险问题的时候,不难发现,二者之间存在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工程风险的分析及控制贯穿于工程保险的全部过程中。因此,我们要首先明确工程风险的各个种类,懂得工程保险中的各项制度,将工程保险分析有效的运用到各类工程风险的解决中。
二、大型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的种类
对于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来说,风险的种类可以按照风险的严重程度划分为极端严重风险、严重危害风险、一般危害风险三类:
(一)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极端严重风险
大型建筑工程项目中的极端严重风险是所有工程项目风险中最为严重的一类,这类风险一旦发生,会导致施工方及未来使用方的人身和财产遭受严重损失,严重破坏城市的市容市貌,严重影响着该城市的经济发展,严重损害了国家财产,严重损失大量资金。对于这种风险的划定,国家有明确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要追求法律责任,对于施工中的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给予应有的赔偿。我们应该呼吁所有大型建筑工程项目的承包商,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进行投标及施工,对工艺技术要求甚高的大型工程,要严格把握质量关,谨慎规划,合理决策,规避一切可能发生的风险。
(二)大型建筑工程项目严重危害风险
大型建筑工程项目中的严重危害风险属于工程风险中较为严重的一类,这类风险一旦发生,同样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危害了城市的形象,施工人员以及完工后的使用者会遭受人身及财产的损失,然而,由于在工程风险的发现及应对措施中已经采取相应解决办法,尽可能的将风险减小,将损失降到最低。这类风险的发生也同样需要追求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赔偿受害人相应的物质损失。
热衷投资,忽略保障
保险的本质是转移风险,而现在却演化成了以投资理财为主要目的。据统计,我国2010年寿险保费收入为9679.5亿元人民币,其中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等具有投资理财性质的保费收入为7491.93单位亿元,占总收入77.4%,而普通寿险仅占到了13.4%。这种产品比例的不平衡说明将保险产品当作投资产品来买,忽视保险的本质功能,已经成为现阶段我国民众保险消费观最直观的表现。
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原保费收入为9784.1亿元,2009年为11137.3亿元,增幅达到13.8%,相比GDP的放缓,保费收入却大幅增加。在当前金融环境下,由投资为主的消费观促成的投保行为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保险业务发展的大起大落,而且这种重视投资的需求导向,也迫使保险公司过分依赖投资型保险产品,导致业务结构失衡,对于保险业健康发展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保险意识不足
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两项保险发展重要指标直观反映了一国保险发展状况和国民保险意识。保险深度是指当年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保险密度指一国居民平均的保费支出水平。两项指标的世界平均水平分别为8%和人均600美元,我国2011年数据显示保险深度为3%,保险密度为人均1064.3元人民币,大约合170美元,距世界平均水平有较大的差距。我国要实现从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民众的保险意识亟待提高。保险意识的欠缺,一方面与我国传统文化有关,我们崇尚勤俭持家,一般中国家庭都拥有大量的积蓄,用于不时之需,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自保效应,降低了对保险的直接需求;另一方面,我国保险营销模式存在一些弊端。
中国企业保险意识更是比较淡薄,如果能提高风险意识,把一些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就已经在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由于发达国家的消费者保护制度十分健全,一旦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企业将面临惊人的索赔。因此即便在某些行业政府并没有强令措施,企业也会不吝投入,积极投保。
重塑保险消费观
在国外成熟市场,比如美国的市场风险意识比较强,上市企业为董事及高管投保董责险已比较普遍,而在中国这个新兴市场,高管责任险还属于创新产品,市场发展空间很大。国内董事高管责任险的费率要比国外低得多,但国内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除了资本市场的监管环境不同外,也与国内企业的保险意识息息相关。鉴于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遭受的集体诉讼不断增加,去保险公司咨询的国内上市公司成倍增长。尤其是遭遇高管批量离职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如果没有董事高管责任险的保护将面临一定风险。
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今后五年保险业发展的总体目标要初步建成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风险防范有效、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业。达成这些目标要求保险公司以现代保险业的本质需求为立足点,千方百计挖掘潜在的保险消费需求,设计有效产品,提供优质服务,满足上述保险需求,充分利用大众媒体传播保险的有益个案和理性避险的现实功能,提高民众对保险的认知度,构建科学的保险消费理念。
关键词:互联网;风险管理;转型;保险;大数据
引言:
当今处于科技发展和保险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在这种前所未有的新形势下,全面贯彻落实“新国十条”,推进企业的互联网化建设,是一次彻底的变革与大的革命。科技的重要应用与发展,给公司带来了极其重要的机遇,将公司带上一个全新的高速发展平台的同时,也伴随了巨大的挑战与风险。为更好的顺应形势发展要求,成功实现企业的互联网化转型,企业必须在做好业务发展经营、扩大企业保费规模、提升业务品质的基础上,以互联网为技术手段,依托高科技信息管理平台,把新形势下的业务发展瓶颈、风险防范、漏洞危机、全新违法犯罪等内容作为重点监测内容,有效保障公司的成功转型,保持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一、风险管理为导向的主要内容
(一)精准投入,有的放矢
1.做好互联网转型的第一步,先明确公司市场定位及目标人群,更快的适应新的互联网市场运行环境,开拓新的获客渠道及方式,取得一定的企业保费规模和经济效益。为有效突破国内原有的保险营销模式,公司一定要明确市场定位,牢牢把握“全面推进,重点突出”的主线,明确主攻的险种及寻找合适的客户群体。
2.在明确市场定位的基础上,企业要建立适合网络营销的产品。区别于传统保险业务的线下客户接触与体验,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与应用,使客户更多的通过网络来进行远距离接触及感受,在这种方式下,客户的体验与忠诚度更为重要。企业不仅要实现传统产品的网络化销售,减少产品的中间渠道获取成本,将业务员的佣金让利给客户,让客户切实体会到实惠,企业还要充分利用网络最大的一个特点,即透明化及信息的相对对称性,充分做好客户的体验与口碑宣传,这对网络保单的销量至关重要。长远来看,必须要做到传统产品的改头换面,创建适应网络渠道的个性化网销产品,包括承保标的、费率的厘定、保险责任的设计等,都要做出很大变革。
3.相应的客户自助下单投保的流程、理赔的流程改造,最关键的是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互联网营销平台及在线客户服务体系。包括PC端公司官网的建设、APP端移动应用的开发、微信微博公众号平台的建设等营销平台。在承保端、理赔端,是与客户接触最为紧密的一个环节,直接影响了客户的留存率。将互联网技术,全面应用于保单承保、理赔的全流程,实现流程改造与系统智能化升级,能极大的提高客户体验与满意度。
(二)强化监管,合法经营
1.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为载体,很重要的一个风险是安全性风险,涉及到信息安全、数据安全、技术安全等,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系统风险,不仅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及客户本身产生直接影响,而且也容易造成客户账户安全和个人信息的泄漏及盗取。而且容易到处传播的计算机病毒,正是充分利用了互联网快速扩散的特性,结合利用计算机操作系统本身的系统漏洞,更是将数以亿万计的客户信息及资产信息,完全暴露在黑客的魔掌之下。
2.互联网时代的交易风险更是不容小觑。在互联网形式下,套现、洗钱等方面的风险更加隐蔽,涉及金额也更加巨大,极易形成资金和信息的体外循环,游离于监管之外。而且互联网交易的确给投资者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也存在交易信息被泄漏或被窃取的风险,将使投资者有可能遭受到重大的损失。因此,必须加强对业务的全流程监管和穿透核查,不留空白和套利空间,才能切实保护好投资者和交易者的应有利益。
3.企业在做好外部风险管控的同时,也要做好自我风险管控。对互联网战略转型下的外部监管、行业自律,甚至一些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要严格遵照执行并定期做好自查工作,对监管重点打击的风险行为进行严格把控及严厉查处。同时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对传统的组织架构进行变革,对原有的控制方式进行调整,在做好组织建设、人员管理、制度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做好风险监测体系的建设,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三)风险评估,内控落地
1.开展全面风险评级。进行互联网运营的风险评估工作,并制定相应管控方案,公司时刻处于变化之中,所面临的风险也在随时变动,尤其是处于战略转型的特殊时期,更面对着之前传统经营理念下不存在的新风险。公司必须在新的运营环境下,依托先进的风险评级工具,将公司整体的风险评级的计算因子,细分为一级、二级等多个模块的子风险因子,再辨识关键风险指标并设置不同的评分权重,结合考虑固有风险、剩余可接受风险的基础上,对公司整体风险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识别出的风险由各业务部门具体落实到实际的工作流程中去。
2.风险管控落地实施。进行内部控制体系框架的建立与完善,并进行定期检视、检查。从coso内部控制框架出发,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五大方面建立整个内部控制框架,尤其要重点关注互联网转型形式下出现的新风险。比如互联网应用下,存在商业机密泄漏的风险。在此风险大类下有对应的一级风险、二级风险,子风险是客户信息等机密资料的泄漏,可以通过采用一系列的具体控制措施来实现管控,包括对涉及客户机密信息的表格进行屏蔽、对前台访问控制的人员进行角色限制、对后台数据库表进行单独授权及临时权限收回、对机密数据的表格进行存档控制等内容。
(四)科技引领,智能应用
1.将风险管理内嵌入企业业务流程管理中,实现事前预警、事中控制。企业需要建立一套高科技、全系统化流程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例如,在承保环节,通过该车辆历史出险记录的调取及分析,系统自动弹出窗口提示该车辆保险费率需要适当上浮,或者提醒核保人员预防该车辆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隐患。在理赔环节,系统对于多次出险可疑车辆进行窗口弹屏提示,引起理赔案件处理人员的警觉,从而有效打击扩大损失、虚假赔案等恶意行为。
2.做好日常管理与定期检查,实现事后查处。在车险理赔环节,通过在承保车辆上安装电子设备,实现对车辆及驾驶员的静态、动态信息提取和保存,通过定期对出险集聚地、出险频度高发的人或地等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监督车辆驾驶员的行为风险和道德风险,对出险案件进行严密管控,对涉及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使保险事故管理变被动为主动,从而降低理赔成本。
3.大数据分析与应用。保险行业的数据种类繁多、纷繁复杂,首先必须建立一个大数据平台进行数据整合,统一数据存储和传递标准,将承保、理赔、单证、产险、寿险、财务、销管、人事、中介等各种数据进行搜集整合,对不同系统的数据进行打通处理。其次在数据整合的基础上,通过对历史数据及经验积累的分析研究,辅之以有效的算法和模型,利用数据挖掘技术手段及数据分析应用工具,建立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的数据分析模型,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领域,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二、保险企业互联网化的重要意义
(一)互联网与保险的结合,使保险业呈现出全新的发展态势。互联网为传统的保险业注入了新元素、新活力,拓展了保险业的发展空间,实现了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和保险渗透率的提升。网络和移动沟通工具形态的日益多元化使得保险公司和客户的互动方式更加多元,搜索平台、网页、及时沟通软件、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的日益发展决定了营销环节的多元化。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也进一步提高了与客户服务、理赔工作的融合程度,将实现自动报价、自动核保、自动承保、自助理赔、网上自动交易等,是互联网保险的核心竞争能力。
(二)互联网对保险行业最大的颠覆,是从“客户思维”到“用户思维”的改变,产品开发设计由“以产品为核心”开始真正向“以客户为核心”转变。传统“客户思维”模式下,关键因素是产品包装、价格优势、渠道实力和促销策略等。新型“用户思维”模式下,个性化的产品、极致的消费体验、简约的形式、跨界的资源整合以及大数据的分析运用等能力,成为竞争的关键。保险公司官网直销、综合性电商、网上保险超市和保险垂直搜索已经成为保险网销的四大重要渠道,在智能互联时代下,保险营销将会推陈出新,创造出适应用户需求、动态沟通、价值传递和数据决策的新模式。
(三)互联网最有价值的核心优势就是其所拥有的大数据。数据已经成为一种商业资本、一项重要的经济投入,可以创造新的经济利益。掌握了互联网的大数据,保险企业就可以及时地捕捉客户需求和市场行情,针对市场的多层次需求开发针对用户特征的定制化产品。坚持科技创新牵引金融创新,积极推动传统保险业务与信息技术的融合,加快推进高科技信息系统建设,大力发展和引进互联网金融、大数据金融等新型业务模式,形成科技、保险紧密关联、彼此支撑、良性互动、整体推进的发展格局。
关键词: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经办;管理风险;分析;建议
长期以来,许多制造业企业采用落后的生产技术、设备、工艺进行超强度的连续性生产,许多建筑施工企业则组织大批农民工搞“人海战术”,不分昼夜地连续施工;加之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对安全生产管理缺乏重视,导致每年都会发生大量工伤事故,造成职工因工伤亡。仅在2016年,全国有1036139名职工被认定为工伤,22436名职工因工死亡。为保障广大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国家推出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但这一制度在运作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风险,必须对这些风险予以高度的重视。
一、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运行中出现的风险
长期以来,在民营企业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上,始终存在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地位不对等的问题。由于农民工数量众多,供过于求,民营企业的老板往往居于强势地位,可以随心所欲地招聘、解雇农民工;农民工遭受工伤事故后,老板又不愿承担任何责任,而是将农民工一脚踢出企业,任由受害的农民工流落街头,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甚至引发了许多农民工集体维权的群体性事件。为保障农民工,尤其是遭受工伤事故的农民工的正当权益,人社部在2011年推出《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8年12月《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暂行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职工被认为定为工伤,在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情况下,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若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社会保险机构可以为农民工提供垫付性先行支付,包括医疗费用与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等。若受伤的农民工工伤等级达到1-4级,社会保险机构可按月向受伤的农民工发放伤残津贴;若受伤的农民工工伤等级达到5-10级,社会保险机构须向受伤的农民工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若农民工因工伤不治身亡,社会保险机构还须向工伤罹难者的家属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我们应当看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设计初衷是好的,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在运作中遇到了一些经办管理上的风险:(一)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加大。自实施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以来,各地方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便不断扩大。以温州市为例,2012年温州工伤保险收入为4.06亿元,当年温州工伤保险待遇支出为2.86亿元;2013年,温州工伤保险收入为4.55亿元,相较于上年增长了10%;2018年温州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却上升至3.35亿元,相较于上年增长了14%,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明显上升,而且其增幅超过了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增幅。长此以往,势必出现较大的缺口,甚至造成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二)社会保险机构追偿难度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在10天内偿还。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社会保险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待遇比较困难,有的民营企业发生重特大工伤事故(如爆炸、火灾)后,全部固定资产与流动资金化为乌有,企业随之注销,社会保险机构不可能在一片废墟上追偿到钱款。一些民营企业的老板缺乏道德素质与公民意识,发生工伤事故后直接跑路,社会保险机构却对这些逃之夭夭的老板无可奈何;一些民营企业的老板债台高筑,甚至借高利贷维持企业运营,企业长期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发生工伤事故后根本拿不出钱来。有专家对2014年广州市工伤保险基金运行进行了专项研究发现,截至2014年8月,广州市工伤保险先行待遇支付累计达188万元,但社会保险机构却未能向用人单位追偿到一分钱。
二、完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建议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与市场经济紧密关联,在其实施过程中,必然与市场环境发生频繁、复杂的互动;而市场环境又始终处于波动之中,因此,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势必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应当看到,这些风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正常现象,而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主动完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积极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以管控风险、防范风险、减少风险、化解风险。(一)主动辨识各种风险。运用SWOT分析法对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确存在着追偿难度大的劣势(weaknesses),同时还要面对许多不确定性的挑战(threats);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和广大劳动者的欢迎,具有较高的道义优势(strengths);从长期来看,我国工伤保险与发达国家,尤其是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还有进一步发展的良好机遇(opportunities)。所以,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坚定起信心,应当看到当前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中遇到的种种困难,都是可以克服的困难;应当主动辨识各种风险,运用标准调查表法、风险因素分析法、现场调查法,仔细识别各种风险,评估这些风险对于工伤保险基金运行造成的影响,做到心中有数。(二)强化事前控制。有条件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强化事前控制。具体来说,社会保险机构须主动、认真地研究本地区每一家企业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金融资产、流动资产、应收票据、应付票据、流动负债、长期借款等),每一家企业的营业成本、营业收入、营业外支出、当年利润;每一家企业的职工人数、职工工龄、职工素质(包括工作经验、技能水平)、经营者的素质(包括其个人信用、道德、管理能力等),以及每一家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环境、劳动时间、安全管理;详细掌握本地区所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于有可能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社会保险机构必须加大关注力度,督促企业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于道德败坏、品行恶劣、又负债累累的老板,必须督促他们为员工缴纳更多的工伤保险费。通过强化事前控制,可以有效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继而有效降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从而保障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长期平稳运行。强化事前控制,着力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与农民工伤亡数量,应当被视作社会保险机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今天,我国已经成为世界制造业大国,200多种国内工业品产量超过美国、俄罗斯、日本、欧盟28国,高居世界第一位;但另一方面,我国也是世界工伤大国,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工伤伤亡人数均明显低于我国。据统计,2010年,日本全国因各类工伤造成的员工死伤人数为107759人,其中工亡人数为1195人,在全部就业人口中,工伤伤亡人数占比不足0.2%。反观我国,每年因工伤造成的劳动者死伤人数均在100万人以上,数量超过日本的十倍以上。仅就温州一个城市的情况来看,2011年全市共有16776名员工遭遇工伤,126人因工身亡;2012年全市又有16947名员工遭遇工伤,143人因工身亡;2013年全市有17828名员工遭遇工伤,125人因工身亡;这其中暴露出的不仅是民营企业生产工艺、生产方式落后,生产条件恶劣,还暴露出了一些地方盲目以GDP为纲,漠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与人格尊严。假若我们不能强化事前控制,切实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则无论国家财政投入多少支持,也无法弥补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缺口。因此,社会保险机构必须强化事前控制,必须督促每一家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三)强化事后追偿。许多企业对社会保险机构缺乏敬畏。因此,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与银行、法院、检察机关、公安部门、工商机构主动联手,建立共同追偿机制。一旦某家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社会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同时银行立即冻结该企业的账户,公安部门、工商机构等行政执法部门迅速赶到该企业进行调查,从而形成较大的合力,强化事后追偿;并对其他企业产生震慑效果。
论文摘要: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风险和灾害补偿的有效方式,是WTO框架下的“绿箱”政策之一,已为许多发达国家所采用。农业保险主体(农户、保险机构、政府)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以及农业保险政策对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影响是相互作用的。借鉴国外在立法、政府补贴和推动、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的经验,我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规范和诱导农业保险主体风险管理行为朝着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方向发展:(1)政府推行农业保险的主要作为;(2)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3)选择规模化生产的地区进行重点试点。
农业风险对于农产品产量和市场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风险是可以管理的(WennerandArias,2003)。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农作物保险和定价策略的结合可以有效地减少农产品产量和价格风险。即便如此,农业保险还是被公认为世界性难题;直到现在,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农业保险计划可以用保费收入来支付赔款支出和管理费用。我国在20世纪30年代初就开始试办农业保险,但真正发展还是在1982年以后。随着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化转轨,1993-2003年间农业保险业务不断萎缩。2004年开始,国家连续三个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要发展农业保险。基于这种背景,本文从农业保险主体风险管理行为角度来阐述农业保险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一、主体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一)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多品种经营、寻求非农收入、自己承担风险和政府救济等手段。这些风险管理手段与农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替代性,特别是非农收入的增加,使得农民收入中的农业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小,从1990年的50%下降到2004年的36%左右。这也意味着农业风险占农民所面对的总风险比重正在下降。此外,多品种经营又降低了农业风险的集中性,分散了一部分农业风险。农民规避风险手段的多样化,农户收入整体水平不高,加上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实行的初始成本保险(即生产成本保险)以及较高的保险费率,造成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二)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农业风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高度相关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严重、风险不能大范围地分散等问题,造成农业保险的纯商业化经营均以失败告终(除了冰雹险、暴雨险等单一风险的经营成功之外)。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这与保险机构的利润最大化目标相背离。因此,保险机构纯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很低。随着城市保险市场的日趋饱和,保险机构不得不寻求新的市场——8亿潜在客户的农村保险市场,因此,效益较差的农业保险也成了获得其他盈利性较好险种(例如家财险、寿险、健康险等)的“敲门砖”。即使经营农业保险,保险机构也会偏向那些盈利性较好的险种,这和农业保险的目标相去甚远。
(三)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农业生产补贴、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等手段,而自然灾害补偿机制是政府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农业自然灾害补偿方式还是以政府救济和灾害扶持为主(占总补偿的90%以上),而保险赔款占总补偿的比例很低。从1992年开始,由于一直经营农业保险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商业化转轨,农业保险在农村自然灾害补偿中的比例不断下降,2003年农业保险赔款仅占总补偿额的5%(曹前进,2005)。我国财力有限又决定了政府救济和农业保险之间存在替代性,因此,目前政府以灾害救济为主的灾害管理行为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主体行为的影响
200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5年和2006年中央1号文件又连续作出了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的政策规定。这些政策对农业保险主体行为有何影响呢?
(一)农业保险政策对农户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2004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显示:如果政府开办了畜牧业保险,即使没有补贴,农户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42.6%,不愿意的占57.4%;如果政府开办了补贴性保险,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73.4%,不愿意的占26.3%。从调查数据来看,如果政府给予一部分保费补贴,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会提高。因此,在新一轮试点过程中,大部分试点地区或多或少地都给予了农民保费补贴。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由于有了政府补贴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如农业保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提高了很多。上海安信、吉林安华、黑龙江阳光互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商业性保险机构都在经营农业保险,并且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以寻求更多的风险单位来规避经营风险。如江苏省淮安市和浙江省的一些保险机构则采取了与地方政府共担风险的做法;上海安信、吉林安华两家农业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集团签订了再保险合同;黑龙江阳光互助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10%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等等。
(三)农业保险政策对政府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农业保险政策实施的目的,就是转变政府补偿灾害的方式;其目标就是由目前的政府救济为主向农业保险为主转变。为此,政府提供了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以及各种优惠政策等,以支持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江苏省和浙江省还采取政府与保险机构共担风险的模式,减轻了保险机构的经营风险。除此之外,相关农业部门人员还参与到农业保险展业、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中来,有力地支持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存在的顾虑
(一)来自农户的顾虑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农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顾虑:(1)如果在保险期内发生了灾害,能否从保险公司拿到赔偿、能拿到多少、得到赔偿需要付出的成本有多大?(2)政府补贴多少、能持续多久?(3)如果几年没受灾怎么办?(4)保障水平有多高?在调查过程中我们还发现,农民普遍不太信任保险公司(因为在20世纪90年生过某保险公司因为不想理赔而退还保费的事情)。另外,保障水平太低也是制约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重要原因,这与国外的一些研究结果相符。
(二)来自保险机构的顾虑
保险机构对经营农业保险的顾虑有四个方面。(1)对政策的顾虑。政府给予的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包括以险养险、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以及一些与农业保险相配套的政策(如生产贷款必须参与农业保险)?(2)对经营风险的顾虑。一方面是经营能否不亏损,即从目前农业保险的经营情况看,种、养业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政府给予的经营管理费用以及以险养险能不能弥补这一部分的亏损;另一方面是规避经营风险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能不能实现?(3)对政府财力的顾虑。如果保险机构选择了与政府共保的模式,万一出现大灾,政府财力能否兑现其保险责任?(4)费率制定和操作的顾虑。由于缺乏相应的历史数据,制定科学的费率难度较大,这也是很多商业保险公司不敢涉足农业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来自政府的顾虑
政府顾虑有中央政府的顾虑和地方政府的顾虑两方面。
中央政府的顾虑是:(1)政府支出的补贴资金需多少。由于目前农业保险规模不大,政府补贴资金还可以到位;但如果以后覆盖面不断扩大,政府的补贴资金能否到位。如果按照美国《农业风险保障法》的规定,政府每年给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将会超过30亿美元,那么政府首先必须考虑财力问题。(2)补贴资金的效果如何。Nolson和Loehman(1987)认为,在理论上,农业保险是一种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然而在实践中,农业保险却成为一种损失转嫁给政府或者保险机构的成本高昂的风险转移机制。如果情况跟Nolson和Loehman(1987)阐述的一样,那么政府还不如采用救济的方式,因为救济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可以根据财力来控制救济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政府所要负担的赔款额会不会超过财政的承受能力。
地方政府的顾虑是:(1)中央政府的补贴和其他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2)地方财政随着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需负担多少补贴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地方财政能否负担得起政府兜底的责任?(4)怎样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产品范围?是选择关系粮食安全和地方社会稳定的农产品进行补贴,还是选择效益较高、关系到地方经济发展的农产品进行补贴?
四、国际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较高的保费补贴和强制性保险与有条件强制性保险的实施,刺激农户购买农业保险
在财政补贴方面,发达国家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不断地提高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研究表明,即使农民收入较高的国家,如果没有政府给予适量的保费补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自愿投保积极性也很低。墨西哥有关经验表明:政府的保险费补贴若低于2/3,大多数农民不会自愿投保;美国的参保率则随着补贴率的不断上升而上升。因此,美国、日本、法国等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都给予农户较多的保费补贴。
农业保险发达国家还采取了强制性保险和有条件强制性保险。日本1947年颁布的《农业灾害补偿法》中就提到了强制性保险。印度、菲律宾则规定农业贷款户必须参与农业保险,形成准强制性保险。美国《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中也提到政府将干旱、雨涝、雹灾、风灾、火灾、病虫害等风险损失,与其他一些福利性农业计划(价格支持与生产调节计划、农民家庭紧急贷款计划、互助储备计划等)联系起来进行有条件强制性保险。
除了较高的保费补贴和强制性保险与有条件强制性保险外,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也是促使农户使用农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因。1989年美国农业部专门针对那些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进行过一次调查,让他们将不参加农业保险的原因进行排序。调查结果显示:首要原因就是保障太低,占24.8%;其次是保费太高,占23.3%;更愿意自己承担风险的占23%。因此,保障水平的提高,加上政府提供较高比例的保费补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自然会增加。
(二)保险机构降低经营风险的做法
保险机构主要从两个方面来降低经营风险:一是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和金融工具的应用;二是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的实施。保险市场金融和技术上的创新,提供了处理农业风险的新办法,特别是气候风险;而资本市场的应用是金融创新的一部分,这减轻了农业保险提供者面临的风险(skees,eta1.,2002)。另外,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准备金是分散农业巨灾风险的两个比较有效的手段,因此,绝大多数国家在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都采用这两种风险分散手段。
1、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应用。随着气象测量等技术的日益成熟,国际资本市场上转移农业巨灾风险的金融产品被逐渐开发出来。例如巨灾风险(cAT)债券,它主要用于为飓风、洪水、地震等巨灾保险提供保障。除了CAT债券之外,资本市场上还出现了基于气象指数的气象衍生金融工具,如气象指数期权等。
另一个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使用就是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它是将农业巨灾风险和资本市场结合起来。在资本市场上以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用来分散和化解农业的巨灾损失。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上发展的风险证券主要有三类:巨灾证券、应急准备金债券和巨灾股票。由于农业巨灾风险和资本市场具有极小的相关性,因此,在资本市场上寻求分散农业保险风险是可行的;而且,资本市场资金充裕,这对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分散也很有效。
2、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农业保险经营中对于道德风险的控制,主要是了解和掌握农民的投入情况,如耕作、灌溉、种植时间等;再就是改进保险合同的条款,如规定免赔款的主要目的就是防范道德风险。但这通常会面临高成本问题,因此,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和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应运而生。
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分为收入保险和产量保险两种,其赔款方式与畅通农业保险赔款方式有很大的差别。这也是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创新的地方,即只有当承保区域的整体平均产量或收益受损到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理赔点时,保险公司才进行赔付。如果整个区域的平均产量没有受损到理赔点,那么单个农民的产量受损再大也不会得到赔付。这样一来,农业生产者(投保人)之间有了提高自身产量的积极性,既解决了道德风险问题,又促进了农业生产。农业保险团体险通常都要求某个区域的农户全部参保,避免了逆向选择问题。因此,农业保险团体险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比较适合农村低保障或者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较为严重的地区(孙立明。2003)。
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有助于全面、客观地反映农业系统性风险;它不需要农业产量的历史数据作为费率制定的标准,而是依靠系统和精确的气象测度。这就使得保险合同的制订是以系统性气象风险的测度为主要依据(庹国柱、李军,2003)。相对而言,这种合同制订更科学,减少了由于合同制订不科学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
3、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再保险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在空间上分散农业风险,另一方面也扩大了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发达国家的再保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大概为20%,凸现了再保险市场的重要性。例如,日本采取农业共济组合向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进行部分分保,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又向农业共济联合会提供超额赔款再保险;1966年法国在大区范围内还创立了再保险机构,众多的地方互助保险合作社由大区社再保险,大区社又由中央社再保险(龙文军,2004)。发达国家还普遍建立了巨灾风险基金制度(除西班牙外),例如日本的农业共济基金的原始资本为30亿日元,由中央政府和联合会以1:1的比例共同投资组成。巨灾风险基金制度使得农业风险在空间上得以分散,提高了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稳定性。
(三)政府对农业巨灾风险的管理
发达国家政府很早就意识到应用农业保险来分散农业风险。“实施农业保险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稳固、全面的农作物保险体系,以取代作为农业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政策一部分的政府灾害救济计划,从而促进农业经济的稳定,增进国民福利。”
在控制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方面,政府给予了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一般为保费收入的20%-25%)、免除各种税收以及再保险支持等。另外,政府为了满足保险机构对于大额风险单位的要求,结合各种贷款政策和福利政策以促使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发达国家现有的精确的费率与政府的努力不无关系,因为农业风险区划工作需要耗费巨额的财力和人力,并不是某个保险公司或是某一个部门就能完成的。例如,法国政府在1980年以后投入巨资资助大学和有关部门专门从事农业风险科学研究。
五、政策建议
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国外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不能生搬硬套,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规范或诱导农业保险主体的风险管理行为朝着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方向发展。
(一)政府推行农业保险的主要作为
1、有关部门应尽早着手起草《农业保险法》。前面分析的我国保险主体存在的一些顾虑,大部分可以归咎为农业保险法律的缺失。因此,《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的作用、税收规定、资金运用、财政补贴方式等方面,应以法律的形式得到明确,为发展农业保险提供完备的法律、制度保证。
2、财政支持和应用各种政策推动农业保险。一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对农业保险的保费和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给予一部分补贴。具体额度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的保险产品而定。二是给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应建立行为主体各方的激励机制,将农业保险和农业生产贷款、灾害救济政策结合起来使用。
3、做好农业风险区划,实行与农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险费率。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地区普遍存在费率厘定不科学的问题,不能真实反映农业实际损失率,无法有效调节供给和需求。费率厘定的不科学,主要是由于我国缺乏完整的农业区划体系。但农业区划工作耗费大、涉及面广,并不是保险机构就能完成得了的。因此,建议由国家组织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拨付专项基金,积极开展农业风险相关研究工作。在全国各区域农业灾害风险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农业风险区划工作,为制定农业保险保费与费率提供科学依据。
(二)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
一是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国家应出资组建全国性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或是在中国再保险集团中成立农业再保险部,独立核算。以国有性质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为主,其他商业保险公司作为补充,确立农业再保险经营主体;国家对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服务的公司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和税收优惠。二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目前很多试点地方也在探索一些积累风险准备金的做法,但都缺乏保障。国家可以整合部分农业直接补贴资金、农业灾害救济金、财政专项支农资金等,加上商业保险公司的农险盈余,形成农业保险总准备金或风险基金,并以法律形式规定每年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